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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赏析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2-27 11: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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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赏析论文

篇1

海明威小说中语言的直观是指作者在表达内容时并没有进行隐晦的设计和复杂的表述,而是尽可能通过语言来真实再现当时的场景和主人公的活动。当作者读到这些文字时,能够第一时间在脑海中浮现出作者所要表达的场景,并且自己就化身为小说中的文字,亲自去经历小说中的坎坷,亲自去感受小说中的情感。直观化的语言给了读者更多体验的空间,也给了读者更多思考的空间。如在海明威的代表作《老人与海》中,主人公桑提亚哥回忆从前和一位黑人掰手腕掰了一宿的情景时写道:“整整一天一夜,他们把手肘放在桌子上一条由粉笔画成的线上双手紧紧相握胳膊被拉直向上……他和黑人的指甲缝里渗出血来却仍然直勾勾地盯着对方的眼睛以至于忽略了屋子进进出出来观战的赌徒。”整个句子一气呵成,中间没有一句标点符号,当读者一口气地读完这些文字时,其中的紧张、刺激甚至疲惫都能感同身受,直观化的语言省掉了作者描写比赛气氛、选手心理等文字,而更加突出了读者的思考与体验。直观化的语言并非一定要使用长句子,如《老人与海》中描写老人捕到的大马林鱼拖着自己和小船游了一天一夜时写道:“他一次又一次想把它拉回来,但每次都失败,也许这一次能成功,拉呀,手不听使唤了,勉强站稳后,继续坚持。腿啊,为了我继续坚持下去吧,头啊,为了我继续坚持下去吧,你从没晕倒过,这一次我一定要把鱼抓过来。”简短精炼的句子真实地再现了老人与大鱼搏斗一昼夜后,筋疲力尽却坚忍不拔的情境。读者读完这段文字后无不激动得手心出汗,因为直观化的语言使读者如同和老人一样,经历了一昼夜的战斗。再如上文提到的《白象似的群山》在描写姑娘为了让男青年不要再说的时候竟然接连用了7个“求求你”,姑娘的忐忑和厌烦跃然纸上,比任何修饰都起作用。海明威通过直观化的语言,将复杂的心理变化处理得清晰、细致,在提高了小说的可读性的同时,也为自己独特的语言艺术添了浓重的一笔。

口语化的语言艺术

毫无疑问,从语言的发展角度来看,先有口语,然后才出现了书面语,后经过发展形成了各自的语言系统。虽然书面语在行文上更加规范、规律,但正是由于其统一性和规范性,使得读者在读了一段时间后会产生思想的僵化,失去兴趣。而口语由于更加贴近人们思维表达的方式,所以更能刺激大脑中的语言细胞,使人更易兴奋。这或许可以理解为什么人们看一本学术著作比看电视更容易疲倦和困乏的现象。海明威的小说对美国口语进行了加工,形成了其独具一格的语言艺术。在海明威的小说中,我们很难看到类似一个学问家的长篇大论、旁征博引,而是以清新、简洁、具有人物性格特点的口语来完成对故事的真实再现。这一则因为海明威小说中的主人公多为生活在最底层的劳动人民,口语化的语言更贴近人物的真实生活;二则在海明威眼中,清晰、直接的口语比繁琐冗长的书面语更能贴近人们的思想。所以,在海明威的小说中我们一方面能够看到如上文所述的通过单词“and”所连接的长句,另一方面便是不受拘束地使用一些人们口语中常用的粗话。如在他的小说《弗朗西斯•麦康伯短暂的幸福生活》中,当妻子回来后,麦康伯问妻子去哪里了,妻子欺骗他说去外面透透气时,麦康伯脱口而出“你干的好事,真该死”。一句简单的口语将男主人公的性格表现得淋漓尽致,也让读者在体会到男主人公的愤怒和暴躁之后能够发出会心的一笑,写得太贴近生活了,太亲切了。这就是口语的魅力。在表现人们说话的感情力量时,口语的优势是书面语无法企及的。类似这种口语化的表达在海明威的小说中随处可见,本文在此不再一一举例。

可视化的语言艺术

正如前文所述,海明威并不是哲学家,也不是艺术家,所以在他的小说中我们看不到如同哲学家一样对生活的深刻思考,也看不到如同艺术家一样对生活的抽象表达,而是看到关于对生活最准确的表达和对事情最精细的刻画。正因为如此,海明威的小说才被人们推崇为是可视化的语言艺术。无可争议,小说是一种文学艺术,通过小说,作者向读者传达他对生活的思考和感悟,但对于如何传达这种思考和感悟,不同的文学家有不同的看法。我们可以看到尼采对生活入木三分的深刻剖析,也可以看到莎士比亚对生活天马行空的描绘。但这些作品在带给读者启迪和教育的同时,也限制了读者的思考和感悟。而海明威的小说却淡化了对读者的教育和指导,将他所要表达的思考和感悟化作一幅幅可视化的场景画面展现在读者面前,让读者在读完之后自己去感悟,去体会,去思考。人们对情感的获得是通过感官对外部事物的感知,并经过思考而获得的。虽然有些经验和感觉可以通过别人的直接传递来获得,但其效果就弱很多。所以人们常说要想知道梨子的味道必须亲自尝一尝。海明威的小说最大限度地对客观事物进行了描绘,而且语言精准,从而给读者真实、强烈的视觉冲击,以至于很多经典的片段都无法用电影手段完整、真实地再现到荧屏上。如在海明威的小说《乞力马扎罗的雪上》中,一棵含羞树的树荫里面有一个男人正躺在一张帆布床上,他抬头投过树荫向阳光照耀的平原望去,看到了三只大鸟慵懒地蜷伏着,转过来看到另外一些鸟在天空中展翅翱翔,急速掠过时投下了疾速异动的影子。这样一段文字即使单独地拿出来看也是一幅宁静的田园画面。而放在整个小说中,读者可以更加连贯地在脑海中闪过故事的画面。至于其中的感觉,海明威从来不会告诉读者应该是什么样的感觉,而是让读者自己去体会。就像一个高超的烹饪大师,他不需要夸耀自己所做菜肴的优点,而只需要用心做好,将菜端到消费者的面前。再如,海明威的短篇小说《雨中的猫》中写道:“由青铜器铸成的纪念碑,在雨中闪闪发光。天空下着雨。雨水打在棕榈树上滴了下来。石子铺的路面上积聚着一滩滩的积水。夹杂着雨水的海水汹涌地冲了过来,又顺着海滩滑了回去,稍过一会儿便再一次滚滚而来。”这段描写中的纪念碑、棕榈树、积水和雨水、海水动静结合组成了鲜明、丰富的景物色彩。而这段描写也从此被封为小说中经典的描写雨中海滨的文字之一。这些看似简单的描写实际上是作者高超语言驾驭能力的体现,海滨的雨景我们随处可见,但能形成文字并让人读过之后如同身临其境的并不多,能让人回味无穷的更是只有海明威级别的语言大师才能完成的壮举。

含蓄的语言艺术

篇2

建筑艺术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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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高静,刘加平,户拥军等.地域建筑文化的三种技术表现[J].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5,37(2):200-203.

建筑艺术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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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安德烈·莫洛亚:《雨果传》,人民文学出版社,1989年版。

[3]陆楼法、陆忆征:《惊涛骇浪中的浪漫诗章:雨果传》,世界图书出版公司上海分公司,1994年版。

[4]张永和:《作文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

[5][英]罗宾·米德尔顿、戴维·沃特金:《新古典主义与世纪建筑》,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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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潘谷西《中国建筑史》,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

[2]李泽厚《美的历程》,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8

[3]梁思成《中国建筑史》,百花文艺出版社,2005

[4]柳肃《古建筑设计》,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9.2

[5]田永复《中国仿古建筑构造》,化学工业出版社,2009.8

[6]杰弗里余丁《向艺术致敬--中美视觉艺术管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3

篇3

[1]189美国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认为:每个人一生下来就有一种高级的潜在的需要,即自我实现的需要,而审美需要即是其中的一种。而且当人的其他非审美需要得到相当的满足之后,那种整合的审美需要才能逐渐被主体意识到,从而化为人们追求美的积极动力,艺术创作与艺术欣赏活动便随之产生。但是由于艺术趣味的差异性,又使艺术创作或艺术欣赏活动因个体的差异而不同。一个人的艺术趣味决定了其艺术创作或欣赏活动的方向,同时艺术趣味的健康或病态、进步或落后亦决定了其艺术创作或欣赏活动的优劣,因而,艺术趣味是艺术领域中的一个重要范畴。

