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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20xx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20xx年不满20xx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xx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20xx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xx年不满20xx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xx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带薪年假薪金计算虽然仅仅是草案征求
第二章请假
第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和临时交办的工作,原则上不准请假,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必须按以下程序请假:
一、机关事业单位处级副职和科级实职人员需向县党政正职领导请假;人大、政协处级副职和科级实职人员还需向人大、政协正职领导请假。
二、机关事业单位科级、副科级非领导职务和副科级实职人员需向县级分管战线的党政副职领导请假;人大、政协科级、副科级非领导职务和副科级实职人员还需向人大、政协分管副职领导请假。
三、一般工作人员需向本单位正职领导请假。各单位人员请假一个月以上的,需由县级分管战线的党政副职领导或人大、政协分管副职领导批准。
四、请假人员要事先填写请(续)假审批表,领导批示同意后方可休假。如果假期到期且另有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回岗工作的,本人在县外的,需向领导口头续假,返回后应及时补办续假手续,本人在县内的,需再次填写请(续)假审批表,领导批示同意后方可续假。特殊情况事前未来得及填写请(续)假审批表,又必须外出的,除向领导口头请假外,返回后应在两日内补填请(续)假审批表。所有请假人员返回后都应在两日内向领导口头销假。
第三章事假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或全年累计事假在5个工作日(除特殊规定外,其他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下同)以内的不扣发年终一次性奖金(以下简称奖金)。
第四条连续或全年累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以上的,从第6个工作日起至30个工作日以内,按照天数扣发奖金(日奖金=年终一次性奖金总额/261天,下同)。
第五条因个人原因连续或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个月的,不享受奖金,从第2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80%工资,满10年以上的,发给90%工资;事假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当年不进行考核,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70%工资,满10年以上的,发给80%工资;事假超过一年的,停发工资,连续两年不进行考核的,予以辞退。
第六条事假期间按照执行的工资标准核减工资,其中:国家公务员核减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机关技术工人核减岗位工资和技等工资;机关普通工人核减岗位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核减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第七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每发现一次扣发日工资(日工资=全年工资总额/261天)和日奖金(同上)一次,全年累计三次以上者(不含三次),扣发全年50%奖金并取消评选先优模资格,情节严重者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一、迟到(超过规定的作息时间15分钟后到工作岗位为迟到)或早退(按照规定的作息时间提前15分钟离开工作岗位为早退)。
二、工作期间未经允许或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去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并且超过2个小时以上。
三、工作时间上网打游戏,与网友聊天,购买股票和基金,或未经允许从事其它娱乐活动的。
第八条因公外出或其他原因请假后,假期已满应该返回却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回的或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并取消评选先优模资格,全年连续旷工或累计旷工3个工作日(不含3个工作日)以上至10个工作日以内的,按照旷工天数扣发日工资和日奖金,全年连续旷工或累计旷工11个工作日以上至15个工作日以内不享受奖金。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不含15个工作日)以上,或一年累计矿工时间超过30个工作日,予以辞退。
第四章病假
第九条连续或全年累计病假在5个工作日(含5个工作日)以内的,由县医院出具诊断书,不扣奖金。
第十条连续或全年累计病假超过5个工作日(不含5个工作日)以上的,从第6个工作日起至60个工作日以内的,按照天数扣发奖金,病假超过60个工作日(不含60个工作日)以上的,不享受奖金。
第十一条根据国发[1981]52号和黑人办字[1998]131号文件规定:
一、连续或全年累计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90%工资,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半年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70%工资,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给80%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期间,按照执行的工资标准核减工资,其中:国家公务员核减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机关技术工人核减岗位工资和技等工资;机关普通工人核减岗位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核减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三、工作人员病假时间连续2个月或1年内累计满6个月,且不能恢复工作的,经县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委会)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必须退休。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不上班的,从第7个月起停发工资和一切福利待遇,满1年仍不上班工作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因病不能恢复工作,但又没有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继续休病假,从鉴定之日起,满1年再进行鉴定,仍不能恢复工作的一般应予办理退休。
四、病休人员恢复工作后,不是因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患疾病本来就没好,恢复工作不满1年又休病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五、工作人员因工(公)致伤、致残的,以县鉴委会鉴定结果享受待遇,县鉴委会鉴定之前工资照发。工作人员患癌症等重病症,病假时间可适当延长,病假满3年仍不能上班工作的,原则上按退休规定办理。如有特殊情况,需继续休病假的,需报县鉴委会审批。
