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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报告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06 16:05:14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信用报告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信用报告

篇1

信用卡具有支付和融资功能,作为方便、快捷的结算支付工具,信用卡在中国的使用越来越普遍,同时,信用卡又是一个方便的短期融资工具,客户在申领信用卡时,发卡银行按照客户申领信用卡时的信用状况和偿债能力,核定一定的透支额度供客户使用。在该额度内,客户先消费再还款,从消费之日到还款之日这一期间,持卡人不需要支付任何利息,实际上就是银行向持卡人提供了无息贷款,同时,客户是否按时偿还信用卡透支款项,则可以反映一个人的信用水平,所以使用信用卡支付也是个人的信用活动。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是国内唯一能全面反映消费者个人信用情况的征信产品,如何正确使用信用卡,维护好自己的信用记录,避免刷卡刷出负面信息,就成为时下“卡时代”的一个新课题。

一、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用卡相关信息解读

个人信用报告分个人版信用报告和银行版信用报告。两种版本的信用报告都全面反映了个人信用数据库采集的关于个人的信用信息,主要区别在于银行版信用报告主要供商业银行查询,在信用交易信息中,该报告不展示除查询机构外的其他贷款银行或授信机构的名称,目的是保护商业秘密,维护公平竞争;个人版信用报告供本人使用,并全部展示贷款银行等收信机构的名称,是相关信息展示最全面的版本,因此,本文着重介绍个人版的信用报告中的信用卡信息。

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贷记录反映了信息主体在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授信机构办理的贷款或信用卡账户的汇总和明细信息,包括账户的基本信息、当前的还款信息和逾期信息,信用卡信息即在本部分展示。信用报告中的信用卡信息描述了信息主体拥有的信用卡账户明细,共分为3层:“发生过逾期的贷记卡账户明细”、“透支超过60天的准贷记卡账户明细”和“从未逾期过的贷记卡及透支未超过60天的准贷记卡账户明细”(样例如下图所示)。

二、信用卡使用中可能产生负面记录的情形

信用卡先消费后付款及其在一定期限内的“免息”性质备受消费者青睐,但如果信用卡使用不当,就会产生一定的费用,更重要的是这些费用还可能对个人信用记录造成不良影响。

(一)年费可能产生负面信息

使用频率较高的信用卡产生的年费一般因达到银行规定的免受年费政策的刷卡笔数而抵消,而“休眠卡”产生的年费则往往会被忽视。“休眠卡”,顾名思义,就是指持卡人长期闲置不用,处于休眠状态的银行卡。每一张银行卡都有制作成本,申请成功之时,银行卡账户即产生,银行就要为此付出数据处理、信息维护等成本,因此对常年不用但又未及时销户的银行卡,一些银行会收取年费。如果持卡人没有按时交纳年费,相关的欠费信息就可能记入个人信用报告中。

(二)分期付款可能产生负面信息

目前,大多数商业银行对单笔消费达到一定数额的持卡人提供分期付款免息服务,但需要注意的是“免息不免费”,大多数银行按照分期付款的期数来确定收取的手续费标准,一般期限越长,手续费越高。也有部分银行按金额规定费率,分期付款购物的单笔金额越大,手续费越低。有的银行是以月为单位每期收取,有的银行则是在交付首期款时一次性收取,如果持卡人没有按时交纳相关手续费,相关的欠费信息就可能记入个人信用报告中。

(三)最低还款额可能产生负面信息

最低还款额是指在使用循环信用时,最低需要偿还的金额。信用卡使用期间,只要按期归还最低还款额,就不算逾期,不会产生负面记录。但需要注意的是,全额还款才能免除利息,如果只偿还最低还款额,所有使用的额度都将从使用日起开始计收利息。假设账单日为每月7日,到期日为每月27日。2013年3月20日个人消费10000元,4月27日为到期还款日,最低还款额1000元,如果个人于4月27日缴清最低还款额1000元,则5月7日的账单除将包括未还部分9000元外,还需另外支付利息。如果持卡人仅仅将偿还未还部分的9000元,而足额存入相关利息时,相关的欠费信息就可能记入个人信用报告中。

