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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环境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02-01 15:25:53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人文环境论文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人文环境论文

篇1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强制的理论基础

1.环境产品的公共性。环境的利用及治理的受益是普遍的,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是一种公共产品。在生产生活中,由于生态环境“私人”使用与社会付出成本的不对称性,企业在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可能会给周边环境带来污染,出现负外部性问题,这时亟须政府发挥作用,督促企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但企业完全承担环境后果可能会导致生产中断甚至破产,此时,需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发挥作用。此外,由于环境的公共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较难找到买主和卖主,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不景气从侧面印证这一事实,这种情形下可考虑采取强制的方式。

2.市场失灵。在实际生活中,由于诸多因素的干扰,市场无法达到完成竞争、供需理想状态,会出现“市场失灵”。环境污染事件中,很多都是信息不对称的,政府公布环境污染事件后,群众和保险公司才知道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由于目前官员考核的主要指标是GDP,很大程度上公司与当地政府利益一致,很多环境污染事故中,由于地方政府的放纵,企业环境污染的成本其实很低,助长了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而对一些小公司而言,则可能产生“肇事逃逸”问题,污染者在事故一旦发生时反倒不再顾虑可能的污染责任惩罚,对污染不予控制。这些导致企业不愿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生市场失灵的情况。

3.公民环境权。1970年,日本律师联合会第十三次拥护人权大会上首次提出了“环境权”的问题。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第一条宣告:“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随着环境权理论的发展,人们的环境权受损时,可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侵权者停止损害并进行损害赔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强制正是体现了公民的环境权,是政府介入以保障公民环境权的一种表现。在环境事故发生时,每个人都可以主张自己的环境权利,请求赔偿。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强制的优点

1.强制模式可以减少逆向选择和保险公司拒保问题。在任意保险的情况之下,会出现较高风险的投保人则倾向于购买保险的逆选择现象,采取强制模式,会减少这一现象,因为在强制模式下,所有的在规定范围内的投保人,不论其损失概率,都须投保,只不过保费有所不同而已。环境责任风险涉及人数众多,损失危害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面临的赔付往往巨大,保险公司的经营目的是盈利,在任意保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对那些环境风险大,污染频率高的企业可能会拒保。而强制模式下,保险公司不能拒投保人的投保,但可通过收取的保费的多少来规避自身的风险。

2.推行更快且推行成本较低。我国目前的环境状况给国民经济带来了巨大的损失,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一方面可以减少政府对于环境救济的支出,使政府有更多资金专门用于治理环境,另一方面还有利于企业经营的稳健性,减少其因重大环境事故而带来营业困难等问题的概率,此外,还能通过对环境风险的评估及环境风险管理等手段减少环境污染事故的次数和程度。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对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有重大作用,特别是在目前这种环境污染导致经济损失巨大的情况下,所以,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刻不容缓。而相比较自愿的方式而言,使用强制方式显然能够更快地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使用强制方式的另一个好处是可以节省资金,省去了保险公司前期宣传等众多费用。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强制模式的完善措施

我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处于试点阶段,不尽完善,且强制保险模式本身也存在损害供需双方自由选择权等问题。针对这些情况,本文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强制模式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依靠法律予以强制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要形成一个制度就要有法律的保障,而不能只靠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与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强制相比,由法律进行强制可以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更加深入人心,发展更加稳固,对于我国现在一直行政手段而非法律手段处理有污染事故发生企业的现状也是一种发展,且由法律进行强制更加的强有力,可以使推行更加快速,就我国的情况而言,由法律规定强制更加适合。

(二)逐步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我国目前还不适宜全面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从国际上来看,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各国也非一蹴而就,大部分国家都是逐渐推进。我国在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过程中,可分地区、分行业逐步推进,先针对环境污染问题比较严重的地区及可能发生重大污染的行业和企业,在试点运行成功之后,保险公司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也被逐步接受时再在更广的行业和区域乃至全国范围内推行。

(三)一定的任意险作为辅助前文提到强制险也有许多问题,而任意险则刚好可弥补这些不足。对于环境危害程度很小的企业而言,强制其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则损害了其投保自由的权利,对于这部分企业,可以采取自愿投保的方式。此外,环境损害风险分为突发性事故和累积性事故。突发性事件概率小且企业可通过其他的风险管理手段来进行控制,所以对于这部分环境风险,可采用任意险的方式自愿投保。

篇2

1.管理模式问题

受计划经济残留的影响,当前部分企业尤其是大型国有企业,在人事管理中采用的仍是传统的劳动管理模式,不仅与现代企业的发展战略相互脱离,也没有与企业的经济效益目标紧密结合,一般只强调劳动人事管理工作本身功能的发挥,将工作的重点放在劳动力的配置及劳动纪律范围内规章制度的管理,又或者片面注重企业领导交办的应急事项,缺乏与企业发展战略的有机结合,缺乏对员工的统一规划管理及对人才的有效选拔、培养和任用,难以满足现代环境下企业全方位人力资源管理的需要。

2.观念认识问题

在传统的资本理论中,一般都是将资本理论基础建立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建立在资源同质性的假设下,其核心是实物资本或者物质资本。在这种理论背景下,过分强调了物质资本的决定作用,而忽略了人力资源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从而影响了企业的长远发展。

3.内部机制问题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许多企业都建立起了相应的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仍然缺乏切实可行的考评比标准。在传统的人事管理中,对于员工的激励一般都是以物质激励为主,通过奖金的形式实现,激励手段相对单一,无法形成对员工精神层面的激励,同时也缺乏对员工德、能、勤、绩的全面考核,没有在企业内部形成良好的竞争氛围,员工主动性和创造性难以得到有效发挥,无法充分激发员工的潜能,导致在企业内部存在着干好干坏一个样,出现不求上进的情况。

4.缺乏合理的人才选拔

当前许多企业在人才选拔机制方面的管理也比较混乱,人才的流通性较差,而且也难以根据市场需求进行人才管理,一方面人力资源的质量难以保证,员工专业素质较差甚至没有接受过相关的教育和培训,严重影响了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另一方面,很容易滋生问题,影响企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二、现代环境下人事管理工作的转变

针对上述问题,在现代环境下,企业管理人员应该及时转变观念,切实做好人事管理工作的转变,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对问题进行处理,推动企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1.强化人力资源管理

在计划经济时期所形成的劳动人事管理模式,企业的发展目标受政府限制,人才的分配也是由政府进行的。而在当前市场经济背景下,企业成为了独立的社会经济实体,摆脱了政府的行政干预,实现由劳动人事管理向人力资源管理的转变,可以说是一种必然趋势。对于企业而言,应该将劳动人事管理与企业的发展战略紧密联系在一起,强化对于员工的招聘和管理工作,确保员工的素质能够与企业的发展战略紧密结合,激发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企业中营造共同的价值观,对员工进行有效引导,推动企业战略目标的有效实现。

2.拓展人事管理的范围

一方面,要加强人才的培训和教育。人力资源的层次或者说价值不是固定不变的,对于企业而言,支出相应的资金和精力,做出有意识、有目的的投资,就能够有效提升劳动力的层次,人力资源也会相应发生变化。因此,做好人才培训开发,是一项有利于人才增值和企业发展的双赢投资。对此,企业应该充分重视起来,立足自身发展的战略目标,针对岗位需求,切实做好人才培训和教育工作。需要注意的是,人力资源的开发应该制定合理有效的计划,确保培训和教育的长期性、持续性,对员工及整个企业的工作绩效进行改善。另一方面,要加强企业文化建设。企业文化也称组织文化,是一个组织由价值观、信念、符号、处事方式等组成的特有的文化形象,是一种以企业为本的管理文化,对于企业的发展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对此,企业人事管理部门应该充分重视起来,将企业文化建设纳入人事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充分挖掘其在企业中的导向、动力、融合力等功能,培养员工的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感。

