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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监管机构先后颁布了一系列关于董事履职尽职要求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对董事的选任与考评作出了明确规定;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对提高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提出了明确要求;尤其是2010年底,银监会了《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对规范董事履职评价工作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提出“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应当充分发挥监事的作用,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工作负最终责任”。
银监会董事履职评价办法颁布后,民生银行根据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不同职责,对董事履职监督评价工作进行了职责分工和界定,由监事会负责对董事履职评价的最终结果。为此,监事会把对董事履职监督评价作为重点工作之一,首先着手进行建立完善相关制度的准备,组织监事对银监会办法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同时广泛走访同业银行监事会,交流探讨履职监督工作方法;在此基础上,结合监事会自身近年来开展的对董事履职监督工作的实践,重新修订完善了监事会对董事履职监督评价办法及实施细则。新办法主要从监督评价程序、评价方法、评价结果及运用等方面进行规范和细化,为监事会开展董事履职监督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和规范指导。
“量身定制”董事履职档案
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处于核心层面。民生银行董事会机构强大,高效运行,在银行的战略管理、风险管控、绩效管理等方面发挥核心作用。由于董事人数较多,董事履职活动相对频繁复杂,要做好对董事履职情况的监督,必须做好基础性工作。
根据履职监督工作需要,监事会不断探索并逐步建立完善了董事履职档案。一是根据银监会办法要求,在监事会对董事履职监督实施细则中以表格形式明确了董事履职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出席情况、发表意见和表决情况,以及董事参与课题研究及调研情况等内容。二是根据董事会成员结构,即股东董事、独立董事、执行董事的重点职责,并按照每位董事担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情况,区分并细化对各位董事的履职要求,为每位董事“量身定制”不同的履职档案,如对独立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集人增加“到本行工作情况”等内容。三是及时整理并定期核对档案资料。搜集整理董事履职资料的日常工作由监事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由相关工作人员每季度调阅各位董事履职活动记录,包括董事参加各类会议的会议记录、纪要,董事参加培训情况以及独立董事到民生银行工作记录等资料,整理编制董事履职档案,并通过半年度统计、年末汇总,与董事会办事机构和董事本人核对有关信息等环节,初步建立了较为完整的董事年度履职档案。作为董事履职活动的真实反映,履职档案为监事会对董事履职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独立的评价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主客观结合、量化评价
为综合评价董事年度履职情况,民生银行监事会主要采取主、客观评价相结合,并量化评价标准的方式,对董事年度履职情况做出综合评价。其中,客观评价占70%,主观评价占30%。客观评价主要以监事会日常监督建立的董事履职档案为基础,年末汇总形成董事年度履职情况表,主要包括每位董事年度参加各类会议的出席率、会议发言和提出建议情况,参加考察调研和提出专业报告情况以及独立董事坐班情况等项目,并按照不同权重设置各项指标的分值,汇总计算出客观评价得分。主观评价为每年度末监事会组织董事对本人年度履职情况实行自我评价和对其他董事履职情况进行互评的方式,综合了解董事的评价意见。监事会向每位董事发放年度履职情况测评表,要求其对本人和其他董事就董事履行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的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2010年,对董事履职情况进行量化评价的做法开始试行。经不断改进完善,目前该套评价指标内容相对全面,评价标准比较清晰,实施效果较好,使以往局限于宏观抽象的董事履职评价工作有了量化的评价依据和标准,监督评价真正做到了有章可循、有的放矢。
推动评价结果落到实处
民生银行监事会通过对董事履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年中评价和年末汇总,形成不同阶段的评价结果。具体为:根据日常持续监督情况,如发现个别董事履职不够勤勉或存在其他问题,及时向董事会和董事发出监督提示函,督促相关董事及时改进;每年上半年工作结束后,对董事半年度履职情况作出阶段性评价,并向董事会和董事发出半年度董事履职情况通报,对个别履职不够到位的董事,如存在亲自出席会议较少等情况进行书面提示,督促董事予以改进,认真履行职责;年度末,监事会根据对董事年度履职的主观和客观评价得分,计算得出每位董事年度履职综合得分,并根据相关标准,对董事年度履职评价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级别。如果个别董事行为有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年度履职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情况,监事会将会同董事会对该董事进行诫勉谈话,并提出相关整改意见或罢免建议。就监督工作实际情况来看,目前尚未出现“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评价结果。
1.确定评价对象。组成以董事会专业委员会以及监事会、稽核部为成员的部门履职评价小组,将部门履职评价列入年度工作计划。采取循序渐进的工作方法,每年选择3-4个部门作为评价对象,所选评价对象报董事会审定后组织实施,力争通过3-4年的努力,实现对职能部门的履职评价全覆盖。
2.制定工作方案。组织评价人员学习、了解和掌握被评价部门的相关职责、内控制度、业务流程、年度工作目标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内容全面、重点突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评价方案。评价主体主要从四个方面入手:一是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二是部门职责履行情况;三是风险控制与合规经营情况;四是经营管理目标完成情况。
3.实施工作评价。评价方式采取非现场和现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非现场评价主要是利用对被评价部门已有的各种内外部检查结果、监管报告,按照评价方案的要求进行评价。现场评价通过问卷调查、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收集相关信息,为评价提供依据。
4.形成工作报告。现场评价结束后,评价小组对收集的信息、资料进行梳理,从过程和结果两个方面客观地对被评部门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形成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包括评价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被评价单位基本情况、工作成绩和经验做法、存在的不足、整改意见、处理建议等内容。
二、取得的成效
1.部门履职意识得到强化。通过评价,对被评价部门履职情况及其效果予以验证,使其有责任、有压力、有动力,促进其尽责履职;对其履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增强部门的履职意识和责任意识,解决履职缺位、管理不到位现象;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隐患及时预警,促进问题及时得到整改,风险得到有效防范。
2.部门管理效能得到提高。将职能部门管理不到位、职责不明晰、监督检查不到位与条线工作有章不循、违规操作、同类同质问题屡查屡犯等现象相结合,促使被评价部门对照部门职责,深挖问题根结,找准整改目标,自加压力,自我整改。部门工作的主动意识不断提高,创新意识不断增强,管理能力不断提升。
3.部门执行力得到提升。通过评价,被评价部门找准了工作重点和突破口,在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工作效果、创新能力等方面都发生了新变化,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进展,合规管理的意识明显增强,解决问题的能力明显提高,部门的协调能力明显提升。
