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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社会,精神疾病已成为常见病和多发病,精神病患者业已成为一个庞大的群体。然而,侵犯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的事件时有发生,从而对患者群体产生了极大的消极影响。本文在论述现有立法保护现状的基础上,着重阐述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在对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保护方面所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而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建立健全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政策建议。
一、现有法律对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的保护
目前,很多人对精神疾病的了解和重视程度还远远不够,甚至缺乏起码的常识,这容易造成侵犯患者人格尊严的情况。人们对精神疾病及其患者的看法存在思维定式,“精神病”、“精神病患者”仍与暴力、危险、不可预测、道德沦丧联系在一起。公众消极的思维模式逐渐发展为对精神病患者的歧视,这种歧视使已饱受精神病折磨的患者“第二次患病”,而这种“病”殃及患者的社会地位,导致对患者人格尊严的漠视。另外,社会公众严重缺乏对精神病患者的关爱和同情,特别是现代社会所谓“娱乐至死”精神的泛滥,使得精神病患者的人格尊严受到践踏。同时,如遗弃、虐待精神病患者的事例也屡见不鲜。
事实上,无论从国际还是国内相关法律来看,目前的确存在着一些对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保护的法律法规。从国际领域看,在国际人权法中,有一批专门用以保护精神病患者权益的宣言和原则,如《精神发育迟滞者权利宣言》、《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精神疾病患者人权宣言》等。其中,联合国大会于1991年通过的《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为精神病患者建立了最综合性的国际人权标准,它的通过标志着国际社会在承认精神病患者权利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从国内看,我国虽未在法律中明文规定保护精神病患者的人格尊严,但是法律中关于公民人格尊严的规定应该是我们确认和保护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的法律依据。如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残疾人保障法》是现阶段我国保护精神病患者权益的主要法律依据。但是,目前我国仍没有一部统一的精神卫生法,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人们对于强制医疗制度存在极大争议,因为该制度涉及患者的最基本人权,对患者人格尊严有着重大影响,因此立法机关对此问题是慎之又慎,导致该法至今仍未出台。2001年颁布的《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地方性精神卫生法规,它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的精神卫生立法工作。随后,宁波、杭州、北京、无锡、武汉先后制定了精神卫生条例。这几部地方性条例均规定了保护精神病患者的人格尊严。
二、现有法律对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保护所存在的问题
虽然多部国际人权法都涉及了对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的保护,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就受到了多方的质疑和批评:经治疗的精神病患者认为他们并没有充分地参与制定该原则;在收治程序中本来应有一个听取患者意见的过程,但《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实际上通过专家论证会把决定权授予了精神病专家等等。
相对于国际人权法存在的问题,我国相关立法的缺陷更多。一是缺少作为宪法性法律文件的反疾病歧视法。目前,我国缺少一部具体规制疾病歧视、专门保障疾病患者人格尊严的宪法性法律。二是民法的一般人格权制度和成年监护制度存在缺陷。《民法通则》忽视了对《宪法》第38条的立法落实,造成人格尊严权在实际纠纷中丧失了可诉性与救济途径,反而要躲在《民法通则》第101条名誉权的影子里“暗度陈仓”。也就是说,对侵害人格尊严的侵权行为,往往是采取类推适用保护名誉权的规定。这种做法并不可取,因为名誉权本身是一项具体人格权,其客体是对人的社会评价,不能包容作为一般人格利益的人格尊严。另外,我国成年监护制度也存在问题。首先,我国的成年监护制度在法律规范用语上使用的是“精神病人监护”,这并不妥当,因为在现实生活中,“精神病”的称谓不雅并且具有明显的歧视性,同时还公开了个人病情隐私。其次,我国的监护人监督制度不完善,在一些情况下,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嫌弃患者,甚至会做出侵犯患者人格尊严的行为。最后,我国监护制度仅有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并未明文规定意定监护,而对于一些精神病患者,他们并没有完全丧失意思能力,如睡眠障碍(包括失眠症、嗜睡症等)属于精神病,但该病患者大多情况下不会丧失全部意思能力,他们能够意识到谁担当其监护人更能尊重其人格尊严,因此如果剥夺这些患者自主选择其辅助人的权利,间接上也不利于保护患者的人格尊严。三是缺少一部统一的、专门维护精神病患者合法权益的精神卫生法。精神卫生法是保护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最可靠的法律依据,而我国至今仍未出台精神卫生法,造成了相当大的法律空白。正如前文所述,我国仍未颁布精神卫生法的主要原因在于对强制医疗制度存在巨大分歧,而我国现有的强制医疗制度存在的最大问题是没有明确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但是究竟什么是“必要的时候”并不明确,在实践中主要由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裁量,这样就导致政府机关可以不经任何司法程序,自行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强制医疗,而当事人没有举证和申辩的权利。
三、建立健全对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法律保护制度的若干建议
第一,应制定一部专门的反疾病歧视法。在关于制定反疾病歧视的宪法性法律文件的问题上,有学者曾建议制定一部统一的《反歧视法》,也有学者建议制定一部专门的《反疾病歧视法》。笔者认为专门制定一部《反疾病歧视法》更为适宜和重要,理由如下:首先,疾病歧视问题有其自身的特点,需要法学界与医学界的通力合作;其次,歧视问题包括多个方面,如果制定一部统一的《反歧视法》,其内容未免过于庞杂,易造成博而不专的局面;最后,从世界范围看,对各方面的歧视问题进行分别立法已成趋势。
第二,应建立完善的救济机制和责任机制。当患者的受平等尊重的权利遭到侵犯时,如果不赋予患者请求救济的权利,则患者的本权形同虚设;如果不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则是对侵害行为的放任。因此,一旦有歧视精神病患者的行为,应赋予患者及其监护人要求对方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的权利;对于造成精神或物质损失的,患者还应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公然侮辱精神病患者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承担行政责任;如果公然侮辱精神病患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在民事法律方面,应完善一般人格权制度和成年监护制度。就完善一般人格权制度而言,首先,应当明文规定一般人格权制度。我国民事立法应当区分名誉权和人格尊严权,确认人格尊严权作为一般人格权的地位,尽快建立一般人格权的民法保护机制,从而为保护精神病患者的人格尊严提供充分的民法依据。其次,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正确适用一般人格权的规定及理论。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关于一般人格权只有零散规定,但毕竟不是完全空白,且此类问题还具有较丰富的理论研究成果,在司法实践中如能正确适用这些规定及理论,则还是会有较好的保护效果的。目前司法实践是将一般人格权案件比照名誉权的规定进行处理,这种做法应当改变,实践中应适用一般人格权制度。
就完善成年监护制度而言,首先,应将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法律规范用语由“精神病人监护”改为“成年监护”,将我国法律上规定的精神病人及痴呆症患者从称谓上代之以精神障碍者,从而去除其称谓上的歧视性。其次,应适当介入公权力,建立监护人监督制度,可以参考《德国民法典》第1792条规定,设定专门的监护监督人,必要时甚至可以导入法院监督。当监护人有侵害患者的行为时,该专门监督人有权要求更换监护人。再次,区分精神病患者的患病种类及程度,对于具有一定意思能力的患者,仍应尊重其意思自治,赋予其意定监护的权利,由其自己选择有利于保护其人格尊严的监护人。最后,在确定监护人时,特别是在指定监护的情形中,除要考虑其经济状况、健康状况因素外,还应注重考虑其品德是否端正、是否有暴力虐待倾向、是否曾有歧视行为等。
第四,在精神卫生方面,应当尽早出台一部精神卫生法,以弥补法律空白。具体而言:一是明确规定精神病患者享有人格尊严权。另外,由于女性患者可能对两性关系的社会意义及后果缺乏认识,其极易受到不法犯,因此作为人格尊严权的重要内容,女精神病患者的性不可侵犯权应当予以规定。二是应当特别注重对强制医疗制度的规制。笔者认为,我国精神卫生法至少应在两方面对强制医疗制度进行规制:首先是应当明确何种情况属于“必要的时候”,建议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以下情形为必须进行强制医疗:病人因病重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愿;有威胁患者本人安全的行为;有威胁他人或社会安全的行为。其次是应当充分考虑精神病患者本人的意愿,正如前文所述,精神病患者并不一定完全丧失意思能力,因此在对其进行医疗时,应尊重患者本人的意见,如其不同意,则不得强制,除非发生法律列举的必须强制医疗的情形。通过对强制医疗制度进行严格的法律规制,可以有效遏制利用该制度侵犯患者人格尊严的行为。三是建立社区精神卫生服务制度。依靠社区(城市街道、农村乡镇)的力量,包括精神病患者自身和家庭以及整个社区的力量,采取各种措施为患者提供精神卫生服务。
【参考文献】
[1] 陈新民:残疾人权益保障――国际立法与实践[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3.
