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1 16:3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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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有些企业在法人治理结构上极易发生“内部人”控制现象,当审计人员与管理层出现意见分歧时,容易发生购买审计意见行为。其次,有些企业对会计信息弄虚作假,经济利益驱使其串通某些审计人员作弊,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再者,有些企业缺乏高质量的审计需求,在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时,只考虑审计费用,忽视会计师事务所的声誉和执业质量。最后,当会计市场供求失衡变为买方市场时,同行间无序、不正当的恶性竞争就会变本加厉,行政干预的指定垄断,经济拉拢的佣金回扣日益泛滥,会计师事务所就会面临严峻的考验和巨大的冲击。
所以,开展高质量的审计工作,离不开高效有序的审计环境。在良好的法制环境下的审计,其质量肯定要高于法制程度不高条件下的审计,而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制化的进程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不断地发展和完善,需要社会各界的努力和配合,在规范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的过程中更离不开高素质审计人才。
二、会计师事务所人员素质与高审计质量的冲突
由于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忙季人员严重不足,淡季人员又无所事事,因此,许多会计师事务所都采取了忙季临时招聘试用或兼职人员的办法,这些人员的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等方面的情况参差不齐,一定程度上会降低会计师事务所的整体业务水平,有时甚至会损害会计师事务所的整体形象。而会计师事务所的在职审计人员素质不同程度上存在如下问题:
1、思想观念有误区。
没有树立“以质量取胜”的良好思想作风,实际工作中,不注重审计质量,偷工减时,片面认为只要项目做得多就会给会计师事务所带来巨大利益;为了节约审计成本,让只接受过有限专业培训,缺乏执业经验的新手担当重任;为了不失去客户,对客户管理层过于宽容,过分信赖客户内部审计的工作;为了开拓业务,在对客户的经营业务不够了解的情况下接受委托,一旦客户管理层的诚信度不够,迟早会影响到会计师事务所的信誉,甚至会涉及官司。
2、业务水平不很高。
首先,知识面不宽。审计人员基本上都能较熟练地掌握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及部分常用的经济法规,对于较为特殊的行业的会计知识不太了解,真正懂得经济学原理的人很少。其次,知识的深度不够。实际操作能力较强,理论知识较为薄弱;国内知识较为丰富,国际准则及国际惯例等知识较为贫乏;对国际会计学界的新问题、新思路、新动向等了解不多。最后,知识的融会贯通能力较差。从发展的眼光看,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业务不应只局限在年度审计业务上,更应该扩展到财务顾问、管理咨询等方面。除了要具备知识的广度和深度外,还要善于把知识融会贯通、灵活地运用。
3、职业道德失水准。
会计师事务所将自身利益凌驾于实施高质量审计带来的公众利益之上,听命于客户管理当局甚至有求必应;审计人员对非常熟悉或信任的客户不能保持适度的怀疑;当客户以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相威胁时,会计师事务所为了生存以丧失职业道德为代价迎合客户;有些审计人员对道德和非道德行为的界限认识不清,不能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为了牟利会计师事务所采取各种不正当的手段招揽客户,不仅会计师事务所的信誉受到整个社会的质疑,而且严重威胁着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生存和发展。三、全面有效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员素质
知识经济时代的教育已呈现出终身化的趋势,在职审计人员素质的全面有效提高,不再是几次短时间的培训、辅导,而是必须要经常地、系统化地进行。
1、加强思想作风建设。
同行间竞争是不可避免的,而会计师事务所应始终坚持“以质量求信誉,以信誉求发展”。要摆正和客户的关系,对客户做客观分析,项目要有取舍,对风险要做事前评估;从领导至每位员工都有明确的质量责任制,并把质量的考核与职务、工资、奖金挂钩;配备高素质审计人员,提高社会公信力;加强专业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从精神面貌、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管理水平、社交能力等诸多因素入手,构筑自身的文化内涵。
2、提高业务素质水平。
在人员聘用上,要严把进人素质关,全部要求大学本科以上的会计和审计专业学历,不仅注重学识、经验、业务水平,同样注重思想作风、道德品质;要体现用人价值关,只有用足用好人才,会计师事务所才能出业绩、出效益。在人员培训上,审计人员应加强自身修养,注重业务实践的锻炼;会计师事务所要真正重视审计人员的后续培训,如上岗培训所有业务人员,及时全面地掌握必需的政策法规,执业规范、执业技能及职业道德要求;不定期举办国际会计师讲座,与国外会计师事务所合作,学习他们先进的审计方法和风险意识;选拔一批人员到国外的会计师事务所学习;定期召开人员经验交流会,对专业人员进行案例教育。在人员晋升上,搞好质量奖罚机制,让加薪、晋级与其审计项目的质量评分直接挂钩,质量分比重大于业务数量分。
3、营造诚信大环境。
当巨额的经济利益与严肃的道德规范发生碰撞时,只有潜移默化的诚信教育,才能使天平倾向道德规范,诚信教育应当从全社会抓起。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使企业充分认识到社会审计的目的、重要性及企业自身的会计责任,并建立健全各种配套的法律法规,严肃查处一批属于会计责任的违规企业,为会计师事务所创造一个诚信的执业环境;审计人员只有不断提高职业道德水平,按德办事,才能真正树立会计师事务所在社会公众中应有的威信和形象。
会计师事务所只有以人才为起点,逐步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和竞争机制,实现人才发展的良性循环,才是提高自身执业能力最基本的有效途径。
首先,有些企业在法人治理结构上极易发生“内部人”控制现象,当审计人员与管理层出现意见分歧时,容易发生购买审计意见行为。其次,有些企业对会计信息弄虚作假,经济利益驱使其串通某些审计人员作弊,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再者,有些企业缺乏高质量的审计需求,在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时,只考虑审计费用,忽视会计师事务所的声誉和执业质量。最后,当会计市场供求失衡变为买方市场时,同行间无序、不正当的恶性竞争就会变本加厉,行政干预的指定垄断,经济拉拢的佣金回扣日益泛滥,会计师事务所就会面临严峻的考验和巨大的冲击。
所以,开展高质量的审计工作,离不开高效有序的审计环境。在良好的法制环境下的审计,其质量肯定要高于法制程度不高条件下的审计,而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制化的进程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不断地发展和完善,需要社会各界的努力和配合,在规范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的过程中更离不开高素质审计人才。
二、会计师事务所人员素质与高审计质量的冲突
由于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忙季人员严重不足,淡季人员又无所事事,因此,许多会计师事务所都采取了忙季临时招聘试用或兼职人员的办法,这些人员的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等方面的情况参差不齐,一定程度上会降低会计师事务所的整体业务水平,有时甚至会损害会计师事务所的整体形象。而会计师事务所的在职审计人员素质不同程度上存在如下问题:
1、思想观念有误区。
没有树立“以质量取胜”的良好思想作风,实际工作中,不注重审计质量,偷工减时,片面认为只要项目做得多就会给会计师事务所带来巨大利益;为了节约审计成本,让只接受过有限专业培训,缺乏执业经验的新手担当重任;为了不失去客户,对客户管理层过于宽容,过分信赖客户内部审计的工作;为了开拓业务,在对客户的经营业务不够了解的情况下接受委托,一旦客户管理层的诚信度不够,迟早会影响到会计师事务所的信誉,甚至会涉及官司。
2、业务水平不很高。
首先,知识面不宽。审计人员基本上都能较熟练地掌握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及部分常用的经济法规,对于较为特殊的行业的会计知识不太了解,真正懂得经济学原理的人很少。其次,知识的深度不够。实际操作能力较强,理论知识较为薄弱;国内知识较为丰富,国际准则及国际惯例等知识较为贫乏;对国际会计学界的新问题、新思路、新动向等了解不多。最后,知识的融会贯通能力较差。从发展的眼光看,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业务不应只局限在年度审计业务上,更应该扩展到财务顾问、管理咨询等方面。除了要具备知识的广度和深度外,还要善于把知识融会贯通、灵活地运用。
3、职业道德失水准。
会计师事务所将自身利益凌驾于实施高质量审计带来的公众利益之上,听命于客户管理当局甚至有求必应;审计人员对非常熟悉或信任的客户不能保持适度的怀疑;当客户以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相威胁时,会计师事务所为了生存以丧失职业道德为代价迎合客户;有些审计人员对道德和非道德行为的界限认识不清,不能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为了牟利会计师事务所采取各种不正当的手段招揽客户,不仅会计师事务所的信誉受到整个社会的质疑,而且严重威胁着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生存和发展。
三、全面有效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员素质
知识经济时代的教育已呈现出终身化的趋势,在职审计人员素质的全面有效提高,不再是几次短时间的培训、辅导,而是必须要经常地、系统化地进行。
1、加强思想作风建设。
同行间竞争是不可避免的,而会计师事务所应始终坚持“以质量求信誉,以信誉求发展”。要摆正和客户的关系,对客户做客观分析,项目要有取舍,对风险要做事前评估;从领导至每位员工都有明确的质量责任制,并把质量的考核与职务、工资、奖金挂钩;配备高素质审计人员,提高社会公信力;加强专业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从精神面貌、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管理水平、社交能力等诸多因素入手,构筑自身的文化内涵。
