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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管理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10-01 04:5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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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管理论文

篇1

一、国民经济管理的职能理念的创新

国民经济还要能够将创新融入进去,使我们的社会各个方面,体现着健康的创新气息。它还要能够在一些新产业新产品爆发出巨大经济力量的同时,凸显出文化的内涵,甚至于让文化产业成为社会真正的主导产业。另外,我们希望,将传统的一些产业也要赋予其新的内涵,新的时代内涵以及意义。就拿农业来说,我们要以信息化,生态化,知识化,自动化来改造,并且寻找合适的切入口,与主导产业链接,使之在总体上,提升到一个新的境界,这样,才能让它维持作为最基础的产业的地位,让它不衰落下去,还能在这个社会获得好的发展。不过它已经获得了新的面孔,有了新的面貌了。我们认为,现代社会的转型不应该彻底抹杀以往的旧产业,旧产业应该存在,只是它存在的方式较以往已经有了巨大的不同。我们当然也不能以这些传统产业尚存在,尚落后为借口,去否认我国国民经济管理制度职能创新的这个必然趋势。之所以会有人否认,是因为先前的旧观念实在是太过于根深蒂固并且强大了。

二、国民经济管理制度特征理念的创新

我国现行的经济管理有着一种历史的惯性与沿袭。所谓历史的惯性与沿袭指的是和我国以往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有一定的继承,与我国传统工业经济粗放式的经营相匹配。仔细看就能发现,行政指令几乎是宏观调控中十分常用和十分好用的手段。缘何?因为我国这一套国民经济管理几乎是上级对下级的行政调控。而之所以会出现这样,向里追溯又能发现,因为我国的经济管理系统是带有很强的封闭性的,类似于行政登记管理系统。现在,我们站在的是现代新经济的高度上来看待这个问题,这就要求我们,要重新审视国民经济管理中存在的行政惯性特征。在能够把握这个特征的基础上,还要能够提出切实的解决之道。自从党的十召开以来,我们的政府将服务两个字提出地很多,尤其在与经济层面,政府确定了自己的职能不是管理,而是服务,不是主导,不是上位者,它应该放权,在保留必要的法制管理,契约管理的基础上,将权力大胆地交给市场,交给企业。这样的理念无疑是正确的,它能够体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无比的优越性。并且,它也和西方以前鼓吹的政府只要当好守夜人,政府无用的论调不同,我们的政府并不是在现代的经济管理中将行政管理彻底放弃,而是要在法治的前提下。这是依法的,合乎我国市场经济的实际的。因而现在宏观调控的主体该明确了,只能是立法,执法,司法这三者。与之一起改变的,还有一些关系的变化。比如宏观主体与微观主体的关系。它们之间,再也不是类似于行政管理的那种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宏观主体不会再有那种上级的权威,而微观主体将得到充分尊重,它再不是被控制的对象,它有充分的自,有充分的的空间在现代市场经济的天地中一展手脚。因而我们能够预料,一个谈判协商程序将被或者正在被建立,这个协商谈判程序,类似于契约的形式。那么现在对于他们之间的关系已经十分清楚明白了。宏观主体能够对微观主体产生规范的,唯有法律手段,而不是先前的行政手段——这体现出我国法律体系更加健全,法治社会更加健康发展——进而,我们能够以更加深层的角度来看待二者关系。他们之间关系的第一个进步是先前所说——不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而第二个进步,则是由第一个进步衍生的。因为宏观主体是政府,政府的权力是由人民授予,微观主体的经营者是来自于人民,那么,现在的宏观主体与微观主体有了那种委托人与人的关系。宏观主体自然要依照法律程序对微观主体进行管理和引导,而微观主体却也自然拥有监督宏观主体的权利了。有了这样一层关系的回归(说回归而不是出现,是之前这种关系本来就存在,只是长期被淹没在旧的体制之下),将会比较有效地促进宏观主体经济管理制度的创新。因为现在这个创新是来自于人民的诉求,是人民为了自身利益的呼声。那么这样的创新则势必成为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总之,在新的形势下要对经济管理制度做一个创新,进行一个突破,这样才能使得我国国民经济良好发展的新格局。

作者:李闯 单位:黑山县委党校

篇2

中国经济结构的不合理及需要重组是一个老话题。应该肯定,自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结构业已有所调整。例如,农业在GDP中所占比重的下降;外贸结构中初级产品比例有所调整;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及中国加入WTO,经济结构的调整与重组,已成为十分迫切的问题。经济结构调整是十分复杂的话题,需要做大量深入的调查研究工作及基础工作。

第2章 我国三大产业结构现状

2.1产业结构的现状

产业结构,指的是国民经济各个产业部门之间和每个产业部门内部的构成以及:请记住我站域名它们之间相互制约的经济联系和数量对比关系,亦称国民经济的部门结构。它是通过产业之间的关系有机结合,在一般分工和特殊分工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而所谓产业优化升级,其含义一是指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或在相关政府政策引导下,一国的产业结构演变呈现由低级向高级发展并优化完善的过程,即推动产业结构合理化和高度化发展的过程。二是指产业个体向劳动密集型向资本和技术密集型经济领域发展的过程,即产业由低技术水平、低附加值状态向高技术、高附加值状态演变的过程。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进入新世纪以来,为适应全球高新技术产业竞争发展的大局和趋势,我国坚持体制创新与技术创新相结合,着力发展对经济增长有突破性重大带动作用的高新技术产业,有力地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2010年国内生初步核实数计算的三次产业结构为,2010年国内生产总值现价总量为401202亿元,比初步核算数增加3219亿元,按不变价格计算的增长速度为10.4%,比初步核算数提高0.1个百分点。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为40534亿元,比初步核算数增加37亿元,增长速度为4.3%,与初步核算速度相同。第二产业增加值为187581亿元,比初步核算数增加1100亿元,增长速度为12.4%,比初步核算数提高0.2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增加值为173087亿元,比初步核算数增加2082亿元,增长速度为9.6%,比初步核算数提高0.1个百分点。按初步核实数计算的三次产业结构,第一产业占10.1%,第二产业占46.8%,第三产业占43.1%。

近年来,我国第一产业比重持续下降,其中第三产业比重进一步提高,可见服务业对中国经济的贡献率越来越高,第三产业需继续大力发展。总体上目前我国的三大产业结构较为合理,逐步改变了各个产业之间的相对比重和技术关联,提高了产业结构的整体效率,优化了产业结构。

2.2产业结构存在的问题

2.2.1农业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取得了长足发展,农业产业结构经过不断调整形成了较好的格局。但是,目前的农业产业结构仍存在不少的问题。

(1)农业基础设施仍然薄弱。供水、供电、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还很不完善,有些地区的矛盾还比较尖锐。例如华北、西北等地区缺水较为严重,影响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

(2)农产品品种、品质结构尚不优化,农产品优质率较低。我国的牛、羊、猪等肉类产品、苹果、梨等水果产品、花卉产品,以及水产品等在国际市场上具有明显的价格优势,但面临着品种不优、质量不高的困扰。

(3)农产品加工业尚处在初级阶段,保鲜、包装、贮运、销售体系发展滞后,初级产品与加工品比例不协调。发达国家的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产值之比大都在2:1以上,而我国只有0.43∶1,与国外相比差距比较大。

(4)农产品区域布局不合理,各地没有充分发挥自身的地区比较优势,未能形成有鲜明特色的农产品区域布局结构。

2.2.2第二产业存在的问题

第二产业总量扩张明显,但生产结构不够合理,结构升级较慢,经济增长质量不高。主要表现在:。(1)处于全球价值链底端,产业升级面临困难。

改革开放后的三十年,中国经济高速增长,批量化生产的成本优势使我国获得了“世界工厂”的称号。但我国的比较优势在相当程度上是依靠廉价劳动力获得的,这导致行业的竞争优势主要集中在低附加价值的非核心部件制造和劳动密集的装配环节中,产品的附加值难以提高。

在总出口额中,加工贸易所占比重同样超过了50%。这表明,即使是本土企业,也严重依赖外国企业的订单,而不是依靠自主研发和自有产品来开拓国际市场。这种对订单的依赖是中国产业处于全球价值链底端的又一明证。而一旦国外市场出现疲软,这种模式就难以为继。此次金融危机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2)产业研发投入不足,技术创新能力差。目前,我国制造业总量规模占全球的6%,而研发投入仅占0.3%,研发投入严重匮乏,产业共性技术研究队伍出现严重萎缩。产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差,导致对国外核心技术和关键部件高度依赖,企业无法在品质、创新等差异化竞争中取得优势,只能靠低成本维持收益。这正是我国的企业在彩电、空调、手机等诸多领域都深陷价格战泥潭不能自拔的重要原因。

2.2.3第三产业存在的问题

第三产业发展滞后,内部结构需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国第三产业增长非常快,在就业中已经发挥了主渠道的作用,但存在总量偏小和行业结构不合理问题,发展水平滞后。从总量来看,第三产业增加值在GDP中所占比重明显偏低。目前,绝大部分发达国家的第三产业比重在70%左右,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在50%左右,而我国的第三产业比重长期徘徊在30%~40%之间。从第三产业内部结构看,发达国家主要以信息、咨询、科技、金融等新兴产业为主,而我国的商业餐饮、

交通运输等传统服务业比重较大,占40%以上;邮电通讯、金融保险等基础业以及信息咨询、科研开发、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新兴服务业虽然发展较快,但比重仍然不高,发育仍然不足。 2.3产业结构存在问题原因

2.3.1由于中国是一个特殊的发展中人口大国,劳动力资源丰富,农业剩余劳动力自非农产业的转移是中国经济增长的最大动力;同对资本、技术,以及其他新兴资源相对短缺,对经济增长的作用与别的国家相比明显较小。在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数量极其庞大,向城市转移又遇到各种障碍和限制的情况下,我国农村的剩余劳动力转移较多地采取了就地转移的方法,走出了一条农村工业化的道路,但由于这种“农村工业化”并没有与农村的城市化相结合起来,加上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低,从而导致他们的消费水平低,服务业发展受到当地需求的限制,而工业生产能够从城市市场为依托,因此农业剩余劳动力大多数向农村第二产业尤其是工业转移,而第三产业没有得到相应的较快发展。

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主要是由工业的超高速增长推动的,而工业高速增长的原因主要在于乡镇工业的超高速增长,乡镇工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1985年为17.7%,1990年上升为29.7%,1995年进一步上升到42.5%,但是乡镇企业的高速发展对第三产业增长的作用较小,这主要是由于乡镇企业的产业结构自第二产业的高度倾斜所导致的,这在很大程度上加深了我国产业结构中工业比重过高而第三产业比重偏低的偏差。

