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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管理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06 16:04:32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体系管理论文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体系管理论文

篇1

知识经济时代,创新系统呈现出区域创新主体要素集聚的特征。通过自主创新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而提升区域创新能力成为支撑地区经济增长的关键性要素。首先,知识管理有利于提高区域内部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技术创新过程是隐性知识再现的过程,技术创新过程中知识管理体现在知识的有序化、反馈的监控和保持竞争优势等3个主要方面。加强企业知识管理,并通过创新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保持竞争优势。其次,知识管理强化区域创新体系中知识链接。通过对知识在流动过程中有效引导、反馈,可以提高知识吸收和应用能力来优化创新过程,有利于创新主体增强知识创造能力,提高“知识溢出”效应。政府通过及时获得最新科技资源,强化区域创新体系知识链接。第三,知识管理有利于区域创新能力和竞争优势的提高。大量研究表明,创新过程中知识的存量与分布、知识流动的规模和效率、知识收集与处理能力都直接影响着区域创新体系的结构和运行效率。区域创新体系的运行效率还取决于知识配置力(KnowledgeDistributionPower),即一个系统向创新者及时提供渠道,使其获得相关知识配置的能力。系统的知识配置力比知识生产更为重要,区域创新体系的知识配置力影响创新者获得知识的速度以及社会资源浪费的程度,进而影响到系统的创新绩效和创新能力,影响到知识在各创新组织之间的配置,从而最终提高区域的创新能力和创新优势。

(二)基于知识管理的区域创新体系运行机制分析

大学、企业、科研机构是区域创新体系的3个基本要素,它们以知识流动和配置作为纽带而组成一个整体。一般来说,知识管理包括知识创造、知识共享和知识应用3个基本阶段。科研机构和大学是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知识源,企业同样是科研机构和大学知识创新的信息源。政府是区域创新的宏观管理者,为创新主体的知识创新提供良好的创新环境和基础设施。区域创新体系中知识管理是以知识的创造为起点,以知识共享为传播方式,同时以知识应用为目的。知识创造是知识管理的起点,通过技术知识市场向创新组织提供原材料;知识共享是促进区域创新的重要过程,也是知识应用的必经阶段;技术知识市场是知识应用的交易平台,是运用区域创新体系创新要素进行创新的必要手段。

二、基于知识管理三阶段的区域创新体系的运行机制

(一)知识创造阶段的运行机制

区域创新体系的知识包括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其中隐性知识是知识创新的前提。在区域创新体系中,创新主体在知识创新以及使知识的载体————科研成果进行转让或产品进行销售过程中,会发生知识外溢现象,从而创造出新知识。组织知识创造过程涉及组织内部员工与企业团队层次的互动,最终形成区域层次的知识互动与反馈。对于区域创新体系而言,知识在个体层次组织层次和区域层次被创造出来,在各个层次都存在隐性知识和显性知识的相互转化,存在知识创造的螺旋。区域创新体系的知识包括个体、组织与区域3个层次。个体层次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个人知识的增加、个人新思想的出现以及个人发明或技术改造,创新个体是知识创造的来源。组织层次的知识包括已经形成文字的显性知识,也包括存在个体之中的隐性知识。随着组织个体知识不断积累,知识增加到组织知识库当中。创新组织的知识创造行为一旦导致知识溢出效应,组织的知识就会扩充到其他创新主体之中。知识创造以区域形式表现出来,形成以多个创新组织知识库为基础的区域知识库。区域知识库是一种整合性、结构优化的知识库,使得区域内任何创新组织都可以共享区域层次的知识库资源。因此,区域创新体系知识创造机制是一个螺旋式上升的过程。它不仅增加了社会知识量,同时也是区域持续创新的根本。

(二)知识共享阶段的运行机制

区域创新系统各要素之间的相互联系与互动是知识共享的基本途径,创新主体能够通过这种共享机制来获得创新所需知识。区域创新体系的知识共享机制包括开放的信息交流机制、互动的学习机制以及基于效益的激励机制3个方面。其中,组织之间通过区域知识库、网络等技术来交流,使区域创新体系中创新组织之间的知识交流机制化,它是实现知识共享的前提和基础;组织间的互动学习是区域层面的学习,可以通过组织之间的知识合作,或者是科研院所的科研成果向企业的转移等等;区域知识共享的效益来自于各创新组织最大程度利用知识所获得的价值,企业通过知识共享获得重要创新资源,科研院所通过知识与信息共享了解企业技术创新需求,政府通过知识共享有针对性地协调区域创新的发展。组织之间的知识共享既包括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知识交流和分享,也包括组织与组织之间的知识传播与应用。区域创新体系的主要功能是推动区域内知识传播与知识共享,在此,本课题构建区域创新体系的知识共享机制。

(三)知识应用阶段的运行机制

知识作为生产要素意味着以一种价值的载体进行交易和扩散,也就意味着创新知识可以作为一种商品来参与市场交易,从而发挥知识在创新中的最大价值。区域知识应用机制保证创新知识在区域创新主体之间自由转移。其中,政府制定有利于区域知识应用、技术转让的相关政策;企业是区域创新体系知识的使用者,也是知识的主要“购买者”,从相关知识的“供应者”处购买知识。下面分析知识市场的构成要素。

1.“知识购买者”、“知识出售者”与“中介组织”“知识购买者”通常是对知识存在需求的企业、组织或个人,它们从其他创新主体那里购买知识寻求能够解决问题的办法;“知识出售者”是区域创新体系中所有创新主体,它们需要通过知识资本的共享与交易来获得收益,这主要包括大学和科研机构、企业等等“;中介组织”是连接“知识购买者”和“知识出售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例如专利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法律咨询机构、知识产权咨询机构等,可以扩大知识的流通范围,促进创新知识的流动速度。

篇2

针对物资生命周期进行的管理只包括了物资的一小部分,尚未涵盖全部的油田物资。另一方面,应用在物流管理中的软件在集成化方面非常薄弱,这导致各部门、各行业、各地域的物流信息无法彼此继承或共享,削弱了整体的协调性。

(二)决策缺乏数据支持

目前使用的物资管理信息系统在统计各个环节的统计数据时有很强的滞后性,这导致了能提供给管理者的数据非常混乱,系统化的数据分析基本不可能做到。

(三)技术缺乏科技创新

RFID技术的应用过于稀少狭隘,只应用于油田管理的个别部门,既未形成多部门的联网,也没有完成整体的统筹化。这种情况令RFID技术的效能无法完全发挥出来。

二、油田物资管理中RFID的应用

(一)应用了RFID的物资管理应具有一体化特征

以RFID技术为基础建立的管理平台要将不同的部门、地域、行业连接在一起,令油田的物资需求、物资消耗、物资回收、资产管理等一系列相关工作都能够一体化进行,实现整体的统一管理。

1.跨部门的RFID物资管理

石油企业的物资管理必然涉及多个部门,这其中包括了物资需求方、采购供应方、生产管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资产管理部门等。因此,使用了RFID的物资管理系统需要将这些部分统一起来,令物资的供应信息在集成和共享上能实现全方位化。

2.跨地域的RFID物资管理

大型的石油企业普遍具有跨地域的特点,这种广域性为物资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跨地域的物资调配由于物资信息的不统一性与滞后性很容易产生混乱,这就需要RFID统一、即时的物资信息功能。以物资流向为依据进行项目设计,把不同区域的统购物资全部纳入管理系统,实现资产管理和物资管理对物资供应的全域化跟踪。

3.跨行业的RFID物资管理

油田的开发需要多个行业共同参与和辅助才行,因此其物资管理工作也要将这些行业全部包括在内。无论是勘探、测井、钻井、录井、采油等主体行业,还是后勤辅助、后期作业等辅助行业,所使用的物资都要以RFID进行联网记录,再进行优化管理和合理分配。

(二)应用了RFID的物资管理应具有全面化特征

油田的物资管理必须要全面渗透进每一个环节,这种全面性体现在周期和过程两方面。从过程上来说,首先由生产单位将自身的物资需求通过FRID反映为相应的电子数据,物资供应部门接收各个生产单位的需求数据,对这些需求进行平衡,然后订立采购计划并进行招投标,采购到的物资在入手的同时以RFID进行标识,之后以这标识为依据进行分类存储,接着依照最初生产单位提供的需求数据进行一一对应的物资配送,生产单位接收并使用物资的情况也需要通过RFID回馈给管理中心。从周期上来说,全部物资都应在RFID的电子标签上标明购入时间,使用或报废时同样要利用RFID即时将时间报告至管理中心,令管理平台能掌握全部物资的生命周期。

篇3

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包括: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企业合并审查、行政垄断。然而,市场经济中垄断行为的种类是纷繁复杂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特别是垄断行为的经济、法律性质各不相同。笔者在此提出的问题是,所有这些垄断行为在市场经济及反垄断法中各处于何种经济、法律地位,它们相互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它们的行为各具何种经济及法律特征?笔者以为,有必要对它们进行分析、比较、研究。

一、各种垄断行为相互变化关系的经济学分析

(一)市场结构动态演绎垄断形态的变化

我们知道,经济学理论在研究市场竞争模型时提出了四种类型的市场竞争结构,[1]包括完全竞争的市场、垄断竞争的市场、寡头垄断的市场、完全垄断的市场。笔者认为,应当以动态发展的观点来看待这四种市场结构的相互变化关系,即假定这四种市场按完全竞争的市场一垄断竞争的市场一寡头垄断的市场一完全垄断的市场的方向发展变化,通过这种变化来考查企业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企业并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行政垄断之间的动态变化关系。[2]

完全竞争与垄断竞争的市场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参与市场竞争的企业数量众多,且它们的规模都不是很大,其产量都只占市场极小的份额,因此,任何一家企业都无法单独影响产品的市场价格,按照竞争模型假定的条件,企业可以处于均衡生产的市场竞争之中。由于企业在市场上生产经营的逐利性,企业为了在市场竞争中总是处于有利的地位并不断的追求更多的利润,它会不断地寻求扩张的途径。企业扩张的途径有两种,一是通过自身积累逐步扩张,二是通过兼并或收购其它企业扩张。由于企业靠自身积累扩张不仅速度慢而且效率低,不能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需要,因而它往往会通过第二种手段即通过并购扩张。通过并购扩张的好处就是扩张的速度快、效率高,而且企业可以逐步扩大市场的份额。在假设的这两种竞争市场结构中,如果所有企业都在竞争中不断地进行并购,可以预见的结果是,完全竞争及垄断竞争的市场结构将逐渐地发生改变,竞争企业的数量将不断地减少,它们相互之间并购的困难也逐渐增加,直到市场上出现几个较大规模的企业形成相互依赖、互相竞争的格局时,此时即产生了寡头垄断的竞争格局。按照寡头垄断的竞争模型,其中任意一家企业都不能单独影响市场的价格与产量,它必须顾及到其它对手的反映。这时,它们之间继续并购的可能性已越来越小,如果要获取超额垄断利润的话,它们必然意识到:如果它们之间能够进行合作,通过协调产量和价格就可以达到控制市场的目的,从而实现垄断利润,于是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即企业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产生了。通过以上假设的市场竞争结构,我们看到,企业并购的过程在不停地改变着市场结构,且企业随规模的扩大对市场的影响力也在扩大。这就是说企业的并购最终导致了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产生,通过这一过程也让我们看到了企业并购与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动态关系。