3.建立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

在当前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环境中,人才的流动是非常迅速的,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企业应该建立有效的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留住人才。从目前来看,比较常用的措施包括高薪留才、带薪休假、事业留才、感情留才等。企业管理人员应该结合企业自身的经营目标和工作任务,对员工进行合理配置,同时有计划地对人力资源进行更新,促进其在企业内部的流通,确保员工潜能的有效发挥,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使得员工可以获得完成工作后的成就感,建立起一个相对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

篇3

人类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在一定意义上是相互贯通的,因为人本身就是物质性与精神性的有机统一。人的物质需要范围的拓展是由精神需要而引发的,人的认识能力的提高和思维方式的不断转变使人突破了其动物性自然规定界域,人成为一种新的面向对象、了解对象和把握对象的存在物;精神需要在使人成为对象的人的同时,也使对象成为人的对象。人的精神在打开他的总体自然存在疆域的同时,也打破了他的自然需要的限度,使得人的需要呈现出不断上升和无限扩展的态势。可见,一方面,正如人的精神的超越性使人打开了难以穷尽的欲望空间,使人不必像动物那样完全被锁定在自然需要的限度之内一样,也正是人的无限欲望对需要的不断流注,才使人的需要源源不断地发展,也正是人的需要的不断发展,才推动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但另一方面,人越是成为精神的存在物,他就越想要突出和表现其自由本质,他就越是具有一种超越现实的内在发展冲动,这样的发展冲动为人之不安于现状和想要超越现实的诉求所表达。因此,他在推陈出新着自己的存在形式、自己的内在需要的时候,也意味着他在不断地发展和奔向那个遥遥无期的未来。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认为,“发展”这一概念的产生,是基于人们对于争夺有限物质利益这一问题的理性思考。人与人之间利益的冲突始于需要对象的有限性和人对满足欲求的强烈渴望。人的精神与自由使人的需要变得无限,而无限的需要最终会指向无限的发展。人的无限的物质需要的满足、无限的发展造成了严重的生态问题,而人的精神需要的满足又加重了对环境的破坏和压力。历史上的无限发展论基于无限发展的可能性,发展出这样两种认识:一是认为自然资源是无限的;二是认为人类获取自然资源的手段是无限的。过去,人们总认为自然界作为一个无限广阔的资源宝库,我们可以从中获取各种生产和生活所需要的资料。同时,人们总是相信,个人的知识虽然有限,但人类作为一个整体却可以凭借其文化积淀而持续地认识自然和不断地生成新技术,从而为人类获取自然资源提供用之不尽的手段和工具。基于以下理由,无限发展的理论的两种认识都存在问题:首先,自然资源并不是无限的;其次,人类获取自然资源的手段方法也不是无限的。就第一个方面来看,自然资源是有限的。自然资源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不可再生性自然资源,另一类是可再生性自然资源。不可再生性自然资源作为一个既成历史的产物,它的总量是有限的,而可再生性自然资源的可再生性也只有在保证其再生周期不被破坏的前提下才能存在,即可再生资源并不等同于无限的资源。同样地,人类征服改造大自然的手段也不会是无限的。虽然人类征服改造自然的能力在不断提高,但这种能力相较于无限的自由仍然难以望其项背。所以,在无限的需求促成无限实践的条件下,会造成无限的生产与消费,而无限的生产与消费,就必然促成无限的发展,而正是这种超越了生态限度的无限的发展,才导致了当今人类对生态环境的巨大破坏。在资源枯竭、水土流失、环境污染和人口膨胀等一系列问题的影响之下,人类的生产生活环境江河日下,如果人类仍然不警醒,仍然不改变这种生产生活方式,最后必将走向自我毁灭。有人认为,人类完全可以依靠科学技术来解决无限发展所带来的问题,对此观点我们持否定态度。其实,正是人类包括科学技术在内的各种能力的总体的绝对有限性,才导致了当今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也正因为人类无法从总体上把握自然对象存在、变化与发展的规律,而只能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一定条件下通过已有的知识来把握自然对象,因此“人类对于自然的认知能力的展开过程只不过是一个基于既有知识系统不断地自我纠错的过程。”正如恩格斯所说:“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会对我们进行报复。”

二、像人一样生活:需要与生态的内恰

人要像人一样生活,首先就必须理解什么是人,什么是人的本质。雅斯贝尔斯认为,我们应当认识人的真正存在、了解人的真正自由和理解人的真正本质。他进而认为,人的真正存在与自由,并不像现代社会中不断发展的各门关于人的科学那样,仅仅将人当作一种客体,通过各种层面的知识就能够被认识。我们认为,对人的认识必须从总体上进行把握。人是物质性与精神性的统一,由于人的物质性存在是有限的,而精神性存在可以无限,所以这种总体状态与人的需要是相互对应的。因此,人要像人一样生活,就意味着人必须成为一个物质需要有限而精神需要无限的存在者,换而言之,就是要在满足人之基本物质需要的条件下着力于其精神世界的开发,促进人的健康全面发展。但是过去的无限发展理论,却并没有受导于如此的认识,而是将人的物质需要从自然限度中释放之后,就让需求如脱缰的野马任其狂奔。人们沉醉于对物质利益永不停息的追求和满足之中,物质需要成为人们耗费精力而永无注满的无底深潭,使人们沉溺于无止境消费和无意义的生活。如前所述,无限发展带来的生态问题是严重的,而要摒弃无限发展主义,保护好生态环境,就必须使人回到人本身的本然规定之中,即成为一个物质需要有限、精神需要无限的存在者。而要如此,首先就得让人类习以为常的无限的物质需求“回归”到它的一定的应有限度之内,即必须对人的物质需要进行合理调控。那么如何进行调控?这是一个复杂问题,但其中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就是,人类物质需求必须符合自然生态的平衡发展,必须限定在自然能够提供相应需要的限度之内,人类物质需求应当是一种被调控的生态化的物质需求。要对人类的物质需求进行生态化调控,首当其冲的就是要培养人们物质需求的生态化意识。人们只想到其无限的物质需求应当不断地被满足,而很少考虑那些无限的物质需求本身是不是合理,更没有考虑到它们有没有符合生态要求,是不是具有内在的生态合理性。面对如今严峻的环境恶化形势,我们必须对自己的各种物质需求进行生态化考量,在考察它们是否具有生态合理性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必要的调整。而要进行这种合理考量,就得有这样的意识准备:一是树立物质需求的生态有限意识。人类需求内含物质需要与精神需求,是二者构成的总和,我们能够说人的精神需求可以无限发展,而人的物质需要则不能无限发展,它必须受到限制。二是建立物质需求的生态有度意识。任何事物的存在和发展都有其内在节度,物质需求也是如此。物质需要须符合自然生态、社会生态和个体生态的内在节度,任何超出这些节度的物质需求,都可能对人类带来危害,都必须得到调整。三是确立物质需求的生态合理意识。物质需求的生态合理性包括需求本身的生态有利性、需求对环境的生态维护性以及对实现需求的条件可能性,从这三个方面对人的物质需要给予全面考量。那么,如何培养人之物质需求的生态化意识呢?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就有许多可借鉴的思想资源。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寡欲思想对于控制我们过多的欲望,对于我们物质迷狂精神的生态化“整肃”是有积极意义的。孟子曰:“体有贵贱,有小大。无以小害大,无以贱害贵。养其小者为小人,养其大者为大人。”“养心莫善于寡欲。其为人也寡欲,虽有不存焉者,寡矣;其为人也多欲,虽有存焉者,寡矣。”《道德经》则云:“五色令人目盲,五音令人耳聋,五味令人口爽,驰骋畋猎令人心发狂,难得之货令人行妨。是以圣人为腹不为目,故去彼取此。”可见,无论是儒家还是道家,都认为寡欲可以养生、养性,而这种养生、养性原则因天人合一而完全内恰于生态要求。荀子则认为相对于总体上谈欲之多寡,不如谈欲本身的性质规定。他说:“凡语治而待去欲者,无以道欲而困于有欲者也。凡语治而待寡欲者,无以节欲而困于多欲者也。有欲无欲,异类也,生死也,非治乱也。欲之多寡,异类也,情之数也,非治乱也。……心之所可中理,则欲虽多,奚伤于治!……心之所可失理,则欲虽寡,奚止于乱!故治乱在于心之所可,亡于情之所欲。不求之其所在,而求之其所亡,虽曰我得之,失之矣。”他认为欲望本身的合理性非常重要,不合理的欲望多了容易扰乱社会秩序,合理欲望的增长则无伤于社会秩序。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寡欲思想,其实主要是谈寡物质之欲,这当然有一定道理。但如果关涉到精神以及道德之欲,我们则认为不但不能减少,反而更应当增多。这是因为我们对精神对象的分享不仅有利于人们生存境界的提升,而且也不会造成其自身的减少,就更不会因此带来生态问题。那么如何开发人的精神领地、如何发展人的精神需求———即如何使人成为一个重心偏于精神的存在者呢?我们认为至少得注意两方面:

篇4

一、环境权解读

蔡守秋教授将环境权界定为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就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承担的基本义务,即: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有享有适宜环境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1]周训芳教授认为环境权是人人有在适宜于人类健康的环境中生活以及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2]

环境权理论为世界所普遍接受体现在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中,该宣言庄严宣布:"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实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在1992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再次重申了环境权:"人类处于普受关注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的中心。他们应享有以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的权利。"[3]

我个人认为周训芳教授的定义比较具体,从精神和物质的角度对环境权进行界定,且与国际会议的宣言表述存在相通之处。他的定义是与环境权的内容密切相关的,更强调了其个性,个人比较倾向于这种表述。下文我们将结合环境权的内容、特征等结合来进行理解。

二、环境权的内容

蔡守秋教授认为环境权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环境权一般指公民的环境权,即公民有享受适宜的自然环境的权利,广义环境权泛指一切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特殊法人-国家)在其生存的自然环境方面所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即国家、机关、团体和厂矿等企事业单位的公民,都有使用、享受其生存的自然环境条件的权利,也都有保护自然环境、防止环境污染的义务。[4]

周训芳教授认为环境权包括良好环境权和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权两个方面。良好环境权是人类的精神性权利,是当代和未来时代的人类个体和整体生活在一个适合于人类健康和福利的环境中的权利。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清洁产品权、环境审美权、环境教育权、环境文化权、户外休闲权等。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权主要是当代人类对自然环境的财产权利以及从事与自然资源有关的财产性活动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权、渔业资源捕捞权、狩猎权、采药权、伐木权、航运权、探矿权、采矿权、放牧权、生物物种基因权、生态资源收益权、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权。[5]

而吕忠梅教授认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与公民个人生存和健康直接相关并与个人生活密切联系的阳光权、通风权、眺望权、安静权、达滨权、嫌烟权等;二是既与公民个人生存和健康直接相关又与公益性或与公共性密切联系的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风景权、环境美学权、历史文化遗产瞻仰权等。[6]

虽然学者们对环境权内容的理解各异,但是从中我们不难看出环境权是以营造更适宜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空间为终极使命的,不可避免得带有很强的"人类整体主观性"。周训芳教授关于环境权的分类是以人类物质和精神的需求为着眼点,而吕忠梅教授则以私益和公益作为衡量的尺度,尽管如此,他们在关于具体内容的表述上却有如此相似之处,且不说清洁环境权、清洁水权的完全一致,单单看周教授的"环境审美权""环境文化权"以及吕教授的"风景权""环境美学权"就具有完全的人类主观的烙印。如果说空气质量和水的质量可以有具体的评价标准(无论其是否被认为是合理的和公正有效的),那么环境是否是美的?怎样的环境才是有文化氛围的环境,才能满足人们过更高层次生活的追求?这些完全取决于个人意识,是个人的心灵体验,所谓"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如此看来我们无法希求人人都为同样的环境叫好,更不可能站在非人生命体的角度上去看待周围的一切,环境权只能是人眼看世界的工具和产物。

私以为周训芳教授的分类比较具体且比较具有可操作性,尤其是关于开发利用环境权的分类更是如此。而蔡守秋教授和吕忠梅教授的分类比较抽象,可操作性弱。但是正如上文所说,周教授关于良好环境权的表述以及吕忠梅教授的分类不可避免都具有很强的主观性。

上文从环境权的内容直观上阐释了其只能是以人作为衡量环境状况的尺度,下文将着重系统探讨环境权的特征和本质。

三、环境权的特征

蔡守秋教授认为,环境权的特点有四个方面:一是环境权是环境社会关系的反映和法定化,是自然权利和环境道德的法定化。二是环境权中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具有不可分割性。三是环境权具有预防性、公益性、指导性和有限性等特征。四是环境权是一种与多种基本人权或社会经济性法律权利有关联的新型法律权利。[7]

关于环境权的这四个特征,个人认为第一个和第二个权利比较典型。关于第一个权利看到了环境道德和生态伦理的研究对环境权的影响。关于第二个特征在下文中将基于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角度来着重进行论述。在此不作赘述。

周训芳教授认为,环境权有三方面的特征,第一,它是项共享权。环境权是一种全体人民的环境公益,在国际法上是人类环境权,共享权还包括代际权在内。第二,代际权是与生存权密切相关的权利,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环境法必须保证每一个人的最起码的生活条件,尤其是人类弱势群体的生活条件,是共享权特征的合理延伸。第三,作为环境权客体的环境,带有明显的价值判断。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环境"本身是中性的,原本无所谓"好"与"坏"之区分。环境的所谓"好"与"坏","健康"与"不健康"、"清洁"与"污浊"、"安全"与"危险"、"宁静"与"喧嚣",都是人类根据其自身需要对其加以价值判断的结果。[8]

关于第一和第二个特征本人不能全部同意,将环境权的特征用共享权来表述与其说是特征毋宁说是内容和外延,所以所谓的特征是不明显的。第三个特征我认为道出了环境权区别于其他权利的独特之处,而且再次印证了环境权带有强烈的人类主观的色彩,环境本身是无所谓好坏的。

由以上特征我们看出,正如周训芳教授所言,环境本身无所谓好坏,所谓的好坏是人类根据其自身需要对其加以价值判断的结果。

四、环境权的人权属性

上文从环境权的特征简要说明了它也是人类主观的产物,下文将着重系统探讨环境权的本质。

目前对环境权属性的认识主要集中在公民环境权的层次上,有四种学说即"人格权说"、"财产权说"、"人类权说"、"人权说"。陈泉生、张梓太教授即认为"环境权是一项新型的人权,使每个人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它既是一项法律权利,同时也是一项自然权利,是不能剥夺的"[9]

"人权或称人的权利和基本自由",旨在"使每个人在个性、精神、道德和其他方面的独立获得最充分和最自由的发展。作为权利,他们被认为是生来就有的个人理性、自由意志的产物,而不仅仅是由实在法所授予的,也不能被实在法所剥夺或取消。"

"从渊源上讲,任何一项人权都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验明和证实:一是利益需求的产生,即形成人权需求的主体的内在观点;二是需要得以满足的可能性,即具有实现主体的外在可能;三是需要不被恰当地满足,即在主体和客体之间发生错位和分离,难以达到同一;四是主体的要求外在化,即主体的内在需求在不被满足而又有满足的可能的前提下,转抵达为外在的诉求,从而唤醒了主体的权利意识,人权由此被提出甚至被规范秩序所固化。"[10]

关于利益需要的产生,正是因为人们有生存和过高质量生活的需求,周围的环境是人类必不可少的生活因素,假若某天空气和水不复存在,人将赖何生存?正是"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更进一步人们基本满足了温饱问题后便思考着如何活得更加精彩,更有生活情调,正所谓人的生活离不开吃但却并非为了吃而生活。人渴望在山清水秀环境优美的自然中放松心情,缓解压力,所以美好的环境也是人们身心健康发展的不可或缺的部分。因此环境权满足关于人权构成要件的第一个要件。

