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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环境关系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02 15: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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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环境关系论文

篇1

当可持续发展成为地球村所有百姓的口号和为之而奋斗的目标时,人们开始从所有的人类文明和文化中寻找可持续发展的方略。儒家文化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正统文化,无疑在中国的历史中,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今天有着不可代替的地位。

一、“仁爱”、“忠恕之道”。为生态可持续发展奠定了伦理基础

(一)作为儒家伦理思想核心的“仁爱”要求人们善待自然万物

儒家伦理思想的核心是“仁爱”。孔子一生都以实现“仁”为己任,以实现“仁”为自己的最高理想。儒家认为,对待万物应采取友善爱护的态度,天地万物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若随意破坏浪费这些资源,会损害人类自身。孔子讲“仁”,其内涵便是“爱人”。同时又讲“智者乐水,仁者乐山”,讲求热爱自然景色…。孔子又说:“伐一木,杀一兽,不以其时,非孝也。”孝是为人之本,这就意味着孔子把人们对生态环境的珍惜和对待生物的态度,提升到对人们道德要求的高度。董仲舒在《春秋繁露·仁义法》中也指出:“质于爱民,以下至于鸟兽昆虫莫不爱。不爱,悉足以谓仁?”进一步将孔子的“仁者爱人”引申到人们对自然环境的爱护。

(二)“时禁”是儒家生态伦理行为规范的重要体现

古代儒家所主张的生态伦理行为规范,可以简略地归纳为主要是一种“时禁”。这是儒家伦理核心“仁爱”在人们处理人与自然关系时的价值贯彻。古代儒家学说不是普遍地禁止或绝对地非议杀生——猎兽或伐树,而是认为人们有些时候可以做这些事,有些时候不可以做这些事。不是完全的禁欲,而是节制人类的欲望。《礼记·祭义》记载,曾子日:“树木以时伐焉,禽兽以时杀焉。”《大戴礼记·卫将军文子》亦记载孔子说:“开蛰不杀当天道也,方长不折则恕也,恕当仁也。”我们可以注意这些话对时令的强调,以及将对待动植物的惜生,不随意杀生的“时禁”与儒家主要道德理念孝、恕、仁、天道紧密联系起来的趋向。这意味着对自然的态度与对人的态度不可分离,广泛地惜生与爱人、悯人一样同为儒家思想题中应有之义。

(三)“忠恕之道”规定了人们在对待万事万物时要有“仁爱”之心

《论语·里仁》中记载了孔子对曾参说:“吾道一以贯之。”曾子解释说:“夫子之道,忠恕而已矣。”孔子所倡导的忠恕之道是同他的仁学说紧密联系的。“仁”是孔子整个学说的核心,而忠恕之道又是他“一以贯之”的东西。忠恕的两个方面的内容——“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儒家“仁者,爱人”的总原则的引申和发展,它要求人们在为人处世中设身处地,将心比心。

二、“中和位育”作为儒家伦理的基本精神,对生态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代意义

(一)“中和位育”的含义

“中和位育”四个字最早见于《中庸》。《中庸》说:“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后世儒者据此提出“中和位育”之说,并将其刻在孔圣庙上作为儒家伦理的基本精神加以崇奉。“中和位育”体现着儒家伦理的深层本质,其集儒家思想之大成,含义博大精深。

“中”主要是表征人的行为质量的形容词,即中正、正确、恰当、适度的意思。也就是说,不偏不倚恰到好处,是处理客观事物矛盾的一条规律。中道乃天地之道,亦是人行事之道,推而广之,力而行之,则可一天人,贯内外,统知行,合人我,是自然界合人类社会和谐永生。“和”就是指矛盾对立双方的有机统一。也就是说,矛盾对立双方彼此依存地处在同一个共同体中,这就是“和”…。“和”在儒家那里有着整体和谐的价值取向;同时,“和”是妥协处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以及人我关系的总法则。自然、社会、人之间是一个相互关联的生生不息的生命循环系统,它们之问的和谐是万事万物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最基本条件与状态。所以,处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以及人我关系绝对不能违背“和”之道。所谓“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即是此意。“位育”按朱熹的解释,即“位者,安其所也。育者,万物育焉”…。万物处在其应当在的位置上,或使万物处在一个合理的本来的位置上,各在其位,各安其位,这就是宇宙的本来面目。这样,万物才会井然有序,才会生化长养,各随其生,最终求得万物的和谐共生,同步发展。我们也可以将“位”引申理解为“秩序”,“育”引申理解为“发展”。因此,将遵循客观自然规律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为人类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准则,正是体现了安其“位”而遵其秩序…。

(二)“中和位育”对生态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中和位育”是人和万物共同面对的问题,不是人的单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要做到“中和”,并求人的“位育”时,不能不顾及到自然万物的“位育”需求。在儒家看来,人与万物不是对立的,更不是凌驾于万物之上的,而是与万物平等的。在生命意义上,人和万物是一样的,并没有什么特殊的优越性,更不能高居万物之上,对万物实行主宰。可见,儒家“中和位育”的思想,对于我们今天加强环境保护、正确处理人与其他动物的关系,以及贯彻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和谐发展思想,无疑是大有裨益的。

三、“天人合一”是儒家对生态观念的集中概括

(一)“天人合一”思想的含义

“天人合一”是中国传统儒学天人关系论的重要内容。儒家传统中的“天”既不是西方哲学文化传统中的上帝,也不是单纯的自然之天。天、地、人、物共处于“形”的世界之中,它们之间有一种“有机”联系,又有着不同“位置”与“功能”。这一整体观,可以说是理解儒学之“天”的必要前提。

首先,“天”有超越层面,即天道、天德,是德行的最高象征。如孟子所云:“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其次,“天”也有自然之天的含义,即有形的天空和大地。如苟子所云:“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在儒学的语境里,两种意谓并没有,似乎也无意于有明确的区分。可以说,“天”这一概念中的上述两种内涵,在儒学中是交融在一起的,可以被合理地理解为一种表里关系,它们自然而然地统一为一体。

(二)“天人合一”的理念是儒家对天人关系的集中概括

“天人合一”的理念可以视为儒家对天人关系的集中概括。儒家认为,人是大自然的一部分,是自然秩序中的一个存在。自然本身是一个生命体,所有的存在相互依存而成为一个整体。儒家始终把宇宙看成是一个大家庭,甚至看成一个大的“人”。万物和人都是其整体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彼此相通,又互相依赖,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儒家不是把天、地、人孤立起来考虑,而是把三者放在一个大系统中作整体的把握,强调天人的协调、和谐,即人与自然的协调、和谐。把人类社会放在整个大生态环境中加以考虑,强调人与自然环境息息相通,和谐一体,这就是“天人合一”的思想。

(三)“天人合一”的基本理念对于环境问题的意义

从根本上说,“天人合一”的基本理念对于环境问题的意义在于:以一种内在的态度来看待自然,而不应理解为只是出于一种人类生存的工具性的方式来看待自然;要将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理解为一种道义责任,是人类应当共同遵循的价值要求。因此,这就要求人类必须抛弃单纯以追求经济效益为中心的发展观,抛弃以损害环境为代价追求经济快速发展的急功近利的思想,树立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思想。

(四)“民胞物与”是儒家对天人关系观念的继承和发展

后世的儒家学者继承和发展了“天人合一”的天人观精神。宋代大儒张载将儒学天人观进一步明晰化,提出了“民胞物与”的思想,并以此作为人在具体经验生活中看待整个有机自然的根本原则,为合乎德行的实践行为提供了一种观念阐释。张载在《西铭》篇首即说:“乾称父,坤称母;予兹貌焉,乃混然中处。故天地之塞,吾其体;天地之帅,吾其性也。民,吾同胞;物,吾与也。”张载以类比的方法来说明天、地、人、物的关系,将之比作一个亲切和谐的大家庭,一个有层次、有秩序的“自然的道德体系”。这一类比,与中国注重宗族的传统伦理非常吻合,对后世产生了极大的感染力和号召力,被视为仁者博怀的经典表达。将他人看做自己的兄弟姐妹,将自然万物看做自己的朋友,这是儒家仁爱思想在实践观念中的继承和发展。在理解人与自然关系方面,张载的“民胞物与”思想表达了儒学的人文主义精神。这对于探讨人类未来生存的合理方式、更新人类的实践观念,从而从根本上寻求解决环境问题的出路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当然,对于我们探索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可持续发展思想,同样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 

(五)儒家“自强不息、厚德载物”的和合精神,对可持续发展具有借鉴意义

《周易》是具有相当的儒家精神的中华文学瑰宝,其中所载“自强不息、厚德载物”的实践精神,对于可持续发展观同样具有重要的启发作用。一方面,“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要求人们以积极进取、自强不息的精神来不断更新自己;另一方面,“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意味着人类应效法大地,将仁爱精神推广到自然界,关怀爱护宇宙万物,以建立起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这是“爱物”思想的形象表达,集中体现了儒家的生态伦理意识。

四、儒家伦理对构建生态哲学的启发

任何一种成熟的社会思想和实践都有其成熟的哲学体系的基础。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可持续发展观,应当首先建立中国特色的生态学哲学,吸取儒家的生态伦理理论,构建这样一个生态哲学体系:

(一)树立热爱生命与自然的博爱胸怀

自然万物是我们的朋友,为我们提供了生存和发展的一切资料。所以,保护人类的生物朋友就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要用儒家的“仁爱”和“忠恕之道”,来洗礼人类对待自然万物的心性和性情,树立热爱自然万物的博爱胸怀,从而为可持续发展提供心性本善的哲学基础。

(二)建立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中和位育”的实践观

人与万物共同存在于一个地球村。在这个共同体中,人类要适度地利用自然,与自然和谐共处,从而得以“中”、“和”。人和万物都要拥有自己的生存空间,找到自己的“位”,从而得以“育”。因此,在我们利用和改造自然的过程中,要建立“中和位育”的实践观。

(三)构建天人一体的宇宙观和天人和谐的价值观

篇2

(1.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7;

2.北京大学中国持续发展研究中心,北京 100871)

摘要 首先,在总结系列具有广泛影响的中西学者对中西文明特征的看法的基础上,论证了在东西方文明中,人与自然的关系存在分化的现象。又考虑到“天人合一”是中国文化的核心特质并是“中国文化对人类未来可有之贡献”,进而将人与自然的关系分解为人与天的关系以及人与物的关系。人与天的关系是以整体性的视角对待人与自然的相互作用,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知识和观念的总和。人与物的关系是指以分析性的思路处理人与自然的相互作用,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知识与观念的总和。其次,论证了四种关系是基本关系。环境社会系统中的基本关系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必要的;二是基本关系之间可以是相关的,但不能是完全相关的;三是在所研究的系统中,所有的基本关系必须是完备的;四是基本关系应该是所描述的系统的各个一级子系统之间的一级关系。主要通过穷举法,发现从三种生产理论或者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生态系统的层面上看,其中存在九种一级关系,但是有些关系与环境社会系统的研究内容相去甚远,有的具有完全共线性的性质,把这些关系排除在外,剩下四种基本关系,即:人与自身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人与天的关系、人与物的关系。

关键词 环境社会系统;四种基本关系;生态文明;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生态系统

中图分类号 X19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2-2104(2011)06-0118-07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1.06.020

拙文“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关系:环境社会系统中的四种关系论” [1]发表后,有读者提出一些疑问,尤其集中在以下两方面。第一,为什么把人与自然的关系分解成人与天以及人与物的关系?第二,为什么说四种关系是环境社会系统的基本关系,而不是五种、六种或其它?

现撰文回答以上两个疑问。

1 人与自然关系的分化

先回答第一个疑问。因为这个疑问关乎东西文化的基本方向,为提高说服力,论述是在引用、归纳著名学者观点的基础上进行的。

1.1 问题的提出

回顾历史,有三个问题常让我们困惑。

第一,从宏观层面看,将影响人类社会发展的驱动因素分为人与人的关系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2]是否有进一步细化的可能和必要?从现象看,当今世界,西方的思想占据了主要地位。近几百年来,西方世界对自然的认识与利用能力似乎把其它文明远远地甩在后面;但是,目前尚无法解决西方的增长模式带来的资源环境等困境。而在之前,中国是一个农业文明国家,并且这种文明延续了几千年。为什么她可以延续几千年?在历史的表象背后是否有深层次的原因,比如,东西方文明的差异?

第二,如果东西方文化确实存在差异,那么是否可以从东方文化中,尤其是从中国古代几千年的文明史中,找出一些积极因素为世界的生态文明做贡献?如果可以,该是什么因素?

第三,如果找到了这样的因素或思想,那么它应该和现有的支撑西方文明的思想之间形成怎么样的结构?

1.2 一些西方学者对中西文明特征的评论

先来看第一个问题。

西方文明,自文艺复兴以来,大幅度地释放了物资生产力,丰富了人类的物质生活。可是在西方的增长模式下,经济子系统的持续扩张也导致了环境与资源困境。

西方的有识之士深刻地意识到西方文明的困境。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如此评论西方价值理性工具化的结果:“身外之物只应是‘披在他们肩上的一件随时可以甩掉的斗篷。(巴克斯特语)’然而命运却注定这斗篷将变成一只铁的牢笼。自从禁欲主义着手重新塑造尘世并树立起它在尘世的理想起,物质产品对人类的生存就开始获得了一种前所未有的控制力量,这力量不断增长,且不屈不挠。今天,宗教禁欲主义的精神虽然已经逃出这铁笼(有谁知道这是不是最终的结局?),但是大获全胜的资本主义,依赖于机器的基础,已不再需要这种精神的支持了。……因为完全可以,而且是不无道理地,这样来评说这个文化的发展的最后阶段:‘专家没有灵魂,者没有心肝;这个废物幻想着它自己已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文明程度’。”[3]

奥斯瓦尔德・斯宾格勒从文化比较形态学的角度,通过西方文化内在逻辑的分析,预言西方文化将走向没落[4]。

“虽然世界的统一,最终在西方的框架中完成。但是,目前在世界上的西方的优势肯定不会继续持续下去了。在一个统一的世界中,十八种非西方文明――四个还存在,十四个已消失――肯定将重新加强其影响。……西方的成分将逐渐地降到适度的地位,这就是有待于由其内在价值与其他那些文化比较所能保存下来的全部东西――现存的与已消失的――正是由于西方社会的扩张,才使那些文化相互联系起来……我们就必须做出必不可少的想象和意志的努力,来打破我们自己国家和自己文化的局限,打破我们短暂的历史所造成的束缚,我们必须使自己习惯于采用作为历史的整体观。”[5]

在去世前的最后一部手稿《人类与大地母亲》中,汤因比还这样充满忧虑与希望地写道:“如果中国人真正从中国的历史错误中吸取教训,如果他们成功地从这种错误的循环中解脱出来,那他们就完成了一项伟业,这不仅对于他们自己的国家,而且对处于深浅莫测的人类历史长河关键阶段的全人类来说,都是一项伟业。”[6]可惜在这部手稿中,汤因比并没有明确地指出古代的中国文化能给未来世界带来什么。他对中国的期望是源于比较了众多文明形态之后的的直觉,还是源于深邃思考后得出的、但尚未系统地表达出来的结论,就不得而知了。

李约瑟[7]在论述莱布尼兹和中国古代科学的时候,发出这样的感慨:“仍然存在着巨大的历史矛盾,即,虽然中国文明本身不能产生现代自然科学,但离开了中国文明的特殊哲学,自然科学就是不完善的。”他还说:“欧洲科学是在一个数学的、机械的世界以及笛卡尔和牛顿的世界图像的旗帜下前进的。这种进程在此之前已充分发展了,但它所信奉的自然观不能永久地满足科学的需要;需要把物理学看作研究比较小有机体的科学,而把生物学看作研究较大有机体的科学,这个时代一定会到来。如果发生了这种事的话,科学所采取的思维模式将是非常古老的,非常明智的,而绝不是典型的欧洲式思维。”

费尔南・布罗代尔也一直关注中国厚重的文明。他的夫人这样写道:“我坚信,倘若F・布罗代尔先生依然在世,他会以极大的好奇注视今天的中国对待现代资本主义的方式,也就是说,如果布罗代尔持论正确,中国会以独特的她自己的方式改造资本主义。”[8]

近代著名的欧洲裔日本通小泉八云[9]也说:“或者我们的文明,传遍了全地球,不过使许多民族,格外愿意研究我们的破坏技术和实业竞争,不来帮助我们,反来抗拒我们罢了……因为我们所创造的社会机能,正和故事中的恶鬼一般,在我们不能维持他的时候,便恐吓着要吞灭我们。我们这样的文明,真是一件奇怪的创造品……为了它的道德基础,它不能始终作一种社会组织维持下去,这样的断定,乃是东方智慧的教训……我也相信,将来的事情是偏于远东的―并不偏于远西。至少我相信这样,如果以中国而论。”

到此为止,虽然不能说对第一个问题给出了完美的答案,但是我们把目光转向东方、转向中国不算是个夜郎自大、毫无根据的选择。那么,中国能给我们带来什么呢?

1.3 一些中国学者对中西文明特征的评论

对人与自然关系上述两个角度在文化上的不同侧重造成了文明巨大的分野。在文明史上,东方文化与西方文化各有侧重。“东方文化与西方文化有何区别呢?我认为最根本的区别是思维模式、思维方式的不同。西方文化注重分析。一分为二;而东方文化注重综合。合二为一。”[10]按我们的理解,东方文化侧重于天人关系的体味与阐发;西方文化侧重于人与物关系的揭示和实践。

著名的中国文化研究者钱穆(钱宾四)先生多次提到了中国“天人合一”思想的重要性。在他去世之前不久,更是专门撰文指出其是中国文化对人类未来可有的贡献,现将其论文核心观点摘录如下:

“中国文化中‘天人合一’观虽是我早年已屡次讲到, 惟到最近始澈悟此一观念实是整个中国传统文化思想之归宿处。……我深信中国文化对世界人类未来求生存之贡献,主要亦即在此。惜余已年老体衰, 思维迟钝,无力对此大体悟再作阐发,惟待俊来者之继起努力。……我曾说‘天人合一’论是中国文化对人类最大的贡献。……以过去世界文化之兴衰大略言之,西方文化一衰则不易再兴,而中国文化则屡仆屡起,故能绵延数千年不断。这可说,因于中国传统文化精神,自古以来即能注意到不违背天,不违背自然,且又能与天命自然融合一体。”[11]

汤一介[12]高度评价了钱穆的研究成果:“钱先生这篇文章……实为我们提供研究和理解中国传统文化的价值之路径。”

季羡林[13]也认同钱穆的观点,并在钱穆的基础上进一步论述他对“天人合一”的看法:“据我个人的观察和思考,在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方面,东方文化与西方文化是迥乎不同的,夸大一点简直可以说是根本对立的。西方的指导思想是征服自然;东方的指导思想,由于其基础是综合的模式,主张与自然万物浑然一体。西方向大自然穷追猛打,暴烈索取。在一段时间以内,看来似乎是成功的;大自然被勉强满足了他们的生活的物质需求,他们的日子越过越红火。……东方人对大自然的态度是同自然交了朋友,了解自然,认识自然;在这个基础上再向自然有所索取。‘天人合一’这个命题,就是这种态度在哲学上的凝练的表达。东方文化曾在人类历史上占过上风,起过导向作用,这就是我说的‘三十年河东’。后来由于种种原因,时移势迁,沧海桑田。西方文化取而代之。……世界形势的发展就是如此,不承认是不行的……从全世界范围来看,在西方文化主宰下,生态平衡遭到破坏……这些灾害如果不能克制,则用不到一百年,人类势将无法生存下去……现在全世界的明智之士都已同感问题之严重。但是却不定有很多人把这些弊害同西方文化挂上钩。然而,照我的看法,这些东西非同西方文化挂上钩不行。”

张岱年认为天人关系问题“是中国传统哲学的一个根本问题,也是文化方向的基本问题。在中国古代哲学中,关于人与自然的关系,有三种学说……最重要的是《周易大传》的‘辅相天地’的学说。《象传》说:‘天地交泰,后以裁成天地之道,辅相天地之宜,以左右民。’所谓裁成、辅相,亦即加以调整辅助。《系辞上传》说:‘范围天地之化而不过,曲成万物而不遗。’范围亦即裁成之意,曲成亦即辅相之意。《文言》说:‘夫大人者,与天地合其德,与日月合其明,与四时合其序,与鬼神合其凶吉。先天而天弗违,后天而奉天时。’此所谓先天,即引导自然;此所谓后天,即随顺自然。在自然变化未萌之先加以引导,在自然变化即成之后注意适应。做到天不违人,人亦不违天,即天人互相协调。这是中国古代哲学的最高理想,亦即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道路……这种天、人协调的思想在中国文化史上居于主导地位。[14]”

由此可见,李约瑟同意中国哲学具有有机的特质并认为其具有潜在的价值。钱穆、季羡林、张岱年、汤一介则指出或认可“天人合一”是中国文化的核心特质。此外,季还明确指出这种特质导致了东西方文化的不同走向,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有没有挽救的办法呢?当然有的。依我看,办法就是以东方文化的综合思维模式济西方的分析思维之穷……在西方文化已经达到的基础上,更上一层楼,把人类文化提高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13]”

1.4 小结

综上所述,从人类文化史角度来看,认为人与自然的关系存在分化的现象是合理的,我们分别称之为人与天的关系与人与物的关系。人与天的关系是以整体性的视角对待人与自然的相互作用,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知识和观念的总和;其哲学基础的典型代表是中国古代的“天人合一”观。需要说明的是,“天”在中国古代文献中有多种含义,在本文中使用“自然”这一含义;至于其它的含义是否同时成立,本文不做探讨。人与物的关系是指以分析性的思路处理人与自然的相互作用,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知识与观念的总和;其哲学基础的典型代表是机械唯物论。这两种关系是理想型。

如果“天人合一”确实如钱宾四先生所说的,是“中国文化对人类未来可有之贡献”,那么,从建构主义的角度来说,这样的划分也有利于这个观念的传播。再从环境资源问题的产生的根源和可能的解决途径的角度来看,这种划分也是必要的。

回答了两个问题,还有一个问题:如果中国的天人合一观对世界文明的未来可以有所贡献,那么,在环境社会系统里,要把天人合一观放在什么的结构中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如前文[1]所述,即基本思路是根据人与自然的关系存在分化的现象,将其分解为人与天的关系和人与物的关系;加上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身的关系,共四种关系,统一在三种生产理论的框架内。

2 为什么说四种关系是基本关系

这部分回答第二个疑问。

2.1 三种生产理论的(简化)物质流模型

三种生产理论可以用图1中的简化模型表示[15]。其中涉及人力,而人力包括物质性的一面和非物质性的一面。早期的研究侧重于环境社会系统中物质流动过程的描述,没有详细叙述人的意识或者说能动作用是如何影响物质流动的。此外,为了凸显废弃物回收利用产业的重要性,图1把物资生产和人的生产两个子系统中产生的废弃物单独列出。

为了着重说明三种生产理论中三个子系统之间的物质流动,可以将图1进一步简化。第一,将“废弃物”框去除,把物质生产和人的生产两个子系统中产生的废弃物直接和环境生产子系统相连。第二,只考察人力作用的物质性一面,暂时不考察人力作用的非物质性一面。第三,如前文[1]所述,本文的环境包括宇宙在内,因此,图1最下端代表自然力的箭头就不必要了。这样得到图2。

毋庸置疑,当今世界,三种生产的物质流动出了问题。其原因何在?在环境社会系统中,是人影响了物质流动。人是如何影响其物质流动呢?下面我们侧重考察人力的意识的一面,意即人的能动的一面对环境社会中物质流动

的影响。这里的意识是广义的意识,包括心理学上所说的潜意识和前意识在内。

2.2 三种生产理论框架中的四种关系

把四种关系与三种生产理论联系起来,可以得到图3。于此过程中,我们在一定程度上使用了还原论的方法。就人与人的关系来说,由于人的生产消费物资生产提供的生活资料和环境生产提供的生活资源,因此,可以抽象化地认为物资生产和环境生产提供的物质是先集中到人的生产这个子系统,然后再在该子系统内完成分配的。我们知道,分配是人与人关系最核心、最重要的部分。此外,人的生产中还包括人力资源的生产,而人力资源的生产过程也离不开一定的人与人的关系。所以,作者把人与人的关系主要定位在人的生产这个部分是合理的。应该看到,人与人的关系与人与自身、人与天、人与物的关系之间存在交互作用,但是不把它暂时地与其它关系分开来,恐怕就无法继续深入地分析。所以分析的方法是必要的。

各种关系之间的交互作用将另文详细讨论。

类似地,就人与物的关系来说,我们抽象地把环境资源以及人力资源集中在物资生产子系统中,在人的生产和物资生产这两个子系统之间人与自然的关系主要体现为人与物的关系。但是它是否包含有其它关系呢?应该还是有的,比如说水稻种植过程虽然包含着对“不违农时”等天人关系的理解,但其主要体现了人对自然物的利用能力,因此应该把这个过程放在物资生产子系统中。此外,在现代以西方的物质文明为主导的世界秩序中,人对自然的利用能力越来越强,物资生产量越来越大,把物资生产子系统和环境生产子系统分开考虑也是合理的。因此,人的生产和物资生产两个子系统之间主要体现的还是人与物的关系。