2、提高业务素质水平。
在人员聘用上,要严把进人素质关,全部要求大学本科以上的会计和审计专业学历,不仅注重学识、经验、业务水平,同样注重思想作风、道德品质;要体现用人价值关,只有用足用好人才,会计师事务所才能出业绩、出效益。在人员培训上,审计人员应加强自身修养,注重业务实践的锻炼;会计师事务所要真正重视审计人员的后续培训,如上岗培训所有业务人员,及时全面地掌握必需的政策法规,执业规范、执业技能及职业道德要求;不定期举办国际会计师讲座,与国外会计师事务所合作,学习他们先进的审计方法和风险意识;选拔一批人员到国外的会计师事务所学习;定期召开人员经验交流会,对专业人员进行案例教育。在人员晋升上,搞好质量奖罚机制,让加薪、晋级与其审计项目的质量评分直接挂钩,质量分比重大于业务数量分。
3、营造诚信大环境。
当巨额的经济利益与严肃的道德规范发生碰撞时,只有潜移默化的诚信教育,才能使天平倾向道德规范,诚信教育应当从全社会抓起。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使企业充分认识到社会审计的目的、重要性及企业自身的会计责任,并建立健全各种配套的法律法规,严肃查处一批属于会计责任的违规企业,为会计师事务所创造一个诚信的执业环境;审计人员只有不断提高职业道德水平,按德办事,才能真正树立会计师事务所在社会公众中应有的威信和形象。
会计师事务所只有以人才为起点,逐步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和竞争机制,实现人才发展的良性循环,才是提高自身执业能力最基本的有效途径。
1、临床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自1988年1月至1999年10月收治的ICP患者53例,平均年龄27岁;分娩孕周平均37+3W,初产妇47例,占88.68%左右;经产妇6例,占11.32%;主诉孕期出现皮肤搔痒并实验室检查符合诊断者46例,占86.79%;无自觉症状,实验室检查符合ICP诊断者7例,占13.21%;53例患者孕期二对半均(-)。其中阴道分娩3例(包括产钳助娩1例),占5.66%;剖宫产分娩50例,占94.34%;自然早产6例,早产率11.32%;干预早产(因胎儿宫内窘迫)9例,占16.98%;产后出血1例(该患者合并血小板减少,中度贫血),占1.89%。
1.2主要实验室检查及结果(见表1和表2)表1妊娠期主要实验室检查及结果
检测项目检测例数(例)异常例数
表2产后十天内的主要实验室检查及结果
分析ICP患者的实验室检查结果:由于ICP患者肝小叶中央区毛细血管内胆汁淤积引起发病,病因尚在研究中,有学者认为与遗传有关。由于血清胆汁酸孕期均有明显升高,故使肝脏损害,使肝酶指标升高,如谷丙转氨酶轻度升高以及其他相应指标变化;但是产后从所查病例中反应,血清胆汁酸、直接胆红素、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等相关指标均有明显下降并趋向正常范围。
1.3ICP患者的妊娠结局分析
1.3.1ICP患者分娩时羊水污染情况资料(见表3)
53例病例共58名新生儿(5例为双胎),死胎1例(由外院转入我院),活产新生儿57名,平均体重2759克。
表357名新生儿羊水污染情况分析
分析上表主要由于胎盘组织也有胆汁沉积,引起胎盘血流灌注不足,胎儿缺氧。
1.3.253例ICP患者分娩时新生儿(57名)Apgar评分资料(见表4)
表453例ICP患者分娩时新生儿(57名)Apgar评分资料
1.4方法
回顾性资料分析
2、临床护理
ICP患者为高危妊娠妇女,为降低围产儿的死亡率,整体化、动态化、个体化的临床护理和极积有效地配合医师治疗工作,是必不可少的本职工作。
2.1针对性的心理安慰和行动上的支持帮助
2.1.1焦虑
焦虑是ICP患者首先出现的心理问题,因大多数ICP患者最早出现的症状是皮肤搔痒(本文皮肤搔痒者达86.79%),皮肤搔痒率明显高于Lunzer报道的48%[4]。皮肤搔痒一般出现在孕中晚期,经常性的搔痒干扰孕妇的睡眠,使之产生焦虑(5)。可以采用边作好解释工作,告之孕妇此症状一般于产后一周内消失,边可以通过药物治疗和配合物理疗法减轻症状,逐渐消除孕妇的焦虑心理。
2.1.2自责、自悲
从表1反应,由于ICP患者在妊娠期实验室检查报告出现谷丙转氨酶升高,诸多孕妇会自责自己饮食不当心,并且会担心是否患肝炎。同时,担心是否会传染给下一代、是否会传染给亲友等等,有些会产生自悲心理。此时需要护士运用丰富的理论知识向患者作好解释工作,告知该病乃妊娠肝损,而并无传染性,消除不必要自责和自悲,同时告之产后该病自然会缓解(通过表1和表2可以反应),增强患者的自信心。
2.1.3紧张、担忧
由于文献报道ICP早产的发生率可高达30-60%(1),(本文自然早产率11.32%),产时出现羊水混浊发生率为25%-43.9%(2)、(3)。(本文达50.88%),孕妇极易由于担心胎儿的质量而产生紧张担忧的心理。护士应针对性向孕妇和其家属介绍成功病例,帮助其正确认识和对待自己的妊娠,同时取得家属的配合,给予精神上的安慰,帮助孕妇降低情绪的紧张度和减轻担忧心理。
2.2妊娠期的护理特点
2.2.1及时、准确地落实激素治疗
本院对于ICP药物治疗,除给予保肝治疗外,对于病情较重者给予强的松降低血雌激素和胆酸水平,以便尽快消除搔痒症状,改善肝功能(6),孕周较小时及时给予地塞米松肌肉注射或静脉注射以促胎肺成熟;对于需羊膜腔注射地塞米松者,应及早进行解释,以及做必要的准备工作。
2.2.2积极主动的母胎监护
由于ICP会造成早产,胎儿窘迫和胎死宫内等诸多的不良结局,所以目前认为加强产前监护,适时终止妊娠仍是改善ICP围产儿预后的重要手段。作为一名护士应主动指导和了解孕妇的胎动情况,正确留取血尿标本,了解雌三醇浓度,掌握胎盘变化情况。并及时协助孕妇完成胎儿监护,B超和生物物理五项指标等监测,及时了解胎儿、胎盘情况。同时特别注意患者胆酸浓度变化,一旦异常升高变化,及时迅速的配合医师终止妊娠,防止胎死宫内。
2.3分娩期的护理特点
2.3.1ICP患者行剖宫产术时,可根据患者的孕周和胎儿具体情况,新生儿接生者提前进入手术室进行新生儿抢救准备工作,本文由于抢救及时无一例发生新生儿死亡。
2.3.2对于准备阴道分娩的ICP患者应加强动态观察,和持续的母儿监测,一则观察产程进展、破膜情况和羊水颜色变化;二则加强胎心变化监测,防止发生胎儿窘迫,以便及时处理。
2.4产褥期的护理特点
2.4.1防止产后出血
由于文献报道产后出血率高达12.6%(3)、(7),所以及时有效地使用催产素,术前预防性的维生素K110-20mg/d,这样可以促进子宫收缩,减少并防止产后出血。由于本院采取了正确的措施,故产后出血率仅1.89%,且该患者同时合并血小板减少。
2.4.2回乳护理
根据具体情况,对于产后需回乳者,应采用大剂量维生素B6口服或麦芽煎茶饮,配合皮硝外敷1次/日,或根据具体情况增加外敷次数,但禁用苯甲酸雌二醇等雌激素类针剂注射回乳,因应用大剂量的雌激素可造成并加重可逆性胆汁淤积。
2.4.3新生儿的护理特点
会计师事务所是一典型的“人合”企业,人力资本作为一个“人合”企业的立家之本,他在审计执业过程中有什么样的行为特征应是被重点关注的。传统经济学认为,有什么样的制度,就有什么样的行为,汪丁丁认为接下来的话就是,有什么样的行为,就有什么样的制度,这在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内容中有深刻体现。具体到审计中,现行审计制度安排必然会影响与约束人力资本的载体——审计师在审计过程中的行为,相应地,审计师不仅会在既定的制度安排约束下进行追求经济利益、规避风险的审计活动,同时会通过自己的行为影响支撑性的制度安排,使得审计制度安排发生变化,之后又对制度安排的变化做出反应,这是一个不间断的过程。
本文中,我们只把经理级以上人员列为人力资本,因为只有经理级以上人力资本的审计行为特征才有可能影响到审计制度安排,而一般的审计人员只是承担一些简单的程序性工作,不能充分体现人力资本的审计行为特征及对审计制度安排的影响。同时我们把人力资本分为两类:非合伙人——单纯人力资本所有者,与合伙人——非人力资本所有者与人力资本所有者的集合体,文中有时统一以“审计师”来代替这两类人力资本。
一:人力资本是有限理性经济人及对审计制度安排的影响
传统经济学理论中,经济人完全理性和自利性是两个基本假设,这两个假设的合乎逻辑的推论,是人们会合理利用掌握的信息来预估将来行为所产生结果的各种可能性,然后最大化自己的期望效用。但现实生活中,人在复杂环境和不确定因素下进行决策时,不会对自己的决策进行理性计算,也没时间和耐心去考虑各种行为结果的概率问题,在面对复杂情景和问题时会采取捷径或用自己掌握的一部分信息进行决策,因而决策的非理性是存在的,也就是说,人是有限理性的,不是完全理性的,这就是行为经济学对传统经济学的挑战。同样,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力资本载体——审计师也是有限理性的,同时也是一个经济人,在现阶段还没达到“道德人”的境界,尽管他有一些并不是“经济人”假设所能解释的一些“道德”行为,如大多数情况下会遵守审计准则、法规进行审计,有一定的社会责任感和一些施善行为。既然审计师是有限理性的经济人,那么在现行审计制度安排下,审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不能完全理性地拒绝被审计单位的“利诱”而坚持原则,与被审单位管理当局的审计合谋有时就不可避免了。如前所述,人力资本主体可以分为两类,参与审计合谋的人力资本主体不同,对审计制度安排的影响就不一样,下面分单纯人力资本参与的合谋和合伙人(即整个事务所)一起参与的合谋及各自对制度安排的影响。
1.单纯人力资本参与的审计合谋及对审计制度安排的影响
被审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事务所的合伙人便会委派项目经理带队审计,此间有两层委托关系:被审单位委托事务所,事务所委托项目经理,其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变得更加严重。审计师是有限理性的经济人,存在一定程度的“逆向选择”和“机会主义”倾向,当被审单位抛出“诱饵”引诱审计师共谋时,审计师此时会进行合谋与否的决策。据行为经济学理论,人们进行决策时,容易给高概率发生的事件赋予较高的权重,而给低概率发生的事件赋予较小的权重,于是往往将极小概率的事件看成不可能,而将极大概率发生的事件看成是确定,而极小与极大概率又取决于个体的主观印象。审计师进行合谋与否的决策时,他会根据现实中这种“损人利己”的合谋被发现曝光的比例很小而存在一种侥幸心理,,认为合谋被发现的机率极小而将其看作不可能,同时他的有限理性不能让他清醒地意识到合谋一旦被发现的严重后果,就算被发现,由于现阶段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较轻,合谋的收益大于合谋的成本,审计人员的“经济人”特性便会让他作出合谋的决定,于是他会向信息不充分的合伙人隐瞒审计风险,与被审单位一起骗取“无保留”的审计报告。
审计人员为什么会参与审计合谋?这反映了审计制度安排的什么问题?审计人员的有限理性经济人特征(内因)是我们无法改变的,但可以通过制度的安排(外因)来改变审计人员做决策时的考虑因素及其权重,从而减少审计合谋的发生。据行为经济学理论,额外财富的边际效用在人富裕时会低于贫穷时的边际效用。审计合谋审计人员将得到的报酬就是一种额外财富,此时,即使富裕的CPA与贫穷的CPA一样只具有有限理性,但这笔额外报酬对富裕的CPA没有很大的边际效用,从而没有那么大的诱惑力而导致审计师合谋,这时被审单位就得加大“贿赂金”才有可能“打动”富裕的CPA,从而加大了被审单位的合谋成本,当“贿赂金”大到等于或大于合谋能给被审单位带来的“利益”时,被审单位便没有动机合谋,合谋自动中止。从这看出,提高CPA的薪酬待遇,让他们成为富裕的CPA,可提高CPA的“免疫力”,从而减少合谋的发生。这就要求合理化事务所内部收益分配机制,提高新酬待遇,让CPA的利益与整个事务所的利益相挂钩,一荣俱荣,便不会出现CPA为了自己的私人利益而向合伙人撒谎,欺骗合伙人。另一方面,法律法规应加重CPA的个人审计责任,加大合谋一旦被发现的惩罚,提高CPA合谋的成本,此时被审单位若想合谋,就必须提高“贿赂金”以弥补审计师冒的高风险,从而加大了被审单位的合谋成本,合谋便不会那么容易发生。此外,相关部门要加强审计的监管,加大上市公司审计的复查力度,使审计合谋案件“曝光”机率大大增加,从而改变审计人员主观印象中的审计合谋被发现的概率极小,起到警戒作用,让审计人员不敢轻易合谋。