另一方面,农村中资本、技术,以及管理知识、人才、信息等资源的短缺更加突出,技术更新和技术进步远远跟不上农村工业扩张的速度,工业结构的升级相当缓慢。而第一、第三产业的发展相对滞后,其结构升级的进程相应受到影响。由于乡镇企业在全国经济中的比重迅速上升,其产业结构状况越来越突出 影响到整个产业结构升级的过程。

2.3.2我国的产业结构偏差,与改革前片面强调工业化所留下的滞后影响有很大关系,这种影响在改革以来的二十多年中虽然有了一些变化,但一直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扭转。 首先中国是在人均收入水平很低的条件下推进工业化的。作为一个人口众多的特大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低和人口数目巨大使我国的人均收入水平很低,1952年开始工业化时我国的人均GDP只有119元人民币,在改革前的二十多年中,我国的工业化一直是在人均收入水平很低的条件下大幅推进的,工业产值的比重上升几乎与人均收入水平的变动失去了联系,1978年时人均GDP只为379元人民币,明显低于钱纳里等人关于人均收入水平与工业化变动关系的“一般模式”中作为工业化起点的人均收入水平而这一年中我国工业在GDP中的比重为94.3%,与1952年的7.6%相比上升了26.7%个百分点。这种工业比重提高与人均收入水平上升相分离的特殊现象,所带来的影响一直持续到现在。

其次我国是在市场化落后的条件下推进工业化的。市场经济国家在工业化开始时,市场化已经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发展,第三产业的比重较高,随着工业化阶段的前进,市场化继续发展,第三产业的比重以低于工业化率的速度继续上升。而我国在工业化起点时市场化程度和第三产业比重相对较低,特别是在工业化迅速推进的过程中市场化没有得到相应发展,第三产业的比重没有逐步提高,市场化远远滞后于工业化进程的状况,导致了改革初期产业结构中第二产业,尤其是工业比重偏高,而第三产业比重偏低的结构性偏差。在改革后,八十年代城市第三产业有了较快的发展,但没有根本性地改变第三产业的状况,而九十年代以来,在农村工业化的进程的加快和经济增长结构倾斜的影响下,又趋于加深。 最后,工业化与城市化相脱离。由于我国的工业化是在在计划经济时期打下基础的,计划推动的工业化,与市场推动的工业化的不同特点,是产业结构的变动与需求结构的变动相分离。人为因素导致了片面性,并阻碍了工业化过程中市场机制的形成和作用,改革前的工业化主要是一种城市的工业化,但只有少数的农民被有计划地安排“农转非”而到城市就业,其余的大量农村人口被排除在计划之外而继续滞留在农村,结果在迅速工业化的过程中城市化的进展很慢,农村人口的比重依然很高,工业产值比重大幅度提高的,同时农业的就业比重仍居高不下,农业剩余劳动力不能转移出去,这种城市化远远滞后于工业化的状况,一直到现在也没有多大改变,城市化的滞后,给我国的产业结构问题产生了严重的影响,主要是阻碍了第三产业的发展,加大了产业结构的偏差,因为第三产业的发展是与城市化相联系的,只有城市数量和规模的扩张才能为第三产业的发展提供较为广阔空间。

第3章 当前国内外新形势的挑战及演进方向

3.1国际环境的挑战

尽管我国产业结构对比改革开放之前有着质的飞跃,我们的产业结构在内外环境的双重影响下,面临着转型升级的历史使命。从国际环境来看,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已经演变为全球性的经济危机,当前欧盟、日本、美国等发达经济体均已经陷入衰退,有些国家仅有一些复苏的迹象,世界银行等机构仍然降低了对未来经济增长的预期,全球经济将进入一个缓慢增长期。

同时,中国对外出口有效需求下降,国外外商投资不旺,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的大幅下滑,导致企业业务持续萎缩,尽量减少新增投资。可见经济危机也是一次优胜劣汰的过程,一些旧产业、旧技术不得不退出战场,采用新产业、新技术是必然选择,部分企业利用这一国际形势的机遇,进行产业升级,而此时产业升级的难度与风险都大大增加。

中国对外贸易量的持续扩大、贸易摩擦增加以及货币快速升值等因素使得我国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变得越来越困难,欧美日等经济的衰退也给我国产品的出口蒙上了阴影,因此过度依赖外需暴露了我国产业结构的脆弱性,导致我国经济增长具有不稳定性。

3.2国内环境的挑战

除了外部世界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外,中国产业的发展困境也有内部因素的制约,中国经济在经过30 年的高速发展后,正逐步进入经济转型期。三十年来的经济增长虽然使得资本与劳动的比重有所改善,但中国经济增长仍主要依赖低水平生产能力的扩张,即在生产能力迅速增长的同时,软实力上升速度相对滞后,部分技术将必须继续依附于发达国家,技术水平不能得到提高,难以形成自己的自主创新产品,即便是企业加强研发投入,目前我们综合水平的设计开发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并还处于较低位置;同时中国企业高层跨国人才缺乏,海外拓展人员水平较弱,国际市场开拓能力没有相应扩大。

当前中国要素禀赋结构的特点仍然是普通劳动力相对丰富而高端人才紧缺,且信息技术等资本也相对稀缺,长期依赖低廉生产要素成本优势的中国产品逐步丧失其竞争力,随着要素禀赋结构的提升和比较优势的演化,中国产业发展必须开始从劳动密集型向技术、知识

密集型进行转型,这种转型要求中国企业必须加快产业升级步伐,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当前,中国经济转型与全球经济放缓双重作用,使得中国经济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在此背景下,中国产业是否能够抓住历史机遇,选择正确的升级路径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是现今中国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3.3三大产业演进的方向

对三次产业结构变动趋势的总体判断是, 中国工业化进程中期阶段可能将持续到2020年之后。 一、 二、 三大产业中, 以第二产业为主的格局不大可能在 2020 年前发生变化。“ 十一五” 到 2020 年, 第一产业收入比重将持续下降; 第二产业比重在“ 十一五” 期间还有可能上升, 在 2010年前后达到顶点后, 有可能开始下降; 第三产业比重在“ 十一五” 期间基本稳定, 2010 年之后可能出现明显增加。

1.农业基础地位不变

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将持续下降,但其重要性和基础地位不会改变。传统农业中,种植业比重将下降,渔业、畜牧业的贡献将会增加。在种植业内部,粮食作物的比例会缓慢下降,经济作物、瓜菜作物和其他作物的比重将会上升。

2.工业内部结构调整

篇3

当前,我国高职经济管理专业对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不够明确,甚至出现了和社会发展需求错位现象。注重对学生理论知识的灌输,在培养目标上把学生培养成经济管理研究型人才,这种目标定位有悖于高职专业院校的实际特点。高职培养的学生都是面向社会经济发展所需要的一线基础实践性人才,受到这样错位的定位目标的影响,必然会注重对学生理论的灌输,弱化对实践应用能力的培养。由于专业目标培养定位不明确,使得当前的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不能够结合学校、学生和社会发展实际,学生盲目自大,也造成了学生实践应用能力不强,和社会发展实际脱钩,影响学生的就业和发展。

1.2未能突出实践性教学主体地位

高等院校不能够突出实践性教学的主体地位,依然沿袭传统的重理论、轻实践的教学模式,还有不少院校机械地照搬普通高校的教学模式,不重视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没有给学生提供较多提升应用能力的平台,使得高等院校经济管理专业的人才培养与社会发展严重脱节。

1.3双师型教师比例偏低

由于高职院校缺乏对实践教学质量的评估指标体系,不能对教师的实践教学进行有效的评价考核,很多经济管理专业的教师有着非常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但却没有足够的实践教学经验,不能够对学生的专业实践进行充分地研究和指导。当前高职院校既懂理论更懂实践的双师型教师明显偏少,无法对学生进行实践应用能力培养,也无法突出实践性教学的主体地位。

1.4校企合作的实践教学模式流于形式

开展校企合作教学模式是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一大特色,是培养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的重要平台和渠道,经济管理专业需要更好地和企业合作,为学生实践应用创造更多的机会。开展校企合作是培养实践应用人才的重要渠道,但当前的校企合作缺乏完善的政策法规,企业缺乏相应的社会责任,学校没有足够的社会认可度,学校、企业与政府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校企合作实践教学流于形式。

2高职经济管理专业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策略

2.1积极发挥政府的指导作用

高等院校经济管理专业要想更好地突出学生的实践应用,为学生的实践提供较好的实习平台,需要充分发挥政府的积极指导作用,尤其是开展校企合作的实践教学模式,需要政府从中间搭桥,协调学校和企业之间的关系,为学校提供更多的积极参与实践教学的企业,同时也为企业提供更多的优惠政策,调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实践教学的积极性。政府改进服务,加大宣传,营造较好的职业化教育环境,进一步完善我国高等职业院校教育体系,给予职业院校更多的自,营造多元化的高等职业教育结构,加大对高职教育的办学投入,吸收更多的社会力量来参与高职院校办学,允许和鼓励海外大学相关机构兴办股份制学校。

篇4

追根溯源,国际税收竞争的研究始于戴蒙德和米尔利斯(DiamondandMirrlees,1971)对“优化税制理论”的研究。根据优化税制理论的基本观点,税制优化首先要符合税收效率原则的要求,其次税制设置在满足效率原则的同时,还要兼顾税收公平原则的实现;而一个能够实现效率与公平两大目标的税制,将能够较好地解决对经济行为主体的刺激问题。但是,这一优化税制目标能否实现、如何实现以及实现的方式等,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对实现这一优化税制所需的信息的获取程度;现代优化税制理论的最大特点,在于它能够从税制优化与信息需求这对矛盾统一体的相互关系入手,将在充分的、完全的、对称的信息获取条件下的优化税制形态作为一种理想化的参照系,来探讨现实中不充分的、不完全的、不对称的信息获取条件下的优化税制设置问题,探讨在这一过程中税制对经济行为主体的刺激作用。

虽然优化税制理论并未直接探讨国际税收竞争问题,但其在讨论效率与公平原则并存性时,始终将税制对经济行为主体决策的刺激作用列为首要研究问题,进而论证在不充分信息条件下对经济行为主体决策过程提供刺激的方法、目标和约束条件,这种分析思路为研究国际税收竞争奠定了理论起点。尤其是优化税制理论摒弃了孤立、封闭地看待一国税制设置的研究思路,而现实性地将经济的开放作为外部约束引入一国的最优税制分析,这正是国际税收竞争理论模型的一个最基本的假设前提。戴蒙德和米尔利斯在1971年撰文分析了开放经济的小国在资本可以自由跨国流动从而追求世界资本市场收益率的约束条件下,如何制定最优资本所得税的问题,并认为对于开放经济的小国,原则上应该放弃按收入来源地原则对资本所得从源征税,而应采取居民管辖权原则对资本所得采取从人征税。这样,税收不会干扰国内投资与国外投资之间的选择,从而实现资本的有效配置。进而,当本国无法充分获得其居民在国外的收入的充分信息、以至不能实施监控时。开放经济的小国此时最优的选择是对资本所得不征税。