(四)超额刷卡可能产生负面信息

持卡人在办理信用卡后,银行都会为其设置一定的透支额度,只要在规定额度内消费并按时还款,就可以免息。部分银行在持卡人使用完透支额度后,还允许持卡人超过限额刷卡消费,但对超额透支的这笔款项要收取一定的利息,即所谓的“超限费”。如果持卡人超过信用额度刷卡后,未足额偿还“超限费”,相关的欠费信息就可能记入个人信用报告中。

(五)“领回溢缴款”可能产生负面信息

有些持卡人觉得每月还款太麻烦,或者怕自己忘记到期还款,索性提前打入一笔款项,让银行慢慢扣款,或者干脆在信用卡里存入大笔现金,把信用卡当作借记卡使用,但这些提前存入信用卡账户内的资金属于溢缴款,这笔存在信用卡里的钱不仅没有任何利息,而且是进去容易出来“难”,因为虽然这笔钱是自己的,但再从信用卡中“领回”时可能需要支付一定金额的手续费。如果持卡人将信用卡当作借记卡用,并将存入的钱又“足额”取出而未留足手续费时,相关的欠费信息就可能记入个人信用报告中。

三、如何避免刷出来的负面信息

信用卡的使用其实就是借钱消费,能花明天的钱办今天的事,提高个人福利,如果持卡人能够正确、有效地使用信用卡,则更能通过积累自己的信用财富,不断扩展自己经济活动的地域空间,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仔细阅读信用卡相关资料,避免不必要支出

使用信用卡的每个环节几乎都涉及费用,除上面列举的“超限费”、“手续费”等之外,还有复利计息、纸质密码函重制费、加急制卡费、账单补制手续费、短信费等等,银行一般会在客户申办信用卡成功后,将卡片及其相关的收费标准一同发给或邮寄给办卡人。所以持卡人在用卡之前一定要仔细阅读卡片的相关材料,熟悉信用卡的收费标准,尽量避免支出不必要的费用,以免破坏自己的信用记录。

(二)科学管理自身信用活动,建立守信记录

一是在日常生活中逐渐养成良好的消费习惯,根据自己的收入水平合理刷卡,避免不必要的还款负担;二是要谨记信用卡的最后还款日期和还款数额,做到按时、足额还款;三是建立科学的还款习惯,通过设置手机短信或E-mail提醒等方式,选择自动划账、转账等合适、便捷的还款方式,确保按时足额还款;四是如果使用信用卡提现,还款时不仅要存足取现金额,还要多存入相关利息;五是要充分了解信用卡的免息期、最低还款额等事项,并在核对账单后进行合理、及时的处理。

(三)巧用信用卡的透支额度,实现信用卡使用的正面影响

透支额度不同于授信方给予的信用额度。据统计,大多数个人的透支额度在总体信用额度的30%以内,大约15%的消费者透支额度超过其信用额度的80%。根据信用行业的经验,透支额度接近其信用额度的消费者相比较而言违约的可能性更大;而透支额度在30%以内的消费者被认为可以理性地管理自己的财务,能够避免破产或入不敷出。因此,授信方更愿意借钱给很好地控制其透支额度的消费者。如果一个消费者同时拥有多张信用卡,将透支额度均匀地分配在每个信用卡上远比将一张信用卡刷爆、其余信用卡不动带来的正面影响好得多。

(四)随时关注自身信用记录,按期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篇2

谁是你的“信用管家”?

6.4亿人的信用档案躺在全球规模最大的个人征信数据库――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的服务器里,和它们躺在一起的,还有1447万家企业。

它们聚集在一起,只为了一个目的――彼此检测信用体温,并藉此最大限度地信任和止损。

到目前为止,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是中国人最大的“信用管家”。

要说真正的个人信用“信用管家”,就不得不提1999年成立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

1999年7月,上海市政府实行个人信用联合征信制度试点,并成立了由政府主导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为本地银行等单位提供个人和企业信用报告。

上海资信是中国首家开展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的第三方资信机构,其官方背景为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到目前为止,它仍是上海唯一一家同时提供个人征信与企业征信服务的机构。

2000年6月28日,上午10点34秒,中国内地第一份个人信用报告出炉。在这份由上海资信提供给中国工商银行、编号“200006280200010000000001”的个人信用报告里,详细记载着被查询人张先生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银行贷款(发生日、笔数、余额和还款情况)、信用卡(申领日期、额度和还款情况)等信息,还预留了社会信誉、特别记录和查询记录等栏目。

