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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2-28 15:5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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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

篇1

一、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定义及适用范围

(一)权益法的含义

权益法,指长期股权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

(二)权益法适用范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投资企业与其他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合营企业。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利,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

二、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核算

(一)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一般程序

1、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投资成本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同时,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作为“营业外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并且调整入账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时,两者差额不要求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调整。

2、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具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一是投资企业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部分确认的当期投资收益,仅限于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净损益,投资前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不包括在内。二是投资企业按所持有表决权资本比例计算确认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时,不包括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如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某些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这部分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投资企业不能享有。三是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情况除外。

3、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抵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已确认损益调整的部分应视同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4、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按照持股比例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中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

(二)权益法下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调整

在确认投资收益时,要考虑公允价值的调整,还要将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予抵消。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抵消既包括顺流交易也包括逆流交易。顺流交易,资产从投资企业流向被投资企业;逆流交易,则是相反。期末,如果内部交易的资产未能向第三方销售或转让,则该内部交易损益实质并未实现,应当予以抵消。

三、权益法的缺点及改进建议

(一)权益法核算存在的问题

1、关于商誉的会计处理。

在非同一控制下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所做的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抵消分录中明确了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大于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总额的作为商誉确认,反之作为营业外收入。该笔抵消分录实质上就是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将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由原来的成本法转换成权益法时对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很明显,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长期股权投资采用的权益法对商誉不作任何反映,而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长期股权投资采用的权益法却确认了商誉,两者同是权益法,处理方法却不一致,可能会误导信息提供者和使用者。

2、虚构利润的可能。

权益法核算存在虚增利润的可能。如果被投资公司虚构利润,那么采用权益法就可能导致投资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连带地虚增收益;如果投资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话,也存在虚构利润的可能空间。如关联交易产生的明知不可实现的利润,但只要不合并,就可不抵消收益。但这只是说,权益法与成本法一样,无法规避这样的利润操纵,而不是权益法所特有的缺陷。因为,只有愿意,即使形式上完全没有股权投资关联的企业间,也可以进行如此的操纵。

3、给会计实务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崔刚认为采用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引发了一系列的会计难题,并给会计实务工作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首先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按照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的变化而不断做出调整,致使其账面价值既不能反映原始投资成本,也不能准确反映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其次不利于对投资效果进行分析,利用权益法得到的会计信息,无论是投资本金还是投资收益指标,都无法与投资所形成的现金流量等同起来,而这恰恰是进行投资财务分析所需要的。而且也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采用权益法会计核算的工作量大,会计信息的清晰度也受到很大影响,其结果却并不具有相关性和经济价值。还有一点,它忽略了“投资双方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这样一个事实。

4、核算和报告的时间上的缺陷。

投资方如采用权益法核算,则其会计核算和报告必须等到所有被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全报出后,才能核算出投资方最终的净收益。特别是如存在上述交叉持股或多层次持股的情况,那么,在各自的报告时间容易陷入循环难题。

(二)权益法核算改进建议

1、增设“长期股权投资――商誉”和“营业外收入――投资受赠利得”明细科目

为了与企业合并准则中对于商誉的会计处理保持一致,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时,对于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的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部分不单独作商誉确认,但应该对初始投资成本进行调整,并记入“长期股权投资――商誉”明细科目,同时期末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这样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就可以通过“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商誉、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四个明细科目来全面地反映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作为一个整体的特殊关系,而且与准则中就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时确认营业外收入的做法保持一致。同时通过设置“营业外收入――投资受赠利得”明细科目反映投资方在交易中所获得的投资优惠。

2、对权益法和成本法之间的转换采用更为严格的标准。

因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权益法下存在虚构利润的可能性,并且会给实务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因此,这就给企业管理者调节企业的利润留下了管理空间。企业可以采用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改变来调节企业的利润,增大企业的总资产和所有者权益。因此,对于权益法核算的选择标准,还应该从投资方的重要性考虑,即不仅应该考虑对被投资企业的影响程度,同时还要结合投资公司对被投资企业以前年度所采取的核算方法。对于那些以前年度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企业,在本年度股权比例发生较小变动或者基本没有变动的情形,不得以管理者持有目的的转变或者其他方面的原因而改变对同一投资企业的核算方法。另外,我们还可以参考股权投资占投资方的净资产和净利润的比重来进行考虑,对于相对重要的股权投资,应该采用权益法核算,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篇2

1.2亏损(1)一般亏损下,借:投资收益。贷:长期股权投资。(2)巨额亏损下,借:投资收益。贷: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应收款(依次)、预计负债(依次)、登记备查账簿。如下一年度又实现盈利,则按以上贷方反向恢复。

1.3资本公积如果被投资方存在除净损益以外的其他权益的变动,则投资方按比例计算属于自己的那部分。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贷:资本公积,或作相反分录。

1.4宣告股利被投资方宣告现金股利时,按比例计算自己应享有部分,并冲减成本。借:应收股利。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或成本)。如果被投资方提取盈余公积,其权益本质未变,所以投资方不做处理。当被投资方宣告发放股票股利及实际发放时,投资方处理,只登记备查簿,因为其实质是稀释股权,并没有引起变化。

2实证

A投资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2008年度和2009年度长期股权投资的情况如下所示。

2.12008年度情况

2.1.11月1日,A投资公司用4000万元银行存款和公允价值为3000万元的专利技术(成本为3200万元,累计摊销为640万元)从B装备制造公司其他股东受让取得其15%的有表决权股份,并对B不具有重大影响,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处理。B装备制造公司股份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A投资公司与B装备制造公司及其股东之间无关联。B装备制造公司账面价值和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均为40000万元。

2.1.22月25日,B装备制造公司宣告分派上年度现金股利4000万元。3月1日A投资公司收到B装备制造公司分派的现金股利,存入银行。(3)B装备制造公司2008年度实现净利4700万元。

2.22009年度情况

2.2.11月1日,A投资公司受让取得B装备制造公司其他股东10%的股权,支付银行存款4500万元,并向B装备制造公司派遣董事一名。B装备制造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40860万元;K存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分别为1360万元和1200万元;其他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等。

2.2.23月28日,B装备制造公司宣告分派上年度现金股利,共计3800万元。4月1日,A投资公司收到B装备制造公司分派的现金股利,并存入银行。

2.2.312月31日,B装备制造公司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上涨200万元,B装备制造公司将其作为“资本公积”科目处理。

2.2.412月31日截止,B装备制造公司将1月1日持有的K存货出售50%。

2.2.5B装备制造公司2009年度实现净利润5000万元。假定A投资公司与B装备制造公司的会计期间和会计政策无差异,都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A投资公司对B装备制造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2008年末和2009年末均未减值;无所得税等因素存在。作为A公司的会计,账务处理过程如下:(1)按照核算规则,A投资公司在2008年对B装备制造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2009年应该采用权益法核算。(2)2008.1.1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如下:借:长期股权投资7000;累计摊销640。贷:无形资产3200;营业外收入440;银行存款4000。2008.2.5分配上年股利如下。借:应收股利600。贷:投资收益600。2008.3.1收到现金股利如下。借:银行存款600。贷:应收股利600。(3)2009.1.1追加投资。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4500。贷:银行存款4500。转换为权益法核算:①初始投资时,产生的正商誉为3000+4000-40000×15%=1000;追加投资时,产生正商誉为4500-40860×10%=414,形成的商誉依旧为正数,不必调整。②调整分配的现金股利(权益法下不能确认投资收益,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期股权投资———成本”或者“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借:盈余公积60;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540。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600。③对根据净利润确认的损益进行调整: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705。贷:盈余公积70.5;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634.5。在两个投资时点之间,B装备制造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总额为860万元,其中因为实现净利润分配现金股利引起的变动额为700万元,因此,其他权益变动为160万元,因此还需做调整分录。借:长期股权投资24(160×15%)。贷:资本公积24。2009.3.28宣告分配上年股利如下。借:应收股利950。贷:长期股权投资950。2009.4.1收到现金股利如下。借:银行存款950。贷:应收股利950。2009.12.31的会计处理如下。2009年B装备制造公司调整后的净利润金额为5000-(1360-1200)×50%=4920(万元)。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230;—其他权益变动50。贷:投资收益1230;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50。

