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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外墙保温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合同内每栋单体楼外墙胶粘50mm厚xps板保温层;外表面胶粘标准网格布;安装高强塑料铆钉。
合同工期: 工期:按项目总进度及甲方要求为准
如果因发包方原因或建筑物主体不能进入外墙保温施工工序,工期应顺延。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施工过程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外墙保温应用技术规程(DB64/048—2004)》执行。
引用标准:
《绝缘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GB/T 10801.2-2002
《玻璃纤维制品实验方法》(JC176—1996)
《康克外墙隔热保温系统施工规程》
质量标准及验收办法: 1、工程施工及验评办法严格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外墙保温应用技术规程(DB64/048—2004)》。
2、质量等级:合格
3、质量等级经质检部门,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验评后达不到合同规定标准,由承包方无偿返修,达到合同规定质量等级后方可交工。
技术资料、图纸及其它材料的提供办法: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相关技术资料,在施工过程中如有变更应出具变更通知单。
2、承包人在施工前向发包人提品近期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施工工艺及施工技术规程等。
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1、外墙外保温每平方米造价为: 68元(外墙挂板);70元(外墙挂石材),工程量以实际结算为准。
2、付款方式:
1)、合同签定后,发包人应按承包人施工进度进行付款,待外墙外保温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本合同暂定价款的85%。
2)、工程整体竣工且验收合格后,发包人须向承包人支付完实际结算后工程总价款的90%,剩余的10%作为保修款保修期结束后付清。本工程保修期为一年。
3)、在发包人确认承包人施工工程量且签字认可后,30天内付清工程款。
违约责任: 1、承包方违约责任:
1)、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完成施工(不可抗力或发包人责任除外)。
2)、如因承包人原因影响工程进度并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承担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3)、如在保值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承包人负责赔偿因质量问题而产生的损失。
4)、如保温效果达不到有关规定的要求,承包人负责赔偿因此而产生的损失。
2、发包人违约责任:
1)、发包人需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按期支付工程款。因工程款不到位而产生的延误工期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提供必须的施工条件,如施工条件达不到而产生的延误工期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合同的有效性: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即视为有效且具有法律效力。有效期自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起至工程款全部付完时止。
十、合同履行中,如一方需要修改或终止,须在7日前提出,要有书面文件为据,如发生纠纷,双方先行协商,协商不成则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解决。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双方协商解决。
十二、本合同共四页一式肆份。发包人贰份、承包人贰份。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下,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共同协商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如下:
一、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聚氨酯直埋管道保温工程
2、 施工地点:**********************
二、 工程施工期限
本工程于签订本合同起4日内必须进厂施工。
三、 承包方式
本工程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甲方只负责提供钢管、施工场地、电费、住宿,其余工程需要均由乙方负责。
具体项目及做法要求如下:
1、 高密度聚乙烯外护管壁厚DN400不小于6mm、DN350和DN300不小于5mm,外护管壁厚下差为0.2mm-0.3mm。聚乙烯树脂的密度应为535kg/m³—595 kg/m³。聚乙烯外护管生产时必须使用有助于提高外护管性能的添加剂(抗氧剂,紫外线稳定剂等)。
2、 聚氨酯硬质泡沫保温层厚度为50mm、任意位置的泡沫密度不小于50 kg/m³。
3、 保温接头两侧为12cm宽热缩带焊接(接头处必须封闭完全),中间打眼注料(施工后美观)。
4、 外护管轴线与钢管直线不得偏心。
5、 钢管两头应留出150mm-200mm的裸露非保温区以备焊接。
6、 发泡前钢管表面应加以清理,去除铁锈、油脂、灰尘等污染物。
7、 成型的保温管道露天存放应用篷布遮盖。
8、 未尽事宜执行CJ/T114-20xx_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
四、 承包范围
乙方承******************肖家新村方向、林业局方向一次网暖气管道(粗、细)保温
五、 承包价格
各种型号管道单价为:
DN400管道155元/米,包括黑皮,此价格为含税价格。
DN350管道140元/米,包括黑皮,此价格为含税价格。
DN300管道125元/米,包括黑皮,此价格为含税价格。
六、 工程量结算方法
按钢管的长度计算例如:(6米钢管按6米计算)接头不另外计算,人为破坏直头按实际发生尺寸计算,弯管按同等型号的1.5米计算,三通按同等型号的1.5米计算。
七、 付款方式
1、乙方施工人员、材料、设备进场生产后完成50%工程量付20万工程款,其余款项工程完工后开具发票结清余款。
2、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开具全额发票(其中10万工程款开劳务发票,20万工程款增值税发票,剩余工程款开国税材料发票)在付清剩余款项。
八、 合同有效期
1、本合同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否则,按合同总值的10%向对方偿付违约金,并承担对方由此造成的损失。如管道保温工程质量不合格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于质量问题发生损失由乙方承担。
2、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内容全部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管道保温合同范文2甲方:
乙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由乙方对甲方的导热油及沥青管道保温部分进行维修,合同内容如下:
一、维修范围:甲方成型车间导热油管道、沥青管道的保温层维修。
二、乙方负责维修施工及所用材料和工具,并确保施工安全。
三、合同金额:
采用单价承包方式,合同总价待维修工作全部结束后按实际维修数量结算。乙方提供发票,并承担相应的税款。
四、付款方式:本合同无预付款,等维修工作全部结束后一次性支付90%的维修费,留10%维修费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一年,质保期满后如无问题,一次性付清质保金。
五、乙方应确保安全施工,施工期间的安全由乙方负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六、质量承诺:维修部位的质量保证期为一年,如维修过的部位在一年之内出现问题,乙方负责免费维修。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管道保温合同范文3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金游城一期商铺消防管道保温工程
工程地点:南通市通州区金游城
工程内容:消防管道保温、保温层防护、建筑垃圾清运等。
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法、工期
1、承包范围:一期商铺、屋面,阳台消防管道保温、保温层防护。
2、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3、合同工期:90天(日历天)。
三、质量标准及验收
1、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质量检验验收标准:合格
2、材料质量要求:材料的使用、必须按发包人核价确认的材料品牌、规格执行。
3、施工技术要求:
⑴、保温层的外包材料必须搭接,内保温棉不得外露。
⑵、转角,弯头处的保温要密实。
4、工程施工完成后需要经发包人项目部、物业管理公司等相关人员验收确认。
四、合同价款与支付
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方式。
⑴、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和政策性调整、人工的市场风险。
⑵、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已含在合同单价内,不予调整。
⑶、合同金额(暂定):37000.00元(人民币大写:叁万柒仟元整)。 ⑷、合同约定单价:
①、橡胶保温管(厚度2cm)材料费:1350.00元/ m3
②、橡胶保温管制作、安装人工费:300.00元/m3
③、直管保温层保护层制作、安装人工费、材料费:100.00元/m2
④、弯管、阀门保温层保护层制作、安装人工费、材料费:120.00元/m2 ⑤、华美橡塑胶:12.00元/kg
2、工程预付款:无工程预付款。
3、工程量的确认:工程完成后按照经发包人成本合约部、项目部实测工程量进行决算。
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⑴、工程验收合格、工程决算审计结束,承包人完全退场并拆除全部临时设施,清运完全部建筑垃圾,并开足100%的发票后,付至决算审定价的95%,