人类对待环境生产的态度和人类整体性地看待自然的态度是密切相关的,因此人与天的关系主要体现为人的生产子系统与环境生产子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虽然在实际生产中,处理、消纳污染物的过程可能和物资生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但是三种生产理论把消纳污染物和产生资源的过程抽象化地集中在环境生产这个子系统内。另外,在这个子系统里,自然力发挥的作用应该大于人力的作用。“生物圈Ⅱ号”的失败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自然环境系统的重要性。又如,Costanza[16]认为,保守地估计,生态系统服务的年产出是160 000-540 000亿美元;而当时全世界的年生产总值为180 000亿美元。

2.3 从物质和精神(能动作用)的角度看四种关系

四种关系中,人与自身的关系是指人的动机。动机指向的对象有两大类,一类是物质的,一类是意识的、或精神的。这两类对象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对于音乐家来说,演奏好乐曲、谱写出好的乐曲的行为背后有着他们的精神追求,但是这种精神追求一方面可能给其带来经济收益,另一方面也可能影响其他人的经济行为。把动机指向的对象分成物质的和精神的两类是一种便于论述的、分析性的、还原性的思路。在真实的世界中,两者常常是密不可分的。

除了人与自身的关系以外,其他的三种关系也都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物质对四种关系的影响与制约作用;另一方面是人在处理这四种关系的时候,人的意识对物质世界的能动作用及其反作用。据此,可以将图3中的四种关系分解,如图4所示。如果图4中表示的是人的动机对象偏于精神的一面,且表现了人对人与人的关系的认识及其能动作用,人对人与物的关系的认识及其能动作用,人对人与天的关系的认识及其能动作用,那么这个图就是一定动机取向下的能动作用图;如果图4中表示的是人的动机对象偏于物质的一面,且表现了人对人与人的关系的认识及其物质流,人对人与物的关系的认识及其物质流,人对人与天的关系的认识及其物质流,那么这个图就是一定动机取向下的物质流图。

把图4中各边中偏于精神的一面和偏于物质的一面组合在一起,我们就可以得到图3。

图3和图2相比较,多了两条表示人与人的关系以及人与自身的关系的弧线;少了一条连接物质生产子系统和环境生产子系统的边。需要人与人的关系以及人与自身的关系的弧线的原因前面已经说明了。少了一条连接物质生产和环境生产的边是由于在一定的社会条件和物资生产水平下,物资生产子系统需要向环境生产子系统索取的资源量和排放的废物量是确定的。类似地,在一定的社会条件和人与天的关系下,环境生产子系统所能提供的生产资源的量和环境容量也是确定的。因此,我们认为,尽管从物质流层面上看,物资生产和环境生产两个子系统之间的物质流关系是重要的,但是考虑到人的各种能动作用以后,这条边就不宜作为基本关系之一来处理。或者说,由于我们考虑问题的出发点是人,如果人能处理好人与天的关系以及人与物的关系,相应地,就把天与物的关系处理好了。所以把天与物的关系包含进来是一种冗余,类似于计量经济学中的“完全共线性”。计量经济学认为,在用若干解释变量解释被解释变量的时候,允许解释变量之间存在部分共线性,但是要避免解释变量之间完全共线性的现象。

2.4 四种关系是环境社会系统的基本关系

在四种关系以外,是否还有其它的关系可以作为环境社会系统的基本关系呢?答案是否定的。

所谓的基本关系,依作者的理解,必须有几个条件。第一,它是必要的。也就说,在解释环境社会系统中意识与物质的相互作用时是不可或缺的。前面我们已经论证了四种关系的必要性。第二,基本关系之间可以是相关的,但不能是完全相关的。由于完全相关的关系之中必定有一个可以从其它关系中推出,所以应该将这样的关系排除在基本关系之外。如前所述,物资生产和环境生产两个子系统之间的物质流就属于此类可以排除在基本关系之外的关系。第三,在所研究的系统中,所有的基本关系必须是完备的。第四,基本关系应该是所描述的系统的各个一级子系统之间的一级关系。

马世骏等[17]在1984年明确提出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生态系统的概念。Herman Daly(转引自Sylvie Faucheux, 1995)也在1987年提出可持续发展包括并且根植在三个分离的领域:经济、社会、生态[ 18]。叶文虎等[15]于1997年提出的三种生产理论,源于认为人类社会与自然环境是一个整体,并将其命名为“环境社会系统”。在这里,经济是人类社会这个子系统的组成部分,生态是自然环境子系统中各要素之间的内在联系。从物质流角度看,环境社会系统中客观地存在着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三种生产活动。

由于三种生产理论描述的是环境社会系统(即世界系统)的物质流运动,从宏观层面上看,其描述对象是完备的,意即可以包罗世界系统中的“万象”。

单从三种生产的物质流图来看,其中存在三对物质流的关系。如果把人的意识和三条边对应,就有了三种关系,即人与物的关系、人与天的关系、物与天的关系。再加上人与自身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一共有五种关系。再从字面来看,还可以有:物与物的关系、物与自身的关系,天与天的关系,天与自身的关系。所以,从文字角度看,在这个系统中一共可以找到九种关系,但是我们为什么说四种关系是环境社会系统的基本关系呢?

首先,前面已经论述了为什么基本关系中没有天与物的关系。

另外,如前所述,天是整体性看待自然情况下的自然,它包含有两层意思。一层是整体性的自然;另一层是用整体性方式看待自然中的存在时,该存在即是天的一部分。我们先来看前一层意思,即天是整体性的自然,这时,天与天的关系,天与自身关系应该只属于文字上成立,而实际上不一定成立的关系。如果一定要“钻牛角尖”的话,那么这两个问题可以转换成:我们的宇宙之外还有宇宙吗?如果有的话,宇宙和宇宙之间是什么关系?我们的宇宙为什么是这样的,而不是那样的?这些问题都属于哲学的本体论范畴。其中,天与天的关系不在本文讨论的环境社会系统所及的空间和时间尺度内;而天与自身的关系则未在环境社会系统中表现出现实的重要性,所以未体现出需要将其列为基本关系的必要性。因此,本文不把这两种关系列入环境社会系统的基本关系之列。

再来看为什么没有物与物的关系。物是分析性看待自然时的自然,它同样有两层意思。一层是指自然中一个个独立的个体,另一层是用分析性的方式看待自然时自然中的存在。不管怎样,它们都是自然中的个体。如果这两种物都与人发生直接的、或有显著影响的间接的联系,那么我们可以把这种物与物的关系归并到人与物的关系中。如果这两种物不与人发生联系,或者发生无显著影响的间接的联系,那么我们可以将这样的物与物的关系归于人与天的关系中。类似地,也可以这样处理以整体性方式看待自然中的存在是自然的一部分时,存在与存在之间的关系。

最后,还有一个物与自身的关系。对于非生物来说,物与自身的关系同样是一个只在文字上成立的关系,故无法列入基本关系之中。而对于非人类的生物来说,如果生物学家感兴趣的话,该关系应该是生物学的研究内容,而不应当作为环境社会系统的主要研究内容。

3 小 结

综上所述,我们主要通过穷举法,发现从三种生产理论的视角看,其中存在九种一级关系,但是有些关系与环境社会系统的研究内容相去甚远,有的具有完全共线性的性质,把这些关系排除在外,剩下四种关系,即:人与自身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人与天的关系、人与物的关系。

这四种关系都是必要的、非完全相关的,而且足以表示环境社会系统中的人与自然、人与人相互作用的结构,符合前及的基本关系的几点要求,因此我们把它们称为环境社会系统的基本关系。这四个一级关系之间还存在交互作用,这在后面会进一步讨论。由于二级和二级以上的关系可以看成是一级关系的衍生关系,因此二级关系也不列入基本关系中(所谓n级关系是指相互作用的若干个子系统都是,或者其中最(较)低层次的子系统是,环境社会系统中的n级子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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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rther Discussion on Four Basic Relationships in Environmental-social

System/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GAN Hui1,2 YE Wen-hu2

(1. School of Economics/School of Environmental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Fujian Normal University, Fuzhou Fujian 350007, China;

篇3

网络利他行为是指在网络环境中发生的符合社会期望并有益于他人、群体或社会,不期待任何形式回报或奖励的自愿行为。随着网络社会化,越来越多的人更愿意向电脑寻求帮助,利他行为在网络中的传播速度和广度也超过了现实社会。研究表明,亲密的人际关系能够使人们表现出大度、慷慨、奉献的利他行为,在人际关系信任情况下个体更倾向于选择亲社会利他行为。笔者采用网络利他行为量表、自我概念量表、人际关系量表对156名在校大学生进行调查,通过对大学生利他行为与自我概念、人际关系的相关性分析,探讨大学生网络利他行为的特点及影响因素。

一、在大学生网络利他行为中,网络支持行为特点突出,文科生的网络分享与网络指导利他行为高于工科生

采用郑显亮于2010年编制的《大学生网络利他行为量表》,量表共26个项目,包括网络支持、网络指导、网络分享、网络提醒四个维度。采用随机取样,在郑州市两所高校图书馆发放问卷,共有156名在校本科生参与,其中男生84人,女生72人;大一学生75人,大二学生39人,大三学生42人;文科91人,工科65人;独生子女48人,非独生子女108人。

统计结果表明:第一,网络利他行为总分及各因子分在不同性别、年级、是否独生子女之间差异不显著(p>0.05),这与青少年网络道德不受性别和年级差异的影响研究结果一致;网络分享、网络指导维度在专业上差异显著,表现为文科生高于工科生。

第二,大学生在网上给予网友以情感支持行为比较突出,平均分值为22.21±6.06;指导网友保护个人隐私及新技术掌握的利他行为排在第二,平均分值为12.13±4.00;上传经典案例学习心得与其他网民共享的利他行为排在第三,平均分值为11.92±3.78;及时提醒其他网民网络欺诈和陷阱的利他行为排在最后,平均分值为10.73±3.65。

第三,单个项目平均值分析结果显示,大学生最喜欢做的事是“在网上祝福他人,关心和鼓励网友,倾听并开导网友,发送网友所需的资料,帮助网友解决学习、生活或情感上的一些问题”。相对而言,举报网上的不良信息、谴责社会不良行为,积极参与论坛问题讨论等利他行为频率略低。

二、大学生网络利他行为的产生与社会自我、心理自我密切相关

自我概念是指个体对自己的认知与评价,是对自身特点的整体知觉。自我概念是人格结构的核心部分,个体对自我的认识直接影响个体的行为方式。本研究采用《田纳西自我概念量表》进行测试,具体内容有自我总分、自我批评(综合维度);心理自我、家庭自我、社会自我、生理自我、道德伦理自我(内容维度);自我行动、自我满意、自我认同(结构维度)。量表采用五级评分,有良好的信度和效度。

对自我概念和网络利他行为进行相关分析,社会自我和网络利他行为总分(r=0.326*,p

三、大学生的师生人际关系与网络利他行为的相关性较高,其次为虚拟人际、生活人际关系,而同学人际关系与网络利他行为相关不显著

任何个体在社会生活中都会同其他人发生关系,人际关系就是人与人之间在交往过程中直接的心理上的关系,是人与人之间在社会生活中相互作用的结果,反映了个人或群体寻求满足其社会需要的心理状态。有研究证明,人际关系困扰与利他行为呈显著的负相关,人际关系困扰程度越高,利他行为水平越低。本文采用申武丹在2007年编制的《大学生人际关系问卷》对大学生人际关系进行调查,该量表分为师生人际关系、同学人际关系、生活人际关系和虚拟人际关系4个维度,信效度符合心理测量学标准。

对人际关系和网络利他行为进行相关分析,结果表明:人际关系总分、虚拟人际、师生人际、生活人际和网络利他行为总分和网络支持、网络提醒、网络指导之间相关显著;同学人际这一维度与网络利他行为总分及因子分相关都不显著(见下表)。

四、提升大学生社会自我、心理自我概念,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特别是师生人际关系,促进和加强大学生的网络利他行为

首先,鼓励与引导大学生参与与实践公益性校园文化活动。青年大学生在网络技术迅猛发展、信息大爆炸瞬息万变的现代社会,好奇而迷离,自我的社会定位飘忽游离,现实的社会自我与网络社会自我会出现矛盾、困惑与冲突,要在引导培养大学生正确的社会自我概念上下功夫。学校组织与支持的到山村小学、福利院及特殊儿童学校支教活动,法学、医学、心理学知识进社区等活动,能够使大学生在服务社会,贡献知识的同时,体验自我价值的实现,丰富社会自我概念。

其次,开展素质拓展活动,开设各种形式的自我成长心理工作坊。“穿越电网”“资源共享”“集思广益”“信任背摔”“感恩活动”等都是受学生欢迎的素质拓展训练活动,学生在这些活动中学会面对与应对困难,并通过寻求团队协作方式解决问题,在增强合作意识情况下提升自我抗挫心理能力;学会与其他同学分享自我的资源,体会帮人之乐,感受资源最大利用带来的欣喜之情;学会信任他人,适时向其他同学寻求帮助,并借助他人的智慧解决难题的能力。

再次,建立和谐文明良好的人际关系。社会心理学研究认为,有良好的社会关系的人更愿意表现出助人行为;当个体的社会支持水平较低(如被排斥)时,个体倾向于减少利他行为;个体的社会接纳程度与其做出利他行为的情况密切相关。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大学生由于各种心理需要而产生网络交往的动机,网络中的陌生人之间建立“熟悉而亲密”的人际关系,能够引发较多的利他行为。相反,未能满往需求、交往动机较低的个体, 较易抑制向网络中虚拟身份的他人提供帮助,导致产生更多的网络消极行为。社会生活中,人际关系往往处于支配地位,个人的意愿、情感和需求对社会行为的影响不及此人与其他人的关系对社会行为的影响。中国人际关系的特点是分析中国整个生活方式的关键,也是分析与建设网络利他行为的关键。在校园团体活动中,“团体沙盘游戏活动”“风雨同舟”“盲行活动”等都能帮助学生学会发现、理解他人的特长与优点,悦纳自我,学会在复杂的人际交往中,了解信息沟通的重要性,提高人际沟通技能与技巧。

利他行为是一种最高层次的亲社会行为,要帮助大学生形成健康的网络心理与和谐的人际关系,培养大学生的网络利他行为,维持良好的网络秩序,建设积极文明的网络文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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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会计学与经济学有着最紧密的学科渊源关系,两者在发展过程中是相互交叉、渗透而共同进步的。在现代西方经济学理论体系中,产权经济学是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分支,它主要以产权为对象,研究产权配置方式和产权配置效率等系列问题。现代西方经济学的产权理论跟会计的关系是密切的,影响是深远的。也是基于这样的一种紧密关系,产权在经济学界的研究受到越来越高的重视,而相应的,会计界的眼球也逐渐被产权所吸引,一些学者将产权与会计相结合,从产权角度分析会计的目标、对象等基本理论,逐步形成了“产权会计”这一新型会计观。

一、产权的界定

产权在经济学界有着很多的定义,经济学家所处的时代不同从而对产权的研究角度不同,自然赋予它的含义也不尽相同。

1、西方学者的观点

产权经济学的开山鼻祖科斯从外部性的角度界定产权,认为“产权就是财产所有者的行为权利”,即可以做什么和不可以做什么的权利。经济学家德姆赛茨在《关于产权的理论》中强调,“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产权的所有者拥有的他的同事同意他以特定的方式行事的权利。”“要注意的很重要的一点是,产权包括一个人或其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那么很显然产权关系运动,产权是界定人么如何受益及如何受损,因而谁必须向谁提供补偿以使他修正人们所采取的行动。”以菲吕博腾和配杰威齐为代表的西方经济学家指出,“产权不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这一定义被大多数人所认可。可以看出,西方学者基本是以私有产权为出发点,这与他们所在社会制度是相互关联的。

2、我国学者的观点

与西方学者相反,在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学者的出发点必然是公有产权或国有产权。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产权就是所有制权利;产权式反映经济主体对财产的权力关系的概念;产权是以财产权为基础所形成的权利集合体,这个权利集体由一组权利构成,包括产权主体对财产享有的所有、占有、使用、处置收益等权利。

综上我们得出结论:第一,产权不再简单地被看作是人与外界稀缺物之间的关系;第二,产权不是所有权,也是一组权利束;第三,产权作为一种人造的社会工具或制度安排,在协调和规范人们争夺稀缺资源的过程中,必须得到社会的强制实施。这三点是对产权基本性质的界定,其他一切分歧主要是研究的视角不同。

3、经济实体的产权具体分析

我们以企业这最广泛的实体来分析产权在这一实体的形式运动。同时,我们指明产权不单是所有权,而是一组权利束,由所有权、使用权、用益权、让渡权具体构成。

首先,企业是产权的载体,其参与者都是相应的产权主体期刊网。从上向下分析,股东相对来说是最重要的产权主体,不仅拥有对整个企业所投资本的所有权,还有对企业收益的受益权,以及享有对自身所拥有权利的让渡权;董事则也享有相应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对资产如何处置是他们所应作出的决策。再往下到经理、员工都拥有相应的权利,不仅是对自身所具有的知识、能力以及所付出劳动的所有权、使用权。相应的任何一名企业人员都拥有分享企业收益的权利,只是这里分享的形式不同,股东以及董事可以拿到相应的股利分红,而员工则是以工资、福利等形式来享受用益权的。故企业是多种产权的集合,是产权的整体。

其次,企业的经营过程其实是产权的运动过程,其中有着产权的分散和交易、产权的价值利用等等。企业是属于股东的,但是却有着许许多多的产权主体的存在,他们的存在势必有着某种权利的行使以及交叉抵触。当然产权的分散是有成本的,这也是我们常说的交易费用。

概括而讲产权关系运动,企业是产权的集合体,是产权运动的载体。企业生产过程是各种经济资源的所有者进行资源联合、团队生产,进而实现整体利益及其合理分配的过程,是一种产权关系的运动过程。

二、产权对会计的影响

1、会计的产生与发展是由社会产权运动及其结构变化所决定的,任何一个时期的会计制度和形式都是建立在一定的产权关系之上的

首先,产权界定应是会计产生的基本动因之一。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度量衡是源于产权界定的需要,度量衡的统一,是一次重大的产权制度变迁,它大大地降低了产权界定和交易的成本,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会计的产生可能也是源于产权界定的要求。如同度量衡不统一将导致高昂的交易费用一样,会计制度的不统一,也将因交易费用太高而制约产权交易的发展,从而降低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所以,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建立统一规范的、符合产权效率的会计准则和制度。

其次,任何一个时期的会计制度和形式都是建立在一定产权关系上的。从原始社会到现在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时期,产权思想经历了有起源到演进再到发展三个阶段,每一段由于所有制形态和体制不同,所应用的会计不同。从公有产权到私有产权,会计明显的表现了双重性,即一方面要达到生产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另一方面还要维护产权主体的利益。会计作为一种有效地监督和管理手段所发挥的作用,更是最大限度地被财产所有者利用。如果说会计的产生是一种必然,那么会计也是为特定的产权服务,并建立在一定的产权关系上。

2、产权需要会计来反映和管理

一个企业的经济事项实质是产权运动的过程,会计则是对经济事项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由此来看,产权自身即是会计所作用的对象。产权是经济发展的结果,而会计是经济发展的必需,故二者是不可分的,这也是会计发展的必然。一个经济单位的产权价值运动结果及其过程,须依赖于会计的全面、系统、恰当和及时的反映和控制。通过会计来反映产权运动所存在的问题或者优点,进而重新配置所拥有资源,达到更高效率。同时,产权的社会化程度越高,会计对产权所进行的反映与控制越具有关键性作用。

3、任何一种类型的会计都是维护特定的产权制度的

任何一种类型的会计都会受产权的影响,并表现为维护特定的产权制度。世界各国的会计模式同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存在着一定的联系。由于法律体系是产权关系和产权制度在法律上的直接表现产权关系运动,所以会计模式更直接的是与一个国家的产权结构相关。由此可见,会计与产权的关系是密切的。同时,产权制度是会计政策选择的出发点与归宿,会计政策选择本质上是一种经济和政治利益的博弈规则和契约安排;提高产权效率是制定会计准则的基本要求。

三、产权会计的产生――产权与会计的融合

会计由产生到发展都是建立在一定的产权关系上的,而这种关系是需要会计来反映、计量并且加以维护。那么这二者所结合势必产生一系列的问题,这就需要一个全新的角度和视野来思考,即产权会计,它是会计界在借鉴产权经济学的新思想与新的基础上所取得的一个成果。

产权会计主要是从产权经济学的角度对现行会计理论和会计行为进行解释,在产权理论的指导下研究会计问题,利用会计特有的方法对产权运动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旨在确认产权性质、计量产权价值、反映产权形态变化、披露产权信息,发挥其对于产权界定和保护的作用,维护与保障产权主体的经济权益。

产权会计的研究对象是产权价值运动过程、结果及其所填的产权经济关系。在现实生活中,任何经济活动、任何资金运动的背后都是一种“权利”的变更,一种“产权”的运动。产权会计就是要通过对各产权主体的“产权及其运动”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提供有关产权及其变动的会计信息,为有关各方进行预测、决策等活动提供服务期刊网。

四、会计的本质――产权关系运动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从产权角度来看待会计的本质问题。显而易见,无论是过去的会计,还是现实的或未来的会计都确实存在着一个对产权、产权经济乃至对产权关系运动的全面而深入的认识问题。会计因产权而产生,并因产权的发展而发展,在这一产生与发展过程中,我们界定会计的本质为产权关系运动,即:会计师一个反映产权关系运动,并随产权关系变化而变化的人造系统。

首先,关于会计的本质的认识存在很多观点,但不管是受托责任观、信息系统论、管理活动论,还是我们界定的产权关系论等等,都认同会计是一个人造系统,是人类为了实现自身的目标而发明和设计的,只是不同观点下人的目标角度不同,这个系统所偏重的内容不同而已。

其次,会计是随着环境和认识的变化而不断变化,这个环境和认识的变化则主要是基于产权的变化与发展。从原始社会的蒙昧状态到现在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产权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的提高逐渐清晰,它是一定社会条件下经济利益的集中体现。这一产权环境和认识的变化主宰着会计的龙脉。大家目前所共同认知的我国的会计目标首屈应是受托责任观,而西方发达国家则认为是决策有用观,这之间区别的最根本原因就在于二者所存在的社会产权体制的最根本不同。

再次产权关系运动,会计反映与监督的是会计主体中各产权主体之间的关系及变化。在现代产权理论看来,一切经济活动即作为人与人之间交易关系的经济活动,在本质上并非人与物以及物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产权的交易关系。那么,作为反映和控制这些经济活动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也在本质上是对产权界定、产权交易以及产权价值运动的反映和控制。王跃武博士根据“职能―目标―本质”的认识过程以及会计职能、会计目标的分析,得出会计对象的本质是产权关系,而会计的本质是产权关系运动,指出“运动”一次既包含了会计这种活动的动态之意,也包含了“产权关系运动”这个根本属性。同时,这一本质描述还较好的概括了会计受托责任与会计契约论共同的产权基础,并对它们做了进一步的改进、继承与发扬。

五、总结

现代产权理论的迅速发展使得人们对产权关系关注度的不断提高,因产权的产生而产生、因产权发展而发展的会计必然也得到高度的重视。社会经济是产权经济,经济事项是产权运动的过程,企业是产权的集合体,产权关系的运动是企业各项交易和事项的实质。通过理论分析,本文提出会计的本质是产权关系运动,并随产权关系的变化而变化。以产权视角为基础的会计改革待势以发,未来会计的发展必然围绕产权进行。我们不仅要从单方面分析产权对会计的影响,而且要从整体上实现产权会计的改革,从会计本质到会计目标再到会计这个计量系统都应进行系列的改革,这样也许在不久的将来会计报表将更具有相对性,会计信息将更加真实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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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务理论体系的框架结构

从已接触到的中外财务看,西方财务理论研究主要集中在“操作性”财务领域,尤其是股份公司在市场的财务运作问题(汤谷良,1997)。比较而言,国内财务理论研究要丰富得多,诸如财务的基本概念、公司内部的财务运作机制和财务控制等,改革开放以来,这些一直是国内财务学研究中最活跃的领域之一。不过,财务理论的体系结构以及未来财务理论研究得方向,至今仍不甚明朗。诸如财务环境在财务理论体系中的地位、财务环境的具体结构及其对财务运作的具体、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财务治理结构、财务治理权的有效配置、财务治理模式及其选择、股权结构和文化等环境因素对财务治理模式的影响等问题,还很少研究。甚至于财务理论的重心究竟在哪里,我以为也需要重新把握。尽管财务学研究十分关注论问题,如财务决策的方法、财务控制的方法、财务评价的方法等,但从现实看,影响公司财务资源培育与配置效率的关键因素似乎并不是财务方法而是财务机制和财务战略,尤其是财务治理权在公司内部的配置与运作。这些问题的存在,说明还需要对财务学的理论结构作进一步的探讨。我的看法是,完整的公司财务学理论体系应当由财务环境理论、财务基础理论、财务战略理论和财务运作理论四个层次组成,其中财务运作理论又分为财务治理权配置理论和财务管理方法理论两大部分。

1、财务环境理论。应该说,没有任何一个财务学家否认过环境对财务理论与实务的影响,在中外财务文献中,财务环境也都占有一定的篇幅。问题是,财务环境在财务理论体系中的地位、财务环境的具体构成及其对财务理论与实务的具体影响等问题,在研究上还不能说已经到位。时至今日,人们还是把环境视为财务理论界域以外的东西,还没有把环境作为财务理论体系的内生性要素来看待。这样做,将不能体现财务环境应有的理论地位,实践中也带来一些问题。从和现实看,财务环境对财务目标及根据逻辑导出的财务战略、财务策略、财务机制和方法都有着全面的和直接的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说,应当把财务环境理论作为财务理论体系的内生性要素,甚至应作为财务理论体系的最高层次来理解。

