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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化的符号化与数字化
文化即人化,同时也是指人类认识和改造的结果。广义的文化包括制度文化、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三个方面。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的联系十分密切。物质文化是人们生产实践的产物,也是人们精神文化的体现;精神文化既具有形而上的层面,也具有形而下的指向。物质是精神的载体,同时也体现出精神文化的内涵。
在传统的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层面,它们之间的界限是很明确的,物质文化基本上等同于器物文化。精神文化依赖于物质基础才得以传播与发展,但物质之于精神成果的作用仅在于承载与续传,至于物质本身对于精神的作用并不被重视。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没有一种物质具有最大范围内承载和传播精神文化的特质。例如纸张,它在一定程度上使精神文化的传播达到了相当的高度,但物质本身的实存性对这种传播具有约束,精神文化的传播并不能随心所欲。从文化作为一个整体来看,无论是物质文化还是精神文化,只不过是人类文化在不同方面的表现,它们本质上应该是一体的;但是从传统物质与精神层面之间的关系来看,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并未能融为一体,它们之间的界限仍然很明显,且易于区别。
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的这种界限不利于文化整体性传播,要使文化整体性传播必须需要另一种方式的出现,这种方式能使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整体化,其界限最小化。但是,在传统的技术范围内要找到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整体化的方式只能是一个梦想,这一梦想在上个世纪}o年代才开始出现现实的内容。信息技术成为时代的一种带有主导性的技术取向,文化也因此呈现出新的形态。“特别是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社会文化的各个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包括社会的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都显露出新的不同于以往的特质,新型的社会文化形态—信息文化正在形成。”信息技术带来的符号化与数字化使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整体化这一愿望成为可能。其中,符号化主要是针对器物而言,数字化则主要是针对符号的转化而言。
如果说信息化在技术层面使符号化与数字化具有技术的可行性,那么随着信息化技术兴起的一系列文化认知方面的变化则为人们整体化审视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奠定了人文基础。阿诺德认为一个民族最为重要的东西不在于纯粹对物质财富的追逐,而在于文化与文明的调和,即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的和谐共存。斯图亚特·霍尔把文化的研究与人类学、历史主义联系在一起,从而把文化的概念集中在日常生活的层面,“抽象的价值和具体的规范,物质的和精神产品,都被纳人了文化研究的视野”。这种“文化主义”的观念带来的文化认识是:文化的意义在于集体而不是个人。同时也带来了另外一种最为深刻的心理暗示:必须从整体的观念来看待文化的意义,这种整体最主要的层面是物质层面和精神层面。同样的暗示也来自于f·r.利维斯对“大众文明”的担心,他对于现代技术,特别是传播媒体在精神文化方面弱化的批判,昭示出他对物质与精神、技术与文化失衡的担忧。威廉斯的“文化唯物主义”认为对文化的理解建立在物质基础之上,但作为文化本身而言,则是由具体的人的意义与实践构成。文化在他那里不仅具有物质的基础属性,而且在物质的基础上体现出其价值与意义。由此可见,无论斯图亚特·霍尔、利维斯和威廉斯对文化的理解有多大的不同,但都有一个相似的地方,即对于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整体化考虑的诉求。他们的这种暗示式的诉求,以及哈贝马斯、利奥塔等人的理论,在客观上都让人们意识到了:在信息技术成为现代主流技术的背景下,人们应从整体的角度审视文化本身,这就为在信息化基础上整体化考虑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奠定了人文基础。
当代文化观念的认识把人们的视线转移到物质与精神、技术与文化的关系之中,而信息化技术,特别是信息化中的数字化技术则从方式上确定了上述关系整体化考虑的途径,即符号化与数字化。符号化是一种具有传统意味的方式,而数字化则是信息化时代中的一种新的符号化的方式。符号与器物比较起来,它们都可以承载文化的内容。但是它们也有显著的区别,器物是具体的东西,有着实体的存在。而符号则不同,它可以承载实体的意义,但是对于物质本身并不替代,它的存在基础在于人们对物质实体的了解。因而符号化带来一个显著的变化,即人们有可能从这些符号化了的对象中进行交流与分析。器物基本上不具备大范围内的交流,但符号却可以做到这一点。就具体的器物而言,器物的符号化,可以有效地传播其文化内涵。但与此同时,对于器物本身的物理特征却无法传达。因此,不难发现,传统的符号化虽然带来了一系列认识事物方式的变革,对于文化传播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其缺点也十分明显,这就从客观上需要一种新的技术的出现。这个新的技术一定要满足符号化的传播优势与器物本身实体特征的要求,而数字化技术的出现,正是符合了这个要求。
人们对数字化的认识多种多样,但是最基本的一条是,人可以通过数字技术把事物或器物变成相应的信息,并最终把这些信息以符号化的方式展示出来。数字化的一个巨大优势在于,它可以存储海量的信息,并把这些信息以符号的方式呈现在人们的面前。这就可以使器物或者现实中的物体能够实现最为全面的符号展示。在没有数字化之前,人们可以把事物的影像呈现于前,但那是平面的。数字化出现以后,人们可以在虚拟的符号世界里从立体的角度观察与实物基本一致的状态。通过超链接,与之相关的熟悉与不熟悉的事物,以及关于事物本身的其他非物质信息都得以体现。这种建立在数字化基础上的符号化必然带来新的认识与观念,它把人从现实时空的实践发展为虚拟时空的实践,虚拟的实践方式成为人们一种新的实践方式。而当这种建立在虚拟基础上的实践方式成为人们的一种常识时,当代关于文化观念认识中的焦虑就会得到释放。阿诺德的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可以在数字化中得到合理的共存,斯图亚特·霍尔的整体文化观念可以得到实现,利维斯对于现代技术的垢病能够得以改变,威廉斯的“文化唯物主义”也许可以用虚拟或数字“文化唯物主义”来重新加以阐述。他们对于文化暗示的诉求,在信息技术和传播方式符号化与数字化的趋势下,可以真正成为一种现实。
综上不难发现,在文化传播的过程中,有三个阶段是很明确的:一是一种基于物质或器物基础上的文化传播;二是一种基于符号基础上的文化传播;三是一种基于数字基础上的符号文化传播,即数字化文化传播。符号化是文化传播的趋势,不论是建立在物质基础之上的符号化,还是建立在数字基础上的符号化,符号在这个过程中发生了内涵的转变,从与物质、符号的对应关系转化为符号与意义的对应关系,实现了从一般意义上的符号向数字化意义的符号转化。与之相应的变化是,物质因素在这一过程中不断被弱化,立体、深人的意义与形体因素得以强化。文化传播的这一方式的擅变所形成一个结果就是,物质本身与文化的关系从来没有如此的紧密,通过符号化与数字化,特别是建立在数字化基础上的符号化,物质与文化内涵紧密、完美地实现结合,文化的符号化与数字化是实现整体文化传播的必要途径。
二、文化数字化的局限与感知
数字化基础上的物质与文化内涵的完美结合并不能代表文化数字化的全部,同时数字化本身也具有局限性。最主要的局限在于数字化隶属于信息化,而信息化对社会文化具有负面影响。这种负面影响在迈克尔·默林的《信息技术革命:益处与危害》中得到较为全面的总结。迈克尔·默林总结了10种信息技术对社会文化的危害,它们分为对人的意识的危害、对社会意识形态的危害、对生活品质的危害等三个部分。毫无疑问,从社会角度来看,迈克尔·默林的这种担忧以及他对这些危害的认识是真实存在的。但是从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的符号化的转化方式来看,这些局限并不是主要问题。因此,我们讨论的主要问题在于符号化与数字化方式与方法上的局限,而具体层面则是物质符号化与数字化以及精神层面文化的符号化与数字化。
除此之外,在符号化与数字化的方式与方法过程中,同样存在着不可忽视的局限。最主要的局限在于“人文精神的悖论”,齐鹏在《当代文化的感性革命》一书中深刻地揭示出了这种悖论的存在。他认为数字化会导致人依赖于技术,成为技术的奴隶,最终形成新的人性的异化。这种“人文精神的悖论”,存在先天性的因素,“悖论是事物发展的本质”,同时也有技术本身的因素,“数字化平台的单一性”,还有符号化与数字化中介中时空关系对人文精神影响的原因。齐鹏认为,要解决这种“人文精神的悖论”,必然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科技人文化”,二是“艺术手段与审美功能”。不可否认,上述两种解决方式从学理上是有效的,但是在具体的实践中很难完全实现,尤其是在技术领域,其实现的难度更大。
除了信息化技术本身给数字化带来的危害,以及在符号化与数字化过程中所遭遇的“人文精神的悖论”外,在具体的符号化与物质化的转化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其他问题。其最现实的间题是,物质及其所代表的只是文化的一部分,其他大部分文化虽然借助了物质载体,但却是以精神层面的状态存在。这种层面的文化相对于以物质为主体的文化而言,其范围与内容更广,甚至可以说是文化的主体部分。并且一旦数字化以后,对于这一部分的文化了解与传统方式在本质上并没有巨大的改变,而真正引起巨大变化的,还是物质文化的那一部分。
数字化的过程是一个精细信息化的过程,信息精细的程度直接决定物质数字化的程度。数字化虽然带来了物质全方位的展示,但是并不一定带来精细化,这是文化数字化所面临的主要的局限之一。现代的科学技术手段使人们有可能全方位展示某个物质存在,但在具体实践中却很难做到完全展示。尽管人们精细信息化的程度会越来越深,但也无法达到完全精细的程度,因此,这个局限只是大小的问题,而不是有没有的问题。显然,如何消解这样一个最主要的局限已经成为当务之急的事情。在可以预知的技术发展的所有趋势中,现代技术无法实现这一目的,也无法找到最终的结果。既然从数字化技术的角度无法得至昧最终的结果,从别的角度寻求解决途径就成为必然。
1.1整体设计
根据国际电信联盟电信委员会的建议,新PDH数字微波通信系统的射频波道配置应该与原有的射频波道兼容。考虑到对传输速率的要求,此次微波传输数字化改造工程在原模拟电路路由基础上进行,采用34Mbii;s准同步数字体系,“1+0”的传输模式进行配置,使用的频段仍为原模拟微波设备的广电专用频段6GHz/8GHz,并采用QPSK调制方式,在利用原有站址、天馈线和铁塔等设施的基础上,通过增加6GHz/8GHz、34Mbit/s的PDH数字微波传输设备,PDH复用设备,网桥和相应的附属设备来实现。电路设计完全按电信方式接口,除传输电视、广播节目外,还留有传输数据、电话等增值业务数据接口,并留有网管接口,可以提供网管。电路设计要求提供3路相互独立的以太网接口,并在各站提供4路二线普通电话。对电视编、解码器的要求是采用MPEG-2压缩编、解码方式,将每套电视节目压缩至1.5~5.5Mbit/s传输。对立体声广播编、解码器的要求是可以将2套立体声广播信号一起压缩至1~2Mbit/s传输。改造后的数字微波网具有数字勤务通道功能,便于业务联系。工程所需的设备供电电源都为-24V。微波传输链路的设备配置指标基本上按原设计。整个数字微波传输电路共有4个微波站,即首站、2个中继站、1个终端站。其中,最长站距为51km,最短站距为4km,各站均为φ2.0m天线,使用6G和8G频率。由于各站的天线均为φ2.0m,因此,各设备的发信功率将依据站距设计为:+14dBm(4km)、+23dBm(19km)、+30dBm(51km)。
1.2各站型机房设计
1.2.1收发信部分
发信端将70MHz已调中频信号与本振信号进行变频,变换成微波信号,经三腔滤波器滤除无用信号,发送给功率放大器输入端,并放大到规定功率电平,经合路器由天线发送出去。
1.2.2分支电路部分
分支电路部分主要完成几个不同波道的收发频率合成及分离,根据需要组成1+1单极化型或空间分集型、1+1同频备份型等分支电路。复分接电路将21个2Mbit/s接口的PCM基群信号复接成45Mbit/s信号,或将16个2Mbit/s接口的PCM基群信号复接成34Mbit/s信号。分接是复接的反过程。
1.3微波链路估算
