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2 15: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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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级建设银行为本行客户出具人民币信用担保函,必须严格按照(88)建总办字第38号文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开办信用保证业务的规定(试行)》执行。开具保函前,必须与客户签订“建设银行出具保函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将保证金从有关帐户转入“结算保证金存款户”后,建设银行方可签具保函。建设银行与客户签订的“出具保函协议书”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或计划单列市分行批准同意,保证额度超过5000万元的,须报经总行批准同意。引进国外设备结算信用证项下的人民币保函,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或计划单列市分行签章确认。
外汇担保应严格执行总行制订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担保办法》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担保业务内部管理规程》和厦门国际业务工作座谈会有关从严外汇担保管理的要求,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权限出具外汇担保函。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当地分局批准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分行,不得对外出具任何形式的外汇担保函、担保意向书和承诺书;经批准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分行,不得将外汇担保权限下放,对外出具各类外汇保函金额总和不得超过其外汇资本金的十倍,单项保函金额超过200万美元的,应报经总行批准。各行原则上不为外国机构或外资企业开具保函,也不向国内机构、企业提供外汇反担保。
二、各级建设银行为本行客户出具资金证明(或验资证明),必须认真审查其资信情况,并严格按照其资信情况开具资金证明,资金证明只证明客户的注册资本金和实收资本金以及在我行开立的帐户等情况,并为其真实性负责,资金证明中不得有溢美之词和资金证明无关的内容,也不承担任何保证的义务和连带责任。
各地区、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按规定交存建设银行的自筹基建资金,凡专户存入,并存足或能够存足半年以上的,各行都可向各级计划部门提供自筹基建资金存款证明。除上述情况外,各行不得为客户提供存款情况证明。客户执意要求提供存款情况证明的,必须将其存款专户存储后,建设银行方可提供存款证明。存款证明应明确存款的种类、期限和数额(或余额)。并注明其有效期,客户在存款证明的有效期限内,存款不得随意动用。存款证明必须与实际存款数额相符,不得开空头证明,存款证明必须写明台头,防止重复使用。存款证明只证实其存款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不涉及建设银行的承付责任。
三、开展建筑安装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建设银行,向社会信用等级评定公告和向企业颁发信用等级证书,一般应以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或咨询公司名义。各行一般不得以建设银行名义对外。
四、建设银行为客户出具保函和各种资信证明,必须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和实行审批制度。此项工作一律由各行业务部门办理。由财会部门审查会签。业务部门对其出具的保函和各种资信证明负直接责任,财会部门对委托单位资金和存款的真实性负责。所有保函和资信证明都必须经行长审核批准。县级支行以下的办事处、营业所等机构一律不得出具担保函和各种资信证明。
建设银行出具的保函和资信证明一律使用行章,不得使用业务公章或部门公章。
建设银行出具的保函和各种资信证明都应逐项登记和编号,并随时检查执行情况,期满或保证业务已经履行完毕,应逐项注销。
一、各级建设银行为本行客户出具人民币信用担保函,必须严格按照(88)建总办字第38号文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开办信用保证业务的规定(试行)》执行。开具保函前,必须与客户签订“建设银行出具保函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将保证金从有关帐户转入“结算保证金存款户”后,建设银行方可签具保函。建设银行与客户签订的“出具保函协议书”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或计划单列市分行批准同意,保证额度超过5000万元的,须报经总行批准同意。引进国外设备结算信用证项下的人民币保函,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或单列市分行签章确认。
外汇担保应严格执行总行制订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担保办法》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担保业务内部管理规程》和厦门国际业务工作座谈会有关从严外汇担保管理的要求,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权限出具外汇担保函。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当地分局批准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分行,不得对外出具任何形式的外汇担保函、担保意向书和承诺书;经批准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分行,不得将外汇担保权限下放,对外出具各类外汇保函金额总和不得超过其外汇资本金的十倍,单项保函金额超过200万美元的,应报经总行批准。各行原则上不为外国机构或外资企业开具保函,也不向国内机构、企业提供外汇反担保。
二、各级建设银行为本行客户出具资金证明(或验资证明),必须认真审查其资信情况,并严格按照其资信情况开具资金证明,资金证明只证明客户的注册资本金和实收资本金以及在我行开立的帐户等情况,并为其真实性负责,资金证明中不得有溢美之词和资金证明无关的内容,也不承担任何保证的义务和连带责任。
各地区、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按规定交存建设银行的自筹基建资金,凡专户存入,并存足或能够存足半年以上的,各行都可向各级部门提供自筹基建资金存款证明。除上述情况外,各行不得为客户提供存款情况证明。客户执意要求提供存款情况证明的,必须将其存款专户存储后,建设银行方可提供存款证明。存款证明应明确存款的种类、期限和数额(或余额)。并注明其有效期,客户在存款证明的有效期限内,存款不得随意动用。存款证明必须与实际存款数额相符,不得开空头证明,存款证明必须写明台头,防止重复使用。存款证明只证实其存款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不涉及建设银行的承付责任。
三、开展建筑安装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建设银行,向社会信用等级评定公告和向企业颁发信用等级证书,一般应以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或咨询公司名义。各行一般不得以建设银行名义对外。
四、建设银行为客户出具保函和各种资信证明,必须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和实行审批制度。此项工作一律由各行业务部门办理。由财会部门审查会签。业务部门对其出具的保函和各种资信证明负直接责任,财会部门对委托单位资金和存款的真实性负责。所有保函和资信证明都必须经行长审核批准。县级支行以下的办事处、营业所等机构一律不得出具担保函和各种资信证明。
建设银行出具的保函和资信证明一律使用行章,不得使用业务公章或部门公章。
建设银行出具的保函和各种资信证明都应逐项登记和编号,并随时检查执行情况,期满或保证业务已经履行完毕,应逐项注销。
2、资信条件:信用度良好,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3、收入条件: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能够保证每月按时还款;
满足上述条件就可以准备好你的收入证明、财力证明、身份证明前往银行网点申请办理信用卡,也可以直接登录兴业银行官方网站办理该卡片,还可以联系业务员上门办理,祝愿早日办卡成功!