[2] 金俭:国外反歧视立法与借鉴[J].求索,2004(7).
[3] 唐静、强美英:反疾病歧视立法的相关问题探讨[J].医学与哲学,2006(7).
在2017年的工作中,我曾带领团队主持了保定宏协承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年产24万套汽车门窗框项目、徐水县宏达精铸厂年产9000套精密金属模具技改扩建项目、保定市腾川塑业制造有限公司新建年产45000吨塑料制品项目等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编制验收报告;编制了保定市东方发展塑业有限公司、保定市军威食品制造有限公司、高碑店市东马营鑫天龙无纺布加工厂、高碑店市隆信塑料制品厂等公司的排污许可证监测报告;完成对保定沐泽铜材有限公司扩建年产4000吨电工软铜绞线及纸包绕组线项目、顺平县曲寨水泥有限公司年产120万m3商品混凝土项目、顺平县鑫旺制革厂年产1800吨箱包壳及200吨汽车板扩建项目等的现场采样及监测工作。
一、引言
精神疾病和其他普通病症一样客观存在于社会群体中。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持续推进,社会的发展进步导致人们承受的压力越来越大,精神压力的增加成为了我国精神病患者数量急剧上升的重要原因。例如:社会的进步带来了流动人口数量的增加,外出打工人员由于长期处于不稳定的工作环境中,加上缺少亲情友情的支持,心理压力不断上升,进而产生了严重的焦虑情感和抑郁情绪。根据国家疾病卫生控制中心调查数据显示,我国已经有1亿人口正在承受着不同程度的精神疾病的压力,精神疾病不再仅仅是社会公共卫生问题,而是国家面临的综合问题。目前,社会中精神病患者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越来越多,但是国家尚未出台统一的精神卫生法律条例,不能对精神病患者的个人权益给予有效保护,导致精神病患者经常受到恶意侵犯。精神病患者的个人权益得不到根本保障带来的社会问题日益突出。本文在分析了我国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法律保护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法律保护制度的若干建议。
二、我国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的法律保护现状
目前,我国对于精神疾病和精神病患者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够,对精神疾病缺乏基本常识的了解,进而容易对精神病患者造成人格尊严的侵犯。大多数人对于精神病患者仍然持有传统的偏见和看法,认为“精神疾病”、“精神病患者”与暴力事件、危险事件不可分割。社会公众对精神疾病的消极看法逐渐形成了对精神病患者的歧视,使精神病患者承受了来自疾病之外的痛苦折磨,更带来了人们对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的漠视。而且,社会对于精神病患者缺乏必要的关怀和爱护,尤其是现代社会中普遍存在的“冷嘲热讽”风气,更导致了精神病患者的人格尊严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践踏。同时,还存在着遗弃精神病患者、虐待精神病患者的现象。
从目前国际和国内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来看,的确存在着已经出台的关于对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的法律法规制度。从国际层面来说,《国际人权法》中有着专门保护精神病患者个人权益的原则,包括《精神病患者人权宣言》、《精神发育迟滞者权利宣言》等。1991年年初,国际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以国际标准为精神病患者创建了人权体系制度,该原则的出台表明国际社会对精神病患者个人权益的保护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从国内层面来说,我国虽然没有出台针对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度,但是,我国法律中有关公民人格尊严的保护规定,可以作为我国法律保护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的标准和依据。
2001年,上海市政府出台的《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由地方政府颁布的精神卫生法规条例,从某种层面上来说大力推进了我国精神卫生工作立法的进程。《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出台之后,北京、天津、杭州、宁波和武汉等城市先后制定了关于保护精神患者人格尊严的法规条例。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已经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目前,我国出台的《残疾人保障法》是对精神病患者个人权益保护的主要依据。但是,国家仍然没有出台关于保护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的精神卫生法,最重要的一方面原因是由于人们对强制医疗制度的争议较大,而且涉及到精神病患者的个人基本权益,同时影响着精神病患者的人格尊严。因此,国家立法部门对于出台精神病患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问题非常谨慎。
三、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法律保护制度的若干建议
(一)出台专门的反疾病歧视法
国家在研究制定反疾病歧视法方面,很多专家学者建议制定出台统一的《反疾病歧视法》,专门对精神病患者的人格尊严提出有效保护。本文认为,国家应该专门制定保护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的《反疾病歧视法》,该法律法规的出台能够促进我国精神卫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其原因是:第一,疾病歧视问题在社会中普遍存在,国家应该针对其自身特征,加强法律领域与医学领域的合作关系;第二,歧视问题来自于社会各个方面,如果国家制定出台统一的《反歧视法》,内容涉及层面广泛,过于复杂庞大,进而带来广而不专的局面;第三,从国际领域层面来看,加强对反疾病歧视的立法已成趋势。
(二)建立完善的救济与责任机制
当精神病患者个人平等尊重权益受到外来侵犯时,如果不能授予精神病患者请求政府救济的权利,则精神病患者的基本权益保障形同虚设;如果不能追究侵害精神病患者人员的法律责任,则属于对侵害精神病患者权益人员恶意行为的放任。因此,如果发现社会中存在对精神病患者进行歧视的行为,政府应该给予精神病患者及其家属追究对方恢复受害者名誉的权利;对于针对精神病患者带来物质损失的侵害行为,精神病患者应该享有追究对方进行赔偿的权益;如果发现存在对精神病患者公开侮辱的现象,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相关规定,追究对方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还需要承担相关刑事责任。
(三)尽快完善一般人格权制度
对于国家完善一般人格权制度来说,第一,应该明确出台一般人格权制度。国家民事立法部门要将名誉权和人格权相互区分,将人格尊严权明确为一般人格权的地位,同时建立一般人格权的法律法规保护体系,以此对精神病患者的人格尊严进行有效保护,必要时作为民法依据。第二,在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案件处理过程中,要正确适用一般人格权的制度。目前,我国针对一般人格权仅仅存在部分零散的制度规定,但对于此类问题还是有着比较丰富的研究成果。因此,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如果能够正确适用一般人格权制度规定,能够从根本上起到对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的有效保护。第三,在司法实践中不能仅仅将一般人格权比照名誉权进行处理,要在实践中积极适用一般人格权制度。
参考文献
[1] 姚锡涛.论精神病患者治疗中的权利保护[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9,02:36+45.
