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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出境申请书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02 15:08:58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限制出境申请书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限制出境申请书

篇1

要是你跟你的配偶已经结束了婚姻关系,或者你遭到配偶殴打虐待,你可以申请免除“共同申请”。在这种情况下,你可以在成为有限制居民之后,而且在被递解出境之前的任何时刻,申请移除你的永久居留身份所受的限制。

如果你的孩子,在你获得有限制的永久居民身份的90天之内,获得有条件的居民身份,那么在你解除有限居民身份的申请表格里,可以把孩子开列在内。假若在你获得有限制的居民身份的90天之后,你的孩子是才获得有限制的居民身份,那么他必须分开申请。

一、有关法规

关于基于婚姻获得有限制的居民身份的法律规定,是“移民与国籍法”的第216节。取消永久居留的限制所需要的特定资格规定和程序,是“联邦法典(CFR)第8章第216节所规定的。

二、申请资格

若你合乎以下条件之一就可以申请解除永久居留所受限制:

1、你在两年之后仍然跟同一个美国公民或者永久居民维持婚姻关系(若你的孩子是跟你同时或者在你获得有限制的居民身份90天之内,获得有限制的居民身份的);

2、你是孩子,但因合理的理由不能包括在你的双亲的申请表格里;

3、你是个一场真诚结合的婚姻里的寡妇或鳏夫;

4、你真诚地缔结婚姻,但婚姻以离异或废婚告终;

5、你真诚地缔结婚姻,但你的美籍或永久居留的配偶对你或你的孩子施加虐打,或让你或孩子处于极艰困的状况里;

6、终止你的(有限制的)永久居留身份会引起你极大的困难。

三、逾期申请解除居留所受限制

申请解除限制的表格叫做1-751(Petition to Remove theConditions on Residence)。如果你在成为有限制的居民届满2周年之前90天的期间里未能适当填交l-751表格,你的有限制居民身份会自动终止,联邦公民与移民服务处(USCIS)会下令对你展开递解程序。你会收到USCIS通知你未解除居留限制的信函,也会收到要你出席移民听证的通知。在听证里,你可以核查和反驳对你不利的证据。你要负责证明自己遵守了规定(USCIS并不承担证明你未遵守规定的责任)。过了90天期限,若你能书面向服务中心主任证明,自己未能及时填交申请书实有良好的理由,那么你还是可以填交1-751表格。中心主任有权斟酌批准申请,恢复你的永久居留身份。

四、如何免于填交共同申请表格

若你未能跟配偶共同申请取消对你的居留所加的限制,你可以要求免于填交共同申请表格。你可以要求考虑一次豁免多项限制。你可以要求豁免共同申请的规定,如果:1、将你递解出境会造成极大的困难;2、你是真诚地缔结了婚姻,不是为了逃避移民法的规范,但婚姻以废婚或离异而告终,而未能及时填交申请,错不在你。3、你是真诚地缔结了婚姻,不是为了逃避移民法的规范,但你在婚姻里,遭到美籍配偶或永久居留的配偶的虐打,或受到极残酷的待遇,而未能及时填交申请表,错不在你。

五、我正在办离婚手续,但尚未办完,会怎样?

若你由于正在办理离婚手续,未能跟配偶共同申请免除你居留的限制,你可以基于“真诚绵婚”的例外,不必申请免除居留所受限制。在婚姻结束之前,你可以不填交免除限制的申请表格。

六、我能否得到工作许可证?

你作为合法的永久居民,应该已经得到永久居留证(绿卡)。它将证明你有权在美国永久居住和工作。若你及时填交1-741表格,联邦公民与移民处在审核它的时候,会将你有限制的居民身份加以延长,最长可达12个月。

七、查询审核申请的状况

篇2

如果你的孩子。在你获得有限制的永久居民身份的90天之内,获得有条件的居民身份,那么在你解除有限居民身份的申请表格里,可以把孩子开列在内。假若在你获得有限制的居民身份的90天之后,你的孩子是才获得有限制的居民身份,那么他必须分开申请。

一、有关法规

关于基于婚姻获得有限制的居民身份的法律规定,是“移民与国籍法”的第216节。取消永久居留的限制所需要的特定资格规定和程序,是“联邦法典(CFR)第8章第216节所规定的。

二、申请资格

若你合乎以下条件之一就可以申请解除永久居留所受限制:

1、你在两年之后仍然跟同一个美国公民或者永久居民维持婚姻关系(若你的孩子是跟你同时或者在你获得有限制的居民身份90天之内,获得有限制的居民身份的):

2、你是孩子,但因合理的理由不能包括在你的双亲的申请表格里;

3、你是个一场真诚结合的婚姻里的寡妇或鳏夫:

4、你真诚地缔结婚姻,但婚姻以离异或废婚告终;

5、你真诚地缔结婚姻,但你的美籍或永久居留的配偶对你或你的孩子施加虐打,或让你或孩子处于极艰困的状况里;

6、终止你的(有限制的)永久居留身份会引起你极大的困难。

三、逾期申请解除居留所受限制

申请解除限制的表格叫做1-751(Petition to Remove the Conditions on Residence)。如果你在成为有限制的居民届满2周年之前90天的期间里未能适当填交1-751表格。你的有限制居民身份会自动终止,联邦公民与移民服务处(USCIS)会下令对你展开递解程序。你会收到USCIS通知你未解除居留限制的信函,也会收到要你出席移民听证的通知。在听证里,你可以核查和反驳对你不利的证据。你要负责证明自己遵守了规定(USCIS并不承担证明你未遵守规定的责任)。过了90天期限,若你能书面向服务中心主任证明。自己未能及时填交申请书实有良好的理由,那么你还是可以填交1-751表格。中心主任有权斟酌批准申请。恢复你的永久居留身份。

四、如何免于填交共同申请表格

若你未能跟配偶共同申请取消对你的居留所加的限制,你可以要求免于填交共同申请表格。你可以要求考虑一次豁免多项限制。你可以要求豁免共同申请的规定,如果:1、将你递解出境会造成极大的困难;2、你是真诚地缔结了婚姻,不是为了逃避移民法的规范,但婚姻以废婚或离异而告终。而未能及时填交申请,错不在你。3、你是真诚地缔结了婚姻,不是为了逃避移民法的规范,但你在婚姻里,遭到美籍配偶或永久居留的配偶的虐打,或受到极残酷的待遇,而未能及时填交申请表,错不在你。

五、我正在办离婚手续,但尚未办完,会怎样?

若你由于正在办理离婚手续,未能跟配偶共同申请免除你居留的限制,你可以基于“真诚缔婚”的例外,不必申请免除居留所受限制。在婚姻结束之前,你可以不填交免除限制的申请表格。

六、我能否得到工作许可证?

你作为合法的永久居民,应该已经得到永久居留证(绿卡)。它将证明你有权在美国永久居住和工作。若你及时填交1-741表格,联邦公民与移民处在审核它的时候,会将你有限制的居民身份加以延长,最长可达12个月。

七、查询审核申请的状况

篇3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在规范行政许可中的显著贡献

应该说,《档案法》及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过去一直存在,而且在档案管理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因没有统一的《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档案管理领域的行政许可设定和实施一直处于不规范状态。《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行为迅速由无序向有序状态迈进。

一、国家档案局对全国性法律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明确

《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等三种规范性文件可以设定在全国范围实施的行政许可。

国家档案局根据该规定,于2004年9月6日及时发出了《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保留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非常明确地指出,由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设定并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有3项:1. 出卖、转让、赠送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2. 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的复制件的审批(实施机关为国家档案局、省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3. 携带、运输、邮寄档案出境的审批(实施机关为国家档案局、省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有了这份文件的指导,全国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档案工作者对全国范围内的行政许可项目就有了清楚的了解,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档案行政许可项目就是以上所述3项。

二、国家档案局对档案行政许可程序做出了具体规定

行政法注重用严密的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予以充分保障,对行政机关的行为予以最大程度地约束和规范。《行政许可法》就是一部极其重视程序规范的法律。整部法律体现了浓厚的程序意识。

2005年5月17日,国家档案局了《档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弥补了《档案法》及《档案法实施办法》在程序方面的部分不足,其中不乏创新之处。

第一,《规定》以国家档案局7号令的形式。行文格式规范,使用“规定”一词作为文件的名称,符合部门规章要求,是国家档案局的最为严肃、规范的法律文件,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第二,《规定》对申请书的内容做出了详细规定,这些规定便于申请人一一对照进行准备,也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确定了内容。

第三,《规定》对三项行政许可所应提交的材料做出了具体规定。该《规定》第十七条要求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中按照《档案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目录》执行。这一《材料目录》通过附件反映出来,非常清楚。

第四,《规定》对受理的时间做出了更为严格、明确的规定。

《规定》要求,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这就比《行政许可法》5天以内的要求更加严格,从而对申请人更为有利。

该《规定》要求,以信函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做出相应处理。这就对接到信函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处理时间进行了规定。

第五,《规定》对审查申请过程中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内部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受理部门及时登记,并立即向审查部门移交材料,要求审查部门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必要时应当征询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六,《规定》对行政许可的送达方式和期限做出了具体规定。明确规定可以采取邮寄、公告的方式送达,对不同情形下的期限也做出了具体规定。

第七,《规定》以附件形式了档案行政许可文书示范文本,从而方便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范操作和人民群众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

三、各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档案行政许可的条件进行了有益探索

《行政许可法》第十八条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条件。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然而《档案法》的颁布时间比《行政许可法》早近20年,因而不仅对行政许可的程序、期限没有严格规定,而且对行政许可的条件也没有任何规定。对此,各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有益探索。

(一)常德市、韶山市档案局的探索

常德市和韶山市档案局对“出卖、转让、赠送非国有档案”这一许可事项的条件进行规定,其新意在于明确有关术语的具体含义。就“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和“应当保密的档案”这两个术语的含义进行了很具体的界定,这样规定有利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中对有关档案的范围进行鉴别,大大增强了行政许可事项的可操作性。

(二)武汉市档案局的探索

在为“出卖、转让、赠送非国有档案”这一许可事项规定条件时,武汉市档案局规定了两项:1. 对国家安全不造成危害;2. 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

正是这两个条件抓住了行政许可的目的和宗旨。在《行政许可法》颁布后,武汉市档案局所作的规定在探索规范档案行政许可的道路上做出了贡献。

四、档案行政许可理论研究取得了一批成果

《行政许可法》颁布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不仅结合自身实际,在贯彻落实上做了大量工作。在理论研究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中国档案》杂志先后6篇,对档案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理论和现实等多方面的问题进行了研究,推动了档案行政许可工作的开展。

规范档案行政许可设定之思考

研读《档案法》及配套法规、文件,深感其有关行政许可之规定与《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还有较大距离。《档案法》应重新修订,使其关于行政许可的规定更加符合实际工作需要和《行政许可法》要求。

一、贯彻《立法法》、《行政许可法》精神,按要求对现行有关档案行政许可的规定进行规范

《立法法》是所有立法活动必须遵守的法律,它对各立法机关及其制定的法律文件的权限做出了明确规定。一项规定是否有效,要用《立法法》来具体检验。《行政许可法》重申了《立法法》规定的立法效力等级及冲突解决原则,对设定档案管理领域的行政许可,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如果在人大档案立法中能对行政许可做出统一规定,对其他法律文件设定行政许可的权限做出限制性规定,就可以在档案管理领域解决许可项目过多和过滥的问题。档案管理活动内容在全国范围内差别不大,《档案法》对地方立法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做出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是符合档案行政管理领域的实际的。

二、科学设定档案行政许可项目,合理规定行政许可条件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一条规定,行政许可本身的重要目的在于:第一,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第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在以此标准来衡量《档案法》及《档案法实施办法》设定的三项行政许可,我们认为立法者的宗旨主要是出于国家安全和保密方面的考虑,否则便没有多大意义。

在设定行政许可时,我们很有必要从每项行政许可的宗旨入手,严格审查该项许可设定的必要性。如果确实有必要设定行政许可,则通过法律的形式来设定,否则就不设定。

设定行政许可要做到宗旨明确,必须通过行政许可的条件表现出来。《行政许可法》第十八条明确要求,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其条件。然而《档案法》及《档案法实施办法》都没有对条件做出任何规定。《行政许可法》规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有权做出具体规定,但有关档案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也尚未做出此类规定。