“信用是有价值的,它能够有效降低社会化的管理成本,提高银行的货币乘数。” 上海资信公司总经理陈志国评价。

中国最大的“信用管家”――中国人民银行没闲着,1996年,央行先是腾出手来建立全国企业信用数据库,解决银行信贷业务条块分割信息断网的难题,到2002年,企业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终于实现全国联网,100%覆盖企业信贷。2004年12月15日,央行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试运行,并在北京、重庆、深圳、西安、南宁、绵阳、湖州七市对商业银行开通联网查询。次年7月,央行的全国个人征信系统在北京、浙江、广东、重庆、陕西、广西、四川和湖南8个地方联网。一些跨地域的个人炒房行为因此受到限制。

央行建立的全国统一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真正实现全国联网和正式运行,是在2006年1月16日。许多媒体惊呼,中国人从此多了一张“信用身份证”。到今天,这一个人征信系统收录的自然人已达6.4亿人,其中有信贷记录的1.4亿人,个人信贷覆盖率达97.5%,日均查询量在41万〜87万次,被广泛用于银行办理信用卡、发放个人贷款和贷后跟踪等,甚至连企业招聘员工、提拔干部、公务员录用、人大政协委员的资格审核等都会使用。

上海资信是上海人的信用“大掌柜”,央行个人征信系统是真正的全国“信用管家”,除此之外,深圳、北京、青岛、天津、江苏、湖南、浙江等省市也由政府出面,建立专门的信用机构,出台各种法规政策,打造着本地或类似“长三角”跨区的“信用管家”。由于受到个人征信的立法缺失和市场条件的制约,加之个人信息采集的高敏感性,中国的个人征信部门或机构大多带有政府背景。

其次,类似中国家政协会等一些行业协会、支付宝等一些商业公司、中国信网等商业网站也在利用着自己的平台构建信用评价体系,但都无法逃脱行业割据、市场规模较小的尴尬。

甚至于,有些企业宁可自己通过一些私人侦探调查公司来调查个人信用,也不愿采用银行等机构的征信系统,理由是其信息不及时、不准确、不畅通、不可信。

央行借助其先天优势成为中国最大的个人“信用管家”,其积极的社会意义在于能够在全国层面构建一个社会征信系统,但它也难免遭遇业界涉嫌垄断的质疑,另一个令人头疼的问题是,央行一时半会也很难摆平公安、法院、人事、工商、税务、统计、劳动保障、教育等政府部门,以及水电煤气公用事业单位、通信、保险等非政府机构。

面对如此庞杂的个人征信系统,加快征信立法,另行设立国家征信局来统领诸侯或是最好的解决方案。

如何提升你的个人信用?

一个国家、企业和个人的信用并非一日“创建”,靠的是经年的口碑与经营。

商人靠操持生意打造个人信用,公司人靠职场打拼累积个人信用,律师、会计师、医生靠职业操守锻造个人信用,学生靠学习与实习累积个人信用,家庭主妇靠刷卡消费累积个人信用⋯⋯个人信用最终的表现形式,一是消费信用,即以赊账方式向商业企业购买商品,包括金融机构向个人提供消费信贷,个人消费信用的对象主要是耐用消费品,如房屋、汽车、家具、电器等,甚至包括教育、医疗及各种劳务。二是经营信用,个人经营信用是企业信用的人格化和具体化,是企业信用关系在经营者个人身上的集中反映。

篇3

一、信用及其特点

(一)信用

对于信用(credit)概念的基本含义存在着不同的界说。《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是:“信用(credit),指在得到或提供货物或服务后并不立即而是允诺在将来付给报酬的做法。”我国《辞海》的解释是“遵守诺言、实践成约,从而取得别人的信任”。李纪建则指出,信用是基于交易理性体现契约精神的一种关于各种财产跨期交易活动的制度规则。喻儆明等认为信用是二元主体或多元主体之间,以某种经济生活需要为目的,建立在诚实守信基础上的心理承诺与约期实践相结合的意志和能力。我国儒家文化提出了许多强调信用的行为规范,如:“言必信,行必果”,“君子一言,驷马难追”等。

