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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文化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2-28 15:57:15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非遗文化论文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非遗文化论文

篇1

一、权利主体

基于非遗保护的复杂性,其主体制度中的所有权主体、专利行使主体、文化传承主体并不总是一致的。笔者以为,对于非遗所有权主体的确定应当遵循两个原则,其一,根据尊重人类创造成果,鼓励创作的原则,任何对非遗的产生、流传及发展做出过贡献的主体均应成为非遗相应的权利主体;其二,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还应考虑实践操作的方便性。具体说来的话,由于非遗产生于民间,其创始者可能是个人,但随着历史的推进,它不断受到后人的再创作,其形成和发展是某个民族或者地区连续创作的结果,权利主体具有不特定性和群体性。因此,非遗的权利主体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可以分为很多情况。如有的非遗民俗群体性很强,而有的非遗如传统手工技艺则可能是个人创造的而且传承关系非常清晰;有的非遗经过世代流传,面貌几经变化,创始人早已无法考证,而有的非遗如一些民间文学有着公认、明确的创作主体。因此,非遗的权利主体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为个体所有、来源地群体所有、地区共有、国家所有。祖传师承、师传徒承的非遗可以确定为个体或家族或师门所有;而对于那些社会传承的非遗则确定为来源地群体所有;对于来源地跨区域的则确定为地区共有;若来源地无法确定的,则确定为国家所有。在原生境人和非遗传承人的关系上,国家或政府所确认的非遗传承人并不比其他人享有更多的权利,他只能作为非遗群体所有人中的一员或代表。由于非遗所有权主体在大部分情况下是一个成员并不十分确定的群体,因此关于非遗的某些权利,如许可他人使用等权利的行使则需要确定确切的行使主体。从非遗传承人与非遗本身及所有权主体的关系来看,不管是从法理的角度还是从实践操作方便的角度来说,确定非遗传承人作为非遗所有人的代表来行使非遗权利,都是十分合理的。当然,为非遗的来源群体及传承人设计出不同的权利层次,并不意味着传承人行使其权利是毫无限制的。其行使权利的具体内容及方式本文将在下节的权利内容部分进行详细论述。

二、权利内容

一般而言,非遗上的权利可以分为精神性权利与财产性权利两大类。大致说来,非遗权利上的精神权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署名权。这项权利借鉴了知识产权法概念中的署名权,或称来源信息披露权,即作者在作品上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但和现代知识产权法体系所确定的署名权相区别的是,当非遗的权利主体确定为群体时,该署名权为群体署名权,而无需将群体中的每个成员一一表明。且非遗使用者不仅应在原非遗的使用中表明非遗的来源群体,在使用或传播基于非遗而创造产生的作品、发明创造时也应当以适当的方式表明非遗的权利主体身份。当然,只有当非遗的使用者有可能知道该非遗文化的原始起源时,才有义务表明非遗权利主体的署名权。2.保护非遗完整权。同样,借鉴我国著作权法中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概念,应当赋予非遗权利主体保护非遗完整的权利,即禁止他人对非遗进行贬损性使用,歪曲或篡改的权利。非遗作为文化性的权利,承载着创造者及传承群体的民族精神,与民族声誉、荣誉也息息相关。因此,在使用非遗时,应当尊重产生非遗的民族或群体的、风俗习惯和精神权利,避免对非遗权利群体的感情和尊严造成侵犯。而非遗上的财产性权利大致包括两大类:1.知情同意权。知情同意指非遗所有权人以外的个人或组织在利用非遗之前,须征得非遗权利主体的同意。知情同意权包含着两层意思:其一,被同意人是指非遗所有权人之外的其他个人或组织。这就意味着在群体所有非遗的情况下,群体某部分成员对非遗的利用不需要征得群体其他成员的同意。其二,同意人为非遗所有权人。上文已经论述过,非遗所有权人根据不同的情况可能有个体所有、来源地群体所有、地区共有、国家所有四种情况。在为个体所有的情况下,同意人毫无疑问则是非遗所有人。然而,在非遗为来源地群体所有、地区共有及国家所有的情况下,由于其所有权人为具体成员人数众多且并不确定的群体,因此使用人要征得群体中的每个成员的同意显然是不现实的。而非遗传承人作为非遗所有权人的代表及非遗的实际熟练掌握者,由其来作为同意人是比较合理且实际的。然而,问题在于如何保证非遗传承人能够切实地从保护非遗的立场出发来恰当行使其权利而不至于利用该权利谋取私利。对此,可以通过改革我国现行非遗传承人指定制度来解决。从我国非遗网公布的数据来看,国务院对每个非遗项目所指定的传承人为一至两个。如果能适当地扩展非遗传承人的数量从而组成一个委员会之类的组织,由委员会来行使知情同意权,便有利于解决以上问题。除了通过委员们之间的相互监督来保证同意人恰当地行使知情同意权外,对和知情同意权紧密相关的利益分享权做恰当地设计也能有效地保证其权利的恰当行使。2.利益分享权。为避免“文化掠夺”及滥用非遗的现象,应当确立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即他人在利用非遗之前不仅须征得权利主体的同意,还须向权利人支付一定的费用。当然,并不是所有的非遗都能适应利益分享原则。利益分享的目的并不在于加重非遗利用人的利用成本,而是基于现代知识产权法的思想,在于给予知识创造者一定的保护和激励,从而促进非遗的保护和可持续性发展。因此,他人在使用非遗之前需要事先取得知情同意权,进而通过双方商定的条件进行利益分享,激发权利人保护非遗的积极性。然而,也有大量的非遗在利用、流传的过程中,缺乏经济利用价值,或者并不适于进行经济开发。由于他人对此类非遗不存在利用现象,自然也不用与所有权人进行利益分享。可见,适用利益分享原则的前提条件是非遗具有经济价值,即通过非遗使用、传播和创新能够获得经济利益。然而,我们在通过利益分享原则保障非遗私权利益的同时,还得兼顾其公权性。因为非遗作为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及创作的源泉,它在为现代文化的创作提供大量素材的同时,也通过现代文化的创作与传播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和发展,而这也正是保护非遗的本质所在。因此,如果对使用人的行为做过多的限制,强化非遗经济利益的保护,反而会不利于非遗的传播和发展。为平衡合理保护非遗所有权人的权利与防止非遗的垄断,对于非遗经济权利须进行合理地限制。对此,我们可以借鉴知识产权法上“合理使用”制度,即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对非遗的适用可以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也不必向权利人支付使用费。如族群内部成员基于传统或习惯方式使用非遗。但此种限制并不影响非遗权利人的精神权利,如署名权、保护非遗完整权等。此外,为了避免非遗成为某个群体谋取私利的工具,成为“躺在祖宗功劳簿上的懒汉”,对于利益分享所得的支配和使用同样需要作出一定的限制。利益分享所得应仅能用于对非遗的保护支出及对非遗创作显著贡献者的经济补偿。利益分享所得可以由传承人委员会来行使。但是,由于不同种类的非遗的公、私属性及其他方面的特征有所差别,因此不同种类的非遗所赋予的权利内容及保护侧重点是有所不同的。从我国国务院和地方政府所公布的非遗的分类来看,可以将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杂技与竞技、民间美术、民俗这八个小类归为一个大类,而手工技艺、传统医药则归入另一个大类。因为第一大类的非遗通常为群体所有,商业开发潜力比较弱,具有较强的公权性,而第二个大类则通常为家族或师门传承,且商业开发潜力较强,私权性较强。对于公权性较强的非遗应侧重保护其精神权利包括署名权(标明来源权),不得歪曲、滥用的权利,不得注册为商标等为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所垄断的权利;而对于私权性较强的非遗不仅保护其精神权利,同时对于其经济权利也应当赋予法律效力。总而言之,对非遗经济的保护应遵循权利平衡原则,要平衡私权保护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平衡非遗创造者、传播者、使用者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保护非遗的正当利用。

作者:吕彩霞 邹玉

篇2

(一)商洛市非遗名称具有规律性

商洛市各级各类的非遗名称构成具有规律性,大部分非遗名称由地名+属名组成。例如商洛花鼓、商洛民歌、商洛道情、镇安花鼓、镇安汉剧、镇安腊肉、镇安泥塑、镇安纸扎、镇安唢呐、洛南木偶、洛南麦秆画、洛南剪纸、洛南包谷酒、洛南砂锅、洛源豆腐干、商南香包、商南草鞋、商南火纸、山阳情歌、山阳民间故事、山阳婚俗、山阳酒话、山阳粉条、山阳孝歌、漫川菜肴、柞水渔鼓、商州灯彩、商州面花、商州刺绣、商州土布、黑龙口豆腐干、丹凤石刻工艺、丹凤民间歌谣、丹凤二黄、丹凤手工豆腐、丹凤草编等非遗名称的前半部分表明非遗项目产生的地方,后半部分表明其属性或类别。翻译此类非遗名称时,地名一般采用音译的方法,属名可根据其特点选用具体的翻译方法。