其次,尽管人们已经对财务环境的构成内容进行过多种归纳,但“重硬环境轻软环境、重环境轻文化环境、重股份制环境轻非股份制企业环境、重一般环境轻特殊环境、重一般描述轻具体”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对于财务环境要素,我的看法应当用多维度的立体论方法归纳,概括为、经济、文化、、、、技术、人口、历史和地理十个维度,并按对财务的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影响方式和发生频率等多种方法进行归类分析。

最后,对财务环境的研究还应克服和消除存在的“环境与财务板块结合”的状态,从纵横结合的“时空差异”上深入分析和把握各个维度的环境因素对财务理论、财务战略、财务机制和财务方法的具体影响。国际间的财务行为总是存在差别的,而差别的形成基础是环境差异。财务学的研究,必须能够有效地把握国际财务差异及其形成机理,并侧重从特殊的财务环境出发,研究适合这个特殊环境的财务理论与方法。只有按照这个思路和方法,才能构建对中国企业具有实际的和直接的指导意义的财务理论体系。

2、财务基础理论。这是财务本体理论最基础的部分,讨论财务的具有“实质性”的问题。近年来这部分的研究较为活跃,已经出现了不少创新的成果。但是,财务基础理论究竟由哪些内容或要素构成,学术界的观点仍不尽一致。我的看法是,如果把财务理解为“一种有目的性的行为”,则财务理论的基础部分就应当从特定的财务环境出发,研究这种行为的主体与范围、本质与职能、动机与目的、前提与条件、原则与规则、方式与方法、过程与结果等行为要素。也就是说,财务基础理论的构成内容应当包括财务主体(包括法人主体与人主体)、财务活动范围、财务基础性和基本假设、财务本质与职能、财务基本目标、财务一般过程或环节、财务基本原则、财务一般规则(包括制度性规则、技术性规则和道德性规则)、财务基本方法、财务效果评价十个部分。即使是“一般”或“基本”概念,也必须密切结合特定的财务环境,全盘照搬西方财务的做法是极不可取的。

3、财务战略理论和财务治理权配置理论。这两个都是全新的财务学研究领域,尤其是财务治理权配置理论。关于财务战略,国内已有一些研究成果,有代表性的是陆正飞教授的《企业发展的财务战略》和刘志远教授的《企业财务战略》,他们在这一全新的领域进行了开拓性的、极富创新与成效的探索。至于财务治理权的配置,目前还难以发现专门的、较为具体的研究文献。对于公司财务治理权,我的看法它是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核心,人们常说的法人财产权,其主要内容就是法人财务治理权,包括财务决策权、财务执行权和财务监控权,《公司法》的规定就是较好的体现。财务治理结构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部分,财务治理权配置又是财务管理体制和财务运行机制的核心内容,从目前情况看,配置的合理与否还是影响财务资源配置效率的关键性因素。如此重要的问题,至今却未能引起理论界的重视,不能不说是财务学研究的一大缺憾。围绕财务治理权的配置,需要研究的问题很多,比如财务治理权的内容与结构、财务治理机构的设置与运作、财务治理权的配置范围与层次、配置模式与结构、运作机制与方式、企业集团财务治理权配置的特殊性、财务治理权配置模式的国际比较、文化差异与财务治理模式的选择、政治制度对公司财务治理模式的影响、股权结构等经济因素差异与财务治理模式选择等,这些问题甚至可以作为财务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专门研究。我期望这个最具现实意义、也最能体现国别特色的研究,能够得到应有的重视。

二、财务基础理论的若干基本要素

1、关于财务本质。财务本质理论的讨论由来已久,主要有货币收支活动论、货币关系论、分配关系论、价值运动论、资金活动论、现金流转论、本金投入和收益论、财权论、资本要素配置论等几种观点,它们在不同程度上反映了财务的某些特性,也推进了财务理论的建设和发展。不过,这些观点是难以将财务学与学和政治经济学相区别的。比如货币关系或分配关系,原本就属于政治经济学所研究的生产关系的范畴。而资金运动或价值运动,会计学上则一直把它作为会计的对象来看待。在把握财务的本质与职能(本质的具体化)问题时,传统的静态分析法和就财务论财务的狭隘主义观点必须调整,而郭道扬教授(1998)在分析会计本质与职能时所采用的动态分析法和环境联系法值得借鉴。实际上,财务的本质与会计的本质一样都不是一成不变的,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财务解释为“分配关系”尚可理解,而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再将财务的本质与职能仅仅理解为某种关系或某种资金或现金的活动,就显得有点过于狭隘了。现代财务作为公司管理系统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其最本质的职能就是有效培育与配置财务资源。处理分配关系、或组织现金流转、或安排资金或资本、或财权合理配置等,不过是“有效培育与配置财务资源”系统的一个侧面或一个组成部分。这里所说的财务资源,在现代社会和现代企业中,应当既包括“硬财务资源”如资金和自然资源等,也包括“软财务资源”如市场资源、人力资源、知识产权和组织管理资源等。所谓财务,其实质就是通过合理的财务制度安排、财务战略的设计和财务策略的运作,有效地培育和配置财务硬资源和财务软资源,以求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和协调化,维持理财主体的可持续发展。

2、关于财务假设。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已有一些,诸如财务主体、货币时间价值等几乎一致被作为财务基本假设来看待。在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领域,假设的存在具有普遍性,任何一门学科都有与之相适应的假设体系。然而问题是,财务学假设的客观基础是什么?有无必要将财务学假设作为一个体系来看待并进行层次划分?财务主体、货币时间、价值等假设是否就是财务学的基础性假设?我的看法:(1)任何假设的客观基础都是环境不确定性。比如会计上的持续经营假设,就是源于会计主体的生存寿命的不确定性。(2)不确定的财务环境因素是一个体系,有些财务环境因素如财务资源是否稀缺、理财人的行为动机和行为方式等,对财务行为和财务学体系的构建具有全局性和重大性影响;而有些财务环境如产品寿命周期、物价变动、税率调整等,只对财务行为具有局部性的影响。据此,可以把财务学的假设体系分为基础性假设、基本假设和技术性假定三个层次。(3)财务学的基础性假设对财务行为具有全局性影响,构成财务学的基础性理论,主要包括财务资源稀缺性假设、理性理财人假设、理财者为经济人假设、理财信息完备性和对称性假设、财务利益最大化假设等。(4)财务学的基本假设对财务行为具有重大性和直接性的影响,构成财务学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主要包括财务主体、货币时间价值、现金流转、风险与报酬对等假设等。(5)财务学的技术性假定对具体的财务行为具有局部性和直接性的影响,构成财务学的操作方法论部分。如在投资决策中,不考虑通货膨胀或紧缩时的币值不变假设,或考虑通货膨胀或紧缩时的币值有规则变动假设等。财务学的技术性假定是多种多样的,可以说,每一种财务方法都有一个或几个假定前提。

3、关于财务目标。这是财务学领域中研究较为热烈的一个问题,王化成教授(1998)曾归纳有14种观点,目前较为流行的是股东财富最大化的观点和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观点。关于股东财富最大化,我的看法将其作为现代财务的目标是不合适的(李心合,2000)。实证研究也证明了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目标假设具有不合理性。英国学者帕克(RPike)等人对英国公司的目标定位情况进行的一项调查表明,管理人员对企业盈利能力比对创造财富更有兴趣,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目标仅排在第4位,而且只有不到18%的被调查者认为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目标。许多美国企业的调查研究也支持这一发现(刘志远,1999)。

至于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假说,理论上还不能说是比较成熟的。主要问题有两个:一是企业价值的含义模糊,与利润和股东财富的关系尚未理清。西方经济学自诞生以来就一直认为企业的价值在于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因此,作为出资人的股东最关心的是企业的利润及产生利润的载体———企业的资产和净资产。然而,信息技术和知识经济的发展,使得像微软公司这类的企业的市场价值与其利润或净资产严重背离。于是,人们便思考用股票市值来解释企业价值,并将企业价值等同于股东财富。美国麦肯锡公司的汤姆科普兰、蒂姆科勒和杰克默林三位学者在《价值评估———公司价值的衡量和管理》一书中,还将企业价值解释为“产生现金流量和基于现金流量的投资回报能力”,并认为这就是全新的价值观念。二是企业价值难于计量。在所接触到的文献资料中,人们已经提出的企业价值的计量方法有每股收益法、股票市价法、净资产收益率法、经济利润法(公司价值现值=投资资本+相当于每年创造价值的溢价即预计经济利润)和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等多种,尤以股票市价法和现金流量折现法最为流行。股票市价法只能在上市公司使用,并且最好是该公司的股票市价与其价值高度相关,而这样的公司,不说在中国,就是在市场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为数也是不多的。至于未来现金流量的折现,用这个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的数值来计量公司的价值,其可靠性是很难保证的。

关于现代企业的财务目标,我的看法是有效增加值最大化和利益分配协调化。增加值是对企业创造的新财富的价值衡量,增加值的多少体现企业为社会创造的新财富的实际水平;同时它也是企业股东、债权人、经营者、政府、员工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源泉,用增加值作为财务的目标,能够兼容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需求。对单个企业而言,增值有有效增值与无效增值之分,区分的标志就是增值能否给企业实际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因为增值的实质就是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无效增值的形成原因是信用风险和会计上的权责发生制。有效的增值需要按照经济的和社会的规则在各利益相关者之间进行分配,基于利益相关者各自对自身财务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企业管理当局还必须把有效地协调利益关系作为其理财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

4关于财务基本原则。学术界的看法不尽相同,可以罗列出至少十几种观点,有三原则、四原则、五原则、六原则的归纳,更有上的千差万别。从知识和可持续财务的角度出发,本文提出的财务基本原则是:资本保全原则;硬财务资源适度耗费与有效利用原则;积极培育软资源原则;利益相关者配置与共同治理原则;公平分配与利益协调原则;人本财务与物本财务相结合原则;权责利效相结合原则。这些原则强调了对稀缺硬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对软资源的有效培育,突出了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的财务治理和财务利益的分配以及利益分配中的公平性,体现了与人们倡导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相适应的可持续发展财务的基本特征与要求,所以称为基本原则。

三、财务治理权配置的几个

1、财务治理权的配置层次。1994年,汤谷良教授提出了三个层次的财权配置观点,即除监事会行使财务监控权外,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财务经理共同分享企业全部财权。1997年,汤教授又明确提出财务三层次论(所有者财务、经营者财务和财务经理财务),并认为经营者财务处于财务管理的核心地位。这个观点的创新意义及对国内财务学的积极是有目共睹的,问题是,还有无必要与可能进一步发展。我的看法是,至少有两个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探讨:

一是处在第一层次上的是否只有出资人或所有者。财权的基础是产权,产权制度安排决定财务治理权的配置。从上看,以小规模为主要业态的古典企业是体现“财务资本至上”逻辑的“财务资本所有者拥有企业产权制”或“业主产权制”,相应的财务治理结构为“一元主体(业主)治理结构”,即业主拥有绝对的财务治理权。公司制的出现以及“经理革命”使公司财务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相应的财务治理权配置模式也演化为“二元主体(所有者与经营者)共同治理结构”,所有者与经营者共同分割公司的主要财务治理权。公司的产权归谁的理论,直到20世纪80年代以前,经济学家们还一直维护“(财务)资本雇佣劳动”的逻辑,维护“业主产权论”的观点。但是80年代以后,业主产权论的逻辑开始受到经济学家们越来越多的怀疑,体现“财务资本与人力资本并重”逻辑的“财务资本所有者与人力资本所有者合作产权论”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最值得一提的是“利益相关者共同产权论”,该理论把企业视为利益相关者缔结的一组合约,每个利益相关者都对“企业剩余”作出贡献并享有剩余索取权。因此,经理们要为企业的利益相关者而不仅是股东的利益服务。从现实来看,政府、投资者、债权人、经营者、员工乃至公众,这些利益相关者均对企业有财务利益要求,也均对企业有财务权利。这就是说,处在财务治理权配置第一层次的,应当不仅仅是企业外部的股东,还有企业外部的其他利益相关者。换句话说,外部利益相关者是公司理财的第一层次。

二是员工是否构成一个独立的理财层次。外部的利益相关者、内部的经营者和财务经理,他们都是企业财务治理权的分享主体,也是企业财务利益的分享主体,那么员工呢?从理论上说,员工是企业直接的利益相关者,在“从业员主权理论”下还是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当然应参与企业的财务治理。我们一贯提倡的民主理财,也是把员工作为企业内部的一个独立的理财层次来看待。这样说来,企业财务治理的层次,实际上就是四个层次,即外部利益相关者、经营者、财务经理和员工。不同的人参与财务治理的程度和方式也是不同的,这正是我们结合国情需要认真研究的。

2、财务治理权的配置模式。面向知识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现代财务治理模式的基本特征和框架可归纳为4个方面: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财务治理;人力资本最大者拥有最重要的财务治理权;财务相机治理;知识和信息专家参与财务治理(李心合,2000)。这4个方面是现代财务治理模式的一般特征,其具体结构和表现形态因时因地而异。研究我国企业财务治理模式,必须广泛、深入地联系我国特殊的经济、和文化基础。

3、财务治理权的配置结构。财务治理权的配置,应以权利性质、公司类型、法人治理结构、管理人员素质、环境影响和配置效果等因素为基础。在“一长(董事长)四会制(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会)”的公司,财务决策权配置的一般情形是:财务战略决策权归属股东会和董事会,财务日常决策权被授予经理会。不过,财务决策权的安排也具有明显的相对性和环境适应性。其次,财务决策权的配置还具有动态调整性,财务相机治理机制所揭示的就是这个道理。一般的理解,相机治理是指:内部人或经营者主导财务治理权的条件是公司财务生存能力,当公司偿债出现困难时,银行就会出面干预公司财务与经营。财务决策权在公司内部人与银行之间的变换与转移,是现代企业治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对于财务决策权,财务监控权的配置要分散得多。主要有四大分享主体体系:一是财务监控权的市场分享体系,主要是通过市场来实现的;二是财务监控权的政府分享体系,包括财政机关、税务机关、审计机关和证券监管部门等;三是财务监控权的出资人分享体系,包括投资者和债权人两大类;四是财务监控权的内部人分享体系,这个体系又可以分为纵向财务监控体系和横向财务监控体系两个分支体系。纵向监控体系是在公司内部的各层级之间,享有监控权的上级组织或个人对下级组织或个人的监控;横向监控体系是在地位平行的组织或个人之间展开的。公司内部的财务牵制制度应按纵横结合的立体方式设计方能奏效。

主要:

[1]汤谷良经营者财务论[J]会计研究,1997,(5)

[2]谢志华论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务微观性[J]会计研究,1993,(6)

[3]辜位清“价值评估—公司价值的衡量和管理”评介[J]管理世界,2000,(3)

[4]王化成再论财务管理目标[J]财务与会计,1999,(3)

[5]李心合知识经济与财务创新[J]会计研究,2000,(10)

[6]李心合利益相关者产权与利益相关者财务[J]财会通讯,1999,(10)

篇6

一 社会地理学的视角

明代地理学家王士性在其所著的《广志绎》卷4《江南诸省》中,有一段文字专论浙江风俗,他将全省十一府分为三个区域:“杭、嘉、湖平原水乡,是为泽国之民;金、衢、严、处丘陵险阻,是为山谷之民;宁、绍、台、温连山大海,是为海滨之民.三民各自为俗:泽国之民,舟楫为居,百货所聚,闾阎易于富贵,俗尚奢侈……;山谷之民,石气所钟,猛烈鸷愎,轻犯刑法,喜习俭素……;海滨之民,餐风宿水,百死一生,以有海利为生,不甚穷,以不通商贩,不甚富”……。”接着,他又分析了缙绅与众庶之间的阶级关系,杭、嘉、湖“缙绅气势大而众庶小”;金、衢、严、处“豪民颇负气,聚党与而傲缙绅”;宁、绍、台、温则“闾阎与缙绅相安”。在征引了前揭这段记载后,谭其骧先生认为:“这就是近世西方所谓社会地理学。”①

社会地理学(Social Geography)是人文地理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人文地理学诸分支学科中,社会地理学的起步较晚。20世纪初,法国近代地理学创始人维达尔·白兰士(Vidal de la Blache,1845—1918)曾提出或然论和人对环境的适应与选择观点,认为:“自然为人类的居住规定了界限,并提供了可能性,但是人类对这些条件的反应或适应,则按照他自己的传统的生活方式而不同。”②这一观点奠定了社会地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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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谭其骧:《与徐霞客差相同时的杰出的地理学家——王士性》,原载《纪念徐霞客论文集》(广西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后收入《长水集续编》,人民出版社,1994年12月,第195页。

②(美)普雷斯顿·詹姆斯(Preston E.James)著:《地理学思想史》第九章《法国和英国的新地理学》,商务印书馆,1982年7月,第232页。参见:(英)罗伯特·迪金森(Robert E.Dickinson)著《近代地理学创建人》,葛以德、林尔蔚、陈江、包森铭译,葛以德校,商务印书馆,1980年11月,第237—241页;杨吾扬著:《地理学思想简史》,高等教育出版社,1989年6月,第58—64页。

的理论基础。①国外的社会地理学自20世纪60年代初才开始发展起来,逐渐成为人文地理学中的一门新兴学科。中国大陆的社会地理学起步较晚,及至90年代,才随着人文地理学的逐渐恢复而受到关注。沈道齐、张小林指出:“特别是进入90年代以后,社会转型加快,社会问题愈加突出地显示出来,人文地理学者在加强对现实问题的研究中意识到需要开拓新的领域。于是发展出社会地理学,建立中国社会地理学的理论框架与内容体系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并出现了较快的发展势头。”②

关于社会地理学,以往曾有论著做过一些界定。譬如,英国R.J.约翰斯顿主编的《人文地理学词典》就指出:社会地理学是对“有关空间中的社会关系以及支撑这些关系的空间结构的研究”③。台湾学者认为:“依地理观点来研究社会现象的学问称为社会地理学。人类的社会生活,各地各有其特质,研究其特质之所以造成的理由,乃至于因区域不同而产生的差异性,是社会地理学主要课题。社会生活与人口、聚落、经济、交通乃至于政治、文化等问题相关,故社会地理学内容自与人文地理学内容难分。因此有人认为社会地理学为人文地理学之新名词,但社会地理学之与人文地理学,在研究立场上有别,将人类生活当做社会现象加以研究的倾向而言,前者较后者更强。”④《中国大百科全书·地理学》中列有“社会地理学”条,大陆学者李旭旦认为:“社会地理是人文地理学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研究各种不同社会集团的区域分布,分析比较社会类型及其形成过程。社会集团具有不同类型,起源于特定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方式。这种生活方式代表了对不同自然环境的一种反应。”⑤李旭旦还指出:早期的社会地理学研究主要包括人口地理、聚落地理与城市地理等方面,除此之外,还研究各种社会集团如游牧社会、农业社会和工业社会等的地理分布及其与环境的关系,社会地理学后来的发展侧重于联系解决社会实际问题⑥。李润田主编的《现代人文地理学》一书列有“社会文化地理学”一章,其中有关社会地理研究方面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社区的地理研究;社会现象的地理研究(包括社会关系的区位研究和社会问题的地理研究等)。其中所涉及的社区与环境、社区的中心与边界和社区空间结构及其影响等,实际上的内容即聚落地理和城市地理——这已不是当代社会地理学研究的内容了。不过,以不同的标准划分出各类社区,以及通过对社区的对比分析,凸显不同社区的独特性,对于历史社会地理的研究,仍有一定的借鉴作用。目前,人口地理、聚落地理和城市地理等均已发展成为独立的学科⑦,社会地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社会集团方面。对此,吴传钧认为,中国社会地理学要“研究社会集团的空间活动,地域性的行为地理,生活水平的研究与犯罪地理学”等。李剑如认为,当代社会地理学是一门“研究社会集团的空间类型、空间结构、空间过程以及各种社会问题及其地域集中性的科学”。沈道齐、张小林认为:社会地理学是一门研究人类活动空间地域特征及其规律的学科,它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探讨中国社会地理学的性质、对象与任务;社区地理研究;社会问题地域集中性的研究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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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地理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0年9月,第132页,“法国地理学史”条;第432—433页,“维达尔·白兰士,P”条。

②沈道齐、张小林:《中国社会地理学综述》,载马戎、周星主编《田野工作与文化自觉》上册,群言出版社,1998年5月,第359页。

③柴彦威等译,柴彦威、唐晓峰校,商务印书馆,2004年1月,第653页。

④石再添:《社会地理学》,载沙学浚主编《地理学》,见《云五社会科学大辞典》第十一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74年6月,第118页。

⑤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9月,第215页。

⑥1987年金其铭、董新编著的《人文地理学导论》也列有“社会地理学”,基本上承袭了上文的观点。

⑦日本广岛女子大学助教授堤正信所著《集落の社会地理》(溪水社,1985年3月版),虽以“社会地理”为名,但实际上研究的就是聚落地理。

⑧参见沈道齐、张小林:《中国社会地理学综述》,载马戎、周星主编《田野工作与文化自觉》上册,群言出版社,1998年5月,第362页。

综上所述,迄今为止,社会地理学的理论框架与内容体系尚未完全定型。社会地理学有时也被称为社会文化地理学,一般认为,用地理观点来研究社会文化现象的学科,即称为社会文化地理①,这说明社会地理学与文化地理学有着相当密切的关系②。社会地理学的出现,为人文地理学增添了活力,扩展了研究领域,提供了新的视角,从而逐渐成为人文地理学的一个新兴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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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张其昀译:《人生地理学发达史(续)》(《地理杂志》第3卷第4期),将“文化地理”称为“高深的社会地理”。

②(英)R.J.约翰斯顿主编《人文地理学词典》曰:“经历了80年代整个人文科学的‘文化转向’,社会地理学和文化地理学开始混合为很少有知识连贯性的学科。”(第653页“社会地理学”条)

二 学界以往对社会地理现象的关注

历史社会地理在历史地理学中至今尚未占有一席之地③,但这并不等于说以往就没有学者注意到这方面的内容。人类生活广泛受环境影响,古往今来,有关这方面的观察和记录相当不少。晚清民国时期,不少西方地理学著作被翻译、引进中国,这对于中国地理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张其昀译有法国白吕纳(Jean Brunhes)的《人生地理学发达史》,自民国十八年(1929年)九月起,连载于《地理杂志》第二卷第五期、第六期和第三卷第一期④,“人生地理学”亦即人文地理学。白吕纳是社会地理学奠基人维达尔·白兰士的弟子,根据白吕纳的看法,人文地理学是“研究各种人类生活,如经济生活、社会生活、政治生活等,与自然地理学之各现象之相互的关系”⑤。人地关系自古以来就已存在,人地关系论自然成了学界关注的焦点。人类活动与地理环境之相互关系,成为人文地理学的重要理论和研究的中心课题。自然对于人类是主宰?还是影响?抑或是相关?这是人文地理学家分歧的焦点。主宰说者,认为自然环境对于人类社会具有绝对的势力,“人者地之产物耳”;影响说者,认为社会活动的演进原因多多,地理因素只是众多原因之一而已。而主张相互关系论者,则认为人类受地理环境的支配,而地理环境亦受人类的影响⑥。白吕纳虔奉其师维达尔·白兰士的地理哲学,他的主要学术思想除了揭示人力足以改变环境的具体观念外,还认为人类之适应环境,其能动性实与其他生物迥然有别。一般生物对于环境的反应完全是机械被动的,而人类对于环境的反应则相当灵活和主动,“人类具有心灵的智慧,其心理因素,亦为决定人地关系的主要条件之一”⑦。

在西方人文地理学说的影响下⑧,当时出版的地理学著作,对于人地关系均相当重视。1928年出版的白眉初之《中国人文地理》⑨共分三卷,分别为“民族篇”、“民权篇”和“民生篇”。该书关注中国各地的物产盛衰、人类繁耗、民生衣食以及国家强弱等,尤其重视礼俗与民生(如实业、商业等),对于生活在中华大地上的各类人群均加留意。作者指出:“风俗由于人为,然亦必因其气候、地势之不同,生活程度之不齐,民族性质之开闭,与夫文物之盛衰,而差等生焉。子贡曰:见其礼而知其政,闻其乐而知其德。古来设轩輶之采,以觇列国之风,则礼俗足以代表其民族之文野也,久矣。”除了关注民俗外,该书亦简要概述了汉族的派别(各类人群),对客家、福老、福州乡民(即俗传的三把刀)、堕民、九姓渔户和畲民等,均有涉及。当时,“社会地理学”的概念已在中国得到介绍,如1933年布鲁诺(白吕纳)原著、谌亚达译述的《人文地理学》中,即有两处较为详细地论述了“社会地理学”的丰富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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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有关历史社会地理总体上的理论探讨,主要有:王振忠:《社会史研究与历史社会地理》,《复旦学报》1991年第1期;吴宏岐、王洪瑞:《历史社会地理学的若干理论问题》,《陕西师范大学学报》第33卷第3期,2004年5月。

④民国十九年(1930年)十一月商务印书馆出版有白菱汉著、张其昀译的《人生地理学史》,收入何炳松、刘秉麟主编“社会科学小丛书”。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十月世界书局出版有布鲁诺原著、谌亚达译述的《人文地理学》。此处的“白菱汉”、“布鲁诺”均是“白吕纳”的异译。

