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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B市人民政府(下简称“B市政府”),其地址在:____省B市。
C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下简称“C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__________。
D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实体单称时称为“一方”,合称时称为“双方”或“各方”。
鉴于:
1.经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号文批准,A公司实施股份制改造;
2.C公司系A公司的惟一出资人;
3.根据C公司及A公司之间的股份制改造方案,A公司解散,C公司以A公司清算后的净资产作为出资,与D公司共同组建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新公司”);A公司的非经营性资产不进入新公司,而是直接移交给B市政府或由C公司接收;
4.新公司成立后,C公司与B市政府将委托新公司经营或管理其从A公司接收的部分非经营性资产;
故此,各方约定如下:
第一条 非经营性资产的范围
1.1 本协议项下非经营性资产的范围包括:(1)学校(包括A公司子弟小学、中学);(2)A公司后勤服务公司;(3)A公司工人文化宫;(4)A公司职工医院;(5)A公司职工住宅。
1.2 各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非经营性资产的移交和接收包括对该资产所对应的人员的接收。
第二条 非经营性资产的剥离
2.1 学校
2.1.1 A公司将其所属的A公司子弟小学、中学(下合称“学校”)所对应的资产(包括校舍、土地和教学设备等)及其工作人员(约78人)一次性直接移交给B市政府。
2.1.2 上述移交工作完成后____年内,A公司每年向学校拨付办学经费人民币______万元,B市政府同时亦每年向A公司所在地区中小学教育社区化管理委员会足额拨付上述学校的办学经费,并做到专款专用;上述移交工作完成____年后,学校的全部办学经费均由B市政府承担,A公司不再承担学校的办学经费。
2.1.3 学校在移交前所负债务,在上述移交工作完成后,仍由A公司负责偿还。
2.2 A公司后勤服务公司
2.2.1 A公司解散后,其下属的A公司后勤服务公司的产权由C公司接收。
2.2.2 C公司将其持有的A公司后勤服务公司的产权从A公司清算后的净资产中剥离,而不作为出资投入新公司。
2.2.3 新公司成立后,C公司将A公司后勤服务公司委托给新公司经营。委托经营期限及条件由双方届时另行商定。
2.2.4 新公司成立后,如A公司后勤服务公司向其或其员工提供服务,则双方应遵照公平交易的准则另行签订服务协议。
2.3 A公司工人文化宫
2.3.1 A公司解散后,其下属的工人文化宫的资产及工作人员由C公司接收。
2.3.2 C公司将工人文化宫的资产从A公司清算后的净资产中剥离,而不作为出资投入新公司。
2.3.3 新公司成立后,C公司将工人文化宫委托给新公司经营。委托经营期限及条件由双方届时另行商定。
2.3.4 新公司成立后,如需工人文化宫向其或其员工提供服务,则各方应遵照公平交易的准则另行签订协议。
2.4 职工医院
2.4.1 A公司所属的职工医院所对应的资产和工作人员一次性直接移交给B市政府。
2.4.2 上述移交工作完成后,B市政府将该医院委托给新公司经营。委托经营期限及条件由双方届时另行商定。
2.4.3 新公司将把职工医院逐步建设成面向社会、独立运作、自负盈亏的医疗康复中心。
(文秘站:)2.4.4 新公司成立后,如需职工医院向其员工提供服务,则双方应遵照公平交易的准则另行签订服务协议。
2.5 职工住宅
2.5.1 A公司解散后,其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住宅全部由C公司接收。
2.5.2 C公司将职工住宅从A公司清算后的净资产中剥离,而不作为出资投入新公司。
2.5.3 新公司成立后,C公司将上述职工住宅委托给新公司经营。新公司将上述住宅租赁给新公司职工使用,并遵照公平交易准则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2.5.4 新公司将一定比例的租金上缴B市政府,上述租金分配比例由各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三条 权利、义务的承继与顺延
3.1 各方同意,新公司成立后,A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与义务均由新公司承继,新公司届时自动成为本协议当事人。
3.2 各方同意,D公司系本协议的利害关系人。如C公司或B市政府违反本协议的规定或由于C公司或B市政府的原因导致新公司或D公司遭受任何损失,D公司有权作为一方当事人就新公司或D公司所遭受的损失向C公司或B市政府进行索赔或采取其他法律措施。
第四条 违约责任
4.1 各方同意,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索赔、处罚、诉讼、仲裁、费用、义务和/或责任,违约方须向其他方做出全面赔偿。
4.2 上述第4.1条规定在本协议终止后____年内依然有效。
第五条 效力与期限
5.1 本协议在各方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
第六条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6.1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与解释适用中国法律。
6.2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各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请____仲裁委员会并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对争议各方具有最终的法律约束力。
第七条 其他
7
.1 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各方合法授权代表签署。 7.2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六份,A公司、B市政府、C公司、D公司各执一份,另二份供备案或报批之用。
本协议各方已促使其合法授权代表于本协议文首载明之日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A公司 B市人民政府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
a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组建和存在的国有企业,其法定地址在:____________________。
和
b市人民政府(下简称“b市政府”),其地址在:____省b市。
c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下简称“c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________________。
d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实体单称时称为“一方”,合称时称为“双方”或“各方”。
鉴于:
1.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号文批准,a公司实施股份制改造;
2.c公司系a公司的惟一出资人;
3.根据c公司及a公司之间的股份制改造方案,a公司解散,c公司以a公司清算后的净资产作为出资,与d公司共同组建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新公司”);a公司的非经营性资产不进入新公司,而是直接移交给b市政府或由c公司接收;
4.新公司成立后,c公司与b市政府将委托新公司经营或管理其从a公司接收的部分非经营性资产;
故此,各方约定如下:
第一条非经营性资产的范围
1.1本协议项下非经营性资产的范围包括:(1)学校(包括a公司子弟小学、中学);(2)a公司后勤服务公司;(3)a公司工人文化宫;(4)a公司职工医院;(5)a公司职工住宅。