武汉市档案局在条件上做出的规定具有开拓性意义,其意义就在于把握了设定行政许可的宗旨。如果一项行政许可没有明确的目的,那么其存在也就没有任何价值。

但是,行政许可的条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没有规定,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是无效的。从这方面看来,对现行《档案法》进行修订已迫在眉睫。

三、设定档案行政许可应当明确规定行政许可的具体实施机关

《行政许可法》第十八条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规定其实施机关。

目前全国范围实施的三项行政许可,《档案法》及《档案法实施办法》对实施机关做出了规定,但比较笼统,既有地域管辖不明的问题,也有级别管辖不明的问题。比如,“出卖、转让、赠送非国有档案”这一项目,《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都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但是,是由出卖、转让、赠送者所在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还是由接受者所在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由其他地方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没有具体规定。由哪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也没有规定。在管辖不明确的情况下,行政相对人是有很大空子可钻的。这样,设定行政许可的目的就有可能无法实现。在“携带、运输、邮寄档案出境”这一项目中,对二级档案出境的批准机关有规定,但对其复制件的出境没有规定,对一级档案的复制件是否可出境也没有规定。在“赠送、交换、出卖国有档案的复制件”这一项目中也存在地域和级别管辖不明确的问题。

在《档案法》修订中,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规定应当具体、规范。

四、《档案法》应详细规定档案行政许可的程序

国家档案局通过颁布《档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弥补了《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在程序方面的不足,做出了一些符合档案工作实际的创造性规定。但是,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规定》还存在一些不完全令人满意的地方。

比如,《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第七十二条规定: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可见,有关材料必须在办公场所公示。而《档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第六条却规定: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或网站公示办理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申请书示范文本和全部申请材料目录。根据这一规定,不在办公场所公示,而在网站公示也是可以的。这就造成了不必要的混乱。

《程序规定》第七条规定,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中,有一项是“受理部门认为必须载明的其他事项”。《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要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约束,减少其随意性。而《程序规定》这样规定却大大扩大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随意性,给某些运用手中权利刁难行政许可相对人的机关留下了空间。

篇4

(一)对利害关系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由立案一庭保全合议庭审查、核保、下达保全裁定并实施保全措施。

(二)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当事人在15日内的,立案一庭保全合议庭负责将诉前保全所有材料移交立案人员,一并转入审判庭审理。

(三)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由审判庭案件承办人负责审查。符合保全条件的,计算并通知当事人交纳保全申请费,向申请人送达保全事项通知书,制作保全裁定同时填写保全业务联系单,保全事项及线索应当填写清晰明确。审判庭案件承办人将保全裁定、保全业务联系单一并移交立案一庭保全合议庭内勤,办理好交接手续。

立案一庭保全合议庭内勤接到审判庭移交的保全材料后进行审核,对符合接收条件的,作好登记并在保全业务联系单回执上签字后交给审判庭案件承办人。

(四)保全合议庭收案后,由审判长及时分配给保全实施人员,由保全实施人员负责按保全裁定送达的先后顺序实施相关保全措施。如果需要其他部门配合实施保全工作的,由主管庭长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应按照要求积极配合保全实施工作。

如遇保全实施人员已经全部外出实施保全工作,审判庭又移交来保全案件且情况紧急的,立案庭主管庭长可决定由该审判庭自行实施保全工作。

(五)保全措施实施完毕后,保全实施人员将所有保全实施材料交保全合议庭内勤,由内勤负责复印存档并将原件移交审判庭案件承办人签收。

(六)当事人提出复议、变更保全措施、解封、续封等申请事宜均由审判庭案件承办人负责审查办理,交由立案一庭保全合议庭实施。

(七)诉讼中保全裁定全部由审判庭下达,裁定(含保全、复议、变更、续封、解封等裁定)的案号在该案案号后加杠区分,第一份裁定在案号后加-1,第二份裁定在案号后加-2,依此类推。

二、当事人在什么期间内可以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必须在前15天内提出。当事人申请诉讼中保全,应当在时至生效判决作出前提出。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向法院提出。

三、当事人应该以什么形式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

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由于民事保全申请一般不需要副本,因此,审判人员更有必要要求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否则,被申请人完全有可能以保全措施是由法院依职权主动提起为由要求进行国家赔偿,法院容易陷入要承担责任的窘境。

四、民事保全申请书应该怎么写?

民事保全申请状是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的书面依据,保全申请书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自然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和职务。

(二)申请事项应明确保全的对象,包括具体的保全请求的内容和范围。

(三)事实和理由应写明申请保全的事实依据和原因,申请证据保全的还应写明保全的目的。

(四)必要的证据。一般包括下列证据:证明其权利即享有请求权的证据;证明其权利正在遭受侵害的证据;证明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将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的证据。

(五)申请人署名栏:自然人应亲笔签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全称,加盖公章。

五、法官在审查当事人的保全申请时,主要从哪几个方面加以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精神,并不是说只要当事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法院就应当为其下达保全裁定。合议庭在下达裁定前应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后才能作出是否下达裁定的决定。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民事争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正在或将要受到侵犯和损害。

(二)必须有保全的必要,有正在或即将发生的侵犯或损害行为发生,导致将来判决无法强制执行或难以执行。如果经审查虽然有侵犯申请人权利或有损害申请人债权的情形发生,但是不影响将来判决的执行,或者即使有影响但并非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或很难执行的,或者所造成的损失并不严重,日后可以挽回的,都不能作出保全裁定。在这一点上,世界各国和地区的规定基本上相同。但是,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对保全的必要性审查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

(三)申请人提起的本案之诉有可能胜诉。法官在决定是否作出民事保全裁定时,应当对有关证据进行审查。如果发现申请人确实没有胜诉可能的,就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不管申请人是否提供了足够的担保。

(四)申请人应对其申请进行必要的举证。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予以规定,但《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都要求当事人提交有关证据,供法院在作出决定之前进行必要的审查。在具体做法上,即要求申请人承担释明的义务,可以对申请人进行口头审理。

六、针对财产的保全措施主要有哪几种措施?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9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99-102条、第104-105条的规定,针对财产的保全措施有以下几种:

(一)查封(扣押)。一般认为两者的区分标准是执行标的物的位置是否转移。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1条规定,对动产的查封,应当采取加贴封条的方式。不便加贴封条的,应当张贴公告;对有产权证照的动产或不动产的查封,应当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查封财产的转移过户手续,同时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将有关财产权证照交人民法院保管。

(二)冻结。即法院责令有关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准当事人提取存款的措施。法院决定冻结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存款时,应向有关银行、信用社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银行、信用社有义务协助采取冻结措施。

(三)变卖。即法院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予以处理或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法院保存价款的措施。

七、保全裁定应该如何引用相关的法条?

承办人应依照诉讼文书样式的要求制作裁定书,并根据不同的保全类型分别引用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一)民事诉前财产保全裁定,应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二)民事诉讼财产保全裁定,应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三)民事诉讼证据保全裁定,应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四)行政诉讼财产保全裁定,应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五)上列案件系涉外财产保全案件的,诉讼保全裁定应同时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诉前保全裁定应同时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并将原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变更为第九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

八、解除保全裁定应如何引用相关的法条?

解除保全是指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和案件审理结案后,生效裁判文书无执行内容,被申请人申请解除对其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以及诉前保全案件的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法院依法解除保全措施的情形。

(一)解除申请人未的民事诉前财产保全裁定,应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三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二)解除民事诉前、诉讼证据保全裁定,应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有关解除诉前、诉讼证据保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

(三)解除诉讼中的民事诉讼财产保全裁定,应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

(四)解除结案后的民事诉讼财产保全裁定,应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五)解除诉讼中的行政诉讼财产保全裁定,应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

(六)解除结案后的行政诉讼财产保全裁定,应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

(七)上列案件系涉外保全案件的,诉前保全裁定应将原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三款变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

九、诉前保全严格的实质条件?

由于诉前财产保全是在之前进行,人民法院对双方的争议尚未进行审理,对案件的实体争议缺乏了解,容易使被申请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因此,法律对适用诉前财产保全规定了严格的条件。主要包括:

(1)必须情况紧急。这里的“情况紧急”是指债务人即将或正在转移、处分其财产,或者已经将财产转移等情况。这方面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不能口说无凭。

(2)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申请。

(3)必须是债权债务关系非常明确,或对方承认、认可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且有关双方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必须有给付的内容,即将来提起的诉讼必须是给付之诉,或者含有给付的内容。

十、申请人应该向法院提供怎样的担保?

在司法实践中,申请人向法院提供保全担保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现金担保。申请人将由法院确定的金钱数额存到或划拨到法院指定的帐户上。

二是实物担保。担保物为不动产或者特定动产的,应当设置抵押权,并依法登记;担保物为动产的,应当设置质押。

三是信誉担保。这种担保也就是保证,但是,对保证人的主体资格要进行严格审查。

四是权利质押。司法实践中,申请人还可以土地使用权、票据权利作为担保物设置担保。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2条规定,“在案件审理或者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提供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财产的权属证书予以扣押,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办理担保财产的转移手续”。

十一、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数额有什么法律规定?

担保书应写明为被担保人担保的事由、额度、形式等,且担保数额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等于或者大于申请保全财产标的额的担保。(2)证据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等于或者大于案件标的额的担保。(3)申请人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应当提供等于或者大于财产保全标的额与案件标的额之和的担保。

十二、法院对哪些财产不能作为实施保全措施的对象?

从理论上讲,凡是能成为执行标的的被申请人的财物,都可以成为财产保全的对象。但是我国法律从实际出发,使以下保全措施的对象受到限制。

一、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采

取保全措施。

二、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某些财产不得实施保全措施。

三、对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的开办单位的国库款、军费、财政经费帐户、办公用房、车辆等其他办公必需品,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

四、对棉粮油政策性收购资金形成的粮棉油不宜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五、案外人的财产或者善意取得的与本案有关的财产不能进行财产保全措施。

六、被申请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物品、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和费用、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七、被申请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八、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九、被申请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十三、民事保全裁定具有哪些法律效力

民事保全裁定一经作出,立刻产生法律效力。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民事保全裁定具有以下法律效力:(1)民事保全裁定的执行力。民事保全裁定一经作出,应当立即执行。(2)对世效力。法院作出民事保全裁定之后,非经法定程序,非经法院裁定,任何人和单位都无权解除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108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任何人和单位都有协助的义务。(3)如果属于诉前作出裁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

十四、当事人对民事保全裁定不服能否提出申请复议?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无论是申请人还是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被申请人应按照保全申请的格式向法院提出异议或变更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一般来说,会有三种情形可能对申请民事保全的裁定提出不服的意见;首先,如果申请被驳回,申请人显然会提出异议;其次,如果法院作出采取民事保全措施的裁定,被申请人有可能会提出异议;再次,如果民事保全的裁定书上对第三人的财产或权利采取保全措施,第三人也会提出异议。对于后面两种情形,如果法院认为提出的异议有道理,就会作出撤销民事保全裁定的裁定,解除民事保全措施。

十五、如果保全裁定错误,造成被申请人的损失由谁进行赔偿?

只要法院不依职权提起保全程序,就不可能存在进行国家赔偿的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十六、人身也可以成为保全措施的对象吗?

