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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房企业负责人聘任书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01 16:3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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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房企业负责人聘任书

篇1

二、两网建设的内容

(一)、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建设

药品监督网络要覆盖县、乡、村,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主,以县级药品质量监督社会义务监管员、乡镇药品质量监督协管员、村(街)药品质量监督信息员为辅,构筑农村药品质量体系,确保农村药品监管工作到位。

1、药品监管网络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的聘任范围

一是从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政机关及各界人士中聘请15名药品质量监督社会义务监管员;二是以乡镇政府为主体在建立乡镇农村药品流通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乡镇药品质量监督协管员队伍,各乡镇主管文教卫生工作的乡镇长负责本乡镇药品监管的组织、协调。各乡镇卫生院院长、派出所负责人、一名防疫医生及一名药品零售企业负责人为乡镇药品协管员;三是聘请各村(街)在村有威望、有经验、群众基础好的一名村干部为村药品质量监督信息员。

2、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的条件

(1)、责任心强,热爱药品监督协管工作,无不良品行记录。

(2)、努力学习,勤奋工作,熟悉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3)、具有药学专业(包括相关专业)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3、药品监管网络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的职责

学习药品器械管理的法律法规,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药品市场的监管工作,密切关注并掌握辖区药品市场动态,及时传递、反馈各类市场信息。但要特别强调,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没有单独的行政执法权限。其具体职责:

(1)、乡镇农村药品流通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①、配合县药监部门进行有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宣传、贯彻、实施工作。

②、组织和实施辖区内"药品监督网、药品供应网"建设工作。制定"两网"建设实施意见,监督和协调辖区内医疗机构的药品经营活动及关系。

③、配合县药监部门对辖区内药品市场依法监督,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方便、及时。

④、适时调度辖区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实施乡村"一体化"管理和"两网"建设开展情况。督促其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并使涉药单位按时上报各类报表和有关资料。

⑤、做好县药监部门交办的事项,传递反馈有关信息。

⑥、对县药监部门及执法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进行监督。

(2)、县药品质量监督社会义务监管员职责

①、协助县药监部门对有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宣传、贯彻。

②、对全县药品经营、使用单位药品质量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立即进行举报。

③、听取、收集、上报社会各界人士对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④、听取、收集、上报社会各界人士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⑤、完成县药监部门交办的有关事项。

(3)、乡镇药品质量监督协管员职责

①、协助县药监部门对有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宣传、贯彻、实施。

②、协助县药监部门对辖区内各诊所、药店药品质量和药品流通秩序进行监督管理。

③、对本辖区内发生的有关涉药违法行为及时上报县药监局和乡镇药品流通监督管理领导小组。

④、配合县药监部门参与联合打假、市场整顿和各项专项整治工作。

⑤、做好药品监管部门交办的事项,传递反馈有关信息。

⑥、负责对县药监部门及执法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进行监督。

(4)、村(街)药品质量监督信息员职责

①、负责药品和医疗器械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宣传、贯彻工作。

②、对村(街)卫生所(室)、社会办医个体诊所、药店药品质量及药品流通信息进行收集和上报。

③、对县药监部门和乡镇药品流通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及卫生院要求的其他信息进行收集和上报。

④、监督举报各类制售假劣药品器械违法行为,打击游医药贩以及药品的非法流通。

⑤、完成县药监部门和乡(镇)药品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及乡镇卫生院交办的事项。

⑥、负责对药监部门及执法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进行监督。

4、农村药品市场主要监管内容

(1)、结合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认真开展对农村药品购销渠道的清理和检查,药品零售企业及医疗机构、个体诊所必须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依法严肃查处非法渠道购药行为,确保农村购药渠道规范、合法。

(2)、严厉打击游医药贩、无证经营药品、经销假劣药品的行为,坚决取缔无证经营。

(3)、要加大对医疗机构、个体诊所、药品零售网点过期失效药品的清查力度,发现销售、使用过期失效药品,依法严厉查处。

(4)、县药品监督管理局要采取相应措施,加大对乡(镇)村药品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

(二)、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

我县辖22个乡镇,560个行政村。县城以下乡镇所在地已有零售药店29家,药品经营网点远远不能满足农民用药的需求,按照国家和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到年底,全县要实现药品连锁、配送进县到乡并有40%较大的行政村设立药品零售网点的目标,其具体措施如下:

1、鼓励、支持通过GSP认证的县药品批发企业;建立农村基层药品配送中心,为乡村医疗机构和零售药房配送药品或到农村建立办事处,配备业务员,为中、远程配送药品创建条件。

2、药品零售网点延伸不到的乡镇,可由乡镇卫生院为基层医疗机构和个体诊所统一代购药品。同时要对乡镇卫生院代购药品行为进行整顿和规范,坚决取缔借代购药品之名而从事非法药品经营活动。

3、鼓励、支持开办面向农村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同时,鼓励、支持现有的零售连锁企业,向乡镇、行政村发展连锁门店。

4、依据有关规定,鼓励、支持在乡镇行政村设立零售药店。

三、方法步骤及具体要求

1、各乡镇要尽快成立以主管乡镇长为组长的乡镇药品流通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药品质量监督协管员和信息员队伍。县药监局要尽快从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党政机关中聘请药品质量监督社会义务监管员。此项工作务于月底前完成并由县药监局颁发聘任证书。

2、在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中,要依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无论是零售连锁,还是单体零售药店,都要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按照核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药品,对无证经营药品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3、药品批发企业在县、乡设立配送中心,必须依法审批后方可实施。在县、乡设立办事处的应到县药品监督管理局。

篇2

一、农村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事关社会稳定大局。鉴于农村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相对薄弱的实际,我市各镇乡、街道和有关职能部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健全组织领导体系。要紧密围绕农村食品安全"三网"建设要务,进一步健全镇乡(街道)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切实做到对区域内食品安全负总责。要选择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的镇乡(街道)干部聘任为镇乡(街道)食品安全协管员,要在各村、社区选择关心集体、热心公益事业的干部聘任为村级食品安全信息员,要切实做好"两员"业务培训工作,实行年终考核评定淘汰制。建立镇乡(街道)、村两级食品安全组织网络和群众监督体系,进一步完善镇乡(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确保人员、资金、场所到位和制度上墙,完善工作台帐,建立健全镇乡(街道)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切实推进社会监督,采取媒体曝光、征询消费者意见、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和在食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食品监督明示公约》等方式,畅通举报渠道,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二)加强食品安全责任网建设。要健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把食品安全纳入目标责任管理,每年都要自上而下逐级签订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各职能部门分别与各自的监管及服务对象签订责任书,乡村基层组织与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济单位和餐饮户签订责任书。市农业局、外经贸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应当按照各自分工,实行"谁检查、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监管责任制,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共同推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同时,健全"平时检查、半年督查、年末考核"的督查考核体系,对照责任目标,进行量化打分,严格兑现奖罚。