备用信用证(standby L/C)是依照第三方(申请人)的请求,由开证行向另一方(受益人)开立的,规定在申请人不履行有关合同时,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一种信用证。它是现代银行用来代替保函的一种流行方式,实质上就是一种担保书,最早产生于19世纪中叶的美国,一产生就呈现出一种比较快的发展速度,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但是这种方式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的风险,如果不知道如何规避,就会面临很大的损失。
备用信用证的当事人主要有四个,开证申请人、开证行、通知行和受益人。开证申请人是向开证行提出申请开立备用证的人,它可以是出口商,也可以是进口商;开证行是受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立备用证的银行,备用证一经开立就不能撤销,并且对开证行有强制性的约束力,一旦开证申请人没有按规定履行合同,开证行在受益人提交了相关证明的前提下必须对受益人进行赔偿;通知行是接受开证行的委托,传递备用证给受益人的银行,通知行有义务审核备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受益人是开证行要保障的这个人,它可以是进口方,也可以是出口方。备用信用证的这些当事人,在操作的过程中,都有可能面临风险,都需要学会采取适当的方式去规避或减少风险。
一、备用信用证的风险
(一)开证申请人面临的风险
在实务中,开证申请人面临的风险主要来自于受益人,如果受益人资信不佳,随便编造理由向开证行提示付款,甚至用假冒的伪造的违约证明向开证行提示,而根据备用证的跟单行,银行只负责审核单据的表面一致性,那么此时开证申请人的利益就不能保障了。
(二)开证行面临的风险
开证行面临的风险主要是指欺诈风险,如果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两人合谋,通过订立虚假合同来骗取银行的资金,那银行的损失就大了。对于银行来讲,开立备用证面临欺诈风险的可能性要远远大于开立一般的信用证,因为备用证和信用证要求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不同的,信用证一般要求受益人提交汇票、发票、提单、保险单等,但是备用证只需要提供汇票和违约证明,如果是开立信用证,银行尚且可以通过控制物权凭证来避免风险,但是备用证就不行了。此外,如果开证行已经对受益人的索偿进行了赔付,再去要求开证申请人付款时,此时开证申请人已经破产、倒闭或无力支付,在没有反担保或任何抵押的情况下,银行也将面临损失。
(三)通知行面临的风险
通知行有审核备用证表面一致性的义务,开证行的资信、密押和文件中的自相矛盾的条款,通知行也是要审核的,而如果一时疏忽未发现其中的不妥之处,也有可能陷入到纠纷之中。
(四)受益人面临的风险
如果开证行资信不佳,那么受益人虽然按要求提供了相关的单据,也有可能得不到赔付;如果备用证中规定提交的单据,受益人根本就得不到或很难得到,而此时受益人一时疏忽没有审核出来,那么受益人就陷入到极其被动的境地。如果是融资备用证,受益人作为融资银行,开立了透支账户给开证申请人之后,如果出现伪造备用证、软条款等问题,贷款收不回,将面临很大的损失。
二、备用信用证的风险防范
(一)开证申请人的风险防范措施
开证申请人在申请开立备用证之前就应该认真仔细调查受益人的资信,可以选用银行或知名的资信调查机构来进行调查,并且尽量开立延期付款备用证,这样一旦受益人欺诈,申请人还有足够的时间执行“禁制令”,规定让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一定要严格、严谨、清晰,避免因条款描述不清而陷入纠纷。
(二)开证行的风险防范措施
开证行在开立备用证之前必须严格审核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的资信情况,必要时,要求提供一定的担保;对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可以提出一定的要求,可以规定除了要提交汇票和违约证明外,还需提供无利害关系的第三出具的证明。此外,虽然说备用证具有独立性,一经开立就独立于合同而存在,但是作为开证行,为了不至于陷入欺诈,最好时时关注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合同履行的进展。
(三)通知行的风险防范措施
通知行要做的就是要仔细、仔细、再仔细,仔细审核信用的真实性,认真核对密押,对提交过来的单据要认真审核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如果作为议付行,还要仔细审核开证行的资信情况,防止对受益人议付后,从开证行那里得不到偿付。
(四)受益人的L险防范措施
受益人在接受备用证时,要调查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尤其是融资备用证,一定要确定备用证的真实性;要认真审核备用信用证的各项条款,尤其是需要提交的单据和证明,如果不容易得到,就要提出修改。此外,对备用证中的软条款,也要尤其关注,仔细审核,一旦发现,立即要求修改。
参考文献