信用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类型。根据授信对象性质的不同把信用划分为三大类型: 公共/政府信用(public credit)、企业/商业信用(business credit)、消费者/个人信用(consumer credit/personal credit)。因而,信用这一概念大致包含了两个不同层面的含义: 一个是社会道德层面,一个是经济法律层面。社会道德层面上的信用,是指人们诚实守信的品质与人格特征,是一种价值观念以及建立在这一价值观念基础上的社会关系,即一种基于伦理的信任关系。在经济效用层面上的信用,是指有条件地让渡商品或货币,是价值运动的一种特殊形式,信用是债权人( 授信人) 和债务人( 受信人) 对资金、商品或服务的暂时的、有条件的让渡。在这个层面上,信用是以协议或契约为保障的不同时间间隔下的经济交易关系,因而是一个经济法律范畴。

(二)信用的特点

1.信用的文化性和历史性

个人信用的起源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个社会的文化、历史、道德和经济发展水平,而社会习俗和规范,尤其是意识形态一旦被人们内化,也会成为个人信用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譬如生存、发展意识方面,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信用虽然也具有一种文化引导机制,但所育化的不是商业社会中的理性精神,而是关系社会中的个体为获得血缘群体的接纳,获得生存的安全感而必须具备的一种伦理智慧。忠就要是真的忠,孝就要是真的孝,言语发自内心,言行一致,这就是信用。中国传统信用特征必然是一种以德性、自律为特征的内在信用。同时,它也制约着中国传统信用观无法在广泛意义上超越血缘、地缘等关系限制的人文圈。美国有的学者认为,中国人的信用是处在亲戚、朋友的较低层次上的信用。在美国社会,工商业的发达、较成熟的公民社会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民主、平等观念,使人切实地感受到信用自律能为自身带来更好的生存和发展的利益,“信用”成为持久的物质和精神动力,从而激励人们化为自觉的行动。

2.信用的社会性

学者殷孟波认为,消费信贷在西方国家发展较早并已经成熟,是与它们超前的消费观念有着重要联系的。西方文化的传统是尊重人权、特别是个人隐私权,对于征信服务来说,最重要的是要将涉及个人隐私和公司商业机密的数据和合理的征信数据区分开来,既要保护个人隐私和公司商业机密不受侵犯,同时又要使征信从业人员的业务工作有法可依。学者孙杰指出: 公民享有隐私权,并不等于在任何场合、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公开其姓名、使用其肖像和与其个人相关信息。一些有关不法行为和不当行为的信息,特别是有关失信行为的信息,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向社会披露的。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为了更好地实现公民的各种权利,又出现了知情权、选择权、公开化等新的要求。在美国,无论是立法、司法、行政机构及金融机构的银行和普通公民,都要把自己的有关信息,包括部分相对秘密的信息向某些机构公开,做一定限度的披露,以供出于合理目的的查询。美国有《公平信用报告法》(FCRA),市场主体在取得授权以后能公平合理地取得和使用相关的信用信息。

3.信用的外部性

当绝大多数人都保持并提供信任(trust)时,少数人的无信用行为就会招致严厉的惩罚。如拖欠贷款后就根本找不到交易伙伴,从而使其拖欠贷款的成本变得极高;如拖欠银行贷款,就没有哪一家银行再愿意贷款给他,这样的话,就会形成个人信用的正外部性效应。在美国,个人信用的外部性对个人行为的影响非常巨大。如果某个征信机构了解到某人有不诚信行为,如拖欠水电费等,普遍存在的风险规避心理就会驱使银行认定,即便这个人获得了贷款,也不会及时归还,这样的话,此人就会因此失去得到贷款的机会。

4.信用的资源性

个人和组织诚实的品质,具体地说,即以往能够证明其操守的记录和一定的资产和负债情况,都是一种可利用的资源。以美国为代表的许多西方国家的负债由国家和政府的财政信用、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共同承担,呈现出比较合理的状态,整个国民经济体系的风险由社会成员共同均衡、合理地分担。从银行角度讲,西方商业银行的主要贷款对象是家庭、个人,即消费信贷,他们利用信用这种资源进行消费。因此,有些学者认为,信用搭建了健康的金融体系,信用和信任造就了繁荣的经济和社会。

二、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FCRA)

