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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03-16 02:0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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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

篇1

依据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按照政府牵头、部门联动的综合治理的工作思路,彻底清理和核查年以来全镇违法生育情况,切实加大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力度,全面提升我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水平。

二、目标任务

1、全面清理和核查年以来我镇政策外生育情况,摸清违法生育对象底子。

2、对年以来未结案的违法生育对象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面达100%,征收率达75%以上。

三、工作步骤

集中征收活动从年6月份开始,到年10月底结束,活动分四个阶段。

1、宣传发动阶段。从6月10日到6月20日,充分利用宣传车、标语、宣传资料、大小会议等形式开展宣传,大力宣传《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在全镇营造严格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浓厚舆论氛围,形成强大声势。各村居要刷新2条以上宣传标语,并召开党员组长会及广播会传达活动方案精神。

2、清理核查阶段。从6月20日到25日,由各村对年以来违法生育对象逐个上门走访核实,摸清每个对象的基本情况,并将核实的情况于6月25日前报镇计生办。

3、集中征收阶段。从6月26日到10月26日,由政府组织,上下联动,部门配合,本着“严、快、准”的原则,集中征收。特别是对行动不积极,配合不主动的对象;有能力缴纳拒不缴纳的对象;阻碍执行公务的对象;影响恶劣的对象;按法律程序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总结表彰阶段。10月25日,对宣传到位,行动积极,征收效果好的单位和个人统一开会表彰,并兑现奖惩。

四、工作措施

1、加强领导。镇里成立社会抚养费征收领导小组

2、明确责任。政府联村领导、干部是此次集中征收工作的责任人,要督促各村和违法生育对象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各村必须把征收任务分解到人,强化责任。对工作责任不明、行动不力、效果不佳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并严格按相关文件精神兑现奖惩。

3、部门配合。各相关部门要协同配合此次征收工作,形成综合治理,全面征收的局面。派出所要严把新生儿上户和迁移上户关,违法生育对象必须凭计生部门开出的证明上户,对暴力抗法的对象要依法进行打击,要及时查处阻碍计生执法的违法案件,密切配合法院做好强制征收工作;卫生院要凭生育证住院分娩,无生育证的3小时内要通报计生办;民政办要严格审核农村、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凡违法生育对象未缴清社会抚养费的一律不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移民办在执行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时,凡违法生育对象必须在依法缴清社会抚养费后才能享受扶持政策;财政所在落实农村各种优惠政策时,必须优先照顾计划生育家庭,发放各种政策补贴时,对违法生育对象在缴清社会抚养费后予以补贴。

4、强制执行。县法院成立了人口计生案件审办合议庭,专门审办相关案件,对拒不配合的对象,将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行征收。

五、工作要求

篇2

今天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切实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精神,切实整治违法生育行为,动员广大党员干部群众,提高认识,强化措施,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在全镇范围内开展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专项活动,促进全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下面,根据镇党委、政府研究的意见,我讲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本次征收工作的认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依法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是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是规范公民的生育行为,促使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有效举措;是保证和促进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抓紧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有效途径。坚持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对维护计划生育政策的严肃性和连续性,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不断提高计划生育工作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村要从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建设和谐汤涧的高度,充分认识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真正与镇党委、政府保持高度一致,说一家话,打一家拳,切实把本次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做实做好。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真正形成征收工作的合力。

本次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是对我镇计划生育工作的一次检验,也是对各村包村干部,村支两委战斗力的一次检验。各村要集中领导、集中精力、集中时间,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发现情况,及时解决,确保本次社会抚养征收工作顺利完成。

一要把握要求。2003年1月1日以来违规生育二胎及二胎以上人员凭原始相关票据进行结算,尚未征齐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按标准进行征收,原则上一次性结清标准不低于50%,对已打过一次性清条的,本次不再进行收取。

二要营造声势。各村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大张旗鼓地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要广泛宣传征收程序、缴纳时限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要利用当事人的亲朋好友说服教育,努力在全镇形成一种浓厚的计划生育光荣,违法生育受惩的氛围,形成一种对违法生育人群的高压打压态势。