谈到需要得以满足的可能性,实践证明人们越来越意识到环境的重要性,国内加强环境立法,国际环境保护组织和相关环境研讨会都发表了相关的纲领性文件,将环境问题提升到关系全部人类和后代人的重大全球性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加大全球共同保护环境的力度,这些都表明了人类要生活在美好环境中生活的需要是可以被满足的。所以环境权也满足人权构成要件的第二个要件。关于需要不被恰当地满足,由于现代社会的生产力、科技和经济的飞速发展,城市化和工业化加速,同时人口迅速膨胀,于是在人类对环境资源的需求和环境自身的承载能力和自净能力发生了冲突。例如工业污染、常规污染(石油污染、农药污染等)、核泄漏(如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泄漏)、毒气泄漏(如印度博帕尔毒气泄漏)、臭氧层空洞、全球气候变暖、全球荒漠化、全球水危机等。而具体到我国则在自然资源方面的矛盾尤为突出。我国资源总量是大国,人均占有量是小国,资源利用效率是弱国。我国虽然资源种类全、总量大,但资源组合不够理想、后备资源不足、人均占有量少,供求形势严峻。以耕地和水的分布来看,在长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区,水量占全国总量的80%以上,而耕地仅占全国总量的36%;淮河流域及其以北地区,水量不到全国总量的20%,而耕地却占全国总量的64%,[11]由此可见,人类关于环境资源的权利要求在现实中没有被恰当满足,所以环境权(尤其是环境资源权)也满足人权构成要件的第三个要件。

最后涉及到主体的要求外在化的问题。目前多数国家的宪法已经将环境权规定为国家及其国家机关的职责,或者个人、团体、组织的义务和权利。有的宪法已明确承认国民有享有满意的环境的权利。例如《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宪法》第15条规定,保护自然界,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保持水域和空气的清洁,保护动植物和自然美景,是国家和社会以及每个公民的职责。韩国《宪法》(1980年第8次修改)第35条规定:"所有公民都有在健康而舒适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我国宪法中也规定了关于环境保护的相关权利和义务。美国在1969年《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每一个人都有享受健康的环境,同时每一个人也有责任对维护和改善环境作出贡献。"不仅国内法中有规定,国际条约或宣言中也有规定,如1972年的《人类环境宣言》中规定:"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不仅各国的法律在原则上规定了环境权,在实践中也有相关的案件来维护环境权的实现,如1993年菲律宾最高法院根据健康和生态的宪法性权利,作出菲律宾政府必须保护全体居民免遭热带雨林被大量砍伐的判决"热带雨林"诉讼案。[12]如此看来,环境权符合人权构成要件中的第四个要件。

综上所述,环境权符合关于人权的四个构成要件,是一项人权。

姚建宗教授曾阐述过"作为人权的真实基础的’人’是一个’类’存在,也就是作为与一切非人的’类’存在,如猪、牛、羊、狗等动物,或者花、草、树等植物,以及山川、平原、大海等自然事物相对应而存在的’人’’类’的’人’。显然,作为’类’而存在的人就是’人’本身而绝不是具体的、特殊的"某种人"--有种族、肤色、性别、民族、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社会出身、文化程度、财产或财富、出生或其他身份等印记的人。"[13]

所以,环境权既然是一项人权,正如上文中姚教授所说的人权中的"人"是与动物、植物、自然事物相区别的类的存在,所以环境权是人所享有的权利,动物、植物、自然事物不享有这项权利。因此,以环境权的本质角度来看就从理论上否定了人之外的其他事物成为环境权主体资格的可能。

参考文献

1蔡守秋.环境资源法学教程,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第273页.

2周训芳.论环境权的本质.

3吴卫星.环境权概念之研究.

4蔡守秋.环境权初探,中国社会科学,1982(3).第33页.

5周训芳.欧洲发达国家公民环境权的发展趋势,比较法研究,2004(5).第96、97页.

6吕忠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7.第137页.

7蔡守秋.环境资源法学教程.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第276-289页.

8陈泉生,张梓太.宪法与行政法的生态化,法律出版社,2001,第114页.

9陈泉生,张梓太.宪法与行政法的生态化,法律出版社,2001,第114页.

10汪习根.论发展权的法律价值,珞珈法学论坛(3),第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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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犯罪,是指自然人故意或过失、法人(包括特殊法人国家)故意、过失或无过失的污染、破坏环境及自然资源,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和其他后果的作为与不作为[1]。关于环境犯罪,学者们争论得最大的恐怕就是其是否适用严格责任的问题,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一番探讨,以求抛砖引玉。

一、理论界关于环境犯罪是否要求严格责任的争论

1.肯定说的主张

肯定说认为追究(部分)环境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无须证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即不论行为人行为时的主观心态是什么,只要他造成了相应的损害,行为人就要负刑事责任。支持该学说的理由有:(1)环境和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密切相关,环境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人类的生活质量和舒适程度,而且能够影响社会各方面未来的发展,但是环境对于污染的容量和自净能力是一定的、有限的,因而社会需要对环境加以特别的保护,以促进整个人类的不断发展。(2)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企业有权利去发展、壮大自己,去谋取经济利润的最大化,不可否认的是,许多企业的发展是以环境为代价的,与权利一致的应该是义务,鉴于环境的重要性与企业的求利性,企业应当承担特别的注意义务,以保证企业对环境的损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保证企业的活动不致损害公众利益。当其活动造成不必要的损害时,自应承担较为严格的责任。(3)企业生产具有高度的技术性和专业性,一旦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公害事故,让司法机关去证明企业在行为时有过错,那将是非常困难的。若一味要求对犯罪人的犯罪心态进行证明,将使法律形同虚设。(4)在具有高度危险的行业中,由于多个法人共同的排污行为或共同的环境开发行为构成环境犯罪,认定各个法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比证明犯罪本身更困难,引用严格责任可以使这一难题引刃而解[2]。严格责任则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减少诉讼成本,有效地打击环境犯罪,又能使潜在犯罪人减少侥幸心理,促使他们更好地预防犯罪。(5)有不少规定环境犯罪的立法例的出现。英国的《空气清洁法》、《水污染防治法》,美国的《资源保护和再生法》、《废料法》,新加坡的《海洋污染防治法》等都规定了环境犯罪的无过错责任原则[3]。(6)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中国目前也面临着西方世界在20世纪工业化时期所遇到的那种严重的环境问题,前车之鉴,不可不学,现在对环境犯罪规定严格责任有助于加强侵害者的责任感,以减少犯罪、减少环境污染。

2.否定说的主张

否定说属于一种比较传统的刑法理论,该学说认为,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就一定要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否则刑法便是不公正的刑法。支持该学说的理由有:(1)如在环境犯罪领域确立无过失责任,可能导致刑事司法职权的滥用,打击面过宽,不利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经济建设的发展,而且过多的依赖刑罚来使社会安定并不是个好办法,它能够打乱原来以行政制裁和民事制裁为主的体系;(2)由于刑罚所具有的严厉性,往往能够使企业将工作重心从革新与发展经济转移到采取更多的预防措施,以免受到犯罪指控,因此严格责任或许会阻碍社会发展;(3)严格责任适用的环境危害行为的严重程度与刑事责任的严重程度不匹配。一些国家的无过失或严格环境责任的适用范围主要是一些处以罚金的轻微危害行为,而在把社会危害性达到严重程度的行为才宣布为污染环境犯罪的中国,对于这一类主观过错不明或无罪过,但客观上造成了严重环境损害的行为,则纳入到了行政处罚的领域[4];(4)即使将无过失责任制度限于危险行业或某些特定的污染行为,也值得商榷。这些企业对环境所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是以企业整体作出决策,企业整体的意志能力和行为能力又是由其内部代表企业的自然人构成,在企业整体意志和单位成员个人主观上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仅根据结果判定刑事责任显然过于苛刻。对于环境的保护可以是多功能、多渠道的,在环境刑法出现空白的时候,可以试图寻求其他途径,而无须强加于无过失的责任制度[5]。