篇3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10月9日

所谓长期股权投资是指企业在证券市场购买其他单位的股票或者用本企业的资产投资于其他单位获得股权长期持有并以获利为目的的经济行为。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其后续计量应根据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及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计量等进行划分,进而分别采用成本法及权益法进行核算。

一、成本法及权益法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一)成本法的概念及适用范围。成本法是指投资后按初始投资成本确认账面金额,并且在持有期间一般不因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增减而变动投资账面余额的方法。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适用于以下情况:

第一,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如当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50%以上的表决权资本时,就属于有控制关系存在。

第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的对某项经济活动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政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二)权益法的概念及适用范围。权益法是指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及联营企业投资,应采取权益法进行核算。

二、成本法及权益法的核算

(一)成本法的核算。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应相应调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若被投资单位发放的是股票股利,投资企业不进行会计处理,只调整持股数量,以降低每股成本。

(二)权益法的核算。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规定,在投资时,当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按差额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同时计入营业外收入。在期末,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首先,以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然后,根据调整后的净利润确定应享有或应分担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被投资单位进行利润分配时,应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被投资单位发生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时,应当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税法的规定与成本法中的阐述相同。

三、成本法及权益法对比

(一)成本法与权益法的相同点。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方法的投资内容是相同的。在会计处理上,初始投资成本的核算内容一致,都是指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支付的全部价款,或放弃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具体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以支付现金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第二,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或以应收款项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应收债权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第三,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或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第四,通过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划出单位的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二)成本法与权益法的不同点

1、使用范围不同。根据本文之前所述成本法与权益法的使用范围不难看出,根据不同的情况需要选择不同的方法对所获得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计量。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控制、无共同控制或无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2、会计处理不同

(1)在成本法下,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为:第一,设置“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并按被投资单位设明细科目进行二级核算。借方登记发生的投资成本,贷方登记收回的投资成本,余额在借方,表示已发生尚未收回的投资成本。第二,投资时,投资企业无需计算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中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第三,通常情况下,被投资方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当期的投资收益,但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企业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份额,所获得的被投资方宣告分派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企业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份额,应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第四,被投资企业发生亏损无力支付股利或因非损益原因引起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投资企业均不需作任何账务处理。

(2)在权益法下,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为:第一,设置“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并按被投资单位设二级科目,再下设三个三级明细科目核算;第二,投资时,投资企业需要计算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中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中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时,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反之,则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并将其计入当期损益;第三,投资后,投资企业收到被投资单位年度财务报表时,应根据表中实现的净利润,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确认为报告年度的投资收益,并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根据表中发生的净亏损,按持股比例计算应承担的份额,确认为报告年度的投资损失,并调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第四,被投资单位发生除净损益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时,投资企业也应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或应承担的份额,并需作出账务处理,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并调增或调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三)成本法与权益法的转换

1、成本法转化为权益法。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有成本法转化为权益法,应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并在此基础上比较该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确定是否需要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展现价值进行调整。

2、权益法转化为成本法。因追加投资原因导致原持有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转变为对子公司投资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应当按照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除此之外,因收回投资等原因导致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由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的,应以转换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基础。

四、总结

通过比较分析,发现成本法核算主要在于合理确定投资后将来可能收回的投资成本。它只设置了一个科目核算其投资成本,将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视为两个独立的法人。投资企业仅站在自己的立场上,只有当投资企业的成本变动时,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所以,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时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属于投资时垫的,实质上是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因此,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始终反映的是投资企业的投资成本,成本法重成本、轻权益,更好地体现了谨慎性要求。

而权益法核算主要在于确定投资后应享有的被投资企业的股东权益和责任,设置了较多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其投资成本和损益及变动,它将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视为同一个整体,一个会计主体。投资企业始终站在整个集团的立场上,无论是初始投资时或者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时以及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均引起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享有的权益变动,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因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始终能反映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享有的权益,所以权益法重权益、轻成本更好地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信息质量要求和权责发生制计量基础。

篇4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 损益调整 其他综合收益 其他权益变动

在财务会计的学习过程中,作为核心章节的《长期股权投资》一直困扰着很多学习者,在中级财务会计学中其以最后一项资产的身份出现,本章知识的掌握是判断学生对整个金融资产理论框架是否把握和良好应用的重要指标;在高级财务会计学中其又以《企业合并》《合并报表》前导性章节的形式出现,并且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所得税费用》等章节彼此融合,可以说本章知识是决定着学习高级财务会计成败的关键。

一、长期股权投资计量方法的分类

财政部以提高财务报告质量、会计信息透明度为目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原《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了修订,并以财会[2014]14号文重新印发,该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修订后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范围包括:对子公司的投资;对合营企业的投资;对联营企业的投资。取消了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上无公允报价的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要求对第一类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对第二、三类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原第四类长期股权投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两类。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同为股权投资,由于表决权不同、被投资单位性质不同、运作方式不同,可能被划分为不同类别的金融资产。

二、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实质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仅需要围绕股权的取得、被投资单位现金股利的宣告、现金股利的发放、资产负债表日减值的测试(减值发生时,减值准备的计提)以及最终的处置五个基本环节进行处理。而权益法则需要围绕引起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的诸多事项进行会计处理,核算工作较为复杂。

(一)权益法名称的由来

学习权益法,首先应理解其名称的由来,权益法即投资方按照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而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和相关账户进行调整的方法。为何称之为权益法?由于投资者作为被投资方的投资人即股东,成为企业众多所有者中的一员,应按照持股比例享有被投资方的所有者权益,为了核算投资的价值及其变化,应参考被投资方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的价值,而非总资产的价值亦或负债的价值,并且随着被投资方所有者嘁婕壑档谋涠而及时变动。因此此种核算长期股权投资价值的后续方法按照核算特征被称之为权益法。通俗地说,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要求长期股权投资账户随着被投资方的所有者权益而变动,即投资方“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要按照被投资方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来确定。

(二)分析所有者权益的构成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7号)的要求,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包括的基本项目有: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其他综合收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其中:

实收资本记录投资者投入的注册资本的部分,股本记录投资者投入的股票的面值,扣除手续费、佣金后超出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溢价部分,实收资本或股本与资本公积溢价部分与投资者投入有关。而资本公积中的其他资本公积来源于以权益结算股份支付换取的职工劳务和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被投资单位的其他权益变动。经过分析之后,在此可将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分为三类,即留存收益、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权益。

其他综合收益为新增项目,列示按会计准则规定未计入当期损益的各项利得和损失。包括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和以后会计期间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两类。前者主要包括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的变动,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因被投资单位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变动导致的权益变动,投资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确认的该部分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后者包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等七个部分。

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属于留存收益,来源于企业历年收益的留存,为了体现报表之间的关联性,可通过报表间的结转来显示,即在报表层面上是通过利润表中的净利润结转而来的。在教学过程中应明确指出由于净利润归所有者而有,所以应转入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中,具体隶属于留存收益项目。