⑤张其昀译:《人生地理学发达史》,载《地理杂志》第2卷第5期,第46页。

⑥胡焕庸:《西洋人文地理学晚近之发展》,载《地理杂志》第2卷第3期,民国十八年(1929年)五月版。

⑦陈正祥:《现代地理学之观念与方法》七《法国地理学派及其特色》,台湾商务印书馆,1960年,第81页。

⑧晚清时期有三部较有影响的人文地理学译著,即日人牧口常三郎著《人生地理学》(1906年)、世界语言文学研究会编辑部译《最新人生地理学》(1907年)和凌廷辉的《人生地理学》(1909年)。参见:邹振环著《晚清西方地理学在中国——以1815年至1911年西方地理学译著的传播与影响为中心》,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4月,第210—211页。另参见:郭双林著《西潮激荡下的晚清地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5月。

⑨北平,建设图书馆,民国十七年(1928年)十二月。

张其昀除了译介白吕纳的著作外,自己也有不少相关的著述。如《江浙二省人文地理之比较》一文①,对于浙江宁波商人和江苏洞庭商帮等皆有论述。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张其昀出版《中国人地关系概论》一书,全书分四章,分别为“平原地带”、“丘陵地带”、“高原地带”和“高山地带”。该书“以中国之地势为经,气候、水利、人口、资源、实业、交通、都市、民族、国防等项为纬,就本国地理之基本智(知)识作系统之说明”②。其中,对于各地人群与地理环境之关系多所关注,如曰:“徽州茶叶品质最优,徽州六邑,地狭人稠,即在丰年,米粮仅敷三月之食,幸赖茶叶所得,以为挹注。徽州茶商散布全国,有‘无徽不成镇’之语。”③又如,“海滨之民习于波涛,帆影足迹交于南北两洋,宁波商人其代表也”④。张其昀对于人地关系的描述方法,与王士性对浙江的分析可谓一脉相承(只是在更大的范围上广而言之)。至于更细致的研究,早在民国十七年(1928年)和二十五年(1936年),张其昀就分别出版《本国地理》两种计五册,后于1957年稍加删节,总名之曰《中国区域志》甲、乙二编。其中,有不少内容与社会地理相关。张其昀认为:“区域地理(Regional geography)乃治地理学之正轨也。《礼·王制》篇云:‘广谷大川异制,民生其间者异俗:刚柔轻重迟速异齐,五味异和,器械异制,衣服异宜。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此虽陈言,而卓然为一天然区域(National region)之定义。”⑤“天然区域”是《中国区域志》的核心概念,根据他的定义:“大凡地理环境相同之处,其生活状况亦必大同小异,若此之地,谓之天然区域。”⑥在接受西方地理学理论的同时,张其昀也努力发掘人文地理学的本土资源,进一步详细阐述了“天然区域”的内涵:

地形与气候,为环境之二大要素。先知一地之地形气候,则于其地之风土人情,思过半矣。盖水道之缓急,视乎地形而定;水量之大小,视乎气候而定;而农田之肥瘠,又视乎水利而定。草木之生长,与气候有关;矿产之采掘,与地质有关;而职业之分布,又与物产之分布有关。贸易之盛衰,系乎水陆之交通;人烟之疏密,系乎富源之厚薄;而水陆转输,货物集散之点,又必有都会之兴起焉。凡大都会皆有其经济之基础,交通之孔道,街市之面目,风俗之流衍;而其所以致此者,皆有自然之趋势,可以往复推寻者也。由此观之,地理事实非偶然者也,非孤立者也,有相互之作用焉,有合理之解释与明晰之系统焉。不特须知其然,而且须求其所以然,且惟能见其所以然,故于当然之事实,亦觉豁然贯通,见之愈为明切。是以欲用科学方法研究中国地理,必须认明天然区域,而不当囿于省界。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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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地理杂志》第2卷第5期。

②张其昀著:《中国人地关系概论》,“史地丛刊”,该书为当时的教育部委托国立浙江大学史地教育研究室编辑,大东书局,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二月。

③《中国人地关系概论》第一章《丘陵地带》,第23—24页。

④《中国人地关系概论》第一章《丘陵地带》,第25页。

⑤《中国区域志》甲编《导言》,中华文化出版事业委员会出版,“现代国民基本知识丛书”第五辑,1958年1月,第62页。

⑥《中国区域志》甲编《导言》,第62页。

⑦《中国区域志》甲编《导言》,第62页。

《中国区域志》一书,不囿于省界,而根据地形、气候、物产、人口、语言、交通、风俗和历史等种种要素,“参伍稽考,分析综合”,将中国分为黄河三角洲、大湖区域、大江三角洲、东南沿海区、珠江三角洲、岭南山地、海南岛、云贵高原、西南三大峡谷区、四川盆地、秦岭汉水区、陕甘盆地、黄河上流区、山西高原、海河流域、东北二大半岛、关东草原、白山黑水区、塞北草原、外蒙高原、准噶尔盆地、塔里木盆地和西藏高原二十三个“天然区域”。在“导言”中,张其昀就以安徽省为例,说明“天然区域”及其内部的诸多要素。他认为安徽省的天然区域,明显可分为三区:北部属于淮水流域,中部属于大江流域,东南一小部分,属于浙江上流的徽港流域。地形、水利、气候各不相同,生计亦迥然有异,如“安徽之东南部,山多田少,生计艰难,故壮者多行役四方,徽州商人,到处有之”。他并且认为,“徽州之徽港,与浙江之婺港、衢港,同为浙水之上源,分隶二省,非通论也。吾人研究地理,要当注意天然形势,应分则分,应合则合,观其会通,而明其大纲,庶不至有重复割裂之烦,与源委不清之弊也!”①揆诸实际,皖南的徽州与浙江的淳安等地,不仅同属新安江流域,而且人群、方言和建筑等均大同小异,可见张其昀的说法的确颇有见地。

《中国区域志》一书,非常注意各“天然区域”内的“富源”和“民生”及其“风俗”。所谓富源,主要是指各地的物产,譬如“徽州六县,山多田少,即在丰年,米粮亦仅敷三月之食,幸赖茶叶之所得以为挹注。徽茶为徽州出产之王,徽州各县几至无家无茶园茶场,一至立夏(五月六日),家家筹备摘茶,总计茶户、茶工、茶商、茶贩,徽州人民之生计,有十分之九与茶业有关。我国绿茶品质以徽州婺源县为最优,红茶以徽州祁门县为最优。婺源北乡鄣山茶,香味沁人心脾,尤为名贵。上海出口绿茶,箱上大字多标名‘鄣山某茶’,藉其名贵以召外人重视。徽州虽属安徽,但徽州绿茶非由芜湖出口,而由杭州运至上海出口,祁门红茶由江西九江出口,水运有关于商业,于此可见。徽州茶占全国产额四分之一,徽州六邑每年产茶四十万担,每年以最低山价之三十元计算,即有一千二百万元。上海绿茶外销市况,几视徽州产额之丰歉为转移。江浙两省,民间日用之茶,尤以徽茶为最盛行,即北平、天津、汉口、广州各大埠,茶叶店肆,类为徽州茶商所设……”②因此,徽州的风俗及民生,“因山多田少,生计艰难,壮者佣于四方,善识低昂,故亦有以货殖为恒产者”③,“徽州人素以善于经商见称,挟其土产茶叶,远游全国,各省商业,殆无不有徽帮者”④。尽管从社会经济史的角度来看,茶业经营只是徽州民生所赖的一个方面,“无徽不成镇”局面的形成,亦不仅与徽商的茶业贸易有关,但《中国区域志》重视

地理环境、物产与生活方式之间的关系,却极富启发意义,在以往的地理学著作中,也是别开生面的。

除了徽州外,张其昀对各地其他人群的分析,亦颇耐人寻味。如对山西风俗,他指出:“俭,美德也,亦山西人最显著之风俗也。盖晋省山岳重叠,天寒地瘠,可耕之田甚少,物料须仰给于燕豫秦中,又苦于舟楫不通,是以坚忍俭啬,忧深思远,此乃环境之影响,不得不然。农夫夏秋在野,冬春在矿,商贾勤贸易,妇女勤纺织,可谓地无遗利,人无遗力也。民间终岁劳苦,不敢少休,吝啬迫隘,而好储蓄。即家钜万,亦务多积聚,淡泊自安,毫无奢华。……山西人善治生,其节财之法,往往为他处所罕见。……山西人最善经商,亦受地理环境之影响。盖土瘠民劳,每遇凶荒则负担赴外境,谓之赴熟,无安土重迁之习惯,一也。晋人善治生,多藏蓄,计较分毫,长于理财,二也。河东有盐铁之饶,贸易遍于各省,其商人‘任重而道远’,皆能忍耐,处事有恒,三也。”⑤自明代以来,山西商人闻名遐迩,成为执中国商界之牛耳的两大巨擘之一。以往虽然也有不少著作论及山西的自然环境与从商习俗形成的关系,但此处张氏较为全面的分析仍有其独到之处。又如,对于江南风俗,张其昀认为亦深受风土之影响:

(一)郊无旷土,阡陌如绣,有古井田遗意。一村之中,同姓者至数十家或数百家,往往以姓名其村巷。地方自治,素称修明。至江浙二省人口之密,不但冠于中国,即在世界各国亦无其比。

(二)东南财赋之区,男女皆能自立,地饶多利,俗尚纷华。崇栋宇,丰庖厨,嫁娶丧葬,浮侈过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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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中国区域志》甲编《导言》,第63页。

②《中国区域志》乙编第七章《东南沿海区》,第106—107页。

③《中国区域志》甲编第四章《东南沿海区》,第171—172页。

④《中国区域志》乙编第七章《东南沿海区》,第111页。

⑤《中国区域志》甲编第十四章《山西高原》,第349—351页。

(三)“暮春三月,江南草长,杂花生树,群莺乱飞。”颖异之材,挺生是邦,喜文艺而厌凡鄙,出自天性。布衣之士,率能摛章染翰,其格甚美。

(四)水土柔和,语音清切,春秋佳日,游侣如云。吴人善诙谐滑稽,谈言微中;又多闲情韵事,此皆交际频繁之故也。①

上述的分析,与王士性、张瀚和谢肇淛等人的记载颇有异曲同工之妙。虽然,或许我们并不满足于类似的描述,甚至有的学者可以“科学”地认为这样的描述失之“笼统”②,但由此亦不难想见学界对于社会地理的关注可谓不绝如缕,未曾间断。只是中国大陆自建国以后近30年,因人文地理长期遭受冷落③,故而对社会地理之关注亦遂乏人问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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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中国区域志》甲编第三章《大江三角洲》,第142—143页。

②在一定程度上我也认同这样的观点,但基于社会地理现象本身的纷繁复杂,许多情况下并无绝对明确的界限,数量统计固然“科学”,但“笼统”有时较之绝对的“科学”,或许更能大致概括和揭示社会现象的总体特征。

转贴于 三 历史社会地理学的研究内涵

历史社会地理是研究历史时期各地人群的形成、分布及其变迁,研究地理因素对社会文化现象的影响,以及社会风尚的区域特征,等等。参照当代社会地理学的框架,我以为,历史社会地理的研究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历史时期社区的地理研究

社区是包括人口、地域及社会关系的社会实体。换言之,社区既是一群居民,又是一个地理区位,同时它还代表着一种生活方式。社区的数量众多,其分布可以说是无所不在④。此前有关社区的研究,绝大部分来自社会文化人类学方面,他们主要关注的是当代社区的现状⑤。实际上,历史时期的社区研究⑥,亦可借鉴当代社会文化人类学的研究方法。早在1948年,就已指出,社区研究与历史是相通的,他认为:“社区分析的初步工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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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参见谭其骧《历中人文地理研究发凡与举例》,载《历史地理》第十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7月。

④参见:蔡宏进著《社区原理》,台湾三民书局,1985年6月,第1—26页。在中国大陆,刘君德、靳润成、张俊芳编著有《中国社区地理》,“中国人文地理丛书”,科学出版社,2004年9月。

⑤关于这一点,参见王铭铭所著《社区的历程——溪村汉人家族的个案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社会学人类学论丛”第三卷,1997年4月;《社会人类学与中国研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6月。

⑥历史学界对“社区”的研究,也出现了一些论著,如乔志强认为:“简言之,社区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地区性社会。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近代中国社会,社区可分为农村社区和城市社区两大类型。另外,少数民族也属于一个特定的社区。”(乔志强主编:《中国近代社会史》,人民出版社,1992年2月,第125页)。张研曾发表《试论清代的社区》(《清史研究》1997年第2期一文,她认为:“社区兼有社会和地理的空间概念。清代的社区可以说就是清代的区域社会。这种区域社会是清人以家庭、家族、宗族、乡族及保甲、里甲、坊厢等形式聚居其中、进行各种社会活动、产生各种互动关系而共生共存的社会地理空间。清代的社区与其他时代的社区一样,存在或重叠、或交错、或平行的多种形态,如法定社区、自然社区、专能社区、政治社区、经济社区、精神社区、民族社区等。多种形态的诸多社区构成了清代社会。……”关于这方面的讨论,详见张研著《清代社会的慢变量》(山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1月)。另外,卞利也有《社会史研究的典型区域——明清徽州社区解剖》,载《天津社会科学》2001年第1期。显然,他们有的是将“社区”当作“区域社会”的代名词,有的将之当成“地区”的代名词。不过,也有一些学者是将“社区”视作其内居民具有高度认同感和凝聚力、范围适中的区域,以此为视角,研究社区内的人群、空间、文化、组织和认同等问题。如郑振满《神庙祭典与社区发展模式——莆阳江口平原的例证》 (载《史林》1995年第1期)、陈春声《乡村神庙系统与社区历史的演变——以樟林为例》(载周积明、宋德金主编《中国社会史论》下卷,湖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12月,第725—761页)等文,虽未对“社区”下直接的定义,但其内涵大致如此。王振忠《明清扬州盐商社区文化及其影响》(载《中国史研究》1992年第2期。参见王振忠著《明清徽商与淮扬社会变迁》,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4月,第120—157页)、《明清以来汉口的徽商与徽州人社区》(“中国的城市生活:十四至二十世纪”学术研讨会,台湾暨南大学,2001年12月)二文,则直接而具体地将“社区”视作居民、地理区位和生活方式的结合。

在一定时空坐落中去描画出一地方人民所赖以生活的社会结构。在这一层上可以说是和历史学的工作相通的。社区分析在目前虽则常以当前的社区作研究对象,但这只是为了方便的原因,如果历史材料充分的话,任何时代的社区都同样可作分析对象。”①也就是说,社区研究的对象是现代社区还是历史时期的社区,主要看资料的情况来决定。而从资料的角度来看,在历史时期,有的地区保留下来的民间档案文书相当丰富。比如说宋元明清一直到民国的徽州文书,数量就相当之多,其中就包含了相当丰富的乡村社区研究资料(我将这些资料称为村落文书)②,它的详细程度,在某种程度上讲甚至不亚于当代社会文化人类学者实地调查获得的资料。因此,运用这样的资料来研究历史时期的社区,显然是可行的。当然,与社会文化人类学的社区研究相比,历史社会地理更注重对历史资料的运用和解读,特别重视对基层乡土文化的研究,研究不同自然地理背景下,经过历史承继积淀而形成的乡土文化及其在异地的扩散和传播。

2.历史时期社会现象的地理研究

在历史社会地理中,如果说社区研究侧重于对人类生活空间的探讨③,那么社会现象则侧重于对社会生活方式的研究④。“生活方式是技艺的综合,是人群主动地求适应于地理环境的表现。生活方式的特殊、稳定和持久与否,大都要看地理环境之是否特殊与稳定”⑤。社会地理学将人类的生活方式导入地理学研究,“它指的是一个人类集团的成员学习到的传统品质——即人类学者所用的术语‘文化’,生活方式意味着一种民族的制度、风俗、态度、目的以及技能的复合体。维达尔指出,同样的环境对于不同的生活方式的人民具有不同的意义:生活方式是决定某一特定的人类集团将选择由自然提供的那种可能性的基本因素”⑥。生活方式的范围很广,如衣食住行、婚丧礼俗、休闲娱乐以及各类社会现象等。关于历史时期社会现象的地理研究,主要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人群研究:社会地理以人和社会为中心,特别关注社会群体类型。在历史时期,社会群体在一定社会范围内形成,并由具有共同价值取向及行为准则的人们构成相对稳定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方式。由于他们对于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适应,故而在空间上表现为不同的分布类型⑦。因此,对于社会现象的研究,最重要的便是人群研究。社会地理的人群研究,主要是研究历史时期各地人群的形成、分布及其影响。

1994年业师邹逸麟先生主编的“区域人群文化丛书”⑧,在丛书前序中,我们首次提出了“区域人群”的概念。所谓区域人群,是指历史上特定时期具有明显区域特征、对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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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5月,第92页。

②参见拙文《清代前期徽州民间的日常生活——以婺源民间日用类书为例》,“中国日常生活的论述与实践”国际学术研讨会(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Discourses and Practices of Everyday Life in Imperial China”,2002年10月)论文,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纽约,2002年10月,待刊;《徽州村落文书的形成——以抄本二种为中心》,日本国文学研究资料馆、史料馆主持国际合作项目“历史档案的多国比较研究”第一次国际学术会议(“近世东亚的组织与文书”)论文,汉城,韩国国史编纂委员会,2004年11月,待刊。

③日本京都大学教授水津一朗所著《新订社会地理学の基本问题——地域科学への试论》(大明堂,1980年6月版),即以“生活空间”为其主要研究内容。

④日本社会地理协会(Japanese Association of Geography for Social Life)所编的《社会地理》杂志,英文直译即作“社会生活的地理”(Geography for Social Life),该杂志于1947年创刊。

⑤(法)梭尔:《论生活方式》,载梭尔著、孙宕越编译《人文地理学原理》,台北,中华文化出版事业委员会出版,“现代国民基本知识丛书”第四辑,1957年4月,第95页。

⑥《地理学思想史》第九章《法国和英国的新地理学》,第232页。

⑦参见左大康主编《现代地理学辞典》,商务印书馆,1990年7月,第726页。

⑧该丛书由王振忠策划并任副主编,福建人民出版社出版。先后出版有《绍兴师爷》(王振忠著)、《徽州朝奉》(王磊著)、《山西票商》(安介生著)、《八旗子弟》(刘小萌著)、《钻天洞庭》(马学强著)、《苏州状元》(胡敏著)、《苏州梨园》(李家球著)、《香山匠人》(李家球著)、《宁波商人》(林树建著)、《两淮盐商》(韦明铧著)、《扬州瘦马》(韦明铧著)、《维扬优伶》(韦明铧著)、《秦淮粉黛》(剑奴著)和《九姓渔户》(剑奴著)等。

社会产生不同程度影响的人群,他们不仅有着纵向遗传和横向衍播的民俗传承,而且,其名称又是历史时期约定俗成的。如徽州朝奉、绍兴师爷、凤阳乞丐和山西票商等。有关区域人群,我们主要研究了地理环境与区域人群的生存、生活方式、区域社会心态、风俗习惯及其社会影响等①。

近年来,对汉族人群的研究,学界出现了不少富有学术价值的成果。譬如,乔健、刘贯文、李天生所著的《乐户:田野调查与历史追踪》(台北,唐山出版社,2001年9月版),通过为时两年的田野调查,在收集大量第一手文献的基础上,对山西乐户作了比较系统的论述,认为:“乐户被排除于宗族组织之外,因而在亲属关系、祖先观念及祖先崇拜上与农民迥异。同时在道德与价值观念上、人际关系上、生活习惯上、婚姻与家庭以及宗教信仰诸方面都有独特的理念与行为。”②这是人类学者与历史学者结合,研究区域人群的一个成果。这部专著相当扎实,对于我们研究历史社会地理颇有启发③。又如,陈支平所著的《福建六大民系》(福建人民出版社,2000年6月版)认为:民系至少应当具备地域条件、人口因素、相对完整的社会活动体系,以及相对共同的文化和心理特征这四个要素。他将福建的汉人分成福州人、兴化人、闽南人④、闽北人、客家人和龙岩人六个民系,并对各个民系的分布、各个民系之间的相互交融、汉人民系与少数民族的血缘文化融合、福建汉人各民系的人文性格及福建汉民整体上的人文特征等,均做了深入的探讨。特别是其中从社会经济史角度着眼,对福建汉人各民系人文性格方面的探索,有颇为独到之处,是目前所见历史学界对人群研究方面的一部力著⑤。美国学者韩起澜(Emily Honig)所著的《苏北人在上海,1850—1980》(Creating Chinese Ethnicity:Subei People in Shang- hai,1850—1980)⑥,“涉及中国的原籍族群的社会建构和社会含义”,也是有关区域人群研究方面的重要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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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区域人群”的基本概念此后似乎为学界所认可及沿用,除了笔者执笔的《历史人文地理》(邹逸麟教授主编,科学出版社,2001年4月)社会文化部分之外,胡兆量、阿尔斯朗·琼达等编著的《中国文化地理概述》(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9月)第八章《中国历史区域文化人群》,吴宏岐、王洪瑞合撰的《历史社会地理学的若干理论问题》一文,也基本上采用了这一概念。

②《乐户:田野调查与历史追踪》,第8页。

③与乔健等人的研究差相同时,音乐史学者项阳也著有《山西乐户研究》(文物出版社,2001年10月)。该书“从对历史上乐籍最为集中区域之一山西省所存乐户后人的实地考察入手,以乐籍制度、乐人为主脉对中国音乐文化传统进行梳理”,据说,作者对山西乐户的关注也是从1994年开始,他对山西十多个县市的几十位老乐人及其后代进行了调查采访,掌握第一手的宝贵资料。但两部书的作者似乎都没有提及对方的研究,很可能是在不同的领域中分别进行的研究。

④关于闽南人,林再复著有《闽南人》一书,台北,三民书局,1985年修订再版本。

⑤除此之外,还有不少著作也与人群研究有关。譬如,徐杰舜主编《雪球——汉民族的人类学分析》(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8月),这部书将汉民族的人文地理划分成华南、华东、华中、华北、东北、西北、西南七个人文地理区,概述了各区的族群及其文化。黄淑娉主编的《广东族群与区域文化研究》(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6月),研究广东汉族的不同民系和群体的文化以及少数民族文化,对广东汉族三民系(即广府、潮汕、客家)的体质特征、文化特点、族群心理、广东语言和宗族制度等,都作了详细的研究。黄淑娉、龚佩华另著有《广东世仆制度研究》(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12月),对广东的世仆作了系统的探讨。人类学的研究,特别是国内近年来对汉族的研究,对于历史社会地理的研究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反映各地人群社会文化风貌的通俗著作也层出叠现。如:《剖析“上海人”》,“闲话中国人系列”,中国社会出版社,1995年2月;《品评“广东人》,1995年lo月;《说道“山东人”》,1995年10月;《放谈“东北人”》,1995年lo月;蔡栋编《南人与北人》,大世界出版有限公司,1995年10月;《北人与南人》,中国人事出版社,1997年12月;余秋雨等著《东西南北人——中国人的性格与文化》,当代世界出版社,2001年12月;方方、叶兆言等著《闲说中国人》,三联书店(香港)2002年11月。此外,还有《人文中国》、《城市季风》、“都市人丛书”和《粤人众生相》等。虽然是通俗作品,但它与历史地理学界以及社会文化人类学界开展的对汉族人群的研究之学术倾向,颇有异曲同工之妙。其中的文字多出自作家之手,虽然间或不乏一定的学术水准,但也有不少是以极端的个案来揭示人群的特征和性格。

⑥上海古籍出版社、上海远东出版社,2004年8月。

关于区域人群的研究,与社会经济史、人类学关系密切。从社会经济史的角度来看,区域人群的产生、变迁及其社会影响,与各地的社会经济结构密切相关①。而从社会文化人类学的观点看来,中华民族是多元一体的民族,应当加强对汉民族人群的研究②。当然,历史社会地理在研究各地人群的人际、群际关系时,始终应当加强对其地理背景的分析。我以为,今后应当重点发掘族谱、民间文书以及民间三集成(歌谣、谚语、民间故事)、竹枝词、文集、笔记等资料,研究各种人群的渊源流布(包括人群由来、分布、地理环境背景)、特征(群体性格、心理差别)、经济(谋生方式)、文化(社会规则、家族家庭、衣食住行、婚丧礼俗、文化教育、宗教信仰、迷信禁忌)和语言(方言、俗谚、民间歌谣),对多元一体的中华民族展开多层面、多角度的研究。

(2)风俗地理:主要研究民间生活的空间形式③,也就是用地理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民俗的形成、发展、演变、分布规律和区域特征。具体而言,诸如民俗事象的地理分布,民事惯例的地域差异,城市文化与时尚变迁等等,都是风俗地理研究的对象。其中,民事惯例的地域差异,在现代民俗地理著作中被称作是“乡间民规民俗地理”,主要是研究乡土社会中形成的诸多习俗惯例。对于这样的课题,历史民俗地理的研究,可以利用现存的大批日用类书加以探讨。譬如,徽州、绍兴、海门、湖南及上海等地都遗存下了不少日用类书,他们分别反映了不同地区的社会经济结构,是不同的自然地理及人文环境下的产物。利用这样的资料,可以研究历史时期民事惯例的地域差异。关于风俗地理,以往历史文化地理研究中亦多有涉及④,而各种断代的风俗史、民俗史、社会生活史,也与风俗地理有相当大的关系。但历史社会地理并不刻意于人为的分区,更注重从人群研究的角度加以探讨。

