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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具有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户籍的人口和在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区人民的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将人口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区人民的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区人民的政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成效应当作为考核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及相关规定,负责本辖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 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卫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文化、规划和国土、住房和建设、出租屋租赁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依照本条例及相关规定,具体负责本辖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社区工作站协助街道办在本社区内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区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办征收社会抚养费以及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居民委员会可以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自治公约,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内容之一。
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九条本市户籍人口和在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依法享有国家、广东省和本市规定的计划生育服务待遇,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检查,配合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采集工作。
第十条各级人民的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在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管理和服务
第十一条市、区人民的政府及主管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及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并督促、落实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制度。
第十二条市人民的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出生缺陷预防和监测制度。
医疗机构、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提供出生缺陷预防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市、区人民的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婚前、孕前检查等免费优生健康服务制度。
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的本市户籍人口和在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按照规定享受免费婚前、孕前检查、咨询指导和随访跟踪等优生健康服务。
第十四条市人民的政府应当建立新生儿出生、死亡报告制度和终止妊娠统计制度。
医疗机构、保健机构应当定期向所在地主管部门报告新生儿出生、死亡个案信息和终止妊娠的统计信息。
主管部门、医疗机构、保健机构应当对上述个案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第一胎子女经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病残儿,按照规定符合再生育条件且经市主管部门批准再生育的,应当接受产前医学检查。
第十六条不得利用B超、染色体监测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鼓励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经依法批准并取得相应资质,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生育政策的夫妻提供服务。
不得采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实施三胎或者三胎以上的妊娠分娩。
第十八条育龄夫妻应当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不符合生育政策规定怀孕的妇女,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
第十九条 本市实行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制度。
本市户籍已婚育龄妇女,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以下简称户籍地)街道办申领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明。
前往广东省外工作、生活的,应当向户籍地街道办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办理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所列事项的,应当提交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的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女方为本市户籍的,执行广东省的生育政策。
本市户籍已婚育龄妇女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第一胎的,应当在生育前到女方现居住地街道办进行生育登记。
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双方应当在怀孕前共同向女方户籍地街道办申请。
第二十一条女方为流动人口的,执行其户籍地的生育政策。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在本市生育第一胎的,应当在生育前向现居住地街道办办理生育登记。
第二十二条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在本市居住的,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现居住地街道办交验其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者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明。
第二十三条已怀孕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户籍迁入本市时,应当向户籍迁入地街道办交验准予生育计划生育证明;符合原户籍地计划生育政策的,由户籍迁入地街道办换发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明。
第二十四条违反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主管部门应当核查其户籍地出具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和票据。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拒绝接受处理的,不予办理有关计划生育证明。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主管部门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超生的;
(二)本条例规定按超生处理的;
(三)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且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所称的超生是指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生育政策规定,超出准予生育胎次而生育子女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超生处理:
(一)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的;
(二)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收养子女,经责令一百二十日内补办收养手续而逾期未补办的;
(三)有配偶一方与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生育子女的;
(四)再生育时,第一胎子女为病残儿但未经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的;
(五)夫妻双方为本市户籍,或者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中国内地公民,违反女方户籍地生育政策在境外生育子女且其子女在本市办理入户或者两年内在境内累计居留满十八个月的;
(六)有证据证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本人拒绝接受、配合主管部门调查且不能提供其与子女的非亲子关系鉴定结论或者非亲子关系证据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综合治理
第二十七条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责任制。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与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计划生育的各项职责及奖惩规定,并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市主管部门和公安、统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本市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开展常规统计、抽样调查、专项调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统计分析数据。
第二十九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系统。
发展和改革、公安、卫生、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出租屋租赁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主管部门相互提供人口管理相关数据,实现人口信息共享,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
第三十条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人口出生变动趋势,向社会公布人口出生预报信息。
夫妻可以根据人口出生预报信息,结合家庭实际,选择生育时间和生育间隔。
第三十一条有关部门办理下列事项时应当核查申请人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公安部门办理出生入户登记;
公安部门办理已生育、已怀孕人员入户手续;
公安部门办理随迁入户手续;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已生育、已怀孕人员的调动、录(聘)用手续;
(五)民政部门办理深圳户籍人员收养子女手续;
(六)住房和建设部门销售或者租赁保障性住房;
申请人未能提供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相关部门不予办理前款规定事项。
第三十二条有关单位办理下列事项时应当核查申请人的相关计划生育证明:
(一)公安部门办理居住证,应当核查已婚育龄妇女的广东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报告单;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应当核查用人单位与其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签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或者查验用人单位聘用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证明;
(三)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住宅租赁合同登记,应当核查出租人与所在地街道办签订的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同时核查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承租人经出租屋所在地街道办查验的计划生育证明;
(四)幼儿园、学校办理流动人口新生入园、入学、转学、少儿医保等手续,应当核查其父母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五)医疗、保健机构为孕妇进行产前检查、接生,应当核查其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申请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明的,有关单位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所在地街道办,街道办应当依照规定跟踪处理。
第三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所在地街道办做好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每月向所在地街道社区工作站书面告知其所服务的物业小区内住户人口信息变动情况。
住房和建设部门应当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前款规定。
第三十四条业主或者出租屋管理人应当与所在地街道办签订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提供承租人员的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
第四章奖励与保障
第三十五条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第三十六条独生子女父母可以在子女出生后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人口,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由市、区人民的政府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保健费的标准、具体发放方式由市人民的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具有本市户籍且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时,按照市人民的政府规定的标准给予计划生育奖励。
第三十八条市、区人民的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在住房、医疗、养老等方面予以优先照顾,并将有关扶助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区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个案信息档案和日常管理工作。市、区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共同做好各项扶助政策措施的衔接工作。
第三十九条本市户籍育龄夫妻或者在本市居住半年以上且纳入实际管理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的,凭手术证明,由所在单位给予休假,并由现居住地的区人民的政府给予补助: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三天,手术后七天内不得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并给予不低于二百元的补助;
(二)输精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七天并给予不低于六百元的补助;