⑵、审定价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在质量保修期壹年满后七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承包人。
五、安全施工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政府部门及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安全施工防护费用已经含在合同总价款内。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违反安全规定或安全措施不到位,所造成的施工人员生命及财产损失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签订地点:
一、合同总价:橡塑保温材料:(元)。
二、产品名称、型号、数量及金额:单位:元(人民币)
三、供货时间:购方出具书面供应清单,供方在接到供货清单天内供货。
四、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1、按样品验货,质量要求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2、质保期为贰年;
3、供货产品必须是河北华美集团厂家生产;
4、若经检查验收时发现有违反以上几条的,取消合同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货到现场后,由建设单位、项目监理、安装单位随机抽样送检。若合格,报告交监理处备案;送检不合格,所有送至现场的货物全部退回,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即时终止合同。抽检费由供方负责。
五、交货地点、方式:交货地点为水浒文化广场(梁山县城越山南路20号),由购方相关单位验收。
六、本合同价格为落地价。
七、若施工过程中有何变更,双方协商解决。
八、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所有包装不回收。
九、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1、由购方在供方货到工地后按清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单作为付款依据;
2、货到验收后,如发现质量问题请在7天内向供方提出;若施工过程中发现不合格产品供方保证在10天内更换。
十、付款方式:
保温材料、胶水及胶带到现场验收合格后十天内付合格货款的65%,系统验收合格后付合同总价的30%,两年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付清5%余款。最终合同总价依据合同单价及实际使用数量确定。
十一、违约责任:
1、供方负责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发生的所有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2、如未能按照本合同第二条供货,供方承担供货违约的责任,并接受不低于采购物总价的处罚。
十二、其它约定事项:
1、本合同一式4份,供购双方各执2份;
购方:供方:
地址:地址: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经办人经办人:
承包方: (简称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现就 保温施工事宜,达成以下协议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范围: 保温面积约 平方米,保温材料厚度 mm计:该工程面积为计划数,双方最终以实际收方量结算为准。
二、施工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具体开工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
三、合同使用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及标准:
合同语言:汉语。适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外墙外保温技术规程》JGJ144-2004、《居住建筑节能保温隔热工程质量验收规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程》GB50210-2001和《现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
四、计价方式:
本工程采取包工包料、单价包干的方式。包干单价 元/m2:包干价中含材料费、人工费、运输费、上下车费、管理费、损耗、材料检、试验费、场地转运、保管、做材料样板墙、税金、人工费等所有费用,包干价外不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
五、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暂定: 万元(大写人民币: )最终双方以实际面积决算价为准。
六、付款方式:
保温材料进场并开始施工一周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造价的20%;保温层施工完成后一周内付至合同总造价的50%;施工完毕在一周内经监理、甲方进行验收,进行实际面积测算,测算完成后一周内付至实际工程款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清一切竣工资料后一个月内付至实际工程款的95%,留5%作质量保修金(保修期为一年),保修期满甲方全部退还保修金。
七、材质要求:
进场产品均为合格产品,且经“四川省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合格,符合《居住建筑节能保温隔热工程质量验收规程》的有关规定。
八、甲方工作:
1、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及时审定施工方案,并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2、水、电、垂直运输及脚手架由甲方负责。
3、委派 为现场管理代表,监督、检查、处理工程质量、进度、验收等事宜,若发现有偷工减料、违反操作程序和原材料达不到合同约定要求等质量问题,有权要求其返工直至合格为止。(范_文_先_生_网)造成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拒绝收货品。
4、现场符合乙方进场条件后,提前3天书面通知乙方进场。
5、组织竣工验收和办理竣工结算。
6、协调乙方与其它施工单位关系,协助乙方成果保护。
九、乙方工作:
1、在施工期间严格货品施工质量、安全、进货时间,严格遵守国家现行施工规范、规程。
2、若乙方质量原因造成的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和刑事责任,并负责赔偿一切损失。
3、接受建设方委托的监理公司的监督、检查和评定工作。
4、委派 为现场管理代表,监督、检查、处理工程质量、进度、验收等事宜。
5、向甲方提供企业执照、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等全套软件资料。
6、该合同成果未交付甲方验收合格前,由乙方负责保管,若发生损坏和损失,乙方自费按期修复。
7、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其它方建筑成果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
十、工程验收及保修:
1、工程验收:乙方所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全部完成后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一并进行。
2、工程验收以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和承包内容作为依据,工程验收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和内容,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条款责任。
3、工程验收包括产品及工程进程中的一切资料。
4、保修范围:乙方所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若乙方质量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赔偿一切损失。
5、保修期:自该单位工程全面验收合格次日起一年时间。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到场进行处理。若乙方不能到场,甲方另行处理,其费用在乙方保修金内支付。
6、保修金额和支付办法:按结算总价的5%作保修金,保修期满经甲方检验无质量问题后10日内退还保修金。
7、乙方保修及赔偿义务不受保修金额限制,保修金不足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十一、合同价款的调整:
1、 施工中如发生设计变更(应有书面依据),双方应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协商。
2、 施工中如增加项目,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十二、违约责任:
1、 乙方不能按期完工,按合同总金额每日向甲方支付0.05%的违约金。逾期达15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退还甲方支付的全部工程款本息,并向甲方赔偿因此而造成的相应损失。
2、 乙方施工不符合约定,按不能按期交工处理,交工特指监理、有关方验收产品及技术档案资料合格,但甲方不得无故拖延竣工验收。
3、 乙方进场材料及施工过程中达不到约定标准,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而造成的工期和返工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 甲乙双方一方无故终止合同,应赔偿对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5、 甲方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乙方有权停工并向甲方收取每日合同总造价的0.05%的违约金,且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
十三、安全、文明施工:
1、 按国家、绵阳市现行安全、文明生产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2、 乙方施工期间 房地产E网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十四、不可抗力:
1、 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但乙方应负有不可抗力举证责任,并取得甲方书面认可。
2、 因不可抗力造成乙方未交工验收前的人员、机具、成果损失,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五、解决合同争议方式:
1、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双方均同意向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六、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章后生效,结清决算价款后自然失效。
十七、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乙方:装饰工程有限工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双方
协商一致,签订本分包合同,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工程概况、承包工作内容
工程名称:
古镇灯都城
1.1工程地点:
1.2建设单位:
置业有限公司
1.3
建筑面积:74315.63㎡
1.4结
构:框
架
结
构
1.5
工程概况:
外墙保温及真石漆面积约
20000
平方米,结构墙外
贴
65
厚
B1
级
EPS
聚苯乙烯泡沫保温板,饰面层为仿石漆涂料。
1.6
分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含材料费、人工费、电动吊篮租赁费、
工具费等,不含税费)。
1.7
分包范围:按照施工图纸、变更及甲方确定的外墙保温和外墙涂
料。
1.8
工作内容:外墙保温体系及涂料饰面工程施工并通过验收(消防
及节能验收、拉拔试验)直至交付使用、负责保修期内的维修保养;包含
材料进场复检、样板制作、人工、机械设备、材料、维护、缺陷修补、垃
圾外运等所有工程。外窗滴水线条的施工。
第二条
工期要求
本工程于
年
月
日开工,
年
月
日分包工程
竣工,共
日。
第三条
工程质量
3.1
达到
合格
标准,确保达到
国家规范
验收标准,且满足各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3.2
质量标准:
合格。
第四条
合同价款的计价方式
4.1
本合同按下列方式确定结算单价:
建筑面积综合单价计价法:
保温工程(65mm
厚
B1
级
EPS
聚苯乙烯泡沫保温板)及仿石漆涂料面
层综合单价为
元/㎡;
上述单价不含税费、不开发票,如需开发票另行计算。合同履行过程
中不受市场影响或政策调价而调整单价。
4.2
工程量计算及确认规则:
根据定额计算规则,按实际计算。
第五条
合同价款的支付及结算
5.1
工程结算以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
(1)每完成两栋楼外墙保温及真石漆工程,结算第一栋楼工程造价
的
80%,以此类推。
(2)外墙保温及真石漆工程整体完工后,经甲、乙双方及监理、业
主验收合格后再支付
10%;决算完成后再支付
5%;剩余
5%质量保证金自
完工之日起一年内付清。
5.2
工程竣工结算条件:
(1)分包范围内的工程全部完成,并经甲方、监理单位验收合格;
(2)乙方工完场清,其施工区域清理干净,工人全部退场;
(3)其他条件:
\。
5.3
工程竣工结算条件满足后,乙方在
7
日内提交结算报告及完整
的结算资料,甲方在
14
日内进行审核,并签署确认工程竣工结算单。
5.4
甲方在支付当期进度款时,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扣除当期各种扣款
(包括赔偿款或罚款、违约金等)。甲方如未在当期扣除按合同应当由乙
方承担的各项扣款,仍有权在后期结算、付款时进行扣除,或者另行追偿。
第六条
安全管理
6.1
本工程安全目标:
零安全事故。
6.2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和甲方职业健康安
全管理体系文件的要求,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服从甲方的监督、管
理和指挥。
6.3
乙方必须为本工程安排专职安全员(应有上岗证且上岗证在有效
期内)不少于
1
名,并常驻工地。
6.4
乙方所使用的吊篮进场后应及时完成相关验收及备案工作。
6.5
乙方必须为其现场所有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工伤保险。
6.6
本工程若发生伤亡事故,由事故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工程质量管理
7.1
工程质量必须按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验收合格,符合国家标
准和设计文件要求,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和标准。如设计文件、合
同约定和国家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之间有差异或不一致,以质量要求较高
者为施工依据和验收标准。
7.2
工程质量按施工验收规范验收不合格的,合同价款不予支付,并
由乙方承担相应损失。工程质量按施工验收规范验收合格,但达不到合同
约定的质量目标和标准的,结算单价下浮
1
%。
7.3
甲方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进行目标分解,确定各分项工程
(或者更进一步细分)的具体质量标准和施工要求,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
7.4
隐蔽工程完成后,须经甲方项目经理部现场负责人及监理方签证
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蔽。否则,甲方可要求乙方拆除或开孔进行重新检验,
有关拆除、重新覆盖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且工期不予顺延。
7.5
乙方应随时接受甲方、监理工程师的质量检查检验。工程质量达
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无条件返工,并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且
工期不予顺延。
7.6
本合同分包工程范围内,乙方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到第三人知
识产权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工程进度管理
8.1
甲方根据合同约定的总工期目标及各主要阶段性节点工期目标
进行分解后下达的工期计划,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并服从甲方管理。
8.2
其他阶段性工作完成时间,执行甲方下达的工期进度计划。
8.3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完工的,每延误一日向甲方承担违约金
1000
元;如甲方损失高于约定的违约金的,乙方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8.4
按照甲方下达的工期计划,乙方进度明显延误,并且不能按照甲
方要求采取相应措施(产生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文明施工
9.1
本工程的文明施工必须达到“
咸阳市
文明工地”标准,否则,
结算单价下浮
1
%。
9.2
乙方应按约定的文明施工目标、标准进行施工,并遵循甲方关于
施工安排和管理。
第十条
材料机具管理
10.1
本工程分包方式为:包工包料。
乙方自备的材料、机械、工具为:
外墙保温及涂料饰面工程的主辅
材、施工吊篮、电缆线、电源箱、临时照明灯具、架子车以及施工工具
、
劳保用品等。
10.2
乙方应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及工具,因违
反操作规程而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劳务队伍管理。
,
、
、
11.1
乙方安排进驻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是
18
至
50
周岁且其身体状
况均能适应工地环境及其工作性质的合法公民,特殊工种施工人员必须持
证上岗
乙方还应配备项目管理人员不少于
名
其配备的数量如下(名
单现场书面确定):项目执行经理(
1
人)
施工员(1
人)
1
质量员(
1
人)、
安全员(1
人)、资料、预算员(
1
人);以上人员须持证上岗,岗位证书
由甲方检查原件,留存复印件管理。
11.2
乙方进场前,应将其安排进驻现场的所有人员登记造册,并加
盖公章后
3
日内报甲方备案。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如变更现场人员,必须
报经甲方确认。
11.3
乙方应当与其聘用的进驻现场的所有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报甲
方备案,并在甲方的监督之下按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和养老补贴
(或缴纳养老保险费),并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发放日后
7
日内,向甲
方提交其工资发放表进行备案并加盖乙方公章和签字。否则,甲方有权拒
绝支付工程款。
11.4
乙方应按国家及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为其进驻现场的所有人
员办理好“规范用工及劳动治安备案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11.5
乙方应对其进驻现场的所有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自觉遵守甲方
现场管理规定,服从甲方有关人员的指导、教育、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向
甲方提供有关资料。
11.6
在甲方按合同给付乙方工程款的情况下,乙方如支付工资不及
时,出现工人闹事,则甲方有权扣罚分包工程结算价款的
1
%;累计发生
两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1.7
如乙方人员不服从甲方的管理、不配合甲方的工作或不符合施
工标准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更换,乙方须在
3
日内无条件换人,
并应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合同的解除
12.1
乙方分包的工程项目,不得再行分包或转包,否则,甲方有权
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2.2
如乙方中途提出涨价或变更合同条款等其他不合理要求,并因
此而停止、部分停止施工或消极怠工的,乙方每日承担违约金
500
元;
停工、部分停工或消极怠工时间超过
5
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
承担违约责任。
12.3
乙方不服从甲方施工管理制度或指令(关于违章作业的指令除
外)的,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罚款。该罚款应被理解为乙方应承担的违约
金,有关罚款的适用情形及金额标准执行甲方的有关规定。
12.4