[2] 蔡连秀.精神病患者活动保护手套的研制与临床应用[J].赣南医学院学报,2010,01:144.
大数据在本质上是一种电子数据,它具有自身独特的特性。首先,数据处理规模大。现今社会,全球每天产生的数据就已经达到4. 5EB,这个数字仍然以惊人的速度高速增长。其次,数据信息快速化。信息产生的速度常常比数量更加重要,通过手机定位数据可以计算出一个商场当天的客流量,从而推断出该商家的当天营业额。最后,数据信息具有多样性。大数据的形态多样,包括了结构化、半结构化和非结构化数据。此外,现代互联网应用呈现出非结构化数据大幅增长的特点,来源形式多种多样,包括各种信息、应用更新、社交网络的图片、传感器读取的信息、手机的定位等,而且不少信息来源的重要方式都是新近才出现的。
一、个人信息安全面临的挑战
1.个人隐私安全风险增大。网络的浩瀚性意味着数据来源更加宽泛和多元,监控摄像头、交互平台、移动电话、电子档案、数据库等,大量的信息堆积,必然给个人的信息安全带来影响和破坏,增大了个人信息被泄露的可能。
2.大数据成为了网络攻击的主要目标。在互联网时代,大数据能够反馈出更多、更有价值的信息,信息的含金量不断提升,带来的丰厚利润不言而喻,因此遭到攻击和盗取的概率也就越大。同时,大数据的窃取能够是不法分子获得大量相关信息,一次获取,多重效益,必然让黑客垂涎欲滴。
3.不法分子利用大数据精确攻击。大数据对于企业来说是财富是影响,对于不法分子来说同样是金钱是价值。不法分子在获取大数据的同时,也会反其道而行之,利用大数据来检索、定位,为新一轮的攻击盗取提供更加快捷的技术手段和方式。为了提升攻击的效率和质量,黑客往往会尽最大可能的收集包括社交平台、微博微信、通话记录、电子邮件、消费记录等信息,并加以归档整理,方便下次调用,提高攻击的精确性和时效性。
二、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措施
1.加强舆论宣传,提高保护意识。国家网络相关部门要通过各种舆论宣传工具,对网络用户进行个人信息保护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对个人信息安全的认识和重视,树立公民保护个人信息、尊重他人个人信息的理念。个人在信息保护上是第一责任人,负有维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当然义务。个人在进行网络行为时,尽量避免个人信息的泄露。同时,加强对个人电脑的安全防护,安装并及时升级杀毒软件与防火墙,提高个人上网设备的安全性能。
2.建立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法规。我国目前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虽然有所涉及,但这些规定都还只是零散地分布在各个法律之中,并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体系,而且没有一部明确保护个人信息的专门法律。立法保护个人信息,不仅突出了公民的信息自由权,彰显出以人为本的理念,回应了和谐社会权利有序化的诉求。同时还可保护网上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促使网络运营有序化,推动全国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健康发展。
3.完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技术措施。在互联网环境下,个人信息的泄露主要是由黑客等机构外部人员获取和网络传输过程中的问题造成的,因此要加强软硬件的技术保障,从而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在硬件方面主要通过安装防病毒硬盘等硬件设施进行保护。在软件方面主要通过个人隐私安全平台、加密软件、数据备份软件、自动删除个人资料软件等保护措施。针对网络上的个人信息易泄露的问题,网络营运商除了应向用户提供提示信息,还应该使用各种安全技术来保护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不被不法分子侵害。
4.建立健全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与防范机制。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不仅要依靠法律,更需要网络主体从业人员的道德意识以及自律意识。加强网络道德建设,用道德标准约束人们在网络上的行为,要让网络道德成为人们在网络中实施行为时的一个标准。对网络运营商而言,除了要对网络从业人员进行道德教育并提高行业自律意识外。
许多网络运营企业掌握着客户大量的个人信息,如果没有很好的防范机制就很容易造成信息的丢失。无论是电信运营商、电子商务企业,还是信息安全企业都需要对外来的技术攻击加以防范。因此,企业必须加强自我约束力,提高保护客户信息的意识,同时提高技术手段,完善相关信息管理系统,并对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流程进行梳理和完善,建立健全侵犯用户个人信息的各项管理制度与规范,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和保护机制、问题处理机制、监督机制和奖惩机制等。对侵犯用户个人信息的情况,要做到迅速和准确处理。
结束语
[DOI]10.13939/ki.zgsc.2017.09.224
在我国,通过资源税制征收制度可以实现保护生态环境,又能增加财政收入的双赢局面。资源税的征收能够充分地控制人们利用资源,加快资源的使用效率,能够快速地帮助建立友好型和环境节约型社会。制度建设的过程中,资源税同样也面临着诸多的实际问题,在发展中我们要对资源税进行调节,并在一定的生态环境下促进社会的全面、健康发展。在这样的大环境下,资源税在实践中进行了总结式的概括,发现了在发展中资源税制改革中所面临的问题。因此我们在研究的过程中,要根据我国的发展国情和国外的相关经验,进行深入的资源税税制改革,在改革的背景下,积极探索一定的解决方案的治理措施,建立相关完备的配套改革制度,才能真正实现资源与环境保护下的可持续发展。
1 资源与环境保护下的资源税理论分析
1.1 环境保护下的可持续发展理论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当前可持续发展努力的方向,追求的是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以及环境的高质量发展的理念。由于当前的社会及生态环境的约束,以及人均资源的可占用较少的情况下,积极提高资源的环境承载能力,逐步提高能源的消耗水平,全面快速地推进资源的可持续性,才能满足当代人的需要,真正契合当代人的理念,又对后代人有着积极的作用,因此,环境保护下的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内容及目标,就是保证环境的可持续,以及经济和生态的可持续,最终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能够使得自然环境得到优化配置,要求人们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坚持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1.2 资源税的理论知识
资源税是一种税制形式,政府通过税收的手段能够增加对资源开采的有效控制。通过税收的形式来限制人们过度地利用资源和开采资源。积极维持当前资源的能耗和需求的总体平衡。通过资源税制改革,能够有效地帮助资源类型企业获取资源的优化配置。
1.3 资源税对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的作用
我国的资源税主要是针对部分自然资源进行征税,征税的课税对象仍然是一些矿产品等自然资源。从可持续的理念来看,特别是当前我国所面临的严峻形势,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不仅仅是社会的需要,更是资源环境发展的需要,因此,积极地拓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开展资源税的征收,才能真正地遏制ψ试吹睦挠茫防止对资源的无序利用,减少对资源的无序开采,才能真正地实施保护和监管。通过利用资源税的征收杠杆作用,减少对资源的损失和浪费,有利于资源型企业自身提高开发效率,积极提高能源使用率。促进其最大限度地、合理地节约和开发自然资源,进一步减轻和缓解经济发展带来的资源矛盾。
2 我国资源税的现状
2.1 资源税费制度的变迁
2011年,我国进行新一轮的资源税制改革。从最早的无偿开采阶段,直到现在的资源税费制度,改革经历了数次的变迁。对资源的使用约束也越来越法律化和规范化。税制改革的变迁,逐渐地从成立开始的无资源税阶段,到实施第一代资源税制度,再逐步地发展到税费并存的制度局面,发展经历了一系列的变迁。特别是六届常委会提出的矿产资源法,给予了在资源方面的立法约束,更是提出了对矿产资源的实施要有偿开采。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开采矿产资源需要缴纳一定的资源税和资源补偿税,通过税制的调节有利于促进我国自然资源的优化配置。
2010年6月1日起,我国开始全面实施新一轮的税制改革。针对当前自然资源的稀缺以及供求不平衡的现状,我国在对资源的保护上进行了全面深化的改革,开始了新一轮的资源税制改革,将传统的从量定额改为从价定率。5%的税率仍然是这次改革的突破点。这次改革不但有利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还可以实现资源的合理利用,真正地让资源实现优化配置,实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运用。
