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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2-28 15:5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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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篇1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五城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公开公平、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市民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保障对象家庭收入、财产认定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各区住房保障、民政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审核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配租以及使用管理等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和住房状况,合理确定、适时调整保障对象家庭年收入、财产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具体标准,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及国有房产管理等部门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配套、方便生活的原则,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近期建设用地和年度建设用地。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和用地审批时单独列出,优先保障。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或在市场上长期租赁及调剂其他保障性住房等方式筹集。

经营性房地产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建规模、套型结构、竣工交付时间、收购方式和价格等事项。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按照下列方式供应:

(一)政府投资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地;

(二)采取其他方式投资的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

(三)经营性房地产项目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性质按所在宗地主要用途的供地方式确定。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一般分为45平方米、55平方米和65平方米三种。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装修应符合《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等规范规定。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管理以及建设、运营涉及的税费等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章 租赁条件和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每个家庭确定一名年满18周岁,在本市五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家庭其他成员的收入、财产和住房建筑面积应当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一个家庭只限申请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之日前连续12个月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家庭财产指的是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财产,主要包括存款、机动车辆、有价证券、生产经营性单位股权及其他各类非住宅等财产。

本办法所称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以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的私有住房的合计建筑面积除以申请家庭成员人数计算确定。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人具有本市五城区居民户籍(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且申请之日落户时间已满3年;

2.申请人在本市五城区工作、生活;

3.申请家庭在本市五城区年收入、财产、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市政府确定的准入标准。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

1.申请人不具有本市五城区居民户籍或者属于本市五城区农村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申请人在本市五城区务工且在本市五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6年,或属于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本市五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1年的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

3.申请家庭在本市五城区年收入、财产符合市政府确定的准入标准;

4.家庭成员在本市五城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申请人属于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的省、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新录(聘)用且已转正定级的在编工作人员;

2.申请家庭在本市五城区年收入、财产符合市政府确定的准入标准;

3.家庭成员在本市五城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第十六条 本市五城区范围内部队现役专业士官,在本市登记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引进且经人事部门认定的紧缺急需人才,具有硕士学位以上(含硕士)或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的技术人员,以及环卫、公交等行业的住房困难家庭,由政府提供一定数量的公共租赁住房予以定向保障。具体的准入条件、审核和分配规程另行制订。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一)申请之日前5年内家庭成员有房产交易行为(含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的,交易时间以房产登记机构交易登记时间为准;

(二)申请家庭成员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集资房、解困房、房改房等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的;

(三)申请人与配偶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

第十八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如实填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按照下列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异或丧偶的还应提供相应证件或证明材料;

2.工作单位提供的受理申请当日前连续12个月的收入证明和有权单位出具的未享受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情况证明;

3.申请家庭现住房证明材料;

4.其他需要证明符合申请条件的材料。

(二)外来务工人员:

1.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异或丧偶的还应提供相应证件或证明材料;

2.工作单位提供的受理申请当月前连续12个月的收入证明和劳动合同以及有权单位出具的未享受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情况证明;

3.申请家庭现住房证明材料;

4.社会保险缴交凭证等证明材料;

5.属于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的须提供毕业证书;

6.其他证明材料。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异或丧偶的还应提供相应证件或证明材料;

2.工作单位提供的受理申请当日前连续12个月的收入证明和有权单位出具的未享受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情况证明;

3.申请家庭现住房证明材料;

4.公务员主管部门出具的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和转正定级的证明材料;

5.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证照材料还须附复印件,原件受理核对后退还。

第十九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在居住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诚信承诺书以及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查询授权书,并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人所在的工作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职工统一进行申请。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和初审工作。经初审合格的,在申请人居住地社区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复查。

第二十条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请有关部门和单位核查申请家庭的住房和公积金缴存信息,核查工作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连同核查的信息一并转请区民政部门进行家庭收入、财产认定。

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请有关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财产进行核查,核查工作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区民政部门根据核查信息,对申请家庭收入、财产进行认定,提出是否符合准入条件的书面意见,并反馈区住房保障部门。

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区民政部门的认定结果和核查信息,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保障准入条件提出复查意见。符合准入条件的,确定配租标准并上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对各区上报的申请家庭资格复审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经联席会议复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在“中国·福州”门户网上公示,公示期15日,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书面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接到异议后根据所反映的住房问题进行复查,并将反映的家庭财产、收入问题转区民政局复查,核实结果上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经公示无异议或复查后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登记,纳入轮候配租范围,在“中国·福州”门户网予以公布。

第四章 配租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整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住房筹集,以及承租人轮候、配租和使用等运营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三条 经核准获得承租资格的承租人,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转至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进行轮候配租。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房源数量、轮候配租户数、承租资格核准时间制定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选房方案并统一组织选房,选房方案向社会公布。

承租人包括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按照公共租赁住房选房方案选定承租房号后,领取《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确认书》,并在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发出入住通知之日起30日内,与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签订《福州市五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汇总选房配租结果,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未按时前往选房或选房后未按时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承租资格,其配租资格取消,并自选房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标准按照申请家庭人口确定为:一人户配租45平方米户(套)型,二人户配租55平方米户(套)型,三人以上(含三人)配租65平方米户(套)型。

第五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七条 《福州市五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合同有效期一般为3年。在合同有效期限内,承租人可以提前终止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当、擅自装修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负责修

复或赔偿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水平以保证正常运营和维修管理为原则,并实行动态调整,具体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财政、国有房产管理、房产登记等部门核定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国家、省级相关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及定价原则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在市本级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承租人,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金。

第三十条 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聘请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不得超出政府公布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性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和其他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对承租人合法使用房屋及其他行为规范的指导、劝告义务,并定期向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公共部分的修缮维护、设备维修更新、改造和相关管理费用,以及房屋空置期间产生的物业服务等费用由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承担,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租赁期满或解除租赁关系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应当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金按重新签约时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执行,承租人最多只能续签一次租赁合同。

第三十三条 租赁期间因原承租人去世、离异、服刑等原因需要对承租人进行变更的,由承租家庭确定一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须为申请家庭成员之一)向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变更。