乙方违约的,甲方可从当期应付款中直接扣除相应的违约金或
在结算中扣减相应价款。若当期不足以扣减或当期未扣除的,甲方可在后
期扣除或另行追偿。
12.5
乙方工程质量出现重大问题的,或者相同或类似的一般性质量
问题出现
3
次以上(含
3
次)且经甲方提出后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的,
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合同变更
如确因客观情况导致技术交底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应由甲、乙双
方协商后另行补充协议,并加盖双方印章,原合同有效。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由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仲裁解决。
第十五条
合同的生效及份数
本合同一式
肆
份,甲方执
贰
份,乙方执
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
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开户行:
开户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委托人:
委托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楼外墙外保温工程,由乙方(yifang)承担施工。为明确双方责任,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市区
三、工程承包的范围和内容:
1、楼外墙做X外保温系统,包括聚合物粘结砂浆、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聚合物抹面砂浆、玻璃纤维耐碱网格布、锚固钉等整个保温系统的施工。墙面采用㎝厚苯板(容重㎏/m3),按标准做法施工。
2、保温面积暂按㎡,综合价为元/㎡(包工包料。),最后按实际施工展开面积进行结算。
四、工程造价:总计约为万元。
五、工期要求:
1、开工日期:根据甲方要求(须具备进场条件并且提前10天通知乙方)
2、施工周期:天
3、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误,不计算在工期范围内。
六、工程价款支付:
施工队伍进入现场甲方支付工程总价款的30%作为预付款;工程完成90%付至工程总价款的70%;施工完毕后,进行实际面积测量,付至实际工程款的85%;通过验收,付至实际工程款的95%,保修金5%一年内付清。
七、工程结算:
竣工验收完毕10日内,乙方按甲方签证认可后的实际施工面积提交结算报告。乙方提交结算报告后一个月内,甲方审查完毕结算报告并予以结算。
八、质量验收
1、乙方在每一道工序施工完毕后,报监理及项目部进行隐蔽验收,合格并经甲方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2、全部工作施工完毕后,统一进行竣工验收。
九、材料供应、质量保证、承诺:本工程材料全部由乙方采购供应。
1、乙方采购供应的材料必须是保证质量的产品,所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与提供的样品一致。材料进场后,由乙方提供检测报告及产品合格证。
2、承诺:
⑴按材料使用性能,在正常气候条件和不受非正常空气污染的条件下,秋山系统25年内保证不丧失粘结力、不剥落、不脱落、不碎裂。
⑵在承诺期内,若系统出现质量问题,乙方负全部责任,并负责及时处理所出现的问题;超过承诺期限,若系统出现问题,乙方负责有偿维修。
十一、双方责任:
甲方:
1、督促土建施工方确保按计划、按要求准时提供乙方所需的作业面。
2、为乙方提供施工用水电及材料、配件、设备等的仓库和办公室。
3、负责组织图纸交底、会审和施工方案的审定工作。
4、派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进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隐蔽验收、办理签证等手续。
5、协调乙方与土建施工方的相互关系。
6、解决应有甲方解决的其他事宜。
甲方工程负责人:
乙方:
1、乙方人员必须服从甲方的现场统一管理。
2、负责派技术人员在现场对本工程施工进行全过程指导。
3、按照甲方的要求,组织现场管理班子。
4、在工程开工前,负责对土建施工方所施工的基层进行验收。
5、负责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一式三份,交甲方审查。
7、组织人员精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合同工期。
8、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交施工技术方案竣工验收技术资料一式五份(包括产品出厂合格证、产品检测报告等),协助甲方做好建筑节能备案验收工作。
9、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结算。
10、履行本协议书中的承诺,在保修期及材料质量承诺期内,对属于乙方责任的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复。
11、服从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和土建施工方的协调工作,做好现场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及监督工作。
乙方工程负责人:
十二、违约责任:
甲、乙方未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十三、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方未履行合同发生争议,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X市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也可向区人民法院提讼。
十四、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留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验收合格、保修期满、合同价款结清后失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随着我国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保险意识越来越得到提高,过去哪种拍胸膛的说法“我敢保险不出事”、“我叫你做的事百分之百保险”,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已经所剩无几。一方面,自愿花钱“买保险”的做法越来越多的公民见之于行动中,有买人的生命或健康作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的;有买处于静态中的房屋、车辆、船舶、等有形的财产保险的,也有买无形的权利与责任,以及处于运动中的财产的保险的。另一方面,基于国家社会政策或经济政策的需要,国家通过立法程序或由政府某些行政机关行政法规或命令,实施强制保险,即法定保险,如旅客保险、雇主为员工保险、机动车船第三者责任保险等等。再一方面,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保险,为了防止出现保险人因一次巨大事故发生而无法履行支付赔偿义务,“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即按保险人承担的责任次序不同,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
以上三方面的保险,是保险分类中最常见的几种。 然而,投保人和保险人为了达到保险保障的目的,必须对相互之间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协议的结果。即签订保险合同。依照不同的标准,保险合同可作不同的分类:一是依据保险标的的价值确定与否,可以将保险合同区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二是依据设立保险合同的不同目的为标准,可以将保险合同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三是依照保险人所承保危险的不同范围为标准可以分为特定危险保险合同和一切危险保险合同;四是依照保险标的是否单一为标准将保险合同分为个别保险合同和集合保险合同;五是依照保险标的是否特定为标准,将保险合同分为特定保险合同和总括保险合同;六是依照保险标的的不同性质,将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在这六大类的保险合同中,也可分为不同的小分类,笔者仅就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证保险合同问题作初步探讨。
一、保证保险合同的涵义及其主要特征
要对保证保险合同有关问题进行探讨,其前提条件是必须对保证保险合同的涵义进行科学界定和熟悉其基本特征,否则,一切的探讨都是徒劳无益,枉费心机。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出现的时间较晚,该类合同与相关民事合同关系如何,审判实践中争议较大。一种观点认为,保证保险合同是从合同,而与之相关的买卖合同、借款合同为主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担保法;另一种观点认为,保证保险合同是独立合同,具有独立性,应适用的法律是保险法,而不是担保法。
保证保险合同的涵义,在学术界上也有不同的说法,有的甚至将保证保险合同说成是“担保法上的保险合同”;在合同的分类上,也是众说纷纭,有的将其归于有形的财产保险合同类,有的将其归于无形的财产保险合同类,等等。笔者赞同属于无形财产保险合同类,而且在适用法律上,保证保险合同应当适用《保险法》。保证保险合同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雇员的欺骗舞弊行为给债权人或雇主造成经济损失时,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这类合同还可以分为诚实保证保险合同和确实保证保险合同等。
保证保险合同是属于无形财产保险合同的单独形式,是对特定利益或权利、义务的保险。既然保证保险合同属于财产保险合同,而且,涉及到债权、债务关系,根据《债权法》理论,“债是按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债的发生的两种主要根据是合同之债(包括合同欺诈)、侵权行为之债。因此,笔者认为,保证保险合同不应像有的学者所说那样仅限于《担保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而应考虑到保证保险合同除了具有一般保险合同的共同特征外,还应具有财产保险合同的一些特征,其主要表现为:
(1)以赔偿被保险标的的损失为直接目的,严格贯彻损害填补原则。无损失即无保险。危险事故所导致的损失,必须在经济上能够计算价值,否则,保险的补偿将无法实现。在保证保险合同中,对于危险事故所导致的损失,可以通过估价等办法来确定。因而,保证保险是补偿性保险。只有当被保险标的遭遇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危险而发生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2)保险人和投保人约定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保险价值),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在保证保险合同中,由于保险标的是无形的利益,保险价值无法事前准确约定,而只能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由双方估定,此时,若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自动失效。
(3)保险人的最高赔偿责任以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所受超出保险金额范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因此,在保证保险合同中,超过保险金额范围的损失,投保人无权请求保险人赔偿。
(4)保险人对第三人所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享有保险代位权,这是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所不可能有的一项权利。
二、保证保险合同出险后的责任认定及其法理思考
保证保险合同由于是无形的财产保险合同,因而其责任认定比较错综复杂,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出险),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往往就索赔或理赔的问题争议较大,互不相让,起诉到法院时,由于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接触该类合同纠纷案件极少,加上目前无细微具体的处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律法规,因此,往往主办案件的法官成了“狗咬乌龟──无从下手”。所以,有必要对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责任认定作分析探讨,下面笔者就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的十大问题作简要剖析:
(一)关于被保险人的责任认定
保证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指合同指明的可能遭受某种危险而受到经济损失,或者日后可能会发生某种事情的公民或组织,也即受保证保险合同保障的公民或组织。
不同的保险合同有着不同的被保险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当投保人为自己的物质利益投保时,投保人也同时是被保险人。在多数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同一人。投保人也可以为自己有密切利害关系的他人财产为他人利益投保,此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就不是同一人,这种情况在国际货物买卖、运输中是很普遍的,在我国国内的保险业实践中也并不少见。笔者认为,由于保证保险合同的特殊性,按上述保证保险合同的涵义可以得出结论:债权人、雇主或他们投保时在投保单及保险单上注明的受益人,应认定是被保险人。
(二)关于保险利益的责任认定
判定是否具备保险利益,从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并无统一固定的标准。但保险利益的形态又千差万别,确是审判活动中的一大难点。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以致保险标的不安全而受到损害或者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免受损害所具有的利害关系。在实务中,财产保险利益一般被概括为财产权利、合同权利、法律责任这三类。学术界一般将其分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现有利益、因保险标的现有利益而产生的期待利益三类。关于保证保险合同中的此类问题,理论界是有分歧的。如:在保证法律关系中,保证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抵押、质押物是否有保险利益?
笔者认为,要弄清这个问题,首先,必须解决人们容易混淆的保险与保证的关系,正如前面所述,有人认为保险就是保证,因而得出保证保险合同就是保证合同的错误结论。其实保险与保证是有区别的:一是在保险关系中,保险人和投保人是契约当事人。相互间负有义务。保证虽然也是一种契约,但它只是从属于主契约,即债权人与债务人所订立的契约的一种从契约。就一般保证而言,保证人对债权人虽然负有义务,但这一义务的履行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当债务人(即被保证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其义务时保证人才负有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二是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代偿债务是为他人履行义务,从而享有代位求偿权。而保险人依约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这是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除非财产保险的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第三者的过错所造成,否则,保险人无代位追偿权。
其次,要懂得在债权担保中,如果既存在物的担保,又存在人的担保(即保证人),那么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一般扣除物的担保,原债权的抵押权、质押权根本不会转移到保证人头上。因此,笔者认为:在保证法律关系中,保证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抵押、质押物,在一般情况下,不可能享有保险利益。但在保证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是存在的,否则就失去了投保人期望达到的保险的目的。这个问题一直是学术界争论的问题。
(三)关于投保单与保险单记载内容不一致的责任认定
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据此规定可知,保证保险合同是一种要式合同,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提交的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它虽然不是正式的保险合同,但却是订立保险合同的重要依据,并且还可能成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有时投保单还可以补充保险单的遗漏。保险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正式订立的书面形式的保险合同,保险单应当是完整明确记载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的文书,是保险合同的主要书面文件。保险凭证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出具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生效的书面文件,是简化了的保险单,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综上,笔者认为:在保证保险关系中,投保单上有记载而保险单上遗留,应认定投保单上记载的效力与保险单上记载的效力相一致。
(四)关于保险标的变更问题的责任认定
保险标的是指保险所要保险的对象。在财产保险中的保险标的,是指各种财产本身或与财产有关的利益和责任。具体地说,财产合同的标的有二类:一是有形的物质财富。如房屋、车辆、机器设备、衣物等,这是财产保险合同最为常见、最为普遍的标的。二是无形的经济利益。包括预期利益和消极利益。 保证保险合同的标的是指无形的经济利益,如分期付款售房、售车业务和银行借贷业务等等。
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中最主要的内容,因此,标的的变更必然会引起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因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主观和客观的情况发生了变化,而由双方当事人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的修改或补充。保险内容的变更,可以因保险标的,即保险财产的位移、数量增减、品种变化、价值变化以及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的变更而引起。
保证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就是他方的义务。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就可能导致不利的法律后果。但是,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当事人的主观和客观情况变化,因而需要对已经订立的合同作必要的变更。
我国《保险法》第二十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程序一般为:一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及时提出变更合同内容的请求;二是保险人经过审核,如需增加保险费时,应按规定补交,如需减少保险费,保险方须退还;保险方签发批单或加贴附加条款,方为有效。可见,合同的变更是有条件的:一是在保险期限内;二是经双方协商同意;三是不得违犯法律规定和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笔者认为,对于保证保险合同,如果不符合这些条件的,应认定所变更的保证保险合同无效。
(五)关于“如实告知义务”的责任认定
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退还保险费。”据此可推出,由于保证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而保险合同遵守“最大诚信原则”,所以,保证保险合同也是“最大诚信合同”。
然而,该条款仅规定投保人负有告知义务,并不包括被保险人在内。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64条关于告知义务人的界定与此相同,也仅为投保人。对此,有学者也认为,告知义务的主体为要保人,至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则无此义务, 但台湾学者通说则认为,告知义务人应包括保险人在内。 笔者也赞同这一观点。