(三)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各镇乡、街道和有关部门以及食品行业协会要采取宣传栏、宣传标语、广播、电视和组织食品安全专业人员下乡服务等形式;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内容,传授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技术,做到合理施肥、科学用药,禁止使用高毒性、高残留农药,增强农民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四)加强农产品市场质量监测监控。全面推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连锁超市建立鲜活农产品质量监测监控点,进一步提高与公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粮、肉、油、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等重点品种的食品安全水平。

(五)提升食品安全检测水平。要整合现有食品检验检测资源,建立协调统一、运行高效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积极推行跨系统跨行业的食品安全检测结果互认,构建食品安全检测信息服务平台,实现检测资源、信息的共享和检测计划的统一,以满足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监管的需要。

(六)加强食品安全认证认可。积极推行"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统一的食品认证体系,完善认证制度。建立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制度,积极开展有机食品、绿色食品等认证工作,加大推进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和饲料产品质量认证力度。开展农业投入品生产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业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七)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八)加强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建立健全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九)加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的标签标识管理。标签应当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以及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十)加强和改进食品企业日常监管措施。做好食品生产小企业、小作坊的规范和整顿,坚决取缔和规范无证照摊畈和地下食品加工窝点,严厉打击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严把食品安全关。引导和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和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协议准入、质量承诺、不合格食品退市以及市场开办者质量管理责任等自律制度。

(十一)完善食品安全诚信体系。要在种养殖、生产企业、流通领域和餐饮消费环节开展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建立食品安全诚信数据库和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及时公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管信息和诚信档案,推进食品安全诚信分类监管。加强食品企业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设,建立食品召回和食品企业红黑榜制度,充分发挥食品行业协会的作用,促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提高自律意识。全面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强化食品监督管理。

(十二)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整治。要建立农村红白事聚餐申报管理制度,凡是50人以上的家庭聚餐必须提前3天向所在村委会申报,并填写《农村红白事聚餐备案登记表》,再由村委会报镇乡(街道)卫生监督中队审核批准,并派卫生监督员现场监督指导,做好食品卫生管理,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把印制漫画形式的农村家庭聚餐食品卫生操作流程图,发放到群众手中,以通俗易懂、直观明了的形式指导做好农村家庭聚餐食品卫生工作。

(十三)开展畜禽屠宰加工行业专项整治。要完善屠宰管理和执法体系,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实施屠宰企业分级管理,推行肉品品质强制检验,落实生猪宰前瘦肉精检测制度,建立病害肉无害化处理保障机制,促进"放心肉"工程实施。

(十四)继续推进"千镇连锁超市、万村放心店"建设的扩面、提质、增效。提高农村食品放心店的统一配送率。抓好学校食堂、校内食品店、饮用水、学校周边食品摊点的监管。加大对建筑工地、农家乐旅游点、小餐馆和旅游景区餐饮摊点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餐饮业和集体食堂原料进货溯源、集中定点采购等制度,巩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市创建成果。

(十五)巩固提升食品信息监测网络建设。充分利用现有信息资源和基础设施,建设食品安全信息共享系统,形成一个高效、快速、通畅的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多向、多部门收集和传输,以及服务于食品安全监测分析、信息通报、事件预警、应急处理和食品安全科研及社会公众服务的网络体系。

(十六)健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完善市以及镇乡、街道应急管理体系和各部门协作的快速反应联动,完善重大事故和突发事件报告机制。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1小时内向所在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知悉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初次报告,并根据事故处理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上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要加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基地和物资库。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调查处理标准操作规范和技术方案。建立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突发事件应急快速反应处理系统。

二、农村药品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要牢固树立科学监管理念,深入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强化农村药品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把农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用药安全问题解决好、维护好、保障好。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强化监管责任,建立网络运行保障机制。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以地方政府负总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主、农村药品协管员和信息员等社会监督力量为辅的农村药品安全保障责任体系。将农村药品安全列入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确保农村药品安全监管责任层层落实到位。继续保证对农村药品"两网一规范"建设经费和农村药品协管员、信息员的培训、考核经费投入。

(二)强化监管网络建设,保证监管网络运行质量。进一步完善镇乡、街道建立药品安全监管站,明确工作人员和工作职责,保障工作经费。药品安全监管站要协助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做好辖区内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积极参与有关监管部门融合农村公共安全协管人员队伍,进一步推进"多员合一"工作,落实药品安全协管员责任,实行统一培训、统一管理、统一考核,提高药品协管人员药品安全意识和开展社会监督的能力。探索建立农村药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建立分区负责、分片包干制度,细化分解监管目标任务,明确考核标准与方法,落实监管责任人。主动加强与药品协管人员联系,保持正常沟通,加强业务指导,保证药品监管网络的运行质量。

(三)监督药品生产企业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不得出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四)强化进货渠道监管,保证药品供应规范方便。加强对农村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渠道的监管,保证药品购进渠道"合法、清晰、稳定",加强药品质量的源头管理。鼓励具有一定配送能力的药品批发企业直接参与配送和乡镇卫生院以"代购分发"形式向村级医疗机构配送药品,减少药品流通环节、规范药品供应渠道、解决山区药品"配送难"。鼓励药品连锁企业向农村延伸药品零售网点,支持企业在"双无村"(无医疗机构、无零售药店)设立零售药店或乙类非处方药药柜,开展各种符合实际、形式合法、操作规范的药学服务,解决山区群众"购药难",提高药品供应覆盖率。

(五)规范药品销售方式,健全药品保管制度。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药品经营企业必须不折不扣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六)规范医疗机构药房(库)管理。对村级卫生所药房改造实行"四个统一",即统一领导机构,由药监、卫生部门联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对药房改造全过程进行帮促指导与监督。统一规范标准,严格参照GSP标准和诚信药房考评标准实施药房改造,制定规范的管理制度。统一检查评比,由卫生部门牵头,组织人员进行评估验收。统一人员培训,加强对村卫生所负责人的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质量意识。