2.2 我国资源税存在的问题
(1)资源税的立法层次比较低。虽然现阶段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但是法律层面上的资源税税收法律仍然比较薄弱,国际上针对税收制度的资源税层面上的税收法律,从立法层次上来看,难以真正地实现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和保障。人们并没有真正意识到环境的重要性,最终造成了环境污染。所以需要我们不断地去完善资源税法,促进法律层面的监管制度的建立,才能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2)资源税税制设计不合理。税制上的征税范围过于狭窄,征收的范围上要不断地扩展,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行业,还要涉及一些可再生及不可再生自然资源的征收。不仅仅是对矿产资源,还要对其之外的资源进行征收,这样才能真正地体现税收公平的原则。另外,单位税额较低、整体上难以起到调节的作用,虽然是税制的重要部分,但是以上的缺点仍然存在,会直接影响到资源税的整体收入。虽然目前我国资源税税收在总体上看是增加的,但是单位税额较低,会使资源税的调节功能难以充分地发挥其本质的意义,就会造成资源税过度开采的浪费,最终影响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目标实现。
(3)我国征收资源税出现重复的税费征收。政府在执行职能的过程中,常常会出现费用化的现象,在权利的使用过程中针对一些矿产资源勘探、开发、转让等方面,会造成一定的腐败现象,使得其本身的调节作用,难以真正地发挥到极致。政府在建设资源税税制体系上,往往盲目地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巧设明目进行相关费用的征收,征收方式也常常会增加征收的管理费用和消耗一定的成本费用,逐渐加重企业的税负负担。
此外,资源税分配机制不合理。针对税收管理的权限要在统一的领导下进行分级管理,其中资源税属于中央地方共享税。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资源的供求矛盾越来越突出,各地方政府往往为了表现政绩,对资源进行过度的开采和浪费,最终造成难以治理的局面。因此地方政府要建立较为全面的税收管理机制,积极调动起税收的杠杆作用,特别是在税制改革的进程中,我国进行了努力的尝试,例如,制定了相关的优惠政策,实施税收减免和免税政策,一定程度上达到了积极的意义,但是负面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减少了政府的资源税税收,不利于地区之间的社会经济平衡,最终导致资源回采率极低,不利于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 基于资源与环境保护下的资源税改革的对策和建议
在环境保护的大背景下,资源税能够引导资源合理使用。加快环境保护的力度,特别是在当前日益紧张的资源形势下,环境问题仍然是重中之重,资源与环境的双重问题,是当前所面临的问题之一。我们要在税制设计上和立法宗旨上,进行积极的探讨。逐步强化资源税的资源节约和生态保护功能,提出一些促进可持续发展的资源税制改革建议。
3.1 提高资源税的立法层次
我国在税收体制及体系的建设上,要结合当前的国际形势及本国的税制法制体系,全面提升资源税法法律层面的效能。政府部门在征收管理上要严格地按照我国资源税暂行条例,逐步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更为全面的税收征管机制,激发出其真正的内在价值,需要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其也同样依赖资源的综合运用。资源税如果能够实现高效的调控,就能真正地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资源优势要想真正地转化为经济方面的优势,就要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加快我国税收方面法制化建设。我国税制改革从第一代变迁到第二代,资源税条例已经修改了多次,人们对环境的保护意识越来越强烈,发展中资源税的性质也在悄然地发生改变,逐渐地转变为环境税,这是当前结合我国国情后进行的资源税的税制改革的方向。
3.2 建立完善的资源税体系
3.2.1 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现行7个税种的资源税在我国的改革中,要不断地扩大征税的范围,建立全面的征收理念,加快完成全面保护资源的发展目标,真正意义上实现社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有效地优化和配置资源,发展中合理地优化配置,能够将征收的范围逐步扩大,还要将范围扩展到不可再生自然资源上,将其也纳入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中,例如有些稀有的矿产品有非金属矿产、非金属矿原矿、面临紧缺的水资源以及滥开采的森林资源等。在扩大范围情况下,逐步实现资源的综合利用,可以将水资源和森林、草原资源等进行有效的开发和利用,真正地解决由于水和森林中产生的生态环境问题。经过上述分析,我国资源税要进行进一步的深化改革,逐步将一些可再生资源和不可再生资源,逐步地纳入征税范围中。逐渐形成一个与资源税相关的全面系统的资源税体系,积极改进相关的税制体系,资源税在改革方案中要从税率、税目上进行实地考察,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最终确定最为优良的方案,积极地完善资源税体系。
3.2.2 完善资源税计税依据,调整资源税的税率
在市场上能源价格不断上涨的背景下,我国要加强资源税税收征管,真正将税收与资源市场价格进行挂钩,以便于从源头进行控制,逐步防止税收流失。在税率上,要真正地体现资源的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由于有些自然资源,一经人类开发就难以实现尽快的恢复和补充,所以要在资源税税率上进行不断的控制。目前,我国的资源税税率标准较低,产生资源税在使用上出现一定的成本费用,合理利用的局面难以真正地实现,难以形成有效的价格机制。因此在税率的设计上,要根据实际情况,最大限度地反映企业开采资源的边际成本,税率上要进行有针对性的差别税率,循序渐进的过程才能真正地避免对经济造成一定的影响。
3.2.3 调整资源税的分配制度,实施税费合并
财政上要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其资金的投入力度,将重点资源进行重点的资源税税收。特别是在一些资源比较丰富且经济水平较低的地区,设立有效的监督专项资金,地方政府也可以实施有效的监督机制。
实施资源税与相关税费的合并。在合并的基础上,实施“费改税”。以税代费,这样才能够实现税费统一。将一些资源税费纳入到国家统一管理中去,合并到资源税税种中,积极建立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长效补偿机制。针对特殊的资源要征收特殊的税种,例如针对森林、草原、湖泊资源等。资源税的征收要严格地依据资源税税收体系的内容进行,逐步减少开采过程中的不合理现象,减少企业负担的同时防范风险,增加国家的税收收入,减少税收征收成本,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
3.2.4 调整资源税税收优惠政策
坚持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策略,针对现有的资源税税收优惠政策做出进一步的调整。从源头上给予积极的控制,不仅要制定较为完善的优惠税收政策,还要坚持资源税的设立原则,尽量减少资源税的优惠。积极鼓励资源的节约,才能促进可持续发展。积极协调资源税与其他税种的关系。例如环境税收体系需要协调资源与其他消费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关系,做到有效的税收整合管理,然后再进行配套的改革和完善。
4 结 论
总之,合理的资源税税制配置,可以有效地缓解环境对社会的影响。特别是在大环境下,积极倡导节能环保的理念下,我国也要及时地转变观念,逐步改变经济发展的方式,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理念,高效地开采和利用资源才是关键。当前我国全面实施全新的资源税税制改革后,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形势有着一定的积极促进作用,有利于我国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发展,逐步实现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我国经济转型,从传统的粗放型向集约型改变,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资源税税制改革,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生态环境,才能促进经济社会资源的可持续及良性发展。
⒖嘉南祝
[1]夏云娇.基于生态文明的矿产资源开发政府管理研究[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13.