以寡头垄断竞争的市场为起点,假定其中两家以上的企业能够相互协调关系、克服各种困难和阻力继续进行合并,这时寡头垄断的竞争格局将继续发生变化。很显然,这几个寡头通过合并会出现一个规模更大的寡头,它将占据市场的绝大部分份额,此时它所取得的市场势力使它如果要对市场进行控制,例如操纵产品价格、改变供应数量,可以不再需要顾及其它企业的反映了。也就是说,寡头垄断市场进一步并购的结果产生了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如果这个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话,它就可以通过这种滥用行为获取高额垄断利润。这个过程让我们看到了市场支配地位的形成过程,同时也说明了企业并购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间的动态关系。

(二)各种垄断行为相互变化关系评析

经济学家与法学家们对各种垄断形态的成因分析和探讨已经非常深刻和全面。对各种垄断形态的生成原因进行具体的分析,毫无疑问是为了加深对它们的进一步认识,这不仅有利于夯实反垄断法的理论基础,也有助于司法实践中的反垄断执法。法律经济学这一学科的诞生使得法学家和经济学家纷纷用经济学的方法来分析各种垄断行为产生的原因及其可能对经济产生的危害,从而构建起科学的反垄断法律制度。众所周知,垄断行为本身是经济活动的产物,企业所从事的经济活动本身又属于一种行为科学,因此,企业的各种活动产生的各种形态,特别是垄断行为形态,从经济科学与行为科学上来看必定存在某种内在联系或者某种内在规律。因此,如果能从各种垄断行为生成的原因、各种垄断行为本身之间的动态联系上进行分析,并将它们按成因进行分类,建立起它们之间的有机动态联系,对构建动态体系的垄断行为理论是大有裨益的。反垄断法关注企业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企业并购审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大主要问题,竞争理论的四种市场结构成为分析这三种垄断形态的基础。其实,除以上三种主要的垄断形态以外,其它垄断形态还有:行政垄断、特许经营,分销体制,滥用知识产权等等。笔者认为,所有这些垄断形态都是围绕这三大垄断形态产生的,或与它们存在不同程度的关联。因此,不仅仅要对企业并购、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各自进行相互独立的分析,还应当找出它们之间的动态联系、它们与其它各种垄断形态的关系。通过对市场结构动态变化的分析反映了市场支配地位的形成过程,揭示了反垄断法三大支柱之间的动态关系。

二、各种垄断行为法律性质的比较分析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比较

1.单独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根据前述企业并购行为逐渐引起市场结构改变的过程分析,企业之间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分别位于两个不同的市场结构时期。从市场结构变化的过程来看,可以说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企业实施垄断最初级的一种行为方式,即在这个时候,由于企业互相依赖而不能独立于其它企业控制或操纵市场价格与供应,因此,如果要获得高额垄断利润只有采取互相联合的形式,共同采取行动。而到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阶段,因为企业的并购行为致使市场结构进一步发生变化使得其中某一企业具有了市场支配地位,该企业可独立于其它企业控制市场价格与供应而获得高额垄断利润,因此,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企业垄断行为的一种终极形态,也是一种高级形态。

两种形态对比的结果其实质是都形成了对市场的价格与供应进行操纵与控制的能力,唯一的区别是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通过协议或默契配合等形式进行的,参与企业各自仍然是独立的市场主体,仍然独立承担法律义务,因此这种联合存在不稳定的因素。政府政策、市场环境、企业内部等内外因素的变化都可能使这种联合解体;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则不同,它是由一个企业独自采取的行动,完全不依赖于其它任何企业,甚至不顾及政府的监督。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由于是一家企业的行为,因此,它可以采取更多的形式、更多的手段来达到对市场竞争的控制与操纵,因此,它也更为复杂、更加隐蔽,或者说更难以监管。例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方式有:拒绝交易、搭售、掠夺性定价、维持价格、价格歧视、滥用知识产权、价格回扣、共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这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式的案例在美国及欧盟已经大量出现,从美国与欧盟的审判实践来看,对各种形式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分析都大量使用了经济学原理的分析,并且各种形式案例的经济分析使用了不同的经济学方法,表现出各不相同的特点,这些特点与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明显不同的。

笔者认为,就两者的这种不同,可以将联合限制竞争这种垄断行为看作低级阶段的垄断行为,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则看作高级阶段的垄断行为。这两种形态之间的关系就是与企业并购的关系,即假定联合的企业如果通过并购成为一个企业,则它也就演变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形态,这与《欧盟竞争法》第82条第1款中的规定“一个或多个在共同体市场内或者其中的相当一部分地域内占有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这种支配地位的任何行为,可能影响成员国之间贸易的,因与共同市场不相容而被禁止”是相符盼。根据垄断力的来源方式不同,行政垄断的垄断力来源于政府部门而非企业合并,且这种垄断力不受任何市场主体的制约和因响,因此,行政垄断是垄断行为中的极至形态即最高形态。

2.共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共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定于《欧共体条约》第82条第1款:一个或者多个在共同市场内或者其中的相当一部分地域内占有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这种地位的任何行为,可能影响成员国之间贸易的,因与共同市场不相容而被禁止。共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最早出现提出是欧共体委员会1989年处理的意大利“平板玻璃案”。[3]该案的基本事实是:Societa公司等三家公司是意大利平板玻璃市场上的主要生产商,他们之间达成协议,共同拥有相同的批发商网路,相互交换生产和技术情报,并且进行价格固定和分配产量指标等。欧共体委员会认为,其共同分销各自的产品并且建立了销售结构上的联系,已经不单纯是一种反竞争的协议或者行为,而是三家公司在意大利平板玻璃市场上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并且滥用这种地位的行为。对于这种违法竞合行为,既可以适用条约之第81条也可以适用第82条做出处罚。但是,欧共体委员会最后还是按照条约第81条而不是第82条对三家公司予以罚款处罚。通过对欧共体委员会的观点进行分析,笔者认为,共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比较如下:

共同点是:第一,其行为都是由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企业做出,这些企业都具有相互独立的市场主体资格,因此它们各自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二,两种行为在性质上是相同的,即都属于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第三,两种行为的行为方式是相同的,即都是两个以上企业之间的联合行为,都采取了合同、协议、决议等方式;第四,两种行为都具有市场支配力,即都能够影响或操纵市场价格与产量等。第五,既符合共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又符合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特征的垄断行为属于反竞争行为的竞合,可以选择适用《欧共体条约》第81条或第82条。从欧共体委员会的实践看,都选择适用第81条,[4]或者“不排除选择两条同时适用的可能性”。[5]

不同点是:第一,共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企业,它们之间通过协议联合后的行为上就如同一个企业实施的行为一样。第二,正是由于第一种原因,共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比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更为稳定,相互之间不会或不可能出现欺诈现象,而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则由于各自所保留的独立性而使这种联合具备不稳定性。第三,两种行为的行为特点也可能不同,前者具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特征,因而可以采取的行为方式将是多种多样的,如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搭售、超高定价、知识产权滥用、价格歧视等,而后者的行为特征则不具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些特征,如只是按照协议约定的制定价格或按照协议分配的产量组织生产等。第四,共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与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定不同,以欧盟竞争法来看,前者为《欧共体条约》第82条,而后者为第81条。第五,虽然共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与联合限制竞争行为都必须是两个以上企业的行为,但对于前者而言,行为本身可以是多个企业实施,也可以是一个企业实施,这就是说,共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不以共同行为为要件,它以单独行为为必要要件,而以共同行为为任意要件。因此,假设共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数个企业合并为一个独立法人的企业,它就由数个企业的共同滥用行为变为一个企业的滥用行为。

通过以上比较分析,笔者认为,我们在掌握这两种垄断行为相同特征的同时,更应当注意其不同特征。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企业合并控制

以寡头垄断竞争的市场为起点,假定其中两家以上的企业能够相互协调关系,克服各种困难和阻力继续进行合并,这时寡头垄断的竞争格局将继续发生变化。很显然,这几个寡头中就会出现一个更大规模的寡头,它将占据市场的绝大部分份额,且它所拥有的市场势力使得它如果要对市场进行控制、操纵产品价格和供应数量可以不再需要顾及其它企业的反映了。也就是说,寡头垄断市场进一步并购的结果产生了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这个时候市场结构发生了变化,互相竞争的企业数量更少,而企业的规模更进一步扩大。如果这一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的话,它就可以通过这种垄断行为获取高额垄断利润。这个过程说明了企业并购是产生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这个过程也让我们看到了企业并购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间的动态关系及对企业并购控制的重要性。需要注意的是,笔者在此的分析是假设企业以采取并购为策略追求企业增长与经济扩张,而不是靠自身积累扩张来达到企业发展的目的,如果是后者则又另当别论了,当然尽管靠的是自身积累,但其结果仍然是市场支配地位的形成。

(三)单独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共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以上述共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意大利平板玻璃案”分析为基础,将单独与共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比较,可得出如下结论:

共同点:都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不同点: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市场主体数量不一样,前者只是一家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后者需两家以上企业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其中任意一家不一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如“意大利平板玻璃案”中,三家企业合起来市场份额达到意大利市场普通平板玻璃销量的79%和汽车用平板玻璃销量的95%,因此其中任意一家就有可能单独并不具备市场支配地位,因而也就不可能单独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四)行政垄断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虽然依上述企业并购过程,我们无法阐述它与行政垄断的关系,但我们知道,所谓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包括享有行政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竞争的行为。笔者认为,行政垄断实际上也是一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首先因为这两种滥用的表现形式极为相似,如强制交易,限制交易、划分市场、独占市场等都是利用能影响市场的力量;其次,市场是由各种市场主体组成,除参与市场经营活动的主体外,政府及代表政府行使权力的各个部门其实也是一种市场主体,不同的是它是市场管理者,对其它市场主体行使监督管理的权力。正是因为它拥有这种权力,因此,政府部门就可能滥用这种权力而构成行政性的垄断行为。由此,笔者认为,行政垄断属于行政性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种垄断是垄断者获得的市场支配力达到极至的结果,这种垄断力不是来源于企业本身,不是来源于企业并购,而来源于市场监管者的政府这一特殊市场主体。