这种情况就是限制出境措施。限制出境是指被申请人系外国人、无国籍人、享有他国永久居住权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因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可以限制被申请人出境;被申请人系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因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可以限制被申请人出境的情形。

篇5

吴某对机场海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2005年9月1日向机场海关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申请书》中,吴某提出了如下复议理由:第一,其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的数额没有超过入境申报单上已申报的数额,符合有关规定,处罚决定中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当。第二,其此次出境没有按规定向海关申报并从工作人员通道出境,有一定的过失,但走工作人员通道是因为怕误机,并未佩带机场工作人员通行证进行伪装,不是故意避开海关旅检现场逃避海关监管,不能构成走私行为。

经审查,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的规定,外币及其有价证券属于限制出境物品。根据《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出境,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按以下规定验放:……(三)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10000美元以上的,应当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领《携带证》,海关凭加盖外汇局印章的《携带证》验放。

本案中吴某最近一次入境时间为2005年5月12日,无携带外币入境申报记录,按照本条规定,其于2005年5月16日携带400000美元现钞出境应当申领《携带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出境旅客携带外币、金银及其制品未取得有关出境许可证或超出本次进境申报数额者,应向海关申报,并将申报单证交由海关办理物品出境手续。吴某携带400000美元现钞出境,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查验,但其却直接从机场工作人员通道绕过海关旅检查验现场出境,逃避了海关监管,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复议机关认为,机场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予以维持。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后,吴某在法定期间内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提示

本案涉及海关对外币现钞监管的有关问题,这里的“外币”是指中国境内银行对外挂牌收兑的可自由兑换外币,目前我国境内银行对外挂牌收兑的外币主要有英镑、美元、港币、欧元等24种外国货币;“现钞”是指外币的纸币或铸币。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和对外交流范围的不断扩大,出于旅游、留学、贸易等方面的需要,人们在进出境时携带一些美元、欧元等外币现钞早已司空见惯,法律也允许出入境人员在规定数量内携带外币现钞进出境。但是根据海关总署第43号令,外币及其有价证券属于限制出境物品,出入境人员在携带外币现钞进出境时还须遵守相关规定。为了方便出入境人员的对外交往,规范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行为,打击洗钱、货币走私和逃汇等违法犯罪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怎样才是合法携带外币出入境

出入境人员的构成比较复杂,为了方便管理,同时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办法》根据出入境时间长短和次数的关系,将出入境人员区分为三大类:一是1天内出境或入境超过1次的,称为当天多次往返出入境人员;二是15天内出境或入境超过1次的,称为短期内多次往返出入境人员;三是上述两类以外的其他出入境人员。不同种类的出入境人员在携带外币的数量多少、如何申请许可证件等方面均有较大差异:

当天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入境须向海关书面申报,出境时海关凭最近一次入境时的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验放。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当天内首次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不需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以下简称《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海关不予放行;当天内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50O美元(含5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携出金额超过等值500美元的,海关不予放行。

短期内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入境须向海关书面申报,出境时海关凭最近一次入境时的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验放。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15天内首次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海关不予放行;15天内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1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携出金额超过等值1000美元的,海关不予放行。

其他出入境人员在入境时携带外币现钞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应当填写两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海关验核签章后将其中一份申报单退还该入境人员,其可凭以办理有关外币复带出境手续。其携带外币现钞出境,凡不超过其最近一次入境时申报外币现钞数额的,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凭其最近一次入境时的外币现钞申报数额记录验放。其携带外币现钞出境,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按以下规定验放: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内(含5000美元)的,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应当向银行申领《携带证》。出境时,海关凭加盖银行印章的《携带证》验放。对使用多张《携带证》的,若加盖银行印章的《携带证》累计总额超过等值 10000美元,海关不予放行;携出金额在等值10000美元以上的,应当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领《携带证》,海关凭加盖外汇局印章的《携带证》验放。

本案中,海关根据吴某的护照判断其属于上述“其他出入境人员”。复议过程中,吴某提出“其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的数额没有超出入境申报单上已申报的数额,符合有关规定,处罚决定中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当”的复议理由。的确,在本次出境前吴某曾于2005年4月9日进境时向海关申报携带外币,且有海关签章的《申报单》可以证明。但这一入境时间已经不是《办法》所规定的“最近一次入境时”。因为2005年4月9日至2005年5月16日期间,吴某又有3次出入境记录。距离本次出境的最近一次入境时间为2005年5月12日,这次入境时吴某并没有携带外币入境申报记录,故不能适用《办法》关于“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出境,不超过最近一次入境时申报外币现钞数额的,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凭其最近一次入境时的外币现钞申报数额记录验放”的规定。因此,吴某于2005年5月16日携带400000美元现钞出境应当依法向外汇局申领《携带证》,而不能要求海关以其2005年4月9日入境时申报的外币现钞数额记录验放。

他是否属于逃避海关监管

《海关法》第八条规定,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出境。所谓“设立海关的地点”,《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将它定义为“海关在港口、车站、机场、国界孔道、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等海关监管区设立的卡口,海关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的卡口,以及海关在海上设立的中途监管站”。“卡口”在汉语中是指控制出入的地点或场所,在航空口岸,海关设置的卡口一般表现为申报台和进出境旅客行走的申报通道、无申报通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吴某应当在出境前按要求如实填写《申报单》,并将填写好的《申报单》在海关申报台前递交给海关关员,将所携带的行李物品交海关查验。而事实上,吴某却在机场工作人员的带领下,通过机场工作人员通道直接出境,绕过了海关的“卡口”。

吴某在复议中反复强调其“此次出境没有向海关申报,有一定的过失,但走机场工作人员通道是因为怕误机,并未佩带机场工作人员通行证进行伪装,不是故意避开海关旅检现场逃避海关监管”。而这样的解释在事实面前显得十分苍白。作为一个有着多次出入境经历的成年中国公民,吴某应当知道“出境必须办结海关手续”这一最基本的海关法律规定。其所实施的行为符合《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特征,属于典型的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行为。至于其是否再以其他方式进行伪装,已经不是本案中逃避海关监管的构成要件。

篇6

一、理论概述

1.模拟公司概述

“模拟公司”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的德国,是指人为创造的经济活动仿真模拟环境,作为经济类专业的实践教学场所和组织形式。学生身处其中可经历全部业务操作过程,了解和弄清“模拟公司”各环节之间的联系,而又不必承担任何经济活动风险。根据课程的不同定位,学生在此可以进行营销、财务、金融、贸易、储运、税务、海关、保险、证券等业务过程的模拟活动。

2.“行为导向”教学法

到了20世纪80年代,德国又提出了“行为导向”这一适应了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的全新教育理念。“行为导向”(Handlungsorientierung),又称实践导向或行动导向,指以行为或工作任务为主导方向的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策略。“行为导向”教学法以培养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为目标,以职业实践活动为导向,强调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尊重学生的价值,张扬个性,引导学生主动学习,联系实际问题学习,能真正提高劳动者素质。

“行为导向”教学法是继“模拟公司”之后,职业教育改革的新成果,为建立“模拟公司”提供了教育哲学和理论基础。

二、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实践教学要求

为了满足我国外贸企业对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人才的需求,目前大多数高等院校的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都将人才培养目标确定为:“使学生能成为在外贸企业或相关行业从事报关、单证、报检、货代、跟单、外贸业务员等业务工作的高等直接应用型人才”。这就要求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应提高实践教学的效果,而实现这一目标的最佳途径就是使学生进入真实的国际贸易工作环境,达到在“干中学”的效果。然而,进出口企业由于自身规模的限制,或出于保护商业机密等考虑一般都不愿大量接受在校学生到公司实习,即便各别同学获得在公司实习的机会,通常也只能做一些日常杂务,无法接触到核心业务。如何突破这一瓶颈,成为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急需合理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

因此采用“行为导向”教学法,构建“模拟公司”,以此为契机,提高国际贸易专业实践教学效果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模拟公司”实践教学课程设计

为了更好地实现“模拟公司”在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实践教学的作用,实现“知行合一”,我们根据“行为导向”的教学过程:资讯、计划、实施、检查、评价,制定如下的“模拟公司”实践教学环节:

1.教师确立实习内容

教师参考现实中进出口公司的部门设置以及开展对外贸易活动涉及到的相关机构,设置进出口公司以及外贸相关机构,制定实习任务,确定实习内容。

2.按照角色将学生分组

构建“模拟公司”:将学生分为3组,分别扮演出口商、进口商、工厂三个主要角色,成立模拟进出口公司及工厂,并从学生中任命进出口公司的总经理、工厂的厂长,分别制定进出口公司和工厂的章程。

外贸业务与内贸业务的最大不同就是它涉及更多的相关机构,接受更多的管理和监控。因此在建立外贸企业的同时,还应建立高仿真的外部经济环境。为了平衡3组学生的工作任务,相关机构应由任务最少的工厂兼任,随时跟踪真实贸易环境及相关贸易政策的变化,调整虚拟背景,以达到模拟公司系统与真实状况的吻合,提高学生对现实经济环境的关注能力、适应能力和分析判断能力。

3.学生按角色完成实习任务

建议采用“Simtrade外贸实习平台”软件进行实习。学生按照软件要求开展外贸业务,在此过程中,涉及到相关机构的步骤,由学生打印所需单据,到设置的“相关机构”办理业务。实习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所有学生注册出口商、进口商、工厂、出口地银行、进口地银行五个角色。

第二步:进口商与出口商进行交易磋商、签订进出口合同。

第三步:履行合同。在履行合同时除了按照软件要求的程序完成单据的填写,还应该让学生真正体会如何办理进出口业务,不能只在电脑提交就算办完了。因此,为了真正实现“模拟公司”的“行为导向”教学法,实验室需配备打印机设备,学生做完必要的单据之后,打印出来,直接拿相关单据去有关部门办理业务。

例如,在进口商申请开立信用证这个环节,当进口商填好开证申请书,并且打印出来,交给进口地银行审核,审核无误,进口地银行对外开出信用证,交给出口地银行,出口地银行审核,通知出口商收取信用证。报检环节,出口商填写打印出境货物报检单、随附商业发票、装箱单、合同、信用证,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商品检验。出口报关环节,出口商打印出商业发票、装箱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合同、信用证之后,持全套报关单据向“海关”报关。打印出商业发票、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原产地证明书。办理保险,填写并打印投保单,随附商业发票,到“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出具正式的保险单。货物装运出口后,出口商按L/C上规定,备妥相关文件(商业发票、装箱单、海运提单、货物运输保险单、商检证书、产地证、信用证等),并签发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向出口地银行要求押汇。以出口单据作为质押,向银行取得融资。

篇7

教育部的《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给了高校招收留学生充分的自,留学生的审查、考试和录取全部归高校自己负责,至于入学考试,考试内容的难易程度也都由高校自己负责。

通过调查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10所高校了解到,除了人民大学要求留学生须有5年以上国外生活经历外,其他学校均对此没有限制。至于考试,北京大学的入学考试对于外国留学生来说比较难,但对于国内学生来说很简单,这些试题一部分是初中试题,一部分是高中一年级、二年级试题。而中国政法大学对于留学生的考试只有中文能力的考试,这对于中国学生来说更加易如反掌。

一天下午,记者给香港某律师行驻深圳的移民办事处咨询称,孩子即将在6月参加高考,能否办成外国公民身份。

接电话的吴经理先是对记者的粗心一顿呵斥,表示时间太短操作不了。但是就在记者表示遗憾要挂断电话时,他却改口说:“如果你愿意多出点钱,还可以考虑一个应急策略,移民苏里南吧!”

据吴经理介绍,最近几年国内很多有钱人都愿意把孩子弄个外国人身份,这样在高考、就业或者是创业的时候就会有很多的照顾。而移民苏里南也是最快、最有效的办法。他说:“我每年都要办理上百个去苏里南的学生,看你这么着急,我就直接给你安排苏里南吧!”