(二)商洛市非遗名称中包含地域文化特色词语

非遗名称中经常出现中国文化特色词语。这些词语为中国文化所特有,具有独特的文化信息内涵,因此翻译时很难在另一种语言中找恰当的对等表达[5]。例如,上述国家级非遗项目名称中的“琵琶”“古琴”“笙”“梆子”“功夫”“呼麦”“南音”“秧歌”“太极拳”“那达慕”等词语都是中国文化所独有的,都属于中国文化特色词语。商洛非遗名称中有大量的地域文化特色词,如“商洛花鼓”中的“花鼓”,“洛南静板书”中的“静板书”,“商洛道情”中的“道情”“,商州狗娃咪”中的“狗娃咪”“,洛源糍粑”中的“糍粑”“,凤镇高跷”中的“高跷”“,柞水渔鼓”中的“渔鼓”“,洛南唢呐”中的“唢呐”“,丹凤二黄”中的“二黄”,“丹凤高台芯子”中的“高台芯子”,“镇安纸扎”中的“纸扎”,“商南火纸”中的“火纸”“,商南试马社火”中的“社火”等词语都为地域文化特色词语。该类词语具有鲜明的地域特点和独特的文化内涵,在目的语中找不到对应的词语,因而形成了翻译的难点。

二、归化、异化理论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英译

根据英国《翻译学词典》的定义,归化指译者在翻译中采用透明的、流畅的语言风格以最大限度地淡化原文陌生感的翻译策略;异化指译者在一定程度上保留原文的陌生感,打破目的语语言常规的翻译策略[6]。归化、异化理论来源于德国思想家施莱尔马赫。1813年,他在演讲“论翻译的方法”中指出翻译无非两种方法:译者尽量不打扰读者而让作者靠近读者;译者尽量不打搅原作者而让读者靠近作者[7]。美籍翻译理论家韦努蒂于1995年在《译者的隐身》一书中正式提出归化与异化的概念。韦努蒂认为:归化主张将目的语读者放在首位,译者应考虑目的语读者的文化习惯,对原文采用同化手段,使译文符合目的语国家的主流价值观念、政治需求、社会规范等;异化主张将源语文化放在首位,翻译的目的在于让读者了解异国文化,译者应在遵守源语文化、语言习惯的基础上翻译[8]。异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抵抗文化自恋、文化移植、民族优越感、帝国主义以及种族主义,可以丰富目的语文化与语言,可以推动文化间的交流与融合,有利于建构民主的地缘政治关系[7]20。如上所述,非遗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与文化特征。非遗英译的目的在于让中国文化走出去,让西方国家了解中国文化,从而达到世界文化多元互补,和谐共进的格局。在非遗的英译过程中,译者应遵循“”的原则,避免用西方国家的文化、语言与意识形态替换、改写中国文化,抹煞中国文化的特质,模糊中国文化身份。译者应尊重、保留中国非遗中所蕴涵的文化信息,语言特色[9],应在保证译文可读性的前提下尽量保持其异国情调,从而激发西方读者了解中国文化的好奇心,推动中国文化的对外传播,实现不同文化间的平等对话。然而,由于非遗名称中包含很多专有名词与中国文化特色词,因而一味地追求语言上的异化会导致译文的晦涩难懂,导致目的语读者无法理解原文或失去阅读兴趣,使得中国文化精髓无法在国外传播。因而,在中国非遗英译的过程中,译者应巧妙的运用异化与归化的策略,尽量做到文化层面的异化与语言层面的归化相结合[10]。

三、归化、异化视角下商洛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称的英译方法

商洛市非遗名称包含大量地名以及具有鲜明文化特色的词语,为了最大范围保留非遗名称所蕴涵的文化特色,译者可在异化策略的指导下采用音译兼直译或音译兼注释的翻译方法。

(一)音译加直译

音译是把一种语言的词语用另一种语言中与其发音相同或相似的语音表示出来的翻译方法,音译通常用于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以及民族特色词语的翻译[11]。直译可以最大限度地保留原文的意义与语言形式,保留源语的异质特点,激发目的语读者的探索异域文化的好奇心与求知欲,因此为非遗名称英译的首选办法。商洛市绝大多数非遗名称由地名+属名组成,地名可采取音译的方法,大部分属名可采取直译的方法[12]。

(二)音译加注释

非遗名称中包含一定数量的文化特色词语,这些词语在目的语中找不到对应的词语来表达。在翻译此类词语时,译者可采用音译加注释的翻译方法。例如,国家级非遗项目“商洛花鼓”中“花鼓”是戏曲的名称。通过研究有关商洛花鼓起源、发展历史的资料得知:“花鼓”一词与“花”并无联系;“鼓”源于“锣鼓为该戏曲的主要伴奏乐器”。商洛花鼓融合了商洛本土的山歌、小调,兼收渭南、华阴秧歌、迷糊小调。由此可见,“商洛花鼓”具有浓郁的地方特色,按照字面意思翻译不能准确的表达其文化内涵,因此可采用音译加注释的翻译方法,译为再如,市级非遗“洛南唢呐”中的“唢呐”为中国文化特色词语,英语国家没有与此完全对应的表演形式,因此可音译为但单纯的音译不易被目的语读者理解,故可加上表示类别或属性的词语“music”,该非遗名称可译为。另外“,商洛道情”“洛南静板书”“刘秀的传说”“丹凤曲剧”“丹凤二黄”“丹凤社火”“商南火纸”“柞水渔鼓”“洋芋糍粑”等非遗名称都可采用音译加注释的翻译方法,译文分别为

(三)意译

在商洛非遗名称中,部分非遗名称中的属名不能采取直译或音译的方法。这时,译者可在归化策略的指导下采用意译的翻译方法。例如,在翻译镇安县非遗名称“镇安纸扎”时,直译或音译的方法不能清晰地传达“纸扎”所蕴含的文化内涵,不能凸显该非遗项目所包含的重要信息,即“纸扎是用彩纸、竹篾等材料手工做成的祈福、祭祀用品[1]268。因此,译者可将其意译为“耍灯”是春节、元宵节期间流传在山阳县城乡的民俗文化活动,人们以该活动的形式,祈福祛邪,庆祝新年。。另外,“山阳三弦弹唱”“山阳粉条”“镇安跑驴”等非遗名称都可采用意译的方法,其译文分别为-以及在翻译非遗名称时,译者不能盲目地照搬非遗名称的字面意思,使译文陷入“死译”的绝境。译者首先应全面了解、深刻把握非遗名称所包含的信息与文化内涵;然后采用恰当的翻译策略与方法,尽量使得译名能够凝练非遗项目蕴含的重要信息,体现其文化内涵。

篇3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珠宝首饰交易市场已进入品牌竞争时代,但由于中国的珠宝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企业过于注重短期的经济效益而忽略的长期的发展,加之我国还没有对翡翠的价值进行分级,导致翡翠质量和翡翠价格失信于消费者,而通过品牌的建立有助于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假期信誉的桥梁。在交易市场中常见的翡翠品牌有:东方金钰、七彩云南、灵云翠轩、君雅翡翠、玉翠山庄、翡翠物语、福圣真玉等珠宝翡翠品牌。对蕴含了浓厚的传统翡翠文化的翡翠不仅具有质量价值,更重要的是体现了翡翠文化价值。提升文化价值,树立翡翠的品牌意识是翡翠交易市场的一个关键,翡翠品牌的建立与翡翠品牌本身的附加值,不仅提升消费者的信任度,而且提升了翡翠的文化价值。所以,在翡翠经营中,要树立翡翠品牌,首先必须宣扬翡翠文化,以文化立市,满足消费者注重精神方面感受到要求。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下,翡翠交易市场比以往任何时候更需要加大对翡翠品牌的培育力度和宣传力度,更需要打造中国名牌产品,打造真正属于中国自己的有鲜明民族文化标志的品牌,这是对中华五千年文明史的传承,对中国传统文化价值认同的回归!也是对一个数百亿规模,对中国经济有巨大贡献的交易市场的真正保护、规范和引导。中国博大精深的翡翠文化为珠宝的设计、加工提供了无穷的素材和力量,使珠宝兼具传统文化与现代时尚的双重内涵。挖掘翡翠文化内涵石文化元素,能够有效提高珠宝产品的附加价值,提升珠宝品牌的影响力,促进具有民族文化内涵的珠宝产品在国内以及国际交易市场的销售,带动珠宝产业的高速、可持续化发展。推行个性翡翠设计,拓宽翡翠的设计方式。如今,倡导文化消费成为珠宝行业发展的主要理念,翡翠文化与珠宝产品的融合提高了珠宝产品的文化含量,促进了人们消费意识的提升,在挖掘产品文化底蕴的同时进一步丰富了产品的文化内涵。