作为已婚人,申请贷款买车需要一些条件,例如,年龄要在18岁到65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和居住证明等,除此之外,您还要您还要准备一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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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申请贷款买车主要一般遵循以下流程:首先向银行提出申请:选择好想要购买的车辆后,进行汽车消费贷款的申请、资信情况调查表的书写,并连同个人情况的相关证明一并提交贷款银行。其次,.银行进行贷前调查和审批:银行在受理借款申请后,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银行会及时通知借款人填写各种表格。合同签定:通知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和保险等手续。发放贷款:银行发放贷款,由银行直接转到汽车商的账户中。办理提车手续:借款人将首付款交给汽车商,并凭存折和银行开具的提车单办理提车手续。
(来源:文章屋网 )
其身份证号码为:。
其平均月收入为人民币(大写)元。
此证明仅供该职工申请贷款或该职工为其他个人申请贷款作第三方保证时使用。
单位(盖章):
年月日
银行贷款收入证明范本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支行
调查内容:
(一)申请人职务 职称 文化程度 ;
(二)申请人在贵单位工作年限: 年,连续工龄 年;
(三)申请人实际月综合收入(税后) 元(大写 );
(四)申请人工资帐户的账号(建行) ;
(五)申请人身份证号码 ;
(六)申请人单位电话 家庭电话 手机电话 ;
(七)申请人家庭地址 ;
(八)申请人人事劳资关系
长期 合同制 签订的合同期限 年
(九)申请人是否有违规违纪行为处分
(十)贵单位性质
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全民企业 集体企业
私营企业 合资企业 独资企业 其他类型
(十一) 单位人事劳资部门联系电话:
单位经办人员签字:
单位公章或人事劳资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特别提示:该资信调查函加盖单位公章或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印章后生效,出具单位对资信调查函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银行贷款收入证明范本三
深发
职业、收入证明
兹有 同志,性别 ,身份证号码(军官证、护照)号码: ,自 年 月 日至今一直在我单位工作,与我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 ,工资证明《贷款工资证明格式》。目前在 部门担任 职务,税后月工资、薪金所得为人民币(大写) 元,月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部分为人民币(大写) 元,月住房补贴为人民币(大写) 元。
特持证明。
单位公章(或人事劳资章)
年 月 日
1、单位名称:
2、单位地址:
3、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4、人事(劳资)部门负责人姓名:
银行贷款收入证明范本四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
兹因 先生/女士(证件种类: 证件号: )
为我单位正式员工,现任 职务(学历: 、职称: )。该同志办公联系电话: ,家庭电话: ,移动电话: 。
该同志自 年 月 日至今在我单位工作,在我单位工作年限为 年,
现固定收入为(大写)人民币 元,其他年收入为(大写)人民币 元。
现婚姻状况为: (以婚、未婚、离婚、丧偶)。
经核实上述情况真实无误,我单位已完全知此证明所产生的法律效力,并对此证明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或人力资源、劳资管理部门)公章:
负责人:
(1)借款人贷前咨询。 填写居民住房抵押申请书,并提交银行下列证明材料:借示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固定经济收入证明;借款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和法人证明等资信证明文件;借款人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住房所有权证件或本人有权支配住房的证明;抵押房产的估价报告书、鉴定书和保险单据;购建住房的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材料。
(2)银行对借款人的贷款申请、购房合同、协议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3)借款人将抵押房产的产权证书及保险单或有价证券交银行收押。
(4)借贷双方担保人签订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并进行公证。
(5)贷款合同签订并经公证后,银行对借贷人的存款和贷款通过转帐方式划入购房合同或协议指定的售房单位或建房单位。
一、个人住房信贷风险的表现形式