4.部门服务意识进一步增强。通过评价,被评价部门改进工作作风,从细节抓起,提高工作效率,树立窗口形象,在服务内涵、服务水平上下功夫,为基层、为业务经营服务的意识进一步增强,基层和客户的满意度不断提升。近年来,我行在省联社和银监部门、人民银行的多项考核中取得较好的成绩。
三、几点启示
一是充分认识履职评价的重要性。充分认识部门履职评价的重要性,把强化部门履职评价作为提升部门管理水平的重要抓手,将监督的触角由基层向管理层延伸,充分发挥履职评价的作用。通过评价最大限度地挖掘部门潜力,提升部门执行力。对评价工作给予支持,明确评价小组的职责和权限,增强评价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二是注意履职评价方法。履职评价应对被评价部门的工作成效和存在问题进行全面客观、实事求是地反映,在评价过程中应加强与被评价部门的沟通,使其理解评价的目的和意义,积极配合评价活动的开展,自觉接受监督。评价活动应注重实效,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敢于揭示问题,确保活动达到预期效果。
随着今年市“两会”的开幕,“新常态”这个热门词又被赋予了许多新的内涵。在经济“新常态”之外,一种“政治协商”工作新常态也越发显露。
全国工商联副主席、市政协副主席、市工商联主席王志雄在分组会议上表示,去年,在推进协商民主制度、健全立法协商机制、健全财政预算协商机制等都是协商民主工作的创新。他希望,2015年推进人民政协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工作创新中,能够将贯彻中央改革精神和基层问题导向结合,将各项创新工作落到实处。
市政协委员、上海云湖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顾强结合常委会工作报告谈到,此次报告增加了履职情况一览表的附件,清晰明了,反映政协活动扎实、内容广泛、成效明显。他建议,今后市和区县政协应加强联动,市政协经济委员会对区县经济委员会进行指导。
事实上,党的十召开以来,市政协委员们都表现出高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议政建言,提出了许多真知灼见,生动践行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充分体现了人民政协的独特优势和作用。新常态下,政协履职环境有了新变化,但政协活动还不够适应,需要在方式、内容上加强,这也给委员们的履职尽责提出了新的要求。市政协委员、上海英硕聚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辛春华,万科集团高级副总裁张海一致建议,专委会要加强对外、对内交流,要拓宽委员视野。同时,政协工作不仅要开会,更要注重实地考察,多举行有意义的考察并请有关企业家作报告,提升履职水平。
而对于目前政协工作方式的创新,不少委员提出利用新媒体,通过一个沟通的平台,让履职工作变得热烈而生动。市政协委员、上海瑞尔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建军建议建立微信群,加强委员的联系交流,促进参政履职。市政协委员、上海西本新干线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虞钢也提出是否可以开发上海市政协的手机应用软件平台,方便委员充分利用碎片时间参政议政。
关键词2:科技创新
在上海市市长杨雄所作政府工作报告中,“全力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是上海2015年的八项工作之一。杨雄表示,上海将深入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加快建设创新要素高度集聚、创新活力竞相迸发、创新成果持续涌现的全球科技创新中心。对此,委员们也纷纷呼吁,要借鉴其他地区的成功做法,留住人才,营造优质科技创业环境。
市政协委员、上海福卡经济预测研究所所长王德培就“一点一面”分析了他眼中的科技创新,他认为所谓面,上海应该加快产业引导基金建设,多一点把各种各样的资金货币集聚到推动上海的产业转型、科技创新上面来。所谓点,创新是前所未有,要找到一个地方去先行先试树标杆。这个点应该是临港新城,而对于现在国际上针对科技创新提出的高、新、研、贸、学这五个要素,他建议是否可以引进国内、国际大学在临港搞科研,让科技和生产力结合起来。
在谈到关于创建国际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时,市政协委员、上海新世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朱政平表示,科技创新中心是对技术的创新,要打通一些比较大的环节,主要是金融和创新的环节。首先要改变原来用专家来评估的方法,因为创新是没有模式的,没有一个专家能全面覆盖,所有的模式都懂得,用专家来确立创新的模式要改变。中小企业创新以后,一般海外都是通过收购获得退出,获得更多的资本去发展。大企业不应该去搞研发,因为研发投入成本很大,不能有试错的成本,小企业创新,大企业收购它,这个水池就活了,最关键的问题是,国有企业的责任是收购、去推广。小企业去研发,这样可以做的很好,科技创新才有活力。
市政协委员、上海杰事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桂生说,目前上海在科技创新方面落后于其他兄弟省市,后劲略有不足。今后在推进工作中不能依靠政府大投入、抓大项目,要在推进实施之前,聘请第三方机构,对20年、30年由政府牵头的重大科技项目的效果进行客观评估,借鉴经验教训。
肥沃的土壤才能助“良苗”茁壮成长,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氛围十分重要。对此,市政协委员、上海大学副校长唐豪坦言,建设科技创新中心,人是最重要的,要打破利用公共设施研发成果的个人股权50%限制,保障研发团队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基本权益。
关键词3:转型升级
一、增强维护安全稳定的大局观念、责任意识、忧患意识
经济下行、政策变化、安全生产、突发意外等诸多不确定性导致从未遇到过的问题可能突然发生。风险就在身边,要加强应急值守,要增强防控、化解风险的意识和能力。辖区的安全稳定就是负责人的责任、企业的效益。绝不能抱晓幸心理,绝不能以“不会出事”、“出事无所谓”、“出事与我无关”、“出事没有办法”的态度抓安全稳定工作。
二、加强安全稳定工作的预见性、实效性,科学应对
要制定防范、化解、劝返的稳定应急预案,要制定安全应急救援、应急演练预案。将风险止于未发。所有项目开工前必须开展稳定风险评估,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应对方案,对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工程质量进行分析预判,有效解决项目盲目实施后群众不支持疲于应付、工程难于推进、安全事故频发、工程质量不符合的问题。按照《省社会风险评估责任追究办法》规定:不提交稳定风险评估的项目不得提交党委会讨论,不得擅自开工,不得拨付资金。追究项目实施单位和个人失职责任。
三、实行领导接访和限时办结制度
按照辖区负责和谁分管谁负责原则,各责任领导和村、单位按照接待日接待好人员,按规定限期办理事项及时作出调查处理并反馈办理结果,交办及时录入国家信息系统、维稳工作平台、12345平台。任何人不得推诿、敷衍、拖延,致使错失矛盾纠纷或意外事件处置的黄金时间--一小时至一天,致使矛盾激化甚至被网上恶意炒作放大给抹黑,必须启动问责机制,严肃追究责任到位和责任人的纪律责任乃至法律责任。对未能及时妥善解决的纠纷、稳定事件要第一时间报告并采取稳控措施,不得引发非访、集访、网上炒作。按照“四个当天”办理群众诉求,需要受理的两月内出具书面答复意见,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及时取得场景照片并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引导人走仲裁、诉讼、行政复议等法定渠道,协调和调解、教育疏导、政策解释等相结合,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及时锁定证据,保留工作痕迹,既作为履职尽责免责依据,也为打击非访留下证据,不给非访、闹访、缠访以访牟利的机会。大力宣传弘扬“无理不能取闹、有理也不能取闹”的正确导向。
四、实行包案息访、稳控和安全隐患整改、警示制度
对久拖不决和非访的实行包案息访,责任人要认真落实上级机关的明确处理意见,协调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不能化解的案子稳控到人到天,不得引发重复上访。对出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不能马上整改的要马上设置警示标识。敏感节点实行日报告制度。每天12点以前由综治办负责向县稳定办报告重点人员及组织重点稳控人员稳控情况;由办向县和群众工作部报告人员稳控情况。安全隐患由安办及时向安监局报告并提出整改或警示方案。有重大矛盾纠纷、活动或重大安全隐患马上向我报告,各单位和村(社区)负责人立即赶到现场处置。
五、抓社会治安多元共治立体防控
一是各单位、村居委会、企业组织义务巡逻,提醒住户加强自我防范。二是鼓励住户、商铺安装摄像监控系统。三是配合公安机关搞好雪亮工程。警务平台接入机顶盒或互联网。四是督促网格员亮明身份,精准服务,灵通情报信息。网格员每月必须办理事件10-15件,每周走遍辖区村居民小组,对辖区的吸毒人员、重症精神病患者、刑释解教人员有一条动态信息。2015年县网格员知晓率57.91%。今年市县要抽查网格员在群众中的知晓率。必须解决网格员机关化、万能替补现象。对无法完成事件办理、信息采集任务坚决逗硬奖惩,对被市县通报批评的视情节严肃处理直至解聘。五是加强平安和谐三级联创,配合公安机关严厉打击“黄、赌、毒、邪、骗、盗”的丑恶现象。六是组织学生、党员、干部学法用法守法专项教育,普及法律知识,培育法治思维。乡机关部门、村居委会、场镇单位、企业职工要有法制教育学习笔记。
《董事会》:如何看待当前A股上市公司独董津贴水平以及差异?
