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27 11: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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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来自信息中心的涂哲,我演讲的题目是“以人为本,信息化服务纳税人”。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需要我们牢牢把握这个根本。在我们的经济社会中,纳税人是各项经济活动的主体,他们既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也是国家税收的承担者;没有纳税人,就没有我们社会的发展进步。因此,以纳税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是我们税务部门应尽的职责,也正是以人为本的科学理念在税收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在税收信息化日益普及、日益深入的今天,信息技术给我们带来的帮助和便利无处不在。而在将信息化带给我们的纳税人时,只要我们设身处地为他们着想,急纳税人之所急、想纳税人之所想,信息技术便可成为服务纳税人的有力臂膀。
大家都还记得,在网上办税平台全面推行以前,每到办税高峰期,服务大厅里便会人山人海,挤得水泄不通。许多纳税人要冒着严寒酷暑,跑上很远的路,带着厚厚的资料,每月数次地往返于企业和税务部门之间,费时、费力、费心。网上办税平台的出现,正是为了解决纳税人办税的辛苦,将他们最需要的随身办税大厅送到身边。这些年,随着平台的不断推广,越来越多的纳税人告别了过去的奔波之苦,足不出户便可轻松办税。在网上,不仅可以完成申报、认证等日常事务,还可以浏览各项税收政策法规,同时电脑还会帮助填写各项表格资料。这些纳税人所需要的,就是我们所应该提供的;而信息技术,为我们满足纳税人所需提供了切实的可能和强大的支持。
我们再到办税服务大厅去看看,还有哪些信息化的便捷呢?一位刚办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会计正高兴地说:“以前每次办税,总要我们重复报送很多证件资料,像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等等。而现在,像我这次申请,只要报上申请认定表和申请报告就可以了,真是方便多了!”这正是某局“纳税人基础资料电子档案系统”所带来的变化。该系统清理精简了纳税人办税报送的24项资料和13种证件,将它们扫描到电脑中,建立起数据库,并根据资料变化随时更新。这样以来,纳税人以后再来办理各项业务,就再也不用重复报送纸质资料了。信息技术让我们不仅能体谅纳税人的负担,更能切实地减轻和消除这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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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需要我们牢牢把握这个根本。在我们的经济社会中,纳税人是各项经济活动的主体,他们既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也是国家税收的承担者;没有纳税人,就没有我们社会的发展进步。因此,以纳税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是我们税务部门应尽的职责,也正是以人为本的科学理念在税收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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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再到办税服务大厅去看看,还有哪些信息化的便捷呢?一位刚办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会计正高兴地说:“以前每次办税,总要我们重复报送很多证件资料,像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等等。而现在,像我这次申请,只要报上申请认定表和申请报告就可以了,真是方便多了!”这正是某局“纳税人基础资料电子档案系统”所带来的变化。该系统清理精简了纳税人办税报送的24项资料和13种证件,将它们扫描到电脑中,建立起数据库,并根据资料变化随时更新。这样以来,纳税人以后再来办理各项业务,就再也不用重复报送纸质资料了。信息技术让我们不仅能体谅纳税人的负担,更能切实地减轻和消除这些负担。
二、兼营免税或非应税项目进项税额核算的纳税筹划
增值税的主要征收思想就是用纳税人收取的销项税额抵扣其在采购过程中支付的进项税额,其余额为企业实际应当向国家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由此可以看出,企业的进项税额作为在征收环节中可抵扣的税额,对于企业最终实际应缴税的多少产生直接的影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越大,企业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就会越小。因此,企业可以仔细研究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的主要内涵,按照增值税税收相关政策来决定自己的经营项目,最大限度地利用对企业有利的税收法律法规条款,使企业的利益达到最大化,使股东的权益达到最大化。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应当划分清楚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值税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当按下列公式计算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企业可以通过计算来比较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与实际免税项目、非应税劳务不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应正确划分并按照规定转出进项税额;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则无需在核算时正确划分,而改按公式计算。案例2.某军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生产军工产品(属于免税增值税项目)也生产民用产品。2014年10月购入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00万元,增值税税率17%。当月该批原材料的80%用于生产民用产品,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750万元。另外20%用于生产军工产品,取得收入150万元。该公司可以采用以下筹划方法:
(1)若划分不清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51×150÷900=8.5(万元)
(2)若准确划分各自的进项税额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51×20%=10.2(万元)由此可见,若准确划分进项税额可以节省增值税1.7万元(10.2万元-8.5万元)。若该批原材料70%用于民用产品,30%用于军工产品,则情况正好相反。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1×30%=15.3(万元),与不能准确划分进项税额相比,反而增加税负6.8万元(15.3万元-8.5万元)。因此,企业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自己的税收策略。
税务登记是收管理工作的基础环节,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系列法定制度的总称。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登记主要包括:开业登记、变更与注销登记、停歇业登记。纳税人如果忘记这一点,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及时做好税务登记不仅可以使纳税人免受处罚,而且有时候还可以为某些纳税人带来实际的税收利益。
(一)开业税务登记。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变更与注销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1、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遇到下列情况应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改变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改变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或经营地址;改变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改变经营期限、开户银行及其账号;改变工商证照等。
2、纳税人发生停业、破产、解散、撤销以及依法应当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应在申报办理注销工商登记前,先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停歇业登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业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定期定额纳税人发生停歇业时应在停业前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停歇业审批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可停歇业,停歇业时间超过15天的,可相应调减纳税定额。纳税人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停歇业时间,应在停歇业期满前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延期。若想提前营业,应在期满或恢复营业前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申请,填报《复业申请表》。由此可见,对于较长时间停歇业的个体工商户来说,如果其实行的是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则按时进行停歇业登记可以节省部分税款。
二、发票管理要规范
发票是经济主体之间进行交易的付款凭证,管理好发票不仅可以用于列支、抵扣税款,免受税务机关处罚,在必要的时候还可以作为一种证据,有助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一)发票日常管理做到位。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存根联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当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当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二)商业零售企业开票对象有限制。商业零售企业只能向购货方为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索取专用发票的购货方必须持有一般纳税人戳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未能提供证件的,商业零售企业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违反上述规定的,税务机关一经查出,可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发票不能抵扣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之规定,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货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款。
(四)免税产品销售也要开具发票。有人认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明确指出销售免税产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就是说只能开具收据。其实不然,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销售商品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因此,无论经营产品是否属于免税产品,均应开具发票。销售免税产品可领购、使用普通发票,开具收款收据的行为属于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应予以处罚。
三、及时申报缴纳税款
依法纳税是一把双刃剑,它不仅要求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税款,而且要求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合理合法地征收税款。
(一)及时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特殊时期如减免税期间,还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并按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减免税金统计报告。同样面对亏损,纳税人也应按时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或财务会计处理上的特殊情况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期申报,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批准了延期申报不等于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批准延期申报,只是税务机关同意其延期进行当期的纳税申报,但应比照上期缴纳或税务机关核定税款预缴税款。如办理延期申报后没有按规定预缴税款,纳税人就会被加收税收滞纳金。
(二)及时进行税款缴纳。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及时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符合规定享受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认真填写减免税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章程、基本情况表及其他相关资料。经规定的减免税审查机关审批,方可享受减免税优惠。多征税和少纳税都是错误的,都不符合法律的要求。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因此,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后,应尽快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四、做好税务风险管理
(一)重视税务风险管理。决策层和管理层的支持是进行税务风险管理的根本条件,规范的做法是由企业董事会负责督导并参与决策。企业应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将税务风险管理的工作成效与相关人员的业绩考核相结合;应把税务风险管理制度与企业的其他内部控制和管理制度结合起来,形成全面有效的内部风险管理体系。
(二)做好事前与事中控制。将风险消除在潜在阶段才是最好的风险控制。随着税务机关执法力度的加大,建立一套完整的税务风险预警机制显得极其重要,可以做下面的工作:1、分析业务流程,明确面临的税务风险。企业的各种销售、采购、特殊业务等流程决定了其适用税种、税率和纳税方式等。2、定期稽核企业财务和税务。只有这样,才能提前发现企业面临的税务问题,从而将税务风险控制在葫芽状态。包括:稽核销售、收款业务流程;稽核采购、付款业务流程;稽核相关单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相关税收优惠的利用稽核和特殊税种(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的稽核。3、在年度结束前稽核企业税务。可以在年度结账前针对稽核发现的问题进行账务调整,尤其是对企业所得税。
(三)正确处理税法与会计的差异,降低税务风险。众所周知,目前我国税法和会计准则由于价值取向不同,当征税主体与纳税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时,税法主要保护的是国家利益;会计准则主要通过对核算主体的核算对象、核算方法和会计政策等方面的规定和约束,以求最大限度的保证核算主体能最恰当地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来达到为投资者、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主体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的目的,其价值取向倾向于保护企业和与企业有利害关系主体的微观经济利益,因此,两者之间始终存在一定的差异,有时甚至会相冲突。但税法规定,当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不同时,必须按照税法规定来进行调整。
(四)聘请税务顾问,寻求专业支持。防范税务风险的最好办法就是寻求专业化的支持,所以越来越多的企业经营管理者主动寻求专业支持,就是聘请税务顾问。中国注册税务师是纳税人聘请税务顾问的最佳选择。在纳税人按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规范会计核算的基础上,聘请税务顾问,帮助纳税人对各项纳税事务进行全面把关和有效筹划,减轻税收负担,实现涉税零风险。
(五)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和联系。税务对企业有着重要影响。利用税法合理地为企业着想,为企业节约税款对企业的持续经营有着重要的影响。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多咨询、多了解与自身有关的税收政策,尤其是税收优惠方面的,做到利用政策心中有数。利用税法是一个方面,但更重要的,是在与税务机关打交道过程中,恰当地处理好与税务机关的关系。只有对税务机关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才能更好地降低税务风险,特别是在一些税法规定较模糊的税务问题处理上,多请教税务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加强沟通与联系可以较好地解决问题。
五、正确应对税务行政处罚
(一)搞清楚处罚的原因。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纳税人在收到税务机关《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应进行仔细的分析研究,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1、处罚程序是否合法。对于税务行政案件,税务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一般要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执行等程序,处罚程序如果不合法,则处罚结果无效。
2、事实认定是否清楚,各项证据是否成立。
3、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4、处罚是否适当。首先,处罚有一定的数额限制;其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