1.选择项目的风险。一种情况是个人住房贷款所选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本身存在严重问题,具体来说又包括如下情况:一是规划报建手续瑕疵。如因土地出让金未交而未领《国有土地使用证》等,这些房地产项目极容易在购房户和开发商之间产生集体纠纷,现实中这种纠纷往往造成购房户集体拒付个人住房贷款,对这种项目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将给银行带来极大的风险;二是该房地产开发项目事先未做好市场分析,市场定位不明确导致该项目本身根本就没有市场前途; 三是开发商自有资金不足,或者开发商缺乏经验,没有高素质的人员组成的管理队伍等,出现以上两种情况都有可能造成“烂尾”或不能如期交房,如果银行不慎选择了这样的项目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则该贷款从开始就面临成为坏账的可能。还有一种情况是个人住房贷款针对的商品房类型不同面临的风险有较大差别,一般来说以投资为目的的客户的违约风险大于以自我居住为目的的购房户的风险,商业房大于住宅,而住宅中易于成为投资品种的小户型和酒店式公寓大于一般住宅。
2.开发商引发的风险。一是开发商的欺诈行为。一些开发商利用当前法制不健全的空隙和一些工作人员执行制度不严的机会,以其关联企业或有特殊关系的个人名义“购买”其开发的房产,用以筹措资金,甚至伪造购房人诈骗银行资金,行按揭贷款之名,作套取乃至诈骗银行资金之实,一旦资金到手,就挪作它用,甚至携款潜逃。二是开发商将购房款入账后,由于经营不善,导致楼盘烂尾,或因经济、地价、建筑材料、施工技术、自筹资金等情况的影响造成不能按时交楼,由此引发购房人停还银行借款,使银行被迫陷入纠纷。三是由于开发商所建楼房存在质量缺陷,不符合合同要求等原因,购房人以开发商违约为由要求解除购房协议不再履行按揭贷款协议。四是开发商所开发楼盘没有取得合法使用权或伪造使用权证,无法取得房产证或开发商违法预售等原因,导致银行风险等。
3.借款人引发的风险。一是借款人由于家庭、工作、收入、健康等因素的变化,不能按期或无力偿还贷款,被迫放弃所购房屋从而给商业银行利益带来损失。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职工工作频繁变动、企业经营状况不断改变等,都会影响借款人收入的稳定,影响还款计划的顺利执行;同时,由于目前商业银行无法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进行持续有效的监督,对楼市的预测也相当困难,较难对借款人资信的真实状况做出准确判断。虽然借款合同订立时,信贷资产表面上是安全的,担保也靠得住,但随着借款人资信状况的变化,尤其是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的不完善、不健全,私下的房产交易盛行,使银行贷款担保失效或悬空,造成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二是购房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失踪,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不再或不愿继续履行协议。三是购房人存在欺诈行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如个人收入证明、营业执照等。四是由于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借款人丧失履行合同的能力,而形成贷款风险。
4.假按揭造成的风险。一是开发商通过个人虚假购房套取贷款。开发商以其亲属、内部员工、关联企业员工甚至民工的名义按揭购房,套取银行贷款用于自身资金周转,并负责按月偿还贷款。二是开发商虚构购房行为或伪造相关手续套取贷款。通过伪造借款人身份证或购房合同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或以伪造的产权证明作抵押进行虚假按揭。三是开发商与购房人或银行员工串通套取贷款。(1)开发商为解决部分购房人首付款不足问题,尽快达成交易,在售房合同中将房屋实际价格提高一定比例,再向购房人出具首付款收据,在没有真实首付款的情况下套取按揭贷款。(2)开发商与购房者相互串通,以高于同地段的房价进行购房交易,通过购房者套取银行信贷资金,并分期向购房者归还超出真实房价的贷款本息。(3)开发商与银行员工勾结,向虚拟借款人或没有真实购房行为的借款人发放按揭贷款。
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变化的原因分析
1.银行管理不善,形成不良贷款。一是银行内控制度不完善,贷款管理力度不够。由于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近几年才开办,开展时间不长,加之部分贷款到期,一些银行规章制度尚不建全,相应的配套管理措施跟不上,形成贷款不良。二是信贷人员重贷轻管的现象普遍存在。有些信贷人员对于逾期期数较短的贷款认为既没有必要也没有精力催收,向借款人发出了拖欠银行贷款也没人管的错误信号,不利于贷款的按期回收。三是个人资信评估制度不健全,还款能力难以控制。在涉及个人还款能力评估时,虽然银行要求借款人出具本人及配偶的工资、收入证明,但其真实性、有效性及还款意愿的好坏,只能主观被动地去评定,缺乏统一的标准格式和制约措施,过分依赖第二还款来源,忽视了第一还款来源的合规性。
2.购房人违约,形成不良贷款。一是购房者由于投资方式的失败拖欠银行贷款。近年来,由于房价的上涨,购房者对市场的估计不够,采取以租养贷等方式进行投资,受各种因素的影响造成无力偿还贷款,这种情况多在“第二套住房”借款人中出现。二是购房者由于收入水平下降,无力偿还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属于中长期信贷,其还款期限通常要持续20年左右,在这段时间中个人资信状况面临着巨大的不确定性,由于个人支付能力的下降导致信用缺失的情况很容易发生,使银行的贷款形成不良。
