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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税负不平等现象加剧。新个人所得税制度规定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按月减除3500元,而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不变,这样导致改革前和改革后相同的收入所交税款出现变化。由于现行税制中除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外,其他应税所得适用的税率都是20%的固定税率,难以实现社会公平的目标。例如:居民买彩票中奖所得2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应纳个人所得税40万元,实际税收负担为20%;如果200万元为年薪制企业工人的工资,则应纳个人所得税为71.17万元,实际税收负担为35.6%;如果200万元为纳税人的劳务报酬所得,则应纳税额为63.3万元,实际税负为31.56%。由此可见,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的实际税收负担远远高于偶然所得的实际税负。而获得勤劳所得的纳税人大多是中低收入者,较高收益获得者多为高收入者,所以新的税法难以对高收入者进行有效的调节。
3.工薪阶层的税负较重。税负,是指纳税人实际负担税款的比重。从表2可以看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后与改革前相比较,工薪阶层的实际税收负担变化不大(最大变化4.8个百分点),月工资38600元以上的高收入阶层税负变化很小。工薪阶层仍然是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力军。
4.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不明确。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可知,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已经扣缴但未缴纳的税款,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可以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扣缴义务人应扣缴未扣缴的税款,且税款的纳税义务人仍是纳税人,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并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由此可见,“已扣未交”和“未扣未交”是两种类型的违法行为,且前者的法律责任大于后者。虽然,法律对于这两种性质不同的违法行为的纳税人作了不同处罚的规定,但是扣缴义务人在其中的法律责任并不十分明确。另外,在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补交税款时是否加收滞纳金问题,这在《税收征管法》和《个人所得税法》中都难以找到适用的法律条文,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时全凭主观意愿采取不同的措施,使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税收负担产生差异。
二、改革建议
1.拓宽现有税基,扩大征税范围。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设计中有关费用扣除减免的项目过多,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免税项目过多,主要包括国际组织、省级以上军政机关单位和外国组织发放给个人的教育、文化、科技、卫生、环保等方面的奖金及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等。这些规定不利于公平税收负担,缩小了税基,只宜将部分合理的减免税项目列入扣除项目,不宜将这些项目全部予以减免。二是对外籍人员的特殊规定不妥,如对外籍人员取得的利息、股息、房补等费用予以扣除的例外规定,不利于公平竞争和我国公民纳税意识的提高。
2.消减累进税率级次,降低边际税率。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主要是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其中,自2011年9月起工资、薪金所得实行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实行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稿酬、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转让、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实行20%的比例税率。世界上许多国家仅规定了三到六级的超额累进税率,而我国个人所得税低税率级距过小、税率级次太多、级距不合理、结构复杂以及最高边际税率过高,使得中低收入工薪阶层成为被调控对象,工资薪金所得最高边际税率达到45%,高于一些非劳动所得最高边际税率,有失公平。因此,在确定项目适用税率时,建议:①取消45%层级税率,最高边际税率定为40%;②取消15%、25%、35%三档税率,将应纳税所得额的第一档的1500元调整为2000元,将第二档和第三档、第四和第五档合并;③适当拓宽中低收入税率级次。具体可如表3所示:
3.健全强化征管。以世界各国税收实践经验看,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自行纳税制度效果较好的国家,除公民依法纳税意识较强外,现金交易少也是主要原因之一,税务部门通过账户可以对纳税人的税源进行有效控制。而在我国,由于现金交易普遍,使得税源核查难度增加,税务机关难以获取相关个人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真实准确信息资料,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困难重重。因此,建议作以下改进:
(1)以身份证为基础建立纳税人编码制度。纳税人编码制度是国际上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经验之一。我国可以公民身份证为基础确定年满18岁公民的税务编码,规定纳税人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编码卡。纳税人可以个人编码卡填报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源泉扣缴证明与缴款书及不动产登记、收益申报表、不动产转移或转让文书,也可用于办理银行储蓄、社会保险,申请土地使用和建房许可证等等。与纳税人取得收入相关的各种活动都应用税务编码卡予以记录。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编码卡的制作、发放和管理工作,同时将税务编码管理与政府其他管理系统如户籍管理、身份证管理等相连接。这样,税务机关可以很方便地掌握到纳税人相关收入信息,以此控制和审核个人的纳税情况,使申报得以更有效地进行,也为计算机集中处理纳税事项奠定一个良好基础。
(2)建立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与编码制度相配合,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数据信息应用计算机进行统一管理。税务部门的计算机系统要与其他相关部门的系统相连接,允许税务机关从相应部门的系统中提取相关信息数据。
(3)加强税务工作人员的素质技能培训。税务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税收法律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须通过各级上岗资格考试,在岗职工应采取在职培训、单项技能培训、或高级人员培训等,以使其能充分胜任工作。
我国个人所得税宜采用分类综合课征模式。从税务实践来看,分类综合课征模式又分为两种:一是交叉型的分类综合所得税,二是并立型的分类综合所得税。由于综合所得税和交叉型的分类综合所得税两种课征模式,征管都比较复杂,对纳税人的要求比较高,我国采用分类综合课征模式即并立型的分类综合所得税。但是,鉴于综合所得税最符合量能负担的公平原则,随着纳税人纳税意识的提高,财务会计的健全和税收管理能力的提升,从长期来看,应逐步将现行的分类所得税过渡到并立型的分类综合所得税,最终实现综合所得税。第一阶段,对工资薪金所得、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这三项经常性收入实行综合课征;对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以及其他各项所得等非经常性收入实行分项课征。待征管条件成熟时再过渡到第二阶段,即: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承包、租赁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合并征收,综合设计累进税率。其原因在于,这些项目都需要费用扣除,且它们中大部分属于劳动报酬所得,性质类似。其他类别的所得,如股息、红利所得,股票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这些项目均不需要进行费用扣除,且大多数具有投资性质,对它们采取分项征收的方式,有利于根据特定的政策目标进行调控。
在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的改革方面,申报单位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个人申报制,即以具有纳税义务的个人为申报单位,具体又分为未婚者单独申报和已婚者单独申报。二是家庭申报制,即以夫妻或整个家庭为申报纳税单位的申报制度,具体分为以一对夫妻为一个申报单位的已婚者联合申报和以一个家庭为单位的户主申报。个人申报制以个人为基础的方法难以做到按纳税能力负担税收,取得相同收入的不同纳税人,会因其赡养人口数量不等、家庭负担不同而具有不相同的纳税能力,但税收负担相同,显然有违税收横向公平原则。从公平性的角度来看,允许以家庭为申报单位更符合横向公平原则。选择分类综合所得税制,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角度来说,以家庭为申报单位最为显著的优势在于两个方面:第一,有利于激励个人加大对人力资本的投资力度。选择以家庭为纳税申报单位,有利于综合衡量纳税人的实际税收负担能力,更能体现财产家庭共有的性质,可解决家庭财产所得的归属分割问题,有利于同后文中的费用扣除规定有机结合,激励对子女抚养、教育等人力资本的投资。第二,更能够体现税收制度的公平原则。通过根据纳税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合理的费用扣除,可以实现相同收入的家庭缴纳相同的税收,充分体现了个人所得税的量能负担原则。因此,我国在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中,应在纳税申报环节实现家庭计税。
二、所得额扣除标准的确立
近年来我国一直在调高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百姓仍觉得偏低。据此,许多学者指出,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给高收入群体带来更多的税收好处,并不利于收入差距的缩小。免征额取决于税基的扣除项目和扣除额度。本文认为,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不利于收入差距缩小,原因在于个人所得税税率、级距和级次的设置不合理,而我国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现行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缺乏公平性、合理性。一般而言,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要经过三种扣除。一是成本费用扣除,二是个人免税扣除,三是家庭生计扣除。鉴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经验不足,征管能力有限,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应尽量简单化,并使规模和构成各异的家庭纳税义务人趋向于平等。本文选择的税制模式是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允许夫妻联合申报,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是单独申报还是联合申报模式,因此,可以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简化为三类:一是成本费用扣除;二是生计扣除;三是抚养和教育扣除。