[2]李传轩.环境税法律制度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08.
文/井柳 新刘伟 江王 东张涛
地下水是我国重要的城乡供水水源;全国309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的835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半以上为地下水型水源地。目前,我国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不容乐观,局部地区出现重金属和有机物超标现象,严重威胁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党的十报告明确提出要“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强化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水资源管理制度、环境保护制度”。面对我国严峻的地下水环境形势,构建最严格的地下水环境保护制度势在必行。
我国地下水环境形势严峻地下水环境状况不容乐观
《2013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全国地下水环境质量的监测点总数为4778个,其中国家级监测点800个。水质优良的监测点比例为10.4%,良好和较好的监测点比例分别为26.9%和3.1%,较差和极差的监测点比例分别为43.9%和15.7%。主要超标指标为总硬度、铁、锰、溶解性总固体、“三氮”(亚硝酸盐、硝酸盐和氨氮)、硫酸盐、氟化物、氯化物等。与2012年相比,有连续监测数据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总数为4196个,分布在185个城市,水质综合变化以稳定为主,其中变差的监测点比例为18.0%。《华北平原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披露,华北平原局部地区存在地下水重金属、有机物超标现象,主要污染指标是汞、铬、镉、铅、苯、四氯化碳、三氯乙烯等。
经济发展给地下水环境保护带来压力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城镇人口不断增加,城镇化率大大提升,地下水环境保护压力不断升级。1978-2011年,城镇人口由1.72亿增加到6.9亿;城镇化率由18%增加到51%。城镇化建设改变了地下水天然人渗补给条件,减少了地下水补给量,同时地下水开采量不断提升,一些地区出现地下水超采现象,导致地下水位骤降,出现漏斗区域,并造成地面塌陷、海水入侵、土地盐渍化等灾害。另外,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排放量不断增加,地下水污染事件时有发生。根据环境保护部2013年2月下旬至3月开展的华北平原排污企业地下水污染专项检查结果,涉水的25875家排污企业中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558件,对其中88家企业处以罚款,总额达613万余元。
我国地下水环境保护制度不完善现有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制度
地下水资源保护相关制度。一是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2012年国务院了《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要求确立“三条红线”,即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及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二是水权交易制度。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个人通过各种合理措施节约出的水资源,可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水的使用权有偿转换。
地下水污染防治相关制度。一是污染源普查及数据更新制度。2010年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启动,对我国排放污染物的工业、农业、生活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开展调查,随后又开展了污染源普查数据动态更新调查工作。二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011年环保部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规范了我国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填补了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标准体系的空白。三是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国家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废气、废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实行许可证管理。对地下水来讲,排污许可证制度属于源头预防范畴。四是地下水环境质量报告制度。国土和环保部门每年公布我国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中国国土资源公报》和《中国环境状况公报》。
我国地下水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目前已初步形成了地下水环境保护制度体系,但从体系的完备程度和与时俱进角度看仍存在着很多问题。
地下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健全,环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顺。目前我国颁布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中,涉及地下水环境保护的条款较少。《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仅涉及39项指标,远不能满足现阶段地下水污染防治要求。我国地下水环境管理体制不顺,各部门职能划分不清,存在交叉,没有形成地下水环境保护的合力。
对地下水污染防治关注度低,缺少针对地下水污染源的管控制度。污染源普查范围大、数量多,没有针对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场、工工业园区、、石油化工企业、加油站和油库、高尔夫球场、再生水灌溉区和矿产开采及加工区等地下水特征污染源开展深入调查。未建立地下水污染源长期监管机制,导致我国目前地下水环境底数不清,地下水污染防治手段和措施落后。《中国国土资源公报》和《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每年的地下水环境质量信息,仅能反应出区域地下水环境状况,不能对地下水源地和地下水特征污染源及其周边的水质状况进行分析和评价,无法指导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
国际地下水环境保护制度借鉴美国地下水环境保护制度框架