(三)输卵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二十一天并给予不低于六百元的补助;
(四)妊娠十四周以内落实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十五天并给予不低于三百元的补助;
(五)妊娠满十四周(含十四周)以上落实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四十二天并给予不低于五百元的补助。
同时施行两种避孕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和补助。
第四十条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接受节育手术的,其配偶可以享受五天看护假。
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的本人及其配偶,在规定的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机构,由区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实施人工终止妊娠的机构,由区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前款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除按照前款给予处罚外,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五万元的罚款,对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终止妊娠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落实补救措施;逾期不落实的,处以一万元罚款;导致生育的,按照超生处理。
第四十四条虚报、瞒报本人生育状况骗取计划生育证明或者提供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区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罚款;虚报、瞒报本人生育状况导致超生的,按超生处理,并由区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隐瞒超生事实迁入本市的,按照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并由区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街道办责令限期补办生育登记手续。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符合再生育政策规定,未经批准怀孕第二胎的,由街道办责令限期补办审批手续;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由区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计征基数征收百分之二的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办理生育登记的,由街道办责令限期补办生育登记手续;逾期未补办的,由现居住地区主管部门处以五百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者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的,由现居住地街道办责令限期交验;逾期未交验的,由现居住地区主管部门处以五百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交验准予生育计划生育证明的,由现居住地区主管部门处以二千元罚款。
第五十条区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超生一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对每个超生子女以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以生育行为发生时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征收的计征基数。被征收人上年度实际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的,对其超出部分应当按照超出部分的两倍加征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一条对超生的男女双方,有关单位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集体企业工作人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二)隐瞒超生事实调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集体企业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三)自依法处理完毕之日起未满五年的,超生人员及其子女户口不得迁入本市;
(四)自依法接受处理之日起未满五年的,不得申请廉租房及公共租赁住房;
(五)自依法接受处理之日起未满十五年的,不得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
(六)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还所领取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第五十二条拒绝、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予以制止并给予批评教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三条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权、玩忽职守、徇私的;
(三)索取、收贿赂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财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六)不按照规定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未完成管理目标以及不履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职责分工的,对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责任人,按照责任制进行追究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履行有关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所在地的区人民的政府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不执行相关优待奖励规定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缴纳义务的,作出征收决定的区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所称独生子女是指父母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没有同胞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以及与其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根据本市立法工作安排,现就市卫生计生委起草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xx年1月8日至1月28日。在此期间,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登陆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在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系统中对本草案提出意见;或者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草案送审稿)
一、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市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统计、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人口信息共享。”
二、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
三、删去第十二条第三款。
将第七款修改为:“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四、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删去第十六条。
六、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夫妻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且没有违法生育行为,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合法生育的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持相关材料经一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
七、删去第十八条。
八、删去第十九条。
九、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三十天,配偶陪产假十五天。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十、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继续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三)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五)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十一、删去第二十二条。
十二、删去第三十三条。
十三、将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已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和优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奖励和优待,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十四、删去第四十一条。
十五、删去第四十二条。
十六、将原条文中“市和区、县”修改为“市、区”、“区、县”修改为“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新的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取消了相关鼓励晚育的条款,但同时指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对此,修正案草案取消了原有的晚育产假规定,改为“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共98天)外增加产假60天”。
“也就是说,修正案草案通过后,今后在湖南,不管生一胎还是生二胎,享受的产假时间是一样的,都是158天。”湖南省卫计委主任张健对此解释道。
按照原有的国家规定,女职工产假是98天,《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晚育产假30天以及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增加产假30天。
婚假暂没有纳入规定,委员建议休15天
在国家鼓励生育一胎期间,法定婚假是3天,但湖南作出补充规定“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2天”,即相当一部分职工可享受15天婚假。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不少人关心晚婚假是否会继续保留。
不过,根据修正案草案规定,湖南此次调整和完善人口与计生条例,并没有把婚假内容纳入其中。
“现在其他的省份对婚假规定问题态度不一致,有的省份规定是20天,有的是15天,有的也没明确保留晚婚假。”对此,张健表示,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正在协调此事,是否保留原有的晚婚假,婚假具体休多少天,最终得看省人大常委会意见,“他们决定留,我们就把这项政策补充进来”。
在今天的分组审议中,婚假成为委员们热议的话题之一。
“3天婚假解决结婚问题不太可能。”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徐晨光认为,目前,湖南省异地就业、异地婚假已成为常态,法定的3天婚假时间过短,建议保留原有的晚婚假12天,即共休15天。
独生子女父母优待和奖励政策没有取消
修正案草案对独生子女父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时限予以明确。修正案草案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夫妻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相关优待和奖励。此外,还确定了终身未生育享受奖励政策的年龄界限(女方年满35周岁、男方年满40周岁),达到年龄界限即不宜再生育的按原政策享受奖励待遇,未达到年龄界限的即可以生育而不生育的不再享受奖励待遇。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依法生育子女的,自子女出生之月起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相关奖励优待;已领取的奖金,独生子女保健费,多分配的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奖励扶助金,政府和集体为其投入的保险费,不需退还。违法生育子女的,上述费用应当退还。
这些情况可以申请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
修正案草案明确提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同时规定了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3种情况:
一是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1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是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
三是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1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修正案草案明确,上述所称的子女,是指存活的亲生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
生育证或不用办了,登记就行
按照原有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妊娠登记,村(居)委会将妊娠登记情况报告给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免费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发放生育证。
随着全面二孩政策实施,湖南拟对此规定作出调整,今后夫妻生育孩子或许不用办生育证了。根据修正案草案规定,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到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村(居)委会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修正案草案提倡孕前或孕初3个月办理该登记,尽早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拟取消恢复生育手术审批、孕检等6项限制性措施规定
根据国家提出的尊重家庭在计划生育中的主体地位和由管理为主向更加注重服务转变的要求,修正案草案拟取消包括恢复生育手术审批、终止妊娠保证金、孕检、孕产期保健服务查验生育证、政策外怀孕自行承担终止妊娠费、违法生育自理孕产期医药费在内的6项限制性措施规定。
此外,根据国家卫计委的有关规定,修正案草案拟规定,经鉴定属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免费治疗和特别扶助。
违法多生育或要面临罚款
在法律责任上,修正案草案作出规定,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2——6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其中责令限期终止妊娠未及时终止的,应当从重征收;重婚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6——8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3倍征收。
分组审议中,有委员指出,湖南的修正案应重在鼓励大家生育二孩,在不与上位法冲突的情况下,可对违法多生育行为的罚款可适当轻一点。
委员声音:产假来了,谁为企业买单?