六、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如有医疗机构证明,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第五章探亲假
第十二条根据国发[1981]36号文件规定:
一、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二、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三、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四、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五、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六、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七、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工资照发。
八、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六章婚丧假
第十三条根据[80]劳总薪字29号和[80]财企字41号规定: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至3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第十四条根据2002年10月18日省九届人大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职工晚婚(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的,增加婚假15天,假期工资照发。
第七章产假
第十五条根据[55]国人常字第12号规定:
一、女职工怀孕不满7个月流产时,根据医师的意见,给予30天以内的产假。
二、产假期间(包括星期日及法定假日在内),工资照发。
三、产假期满,因病需要继续休养者,按病假处理。
第十六条根据黑发[1983]10号规定:
一、实行计划生育手术者,凭医疗单位证明,分别给予以下假期:
1、人工流产休息14天;
2、人工流产同时放置节育环休息16天;
3、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30天;
4、妊娠中期引产休息30天;
5、妊娠中期引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51天;
6、产后结扎输卵管,休息按产假加21天。上述规定,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休息时,可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休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奖金。
二、女职工计划外生育,其妊娠、产褥期一切医疗费用自理,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不享受产假待遇。
第十七条根据1988年6月28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十八条根据2002年10月18日省九届人大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一、职工晚育(已婚妇女达到晚婚年龄后生育手续是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可以延长至180天,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职工享受护理假5至10天,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职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按以下规定休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及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2天,七日内不安排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结扎输精管、输卵管的,休假20天;
3、终止妊娠的,根据不同情况休假15至40天;
4、落实其他避孕节育措施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医师意见休假。
第八章年休假
第十九条根据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
一、机关、事业单位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二、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二、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的次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三、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四、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并限制人身自由15天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1至4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五、因公负伤住院治疗的时间不影响当年休假。
六、被判处管制、拘役宣告缓刑、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员,单位安排临时工作期间,不享受年休假。
七、其他有关规定:
1.结合街道工作实际,年休假大体安排在每年7-9月暑假期内和春节前1个月内进行。
2.年休假必须连续使用,原则上不允许分段休假,也不允许影响单位半年及年终考核。
3.休假期间确因工作需要回单位上班的,工作完成后予以补休。
4.休假期间,需保持通讯工具畅通,如两次联系不到本人的,扣除当月工作性津贴补贴的50%,年底考核取消评优资格。
2、考勤管理,是强化企业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做好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公司各单位应严格本办法,提高广大职工遵守考勤及各项规章制度的自觉性。
二、职工考勤和假期管理办法职责
(一)经理
负责每月考勤表的审批
(二)综合办劳资员
负责对考勤表及各类假条进行审核把关。
(三)各单位劳资员
1、负责本单位全体员工的考勤工作,做到真实考勤。
2、负责本单位考勤的录入微机工作。
(四)工会
负责工时制度的监督。
三、职工考勤和假期管理办法管理规定
(一)工作时间
1、公司实行每日8小时工作制度,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月平均不超过167.4小时。每周一般要保证职工休息2天,最少不得少于1天。
2、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征得工会和职工本人同意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每日最多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二)职工考勤
1、公司实行日考勤制度,考勤工作应专人负责,考勤资料由劳动工资部门长期保存。
2、公司实行请销假制度,履行请销假手续。职工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请假凭证作为考勤依据。假期期满应及时销假,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或假期期满不能按时回单位工作的,事后应及时出示证明,申明理由,按审批权限补办请假手续。
3、职工请假,7日以内由所在单位(科、室、车间)负责人批准,7日以上报送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公司各单位或机关各部门负责人请假,按管理权限审批。
4、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工资照发。社会活动主要包括:
(1)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当选代表出席乡(镇)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
(3)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
(4)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
(6)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5、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1)元旦:放假一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三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劳动节:放假三天(5月1日、2日、3日);
(4)国庆节:放假三天(10月1日、2日、3日)。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适逢星期六、星期日时,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6、部分公民节日及纪念日:
(1)妇女节、青年节,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可以放假半天。
(2)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执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
(3)其他部分公民节日及纪念日,均不放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适逢星期六、星期日时,则不补假,工作需要继续工作者,不发加班工资,可以安排补休。
7、职工工伤假:
(1)职工因工负伤(含职业病,下同)应有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通知书,方可按工伤处理。在批准治疗休息期间停发工资和奖金,执行现行职工工伤保险的规定。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不得按工伤处理。
(2)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休息,应有指定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否则按病假处理。
(3)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可以恢复工作(包括调换轻便工作)而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工作的,停止工伤待遇,按旷工处理。
(4)职工因工负伤治愈复工后旧伤复发,需要继续治疗休息的,必须有指定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并经单位医务劳动鉴定机构审核后,方可按工伤处理,否则按病假处理。
8、职工病假:
(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有指定医疗单位的证明,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的时间,称为病假。计算职工医疗期时,连续休病假中适逢的节假日不予扣除。
(2)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岗位、技能、工龄工资按70%计发;停工医疗累计超过180天的,岗位、技能、工龄工资按60%计发疾病救济费。
(3)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时,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又符合国务院《关于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可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应解除劳动合同。
(4)职工经批准去医院查病时所产生的缺勤,以及经指定医疗单位同意,到外地就医的时间按病假处理。
(5)职工出差、在外地休假患急性病需要治疗时,要有乡以上医院的病休证明、病历或急诊证明及收款单据,经审核批准后,出差、休假期限以外的治疗时间可按病假处理。一般慢性疾病,应返回治疗,否则按旷工处理。
(6)女职工按计划生育规定怀孕不满6个月,经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需要保胎治疗的,按病假处理。
(7)职工经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并经单位批准半日工作、半日休息的,按半日病假处理。
(8)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病休4个月以上的,复工时要有指定医疗单位的病愈证明。经单位医务劳动鉴定机构批准方能复工,复工时应有试工期。病休满4个月不满6个月的试工期为2个月,病休满6个月的试工期为3个月。在试工期内旧病复发,需要继续休息治疗的,则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应连续计算。
9、女职工产假:
(1)女职工按计划生育,产前产后合并享受产假90天(包括法定节日和公休日,下同)。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产假60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2)按计划生育的女职工,产前定期检查的时间工资照发。
(3)女职工按生育计划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享受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引产时,享受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4)女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或保胎休息而请假期间生育时,自怀孕第七个月或小产之日起计算产假。产假期满,病未痊愈的,产假前后的病假合并计算。
(5)已婚女职工,违反公司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自怀孕第七个月至婴儿满1周岁期间,必须休息,休息期间按事假处理。
(6)女职工非婚生育及流产时,其休息的时间按事假处理。
(7)男职工配偶生育时,经本单位同意,劳动工资部门备案,享受有薪护理假10天。
10、下列各种节育手术假,享受假期期间,工资照发(逢遇法定节日、公休假日不顺延):
(1)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之日起享受假期2天。重体力劳动者在手术后1周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2)取宫内节育器,享受当日假期1天。
(3)人工流产或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享受假期15天。
(4)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享受假期30天。
(5)中期终止妊娠,享受假期30天;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享受假期40天。
11、职工婚、丧假:
(1)职工结婚享受婚假3天;男方25周岁以上、女方23周岁以上,且双方都是初婚的可增加婚假15天;婚假期间工资照发。其爱人在外地,需前往爱人所在地结婚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享受有薪路程假,路费自理。
(2)职工供养的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给予丧假3天,丧假期间工资照发。需前往外地办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有薪路程假,路费自理。
(3)职工在探亲假期内办理婚、丧事的,除享受规定的探亲假外,其婚、丧假执行第(一)、(二)项的规定。
12、职工事假:
(1)职工请事假,按日扣发工资,未经批准无故缺勤的,按旷工处理。