二、问题的评析

虽然,上述两种学说各自从多个角度对问题进行了讨论,但更深层次地看,是否追究行为人环境犯罪的严格责任这一争论,实质上反映的是刑事古典学派(旧派)与刑事实证学派(新派)之间在责任领域的争论[6]。

古典学派的刑法理论,它以自由意志论为其理论基础,以行为人基于自由意志而实行犯罪为刑事责任的根据,主张道义责任论。该论认为,犯罪是基于行为人的选择在主观意思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主观意思是犯罪内在的决定因素之一,意志是既然是自由的,那么行为人就应当对自己行为以及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责任,当人们能够辨别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同时又能够选择合法、善的行为时,却作出相反的决定,实施了犯罪、恶的行为,刑法便有了追究起刑事责任的根据与义务。

而实证学派的刑法理论则以意志决定论为其理论基础,主张社会责任论,认为犯罪行为是被内在的生理、心理因素和外在的社会因素决定的,社会对于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也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应当改善那些的人,使他们重返社会是国家的义务。实证学派认为,由于不存在意志自由,那么,所谓道义对恶意志的非难是刑事责任根据的主张就毫无道理,既然犯罪造成的社会利益和秩序的侵害,从社会出于自我防卫的立场,刑罚对犯罪的处罚就不仅仅是为给行为人造成痛苦,而是使的人重新适应社会。

关于自由意志,已经有无数人论述或者证明了它存在的相对性,即人的意志不是完全自由的,但是人的意识是有主观能动性的。因此,在上述两个学派的争论中,最核心的问题应该隐藏于正义与功利之关系以及人的价值的问题之中,亦即如果人是社会的目的的话,一切刑法的最高价值在于正义,刑法就应该尊重人的意志,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也就应该以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为条件,否则刑法便是不合理的。

三、问题的解决

诚然,现阶段环境犯罪活动日益猖獗,确立严格责任原则有利于加大对环境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保护自然资源、环境和社会利益,符合环境刑事立法目的即惩治、预防污染破坏环境的危险行为发生,而且环境犯罪中,主观过错证明的困难性,也仿佛在敦促我们适用严格责任,但深层次地看,确立严格责任原则依然应该得到摒弃。

秩序,以保护自由为己任,如果我们以基本自由为界限的话,我们可以将法律秩序分为基本性生活秩序与派生性生活秩序[7]。对于任何法律而言,正义与功利都是很重要的,但是,就具体情况的不同而言,总有一个谁优先谁受到限制的问题,因为正义与功利毕竟是有冲突的。在基本性生活秩序中,正义无可厚非地应该要优先于功利,不因为别的,就因为法律是为人设计的,是为了每个人的美好未来而设计的,所以它应该是充满人性的,所以它必须满足每一个公民成为一个受尊重的个人的先决条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种蔑视任何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是为世人所唾弃的。而派生性生活秩序中,正义则应当受到功利的限制,因为社会要进步,国家为了社会的发展不得不限制一部分公民的非基本自由而去扩大另一部分公民的非基本自由,“少数服从多数”,在这个非基本自由的世界里,只要是为了社会的发展,只要能最大程度地满足最多数人的利益,国家在合法范围内所采取的善意的行为,是可以侵犯任何人的,如果非基本自由受到了基本权利的礼遇,那么社会将会变成一盘散沙。如果行为人在无过错的情形下所实施的行为危害了社会,因此而被剥夺的自由是属于被剥夺基本自由的范畴的话,那么无意严格责任的存在是不合理的,如果被剥夺的自由是属于非基本自由的场合呢?这样的情形下就能说明严格责任的合理性吗?答案是否定的,无论何种类型的犯罪,即便是涉及非基本自由,它的成立都要满足最基本的正义的要求,否则公民的(基本的或非基本的)自由将毫无安全、毫无意义可言。环境犯罪即便作为一种行政犯,是行为人行为不符合行政目的而导致的犯罪,处罚它的前提条件也应该是行为人行为合目的的可能性,反映在法律中,也就成了行为人履行行政性质的义务的可能性。在行为人无法基于自己的主观心理而为适法行为之场合,行为人便欠缺履行义务的能力,也就不具备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处罚他也便是不正确的。

就现代法治而言,对于一个没有能力做到合法的人加以处罚,这是法律野蛮的表现,是不尊重人的表现,也是国家主义的表现,是与现代刑事归责基本原则不相符合的。从刑事政策的角度来看,处罚这样一个人也是不正确的。由于这样的刑法是野蛮的、苛刻的,因此它不但不能够使人发自内心的去尊重它、服从它,还会引起人们对法律的蔑视与规避和反抗,甚至被不法分子所利用,在司法资源不断消耗的同时,社会却越来越不得安宁。

严格责任的问题其实是一个关乎人道、关乎正义的问题,也是一个关乎利益、关乎功利的问题。个人,不仅仅应该作为一种目的而存在,他也应该作为一种手段而活着——只要尺度把握得当,那么幸福的最终都将是相互之间;个人,不仅仅应该拥有向社会索取的权利,他也应该履行促进社会发展的义务——只要尺度把握得当,那么受益的最终都将是作为整体的人类。我们既要追究环境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又不能过分沉溺与责任的追究之中!

参考文献:

[1]刘景一,乔世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103.

[2]刘莉.论环境犯罪的构成[J].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2,(4):25-29.

[3]有关环境犯罪刑事立法几个问题的思考[EB/OL].[InstallDir_ChannelDir]HTML/19571_2.Html.

[4]浅谈污染环境犯罪的主观方面[EB/OL].[InstallDir_ChannelDir]faxue/faxuelilun/200704/lunwen_188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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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的本质与环境法的本质———内容与形式的体现

作者认为,法的本质是调整关系,调整是促进、抑制、保护、协调等,它有很多种方法;关系有很多种,利益关系、身份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等。这种本质是客观存在的,环境法只是其中的一种表现形式。有些学者提出法的本质是变化的,但是这种变化的核心是利益,法的本质是随着利益的变化而同时发生着改变的,作者同样认同法的本质变化的观点,但是这种变化的根据是物质基础,也就是生产力,这是从意识根源到物质根源的转变。法的本质在于调整自然界中各个生物之内和生物之间的法则。法的价值、目的等都是法的本质的体现,以为在不同时期环境条件下,法的这些体现都是不一样的,因为基础不同,所以体现的内容和形式也就不一样。

三、环境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宏观方法———公法与私法的重新界定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从古罗马时代就有法学家提出过,他的分类标准是根据法律调整的主体和调整对象是否涉及社会利益。这种划分方法虽然具有重要的意义作用,但它的划分也不是绝对的,法律公私性质的划分应当是在一定的条件和范围内才能够进行的。例如经济法、社会保障法、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就超出了传统法律公私划分的边界,呈现“法律理论的基础与社会生活的状况极不一致的现象”。作者想指出的是,这种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对法律的划分,不是对法的划分,是对意识形态的进一步区分,而不是对法这个客观存在进行的分类。这也就说明,这种叫法是不准确的,应该是公法律和私法律。那么,以类似的标准———调整对象,对法进行分类的话,公法应该是自然之法或宇宙之法,私法应该是人类之法,私法调整人之间以及人组成的社会组织、团体、机关、国家之间的关系,公法调整其他物种之间以及人与它们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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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标本取材及处理:术后2周,以致死剂量水合氯醛处死大鼠,分别以无菌生理盐水和4%多聚甲醛行左心室灌注。按原手术入路取出已损伤部位为中心远近端各1.5cm长度脊髓。标本在4%多聚甲醛中固定3h,再于新配20%蔗糖溶液浸泡过夜。次日标本沉入蔗糖溶液底部取出,将表面蔗糖溶液吸干。用OCT胶包埋速冻,以损伤中心为目标于冰冻切片机切片,厚度为8滋m,铺于经防脱片处理的载玻片上。进行荧光显微镜细胞计数。