在保证保险合同的审判实践中,相当部分的法官一味强调保险人的诚信,容易忽略投保人的诚信,特别是忽略保证保险合同是无形的财产保险合同,投保人更可能具有欺骗舞弊这一行为,认为投保人是弱势的一方,因而,在实体处理时,一概不加分析地硬是适用《保险法》第三十条:“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这既有悖于立法本意,也违背了《保险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对保险人来说明显有失公平。
因此,在保证保险合同中,一般应依下列原则“文义解释原则逻辑解释原则专业解释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保险人的解释原则”的先后顺序进行解释。 从而做出准确、公正的责任认定。
(六)关于“保险代位权”的责任认定
笔者认为,保证保险合同应当适用保险代位权,即如果保险事故是由第三人的责任引起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可以赔偿,但在保险人赔偿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必须将向该第三人追偿的权利让与保险人,由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
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可见,本规定给予了被保险人选择性的权利,即被保险人既可以直接向第三方责任人追偿,也可以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如果被保险人直接向第三方责任人追偿,其损失得到赔偿,就不需要再向保险人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赔偿,保险人应当先予赔偿,此时,保险人获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然而,被保险人要获得保险人的“先行赔付”是有条件的,《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除保险赔偿金。”
审判实践中,笔者所在的法院曾经出现过:保证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债权人或雇主)与有过错的债务人或有欺骗舞弊行为的雇员平时接触较多,总认为遭受的损失向保险人索赔就行了,免得与债务人或雇员伤感情,因而,既起诉保险人要赔偿,庭审中又不愿意将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此时,笔者认为,应认定原告(被保险人)放弃转让保险代位权,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从而充分体现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
(七)关于“保险”的责任认定
保证保险合同是由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的约定由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在投保人的相关债权不能按期实现时由保险人支付保险金额的合同。保证保险属于保险公司开展的新业务,是在保险业的功能由传统的补救功能、储蓄功能向现代的资金融通功能扩展背景下产生的。 因此,分清保证保险合同中保险的责任,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保险是指保险人的人根据保险委托合同或授权书在授权范围内,以保险人的名义保险业务,从而向保险人收取报酬的民事法律行为。在保险中,合同是确定双方关系的法律依据,人有权以被人的名义从事被人授权的事务,被人有义务承担人从事其授权的事务所负的责任,在没有法定事实或约定的法律事实发生的情况下,权是有效的。
保险是一种特殊的制度,具有如下特征:(1)保险人与保险人在法律上被视为同一人。保险人以保险人名义与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所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均由保险人享受或承担。(2)保险人所知道的事情都假定为保险人已知,保险人不得以要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而拒绝赔偿。(3)保险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授权。
保险是民事的一种,完全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对制度的有关规定。保险人一般应具备两种资格,即一般资格和特殊资格。前者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后者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关于保险人在什么情况下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我国《保险法》没有作专门的规定,笔者认为,应以《民法通则》和有关司法解释给予认定,而关键是认定保险人自身是否有过错,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过错的民事责任:(1)越权、无权或者终止后的行为,未经保险人追认的;(2)人不履行职责而给保险人造成损害的;(3)保险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利益的,保险人与第三人负连带责任;(4)第三人知道保险人无权、越权或者权已终止,仍以人实施民事行为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和人负连带责任。
(八)关于重复保险责任问题的认定
笔者认为,保证保险合同中,也应存在重复保险的问题。例如,投保人就一批产品向两家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就是重复保险。事实上,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向数个保险人分别订立数个合同的保险。理论上将重复保险分为恶意、善意的重复保险。恶意的重复保险属无效行为,不发生赔偿给付问题;善意的重复保险则为有效合同。
善意的重复保险原因很多,主要有:(1)投保人虽多次投保,但每次都是不足额投保,从而使其一部分财产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2)家庭财产有新的增加,需要增大保险额;(3)单位为职工集体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但职工已另办家庭财产保险。恶意的重复保险是保险欺诈最常见的一种方式。保险欺诈有四种形式:即虚构保险标的、谎称发生保险事故、故意导致保险事故的损失、伪造证据。恶意的重复保险在保证保险合同的纠纷中出现的几率较大。
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一个问题:重复保险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对于重复保险,保险人应在总的保险金额范围内按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赔偿。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是重复保险,就只有第一个保险合同有效,其他重复保险的合同无效,只是应注意不能使被保险人就同一财产损失获得的赔偿超过其实际的损失额。
重复保险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可依照《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保险人对被保财产的损失采取共同分摊的办法,即按比例分摊的方式。
(九)关于超额保险的索赔与理赔的责任认定
索赔与理赔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它们体现了财产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体现了财产保险合同履行的具体过程。简言之,索赔是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主张其权利的行为,而理赔则是保险人履行其义务的全过程。
所谓超额保险,即指保险额超过投保财产实际价值的保险。超额保险出险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所获得的赔偿金数额超过其实际损失的数额,这种结果对保险人而言是不公正的,违背了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而且,一旦认可超额保险的有效性,将不可避免的促使投保人去超额保险,以期发生保险事故后获得超过保险价值的利益,使得保险变成了赌博(典型的射幸合同 ,即“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履行有赖于偶然事件发生”的机会性合同,甚至会极大地诱发“道德危险”。),这就完全违背了保险的宗旨。
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因此,在保证保险合同中,当保险事故发生后,经过依法对无形的财产损失进行评估,如果出现超额保险,在理赔时应按实际价值计算赔偿,超额的部分无效,法院在审理这些案件时,应驳回超额部分的诉讼请求。此外,还应注意:保证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自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2年不提出索赔申请的,即丧失了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若起诉到法院,则丧失胜诉权。
(十)关于对保险展期问题的责任认定
所谓保险展期,是指因第三人责任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保险条款赔付后即取得了代位追偿权。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而保险人与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未取得协商一致的处理结果,但双方都不愿诉至法院的情况下,保险人常要求责任方予以扩展期限,以延长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请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的制度。时效期限届满,权利人丧失了胜诉权,但仍有起诉权。如果双方仍协商不成,保险人在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但未超过双方约定的延展期内向法院起诉,责任方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拒绝赔付,则法院如何认定展期的效力呢?