三、案例分析

结合2016年CPA教材《长期股权投资》章节例题,经补充、修改后如下:

例:甲公司于2017年1月1日购入乙公司40%的股份,自取得投资之日即派人参与乙公司的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甲公司以一批库存商品为对价,其成本为6 000万元,累计摊销为1 500万元,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为1 000万元,该专利技术市场公允价值为4 500万元。投资当天,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8 000万元,除表1所列项目外,乙公司其他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假定乙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800万元,其中,相对于甲公司取得投资时存货中有75%已对外出售。甲、乙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相同、且资产负债表日及会计年度也相同。本例中所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均为管理部门所使用,预计净残值均为0,且均按直线法计提折旧或摊销。要求:编制投资当年会计分录,并计算资产负债表日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一)初始投资时

本例中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持股比例为40%,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结合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初始投资应以付出对价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采用权益法进行后续核算。所以在投资日,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47 700 000

累计摊销 10 000 000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15 000 000

贷:无形资产 60 000 000

营业外收入 10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 700 000

其中专利权属于无形资产,已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且增值税税率为6%,则:

增值税税额=4 500×6%=270(万元)

长期股权投资=4 500+270=4 770(万元)

营业外收入=4 500-(5 000-1 500-1 000)=1 000(万元)

投资日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8 000万元,投资方所享有的份额=8 000×40%=3 200(万元),可见初始投资成本4 770万元大于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3 200万元,差额1 570万元为正商誉,无需调账,作备查登记。

(二)核算盈亏时

按照被投资方投资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持续计量,分别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核算其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核算流程如下图所示(单位:万元):

账面价值下本期核算的净利润为800万元,而公允价值下核算净利润时成本费用应多扣除315万元,其中营业成本多扣除225万元,管理费用多扣除90万元,最后的净利润=900-225-90=485(万元)。

(三)其他

若假定当期甲公司销售给乙公司一批商品,成本为800万元,销售价格为1 000万元,截至资产负债表日其中60%的商品对外销售,除此之外未发生其他任何内部交易。

未实现的内部交易收益=(1 000-800)×(1-60%)=80(万元)

调整后最终的净利润=555-80=475(万元)

企业享有的被投资方净损益=475×30%=142.5(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 425 000

贷:投资收益 1 425 000

若当期被投资方取得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公允价值上升100万元,宣告分配现金股利60万元,除此之外所有者权益公允价值变动额为200万元。

分析:显然由于上述事项导致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中“其他综合收益”增加100万元,“留存收益”减少60万元,其他项目增加200万元。基于“照镜子”原则,被投资方通过具体明细账户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综合收益 300 000

――其他权益变动 600 000

应收股利 18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80 000

其他综合收益 300 000

其他权益变动 600 000

经调整后资产负债表日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计算如下:

方法一:按长期股权投资明细账户余额分析后计算,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3 498+142.5-18+30+60=3 712.5(万元)。

方法二:按“照镜子”原理,资产负债表日“镜子外”被投资方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9 000+475+60+100+200=9 715(万元),则“镜子里”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镜子外”被投资方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正商誉=9 715×30%+798=3 712.5(万元)。

显然在确定被投资方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时,基于“照镜子”原理的方法二可以快速计算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值得注意的是,在CPA教材的案例设置中往往忽视了对税收征管的要求,针对提高学生综合专业水平的要求,需要在教学过程中结合最新的税收法律制度对案例中涉及的税种予以分析、核算(本案例涉及到“营改增”项目),使会计核算能够更加准确、真实地反映现实的经济业务活动,不失“会计为经济业务活动的语言”。S

参考文献:

[1]王燕.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照镜子”学习法[J].财务与会计,2016,(7).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修订)[S].2014.

[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5.

篇5

在采用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确认的投资收益应先冲减尚未弥补的亏损部分。剩余部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户。

[例1]2006年1月1日,A公司购入合作伙伴财富公司股票1000万股,占该公司总股本的20%,作为战略投资长期持有。为完成此次收购,A公司共支付现金2400万元(含相关税费)。购入股份当天,财富公司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1000万元。账面价值为10000万元。除表l涉及的项目外,其余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均无变化。

说明:存货采用先进先出法核算,所有存货均在当年消耗。固定资产一设备剩余使用期限10年,按使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无形资产-专利权剩余使用期限5年,按使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2006年财富公司实现净利润1500万元。2006年3月20日,财富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每股0.2元。2007年财富公司实现净利润1800万元。2008年财富公司出现亏损3000万元。2009年财富公司出现巨额亏损1.2亿元。2010年财富公司经营好转,实现盈利1000万元。2011年,财富公司实现盈利3000万元。

(1)2006年1月1日购入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财富公司(成本)24000000

贷:银行存款 24000000

(2)2006年底,确认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1500-(1100-1000)-(5700-5000)÷10-(600-400)÷5]x20%=258(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财富公司(损益调整)2580000

贷:投资收益 2580000

(3)2006年3月20日宣告发放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 2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财富公司(损益调整)2000000

(4)2007年底,确认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1800-(5700-5000)÷10-(600-400)÷5]×20%=338(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财富公司(损益调整)3380000

贷:投资收益 3380000

(5)2008年底,确认投资亏损-

投资收益=[3000-(5700-5000)÷10-(600-400)÷5]×20%=-622(万元)

借:投资收益 622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财富公司(损益调整)6220000

(6)2009年财富公司出现巨额亏损1.2亿元

2009年底,A公司应该分担的亏损为2400万元(12000×20%),再加上22万元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摊销额,共计2422万元。

长期股权投资账户明细如下:成本2400万元、损益调整(贷方)226万元,冲减2174万元,还有248万元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借:投资收益 2174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财富公司(损益调整)21740000

(7)2010年财富公司经营好转,实现盈利1000万元,年底确认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1000-110)×20%=178(万元)

此时应先冲减备查簿中的未弥补亏损,尚有70万元(178-248)亏损没有弥补。

(8)2011年,财富公司实现盈利3000万元

投资收益=(3000-70)×20%=586(万元)

说明:无形资产使用期限已到,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差额已经摊销完毕。只需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差额进行摊销。

借:长期股权投资――财富公司(损益调整)

(5860000-700000) 5160000

贷:投资收益 5160000

二、成本法与权益法相互转换

(一)权益法转为成本法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例2]C公司持有兴达公司40%的股权,因能对兴达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核算。2007年初,C公司将兴达公司30%的股权(即所持股权的75%)以2000万元价格对外出售。出售时,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2400万元,其中成本2000万元,损益调整400万元。剩余10%股权改为成本法核算。假定转换日被投资方兴达公司的留存收益为2000万元。2007年3月5日,兴达公司宣布发放现金股利1000万元。2007年全年兴达公司实现盈利5000万元。2008年3月8日,宣布发放现金股利3000万元。

(1)2007年初出售

借:银行存款 20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兴达公司(成本)

(20000000×75%) 15000000

长期股权投资――兴达公司(损益调整)