戚聿东:近些年来,来自证监会、银监会的监管趋于严格,上市公司对独董的考核要求也越来越规范严格,对不能勤勉尽职的独董有所惩戒,独董的“声誉机制”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在这种背景下,“独董是花瓶”基本上已是昨日黄花的落伍说法。即便独董能够很好地代表公司整体特别是中小股东的立场利益,即便独董对公司决策起着很好的作用,在这些假设下,数十万乃至上百万的独董津贴是不是太“物超所值”了?
有3-5倍的差异算是正常,但是差异太大乃至百倍差异就太异常了。独董毕竟不是全职,付出的时间和精力有限,拿太高的津贴和其对公司的贡献难以匹配,而且与中国设立独董制度的初衷有所违背。独董津贴太高,就难以保证决策的独立性,难以做到继续代表中小股东利益,有与公司高管一样成为了公司内部人的嫌疑,甚至有变相为公司提供咨询服务或“利益输送”的嫌疑。
我觉得在现阶段下,证监会应该出台有关独董津贴的指导意见,对异常超高的独董津贴规定上限,进行“封顶”,如以5万元为中间值,一般不得超过中间值的3-5倍,最高不得超过10倍。
杨晓明:现实来看,独董津贴的多少,主要还是看任职公司有钱没钱,跟公司效益没什么关系。金融业出手大方,有钱;央企,反正钱不是他的,穷大方。当然,一些独董高津贴有滥发嫌疑,一年津贴大几十万在A股市场有点离谱了。津贴多,独董也不一定真正做了什么事情。
陈岱松:关于独董津贴标准,证监会没有明确规定。由于独董由公司各自聘请,因而津贴由公司自行确定。另外,上市公司存在规模、行业、区域等差异,津贴存在差异也在所难免。最高的A股上市公司独董津贴,主要来自银行业、大型企业。就实践看,独董津贴有差异,但几百倍的差异不具有普遍参照意义。
数十万津贴的独董占比并不高,不具有普遍性。非金融行业、一般规模的上市公司,津贴大多在十万以内。况且,虽然独董不常驻公司,其所面临的责任与其他董事相比,不仅没有减少,还会增加。就责任与报酬相比,几万元的津贴在很多独董看来是不对称的,个人认为,这也是担任独董的境外人士津贴普遍较高的原因之一。独董的较高津贴与其所承担的责任是对应的。
《董事会》:有人说,独董是有津贴无考核。你认同这个看法吗?A股公司独董考核目前存在哪些问题?
戚聿东:我认为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缺乏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现有考核简单粗放,实操性差,凭主观印象打分的评价现象较多,甚至存在“先入为主”的评价考核做法。二是没有严格的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出来后,基本上没什么差异,即使有差异,也缺乏劝勉谈话和奖惩机制,在津贴上、是否辞退或影响连任一届等方面都没有实质性差别性体现。三是大多流于形式,很多独董之间非常默契,甚至“董董相护”,即便是没有努力勤勉尽职,最后考核下来还是呈现“你好我好大家好”的结局。
杨晓明:上市公司董事长,更多把独董当作专业顾问。对大部分独董来说,只要上市公司没太大的问题,一般就哥俩好了,很难对独董进行实质性的考核。
很关键的一个问题是:谁来考核?独董的角色对上市公司是一个制约。你经常提上市公司的意见,按说是尽到了独董的责任,但上市公司肯定不高兴,那么上市公司考核你,是好还是不好?如果证监会考核,而独董津贴又不是证监会出,是个矛盾。现在也没有哪个上市公司真正考核独董。
陈岱松:独董获取报酬,对之进行考核是应该的。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董制度的指导意见,在独董资格、工作时间、工作年限、工作方式等方面都做出规定,证监会及协会还要求独董要进行持续培训等。因此,考核的办法本身存在,只是如何执行,由谁执行。考核是针对独董的任职及其工作,个人理解与独立性无关。
《董事会》:从完善考核角度,你对独董制度有何建议和期待?