“办理苏里南的移民很简单,就看你的经济实力了!”吴先生说,“实际上国内的一些高校不就是要看留学生的外国护照嘛!孩子从苏里南回来后,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就能拿到护照了。我办过的这些孩子基本上都成功了,拿护照最长也没超过三个月的,你这么着急,就去苏里南好了。”

至于费用方面,因为是“应急办理”,所以吴先生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正常办理是3万美元,但是你是加急,所以要5万美元,少一个子都办不了。”

记者要求与其签订合同,吴先生表示:“别说合同了,到时候我们还得办理公证,我们可以和家长在银行开一个共同账户,然后用我们的钱办理。等到办成了我们再把共同账户里的钱取出来。”

打开互联网的搜索栏,输入“移民中介”,上万个网页马上就会弹出来。这些移民中介大多分布在北京、上海等城市。记者通过对北京62家移民中介的登门咨询及电话暗访发现,北京的移民中介其实并不做向南美、非洲等国家的移民业务。

“我们连正规的加拿大、美国、德国等国家移民都忙不过来,谁会去做那些小岛国的?”北京一家移民中介公司主管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一家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的“特供玻利维亚公民权、护照”的广告电话被记者打通。

该公司于姓老板告诉记者:“我们是和香港的一些移民律师行或公司有着合作,揽到业务交给他们做,我们赚中介费。”

于老板告诉记者,他们公司主要就是做玻利维亚,三个月到半年保证拿到身份和绿卡,同时就可以得到护照了。费用3.5万美元,办不成不收费。

记者随后又联系了广州、深圳等地的22家中介机构,发现他们可以办理的国家多为南美的岛国和非洲的一些小国家,而办理的形式与费用也大致一样。记者还发现,这些公司有一半以上是以香港或澳门的律师行驻内地办事处的名义开办的,还有一些是以港澳地区移民公司驻大陆分公司的形式存在着。

记者了解到,2006年假留学生事件中,有6名学生持有南美岛国护照,所持护照都是从广州、深圳等地办理的,办理的方式也和这些中介机构介绍的方式一致。

据了解,移民这些岛国主要靠进行投资。最少的是向苏里南这样的国家投资,只需要2.5万美元;最多的是向圣基茨和尼维斯投资,需要投资30万美元。

篇8

中国与老挝在投资领域的限制之比较

投资领域的限制主要是指限制外资在某些领域中的股权比例(占少数股权),有些国家还有针对不同的领域、特别适用于或针对外国投资者的标准、机构设立或管制性审批方面的要求。0[5]一般发达国家在某些部门,特别是在服务部门,对外国投资存在着不同形式的限制。这些部门包括银行、保险、通讯、交通运输、农业、自然资源开发等。发展中国家一般对这些十分重要的行业,或者在本国已有一定发展基础、需要重点保护的行业,对外国投资予以限制。中国依据5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6第6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商投资项目,列为限制类投资项目:(1)属于国内已开发或者已引进技术,生产能力已能满足国内市场需求的;(2)属于国家吸收外商投资试点或者实行专卖的产业的;(3)属于从事稀有、贵重矿产资源勘探、开采的;(4)属于需要国家统筹规划的产业的;(5)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的其他项目[5](P184)。根据5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促进和管理外国在老挝投资法6第2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在各经济领域进行生产和贸易性投资。但违反老挝法律,有碍国家安全,对环境、健康和民族文化有害的除外。0[6]一些对国家安全,对经济或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经营领域,要由国家严格控制,除此之外,政府可能会在各个阶段进一步规定有控制的经营领域。仅为老挝公民保留的经营领域,政府将另行做出规定。

中国与老挝的股权比例限制之比较

篇9

1、购房提取

(1)购商品房提取,提供购房合同原件(须办理合同备案)、付款发票,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价值的金额,购房时间(以合同备案时间为准)在一个年度内;(2)购二手房提取,提供房地产买卖契约、契税发票和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契税发票时间为准在一个年度内。

2、建造自住住房提取

应提供以下材料:(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建筑工程预(结)算书,应符合当地、当时自建自住房一般投资标准;(4)购买相关材料的发票,建造时间(以办理规划许可证的时间为准)在一个年度内;农村建房不能提供以上材料的,应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批准通知书、自建房产权证、建筑工程预(结)算书,应符合当地、当时自建自住房一般投资标准。以取得房产证的时间为准在一个年度内。

3、拆迁房的提取

提供拆迁协议或购房合同原件(须办理合同备案)、付款发票,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补交房款的金额,购房时间(以合同备案时间为准)在一个年度内。

4、翻建、大修理自住房的提取

提供:(1)、房屋产权证明;(2)、房产质检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翻建、大修鉴定及批准文件,(3)、由建筑定额管理等有权部门出具翻建、大修理投资概算;

(二)离休、退休提取

提供离休、退休文件或离退休证。对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病退或离岗)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封存在原单位,到离、退休年龄时凭离、退休文件或离、退休证提取。对有公积金贷款的提取只能在还清贷款时一次提取,并办理销户手续。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

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书(1-4级等级),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四)户口迁出及工作调离红河州行政区域的提取

提供户口迁出证明或调令办理提取或转移。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取

(1)提供自住住房贷款证明资料。

(2)公积金贷款连续还贷12个月以上(一次性还清贷款不受此限制)。

(3)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在阶段性担保中的贷款不允许提取公积金)。

(4)提取金额为上年归集余额。

对商业银行购房还贷提取只允许提一次,同时提供商业银行借款合同原件、购房合同、贷款余额证明;在贷款时用自己的公积金为他人作担保的不允许提取公积金,要求管理部清理并打上担保贷款标记。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职工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必须提供死亡证明(公安机关的户口销户证明或医院证明、法院宣告死亡裁定书);法定继承人申请书(原件);提取人与死亡人的合法关系证明(婚姻关系证明或户口簿等)。提供合法继承人身份及遗产处理的公证书或判决书。

(七)家庭发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困难的

须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县及县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证明。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重大疾病的范围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

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八)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提取

1、本人年满45周岁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合同(协议)、单位证明或失业证、身份证,办理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提取及销户手续(公共封存帐户内的提取只需提取供身份证)。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但未满45周岁的,期间发生购、建、大修自住房行为或提取公积金一次性还清个人住房贷款(含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提供以上相关证明材料可办理销户提取。

住房公积金提取说明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定义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规定把自己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取出来,从而实现住房公积金的价值,发挥其作用的行为。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为了规范提取条件和职工的提取行为,使住房公积金切实发挥定向用于住房消费的作用,保障广大职工的利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作了规定。

(一)、用于住房消费的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本项所说的“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也就是说所购、建、大修住房的产权归职工所有。因此,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可以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如果居住的房屋是承租的住房或只拥有使用权的住房等等,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如果是对住房不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也不能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为购、建、大修自住住房而提取住房公积金,是住房公积金的主要提取方式。此项规定了四种行为:

(1)、购买。是指职工买下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商品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自住的公有住房、私产房等;

(2)、建造。根据1983年5月25日国务院批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住房;

(3)、翻建。根据1985年1月1日原城建环保部批准试行的《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

(4)、大修。(文件同上)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装修、装饰、中修、小修等行为都不可以提取。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只有购房贷款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部分。

如果租房居住的职工家庭,其租金在家庭工资收入中所占的比例过大,超出了职工对住房消费的承受能力,就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房租超出规定比例时,职工在提供工资收入证明租赁合同等证明后,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对职工有能力负

担的在规定比例以下的部分,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

(二)、丧失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时的提取

1、离休、退休。职工离休、退休时,单位不再向其发放工资,只发离退休费,住房公积金不再缴存的。同时,职工离退休后住房问题一般不是主要问题了,没有必要继续限制其使用方向,职工可以提取用于养老、医疗等方面。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职工在职期间,由于事故、灾祸等原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劳动部门或医院出具证明文件),职工无法继续工作,与单位终止了劳动关系,单位不再向其发放工资,住房公积金的来源同样不存在了,所以规定了这种特殊情况的提取。要注意两点:一是,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不是部分丧失;二是,必须同时具备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条件,二者缺一不可。

如果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但并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是辞职、辞退、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不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之所以规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才可以提取,是因为只有在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情况下,职工与单位终止了劳动关系后再也无法参加工作,也就不可能再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了。职工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那么职工还有再次工作的可能。所以,应当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找到新工作时)或者封存手续,而不能提取。二是,如果职工的户口本身就不是本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在第二条关于适用范围中,没有对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职工的户口进行限制,所以,职工可以参加非户口所在地城市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当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比照“户口迁出或者出境定居的”情况处理,允许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

3、户口迁出或者出境定居。在这种情况下,职工已经超出了原行政区域,也就超出了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范围,因此,应允许提取。本项要求职工的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如果职工只是到外地工作,但户口并没有迁出,或者出国进修、学习等而非定居,都不符合本项规定,不得提取。

4、职工死亡。职工在职期间可能出现死亡的情况,这时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同样不具备了,就应允许提取。

职工的死亡分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二者的法律效果是一样的,宣告死亡应当按照《民法通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由法院作出宣告死亡判决。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所有的合法财产,在职工死亡后就列入遗产的范围进行继承,应当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来执行,如果死亡职工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由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继承;没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由法字继承人继承。遗嘱继承人、法定继承人和受遗赠人都有权提取残废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至于如何分配遗产,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死亡职工没有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时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三、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程序

职工向单位申请,单位核实并出具证明,职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决定是否允许提取,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指定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凡是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首先应向单位提出提取申请,由单位对职工是否符合提取条件进行初审。单位进行核实的内容,包括是否是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提取条件等方面内容,如果发现问题就可以及时解决,避免纠纷,提高办理提取的效率。单位核实正确后应当及时给职工出具提取证明,证明单位对职工的提取核实无误。 职工提取申请经单位初审证明后,应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由中心审核、决定允许提取。

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根据“红河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审定办理。

四、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交材料

(一)、购买自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购房发票或收据;建造、翻建自住房的,应提供所建房的立项、规划、用地和建设等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证件,购买材料发票;大修自住房的,应提供修缮申请、房管部门出具的修缮证明文件、修缮费用发票。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贷款合同、还贷款证明。

(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应提供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及房屋管理部门认可有效租凭合同及年度租房缴款发票。

注: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四)、离休、退休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由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六)、户口迁出或者出境定居的,应提供房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护照签证及国外定居证明。

(七)、职工死亡由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的,应提供死者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身份关系证明、合法继承或遗赠(公证)证明。

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上述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证、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

五、住房公积金的转移

职工因工作单位变动,须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转移。既将原工作单位缴交帐户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新调入单位进行缴交,同时原住房公积金帐户随之取消。

六、住房公积金转移的办理程序

(一)调出人员单位。办理停止缴交,进行人员帐户转移登记。当新调入单位为调入职工办理开户注册设立新帐户后,由申请转移人填制“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审批表”,单位核实签署意见,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

(二)新调入人员单位。为调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登记,通知职工本人帐户开设情况,从调入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七、住房公积金的封存

职工因离职、退离休等原因中断或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因调动工作单位且新单位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或尚未在调入单位开设公积金帐户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应封存在原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封存期间按规定计息。

八、住房公积金封存和启封的办理程序

住房公积金的封存由职工所在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交时填报“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名册”、“住房公积金单位代扣代缴汇总表”即可办理。

住房公积金的启封(恢复缴交)也由单位填报上述相关表格予以启封。

注:缴交单位变更的使用住房公积金转移予以启封,将原封存金额转入新设立职工公积金帐户。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流程

篇10

第一条 为适应铁路点多线长、流动分散的生产特点,便利铁路职工在铁路沿线进行生产、工作和生活的必要乘车,本着强化管理,严格控制,方便工作,杜绝流弊的精神,特制定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

第二条 使用乘车证人员范围为:铁路职工和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使用铁路乘车证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乘车证种类:

一、硬席全年定期乘车证;

二、软席全年定期乘车证;

三、硬席临时定期乘车证;

四、软席乘车证;

五、硬席乘车证;

六、通勤(学)乘车证;

七、就医乘车证;

八、便乘证;

九、定期通勤乘车证;

十、探亲乘车证;

购粮乘车证用就医乘车证代用。

第四条 乘车证的印制

各种乘车证均属有价证券,统一由铁道部印制。

第五条 乘车席别的规定

一、准乘软席的人员范围

1.铁道部正、副部长和相当职级的人员;

2.正副司、局长和相当职级的人员;

3.教授和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4.经国家和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

5.年满五十周岁的正、副处长和相当职级人员;

6.年满五十周岁的副教授和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本办法实施前,已按部规定享受软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继续享受);

7.1937年7月6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

8.铁道部副部长和相当职级以上人员,因工作需要准许随行人员一人填发软席乘车证。

9.受处分降低职务、工资级别的人员,应按降低后的职务、工资级别确定其能否享受乘坐软席。

二、准乘硬席的人员范围

除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铁路职工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人员准乘硬席。