3.潜在风险。商业银行一向把个人住房贷款当作一种低风险业务来发展,只看重利润,而忽视了潜在风险。潜在风险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个人住房贷款市场的不规范,银行之间的无序竞争,造成放宽对贷款的审批条件,增大银行的贷款风险。二是个人住房贷款因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健全,造成很多不必要的纷争,潜在着不确定的风险。
三、防范个人住房信贷风险的对策
1.加强项目前期评估工作。通过项目的前期评估工作,严格客户的准入标准,可以选择市场前景好的项目给予贷款支持,从而避免项目选择风险、销售价格不实风险,和开发商恶意套现风险。个人住房贷款前期评估工作包括的基本内容有:通过对按揭项目的建设条件评价、市场前景分析、开发商素质和业绩评价、项目的财务盈亏平衡分析和风险分析,可以判断项目是否具备给予按揭支持的条件,从而择优挑选好项目。
2.加大力度严防假按揭。拟提供贷款支持的按揭住房的期房价格进行市场评估,经银行确认后,确定合理的贷款成数。对期房价格的正确市场评估,以避免开发商高价销售策略给银行带来的风险。同时,通过评估还可以部分避免开发商的恶意套现风险。因为即使开发商组织假的购房者办理了按揭手续,套取了银行现金,但个人住房贷款毕竟拥有了合法有效、足值的抵押担保品――住房抵押,在开发商仅能获抵押住房的公允市场价格的七成贷款的情况下(银行还可以根据按揭住房在建项目的形象进度,预留开发商对购房者的保证金,以保证在建项目的资金需求),开发商终究会想方设法按月代替虚假的购房者归还贷款,否则银行一旦处分抵押住房,加上银行预留的保证金,应该可以使贷款风险降到最低,而开发商则得不偿失。对期房价格的市场价格评估,还可以避免抵押住房的资本价值风险。
3.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评级制度。建立独立、公正、权威的资信评级中介机构。该机构应由人民银行进行业务指导,能够调阅各商业银行的电脑网络资料,出具的资信评级结论在各商业银行通用,适用于一切个人消费信贷领域,并可进行实时跟踪,一旦发现不良信用记录,随时调整其个人信用等级,对近三年信用良好的个人,可以按操作规程调高其个人资信等级。建立个人存款实名制和个人财产申报制度。通过这两项制度的建立,可以掌握个人真实收入和财产,评价个人的还款能力。实行个人信用实码制和计算机联网查询系统。个人信用实码制就是将可证明、解释和查询的个人信用资料都存储在该编码下。当个人需要向有关方面提供自己的信用情况时,个人资信评级机构通过个人信用实码可以查询所需资料,从而评定信用等级。建立个人银行账户。将目前个人收支以现金为主,改为以个人银行账户转账收支为主,个人只有零星的现金收支。这样,银行对个人的货币化资产、不动产等非货币资产(通过转账和税收确认),个人收入和到期偿付能力就可以全面掌握并进行评估。
(1)支付结算系统与联行往来往来系统自动化程度不高,系统不具有统一性和协调性。迟滞了商业银行的资金清算速度。
从商业银行支付结算系统功能分析,商业银行支付结算是为商品的流通结算提供结算渠道,它以客户为中心形成收款人与收款人开户行、付款人与付款人开户行之间的资金往来关系。
通过两个层次的结算结构,将商业银行支付结算系统与联行往来系统“嫁接”完成本为一体的异地支付结算,实则是割裂了整体的异地支付结算系统。现行商业银行与客户、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两个层次的结算系统不具有统一性和协调性。这种做法的缺陷是按照手工操作的模式,移植在现代化的通讯手段上,形成结算业务数据与核对业务数据的双重发送。而且部分票据还使用信函传递,大大降低了联行业务监督的时效性,也不利于商业银行的资金清算速度的提高和业务数据的共享,形成票据满天飞局面,同一结算业务往返传递所需的票据近十张,甚至超过十张。浪费了人力、物力,降低了系统的工作效率。同时,通过结算系统外传递票据速度慢,易丢失,保密性差,给不法分子提供的作案机会多。同时,也为商业银行延压资金的划拨时限提供了借口。
(2)支付结算系统没有把人员的管理和权限有机结合起来,在整体上实现对从业人员操作权限的控制和操作风险的防范。
票据一经签发形同钞票,对于持有人形成资产,对于债务人形成真实的债务,按照现代商业银行的经营思想,商业汇票可以充当资金融通的工具,成为商业银行贴现与再贴现金融工具,但是回首我国票据法颁布以来,商业银行票据信用业务的开展状况,不难看出,商业银行除对国内企业商品交易所使用的银行承兑票据开展了票据贴现业务外,商业承兑票据的贴现与流通难于开展,这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除商业承兑票据信誉度低于其它票据外,商业承兑票据自身所应具备的信息,如业务的背景、票据的真伪的鉴定、企业的背景等各种环境要素信息不畅,也成为制约票据流通的重要因素。因此,强化票据的开发管理,严格支付结算系统各工作环节的权限管理,从源头上杜绝没有商品交易背景的票据开发,对于我国商业信用业务的开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同时也成为商业银行加强内部牵制制度建设,防范商业银行票据操作风险的重要举措。
(3)支付结算系统没有企业的资信评估与支付结算风险的防范有机结合起来,实现数据共享。
创造良好的资金结算环境,杜绝虚假票据的产生,成为商业银行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在计算机网络被商业银行广泛使用的今天,各工商企业的资信状况和企业形象,不应成为其开户的商业银行的独家财产,而应成为商业银行领域内办理相关业务的经办人员判断业务风险程度的共享资源。在支付结算过程中,按照业务风险防范需要,企业开户银行通过建立工商企业资信档案,全程控制商品购销合同的签定、票据的签发、企业债务结算的进度,以及债务票据结算的历史,通过计算机网络,根据权限有限开放这些信息,将是推动工商企业形象建设和商业票据流通、融资、贴现业务开展的前提。也是我国银行系统防范金融风险的需要。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商业票据贴现与票据流通发展缓慢的制约因素是票据的背景信息不畅,同时也成为产生票据纠纷的重要因素。因此,在金融结算系统内,有限开放企业资信信息和票据背景信息,并将企业的资信评估纳入支付结算系统建设之列意义重大,同时也会成为推进企业资信建设的加速器,也是商业银行实时防范金融风险,拓宽商业票据流通范围和贴现范围,推进和监督商业信用的重要保证。