(2)外地调入职工,来公司报到后,因报到手续不全等原因,需回原单位重新办理的时间,按事假处理,路费自理。
(3)职工因自伤、打架斗殴、违法犯罪而致伤、致病需停止工作医疗时,按事假处理。
13、职工请事假、旷工时,以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工龄工资三项之和为基数,按日扣发工资。
14、从外地调入的职工,应按规定日期报到。有随迁家属的,自报到之日起,可享受假期3天。
15、职工因病住院,医院认定确需护理的,其直系亲属是公司职工的,经单位同意,可前去护理。护理期间停发生产性津贴和奖金,工资照发。
16、工伤职工在住院治疗期间,经指定的医疗单位认定确需护理的,由所在单位安排人员护理,需借用在公司工作的亲属护理的,应签定借用协议。
17、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按旷工处理:
(1)不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无故缺勤的时间。
(2)假期已满,未按时回单位工作又无续假手续的缺勤时间。
(3)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
(4)工作时间在岗位或离岗喝酒及上班前酗酒,被停止其工作责令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
(5)职工未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上岗,被责令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
(6)职工工作调动,未按规定报到的时间。
18、职工一般不得改变假别,遇有特殊情况时,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女职工生育假
1、女职工享受生育假的范围:
(1)计划内生育的;
(2)职工结婚后,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为无生育能力,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收养不满1周岁婴儿的。
2、女职工休生育假的时间为:
怀孕满6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到婴儿满1周岁止。婴儿满一周岁哺乳期满,逢七、八、九月高温季节可延长到九月底,延长期间视为休生育假。
3、女职工休生育假时的工资待遇:
(1)女职工休生育假,一般可按以下办法支付生育假工资:全民、集体职工按本人工资的90%支付;协议职工按本人工资的60%支付。经批准的其它延长时间(最多6个月),按本人工资的60%支付。
(2)休生育假工资按比例计算的基数为技能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三项之和。
(3)休生育假期间停发奖金、通勤费、基建津贴和误餐费;属于执行保健费范围的,保健费执行本单位最低标准。
(4)休生育假的女职工符合探亲假条件的,探亲假必须在休生育假期间使用,探亲路费可以按规定报销。
4、属生育假范围内的女职工,必须按规定休生育假。
5、休生育假的女职工,应办理休假手续,由本人申请,经本单位同意,计划生育部门审核,劳动工资部门批准后执行。
6、自休假起至产假期满前,发生失去休生育假的条件时,可以休满产假,产假期满应恢复工作;产假期满后失去休假条件时,应立即停止休假。
(四)职工探亲假
1、职工探亲的对象:
(1)职工的父母(含继父、母);
(2)配偶。
2、职工享受探亲假的条件:
(1)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2)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父亲或母亲,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3、下列职工不享受探亲假:
(1)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2)未定级的职工。
(3)因各种原因在当年度内与被探亲的对象团聚达到本人应享受探亲假天数的。
(4)家住淄博市五区境内或家住淄博市五区境外而离本人工作单位40公里以内实行通勤的职工。
4、职工享受探亲的假期:
(1)探望配偶的,每年享受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为20天,不得2年合并使用。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享受探亲假1次,假期为20天。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批准职工探亲或职工自愿2年探亲1次的,可以2年给假1次,假期为45天,往返路费只报销1次。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享受探亲假1次,假期为20天。
(4)根据路途另享受路程假,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
5、上半年转正定级的,当年可享受探亲假,下半年转正定级的,从下一年度享受探亲假。
6、夫妇双方都是职工,符合探亲条件的,只能有一方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职工享受探亲假需由配偶单位出具不休探亲假的证明。
7、职工探亲期间,本人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如父母、配偶重病、死亡或交通发生临时障碍),延误行程在1天以上者,必须取得当地医疗单位或交通单位的证明,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8、职工探亲期间的工资照发,各种津贴和补贴执行《中国石化集团齐鲁石油化工公司职工工资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奖金执行《中国石化集团齐鲁石油化工公司奖金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
9、职工探亲路费的报销:
乘火车不分职级,一律报销硬坐票额。年满45周岁以上并连续乘车24小时以上的,可报销硬卧票额。乘轮船的,报四等仓票(或比统仓高一级的仓位)。
(五)年休假
1、休年休假由职工本人填写休假单,办事员审核工作时间与休假时间,单位领导审批签字。
2、职工年休假期,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15年的,每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年休假期包括公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日和探亲假、产假等。
3、休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保险福利待遇不变。
4、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本年度休假。已休年度假的,取消下年度年休假。
(1)病假满60天的;
(2)脱产学习满3个月的;
(3)旷工累计满1天的;
(4)受党团、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5)事假累计满15天的;
(6)受治安警告及其以上处分的;
(7)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
(8)公司内部调动、在原单位已休年休假的;
(9)除装置检修以外其它原因停工休息满20天的;
5、年休假应一次使用,超过规定休假时间的按旷工处理。
6、年休假、病疗、特疗在同一年内只能享受一种,不得重复享受。
7、休生育假的职工,在休生育假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跨年度的影响1年)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二
第一条为了实施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 (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pide;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 (二)、 (三)、 (四)、 (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1、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必须经过批准后,交党政办主任登记。请假1天的,由部门分管领导签字批准;请假2天以上(含2天)先经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再由党委书记或主任批准;党政领导请假一律由党委书记或主任批准。