第二章 因公乘车

第六条 铁路职工因公出差、驻勤、开会、组织选派出入铁路院校、调转、搬家、在本管辖区段内流动性生产(工作)、铁路院校组织学生生产实习等乘车,均属因公乘车。

第七条 乘车证使用范围

一、全年定期乘车证

凡因工作需要,必须经常在所管辖区段内铁路沿线往返乘车的铁路职工,可使用所管辖区段内的全年定期乘车证。

1.铁道部机关、部属公司和机械保温列车乘务员准予填发全国各站全年定期乘车证。

2.铁路局(集团公司,下同)、铁路分局(集团公司所属总公司,下同)机关准予填发本铁路局、分局管内全年定期乘车证。

铁路局机务、车辆、客运、列车段的运转主任、乘务主任、车队长、业务指导、指导员,公安押运队队长、押运人员、指导员、可使用其担当乘务区段内的全年定期乘车证。

3.工程局、设计院机关准予填发施工区段内的全年定期乘车证。

4.工厂、院校等单位,一般不使用全年定期乘车证,但单位党政正职可填发本单位所在地至上级机关所在地的全年定期乘车证;有固定区域的材料采购或检修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经严格审查批准可使用固定区域内的全年定期乘车证。

5.持用全年定期乘车证的各铁路单位的领导及运输业务人员,确实经常赴直属上级机关或随车工作的,其乘车区间可填发管辖区段至直属上级机关所在地或乘务区段的终到站。

6.全年定期乘车证的乘车区间,如管辖区段的最末一站不是快车停车站,可填到管辖区段的前方一个直快停车站。

二、临时定期乘车证

因工作需要短期内须在一定区段内连续往返乘车或一次出差到几个地点又不顺路的,可使用一定区段内的临时定期乘车证。

1.临时定期乘车证的到站,除铁道部机关外,不能填局、分局管内各站,更不能填全国各站,应根据本次出差的实际需要填写。

2.一次出差到一条线的几个站,可填到最远站;一次出差到几条线又不顺路者,可按线填最远到站,但不能超过3个到站。

3.铁路大、中专、技工学校的学生到铁路基层单位生产实习随工人流动作业的,可由接受实习单位填发流动作业区间的集体或个人临时定期乘车证和实习证明。

4.铁路在职职工经组织批准考入铁路院校的研究生,在做论文的调研期间,可由学校填发学校所在地至调研地的临时定期乘车证。

三、软席、硬席乘车证

因工作需要一次性的外出乘车,可使用软席、硬席乘车证,乘车区段及期间按实际需要填发,单程或往返一次有效,除转乘外,中途下车无效。

1.铁路院校组织学生在学校所在地铁路局管辖范围内(含在职入学职工)实习时,可使用由学校到实习地点的往返硬席乘车证。根据部、局实习计划,如必须到铁路局管辖范围以外进行实习时,应经所在局、院校、厂领导批准后,由局、院校、厂填发学校至实习往返硬席乘车证,但必须从严掌握。

2.铁路在职职工经组织批准入大、中专、技工学校实习时,职工所在单位填发一张工作地(或居住地,下同)至学校所在地的单程乘车证;寒暑假需回原工作地或出校时,可由学校填发(入地方学校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填发)由学校至原工作地的往返乘车证或单程乘车证(出校),填发期间应严格按入校、出校和放假的实际时间掌握,使用时填学习。

各铁路院校要加强对入校职工填发、使用、回收乘车证的管理,学生管理部门要向填发部门提供名册,由院校领导审核批准后,凭本人工作证填发。

3.铁路在职职工经组织批准考入铁路院校的函授生,脱产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集中面授、考试等教学活动时,所在单位凭学校的通知书,填发工作地至参加教学活动地点的往返乘车证。

4.职工调转、搬家只能使用单程乘车证,职工调转后接家属到工作地的,职工本人填发一次往返乘车证,其家属填发单程搬家乘车证(必须持有转移户口的证明)。家属持用往返搬家乘车证,视为无效。

5.退休人员搬家可比照在职职工使用乘车证。离职、辞职职工及其调出路外的职工赴任或搬家,不予填发乘车证。

6.铁路职工调动工作,其配偶属非使用乘车证范围的,随同调动时,不能使用乘车证。

7.职工调转搬家,家属与职工同行时,可与职工同等席别。

8.部组织的专家休假,符合使用乘车证条件的家属(限一人)与职工同行时,可与专家同等席别。

第三章 乘务便乘和调度命令乘车

第八条 乘务便乘

机车乘务员、运转车长在规定担当乘务的区段内便乘时(不包括调车机车、小运转及出入厂取送机车),可由段、折返段乘务室、驻在所(站)值班员填发便乘证,按指定日期、车次一次乘车有效,便乘到达目的地后,应由值班员收回便乘证,予以注销,月末集中交回填发单位。

机车车辆在中途发生故障,机务段、车辆段检修工人去修理,应填发一次硬席乘车证,不能使用便乘证。

第九条 调度命令乘车

事故救援与抢险救灾,由于时间紧迫来不及填发乘车证时,可凭调度命令乘车,一次乘车有效。

装卸工(包括外委装卸)到外站装卸车,可按货运有关部门规定使用铁路分局调度命令乘车。

第四章 通勤乘车

第十条 定期通勤乘车

符合享受1年1次探亲待遇条件职工,其工作地至家属居住地在400km以内(铁路局工程、大修部门流动施工的职工,在局管辖范围内不受400km限制),能利用节假日或休班时间回家的,在不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的前提下,可填发定期通勤乘车证,有效期间为一个历年。

第十一条 通勤乘车

一、职工工作地至家属居住地在200km以内,上下班有适当列车可乘,不影响出勤、工作和休息的,需通勤时,可使用通勤乘车证,有效期间为一个历年。

二、铁路局工程、大修部门流动施工的职工,符合使用通勤乘车证条件的可不受200km的限制(限400km以内),其通勤乘车证可填写施工区段至家属居住地,但不能超出局管辖范围。

三、铁路职工到其他单位驻勤,符合通勤条件的,可按规定使用通勤乘车证。

第十二条 铁路职工入路内、外举办的大、中专、技校学习,不能使用通勤、定期通勤或通学乘车证;职工家属居住地在工作地(夫妻同居一地),其父、母、子、女在外地,不能填发到父、母、子、女所在地的通勤、定期通勤乘车证。

第十三条 铁路职工入1年以内短训班、进修班,符合通勤条件的,可按规定使用通勤乘车证。

第五章 就医、购粮、通学乘车

第十四条 就医乘车

一、在沿线居住的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如当地无铁路医疗单位,须赴负责本医疗区段的铁路卫生所、医院就医时,可使用定期就医乘车证。具体填发方法是:

将就医乘车证粘在就医乘车证卡片上(由各单位自印,下同),按要求填写后,在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

定期就医乘车证1年填发1次,有效期间为1个历年。

定期就医乘车证的到发站、有效期间一律用戳记加盖。

二、铁路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在本医疗区段的铁路卫生所不能医治,需转往本医疗区段的医院医治时,由卫生所填发一次往返就医乘车证。需连续医疗时,凭医院证明,可填发临时定期就医乘车证,有效期间均不得超过3个月。

三、患者病重或幼儿需要护送者,由卫生所为护送人(符合使用乘车证条件人员)与患者填发同一张就医乘车证,注明护送人。此乘车证在医疗完毕后,必须由医疗单位盖章证明,交回原填发单位。

四、就医乘车证不能跨医院管辖的医疗区段,更不能跨局。

五、除铁路沿线卫生所外,其他单位不得再为职工、家属填发就医乘车证。

第十五条 购粮乘车

一、沿线居住地无购粮点,需乘车到就近购粮点购粮时,铁路职工及其同居的供养直系亲属可使用定期购粮乘车证。随身携带的粮食重量以不超过客运规定重量为限。定期购粮乘车证用定期就医乘车证代用。使用别栏注明购粮字样。具体填发方法是:

1.将定期购粮乘车证粘在购粮乘车证卡上,按要求填写后,再将购销乘车证卡片粘在粮食供应证上,并在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

2.定期购粮乘车证1年填发1次,有效期间为一个历年。

3.定期购粮乘车证的到发站、有效期间一律用戳记加盖。

二、各单位不得再为职工、家属填发一次往返购粮乘车证。

三、职工回家取粮不能使用购粮乘车证。

四、职工及供养的直系亲属原居住地有购粮点,后因工作调动或分配住房等原因,到其他有购粮点的地区居住,但户口、粮食关系未迁入居住地的,不能使用购粮乘车证。

五、职工及供养的直系亲属就医、购粮在同一方向的,填最远到站;在不同方向的,填2个到站。

第十六条 通学乘车

一、沿线职工供养的子、女、弟、妹,由居住地至中、小学校在50km以内,需要乘车通学时,可使用通学乘车证。

二、当地设有同等学校,原则上应就地入学。但按招生计划考入外地铁路重点中、小学就学的,居住地至学校在200km以内的可使用通学乘车证。

三、经组织选派到专业性业余学校(如业余体校、业余艺术学校)或入聋哑学校学习的中、小学生,如居住地至学校的距离符合通学条件的,可填发通学乘车证。

四、通学乘车证的有效期间为1个学年,于每年新学年开始之日起1个月内换发,在此期间新旧乘车证可交替使用。

第六章 医疗转院、疗养、陪护乘车

第十七条 医疗转院乘车

一、铁路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本医疗区段的医院不能医治,需转往外地医院(含地方医院)医治,符合转院条件,具备转院手续的,应按医疗转院处理,由医院填发软席、硬席乘车证,不准用就医乘车证代替转院用乘车证。转院后如住院医疗时间超过乘车证的有效期间,出院时由该医院填发返程的单程乘车证(住地方医院的,由原单位填发)。职工回单位后应及时将乘车证返回填发单位。

二、转院用乘车证只限医院填发,由主治科科主任签认,医务部门审核,经主管院长批准后填发。医院要健全登记备查手续及管理制度。如医院无填发软席乘车证权限,转院医疗者又符合乘坐软席条件的,可由本人所在具有填发软席车证权限的单位填发软席车证。

三、分局(处)一级医院负责填发本医院所在地至本铁路局(工程局)医院所在地的医疗转院用乘车证。部属单位的局、院、厂、校医院负责填发本医院所在地至外地医院的医疗转院用乘车证。

四、因工负伤到外地安装假肢者,可使用乘车证,按医疗转院处理。乘车证由所在医院填发,按本条一款规定办理。

五、申请转院用乘车证,须填写转院用乘车证申请书,由主治的医生或会诊委员会填写转院理由,并加盖名章或公章,经医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填发。

第十八条 疗养乘车

一、职工入疗养院疗养,填发往返软席、硬席乘车证。

二、疗养时间超过本人所持乘车证的有效期间,疗养完毕由疗养院填发返程的单程乘车证。职工回单位后应及时将乘车证返回填发单位。

第十九条 陪护乘车

一、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医疗、转院、疗养因病重、年幼或行动不便需要陪护者,由职工所在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审批填发陪护人(限符合使用乘车证条件的人员,疗养的限1人,医疗转院的限2人)与病人同等席别的乘车证,使用别栏填陪护。如陪护人不符合使用软席乘车证的条件,单独(即在未陪护病人时)持用陪护用的软席乘车证时,不能乘软席。

二、医疗机构出具护送证明时要一式两份,填发单位留存1份,护送人乘车持用1份。

第七章 探亲乘车

第二十条 探亲乘车证是铁路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探亲乘车凭证。探亲乘车证准乘各种旅客列车(国际、旅游列车除外),但不能乘坐软席和免费使用卧铺。符合使用卧铺条件的探亲职工,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探亲乘车证的使用规定

一、符合1年1次探亲条件的职工,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填发其本人工作地至探亲地点的探亲乘车证。经领导批准探亲假分两次使用的职工,第二次探亲时也可填发探亲乘车证。

二、未婚职工利用探望父母的假期到未婚夫(妻)或他(她)们的父母所在地结婚,经领导批准,可填发其本人工作地至结婚地点的探亲乘车证。

三、符合享受探望配偶的职工,在不享受探亲假的前提下,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其供养的配偶到职工工地探望职工的,可填发其配偶居住地至职工工作地的探亲乘车证。

四、符合4年1次探亲条件的职工探亲乘车。

1.职工供养的配偶、子女与其同行,可共同使用1张探亲乘车证,但其配偶、子女不得单独使用。

2.职工在不享受探亲假和不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的前提下,可每年使用1张探亲乘车证。其供养的配偶、子女同行时,可共同使用。如本人不用时,配偶、子女不得单独使用,也不能积存到次年使用2张。