2.非人力资本与人力资本所有者共同参与的审计合谋及对审计制度安排的影响
若事务所委托的CPA足够忠诚,他会如实将发现的问题“禀告”事务所的非人力资本与人力资本集合体——合伙人,这时,合伙人的有限理性经济人特征便起作用了。现行审计制度安排实质是:由被审单位管理当局聘请事务所审管理当局自己,那么,事务所面对自己的“上帝”——客户的不当请求时,他的“经济人”特征使得他不能断然地拒绝这种请求,否则不但得不到“合谋金”,以后的合作关系也就终结了。同时,现时大部分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制,且注册资本金要求低,那么事务所与被审单位的合谋一旦被发现所需承担的只是有限责任,最多让事务所倒闭,而不会危及到合伙人未投入到事务所的私人财产,于是合伙人的“理性经济人”特征容易使他接受合谋,同时,他的“有限理性”不会让他有完全的理性认清形势,不会让他有足够的社会责任感从维护公众利益出发而拒绝合谋。
审计合谋的频繁发生,企业管理当局利益不断上升,但这种利益的上升是以其他企业利益相关者利益受损为代价的。据吴联生的“利益协调论”,利益相关者之间现有的利益关系一旦发生变化,便产生了新的冲突,便会破坏目前审计制度安排的基础——审计域秩序,从而要求利益相关者达到新的纳什均衡,产生新的审计域秩序,从而导致审计制度安排的变迁。“审计制度安排是一个利益相关者利益协调的过程,它因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关系变化而变化”(吴联生,《审计研究》,2003),由于审计合谋的不断出现,目前的审计制度安排至少需要进行以下两方面的变化:
(1)审计委托权由证监会掌管
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经营者的审计,事实上接受的不是社会公众的委托,更不是股东或经营者的委托,而是政府的委托。因为政府的合作广度最大,所以有权进行委托,同时政府规模有限,所以应该进行委托(吴联生,《审计研究》,2003)。这是社会审计最根源的本质,是我们肉眼所不能直接看到的,我们目前看到的就是股东进而演变为管理当局委托CPA进行审计,从而容易导致审计合谋。既然CPA实际上接受的是政府的委托,那么在形式上,至少在第三者看来,也应该由政府进行委托。目前谁最具有优势代表政府来执行审计委托权呢?证监会。它本身就是一个政府机构,是上市公司的监管机构,具有信息优势,可以代表政府委托CPA,从而改变目前事务所对被审单位管理当局的依附地位,减少审计师“被逼无奈”进行合谋的发生。
(2)事务所组织形式由有限责任制逐步过渡到合伙制
目前,大多数事务所实行有限责任制,有限责任制事务所破产所造成的损失却可能远远小于事务所与管理当局合谋所带来的合谋收入,于是,事务所容易与管理当局合谋。现在,把事务所的经济体制从“有限责任制”转变到“无限责任制”是很多学者所推崇的,无限责任制加大了事务所的法律责任,合谋一旦发现,合伙人可能就面临倾家荡产的风险,使得事务所合伙人进行合谋决策时不得不加大对合谋成本的考虑,他的“经济理性”又会促使合伙人不会轻易进行合谋,从而有效减少了合谋的发生。
在此基础上,王善平还提出合伙人必须是德高、足资、多才的CPA,才能有效减少审计合谋的发生。德高,从道德品行上保证合伙人不会进行审计合谋;足资从物力资本上保证合伙人不会轻易用自己足够多的私人财产作赌注而去进行审计合谋;多才的CPA要求合伙人是审计行业的专家与行家,那么他手下的审计人员的“逆向选择”能被合伙人识别,从而也制止了单纯人力资本参与的审计合谋。
二:人力资本在审计行为中的产权特征及对审计制度安排的影响
人力资本产权是市场交易过程中人力资本所有权及其派生的使用权、支配权和收益权等一系列权利的总称,从某种意义上说,人力资本产权是一种行为权,这组行为权利是人力资本产权主体的意志体现,以至于出现了产权残缺时,产权的主人可以拒绝使用其人力资本为别人服务。审计师作为人力资本的载体拥有人力资本所有权,他将这种所有权与非人力资本所有者(同时也是人力资本所有者)进行合作,形成了现代意义上的独立审计: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契约。这个公共合约即事务所又是周其仁所说“市场中的企业-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契约”中的特殊,它对人力资本具有更大依赖性,从而人力资本的产权特征影响更明显。
如经济学家周其仁所说,人力资本产权具有两大特征:第一,人力资本天然属于只能属于个人;第二,人力资本的运用只可“激励”不可“压榨”。正是事务所包含了人力资本,其产权特征使得这个企业契约是一个“不完全契约”。受有限理性和高交易成本的限制,这个契约双方——合伙人和单纯人力资本无法在事前就可能影响双方关系的所有未来事件达成一致,各方只有在合约的发展阶段上明确或默契地对出现的新问题达成一致,在此期间,双方的谈判是连续不断地进行的。由于事先不能明确界定所有交易条件,那么在合约的执行过程中就具有极大的随意性与自主性,特别是人力资本产权的所有者——审计师对自身所拥有的人力资本的开发利用程度。当人力资本对自己的所得与付出满意时,就会越干越起劲,不需监督也能自觉地努力,相反,若不满意,他就会偷懒,省略必要的审计程序,更不会积极的创新。人力资本是需要激励的具有创造性的能动资本,审计师同样如此。若合伙人对其激励不当,就有可能导致人力资本产权的“残缺”,产权的主人——审计师就把自己的才能“关闭”起来,默默无闻,没有创新,人力资本的经济价值得不到充分利用甚至浪费。
理解了人力资本的产权特征,我们就不难理解“激励理论”。人力资本是企业创造价值的主体,特别在事务所中,离开人力资本就无法继续生存下去,只有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提高人力资本所有者的积极性,让他对自己的“资本”不加保留的加以利用,进行创新,才能增加事务所的价值。其实,事务所合伙人是那个决定人力资本所有者是否打开以及打开多少智慧大门的守门人,他只要用对了激励手段就能“控制”人力资本所有者。事务所的人力资本是事务所获得盈余的根本来源,但是,若不对人力资本的所有者进行适当的控制,引发事务所最终风险的也会是人力资本。象毕马威去年的销售滥用非法避税产品案件,差点就使得“四大”减少为“三大”,就是由于创新过度没有节制变成了冒险。因而事务所在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鼓励人力资本创新同时,约束机制也是必不可少的。
参考文献
[1]周其仁.市场里的企业: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J].经济研究,1996,6:71-80
[2]王善平.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度中的私人财产与创新能力[J],2005,
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的主要障碍
(一)改革观念存在误区
我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思想和认识不统一,这是改革的最大阻力。任何一次、任何组织的改革在刚开始不可能立刻带给人们好处,甚至有时会带给一部分人利益的较大触动。“逐步取消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不再按行政级别确定事业单位人员的待遇”意味着要与旧机制告别,对个人利益的触动是造成事业单位人员在人事制度改革中抵制行为的重要方面,利益即是人们行为的根本。事业单位是挤破脑袋都愿意求的安稳,因此他们怕麻烦、怕变数,继续“混日子”似乎是最好的选择。这些都束缚了人们改变现状的思想,不自觉地影响、排斥改革。
(二)改革措施不具体
我国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只注重喊口号、搞宣传,但落实到具体的各个步骤和措施,就非常不具体、不清晰。仅靠国家提出的基本思路、基本线路,或者是所讲的“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方针是远不够的,改革不仅仅是简单的精简人员、改动工资、改变编制,改革更是要激发事业单位的活力。所以没有具体的措施就使事业单位的职工缺乏改革的积极性,带着抵触心理甚至反感、反抗改革。
(三)改革缺乏确立有效的分配激励制度
我国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制度,包括职工劳动酬劳这类物质功能,还包括刺激员工努力工作的精神功能。一直以来,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有着平均主义风格,即单位的工作人员,甚至是单位、部门之间,工作内容不论多少、难度大小、贡献多寡,几乎他们的工资等级级差微之甚微。这使得员工认为干多干少都一样、认真与否都一样、速度快慢都一样、把事情做对做错都一样,丧失了工作的积极性。
(四)改革缺少对先进经验的借鉴
各事业单位相应国家人事制度改革的号召,积极推进改革,但是这些改革仍存在探索的初步阶段,只停留在局部、片面的试点进行,而且都是由各单位自主进行的,这就缺少了很多先进经验的借鉴,这是一个弊端,致使各单位和部门走了很多弯路也未能及时解决实践中的难题,甚至增加了不少的新题,导致口号喊的很响亮、效果很差,会给职工带来疑惑,也会给民众带来失望。
二、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建议和对策
(一)更新观念
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更新改革观念,认真对待变革。要正确认识人事制度的变革逐渐取消事业单位的行政式的级别设置,工作人员的待遇不再对人不对事来设置了,要真正筑构一套适应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的工资、酬劳体系。科学了解推行的首长负责制,领导部门的人员的上任要求采取委任、聘任、招标等灵活多样的形式,这样就会更加增强其积极性和责任心,挖掘和存留优秀人才,激发全体工作人员的工作热忱和激情,加强改革的动力,提高改革效率。
(二)坚持持续性改革
坚持递进原则、不断深化,对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改革是非常必要的。例如对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政府对其改革提出指导性意见,并对其进行监督。可以对其任务的完成、领导的考核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以此作为奖惩依据对其单位或部门的改革深化和持续进行监督和指导。又如,对于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公共财政应不拨款给这类单位,哪怕个别部门,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的业务所需财款,应自己想办法解决。在人事管理方面采用企业用人和分配制度,也即转制---取消事业编制。持续性的、渐进式的改革,不会给员工很大冲击,慢慢会得到合理的补偿,改革才能持续下去。
(三)建立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