1.2各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非经营性资产的移交和接收包括对该资产所对应的人员的接收。
第二条非经营性资产的剥离
2.1学校
2.1.1a公司将其所属的a公司子弟小学、中学(下合称“学校”)所对应的资产(包括校舍、土地和教学设备等)及其工作人员(约78人)一次性直接移交给b市政府。
2.1.2上述移交工作完成后____年内,a公司每年向学校拨付办学经费人民币______万元,b市政府同时亦每年向a公司所在地区中小学教育社区化管理委员会足额拨付上述学校的办学经费,并做到专款专用;上述移交工作完成____年后,学校的全部办学经费均由b市政府承担,a 公司不再承担学校的办学经费。
2.1.3学校在移交前所负债务,在上述移交工作完成后,仍由a公司负责偿还。
2.2a公司后勤服务公司
2.2.1a公司解散后,其下属的a公司后勤服务公司的产权由c公司接收。
2.2.2c公司将其持有的a公司后勤服务公司的产权从a公司清算后的净资产中剥离,而不作为出资投入新公司。
2.2.3新公司成立后,c公司将a公司后勤服务公司委托给新公司经营。委托经营期限及条件由双方届时另行商定。
2.2.4新公司成立后,如a公司后勤服务公司向其或其员工提供服务,则双方应遵照公平交易的准则另行签订服务协议。
2.3a公司工人文化宫
2.3.1a公司解散后,其下属的工人文化宫的资产及工作人员由c公司接收。
2.3.2c公司将工人文化宫的资产从a公司清算后的净资产中剥离,而不作为出资投入新公司。
2.3.3新公司成立后,c公司将工人文化宫委托给新公司经营。委托经营期限及条件由双方届时另行商定。
2.3.4新公司成立后,如需工人文化宫向其或其员工提供服务,则各方应遵照公平交易的准则另行签订协议。
2.4职工医院
2.4.1a公司所属的职工医院所对应的资产和工作人员一次性直接移交给b市政府。
2.4.2上述移交工作完成后,b市政府将该医院委托给新公司经营。委托经营期限及条件由双方届时另行商定。
2.4.3新公司将把职工医院逐步建设成面向社会、独立运作、自负盈亏的医疗康复中心。
2.4.4新公司成立后,如需职工医院向其员工提供服务,则双方应遵照公平交易的准则另行签订服务协议。
2.5职工住宅
2.5.1a公司解散后,其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住宅全部由c公司接收。
2.5.2c公司将职工住宅从a公司清算后的净资产中剥离,而不作为出资投入新公司。
2.5.3新公司成立后,c公司将上述职工住宅委托给新公司经营。新公司将上述住宅租赁给新公司职工使用,并遵照公平交易准则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2.5.4新公司将一定比例的租金上缴b市政府,上述租金分配比例由各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三条权利、义务的承继与顺延
3.1各方同意,新公司成立后,a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 权利与义务均由新公司承继,新公司届时自动成为本协议当事人。
3.2各方同意,d公司系本协议的利害关系人。如c公司或b市政府违反本协议的规定或由于c公司或b市政府的原因导致新公司或d公司遭受任何损失,d公司有权作为一方当事人就新公司或d公司所遭受的损失向c公司或b市政府进行索赔或采取其他法律措施。
第四条违约责任
4.1各方同意,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索赔、处罚、诉讼、仲裁、费用、义务和/或责任,违约方须向其他方做出全面赔偿。
4.2上述第4.1条规定在本协议终止后____年内依然有效。
第五条效力与期限
5.1本协议在各方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
第六条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6.1本协议的订立、生效与解释适用中国法律。
6.2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各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请____仲裁委员会并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对争议各方具有最终的法律约束力。
第七条其他
7.1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各方合法授权代表签署。
7.2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六份,a公司、b市政府、c公司、d公司各执一份,另二份供备案或报批之用。
本协议各方已促使其合法授权代表于本协议文首载明之日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a公司b市人民政府
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差异产生于客观经济环境,其存在和发展有着自身规律,不能强行消除,应当承认其存在的合理性与客观性。但是,过度的差异会造成许多负面影响,比如会不必要地增加企业纳税成本,加大税务机关的征收难度,降低会计信息质量等等。我们以资产方面的“差异”为例,希望通过对企业会计的调查以及对税务部门的采访,了解到这些与“会税”差异相关人士对这些差异的看法,再从我们——大学生的视角展望未来“会税”差异的变化趋势。
二、“会税”差异在资产方面的表现
通过对资料的归纳和总结我们发现,资产的差异在存货、无形资产、生物资产这些方面表现明显。
(1)存货
在税法中存货的计税基础是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准则则是公允价;会计在发出存货的工程中计提跌价准备,但是税法不能计提等
(2)生物资产
我国会计准则将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三大类。生物资产处理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初始计量和折旧方法的选择上,“会税”具体差异特点如表1所示。
表1生物资产差异分析表
初始计量折旧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按相关规定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按期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分别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费用,可采用多种折旧方法
企业所得税法公允价值企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只能用直线法
(3)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会计上通常将无形资产理解为专利权、商标权等。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对无形资产处理的差异体现在折旧时间和折旧方法上,它们的差异如表2所示。
表2无形资产的处理差异表
折旧时间折旧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同时,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企业预期消耗该项无形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无法可靠确定消耗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企业所得税法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少于10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摊销费用
三、问卷分析
(一) 对“会税”差异的认识的程度
1.对“会税”差异的了解程度
超过70%的人对“会税”差异的了解还是不够的,样本中,很了解的只有26人,占总数的26.80%,不太了解的最多占62.89%。