3.职工在不享受探亲假,4年中也不使用每年1张探亲乘车证的前提下,经领导批准,其供养的父母可使用1张其居住地至职工工作地的探亲乘车证。

4.在不探望父母的前提下,探望配偶的父母时,经领导批准,可填发本人工作地至探亲地点的探亲乘车证,

5.职工的父母或父母的一方与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时,其父母不能与职工的配偶共同填发一张探亲乘车证去探望职工,更不能单独填发使用去探望职工。

五、职工供养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随同职工或职工供养的配偶、父母探亲时,可共同使用一张探亲乘车证,但职工子女不能单独使用。

六、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职工,父母双亡后,其祖父母由职工供养,与职工分居,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填发职工本人或职工供养的配偶、子女共同使用的一次探亲乘车证。

七、离、退休人员符合探亲规定条件的,可使用探亲乘车证,此种乘车证只限离、退休人员本人4年使用1次,不能与在职职工一样,在不享受探亲假的条件下,每年使用1张探亲乘车证。

八、职工供养的配偶或父母、子女,符合本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填入探亲乘车登记卡片,当职工供养的条件改变时,应及时改填卡片。职工需用探亲乘车证时,填发部门凭据单位领导批准的申请书,登记卡片后填发乘车证。职工在路内调转时,其探亲乘车证卡片由人事部门随同人事档案一并转给调入单位。

九、符合青藏线享受高原休假制度的职工乘车

1.符合每2年或1年享受高原休假制度但不符合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在休高原假(不包括按规定就地休息的)时,每2年或每1年准予职工本人和随同职工居住、户口在高原地区的供养直系亲属单独或共同使用1次(只限1张)由工作地到休假地的探亲乘车证。

2.既符合享受高原休假制度又符合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可将两项假期合并使用。其中符合每4年休1次探亲假的职工,在不休探亲假的条件下,可按本款1项规定使用探亲乘车证。

十、符合出境探亲的职工乘车

1.铁路职工中符合(82)侨政会字第011号、劳人险(1983)16号、(86)侨政会字第066号文件规定出境探亲条件的归侨、侨眷、台胞、台属、港澳同胞,其探亲在国内乘坐火车时,可填发其工作地至出境口岸站的探亲乘车证。

2.上述人员中符合会亲条件的职工可填发其工作地至会亲地点的探亲乘车证。

3.铁路职工中符合(82)侨政会字第011号文件规定改探条件的归侨、侨眷,可填发其工作地到改探人居住地的探亲乘车证。

第八章 离、退休人员乘车

第二十二条 离休人员乘车

一、经组织批准(以分局、处及以上人事部门命令)返聘的铁路离休人员,使用乘车证的办法与在职职工相同。

二、离休人员(包括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老工人)参加经组织安排的参观、学习活动,以及经组织批准去外地治病、疗养或临时性出差,可根据实际需要填发往返或临时定期乘车证。

三、离休人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就医、购粮、转院、疗养、陪护乘车按本办法第五章、第六章有关规定办理。

四、离休人员去外地探望父母、子女或回原籍,可使用软席、硬席乘车证,使用别栏填出差。此项乘车证在离休后只能使用1次。

五、离休干部探望父母、子女或回原籍,如携带家属(符合供养条件的),只能使用探亲乘车证,不得使用软席、硬席乘车证。

六、离休干部使用乘车证的乘车席别,按其离休前应享受的席别办理。 离休后享受处级以上待遇的,可享受软席。

七、离休干部使用铁路乘车证时,用离休证代替工作证。

第二十三条 退休人员乘车

一、经有人事任免权的单位批准(以人事命令)聘用的铁路退休人员,如工作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使用临时定期或软席、硬席乘车证。

二、退休人员去外地探望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经发放退休费单位领导批准,人劳部门审核,本人和供养的配偶可共同使用1次探亲乘车证,但配偶及供养的直系亲属不得单独使用。此项待遇退休后只限1次。

三、退休人员使用铁路乘车证时,按其退休前应享受的席别办理。

四、退休人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就医、购粮、转院、陪护乘车按本办法第五章、第六章有关规定办理。

五、退休人员使用铁路乘车证时,用退休证代替工作证。

第九章 农民合同制工人、农民轮换工、集体所有制职工及临时工乘车

第二十四条 铁路单位招收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内)有农民轮换工,本人使用乘车证的办法与铁路职工相同,但其家属、子女不得使用乘车证。

第二十五条 集体所有制职工到上级单位开会,可使用铁路硬席乘车证。此项乘车证由集体所有制职工所在的有权填发乘车证的铁路单位,根据召开会议单位的通知,经单位领导严格审批后填发。

第二十六条 铁路工程、设计、大修、建筑单位,经劳动部门批准的计划内临时工,随同职工流动施工者,在工地转移时可凭局以上单位出具的临时工身份证明与正式职工一起使用集体硬席或临时定期乘车证。一九七一年以前的计划内临时工可与正式职工同样使用通勤或定期通勤乘车

证。

第十章 路外有关人员乘车

第二十七条 驻铁路局、铁路分局、车站军代处军事代表因公外出乘车时,可由驻地铁路局、铁路分局填发乘车证。副师职及其以上的领导干部(不受年龄限制)可填发软席。其他人员一律填发硬席。

第二十八条 驻铁路沿线守护铁路桥隧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勤人员及上级直接主管人员,在其管辖区域内执行任务时,可由驻地铁路局、铁路分局填发全年定期乘车证。

一、总队主管可填发管辖区域内的全年定期乘车证。

二、支队、大队、中队队部主管人员可填发其管辖区域内至上一级单位所在地的全年定期乘车证。

三、执勤人员填发由驻地至执勤点的全年定期乘车证。

四、上述人员乘车时除应持有乘车证外,还必须持用通行证(介绍信)及有关身份证明。按第二十七条规定符合乘坐软席条件的,可填发软席乘车证。

第二十九条 驻铁路的兽医站及驻站检疫人员,在管辖区域范围内工作乘车时,可由铁路局、铁路分局填发临时定期或往返乘车证。

第十一章 乘车证的填发和使用

第三十条 填发乘车证的规定

一、乘车证的申请

1.职工、家属使用乘车证必须提出书面申请。临时定期、软席、硬席、探亲乘车证应先填写乘车证申请书全年定期、定期通勤、通勤、通学、定期就医、购粮乘车证应统一填写乘车证申请名册。

2.申请书和申请名册各项内容要填写详细、清楚、不得涂改,填发人员对涂改后的申请书(申请名册)不予填发乘车证。

3.申请书应与填发的乘车证相对应,内容必须一致并按顺序装订成册,按规定交付的有关证明应附在申请书后一并装订备查。

二、乘车证的审批

1.职工、家属使用乘车证必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在乘车证申请书和申请名册上签字。

2.单位主管领导在审批乘车证时,必须验看规定应附带的有关证明,如审批探亲乘车证时需验看探亲证明;审批陪护用乘车证时需验看医疗单位出具的陪护证明等。

3.在审批有两个及以上到站的乘车证时,单位领导应在申请书上批签同意所赴的目的地。

4.单位领导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履行审批职责,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无权超出铁道部的规定特批各种乘车证。

三、乘车证的填发

1.单页两联存根式乘车证用钢笔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晰、严禁填发使用涂改的乘车证。

2.各种乘车证(全年、临时定期乘车证除外)每张只限填发1个到站。由始发站至达站有两个以上径路时应填写经由站。经由站只能填写一个站,走近径路时,经由可不填;如始发站至到达站有直通列车可乘,需走远径路的,应填写经由站,走远径路视为有效。填远经由走近径路时也视为有效。

例如:京哈线天津以东各站及东北站到津浦线方向去,不能填经由北京。

由北京至南昌有两个径路,可经由株州,也可经由上海,经由上海是远径路,如经株州,经由可不填;如经上海,应填经由上海。

由北京至广州,只能经由京广线,不填经由站。

由哈尔滨到广州,只能经由北京,经由可不填;经上海是绕行,不能填经由上海。

3.填发乘车证,乘车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工作证号码均应填写清楚,并要求乘车证(全年定期乘车证除外)的有效期间和出差证明、探亲证明等的外出时间一致。

4.临时定期、软席、硬席乘车证使用人数有2人时,应都写上;超过2人时,须另在乘证下端粘附乘车证附带名单。职工的随同人员应写明称谓、姓名、性别、年龄,不能写等几名或外几名,并由填发人在骑缝处加盖名章。一张乘车证的使用人数不能超过10人。探亲乘车证、就医乘车证、便乘证每张使用人数可据实填写。

5.乘车证上的使用别栏须根据外出任务或用途按下述项目填写,即:出差、驻勤、调转、搬家、入学、疗养、转院、学习、实习、施工等,乘车证上备用而不用的项目均应抹销。

6.填发全年定期、定期通勤、通勤、通学乘车证均须粘贴使用人近期一寸半身免冠相片,并加盖填发单位钢印填发单位栏盖单位名称横戳。

7.其他乘车证的填发单位栏应加盖填发单位乘车证专用章。

8.各种乘车证在乘车证计人上或相片下端加盖填发人名章。

9.职工1人不准同时填发、使用2张及以上乘车证。

10.软席、硬席乘车证的始发站填写职工工作地;定期通勤、通勤、通学、定期就医、购粮乘车证的始发站填写职工、家属的居住地;便乘证的始发站填写职工工作地或退乘地。

11.本年度的全年定期、定期通勤、通勤、定期就医、定期购粮乘车证,可延期使用到次年的一月十五日止。

12.临时定期、软席、硬席、探亲乘车证的有效期间为3个月,可跨年填发。填发时应据实填写,不要一律都填3个月。

第三十一条 乘车证使用的规定

乘车证限乘车证上所填写的持用人在有效期间和区间使用。

一、准乘列车规定

1.持用全年定期、临时定期、软席、硬席乘车证和便乘证,在正式或临时营业铁路上准乘各种旅客列车(国际列车除外)。

2.持用探亲乘车证准乘除国际、旅游列车以外的各种旅客列车。

3.持用通勤、定期通勤乘车证准乘局管内特快列车、快车及普通旅客列车。

4.持用通学、就医、购粮乘车证准乘快车和普通旅客列车。

5.持用铁路全年定期、临时定期、软席、硬席乘车证均可乘坐空调可躺式客车。

二、乘车证明的规定

1.持用铁路各种乘车证的职工出入车站及在列车内须与旅客同样经过检验手续,同时交验工作证、学生证、离休证、退休证、家属医疗证或家属证。任何证明均不能代替上述证件。职工持用探亲乘车证,需同时持贴有本人照片的工作证和探亲证明;职工配偶或父母、子女持贴有本人照片的家属证(医疗证)和探亲证明。任何代替工作证或家属证的证件均无效。三证俱全方为有效。

2.出差、探亲、驻勤、开会、入学、出校、调转赴任,搬家还必须交验相应的证明,如职工出差证明书、人事调转命令、户口迁移证明等;铁路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的学生到学校所在地铁路局管辖区域外实习时,必须交验教育部门批准的实习证明;医疗转院或疗养必

须交验医疗机构的转院、疗养证明;机车乘务员便乘时,必须携带机务段填发的司机报单;机械保温车乘务员去外地换班乘坐旅客列车时,应交验保温段填发的交、接班证明。

三、其他规定

1.持用定期通勤、通勤、通学、定期就医、就医、购粮乘车证,除换乘外,中途下车无效。

2.定期通勤乘车证1个月只限使用1次,不能提前或移作下月使用。如节假日适逢月初或月末,乘车证的往返日期可跨及上月末或下月初,但起止时间不超过1周。如有特殊情况,可根据批准假期天数填发。

四、免费使用卧铺的规定

1.职工(含路外符合使用乘车证的人员)出差、驻勤、开会、调转赴任、医疗转院(含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疗养、护送、出入学校,以本人开始乘坐本次列车开车时刻计算,从20时至次日晨7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含6小时)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以上的,准予免费使用卧铺。