一、监事会会议情况:
(一)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了五次会议:
1、20*年7月25日,监事会召开了本年度第一次会议,讨论了公司资产被冻结及五万元律师咨询用度途的事宜。
2、20*年8月30日,监事会召开了本年度第二次会议,讨论关于建议董事会提前或定期召开本年度第二次股东会,向股东通报公司资产被冻结和虹波苑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等题目。
3、20*年12月5日,监事会召开了本年度第三次会议,通报讨论了公司中干会议关于追加一万二工程款之事,监事会以为工程款应该按合同办,即使是因不可抗拒的因素要追加工程款,也希看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办理,并建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决定追加工程款题目。
4、20*年1月8日,监事会召开了本年度第四次会议,监事会成员质询和咨询了一万二工程的监理刘老师,关于工程款追加和房屋保温设计变更题目。刘老师说房屋保温设计变更事先没有通过他。
5、20*年4月10日,监事会召开了本年度第五次会议,讨论通过了《20*年监事会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关于向股东会会议提出《关于派监事会代表列席经营班子会议》的提案。
(二)、报告期内,监事会或监事会召集人列席了公司本年度召开的一次董事会临时会,三次董事会碰头会。列席或参加了中层干部或班组长以上的骨干会。
二、监事会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仍然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工作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的规定,本着对公司和对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监视职责,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公司财务情况、投资情况等事项进行了认真监视检查,尽力督促公司规范运作。一年来,监事会列席了公司部分董事会会议,参加了公司班组长以上的骨干会,通过检查公司财务、抽查二级部分物管公司的财务,抽看了综合科的账本,对公司的财务着力进行了了解,对公司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是否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规尽力进行了考察,对公司董事会、经营班子执行股东大会精神的情况进行了检查,对公司经营治理中的一些重大题目认真负责的向董事﹑经理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对公司经营中出现的疑问提出了质询。根据一年的工作实践,监事会对报告期内公司情况向股东大会作报告:
1、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公司的董事﹑经理和高级治理职员基本能遵循《公司法》﹑《公司章程》行使职权;能够按照上年度股东会上提出的工作目标开展公司的经营治理工作,各部分完成了董事会和经营班子所制定的20*年度经济责任指标。但是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班子没有认真贯彻落实上年股东大会精神,没有执行上年股东会形成的关于《》、《》决议,对上年股东会上监事会提出的关于对公司20*年的三点建议不予重视,没有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相关程序进行工作和处理题目,公司董事会、经营班子没有从机制上、制度上、分配上下功夫,缺乏大胆治理的精神,公司董事会、经营班子在对一些重大题目的处理和决策忽视股东的权益,从而使得公司工作成效不大,职工积极性不高,股东不满足的状况。
2、检查公司财务的情况
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基本上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报告表明:公司全年总收进3012500.82元,其中实现主营业务收进1625443.80元(公司本部收进为1350951.20元,物管公司经营收进274492.60元),营业外收进1387*7.02元。公司净利润为377218.58元(其中公司本部净利润为409039.11元,物管公司净利润为-31820.53元)。公司累计利润(公司本部累计利润,物管公司累计利润)。监事会通过检查公司财务,查看公司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以为固然公司报表完整,账目清楚,但是公司财务不能完整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其原因是公司没有统收统支。监事会还对二级部分物管公司及物管公司的综合科的财务进行了检查。物管公司的财务决算报告通过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全年物管公司收进295923.02元(其中的100000.00元是茶楼交虹开公司的审计经济责任指标)。物管公司的财务仍然没有完整真实的反映出物管公司收支情况,以收抵资的财务处理受到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职员的口头警告。通过对物管公司及综合科的财务检查,咨询有关主管领导,他都不知道综合科有本独立的已收抵支的帐。监事会以为:物管公司的财务没有做到统收统支,责任在公司领导,广大股东要求公司财务同一的题目是在上次换届时股东会上就提出来了,上年股东会上又形成了决议,由于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班子不执行决议,不进行同一治理,使得一些部分和科室有资金进行二级部分甚至科室的分配,因而引起各部分之间科室之间的相互攀比,相互不平衡,由于分配制度的不健全,进而造成了公司职工之间、股东之间的不*。
3、报告期内,公司投资情况和处置资产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对新办的秀苑茶庄共投资了4*674.25元;建设巷工程投资了265797.50元;东方明珠商展2间共计86.25平方米,投资金额789676.00元。固定资产的投资为公司的发展打下了基础。
总之,监事会在20*年的工作中,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尽力履行监视和检查的职能,竭力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正当权益,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主客观原因,监事会的工作不尽人意。其主要原因:一是监事会没有很好完成上年股东会所提出的工作目标,监事工作不够大胆,监视检查不到位;二是由于公司的经营和决策没有分离,董事会与经营班子是两个班子一套人马,相互不能形成制约和监视,并且对一些重大题目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和相关程序通过会议的形式进行决策;三是经营班子研究讨论一些重大题目时,没有监事会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对一些题目的决策是否规范,是否正确,监事不能很好的提出意见和建议,监事会的工作经常处于被动的窘境。所以,监事会以为,在过往的一年里,监事会工作不能使股东满足,有愧于全体股东对我们监事会诚挚的信赖。在此,监事会成员诚恳接受股东的批评。
三、20*年监事会工作的打算和对公司20*年的工作建议:
当前,我们公司面临的困难和题目很多,我们要齐心协力,奋发努力,捉住机遇,促进公司的稳定发展。监事会将牢牢围绕公司20*年的生产经营目标和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大监视的力度,认真履行监视检查职能,以财务监视为核心,强化资金的控制及监管,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正当权益。
1、继续探索、完善监事会的工作机制及运行机制,促进监事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以财务监视为核心,建立完善大额度资金运作的监视治理制度,建立监事列席公司有关会议的制度,建立对公司二级独立法人单位委派监事的制度,强化监视治理职责,确保公司资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2、坚持每年两次对公司、公司二级部分生产经营和资产治理状况、生产本钱的控制及治理,财务规范化建设进行检查的制度。了解把握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经济运行状况,把握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遵守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决定的情况,把握公司的经营状况。
3、坚持定期不定期地对公司董事、经理及高级治理职员履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董事、经理及高级治理职员认真履行职责,把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治理的业绩进行评价。
4、加强对公司投资项目资金运作情况的监视检查,保证资金的运用效率。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以下简称财务负责人),是指保险公司负责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企业价值管理活动的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设立财务负责人职位。
保险公司任命财务负责人,应当在任命前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拟任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未经核准的,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
第四条财务负责人应当勤勉尽责,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守保险公司章程和职业准则。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财务负责人的任职和履职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任职资格管理
第六条财务负责人应当具有诚信勤勉的品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具备履行职务必需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管理能力。
第七条担任财务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8年以上;
(三)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四)具有国内外会计、财务、投资或者精算等相关领域的合法专业资格,或者具有国内会计或者审计系列高级职称;
(五)熟悉履行职责所需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在会计、精算、投资或者风险管理等方面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