综上所述,通过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企业并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行政垄断的比较分析,我们加深了对各种垄断形态经济及法律特征的认识。由此,我们可以构建一个有机的垄断形态理论分析体系,并将其它所有垄断形态置于此体系之中,而且也将过去对各种垄断行为的相互独立的静态认识提高到现在相互关联的动态认识: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一企业并购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行政垄断,而在这一过程中企业并购是其重要的手段;并在反垄断法理论上发现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企业合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政垄断各自的重要地位。因此,笔者认为,应当说,从理论上反垄断法有四根支柱,而不是前述的三根支柱。且以上述动态经济学分析为基础,笔者进一步认为,可以将联合限制竞争行为视为垄断行为发展的初级阶段,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视为垄断行为发展的高级阶段,行政垄断视为垄断行为发展的最高阶段。上述所有这些认识最终为反垄断法规制各种垄断行为提供了充分的理论依据。

三、反垄断法理论体系之构建

通过演绎前述市场结构的变化过程以及将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企业并购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政垄断相互进行比较后,可以看到,企业并购将企业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联系起来,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行政垄断的性质与特征也更为突显出来。为此,笔者得出的结论是,企业并购是企业发展的必然选择,企业并购能够促进企业与社会经济的发展,但它也是产生垄断的来源,因为它可以改变市场结构直到为企业联合限制竞争这种垄断行为创造条件,它也可以继续创造市场集中度直到企业在市场上取得支配地位并导致它滥用这种支配地位。从市场结构变化的过程来看,可以说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企业实施垄断最初级的行为方式。此时,企业由于互相依赖而不能独立于其它企业控制或操纵市场价格与供应,因此如果要获得高额垄断利润只有采取互相联合的形式,共同采取行动,它们相互制约、相互影响,且联合并不稳定,联合随时有可能破裂。而到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阶段,由于企业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该企业可独立于其它企业控制市场价格与供应而获得高额垄断利润。由于它是由一个企业独自采取的行动,完全不依赖于任何其它企业,甚至不顾及政府的监督等,也就是说它可以任意实施它愿意采取的行为,只要这种行为能达到限制竞争的目的。因此,它可以采取更多的形式、更多的手段来达到对市场竞争的控制与操纵。例如,从欧美等国家或地区反垄断实践来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表现方式有: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搭售、价格歧视、超高定价、滥用知识产权、价格回扣、共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也正因为如此,它更为复杂、更隐蔽、更难以监管。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企业垄断行为发展的高级阶段,也是一种高级形态。

以上述结论为前提,笔者认为,除行政垄断外,所有垄断形态都可以用这种理论加以说明。行政垄断是垄断行为中是较为特殊的,因为它不是企业的行为而是市场主体的监管者——政府或者行使政府权力的经济组织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政府其实也是市场的主体之一,它是市场的特殊主体,它行使的是对其它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职权,因此,可以说它也是市场上是具有支配地位的主体,行政垄断是政府部门滥用这种支配地位的行为。由于这种支配地位是任何其它市场主体所无法具有的,因此,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所有私人性垄断行为中的高级形态,也是所有私人性垄断行为中危害最大的,而行政垄断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相比则是所有垄断形态中危害最大的。因此,笔者认为,行政垄断行为是垄断行为发展的最高阶段。

对市场竞争的动态过程及其引起的市场结构的发展变化进行探讨,可以发现不同市场结构时期垄断行为的产生及其相互关系,这加深了我们对各种垄断行为经济及法律特征的深刻认识。以动态发展的观点来看待四种竞争市场结构的相互变化,即假定这四种市场按完全竞争的市场一垄断竞争的市场一寡头垄断的市场一完全垄断的市场的方向发展变化,通过这种变化来考查企业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控制企业并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政垄断之问的动态变化关系,以动态的经济学理论揭示了各种垄断行为的形成过程,它们主要的变化在于垄断力来源的变化。通过揭示企业并购与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行政垄断之间的动态关系,我们就此可以构建一个有机的垄断形态理论分析体系,并将其它所有垄断形态置于此体系之中。构建这样一个完整的、有机的、动态的反垄断法理论体系,可以使我们加深对各种垄断形态的认识,而且也将过去对各种垄断行为的相互独立的静态认识提高到现在相互关联的动态认识,并从中发现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企业合并审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政垄断各自在反垄断法理论中的重要地位,最终为反垄断法规制各种垄断行为提供充分的理论依据。

注释:

[1]“Structurehasbeenusedtorefertocharacteristicswhichconstituteamarket’spattern,status,competition”,“AnexcellentdefinitionofmarketstructurehasbeenofferedbyBainwhotakesthetermtomeanthosecharacteristicsoftheorganizationofthecompetitionandpricingwithinthemarket”.

[2]波斯纳在该书中对“寡头垄断定价的相互依赖理论”,“共谋定价的统一理论”,“运用经济学进路发现和证明共谋,无论是明示的还是默示的”三部分作了详细论述。为此,笔者提出此动态设想。

篇4

我国再保险业发展的历史不长。建国后我国保险业及再保险业务一直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由于是国家保险公司,风险由财政兜底,人民币业务一直不办理分保。随着其他保险主体的出现,1988年根据《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内开始办理30%法定分保业务,由人保再保部代行国家再保险公司的职能。1996年人保组建集团公司,成立了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至此,国内才有了一家经营再保险业务的专业公司。1999年3月,中国再保险公司在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的基础上组建成立,从此我国再保险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再保险的监管主要集中于对法定分保的具体规定。法定分保一直采用比例分保的形式,1995年以前《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分保比例是30%,且禁止国内保险公司向国外保险公司分出或者接受保险业务;1995年《保险法》颁布后将分保比例降低为20%,并取消了禁止向国外分出的规定,只保留了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限制权。1996年颁发了《人身险法定分保条件》和《财产险法定分保条件》,1999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了《法定分保条件》,2000年又在此基础上制定了《人身险法定分保条件实施细则》和《财产险法定分保条件实施细则》,对法定分保的业务范围、业务申报、保费准备金、现金赔款、再保手续费、分保帐务结算等各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二)我国有关再保险的主要现行法律规定

1.再保险的定义原则

《保险法》第28条对再保险定义为:“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可见,保险公司只能将自己承保业务的一部分进行分保。

《保险法》在“保险合同”一章中还规定了再保险所应遵循的原则,如再保险合同的诚信原则和再保险合同的独立原则。

2.对经营再保险业务主体的规定

我国除了中国再保险公司为专业再保险公司外,其他都是保险公司兼营再保险业务。《保险法》第92条规定:“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定,保险公司可以在分业经营的原则下经营分出保险和分入保险”。也就是说,再保险业务的经营需要经过授权,并且不得经营超出原保险业务范围之外的再保险业务。

3.对分出公司自留额的限制

《保险法》第98条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第99条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4.对分出公司、分出范围的限制

《保险法》对此未作出直接限制,但保留了监管部门的限制权。《保险法》第103条规定:“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权限制或者禁止保险公司向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或者接受中国境外再保险分入业务”。

5.对分出公司分保计划的审查

对于个别风险的再保险安排,《保险法》保留了保险监管机构的审核权。《保险法》第100条规定:“保险公司对于危险单位的计算办法和巨灾风险安排计划,应当报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87条作了进一步规定:保险公司应于每年11月1日以前将下一年度的分保方案报中国保监会批准;分保方案如需调整,也须报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的分保方案应包括合同分保、用汇计划、保费自留额及临分方案等内容。

6.对优先分保的规定

《保险法》第102条对分出业务规定了优先分保;《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88条对分出业务的优先分保作了进一步规定,还对分入业务规定了优先分保;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但国外分保条件明显优惠的,可向境外保险公司办理。在同等条件下,再保险分入公司应优先接受境内保险公司的分出业务;再保险分入公司接受的再保险业务需要办理转分保时,应优先向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

7.对法定分保的规定

《保险法》第101条规定:“除人寿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承保的每笔保险业务的百分之二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由此可见,我国的法定分保比率不仅比1988年《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有所降低,实施的领域也仅限于非寿险业务,寿险业务只有优先分保的规定。

二、我国现行再保险法规存在的不足

1.没有专门的再保险法规

我国没有专门的再保险法规,主要在《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对再保险作了某些规定。然而即使在《保险法》中关于再保险的规定,也没有专门的再保险章节,而是分布在《保险合同》和《保险经营管理》两章中。《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虽有专门的再保险章节,但总体来看,我国的再保险规定主要是对再保险业务的规定,而没有对于再保险组织的管理规定。任何法规中都没有明确再保险公司的管理是否应遵守保险公司的规定。可见我国对于再保险的监管还不是十分重视。

2.法定分保规定很完备,但商业分保方面的制度还不健全,与国际再保险监管差距甚大

长期以来,主要实施法定分保是我国再保险业的鲜明特征,因此我国关于法定分保的措施与其他国家相比较为完善。从分保方式上,主要是比例分保,便于操作,也有利于我国的再保险公司承担更大规模的业务。法定分保的比率统一划定为20%,相对于其他实行法定分保的国家,也是适中的,既能满足我国保险公司的分保的一般需求,也留下了商业分保的空间。

但在商业分保方面,仅在《保险法》中规定了再保险业务的原则以及自留额的限制。应该说,我国采取的态度是鼓励市场竞争和自由经营的,各个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再保险公司,不象有的国家禁止本国保险公司向国外分出或者限制分出的数额,如印度。但还缺乏进一步的指导和制度保证,尤其是对于如何选择国外再保险人和保证国外再保险人的偿付能力方面没有任何措施。这是我国再保险制度的一个根本缺陷。

3.再保险市场缺乏明确的准入与退出制度,造成市场垄断性过强

《保险法》中没有对再保险公司设立的授权、资本金及组织形式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明确说明再保险公司是否应遵守保险公司的规定,当然也就不存在对其偿付能力不足的处理,使再保险公司的设立无法可依。从实际情况看,我国现阶段只有一家国家再保险公司,其他专业再保险公司的设立尚未提上议事日程。而保险公司之间的横向互保又因为同处于竞争对手地位而有很大的局限性。这样造成了我国的再保险市场垄断性过强,业务集中在向中国再保险公司的纵向分保系统内,不利于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长此以往,必将影响我国再保险市场的成熟和扩大。