合同编号:年字第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帐号:
德律风:邮政编码:传真:
贷款人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德律风:邮政编码:传真:
借款人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帐号:
德律风:邮政编码:传真:
签订合同日期:年月日
签订合同地点:省(市)市县(区)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
保证人(以下称丙方):
因甲方的请求,丙方乐意为甲、乙签订的年字第号合同提供担保。乙方经审查,同意丙方作为甲方还款的保证人。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按下列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丙方保证金额为甲方凭据年字第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向乙方借用的(币种)资金本金(大写)整及其相应的利息、费用。
第二条丙方对上条所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甲方不按主合同的约定偿
第五条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和乙方如需要延伸主合同项下借款限期大概变更主合同其他条款,应征得丙方同意,由甲、乙、丙三方达成书面协议。
付借款本息和相应费用,乙方有权直接向丙方追偿。丙方保证在接到乙方书面索款
关照后个业务日内清偿上述款项。
第三条丙方的保证责任不因甲方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甲方地位及财力状况的改变、甲方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协议或文件及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的无效或排除而免去。
第四条丙方机构若发生变更、打消,丙方应提前天书面关照乙方和甲方,本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甲方和丙方落实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承担。
第五条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和乙方如需要延伸主合同项下借款限期大概变更主合同其他条款,应征得丙方同意,由甲、乙、丙三方达成书面协议。
第六条本合同生效后,丙方有权以甲方的资金和财产情况举行监督,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其财务报表等材料,甲方应如实提供。
第七条本合同的保证金额随甲方偿还或丙方代为清偿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本金、利息、费用的数额而相应扣减。
第八条丙方代甲方清偿借款本息、费用后,有权向甲方追偿。
第九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排除本合同。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未按期代为清偿到期债务的授权委托书,乙方有权委托丙方开户金融机构从丙方存款帐户中直接扣收,并可视情况按保证总额的 %向丙方收取违约金。
二、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应由变更后的机构按保证总额的 %向乙方经典诗句付出违约金。给乙方形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还应补偿乙方直接经济损失。
四、甲方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未经丙方同意擅自延伸主合同项下借款限期大概变更主合同其他条款的,丙方可以自行排除担保义务。
三、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并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作者:不详来源:网络
信用卡担保合约(单位卡) 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分(支)行(以下简称甲方)和保证人_________为_________信用卡申领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领_________币信用卡(以下简称_________卡)提供担保签订如下合约:一、保证人(单位卡保证人必须为单位)承认《_________人民币信用卡章程》和《_________人民币信用卡领用合约》(单位卡),并履行本合约。
二、保证人自愿为乙方领用_________卡进行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如实向甲方提供有关资料,同意甲方向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了解本单位的资信情况。甲方应为保证人保密。
三、保证人中途不愿继续为乙方保证时,须向甲方提出书面退保申请,待乙方使用_________卡的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和乙方的全部_________卡失效45天后,其担保责任方可解除,否则,保证人仍负有连带保证责任。如因法律原因导致乙方对甲方所作的清偿无效,保证人仍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乙方_________卡有效期满,保证人未向甲方提出书面退保要求的,甲方将视同保证人继续为乙方保证,乙方领到新卡后,保证人仍继续负有连带保证责任。
五、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本合约的一切争议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未尽事宜除甲方和保证人双方另有约定外,则依据甲方业务规定和金融惯例办理。
甲方(盖章):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证人(签章):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函担保的合同范文二
委托人:
地址:
受托银行:
地址:
委托人_________与_________(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承包_________工程。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向_________(建设单位)预收备料款(或工程款)____________元。为此,委托人依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暂行办法》,向_________(受托银行)申请预收款退款担保。委托人与受托银行双方达成本协议。
一、受托银行出具有(无)条件不可撤销保函,受益人为_______________,担保金额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二、保函自受益人接受之日起生效,截止日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三、委托人应将预收款项存入受托银行,并接受受托银行的监督。
四、受托银行出具保函前,委托人应由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_________(第三方反担保人)提供以受托银行为受益人的反担保,(或以可转让的有资产价值_________元)抵押给受托银行,并向受托银行提供反担保函(或与受托银行签定抵押协议)。
五、受益人凭保函、证明其与委托人债务关系的文件及委托人将预收款项用于合同规定之外的用途的证明,要求受托银行承担担保责任,受托银行经审查无误后,应首先从委托人结算保证金帐户划付。结算保证金帐户不足支付的,可从委托人其他存款帐户划付。委托人存款不足支付的,由受托银行垫付。
六、受托银行垫付资金后,有权向委托人追偿。委托人应在接到受托银行通知后30日内,归还垫付资金。受托银行对垫付资金按建设银行其他贷款计收利息。超过30日不还,按逾期贷款加收20%利息。
七、受托银行垫付资金后,有权要求第三方反担保人代委托人归还垫付资金及利息(或将抵押财产折价或变卖,并从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八、委托人应按受托银行担保金额度的_______‰按年交付担保费用,并于每年_______月_______日交纳。
九、本协议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生效,双方义务履行完毕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委托人、受托银行各执一份。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及本协议的解除须经双方同意。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暂行办法》办理。
征收诉讼费用的意义在于:1、有利于减少国家的财政支出,避免由全部社会成员来负担极少数人为自身的利益进行诉讼而产生的费用的不合理现象。2、有利于维护正常的诉讼程序,防止滥用诉权和减少无理缠讼现象的发生。3、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的守法观念,制裁违反民事法律的当事人。4、有利于维护国家的和经济利益。[1]