(二)充分行使辨解权并要求听证。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自己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因此纳税人可以理直气壮地进行申辩,不用怕税务机关加重对自己的处罚。在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或者对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罚款,以及作出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的,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组织听证,税务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纳税人不要忘了听证权,听证也不会加重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与诉讼。根据税收征管法之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税法规定,申请人应在得知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税务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此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不能对税务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被告负举证责任;期间,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四)请求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纳税人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的,自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2年内,纳税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税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两个月内不予赔偿或纳税人对赔偿金额有争议的,可自期满之日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为了保障赔偿请求人的权利,国家赔偿法同时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不得向其收取任何费用;对于当事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1、购进扣税法为部分企业利用收购凭证偷逃税款提供了政策上的便利。现行增值税实行的是购进扣税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实行认证抵扣制度。而对于农产品收购企业来说,由于农业生产者无法提供扣税凭证,由农产品收购企业自行开具收购凭证,既作为支付货款的凭证,又作为扣税凭证,割裂了购销双方的制约关系,损害了增值税内在监控机制,使貌似严谨的增值税抵扣链条出现实质性的断裂。
2、抵扣率设计不够严密。农产品抵扣率统一改为13%后,由于进项税额按含税价、销项税额按不含税价计算,进、销项税额核算的依据不同,在毛利率较低的情况下,有可能导致企业增值不纳税现象。举例来说,在企业收购粮食不进行加工平进平销情况下,即使不考虑其它可抵扣项目,每1单位的收入应缴税金为1÷(1+13%)×13%-1×13%=-0.015单位,在销售毛利率低于(1×1.13-1)÷(1×1.13)×100%=11.5%的情况下,企业进销税金是倒挂的。因此,农产品商业企业和初级加工企业应纳税金长期为负就不是一种偶然现象,而与政策设计相关。当然,例外情形也是存在的。适用税率17%的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其税负明显应高于其他加工业。除粮食、食用植物油等少数适用13%税率的产品外,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环节按17%的税率征税,按13%的税率抵扣进项税额,增加了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工业企业的增值税负担,即使工业加工环节没有实施增值,即平进平销,每1单位的收入应缴税金为1/(1+17%)×17%-1×13%=0.0153单位的增值税。这样的税收政策不利于农业产业化和以农产品为原料的深加工企业的发展,因此调整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增值税政策十分必要。
征管制度及措施因素:
1、农产品销售者身份判断困难。不论经营规模、生产工艺如何,收购企业均可使用农产品收购凭证抵扣税款,大大增加了税务机关的控管面和工作难度。而免税农产品生产者与经营者身份划分十分困难。现行政策规定,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自产农产品可以按收购金额计提进项税额。但在实际工作中,农业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身份界定很难把握。企业收购农产品是否该提进项税给税务机关带来对于销售者身份判断难度。使税务机关无法根据销售者身份确认进项税额的真实性,无法有效解决收购企业虚购虚开和经营者税收流失等问题。
2、收购凭证管理制度不健全。收购发票实行自填自开,缺乏监督制约机制和措施,为一些企业肆意抵扣税款大开方便之门,是否自产自销难以区分 。同时,农产品收购业务较多,且大部分为现金交易,税务机关对收购凭证的真实性难以掌握,尤其是从异地收购的农产品更加难以核实其真实性,税务机关回访制度流于形式。
3、库存盘点困难。由于收购企业收购农产品的品种、规格、等级等差别较大,且生产过程中原材料的进销量也比较大,很难进行分类计量和现场盘存。若进行盘库,将大大增加税收征管成本、降低税收征管效率。税务机关缺乏有效的过程监控手段,对生产加工过程难于精确掌握。通过巡回检查、验货、日常评估能解决表面问题但不能从根本上杜绝涉税问题的发生。
4、征、退(免)税脱节。一些基层征管机关对防范骗税的意识不强,片面认为防范骗税只是退税部门的事,在农产品税收日常管理中对少记收入和多提进项税关注很多,对企业生产能力、出口业务的真实性和退(免)税的申报及核算监控得少,没有充分意识到征税部门管理是退(免)税的重要前置环节,而退税部门不能时刻了解出口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工作往往停留在出口单证的书面审核上,部门间协作沟通较少,加大了退税风险。
纳税人主观遵从因素:
1、受利益驱动,农产品经营及加工企业把收购凭证当成税负“调节器”, 人为增减进项税额,调整税负。有的企业出于多抵进项税、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在收购价格和数量上弄虚作假,提高农产品票面收购价格、虚增收购数量、擅自扩大开具范围、填写不实内容,将不允许抵扣的运输费、保险费、仓储费、手续费及其他附加费等挤入收购价格,虚增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依据,虚抵增值税款。实际工作中,曾经出现一些收购企业从国有粮食储销公司购进原粮,却主动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自行开具收购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2、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农产品在收购、储备、生产环节上因管理不善易发生霉变,形成非正常损失,按税收制度相关规定,企业应定期对存货进行盘点并作相应的账务处理,但部分企业依仗农产品难以盘点的特点而对这一部分损失不按规定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从而多抵扣进项税额。
3. 瞒报收入,体外循环,账外经营。农产品受品质等级、年份季节、产地等因素的影响,在一定时期成分含量有所区别,其投入产出比也就不同。企业往往会以原料有效成分含量低、杂志较多、设备老化和技术水平不高为借口,扩大账面投入量,虚增原材料数量,减少产成品数量,为企业瞒报收入创造条件;而销售对象很复杂,终端市场相当部分消费者不主动索取正规发票,也为企业瞒报销售收入提供了可能。
4、产成品成本结转不实。农产品加工企业在计算完工产品的成本时,产成品耗用的直接材料的金额和数量,往往是以当月完工产品的数量乘以一个分配率倒挤出直接材料的耗用数量和金额。这种结转成本方法也出现在其他类型的工业企业中。这个人为设定的分配率与该行业的平均投入产出比率大体相当,如某大米加工企业采用的分配率就是正常的出米率68—74%之间的一个比例74%,而实际上该企业的直接材料的 耗用比例是69%。分配率处于行业平均指标范围内时,隐藏在更深层面上的偷漏税问题不易被发现,所以说这种方法具有很强的欺骗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对于收入、费用等项目规定较为细致,而却忽视了成本对于企业应纳税所得的重要影响。税务机关在工作实践中对于工业企业成本的监管偏弱。
针对上述问题,部分地方的税务机关采取增值税最低税收负担率控管,其利弊较为明显。这一举措利于组织收入,防止企业利用收购发票偷漏税款。而不利于规范执法,并影响税收中性原则。弊端具体表现为:
(1)为保证税负水平,部分企业采取虚增收入、进项税额转出等手段申报,进项税额中农产品收购凭证进项税额所占比重可能出现100%情况。电费、运费、低值易耗品进项税额应抵不抵,造成企业纳税评估指标异常。
(2)增值和盈利能力不同的企业所承担的税负水平一致,而且内控税负指标单一,测算缺乏科学性,造成企业税负隐性不公。行业共性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此外,部分地方的税务机关采取控制企业收购凭证领用量、驻点监督收购等方式进行管理,取得了一定的实效。我局曾利用“双耗”指标对农产品加工行业开展专项检查。“双耗”指标,就是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电耗”和“物耗”指标。这种管理方法是对每个加工企业涉及“电耗”和“物耗”的各项指标进行分析、整合,计算其产成品与用电量的关系、投入产出比、能耗比、物耗比等,为加强该行业的税收征管提供了实践依据。我局还采取管理员跟踪收购、入库等管理方式,加强对该行业的监控管理,使行业税负有了明显增长。归纳现有行之有效的征管经验,结合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税收征管现状,我们提出以下征管建议:
1、建立农产品收购备案登记制度。
对农产品收购企业要进行备案登记,应要求其报送企业收购农产品的品种并附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收购地点、主要产品直接材料耗用率、年生产能力、仓储能力、运输情况说明等资料。税务机关必须通过实地核查,核实有关部门情况,以便于动态掌握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变化,全面掌握企业信息,为深入监控打下基础。
2、运用“单位原材料应纳税额”开展评估分析。
部分地方的税务机关在运用这一方法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实践证明,采用这一方法具有一定的评估分析实效。
企业的应纳税额=收购数量×(投入产出比×销售单价×适用税率-收购单价×法定扣除率)
将事情经过测算的企业投入产出比、销售单价、适用税率、收购单价、法定扣除率等指标代入公式,就得出了应纳税额与收购量的一个线型方程式,即应纳税额=收购量×单位原材料应纳税额;然后将该企业取得的非农产品抵扣票据如电费、辅料采购、运费等所含的进项税额扣除,就是该企业的税负预警值。
3、建立“双预约”制度。
(1)建立预约定耗制度。预约定耗制度是指税企双方就产成品耗用原材料比例(即主要原材料投入产出比)或投入产出正常损耗率进行预先约定,用以确定农产品生产经营中的正常投入产出比和损耗率,控制企业产品产、销量及生产成本,解决企业销售收入不入账和虚开收购发票等问题的一项税收管理制度。预约定耗程序:纳税人向税源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税源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后,税收管理员实地调查核实该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工艺流程,掌握原材料和产成品的投入产出比或正常损耗率,并参照同行业的国家标准和本地区同类行业近几年相关指标平均值,提出该企业农产品投入产出比或损耗率的意见,经税源管理部门评审,评审通过后送达企业。若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提出的农产品投入产出率或损耗率无异议,签署反馈意见后,双方就把其作为约定的农产品投入产出比或损耗率,企业今后的生产经营将依照执行。
(2)建立预约收购制度。农产品收购一般具有季节性强、品种单一、数量较大的特点。针对这一特点,国税部门可以要求纳税人在农产品收购前向税务机关提出预约收购申请,税务机关派员对收购现场情况进行监督,改事后收购凭证审核为事中收购行为监控,防止纳税人人为调节原料收购数量、价格,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如果是农产品产区,税务机关可以建立农产品收购价格参考机制,定期公布本地区农产品收购价格。在每月或每季纳税申报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农产品收购参考价格。企业收购价格低于税务机关采集的参考价格,按企业的收购价执行;高于税务机关采集的参考价格,则按税务机关公布的参考价格执行。
4、实行“实耗扣税法”。
税务机关应借鉴商贸企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进项发票先进行比对,待比对无误后抵扣的管理经验,改变目前农产品收购企业增值税抵扣方法,实行“实耗抵扣法”,将购进时全额抵扣,改为在购进时全额计提,记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在企业销售时按照实际耗用的数量计算进项税额,从待抵扣进项税额转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纳税人只要不实现销售,进项税就不能抵扣,避免了纳税人一方面抵扣税款,另一方面又不计提销项税的双向逃税行为。同时又可以限制纳税人根据销售情况人为调整实现税款的行为,使税款均衡入库 ,这是解决农产品加工企业税负长期异常的一个合理、有效的手段。
税款抵扣可以按照以下公式进行:当期允许抵扣的购进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销售数量/农产品加工投入产出率)×平均购入单价×13%。
实耗扣税法在税收管理上具有以下优点:(1)降低管理成本。只要测算企业的投入产出比,就能有效控制企业的应交税金,堵塞偷税漏洞。(2)税收收入相对稳定。因不再受购进和库存的影响,企业税负率波动不大,在各期实现税收数量相对平稳,纳税评诂工作比较容易开展。(3)收购凭证的管理难度降低。因收购凭证不再作为企业抵扣税款的主要凭证,企业应交税金的多少与开票量没有直接的关系,自然会降低发票管理的难度。
47号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以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并在财务作销售收入的日期为准。13号公告同时废止。
47号公告规范的纳税人及服务
47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以下简称“零税率应税服务”),如果属于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对应的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范围
47号公告对13号公告进行了补充,将港澳台运输服务和承租方采用期租、程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从事的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增加到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范围。
根据47号公告,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范围:
1.国际运输服务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
不包括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
不包括从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其他地区。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
不包括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
2.港澳台运输服务
(1)提供的往返内地与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
(2)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
3.采用期租、程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从事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出租方不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由承租方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4.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内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不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47号公告规定的增值税退(免)税
47号公告修改、补充了零税率应税服务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补充了外贸企业兼营零税率应税服务免退税办法的概念和计算公式,具体规定见表1。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一)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申报办理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前,应提供《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和电子数据,以及47号公告规定的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中的“退税开户银行账户”必须是按规定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的银行账户之一。
(二)已办理过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兼营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应根据47号公告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
(三)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如发生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前,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按规定申报退(免)税。
(四)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时,对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原增值税退(免)税办法需进行变更的出口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的规定,先进行退(免)税清算,在结清税款后方可办理变更。
增值税退(免)税申报及税务机关的审核
(一)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并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下同)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和退(免)税相关申报。
(二)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于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退(免)税。逾期未收齐有关凭证申报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退(免)税申报,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缴纳增值税。
(三)47号公告规定了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增值税退(免)税申报时应提供的具体资料要求。
1.提供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与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2)《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零税率应税服务(研发服务/设计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3)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相关原始凭证。
2.外贸企业兼营零税率应税服务的: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2)《外贸企业兼营零税率应税服务明细申报表》;
(3)填列外购对应的应税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4)相关原始凭证。