三要敢于碰硬。各村和有关部门要克服畏难情绪,敢于较真,敢动真格,敢于碰硬,营造强攻猛进的征收态势。对一些重点对象,特别是对影响大、严重违反计生政策而又拒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计划外生育户,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达到征收一户,教育一片的效果。对在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上卖人情、讲面子,层层打折、层层缩水,导致该征征不上来,不管是对部门、还是对村里,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我们每个村都要选择有典型的2-3户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真正起到"杀一儆百"的强大震慑作用,切实形成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强力突破,强势推进的良好态势。

四要明确责任。本次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村支部书记以及镇包村干部是第一责任人,计生村长是直接责任人。村组干部要明确工作责任,端正工作态度,主动落实子女和近亲属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为社会抚养费征收开好头、树好形象。

三、强化考核,严格奖惩,确保本次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取得实效。

篇3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等经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的生育行为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五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六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第七条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缴纳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八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篇4

二、严格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委托各镇人民政府代征社会抚养费。凡未取得征收单位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征收。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作为镇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委托征收社会抚养费,各村及街道办事处应给予积极配合。社会抚养费征收必须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调查取证。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有违法生育嫌疑的,应在七日内填写《计划生育立案登记表》,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并按照《计划生育案件调查笔录制作规范》的要求,制作《计划生育案件调查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告知权利。调查终结,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将调查结果及初步处理意见书面上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审批。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对调查结果及初步意见进行审查,对事实清楚,依法应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由镇人民政府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3、作出决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在规定期限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当事人下发《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4、送达决定书。镇人民政府负责将《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征收决定书分别送达当事人。送达征收决定书应当填写送达回证。

5、催缴与代征。征收决定书送达后,镇计生部门应按委托要求做好催缴与代征工作。村委及街道办事处应协助市、镇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缴工作。

篇5

第三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未设县(市、区)的省辖市,由市本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市本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四条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从发现其违法行为之日起,按照如下规定征收男女双方的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三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二)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六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三)违法收养子女的,按以上两款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五条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六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作出征收决定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作出征收决定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经批准分期缴纳的,当事人可自收到批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次数、数额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未批准的,当事人仍应一次性缴纳,但缴纳的时间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仍为30日。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未缴清社会抚养费而调动工作的,办理调动手续前应缴清欠缴的社会抚养费。

第七条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征收人员必须出示河南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社会抚养费专用)》。

《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社会抚养费专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省辖市、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领取、登记、发放。使用时必须加盖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社会抚养费征收专用章。

第八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包括一次性缴纳的期限和分期缴纳规定的期限)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社会抚养费:

(一)征收单位未向当事人送达规范的社会抚养费书面征收决定的;

(二)征收人员未出示河南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

(三)代收代缴单位或金融机构未出具河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社会抚养费专用)》的。

第十条当事人对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第十二条社会抚养费纳入财政预算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上缴国库,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到指定的国库业务的金融机构缴纳;确有困难不便直接缴纳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缴。其具体办法和要求是:

(一)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受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后,向当事人填开“一般缴款书”,由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持“一般缴款书”直接到指定的国库业务的金融机构缴纳社会抚养费;交款后,由当事人持金融机构加盖收款印章的“一般缴款书”,到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单位开具《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社会抚养费专用)》。

(二)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收代缴社会抚养费的,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当事人出具《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社会抚养费专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日内填开“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国库业务的金融机构缴库。

(三)填开缴纳社会抚养费“一般缴款书”:在“收入机关”栏,填写“××县(市、区)财政局”;在“预算级次”栏填写“县级”;在“收款国库”栏填写“××县(市、区)支库”;在“科目”栏,填写“第4228款计划生育行政性收费收入”。其他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填写。

第十四条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管理,建立社会抚养费征收辅助帐簿,凭“一般缴款书”有关联和《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社会抚养费专用)》记帐联登记辅助帐,及时掌握征收情况,保证征收到位,真正发挥社会抚养费制度调节生育行为的功能。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监督、检查,保证征收社会抚养费工作健康、顺利的进行。

篇6

第三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未设县(市、区)的省辖市,由市本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市本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四条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从发现其违法行为之日起,按照如下规定征收男女双方的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三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二)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六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三)违法收养子女的,按以上两款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五条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六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作出征收决定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作出征收决定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经批准分期缴纳的,当事人可自收到批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次数、数额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未批准的,当事人仍应一次性缴纳,但缴纳的时间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仍为30日。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未缴清社会抚养费而调动工作的,办理调动手续前应缴清欠缴的社会抚养费。