(4000000×75%) 3000000

投资收益 2000000

(2)持股比例下降为10%,改按成本法核算

借:长期股权投资 6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兴达公司(成本) 5000000

长期股权投资――兴达公司(损益调整)1000000

自被投资方分得的现金股利未超过转换时被投资方账面留存收益中投资方应享有份额的,分得的现金股利应冲减长期股权

投资成本,不确认投资收益。

(3)2007年3月5日

借:应收股利 1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000000

(4)2008年3月8日

借:应收股利 3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000000

投资收益 2000000

(二)成本法转为权益法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例3]2006年1月1日,B公司购入彩虹公司股票100万股,占该公司总股本10%,准备长期持有,共支付价款及相关税费515万元。购买时,彩虹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5100万元,账面价值5000万元。除一台设备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100万元外,其他资产、负债公允价值均与账面价值相同。该设备公允价值600万元,账面价值500万元,尚可使用10年,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没有净残值。2006年彩虹公司实现净利润200万元,并于2007年3月20 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每股O.1元。2007年彩虹公司实现净利润300万元。2008年1月1日,B公司再次购入200万股,占总股本20%,支付1300万元。此时彩虹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6100万元,账面价值6000万元。除了第一次购入时,设备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80万元以外,有原材料一批公允价值80万元,账面价值60万元。2008年彩虹公司实现净利润400万元。

(1)2006年1月1日购入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5150000

贷:银行存款 5150000

(2)2007年3月20日彩虹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 100000

贷:投资收益 100000

(3)2008年1月1日,由于B公司再次购入彩虹公司20%的股票,持股比例达到30%,长期股权投资应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进行调整。原取得投资后至新取得投资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对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属于在此期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份额的,一方面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属于其他原因导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并调整权益。计算过程如表2所示:

借:长期股权投资――彩虹公司(成本) 5150000

长期股权投资――彩虹公司(损益调整)380000

长期股权投资――彩虹公司(其他权益变动)

(6100000-5100000-380000) 62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5150000

盈余公积(380000×10%) 38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42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620000

(4)2008年1月1日B公司再次购入彩虹公司20%股份

借:长期股权投资――彩虹公司(成本)13000000

贷:银行存款 13000000

(5)2008年12月31日,确认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400-10-20)×30%=111(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彩虹公司(损益调整)1110000

贷:投资收益 1110000

[例4]D公司持有隆达公司60%股权,账面余额为7800万元,没有提取减值准备。2006年12月10日,D公司将20%股权对外出售,获得价款3000万元,出售当日隆达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8000万元。D公司取得隆达公司60%股权时,该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5000万元(假设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自D公司取得隆达公司60%股权后至本次出售前,被投资方实现净利润4000万元。假设隆达公司一直未进行利润分配。除实现净损益外,被投资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人权益部分的金额为100万元。盈余公积按净利润10%比例提取。

(1)2006年12月10日

借:银行存款 30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78000000÷3)26000000

投资收益 4000000

剩余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5200万元,比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方隆达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少800万元(15000×40%-5200),该部分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

(2)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借:长期股权投资――隆达公司(成本)52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52000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隆达公司(成本)8000000

贷:盈余公积(8000000×lO%)800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200000

原取得投资后至转换为权益法核算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的份额,一方面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其他原因导致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投资方权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隆达公司(损益调整)

(40000000×40%) 16000000

贷:盈余公积(16000000×10%) 1600000

篇6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与成本法之间的转换是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一个难点,许多人一谈起权益法和成本法之前的转换,就觉得如同进入迷宫一般,越转越晕,找不到方向。本文采取一个仿真案例,假设一家公司对另一家公司的投资在2007―2011年间经历了从初始小额投资逐步增加持股直到合并,再从合并逐步减资到小额投资的变化,以清晰的路线图全面剖析持股比例变化导致的权益法与成本法之间的转换,帮助读者理清思路,找到迷宫的出口。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也是一家上市公司(甲乙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假设甲公司、乙公司均不考虑所得税,A公司每年底按10%提取盈余公积。其他有关资料如下:

(1)甲公司2007年4月1日以现金28万元购入乙公司5%的股权,不能够对乙公司实施重大影响。投资时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均为500万元。2007年3月初,乙公司宣告分配2006年度现金股利30万元,除权日为4月5日,股利发放日为4月20日。2007年1-3个月乙公司实现净利润36万,4-12月实现净利润64万元,2007年底形成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损失10万元。2007年底,甲公司进行减值测试,估计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为28万元。

①投资时(初始确认)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26.5

应收股利 1.5

贷:银行存款 28

②收到股利

借:银行存款 1.5

贷:应收股利 1.5

③2007年底减值测试。由于长期股权投资的预计未来现金现值28万大于账面价值26.5万,所以不提减值准备。

(2)2008年1月3日,甲公司以公允价值60万元,账面价值45万元的一批存货(库存商品),收购了乙公司其他股东15%的股权,累计持有乙公司20%的股份,能够对乙公司实施重大影响。追加投资时,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574万元,账面价值为554万,差额系2007年12月购入的一项管理用固定资产,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35万元,公允价值为55万元,预计尚可使用寿命为5年,无残值,折旧费用计入管理费用。2008年3月初,乙公司宣告分配2007年度现金股利36万元。2008年度乙公司实现净利润120万元,2008年底形成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20万元。2008年底,甲公司进行减值测试,估计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预计可收回金额为135万元。

①追加投资时

第一步:追溯调整(成本法转为权益法)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26.5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26.5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64×5%=3.2

贷:盈余公积 3.2×10%=0.32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88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0×5%=0.5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其他权益变动) 0.5

由于调整后的2007年底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26.5+3.2-0.5=29.2万,2007年底长期股权投资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为28万,应提减值准备1.2万。

借:盈余公积 1.2×10%=0.12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8

贷: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1.2

第二步:追加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 70.2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

借:主营业务成本 45

贷:库存商品 45

初始投资时,投资成本为26.5万,应享有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为25(500×5%)万,产生商誉1.5万,不予确认;追加投资时,投资成本为70.2万,应享有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为86.1(574×15%)万,产生应计入当期损益的营业外收入15.9万。两者综合考虑,产生计入当期损益的营业外收入14.4万,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进行调整。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14.4

贷:营业外收入 14.4

②2008年3月初乙公司宣告分配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 36×20%=7.2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3.2 (64×5%)

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 4

③收到股利

借:银行存款 7.2

贷:应收股利 7.2

④2008年底确认投资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120-20/5)×20%=23.2

贷:投资收益 23.2

⑤2008年底确认其他权益变动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其他权益变动) 20×20%=4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4

⑥2008年底减值测试

2008年底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26.5+3.2-0.5-1.2+70.2+14.4-7.2+23.2+4=132.6万,小于预计可收回金额为135万,但是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损失不允许转回。

(3)2009年初甲公司以定向发行公司债券的方式从乙公司的其他股东处取得乙公司40%的股权,累计持有乙公司60%股权,能够对乙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控制。甲公司所发行的公司债券的面值为260万元,市场定价280万元,甲公司向券商支付手续费等费用5万元。在增资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均为658万元。2009年3月初,乙公司宣告分配2008年度现金股利40万元。2009年度乙公司实现净利润160万元,2009年底形成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35万元。2009年底,甲公司进行减值测试,估计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预计可收回金额为460万元;

①追加投资时

第一步:追溯调整(权益法转为成本法)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26.5+70.2=96.7

盈余公积 3.36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0.24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26.5+70.2+14.4-4=107.1

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3.2-3.2+23.2=23.2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4-0.5=3.5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其他权益变动 ) 3.5

由于转换为成本法之后,长期股权投资在2007年底的预计现金流量现值28万大于其账面价值26.5万;在2008年底的预计可收回金额135万又大于其账面价值96.7万;而权益法下在2007年底却计提了减值准备1.2万元,所以应该予以注销:

借: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1.2

贷:盈余公积 0.12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8

第二步:追加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280

贷:应付债券―面值 260

银行存款 5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15

②2009年3月初乙公司宣告分配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 40×60%=24

贷:投资收益 24

③ 收到股利

借:银行存款 24

贷:应收股利 24

④2009年底减值测试

2009年底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96.7+280=376.7万,小于预计可收回金额460万,不计提减值准备。