省人大常委会:
今年7月19日,收到省政府提请审议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后,教科文卫委即将修正案草案印发11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省级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书面征求意见。8月6日至7日,教科文卫委组织调研组,赴金华、义乌等地进行调研,召开了由当地人大、政府及有奖部门负责人和人大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征求对修正案草案的修改意见。8月17日,徐志纯副主任主持召开了省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省人大法工委负责人和专家学者参加的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此外,教科文卫委会同省法制办、省人口计生委赴台州等地进行了立法调研。在认真分析、汇总和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9月5日,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2002年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调节我省人口计划、稳定人口增长率、控制人口增长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部分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下人口的发展趋势,需要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作适当调整。调研中,部门、专家和人大代表普遍认为,修正案草案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顺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条例的修改,既反映了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的心愿,更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心声。条例的修改将进一步减少人民群众对计生政策的抵触情绪,增加对人口与计生工作的支持和理解,有利于改善基层干群关系,促进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不断向前发展。调研中,部门、专家和人大代表亦表示,对条例的修改内容满意但不满足,希望对农转非居民的生育政策、社会抚养费征收等问题也一并进行适当修改。教科文卫委认为,条例的修改和完善应与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相一致,与我省的现代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同步。待条件成熟时再作修改。同时,应加强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和人口老龄化等问题的研究。
教科文卫委认为,省人民政府提请的修正案草案,符合国家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和全国总和生育率控制在1.8以内的总体要求,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有利于人口结构的调整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内容基本可行。同时,修正案草案第二条关于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修改,从法理的角度欠准确,在文字表述上也值得推敲。建议修改为:“已满法定婚龄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贯彻《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政策衔接过渡工作具体实施意见的请示
全文
市人民政府: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8年10月18日公布施行。我市实施新《条例》的办法尚未颁布,为保证新《条例》政策的顺利实施和我市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运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计划生育政策的衔接过渡工作具体实施意见请示如下:
一、我市过去有关计划生育的政策和措施,凡与新《条例》规定相抵触的,均以新《条例》为准。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以及计划生育部门对过去制定的有关计划生育的规范性文件要抓紧清理和修改,制定新《条例》的各项配套规定。
二、新《条例》公布前违反计划生育,已按原《条例》或《广州市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了处理的,不再重新处理。未执行完毕的,继续执行。尚未作出处理的,在1998年12月31日前能自觉申报,接受处理,并落实节育措施的,按原《条例》或《办法》处理。因本人责任未能在1998年12月31日前处理的,一律按新《条例》规定处理。
三、在新《条例》公布前,一孩生育指标和一孩生育证已经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继续有效。
四、非农业人口特殊情况的二孩生育指标和二孩生育证(以下简称“二孩生育证书”)已经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继续有效。
五、农业人口过去在生育一个女孩后,按生育政策规定,已领取二孩生育证书的,由各街、镇计划生育办公室重新审核,并加盖计划生育证件专用章后继续有效。
六、农业人口育龄夫妇生育第一个孩子是男孩的和女方一方为农业人口,原已领取二孩生育证书的,应在1998年10月28日前到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或街计划生育办公室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孕检。
孕检诊断为已怀孕的,应在作出诊断结果后3日内到县级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复查,复查结果一致的,经街、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盖章后,可以生育。本人自愿采取补救措施不再生育的,按新《条例》的规定给予表扬奖励。复查结果不一致的,应在作出复诊结果后5日内到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所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孕检结果为未孕的,应收回二孩生育证书,并即落实节育措施。如对孕检结果有异议的,可在作出孕检结果后3日内到区、县级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或区、县级市计生局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复查;仍有异议的,应在作出复诊结果后5日内到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所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如不按规定时间参加孕检,属本人责任的,视为未孕,收回二孩生育证书,并落实节育措施。
