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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北碚区人大常委会戴富金主任一行专题听取和审议了北碚区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法律监督效能,参与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报告》.这是换届后北碚区人大新一届领导班子首次莅临该院视察指导工作. 戴富金主任一行15人首先在戴萍检察长等院领导的陪…… 8月15日,北碚区人大常委会戴富金主任一行专题听取和审议了北碚区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法律监督效能,参与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报告》.这是换届后北碚区人大新一届领导班子首次莅临该院视察指导工作.
戴富金主任一行15人首先在戴萍检察长等院领导的陪同下,视察了该院职侦办案区、侦查指挥中心和公诉部门等办案一线,全面、直观地了解了该院的办公办案情况.参观结束后,戴萍检察长汇报了北碚区检察院2009年以来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参与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工作情况.报告在汇报工作成效、总结工作经验的同时,也深入剖析了目前在意识能力、资源力量、机制方法、基础保障等方面与社会管理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不适应之处,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下一步工作打算.
在听取了戴检的汇报后,参会委员们踊跃发言、各抒己见,充分肯定了该院近年来在参与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上取得的成绩,同时就如何巩固和加强此项工作,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并重点针对职务犯罪防控、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民事公益诉讼工作等热点问题进行了探讨.在提出真知灼见的同时,委员们也对该院在中心检察室和案管中心建设等具体工作中存在的困难,以及刑诉法修改带来的新问题新挑战给予了极大的关心,并积极出谋划策,全力支持和帮助解决问题.
戴富金主任对北碚区检察院的工作予以了三方面肯定:一是队伍建设好,领导率先垂范,班子团结、务实、业务精湛,整支队伍人员素质好,执法效果好、社会反响好;二是创新意识强,近年来在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做了大量的工作,机制创新和理论创新成绩突出,多项工作走在全市前列;三是工作成效佳,在严格依法履职,保持办案高质量的同时,对于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敢于探索,敢于解决,实现了工作成效的全面提升.
戴主任最后对该院的工作提出二点要求:一是要完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社会管理创新的理论水平和实践水平.工作创新要更加贴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理论创新要不断接受实践的检验,创出的好机制、好方法要抓好落实、不断巩固、全面推广.二是要结合北碚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在发挥检察职能,促进发展、维护稳定上干出新的业绩.尤其要在征地拆迁、环境保护等热点难点问题上积极探索,再做贡献.
一、今年深化司法监督工作的主要特点
(一)把握了指导思想的一贯性。本届以来,省人大对公检法司机关陆续开展了修改后的刑诉法执行情况的监督、规范执法公正司法情况的监督。今年,根据省委、省人大主要领导的要求,对公检法司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公正司(执)法情况深化监督。在连续三年的专项监督中,每年确定一个主题,循序渐进,由浅入深,全面促进我省的司(执)法工作更加规范公正,把握了司法监督指导思想的一贯性,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公检法司机关的要求和期待。
(二)把握了工作推动的协同性。全省人大系统和公检法司机关对深化司法监督工作协调联动,配合默契。省人大内司委深入多地开展调研,先后召开三次全省人大内司工作座谈会进行专题研究,并通过实地检查、工作简报等形式,指导各地把握节奏,协同推进。省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厅、司法厅分别运用案件评查、专项督察、执法考评等方式,指导各地开展自查自纠,边查边改。与此同时,各市、县(市、区)制定方案,深入推进,在贯彻省人大部署要求的同时,结合本地实际,坚持多措并举。杭州市将深化司法监督与反贪反渎、经济犯罪侦查等专项监督工作相结合;宁波、舟山市与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工作相结合;温州市突出立案和执行两个重点问题、金华市突出主要业务部门和基层庭队所两个重点对象开展监督;湖州市专门组织了关注公正司法、代表一线视察活动;嘉兴、衢州市深入市县司(执)法基层单位逐个听取意见;绍兴、丽水市列出问题清单进行“健康体检”;台州市早谋划早部署,严格督促自查自纠工作。各市人大工作各具特色,效果逐步显现。
(三)把握了深化监督的创新性。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各级人大以发现问题、梳理问题、指出问题、督促整改问题为重点,深入推进司法监督工作。情况反馈后,公检法司机关普遍认为,指出的问题实事求是,客观实在,对推进公检法司机关依法履职公正司(执)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表示认真整改。二是改进调研方式。既有面对面听取公检法司机关的汇报,又有背靠背征求纪委、政法委、等部门的意见;既直接听取律师、基层干部群众、企业家代表的意见建议,又深入实地了解监狱服刑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看守所羁押人员的反映,获取了大量第一手资料,增加了调研的实效性。三是把握关键环节。在调研的基础上,内司委分别上门召开座谈会,向公检法司机关主要领导当面反馈调研情况,对成绩充分肯定,对问题直接指出,意见建议实实在在。公检法司机关向常委会的专项报告,不讲常规工作,而是就反馈问题的整改情况向常委会作报告,随后进行满意度测评,目的在于进一步促进整改。
(四)把握了代表参与的广泛性。全省人大在深化司法监督工作中,注重发挥省、市、县三级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广泛征求代表意见建议,积极邀请代表参与调研活动。省人大内司委在代表履职平台上向省人大代表发函征求意见,并对征集到的意见进行认真梳理和吸收。每次调研活动,都邀请当地三级人大代表参加座谈会,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广大代表对深化司法监督工作也给予了大力支持,有的省人大代表全程参与了省人大内司委在当地组织的调研活动。
(五)把握了问题整改的实效性。省人大内司委向省公检法司机关反馈意见后,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即认真研究,有的当场作出分工,有的专门召开党委会和全省电视电话会,研究整改举措,分解落实任务。反馈至今不到2个月,整改工作初见成效,对一些能够整改的问题立即进行了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问题也落实了责任,列出了计划。深化司法监督工作开展以来,省法院、省检察院联合出台了法官检察官从严管理七条规定;省法院开展了千名律师民主测评活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依法保障律师执业的措施意见》;省检察院围绕涉案款物清理、律师会见制度落实等重点问题,对11个市检察院和20个县级检察院进行了专项督察;省公安厅修订完善了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办法;省司法厅会同公检法出台了《关于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二、公检法司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公正司(执)法的基本情况
(一)主要成效
调研中,各方对近年来公检法司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公正司(执)法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
1.队伍素质有提升。公检法司机关重视加强对司(执)法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和教育引导,不断提高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通过“三严三实”等主题教育活动,引导司(执)法工作人员强化纪律意识,积极践行司(执)法为民宗旨。加强廉政警示教育,督促司(执)法工作人员严守铁规禁令,切实改进作风,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2.制度建设有深化。公检法司机关重视制度建设,努力把司(执)法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切实规范司(执)法行为。结合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法院系统探索建立科学量化的案件质量监管机制,针对办案涉及的各个环节,自动生成办案数据 “体检表”,运用大数据分析办案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积极推广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转变司法工作人员办案方式,规范办案行为。公安机关围绕“又好又多”执法办案体系,以执法规范化工作为抓手,规范执法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及时出善有关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罪犯奖惩考核办法等规章制度,指导执法实践。
3.司(执)法公开有推进。省法院高度重视“阳光司法”,连续几年请第三方机构对全省各级法院司法公开工作进行评估,并公布结果。在中国社科院2015年中国司法透明指数评估中,浙江省高院、宁波市中院、宁波海事法院均列全国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和海事法院榜首。检察机关着力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检察”机制,推进互联网上案件流程信息公开、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等机制,邀请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推动检务公开。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积极推行警务公开、狱务公开,开发执法办案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方便群众及时了解执法办案信息。