《当代世界美学艺术辞典》中对于艺术趣味的定义如下:“艺术趣味使之人以相应的方式欣赏和评价艺术作品的能力”。艺术趣味是个人(社会)艺术经验的概括,主要是在艺术的直接影响下形成的,但是不能认为艺术趣味只是派生与艺术客体的品质和与艺术客体接近的强度。在艺术趣味的形成和确立上,许多东西取决于一个人本身的生物心理特点:艺术感知能力,对于这一方面的过分强调唯心主义美学得出艺术趣味的本性以个人的天赋特性为基础的结论。按照马克思列宁主义美学的观点,艺术趣味的感性基础是受客观因素制约的。按伏尔泰的说法,艺术趣味是一种特殊的“对艺术中的美和丑的敏感”。艺术趣味的形成取决于许多因素,除了艺术经验外,还有个人的年龄、生理心理特点以及个人一定的社会群体属性和阶级属性、专业知识和生活经验、兴趣和需要的不同等。艺术史上常有某些艺术家由于思想和艺术立场的不同而不能接受其他艺术家创作的情况,列夫托尔斯泰曾否定莎士比亚的创作,斯塔索夫对布留洛夫的回话持批判态度,柴科夫斯基否定勃拉姆斯的音乐。这并不等于说列夫托尔斯泰等人的艺术趣味不高,而是在他们高度发展的趣味中存有某些片面的成分。趣味的多样性对艺术趣味中的个人判断与集体判断之间的相互关系也有影响,千百年来,唯心主义美学在这个问题上形成了“从少数人出发”的观点,这种观点把贵族“艺术行家”的个人主见同“大众”的意见加以对立。但也有与此完全不同的观点,即以“多数”表决的方式机械地解决艺术作品价值的问题。但是,无论哪一种观点都不能真正决定趣味判断的高低,真正的高低只能取决于对趣味水平客观的判断,但是要为真正客观的艺术趣味而斗争,必须始终注重讲求论争的文化修养,必须以尊重的态度对待论争者的趣味人格。

通过以上对艺术趣味的分析,可以看出,艺术趣味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艺术趣味具有差异性,这种差异性即表现为主体个性的差异和时代、民族、阶级的差异。

主体的个性特征,由先天与后天,生理与社会等多种因素的复杂影响所造成,因而是千差万别的,而这种差异性又给艺术趣味打上了深刻的印记,使艺术趣味也呈现出个性的差异,这主要体现在形象感知的差异和内容领悟的差异两方面。主体各感觉器官敏感程度的不同以及感官功能发展的不平衡是引起形象感知差异的主要生理原因,此外还有复杂的心理原因,如知觉不同,分析型和综合型以及介于二者之间的分析综合型对于事物的感知会有不同的结果,即由于生理心理上感知的差异,造成了个体形象感知的差异。再者,由于不同的主体对具体美感对象的态度、关系不同,感受时主体的选择方向、敏感程度、注意程度以及记忆联想的具体内容亦会有很大差别,因而其感受时的领悟和情感反应也就各不相同。同时主体对于某一艺术门类的形成、技巧和手法的熟悉程度,也直接影响到对艺术作品的体验和领悟的深度。

艺术趣味除了其存在主体个性特征的差异,不同时代,民族和阶级的艺术趣味也存在很大的差异性。特定时代的人们,由于受到时代特定的实践内容和社会思想的影响和制约,会形成特定时代的审美思想,并在这种审美理想的指导和规范下,形成具有时代特征的艺术趣味。不同的民族由于其生活习惯、思想文化传统和心理、情感等方面的差异,使不同民族间的文化心理各相歧异,其艺术趣味也就随之不同。由于阶级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不同的阶级,以其经济利益为基础,再结合不同的民族和时代特色,便形成自成一体的政治、思想、伦理和道德观念,同时亦形成了不同的审美理想和艺术趣味。

其次,艺术趣味除了其存在差异性外,亦存在着共同普遍性。艺术趣味欣赏的主体是人,人是不能脱离社会关系而独立存在的,做为一定生产关系、阶级关系、家庭关系及宗教关系等诸多社会关系的承担者,其艺术趣味就不能不包含和体现着其特定时代、民族和阶级的共同审美要求和趋向。正如黑格尔所说;“真正不朽的艺术作品当然是一切时代和一切民族所共赏的”,也就是说艺术趣味的共同性不仅存在于特定的时代、民族和阶级中,不同的时代、民族和阶级亦存在着共同的艺术趣味。当然艺术趣味的差异性和共同性并非截然分开,二者相互渗透,同中有异,异中有同。

既然艺术趣味存在着差异性和共同性,这就要求我们在培养和优化艺术趣味时要看到二者的区别和联系,既要注意其差异性,又不能忽视其共同性。在优化艺术趣味的具体措施方面,有以下几点体会:

第一、要优化艺术趣味首先要培养和提高欣赏者的艺术感知能力。人们在欣赏艺术作品时,必须以直接感知的方法去感知对象的色彩、线条、形状、声音等。现代心理学研究结果表明,人们感知所得信息总和的85%以上来自视听感官,正如马克思所讲的“感受形式美的眼睛”和“感受音乐美的耳朵”。知觉则是在感官的基础上对事物整体和综合的把握,它是一种积极的心理活动,人们只有具有敏锐的艺术感知能力,才能对艺术作品具有较强的感受能力,才能真正领略到艺术美感,从而进一步激发人们的审美需要和审美期待,并形成健康浓厚的艺术趣味。同时艺术感知能力的提高和审美欣赏水平的提高,使人们避免停留在庸俗或低级趣味的作品之上,而是转向典雅艺术,从而使艺术趣味得以优化。

篇4

从中国现有的学术话语和实践话语来看,规范思路和实证思路是相关的两个主要思路。规范思路积极主张从技术上研究法律论证以及积极推进法律论证的一般意义,积极主张司法实践应该朝向“充分陈述法律理由”的目标不断改革。[2]实证思路从现实上认为法律理由是在实际制度环境中体现意义的,指出法律理由对在不同制度环境中的法律论证而言自然会有不同的现实谱系,人为的改革努力,并不能够解决不同环境中的实际法律论证问题。[3]实证思路虽然强调实际的制度现状以及制度制约,但是并未因此否认 “法律论证理由应当充分”这一理想。[4]换言之,就最终追求而言两种思路是一致的,它们都在希望中国司法中的法律论证有朝一日可以实现标准的、理想的 “充分”乃至“令人信服”。

在我看来,这两种思路虽然都有涉及但是都未深入探讨一个问题:“法律论证理由充分”从法律论证机制本身来看将会遭遇什么问题?这个问题十分重要。如果对其不能加以必要的深入澄清,那么,对法律论证真正意义的理解就会有所折扣。我将结合新近出现的一份刑事终审裁定书,[5]并且以其作为基本的材料来源和叙事平台,分析相关的问题,从而论证一个也许看似消极实则有益的观点:在司法中应该作出法律论证,但是这种法律论证不应追求“充分”。我将分析表明,即使在当下中国司法可以作出所谓的充分法律论证的条件下,[6]要求“使之充分”,依然可能不是一个令人期待的目标。

首先需要附带说明几个问题。

第一,通常认为,从司法角度来说,诉讼案件就其法律解决而言可以分为两类,其一是没有争议的案件,比如一方起诉而另方承认或者没有任何抗辩,而且法官之间对案件没有争议;其二是有争议的案件,比如双方各执一词,彼此提出针锋相对的观点和理由。在第二类案件中,一般认为,通过相互争论或者法律论证这个通道将会出现两种结果。第一种结果是争议得到解决,于是,争议案件转变成了没有争议的案件,比如一方通过庭审、辩论或者阅读裁判理由发现自己是不对的,或者认为对方更有道理,从而承认、接受对方主张以及裁判结果。第二种结果是争议无法得到解决,换言之通过互相争论或者法律论证这个通道双方之中没有一方接受他方的主张,或者达成妥协。

可以看出,“法律论证理由应当充分”的制度建设期待,主要是以第二类案件情形作为现实基础的并以其作为目标。因为,这种情况似乎可以展示法律论证的话语权威,展示其所表达的逻辑知识力量或者说服力量,直至表明充分的法律论证如何可以摧毁不应存在的争议结构,或者,直至展示法律裁判的中立的正当性,如果争议对立是无法解决的。针对第一类案件也即没有争议的案件,法律论证应该是没有实际意义的,而且可能是多此一举的。[7]

因此,我将集中考察基于第二类案件情形而呈现的法律论证问题。本文所讨论的终审裁定书,也属于基于第二类案件而产生的裁判文书,更准确地来说是第二类案件中的第二种情况。[8]

第二,本文涉及的“充分”,应该是指除运用细节的明确法律规定(包括法律原则)以及运用一般形式逻辑推理加以论证这两种方式之外的、对其他辅助论证资源的大量使用直至不断使用。[9]而辅助论证资源主要包括:(1)说理方法;[10](2)经验常识;(3)法律原理。[11]如果仅仅适用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原则,以及一般形式逻辑推理,以论证自己的法律观点,应当认为,这与“充分与否”是没有关系的。当仅仅阅读“明确法律规定与法律原则”和仅仅阅读 “形式逻辑推理”的时候,阅读者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只会发觉这是“这么规定的”,这是“本来如此的”,不会发觉这是“很有道理的”。而“很有道理”才是“充分”这一概念的另外语汇表达方式。不难理解,如果期待促使一个法律论证“很有道理”,也就必须竭尽思考所能而去不断地使用说理方法、经验常识和法律原理等。其实,这也是人们主张法律论证充分的主要内容。[12]我们也可以从另一角度来说,“充分”一词隐含了“量增”的指涉。至于“法律论证”的含义,在本文中是指仅仅运用细节的法律规定(包括法律原则)以及运用一般形式逻辑对法律枝节观点进行论证,从而支持法律基本观点论证的推演活动。对单纯的法律论证,是可以使用“严密”一词加以描述的。“严密”一词通常没有“量增”的指涉。