(一)成本费用扣除在上述分类综合课税模式下,综合在一起的各项所得有必要在综合前进行一定的成本费用扣除。如上文所述,新的综合所得项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承包租赁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就工资薪金所得而言,在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法中没有关于工资薪金的必要费用扣除,就我国的现有状况也没有必要进行扣除。因为就个人而言,工作单位一般都有工作期间发生的车船费、通讯费的报销,如果在计算税额时再进行抵扣,就会存在重复扣除的问题。就劳务报酬而言,在新制度设计上,应当按照“为所获得收入所支付的费用”的定义,仅对其获得劳务报酬发生的车费、住宿费等进行据实扣除,然后再纳入综合项目进行汇总。就生产经营所得而言,可以沿用在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的成本费用扣除的规定,设计时可以将其成本费用在规定的一定比率内据实扣除。就承包、租赁所得而言,可以参考生产经营所得的设计办法,也是规定一个比率,在规定的比率内据实扣除。就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而言,难以评估著作权人在写作中和转让特许权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因此,可以规定一个比率来进行扣除。就财产租赁所得而言,其设计思路与劳务报酬所得扣除额一样,仅对在财产租赁过程中发生的维修费用据实扣除,然后再纳入综合项目汇总。
(二)生计扣除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应该将个人所得税的覆盖范围放在中等收入家庭以上。根据《统计年鉴》数据显示,2009年我国每一个就业者平均负担的人数为1.94,并且收入越低,负担的人数越多。因此,生计费用考虑家庭人口负担是很有必要的。2009年我国城镇居民家庭中等收入户平均每人消费性支出11309.73元/年,通过参照2009年城镇居民基本生活情况的人口负担数(约等于2),则可以算出生计费用的扣除标准为1885元/月。如前文所述,新制度下以一对夫妇为一个纳税单位,对于一个家庭有两对夫妇以上的采用拆分的方法。假设每个就业者平均负担人数为2,根据测算,具体申报单位的扣除标准见表3-1。
(三)抚养和教育扣除鉴于人力资本的重要性,在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部分,对人力资本投资的成本应予以充分考量。我国在抚养和教育扣除方面,可以在将各类所得汇总后,视纳税人的子女教育抚育情况进行费用扣除。可简单分为抚养费用扣除和教育费用扣除两个方面。抚养费用即家庭所抚养的未满18周岁子女的人均消费性支出(这部分支出已经作为生计费用扣除),教育费用扣除可以区分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经费标准予以扣除。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许多国家通过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鼓励公民加大教育投入,提升人力资本价值。如:丹麦于2001年4月对税收法案做出增补,为吸引高水平研究人员从事研发,提出25%的税收减免计划,即从事科研活动的研究人员在前三年可减免25%的个人所得税。随着我国个人所得税在整个税收体系中地位的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促进人力资本投资的优惠政策尚不健全的问题将逐渐突出,个人所得税制度成为阻碍我国人力资本投资增加的重要因素。因此,围绕提高劳动者素质、激励人力资本投资的要求,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应当对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调整,以免税法、减税法或者归集抵免法解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重叠征收的问题,加大鼓励家庭教育投入、培育高新技术人才以及促进科技人员成果转化方面的税收优惠力度。
三、综合个人所得税税率、档次、级距的设计
(一)税率的档次“减少个人所得税税率级次,适当调低税率”是学界普遍的看法,本文也支持这一观点。特别采用分类综合所得税的课征模式之后,如果按照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实行七级超额累进税的计算方式依然比较复杂,减少级次的方式调低税负会使个人所得税更加简便。就国际比较而言,我国的税率档次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也明显偏多。自1995年以来,各类型国家税率档次的平均数量一直维持在4—6个。2005年,大约有23%的国家设置1—3个税率档次,32%的国家设置4—5个税率档次。因此,我国实行分类综合个人所得税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档次不宜过多,以4—6个税率档次为宜。
(二)税率的设计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最低税率为3%,仅从税率的角度来说,我国中低收入阶层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并不高。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相比,中低收入阶层的边际税率也处于中低水平。采用分类综合所得税的课征模式后,最低税率仍可以保持在3%。我国高收入者的边际税率处于国际高水平行列,最高边际税率为45%。据刘佐(2009)收集的169个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的资料显示,139个国家和地区个人所得税的最高税率不超过40%,占82.2%。尽管我国高收入者的边际税率很高,但是由于税务机关难以掌握高收入者的收入情况,高收入者没有真正的负担更高的税率,中、低收入者,特别是工薪阶层反而成为个人所得税缴纳的主力军。从提升高收入者税收遵从的角度考量,应降低个人所得税的最高税率,以提升高收入群体的自行申报遵从度。另一方面,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为45%,个体工商户的生产、营业所得最高边际税率为35%。企业所得税税率与个人所得税税率相差较大,容易形成税收漏洞。根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累进程度,在边际税率为30%时,平均税率为24.39%,与企业所得税最为接近。也就是说,按照当前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率、级距的设计,将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定为30%较为合理。
我国2018年8月31日公布新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并于2019年全面实施。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在税制、起征点、扣除制度等方面与原税法截然不同,2020年1-6月是我国首次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因此,新纳税筹划正是焦点所在。
一、个税主要变化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最直观的变化即中低收入人群明显感到税负减轻,原因在于起征点提高,低税率级次的累进区间加宽;而“新”变化在于:其一,引入综合所得税制,实行年终汇算清缴,促进税收公平;其二,新增六项专项附加扣除,考虑纳税人实际纳税能力,体现量能课税;其三,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三年过渡期政策,使得纳税人能更好接受新的税制。
二、具体计税政策
(一)引入综合所得税制2018年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根本性变革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分类税制向分类与综合税制相结合的混合税制转变,其中工资薪金、劳动报酬、稿酬和特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纳入综合所得计征。
(二)附加扣除制度六大专项附加扣除作为本次改革的减税“主力军”而备受瞩目,包含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六大块,部分项目下细分了档次,对扣除人也做了限定。现阶段,新个税法在满足纳税人扣除需求多样性方面有显著提升。
(三)全年一次性奖金过渡政策年终奖在新个人所得税颁布之前也是个税纳税筹划的重点。为了减少改革过程中的阻力,新个税法规定2019年至2021年三年内,纳税人可以在两种计税方法中任选其一:年终奖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按适用的税率表单独计税;或将年终奖并入当年的综合所得。三年过渡期结束后,年终奖将直接并入综合所得。
三、具体筹划方法
[DOI]1013939/jcnkizgsc201650110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自2012年成立以来,逐渐受到资本市场的关注和中小企业的青睐。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挂牌数量逐年增加。挂牌企业、个人股东和员工涉及的税收政策问题也日益凸显。本文对“新三板”企业股权转让、股权激励、股息红利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整理、分析,并提出政策建议。
1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现状
11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经营范围和发展现状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为其运营管理机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组织安排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的公开转让;为非上市股份公司融资、并购等相关业务提供服务;为市场参与人提供信息、技术和培训服务。
截至2016年9月25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共有挂牌公司9073家,总股本520609亿股,流通股本196851亿股,占比3781%。挂牌公司总市值达3481354亿元,平均市盈率为2663倍。挂牌公司股票交易数量23899亿股,成交金额123607亿元,日均成交额6905433万元。按照转让方式来看,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企业为7435家,占比8195%;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企业为1638家,占比1805%。按照市场分层来看,基础层企业8120家,占比8950%;创新层企业953家,占比1050%。[ZW(]数据来源: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ZW)]