2、机关工作人员休假(丧假除外)必须先本人书面报告,分管领导同意后,再经人事部门审核,报书记或主任批准后并交党政办主任登记方可休假。休假完毕后,必须及时销假。
3、机关工作人员请、休假(急性病及丧假除外)均得事先请假,不得事后补假,否则以旷工论处。
二、办法及待遇
(一)病假休假办法及待遇
1、机关工作人员因患急性病需住院治疗的,由本人或委托人写出申请;因患慢性病需需住院治疗的,凭医院诊断证明或住院介绍信按程序办理住院审批登记手续。
2、病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扣除其病假期间下乡补助和交通费,并按出勤天数比例扣除其病假期间的年终目标管理奖。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扣除其病假期间下乡补助和交通费,并扣除其全年年终目标管理奖。
(3)病假超过6个月的,扣除其病假期间下乡补助和交通费,并扣除其全年年终目标管理奖,从第7个月开始只发放其基本工资。
(二)事假休假办法及待遇
1、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机关考勤制度和其他有关的工作制度,非特殊情况不得请事假,确因特殊须书面报告经审批后方可准假。
2、事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1)事假在1个月以内的,扣除其事假期间下乡补助和交通费,并按出勤天数比例扣除其事假期间的年终目标管理奖。
(2)事假超过1个月不满2个月的,扣除其事假期间下乡补助和交通费,并扣除其全年年终目标管理奖。
(3)事假超过2个月的,按请长假人员待遇对待。全额拨款人员每月发300月基本生活费,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人员每月发260月基本生活费,不在享受其他任何福利待遇,同时还必须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费用。
(三)年休假办法及待遇
1、休假条件。凡正式参加工作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由人事部门确定)已满5年,依法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2、休假天数。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可休假7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可休假10天;满20年以上的,每年可休假14天。
3、休假待遇。按正常出勤对待。
4、有关年休假具体问题的处理。(1)在一个年度内,事假累计超过年休假天数,病假累计达1个月的,均不得安排休假。(2)凡当年已享受了年休假天数,而在本年度内事假、病假累计达到上述天数的,下年度不再享受休假待遇。(3)年休假原则上一次休完,最多不能超过两次,休假时间不能跨年度使用。(4)休假方式一般以就地休假为主。确需在外地休假的,必须经书记或主任同意,方可前往,其路费自理,路途时间计算为休假时间。
(二)探亲假办法及待遇
1、探亲条件。工作满1年的正式工作人员,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父母的待遇。
2、探亲假期。(1)职工探望配偶,一年一次,假期30天。(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一年一次,假期20天。(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四年一次,假期20天。
3、探亲假待遇。按正常出勤对待。
(三)产假办法及待遇
1、产假假期
(1)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15一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增加15天;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30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0天。
(2)怀孕流、引产假期。经医疗部门证明,女职工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产假;满3个月引产的。给予30天产假。
2、假期待遇
(1)休假期间扣除其下乡补助和交通费。
(2)有岗位津贴的扣除休假期间的岗位津贴。
(3)其他任何待遇按正常出勤对待。
(四)婚、丧假办法及待遇
1、婚、丧假假期
(1)婚假。在职工作人员结婚可休假3天,如本人已达晚婚年龄(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结婚者增加婚假12天。
(2)丧假。在职工作人员及配偶父母亲病故,可休丧假3天。处理丧事可请3~5天事假料理。
二、请假程序:
第2条 员工需要请假时,应先到人力资源部领取《请假单》,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交接事项;
第3条 请假人填好《请假单》有关项后,按照《请假规定》呈请各级领导批准,将批准后的《请假单》送交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第4条 办理工伤假审批手续,必须查验下列证件(材料):
1、由当事人提供工伤事故的经过报告;
2、由安全小组提供的工作事故调查,分析报告;
3、公司指定医院出具的工伤证明和病历;
4、经有关部门鉴定工伤致残等级的,必须出具有效鉴定伤残等级证明。
第5条 较长假期须交接手头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
第6条 超假期应及时通告请示有关领导审批;
第7条 假满回公司销假,通报人事部,并交接工作。
三、假期类别:
公休假日,法定假日,法定假日,年休假,事假,病假,工伤假,婚假,生育假,丧假,长假;
四、请假规定:
第8条 凡因病、事、工伤等不能正常工作时,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第9条 员工请假应以“诚实守信”为原则,如有发现弄虚作假且影响恶劣者,公司将予以辞退;
第10条 员工请假以半天为单位,不足半天以半天计;
第11条 一般员工请假三天以下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三天以上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高层领导或总经理审批;
第12条 部门副职以上负责人请假由总经理审批;
第13条 请假单必须由本人填写,按规定程序履行签字手续后方为有效假别,并送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14条 未请假、请假而未经批准就擅自离开岗位,或请假期满未按时出勤者,以旷工论处;
第15条 如遇急病或重大事情有能亲自办理请假手续者,可于当日委托同事、家属或以来电、函等形式请假,并于事后次日补办手续方为有效假别;未按规定执行一律旷工处理。
第16条 员工的请假事由不充分或有可能对工作产生不良影响时,其主管领导有权不予准假,或酌情减少准假时间;
第17条 如果员工请假时弄虚作假,不能实事求是,一经查出,按其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五、假期说明
第18条 公休假日:每星期六、星期日,法定公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19条 法定假日:
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公休3天;
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放假调休,共7天;
清明节:农历清明放假公休,共3天;
劳动节:5月1日至3日放假公休,共3天;
端午节:6月14日至16日放假调休,共3天。6月12日(星期六)、13日(星期日)上班;
中秋节,9月22日至24日放假调休,共3天;9月19日(星其日)、25日(星期六)上班;