(3)社会变迁:社会变迁是指因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发的各类社会变动现象,举凡社会形态、社会结构、社会制度、社会关系、社会组织、生活方式、风俗时尚等一切社会现象所发生的变动,都可以归入社会变迁的范畴。这方面的研究与社会史、社会学关系密切,只是历史社会地理的研究更偏重于从历史地理学的角度加以分析。

由于此前历史社会地理尚未在历史地理学中占据应有的位置,而社会地理研究的范围又相当广阔,作为一门尚待建立的分支,上述刍议很大程度上只代表我个人对于历史社会地理研究的粗浅认识。该一分支的最终确立,需要更多扎实的实证研究,需要更多学者的参与和共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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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在前苏联,社会地理学被列入社会科学系统,将它作为社会经济地理学的一部分,主要以人为主体研究人们生活和社会生产的空间过程与组织形式,包括人们的劳动、生活、休息、个性的发展与生命再生产的条件。参见左大康主编《现代地理学辞典》,第725页。日本学者奥田义雄所著《社会经济地理学论考——现代における世界像の把握》(大明堂,1969年),第一编即包括对社会地理学本质和体系的考察。(第1—41页)。

②对于汉族人群的研究愈来愈受到多方面的关注。譬如,在民族学界,20世纪80年代开始,等人多次强调要加强对汉民族的研究,此后,汉民族研究有了较大的发展。(参见宋蜀华、满都尔图:《中国民族学五十年》,人民出版社,2004年4月)华南的社会经济史学者通过与人类学者的对话和交流,逐渐发展出一种历史人类学的研究方法。这一点,对于历史社会地理的人群研究,有着重要的启发。

③高曾伟主编:《中国民俗地理》,苏州大学出版社,1996年12月,第1页。在日本,田村荣太郎所著《江户·东京风俗地理》(雄山阁,1965年1月)四卷,以丰富的史料及珍贵照片、地图,对东京的地理、历史风俗、城市发展和城市景观变迁等,均作了揭示。

④较早的如曾昭璇先生的研究,其成果最初是以讲义的形式出现,参见其后来正式出版的一些论著,如:《岭南史地与民俗》,广东人民出版社,1994年12月;《人类地理学概论》,科学出版社,1999年9月。此后的历史文化地理论著亦多涉及,兹不赘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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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及司法实践背景

《合同法》第121条条文的形成有其独特的历史背景。在合同法出台之前,处理合同关系的法律文本是具有浓厚计划经济色彩的《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当中有条文规定,因“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原因导致违约的,先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再由该造成违约的机关负责。《民法通则》第116条就是由此发展而来。我国合同法的立法建议征集阶段当时正处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大背景下,“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的表述不再保留,各学者通过“与自己有法律联系的第三人”、“第三人的过错”等限定来确定“第三人”的范围,但均未成功,而最终将该条文的表述确定为“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121条的司法适用存在三种可能的情况。第一种是将第121条用于排除债权人向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第二种是将第121条用于排除债务人将第三人原因作为免责事由的抗辩;第三种是将第121条用于债权人向债务人的直接请求权。第121条当中未对“第三人原因”作出任何限制,学界对此的担忧是该条文的无限扩大解释造成违约方负担过重,也就是说,学者最担心的是在上述的第三种情况之下适用第121条,如果“第三人原因”的范围没有限制,则违约方将承担不可预测的责任。但是,司法实践证明学界的担忧略显多余。浙江大学周江洪教授以案例归纳方法,提出第121条在司法实践的适用情况,即法院将第121条用于排除债权人向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和排除债务人将第三人原因作为免责事由的抗辩。但是,与批评第121条第三人范围失之过宽的学说不同的是,针对标的物的犯罪、针对债务人人身的重大人身伤害等极端情况,在援引第121条的案例当中,并不多见。[1]上述的第三种情况下援引第121条在司法实务中并不多见。由司法实践可见,虽然未能充分阐述其理由,也未提出限定的具体标准,但法院在某种程度上采纳了第三人范围限制说。[1]

第121条的条文并未对“第三人原因”作出限制,而司法实践基于对合同相对性与公平原则的理解,已形成了限制第三人原因的适用思维。尽管如此,笔者认为学界对第121条的讨论仍是有意义的。既然我国推崇成文法,就应从法律文件上规范法律的适用,而并非仅仅通过司法实践当中形成的习惯来影响法律的适用。我国如今第121条的文义与司法适用的差异理应得以解决。因此,应该对第121条进行修正。

二、学理分析

使债务人对其债务履行辅助人的过失负责,已为多数国家的立法、判例及学说所承认,惟对于债务人所承担责任的性质、法理依据、履行辅助人的范围等问题,见解未必一致。[2]在我国,各学者对此也有不同的理解。如上所述,第121条的修正实为必要。对于一个条文的修正,可以是对其进行增删或解释。增删可能是针对法律条文的整体,也可能是针对条文的某些要素作局部修改;解释则可能是扩大解释或限缩。从学界对于第121条适用的担忧可以看出,对于第121条的修正不可能是扩大解释。从学术论文的收集当中可以发现,学界对于第121条修正的争论焦点就在于对第121条是采用限缩解释还是直接废除。至于对第121条通过直接在条文中增加限制条件这一种做法,暂时还没有学者提出,大概是出于避免轻易在法律文本中增加内容、影响法律权威的考虑。

(一)学者观点:限缩解释或废除

支持采用限缩解释的学者居多,包括梁慧星、周江洪、王立兵等,其理由主要为:第一,第121条是体现合同相对性的重要条款,若废除第121条,则大大削减援引合同相对性法律条款的适用空间,因为“《合同法》第121条强调了合同相对性原则,立法者是想通过该条防止在审判实践中动辄将第三人拉进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3]第二,第121条可能包含第65条的情形,为避免体系内的重复,应将第121条的适用限缩至排除第65条所包含的情形的范围。[4]第三,举证责任会发生变化。依据第121条,一般要求违约方证明其免责事由,否则即应承担违约责任;而若废除第121条,对于责任承担的认定则要转向先对合同进行再次商定或解释,对于司法成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衡量等方面而言未必有益。

支持废除第121条的学者代表是南京大学的解亘副教授,他认为,“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千变万化,既不能确立平均状态,亦不能归类出一般的规则,因此,任何试图通过类型化地解释来限制《合同法》第121条适用范围的努力都是徒劳的。”[5]据其逻辑,若因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构成违约,可援引相关免责条款来抗辩,此外均应根据合同法第8条等合同相对性规范来承担违约责任。因此第121条并无存在的价值。其次,“第三人原因”涵盖面非常广泛且不断出现新情况,要通过类型化或归纳一般规则来限缩解释第121条并不现实。

韩世远教授则试图从另一个角度来解释第121条。他回避了限缩解释与废除第121条的问题,而是从遵守严格责任的视角下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合同法原则上是严格责任,但是在合同分则中也有个别情况是适用过错责任的,如第374条有关无偿保管合同的规定、第406条有关委托合同的规定。由此可见,在合同法当中,无偿保管的情形下采用错过推定责任,委托合同采用过错责任。这些特殊情况排除适用第121条,则从另一个角度来考虑,也是达到了限缩解释的效果。

(二)笔者观点:赞同限缩解释

关于是对第121条作出限缩解释还是废除,各专家学者的观点均具有参考价值,对于学术理论与立法工作的反思大有裨益。笔者更倾向于采纳以限缩解释的方式来解决适用第121条,理由如下:

1.从保障法律体系完整与稳定的角度出发,宜对法律条文作出合理解释而非肆意增删。由于法律内容的频繁变动会降低法律的威信,而进行具有效力的法律解释则既可以维护法律的稳定性,也可以让法律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合理地发挥出其价值。朝令夕改对于法律的权威具有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在可以选择以作出解释的方式来进行修正的情况下应尽量避免直接的增删,而且,就第121条而言,“第三人原因”并非不具有限缩可能性,这一点下文将提及。

2.从合同相对性法律条款适用的角度出发,第121条有其存在价值。虽说《合同法》第8条、第65条等均体现合同相对性,但第121条的存在包含了第8条及第65条并不涉及的立法意图。第8条是合同法中的原则性规范,在合同法中起到统领作用,对于个案的具体援引适用并没有针对性。当存在相应的具体法律规则时仍单独援引原则性规范作为判案依据的现象应予以改正,笔者认为审判人员应该提高专业水平,严格适用原则性规范,对于个案应尽量援引具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则,这样才能使法律适用更为有理有据,促进矛盾纠纷的有效解决,为日后的审判工作提供经验根基。作为一个原则性规范,第8条更多的是强调合同在法律主体、内容、责任方面的相对性,并未涉及第三人的方面。因此,如果在第三人原因导致违约的情况下仅仅依据第8条的原则性规范来处理,那么论证的过程过于抽象,法律适用欠缺有力理据,不利于解决纠纷,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将产生不必要的麻烦。第65条规定的是“当事人约定了由第三人履行”这一情形,即该第三人的地位是履行辅助人,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履行之前已经就该第三人的人选达成了协议。再者,第65条并不解决违约方与履行辅助人之间的纠纷。由于没有其他的法律条文或法律解释的限制,根据字面含义,第121条当中的“第三人”则可能是履行辅助人,也可能是其他第三人(如侵权人),也就是说,在违约方违约前合同双方当事人甚至还可能不知道第三人的存在。而且第121条还明确解决违约方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这两点都是第65条所并未涉及的,因此,第121条有其特别的立法意图。

3.“第三人原因”可以通过排除适用的方式来进行限缩解释,而并不仅仅限于归纳一般规则或类型化的方式。前文当中,有学者认为“第三人原因”难以通过归纳一般规则或类型化的方式来进行限缩解释,继而否定限缩可能性。笔者明白到对“第三人原因”进行归纳及类型化工作是艰辛的,但笔者仍坚持认为第121条存在限缩的可能性,即通过另一途径――排除适用来限缩解释,这不仅能免去归纳的高度抽象的工作,而且能为第121条的适用提出更为便捷的途径。

三、解决思路

通过排除适用的方式来进行限缩解释是解决第121条理解困境的理想选择。至于如何进行排除适用来确定“第三人原因”的范围,笔者将综合多位学者的意见以及笔者本人的思考,提出以下三点作为限缩解释的考察方向,需要注意的是,以下三点是一个思维过程的三个步骤,缺一不可。

(一)限制“第三人”的范围

在讨论第121条的文献当中,最受关注的切入点是“第三人”的范围问题。众多学者对这一问题都提出了自己独特的见解。梁慧星教授认为,“此处的第三人是指与当事人一方有关系的第三人,这个第三人通常是一方当事人的雇员、内部职工、当事人一方的原材料供应商、配件供应人、合作伙伴等。另外也包括上级。”[1]杨立新教授认为,合同第三人应该是指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发生一定的法律关系的、其行为影响到当事人的法律状态或其他地位受合同当事人行为影响的独立的民事主体。[6]王立兵副教授将第三人范围分为两类,即履行辅助人和上级机关。耿卓副教授则认为,“虽可不采用‘履行辅助人、使用人’或‘与自己有法律关系’等表述方式,但应将‘第三人’限制在于债务人有一定关系的范围内,并规定在此种情形下,债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7]周江洪教授从实践出发,对案例进行综合分析,高度概括出“第三人”的范围是:(1)政府主管部门;(2)“连环买卖”式合同关系中的第三人;(3)履行辅助人、员工;(4)作为犯罪分子的案外人;(5)因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纠纷直接扣押标的物的第三人;(6)与债务人存在合作关系或其他合同关系的第三人;(7)不存在合同关系的第三人。[1]

笔者不完全赞同上述观点。首先,从实践中总结“第三人”范围,对于适用法律比较便捷,但上述周江洪教授所作的类型化过于具体,难以周延,容易出现逻辑错误,不防尝试稍为抽象的概括表述。类型化作为法律适用方法中的较为重要的一种,是漏洞补充和法律解释活动的补充手段。将案例依据其类型来判断是否能纳入法律规范的语义范围之内,若能纳入则将其与属于该项规范适用范围内的案例进行比较,最后对其进行相同的评价。类型化既不同于抽象概念的思维方式,也不同于对对象的个别直观及具体掌握,其最本质的特征在于以事物的根本性质为标准对研究对象进行类属划分,是一种精致化的具体思考与抽象的概括思维的统一。因此,在作类型化研究的时候要注意抽象程度的把握,尽量摆脱过于详尽与空洞,增强可操作性。笔者认为周江洪教授所作的类型化过于细致,甚至出现逻辑错误,如第七项“不存在合同关系的第三人”与第四项“作为犯罪分子的案外人”存在包含关系。因此,笔者赞同进行较此稍为抽象而具有可操作性的类型化,即结合司法实践与法理来进行类型化。其次,“与债务人有一定法律关系”的限制也有欠妥当。“与债务人有一定法律关系”的表述含义模糊,如仅仅指合同关系或亲属关系等,范围被极大地限制,且履行辅助人也未必与债务人存在特定的法律关系,如债务人请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三人)为其传达,后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三人)未传达而导致债务人违约,此时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难谓存在委托等法律关系,但此情形下债务人明显需要为第三人原因造成的违约承担责任,可见在第121条语境下的“第三人”不一定必须与债务人有一定“法律”关系。史尚宽先生也认为,苟为履行债务而使用,其有无继续的委任或雇佣关系,在所不问。[8]因此,“与债务人有一定法律关系”的限制并不合理。

笔者比较赞同耿卓副教授的观点,将“第三人”范围限制为“与违约方有一定关系”,将“法律关系”所不能涉及的情况也一并涵盖,因为毕竟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与违约方不具有“法律关系”的第三人也可能造成违约,但笔者认为“有一定关系”的表述也过于宽泛,还需要对范围增加一个条件限制,即违约方对第三人存在使用的意思。若违约方对第三人不存在使用意思,应无需为“纯粹的关系”而为第三人原因承担违约责任。此处的第三人可以理解为德国民法或台湾地区民法中“履行辅助人”的概念。有学者认为,大陆法系立法例中,由于采过错责任原则,第三人范围的问题主要是在“履行辅助人”的范围内展开的。在我国《合同法》上,由于采纳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为第三人负责场合的“第三人”便不局限于履行辅助人,尚包括其他的第三人。[2]该学者没有对“其他的第三人”作出解释,那么是否其他的所有人都有可能成为此处的“其他的第三人”?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第三人的范围被无限扩大,也就是说债务人要为各种第三人的原因负责、绝对地恪守合同相对性原则,因此笔者不接受这一观点。探讨违约方对第三人的使用意思对于确定第三人的范围是十分有必要的。德国民法中履行辅助人分为人与使用人两种,使用人是指依债务人的意思事实上为债务履行之人。[3]这么说来,德国法中的人应该指的就是法定人,使用人包括意定人。笔者认为使用人不一定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为第三人只需与债务人存在一定关系,而不必须有法律关系。关于使用人的标准,学界有干涉可能性必要说与干涉可能性不必要说两种争论,其焦点在于是否要求债务人对使用人具有干涉可能性,干涉可能性必要说是台湾地区的通说,而干涉可能性不必要说在后来才出现,旨在将一般人不可能加以干涉的垄断性企业也列入使用人的范围内,合理地维护债权人利益。笔者赞同干涉不必要说,因为在对第三人范围作出限制,已经有利于债务人,而若再进一步要求债务人对使用人具有干涉可能性,则大大限制了第三人的范围;况且,随着各类服务行业的发展,债务人常常借服务行业来履行债务,若因债务人不能干涉服务行业单位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则直接威胁到债权人的利益,影响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发挥。王泽鉴先生认为,使用人的判断标准首先必须有债务人之意思表示,且事实上为履行债务之人。[9]因此,应将第三人的范围限制为“与违约方有一定关系”且债务人对于不一定存在干涉可能性的第三人具有使用的意思。

(二)限制第三人“原因”的范围

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即“第三人原因”实质上是履行障碍,第121条字面文义亦即要求违约方在出现无限大的履行障碍的情况下也要履行合同义务,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这就衍生出另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债权的约束力应如何判断?债权的约束力是被绝对化还是应通过某些因素来具体分析?解亘副教授在其《论〈合同法〉第121条的存废》一文中介绍了两种债权约束力理论。一种是德国采用的债权―债务构成理论,这一理论把判断债权约束力的过程分为两个步骤,首先认为“该履行请求权的范围是无限的,无论债务人遇到怎样的履行障碍债权人都可以请求其作‘完全的’履行,……对债权效力的进一步限制则依靠的是过错这个‘装置’”,[5]也就是说,在进行判断的开始,首先把债权的约束力放到最小,本着“债权无限大”的理念,再来考察债务人是否存在过错,当债务人有过错时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此时债权的约束力因“过错”这个“装置”发挥作用而得以放大,债权因此受到限制,当债务人无过错时,由于这个“装置”不能发挥作用,因此债权仍然是“无限大”的;另一种是英美法所采纳且近年来在日本颇受推崇的合同构成理论,该理论将判断过程浓缩为一个步骤,即“一开始就在一定的关系中理解、确定债权的内容,……要看第三人原因造成的给付障碍,是否属于被债务人承接的债务内容”,[5]若是,则债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债务人在合同当中约定了承担克服该种程度履行障碍的义务,而非因为债务人有过错。由于这种理论一开始就直接考察合同的性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多方面内容,因此要求法官能够综合多种因素对于个案有深入的理解和正确的分析。

我国合同法中没有一个明确的债权约束力理论所谓支撑,而仅仅以合同相对性、严格责任等原则来维系债权约束力的理论与实践。我国合同法采纳严格责任原则,在这种背景下,引进债权债务构成理论并不现实,因为该理论需要过错责任原则的土壤方能得以适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引进合同构成理论来判断债权约束力,即通过具体分析合同中约定的债权债务来确定违约方所承担的责任,若该种责任的程度包含由第三人导致障碍的程度,则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例如,若双方签订了关于安全服务的合同,则债务人负担的是保护债权人人身安全的义务,在此情况下,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债务人所承担的是程度较高的责任,因此即使其被第三人打伤的极端情形下,也要尽到保护债权人安全的责任。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当第三人原因是情更或不可抗力的,违约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三)排除适用违约方过错责任的情形

通过公平、全面衡量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即使在采纳严格责任原则的法律环境下,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如前文所述,《合同法》第374条、第406条表明,无偿保管的情形下采用错过推定责任,委托合同采用过错责任。这些特殊情形在合同法分则中既已规定适用过错责任,且具有合理性,作为一般规范的第121条也就无须考虑此类情形的适用。

参考文献:

[1]周江洪.合同法第121条的理解与适用.清华法学,2012,(5).

[2]崔建远.合同法(第四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3]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三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4]王立兵.关系论视阈下第三人违约问题研究――合同法第121条为中心.学术交流,2010,(2).

[5]解亘.论合同法第121条的存废.清华法学,2012,(5).

[6]杨立新.疑难民事纠纷司法对策(第二册).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

[7]耿卓.合同法第121条中“第三人”的理解与适用.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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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40-057 【文献标识码】A 【论文编号】1009―8097 (2008) 12―0014―04

思维方式是一个时代、一个民族文化最深层的精神结构和表现形式,它决定着人们观察世界的方式和方法,决定着人们的社会实践与思维活动。自2500年前以来,人类的文化存在着至今仍具有巨大影响的两大流派。一个是源于古希腊的西方文化,一个是源于古代中国的东方文化,两者凝集而成的、具有深刻差异的、居于主导地位的思维方式,被人们称为西方思维和东方思维。教育教学作为人类的一项重要社会实践,必然受思维方式的影响,比如同样的启发式教学,苏格拉底用的是“逻辑辩论,揭示矛盾”,而孔子则是“叩其两端,举一反三”,因此,不同文化背景下的思维方式必然会有不同的教育教学理论和教学模式。然而,就教育技术理论来说,从20世纪初,基于西方思维的教育技术理论在我国广为传播以来,虽然对我国教育技术理论的研究、应用和学科的发展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但是,正如2003年5期《现代教育技术》卷首语中强调的那样:“中国的现代教育技术理论有着如何从以跟踪模仿为主向以自主创新为主转变的问题。原始创新是发展中国教育技术理论的关键”。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发展,民族性与国际性会呈现融合的趋势,但是全球化不等于“全球西化”,教育和教育技术理论与实践不可能、也不应该完全西化。开展基于中国传统思维、具有中国特色的教育技术理论的探索与实践研究,实现本土化创新,不仅是我国教育技术理论与实践进一步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为世界贡献具有自己民族特色的理论并与国外理论平等交流的应有之举。

一 中国传统思维及其基本特征

美国科学院第一位社会科学家院士尼斯贝特指导的一系列社会心理学实验揭示出东、西方思维方式或思维过程在本质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1]。总体来看,西方思维是一种概念思维,其基本方法是“概念逻辑、理性还原”,而东方思维主体的中国传统思维是一种“象思维”[2],也有的学者称“意象思维”,其基本方法是“观物取象、比类推衍”。“象思维”本身有一套不同于逻辑分析思维的特定范畴体系,它所要把握的对象,不是从逻辑上下定义的各种概念,而是靠整体认知把握的各种层次的“象”。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象”包含外在感知之象、内在感知之象,把握某种小宇宙整体内涵的气象或意象,乃至本原之象或大宇宙整体之象等等无限丰富的层次。刘长林先生认为:“象”是自然状态下运动的呈现,是天地万物的自然整体层面,同样具有本体存在的意义,有自身的规律。“象思维”的显著特点表现为“象的流动和转化”和“象以尽意”,即“象”在同一层次和不同层次的运动,借助“象的流动与转化”,以达到与大宇宙整体之象或“道”一体相通的“把握”。[2]

中国传统思维具有整体和谐、有机生成、相反相成、求善执中的基本特征。“天人合一”和天地生相联系的整体思维是中国传统思维的鲜明特点。所谓“天人合一”,是指包括人类在内的天地万物是一个和谐整体,人和自然界不是处在主客体的对立之中,而是处在完全统一的整体结构中,二者具有同构性,可以互相转换,是一个双向调节的系统。人和自然不仅是一个整体,而且是一个互相对应、不断生成的有机整体,它以“生生之谓易”、“天地之大德日生”的有机论为其轴心,形成了一个有机生成的思维模式。道家认为“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道”是事物的本原,又是事物的法则,且处于自发的不断演化运动之中。并通过“和”产生出比原来内容更丰富、更优良、更富于生命力的、为整体所具有的新属性和新功能。与系统论的“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整体观相比,它主要着眼于质的差异并力主系统内外的和谐与协同,且突出生成,着重把整体看作是时间的流动,是生生不息愈益丰富多样的历史。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事物最基本、最本质的结构是“阴阳结构”,是阴阳的相互对立,相互统一、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互包含、相互代替、相互转换,是辩证的对立统一,即“一阴一阳谓之道”,把阴阳相摩看作是发展的内在动力。现在真实存在的可能会向其对立面转化,全面理解事件的一种状态要善于从该事件的对立面来把握,通过矛盾来了解万事万物之间的关系,来超越和同化对立面,或者相冲突但却有启发性的观点。传统思维主要是从主体自身出发,在经验直观的基础上直接返回到主体自身。这种自我体验反思,把知、情、意融合在一起,其中的主观情感使传统思维带有浓厚的主体意向。它强调学问在个人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其目标是得“道”而非发现真理,即所谓“察天地以观人事”。它首先关注的是整体的价值,强调整体的和谐有序,追求的不是自由而是和谐――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在承认双方矛盾的前提下,着重探索矛盾双方的平衡与适度,以调和对立,实现中道,达到“中和”的境界。

综合起来看,中国传统思维运用“观物取象、比类推衍”基本方法,把天地人生放在一个关系网中,从整体上综合考察其有机联系,而非把整体分解为部分加以逐一分析研究;注重整体结构、功能,而非实体、元素;注重用辩证的方法去认识多样性的和谐和对立面的统一;并从对立中把握统一,从统一中把握对立,求得整体的动态平衡,以和谐、统一为最终目标。一些西方著名的科学家与思想家发现,中国传统思维这种的整体和谐观、有机生成观、相反相成观和求善执中的价值观与现代科学的新精神、新思想、新方法十分吻合,他们呼吁现代科学要积极从中国传统科学思想中获得营养和启迪。而量子力学、相对论和复杂性科学的兴起,对于长期沉醉于分析还原论西方思维的大多数西方人来说,更是思维方式上极大的挑战,并导致了一定程度上的思维转型,在近几十年来,西方开始关注、借鉴东方思维特别是中国传统思维,并有向东方思维融合的趋势。[3][4][5]

二 基于传统思维的教育技术研究不仅必要而且可行

当今中国也已经开始面临如何走向世界的问题,教育技术、传统文化都不例外。近几十年来,我国教育技术(电化教育)虽然规范宏大,教学实验也遍地开花,但国际影响却很小,其理论研究在国际体系中处于“依附性”的层次,在国际学术交往中,我们存在着巨大“逆差”。其重要原因便是我们的研究在理论上一味模仿国外,实验上缺乏本土思维与创新,如不及时纠正,不仅会影响研究与创新能力的提高,更会进一步扭曲中国教育技术研究的方式、结构与价值。西方思维的转型与中国传统思维的重新认识,为中国教育技术基础理论研究与实践的本土化创新提供了很好的契机。因此,探讨中国传统思维自身独特的内涵,开展基于中国传统思维的教育技术理论与实践的研究,不仅有助于我们发现和剖析西方思维在教育思想、方法层次上的局限性,帮助我们从一个新的角度解答我国教育技术理论研究创新能力及其影响与发展规模严重不符的困惑,从而促进东西方思维互补与融合,为解析目前全球教育技术发展面临的困境与挑战、甚至为全球教育技术与教学设计发展与研究提供新的思想与途径。