12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场所性质和法律定位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是继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之后的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在场所性质和法律定位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证券交易所是相同的,都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证券交易所的主要区别在于以下三方面。
一是服务对象不同。《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定位主要是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这类企业普遍规模较小,尚未形成稳定的盈利模式。在准入条件上,不设财务门槛,申请挂牌的公司可以尚未盈利,只要股权结构清晰、经营合法规范、公司治理健全、业务明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股份公司均可以经主办券商推荐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二是投资者群体不同。我国交易所市场的投资者结构以中小投资者为主,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了较为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将是一个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市场,这类投资者普遍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与承受能力。
三是制度设计不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设立。针对服务中小微企业和投资者门槛较高等特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采取了更加市场化的制度设计,准入管理以信息披露为本,融资并购以备案为主。目前,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已出台49条业务规则,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市场制度框架体系,得到了市场各方的普遍认同。
13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准入条件[ZW(]内容来源:《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ZW)]
一是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二是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三是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四是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五是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六是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14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交易方式
“新三板”现有的交易方式包括协议转让和做市转让。
协议转让分为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意向委托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确定价格和数量买卖股票的意向指令,不具有成交功能;定价委托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指定的价格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量股票的指令;成交确认委托指投资者买卖双方达成协议,或投资者拟与定价委托成交,委托主办券商以指定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确认成交的指令。
做市转让方式下,做市商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持续买卖双向报价,并在其报价数量范围内按其报价履行与投资者的成交义务。做市转让方式下,投资者之间不能成交(全国股份转让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是市场化程度更高的转让方式。
2挂牌企业个人股东和员工适用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21个人股东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由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简称“挂牌公司”)为非上市公司,挂牌公司个人股东转让公司股权在收入和原值等确认方面均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67号)的相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2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的规定,挂牌企业员工适用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业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挂牌公司符合规定l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3派发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规定,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上市公司政策执行。个人持有挂牌公司股票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4挂牌企业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的规定,上市公司或挂牌公司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对于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上市公司的个人股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的规定不征税,挂牌企业的个人股东目前不执行不征税政策。
3挂牌企业个人股东和员工个人所得税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31挂牌公司个人股东和员工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311政策适用标准不统一
目前挂牌公司的股票转让、股权激励主要适用非上市公司政策,股息红利、转增股本适用上市公司政策(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除外),政策适用标准不一致。股息红利、转增股本适用上市公司政策,造成与其他非上市公司之间税负不公。
312政策规定不明确
目前关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存在争议。从法理上看,本人出资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造成本人股本增加的应不征税,上市公司由于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不征税,但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文件表述来看,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征税的适用范围(包括企业类型和资本公积形成原因)并不清晰。挂牌公司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适用政策存在争议。
313征管规定不完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规定挂牌公司转增股本按照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但两个文件的单位仅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并未包括证监会。另外,并无文件规定转增股本股息红利所得的扣缴规定。据了解,目前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仅为上市公司、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的情况,不包括转增股本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因此征管方式存在漏洞。
32完善挂牌公司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建议
321统一各类政策适用
b于目前“新三板”挂牌企业的准入条件较为宽松、交易方式市场化程度较低、信息披露有待完善,与主板市场上市公司管理水平存在一定差距(见下表)。建议对于挂牌公司股权转让、股权激励、股息红利、转增股本统一适用非上市公司政策,保持与其他非上市公司税负公平;同时为鼓励非上市公司挂牌,引导企业治理机制规范化、股权结构清晰化,可设定一定条件给予企业税收优惠。比如持股时间超过一定年限转让挂牌公司股票或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可享受优惠政策。
新三板与主板市场差异分析表
项目新三板主板
服务对象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
投资者群体机构投资者为主中小投资者为主
准入条件不设财务门槛,无盈利要求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且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交易方式协议转让和做市转让竞价方式
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公告上市公司公告
322明确资本公积转股的个税政策
建议完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政策规定。明确不征税的具体情形,包括企业类型、资本公积的形成原因等。一是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股份制企业的范围,是否仅限于上市公司;二是明确股票溢价发行是否必须为公司上市后形成的;三是明确本人出资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可以不征税。从而明确挂牌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适用政策。
323完善征管方式
由于挂牌公司统一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管理,建议财政部、税务总局在与证监会协调资本市场税收问题时也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纳入其中,进一步完善信息系统,整合挂牌企业股权转让、股息红利分配信息,统一计算、代收代缴,完善征管方式。
一、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一)实行分类所得税制