MTT法描绘细胞生长曲线:取4个96孔板,每板分成6组,分别加入准备好的细胞(1伊105/孔),在5%CO2和37益的培养箱中孵育24h后吸出培养液,按照纵行分组在各孔中注入浓度为1、3、6、10、20滋g/mL的米诺环素培养基溶液及空白对照的全培养基各100滋L。在5%CO2和37益的培养箱中孵育24h后,避光条件下各孔中加入10滋LMTT,继续孵育4h后吸出孔内混合液体,加入DMSO溶解,震荡10min。选择570nm波长,自动酶标光度计测定各孔光吸收值,记录结果。以药物浓度为横坐标、吸光值为纵坐标绘制细胞生长曲线。

统计学分析数据以依表示,采用SPSS16.0统计软件进行分析,2组间均数比较采用检验,多组间比较采用单因素方差分析。<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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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环境艺术设计与人文文化的矛盾性

另外,从环境艺术所属门类来看,是具体科学学科,即环境艺术设计是隶属于科学的,考虑环境艺术设计与人文文化的关系,首先要考虑的就是科学与人文的关系。俨然,科学的严谨与技术性决定其与人文具备的意识性是有区别的,因此科学与人文的差异性就决定了环境艺术设计与人文文化未必能完全重合,从而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与矛盾。其次,从各自的价值追求来看,环境艺术设计追求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化发展,通过空间的艺术的手段予以实现与打造,而人文文化则从本质上要求“以人为本”精神文化的传承,二者在目标与实现手段上仅有部分交叉。再来看,人文文化是历史的传承,不同文化的传承路径不一致性决定了多源文化的交融,不同人文文化在环境艺术设计上的风格体现存在差异。

3人文文化在环境艺术设计中的应用原则

人文文化的意识形态与精神追求丰富了环境艺术设计的艺术价值存在,环境艺术设计是人文文化表现文化传承的外在物化途径之一。如何充分发挥人文文化在环境艺术设计中的价值导向性效用,引导环境艺术设计通过环境空间设计,充分发挥“人与环境”和谐共处的人文要求,实现二者共有价值的最大化,正是本文力图研究的目的。根据前述分析,将充分发挥人文文化在环境艺术设计中效用,应该注意的原则总结如下:

3.1环境艺术设计应充分利用人文文化的生理与心理需求体现人文价值

环境艺术设计在贯彻保护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上,要贯彻实现人与自然的充分和谐发展。因此,充分利用人文文化对人与环境和谐发展的本质要求,一方面主要蕴含在环境艺术设计的技术要求上,通过人文文化价值要求人与环境的空间协调度,探索适用的量化技术,使环境艺术设计在满足人的舒适度与实用性方面成为人文外化的切实途径;另一方面还体现在环境艺术设计的艺术要求上,艺术对人文的追求是贯穿了整个历史进程的,将人文精神价值融合在环境艺术设计中,将充分丰富环境艺术作为技术与艺术结合学科的内涵。

3.2环境艺术设计应根据人文文化价值差异调整其设计表现方式

环境艺术设计与人文文化交叉而不重合的特征,表明了二者分属科学与意识形态的差异性。应充分利用二者的矛盾面通过“”的方法论为指导,具体实现环境艺术设计因地制宜、因人而异的设计适应性,保证环境艺术设计持久而旺盛的生命力。

3.3注意区分与人文文化交叉学科或价值理念对环境艺术设计的影响

注重区分人文文化与其他相关领域的区别,以区别对待不同价值体系对环境艺术设计的影响作用。如部分反映了人文文化的人体工程学,对环境艺术设计的影响与人文文化本身对其影响是不同的。在差异中不断深化人文文化以及相关领域对环境艺术设计的影响,才能不断深挖环境艺术设计的理论内涵,为进一步的设计操作实践夯实基础。

3.4保持当代环境艺术设计自身发展路径的独立性

环境艺术设计是一门独立的集技术与艺术与一体的科学学科,更是设计行业的基本组成部分,应当在一定程度范围内保持自身独特的发展路径,贯彻其本质原则,实现其理论与实践价值,除了应充分吸收众家之长,更应高拓深自身的存在价值。因此,环境艺术设计在发展途径中,应保持与时代接轨的触角,与行业先进技术与思维接轨的态度,但与此同时更应该走精细化拓展本行业发展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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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优化医院人事管理工作策略

(一)解放思想,全面树立科学人事管理工作观念

人力资源可谓医院拥有的重要战略资源,因而为激发资源优势,便应全面更新传统工作理念。医院人事部门在具备原有监督管控职能的同时还应注重对人才进行有效的开发以及激励管理,勇于突破经验主义思想的不良束缚,明确以考核专业知识为管理目标的新理念。医疗团队建设应积极打破师承模式,新时期以专业知识作为最终评价标准。人事管理工作中应履行标准、规范、科学的管理流程,特别是在考核以及薪资管理方面应凸显人性化,取缔以往文件本位的错误思想,明确人本位工作理念。以往人事管理工作中主要将政策性、制度性文件内容作为管理依据,体现出了一定的死板性,较易被一些人利用制度漏洞而钻空子。为此,我们应摒弃传统单纯接收文件、履行制度的陈旧思想,在医院人事管理工作中通过接受、履行、反馈以及沟通的创新模式,进而达到人事管理看重知识、尊重劳动、爱护人才的需要。另外,应打破部门主义错误思想,形成以大局为重的工作观念。这是由于人事部门整体工作水平直接对医院医疗团队的工作效果产生影响,为此,人事管理不应拘泥于眼前,应站在全医院的战略视角,最大化激发人事部门核心功能价值。

(二)以人为本,全面推动医院人事管理工作改革

创建利于人才发展的良好环境,对激发员工积极向上,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提升医院凝聚力与向心力极为有利。为此,应创建更加健全的选聘人才制度,确保人力资源可以丰富的医学知识面向大众提供人性化服务。人才招聘过程中应创建更加透明、公平、择优选用人才的管理体制,并优化面试考核以及测试评估环节,确保医院能够真正引进素质水平高、契合各科室需要的优秀人才。绩效考核管理工作中,应创建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绩效评估体系,对员工形成有效促进作用,构建形成良性竞争的工作氛围,对员工形成鼓舞激励作用,同时还可快速的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到院方,进而最大化提升医疗服务质量水平。当然,在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的基础上还应兼顾一定的公平性,确保薪酬体系结构设计合理有序、分配管理恰当无误,这样不但可节省医院人力成本投入,还可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使医院长久保持可观的效益。