自由空间损耗为:Ld=9245+20lgD+20lgf.(1)式(1)中:f——发射频率,GHz;D——传输距离,km。代入数据得Ld=92.45+20lgl9+20lg6=133.5dB。收发馈线、连接器损耗Lt=16dB,发射天线增益Gt=41dB,接收天线增益Gr=41dB,发射功率P0=23dBm。为保证数字电视传输质量要求,误码门限BER=E-6=-86dBm。正常接收电平为Ld-P0-Lt-Gt-Gr=-44.5dBm。电平储备=误码门限一正常接收电平=-41.5dBm。
1.4系统管理
为方便日常维护,设备在传输主数据的同时插入一定比特的辅助信息,公务采用PCM方式传输,并提供两路RS232串行数据通道。公务设有选呼功能,使用方便。同时,可应用户要求,配置监控设备,实现远端监控功能。
1.5电源部分
供电电源采用标准化模块DC-DC变换器,设计时充分考虑设备备份供电的独立性和保护功能。
1.6系统安装
1.6.1设备的开箱和去包装
清查包装箱的数量和包装箱上所标的站名或频率配置是否正确,认真检查包装箱是否损坏。首先撬开木箱上的包角铁皮,撬开顶盖,注意不能敲击;然后用小刀割开防水塑料袋,取出随箱包装的装箱清单;再打开纸箱,小心取出机架或挂箱和随机包装的附件;最后按照装箱清单清点,并做好记录。
1.6.2天线和馈线的安装在选择安装天线位置时,一定要考虑原先路由电测的无阻挡位置,另外,安装收发天线馈源的极化方式也要一致。将天线口对准需要传送的方向,然后将天线安装牢固。在安装天线时,要考虑到以后对方位角、俯仰角的调整。
1.6.3设备安装的准备
按照机房设计图纸确定安装位置,检查地面水平、机房高度和馈线出口。根据机架的安装尺寸,在地面上画线定位,注意设备与墙之间的距离选用合适的钻头在墙上和地面上钻固定机架孔,钻孔深度要根据所选用的膨胀螺栓确定。用吸尘器或其他有效工具清除孔内的混凝土粉末,进一步确定孔的深度和所用的锥是否合适。
1.6.4机架挂箱安装
在地面安放弹性垫子,把机架摆在上面,检查机架是否损坏和螺栓是否松脱。在机架下部安装前底板,将机架竖立到预先钻好孔的安装位置,检查合格后,在孔中放入膨胀螺栓,以固定机架。
1.6.5电缆、电线的安装
在机架安装走线架或电缆管道中铺设电源线、地线和其他电缆,并将其整齐地绑紧在安装架上。电源线用接插件式安装,与设备端连接插头在工厂内装配好。安装电源线之前,首先要判断设备使用电源与基础电源是否一致,判断准确后再安装。安装时,要将挂箱后盖取下,将插头插入LINEIN插座。在与电源端连线时,要区分正负极——红线接电源正极,蓝线接电源负极。
1.6.6设备与分复接器的连接
使复接器的45Mbit/s数据输出接口与挂箱母板上的45Mbit/s数据输入接口用电缆相连接,挂箱母板上的45Mbit/s数据输出接口与分接器的45Mbit/s数据输入接口用电缆相连接。
中图分类号:D912.2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6)05-0149-02
根据2014年7月15日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出版的《2013―2014中国数字出版产业年度报告》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数字出版全年收入规模比2012年增长31.25%,高达2540.35亿元人民币[1]。其中,数字化期刊实现逐年平稳增长,我国绝大部分学术期刊也已经基本实现了数字化传播,知网(CNKI)、万方、维普、龙源等大型期刊数据库都是实现学术期刊数字化传播的有效平台。与此同时,数字化阅读已经成为科研人员进行创作研究的重要手段,数字化传播不仅仅在学术期刊的出版与传播方式上带来了革命性的改变,同时也引发了在信息时代有关于学术期刊版权保护的热烈争论。毋庸置疑,学术期刊是学术界科研工作人员展示最新研究成果的重要载体,传承思想,催生创新,对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潜在推动作用。这种作用无论是在纸本时代还是数字化时代都是无法忽略的,相较纸本时代,数字化阅读对于阅读者更凸显方便快捷,科研人员能够通过特定搜索引擎在数据库中准确查找所需的学术资源并予以合理利用。数字化传播已经成为学术期刊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趋势。然而,在现行法律框架和倡导资源共享的自媒体时代,加强对学术期刊的电子版权侵权的法律规制,并实现一定程度内的学术资源共享,这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一、学术期刊的数字化传播
1996年,美国学者尼葛洛庞帝的《数字化生存》一书进入公众视野,数字化生存成了人们耳熟能详的新理念,此书被誉为“20世纪信息技术及理念发展的圣经”[2]。数字化传播亦可称之为网络传播,是伴随着数字化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达而产生的一种新的信息传播方式。1997年,中国学术期刊数字化光盘面世,1999年,世界上全文信息量规模最大的“CNKI数字图书馆”的建成以及《中国知识资源总库》的正式启动,在我国学术期刊数字化传播发展历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之后,万方数据库、维普期刊网、龙源期刊网等网络平台进一步推动了学术期刊的数字化传播的进度。当前,几乎绝大多数的学术期刊除了传统的传播途径外,都加入了数字化传播的行列中。这已经是不可逆转的时代大趋势。
二、学术期刊数字化传播遭遇版权保护瓶颈
追根溯源,版权是源自英美法系的法律专业术语,侧重于保护权利人的经济权利;著作权是源自大陆法系的概念,侧重于保护权利人的精神权利。因此版权和著作权都是舶来品,如今,二者之间在概念上的差别逐步缩小,这也是两大法系不断融合和相互借鉴的发展趋势。在我国法律领域,并没有严格区分版权和著作权,我国的版权保护主要是通过《著作权法》《民法通则》《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及相关的规章制度的法律条文得以体现的。为了顺应时代的变化,迄今为止,我国的《著作权法》历经三次修订,但随着学术期刊进入数字化时代,以及随之而来的公众获取和传播资源的便捷程度愈高,现有的《著作权法》和《民法通则》相关条例在数字化期刊版权保护方面遭遇瓶颈,现有的为适应网络环境指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效力还没有完全发挥出来。
(一)学术期刊数据库的版权保护主体设定
学术期刊数字化传播的正规载体是学术期刊数据库,这里并不涉及一些网络服务提供商,如百度文库、豆丁网、道客巴巴等,他们更容易成为版权侵权行为的主体。学术期刊全文电子数据库涉及三类版权方[3]。其一是单篇学术论文的写作者,我国《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受本法保护。”其二是出版者,根据《著作权法》第14条“以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方式利用已有作品而产生的新作品为演绎作品,其著作权由演绎者所有”以及第16条“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所有。”因此,出版者基于对期刊的设计、编排享有一定的演绎作品版权和汇编作品版权。此外,《著作权法》第30条、31条还专门规定了出版者享有的其他相关权利。其三是期刊数据库同样依据著作权法第16条对编辑整理的数据库文献资源享有汇编作品版权。
(二)当前学术期刊数据库版权保护遭遇瓶颈
1.论文作者的版权保护亟须进一步健全
对论文作者的版权保护在《著作权法》中主要体现在复制权的规定上,事实上大量的网络复制行为并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规制,近年来频频发生的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案件完全能够说明对于论文作者的著作权并未得到真正完整的保护。此外,目前国内三大期刊数据库都是以收费形式运作的,通常是以下载页数作为单位计算来收取用户费用的,但论文创作者却被排除在经济利益分配之外。基于上述情况,目前对于论文创作者的版权保护还更多地停留在文本层面,实际侵犯版权的行为仍然时常发生。
2.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行为举证更为困难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拥有各类学术期刊五千多种,实现数字化传播的一半以上,用户可以通过一次性付款获取想要的学术资源。与此同时,也可以通过计算机技术再次上传至网络进行大范围传播,且不论其是否从中牟利,最重要的是并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这是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有明文规定的。对出版社而言,通常被大量传播的是单篇论文而非整本杂志,因此没有太强的法律诉求。而对于论文创作者,此种行为已经侵犯了其享有的著作权,但在复杂的网络环境下,举证着实成为一项难度极大的工作。3.数字化传播背景下的侵权隐患
如今,网络已经成为科学研究不可获取的重要工具,为了进一步给科研人员提供便利,开放存储期刊(OpenAccessJournal,简称OAJ)作为一种学术信息共享的自由理念和出版模式在20世纪90年代末兴起[4]。“付费发表,免费阅读”是OA倡导的一种一个全新的、颠覆性的理念[5]。中国科技论文在线(http://paper.edu.cn/)由教育部支持,是目前国内规模最大、发展较好的开放存储期刊平台。目前OA期刊的版权模式主要有三种:版权保留、版权分摊、部分版权转让[6]。由此而知,OA论文的使用也是视具体情况来使用的,并非笼统的全部免费,否则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三、健全数字化学术期刊版权保护的对策建议
(一)树立全社会的尊重版权意识
公民的版权意识是市场经济倡导法治的重要体现,同时也是促进文化创新和科技进步,激发国家文化软实力不断提升的极为重要的激励因素。版权侵权之所以在我国屡禁不止,在数字化时代更是频繁发生,最根本的原因是全社会缺乏版权意识,久而久之便形成了全体公民默认的一种“习惯”。尽管,很多专家用“任重而道远”来形容培养公众版权意识的艰巨性,但唯有全社会尊重版权,整个社会才会进步,法律制度和秩序才能拥有预设的尊严。
(二)加强技术保护措施的法律保护
版权的技术保护措施是版权人的私利救济方式,欧盟对其做了如下界定:“是设计用于阻止侵犯版权以及与数据库有关的特殊权利的设备、产品或方法。”[7]技术保护措施无非两类,一是控制接触作品,二是控制任意使用作品。从理论上讲,如果技术保护措施到位,将会大大增强版权保护安全。但防止版权人的权利滥用又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因《著作权法》中版权期限是有限制的,超过一定期限就应进入公共领域。因此,技术措施保护的初衷是保护版权,但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应关注利益平衡,推动整个社会和谐发展。
(三)提高网络服务商的准入门槛
网络服务商是数字化期刊侵权中无法绕开的话题,无论是百度文库、新浪爱问共享、豆丁网等知名网络服务商都曾无一例外被曝侵权,用户上传大量未经授权的文献资料广泛传播,而网络服务商不经审核一概准予,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难辞其咎。被社会认可的大型网络服务商尚且如此,其他资质较低的网络服务商为了谋取利益,就更是对用户上传文献不加分辨。因此,提高网络服务商的准入门槛,规范其运行机制,国家版权局可加强与网络管理部门及公安机关的合作,对涉嫌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商采取相关法律措施。
(四)确立参与广泛的社会监督机制
中图分类号:G237.5;F28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2101(2012)05-0080-04
一、期刊数字化的转型路径
数字出版是“利用数字技术进行内容编辑加工,并通过网络传播数字内容产品的一种新型出版方式,其主要特征为内容生产数字化、管理过程数字化、产品形态数字化和传播渠道网络化”。因此,广义上说,只要是用二进制技术手段对出版的任何环节进行的操作,都是数字出版的一部分。它包括传统出版业数字化的全部过程和结果,同时也包括新兴的数字媒体[1]。目前,我国期刊数字化的转型路径包括三种:
第一种是“纸质——数字”形式的期刊,即传统学术期刊在印刷出版纸质刊物之后,将相同的目录和论文的电子版上传到网络出版电子期刊,通过作者个人注册的账户可进行在线投稿、查看稿件的审阅结果,可查阅当期或过期的印刷版期刊内容,还可通过关键词进行同一主题或作者的文章检索,借助纸质期刊和电子期刊的双重途径扩大刊物的影响力,增加与作者、读者的交流,其中包括一刊单独上网即单刊编辑部注册独立域名和数刊联合上网,即2刊或2刊以上共同注册独立域名。国外的此类期刊网站如Nature()、Science()等,国内的诸如中国科学系列杂志、中华医学会及其主办的几十种刊物等均实现了网上投稿及超链接等业务。