分类所得税模式是指归属于某一纳税人的各种所得,如工资、薪金、股息红利等,均应按税法规定单独分类,按各类收人的适用税率、计征方法以及费用扣除规定分别课税,不进行个人收人的汇总。
在今天纳税人众多而且比较分散、收入来源比较复杂的情况下,这种征税模式就很不适应了,容易造成不同纳税人、不同所得项目和不同支付方式之间的税负不公平(如工资、薪金收入者与个体工商户,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分次支付与一次性支付等税负差别很大),既不利于保障低收入者的生活,也不利于调节高收入者的收入。税负的不平容易造成纳税人通过“分解收人”、分散所得、分次或分项扣除等办法来达到逃税和避税的目的,导致税款的严重流失。再有随着个人收入来源渠道的增多,这种课税模式必会使税收征管更加困难和效率低下。
(二)税基狭窄
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在课税范围比较狭窄,采用正列举的方式对十一类应纳税所得征税。在今天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多样化的情况下,如果不及时调整,很可能会出现该征的不征,不该征收的还在继续征收的现象,缺乏公平。
(三)费用扣除缺乏科学性
中国个人所得税在确定税前扣除额时一般只考虑了个人的日常开支,忽略了家庭中的一些主要开支,如所赡养人口多少,老人需要的抚养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费、高房价、高医疗价格及通货膨胀等诸多因素,导致税前扣除额较低,应纳税所得额增大,加重了工薪阶层负担,影响了个人所得税公平原则的实现。在赡养状况差异很大时,税收负担的差异表现得更为明显,税收的不公平性更突出;忽略了经济形势的变化对个人纳税能力的影响,费用扣除标准长期不变根本无法适应经济状况的不断变化。由于这种费用扣除方法以固定数额作为费用扣除标准,未能与物价指数挂钩,难以适应由于通货膨胀造成的居民生活费用支出不断上涨的实际情况。费用扣除的变化完全滞后于经济的发展水平,损害了一部分纳税人的利益。中国对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代扣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的征纳模式。对可以由支付单位从源泉扣缴的应税所得,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对于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这种税收方式难以控制高收入者,在征收管理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一些高收入者采取化整为零,以实物、债券、股权分配等方式逃税。
(四)税率档次多、级距窄
中国九级税率档次中实际普遍使用的只有前四个税率档次,后五个税率只为不足10%的高收入者设置,最高税率45%基本上形同虚设。同时,高税率和多档次税率难以实现调节收入公平分配的目标。税率越高,被征税对象偷逃税的动机就越强。在目前物价指数不断攀升和工资水平不断提高的经济环境下,个人所得税不同税率间级距狭窄,使应该享受低税负的人群承担了较高税负。
(五)征管手段落后
一方面个人所得是所得税种中纳税人最多的一种,征管工作量大;另一方面个人所得税也是最复杂、最难管的税种之一,应税项目多,计算公式多,再加上个人收入多元化隐性化,现金交易的大量存在,税源难以监控,尽管计算机信息技术在中国运用十分广泛,但税务系统内部缺乏必要的部门配合和监管手段,政府部门画地为界,缺乏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信息规划和信息共享。税务机关缺乏技术手段限制了对纳税人个人信息的掌握。如果个人恶意隐瞒收入来源和收入水平,或者使用现金交易逃税,将很难加以监控。同时,技术落后对申报纳税人带来了极大不安全和不便。尚未形成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现代化征管手段。
二、个人所得税的改革
(一)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
为减轻中低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应该争取逐步将目前的分类个人所得税制过渡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以综合征收为主的征税模式,通过个人所得税改革减轻中低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培育中等收入阶层,强化对高端的征收调节。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是指把经常性、固定性收入的所得项目划入综合征税范围,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对这些所得,以一个年度为计算期,综合计算该征税范围的全部所得和应纳税额,按月预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其他所得仍按现行分类税制办法采取分项征收,属于分项征收的项目缴税之后不再进行综合申报与汇算清缴。这种以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以综合征收为主的征税模式,既坚持对不同来源的个人收入全面计征,又坚持对不同性质的收入区别对待。
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以综合征收为主的征税模式,可以平衡税负、保障低收入者的生活并对高收入者的收入进行调节。
(二)扩大税基
为适应个人收入来源的多样化,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应包括一切可以计量纳税能力的收入,改变目前正列举方式规定应纳税所得的做法,取而代之的以反列举规定不纳税项目,扩大税基。即个人所得税的税基除了税法中明确规定的几项免税项目外,其余来源于各种渠道的收入均应计入个人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合理调整税前扣除
1.是否应该增加费用扣除。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即收人额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基于此,当物价上涨时,生活费用增加,费用扣除也必然应该增加。
2010年,中国物价上涨较多,人们用于生活方面的开支大幅增加,但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并未调整,许多收入较低者生活水平明显下降。“现在税前扣除项太少,出差补助、车补都要交个税,又不考虑家庭支出,税率又比较高”,一位地方税务部门人员说。一个人月收入超过2000元就要交税,但这个收入在很多城市温饱都成问题。而一个收入相对较好的白领月入7000多元,他可能要用2000元还贷,剩下5000元,要缴纳625元的个税。而剩余4375元还需支付教育、看病等各项支出,“这个收入现在在大城市生活几乎不可能有存款”,在一家媒体工作的黄女士称。而工资在2000元~5000元的人应不在少数。国税总局曾经,在个人所得税中工薪阶层缴纳比例占2/3,降低工薪阶层、中低收入者个税负担成为社会各界最强烈的呼声。
2.合理制定费用扣除标准。要合理制定纳税人的生计费和赡养人口、老人、儿童、残疾人以及住房、医疗、养老、教育、保险等扣除项目及其标准,并视工资、物价等方面的情况适时地对各类扣除标准加以合理调整。实行费用扣除的指数化,将个税费用扣除标准实行与物价指数、平均工资水平上升挂钩的动态管理,以确保纳税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四)减少级次,调整级距,降低税率
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现行工薪所得的45%税率已明显偏高,9级超额累进税率级距过多,计算复杂,应简化以5~6级为宜。对综合征税范围的纳税所得额可以适当拉大差距,如5000元以下适用5%的税率;5000元~20000元适用10%的税率;20000元~40000元适用15%的税率;40000元~60000元适用20%;60000元~100000元适用25%的税率;10万元以上适用30%的税率。即中国要遵循低税率和宽税基思路来进行税改,避免纳税人隐匿收入,从而实现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职能。
(五)完善征管手段,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1.完善“双向申报”制度,强化税法宣传,让每个公民懂法、知法,增强公民自觉依法纳税的意识,特别要利用大、要案的震慑力和影响力来进行反面警示,为综合分类汇总申报奠定基础。
一、高校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筹划的有利途径和思路
(一)高校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筹划有效的途径
一般来说,高校普遍采用两种途径来做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筹划:一种是从备选的几个纳税方案中选择缴纳税款较低的那一个方案;二是尽可能将缴纳税款的时间放到规定期限的最后一天。新个税法对于税款缴纳的规定是: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应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也就是说,在每个月月初的14天内,学校就可以随意的利用这笔税款,学校可以将该笔款项存入银行获得利息收入,也可以用于其他安排,这比款项在这14天内就相当于一笔无息的贷款,采用以上方法提高了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高校工资、薪金所得税计算步骤
步骤一: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合计-三险一金(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其他免税部分-3500
步骤二:工资、薪金应缴所得税额=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从上述计算步骤中的其他免税部分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相关的文件法规所规定的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部分。
由于每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是相对应的,而速算扣除数是一个固定值。根据上述的步骤,可以看出只有在每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这两个方面进行筹划,才能达到合理节税的目的。
适用税率是随着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变动的,二者之间是相对应的。由于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同时扩大3%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要想最大限度降低高校教师工资、薪金所负担的应税金额,所以在做筹划的时候只能在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金额方面进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的适用级次应尽量比每月发放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相对应的适用级次低,而且还应该尽量控制较低级次的每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避免适用高档的税率级次对高校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税款。
(三)对全年一次性奖金进行税法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当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来计算纳税。