(四)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受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退(免)税申报后,应在47号公告规定的相关内容人工审核无误后,使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审核。在审核中如有疑问的,可对企业进行增值税专业发票进行发函调查或核查。对进项构成中属于服务的进项有疑问的,一律使用交叉稽核、协查信息审核出口退税。
(五)47号公告取消了13号公告中关于新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退税审核期6个月内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应退税额于第7个月起办理退库的规定。
对骗取出口退税的处罚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规定停止其出口退税权。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间发生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申报退(免)税,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47号公告补充了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备案手续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月1日起36个月内,该企业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申报增值税退(免)税。
财政部 国资委 证监会 社保基金会
关于进一步明确金融企业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准确界定金融企业国有股转持范围,切实做好转持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有关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金融企业投资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如果金融企业股权投资的资金为该金融企业设立的公司制私募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财政部门在确认国有股转持义务时,按照实质性原则,区分私募基金(含构成其资金来源的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的名义投资人和实际投资人。如私募基金的国有实际投资人持有比例合计超过50%,由私募基金(该比例合计达到100%)或其国有实际投资人(该比例超过50%但低于100%)按照《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
二、国有保险公司投资拟上市企业股权,经书面征询监管部门意见,能够明确区分保费资金投资和自有资金投资的,在被投资企业上市时,豁免其利用保费资金投资的转持义务。监管部门意见同时抄送社保基金会。对于国有保险公司以资本经营为目的的投资,或其控股的金融企业发行上市,仍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
三金融企业投资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且投资资金来源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国有股转持事项:
(一)金融企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确认国有股转持义务。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私募基金募集说明书、资金来源结构、持有人名单及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等。其中,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上报财政部,地方管理的金融企业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被投资企业股东中有多个金融企业的,由持股比例最高的金融企业牵头上报。
(二)财政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对提出申请的金融企业出具国有股转持义务确认函。
(三)金融企业将国有股转持义务确认函提交拟上市企业第一大国有股东,由拟上市企业第一大国有股东按照《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规定的程序,向相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确认国有股东身份和转持股份数量。
(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及相关规定,做好国有股转持范围界定工作,并批复国有股转持方案。该批复作为有关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必备文件。
四、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将本通知转发各地方金融企业执行,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财金[2013]78号:2013年8月14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以下简称核定扣除试点)工作,经研究决定,扩大实行核定扣除试点的行业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9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和财政部门制定的关于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扣除标准等内容的文件,需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各地区试点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公布部分产品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
三、核定扣除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财税机关要积极推进试点各项工作,妥善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财税[2013]57号:2013年8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第一条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纳税人)提供跨境应税服务(以下称跨境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
(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为客户参加在境外举办的会议、展览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五)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播映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是指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转让体育赛事等文体活动的报道权或者播映权,且该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体育赛事等文体活动在境外播映或者报道。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境外的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向境外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
(六)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运输”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
(七)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具有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或者未具有持《台湾海峡两岸问船舶营运证》的船舶的;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具有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的船舶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
(八)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下列应税服务:
1.国际运输服务;
2.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除外。
(九)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研发和技术服务(研发服务和工程勘察勘探服务除外)、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除外)、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远洋运输期租服务、远洋运输程租服务、航空运输湿租服务。
境外单位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经停我国机场、码头、车站、领空、内河、海域时,纳税人向上述境外单位提供的航空地面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站场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属于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物流辅助服务。
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鉴证咨询服务,以及提供服务时货物实体在境内的鉴证咨询服务,不属于本款规定的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
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是指为在境外的广告所提供的广告服务。
第三条纳税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不属于跨境服务,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第四条纳税人提供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跨境服务,必须与服务接受方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第五条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服务,该服务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第六条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跨境服务的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七条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申请免税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
(二)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提供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五)项以及第(九)项第2目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提供本办法第二条第(六)项、(七)项以及第(八)项第1目、第2目跨境服务的,应提交实际发生国际运输业务或者港澳台运输业务的证明材料;
(五)向境外单位提供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六)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跨境服务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境外资料无法提供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境外资料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交的境外证明材料有疑议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纳税人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报送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补正;
(二)报送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正报送全部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备案,将有关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
(三)报送的材料或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正报送的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应当对纳税人的本次跨境服务免税备案不予受理,并将所有报送材料退还纳税人。
第九条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未按规定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的,一律不得免征增值税。
第十条原签订的跨境服务合同发生变更或者跨境服务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变化后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免税跨境服务范围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力、王里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本办法第七条要求的各项资料。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对社会福利企业实行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服务业”(广告业除外)营业税的免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的减征或免征等优惠政策。这项税收优惠政策在实践中执行得如何,直接关系到残疾人就业保障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笔者就如何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结合实践中一些同志存在的不同认识或做法,作如下思考:
思考之一: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税务机关有无必要介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规定,“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这就是说,凡申办社会福利企业的,除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社会福利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资料外,还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一般认为是县级税务机关)的审批,才能设立。这项规定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应直接参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我们知道,一般企业的设立是由工商机关审批登记,特殊企业除了工商机关审批登记外,还必须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比如设立米粉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取得“经营卫生许可证”;设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公安机关的审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样,设立社会福利企业也需要经过民政部门的审批,取得“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但是否需要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批,的确是个值得商榷的问题。众所周知,税务机关是税收执法机关,它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力。税务机关管理的内容是企业设立之后的涉税事务,对企业设立程序本身的管理,严格说来不属于税务机关的职责。换句话说,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之前的企业设立审批事项,税务机关一般不应介人。税务机关的职责是对与税收有关的企业事务进行管理;米粉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都涉及税收政策的执行,这些企业的设立审批均不需要税务机关介人,为什么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审批就非要税务机关介人呢?况且,即使税务机关参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并不等于税务机关就可以或一定要根据“设立审批”的决定给予退税;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条件是动态的,不是固定不变的,究竟是否符合退税的条件,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税收管理情况进行判定。“设立审批”不能代替日常税收管理,更不能代替退税审批。因此,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没有必要介人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事项。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并办理税务登记起,税务机关才开始行使税务管理的职能。
至于是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还是由市(州)级或省级民政部门审批,主要看管理的需要。在《行政许可法》实施的今天,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社会氛围里,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批最好也放在县级民政部门,不要集中到省级审批,以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目前,有的省对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是由县、市(州)、省三级的民政、国税、地税审批,一共要盖九个公章,才能批准一户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有的省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和省级民政部门审批,盖五个公章就可以设立福利企业。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把福利企业的设立环节纳人税收管理是不适当的,为此,建议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修改现行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审批的有关规定,将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审批权授予县级民政部门即可,税务机关不介人设立审批。
思考之二: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税务机关应把重点放在哪里?