4.司(执)法保障有加强。公检法司机关通过加强硬件设施和信息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强化司(执)法保障,规范司(执)法行为。法院系统扎实推进“浙江法院互联网+审判”改革项目,“点对点”网上查控财产执行机制、网上司法拍卖机制、数字化法庭改革等多项措施,已经运行。检察机关加强办案工作区建设,完善同步录音录像设施,用技术手段规范自侦工作。公安机关大力推进办案功能区建设,不断规范办案区的设置、管理、使用。司法行政机关全面深化智能化现代文明监狱建设,对监管区域、执法岗位的视频监控实现了全覆盖,同时积极推进县级社区矫正指挥中心和执法大队建设,不断完善监管教育帮扶体系。
(二)主要问题
调研中,各方也反映了公检法司机关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职、公正司(执)法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省人大内司委针对公检法司的具体情况,分别作了梳理,经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已当面作了反馈。归纳来看,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司(执)法理念有待进一步端正。一些基层司(执)法工作人员仍然存在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重办案轻规范、重口供轻其他证据的问题,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司(执)法理念还需要进一步转变。少数司(执)法工作人员为民服务意识还不够强,工作不够细致,作风不够深入,律己不够严格,影响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认识与认同。少数司(执)法工作人员执法不够严格,程序不够规范,简单就案办案,办案社会效果不佳。
2.严格、规范司(执)法有待进一步加强。一是有的公安办案人员调查取证不够细致,证据收集保存不够全面规范,有的基层公安机关办案工作区使用不够规范,有的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还不够到位。公安协辅警人员数量众多,素质参差不齐,问题反映较多,影响了公安整体形象。看守所对入所羁押人员以健康为由拒绝收押的情况依然存在,有关方面对此反映强烈。二是有的基层检察人员在办理自侦案件时,没有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正常的休息时间,同步录音录像规定的执行还不够严格,职务犯罪案件律师会见难的问题反映也较多。三是有的法院立案登记标准的执行不够统一,立案难现象依旧存在。民事执行工作意见反映比较集中,法院的案件执结率与群众的实际感受相差较大。四是有的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理念还有待进一步转变,社区矫正工作措施手段还较为单一。此外,基层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考核工作反映也比较多,有的为了完成考核任务,忽视执法过程的规范,影响执法质量。
3.廉洁司(执)法的标准有待进一步提高。公检法司机关经过多年努力,采取多种措施强化管理,加强廉政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调研中大家也提出,公检法司机关队伍庞大,管理难度大,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环境,廉政风险也不容忽视,少数司(执)法工作人员身份意识欠缺,与当事人交往过密,办理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情况依然存在,有一定数量的司(执)法工作人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刑事和行政处分。据省检察院提供的数据,2013年至2015年6月,全省检察机关共查处公检法司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163人,其中,贪污贿赂犯罪62人,渎职侵权犯罪101人。公检法司机关内部也各自立案查处了一定数量的违法违纪案件,涉及、失职渎职、违反工作纪律、违公德等几个方面。
三、进一步推进依法履职公正司(执)法的意见建议
(一)进一步提升队伍素质。规范和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永恒追求。要切实加强队伍教育管理,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法治的队伍。一是提升思想理念。要继续深入学习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继续深化“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大力提升队伍的政治思想素质、法治理念和宗旨意识。二是提升司(执)法能力。要继续加强法律和业务学习培训,进一步提高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水平,转变执法理念,提高办案能力,要切实加强对下指导,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类型案件,提高解决疑难复杂问题的能力,加强人才梯次配备,促进队伍良性发展。三是提升职业道德。要加强教育引导,树立法律信仰,增强职业荣誉感。要从严管理队伍,牢固树立底线和红线思维,严格防止与当事人、律师的非正常接触,严格约束业外活动,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要认真剖析违法违纪案例,举一反三,用身边人身边事教育队伍。
(二)进一步强化制度落实。通过多年的努力,公检法司机关各项工作的制度日趋完善,关键还是要狠抓落实。一是加强制度学习,要通过学习让每个人对各项制度了然于胸、内化于心。二是规范制度落实,要切实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同一事项要尽量统一做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执行异化。三是强化落实责任,要建立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制,执行不力的要严肃追究,以切实强化制度执行力。四是强化监督推动,要通过内外部监督机制,切实推进制度落实。
(三)进一步深化监督管理。要按照中央的要求,结合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推动体制机制完善,提高工作实效。严格落实司(执)法责任制和内外部人员干预执法办案登记报告等制度,加强监督制约,高标准严要求,切实规范司(执)法权力的配置和运行。一是要完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上对下的监督管理,落实后置环节对前置环节的监督制约,实现司(执)法的全过程留痕。要认真研究考核评估工作,科学设定考核内容,消除消极因素,发挥积极作用。二是要完善公检法司机关之间相互监督制约机制,按照刑诉法规定要求,建立健全相互间科学的配合和制约机制。三是要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敢于监督更要善于监督。四是要健全制度、畅通渠道,自觉接受外部监督。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二三年十月,xx区检察院作为全国首批进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的基层检察院,积极开展了对职务犯罪案件中拟作撤案、不、不服逮捕“三类”案件的监督。原创:两年来,在市检察院和区委领导下,在区人大、区政协的监督、支持下,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有新的拓展,共监督“三类”案件7件8人,已全部监督结案,取得了预期成效,促进了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开展。现将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两年来的主要情况汇报如下:
一、区委政府重视人大政协支持
我院决定开展人民监督员工作试点后,向区委报送了开展此项工作的实施方案,区委迅速批复同意实施,市委常委、区委书记、区人大主任xxx批示:检察机关要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深入细致、扎实有效地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区政府要尽力为做好此项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区委成立了以副书记xxx为组长,区委常委、区政法委书记xxx、区人大副主任xxx、区政协副主席xxx、区检察院检察长为副组长的xx区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领导小组,成员由区纪委、宣传部、政法委、人大法工委、政协提案法制委、办、监察局、财政局、检察院有关负责人组成。区委并就人民监督员推荐工作发出专门文件,明确人民监督员具备的条件,要求充分考虑人选的专业性、广泛性、权威性,在各系统中民主推荐人民监督员。在区委的重视和人大的坚持下,区级各单位积极配合,从各系统推荐出32名人民监督员候选人,经过区人大常委会认真审核同意聘任五名同志为xx区第一届人民监督员。2003年9月30日,我院召开聘任人民监督员大会,向人民监督员颁发聘书,5名监督员正式上岗履职。
二、创造工作条件诚恳接受监督
为确保人民监督员工作取得实效,我们尽检察机关之所能,努力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一是在我们办公用房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挤出55平方米的办公室作为人民监督员专用办公室,并新购置了电脑、电话机、办公桌椅、文件资料柜、茶几、沙发、开水器等办公设备,为人民监督员提供了良好的工作环境;二是将《自侦案件范围》、《人民监督员工作职责》、《保密守则》制作上墙,使人民监督员了解监督范围和监督职责;三是将常用法规、相关书籍、资料存放人民监督员文件柜,并将检察机关的职责、职权、自侦案件受案范围、监督个案的基本情况以及法律法规等制作成软件,录入计算机,供监督员随时查阅;还为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订阅了相关报刊杂志,使人民监督员学习有报刊、监督有法律;四是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重大检察工作部署,上级有关重要会议精神,适时向人民监督员传达、通报;相关工作文件、信息、简报等,随时向人民监督员发送,使人民监督员了解检察工作情况,便于实施监督;五是实行工作补贴,给予每个人民监督员相应的交通、通讯、办案加班费补贴,使人民监督员热心、专心做好监督工作。为使人民监督员全面进入监督状态,担当好监督职责,在对“三类”案件实施监督的同时,不失时机组织人民监督员视察驻看守所检察室和对本院查办职务犯罪活动进行执法检查,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如去年10月28日,人民监督员在视察本院驻看守所检察室和区看守所中,善意地提出加强检察室及看守所规范化建设的建议,我院立即会同看守所认真整改,促进了检察室和看守所工作的深入开展。今年8月,区人大常委会听取我院监所检察工作专题报告后,对驻所检察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三、突出监督重点确保监督实效