(七)强化日常监督检查,保证药品使用安全有效。要结合"小药店"药品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工作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对"小诊所"药品质量整治与规范力度,保证药品存储设施等达到基本要求。加强对医疗机构从药人员培训,保证使用药品质量,提高合理用药、安全用药水平。要进一步完善药品市场"一连三线五制度"的长效监管模式。"一连"就是鼓励发展药品零售连锁经营,采用宽严相济、靠前服务、依法行政等措施,积极发展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三线"就是药品贮存温湿度、零售企业药师在岗、药品经营品种流向三种监管难点问题实施网上在线监控;"五制"就是推行"监管建议书"、"涉药单位约谈"、"日常监管情况通报"、"药品销售人员登记"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明示"等五项创新制度。达到有效监管、依法监管、和谐监管、全程监管。

(八)实行医疗器械监管"四定一报"制度。"四定"指定人、定区域、定检点、定检查频次;"一报"指质量可疑产品、不良事件、突发事故报告制度。要实行医疗器械定人管理。药监部门要确定懂业务、责任心强的专兼职人员作为医疗器械监管人员,监管人员要相对固定,有明确的分工并经常参加各类业务学习。要实行医疗器械企业单位定区域管理,药监部门对辖区内所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全面清理,合理划分监管片区,明确各片区监管责任人,确保辖区内所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都有监管人员负责。监管责任人与责任片区内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逐家签订监管责任书,明确双方责任义务。要确定需重点检查的医疗器械企业、单位。药监部门每年年初下文确定区域内年度重点监管的医疗器械企业、医疗机构,监管检点为:上一年度被评为警示、失信的企业;国家、省重点监管企业;上一年度出现安全事故和隐患较多的企业和单位;生产、经营无菌器械、植入器械等高风险医疗器械企业。年底结合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对辖区内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重点监管医疗器械企业单位进行增减。

(九)加强信息化建设。把信息化建设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建设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实施药品监管信息化工程,促进药监系统网络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提升监管效能和水平。完善和优化已开发使用的药品生产监管、批发企业监管、特殊药品监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管、药品稽查等信息系统,启动药品GMP认证管理信息系统、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网上直报系统、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监管等系统建设。建立假劣药械信息、抽样检验信息、稽查应急信息、案件处置情况等信息共录共享机制,真正体现电子监管的科学高效。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开发药品监管行政监察系统,完善与政府电子监察网络的对接功能,做到实时监控、在线监督。

篇3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

(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四)疗养院;

(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七)村卫生室(所);

(八)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临床检验中心;

(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护理院、护理站;

(十二)其他诊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五条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管理。

中国人民后勤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第六条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二章设置审批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另行制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十一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二条有下列开展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第十五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二)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三)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四)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五)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六)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七)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八)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九)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十)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十一)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十二)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酱);

(十三)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十四)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并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第十六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选址的依据;

(二)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四)占地和建筑面积。

第十七条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经设置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设置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本细则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四)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五)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六)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纠正或者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设置审批。

第二十二条《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必须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由设置单位在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

(二)《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后十五日内给予《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第三章登记与校验

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红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执业登记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七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投资不到位;

(四)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事项:

(一)类别、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注册资金(资本);

(四)服务方式;

(五)诊疗科目;

(六)房屋建筑面积、床位(牙椅);

(七)服务对象;

(八)职工人数;

(九)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十)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登记事项。

门认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除登记前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核准登记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按照前条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第三十三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后,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审核,按照登记程序或者简化程序办理变更登记,并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办理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的三十日内完成校验。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限期改正期间;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同不得执业。

暂缓校验期满仍不通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名册逐及上报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开业、迁移、更名、改变认疗科目以及停业、歇业和校验结果由登记机关予以公告。

第四章名称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的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

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为:医疗、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站、卫生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防治院、防治所、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中心以及卫生部规定或者认可的其他名称。

医疗机构可以下列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疹疗科目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命名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一)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以前条第二款所列的名称为限;

(二)前条第三款所列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可以合并使用;

(三)名称必须史副其实;

(四)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

(五)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县、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

(六)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

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下列名称: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

(二)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

(三)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

(四)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的名称;

(五)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

(六)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名称;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得使用的名称。

第四十三条以下医疗机构名称由卫生部核准;属于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核准:

(一)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组织名称的;

(二)含有“中国”、“全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以及跨消炎片地域名称的;

(三)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含有行政区划名称的。

第四十四条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名称,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在识别名称中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的核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同时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

第四十五条除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外,医疗机构不得以具体疾病名称作为识别名称,确有需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名称经核准登记,于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在核准机关管辖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经核准机关核准可以使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名称,但必须确定一个第一名称。

第四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

第四十九条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

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第五十条医疗机构名称不得买卖、出借。

未经核准机关许可,医疗机构名称不得转让。

第五章执业

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帐户、版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名称的,应当与第一名称相同。

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

第五十三条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第五十四条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不得买卖、出供和转让。

医疗机构不得冒用标有其他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经常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德规范和有关教材,督促医务人员属守职业道德。

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

第六十条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只作是否死亡诊断,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如有关方面要求进行死亡原因诊断的,医疗机构必须指派医生对尸体进行解剖和有关死因检查后方能作出死因诊断。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

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第六十三条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由登记机关核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四条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和变更登记不得向社会开放。

第六十五条医疗机构被吊销或者注销执业许可证后,不得继续开展诊疗活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条在监督管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医院管理学会和卫生工作者协会等学术性和行业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

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十九条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一)拟订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计划;

(二)办理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审查、发证、换证;

(三)负责医疗机构登记、校验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的统计,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负责接待、办理群众对医疗机构的投诉;

(五)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给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医疗机构监督员,履行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医疗机构监督员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医疗机构监督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主要职责:

(一)对医疗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二)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三)对医疗机构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四)对经查证属实的案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或者处罚意见;

(五)实施职权范围内的处罚;

(六)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一条医疗机构监督员有权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无偿索取有关资料,医疗机构不得拒绝、隐匿或者隐瞒。

医疗机构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医疗机构监督员证章、证件由卫生部监制。

第七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检查、指导主要包括: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执行医疗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情况;

(三)医德医风情况;

(四)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情况;

(五)执行医疗收费标准情况;

(六)组织管理情况;

(七)人员任用情况;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检查、指导项目。

第七十三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各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具体实施。

第七十四条县级能上能下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成立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评审。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不定期重点检查。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在对医疗机构进行评审时,发现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情节,应当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委员为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可以直接行使监督权。

第七十六条《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另行制定。

第七章处罚

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的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七十八条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七十九条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

(三)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

(四)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十条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十一条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第八十二条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

(三)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三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发生重大医疗事故;

(二)连续发生同类医疗事故,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三)连续发生原因不明的同类患者死亡事件,同时存在管理不善因素;

(四)管理混乱,有严重事故隐患,可能直接影响医疗安全;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五条医疗机构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校验、评审时,应当交纳费用,医疗机构执业应当交纳管理费,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规定。