目前,一些地方将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纳人了税务管理的范围,这给我们造成了一种错觉,似乎只要把好福利企业的设立关,税务机关就万事大吉了,结果税务机关是“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已的田”,放松了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和退税审批。其实,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日常税收监管和严格退税审批,才是税务机关管理的重点。税务机关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包括办理税务登记以及之后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税务检查等环节以及退税审批环节的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结合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推行,明确税收管理员职责,要求税收管理员应当经常深人社会福利企业,了解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了解残疾人员的安置及上岗情况,辅导福利企业健全帐务,真实记帐,并写出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残疾人员的安置、上岗及工资发放情况的月度报告。月度报告是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社会福利企业能否退税的主要依据。因此,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工作是否到位,工作细致不细致,了解企业的情况是否真实有效,对税务机关退税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税收管理员肩负着税收管理的重要使命。
(二)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财务核算的管理与监督。社会福利企业必须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核算。按规定设置“应交税金”明细帐,准确核算收人、成本、税金、利润等科目,真实反映经营成果。
(三)社会福利企业必须严格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必须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对未按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事后被税务机关查补的税款,不得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待遇;对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加强发票管理。社会福利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购进货物应当取得进项发票的,必须按规定取得,对应取得而不取得或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依法作出处理;对取得的进项发票必须按期到税务机关认证,没有认证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五)加强税务稽查。社会福利企业由于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财务会计核算、发票的取得和填开、税款的缴纳等诸环节上可能存在管理的薄弱环节,甚至漏洞;税务机关也因为社会福利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有放松税收监管的思想。为此,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克服管理松懈的思想,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铁拳作用,加强对福利企业用工情况、货物购销情况、以及发票的取得、领购开具等情况的检查,督促福利企业严格财务核算,严格依法纳税。
(六)严格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审批。根据财政部《关子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199455号)规定,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应报省国税局核准批复。虽然,报经省国税局核批增加了审批环节,有损行政效率,但是在税收管理信息化、网络化发达的今天,由省国税局审批社会福利企业退税是可以做到的。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省级国税局核批福利企业退税的工作量,建议对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实行分级审批。比如对月(笔)退税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市、区)国税局审批;对月(笔)退税额在10—50万元(含)的,报由市、州国税局审批;对月(笔)退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报由省局审批。同时,社会福利企业申请退还已缴增值税应当向县级国税局提供退税申请报告、退税申请审批表、已缴税款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残疾人员上岗情况及工资发放表以及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县级国税局根据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申请及提供的证件资料,以及税收管理员写出的社会福利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残疾人员的安置、上岗及工资发放情况月度报告严格审核,并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对经审核符合退税条件的,县(市、区)国税局开具“收人退还书”,由国库部门按退税税种的预算级次分别从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中退付。
目前,有的省份为简化社会福利企业退税审批程序,对福利企业的退税均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当然,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的确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为此,建议财政部将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税务机关;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主要行使对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监督职能,减少行政审批的具体事务。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对社会福利企业实行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服务业”(广告业除外)营业税的免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的减征或免征等优惠政策。这项税收优惠政策在实践中执行得如何,直接关系到残疾人就业保障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笔者就如何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结合实践中一些同志存在的不同认识或做法,作如下思考:
思考之一: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税务机关有无必要介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规定,“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这就是说,凡申办社会福利企业的,除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社会福利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资料外,还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一般认为是县级税务机关)的审批,才能设立。这项规定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应直接参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我们知道,一般企业的设立是由工商机关审批登记,特殊企业除了工商机关审批登记外,还必须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比如设立米粉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取得“经营卫生许可证”;设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公安机关的审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样,设立社会福利企业也需要经过民政部门的审批,取得“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但是否需要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批,的确是个值得商榷的问题。众所周知,税务机关是税收执法机关,它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力。税务机关管理的内容是企业设立之后的涉税事务,对企业设立程序本身的管理,严格说来不属于税务机关的职责。换句话说,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之前的企业设立审批事项,税务机关一般不应介人。税务机关的职责是对与税收有关的企业事务进行管理;米粉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都涉及税收政策的执行,这些企业的设立审批均不需要税务机关介人,为什么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审批就非要税务机关介人呢?况且,即使税务机关参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并不等于税务机关就可以或一定要根据“设立审批”的决定给予退税;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条件是动态的,不是固定不变的,究竟是否符合退税的条件,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税收管理情况进行判定。“设立审批”不能代替日常税收管理,更不能代替退税审批。因此,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没有必要介人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事项。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并办理税务登记起,税务机关才开始行使税务管理的职能。
至于是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还是由市(州)级或省级民政部门审批,主要看管理的需要。在《行政许可法》实施的今天,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社会氛围里,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批最好也放在县级民政部门,不要集中到省级审批,以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目前,有的省对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是由县、市(州)、省三级的民政、国税、地税审批,一共要盖九个公章,才能批准一户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有的省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和省级民政部门审批,盖五个公章就可以设立福利企业。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把福利企业的设立环节纳人税收管理是不适当的,为此,建议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修改现行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审批的有关规定,将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审批权授予县级民政部门即可,税务机关不介人设立审批。
思考之二: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税务机关应把重点放在哪里?
目前,一些地方将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纳人了税务管理的范围,这给我们造成了一种错觉,似乎只要把好福利企业的设立关,税务机关就万事大吉了,结果税务机关是“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已的田”,放松了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和退税审批。其实,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日常税收监管和严格退税审批,才是税务机关管理的重点。税务机关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包括办理税务登记以及之后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税务检查等环节以及退税审批环节的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结合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推行,明确税收管理员职责,要求税收管理员应当经常深人社会福利企业,了解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了解残疾人员的安置及上岗情况,辅导福利企业健全帐务,真实记帐,并写出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残疾人员的安置、上岗及工资发放情况的月度报告。月度报告是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社会福利企业能否退税的主要依据。因此,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工作是否到位,工作细致不细致,了解企业的情况是否真实有效,对税务机关退税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税收管理员肩负着税收管理的重要使命。
(二)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财务核算的管理与监督。社会福利企业必须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核算。按规定设置“应交税金”明细帐,准确核算收人、成本、税金、利润等科目,真实反映经营成果。
(三)社会福利企业必须严格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必须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对未按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事后被税务机关查补的税款,不得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待遇;对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加强发票管理。社会福利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购进货物应当取得进项发票的,必须按规定取得,对应取得而不取得或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依法作出处理;对取得的进项发票必须按期到税务机关认证,没有认证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五)加强税务稽查。社会福利企业由于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财务会计核算、发票的取得和填开、税款的缴纳等诸环节上可能存在管理的薄弱环节,甚至漏洞;税务机关也因为社会福利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有放松税收监管的思想。为此,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克服管理松懈的思想,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铁拳作用,加强对福利企业用工情况、货物购销情况、以及发票的取得、领购开具等情况的检查,督促福利企业严格财务核算,严格依法纳税。