(二)翡翠文化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从最近交易市场来看,翡翠行情波动性很大,上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末,因为中国台湾和香港以及东南亚的经济腾飞,翡翠价格上涨千倍不止。从翡翠自身特点来看,它与字画和古迹相比,更易保存,与古家具相比,它更易浓缩和转移资产,而且翡翠的储量非常有限,特别是上档次的翡翠就更加稀少了,高档翡翠的价值基本上不受交易市场行情波动的影响,与其他收藏品相比,它价格更加稳定且升值明显。翡翠饰品既是物质产品,又是精神产品,人们常常购买翡翠表达感情,翡翠自古就有活力、健康、富贵、长寿的寓意,翡翠更象征夫妻之间感情的坚贞不渝,越来越多的人将翡翠作为礼品,以此来表达良好的祝福。据资料统计,仅2012年一年,我国内地中档翡翠价格就上涨了30%至50%,高档翡翠更是翻了一番。中高档翡翠价格涨势之所以如此迅猛,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首先是资源的不可再生性,使得翡翠只能越来越贵。其次,现在国内交易市场对其需求很大,缅甸矿区的资源却已渐渐枯竭,包括香港等地中高档的收藏级翡翠都开始往内地回流以应对内地交易市场的局面。再次,翡翠人工合成从技术上还远远不过关,合成品和天然优质翡翠相差甚远,因此无替代品可言。

(三)翡翠文化对翡翠营销交易市场的影响

现代消费行为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越来越重视产品服务中体现的情感、感觉等文化心理因素。这种突出的消费者消费的个体性、情感性、感觉个性正是契合了文化的精神层面,它为文化营销提供了广阔的心理基础。对翡翠而言也不例外。翡翠文化对翡翠营销的影响体现在对以往的翡翠文化成果的运用整合,现在交易市场上大多数翡翠吉祥寓意的造型搭配,都是对以往翡翠的继续运用,同时,又体现了在营销过程中不断创新的过程,如卡地亚在法国巴黎推出的纯东方首饰系列“龙之吻”是对翡翠文化的创新。翡翠经营者运用翡翠文化资源,通过对翡翠文化理念的设计创造可以提升翡翠的附加值,在满足和创造消费者对真善美的文化需求中,实现翡翠销售的扩大,对不同的产品,赋予不同的文化内涵,满足不同消费者的精神需求。

(四)翡翠文化对不同地区人们的影响

翡翠的颜色以绿色为主,佩戴在东方人黄色皮肤上,形成了一组对比色,如果再配以黄色贵金属的镶嵌,就可以达到美学上的完美。翡翠是一种比钻石更适合黄色皮肤的东方人佩戴。其次,翡翠由于具有中国传统的器以载道的功能,其制品的形制、纹饰等都反映了中国人最美好的祝愿,是中国祈福文化的具体体现,也正因如此,翡翠制品适合于无论男女老幼,也无论其职业身份,是所有人都能够接受的理想饰品与收藏品。由于西方宝石文化与东方翡翠文化的差异,所以在中国珠宝交易市场上翡翠占据着半壁江山。翡翠质地温润,符合中国自古的儒、释、道的理论,虽不能完全的中庸,但一定不要锋芒毕露,也可以说含蓄的美是我们这个东方古老民族的传统与美德,古人云“谦谦君子,温润如玉”。因此代表蕴涵、内敛之东方传统文化的翡翠,更适合中国人佩戴。在中国,受传统文化和不同的文化背景的的影响,不同地区的人们对翡翠有着不同的喜好,如下表。

二、翡翠文化对翡翠交易市场的分析

翡翠从出现到兴盛也不过几百年的历史,翡翠文化是翡翠交易市场兴盛的原因,国人喜爱翡翠是受历史文化的影响,这是翡翠有交易市场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用翡翠文化来宣传翡翠,赋予翡翠不同的寓意。“图必有意,意必吉祥”是翡翠文化的精髓,也是翡翠文化的精髓。随着社会的进步,文化的繁荣,人们的消费观念、审美水准、生活情趣都发生了更大的变化。翡翠商家应该认识到赋予每一件珠宝产品一种意义、一种情感是必要的。对翡翠精品做到有文化意义外还应该有创意,件件配有玉文化名片,使每件作品都渗透出文化气息。把翡翠玉文化的内涵和每一件产品本身完美结合,增加翡翠作品的附加值。对翡翠精品做到有文化意义外还应该有创意,件件配有玉文化名片,使每件作品都渗透出文化气息。

(一)翡翠玉石的消费心理分析

近年来,翡翠饰品和玉文化越来越深入百姓家,人们对翡翠的佩戴热爱程度达到了空前的状态,翡翠价格连年上涨,尤其是高档玻璃种翡翠的价格更是涨势惊人,这也是人们相信“人养玉,玉养人”、对翡翠情有独钟的表现。相信随着翡翠文化的深入人心,和经济的发展,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人拥有翡翠,从而翡翠交易市场潜力巨大人们购买翡翠的原因很多,但是从消费心理上说一般包括:美化装饰心理、象征寓意心理、纪念心理、投资心理、时尚心理、感情寄托心理、社会礼仪心理、身份心理和实用心理等九个方面[5]。在珠宝首饰中,翡翠玉石所具有特殊的文化内涵,与一般的宝石有所不同。由于具有浓厚的文化气息,更多的是体现在象征寓意心理和感情寄托心理等精神性的感受层面,佩戴时除了人体暴露之外,主要还是佩戴在身体非暴露部位,如人们把翡翠玉挂件佩戴在胸前并不露出来。通过人们对翡翠的消费心理分析,可知人们对翡翠有“翡翠文化”方面的心理诉求,翡翠文化影响着人们对翡翠交易市场上的销售心理。

(二)东西方宝石文化差异分析

东方宝石文化与西方玉石文化的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性,而这也是导致珠宝交易市场中翡翠东山再起的一个重要原因。翡翠质地温润,颇为符合中国自古的儒、释、道的理论,虽不能完全的中庸,但一定不要锋芒毕露,也可以说含蓄的美是我们这个东方古老民族的传统与美德,所以才有了“谦谦君子,温润如玉”之说。而以钻石为代表的宝石有着令人炫目的张扬之美,它非常符合西方直白、夸张的性格,对于中国人,这种耀眼的璀璨更适合年轻人的审美,而不是所有人。因此代表蕴涵、内敛之东方传统文化的翡翠,更适合中国人佩戴。

(三)翡翠文化中的赌石文化对翡翠交易市场的影响

篇4

人们的一切活动都会带有自觉的目的性,意识支配下的行为取向也都会朝着符合自己利益和目的的方向发展,这样彼此之间就难以避免的产生摩擦和矛盾。任何人不是独居的,都是生存在一定的共同体之中的,共同体为了避免成员之间的摩擦和矛盾,就必须通过一定的伦理规范、道德标准,来防止、缓和和化解矛盾。人口伦理同政治、法律一样,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范畴。人口伦理不像法律具有强制性,但是它依靠伦理行为人的情感、意志、和信念,起着一定的约束作用,进而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等关系的调节,达到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的效果。在婚约伦理中的族内婚制、家支外婚就规范了氏族成员的婚配关系,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不可违抗性,同时也是人们开始自觉控制自身行为,增强行为自我控制能力的表现。因为这种自制行为的表现是受到了明确的规范意识的支配。氏族内部禁止通婚的伦理规范具有加强内部团结,扩大与家支之外联系的功能,而且有效控制了近亲结婚的发生,间接提了人口素质。

(二)教育价值

人口伦理的教育价值,是指人口伦理的实施与践行对社会中人的各种行为所发生的规范影响。这种规范影响通常是一种内在影响,即人口伦理是一种内化的规范,只有以人们真心实意地接受为前提,并逐渐转化为人们自己的情感、意志、信念时,才能得以真正实施,因为“内化的规范也称作良心,良心是人们思想、言行的标准、尺度和检察官,良心形成特定的动机、意图、目的,良心促使人去遵守社会规范。”所以人口伦理的教育价值是通过两种途径展开的:一种是积极肯定的价值。是对社会成员合乎人口伦理的行为的接受、肯定和鼓励,为行为的实施指明正确合理的方向,对其他社会成员起到示范的作用。这里表现在为明显的便是孝道存续伦理,其“其死者如事生”的核心观念及各种丧葬仪式风俗首先肯定敬老孝老的传统伦理道德,其次鼓励要将这种伦理道德延续,甚至被敬孝者离世后仍要继续,以告慰亡灵并求得良心上的安慰,最后通过丧葬仪式进一步加强了对晚辈后代人的训示和教诲,不仅对自己的家族成员也对参加丧葬仪式的其他社会成员起到示范作用。第二种是消极否定的价值。就是通过对社会成员违背人口伦理的行为的批评、否定和压制,并教育违背当事人,进而对其他社会成员起到警示的作用。人口环境伦理中尤其是涉及到对自然的保护伦理方面,多表现为民族习惯法中禁止性的条款。侗款中将到塘水和田水,规定道:“水共一条沟,田共一眼井。……下边只能让上边有谁下边干,不能让下边有水上边干。若哪家孩子偷水截流、破塘埂、毁沟堤,私自开沟过山坳,私下引水过山梁,害得上边吵、下边闹。……要让他的父亲出来修平田埂,要让他的母亲出来赔礼道歉。……如有私自引水翻坡牵水翻坳,……要他父赔工,要他母出钱。”明确的惩罚赔偿规定,起到警示和震慑的作用。