正是在优化税制理论的研究思路以及分析方法的基础上,西方经济学者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建立了一些重要的国际税收竞争模型,这些模型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3个方面:一是关于所得课税国际协调原则的研究;二是关于生产要素流动和税负分布的研究;三是关于国际税收合作的研究。

二、关于所得课税协调原则的研究

这一方面的研究试图对所得两种基本课税原则及所得税国际协调具体原则进行优劣比较。戈登(Gordon,1992)在《CanCapitalIncomeTaxesSurviveinOpenEconomies?》一文中,对戴蒙德和米尔利斯的结论的假设前提进行了全面的重新审视,认为优化税制理论得出的结论——出于效率考虑应采取从人征税原则和开放经济的小国应放弃对资本所得征税,其理论假设前提应受到质疑。例如,当国家规模相对于世界资本市场较大,或者如果国家经济是不完全开放的,那么上述结论是否仍然成立?如果这些理论假设被,那么优化税制理论得出的结论就站不住脚。戈登在此文中着重分析了一些国家规模相对于世界资本市场较大的情况,认为这些国家如果能通过其拥有的市场力量对借贷进行限制从而影响利率使自身获利,那么资本输出国和资本进口国在税制的设定上就应该有很大的差异,这显然不同于优化税制理论所推导出的标准税收模式。事实上,优化税制理论无法解释很多国家的资本所得税收现状。在现实中,几乎所有国家都对其境内发生的公司和个人所得征税,同时在许多国家的税制结构中,存在着一个实际上普遍存在的特征:即对本国资本在外国发生收入的双重税收管辖权。这种惯例通过赋予本国居民将其在外国产生收入的已纳税收在本国应纳税收中进行抵免的权利,从而可以避免该笔收入的双重征税。

戈登对此现象进行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如果国家之间存在这种协定,则无法导致纳什均衡(Nashequilibrium)税率的出现,但是当存在着主导市场的资本输出者时,会出现斯坦克尔伯格均衡(Stackelbergequilibrium)的结果。如果资本输出国采取双重税收管辖权的惯例,就会激励资本进口国采用资本输出国的所得税率对进口资本征税。因为跨国投资人可以将这一税负在母国应纳税收中抵免,所以这种从源课税不仅不会阻碍国外投资,而且会达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结果。这样,资本输出国通过采取双重税收管辖权,可以使自己制定的国内资本所得税率在世界范围内设定。同时,资本输出国诱使资本进口国采取它制定的税率从源征税,也减少了其居民通过海外投资逃避国内税收的动机。但是,如果资本进口国成为斯坦克尔伯格主导者时,资本输出者将不会采取双重税收管辖权,在这种情况下无法得出对资本所得课税的均衡结果。这一理论分析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战后美国作为主导资本输出国对其他国家税收政策的影响。但随着世界经济的变化,世界资本市场结构愈加复杂,已没有一个单独的国家可以在世界资本市场上占据主导地位。因此戈登认为,资本所得课税是否在未来仍然存在或将发生怎样的变化,还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采取双重税收管辖权,并利用税收抵免法消除双重征税,是国际上对资本所得征税最普遍的做法。然而,利用税收扣除法来消除双重征税也仍然在一些国家得到使用。财税理论界对这两者的优劣争论已久。就目前而言,主流观点认为抵免法优于扣除法,因为抵免法可以彻底消除双重征税,并可以实现资本的有效配置,而扣除法由于不能彻底消除双重征税,会产生阻碍资本流动的结果。但邦德和萨缪尔森(BondandSamuelson,1989)的研究认为,之所以得出抵免法优于扣除法的结论,是因为这一结论是在税率和资本流向固定的假设前提下得出的静态均衡结果。实际上,如果采取两国博弈分析,并假定国家可以区分属于国内居民的资本和属于国外居民的资本,则在税收抵免法和扣除法的不同规则之下,国家在博弈中将采取不同的战略行为。在税收抵免法下,两国采取的战略行为将导致国家间资本流动的消除。其原因是:东道国将试图设定和母国税率一样高的税率,以试图获得最大的税收收入,而母国则会试图使自己的税率设定得比东道国更高,以从限制资本的流动中获取最大收益。这种税收竞争的纳什均衡的最终结果是:税率设定太高以至限制了资本的跨国流动。相对于税收抵免法,税收扣除法下得出的均衡结果表明:扣除法将不会阻碍两国间的资本流动,均衡产出在国家福利上也优于抵免法。和传统上达成共识的观点相反,这一分析结论表明,恰恰是税收抵免法而不是扣除法阻碍了资本的国际间流动,同时,采取扣除法对资本进口国和资本出口国都有好处。

三、关于生产要素流动与税负分布的研究

这方面的研究主要涉及国际税收竞争对流动程度不同的要素所承担税负的不同效应及其对公共物品提供的影响。由于现实中资本跨国流动频繁,国家间税收政策缺乏交流和协调,因此,母国往往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收入缺乏有效监控或因成本太高而使监控实际上成为不可能。这样,居民管辖权原则实施的效果就要大打折扣。政府出于财政收入的需要,从源征税就不可避免,同时,为了吸引稀缺资本而大大降低资本所得税率。国际税收竞争模型对此所持的主导观点是:一方面,税收竞争将导致资本所得课税的低税率,导致公共物品提供的不足(Wilson,1986);另一方面,如果不能有效地实行居民管辖权原则,政府的最优选择是应免除对流动资本的课税,而代之以对国内非流动性要素如土地和劳动征税,这样就可以有效地满足公共物品提供的需要,对开放经济的小国而言尤其是这样(RasinandSadka,1991)。

然而,布克维斯基和威尔逊(BucovetskyandWilson,1991)的国际税收竞争模型,针对上述观点却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他们首先假定政府在给定一组税收工具的条件下,除了对资本所得从源征税以外,仅仅对工资收入征税。其得出的结果是:在不实施居民管辖权的情况下,政府对公共物品的提供依旧不足,对资本所得课征的税率仍然很低且缺乏效率,并且低于对工资所得课征的税率。然后,他们假定一国相对于世界市场足够小,从而政府放弃对资本所得的从源征税而仅仅依靠对工资征税的收入提供公共物品,结果还是得出了工资所得课税缺乏效率、税率过低导致公共物品提供不足的结论。这个结论和“开放经济的小国可以通过放弃对流动资本征税而代之以对国内非流动要素征税以有效提供公共物品”的结论显然是相左的。布克维斯基和威尔逊认为,两种观点冲突的根源在于后者模型的假设前提是两个小国面对的是外生的、固定的世界资本市场利率,而他们的模型则假定世界上每个国家的税收政策都是内生决定的。为了寻找能有效提供公共物品的税收工具组合,他们最后考虑了政府同时采用收入来源地和居民管辖权对资本所得征税、并放弃对工资所得征税的组合,结果证明政府的均衡行为将有效地利用这两种征税方法,而使公共物品需求水平得到有效满足。可以看出,实际上其最终结论为:是放弃了对资本所得课税的居民管辖权。而不是缺少对劳动等非流动要素的课税,才导致了对公共物品提供的不足。这种结论和优化税制理论也是有区别的,因为优化税制理论所推崇的最优税制中通常包括对劳动的征税。

四、关于国际税收合作的研究

众多国际税收竞争模型都试图论证在各国经济存在异质性的条件下,国际税收合作的可能性以及可能采取的方式。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模型是近期由莱斯穆森(Rasmussen,1999)提出的。他认为,既然国际税收竞争将导致无效产出,那么就为国际税收合作提供了实施空间。国际税收合作应是两国间税制的全方面的合作,包括税收信息的交流、税收管辖权和税率的选择以及是否采取资本流动限制等。作为一种参与约束,国际税收合作的前提是:每一个参与国际税收合作国家的合作均衡产出必须比非合作状态下的均衡产出更好。这样,国际税收合作的可能性就取决于非合作均衡的结果。

莱斯穆森假定在非合作的税收竞争中,由于采用居民管辖权原则对国外资本所得课税需要东道国提供充分的税收信息,政府只能采取收入来源地的原则,这样在一个两国的税收竞争模型中,对资本跨国流动进行限制就成为缓解税收竞争不利后果的重要政策工具。同时,他分析了两国存在经济异质性的3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两国完全相同。分析结果表明,税收竞争会导致缺乏效率的产出而使公共物品提供不足,但此时对资本跨国流动进行完全限制将会导致有效率的产出结果。进一步分析表明,国际税收合作均衡的产出等同于对资本跨国流动完全限制的非合作均衡的产出。也就是说,在国家经济同质性的假定下,完全限制资本流动和采取国际税收合作的政策是可以相互替代的。第二种情形是:两国仅仅在经济规模上存在不同,一个是大国,一个是小国。分析结果表明,国际税收竞争将是缺乏效率的,小国将会利用税率的差异作为税收竞争的工具,最终导致小国国内的过度投资和大国国内的投资不足。此时大国将会对资本跨国流动进行限制,从而会对小国产生不利影响。但就总产出而言,大国对资本跨国流动进行限制,其结果将是有效率的。分析结果同时表明,在产出水平上,虽然进行国际税收合作将无法替代资本流动的跨国限制,然而大国以对资本跨国流动限制的威胁将通过影响双方非合作均衡的产出,从而最终影响双方合作均衡的产出。因为如果在合作无法达成时,大国将会运用资本跨国流动限制,小国不合作利益则会受到损害,而大国则至少会获得有效资本跨国限制带来的利益。这时,大国限制资本流动的威胁就是可置信的,它不仅改变了国际税收竞争中大国与小国讨价还价的地位,也为国际税收合作提供了可能性。第三种情形是:两国资本禀赋上存在不同,一个是富国,一个是穷国。在这种情形下,所有的非合作均衡的产出结果都是无效率的,甚至引入资本跨国流动限制也不能产生有效率的结果。当两个国家具有足够大的资本禀赋差异时,他们都会倾向于让资本自由流动和进行国际税收合作,使双方的福利获得改善,即使这种国际税收合作不一定会产生有效率的产出结果。

以上是对一些重要的国际税收竞争模型的介绍和评述。总体而言,虽然这些模型的假设前提有较大的差别,其得出的结论也有所不同,但它们基本上都是建立在产出市场完全竞争的基础之上的。同时,这些模型假定政府作为博奔的参与者,通过税收政策的制定来实现国家福利最大化。虽然政府拥有市场力量,但这些模型将政府利用税制操纵贸易条件的可能性限制在一个很小的范围内。

五、战略性国际税收竞争模型

在全球化的世界经济中,国家间贸易利益的冲突已成为一个日益严重的问题。政府作为经济的管理者,总是试图通过政策工具来操纵贸易条件,进而对产出市场产生影响。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发展起来的新国际贸易理论——战略性贸易理论(EatonandGrossman,1986;HelpmanandKrugman,1989)正好为政府这种干预经济贸易的行为提供了理论支持。标准的战略性贸易模型是建立在以下基本假定基础之上的:一是产出市场是不完全竞争的;二是存在规模收益递增的效应。不难理解,一且这两个理论假设前提成立,就为政府介入厂商贸易行为提供了可能性和必要性。战略性贸易理论一个很重要的结论是,政府应该对国内企业进行税收补贴,以提高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从而获取最大的福利效果。同时,两国的战略性贸易模型的另一个不可忽视的假定前提是,厂商通常是不可移动的,它们只能在国内生产,产品在第三国消费。那么,一个引人深思的问题就被提出来了:当转移成本为零,厂商可以自由跨国移动到国外进行生产时,对厂商的税收补贴是否会加剧税收竞争,或者这种补贴最终是否有效率?