4.没有一套科学的对国际再保险人的选择与监督机制,使分出业务难于开展

正是因为缺少一套科学的对国际再保险人的选择与监督机制,才形成了我国相对封闭的再保险市场。而且,一方面对国内保险公司在商业分保的选择上敞开大门,另一方面又不给予其指导和控制,完全由保险公司去承担选择的风险。而再保险的复杂性和国际市场的变幻莫测决定了保险公司自身选择的先天不足,难免出现失误。我国保险公司因选择的国际分保接受人破产而导致自身损失的例子近年来屡屡出现。在这里,国家作为总监控人的角色没有很好的发挥作用。国家要么把国外的再保险人引进来,亲自监控其业务的开展;要么有相应的制度来保证其对单一合同的偿付能力。这方面,美国的双重管理体制值得借鉴,再保险人或者在国内获得授权,遵守国内的一切相关法律规定,或者在美国建立财务上的偿付保证。

5.再保险合同的监管过于简单

对于再保险合同的规定,只体现了诚信原则和与保险合同相独立的原则。虽然再保险合同的订立要遵循合同自由原则,但是再保险合同有很多特殊条款,如直接给付条款、丧失偿付能力条款等都值得注意。随着保险业务的发展,及投资连结保险和分红保险等新险种的不断推出,投保人的收益越来越多的和保险人的经营成果联系在一起,有可能会对保险人的再保险安排提出要求,甚至附加批单。相应的,保险人在其再保险合同中就应有所体现。另外,保险市场的主体不断增加,竞争日益激烈,保险人的倒闭就不再是不可能的事情,因此,在再保险合同中强调有关的特殊条款,可以更好地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三、对构架我国再保险监管体系的思考

再保险监管相对于直接保险监管要简单的多。关键是偿付能力监管,包括直接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前者主要通过核定其自留额标准来实现,后者则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资金保证。虽然再保险监管的对象是再保险行为,但监管的重点却是直接保险公司,从而间接地监管再保险公司。

1.继续实施法定分保,完善优先分保,保证再保险市场初期的良性发展

法定分保政策是再保险市场发展初期的普遍做法,与WTO对于发展中国家“逐步自由化”的原则是相一致的。而且,通过法定分保,国家再保险公司可以及时了解各保险公司经营状况和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从而强化行业监管的力度。所以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应继续实施。

在法定分保政策实施的同时,应鼓励商业分保的开展。因为法定分保的目的之一也是为了培育再保险市场的成熟,是一个阶段性的措施。因此可在有条件的时候降低法定分保的比例,改变法定分保的方式,逐步从法定分保为主过渡到以商业分保为主。例如对于车险以外的其他险种考虑采用溢额方式,每笔业务按不同比例分保,或者不同的公司根据业绩不同采用不同的分保比例等。

2.完善准入与退出机制,逐步建立我国的再保险市场

(1)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的阶段分析

曾有专家指出,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强调保护,即政府成立国家再保险公司,实施法定分保,制定相关管理措施,建立有关业务统计指标。第二阶段:国家再保险公司在接受法定分保的同时,也接受商业分保,同时成立商业再保险公司。允许境内各公司之间分保和互换业务,允许各类分保集团的存在,允许少数外国公司在国内设立专业再保险公司,做到有限制地开放国内市场,减少法定分保比例。第三阶段:市场管理和公司运作走向成熟化阶段。国家再保险公司过渡到完全市场化竞争,外国再保险公司可以直接进入,各直接业务公司可以自主选择分保市场。从我国的现状来看,基本度过了第一阶段的封闭与保护下的成长阶段,已进入第二阶段,应该进行适度的开放了。

(2)市场准入的原则

对于国内再保险公司的准入,原则上应与直接保险公司相同,但对资本金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要求应高于直接保险公司。

对于国外再保险公司的准入,则不能以其在当地的资产衡量其所具有的资金实力,而应以其总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拥有的资产为衡量标准,否则会极大地降低跨国再保险集团的承保能力,因为它放到每一个国家的资产毕竟是有限的,而且,它最终偿付时,也不会以当地资产为限,而是调动总公司的资产。对其信用状况的考察,可参考国际上对再保险公司的信誉评级。当然它的设立也要遵循一定的条件。

(3)跨国专业再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

通常对于跨国专业再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没有直接保险公司那么严格,因为它没有授权也可以做业务,如果过于严格,它就会在获得国民待遇与获得授权经营的成本之间作出权衡了。而且,将其引入国内,最大的受益者将是国内的保险公司,因为他们分出业务的安全性与便利性都大大增加了。一般的,跨国专业再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包括:总公司的资本金要求;在国内设立代表处的年限;法人代表的资格要求,如无犯罪记录、具有居民身份或长期居住中国等;营业范围的要求,如不做直接业务;组织形式的要求,即必须是分公司,因为如果是子公司,其偿付能力会受到限制;保证金要求,即在中国必须具有与在国内因再保险业务引起的负债相等数额的资金。但保证金可以是多种形式,如现金、合格的信用证等。

3.建立商业分保的监管制度,促进我国再保险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1)分出业务

对于分出业务的监管首先应加强自留额标准的核定,在可能的情况下对不同险种、不同公司划订不同的自留额标准。其次应加强对再保险计划的审查。主要检查其自留额是否过高,是否影响了偿付能力;或者过低而丧失业务;对分保人的选择是否恰当等。国家应很好地发挥总监督人的角色,通过对国际再保险人的信用评级,对保险公司的选择作出指导。对于国际再保险公司的评价,要将信誉评级与在国内具有的资金数额结合起来,信誉等级高的,相应的保证金要求可以降低。再次应加强财务监督,加强对各项财务报告的审核,如提出资产、负债的估价要求、年报披露,会计及文件要求、审计师的年报、注册精算师关于损失准备金的意见等。最后,可以对再保险的准备金提存作出要求,包括提存保险准备金和赔款准备金。

(2)分入业务

对于分入业务的管理相对要少。首先,国内的专业再保险公司或者分入再保险业务的直接保险公司要加强偿付能力的审核,超出承保能力范围的应当办理转分保。这可以遵循原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标准;对于国外的再保险公司要求其提供一定的偿付保证,将来准入后还要监管其资本流动。其次,对于分入人的信用情况要跟踪监视,并建立完善的预警系统。再次,对国内再保险公司财务报告的要求应类似于原保险公司。

4.加强对国际再保险市场趋势的研究,及早采取相应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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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中图分类号:F840.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448(2000)01-0050-04

现行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一方面缺乏对医院和个人的有效约束机制,造成医疗资源的大量浪费,国家和企业负担加重;另一方面,又没有覆盖到非公有制单位的职工,使非公有制职工无法享受到医疗保险待遇,满足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需要。这些制度本身所存在的缺陷,使得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难以为继,到了非改不可的程度。那么,到底用什么样的制度来替代50年代建立起来的单一的、高保障、低覆盖的公费医疗制度和劳保医疗制度呢?是用另一项单一的医疗保险制度来代替,还是用一个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来代替?很显然,建立多层次的城镇医疗保障体系应该是医疗保险改革的唯一出路。

首先,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是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满足城镇职工不同层次的医疗保险需求的保证。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健康意识的增强,人们对医疗的需求也逐渐增多。不仅有治疗疾病的需要,而且有强身健体、购买各种保健营养药品的需要。因此,必须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来满足人们不同的医疗需要。如果企图由一项医疗保险制度来满足包括保健在内的所有医疗需求,一方面过高的医疗费用政府和企业无法承担,另一方面加大了医疗费用控制和管理的难度,更易造成医疗资源的严重浪费,使得有的人医疗消费满足过度,有些人的疾病又得不到治疗的现象更为突出。这不仅不能消除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的弊端,反而使其“雪上加霜”,更无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这与医疗保险改革的方向是相背离的。另一方面,由于人的健康状况各不相同,患病的概率也各不一样,有些患大病、重病的人确实需要花费大量的医疗费用;有的人群更容易患病,如退休职工。如果强行用一种单一的保障水平低的制度来代替另一种保障程度高的制度,势必会导致一些有客观需要的人群的医疗得不到保障,给医疗保险体制转换带来困难。老年人由于身体不断衰老,抵抗力下降,除了生病的概率大之外,一旦得了病,病情多比较重,所需的医疗费用也较高。大多数老年人都是因疾病在医疗抢救无效的情况下辞世的。因此,老年人身体状况,决定其医疗需求更加迫切、广泛和特殊。这些都要求我们应针对老年人口这一特殊的医疗消费群体给予更多的关注,提供多层次的适合他们特点的医疗保障措施。对于现在的退休职工来说,还不仅仅如此,由于在传统医疗保险体制中,政府或企业把职工医疗的费用都包下来了,因而,发给职工的工资中就不包括这部分资金,同时职工也没有为自己将来看病积攒医疗费的意识。如今要在这种无积累、无准备的情况下过渡到新的医疗保险制度,他们在经济上和心理上都很难适应。因此必须根据各个群体的客观需要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即用一个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来代替单一的“全包型”的医疗保险制度。

其次,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是由医疗需求本身难预测、高风险的特点决定的。与其他需求相比,医疗需求更具有事前的不确定性。人们对自己何时患病是难以预测的,不可能像购买其他商品那样,对购买时间、数量、品种都可以事先作出安排。但是一旦疾病发生,患者就无法加以选择,哪个时候看病、作哪些检查、吃哪些药、进行怎样的治疗都只能由医生根据病情来确定。这些特点使得医疗保险的提供既有必要,又带有很大的风险。由于人们对疾病一般无法预测,在平时身体好的时候很少想到自己会生病,在自己年富力强的时候人们也很难自觉地为满足自己将来年老的医疗需求而储备足够的资金。这就需要外力的推动,一方面,强化人们对疾病的认识,另一方面,在医疗资金上给予帮助。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正是将人们不自觉的医疗资金筹集行为用制度的形式规范起来,同时,企业和社会也承担起相应的职责。此外,也正是医疗需求事先的不确定性和事后的无法选择性,使医疗保险风险尤其是老年人的医疗保险风险巨大。任何一种单一的保险制度都无法承担这一风险。因此,为了分散医疗保险的风险,也只能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最近,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也是社会医疗保险本身的性质和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社会医疗保险不仅具有强制性,而且具有普遍性,即要对符合条件的所有人口普遍实行医疗保险。同时,由于目前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水平不高,综合经济实力不强,各地经济发展、居民收入也不平衡,不少企业效益欠佳,职工收入偏低,企业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还在不断深化,我们还不具备向所有城镇劳动者提供完全医疗保障的能力。也就是说,在目前生产力水平不太发达的情况下,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只能解决大多数人普遍出现的疾患,保障大多数人的基本医疗。而对发生概率相对较小的疾病,以及特殊人群的不同层次的医疗需要,社会医疗保险是无法解决的,只能通过其它医疗保险途径来解决。这样既能调动其他保险主体的积极性,又能减轻政府的压力,同时还可以满足人们在基本医疗保险之外的其他医疗需求。