(4)支付结算系统没有把重要凭证管理纳入其中,银行内部重要往来凭证的管理停留于折角验印和密押的检验上,与先进的计算机网络所能提供的内部牵制相差甚远。
在支付结算系统中,重要凭证是指能够构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各种空白传票,是企业重要的支付工具和信用工具。按照来源可以分为二类:一是外来凭证,主要是三票:支票、汇票和本票,即银行受理业务时客户提供的支付工具。二是内部凭证,这是银行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所产生或使用的凭证,如各种支付结算方式所产生的借贷方凭证。落后的凭证管理手段,使不法分子有机可承,商业银行办理票据贴现业务的风险防不胜防,商业银行获取这些凭证信息的渠道闭塞,不能从源头上证明这些凭证的合法性和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企业负债资信状况无从查找,也妨碍了商业银行的对外授信业务,不乏分子在结算渠道上无法得到遏制和信用惩罚,商业银行的内部牵制成为一纸空文。
(5)支付结算系统没有把会计核算系统纳入其中,使商业银行的工作效率大大降低。
会计核算是清算银行与客户之间,银行与银行之间债权债务的重要手段,我国银行系统的电子化和现代化,必须把会计核算系统纳入自动处理体系之内,这样既减轻了会计人员的工作量,提高核算的精度,也加快了资金的清算速度。在中央银行总体调控金融行为的工作中,可以做到足不出户既实现对商业银行账务的监督,即使该功能没有充分发挥,其威慑力也可想而知,将会计核算纳入支付结算系统迫在眉睫。
实践证明,近来我国商业银行系统连爆大案,与落后的银行系统密不可分。在计算机网络普及的时代,我国电子银行系统只是实现了部分业务功能的改造和通讯硬件手段的现代化,整个银行系统业务软件系统的改造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业务软件系统具有强烈的升级换代需求。解放思想,创新银行支付结算体系,实现商业银行的支付结算与银行联行往来的有机结合,成为目前中央银行解决金融操作风险,遏制大案要案发生的重要举措。
2我国银行支付结算系统发展对策
2.1升级我国银行支付结算系统和电子联行往来系统,实行流程再造
重新设计支付结算和联行往来的软件系统,根据金融电子化的要求,重新组织票据的传递流程、业务的组织、会计的核算、人员的管理、权限的设定等工作,健全银行信息共享、企业资信查询、票据查询等体系。支付结算和联行往来系统的生机换代可以吸收当前电子银行系统已经取得的成果,对应该纳入而尚未纳入电子银行系统的各种子系统重新设计,为了节约成本,这一工作的开展可以由中央银行牵头实施,商业银行上线出资的做法,笔者认为这一新系统可以有以下子系统构成:
(1)业务处理系统,再造三票即支票、汇票和本票和三种结算方式即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的处理流程,按照计算机网络的处理的特点重新设计业务系统。
(2)会计核算系统,整合商业银行会计核算系统,统一管理银行对外服务业务所使用的会计业务,重构商业银行电子化账务处理体系。
(3)资金清算系统,完成同城票据交换结算和联行往来结算以及存款帐户异地存取结算。实现结算业务在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横向业务与中央银行之间的结算功能。
(4)信息管理系统,为银行业务的经营管理提供必要的管理信息,主要包括会计报表、企业资信管理、票据保证信息管理、票据信息查询等经营管理所需要的管理信息。
(5)事后管理系统,完成支付结算所必须的事后检查处理,必要时可讲该部分内容并入业务处理系统,在流程再造时重塑内部牵制制度。
(6)凭证管理系统,主要对内外重要凭证进行有效管理,包括凭证印制注册、请领发放以及凭证状态的查询。
(7)其它管理系统,主要是未包含在上述系统之内需要追加的各种管理措施,如人员管理、权限管理、入网机构管理等。
通过流程再造,增强系统的开放扩充功能,强化银行内部牵制制度,加强对金融风险的防范功能,促进商业信用的发展,为商业信用时代的到来提供净化经济环境保证。
2.2商业信用制度的完善——开展票据创新
商业信用制度的完善有赖商业票据自身信誉的提高,票据联保制度也是提高商业票据信誉的一个重要方面。为了防范金融风险,银行对企业签发的大额商业票据,可实行企业联保机制,既允许其它企业为票据签发企业所签发的票据出质、出保,完善票据保证的立法规定,保证债权人的经济利益,并经司法机构公证。票据的保证情况载行企业资信查询数据库中,为了推进商业票据的流通,还可允许企业签发附息商业票据,以保证债权人的权益。在此基础上,由商业银行提供承兑、授信、贴现为主的多种方式资金融通,以促进商业信用的健康发展。
2.3实行支付结算票据债务备案制度,以央行为中心,通过立法形式,建立区域企业资信评估制度
商业银行是提供中介服务的金融机构,除了疏通支付结算的结算渠道和信息渠道之外,建立工商企业的信用档案,也是支付结算完善的重要举措。每个工商企业开户的商业银行应为其工商企业建立资信档案,对企业的基本状况、近期的财务报表、使用结算工具对外产生的债务及其偿还情况应以立法的形式,纳入支付结算网络范围之内,通过设定权限,在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之间任意查询,并根据一定标准为企业进行资信评级。商业银行可以在支付结算涉及的关系银行之间公开企业的资信状况和企业票据债务发生及结算进度情况以及对票据的拒付情况,由于涉及面广泛,信息畅通,企业无理拒付票据将影响其资信状况,从而产生推动工商企业自身形象建设的内在动力,净化经济环境,减少金融风险。