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9月26日(星期日)、10月9日(星期六)上班;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第20条 非法定假日:妇女节(3月8日)、青年节(5月4日),可分别组织妇女和青年(35周岁以下)参加纪念活动。如不组织活动,则分别给妇女、青年员工放假半天。对参加活动或照常工作的员工,均不支付加班工资。如妇女节、青年节适逢法定公休日,则不补假。
第21条 年休假: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员工享受带薪休假。
1、年休假标准: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以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跨年度安排,年休假工资照发。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假。对员工应休年休假未休的天数工资按国家标准执行。
第22条 事假:员工因事必须由本人处理的可申请事假。有调休假或年休假者,须在调休假和年休假用完后请事假,事假期间不发工资。
1、有薪事假: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员工享受带薪事假。
2、有薪事假标准:员工累计工作每满1年的,年有薪事假1天,最多不超过7天(含7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有薪事假的假期。
第23条 病假:员工因病请假,凭医院的医疗证明填写请假条,由医务人员签署意见,再按事假审批权限报批;病假的医疗期及待遇按《计划生育及医疗待遇规定》执行。
第24条 工伤假:员工因工负伤,员工因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由本人并所在部门报公司经营管理部,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诊断为职业病日起30天内,由公司经营管理部向公司所在地芝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认定后,给予工伤假;
1、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在医疗期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因员工个人责任事故原因造成的按病假规定执行,员工因公负伤,需治疗休养者,须履行工伤假审批手续。
第25条 婚假:员工符合结婚条件,需请婚假者凭结婚证填写请假条,经计管员审核,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总经理审批。婚假的假期按《计划生育及医疗待遇规定》执行,假期改发补肋工资。
第26条 生育假:员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需请生育假的,按请婚假审批程序审批;请生育假者可自己或委托他人填写请假条。其假期及津贴补偿按《计划生育医疗待遇规定》执行。
第27条 丧假:员工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3天丧假;请丧假者由本人填写请假条,部门负责人审核报总经理审批,丧假期间改发补肋工资
第28条 长假:员工请假超过15天即为长假,请长假员工不在归属车间管理,由办公室直接管理,期满后需续请的,须通过办公室来办理。
我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派和事业单位的职工,凡工作年限满一年以上的,每年可休假一次。
二、职工带薪年休假时间。
休假时间根据职工的工作地区和工作年限,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二类地区工作,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可作假10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可休假15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0天;工作年限满三十年及其以上的,每年可休假25天。
(二)在三类地区工作,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可休假15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0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5天;工作年限满三十年及其以上的,每年可休假30天。
(三)在四类地区工作,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0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5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每年可休假30天;工作年限满三十年及其以上的,每年可休假35天。
以上休假时间不包括假期内的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三、其他人员的带薪年休假待遇。
(一)新录用到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试用期、见习期内不享受休假,试用期、见习期满后的次年安排休假。
(二)调动工作的职工、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退伍军人,年度内已在原单位享受了休假的,调人单位和接收单位当年不再安排休假。未休过假的,由调入单位和接收单位根据工作情况统筹安排休假。
(三)驻省外派出机构工作人员的休假时间:驻西藏自治区的参照四类区的规定执行;驻其他省、市、自治区的参照二类区的规定执行;驻省内各地的办事机构按驻地所属类区的规定执行。
(四)中央下派到我省的干部及我省下派基层挂职锻炼的干部,休假时间按到我省和基层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类区标准执行。
(五)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的人员,在审查期间不享受休假。
(六)已享受寒、暑假的职工不再享受休假。
(七)符合国务院国发[1981]36号和省政府青政[1981]282号文件规定享受探亲假的工作人员,如本人自愿,可将当年的休假和探亲假合并使用,并按两种假期规定的实际无数休假。
四、带薪年休假的其他规定。
(一)职工带薪年休假按年度计算,一年一次,不得跨年度使用。
(二)工作人员当年请病假超过二个月,请事假超过一个月,旷工超过10天的,不再安排休假,其下次休假待回单位上班后的次年安排。
(三)职工休假期间,享受本单位在岗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
五、带薪年休假的费用问题。
(一)西宁以外省内其他地区的职工,休假期间外出,路费可由工作地报销至西宁。
(二)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若将两种假期合并使用,往返路费按探亲假的有关规定报销,如按探亲假报销的路费低于休假规定的报销标准,可按休假规定的标准报销。
六、带薪年休假的计划及审批。
(一)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妥善处理好职工休假与工作的关系,合理安排职工的休假,应于年初提出本单位职工的休假计划,报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在执行中与工作需要发生矛盾时,要以工作为重,及时调整休假计划。
(二)职工年休假采取个人申请和组织安排相结合的原则,按管理权限进行审批,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安排职工的休假。
(三)各单位领导要带头执行休假制度,同时要把落实每个工作人员的休假作为关心职工的一件大事来抓。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休假政策的贯彻和落实。
七、国有企业职工休假制度,可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自行制定,报同级劳动部门备案。
第二章 年休假
第二条 享受年休假待遇的条件:凡连续工作满1年及以上的在职公安民警和在职工人。
第三条 年休假假期:
(一)工作年限满1年不足10年的,年休假5天;
(二)工作年限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三)工作年限已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