(4)2010年1月4号,甲公司将其持有的对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一半出售给某企业,出售取得价款200万,当日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等,均为813万。甲公司不能对乙公司实施控制,但是依然在乙公司董事会里派有代表,可以对乙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2010年3月初,乙公司宣告分配2009年度现金股利45万元。2010年度乙公司实现净利润180万元,2010年底形成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25万元。2010年底,甲公司进行减值测试,估计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预计可收回金额为270万元;

①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损益

出售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96.7+280=376.7

借:银行存款 2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376.7/2=188.35

投资收益 11.65

②追溯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成本法转为权益法)

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26.5+70.2+14.4-4+280)/2=193.55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193.55

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3.2-3.2+23.2+(160-20/5)×0.6-40×0.6]/2=46.4

贷:长期股权投资 188.35

盈余公积 5.16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6.44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其他权益变动)(4-0.5+35×0.6)/2=12.25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2.25

由于2007年底调整后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26.5+3.2-0.5)/2=14.6万,大于2007年底长期股权投资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为28/2=14万,应提减值准备0.6万;2008年底调整后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132.6/2=66.3万,小于2008年底长期股权投资的预计可收回金额=135/2=67.5万,不计提减值准备,2007年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允许转回;2009年底调整后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132.6+280-24+(160-20/5)×0.6+35×0.6]/2=251.6,大于2009年底长期股权投资的预计可收回金额=460/2=230,应提减值准备21.6万;而成本法在2007年和2009年没有计提减值准备,应补提22.2万减值准备。

借:盈余公积 22.2×10%=2.22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9.98

贷: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22.2

③2010年3月初乙公司宣告分配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 45×30%=13.5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13.5

④收到股利

借:银行存款 13.5

贷:应收股利 13.5

⑤2010年底确认投资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180-20/5)×30%=52.8

贷:投资收益 52.8

⑥2010年底确认其他权益变动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其他权益变动) 25×30%=7.5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7.5

⑦2010年底减值测试

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193.55+46.4+12.25-22.2-13.5+52.8+7.5=276.8万,大于预计可收回金额为270万元,应计提减值准备6.8万。

借:资产减值损失 6.8

贷: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6.8

(5)2011年1月5日,甲公司将其持有的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2/3出售给某企业,出售取得价款220万,当日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等,均为973万。甲公司不能对乙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2011年3月初,乙公司宣告分配2010年度现金股利38万元。2011年度乙公司实现净利润170万元,2011年底形成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5万元。2011年底,甲公司进行减值测试,估计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为92万元;

①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损益

借:银行存款 220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22.2+6.8)×2/3=19.33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193.55×2/3=129.03

―乙公司(损益调整)(46.4-13.5+52.8)×2/3=57.13

―乙公司(其他权益变动)(12.25+7.5)×2/3=13.17

投资收益 40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2.25+7.5)×2/3=13.17

贷:投资收益 13.17

②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权益法转为成本法)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90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22.2+6.8)×1/3=9.67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 193.55×1/3=64.52

―乙公司(损益调整)(46.4-13.5+52.8)×1/3=28.57

―乙公司(其他权益变动)(12.25+7.5)×1/3=6.58

③2011年3月初乙公司宣告分配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 38×10%=3.8

贷:投资收益 3.8

④收到股利

借:银行存款 3.8

贷:应收股利 3.8

⑤2011年底减值测试

2011年底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90万,小于预计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92万,不计提减值准备。

参考文献

[1]陈玉媛.论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之缺陷[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08(3):97-101.

篇7

由此,长期股权投资的明细科目也由投资成本、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再增加其他综合收益;三是修改并增加了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核算方法的转换。原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因各方面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核算方法的转换不外乎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或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但由于本次长期股权投资分类的变化,衍生出其核算方法的变化也趋向多元化、复杂化。因为追加投资导致持股比例的增加,可能会使核算方法发生三种转换:由金融工具核算模式转为成本法、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由金融工具核算模式转为权益法;因为减少投资导致持股比例减少也可能使核算方法发生三种转换:由权益法转为金融工具核算模式、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由成本法转为金融工具核算模式。核算方法的转换,不仅影响到投资企业的个别报表,假如投资企业有子公司需要编制合并报表时,也会影响到合并报表。其中,由于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复杂性,导致其对报表的调整,尤其是对合并报表的调整较难理解,因此,将重点选择这一转换的相关会计处理作为下文阐述的对象;四是修改了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这一变化影响到的相关会计处理比较简单,就是将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由于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变动而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在处置时,与“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一并转入处置当期的投资收益;五是增加了合营安排准则。这是对长期股权投资中的共同控制所作的新的、进一步的规范。

总之,由于以上的变化,大大提升了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关联性,涉及相关准则包括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合营安排准则、合并财务报表准则、金融工具列报准则、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等。本文选择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后在个别报表和合并报表中不同的会计处理,深入剖析内在的思路和理由。

二、案例介绍

甲公司于20×8年1月1日支付900万元取得乙公司100%的股权,乙公司成为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当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750万元,形成商誉150万元。20×8年1月1日至20×9年12月31日,乙公司净资产增加了80万元,其中30万元是由于其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上升形成的升值,另50万元是按购买日乙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持续计算所实现的净利润。2×10年1月5日,甲公司以840万元的价格转让乙公司70%的股权,剩余30%的股权当日的公允价值为360万元。转让后甲公司对乙公司不再具有控制权,但具有重大影响权。假定甲、乙公司提取盈余公积的比例均为10%,乙公司未分配现金股利,并不考虑所得税等其他相关因素。经过以上调整,个别报表中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294万元(270+24),而按剩余持股比例30%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金额为750×30%=225万元,294万大于225万,所以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2.合并报表的会计处理:合并报表中应当确认的投资收益为250万元[(840+360)-(900+80)+30×100%],个别报表中已确认210万元,在合并报表中要进行如下调整,使投资收益确认金额增加40万元。

三、案例分析

上述案例个别报表的会计处理比较容易理解,一是确认处置70%股权的投资收益;二是由于剩余30%股权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采取追溯调整,视同初始投资时就按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但在合并报表中的调整有些费解。实质上,合并报表中的调整要把握一个核心思路,就是因控制权发生改变(由控制转为重大影响),所以剩余股权在合并报表中要重新计量,即视同将原投资全部出售,其售价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再按出售日的公允价值将剩余部分的股权回购回来。

秉持上述思路,就不难理解合并报表中的会计处理。从合并报表的角度来看,20×8年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投资取得控制权时,就应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因此,在2×10年1月5日转让70%股权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非个别报表中按成本法核算的630万元(900×70%),而应是按权益法核算的686万元[(900+80)×70%],确认的投资收益应是175万元[840-(900+80)×70%+30×70%]。另外一部分则是剩余30%的股权按转让日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这部分的处理原则如前所述,假定30%的股权也转让,再按当日的公允价值回购,所以确认的投资收益为75万元(360-980×30%+30×30%)。综合以上两部分,合并报表中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250万元(175+75),而个别报表中已确认210万元,对此的调整分三个步骤:

1.按权益法追溯调整转让70%股权部分的投资收益,这是针对个别报表中的分录(1),其投资收益并非21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若按权益法核算,其账面价值应是686万元(980×70%),由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686万元中包含乙公司实现其他综合收益而按持股比例增加的21万元(30×70%),这部分在处置时也应转入投资收益,所以甲公司在个别报表中此项业务多确认的投资收益为35万元[(210-21)-(840-686)]。这35万元应是追溯调整法下,甲公司作为投资方在被投资方乙公司实现净收益时,按持股比例确认的留存收益部分,具体对应的是合并报表中的分录(2),调整结果减少投资收益35万元。