第八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条例和本细则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实施办法中的有关中医、中西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的条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部门拟订。

第八十七条条例及本细则实施前已经批准执业的医疗机构的审核登记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八十八条条例及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医疗美容:是指使用药物以及手术、物理和其他操作性或者侵入性手段进行的美容。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四)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

技术规范:是指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或者认可的与诊疗活动有关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

军队的医疗机构:是指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仙的医疗机构。

篇4

1、通过对卫生院医疗方面各临床科室和公共卫生方面的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以及环境建设,进一步完善了包括科室配置、医疗设备配备及使用、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任等在内的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

2、通过对乡镇卫生院人、才、物的统一管理,使卫生院对本单位及下属辖区内村卫生室的技术人才调配、资格准入、经费投放、资产管理以及业务指导和工作统筹、公共卫生、医疗市场监管等,理顺了乡镇卫生院的管理体制。

3、完成了乡镇卫生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在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将乡镇卫生院科室设置分成了公共卫生和医疗两部分,明确了各乡镇卫生院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中心卫生院要在此前提下,进一步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指导周边一般卫生院的业务工作的职能。建立了严格的绩效考核制度,人员工资的分配与其所提供的服务和劳动贡献挂钩,提高了乡镇卫生院的内在活力,激发了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4、在卫生院行政和业务两方面均实行了制度化管理。设定了院领导和科室负责人的阶级性目标任务。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岗位责任制度,建立健全了包括各临床科室交接班、医疗文书规范书写、差错事故登记、消毒隔离等各项医疗护理工作制度,防范医疗纠纷、杜绝医疗责任事故的发生。

5、积极开展农村卫生机构对口支援工作,安排了5家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13所乡镇卫生院,安排13所乡镇卫生院按其区域划分,负责全县248所村卫生室的包片责任制,切实建立健全了农村三级医疗保健网的基础建设,最大限度地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通过签订对口支援协议书的形式明确了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工作方式、时间及双方责任和权力,提高了各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及服务能力,从而使受援的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在环境建设、内涵建设方面有了明显变化。

6、加强了乡镇卫生院会计、卫防专干、妇幼专干、合疗专干等专职人员管理,制定了各专干的聘用及考核管理办法,所有专干的聘用必须由卫生院申报,卫生局审批后录用,未经上级主管部门许可,卫生院不得随意更换,确保了卫生院专职人员队伍的稳定性,有效地促进了财务及公共卫生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7、制定下发了《县乡镇卫生院院长规范十条》,加强了卫生院院长的管理工作。明确要求卫生院院长要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各项工作,服从卫生局管理,确保政令畅通,按照《县乡镇卫生院院长规范十条》要求严以律己,按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存在问题

1、由于历史原因,个别乡镇卫生院技术人员短缺、规模小,现有医疗设备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解决办法:正在通过临时借调、委托培训等方式予以解决。

2、医疗设备资源分布不平衡。解决办法:卫生局通过调查摸底统计,将全县乡镇卫生院所有损坏、闲置的医疗设备进行统一登记、维修、保养、调试后,重新调配使用。以提高设备使用率,方便群众就医。

3、将村卫生室规范化建设、乡镇卫生院规范化管理及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三项工作中的内在共同点有效结合,齐抓共管,科学合理安排部署,大幅度提高了工作效率。

为稳步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切实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贯彻落实好党和国家的惠民政策,我们强化措施、狠抓落实、扎实推进“药品三统一工作”。现将我辖区药品“三统一”工作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院成立了“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制定了药房质量管理方针、目标,编制了质量管理程序文件和操作规程,实施定期检查与常规检查相结合,使我院药事质量管理工作做到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二、我院从2009年10月至今一直由“三统一”企业配送,基本药物使用率100%。

三、我辖区标准化村卫室15家,已全部与“三统一”签订合同,药品由“三统一”采购。

四、我们已对我院全体职工进行《基本药物临床指南》培训,目前临床医生能做到合理安全使用基本药物。

“三统一”配送过程种存在的主要问题:

1.配送企业药品品种不太全面,个别必须药品不能满足医院及村卫生室临床用药。如急救药品。

篇5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8122(2010)11-0029-03

激烈的市场竞争是近代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这使得每一个社会组织不可避免的会遇到突如其来的风险甚至危机。在发生危机时,相关主体就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以制止、消除危机带来的负面影响,即所谓“危机公关”。具体而言,危机公关是指组织针对危机开展的一系列公共关系活动,是通过采取相应的公关策略及措施来预防、扭转或者修复组织的形象、使公众恢复对组织的信任。

尽管“危机公关”一词来自于现代公关关系(Public Relations)理论,20世纪80年代后才逐渐传入我国。但有必要指出的是,我国近代史上也曾经出现过激烈的市场竞争及相应的公共关系实践,著名出版家、中华书局的创办人陆费逵即为其中的典型代表。陆费逵之所以能引领中华书局发展成为中国近代出版业的重镇,与他善于运用公关理念进行经营和管理是分不开的。[1]

基于此,陆费逵在面临着市场危机的时候,也采取了一定的危机公关策略,带领中华书局走出困境。本文即以中华书局发展史上著名的“民六危机”为例,对陆费逵的危机公关策略进行探讨。

一、“民六危机”的爆发

陆费逵1912年创立中华书局后,由于编印教科书的一举成功,事业发展极为迅猛。中华书局创立时资本为2.5万元,至1916年,资产已增至160万元,为期不到五年,资产已翻了6倍多。这种发展速度让陆费逵踌躇满志,为取得更大的发展,他决定投入更多的资金,扩大书局规模。在1916年第6次股东会上,决议增加资本100万元。其后,在上海静安寺路(现南京西路)的印刷厂和棋盘街(现福州路河南路转角)五层大楼的总店先后落成。在印刷方面,从国外购置了不少新设备,并选派人员出国研究和学习先进印刷技术。此时,中华书局在全国各地的分店也扩张到40多处。