贾尼巴(Janeba,1998)针对这个问题提出了不完全竞争市场中的税收竞争模型。他通过给国际税收竞争模型增加不完全竞争的假定,并将厂商流动性假设赋予战略性贸易模型,从而将这两种模型结合在自己的分析之中。其结论是:不完全竞争和厂商流动性并不会产生相互增强效应以至加剧税收补贴竞争。相反,当政府无法或不可能对外国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时,会使政府放弃补贴采取不干预的态度。在这个模型中,厂商可自由选择在两国进行生产,但消费在第三国进行,同时假定政府对所得从源征税并使净剩余最大化。这一模型得出的结论是一个多阶段博弈均衡的结果:由于对国内生产进行补贴时无法排除外国企业,那么过度补贴将是一种浪费。在税收竞争博弈的最后阶段,每个国家都希望自己的厂商在对方国家生产,以享用对方给予的过度补贴的好处,其结果是大家都放弃补贴而不去干预贸易。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贾尼巴的结论是建立在一系列假定基础之上的,其结论在很大程度上还存在着争议,但他创见性地将国际经济学和国际税收学的研究成果和分析思路交叉结合在一起来研究国际税收竞争,无疑是具有相当重大的理论意义的。

六、国际税收竞争的政治经济学

现行对国际税收竞争的研究方法基本上是一般均衡分析和博弈均衡分析的结合,这种分析方法也代表了这一研究领域的主流分析方法。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一些经济学者开始从政治经济学角度来研究国际税收竞争。虽然这些对国际税收竞争的研究方法并不是主流研究方法,但从这样一个新的角度探讨国际税收竞争,不仅对主流研究产生了重要影响,而且对经济全球化下的国家税收制度设计有一定的理论启发性。

篇5

国际惯例的形成与发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它植根于参与国际交往的行为主体的长期反复实践。

早在现代意义上的民族国家尚未形成时的中世纪的欧洲,商人们在各地大的集市上进行交易的规则,在各种各样的地方法中几乎相同,久而久之,便形成了商人习惯法(LexMercatoria)。在民族国家形成以前,西方社会按社会等级而组成。而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实际上是商人这个阶层普遍适用的习惯性做法。它以杂乱无章的方式发展着,称之为“法”,或许只是—种委婉的说法。[1]中世纪末,随着民族国家的兴起,各国通过不同的方式,纷纷将商人习惯法纳入其各自的国内法:路易十四时期,法国率先进行了全国性的法典编纂,于是便形成了1673年的《商事条例》和1681年的《海商条例》;1834年,德意志关税同盟主持制定了《德意志统一票据法》;英国则通过在伦敦市政厅主持法院工作的曼斯菲尔德(Mansfield)大法官及其同僚的努力,将商人习惯法并人了普通法的范畴。

19世纪以来,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和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由于“不断扩大产品销路的需要,驱使资产阶级奔走于全球各地”[2],为其产品寻找市场。与此同时,为了确保本国技术及其产品的垄断地位,许多国家先后建立了专利、商标和版权等知识产权制度。在此期间,为了避免由于各国法律规定不同而给国际商事交往带来的不便,各国在制定各本国旨在解决不同国家的法律冲突的规范时,也开始寻求共同制定旨在避免法律冲突的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即国际双边和多边条约中的规范。例如,英、法两国于1860年签署了规定相互赋予最惠国待遇及减免重要商品关税的《科布顿条约》;一些国家还缔结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886年)、《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891年)等。这些国际双边和多边条约中的许多规范,都是由商人习惯法发展而来的。当世界进入20世纪后,随着致力于协调国际政治和经济关系的国际组织的出现,以往那些杂乱无章的商人习惯法经过这些国际组织的整理编纂,开始呈现成文的形式,如在国际商事交易中普遍适用并被公认为国际惯例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ncoterms,以下简称为《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以下简称为《统一惯例》)、《华沙一牛津规则》等,就是由国际商会、国际法协会等国际组织编纂成文的。

二战后,随着科学技术、交通、通讯的迅速发展和电子计算机的问世,跨国公司进入世界经济大舞台,随之而来的是资本输出和技术贸易的空前发展,特别是60年代以来,其增长速度已大大超过了有形商品贸易。与此相适应,有关国际投资和技术贸易及其管理的一般做法,通过某些国家和企业的反复实践,逐步形成为这些国家和企业的习惯性做法,同时也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效仿。其中许多做法已经或者正在转化为国际惯例。

通过简要回顾国际惯例形成和发展的历史,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国际惯例植根于国际交往实践,是在长期反复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某一特定领域内的习惯性做法或通例。

2.上述做法或通例是在各国法律所许可的范围内发展起来的。经过有关国际组织的整理编纂,这些习惯性做法获得系统有序的成文表现方式,进而大大方便了参与国际交往的当事人的适用。

3.国际惯例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原有的惯例不断地完善,新的惯例则在频繁的国际交往中应运而生。

(二)国际惯例的含义

在实践中,英文单词“generalpractice”,“usage”和“custom”往往都译为惯例。[3]在王铁涯教授主编的《国际法》一书中,对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一)款(丑)项的引用是“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4]而此项规定的英文原文是“internationalcvstom,asevidenceofageneralpracticeacceptedaslaw.”[5]该书认为,国际习惯与国际条约并列为国际法的主要渊源。[6]而“国际习惯是各国重复类似行为而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结果。[7]作者在此强调的”习惯“,显然指的是custom,而不是usage.与此同时,作者也谈到了”习惯“一词常与”惯例“混用,并认为惯例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惯例包括习惯在内,外交文件上所用的”惯例“一词,既包括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习惯,也包括尚未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常例“,而狭义的惯例则仅指尚未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常例,即《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一)款(丑)项所指的通例。可见,作者在以上几处所说的惯例,显然又是指的”custom“,而不是”usage“。这一结论从上述”狭义的惯例指……“看得最为明显,因为对此作出进一步解释的是《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一)款(丑)项所指的”通例“(generalpractice)。而作为此条中的”通例之证明“,正是该书前面所述的国际习惯。[8]可见,”custom“一词在此书中,有时指习惯,有时也指惯例。

那么,上面提到的三个英文单词在含义和译法上究竟有无区别呢?笔者认为,区别还是存在的。“generalpractice”可以译为通例,也可译为一般做法。以国际货物买卖为例,当卖方报出某种货物的FOB价格时,总是要求买方安排运输和保险。如果买方要求卖方负责租船和投保,那么卖方在其原有报价的基础上,还要再将保险费和运费的价格列人其报价、即CIF价。买方提出购买卖方的货物时也是如此。这种不同报价反映买卖双方承担不同义务的一般做法,经过无数次的重复,便成了商人们进行货物买卖的习惯(usage,也可译为习惯做法)。俗话说,习惯或自然,久而久之,当卖方或买方报出FOB或CIF出售或购买某货物时,由谁在此买卖中承担安排运输、保险等义务,就不言而喻了。而这时的习惯也就自然而然地转化成为惯例(custom)。也就是说,当习惯转化为惯例时,凡从事与此惯例有关的业务人员都知道或者理应知道他们各自应承担的义务,并对此不会再产生什么误解。例如,在以FOB成交时就不可能发生下列情况:买方在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安排运输和保险的情况下,反而指责卖方未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安排好载货船舶,进而使买方蒙受损失,并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即使上述情况发生,当争论提交法院或仲裁裁决时,法院或仲裁庭则会毫不犹豫地作出买方败诉的判决或裁决。因为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惯例在国际贸易界是众所周知的。

一般而言,某一特定领域内的惯例由习惯形成,而习惯又来源于一般做法。笔者赞同国际贸易法领域内一些学者的观点:国际商业惯例“往往始于一些有影响的企业的商事经营活动,而后逐步形成建立在平等交易行为基础上的特定贸易中的一般做法(generalpractice),再发展为贸易习惯性做法(usage),并最终取得具有稳定性的惯例(custom)的地位。[9]国际贸易法学的主要创始人之一——英国当代著名法学家施米托夫教授认为,国际商业惯例由”应用极为广泛的,凡从事国际贸易的商人们期待着他们的合同当事人都能遵守的商业习惯性做法和标准构成。“[10]至此,仍然困扰着我们的问题是:通例在何时转化为习惯?习惯又在何时取得惯例的地位?在实践中,要对此问题作出明确回答是困难的。例如,《统一惯例》(1962)究竟是习惯性做法,还是惯例?施米托夫教授认为它”目前“(指1968年,笔者注)正处于从习惯性做法向惯例的过渡。这一结论所依据的事实是,它至少已为173个具有不同经济制度的国家和地区的银行所采纳。[11]而《解释通则》(1953年)则是名副其实的习惯性做法,它仅具有标准合同条件的性质,因为”这些条件只有被当事人列入特定合同时,才对他们有法律上的拘束力。“[12]国内学者对国际惯例也有不同的看法。[13]正因为如此,人们往往又很难把通例、习惯和惯例截然分开。