企业会计对“会税”差异认识仍需加强,可见企业在工作中对这方面的重视不够。
2. “会税”差异对工作造成的干扰程度和调整的必要性程度
通过调查可知,大多数人(约99%)认为“会税”差异会对工作造成影响,其中认为干扰不大,可以克服的占78.76%,认为没有干扰的只有1.01%。由图3可见认为“会税”差异有调节必要的占72.03%
为了让企业工作更好的发展,调节“会税”差异具有一定的必要性,虽然受企业规模及业务的限制,工作中涉及“会税”差异也许不多,产生的影响不大,但是从企业未来的发展来看,“会税”差异需要调节。
3. 政府和企业对“会税”差异重视程度
调查结果显示政府和企业对“会税”差异非常重视的占2.25%,比较重视的占43.21%,占总数的一半左右。总体来看政府和企业对“会税差异”的重视程度不算高。
通过对企业会计的问卷调查,我们发现目前“会税”差异对会计人员工作影响不大,但是大多数人依然认为“会税”差异需要进行调节,同时,政府和企业对“会税”差异的重视程度不高。
四、差异对资产税务处理的影响
(一) 固定资产
1.差异调整的难易程度
在固定资产的会税差异的主要科目中,认为在减值准备的计提差异方面的调整最难的占到了47.42%(46人),其次在预计净残值方面的差异为34.02%。这两个方面的差异进行纳税调整时最让会计人员头疼。
如果能减少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和预计净残值的计算方面的“会税”差异,会计人员在进行纳税调整时的工作量将大大减少。
2.方法的选择
在众多受访者中,大家一致偏向改进会计准则,在97人中占到了54.64%。其次是认为两者都要调整的,占样本总量的36.08%。
由此可见对于“会税”差异的调整方向,大多数会计人员倾向会计准则,认为二者均需调整的占一部分。
3“会税”差异对会计人员工作的影响程度
由图8和图9可以看出,在接受采访的97名会计人员中,认为这些差异带来的影响有一点的占到了53.61%,为52人,其次是认为影响程度为一般,为25人,占25.77%。
4.会计人员认为需要“会税”差异需要改进的方面
73.96%的会计人员认为初始计量需要改进。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是核算计税的基础,可是初始计量上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存在的差异较大,不利于会计人员的工作量和核算成本。
通过对企业会计人员的调查,我们发现在固定资产方面最难处理的表现在减值准备和预计净残值的计算方法上,会计人员认为需要改进的方面表现在初始计量方面,且总体上看,他们认为改进的方向倾向于税法向会计准则靠近,或者二者都要改进已达到协调。
(二) 生物资产
1. 差异因素中初始计量和资产折旧在纳税调整时的处理难度情况
对生物资产进行纳税调整处理时,70%的人认为资产折旧方面的处理难度最大,其原因大致是由于资产折旧方法相对初始计量较为复杂,变动时影响因素较多,所需花费的时间,人力,物力都相对较多,同时资产折旧相对于初始计量而言,其本身的案例和事项较多,容易发生特殊状况,更难以在会税差异的基础上加以处理。
2.面对差异会计人员倾向的处理方法
通过调查,83.33%企业会计人员更倾向于会计准则的处理方法。通过访谈调查,会计准则的发展更为成熟,具有特有的权威性和普遍性,所以在工作处理上大多数会计人员偏向与会计准则的处理方法。
3.会税差异对纳税调整的影响程度
对于生物资产而言,大部分相关人员都因此而受到了一定的影响,14.5%的人认为影响十分严重,没有影响的只有5.16%,可见对会税差异的调整亟待解决。
小结:在生物资产在纳税调整中,会税差异造成困扰需要重视,资产折旧方面的处理难度最大,面对差异大多数会计人员更倾向选择会计准则的处理方法。
(三)无形资产
1. 差异因素中初始计量和资产折旧在纳税调整时的处理难度情况
就无形资产方面而言,会税差异在纳税调整时所带来的主要难度来源于资产折旧,在初始计量方面,虽然在会税方面有着一系列的差异,但其初始计量处理方法,原理和公式基本固定统一,所以即使在会税上出现一定的差异,其在纳税调整时的调整也不是十分困难和麻烦,而对于资产折旧方面而言,其涉及到更多的计量方式和处理办法,所以每当会税差异导致纳税需要调整时,往往需要进行全方面的分析和调整。总而言之,资产折旧在有用会税差异导致纳税需要调整时的难度相对更大一些。
2.“会税”差异中需要改进方面
根据在前次统计分析中所得,93%的人认为无形资产初始计量的方法差异给纳税调整带来的难度较大,亟需改进。
(四)存货
1. 在纳税调整时最难处理的“会税”差异及需要需要改进的方面
受访者中认为存货最难处理的“会税”差异是计提跌价准备,占到了98.75%。而初始计量所占比例比较小。而94.26%的人认为初始计量需要改进。
在存货的纳税调整方面,会计人员认为最难处理的是存货跌价准备方面的差异,面对差异,会计人员更倾向的是会计准则的处理方法。
五、总结及建议
通过对会计人员的问卷调查,我们知道企业对“会税”差异的重视程度不高,“会税”差异虽然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影响不大,但是却不能忽视。在固定资产方面,最难处理的差异表现为减值准备和预计净残值的计算方法选择上;在生物资产方面,最难处理的差异表现为资产折旧方面;在无形资产方面,最难处理的差异表现在初始计量计算方法选择上;在存货方面最难处理的则为跌价准备的计提。总体来看,面对差异,会计人员倾向于选择会计准则的方法。通过对企业财务经理的访问和对税务局的采访我们了解到,他们认为“会税”差异存在的必要性不大,并且带来的不利影响也是显著的(加大企业和税务部门的财务成本)。
我们建议“会税”差异带来的差异需要尽快解决,处理方式向会计准则靠近,但是我们相信无论是会计准则还是企业所得税法,在不断改变的国际大环境下,都需要进行合理长足的改进。
参考文献:
[1]胡世文.设立我国企业税务会计探析[J].税务研究,(2)
[2]邓学芬,章道云.浅析建立税务会计体系的必要性[J].财会月刊,2001,(8)
[3]李孝章,所得税会计方法探析[J].特区财会,2002,(3).
[4]盖地,刘慧凤.所得税会计准则:理论与实务角度的思考[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8,(1)
我国古书《古今秘苑》中有这样的记载:“取羊膀胱吹胀晒干,入萤百余枚,系于罾足网底,群鱼不拘大小,各奔其光,聚而不动,捕之必多”。
传说隋炀帝游山时,用斛(古代量粮食的工具)装集萤火虫。到了夜晚,在酒甜兴浓时,开笼放萤,霎时光照山谷,似万盏灯火,经久不熄,用以取乐。
答:首先,精制糖摄入量的增加会引起房水、晶体渗透压改变,导致近视的发生。其次,过多地摄入糖及高碳水化合物也会使眼内组织弹性降低,微量元素铬的储存量减少,使得眼轴变长,出现近视。同时,糖分在人体内代谢时需要大量的维生素B1,如果机体中糖分摄入过多,维生素B1就会相对不足,从而影响视神经发育所需维生素B1的正常供给,埋下近视的隐患。另外,摄入的糖分过多,还会降低体内钙的含量。因为过量的糖在体内会使血液偏酸性,人体要保持酸碱平衡,就不得不动员大量钙质去中和酸根,从而引起血钙不足,减弱眼球壁的弹性,在眼内压的影响下,眼壁扩张,使眼球前后径增大,助长近视的发展趋势。
产后掉发是何因?
问:我刚当上妈妈不久,在欣喜之余,也有了新的烦恼――掉头发,现在我的头发掉得很厉害,洗的时候都是大把大把掉的。不知道有什么方法可以防治掉发?
答:产后出现大量脱发,与产妇体内的激素水平发生变化有关。生产之前,孕妇体内的雌激素比较旺盛,毛囊生长已经适应这个激素水平,毛发生长周期稳定。而分娩之后,体内雌激素水平下降,雄激素水平虽然没有变化,但与雌激素相比,雄激素的比例却有升高。由于头发毛囊对雄性激素比较敏感,头发不能适应两种激素比例的变化,导致生长期的头发减少,而进入退行期和休止期的头发增多,从而发生脱发。
另外,精神因素的刺激也是产后脱发的诱因。从心理方面分析,妊娠后,特别是第一次怀孕,精神上会有较大的压力。而生产后,新妈妈从兴奋状态转入疲倦,部分人会出现感情脆弱、焦虑,使大脑皮层功能失调,植物神经功能紊乱,控制头发血管的神经亦失调,头皮供血减少,以致毛发因营养不良而脱落。加之亲自哺乳、照顾小宝宝,使睡眠受到影响,这些都是造成脱发的因素。而当头发脱落后,新妈妈会感觉忧虑不安,形成新的精神刺激,如此循环,致使脱发越来越严重。
皮肤科医生认为,产后大量脱发是比较常见的。如果脱发时间超过3个月,可以去医院向皮肤科医师咨询,进行相关治疗和干预。另外,在孕期和哺乳期一定要保持心情舒畅,要认识到产后脱发是一个暂时的过程,自己要有信心,相信会很快长出如以往的秀发。在产后掉发期间,应尽量减少染发及烫发,以免头发更容易掉落。还可以进行适度的头皮按摩,刺激头皮,有利于头发的新陈代谢。
男性能服用阿胶吗?
