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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资本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新资本管理办法》由四部分主要内容组成:一是最低资本要求,即要求最低资本充足率达到8%,其目的是要求银行具有较强的抵御风险能力,运作更加稳定安全;二是风险计量,在进一步明确了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提出了操作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要求;三是监管约束,赋予了银监会对商业银行实施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的职权,以确保商业银行资本能够充分覆盖所面临的各类风险,银监会有权对资本充足率未达到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采取监管措施,督促其提高资本充足水平;四是市场约束,要求银行主动提高信息的透明度,通过公开渠道,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资本充足率的相关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集中性、可访问性和公开性。
(一)最低资本要求
这是《新资本管理办法》最核心的内容,要求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储备资本、逆周期资本、附加资本进行了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计提储备资本,储备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2.5%。特定情况下,应当在最低资本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之上计提逆周期资本,逆周期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0-2.5%。系统重要性银行还应当计提1%的附加资本。
(二)风险计量
风险计量是计算风险加权资产的基础,是计算资本充足率的关键所在。《新资本管理办法》明确了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方法。一是规定商业银行可以通过权重法和内部评级法来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明确规定了权重法的各项资产权重系数并对内评法的使用条件做了要求;二是规定对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可以通过标准法和内部模型法计算,明确规定了标准法的计量规则和内部模型法的监管要求。三是沿承巴塞尔协议三的要求,将操作风险纳入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范畴,规定商业银行可采用基本指标法、标准法或高级计量法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三)监管约束
监管约束是对商业银行进行资本管理的重要外部手段,其核心内容在于赋予监管当局明确的标准,丰富的手段以及足够的职权,督促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始终保持高于最低水平。《新资本管理办法》明确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是银监会的重要职责,同时对资本充足率检查内容、检查程序、监管措施进行了明确规定,赋予了监管当局针对部分资产组合提出的特定资本要求以及针对单家银行提出的特定资本要求的权利。
(四)市场约束
《新资本管理办法》引入了市场约束,与监管约束一起构成对银行资本监管的两大机制。其目的是为了利用市场发挥的力量来引导银行的经营活动沿着稳健、高效的轨道发展,并且保持资本率充足。《新资本管理办法》要,求银行要主动披露信息、提高透明度,保障投资者以及其他市场参与者能够通过银行提供的真实、完整、准确的信息对市场做出正确的判断,同时也监督银行保持资本符合标准。《新资本管理办法》对银行披露的信息内容、频率等做了详尽的规定。
二、《新资本管理办法》的实施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一)增强资本约束意识
《新资本管理办法》强调了了资本的有限性和高成本性,随着监管部门加强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力度和股东对资本回报率的不断提高,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不但要考虑资产扩张的速度、业务发展的规模和预期能带来的收益,而且要充分考虑到由此而带来的风险和资本占用情况,将收益、风险和成本三者统一起来。我国商业银行存在重规模收益的粗放型增长现象,通过增强资本约束意识,将促使商业银行保持合适的资本持有量,将优化资产结构,提高资本利用效率和精细化管理水平作为经营管理的重点。
(二)树立全面风险管理的意识
商业银行从表面上看是在经营货币,而实际上是在经营风险。所以商业银行需要充分合理的识别、计量、监测、控制、缓释各项风险。《新资本管理办法》通过设定最低资本要求,提高了商业银行抵御和弥补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的能力;《新资本管理办法》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均计提资本占用,从而增强商业银行的全面风险管理意识;《新资本管理办法》鼓励商业积极探索研发合适自身情况的风险计量技术和模型,精确计量各类风险,从而促进商业银行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架构。
(三)改进定价管理方法
由于《新资本管理办法》强化资本约束,使商业银行深刻认识到资本是有限和有成本的。通过有效配置资源,提高单位资本的回报率,成为评价商业银行经营绩效关键。这就促使商业银行需要改进定价管理方法,根据实际承担的风险和资本占用情况合理定价产品,以确保合理的收益和资本回报。
三、商业银行对《新资本管理办法》实施的应对措施
(一)积极拓宽资本补充渠道
商业银行要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积极拓宽补充资本的渠道:比如对部分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股份制改造、不良资产证券化、国家财政注资等方式补充资本;再如,可以采用吸引战略投资人注资的方式补充资本严重不足的部分股份制和城市商业银行;对于资本金充足、接近监管标准的银行,其资本补充的方式可选择性较大,可以采取股东注资,引入战略投资人,发行次级债券、可转债、IPO或增发等方式。商业银行应当适当采用上述方式,按照《新资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进度,确保满足资本监管要求。
(二)探索开发内部评级体系和风险计量模型
《新资本管理办法》鼓励商业银行采用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和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法等资本计量高级方法计量资本占用。商业银行为了能够更加科学化、常态化和动态化进行业务数据分析工作,应对监管要求,同时争取在资本占用计量上的主动权和话语权,应当积极探索开发内部评级体系和风险计量模型。商业银行可以根据《新资本管理办法》的要求,积极推进内部评级体系的开发工作,基于本行的实际情况开发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计量模型,并通过实践提高模型的预测能力和稳定性,在实现准确计量资本占用的同时,提高识别和防控风险的能力。
(三)加强数据信息系统建设
商业银行可以采取内部评级法计算信用风险资本要求,采取内部模型法计算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采用高级法计算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但是不管是采用内评法、内模法,还是高级法,都需要商业银行历史业务的数据具有较高质量,真实、准确、完整。《新资本管理办法》也要求商业银行系统性地收集、整理、跟踪和分析各类风险相关数据,建立数据仓库以满足资本计量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等工作的需要。通过加强数据信息系统基础建设,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一致性,一方面有助于商业银行以高级法计量资本占用,满足监管要求,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和经营决策水平。
(四)大力发展中间业务
赚取存贷利差是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也是银行目前主要的利润增长点,但随着《新资本管理办法》的实施以及利率市场化的进程,存贷利差的空间会进一步缩小,商业银行应当逐步改变盈利模式,将低资本消耗的中间业务作为新的利润增长点,提高中间业务的收入比重,改变之前依赖资本消耗高的资产负债业务赚取存贷利差的盈利模式,降低对资本的依赖程度。
四、结束语
《新资本管理办法》所确立的新监管标准,既符合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发展趋势,也有助于我国商业银行抵御风险能力的加强。我国商业银行应该充分认识《新资本管理办法》的实施对银行的影响,增强资本约束意识和全面风险管理意识,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更好的为实体经济服务。
参考文献
[1]郭风英.谈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对商业银行的影响[J]金融论坛,2012,(38):45
中图分类号:F830.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1-0-01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要求农村信用社参照执行。这对农村信用社的发展既是机遇又是挑战。笔者就农村信用社实施商业银行资本办法提出一些粗浅见解。
一、充分认识实施《资本办法》对农村信用社重要意义
《资本办法》统筹推进巴塞尔II和巴塞尔III协议,建立了分层次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着力于构建更完善的资本约束机制和风险管理体系,提升商业银行风险管控能力,引导商业银行从高资本消耗的规模扩张模式向资本节约的内涵发展模式转变,有助于促进商业银行支持中小企业等实体经济发展。《资本办法》实施不仅对我国银行业长期稳健运行具有重要影响,同时对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全面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二、全力推进资本管理办法实施工作