但就在中华书局快速扩张、一派繁荣景象的同时,危机也慢慢显现出来。1916年的经营状况已经不佳,比上年减少了近三成。由于受到军阀混战的时局影响,多省分局停业达半年之久,而两年来各方面的扩充花费了相当多的资金,为了解决资金问题,陆费逵决定将企业全部资本用于添置固定资产,依靠吸收股东存款和银行押款作为周转资金,以高于银行利息作为号召。1917年初,因多种原因,副局长兼文明书局协理沈知方辞职,直接引爆了中华书局的危机。[2]当时中华书局资金周转极为困难,为摆脱困境,陆费逵曾与商务印书馆协商,采取联合经营(也有说将中华书局与商务印书馆合并),但因商务印书馆内部意见分歧,双方经多次谈判但并未达成一致意见。此时,外间谣传纷起,以为中华书局即将破产并被合并,存户纷纷前往提存,数日之内达八九万元,造成挤兑风潮,书局进一步陷入窘境。此时,上海金融界已无人肯贷款,正如陆费逵在向股东报告情况时所说,“经济困难已达极点,现已不能支持”。[3]中华书局史上被称之为“绝大之恐慌”的严重经济危机――“民六危机”爆发了。

二、“民六危机”的产生原因

“民六危机”是中华书局发展历程中所经历过的最为严重的危机。其发生在时间上较为突然,但其原因却潜伏已久。具体而言,有如下三点:

(一)内部管理不善

在组织结构上,中华书局在1913年成立董事局,采取立法、监察、执行三权分立的形式,明确董事会、监察和局长的各自职责。但中华书局一直没有成立专门的财务部门,致使内部财务管理混乱,诸事缺乏明确计划。“民六危机”就充分暴露了中华书局在财政管理上的软肋。例如,当时中华书局副局长沈知方挪用公款从事股票投机,结果分文不归,同时还有多人借款不还,使中华书局资金周转陷入困境。据查,当时股东查账代表打开保险箱时,发现库存仅有1元大洋。当时中华书局全部固定资产为290万元,负债为120万元。而其中各项固定财产之中,可以变价偿欠者,如房产、印刷机器设备、纸张、原料、仪器共计仅90余万元。[4]

对财务问题,陆费逵在复股东查账代表的信中也坦承:“董事兼副局长沈知方的欠款3万元,湘局经理王衡甫的欠款2万余元,均系先挪用后改为押款的,并非债务抵进押品。自叹才短力薄,用人不当,局面过大,驾御乏术,对于股东深用愧悔……”。[5]这些都说明中华书局内部管理上的缺陷。

(二)盲目扩张导致资金困难

中华书局成立初期取得了迅速的发展,陆费逵就考虑扩大中华书局的规模。至1916年,已建立40处分局,并于当年在上海静安寺路购地43亩,建成二层楼房五栋、平房四栋共500间厂房,前后共投资30余万元;接着又投资20余万元设立发行所。在印刷业务方面,既向国外购置不少新的设备、器材,又选派人员出国研究和学印刷技术。编辑方面高薪聘请了英文和日文等翻译人员。还拓展经营范围,扩制造和销售文教用品,先后开发品种多达2000余种,并在发行所设文具仪器课又在短时间内创办8份杂志;并盘入文明书局与民立图书公司,将其全部资金陆续都转为固定资产。

由于盲目扩张造成资金周转困难,陆费逵不得不高息吸收存款达120万元。陆费逵在对银行和存户的信中承认:“至所收160万股本,只能充作财产等用,平时营运全恃存款、押款以图周转……”。[5]由此可见中华书局在资金周转上的极端困窘。

(三)激烈的市场竞争

由于经营业务基本相同,中华书局与商务印书馆之间存在激烈的商业竞争。中华书局经常以各种名义举办一些廉价售书活动,曾以三折销售本版教科书、其他书五折、外版书六折。商务印书馆则依靠自己的雄厚实力,不惜跌价倾销,购书加送赠书券,具体方法是“购教科书一元,加赠书券五角;购杂书一元,加赠书券一元”,中华书局也只好如此办理,[5]直接影响到售价收入。在广告方面,双方为推广自己的教科书,曾大登广告,沪上最大报纸《申报》成为中华书局、商务印书馆图书宣传竞争的主战场,一两个月内就在《申报》各自刊出广告6、7次之多。其中以在1913年的“三期书”引发的中华与商务互相诋毁事件尤为典型。由于前述中华和商务的个人恩怨,使一般的商业竞争发展为互相诋毁,为了维护各自利益,双方甚至对簿公堂。商务印书馆编译所所长高梦旦曾不无担忧地说过,商务与中华如此下去,“非两败俱伤,恐两败俱亡也。”[6]

1917年春,为缓解同业激烈竞争的消耗,陆费逵曾和商务印书馆协商采取联合经营。在谈判过程中,社会上出现中华书局将被商务印书馆合并的谣言,造成储户疯狂集中提取存款,形成挤兑风潮,直接引发了“民六危机”,这不得不说是同行竞争的直接后果。

对“民六危机”的成因,当时的查账人代表就明确指出中华书局的三点致命原因:“进行无计划为其第一原因,吸收存款太多为其第二原因,开支太大为其三原因。有此三因,即无时局影响、人迁,失败亦均不免。”[6]陆费逵自己进行总结时也提出发生该危机的原因在于:“第一由于预算不精密,而此不精密之预算,复因内战而减少收入,因欧战而增加支出;二由于同业竞争猛烈,售价几不敷成本;三则副局长某君个人破产,公私均受其累。”[7]可见,管理不善、盲目扩张、同业竞争是造成“民六危机”的主要原因所在。

三、应对“民六危机”的公关措施

在突如其来的危机面前,陆费逵针对发生原因,及时采取了多种措施加以应对,总结起来,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

(一)调整人事,改革组织机构

“民六危机”使陆费逵认识到建立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及时采取调整高层领导,自己引咎辞去局长职务,退为司理,吴镜渊则由垫款人身份进驻中华书局,在第七届股东会上被推选为查账代表,并成为监察、驻局监察、驻局董事,后来中华书局形成了以吴镜渊代表董事会对企业进行财务监督、审查的制度。在吴氏的建议和主持下,中华书局对厂店组织进行改革,分局进行整顿,陆续建立了一套完整的规章制度。1919年12月,中华书局董事局改为董事会,局长负责制改为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主持局务。总公司各所所长和分局经理,则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同意后聘任。陆费逵由司理改任总经理,全权委托监察吴镜渊办理财务制度。设立专门的稽核处,凡是涉及财务开支,必须有预算。预算外开支须经稽核处逐项审查,否则,任何人不得随意支出。并开董事会决议,公司逐日账目,应由监察检阅,月终将支款凭证交由监察审核无误,应于总结处盖印,年终时总清各款由总结处盖印。