美国信用制度的建立对形成诚信的社会道德规范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美国信用制度至今已有150多年的历史,信用体系发展得非常完善。美国信用状况主要是通过一系列有效的数据、证据和事实来说明的,个人可以通过信用方式获得支付能力而进行消费、投资和经营。在美国,公民都有属于自己的社会保障号,每个公民的信用状况都可以通过资信机构做出的信用报告而得到评估。这种报告为国家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的资金借贷和管理提供了可靠的信用依据,同时也将能够终生地制约一个人的行为。如果一个人有过失信记录,那么他在社会生活中将会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在美国,信用制度建设方面,不仅有完善的信用档案登记机制、规范的个人信用评估机制、灵敏的信用风险预警、管理机制,而且还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信用方面的法律体系。这一切都使得信用意识深入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个人信用成为整个社会信用的基础,而社会信用成为了市场经济的基石,从而形成了整个社会诚信的道德规范。信用制度已成为美国基本的社会管理制度之一。信用档案被美国人看作第二身份证。因此,信用制度的建立对于美国形成诚信的社会道德规范,以及建立信用良好的市场经济运行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公平信用报告法》(Fair Credit Reporting Act,简称FCRA)是美国规范个人信用的一系列相关法律的核心。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于1971年制定《公平信用报告法》(FCRA),以后于1996年、2002年和2003年分别作了重大修改。法律直接规制的目标主要集中在征信业务链和授信业务链这两条主线上。在征信业务链,着重体现和贯穿了信用信息公开、负面信息修复与个人隐私权保护的合理界定原则;在授信业务链,则突出体现了平等授信、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

(一)《公平信用报告法》(FCRA)

1. FCRA的内容

根据FCRA,信用报告一般由以下几个主要部分组成:

个人识别信息:包括本人姓名、新旧住址、社会保障号码、电话、出生日期、过去和目前的雇主名称,甚至可能还会包括配偶的姓名等。

信用历史: 即交易信息。包括一个人对于银行、商店、金融机构、房屋贷款商和其他曾向他提供过贷款的机构的偿债记录。对每笔贷款的开户日期、账户类型、款项额度、月还款额等,均清楚记录。已清偿完毕或关闭的账户也一一载明。如果有欠债未付或未按期支付的情况,就会在这里显示出来。

公共记录:一些向公众公开的信息也能反映一个人的可信程度。例如欠税而尚未清偿、法院不利判决尚未执行完以及曾经或正在宣告破产等对评价个人信用有价值的公共记录。

信用查询:本部分列明所有曾收到某人信用报告的所有授信人和潜在授信人,包括所有其他经授权查看该人信用报告的人。另外,还包括所有其他得到该人姓名、地址以便主动向他提供信用的公司。这些公司并未真的查看他的信用报告,但用其他途径把他列入合格的信用、保险或其他服务对象,这也就是人们有时会接到那些无需申请已获“自动批准”的信用卡的原因。

争议记录:大多数信用机构都允许消费者和信贷机构对信用报告中有争议的地方进行声明,这些有争议的问题和声明都会记录在信用报告中。

为了保护个人的隐私权,《公平信用报告法》(FCRA)规定,信用报告一般不包括银行账户余额、种族和、健康状况、性取向、刑事犯罪纪录、收入情况和驾车记录等信息。

按照法律要求,信用报告机构通常向不同的索取人提供不同版本的信用报告。消费者版本包括上述各项信息,以及所有查询纪录。而商户版本除包括上述各项信息外,仅列出为“允许的目的”而查询的公司的名单。这里“允许的目的”一般指消费者一方已申请某项服务,而不是商家自己主动向消费者“拉”生意。

2.关于信用报告的使用

谁有权获得信用报告?《公平信用报告法》(FRCA)中规定了谁可以访问信用报告,以及在什么情况或原因下能够访问信用报告。这里用美国三大信用管理局之一的Experian公司的信用报告为例进行说明。

硬查询:消费者的信用报告可以由与他有业务往来的机构和人员查看,例如信贷机构、房东、信用卡公司、雇主等单位或个人。但他们必须经过消费者的允许才能获得信用报告,他们的查询会记录到信用报告中。

软查询:一般的公司也能从信用管理局得到消费者的姓名和地址,目的旨在给消费者邮寄预先批准的信用卡申请,或打电话向消费者推销产品。但这些公司只是得到消费者的姓名和地址,并不会看到消费者的信用报告,而且这些询问不会记录到信用报告中。