问:男性能服用阿胶吗?
答:很多人认为,阿胶是女性的专用补品,其实不然。阿胶最早的使用者就是男人,它也是男性的保健良药。
历史上第一位用诗来记录服用阿胶的男性,便是曹操之子曹植,他被贬到东阿县时骨瘦如柴,后因常食阿胶滋补,身体受益匪浅,曹植感念于此,故作《飞龙篇》赋以颂阿胶:“授我仙药,神皇所造。教我服食,还精补脑。寿同金石,永世难老。”
许多文献记载,阿胶是男人进补的药物。三国时期《名医别录》中就强调,阿胶可以治疗男人的虚劳羸瘦,《本草纲目》中也记载,阿胶可治男人的骨节疼痛。现代临床应用方面,阿胶对男性障碍具有一定的治疗作用。
阿胶是补血良药,一般人们都认为只有女人才需补血,事实上,男性也需要补血。中医有 “气血不分家”的说法,“气为血之帅”,即气领着血走,同时“血为气之母”,无血即无气。男性很容易出现气虚的情况,因此适量补血也是需要的。
冷水浴健身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问:我一向身体不太好,在秋冬季节经常感冒,有朋友建议我用冷水浴做锻炼。请问做冷水浴应该注意些什么呢?
答:冷水浴主要是利用低于皮肤温度水,通过传统洗浴方式,刺激机体,实现锻炼身体、提高身体适应能力的方法。
冷水浴的方法按作用由弱到强依次为擦身、冲洗、淋浴、游泳等。一般从冷水擦身开始,适应后再转入较强的方法,并坚持到秋天或冬天。开始锻炼时间宜短,2~3分钟即可,以后逐渐延长到10~15分钟,一般认为不宜超过15分钟。如水温低于20℃,则时间应相应缩短,水温越低,时间应越短。
冷水浴注意事项包括:冷水浴应该循序渐进,坚持不懈,坚持锻炼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剧烈活动后不宜马上进行冷水浴;饭后不宜马上冷水浴;进行冷水淋浴或游泳时须做准备活动,应在身体发热后进行;进行冷水浴锻炼时,要注意自我感觉和体重等变化,如出现身体不适、体重减轻、失眠和食欲下降等,应暂停冷水浴。
如何自制腊肠?
问:我很喜欢吃腊肠,但是总担心外面买的不卫生。能介绍一下自制腊肠的方法吗?
答:腊肠的种类很多,比如广式腊肠、川味腊肠等,但其主要区别在于配方,制作方法大多类似。下面向您介绍一种比较简便的做法。
原料:猪肉10斤(最好用后腿肉或前、后臀尖,肥瘦比例一般为3:7) 、肠衣1副(市场上可以买到专门制作腊肠的肠衣)
调料:盐120克、花椒粉10克、糖70克、胡椒粉10克、辣椒粉15克、鸡精10克、五香粉10克、高度白酒50克、酱油50克、红葡萄酒50克、姜茸(拇指大小的姜3块)、蒜茸(一头蒜)、松子仁100克(可以增减)
做法:
1.将猪肉洗净、晾干、剔骨、去皮、去筋腱等,洗净后切成小丁,用除白酒、酱油、红葡萄酒以外的调料拌匀,放入冷藏室腌制一天后,加入白酒、酱油、红葡萄酒拌匀。
2.准备一个长嘴漏斗(饮料瓶剪掉大部分瓶体,留下瓶口,即为一个简易的漏斗)。将肠衣的一头打一个结,另一头套在漏斗头上,把腌制的肉灌入肠衣内。要求装得紧密均匀,用手挤紧,不能过松或过饱满。如果过松则留有较多的空气,易于腐败,如果过于饱满则肠衣易于破裂。
3.15厘米左右用细线扎一节,要边灌肉边扎节。
委托方(甲方)与受托方(乙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双方自愿,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全权委托乙方办理资产公开处置项目, 并由乙方提供资产公开处置中介服务.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资产公开处置项目包括:
(一)交易项目内容和方式:
(二)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
1,审核本项资产公开处置并依法签发《产权交易鉴证报告》;
2,为委托方完成本项资产公开处置提供咨询服务;
3,完成本项资产公开处置所需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甲方责任
1,负责提供本企业基本情况资料及有关证明文件或其它有关材料,所提供的资料与文件须真实.
2,协助乙方完成本协议第二条所确定的服务项目.
第四条 乙方责任
1,按时按质完成本协议第二条所确定的服务项目.
2,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第五条 有效期限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有效期限为 个月.
本协议期满后,根据双方意愿,重新签订协议.
第六条 费用
依据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准的洛阳市产权交易费标准,按《关于公开处置破产企业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要求,甲方按收费标准的1/3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
第七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严格遵守洛阳市产权交易中心有关交易规则和资产公开处置业务的规定以及本协议约定,若违反规定和约定,违约方承担相应经济,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其他事项
1,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商定.
2,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3,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清算组负责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人): (委托人):
20 年 月 日
---------
甲方:
乙方: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中心
根据浙财国资字[XX]184号和浙财国资函( ) 号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协议.
甲方委托乙方处置下列实物资产: 单位:元
序号
实物资产名称
单位
数量
帐面价值
购入年份
合计
甲方保证对上述资产拥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并向乙方提供上述资产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车辆需同时移交车钥匙,各种缴费,年审年检等有关证件),指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瑕疵.
二,甲方将上述资产于 年 月 日交付给乙方,自交付之日起,乙方拥有对以上资产的全部处置权.
三,甲方权利:
有权向乙方了解移交资产的处置情况;
有权向乙方提出处置建议.
甲方义务:
配合乙方做好移交资产的处置,包括提供资料,介绍情况等;
资产移交过程中及资产移交以后,甲方不能继续对资产进行任何处置;
处置成交后,协助受让方办理资产过户等有关法律手续.
五,乙方权利:
有权制定及实施移交资产的处置方案;
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必要的配合.
六,乙方义务:
妥善管理移交资产,确保资产安全,尽最大可能处置变现;
应自资产交付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变现.变现确有困难的,应报财政部门.
七, 乙方承诺在上述资产处置结束收到全部成交款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成交金额扣除处置成本后的80%返还给甲方.
甲方委托处置其没有所有权或依法不得处置的资产或财产权利的,或对已知的瑕疵未加说明的,应由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协议生效: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争议的解决: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应由财政部门进行协调解决.