(三)评价价值

人口伦理不仅规范、指引人们行为,也制约和调整各方之间的利益。也就是说,人口伦理制约、规范、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整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故人口伦理的评价价值,是指人口伦理作为人们行为的准则,具有评判、衡量人们的行为是否合乎道德或违背道德的功能。评价价值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社会所倡导的价值观念、价值准则的直观表现。通俗来将就是,哪种行为或利益应该禁止并受到抵制,哪种应该受到褒奖和推崇;哪种是非正当的、非正义的,哪种又是正当的、正义的。人口伦理的评价价值是通过评价标准来实现的。故人口伦理的评价标准具备三个特点:其一,明显的客观性。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人口伦理的评价标准并非由任意人制定,或因人而异,它是贯穿在整个社会各个群体、每个社会组织和所有社会成员社会活动的全过程中,而且通常是自然而然地渗透进普通的生产生活。人口生育伦理中的重男轻女、多子多福的价值观念,在以小农经济为背景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生育伦理的这种价值观念,在当时的条件下,无论是对于哪个民族,抑或哪种社会组织,如侗族“款组织”,都是客观存在的,并非有谁制定,合乎利益需求。其二,普遍的有效性。人口伦理的评价标准作为一定社会、一定时代的主流价值判断,是在其所能及的领域普遍适用的,不会受到信仰、观念、人际、地域等一些条件的限制。如贯穿整个人口伦理的孝道伦理,无论是婚姻伦理中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哭婚伴嫁,生育伦理中的重男轻女、多子多福;还是老龄伦理的老年养老、健康长寿,死亡与丧葬伦理的念祖怀亲、孝道存续,无一不体现、不倡导传统的孝道伦理,即便是在当下社会,孝道伦理仍然发挥具有评价。其三,动态性。评价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产生,必然也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而发生变化的。因此,人口伦理的评价价值也具有动态性,会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而发生改变,逐渐淘汰那些与社会发展进步脱节的价值观念、价值标准。反映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侗族婚俗中的姑舅表婚是一种近亲结婚的婚配方式,当时人们不仅认为这种联姻的方式是“亲上加亲”,而且认为这样可以使本族的财产不会外流。这样一来不仅导致了舅权至上以及由此所带来的婚姻负担,更严重的后果是导致人口素质的降低,直接影响社会发展。因此,这种方式必然会随着社会的进步而被淘汰。在清乾隆年间,侗族人民便自觉进行了反对姑舅表婚、禁止近亲结婚等一系列的婚俗改革。锦屏县文斗村的婚俗改革碑就是很好历史见证。

(四)预测价值

人口伦理的预测价值,是人们通过对人口伦理规范的了解、把握和认知,来安排和实施其行为并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认知功能。即人们根据人口伦理规范,事先预计自己的行为或他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规范要求,该行为实施后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人口伦理的预测价值体现在两个层面:首先,是认知功能,就是人们遵循或违背某种伦理规范时所出现的结果。其次,是选择功能,即人们根据认知的结果来决定是否行动或怎么样行动,已达到预期的目的。传统生育伦理中,人与社会都有普遍的重男轻女价值观念,如果哪家只有女儿没有儿子就会受到他人歧视,受人欺侮,而且自己也会认为没有人可以为之养老送终,基于这样的认知,人们就会自觉的做出选择———多生,必须生到有儿子才行,最终达到不受歧视、子嗣繁盛,不再担心死后无人送终等一系列目的。

二、启示

(一)为人口学的研究开拓新领域、新视野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经济的繁荣以及社会的进步,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之间的关系不断加强,因此,人口学科的研究范围与视域也随之开拓,对人口问题的伦理思考和价值判断也是在新时期,面对新的人口问题时,时代赋予本学科新的研究使命。将人口伦理置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活态文化下研究,冲破了不同学科概念之间的屏障,细化了人口文化研究,进一步提高了科学体系中的系统综合程度,积极进行理论探索。同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人口伦理研究,必须采用跨学科的研究方法,揭示了不同学科间的相关性、相似性和统一性。运用不同学科的研究方法也是拓展学科之间渗透、融汇的具体途径,促进各学科研究方法的沟通,从而更加科学严谨地指导跨学科研究工作的开展。当代最有创造性的科学思维方式,正是孕育并出现在不同学科概念的交叉点上。注重知识的横向扩展,开阔视野,探新求新,以适应当今大科学时代科学知识整体化和综合发展规律的时代特征。

(二)拓展“非遗”认知,促进“非遗”传承保护

经济发展社会进步,除了对物质生活水平有了更高要求外,人们对丰富精彩的精神文化生活的追求日显突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从21世纪初期进入人们的视野,到现在十几年的时间里,人们从不了解到了解,从单纯的继承保护到开发利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的认知逐步加深。但是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大环境生了改变,对于那些处于现实生活中的民族文化遗产,采取简单的“维持性静态保护”是不科学,也是不现实的。必须采取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动态价值开发策略。从本研究看,只对文化遗产依附存在的实体进行保护开发利用,对其蕴含的核心精神继承和弘扬是远远不够的:时代在变迁,那些无文字记载,依靠口传心授的文化遗产终会濒临消失的处境;科技在进步,那些传统技艺,例如刺绣剪纸、医药制作技术与疗法等也会受到冲击;生活在改善,人们对物质的追求在提高,越来越多的年轻人背井离乡,外出打拼,那些传统礼仪、仪式、习俗,更是在人们的思想意识中逐渐淡漠。“非遗”是由“人”创造的,是通过“人”代代传承的,无论是传承弘扬还是灭绝失传,更是与“人”密切关联的,所以必须拓展对“非遗”的认知,尤其是从“人”、“人口”的视角挖掘更深层次的价值,从而升华出高层次的理论存在,以此更好地指导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工作的展开。

(三)弘扬“非遗”人口伦理中的和谐理念促进人口文化建设

同志曾经指出,在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中“要全面认识祖国传统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之与当代社会相适应、与现代文明相协调,保持民族性,体现时代性。”清水江各民族创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最具民族性、最有地方性、最具历史性、多元化的资源和财富,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中人口伦理及其体现的价值,我们不难看出其中透露出的传统文化理念,例如人与自然关系上,尊重自然规律,注重休养生息;人与人的关系上,以和为重注重家庭和睦,在村寨之间,和睦友好,民族大家庭。这些宝贵的精神财富为我们和谐人口文化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源泉,其伦理价值仍是当下衡量人们道德尺度的重要标杆。只有深刻认识传统人口伦理中的现代价值,继承和弘扬传统人口伦理中合理理念,才能够站在前人创造的历史高点上创造创新出适合现代社会统筹发展的更高层次的和谐人口文化,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有利于存进和谐人口文化建设的内容,汲取合理的思想精华,使优秀的人口伦理内容得以传承,更优秀的内容得以被发现,使和谐的人口伦理得以升华和新生。

篇5

一般认为,消费异化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世界进人消费时代的伴生物。所谓“消费异化”是指消费超越了自身的内涵,使人的消费价值目标发生偏离,导致消费观念和价值取向扭曲,消费的原始、本真意义发生了改变。这种消费“在本质上是一种‘异化消费’。本来意义上的消费是对使用价值的消费,其目的是对需要的满足,这是正常消费。异化消费则是使消费与‘需要’、‘使用价值’相背离,过度地去追求不必要的消费,造成巨大的浪费,这是不合理的消费。“人们的消费就不再是满足日常生活需要的一种手段,而成了一种对商品象征意义的符号消费,即成了一种异化消费。论及消费异化及其种种表现,可谓涉及诸多领域,俯拾即是。择其要者,仅从以下两个侧面略作说明。

其一,符号化的扭曲与曲解。消费或消费行为“符号化”是指人们消费的目的并非为了满足于各种消费品一般使用价值,而是为了追求具体需求以外的某些符号表征。“人们所消费的,不是商品的服务和使用价值,而是它们的符号象征意义。”闭现代社会,商品(包括各种服务)越来越多地带有符号意义与特征,符号已成为商品的另外一种价值。然而,符号毕竟不是商品的全部属性,也不应淹没商品最基本的属性。一段时间以来,相当一部分国人过分看重消费品的符号意义,过分追求符号的外延意义,使符号意义发生扭曲,消费行为、观念发生了异化。一些人的消费目的更多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符号欲望”。其中有腰缠万贯,一掷千金的富豪大款,也有追逐“时尚”,还谈不上富足的工薪族。前者消费过程中追求各种名目的名牌、高档消费品,目的是为了昭示自己的富有—消费品是其身份、富有的象征、标识,并不考虑消费品的价值与使用价值是否相符。对于豪华、奢侈的追求彻底消解了消费品最基本的属性。于是,抽什么品牌的香烟,开哪国生产的高档名车,穿哪个名牌的时装成为这些人的消费追求;于是,为了迎合这部分人的消费需求,应运而生地出现了名目繁多的“天价”消费品:“天价年夜饭”、“天价香烟”、“天价豪宅”……。虽然他们只是人群中的少数或极少数,但所造成的“负激励”效应却是巨大的,催生了另一部分不属于富豪、大款阶层的、对消费和商品符号化情有独钟消费者。这些人的收人显然无法和富翁大款相提并论,但对符号化的追求并不示弱:消费的目的也是为了显示身份、地位,照顾“门面”,满足虚荣心。于是,收人并不丰厚的“白领”吃住高档,穿用名牌—追求高消费,成为生活水平的虚假符号。超前消费导致了少数人“花明天的钱,今天尽情享乐”的消费观念和价值取向。有学者指出,高消费“为消费异化提供了温床”闭。无论在我们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还是在发达国家,这种过度符号化的异化消费都是非理性消费,应当予以批判。