第二种是纯电子学术期刊(Electronic-only journal)或纯网络期刊(Networked journal),它的选题、策划、组稿、投稿、审稿、意见反馈、编辑、出版、检索以及与作者和读者的互动交流等编辑、出版、发行的全过程都是在网络上进行的,并以网络为唯一的发行和传播渠道,定期或不定期连续出版,每期均有卷号或期号标识的连续性出版物[2]。2008年我国教育部主管的《中国科技论文在线精品论文》正式创刊,它是我国科学技术领域第一个有正式刊号的网络电子期刊,每一期均按专业以光盘形式出版,同时在网站中分学科全文展示,并可全文检索,带有明显的开放存取期刊的特点,如投稿、审稿、编辑、出版及时快速,存储空间大大压缩,内容的检索、回索极其方便,携带轻便,成本低及有利于形成读者、作者、编辑的即时互动关系等。
第三种是将纸质期刊的电子版出售给网络数字化集成平台,借助这些集成数据库实现刊物的数字化,即通过中国知网、万方、维普等商业数据库,期刊社将纸质出版物的电子版以集中授权的方式出售给这些集成平台,由他们将每篇文章分散上网传播,用户可通过题目、全文、关键词、作者等信息进行单篇指定或多篇集成搜索。以中国知网为例,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其已经成为集期刊杂志、博士论文、硕士论文、会议论文、报纸、工具书、年鉴、专利、标准、国学、海外文献资源为一体的,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网络出版平台。《中国知识资源总库》提供CNKI源数据库、外文类、工业类、农业类、医药卫生类、经济类和教育类多种数据库。每个数据库都提供初级检索、高级检索和专业检索三种检索功能,并已形成网上包库、镜像站点、按流量计费和刊登广告等成熟的赢利模式。随着我国期刊数字出版产业规模的进一步扩大,互联网期刊的技术平台提供商已经不再停留在简单地将传统的印刷品数字化,而开始对收录的文献、信息资源主动地进行分析、加工和整合,制成海量信息数据库,走向内容资源的二次开发阶段。
二、期刊数字出版产业的发展困境
(一)从内容保护看,数字出版的版权保护机制尚未真正确立
版权问题一直是制约期刊数字出版发展的瓶颈,其中宏观上有国家版权战略缺失的原因,微观上则由于数字出版企业没有能够突出版权的战略地位,未能建立完善的版权授权或管理制度。
1. 现阶段适用于数字出版的法律法规明显滞后,有待于进一步修改和补充。我国目前对数字出版作品的管理分属工商、公安、新闻出版、文化等多个不同的部门,申请行政执法时会涉及到多个部门的职权范围,需要多方协调,存在着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现象,因此无法对数字出版作品实施即时有效的监控。
中图分类号:G2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2)16-0001-03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及网络的普及化,新型出版方式——数字化出版得到了快速发展。与传统出版方式相较,数字化出版具有以下特点:(1)写作、编辑的便利性,缩短出版周期;(2)可以同步出版、印刷、发行,做到按照发行数量决定印刷数量,从而减少库存;(3)节约出版发行的开支,方便检索,绿色出版。本文结合我国科技期刊数字化出版的现状,浅析我国科技期刊数字化出版的发展思路。
1 目前国内外期刊数字化出版发展现状
1.1 国外期刊数字化出版发展现状
在国外,数字化出版是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初露锋芒。数字化出版运作主体主要是期刊出版大集团,在当时数字化出版虽然与印刷化出版是并存的,但是数字化出版已经开始在网上相关信息,这也就标志着印刷化出版已经慢慢向数字网络化的趋势发展了。到了20世纪90年代的中期,如Wiley-Blackwell等国际科学出版商(社)都相继建立了期刊的网络采编和平台、引文链接、全文数据库等各网络平台,并且还创建了链接多种资源的一站式网络服务出版平台。据有效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国外大约总共出版了6000多种高水平的学术期刊,ISI已经收录了超过50%的期刊。所以我们已经可以得出,当前数字网络化出版已经几乎覆盖了国际主流科技期刊。
1.2 我国科技期刊数字化出版的情况
在我国,期刊的数字化出版一直都得到政府的重视,国家“九五”重点科技攻关项目中就有一项是推进科技期刊的数字化出版。《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大力发展以数字化内容、数字化生产和网络化传播为主要特征的新兴文化产业,积极发展电子书、收集报刊、网络出版物。鼓励自主研发数字内容、数字传播、数字服务终端的产品和装备。即将的“十二五”文化发展规划中出版业及出版社的数字化改革是重点
内容。”
经过1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数字化出版已经得到了飞速发展,2010年我国数字出版业的整体收入大约为799.4亿元人民币,较之2009年的404.4亿元人民币增长了50.6%;2011年的收入又比2010年增长了40.2%。据统计我国总共有4800多种科技期刊,超过八成的期刊已经通过知网、维普、万方这三家大型信息服务数据库实现了期刊的数据网络化出版。在我国按需印刷(POD)、期刊同步数字化上网、纸本期刊数字化等形式都是期刊数字化出版的主要形式,然而与国外同行业的相比较,我国的数字化出版仅仅处在较为初级的阶段,2011年数字化出版的收入只达到了传统印刷化出版收入的4%,然而在国外,数字化出版的收入与传统印刷化出版之间的比例已经可以基本达到持平,甚至数字化出版的收入已经超过了传统印刷化出版的收入。
2 我国科技期刊数字化出版中现存的问题
2.1 期刊学术水平偏低
在我国,虽然科技期刊上发表了大量的科技论文,然而这些论文却普遍缺乏学术质量,无论是在国际学科影响力方面,还是在论文的引用率方面都不高。据有效数据统计得知,从2001年到2011年6月,我国科技论文的引用率为6.2,而在国际上,科技论文的引用率已经达到了12.03.按照论文的引用率进行排名,我国只能屈居第14位。期刊学术水平较低的原因有以下几点:(1)因为我国科技期刊发展比较迟,所以在国际学术影响力较小;(2)根据现有的科技评价系统,学术质量高的科技论文一般都鼓励向国外期刊投稿,这是导致我国科技期刊学术水平不高的主要原因。从21世纪开始,我国科技研究论文越来越少选择发表在国内科技期刊上,其数量从2000年的42.6%跌落到2010年20.2%;(3)数字化出版的科学评价体系没有建立起来。与传统纸质期刊相比,数字化科技期刊的社会肯定度不高,很多学者认为利用网络发表学术论文缺乏制约性,其论文的价值认可方面没有权
威性。
2.2 缺乏建设科技期刊数字化的自觉意识
目前,信息传播的方式日益增多,而主要的传播方式必然是网络传播,然而很多科技期刊并没有达到这个认识,很多科技期刊主要负责人至今对数字技术缺少认识,而科技期刊的工作人员的数字技术水平也普遍较低,所以缺乏建设科技期刊数字化的自觉意识,局限于已有的出版方式及出版形式,大家都在观望数字化出版的发展形势,与国外传媒相比较,我国的数字化科技期刊在动力、效果、方法方面都明显存在较大的距离。
2.3 人才与资金缺乏
如果推行数字化出版的方式,在前期需要较大的资金投入,然而目前我国的大部分期刊,尤其是科技期刊,经营效果都不是很好,面对这笔较大的前期资金都只能望而却步。另外在人才方面同样也是一个较大的问题,如今数字出版方面的工作一般都交由具有计算机专业背景的工作人员,但是这部分工作人员却普遍缺乏出版编辑学方面的知识,所以我国的数字化出版一直都举步维艰。
2.4 科技期刊的网站格局缺少创新性
现在虽然很多科技期刊都建立了自己的网站,但是却缺乏创新性,很多网站无论在格局方面,还是在内容方面都出现了“千网一面”的现象。大部分科技期刊的网络版只是其纸质版的附带形式,常常忽略了对网站上的信息进行维护及定时更新,其传统品牌的效力在网络空间没有办法得到延续。网络服务、技术力量、信息量及人力、物力、财力方面都紧缺,所以根本就没有力量维护大访问量。很多科技期刊网站缺乏时效性及交互性,根据有关数据显示,在我国,只有不到30%的科技期刊网站具有在线交流互动的平台,也正是因为缺少这个平台,读者进入网站之后,只能浏览文章,不能与网站的后台人员进行交流互动。同时,为了不影响传统期刊的发行销售情况,大部分科技期刊故意推迟网络的时间,对期刊数据库的光盘发行也是一拖再拖,最长的时间可以达到4个月,甚至更迟。缺乏时效性。
2.5 数字化出版缺少统一的技术标准
如今,我国知识信息的检索方法及期刊的网络格式都缺少一个统一的标准。比如知网、维普、万方这三家大型的信息服务商都有各自的技术标准。知网及维普在页面打印、页面原样浏览的方面都是采用自己公司开发的系统软件,只有万方是使用国际上通用的浏览器。因为有不同的存储格式,所以在进行期刊维护、资源共享、数据交换的时候没有办法使用统一的全文管理系统,从而为资源的传播带来难度。这样对于资源交流、共享、监督、整合方面都是不利的。
3 我国科技期刊数字化出版的发展思路
上面所提到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我国科技期刊数字化出版的进程,所以我们应该运用有效对策为数字化出版的发展摈除阻碍,让我国科技期刊以更快地速度实现网络化、国际化及现代化的
转变。
3.1 改变理念,加强建设科技期刊数字化的自觉意识
如今,科技期刊的传统出版形式正面临着数字化转型的变革,它们必然要面对信息化、数字化的问题,每一个科技期刊的工作人员都要开拓自己的思维、扩大视野,加强建设科技期刊数字化的自觉意识,主动寻找适应数字化出版的运营管理模式,从而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数字化出版业出谋
献策。
在推动科技期刊数字化出版发展的进程中,很多科技期刊都做了不少有效的探索。例如,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就与很多科技期刊结成战略合作关系,就像是中华医学会所属的系列期刊的结盟,这一结盟标志着重复出版、资源的多方授权的局面的结束,这是我国首个与信息服务商达成的独家合作。而广东省出版集团也在2009年1月开辟了新传媒的商业化运营的新局面,该集团成立了我国第一个独立运营的数字出版公司,探索了数字出版新的运营模式。
3.2 加大资金量的投入,重视数字化出版相关人员的培养
在人才方面,数字化出版比传统出版方式要求更高,它需要的是既懂得编辑出版学专业知识,同时还要对计算机技术、现代化传媒技术、网络技术方面等方面的知识都有涉猎的综合性的人才,因此在人才培养方面需要投入更大的力量。而无论是人才的培养,还是在硬件设备的采购上,资金都是必不可少的,只有加大资金量的投入,才能为数字化出版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条件。
3.3 建设科技期刊新颖的网络系统,积极建设数字化编辑部
据统计,已经有1000多家科技期刊都建立了自己的网站,各个网络编辑部要紧跟国际数字化出版的技术,利用好网络的便捷性,构建网络编辑、产业整合等平台,提高编辑工作的时效性,从而实现编辑工作的现代化。建立网站互动交流平台,提高读者间、读者与编辑间交流的便利性。利用网络平台,将最新的科技信息传播给读者。
3.4 促进科技期刊国际技术标准的建设
数字化出版的发展是依托于网络的,所以在处理信息的时候最好要采用国际技术标准。如知网、万方、维普这三个信息服务商的管理都是采用信息的集成化,也就更要求一致的标准。在制定及执行技术标准的时候,要将灵活性和适应性、系统性和整体性、合作性和国际性几个因素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从而让标准更具可操作性及兼容性,从而确保了网上资源信息开发利用的效果及水平。
3.5 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现今虽然我国数字化出版还处于较初级的阶段,但是它正以迅猛的速度向前发展,在发展中出现了方方面面的问题,很多相关法律法规已经跟不上形势,严重落后于数字化出版的发展。为了建设更优良的发展环境,推动科技期刊的数字化出版,要求更为完善的法律法规,无论是在评估标准、行业规范,还是在版权有偿使用机制或版权登记制度方面都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健全,从而保护数字
版权。
3.6 坚持质量优先的原则
不论出版业出现怎样的变革,质量优先的原则是永远都不会改变的。信息的生产及传播是期刊的生存之本,相对于其他因素,质量是期刊的核心竞争力。无论是传统纸质化出版,又或者是数字化出版,只要掌握了质量,就把握住了竞争的优势地位,所以坚持质量优先的原则,是谋求期刊发展的重要条件。只有不断提高期刊的创新性和学术性,才有可能得到持续发展的力量。
4 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网络的普及化,数字化出版已经成为期刊发展的必然趋势,科技期刊只有顺应这个趋势,及时改变办刊理念,才能在出版业中求得生存,谋得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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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G230.7 文献标识码:A