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是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自觉接受外部监督的有效偿试。所以,为了实实在在地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我院在三个方面支持人民监督员监督,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
1、突出监督重点,搞好个案监督。按照高检院文件的规定,我们将拟作撤案、不诉和不服逮捕“三类案件”,无一例外,件件进入监督程序,案案讲究监督效果,经过两年来的实践,已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和认同,取得初步成效。两年来所纳入监督的7件案件,均属于高检院明文规定的“三类”案件。从案件性质上看,有私分国有资产1件、行贿1件、贪污2件、3件;从监督内容看,监督撤案3件、不诉4件。从监督结果看,人民监督员与检察机关意见一致6件7人,意见不一致1件1人。如马畅政不服免诉申诉案,马2005年1月30日向xx市检察院书面申诉,不服我院免予决定,市检察院于2月18日交办于我院。我院3月1日立案复查,经复查认为,马在担任xx万泰集团车业公司常务副经理期间,购销汽车中获利4,000元。经复查对4,000元的去向,证人证言矛盾很多,认定据为己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贪污罪免予明显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移送人民监督员监督。2005年6月3日,经人民监督员集体讨论认为,马畅政不服免诉申诉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贪污罪免诉不当,一致同意撤销原免予决定和撤销案件。
2、拓宽监督范围,推进执法监督。在搞好试点、取得成效的基础上,去年以来,我们主动把人民监督员监督延伸到对我院查办职务犯罪执法活动的全过程。2004年8月17日上午,xx区三名人民监督员冒着酷暑到发案单位工商银行xx分行(xx区检察院在该行侦办2件挪用、贪污大案),听取该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胡毓川对区检察院办案活动的情况介绍;接着,又驱车赶到看守所,会见了在押被告人王铁庆(原xx区政府副县级助理调研员、区交通局局长,因涉嫌受贿20余万元被区检察院立案侦查,已判刑6年),调查办案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是否依法办案、有无违规违法等行为。通过多方面的调查和了解,未发现违法执法,人民监督员对我院查办职务犯罪有了深入的了解。今年8月,我院又在全市检察机关率先推出了人民监督员对查办职务犯罪“五种情形”监督新举措,使监督工作前进了一大步。监督的“五种情形”:一是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二是超期羁押职务犯罪嫌疑人的;三是违法搜查、扣押、冻结财产的;四是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五是办案中出现办案人员、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等情况。对这“五种”情形,职务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律师或通过其近亲属向人民监督员反映、要求监督、要求纠正;人民监督员通过深入职务犯罪发案单位调查或座谈等方式获得;还可以通过到监狱、看守所会见嫌疑人了解和掌握。对这五种情形,只要发生,我院立即启动监督程序,进行阳光整改,决不含糊。
3、依法依规监督,尊重监督意见。尊重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就是积极支持、自觉接受监督。如2003年11月,我院反贪局对贾汉生涉嫌行贿案侦查终结后拟作撤案处理,案件立即进入监督程序,11月21日正式将撤案意见书送达人民监督员,11月27日五名人民监督员到场听取反贪局承办检察官对贾汉生行贿案案情介绍以及撤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展示了相关证据。5名人民监督员独立评议后认为贾汉生涉嫌行贿情节显著轻微,且证据不足,一致同意撤销此案。11月27日,我院检察长审查了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决定撤销贾汉生行贿案。人民监督员首次对xx区检察院办案进行监督引起了各方高度关注,12月18日《检察日报》在头版显著位置以《撤销案件,我们同意》为题大篇幅的报道了此案监督的全过程。省人大内司委副主任李锋、蒋明政、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郭彦、xx市人大副主任罗自省等领导20余人视察了我院人民监督员工作后,对这项工作表示满意,要求认真总结经验,继续推进,希望有新拓展。
检察机关同步介入事故调查已成常态
据《方圆》记者了解,“8・12”事故发生后,事故所在地检察机关――滨海新区检察院第一时间向天津市检察院报告了相关情况,天津市检察院领导高度重视,迅速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人员赶赴现场,按照天津市的统一部署要求做好了解情况、调查原因等工作。
从8月13日起,在天津市检察院的组织领导下,滨海新区检察院、滨海新区塘沽检察院、滨海新区汉沽检察院、滨海新区大港检察院已抽调百余名检察人员投入事故救援、处置工作。在此次事故中,滨海新区检察院和滨海新区塘沽检察院也有3名检察人员受轻伤,2名检察人员家中受到不同程度损毁,但两个院的全体检察人员仍坚守在工作岗位上。驻所检察工作也受事故影响。比如受爆炸事故波及,天津港公安局看守所轻型材料屋顶塌陷,部分玻璃震损,滨海新区塘沽检察院驻所检察人员立即协助看守所做好稳定在押人员思想情绪等工作,确保在押人员思想稳定,看守所监管秩序正常。
天津市检察院检察长于世平表示,检察机关将继续增派人力投入到救援处置工作中,同时认真做好依法开展调查的各项准备工作,搜集掌握第一手资料证据,做好事故分析研判。
在地方检察机关参与救援处置工作的同时,最高检也在第一时间派员赶赴事故现场,与天津市检察机关组成检察调查专案组,一起分析研究检察机关介入事故调查的方案和措施,及时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并协助政府部门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
无论是“7・23”温州动车事故,还是“3・29”吉林八宝煤矿瓦斯爆炸事故,再到“8・12”天津港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每逢有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最高检都会在第一时间派员赶赴现场。检察机关同步介入特大责任事故调查已成为常态。
特大事故由最高检派员调查
根据2007年施行的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按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被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
之所以要将事故进行分级,是因为针对事故的调查最终要按事故级别来由各级政府部门分别组织调查。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根据以往的惯例,如果发生了特大事故,国务院成立调查组时会向最高检发出邀请,最高检则会及时派员参加事故的调查。如果发生的是重大事故,最高检都会实行挂牌督办,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有的重大事故有重大的社会影响,最高检也会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参与或指挥事故调查。
“特大事故”一般由最高检直接派员介入。2011年7月23日,震惊中外的动车事故在浙江温州发生,事故造成了40人死亡,200人受伤,一时之间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温州动车事故作为特大事故,在发生后立刻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视,国务院迅速成立了调查组。受国务院邀请,最高检直接委派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办公室参与了此次调查,这也是最高检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办公室成立之后第一次参与办理特大事故。据介绍,最高检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办公室针对这次事故调查了一年多的时间,办案检察官仅在温州就驻扎了一月之久,多次往返于上海、合肥、武汉等地取证,在铁道部、国资委和铁路通号集团之间来回奔波办案。
对于重大事故,除了挂牌督办,在是否直接派员参与调查事故的问题上,最高检更多的要考虑事故的社会影响。比如2012年12月24日,江西省贵溪市春蕾幼儿园接送学生的面包车发生落水事故。由于该事故系当年《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获得通过并开始实施后发生的首例校车事故,社会关注度很高,最高检亦直接派员参与了事故调查。
介入模式:检察机关也有专案组
实践中,每当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对于国务院多部门联合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事故所在地的检察机关也会相应成立由多级检察机关联合组成的专案组介入事故调查。在突发事故面前,如何快速反应,及时组织多级检察机关的力量,从而迅速有效地发现和查处渎职犯罪,从最高检到地方检察机关,目前已经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
8月17日,针对“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最高检渎职侵权厅就和天津市检察机关有关人员组成了检察调查专案组,全面启动事故调查工作。专案组的组长由天津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史建国担任,专案组成员涵盖了最高检、天津市检察院、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滨海新区区院、滨海新区塘沽院等四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和干警。四级检察机关的成员一起分析研究检察机关介入事故调查的方案和措施,及时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并依法严查事故涉嫌的、、徇私枉法等职务犯罪,对构成犯罪的涉案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多级检察机关组成的专案组介入事故调查,优势很明显。比如,有利于强化办案组织和办案力量,研究和部署调查方案和策略更为周密,专案组内部分工较为明确,外部协调合力较强,最高检和省级院会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专案组适当的支持。”一位参加过特大事故调查的检察机关专案组检察官分析说。
检察机关率先立案调查