消费符号化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异化了消费品的基本功能,是消费行为的异化,但实际上是价值观念的扭曲,产生的各种负面效应—所谓,卜经济”效应,远远超出消费领域或经济领域。其中,消费文化的导向作用在今天越来越显示出强劲的势头。整个消费过程中,人往往受商品—符号的左右,人与商品的关系也发生了异化。针对符号及其消费意义的逐步增多,许多时候物品消费即是符号消费的现实,有学者指出:“符号消费的实质在于社会身份的建构”。人们购买消费品、商品的主要目的并非是为了满足日常生活需要,而是为了追赶潮流、领略时尚、炫耀财富与富有等等与真正的商品属性毫不相关的欲望—“符号欲”。此间,人是否“在场”取决于商品的符号“价值”。因此,“借助商品的符号价值,人们可以解释为什么商品变成了欲望和着迷的对象,炫耀性消费为什么会发生,为什么有些商品会得到人们的偏爱,而这些问题是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所无法解释的。的确,根据生产决定消费的理论,无法解释人们对符号消费的“执著”。也许我们只能从文化的视角进行剖析。因为“人的符号活动的实现就是‘文化’、‘文化世界’。据此,有理由认为,消费文化的“异化”是根源所在。

其二,浪费消费。某种意义上讲,浪费消费也属于消费符号化性质,与消费符号化有所不同的是,浪费消费不仅是消费符号化的另一种表现形式,且凸显浪费特征,形式多种多样,甚至渗透到大多数人的日常生活当中。所谓浪费消费顾名思义,消费本身即是浪费,丝毫不顾及节约理念的存在。一个比较典型的事例是国人送葬时的花圈开销。一项统计资料显示,国人每年为死者送葬烧掉的花圈价值竟然高达13.3亿人民币!无论出于何种需求目的,满足什么类型的消费需求,每年白白烧掉十几亿元人民币的纸张,对于一个人均资源非常不富裕的国度来说,都是一种巨大的浪费。中国本是一个有着勤俭持家,厉行节约节约浓厚传统的国度,但由于消费主义以及某些不良风气的影响,优良传统正在被人淡漠,各种消费中的浪费达到了惊人的地步。时下的国人,无论身居穷乡僻壤,还是大都市市民;无论是大款巨富,还是贫困人群,均对青年人的婚姻开销表现出非常高的积极性和热情。从嫁妆购置,到大摆婚宴,场面与铺张一直呈上涨势头。各种花费,数量巨大,其中不乏有无谓的、属于浪费性质的支出。当下青年人结婚上的花销和“大方”的心态,穷人和富人并无本质差异,可谓“富人有一富人的奢侈,穷人有穷人的浪费”。人们在分析国人在婚丧上花销的浪费原因时,大多强调陋俗文化在作祟。陋俗文化、不切实际的攀比之风的确助长了消费浪费风气的蔓延。这些分析有一定的道理,但从更深层次剖析,不难发现这些浪费消费也属于消费的异化,背离了消费行为、消费模式最基本的准则:合理、正当、健康。

涉及国人消费行为中的浪费问题,除了前面列举的两个典型事例外,还可以列举出许多。尽人皆知的事例可信手拈来:餐桌上的浪费、一次性用品的泛滥成灾、名目繁杂的“豪华包装”等等。国人每年在餐桌上的浪费不舍为天文数字,“豪华包装”的资源浪费同样惊人,媒体屡屡予以尖锐批评,依然有禁难止。无疑,这些浪费消费也属于消费异化,堪称日常生活消费中另一种特殊“符号消费”。消费异化的大行其道与消费主义思潮的涌人有直接关系。但剖析各种非理性消费,又不能简单地将其归咎于外来文化的影响。必须承认,我们自己原有的某些消费陋俗文化的存在,有意无意之中助长了消费主义思潮背景下的消费异化。显然,由于消费异化种种负面效应,致使消费异化成为人们关注的社会问题。许多情况下,浪费消费、消费异化在现实生活中助长了陋俗文化的蔓延,反之,借助消费异化,陋俗文化也得到了大行其道的“有力支持”。两者可谓“相得益彰”。过分追逐符号化、浪费铺张是消费异化的主要内容,从不同角度凸显着非理性消费的特征。针对五花八门的浪费,有人建议出台《反浪费法》。诚然,依法治理浪费有可取之处,但对于消费异化、浪费消费的治理完全“依法办事”可操作性并不强。因为消费毕竟是个人权利,在权利本位社会里,抵制消费异化主要还应来自道德、文化层面的支持。文化不可能彻底改变、扭转消费异化,但健康的消费文化对于倡导理性消费、合理消费、适度消费、节约消费,自觉抵制消费异化必将起到积极作用。

关于消费异化、浪费消费等,学术界多有论述,但主要侧重经济学、社会学、文化学等学科领域。笔者认为,应侧重文化批判的视角认识消费异化,以及由此衍生的各种异化现象是必要的。如何营造符合中国国情的消费文化和文化氛围,一直是人们关注的课题,笔者认为应侧重如下几方面:

第一,文化的批判与批判的文化。所谓文化批判,主要指既对各种直接影响人们消费心理、价值观的陋俗文化进行批判(并非对整个消费文化进行批判),还应对伴随消费主义进人本土时挟带的种种消极的价值观和消费理念予以批判,如与异化消费密切相关的享乐主义、金钱至上等价值观的批判等。这里所说的批判的文化主要指,建构新型消费文化过程中,刻意培养消费者对本土陋俗文化、外来消极文化认知的自觉,使广大消费者能够理性地消费,能够对消费异化有本质的认识,进而强化对消费异化的抵抗力。当然,批判的目的不仅仅限于颠覆,更重要者在于建构。我们确实需要建构新型的消费文化,一方面通过新型的消费文化抵制陋俗文化的侵蚀;另一方面,则通过新型消费文化的建构,实现文化批判的目标。批判消费异化,营造健康向上的消费文化,首先应在理论上对消费意义予以认知。必须告知国人,什么样的消费理念、行为模式才是合理的、理性的、健康的,才是我们倡导推行的。一般来说,消费的第一推动力是需求,即消费是由需求决定的。消费者消费各种消费品一方面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物质需求,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满足某些精神需求。消费异化消解了消费品的自然属性、物理属性,突出、追求的是符号价值,说到底是一种文化的异化。因此,展开对消费异化的文化批判是必要的。

第二,关注消费伦理。根据让·波德里亚的消费理论可知,消费具有伦理性,是一种伦理现象。因此,消费必须遵守相关伦理的约束。今天的消费伦理应侧重两方面内涵:一是弘扬传统文化中勤俭节约的理念,并使之成为消费理念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勿忘可持续发展、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积极提倡可持续消费。消费理应恪守相应的伦理准则种种带有“透支”性质的各种消费,既是消费的异化,也有违于合理的、适度的消费原则。“适度消费的精髓是节约。崇尚节俭的消费是自古以来的美德,即使在物质生活富足的今天也还是一种美德,仍需大力提倡。我们主张节约,决不是让人们去过‘苦行僧’式的生活,不是反对人们追求更幸福的生活,而是为了避免资源的过度浪费,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平衡破坏,使人、社会与自然能够和谐发展,而这正是为了使人们更幸福的生活。

针对消费异化、符号化,除了应当大力倡导合理消费之外,还应经常告诫国人,能够挥洒自如消费的只是少数人,绝大多数人应选择适度消费,“适度消费就是在满足人类生存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在不降低消费水平的前提下,人们的消费不超出自然的承载能力与个人生理的承载能力,消费水平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和收人水平,排除多余消费和避免超前消费。时下某些人的消费行为与国家倡导的节约经济形成了强烈的反差,也与收人、国情形成了悖论:一方面,我们承认自己是发展中国家;另一方面,对各种高档奢侈品的消费比之发达国家并不逊色;一方面存在着生产过剩与消费拉动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则是对商品符号和意义的狂热追求;一方面,我们认同资源并不富足的现实,另一方面,消费资源消费的大手大脚让发达国家“望尘莫及”;所谓消费的“个性化”,与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的平均收人并不相称……。这些悖论说明了消费伦理的缺失(有人称之为失范),有必要针对消费异化、浪费消费重塑新型的消费伦理观念。