当前传统纸质期刊出版正面对全球报刊出版的数字化变革,这是一种机遇,也是一种挑战,对传统的纸质期刊是一场生与死的考验。如何适应这场数字化革命的进程,以获取新的生存方式,促进期刊在新时期的发展,这是摆在当前期刊出版从业者面前急需考虑的问题。
1科技期刊数字化转型需和期刊体制制度改革相结合
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于2012 年7 月了《关于报刊编辑部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这是由国家权力部门自上而下推行的期刊体制改革,但由于各地方、各种期刊出版的情况不尽相同,从业人员身份相对较复杂,这办法让中国科技学术期刊界感到无所适从,很多人难以接受,影响了期刊数字化的实施。不管这些改革的措施是否妥当,但目前对于科技学术期刊来说,如何能找到一条适合自身发展之路并进行相关配套的改革措施,科学合理地设计新的发展框架是最为关键的。在这过程中,我们还在为期刊体制改革和期刊的数字化转型去分谁先谁后时,却不知已把期刊的数字化工作给耽搁了,如何去推进学术期刊数字化是学术期刊能否更好生存与发展的关键,在现今网络信息化时代要更具紧迫性。(1)传统学术期刊的出版受市场调控,由于经费等问题促使图书馆学术期刊的存书数量变少,而网络数据库平台可以大量收录各种传统纸质期刊论文的数字版本,读者通过这数据库又能非常方便地检索出所要的资料,通过计算机系统检索的效率完胜了纸质学术期刊上的人工检索。传统大型的图书馆是无法具备这种功能的。把数字化的论文集合一起,进行集中管理,再对外推广和提供服务,不仅能提高学术络数据库的规模,而且还能增加它的经济收入。这样能产生良性循环,促使学术络数据库做大做强,使得该数据库的经营管理者能更有实力收集、购买到更多的学术期刊论文资源。再者,作为读者也能够更快捷、更方便地从学术络数据库中获取到自己所要的学术文献,改变了阅读方式。现在有很多读者已不再去传统的图书馆查阅纸质的学术期刊的文献资料,而是从网络论文数据库中查找。(2)学术期刊数字化实现去了纸质期刊的网络传播,进一步提升科研学术成果的交流效率。(3)创新期刊体系制度,促进学术期刊数字化获得成功。当前政府推行的学术期刊体制改革还主要是围绕着传统期刊来进行设计,还未充分考虑到期刊数字化的转型与发展,所出台的措施适用期不长。在现行期刊体制下,有“刊号”的学术期刊才算是正规的,能被政府、各学术团体和科研院所所承认,作者的文章只有通过正规、有刊号的学术期刊上刊出才算是正式出版,这样才会得到官方和行业评价体系的认可。而数字化的学术期刊其刊载的论文目前未被官方和行业认可。因此,要对现行期刊体制做出改革,促进期刊数字化的转型获得更好发展。
2版权处理是学术期刊数字化过程中亟需面对的问题
当今天社会已进入数字信息时代,数字化的信息传播已成为人们交流沟通的主要方式。而强大的数字技术又为信息传播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我国加入WTO后,更加重视著作权的保护,2001年重新修订了著作权法,在已有的发行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和广播权等几种传播权外,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它是针对互联网的最主要特点――交互特点而增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利是指版权所有人在互联网上利用有线或无线的技术手段来上传其作品的权利,这是一种在多媒体的互联网时代产生出的一种新兴的著作权,这种权利也归属于著作权人,未经其本人授权,其他的人们和单位组织都不能擅自将其作品放到互联网上传播,除非特殊情况,有法律规定的和法定许可等外。否则,将是侵权行为。这种新的著作权――传播权是属于著作权人的,不属于期刊社,期刊社若需要其作品在网上公布,还要和作者明确好在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让渡内容,在签署其作品的版权转让协议时一并加入。另外要注意的是,在这协议签订前已有的或其它作品的网络传播权仍然归作者所有,而不是在期刊社手中或其它传播媒介中,更不是在数字化传播领域的专业公司手里,假如纸质期刊刊出的这些作品要上互联网传播,那么数字化传播机构还要再与作者补签份传播权的转让协议,方能在网络上进行传播。这种在互联网时代产生的版权问题,已对期刊的数字出版产生很大影响。而如何解决好这一问题,笔者认为传统期刊社应选择专业的数字化传播公司,与它进行独家授权合作,在规范信息数字化的版权事务实上,从内容和流通两方面入手,做好详细说明,期刊社要和作者签署好协议,获得授权。这样通过专业、大型的数字化传播公司,开发出一系列专项的期刊数据库产品,传播公司再利新媒介和新技术整合好各种资源,独立组织产品出版和进行市场营销,积极稳妥地推进期刊数字化出版。对于传统纸质期刊,在规范其他信息服务者擅自在网上传播数据时,也保证了它的发行和经营。
3科技期刊数字出版逐渐成为主体
“到2020年,传统出版单位基本完成数字化转型,其数字化产品和服务的运营份额在总份额中占有绝对优势 ”,这是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关于加快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的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目标。随着社会信息化水平的提高,互联网技术越来越成熟,期刊数字化进程中就会产生新的管理模式,新的编辑出版理念(下转第58页)(上接第38页)。例如:数字化办刊思维方式、数字化期刊的主导策划、数字化的编辑新技术以及电子传播新媒介的运用、期刊经营方式的创新和品牌营销等。在他们逐步成为主流时,又促使传统的经营方式和办刊思维产生重要的转变。两种方式和思维相互促动,相互影响,共同推动期刊在出版技术的规范、出版平台的运用、出版业务的经营,出版组织的构架等方面产生全面整合。这过程是二者全面融合发展的过程,它以数字出版为主体或主导,迫使传统出版机构集团化,出版业务集约化、经营方式规模化。这样在期刊编辑出版、品牌创建、出版方式、服务提供等方面就会产生新的机制,从而实现原有体制的创新,使得期刊的核心竞争优势变得更为突出。
4培养复合型、创新型的编辑出版人才是学术期刊数字化的有力保障
当前我国数字出版岗位的人员大多数是IT业人士,对文章的组稿、编辑加工、校对以及策划等传统的编辑出版业务并不是很了解,而传统的编辑出版人员在面对新的数字化技术,新的出版流程,新的操作方式也不熟悉。这就要求人员的知识结构和实际运用能力更为综合与全面。因此,当前急需培养出一批既懂传统编辑出版业务,又能精通数字技术;既懂传统经营管理,又能对数字信息处理和运作有很深认识的实用型复合人才。这首先在出版单位要制定出详细的人才培养计划,在制度上得到保障,塑造良好的学习和交流氛围,建立起长期有效的学习培训机制。与高等院校联合,进行专业数字化人才培养。其次编辑出版人员要转变观念、调整知识结构,掌握必要的数字出版技术。例如:电子邮件收发、电子文档处理、基本网页制作、数据库平台应用及设计、数据资源检索及从海量网络资源中搜索等,并要加强与技术服务商或者网络平台营销商的合作,以提高被检索率,扩大期刊影响力,以吸引更多的读者。再者掌握好计算机基础知识、对网络问题和有关设备故障的能进行有效处理等,以应对突发状况,并通过网络和各种电子媒介培养和读者同步的阅读习惯,以加强对读者的沟通交流,更好为期刊出版服务。
总之,学术期刊数字化是期刊发展的必然趋势,我们要认真面对转型,不应固守自我,各自称雄,在创新中发展自己,积极去寻求组织、业务、平台、规范等全方位的融合。改变传统思维方式,树立学术期刊数字出版为主导的观念,共同开拓,构建学术期刊数字出版的新体系,提高学术期刊的经济效益和综合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随着信息化、数字化时代的到来,高校的教学、科研人员以及大学生们工作和学习中需要的知识越来越多,越来越广。高校图书馆这一信息集散的平台,在各种信息资源的采集、汇编或整合以及为教学、科研和面向社会开展信息服务的过程中,会涉及到知识产权方面的许多问题。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大多数人的知识产权意识比较淡薄,在日常的工作、科研和学习中,经常出现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人侵犯,或者对别人的知识产权随意侵权的现象。加入WTO以后,知识产权保护被提到一个非常紧迫又极为重要的位置上来,遵守国际公约,保护知识产权,增强全体公民的知识产权意识这一严肃的法制问题摆在面前。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点
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对其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是以人们的智力劳动成果,即知识成果为保护对象,法律上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的一种无形财产权,即人类脑力劳动创造的非物质性财富,没有形体。不占空间,通过为人们了解、掌握和利用,转化为经济、社会的效益。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其取得须经由法律确认,是一种绝对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既保障所有者的人身权利,又保障所有者的经济权利。保护知识产权是为了使知识成果的创造者获得自己创造性劳动成果的回报和奖励。保护创造者的合法利益,进一步鼓励发明者的创造性活动,促进和推动社会的科学技术发展。
二、高校图书馆工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1.馆藏资源数字化过程中存在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高校图书馆要将馆藏信息资源数字化或直接通过网络为教学和科研提供信息服务,就会涉及信息资源数字化的问题,不可避免地会引起有关信息资源数字化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信息资源数字化是将有价值的印刷型文献或视听文献通过数字技术转化为数字化文献。关于信息资源数字化行为的性质界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第1条第4款和《伯尔尼公约》第9条均规定:复制权及其所允许的例外完全适用于数字环境,尤其是以数字形式使用作品的情况。文献作品的数字化转换,同以往采用的摄影、影印等技术手段处理作品一样不是新作品,只是提供更新的表现形式而已,作品进行数字化的目的是实现制作与原产品相同或相似的复制而不是改变作品本身,它是一种复制行为。
我国知识产权理论界和信息界经过长期的争论已基本取得了一致意见:信息资源数字化行为应视为复制。这种转换只带来形式上的变化,并没有创新作品,不具有著作权意义上的改变,信息资源数字化可视为复制。《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1款规定受本公约保护的文学和艺术品的作者,享有批准以任何方式和采取任何形式复制这些作品的专有权。由此可见,复制允许“以任何方式和采取任何形式”进行,当然也包括数字化的方式在内。
2.数据库使用开发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高校在数字化图书馆建设中购买了一些商用数据库,有条件的图书馆还自行开发数据库。数据库的使用为高校图书馆提供了一种新的服务方式.提高了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某种程度上图书馆的用户利用数据库也不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
高校图书馆数字化建设中使用的数据库主要有书目数据库、文摘数据库、全文数据库和学位论文数据库等几种类型。其中书目数据库和学位论文数据库一般为高校图书馆自行开发。书目数据库的开发使用基本上不涉及侵犯著作权的问题.在开发使用的过程中要保护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各个学校开发的学位论文数据库则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存在较多问题,图书馆的联机用户可以通过网络在学位论文数据库下载论文,论文下载后可以不受限制地存储和传播,这就在事实上产生了对论文的发表和发行行为,侵犯了作者的发表权和发行权,还侵犯了作者的复制权。著作权法第l0条第l款规定:作者的发表权是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作品在创作过程中或发表之前,始终是作者的秘密。是否泄漏这个秘密是作者的自由。还规定: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在高校图书馆的馆际互联、互借中也构成了对学位论文的发表、发行。高校图书馆学位论文数据库在收录学位论文时应与作者签订“使用授权书”并支付相应报酬,避免对作者发表权、发行权、报酬权等权利的侵害,目前,大多数高校图书馆均未做到这一点。文摘数据库和全文数据库一般为高校图书馆购买所得,以教学、科研、学习为目的的少量复制行为并不侵犯知识产权,实际使用中存在用户通过图书书馆联机网络大量复制并传播数据库内容的行为,高校图书馆要注意控制数据库的使用范围、使用场合。