第三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保障资格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六条 列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从资格登记的次年起每年年末前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建立申报档案。对申报情况不再符合保障标准的家庭,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和区民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程序进行审查后,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汇总上报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

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对各区住房保障部门汇总上报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不再符合相应保障条件或因家庭人口结构发生变化需要对保障标准作出调整的,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应将核查结果及处理建议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进行认定。经联席会议认定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保障资格,并由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与其解除租赁合同;经联席会议认定需要调整保障标准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调整。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以申报不实、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九条 为申请人出具不实证明材料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出具不实证明材料的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接受委托转让、出租或者转租的,由相关部门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产权的总登记,不得办理分户登记,也不能改变房屋用途和上市交易。任何单位不得以出租、出售等名义变相进行实物分房。

第四十三条 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当按照集约用地原则,统筹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

第四十四条 鼓励民营企业、民间资本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凡列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的项目,应享受与政府投资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同等的政策,可以按规定标准享受中央与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补助资金,并享受国家针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明确的各项优惠政策。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

篇2

第三条公有租赁住房坚持“市场价、明补贴、有期限”和“轮候租赁、契约管理、只租不售”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公有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有租赁住房政策制定、房源计划安排和租赁日常管理等工作。

市政府成立公有租赁住房审核领导小组,负责公有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的审核工作。

市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公有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有租赁住房供应范围(以下简称供应范围)为本市**江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新城东办事处除外)、临港新城港口办事处管辖区域。

第六条公有租赁住房的承租对象为未纳入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短期内又无力购买商品房改善住房条件的下列人员:

(一)经市人事局批准引进的具有硕士学位以上或具有高级职称的“双高”人才,以及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急需紧缺人才;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教师、医务工作者;

(三)军队转业干部。

第七条申请公有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供应范围内的城镇户籍;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在本市未享受任何房改优惠政策;

(三)申请人已在供应范围内用人单位工作(正式编制且在岗)且已经市人事局正式办理引进或调配手续;

(四)用人单位在短期内确实无力解决住房。

共同申请人是指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集资房、安居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商品房、自建私房、共有产权房及已通过交易转移的住房等。

第八条申请公有租赁住房,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市公有租赁住房承租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相关法律文书;丧偶的,需提供相关资料;未婚的,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开具证明;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户口所在地房屋以及其他房屋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原件及复印件;属集体户口,由用人单位出具住房证明;

(四)经有关部门确认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人事关系或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

(六)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申请公有租赁住房的程序:

(一)登记。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用人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初审盖章,报市人事局对申请对象的资格认定后,由用人单位将相关材料统一送市房产管理局,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申请条件或材料不齐全的,不予登记并退回材料。

(二)核实。市房产管理局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住房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三)审核。市公有租赁住房审核领导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对象,取消其申请资格。

(四)公示。审核后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市房产管理局在**房产信息网上公示;用人单位在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

公示后有投诉举报的,市房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对象,取消其申请资格。

(五)核准。对公示无异议或对投诉举报经查证不属实的,由市房产管理局核发《**市公有租赁住房承租核准通知书》。

第十条公有租赁住房实行统一轮候配租制度,但申请人属具有高级职称的,经市人事局审批同意后,可优先直接配租。

第十一条申请人持《**市公有租赁住房承租核准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市公房管理中心签订包含用人单位、租住人员和市公房管理中心三方的《**市公有租赁住房租赁协议》,办理入住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资格。

第十二条公有租赁住房采用先按市场租金全额收取,再按规定给予租金补贴的方式进行。

租金补贴为公有租赁住房补贴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补贴面积)与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租金补贴标准(简称租金补贴标准)的乘积。

补贴面积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供应范围内的城镇户籍人口核定,标准为:单人户25平方米;二人户40平方米;三人户50平方米;四人以上户(含四人)60平方米。租金补贴标准为市场租金的30%。

第十三条公有租赁住房租金按承租的公有租赁住房建筑面积计算。申请人承租的公有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补贴面积的,其差额部分不再给予补贴。

承租人须及时缴纳租金,首次入住时先缴纳六个月租金,之后每六个月缴纳一次。

租金补贴由市公房管理中心结算给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发放给承租人,租金补贴每半年结算一次。

第十四条公有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为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在合同期限内有能力购买商品房的,鼓励其自行解决住房。合同期满时承租人应腾退住房,如确实需要继续租住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再续签租赁合同,不再发放租金补贴。

第十五条承租期间发生的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卫生、物业管理等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并自行负责缴纳。

第十六条市公房管理中心必须保证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公有租赁住房及其各项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在收回房屋时,市公房管理中心应做好检查回收工作,确保回收的公有租赁住房及其设备功能正常。

第十七条公有租赁住房不得迁入户籍。

承租人应妥善保护、合理使用房屋及其设备,若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的损坏,承租人应负责修复并依法承担相关费用。承租人拒不履行修缮义务的,市公房管理中心可组织修缮,费用由市公房管理中心依法向承租人或用人单位追缴。

第十八条申请人及配偶必须在承租的公有租赁住房退出后,才能按房改政策申领住房货币化补贴。

第十九条承租人不再租赁公有租赁住房或不再符合租赁条件的,承租人应主动按以下程序退出公有租赁住房:

(一)申报。承租人向市公房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二)签订协议。由市公房管理中心与承租人、用人单位共同签订《**市公有租赁住房退房协议》,终止租赁关系;

(三)退出房屋。承租人应在协议规定时间内腾退公有租赁住房,缴清水、电、有线电视、物业管理及其它应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

(四)结算。退房后市公房管理中心与承租人对租金等进行结算。租金结算至退出公有租赁住房的当月月底。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公房管理中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已配租的公有租赁住房,停止发放租金补贴、追回从不符合条件当月起已发放的租金补贴。承租人退出住房时,应按市场租金标准向市公房管理中心缴交应退出住房当月至退出住房之月的租金:

(一)承租人由单位或个人已解决住房的;

(二)调离本市、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的;

(三)转租、转借、调换或改变房屋用途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一个月未居住的;

(五)损坏或擅自拆改房屋结构及附属设施,拒绝修复的;