当前,基于系统思维的教育技术理论尤其是教学系统设计理论的发展与教学实践也遇到了很大的困难[6][7][8]。并开始引入复杂性思维和非线性思维[9][10],并逐步形成复杂性系统思维,它虽然与中国传统思维有许多相通之处[11],但其核心仍然是基于“概念逻辑”的还原主义的思维方法。虽然强调重视整体,但其基本看法仍然是“系统的性质和行为归根到底是由各组成部分及其相互作用来决定的”,所以,它本质上依旧是从系统内部的实体上寻找原因,认为整体的原因在内部各组成部分,与机械还原论所不同的只是一个强调各组成部分及其非线性相互作用,但仍然是“部分决定整体”。而中国传统思维在观察对象时,并不是把观察对象抽象为一种静态对象或模型,而是把整体看成是一个处于无穷变化中的和发展着的整体,认为任何事物与周围的事物都有多种走向的动态关系,例如,生我、克我、我生、我克、同类等,而且彼此之间组成一个天然的链条,谁也离不开谁,并且还与时空方位巧妙地融合为一体。如中医的“辨证施治”强调人是一个同季节、地方、心情、历史等因素有密切联系的这么一个“天人合一”的整体,同一病症,要因人因时因地因势而异诊断结论与治病处方,而非力求有一“万应灵丹”,来包治同一病症。它既从人体内部找原因,又通过对与某一部分的病变密切相关的其他部分和环境因素等来调节、医治。它既从部分和外部寻找原因和根据,同时强调“整体决定部分”,而“部分只是体现整体的场所”。因此,中国传统思维的整体观既是有机生成、又是辩证的。

在对待矛盾的问题上,中国传统思维比西方思维站得更高。黑格尔的辩证法中,正题后面的是反题,这矛盾由合题来解决,其推理的最终目标是解决矛盾,在这个意义上来说仍有些“攻击性”。中国的辩证法是通过矛盾来了解万事万物之间的关系,来超越和同化对立面,或者相冲突但却有启发性的观点。尼斯贝特认为:中国的知识传统中根本不存在A与非A的之间的对抗。以道家的精神或阴阳学说来看,A实际上也暗含了非A的情况,或者很快就会向非A转化。[1]

美国物理学家F.卡普拉认为:“越深入到亚微观世界,越会认识到近代物理学家是如何像东方神秘主义者一样,终于把世界看成一个不可分割的、相互作用的、其组成部分是永远运动着的一个体系,而观察者本身也是这体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4]除近代物理学外,像后现代主义和建构主义理论,它们的许多基本原则和理念都与中国传统思维与文化有很多相通之处。如建设性后现代主义者认为:人与世界、人与人的关系是内在的、本质的、生成性的;不应把人看作是一种完全独立的与他物无涉的实体存在,而应看作是一种关系的存在,与传统思维的整体生成观是一致的。桑新民教授认为:建构主义不同于近代西方文化传统中注重分析的思维方式,强调知识建构时的综合性,主张打破学科之间的森严壁垒……;这些思想和理念对于中国人不仅不陌生,而且非常熟悉和亲切,因为他们始终保留和贯穿在中华文明的传统之中。[12]

因此,当西方教育技术工作者不断从复杂性思维、后现代主义、建构主义寻求理论支持与指导时,我们为什么不能到我们的传统文化与思维中寻找本土化创新的动力与源泉呢?正如桑新民教授指出的那样:只有深入挖掘这种深藏在中国文化之根中的教育传统,才能以更加开放和自信的心态,吸取和借鉴当代西方建构主义的精神财富,实现东西方文化与教育更平等的对话与交流,在21世纪全球文化与教育的创新中,发挥中华民族不可替代的价值和作用![12]

三 教育技术本土化创新的主要内容

1 “由技至道”的教育技术与教学设计

“由技至道”这一理念,源自《庄子•养生主》“庖丁解牛”典故中“臣之所好者道也,进乎技矣”。中国传统文化中各种具体的操作途径或方法被称为“技”或“术”,而“道”则比较抽象,既作为万物本原和规律,又蕴含着各种技术活动应恪守的目的、方向、步骤和过程。从庄子的描述来看,庖丁由“技”至“道”后,解起牛来,“以神遇而不以目视,官知止而神欲行”;“依乎天理”、“因其固然”而游刃有余;且“合于桑林之舞,乃中经首之会”,无论是欣赏者还是体验者都是一种艺术和美的享受,所以庖丁解完牛后“为之四顾,为之踌躇满志”,沉醉在自己的劳动之中,获得巨大的身心愉悦。可见,“道”虽源于“技”,但又超越了“技”,是“技”与“艺”、“技”与“美”、“技”与“理”的完美融合,它既要合乎技术操作者主观目的,又要合乎技术工具、技术对象和技术操作者自然与社会本性,因而是实践智慧的最高境界,这种智慧看似无形,却始终隐含在人们的实践活动中。要由“技”至“道”,既要掌握实践各要素的自然与社会本性,又要掌握技术操作使用方法和行动规则,更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积累、直觉体悟,逐步趋近,将技术与人的身体、心智协调起来,逐渐同化为人体活动的一部分,达到技术操作者、技术工具和技术对象关系的和谐,以及技术操作者身体与心理活动的和谐,最终实现知行合一、物我两忘的境界,使技术活动成为一种生命运动。

教育技术与教学设计的“技”主要是各种工具技术和以理论知识为中心的各种程序、规则和方法。受西方主流“技术至上”或“技术中心主义”的影响,当前的教育技术领域研究与实践存在过度依赖现代技术而忽略个人教育技能提高、强调技术的科学性与工具性,忽略技术的人文性、甚至出现人的技术化、甚至“人为物役”的错误倾向。要改变这一倾向,教育技术必须由“技”走向“道”、归于“道”。而要至“道”,不仅要掌握“技”,即各种具体的工具技术、设计程序与规则的操作途径或运用方法,还需要发挥人的主动性、直觉与创造性,不断地去尝试、体验、积累,也包括对错误与问题的体验,更需要顺应教师与学生的自然与社会本性,让“教学焕发出生命的活力”,使教与学成为教师与学生“乐生”的要素,成为其生命的一部分。“由技至道”的教学设计必须秉持“道法自然”的有机生成观,技术、程序、规则的运用都必须顺应教学系统中各要素的自然本性与社会本性,并随着实际教学活动的展开而灵活运用,以技与艺、技与美、技与理的完美融合为教育技术的最高追求,它强调的是非决定论的、不可预测的创造性教学过程,而非预设的既定过程,教学设计的重点放在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与氛围上,而不是各种人为设定目标的管理,教学过程与管理的最高境界是顺其自然的“无为”而治。

2 隐性知识传承与创新的新机制

隐性知识对知识创新及社会进步具有重要的、甚至可以说是本源性的作用。然而,对隐性知识的传承,人们似乎还没有找到像显性知识传承那样有效的途径与机制。由于隐性知识具有整体性、形象性、综合性、创造性,而且具有知情意相互贯通的特点,概念逻辑思维的作用远不及其对显性知识那样有效,一般都是认为必须通过直观体验才能获得。然而,中国传统思维擅长于运用意象性语言,用形象的方法来表达抽象的事物,如多用诗性的语言描述、寓意深长的寓言、故事等;它注重“意在言外”、“意出言表”和注重语言背后的“象”和“意”的表现方式,同时也注重实践经验,注重整体思考,因而借助直觉体悟,即通过知觉从总体上模糊而直接地把握认识对象的内在本质和规律等特点,实际上蕴含着解读隐性知识获得和传播机制的重要线索。

正如前面所述,我国传统“象思维”采取的是“观物取象、类比推衍”的思维方法,它使用了不同于逻辑分析思维的范畴体系,它所要把握的对象也不是从逻辑上严格定义的各种概念,而是靠整体认知把握的各种层次的“象”,包括比较具体的天象、气象、脏象、脉象、以及比较抽象的意象、道象等等。它采用以“象”说“象”的方式,即通过某个“象”与其相关的“象”之间的恰当比喻,表达人们对这个“象”的本质特征的体验和理解。如老子所谓“上善若水”,《孙子兵法》中所谓“兵形象水”,《黄帝内经》中所谓“春脉如弦”之类,都是典型的“取象比类”,这种方法不仅有助于澄清思考者个人的认识,而且能将个人获得的隐性知识传递给他人。如讲“兵形象水”,其意在于表达“兵形”与水的某种共性(如善变、避高而趋下即避实而击虚等),孙武通过取象比类,使孙武内心的体验转化为人们的共同体验。王前认为运用象思维获得隐性知识的过程大体可分为体验积累、立象尽意、取象比类、得意忘象、由道至理等几个阶段,每个阶段都蕴涵着不同形态的隐性知识,而且由具体到抽象、由表象到本质由局部到整体不断深化[13]。王树人先生认为:“象思维”作为人类把握对象世界的一种方式,有开拓新思路,扩展新视角,提出新问题的作用。不仅如此,象思维还是包括科学、艺术乃至所有创造或创新的根源。[14]因此,具有很重要的认识论价值和科学价值。

通过取象比类,可以调动与启迪人的形象思维,帮助人们打开想象的翅膀,提高人们的直觉与顿悟能力,由此物推及彼物,触类旁通,去认识和发现新的事物。无论是中国古代的科技活动,还是在近现代的自然科学领域,许多的技术发明创造、科学假说的提出以及重要的科学发现,很多是受到了这种思维的启迪和帮助。因此,在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时,对于隐性知识的教学,应主要诉诸“象思维”,培养其“象思维”的能力。特别是在婴幼儿教育与人文教育领域,要大量运用诗性的形象语言描述、寓意深长的寓言、故事等对学生进行引导和启发,使学生通过情景体验、隐喻比类、移情想象、冥思顿悟等思维形式,实现“象”的流动和转化,直接而快速地获得整体感觉和总体把握,以达到对隐性知识的理解与把握,再通过把不同的对象加以比较,抓住其中的相似之处,通过由此及彼或由彼及此,沟通异类,由已知到未知,用具体形象表达抽象意义,借类达情,以义起情,使情物交融,生动形象,易于感悟,达到协同效,实现隐性知识的传承与创新。

此外,受西方思维的影响,当前的教学系统设计过于强调评价的客观性,尤其是短期目标的评价与反馈来调节教学过程,这种方法对简单性、客观性思维没问题,但对复杂性、间接性思维而言,则过于简单武断。而中国传统思维认为评价不在一时一事一理,要注重大时间尺度的整体考量,注重动态的发展与有意志的演化,注重评价及价值的权衡,强调评价的客观性与主观性结合,崇尚反思,尤其是在行为中反思;又如“以教为中心还是以学为中心”,传统思维认为要“叩其两端用其中”,其关系应是教学并重,教导结合,因时因地因事因人而异,否则过度强调任何一端都会导致“物极必反”、“过犹不及”;又如“竞争与合作”,由于竞争容易导致矛盾,所以,与西方思维的“害怕矛盾,总试图消除矛盾,易走极端”不同,中国传统思维从来不害怕矛盾,能接受并且超越矛盾,或者用矛盾来更好地了解事态的发展,它相信矛盾是不仅事物发展变化的原因更是事物发展变化的动力所在。

结束语

当前,东西方思维正出现相互借鉴、相互融合的趋势,东方思维尤其是中国传统思维越来越受到西方的重视,因此,教育技术理论与实践的本土化创新,既要借鉴与引进国外理论,更要继承与发扬光大自己传统文化的核心思想和方法的精华,开展有民族特色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只有这样,中国的教育技术才能真正与世界平等交流、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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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中图分类号:G4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124(2012)05-0033-05

儒家文化思想是我国古代文化的精髓。随着中国社会从封建社会过渡到当代社会主义,儒家思想的诸多方面在我国的影响中日渐式微,但在领导与管理以及人际关系处理方面,仍然起着支配性的地位。儒家思想首先是一种制约人类关系的伦理,在儒家看来,正确的行为在本质上是指如何处理与他人的关系。“在关系本位的社会系统中,重点不在任何一方,而在关系,彼此交换,其重点放在关系上。” [1 ]当今我国的教育领导从来就没有摆脱儒家关系主义的支配,如何正确地开展工作并兼顾“关系”,或者以“关系”为纽带,相对公平地处理有关事务,这是一个涉及领导伦理的问题。

一、儒家关系主义的内涵

儒家思想,也称为儒教或儒学,是以“仁为核心”和以“人为贵”的思想体系。最初指的是冠婚丧祭时的司仪,在孔子之前,儒家文化可以上溯到殷周之前的华夏民族形成过程中的各少数民族文化,到了殷周时期这种民族文化已经逐步形成。周文化经过孔子的整理,才得以条理化、系统化,成为早期儒家文化。中国儒家的发展,分为先秦原始儒学、两汉儒学、宋明理学、近现代儒学4个阶段。儒家学说是中国古代的主流意识流派,自汉以来绝大多数历史时期作为中国的官方思想,至今也是一般华人的主流思想基础。儒家学派对中国,东亚、东南亚乃至全世界都产生过深远的影响。大清帝国是奉儒学为官学的最后一个封建王朝,被民国取代以后,儒家思想受到了外来新文化最大的冲击。不过在儒家思想历经多种冲击乃至官方政权试图彻底铲除之后,它依然是中国社会一般民众的核心价值观,并在世界上作为中国文化的代表和民族传统的标记。儒家文化的价值取向可归纳为:“以土地为基础的人生本位,以家庭为基础的群体本位,以伦理为基础的道德本位。” [2 ]

儒家关系主义。儒家社会是一个“关系导向型”社会。“在这种社会里,每个人都是依赖于社会的个体,只有明确个体在群体中的地位,才能完成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并遵守相应的社会道德。儒家思想可以说是社会沟通的创始人和关系构造的建筑师。” [3 ]那么“关系”起源于什么?通常认为,中国人的关系起源于“伦”,也就是封建时代的“伦常”尊卑、长幼的关系 [4 ]。梁漱溟把中国人凡事以关系为依归的文化特质叫做“关系本位” [5 ],杨国枢、金耀基、文崇一、何友晖等人称之为 “关系取向”,如杨国枢认为,关系取向是中国人在人际网络中的一种主要运作方式。“关系”的研究成果较有代表性的人物有、翟学伟、黄光国等。其中的差序格局比较形象地把中国人的关系模式做了描绘,在他看来,传统中国社会有着“以血缘、地缘为生活中心的社会人际关系结构” [6 ]。中国人在处理人际关系时存在由近及远的亲疏格局,“每个人都是受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被圈子的波纹所推及的就发生联系。每个人在某一时间某一地点所动用的圈子不一定是相同的” [6 ]。这种关系就“像水的波纹一样,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 [6 ]。翟学伟认为:“中国人在情理社会中,通过人情和面子的运作,放弃的是规则、理性和制度,得到的却是不可估量的社会资源、非制度性的社会支持和庇护及以势压人的日常权威。” [7 ]黄光国“儒家关系主义”模式认为:“中国人际关系依据工具性和情感性成分所占比重不同,可分为工具性关系、混合性关系和情感性关系。工具性关系采取的是付出与收获等值的公平法则,混合性关系遵守施恩与期望回报的人情法则,情感性关系信奉需要与提供帮助的需求法则。” [8 ]不过黄光国认为,在中国人的人际关系模式中,很难找到纯粹单一的关系类型,三种关系类型中混杂了一些其他因素,如在工具性关系中也或多或少存在情感因素在里面。

从上述对儒家关系主义的研究来看,儒家关系主义主要包括3个方面的内容:(1)在理念方面,“关系”决定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方式,决定了人的存在价值;(2)在认知方面,中国人对关系的认知敏感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有关的关系认知的策略;(3)在行为方式上,中国人按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亲近疏远进行操作,且关系是和人情、面子紧密联系的。在中国,关系是一个人或团体在社会中赖以存在的纽带,人们对人际关系的重视,希冀通过关系的经营,获取相应的社会资源。我国传统社会深受儒家关系主义的影响。随着中国的对外开放,中国社会逐渐加快了向现代社会转型的步伐,由此带来的社会组织方式、资源占有及分配方式的变迁,使得人们的人际关系也发生相应的变迁。如人际关系走向开放、平等,社会环境日益复杂,人际关系也日渐复杂。但儒家关系主义的关系、人情、面子文化依然存在于国人心目中。

二、教育领导无法回避的“关系”、“面子”与“人情”问题

“关系”、“面子”与“人情”是海内外华人在应对社会关系中最常碰到的问题,也是华人文化区别于其他文化的一面镜子。这3个概念既相互独立但又互相牵连,尤其关系与人情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送礼给人家就意味着拉关系,接受了人家的礼物就意味着欠人家的人情,接受人家的礼物还意味着给人面子。

1. 教育领导应对关系问题的伦理分析

传统中国人的道德观主要建立在关系之上。三纲五常谈的是父慈子孝、兄友弟恭、朋友有义、夫妇有情以及君恩臣忠等等,都是先找到了关系的主体,再定义出相对应的行为法则。仁道的价值观历来被儒家视为调节人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它涵容了以“仁”为核心的一切美德,如孝、悌、忠、礼、义、廉、俭、耻、智、勇、敬、笃、宏、毅、中庸等等,仁道既是一种思维方式,更是一种行为准则。作为思维方式,要求人们具备爱人之心;作为行为准则,表现为积极地利人、助人。其最低要求是不应有损害他人之心。当代中国人仍然很重视社会关系,视关系为工作的剂,甚至是开展工作的前提。

中国人通常以不同的交易法则和“关系”不同的人交往。“关系”一词在儒家伦理中,强调庶人所应践行的“仁”应该视个人和他人之间的关系的亲疏而有所不同,区别对待,也就是说,“仁”的本质是等差之爱。的“差序格局”生动地形容了中国人常用不同的标准来对待和自己关系不同的人这一社会事实。对待与自己关系亲密程度不同的人,运用不同的对待方式。黄光国根据的差序格局将华人的人际关系分为3种类型:“最内层是自己的家人、密友和朋友等原级团体,中间层是亲戚、邻居、师生、同学、同乡等熟人,外层是陌生人。对待不同的人群运用不同的方法:对待内层运用‘各尽所能,各取所需’,对待中间层运用人情法则,对待陌生人运用‘童叟无欺’的公平法则。” [8 ]由于中国的人际关系圈子中,每个成员对其他成员都面临着随关系亲疏不同的伦理困境,如果不处理好关系,人情世故不到位,会招致这些人的指责。

教育领导在关系处理上面临着两难之境:

其一,如果采用亲疏差序关系模式,遵循儒家关系的私德和团体主义的内部伦理,就可能违背了社会公德,甚至会违法乱纪。也就是说,儒家关系主义遵循的一种小圈子内部利益伦理,对待自己的家人或密友运用“各尽所能,各取所需”,对待亲戚、同学、同乡运用人情法则,明显地有悖于社会公正,这种保护圈子内部利益的伦理观与西方国家倡导的普遍主义公正观是格格不入的。很多教育领导利用人情保护圈内利益,无视制度规章和国家法纪,因为他们认为,如果不这样做他们会遭受亲友、同学的疏远,甚至被打压出局。

其二,是变相寻租。也就是身处关系圈内的教育领导通过违公德、公共规则甚至法律为圈内成员谋取利益。在此过程中,教育领导也会根据亲疏差序原理,以及风险与收益的大小等综合考虑,然后抉择。维护圈内成员的利益,可以得到他们的认可、尊敬、拥戴和保护,还会赢得面子。正如柏拉图所言:“节制和正义固然美,但是艰苦。和不正义则愉快,容易,他们说指责不正义为寡廉鲜耻。” [9 ]

教育领导必须处理关系,在处理人际关系时经常会遭遇以下伦理问题:他们在上下级以及同僚的交往中颇费心力,往往以不同的交易法则和自己关系不同的人交往,对上司、下属、同僚、陌生人等会采取不同的应对方式。如他们对上级资源分配者会采取逢迎的态度;对与自己关系一般或比较疏远的普通下属则表面客气,在利益分配上却不予考虑。再比如,在对待择校生方面,各种与重点中学校长或副校长有关系的人会通过托人情、请客送礼等方式,为子女争取到择校的机会,校长或副校长在面对这些关系时有时感到非常头痛,对于身居要位的政府官位的招呼不敢懈怠,不优先考虑他们的子女会危及到自己的生存,显然,这种应对不同关系的差异性违背了教育公平的原则。另外,他们把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放在关系的协调上,陪上级领导和朋友吃喝,而对份内的工作事务花的时间和精力明显不够。由于领导是资源的占有者和分配者,总有一些人利用各种渠道和他们接近,成为朋友或者熟人,然后通过请客送礼的方式建立“感情”,如何与这些人打交道,也是一个头疼的问题。

2. 教育领导面对人情问题的伦理分析

中国的“人情”的涵义比较复杂,是一种私交状态下的感情。“中国人的人情既有利益交换的意蕴,也与相互性的‘报’的观念有更为紧密的关系,由后者的实现才能达成前者的实现。” [7 ]由于中国处事遵循亲疏差序原理,人情在维持人际和谐、处理事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人情可以是在朋友结婚、生子、过生日或者家人去世等场合所赠送的钱财或礼品,或者是请朋友吃饭,亲朋生病时的探望;也指中国社会中在人际交往时或相处时所遵循的社会规范。“人情”的规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情规范要求当事人在和关系圈内的其他人保持联系,其方式可以采用聚会(聚餐)、送礼、问候和相互访问联系的方式,二是当关系圈内的某个人身患重病、遇到困难(遭遇危机)时,应该尽可能地体谅并探望、慰问、帮助他,给予他一份 “人情”。

“人情”伦理在中国社会是一把双刃剑。就其积极影响而言,它能把个人、家庭和社会有机地联接起来,给人一个充满温暖、和谐和舒适的环境,在遇到困难和麻烦时也能得到感情和心灵上的慰藉。但是,人情的消极影响也是非常明显的:人情使公众的法律意识淡薄,因为人情的“情理”观念没有一个权威的标准,只能凭感觉和处事经验,能“私了”的事情尽可能不诉诸法律,人情交换往往变成了各种腐败的温床。在人情社会里,一个人的人际关系越丰富、人情越练达,其社会活动能力就越强。于是,很多会走“人情”的家长也会扩展在教育领域的圈子,与教育领导拉关系、送礼。同时,各级校长为了从教育行政部门获得教育经费和教育资源,也会利用工作关系与教育行政领导攀交情。因而,中小学领导面对人情问题,在权力上容易导致腐败,违背教育公平,甚至违反教育法规。如何在权力与人情之间做到合理公平,同时兼顾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这是一个深深困扰广大中小学领导的一个问题。

3. 教育领导面对面子问题的伦理分析

面子是中国本土的一个概念。诸多学者如美国传教士明恩溥(Authur H. Smith)、林语堂、鲁迅、胡先缙、金耀基、何友晖、黄光国、翟学伟等都对面子问题做过研究。面子既是一个社会概念,也是一个心理概念。从现有的文献资料来看,面子都与声望、地位、行为标准、尊重、身份、权力、社会规范等概念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多数学者界定面子都会涉及以上概念。目前,一部分学者从社会学层面界定面子,将它看作是个体所追求的社会认同和尊重,如何友晖所说,面子是“个人由于地位和贡献而从他人那里获取到的尊重和顺从” [10 ]。还有一部分学者从社会心理层面出发,将它视作是个体内在的自我评价。我国学者成中英提出了同时兼顾社会和心理两个层面的面子定义:“从客观上看,面子是指被相同社会或社区中的其他成员认可的社会位置,更多表现为在某特殊场合被特殊人认可的社会地位或价值;从主观上看,面子体现的是与社会关系及整个社会相关的个体自尊价值和自身的重要性。” [11 ]在他看来,面子既可以是个人在社会上获得的尊严,也可以是社会认可的公众形象。另外,大陆学者翟学伟从语义出发,独具匠心地区分了“脸”和“面子”,在学术界有一定的影响。

由于面子在中国社会的特殊作用,所以“顾面子便与个人自尊密切相连” [8 ]。“面子”成为中国人人际关系中的一个象征符号,在社交场合人与人之间是否给面子或面子给得合适与否 、足不足,往往是人际和谐与否的重要条件。

面子在某些情况下会涉及道德,在另一些情况下可以不怎么涉及道德。根据已有的研究,中国人的面子中包含多种需求。金耀基将面子分为社会性的面子和道德性的面子,这两个方面都涉及伦理问题 [12 ]。朱瑞玲认为,面子至少包含两种社会赞许的价值,一个是个人成就,一个是品德。由此发展出来的面子概念就有两种:一种是符合外在社会要求的面子(包括个人拥有的身份地位、政治权力、学术成就等),它是由社会所赋予的面子;另外一种是个人内化的道德行为,是来自自我要求的面子,不需要他人评价。据此,朱瑞玲依据“社会认可成就与社会控制手段两个维度(自律/他律)区分出四种面子,包括:自我合宜、良风善俗、自我期许之成就和社会赞许之成就” [13 ](见图1)。

我们可以看出:朱瑞玲的面子观不仅包括了“主观评价,还涵盖了社会认同” [13 ]。她的面子观涉及了道德品质、个人能力、社会成就、社会期待与评价等诸多方面,可以说,面子具有多维性。