3.参考咨询工作中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参考咨询工作是高校图书馆提供给用户的一项重要的信息服务。在信息时代,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支持来进行网上的虚拟参考咨询逐渐成为参考咨询工作的趋势。虚拟参考咨询具有很好的交互性,可以把用户的提问和咨询人员的答案完整记录并发送给用户。在这一过程中涉及以下的知识产权问题:用户的提问和参考咨询人员的答案的版权归属问题,及其可否公开,公开后的发表权、发行权问题,虚拟参考咨询过程中使用的信息资源是否受知识产权法保护以及怎样的使用方式不侵犯知识产权,以上这些均应进一步详细研究,并在法律法规上予以明确详细的规定。
鉴于网络信息的庞杂无序,为了提高读者获取信息的查准率、查全率,以学科分类为基础建立学科导航服务。对相关学科的网上资料进行采集、整理、分类使之有序化,为读者进行信息检索时提供一个指引。导航服务在进行网络信息资源链接时应特别注意链接地设置问题,以免造成侵权,不要进行深度链接,要避免链接已经声明不允许链接的资源。原则上要链接所需信息资源所在网站的首页再附以对链接对象的说明。
4.文献采访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
就文献的采访而言直接或间接的侵权表现为:
(1)为节省外汇而直接翻印或影印一些受权法保护的外国出版物。
(2)未经正当途径而允许部分非法出版物(例如盗版图书)流入馆。
(3)并非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或他馆的各类文献以增加馆藏等等。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对尚未发表的作品,图书馆可用作样本收藏,供内部使用;若需要公开、传播,或以其它方式提供社会利用,事先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
(4)网上采购图书属于电子商务的一种,电子商务的核心是数据信息的传播与交流,时常涉及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以及域名、网站等知识产权问题。
5.借阅中出现的侵犯知识产权问题
作为高校图书馆工作基础之一的借阅流通工作中侵犯著作权人权利的行为长期存在。为了更好地管理馆藏信息资源,提高馆藏资源的利用率,高校图书馆一般均规定了书刊的借阅期限,对于逾期不还者予以经济上的处罚.甚至有些商用数据库的开发者开始借用高校图书馆馆藏资源采集信息资源,充实商用数据库内容以获得经济利益,高校图书馆这种外借行为无论是否收取费用均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利。
三、高校图书馆保护知识产权的有效措施
1.提高高校图书馆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
高校图书馆作为学校文献信息中心,是为教学和科研服务的学术性机构。高校图书馆员在为广大师生提供信息服务、传播文明、服务育人的同时,还必须充分了解和学习版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公约.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坚决执行知识产权法规,有效保护数字化信息的知识产权资源。
2.在知识产权法允许的范围内,掌握合理使用的基本原则
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版权作品而不必征得版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版权人支付报酬的情形。 我国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况主要有:
(1)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学校课堂教学或是科学研究,翻译或是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
(3)图书馆为保存本馆收藏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4)国家执行公务需要而进行的复制。明确“合理使用”的范围为高校图书馆有效规范自己行为提供了最基本的尺度。高校图书馆使用各类文献信息资源主要是出于教学和研究的目的,只要所使用的资源是公开发表的,使用时注明名称及作者,不损害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就是在知识产权允许的范围内,可视为合理使用。
3.采用新技术手段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尚不完善、图书馆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图书馆可采用新技术手段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如利用访问控制技术、密匙管理和加密算法技术、IP权限设置、数字水印技术、VPN技术、防火墙技术等,对图书馆的数字化资源进行技术武装,对读者利用资源的行为加以控制,保护网上信息资源的知识产权,从而达到预防侵权的目的。
作为学术出版形式的一种,学术期刊通常是指以研究报告、学术论文和综合评述等为主要发表内容的期刊,其目的是向科学共同体报告新的发现,以获取认可。因此,一般而言,学术期刊的内容必须经过同行评审认可后才能予以发表。由于作者和读者对象往往是同一学科或领域的专业学者,属于同一群体,学术期刊就具有者和接受者高度重合的特征。
学术期刊的功能大致包含三个方面:一是公示性,即要展示学科、学术前沿发展最新成果和成就,能发挥宏观学术领域引领功能;二是交流性,即要为学术研究同行搭建权威、公平、公正的学术交流互动平台;三是传播性,即学术期刊要能增进学术传播、推动学术研究。科学发现与发展的历史表明,学术期刊是国家、民族、个体进行学术交往的工具,是体现基于社会实践历史累积并从中升华的国民思维,因此,学术期刊既是传承学术思想的主要载体,也是国家软实力和文化自信体现的重要媒介。就发展历程来看,从1665年在法国诞生的《学者杂志》开始到20世纪90年代,学术期刊一直处于印刷环境之中。1997年汤森路透集团Web of Science电子资源网络版,英美等国的学术期刊开始走向数字出版时代。
新的媒介传播环境中国际学术期刊有哪些变化?我国学术期刊可以借鉴哪些经验?本文试图探讨这两方面的问题。
一、国际学术期刊三大变化
场景原本指电影拍摄的场地和布景,但在罗伯特・斯考伯和谢尔・伊斯雷尔的著作《即将到来的场景时代》一书中这一概念则专门指向传播,主要指同时涵盖基于空间和基于行为与心理的环境氛围[1],也就是互联网场景,包括虚拟场景和应用场景两个方面。所谓虚拟场景,就是网络游戏、QQ秀之类的虚拟化情境。应用场景则指互联网的一个应用(产品)使用或用户所处的场景,在作者看来,它涉及五种要素,即大数据、移动设备、社交媒体、传感器和定位系统。而且这五种要素会改变和提升消费者或用户的体验,从而改变企业组织自身。如果说传统媒介环境下,人们主要看重媒介所承载的内容与呈现形式,内容为王和眼球效应受到强调;网络时代到来后,社交成为媒介的中心要素,内容生产必须依附于社交动力才能进行有效传播,关系网络因而成为信息内容的主要传播渠道。
据2014年度互联网趋势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5月,全球移动互联网使用量占到互联网使用量的25%,亚洲高达37%。另据2014年CNNIC的《第3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报告》显示,中国手机网民规模已超八成。移动互联网与手持终端的普及预示着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随之凸显的移动场景就需要相应的适配信息或服务。正如彭兰教授所说:“移动时代场景的意义大大强化,移动传播的本质是基于场景的服务,即对场景(情境)的感知及信息(服务)适配,移动互联网时代争夺的是场景。”也就是说,移动场景中用户具有时间碎片化和场景变换性的行为特点,相适配的内容就必须简要化、视觉化以与特定场景的阅读需求相匹配。具体表现来看,除其他休息或闲暇时间外,原来传统意义上属于报纸和杂志的“卫生间”和“床”成为重要的移动传播场景。同时,从交通工具乘坐到吃饭娱乐,移动终端的伴随性特征也越来越体现出来。
那么,场景是如何构建的?暨南大学谭天教授认为可以从人性、社会和文化三个层面来进行设计,即要满足欲望、响应需求和创造价值。互联网不断发展,用户需求也在不断发展,响应用户的需求变化和场景需求就是文化内容产品所必须考虑的问题。作为一种组织实体,国际学术期刊在这样急剧变化的内外环境中因时而变、与时俱进做出了应对策略与行为调整。
(一)出版环节融合化
在传统的印刷环境中,出版产业链大致包含信息采集、加工、加载和四个环节,也就是写作、编辑、印刷和发行环节。对于在线出版的学术期刊,在写作和编辑环节,为使稿件能够适应学术期刊数字出版网络平台和格式要求,作者自身往往需要对已写作好的稿件进行加工、修改并做一些编辑工作,因此,相应的学术论文翻译、学科专业内容审查、结构逻辑、格式编辑、参考文献及语言校对润色等服务应运而生,信息采集和加工环节协作更为密切、更加融合,并形成一个行业,如美国的Editage和Crimson Interactive Inc就是这样的学术咨询服务企业并深受作者和期刊欢迎。[2]国际知名学术期刊Nature则早就采用高效的数字化编审系统,所有投稿、审稿和同行评议全部在网上进行。传统意义上的印刷环节演变成为适用于数字网络下载的数字化加载及各种格式的电子书或电子文件制作,编辑和合二为一,如eGloo Technologies开发的XML标准语言就大大促进了电子终端的信息加载,也加速了信息加工和流程。[3]即使要进入传统印刷环节,美国赫斯特集团和《时代》杂志这样以出版为主的公司也会利用数字技术做附加、增值服务。就编辑和流程来说,一方面,诸多编辑业务被融合到印刷部门;另一方面,印刷企业也拥有了文字编辑业务,信息加载过程同时成为信息过程。为适应这种产业链融合,美国康涅狄格州的Westchester出版服务公司应时而动,把编辑、信息加载和发行等环节协调统一,形成组合业务并根据需要Apple,Kindle,Nook及PDF等不同格式服务。
值得一提的是,就论文投稿、审稿和发表而言,国外一些学术期刊还实行了一种“先发后审”的出版模式。所谓“先发后审”,就是作者投稿的论文只要没有实质性的技术差错,在逻辑和行文上合理流畅,即可首先在线发表,论文学术质量由用户或学术共同体即时在线进行评论。[4]美国物理学会所属期刊最早在2011年开始尝试这一全新的出版模式,半年内即收到2000多篇论文投稿;美国化学学会则将未经排版的论文直接放在网上供用户阅读。这种先发后审的流程完全颠覆了传统的论文三审制度,使作者免除了专家复审的漫长等候周期,加速了出版进度。事实上,先发后审的出版模式在2003年就已在中国进行实践,经教育部批准、由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主办的“中国科技论文在线”就是为论文快速发表和科研成果及时转化而建立的学术出版平台,用户只需简单注册成为网站会员,利用模板在线投稿后,初审即可在线。作为传统出版制度的有效补充,先发后审的在线出版模式对科学研究具有快速传播和推进作用。
(二)存在形态在线化
2008年的一项数据显示,国际学术期刊中,人文社会科学类数字化比例达到86.5%,科学技术医学领域则达到了96.1%。[5]这一时期,学术期刊的数字版与印刷版共存,是学术期刊的“双轨制”时代。目前,一些国际期刊开始进一步取消传统印刷版,而只以单一的数字出版形态存在,如英国医学期刊(BMJ)在线出版全文,印刷版仅提供论文单页概述;美国科学院院报(PNAS)、美国化学协会(ACS)、南非家庭实践(South African Family Practice)印刷版只提供论文目录及摘要,《骨关节外科》(Journal of Bone & Joint Surgery)杂志印刷版也只提供论文首页内容。截至2012年11月,以e-only为基本出版形态的开放出版期刊超过8000种。[6]学术期刊在线出版使得用户可以在顷刻之间即能获取全球范围内专业的文献数据、最新研究成果,了解学术前沿进展,有效提高了科研工作和学术研究效率,还节约了大量纸张资源和存储空间,具有环保功能。相比纸质学术期刊,在线期刊更快捷、更方便地满足用户需求,已从根本上动摇了纸质学术期刊的市场地位,成为学术期刊出版模式发展的必由之路。
需要补充的是,一定数量的学术期刊还可以进行按需印刷,如上文所述,学术期刊在线出版论文全文,印刷版提供目录、摘要或概述等简要信息,重要文章全文印刷;一些期刊虽仅提供首页内容,但在右下角却提供快速识别OR码,用户利用手机扫描就可获取在线全文及相关评论信息。按需出版的另一种方式是在线期刊出版的同时保留印刷期刊,但根据客户需要运用JournalsXpress等数字技术小批量印刷纸质期刊,既能降低印刷成本,又可做到零库存。