美国在地下水环境保护领域主要建立了以下六项制度。
统一管理与多部门合作制度。美国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由环保局、农业部、内政部和能源部共同管理,各有分工。
污染预防和长效监测制度。美国重视地下水污染源头预防工作,对埋地油罐、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储存池等均设置了防渗措施。目前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地下水监测系统,地下水监测点位共计约42000个。
调查评价与风险评估制度。1991年,美国启动了国家水质评价计划(NAwoA),大约每10年对水质趋势进行一次评价。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ASTM)将健康风险分析评价与地下水污染治理相结合发展出RBCA(Risk-based Corrective Action)模式。
污染场地分级管理与整治制度。《综合环境反应、赔偿与责任法》(CERCLA,即超级基金法案)要求,对发现的污染场地进行相关认定,以可能给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重大损害的程度来划分,并收录到“国家优先名录”上。
污染整治基金筹措制度。超级基金主要来源于对生产石油和某些无机化学制品行业征收的专门税、联邦财政拨款、年收入在200万美元以上企业的附加税、联邦普通税、基金利息和向违法者征收的罚款等。
信息共享与公众参与制度。美国环保局网站上,公众可以免费获取一些地下水环境信息;超级基金项目报告也在该网站上公开。
欧盟地下水环境保护制度框架
欧盟在地下水环境保护领域主要建立了以下三项制度。
统一管理与多部门合作制度。“欧盟环境委员会”统一制定水环境相关的法律、标准,以水质监测为主,大部分成员国由环保部门负责,地矿、卫生、公共事务等部门参与。
长效监测与信息共享制度。欧盟多数成员国每年开展2~4次水质监测,并上报数据库,多数数据可免费共享。
专家讨论制度。基于水框架指令成立地下水工作组,80多位专家一年2次会议讨论指令实施情况。
日本地下水环境保护制度框架
日本在地下水环境保护领域主要建立了以下三项制度。
统一管理制度。日本地下水环境管理的政府专职机构为其环境省下属水、大气环境局内设置的土壤环境科地下水室。
调查评价制度。2002年《土壤污染对策法》出台,要求对土地环境状况开展调查评价,当土地被判定特定有害物质超过标准时被指定为污染地域。日本开展地下水污染调查已有20多年,划分出了不同污染程度区域,平均每年投资3000万日元。
污染整治及基金筹措制度。《土壤污染对策法》要求污染行为人和土地所有者必须对污染地域采取对策,开展污染整治。当找不到污染行为人时,整治费用由土地所有人负担,“土壤污染对策基金”可提供部分补助。“土壤污染对策基金”主要经费来源于土壤管理、委托工程、委托调查费用部分捐赠和民间自发捐款等。
我国最严格的地下水环境保护制度框架构建
我国地下水环境形势不容乐观,地下水污染正由点状、条带状向面上扩散,由浅层向深层渗透,由城市向周边蔓延。根据党的十报告要求,我国亟需构建最严格的地下水环境保护制度。最严格的地下水环境保护制度框架应当包括最严格的地下水相关环境法律法规、环境质量目标、污染预警机制、调查评价及污染治理体系、环境经济政策等方面内容。
建立最严格的地下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进一步完善我国地下水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研究制定地下水污染防治相关技术指南。尽快修改《水污染防治法》,增加并明确对地下水环境监管相关要求;建议编制地下水污染防治条例,增强地下水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和《华北平原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出台,标志着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正式纳入了国家层面的决策,应积极落实《规划》和《方案》要求,保障各项任务如期完成;尽快启动我国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监测标准、修复际准等制定工作;修订完善《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编制地下水环境调查、评估、污染修复防控等技术指南。
建立统一管理与多部门合作制度
应厘清各部门在地下水工作领域的任务分工,充分发挥各自优势,设立专门的地下水环境保护管理办公室,联合环保、国土、住建、水利、卫生、工信、农业等部门和单位,对全国地下水环境实施统一监管。环保部门主要负责对地下水污染源及水源地的环境监管,国土部门重点关注区域地下水环境状况,水利部门重点关注地下水资源量变化情况,住建和卫生部重点关注水厂及饮用水水质状况,工信部重点关注产业布局对地下水环境产生的影响,农业部重点关注农业面源对地下水环境的影响。
根据我国地下水环境现状、地下水功能区划和污染源分布情况开展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区划,划分为“一般保护区”、“防控区”和“治理区”,从宏观上掌控和指导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
建立污染预防和长效监测制度
应加强对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场、工业园区、石油化工企业、加油站和油库、高尔夫球场、再生水灌溉区和矿产开采及加工区等地下水特征污染源的控制与管理,根据不同污染源特征,分别提出污染源头控制要求,如加油站埋地油罐应设置双层管或防渗池;面对我国城镇化迅猛发展态势,应加强对城镇生活污水及固体废物的管控,做好废水、废物收集处理及防渗措施,降低其对地下水环境的污染风险;建立地下水环境监测网和信息数据库,形成监测井长期维护和数据定期上报机制。
建立地下水环境调查评价制度
我国虽然在重点区域、城市地下水动态监测和资源量评估方面获得了大量数据,但这些难以完整描述地下水环境质量及污染情况,我国地下水污染底数仍然不清,应通过开展全国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的调查评估工作,以地下水源和特征污染源为重点调查对象,循序渐进,摸清家底,并建立地下水环境调查评价长效机制。
建立污染场地分级管理与整治制度
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按照污染场地及其周边地下水功能和健康风险评估结果建立优先整治清单,实施污染场地分级列管。对人体健康风险值超标或准备再度开发利用的场地,根据已确定的修复目标,开展相应修复工作。
建立污染整治基金筹措制度
厘清污染治理责任,实行“谁污染、谁负责、谁治理”;对于无主污染源由国家或地方政府负责整治。研究建立“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向污染地下水环境的工业企业征收整治基金。通过制定绿色信贷、保险、优惠税率及污染场地再开发等辅助政策,鼓励开发商及民间资金的流入。
建立信息共享与公众参与制度
通过网络平台及咨询热线,向社会公开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污染场地整治等信息,接受公众与媒体监督。
主要
参考文献:
[1]陈鸿汉,刘明柱,永葆地下清流——《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实施建议[J].环境保护,2012(4):23-26.