(三)小结

通过对国际惯例的含义及其形成与发展的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国际惯例必须是在世界范围内广泛适用的习惯或通例。如果某一通例或习惯仅在某些国家或地区广为适用,则还不能称之为国际惯例,而只能称为地方性习惯做法。当然,随着时间的推移,如果这类习惯性做法逐步扩及其他国家和地区,它们也可能转化为国际惯例。后者往往是从前者发展而来的。

2.国际惯例不是法律。一国的国内法和国际条约,对于该制定法律的国家和国际公约的缔约国而言,则其国内法及该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中的规范是法律而不是惯例。

3.国际惯例是被法律认可为对有关当事人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的通例或习惯。这里的法律,既包括国际法,也包括国内法。对一国而言,国际惯例指为该国法律及该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所认可的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的通例或习惯。

二、国际惯例的内容

国际惯例涉及的内容相当广泛,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根据国际惯例所涉及的主体和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

1.国家间交往的惯例。此类惯例是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之间进行交往的规则和原则,如国家原则及由此而引申出的国家间交往的各项原则和制度,如相互尊重和、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等五项原则。

2.不同国家的平等当事人之间进行的国际经济交往的惯例。包括在世界范围内广为适用的由国际组织及特定行业及有关贸易协会制定的商事交易规则、标准合同共同条件等。

3.国家对国际商事交易进行管理与监督方面的惯例。如国家对进出口贸易的管理、税收管理、企业管理,包括对外国私人投资者在本国境内投资及本国投资者在海外投资的管理等方面的原则和规则。

4.解决国家间争议及不同国家国民间的民商事纠纷,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国际商事争议的惯例,如通过协商调解和仲裁方式解决上述争论的规则。

(二)按照国际惯例表现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

1.不成文惯例。许多国际惯例都是不成文的,通常为国际社会普遍遵守的参与国际交往的原则和规则,如契约自由原则、有约必守原则、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国家原则及由此而引申出来的原则和制度,如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跨国公司或其他外国公司在东道国从事投资或其他跨国经营活动时必须遵守东道国法律的原则。

2.成文惯例。即由国际组织或学术团体对不成文的惯例进行解释、整理编纂后的成文形式,它具有条理性、明确性和稳定性。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这些成文的惯例也在不断地修订和补充,使之适合于现代社会的发展需要。如由国际商会主持制定的广泛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当事人双方权利与义务的《解释通则》,最初公布于1936年,并分别于1953、1967、1976、1980和1990年进行了修订和补充。该会于1933年制定的《统一惯例》,也进行了多次修订。此外,国际商会还整理编纂了其他有关商事交易的规则和标准合同,如《托收统一规则》、《合同担保统一规则》、商业示范合同格式等。除国际商会外,其他一些组织也整理编纂了若干规则,如国际法协会制定的《华沙——牛津规则》,国际海事委员会的《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的《仲裁规则》与《调解规则》,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主持制定的《跨国公司行为规则草案》以及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经过多年努力整理而成的《国际技术转让行为规则草案》等。

三、国际惯例的效力及其适用

(一)国际惯例的效力

一般而言,国际惯例的效力通常可以分为规范性惯例的效力和合同性惯例的效力。

规范性惯例通常对当事人各方具有普遍拘束力,属于强制性规范的范畴。此类惯例的特点是:无论参与国际交往的当事人是否愿意采纳,这类惯例都对他们具有国际法上的拘束力,如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等。因为此类惯例已被国际社会多数成员普遍认为具有必须遵守的义务,不得随意变更。另外,凡已被各有关国家接受为国内立法或为国际公约所采纳的国际惯例,则对这些特定国家及有关当事人具有普遍约束的效力。当然,对这些特定国家而言,此时的惯例已转化为法律了。

合同性惯例是国际商事交易领域内的主要惯例。此类惯例属于选择性或任意性惯例。其效力,取决于国际商事交易中当事人各方自愿采纳,因为此类惯例的适用并非当事人各方必须遵守的义务,它们的适用以当事人各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为前提。而一旦当事人各方明示或默示地表示关于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某惯例,该惯例即对他们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例如,在国际货物买卖交易中的信用证安排上,如果开证行在开具信用证时注明适用《统一惯例》,则《统一惯例》即对各有关当事人(如开证行、议付行、通知行、付款行及与此交易有业务往来的银行及其他有关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该信用证的运作程序必须严格按《统一惯例》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又如一些特定行业的贸易协会和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合同格式,如伦敦谷物贸易协会制定的有关谷物交易的标准合同格式、国际工程师咨询联合会(FIDIC)制定的国际合同条件,国际运输人协会联盟(FIATA)制定的联合运输提单等,对采用上述各标准合同的当事人各方而言,也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二)国际惯例的适用

国际惯例多为任意性惯例,就其本质而言是供当事人在其所从事的特定交易中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愿适用的制度,尽管有少量的规范性惯例属于各有关当事人必须遵守的规范。而平等当事人之间进行的国际商事活动所适用的惯例一般都属于任意性惯例。当事人在选择适用某一特定惯例时,通常还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对其进行修改或补充。

另一方面,惯例对特定当事人的效力,不仅取决于当事人各方的明示同意。对于特定交易中当事人各方应该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为该特定交易领域内的人们所广泛了解的惯例,即便当事人各方未作出明确表示,也应视为他们已默示同意此惯例。例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的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4]第9条规定:“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入均有拘束力。除非另有约定,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同意对他们的合同或合同的订立适用双方当事人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而这种惯例,在国际贸易上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按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28条4款及《仲裁规则》第33条的规定,仲裁庭在处理国际商事争议案件的过程中,无论当事人各方是否选择了适用于争议实体的法律,或经当事人各方同意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解决争议,仲裁庭在作裁决时,“均应按照合同的条款作出决定,并应考虑到适用于该项交易的贸易惯例。”

四、关于我国经济立法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思考

(一)关于国际惯例的含义及其适用

我国现行国内立法尚未就国际惯例的含义作出专门规定,但我国法律承认国际惯例的效力并允许当事人适用。例如,《民法通则》第142条3款、《海商法》第286条2款等法律,都对国际惯例的适用作了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据此,在我国当事人参加的国际商事交易中,如果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则应适用当事人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当事人也可以在我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选择对国际惯例的适用。然而,对当事人选择适用国际惯例也有一定的限制性条件,即国际惯例的适用不得违反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这一限制性条件在《民法通则》第150条和《海商法》第276条中都有所反映。而这一做法本身,也是符合世界各国立法的一般做法(即公共秩序保留),或可称之为国际惯例。

(二)关于我国经济立法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问题

现在,经济立法应与国际惯例接轨、向国际标准看齐,似乎已成为一个时髦的口号,而对国际惯例和国际标准的具体内容,则缺乏进一步的调查研究。

且不谈我国近年来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国际条约,[15]仅我国近年来颁布的许多经济法律法规,特别是有关涉外经济合同、吸收利用外资、外贸、仲裁、股票交易管理、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许多都是在参考借鉴国际惯例和国外成功法制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

笔者认为,作为法学工作者,当我们呼吁按国际标准和国际惯例完善经济立法的同时,应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高度,对国际惯例和国际标准的具体含义和内容作较为深入的调查研究,以供决策部门参考。

在现代国际社会,国际标准和国际惯例是各种各样的,并且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政治制度和文化差异的不同导致对国际惯例和国际标准的看法和解释不同,在实践中的适用及其结果也不同。比如,一个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与一个最不发达的国家在相互给予国民待遇的条件下,在其经济交往中就不可能有事实上的平等:前者的国民到后者去投资或从事贸易活动不会遇到太大的障碍,而后者连起码的温饱问题都没有解决,哪有剩余资金投向前者或生产出足够的产品供出品呢?在此条件下,即便给发展中国家在贸易投资等方面以最惠国待遇或国民待遇,发展中国家的国民又如何享受得了呢?正因为如此,《关贸总协定》不得不在1964年增加了一章专门适用于发展中国家的条款,给予发展中国家在关税问题上非互惠的优惠待遇。在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后签署的有关减让关税、保护知识产权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文件上,也都毫无例外地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现实情况。因此,我们在接受或采纳向国际惯例和国际标准靠拢的立法观念时,必须考虑到我国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的现实(也可称为特色),多作一些深入的调查研究,紧密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恰当地把握国际惯例和其他一些国家成功的法制经验,防止一种倾向掩盖着另一种倾向:或者以西方某些国家的法制模式作为检验我国法制是否符合国际标准的重要依据,或者完全排斥这些国家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的成功经验,无视国际上通行的规则与惯例。

注释[1]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第179页。[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l卷,第254页。

[3]例如,《统一惯例》的英文为“UniformCustomsandPracticeforDocumentaryCredits”;另参见程德钧等编著:《国际惯例和涉外仲裁实务》第2页上关于“usage”和“custom”的各种不同译法。

[4]《国际法》,王铁崖主编,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第26页。

[5]BasicDocumentsinInternationalLawandWorldOrder,SecondEdition,WestPublishingCo.,at36.[6]同注[4],第38页。

[7][6]同上,第29页。

[8]同上,第26页。

篇6

2.完善境外税务管理制度、规范税务管理流程

集团层面必须根据整体管控模式、组织架构体系、管理战略、经营目标、企业文化等,结合国家相关规定、行业规则和国际通行惯例制定境外税务管理制度,明确集团层面境外税务管理组织体系,境外税务管理工作的总体目标和思路,强调集团、子公司、国别机构、项目部在税务管理与税收筹划上的分工与协作,风险监督及问责机制等。同时,集团层面应要求参与国际经营的各子企业也要在集团统一税务管理制度的框架下,以各子企业为单位制定自身的税务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从制度上明确税务管理工作的各项相关要求。

3.协调内部利益分配、实现集团利益最大化

国际工程项目及投资税收筹划产生的外在原因在于国际经济大环境上存在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差异,而且国际业务经营一般涉及两个以上国家。尽管国际业务涉及的税种主要有收益税、流转税、财产税、杂项税等,但全世界没有一个国家的税法在涉税主体、征税对象及税率、税基等内容上与另一个国家是完全一致的。同时,国际竞争、社会生活进步、科技发展、通货膨胀等因素令全球经济环境变幻莫测,这些因素给集团国际业务税收筹划提供了充分的空间。对于重大国际工程项目与投资,集团层面应统筹、协调内部各子公司从业务涉及的国家、涉及的纳税主体、税率、税基等差异、涉及的各国税收优惠及双边、多边税收协定等多项因素,选择一个最佳税收筹划方案。集团层面设计税收筹划方案可以避免只考虑单项投资或单个项目、只关注一个国别税负最小、只覆盖局部或较低层面等方面的不足,实现集团全球范围内总体税负最小的目标。