所谓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指的是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参考本单位一年的经济效益,再综合单位员工的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发给员工的一次性奖金。各企事业单位参照考核情况,结合单位自身制定的薪酬方式,以年为单位向员工发放的薪酬和绩效工资,现行的纳税计算方法都是能够适用的。如果员工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比规定的费用扣除额低,那么在确定应缴纳的费用时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重新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再参照国税总局给出的办法确定新得到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由前面所讲述的定义和解释可以得出,高校在计算教师工资、薪金时,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范畴可以将校内岗位津贴(含课时津贴)和科研酬金等纳入进来。在适用个税计算级次的确定时,可以将教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从而使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参照平均月奖金额来确定。
二、高校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筹划的方式
(一)利用寒暑假进行筹划
目前高校职工工资、薪金所得主要包括基本工资、各种绩效、津贴、课时费等。因为高校职工工作的特殊性,寒暑假工资一般只包括基本工资及计量方的津贴。因此,我们可以高度利用寒暑假,结合一定的工资发放方式来达到税纳筹划的目的,下面我们举例说明:
例:某高校某老师基本工资3500元,绩效津贴1200元,课时费某学期(5个月)4500元,假定假期绩效津贴只占平时60%,假期一个月。
1、如果津贴、课时费按日发放,那么该教师的个人所得税=[(3500+1200+900-3500)*10%-105]*5+(3500+720-3500)*3%=546.6(元)
2、如果将津贴、课时费每月定额发放,剩余部分第五个月月末补齐。
(1)定额发放1400元,应交纳税=(3 500+1400-3 500)*3%*4 +(3500+4900-3500)*20%-555+(3500+720-3500)*3%=614.6元
(2)定额发放1500元,应交纳税=(3 500+1500-3 500)*3%*4+(3500+4500-3500)*10%-105+(3500+720-3500)*3%=546.6元
(3)定额发放1600元,应交纳税=[(3500+1600-3500)*10%-105]*4+(3500+4100-3500)*10%-105+(3500+720-3500)*3%=546.6元
从上我们可以看到,在如同的级数内进行纳税筹划,当满足除最后一个级数外的不小于每个级数的税级距的最大数时,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最小,且此时无论全额如何分配,应纳税额都相等。
3、 如果将课时费按6个月平均分摊,则应纳税额=[(3500+1200+750-3500)*10%-105]*5+(3500+720+750-3500)*3%=494.1(元)
4、如果将津贴、课时费按6个月分摊,则应纳税额=[(3500+1870-3500)*10%-105]*6=492(元)
由此可见,通过利用寒暑假并结合一定的工资薪金发放方式,可以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其中方法(4)计算的应纳税额最少。
(二)将工资、薪金转变为福利化的筹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对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等是可以免缴纳个人所得税。
现在高校教职工虽然工资薪金有所上调,但还要担负住房、交通、培训等一些必须的支出,这些支出又不是免纳个人所得税的项目范畴。所以,高校可以降低名义收入即由高校替教职工缴纳的必需花销并从其工资中扣除。这样在不降低教职工实际的工资水平的情况下降低个人的税负,这样学校就以另一种形式为我教职工提供另一种福利。这些福利可以包括以下几点:
1、提供交通、通讯补贴。我国税法规定: 凡是以现金形式发放通讯补贴、交通费补贴,视为工资薪金所得,计入计税基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像在厦门一些岛外的高校,每天教职工必须的在交通上花费一定数额的支出,一个教职工如辅导员要指导班级同学活动,通讯话费也就必不可少。高校可以提供免费班车使用或者按月报销一定额度的交通、通讯费用。虽说教职工个人名义工资减少, 但减轻了负税增加了福利水平。
2、提供房屋住所。税法规定个人对实物没有所有权而仅仅只是消费的话,那么个人所得税是不用缴纳的。如果高校能为教职工提供免费的或者收取一定金额的租金而不是发放补贴性工资。例如某高校教职工每月领取工资、薪金所得5000元,但是却要自己支付1200元的房租,该老师实际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5000-3500)*3%=45(元);那么一年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款是:45* 12=540(元)。但是如果高校为在职教职工提供免费住房,把教职工每月自己支付的1200元房租从工资中5000元中扣除,这样的结果就是该老师的实际收入减少到3800元,相应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额也降低至(3800-3500)*3=9(元),一年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款9*12=108(元)。经过筹划,单位在总体支出不变的情况下,每年为每位老师节省了税款540-108=432(元),这有利于提高教职工的职业热情,是一种双赢的筹划。
3、教职工办公条件的改善和优化。学校可以为教职工购置一些必要的办公设备,但是学校要拥有这些设备的所有权,并且将之算作学校的固定资产。教职工所拥有的只拥有这些设备的使用权,离职或者调任时,相关物品要悉数还给学校。还有高校可以设置一笔教育经费用来教职工平时支出,如打印材料,购买U盘等。
(三)年终奖采用最佳的节税方法和最优经济节税点
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其特点是应纳所得额与适用税率成正比。所以高校财务部在统计教职工的工资时应利用最优经济节税点。
一、当前高校个人所所得税筹划面临的困境分析
为了更好地对高校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就需要对当前存在的具体问题进行分析,这样才能有的放矢地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更好地完善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具体来说,当前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困境:
(一)纳税筹划意识不深刻
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但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进行纳税筹划来减少个人的赋税,这样个人可支配收入就能有所增加,从而提高教师的生活水平,改善生活质量。但是,就当前的情况来看,高校教师普遍缺乏纳税筹划意识,往往认为纳税是自己的义务,金额的多少也是固定不变的,由于在思想上认识不深刻,所以未能有效地降低赋税。只有认识到教师在纳税筹划意识上存在的欠缺,才能主动地去进行思考,找到恰当的纳税筹划方法,提高个人可支配收入的金额。
(二)课时费发放不尽合理
从当前学校的工资制度来看,教师各个月的工资水平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这主要是因为每个月教师的课时并不相同。课时费集中到学期结束时发放,这样在税率的适用上,有几个月的就偏高,而其他月份可能并没有充分利用相应的税率,这样就造成了浪费。只有加强整体的工作统筹规划,才能充分利用每个月的工资,使得适用的税率有所降低,这样才能提高纳税者的个人可支配收入。
(三)税制存在缺陷
当前我国利用的分类所得税制,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时候,按照不同的来源对其进行分类,以不同的税率对性质差异的税类进行征税,这对于我们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更多的便利。但是也需要看到,在费用扣除范围上仍然是相当有限,并且扣税标准方面也缺乏对纳税人的考虑,未能与其纳税能力相适应,这样就使得在选择上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不能充分地进行纳税筹划。
(四)工资报酬难以界定
为了更好地对高校纳税筹划存在的困境进行剖析,也需要对高校的财务管理体制进行分析。当前高校在财务管理上应用的是财务集中核算制,部分的分配权在院系的掌握之下。高校教师的个人收入除了统一发放的工资之外,还包括各院系的收入,而其所在的院系对这些收入进行分配和管理,院系分配的报酬并非完全是在自己的正常岗位获得的。由于院系拥有一定的分配权力,从这个角度来看的话,这些报酬也应该属于工资薪金,但是从高校整体的角度来进行分析的话,院系分配的报酬则又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二、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措施
在分析了当前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存在的困境之后,就需要找到相应的纳税筹划的措施来改善当前这种状况,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我国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发展。具体来说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工资薪金部分的纳税筹划优化
要对这部分进行纳税筹划应该从调整发放方案、工资薪金福利化、把握所得税率等三个方面来入手。
1、调整发放方案。和其他职业有所不同的是,教师会受到寒暑假的影响,这样其实际教授的课时就会产生一定的浮动,从而影响其各月的工资水平。一般在3-6月以及9-12月的时候为教师的教学主要阶段,这个时期是课酬津贴发放的时期,在一月和七月份的时候还会有学期结束时发放的其他补贴,若是将这些补贴和课时都放到12个月进行均摊的话,就能够相对稳定教师每个月份的收入水平,从而使得缴纳的税金能够有效地减少,将税收抵扣优惠很好地应用起来。
2、工资薪金福利化。在我国新税法里面规定:工资、薪金超过3500元就需要纳税,若是将超出的部分作为福利发给教师的话,并不会对教师的收入造成影响,但是在纳税额上却明显降低。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福利化手段:(1)交通补贴。高校可以将多余的工资、薪金转化为交通补贴的方式,这样既在情理之中,也不会增加学校的负担,对于学校的发展来说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2)配备办公用品。现在很多学校都为教师配备相应的办公用品,虽然其所有权是属于学校的,但是教师可以在平时进行使用,这也为教师提供了便利。(3)教育培训费。为了更好地促进教师自我提升,学校还可以为教师提供的教育培训费用,这样其就可以用来培训自己的技能、购买图书资料、加强文娱生活等,丰富了教师的生活。
3、把握所得税率。当前我国的税率是超额累进的,档次之间有着相应的临界值,只要对这个值进行把握的话,就可以避免提升档次,导致自己的纳税额增加。在个人所得税上面,我国的累进税率分为七级,若是个人某个时期的收入较高的话,这个时期的纳税额就会增加。正因为如此,高校在对教师的工资薪金进行纳税筹划的时候,应该充分考虑到这点,使其处于一个临界值内,这样就能使其档次处于较低的档次,从而使教师个人的可支配收入相对增多。高校的教师的个人工资薪金收入往往具有很强的波动性,在其收入比较高的时候,需要纳税的金额也就意味要高,而在其他时间其纳税的所得税率并不能充分利用,这样就很难实现教师收入的最大化。若是将其收入较高月份的工资薪金平均分配到其他几个月的话,这样就使得所得税率被很好地应用,使得纳税的档次能够得到有效地控制,这样就使得个人所得税的那税率得到了降低。