吴镜渊在掌握财政大权后,处事严明,精打细算,给中华书局职工留下深刻印象。老年职员高念修,是吴镜渊早年在家乡教馆时的学生,他在书局工作数十年之久,曾任董事会秘书。他说:“其时吴氏已年近古稀,我每将账目上呈他审批的时候,从不轻易放过,每笔都要用算盘一一亲加复核。”[8]陆费逵作为企业负责人,也能很好的遵守财务制度,支付款项都要取得吴的同意,如1917年7月,陆费逵致函吴镜渊、黄毅,其中提到学校等存款要提前摊还,希望能稍予通融。[9]如此,就在短时间内改进了中华书局的内部管理。

(二)瞄准市场,调整经营项目

在危机面前,陆费逵改变过去注重抢占市场的经营策略,收缩战线,根据市场需求对经营项目予以调整。中华书局原本创办的八种杂志,除《中华教育界》外,其余都停刊,并把其中五种杂志改为丛书出版,具体包括:《大中华》杂志改为“大中华丛书”、《中华学生界》改为“学生丛书”、《中华妇女界》改为“妇女丛书”、《中华小说界》改为“新小说界丛书”、《中华实业界》改为“实业丛书”。全部分集出版发行。另外,中华制药公司内部设立的龙虎牌人丹部后来因为营业不佳,于1920年并入中法药房。

在减缩经营项目的同时,陆费逵也注重对于出版市场的观察和把握,集中力量推出新书,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抢占先机。例如在1919年,当初级小学教科书是否改国文为国语还在讨论的当头,陆费逵就已经未雨绸缪,专门到北京访问时任“国语统一筹备会”常任干事的黎锦熙,并由黎锦熙推荐,认识了黎锦晖及其编写的语体文课本。该书稿在第二年春季开学前中华书局正式予以出版,名为《新教育教科书国语读本》,并获教育部审定通过,配合了教育部通令改国文为国语的教育改革大潮,取得了相当好的市场业绩。陆费逵专门引进黎锦晖,成立了国语部,在几年内又编写了《新小学教科书国语读本》,该书为中华书局摆脱“民六危机”而走向“经济好转”立下了不小的功劳,也反映了陆费逵敏锐的眼光和不断开拓创新的公关策略。

(三)缩减开支

在经营的困难时期,陆费逵果断提出核减开支,带头将自己的月薪降为100元。中华书局董事局通过开支缩减决议,具体措施包括:1.驻局董事、驻局监察、司理每月公费100元,不另外支付薪水;2.各部门薪水每月不得超过3000元,印刷所按工作量支付;3.总店薪水满50元的八折核减,40元以下照旧,主任以外的职员除了书记、翻译薪水不得超过20元;4.文明书局的开支由驻局董事、司理与该局主任会商核减。

经过陆费逵的不断努力与奋斗,1918年7月至1919年6月,中华书局营业额为82万元,毛利28万多元,减去偿还旧债本息及地租欠息等17万多元,再除去开支,盈利2万多元;到1919年7月至1920年6月,中华书局营业总额为110万元,毛利36万多元,盈余22万元,逐步消除了危机带来的负面影响。1922年1月,总经理陆费逵的月薪从100元涨到200元,[10]标志着中华书局真正走出了这场危机。

四、陆费逵个体人格在危机公关中的作用

上述应对措施,都是客观上帮助中华书局克服经营困难的具体之策,但不可忽视的是,陆费逵个人在“民六危机”所表现出来的人格魅力也是最终克服危机的重要因素。在中华书局担任总经理的几十年间,陆费逵始终以普及教育、传播文化,以文化振兴中华民族为己任,这种为发展出版事业而艰苦奋斗的敬业精神对整个中华书局的工作人员起到了榜样和示范的作用,对出版人才起到了激励作用。“民六危机”爆发后,中华书局资金周转失灵,陆费逵被迫辞去局长职位,改以司理名义主持业务。这时他面临一次人生的抉择,不少好友劝他离开书业,另谋他职。当时,范源廉邀他去教育部任职,高子益请他去外交部任职,汪汉溪高薪聘请他担任《新闻报》主笔,还有另外的一些机会可供选择,然而陆费逵均委婉谢绝了他们的好意,选择继续留在中华书局,大有与书局共存亡的气概。这种执着的信念是非常少见的。如果没有对出版、教育和文化事业的一腔热血和责任感,他是无法坚持下来的。同时也正是他这种顽强不屈的精神和气度,使得中华书局很快度过危机,再现辉煌。

对于这样一种专一精神,陆费逵本人也很自得,曾提出一个人办事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专心,第二忍耐,第三不失本色。这三点正是他的人生经验总结。由于陆费逵这种坚韧不拔的精神和意志,以及作为出版家的见识和气度,赢得了股东们的信任,在“民六危机”过后的1919年股东大会上,他以最多数票当选董事,并为董事会推任总经理,中华书局也在短时间内重现辉煌。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尽管在“民六危机”当时,公共关系和危机公关的理论尚未产生并引入中国,但陆费逵已经有意识的采取综合的公关策略,保持中华书局的公众形象:一方面是及时进行内部变革,调整人事、组织及经营策略,下猛药治愈危机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另一方面,则利用自身的人格力量感染全体职工、股东和社会大众,使他们对中华书局不至于丧失信心,从而为克服危机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不得不承认,陆费逵朴素自发的公关意识、公关智慧以及富有特色的危机公关实践,已成为其事业成功的重要原因,它不仅是中华书局的财富,也是中国公关业的历史财富,直到今天,陆费逵的公关理念和实践对公共关系学界和业界而言仍然具有积极的借鉴价值。

参考文献:

[1] 夏慧夷.陆费逵的公关理念及其践履[J].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11).

[2] 朱联保.关于世界书局的回忆[J].出版史料,1987(2).

[3] 汪家熔.能在好上添好的陆费逵[J].出版史料,2002(4).

[4] 冯春龙.中国近代十大出版家[M].广陵书社,2005.

[5] 中华书局编辑部.回忆中华书局[M].中华书局,2002.

[6] 钱炳寰.中华书局大事纪要(1912-1954)[M].中华书局,2002.

[7] 陆费逵.中华书局二十年之回顾[M].中华书局,2002.