因此,我将主要围绕说理方法、经验常识、法律原理,来论证“应该提出法律论证,但是不应使之充分”这一观点。

第三,众所周知,司法中的法律论证,包括隐蔽的和公开的。法官个人的某些思考、合议庭的某些讨论,又如中国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某些讨论,其中的法律论证如果并不见诸文字,则是隐蔽的。如果以裁判文书方式公布出来,则是公开的。当然另有所谓审判秘密的“内部文件”(比如合议庭笔录)所包含的法律论证,也可说是隐蔽的法律论证。司法裁判文书表现出来的法律论证尽管是公开的,但是,其既可能表达文书形成之前的论证过程,也可能没有表达,或者没有完全表达。本文忽略这些区别。因为,本文所讨论的观点及内容对隐蔽的和公开的法律论证都是有意义的。就此而言,在另外一个方面来看,尽管本文观点也许可以视为在某种意义上恢复了西方罗马法传统中曾经有过的一个古老观念,也即司法裁判文书不应提供裁判理由的说明论证,然而,本文观点仅仅是在某种意义上恢复的。我的观点在主要方面与之有别。首先,我认为应该提出法律论证,只是不应使之充分。其次,我认为不论在公开的司法裁判文书中,还是在“内部”的司法讨论过程中,都需要尽力不使之充分。这是从根本上尝试以另一视角重新审查法律论证的“充分”。

第四,本文所依据的基本材料是一份终审裁定书。对法律实践生产出来的文本进行分析,对本文阅读者来说,容易造成“笔者是在支持某方、反对另方的法律立场”的印象,而且,许多相关的另外作者作出的分析的出发点也的确是如此。[13]然而,表明支持或者反对哪方立场,不是本文的论证目标。基于这点,我将尽量不去从“我认为”的角度去概括各方的所谓争论焦点,以及所谓争论关键和谁对谁错。我不是作为一名具体法律实践者来考察这一文本生成过程的,以及其内容究竟是如何的。因此,我将会尽量避免像法律实践参与者那样提出自己的“概括意见”,尽管这从叙述方法上来说是十分困难的。[14]

另外需要补充的是,这一裁定书所包含的意在“充分”的诸如“说理方式”、“经验常识”和“法律原理”等其他论证资源,在当下中国法院许多追求法律论证充分的裁判文书中当然包括“内部”的司法讨论中,也是被较为普遍使用的,[15]而且,这一裁定书是由某省高级法院作出的。因此,这一裁定书具有一定的范例意义,可以表征中国司法追求法律论证充分的主要倾向。这也是本文以其作为基本材料来源和叙事平台的缘由所在。

不久以前,某高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裁定某法官玩忽职守罪名并不成立,维持一审原判,驳回检察机关抗诉。

案件源自一起民事纠纷的审判。民事纠纷审判的大致情形是这样的,某原告起诉若干被告,主张被告应当还债。某基层法院立案,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并排定某法官独任审判。原告据以主张的主要证据是“借据”,其中有若干被告的署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之一声称“借据署名”是在原告胁迫下签署的,彼此之间实际上不存在借贷关系。原告否认胁迫。独任法官询问被告是否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声称没有。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独任法官作出被告败诉的判决。判决之后被告没有上诉,案件随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启动之际,被告之中两人在法院附近服毒自杀。再后公安机关开始介入,原告承认被告是在胁迫之下签署借据的。这起民事判决遂被认为是有问题的。当地一机构(市政法委)与被告亲属签订协议,补偿被告23万。检察机关认为独任法官在审理这起民事案件中玩忽职守,并且造成严重后果,提起刑事诉讼。

在刑事诉讼中,一审法院认为:独任法官对当事人自杀是不可能预见的,没有主观上的过失,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履行了法官的基本职责,而且当事人自杀与独任法官的相关行为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属于意外事件,因此该独任法官的玩忽职守罪名不成立。

检察机关认为一审判决是错误的,提起抗诉。在二审中,某市检察机关提出如下法律论证[16]:

其一,该法官的行为属于没有正确履行职责、极其不负责任的玩忽职守行为。理由有三。第一(R1)[17],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均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报案或举报;1998年最高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在被告之一已经提出“借据”是在原告胁迫下写下的,原告有刑事犯罪的重大嫌疑的情况下,该法官没有履行上述规定的职责义务。第二(R2),在庭审中该法官有不着制服等不规范的行为。第三(R3),该法官没有按照主管领导批示将处理意见报告领导后再作判决,这是极其不负责任的表现。

其二,该法官玩忽职守行为与自杀事件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理由有二。第一(R4),该法官玩忽职守行为并不必然导致自杀事件出现,但是的确是引起自杀出现的唯一原因。玩忽职守行为可能引起一个或多个不特定的危害后果,只要出现一个并且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第二(R5),作为司法工作人员,该法官应当知道自己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案件错判,将会出现包括自杀事件在内的严重后果。不论由于应当预见而未预见,还是由于轻信能够避免,该法官都有主观上的过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某省检察机关作为支持抗诉一方,提出如下法律论证:

第一(R6),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是针对一般民事案件的规定,当民事案件涉及刑事犯罪的时候,应当以例外方式遵循刑事诉讼法和上述最高法院的规定。该法官没有履行这一职责义务。

第二(R7),该法官在法院工作时间长达16年,其工作经验应当使其预见当事人在被迫写下借据、法庭草率判决后只能以死抗争的后果。

第三(R8),该法官的行为最终导致国家损失23万。当事人自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为消除影响,不论基于何种性质、通过何种程序、经过何类主体,国家均因此付出这笔补偿。该法官的玩忽职守行为与这一后果存在必然的联系。

针对检察机关一方的法律论证,辩护人提出了自己的法律论证:

首先(R9),民事诉讼法要求法官公平对待当事人的举证,不能仅仅因为一方的口头抗辩,即认为另外一方有刑事犯罪嫌疑。该法官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审理案件,履行了法官的基本职责。

其次(R10),该法官在庭审中没有不负责任的表现,没有排除利害关系的证据证明“不负责任”。

再次(R11),没有排除利害关系的证据证明该法官在审判中未请示主管法院领导。

最后(R12),该法官行为与当事人自杀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有运用种种法律救济方式的机会,但是当事人没有选择各种法律救济而是选择自杀。这是任何人当然包括该法官无法预见的,也是无法阻止的。

作为被告人的该名法官自己补充指出:

第一(R13),在当事人提出“胁迫”抗辩的时候,自己询问了当事人是否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且询问了原告是否曾经“胁迫被告”,这是履行民事审判法官职责的表现。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机制缺乏了解;

第二(R14),不能仅仅因为一方口头抗辩,便认为“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第三(R15),如果仅仅因为一方口头抗辩终止民事诉讼,对另外一方是不公平的,同时将使民事诉讼制度陷于混乱,这才是不履行法官的职责;

第四(R16),被告放弃了所有法律赋予的诉讼救济权利,采取自杀,其责任不能归咎于法官;

第五(R17),事后新证据证明判决结果与客观事实不符,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判决不能认为属于错案,因而也不存在错案追究的问题。

从双方的法律论证可以发现,这件案件是有很大争议的,而且是罪名成立与否的根本性争议。我们先看法院是怎样表述最终裁定结果的。终审裁定书称:

被告人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诉讼中依照法定程序履行独任法官的职责,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认定案件事实并作出判决,其行为不属不负责任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玩忽职守行为。客观上出现的自杀结果与其职务行为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必然因果关系,其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原审法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被告人无罪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检察机关抗诉理由不成立。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依照目前较为普遍的司法改革观念以及最高法院相关的改革要求,如果终审裁定书所表达的裁定意见仅仅如此,那么,这属于没有提出法律论证理由的一份裁定意见,其中更加无从谈到法律论证是否充分,而且,这是中国以往司法裁判最为普遍的也是最为需要改变的情形之一。可能因为这一现实,所以我们看到终审裁定书的裁定意见并非仅仅如此。

终审裁定书论证了裁定理由。其首先归纳了双方争论的焦点。其中有三。第一,两点事实认定的问题。第二,被告人是否存在玩忽职守行为。第三,自杀事件及其他损失与被告人的职务行为是否存在必然联系。[18]

针对两点事实认定的问题,二审法院提出如下法律论证:

(R18)关于该法官是否在民事庭审中是否存在着装不规范等问题,作为控方的检察机关提出了一些人的证言,这些证言是由与自杀者有关系的若干人提出的,而且是在自杀事件发生之后提出的,因此,这些证言是有利于一些当事人的证言,不足采信。作为辩方的该名法官,提供了当时开庭的笔录及书记员的证言,表明该法官的庭审行为是规范的。两相对照,检察机关的指控证据不足。

(R19)关于该法官是否请示主管法院领导问题,检察机关提出了主管法院领导的证言和该领导接待当事人的“接待笔录”。该领导称已对该法官说“此案需要请示”。“接待笔录”上写“请先告知判决结果后签发判决书”。但是该法官称,该领导说“此案只能这样判决”并表示该法官自己可以签发判决书。鉴于不能证明“接待笔录”已为该法官所看到,故检察机关的指控证据不足。