第三,倡导理性的消费价值观与合理适度的消费理念。什么是理性消费价值观?我们认为,核心内容应是适度消费,对各种消费有一种“量力而行”的自觉,能够认知消费品的物的属性和符号之间的关系,不为符号所左右,符号不会是消费价值的全部。消费只是人生存和发展的手段,而不是目的,必须对消费有正确认知。物质消费能够满足人们的各种需求,也具备激发人们向往幸福生活的功能。然而,不健康的消费理念往往把正常的消费异化为对物质、消费品占有的无限冲动,并形成了赚更多的钱,购买更多的消费品,纵情享乐的循环圈。这些现象与商品、消费的泛化与马克思所说的“商品拜物教”价值观念绝无二致。任何形式的消费异化,一览无遗地表现为消费者对物质财富的极度追求,必然导致物欲泛滥,享乐主义、拜金主义、无止境的物欲追求必然随之泛滥,各种腐朽、没落思想均可在此找到滋生的土壤,对人们精神生活的负面消加作用是巨大的。

消费异化对人们生活方式、思维方式产生着深刻的影响,使人们的思想、精神也随之发生异化。“人们在享受消费所带来的满足和快乐的同时,却沦为了消费的奴隶,人们在消费中迷失了自我,进而导致精神家园的失落”。“费异化使人越来越与自身的本质相异,丧失着美好、素朴的‘精神家园’。事实证明,异化消费、过度消费、把消费视为生活终极目的的行为模式并不能够给人增加幸福感,无法体验精神生活的神圣与崇高,大多仅仅局限于物欲消费的满足,人沦落为物、享乐的附属物。主体性在物质消费、符号消费、追逐富足中悄然沦落,满足各种欲望的多重选择与精神家园逐步缺失并存,消费异化支配下的人势必缺少精神超越,批判意识无从谈起。故此,建构新型消费理念、消费价值观不仅是对消费异化的批判,更有助于人们回归自己的精神家园。消费社会的现实不可回避,批判消费异化,建构新的消费理念、价值观念则是国人不能绕过的思想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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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在世界历史发展的长河中,中国以一个悠久的国家屹立于世界的东方,从古代中国到现在经济、综合国力等方面都很强大的现代化的中国,积淀了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界上唯一一个文化没有中断的国家。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表演艺术、传统手工艺、社会礼仪、节日、风俗等方面,与艺术之间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我国国务院于2005年颁布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其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出这样的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式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传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述、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与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人们普遍热衷于追求快节奏、现代化的生活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和了解越来越少,如果任这种情况继续发展下去的话,将来的某一天,我们的子孙后代可能无法体会到优秀非物质文化带来的民族自豪感。保护与传承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在潜移默化中加深人们对非物质文化的了解,也有助于弘扬优秀传统文化,让中国文化之魂在世界上长盛不衰。

三、高校公共艺术教育引入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策略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宝贵的教育资源,不仅可以增强学生的民族荣誉感和自豪感,还能发挥艺术的熏陶作用,提升学生的审美情趣。高校公共艺术教育的开展,应当实现与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结合,让文化的魅力得到充分的发挥,提高艺术教育的效果。

(一)树立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理念

我国高校公共艺术教育的专业性和系统性比较强,主要引用的是一些正统的文化和艺术,忽视了对本土非物质文化的引用,还没有正式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课程体系中,因而造成公共艺术教育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脱节现象。高校公共艺术教师要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充分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价值,逐渐养成“文化自觉”的思想,让优秀的传统文化发挥出现代价值,不断丰富高校公共艺术教育的内容,实现艺术教育与文化传承的有机统一。

(二)构建科学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课程体系

区域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当地劳动人民生活与劳动的积淀,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和针对性,对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整理和提炼,挖掘其中的艺术内容和教育价值,并融入到高效艺术教育课程体系中,可以建立一套科学的课程体系,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内涵继续发扬光大。高效公共艺术教育要实现与民间音乐、舞蹈、工艺美术、杂技等的融合,不断拓展其题材和内容,吸引更多学生的眼球。

(三)建设一支非物质文化遗产教师队伍

从高校公共艺术教育的师资力量来看,他们大都毕业于正规的艺术院校,正朝着年轻化的方向发展,他们掌握了丰富的艺术理论知识,但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和了解较少,很难实现文化传承与艺术教育的融合。针对这样一种情况,高校要加强对艺术教师的培训,让他们掌握一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鼓励他们深入研究与文化遗产有关的课题,不断提升教学素养和能力,为艺术教育效果的提高打下基础。

(四)实现课堂教学与参观实践的结合

非物质文化的教育功能,主要通过其艺术载体展现出来,如果单纯依靠老师的讲解或者是欣赏图片、观看影响的形式,则不能收到较好的艺术效果。高校公共艺术教育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要走出课堂的限制,让学生近距离与文化艺术进行交流,在辅助以必要的讲解,把遗产中蕴含的民族精神和艺术思想传达给学生,教会学生一些欣赏艺术作品的方法,引导学生提出新颖的看法,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创造性思维。笔者于公共艺术教育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两者融合的实际教学中总结出如下一些经验。

1.将公共艺术教育当作融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学平台,并将其纳入专业课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这个教学平台必须要与社会需求相适应。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必须让学生知道,知识应该更新换代,并不等于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就要遭到抛弃,与之相反,对其传承与发扬理念应当贯穿于公共艺术教育的始终。

2.在教学中抓住校内建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以及一定数量的校外实践基地作为教学的基础元素,积极践行设计实践、采风实践以及假期社会实践和毕业实习,并且带率领学生进行实地考察,这样可以将民间工艺美术在校内外得到广泛传承和发扬。

3.使用多媒体以及校内刊物作为公共艺术教育的学术交流和专业教学的平台,配合与公共艺术教育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窗口和栏目,征集理论上有创新学术上价值的观点和论文,以便辅助高校公共艺术教育教学,从而提高设计的教学效果,达到设计的教学目的。

4.老师可以利用假期或周末,组织学生参观当地的博物馆,或者拜访一些民间艺人,让学生记下心得体会,鼓励学生发掘更多的本地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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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伊玛堪的传承与创新

1.加强政府投资力度,实现多元化传承政府要对伊玛堪传承与创新予以重视,投入必要的资金,大力弘扬该史诗文化。可以投入到学校的教育事业当中,在学校开设赫哲语言学习课程和伊玛堪培训课程等,其授课教师由依玛堪传承人来担任,在内容上要偏重创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还可以从当地及各地招集伊玛堪爱好者,由政府组织出资或由各界募捐,编写具有赫哲人特色的剧本,伊玛堪贯穿始终,将其拍成动画片、原创动漫、电影或电视剧等,这样受众率高,传播速度快,能迅速引起人们的关注。另外,我们也可以编册成书,广泛发行,流行地不仅限于赫哲族周边地区,更要走出地方,走出中国,走向世界。

2.融入多种表现方式,吸引更多观众目前的伊玛堪只是简单的说唱形式,没有更多的乐器、舞蹈伴奏,显得形式单一,我们可以融入多种表现方式,使之变得鲜活。目前,电视上热播的亲子户外真人秀节目“爸爸去哪”第二集,节目组就带着爸爸和宝贝们去了新西兰,在那里他们收到了当地毛利族人的热情欢迎,还跟着跳了毛利战舞,人们便更多的关注起了毛利人,这一生活在新西兰的少数民族。这不仅引起我们的思考,而且完全可以借鉴这样的方式开发本土资源,传承我们的瑰宝,将伊玛堪与民族独特的舞蹈相结合,并请旅游者一同欢度时光,这样具有参与性和互动性的活动,既能增加旅游者的兴致,又能更好的让人们了解、喜爱、传承伊玛堪。另外,舞台剧、话剧这种借助灯光、舞台、剧本、演员及观众于一身的现代表演形式,也受到了现代观众的热捧。伊玛堪表演者也可以充分利用这些表演要素,活灵活现的表现人物性格,抒发人物情感,将故事内容编排的具有层次性,情节丰富、有血有肉,起到画龙点睛之效,这样可以带给人们一场全新的视听盛宴!