8月27日,最高检渎职侵权检察厅厅长李文生表示,专案组已初步查明天津爆炸案中的失职渎职责任人员,下一步将做好已经立案的11名犯罪嫌疑人的调查取证工作;其次,继续深挖事故所涉案件线索,对涉及职务犯罪的都要依法立案侦查;三是彻查渎职犯罪背后的贪污贿赂犯罪,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及时回应社会的关切。
“按照以往的惯例,事故调查组会集中收集与事故相关各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职责及履职情况的书证材料,这些资料对检察机关前期调查工作很宝贵、很重要。每起事故涉及法律法规和事故所在地出台的规章制度都不尽相同,此次天津港爆炸事件就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港口管理等的专业法规条例,检察机关专案组必须结合事故的本身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明确事故责任单位的监管职责范围,才能由此打开相关渎职犯罪的切入口。”前述参与过重大事故调查的检察官分析说。
以特色求活力,将阳光文化理念根植于心。朝阳区检察院从地域文化特点出发,精心打造独具特色的“阳光”文化,阳光中蕴含的“公平正义”、“廉洁奉献”、“光明和谐”、“激情创新”的特性与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理念有机融合,总结提炼出了“明德崇法、创新求先”的院训;大力倡导“朝气蓬勃、阳光本色”、“新思维创造新卓越、心工作感受心快乐”的阳光工作理念,“阳光执法、为民执法”的执法理念,“孜孜以求、追求卓越”的学习理念,“以人为本、科学民主”的阳光管理理念。通过将阳光文化与执法文化有机结合,使抽象的精神理念化为生动的文化内涵,在潜移默化中端正干警思想,提升境界,规范执法行为,形成了“院荣我荣”、“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的奋发进取的精神力量。
推行“阳光”管理工程
一是树立和谐理念,打造干警的阳光心态。朝阳区检察院党组始终坚持以开放的姿态和包容的理念,来推进班子建设和队伍管理,大力倡导“以德为先、以能为要、以和为贵”的工作理念,确立了“分歧不分心、对事不对人”的议事理念,全院上下团结干事、和谐共事、按章办事蔚然成风。教育干警“心里装着太阳,永远没有黑暗”,怀着感恩心对待组织,怀着平常心对待得失,怀着包容心对待他人,政治上相互勉励,工作上相互支持,生活上相互照顾,感情上相互融洽,和谐成为了主旋律。
二是坚持公正导向,激发干警的阳光潜能。坚持公道正派的用人导向,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推行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和一般干警双向选择,树立“无功就是过,绩平就是劣”的思想,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机制。我们在学习全国十大杰出检察官丁树达这个老典型的同时,还在院内新选树了8名践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标兵,使干警们学有榜样、感到榜样就在身边,极大地激发了干警忠诚履职、创先争优的热情,干警主动加班加点、忘我工作、学习钻研成为风气。在学习贯彻修改后刑诉法过程中,干警撰写论文12篇,侦查监督科制定的逮捕工作标准被长春市院作为样本推广。有4名干警在省市院组织的十佳公诉人大赛中,分别荣获“十佳公诉人”、“优秀公诉人”、“最佳辩手奖”和“最佳法律文书制作奖”等多项荣誉。目前,已有25名干警通过了司法考试。
三是建立长效机制,促进干警阳光品行的养成。大力推进工作机制创新,以执法公信力建设为抓手,塑造检察行为文化。2011年6月,在长春地区率先成立了具有朝阳特色的案件管理中心,实现了案件网上办理、网上流转、网上指导、网上监督,推进了执法办案科技化、信息化、规范化。西宁市、珠海市、大庆市等全国60余家兄弟单位前来参观交流。2012年8月8日,高检院案件管理中心副主任刘志远调研时,对此给予了高度评价。在被省院评为“标准化建设示范院”的基础上,根据省检察院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抓制度转化,对制定的96项工作制度进行了系统评估论证,有针对性地进行修订完善,使制度更加规范、更具实用性。
实施“阳光”执法工程
一是公正执法,彰显阳光本色。倡导实践“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严到位、宽适度,朝阳区检察院刑事和解工作先后在省市检察院介绍了经验。未成年人犯罪专门办理工作真正融情理法于一体,走在地区的前列,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科获得“全国青少年维权岗”称号。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把排查、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纳入执法办案各个环节,朝阳区检察院控申接待室被高检院评为“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大力推行检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保了严格执法。朝阳区检察院办理的长春市木工厂原厂长祝道贵贪污公款500余万元、虚报注册资本50余万元大案,祝道贵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该案被吉林省院评为“十佳精品案件”,被高检院录制成专题片,在法治中国节目中播出。
二是为民服务,打造“暖阳”工程。根据省检察院服务经济发展“四个指导性意见”,结合朝阳区实际,积极拓宽服务渠道,依托检察工作服务站和“四走进”、“三帮扶”等活动,积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在朝阳区市民大厦设立了检察工作服务站,由全国十大杰出检察官丁树达专门为职能部门窗口和百姓提供法律服务,中央、省市领导及省院检察长杨克勤来视察时,都对他的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朝阳区检察院还积极为包扶的华亿红府房地产项目解决实际问题,使得这一困难重重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按期交工。积极参与当下长春市区快速路建设,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多起占地拆迁纠纷,赢得了朝阳区委和社会的好评。还抽调精干力量,集中查办干扰破坏朝阳区永春新区建设的犯罪案件,同时,朝阳区检察院领导班子带队深入到村屯,举办专题法制讲座,深入到农村集贸市场张贴标语,向农民赠送了自编的《农民法律知识读本》百余册,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达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几年来,干警为包保的33户困难户和“妈妈”帮扶的贫困学生,共计捐助资金8万余元。17名干警坚持义务献血,成立了青年干警志愿者队伍,积极参与各种公益活动,树立了检察干警亲民、爱民的良好形象。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开展的“拒绝网瘾、远离犯罪”系列活动现已在全区推广,受到了学生家长的一致好评。
____年以来,全州检察机关及国土、水利、林业、交通、住建系统高度重视重点项目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湖北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保证 “项目优质、干部优秀、人民满意”及“爱护干部、保护人才”的重要工程,深入开展重点项目领域预防职务犯罪的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促进了____州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其成效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坚定政治方向,不断完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体制机制
全州检察机关和重点项目实施部门主动依靠“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司其职、群众支持参与”的惩防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政治优势,在州委领导下不断加大惩防体系建设力度,完善预防工作体制机制,基本形成了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社会化大预防格局,有力地推动了该项工作的开展。
全州国土、水利、林业、交通、住建系统高度重视系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均成立了由党组书记、局长(主任)任组长的领导小组,明确机构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和完善了预防职务犯罪的各项工作制度。如州国土资源局与州人民检察院共同构建了预防职务犯罪联席会议、查办案件协调配合、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等____项共同责任机制。州水利水产局将预防职务犯罪与纪检监察工作、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治理及机关制度建设相结合,力争做到预防不留死角。州林业局结合各个部门的工作职责和潜在岗位风险建立了廉政风险预警防控机制。州交通运输局不断规范招投标、质量监督、财务审计和造价审查等管理工作,深入推进“廉政阳光工程”建设。州住建委结合行业工作特点,找准本行业职务风险点预警防控,建立健全了重大问题集体决策等制度。
全州检察机关坚持预防关口前移,深入各重点项目实施单位和部门,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截止目前,全州检察机关与重点系统联合建立预防工作机构15个,协助重点系统建立健全各类预防制度70余个,推动了各重点系统内部预防职务犯罪制度建设,初步形成了切合不同行业特点、各具特色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体系。同时,在检察机关内部,不断规范内部预防协调机制,形成内部预防工作合力。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全州检察工作重要内容,并实行目标量化动态管理考核,切实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增强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整体合力。坚持检力下沉,不断延伸预防工作触角,建立了35个派驻乡镇巡回检察室,定期深入乡镇开展法律 宣传,深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二)服务全州大局,不断加大重点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