值得注意的是,二审法院在终审裁定书中没有提到一个问题:就事实而言主管法院领导与该法官在这起民事判决中的法院内部工作关系究竟是如何展现的。在一审中,控辩双方以及一审判决都认为这是一个重要的事实认定问题。[19]因为,控方认为,如果主管法院领导的确有如该法官所说的那样,“权力下放、自己签发”,那么,在判决是错误判决的情况下,主管法院领导似乎是有责任的。反之,如果主管法院领导已说“需要请示”,该法官不经请示自主签发判决,那么,错误判决的问题似乎应由该法官负责。当然,一审辩方和一审法院,都曾提到独任法官在民事诉讼中有权独立审判,不论是否请示主管法院领导。[20]

进而值得注意的是,二审法院与一审辩方和一审法院类似,在提到部分对抗证据也即R18、R19的认定之后,还作出了新的阐述:

(R20)根据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关于落实法院审判组织权限的有关解释,合议庭或独任法官有权作出判决,对重大疑难案件可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在实际审判工作中,向院长、庭长汇报并听取意见,属于法院内部汇报请示及沟通的一种方式。合议庭或独任法官有权决定是否报告以及是否需要请示院长、庭长。除经法定程序由审判委员会决定,院长、庭长不能改变合议庭或独任法官的意见。合议庭或独任法官审理非重大疑难案件后直接作出判决,是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检察机关以该法官没有听取领导意见自行下判,作为指控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一个理由,缺乏法律依据。

换言之,在二审法院看来,似乎一审各方注意甚至自己提到的“就事实而言主管法院领导与该法官在这起民事判决中的法院内部工作关系究竟是如何展现的”问题,不是一个问题。即使证据可以证实该法官自己签发判决,该法官依然是正确履行职责。当然,我们可以迅速提出一个问题(Q1)[21]:既然独任法官可以独立判决,那么,二审法院评判控辩双方在“主管法院领导”问题上证据如何,其意义是什么?我在后面讨论这个问题。

再看二审法院对焦点二的法律论证。对焦点二中的第一个问题,即“被告人没有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规定》是否失职”的问题,二审法院指出:

首先(R21),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地位中立,审判人员对诉讼双方均应平等对待,保障其各项诉讼权利。双方举证权利义务平等,无法证明自己主张必须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结果。因此,法官在民事诉讼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是正确履行职责,体现司法公正。原告以借据举证,被告承认借据署名,故原告举证有效。被告辩称受到胁迫,原告否认,被告没有其他相关证据,也无报案资料证据,故被告举证无效。该法官认定借贷关系成立,不采纳被告抗辩意见并无不当。该法官并无失职行为。

其次(R22),最高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是针对经济纠纷案件中经济犯罪而言的。被告提出的抗辩涉及暴力犯罪而非经济犯罪,故检察机关引用该规定与本案无关。同时,该《规定》所说“经审理认为”,显然是指依照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从举证质证中,发现相关证据证明案件涉嫌经济犯罪,才能决定移送刑事审查,并非如同检察机关理解,只要一方提出涉嫌经济犯罪,就必须移送。否则,民事诉讼中任何举证不能的一方都可能以对方涉嫌犯罪为抗辩理由终结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制度将无存在必要。

再次(R23),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后将如何,但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未经法院审判任何人不得被认定有罪”的基本原则,“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前提必须是相当充分的证据佐证。借款纠纷一案中,被告提出 “受到胁迫”,但无证据证明,也未提供报案证据,因此属于“没有相当充分证据佐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院终结民事诉讼,移送刑事侦查机关不但于法无据,而且本身就是失职,没有体现司法公正。

所以,检察机关指控该法官违背法定职责,其理由不能成立。

在这里,我们可以再次迅速提出一个类似的疑问(Q2):在陈述R22时,既然检察机关提出的最高法院《规定》之内容与本案是无关的,那么,为什么还要阐述《规定》之内容的真正含义?我们可以看出,二审法院在此论证是种“让步说理”,即“即使可以适用这一《规定》之内容,检察机关的理由依然无效”。为什么二审法院可以这样论证?既然这一《规定》与本案无关,在裁定中不去论及这一《规定》的相关内容也就是自然而然的。这种让步说理,仿佛意味着“就算你在这里是对的,你在那里还是错的”。

对焦点二中的第二个问题,即“被告人是否尽职尽责、其行为是否导致错误判决”,二审法院指出:

其一,被告人没有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理由有四。第一(R24),该法官确认了“借据”署名,询问了被告是否报案以及为何没有报案,并且庭审后传讯了被指为胁迫者之一的张某,所以,该法官“较认真地审查了证据、负责任地对待被告方的抗辩意见”。第二(R25),原告“借据”为直接证据。被告无法对“胁迫”举证,而且没有报案,尤其在该法官两次提示后仍未报案。尽管如此,该法官依然在庭审后向原告进行了调查,以期证实被告抗辩意见是否真实。经过开庭和调查,均无证据推翻原告的直接证据。该法官确认原告证据,符合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第三(R26),一方在书证面前提出异议但因举证不能而败诉的案件通常(注意“通常”两字——本文作者注)是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原告与被告借款纠纷一案,借款关系、债权人、债务人明确,借款用途、借款金额清楚,借款期限确定,被告确认借条署名,辩称被胁迫而无证据支持,故适用简易程序没有不当。该法官在案件虽有争议,但按照当时证据能排除合理怀疑下,作出独任判决,符合民事诉讼证据分析判断的一般原则,不足以认定属于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第四(R27),该法官在判决书中全面客观反映了案件纠纷以及对立主张情况,清晰表达了判决理由,符合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判决有理有据。

篇5

针对本文所讨论的终审裁定书的法律论证而言,也许有朝一日会出现“人们所说”的没有争议的情况。这是可能的,尽管从目前看来不大可能,因为,我们毕竟起码看到裁定书明确标出“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字眼,这是明显的“运用‘集体’应对外来某方压力”的一种有效策略,也是暗示外在争论持续存在的修辞象征。而且,我们的确看到了不少人还在争论着。[34]自然,这一情形不是我所关心的核心,我所关心的核心在于回应困难。我们依然从这份裁定书入手。

第一,我们需要注意一点,也即我们通常是在什么意义上使用“没有争议”、“一致意见”这类陈述的。在我看来,这类陈述的使用,总是隐约地指向特定群体、特定场合、特定时间的。换言之,人们所说的“没有争议”和“一致意见”,是在特定群体、特定场合、特定时间内显示意义的。在条件限定的情况下,的确有如“人们所说”的,曾经出现过“没有争议”或者“一致意见”。但是,同时也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针对一个源自有争议案件的法律论证,我们如何可以想象所有人在所有时刻产生“没有争议”、“一致意见”?相反的意见或者争议,总是可能的,而且有时又是我们未曾觉察的。于是,问题在于什么主体、什么场合、什么时间出现 “没有争议”或者“一致意见”。就这份裁定书而言。我相信而且某些人也会同样相信,其中所提到的该法官和辩护人,以及二审法院里的某些法官当然包括审判委员会里的某些“重要法官”,对裁定书中法律论证的“充分”是没有意见的。在他们之间可以看到“没有争议”或者“一致意见”。然而同时,这才是重要的也是显而易见的,其中另外一些主体比如控方以及二审法院的“异议”法官,依然可能持有不同意见。这意味着,在特定主体之间是可以看到“没有争议”的,在另外一些主体之间是可以发现“争议”的。而且,所有这些是在特定时间及特定场合内呈现的。之所以提到特定时间和特定场合,这又是因为并不能够排除在此时间之前之后以及在另外场合,赞同者变成了不赞同者,还有不赞同者变成了赞同者。此案中的辩护人就一定始终而且将来也都赞同裁定书的“充分”论证?控方就一定始终而且在将来也都对其加以拒绝?显然,这是不一定的。因此,从较大范围来看,第一,我们要问“在谁之间没有争议”,第二,“什么时候没有争议”,第三,“什么条件下没有争议”,以及反之“在谁之间存在争议”,“什么时候出现争议”,“什么条件下产生争议”。

此外,公开化的裁判文书是要进入社会的,其阅读者当然并不限于具体诉讼结构中控方、辩方和二审法院。作为佩雷尔曼“一般听众”[35]概念的社会阅读者,是潜在地不断增加的。至少现在我们已经看到,这份裁定书自公布后通过网络已经走入社会,越来越多的社会阅读者加入了阅读行列,或赞同或反对地加以讨论。社会阅读者的角色复杂,以及数量的不断增加,意味着本文前面提到的说理方式、经验常识和法律原理的“多样化”和“地方性”的进一步的加入,尽管,在这种“多样化”和“地方性”不断加入的同时,也在出现着新的特定群体、场合、时间的“没有争议”或者“一致意见”。[36]因此,不仅从更大范围而且从动态角度来说,我们都能而且更能发现人们不经意使用的“没有争议”及“一致意见”等陈述究竟是在什么意义上使用的。

也是因为这个理由,本文所主张的“不应充分论证”,其没有而且也不可能彻底否定特定群体、特定时间和特定条件的“没有争议”或者“一致意见”所呈现的经验事实,而是直指经由潜在变动而带来的可能的“对立意见”,同时提醒对前一经验事实保持必要的清晰认识。谁能否定本文多次提到的“多样化”和“地方性”在动态的社会中完全可能带来新的“疑问招惹”、“话语纷争”?[37]