收入分配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是加强改革力度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改革要注重形式多样、灵活弹性的机制的构建,例如要充实尖端技术岗位及特殊岗位的津贴办法,对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实行“一级一薪”,定期升级绩效工资。按《关于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的指导意见》要求,要合理拉开不同岗位的分配档次。同时,还要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考核和监督,逐步实行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报酬的分配机制,从而调动员工的积极性,逐步促进各种资源合理利用。
(四)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未聘人员安置制度
人事制度改革中不可避免的存在落聘人员、未聘人员的安置制度的问题。改革,就是要往好的方向发展,就是要去除不稳定的情况,因此要制定完善的未聘人员安置的制度,给员工以足够的安全感和出路。首先,内部能解决的问题,坚持内部消除。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未聘人员安置制度,可以采取多种渠道,例如拓展新的产业或者岗位以吸收更多的未聘人员。其次,单位内部解决不了的,要创造条件妥善安置。例如依靠事业单位本身的地位和获取信息的实力,为未聘人员提供更多的信息;设置未聘人员安置办公机构,对其进行培训、充电、提供再就业机会,为员工再就业打好知识基础。
参考文献:
1.刘江颍,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华东经济管理2006,20(9)
2.彭争艳,论我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湖南师范大学硕士毕业论文,2009
【中图分类号】G6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5)20-00-01
人文精神培养需要宏观设计,尤其在缺乏历史积淀与传统塑造的高等职业院校,宏观设计已为文化建设的重要手段。怎样才能将不同学科、不同专业、不同职业取向的价值诉求统一在同一纬度,加之人文关怀?这就需要宏观设计发挥主力效能。
在文化建设中,宏观设计是一个哲学概念。无论从“符号意识”到“清风校园”,还是从“诗意自然”到“诗意人生”,宏观设计,即是致力于人与校园、人与人、肉与灵的相统一,并试图通过人与其自身的对话,完成文化意境,锻造人文精神培养的理性基础。通俗而言,人文精神培养中的宏观设计就是指校园文化建设的哲学视角。
行文将以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校园文化建设为例,来揭示宏观设计思想在高职院校人文精神培养中的重要性。
一、“忠诚、责任、奋斗”学院精神的哲学起点
一所高职院校,其校训一般都涵盖着它的办学宗旨和育人目标,但是,由于专业技能教育育人目标的特殊性和单一性,往往导致顾此失彼,使得人文精神培养的意义并未暗含其中。作为核心位置的校训,倘若弥补不了一所院校置于历史的价值和对文化的观照,便使宏观设计失去了哲学起点,人文精神也就远离了母体。面对这样的困惑,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在“崇德明知、尚法敦行”校训的基础上,提出了“忠诚、责任、奋斗”的学院精神。目的在于发挥与道德一样具备的认识功能与调节功能,关注人生价值,表现出对人的本质、尊严及意义的追问。
“忠诚、责任、奋斗”的学院精神是以学院发展的人文力量为内容,以求真、求善、求美为哲学起点,进而构建理想共识。是基于宏观设计的大手笔,对生命本质做了透视。
忠诚是真,是“不二心”,是对一个时代的理性回应。其实,一切关于人类本质问题的思考都首先是从“真”而来。高职院校培养的不只是真技术、真本事,更是真人格、真理性。“诚者,天之道;思诚者,人之道”。教育的本质亦是为人道,为人道而诚、而忠。所以,高职院校人文精神的培养中,首当其冲的就讲“真”。
再说责任,责任是善,是博爱。倘若“真”是把握人生的意义,“善”即是把握人生的价值。高职院校培养的是人的创造力,是对历史力量的续接,期间少不了“责任”。《论语》有曰:“言忠信,行笃敬”。行是为人的使命,是人文精神的具体表现。
奋斗表达的是美,此在之美。与人从自然观察中所得出的关于美的力量感受一样,奋斗不息的现实表现总在表达着人之存在的倔强和无畏。就像拉奥孔群像里所展示出的那样,史中人总有着属于他自己独立的智慧与把握人生命运的心灵法则。所以,美是奋斗的哲学起点。
在这里,“忠诚、责任、奋斗”的学院精神提出就属于人文精神培养中的宏观设计,因为它首先是哲学的,并且一再以虚线与实线并在的形式体现着人文精神培养与文化建设的方向。
很多情况下,校训不一定会完全体现一所高职院校所具备或者应该具备的办学精神,因为办学精神属于纯粹的本质的意识形态,属于文明的标杆,前进的力量。而一旦要追问到人文精神存在于高职院校教学意识中的价值的时候,就会引出所说的“学院精神”。因而,一所高职院校所需凝练和亟待凝练的学院精神,就是人文精神培养的宏观着眼、宏观定位、宏观把握。
二、让人文景观行不言之教
人文景观承载着高职院校教育的气场,用通俗的语言来讲,是指办学氛围。此处谈到的依然是人文精神培养的氛围。
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着力于至真至善至美的人文景观建设,使校园的方寸土地,都能行不言之教,以致完精神培养的环境文化。种草,需使草木生情,用春心撩拨一阵书香;掇山,需使片石多致,让画意唤人濠濮间想。譬如警院石的设置,虽散见于校园各处,却又能以一贯之,期间多刻至理格言,又莫过于铸出“警魂”二字,使石石关乎天道,字字关乎人情。
诚然,人文景观设计的哲学还一再告诉我们,高职院校人文环境的锻造,追求的不是文化铺张,更不是所谓的文化堆积,而是基于人、灵魂与校园的三位一体,呈现出虚实结合、动静结合和古今结合,以实现诗意关怀。人文景观是朴素的,但又要充满寓意。寓意是一个复合体,它能使凝固的环境变得流动起来,能使实体性物质存在指向精神维度,从而摆脱事物原本的意义,进而开启人关于美和自由的想象。这亦是人文精神培养中不可缺少的感性基础。可以想象得到,在一所缺少寓意的校园里,是怎样也寻找不出人文精神培养中的宏观设计的。所以,宏观设计一旦运用到人文景观设计中的时候,就一定要考虑到人文精神培养所不可缺少的寓意。
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的人文景观亦是目的于这样的寓意,就像立于教学楼、行政楼、实训楼、宿舍楼等楼门口的“警容镜”,不仅在正身,更像在正心。
每一所高职院校,都应该努力让其人文景观行不言之教,出发点就是:应该赋予校园的每一寸土地活的灵魂,使得每一寸土地、每一个事物,都能承担起人文精神培养的义务。因为它一开始,就负荷上了知识和正义。而且,它的开放性还表达出了以有限把握无限、以出世把握入世的人生智慧。
三、诗教在人文精神培养中的意义
多年来,我们在教育教学中提倡“教学艺术”,试图通过发挥教师的主观能动性来优化教学、吸引学生,但往往因此而忽视了诗教之客体性存在在人文精神培养中的宏观设计意义。诚然,诗教也是艺术,但比较而言,它的客体性存在通常要比主体介入更显诗意。这样的手法同样是艺术,或者叫“艺术中的艺术”。
中国自古就有诗教的传统,诗教可使凝固的建筑流淌出音乐,可使流淌的音乐沁人心脾。同样,在一个充满诗教的校园,每一朵浮云,都带来的是诗意。这诗可以融入校歌、校徽及所有校园标识当中,呈无限审美情趣。
我们都知道,校园文化一定是高职院校教育教学中不可缺少的第二课堂。大学的课堂结束了,人生的课堂却刚刚开始。要保证课堂教学精神的延续,就要保证校园文化的启发性和启示意义。何以如此?便就引出了所谓的“诗教”。
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在其学院标识的设计中就首先引入了诗,这是诗教的体现。诗的本质是追求和平、正义,表现出的是人类把握世界、洞悉宇宙的知性,所以,在文化建设领域,诗无疑具有着极强的感染力。因而,行至校园,需随处烙得个“诗心”。
山水挂画里有诗、通幽曲径里有诗、门庭水榭里有诗,而且,诗是校园的气韵,总在涤荡心灵世界的一片通畅,能让一切价值判断都折射出自然力与真诚。
现在,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着力于校园文化建设,即在当前高等职业院校人文精神培养的艰难行径中,展开了有意义的探索,无疑是为高等职业院校人文精神培养中的宏观设计,进行了启发性的思考。
专业高评委办公室需严格按照市专业技术人员主管部门的要求,在社会化评审中,强化专家的作用和社会的监督,并密切注意行业的动态及行业对人才的需求,根据涉及的行业特点有所创新,这是专业高评委做好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开发工作的基础。
1、创新思路,适应社会化评审。社会化评审突出了个人申报、社会评审、单位聘用,最大的特点就是把申报的自回归给了个人。专业高评委办公室需根据这一特点,加强和相关行业协会的沟通,密切注意行业的发展动态,注意收集行业中对人才的需求,关注行业人才的发展,特别是青年人才的状况,积极参与通过行业协会对行业范围内特殊专业人才的聘任工作。并通过行业协会对专业高评委进行宣传,使行业内外充分了解专业高评委,扩大专业高评委在行业内外的影响。
2、专业高评委专家组成要充分考虑涉及行业的特点。社会化评审之后,申报单位涉及科研院所、各类不同性质、不同所有制的企业。有的是长期在生产第一线从事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有的是在实验室中从事科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所以,在组建评委库时根据市专业技术人员主管部门的要求和社会化评审的特点,结合行业专业特点,经行业组织推荐,按要求严格筛选,选择具有良好的个人素质,具有高级专业职务和一定的资历,在行业中有一定影响、在专业上有一定造诣的,从事理论研究的教授、副教授;从事课题研究的院所研究员、副研究员和在生产一线从事项目开发、项目管理的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组成了评审委员会库和专业学科组库。
3、充分发挥专家评委的作用,形成民主氛围。专家、评委是评审工作的主角,评审过程中专家、评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自己的见解,对申报者专业上进行全方位的评审,是客观、公平、公正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的前提。特别是对破格申报的材料,首先听取专家的意见,以专家评鉴意见为主,行业推荐意见作为参考,真正从理论水平、业绩、业务能力、创新能力上把一些确有真才实学的精英人才挑选出来,发挥他们的作用。如工程系列水产及食品专业高评委97年破格晋升的几位中青年科技人员,在破格晋升高级工程师后,钻研业务的积极性大增,所在单位也放手让他们承担省市级的科研课题,在近年为主所担纲的项目中,其中一项获得1998年上海市科技星火三等奖;另一项获得1999年上海市科技进步三等奖,还有一项获得2002年上海市科技进步一等奖。切实发挥了专业高评委为社会、为行业,选拔、推出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作用。