(三)营销传播社交化
借助互联网、信息通信技术及社交媒体进行数字化营销是学术期刊提高知名度、扩大影响力,从而达到传播效果的一种新兴手段,其形式多种多样,包括网站、博客、搜索引擎广告、社交网络、电子邮件、联盟营销以及网上新闻。[7]其中,所谓联盟营销是指网络联盟营销,包括广告主、联盟会员和联盟营销平台三大要素,也就是广告主或商家(在网上销售或宣传自己产品和服务的厂商)利用专业联盟营销机构提供的网站联盟服务拓展其线上及线下业务,从而扩大销售渠道和销售空间,并按照营销效果支付一定费用的网络营销方式。数字化营销不仅运行成本低廉,而且精准、快速、有效、曝光度高,让学术期刊“无处不在”,同时实现了学术期刊对新市场的开拓和新用户的挖掘,这就是学术期刊的“可见性”功能。所谓可见性,就是不管基于搜索引擎、社交网络、零售电商还是其他数字媒体,用户都能以最简捷的方式、最低的成本获取信息内容。“可见性”最初是网络营销业界针对广告投放的概念,但对于学术期刊的品牌传播同样适用。论文题目、作者介绍、内容概要及相关评论等元数据信息在可见性概念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是搜索引擎和社交媒体利用关键词搜索以吸引潜在用户的基础。学术期刊的受众分散、专业、小众,因而精确的数字化营销和社交化手段就有利于学术期刊的传播。
如英国著名学术期刊Nature,最早建立学术期刊门户网站并专门开通用于新闻、广告和职场的网站;还于2006年开设Nature专属播客,创建各种社交网络客户端和新媒体APP。Nature甚至还着力于打造类似于虚拟世界第二人生(Second Life)类型的Second Nature。[8]基于传播方面的种种努力与出色表现,Nature门户网站早在2008年即获得Webby Award最佳科学网站奖,客观上大大提高了其在信息快速传播时代的影响力和地位。
二、国际学术期刊在线出版对于中国学术期刊的启示
21世纪以来,世界范围内学术信息的在线使用量以每年50%―100%的速率递增,学术期刊的在线使用远远超过印刷期刊的使用。[9]就中国而言,根据腾讯企鹅智酷2015年首份微信数据报告显示,我国移动网民规模目前已达6亿,其中移动阅读用户占到91%,传统的纸质期刊不再是用户查阅和探索研究成果的主要途径,在线学术期刊成为学术成果传播的趋势将不可避免,基于互联网的微博、微信等方式逐渐成为具有强大影响力的学术传播媒介。
一方面,从作者投稿、编辑审稿及同行评审角度来说,在线学术期刊应当尽快建立属于自己的网络推动平台和服务平台,向一流国际学术期刊Nature学习,利用高效的审稿系统,快速在平台上发表学术论文并推出期刊成果,扩大期刊影响力和渗透力。据统计,相比传统的人工校稿,一位大学学报编辑使用信息软件的校稿效率提高了70%。[10]在同行评议审稿环节,编辑部通过网络交流和在线审稿方式即可综合专家或审稿人意见。由此可见,在线信息技术以其快捷化和网络化的特点可以极大地提高编辑部的编辑和审稿流程,缩短出版流程。同时,为应对移动化的阅读场景,在线学术期刊也有必要从月刊或双月刊的固定方式转变为每时每刻的即时出版,力争让用户在需要查询特定学术信息的时候第一时间找到。
而就先审后发还是先发后审的出版模式来说,需要反思同行评审制度的真正原因,或许只有清源,才可以正本。从实体出版的成本考量,传统媒介环境下出版所需的纸张和印刷技术相对比较昂贵,为保证刊印出来的论文或书刊不至于一无是处或毫无价值,出版商才会邀请学术共同体中比较有名望的学者对将要印刷的论文进行检查,以剔除那些没有价值的论文,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避免因为刊印“无价值论文”所造成的在时间与金钱上的双重浪费。[11]可以说,同行评审是出版商为免遭商业利益损失的一种不得已的做法。但进入网络时代后,学术论文的出版不一定要像以往一样依附或依赖于印刷和纸张,论文在线出版大大节省了纸张和机器所花费的高额成本。如《浙江大学学报》就实行了单篇论文为单位的“在线优先出版”(Online First)措施,并实现了在浙江大学出版社、学报网站、中国知网、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及教育部科技论文在线等多平台的优先出版,论文周期大大缩短。
虽然由在线发表后的社区评论代替传统的编辑审稿和同行评议一直颇有争议,但这种出版模式尊重了作者的发现权,即因科学发现、经评审而获得的荣誉和物质奖励权利,保障了具有领先意义成果的首发权,保护了作为作者版权的知识产权。当然,先发后审模式在合理性与严肃性方面也具有自身的先天性缺陷,因此,为保证科学研究的公正性、权威性和前沿性,就需要对先发后审模式进行一定程度的修正。也就是说,论文在线只是对于论文观点的一种确认,是一种认证行为,严格地遴选、把关和编辑依然必不可少,传统的三审制和同行评议制仍旧要发挥至关重要的决定作用,这样既能保证原创思想的作者权利,又能提高学术期刊的出版效率。为进一步去除先发后审模式的弊端,为改革传统的“同行匿名审稿制度”而创办的Science Open杂志,是一个可资参照的样本。Science Open杂志的流程大致如下:第一步是编辑部请专人检查投稿论文,以剔除反科学的内容。第二步是在线发表达到编辑部内部检查标准的论文,由编辑部进行排版。第三步是进行同行评审,而且,评审人员必须实名,评审意见必须公开。如果审稿人与作者有学术联系,系统会“特别”显示强调出来;如果论文评审出现技术性错误,期刊还会给作者两次申诉机会。事实上,Science Open杂志在一定程度上重新定义了“出版”,即出版本质上是出来,然后再由科学共同体进行讨论和检验。对于学术期刊来讲,这种先发后审的修正模式可以吸引和留存优质稿件,客观上提高期刊的权威性与影响力,提升学术期刊质量。
另一方面,通过在线网络和社交媒体客户端,出版社或发行机构可以将学术期刊极具专业水平的分析见解和富有参考价值的学术内容进行加工或可视化处理,提供到移动平台以发掘潜在的用户群体,增强期刊的渗透力。在这方面,创刊于2012年6月的在线开放获取国际学术期刊Peer J的行销方式值得借鉴。首先,Peer J 基于开放获取的文章内容可以保证在第一时间被Google Scholar,Microsoft Academic Search,Pub Med,Pub Med Central,Scopus及ACS等数据库和知名检索机构检索到,学术传播的时效性、首创性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其次,每篇所投论文都配发有唯一的电子标识符,作者待刊发文章的首发权和著作权得到充分保护,用户的原创性创作投稿也受到激励;再次,基于网络单篇文章影响因子评价方法的使用促使学术期刊传播中的文章被阅读、引用、转载、转发、评论、在线图书馆收录等数据资料得以有效采集,期刊传播效果得到透明化监测与评估。[12]
就移动互联网时代的营销传播而言,除建立数据库、官方主页、官方博客、官方微博、官方APP客户端外,学术期刊还可以建立微信公众号或订阅号等,以便让用户随时随地登录,了解投稿信息、期刊公告、学术会议、过刊文献及论文下载等最新服务。而且,学术期刊还可以鼓励编辑使用微博、微信等工具,通过“微编辑”平台创新用户服务模式,利用微博形成自媒体用户圈,并进一步利用圈的效应进行分享、转发、转载等,使期刊信息内容得到快速的传播。此外,通过激励用户邀请同仁同好就某一论文或研究热点进行阅读或评论,形成互动机制,期刊微信号可以成为期刊编辑、专家与用户良性讨论的公共平台。在互动沟通服务中,用户间的人际传播得到强化,对于期刊的信息反馈与信息分析得以有效收集,学术期刊既可以培养忠诚用户,又可以发掘潜在作者。更为重要的是,话题的及时更新和转发扩散的加速还可同时提高学术期刊的知名度和辐射力。
总之,移动互联网时代所产生的新媒介使用制造了崭新的阅读场景,而内容产品的生产者对于用户的争取就必然争取用户所在的碎片化和移动化场景,投审稿程序数字化、数据资源在线获取、与社交网络紧密结合从而成为学术期刊出版的必然趋势,也是现代出版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更为重要的是,学术期刊不仅是科学信息的传播媒介,更是一种品牌资源。吸引大量高水准的作者、刊发高品质的论文,并及时把握学术前沿成果,是学术期刊品牌美誉度的直接体现,二者相辅相成、良性循环,最终助推中国学术期刊向国际一流期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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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图书馆不断创新P2P资源共享的平台,读者用户可在自己空闲的时间内,选择自己适宜的地方上网注册成为P2P读者用户,凭身份验证进入数字图书馆资源共享系统,或者直接与其他的P2P读者用户交互连接复制下载数字化作品。海量的读者可以不受限制地共享使用大量数字图书馆资源中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使作品著作权人利益受到大程度的损害,将引发大量的诉讼,并将数字图书馆推向诉讼买单的矛盾浪尖上。因此,当网络科技技术的进步与尚需完善的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时,如何协调关系,继续发挥数图书馆的功能作用,实现兼顾网络科技发展和法律正义的双重目标等问题,己经成了法律、图书馆各界关注的焦点。
一、数字图书馆视角下P2P读者用户间资源共享行为
对作品的数字化在法律上不是与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相并列的权利,而是属于复制权的进一步引申概念,因此,“数字图书馆对纸质文献数字化共享传播涉及的版权问题可以参照著作权中复制权的法律相关规定处理”。数字技术网络条件下能将成千上万作品数字化,数字化后的作品更方便快捷的存储至数字化图书馆系统中供读者利用。作品权利人享有对作品数字化,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作品的权利,并因此附加获得报酬的权利。数字图书馆对馆藏存储的作品数字化,除在一定条件下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或已处于公有领域的作品外,其他对作品数字化并传播共享的行为必须先取得权利人的明确授权。数字图书馆对作品数字化必须在法律伞状框架内进行,否则就有被指控为侵权而承担版权责任的风险。
“P2P是一种新的软件称谓,内容是网络技术。其英文简写Peer-to-Peer,被中译后称为点对点技术,或对等互联,可以理解为文件共享技术”,P2P用户的电脑既是客户端,也是服务器,更是一个多点下载的软件,用来交换数据或传播信息。P2P也是一种现代信息网络环境下共享传播的新型方式,使用P2P软件共享作品,不需要中介设备,只要把读者彼此都需要的信息放在P2P软件用户的计算机共享文件夹下,其他读者用户就可以通过P2P技术来获取,每个用户既是信息的获得者,也是信息的提供者。利用P2P独特的传输方式使每个节点用户都是共享者,数字图书馆用户能在这个平台上、检索和下载自己所需要的各种有价值的信息资源,能与其他用户通过即时消息传送、内容的管理和送递、P2P电子邮件系统等方式便捷的分享彼此的信息资源。
数字图书馆是国家教育投资从事公益事业的特殊利益主体,肩负着传播知识、平衡权利人和公众利益的职能,作品的数字化和P2P在线共享传播带来了许多法律问题,难以计算数量的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会通过P2P在网上的传输和交换,这样的共享行为将逐渐导致作品的著作权方、P2P读者用户和提供共享服务的数字图书馆间多方利益冲突并失衡。
二、P2P用户资源共享行为透视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一)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对数字图书馆资源共享行为的相关规定
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界定了对著作权权利的限制,规定了数据库、多媒体、网络传播等方面使用数字技术引起的法律纠纷的解决办法,并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这两个条例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和防治软件盗版等内容。但现行的这些法律法规还没有专门针对数字图书馆资源共享的明确规定,通过P2P传播作品的,具体明细条文不够明晰。
现行法规不能约束复杂的网络共享侵权行为问题,需要借鉴国际上知识产权专门针对数字图书馆立法的成功经验和通行惯例,找出适应我国数字图书馆环境的改良方法,加快我国数字图书馆网络信息资源共享的立法。尤其针对大量P2P用户资源共享行为,数字图书馆必需依据法律与权利人和技术软件商协商解决好对原著作权的利益分配,并适当委托集中的主体处理共享各个环节中所涉及到的版权问题。
(二)P2P用户共享未发表的作品挑战著作权人的发表权
许多高校数字图书馆网页上设有“学位论文数据库”栏目,收录的是学生的学位论文,学位论文具有特殊性,是未发表作品的典型,数据库的收录和建立虽然合法,但数字图书馆P2P用户的复制共享能力不断的扩张,大量将这些未发表的作品经数字化后用P2P共享传输至网上,无形的为不特定的多数人共享利用提供垫板,这种共享行为是否涉及侵犯学位论文著作权人的发表权?