自查:当前消费者自己也能够从信用管理局得到信用报告的副本。通过这种查看,消费者可以发现并改正信用报告中一些不准确的地方。

另外,如果消费者满足一定的条件,便可以每12个月免费获得一份信用报告副本,这些条件是:诈骗行为的受害者,信用申请因为某种原因被拒绝、正在失业并计划在60天内找工作、正在接受社会福利救济。

3.关于信用报告的使用方式

合法信用报告获得者得到信用报告之后,根据信用报告所给出的个人信用等级高低,在决定是否批准消费者申请时,都有自己不同的标准和方法,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信用评分:信用评分与信用报告是完全不同的,信用评分是利用信用报告中的信息,将这些信息通过一些计算,得到一个简单数字,它并不是信用报告的一部分,简单讲信用评分是将信用报告中所有的信息浓缩成一个3位数的数字。通过这个简单的3位数,信贷机构就能够方便地决定是否批准消费者的申请。这个数字的范围是在300到850或950之间,数字越高表示授予消费者信用的风险越小。

个别栏目信息:信用报告本身记录了消费者与贷方的往来历史,其中某些信息也许对消费者来说没有什么特殊的意义,但对于授信于你的信贷机构可能会有不同的含义,甚至可能因此而不予授信。不同的贷方的标准不同,但比较敏感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查询次数:过多的查询次数可能暗示着一个人现在的经济状况需要很多信用,也有可能暗示一个人正在累积债务。专家认为,6个月之间如果有6次信用查询就有危险了。

开设信用账户:如果申请了许多信用账户而不经常使用,这也会影响信贷机构对消费者信用的判断,因为这会增加信用总数。

欠款:付款记录对个人的信用有很大的影响,如果出现拖欠,即使最后偿还清欠款,拖欠的历史也会在信用报告中保留7年之久。

债务与收入比例:如果某个消费者的债务已经超过年收入的20%,信贷机构很可能不予贷款;即使可以再贷款,利率也会很高。

超过信用限额:如果个人的信用报告中有一条或两条超过信用额度的记录,便会警示信贷机构。这预示消费者由于某些原因在财政上有困难。

4.关于信用报告错误信息的修改

如果消费者发现自己的信用报告上有错误或不完整的信息,《公平信用报告法》(FCRA)赋予消费者改正的权利,信用管理局也有责任改正错误。在修改信用报告的过程中,消费者所要做的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是保留一切处理事务的记录,并且保留送交的所有文本的副本。

(二)FCRA下的美国信用制度在经济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美国是世界上最发达的信用管理国家,其中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FCRA给予美国信用体系强有力的保障。美国信用体系不仅渗透到了经济社会各个领域,而且对美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产生了重要作用。

1.FCRA下的信用消费推动了美国经济增长

FCRA下的美国经济发展为一种典型的信用经济,信用已成为美国生产力增长的助推器。据统计,美国居民消费信用余额保持了长达50年、 以年均12%的速度快速增长,总额已达到17万亿美元。居民信用消费的持续放大,成为美国经济增长的主要源泉。在美国的投资、消费和净出口三大需求中,消费需求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一直在80%以上,而美国居民的各种各样的信用消费方式占美国国内产品总消费的2/3以上。与之相比,欧洲的消费者在数量上超过了美国,但他们所获得的信用贷款总量要比美国消费者少1/3。因此,美国经济学家Walter Kichenman将美国的信用体系称为“美国经济活力的秘密成分”。

2.信用法律制度促进了金融业的发展

与FCRA信用法律制度联系最直接、最紧密的是金融业,因而FCRA的最大受益者也是金融业。FCRA不仅为金融机构识别金融欺骗与风险提供了甄别机制,同时也为金融业务的拓展与创新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如信用消费方式及其产品,就是在FCRA体系内的消费者信用报告制度规范下迅速发展起来的。目前信用消费已经成为美国金融业中盈利空间最大、利润来源最稳定的业务之一,它不仅为金融机构带来了利差收入,同时也带来了信用卡业务收费等非利差收入。数据显示,美国的银行贷款利润50%以上来自个人消费信用贷款。信用消费以其流动性高、分散性强和客户面广的特点,一方面加速了金融资本、社会资本的周转与增值; 另一方面通过“杠杆销售”,带动了其他金融业务的发展。由此形成的金融组合模式,有效地降低了系统性金融风险。目前美国银行信贷违约率一般控制在1.5%左右,杠杆贷款和风险债券违约率低于2% ,信用卡逾期率5%左右。资本运营的低风险和高收益率,吸引了国际资本不断涌入。美国的金融市场已经成为国际金融中心,如美国 45%左右的商业、产业贷款是由外资银行提供的,国外资本几乎撑起了美国信贷市场的“半边天”。