3.借助名人效应,打造特色品牌近年来,有不少艺人出名后,都选择回到家乡做公益性文化事业,不忘家乡的恩泽,这样既能支援家乡建设,又能打造名牌,是一举多得的好事。同时,公益性文化事业向来是引起众人关注,能产生巨大社会效应的大型活动。因此,我们可以借助两者相结合的方式来传承伊玛堪。可以由政府出资搭建平台,大力宣传,邀请明星回家乡进行演出,或者为赫哲民族文化代言,这样既能提高人们对家乡的关注度又能募集更多的社会基金,从而更好的传承伊玛堪,形成自己特色品牌。

4.促进现代流行音乐与依玛堪传承,发展别具特色的民族旅游随着时代的变革,现代流行音乐与民族文化融合的现象日趋普遍。王力宏是一位著名的现代歌手,他的一首代表作《在梅边》就巧妙的融合了被唱为昆剧的汤显祖的《牡丹亭》中的故事情节,使得两种曲风都迅速被人们所知晓,并广为传唱,这就是流行音乐与民族文化高度结合的典型代表。因此,伊玛堪同样也可以借助这样的力量,在充分挖掘伊玛堪文化基础上,将其与现代之音融合。我们可以专门设定一个旅游日,兴办大型伊玛堪演出盛会,使之成为地方旅游明片,为当地的旅游业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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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消费行为的差异及其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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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G12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9-8631(2010)03-0185-02

一、消费文化的内涵及异化消费文化

消费是人类至关重要的一种社会实践活动,伴随着人类的产生与发展,作为社会实践活动的消费,必然会表现为一种文化现象。消费文化是人类文化发展过程中一道绚丽的景观,随时代的变迁而不断地表现出新的文化内涵与形式。从狭义上来讲,消费文化是指消费过程中主体的行为方式、价值取向、消费观念以及对消费活动进行规范的消费体制等。其中消费观念是关于消费的价值判断和理性取舍,其外在表现为一种消费伦理道德行为,是消费文化的核心。消费文化是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程度、社会生产关系、政治经济制度等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是消费群体对消费对象整体化的价值取向和心理特征,也就是说消费文化主要是反映人们生活的基本形态,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消费文化在各个时代都要回答“现在的生活是怎样的”;“为什么要这样生活”;“我们应该如何生活”等问题。从本质意义上来讲,消费文化的价值追求应该是在现有社会生产力水平下,适度满足人的身体、精神和心理的发展需要,在保证代际之中可持续消费的前提下,同时注重代际之间的消费公平。

消费作为一种文化现象,由于社会主体成长经历、生活环境、心理结构、价值取向的极大不同,总会出现一些消费主体的消费观念和行为与主流消费文化的价值取向背道而驰,这可以归之为消费文化中消极的现象。所谓异化消费是指“人们为了补偿自己那种单调乏味的、非创造性的且常常是报酬不足的劳动而致力于获得商品的一种现象。”异化了的消费活动表现为一种异化消费文化。异化消费文化的关键就在于消费主体在消费客体对象的过程中不是满足了主体自我发展的需要,而是在虚假满足的掩盖下抹杀了人之为人的根本,不是促进了主体的身心健康,而是阻碍了主体的身心发展,是主体自我异化的一种生活方式。

二、文化视阈下消费的异化表现形式

以上所言异化消费文化现象只是从抽象的概念来分析,还未结合其外在表现形式来具体讨论。异化消费的文化现象具体表现为过度消费、炫耀性消费和畸形消费三种。此三种主要是基于文化视角,从消费主体的心理进行分析,探讨其异化的表现。

过度消费一般指超过人的基本需求的消费,即不顾自身经济能力与实际需求,过分追求感官满足。支撑这种消费方式的是异化消费文化的价值取向把消费作为成功和幸福的主要标志。例如,中国的一些新贵常常是缺乏消费力的外行。在上海一家高档购物广场,一个中年男性买下了店中售价最高的五件商品。当他试图穿上小山羊皮的外套和鳄鱼皮的鞋子时,导购员不得不告诉他,这是为女士设计的款式。当这种无知的消费成为彰显自我社会地位,成为追求自我虚荣心的满足时,浪费就只是它的唯一结果。这种文化理念滋生了过度消费的异常行为,过度消费群体主观地认为消费更多等于占有更多。占有更多等于成功更多,因此,高消费、高浪费成为他们不断追逐的目标。

所谓炫耀性消费,在中国其实可以更为准确地表述为“面子消费”,因为“面子”是统治中国人的三位女神(面、命、恩)中最有力量的一个,它是“中国人社会交往中最细腻的标准”。“面子消费”是最具中国文化特色的消费文化。炫耀性消费与过度消费在主观表现上有相通之处,都是为了彰显自我社会地位,突出自我中心,只是炫耀性消费更趋向于一种外在的比对压力,如斗富比阔,它是在消费主体心理竞争中而进行的“面子消费”。在炫耀消费心理或“争面子”的想法下,消费的目的已经不再是为了满足主体的身体、精神上的发展需要,而是为了所谓的“面子”,为了在心理感观上比别人阔气。哲学家齐克岑米哈伊把这种消费行为叫做“非自主性消费”畸形消费有两种情况:一是出于对人类整体命运的不关心,并由之而来的对法律的藐视;二是出于迷信,由于对科学知识的无知造成的。有些消费者无视法律规定,以食、用珍稀动植物为荣,不惜一掷万金。他们不顾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使珍稀动植物成了餐桌上的珍馐佳肴、躯体上的饰物和服装。此外,吸食大麻、嗑、酗酒等也是畸形消费的具体表现,个别消费者盲目相信“吃哪补哪”,出现了“人体宴”、“婴儿餐”等极端行为。另有迷信消费者,对殡葬消费十分热衷,花活人的钱为死人延续现实世界中的消费,如大办酒吃大喝;用各种彩纸加工制作“彩电”、“冰箱”、“空调”、“小轿车”、“别墅”、“美元”、“美女”等,然后随一把火烧掉;死人与活人争地,建造坟墓吞噬土地等等。

三、异化消费是消费主体自我否定的一种文化现象

异化消费价值取向的基本特点是“鼓励所有人把消费活动置于他们日常关注的中心位置,同时在每一个已获得消费水平上加强不满足的体验。”异化消费文化所追求的价值观念必然会导致人的异化,造成对消费主体的一种否定性存在。

首先,过度消费行为对主体的最大否定在于迷失了人的自我价值实现的正确途径。马克思早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就指出人的本质是“人的自由自觉的劳动”,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人(工人)只有在运用自己的动物机能――吃、喝、生殖,至多还有居住、修饰等等――的时候,才觉得自己在自由活动。”这是人在阶级剥削的劳动过程中异化了的表现;人的自我实现和自由幸福的体验不是在于物质消费活动中,而应该源自主体“自由地发挥自己的体力和智力。”过度消费使人们不再把创造性的劳动作为自我价值实现的途径,转而把幸福嫁接在对物质商品的占有和消费上,这不仅造成了大量浪费和生态破坏,也使人在这样的消费行为中迷失了主体性价值、否定了本真的自我。

其次,炫耀性消费对消费主体造成异化主要在于这种消费理念在主体身上人为地建构了一种“虚假需要”,“虚假需要”凌驾于“真实需要”之上,甚至取代“真实需要”成为一种强大的无形的外在力量,对主体进行着统治。在这里炫耀成为一种扭曲的心理,虚荣心和面子成为“上帝”在控制着消费主体,主体不再是消费活动的中心,消费不是为了满足主体自身发展的需要,而是围绕虚幻的“面子”,在虚荣心的左右下不断地追求一种虚假满足,因循“高人一等”的目标价值追求必然会造成恶性循环的竞争后果,从而反过来拖累消费者的身心,使得人成为消费活动中第二位的东西。炫耀性消费行为模式是消费主体给自己设定一个无形套索,使主体自己无法从中挣脱,并醉心于这种为消费而消费的过程之中,炫耀性消费是异化消费行为的典型表征。

再次,畸形消费是一种反常态的非理性消费,是对主体理性的极大否定,从而也就是对人本身的一种否定。从思维特点这一个方面来说,人区别于动物就在于人是有理性思维的,人是能够觉察并直观到自我的。而在畸形消费活动中消费已成为人为刺激起来的幻想的满足,消费成了目的本身,“幸福就是消费更新和更好的商品,饮下音乐、电影、娱乐、、酒和香烟”。在这种病态心理的支配下,消费成了对物品的无度索取、占有、蹂躏,人们依靠这种占有来追求一种常态所难以达到的兴奋。在非理性的指导下,活人为死人花重金延续人间的物质和感官享受,将纸制的“金钱”、“二奶”等寄予阴间,这是在迷信观念的左右下所进行的一种非理性消费行为,它既是对主体拥有理性的否定,也是对人类道德的否定,消费不受行为理性指导,更不受人类道德约束。畸形消费在个体层面表现为对个体的自我否定,在群体层面表现为对人类的整体否定。

参考文献:

[1] 本・阿格尔.西方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494.