一是围绕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开展专项预防。全州五个部门分别在国土整治、农村饮水安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国家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重大交通建设、房地产开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上加大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全州检察机关结合重点建设项目的特点,实行工程开工前警示教育、工程建设中全程预防、工程完成后走访调查的三步流程式预防,对招投标、采购、付款、验收等重点环节全程监督,有效防控风险。____年以来,全州检察机关在涉及600多亿元投资的12个重大建设项目工程中,与建设主管和监管部门加强联系,采取建立预防工作平台,提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预案,督促相关单位实施廉政承诺,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向决策部门提出治理防范建议等措施,有效预防职务犯罪,为保障政府投资安全,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如在沪蓉西高速公路建设中,州人民检察院与省交通厅驻____工程指挥部联合成立了预防职务犯罪协调小组,调动沿线四个县市的检察机关全程服务、全程监督,与工程建设者一道,经过____年不懈的共同努力,实现了“工程优质、干部优秀”的共建目标。
二是围绕民生、涉农领域的重点项目开展专项预防工作。认真做好就业、教育、医疗、扶贫、救灾等民生领域相关政策性、保障性投资在发放、使用、监管中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认真抓好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三农”专项资金运行中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对涉农惠民资金运转情况展开专项调查,发现职务犯罪线索。立案侦查了一批把手伸向国家惠农利民资金的职务犯罪案件,同时通过以案释法增强了该领域的预防效果。
(三)严格依法履职,不断加大职务犯罪案件查处力度
____年以来,全州检察机关加强案件查处工作,坚持有罪必查,及时受案、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共立案查处科局级以上干部140人,其中县处级以上干部7人,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4600余万元,促进重点部门和国家工作人员正确履行管理职责。通过依法打击职务犯罪,起到了震慑犯罪、教育干部、预防犯罪的目的。一是严肃查处国家投资领域的职务犯罪,确保国家和地方重大投资安全。先后查处了鹤峰县原副县长徐吉高、____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张军、金桂大道建设指挥部原副指挥长刘平富等一批职务犯罪大要案,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反响。二是严肃查处民生、涉农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深入农田水利、劳动就业、退耕还林、公路村村通、民政救助等专项领域,突出查办涉农项目的贪污贿赂犯罪,共立案查处89件137人。对谭某等____人贪污农民征地补偿款30余万元等一批窝案串案及时查处。立案查处农民工培训背后的渎职犯罪8件12人。通过集中查处涉及民生和“三农”领域的贪污贿赂案件,保障了党的“亲民”、“惠农”政策的落实。
(四)拓展服务领域,不断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工作
全州五个部门加大了系统内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宣传力度,深入开展法律知识培训竞赛、专家讲座、廉政承诺、警示教育等活动,筑牢干部职工预防职务犯罪的思想防线。全州检察机关始终坚持把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作为预防职务犯罪的一项基础工作来抓。州人民检察院举办或联合举办各类预防职务犯罪培训班5个,配合省人民检察院举办了“全国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展览”____巡展,州直机关单位科级以上干部近4000人参加。深入城区乡镇,广泛开展预防咨询活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大家来参与”等主题的举报宣传活动40场次,向群众发放宣传册15万余份。广泛开展《湖北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宣传活动,向相关预防联系单位赠送《条例》1.5万册,举办《条例》培训班4次,培训人员2500余人次。
结合执法办案,开展各类预防职务犯罪法制讲座160余次。今年换届后,州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先后在利川、鹤峰、咸丰3县市开展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讲座,受教育干部达1000余人次。结合所办案件,组织编写了《职务犯罪典型案例选编》。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为县乡两级干部作“预防职务犯罪,做廉政勤政的表率”法制讲座,建始县人民检察院为100余名乡村干部作了“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建设和谐新农村”的专题讲座。
积极参与“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建设。全州检察机关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党员干部到监狱、看守所警示教育基地接受警示教育,受教育5000余人次。充分利用法庭公诉阵地,对提起公诉的210余名职务犯罪人员,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剖析犯罪思想根源、堕落轨迹,教育旁听干部群众。
(五)提升工作质量,不断加强预防职务犯罪领域的调查研究
一是注重预防调查。把预防调查作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有效手段,加强对城市工程建设、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险、新农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事项的法律监督,促进和服务社会管理创新。全州检察机关围绕这些项目开展职务犯罪预防调查156次,分析发案特点、原因或规律,完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主动向党委政府和发案单位、部门提出预警建议,规范权力集中、资金密集、涉及人财物使用等领域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
二是加强研究工作。以强化预防专业化水平为重点,深入研究职务犯罪案发规律和隐患,通过案例分析、检察建议等工作,不断提升预防专业化水平。全州检察机关结合个案办理,通过分析发案原因,对发案单位提出整改建议218件次,采纳率100%,提供预防咨询342次、进行案例剖析151次。推动全州7大重点系统近120余个部门进行了整改和管理机制创新,催生各类整改措施190余项。利用个案举一反三,帮助发案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为减少和杜绝类似职务犯罪的重复发生起到了关键作用。
(____)着力成果转化,不断发挥检察建议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特殊作用
全州检察机关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通过调查研究和办理案件,对有关单位和行业在制度上、管理上存在的漏洞、不足和薄弱环节,经常以检察建议的形 式提出,为相关单位和行业改进工作、加强管理、完善制度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州人民检察院针对徐吉高案件暴露出来的城镇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中监管不严的问题,向鹤峰县政府提出检察建议,该建议受到鹤峰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催生了鹤峰县规范财政资金等四大方面14项整改措施,确保了源头预防。这份检察建议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第三届预防职务犯罪“十佳检察建议”。又如检察机关向相关重点项目实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后,促使来凤县国土资源局抓紧整改,使被抛荒的500余亩土地当年恢复耕种达475亩;促使宣恩县水利水产局深刻汲取腐败窝案串案的教训,切实整改,建设“廉政水利”;促使巴东县对违法中标的三峡移民项目重新招标并跟踪监督,使因受贿案件影响的两座国道大桥终于在库区二期蓄水前顺利竣工。
二、全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全州检察机关和重点项目实施部门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预防职务犯罪的社会合力有待于进一步发挥。只有充分坚持和运用好“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司其职、群众支持参与”的体制优势,形成预防职务犯罪的社会化大预防工作格局,发挥各方面的优势和工作积极性,才能实实在在开展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就全州而言,检察、监察、审计等预防职能部门、各重点项目实施单位,相互间虽然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合作和配合,但是仍然存在统一协调形成整体合力的自觉性不强、体制优势发挥不够等问题。
(二)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成果的转化有待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机关作为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门机构,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通过调查研究,通过办理案件,对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对有关单位在机制、制度和/!/管理上存在哪些漏洞及薄弱环节有较准确的把握,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检察建议、调研报告等工作成果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适用性,对相关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大有裨益。这些工作成果在过去的实践中虽然运用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有进一步提升其运用效果的广阔空间。