在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新形势下,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态势,必须大力加强生态文明法制建设,培养合格的环境法治人才。考虑到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保障作用,如何结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专业课程改革,对其专业研究生培养目标进行重新定位及教学改革以符合新的社会发展战略需求应成为未来该专业学科发展与教育过程中应着重思索的问题。
一、生态文明视域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专业研究生的培养定位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是伴随着环境问题的产生而逐步发展起来的,究其目的乃是人类为了应对自工业革命以来不断升级的环境危机,弥合人与自然关系日趋紧张的态势而设计的用以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机制。但总体来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孕育、形成和发展总是根植于时代变迁的历史土壤。
就国外而言,二战后、特别是20世纪50年代以来,许多工业发达国家都面临着严重的环境危机,这些问题引起了有关学科和许多专家学者的注意。一方面,许多国家开始形成以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为中心的环境法体系;另一方面,也造就了一大批研究、讲授和从事环境法实务的专业环境法工作者队伍,他们成立环境法研究机构、创办环境法杂志、在大学开设环境法课程,纷纷出版、发表有关环境法的论文、教材和学术著作。同时,因各国亦承袭各自传统法学研究方式而分为不同环境法学的教育模式,主要体现为欧洲大陆法系模式、美国模式、日本模式和前苏联(俄罗斯)模式,但其模式的共性在于:在积极促进环境法学学科发展的同时,都努力使得环境法学教育与社会发展实践呈现出高度的契合性。
反观国内,随着政府、民众环境意识的不断提高,环境法律法规的大量出台,环境法学研究日渐拓宽、不断深入,环境法学迎来了发展的新契机。但是,中国环境法学历经20多年的进程,从无到有、从抽象到具体、从个别到一般积淀了丰富的经验,环境立法、环境教育与社会实践却存在着明显脱节的现象,因而也成为学界积极关注并加以改进的主要对象,主要反映在《论环境法学的形成和发展》(白水等,《东南学术》2003年第5期)、《中国当代社会转型与环境法的发展》(颜士鹏著,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环境法学教育与生态文明法治化》(环境法学分会2011年会暨国际研讨会会议)等学术著作、会议中。因而,为进一步完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专业研究生法学教育体制、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国内外环境保护问题的能力、加强学生法学知识综合素质,帮助有志于环境保护领域的学生提高进一步深造的能力,并有助于国家生态文明理念的进一步落实与和谐社会、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实践,而环境法专业研究生的培养定位与其改革策略应做进一步考量。
当前而言,建设生态文明已经融入到我国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及科学发展观的实践中,已经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要求和重要保障措施。党的十报告则进一步要求,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从理论上看,社会的发展需要多种因素的促进,但依靠法律制度推进社会变革与进步已经成为现代世界发展的主要趋势。从现实来看,生态文明建设领域也是一个涉及众多社会主体、关乎各种利益的重大问题,此类问题解决更需要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以将各种利益关系维系在一定的秩序之内。显然,作为规范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的基础准则,生态文明建设问题之解决对策中法律制度的完善不可或缺。其中,产生于环境危机、以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为基本立法目的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学科在协调自然资源本身多种利益的不同主体诉求、深化生态文明理念与建设实践方面将具有突出重要的意义。
随着国家对于环境保护的日益重视,国民环境保护意识的进一步加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育普及性日益增强,很多的高校日益重视环境法学的教育。特别是在2007年教育部高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研究,正式确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成为法学学科16门核心课程之一,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2012年)》则进一步巩固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法学核心课程地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在高校法学教育中的地位进一步提高。但是,从国内外的形势来看,我国环境法知识的普及、尤其是专业性的环境法学教育与研究还远远不能满足国家开展环境外交、处理环境事务、进行环境问题决策、开展国内环境保护实践等方面的需要,主要表现在:环境法制意识薄弱,环境违法现象频现;环境法专业研究生培养目标模式不明确、教学内容及方式不具有针对性,难以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等。因此,在当前深化生态文明理念与实践的背景下,从事有关环境法学教育与研究的高校、研究机构未来的一个重要任务即是对环境法专业教育的目标进行重新定位,在帮助普及生态文明理念的同时,结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教学模式改革探索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环境法制运行模式。
总之,结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产生与发展的国内外背景,基于生态文明建设路径最关键的环节是要实行制度创新的要求,未来该专业研究生的培养目标需契合生态文明理念及制度创新需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前沿性特点来进行教学内容和方法的选择,进而将现实问题与前沿问题结合起来,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理论研究、实际适用及辅操作提供多类型的专业人才。
二、生态文明视域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专业研究生培养改革策略
就改革的总体目标来看,生态文明视域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专业研究生的培养应以生态文明建设对学科的现实需求为基础,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实验、实训、实习为依托,构建开放性、多元化的新型专业研究生教学体系,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现实需求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育应用、创新的有机结合。具体而言,应该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2、还”地球妈妈“一张洁白、干净的”脸“吧!
3、手下留情,足下留青,爱护环境,人人有责。
4、保护环境,就是爱惜生命。
5、植树造林,功在千秋。
6、留住草的美,体现你的美。
7、捡起一张废纸,就是消除一份污染。
8、爱祖国,护绿化,保清洁,爱家园。
9、兴我中华,爱我昆山。爱护家园,人人有责。
10、让绿色与我们共存!
11、天空湛蓝,河流洁净,花儿娇艳——理想家园。
12、鸟语花香的家园,需要我们共同去创造。
13、地球只有一个,失去它,我们到哪里去寻找家园。
14、和大自然心与心的交汇,共创地球美好家园。
15、水是一切生命的起源点。
16、保持地球生态平衡,就是保护人数自身。()
17、绿化做得好,染污就减少。垃圾分类放,环境有保障。绿色社会,共同铸造。
18、含一滴水,还一份真情。
19、人类是花的根,环境是未绽的花苞,根努力就能开出美丽,反之只有枯竭、谢落。
20、保护环境,刻不容缓。
1.从习作要求给出的三个内容中选择一个使你印象深刻的内容进行命题,写出你从中得到的启示和感悟。
2.“生活中的启示”可以先叙述一件事情,再谈你从中得到的生活哲理;“警句格言的启示”可以用名人名言或名人的事例作为文章的开头;“漫画的启示”可以先叙述漫画的内容,再谈你对漫画的理解。
3.细心观察,认真思考,用心体会,你会获得更多的启示。
佳作展示台:
那年,我刚上三年级,家乡十分盛行养,一时间成了人们的新宠。
爸爸也不例外地爱上了养,于是新买了一口观赏鱼缸,每日都围着转,看着少许的在水中快乐地游来游去。
“坤儿,好看吗?”爸爸得意地说。
我点了点头说:“好看,就是少了点儿,缺少生机!”
爸爸沉思着,说:“嗯,是个问题!得多找些才好。”他搔了搔后脑勺,说:“坤儿,要不咱们一起去捉,好吗?”
我高兴地跳了起来,说:“好啊!我也捉些来养养。”
说干就干,我们父子俩带上畚箕和小水桶就出了门。路上,只听爸爸说:“坤儿,我们去后山那个老鱼塘看看,那儿准有。”
不一会儿,来到了老鱼塘旁边,只见爸爸在路边寻得了一堆牛粪,把它铲进畚箕里。我不解地问:“爸,牛粪臭烘烘的,你拿来有什么用啊?”爸爸故意卖了一个关子,说:“坤儿,等会儿你就知道用处了。”说完,爸爸就把盛有牛粪的畚箕轻轻地放入鱼塘角落处,便闪在一旁。只一支烟工夫,爸爸迅速地提起畚箕,只见畚箕里有三条小在拼命地往上跳。“噢,原来是用牛粪做鱼饵!”我这才弄明白爸爸的用意。我看着挺好玩的,就央求爸爸让我也来试一试。我照着爸爸的样子,试了几回,但收获很少。
望着小水桶里的“战利品”,我气馁地对爸爸说:“这也太难捉了,太少了,要不咱换个地方”?
爸爸叹了口气,说:“现在也只有鱼塘里还有,容易捉;河里有,但难捉。不像几十年前,田里、小水圳、小山坑里到处都可见的踪影。我小时候,也是用这种办法,一畚箕下去,可以捉住很多的‘金丝线’,哪像今天这点小。”
我追问道:“为什么呢?”
爸爸解释说:“还不是因为水污染严重,农民都使用农药、化肥,田里、水圳里就再没有的藏身之处了。唉,环境变恶劣喽!人类再不保护环境,后果堪忧啊!”