信用证(LETTEROFCREDIT)是建立在银行信用基础上的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占有相当的比重。但是,因为信用证业务自身的复杂性和独立于合同的抽象性增加了风险防范的难度,了解并规避信用证结汇风险,对从事国际贸易的相关人员意义重大。
一、常见的信用证欺诈使用的手段
1.进口方设置客检条款。信用证中规定“货物出运前须经买方检验并出具质量证明(AQUALITYCERTIFICATESHOULDBEISSUEDBYTHEAPPLICANTBEFORESHIPMENT)”,即通常所说的“客检证明”。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买方拖延时间迟迟不出具质量证明,出口商就无法在规定的时限交单,开证银行并不会追究到底是哪一方导致单据延误,大部分开证行会站在进口商的角度和立场上对单据做出处理,不利于出口商。当前国际市场商品交易价格波动非常平凡,一些恶意的进口商就会在信用证中设置客检条款规避价格下降的风险。
2.正本提单之一径交进口方。随着运输业的快速发展,货物的运输速度加快,而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处理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进口方为了尽早提货,往往在信用证条款中要求卖方将三份正本提单中的一份于直接快递给买方,余下的两份提单与其他所需单据一起送银行议付。(1/3OFTHEORIGINALB/LSHOULDBECOURIEREDTOTHEAPPLICANTWITHINXXDAYSAFTERSHIPMENT,ANDTHELEFT2/3OFTHEORIGINALB/LSHOULDBEPRESENTEDTOTHEISSUINGBANKWITHOTHERDOCUMENTS.)根据惯例,不论一套海运提单有几份正本,收货人只要提交其中的一份有效正本,船公司或其就可以给予放货,并不要求递交全套的正本提单,而且不管收货人是否已给付货款,正本提单提前出手无疑增加了出口商的风险。
3.进口方要求单据认证。开证申请人要求对我方递交的某些单证需经过认证,例如,一些来证要求我方所递交的某些单据必须由进口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就是在手续齐备、单据无误的情况下,办理使馆认证大约需两周时间,拖延了单据备妥的时间,就会造成过期交单。如果这类单据出错,修改困难,而且费用较高,等到修改后的单据递交到银行,往往已经过了交单期。例如,2007年,中东一家贸易企业向无锡市一家进出口企业开立信用证,单据要求中需要承运人提交船公司证明,且该证明必须经过出口国当地的阿联酋商会进行认证。(THEORIGINALCERTIFICATEISSUEDBYTHECARRIERSHOULDBECERTIFIEDBYAJOINTARABFOREIGNCHAMBEROFCOMMERCEINTHEEXPORTINGCOUNTRY.)在实际操作中,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该认证非常困难,除了需要提前办理,还需要提交包括承运人营业执照在内的诸多文件。对于承运人,尤其是知名的大型船公司而言,要向其索取营业执照用于办理装船人的商事认证几乎是不可能的。
二、信用证结汇风险的规避
1.加强信用证单据的审核。鉴于信用证业务表面性的特点,避免不符点出现的关键在于严格按照国际惯例要求制单和审单,UCP600规定,开证银行对受益人履行付款的条件是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和单内一致,只要符合要求,开证行就没有拒付的理由,从而保证了结汇的安全性。单证的审核是指对已经缮制、备妥的单据,对照信用证的有关内容进行及时检查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更正,以达到安全收汇的目的。总体上讲,信用证审单要严格检查规定的单证是否齐全,包括单据的正副本份数,而且保证审核的每张单据细节必须与信用证一致,且单据和单据之间没有矛盾,保证交开证行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2.开证行资信的审核。信用证的付款是以开征银行的信用作为保障的,开证银行的信用直接影响到受益人收汇的安全性,出口商要尽量争取找一家资信较好的银行,如今我们可以很方便的在网络上查找到世界排名前100位的银行名称,对照收到的信用证,就可以大致了解开证行的资信情况了,查证银行信誉还可以查阅中国驻该国的大使馆的官方网站或请通知行协助。如果开证行资信不可靠时出口方也可以通过保兑的方法降低风险,信用证加具保兑后,有两家银行对信用证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保兑只有在单据无瑕疵而开证行不履行责任的情形下才由保兑银行承担付款责任,出口商仍然要保证单据的正确性。