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是与我国政府医疗保险改革思路相吻合的。1998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虽然在《决定》中没有明确提出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但仔细分析可以看出,《决定》所涉及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城镇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建立除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其它的医疗保障制度实际上是落实《决定》的配套措施。如果没有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的配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很难建立和有效地运作的。同时,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障也是不健全和不完备的。

1998年12月国务院颁发的《决定》是在总结1994年国务院4部委下发的《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即九江、镇江试点方案),1996年国务院4部委下发的《关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意见》(即50多个城市的扩大试点方案)的经验,考虑我国经济不太发达的国情的基础上形成的。1998年新的医改方案的基本走向是:社会医疗保险只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即使在基本医疗中也强调了个人的责任,至于其它的医疗需求只能由另外的医疗保障制度来满足。据此,在方案设计上,它一方面沿袭了前两个试点方案中“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基本改革框架,建立了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筹资机制。另一方面,更进一步强调“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强调社会医疗保险的有限责任。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降低了医疗保险金的筹集比例。根据目前企业效益不佳的现状,为了减轻企业的负担,新方案的筹资比例与1994年九江、镇江两个试点城市的医改方案相比明显降低。“两江”试点时的筹资比例是工资总额的11%(其中个人交纳1%),而新方案将筹资比例降到了8%(其中个人交纳2%)。这意味着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要相应降低,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也要相应降低,个人负担比例提高。

2.严格划定了“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的支出范围。在近几年的医疗改革试点中,各地探索了多种“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简称“统账结合”)的模式。其中,最有特色的是“直通式”、“两立式”。“直通式”是指不分大小病和门诊住院,医疗费用都先从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用后,超支到一定数额(比如个人年工资的5%),再由社会统筹基金报销,但个人仍须自负一部分。这种“三段相通”的运作模式,保障水平较高,但激励和约束作用发挥不够,不利于统筹基金的平衡。“两立式”是指将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完全划断,划定各自的支出范围。个人账户主要支付小额医疗费用和门诊医疗费用,超额自负;统筹基金主要支付大额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个人仍要自负一定比例。这种方案增加了个人责任,约束力也明显增强。1994年九江、镇江医疗保险试点时采用的是“直通式”,但最后使得两地的统筹基金难以平衡。所以,在国务院1998年颁布的《决定》中规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挤占”。这实际上表明,新的医改方案采用的是“两立式”。这种模式一方面有利于个人医疗账户的合理使用,减轻了统筹基金的支付压力,但另一方面,不可否认对于一些身体素质较差、大病小病不断的人来说,医疗费用自负的比重就较大,如果没有其他的医疗保险制度的支持,个人恐怕很难负担。

3.提高了进入“统筹基金”的门槛。1998年新方案除划定了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的支出范围,明确指出了统筹基金主要支付大额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之外,还规定了“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即职工生了大病,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如果医疗费用没有超过个人年工资的10%,须自己负担,只有超过年工资10%的部分才能按比例在“统筹基金”中报销。1994、1996年医疗改革试点方案也规定了进入“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但主要是在“直通式”模式下运作,且起付标准超过职工年工资的5%。无疑,也进一步加大了个人支付的力度。这也是1998年医疗保险改革方案“低水平”的一种体现。

4.设立了“统筹基金”的“封顶线”。与“两江”医疗试点没有“封顶线”不同,《决定》增加了“统筹基金”对最高支付限额的控制,规定最高支付额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并且明确指出“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根据全国40多个城市的抽样调查表明,这一“封顶线”大约为2~3万元。这样一个数额对于一些治疗费用高达几十万元的大病来说是杯水车薪,超过“封顶线”的部分只能通过其他保障机制来弥补。在医疗费用超过“封顶线”的人员中,老年人口的比重是最大的。虽然《决定》明确指出:“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交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计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但这对于减轻退休人员的医疗负担的作用仍是有限的。

综上所述,1998年以“低水平、广覆盖”为主要原则的基本医疗保险方案,是从保障全体城镇劳动者的基本医疗需求的角度制定的,它没有更多的考虑患病机率高的特殊群体。这一制度实施的前提就是要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予以补充。否则,一方面会导致一些特殊群体的医疗水平下降,造成部分人群“有病不能医”的严重后果;另一方面,如果这些特殊群体没有其他的医疗费用来源,最终政府还是要在基本医疗保险中通过开“小口子”的办法来解决他们的医疗问题。此外,患者可能采取诸如支用其他家庭成员个人账户上的钱等手段来冲击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这些无疑都会给基本医疗保险带来压力,影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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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赖保护原则的立法论价值

正如诚实信用原则一样,信赖保护原则具有立法准则的功能。所谓立法准则是指立法的指导思想、指导原则。一项法律原则被证实以后,就要在立法中具体体现。离开了法律规则,抽象的法律原则势必成为空中楼阁;反之,法律规则也需要通过法律原则来统领,没有法律原则的贯穿,法律规则也会苍白无力,失去了灵魂。法律规范借助于法律思想、法律原则得以正当化、一体化,即以法律思想、法律原则为立法准则。

信赖保护原则要求对合理的信赖予以保护,它体现在民法典的各个部分。首先,信赖保护是民法总论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一般以诚实信用原则的下位原则而隐性存在,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当诚实信用原则发挥作用的时候,它也常常得到了运用。其次,它普遍存在于民事法律行为、、时效、物权、债及契约法中,在上述制度中都有体现,如法律行为的效力和解释、中的表见制度、取得时效及消灭时效制度、物权的公示和公信原则以及从缔约到契约解除的每一个环节;在侵权行为法中,也可以找到信赖保护的规定,如对欺诈行为所致损害的救济。第三,这一原则是私法的基本原则,不仅存在于民法中,而且更为普遍地渗透到商法原则到具体单行法的各领域,商法中的交易安全保护原则、外观主义原则与信赖保护原则在精神实质上是相同的;商法中关于公司章程、对经理权力的限制、对董事权力的限制、对非营业主张的限制等均贯彻了“表见即事实”或者说“表见视同事实”等信赖保护原则。票据法更是以票据行为的独立性、无因性为理论基础,采取严格的文义主义、表示主义来认定票据责任,使信赖保护原则有了制度保障。

(二)信赖保护原则的司法论价值

信赖保护原则作为诚实信用原则的下位原则,通过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运作,可以授权法官进行利益衡量,突破、软化法律的某些刚性规定,甚至进行“超越法律的法的续造”,以司法手段推进立法的完善。

信赖保护原则可以授予法官衡平权利。衡平的主旨是指法官有权根据个别案件的具体情况,避免因适用法律条款而使处罚过于严峻和公平地分配财产,或合理地确定当事人各自的责任。简言之,“衡平”就是指法院在解决争讼时,有一定的根据公平正义原则进行裁决的权力。衡平原则表明,当法律条文的一般性规定有时过严或不适合时,当某些具体问题过于复杂以至于立法机关不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事实的结果作出详细规定时,法院运用公平正义的原则加以处理是必要的。

按照埃塞尔的观点,“一般法律思想”作为“原则”,其事实上本得独立于法律之外而有其效力。为了寻求正当的个案裁判,法官可以运用法律原则来解释规范、恰当适用规范甚至发现规范的不合体系性、不合目的性而适当突破之。作为信赖保护原则的重要体现是表见理论和信赖表征制造者的信赖责任。学者认为,表见事实在某些情况下优于法律事实,对表见效力的确认实际上阻止了法律的逻辑适用。

从大陆法系的司法实践来看,信赖保护原则成为软化、突破法律的某些刚性规定从而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的手段,甚至在个别情况下可以授权法官进行一些严格限制下的“超越法律的法的续造”。大陆法系的法律传统是成文法主义的,立法者充当了规则的制定者,法官则为司法者。严格规则主义的司法传统禁止法官进行超越法律的价值判断,立法留给司法自由裁量的空间较小。但近代这种传统遭到人们的普遍质疑,这首先来自于对立法者能够预设一切的能力的质疑。成文法的传统在约束司法者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弊病,比如规则的一般公平与个案的具体正义之间的矛盾,法律非预见性的矛盾等。授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是发展的必然,其途径是通过基本原则的作用,进行利益衡量和漏洞填补,发现个别规则的不合体系性并予以解释突破或回避,甚至在法无明文规定时适用基本原则进行裁判。

大陆法系中“部分履行”原则对法定方式欠缺无效的“治愈及突破等做法体现了信赖保护原则的上述作用。按照许多大陆法系民法的规定,对于一定的法律行为应采取法定要式,如书面方式、公证方式等,欠缺法定要式的,行为无效。其目的是为了提高行为的公示性、警示当事人以及保存证据等。但在行为不具有法定要式但当事人已经履行的情况下,各国在司法实践中多通过多种方式,如利用“禁止权利滥用”、“禁止矛盾行为”等原则,突破法定要式欠缺的瑕疵,保护信赖契约有效的当事人。就信赖之一方当事人而言,其值得保护的理由不仅在于主观的善意,更在于其基于信赖而对自己近况所为之改变,即处置行为,此种改变所达的程度,如德国实务上认为“危及生存”,理论上认为是“不可回复性”;就相对人而言,其对于信赖的产生必须是可归责的。当对履行有效的信赖保护超过了对法定形式欠缺无效的立法意图,以此,后者得以被突破。

类似的做法也存在于英美法系。在普通法的传统下,法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关注个案的公平正义有时甚至超过抽象的公平。因此,普通法较大陆法更为灵活和弹性,法官在推演法律中的作用更大。从这个意义上说,普通法是法官之法。从历史上看,普通法的法官在适用法律的时候,如法律规则的适用可能带来非正义的结果时,常常运用某些抽象的价值原则予以规避,或者软化、突破具体规则,并在反复的司法过程中发现规则的不合理性,推演出更为公平和符合法律精神的规则。

(三)信赖保护原则的解释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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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于需求导向的课程体系改革

基于需求导向,本文对酒店管理专业本科课程体系的改革提出以下建议。

1. 区别于高职高专的教育层次

本科酒店管理专业的教育层次既要有别于深厚专业基础理论的研究型教育,又要有别于重视实践能力的职业技能型教育。在理论教学方面,本科酒店管理专业要有别于高职高专的“够用、重服务”的教学原则,要坚持“扎实、全面”的教学原则;在实践教学方面,要有别于高职高专以技能操作和训练为主的教学方式,要注重在培养技能的基础上,培养学生分析能力和综合能力。