(三)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专业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规定有____项预防职责(即预防调查、案例分析、检察建议、预防咨询、警示教育、犯罪和档案查询),要想开展好这些工作,需要专门机构和专业队伍工作,需对重点部门、行业和重点环节的预防工作进行专项调研,才能及时、准确发现问题和纠正问题,提升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效果。但目前除____市人民检察院外,州人民检察院和其他各县市人民检察院均未成立专门的预防工作机构,该项工作由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等部门分担。由于没有配备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开展,各基层人民检察院的情况尤为突出。
三、对改进全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建议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对于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意义重大,必须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责任,狠抓落实。针对全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现状和特点,我们建议:
二是围绕新农村建设、植树造林和林木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项目建设、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等诸多方面的情况,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及审计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对农业法、食品卫生管理法和民事诉讼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在本市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同时强调,要正确处理好加强人大监督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正确处理好加强人大监督与支持“一府两院”依法履职的关系。
三是认真开展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在1月9日的常委会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真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2006年关系社会生产和群众生活的八件实事完成情况的报告。2006年中小学收费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检察院2006年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的报告。此前,常委会组织部分委员和人大代表对上述工作分别进行了视察或调查,形成了高质量的视察和调查报告,及时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供其审议相关议题时参考,为提高审议质量做了充分的准备。会后,常委会办公室对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认真督办,并在规定期限内得到了政府和检察院的明确答复。3月30日,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农业法在本市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形成的执法检查报告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连同审议意见一并交由市政府研究决定。
磐石人大开展代表建言献策活动
实现“争进全国百强县、争创全国文明城、建成中等城市”、“奋斗三年,总量翻番”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磐石市委、市政府2007年及今后几年的工作重点,也是富民强市的重要举措。为此,磐石市人大常委会经过认真研究,决定在全体代表中开展为实现上述目标建言献策活动,并于3月23日召开了动员会,下发了开展此项活动的通知。要求全体代表都要参与此项活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工作、生活实际,每位代表全年至少提出一件可操作性的建议、意见。同时明确,对产生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予以表彰奖励,并将代表参与此项活动情况作为届中评选先进代表活动组和优秀代表的重要依据。
为了把此项活动抓出实效,人大常委会机关指定专人负责,设计了专用登记表,定期汇总各代表活动组提出的建议、意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还要定期研究建议、意见的处理意见和采纳落实情况。(李玉忠)
一要勤于学习,坚持把学习贯穿到工作中,虚心向先进请教,主动学习他们的工作方法和经验技巧,努力提高业务水平。
今年54岁的吴洪明是安徽省黄山市歙县人,大专文化,曾担任旌德县县委副书记、徽州区委副书记及区长等职务,1993年3月至1998年2月历任歙县主持工作的县委副书记兼副县长、县长、县委书记等职务;后升任黄山市副市长。2001年12月,调任蚌埠市副市长。2006年吴洪明调回黄山市,同年2月10日,当选为黄山市政协副主席。
去年,安徽省检察院在查办一起涉土渎职犯罪案中,从省财政厅了解到蚌埠市历年欠缴土地契税上亿元,敏锐认识到其中可能存在渎职犯罪,就从长期拖欠土地契税的某地块入手,启动了对蚌埠市土地系统渎职犯罪的侦查。蚌埠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刘国华、副局长马炎等人被立案侦查后,曾在蚌埠市分管土地、规划等工作的副市长吴洪明再也无法捂住自己,很快被。2007年6月5日,黄山市政协召开四届十九次常委会议,决定免去吴洪明政协第四届黄山市委员会副主席职务、撤销其政协第四届黄山市委员会委员资格。当时的通报称吴洪明主要涉及经济犯罪问题,另外还有生活作风问题。6月20日,吴洪明被安徽省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执行逮捕。
吴洪明被捕后又带出了蚌埠、黄山两地官员涉嫌职务犯罪的问题,其中和他关系密切的歙县政协原副主席徐普来(见本刊2008年第10期报道)被指控伙同其子等人贪污逾4900万元,已经出庭受审,这一数字是近年来安徽省检察机关指控的最大贪污数额。而蚌埠市国土资源局原副局长马炎受贿、案已有结果,合肥市包河区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
一个批示,
违规减免规费399万元
据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吴洪明涉嫌犯罪均发生在他担任蚌埠市副市长期间。
2002年8月,蚌埠市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开发建设“阳光水岸”住宅小区过程中,为降低开发成本,向蚌埠市蚌山区政府递交报告,要求在拆迁中享受棚户区政策,减免相关费用。该报告被转呈蚌埠市政府后,时任蚌埠市分管土地、城建等工作的副市长吴洪明签批“请国土局会同规划局阅处”,随后蚌埠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刘国华(另案处理)签批文件提出“请政府批准享受棚户区改造二档规费优惠政策(即免收城市综合配套费、教育附加费等费用)”建议。吴洪明在明知该项目不属于棚户区政策规定的范围、不应享受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的情况下,却擅自签批同意意见。根据此批示,有关部门为该公司减免了应征收的相关规费399.8万余元。
一个决策,致使国家损失6412万元
2003年4月,蚌埠市国土资源局与安徽铭基金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基金诺公司)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将一块位于新城区面积为36万余平方米的地块出让给该公司用于商业开发“华夏第一街区”项目。在缴纳部分土地出让金后,该公司于2003年12月取得了该地块东西两侧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和使用证。此后该公司因资金困难,没有如约缴纳剩余的土地出让金。该公司董事长找到吴洪明等人,向他们说明公司遇到的困难,提出由政府收回土地或者引进别的公司开发。经蚌埠市新城区管委会联系,拟将该地块转让给厦门某集团公司继续进行开发。吴洪明带领蚌埠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刘国华等人前往厦门某集团公司总部考察。在厦门,吴洪明决定由这家公司接手开发该地块,同时要求于2005年12月18日在蚌埠举行签约仪式。
2005年12月12日,吴洪明在明知该地块余下土地没有被核发土地使用证不能转让的情况下,却在主持召开的专题调度会上超越职权,擅自决策,指示蚌埠市新城区管委会和市国土资源局密切配合,采取“变通”(违规)的方法限期完善转让所需的各种手续。会后,按照吴洪明的要求,新城区管委会与铭基金诺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新城区为该公司垫付剩余土地的出让金,铭基金诺公司将19万余平方米的土地按原土地出让价格每亩68万元转让给厦门某集团公司。接着,蚌埠经济开发区用自有资金4400余万元,采取“代收代付”空转的方式经多次往复转款,造成铭基金诺公司已交纳办理剩余土地使用权证所需“土地出让金”1.91亿余元的假象。蚌埠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刘国华安排人员在铭基金诺公司未进行申请、未提供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未按程序进行审核、报批,违规以该公司名义办理了19万余平方米土地中9万余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证”,完成了该宗土地转让表面合法化所需的各项手续。此证也没发给铭基金诺公司,一直放在国土局里。12月18日,铭基金诺公司按照2003年4月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价格,将该宗地中19万余平方米土地(包括上述9万余平方米)使用权转让给厦门某集团公司。同日,盛大的签约仪式如期举行。后来厦门某集团公司分6次缴纳了1.96亿余元的土地出让金,并办理了土地使用证。经评估鉴定,该宗土地中9万余平方米土地被违规转让,给国家造成了6412万余元土地出让金的经济损失。
检察机关认为,吴洪明在履职过程中擅自超越职权,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国家遭受6800多万元经济损失,应当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庭审中,吴洪明坚持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罪,完全是招商引资、加快城市开发、促进经济建设中一些超常规的手段。
一堆购物卡,折射出风气之坏
由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长达22页的书中,其中有18页列数了吴洪明在1994年11月至2007年3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工程承接、房地产开发、土地拆迁、有关费用减免、职务升迁等利益,非法收受59个单位、开发商等的贿赂合计人民币74.7万元、面值人民币12.7万元的购物卡、美元1.2万元、港币1万元、欧元0.2万元、日元10万元和一套价值人民币2.3万元的红木沙发及一块“帝陀”牌手表等物品。