是啊!地球是我们人类的“母亲”,爱护地球,就是爱护我们人类。
虽然,我们父子俩只捉到了很少的,但我从捉中受到了保护环境、爱护地球的教育。
情景型即在出现关键字词时,脑海中呈现相关内容情景,使得记忆内容形象生动,在不经意间即能记住相关内容。
如“青春期生理发育特点”的内容:进入青春期。人的身高每年可增长6―8厘米,体重每年增加5~6千克。青少年的心脏功能。呼吸机能有明显的增强。大脑的形态、结构及功能已经成熟,是智力发展的黄金时期。体内激素分泌增强,使得男女的体型出现明显的差别。第二性征出现,性成熟开始。可用关键字(加“”的部分为关键字或词,下同)将上述内容浓缩为“高六八,心肌(机)强,脑置(智)金,男女熟”。这是在教学时经学生讨论商定的,记忆时联想为:一个高1,68米的青年,肌肉发达,头脑灵活,善于正确与男女同学交往,比较成熟。情景联想呈现出一个青春少年的形象。
二、故事型
故事型即找出应记内容的关键字词构成一则故事。如“如何调适逆反心理”这一内容:要知道④善意的批评比美丽的谎言好。拒绝错误是①聪明的,拒绝正确是糊涂的。②理解的要接受,不理解的要冷静对待。如果父③量错怪了你,要像原谅自己一样原谅他们。与父母平等⑤沟通,让他们明白你的真实想法。这一内容通过关键字词可浓缩为:聪明的李(理)母,善于沟通。
三、会意型
如“青春期闭锁心理的危害及怎样克服闭锁心理现象”这一内容:“青春期闭锁心理现象虽属正常,但如果不当,会对我们的身心健康产生不良影响,使自己心理上产生不同程度的孤独感。如果将自己封闭起来,任其发展下去,会造成性情孤僻,形成有缺陷的人格。要克服闭锁心理,就应多与同学、朋友、老师和父母交往,积极参加集体的文娱体育等各项活动,把自己置身于沸腾的生活中,而不要囿于个人的小圈子,这样我们才能顺利度过这段非常时期。”可用关键字将其浓缩为:独孤缺,多多激(积)活肺(沸)。关键字词就代表原意,旨在减少记}乙的篇幅,并可适当调整顺序,以便于记忆。
四、顺口溜型
这一记忆类型适合记忆法律法规等条款。为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需要法律的保护。为此,我国制定了许多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可用关键字词将其浓缩为:环保水,生(森)野矿,节约能源土地里(理)。
五、词曲型
对于篇幅长、条目多的内容可选择词曲型记忆法,即将关键字词组合为类似词曲的文字。如“青春期的心理特点:性意识觉醒,关注自己的外部形象。自认为是成人,独立意识强烈。对人的内心世界表现出极大的兴趣。重视同伴间的友谊,从众倾向明显。依赖父母与摆脱父母的心理并存。情绪表现相互矛盾。可用关键字词将其浓缩为:性醒形,成人意,内心极大的兴趣;重友从众倾,赖父摆脱母,矛盾,矛盾,矛矛盾盾……这一则是学生自己归纳的,很直观地反映了记忆内容,念起来朗朗上口。
六、格言型
坚持主动寻找并克服自己的不足,是一件需要勇气和意志的事情。要先让学生明白人为什么需要道德反思,道德反思究竟有哪些好处。我们结合心理学、教育学、哲学和社会学知识,结合古今中外成功人士的鲜活事例,通过讲座、读书、班会等形式,组织学生学习、讨论和思考,让学生认识并感受到道德反思的积极意义,认识到道德反思是一件追求高尚和完美、充满智慧和快乐的事,让学生在心理上设立一道“警戒线”,对自己的思想和行为保持警觉,一旦出现需要道德反思的情境,就自然进入状态并采取正确行动。
二、合理确定道德反思内容,让学生在道德反思中受益
通常情况下,只有在学生犯错误的情况下,班主任才让学生作自我反思,且反思内容简单,缺乏系统和科学,导致效果不尽如人意,甚至有时重复性地犯错误。
我们认为,有必要确定合理的内容,让学生做日常性道德反思。内容围绕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要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的身心发展水平,有利于实现育人目标和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服务于学生当前的发展任务和今后的人生成长需要。在确定道德反思内容时,要遵循教师引导、学生参与、共同讨论的原则。这样,学生的主体性和主动性就能得到较好的发挥和维护,道德反思教育的效果也会比较显著。
我们认为,学生的日常道德反思内容,应涉及到方方面面,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心态是否积极乐观;是否文明守纪、尊老爱幼;是否诚实守信、知错就改;是否团结协作、互帮互助;是否保护环境、节约资源……这些都是值得反思的。通过这些反思,从而让学生养成文明的、受用终身的行为规范。
三、创设良好的氛围,让学生乐于道德反思
努力使班级的每项活动都充满教育意义,成为学生道德反思的激发点和生长点。老师、学生以及家长共同创设民主和谐、尊重信任的成长环境,让每个学生有自我认识和自我完善的动机。
建设有助于道德反思的班级文化环境。在班级里,班主任要重视班级文化环境建设。如我班坚持让学生写道德格言。具体做法是:每天写一条道德格言,在班里,抄录道德格言是学生们每天必做的事情之一,而且全班同学轮流做,每个人都有机会。每天早晨,由值日班长在教室黑板的一角,摘录一则道德格言并写明格言的出处,由哪个学生摘录的。值日班长选择道德格言时,要先检查自己的言行,哪些地方有缺点或弱点需要改正或弥补,那么道德格言就要切中要害。这样的认真找寻和选择过程,是对学生们言行的清晰梳理。还可用读报栏展示成功人士的成长故事和创业事迹,开展读书活动等。让学生生活在富有激励性、提示性、警示性的环境中,不断反思、完善和提高。
建设和谐民主的班级人际环境。师与师、师与生、生与生之间形成一种自我道德反思、严己宽人的氛围。班主任首先要勤于道德反思,还要勇于向学生征求意见,并认真加以改正。其次要创设良好的人际关系,班主任要尊重并相信学生,给学生提供认识自我、成长向上的机会,爱护学生自我完善的积极性。
创设有助于学生道德反思的家庭环境。
对于班主任,要经常走访学生家长,和家长取得联系,并保持友好往来。在家庭里,家长要严于律己、勤于自责,给孩子作出表率;创设和孩子之间平等、宽松的亲子关系;配合班级监督并指导孩子进行道德反思。
教授道德反思方法和技能,让学生善于道德反思
为避免道德反思的低效,就要重视教给学生有效的道德反思方法和技能。我们总结了几种常见的道德反思方法。
自我反思法。即宋学家朱熹教育弟子的方法,“日省其身,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养成每天定时反省的习惯。学生要每天抽出几分钟时间,静静反思一天的得失,用思想的镜子照自己,保持心灵的洁净和事务的清晰。
读书反思法。书中人物的经历以及富有启发性的道德格言警句,能够引发学生思考,促进学生道德反思。班主任要引导学生爱读书、会读书、读好书,做到善于用书中的有关内容审视自己,“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
合作反思法。建立道德反思伙伴关系,时时监督彼此的得失,督促及时进行有效道德反思,就某一存在的差距和问题开展合作反思,共同分析、探讨得失优劣,得出正确结论,改进日后的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