4、形成三级监督、四级把关的严格的评审程序。专业高评委由上级主管部门和市专业技术人员主管部门指导、监督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注重发挥各学科组专家的作用。首先,根据申报专业,由各学科组专家对申报者的论文、业绩报告进行鉴定,由主要鉴定者写出初步的鉴定意见,再在学科组会上各专家对每位申报者充分发表意见,融合整理,形成学科组鉴定意见,并进行无记名量化打分和表决。执行高评委评审时,由专业学科组组长介绍专业学科组鉴定意见、打分和表决情况,高评委委员对申报者逐个讨论,自由发表意见,各学科组长做解释,最后各委员无记名投票表决,形成表决结果。高评委通过发挥专家、委员的作用,评审过程中形成了三级监督(市专业技术人员主管部门、专业高评委上级主管部门、社会),四级把关(专业高评委办公室、市专业技术人员主管部门、专业学科组、执行高评委)的严格的评审程序。
二、通过专业评委会平台培养了一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据统计,截止2007年,上海拥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才134.52万人;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万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有13.84万人,具有中级职称的有万人。通过专业评委会的选拔,形成了初、中、高三个层面的人才“金字塔”。
1、建立了一个依托专业高评委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价的平台。专业高评委是根据德才兼备的选拔标准,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各项素质进行科学评价,按照用人单位选人的具体要求,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水平、能力、职业能力倾向、发展潜力及业绩等情况进行的科学综合测评,它是建立在测量学、心理学、行为学、管理学、计算机技术等基础上的一种综合选才方法体系,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等多种方法对专业人员各项素质进行科学化、规范化、立体化的评价。为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能力、业绩等的评价提供了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评价平台,为专业技术人员的评价、企、事业单位人才聘用提供科学依据,为选拔人才、使用人才、充分发挥人才作用服务。
2、培养了一支专业技术人才群体队伍。伴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通过职称评委会这个平台,上海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不断发展壮大逐步形成了一支专业门类齐全、整体素质较高的人才群体队伍。2004年上海市专业技术人才155.2万人,亿元,到2007年专业技术人才发展到202.99万人,GDP增长到亿元,除去历史原因和政策因素外,人才总量和GDP呈正向发展。
2007年,上海市专业技术人才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有万人,占30.3%,同比上年增加8.67万人,增长16.4%。
三、专业高评委为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在行业中发挥作用提供了动力
1、通过选拔使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在行业人才队伍中起到了辐射作用。技术创新的主体是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主力也在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是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主力军,专业高评委正是通过对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开发,在行业人才中形成一个辐射圈,通过一些人影响一批人,通过一批人辐射一个行业,通过行业影响一个领域,形成一个跨系统、跨所有制、跨地区的人才辐射效应,推动专业技术人员人人努力,个个积极向上,形成一个良好的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格局。
2、通过选拔使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在行业人才队伍中起到了示范作用。专业高评委通过各行业联系着各行各业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依托专业高评委这个载体,不断培养大批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不断提高人才队伍的素质,充分发挥各类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这一过程中高级专业人才的榜样示范作用是促进广大专业人才健康成长的一个行之有效的途径,他们在专业岗位上的奋斗经历和发展历程,必然对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成才,产生强烈的导向作用,会激励更多专业人才奋发向上,健康成才,使高级专业人才影响和带动更多专业技术人才成为适应行业发展的专才。
3、通过选拔使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在行业人才队伍中起到了带动作用。通过发挥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技术能力强、具创新精神的特点,产生“蒲公英人才现象”效应,通过选拔一个专业,培养带动一批人才,带动一个产业,搞好搞活一个行业;通过一批一流人才,带动一批二流人才,以高级专业人才带动整体人才队伍的素质的提高,通过人才带动行业中生产要素的高效结合,以行业的大发展促进人才的大开发。
四、上海的新一轮发展,需要更多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这为专业高评委发挥作用提供了新的机遇
今后几年,是上海各行业面临实现新一轮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而行业的发展需要人才的支撑,行业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为专业高评委提供了发挥作用的新机遇,社会化评审又为专业高评委发挥作用构筑了新的平台。
1、上海经济跨越发展,促进了行业人才的发展,为高评委发挥作用提供了空间。上海发展的战略目标是要建成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为此,必须走“科技兴市”的发展之路,这就需要大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国有经济主导竞争力、区域经济整体竞争力和城市综合竞争力。人才资源是构成竞争力的决定性因素,实现行业由传统向现代跨越式发展,其核心是创新,关键是人才,必须由人才资源作支撑。
上海“办博”,为上海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和活力,拓展了上海各行业发展的新空间,为各个行业产品的创新发展,升级换代,提供了动力。同时也为各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迫切需要培养大批的高层次的新型人才,这为专业高评委发挥作用提供了新的空间。
2、适应发展,提升产品国际竞争力,将促进各行业人才质量的提升,这为专业高评委更好的发挥作用提供了条件。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和新科技革命迅猛发展,使资源开发的重心已由物力资源开发向人力资源开发转移,人力资源开发已成为世界各国与地区发展的战略制高点。只有顺应这一世界潮流,强化人力开发,才能不断增强各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的这些年,使上海进入了全方位对外开放的新时期。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从根本上说是人才竞争。
二、司法变化的表现方面
1、救济项目、救济数额的困惑与解决 2、史无前例地出台地方司法制度 3、举证责任的倾斜 4、审判公开与判决书论证判决理由 5、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相互拉动与推动 6、初步形成人身损害救济法律制度的新模式
三、司法变化的特点
1、广泛性与普遍性 2、突破性与试探性 3、人本主义特点 4、与道德领域的融合性 5、以我为主的观念性与强大的趋势性 6、与体制改革的互动性 7、专家办案的特点 8、判例起到了重要作用
四、司法变化对相关领域的推动
1、对卫生部门的推动 2、对教育部门的推动 3、对公安部门的推动 4、对餐饮、旅游、客运等服务行业的推动 5、将推动保险业的发展 6、推动基本法的完善 7、推动司法独立与整体排除外来干预 8、引起和推动人身平等权利在法律救济中的实现,完善法律思想体系 9、推动和完善社会评价体系
五、局部谨慎与困惑(二)困惑 1、医患关系是否消费关系 2、医疗事故与交通事故在救济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 3、企业职工受损害与个体雇员受损害在救济上有明显不同 4、对国内、涉外的救济仍有较大的差异
六、律师在司法变化中如何体现自身价值
人身损害的法律救济通常包括协商救济、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三种方式。其中,司法救济由于国家强制效力最高、救济程序最具公正性、救济手段最全面、救济范围最广泛等特点,而对其他方式的救济具有指导和决定意义。
近些年来,尤其是近两年多来,人身损害救济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受到了广泛的关注。这种关注程度在中国大陆几千年的法制史上是从未有过的。可以说,在中国,正在发生着人本主义的司法变化。这种司法变化适时地,也是自然而然地顺应了社会的发展,又以人们多少感觉意外的速度推动着法律思想体系乃至整个社会评价体系的完善。这种速度在具有较大合理性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带有些许试探性。但无论如何,这两方面的特性,在法律界看来,在相关服务行业以外的社会各界看来,都是那么的顺理成章。作为律师,基于法律学人和法律服务者的双重身份,没有任何理由对这种司法变化无动于衷。有鉴于此,笔者拟通过本文的论述,概括性地发表实践体会和理论观点与大家交流,以便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服务于法治建设。
一、司法变化的引起