七、原已发放的农业人口(包括女方一方为农业人口的)二孩生育证书,凡未按本意见第五、六条规定审核盖章的,一律无效;坚持怀孕第二胎的,按计划外怀孕处理。
孕检时已怀孕,后发生流产的,应收回已审核的二孩生育证书。为防止弄虚作假,虽持有已审核的二孩生育证书,但预产期超过1999年8月31日而无特殊原因的,按计划外怀孕处理。1999年8月31日后生育的,按超计划生育处理。
八、农业人口中原已签订的有关二孩生育合同书,符合新《条例》第九条6种情况的,以及女方一方为农业人口,符合第九条前5种情况的,合同书继续有效。凡不符合的,合同书自动失效,应交回合同书,退还原合同保证金。
九、按原《条例》和原《办法》规定,各街、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对于拒不落实节育措施而收取节育保证金,无特殊理由的,应在新《条例》公布后1个月内落实节育措施,并退回保证金。否则,没收保证金,并责令落实节育措施。
十、任何单位或个人都要严格执行省的规定,按省的统一口径,不得乱开口子。对收回指标和退还原合同保证金的对象不予经济补偿。
十一、各级人民政府尤其是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市的统一规定,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好衔接过渡中的政策性问题,确保调整后的政策平稳过渡。
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建立和实施,对转变广大群众的生育观念,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地位和改善他们的生活起着重要的作用,对新形势下提高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标志着我国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根本性转变,开创了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新局面。
利益导向政策的具体实践
(一)国家层面的利益导向制度建设
关爱女孩行动。关爱女孩行动是我国开展的一项旨在提高女性地位、维护女性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发展、推进男女平等、形成新型婚育观念、综合治理出生性别比偏高问题,向女孩和生育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提供各种服务,或者在制度上向她们进行倾斜,使她们从中受益的一项社会活动。2005年“关爱女孩行动”在全国普遍开展起来,引导着各地利益导向政策的制定,成为利益导向机制事实上的实施载体。
奖励扶助制度。2004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奖励扶助制度开始在部分地区试点。2006年进入到全面实施阶段。奖励扶助制度是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和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进行直接奖励扶助的一项政策。
“少生快富”工程。“少生快富”工程的全称是“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是国家针对西部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际,为稳定西部地区低生育水平以及实现西部地区人口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而组织实施的一项工程。该工程旨在通过经济奖励和政策扶持,在生育政策比较宽松的地区鼓励符合政策规定可以生育3个孩子的夫妇,放弃生育1个孩子,并采取安全、可靠的长效节育措施。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又称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2007年8月,我国正式出台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并在全国中、东、西部地区的10个省市开展试点工作。主要内容是对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满49周岁后,按规定条件由政府给予一定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二)地方层面的利益导向实践
奖励制度。一是落实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二是节育奖,即对自愿放弃二胎生育指标、终生不再生育的农村家庭给予一次性奖励或按月给予奖励。三是贡献奖,主要是对“一女户”符合再生育政策而放弃生育指标,自愿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四是法定奖,即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制度。优惠制度是一种对计划生育家庭减免一定数额的费用或给予一定补助的利益导向制度。目前的主要做法是收入分配上的优惠以及教育和就业方面的优惠。优先制度。优先制度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独生子女家庭和“二女户”家庭进行倾斜和给予照顾的一种利益导向制度。扶助制度。这一制度主要以“三结合”工作和少生快富”工程为操作平台,一方面着力解决农村计生贫困户生产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另一方面则是将具体扶助措施与发家致富相结合,使计生家庭真正实现少生、优育、快富。保障制度。首先是养老保障。主要形成两种模式,一是纳入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二是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第二是医疗保障。很多地方以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为制度载体,通过给予参保补贴的方式,使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家庭优先优惠享受到医疗保障。第三是公益金制度。政府设立的扶助特殊计生家庭的公益性基金,援助对象主要是独生子女父母意外伤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家庭和计划生育低保户等。第四是独生子女保险。政府为独生子女家庭买单办理商业保险,提高独生子女家庭抗风险能力的一种利益导向制度。惩罚制度。奖励扶助重在利益激励,依法惩处重在利益制约,二者相辅相成。在当前人们的婚育观念仍较落后、政府财力有限的现实情况下,依法制约应成为利益导向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的惩罚手段主要是向不按政策生育的家庭征收社会抚养费。近年来,很多地方逐步建立起了“惩处多生、奖励少生”的合力机制,加大了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力度。
利益导向机制建设面临的挑战
普惠政策与计划生育政策在导向上的冲突。近几年,国家实施“民生”工程,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普惠性政策,实实在在惠及了千家万户。但是,这些政策基本上都是按照家庭人口数量进行补助,或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进行筛选,在导向上没有考虑计划生育的因素,没有考虑计划生育家庭的利益,反而使计划生育家庭失去了以往从这一部分政策和项目中得到的优先、优惠,而且由于家庭人口少,得到的优惠和补偿远不及多子女家庭,客观上造成了“多生多受益”、计划生育家庭吃亏的现象,形成了与计划生育政策的矛盾和冲突。