“发表权是指作品的作者享有的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除非在小范围内因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少量的“合理使用”,例如私人的电子邮件、少数人的网络论坛、单位内部网络传输使用。其他大多数情况只有作者才有权决定其作品是否发表,以及发表的时间、地点及方式。网络传输高速的特性决定了现在“合理使用”在数字图书馆资源共享中,单单依凭法条字眼的公之于众,实际界定起来相当困难,调查取证也不现实,行为人出版、表演、播放、展览以及当众朗诵、介绍等方式都可视为“公之于众”,那么作品被P2P软件在网络上大量传输共享,使作品在广泛范围内被公众用户使用共享,更应视为“发表”。
(三)P2P用户共享已发表的作品挑战著作权人的网络传播权
数字版权立法要求数字图书馆对作品的绝大多数的数字化利用事先要取得权利人的授权,但在与此同步的集体授权机制和机构尚未健全的情况下,数字图书馆面对众多权利人出现了在时间和资金方面的不可行,图书馆分别亲自通过谈判一一取得权利的做法,没有授权价格参考依据,无疑将大大增加授权成本。
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经数字化后上传,只可将作品的题目及相关评论、简介供读者下载浏览,如果共享整本作品行使的是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就必须依据法律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授权。图书馆把数字化后的作品搭载网上向公众共享传播,属于使用作品的一种方式,必须尊重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因为上述几项权利的保护期是永久的。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十条增设“网络的传播权”。网络作品的传播权利有排除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排他性,其他人传播网络作品,就要向权利人支付一定的报酬,还要获得权利人的许可。
数字图书馆通过网络共享信息资源传输,利用P2P先进软件共享技术,可以提升分散用户获取知识信息的效率,促进信息交流与传播。如何能实现共享信息资源的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和传播利用两者权益价值的双赢,促进数字图书馆立法和技术措施的完善具有突出的地位。
三、法与技术措施并举互补保护数字图书馆P2P资源共享
(一)补偿金制度保护数字图书馆P2P资源共享的可行性
借鉴国外盛行的“补偿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为了平衡作品版权人、P2P软件制造商和数字图书馆用户三方利益,应用在我国数字图书馆的资源共享中高效的解决方法,目的是重构并恢复在图书馆数字化利用中多方利益平衡机制。网络日趋开放使数字化作品易于复制、易于传播、易于共享的特点更加明显,数字技术发展显然改变了图书馆加工收录、传播利用作品的原貌,使本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数字图书馆夹在权利人与用户之间,成为双方矛盾矛头指向。为了缓和矛盾冲突,使数字图书馆变不利的指向为有利的中间人,引入的补偿金制度可以免除繁琐的授权程序,消除图书馆自行开展收录作品的权利调查和授权谈判中的种种不必要的高额支出,同时还减小了权利人监督管理其版权作品的费用,使得交易成本合理,在法定标准付酬内避免了垄断,提高了作品使用的效率。
网络司法实践事实证明,如果苛求数字图书馆逐一向上万个共享的作品著作权人申请使用许可、现实执行非常困难。况且在权利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时,直接采取法律过重地处罚公共利益的作品使用者,并不能使作品著作权人通过诉讼途径更好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如通过灵活的补偿金制度,变权利许可体系为报酬请求权体系,给予适当的补偿,使用户和著作权人双方都能得到利益互补。把补偿金制度的立法思想引入数字图书馆资源共享行为调解中,作品使用者不需要取得权利人的授权,适当放弃主攻那些难以实现的使用授权,改退一步转向比较现实点的支付报酬权。许多国家应用补偿金制度于数字文件共享传播实践中,我国需要向其学习,构建国内的管理补偿金制度组织机构或仲裁机构,确保司法的职能作用和有效运行。
(二)利用数字水印等技术来保护数字图书馆资源共享的合理性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12-0179-02
期刊作为主流媒体之一,其编辑、出版、传播也经历着数字化变革。数字化期刊是未来期刊发行的发展方向。数字化期刊可以使读者根据需要浏览、阅读、下载所需内容,从而避免对于需要和不需要的内容只能一一接受的被动局面。由于网络本身的特点,数字化期刊的出版并不限于通过光盘、磁盘等期刊复制方式,还包括网络传播等其他方式,因此,数字化期刊比传统的纸质版期刊更容易被复制、剽窃和重新。数字化期刊的网络化特性有利于期刊的传播和利用,但其共享性和开放性与著作权的专有性不可避免地产生矛盾,网络传播的广泛性和可复制性使得数字化期刊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更加突出,客观上增加了版权保护的难度。
一、数字化期刊所涉及的著作权问题
数字化期刊是期刊社把以传统纸质形式存在的作品输入计算机变成二进制的数字编码,并通过网络传播或发送到用户终端,供用户浏览、阅读或下载。它具有网络传播、检索便捷、多向互动和成本低廉等特点,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万方数字化期刊、维普网是其代表。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以及由此造成的现行著作权制度的相对滞后,使数字化期刊的编辑制作、出版发行、开发利用遇到了新的著作权问题。任何人只要点击鼠标就可以获得作品,并将其再次传播,从而产生了侵权的可能。譬如,网站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进行链接、转载、转发甚至篡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授权将纸质版的作品数字化且上传网络或将期刊的光盘或网络版录入数据库,诸如此类侵犯作者或期刊社著作权,侵犯著作权人利益等现象比比皆是。以下分别就期刊数据库制作、电子期刊传递和网站建设等三方面,分析其中涉及的著作权问题。
(一)期刊数据库制作中涉及的著作权问题。期刊数据库的制作涉及对大量既有作品的利用。万方、维普等大型数据库的建立,使读者坐在家中,就可以通过关键词、题目、年份、作者、刊名等多种检索方法,从数据库中即时、精确地检索到自己所需的文献。这些大型数据库超文本链接,读者可以最大限度地打破传统期刊文献之间孤立的状态,随时进行分类检索获取文献。期刊数据库的著作权问题首先是对其所使用作品的权利划分与保护问题。无论是纸质版期刊还是数字化期刊,以及由纸质期刊或者独立的数字化期刊制作而成的电子期刊数据库,都受到法律的保护。期刊数据库在制作过程中,应核实进行授权的期刊社是否已经获得期刊中所有作品作者的授权,并且明确作者授予的是什么权利,如果权利归属不清,期刊数据库仍然走不出版权困境。重庆维普是我国最早的期刊数据库制作商之一,其以扫描录入方式收录了我国8000多种期刊,未经许可也未支付著作权人报酬,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事实上,重庆维普在案件发生前在努力做授权工作,但因取得授权的覆盖面很小,有相当部分是在没有同作者协商情况下的越权授权,没有法律效力。所以,数据库制作商即使能找到每一位权利人,也不排除存在署假名、匿名的问题,权利人身份难以鉴别,授权谈判仍然不是件容易的事,数据库制作商仍免不了受到侵权的指控。无论是数据库制作商向著作权人取得授权,还是著作权人向数据库制作商授权,都需要在双方之间建立一种联系机制,数据库制作商向著作权人取得授权是解决问题的途径。因为:如果制作数据库涉及对期刊整体的复制权,那么必须取得期刊社的同意即授啵黄诳社掌握大量本刊所登载论文的作者信息,且有的期刊社已经从作者那里受让了著作权,因而在取得特定期刊文章作者授权的过程中简化了授权程序,节省了授权成本,也提高了授权的成功率。
(二)电子期刊传递中涉及的著作权问题。电子期刊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与普及而诞生的,它以全新的面貌淡化了纸质版期刊“刊”与“期”的概念,更适应信息传播的特点。电子期刊伴随着存储媒介的发展,经历了软盘、光盘、网络等三种形式。它是借助计算机网络,完全以电子化、数字形式组稿、审稿、制作、出版和,并以计算机网络为传播工具,没有相应纸质版或其它类型电子版,定期或不定期连续出版且每期均附有编号和日期标识的连续性电子出版物。电子期刊较纸质期刊有着不可比拟的优势,它更新及时、类型多样化、传递速度快、界面互动友好性、可获得性强、数据可靠性稳定等都是纸质期刊所不具备的。相对于传统的纸质版期刊,电子期刊的版权保护面临的情况更复杂。因为电子期刊的复制和传播更加便捷、隐匿、难以控制。无论是网络服务商还是电子期刊作品本人,均无法得知进行复制、传播、制作的行为人是否有权复制和传播作品,更无法得知其复制行为是否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个人欣赏、使用和学习”等“合理使用”的情形。网络环境下出现了新的版权模式,电子期刊进入开放存取时代。开放存取是网络环境中一种全新的模式和重要的知识交流方式,它以“免费获取”、“自由利用”为发展理念。开放存取的电子期刊受到保护的主要是作者的署名权和作品的完整权,使用开放资源必须注明论文题目、论文作者和论文出处,以此保障作者的“原创权”和研究成果的可见度。
(三)期刊网站建设中的著作权问题。网站是期刊社将经编辑部编辑加工、定稿后的文章上网,是期刊社对外的窗口和形象。创建网站首先是个技术问题,但更重要的是知识产权问题。网站建设的成果属于作品范畴,所以网站知识产权的核心是著作权保护。这涉及作者的著作权、期刊社的著作权,网站应取得作者和期刊社的双重授权。有的网站为提高知名度、点击率,既未取得作者和期刊社的同意也未支付报酬,就将已公开出版的期刊整体上网有偿或免费供公众浏览或下载,这种行为就侵犯了期刊社和作者的著作权。期刊社受让的著作权主要有复制权(包括数字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行权、演绎权、表演者权、录音者权以及部分精神权利。为了更好地保护网站的著作权,笔者认为,在网站建设中应增设网站版权声明,内容包括:版权归属、法律依据、权利确认、合理使用、侵权形式、救济措施、免责条款、技术保护措施等。
二、数字化期刊著作权保护策略
(一)构建合法的数字化使用机制。法律制度的相对滞后,使得现行《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数字化出版不具备可操作性。《著作权法》的修改虽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没有明确其侵权范围,期刊数字化的发展受到了制约。在完善法律体系的基础上,首先要建立国家数字版权交易平台。借助网络技术手段,把版权的信息、权利人的信息和交易、认证等都汇集于网络交易平台,结合线上线下进行交叉服务,建立一种商业性或半商业性的服务。其次要建立期刊网络数据库备份制度,一是为了便于国家对期刊网络出版物的安全性的监控;二是对期刊网络服务商的版权使用合法性进行有效监督;三是便于在相关版权案件纠纷中,快速准确地找到期刊网络服务商是否侵权的证据。
(二)建立网络文献认证管理制度。数字化期刊比传统的纸质版期刊更容易被复制、剽窃和重新发表,著作权管理信息容易被篡改,署名权的归属难以确定,财产权更加难以保证。数字化期刊的交互性和可改变性使网络信息传播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受到威胁,这就使确认网络文献权利主体具有了必要性。为避免发生著作权纠纷及纠纷发生后侵权证据搜集困难,数字化期刊必须由一个权威机构对其著作进行存储,对著作的时间内容进行鉴定,这就是网络文献认证管理制度。网络文献认证管理制度主要是起到记载作用,它对网络文献的发表时间和内容都有一个准确的记录。
(三)利用技术措施保护版权。数字化期刊是建立在数字化和网络技术基础上的,因此其保护也要借助网络与数字技术。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类保护措施:接触控制的技术措施、控制特定使用的技术措施、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技术措施、对接触或者使用信息能够记录的技术措施。譬如,通过设置权限,免费开放论文摘要,只有期刊社授权才可浏览全文;对电子光盘以技术手段加密,使复制和传输行为受到限制;网站注册制度实行会员制、电子期刊下载实行购买制等。技术措施是在期刊数字化过程中权利人的自救措施,因此应积极发挥其保障功能。
(四)兼顾或平衡信息合作双方的利益。数据库收录了几乎全部公开发表的期刊文本,其传播速度和范围是纸质期刊所无法比拟的,但作者和期刊社获得的文章上网的费用是一次性的,因此作者和期刊社获得的利益与其付出的劳动是不对等的。良好运行合作机制并兼顾各方利益,是加快整个期刊数字化进程的关键。因此应建立期刊社与数据库网站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网络服务商、期刊社和作者就权利使用的范围、期限等相关内容订立合同,通过合同明确各自的权责,以公平为原则,提出合理的付费标准。既让权利人的作品能够在网上传播并且获得利益,又能让网络服务商获得利润,万方就是成功的例子,尊重作者利益的基础上,制定了利用信息和获得利益同步共享的合作原则。对进入数据中心的信息,一年内进行免费服务,吸引读者扩大影响和声誉,从而确立在线版的地位;一年后进行有偿服务,所获利益按约定比例分成,有效地理顺了信息合作双方的利益。