(六)对保险业的经营规律有比较深入的认识,有较强的专业判断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能力;
(七)能够熟练使用中文进行工作;
(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有财会等相关专业博士学位的,可以豁免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条件,并可以适当放宽从事金融工作或者经济工作的年限。
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并且在金融机构担任5年以上管理职务的,可以豁免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有《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禁止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或者有中国保监会规定不适宜担任财务负责人的其他情形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
曾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受过行政处罚的,不论其申请核准任职资格时是否超过《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或者中国保监会其他规定中规定的禁入年限,均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
第九条保险公司任命财务负责人,应当在任命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并同时提交有关电子文档:
(一)董事会拟任命财务负责人的决议;
(二)拟任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书;
(三)《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四)拟任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资格证书、职称证明等有关文件的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的证明;
(六)离职时进行离任审计的,提交离任审计报告,没有进行离任审计的,由原任职单位作出未进行离任审计的说明,不能提交上述资料的,由拟任财务负责人作出书面说明;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开业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取得开业核准文件之后1个月以内,按照前款规定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拟任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第十条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中国保监会主席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决定核准的,颁发任职资格核准文件;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中国保监会对任职资格核准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可以包括下列方式:
(一)审查任职申请材料;
(二)对拟任财务负责人进行任职考察谈话;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任职考察谈话可以包括下列内容:
(一)了解拟任财务负责人对保险业经营规律的认识,对拟任职企业内外部环境的认识;
(二)对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重要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掌握情况;
(三)对担任财务负责人应当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提示;
(四)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考察或者提示的其他内容。
任职考察谈话应当作成书面记录,由考察人和拟任财务负责人双方签字。
第十三条中国保监会可以向拟任财务负责人原任职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征询意见,了解拟任财务负责人的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财务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拟再担任财务负责人的,应当重新核准任职资格:
(一)因辞职、被免职或者被撤职等原因离职的;
(二)受到责令予以撤换的行政处罚的;
(三)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第三章财务负责人职责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财务负责人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六条财务负责人的聘任、解聘及其报酬事项,由保险公司董事会根据总经理提名决定。
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财务负责人的履职行为进行持续评估和定期考核,及时更换不能胜任的财务负责人。
第十七条财务负责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告,建立和维护与财务报告有关的内部控制体系,负责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二)负责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成本控制、资金调度、收益分配、经营绩效评估等;
(三)负责或者参与风险管理和偿付能力管理;
(四)参与战略规划等重大经营管理活动;
(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审核、签署对外披露的有关数据和报告;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以及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财务负责人向董事会和总经理报告工作。
保险公司应当规定董事会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财务负责人就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应当注意问题等事项的汇报。
第十九条财务负责人在签署财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等文件之前,应当向保险公司负责精算、投资以及风险管理等相关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书面征询意见。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务负责人应当依据其职责,及时向董事会、总经理或者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纠正建议;董事会、总经理没有采取措施纠正的,财务负责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有权拒绝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一)经营活动或者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违反保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监管规定的;
(二)严重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
(三)保险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侵犯保险公司合法权益,给保险公司经营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
第二十一条财务负责人有权获得履行职责所需的数据、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保险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不得进行非法干预,不得隐瞒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保险公司应当规定财务负责人有权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董事会会议。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任命财务负责人,应当依照本规定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情况特殊需要指定临时财务负责人的,临时任职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保险公司任命临时财务负责人,应当在作出任职或者免职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临时财务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更换:
(一)有本规定禁止担任财务负责人情形的;
(二)中国保监会规定不适宜行使财务负责人职责的。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并可以视情形责令限期整改:
(一)没有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财务负责人职责和权利的;
(二)公司治理结构或者内部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导致财务负责人难以获取履行职责所需的数据、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的;
(三)有证据证明财务负责人违背本规定中规定的职责,或者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忠实和勤勉义务,可能给保险公司经营造成严重危害的;
(四)保险公司在财务负责人职责范围内的有关经营管理活动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可能给保险公司经营造成严重危害的;
(五)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提示风险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财务负责人因辞职、被免职或者被撤职等原因离职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做出批准辞职或者免职、撤职等决定的同时,将决定文件抄报中国保监会,并同时提交对财务负责人免职或者撤职的原因说明。
关键词 独立董事 制度 对策 创新