篇8

(一)监管新规解读 中国证监会2011年第1期《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通过示例,对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中“上市公司因被投资单位增发股份等而引起的在被投资单位持股比例下降”做出明确规定,其核心是:在对被投资单位仍具有重大影响的情况下,剩余投资仍按照权益法核算,而由于被投资单位增发股份、投资方未同比例增资导致持股比例下降的,持股比例下降部分视同处置,按新的持股比例确认归属于本公司的被投资单位增发股份导致的净资产增加份额,与应结转持股比例下降部分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这意味着,由于被投资单位增发导致投资单位持股比例相对下降部分,共处置成本为持股比例变动时点对应比例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而将相对下降后的新持股比例对应的被投资单位由于增发引起的净资产增加份额视为假定处置对价,两者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二)新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保持权益法核算条件下的相对持股比例下降视同处置意味着:上市公司可以确认被投资企业增发新股所产生的巨额投资收益,其不仅极大影响旗下具有创司的上市公司业绩,也会给具有合营或联营企业的制造类公司带来“浮盈”。这些公司的业绩预增公告与实际公布数据均证明了这一“坐轿收益”对其业绩的巨大贡献,也引发了市场的热议。根据鲁信创投2010年报,高新投因所投资单位增发股份导致原计入公司资本公积金部分,调入到投资收益科目,从而增加公司2010 年度投资收益2.58 亿元左右,这一项占其该年度净利润的59%。由于联营公司国民技术于2010年4月30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中兴通讯持有其股份比例由26.67%降至20%,由此确认投资收益4.40亿元。受该项变动影响更大的是吉林敖东,根据其2011年第三季度报告,由于对参股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期增发股份,而没有同比增加股份确认投资收益18.03亿元(该单项投资收益是其同期净利润的1.26倍),这是其业绩同比增长370%以上的重要支撑,而其该期营业利润仅有3.8亿元(营业总收入减去营业总成本)。这样的“坐轿收益”会引发企业偏离主业,这也是市场对该做法争论的焦点。同时,也应注意到,确认该交易引起的假定投资收益的做法甚至超出上市公司的预期。

二、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投资损益确认的质疑

(一)违反权益法理论 权益法是经济实体观的要求,即将投资单位与被投资单位视为一个整体,其核心是:旨在反映投资企业享有的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或权益的变化,为此,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随着被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而调整,进而通过投资企业的个别财务报表反映其在被投资企业的享有的权益。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主要原因可分为:一是实现净利润;二是除实现净利润之外其他引起权益变动的事项。对此,投资企业相应地确认投资收益和计入资本公积,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被投资单位向其他股东增发引起权益变动的原因,在于发行价高于或低于发行日的账面价值,而如果按账面价值发行,虽然会导致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增加,投资企业因未同比例增加股份而引起持股比例相对下降,但是不会引起现有股东请求权的变动。所以,被投资企业增发导致投资企业享有权益的变动,本质上是溢价增发的资本交易,按照权益法核算应计入资本公积,而不是确认投资收益。

(二)偏离合并报表中的权益法 对不丧失控制权情况下部分出售股权,现行准则区分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及合并财务报表处理,在个别报表中确认处置对应部分的收益,而在编制合并报表时,需对该子公司投资核算有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明确处置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净资产的差额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由此可见,在合并报表中仅以权益法的利润为基础确认投资收益,而将部分出售子公司股权而在母公司个别报表中反映的投资收益抵消,这表明,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权益法下部分处置股权时,处置价款(或对价的公允价值)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净资产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只是过程,而结果是不确认投资收益,有关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这一转换是通过在对个别财务表调整基础上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实现的,合并财务报表通常是对母公司控制下的合并主体的全部资源以及使用这些资源的结果进行清楚描述的最好方法。这种实质处置形成的损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权益法下尚不确认,对被投资单位增发导致的相对持股比例下降视同处置更不应确认有关损益,这样才能保证权益法在个别报表与合并报表中的一致。

(三)“浮盈”确认有悖谨慎原则 会计确认注重“实现”原则,对于未实现的利得或损失,特别是对利得持谨慎态度,这是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立场。主要体现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后续计量中,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中,被投资单位其他原因引起的所有者权益变动,按持股比例享有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对非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等。这些持有或转换利得的共同点是未实现,待实现时,才由资本公积转入当期损益。

从逻辑上讲,被投资单位增发只是其变大,投资单位在没有同比增持而导致持股比例相对下降时,其本身占有的规模没有变化,投资企业没有实质获得收益,仅是由于增发价格超过股份账面价值带来的股本溢价,性质上是持有利得或损失。并且持股比例下降后,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根据新的持股比例确认的投资收益就会相对减少。市场对上市公司确认的该种“非经常性损益”反映冷淡,也证明对这一规定存有异议。

三、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的相关建议

(一)主要观点 本文认为,被投资企业增发引起的投资企业相对持股比例下降而享有权益增加,是新增股份的发行价与账面价值不一致,由此产生的差异按照一定的比例分别配给所有股东的结果。在该情况下,即使投资企业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股份数量保持不变,其账面价值也会发生变化,相应地,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也发生了变化,其原因是被投资单位蛋糕规模增加和投资企业对其持股比例的下降并不能完全抵消。从权益法的角度看,应将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视为单一实体,被投资单位增发是资本交易,不应确认损益。本文建议,对于由被投资单位增发引起的投资单位持股比例相对下降,而享有权益增加部分,计入资本公积,这种方法避免了新规中“视同处置”法直接确认损益的冒进,同时,也符合权益法理论,与合并报表中权益法一致,并沿袭将未实现利得或损失递延到实现时确认的谨慎逻辑。进一步讲,将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增加细分为面值部分(计入股本),超过面值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相应地,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时,全部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科目。

(二)案例分析 甲公司为一家上市公司,2010年1月1日,甲公司以1500万现金取得乙公司股份600万股,占B公司总股份的30%,并派人参与乙B公司的经营决策。2010年1月1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5000万元。2011年7月1日,乙公司增发新股1000万股,收到现金净额5000万元,本次增发中,甲公司没有参与增持。但是增发股份后,甲公司仍能派人参与乙公司的经营决策。2010年1月1日到2011年6月30日期间,按2010年1月1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调整计算,乙公司累计实现净利润900万元。在该期间,乙公司除所实现利润外,没有发生其他权益变动事项。(假定不考虑发行费用)。

分析:2010年1月1日,甲公司取得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享有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为5000×30%=1500万元,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公允价值份额相等,不需调整。2010年1月至2011年6月,甲公司累计确认投资收益900×30%=270(万元),同时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270万元。2011年6月30日,甲公司对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1500+270=1770(万元)。乙公司增发股份后,甲公司在乙公司所持股份比例变为:600/(2000+1000)=20%。乙公司因增发股份所有者权益增加5000万元,归属于甲公司的份额为5000*20%=1000(万元)。甲公司对乙公司持股比例减少30%-20%=10%,下降部分是10%/30%=1/3的长期股权投资,相对下降部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770*1/3=59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净增加410万元(1000-590=410(万元)),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而相对持股比例下降部分分别调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1500×1/3=50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调减270×1/3=90(万元),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计入资本公积部分待实际处置时再结转为投资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1000(=5000×20%)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500(=1500×1/3)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90 (=270×1/3)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410