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障制度亟待提升到国家层面。利益导向制度设计中解决农民养老问题的制度依然滞后,实施中的奖励扶助等项目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计生家庭的养老问题。很多地方也在积极进行尝试建立针对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夫妻的养老保险制度,并在局部加以实施。但是,由于国家缺乏相关政策,各地自主实践的结果是多种形式的计划生育养老保障政策遍地开花,这一方面形成养老保障制度碎片化的发展趋势,不利于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另一面受地方财力和制度规范性的影响,这些地方性政策的前景难料,一旦中途夭折必然会失信于民,也会影响到利益导向机制的公信度。因此,由中央政府出面制定和实施针对计划生育家庭的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成为目前一项十分迫切的任务。只有上升到国家层面,才能使这一制度更具稳定性、长期性和规范性,才能体现基本国策的特点。
因此,由中央政府出面制定和实施针对计划生育家庭的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成为目前一项十分迫切的任务。只有上升到国家层面,才能使这一制度更具稳定性、长期性和规范性,才能体现基本国策的特点。利益导向政策多而散,缺乏系统性。已经出台的计划生育奖励、优先、优惠、扶助等制度,除了奖励扶助制度外,都是各有各的做法,对象、标准不一,各种单项措施帮扶金额都不大,有些措施还缺乏连续性。种类繁多的政策缺乏整合且力量分散,既不利于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整体推进,群众也难以做到知情,从而影响了利益导向政策的实施效果。缺少具体保障措施,奖励优惠政策兑现难。由于各地经济条件和工作基础不同,国家和各省制定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多是一些原则性规定,对具体的兑现方法和兑现措施没有明确的规定,给各地留下了很多的自主空间。尤其是在市场经济形势下,随着经济主体日益多元化,用工形式越来越灵活,企业在兑现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方面的积极性比较低,也难以对其进行监督。同时,由于缺乏配套的监督机制和奖惩机制,对于兑现不力的地区和单位,人口计生部门往往又无能为力,从而造成“兑现与不兑现一个样、兑现好与兑现差一个样”的局面,进一步加剧了兑现难的问题。处罚弹性大,激励效应难以体现。对一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社会抚养费实际征收的标准过低。另外,一些计生部门和基层政府没有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对意图超生者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一旦超生成为事实,便“缴钱了事”,一些地方甚至存在“放水养鱼”的问题,这样就会导致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群众心理严重失衡,产生了负面的诱导现象。
相关建议
一是准确把握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方向,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与各种惠民政策的衔接,确保计划生育家庭真正得到实惠。二是紧紧把握解除农民养老的后顾之忧这一主线,借助当前我国正在部署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这一有利时机,推动建立国家层面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三是不断总结各地利益导向制度实施中的经验教训,完善国家层面利益导向的政策措施。
中图分类号:G633.5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7)12-0231-02
《全日制普通高中地理新课程标准》明确规定: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要求从学生的全面发展和终身学习出发,反映地理科学发展、适应社会生产生活需要的高中地理课程。引导学生关注全球问题以及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地理问题,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可见生活化的地理教学至关重要。
一、基于生活化地理教学含义
基于生活化地理教学则是指在地理课堂上,教师通过分析学生生活背景提取其生活经历,结合实际阐述地理知识,将地理问题生活化,体现“地理源于生活,寓于生活,为生活服务”的思想,以地理的视野去观察世界,理解世界。生活化地理教学的理论基础:教育学理论基础:杜威提倡的“教育即生活”、苏霍姆林斯基的“和谐教育思想”、陶行知“生活教育理论”;心理学理论基础:建构主义学习理论、人本主义学习理论;地理教学理论基础:《全日制普通高中地理新课程标准》。
二、调查内容和方法
本次调查主要以问卷调查为主,访谈记录和文献考察为辅。问卷在结构上分为四部分共计16道题。
三、调查过程与结果
锦州市共有5所公立高中,有83位地理教师,总体样本的选择考虑各高中的差异,采用整群抽样法,从各个高中的中抽取15名地理教师,共75名教师进行了问卷调查。2016年1月至5月期间,通过纸质问卷与网络问卷的形式,共发放了75份针对老师的调查问卷份,回收75份,回收率100%为,经筛选,剔除无效问卷1份,有效份回收率为98.6%。对问卷结果采用数理统计的方法,主要应用频次分析与百分制来进行分析处理。调查对象基本包括了各个学校的地理教师,具有代表性,调查是真实、有效、可靠的,基本上能够反映锦州高中生活化地理教学总体现状。调查情况如下
1.教师素质情况。教师素质主要从学历、专业、职称、任教年龄四个方面进行调查;在学历上,有56.76%的老师为本科,32.43%的老师为硕士;在专业领域上,有63.51%的老师为地理相关专业,而36.49%的老师专业与地理无关;在职称方面,初级教师占13.51。中级教师占67.57%,高级教师占16.22%,其他职称的教师占2.7%;在任教年龄方面,14.86%任教年龄为2年以下,21.62%任教年龄在3―5年,44.59%任教年龄在6―10年,18.92%任教年龄10年以上。通过调查问卷反映出:锦州地区的高中地理教师学历、专业领域、职称、教龄等专业素质普遍不高。
2.教师行为情况。针对教师行为情况主要从生活化地理教学态度、生活化地理教学准备、生活化地理教学过程三大方面准备。在生活化地理教学态度方面,对地理的新课改了解但不熟悉占74.32%,听过不太了解占5.41%。认为教学中地理生活化不是很重要占47.3%,认为比较重要的占40.54%,非常重要占12.16%。教师们对生活中遇到地理问题的态度非常关心的占44.59%,一般的占52.7%,不关心的占2.7%。在总结日常生活中地理知识的态度方面,经常总结占16.22%,一般占35.14%,偶尔占36.49%,极少或从未占12.16%;在生活化地理教学准备方面,教学中使用的素材常来源于教材的占74.32%,来源教学参考书的占20.27%,来源日常生活仅仅占5.41%。地理课堂中经常更新例子的情况,经常联系且经常更新的占8.11%,经常联系但不更新的占21.62%,偶尔联系且会更新的占63.51%,偶尔联系不更新的占6.76%;在生活化地理教学方面,教师导入新课的方式,44.59%复旧课导入,33.78%以教材情景导入,21.62%列举生活实例导入,有59.46%的引入新课时进行生活化教学,14.86%讲授新课时,6.76%例题讲解,14.86%课外作业。教师们对课外实习活动的态度,10.81%认为很有必要,14.86%认为有必要,74.32%认为没必要。通过调查问卷反应如下问题:(1)锦州高中地理教师对生活化地理教学不重视;(2)教学案例来源狭隘;(3)教学内容守旧,与生活有所脱节;(4)生活化教学形式单一,不能贯穿始终;(5)少有实践活动,教师不够重视。