各县级农村信用社在实施《资本办法》初级阶段,一般采用初级计量方法计量各类风险加权资产。具备一定规模和实施能力的商业银行或股份公司,应逐步探索以高级计量方法计量单个或多个风险领域的风险加权资产,以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和节约资本。
1.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在实施《资本办法》初期,县级农村信用社一般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权重法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为银行账户表内资产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与表外项目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之和。在计量各类表内资产的风险加权资产时,应首先从资产账面价值中扣减相应的减值准备,然后再乘以相应权重系数。对于风险权重较高尤其是超过400%的资产,各县级农村信用社可适当加大此类资产的减值准备计提,通过降低资产基数进而降低风险加权资产。在计量各类表外项目的风险加权资产时,应将表外项目名义金额乘以信用转换系数得到等值的表内资产,再按表内资产的处理方式计量风险加权资产。
2.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资本办法》规定市场风险主要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股票风险以及商品风险。县级农村信用社在开展相关业务需计量市场风险加权资产时,一般采用标准法进行计量。针对不同风险类别,县级农村信用社也可以根据自身风险计量能力和业务实际选择难易不同的计量方法,如利率风险的“到期日法”和“久期法”,期权风险的“简易法”和“得尔塔+法”等。
3.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资本办法》规定操作风险主要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县级农村信用社一般采用基本指标法计量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规模较大、业务条线种类较多且符合标准法实施条件的商业银行,可逐步探索采用标准法等高级计量法进行计量,但高级计量方法的实施须经银监会批准。
4.加快转变业务发展模式。《资本办法》将信用风险权重框架由原来的0%、20%、50%、100%四个档次变为从0%—1250%多个层次,提高了权重法的精细化程度和风险敏感度。各县级农村信用社应提高资本约束意识,优化资产结构,发展低资本消耗业务,转变业务发展模式,降低加权风险资产。
1.严格控制非自用不动产和工商企业股权投资。《资本办法》规定非自用不动产风险权重为1250%。各县级农村信用社应密切关注此类资产的出租或自用情况,对于资产回报率低于平均资本回报率的,应转为自用或尽快处置。各县级农村信用社在接收政府捐赠时,应避免接收无法处置的非自用类不动产。《资本办法》规定,银行被动持有的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风险权重为400%,对工商企业其他股权投资风险权重为1250%。各县级农村信用社在接收抵债资产时应尽量避免被动持有对工商企业的股权投资,更应严格控制对工商企业的其他股权投资。
2.大力发展小微企业信贷和个人业务。《资本办法》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债权由100%的风险权重下调至75%,各县级农村信用社将信贷资产投放小微企业时,应符合《资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界定标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较原办法保持了50%的风险权重,此项低风险权重业务仍然应作为县级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的重点。另外,个人其他债权由原来的100%风险权重下调至75%,各县级农村信用社应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积极发展此类个人业务。
3.加强短期同业业务的资本占用管理。《资本办法》将原来的对其他商业银行原始期限四个月以内0%的风险权重改为3个月以下风险权重为20%,3个月以上为25%,即短期同业债权业务风险权重至少为20%。各县级农村信用社应加强短期同业业务的资本占用管理,预测发展此类业务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另外,各县级农村信用社应关注隔夜拆借业务,隔夜拆借等短期限资产的收益有限,但此类资产在资本充足率计算时点存在,须按20%的风险权重计提资本,因此,各县级农村信用社应控制跨资本充足率报送时点的短期同业交易。
4.修订贷款承诺合同,降低资本占用。《资本办法》规定,原始期限不超过1年和1年以上的贷款承诺的信用转换系数分别为20%和50%;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的信用转换系数为0%。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不占用资本,因此,各县级农村信用社在签订贷款承诺合同时,应赋予自身可随时无条件撤销贷款承诺的权利,对于已签订的合同,应尽量对其进行修订。
5.加强银行票据和承兑汇票的管理,充分发挥风险缓释工具的缓释作用。《资本办法》规定,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时,可按照《资本办法》附件2的规定,考虑合格质物质押或合格保证主体提供保证的风险缓释作用。具体到我省农村信用社业务实际,各县级农村信用社应重点加强对商业银行债券、票据和承兑的汇票等质物风险缓释工具的管理,充分发挥此类风险缓释工具的缓释作用,同时防止质物的担保期限短于被担保债权期限,避免因期限错配问题造成风险缓释作用失效。
6.大力发展中间业务,提高中间业务收入占比。虽然息差是目前银行业收入的主要来源,但利率市场化加快推进,息差将进一步缩小。从高资本消耗业务向低资本消耗业务和中间业务转型是我国银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各县级农村信用社应加快各类金融产品的开发推广,大力拓展不占用资本的中间业务,积极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提高中间业务收入占比,降低资本消耗。
三、总结
一、《新资本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新资本管理办法》主要由四部分组成:首先,提出了8%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2.5%的储备资本要求、0-2.5%的逆周期资本要求及1%的系统重要银行资本要求,多层次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提高了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其次,在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和市场风险加权资产的基础上,引入了操作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同时要求银行单独列制市场风险加权资产,不再是将其整合在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中计量。再次,提出明确的监管定性要求,赋予了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实施监督检查的职权,银监会有权对资本充足率水平未达标的银行采取针对性的措施,确保商业银行资本的持续达标和经营过程的合规性。最后,加强了市场监督约束的力量,提高银行信息的披露程度,通过公开渠道,向监管当局、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资本充足率的相关信息,使市场参与进银行经营的监督过程。
二、《新资本管理办法》对我国银行业的总体影响
(一)对资本水平的影响
中国一直非常重视资本质量监管,所以这次我国实施与《巴塞尔协议Ⅲ》相一致的资本新规,资本定义变得复杂了,但是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数量是上升的。首先,《新资本管理办法》超额贷款损失准备计算口径和以前不一样,超额贷款损失准备现在可以记入二级资本。其次,过去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填报说明里明确规定,填未分配利润时要扣除预分未分配利润,现在不再将其扣除。再次,对持有债券资产的减值处理,过去是非对称处理,对我国商业银行持有债券资产,损失全部放在资本公积里面而收益全部从资本公积中扣掉,收益不记损失记,现在损失收益全部计入,有利于提高银行资本水平。最后,过去银行之间不能相互持有资本公积,但现在银行可以在一定限度内持有其他银行资本公积。所以国际上银行使用资本新规,资本数量普遍下降,而我国银行业的资本数量不降反升。
(二)对风险资产计量的影响
资本新规中风险视角比以前有所扩张,风险加权资产数量较以前有所上升,银行合规成本提高。现在对银行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时,不但要考虑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还要考虑新加入的操作风险。对于占我国银行业经营风险高达90%的信用风险,改造了原来的权重体系,增加了风险权重等次,提高了风险敏感性,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运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对银行风险计量视角的扩大,要求银行要有信息系统,对风险的时区、时段进行区分,要求前台与后台系统之间有一个对接关系,要求有专业的人才,银行业合规成本会提高,但这有利于银行重视风险的管理,有利于约束银行业非理性的经营行为,促进银行业更高效的服务实体经济。
(三)对监管要求的影响
为了保证监管意图与银行稳健经营相结合,在2013年正式实施的《新资本管理办法》中明确提出各银监局对银行的监督检查过程,不是仅仅看资本充足率水平,更重要的是看能不能达到监管当局的定性要求。资本充足率水平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银行要建立一套稳健的内部资本评估程序,将外部监管要求转化为银行自身的一套治理结构、流程安排、政策措施和工具体系,实现监管意图和银行自身稳健发展相结合。
(四)对信息披露的影响
为了加强商业银行信息透明度,便于银行外部的监管者和投资者监督银行的经营行为,将市场的监督力量注入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过程,《新资本管理办法》就信息披露方面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提高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成本,银行需要更为全面和及时的对自身的资本充足率水平和经营管理过程进行信息披露。
三、适应《新资本管理办法》对策
(一)改善资本供给渠道,补充资本水平