(六)严格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审批。根据财政部《关子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1994 55号)规定,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应报省国税局核准批复。虽然,报经省国税局核批增加了审批环节,有损行政效率,但是在税收管理信息化、网络化发达的今天,由省国税局审批社会福利企业退税是可以做到的。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省级国税局核批福利企业退税的工作量,建议对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实行分级审批。比如对月(笔)退税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市、区)国税局审批;对月(笔)退税额在10—50万元(含)的,报由市、州国税局审批;对月(笔)退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报由省局审批。同时,社会福利企业申请退还已缴增值税应当向县级国税局提供退税申请报告、退税申请审批表、已缴税款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残疾人员上岗情况及工资发放表以及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县级国税局根据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申请及提供的证件资料,以及税收管理员写出的社会福利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残疾人员的安置、上岗及工资发放情况月度报告严格审核,并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对经审核符合退税条件的,县(市、区)国税局开具“收人退还书”,由国库部门按退税税种的预算级次分别从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中退付。
目前,有的省份为简化社会福利企业退税审批程序,对福利企业的退税均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当然,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的确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为此,建议财政部将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税务机关;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主要行使对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监督职能,减少行政审批的具体事务。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对社会福利企业实行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服务业”(广告业除外)营业税的免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的减征或免征等优惠政策。这项税收优惠政策在实践中执行得如何,直接关系到残疾人就业保障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笔者就如何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结合实践中一些同志存在的不同认识或做法,作如下思考:
思考之一: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税务机关有无必要介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规定,“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这就是说,凡申办社会福利企业的,除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社会福利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资料外,还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一般认为是县级税务机关)的审批,才能设立。这项规定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应直接参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我们知道,一般企业的设立是由工商机关审批登记,特殊企业除了工商机关审批登记外,还必须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比如设立米粉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取得“经营卫生许可证”;设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公安机关的审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样,设立社会福利企业也需要经过民政部门的审批,取得“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但是否需要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批,的确是个值得商榷的问题。众所周知,税务机关是税收执法机关,它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力。税务机关管理的内容是企业设立之后的涉税事务,对企业设立程序本身的管理,严格说来不属于税务机关的职责。换句话说,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之前的企业设立审批事项,税务机关一般不应介人。税务机关的职责是对与税收有关的企业事务进行管理;米粉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都涉及税收政策的执行,这些企业的设立审批均不需要税务机关介人,为什么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审批就非要税务机关介人呢?况且,即使税务机关参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并不等于税务机关就可以或一定要根据“设立审批”的决定给予退税;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条件是动态的,不是固定不变的,究竟是否符合退税的条件,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税收管理情况进行判定。“设立审批”不能代替日常税收管理,更不能代替退税审批。因此,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没有必要介人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事项。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并办理税务登记起,税务机关才开始行使税务管理的职能。
至于是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还是由市(州)级或省级民政部门审批,主要看管理的需要。在《行政许可法》实施的今天,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社会氛围里,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批最好也放在县级民政部门,不要集中到省级审批,以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目前,有的省对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是由县、市(州)、省三级的民政、国税、地税审批,一共要盖九个公章,才能批准一户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有的省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和省级民政部门审批,盖五个公章就可以设立福利企业。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把福利企业的设立环节纳人税收管理是不适当的,为此,建议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修改现行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审批的有关规定,将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审批权授予县级民政部门即可,税务机关不介人设立审批。
思考之二: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税务机关应把重点放在哪里
目前,一些地方将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纳人了税务管理的范围,这给我们造成了一种错觉,似乎只要把好福利企业的设立关,税务机关就万事大吉了,结果税务机关是“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已的田”,放松了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和退税审批。其实,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日常税收监管和严格退税审批,才是税务机关管理的重点。税务机关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包括办理税务登记以及之后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税务检查等环节以及退税审批环节的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结合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推行,明确税收管理员职责,要求税收管理员应当经常深人社会福利企业,了解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了解残疾人员的安置及上岗情况,辅导福利企业健全帐务,真实记帐,并写出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残疾人员的安置、上岗及工资发放情况的月度报告。月度报告是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社会福利企业能否退税的主要依据。因此,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工作是否到位,工作细致不细致,了解企业的情况是否真实有效,对税务机关退税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税收管理员肩负着税收管理的重要使命。
(二)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财务核算的管理与监督。社会福利企业必须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核算。按规定设置“应交税金”明细帐,准确核算收人、成本、税金、利润等科目,真实反映经营成果。
(三)社会福利企业必须严格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必须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对未按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事后被税务机关查补的税款,不得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待遇;对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加强发票管理。社会福利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购进货物应当取得进项发票的,必须按规定取得,对应取得而不取得或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依法作出处理;对取得的进项发票必须按期到税务机关认证,没有认证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五)加强税务稽查。社会福利企业由于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财务会计核算、发票的取得和填开、税款的缴纳等诸环节上可能存在管理的薄弱环节,甚至漏洞;税务机关也因为社会福利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有放松税收监管的思想。为此,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克服管理松懈的思想,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铁拳作用,加强对福利企业用工情况、货物购销情况、以及发票的取得、领购开具等情况的检查,督促福利企业严格财务核算,严格依法纳税。
(六)严格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审批。根据财政部《关子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199455号)规定,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应报省国税局核准批复。虽然,报经省国税局核批增加了审批环节,有损行政效率,但是在税收管理信息化、网络化发达的今天,由省国税局审批社会福利企业退税是可以做到的。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省级国税局核批福利企业退税的工作量,建议对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实行分级审批。比如对月(笔)退税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市、区)国税局审批;对月(笔)退税额在10—50万元(含)的,报由市、州国税局审批;对月(笔)退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报由省局审批。同时,社会福利企业申请退还已缴增值税应当向县级国税局提供退税申请报告、退税申请审批表、已缴税款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残疾人员上岗情况及工资发放表以及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县级国税局根据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申请及提供的证件资料,以及税收管理员写出的社会福利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残疾人员的安置、上岗及工资发放情况月度报告严格审核,并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对经审核符合退税条件的,县(市、区)国税局开具“收人退还书”,由国库部门按退税税种的预算级次分别从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中退付。
目前,有的省份为简化社会福利企业退税审批程序,对福利企业的退税均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当然,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的确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为此,建议财政部将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税务机关;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主要行使对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监督职能,减少行政审批的具体事务。
摘 要:税收筹划的好坏直接关系企业的经济效益。本文分针对施工企业常见的涉税业务,重点分析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其他相关税种的税收策划,以利于施工企业充分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实现企业效益的最大化。
关键词 :施工企业;税收策划;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13-0156-02
面对当今激烈的市场竞争,施工企业忽视税收筹划而付出代价的案例屡见不鲜,企业自身税收筹划显得越来越重要,税收筹划的好坏直接关系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施工企业应认真分析自身常见的涉税业务,充分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有效的税收筹划方案和措施,实现企业效益的最大化。
一、对营业税的筹划
1.对业主提供甲供材料的筹划
业主提供甲供材料是指施工过程中由建设单位(业主)直接购买主要材料等,并将相应的购买价款抵扣工程款。由业主提供甲供材料,一般是直接从生产厂或市场上购买,一般价格较高,并且在拨付工程款时是全额抵扣,业主通过财务转账,大部分都没有发票,不能适应将来的“营改增”的要求。而施工企业购买材料,许多单位都采用招标或集中采购,会精打细算,严格控制工程原材料的单价。另外工程公司一般与主要材料供货商有长期合作的关系,采购价格上既可以得到优惠价格,又可以延迟或按比例支付,即节省材料费又节省财务费用,提高了利润空间。
所以,在施工实际工作中甲供材料不利施工单位,应尽量不与业主签订甲方供料合同。
2.利用工程合同价款的税收筹划