(六)弄虚作假,伪造证书,隐瞒住房及其他相关情况骗租的;

(七)有其他违反租赁协议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向市人事局、市房产管理局报告公有租赁住房使用情况。

市房产管理局应会同市人事局等部门定期对公有租赁住房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应退出公有租赁住房但暂时无法退出的,经市房管局批准可给予1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从解除租赁合同之日起开始计算。过渡期内公有租赁住房租金按市场租金计收,不再发放租金补贴。

过渡期满,承租人拒不退出公有租赁住房的,市房产管理局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篇3

第二条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指建设完成的保障性住房(主要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移交、租赁、进住等环节以及入住后的管理工作,包括物业管理、资格动态管理和其它相关管理。

第三条本市城市区范围内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后期管理工作,遵循本办法。

第四条保障性住房的后期管理工作坚持谁所有、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组织本市保障性住房的后期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财政、城乡建设、物价、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和各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保障性住房的后期管理工作。

第二章移交与配租

第六条保障性住房竣工后,由建设单位分别移交给投资建设的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管理,并办理确权手续。

第七条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租赁制。符合保障性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与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签订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方可入住。

第八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按照《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评分排序实施细则打分排序,按顺序分配房源。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和来秦务工人员的配租,由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按照申请顺序安排房源。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分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承租人应按时交纳租金及相关费用。

(一)廉租住房租金按政府批准的租金标准执行,人均面积超标部分按市场租金标准执行。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不同的产权性质,实施差别化收取。具有政府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收取。其他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产权单位经营,租金可以根据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适当浮动收取,但幅度不得超过10%

(三)承租人应自觉遵守保障性住房管理的各项规定,并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不得转租、转借。

(四)环卫费、水费、电费、燃气费、取暖费、电话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由承租人按规定向有关部门交纳。

第十一条对不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的承租人,通报承租人所在工作单位从其工资中划扣;没有工作单位的承租人可采取预交押金的办法执行。

第三章续租与退出

第十二条租赁保障性住房必须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应当约定租赁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及其处罚措施。

第十三条每年第四季度,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及有关部门,对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家庭资格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复核后符合保障性住房租赁条件的可以继续承租至合同期满;合同期满时仍符合租赁条件并愿意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续租申请,并重新与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或委托单位签订租赁合同。

复核后不符合保障性住房租赁条件的应当退出租住的保障性住房。退出确有困难的经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同意,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延长期内,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第十五条承租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一)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承租保障性住房资格的

(二)承租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两年超过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设施设备或因使用不当导致房屋设施设备严重损坏的

(五)将承租的保障性住房转租、转借或擅自调换的

(六)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居住的

(七)累计六个月不交纳租金或物业服务费用的

(八)利用保障性住房进行违法活动的

(九)其他违反租赁合同行为的

第十六条承租人按规定退出或自愿退出保障性住房的退出时即时结清租金、物业服务费、环卫费、水费、电费、燃气费、取暖费、电话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转让,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秦政〔〕196号)和《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章维修与管理

第十八条承租人要妥善使用保障性住房的各种设施设备并合理维护,如有损坏,要无条件赔偿或恢复原状。室内易损物品由承租人自行维修或更换。

第十九条出租人定期对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及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做必要的修缮,承租人应积极配合。对因承租人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设备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对非承租人过错造成损坏的承租人应书面要求出租人及时勘察并修缮。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纳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主要用于房屋的维护和管理支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保障性住房实行动态巡查制度。巡查工作由产权单位或受委托单位具体实施,对承租家庭定期入户巡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填写巡查记录,并记入住房保障诚信系统。

第二十二条对新就业和来秦务工的承租人,由用人单位向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提供承租人相关资料,配合做好巡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承租人不得擅自对保障性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不得在室外搭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

篇4

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它住房困难家庭)。

如何申请:

1. 取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的家庭:无须再次申请,只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登记。填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预先登记表》即可进入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范围。

2.三房轮候家庭外的其他住房困难家庭:如果要申请公共租赁房,相关的细则还在制定中,这些家庭可以通过先申请三房资格,以同时获得公共租赁房的申请资格。

所需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三房审核备案通知单。

特别提示:

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优先配租对象:

其中符合廉租、经适、限价三房申请条件及家庭中有60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员、残疾人员、复转军人、优抚对象或属重点工程拆迁的可优先配租。

配租制度: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公开配租制度,由产权单位编制配租方案报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后组织配租。

租赁期限:

1. 公共租赁房租赁期限最长为5年,合同期满承租家庭应当退出住房。

2. 承租家庭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由产权单位会同相关单位复核,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

篇5

2、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上年人均年收入3万元(含)以下、人均财产11万元(含)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含)以下且尚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包括年满18周岁及以上单人户)。

篇6

厘清几个概念

为了更加方便与科学地分析探讨公共租赁住房资产流动性,有必要首先对公共租赁住房资产流动性等相关概念及标准,予以明确与科学的界定。

公共租赁住房资产流动性,即指公共租赁住房资产按照一定的价值标准,比如建设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价值,依照对等价格或者一定比例溢价进行股权化且机构或者投资者购买股权后,其持有的资产股权可以随时得到偿付或者在不贬值的情况下销售出去,即无损失状态下迅速变现的能力。通常,资产的变现能力越强,所付成本越低,则流动性越强。

现行公共租赁住房政策体系,为更具实感和可操作性。以成都为例,涉及到公共租赁住房资产运营收益的相关政策体系及规定有:其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按照市场租金的70%―80%确定,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年收入7万元以下的家庭及年收入3.5万元以下的个人按照市场租金的70%的标准,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年收入7万元至10万元的家庭及年收入3.5万元至5万元的个人按照市场租金的80%的标准,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其二,市场租金根据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并公布。

鉴于目前对公共租赁住房资产流动性的判别没有统一的标准,我们可以选择银行机构在进行资产融资租赁时的收益标准作为一个判别或参考标准。由于目前银行机构开展资产融资租赁时,其收益标准的中值标准一般为8%的年静态收益率,因而本文对流动性的判别标准即为静态收益率8%。超过此标准即为流动性优,低于即为流动性差。