3.FCRA下的信用交易方式提高了经济运行效率

法律保障下的美国市场交易方式已经实现了由传统的现金交易向现代信用交易方式的转变,信贷投放速度加快,成本降低。目前,美国75%以上的居民个人使用信用卡消费,80%以上的企业间经营活动采用信用交易与信用支付方式; 金融机构做出为上大学,购买住房、汽车和房产保险等提供贷款的重大决定所需的时间是以小时或分钟计算。2005年的数据表明,美国86% 的汽车贷款申请者在一个小时内就得到了贷款,25%的汽车贷款申请者不到10分钟就得到了贷款,许多零售商在两分钟内就可以为顾客开设新的付款账户。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前任主席Timothy J. Muris 说“因为有了信用报告体系,才能够有这样快速信用服务的奇迹”。在信用服务效率提高的同时,信用交易成本也不断降低。

交易方式的转变也直接导致了以信用交易方式为基础的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1997―2007年美国电子商务销售额以年均34.9% 的速度增长,10年时间放大10 倍,2007年美国电子商务销售额占全球总额的71% 。美联储主席Alan. Greenspan 坦言: 电子商务发展极大地加快了市场信息流通速度,削减了企业成本开销,提高了生产效率与利润率。

4.FCRA下的平等授信扩大了社会成员生存与发展空间

信用已经成为一种财富和准货币。 只要信用好,无论眼前的现金存量与收入状况如何,都可以信用贷款和信用消费,甚至是身无分文时也可以凭借自己的信用维持生计与发展。平等授信给那些不富裕的人群、年轻人和居住在边远地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实质性的变化。平等授信条件下的信用支付方式,为20%的美国学生提供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使 66%的美国家庭通过按揭方式拥有了自己的住房,1/3的美国家庭通过贷款购买了汽车。信用已经成为一种有效的社会救济方式。据美联储的金融调查表明,在过去的30年里,最低收入家庭获得消费贷款的比例飙升到接近70%。

三、FCRA对中国信用体系建设的启示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信用体系建设滞后以及带来的问题日益凸现。2000年,商务部、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信用评估部对全国上万家企业进行了信用调研,中国企业因信用问题导致损失约6 000亿元,无效成本至少为 GDP 的10%―20%,中国 GDP 每年因此至少减少2个百分点。信用缺失对银行资产造成的风险,对公共资源造成的浪费,对市场环境造成的损害,对社会风气造成的影响已经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 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成为社会的共识;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已经纳入中国政府的议事日程,已成为中国深化市场取向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

中国的信用体系建设目前正处在起步阶段。1999 年 7月,国内首家地方性征信机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成立; 2000 年2月,国内首部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办法》颁布。上海的试点拉开了中国信用体系建设的序幕。2008年5月,在陆家嘴论坛期间,成立了长三角征信中心。至此,全国一些省市相继开始了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中国信用体系建设开始由点及面推进。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台湾省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分别颁布了相关信用信息的法律法规。台湾于1995年公布了“电脑个人资料保护法”用来规范电脑处理个人信息、保障个人权利。香港个人信用始于上世纪60年代,1966年底个人信用仅为3.8亿港元,占香港本地使用贷款的比重仅为6.9%,至1978年,贷款总额已达88.65亿港元,所占比重上升至15.7%。1978―1998年,受经济和居民货币收入大幅增长、贷款结构的变化和银行业务不断创新的影响,致使住宅按揭贷款需求增长较快,个人信用总额年平均递增达24%,其中住宅按揭贷款年平均递增26.1%,信用款贷款递增36.7%,其他私人贷款递增9.9%。香港于1996年颁布《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将电脑处理个人信息和非电脑处理个人信息一并纳入保护范围。现在总的状况是: 制定了一批地方性信用法规,但全国性信用法律尚未出台; 建立了一批地方性和行业性信用信息数据库,但规模普遍小、覆盖面窄,且彼此封闭,全国性、综合性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尚未建立; 各地成立了一批征信评信机构,但普遍处于探索和市场拓展阶段,适应全社会的征信评信制度尚未形成。