在人身损害救济方面,我国原有的法律制度集中于《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民法通则》第119条列举了人身损害救济的基本范围,其他条款规定了一些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和补偿责任的情形。除此之外,《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上述社会舆论的发展、部门立法和地方立法的发展和困惑,不断将人们的视线引向司法实践,整个社会在期待司法界能够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在人身损害救济的司法制度上出现积极的变化。各地法院在这种大环境和背景下,相继有所创新,出现了有较大影响的判例。其中,北京和湖北的变化引起较多的关注。1997年9月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同类案件中首次作出高额判决:8岁男孩许诺因触电致双臂截肢被法院一审判决获赔206万元;2000年5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省人民医院因护理新生儿过错赔偿孪生幼儿后续治疗康复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高达290万余元⑥。 以上人身损害救济司法制度发展变化的轨迹显示出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引起社会对法律制度发展的要求、部门立法的突破性发展为社会舆论提供进一步的依据、社会舆论监督与地方性法规交织进展与困惑逐渐引起司法界对原有人身损害救济法律制度的否定与形成新的理解的主线。
二、司法变化的表现方面
概括地讲,近些年来的人身损害救济司法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救济项目、救济数额的困惑与解决。救济项目的困惑主要体现在死亡补偿费与精神损害抚慰金上。
关于救济项目。
⑴由于《民法通则》第119条等条款用列举的方式并没有直接规定死亡补偿费的赔偿,而在特别法及行政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国家赔偿法》、《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又规定了死亡补偿费(死亡赔偿金)。这就使人的生命价值在损害救济方面产生了不公平的现象,并且不公平程度非常明显。针对这方面的困惑,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一些统一性的规定⑦,规定所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包括医疗纠纷案件,造成死亡的,均赔偿死亡补偿费(死亡赔偿金)。
⑵精神损害抚慰金上,包括致残的和致死的抚慰金。各地法院主要通过具体判例解决这方面的困惑。各地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判例,假以媒体的报道,出现了救济数额和适用范围竞相攀升的司法现象。在总结各地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制度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出台《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救济几乎涵盖所有较为严重的人身损害案件;规定精神损害的救济数额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六方面因素确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把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某些领域定义为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难免产生新的困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了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与残疾赔偿金并用;其他法律法规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只规定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死亡补偿费),是否还要另有精神损害抚慰金?对此,各地基层法院的理解至今不同。
关于救济数额。
救济数额的困惑亦主要体现在伤残补助费(死亡补偿费)与精神损害抚慰金上。⑴就伤残补助费(死亡补偿费)而言,按照什么标准,是居民平均生活费、职工工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抑或最低生活补助标准,各地司法制度并不一致。不惟如此,救济年限也大有差异。主流司法制度在救济年限上有参照国家赔偿法的20年固定年限式(幼儿和老年人适当减少)和可能生存年限式两种。目前,在赔偿参照标准和年限上主要限于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统一,不再细分到按照具体地市县的标准。⑵在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救济方面,各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制度的变化近两年主要体现在限定最高额上。各地在10万元限额的较多。
以上计算标准的各不相同,体现了司法变化从各个角度对人身权利这一最基本的私权利的关怀。与此同时,各地法院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和倡导,纷纷组织相关业务法官集中学习理论知识,从理论根源上寻求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途径,提高法官的专业水平。
2、史无前例地出台地方司法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0月在武汉召开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对人身损害司法救济问题予以了原则性的指导⑨。重点仍然放在各地司法制度的制定和完善上。最高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书刊把这类地方司法变化的成果刊登在“审判工作前沿”专题下进行全国推广。
从法律规范的种类上讲,地方法院并没有制定司法解释的权限。然而,我国法律制度的特点又决定了地方司法在法律制度存在空白、社会问题又急需司法作出权威性评判的时候,应当有所探索。尽管这种探索在中国史无前例。
3、举证责任的倾斜。
地方司法在制定实体救济制度的同时,还在诉讼证据的规则方面制定统一的司法制度,注重从程序上救济人身损害纠纷中的弱势方。其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关于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试行)》。该规定涵盖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大诉讼领域,具有典型的代表性。
4、审判公开与判决书论证判决理由。
人身损害救济司法变化与审判公开制度变化相结合,出现了在判决书中全面论证判决理由的趋势。这种判决理由的论证,包括具体的事实认定、证据认定、各方当事人观点引述与概括、法律适用、价值取舍的根据等方面,把法官对事实的认识和对法律精神含义的理解等思维活动全面而清晰地展示在裁判文书里,既充满理性的光彩又包含人性的关怀。这也是前所未有的。法律文书的规范化制作和推广活动给人身损害救济的司法实践带来了救济文书上明显的变化。
5、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相互拉动与推动。
这方面的司法变化主要体现在判例的价值上。下级法院的判例在许多新的领域,如医疗损害、消费损害等领域,尤其是精神损害的救济上,推动了最高司法的发展变化,形成了司法解释;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拉动,主要体现在中级以上法院对基层法院的拉动上:基层法院的法官学术结构上相对薄弱,在人身损害救济的变化上表现相对迟缓。上级法院适用新标准的判例对下级法院有着决定性的拉动作用。
关于判例的指导作用,2002年10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在民商事审判中实行判例指导的若干意见》,具有典型意义。
6、初步形成人身损害救济法律制度的新模式。
虽然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人身损害救济法律制度尚未出台,但各地的司法变化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后趋向基本统一。救济的数额方面各地同以前相比有所接近;适用的救济标准也接近于以居民平均生活费为依据。这给受害者在实体法律关系上、在救济程序上提供了更多、更灵活的选择,不必拘泥于行政救济或其他救济。其中,医疗损害救济表现得尤为突出。尽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还不满一年,医疗损害的受害人在选择救济模式时还是较多地选择司法救济确定的模式。
三、司法变化的特点
近几年人身损害救济的司法变化,主要有以下八个方面的特点:
1、广泛性与普遍性。
由于人身损害的司法救济关系到人的最基本权利的损害救济,受到社会关注的程度很高。各地的司法制度,包括具体判例的制度和统一规定的制度都发生了变化。
救济项目更趋于全面。各地除了死亡补偿费(死亡赔偿金)等有了本地域范围内的统一制度外,精神损害救济有较大发展,基本涵盖了犯罪损害以外的所有人身损害救济领域。
2、突破性与试探性。
这方面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地区差异性与允许各自为战上。在救济的年限上,北京地区的人身损害司法已经建立可能生存年限的救济制度,其他地区的人身损害司法主要为固定年限的救济制度;在计算标准上,各地分别适用人均生活费、基本生活费、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尚未形成全国的统一。
3、人本主义特点。
近年来人身损害救济司法变化整体上更趋于人性化,注意对以生命权和健康权为核心的私权利的保护。相对于已往的国家本位、制度本位而言,人身损害救济的司法变化最能体现法律的理性与人本主义内涵。
4、与道德领域的融合性。
社会价值取向引入判决书,是公众道德观念融合进司法的一个体现。对现行法律制度的适用取舍,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参照与否,既体现了法律的理性又包含着道德的选择。最高人民法院在其组织的学习活动中明确强调道德的引进⑩。
5、以我为主的观念性与强大的趋势性。
这次人身损害救济的司法变化,充分体现了法律自身运动的要求。法律自身的完整性和公正性、公平性,要求具体法律制度条文前后一致、不同渊源的法律规定基本一致,要求在基本的人身权益上有充分的体现和实现。人身损害救济制度在立法和行政存在空白时,司法责无旁贷地承担起完善法律制度的任务,对法律法规予以补充与冲击,展现了司法对自身的尊重与信任。一方面,证据规则自成体系且十分充实的内容体现了司法活动程序公正的特点;另一方面,对不一致于法律的法规规章,完全采取不予理睬的态度。形成了强大的、不可逆转的司法变化趋势。
6、与体制改革的互动性。
计划经济体制遗留下来的大量事业单位制度亟需改革,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而现实中,包括医疗、教育在内的事业单位体制改革进展缓慢。人身损害救济的司法变化体现了主动性与灵活性,必然对体制改革提出适应的要求并产生拉动作用。体制改革的进步也将会推动司法乃至立法的进一步变化。