(四)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公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从下月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新调入的工作人员需到原单位开具未休年休假的证明方可休年休假。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年公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规定不扣工资的;
(2)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若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以上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六条 为保证工作正常开展,各单位正职不能同时休假,应保证有一人主持工作。只有一名正职的单位,在正职休假期间,应明确一名副职负责工作。副职休假期间,其分管工作应明确有人代管。
第七条 各单位自行制定民警休假时间表。每年从1至12月,根据单位和工作实际自主安排年休假时间,原则上每季度安排四分之一民警休假,第二年度第一季度以前全体民警休假完毕。
第八条 对有特别突出贡献的民警,可统一组织休养。组织批准外出休养的民警和带队领导,休养时间冲抵年休假时间。
第九条 实行年休假预报制度
(一)各单位民警休假须书面报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每月底向政治处集中上报一次休假人员名单备案;
(二)副职领导休假,在本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须报政治处审核,再报请分局分管领导批准;
(三)主要领导休假,由本单位另一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须报政治处审核,再报请分局主要领导批准。
(四)休假期间,应保持与单位联系,遇有紧急任务或特殊情况,应立即停止休假。
第十条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使用。因特殊情况当年不能休假的,可在第二年第一季度安排补休。当年不休假者(特殊情况除外)按自动放弃处理,不予补假,不予补贴。
第三章 病假
第十一条 民警患病需要休假者,应有分局指定的省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
第十二条 民警患病需休假的,应书面报单位领导批准,病假时间超过1个月以上的需报分局政治处备案。单位主要领导患病请假或住院的,应报政治处和分管领导。
第十三条 年休假未休完者,原则上请病假一年内累计不能超过7个工作日(含7日),一年内累计超过7个工作日的用公休假冲抵。
第十四条 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
(一)基本工资(含职务工资、级别工资)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20年及2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二)与工作有关的补贴(含工作性补贴、执行岗位津贴、加班补贴、通讯补贴)按下列标准发放:
1、病假累计在22个工作日以内的,与工作有关的补贴全额发放。
2、病假累计22个工作日以上(含22日)不满132个工作日的,从下一个月起,只发给50%工作性补贴,不发给执行岗位津贴、加班补贴、通讯补贴。
3、病假累计132个工作日以上(含132日),取消全部与工作有关的补贴的发放。
(三)年度各项奖金
1、病假累计在22个工作日以内的,全额发给各项年度奖金;
2、病假累计在22个工作日以上(含22日)的,按【(年度奖金/12)X实际工作月份】发给各项年度奖金;
3、因病休假未参加年度公务员考核,无考核结果的,不发放与公务员考核有关的年度奖金。
第十五条 因公负伤民警休病假的,需经分局指定的省级人民医院鉴定后方可病休,病休期间工资补贴全额发放,治愈后应及时返回单位上班。
第十六条 病休民警在休病假期间不得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公安纪律禁止的活动,否则停止一切工资福利待遇,按旷工论处,并依照相关纪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而自行休病假的,以旷工论处。
第十八条 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第十九条 当年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不计算工龄,不参加本年度公务员考核。
第四章 事假
第二十条 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期之外,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可以请事假。
第二十一条 请事假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民警需请事假的,一次2个工作日(含2日)以内的,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审批;一次3个工作日(含3日)以上或当年请事假已有2个工作日须再请事假的,须报分局政治处批准并备案;副职领导请事假的,在本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须报政治处审核,再报请分局分管领导批准;正职领导请事假的,由另一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须报政治处审核,再报请分局主要领导批准。
第二十二条 年休假未休完者,原则上请事假年度内累计不能超过2个工作日,一年内累计超过2个工作日的用公休假冲抵。
第二十三条 一年内累计请事假最多不得超过15日,其中工作年限满1年不到5年的,假期不得超过7日;工作年限满5年的,假期不得超过15日。在规定的假期期限内,基本工资及各项补贴照发;超过规定假期的,则用当年的年休假冲销。年休假已休完的,每天扣发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工作性补贴+执行岗位津贴+加班补贴+通讯补贴+其它与工作岗位相关的补贴)/22日。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对民警的事假据实登记,年终进行公布,并上报分局政治处。
第二十五条 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第二十三条规定期限的,原则上年终考评不得评为优秀。
第二十六条 未经允许而不上班的,以旷工论处。
第六章 丧假
第二十七条 条件:民警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爹、公婆死亡后,可请丧假料理丧事。
第二十八条 假期:本人提出申请后,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3天丧假。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第二十九条 工资待遇:工资照发,待遇不变。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民警探亲假依市局有关规定执行。
最近记者在搜索时发现一则热议“被全勤”即“有年假不能休”的热帖,热帖出自网友“西贝先生”,帖子不足一天,已有200多名网友留言。截至2009年8月15日,帖子点击率破万,“被全勤”一词开始走红网络。
谈起“被全勤”,成都不少白领是又爱又恨。近日,记者在成都春熙路随机采访了10名在职市民,其中有近6成受访者表示自己没有享受带薪休年假。由于目前的经济环境、就业压力等因素,更有不少上班族大发郁闷之情:“年假是什么东西?”“我朋友的老婆怀孕加班加到差点流产,连大肚婆都很难请假,更别提年假了!”有路人干脆下定义:别迷信带薪年假,它只是个传说。
专家教你巧休年假
一转眼就到了年底了,不少忙碌了一年的白领突然想起自己的年假还没有休,“不休就浪费了,明年就要休明年的年假了”。这不,眼下不少白领赶着年底前向单位申请带薪年休假,一些公司老板就甩出话来:年底太忙!工作不好安排啊!人手不够啊!诸多阻碍职员休年假的理由,别轻易将劳动法搬出来和公司硬碰硬,弄不好工作也丢了,也许迂回中斗智斗勇才有效,现在就看看职业经理人毕群如何说吧!