施工企业一般都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购买设备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变成购设备成本,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施工单位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并包含在合同中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这样就会造成营业额增大,多交营业税。这就要求施工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合同中尽量不将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可由业主提供机器设备,施工企业只负责安装,取得的只是安装费收入,使其收入中不包括所安装设备的价款,从而减少纳税数基,达到节约税款的目的。
3.对分包工程的筹划
这里的分包是指专业分包,专业工程分包是指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根据总承包合同的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的允许,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的行为。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应税劳务行为人为纳税义务人,总包人和分包人如果从事建筑安装劳务,他们分别是两个纳税人,依据营业额申报纳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根据以上规定,工程总包方不再是施工分包方建筑业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工程总包方和施工分包方应分别自行于劳务发生地申报缴纳税款,工程总包方可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他单位的专业分包款后的余额为收入申报纳税。
具体操作上,要求总包和所有分包项目都必须在劳务发生地办理项目登记,进行项目鉴定。项目开票有二种方式:
一是先分后总:施工总包单位差额纳税以取得专业分包发票为条件。因此施工总包开票时,先由施工分包方纳税开票,取得发票交给施工总包方,施工总包方到税务机关再据专业分包开具的开票差额纳税。
二是见票抵票:施工总包方在纳税人自开发票时,申请抵减施工分包方发票金额,首先要取得施工分包方合法有效的建筑发票。在税务系统中进行系统检索,确认发票真伪。一是施工总包方纳税人取得的施工分包发票必须一次性抵扣,不得分次抵扣。二是已抵扣的施工分包发票不得作废,不能再抵扣。
因此,施工企业在作为施工总承包人,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专业分包队伍时,应尽量运用以上方式,这样,总承包人可以减少专业分包部分重复交纳营业税。
4.对劳务费用的筹划
施工企业使用有两种劳务用工模式:一是直接聘用劳务,与劳务人员签定劳务合同;二是招标劳务公司,与公司签定《工程项目劳务分包合同》。
采用第一种方式对施工企业存在以下三种风险:一是根据《劳务动》规定,长期聘用劳务人员,劳务人员有可能就变成了企业的正式员工,给企业带来负担,施工企业不愿看到。二是目前劳务人员工资不断上涨,有可能涉及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税务风险。三是社会上劳动保障部门会要求企业为劳务用工负担社会保险,这将造成增加企业负担。
采用第二种方式对工程项目部较为有利:一是工程发票在北京、上海等地方可以税前扣除。建筑劳务公司属于建筑业总承包合同中的劳务分包部分,适用建筑业营业税税率,使用建筑业专用发票,按3%征收营业税。现在许多地方政策规定,劳务公司在当地注册备案的可以享受营业税抵扣政策,如北京、天津、上海、无锡等地。二是不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三是回避了交综合社会保险的问题。
因此,施工企业应积极与当地税务部门联系,了解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以减少重复交纳营业税。
5.利用纳税地点的税收筹划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施工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工程项目上制造的预制构件等,凡直接用于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建筑施工企业生产桥梁、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的项目应尽可能的设在建筑施工现场,以适用于税率较低的营业税,而不交纳增值税。
二、对企业所得税的筹划
1.利用折旧政策进行筹划
在施工建设过程中,一般需要大型设备,如铁路项目专用架桥机、地铁项目使用盾构等,因此,工程项目部的固定资产价值通常较大,固定资产折旧是缴纳所得税前准予抵扣的项目,在施工收入既定的情况下,固定资产折旧额越大,应纳税企业所得额就越少。一是可以采用企业所得税法中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进行折旧。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对折旧、净残值率有明确的规定,工程项目部应采用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进行折旧,可以及时将折旧费用计入工程项目成本,减少当期应纳企业所得税。二是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施工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专用设备加速折旧,若税务机关同意后,可以提前将折旧费用计入工程项目成本,减少当期应纳企业所得税。采用上述两种办法不仅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期限中加快得到补偿,又可以推迟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同时可以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2.利用融资租赁的税收筹划
铁路或地铁项目一般需要专业化施工设备,如果该设备企业不常使用,企业就不需要直接购置,购置需要占用大量资金。因此,施工企业可以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可以获得所需的施工设备,咸少企业的资金投入,同时,融资租入的施工设备可以计提折旧,企业所得税法中允许折旧计入成本费用,减少了当期企业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基数,同时,支付的设备租金利息也可在所得税前扣除。另外,适应“营改增”的需要。融资租赁可以开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
3.利用集团优势进行筹划
施工企业可以通过优化调整内部子、分公司不同架构的方法来平衡税负,局集团公司在项目组织时适当地选择子公司、分公司和局指挥部的组织架构模式,以此实现局集团公司内部各个纳税主体之间税收最优化,利润最大化。因为不同的工程项目合同其利润空间是不一样的,各企业享受的所得税的税率不同,可以采用如下三种方式:一是局集团可以将施工利润高的工程项目分配给处于亏损的工程公司进行施工,利用企业所得税利润弥补亏损的政策,降低税负;二是利用企业所得税高的公司少盈利,企业所得税低的公司多盈利,达到降低整个局集团公司的税负;三是利用局指挥调节税负。可以通过集团公司承揽的工程,利用局指挥部收取分包差的方式平衡税负,税率低的或亏损的公司少收,税率高的或盈利多的公司多收,达到降低集团公司整体税负的目的。
4.对工程收入及成本筹划
企业所得税是采取按年汇算征收,每个季度分期预缴,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做偷税处理,施工企业应在一年中的前三个季度尽量少确认营业收入,少确认利润总额,这样,就可以延缓支付所得税,减少施工企业资金压力,节约资金成本。工程项目是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即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所以,企业在税法允许的前提下,合理地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可以延迟交纳企业所得税。
工程项目工程成本费用的列支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入账,因此,工程项目部应该及时合理列支成本费用。一是对已经发生的成本费用应按发票及时入账;二是对预付工程款要及时对劳务队计价结算,冲减预付账款;三是对专业分包工程要按当期完成产值及时计价结算,不能因资金紧张不能支付而推迟计价;四是对于已到工地并领用而发票未到的材料,工程项目部要应及时办理估价入库和领用;五是对于能够合理预计发生额的费用应采用预提费用的方法预列费用,如未及时发放的职工工资或奖金,应该按月入账,不能因资金问题不及时入账。
5.利用西部大开发政策进行筹划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规定,西部企业若主营业务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企业所得税可以享受15%优惠税率。因此,施工企业可以在西部及民族自治地区投资设立公司,一方面可以享受到较低的税率优惠,同进也可以支持西部地区建设。
6.利用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筹划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比原来的25%优惠10%。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认证工作,应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等文件的规定可以自行认证或通过专门的税务所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已经认证的单位,要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三年复审工作,要重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证和复审。因此,有条件的企业应争取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争取15%的所得税税收优惠。
7.利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进行筹划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即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在扣除研发费用的基础上,再加计扣50%的研发费用,所以企业少交了加计扣的50%的研发费用的企业所得税额,从而增加企业净利润。根据《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允许在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实行加计扣除。因此,企业应高度重视,加强指导,提高享受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单位数量、项目数量及研发费用总额。应筹划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科研、财务等责任部门加强合作,事先筹划研发项目,积极规范财务核算,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同时,要加强与税务、科委等部门的沟通,及时做好涉税备案、中介鉴证等工作,充分用足研发费用加计50%扣除的优惠政策。
8.利用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进行筹划
施工企业应该在年度末,根据企业当年资产损失情况按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资产损失。按照规定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要求和内容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一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施工企业可先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后的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二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施工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以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因此,企业应积极争取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降低税负。企业应定期清理资产损失,及时搜集整理相关资料,选择适用的申报方式,保证按时申报,最大程度地争取所得税税前抵扣。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向企当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未经申报批准的损失,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境外资产损失也应及时清理申报,争取在境内所得税申报时税前抵扣。
9.利用固定资产优惠进行筹划
施工企业应当积极利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税收优惠政。根据《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8]48号)、《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的规定,施工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的需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置列入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在5年内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因此,企业应加强对优惠政策的了解,熟悉掌握设备目录,建立采购选择流程,在目录内优先选择,同时做好台账统计。
10.利用税率优惠地区企业注册进行筹划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2012年4号公告》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藏政发[2011]114号)规定,在2011年至2020年期间,凡是在西藏设立的各类企业,一律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全部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还有国家对特殊区域(如对在新疆喀什和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新设的企业,五年内免征所得税)的促进区域发展和有关地方政府鼓励高新技术发展(如经济开发区等)的税收优惠政策,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等也有许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因此,公司应根据企业的发展在上述区域设立企业的,要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具体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以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为准。
11.对免征政策的利用
根据《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规定,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政府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生和偿还主体的债券。根据《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规定,对施工企业持有2011-210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要加强与财政、税务等部门的沟通,摸清、了解国家及各地政府出台的各种免征税费政策,最大限度利用好免征税收政策。
三、其他方面的税收筹划
1.个人所得税筹划
工程项目为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也可以合同减少个人税负,可以采取如下措施:一是施工企业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工程项目部应尽量使职工收入每月趋于均衡;二是利用对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员工全年只发一次奖金,全年一次奖金计算用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这样可以少交税金;三是给员工建立保险。即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职工教育基金、失业保障基金等统筹基金,用国家规定的最高限额为职工交纳住房公积金,为职工谋福利。
2.对出口退税优惠政策的利用
根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55号)、《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司2013年第12号)的规定,施工企业出品货物或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享受出口退税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应随时关注国家对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变化,梳理本企业的出口货物情况,收集整理退税所需要的凭证资料,及时按规定要求和程序做好出口退税资格认定、内容变更认定、出口退税申报等相关申报工作。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从出口方式、原材料采购方式、适用税目税率、出口内销比例、转厂出口、境外关联交易等方面进行筹划。