第二,即使针对特定群体、特定时间和特定条件下出现的“没有争议”或者“一致意见”,我们也是可以追究其中一个问题的。在我看来,没有争议,主要是因为原有争议据以作为自身基础的说理方法、经验常识和法律原理,可以出现几方之间的暂时“融合”,[38]准确来说是特定主体、时间、场合、条件中的几方“融合”,而这种“融合”的根本原因又在于一方在说理方法、经验常识和法律原理上运用自己的“知识相对丰富”,得以暂时战胜对方的“知识相对有限”,从而实现暂时“说服”对方或使对方暂时“失去”论辩能力。这是“没有争议”这一过程发生的基本机制。

显然,如果情况的确如此,那么首先我们可以发现,这种“知识相对丰富”暂时战胜“知识相对有限”,其所解决的问题是理解上的“是否很有道理”,而不是纯粹的法律事实问题以及纯粹的法律规定问题的“多少”,所以,其无法像连续不断地确定具体事实一样,更为准确来说像“1+1=2所以2+2=4是必然的”一样,给予人们以确定不移的认定信息,从而不断增加无法抗拒的接受份量。就此而言,暂时“说服”以及使对方暂时“失去”论辩能力,其所带来的暂时“融合”没有并且也不可能直接增加“科学、实证、逻辑”意义上的法律理解。我们再回到裁定书。在阅读这份裁定书的过程中,我们接受二审法院的R37、R38(假定接受),和我们接受二审法院的R35,是不同的。前者没有增加我们的“科学、实证、逻辑”意义上的法律理解,后者则增加了。通过前者,我们只是发觉自己被带到了一个思路上,发觉“比较可信”,从而比较相信一个看法:因为民事诉讼中一方败诉后采取极端行为是极为罕见的,而且因为流露极端行为情绪和倾向才有可能使人预见,所以,民事诉讼中应当预见极端行为是有基本前提的。与此相异,通过后者也即R35,我们确凿无疑地知道了根据最高法院以及相关的具体法律规定,如果在判决之后出现了新的证据从而使判决与事实不符,那么该判决不属错案。在这个意义上,所谓“很有道理”或者“充分”所带来的“没有争议”,不是牢固结实的,而是软性易变的,其和运用明确法律规定(包括法律原理)和一般形式逻辑所带来的“没有争议”,不可同日而语。

接着我们可以发现,“知识相对”这一概念,也许正是我们理解“没有争议”或者“一致意见”何以是在特定群体、特定时间和特定条件下出现的关键概念。换言之,因为在说理方法、经验常识和法律原理上,“知识相对丰富”或者“知识相对有限”必定是存在的,所以,我们才能看到乃至才能谈论特定群体、特定时间和特定条件下出现的 “没有争议”或者“一致意见”。

第三,更为重要的是,即使我们看到一个特定情形下的“一致意见”、“没有争议”,发现这是“令人欣慰”的,对于一个当下具有争议的案件,我们也是无法断定“使得法律论证充分”在将来其作用对此案件究竟是保持争议,还是催生争议,还是消除争议。对本文提到的裁定书中的法律论证,当下就是有争议的,而问题的重要同时在于,我们怎能依据过去可能出现过的特定情形中的“没有争议”,来断定这份裁定书引发的法律论证“充分”注定可以消除争议?因此,探讨“一致意见”以及“没有争议”的机制,探讨法律论证是否应当充分,也意味着我们必须关注未来时态的理解问题。只要社会存在着说理方式、经验常识、法理认识的“多样化”和“地方性”,那么,并不存在一种逻辑可以证明:过去具有的“一致意见”或者“没有争议”,在将来完全可以带来没有争议的皆大欢喜;也不存在一种逻辑可以证明:过去较多的“一致意见”或者“没有争议”(假定其的确较多),将来可以带来较多的“一致意见”或者“没有争议”,而非相反,亦即更多的意见纷争。何况,它们本身无一不是处在特定情形之中的。

概括来说,通过“‘很有道理’或者‘充分’的法律论证有时实现了没有争议”这一经验,来设想并主张推进法律论证的充分,也许不是恰当的思路。[39]

除了上节提到的基本困难,本文必须面对另外一个基本困难:纵然说理方式、经验常识和法律原理的使用,并不一定终结人们可能产生的争议,但是,它们至少可以表明法院裁判的正当性,表明法院裁判是理性的、有根有据的。[40]这意味着,这种争论的开放不会削弱反会增加法院裁判正当性的社会认同。[41]这是强烈支持法律论证应当充分的关键理由之二。

这里涉及两个问题。其一,通过“充分”的努力,能否表明法院的法律论证是理性的?其二,法院裁判正当性的社会认同与这种“充分”努力的相互关系是怎样的?

先论其一。我不否认,通过所谓充分的法律论证,有时的确可以使人认为“法院裁判是理性的”、“是有根有据的”,而且“还是具有正当性的”。在有些情况下,充分的陈述裁判理由,的确为法院赢得了“并非任意”、“并非专断”、“理性审理”直至“司法公正”的赞誉。[42]但是,表现法院裁判是理性的、有根有据的一个基本前提是,法院在不断努力“充分”的过程中的确表现了难以指摘的“道理呈现”,至少是暂时的难以质疑的“道理呈现”。众所周知,仅仅讲出某些道理,仅仅说明某些根由,仅仅陈述某些理据,并不足以让一种法律论证变成通常理解的“理性”或者“有根有据”。如果这些通过法律论证体现出来的道理、根由、依据遭遇了有力的反驳,或者,更为严重的是,经过反驳,人们认为反驳表达出来的道理、根由、依据才是“真正的”或者“可以接受”的,或者至少是“比较可以接受”的,那么,谁会认为曾经阐述出来而又遭遇反驳的道理、根由、依据是理性的、有根有据的?这意味着,准确来说,当人们提到法院裁判正当性的社会认同,要求法院裁判的理性和有根有据的时候,人们不仅在希望法院应当讲出一些道理、根由、依据,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在希望这些内容是无法辩驳的、不可动摇的。于是,进一步的问题就是法院裁判能否通过这种“充分”的努力,实现无法辩驳、不可动摇。在我看来,并且通过前面几节的分析已经表明,这种“充分”的努力至少时常是颇为难以实现这一“理想”的,虽然不能认为毫无可能。

因此,可以指出,通过“充分”的努力,时常难以表明法院的法律论证是理性的。[43]

此外,我们还需小心翼翼地分辨这种“理性”以及“有根有据”其在法律语境中的性质。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至少可以发现,类似本文讨论的裁定书中的“说理方式”、“经验常识”和“法律原理”,其带有对话意识、说服一方的策略,甚至带有“化解对立”的积极预期[44].这种对话意识、说服一方的策略,以及 “化解对立”的积极预期,就一般社会政治生活意义而言是极为宝贵的也是应该竭力发扬的。但是,这不是我们将其推入司法领域尤其是法院裁判理由生产机制的一个理由。[45]因为,所有这些意识、策略和预期,其所体现的理性是种“政治理性”,在法律语境中更准确地来讲是种“立法理性”。在政治领域中,在立法过程中,我们必须具有起码民主的对话意识、相互说服的设想,以及“化解对立”的宽容愿望。这是现代政治生活以及立法运作的基本要求,毕竟,社会时常没有确定不移的唯一正确的公共理想。与此不同,司法固然是在解决纠纷争议,然而司法终究不是解决政治立法问题。司法至少不应是对话、相互说服、希望化解对立的过程,而是依法裁判的过程。司法是在依据某个标准(至少理想上是如此)解决相关的社会问题,尽管对此标准人们可能有时具有不同的理解甚至相反的理解直至发生争议。[46]这是司法的特性所在。因此,司法也就需要有别于政治理性或者立法理性的某种理性。我们再看本文提到的裁定书,其中R30,尤其是我们反复提到的R22后半部分、R37和R38的理性探讨。通过这些“理性探讨”,我们可以发现,二审法院是在运用对话技术、说服修辞、克服对立等策略并且是在无形之中建构新的标准,这是运用政治理性或说立法理性的明显表现。我们暂且不说是否应当允许司法活动运用立法理性方式去解决案件纠纷,[47]我们起码可以认为,这种“理性”的司法活动是种错位的理性表达,其不大符合司法运作的基本目标。我们至少可以认为,司法运用的理性应当是符合司法目的的自恰理性,也即司法理性。[48]其与相互印照的“有根有据”应当是司法的“有根有据”,而不是政治、立法的“有根有据”。而且,我们不要忘记了,在对话、说服、化解对立的过程中,还有一个“知识相对丰富”驯服“知识相对有限”的问题,以及与此相关的“没有增加确定法律信息从而逐步令人确凿无疑”的问题。司法是不应当这样展开的。

在这个意义上,即使认为通过“充分”的努力可以表明法院裁判的理性,这种理性,依然是可疑的甚至不是我们期待的标准意义上的司法理性。

再论其二:法院裁判正当性的社会认同与这种“充分”的努力,其相互关系是怎样的?