7、专家办案的特点。
不仅从判决书的论证中能够领略到法官专家办案的风采,而且从业务审判庭上,近年来作了分工。人身损害救济案件有了专门的审判庭。这里的法官大都是新时代的学生出身,加以近年来的集中学习提高,具有了较高的理论水准。与已往司法体制恢复与缓慢发展时期相比,明显形成了专家办案的新景观,展示了司法变化的新力量。
8、判例起到了重要作用。
这一点,在前文“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相互拉动与推动”的变化表现中已论述。
四、司法变化对相关领域的推动
1、对卫生部门的推动。
[size=4]推动医疗事故处理行政法规的修改,对医疗机构的计划经济体制产生冲击。
2、对教育部门的推动。
使教育者更加自觉地关注受教育者的人身安全与生命健康,使教育者不仅向受教育者传授学业知识,而且进行自我保护和生存能力教育,更加体现人性关爱。推动教育行为的规范化,推动教育体制的改革。
3、对公安部门的推动。
对交通人身损害行政救济产生推动。2003年5月,湖南全国首例交警迟延作为案一审判决交警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人身损害行政救济制度的发展目前尚限于精神损害救济方面的局部地区。广东省法院公安厅联合发文赋予不封顶的精神抚慰救济。
当前的司法变化已经对交通损害行政救济的年限和程序提出了质疑。进一步的司法变化将推动其发展变化。
4、对餐饮、旅游、客运等服务行业的推动。
司法变化对它们提出了保证接受服务者人身安全等方面在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上的要求,推动其提高服务水平。
5、将推动保险业的发展。
高额的救济判例一方面为保险业扩大了市场;另一方面将推动其改革保险制度。
6、推动基本法的完善。
一方面为基本法的修订提供经验,另一方面推动民法典、证据法等基本法的完善与建立。与西方法学家思想家对西方法律的创立发展起到的作用相比,中国采取成文法的体制多少限制着法学家能够发挥的作用。近年来的人身损害救济方面的司法变化为完善立法提供了崭新的实验基地和发展途径。
7、推动司法独立与整体排除外来干预。
司法变化体现了司法自身的价值,有利于司法独立与整体排除外来干预,同时有利于社会机制与国家体制的完善。
8、引起和推动人身平等权利在法律救济中的实现,完善法律思想体系。
司法变化一方面通过各地判例引出了人身权利的平等问题,另一方面,问题的解决将推动法律思想体系的形成、完善与发展。
9、推动和完善社会评价体系。
司法变化促使行政执法主体重新衡量行政侵权和行政救济不当的代价,对依法行政产生推进作用;给普通民众就伤害行为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提供评价依据,使其由自发激化矛盾转向避开与放弃纠纷,从根源上有利于社会稳定。引导人们自觉选择法律评价。
五、局部谨慎与困惑
(一)局部谨慎:
1、刑事司法在人身损害救济上谨小慎微。①无精神损害救济,遗留有人身损害救济上的国家本位痕迹:认为国家对犯罪者判刑能够救济受害者的精神损害。200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较大的变化仅仅体现在赋予民事赔偿以选择空间上:受害者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以充分实现伤残(死亡)补偿费的救济,也可以选择附带民事诉讼利用侵害人量刑的压力促使其妥协而突破现有法定标准赔偿。但另一方面又恰恰质疑了附带民事诉讼的必要程度,使附带民事诉讼成为可有可无的程序。②医疗事故罪适用规则没有体现变化。已往的一般做法是卫生行政管理机关下属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认为属于一定级别的责任事故后,公安机关才立案侦查医疗事故犯罪。按照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学会的事故鉴定不再区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对医疗责任事故的鉴定权转移到了公安、法院,还是已经取消?没有具体规定。
2、行政赔偿中“间接损失”不赔偿的制度没有发展。
3、交通事故损害的司法救济变化较少。①精神抚慰金没有普遍涉及。广东省法院公安厅联合发文赋予不封顶的精神抚慰救济只属于个例。②责任认定方面基本未触及交警的特权。
4、人身损害司法鉴定程序缺乏应有的细化。突出表现在鉴定机构人为拖延时间、贻误救济时机、扩大受害者损失等问题上,司法上没有有效避免的措施。
5、残后护理费的救济年限未全面发展。对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除北京地区外,通常救济评定伤残等级前的护理费和定残后的生活补助费。而对于定残后的护理费用,没有确定的救济年限,很多是不予救济。
(二)困惑
1、医患关系是否消费关系。司法对此尚无定论。事故鉴定中行政干预民事纠纷的性质依然存在。由于医疗事故鉴定采用集体表决的方式进行,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的可能性与接受质证的能力成为问题。鉴定的必要性受到质疑。
2、同属于过失事故,医疗事故与交通事故在人身损害法律救济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
3、劳动用工合同关系人身损害救济方面,企业职工受损害与个体雇员受损害在救济程序与救济数额上有明显不同。企业职工受损害的司法救济以行政救济(劳动仲裁)为前置条件。
4、对国内、涉外的救济在项目与数额上仍有较大的差异。199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以来形成的对内对外两套标准差别依然存在。在涉外海上人身损害司法救济上采取的是彻底的救济制度:从损害所导致的收入损失角度进行救济;在其他国内人身损害司法救济上采取的是外围的、表面层次的救济制度:仅从生活费上予以补助和安慰。在这方面,适用职工工资标准救济的地区和领域属于例外。
六、律师在司法变化中如何体现自身价值(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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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② 1991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推出了现场直播“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消费者之友专题晚会。晚会现场10部热线电话此起彼伏,很多打不进电话的人,甚至把那些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带到直播现场的门口请求曝光,消费者们的维权意识被唤醒了。
⑤ 《广东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1999年8月5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第三十一条:“经营者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消费者,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物品,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给予5万元以上的精神赔偿。”
⑥ 2000年5月22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湖北省人民医院支付龚琦峰、龚琦凌后续治疗康复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2906309.56元。
⑦ 这种统一性规定的表现形式包括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伤)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等。
中图分类号:G45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x.2015.08.022
The Difficulties and Outlet to Theory Case Teaching
in Teacher Education Curriculum
――Take Education Psychology Course for example
ZHOU Panpan
(Teacher Education College, Binzhou University, Binzhou, Shandong 256600)
Abstract Case teaching is gradually used in the field of pedagogy.The research analyses the difficulties to theory case teaching in teacher education curriculum, then puts forward three basic requirements for theoretical cases: simulation and authenticity, highly fit with theory and heuristic. The researcher tries to explore a teaching model for theory case teaching to achieve for a double win between university teachers' teaching quality and normal students'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Key words teacher education; theory case teaching; theoretical cases
实践出真知,教育理论的提出来源于对教育实践问题的探索,其目的是在于更好地指导教育实践。然而当前大学教师教育课程的理论教学过程中的“照本宣科”现象导致不少学生形成一种消极认识,将“教育理论学习”与“枯燥空洞”相挂钩,这恰恰背离了教育理论的真实初衷。为改变这一现状,不少研究者聚焦于案例教学,期望通过在理论教学中采用真实、具体的案例缩小教育理论与实践的差距。
1 教师教育课程案例教学的独特性
案例教学发端于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最早应用在商业、法律和医学领域的相关培训教学。目前国内关于案例教学的研究主要侧重于管理类专业教育、应用型较强的中等职业教育、会计审计等、法学、信息技术、中小学部分学科教学、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以及教师教育专业相关课程的教学。许立新教授认为,案例教学为学生(即师范生或接受在职教育的教师)提供了真实的、具体的课堂教学案例让学生分析与思考,为学生在教育理论学习和教学实践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是一种极具价值、值得借鉴的教师教育的新模式。①