对成都一项目的测算及判别

本调研选取成都的一个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成都东锦瑞苑作为示范及标的,进行相关测算及判别。其具体的投资数据为:该项目总投资4.815亿元,其中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123618平方米,配套商业面积6950平方米,车库5267平方米,其他配套4782平方米。

根据调查了解,周边同类住房的租金标准为:住房14元/平方米・月,商业100元/平方米・月,车库每个400元/月。在假设享受70%及80%租金群体各为50%的条件下,我们对该项目的静态收益进行测算,其年度静态收益为5%(详见表1)。据此判断,在现行政策体系下,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的流动性较差,难以吸引机构投资者或者其他投资者对其股份化的股权的投资。这样的现实,明示了大量的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将沉淀大量的资金,不利于住房保障资金的循环利用。

激活的两个方案

纵观全国各地出台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或者实施细则,在涉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时,几乎都是按照市场租金的一定比例确定,总体上,没有超过80%。故基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全国各地的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的流动性均不理想,使得大量投入的住房保障资金循环利用率较低,住房保障工作可持续性推进作用不足。因此,在住房保障工作需要持续推进的要求下,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的流动性问题研究,找到相应出路,提出相关政策措施,就显得十分的必要。

依据相关的理论与实践经验,就增加公共租赁住房资产流动性而言,最根本的就是要提高其静态收益率,使其能达到金融机构或者其他投资机构的心理(或合理的)收益标准。对此,一般可通过资产证化的方式,实现资产的流动,提高资产形成的原始资金的循环利用率。进一步地讲,提高资产的静态收益率,其核心在于确保资产的现金收益流及其水平。对此,可以考虑的方案有:

其一,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制,实施市场化管理。将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实施市场主体化变革,并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家庭实行市场租金,政府根据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情况,实行相应的租金补贴。根据这样的思路,调整后的资产静态收益率为6%(详见表2)。由此可见,在现行政策体系下,资产流动性有一定提高,但是仍然不能满足金融机构或者机构投资者的心理(或合理)投资判断标准。

其二,在调整管理机制的同时扩大配套商业比例。按照10%的比例配建商业设施的情况下(同时其余情况不变),静态投资收益率可达8%(详见表3)。

政策建议

根据以上测算看出,在一定条件下,公共租赁住房资产是可以实现较好的流动性。为了更加顺利地实现较好的公共租赁住房资产流动性,我们提出以下相关政策建议:

篇7

【项目】天津市2012年度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关于我市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问题研究”(项目编码:TJGL12-014)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F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09(2013)03-0121-3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十二五”期间满足城乡居民基本住房需求,完善中国住房保障体系,实现“居者有其屋”目标的核心工作。现阶段,中国保障房建设的关注焦点主要集中在如何通过加大保障房的增量供给,满足保障房的现实需求。但相对而言,对于被保障人从保障房体系当中退出问题的关注程度还较低,相关政策也尚待完善。退出机制的运转不畅导致存量保障房良性周转效率低下,资源再配置体系失灵,间接加大了对于保障房增量供给的过度依赖和国家的财政负担。因此,完善中国保障房退出政策是缓解保障房供需矛盾,节约社会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关键。

一、现有保障房退出模式

现阶段,中国保障房体系主要由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三部分组成,相关的退出政策主要体现在2007年颁布实施的《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2004年颁布实施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2012年颁布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及相关地方性法规之中。

经济适用房的主要保障对象是家庭收入符合当地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且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当地政府规定住房困难标准的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房之后,购房人将拥有经济适用房的有限产权。一般情况下,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经济适用房的现行退出模式主要有两种:其一,政府回购,主要针对购买经济适用房之后又购买其他住房的购房人,以及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并补齐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购房人;其二,购房人拥有完全产权,主要针对按照政府所确定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的购房人。现行经济适用房退出路径如图1所示。

廉租房的主要保障对象是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其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享受廉租房保障的承租人不拥有房屋的产权。《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了六种住房保障机构收回廉租房的行为,可归纳为三种退出模式:其一,超出收入标准退出,即因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不再享受廉租房政策;其二,居住面积超出标准退出,即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导致的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不再享受廉租房政策;其三,违规退出,即因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不再享受廉租房政策。现行廉租房退出路径如图2所示。

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是经济能力高于廉租房但低于经济适用房的家庭,以及在当地稳定就业并达到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与廉租房相似,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也不拥有房屋的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现有三种退出模式:其一,以其他形式获得住房退出,主要包括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其二,期满解约退出,即租期届满不在申请或者因收入水平增加不再符合续租条件的承租人;其三,违规退出,即因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及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而退出。现行公共租赁住房退出路径如图3所示。

二、保障房退出政策的现存问题

(一)“鼓励性”退出条款导致“奖懒罚勤”。保障性住房是主要针对生活困难的低收入群体的临时性住房保障措施,政策的根本还是应当鼓励被保障人通过自身努力提高收入退出保障房体系,实现保障房的存量循环。现行政策制定了相应的“鼓励性”退出条款,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分别规定了被保障人购买其他住房之后,政府有权回购经济适用房,或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也对家庭收入超标家庭须退出廉租房保障做出了详尽规定。但是,现行“鼓励性”退出条款最终将导致被保障人行为上的“逆向选择”,客观上产生“奖懒罚勤”的作用。也就是说,被保障人努力程度越高,退出福利保障的可能性就越高,其努力程度与自身实际被保障程度成反比。现行政策可能导致两个结果:被保障人要么放弃努力使自己长期停留在保障房福利体系之内,要么隐瞒真实收入或其他房产,免于退出保障房福利体系。