2. 明确服务应用型的课程目标

本科酒店管理专业的培养目标到底是职业经理人还是国际化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目前应用性本科人才可分为四类:技术应用型、复合应用型、服务应用型和职业应用型。其中服务应用型人才,主要指在第三产业中工作 , 即从事服务业一线工作的人才或技术人才等。酒店管理专业的学生不管是专、本、硕哪种学历,通常都要先从事酒店的一线岗位,这是酒店行业的用人规律。因此本科酒店管理专业人才是倾向于国际化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并兼备基础管理知识。基于此,课程目标应以培养学生的“两个意识”和“三个能力”为核心,“两个意识”即服务意识和职业认同意识,“三个能力”即职业能力、外语沟通能力和综合能力。

3. 构建层次分明的课程体系

高校的课程体系一般由通识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专业选修课组成,基本上是由通识课和专业课两部分组成。根据课程目标可将专业课分为专业素养课、专业岗位课(大二开设)、专业综合课(大三开设)和专业实习(大四开设)四个层次。具体课程的开设如下表所示。

4. 采用经营性的实训基地

实践教学是提升学生职业素养,培养学生实际应用能力的重要方式。多数高校的实践教学集中在实践教学和专业实习,实践教学是在仿真客房、模拟餐厅之类的场地,虽说仿真但是并没有真实的顾客和运营环境,所以学生只能掌握死板的服务程序,并不能了解对客服务的精髓。专业实习是提高应用能力的重要环节,但是往往时间有限,并都集中在大四,那么怎样让学生更早接触真实的岗位呢?笔者认为学校自建咖啡吧、茶艺室、小酒吧、休闲餐厅等经营型实训基地,创造一个完全真实的实训环境,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应变能力,另一方面可以为专业创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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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我国在1991年就提出要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2000年12月,国务院在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中将“补充养老保险”更名为“企业年金”。

目前,我国的企业年金还很不发达。我国的企业年金可以分为行业企业年金、地方企业年金和工会、保险公司举办的企业年金。(1)行业企业年金。20世纪90年代初,伴随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步伐,电力、石油、邮电、铁道、交通、民航等11个行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行业统筹”,开始探索建立行业性企业年金计划。到2000年底,11个行业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达到4185家,参加职工396万人(占11个行业全部职工数量的39%)。当年年金收入56.3亿元,累计节余141.9亿元。(2)地方企业年金。2000年,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地方企业11832户,参加人数164.6万人,当年基金收入20.1亿元,累计节余42.6亿元。(3)工会系统在各地开展的职工互助养老保险。人数大致在200多万人,基金规模没有确切的统计。(4)一些商业保险公司承保的养老保险。因涉及商业秘密,具体的投保人数和基金总量目前还难以掌握。

从以上几个方面可以初步判断,全国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职工人数仅在800万人左右,积累基金在200亿元左右,大约只达到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的5%.

为什么企业年金的发展如此缓慢?笔者认为:关键在于中国现阶段正处于一个特别重要且意义特殊的社会经济转型时期,建立什么样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适应市场经济和时展的要求,在理论上争论纷纷,从价值目标体系的确立到制度的安排及具体的操作都缺乏明确的指向。

二、基本养老保险改革方向的认识基点

基本养老保险的改革方向不仅涉及到经济学的问题,更大程度上涉及到政治哲学问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政府对市场初次分配的结果进行纠正的重要工具,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所以,在此我们先离开经济科学来探讨政治哲学:政府对经济不平等应该做些什么?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马蒂亚。森教授将社会公正理论归纳为三派,即功利主义、自由至上主义和罗尔斯的正义理论。

功利主义是19世纪以来最有影响力的社会公正理论,其代表人物为边沁、马歇尔和庇古等人,传统的福利经济学和公共政策经济学很长时间内是以功利主义为基础的。功利主义原则依赖于效用,评价社会公正的标准是社会中个人福利总和的大小。在一个体现社会公正的社会中,其效用总和为最大,而在一个不公正的社会中,其效用总和明显低于应该达到的水平。

自由至上主义的代表人物是诺齐克和哈耶克等人,他们认为财产权等各项权利具有绝对优先的地位,人们行使这些权利而享有的“权益”不能因后果而被否定,不管后果多么糟糕。所谓社会公正不过是幻想而已,作为社会评判标准的唯一有价值的东西是法治所定义的正义。

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认为,在设计公共政策时,我们的目标应该是提高社会中最差的人的福利。通过富人的收入转移给穷人,社会增进了最不幸者的福利,但是最大化标准并不会导致一个完全平等的社会。如果政府努力使收入平等化了,人们就没有勤奋工作的动机,社会总收入将大大减少,而且最不幸的人的状况更为恶化。

罗尔斯的社会正义理论区分了基本的政治权力公平和经济方面对待差异的原则,对建立起社会价值体系的基点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对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建立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近十几年来,中国经济改革在取得令世界惊叹的持续高增长率的同时,也迅速走过了从全世界人均收入最为平均的国家到贫富差距超过中等水平国家的里程。十几年来,全国城镇的贫困人口急剧扩大,一种估计约有3000万人,贫困面达到城镇人口总数的8%;另一种估计为1500~1800万人左右。就基尼系数而言,根据世界银行的测算,1995年我国居民总体的基尼系数达到0.388,而按照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的测算,1994年我国城镇居民的基尼系数为0.434,农村居民的基尼系数为0.411,居民总体的基尼系数已达到0445.另据国家统计局收入分配课题组对近年来我国居民收入情况进行的调查分析,全国居民基尼系数已经非常接近、甚至超越国际警戒标准,超过高收入国家90年代0.338的平均水平(见下表),与经济发达程度相似(人均GDP1000美元左右)的世界其他国家相比,也明显偏高。如果考虑现有调查样本中有些城镇特高收入户不在统计范围,则我国的基尼系数可能会更高。

尽管由于计算方法不同,不同部门计算的基尼系数结果差别较大,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就是我国基尼系数总体呈升高趋势,收入差距呈扩大趋势。收入差距扩大化问题确实已到了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的阶段。

因此,根据正义理论,我国可建立救助型社会保障制度,把资金集中用于解决社会贫困阶层的问题,努力使那部分对于社会风险抵御能力不强的群体可以通过社会保险、社会福利项目计划得到支持而不致落入社会底层。这种救助型社会保障制度也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中国国情的最明显特征是人口众多且快速老龄化。据统计资料,1999年2月,我国65岁以上的老年人的比重达到10.3%,正式进入老年型社会。老年人口快速老化和高龄化,是中国老年型社会的突出特点,据美国人口普查局的统计和预测,65岁以上的老年人的比重从7%上升到14%所经历的时间,法国115年,瑞典85年,美国66年,英国45年,日本30年,而我国大约只要25年。发达国家的人口老龄化是在人均国民收入较高水平情况下出现的,而我国在经济还不够发达的时期要解决比发达国家还严重的老龄化问题,这就使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承受严重的财务压力。

中国国情的另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我国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伴随着国有企业的改革,部分国有企业破产、倒闭,企业所属的部分退休职工得不到养老保障;同时,非公有制经济的迅速发展,要求尽快把长期只适用于国有单位和部分集体企业的社会保险制度扩大覆盖范围。

中国国情的第三个重要特征是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70%以上。由于人口老龄化的趋势日益明显,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推广,家庭结构向四二一倒金字塔结构转变,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难以为继,迫切需要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农村老年人生活问题和维护农村社会的安定,并为加快城市化进程创造条件。[NextPage]

三、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目标替代率为60%,但实际替代率高达80%,存在福利水平过高的现象,养老保险缴费率高达工资收入的24%,增加企业的劳动成本,降低企业产品的竞争力,也限制了企业年金发展的空间。如果就目前的状况而言,我国要发展的补充养老保险在现阶段只能是“小补充”。

(二)统筹帐户没有达到社会共济互助和收入再分配的目的。在覆盖面上,首先,一些弱势群体被排斥在基本养老保险之外,如一部分倒闭企业的退休职工、农民等。其次,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造成“五个差别”:(1)离休和退休之间的待遇差别;(2)在机关退休和在企业退休以及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之间的待遇差别;(3)先退休和后退休之间的待遇差别;(4)在效益好的企业退休和在效益差的企业退休之间的待遇差别;(5)在行业企业退休和在地方企业退休之间的待遇差别。

(三)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因统帐一体造成“统账”不分,个人帐户空帐,事实上,不仅个人账户是空的,而且养老保险计划当年的收入也是人不敷出。如1997年的赤字约为70亿元,1998年为53亿元。现行制度能否保证退休者收入的充足性不确定,能否抵御人口老龄化的影响也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四)养老保险管理体制不顺,管理责任不明,管理事权不分,社会化管理程度不高,社会统筹“条块分割”等,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劳动力流动困难,养老基金难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剂,从而不仅影响社会公平的实现,也阻碍资源配置效率提高。

(五)在劳动格局发生巨大变化的时期,现行统帐结合模式要么难以推进,要么成本高昂。照现有模式,今后25年基金缺口累计达1.8万亿左右,平均每年有700亿,如果将补缺口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每年要拿出5%的财政收入补缺口。

四、中国养老保险体系的重构及企业年金的定位

有鉴于此,笔者主张在现有基础上,将统帐结合中社会统筹部分与个人帐户部分分解,并发展成为普惠式国民年金与企业年金。

在这种制度架构中,普惠式的国民年金覆盖所有正规就业与非正规就业劳动者均以国税为基础,就像英国、丹麦和最近阿根廷的公共福利,不论收入多少,职工均获得基本的保障。其目标是某一贫困线上的最低生活标准,显著地体现出国家责任和社会公平属性,最终目标是发展成为全民化养老保险制度。也就是说,现有基本养老保险应在逐步扩大其覆盖面的同时降低其保障水平,保障水平降低后的空间由企业年金来加以弥补。

企业年金因为主要是雇主与劳动者分担缴费责任,从而主要面向所有正规就业劳动者,但不排斥非正规就业劳动者参加,它以按照工资的一定比例强制征缴养老保险费为基础,采取个人帐户式的完全积累财务机制,体现雇主责任与劳动者个人责任的结合。

但是所设计的企业年金不仅指现行的第二层次的企业自愿补充养老保险,还包含现行的第一层次的个人帐户,即将第一层次中的个人帐户分离出来,并入第二层次的企业年金。理由如下:

1.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模式中第一层次的个人帐户和第二层次的企业年金,在性质上存在一些类似的特征:(1)都具有强烈的私人所有的属性,都要求建立个人帐户;(2)都是实行基金积累制;(3)都具有保值增殖的强烈要求;(4)在国际养老保险体系中都居于第二层面。