笔者认为,教师教育课程的案例教学与其它专业领域相比有其独特性。第一,教师教育课程的教学对象的自我求学生涯即独特的案例资源。师范生在求学生涯中经历过真实的教育实践,也体验过很多教育问题,师范生对案例教学中呈现的教育事实具有较高的熟悉度,这一点是商业、法律等其它领域案例教学所没有的。第二,师范生培养中均有实习安排,师范生通过实习再次进入学前教育或基础教育现场,以独特的参与方式体验或观察自然发生的教育事实,在实习中师范生会不自觉地将体验或观察到的教育事实与自我求学生涯中的教育事实进行比较分析,这都是丰富而又独特的案例原型素材。
2 教师教育课程案例教学的类型与特点
索桂芳教授在《面向基础教育新课程的高师教育学案例教学模式的构建》中根据案例作用的不同,将案例分为教育理论案例和教育实务案例,前者主要是教育理论的运载工具,用于例证和阐明教育理论,后者主要是教育教学能力的训练工具。②笔者认为案例的类型可以根据运用案例讲授的内容特点来分类。教育理论案例主要是指在讲授经典理论时所采用的案例,教育实务案例则是在讲授教育教学模式、教学组织管理、教学与学习的原则策略等内容时所采用的案例。经典理论一般具有明确的代表人物、清晰的基本理念和完整的体系结构,结构性相对良好,但操作性和指导性不如教育实务。而教无定法,因此教育实务往往表现出“百家争鸣”的现象。基于此,笔者认为教育理论和教育实务在结构性、指导性和操作性上存在差异,相应的教育理论案例和教育实务案例的选择要求就会有差异。教育理论案例的选取要匹配所教理论良好的结构性,教育实务案例要匹配所教实务的强指导性和操作性。索桂芳教授分析案例选择策略时也提出类似观点,如果案例教学的目标以掌握基本原理为主,则应选择与所学理论有密切联系、隐含着所要学习的教育原理的理论型案例,案例要与所学理论具有高度的契合性。③以教师教育课程之一的教育心理学为例,该课程的教学内容涉及很多经典理论,如何选择设计与理论高度契合的理论型案例是教学成功的重要前提。
3 教师教育课程理论案例教学的困境
案例教学强调案例的真实性,案例读起来像生动有趣的故事,但故事必须是真实发生的,杜撰出来的故事即使再有趣,也不能称之为案例。④许立新在其硕士论文《教师教育的案例教学研究》中提出,所谓案例就是叙述发生在一个真实教育情境中的、蕴含一定的教育道理、能启发人思考的、具有一定典型性的教育故事。⑤具体到理论案例教学,笔者认为理论型案例要基于真实教育情境、同时匹配理论的理念和结构进行设计,即案例与理论的高度契合性。笔者在教育心理学理论案例教学中遵循真实性和与理论的高度契合性进行案例选择和设计,然而在教学实践过程中却遭遇了两大困境。
第一,案例的真实性和与理论的高度契合性之间存在冲突,主要体现在案例和理论的结构化水平以及两者所涉及的教育事实范围上存在差异。其一,真实的教育实践情境是问题式的,结构性较差;理论来源于实践,又高于实践,理论是经过概括化和系统化的思维结果,体系结构相对良好。其二,案例与理论所涉及的教育事实范围有别。教育心理学理论是基于对诸多教育事实的探索而提出的,范围较广;而理论案例教学中,无论案例的载体是文本资料还是视频录像,其展示的教育事实范围相对有限。
第二,师范生实际理论基础与理论案例教学对师范生理论应用能力的高要求之间存在冲突。案例与理论的高度契合性能够优化理论案例教学的效果,但另一方面也对师范生的理论应用能力有较高的要求。笔者在教学中发现,学生原有理论水平相对薄弱,虽然可以对案例进行分析讨论,但是通过案例讨论进行理论升华时会出现理论表述专业性不强、理论知识相对零散、理论体系建构受限等问题。理论型案例如何设计才能兼顾案例与理论的高度契合性和师范生的实际理论基础,这一问题促使笔者在教学中展开探索尝试。
4 教师教育课程理论案例教学的模式探索
4.1 理论案例教学之理论型案例的基本要求
优秀的理论型案例创编是理论案例教学成功的关键。笔者认为优秀的理论型案例应突出三个基本要求:第一,案例具有模真性。索桂芳在研究中提出,在案例教学模式中引人的优秀的案例,往往以真实情境中的问题为研究对象,以事实和数据为根据,并将理论知识寓于案例。案例教学模式重视案例,但不止于案例,还要通过“直观”引出对本质结构的洞察。⑥对教育本质结构的洞察并非只能通过“直观”的教育实践中自然发生的事实才能实现。曹正文在《把握案例教学的几个关键点》一文中提出案例的模真性特点,由于教学时限的制约,案例作者往往按照自己意图基于自然发生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创造性改编,使得案例最终呈现为一个被简化或者优化了的客观实际。也正是这种真实性和模拟性相结合所营造出的教学环境能极大地凸显教学的实践性的特点。⑦笔者认为案例的模真性是创造性改编理论型案例的前提,其中真实性要求教师在改编案例时需要以自然发生的教育事实为依据,而模拟性则是教师改编案例时创造性的真正体现。
第二,案例与理论保持高度契合性。理论的形成基于对诸多教育事实的探索研究,因此理论教学应该着眼于对更多或一类教育事实的分析,而不应局限于单一教育事实。基于此,笔者认为理论案例教学的案例创造性改编应该保持与理论的高度契合性。教师不能仅仅按照教材提供的理论框架进行教学,应该在深度研究所教理论发展过程的基础上,把握理论的基本理念和整体结构,据此对诸多或一类教育事实进行概括化和模拟化设计,通过创造性改编呈现简化或优化的教育事实,原教育事实只是案例的原型素材。
第三,案例具有启发性。教师教育课程理论案例教学的目的是启发学习者透过教育现象洞察教育本质。理论型案例需要在保证模真性和与理论的高度契合性基础上,启发师范生透过案例情境中的角色、行为和事件“反观”自我和真实的教育情境。如笔者在教育心理学课程的执教过程中基于“小马过河”进行创造性改编讲授班杜拉的自我效能理论,学生透过小马的经历能够反观自己的成长以及当代孩子成长过程中的诸多问题,取得了很好的教学效果。
4.2 理论案例教学模式的实施过程
理论案例教学中案例的选择和设计以教师为主体,教师需要结合模真性、与理论的高度契合性和启发性三个基本要求创造性改编案例。笔者结合班杜拉的自我效能理论案例教学说明理论案例教学的实施过程。
表1 理论案例教学模式的实施过程
第一步,领会所教理论的基本理念,确定理论型案例选择的基本方向。
班杜拉认为“效能是一种生成的能力”,⑧自我效能的生成性这一特点突出了个体自我效能感培养的重要性和可能性这一基本理念。在真实的教育实践中,我们每个人(包括老师和学生)都会有“小马过河”中“小马”的经历,当我们接受某种学习任务后,自身之前的成败经验、他人的替代性经验、言语劝说、情绪唤醒等因素都会影响到我们的自我效能感。小马接受“磨面”这一任务后,其自我效能感发生了阶段性变化:首先是遇到从来没有渡过的河流时产生的自我设问“我是否有能力成功过河”;其次是在老黄牛的言语鼓励下产生的自我设想“我可能成功过河”;再次是在小松鼠的言语劝说下产生的自我否定“我没有能力成功过河”;然后是在妈妈的言语鼓励下产生的自我期待“我相信自己有能力”并在实践中尝试过河;最后是成功过河后产生的自我肯定“我有能力成功过河”。可以说小马的自我效能感是在诸多因素影响下逐渐生成和发展的过程,这与所教自我效能理论的基本理念高度契合。
第二步,建构所教理论的整体结构,对案例中模真性的教育事实合理设疑,并进一步“反观”真实的教育问题。
首先,笔者从妈妈布置磨面任务前对小马目前所拥有能力的评估进行设疑。从“小马妈妈为什么鼓励小马独立完成磨面的任务”。讨论采用小组合作方式,学生汇报提炼如下:(1)对学生的能力进行合理评估后给予适当的任务。小马妈妈自己有过“过河”的经历,所以通过对小马过河的能力进行合理评估后,给予适当的任务,充分信任,并鼓励其独立尝试,增加小马的实践锻炼机会,丰富其自身经验。从教学效果来看,师范生可以就教师的设疑进行案例分析,学生做出的总结与理论的基本理念和整体结构保持较高的一致性。
其次,笔者针对老黄牛、小松鼠和妈妈在小马过河过程中发挥的作用设计问题请学生展开讨论“小马对自己能否成功过河的判断有什么变化,分别受哪些因素的影响?”同时笔者根据班杜拉所提出的自我效能感生成时的影响因素对案例故事进行改编设疑,引导学生自主挖掘自我效能感的影响因素:(1)如果在小松鼠之后,另外一匹跟小马个头差不多的小马顺利地从河的对面走过来,小马会有什么改变?(2)如果这是一场竞赛,鼓号声、啦啦队的加油欢呼声此起彼伏,小马作为参赛代表会有什么改变?从教学效果来看,学生总结出的影响因素有言语的积极鼓励、言语的消极暗示、过程中的困难挫折、个体的成败经验、替代性经验、榜样作用、外界环境、个人的性格等,与班杜拉的理论体系高度契合。
再次,引导学生“反观”当下家庭教育热点问题并进行讨论“有些家长过分溺爱孩子,低估孩子的能力,不放手让孩子独立完成某些任务,束缚孩子的发展空间,剥夺孩子自主探究和发现学习的机会。高估学生能力的家长和教师常常表现为对孩子抱有过高期望,给予难度过大的任务,使得学生失败经验不断累积,如果得不到积极的引导,就会导致学生产生消极的无效能感”,并进一步提出问题“在教育教学中总会遇到像小马一样的学生,作为教师如何培养提升学生的自我效能感”,鼓励学生自主提炼自我效能感培养的原则与策略。从教学效果来看,学生能够提炼出合理评估学生能力后给予适当的任务、对榜样和自我进行合理的比较评估、正确评估言语劝说的性质和作用、恰当利用外界环境,调控和维持积极的情绪情感等培养原则,表明学生对所教理论具备了初步的应用能力。
笔者认为,理论案例教学中教师需要把握所教理论的后续发展,对案例进行延伸设疑。班杜拉在自我效能研究的基础上进而提出“集体效能”的概念。基于此,笔者将案例进行了延伸性改编设疑:马群马拉松比赛现场,刚开始小马们都是热血沸腾的,跑着跑着,参加比赛的小马中开始出现不同的声音“太远了吧,你看我都喘不过气了,我坚持不下来了”,于是有小马停了下来;“算了算了不跑了,我不行的”,又有一些小马停下来……小马们陆陆续续地退出了比赛,只有一匹小马坚持到了终点。当人们为它欢呼庆祝时,才发现原来这匹小马又聋又瞎,它根本听不到同伴们说了什么,也看不到同伴们退出比赛。同学们有什么启发?学生能够结合自我成长经历进行分析,反观真实的教育实践中“我能行”的自我效能感与“我们能行”的集体效能感之间的双向激活以及“我不行”的自我无效能感与“我们不行”的集体无效能感之间的恶性影响。基于此,笔者认为理论案例教学过程中合理设疑不仅要关注具体理论的体系,还应全面了解所教理论的后续发展,回归实践进行延伸性设疑,只有这样才能够引导学生建立系统完整的理论体系,从而更好地指导学生应用所学理论分析教育事实。
第三步,引导学生反思自己经历过的教育事实或实习中观察到的教育事实,结合所学理论进行分析。教师教育课程理论案例教学应该充分利用师范生这一丰富独特的案例资源。学习理论的最终目的是应用理论,因此,理论案例教学的最后环节应该回归真实具体的教育事实,可以是单一的教育事实,也可以是某一类型的教育事实,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理论进行分析。
5 结语
教师教育课程理论案例教学可以促进高校教师和师范生的共赢发展。从教师的角度看,理论案例教学可以促使高校教师兼顾教学和科研两项基本工作。一方面理论型案例的模真性要求教师广泛搜集教育事实,并充分发挥教学创造性对教育事实进行改编,呈现出简化、优化的教育事实案例的过程可以促使高校教师不断丰富自身一线教育教学经验;另一方面案例与理论的高度契合性和启发性要求教师深度研究所教理论完整的发展过程,准确把握其基本理念和整体结构,对案例中的教育事实进行合理设疑,引导师范生“反观”真实的教育实践,促进高校教师不断培养自己的理论研究意识和能力。从师范生的角度看,一方面通过挖掘自我求学生涯中的教育事实这一独特的案例资源,可以培养师范生的反思意识和研究能力;另一方面理论案例教学为学生提供了观察分析教育实践中存在问题的专业理论视角。因此,教师教育课程理论案例教学作为兼顾高校教师教学科研质量提升和师范生专业发展的教学模式应该受到重视并推广应用。
注释
① 许立新.案例教学:当代中国教师教育模式的新视野[J].中小学教师培训,2004(1):17.
②⑥索桂芳.面向基础教育新课程的高师教育学案例教学模式的构建[J].课程・教材・教法,2007(7):72.
③ 索桂芳.面向基础教育新课程的高师教育学案例教学模式的构建[J].课程・教材・教法,2007(7):73.
④ 郑金洲.案例教学:教师专业发展的新途径[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2(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