(二)劳务报酬所得纳税筹划优化
相较于工资薪金这种相对比较稳定的收入形式,劳务报酬就具有不确定性以及广泛性,劳务的范围不仅包括法律、会计、设计,还包括讲学、技术服务等,这样就使得劳务报酬取得的方式比较多样化。故而在对其进行纳税筹划的时候,应该考虑一下几点:
1、次数纳税筹划。我国的法律在这方面也有着相关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凡属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按次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据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从这里我们就可以看出来,相较于工资和薪金,劳务报酬在进行纳税的时候往往是以次数为标准的,税金缴纳金额的多少和次数是紧密相连的。高校的教师在校外进行相关的兼职活动的时候,往往会保持一段相对较长的时间,在这个过程中若是能够对支付的次数进行有效地调整的话,就能够使得相应的税负减少。举例来说,王教授在校外找到了一个物流公司技术指导的工作,因为物流企业存在着较大的波动性,故而对王教授支付的劳务报酬也是有多有少,若是年底进行一次性支付的话,则企业需要给王教授32000万,那么其应该缴纳的金额就是:32 000×(1-20%)×30%-2000=5680(元);而若是每个月平均支付的话,则其需要缴纳的金额就是:8000×(1-20%)×20%×4=5120(元)。从这里我们就可以看出来,经过一次简单的调整就使得王教授缴纳的赋税减少了560元。
2、抵消费用纳税筹划。当需要提供劳务的时候,往往会附带一定的支出,能够包括交通费用、餐饮费用、办公费用等,若是这些费用不能由相应的企业来负担的话,教师的收入就会减少,但是若是对方利用福利的形式来将其抵销的话,就能使得相应的开支增多,这样自己的劳务报酬就相对较少,使得适用税率发生了变化。虽然从表面上看,报酬额变少了,但是由于税款得到了节约,教师的实效收益反而得到了增加。举一个例子,邓老师经常到外地给相应的企业进行培训,在劳务报酬的支付上,存在两种方法:第一种是一次性全部支付给邓老师50000元,但是其他相应的交通、食宿等费用都包含在其中;第二种是企业负责相关的交通、食宿等方面的费用,且给予邓老师40000元的现金。由于方法的选择不同,邓老师所需要纳税的金额也是不同的,若是采取第一种方法的话,则其应缴纳的金额为:50000×(1-20%)× 30%-2000=10 000(元),在此基础上扣除相应的交通、食宿费用的话,其实际的收入为30000万;若是利用第二种方法来进行计算的话,则其应缴纳的金额为:40 000×(1-20%)×30%-2000=7600(元),在整个4000万的基础上减去应该缴纳的7600元的赋税,最后邓老师的实际收入为32400元。通过这两种方式的纳税金额我们可以看出来,第二种方法邓老师得到的实际收益要高于第一种方法。站在企业的视角来进行考虑的话,其并未付出额外的资金,相反在食宿、交通方面等存在优势的话,其还可以节省一定的费用。
3、分别计算纳税筹划。在现实中,并不是一个教师只有一种劳务报酬,其可能存在着集中劳动报酬,若是采用整体的算法的话,则相应的纳税的金额会比分开计算高,我们可以通过一个例子对其进行了解,张教师要为一个生产企业的员工进行技术培训,为了培训其需要准备相应的教材,并且备课,企业一共支付给其8000元,其中在这8000元里面,教材编写占到了3000元,而另外的5000元则是教师的授课费用,若是将其进行看成一个整体来进行收费的话,其应该缴纳的金额为:8000×(1-20%)×20%=1280元;而将其分为两个独立的部分,分别计算的话,应该缴纳的赋税为:(3000-800)×20%+5000×(1-20%)×20%=1240元,通过观察我们可以看出,在计算方式上的差异,使得两者的纳税的金额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利用后面这种纳税方法,可以为张教授节约40元的赋税。
(三)稿酬收入所得纳税筹划优化
稿酬收入的纳税筹划优化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个方面是通过系列丛书的形式来进行筹划,另一个方面是利用著作组来进行筹划。
1、系列丛书纳税筹划。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在出版图书方面做了相关的论述,个人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这里我们需要看到的就是,在法律里面对于不同的作品是进行分开计税的,我们可以以系列丛书的形式来展现一些著作,这样这些作品就不再被认定是一部作品,就可以对其进行单独计税,从而达到节省税款的目的。举例来说,李老师准备出版一本管理学方面的著作,其将从中获得12000元的稿费,若是以一本书的形式出现的话,李老师应该缴纳的税款为:12 000×(1-20%)×20%×(1-30%)=1344(元);但是若是将其分成四本,合成一套进行出版的话,则李老师需要缴纳的税款为:(12000/4-800)×20%×(1-30%)×4=1232(元)。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以系列丛书的形式来进行出版的话,能够使得相应的税款降低,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2、联合著作进行筹划。若是通过编写相应的教材所得的稿费比较多的时候,就可以采取联合著作的方式,也就是将原来一个人写作的书,变成多个人来完成,这样不但可以减少每一个人的税负,还存在着很大的优势:(1)提高效率。多个人创作的速度明显要优于一个人进行创作,并且学者们可以加强彼此之间的交流和沟通,这样对于著作的质量能够更好地进行保证,书籍的快速出版能够促进知识的传播,为社会知识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2)分工合作。每个人都有着自己的专长,通过合作的方式,每个人可以完成自己最擅长的部分,这样就能够提高整本著作的质量。(3)丰富积累。通过联合著作的方式,能够加强和其他人之间的交流和沟通,使得自身的知识、结构得到更好地完善。但是这种方法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那就是个人的收入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且对联合著作人的水平有很大的要求,只有达到这个要求才能更好地完成整本著作。对于那些长期合作的方式,这种方式还是比较适合的,故而长期的合作可以考虑这种方式。
三、总结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以往在高校中得不到教师的充分重视,这使得其作用难以发挥,造成了教师可支配收入的减少。本文对当前高校个人所所得税筹划面临的困境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措施,旨在更好地促进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发展和完善,提高教师的个人可支配收入的水平,更好地改善教师的生活,提高其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
参考文献:
[1]奚卫华.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J].北京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01)
2011年9月1日起,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开始实施生效,统计显示,对大部分中低收入者减税效应明显,然而由于各单位薪酬发放方式不同,或是地区收入差异的客观存在等因素,税收筹划的空间仍然很大。而企业作为职工工资薪金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如果通过合理的纳税筹划,增加职工的可支配收入,必将提高职工工作的积极性,留住人才,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
一、新旧税法的变化分析
本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涉及到的有:
1.起征点从2000提高到3500。
2.从原来的9级累进税率减少到了7级,取消了原来的15%和40%的税率级次,并把5%的税率调减到了3%,相应的应纳税额级距也有所调整。
从这些变化中可以推算出月收入38600是个临界点,38600以下的人员都可以或多或少的减少税负,其中收入段在8000~12500的减税最多达480元,收入段在22000~38600的减税5元,差别不大,而超过38600的税负将增大。(此文的收入均指扣除四金后的应税收入)
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纳税筹划
现在很多企业都是实行工效挂钩的绩效考评方法,因而年终奖往往占全年收入的比例不低,而年终奖的计算方法是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基于这种特殊的计算方式,我们发现在适用不同税率档次的收入区间的临界点附近,由于税基的全额适用新税率,税额会跳跃式增长,产生税前收入增长但税后所得减少的情况,因而应避开这些无效区间。如表1所示。
对于年终奖的无效区间,解决办法之一是将部分超过临界值的年终奖分配到当月工资薪金中发放。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笔者发现,相较于调整前的年终奖,本次调整对于年终奖在54000以内的,可以起到减税的作用,而由于取消了15%、40%的税率档次和税额级距的变化,使得年终奖在某些区间内整体税负要增加将近5%,如54000-60000,108000-240000之间等,而同样的用年终奖适当分拆作为当月工资薪金发放,即使工资薪金适用税率提高,税负也会相较年终奖全额适用高税率要小。
如:某职工的月收入为8000元,年终奖60000元,按正常的计算方法,工资个人所得税为(8000-3500)*0.1-105=345,年终奖个人所得税为60000*0.2-555=11445,,合计为11790。若将年终奖分为54000,剩余6000并入当月工资,则工资个税为(8000+6000-3500)*0.25-1005=1620,年终奖个税为54000*0.1-105=5295,合计为6915,前后两种方法相差4530元,可见筹划方法得当的重要性。根据上述情况,可以推算出一个年终奖与当月工资的合理分配区间,见表2。
三、全年收入的最优税负筹划
从目前各行各业的薪酬发放来看,普遍存在工资薪金与年终奖发放比例不合理,没有达到最优税负的效果,这就需要企业薪酬制订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配合,事先筹划,找到薪酬发放和纳税方案的最佳结合。
如:某职工的年收入为100000,方案一设为月薪7000,年终16000,则全年税额为((7000-3500)*0.1-105)*12+16000*0.3=3420,方案二设为月薪5000,年终40000,
则全年税额为(5000-3500)*0.03*12+40000*0.1-105=4435, 差额为1015。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取得的各项所得为对象,进行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现行的征管模式主要建立在代扣代缴基础上,即:赋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应计算应纳税额,从其所得中扣出并缴纳入库,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这种方法有利于控制税源、防止漏税和逃税。但是,在实际征管过程中,由于个人所得税量小面广,征管工作环节多工作量大,加之税务部门稽查监督力度不够,因而,这种征收管理模式,在实际工作仍存在着一些不合理、需要改进和完善之处,如税基计算不合理、管理效果不明显、税务稽查不到位、征收对象不对称、条线征管被忽视、个人收入难确定等。针对这些问题,本文认为应该从革新个人所得税征管理念、健全个人所得税征管体制、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创新个人所得税征管方式方法等方面着手,努力推进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创新。