4.深入开展不同国家税法研究,打造资源共享平台

国际工程承包及投资因涉及不同国家税法,存在诸多税收风险,主要由以下原因造成:受语言环境等影响,对财税政策理解不深入,甚至产生歧义;一些国家财税政策变化频繁,不易掌握;各个国家都在对本国税法不断完善,对新税法及新老税法交替不能及时调整;部分国家针对外国企业加大审计、稽查力度等。集团公司须充分整合内部资源,组织内部各单位深入开展不同国家的税收法律研究,尤其关注与所处行业密切相关的税收优惠、抵免、国际税收协定和反避税条款的研究,加强与我国商务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及驻各国经济参赞处的沟通交流,动态获取不同国家最新的税收信息和法律调整情况,对重大误解事项签署备忘录并推动积极解决。在集团层面形成境外税务管理指引,并以开放式架构切实打造一个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从里到外、从外到里的动态资源共享平台,提供共享服务,方便各子企业之间共享各国税收资源、交流信息和寻求帮助。

5.深化境外税收筹划理念、创新管理方式,推动税收筹划的全过程管理

开展国际经营,必须在集团范围内树立税收筹划的理念,时刻关注系统内可以进行税收筹划的关键规程,积极推动税收筹划的全过程控制与参与。税收筹划工作要做到早期筹划、过程跟进、适时调整。目前大部分企业尚没有将税收筹划工作深化为企业商业文化,多数在遇到亏损时方意识到税收筹划的重要性,多缴税款并严重影响项目的收益及投资回报。集团层面应在系统内强调税收筹划工作的重要性,明确税务管理与税收筹划是全员参与的工作,而非传统观念上只与财务人员有关,要求在投标之前就要针对招标文件开展盈利分析和税务评估,合理界定企业的投标价格。中标后,要根据实际中标内容和价格等情况开展详细深入的税收筹划,并严格依照筹划方案开展组织设计、团队搭建、资本流动通道设计等工作,力争将税负成本和税收风险降至最低。同时,集团层面应强化在海外投资活动中税收筹划工作应进入前期的海外投资框架设计中,它是海外投资取得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起到降低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等积极作用。

篇7

一、国际竞争环境变化的主要特征

(一)国际竞争的重心由国家层次转向企业层次

WT0产生后,其所确立的国际经济规则涵盖范围扩大、约束程度加强,而且表现出对政府行为的规制和对企业行为的重视。新的国际经济规则使得传统意义上民族国家政府为加强国际竞争力而采取的各种政策手段不断被“剥夺”,从而给民族国家政府行为留下的空间越来越小,相应地给企业行为留下的活动空间越来越大。新的国际经济规则带来的一个重要的结果是,国际经济竞争的重心正在从国家层次转向企业层次。

(二)合作与并购成为企业扩大市场力量的基本趋势

企业扩大自身市场力量的主要方式,一是限制竞争者的进入,二是消灭已有的竞争者。根据微观经济学原理,如果企业目前所处的是一种寡头市场结构,其最佳选择是“合作”。而如果企业处在垄断竞争市场上,兼并与收购则是一种最常见的选择。在无法吞并竞争对手的情况下,大企业之间为扩大市场力量而进行的“合作”已成为一种流行的选择,其“合作”的方式包括共同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和企业间从事联合研究与开发活动、组建准垄断意义上的经营联盟等形式。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企业并购已成为全球性浪潮。据著名金融数据公司ThomsonFinancial最新统计报告显示,第五次全球并购潮方兴未艾。2005年上半年,全球并购市场并购总额(包括已宣布但未最后成交)高达1.2万亿美元,而在亚太(除日本外),同比更是增长82.9%,并购额超过980亿美元。新一轮全球并购活动与2000年全球并购浪潮相比,更多的是发生在传统行业内部,以资源整合和跨国并购为特色。这是新一轮的国际竞争,若在这一轮竞争中落伍,就会在未来的国际分工中被“锁定”在低级别的链条上。

(三)“国际竞争国内化”和“国内竞争国际化”现象凸现

国际竞争国内化是指在海外市场上,竞争已经不仅是走出国门的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的竞争,还包括国内企业之间在海外的竞争。而国内竞争国际化是指中国本土的竞争已经国际化,走向国际市场不仅是国内企业与境外企业的竞争,还有国内企业与在本土的国际企业之间的竞争。因此,国内市场和国外市场已经不存在明显的国土界限,而且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对接直接导致了企业竞争环境的改变和竞争对手的增强。

二、国际竞争环境变化对企业国际化模式的影响

随着国际竞争环境的变化,企业走向世界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如何在本土市场上迎接世界竞争。因此,企业国际化不仅是指企业向跨国企业演变的外向发展过程,还应包括与企业外向国际化相联系的内向国际化过程。事实上,当企业经营活动与国际经济发生某种联系时,企业国际化进程就开始了。这种联系可以是生产要素方面,如资金、技术、人力资本等的联系,也可以是商品和服务的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交换,还应包括各种海外生产经营活动。因此,国际竞争环境变化的结果是在发展方向上将企业国际化区分为内向国际化和外向国际化两个方面。企业内向国际化活动的方式包括进口、购买技术专利、特许经营、国内的合资合作等;企业外向国际化活动包括产品和服务直接或间接出口、技术转让、国外的合资合营、海外子公司和分公司等。

从动态的角度看,内向国际化和外向国际化贯穿于企业国际化的整个过程中。对于后发型跨国企业而言,内向国际化是外向国际化的基础,外向国际化是其内向国际化充分发展的结果。在后发型企业国际化发展过程中,模仿性学习具有重要意义。这种学习不是简单意义上的模仿,而是与当地生产条件相结合的吸收和创新。而且,在模仿性学习中,内向国际化的不同方式对企业竞争能力的提高有不同的功能。

三、目前我国家族企业国际化的方式

(一)贸易带动方式

我国大多数制造行业的家族企业通过自己的产品出口作为“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的主要形式,如飞跃缝纫机、东艺鞋业、志高空调、新疆美克家具等,这些企业是从单一的产品出口开始,开拓国际市场,逐步建立起国际营销网络。也有一些家族企业在了解国际市场的基础上,按照比较优势的原则在国内建立专门瞄准国际市场的出口产品生产基地。例如,北京中达、天津德利得、内蒙维信等公司就是走的这样一条国际化道路。

(二)OEM方式

0EM(OriginalEquip—mentManufacturer)是指产品生产者利用自己掌握的关键核心技术负责设计和开发新产品,并掌握产品的销售渠道,为了降低成本和扩大市场份额,通过合同订购的方式委托其他厂家为其生产加工,所订产品直接贴上自己的品牌。从产品成长过程看,我国很多家族企业是从为外国公司做OEM开始迈向国际化道路的。贴牌生产是企业产品从国内走向国际的重要桥梁,在贴牌生产过程中,我国企业能够逐渐学习和掌握国际竞争规则,拓宽产品的外销渠道。还有一些家族企业通过与国外跨国公司合作,成为跨国公司在我国的OEM生产基地。例如,占据低压电器高端市场的德国西门子在寻找产品质量和技术要求符合其标准的中国企业作为其在中国的OEM生产制造工厂时,就选择了与浙江柳市的长城电器合作。

(三)境外投资方式

按照由低水平到高水平排序,境外投资方式分为设立销售机构、FDI、并购,其中并购是最高级的境外投资方式。近年来,我国家族企业出现了海外并购加强的趋势。例如,万向集团收购美国UAI21%的股权,新疆德隆并购了美国机械行业三大巨头之一的Murry公司,华立集团在美国全面收购飞利浦CDMA核心技术和人员等。通过并购方式可以利用国外公司原有的销售网络和品牌拓展国际化渠道,将国外研发的前沿技术变为自有知识产权。

四、对国际竞争环境变化下我国家族企业国际化的思考

(一)家族企业国际化对于扩大我国的国际市场力量和提升国家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全球化向纵深发展,任何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都不可避免地要参与国际竞争。经过20多年的发展,在我国珠三角、长三角等经济发达地区,出现了民营企业开始成批向海外投资的现象,我国一些家族企业已经不同程度地走向国际市场。加入wTO,意味着我国对外开放由自主开放转向遵守国际规则约束下的开放,也是我国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的重要体现。wTO规则对国家的约束使企业的重要性更加突出,并成为国际市场的主角,国家竞争力、产业竞争力也将最终体现在企业的竞争力上。作为我国民营企业起步时的主要形式,我国家族企业的国际化经营不仅可以使其更好地配置资源,寻找获利市场,规避和防范风险,为企业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更为重要的是,对于扩大我国企业的国际市场力量,提升我国的国家竞争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家族企业国际化应当注重内外向国际化的联系

与其他国家企业的国际化相比,我国家族企业国际化有着明显的不同:一方面,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企业,我国家族企业属于后发展型企业,在竞争优势、外国市场的进入方式等方面不同于先发展型跨国公司;另一方面,随着大量外国直接投资的涌入,我国家族企业在自己的本土市场上面对着激烈的国际竞争。因此,我国家族企业在国际化进程中有独特的特征和路径选择,必须注重内向国际化和外向国际化之间的内在联系。具体来说,我国家族企业可以通过技术、设备进口、建立合资企业、与国外公司在国内合作等内向国际化形式为其跨国经营做准备,通过内向国际化的经验积累提高外向国际化的速度和成功率。目前,我国一些家族企业已意识到内向国际化的意义,例如,浙江现代集团董事长章鹏飞认为国际化不是简单的走出去,也包括国际合作,国内也可以国际化;浙江万马集团总裁李凡更多考虑的是和国外的战略合作,合作对象必须要有或者是技术优势、或者是市场优势、或者是品牌优势等,而且目前仍考虑将市场定位在国内。

(三)我国家族企业国际化方式的选择

从总体上看,目前是我国企业国际化的最好时机。这是因为,一方面我国现在是世界的生产加工基地,国外企业需要中国这个加工平台,另一方面国内企业需要国外先进的管理理念、先进技术和广阔的市场。国外的一些企业由于劳动力成本太高,竞争不过中国企业,所以选择通过资金整合和技术输出,利用中国低廉的劳动力和生产工厂、土地资源,共同成立一个大集团来向世界销售产品。我国家族企业要重视这一国际化的契机,与国外企业合作,进行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在新一轮全球并购浪潮中,我国家族企业国际化也可以通过国际资本融合的并购方式来实现,但在并购之前必须要懂相关的规则和理念,在经营理念上和国际先接轨,然后才能以资本为纽带走出去,实现国内企业与国际的接轨。具体来说,要成功并购,首先要明确别人的规则和经营经验,然后进行产业整合、人力资本整合和文化整合。由于我国大部分家族企业只有在国内运作的经验,缺乏对相关国际规则的理解,因此我国家族企业要在熟悉规则和理念上多下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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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理论界曾经讨论过中观经济学,如何界定中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的范畴是一个本文不打算探讨的问题。然而宏观经济学的研究范畴过于宏观,对于中观问题的研究不够,可能是我们无法有效地利用宏观经济学方法论解决实际宏观经济问题的一个主要原因。当我们站在很高的高度,研究GDP增长率,通货膨胀率和失业率时,我们需要搞清楚这些传统的宏观经济指标在中国的形成和传导机制,而现有的理论框架和研究成果似乎没有给我们提供这样的工具和帮助。