[2] 艾伦・杜宁.多少算够:消费社会与地球未来[M].毕聿译,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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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遗”的内涵与外延“非遗”的内涵是指处于核心地位的地域文化,它是项目传承人祖辈相传的,是我们发展民族文化的根。“非遗”的外延是其本身丰富多变的外在形态,它是文化内涵的物质载体,具有多变性和流变性的特点。如竹编技艺制成的用具中包含凉席、凉枕、箩筐、竹篮等众多形式。传统手工技艺是衔接“非遗”内涵和外延的桥梁,是其生命延续的手段,也是“非遗”产品具有独特文化价值和艺术魅力的技术保障。“非遗”的内涵和外延之间是紧密相连的,就如同果实的结构一般,文化内涵是“果仁”,手工技艺是“果核”,而外在形态则是“果实”的外表。“生产性保护”主要是要保护作为核心的手工技艺和文化内涵,而“非遗”产品的生命延续又必然借助于外在物质形态的创新。工业设计的介入主要是对“非遗”的外延产生影响,同时对内涵也有积极的能动作用。

(二)工业设计在“非遗”生产性保护中的作用

1.提高民族文化的自觉和自信。如今全球化和西方文化的“入侵”使年青一代在不知不觉中改变了自己的思维和生活方式,很多“非遗”项目正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但同时一些本土元素却在国际舞台大放异彩。如俞孔坚的作品以现代性和鲜明的中国特色,以生态和人文的精神,赢得国际声誉;2012年获得普利兹克奖的王澍,其设计特色突出体现了“中国传统空间的韵味”。这些案例无不说明中国传统文化正在被世界所认同。可以说,目前我们所缺少的是对于自己民族文化的自觉和自信,而工业设计的介入能够使本土文化走向世界,随着承载中国传统文化和技艺的产品在全球市场的成功,能够为世界开启一扇了解中国文化的窗口,也有助于使青少年建立起对民族文化的认同感和自豪感。

2.促进“非遗”产品的创新。设计是地域文化传承和发展的重要手段。通过设计能够使本土产品走向世界,同样,通过与外界的交流又能反过来促进本土产品的创新发展。“非遗”产品的内容和形式应当与当下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的生活紧密相连,只有这样才能顺应时展的步伐。这就需要在传统的“非遗”生产性项目的合理利用方面融入或引进现代设计理念,关注当代人的审美心理和观念。但由于地理环境及观念等限制,传统的“非遗”项目传承人往往在手工技艺上非常出色,但在产品形式的创新上特别是与时俱进方面有所欠缺。工业设计可以在素材和材料选择、外观造型等方面为“非遗”产品的创新出谋划策,使其更具时代感和艺术魅力。

3.塑造和提升“非遗”品牌形象。工业设计的品牌策略能够为“非遗”项目提供品牌策划服务,通过品牌形象的提升增加“非遗”产品的附加值,提高消费者对“非遗”项目的认知度。如法国FORTROYAL公司通过品牌塑造的方式,集中了多个领域优秀的手工艺人,使古典园艺、古典家具制作等多种濒危的传统技艺得以传承和发扬。另一方面,品牌策略有助于集中专业人才,壮大行业力量,实现“非遗”技艺的专业化、集约化和高端化。文化部于2011年10月设立了首批41家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这一举措为我国“非遗”项目品牌战略的建立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二“、非遗”生产性保护中工业设计的介入策略

(一)文化寻根与立足当下时至今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很多传承已久的“非遗”项目却陷入了濒危的窘境。对传统美术类等“非遗”项目采取生产性保护,通过保护其核心技艺的方式,使其在新的文化生态中得以更好地继承和发展,其目的就是为了保留民族文化的“根”。在“非遗”的生产性保护中,文化的“寻根”不是要回到过去,不是仿古或复古。“非遗”产品要满足现代人的生活,应立足于当下的社会、经济和文化环境,使人们重新建立起对民族传统文化的觉醒,使传统文脉得以传承。正如俞孔坚所说的那样:“当挖空心思寻找千年古迹和传统形式,以求地方文脉和精神的时候,突然发现,这种精神就在足下、就在眼前。”工业设计的介入并不是简单地将“非遗”技艺应用于现代产品的生产,更不是用现代工业技术取代传统技艺,“拿来主义”只会造成“非遗”的研究和保护失去文化之根。因此,只有深入挖掘民族文化中的营养元素,同时立足当下,才能实现“非遗”生命的延续。

(二)保护为主与合理利用“非遗”项目生产性保护的目的是“保护”,而不是“开发”,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更应注重社会效益。为此,保护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手工艺原则。“非遗”生产性保护和工业产品在生产方式上的区别在于其坚持手工艺的原则,而非批量生产和流水作业。那种用现代工业技术粗制滥造地“复制”“非遗”产品,以追求经济效益的做法必将断送传统文化的生命。手工制作不同于机械生产,传承人的制作过程同时也是创造的过程,“非遗”产品的文化价值和艺术魅力同样是在传承人的手工制作过程中被赋予和实现的,保留手工技艺就是保护传统文化的内核。工业设计的知识体系本身就包含材料学、形态学和工艺学,工业设计的介入应尊重手工制作的方式,加强对传统工艺的研究和保护,从而为“非遗”生产性保护提供动力和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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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即是指那些以各种各样的文化形式存在的、能够满足社会和人们的认同感、并为社会文化创造提供灵感的各种物质、艺术、场所、实践、技能、工艺品等等,它的内容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首先是各种口头传说和表达,主要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其次是各种形式的表现艺术和表演艺术;再次是形式各异的社会风俗、礼仪、节庆等等;此外还有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最后是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分析

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鲜明的民族凝聚性,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体现出该国家或地区的精神风貌和民族特色,这是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的本质反映。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在文化传承的过程中起着纽带的作用,经过源源不断的过滤和升华,可以将整个国家和地区的民众凝聚在一起,保证民族生活的正常进行。其次是广泛的群众性,具体表现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广泛的群众影响范围与影响力。通过漫长历史流传下来的特定民俗的社会影响力是巨大的,可以超越地区和种族差异。再次是以口头或者其他方式体现的传承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需要有一些特定的形式,要想顺利在不断繁衍的后代中流传下去,必须最大限度的借助人的口头、动作或者其他方式来传播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此外,非物质文化遗产还具有变异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流传的过程中往往会受到很多外在因素的影响,致使它的内容和形式都不断的发生变化,因为,口语这种传播形式本身具有很大的变动性,而且语言和行为很难在传播的过程被原封不动的模仿和传递,同时流传内容和形式也会随着民族心理、地域观念、社会变化的不断变化而产生一些新变异。最后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型呈现出明显的多样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流传的过程中往往会受到当地民俗的影响和渗透而具有独特的地区特色。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分析

(一)地方行政立法的保护现状

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宁夏、江苏等省先后制定了保护民间美术与民间艺术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这些法律规章率先开启了地方行政立法的先河。1997年,国务院又颁布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云南、贵州、福建、广西等省在国务院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又相继出台了适合自己本省的省级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这些地方性民族民间传统保护文化的出台,有效的保护了各地各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工作提供了许多宝贵的借鉴经验。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现状有待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系庞大,需要管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与数量众多,因此,需要首先充分发挥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并将文化部门、文物部门等多个部门联合起来,建立完善、有效的非物质文化管理体系;建议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机构,避免多方管理、责任推诿的现象的发生;制定高效、合理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规定保护条例的总则、认定与传承、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具体内容。

(二)中央行政立法的保护现状

中央行政立法保护的现状是在地方性立法保障的基础上,在总结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践经验而出台的高级立法。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该《意见》明确指明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大意义、工作目标和指导方针,并给予了详细的保护建议。《意见》指出应该建立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建立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充分发挥政府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主导作用,建立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其次,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由文化部牵头,实行有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国家民委、财政部、建设部、旅游局、宗教局、文物局等联合参与的保护联席会议制;再次,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广泛吸纳有关学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社会团体等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意见;最后,实行专家咨询机制和检查监督制度,推动国家国务院及其各部委乃至各省市的专家联手的行政立法的序幕。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分析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与知识产权的客体并不完全对应。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艺术等知识文化领域形态中所创造的出的精神产品,它可以分为创造性成果、经营性标记、经营性成果三个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各类传统工艺、技能、语言、艺术等等,两者之间的主体并不完全对应,知识产权客体中的经营性标记和经营性资信不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不能仅靠知识产权法来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工作。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行政法的特别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涉及公、私两方面的利益,因此,首先应该确立国家范围内的公法的权威性,由国家来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的历史文物,这需要着重发挥行政法管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时的高效、及时、主动的优势;另一方面,确保缔约国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总政策,建立主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化遗产的专门机构,采取合适、恰当的法律、行政、财政等措施,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法保护体系的建议

1.要建立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申报、确认和普查制度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的完整过程中,要切实实行国家、省级、市级、县级四级申报确认制,对有申报资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按照由低到高的顺序逐级进行申报。同时还要注意有优先申报的问题,对具有共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坚持优先申报的原则,“端午节”申遗事件就给我敲响了警钟,提醒我们要抓住申遗的最佳时机,切不可被动。

2.加强行政立法保护,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机制

目前中国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门法律不够完善,能够起保护作用的法律具体包括《文物保护法》、《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以及地方性的文物保护法规等,为此,应当建立专门的行政法,借助行政法来调整和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鼓励行政机关积极进行创制性行政立法,建立相对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

3.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个引入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听证制度的实行可以广泛征集和了解民意,可以帮助行政人员全面了解真实情况,以减少人力和物力投入,达到节约资源、提高行政效率的目的,现行的听证制度主要包括处罚听证价格听证、立法听证、环境听证、许可听证等等。

4.实行行政奖励制度,鼓励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

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可以实行行政奖励制度,这样可以充分发挥个人和团体的积极性。为此,首先要在法律上对授奖主体进行必要的规范,明确各级授奖主体的权限和职责;其次,明确规定奖励的范围和条件,使得奖励范围和条件明确化,应该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再次,明确规定奖励的等级和标准,利用多种激励方式,发挥激励的整体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