(二)“惩罚性”退出条款未能规避“道德风险”。所谓“道德风险”是指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契约的乙方(通常为人)利用其信息优势采取契约的甲方(通常为委托人)无法观测或监督的行动,导致甲方利益损失的现象。“道德风险”是行为人基于逐利动机最大限度增进自身效用而损害他人利益的行动。在存在“道德风险”时,即使均衡是存在的,行为结果对于社会也是无效率的。为了避免被保障人“道德风险”行为的发生,现行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政策都明确规定了“惩罚性”退出条款,经济适用房政策也将违规出租等行为明确界定为违规。但关键问题是,即使被保障人的违规行为可被观测和监督,但如果其成本超出住房保障机构能够通过阻止被保障人违规行为所获得的收益,那么,政府也完全可能基于成本考虑放弃监督行为。例如,2011年中国之声相关报道显示,北京市部分小区有将近7成经济适用房被出租,租赁双方仅仅过签订租住双方协议便可完成经济适用房出租行为。由于根本无需北京市建委备案,政府相关部门也就无从监管,只能任由被保障人“道德风险”行为的发生,造成住房保障资源的极大浪费。即使一种较好的情况,住房保障机构能够通过监管发现被保障人的违规行为并迫使其退出保障体系,大量资源也会浪费在监管和后续诉讼过程中。因此,现行保障房所规定的违规退出模式在理论上是成立的,但在现实中是较难实现的。

(三)退出标准规定不明引致“租值耗散”。“租值耗散”是指本来具有价值的资源或财产,由于产权安排不明,导致其价值下降并引起社会福利损失的经济现象。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保障房制度的本质是对资产进行的价格管制。其中,经济适用房是对房屋售价的管制,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是对房屋租金的管制。因此,经济适用房购置价格必然低于市场出清条件下的均衡价格,均衡价格与管制价格之差就形成了经济适用房的“非专有收入”。同理,廉租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实付租金必然也低于市场出清条件下的均衡租金,二者之差就形成了廉租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非专有收入”。现行保障房退出政策试图对这部分“非专有收入”进行明晰界定,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规定了对于购买期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被保障人须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但是,在实际操作层面,须补足的价差标准如何界定并未形成统一标准。北京市和天津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退出条款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上海市的退出条款规定:“原住房保障机构可以行使回购权,回购价格按照相同地段、质量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确定,原住房保障机构决定不予回购的,房地产权利人方可向他人转让”。关键问题是,房屋价格具有不可比较性,即使是相同地段的住房由于朝向、楼层等方面的差异也是“一房一价”。因此,保障房退出时间点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参照标准如何选择,“一定比例”以多少为合适等关键问题都难以清晰划定。当事双方必然都想对这部分“非专有收入”进行争夺:被保障人必然采用寻租等行为期望尽可能低估参照标的价格以占有更多“非专有收入”;住房保障机构如果没有被寻租,也必然期望高估参照标的以保障自身权益。其结果将引致租值消散,进而产生福利损耗。

三、多元化退出模式的改革构想

保障房退出政策现存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其特殊的产权属性。制度经济学观点认为,即使在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也只有在对产权进行明确界定后,市场配置资源的效力才能有效发挥。一旦产权被置于公共领域(公共物品问题),或部分被其他产权主体所占有(外部性问题),资源的配置机制就会失灵。正如前文分析,被保障人对经济适用房仅拥有部分产权,剩余产权归属住房保障机构,且剩余产权的购买金额尚缺乏统一度量标准,从而为寻租行为的出现提供了空间。租赁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被保障人对承租住房无任何产权,基于逐利的行为动机自然倾向于对于承租住房的过度甚至损害性使用。并且,基于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等考虑,住房保障机构也很难做到对被保障人行为的完全监管。因此,问题的解决可从产权视角着手,通过建立多元化的保障房退出模式实现保障房产权的合理让渡,最终实现住房保障机构与被保障人之间关系上的激励相容。

(一)经济适用房多元化退出模式的改革构想。经济适用房退出模式改革的基本构想是在将经济适用房产权进行等额划分基础上,以经济适用房建设开发成本为最低产权支付点,通过容许被保障人在特定时间范围内根据自身实际通过逐步购买房屋剩余产权形式,实现经济适用房产权由住房保障机构到被保障人的逐步让渡。被保障人拥有完全产权后,经济适用房性质自动转化为普通商品房,可自由上市流通。

例如,某套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开发成本为T,开发当期同地段商品房的售价为S,必然存在S>T。以m(如1万元)作为产权分割基准,则该套经济适用房的产权被分割为■等份。被保障人至少需要支付该房屋的建设开发成本T,才能够获得房屋的居住权。当然,被保障人亦可支付一个大于的购买价格T′(T≤T′≤S),T′越大,被保障人拥有的产权份额就越高。对于一个首次支付购房款的经济适用房被保障人,剩余的■部分产权归属住房保障机构所有,此时的经济适用房不能流通。被保障人可以选择不同的分期付款方式在不同的时间期限内购买剩余产权,每年支付金额越高,获取完全产权的时间就越短。

如图4所示,线①表示被保障人初始支付了一个高于经济适用房建设开发成本的房款,并且之后每年支付一个较高的分期付款金额,可在较短时间内获得经济适用房的完全产权。线②意味着被保障人支付了一个与线①一样的初始房款,但之后每年支付一个较低的分期付款金额,将在稍长的时间内获得完全产权。线③意味着被保障人选择在支付初始房款之后延迟t年开始支付剩余房款,将在更长的时间内才能获得完全产权。线④意味着被保障人仅支付了最低的经济适用房建设开发成本,并延迟t年开始分期支付剩余房款购买剩余产权,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获得完全产权。线⑤意味着被保障人仅选择支付最低的建设开发成本T,并不再支付剩余房款,将不能获得经济适用房的完全产权,也就不能转化为商品住房进行流转。

被保障人可依据自身实际,自由选择经济适用房完全产权获取方式。同时,由于完全产权价值在购房之初已明确,且通过产权分割和被保障人自身选择将产权关系在被保障人和住房保障机构之间予以清晰界定,因退出标准规定不明导致的“租值消散”问题可有效解决。同时,住房保障机构获取的经济适用房产权让渡收益可作为新建保障房的资金来源,间接实现了存量资源的有效流转。