如果局限于传统的宏观经济学方法论,就很难让我们把视角转移到具有中国特色的宏观经济现象的构架过程中去。其实,即使是西方经济学,也是在某种经济构架之上进行讨论的,也就是开放和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所有假设都源于此。而中国的情况却很不同,忽略这样的本质区别,不讲宏观经济学理论适用的条件,就套用其研究范式甚至结论,是无益于事的。尽管关于是否存在中国经济学还有很多争议,无庸讳言,中国经济的特殊性提示我们,在研究宏观经济现象时,不可不顾其是建立在与中国目前不尽相同的社会制度基础上这样一个前提。至于转型过程中的中国的经济形态与西方成熟的市场经济的不同,以及现有的研究方法的适用性,还需要大量的深入的研究。

中国宏观经济的特点是以投资驱动为主,工业主导型,而且投资中政府的投资所占比重较大,政府主导投资和行政干预的作用显著。这和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有非常明显的区别,以美国为例,其宏观经济体现为消费驱动,服务业主导,投资基本由私人进行。另外,中国的制度演进的步伐较快,而西方国家的制度体系基本定型了。相比之下,在投资,金融,法制,人力资源,技术,制度变迁等对宏观经济有重大影响的各方面,中国的情况都与西方差异很大,而且处于不断变化之中。西方在统一的制度框架下,经过长期的发展,形成了统一的市场环境,而在中国存在着南北、东西、城乡等地理区域上的巨大差异。这种经济环境有较大的动态性和发生畸变的不确定性。而我们在进行宏观经济分析时,往往存在着不比较模型的使用条件,较多采用静态的宏观经济分析模型的缺陷,局限性是很难避免的。方法论方面的尴尬,使我们既不能直接引用宏观经济数据,套用现成的静态模型,又不能只是依赖以前几次经济过热的经验,对目前的宏观经济做出客观的判断。所以,各家各派的观点也就无法统一,甚至无法建立共同的研究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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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构清晰,内容详尽,系统性强

全书共分为十二章。第一章是宏观经济学导论,主要介绍了宏观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宏观经济学定位、发展历程及基本研究方法。从第二章到第四章分别对国民收入核算、国民收入决定理论和产品市场与货币市场的一般均衡三个方面对宏观经济学所包含的最基本的理论作全面的介绍。从第五章到第十一章分别就宏观经济学的核心部分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总供给和总需求、失业与通货膨胀、经济增长理论和经济周期理论等作了系统而全面的介绍。第十二章对当代西方的主流宏观经济学流派的的发展、基本观点、分歧及新近动向作了简单的介绍。从全书的目录可以看到,作者对其中每个部分的理论和实践案例部分作了若干详细划分,结构清晰。同时,对本学科每部分所涉及的核心知识点进行了深入、系统地阐述和辨析。这是此书区别于其他宏观经济学教材的一个显著特点。

二、语言通俗易懂,可接受性强

宏观经济学在进入中国的很长时间里,给人的感觉往往是高不可攀,不是一般人能够学得懂、听得明白的学科,认为那是政府官员的事情,和普通百姓生活没有关系。因此,很多的教材、专著对于宏观经济学的介绍基本上采用的是晦涩难懂的语言,让人敬而远之。读过这部宏观经济学教材后发现作者叙述的语言简练、直白,让读者看后能够感到宏观经济学并不是遥不可及的,是可以学得懂的。尤其是其中引入的案例,其语言直白、透彻,把经济中的问题用百姓的话说了出来,让人更容易接受。语言的通俗性是这本教材的一大优点。

三、反映了学科的重要进展与主流成果,具有前沿性

作者不但介绍了已较为成熟的宏观经济学基础理论,而且还加入了近期国内外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把新理论、新观点和新资料及时反映了出来。如在国民收入核算部分对当前热门话题绿色GDP的介绍,失业与通货膨胀部分对中国的通货膨胀水平分析等,这些都是目前政府关心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大量的这些前沿性研究资料的引用是本书的特点之一。有学者在讨论我国学术界的学术规范性时曾说过,判断一本学术著作或论文的价值之高低,资料来源的多寡和可靠性不能不视为一个重要的标准。从这方面来看,本书的资料是丰富、新颖而又可靠的。

四、宏观理论实践化,兼顾理论的国际化与本土化

宏观经济学真正的舞台是阐释现实中的经济问题,而这些问题本身也由于充满了理性而足以开发心智,令人乐而忘返。在对理论介绍的同时,书中在每一个重要章节甚至知识点之后,都附有相关的案例及分析。例如,为什么美国20世纪90年代末通货膨胀水平和失业率如此之低?亚洲金融危机的成因是什么?……这些案例大都分析透彻、精辟到位,能很好地体现出真实世界中所蕴涵的经济学原理。同时,书中出现的案例,大部分都是发生在中国国内的宏观经济问题,包括了一些作者对中国宏观经济问题的研究所积累的成果。这就克服了时下不少翻译出版的国外宏观经济学著作在联系中国实际方面存在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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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我国的物业管理从无到有,从有到盛,物业管理的队伍覆盖面逐步扩大,管理的水平不断提高。但在深入发展的过程中,物业管理行业面临着很多困难,给行业发展带来了阻碍。

我国物业管理现状

业主管理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矛盾。业主管理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占重要地位,然而由于我国目前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对业委会权利义务运行未做明确规定,导致业委会的运作困难和操作的不规范。而且业委会的成员又有各自的利益,他们可能因为私利,在物业管理中发挥的效用难以定夺。原因在于,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的效用目标不一致。因此,在争论物业管理诸多问题时,更应该重视在源头上重视业主委员会的建设。否则,它根本代表不了业主的利益,不可能对物业公司实施有效监督。当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有矛盾时,难以力求公正,混乱局面很难避免。

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沟通不畅。据调查,由于计划经济时期的福利分房及低租养房的影响,部分业主对物管运作缺乏了解。短期内还没有形成物管的消费观念。业主对物业管理相关条例既不专业也不刻意了解。物业公司虽然到处说自己亏损严重,但又不肯按政府要求的定期向业主公布帐目,致使业主怀疑物业公司的诚信和交纳的管理费用是否用于自己物业的管理。因此,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的沟通十分必要,否则就可能矛盾重重。

开发商遗留问题多。现阶段,由于楼宇施工质量差导致楼宇墙皮脱落、漏水,甚至出现墙体撕裂现象。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后遗症带到物业管理中,由于这部分维修费很高,物业公司根本无力解决,建设和管理脱节造成了物业管理先天不足。还有的开发建设单位为了促进销售,做不切实际的承诺,如绿化率、配套设施、各种优惠、高承诺的物业管理等等,给后续物业管理带来了被动局面,一旦处理不当,或业主表现激进,就会加剧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解决开发商遗留问题,要靠物业公司自己和开发商“划清界限”,加强对业主宣传,明确开发商的责任和物业公司的责任。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难。自从有了物业管理公司那天起,物业服务收费难无时无刻不在困扰着物业管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表现有两个方面:一是物业管理费用征收标准实际执行不到位,远远低于物价部门审定标准;二是部分业主拖欠、拒交物业管理费的现象比较严重。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物业管理市场化程度不高,缺乏竞争意识,运作不规范。实践中,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不到位,在一些地方,物管企业重收轻管,多收少管,质价不符的现象比比皆是,引起了广大业主的不满。二是物业管理的整体性和业主交费的分散性矛盾。拒缴物业管理服务费的那部分业主一直损害着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三是对违约拒缴物业管理服务费缺乏有效的制约措施。现在违约拒缴服务费的不是个别现象而是普遍情况,有的小区拒缴率高达40%—50%。业管理市场化程度低。作为目前物业管理企业的主体,继承式和自管式的物业管理占了现有物业管理公司的90%,这种建管不分的体制影响了物业管理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发展方向,并带来了许多问题,业主投诉连连攀升,引出了许多法律问题,从而影响了物业管理规范、理性、健康的发展。

物业管理涉及治安、绿化、保洁、家政、房屋及机电维修保养等,这些项目实际上是货真价实的、科技含量高、专业性强的独立行业,而我国物业管理行业的现状是,绝大多数物业管理企业由于规模偏小,不可能花很高的成本配置高级专业人才,这就出现了尴尬的局面。此外,物业管理服务观念僵化、管理模式陈旧,绝大多数物业管理企业没有设置对产品品质进行创新和升级的研发部门,从而使物业管理与服务的模式、技能和方法落后。

物业管理的发展对策

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条例》,出台配套法规。完善的物业管理法律体系需要在与国家已经颁布实施的其它法律法规互相衔接,由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法律规范组成有机整体,并成为国家法律体系必不可少的分支。完善的物业管理法律体系要覆盖物业管理行业的各个领域,使物业管理的各项活动均有法可依。

加速引进竞争机制,培育物业管理市场。我国的物业管理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市场经济的运行和发展时刻离不开竞争。只有竞争才能不断提高物业管理质量和服务的水平,才能使物业管理行业充满生机和活力。要加速竞争机制的形成,应做好以下工作:将深圳等城市物业管理引进竞争机制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深圳市是全国率先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并获得巨大成功,各地应学习深圳等城市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结合本地的实际,积极探索,大胆实践。要实现物业管理的规模化经营,应实行品牌化发展战略。对物业管理公司实行优胜劣汰,有效的优化资源配置,节约管理成本,促进物业管理规范发展。此外,应明确建设与管理的责权利,逐步推进分业经营,改变物业管理依附于房地产开发的状况,使物业管理公司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从体制上解决建管不分的弊端,通过完善物业管理前期介入和接管验收制度,明晰物业管理各方的责权利。