实施《新资本管理办法》,对中国商业银行短期资本充足率水平影响不大,但中国商业银行规模扩张迅速,今天达标明天不一定达标。为适应中国银行业的快速发展,银行必须积极拓宽融资渠道,保障资本水平的持续达标。《新资本管理办法》下调了对中小企业和个人贷款的风险权重,银行可以就此转变信贷结构,提高对中小企业和个人的贷款比例,进而实现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过去银行的资本来源主要来自银行的负债业务,但中国商业银行未来负债波动性有增强的趋势,所以未来银行业应该建立起以内部资本积累为主导的一个主要资本供给模式。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增发、IPO或者发行次级债券等方式提高银行资本水平。
(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适用高级风险计量方法
《新资本管理办法》中,对于银行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核算引入了标准法、内部评级法、初级法、高级法,市场风险加权资产核算有标准法和内部模型法,操作风险加权资产核算有基本指标法,标准法和高级计量法。实践证明,越是高级的模型法计量风险加权资产,风险加权资产数量越低,商业银行可以通过了努力提高自身风险管理水平,达到高级模型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法的使用标准,积极开发并使用高级模型法计量风险加权资产,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
(三)加强信息建设,实现更深层次的市场化
《新资本管理办法》明确提高了银行信息披露的要求,体现出市场是银行稳健经营过程当中一种不可小觑的力量。商业银行在资本新规实施后,应该加强自身信息建设,积极并全面向市场披露信息,了解自身的同时了解市场,借助市场的力量促进自身发展。中国银行业一直比较依赖政府,要想稳健发展必须进行市场化改革,必须从传统的过度依赖政府的救助来维护银行体系稳健经营转向越来越靠银行自身实力来稳健经营,未来中国银行业发展要靠市场的力量,这是大势所趋。我国将逐步建立起以资本为核心的损失吸收机制,摆脱被动式的政府救助,实现更深层次市场化的银行经营模式。
(四)拓展业务渠道,加强零售业务
一引言
银行的竞争力首先表现在资信上,而国际权威资信评级机构总是把资本充足率作为评级的重要尺度。国有商业银行由于资本充足率低,资信评级也相应较低,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融资成本就相对较高,融资渠道受限;同时也不利于其海外业务的拓展,以及同其他经济、金融实体之间开展合作。同时在我国利率市场化的背景下,资本严重不足且受不良资产困扰的商业银行将可能因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倾向增加而导致利率轮番上涨,进而危及金融体系及宏观经济的稳定。因此,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使其达到监管要求,对银行自身的经营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的提高,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和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都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二资本充足率相关标准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的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为:
资本充足率=(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核心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应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损失准备的基础之上。办法对满足资本、核心资本及扣除项的标准都有详细的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商业银行的资本应抵御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
三国内商业银行资本水平分析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截止2009年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情况,按照大型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别列表说明。
表一:大型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 单位:%
报告年度
资本充足率
核心资本充足率
不良贷款比率
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
2005
11.28
9.01
8.34
62.93
2006
12.65
10.53
7.31
73.71
2007
13.36
10.58
6.82
101.03
2008
12.31
9.86
2.68
112.76
2009
11.45
8.83
1.77
149.55
数据来源:wind咨询数据库
注:大型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及交通银行
表二:股份制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 单位:%
报告年度
资本充足率
核心资本充足率
不良贷款比率
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
2005
6.52
4.07
4.28
91.3
2006
7.31
4.77
3.44
106.58
2007
9.85
7.46
2.4
125.02
2008
10.53
7.27
1.28
168.75
2009
10.25
7.34
0.92
203.28
数据来源:wind咨询数据库
注:股份制商业银行包括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
拨备覆盖率=贷款损失减值准备金余额/不良贷款余额×100%
一、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制度变迁的历程
我国最早以资本充足率指标监管商业银行机构的制度可以追溯到1992年《深圳市银行业资产风险监管暂行规定》,该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并于1993年1月起实施。该规定主要是参照1988年巴塞尔协议Ⅰ的要求制定的。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结合我国的实际和深圳银行业的实践情况,参照国际银行业资本充足率标准,颁布了《资产资本成分和资产风险权重的暂行规定》,明确了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定义和资产的风险权重,并规定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和标准。199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从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同年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在法律上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保险和信托业的监管地位,中国人民银行强调要把对银行业的监管的工作重心转移到以银行风险监管为核心的系统性监管和依法管制上来,并首次提出降低国有独资银行不良贷款的要求。1996年,中国正式加入巴塞尔协议成员国,同年人民银行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检测指标和考核方法》中对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进行了细化,提出了具体要求。
2002年1月,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法在商业银行全面实施。2003年4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成立,承担起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职责,中国银行业监管体系由以人民银行为单一核心的分业监管体系过渡至以人民银行为货币政策制定为核心、以中国银行监会为监管主体的多元化分业监管体系,标志着货币政策职能和银监管职能的分离与完善。
2003年12月颁发《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中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需要说明的是,这三部法都充分吸收和借鉴了1998年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等框架,其中《中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增加了商业银行违反资本充足率要求的惩罚条例,标志着监管当局对实施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实质性进展。
随着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法的逐步实施,银行体系的不良资产逐步显现,贷款损失准备严重不足的问题暴露出来,资本保护银行免受外部冲击的功能退化。2004年2月银监会正式颁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该《办法》是在借鉴1988年巴塞尔协议和2004年巴塞尔协议的基础上建立了新的完整的资本监管制度,是将中国资本监管由制度建设层面推向了逐步实施阶段的重要法规。《办法》考虑到中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要求商业银行最迟于2007年1月1日达到8%的最低资本要求,为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达标安排了三年的过渡期。
2004年6月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公布以来,全球近百个国家和地区明确表示将实施新资本协议。结合我国加入WTO过渡期已经结束,外资银行将全面参与国内竞争,在中长期内,我国大型商业银行也将走出国门谋求国际化发展,在更大范围内、更深层次上参与国际竞争。推动国内大型商业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将有助于引导这些银行提升风险管理能力,缩小与国际先进银行的差距。2007年2月,银监会公布《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银监会将商业银行分为新协议银行(相当于新协议中的国际活跃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两大类,实施不同的资本监管制度。新资本协议银行从2010年底起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