据指控,吴洪明较早的受贿记录始于担任歙县县长期间。1995年3月间,从包工头破格升任歙县城东工业新区管委会副主任的徐普来为请吴洪明多支持他的工作,送给吴1000美元,这一小笔美钞在当时算是稀罕的礼物,吴洪明对徐普来高看一眼。1996年11月,徐普来为和已任县委书记的吴洪明处好关系,又送给他一块价值约8000元的女式“帝陀”牌手表。过了一年多,在吴洪明的关照下,徐普来被提拔为歙县建委主任。他的儿子徐双贵为感谢吴洪明对他父亲的提拔,同时为了自己也能得到他的关照,1998年8月起到2006年5月,先后5次共送给吴洪明2万元。在黄山任职期间,吴收受的贿赂数额都不大,最多的一笔是一个包工头为感谢他帮忙承接工程,前后11次共送给他6.3万元。
(一)社区矫正重新犯罪的主体特征
1.男性在再犯罪人员中占绝大比例。成武县检察院办理的社区矫正重新犯罪案件均为男性。
2.20-36岁的人员重新犯罪突出。在年龄分布中,近三年社区矫正重新犯罪人员在各个年龄段中的比重最高的是22-30岁,共18人(占72%),其次是30-36岁,共7人(占28%);从整个社区矫正人数来看,若以10年为一个年龄跨度区间,则25岁以后的社区矫正重新犯罪人员所占比重随其年龄增加而依次减小,也就是说,随着犯罪人员的年龄增大,其重新犯罪的可能性递减。
3.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重新犯罪不容忽视。近三年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所占比重变化不大,均为2人。其中出现了未成年人连续两次接受社区矫正,然后再次犯罪的案件。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以盗窃和故意伤害等多发性犯罪为主。
4.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犯罪主体学历多为初中以下,半途辍学者居多,法律意识淡薄;在犯罪形式上具有盲目性和冲动性,作案动机和目的简单、单纯,多数属于突发性、激情性犯罪。
(二)社区矫正重新犯罪的行为特点
1.多数重新犯罪前后罪均为同一个罪名。在19件案件中,其中16件前后均为同一罪名,占84.2%,涉及盗窃、诈骗、寻衅滋事等罪名,其中故意伤害案件最多,19起案件中,故意伤害案件多达7起,犯罪的暴力程度也不断加剧。
2.团伙作案现象普遍。在19起案件中,团伙作案达到7件,占36.8%,均为团伙中的一人或数人在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共同犯罪比例较高的特点,说明社区矫正重新犯罪人更易于形成犯罪团体,反社会的倾向更强。
3.侵犯财产型和暴力型犯罪居高不下。在成武县检察院近三年办理的19起案件中,故意伤害、毁坏财物罪和抢劫等侵财性犯罪12件19人,占案件63.2%,故意伤害(8人)、抢劫(2人)、故意毁坏财物(4人)、抢夺(2人)、(2人)、非法拘禁(1人)。说明社区矫正重新犯罪人员的人身危险性较大,主观恶性较强,目的性更强。
二、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主观原因
1.犯罪心理难以矫正。个人的生活期望值过高,又无技术特长,回归社会后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没有稳定的收入,本身已经形成不良嗜好,比如吸毒、赌博。一旦生活需求达不到满足,就容易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
2.缺乏服刑意识,对社区矫正工作存在抵触情绪。社区矫正对象,如管制、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服刑意识淡薄,不服从司法人员对其监管和教育,不能很好地完成社区矫正规定的任务,更不会认真反思自己的犯罪行为。特别是一些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父母溺爱孩子,视社区矫正为有意刁难,千方百计逃避社区矫正。
3.文化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不少矫正人员自身素质差,价值观扭曲,形成了不良的人际关系和好逸恶劳的恶习,他们对社会好的方面不容易接受,但对社会不良风气容易接纳,讲求“江湖义气”,视法律为无物。
(二)客观原因
1.社区矫正实体和程序上存在缺陷。从实体上看,社区矫正缺少法律保障的强制措施。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于违反社区矫正的人员给予警告、治安处罚和撤销缓刑假释等惩罚措施,但在实践中对于部分矫正对象不报到,不服从监管、大错不犯、小错不断,仅仅靠矫正工作者耐心说服教育并不能解决问题。虽然有警告、记过的规定,但均为荣誉罚,强制力和威慑力不足;虽然也有治安处罚、收监等规定,但具体操作时仍面临环节过多、效率不高等实际问题。从程序上看,社区矫正欠缺程序保障。一是接管机制问题,人民法院作出监外执行判决或裁定后,要求罪犯自行前往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报到,相关法律文书一般通过邮寄送达或者让罪犯自己带回,这在客观上出现了见人不见档、见档不见人,甚至人档都不见的情况;二是刑事自诉案件的缓刑判决,人民法院不将判决书副本送达检察机关,致使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掌握的缓刑犯底数不一致,给监管工作和执行工作带来不便。
2.落实监管制度主动性不够。《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对社区矫正人员实行帮教制度。但在实践中执行机关和帮教组织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脱管。以成武县为例,监外执行罪犯的执行机关是成武县公安局,具体工作一般是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进行。个别执行机关由于精力不足,或者对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管理不愿意接手或者不能严格履行监管职责。一些派出所还没有建立规范的监外执行罪犯考察制度,档案不齐全,考察无记录,形式上备案,实质上不管理、不考察,没有依法建立监督考察和帮教组织。由于监管工作不到位,加之一些监外服刑罪犯长期外出打工经商,其去向和表现无法掌握,造成教育和改造工作不落实。
3.基层司法力量薄弱。就成武县而言,社区矫正人员数量逐年增加,人少事多矛盾凸显,法院判决宣告缓刑的罪犯越来越多且考验期一般较长,成武县下辖12乡镇和一个开发区,仅有15名司法工作人员,全县的372名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工作仅靠这15名司法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每天疲于完成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教育、帮扶安置任务,很难持续跟踪和全面落实对特定对象的监管,工作很难做细做深。另外,社区矫正的社会参与力量不足:一是基层自治组织未充分发挥作用;二是社会志愿者严重缺位且发挥作用有限,社会团体、社会志愿者大多不具备专业的法律、心理、教育以及犯罪等专业知识,社区矫正专业人才欠缺。
三、预防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对策
(一)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支持力度
首先,扩大基层司法工作人员队伍。在人员编制上作出安排,通过招录、选拔、培训,可考虑在政法编制不足的情况下,适当增加司法行政部门的地方事业编制,特别是社区矫正工作急需的法学、心理学、社会学和教育学等专业型人才,增强专业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抓好业务培训,采取经常性培训与 集中脱产培训相结合、内部培训与外部经验交流相结合、理论培训与业务培训相结合的方式使工作人员更加熟悉社区矫正的手段和办法。其次,扩大基层自治组织的作用,提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工作深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及时社区矫正工作信息,进一步将村干部、大学生村官、律师等吸收为社区矫正志愿者,充分发挥工会、团委、妇联等社会团体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完善志愿者津贴制度,合理、必要的津贴有助于保护志愿者的公益热情。最后,实行社区矫正绩效奖金制度,将社区矫正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根据年终综合评比结果划分若干等级进行发放,进一步完善司法局岗位责任制,强调问责,严卡流程关,定期组织上级部门检查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二)创新工作模式,加强监管力度
社区矫正工作中,监管工作是重中之重。因此,建议相关部门建立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规范监管工作:一是建立社区矫正担保制度。社区矫正组织在接收社区服刑人员时,要求其交纳一定的保证金或提供担保人,明确担保人责任,一旦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或不按规定接受矫正教育,保证金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或给予担保人相应的处罚。社区服刑人员如果表现良好,遵守相关规定,则于考验期满时退还保证金。二是建立社区服刑人员生活困难救助金制度。对生活水平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与普通公民一样可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确保贫困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三是注重帮教,帮助无家可归的罪犯开始新的生活。司法机关协调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为农村籍社区矫正人员落实责任田,免费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他们重新开始新的生活,回归社会。
(三)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破解工作难题
首先,在规范交付执行方面,应进一步建立健全交付执行的运行机制:一是进一步明确交付执行的细则规定,如详细规定需要送交的法律文书内容、送达具体时间等。二是完善社区矫正惩罚措施,提高社区矫正的威慑力。补充和修订现有的刑事法律,增加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中接受处罚的方法和措施,以对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有重新犯罪可能的社区矫正对象采取预防性措施,防止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通过在执行、立法和司法的改进,完善社区矫正的惩罚机制,增强社区矫正刑事执罚的威慑力,保障社区的安全。三是建立异地社区矫正《审前调查报告》。人民法院、监狱等要切实做好异地监外执行庭前审查工作,对不在本地执行的监外执行罪犯,原则上送回原籍进行社区矫正,对不回原籍进行社区矫正的,要确定有固定的工作或居所,且能提供担保和填写《愿意进行社区矫正承诺书》,确保能遵守相关规定和按时报到,才能送交暂居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其次,社区矫正工作涉及的职能部门、协作单位众多,相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在依法履职尽责的同时,紧密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深入、有效开展。