篇9

(一)成本法及其适用范围 成本法是指对投资按成本计价的方法,也就是说投资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账户按原始成本入账后,保持原来金额,不随被投资公司经营成果发生增减变动的会计处理方法。成本法适用于两种情况:(1)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即对子公司的投资。之所以用成本法除了因为要和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外还考虑到当子公司实现利润,母公司需要相应地确认投资收益。但是,母公司该部分利润并没有相应的实际现金流入支持,从而出现了母公司有利润,而无现金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此种情况下,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权益法对这部分投资进行相应的调整。(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适用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处理),主要是指除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之外的长期股权投资。

(二)权益法及其适用范围 权益法是指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在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的变动对自己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随之进行相应调整的方法。对于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企业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三)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转权益法概述 投资企业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是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主要取决于其拥有的被投资企业有表决权资本的持股比例。投资企业增加或减少自己的投资,当这种变动达到一定程度时,会使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发生变化,从而出现成本法与权益法相互转换的问题。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情形主要包括:(1)因追加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产生重大影响或是实施共同控制。(2)因处置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由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

二、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会计处理方法

(一)追加投资引起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会计处理 因追加投资而导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产生重大影响或是实施共同控制,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会计处理包括以下内容:(1)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按照权益法的核算要求对成本法下的账务处理进行追溯调整,即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并在此基础上比较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若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其多付出的部分属于投资作价体现的商誉,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如果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实质上表现为这笔交易的盈利,应按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2)新增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新取得的股权部分处理与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类似,应比较新增投资的成本与取得该部分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投资成本如果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的,应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同时计人当期营业外收入。需要注意的是,两次投资形成的商誉或计入留存收益(或当期损益)的金额应综合考虑,以确定与整体投资相关的商誉或应计入留存收益(或当期损益)的金额。(3)原取得投资后至新取得投资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当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这部分变动包括两方面:一是属于在此期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份额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属于其他原因导致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当计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二)因处置投资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会计处理 首先,应按处置或收回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其次,比较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同理:属于投资作价中体现的商誉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属于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调整留存收益。最后一步,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转变为权益法核算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份额,一方面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和当期收益;对于被投资单位在此期间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当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三、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处理方法的问题及其对策

(一)成本法转权益法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是根据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账面价值 如果存在固定资产等资产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不一样时,权益法中的举例是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当年净损益的变动对自己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随之进行相应调整,这里的净损益是按照公允价值调整后的净损益。而在成本法转权益法时根据净损益的变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时没有根据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调整,处理方式前后不一致。举例说明这个问题。

[例1]A公司于2009年1月取得B公司30%的股权(对B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投资时,B有一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不一致,账面价值300万,公允价值500万,资产尚可使用年限4年,B当年实现利润1000万。A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此例A应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其中导致B净资产变动的只有净损益,因为有一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不一致,所以按A应享有的份额将账面净损益调整为公允价值下的净损益=[1000-(500-300)/4]×30%=285(万元),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285

贷:投资收益 285

对例1进行修改,使其符合成本法转权益法的情况。

[例2]A公司于2009年1月取得B公司10%的股权(对B不具有重大影响),成本为500万,取得投资时B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6000万,B有一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不一致,账面价值300万,公允价值500万,资产尚可使用年限4年,B当年实现利润1000万。2010年1月取得B公司15%的股权支付的价款为1100万,当日B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8000万。取得该部分股权后,A对B的投资转为权益法核算。A按照净

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

A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对于原投资时至新增投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变动分为两部分,按A应享有的份额,净资产总变动=(8000-6000)×10%=200,其中因为净损益导致其变动的部分=1000×10%=100,差额为直接计人权益的利得和损失,这里净损益并未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调整,作调整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一损益调整 200

贷:盈余公积 9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00

笔者认为,此处是会计实务处理需要完善的一个方面,关于这个问题相关教材或者回避,或者按账面价值处理。如果根据重要性原则,净损益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差额不大,对于实务影响不大,可以忽略。但如果两者差额较大,未将净损益调整至公允价值下的净损益,一方面和权益法本身的处理不一致,另一方面也和“原取得投资后至新取得投资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当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的要求不一致。

(二)增资下成本法转权益法和减资下成本法转权益法处理不一致 增资下原取得投资后至新取得投资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当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分为两部分处理:属于在此期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份额的,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属于其他原因导致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差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计人“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减资下要求类似,但是所做会计处理却不一致,举例说明这个问题。

[例3]A公司原持有B公司60%的股权,2009年1月将其持有的对B公司20%的股权出售,出售当日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20000万,原取得60%股权时,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5000万。自取得B长期股权投资后至处置投资前,B公司实现净利润3000万,A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作调整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200

贷:盈余公积 108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20

可以看出,投资企业对长期股权的调整仅限于净损益的变动,即3000×40%=1200(万元),而增资情况下是根据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除了净损益的变动外,还因为其他原因导致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变动的部分。增资和减资两种情况下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的这种差异主要是因为投资满足权益法核算条件的时点不同。增资情况下,权益法核算开始时点为新增投资交易日:原投资部分在追加投资之前显然是不满足权益法核算条件的,全部投资只有在增资后才满足权益法核算条件,所以应以增资时点的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计算。减资情况下,权益法核算的开始时点为原取得投资日:剩余投资部分在原投资时点便满足权益法核算条件,所以应以原投资时点的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计算。增资条件下,应以增资时点的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计算:增资时点的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原投资时点公允价值+两时点间的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变动+两时点间其他原因导致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减资条件下,应以满足原投资时点的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计算:这里的所有者权益变动是指被投资企业已经入账的,投资企业按照权益法需要调整的部分,不包括被投资企业不需要做账的部分,如资产评估增值等。两种处理情况侧重点有所不同:前者注重公允价值的变动,实现的净损益是其中的一部分,比较符合权益法核算的本质;后者则只调整了净损益,没有反映公允价值变动的其他方面。

(三)成本法转权益法的改进建议 第一,应该根据重要性原则,将原取得投资后至转变为权益法核算之问被投资单位实现的账面净损益调整为公允价值下的净损益。例如,将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确定的折旧额和资产减值准备金额与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算确定的折旧额和资产减值准备金额的差额调整被投资单位净利润,以此作为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基础。第二,因处置投资导致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情况,为了更加符合权益法的本质,同时保持增资和减资处理方法的一致性,应当按照原取得投资日至处置投资日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能仅仅对净损益部分进行调整。其所乘的系数用剩余持股比例,因为被处置的部分已经在终止确认时确认了投资收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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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长期股权投资 成本法 权益法 会计处理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市场经济体系逐步完善,市场化进程深化,资本市场逐渐健全。企业间越来越多的相互联合进行经济活动,投资活动已日益成为企业中最为常见的经济活动之一。而在投资项目中以长期股权投资最为重要和关键,其会计核算最为复杂。

一、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的演变

(一)在我国具体会计准则的探索期,1997年之前

首先,1978之前改革开放尚未开始。我国是计划经济体系,以行政命令调节经济。导致企业间几乎没有联营关系,更不用说以股权方式形成关联或控制关系。因此,当时企业之间完全不用考虑投资及相关问题。

其次,1978-1990改革开放前期。随着改革开放开始,计划经济体系瓦解,市场经济体系逐步建立,企业逐步改制为控股企业。集团形式的企业结构不断开始涌现,初期虽然以契约合作为主,但合作形式不断规范,股权投资逐渐成为主要方式。因此,此时企业需要考虑对投资及其相关问题的计量核算。这时成本法引入到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之中,但采用比较简单的核算方式,只以投资企业取得股权的实际成本为准,除非增减或转让股权,其账面金额始终保持不变。无论企业当期盈亏,只以投资企业取得被投资企业现金股利确认投资收益。由于方法简单死板,会导致投资企业的资产,权益及利润不能如实反映被投资企业在其中的经济状况。