(二)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多元化退出模式的改革构想。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退出政策改革的基本构想是设计多元化租金支付模式,解决房屋供需双方由于激励不相容而产生的“奖懒罚勤”和“道德风险”问题。具体来讲,对于生活确实困难且未来亦无改善可能的被保障人,将继续维持原有廉租房政策。除特殊原因,其租赁的廉租房将不产生退出问题。对于具有一定现期或即期支付能力的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被保障人,可借鉴融资租赁模式,设计多元化的租金支付标准和退出模式供被保障人选择。被保障人选择的支付租金越高,其获得租住住房完全产权的年限也就越短。

例如,保障机构以S的金额收购某套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对于生活确实困难的被保障人可选择支付最低租金H,H大致相当于当前廉租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一般租金。此时,被保障人将不能获得承租住房的任何产权。对于具有一定支付能力的被保障人,亦可选择高于H的租金L,其可在第■年获得房屋的完全产权。该被保障人如果选择支付租金nH(n>1),则其可提前■年获得承租住房的完全产权。

多元化的租金支付模式使得被保障人自身利益与承租住房的使用行为紧密结合,即可缓解被保障人因产权不明导致的“道德风险”,也可减少现有退出政策所引致的“奖懒罚勤”现象。同时,由于多元化退出模式下住房保障机构收取的租金高于现行政策租金收益,也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保障房建设资金不足问题。

本质上讲,多元化的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支付和多元化的经济适用房购买模式都是以激励相容为目标,以明确房屋产权为手段的保障房退出模式的改革。在完善房屋的折旧、资金的时间成本、多元化退出模式之间的转换等细节工作的基础上,辅之以其他相关政策配合,可有效提高保障房退出效率,进一步实现存量资源的优化利用。

【参考文献】

篇8

公租房即公共租赁住房,是国家针对购房困难群体设立的住房保障制度。申请居住公租房的个人及家庭,通常需要提供经济困难证明、无住房证明等资料后,才能依照程序进行申请。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来源:文章屋网 )

篇9

近年来,我市大力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积极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不断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部分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单身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也亟需改善。公共租赁住房是由政府投资建设(筹集)或政策支持其它机构投资建设(筹集),限定建设标准和准入条件,以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面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特殊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工作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举措,是引导城镇居民合理住房消费、调整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的必然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租赁住房工作的重要意义,站在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精心组织,加大投入,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作。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逐步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其他特殊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为目标,积极探索和创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机制,把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城市发展、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构建和谐社会结合起来,以主城区、新城区建设为重点,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满足不同保障对象需求。

(二)基本原则。

1、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在加大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投入的同时,在用地、税收、金融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鼓励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开发区及产业园区和各类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统筹多方资源,形成全社会共同支持、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良好氛围。

2、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公共租赁住房发展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城市产业发展布局等情况,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和生活要求,安排在交通便捷、生活配套设施完善的区域。

3、科学安排,分步实施。在摸清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底数的基础上,科学制订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实行一次规划,分步组织实施。

三、认真做好规划建设工作

(一)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市住建委、房管中心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开发区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综合考虑我市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产业政策、人口政策和人才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总体需求和布局要求,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规划期内的建设规模、土地供应计划和资金安排。

(二)科学规划公共租赁住房布局。按照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发展趋势、产业布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分布以及明水经济开发区鼓励创业人才政策,充分考虑供应对象的就业、生活要求以及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情况,规划确定在交通技校西侧、经十东路以北、重汽西侧、胶济铁路以北、电厂东侧、南涧溪北侧、环卫中心东侧等七个地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今年首先在交通技校西侧地块建设1000套公共租赁住房,重点面向开发区用工单位和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三)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成套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集体宿舍人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建筑标准、规范和规定,要积极推广应用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并进行一次性简易装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同时,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同步规划配套商业服务、社区服务中心、文化健身广场等公共设施。

四、落实相关政策

(一)明确建设用地政策。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要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优先安排。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二)落实税费减免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营业税、房产税等按有关规定予以减免,按规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三)鼓励社会参与。支持驻省和市直单位在自用存量土地内按政策、规划及需求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鼓励大专院校、开发区及产业园区和各类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社会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可利用自用土地,自筹资金进行建设,也可由政府提供土地,社会组织投资,通过合作方式建设。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土地性质原为划拨的,暂不改变使用性质;原为出让的,不再缴纳用地差价。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建设的,产权共有,按投资比例明确产权份额。凡社会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经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后,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减免政策;建设和运营管理方面涉及的税费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社会组织参与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办法参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社会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执行。

(四)实行配建制度。对新建商品住宅项目,根据规模、区位、性质,按照不同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由政府回购或回收,产权归政府所有。

(五)收购既有住宅。收购、转换、改造一批不违反城市规划、建筑质量合格、设施配套相对齐全的既有住宅,转化为公共租赁住房。

(六)完善审批程序。开辟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相关审批部门要明确审批承诺时限,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涉及多部门审核审批的,由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采取现场联合办公的方式,统一办理开工建设相关手续。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相关部门要主动服务,特事特办,确保开工日期并及时完善相关手续。

五、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一)明确租金标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租金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市发改委、物价局会同市住建委、财政局、房管中心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的70%。

(二)规范租赁管理。市住建委、房管中心要统一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载明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租赁期限、物业服务费缴纳、退出约定、违约责任等事项,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规定,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工作。公共租赁住房1次租赁期限最长4年,续租须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单身职工租赁期限由其申请单位根据劳动(聘用)合同年限等因素确定。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相关费用的,市住建委、房管中心负责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三)加强动态管理。市住建委、房管中心要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动态管理机制,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每2年审查1次,对承租家庭及承租单位定期进行走访、抽查,及时发现和掌握承租家庭及承租单位的各种变动情况,对违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及时纠正或处理。对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出租人应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并载入承租人个人诚信档案,该承租人5年内不得申请任何一种保障性住房。承租人不能按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市住建委、房管中心批准,可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合同签订时的市场租金收缴房租;承租人在过渡期满后拒不退出的,市住建委、房管中心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期间按合同签订时的市场租金上浮50%收缴房租。