教育领导面子方面的伦理问题主要出现在自我期许之成就和社会赞许之成就两个方面,他们希望在办学方面出成效,能引领学校发展。教育领导在面子方面容易出现两类伦理问题:一是做事如作戏,搞面子工程。如2009年湖北洪湖市螺山镇的A中学校舍本来就很宽裕,趁布局大调整,投入100多万元新建学生宿舍楼,显示校领导的“体面”,但却造成了资源的极大浪费。二是重名轻实。很多中小学校长,为了抓升学率,提高学校的名誉,轻视活动课程、校本课程,将活动课程交由班主任随意处理。三是进行面子交易。有的校长违犯了党纪国法,本应受到严肃惩处,却搬出老熟人、老领导、老同事、老同学等关系,串通上下左右去求情,说什么“不看僧面看佛面”,要求“变通办理”或“从轻发落”,而一些执法者碍于“面子”,往往拿原则送人情、作交易,该处理的轻处理或不处理,使执法执纪严重违规。这样表面上给了别人“面子”,实质上丢掉了党性原则。

“面子”中的虚假成分较多,所谓的“搞花架子”、“眼球效应”、“面子工程”就会越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不良作风就会大行其道,虚假的“面子”败坏了“求真务实”的优良作风,异化了正确的办学理念。

三、基于关系主义的道德领导规范构建

儒家关系主义背景下,关系支配性具有压倒性的影响力,儒家对人际关系的规定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当人际关系处于支配地位时,个人自己的意愿、情感和需求对于社会行为的影响就不及此人与其他人的关系对社会的影响大 [14 ]。关系支配性反映了儒家文化中的社会行为模式,与西方的个人主义行为模式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儒家伦理思想强调礼节、地位的层级性,强调忍耐,注重人情。各级教育领导在面对关系、人情和面子问题时,往往会碍于面子和人情,不能严格地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在处理问题时不能做到公平、公开。因而,构建符合儒家关系主义背景下的道德领导规范,我们的教育领导要尽可能具备以下伦理信念:

1. 树立平等之爱的关系理念

教育领导在应对关系时,应当一视同仁,尽量公平地与各类人群打交道。

公正主要体现为正义。柏拉图认为,正义就是给每个人以恰如其份的报答,就是把善给予朋友,把恶给予敌人 [9 ]。柏拉图的定义被后来历代思想家所认可,并成为公正的经典界说。根据他的定义,公正就是行为对象应得的行为,是给予人应得而不给人不应得的行为;相应的,不公正就是行为对象不应得的行为,是给人不应得,或不给人应得的行为。教育领导应对关系采用的爱有等差的处理模式,在关系群体中显得合乎情理,但合情合理不一定公正。例如,校长在招聘毕业生时,同等条件下,会照顾托人情或打招呼的人,或照顾亲友的子女,这样对于没有关系的毕业生来说就意味着不公平。

应对关系困境,需要社会公正。社会公正是社会行为主体的公正,是社会所进行的等利(害)交换行为,然而,社会通常是由能够代表社会意志的特殊的个人所代表,这种能代表社会意志的特殊的个人,就是社会的统治者、领导者或管理者。因而,社会公正就是社会领导者的管理活动的公正,是管理行为的公正。个人公正,就是被管理(者)的行为公正,是被领导者的行为和领导者的非领导行为的公正。不过,领导与管理行为的公正与社会公正不是同一概念,领导与管理行为的公正,也并非主要的社会公正,因为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社会管理行为,归根结底是各种社会行为规范的实现,社会行为规范的公正,就是制度公正 [15 ]。社会基本结构之所以是正义的主要问题,是因为他的影响十分深刻并自始至终。这种基本结构包含着不同的社会地位,生于不同地位的人们有着不同的生活前景,这些前景部分是由政治体制和经济、社会条件决定的 [16 ]。因而,制度的公正,说到底,需要法律的公正和道德的公正。

在道德公正方面,我们的教育领导在对待各种关系时应该一视同仁,而不是针对关系的亲疏而采取不同的对策。这样才能促进教育公正,为社会的法治建设提供榜样。

2. 公私分明的人情观

在教育管理领域,利用社会关系网进行寻租,托人情办事,收受人情贿赂,已经成为国内教育领域经常发生的事情。其核心不外是人情与权力的关系问题。

我们知道,教育管理领域与其他政治运作具有相似性。由于我国法治不完善,监督机制不太健全,权力的运用往往超出其界限。人情一旦与社会关系网结合,就会出现利益关系,教育领导的权力容易被滥用。正因为“权力在中国社会存在着任意性(当然也不能胡来),因此操作权术本身就是合情合理的,进而用人情攀上权贵就可能在其任意的一面获得权力的转让,实现权力的再生产” [7 ]。

因而,为了避免人情在教育领域的蔓延,教育领导要树立公私分明的交往法则,对于工作之外的事情,或者说,在私人事务上,教育领导可以用人情法则与人交往,以保持人际关系的和谐,如某位老师生病住院,可以亲自探望慰问。但工作上的事情,要坚持以“公平法则”来处理,如评选优秀教师时,可以颁布评优条例,采用公开打分的方式,透明操作。这样公私分明,既可以避免人情困扰,也可以提升教育领导的威望。

3. 为学校和儿童发展的面子观

面子包括道德脸面和社会脸面,前者是个人固有的,由个人是否实践道德原则所决定,在社会互动的情境中,不能用来作为交易的筹码;社会脸面则不同,它可增加也可以减少,而且可以转借,可以交换,成为社会交易的筹码 [8 ]。教育领导在面子方面的伦理问题主要体现在社会脸面。在社会脸面方面,教育领导惟有扩大学校的影响才能实现自我期许之成就和社会赞许之成就。问题就出在,自我期许之成就和社会赞许之成就有真有虚。正如有人说:在华人社会里,“爱面子”的人所争的“面子”可能是“虚”的,也可能是“实”的;前者是所谓的“徒有虚名”,后者则可能获得“实实在在”的评价 [17 ]。因而,中国人的“面子观”是虚实相间的,其实质是“自尊”和社会地位获得的途径、手段以及社会环境不一样。在法律环境相对完善的欧美国家里,人们的自尊更多地依赖公平、公正的制度认同来实现自身的价值和能力,从而获得“自尊”的满足。这样赢得的“面子”是实在的,是“荣”的体现。但如果社会法制环境不完善,甚至发生扭曲,那么,人们必然会寻求其他途径来实现和满足“自尊”的心理需求。这个途径主要是以权势等级、亲疏、利益所构成的复杂的人际关系网络。这时获取的“面子”是虚假的,其实是“辱”的体现 [18 ]。

教育领导应该以学校、教师和儿童的发展作为社会赞许的成就。学校是培养人的地方,学校办学的最终目标是学生的身心得到全面发展,造就学生健全的人格。主要途径是:改善学校的办学条件、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构建学校组织文化、激发儿童的学习兴趣。搞面子工程并不能最终提升学校的竞争力,也不能提高学生的学业水平。纯粹地抓升学率,会伤害学生的身心,导致很多儿童的心理出现问题。在应试教育还没有退出历史舞台的教育领域,教育领导抓升学率表面上看是为了提升学校的形象,实际上是搞面子工程,是为了获得社会地位的一种体现,获得了社会地位也就有了面子,实质是变相钓取名誉的一种“面子”观。这些虚的面子是应该放弃的。面子既是加强道德标准的社会戒律,又是维持个人道德完整的保证,是一种内部戒律。我们可以说,是扭曲的“面子观”导致了虚假的“面子”大行其道,是虚假的“面子”扭曲了人们的“自尊”心理需求,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社会的公平。因而,教育领导应该正确对待面子问题。树立正确的面子观,求真务实,为学校实实在在的建设和儿童的身心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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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司马云杰.文化价值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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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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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金耀基.“面”、“耻”与中国人行为之分析[A].翟学伟.中国社会心理学评论(第二辑)[C].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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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王海明.伦理学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篇10

近年来,对经济行政法的研究逐渐升温,不同学者从自己的研究立场出发对经济行政法的各方面进行了富有成就的研究。然而,除了少数研究外[1],大部分成果都是从法学角度进行分析,这与研究者的路径倚赖不无关系。不过,由于经济行政法所研究的内容涉及经济行政主体与经济活动之间的关系,其中不可避免的关涉经济行政法的基本导向问题,对于这一问题传统法学研究所得出的结论失之宽泛与抽象,而从经济分析角度则可以提供相对较为细致与具体的分析。因此,本文从经济分析的角度提出经济行政法应该以效率为导向,即通过控制经济行政主体的经济干预行为来促成社会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状态的实现。

一、基本概念的理清

研究经济行政法的效率导向首先必须理清的问题是什么是经济行政法以及什么是效率,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构成了进一步分析的重要基础。

1.什么是经济行政法

不同学者对于什么是经济行政法的问题持有不同观点,这些观点大致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可以称为“工具论”。这种认为经济行政法是国家行政权力深入经济领域,对国家经济实行组织、管理、监督、调节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由于将经济行政法视为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管理的工具,因此这种定义带有明显的法律工具主义倾向,与现代法治理念不相容,目前已经为大部分学者所不用。第二种可以称为“社会关系论”。这种观点将经济行政法界定为调整国家在干预经济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学者们较为普遍的接受这种定义方式,因为该定义以其抽象性较好的涵盖了本身就极为复杂与广泛的经济行政领域。不过笔者认为这一定义将经济行政法的着眼点置于“社会关系”,但从法理学的角度看来,法所具有的最重要特征在于它是一种调整行为的规范,其着眼点应在于“行为”[4],上述“社会关系论”中对于经济行政法的定义忽视了法律最重要的特征,因此也是不能令人满意的。相对来说,第三种对经济行政法的定义方式——即“行为论”——更符合法理学角度对法的认识。行为论将经济行政法定义为规范经济行政主体行为的法,也即对经济行政组织和经济行政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规范的总称[5]。这一定义将经济行政行为划分为两种类型——其一是为了使干预经济成为可能而必须建构经济行政主体的组织行为,其二是经济行政主体干预经济的行为——并将经济行政法界定为对行为的规范与控制,体现了法作为行为规范的重要特征,着眼于法律对行为的控制,也体现了现代控权行政的基本理念,是一种比较适宜的定义方法。不过,这种定义还有一个缺憾在于没有说明法律对经济行政主体行为进行控制的方式。这种控制的方式主要是赋予行为主体权利(或权力)和施加行为主体义务(或责任),因此如下这种“行为论”的扩展式定义为本文所采用:经济行政法指所有普通法上的对调整经济的国家机构授予权利(疑应为权力——引者注),赋予其义务(疑应为责任——引者注)或对这类调整、监督经济的机构进行组织规范的法律规范的总称[6]。

2.什么是效率

效率是经济学中的核心概念,同时正如下文所要分析的,它也是经济行政法中的一个核心概念。经济学意义上的效率指在给定投入和技术的条件下,经济资源没有浪费,或对经济资源作了能带来最大可能的满足程度的利用。效率有多种衡量标准,其中最广为接受的效率标准就是帕累托效率(Pareto efficiency),它主要指这样一种资源配置状态,即在这种状态中,已经不可能通过重组或贸易等手段,既提高某一人的效用或满足程度,而又不降低其他人的效用或满足程度[7]。从帕累托效率的定义中可以看出,这种定义主要是从资源对个体效用的满足角度进行界定,强调个体效益的增加不能以它者的效益损失为基础,这就具备了最低限度的道德基础,在一定程度上融合了正义的理念。帕累托效率并非单纯的从单方面的产出数量大小进行界定效率,这就与另一个更为行政法学者熟悉、基于成本效益分析的效率概念做出了区别,后一效率概念可以简单的表述为以最小的成本换取最大的收益[8]。这种效率定义仅从产出的单方面进行界定,忽视了对产品消费者效用的满足以及产出过程中有可能会增加的社会成本,因此不适宜作为标准的效率定义。这种效率定义中存在的固有缺陷是行政法学(包括法学)一直难以引入效率原则的根本原因之一。

在分别理清了经济行政法与效率的概念之后,要论证经济行政法为什么应以效率为导向,则必须寻找两者之间的逻辑中介,这个逻辑中介就是经济行政主体的经济干预行为。以此为分界点,可以将本文的论题分成两个下属问题:第一是经济行政主体的经济干预行为应以什么为导向?这个问题关涉经济行政主体干预经济的理由;第二是经济行政法对经济行政主体的控制应以什么为导向?这个问题关涉经济行政法控制经济行政主体的经济干预行为理由。在对这两个下属问题回答的基础上,可以建立起经济行政法与效率之间的逻辑联系。

二、经济行政主体干预经济的效率理由

对于第一个问题研究的起点在于这样一个明显的社会事实,那就是在任何社会中,资源相对于人们的需求来说总是稀缺的。在应有尽有的世界里,非但经济行政主体对经济的干预是不必要的,甚至连经济活动本身也没有存在的意义了。稀缺性的存在意味着任何社会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如何有效利用稀缺的资源,优化资源的配置,尽可能生产出满足需求的物品。因此任何社会最有有效的利用社会资源以满足人们的需求,理想的资源使用状态就是上述的帕累托效率状态。于是问题就转化为如何才能实现资源使用的帕雷托效率状态。

面对如何实现帕累托效率这一问题,经济行政主体对经济的干预并非是一个首选项。事实上,自经济学教父亚当·斯密以降的自由主义经济学家们恰恰将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视为阻止实现帕累托效率的最主要障碍,经济自由放任主义(laissez-faire)的思潮将国家的经济干预视为洪水猛兽而避之不及,认为只有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才是达到帕累托效率的唯一途径。而现代经济学的发展则利用数学工具证明了这一点:省略复杂的数学公式推导论证过程,根据福利经济学第一定理,在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中,如果不存在不对称信息和外部性等干扰因素,亚当·斯密所描绘的那只“看不见的手”——供求关系、价格机制、竞争机制等市场机制——能自动促使市场生产者进行最有效率的生产,而且恰好能满足消费者的需要,从而使社会资源配置达到最优。在理想的市场中,个人和企业基于个人效用和利润最大化的选择结果一定是帕累托最优的,会使社会处于不可能使任何一个人变得更满意而不伤害他人利益的状态中,简单的说就是理想的市场经济可以促使帕雷托效率的实现。然而,细心的读者会发现,上述分析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前提之上:理想市场经济的存在。可惜的是,现实中恰恰缺少这一必要的前提条件,而是存在大量市场失灵的现象,正是市场失灵为经济行政主体对经济的干预提供了效率理由:

1.不完全竞争阻碍着帕累托效率的实现

理想的市场经济意味着完全竞争的存在,完全竞争的世界是一个价格接受者(price-taker)的世界[9],它要求在市场中没有任何一个企业可以影响市场的价格,只能接受在自由竞争中自然形成的市场价格。但是现实市场中的价格却在三种类型的不完全竞争中受到影响,这三种不完全竞争就是垄断、寡头垄断和垄断竞争。这三种不完全竞争形态的典型特征就是个别企业有能力对价格进行决定性的影响,只是影响的程度由强到弱。不完全竞争导致了价格机制无法自由的起作用,甚至会导致经济的周期性波动,帕累托效率也因此无法实现。为了消除市场中存在的这些不完全竞争现象,最好的方式就是引入竞争,经济行政主体的反垄断行为因此就显的十分必要。主要通过执行反垄断法(最重要的经济行政法之一),经济行政主体可以防止和消除不完全竞争现象,促使市场中的价格机制自由的起作用,从而鼓励竞争,努力接近完全竞争的局面。

2.不完全信息阻碍着帕累托效率的实现

在现实的市场竞争中,不完全信息的现实是普遍存在的,比如在市场中卖者和买者对商品的信息存在不对称,卖者为了将商品卖出会倾向于对买者隐瞒关于商品缺陷的信息,买者由于没有控制商品因此很难知道关于商品质量的所有信息。不完全信息的存在还根源于信息成本的问题,因为人们对信息的获取需要付出时间、精力等,这些都成为阻碍完全信息获得的障碍。不完全信息导致价格机制难以反映正确的供求关系,同样是导致市场无法达到帕累托效率的原因之一,经济行政主体的干预可以部分解决信息问题,比如证监会可以依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强制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降低股民与上市公司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又如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依据商标法的规定拒绝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与其他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以避免因此造成消费者获取商品信息的混淆。

3.外部性(externalities)问题阻碍着帕累托效率的实现

外部性也称溢出效应,它主要指企业或个人向市场之外的其他人所强加的成本或效益。外部性可以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正外部性如装饰个人的房子外墙给行人带来的美感,正外部性会使他人无须付出成本即可享受物品带来的效用,虽然总体上来说会增加社会的总体福利,但是也正因为这个原因使它的极端例子会导致物品的无人提供。典型例子就是公共产品,公共产品指该物品的效用扩展到他人的成本为零并且无法排除他人参加共享(比如国防),这就导致无人愿意花费成本提供公共产品,使的市场上该产品的供给不足,从而无法实现帕雷托效率。相对正外部性来说,负外部性对效率的影响更严重,典型如企业生产给环境造成的污染,这使得生产的社会成本高于企业生产的私人成本,如果从社会效率的角度看,企业的最佳生产量应在边际效益等于社会边际成本的位置[10],但显然企业从利润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并不会将社会成本考虑进来,而只会按照边际效益等于企业自身边际成本的位置进行生产,这种偏差就导致企业生产了过量的产品,同样无法实现帕雷托效率[11]。经济行政主体同样可以通过经济行政行为消除外部性问题的存在:对于正外部性的极端例子——公共产品无人提供的现象来说,经济行政主体可以执行税法进行强制性征税,然后通过执行公共预算法将征收的税款用于公共产品的提供,比如提供国防所需的武器装备、人员薪金等。对于负外部性来说,经济行政主体同样可以通过执行法律(如环境保护法)的方式(如征收排污费)来消除。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经济行政主体对经济进行干预的理由在于:由于存在不完全竞争、不完全信息、外部性等问题,理性的市场经济并不存在,现实中的市场无法自动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状态,因此也就无法实现资源最有效的运用。为了促成帕累托效率状态的实现,经济行政主体可以通过执行经济行政法,运用经济行政权力对经济进行干预,以消除阻止理想市场形成的障碍,用“有形的手”促成“无形的手”的形成,这也就是经济行政主体干预经济理由。简单的说,经济行政主体干预经济的理由在于促成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即帕累托效率状态的达成,因此它的行为应该是以效率为导向的。

三、经济行政法控制经济干预行为的效率理由

值得指出的是,在以上关于经济行政主体对经济进行干预的论述中,一直使用的表述是经济行政主体依据某某法的规定进行干预,之所以强调这一点的理由涉及对上文所说的第二个问题的回答:首先是因为根据现代法治行政中的法律保留原则,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的依据,也即行政机关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做出积极的行政行为,否则就构成违法[12]。这一点同样适用作为行政法一部分的经济行政法,并且也是和本文第一部分为经济行政法下的定义相一致。其次,与这个标准的法学回答所不同的是,从经济分析的角度看,脱离法律控制的经济行政主体的经济干预行为并不能保证帕累托效率目标的实现,甚至反而会导致市场中出现更多阻碍帕累托效率实现的障碍,也就是出现所谓的公共失灵现象,即公共权力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干预未能有效地克服市场缺陷,甚至妨碍和限制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引起社会经济关系的扭曲,加剧了市场缺陷和紊乱,从而不能使社会资源实现优化配置,达到帕累托效率状态。因此公共失灵也就为经济行政法控制经济干预行为提供了效率上的理由:

1.效率理由之一:“寻租”现象的存在

我们可以假设一个不存在经济行政法的环境,在这个环境中经济行政法的缺失意味着没有法律对经济行政主体的权力进行界定,因此经济行政主体干涉经济的权力就没有法律的约束。事实上在这种环境中经济行政主体通过运用没有限制的经济干涉权力同样可以达到上述消除市场失灵的目的,比如经济行政主体根据自己的判断对市场中存在的垄断现象进行干涉,并运用强力予以消除,又比如经济行政主体可以根据自己意愿强制要求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以使股东获取必要的信息。但是,正如公共选择理论(经济学理论在政治学领域内的运用)所指出的,经济行政主体本身也是有一个个具体的人所组成,这些人不会因为进入了经济行政机关而改变理性最大化这一经济学对个体的基本假设,因此经济行政主体本身并不能被看作为理所当然的公共利益的代表,它实际上也同样会遵循理性最大化的原则,在可能的范围内最大化自身的利益。更何况具体执行经济行政行为的往往是作为个体的“行政人”,没有理由相信他能摆脱理性最大化的本性,事实上更常见的情形是尽可能的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且,经济行政主体手中还掌握着迫使行政相对人无条件遵从自己意愿的“权力”,如果这种权力没有界定范围(没有经济行政法的限制也就意味着没有经济行政主体的权力形式界限),那么作为理性最大化主体的经济行政主体就有机会无限的扩张这种权力范围来实现收益的最大化,并且同时无须付出成本(因为没有经济行政法的限制也就意味着没有经济行政主体所应承担的责任)。这种无限制的权力必然会以自身的私利为目标,而不会去保证社会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实现。

以上描述的是一种比较极端的公共失灵现象——寻租。寻租在经济学中主要指支付给资源拥有者款项中超过那些资源的可替代用途中所能得到的款项中的一部分,简单的说租金就是超过机会成本的那部分收入。在没有经济行政法为经济行政主体的权力划定界限并施加义务时,经济行政主体运用权力的机会成本很小,可以获取租金的空间则大大扩展,由理性最大化个体组成的经济行政主体同样会倾向于自我利益的最大化,就会试图谋求尽可能多的租金。租金是一种直接的非生产性活动,在与非生产性活动相对的生产性活动中,在理性最大化驱使下的个人与企业努力的追求收入和利润,同时在客观上促进社会财富的增加与资源的有效使用,而非生产性活动则并不导致社会财富增加,只是通过权力的强行干预导致社会资源的重新分配,这种分配是脱离市场调节机制的分配,结果使掌握权力但又没有为权力的行使付出成本的经济行政主体获取了本不属于它的利益,这就导致公共决策是扭曲,也极大的削弱了社会生产中的激励机制,促使本应依照市场规律进行生产活动的社会主体转而依附于权力,参与到非生产性的活动中,致使社会资源浪费,也就无法实现帕累托效率的资源配置。

由此可见,在没有经济行政法存在的情况下,经济行政主体对经济进行干预的行为导致了权力以最低成本的无限扩展,进行非生产性的寻租活动,使社会资源无法用于正常的生产与分配而遭到浪费。经济行政法的重要性由此而体现,正如上文对经济行政法定义的讨论中所提及的,经济行政法是所有普通法上的对调整经济的国家机构授予权力,赋予其责任或对这类调整、监督经济的机构进行组织规范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行政法对于经济行政主体授予权力事实上就是划定了权力形式的界限与范围,通过国家法律的强制力阻止权力的无限制扩张,防止社会资源在非生产性的活动中遭到浪费(这也是法律保留原则存在的经济理由)。同时,经济行政法对于经济行政主体施加责任事实上就是增加权力行使的成本,减少租金存在的空间,防止经济行政主体为谋求租金而滥用权力,浪费社会资源,促成帕累托效率的实现。由此可见,正因为经济行政主体对于经济的干预存在着寻租的政府失灵现象,无法确保帕累托效率的实现,因此才为经济行政法对经济行政主体的授权与赋责提供了理由,于是可以推导出经济行政法必然也是应该以实现社会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为导向。

然而,还有一个无法回避的重要问题就是,如果经济行政法本身赋予了经济行政主体过大的权力和过小的责任,导致经济行政主体可以“合法”的寻租怎么办?这涉及到经济宪法和违宪审查的问题,对于经济行政法本身给寻租提供条件的情形,应该赋予行政相对人向法定的违宪审查机关提起诉讼的权力,通过法定的程序审查经济行政法是否符合经济宪法中有关确保帕累托效率实现的条款(主要是经济自由条款)的规定,甚至可以将本文所论证的“经济行政法应以效率为导向”这一规范性(normative)命题作为违宪审查的标准。但是,由于我国特殊的法治现状,这是一个需另文专述的问题。

2.效率理由之二:其他公共失灵现象的存在

如果说寻租现象的存在是经济行政法通过赋予经济主体权力并施加责任以确保效率实现的理由,那么在经济行政法中还有一部分内容是对经济行政主体自身进行组织规范的内容,这一部分是否也以效率为导向呢?这就涉及到另外两种公共失灵的现象:

第一种公共失灵的现象是集体决策的困境。经济行政主体对经济的干预行为需要做出明确而又一致的行政决策。但由于经济行政主体事实上一个构成非常复杂的机构体系,其内部有各种职能部门的分工,各职能部门内部又会有各种工作部门的分工,而且各工作部门还可以具体细分为各个个体的职能分工,因此要在如此庞杂的机构体系中搜集各种分散的信息、统一不同的意见并形成对外一致的行政决策,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工程。因此在经济行政法中普遍规定了行政首长负责制的组织结构,使行政首长可以统一搜集不同的信息、分析不同的意见、作出统一的决策并为此承担责任,这是一个经济行政主体有效开展经济干预行为的前提条件。没有这种类型的组织机构的存在,那么经济行政主体对经济的有效干预也就无从谈起,更不可能通过干预来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