篇6

(一)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努力为城市居民提供更好的医疗卫生服务

签订了内容为“六个一”的双向转诊协议。尽管时间不长,活动双方均得到一定实惠,尤其是受援单位的综合服务能力得到了显著增强,群众对此也深表赞同。

1、在全市率先开展公立医院支援社区活动。工作中,我区总结借鉴了省医院与辖区8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双向转诊的工作经验,全力促成了10家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与17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对口支援关系,并签订了内容为“六个一”的双向转诊协议,即:帮助受援单位建立和完善一套规章制度;帮助受援单位相关科室每年开展一项适宜技术;帮助和指导受援单位建立一套家庭病床管理技术规范;每半年为受援单位免费培养一名技术人员;每半年至少到受援单位所在社区开展一次义诊活动;支援单位下派的医务人员在社区工作的时间不少于一周等,明确了双方的责任与任务。此项活动将大大提高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综合服务能力。

2、进一步抓好示范点建设。安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首批五个省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示范点之一,在今年召开的全省社区工作会议上,被推荐为示范中心的典型,接待了各地的参观学习。年初,大胆探索平价药店进社区,与*医药集团合作,全市首家开展了药房托管试点工作,实现了医药分开管理和药品零差率销售。托管以来,药品由原来的70余种增加到160种,药品价格总体下浮40%,社区门诊量较去年同期增长20%,药品销售额由2000元/月增长到7000元/月,增长了250%。

3、创新开展牙防进社区工作。合区前,原香坊区和原动力区分别是全国牙病防治先进区。合区后,经过资源整合,牙防工作的基础更为雄厚。年初,我区制定了《香坊区牙病防治进社区活动方案》,在全市率先实施了牙防进社区工作。工作中,两个牙病防治所分工明确,互通有无,以全区40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阵地,以居民口腔健康教育与促进为内容,开展了形式多样的的口腔健康教育。今年我区被评为唯一的省级牙防先进区,我区工作经验在全市牙防工作会上进行了大会交流并受到一致好评。

4、全面推行标准化建设。按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标准》,我区制定了《20*—2010年新建、改建、扩建及设备装备的整体规划》,并上报了20*年新建1个中心、2个站,扩建2个站,改建5个中心、7个站的相关材料,做到“地址、图纸、承办主体、资金、建设标准、项目启动时间、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报告”等“七落实”。

5、建立健全考评机制。我局组织基妇、计划免疫、健康教育、慢病、妇幼相关部门12名业务人员,按照《*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考核标准》和《*市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考核标准》规定的十七项内容对17个中心22个站进行全面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落实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二)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努力完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1、进一步完善新农合的管理体系。一是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参合氛围,20*年全区参合人数达到65,694人,参合率达92%以上,超出全市2个百分点。截止目前,农民住院人数2,299人,医药费补偿2,009,965.29元;门诊人数2,846人次,门诊报销104,522.10元;二是对参合农民实行“一站式”服务,采取设立咨询电话、公示报销程序、提供免费复印等措施,为参合农民提供了便利;三是完成了192名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的调查工作。

2、大力开展村卫生所的标准化建设。按照规划,2010年全省要实现一乡(镇)建一所标准化村卫生所的目标。为尽快转变农村卫生工作的落后局面,实现跨越式发展,我区将力争在2010年前实现全区52个行政村建设52所标准化卫生所的工作目标。目前,已经完成了40%的建设任务。同时,加快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的建设步伐,上半年各乡镇卫生院自筹资金63万元用于硬件改造。

3、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一是分两期组织126名乡村医生参加市局举办的乡村医生合理用药培训班。二是市六院与乡村医生签订了短期进修协议,目前已有10名乡医完成了进修。

(三)建立健全体系建设,公共卫生工作水平进一步提高

1、加强疫情管理。上半年报告发病率150.91/十万,比上年同期下降0.57%;无二代病例发生。上半年在六顺、新城、铁东等办事处及成高子镇抽查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儿童120人,五苗覆盖率100%,超过95%全市标准4-5个百分点。

2、结防进社区成效显著。为从根本上扭转结防工作的落后局面,年初我区在全市率先制定并实施了《结防工作进社区实施方案》。按照方案,社区医生定期进行巡诊、转诊,督导辖区内结核病患者服药。上半年,我区超额完成了结核病防治工作指标,如:初治涂阳病人全年指标326例,现完成169例,完成率达52%;初治涂阴指标完成率66%;重症涂阴指标完成率76%。

3、抓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进一步完善疾病防控联动机制,加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制定了《香坊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4个配套预案,使卫生应急工作顺利开展,有效防范了麻疹、手足口病等传染病的侵袭。完成了食品生产场所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监测3244家次,发现异常单位(人)556例。

(四)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为群众提供安全的就医环境

1、严格医疗准入工作。完成了5家医疗机构的审批验收和36家医疗机构66人的首次变更注册工作,探索开展*纺织印染厂医院、电碳厂卫生所转型试点工作。

2、开展二级医院“医院管理年”专项督导检查。采取了上级医院指导下级医院的方式,抽调*省医院、*省森工总医院、*市五院共8位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家,对6家二级医院进行督导。通过检查,各单位均对去年存在的各项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

3、开展了民营医疗机构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对辖区内的9家民营医院、1家医疗美容门诊部、98家个体诊所进行了监督检查,共评出A级医疗机构11家、B级67家、C级4家。

4、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我局高度重视医疗市场的跟踪问效和监督管理。一是加强了医疗广告日常监管,对刊登违规医疗广告的6家医院院长进行了告诫谈话。二是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公布了各级各类医疗名册,进一步完善了投诉举报的接报、登记、批办、交办、反馈等程序,设立了举报投诉电话,建立了完善的举报投诉制度,制定了《香坊区受理举报和投诉暂行办法》设专人接待举报、投诉工作,印制了群众上访登记表、受理投诉举报登记及处理表,20*年上半年共受理各类举报投诉6件,全部予以解决,完成率达100%。

5、高质量完成全国卫生服务调查工作。全国性卫生服务调查工作每隔5年开展一次,这次我区代表*市迎接了省卫生厅督查组的检查指导,省厅领导对我区的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

6、医疗纠纷的处理工作。上半年共接待纠纷12起,向市医学会移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3份,省医学会1份。鉴定结论下达后按照条例要求认真审核、及时送达至鉴定双方。

7、医疗机构管理信息核对工作。按照省、市对医疗机构管理信息核对工作的要求,于年初进行了驻区134家医疗机构基本信息、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的整理核对,并报市卫生局进行审核,现已进入补报材料阶段。

(五)进一步提高卫生执法工作质量

上半年,我局加强了卫生监督执法的工作力度,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整治活动,检查各类企业65*家次,在全市爱卫会春季卫生评比检查中,我区公共场所卫生工作获得全市第一。同时,加大了对医疗市场的监管,1—5月份对198家医疗机构进行检查,立案查处93家,发出整改意见书20份。在各项执法检查中,警告并责令改正764家次,责令停业42家,取缔48家,立案439起,罚款217,180元。具体工作情况如下:

1、加强节假日食品卫生监督工作。针对节日期间家宴等大型集餐活动增多的特点,对有能力承办大型集餐的餐饮单位,采取事先登记与到场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监督餐饮单位196家次,检查节日订餐276桌,特别对餐饮单位的牛羊肉来源进行了监督检查,监督员到达现场指导餐饮单位的卫生达到要求。节假日期间对全区大型餐饮单位进行突击检查,发现问题,现场处理,保障了百姓的饮食卫生安全。

2、加大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的监督力度。对73家公共场所,46家游泳、洗浴场所,41家集中供水机构,149家二次供水机构,87家美容美法机构,24家医疗机构开展了卫生管理方面的专项监督检查。我局对存在问题的单位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在今年5月份全市爱卫会春季卫生评比检查工作中,我区取得了公共场所卫生组全市第一名的好成绩。

3、打击非法行医行动成绩斐然。我局一是对打击非法行医小分队成员进行了行政执法专项培训。二是建立了举报受理督办制度,将举报电话公布于众。三是继续进行“拉网式”清查和整顿,严格执法,绝不漏过一家“黑诊所”。五是落实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建立起长效机制。

4、预防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一是召开了香坊区防控食物中毒工作会议,特别邀请了市卫生监督所流通一科科长高铁夫到会讲课,辖区内餐饮单位、学校食堂、医院食堂的负责人共计206家餐饮业230人参加了会议,下发了300余张预防食物中毒宣传材料。二是继续开展小型餐饮业专项整治,率先制定台帐,强化食品卫生监督公示制度,强力推进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目前城区餐饮单位量化分级管理率己达100%,农村餐饮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完成率己达76%。三是利用召开哈洽会的有利时机,我局与行政执法局采取联合行动,对赣水路附近非法卖盒饮的钉子户开展专项整治,严格执法,坚决取缔,对非法卖盒饭业户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进一步净化了我区的食品卫生市场。四是聘任了9名乡镇卫生监督员,充实了我区农村卫生监督力量,共出动了乡镇卫生监督员72人次,监督检查企业家数253家次,净化了农村食品卫生市场。经过努力,上半年我区未发生食物中毒。

(六)开展纠正医药购销不正之风工作

上半年,我区重新调整了香坊区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区长亲自主持召开了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制定并下发了工作方案,进行了任务分解。具体工作有:一是加强宣传学习。二是以重点人群、重点科室为突破口,分别对各医院药局、药剂科、药品采购人员以及财务人员进行了自检自查,重点查四个方面:一查服务态度,二查工作效率,三查依法行政,四查组织纪律。三是走下去了解情况。我们印发200余张征求意见表,多次走访企业,广泛向企业征求意见。截止目前,先后出台优惠政策17条、服务措施23条,让利患者金额达5余万元,为企业和群众办好事办实事21次,接到企业和群众锦旗2面、表扬信3封。

(七)其它工作

1、成功建设了香坊区卫生系统网站“健康直通车”,网站设有通知公告、工作动态、卫生新闻、政务公开等18个文字栏目和1个图片栏目,在同级别的网站处于领先水平。实现了网上行政办公、健康咨询、求医问药、信息公示、法规宣传等,极大地提高了我区卫生工作效率和水平。

2、开展纪念“5.12”护士节系列活动。一是组织驻区一、二级医疗机构的200余名护士进行了知识竞赛。二是开展了以“练技能、强素质,爱岗敬业、无私奉献”为主题的系列纪念活动。三是评选了“十佳护理集体”、“十佳护士”,对工作业绩突出的十个护理集体及十名一线护士进行了表彰奖励。

3、“三、八”节期间,我局投入5万余元为全区工作在一线的573名女机关干部免费筛查了常见妇女病、多发乳腺疾病等,共检出患子宫肌瘤26人、宫颈炎138人、慢性阴道炎48人、乳腺小叶增生263人,采取了及时有效的治疗措施,切实保障了妇女权益。

4、红十字工作。在汶川发生地震后,我局迅速行动,一是号召全卫生系统的干部进行捐款捐物,募集资金42万余元、救灾物资折合人民币52万余元。二是立刻组织两支救援小分队,随时准备往灾区救援。

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政府投入严重不足。我区城区总人口为64.3万人,人口趋于老龄化,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增加,而政府对卫生投入相对滞后,卫生事业发展速度缓慢。此外,区级财政属吃饭财政,无法保证各项配套经费的投入。

二是医院补偿机制不健全,制约了卫生事业的发展。卫生服务收费标准几经调整,但大多数项目仍未能达到包含工资的成本收费。区级医院亏损经营,职工工资经常不能及时兑现,更无力发展事业。

三是药品集中采购招标价格应市场化。目前,我市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偏高,使二级医院承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丧失价格竞争力。

四是卫生监督执法缺乏相关部门的配合,执法手段简单,执法难度大。建议全市形成一个至上而下的监督管理体制,使公安局、执法局、工商局等部门能够直接配合卫生执法。

三、下半年工作计划

(一)社区工作

1、按照市编委有关文件要求,完成区社区卫生服务指导中心组建工作和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人员编制核定工作。

2、按照省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示范点的建设标准,完成进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新香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个示范点的创建工作。同时,做好17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新、改、扩建工作。

3、实行动态俱乐部成员管理。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对60岁以上老年人、慢性病患者,低保户、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实行动态俱乐部管理制,建立电子档案。目前,我区已建成了4个俱乐部,其中2个肾病俱乐部、2个糖尿病俱乐部。

4、大力开展“家庭医生”进社区巡诊工作,采取社区医生包片责任制,落实责任到人。

5、积极协调落实*年社区卫生服务配套经费。

(二)农村卫生工作

1、加大村卫生所(室)标准化建设工作力度,年底前完成70%的建设任务,力争2009年在全市率先实现全区52个行政村建设52所标准化卫生所的工作目标。

2、制定实施《香坊区农村卫生所(室)建设考核标准》,对村卫生所工作按基础设施、人员配备、业务工作三个方面进行细化考核,对不合格的村卫生所进行整顿。

(三)公共卫生工作

1、继续做好以防治手足口病为重点的传染病防控工作。

2、强化计划免疫工作:一是组织专家对19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接种门诊进行验收。二是继续加强学校和托幼机构新生入学查验接种证工作,下半年开展一次集中检查。

3、组织一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综合演练。

4、我区食品卫生网络化管理工作处于筹备阶段,现正在采集业户的电子档案信息,网络化管理软件即将开发完毕。

(四)医疗管理工作

1、针对驻区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制定出台《香坊区综合医院管理评估标准》,建立医疗机构改进自律的权威标准。

2、举办一次由驻区一、二级医院的内、外、妇、儿四大专业住院医师参加的病历书写比赛,进一步提高病历书写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