甲方(盖章):
代表人:
二、范围和原则
基本原则为:统一监管、分类实施、规范处置、收益统筹。
(一)统一监管:对纳入首批集中统一管理的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经营性资产,由县财政局统一监管,并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委托*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统一经营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挂牌竟价租赁;对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兴办的各类经济实体,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结合部门和单位实际情况,由县财政局统一监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采取脱钩转型,面向社会租赁,承包经营等方式,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交县国资公司,实行市场化运作,建立有效营运机制、统一经营管理。非经营性资产由现资产占有单位与资产管理部门,签订使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职责。
(二)分类实施: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分类实施、分步进行。
1、县直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股权)、出租、出借、兴办的经济实体以及其它国有经营性资产、闲置资产、需处理的资产等)列入这次清理移交、集中统一管理的范围。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类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逐步将非经营性资产列入移交范围。医院和社会福利性质的机构,县政府直属驻外机构暂不列入。
2、对未列入首批统一管理的单位,其国有资产管理仍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待首批单位移交资产启动运行后,根据进展和运行情况,对这类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提出改革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乡镇国有资产管理改革方案另行制订。
(三)规范处置:对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捐赠、报损、报废等,由资产占有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交财政部门集中统一调剂处置,对能够通过调剂、置换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对需要处置的,由具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市场竟价等方式公开处置,公开透明、阳光操作、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四)收益统筹: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经营管理,所获收入,属财政非税收入,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由县财政局牵头拟定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后执行。
三、实施步骤和要求
(一)宣传政策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大力宣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有关政策,宣传这项改革的意义和要求,争取各单位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资产清查移交
1、对县直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和已到租赁期的资产直接移交给国资公司。
2、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原已签订出租、出借合同,协议的,将合同原件和有关资料等移交到县国资公司,进行移交登记、签字。由县国资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统一的合同,协议文本,明确界定国资公司,资产占有单位和承租方的责任和义务,重新规范办理合同、协议手续。
3、对县直行政事业单位举办的经济实体,这次清产核资和审计后,由财政部门提出具体管理办法,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统一监管的原则执行。
4、在清产核资和合同、协议移交期间,县直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使用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贷款;不得擅自举债进行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变更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经营性国有资产合同、协议或改变国有资产用途;不得擅自转让、出售经营性国有资产;不得将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划拨到下属单位;不得借机私分国有资产;不得拒报、拒交合同、协议原件和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延误、干扰、阻碍这次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
5、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在今年上半年清查资产前,未经审批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铺面等国有资产划拔给下属单位或其它单位使用的,应在本次清理移交工作中全部收回。对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权属不清的,应经县财政等部门进行产权界定;对今年上半年资产清理后,将经管性资产转为非经营性资产的原则上视同经营性资产,特殊情况需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建办文[*]21号文出台后,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擅自签订或延期的合同无效,由相关单位自行收回后交国资公司,并自行处理好遗留问题。
6、对需处置的国有资产,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局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程序办理完毕后,交县国资公司按规范处置原则运作。
(三)资产营运管理
1、国资公司接收的国有资产要建立档案和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做到帐、卡、物相符,跟踪统一管理。
2、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需处置的资产,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利用电视、网站、报刊和电子交易显视屏向社会公告,公告相关信息,提供公平的竞争平台。
3、县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需处置的国有资产,经营所获收入,直接进入财政非税收入结算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
(四)工作进度安排
资产移交单位必须密切配合,确保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年12月中旬组织移交工作,2007年1月1日起,按新的管理模式运行。
(五)严肃纪律,明确职责
二、范围和原则
基本原则为:统一监管、分类实施、规范处置、收益统筹。
(一)统一监管:对纳入首批集中统一管理的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经营性资产,由县财政局统一监管,并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委托*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统一经营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挂牌竞价租赁;对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兴办的各类经济实体,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结合部门和单位实际情况,由县财政局统一监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采取脱钩转型,面向社会租赁,承包经营等方式,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交县国资公司,实行市场化运作,建立有效营运机制,统一经营管理。非经营性资产由现资产占有单位与资产管理部门,签订使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职责。
(二)分类实施: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分类实施、分步进行。
1、县直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股权)、出租、出借、兴办的经济实体以及其它国有经营性资产、闲置资产、需处理的资产等)列入这次清理移交、集中统一管理的范围。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类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逐步将非经营性资产列入移交范围。医院和社会福利性质的机构,县政府直属驻外机构暂不列入。
2、对未列入首批统一管理的单位,其国有资产管理仍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待首批单位移交资产启动运行后,根据进展和运行情况,对这类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提出改革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乡镇国有资产管理改革方案另行制订。
(三)规范处置:对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捐赠、报损、报废等,由资产占有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交财政部门集中统一调剂处置,对能够通过调剂、置换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对需要处置的,由具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市场竞价等方式公开处置,公开透明、阳光操作,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四)收益统筹: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经营管理,所获收入,属财政非税收入,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由县财政局牵头拟定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后执行。