二、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制度特点
回顾的我国资本充足率监管制度发展,我们以2004年《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颁布为分界线,大致可以将其分为两个阶段:即2004年《办法》颁布之前和颁布之后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资本充足率监管的主要特征是监管理念的推广和制度的初步建设;第二阶段资本充足率监管的主要特征是制度的完善和实质性实施。
(一)2004年《办法》颁布前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制度的特点
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制度是伴随着我国银行体制改革的推进而建立并不断向前发展的。考察1992年到2003年间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历程,我们发现这一时期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在借鉴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基础上规定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标准并对其计算方法进行细化;而对于资本监管标准的实施以及对未达到资本充足率最低标准的商业银行应采取的处罚或纠正措施,监管当局未作规定。这一时期资本监管制度可以概括为,只是引入了资本充足性管制框架,而缺乏事实上的惩罚机制。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性管制一直处于软约束状态,商业银行资本水平普遍不足。2002年底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报告平均资本充足率为4.3%,按照8%的最低资本要求计算缺口为3392亿元;如按照审慎监管标准,扣除全部资产损失后,国有商业银行的平均资本充足率为-10.2%,资本缺口为1.65万亿元。
另外,与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相比,这一时期的监管制度对商业银行风险资产权重给予了优惠,如商业银行对我国特大型企业、大型国有企业、国内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债权分别给予50%、70%、10%和50%的优惠风险权重,按照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规定,除了商业银行同业债权给予20%的风险权重,其他三类都为100%。同时,这一时期监管制度未能吸收1996年巴塞尔委员会对商业银行计提市场风险的要求。
2004年之前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宽松要求以及国有商业银行特殊身份等原因,使得资本充足性监管未能真正实施,这也是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长期达不到监管要求的重要原因。
(二)2004年《办法》颁布后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制度的特点
2004年以后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制度主要是以《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为核心的资本监管制度,它是我国监管当局实施资本充足率监管进入实质阶段的重要标志,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建立了较为完整的资本监管制度。《办法》是以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为基础,充分借鉴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整体框架,将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内容纳入资本监管制度。明确了计算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方法,尤其是制定了类似于美国《1991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案》中的“迅速纠正措施”的相关规定,将商业银行按照资本充足水平分为三类:资本充足银行(指资本充足率达到8%,且核心资本充足率超过4%)、资本不足银行(资本充足率高于4%但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于4%)、资本严重不足银行(资本充足率低于4%,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于2%)。对三类银行实行分类监管,分别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和纠正措施。《办法》还进一步细化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信息披露要求,主要包括风险管理目标和政策、并表范围、资本、资本充足率、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五个方面,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经营信息的透明度,强化对银行经营行为的市场约束。
2.对商业银行风险资产权重的确定更加审慎。《办法》取消了以前的资本监管制度给予商业银行对我国特大型企业、大型国有企业、国内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债权的优惠风险权重,严格按照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规定。
3.将市场风险纳入资本监管框架。《办法》根据1996年《市场风险资本监管补充规定》将市场风险引入资本监管。这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商业银行交易性业务多样化相适应,提高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水平。
4.《办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计算资本充足率必须以贷款损失准备充分计提为基础。出于审慎监管的原则,商业银行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从资本中扣除贷款损失准备缺口,这对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很大。根据银监会2006年年报显示,截止至2003年底,我国主要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余额为21045亿元,不良贷款比例为17.86%,贷款损失准备金缺口为10355亿元。
2004年2月《办法》的出台,初步建立了审慎资本充足率监管制度,确立了资本监管在审慎银行监管中的核心地位,标志着我国银行资本充足监管制度的深化和实施资本充足率监管进入实质性阶段。
参考文献:
[1] 王胜邦.资本约束与信贷扩张-兼论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宏观经济效应[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
[2] 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R].北京: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
[3]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 央行行长及监管当局负责人会议宣布提高全球银行业最低资本要求.国际清算银行,2010.9.12.
[4] 王胜邦.资本约束与信贷扩张-兼论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宏观经济效应[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
中国银监会2004年2月27日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在同1988年资本协议保持一致的基础上,结合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和我国国情,将风险覆盖范围扩充至信用风险和利率风险。《办法》规定:商业银行最迟在2007年1月1日达到最低资本充足率8%,核心资本充足率4%的任务。这一办法充分体现了我国对资本充足监管的思想,使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管理更加微观化、数量化、可操作化。随着2007年的临近,提高资本充足率已越来越成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目前面临的迫切任务。
二、国际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现状
在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影响下,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大幅度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明显增强。尤其是近年来世界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都保持在较高水平,在2004年英国《银行家》公布的全球1000家大银行的数据中,排名前20位的银行,其资本充足率最低的是法国的农业信贷集团,为10.5%,最高的是德志银行,资本充足率为13.90%,而资本实力全球第一的花旗银行,其资本金总额为668.71亿美元,资本充足率为12%。相对而言,亚洲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低一点,其中香港和新加坡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较高,韩国则低一些。如:汇丰银行、恒生银行、标准渣打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2.0%、13.2%、14.6%;新加坡发展银行为15.1%,大华银行为18.2%;韩国外汇银行为9.3%,KookminBank为10.0%。
三、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现状