独立董事制度是美英外部监控型公司治理模式的一大特色,最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1940年美国颁布的《投资公司法》是其产生的标志。独立董事制度的出现并非偶然,这是因为上市公司股东在追求利益最大化时,有可能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大股东在实现自身利益的同时,还可能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所以股东作为董事有一定的局限性,从而使独立董事制度的产生成为必然。独立董事可以独立地对公司经营管理做出客观的判断和科学的决策,这就一定程度上增强了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并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各利害相关者的利益。鉴于独立董事制度的职能与作用如此重要,同时随着现代企业管理的综合性、全局性、战略性增强,特别是应对当今不断发酵的金融危机等一系列复杂多变的经营环境,我国必须积极发展并完善适合我国企业的独立董事制度。
一、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困境
1、独立董事不“独立”
独立董事其最根本的特征之一是独立性,因而一直以来独立性被认为是独立董事制度生存的前提。如果独立董事独立性大打折扣,其在公司治理中将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通常我们所说的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是指社会关系的独立性,经济上的独立性和行使权力上的独立性。从我国目前的独立董事制度运行状况来看,独立性缺失问题较为严重。首先,独立董事的产生绝大部分都是由大股东或者实际内部控制人提名,经过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独立董事与大股东或内部控制人的社会关系难以撇清。其次,独立董事通过向公司提供专业指导和监督服务而获取报酬,这实际上形成了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的雇佣关系,使其独立性收到了极大的挑战。再次,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中的比例过低,再加上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中没有设立相应的行权机构,使得独立董事的权力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2、独立董事与监事职能划分不清
从世界范围的公司治理理论和实践来看,主要存在着两种公司治理模式:一种是英美法系的“一元制”公司治理结构,这种模式下董事会既是决策机构又是监督机构,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另一种是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二元制”公司治理模式,这在模式在股东大会下设置董事会和监事会两个平行机构。我国借鉴“二元制”公司治理模式,在股东大会下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具有财务监督和业务监督双重职能,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又给予了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类似的财务监督权。因此监事会的监督权被严重削弱甚至形同虚设。我国董事会与监事会职能的交叉重叠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两者都把财务监督作为主要内容。二是两者都被赋予了监督董事和经理的权力。三是在一定条件下两者都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缺乏有效的问责机制
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问责机制的缺乏包括两方面的内容。首先,从目前已聘请了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来看,公司没有对独立董事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事项作出相应的说明,许多独立董事甚至对自身职责缺乏足够的认识,独立董事在担任独立董事期间对自身职责缺乏足够的理解。问责制的缺乏导致对独立董事的约束力减弱,从而使独立董事难以认真履行职责。其次,我国目前的独立董事大多是由知名学者、专家、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士组成,他们大多忙于本职工作,担任独立董事只是一项社会兼职,所以他们很少花时间和精力去关注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甚至有时缺席公司董事会,无法真正地参与到企业的经营决策中去。然而,我国法律法规对于独立董事的责任追究机制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独立董事履职的责任心和积极性。
4、缺乏科学的激励机制
我国《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定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对于津贴支付的高低尚没有制定统一标准或者指导性方案,也没有确定津贴支付的形式。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报酬大多实行单一的固定津贴,独立董事并不享有公司的剩余索取权。一般说来,固定报酬支付具有短期激励作用,而股票期权等薪酬支付方式将独立董事报酬与公司长期经营业绩联系起来,具有长期激励作用。目前我国独立董事报酬中诸如股权、期权等长期激励的方式近乎没有,这种不合理的激励机制难以起到持续有效的激励作用。独立董事的报酬与公司长期业绩缺乏相关关系,又使得独立董事认真履行职责的积极性大大降低。
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出路
1、优化选聘机制,增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独立性是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能够在董事会中代表中小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保证,而在实践中,我国资本市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却遭到诸多质疑和诟病。优化独立董事选聘机制,能够从“源头”斩断导致独立董事“不独立”的制度因素。
优化独立董事选聘机制,首先应当改变当前由上市公司及其股东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做法,而改由专门性的行业自律管理组织根据上市公司的申请推荐合适的候选人。采用行业自律组织推荐候选人的方法可以有效地抑制大股东对独立董事提名环节的操纵。其次,股东大会在对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应排除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表决权。在目前的制度安排下,股权集中的公司可能会出现大股东影响甚至操纵表决结果的情况。排除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表决权,能够有效地避免大股东操纵表决结果,进而实现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2、科学定位职能,避免独立董事与监事职能混同
在我国现有公司治理结构下,监事与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并存。二者均肩负监督公司生产经营行为和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责任,从而导致在实践中容易出现独立董事与监事“职能并轨”的现象。
为避免独立董事与监事出现职责混同的乱象,监管层应当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二者职能分工,在制度安排上突出二者的特色。首先,独立董事的职能应当倾向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监事的职能应当更多地体现对公司内部职工的保护。其次,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应当独立完成监督检查工作并分别出具工作报告。
3、建立建全有效的问责机制
当上市公司出现业绩变脸或者财务瑕疵时,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往往会更多地关注公司的主要股东和高级管理层,而鲜有对独立董事进行实质性处罚。在实践中,独立董事往往在任职公司出现问题时“一走了之”,很少受到追责和调查,从而助长了部分独立董事“不懂事”的不良作风。
为确保独立董事能够勤勉履职,应当从制度安排上针对独立董事建立切实有效的问责机制。首先,独立董事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对出现履职瑕疵的独立董事设定诸如警告、市场禁入及吊销执业资格等处罚措施。此外,监管部门在调查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时,应当将独立董事同高级管理层一并列入检查和诉讼对象。
4、积极探索科学的激励机制
建立建全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既是建全和完善独立董事评价市场的重要途径,也是激励和促进独立董事尽责履职的必要手段。针对我国资本市场的统筹性独立董事激励机制应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应当由独立董事行业自律组织设计和建立一套独立董事履职考评体系,能够从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主观勤勉程度和考察期工作业绩等多个角度较为合理和全面地考察独立董事的履职绩效。其次,激励机制应当包含多样化的奖励措施,引入股权、期权激励措施,合理设计,以避免独立董事激励流于形式。具体奖励措施可以包括公开考评结果,由行业自律组织参考考评结果进行会员推荐等。
三、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创新设想
若要进一步改进独立董事当今“花瓶”的窘状,进行制度上的创新是至关重要的。“独立性”是独立董事制度的灵魂,“懂事”、“尽职”是独立董事制度的两翼。二者相互联系,互为支撑,不可偏废,而使其真正“独立”、“懂事”和“尽职”的核心又在于提名体制、薪酬体制与监督机制等的创新,这应是独立董事制度改革与创新的基本逻辑与思路。
具体来说,笔者设想可由证监会牵头,成立独立董事协会,作为上市公司与证监会的中间机构。独立董事协会筹建核心信息资源库,整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信息,并使该信息共享于独立董事协会下设的四个部门:人力资源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培训教育委员会。在得到核心信息资源库有效数据的前提下,四部门职能如下:
1、人力资源委员会
人力资源委员会的核心工作在于改变独立董事的选聘机制。上市公司招聘独立董事,可由其董事会向独立董事协会提出申请。人力资源委员会根据上市公司的申请意愿和核心数据库资料向上市公司推荐独立董事候选人。完成后向证监会上报,由其备案并向公众公布。
2、薪酬委员会
薪酬委员会的核心工作在于改变独立董事的薪酬发放机制。上市公司定期将独立董事薪酬存入由独立董事协会开设的专门账户,由薪酬委员会根据信息资源库中独立董事的表现发放薪酬。
3、监督委员会
监督委员会的核心工作在于根据法律规定,加强对独立董事行为的监督。监督委员会定期对上市公司的绩效水平与独立董事的参与度进行评级,将连续未通过考评者加入信息资源库黑名单,并提醒企业以后慎重聘用。