第二种公共失灵的现象是委托——问题的存在。根据人民主权原则,国家权力的最终合法性来源是人民,因此经济行政机关行使的干预经济的权力也是来源于人民,从理论上可以将其视为人民将权力委托给经济行政机关行使,由此就产生了信息经济学中所谓的委托——问题。委托——问题主要源于信息的不对称,当委托人将权力交于人后,由于主体的分离因此人对权力行使所掌握的信息就远多于委托人,在自身利益推动下通过控制信息的方式获取违法利益也就不可避免,这同样使经济行政主体对经济进行干预难以达成实现资源配置帕累托效率的目标。解决委托——问题最重要的方法之一就是制度设计,这可以通过经济行政法中有关组织规范的法律规定来实现。比如在政府采购法中规定政府采购(这也是经济行政主体间接干预经济的一种方式)的主体、方式、程序(比如招投标)等内容,确保对国家税收财政收入运用的公开化、明晰化。又比如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法建立经济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主体、内容和方式,尽可能的消除信息不对称问题,使经济行政主体在权力委托人(人民)的监督下更有效的进行经济干预,达成帕累托效率的目标。

四、结论:经济行政法的效率导向

综上所述,本文遵循以下论证思路从经济分析的角度证明了经济行政法应以效率为导向:由于社会资源存在固有的稀缺性问题,因此社会经济活动中首要问题就是有效的利用社会资源,并且帕累托效率状态是社会资源使用的最有效状态。同时,经济学研究证明了在理想的市场经济(完全竞争、完全信息、无外部性等问题)中,无外力干涉的市场机制(看不见的手)能引导自利的个体与企业自动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状态。然而,理想的市场经济是不存在的,由于存在垄断、不完全信息、外部性、经济周期等问题,现实的市场机制无法自动达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状态,这就为经济行政主体的经济干预提供了理由。因此此,经济行政主体的经济干预必须是以确保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为目的,也就是必须是以效率为导向。可是,由于存在寻租、集体决策的困境以及委托——等公共失灵问题,经济行政主体对经济的干预并不能保证市场机制的顺利运行,甚至会成为阻止帕累托效率实现的障碍。所以,通过经济行政法对经济行政主体的权力进行控制,进而确保经济行政主体干预经济的行为达到预期的效果,确保帕累托效率的实现就显得十分必要。基于此,可以得出结论认为经济行政法应该以效率为导向,即通过控制经济行政主体的经济干预行为来促成社会资源配置的帕雷托效率状态的实现。

【注释】

[1] 典型如宋功德著:《论经济行政法的制度结构——交易费用的视角》,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 梁彗星、王利明:《经济法的理论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96页。类似的定义还可以参见杨海坤:《〈民法通则〉的公布和我国经济行政法的发展》,载杨海坤编:《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法治经济行政主体》,中国人事出版社1997年版,第324—325页。

[3] 吴建依:《经济行政法理论与制度》,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10页。类似的定义还可以参见王克稳:《行政法学视野中的“经济法”——经济行政法之论》,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4期,第72页。

[4] 刘星:《法理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3—44页。

[5] [日]室井力主编:《日本现代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11页。类似的定义还可参见洪家殷:《经济行政法之任务与手段》,载程家瑞主编:《中国经贸法比较研究论文集》(1998年),东吴大学法学院印行。

[6] [德]乌茨·施利斯基:《经济公法》,喻文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7—8页。

[7] [美]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经济学》(第十七版),萧琛译,人民邮电出版社2004年版,第608页。

[8] 有学者已经基于这种效率概念分析了行政法的效率原则,参见王成栋:《论行政法的效率原则》,载《行政法学研究》2006年第2期。在该文中作者提出要将行政相对人的效率考虑入行政法的效率原则中,但似乎并未展开具体的论述。笔者认为该文采用的就是以成本效益衡量为基础的效率概念,这种效率概念所固有的缺陷使其很难纳入行政相对人的效率,但如果使用帕累托效率概念则可以避免这种缺陷。

[9] [美]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经济学》(第十七版),萧琛译,人民邮电出版社2004年版,第117页。

[10] 根据经济学原理,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上,由于企业只能按照市场价格出售生产的产品,因此单个企业生产产品的边际效益(即多生产一个产品所获得的收益)必定是递减的,而边际成本(即多生产一个产品所付出的成本)则必定是递增的,企业生产产品的最佳数量应在边际效益等于边际成本时,因为此时如果企业再多生产一个产品会导致边际成本高于边际效益,这样企业就会亏本。同时,由于假定单个企业无法控制价格,并且单个企业可以在市场上买出自己所有的产品,因此这个交汇点必定等于商品的市场价格,否则企业会发现多生产一个产品的成本就会超出市场价格,同样会亏本。

篇11

近年来,对经济行政法的研究逐渐升温,不同学者从自己的研究立场出发对经济行政法的各方面进行了富有成就的研究。然而,除了少数研究外[1],大部分成果都是从法学角度进行分析,这与研究者的路径倚赖不无关系。不过,由于经济行政法所研究的内容涉及经济行政主体与经济活动之间的关系,其中不可避免的关涉经济行政法的基本导向问题,对于这一问题传统法学研究所得出的结论失之宽泛与抽象,而从经济分析角度则可以提供相对较为细致与具体的分析。因此,本文从经济分析的角度提出经济行政法应该以效率为导向,即通过控制经济行政主体的经济干预行为来促成社会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状态的实现。

一、基本概念的理清

研究经济行政法的效率导向首先必须理清的问题是什么是经济行政法以及什么是效率,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构成了进一步分析的重要基础。

1.什么是经济行政法

不同学者对于什么是经济行政法的问题持有不同观点,这些观点大致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可以称为“工具论”。这种认为经济行政法是国家行政权力深入经济领域,对国家经济实行组织、管理、监督、调节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由于将经济行政法视为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管理的工具,因此这种定义带有明显的法律工具主义倾向,与现代法治理念不相容,目前已经为大部分学者所不用。第二种可以称为“社会关系论”。这种观点将经济行政法界定为调整国家在干预经济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学者们较为普遍的接受这种定义方式,因为该定义以其抽象性较好的涵盖了本身就极为复杂与广泛的经济行政领域。不过笔者认为这一定义将经济行政法的着眼点置于“社会关系”,但从法理学的角度看来,法所具有的最重要特征在于它是一种调整行为的规范,其着眼点应在于“行为”[4],上述“社会关系论”中对于经济行政法的定义忽视了法律最重要的特征,因此也是不能令人满意的。相对来说,第三种对经济行政法的定义方式——即“行为论”——更符合法理学角度对法的认识。行为论将经济行政法定义为规范经济行政主体行为的法,也即对经济行政组织和经济行政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规范的总称[5]。这一定义将经济行政行为划分为两种类型——其一是为了使干预经济成为可能而必须建构经济行政主体的组织行为,其二是经济行政主体干预经济的行为——并将经济行政法界定为对行为的规范与控制,体现了法作为行为规范的重要特征,着眼于法律对行为的控制,也体现了现代控权行政的基本理念,是一种比较适宜的定义方法。不过,这种定义还有一个缺憾在于没有说明法律对经济行政主体行为进行控制的方式。这种控制的方式主要是赋予行为主体权利(或权力)和施加行为主体义务(或责任),因此如下这种“行为论”的扩展式定义为本文所采用:经济行政法指所有普通法上的对调整经济的国家机构授予权利(疑应为权力——引者注),赋予其义务(疑应为责任——引者注)或对这类调整、监督经济的机构进行组织规范的法律规范的总称[6]。

2.什么是效率

效率是经济学中的核心概念,同时正如下文所要分析的,它也是经济行政法中的一个核心概念。经济学意义上的效率指在给定投入和技术的条件下,经济资源没有浪费,或对经济资源作了能带来最大可能的满足程度的利用。效率有多种衡量标准,其中最广为接受的效率标准就是帕累托效率(Paretoefficiency),它主要指这样一种资源配置状态,即在这种状态中,已经不可能通过重组或贸易等手段,既提高某一人的效用或满足程度,而又不降低其他人的效用或满足程度[7]。从帕累托效率的定义中可以看出,这种定义主要是从资源对个体效用的满足角度进行界定,强调个体效益的增加不能以它者的效益损失为基础,这就具备了最低限度的道德基础,在一定程度上融合了正义的理念。帕累托效率并非单纯的从单方面的产出数量大小进行界定效率,这就与另一个更为行政法学者熟悉、基于成本效益分析的效率概念做出了区别,后一效率概念可以简单的表述为以最小的成本换取最大的收益[8]。这种效率定义仅从产出的单方面进行界定,忽视了对产品消费者效用的满足以及产出过程中有可能会增加的社会成本,因此不适宜作为标准的效率定义。这种效率定义中存在的固有缺陷是行政法学(包括法学)一直难以引入效率原则的根本原因之一。

在分别理清了经济行政法与效率的概念之后,要论证经济行政法为什么应以效率为导向,则必须寻找两者之间的逻辑中介,这个逻辑中介就是经济行政主体的经济干预行为。以此为分界点,可以将本文的论题分成两个下属问题:第一是经济行政主体的经济干预行为应以什么为导向?这个问题关涉经济行政主体干预经济的理由;第二是经济行政法对经济行政主体的控制应以什么为导向?这个问题关涉经济行政法控制经济行政主体的经济干预行为理由。在对这两个下属问题回答的基础上,可以建立起经济行政法与效率之间的逻辑联系。

二、经济行政主体干预经济的效率理由

对于第一个问题研究的起点在于这样一个明显的社会事实,那就是在任何社会中,资源相对于人们的需求来说总是稀缺的。在应有尽有的世界里,非但经济行政主体对经济的干预是不必要的,甚至连经济活动本身也没有存在的意义了。稀缺性的存在意味着任何社会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如何有效利用稀缺的资源,优化资源的配置,尽可能生产出满足需求的物品。因此任何社会最有有效的利用社会资源以满足人们的需求,理想的资源使用状态就是上述的帕累托效率状态。于是问题就转化为如何才能实现资源使用的帕雷托效率状态。

面对如何实现帕累托效率这一问题,经济行政主体对经济的干预并非是一个首选项。事实上,自经济学教父亚当·斯密以降的自由主义经济学家们恰恰将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视为阻止实现帕累托效率的最主要障碍,经济自由放任主义(laissez-faire)的思潮将国家的经济干预视为洪水猛兽而避之不及,认为只有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才是达到帕累托效率的唯一途径。而现代经济学的发展则利用数学工具证明了这一点:省略复杂的数学公式推导论证过程,根据福利经济学第一定理,在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中,如果不存在不对称信息和外部性等干扰因素,亚当·斯密所描绘的那只“看不见的手”——供求关系、价格机制、竞争机制等市场机制——能自动促使市场生产者进行最有效率的生产,而且恰好能满足消费者的需要,从而使社会资源配置达到最优。在理想的市场中,个人和企业基于个人效用和利润最大化的选择结果一定是帕累托最优的,会使社会处于不可能使任何一个人变得更满意而不伤害他人利益的状态中,简单的说就是理想的市场经济可以促使帕雷托效率的实现。然而,细心的读者会发现,上述分析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前提之上:理想市场经济的存在。可惜的是,现实中恰恰缺少这一必要的前提条件,而是存在大量市场失灵的现象,正是市场失灵为经济行政主体对经济的干预提供了效率理由:

1.不完全竞争阻碍着帕累托效率的实现

理想的市场经济意味着完全竞争的存在,完全竞争的世界是一个价格接受者(price-taker)的世界[9],它要求在市场中没有任何一个企业可以影响市场的价格,只能接受在自由竞争中自然形成的市场价格。但是现实市场中的价格却在三种类型的不完全竞争中受到影响,这三种不完全竞争就是垄断、寡头垄断和垄断竞争。这三种不完全竞争形态的典型特征就是个别企业有能力对价格进行决定性的影响,只是影响的程度由强到弱。不完全竞争导致了价格机制无法自由的起作用,甚至会导致经济的周期性波动,帕累托效率也因此无法实现。为了消除市场中存在的这些不完全竞争现象,最好的方式就是引入竞争,经济行政主体的反垄断行为因此就显的十分必要。主要通过执行反垄断法(最重要的经济行政法之一),经济行政主体可以防止和消除不完全竞争现象,促使市场中的价格机制自由的起作用,从而鼓励竞争,努力接近完全竞争的局面。

2.不完全信息阻碍着帕累托效率的实现

在现实的市场竞争中,不完全信息的现实是普遍存在的,比如在市场中卖者和买者对商品的信息存在不对称,卖者为了将商品卖出会倾向于对买者隐瞒关于商品缺陷的信息,买者由于没有控制商品因此很难知道关于商品质量的所有信息。不完全信息的存在还根源于信息成本的问题,因为人们对信息的获取需要付出时间、精力等,这些都成为阻碍完全信息获得的障碍。不完全信息导致价格机制难以反映正确的供求关系,同样是导致市场无法达到帕累托效率的原因之一,经济行政主体的干预可以部分解决信息问题,比如证监会可以依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强制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降低股民与上市公司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又如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依据商标法的规定拒绝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与其他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以避免因此造成消费者获取商品信息的混淆。

3.外部性(externalities)问题阻碍着帕累托效率的实现

外部性也称溢出效应,它主要指企业或个人向市场之外的其他人所强加的成本或效益。外部性可以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正外部性如装饰个人的房子外墙给行人带来的美感,正外部性会使他人无须付出成本即可享受物品带来的效用,虽然总体上来说会增加社会的总体福利,但是也正因为这个原因使它的极端例子会导致物品的无人提供。典型例子就是公共产品,公共产品指该物品的效用扩展到他人的成本为零并且无法排除他人参加共享(比如国防),这就导致无人愿意花费成本提供公共产品,使的市场上该产品的供给不足,从而无法实现帕雷托效率。相对正外部性来说,负外部性对效率的影响更严重,典型如企业生产给环境造成的污染,这使得生产的社会成本高于企业生产的私人成本,如果从社会效率的角度看,企业的最佳生产量应在边际效益等于社会边际成本的位置[10],但显然企业从利润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并不会将社会成本考虑进来,而只会按照边际效益等于企业自身边际成本的位置进行生产,这种偏差就导致企业生产了过量的产品,同样无法实现帕雷托效率[11]。经济行政主体同样可以通过经济行政行为消除外部性问题的存在:对于正外部性的极端例子——公共产品无人提供的现象来说,经济行政主体可以执行税法进行强制性征税,然后通过执行公共预算法将征收的税款用于公共产品的提供,比如提供国防所需的武器装备、人员薪金等。对于负外部性来说,经济行政主体同样可以通过执行法律(如环境保护法)的方式(如征收排污费)来消除。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经济行政主体对经济进行干预的理由在于:由于存在不完全竞争、不完全信息、外部性等问题,理性的市场经济并不存在,现实中的市场无法自动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状态,因此也就无法实现资源最有效的运用。为了促成帕累托效率状态的实现,经济行政主体可以通过执行经济行政法,运用经济行政权力对经济进行干预,以消除阻止理想市场形成的障碍,用“有形的手”促成“无形的手”的形成,这也就是经济行政主体干预经济理由。简单的说,经济行政主体干预经济的理由在于促成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即帕累托效率状态的达成,因此它的行为应该是以效率为导向的。

三、经济行政法控制经济干预行为的效率理由

值得指出的是,在以上关于经济行政主体对经济进行干预的论述中,一直使用的表述是经济行政主体依据某某法的规定进行干预,之所以强调这一点的理由涉及对上文所说的第二个问题的回答:首先是因为根据现代法治行政中的法律保留原则,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的依据,也即行政机关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做出积极的行政行为,否则就构成违法[12]。这一点同样适用作为行政法一部分的经济行政法,并且也是和本文第一部分为经济行政法下的定义相一致。其次,与这个标准的法学回答所不同的是,从经济分析的角度看,脱离法律控制的经济行政主体的经济干预行为并不能保证帕累托效率目标的实现,甚至反而会导致市场中出现更多阻碍帕累托效率实现的障碍,也就是出现所谓的公共失灵现象,即公共权力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干预未能有效地克服市场缺陷,甚至妨碍和限制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引起社会经济关系的扭曲,加剧了市场缺陷和紊乱,从而不能使社会资源实现优化配置,达到帕累托效率状态。因此公共失灵也就为经济行政法控制经济干预行为提供了效率上的理由:

1.效率理由之一:“寻租”现象的存在

我们可以假设一个不存在经济行政法的环境,在这个环境中经济行政法的缺失意味着没有法律对经济行政主体的权力进行界定,因此经济行政主体干涉经济的权力就没有法律的约束。事实上在这种环境中经济行政主体通过运用没有限制的经济干涉权力同样可以达到上述消除市场失灵的目的,比如经济行政主体根据自己的判断对市场中存在的垄断现象进行干涉,并运用强力予以消除,又比如经济行政主体可以根据自己意愿强制要求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以使股东获取必要的信息。但是,正如公共选择理论(经济学理论在政治学领域内的运用)所指出的,经济行政主体本身也是有一个个具体的人所组成,这些人不会因为进入了经济行政机关而改变理性最大化这一经济学对个体的基本假设,因此经济行政主体本身并不能被看作为理所当然的公共利益的代表,它实际上也同样会遵循理性最大化的原则,在可能的范围内最大化自身的利益。更何况具体执行经济行政行为的往往是作为个体的“行政人”,没有理由相信他能摆脱理性最大化的本性,事实上更常见的情形是尽可能的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且,经济行政主体手中还掌握着迫使行政相对人无条件遵从自己意愿的“权力”,如果这种权力没有界定范围(没有经济行政法的限制也就意味着没有经济行政主体的权力形式界限),那么作为理性最大化主体的经济行政主体就有机会无限的扩张这种权力范围来实现收益的最大化,并且同时无须付出成本(因为没有经济行政法的限制也就意味着没有经济行政主体所应承担的责任)。这种无限制的权力必然会以自身的私利为目标,而不会去保证社会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实现。

以上描述的是一种比较极端的公共失灵现象——寻租。寻租在经济学中主要指支付给资源拥有者款项中超过那些资源的可替代用途中所能得到的款项中的一部分,简单的说租金就是超过机会成本的那部分收入。在没有经济行政法为经济行政主体的权力划定界限并施加义务时,经济行政主体运用权力的机会成本很小,可以获取租金的空间则大大扩展,由理性最大化个体组成的经济行政主体同样会倾向于自我利益的最大化,就会试图谋求尽可能多的租金。租金是一种直接的非生产性活动,在与非生产性活动相对的生产性活动中,在理性最大化驱使下的个人与企业努力的追求收入和利润,同时在客观上促进社会财富的增加与资源的有效使用,而非生产性活动则并不导致社会财富增加,只是通过权力的强行干预导致社会资源的重新分配,这种分配是脱离市场调节机制的分配,结果使掌握权力但又没有为权力的行使付出成本的经济行政主体获取了本不属于它的利益,这就导致公共决策是扭曲,也极大的削弱了社会生产中的激励机制,促使本应依照市场规律进行生产活动的社会主体转而依附于权力,参与到非生产性的活动中,致使社会资源浪费,也就无法实现帕累托效率的资源配置。

由此可见,在没有经济行政法存在的情况下,经济行政主体对经济进行干预的行为导致了权力以最低成本的无限扩展,进行非生产性的寻租活动,使社会资源无法用于正常的生产与分配而遭到浪费。经济行政法的重要性由此而体现,正如上文对经济行政法定义的讨论中所提及的,经济行政法是所有普通法上的对调整经济的国家机构授予权力,赋予其责任或对这类调整、监督经济的机构进行组织规范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行政法对于经济行政主体授予权力事实上就是划定了权力形式的界限与范围,通过国家法律的强制力阻止权力的无限制扩张,防止社会资源在非生产性的活动中遭到浪费(这也是法律保留原则存在的经济理由)。同时,经济行政法对于经济行政主体施加责任事实上就是增加权力行使的成本,减少租金存在的空间,防止经济行政主体为谋求租金而滥用权力,浪费社会资源,促成帕累托效率的实现。由此可见,正因为经济行政主体对于经济的干预存在着寻租的政府失灵现象,无法确保帕累托效率的实现,因此才为经济行政法对经济行政主体的授权与赋责提供了理由,于是可以推导出经济行政法必然也是应该以实现社会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为导向。

然而,还有一个无法回避的重要问题就是,如果经济行政法本身赋予了经济行政主体过大的权力和过小的责任,导致经济行政主体可以“合法”的寻租怎么办?这涉及到经济宪法和违宪审查的问题,对于经济行政法本身给寻租提供条件的情形,应该赋予行政相对人向法定的违宪审查机关提讼的权力,通过法定的程序审查经济行政法是否符合经济宪法中有关确保帕累托效率实现的条款(主要是经济自由条款)的规定,甚至可以将本文所论证的“经济行政法应以效率为导向”这一规范性(normative)命题作为违宪审查的标准。但是,由于我国特殊的法治现状,这是一个需另文专述的问题。

2.效率理由之二:其他公共失灵现象的存在

如果说寻租现象的存在是经济行政法通过赋予经济主体权力并施加责任以确保效率实现的理由,那么在经济行政法中还有一部分内容是对经济行政主体自身进行组织规范的内容,这一部分是否也以效率为导向呢?这就涉及到另外两种公共失灵的现象:

第一种公共失灵的现象是集体决策的困境。经济行政主体对经济的干预行为需要做出明确而又一致的行政决策。但由于经济行政主体事实上一个构成非常复杂的机构体系,其内部有各种职能部门的分工,各职能部门内部又会有各种工作部门的分工,而且各工作部门还可以具体细分为各个个体的职能分工,因此要在如此庞杂的机构体系中搜集各种分散的信息、统一不同的意见并形成对外一致的行政决策,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工程。因此在经济行政法中普遍规定了行政首长负责制的组织结构,使行政首长可以统一搜集不同的信息、分析不同的意见、作出统一的决策并为此承担责任,这是一个经济行政主体有效开展经济干预行为的前提条件。没有这种类型的组织机构的存在,那么经济行政主体对经济的有效干预也就无从谈起,更不可能通过干预来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

第二种公共失灵的现象是委托——问题的存在。根据人民原则,国家权力的最终合法性来源是人民,因此经济行政机关行使的干预经济的权力也是来源于人民,从理论上可以将其视为人民将权力委托给经济行政机关行使,由此就产生了信息经济学中所谓的委托——问题。委托——问题主要源于信息的不对称,当委托人将权力交于人后,由于主体的分离因此人对权力行使所掌握的信息就远多于委托人,在自身利益推动下通过控制信息的方式获取违法利益也就不可避免,这同样使经济行政主体对经济进行干预难以达成实现资源配置帕累托效率的目标。解决委托——问题最重要的方法之一就是制度设计,这可以通过经济行政法中有关组织规范的法律规定来实现。比如在政府采购法中规定政府采购(这也是经济行政主体间接干预经济的一种方式)的主体、方式、程序(比如招投标)等内容,确保对国家税收财政收入运用的公开化、明晰化。又比如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法建立经济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主体、内容和方式,尽可能的消除信息不对称问题,使经济行政主体在权力委托人(人民)的监督下更有效的进行经济干预,达成帕累托效率的目标。

四、结论:经济行政法的效率导向

综上所述,本文遵循以下论证思路从经济分析的角度证明了经济行政法应以效率为导向:由于社会资源存在固有的稀缺性问题,因此社会经济活动中首要问题就是有效的利用社会资源,并且帕累托效率状态是社会资源使用的最有效状态。同时,经济学研究证明了在理想的市场经济(完全竞争、完全信息、无外部性等问题)中,无外力干涉的市场机制(看不见的手)能引导自利的个体与企业自动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状态。然而,理想的市场经济是不存在的,由于存在垄断、不完全信息、外部性、经济周期等问题,现实的市场机制无法自动达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状态,这就为经济行政主体的经济干预提供了理由。因此此,经济行政主体的经济干预必须是以确保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为目的,也就是必须是以效率为导向。可是,由于存在寻租、集体决策的困境以及委托——等公共失灵问题,经济行政主体对经济的干预并不能保证市场机制的顺利运行,甚至会成为阻止帕累托效率实现的障碍。所以,通过经济行政法对经济行政主体的权力进行控制,进而确保经济行政主体干预经济的行为达到预期的效果,确保帕累托效率的实现就显得十分必要。基于此,可以得出结论认为经济行政法应该以效率为导向,即通过控制经济行政主体的经济干预行为来促成社会资源配置的帕雷托效率状态的实现。

【注释】

[1]典型如宋功德著:《论经济行政法的制度结构——交易费用的视角》,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梁彗星、王利明:《经济法的理论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96页。类似的定义还可以参见杨海坤:《〈民法通则〉的公布和我国经济行政法的发展》,载杨海坤编:《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法治经济行政主体》,中国人事出版社1997年版,第324—325页。

[3]吴建依:《经济行政法理论与制度》,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10页。类似的定义还可以参见王克稳:《行政法学视野中的“经济法”——经济行政法之论》,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4期,第72页。

[4]刘星:《法理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3—44页。

[5][日]室井力主编:《日本现代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11页。类似的定义还可参见洪家殷:《经济行政法之任务与手段》,载程家瑞主编:《中国经贸法比较研究论文集》(1998年),东吴大学法学院印行。

[6][德]乌茨·施利斯基:《经济公法》,喻文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7—8页。

[7][美]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经济学》(第十七版),萧琛译,人民邮电出版社2004年版,第608页。

[8]有学者已经基于这种效率概念分析了行政法的效率原则,参见王成栋:《论行政法的效率原则》,载《行政法学研究》2006年第2期。在该文中作者提出要将行政相对人的效率考虑入行政法的效率原则中,但似乎并未展开具体的论述。笔者认为该文采用的就是以成本效益衡量为基础的效率概念,这种效率概念所固有的缺陷使其很难纳入行政相对人的效率,但如果使用帕累托效率概念则可以避免这种缺陷。

[9][美]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经济学》(第十七版),萧琛译,人民邮电出版社2004年版,第11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