最后,1990-1997改革开放逐渐深入。随着证券交易市场的成立,我国资本市场逐步建立形成。我国无论个人还是企业都以投资者的身份日渐活跃,投资者要求上市公司维护股东权益,要求其按现代企业制度披露会计信息的呼声越来越高涨。1991年,深交所公布的上市公司年报中,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已开始接近国际准则,允许长期股权投资以重置成本进行重估并进行后续调整,重估升值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同时,会计界呼吁在我国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中应引入权益法。

(二)我国具体会计准则的初建期,1998-2005

1998年6月财政部颁布《企业会计准则――投资》起,我国对投资业务的处理开始了用准则进行规范的时代。并且在2001年颁布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进一步规范。在这些准则不断完善中,解决了以前长期股权投资在会计处理中不确定用什么方法核算的问题,并且明确规定了当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股权比例达到20%以上,或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条件下,就应该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但准则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准则中对成本法和权益法的选择只是一种处于在职业判断下的选择,未能使用明确标准;对投资差额在不考虑合并报表的情况下,是否摊销,如何摊销都是值得商榷等问题。

(三)我国具体会计准则的完善期,2006至今

2006年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了重大改革,颁布了1个基本准则和38个具体准则,对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从各个方面方法进行了重大改革。新的会计准则,对使中国经济体制与整个国际经济体制接轨,对发展资本市场等方面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也使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日渐趋同。同样,在具体准则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从确认范围到披露等各方面都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和完善。

二、目前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会计处理的主要方式

(一)应用范围

1.成本法:(1)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即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2)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2.权益法:(1)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的,即企业对其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2)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即企业对其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二)初始投资资本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

1.成本法: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成本。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

2.权益法: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份额进行比较来判断是否计入当期损益、调整成本等。当大于之时,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也不单独确认差额;当小于之时,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三)成本法与权益法之间的转换

1.权益法转为成本法:投资企业由于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改为成本法核算,并以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

2.成本法转为权益法: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改为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或按相关规定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不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追溯调整。

(四)长期股权投资后续处理

1.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后,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的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2.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在符合股权转让条件时,根据取得的处置收入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已确认但尚未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时还应将原本计入资本公积金项目的相关金额转为处置当期的投资收益。

三、对成本法和权益法会计处理的思考

1.成本法不断变革改进,其成本法的会计核算变得越来越简化,符合明晰性原则。由于成本法只按当期应获取的股利和利润份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这样的会计处理单一,出现错误的可能性降低。而且,由于这种做法与税法的规定一致,可以减轻会计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压力。这些做法也使得会计结果更加准确,但由于只是简单的利润平均分配,也会使相关的会计数据失掉一定的真实性,不能更完整精确的反映经济业务的发生情况。

2.在权益法中,引入“公允价值”的概念,更加公允有效的反映了企业经济业务状况,增强了会计信息之间的相关性、可比性。通过公允价值计量,可以更加科学的进行预测和决策。通过公允价值,也可以减少企业对利润的操纵,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但公允价值的确认复杂,并且不确定性较高。在实务中,除了证券、房地产等可以明了简单的辨明其公允价值,其他被投资单位的个别或一组资产的公允价值辨认比较困难,所以需要会计人员有更高的职业判断能力。

3.在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核算时,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采用了未来适用法,而不再使用追溯调整法。这样不仅可以简化繁琐的追溯调整程序,而且可以更加客观的反映企业经济业务的发生,也可以更好的保证不同会计期间账务报表数据之间的可比性。

4.在长期股权投资资产减值损失确认方面,采取了一经确认就不得在以后会计期间转回的方式,该规定不仅简化了相关的会计核算,而且防止了一些企业利用资产减值损失的调整进行盈余管理,保证了利润信息的真实,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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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因追加投资对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而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应区分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和新增长期股权投资两部分分别处理。

[例1]甲股份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2009年初以货币资金向乙公司投资850万元,占乙公司股份的l0%,取得投资时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9000万元(假定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因对乙公司没有重大影响,故采用成本法核算。2010年1月4日,甲公司又以1200万元的价格从其他投资者手中购入乙公司的股份,取得乙公司12%的股权,当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14000 万元。取得该部分股权后,甲公司对乙公司具有重大影响,对该项投资改为权益法核算。甲公司原取得投资日至新增投资日之间,乙公司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净利润4000万元,并分配现金股利400万元。甲公司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

解析一:原取得投资时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原取得投资时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并同时调整留存收益。

本例中甲公司初始投资成本为850万元,甲公司l0%的股权相对应的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数额为900万元(9000×10%),差额50万元(850-900)为投资成本小于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数额,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并同时调整留存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对乙公司投资(成本) 500000

贷:盈余公积 50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50000

解析二:对于新取得的股权,应比较新增投资成本与取得该部分投资时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若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若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差额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并同时将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本例中甲公司的投资成本为1200万元,与取得该投资时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数额1 680万元(14000×12%)的差额480万元(1200-1680)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并同时调整当期损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对乙公司投资(成本)4800000

贷:营业外收入4800000

解析三:原取得投资日至新增投资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对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属于在此期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份额的,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并同时调整留存收益;属于其他原因导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中本公司应享有份额的,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并相应调整所有者权益。

本例中甲公司原取得投资日至新增投资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5000万元(14000-9000),属于甲公司的份额为500万元(5000×10% ),其中属于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份额360万元(400-40),另外100万元(500-400)为净损益以外的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并相应调整所有者权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对乙公司投资(损益调整) 3600000

――对乙公司投资(其他权益变动)1000000

贷:盈余公积360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3240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000000

二、企业因减持股份导致由控制变为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而将成本法改为权益法

[例2]甲股份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原持有丙公司54%的股权,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960万元。2010 年l0月31日,甲公司将其持有的丙公司股权的1/3 出售给他人,出售价款为360万元。甲公司原取得丙公司54%股权时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2 400万元。自甲公司取得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后至处置18%股权时,丙公司实现净利润总额为1200万元,其中分配利润600万元,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额为200万元。甲公司按照净利润的10 %提取盈余公积。在出售股权后,甲公司虽然对丙公司失去了控制,但在董事会中仍有席位,对丙公司具有重大影响,故对丙公司的投资改为权益法核算。

解析一:按处置或收回投资的比例结转已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本例中甲公司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

借:银行存款36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对丙公司投资(成本)3200000

投资收益400000

解析二:比较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如果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如果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差额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并同时调整留存收益。

本例中甲公司剩余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640万元,与原投资时应享有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224万元 (640-2400×36%),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并同时调整留存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对丙公司投资(成本)2240000

贷:盈余公积224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016000

解析三:将原取得投资日至转为权益法核算之日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本企业应享有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并同时调整留存收益。

本例中甲公司处置投资后按照持股比例计算享有丙公司自购买日至处置投资日期间实现的净利润为432万元 (1 200×36%) 减去已分得的利润324万元 (600×54%)后的余额108万元,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并同时调整留存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对丙公司投资 (损益调整)1080000

贷:盈余公积 108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972000

解析四:属于其他原因导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中本企业应享有份额的,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并相应调整所有者权益。

本例中甲公司处置投资后按照持股比例计算享有丙公司自购买日至处置投资日期间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额中份额为72万元(200×36%),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并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对丙公司投资 (其他权益变动)72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72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