首先,我们可以注意,中国当代相当一部分主张法院应当充分说明自己裁判理由的学术文本,都在提到英语国家重要法官的“充分”法律论证写作,并且时常有意或者无意地以其作为中国制度变革的蓝本模式,尽管,这些学术文本时常也提示了司法制度的基本区别。[49]在我看来,在观察英语国家的法官法律论证写作的时候,尤其是在“这种充分判决是否带来裁判正当性的社会认同”问题上,人们有时带有了部分的浪漫想象,也即仿佛这些国家的法官“充分”的法律论证写作与 “法院裁判正当性的社会认同”有着某种内在联系,[50]因而在中国实现“法律论证充分”是可以带来同样效果的。

实际上,这些国家的法官“充分”的法律论证与“法院裁判正当性的社会认同”的联系,并非像人们想象得那样联系紧密或者那么乐观。相反,我们倒是可以轻松地发现,在英语国家,一份“颇为充分”的裁判文书出现后引起人们争议是司空见惯的。旁观者经常看到的恐怕不是“一致推崇”,而是“不断讨论”,或赞同或反对。而所有这些 “不断讨论”又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法院裁判正当性的社会认同,甚至法院的“公正形象”。关于“负面影响”这点,我们可以注意为什么在英语国家尤其是美国,经由法律推论从而对法院裁判正当性提出深度怀疑的现实主义法学理论、批判法学理论和狭义的后现代法学理论,首先得以产生,并且迅速蔓延;[51]以及在这些国家以律师作为标志的法律专业人士最为关心论辩修辞、对立判例、胜诉技巧,从而时常“漠视”法院可能作出的公正裁判这种行业现象竟然如此普遍;[52] 以及在这些国家关于法庭辩论、展示律师技艺、暗示法律推论的重要,从而批判法院裁判正当性的大众文化运作,比起大陆国家而言可说大行其道。[53]此外,我们可以注意英语国家的“繁荣”的法学学术生产,尤其是美国的。在美国的法学学术文本当然包括一般媒体表现出来的文本中,人们可以看到大量的对复杂裁判论说的不断争论,出现了许多对法院的批评。其实,一个现象是值得注意的,也即英语国家针对法院裁判所从事的法学学术生产,时常多于大陆国家。其中原因固然是复杂的,但是有一点则是可以加以分析的。这点就是英语国家的法学学术生产时常瞄向了“裁判论说”。我们可以注意许多英语法学学术著作,时常研究讨论法院的裁判论说,从中引出法律理论的研究。[54]一个较为典型的辅的例子说明,就是英语国家的法学教材时常备有大量的司法实践裁判论说的举要及分析。应当认为,针对法院裁判的学术生产主要是从两个方面展开的,其一是裁判结果,其二是裁判论说。裁判结果自然可以成为学术生产的一个刺激来源,而且学术生产者可以从多重角度对其展开分析研究,这也是大陆国家法学学术生产所从事的一个重要工作。但是,对裁判结果和裁判论说进行双重研究,显然不同于仅仅对裁判结果作出研究。“两个对象”和“一个对象”的区别不是决定性的,然而肯定是重要的。深入来说,裁判论说特别是“充分”的裁判论说更为涉及或者直接涉及说理、常识、法理,所以,其为法学学术生产提供了更为广阔更为直接的刺激需求,因为,学术生产常与“推论”有着天然关联。这从一个方面说明了为什么英语国家的相关法学学术生产多于大陆国家。当然,法学学术生产的多少并不必然说明法院裁判社会认同的问题,因为,社会公众可以而且的确时常不去理会法学学术生产。然而,其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说明这个问题的。因为,如后面将要提到的,一般社会听众是有可能从对裁判结果的关注转入对裁判论说的关注的。于是,源于争议案件的裁判论说其所引发的法学学术生产的复杂,通过媒体传播方式以及法律教育方式,总会渗入社会意见的生产,使其变得较为复杂,从而较为可能影响裁判结果的社会认同。进而言之,针对法院裁判论说而出现的学术生产的多少,其可以从侧面说明裁判论说的“充分”对法院裁判社会认同的完全可能出现的反向刺激。另外可以作为补充说明的是,在其他许多国家尤其欧洲大陆国家,并不“充分”的裁判文书反倒时常同样可以获得法院裁判正当性的社会认同,而且,那里人们对法院裁判的反应一般来说是比较平静的,除了一些极个别的情况。[55]

所有这些现象的原因,也许正是在于,在开始阶段,广义的社会听众通常更为直接关注裁判结果,对裁判论说通常并不在意,然而,当案件本身就已进入争议视线,尤其是当这些听众开始进入争议的时候,对裁判结果的关注就容易(起码较为容易)慢慢转入对裁判论说的关注,于是,在这里也是在这时,与其说社会听众更为关注裁判结果,不如说社会听众更为关注裁判论说,一定要对裁判论说提出若干个“何以如此”的质问,从而当法院提出裁判论说并且面对多样化、地方性的质疑而乏力自圆其说的时候,社会听众也就容易出现对法院裁判的怀疑甚至不予理解。这里的转化时常是自然而然的。就此来说,法院裁判正当性的社会认同的缘由是复杂的,同时,“充分”的法律论证和社会认同的背离关系比起两者之间所产生的合谋关系,可能是更易出现的。也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在参考外国裁判理由“充分”的意义的时候,更为重要的是深入地理解判决理由“充分”的内在结构之中可能包含着我们并不希望的某种负面机制。这种负面机制是具有共性的。

其次,认为裁判论说充分与法院裁判的社会认同存在着某种内在关联,有时和人们认为“思考理性”与公正有着内在关联,是相互联系的。人们容易认为,越是增加“思考理性”,越是容易实现公正或者达成公正共识。而公正实现了,或者公正共识出现了,法院裁判的社会认同也就自然而然的不是问题了。[56]但是,尽管我们可以假定甚至认定公正实现和公正共识的出现,是法院裁判的社会认同的一个基本条件,然而,实现公正和公正共识的出现,显然并不一定是“思考理性”运作的结果,有时也许与“思考理性”是根本无关的,更为极端者,有时甚至越是增加“思考理性”,越有可能无法实现公正,越有可能引发“公正共识”的分裂,至少,“思考理性”的增加既有可能引发“公正共识”的实现也有可能引发“公正共识”的缺席。经验有时说明,一些公正的实现以及公正共识的出现,是历史变迁的自然产物、人们直觉的产物、人们妥协的产物,甚至是人们斗争的产物。更何况“何为思考理性”其本身也是可以争的,“何为公正”以及“何为公正共识”其本身又是可以争论的。在法律语境中,诉讼以及司法审判制度的普遍存在,已经反向说明了利益纷争总是普遍存在的,[57]而利益纷争的普遍存在足以说明社会理解的多样性和地方性是普遍的,而所有这些,又从根基上动摇着“思考理性和公正”的可能勾连。这样,我们就有理由至少认为“思考理性”不是容易而是较为可能不易走向公正。在法律语境中,实现公正以及公正共识的达成,也许更为依赖“思考理性”之外的其他种类的实用智识资源。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也就可以理解,与其对“充分”的法律论证激起振奋的期待,不如对其保持慎重的对待。“充分”的裁判论说的解放,可能是较为容易削弱对法院裁判的社会认同的,至少是不易增加对法院裁判的社会认同的。

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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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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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庆丰.筝统天下,风格各异——山东、河南、潮州、客家筝派演奏方法之比[J].黄钟(中国·武汉音乐学院学报),2008,(02).

[4]毛特.民族音乐的改良创新和工业设计[J].乐器,2008,(01).

[5]侯方.感受听觉艺术中的视觉[J].人民音乐,2004,(10).

古筝论文参考文献:

[1]杨妍,赵雪晖.高校古筝教学中古筝演奏与赏析的心理境因初探[J].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13,05:92-93.

[2]吴珊珊.独立学院古筝实践教学方法探索[J].音乐时空,2015,01:153-154.

[3]赵星.筝乐演奏的灵魂之美——论古筝左手做韵技法之一“颤音”[J].大众文艺,2010,(05).

篇8

音乐表演专业的发展主要是从课程设置、实习基地建设、毕业音乐会、教师教学观摩音乐会和教师音乐会、学生专业比赛等几个方面进行改革建设的。

一、课程设置

围绕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按照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结合调研结果以及本专业岗位的社会市场需求,以实践式课堂与舞台相结合为主要教学模式,从2015级开始对人才培养方案进行修订。

在课程设置方面减少部分不适应发展的理论课程,调整部分实践课,新开设部分实践课,探索新的教学途径,不断提高教学的实用性和科学性,促进对技能型、实用型人才培养。根据学校的人才培养方案修订指导意见、调研反馈结果以及岗位能力的要求,对2015级音乐表演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做出了以下调整:

精简课程,删掉或者整合部分理论课,减少学时学分。如删复调课,整合曲式与作品分析课和歌曲写作课为曲式分析与歌曲写作课,将舞蹈方向的乐理和视唱练耳课整合成乐理视唱课等。

优化课程,增加特色课程,总体课程结构更加合理。将原有的舞台表演艺术课升级,并更名为作品排演课。夯实理论基础,增加少量课程,如声乐作品赏析、器乐作品赏析、音乐论文写作等。