(三)提升人事干部工作队伍核心素质

人事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挑战性,一名优秀的人事干部需要最大化的激发出工作人员的核心潜能,因此,需要人事工作者实践管理中具备较高的能力水平以及情商。由此可见,要想真正优化人事管理工作,应全面做好人事干部队伍建设,通过加强学习,使他们的工作能力水平稳步提升。应促进人事管理干部时刻抱有进取拼搏之心,积极学习有关政策制度与法规,掌握提升服务管理水平的技巧方式,通过换位思考,明确员工们的真正需要,进而提供人性化服务。另外,人事管理干部应提升法制意识,参加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做到依法管理。当前社会逐步向着法制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为此,医院人事管理工作中不应仅仅凭借经验办事或过多的投入感彩,应依照法规制度做好人事工作,方能确保人事管理的有效、顺畅运行开展。再者,干部队伍应强化落实,提升工作质量,体现较强的责任心以及事业心,激发主动创造性,周密严谨的看待各项工作,积极化解同事之间的矛盾问题,做到考虑周全,赢得群众广泛认可。人事管理工作中,干部人员还应善于分析总结,积极推广创新,方能及时为员工排解困难,调节人事管理工作方式、制度管理之中的不足与缺陷,通过制定新举措,确保人事管理工作真正实现优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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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乡土文化,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学界一直众说纷纭,至今没有统一定论,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学者认为乡土文化就是发端并积淀于一个特定的地域,带有浓郁地方色彩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的总和,包括民风民俗、自然景观、文物古迹、地名沿革、历史变迁、语言文化等。还有的学者认为乡土文化就是乡土社区基于生产生活和智力活动总结和创造的关于自然与社会的实践经验和认知体系,它包括农业知识、技术知识、医学知识、民间文学与艺术知识以及诸如信仰、亲属与社会组织、人际关系等神圣与世俗生活知识等。我们认为乡土文化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乡土文化是指人类创造的一切乡土物质财富和乡土精神财富的总和。狭义的乡土文化是我国各族人民在与自然环境交往的漫漫历程中,以特有的乡土观、文化观为指导,以调适乡土与文化之间的关系、寻求人与自然和谐共存为落脚点和归宿点而形成的乡土物质文化、乡土精神文化、乡土制度文化和乡土生态文化的总和。乡土物质文化包括乡土山水风貌、乡土聚落、乡土建筑和民间民俗工艺品等;乡土精神文化包括乡土孝文化、乡土宗族家族文化、乡土生活习惯、乡土传统文艺表演、乡土传统节日等;乡土制度文化包括乡土生产生活组织方式、乡约乡规、乡存共荣的意识形态、乡土价值取向、乡土行为方式等;乡土生态文化包括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地理环境的大气、地形、地貌、土壤、湖泊、河流等自然山水以及形成生物链条的动植物种群等。乡土文化是特定区域的共性文化积淀,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既涵盖了中华传统文化中的一些共性因素,又涵盖了具有地方特色的民风、民俗、价值观和社会意识。

1.2乡土文化的内涵特征

我国乡土文化源远流长。乡土文化是华夏民族得以繁衍生息的智慧结晶和精神寄托,是区别于其他任何文化的唯一特征,是民族凝聚力和进取心的真正动因。优秀的乡土文化既表现了乡民的价值观念、思维模式、伦理道德、行为规范和审美情趣等,体现了乡村和谐为美的社会伦理思想,强调了人与人的和谐、家庭和谐、邻里和睦到社会和谐,又体现了乡民对生活的无限热爱和对社会进步的文化价值观,还体现了乡民勤劳、朴实、热情、开朗、健康的品质特征,民族性情尽显其中,更体现了乡民崇尚劳动、尊亲敬祖、敬老敬贤等传统伦理观念。所以,乡土文化无论是物质的还是精神的、无论是制度的还是生态的都是不可替代的无价之宝,已深深地融入我们民族文化的血液之中。因此,乡土文化具有以下内涵特征:

1)乡土文化具有强大的延续力。

纵观世界上各个主要的农耕文明,大都发生过中断或衰落,唯有我国的乡土文化从未中断过,它一脉相承直到今天。

2)乡土文化是一种农耕型的文化。

这种形态的文化,不仅在意识形态上使农民群众形成了重农、尚农的思想,而且在社会心理和行为上也产生了深刻影响。

3)乡土文化是一种开放型文化。

它总是能够积极地吸纳和融合异质文化,而不是盲目地排斥或应付。

4)乡土文化是一种和文化。

这种和主要包括人与自然的和谐、自我身心的和谐以及人与人的和谐。

1.3乡土文化与新农村人居环境设计的关系

乡土文化是新农村人居环境设计的灵魂,对新农村人居环境设计发挥着重要的指导作用。乡土文化具有很强的抽象性,与新农村人居环境设计之间的联系又是密不可分的。新农村人居环境受乡土文化的影响,又是乡土文化在物质环境和空间形态上的体现,是乡土文化的写照。由于乡土文化具有延续性的特质,因此可以根据需求从乡土文化当中找寻新农村人居环境设计的素材来获得设计的思想源泉。同时,乡土文化作为乡土生活方式的一种载体,在对新农村人居环境进行设计时也是对新的乡土文化的创造和完善。即新农村人居环境设计一旦形成,就会对该地域人们的思想、心理、行为、生活方式产生潜移默化的作用,形成新的乡土文化情景。不同的乡土文化反映在新农村人居环境设计上会产生不同的人居环境风格。

2乡土文化的作用

乡土文化使设计者在认识理解乡土物质文化、乡土精神文化、乡土制度文化和乡土生态文化的过程中转化为设计理念,对新农村人居环境设计产生深刻的影响。乡土文化在新农村人居环境设计中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1)乡土文化是新农村人居环境设计的文化根基。

乡土文化的产生、形成和发展记录着乡土文明发展的轨迹和特殊性,承载着乡村的历史和传统,聚集并沉淀为一定的社会密码,是传统农业社会中成长起来的原生态文化。新农村人居环境设计必须从中吸取营养,寻找设计灵感。新农村人居环境设计的模式或载体的选择,只有与当地的乡土文化相结合,才能受到农民群众的欢迎。由此可见,乡土文化是新农村人居环境设计的根基。

2)乡土文化对新农村人居环境设计具有导向作用。

乡土文化导向功能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乡土文化的核心价值观与乡土精神文化,发挥着无形的导向功能,能够为设计者提供方向和方法,对新农村人居环境设计者的设计思想和设计行为起导向作用,引导他们面向农村美好未来,以农民、农业、农村即“三农”整体利益为重,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业为重,使设计者自发地去遵从,把“三农”与设计者的意愿和愿景统一起来,从而促使新农村人居环境设计更加符合“三农”的实际需要。其次,对农民、农业、农村整体的价值取向和行为起导向作用,引导农民、农业、农村树立大局观念,支持和配合设计者对新农村人居环境的设计。因此,乡土文化就像一个无形的指挥棒,使设计者自觉的按照农民、农业、农村要求去设计人居环境。

3)乡土文化对新农村人居环境设计具有文化传承的作用。

乡土文化具有传承的作用。乡土文化一旦形成,就会薪火相传、稳定延续下去。今天的乡土文化,是建立在对传统乡土文化的传承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优秀的乡土文化凝聚了乡民世世代代的智慧,是乡民赖以生存的精神力量。乡土文化的传承表现为传统习俗、传统建筑、传统文艺、传统思想等方面的传承。所以,要进行社会主义新农村人居环境设计,就不能无视这些宝贵财富的存在,不能离开对乡土文化的传承,否则新农村人居环境设计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同时,对乡土文化的传承要批判继承,吸取精华,去其糟粕,古为今用,对于符合新农村人居环境设计要求,又积极健康向上的内容,应继承和发扬,对不符合新农村人居环境设计要求的、落后的、腐朽的,要自觉加以改造或剔除。

4)乡土文化对新农村人居环境设计具有指导调适的作用。

乡土文化中有乡土奋斗目标、乡土的行为规范和乡土的共同价值观,这些都对新农村人居环境设计有着强烈的指导作用。它让设计者明白自己的新农村人居环境设计哪些地方该发扬,哪些地方该规避,为设计者指明了调整和适应的方向。通过这些指导从而提高设计者的自觉性、积极性、主动性和自我约束力,使设计者明确工作意义和工作方法,从而提高设计者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3乡土文化在新农村人居环境设计中的运用

在新农村人居环境设计中,挖掘乡土文化元素,尊重当地自然与人文印迹,坚持可持续发展设计理念,实现人居环境设计与人的天人合一。乡土文化在新农村人居环境设计中具有巨大的利用价值。