我国商业银行长期以来受银行业产权制度、宏观经济环境、监管乏力等因素的制约,资本金存在很大的缺口,达不到资本充足率最低标准,严重影响了整个银行体系的稳健性。近年来,我国已采取了若干重大的改革和政策措施,使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明显提高。这些改革和政策措施主要有:第一,2003年银监会了《关于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的通知》。通知规定,“允许商业银行申请发行次级定期债务,并可将符合条件的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银行附属资本”。这将使各商业银行有望通过发行次级定期债务拓宽资本筹措渠道,增强资本实力,有助于缓解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实力不足、资本补充渠道单一的状况。第二,2003年底中国政府动用了450亿美元的外汇储备充实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的资本金,使中行和建行一步达到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第三,2004年3月出台《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缩小了中国资本监管制度与国际标准的差距,从而为商业银行稳健、积极、扎实地提高资本充足率奠定了基础。
经过一年多各方面的积极努力,据银监会公布,截至2005年10月,我国资本充足率达标(即不低于8%)的商业银行已经达到33家,达标银行资产占中国商业银行总资产的比重超过70%;商业银行平均资本充足率达到4.5%,比2003年末提高7.5个百分点,其中利润积累贡献7.4%,发行长期次级债贡献14%,由于政策性剥离使准备金缺口下降贡献59.4%,直接注资贡献13.3%。可见我国商业银行在提高资本充足率的举措上已经取得积极成果,但仍有相当一部分银行未能达标,随着2007年时间的临近,提高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仍是商业银行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与国际比较的不足
同国际大银行相比较,可以发现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仍有许多的不足,具体表现为:
1、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普遍偏低。我我国的资本充足率状况与国际上的大银行相比可谓是相形见绌,他们都维持在10%以上,而目前我国仍有许多商业银行未达到8%的最低线。按国别进行比较,在发达国家中,美国国内前32家大银行的平均值为13%;经历了多年经济衰退的日本,其国内排名前29家银行中的27家平均值是10.83%;而与我们同为发展中国家的印度,其国内排名前21家中的20家的平均值为12.23%。根据银监会颁布的最新的资本充足率的核算方法计算,截至2004年9月30日,恒丰银行以15.14%的资本充足率位居全国性商业银行第一,建行的资本充足率为8.19%居第二,中行的资本充足率则为7.39%,在参评银行中位列第三。
2、我国商业银行在世界的排名下降。世界银行2004年在《中国经济半年报》中指出:虽然中国官方统计数据显示银行业的不良货款率下降,但很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在2004年有所下降。除已进行注资的银行之外,大多数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已降到了监管机构规定的水平以下。资本充足率整体偏低不仅影响了我国银行体系的稳定性,制约着其抵抗风险能力及扩张能力,同时也导致他们在全球1000强中的排名下降。中国银行由2003年的第15位降至第29位,工商银行由第16位降为第25位,在2005年又进一步下降至第32位,农业银行由2003年的第25位降为第36位在2005年又降为第37位(详见表1)。
按目前资料,外国排名前二十的银行平均资本充足率是11.52%。但影响因子较多,虽然少数银行达到8%的资本充足率,但整体情况而言,资本充足率依然需提高。
根据国家公布的数据,四大国有银行的信贷资产每年增速在6000亿―8000亿元。鉴于我国商行补充资本金的途径较少,且还没形成及时补充资本金较好的机制,商行在资本金管理方面缺乏积极性和灵活度。而且,中国对上市银行的具体要求中,仅需要董事会报告在的“前三年财务数据”中披露其“资本充足率”。①
二、影响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因素
大陆有不少学者在分析了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的内生性的基础上,用大陆49家商业银行192份有效数据,采用二元选择的Logit模型进行计量回归分析。结果表明:从总体而言,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与该银行选择较高资本充足率水平的概率呈正相关关系。②
此外,一些学者用多元回归分析方法研究了影响股份制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因素,也得出:不良贷款率应该与资本充足率呈负相关关系;从总资产增长率来看,它与资本充足率呈负相关关系。③
笔者认为上述研究都具合理性,但可补充两点:
(1)间接融资比重过大,资本补充渠道少
我国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限制较多。2001年至2003年,国内非金融企业筹资总额的间接融资比重逐年增长,分别为76.9%,81.3%和88.6%。可见多数企业通过银行贷款筹资。
当前我国商行可以补充附属资本的主要途径包括可转换债券、次级债务。欧洲、美国、日本等国的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务相当普遍。《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实施后,不少商行把发行次级债务变成提高资本充足率的途径,大量发行次级债。诚然,次级债发行有利于提高上市银行资本金规模,优化资本结构。但当下发行的次级债期限短,在资本总额中所占比例仍然较低。
(2)收入结构畸形,中间业务发展空间大
我国商业银行盈利能力不足与自身收入结构息息相关。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主收入来源利息,占总收入70%,而需风险资产最少的中间业务占比却少之又少。上市银行营业收入结构如下表:
来源:《中国金融年鉴》及各银行年报
三、提高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有效途径
关于改善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状况的研究基本停留在“分子方法”和“分母方法”的使用。④实践表明,由于我国商行自控能力较差,不管是国有银行拥有国家支持,还是上市银行利用资本市场融资,皆无法根治充足率问题。
1.银行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施加压力
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2004年3月1日起实施,按要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对资本不足的商业银行,银监会要约束商业银行肆意扩张业务范围等;对于资本严重不足的,应依法进行接管或者重组机构。
2.银行自身开展业务创新
西方银行中间业务为的收入占银行总收入的比例很高,基本达40%以上。而我国相比之下,这块收入较低。可见我国商行这一中间业务发展很有潜力。我国应逐渐合理有序放开银行业务限制,加快信贷结构优化,提高业务创新及服务质量,用留存收益补充资本,以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
注解:
①参见于立勇,&曹凤岐.(2004).论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与我国银行资本充足水平.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1),30-37.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提高路径
Key words: 《 Basel Accord》capital adequate ratio raising path
一、关于资本充足率的有关规定
(一)《巴塞尔协议》对资本充足率的规定
1988年7月,国际清算银行(BIS)在瑞士巴塞尔召开了包括英国、美国、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比利时、加拿大、瑞典(十国集团)及卢森堡、瑞士等十二国中央银行行长会议,正式颁布了具有里程碑性质的《统一资本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International Convergence of CapitalMeasurement and Capital standards)即巴塞尔协议。该协议把银行的资本分为核心资本(一级资本)和附属资本(二级资本)两部分,要求:核心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的比率不得低于4%,总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不得低于8%,并规定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如下:
资本充足率=资本总额/风险加权资产
风险资产=Σ资产×风险权重
资本总额=核心资本+附属资本-资本扣除项
随着全球金融市场迅猛发展,银行所面临的风险环境更加复杂,为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金融形势,巴塞尔委员会对1988年巴塞尔协议进行了大面积的修改和补充,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文件,如《资本协议市场风险补充规定》(1996.1),《统一资本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1997年4月修订本)、《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1997.9)等文件。2004年6月26日,巴塞尔委员会正式通过国际清算银行在网上公布了《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新巴塞尔协议。该协议对资本充足率的框架进行了完善,从单一的资金充足约束转向突出强调银行风险监管,将最低资本要求列为银行监管的三大支柱之一。该协议延续了8%的最低资本要求,有关资本比率中监管资本构成的各项规定保持不变,而对风险资产的评估更精细、更全面。协议规定商业银行的总资本由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构成,其中附属资本总额不得超过核心资本总额的100%,次级长期债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坏账准备金不超过风险资产的1.25%。在风险加权的计算方面,协议将表内资产的风险权重根据面临的信用风险分为五个档次:0%、20%、50%、100%、150%.