个案:“人手不够不能休年假”
某软件公司职员/ MISS HAN /入行7年
“同一部门好几个人一起申请休假,工作不能安排。公司业务是一个萝卜一个坑,个别人休假还可以找人帮忙顶几天,好几个人一起休假,难免人手不够。”前不久,我想到自己5天年休假还没休,便向公司申请带薪休假,却遭到了严词拒绝,“到年底尤其忙,谁也不能替你干活,如果想休假就直接辞职吧。”领导的话让我听得心惊肉跳,立即打消休年假的念头。
【对策】一个萝卜一个坑的工作岗位上,当上司以“人手不够”为由,而否决你休假的申请时,见招拆招第一招,在大家都非常忙的情况下,休假要选时机,最好在忙了一阵,或者在刚完成了一个大项目之后提出申请休假,心怀少许歉疚的领导一般不太好把一个刚累得半死的人拒绝。第二招,提前将自己的工作安排好,一份随着详细工作安排的休假申请是很难被拒绝的,将手头的工作进程,时间表,完成时间和自己休假期间对这些事情的详细安排列出来,可以让领导对自己的工作有所了解,对自己休假期间的情况有所掌握,由于对你休假而产生的担心也会因此而减弱。休假的要求也会变得更合理。第三招,找到顶替者,不管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再怎么专业,在提前安排的情况下,一些跟进的工作还是可以有人来替代的,平常花些心思找到一些可以分担工作的同事,关键时刻可以派上用场,再加上详细的介绍和交代,休个把周的假期,又有人可以帮忙跟进手头的工作,上司是很难拒绝这样的休假请求的。
个案:“休年假要预约”
装饰公司设计师/ TANNA /入行5年
今年的带薪休假方式,员工们不约而同选择了出门旅游。结果在交上去的假日申请计划中,70%的员工都申请在9―10月份休假。想要调整错开吧,大家拒绝错开的理由都很足,给部分单位工作安排带来不小压力。于是单位规定:为了工作调度,休年假要提前预约。
单位因工作需要无奈预约,员工也感到有些不便。我已经多年没有回过老家了,今年下半年,我亲戚要办喜事,正准备借这个机会回去走走亲戚。原本以为提前打报告就可以,谁知单位要预约,我只好揣摩着报了个12月份,但亲戚的婚期定在11月,到底留下了遗憾。
【对策】第一招,和同部门的同事协调,尽量把休假时间错开。第二招,有足够的提前量,提前足够的时间预约,一方面给单位重新安排工作的余地,另一方面,也可以在单位无法安排的时侯重新安排自己的休假世间。第三招,如果确实身有要事,不妨坚持,一般来讲,不同于旅游,因为家中有事或如案例所说的无法更改时间的人生大事,单位一般还是会通融的。
个案:“假是休了,却没休完”
某广告公司MISS XIAO 入行10年
我是一家广告公司的行政主管,因为公司不大,说是行政主管,事实上还兼着老板的一部分秘书工作,对我来说,加班已经成为生活的一部分了,看着同事们一个个休年假,我非常羡慕,而我的年假却总是因为工作太忙而得不到老板批准。今年6月份,我总算向老板拿到了10天年假,本打算好好地玩一番,但是没想到才休完两天,公司接到一个大单,老板亲自打电话过来,又把我叫回了公司。虽然老板承诺让我以后补休,但我当时的心情真是没办法形容。而且我们公司允许带薪休假,不过大家不主动申请,单位也不会主动要求,也不会给经济补偿,更不会因公而耽误进行补休,过了今年以后,年假就自动取消了。
【对策】处于某些职位地员工,与老板同进退不失为一个好的方法,即老板走我也走,提前了解老板的行程,趁老板出长差或修长假时休假,被召回的可能性不是很大,反而因为老板在的时候总是能看到你而留下良好的印象。而在休假期间,则要学着放下,地球不会因为你不在而停止转动,让老板了解到每个人都需要放松和休息是必要的,所以放假期间少接或不接电话是必要的,否则休假和上班还有什么区别。也可以有一些正当的理由拒绝回去,比如全程旅程已付钱,或者是向老板推荐其他可以处理急事的同事来帮忙。关键的关键,是平时良好的表现,它像一个平时努力积累的户头,可以在休假的时候有所提款而无伤大雅。如果平时的工作差强人意,那休年假时如履薄冰也就不足为奇了。
个案:“名为年假实为出差”
某广告公司/方方/入行11年
我在一家外企已工作快11年了,往年,休年休假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尽管单位有年休假制度,但是,员工每次提出想休年休假,领导总是不情不愿。 可最近老总主动安排我休假,名为休假,实为出差。假期共有10天,我心想:终于解放了!休假首日,我还得做些衔接工作,接下来的几天,我不断接到上司的电话,询问工作中这样那样的问题。后来,脆向上司提出打算外出旅行度假,这样他总不会找我了吧!?谁知,我还是不断接到上司电话:小方,你在上海吧?刚好那边有个客户最近想跟我们有业务合作,你顺便去拜访一下,摸摸情况……接到上司的指令,我简直欲哭无泪:走出了成都,没想到也逃不出上司的“魔掌”啊!
一、凡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岗位的工作人员,参加工作六至十五年的,每年休假十天;参加工作十六年到三十年的,每年休假十五天;参加工作三十一年以上的,每年休假二十天。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因公致残并被定为二等残废的;获得省级以上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有重大发明、创造和突出贡献受到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均在上述规定休假天数的基础上增加五天。休假时间包括星期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各级各类学校工作人员按国家规定享受寒暑假者,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二、休假时间一般应在本年度内安排,可一次使用,也可分两次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的,经领导批准可以将假期转到次年使用,除此之外,不得跨年度累计使用假期。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产假的,可同年休假一并使用。
各单位要在保证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分期分批统一安排机关工作人员的休假。在同一时间内,休假人员不能过于集中。机关工作人员在休假前,要切实做好工作的交接和安排,避免给工作造成混乱和损失。
三、在本年度内,累计病假超过六十天或累计事假超过本人应享年休假时间的,不享受本年度的年休假待遇;在休假后病、事假分别累计超过上述规定的,下一年度也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享受疗养、旅游待遇的人员,其疗养、旅游时间应从本年度休假时间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