3.教学环境情况。老师们对学校能否提供网络机房和与地理相关的图书资料的态度,40.54%的能,但数量较少,59.46%不能。通过调查问卷反应出:学校方面应完善地理教学环境,开发更多的地理课程资源。
4.教学建议情况。教师们认为阻碍地理教学内容与学生实际生活相联系的最终因素围绕在地理课时少、现行高考体制、教师的教学观、领导的办学观、自身素质和能力不足、教学设施六个方面。对于教学生活化教师们认为急需要提高的是相关理论知识、教学设备、课堂教学能力,应需提高现代教育教学手段、教育评价制度。通过调查问卷反应出如下问题:(1)地理课时安排紧张;(2)教学评价机制亟需改进;(3)相关培训讲座应该有所增加
四、相应的对策
1.加强教师生活化教学意识,开展相关培训。从结果来看,大部分的高中地理教师对地理教学生活化并没有进行深入的研究,他们虽有意识去增强课堂的实践性、特色性,但是由于所能参考有实践意义的理论稀少、没有接受的相关培训导致课堂效果不理想。因此,教育主管部T还需要大开展相关培训的力度,保证培训能够提高教师相关理论知识。另外,学校也应多鼓励地理教师参加相关培训,提供本校教师与校外专家学者之间交流的机会,聘请专家学者到学校进行有关生活化教学的讲座或报告。
2.利用地理课程资源共享平台,提高资源的利用率。针对课堂案例陈旧的问题。教师可以通过使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搜集共享资源,如此不仅可以节省教师备课的时间,而且极大促进教师思想观念的转变。在整理教学资源供本学科教师共享的过程中,也是老师对知识进行内化重组的过程,从而体现出了教师教学的创新能力。就目前而言,学校方面可以尝试建立课程资源的共享机制,社会方面也应建立地理教育教学资源库,便于资源利用者获取和集成地理信息。
3.合理使用乡土地理资源,开发地理课程资源。乡土是知识之本、创造之源。家乡的地形、土壤、河流、气候、风俗民情、历史沿革都可以纳入地理学习的大课堂。乡土地理更贴近学生生活,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让学生切身地感受到地理概念,学习到对生活有用的地理。
4.固定生活化教学模式。通过逐步地探索完善达成教学目标生活化、教学内容生活化、教学过程生活化、实践活动生活化、教学评价生活化,最终形成完整且系统的生活化地理教学模式。地理教师根据此作为依据进行教学活动,检验教学成果。
五、结语
1.高中地理教师专业素质有待提升,部分教师缺乏对生活化地理教学的重视,对相关理论不熟悉,模糊了解《全日制普通高中地理新课程标准》势必会造成对教学目标的模糊认识或曲解教材编写者的意图,从而导致在教学过程中更注重知识的理论性忽视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2.地理教师的课程资源观落后;乡土课程资源的开发利用比较单调,没有充分地开发利用;学校官方支持力度不够,大多数的教师安排课时少,工作压力大。因此有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宽松地理课时,并且在生活化教学方面有针对性的培训政策。
参考文献:
“鼠疫防控和精神卫生工作是甘肃省重大公共卫生问题,也是社会系统工程,推进两部《条例》的立法进程,对指导全省鼠疫防治和精神卫生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论证会上,王晓明表示,当前两部《条例》的重点要放在可操作性以及框架上,对《条例》的条文要进行规范的、细致的表述;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为制定出科学合理,有前瞻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的卫生地方性法规奠定基础。
论证会讨论修订了调研方案,并安排部署了下一阶段调研准备重点工作,同时制定了调研进度表。
20xx年,甘肃酒泉玉门、肃北一带发生3起鼠疫,共造成3人死亡。
1.控制传染源。灭鼠、灭蚤,监测和控制鼠间鼠疫。加强疫情报告。严格隔离病人,注意患者和疑似患者应分别隔离。一般情况下,对于腺鼠疫,隔离至淋巴结肿大完全消散后,还要再观察7天,肺鼠疫要隔离至痰培养6次阴性。与患者等接触的人,医学观察9天,若曾接受预防接种者应检疫12天。病人的分泌物与排泄物要彻底消毒或焚烧,死于鼠疫的人的尸体应用尸袋严密包扎,并立刻火化。
2.切断传播途径。加强国际检疫与交通检疫,对来自疫区的车辆、船只、飞机等进行严格检疫并灭鼠、灭蚤。对可疑旅客应隔离检疫。
3.保护易感人群。一般有如下三方面的内容。
[中图分类号]H3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2831(2013)02-0100-3 doi:10.3969/j.issn.1006-2831.2013.01.024
1. 理论框架
回顾过去几十年的英语教学发展,我们不难发现教学目标从“语言能力”扩展到“交际能力”(Hymes, 1972),又扩展到“跨文化交际能力”(intercultural communication competence)。跨文化交际能力培养模式也层出不穷。我国学者高一虹(2002)总结了三种比较流行的模式:构成三分模式、行为中心模式和知识中心模式。构成三分模式认为,跨文化交际能力包括认知、情感和行为三个层面。认知层面包括目的文化知识, 以及对自身价值观念的意识;情感层面包括对不确定性的容忍度、灵活性、共情能力、悬置判断的能力;行为层面包括解决问题的能力、建立关系的能力、在跨文化情境中完成任务的能力。行为中心模式以跨文化交际能力的培养实践为关注中心,侧重交际行为或外部结果,亦可称为“有效性”或“功效”。“功效”一般包括跨文化情境中的个人适应、人际互动、任务完成情况。知识中心模式也是以培养实践能力为关注中心的,在学校情境中较受欢迎,目前在我国的外语教育中占主导地位。对许多教师、学者来说,跨文化交际能力主要是指如何在目的文化情境中适宜地使用目的语的知识。在此基础上,高一虹针对我国英语教学的特点,又创造性地提出了跨文化交际能力的“跨越”与“超越”两个层面。“跨越”是指目的文化知识和交际技能的获得以及立场情感、行为模式从本民族文化转移到目的文化;“超越”是指能够以开放、灵活、有效的方式进行跨文化交流,在跨文化交际中“生产性”地(productively)构建自我认同(self-identity)。参考国内外众多学者的理论和本次调查的具体情况,作者在这里将跨文化交际能力大致划分为为基础层次和深层次两个层次,基础层次是对跨文化交际基本知识和技巧的掌握与运用(上文提到的认知层面、个人适应阶段和“跨越”层面);深层次则将跨文化态度、情感、知识、交际策略和交际表现等都纳入跨文化交际能力。
2. 调查背景与目的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2004年1月颁发的《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试行)》和教育部办公厅2007年7月公布的《大学英语课程要求》,均提出“大学英语是以英语语言知识与应用技能、学习策略和跨文化交际为主要内容”。我校2007年制定的新的职业英语教学大纲也明确提出“积累必要的跨文化交际知识和培养基本的跨文化交际能力”。那么,目前高职学生的跨文化交际能力处于什么样的状况?存在哪些问题?不同年级学生的跨文化交际水平是否存在显著差异?考虑到高职学生的实际情况,本研究将聚焦在跨文化交际能力的基础层次。
3. 调查方法
3.1 问卷的编制
问卷(出题时参考了王振亚和钟华的部分题目)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共10题)是有关语言行为的试题,涉及打招呼、称呼语、邀请、告别、关切、拒绝、提议、感谢、送礼、收礼等十多种日常交往中常用的言语行为。采用的是“得体”与“非得体”的判断题,例如:
(1)李明到美国朋友家里做客,当被问及“Would you like some tea?”,他回答说“Please don’t go to any trouble(请别麻烦)”。
(2)小红应邀到美国朋友Michelle家做客,临别时说:“It’s too late. I’d better be going now. You must be very tired. Good night.”