3.信用证软条款的规避。关于软条款,受益人应该确保制单结汇不受买方的制约,单证应该由出口商自己缮制,或由出口商官方机构,或货运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出具。如果收到包含软条款的信用证,则要据理力争,让客户取消该条款。对于“客检证明”,通常的处理办法是力争使客户同意由我国的官方商检机构来实行商品的检验,我国的商检机构在国际上的知名度和权威性都很高,进口方对其检验结果都愿意承认。如果进口方一定要求的单据认证,要尽量要求信用证中开立选择性的认证条款,开证行除了接受本国使馆或商会的认证外,还可以接受国际商会的认证。这样,受益人就可以将需要认证的单据送交当地的国际商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进行认证。不仅可以相对的简化认证手续,降低认证费用,更是取得了交单时间上的宽裕。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信用证结算过程中出现问题,出口商应该谨慎地分析问题所在,积极寻找妥善解决的方法,最低程度地减少损失。根据UCP600的规定,应先由开证行征询买方意见,看是否有信用证照旧履行的可行性。如果买方不接受不符点,受益人拥有对单据的处置权,货权依然掌握在出口方手中,受益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处理货物也可以与买方及时沟通,在价格上适当让步,尽量避免因单据不符遭退单的损失。综上所述,虽然信用证以银行信用为基础,但出口企业也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预防在先,有效地防止信用证结算风险,出现问题及时地妥善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信用证(LETTEROFCREDIT)是建立在银行信用基础上的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占有相当的比重。但是,因为信用证业务自身的复杂性和独立于合同的抽象性增加了风险防范的难度,了解并规避信用证结汇风险,对从事国际贸易的相关人员意义重大。
一、常见的信用证欺诈使用的手段
1.进口方设置客检条款。信用证中规定“货物出运前须经买方检验并出具质量证明(AQUALITYCERTIFICATESHOULDBEISSUEDBYTHEAPPLICANTBEFORESHIPMENT)”,即通常所说的“客检证明”。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买方拖延时间迟迟不出具质量证明,出口商就无法在规定的时限交单,开证银行并不会追究到底是哪一方导致单据延误,大部分开证行会站在进口商的角度和立场上对单据做出处理,不利于出口商。当前国际市场商品交易价格波动非常平凡,一些恶意的进口商就会在信用证中设置客检条款规避价格下降的风险。
2.正本提单之一径交进口方。随着运输业的快速发展,货物的运输速度加快,而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处理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进口方为了尽早提货,往往在信用证条款中要求卖方将三份正本提单中的一份于直接快递给买方,余下的两份提单与其他所需单据一起送银行议付。(1/3OFTHEORIGINALB/LSHOULDBECOURIEREDTOTHEAPPLICANTWITHINXXDAYSAFTERSHIPMENT,ANDTHELEFT2/3OFTHEORIGINALB/LSHOULDBEPRESENTEDTOTHEISSUINGBANKWITHOTHERDOCUMENTS.)根据惯例,不论一套海运提单有几份正本,收货人只要提交其中的一份有效正本,船公司或其就可以给予放货,并不要求递交全套的正本提单,而且不管收货人是否已给付货款,正本提单提前出手无疑增加了出口商的风险。
3.进口方要求单据认证。开证申请人要求对我方递交的某些单证需经过认证,例如,一些来证要求我方所递交的某些单据必须由进口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就是在手续齐备、单据无误的情况下,办理使馆认证大约需两周时间,拖延了单据备妥的时间,就会造成过期交单。如果这类单据出错,修改困难,而且费用较高,等到修改后的单据递交到银行,往往已经过了交单期。例如,2007年,中东一家贸易企业向无锡市一家进出口企业开立信用证,单据要求中需要承运人提交船公司证明,且该证明必须经过出口国当地的阿联酋商会进行认证。(THEORIGINALCERTIFICATEISSUEDBYTHECARRIERSHOULDBECERTIFIEDBYAJOINTARABFOREIGNCHAMBEROFCOMMERCEINTHEEXPORTINGCOUNTRY.)在实际操作中,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该认证非常困难,除了需要提前办理,还需要提交包括承运人营业执照在内的诸多文件。对于承运人,尤其是知名的大型船公司而言,要向其索取营业执照用于办理装船人的商事认证几乎是不可能的。
二、信用证结汇风险的规避
1.加强信用证单据的审核。鉴于信用证业务表面性的特点,避免不符点出现的关键在于严格按照国际惯例要求制单和审单,UCP600规定,开证银行对受益人履行付款的条件是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和单内一致,只要符合要求,开证行就没有拒付的理由,从而保证了结汇的安全性。单证的审核是指对已经缮制、备妥的单据,对照信用证的有关内容进行及时检查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更正,以达到安全收汇的目的。总体上讲,信用证审单要严格检查规定的单证是否齐全,包括单据的正副本份数,而且保证审核的每张单据细节必须与信用证一致,且单据和单据之间没有矛盾,保证交开证行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