三、实施步骤和要求
(一)宣传政策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大力宣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有关政策,宣传这项改革的意义和要求,争取各部门各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资产清查移交
1、对县直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和已到租赁期的资产直接移交给国资公司。
2、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原已签订出租、出借合同、协议的,将合同原件和有关资料等移交到县国资公司,进行移交登记、签字。由县国资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统一的合同、协议文本,明确界定国资公司、资产占有单位和承租方的责任和义务,重新规范办理合同、协议手续。
3、对县直行政事业单位举办的经济实体,这次清产核资和审计后,由财政部门提出具体管理办法,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统一监管的原则执行。
4、在清产核资和合同、协议移交期间,县直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使用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贷款;不得擅自举债进行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变更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经营性国有资产合同、协议或改变国有资产用途;不得擅自转让、出售经营性国有资产;不得将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划拨到下属单位;不得借机私分国有资产;不得拒报、拒交合同、协议原件和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延误、干扰、阻碍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
5、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在今年上半年资产清查前,未经审批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铺面等国有资产划拨给下属单位或其它单位使用的,应在本次清理移交工作中全部收回。对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权属不清的,应经县财政等部门进行产权界定;对今年上半年资产清理后,将经营性资产转为非经营性资产的原则上视同经营性资产,特殊情况需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建办文[*]21号文出台后,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擅自签订或延期的合同无效,由相关单位自行收回后交国资公司,并自行处理好遗留问题。
6、对需处置的国有资产,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局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有关程序办理完毕后,交县国资公司按规范处置原则运作。
(三)资产营运管理
1、国资公司接收的国有资产要建立档案和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做到帐、卡、物相符,跟踪统一管理。
2、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需处置的资产,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利用电视、网站、报刊和电子交易显示屏向社会公告,公布相关信息,提供公平的竞争平台。
3、县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需处置的国有资产,经营所获收入,直接进入财政非税收入结算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
(四)工作进度安排
资产移交单位必须密切配合,确保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年12月中旬组织移交工作,2007年1月1日起,按新的管理模式运行。
(五)严肃纪律,明确职责
由表1可知,该供电企业2012~2014年接收的用户资产分别为7348.97万、10009.84万、14487.48万,呈现逐年递增趋势;在接收的电力资产类别方面,居民小区供电配套工程比例高达97.82%。
二、用户资产接收工作流程
现行FD企业接收用户移交资产的工作流程如下:用户资产竣工后,营销部根据用户提交的拟移交资产的原始价值材料,填写用户移交资产清单,提交运维检修部;营销部组织运维检修部进行现场鉴定、验收,由运维检修部出具技术评价及安全性评价报告;经技术评价及安全性评价合格的,按照审批权限报批。经批准准予接收的用户资产由相关部门逐层审核并依次在用户移交资产验收表上签署意见;营销部按照有关规定签订资产移交有效合同或协议,并将该合同或协议、用户移交资产验收表等相关资料提交财务资产部和运维检修部;财务资产部审核相关资料完整无误后,通知运维检修部建立设备台账并同步生成资产卡片,并依据用户资产移交原始价值或中介机构、专家小组等出具的价值专业认定结果进行账务处理。
三、用户资产接收风险分析
(一)权益归属不明确,法律风险大
产权是权益和责任划分的最主要因素,《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则承担供电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以及供电设施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例如:在新建住宅小区配电室移交时,大多只移交室内各类设备,并不涉及房屋等产权的移交。配电室类房屋、建筑物多处地下室,常年失修,对室内变电设备形成安全隐患时,应由其权属机构进行维护修缮,而因此造成的设备损失却由供电企业承担。由于法定管理权、委托管理权和产权相互分离,法律尚未明确各自的权责范围,使得供电企业无权,导致的法律后果还是由供电企业承担,无形中加大了供电企业的法律风险。
(二)工程质量参差不齐,后续管理难、安全隐患大
新建住宅小区配电工程所需材料大多由投资方自行购买,产品质量难以把控,设备缺陷严重。近年来,随着客户施工工程的不断增多,供电企业对施工过程的监督力量薄弱,从而导致施工质量参差不齐。因小区施工现场不可见等现实条件的限制,运维检修部很难完全按照《安徽省居住区供配电系统技术标准》及网、省公司供配电相关技术标准实地验收,从而加大了设备的安全隐患,导致供电企业在安全措施、日常巡检以及防患排查等方面面临巨大考验。
(三)资产价值、折旧年限确定有难度,财税风险加大
用电资产为达到可使用状态,绝大部分都需要自行建造安装,而各用电客户因自身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存在价值核算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无法取得价值证明材料,故需要估价或按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入账。自行建造安装的用电资产并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报价或没有最近市场交易的相同资产价值可参考,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也不能准确计量,导致单位自行确认资产价值难度加大。新建住宅小区内各区域范围工程完工时间不一,时长跨度较大,待该小区内所有工程全部完工时,可能先行完工的区域已经存在不同程度的毁损,故该小区用电资产移交时各类资产的物理状况、毁损情况大不相同,又由于财务人员专业知识的限制,故准确确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难度很大,无形中加大了企业的财税风险。
四、规范用户资产接收的应对措施
(一)完善用户资产接收手续,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供电企业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用户资产类别与来源进行分类研究、统计,制定规范、统一的用户资产无偿移交协议。在书面协议中,应明确规定资产移交的产权归属、法律责任等。对有关设备所附着的房屋、建筑物等,无偿移交有困难的,应在有关协议中约定由接收方无偿使用,并明确规定该房屋、建筑物的后续维修等责任归属,以免因该房屋、建筑物失修等造成移交的设备毁损等不必要损失的发生。
(二)积极争取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配套工程收费政策,统一建设、统一维护,明确用户资产接收的技术标准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 (以下简称为乙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以下甲方和乙方单独称“一方”,共同称“双方”。
鉴于:
1. 甲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
2. 乙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
3. 甲方拥有白山东方制衣全部、完整的权利。
4. 甲方拟通过全部资产转让的方式,将甲方公司转让给乙方,且乙方同意受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协议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公司整体出/受让事项达成协议如下,以资信守。
第一条 先决条件
下列条件一旦全部得以满足,则本协议立即生效。
① 甲方向乙方提交转让方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同意转让公司全部资产的决议之副本;
② 甲方财务帐目真实、清楚;转让前公司一切债权,债务均已合法有效剥离。
③ 乙方委任的审计机构或者财会人员针对甲方的财务状况之审计结果或者财务评价与转让声明及附件一致。
第二条 转让之标的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公司全部资产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出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受让甲方持有的全部资产,乙方在受让上述资产后,依法享有白山东方制衣100%的权利。
第三条 转让股权及资产之价款
本协议双方一致同意, 公司股权及全部资产的转让价格合计为人民币 元整(RMB)。
第四条 股权及资产转让
本协议生效后7日内,甲方应当完成下列办理及移交各项:
4.1 将公司的管理权移交给乙方;
4.2 积极协助、配合乙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共同办理公司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手续;
4.3 移交甲方能够合法有效的 公司股权及资产转让给乙方的所有文件。
第六条 转让方之义务
6.1甲方须配合与协助乙方对公司的审计及财务评价工作。