技能性课程比重增大,实践性学分比重明显增加。

通过开设的课程或者在课程内容中体现,如民族特色课程有原生态艺术表演,作品排演,壮、苗族舞蹈,瑶、彝族舞蹈等,红色课程有红色歌谣赏析等。

通过毕业演出检验学习成果,演出内容部分体现出民族性的特色和革命性的特色。

二、完善基地建设

为加快音乐与舞蹈学院转型发展,提高音乐表演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丰富舞台表演和演唱能力,熟悉舞台表演的流程,了解舞台设备的使用等,2014年百色学院与百色市民族文化传承中心签订了合作协议,在原有共建教学实践基地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合作。本着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双赢、共同发展的原则,甲乙双方建立长期紧密的合作,分别从合作办学,共同育人,合作就业,共同发展提升合作水平。其中,合作办学作为继续深化教学实践基地的建设,聘请相关业务骨干为客座教授或者实践指导老师,对比赛、演出等进行指导,共同参与音乐表演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过程;共同育人作为选拔一定的优秀学生可以参加艺术实践活动,同时,根据实践经验及时调整人才培养方案,尝试新的教学改革,逐步丰富与合作单位的合作内容,提高合作水平,不断完善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成果;合作就业作为录用我院优秀本科毕业生,实现双方互利共赢;共同发展可以举办专场音乐会、舞蹈专场、特色文艺演出等,还可以进行各种类型、各个层次的演出、作品创作,同时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民族文化传承与保护等方面开展合作,为服务地方和发扬民族文化做出贡献。

通过近年与百色市民族文化传承中心的合作以及大量的舞台艺术实践,使得音乐与舞蹈学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音乐表演专业学生的艺术视野更加宽广,艺术审美和舞台演出层次得以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较以往有较大提升。由于学习歌舞团的不少原创节目或经歌舞团教师指导过的参赛节目,在各类比赛中都获得了较好的成绩,学生们的舞台实践能力也有了较大提高。总结的经验告诉我们,今后必须继续保持互利共赢的合作思想和指导原则,继续发挥各自优势,实现互补和资源共享,继续加强双方人员往来和沟通,建立形成一套更加牢固顺畅的合作机制,把课堂教学与艺术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挖掘优秀的民族资源,培养更多优秀的艺术人才。

三、改变毕业论文的形式

将毕业论文以论文答辩和写作的模式,改成论文写作和音乐会并存。音乐表演专业的毕业论文(设计)是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衡量教学水平、学生毕业与进行学位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音乐表演专业的毕业论文(设计)有其专业特殊性和特殊要求,为更好地体现这一专业特色,促进学生业务学习,在经过前期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决定音乐表演毕业论文(设计)以毕业音乐会(舞蹈专场)形式为主,论文撰写(理论研究)形式为辅的方式进行。音乐表演的毕业论文(设计)采用举办毕业音乐会(舞蹈专场)或撰写毕业论文(理论研究)的形式进行。

毕业音乐会(或毕业舞蹈专场)具有专业学术性质,是学生表演水平及组织排演能力的重要体现。在完成过程中,要充分体现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既要遵循科学研究的一般规律,又要符合本科教学的基本要求,体现思想性、创造性、学术性、专业性与艺术性的特点,注意突出红色、民族和边疆的独特资源优势和应用型人才办学特色的要求。围绕选定曲目(剧目)、指导、中期检查、评分、答辩等环节,制定明确的规范和标准,指导教师要了解与检查筹备毕业音乐会(或毕业舞蹈专场)工作的实施情况,组织质量检查活动,做好毕业音乐会(或毕业舞蹈专场)工作的总结等。并要符合如下要求:

(一)应设置一定的准入条件

根据专业主修学生第五、第六学期专业课的平均成绩划线,后15%的学生不具备开音乐会(舞蹈专场)的资格,只能以论文撰写(理论研究)的方式作为毕业和取得学位的重要条件。

(二)学生自主原则

学生举办毕业音乐会(舞蹈专场),要综合运用所掌握基本知识和表演技能,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自主地策划、组织、统筹、排演一场具有专业性质的毕业音乐会(或舞蹈专场)。整个过程中,指导教师给予必要指导,但主要以学生为主。

四、建立教学观摩音乐会制度和教师音乐会制度

在各项改革的内容中,教师教学观摩音乐会是属于从教师的层面自己进行改革,提倡教师每年举办一次教师教学观摩会,形成长效机制,以此不断改进教学方式、方法,提高教风、学风,形成学术氛围浓郁的良好教学环境。观摩音乐主要是提高教师对于教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是对自己近段教学集中的展示和检验,是能较客观的体现出教和学的成果,同时也是一次教师与教师之间,教师与学生之间相互学习交流的良好机会。具体改革内容如下:

(一)规范音乐会的内容和形式

对于音乐会的曲目要求、演唱水平、海报节目单制作、服装装扮等各个方面,教师要严格把关,精心设计。

(二)实行奖励性政策

鼓励教师举办教学观摩音乐会、教师音乐会等形式的音乐会。对于超过每年举办一次的教师,每次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三)音樂会后总结

音乐会后教研室对音乐会中间出现的问题和值得大家学习的方面都要及时进行总结,不断在改进中提高音乐会的水平。

通过改革观摩音乐会、教师音乐会,教师和学生都收获了知识,也发现了问题,同时达到了教学相长的教学目的,提高了教师的教学水平和学生的专业水平,增强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丰富了学生的舞台经验。

五、设置专业比赛项目

百色学院音乐与舞蹈学院目前的能够参加的唯一声乐或者舞蹈比赛项目就只有学校一年一次的校园文化艺术节中的歌手比赛或者舞蹈比赛。但这两个比赛形式都是在全院的范围内进行的业余比赛,就是说对于学习歌唱和舞蹈专业的同学要同其他学院的业余选手进行比赛,这样跟其他学院的同学就没有可比性。基于这样的考虑,建议二级学院在院内举办专业性较强的比赛项目。

具体比赛规则如下:

(一)每年举办一届声乐类和舞蹈类专业比赛

争取由学院团委举办,提高比赛规格,扩大比赛影响,将比赛与红色合唱团一起打造成学院的精品项目、特色项目,为百色学院实施红色经典艺术教育示范基地添砖加瓦。

(二)由各教研室制定科学严谨的比赛规则

声乐和舞蹈教研室进行充分的论证和讨论之后决定改变以往比赛不够严谨和规范的行为,制定出具有专业性和科学性的比赛规则。

篇9

网页设计论文参考文献:

[1]胡崧.HTML从入门到精通[M].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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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金旭亮.ASP.NET程序设计教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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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郑伟、薛岚.高职院校图形类专业实践教学研究[J].科技资讯,2010(12):248-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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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浦杰.券商门户系统统一通讯平台的研究和实现[D].上海交通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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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郑琦.基于OCM模型的在线计费系统开发及应用[D].上海交通大学2007

篇10

        (4)浅谈曾子文章中丰富的教育内容 曾祥芹

        (7)论君子——《论语》串读 吴永福

        (9)浅议基于行业需求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培训策略 言岚

        (11)初中语文教材中情感因素整合的创新 郜暘

        (13)《大学语文》鲁迅专题授课的几点收获与思考 陈亚萍 段朝霞

        (15)基于职业语文能力培养的技工院校口语教学探索 张丽

        (18)品,《老王》教学的简约风格——余映潮老师执教《老王》 曹月芹

        (21)浅谈中职学生语文应用能力的培养 魏婉棉

        (23)专题教学法在大学语文课堂的创新性研究 陈露 张晨

        (25)从莫言获奖感悟:让语文理性的回归 王云雨

        (27)教科书运用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程鑫

        (29)语文有效课堂之我见 向箭锐

        (32)关注大学语文教学的应用性 莫云

        (34)敢问农村语文教师素养提高之路在何方 苏红平

        备教导航

        (36)高中语文教材中人文精神的探究 张俊珍

        (38)《魏公子列传》教学思路及说明 王冰雪

        (40)浅谈如何帮助学生理解李清照诗词的豪放风骨 胡亚玲

        (42)由“同行”说开去——简论古汉语多音字读音与意义的关系 杨辉

        (44)《阿长与〈山海经〉》一文线索设置艺术探微 文建设

        (45)由一堂课管窥当前的高中文言文教学 钟水长

        (47)“一个”阿q的“种种”角色 李晓奎

        (49)探寻阅读教学问题设计的出发点——以四堂《在沙漠中心》异构课为例 张寰宇

        (53)构建诗意课堂的几点思索与尝试 杨丽娜

        (55)从《散步》五则课例中浅析语文课的有效拓展 朱媛

        (57)依据语感特性 培养语感能力 周莉

        (58)我教学生这样背诵《阿房宫赋》 罗珺

        (60)“独立寒秋”之“独立”赏析 蔡恒

        (61)多少愁恨如春水 满纸血泪就华章——对李煜《虞美人》的品读与思考 袁安彬

        (63)语文教学幽默艺术刍议 张婷

        (64)“别”有一番趣味在心头——《西江月》一词中的“别”字赏析 朱文玉

        (66)谈语文多媒体课件的制作艺术 周雪梅

        (68)浅谈审美教育在语文教学中的作用 余满仓

        (69)论高中语文课堂文本拓展教学的有效性原则——以苏教版高中必修教材为例 吴玉南

        (71)浅谈中学语文教师如何把握教材 吴少桂

        (73)