在新巴塞尔协议关于资本充足率的计算中,对于风险的考虑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为:
资本充足率CAR=总资本要求TCR/总风险加权资产TRWA8%
其中:总风险加权资产TRWA=信用风险加权资产CRWA+市场风险资本要求CRMR×12.5+操作风险资本要求CROR×12.5
银行的资本要求=CRWA×CAR+CRMR×12.5×CAR+CROR×12.5×CAR
因此,要提高资本充足率,一个途径是提高分子―增加资本金数量;另一个途径是减少分母,合理安排风险资产结构,努力压缩不良资产规模,扩大优质生息资产比重。
(二)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对资本充足率的规定
根据新巴塞尔协议的有关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颁布实施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中有关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如下:
资本充足率=(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核心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办法》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进一步细化了资本充足率要求,明确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
《办法》中规定:银监会将根据资本充足率的高低对银行进行分类,把商业银行分为资本充足、资本不足和资本严重不足3类,并分别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实行差别监管。
二、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现状分析
从银行资本充足状况看,截至2006年末,中国达标资本充足率要求的商业银行为100家,达标率为66.78%。其中,除农业银行外,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全部达标资本充足率要求;股份制商业银行全部达标资本充足率要求;全国114家城市商业银行达标65家,还有49家尚未达标。截至2007年末,中国136家商业银行全部实现资本充足率达标。
但是,与国外先进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相比普遍偏低,国际活跃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通常在12%左右,高于8%的最低监管要求。表2中10家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都在10%以上,平均水平为11.89%;同为亚洲国家的新加坡,其三家本土银行的资产规模与招商银行相当,资本充足率平均值却高达18.37%;即使是与我国同为发展中国家的印度,其国内排名前20名银行资本充足率平均值也为12.87%;而我国股份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虽然已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大多都在8%的监管水平左右徘徊,距国际活跃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还有很大差距。
三、商业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的途径
资本充足率是衡量一家银行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也是银行安全乃至整个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保证。资本充足率的高低,关系到未来市场份额、国际信用评级、融资成本等诸多问题。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较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要想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从多方面入手,有计划、有重点地选择多种途径来解决我国商业银行资本金不足的问题。根据《巴塞尔协议》中规定的资本充足率公式,提高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途径有增加分子和缩小分母两种方法。
(一)增加分子
1、提高商业银行盈利能力,增加自身利润积累
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依然主要局限于狭小的存贷款领域,资产质量不高,风险资产较大,不良贷款比例较高,导致经营效益低下,利润留成有限,但是通过银行自身的留存利润来增加资本,是提高核心资本最根本、最持久的途径。商业银行要想提高经营效益,增加利润可以从降低成本入手:在财务管理上要加强核算,实行全面成本管理,要加大电子化程度,精简机构和人员,加强集约化经营,努力提高人均利润率,降低经营成本。此外,在加强传统信贷业务经营的同时大力发展中间业务,也是提高银行经营效益的一个现实可行的途径。中间业务一直是国外商业银行发展重点业务。中间业务由于不运用或较少运用银行的资金,且其风险非常低,相对资产业务需占用较大的资本金资源、风险较高的特点而言,大力发展中间业务是增强竞争实力,提高资本充足率的一种有效业务形式。同时中间业务还可以为银行带来大量手续费和佣金收入,增加银行效益。如美国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为45%左右,欧洲银行为50%左右,就我国商业银的中间业务来看,如中国工商银行的中间业务占总收入的13.4%,交通银行为13.77%,招商银行为17.23%,所占的比例仅占15%左右,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因此,实施金融创新、发展中间业务,是商业银行提高收益必须采取的战略。
2、上市筹资,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者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中,上市融资是商业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建立持续补充资本机制的有效途径和便捷手段。如中国建设银行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726亿元,资本充足率由11.32%提高到13.59%,核心资本充足率也由8.60%提高到11.08%。同时上市还可以促使这些商业银行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树立上市公众企业的良好形象,这反过来也有利于商业银行竞争力的提高,为商业银行吸引外资提供了更大空间。引入战略投资者不但可以充实资本金,还可以监督管理层,强化公司管理制度,解决国有股占大多数的问题,进而提高商业银行自身管理水平。
3、增加财政注资。
财政注资是提高资本充足率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一种方式。由于四大银行是国有商业银行,即使是股份制改造后,也应以国家控股为主,因此财政注资无可厚非。国家以财政预算拨款、发行特别国债、或以外汇储备的方式向国有商业银行注资。财政注资虽然暂时实现了监管目标,使银行业资本充足率提高到“理想”的水平,但是国民经济中需要财政关注的目标很多,财政注资带来了监管目标与其他政策目标的冲突,而且财政注资也有可能带来国有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不利于培育四大国有银行的风险意识,无法将其真正推向市场。所以,财政注资只能是一种辅助手段而不是根本途径。
(二)缩小分母
1、优化资产结构,降低风险资产权重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结构基本上呈现出这样一种格局:资产结构主体是信贷资产,证券和投资的比重偏低;信贷资产中高风险权数的资产比重大;国内贷款较多,对境外银行的贷款几乎为零,所以风险资产权重大。因此,在有效控制风险资产的同时,我国商业银行要进行综合分析,努力发掘风险权重较低而收益相对稳定的业务,通过扩大股票、债券、同业拆借、投资等风险权数小的资产比重,缩小信贷比重,增加抵押、担保贷款比重,另外还可以实施资产证券化或资产出售,把风险权加重较高的贷款和其他资产转化为现金,降低资产方的风险水平和加权风险资产的总额,从而降低对资本的要求,以最终达到提高资本充足率的目的。
2、加大处理不良资产的力度,减少风险资产总规模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比率高,不良贷款余额大,是造成风险资产过高,资本充足率低下的主要原因。因此,降低不良资产比率,控制不良贷款余额,就成为我国银行业提高资本充足率的重要途径。
(1)全面提高不良资产处置的市场化水平。不良资产处置工作要实现市场化转变,在充分利用催收、诉讼和呆账核销等手段的基础上,遵循市场化处置的原则,在法律政策允许的框架内,积极探索运用资产置换和转让、资产重组、资产证券化等市场方式加强资产保全,盘活存量不良贷款,降低资产方的风险水平和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相应提高资本充足率。
(2)优化信贷结构,提高新增贷款质量,大力发展消费信贷。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为了减少不良资产的比例,银行大量发放贷款,使得资产规模急剧膨胀,不但加大了银行的金融风险,也造成了经济的盲目过热,所以银行必须有意识地缩小贷款规模,加强信贷管理,优化信贷结构,而不是采取粗放的方式去减少不良贷款的比例。商业银行要主动抓住新的市场机遇,积极运用有效的市场营销手段,拓展优质客户,严格把握新增贷款投向,寻求提高经营效益的新的增长点,实现新增贷款的进一步优化。
四、结论