3.1对乡土物质文化元素的运用

乡土物质文化中有乡土山水风貌、乡土聚落、乡土建筑、民间民俗工艺品以及乡土地貌、乡土气候、乡土植被、乡土材料、乡土色彩、乡土符号等元素。它是在乡土地域范围内自然产生,且能被设计者利用到新农村人居环境设计中,带有乡土文化的真实性和朴实性,对节约新农村人居环境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有着积极的作用。如对乡土色彩的运用。设计者在进行新农村人居环境设计前要深入了解当地农户的风情民俗,体验当地的生活环境和场所精神,运用乡土地貌色彩、土壤的色彩、植物生态、人文内涵、天空、大地、山林、水体等自然物质实体固有乡土色彩,挖掘出当地的乡土色彩,并运用到新农村人居环境设计中去,使得新农村人居环境设计富有乡土气息,创造出独具匠心的色彩映像。乡土色彩对整个造型赋予了乡土个性语言,它是造型要素无法取代的。又比如对乡土符号的运用。设计者将乡土符号作为物质载体,再结合当地的风情民俗,并以艺术的造景手法运用到新农村人居环境设计中,从而设计出能真正体现乡土文化特色、个性突出、生态和谐的新农村人居环境。还比如对乡土材料、植被的运用,呈现出的是自然美。取材于大自然的石材、植物、木等自然材料,通过造景手法处理使普通的材料变得不普通,利用地产的瓜、果、梨、桃等水果或蔬菜作为绿化设计素材,使之成为新的景观观赏对象。同时那些乡土建筑凝聚了历代民间建筑设计师的灵感,体现了民俗风情与乡土文化,是新农村人居环境设计中不可多得的宝贵遗产。设计者应重视保护乡土建筑,注重从乡土建筑的布局、墙体、屋顶、门窗和其他细部中吸取地域元素,让新农村人居环境与乡土建筑和谐共生。

3.2对乡土精神文化元素的运用

新农村人居环境设计中看得见的东西是它的物质文化存在形式,那些看不见的是乡土精神文化,它飘离在新农村人居环境设计载体之外,隐藏在新农村人居环境设计形式的背后,透过新农村人居环境设计的物质文化所反映出的传统价值观念、思维方式、文化、心态、审美情趣、设计理念、设计思想、创作手法、设计方法等,是新农村人居环境设计的乡土精神文化。而这些共同思想、价值观念、基本信念、乡土精神、农耕传统、地域风情和民间技艺是乡土精神文化的精髓,可以作为新农村人居环境设计的主题和设计理念,通过新农村人居环境载体设计,去营造空间环境,不仅能体现乡民的意识观念、审美情趣、心理需求和行为方式,同时还将反映蕴含在其中的深层次的乡土精神文化内涵。因此新农村人居环境设计中乡土精神文化特征的表达,重在意境、神韵、场所精神的塑造上,在潜移默化中将地方的风俗遗存、生活模式、传统空间格局传达出来,作为一种乡土精神文化特色的见证。

3.3对乡土制度文化元素的运用

乡土制度文化介于乡土物质文化与乡土精神文化之间,相对于乡土精神文化而言,更具有外观的凝聚性、结构的稳定性和时间的延续性,它既起着规范乡民行为和办事规程的作用,也起着规范新农村人居环境设计的作用。乡土制度文化为新农村人居环境设计提供了共同的设计准则和设计规范,这些共同的设计准则和规范反映了新农村人居环境设计的共同意愿。同时,乡土制度文化是非物态文化,它的乡村生产生活组织方式、乡土纪律制度、乡土道德准则、乡约村规等,有利于增强设计者的文物保护意识,了解乡村的发展历程,知晓先人留下的文物古迹,促使他们增强保护文物的意识,使之合理利用乡土物质文化、乡土精神文化和乡土生态文化资源,以乡土制度文化为切入点,引导设计者对新农村人居环境进行设计。如以乡土生产生活组织方式为物质载体,引入当地农业生产工具、生活用具等乡土材料,如古井、水车、石磨、古树等器物和农耕文化的簸箕、斗笠、锄头、风斗等原生态的生产农具经过艺术化的处理,充分展现乡村特有的艺术美。

3.4对乡土生态文化元素的运用

新农村人居环境设计应有效利用乡土生态文化元素。因为“环境的背后蕴含着千百年来生态演进的历史和文化发展变化的历史,它是人与自然共同的作品,经过了千百年来的改造,深深打上了人的实践的印记,成为‘人化的自然’”。然而,目前新农村人居环境设计中缺乏对生态文化必要的尊重,对其运用还比较薄弱,大多以损害乡土生态文化为代价,过度的设计已造成乡村资源浪费。新农村人居环境设计是发展乡土生态文化、建设乡土生态文明的需要,设计者必须站在国家目标和发展战略的高度,有效地运用乡土生态文化资源,在新农村人居环境设计中遵循生态的原则,遵循生命的规律,把地形、地貌、水文、气候、植被、动、微生物、土壤、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土地、人口、体制、文化、历史等组成一个多维的复合生态体进行设计。也就是说,设计者要从自然和社会两方面去充分考虑,合理安排乡村土地及地上的物质和空间,创造新农村可持续发展的整体优化和美化的乡村人居生态系统,为农户创造安全、健康、舒适、优美的人居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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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筑环境的生态设计与人的体验

《艺术的起源》中格罗塞论述道:“原始的造型艺术在材料和形式上都是完全模仿自然的。除去少数的例外,都从自然的及人为的环境中选择对象,同时用有限的工具把它描写得尽其自然。”人类的造物活动从本质上体现出自然的特性,而科学技术的发展能够更加理性、客观地认识自然,虽然我们不能完全模仿自然生物的形态,但能够借鉴其部分的特性,使设计更加符合人的体验、符合自然的规律。“自然不属于人类,但人类属于自然。”建筑与环境的设计是人融入自然的过程,在工业化和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重视、突出其生态性成为主流与趋势。建筑与环境的生态设计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需要在建筑与环境的规划设计中运用生态的理念,将设计与生态联系起来,处理好建筑与周围环境、新环境的建造与原有环境保存和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以提升人的物质体验;另一方面,生态文化需要通过建筑与环境的设计来传达,注意建筑、环境与人之间的互动性,表现设计的生态、将设计的社会性与功能性通过建筑、环境展现出来,促进人们了解、懂得进而实践生态的生活方式,以提升人的精神体验。中国传统“宜居”的建造就非常注重建筑、环境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明代文震亨的《长物志•室庐》中论述到“居山水间者为上,村居次之,郊居又次之。吾侪纵不能栖岩止谷,追绮园之踪,而混迹廛尘,要须门庭雅洁,室庐清靓。”居住建筑的最佳地方是山水之间,而非郊区山村之地。在远离城市的山水之间的居室更适宜人的修养,是人获得生活的最佳体验之处,这不仅显示出了作为文人士大夫的文震亨对于理想居住环境的选择,更从侧面传递出向往自然以及对自然的热爱是人的本性的事实。在周围环境的布局上,他认为,即便是身处城市的喧嚣之中,但仍然需要创造出“门庭雅洁,室庐清靓”的空间。在明代工业经济尚不及现达的年代,文震亨提出要创造一种自然和谐远离喧闹的宜居之所的观点,可见其远见卓识,认识到,让山水与城市共生并努力提高居住生活空间使其能够达到清静、雅观。中国传统的“宜居”建造关注的是人的居住以及体验的需求,在生活发展中形成与自然之间的良好沟通关系,是最古朴的建筑、环境生态设计。而新加坡国际公共住房大赛中获奖的“梯田式住宅”将中国传统的宜居观念现代化、本土化。住宅形式取自于自然、诗意的梯田,并根据当地的自然条件特点来优化住宅的通风、采光,以减少热量的吸收和能源的消耗。而住宅区的整体规划与所在地的地形条件,尤其是水源之间的组合,更是展现出一座座真实的“梯田”,创造出令人神往的居住体验。建筑、环境的生态设计是社会人文发展趋向的结果,它从现代意义上更加深刻地诠释了时代化的“道法自然”的精神。它从“人”出发,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宗旨去指导、实践设计活动,不但创造出时代化的绿色设计,更是在引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对于人类自身的反思以及设计的开拓创新有着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