一、革新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理念
一要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宣传教育。税务职能部门要对纳税人进行广泛的税务宣传与教育,增强公民依法纳税意识,提高纳税自觉性,让广大纳税人主动申报,积极履行纳税义务。同时,要加大税法知识的宣传,让纳税人清楚自己应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既是对纳税人的尊重,也有利于创造一个良好的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氛围,使全社会呈现出依法纳税光荣的风尚。除了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宣传,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外,还要给予纳税人真正的光荣感,即对于长期依法纳税的个人,可授予各种荣誉,只有纳税人得到真正的尊重,才会大量涌现真正的依法纳税的合格纳税人。
二要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征管人员的素质培训。税务机关为了使在岗人员能充分胜任其工作,可采取在岗培训、单项技能培训、高级人员培训等形式进行培训。在目前代扣代缴的模式下,扣缴义务人政策掌握水平,和依法纳税觉悟,将直接影响到税收工作的公平性,因此,对他们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税收政策理论水平和文明执法程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健全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体制
一是加强基层个人所得税征管队伍建设,加大稽查力度和行政监督。加强基层个人所得税征管队伍建设,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信息化管理水平和效率,以效率的提高达到增员的目的。同时,建立一支高素质稽查队伍,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稽查力度,提高稽查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并建立考核稽查人员的量化标准。健全个人所得税征管体制,对于目前存在的个人所得税征管过程中出现的“重企业轻行政事业单位、重地方企事业轻条线管理单位”的现象,从源头上找出解决方法,通过行政体制改革解决“官本位”现象,建议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全民监督个人所得税征管人员的管理办法,杜绝人情社会的负面影响。建立对个人所得税征管日常工作的监督制度,严惩各种使税款流失的行为。
二是建立纳税人服务体系。税务机关应认识到自己的职责,它的主要任务,是为纳税人服务,处处为纳税人着想,方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而不是一个权力机关,更不是一个依靠政府赋予的权力,为本部门、本单位或税务干部个人谋取私利的中介。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也应该如此,税务机关应该有专门的机构,负责接待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咨询,并为纳税人提供相关无偿服务;要根据纳税人的需要,为纳税人提供最新的个人所得税税法资料,用通俗易懂的小册子、电视、广播、电台、报纸、杂志等传播媒介,进行各种个人所得税征管税法宣传;应免费给每个家庭,不定期地寄送有关税收的材料。必须充分重视个人所得税征管服务中介机构的建设。要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中介机构的业务活动范围、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改变个人所得税征管中介机构的做法,使个人所得税征管中介机构,真正成为社会性的独立的服务机构,通过优胜劣汰的机制,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中介机构。
三、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
第一,完善个人收入支付机制和代扣代缴机制。实现个人收入支付信用化和规范化,个人任何来源的收入都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尽量减少现金支付;在目前存款实名制和居民身份证代码制的基础上,建立银税一体化的信息管理系统,银行与税务机关通过计算机联网,实现数据信息的交换与共享,以利于税务部门对个人真实全部收人监控和征税。加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制度,个人所得税税法中,进一步明确规定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要加以奖励,对不履行扣缴义务的单位,要严格处理,尤其对阻止财务人员依法履行扣缴义务的单位领导和个人,要予以严肃处理。应在相应法律中,规定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办法,包括代扣代缴的义务、范围、程序、扣缴凭证、税务部门之间的信息和纳税资料的传递、奖惩措施等。
第二,完善全员申报纳税机制。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全员申报在部分城市已处于推行阶段。即年满18岁的中国居民,必须就当年的所有收入项目进行如实申报。统一规定,纳税人年终都须向税务机关办理结算申报纳税手续,税务机关根据申报书审核,并计算税款,然后通知纳税人应纳税款额。纳税人可用现金或支票,向税务机关、银行或邮局交纳税款。对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全年应税额中抵扣;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登记号码体系,并同居民身份证联系;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制,及现代化征管手段,为个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提供社会化和专业化服务;建立全社会的个人信誉约束机制,构建一套覆盖社会的,单位和个人的社会信誉档案信息系统,通过公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信息,推进诚信纳税,促进全员申报纳税机制的完善。
第三,完善个人所得监控机制。第一,建立缴纳个人所得税人员编码。年满16或18岁的公民,都必须到当地税务机关,登记并领取个人所得税编码卡;或者与居民身份证配合,居民身份证就是一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编码卡。凡是与纳税人取得收入相关的各种活动,都必须用到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编码卡。税务编码卡可由税务机关负责制作、发放和管理。每个纳税人只有一个唯一的编码,他从事各种活动所取得的收入都必须填写该代码。这些信息最终将从各个部门和银行、邮局、企业雇主等处汇集到税务部门。税务机关就能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集中处理,方便准确地掌握纳税人的各项收入情况,从而更有效地控制和审核个人的纳税申报,便利了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如果税务编码卡丢失或损坏可以申报补发,税务机关应及时为纳税人补办,补办手续应尽量简易。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员编码的建立,为计算机集中处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事项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四、创新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方式
首先,加强对个人所得税涉税知识的普及宣传。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旨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但无论是投资公用设施、保障社会稳定,还是用于脱贫致富,却没有让纳税人看到明显的效果,影响了他们的积极性。因此,大力进行个人所得税涉税知识的普及宣传,增强公民自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意识,使人们正确认识为什么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怎样缴纳个人所得税,已是迫在眉捷,任务相当艰巨。我们应该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各种形式,进行个人所得税税法宣传,最好在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联播节目前后,做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公益广告,同时还要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对大案要案,名人偷税进行公开曝光,对“最佳纳税户”进行反复宣传,使个人所得税税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其次,开发个人所得税征管应用程序。应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个人所得税征管软件,包括纳税人登记、纳税申报、完税凭证打印、重点纳税人监控等项内容。可以参考北京、青岛等城市,已有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应用软件,设计扣缴义务人使用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软件,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申报软件,并与企业会计电算化软件对接,自动计算每个纳税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自动编制申报表。这样,不仅可以节约各地的开发成本,也为今后个人所得税征管应用程序的统一升级,和软件接口做好准备。扣缴义务人可采取磁盘、磁卡、视读电子系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申报。这样就可以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实现对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与入库、资料保管的现代化与专业化,并逐步实现同银行、企业的联网,形成社会办税、护税网络,促进公民依法自觉纳税,以减少偷逃税款的行为。
(作者:湘潭大学公共管理硕士)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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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黄慧敏. 改革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的对策研究.经济师,2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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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蒋伟. 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研究.甘肃农业,2003(8).