2.合并之后有以下优点:(1)能减轻政府的责任。原基本养老保险层次养老保险替代率过高,政府作为直接责任人承担了较高的责任,并且制度运作成本较高,政府过多地介入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在养老保险基金的运作中出现了“政府失灵”现象。而通过引进某种自主选择的机制鼓励人们从政府的基本养老保险中逐步退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让人们逐步运用市场机制而不是依靠政府去获取养老保障,这样既可以大大减轻政府的责任和负担,又可逐步转变养老保险机制。(2)降低整个社会的管理成本。原来的两套体系两套班子,现在可由一套人马运作,可减少运作的成本,政府也可退出养老保险基金的部分管理领域,主要从事监管工作。(3)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作为资本市场上的重要机构投资者,企业年金不仅通过多元化的投资运作实现自身的保值增值,而且由于其资金的特殊性,决定了资本市场需要开发出更多的适合于其进行投资的产品,提供特殊的投资服务业务。这就必然要引起资本市场自身结构的变化和调整,这样资本市场就在满足企业年金投资需要的过程中促进了自身的完善和发展。所以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我们可将现在个人帐户分离出来,并入企业年金,与国际模式接轨。根据现有政策规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从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按照个人缴费工资的11%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其他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基本养老保险部分平均替代率为25%左右,个人帐户的替代率为35%左右。在此基础上,个人帐户加上原有企业年金方案设计方案中替代率20%左右,第二层次的企业年金的替代率达到55%的水平,从“小补充”变成“大补充”,成为养老保险制度三个层次中的主体部分。

具体操作方案可参考英国养老保险解约制度。英国养老保险第一层次由两部分组成:全民养老金计划和国家收入关联养老金计划。在20世纪80~90年代期间,英国保守党政府希望紧缩国家养老保障支出的负担,鼓励个人与企业退出国家收入关联养老金计划,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改革方案设计了两个选择:第一个选择是“保留在合约内”(contract-in),雇主和雇员要承担缴纳全额国家保险费的义务,有权享受1975年开始实行的国家收入关联年金。第二个选择是“雇主提供年金制度”。一个“被批准”的雇主提供的企业年金可以获得“解约”的权利,即不再享受国家收入关联年金。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必须保证他所提供的“最低保障年金”至少与国家收入关联年金相同。对此,政府将给出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如在缴费、基金的增值和企业年金的给付等方面享有一定的减税政策。我国养老保险体系改革也可遵循这一思路,给企业和职工提供选择权:保留原归属政府管理、政府承担责任的个人帐户或退出第一层次的个人帐户、建立企业年金。当然政府也应限定解约条件和给予解约的税收优惠政策。

但是,这仅仅是一个设想,这个设想的实现有赖于:(1)企业年金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完善有关企业年金计划的法律法规、管理体制、财税政策,并加强政府监管,防范可能发生的道德风险、基金破产的风险,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2)企业年金计划的运行取得实质性的成果,将带来良好的示范效应。在人们认识趋于一致的情况下,企业年金才可能由“小补充”过渡到“大补充”。(3)解决第一层次的个人帐户空帐问题,才能为企业和职工行使解约权,变第一层次的个人帐户为第二层次企业年金个人帐户创造条件。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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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前施工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

2.1忽视全过程的项目管理

当前很多企业在进行施工项目管理过程中,往往将经济利益放在最重要的地位。很多施工单位在不了解项目实际情况的情况下,就盲目承揽工程。很多总包企业也并未对分包企业进行详细的资质审查,没有建立起完善的组织机构及施工队伍。在项目的初期为了赶工期,没有对任务进行合理的分配,对人员也没有进行相关的培训,忽视对于项目全局性整体性的计划。导致整个施工项目的进行最终缺乏组织和计划。在项目进行过程中,缺乏实时的施工反馈与控制,忽视对整个管理过程的计划和安排,对于相关的项目策划仅仅停留在施工组织设计上,并没有成型的项目管理规划或者手册。以至于最终项目管理的效率低下,且极容易出现各种质量问题和成本、工期超支的问题。

2.2施工项目管理制度不健全

施工项目的管理需要依靠一整套完整的制度以及组织架构,才能保证工作流程的顺利实施,以及各级责任制度落实到位。然而目前很多施工企业并没有形成完善的施工管理制度。建筑行业涉及的工种较多,且大多是室外高空作业,基于这样的工作环境建筑业的人员流动非常频繁,使得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更加困难。很多企业的管理制度并未落实到基层操作人员,管理层的职责也不明确。导致各层工人对于自己的工作流程以及职责都不清楚,由于缺乏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奖惩措施,无法带动起施工人员的积极性。管理制度没有落实以及奖惩制度的缺失,导致了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无法落实,且管理效率低下。

2.3项目三大目标的管理不协调

施工项目管理的三大目标包括了成本、进度和质量。在施工现场管理的过程中往往无兼顾三者的关系,从而导致了项目管理的失衡。施工项目的三大目标是相互制约相互关联的,往往追求过低的成本,就会对工期和质量造成一定的影响。而只有成本、工期和质量三者都达到了一定的均衡点,才能实现项目的整体最优。然而目前,很多项目管理者往往比较注重对项目成本的控制,从材料的选购、施工人员的安排、分包单位的选择上都会对成本进行控制。然而对于工期和质量,却有一定的忽视。很多项目往往都会超出了合同规定的工期,而有一些更是由于项目管理不当而导致了施工的质量问题。这样一来将大大降低施工项目管理的质量,不利于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3施工项目管理的要点

3.1加强施工过程的管理工作

施工过程的管理是施工项目管理中较为重要的一环,只有对施工项目的全过程都进行全方位的管理,才能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首先,应在施工开始前,做好严密的计划工作,对工程的总量进行合理的计算和安排,将项目分解到各个工作单元和工序,保证各个工作都有相关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并进一步制定出相关的资源调度和进度安排计划。然后,在工程实施的过程中,要定期对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审核,考察工程的实际进度和资金使用量与计划之间的差别,并继续合理的调整和资源的调配,保证整个施工工作的合理进行。最后,在每期末需要对整个工程进行核算和考评,总结出相关的经验,对整个实施过程进行实时地监督,只有通过对施工过程的全程监督才能保障前期计算工作的落实,保障施工过程按照计划有序进行。

3.2合理进行现场管理

在进行施工现场的管理时,需要对现场的具体场地布置进行合理的安排,根据各类材料、人员以及机具的使用情况,配合实际的工程进度,对场地进行合理的分区,在保证工程施工效率的基础上,促进现场的文明施工。对于场地的分区需要做到“施工区、运输区、生活区、材料区、办公区”五区清爽。现场文明施工可以分为±0.00上下两个部分,±0.00以下要注意材料堆放与通道布置,及时清理施工垃圾和抽水,以保证基本观感;±0.00以上要全面提升现场布置水平,达到一流水平。做好施工场地的平面布置,合理安排场内临时设施,使场地内排水顺畅。

3.3建立健全施工项目管理组织体系

合理的管理组织体系能够有效的对施工现场的管理任务进行分解,让不同的人员明确各自的责任以及权力。因此需要对施工现场管理进行组织体系的设立。建立项目以生产副经理为首的现场施工管理领导小组,各工序工长及材料、机械、行政管理员为兼职施工管理员,每个班组也设立兼职施工管理负责人一名,组成项目施工管理机构。项目的管理层必须经过严格的考核,健全项目经理管理制度,明确项目经理的责、权、利的关系,保证项目经理的基本职业素养和管理水平。另一方面,对于基层施工人员,要定期对他们进行培训,保证所有员工都对项目管理的知识深入了解。在进行岗位安排时,应有一定的弹性和多样化,根据不同人员的特长、管理技能等综合因素进行合理分配。

3.4做好相关激励措施

要保证施工项目管理制度顺利实施,必须做好相关的激励和奖惩措施,从激励和约束两个角度对相关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激励。首先,必须制定严格的项目审查制度,对里程碑计划进行合理的监督,重点抓好在建、竣工、分包项日的审计对规模大、工期长的项日实行年度和终结审计。对于日常实际工作中超出成本预算以及进度没有达到要求的部分进行严格的考核和纠偏,采取措施最大程度的保证项目计划的完成。在每期期末还需要对人员的各个行为进行表彰和惩罚,这样才能真正在施工人员内部构建一种良好的互相竞争与和谐上进的氛围,通过经济激励与荣誉称号等措施,促进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并鼓励他们努力提高自身水平,保障施工的顺利进行。

3.5保证施工三大目标的相互协调

工程的建设质量与工期是对立而统一的。如果施工单位过分追求速度,不合理的压缩工期,则必然会降低建设工程的质量;而在另一方面,如若工期设定得合理而前后连贯、松弛有度,注重保证质量,则会减少返工和维修的时间。对于建设工程的质量与成本,同样存在着对立与统一的关系。如若施工单位过分追求减少建设成本这一目标,则必然会降低建设质量;而另一方面,如果项目的资金计划设定得合理而连续,充分考虑了质量的控制,则会降低返工和维修的成本,反而会从一定程度上减少成本的投入。因此在进行施工项目的管理时,应尤其注意项目三大目标的协调统一,在进行项目的计划时,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制定项目的工期、成本和质量,并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实时对这三大目标进行控制,保证三者的相互协调与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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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管理在不同时期有不同意义,较早的概念把客户关系管理定义为一种营销工具,最近的概念把其提高到企业的战略层次上。CRM从物理结构上说是一套智能化的信息处理系统,从功能上说它是将企业的经营、管理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一套管理和决策方法。本文以CRM为理论支撑,构建基于CRM的交通在线服务体系,因此更侧重将其作为管理理念和服务策略,即政府以客户为导向,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在持续积累、整理、分析和利用客户信息的基础上,改善客户的互动交流,优化资源分配和重组业务流程,提供全方位、个性化的服务,进而提高客户满意度、忠诚度和黏着度,实现政府与客户关系优化的一种管理策略。

1.2客户关系管理的基本构成

客户关系管理(CRM)是企业为提高核心竞争力,达到竞争制胜、快速成长的目的,树立客户为中心的发展战略,并在此基础上展开的包括判断、选择、争取、发展和保持客户所需的全部商业过程;是企业以客户关系为重点,通过开展系统化的客户研究,通过优化企业组织体系和业务流程,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提高企业效率和利润水平的工作实践;也是企业在不断改进与客户关系的全部业务流程,最终实现电子化、自动化运营目标的过程中,所创造并使用的先进的信息技术、软硬件和优化管理方法、解决方案的总和。客户关系管理包括协作型客户关系管理、数据分析型客户关系管理和运营型客户关系管理。协作型客户关系管理实现全方位地为客户交互服务和收集客户信息;实现多种客户交流渠道,如CallCenter、面对面交流、Internet/Web、E-mail/Fax等集成起来,使各种渠道融会贯通,以保证企业和客户都能得到完整、准确和一致的信息。运营型客户关系管理(运营型CRM)要求所有的业务流程自动化,包括多渠道的客户“接触点”的整合、前台和后台运营的整合。最新的基于Web技术的、交互式的客户关系管理系统使企业在网络环境中完成从市场、销售到服务的全部商务过程。分析型客户关系管理(分析型CRM)主要是分析“运营型CRM”和其他业务系统中所获得的各种数据,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可靠的量化依据。分析型CRM一般需要用到一些高级的数据管理和数据分析工具,如数据仓库、OLAP和数据挖掘等。分析型客户关系管理把大容量的业务数据进行整合,将完整的、可靠的数据转化为信息,再结合具体业务将信息转化为知识,为企业提供战略、战术上的商业决策。