诗词色彩美之赏析

        (74)《金岳霖先生》一文的细节析疑 刘红丽

        (76)浅说古诗中酒意象及其文化的赏析 杨扬

        (77)让语文课堂源于生活,回归生活 应寨铃

        (79)课堂提问艺术?a href="baidu.com" target="_blank" class="keylink">陈?简迎春

        (81)浅析诗歌中的“想象·诵读·品评” 吴建方

        (83)浅谈如何培养七年级学生学习文言文的兴趣 嵇素贞

        (85)让课堂成为美的发源地 张灼花

        (87)诗美的积淀与选择 邓春浓

        (88)亲其师,方能信其道——打造语文和谐课堂 史俊英

        (90)小组合作学习下的初中文言文教学初探 包永杰

        (91)让学生的主体地位回归语文课堂 房颖

        (93)论如何上好新职业素质培养环境下的语文课 魏劲松

        (95)让对话提升语文课堂教学的有效性 郑云龙

        (97)有效课堂教学之我见 杨金平

        (98)教师是语文课改的关键因素 刘肃善 何永国

        (100)课堂教学不惟模式,惟高效 蒲仲慧

        (101)有效课堂教学之根本 李福伟

        (103)做个轻松高效的语文教师 王存法

        (105)浅析莫言诺奖演说三个故事的寓意 刘俊林

        (107)浅谈赏识教育在语文课堂练习中的应用 王燕玲

        (108)让语文教学充满人文关怀 吴玉梅

        (110)语文课堂要有“语文味” 安东升

        (111)浅谈农村中学校本教研中语文公开课评课活动 祁辉君

        (113)语文教师动起来才能造就灵活课堂 吉守金

        阅读教学

        (115)农村地区初中语文阅读教学现状及对策研究 崔文龙

        (117)中职语文课外阅读再审视 鲍源泉

        (119)从“读书人是幸福人”论当代学生的读书 王海安

        (121)例说论述类文本的教学维度 骆汉忠

        (123)新课程背景下课外阅读平台构建的现实追求 李杏珠

        (126)以苏教版中《雷雨》(节选)为例谈戏剧文本的阅读 袁书春

        (127)重视农村初中生语文阅读习惯的培养 李兴存

        (129)阅读·悦读·跃读——也谈课外阅读 胡志峰

        写作教学

        (131)试论初中作文中语言陌生化的应用 金冠芬

        (133)提高农村中学生写作素质之我见 黄荣光

        (134)作文:追求真实的生活感受 易风云

        (136)对初中作文教学中存在问题的突破思考 张建辉

        (138)作文教学个性化与学生作文个性化的实践研究 彭一晗

        (13

39)写作,需要让学生自由表达 石建善 刘玉秀

        (141)记叙文的“模式化定型” 付永东

        (142)向教材学教法 向经典学技巧——从教材古代议论文中学习写作技巧 夏炯

        (144)中学语文作文教学探析 徐萍

        (146)引领学生抒写个性化作文 黄新霞

        (147)浅谈如何指导中学生写好作文 王国

        教材课程

        (149)黄金时代渐逝 无限感伤萦怀——苏教版现代散文选读《送考》主题重解 魏静

        (152)“速”当作“迅速,快速”解——苏洵《六国论》“速”字含义辨正 汤振洪

        (153)挖掘资源丰富课堂 研究拓展深化教学——普通高中校本课程资源开发的研究 陈蓉

        考试与素质教育研究

        (155)谈文言文阅读之虚词复习 潘秋霞

        (158)浅析高考文学作品阅读命题规律及解题方法 张山姗

        (159)毕业班语文复习的困惑及对策 刘颖

        无

        (f0002)杏坛学人风采 无

篇11

(4)浅谈曾子文章中丰富的教育内容 曾祥芹

(7)论君子——《论语》串读 吴永福

(9)浅议基于行业需求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培训策略 言岚

(11)初中语文教材中情感因素整合的创新 郜??br> (13)《大学语文》鲁迅专题授课的几点收获与思考 陈亚萍 段朝霞

(15)基于职业语文能力培养的技工院校口语教学探索 张丽

(18)品,《老王》教学的简约风格——余映潮老师执教《老王》 曹月芹

(21)浅谈中职学生语文应用能力的培养 魏婉棉

(23)专题教学法在大学语文课堂的创新性研究 陈露 张晨

(25)从莫言获奖感悟:让语文理性的回归 王云雨

(27)教科书运用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程鑫

(29)语文有效课堂之我见 向箭锐

(32)关注大学语文教学的应用性 莫云

(34)敢问农村语文教师素养提高之路在何方 苏红平

备教导航

(36)高中语文教材中人文精神的探究 张俊珍

(38)《魏公子列传》教学思路及说明 王冰雪

(40)浅谈如何帮助学生理解李清照诗词的豪放风骨 胡亚玲

(42)由“同行”说开去——简论古汉语多音字读音与意义的关系 杨辉

(44)《阿长与〈山海经〉》一文线索设置艺术探微 文建设

(45)由一堂课管窥当前的高中文言文教学 钟水长

(47)“一个”阿q的“种种”角色 李晓奎

(49)探寻阅读教学问题设计的出发点——以四堂《在沙漠中心》异构课为例 张寰宇

(53)构建诗意课堂的几点思索与尝试 杨丽娜

(55)从《散步》五则课例中浅析语文课的有效拓展 朱媛

(57)依据语感特性 培养语感能力 周莉

(58)我教学生这样背诵《阿房宫赋》 罗?

(60)“独立寒秋”之“独立”赏析 蔡恒

(61)多少愁恨如春水 满纸血泪就华章——对李煜《虞美人》的品读与思考 袁安彬

(63)语文教学幽默艺术刍议 张婷

(64)“别”有一番趣味在心头——《西江月》一词中的“别”字赏析 朱文玉

(66)谈语文多媒体课件的制作艺术 周雪梅

(68)浅谈审美教育在语文教学中的作用 余满仓

(69)论高中语文课堂文本拓展教学的有效性原则——以苏教版高中必修教材为例 吴玉南

(71)浅谈中学语文教师如何把握教材 吴少桂

(73)

诗词色彩美之赏析

(74)《金岳霖先生》一文的细节析疑 刘红丽

(76)浅说古诗中酒意象及其文化的赏析 杨扬

(77)让语文课堂源于生活,回归生活 应寨铃

(79)课堂提问艺术?a href="" target="_blank" class="keylink">陈?简迎春

(81)浅析诗歌中的“想象·诵读·品评” 吴建方

(83)浅谈如何培养七年级学生学习文言文的兴趣 嵇素贞

(85)让课堂成为美的发源地 张灼花

(87)诗美的积淀与选择 邓春浓

(88)亲其师,方能信其道——打造语文和谐课堂 史俊英

(90)小组合作学习下的初中文言文教学初探 包永杰

(91)让学生的主体地位回归语文课堂 房颖

(93)论如何上好新职业素质培养环境下的语文课 魏劲松

(95)让对话提升语文课堂教学的有效性 郑云龙

(97)有效课堂教学之我见 杨金平

(98)教师是语文课改的关键因素 刘肃善 何永国

(100)课堂教学不惟模式,惟高效 蒲仲慧

(101)有效课堂教学之根本 李福伟

(103)做个轻松高效的语文教师 王存法

(105)浅析莫言诺奖演说三个故事的寓意 刘俊林

(107)浅谈赏识教育在语文课堂练习中的应用 王燕玲

(108)让语文教学充满人文关怀 吴玉梅

(110)语文课堂要有“语文味” 安东升

(111)浅谈农村中学校本教研中语文公开课评课活动 祁辉君

(113)语文教师动起来才能造就灵活课堂 吉守金

阅读教学

(115)农村地区初中语文阅读教学现状及对策研究 崔文龙

(117)中职语文课外阅读再审视 鲍源泉

(119)从“读书人是幸福人”论当代学生的读书 王海安

(121)例说论述类文本的教学维度 骆汉忠

(123)新课程背景下课外阅读平台构建的现实追求 李杏珠

(126)以苏教版中《雷雨》(节选)为例谈戏剧文本的阅读 袁书春

(127)重视农村初中生语文阅读习惯的培养 李兴存

(129)阅读·悦读·跃读——也谈课外阅读 胡志峰

写作教学

(131)试论初中作文中语言陌生化的应用 金冠芬

(133)提高农村中学生写作素质之我见 黄荣光

(134)作文:追求真实的生活感受 易风云

(136)对初中作文教学中存在问题的突破思考 张建辉

(138)作文教学个性化与学生作文个性化的实践研究 彭一晗

(13

39)写作,需要让学生自由表达 石建善 刘玉秀

(141)记叙文的“模式化定型” 付永东

(142)向教材学教法 向经典学技巧——从教材古代议论文中学习写作技巧 夏炯

(144)中学语文作文教学探析 徐萍

(146)引领学生抒写个性化作文 黄新霞

(147)浅谈如何指导中学生写好作文 王国

教材课程

(149)黄金时代渐逝 无限感伤萦怀——苏教版现代散文选读《送考》主题重解 魏静

(152)“速”当作“迅速,快速”解——苏洵《六国论》“速”字含义辨正 汤振洪

(153)挖掘资源丰富课堂 研究拓展深化教学——普通高中校本课程资源开发的研究 陈蓉

考试与素质教育研究

(155)谈文言文阅读之虚词复习 潘秋霞

(158)浅析高考文学作品阅读命题规律及解题方法 张山姗

(159)毕业班语文复习的困惑及对策 刘颖

(f0002)杏坛学人风采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