充足的资本可以减小银行破产的风险,增强公众对银行的信心,为银行的增长和发展提供资金,使银行在激烈的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我国商业银行要在逐步进行深层次改革的同时,保持良好的经营理念、超前的风险意识,加强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并通过加强处理不良贷款、完善资本金补充渠道、提高银行资产质量等资产方式共同提高自身资本充足率,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资本充足率是银行资本金与加权风险资产的比率,是衡量银行经营安全性和稳健性的重要指标,是维持银行稳健发展的重要保障。2004年巴塞尔委员会正式通过了《新巴塞尔协议》,建立了包括最低资本、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的资本管理规定,大幅度提高最低资本要求的风险敏感度,其资本充足率延续了8%的最低要求。在全面借鉴和吸收《新巴塞尔协议》核心思想的基础上,我国制定并颁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已基本采用国际通用准则。依据规定: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且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长期次级债务(计入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并在资本充足率测算规定的基础上,详细规定了资产损失准备充分计提、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市场风险资本等细节处理,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措施及资本充足率披露的具体内容。 [1]
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管理虽然在不断地学习进步,但还是存在着许多问题,具体来说有:
(一)资本充足率水平总体有所提高,但资本金缺口依然较大:
1998年财政部为补充资本金定向发行2 700亿元人民币特别国债,拉开了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的序幕。之后,又通过剥离不良贷款、注资等方式来提高商业银行的资本实力。2004年《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正式,意味着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日趋科学化、合理化。此后,引进战略投资者、公开上市成为我国商业银行补充资本金的重要途径。到2007年底,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整体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首次达到国际监管水平,为8.4%。2008年资本充足率水平进一步上升,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报》披露,商业银行整体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达到12%,达标银行204家,达标银行资产占商业银行总资产的99.9%。尽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得较大提高,但通过2009年三季报数据可以看出,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都出现了下降势头,浦发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已经触及监管底线。随着监管层对资本充足率要求不断提高,银行资本金缺口依然较为庞大。西南证券预计,已上市银行的资金缺口高达3 500亿元,其中二级市场融资2 000亿元。巨大融资需求也给资本市场带来较大压力。
(二)单一资本金来源状况得到改善,但资本结构依然不均衡
《巴塞尔协议》规定,商业银行资本由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分构成。在国际大银行的资本结构中,平均60%为普通股股本,25%为次级债券,其他形式的资本合计约占15%。从我国银行资本结构来看,商业银行资本金绝大部分都是核心资本,占总资本的比重高达80%,附属资本占比较小,核心资本充足率与国外银行差别不大,而附属资本充足率相对较低。资本结构不合理还体现在权益资本构成中股本或实收资本占比较高,而留存收益占比过低。
实收资本占比最高的是农业银行,高达90.98%,最低的是交通银行只有46.71%,平均为70.94%,留存收益占比平均只有5.47%,最高的是交通银行也只有11.40%。美国银行股本占比较低,大型银行只有8.36%小型银行也只有15.55%,留存收益都在45%左右。
(三)引进了先进的风险管理方法,实施新资本协议条件依然不足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资本充足率进行了两项重大创新:一是在第一支柱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中全面反映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二是引入了计量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我国商业银行以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为契机,借鉴国际先进风险管理理念和方法,引进了内部评级法、压力测试、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操作风险计量模型等先进风险管理方法,有效提高了风险管理水平。尽管如此,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尚不具备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条件。一方面操作风险的资本配置需求不能满足;另一方面在数据整理、IT系统建设、人员培训等方面,没有相应的基础条件和管理水平,不具备实施内部评级法的条件。国内各商业银行的管理水平参差不齐,许多商业银行的贷款评级体系仅是套用了监管当局规定的贷款五级分类,或者是在此基础上简单做了一些细化,这样的评级系统远不能用来评估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对信用风险量化的精确度和准确性远不能达到新资本协议规定的标准,要实施新资本协议,难度较大。[2]
笔者认为,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条:
(一)提高银行盈利水平,扩大资本规模
银行资本从来源上来划分可以分为拨入资本和自筹资本两类,而自筹资本又分为外部自筹和内部自筹两种,而内源资本主要通过税后盈利和计提的各种拨备来获得。因而商业银行要不断拓宽业务范围,丰富盈利渠道,实现有效积累,提高核心资本份额;大力发展中间业务,增加盈利能力;调整业务结构,降低银行资本消耗,盈利能力强,形成的利润多,就可以有更多的利润来补充银行资本,同时由于回报率高,也更有利于外部资本的补充。
(二)完善我国银行的资本增补机制,保持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的合理比例
可以通过发行H股、次级债、混合资本债券等创新型工具来作为补充资本金来源,还可以考虑引进战略投资者的方式补充资本金。
(三) 有效控制风险资产增长
现在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利润仍来自于存贷利差,商业银行不会减少信贷,而如果信贷过分扩张,就会拖累资本充足率,增加资本金的压力,所以要在扩张信贷的同时注意风险控制。一方面要调险资产的结构,增加风险权重较低的资产业务,减少风险权重高的资产业务,如扩大股票、债券、同业拆债等风险权数小的资产比重,缩小信贷比重,增加抵押担保贷款比重。另一方面要加大不良资产的处置,通过经济和法律手段,加快对坏账呆账的核销。同时,有必要进行深层次改革,加强对信贷行为的监管,加强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力求从根本上改变不良贷款形成,防止新的坏账呆账发生。
一、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意义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有两个关键方面:首先,银行持有的资本必须符合以下几方面的要求:银行监管当局关于最低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信用评级机构的期望、银行内部承担风险的内部评估、股东的投资回报率、还有对众多储户、债权人的偿债;其次,银行要在满足以上评估的基础上,充分利用资本投资工具和资本管理手段来优化资本的财务效率。因此,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并不是简单地管理银行的某一项资本,而是包含了银行监管资本的充足性、风险管理、财务管理的诸多方面,此外,还要满足评级机构、银行内部、投资者和债权人的监督。资本管理得当,资本充足率高,银行可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以更为有利的价格和条件从投资者、债权人、存款人及其交易对手那里获得资金,而资本管理失当的银行在市场中则处于不利地位,它们必须支付更高的风险溢价、提供额外的担保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资本管理的意义:一是确保银行的风险有足够的资本来覆盖,确保银行的稳定。二是确保通过资本管理,保持合理的资本构成,提高资本的利用效率,从而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三是促进银行绩效的考核,通过资本的有效管理,建立合理的绩效考评体系,推动银行绩效考核的科学化。
二、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现状
我国真正意义上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研究,始于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资本金成分和资产风险权重的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根据1988年《巴塞尔协议》统一了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定义、资产风险权重及其最低资本监管比率。之后关于资本管理的研究,主要限于银行资本的作用、我国银行资本金结构的单一性、增加银行资本的途径等方面。2004年2月23日,中国银监会颁布了《商业银行资本金充足率管理办法》。《办法》根据《巴塞尔11》的精神,在采用《巴塞尔协议》计量信用风险的基础上,增加了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并规定所有商业银行在2006底以前达到《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指标。《办法》颁布后,在我国掀起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研究的第二次。理论研究更加深入,对策研究紧密结合实际,可操作性更强。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贯穿于商业银行设立、持续经营、市场退出的全过程,它对银行的影响是全面和深远的。无论如何来确定资本的衡量标准,有一个事实是公认的,即银行资本通过风险这个桥梁与银行的业务经营发生了紧密的联系,对银行的业务发展以及盈利、规模、质量、结构等多个方面具有直接的约束。这种约束既有为满足监管机构的硬性要求而形成的外在约束,也有从商业银行发展考虑,通过有限的资本制约银行规模的无限扩大而形成的银行自身对资本的内在约束。