关键词 新个人所得税 征管 问题 解决措施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经济水平得到了快速提高,人均收入也在不断提高。但是,在这个过程中,贫富分化也愈演愈烈,这种现象的存在增加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尽管国家已经建立了全新的个人所得税手段进行调控,但是,其调控力度在个人所得方面调节的力度还稍显不足,还会造成大量税款的流失。那么,在新个人所得税条件下,如何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缩小收入差距,就成为税务人员必须解决的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的涵义和纳税人的界定
1.个人所得税的涵义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①。
2.纳税人的界定
税法规定,只要是在我国境内居住时间满一年的个人,不管是有没有住所,也不管其所得来源于国内还是国外,都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对于在我国境内既没有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没有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只要是从我国境内取得收入,也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新个人所得税在征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征管模式转换存在着认识上的错误
新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大大增强了税收管理,提高了税务收入和征管效率,但是在对征管模式转换方面还存在着认识上的错误。这种错误的认识主要表现为:征管过程主要依靠征收和集中管理,这样常常引发税收管理员错误理解自身职责,认为自身职责只是做好催报、催缴等工作,而纳税检查并不在自身的职责范围之内。这种认识大大降低了税收管理人员进行税源管理的积极性,从而导致税源无专人监管、收入不明以及档案资料残缺不全等现象。
2.税务户籍管理存在漏管漏征的问题
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的主要依据是工商营业执照。但是,在管理的过程中,工商管理部门办法工商营业执照的信息不能及时传递到税务部门,导致税务登记滞后的现象,这样就导致了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疏漏。目前,构成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来源是工薪所得,国有企业或者行政事业单位的个人收入能够及时得到管理,而一些私营企业常常采取多种手段逃避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有的私营企业不进行纳税登记,有的私营企业虚报职工工薪数目,还有的私营企业采用月份工薪数目降低,每年增发几个月份工薪的手段。这样就导致个人所得税无法征收、少征收现象,从而导致个人所得税征收漏洞的出现。还有一些私营企业或者个人,既不进行工商登记,也不进行税务登记,更不去申报纳税,这样就导致了大量漏征漏管的现象。
3.不健全的纳税申报制度加大了征收难度
在纳税申报方面,我国主要采取自行申报和扣缴两种方式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但是,我国在个人收入监控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银行在现金管理上控制也不严格,社会上的财务交流主要通过现金交易完成,这样就导致税务部门无法真正掌握个人的实际收入以及财产状况;在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方面,税法没有明确规定具有扣缴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律责任。这些现象的存在,大大增加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难度。
4.缺乏现代化的管理手段
目前,我国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基本上还是依靠手工操作以及人工管理,现代化的计算机和网络的整体使用水平还比较低,计算机知识使用在税款征收这一环节上,还没有实现和财政部门、工商管理部门、银行、企业等单位之间的网络互联。同时,全国各地由于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上的不平衡,计算机等现代化的工具使用状况也各不相同,这样就导致实施信息化管理,纳税人的信息无法得到共享等困难。
三、大力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
1.大力加强对税务征收人员的培训力度
大力加强税务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税务人员的执法水平是解决当前个人所得税征收困难的最主要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无论是税务管理部门的领导还是普通员工,都必须引起思想上的高度重视。为了保证培训的正常进行,必须制定严格的制度,并监督培训制度的执行。在培训过程中,税务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不但努力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而且还要加强政治思想学习,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在执法过程中正确执法,不。
2.大力加强税务户籍管理
大力加强税务户籍管理,可以有效避免偷税漏税现象的大量发生。为此,必须建立健全纳税人的纳税登记管理制度,建立纳税人纳税登记代码制度,可以将身份证号作为纳税人的纳税登记代码,这一代码使用起来不但大大方便了管理,而且还不会出现重复现象。在以身份证号作为纳税人纳税登记代码的基础上,还要加强纳税人的信息管理,及时对纳税人和税务征收有关的各种信息登记、整理和更新,确保纳税人信息的准确性。同时,在大力加强税务户籍管理的基础上,进行税务申报和税款缴纳等纳税程序的全程监督管理。
3.大力加强执行纳税申报制度的监督
大力加强执行纳税申报制度的监督,可以有效避免偷税漏税现象。在这个过程中,税收管理人员要定期不定期地对扣缴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检查,确保扣缴行为的正常进行,对于在扣缴过程中出现严重问题的单位或者个人,要进行严厉的处罚,如果其行为触犯了法律法规,还要依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税收管理人员还要加大对纳税人收入状况的监督,确保纳税人每月、每年都能自觉向税务机关申报当月的全部收入的正确性,同时对全年收入进行核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税务管理人员还要借助银行的相关信息,建立法人申报和个人申报之间的交差稽核体系。
4.大力加强税务征收的现代化建设
大力加强税务征收的现代化建设,依托计算机、互联网不但可以快速完成税务登记、申报以及税务征收等相关业务,而且还可以实现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全程监控,同时还可以实现纳税人的信息实时共享,为打击偷税漏税创造良好的条件。
总之,随着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在个人所得税征收方面必然会出现新矛盾,新问题,这就需要税务管理人员认真分析形势,分析新矛盾、新问题的特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修正).2011.06.30
截止到2013年9月1日,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满两年。自2011年9月1日起,中国的个税起征点提高到3500元。近期以来,有很多的专家学者,甚至我们普通的纳税人提议将个税起征点调至5000元。也有一些业内人士认为,新个税法实施以来,已经达到了对个所税改革的目的。但是在收入分配亟待提速的大背景下,个税的改革需要迈出更大的步伐,充分发挥杠杆调节的功能。
众所周知,2011年9月1日,新个税法实施。根据这部新税法,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从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9级超额累进税率结构修改为7级,相应的级距也进行了调整等。从新个税法实施后我国个税收入的变化看,2011年10月开始,个税收入连续下降,一直到2012年10月,减收因素基本消失,个税收入开始由减转增,保持增长态势至今。
从以上资料,我们不难看出,新个税法的减税效果明显,达到了改革目的,但也同时应该看到,我国个税制度目前仍存在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无论是税制层面还是征管层面都与20年前即提出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改革目标仍相去甚远。
当前,新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有三。
问题一:大多数国家,纳税人和公民基本上是指同一人,也就是说,每一个公民都应该纳税,甚至是大街上捡垃圾的人都应该纳税。而在我国现在订的3500元的这个界限,是高于全国平均工资的,也就是说在我国有大部分人是不需要交税的。因此,如果我们只是着眼于起征点上来调节税收,不能达到根本的改革目的。
问题二:在我国,有很多家庭,虽然有5、6个人组成,包括老人、中年人以及小孩子。但是有可能是一两个人上班而需要养活一大家人。因此在征税上仍然只是针对个人收入进行征税,而不考虑纳税人实际的生活成本,这也并不能达到改革的效果。
问题三:我国目前个所税设计还是主要体现在对劳动所得征税重于对资本所得征税。新个税法中,工薪所得采用累进征收方式,而资本所得则按20%的比例征收,这是符合国际惯例的,主要是由于资本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因此各国都很重视资本对于经济的推动作用。但是未来需要在资本和劳动的税赋寻求平衡,这既要考虑国际之间的税收竞争,也要考虑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需要统筹兼顾。这不仅是一个经济方面的问题,同时还是一个社会公平的问题。
问题四:当前我国的纳税申报制度建设还没有完善,这一问题导致纳税人主要是通过由企业或单位实行代收代缴的方式完成税款的交纳,纳税人并没有意识到纳税的重要性。
针对以上这些问题,笔者有以下建议:
第一,个人所得税应该将原来只对个人进行征税的“工薪阶层税”改为按照家庭征收,以此来降低工薪阶层的税赋。因为目前的个所税除了“三险一金”外,缺乏教育、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等专项扣除。如果改为按照家庭征收,有赡养老人、抚养孩子的家庭,就应该少交税,这样可以使得收入与分配更加兼顾公平,实现真正的税赋公平。
第二,我们应该加快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完善高收入者个税的征收、管理和出发措施,严格监控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征收范围,建立健全个人收入双向申报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纳税人号码制度。
第三,个所税征税时间可以由月申报改为半年报或者年报。这一建议是基于一些特殊行业出现的季节性收益考虑的。按月征收改为按年或者半年征收,可以减轻纳税人的税赋,而且可以减轻税务部门的工作强度。
总而言之,个所税的不断改革将会对国家,对社会,对纳税人实现三方收益,实现效用最大化。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