4、培训教育委员会
培训教育委员会的核心工作在于提高独立董事的执业水准。培训教育委员会定期与国家相关部门配合举办全国性独立董事资格考试以及相关培训工作,将考评结果反馈给信息资源库,以备使用。
独立董事协会运作的流程如下图所示:
四、结束语
独立董事制度在西方国家公司治理实践中发展时间较长,也比较完善。然而,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至今只有短短的十几年时间。独立董事作为“舶来品”,一直倍受关注,也饱受争议。虽然独立董事制度在促进公司治理的过程中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就上市公司的实践而言,其远未达到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预期功效。因此,诸如“阳光的职业,缄默的群体”、“签字工具”、 “花瓶董事”、“既不‘独立’亦不‘懂事’”等质疑声一直不绝于耳。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拥有创新的公司治理理念及先进的公司治理制度是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而独立董事制度正是基于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上市公司的发展需要而发展壮大起来的。它必然要经历萌芽、发展、壮大的过程,而在这过程中往往不是一帆风顺的,必然也会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但不应将其否定,而应当不断地加深认识,不断地对其进行完善,使独立董事既要“独立”,又要“懂事”,在公司治理中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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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监管制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
(三)缺乏量化指标,高管人员履职行为难评价。现实工作中,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的日常监管多采取质询、约见谈话、调查走访、现场检查等考核的方式,但在考核评价中,采取定性东西多,定量指标少,考核内容也仅限于其分管的工作完成情况和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一般情况下被考核的高管人员均能顺利通过,很难全面对高管人员履职期间业务能力、管理能力、经营业绩等履职行为进行综合评价
(四)信息渠道不畅,履职行为监管出现断层。由于对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相关信息多数从金融机构报送的资料中获取,不足以全面及时反映高管人员情况,影响履职行为监管效果。同时,对高管人员的监管目前还未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未实现全省以至全国高管人员监管信息共享,对高管人员跨地区、跨省干部调动,造成监管信息断层,加大了高管人员异地任职的监管成本,也使监管的连续性受到影响,给一些违规高管人员制造了可钻空子。
(五)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存在表面现象。目前,从省、市分局层面来看,对高管人员的监管分散在各监管处室,且普遍没有单独设立机构高管监管岗位,而是由其他岗位工作人员负责此项业务。由于这部分人员既要承担非现场监管报表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还要承担繁重的现场检查任务,工作量相当大,难以集中力量、集中时间专心搞好履职行为监管,使这方面监管工作流于形式。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内容和方式设想
(一)履职行为监管考核评价内容。鉴于履职行为监管的内容十分丰富,监管考评应建立一套健全的考核评价体系,对高管人员履职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管,突出重点,着重考核经营绩效。据此,可以将监管考评内容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履职期间基本素质的完备性,包括高管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法制观念;道德品行、行为操守、民主工作作风,是否诚信、廉洁、遵纪守法等;现代银行经营管理知识的掌握程度和管理能力;勤政廉政情况;家庭重大事项,包括财务收支,直系亲属经商办企业、出境学习工作情况等方面。2.履职期间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包括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完备并得到有效遵守;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是否科学合理,岗位职责及培训制度是否明确;是否明确规定各部门、各岗位的风险责任;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效果等方面。3.履职期间业务运行的合规性,包括各项政策法规是否得到贯彻落实,业务开展过程中各个程序、环节是否符合法律和制度规定;有违规经营、重大案件等方面。4.履职期间的业务经营有效性,即表现为经营绩效,主要体现为是否完成了上级行下达的各项经营指标,是否取得预期结果;机构资产质量(不良资产升降)状况,拨备提取及盈利等重要的风险和经营指标变化情况等方面。
(二)履职行为监管考核评价方式。在监管工作中,监管部门可依据监管的内容并结合被监管者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多样的履职行为监管方式,在传统约见谈话、考试、现场检查、质询的基础上,加大履职行为调查力度,对高管人员在履职期间的表现进行专项或全面了解,并作出对其任职行为的综合评价。
1.制定考评办法,进行量化考评。现行办法虽规定把高管人员的任期考核纳入任职资格管理的范围,但对考核内容与考核方法均未有明细规定。要从个人品行、工作作风、管理能力、业务经营等方面,通过指标量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履职行为考评,构建起包括任职资格审核、任职期间考核和任职资格取消的全方位、动态监管体系。2.坚持现场测评、监管评价和专家评审相结合。考评工作分为现场测评、监管部门评价和专家组评审三部分分别组织评审,将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结合起来,对被考评人员分别给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不同评审结论,并对基本称职、不称职高管人员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3加强考核评价落实,强化履职行为后续监管。要将考评结果反馈给被考评人征求意见,充分尊重其申辩的权力,促使考评依法合规进行。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相应的改进意见要分别送给被考评人员及其上级相应管理部门,并督促其落实整改,对未落实整改,工作无明显改进或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则建议有关部门予以调整或撤换。
三、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对高管人员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管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相应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便于操作掌握。针对目前管理现状,一是建议尽快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增加和细化履职行为监管相关内容,使基层监管部门有章可循,增强基层监管部门的可操作性。二是出台配套相关规章制度,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和履职行行为监管的规定,从制度上建立起完善的监管体系。
(二)树立以人为本理念,资格审查和履职行为监管有机结合。1.要严格市场准人,把好任职资格审查关,防止不合格的人员进入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一是严格考试谈话制度,着重考察拟任高管人员的金融政策水平;二是严格调查走访制度,着重考察拟任人的思想品质和经营管理能力;三是严格离任审计制度,对离任审计中含糊不清的重大问题进行现场检查;四是实行任职资格公告公示制度,把金融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批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增强工作的透明度。2.加强履职行为监管,建立高管人员动态监管体系。一是要完善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定期汇报制度、重要事项报告制度以及年度谈话、提醒谈话与诫勉谈话制度,对在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潜在隐患,对高管人员及时进行诫勉、警告、限期整改等,把金融风险消除在萌芽环节;二是严把考核关,明确并细化考核形式、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定性考核与量化考评相结合,使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的考核有依据、监管有标准、处罚有尺度。任职资格管理不能等同于干部考核,但可以把于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好的经验引入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使高管人员的任期考核工作能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被考核人的实际情况;三是严把评价关,对于年度评价为称职的高管人员要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奖励,对于评价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高管人员要实行降职、劝辞和免职处理,保持高管人员监管的严肃性。3.要严格市场退出,谁撞“红线”就处理谁,促使高管人员严格自我管理和约束。
一是追逐短期利润,导致县域资金外流。少数农商行为加大盈利、做大规模,或参与异地银团、社团贷款,或承接外地银行票据、存放同业及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买卖债券,甚至直接向异地企业发放贷款,造成大量资金流出县域。二是服务项目偏离本土,削弱了农商行赖以生存的区域发展基础。少数农商行不注重培植和发展本土客户,资金离乡,项目离土,一定程度上使所处县域经济发展受到影响。三是业务结构畸形,客户忠诚度呈下降趋势。个别农商行大量资金空转,转贴现和债券业务在资产中占比高,部分客户转投他行,导致在县域市场的份额越来越少,客户忠诚度有所下降。
农商行偏离战略定位、追逐短期利润的做法,得不偿失、不可持续,背离了改制的初衷。农商行应从网点布局、金融创新、科技服务、柜面改进等多方面入手,坚持深耕县域和“三农”,保持并不断扩大差异化竞争优势,力求可持续发展。
股东异地化、非农化