第二部分(共10题)是有关非语言行为的试题,以人体语、时间语、空间语为主,也涉及一些社会习俗、社会规范、社会关系等方面的问题。采用的题型是是非判断题,例如:
(1)接受英国朋友的礼物时,应当当面打开礼物。
(2)当你在示意英美人士向你靠近时,手掌向下,五指向内弯曲不停地摆动。
3.2 受试的选择
本调查首先在一年级新生中随机抽取了两个自然班,再选取了二年级全校任选课的一个班级(学生来自各个院系)。共三个样本:一年级1班(29人)、一年级2班(30人)和二年级选修班(73人)。发放问卷132份,回收有效问卷122份。
4. 调查结果分析
4.1 总体得分情况
到目前为止我国坚持采用的是考试制度,但是这种考试制度给许多学生的学习带来了许多的压力,并且许多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仅仅是一味追求成绩的提高,完全跟随教师的步伐,完全失去了自己思考和学习的能力。尤其是在语言的学习过程中,许多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仅仅是一味的练题,而忽略了自己口语表达能力以及交际能力的提高。另外,由于受传统教学理念的约束,我国许多大学教师在课堂上坚持采用传统的教学方法,即教师一味的讲解课本知识,学生则始终被处于被动学习的状态。甚至有许多教师在课堂上根本不让学生进行交际能力的训练,久而久之许多大学生就会渐渐的失去学习的兴趣。为了尽快的提高我国大学生跨文化交际能力,各个学校必须要提高对于跨文化交际教学的重视程度,及时的发现教学中的问题并且提出解决对策。
一、目前我国大学生跨文化交际能力培养的现状
(一)仅仅注重应试语言能力培养
对于目前我国大学而言,在培养大学生跨文化交际能力教学过程中存在着诸多的问题,而其中比较显著的问题就是学生仅仅注重应试语言能力的培养,而忽略了跨文化语言交流能力的培养。我们知道,在大学阶段,学生的学习主要依靠自主学习,学生大部分的学习时间都在宿舍或者图书馆,学校对于学生的学习管理比较松懈,而正是因为如此使得许多大学生渐渐的失去学习的兴趣。而他们学习语言唯一的动力就是通过英语四级,但是,我国整体英语四级题比较简单,许多学生都可以轻而易举通过,因此,许多学生不会花费很多时间在语言学习方面,更何况是跨文化交际语言的学习。许多学生在通过英语四级以后就完全放弃了语言的学习,而对于大部分学生而言。他们认为跨文化交际能力培养对于他们以后的工作没有太多的帮助,他们不愿意进行实际的跨文化交际训练和培训。
(二)大学语言教学内容所涉及的跨文化内容比较少
在提高我国大学生跨文化交际能力的过程中,具备一个丰富的教材是至关重要的,但是,在我国现阶段,许多大学在教学过程中存在的另一个主要问题就是大学语言教学内容所涉及的跨文化内容比较少。例如,许多大学的教学内容主要还是集中在国内文化和专业方面,在外语专业方面的课程数量比较少,对于一些理科性的大学而言,外语专业课程数量更是特别少,许多学校仅仅开设了英语专业,而英语专业的教学也主要集中在书面知识,而很少进行学生交际能力的培养。即使学校开设了英语听力课程,但是在课堂上教师也只是播放一些英语电影,让学生看电影,而根本不进行交际能力的训练。另外,由于大学教学内容很少涉及跨文化交际的知识,学生对国外文化了解不足,他们不敢主动参与跨文化交际活动。
二、提高大学生跨文化交际能力的有效对策
(一)学校应该加大对于教师的跨文化交际能力培训力度
首先为了更好的提高我国大学生跨文化交际能力,各个大学英语教师必须首先改变自己的教学理念,不断的提升自己的跨文化意识水平以及跨文化交际能力。例如,学校应该定期的举办教师跨文化交际能力培训会,在培训的过程中学校可以聘请专业的跨文化交流人才对教师进行培训,在培训结束之后,还应该对他们的培训成果进行考核,对于考核成绩优秀的教师必须要给予他们一定的奖励。另外,教师还应该尽可能的参加各种研讨会或者出国考察等、到其他国家进行进修,积极与外国人进行交流,进而不断的提高自己的跨文化交际能力。另外,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该积极的开展各种跨文化交际活动,鼓励所有学生积极参加活动,畅所欲言,或者也可以带领学生参加一些跨文化的聚会等,这样可以更好的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二)不断地改革并且创新课堂教学
在培养大学生跨文化交际能力的过程中,不断的改革并且创新课堂教学也是极其重要的措施之一,因此,教师必须要不断的根据学生的实际学习情况以及学习兴趣采取相对应的课堂教学。例如,在课堂上,教师应该将所有的教学内容进行分析和归纳,对中西方文化进行分析和对比,然后总结中西方文化的异同,然后鼓励学生通过这些异同点去更好的学习并且掌握其他国家的文化。另外,在课堂上教师应该适当的给学生布置一定的任务,如让学生观看某一个英语电影片段,然后自己练习这些英语口语,然后在课堂上让学生之间相互进行交流。
(三)丰富英语教学活动,营造跨文化交际氛围
丰富英语教学活动,营造跨文化交际氛围对于提高学生的跨文化交际能力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例如,可以举办跨文化讲座、西方文学与电影等交流会,引导学生更深入地了解中西文化的差异,加强学生对西方文化的理解,同时激发学生主动通过各种资料提升跨文化交际能力的意识;还可以组织一些辩论会、演讲比赛、英文歌唱比赛、戏剧表演等实践性活动,让学生在一定的学习基础上加强语言的迁移能力,在跨文化交际氛围中切实锻炼并提升跨文化交际能力。