三、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资本约束观念尚未全面树立,资本管理尚未真正启动,仍停留在传统层面上
受客观条件和自身认识等因素的影响,目前仍有相当部分商业银行尚未树立起资本约束的观念,不能以资本先导的理念指导业务的发展,其资产业务和表外业务的扩张尚未形成相对理性的控制机制,资本的增长落后于风险资产规模的增长。部分银行尤其是分支机构对资本管理的理解十分狭隘,还停留在最传统的资本管理阶段,资本管理目标只是满足外部的监管要求,定期计量资本充足率,缺乏对资本充足率的分析和预测;仅仅依靠资本的筹集来提高资本充足率,未能建立有效的风险资产管理机制,通过控制和调险资产规模和结构来实现资本的约束作用,切实提高资本的使用效率和资本对风险的覆盖程度。
(二)建立资本管理体系的基础薄弱
目前,我国少数商业银行引人经济资本管理手段,探索推进资本管理机制建设,但由于管理会计、风险计量、信息系统、专业人才等方面基础较为薄弱,与实施科学的资本管理所需条件还存在较大差距,所采用的资本管理方法和手段均属于较为初级的水平,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水平不高。
(三)银行内部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制衡机制不完善
我国商业银行尚未形成科学规范、能够自动纠错的机制,从源头上就潜伏着较大的风险隐患。此外,银行资本与风险管理也还缺乏明晰的政策框架和细化的操作程序、规范和标准。
四、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对策与评价
(一)提高资本对银行面临风险的敏感度
改变过去对银行风险资产的粗放式计量,结合我国银行业实际,将风险资产按信用风险资产和市场风险资产两部分估量。按规定的相关转化系数和计量公式获得支持业务所需的资本,并根据风险/收益最优化原则对资产业务进行取舍,同时也使银行管理层更早发现潜在的风险损失以采取相应措施。在将来条件成熟时,采用更为先进的内部评级法(IRB法),进一步提高资本的风险敏感性。
(二)牢固树立商业银行资本约束观念,逐步建立资本的有偿使用机制
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活动面临巨大的风险。为防御风险,商业银行必须持有一定量的资本,而无论是股东投入股本,还是通过发债等方式筹集的资本都是有成本的,这一成本就是风险资本成本。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现行的利润考核机制仍以账面利润为基础,没有考虑风险资本成本的因素,其结果往往会诱使分支机构在拓展业务时,忽略了资本的约束,忽略了高收益伴随的高风险,盲目扩张。因此,有必要在商业银行内部逐步建立资本制约业务的增长模式和资本的有偿使用机制。
(三)建立资本管理机构,明确资本管理职责
要做好资本管理工作,必须先加强管理机构建设,明确划分管理职责。此次金融危机后,各家商业银行都应该受到教训,更加强自己的资本资产管理。因此,建议资产规模和资本压力相对较大的商业银行,应尽可能成立独立的资本管理机构;资产规模偏小或资本较为充足的银行有应指定相应的部门,如计划财务部,来负责资本管理工作。
(四)完善资本管理信息系统
我国商业银行大多缺乏数据积累、基础数据库有待充实,而且内部评级简单化,风险揭示不足,计量结果有待检验。一是应从基础工作着手,将数据的积累、信息系统的建设摆在优先位置。二是建立科学、可行的计量模型,为采用内部评级法做好准备。三是应该根据风险环境和经营特点,借鉴国际上比较成熟的评级模型,与专业评级机构展开充分合作,通过严格的数据统计分析找出能真正解释我国违约率、清偿率等风险要素的相关变量,建立量化的内部评级模型。在此基础上,制定出有效的内部评级方法计算资本充足率的基本要求。
参考文献
[1]李红侠.金融危机背景下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和商业银行风险管理[J].新金融,2009,01.
[2]姜波.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3]白潭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4]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2004.
[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
(一)导致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性普遍下降
银行信贷的快速扩张,导致了银行业资本充足率明显下降。据14家上市银行2009年半年报显示,资本充足率无一例外地出现了下降。其中建行、工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从2008年末的12.16%、13.06%下降至11.97%、12..09%;浦发银行、民生银行、深发展资本充足率低于9%,其中浦发银行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分别为8.11%、4.68%,民生银行分别为8.48%、5.9%,深发展则分别为8.62%和5.08%,逼近《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底限。(二)引发监管层的重视并可能提高新的监管标准
目前监管层认为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产生了积极效果,但应同时足够关注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必须增强资本约束,提高商业银行抵御风险能力。为此,8月18日银监会下发了《关于完善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稿》对当前商业银行建立动态资本补充机制提出明确要求,划定了银行核心资本充足率底限,并表示将从计入附属资本的次级债务及混合资本债券等监管资本工具中全额扣减银行交叉持有的次级债及混合资本债券。《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指引(第3次征求意见稿)》也表示将对商业银行设定差异化的审慎监管标准。虽然银监会9月3日发文明确,对商业银行次级债扣减资本的规定暂缓执行,并实行老债老办法,新债新办法。但为防范适度宽松货币政策下的系统性风险,提高资本充足性,并以此作为新业务、新机构审批甚至发放贷款的门槛,将是银监会审慎监管的趋势。从具体操作而言,甚至无法排除银监会将根据某家银行的信贷状况相机提高或降低资本充足率的触发比率。
二、商业银行相应对策分析
(一)强化持续注资能力,提高核心资本比重
如果说资本是抵御银行风险的最后屏障,那么核心资本则是抵御风险的最坚强后盾。核心资本在资本中的比重越高,资本构成越稳定,市场价值越大。补充核心资本途径包括股东的持续注资及增加内部积累。增发新股、配股、减少分红以及转增资本等注入行为反映的是股东的投入,提高盈利能力增加内部积累强调的是资本的有效产出,两者都非常重要。若要迅速提高资本充足性,增发新股无疑是最行之有效的方法。而要将资本充足率维持在一定水平,必然要求资本增长速度不得低于加权风险资产增长速度。若能通过不断提高盈利水平,使资本利润率的增长速度大于资产扩张速度,则可成为资本日常的、持续的补充来源。
(二)全面提升风控能力,着力提高信贷质量
全面提升风控能力是资本充足性全面覆盖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内在要求。而着重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是目前
相关法律法规对资本定义的必然选择。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帐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49号)及银监办发[2005]249号文件精神,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并作为利润分配处理,是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计入核心资本,并在“盈余公积”中反映。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定义,一般准备是根据全部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准备,其计提金额为年末余额不低于年末贷款余额的1%。修改后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也将一般准备作为附属资本。尽管法律法规对“一般准备”是作为附属资本还是核心资本,是作为贷款呆账准备税前计提还是作为税后净利的分配的规定相互不一致。但可以肯定的是,按照五级分类形态关注、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分别计提2%、25%、50%、100%的专项准备、特种准备以及按照其他风险资产计提的坏帐准备、减值准备在计算风险加权资产时仅从相应资产的帐面价值中扣除,不得作为商业银行资本。也就是说,如不良贷款率过高,尽管拨备覆盖不存在缺口甚至达到较高水平,盈利能力足以抵补坏帐风险,但对资本充足率仍会产生负影响。因此,避免产生坏账是保持资本充足率的最佳途径。
(三)提高随机应变能力,适度补充附属资本
随着2009年信贷规模飞速增长,商业银行已通过扩大发行次级债券的手段来补充附属资本。目前上市银行2009年次级债余额达到3766亿元,大约有51%的次级债为银行交叉持有。因次级债务最初形式由协议存款转换而来,与其他方式相比,发行次级债券最大的优势在于,商业银行之间可以通过相互持有对方的次级债券来完成次级债券的发行和销售。其客观效果相当于银行自己为自己补充资金。从现行法律法规来看,发行次级债的主要条件为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5%、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五级分类偏差小,且计入附属资本的长期次级债最高限可达核心资本的50%,若新的法律法规暂不出台,这仍不失为补充附属资本的好办法。但若前述《征求意见稿》正式实施,如商业银行不能从其他途径补充资本金,就应该将持有的次级债在二级市场卖出,而且最好卖给非银行类的金融机构。但不管是现行法律法规还是未来可能实施的新规,由于长期次级债距到期日期最后5年其可计入附属资本的数量每年累计折扣20%,故要保持附属资本的稳定,需持续不断的赎回和发行,这将考验商业银行的盈力能力及商业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