少数农商行由于所处县域经济不发达、本土企业缺乏入股意愿,遂到中心城市或经济较发达的区县寻找法人股东。这些异地股东入股金额大、股权占比高,较易当选为农商行董(监)事,有的还同时入股辖区内多家银行。异地股东一般并非涉农企业,看中的是投资银行的高回报,往往利用其董(监)事身份影响农商行经营决策,鼓励超速发展,对银行审慎合规经营、服务“三农”和小微的战略定位则缺乏关心。
解决股东异地化问题,可以从“两个引进”入手。一是在今后增资扩股的过程中重点引进本地企业,特别是涉农企业;二是动员异地法人股东到入股农商行所在地发展实业,把股东利益与地方经济发展紧紧捆绑在一起。
诚信缺失,股东鱼龙混杂
一些股东对银行风险和资本管理措施不理解,苛求利润分配,个别股东甚至鼓动其他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向高管层施压,提出过度分配的不合理要求。个别董(监)事股东违规将股权对外质押,或利用同时持有多家银行股权的便利,钻空子套取银行资金;个别股东通过集团子公司或关联企业,以互保形式,或采取“员工贷款,企业用款”的方式,造成事实上的关联交易过度。
农商行必须强化股东资质审核,严格规范股权管理,严防股东利用股权套取银行贷款。关联交易委员会必须充分尽责,一旦发现关联方不能及时、准确提供关联信息,或弄虚作假欺骗银行,要及时向经营层提出中止贷款发放、提前收贷、限制股东权利等措施。
股东大会流于形式,股东议事能力弱化
在少数农商行,“读报告,举举手,吃顿饭”成了股东大会的“标准流程”,没有认真执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没有充分安排时间让股东对议案进行了解和讨论,匆忙表决,股东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的作用没有得到真正体现。
此外,董(监)事缺乏专业知识而不能履职、缺乏银行从业经验而不会履职、缺乏管理能力而不敢履职,也是当前农商行普遍面临的尴尬困境。
信息披露行为不规范
一是披露范围过窄。一些农商行仅在股东大会上披露有关信息,报告备置地点在董事会办公室,未按规定建立信息披露网页向社会公开披露,也未将年度报告置放在主要营业场所,方便公众查阅。
二是披露内容不充分。部分农商行信息披露存在严重“缺口”,信息披露动机和质量存疑。有的仅披露资产负债主要指标表、经营成果指标表和财务分析说明书,未披露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他有关附表,报表附注、薪酬信息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都未披露。核心资本、附属资本、资本净额等指标只是笼统披露,对外投资情况大都未按要求并表计算资本充足率并进行披露,也未披露被投资机构的基本情况。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崛起,我国股市也实现了飞速的扩张,截至2013年4月末,股票市值排名全球第四,位列美国、日本、英国之后,达3.71万亿美元。股市的积极作用不言而喻。通过股市,可以筹集资金,让资金在盈余和稀缺部门间流动;可以配置资本,通过价格变化引导资金的流动实现资本的合理配置;可以通过证券价格的变化、股票买卖等,对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盈利能力、资本实力、发展前景等进行间接的监督和评价。
然而,近年来,某些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利用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优势地位,通过种种手段,侵犯中小股东的权益。主要表现为:占用上市公司的资产;通过关联交易剥削小股东;将不良资产注入公司,用来配股或上市融资;用上市公司财产为大股东债务作担保;大股东将商标专用权卖给上市公司,抵冲其对上市公司的应付账款;大股东控制公司的各项重大经营决策、选择管理者的权力,并长年不分配红利。大股东的这些行为,实际上剥夺了小股东的基本股东权力,造成小股东无法及时体现和获得投资回报等。并且,海外的学术研究发现,当上市公司大股东的投票权大大高于分红权之时,上市公司被其掏空的风险增加,从而也影响了上市公司本身的稳定性。
二、分析
要改变上市公司大股东“一股独大”的情况,必须对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进行优化改革,实现股东会中基于股权结构的股东利益保护与权力的平等行使,在董事会、监事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等内部办事机构之间配置权力、责任,实现权力的制衡,以防止权力的滥用或不作为。
独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后被逐步引入我国的上市公司治理。中国证监会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指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具有相应的任职资格要求,并认真独立履行其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保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独立董事具有特别的职权,包括:(1)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4)提议召开董事会。(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1/2以上的比例。
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从一定程度上控制了大股东的独断行为,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通过创设独立董事制度来改变经营者决策权力的结构,达到了监督、制衡的作用,从而保证了经营者不会背离所有者的目标。然而,在现实运行中,独立董事制度在运行中仍然存在着一些较为显著的问题,严重影响了这一制度最初设立的本意。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1)数量不够。虽然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上市公司基本都可以做到相对数量达标。然而,从绝对数量看,部分上市公司虽然达到了三分之一的标准,但独立董事人数较少,独立董事的总体规模较小。(2)独立性不够。现在的独立董事,大多是由上市公司管理层自己来选派的,从目前来讲,无论是由董事会的提名委员会,还是由公司的管理层提名,都会有一些问题,实际最后还是内部人提名。这也造成了在很多时候管理层操作失范,而独立董事失声的现象,引起了中小股东的不满。(3)能力不够。现有的一些独立董事任职时间很短,缺乏公司管理方面的经验,无法对公司的董事和经理以及有关问题独立地做出判断并发表有价值的意见,股东对其的期望和实际的履职效果有很大的落差。 (4)投入不够 。一些独立董事身兼数职,社会事务多,一年只有十几天的时间花在上市公司身上,他们对上市公司很难有时间全面了解,并在此基础上发表有价值的意见。投入的时间和精力上的不够,势必影响其对独立董事这一工作的履职质量。(5)动力不够。现有的独立董事工作,缺乏激励机制,独立董事内在的积极性不高,动力不足,没有主动提高工作效能的内心愿望。(6)压力不够。现有的法律责任,尤其是法律责任之外的具体的职责、角色都是比较模糊的。一些独立董事乐于当好好先生或者参与管理层的不当行为。
三、方法
为了改变这一现状,可以采取常规的一些解决办法,包括:增加独立董事的比例,设立独立董事的人数最低要求,如必须达到3人或5人以上;采用累积投票制, 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它有两个好处,一是通过投票数的累计计算,扩大了股东的表决权的数量。二是通过限制表决权的重复使用,限制了大股东对董事、监事选举过程的绝对控制力。除此之外,还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措施:
(一)设立独立董事常设办公室。影响独立董事做出正确判断的因素之一,就是信息的不对称,独立董事,特别是兼职的独立董事,或者在数家公司兼职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的实际运营缺乏全面深入的了解,大多数是通过公司管理层提供的各项报表及资料进行审阅和判断,难免出现信息不全,从而无意中被误导的情况。设立独立董事的常设办公室,聘请专业的辅助工作人员,专职长期在公司工作,从各个角度全面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直接向独立董事报告。工作人员的报酬由独立董事负责,预算在其薪酬体系中,不受公司管理层的影响。
(二)采用信息技术,建立提名系统。为了打破大股东的董事会人员垄断,提名中小股东真正的代言人,独立董事选举中,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法,从理论上来说,非常实用。但是要求的前提是中小股东必须联合一致方能有效。而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各个小股东都不了解其他小股东的推荐人选,可能出现分散投票的现象,无法做到一致统一。因此,可以建立一套远程信息系统,各个小股东预先进行模拟投票,根据得票的多少,推选出建议集中提名的独立候选人名单及相关信息,发送全体中小股东,以确保正式选举时中小股东的行动联合一致。
(三)建立独立董事从业资格证书制度和独立董事信息库。独立董事同其他岗位一样,需要具备对应的职业资格,具备该岗位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应考虑由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制定独立董事岗位需要的职业经验等,对应进行培训和考核,具有担任意向拟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在达到本岗位能力条件以后,发放资格证书,方可被上市公司聘为独立董事。建立独立董事信息库,向社会,并公布其履历等信息,供上市公司选择,以及公众的监督。
(四)建立一定的奖惩措施。对于工作认真、尽职尽责、能力表现突出,并被股东认可的独立董事,应该获得与其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相应的报酬,无论是固定薪酬或者股权均可;而敷衍塞责,走过场,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独立董事,除了可以依法给予辞退以外,应该登陆独立董事信息库,设置为差评警示名单,提醒公众不予选举,情节严重的,可以考虑取消其独立董事从业资格。
四、结论
我们希望通过以上措施,能真正实现独立董事的初设理念,做到法规制度日益健全,形成上市公司治理的较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优化董事会的构成,有效地减轻内部人控制带来的问题;发挥独立董事的决策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完善公司内部的经营机制;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的监督作用,尤其是公司的关联交易等方面,从而不断推动上市公司的良性发展,保护中小股东的投资热情,提升股市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X
参考文献:
1.孔曙东,王勇,梅气.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与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J].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02,(05).
2.官秀华.浅谈我国独立董事制度面临的障碍和解决的方法[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