(五)提高公众著作权保护意识。由于网络环境和模拟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具有不同的特点和规律的,这就需要我们对期刊的著作权保护策略和具体措施加以重新认识。网络环境中,期刊社有可能因为作者的侵权行为而承担连带侵权责任,所以作者的著作权保护素质对期刊社的利益也是至关重要的。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必须与网上的道德教育相结合,以此提高网民的著作权保护等法律意R。无论是著作权人,还是期刊社或网站都必须具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这样才能有效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才能为数字化期刊的著作权保护提供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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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述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传统文化的代表,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1-2],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主流文化对于传统文化的冲击在所难免,不同国家民族的文化交流成为必然趋势。在此背景下,世界各国开始重新寻求、审视自身民族文化的根脉,开启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国外便已着手对于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保护工程。美国通过政府以及工商界的力量对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保护进行基础建设,如“美国记忆”工程;欧盟国家的保护工作通常由政府牵头,高校及科研机构开展实施,更加重视相关学科的建设和人才培养,如“内容创作启动计划”;日本则多是通过民间组织来保护的,政府只提供相关支持。我国是世界上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多的国家,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近87万项。但同时也面临着原生态空间破坏所导致的非遗文化生存威胁;专项保护资金不足导致的保护工作受阻;传播及技术手段方面的欠缺造成的文化体验、认同感缺失等等。因此,我国政府采取了各种积极措施,参与国际间的非遗保护工作并制定相关法律。我国大量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现代化进程中都面临着严峻的生存困境和转型困难,对它们进行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同时,应当注意采取合理的方式方法。利用现代科技手段,使两者有效结合,能充分发挥二者之间的优势互补关系。因此,对非遗的数字化研究也成为学界关注的话题。本文中国知网利用“数字化”、“非物质文化遗产”、“非遗”为关键词进行模糊检索,检索式为数字化AND非物质文化遗产OR数字化AND非遗,得到核心期刊论文共99篇(检索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以此为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的研究现状进行了分析和总结。
2国内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研究现状分析
2.1论文计量分析
期刊论文在发表时间上的规律,可以看出该学科学术研究的发展水平,上图显示近十年国内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研究方向的年份与数量的折线图。图1显示,该领域的研究呈现相当平稳的上升趋势。国内此领域最早的研究出现在2002年,林正同在国际博物馆协会亚太地区第七次大会中发表《中国无形遗产现状与博物馆》,就中国无形文化遗产所面临的状况进行了分析,强调了博物馆在管理、保护和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所起到的地位和作用。建议博物馆在更广泛的范围内与地方政府合作,建立无形文化遗产的普查机制和保护机制,加大无形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力度,促进无形遗产的立法进程,共同推进无形遗产的保护工作。国务院办公厅于2005年提出“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学术界将此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工作起步的标志。在2005到2009年间,学术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的研究停留在对其文化性的层面。强调对非遗地域性、本真性的保护。非遗依赖于特定的文化环境而存在,即为“语境”[3]。脱离特定语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会形成代际传承的断裂,而这种断裂所造成的影响是深远且难以逾越的。因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的数字化研究需要结合地域性和本真心。牟维和李琦将个人效用数字化,主张在制度设计的过程中,利用博弈理论将个人意识与文化遗产的生存状况结合,解决了先传承人后文化遗产的困境。2009年开始,学术界对数据库的建设投入了极大的热情。主要关注点在于对数据类型的整理分类归纳,异构数据的整合等。到2013年,对技术手段的研究达到。
2.2基本情况研究
不同领域的研究人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注点不同,表1是对505篇文章所属一级学科进行统计所得。由表可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图书馆学、艺术、管理学等领域。间接地体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术特性以及文化特性。表2显示了资助项目排名最高的前10名,社科基金、自然科学基金以及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三项资助项目的论文篇数占到14篇,占到前十名资助项目的近一半。这说明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的管理层面,政府的引导十分明显,基本形成以政府引导为主线,各地区教育、文化部门参与的局面。除此,还可看出,国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研究地域性很强,并且集中在少数民族众多的省市直辖市,地域性明显,各地区都着力于研究本地区特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保护与传承,探索构建该地区特色数据库。但是研究呈现各自为政的局面,不利于形成数字化资源的整合效果.
3国内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研究内容分析
国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建设的研究还处在理论向实践转化的阶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的研究集中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信息属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的技术特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层面三方面。
3.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信息属性
2008年至2013年间,学术界主要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信息性,对其数据库的建设、分类体系的构建、数字化的传播进行了众多讨论。3.1.1标准化、精细化的数据分类数据库的建设首先要面临的就是对数据类型的整理分类归纳等步骤,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是一项复杂的科学认识活动。多数现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方法仅界定出非遗项所属大类和亚类,尚未形成一种比较科学、合理、完善的分类方法。其次,在实践中,因为研究人员知识背景的不同存在着多重分类标准,标准的混乱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无法体现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的生态性、复杂性和关联性。这种粗放型分类无法满足数据库建设要求。为解决目前我国分类体系建设与数字化传承的失衡问题.构建数字资源统一的标准体系。黄永林等人提出了多层次分类的基本设想及可行性路径[4],程齐凯等提出了基本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组织方法。3.1.2新媒介、多平台的传播方式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媒介以PC网络平台为主,智能移动设备、社交网络、公共文化平台为辅。VR虚拟展示技术的应用实现了计算机网络平台上的仿真可操作式体验,使受众在展示媒介中感受到带入感和体验性大大提高,例如敦煌研究院数字化研究中心的三维全景敦煌石窟。利用三维摄像、全景扫描和数字化编程,建立民族文化遗产数据库,加工后生产数字影像实现全景展演。以中央美术学院设计开发的《中国古典家具》作为一款APP应用程序,通过趣味性的互动体验激发用户探寻古典家具的奥秘,这种基于移动智能设备的数字化展示媒介更能引起年轻人的关注,广泛的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此外,社交网络已成为互联网时代最流行最普及的社交工具,用户群体庞大,这些新媒体的利用,打破了非遗静态呈现的局限性。但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在社交网络的展示成功案例并不多见。
3.2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的技术特性
3.2.1平台整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重构内容复杂庞大,需要在合理的文献观指导下开展多方协作。然而项目化的数据库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信息源产生桎梏,导致资源信息的分散或遗漏,以特定文化现象为依据对相关信息源进行规范聚类,更加全面客观合理。宋丽华等人提出以知识本体的理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进行抽象和归纳[5]。从知识的内部特征和外部特征两个方面利用元数据模型对概念化的知识进行表达。同时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调查为核心进行项目普查资源集合,以展示为核心进行地方资源集合,以研究为核心进行专项研究资源集合,以宣传互动为核心进行知识传播资源集合,以申报工作为核心进行政务管理资源集合。3.2.2数字化技术的选择国内学者侧重于探讨不同数字化技术工具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价值及应用范围。数字化的技术性主要体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保存、继承、传播和发展创新中。数字化应用领域大致有数字化保存与存档;数字化虚拟博物馆;虚拟文物修复;数字化故事编排与讲述技术;复原及演变模拟技术等[6]。所涉及的技术有空间信息技术、虚拟现实技术以及数据库技术等[6]。空间信息技术主要包括感测与识别技术、信息传递技术、信息处理与再生技术以及信息使用技术四个方面。信息传递技术包括各种通信技术以及广播技术;信息处理与再生技术包括对信息的编码、压缩、加密等,以及在对信息进行处理的基础上,形成的新的更深层次的决策信息;信息使用技术作为信息过程的最后环节,包括控制技术、显示技术等[7]。此外,数字化修复与演变模拟技术也备受关注。这种技术可以将三维建模、虚拟漫游、图像处理、人工智能等技术应用于现场调查和保护修复等各个环节,结合专家的领域知识进行艺术品的虚拟复原和演变模拟。
3.3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的管理层面
3.3.1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国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缺位,相关组织不健全,没有相关专门保护法。例如:2011年制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属于行政性法律,侧重于公权保护,对私法保护少有提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私法保护存在特殊性和复杂性,涉及的法律较多,权利类型复杂、权利逻辑混乱。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成果是通过现代科学技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记录整理创新,具有独创性的改造就可以收到著作权的保护,相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来说,对其知识产权的保护相对容易。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产品通常以数据库、图片、视频等方式表现,数字化的过程中如果加入了独创性,就有可能会产生新产品,产生新的文化价值和商业价值。但是这种权利只停留在数字化成果上,并不能延伸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3.3.2产业化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产业建设包含政府机制、市场机制和公益机制三大运作体系。在此方面范对英国的全民参与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展开了调查研究。英国成立了创意出口小组、文化遗产与旅游小组等把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进行开发、生产、推广、营销的总揽性与全民参与性的结合,从直接财政投资与拨款到产业化扶植,营造出全英国范围内可持续发展、人人参与的文化与艺术氛围。通过多层次分级的文化遗产管理与扶持体系为全民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提供多种资助方式。最终整合成一个大众参与的、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生态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