3.对BT/BOT项目税务筹划
国家税务总局尚缺乏对BT或者BOT业务税务处理的规范,各地税务机关对于BT业务的税收政策不尽相同,主要分为以下两种处理方式,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规定:对BT模式的营业税征收管理,无论其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对融资人应认为为建筑业总承包方,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融资方取得的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应全额交纳建筑业营业税,并全额开具建安发票。广东省惠州市地方税务局规定:若建设方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给其他施工企业,则该施工企业应为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计税营业额为工程承包总额。建设方在取得业主支付回购款项时按扣除支付给施工企业承包总额后的余额缴纳建筑安装营业税。由于国家税务总局没有专门针对BT(BOT)业务的统一规范,各地税务系统对于该业务的认定不尽相同,为避免BT(BOT)项目在取得回购价款、建筑施工和运营阶段重复征税,在项目实施前,应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进行统筹考虑,科学系统做好筹划。若在当地注册成立项目公司的,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税收优惠和税收返还。
一、赛项名称
赛项编号:GZ-2021054
赛项名称:智能财税
赛项组别:高职
协办院校: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
报到及住宿地点:另行通知
二、竞赛目的
智能财税技能赛项以立德树人为出发点,围绕新经济、新技术、新职业、新专业,聚焦财税改革发展新方向,对接世界技能大赛新理念,支撑数字经济与共享经济背景下财税共享服务新业态和现代企业“业票财税”一体化新模式,通过“以赛促教、以赛促学、以赛促建、以赛促改”,引领职业教育新专业目录中财政税务类和财务会计类专业创新发展,重点关注“财税大数据应用”“大数据与会计”“大数据与财务管理”等新专业建设与数字化改造,通过赛项设置提升数字化财税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水平。
三、竞赛内容
赛项基于智能财税共享服务云平台的大数据、机器学习与RPA机器人、区块链、电子发票、新一代ERP等技术,面向社会财税共享服务机构和企业财税共享服务中心,通过完成业票财税业务一体化处理与机器人应用、税务服务与大数据应用、财务管理与大数据应用等工作领域的典型任务,考察参赛选手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财税中的应用能力,在新技术新业态环境下的财税职业判断能力,在企业内控制度约束下的人人协同和人机协同处理财税综合业务的能力。
竞赛过程分为业票财税与机器人应用技能竞赛、税务服务与大数据应用技能竞赛和财务管理与大数据应用技能竞赛三个赛段,分三场进行。其中业票财税与机器人应用和财务管理与大数据应用赛段采用团队竞赛方式,税务服务与大数据应用赛段采用个人竞赛方式。
(一)业票财税与机器人应用
1.采购与销售业务处理
(1)系统初始设置
供应链模块基础设置:包括仓库、库存、科目期初、产品定额消耗、月初在产品及其他个性化设置。
(2)采购与付款业务处理
管理供应商信息,根据行业统计数据,对供应商供货及时率、货物良品率、财务情况等进行大数据分析与评价。
根据采购订单生成并审核采购发票,生成并审核采购入库单及验收单,生成并审核付款单,发起采购结算,生成并审核付款核销单,自动生成记账凭证。
(3)销售与收款业务处理
管理客户信息,根据行业统计数据,对客户签约率、回款率等进行大数据分析与评价。
根据销售订单生成并审核销售出库单,开具增值税发票,生成并审核收款单,生成并审核收款核销单,自动生成记账凭证。
2.商旅与费控业务处理
在商旅系统中,根据企业内部制度要求进行差旅费标准设置,其中包括地区级别、交通工具、补贴标准、报销标准等。
依据企业的实际需求,提供预定机票、酒店等商旅服务及费用控制。
根据企业报销制度和流程,处理员工报销业务,包括借款、还款、报销冲借款等业务,进行借款报销的账务处理。
3.会计核算与税务核算
(1)智能票据处理
票据管理模块基础设置:维护商品和服务档案、完善客户信息等基础档案,进行领用发票信息设置。
发票开具:在票据系统中为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红字发票。进行RPA开票流程设计并运用RPA开票机器人开具电子发票。
票据采集:对不同业务的进销项发票、费用类票据、银行回单等电子票据(含区块链发票)或电子影像进行采集。
票据识别与查验:使用票据管理系统对票据电子影像进行OCR 识别和查验,人工核查确认识别的正确性;检查各种电子发票,查询区块链发票并记录区块链存储地址;系统自动分类后,人工对分类有误的票据进行分类调整。
票据审核:对各类票据与业务的吻合性、票据内容的正确性及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2)票据制单与审核
检查由票据管理系统开具销售发票后自动生成的记账凭证。
在会计核算系统中,利用机器学习或通用记账规则,对通过审核的单张票据自动匹配业务类型并自动生成记账凭证,并将该笔业务已采集的相关票据关联至凭证。
在会计核算系统中,采用批量制单自动生成记账凭证。
进行RPA记账流程设计并运用RPA记账机器人生成记账凭证。
对会计核算系统自动生成的记账凭证进行检查,如有错误进行人工调整,并将已采集的相关票据关联至凭证。
对生成的记账凭证进行审核。
(3)固定资产核算
基础设置:包括期初资产卡片设置、科目设置等。
运用会计核算系统,完成固定资产卡片的增、删、改等操作,完成自动生成记账凭证操作。按期间、按类别进行折旧计算并自动生成记账凭证。
运用大数据技术,完成固定资产公允价值计算。
(4)职工薪酬和个人所得税业务处理
基础设置:包括工资、社保金、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等设置。
运用会计核算系统,进行人员、工资项目的增、删、改操作,计算职工薪酬、社保与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等。
检查与修改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与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个人所得税申报等。
社保与住房公积金批量调整,导出薪酬汇总表及按公司、部门、员工导出薪酬台账。
运用会计核算系统,自动生成计提工资、社保及住房公积金、代扣个人所得税等记账凭证。
(5)成本核算
根据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和企业生产业务要求,设置材料分配比例,进行材料分配,核算材料成本。
审核、归集并分配人工费用、制造费用,填写工费清单,生成记账凭证。
进行成本月结。
(6)期末会计事项处理
月末结转:结转未交增值税、计提各项税金及附加、结转销售成本、损益结转、结转本年利润等。
财务报表编制:生成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并审核。
4.纳税申报
对自动生成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加税费申报表、城镇土地税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季报)申报表、财务报表等纳税申报主表与附表内容进行检查与修改。
审核纳税申报表内容并进行当月纳税申报。
进行RPA报税流程设计并运用RPA报税机器人自动完成纳税申报。
(二)税务服务与大数据应用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1)在纳税申报系统中,进行企业基础信息填写、数据导入、数据校验、科目匹配。
(2)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调整的收入类项目进行计算和操作。
(3)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调整的职工福利费、利息支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研发支出、捐赠等支出类项目进行计算和操作。
(4)在纳税申报系统中审核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表并完成申报。
2.企业税务筹划
分析企业的纳税种类、适用税率、经济业务流程、所在地区市场情况、行业特点等,结合税收政策制定企业整体税收规划方案。
针对投资、筹资、经营、股利分配等涉税事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通过合理的事先规划,实现税负最优化。
充分利用国家减税降费优惠政策,灵活选择适用税率、纳税人身份,合理调整企业组织形式、纳税地点及业务组合,使利润更多的合法留归企业。
3.配合税务检查
开展税务自查工作,检查税务登记,发票领购、使用、保存情况,核实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事项,梳理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情况。
在税务稽查检查中,协助企业进行纳税事项调整、涉税争议处理方案的解释说明。
税务稽查检查结束后,根据稽查结果制定整改措施,代表企业与税务机关进行协商沟通。
4.大数据税务预警与风险防控
利用大数据技术筛查企业税务风险点,对涉税风险进行评估,区分税务风险等级。
根据税务风险等级,综合利用各种分析方法和手段,全面、系统预测企业未来内外部环境及财务数据变化,合理设计税负率及财务数据预警指标。
根据税务风险评估与预警指标,建立税务风控模型。
识别增值税发票使用风险,对发票全要素的合规性、合法性进行记录和自动审核,根据相关规定对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作出判断。
定期了解上下游企业税务、财务状况,对法律和税务风险情况进行记录和自动提示,并做出准确判断和处理。
(三)财务管理与大数据应用
1.预算管理
(1)预算指标设定:根据企业战略要求和经营预期,修订或设计相应的预算指标体系和数值。
(2)预算编制:根据市场需求、销售情况、款项回收情况、生产能力等数据编制全面预算。
(3)预算过程控制:将年度预算细分为月度和季度预算;能根据预算管理制度的规定,熟练地按照授权审批程序完成预算内外的资金拨付。
(4)预算执行分析与评价:对预算执行实际数与预算数之间的差异进行分析,对预算差异进行调整;根据全面预算的完成情况和各责任主体的执行情况编制考核报告。
2.成本管理
(1)成本控制目标的设定:根据企业经营目标确定目标成本,根据影响企业产品成本的主要因素确定标准成本,作为各项成本控制目标。
(2)成本控制:通过跟踪材料购入与耗用、人工、制造费用等成本的支出情况,将标准成本应用到产品生产过程的成本控制中,并采取适当的方法控制生产制造成本,对出现的异常差异情况及时予以纠正。
(3)成本分析与评价:定期将实际成本与标准成本进行比较,分析差异数据的性质及形成原因;定期对产品成本构成情况进行分析,确定影响产品成本的主要因素;将成本数据与往年、同业数据比较,分析存在差异的原因。
3.公司金融运作
(1)进行银行贷款管理分析,选择抵押品,制定还款计划,编制银行贷款申请报告。
(2)掌握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流程,确定筹集资金的数量,选择应收账款保理方案,制定对应的偿还计划,对保理业务进行监控。
(3)分析固定资产融资租赁的现金流量,计算融资租赁设备折旧及相关费率,对购买方案或租赁方案进行决策,对融资租赁进行会计核算。
(4)掌握股权融资方式,分析企业资本结构,选择合适的融资方式。
(5)掌握股权投资方式,计算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掌握对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
4.大数据财务分析与可视化
(1)依据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运用数据分析工具进行绝对值和相对值的比较分析,并与行业大数据进行比较。
(2)依据获取的财务数据,运用数据分析工具,完成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和发展能力分析,并完成可视化呈现。
(3)运用大数据工具,从互联网获取同行业可比数据,进行行业比较分析,并进行可视化呈现。
四、竞赛方式
竞赛以团体赛和个人赛两种方式进行。分三个赛段,第一赛段业票财税与机器人应用为团体赛;第二赛段税务服务与大数据应用为个人赛;第三赛段财务管理与大数据应用为团体赛。竞赛总时长450分钟,各赛段时长均为150分钟,在一天半内完成。省赛成绩排名第一院校的参赛队参加国赛。
每个参赛队4名选手,每校参赛队不超过1支,不得跨校组队。指导教师须为本校专职教师,每队不超过2名指导教师。
第一赛段业票财税与机器人应用和第三赛段财务管理与大数据应用的岗位分工于报名时由各参赛学校自行确定,参赛时不得调整。
竞赛现场按团队设置竞赛台位,按岗位标注选手座位,竞赛台位在赛前通过抽签决定。竞赛时同队队员可讨论解决方案但不能更换岗位或代替操作。
五、参赛报名
(一)参赛院校须于4月28日前登录河南省高职院校技能大赛报名系统(39.105.49.188/),按要求填报并提交参赛信息。
(二)各参赛校以学校为单位注册报名平台,专人负责报名工作。(技术支持:郭威,电话:13643997008)。
(三)提交报名信息后,参赛院校从系统导出报名表、赛项汇总表,连同参赛选手身份证复印件、学信网“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或省招办录取名册复印件各1份并加盖公章报送或邮寄至承办学校(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纸质报名材料接收截止时间为4月28日,以邮戳时间为准。邮寄地址:河南省开封市东京大道1号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邮编:475004;联系人:魏建森;联系电话:13700786813。
(四)承办学校收到纸质报名材料,按省赛的要求认真审核参赛选手和指导教师资格,审核通过报名成功。
六、竞赛日程
2021年5月12日报到,2021年5月13日—5月14日为竞赛时间。竞赛地点为: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
竞赛日程表
日期
时间
事项
参加人员
地点
备注
5月12日
08:00-12:00
参赛队、裁判、仲裁、监督报到,安排住宿,领取资料
工作人员、裁判、仲裁、监督、参赛队
住宿酒店
14:30-15:30
赛前工作会
各参赛队领队、指导老师、裁判长
校内
加密抽签(抽序号)
各队领队
16:00-17:00
熟悉场地
各参赛队
8号实训楼
16:00-17:00
裁判培训工作会议
裁判长、裁判员、监督组、专家组
校内
5月13日
8:20-9:00
检录进场
参赛选手、裁判
8号实训楼
选手进入赛场按照所抽序号就座
9:00-11:30
业票财税与机器
人应用竞赛
参赛选手、裁判
8号实训楼
13:50-14:30
检录进场
参赛选手、裁判
8号实训楼
选手进入赛场按照所抽序号就座
14:30-17:00
税务服务与大数
据应用竞赛
参赛选手、裁判
8号实训楼
5月14日
8:20-9:00
检录进场
参赛选手
8号实训楼
选手进入赛场按照所抽序号就座
9:00-11:30
财务管理与大数
据应用竞赛
参赛选手、裁判
8号实训楼
14:00-15:00
闭赛式及成绩点评
领导嘉宾、各工作组、各参赛队
校内
15:00
所有参赛队返程
七、竞赛规则
(一)参赛资格。参赛选手须为同一院校全日制在籍高职学生(含本科院校中高职类全日制在籍学生,五年制中职四、五年级在籍学生),年龄不超过25周岁,年龄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5月1日。
(二)选手报名。各参赛院校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上报参赛信息,包括参赛选手、选手岗位和指导教师。报名信息获得确认后不得变更。参赛选手和指导教师因故无法参赛,视为弃赛。比赛前参赛选手和指导教师因故需要更换的,须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开赛10个工作日之前出具书面说明,经大赛组委会办公室核实后予以更换。
(三)熟悉场地。参赛选手、裁判员、工作人员、赛项组织者等人员均需按照赛项组委会要求准时到达赛项举办地点,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领取相关证件,熟悉场地,做好赛前准备工作。
(四)正式比赛。比赛现场所有参赛选手、指导教师、裁判员和其他工作人员须着装整齐,随身携带大赛证件,佩戴大赛身份标识,按照赛项相关规定出入指定区域。
(五)成绩评定与结果公布。竞赛成绩通过计算机自动评分。竞赛过程中相关技术人员不得随意操作系统,从计算机系统输出成绩的全过程需要接受两名监督员的监督,并进行现场录像。系统输出的竞赛成绩,需在监督员的监督下由两个裁判员一起移交给加密裁判合并计算竞赛成绩,并经裁判长及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在赛场外张贴公布。
(六)竞赛用计算机只能安装竞赛规定的软件,现场为各代表队统一提供竞赛用品、用具,开赛前,由各代表队指定选手检查竞赛用计算机,清点核实用品用具,并签字确认。
(七)各代表队须遵守赛场有关规定,遵从裁判长、裁判员的现场调度和指挥,按照赛场指令完成任务。
(八)选手进入赛场,不得携带任何用品用具、工具书、参考书等相关资料。
(九)在竞赛过程中,参赛选手不得随意离开赛场,同一参赛队选手之间可进行讨论,但不得代替他人操作。
(十)竞赛过程中,标明必须由相应岗位人员完成的任务,不允许出现越权使用软件、以他人口令执行系统操作等情况。
(十一)在竞赛过程中,参赛选手不得大声喧哗、不得使用通讯设备及与竞赛无关的电子设备。
(十二)在竞赛过程中,如遇硬件软件故障或其他意外情况,须举牌示意,由现场裁判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在竞赛全程中,不得使用任何移动存储设备、不得开启无线网络、不得访问他人计算机。赛场技术服务区将实时监控上述行为。
(十四)竞赛结束后,不得将竞赛涉及的用品用具及资料带出赛场。
(十五)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裁判长有权终止其所在团队或个人的比赛,劝令其离开赛场。
八、竞赛环境
(一)竞赛场地设在计算机机房,场地内具备满足规定数量团队的竞赛环境。
(二)一个参赛队4个机位,配置均为单屏电脑。
(三)竞赛场地外设置主席台、观众席,便于竞赛全程的观摩和监督。