第七条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征收人员必须出示河南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社会抚养费专用)》。

《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社会抚养费专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省辖市、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领取、登记、发放。使用时必须加盖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社会抚养费征收专用章。

第八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包括一次性缴纳的期限和分期缴纳规定的期限)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社会抚养费:

(一)征收单位未向当事人送达规范的社会抚养费书面征收决定的;

(二)征收人员未出示河南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

(三)代收代缴单位或金融机构未出具河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社会抚养费专用)》的。

第十条当事人对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第十二条社会抚养费纳入财政预算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篇7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一)城镇居民违法生育或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大足县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实际收入超过全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分别按其实际收入的6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违法生育或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大足县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全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4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实际收入超过全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分别按其实际收入的6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违法生育或违法收养二个或多个子女的,分别按照(一)、(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以违法生育或者违法收养子女的人数为倍数,从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社会抚养费的计算基数:**年城镇居民以人均可支配收入7578元为计算基数,农村居民以人均纯收入3118元为计算基数。今后每年以大足县统计局公布的上年收入为计算基数,分别按本通知规定的相应倍数计征社会抚养费。未公布前,执行上年的计算基数。

(五)未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3000元社会抚养费。

(六)婚外生育子女的,按照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基数,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9倍社会抚养费。

(七)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县计生委批准而生育的,征收2000元社会抚养费,未达到间隔时间生育的,每提前一年加收2000元社会抚养费,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八)凡本县男女双方户籍不一致的,由男女双方所在地的街镇乡按上述标准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并按统计口径进行人口出生申报。

(九)不能确定违法生育或收养行为发生时间的,按发现时上年的收入水平计征社会抚养费。

二、加强征收票据的管理

(一)社会抚养费票据由县财政局统一管理;社会抚养费清单由县计生委统一管理。

(二)社会抚养费票据由街镇乡凭县计生委出具的证明到县财政局领取。下一次领取时必须将上一次领取社会抚养费票据的存根全部上交县财政局,同时将上一次申领票据的使用情况统计表分别报送县计生委和县财政局。

(三)清单的出具。清单必须加盖有大足县计生委印章,街镇乡在按照社会抚养费标准完成征收后,每月20日至25日到县计生委开出清单交对象户。街镇乡自行出具的清单一律无效。

(四)遗留清单的处理。各街镇乡在县计生委领取的原有清单一律交回县计生委统一销毁。

三、切实加大征收管理力度

(一)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主体为县计生委,县计生委可委托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征收社会抚养费。县计生委和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加大案件的查处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力度。

(二)县公安局及其派出所、县卫生局等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对违法生育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加大对人口计生工作的支持力度。

(三)县法院要积极指导人口计生部门执法工作,对程序合法、证据充分、处理恰当的案件,要加大强制执行力度。

(四)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按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篇8

第三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四条本市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分别以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前一年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确定。

对非本市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按照本市居民的征收标准执行。

对一次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以生育一个子女计算。

第五条根据不同情节,社会抚养费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一)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以下统称当事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至10倍征收;

(二)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三)对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当事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1倍征收;

(四)对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当事人,女方生育时不满28周岁或者距生育第一个子女的间隔不满4年的,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五分之一征收。

对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当事人,其前一年实际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年人均纯收入或者前三年实际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人均纯收入的平均值(以下简称实际收入)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其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照本条前三项规定的征收标准征收。

第六条对违反规定收养子女的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征收标准执行。

第七条对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当事人,有弄虚作假、妨碍执行公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情形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八条社会抚养费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征收。

第九条当事人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由具有本市户籍一方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

双方均为非本市户籍的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在本市或者生育行为未发生在本市但由本市现居住地首先发现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十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部门发现有违法生育行为嫌疑的,应当立案调查,并于违法生育事实确认之日起30日内作出征收决定,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第十一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第一次缴纳的金额不得低于应征收社会抚养费总金额的50%。

第十二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十三条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价格主管部门的收费许可证,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十四条社会抚养费以及滞纳金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私分。