三、结语
总而言之,为了更好的激发大学生学习外国文化的兴趣,提高他们的跨文化交际能力,各个大学教师必须要首先改变自己的教学理念,提高自身的跨文化交际能力。然后在课堂上,教师应该积极与学生进行跨文化交际训练,组织学生参加各种跨文化交际活动。或者教师也可以在课堂上模拟跨文化交际场所,然后要求学生积极与其他人进行交流和探讨。
参考文献:
医学检验在临床医学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二、三级医院医学检验的发展日新月异,基本上能满足临床的需要,但在乡镇卫生院特别是贫困落后的西部乡镇卫生院,化验室的建设还相对滞后,80%的乡镇卫生院都有化验室,仍有20%的乡镇卫生院没有化验室或者有化验室根本没有开展业务,形同虚设。近几年来,随着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和上级卫生部门加大对乡镇卫生院的扶持力度,乡镇卫生院化验室的情况才有所改现。
一、乡镇卫生院化验室现状调查及分析
1、化验室人员资质、学历和职称,50%的乡镇卫生院有专业化验人员,而且多分配在中心卫生院,文化程度都是中专和大专,没有一个高级职称人员,最高职称是主管检验师,还有50%的乡镇卫生院根本没有专业的化验人员,他们都是临床医生和护士或药剂人员,有的甚至是后勤人员经过上级医院培训几个月临时兼职做化验员,这些人员没有专业的检验知识,对检验试剂的保管、检验方法的选择和标本的要求根本不了解,更不用说对检验结果进行分析。
2、房屋布局与仪器设备。全县除了二、三个比较大的中心卫生院,化验室有二间至三间房子外,其余的乡镇卫生院都只有一间房屋,面积为20m2左右,三大常规化验和生化免疫化验都挤在一间屋内,仪器设备有电子显微镜、尿液分析仪、三分类血球分析仪、半自动生化分析仪、电热恒温水温箱、冰箱等,而且多数乡镇卫生院只使用显微镜、尿液分析仪、血球分析仪,因为它们操作简单,半自动生化分析仪操作稍为复杂,一般摆在化验室或库房内闲置未用,几年过后受潮报废。
3、开展的项目与进修学习:乡镇卫生院化验室开展的项目有血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白带常规、血型检验、肝功能、肾功能、淀粉酶、血糖化验、乙肝表现抗原、乙肝五项、抗“O”、类风湿、血沉等,电解质一般不检测,因为电解质分析仪上级没配送,而且电极容易老化,价格比较贵,换一套电极要几千元,不划算。基层化验室人员很少有机会到上级医院进修学习和各种培训,一般上级机构发出的培训通知根本没有通知到乡镇卫生院,只通知到二级医院,加上院长不太重视化验这一块,只重视临床,等院长得通知再想起,培训已经结束了。
4、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除了比较大的中心卫生院做室内质控外,其它乡镇卫生院化验室都未做质控,有些化验员根据不知道质控是什么意见,象SD、CV代表什么根本不知道,更何况质控物比较昂贵,效期又短,且不稳定,参加室内质控还要交费,化验室一个月的收入只有2000~4000元,除去成本,连化验员自己的工资都付不出,所以领导越发不重视,化验员自己上班过混,人心涣散。化验室仪器摆放凌乱、拥挤,室内卫生不清洁、不整齐,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做化验不带手套,标本的处理根本没有经过浸泡消毒,这是很危险的。
二、乡镇卫生院化验的标准化建设及管理
1、制定一套符合乡镇卫生院化验室的标准并督促实施。根据卫生部制定的一级医院管理标准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乡镇卫生院化验室建设评价标准》,此标准针对化验室的组织建制,人员配备、房屋设施、仪器设备、规章制度、人员职责、医德医风、开展项目、检验质量等方面都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并且明文规定乡镇卫生院必须进行全面整顿,凡验收评价不合格单位不得评为文明卫生院,把全县善于管理、基础条件好,工作开展情况好的化验室作为试点单位,召集院长和化验室负责人座谈会,帮助试点单位对照标准找差距,制定达标计划和整改措施,再就是在试点单位召开现场会,推动全面工作。
2、在人员资质、分配和硬性建设上狠抓落实,要求每个乡镇卫生院必须有一至二名检验专业毕业的职工从事化验室工作,业务用房必须达到40m2以上,并做到常规检验、生化、精密仪器三室分开,必备的检验设备、仪器也全部装备。
3、坚持进修和培训相结合,并定期巡回指导与检查,不少卫生院化验室检验人员对检验工作管理标准不熟悉,不知如何抓、怎么管,可以聘请市、区检验学组织专业人员举办“乡镇卫生院检验质量管理培训班”,详细介绍标准化管理的具体内容和方法,剖析实际工作中容易发生的问题,讲解室内、室间质控的要求,并组织参观地市级医院检验科。经过半年时间的整改建设进入评价验收阶段,在考核验收过程中,必须坚持做到三条:一是坚持标准,不搞照顾。凡必备的条件、标准,缺一项则验收不合格;二是突出重点,保证质量,主要抓“软件”指标,抓检验质量;三是现场考核,不走过场,由检查组负责考核的人员带质检标准及进行现场实践操作考核,并对操作卡、原始记录、各种标准液、试剂、化验结果记录、仪器合格证、仪器维修使用档案,参加生化室间质控工作情况一一考核,并要求三年内选派化验人员到上级医院进修学习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