参考文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 》( 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 八) 》) 第 2 条、第 11 条之规定,禁止令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作出的禁止性规定。具体而言,就是根据犯罪情况,在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或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以下简称"两高两部") 在《刑法修正案( 八) 》生效之际联合颁布了《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 试行) 》( 以下简称《规定》) ,对禁止令的内容进行了细化,但仍显笼统与原则。自《刑法修正案( 八)》和两高两部的《规定》实施以来,常州各基层法院先后对9起案件共10名被用人适用了"禁止令",但这些"禁止令"都集中适用在《刑法修正案(八)》和《规定》刚颁布之时,今年以来适用极少,全国范围内禁止令适用情况也大抵如是。根据笔者在平日与刑事法官的交谈中了解到,多数刑事法官并不认同禁止令的作用,普遍对禁止令能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持怀疑态度,认为禁止令在目前环境下根本难以有效执行。他们坦言,适用刑法禁止令或碍于上级法院的要求,或源于示范法院的无奈,或基于宣传报道的需要,很少有刑事法官愿意主动适用禁止令。从现实情况反应看,很多基层实践部门正处于边做边等的状态,由于缺乏一套明晰的操作规程,很多刑事法官感到无所适从,正在期待更高层面的细化规定。
二、厘清障碍--刑法禁止令制度的滞结探寻
纵然禁止令制度具有上述重大意义,但若得不到有效执行和遵守,终究不过是一纸命令,不仅会使该项制度发挥不了应有的效能,更会影响司法部门的形象和法律的权威。而从实践中反馈的情况来看,禁止令在执行上确实存在"令行禁不止"的风险,究其原因包括以下若干方面:
1、法律上存在空白点。现行法律对禁止令制度的规定集中于《刑法修正案(八)》和两高两部的《规定》中,但相关内容原则性过强,可操作性略显不足。如,《刑法修正案(八)》第2条、第11条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其从事特定行为 。所谓"根据犯罪情况"无非就是根据判决书中认定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但是具体到何种犯罪情况有必要适用刑事禁止令,《刑法修正案( 八) 》则未作明确规定,只是在《( 草案) 说明》中提到了对犯罪人适用刑事禁止令是为了适应对其改造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基于此项立法目的,"根据犯罪情况"所得出的适用刑事禁止令的实质条件实际上就是一种可能性---被禁止行为妨碍改造犯罪人和引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2 这种可能性的裁量权交到了刑事法官手中,法官们在难以确保禁止令得到有效执行的情况下,不愿意冒职业风险去杜绝这种可能性,天平便倾向于不再适用禁止令。另外,"禁止令"的发出到执行涉及公、检、法、司、社会组织等多个部门,但法律对各部门如何衔接协调、共享信息,对社区矫正机构如何执行、监管和考核,对行政管理、社会组织等其他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如何知晓内容、配合执行,以及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法律均未明确,导致"禁止令"形同虚设。
2、执行上存在茫然点。山东大学法学院柳忠卫教授说,禁止令的内容已经有了较为清晰的法律依据,但立法在"禁止令"的执行方面考虑不够周全。"禁止令发出后,总不能天天有人跟着吧?而具体怎么执行,法律上还没有具体明确的依据。"导致社区矫正机构在具体执行禁止令时,尺度上把握 较难。第一,对禁止"接触特定的人",如常州天宁法院判处的禁止被告人接触吸毒人群,但"接触"一词界定难,多少距离是接触,通过网络、电话联系等是否属于接触,实践中把握起来有难度。禁止接触中的"对方同意",需要口头还是书面、向有关机关还是向对方作出等,执行机关也难以把握。第二,对于"禁止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如新北、武进法院判处的禁止被告人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究竟如何定位,是限于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的娱乐场所,还是广义上的娱乐场所?现实中存在许多不具任何资质的黑娱乐场所,如黑网吧、歌舞厅、酒吧等,是否也应在禁止之列,这些都尚未明确。第三,对于"禁止从事特定活动",如金坛法院判处的禁止被告人饮酒,被告人若在家庭、朋友聚会等隐秘场所或场合饮酒,执行机关根本不可能有效监管。又比如禁止"高消费", "高消费"的标准是什么,各地是否应有所区别?实践中缺乏统一规范,执行中容易产生分歧。
3、监督上存在乏力点。《规定》第 10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禁止令的活动实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应当通知社区矫正机构纠正。"可见,人民检察院是"禁止令"的监督执行机关,但实践中法院开出的"禁止令"五花八门,检察机关的监督只能是一种形式上的监督,导致该种监督仅具有宣示意义而缺乏实质效果。另外,规定要求检察院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应当通知社区矫正机构纠正,但却未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这使得检察院在监督上陷入"有心无力"的尴尬境地。
4、资源上存在滞后点。《规定》第 9条明确了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因此,社区矫正机构能否正常履职,成为禁止令有效执行的前提和关键。问题是,目前我国社区矫正机构恰恰存在着极大的不完善:一方面是很多社区还没建立社区矫正机构,另一方面在人员的配备上也十分不足,这种情况必然会影响禁止令执行的效果。
三、攻克难点--刑法禁止令制度的实现路径
1、科学确定禁止令内容。人民法院在决定是否对被告人适用禁止令时,应在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犯罪的对象、手段、场所、原因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禁止被告人实施特定行为确实可执行到位,确实有利于对其教育改造,确实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共安全时才可以发出禁止令。现实中部分法院为完成示范法院的要求,或为了追求所谓第一例的轰动效应,对禁止内容的必要性和可执行性缺乏足够考量,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甚至是本末倒置的。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谈到对被告人适用禁止令的问题时指出,"人民法院要根据犯罪分子有无再次危害社会的人身危险性决定是否适用。对罪行虽然比较严重,但是几乎没有再犯可能的,就不需要,也不应当决定适用禁止令"。此外,禁止令的内容要以确实为刑罚所需为限,需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不应当影响到被告人的生计。禁止令的目的在于预防被告人重新犯罪,以利于其回归社会,顺利再社会化。一旦禁止的内容影响到其生存,则可能会让被告人因生活所迫而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这样的禁止与其初衷背道而驰,其效果只会适得其反。就此而言,域外通行的往往作为附加刑使用的执业禁止或限制从业应当慎用,除证券、期货这类易发、高风险行业外,其他行业应当尽量少用。 3
2、细化禁止令执行办法。在禁止令的执行上,应尽快出台相应的操作细则,以达到执行上的有效性。一方面,在执行主体上应明确各方责任。禁止令的执行仅凭社区矫正机构是远远不够的,公、检、法、司几部门之间的合理分工、积极配合和有效制约,是确保非监禁刑禁止令的执行效果的重要环节。因此,需出台相应操作细则,一方面明确公、检、法、司各方分工,另一方面应明确各方主体有违规行为时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在执行的方式上有必要引进"保证人"和"保证金"制度。尽管可以明确执行主体,但在禁止服刑人员从事特定活动或禁止进入特定场所等期间,执行机关不可能派人时刻跟着予以监管。而禁止令中的内容是正常情况下服刑人员本可以实施的,只不过因为刑罚执行的需要而暂时限制其实施,因此即使服刑人员实施了这些行为也具有至少在外观上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况且有一些禁止令中的内容是在私人场所实施,包括执行机关在内的外人是很难介入的,比如说饮酒等。根据实践中的情况,往往是违规行为的事实产生后执行机关才能予以发现并处理,这更多实现的是刑罚的特殊预防的效果,对于实现具有威慑性的一般预防的效果不理想,因此应该加大服刑人员可能实施违规行为的成本,在法院对其发出禁止令的同时,责令其缴纳一定的保证金或找到保证人,如果有违规行为则对其保证金予以没收,或追究相关保证人责任。因此,如果引进该制度,对于常州市金坛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发出的禁止饮酒的的禁止令,被告人不仅自己会考虑喝酒的风险性和成本问题,同时其家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也会对此予以有效监督,这不仅不违反责任自负原则,同时可以起到配合执行机关对其进行教育矫正的效果。
3、拓宽禁止令执行渠道。第一,由于禁止令内容丰富,涉及面广,仅靠司法机关和社区矫正力量来执行,难免陷入捉襟见肘的窘境。第二,服刑人员具有一定的流动性、分散性,仅仅依靠单一部门的参与很难让禁止令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要动用多方面的力量,实现社会各方面的全方位监督,有效禁止犯罪分子实施特定行为。第三,禁止令是放到社会环境中去执行,发挥社会力量参与其中,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构建"禁止令"执行社会网络体系显得尤为必要。可促使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学校乃至工会、团委、妇联等部门参与进来,构筑协助执行和信息反馈网络,加大对服刑人员的监督和心理威慑力度。同时要进一步明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社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在配合执行禁止令上有哪些权利,承担何种法律义务,违反监督义务应如何追责等,这样才不致使禁止令形同虚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