2交通在线服务体系概述

2.1交通在线服务体系的内涵

交通在线服务体系与交通运输政府网站一样,呈现“体系化”、“社会化”和“智能化”的发展态势。交通在线服务体系是指交通运输领域构建的政府网站在线服务体系,充分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将交通运输行业业务系统与公共服务体系相互融合、无缝对接,对外交通运输信息,对内整合协同交通运输各部门业务资源,为公众出行决策、在线办事提供高效便捷、互动性强、全天候、个性化的在线服务,具有综合性、集成性、基础性和总体化的特征的综合体。

2.2交通在线服务体系的构成

从内容构成上来看,交通在线服务体系一般包括交通出行信息、政策法规、在线办事、政务信息公开等板块。

2.2.1交通出行信息

提供安全出行信息、客运站点查询、天气状况查询、道路交通状况查询、电子地图导航、旅游信息查询、航班信息查询、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等信息的在线查询服务。

2.2.2政策法规

包含交通法规、相关政策、普法宣传、交通行业标准等政策法规体系。

2.2.3在线办事

提供客运从业资格证、车牌补办、驾照挂失、驾驶培训、交通建设项目招标、交通行政许可办理、电子不停 车收费在线支付、交通建设项目审批验收等在线办事服务。

2.2.4政务信息公开

包括交通管理部门机构简介、统计公报、年度工作总结、依申请政务公开、会议新闻等。

2.3交通在线用户、客户服务流程

用户通过各类服务渠道提出服务需求,服务诉求由交通运输政府网站平台的现有服务系统和业务接口传送至相关服务平台,相关业务系统对需求办理完毕后,再经由平台服务渠道将结果反馈给用户。平台在为交通用户提供服务的同时,积累服务数据资源,不断完善客户管理数据库。交通运输政府网站平台针对客户服务与用户服务区别,主要体现在主动服务和精准服务两个方面。基于客户关系管理,平台对来自公路、道路、港航、海事、铁路、民航、邮政、物流等机构和企业的信息及服务资源进行分类,实现信息和服务资源与政府管理人员、非政府管理类从业人员、社会公众等客户群体一一对应。通过提示、推送、定制等主动服务功能和网站、APP、广播等服务渠道,为不同的客户群体提供精准化的服务;同时,也通过这些功能和渠道主动采集客户对服务的反馈信息,及时优化和调整服务资源和客户群体类别。

3客户关系管理在交通在线服务体系设计中的创新应用

交通在线服务体系的发展动力来自客户群体,其发展目标也是围绕着客户群体。而客户关系管理理论提出应在以客为本的基础上,强调客户群体的细分,进而针对不同的群体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因此,将客户关系管理理论运用到交通在线体系的构建,为“服务精准化”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即要以客户为中心,拓展政府与企业、公众的沟通渠道和沟通方式,为政府、企业和公众提供更多的差异化个,履行服务型政府的职责。本文中提及的“客户”指交通运输政府部门的服务对象和交通在线体系的使用用户。从实施过程和服务的质量方面来考虑,许多客户关系管理思想和理念都可以创新应用于交通在线服务体系设计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3.1客户关系管理理论促使交通在线服务精准化

交通在线服务的宗旨是为人们提供准确、快捷的交通信息、交通政务公开信息以及交通政务网上办理服务,能否满足客户对交通信息、交通政务信息的需求,成为衡量交通在线服务体系构建水平的重要标准。客户关系管理理论中“一切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凸显“客户”作为交通在线服务体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性地位,所有服务的有效性需要建立在服务对象精准化的前提上。因此,客户关系管理思想可以运用到交通在线服务体系构建中。首先,对使用交通在线服务体系的人群加以精确分类,是构建交通在线服务体系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只有明确客户关系管理的范围和交通在线服务体系的目标群体,才能针对不同的客户提供差异化的服务,并记录具有针对性的反馈意见。另外,公众的需求和参与是交通在线服务体系建立的意义和方向,伴随着公众权利意识、平等意识以及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交通电子政务民主化趋势将不断强化,公众对更高质量的政府服务以及更加多元化的服务渠道的要求越来越强烈,并主动促进政府服务的完善和创新。

3.2人性化设计理念促使交通在线服务体系人性化设计

人性化设计是一种以人为本、设计为人的设计理念,在设计中充分考虑人的因素,充分重视人的视觉和审美体验,是客户关系管理思想的具体表现。交通在线服务体系与人性化设计理念的结合是对政府转型、公众素质提高等客观环境变化的积极响应,应用人性化设计理念,做到以公众为中心,优化流程、集成服务,提供更多富有个性化色彩的服务,对于改善政府与客户的关系,弥补现有服务的不足,全面推进交通运输行业现代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交通在线服务体系在首页展现上,采用场景导航跟传统导航相结合的模式,建立形象生动的虚拟场景,逼真地呈现真实世界,生动、形象地展示服务和信息主题,能让用户耳目一新,快速找到所需信息和服务,使用便捷。为适应现代网站终端屏幕多样性发展要求,部分优秀的国外交通运输政府网站采用自适应网页设计技术,实现同一张网页可自动适应不同大小的屏幕,根据屏幕宽度自动调整布局。

3.3协作型客户关系管理促使交通在线服务体系人性化服务

协作型客户关系管理注重在企业业务管理运营中加强与客户的沟通交流,并积极利用各种科技手段,开拓与客户的交流沟通渠道和方式。协作型客户关系管理思想在交通在线服务体系构建中的创新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通过手机智能终端、微博、微信、QQ等各种社交终端,积极开拓与客户的沟通交流渠道,实现线上线下的实时沟通,确保客户对交通出行信息、驾驶培训、旅游信息、在线支付、交通政务公开信息和交通政务在线办事等各项服务信息获取的便捷性和准确性;

(2)交通在线服务体系积极开拓各种与客户在线沟通渠道,实时了解客户对交通在线服务平台提供的交通出行信息、交通政务公开信息以及交通政务在线办事等各种服务的满意度和意见建议,分析不同公众群体对出行方式和信息、政务公开、在线办事的态度、偏好和行为轨迹,根据实际情况向相关客户提供适宜的消息和服务,并在与客户反复沟通交流的基础上,不断优化交通在线服务质量,大大提高了交通在线体系对公众的服务质量和效率。

3.4运营型客户关系管理促使交通在线服务体系各种资源整合

运营型客户关系管理重点强调企业的一切业务服务都要以客户需求为出发点,在涉及到跨领域、跨部门的综合业务办理时,要积极推行不同部门之间纵向和横向的业务协同,方便快捷地满足客户需求。运营型客户关系管理思想在交通在线服务体系构建中的创新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积极使用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交通、旅游等相关部门业务信息资源,利用先进的信息展现与服务手段,充分整合交通安全、交通旅游以及包括公路、铁路、航空等多种出行方式的出行信息与地图查询,实现不同主题、不同类别服务事项间信息的互联互通,进而为公众提供多方位、动态、实时的交通出行信息服务,不断提升交通系统管理水平和公众服务的便捷性。另外,通过使用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各部门业务资源,构建统一的交通政务服务平台,实现“多个部门,一个政府”,简化交通政务网上办事服务流程,提高公众网上办事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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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方面,随着经济体制改变,向在校大学生提供实习条件的概念迅速淡化,已经不存在以前专门负责接待学生实习的组织、部门和人员,加之不能有效管理实习生和考虑到企业信息的保密性,企业不太愿意为工商管理专业实习提供机会。

(2)学生方面,由于缺乏明确的就业导向和职业规划,许多学生不能将实习岗位和自己未来的工作方向有效统一,不能摆正心态很好融入企业工作中,不能主动对专业知识和实习工作内容进行思考、建立联系。

(3)学校方面,由于工商管理专业实习指导教师不能及时掌握企业和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种种表现和问题情况,所以无法有效给予针对性的引导,使得今后的教育改革也不能有的放矢。

2工商管理专业实习综合评价体系的构建

工商管理专业实习综合评价的主体对象是学生,围绕主体学生而形成相互作用关系的评价方是企业和学校,考虑到学校是人才培养的评价单位,企业是人才使用的评价单位,本文探索构建“企业、学生和学校”三方的综合评价体系,对工商管理专业实习效果进行全面客观的综合评价。

2.1学生通过专业实习的收获评价

大学生通过长期的专业知识学习,对知识在未来工作中的应用存在疑问和兴趣,社会实践不同于学校的知识学习模式,学生寄希望于通过专业实习获取更多的知识和提升能力。根据学生对专业实习的兴趣和希望,提出学生的专业实习收获评价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实习过程的锻炼程度、自身价值的体现、专业知识对自己的帮助、对未来工作及职业规划的帮助、心理的成长和综合素养的提升。

2.2企业对专业实习学生的满意度评价

大学培养人才的目的是服务国家和社会发展,企业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部门和人才需求的主要单位,所以企业在大学生实习过程中对人才产品的满意程度是培养工作的重要参考。企业对工商管理专业实习人员的满意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大学生的实习态度、实习过程中的积极主动性、专业素养水平、对岗位的帮助和贡献等。

2.3教师对专业实习学生的表现评价

工商管理专业实习的重点是学生的培养,学生的培养又集中体现在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应用以及学生综合素质能力提升等。教师对学生能力提升的评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实习单位选择的目标明确性、实习过程中的积极主动性、提出问题的能力、分析问题的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综合应用专业知识的能力。

3基于AHP的工商管理专业实习评价

3.1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依据工商管理专业实习评价指标体系建立的原则,按照三方评价的不同的策源点,确定各自的指标体系结构框架,在此基础上系统地建立工商管理专业实习评价的指标体系。根据学生对专业实习的兴趣和希望,确定学生的专业实习收获评价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实习过程的锻炼程度、自身价值的体现、专业知识对自己的帮助、对未来工作及职业规划的帮助、心理的成长和综合素养的提升。

3.2评价指标权重确定

在专家咨询的基础上,运用层次分析法计算权重,通过建立层次结构模型,构造判断矩阵,进行层次单排序和层次总排序的一致性检验,最终确定了工商管理专业实习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相应权重值。

4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