(四)竞赛场地内设置背景板、宣传横幅或壁挂图,营造竞赛氛围。
(五)计算机配置:操作系统Windows7版本,CPU双核、主频2.8Ghz 及以上,内存4G,屏幕分辨率1920*1080,浏览器采用Chrome89版本。
(六)局域网络:采用企业级稳定的千兆交接机,网络稳定,网络带宽100兆,不进行网络限速。考场具有固定IP 地址。
(七)安全保障:采用统一的杀毒软件对服务器进行防毒保护。屏蔽竞赛现场使用的电脑USB接口。部署具有网络管理、账号管理和日志管理功能的综合监控系统。
(八)采用双路供电:利用UPS防止现场因突然断电导致的系统数据丢失,额定功率:3KVA,后备时间:3.5小时,电池类型:输出电压:230V±5%V。
九、技术规范
(一)教育部《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年)》(教职成〔2021〕2号)。
(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
(三)截止2020年12月31日并开始在一般企业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
(四)截止2020年12月31日并开始实施的《管理会计基本指引》《管理会计应用指引》。
(五)截止2020 年12月31日并开始实施的税收政策。
(六)截止2020 年12月31日并开始实施的其它相关财经类法规、制度等。
十、技术平台
采用财务云服务平台,要求功能与赛项设计内容完全匹配。平台采用微服务架构、集群式、分布式动态部署,能够同时满足数10 万人在线操作;按照数据层、业务层、应用层进行纵向隔离,通过消息引擎对业务进行模向拆分,同时采用加密算法对关键的数据进行加密、通过令牌对访问接口的安全性进行统一授权、应用防火墙对HTTP的请求进行安全拦截,监控引擎对平台各项指标进行实施监控,确保云平台服务的高可用性。
十一、评分标准
按照《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成绩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根据本赛项自身的特点,选定具有较强操作性的评分方法,编制评分细则。
(一)评分标准制定原则:赛项评分标准制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应用信息化系统进行机考评分,无人为因素干扰。
(二)评分方法:业票财税与机器人应用竞赛赛段为团体赛,团队分值为400分,其中每名选手100分,成绩由竞赛平台自动评定;税务服务与大数据应用竞赛赛段为个人赛,每名选手100分,成绩由竞赛平台自动评定,团队分为4名选手成绩之和;财务管理与大数据应用竞赛赛段为团体赛,团队分值为400分,其中每名选手100分,成绩由竞赛平台自动评定;团体总成绩为以上三个竞赛赛段的成绩之和。每个团队的最终竞赛成绩按百分制折算,折算方法为:(团队总成绩÷1200)×100=百分制的成绩。
(三)评分细则
1.业票财税与机器人应用赛段分值分布
业票财税与机器人应用赛段分值分布,见表1。
表1 业票财税与机器人应用岗位任务分值分布表
竞赛
岗位
评分内容
分 值
业务财务岗位
1.票据采集
不同业务的进销项发票、费用类票据、银行回单等电子票据或电子影像进行采集
2.票据识别与查验
使用票据管理系统对票据电子影像进行OCR识别和查验,人工核查确认识别的正确性;检查各种电子发票;系统自动分类后人工对分类有误的票据进行分类调整
3.票据审核
对各类票据与业务的吻合性、票据内容的正确性及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20
4.存货模块设置
进行仓库、库存、科目期初、产品定额消耗、月初在产品及其它个性化设置
5.采购与付款业务处理
根据采购订单生成并审核采购发票,生成并审核采购入库单及验收单,生成并审核付款单,发起采购结算,生成并审核付款核销单,自动生成记账凭证
6.销售与收款业务处理
根据销售订单生成并审核销售出库单,开具增值税发票,生成并审核收款单,生成并审核收款核销单,自动生成记账凭证
7.成本核算
根据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和企业生产业务要求,设置材料分配比例,进行材料分配,核算材料成本。
60
8.商旅与费控
依据企业的实际需求,提供预定机票、酒店费等商旅服务及费用控制
根据企业报销制度和流程,处理员工报销业务,包括借款、还款、报销冲借款等业务,进行借款报销的账务处理
20
财务会计岗位
1.票据制单与审核
检查由票据管理系统开具销售发票后自动生成的记账凭证
在会计核算系统中,利用记账通用规则,对通过审核的单张单据自动匹配业务类型并自动生成记账凭证,并将该笔业务已采集的相关票据关联至凭证
在会计核算系统中,采用批量制单自动生成记账凭证
对会计核算系统自动生成的记账凭证进行检查,如有错误进行人工调整,并将已采集的相关票据关联至凭证
对有辅助核算项的凭证进行增、删、改、查等操作
进行RPA记账流程设计并运用RPA记账机器人生成记账凭证
50
2.固定资产核算
进行基础设置包括期初资产卡片设置、科目设置等
运用会计核算系统,完成固定资产卡片的增、删、改等操作,完成自动生成记账凭证操作。按期间按类别进行折旧计算并自动生成记账凭证
进行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并自动生成记账凭证
完成固定资产清理业务处理
10
3.职工薪酬和个人所得税业务处理
基础设置:包括工资、社保金、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等设置
运用会计核算系统,进行人员、工资项目的增、删、改操作,计算职工薪酬、社保与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等
检查与修改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与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个人所得税申报等
社保与住房公积金批量调整,导出薪酬汇总表及按公司、部门、员工导出薪酬台账
运用会计核算系统,自动生成计提工资、社保及住房公积金、代扣个人所得税等记账凭证
20
4.期末会计事项处理
月末结转,结转未交增值税、计提各项税金及附加、结转销售成本、损益结转、结转本年利润等
财务报表编制,生成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并审核
20
财税主管岗位
1.系统设置
进行会计核算系统设置、开票信息设置、辅助核算设置等
在商旅系统中,根据企业内部制度要求进行差旅费标准设置,其中包括地区级别、交通工具、补贴标准、报销标准等
20
2.成本核算
审核、归集并分配人工费用、制造费用,填写工费清单,生成记账凭证
进行成本月结
20
3.审核业务
对生成的记账凭证进行审核
对会计报表进行审核
对纳税申报表进行审核
60
税务会计岗位
1.发票业务
领用发票、添加商品服务档案、完善客户信息管理等基础准备工作
在票据系统中为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红字发票
进行RPA开票流程设计并运用RPA开票机器人进行电子发票的开具
30
2.纳税申报
利用工资模块进行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与专项附加扣除的检查与修改,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的检查与修改
对自动生成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加税费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季报)申报表、房产税、财务报表等纳税申报主表与附表内容进行检查与修改
进行当月纳税申报
进行RPA报税流程设计并运用RPA报税机器人自动完成纳税申报
70
2.税务服务与大数据应用赛段分值分布
税务服务与大数据应用赛段分值分布,见表2。
表2 税务服务与大数据应用岗位任务分值分布表
竞赛
项目
评分内容
分 值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在纳税申报系统中,进行数据导入,数据校验,科目匹配
25
在纳税申报系统中对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调整的收入类项目进行计算和操作
在纳税申报系统中对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调整的职工福利费、利息支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研发支出、捐赠等支出类项目进行计算和操作
在纳税申报系统中审核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表并申报企业所得税
税务筹划
分析企业的纳税种类、适用税率、经济业务流程、所在地区市场情况、行业特点等,结合税收政策制定企业整体税收规划方案
25
针对投资、筹资、经营、股利分配等涉税事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通过合理的事先规划,实现税负最优化
充分利用国家减税降费优惠政策,灵活选择适用税率、纳税人身份,合理调整企业组织形式、纳税地点及业务组合,使利润更多的合法留归企业
纳税检查支持
开展税务自查工作,检查税务登记,发票领购、使用、保存情况,核实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事项,梳理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情况
25
在税务稽查检查中,协助企业进行纳税事项调整、争议处理方案的解释说明
税务稽查检查结束后,根据稽查结果制定整改措施,代表企业与税务机关进行协商沟通
大数据税务预警与风控
利用大数据技术筛查企业税务风险点,对涉税风险进行评估,区分税务风险等级
25
根据税务风险等级,综合利用各种分析方法和手段,全面、系统预测企业未来内外部环境及财务数据变化,合理设计税负率及财务数据预警指标
根据税务风险评估与预警指标,建立税务风控模型
识别增值税发票使用风险,对发票全要素的合规性、合法性进行记录和自动审核,根据相关规定对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作出判断
定期了解上下游企业税务、财务状况,对法律和税务风险情况进行记录和自动提示,并作出准确判断和处理
3.财务管理与大数据应用赛段分值分布
财务管理与大数据应用赛段分值分布,见表3。
表3 财务管理与大数据应用岗位任务分值分布表
竞赛
岗位
评分内容
分 值
预算管理岗位
预算指标设定
预算编制
预算过程控制
预算执行分析与评价
70
成本管理审核工作
30
成本管理岗位
成本控制目标的设定
成本控制
成本分析与评价
70
投资融资审核工作
30
投资融
资岗位
银行贷款
应收账款保理
固定资产融资租赁
股权融资
股权投资
70
财务分析审核工作
30
财务分
析岗位
大数据财务分析与可视化:大数据财务表报分析、大数据财务指标分析
70
预算管理审核工作
30
十二、奖项设置
大赛设参赛队团体奖和优秀辅导教师奖。
(一)参赛选手团队奖
按团体设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为参赛队总数的15%,二等奖为参赛队总数的25%,三等奖为参赛队总数的30%(小数点后保留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若出现成绩相同情况,可追溯到小数点后第三位)。
(二)优秀指导教师奖
对在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学生的辅导教师,颁发优秀辅导教师奖。
十三、赛场预案
(一)赛场出现断电情况的处理
如果赛场出现断电情况,可能影响该赛场队员进入赛场、下载试题、登录竞赛页面和正常答题。
如果竞赛开始前或竞赛过程中赛场出现断电情况,原则上应当在30分钟内解决,并按照有关规定或指令给予补时;如果30分钟内无法解决,可宣布该赛场停止竞赛。
(二)网络出现故障情况的处理
如果竞赛开始前赛场网络出现故障,技术支持人员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原则上,如果故障在竞赛开始后30分钟内得到解决,竞赛将继续进行,竞赛时间相应延长;如果故障在竞赛开始后30分钟内无法得到解决,可宣布该赛场停止竞赛。
(三)竞赛机出现死机情况的处理
如果个别队员竞赛机出现死机情况,技术支持人员应及时采取措施排除故障,包括重新启动竞赛机、更换竞赛机等。如果重新启动竞赛机,竞赛结果将自动保存,不影响竞赛正常进行;如果更换竞赛机,竞赛结果也将自动保存。重新启动或更换竞赛机后,如果影响到竞赛时间,竞赛时间将相应延长。
(四)竞赛机出现配件或软件故障情况的处理
竞赛机配件主要是指键盘、鼠标等计算机配件。如果个别队员竞赛机配件出现故障,技术支持人员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排除,由巡考员更换键盘、鼠标等。排除故障期间,如果竞赛机继续计时,经批准后,队员可以获得相应补时。
竞赛机软件主要是指每位队员登录的答题页面、文字输入等使用的应用系统。如果个别队员竞赛机软件出现故障,技术支持人员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包括调试系统、调出输入法等。排除故障期间,如果竞赛机继续计时,经批准后,队员可以获得相应补时。
(五)故障发生时的处理程序
故障发生时,队员应当及时向监考人员提出,服从监考人员安排,耐心等待技术支持人员进行解决。比赛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发现者应第一时间报告组委会,同时采取措施避免事态扩大。
(六)比赛场地预备适量机位作为备用
十四、赛项安全
赛事安全是技能竞赛一切工作顺利开展的先决条件,是赛事筹备和运行工作必须考虑的核心问题。赛项组委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大赛期间参赛选手、指导教师、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一)健康管理
1.所有参赛人员在比赛期间做好个人防护,在途中和密闭公共场所应科学合理佩戴口罩,所有纳入竞赛健康管理人员的体温若超过37.3℃,一律不得进入比赛区域。
2.所有纳入竞赛健康管理的人员在报到前14天组织开展健康排查(流行病学史筛查)。存在以下情形的人员,不得参赛: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和尚在隔离期的密切接触者;近14天有发热、咳嗽等症状未痊愈的,未排除传染病及身体不适者;14天内有国内中高风险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和接触史的。
(二)赛场要求
1.赛场周围设立警戒线,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发生意外事件。比赛现场内参照相关职业岗位的要求为选手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
2.竞赛场内保持安静,不得说笑打逗,参赛人员要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3.竞赛场内严禁吸烟。
4.参赛选手进入赛位、赛事裁判工作人员进入工作场所,严禁携带通讯、照相摄录设备,禁止携带记录用具。如确有需要,由赛场统一配置、统一管理。赛项可根据需要配置安检设备对进入赛场重要部位的人员进行安检。
(三)安全保卫
为确保本次承办技能大赛的顺利进行,参赛人员须严格遵守以下安保规定:
1.参赛车辆一律凭大赛组委会核发的证件出入校门,并按指定路线行驶,按指定地点停放。
2.在竞赛开始前,参赛各队选手佩戴统一的入场证,由引导员引导到指定位置,不得随意走动。
3.各类人员须严格遵守赛场规则,严禁携带与参赛无关的物品入场,包括液体饮料等。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入内。
4.安保人员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通报赛场负责人员。
5.参赛人员退场后,需按原路线返回。如果出现安全问题,在安保人员指挥下,迅速按紧急疏散路线撤离现场。
十五、竞赛须知
(一)参赛队须知
1.参赛队名称统一使用各学校代表队名称,不得使用其他组织或团体名称;不接受跨校组队报名。
2.参赛队按照大赛赛程安排,凭大赛组委会颁发的参赛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参加比赛及相关活动。
(二)指导教师须知
1.领队、指导教师须严格遵守赛场纪律,服从裁判,文明竞赛。
2.竞赛期间,指导教师不得进入赛场内进行指导。
3.正式报名的领队、指导教师原则上不得更换。
4.竞赛期间各参赛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裁判透露参赛信息或沟通竞赛事宜,有关竞赛所有问题须由领队按规范要求向赛项组委会反映或协商。
(三)参赛选手须知
1.参赛选手应按有关要求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否则取消竞赛资格。
2.参赛选手凭统一印制的参赛证、有效身份证件参加竞赛,并注意仪容仪表整洁、大方。
3.参赛选手应认真学习领会本次竞赛相关文件,自觉遵守大赛纪律,服从指挥,听从安排,文明参赛。
4.参赛选手应提前40分钟抵达赛场,凭参赛证、身份证件检录,按要求入场,不得迟到早退。
5.参赛选手须在确认竞赛内容和现场设备等无误后开始竞赛。在竞赛过程中,如有疑问,参赛选手举手示意,项目裁判长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予以答疑,但选手不得对业务技能相关知识和操作询问裁判人员。如遇设备或软件等故障,参赛选手应举手示意。项目裁判长、技术人员等应及时予以解决。确因计算机软件或硬件故障,致使操作无法继续的,经项目裁判长确认,予以启用备用计算机。如遇身体不适,参赛选手应举手示意,现场医务人员按应急预案救治。
6.各参赛选手必须按规范要求操作竞赛设备。一旦出现较严重的安全事故,经裁判长批准后将立即取消其参赛资格。
7.竞赛时间终了,选手应全体起立,结束操作。经现场指挥人员发出指令后,方可离开赛场。
8.在竞赛期间,未经组委会的批准,参赛选手不得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的与竞赛内容相关的采访。参赛选手不得将竞赛的相关信息私自公布。
(四)工作人员须知
1.大赛期间,工作人员应遵守赛场相关规定。新闻媒体等进入赛场必须经组委会允许,由专人陪同并且听从现场工作人员的安排和管理,不能影响比赛进行。
2.在选手比赛时,工作人员及赛场所有人员必须保持安静,不得随意走动、喧哗、提示或出现对选手有影响的动作。除经特别允许,工作人员进入赛场后请关闭手机。
3.比赛期间,由赛项组委会负责处理突发事件,由仲裁组人员处理申诉事项,由监督人员对裁判人员和现场评分员进行监督,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处理有关选手比赛成绩的相关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