6.2 甲方须及时签署应由其签署并提供的与该资产转让相关的所有需要上报审批相关文件。
6.3 甲方将依本协议之规定,协助乙方办理该资产转让之报批、备案手续及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七条 受让方之义务
7.1 乙方须依据本协议规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该资产之全部转让价款。
7.2 乙方将按本协议之规定,负责督促 公司及时办理该资产转让之报批手续及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7.3 乙方应及时出具为完成该等股权及资产转让而应由其签署或出具的相关文件。
第八条 陈述与保证
8.1 转让方在此不可撤销的陈述并保证
① 甲方自愿转让其所拥有的 公司全部股权及全部资产。
② 甲方就此项交易,向乙方所作之一切陈述、说明或保证、承诺及向乙方出示、移交之全部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无任何虚构、伪造、隐瞒、遗漏等不实之处。
8.2 受让方在此不可撤销的陈述并保证:
① 乙方自愿受让甲方转让之全部股权及全部资产。
② 乙方拥有全部权力订立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没有违反乙方公司章程之规定,并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或限制。
③ 乙方保证受让该全部资产的意思表示真实,并有足够的条
④ 乙方签署本协议的代表已通过所有必要的程序被授权签署本协议。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协议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之规定履行其义务,应按如下方式向有关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①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第七条之陈述与保证,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者,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
② 乙方未按本协议之规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该等股权及资产之转让价款的,按逾期付款金额承担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9.2 上述规定并不影响守约者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协议其它条款之规定,就本条规定所不能补偿之损失,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第十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之解决
10.1 协议之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争议之解决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本协议之任何内容如与法律、法规冲突,则应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10.2 任何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本协议引起之争议,协议各方均
第十一条 协议修改,变更、补充
本协议之修改,变更,补充均由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进行,经双方正式签署后生效。
第十二 协议之生效
协议经双方合法签署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二份,各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供报批及备案等使用。
第十三条其它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另行订立补充协议予以约定。 签署: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简易收购公司合同范文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协议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公司整体转让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先决条件
1.1 下列条件一旦全部得以满足,则本协议立即生效。
①乙方自愿将公司全部资产(业务、机台设备、纸张和办公用品)等转让给甲方。
② 乙方财务帐目真实、清楚;转让前公司一切债权,债务均已合法有效剥离。
③ 甲方委任的审计机构或者财会人员针对乙方的财务状况之审计结果或者财务评价与转让声明及附件一致。
第二条 转让之标的
乙方同意将其公司全部资产(业务、机台设备、纸张和办公用品)等按照本协议的第三条款出让给甲方;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甲方在受让上述资产后,依法享有公司100%的股权。
第三条 转让资产之价款
3.1本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公司全部资产的转让价格合计为人民币 元整。
3.2乙方并将相关资产(实物以及电脑文件)移交给甲方
第四条 转让方之义务
4.1 乙方须配合与协助甲方对公司的审计及财务评价工作。
4.2 乙方须配合与协助甲方对公司业务交接工作。
第五条 受让方之义务
5.1 甲方须依据本协议第三条之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全部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元整。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协议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之规定履行其义务,应按如下方
①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第七条之陈述与保证,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者,违约方向守让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
6.2 上述规定并不影响守约者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协议其它条 款之规定。
第七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之解决
7.1 协议之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争议之解决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本协议之任何内容如与法律、法规冲突,则应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7.2 任何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本协议引起之争议,协议各方均应首先通过协商友好解决,30日内不能协商解决的,协议双方均有权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一式三份,各方各执一份,第三份备存于甲方公司内存。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简易收购公司合同范文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协议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公司整体出/受让事项达成协议如下,以资信守。
第一条 先决条件
1.1 下列条件一旦全部得以满足,则本协议立即生效。
① 甲方向乙方提交转让方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同意转让公司全部股权及全部资产的决议之副本;
② 甲方财务帐目真实、清楚;转让前公司一切债权,债务均已合法有效剥离。
③ 乙方委任的审计机构或者财会人员针对甲方的财务状况之审计结果或者财务评价与转让声明及附件一致。
1.2 上述先决条件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日内,尚未得到满足,本协议将不发生法律约束力;除导致本协议不能生效的过错方承担缔约损失人民币 万元之外,本协议双方均不承担任何其它责任,本协议双方亦不得凭本协议向对方索赔。
第二条 转让之标的
甲方同意将其各股东持有的公司全部股权及其他全部资产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出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受让甲方持有的全部股权和全部资产,乙方在受让上述股权和资产后,依法享有 公司100%的股权及对应的股东权利。
第三条 转让股权及资产之价款
本协议双方一致同意, 公司股权及全部资产的转让价格合计为人民币 元整(rmb)。
第四条 股权及资产转让
本协议生效后7日内,甲方应当完成下列办理及移交各项:
4.1 将 公司的管理权移交给乙方(包括但不限于将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全部工作人员更换为乙方委派之人员);
4.2 积极协助、配合乙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修订、签署本次股权及全部资产转让所需的相关文件,共同办理 公司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手续;
4.3将本协议第十六条约定之各项文书、资料交付乙方并将相关实物资产移交乙方;
4.4移交甲方能够合法有效的 公司股权及资产转让给乙方的所有文件。
第五条 转让方之义务
5.1甲方须配合与协助乙方对 公司的审计及财务评价工作。
5.2 甲方须及时签署应由其签署并提供的与该等股权及资产转让相关的所有需要上报审批相关文件。
5.3 甲方将依本协议之规定,协助乙方办理该等股权及资产转让之报批、备案手续及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六条 受让方之义务
6.1 乙方须依据本协议第四条之规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该等股权及资产之全部转让价款。
6.2 乙方将按本协议之规定,负责督促 公司及时办理该等股权及资产转让之报批手续及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6.3 乙方应及时出具为完成该等股权及资产转让而应由其签署或出具的相关文件。
第七条 担保条款
对于本协议项下甲方之义务和责任,由 、 、 承担连带责任之担保。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协议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之规定履行其义务,应按如下方式向有关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①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第七条之陈述与保证,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者,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