2.学生实习使用乘车证,不能免费使用卧铺。

五、签证及登记卧铺的规定

1.持用全年定期、临时定期、定期通勤乘车证,应同时附有乘车证使用卡片,卡片由乘车证填发单位发给。在填发乘车证同时填发卡片,并在乘车证背面和卡片(骑缝)加盖乘车证专用章。卡片用完后可更换新卡片。

2.持用临时定期、软席、硬席、探亲乘车证时,须由车站签证。车站对要求签证的人员应查验有关证件,临时定期乘车证在卡片上签证,软席、硬席乘车证在背面签证,对号列车应发给座位号。持用全年定期、定期通勤、通勤、通学、定期就医、购粮乘车证可免于签证。如要座位号时,可凭乘车证由车站发给座位号。

3.符合使用卧铺规定的人员登记卧铺时车站或指定的代办部门应查验有关证件,对有卡片的乘车证在卡片上登记;对无卡片的乘车证在乘车证背面登记,并发给卧铺号;在列车上登记卧铺时,由列车长按上述方法同样办理。

4.登记卧铺后不能按时乘车,应将卧铺号及时退回车站,车站将登记事项注销并加盖注销章。

5.使用卧铺中途不应下车。如必须下车,不足夜间乘车6h或连续乘车12h的,列车长应按章核收已乘区间的卧铺票价。

6.持乘车证到列车上使用卧铺时,应将出差证明、卡片连同乘车证交列车员保管,并办理签证。持用全年定期乘车证,可不交乘车证。

六、托运行李的规定

持用铁路各种乘车证,均不能免费托运行李、搬家物品等。

七、乘车证回收的规定

1.按年度(学年)办理填发的乘车证,必须在规定的办理日期前交回;其他乘车证必须在其有效期到期后7日内交回,否则按丢失处理;虽有效期已过,因工作需要,继续在外出差或生产(工作)的,应在回到本单位7天之内交回,否则按丢失处理。

2.职工入学、调转、离休、退休、停薪留职及其他原因离职时,乘车证填发部门应负责将其持用的各种乘车证收回;休息6个月以上及女职工休长假时其当年所持用的乘车证应由填发部门收回保管;机械保温列车乘务员填发的全年定期乘车证一律由派班室统一保管,出勤(差)时发放,退勤(返回)时交回。

3.对使用完毕的各种乘车证,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回收制度。填发人在使用人交回旧证时,应将乘车证用毕缴销单(乘车证申请书下联)返给使用人,以此证明旧证已交回;对丢失已做罚款处理的则在缴销单上注明。

第十二章 乘车证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乘车证管理的分工

一、劳动工资部门:负责统一组织贯彻、实施《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负责审核乘车证的请领;对乘车证审批、填发、使用及日常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办理违章惩处事项;负责审核工人供养直系亲属。

二、各级办公室:负责乘车证的请领、保管、分发、填发、回收、统计分析和其他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劳资、 客运、财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惩处事项。

三、客运部门:负责乘车证使用过程中的查验,办理持用乘车证人员的乘车事项;有权查扣各种违章乘车证及有关的证件、证明,按规定处理各种违章乘车事项,并按章补收票价和罚款。

四、财务(收入)部门:负责财务监督,处理违章乘车和丢失乘车证的财务事项。收入稽查人员有权查扣各种违章乘车证及有关证件、证明,处理违章事项。

五、人事部门:负责提供符合按规定乘坐软席条件人员名册,负责审核干部供养直系亲属条件,办理干部违章行政责任事项。

第三十三条 乘车证的填发批准权限

一、全年定期、临时定期乘车证,通勤、定期通勤、通学乘车证,全年定期就医、购粮乘车证,各种软席乘车证,限铁路分局、工程处、设计院总队,部属公司所属工厂、部属院校一级及以上单位审核填发。机械保温车乘务员使用的全年定期乘车证,由单位领导、分局劳资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铁路局核发。

二、硬席、探亲乘车证限有人事任免权的单位批准填发;职工医疗转院所用乘车证,应由医院征得职工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后负责填发,陪护人员使用乘车证由职工所在单位根据医院出具的证明填发。

三、分居的职工家属居住在铁路沿线的(包括工程、工厂和外局职工的家属)就医、购粮乘车证,可由职工所在单位委托家属居住地车站,被委托单位不得借故拒绝。

四、便乘证限有担当乘务区段的机务段、列车段的乘务(运转)室根据担当车次及需要便乘情况安排填发。

五、上述有审批填发权限的单位,不得随意下放其审批填发权限。

第三十四条 乘车证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各有批准填发乘车证权限的单位,必须指定有关领导干部负责乘车证工作。审批人员必须熟悉乘车证的规章制度,按章审批,严格把关。同时对填发人员要严格要求,并支持他们的工作,要组织单位劳资、办公室、财务等部门搞好协作,健全管理措施,实行定期工作汇报制度。

二、有乘车证填发权限的单位,可根据其业务量设专职或兼职人员。填发人员的名单均应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乘车证填发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有关规章制度及相关知识,严格按章办事,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

三、填发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因工作原因离岗时应由单位领导指定人担负其工作,临时性脱岗要办理临时交接手续。确实需要更换人员必须办理正式交接手续,对所管票据、各种台帐及乘车证发出、库存数,均应清理并履行文字手续。填写乘车证填发人员交接手续单,交、接人签章后,由主管领导审核。

四、新任乘车证填发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并按任职标准和考核条件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

第三十五条 乘车证的请领、分发

一、空白乘车证的请领和审批,实行定额管理办法。部根据各系统的不同需要,对部属单位和总公司所属局、院、厂定额发放空白乘车证。

二、请领乘车证时须填写空白乘车证请领单一式三份,甲页存查,乙、丙页报送上级分发单位请领;分发单位核发时,应将发行的乘车证符号、号码、数量等要求的内容详细填入请领单,审核盖章后,乙页存查登记,丙页连同票证发给请领单位。

各单位对领回的乘车证,应于5日内收点完毕。点收中若发现缺册、缺号、重号、印刷不清、错误和张数不符等情况,应在请领单甲页记入实收数量并编造点收记录一式二份,1份备查,1份连同不符票证的甲页请领单一并退寄分发单位。

第三十六条 乘车证的递送、交接、保管及销毁

一、乘车证的请领、分发、递送、交接及保管,必须按有价票据办理。

二、乘车携带整批乘车证的人员必须采取防范措施,列车工作人员要搞好协助工作。

三、各种乘车证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损坏、丢失,存放地点必须保证安全,并要经常检查,定期清点。凡由于个人责任造成丢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单位乘车证失窃非属个人责任的,应按丢失罚款规定及票面折算经济损失,由单位承担,并将罚款交财务收入部门。

四、用毕回收的各种乘车证,要按规定整理造册,交回上一级分发单位,由处以上单位审查核对无误,保管2年后,注册销毁,并制成记录备查;销毁时应由该单位领导和劳资部门有关人员监销。

第三十七条 乘车证的登记、统计制度

一、各种乘车证必须有健全的登记、统计制度,做到有据可查,由于管理人员自身责任造成丢失、短少、错误以及无据可查的,应由单位领导或经办人员承担经济和行政责任。

二、各单位应按乘车证种别、席别建立空白乘车证收发台帐,对结存、领入、分发数量进行登记,以便统计检查。

三、各填发单位请领的乘车证,严禁互相借用,启用的整册乘车证必须按编号顺序使用,并集中管理填发,不得乱用。各级单位必须根据其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严格规定用票数量,防止滥发现象,并实行交旧领新制度。

四、用完的整册乘车证,应将用过收回的乘车证及存根(丢失者有罚款财务收据),与申请书相对应加以整理粘贴成册,并于每册加装用毕乘车证封面,短少并未做处理整册收回的乘车证,将不予核收。

五、人事、劳资部门应根据职工档案,按探亲假制度规定和劳动保险条例建立职工探亲登记卡片。凡审核批准使用探亲乘车证,出具探亲证明则必须同时在探亲卡片上作记载,不得疏漏。

六、有权填发就医乘车证的沿线卫生所,应建立就医用票户名册,注明用票人单位、亲属关系、年龄等基本情况。

七、为便于管理,各单位必须建立乘车证填发登记簿。

第三十八条 乘车证使用查验

一、站、车客运人员必须熟知乘车证使用的有关规定,认真查验乘车证填载项目和必须携带的有关证件和证明,并打剪标记。如有不符,视为无效,并有权扣留所持乘车证,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对持用的全年、临时定期、通勤、定期通勤、通学、全年定期就医(购粮)和临时定期就医乘车证免打查验标记,其他乘车证均须于始乘站和返乘站予以剪口,列车内查验时应打查验标记,否则按客运有关规定办理。

三、铁路各部门特定的在列车上工作的各种证件(如铁路运输收入稽查证、客运监察证、铁路乘车证监察等),只能作为工作凭证,均不能作为乘车的凭证。

第十三章 违章审批、填发、使用和丢失乘车证的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乘车证管理人员的要求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以身作则,模范地遵守、执行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除铁道部外,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无权超出铁道部的规定,特批各种乘车证。

乘车证管理人员要熟悉乘车证管理办法和有关文件,严格按规定审批填发、回收各种乘车证。对违章批准的,有权拒绝填发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如明知违章而不追究、不报告、仍填发者,要与违章批准者受同样的经济制裁;不经批准擅自违章填发者,要与违章使用者受同样的经济制裁。

违章填发、使用调度命令乘车的,也按本章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违章批准和填发乘车证的处理

对违章批准和填发各种乘车证,除追回乘车证外,要按下列标准进行罚款:

一、全年定期乘车证

1.使用区段为全国各站的每张罚款300元;

2.使用区段超出铁路局范围的,每张罚款200元;

3.其他乘车证每张罚款100元。

二、临时定期乘车证

1.填发使用区段超出铁路局范围的,每张罚款100元;

2.填发使用区段在铁路局管范围内的,每张罚款70元。

三、其他乘车证每张罚款50元。

四、凡违章为路外人员审批、填发乘车证按上述标准视情况加倍罚款。

第四十一条 丢失乘车证的处理

对丢失乘车证者,除本人作出检查外,要按下列标准进行罚款:

一、全年定期乘车证每张罚款70元。

二、临时定期乘车证每张罚款50元。

三、其他乘车证每张罚款30元。

四、假报丢失乘车证按违章使用处理,若继续违章使用的还要给予纪律处分。

五、丢失空白乘车证的罚款及票面经济损失的折算,原则上按上述罚款标准办理。能落实票面直接经济损失的,应按票面经济损失办理。单位丢失空白乘车证,要及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并认真查处,视有关人员责任大小及经济损失程度,予以经济处罚及行政处分。处理结果须报上一级主管部门,由部或铁路局劳资部门向管内或有关各局发出通报,接到通报的局亦应及时向管内通报查扣丢失的乘车证。

六、丢失定期通勤、通勤、通学、全年定期就医(购粮)乘车证的,罚款后方可予以补发。

第四十二条 违章使用乘车证的处理

一、违章使用乘车证,如:在票面上加添、涂改、转借、超过有效期限或有效区间意乘车,未持规定的有关证明、证件或持伪造证明、证件的均按无票处理,要查扣其乘车证及有关证件。此外,单位还应追究其行政责任。对持用伪造乘车证者,一经发现,应立即查扣,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超出规定条件使用乘车证者,也按违章使用处理。

二、违章使用乘车证均要按所乘旅客列车的等级、席别、铺别、区间(单程或往返)及票面填写人数加倍补收票款,下列乘车证还应按票面记载的席别、区间,按照下列计算方法加收罚款:

1.定期通勤乘车证,按票面填写乘车区间,自有效月份起至发现违章月份止按每月1次往返的里程计算。

2.全年定期乘车证、临时定期乘车证、通勤(学)乘车证。从有效日期(过期的从有效期终了的次日)至发现违章日期止,票面填写的乘车区间在一个铁路局以内的,按每日乘车50km计算票价;乘车区间跨铁路局的,按每日乘车100km计算票价,计算后低于50元的按50元核收。