诉讼费用的负担一般采取谁败诉谁负担的原则。诉讼费用由败诉方当事人负担是世界各国民事立法普遍适用的一项原则,因为在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多是由于败诉方当事人不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或实施了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而引发,让其负担因诉讼而发生的费用是理所应当,同时也带有一定的经济制裁意义。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当事人负担有法律依据,国务院2007年4月1日颁布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据上,笔者认为格式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人不承担诉讼费用的约定是不合法的,理由如下:
一、这种约定有违法律规定。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的负担是人民法院根据谁败诉谁负担的一般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的。这属于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利,而保险人超越司法权,利用格式合同的制定权利,事先对诉讼费用的负担作出约定,其行为有违法律规定。
二、这种约定会使保险人规避自身应尽的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一旦引讼,诉讼费用就是被保险人必须预先支付的费用,也是被保险人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理应赔偿。保险人预先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不赔偿诉讼费用,实际上就是规避了部分应赔偿的费用。
三、这种约定会使保险人怠于履行理赔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因不履行或不积极履行理赔义务,而引发诉讼,因保险合同约定诉讼发生的费用与保险人无关,而使诉讼费用失去了法律上的经济制裁意义,这必然会导致保险人怠于履行理赔义务。
四、这种约定会将诉讼风险全部转嫁到被保险人头上。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往往按自己内部规定的标准计算赔偿金,按此规定计算出的赔偿金一般都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保险人大可不问被保险人愿意不愿意,愿意就领赔偿金,不愿意就上法院。保险人完全可以不理会纠纷产生的原因在谁,因为无论官司输赢,都不用承担诉讼的风险。
五、这种约定不利于纠纷协调解决。审判实践中,有保险人参与诉讼的案件很难调解,因为法庭上,保险人不愿意在利益上作出让步。虽然《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但这对保险人没有吸引力,因为保险合同中已约定保险人不承担诉讼费用,保险人认为法院应当依据合同作出判决。
序号
模具名称
单位
数量
模具规格
模具制作费用
二、保管期限:自模具交接之日起,至甲方拿回模具或本协议终止之日止。
三、保管细则条款:
1、 甲方将该模具交给乙方保管期间,乙方只有接到甲方订单后方可按单生产,交予甲方。乙方不得私自使用该模具生产交予其它客户,否则,每生产一次罚款壹万元人民币。
2、 该模具所有权归甲方,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该模具转让、转租、复制交予第三者生产或作为其它任何之使用。如有上述情况一经甲方发现,乙方必须赔偿甲方因此而导致的一切损失费用。
3、 乙方自接管模具之日起,须负责模具的一切免费保管及维护责任。
4、 该模具如甲方需要,乙方必须无条件的立即把完好无损的模具交与甲方,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包括多余存货要求甲方购买)。
四、以上两套模具生产累计满1万套,退回模具费。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交接签字盖章后即刻生效。若双方交接签字者离职,本协议书仍然有效。
双方互联网商铺转让事宜,甲方向乙方转让其在xx省淘宝网、网络有限公司,xx省支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网络交易账号,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协议,希共同遵守,坚决执行,
第一条、转让内容:
甲方向乙方转让甲方的xx省淘宝网有限公司淘宝旺旺帐号(_______________)及xx省支付宝有限公司账号(_______________)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二条、转让价格及相关事项:
该店铺原所有权证号码为_______________,原所有权为甲方。现于 年___月___日以人民币_________元整等价转让予乙方所有,乙方支付约定的转让费给甲方之后,由乙方全权负责此帐号的经营费用、民事及刑事责任,甲方对此帐号不再负经营费用、民事及刑事责任,不再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时甲方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店铺操作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所有权发生变动后,甲方不得干涉乙方任何合法经营行为。
第三条、交付及付款办法:
于签订本契约之时起 日内,甲方应向乙方交付淘宝商店账号及密码,支付宝账号及密码,淘宝、支付宝密码保护(如没有,可协助乙方更改),支付宝数字证书,等所有相关信息与资料;乙方于签订本契约之日起 日内,交付甲方人民币(大写)壹万叁千元整{小写: 元};除双方协商所述相关费用,甲方不得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乙方逾期交付转让金,除甲方交付日期相应顺延外,乙方每日应甲方交付转让费的—5‰—的违约金,逾期 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付款方式:支付宝交易(乙方确认甲方给予的账号密码及其相关资料正确无误的情况下,给甲方确认付款)
第四条、双方权利义务
1. 乙方接手经营前因甲方经营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该店铺的认证工作原由甲方办理,乙方接手后继续以甲方名义正常营业,参加淘宝网举行的等相关活动等,但接手后的一切合法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2. 乙方承诺在取得店铺所有权之后,保证经营合法性,否则所产生的对第三方权益有损害的行为及其产生的债权债务、民事及刑事责任均由乙方自己负责,与甲方无关。
3. 甲方签订此协议之后,即同意日后不得以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等任何方式向xx淘宝网有限公司和xx省支付宝有限公司索回此帐号密码等相关电子记录。甲方如有违约,故意将此帐号收回,乙方将踩取法律手段:或者庭外解决,由甲方赔偿乙方人民币(大写)拾万 元整,作为庭外调解之费用。
4.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账号被盗等)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配合淘宝网找回密码,但遇淘宝网变动、更新升级等是由而引起的有关赔偿归乙方所有。
5. 乙方接手后,商号名称或延用原名称,或变更名称,悉依乙方自便,甲方不得置同。乙方接手后的一切合法经营成果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关,且甲方无权干涉。
第五条、违约处罚:
任何一方违反本契所列各条情形之一,即视违约论,对方有权解除契约。如系乙方违约,甲方有权通过淘宝网有限公司和支付宝有限公司追回账号同时一方交与甲方的交易金不返还;若系甲方违约,则应按所收的款项加 倍返还以为违约金,并按对乙方实际造成的损失全权赔偿。若有其它损害,仍得请求赔偿。
第六条 、乙方接手经营,如果甲方有确切的证据证实乙方有出售违禁商品、或进行违法交易等,所有的责任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整改,乙方拒不整改,甲方有权请求淘宝封店处理。交易金不于退还。
第七条、本协议 式 份,甲、乙双方各保留一份。本协议如需修改,需双方协商补充修改在本协议背面另立条目。
第八条、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以下帐号相关资料,并向乙方提供帐号注册身份证的复印件一张:
淘宝旺旺帐号:
帐号密码:
密码修改提示问题:
密码修改提示问题答案:
注册姓名:
注册身份证号码:
支付宝账号:
支付宝密码:
密码保护提示问题1:
密码保护提示答案1:
密码保护提示问题2:
密码保护提示答案2:
密码保护提示问题3:
密码保护提示答案3:
第九条、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发生违约,经协商无效时,当事人双方可以依合同的约定双方选择 ,
依法向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有管辖权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