② 乙方未按本协议之规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该等股权及资产之转让价款的,按逾期付款金额承担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8.2 上述规定并不影响守约者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协议其它条款之规定,就本条规定所不能补偿之损失,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第九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之解决
9.1 协议之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争议之解决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本协议之任何内容如与法律、法规冲突,则应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9.2 任何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本协议引起之争议,协议各方均应首先通过协商友好解决,30日内不能协商解决的,协议双方均有权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协议之生效
10.1 协议经双方合法签署,报请各自的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并经 公司股东会通过后生效。
10.2 本协议一式三份,各方各执一份,第三份备存于 公司内;副本若干份,供报批及备案等使用。
用户电力设施,即用户产权的受送电设备。就其技术属性而言,用户电力设施是输配电网络的受送端,直接供给用电设备,实现用电目的,其运行的可靠性是建设智能电网,提升供电质量的有机组成部分。就其物权属性而言,用户电力设施属于用户资产,游离于供电企业的资产权属之外。因此,对供电企业而言,如何解决用户资产管理在技术运维上的必要性与权属关系上的分离性,成为实现“一强三优”(即电网坚强、资产优良、服务优质、业绩优秀)目标,全面提升供电服务形象的重要课题。
一、用户电力设施移交现状
对供电企业而言,用户电力设施的移交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农村集体资产的整体移交;二是用户自有的电力设施移交。前者主要是电力体制改革时期形成的,农村集体资产整体划拨给供电企业。后者是目前供电企业接收管理用户资产的主要来源,用户将自己投资建设的高压专用线路、变电设备、进表线、电缆以及小区配套电力设施等资产移交给供电企业,并由供电企业负责维护管理,且一般以无偿移交形式为主。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房地产投资的活跃,社会经济生活对电力需求和供电服务质量的要求与日俱增,城市公用配电系统的升级改造,小区配套电力设施的代建代管,使供电企业建设、运维和管理的用户资产规模迅速扩大。
从用户电力设施的来源构成情况看,用户电力设施移交主体主要是房地产开发商、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大企业用户以及地方政府。其中,以房地产开发商、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和地方政府为主要移交主体。
从用户电力设施类别构成来看,目前供电企业接收的用户电力设施类别主要包括输配电线路、箱式变电站、配电变压器、低压配套设施以及开闭所等,其中线路类、箱式变电站类、配电变压器类设备为主要的接收设备类别。
二、用户电力设施接收管理现状及分析
(一)用户电力设施接收管理现状
目前,供电企业对拟移交用户电力设施主要采取鼓励接收的原则,但是针对不同的移交主体,具体采取的处理原则也不尽相同。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所移交的小区配套电力设施(不考虑资产健康状况)、政府资金补偿性质的输配网升级改造形成的电力设施,主要采取鼓励接收的原则;对于政府及其事业单位、学校等公用事业的配套电力设施,一般工商业用户、制造及加工企业等动力户的配套电力设施,采取的是不予接收的原则。
现阶段,用户向供电企业移交的电力设施主要包括南水北调、高铁及公路跨越形成的输电线路迁改,政府投资的城镇建设涉及配电系统迁建以及小区配套电力设施建设,供电企业接收上述用户电力设施主要按以下方式进行资产管理:
1.作为代管资产处理。供电企业接收用户电力设施后,不做会计处理,不增加资产总额。设备管理部门建立相应的备查账,资产发生的维护费用在生产成本中列支,或根据合同规定向用户收取代管费用。
2.作为无偿赠与资产处理。供电企业受让用户电力设施后,根据资产移交合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按照移交资产净值或评估值确认用户电力设施入账价值,增加“资本公积”。供电企业建立财务资产卡片和设备台账,资产发生的维护费用在生产成本中列支。
(二)用户电力设施接收管理风险分析
用户电力设施移交供电企业管理,有利于电网安全运行,促进电网建设快速发展,提升供电企业服务形象。但是,鉴于用户电力设施的专用性、资产权属的独立性以及设备运维管理与产权的分离性等特征,供电企业全面接收用户电力设施,其产权获取的权益远远小于需承担的义务及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产权关系模糊,法律风险较大
产权是界定电力设施权益和责任的主要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就现阶段用户电力设施接收管理情况来看,权属关系不清晰和产权界定不明确,是制约供电企业全面接收用户电力设施的主要障碍。
一是资产移交主体不明,权属关系转移难以确立。电力设施作为非登记产权,其产权或管理权确认一般是以移交合同为准。而目前接收的用户电力设施主要是由用户电力设施施工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移交形成的,其与供电企业签订无偿移交或划转协议。根据《电力法》第十三条规定“电力投资者对其投资形成的电力,享有法定权益”,施工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是用户电力设施的投资者(或称所有权人),其签订的移交协议无法律效力。
二是产权界定不明确,法律责任确认不清晰。《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电计量装置,应当安装在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这项规定将用户投资建设的资产纳入供电企业的“维护管理”范围或“产权”范围。一方面,附属的土地、房屋、建筑物使用权难以与小区公共物权剥离,可能增加土地或房屋建筑物占用费用以及隐蔽性或破坏性施工附带恢复物态原状的费用;另一方面,供电责任界定范围扩大,增加了供电企业法律风险,根据《电力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责任”,产权界定决定了供电企业法律责任履行的范围。
三是法定管理权、委托管理权和产权移交相互分离,运行维护管理风险较大。根据《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用户将电力设施移交供电企业存在“法定管理权”、“委托管理权”、“无偿或有偿移交产权”三种形式。目前,现行法律法规尚未明确上述形式的权责范围,用户电力设施移交合同或协议尚未健全有关内容,这就造成供电企业对用户资产的运维管理属于无权行为或无因管理行为,供电企业需承担行为导致的民事责任,而不论用户资产所有权人是谁。
2.接收及运维管理薄弱,管理责任难以落实
一是用户电力设施移交合同管理尚未规范,用户电力设施接收标准以及移交程序有待统一。特别是南水北调、高铁及公路跨越、城市公用配网系统升级改造形成的用户电力设施的接收管理亟待规范。
二是运维费用没有成本补偿。全面接收用户电力设施后,供电企业所维护资产规模扩大,运维成本费用随之增加,目前电价政策没有相应的成本补偿。
三是更新改造资金来源匮乏。全面接收用户电力设施后,后续技术升级、设备改造等资金来源匮乏,增加了供电企业筹资负担。
四是供电企业运维力量相对不足,“瓶颈”效应凸显。全面接收用户电力设施后,供电企业所运维设备数量剧增,供电企业运维管理覆盖能力相对不足,增加了供电企业安全措施、日常巡检以及隐患排查的压力。
三、规范用户电力设施接收管理的建议
为了促进用户电力设施精益化管理,更好地服务社会经济发展,推动供电企业社会形象提升,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规范用户电力设施接收管理:
1.健全用户电力设施接收管理体制机制,规范产权移交及物权确认程序
电网建设投资大,回收期长,由用户或地方政府投资建设电力设施是加快电网建设的重要措施,供电企业应高度重视用户电力设施接收工作,健全用户电力设施接收管理体制机制,保证用户电力设施接收的有序、高效、优质。同时,供电企业应规范产权移交与物权确认的法定程序,切实维护供电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明确投资方和受让方的权责范围,规避产权纠纷、供电责任等法律风险。
2.明确用户电力设施接收的经济和技术标准,确定用户电力设施接收处理方式
(1)对于不具备接收条件的用户电力设施,通过与业主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在不发生产权转移和限制民事责任条件下,开展用户电力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2)对于公用电力设施、变电站内用户专用设施、小区配套电力设施以及其他用户电力设施,通过与政府、用户签订《法定管理权资产移交合同》或《资产无偿移交合同》,在明确移交的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产权和管理权界定等条件下,开展用户电力设施接收与维护管理工作。
(3)对于南水北调、铁路及公路跨越、城镇建设等资金或资产补偿性质的电力设施迁移、改造,通过与政府或投资方签订《资产迁移、改造补偿合同》,完成迁移、改造后补偿资产的接收和运维。
3.规范和健全用户移交资产台账和财务管理
一是统一用户移交资产价值评估标准,真实反映用户移交资产价值;二是严格执行财税[2011]35号文有关规定,规范用户电力设施账务核算;三是确定用户电力设施建卡标准和方式,实现与移交设备台账的联动,提升资产管理精益化水平。
4.明确双方产权和移交时间
在资产移交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产权分界及移交日期起算时间,便于在各自的产权范围及承接时间内承担责任,规范移交用户电力设施物权确认的法律程序。
5.加强用户电力设施移交的合同管理
合理利用电力设施产权人免责范围的法律规定,制定接收用户电力设施合同格式文本,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移交资产权属关系分界点确定、移交主体确认,土地、房屋建筑物无偿使用,电气施工与设备更新改造中双方的权责界定,电气设备安全措施和日常巡检职责、免责事由和禁止等,避免与小区公共物权产生法律纠纷,减少供电责任和意外事故导致的法律风险。
6.小区配套电力设施的接收,应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移交行为的法律约束
一是小区验收送电前,向开发建设单位提出在《商品房购买合同》中增加对购房者有关配套电力设施移交的提示及说明内容。二是业主委员会管理机制健全的居民小区,积极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用户电力设施移交协议。三是未建立业主委员会的居民小区,积极与当地居民委员会协调,组织居民集中签订用户电力设施移交协议;或用户办理《供用电合同》的同时,与其签订用户电力设施移交协议。
【参考文献】
[1] 李莉.用户产权的受送电设备的维护管理[J].电力设备,2004,5(10):132-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