加强员工培训,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发达、完善的物业管理,取决于训练有素的物业管理专门人才。培养物业管理人才的关键,在于提高物业管理人员的素质。应强化培训,提高物业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首先,制定计划,分期分批对各类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其次,企业根据管理人员的实际情况及工作岗位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长期培训与短期集训结合对在职人员进行专题培训,使员工专业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再次,从员工中选拔有培养前途的人,参加物业管理专业学历教育,为企业发展储备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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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我国中小企业发展非常迅速,中小企业对国际化经营的期望很高,加快我国中小企业国际化深度经营的路径优化尤为重要。

中小企业深度国际化经营的必然性

美国密执根大学的Cavusgil教授对企业的出口和直接投资活动进行考察,将企业国际化经营过程分为五个阶段,即国内营销阶段、前出口阶段、实验性地卷入阶段、积极投入阶段和国际战略阶段。芬兰学者LawrenceS.Welch和ReijoK.Loustatinen等认为企业国际化是指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分工,由国内企业发展成跨国公司的过程,包括内向国际化经营和外向国际化经营两个方面。外向国际化经营的形式主要指直接或间接出口、技术转让、国外各种合同安排、国外合资合营、海外子公司和分公司;内向国际化经营的内容主要包括进口、购买技术专利、三来一补、国内合资合营、成为外国公司的国内子公司或分公司。

本质地看,所谓企业国际化经营是指企业以国际市场为舞台,以追求企业利益为目的,在世界范围内从事资源配置、出口、合资合作和直接投资等一系列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总和。

上述企业国际化理论主要以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的跨国公司作为研究对象,认为跨国公司的竞争优势主要来自企业对市场的垄断、高科技和大规模投资以及高超的企业管理技术。而我国的中小企业规模较小,产品技术含量较低,较少的广告支出,缺少名牌产品,不具备大企业所拥有的优势。我国中小企业国际化经营不同于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国际化经营,必须寻求新的国际化经营路径,改变那种以单纯的出口贸易为主体、以低价竞争为手段、以廉价劳动力资源为核心、以低附加值产品为载体的国际化经营路径,促进企业成长与市场拓宽同步发展。

我国中小企业深度国际化经营是指中小企业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参与世界经济活动,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在世界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变迁中准确地进行市场定位和战略选择,形成核心竞争力,成长为具有一定国际竞争力,积极参与国际竞争的市场主体。

中小企业深度国际化经营分析的核心是企业选择什么样的国际化成长路径,选择什么样的方式进入国际市场,如何培养核心竞争力。

我国中小企业深度国际化经营的制度约束

制度构建与制度变迁给企业带来了融入新制度体系的机遇,为中小企业创造了公平的竞争环境和新的发展空间。但在我国加入WTO短暂几年来,我国中小企业进入国际市场和参与国际分工面临着激烈的竞争是不争的现实,中小企业在国际化经营制度的环境并不完善,尤其在深度国际化经营路径的选择中存在一定制度约束。

国内促进机制与国际贸易保护的协调

1998年以来,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30多部有关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各地方政府也相应出台了100多个有关文件,中小企业的市场法律体系基本建立,公平的国内市场竞争环境逐步形成。近年来,中小企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我国中小企业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5%以上,全国3/4的城镇就业人口在中小企业工作,中小企业在我国各经济主体中最具发展活力,全国65%的专利技术、75%以上的技术创新和80%的新产品都是由中小企业开发的。但中小企业的发展并没有为其实现国际化经营奠定基础,反而遭受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遏制和市场竞争的冲击,我国中小企业在国内市场上面临更激烈的竞争。对于我国中小企业国际化经营具有比较优势的资源和劳动密集型产业,面临不公正的制度约束。例如纺织品在配额取消后预期贸易增长与现实国际进口限制的问题,我国的纺织品服装出口增长将受到进口国特别保障措施的制约。

企业发展与制度缺失的矛盾

从我国中小企业的产权主体来看,我国非公有制中小企业数占中小企业总数的近80%,这还不包括没有登记的农村和城市的个体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中小企业产权主体比较清晰,作为既是企业所有者又是经营者的管理人员来说,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关注企业资产的增值能力和经营效果。

从中小企业的经营机制看,中小企业经营组织层次少,结构简单灵活,能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迅速组织生产,准备周期短,适应性快。但是,中小企业成长与发展不仅仅要求有清晰的产权制度,而且要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我国中小企业的产权和组织结构特点决定了中小企业国际化经营的困难。首先,数量居多的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很难筹集到其国际化经营所需要的资本。其次,过分关注经营效果的中小企业主,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有时会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毁坏了中小企业的形象。再次,中小企业为适应市场竞争不断地转换经营行业和领域,不利于制定中小企业国际化经营的长期战略。最后,缺乏制度规范的中小企业在成长过程中家族式经营,随意性很大,难以吸引和留住国际化人才。

事实证明所谓中小企业灵活的组织结构并没有成为中小企业国际化经营的优势,反而阻碍了其国际化进程。

产业集聚与地方利益的冲突

产业集聚是相互联系的中小企业集中在某一区域形成区位优势和区域效应,以区域效应弥补品牌效应不足的实践安排。大多数中小企业生产规模小,产品市场营销投入低,不具备大型跨国公司的品牌效应,要拓宽国际市场,就必须通过联合及建立联盟等方式实现集群化。

中小企业集聚作为企业与产业组织的一种形态,不仅能为中小企业带来设施同享的外部规模经济,快捷获取技术、信息和服务的便利条件,而且使中小企业在不牺牲大企业所缺乏的柔韧性条件下,提高集群内企业的生产率,更具有国际化发展的竞争优势。按照市场经济本质属性的要求,加强和完善产业集聚内中介机构和公共服务建设是完善公共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

按政府经济学的相关理论,这种公共产品的提供主体可以是政府、私人或相关团体,政府在规范、管理、协调、强制和激励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地方政府应该履行好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角色,为企业集群提供完善的公共服务,改善本地商业环境,培育集群成长所需的要素条件和环境条件,提供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机制,改善家族企业文化的封闭性和保守性,加快经理人市场、社会中介评估机构等要素市场的培育。

我国部分地方政府为吸引投资为中小企业集聚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但各个地方政府为地方利益,给中小企业跨区域发展及实现产业积聚造成制度障碍的现象。

企业间合作与竞争的博弈

产业内分工是当代国际分工新格局的重要内容,这种分工是依据同一产业内部产业链条的不同环节来进行的,产业链条是由产业技术、生产和营销三个环节组成。20世纪80年代以来,实力强大的跨国公司从着眼于产业链价值最大化目的出发,着力于研发和品牌营销,控制核心技术和经营技巧,而把加工制造环节转移出去,其生产结构呈现出典型的“哑铃型”;而中小企业则在产业价值链条中,寻求自己的发展空间,明确自己的发展定位,承接跨国公司的这种产业环节转移,着力于产业链价值相对低廉的加工制造环节上。

如耐克公司掌握产品设计、关键技术,授权本国及其它国家的中小企业按其产品规格、技术标准生产产品,自己则在全球建立营销网络,进行产品的广告宣传与销售及提供售后服务,占据产业价值链的最高端。我国中小企业要改变专业化水平低的“小而全”的企业组织结构,摆脱与大企业“独立抗争”的被动局面,必须在一定条件下要寻求与大企业建立稳定的网络协作、合作竞争关系。但中小企业在这个产业链中面临着契约风险、文化冲突、责任与利益的冲突、甚至会被兼并和边缘化的危机,可以说中小企业在竞争与合作中面临着成长的困境。

中小企业深度国际化经营的路径优化

中小企业要克服制度约束,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优化其国际化经营路径,在国际产业转移与变迁中把握自身产业优势,在制度完善中促进中小企业国际化成长,在准确的特色定位中拓宽国际市场,在技术创新中培养核心竞争力。

在产业变迁中找准国际化经营比较优势

对于当今国际分工,发展我国主要从事劳动要素密集的最终消费品生产。我国中小企业要成功实现深度国际化经营必须从企业所拥有的资源优势和产业特色出发,按照要素禀赋类型对我国的中小企业进行划分,可以把我国大陆中小企业归入劳动密集型。以劳动密集型为主的特点,将在很长时间内规制着我国中小企业的国际化发展的产业选择,也是我国在国际竞争中发挥比较优势可利用的一种资源。劳动密集型产业不仅仅指传统的制造业,IT制造业也是一个劳动密集型产业。

目前世界IT产业制造业生产技术正在大规模地向以上海为中心的长江三角洲地区迅速集聚,为我国急需发展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了机遇。

劳动要素密集的IT产业、文化产业、信息咨询、金融保险等服务业,与传统的劳动要素密集型的制造业相比,主要的差别在于它产业技术含量高,不因劳动力成本的上升而影响产业国际竞争力,具有较高的附加值。

在制度完善中促进企业国际化成长

中小企业深度国际化经营路径的优化要求企业加强制度建设,促进企业在国际化经营过程中的不断成长。在企业国际化经营的实践中,中小企业成长过程中由于管理制度的缺失,普遍存在着对成长准备不足、成长没有伴随相应的组织调整与变革、成长中的管理“失控”、成长中多元化经营的误区、企业成长中的“组织病”等现象。随着企业生产经营环境的不断变化以及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张,中小企业原有的“浅度”国际化路径往往又会变成企业进一步成长的障碍,中小企业深度国际化经营过程也是企业制度不断建立和完善的过程。

首先,完善企业管理的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建立相应的管理队伍,分享企业管理的权限及责任。其次,完善企业间协作制度建设,加强企业间合作和避免恶性竞争及契约风险。中小企业要加强相互生产协作,构建战略联盟,形成产业集聚。再次,完善企业市场网络建设,及时掌握市场信息和加强与客户的沟通,模糊企业边界,实现虚拟经营。最后,完善融资制度建设,克服企业国际化成长过程中资源不足与资金短缺的困境。

在特色定位中拓宽国际市场

选择有效的路径进入国际市场是中小企业深度国际化经营路径优化的重要内容。美国沃顿商学院教授Root教授认为,国际市场进入模式是指企业将产品、技术、工艺、管理及资源进入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一种规范化部署。中小企业要避免与大公司的竞争、逐步拓宽国际市场空间,必须立足产业特色,以特色产品渗透国际市场、以价格优势拓宽国际市场、以独有技术占领国际市场。无论是生产型中小企业,还是服务型中小企业或者是高科技中小企业,都必须强调专业化、特色化经营。由于中小企业本身资金实力有限,不可能按照多样化经营战略发展,那么中小企业就必须通过专业化特色化来占领细分化的市场,确立自己的市场竞争优势。

中小企业的发展要始终贯彻“专、精、特、新”的方针,围绕一个产品,或者一个零件、一种工艺、一种服务做精、做细、做透、做专,只要做到这一点就可以确立自己的国内市场地位和国际竞争优势。

在技术创新中培养核心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