(四)完善档案管理。各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收集、管理及利用工作,保证档案数据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人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档案动态管理。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作在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在市房管中心下设办公室,负责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组织协调、建设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为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作顺利推进,市政府成立国有独资保障性住房投融资建设管理公司,隶属市房屋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运营等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市住建委、房管中心负责牵头抓好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年度建设任务和目标,制定实施方案,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发改委、监察、财政、国土、税务、金融、人社、工会、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规划选址、项目立项、资金筹措、用地、税费等优惠政策落实及供应对象收入、资产、住房情况审核等相关工作。要确保今年的建设项目,8月底前全部开工;今后每年10月底前提前谋划下一年度建设规模,并做好项目规划选址、立项、资金、土地供应和指标安排等工作。

(三)加强资金管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全额缴入市财政,纳入政府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本金和利息由租赁收益及政府性资金偿还。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7部委有关规定执行。市财政局会同市住建委、房管中心、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建设(筹集)资金拨付、使用、核算及各项管理费用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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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可以到本地房管局或街道、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窗口申请公租房。本地区的房管公众号,房管局网站,也可以进行咨询,可以得到明确的信息。公租房的申请首先要满足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这是最基本的条件,但是每个地区的具体条件不一样,根据各地方情况调整的。公租房的申请首先要确定自己确实满足条件,其次准备各种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比如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工资条,等等。材料准备好之后需要到房管局或者相应的街道社区填写申请书,进入初审,初审之后,还有复审,审核通过后会有通知。

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来源:文章屋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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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租是一种与群租相似的租赁方式,即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家庭)租住于一套房屋内。而群租区别于合租的主要标准是群租改变了原房屋结构,如一套三室一厅的房屋,三个房间分别有三个承租者居住,即使客厅还有第四个承租者居住,只要不采用物理设施对客厅进行分割形成密闭房间,也可以从宽认定为合租。如果对客厅或者房间进行了分割,则一般认定为群租。

二、无锡新区群租的现状及危害

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简称“无锡新区”)是无锡市的产业高地和经济增长极,自1992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以来,管辖面积从当时的5.45平方公里发展到目前的220平方公里,户籍人口由5.25万人发展到2011年的32.28万人,另有外来人口约35万人。经济的快速发展尤其是劳动力密集型产业的聚集,造成了外来人口在短期内大量涌入,群租现象也形成了相当规模,已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社会治理难题。

2012年初新区房管部门对新区33个商品房住宅小区进行了初步调查摸底,约1300余户房屋存在“群租”现象。而在实际治理过程中发现,离工业园区较近的单个商品房小区(如第一国际、瑞城花园、东鼎家园、华夏太阳城等)高峰时期都有300余户存在群租现象。农居房小区的群租现象则更为严重,就笔者走访的江溪街道新丰苑二社区,2000余套房屋有近一半用于出租,而其中至少40%存在群租现象。据该社区负责人介绍,类似群租现象在江溪坊前片区、梅村片区的农居房小区极为普遍。

由于“群租”不仅改变了房屋的使用功能,也远远超出了房屋的承载能力,存在多方面危害。

第一,影响生命安全。分隔墙所使用的材料多为可燃易燃性材料,且存在占用消防通道、破坏消防设施的现象,一旦发生火灾,易引发群死群伤事件。同时承租人安全意识淡薄,私接电、气现象严重,且屋内通风不畅,易造成火灾和燃气中毒。

第二,影响社会治安。群租屋内人员成分复杂,作息时间也不尽相同,偷盗案件频发。有些人员半夜回家声音嘈杂,不仅影响室友,也影响到邻居的休息,时有室友或邻里冲突的事件发生,小区内其他业主的投诉也连续不断。

第三,影响小区卫生。由于房屋设计时是按照一户设计,当人员过多时,容易造成卫生间的堵塞甚至污水外流。且承租人多为外来务工人员,部分人员素质不高,垃圾随意堆放甚至“从天而降”,给小区的管理带来很大困难。

三、群租现象的成因分析

群租不是某个地区的特有现象,在外来人口较为集中的大城市和工业园区都十分普遍。就无锡新区的调研情况看,其产生主要有如下原因。

1.根本原因:收入水平与房屋价格不匹配

近年来,房地产业快速发展,房屋价格不断上升,工资收入水平的增长速度明显低于房屋价格的上涨速度。2012年新区商品住宅均价6925元/平方米,房价的上升也带动了房租价格的上涨,目前园区内业主出租一套120平方米的房屋价格在1200~1500元/月。2011年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663元/月,调查中接触到的群租人员可支配收入都在2000~2800元/月,每月可承受的住房支出在300~450元之间,即使是中小户型房屋也无法独立承担房屋租金。尽管部分企业也提供了员工宿舍,但很多年轻人都需要一个相对私密的空间,合租或群租就成为必然选择。

2.直接原因:信息不对称导致“职业二房东”的产生

业主出租闲置房屋时一般都是整套出租,而收入水平较低的外来务工人员只有能力承租其中的一间,部分中介在分析市场供需矛盾后,先将整套房屋承租下来然后分间出租给承租人。部分非法中介为赚取差价,将房屋进行分割,如以1200元/月的价格将一套120平方米三室一厅的房屋承租后,将客厅分隔为2个房间,加上原有的3个房间,以300、350和400元的价格分别出租,可以收取1500~1800元的租金,每月赚取300~600元的差价,客厅大一点的则会隔成3个甚至更多房间,有的厨房也作为一个房间使用,从而赚取更多差价。对于收入较低的外来务工人员来讲,房租价格是首要考虑因素。对于房屋业主来说,尽管房屋被分割且弄的较为破乱,但考虑到既不需要装修等资金投入,又不要投入时间和精力进行招租,更不会出现租期空档,只需定期向中介收取房租即可,因此这部分非法中介的出现迎合了业主和入住人员双方的需求。这些非法中介尝到甜头后逐渐转为“职业二房东”,既不需要营业场所和执照,也不需要投入多少资金,从中介机构获取出租房源信息,并逐渐垄断业主个人在小区内的房源信息,承租若干套房屋并进行分割出租,每年获取不菲收益。同时,这些职业二房东逐渐形成一个群体,相互间调剂房源和承租人信息。目前很多小区在治理群租时,对“职业二房东”这个群体已有所顾忌。