第十五条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如实提供当事人实际收入状况。职工由其所在单位提供;农村居民由其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供;城镇无固定职业者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提供;个体工商户由其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税务部门提供。

篇9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等经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的生育行为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五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六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第七条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缴纳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八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篇10

目前乡镇计生工作主要难在:一是现在农村人口流动性大,且躲避检查的方式多,给征收工作带来很多的不便与困难;二是处罚的力度有限,思想通了就多交点,否则就少交或不交;三是对计划外生育线索提供者要给予一定的奖励,并且对很多处罚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样增大了计生经费的开支。由此,乡镇计生办为完成工作任务,年度考核中不被扣分,要么将财政返还的社会抚养费循环上缴,实际返还金额为零甚至是负数;要么对各村或者是个人无依据收取基础设施建设费、关爱女孩基金、资料费等,给农民带来负担。

篇11

关键词:抚养费征收 裁量权行政案件

Key words: The child support payment collection decides after deliberation power administrative case.

作者简介: 刘助亚,东南大学2006级MPA学生

征收社会抚养费是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对违法生育的公民征收的一项行政性收费,是根据违法生育的情形,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在行使中,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具有自行判断、自行确定、自行决定,属于计划生育部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一种。根据现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作为一种行政自由裁量权,表现形式主要有,对违法生育事实要件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确定征收时限的自由裁量权、是否申请强制执行的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一方面使得行政机关能够审视度势、权衡轻重、灵活果断解决问题,提高行政效率;另一方面从“自由”的属性看,也为有限度的提供了条件,造成显失公正、行政不当、行政侵权等问题。

一、行使征收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权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征收尺度不统一。征收社会抚养费有的是县级计生部门,有的是委托乡(镇)街代征;有的是当年案件,有的是历年案件;有的是流动人口,有的是本地居民等等,在适用征收社会抚养费尺度上,不同的执法机关把握不统一,“弹性”较大。

二是程序运用不规范。过多依靠行政手段,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导致有的应缴对象能拖则拖、能躲则躲,有的甚至干脆不理不睬,致使违法生育者在经济上没有得到追究,社会抚养费的限制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三是征收决定不合理。在征收过程中,轻调查、重收费,做出征收决定时,不考虑或很少考虑当事人违法生育情节,处理结果不合理、不公正、不公开,造成不少群众对交纳社会抚养费存在误解,认为这是人口计生部门的私自规定。

四是案件处理显失公正。有的计生执法人员受地方保护主义干扰,执法难、难执法。有的运用自由裁量权恣意妄行,随意增减征收数额,存在“关系案”、“人情案”。

二、征收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一)强化和规范调查取证环节。对于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案件,我们要求违法生育事实必须做到真实准确、表述清楚、证据充分,收集证据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并与违法生育有内在因果关系。

在调查中应重点收集当事人违法生育的时间、地点、子女状况、家庭收入、主观意愿、客观原因等情况,还要查清当事人是否采取了避孕措施或中止妊娠措施,是否有意规避、拒绝、阻碍行政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是否造成较坏的社会影响等情况。对此应完善相应的执法文书,并规定了相应的内容、格式和使用程序。

(二)细化和量化征收社会抚养费裁量标准。在实施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对违法时间、地点、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法律依据要相同,征收标准要一致,征收数额要相当。在设定的征收社会抚养幅度内,根据当事人违法生育情节、经济收入状况和社会危害程度的轻重,可划分为“免予征收、低限征收、中限征收和高限征收”四个自由裁量标准。

(三)严格审批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申请。当事人提出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申请,应该源于他的经济状况。凡家庭经济收入不足当地人均收入2/3的,原则上才批准其分期缴纳申请,视情况分2至3期缴纳。这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又体现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和谐理念。

(四)有效适用强制执行程序。行政相对人不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目的要达到惩治当事人,教育和震慑他人的目的,而不是为了单纯收费。因此计生行政机关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分类排队,抓住典型,重点突破,对于那些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经过多次思想教育而拒不履行的“钉子户”,再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参考文献:

[1]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2]游振辉:论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中国法学[J]1990(4)

[3]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4]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意见》(国人口发(2005)67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6]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