3.发现其他违章行为的,均按《客规》的规定相应处理。

三、乘车证使用过程发现的违章事项,当时处理不了的,由站、车编制客运记录,连同查扣的乘车证及有关证件报本铁路分局或铁路局财务部门,由铁路分局或铁路局依据规定向违章职工单位发函并追补应收票款和罚款;违章职工单位接到函件,要查证落实严肃处理,并将应补票款和处理结果于30日内报送发函单位收入部门。如违章者单位未按来函要求补缴款额的,铁路分局或铁路局要报告上级机关督促违章者单位迅速处理,必要时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各单位在职工交回乘车证或日常检查中发现有违章使用的,也要按规定处理。对补缴的票款和罚款应上交财务部门。

四、劳动工资部门对本单位发生的乘车证违章问题要填写违章乘车证处理通知书一式两份,经领导批准后存留1份,交财务部门1份办理罚款的财务事项。违章者是干部的,要另加1份送交人事或干部部门追究行政责任;领导干部违章的,还必须将处理结果抄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如本人当时无力付缴罚款,可在其工资中一次或分次扣缴。

各级填发人员应及时通报回收中发现的违章、丢失问题,对个人使用乘车证的丢失罚款直接填写丢失乘车证罚款通知书一式两份,1份存查,1份交财务部门办理罚款的财务事项,并记入乘车证罚款明细帐簿。罚款收据应交填发人代票入册。对丢失乘车证未按规定罚款即补发乘车证的,按违章填发处理。

五、对滥用职权违章批准、填发乘车证的要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六、对违章批准、填发、使用及丢失乘车证和收回罚款,运营部门由各所属单位财务代收并单独列帐,按季上交财务部门,列其他收入(堵漏收入);其他部门由财务核收,按季列营业外收入。

第十四章 乘车证管理工作的检查与评比制度

第四十三条 乘车证的检查制度

一、为保证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的贯彻执行,对乘车证管理使用情况实行日常检查与上级主管部门抽查相结合的制度。各铁路局和其他部属单位要每年组织乘车证的检查,铁道部将定期组织全路各部属单位间的互查和抽查。

二、检查的方法和要求。

1.各有权填发乘车证的基层单位。对本单位使用完毕回收的整册乘车证在上交或封存前,由劳资部门牵头,组织办公室、财务等部门对回收的旧证必须进行一次检查,检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按规定进行处理,并将检查、处理结果填写乘车证日常回收检查报告单一式两份,1份附有关处理凭证,一同粘贴在已检查的整册票本上,方可办理上交手续;另1份由单位收存,据此填报年乘车证检查(自查)情况统计表逐级汇总上报。延误不报或迟报者不予分发新的乘车证。

2.分发乘车证的单位要严格执行交旧领新制度,所属单位请领新证时,对上交的旧证要进行检查。凡填发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检查处理,以及未按规定填写检查报告单的,旧证不予接收,也不发给新证。

第四十四条 评比制度

铁道部、铁路局和其他部属单位要根据检查结果对所属单位进行评比,表彰先进,并对违章情况进行通报。

第四十五条 奖励

乘车证管理好的单位和个人,要分别由检查评比的上一级劳资部门进行通报表彰,并给予适当的奖励。

奖励款源,铁路局在堵漏保收奖中列支,其他单位在工资基金项下列支,具体奖励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报部备案。

第十五章 铁路乘车证的监察制度

第四十六条 铁路各种乘车证均属有价证券,必须严格审批、填发、使用和管理。为此,部决定建立铁路乘车证监察制度。

第四十七条 铁道部统一设立部、铁路局、铁路分局三级铁路乘车证监察,由劳资部门主管乘车证的人员担任。

部每年将组织乘车证监察人员进行检查。

第四十八条 铁路乘车证监察人员的监察范围:部、铁路局、铁路分局三级乘车证监察人员,在管内区段对各种乘车证的使用执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监察人员的职责:发现违章现象,有权按规定查处,并编制乘车证监察记录。

第五十条 监察人员的守则:

一、执行监察工作时,应自觉出示《监察证》。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三、熟悉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并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和执行。

四、按照监察范围行使监察职责。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乘车证使用单位和各种乘车证持用者,应自觉接受和主动配合乘车证监察人员对乘车证的检查和处理。站车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协助做好检查工作。

监察人员因监察工作需要凭《监察证》可进出车站,并在列车、公寓、招待所食宿,使用铁路电报、电话,乘坐旅客列车时,可免于签证。

第五十二条 《铁路乘车证监察证》由铁道部统一印制和签发。

监察人员调离岗位时,应立即交回《监察证》。《监察证》如有遗失,应向发证部门及时通告,由发证部门发电声明作废。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限其生活主要来源依靠职工供给,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父、夫: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母、妻:未从事固定职业及无固定报酬的;

三、子女:年未满18周岁(在校中学生可不受18周岁的限制)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职工因幼年失去父母,由其他人抚养长大,如抚养人现仍由职工供养并符合本条一、二两款条件者,经单位领导批准,可列为供养亲属。

第五十四条 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职人员使用乘车证的办法比照退休人员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 关于对路内的外单位职工填发乘车证的规定

一、同一地区铁路单位之间严禁互相借用空白乘车证,也不得超出规定为其他单位职工审批、填发各种乘车证。

二、铁路职工因公到外地出差、遇特殊情况,持用的乘车证到期无法返回时,或确需到乘车证上填发的到站以外地区继续出差时,须依据本单位电、函委托书,由其他部属单位代开乘车证,使用完毕必须及时交回。

第五十六条 关于兰州局老职工使用探亲乘车证问题

对在兰州局工作满20xx年及以上的老职工(不包括已按第二十一条九款办理的),不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如遇特殊情况,经单位领导审查批准,本人及其直系供养亲属每4年可单独或共同使用1次(只限1张)探亲乘车证,乘车区间按实际需要(限1个到站)填发。

在兰州局管内的部属单位职工,可比照本条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 机要人员、送档案人员,在执行取送秘密文件、档案、保密设备时,可采取购票报销的办法,不能使用软席乘车证。

篇11

汇丰公司对某海关扣留其涉案进口原料及库存成品的强制措施未提出异议,但不服海关收取案件保证金的具体行政行为。2005年12月8日,汇丰公司就此向某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汇丰公司在《复议申请书》中称:该公司除开展进料加工业务外还从事一般贸易(将一般贸易进口聚乙烯的加工制成品在国内销售),一般贸易与加工贸易进口原料存放于同一库房,两种料件未严格区分、不当串换可能是造成保税料件数量短少的主要原因;该公司内部管理确实存在疏漏,但并未实施擅自内销保税料件的违法行为。对于某海关出于案件调查需要扣留涉案货物的做法,该公司可以理解并予以配合,但不能接受海关额外收取案件保证金的决定。上述决定缺乏法律依据、加重企业经济负担,侵犯其合法权益,请复议机关依法撤销某海关收取担保的具体行政行为,发还有关钱款。

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海关扣留有走私嫌疑或者违反海关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是《海关法》赋予海关的法定职权;涉嫌违法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无法或者不便扣留的,海关向当事人或运输工具承运人收取等值担保亦于法有据。本案中,某海关在有证据显示汇丰公司涉嫌擅自销售保税料件的情况下,就无法扣留的涉案聚乙烯向该公司收取等值钱款作为担保,符合《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无违法或不当情形。上述保证金的最终处理结果取决于汇丰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违法,申请人在有关案件尚未审理终结的情况下要求发还保证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2006年1月13日,复议机关对本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某海关收取担保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提示

本案涉及海关在调查处理行政违法案件过程中能否收取担保问题。汇丰公司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原因在于该公司认为海关出于案件调查的需要可以扣留涉案货物,但无权要求其提供额外财产作为担保。事实上,海关扣留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以及就无法或不便扣留的涉嫌违法货物、物品收取担保都是海关的法定职权。《海关法》明确赋予海关行政扣留权,并设专章(第六章)对“海关事务担保”问题作出规定。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海关调查处理行政违法案件,可依法扣留涉嫌违法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有关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无法或不便扣留的,当事人或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向海关提供等值担保。作为行政扣留的一种补充措施,海关对调查处理行政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的无法或不便扣留的涉嫌违法货物、物品以及运输工具,收取当事人提供的等值财产作为担保,属于海关事务担保范畴,其目的在于全面控制涉案物资,保证日后海关可能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处理决定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针对无法或不便扣留的涉嫌违法物资收取担保是海关调查处理行政案件中一项重要的执法措施。由于该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对担保财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权利,对其财产权益有较大影响;如果实施不当,会直接侵害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现行《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对海关上述担保事务的实施条件、担保方式和执行程序作出了严格规定。本文将结合前文所述案例以及海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海关在调查处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收取担保以及相关问题进行说明,使广大管理相对人全面了解海关有关规定,加深理解和认识,积极配合海关开展案件调查工作,避免出现不必要的行政争议。

海关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收取担保

根据《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涉案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海关方可向当事人或运输工具负责人收取担保:

有关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海关依法应予扣留。

在调查处理行政违法案件过程中,海关实施行政扣留的目的在于强制取得和保全证据,防止走私违法标的流失或被不法分子损毁或藏匿。根据《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海关可依法实施扣留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的范围包括:一是有走私嫌疑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在前文所述案例中,某海关扣留汇丰公司库存的加工贸易保税料件就属于对有走私嫌疑货物所采取的扣留措施。需要说明的是,执法实践中,海关扣留此类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并不须以当事人走私行为成立为前提,只要海关认定上述财物具有走私嫌疑就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要求予以扣留,至于最终当事人涉案行为是否构成走私、在扣财物是否被认定为走私标的以及是否被没收,对海关先前采取扣留措施的合法性均不产生影响;二是违反海关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海关扣留此类财物主要发生在进出境环节,例如,海关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发现违反海关法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可以扣留;三是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海关扣留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海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也可予以扣留。

有关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海关无法或不便扣留。

上述依法应当予以扣留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因为出现某些特殊事由而无法或不便采取扣留措施的,海关可以责令有关当事人或者运输工具负责人提供与上述财物价值相等的财产作为担保。这里所指“无法”扣留财物的范围通常包括:(1)加工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进口料件已经加工为成品,并且已在国内销售的;(2)一般贸易进口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已被倒卖、去向不明,或者虽有下落但已经多次转手,为维护善意取得者的合法权益,不宜再实施扣留的;(3)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下落不明或者有证据证明已灭失的;(4)违法标的已同其他合法货物相结合,无法分割的。“不便”扣留财物通常指危险品、易燃品、易爆品以及不便扣留也无法保管的大宗货物等。对于上述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海关若实施扣留,或无法执行,或难以操作,或有可能侵犯货物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可以提供哪些财产作为担保

在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无法或者不便扣留的情况下,海关收取当事人提供的等值担保,属于海关事务担保范畴。根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下列财产或权利向海关提供担保:

人民币及可自由兑换货币。这里所说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挂牌的作为国际支付凭证的外币现钞,例如:美元、欧元、日元等。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其中,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又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债券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如国库券;存单是指储蓄机构发给存款人用以证明其债权的单据。由于汇票、本票、支票都有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期限的限制,如果逾期,付款人可拒绝付款。因此,海关在接受票据担保时应当及时办理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手续。

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与前两类担保方式不同,保函不是用具体财产作为担保,而是以保证人的信誉和不特定的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保证人应当是具有债务清偿能力的第三方。为维护国家利益,保证海关事务担保的担保人能切实履行担保责任,海关只接受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

除上述所列各项外,当事人或运输工具负责人的其他财产和权利只要经海关依法认可,也可以作为其对无法或不便扣留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的担保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或运输工具负责人提供的担保可以是其自己的财产和权利,也可以是他人(担保人)的财产和权利。

当事人不提供担保会承担

何种法律后果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于依法应予扣留的涉嫌违法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如果无法或不便扣留,而当事人又未能提供等值担保的,海关可以扣留当事人等值的其他财产。这里所指的“其他财产”既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物;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无论是哪种形式的财产,都必须是当事人所有的;非当事人所有的其他财产,海关无权扣留。

海关扣留当事人所有的其他财产,扣留期限应严格执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一般情况下扣留期限不能超过1年,因案件调查需要,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复议和诉讼期不计算在内。

海关如何处理担保财产

为保证日后有效实现担保,除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外,当事人提供的作为担保的财产一般要交付海关保存,处于海关的实际掌控之下。这些担保财产的最终命运取决于海关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以及当事人对海关决定的执行情况。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于担保财物的处理,海关遵循以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