3.制度原因:现行法规可操作性不强

目前,规范无锡市房屋租赁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住建部2011年2月起施行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2008年10月起施行的《无锡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8条、第14条对房屋租赁使用的面积要求和租赁登记备案做出了原则性规定。《无锡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对出租的要求进行了细化,规定住宅房屋出租必须具备基本的生活和安全设施,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2平方米;出租用于集体宿舍的房屋,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对租赁登记备案的具体承办部门和要件也进行了细化,同时第22条明确租赁房屋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由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未办理的,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住宅租赁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住建部和无锡市颁布的办法都明确了房产管理部门作为主管部门并具有处罚权,然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出租和承租双方都没有积极性主动登记备案,市、区两级房管部门都没有足够的管理和执法力量。同时,《无锡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还规定街道办事处(镇)设立的社区事务工作机构接受市(县)、区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社区内房屋租赁的日常管理工作,而在笔者调研的社区中,各社区负责人都是有心无力,认为在群租现象十分普遍的情形下要彻底清理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而期间因“损害”业主、职业二房东和承租人三方利益,很可能会影响小区稳定。在一些安置房小区,由于新区拆迁政策近几年的变化较大,一些认为“吃了亏”的被拆迁人本就心存不满,空置房屋的租金收入也是他们十分看重的收入来源,即使只是对他们的违规出租情况进行教育都可能引发矛盾,更谈不上对他们进行强制管理或处罚。

4.政策原因:申请公租房的门槛偏高

2010年6月8日住建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保障范围。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无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细化规定了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具备的条件,除实际居住年限、劳动关系等规定外,最主要的一项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认定标准。2012年无锡市政府公布的申请公租房保障标准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2000元以下的无房家庭。2011年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663元/月,外来务工人员月收入在2000元以下的很少。从公租房政策的执行情况来看,新区住房保障办公室2011至2012年共筹集2250套房源作为公租房,可安排入住8000余人,但目前来申请公租房的单位基本都不符合政策要求。

四、群租治理的行动与成效

鉴于群租潜在的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无锡市政府和新区管委会都十分重视群租治理工作,并采取了以下措施。

第一,成立专门机构。新区管委会专门成立了由管委会分管领导为组长,房管、城管、公安、消防、各街道等部门为成员的新区“群租”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相应的工作机制,明确辖区范围内商品房小区的“群租”由区房管局牵头整治,拆迁安置房小区的“群租”由各街道牵头整治。

第二,加强宣传教育。2012年以来,新区房管局在小区公告栏、主出入口、楼宇内张贴通告,宣传房屋租赁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用电、防火、防盗等相关知识,向相关业主和承租人发放《关于“群租”现象专项整治工作的告知书》和《给“群租”房租赁人的一封信》,劝导业主和承租人自觉抵制群租。通过一年多来的持续宣传,“群租是违法的”这一概念已被普遍知晓和认可。在治理群租的过程中,现场的承租人也基本没有抵制行为,有的甚至还很配合,只是向执法人员反映他们的苦衷和无奈。

第三,开展现场整治。2012年以来,新区房管局对辖区内的商品房小区进行了全面调查摸底,首先在群租现象最严重的第一国际小区进行了试点,对拒不自行整改的群租房屋违规分隔墙,恢复房屋原貌,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和示范效应,整治后第一国际小区的群租房数量也由365户减少至190户。之后又联合相关部门对太湖花园等7个小区进行了12次现场整治,依法拆除了190余户违规分隔墙。

第四,建立长效机制。一是倡导业主自主管理。小区社居委督促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公约中增加禁止群租行为。二是建立巡查及协调机制,督促物业严格抓好小区出入口管理,严格监控群租房内的可疑装修活动。社居委牵头开展巡视管理,对于新增群租户及时进行劝阻,拒不整改的收集相关信息报房管部门。

尽管新区房管部门投入了大量精力和人力,但整治效果并不理想。开展一次集中整治房管部门需要组织城管、公安、消防、街道、社区和物业等多个部门四五十名工作人员,现场整治时又存在不能强行破门而入的执法程序限制,因此整治主要是一种震慑作用,能实际打击到的违法行为只占少数。连续多次整治未能有效制止群租现象蔓延,很多业主都存在观望心态,“职业二房东”更是总结出一套应对策略,华夏太阳城等整治过的小区反弹现象也十分严重。

五、减少违法群租的思考

群租问题“久治不愈”,且有愈发严重之势,若不采取有效措施,煤气中毒致人死亡等恶性事件将难以避免。政府部门有必要重新审视当前的制度和政策,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来减少群租现象的蔓延和重大事故的发生。

第一,明确政策考量因素。保障公民的居住权是政府的基本职责。外来务工人员是当地开展经济生产的重要劳动力支撑,尤其是在用工荒逐渐开始显现的情况下,地方政府无论是从尊重人权的角度还是发展经济的考虑,都应当更加重视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问题。同时,群租现象是经济发展特定阶段的产物,必将随着产业结构的升级、住房保障制度的完善而逐步消失,因此群租治理是一项中短期工作,政府应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长期投入造成资源浪费。

第二,整合闲置房源信息鼓励合租。“职业二房东”的存在是群租现象蔓延的主要推手。房管部门可组织房产中介在社区设点,鼓励业主将用于出租的房屋到社区登记,一方面中介企业可以为外来务工人员协调合租,另一方面也便于用工企业集中为员工解决居住房源。该措施既不损害出租方的利益,也有利于保障承租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如业主原来120平方米三室一厅的房屋租金为1200元/月,平均每个房间400元的价格由指定中介出租给承租人,业主的利益没有减少,还有利于保持房屋的安全整洁,承租人尽管需付出会比群租多出50~100元的月租金,但居住环境明显改善。

新区目前有拆迁安置房10万套左右,按拆迁时每家两套计算,除一套自住,保守估计也有3万~4万套用于出租。如果每套出租给2~3人居住,可解决6万~10万人的居住问题。算上闲置商品房,基本可以满足低收入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需求。因此,由政府协调整合出租房源,去除“职业二房东”这个环节,是当前解决群租问题投入最少、见效最快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