根据中国的实际,借鉴FCRA的经验,笔者认为,中国信用法律体系建设,可以从以下3个方面去把握、推进。

(一)发展模式采取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

政府推动是信用体系建设的动力。美国现代意义上的信用经济是与金融市场的形成与发展相伴而行的。初期的信用制度实质上就是银行信贷制度和资本市场融资制度。美国政府从20世纪 30年代开始通过对信贷制度和融资制度创新,推动了美国征信评信制度的确立; 在 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通过加强信用立法和执法监管,弥补了法律和管理缺位的问题。政府持续有力的推动,使美国的信用体系得以不断发展、完善和形成。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市场经济国家,中国的国情与北美不同。人们在消费意识、金融意识、风险意识、法律意识等方面存在着不少的差异,中国的市场经济发育程度与法律体系健全程度还正在深化和提高之中,信用产品的生产受到诸多限制并相对匮乏。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涉及经济社会各个领域、覆盖千家万户的庞大系统工程,考虑其建设的艰巨性、复杂性和时效性,权衡信用扩张与金融安全、信息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联动关系,因此,中国可以吸取以北美尤其美国为代表的市场主导模式,结合政府主导模式的优点,在信用体系建设的初期,一方面,加大政府推动的力度,使政府成为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发起者、推动者; 另一方面,采取特许经营、股份制等市场化运作形式,稳健地放开征信市场,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投资征信评信业,聘请和咨询国际评信机构、资信专家给予帮助。如美国的全联公司已经在世界上30多个国家开展了业务,其中在6个国家建立了征信机构,他们对中国市场表现出了浓厚的兴趣。对于一个信用体系后发国家,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高效率地推动信用资源的整合,在较短时间内构筑起信用体系的框架,避免盲目建设、一哄而上; 可以减轻政府巨额投资的压力,防止政府垄断投资、垄断信用市场,造成政企不分。一旦信用法律体系和监管体系基本确立,政府的作用应回归到监管、服务上来。

为了加强政府的推动作用,国务院于2004年成立了以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的“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专题工作小组”。笔者认为当前的主要工作,一是研究与借鉴国内外尤其北美的信用法律体系建设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国实际研制信用法律体系总体规划,确立信用体系建设的目标、思路、原则、方法和步骤,稳健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二是盘活存量,引进增量,充分利用和盘活现有的分散在各部门、各行业的电子政务系统和信息数据库,引进先进的信用管理技术与专业的战略投资伙伴,整合全国信用信息资源,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进统一的、标准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建立; 三是加强立法与监管,依法规范推动,抓紧国家信用法律法规的制定,探讨行业监管体系、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和行业自律等问题。

(二)完善信用法律监管体系,重视信息公开的法制建设

法律法规的确立和健全(金融有关立法,非金融有关立法,失信惩罚机制)是社会信用制度及管理体系建立和实施的保障。世界各征信国家和政府对之都高度重视,作为信用最发达的美国尤其突出。信用法律环境的确立能够使政府和信用管理专业公司的征信数据的收集做到快速、真实、完整、连续、合法、公开取得;能够限制消费者个人数据的使用范围和限制数据自由传播,从而合法地传播和经营经过处理的数据;同时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使与消费者个人进行信用交易的金融机构和赊销商取得授信的依据。

重视信息公开的法制建设,能够为建立信用体系提供丰富的政务信息资源。信息公开 ,其主要含义是,政府有义务公开政府在行使行政管理权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信息,或者说公民个人或团体有权知悉并取得行政机关的文件、档案资料和其它信息,又称行政公开。譬如美国建立了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最重要的法律是《信息自由法》(1966年)、《联邦咨询委员会法》(1972年)和《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1976年)。这三部法律是美国政治、法律领域的一次革命性变革。其核心思想是,原则上所有政府信息都要公开,不公开即保密是例外;政府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一切人获得信息的权利是平等的;政府对拒绝提供的信息负有举证责任,必须提供拒绝的理由;政府机关拒绝提供信息时,申请人可以向法院请求司法救济。美国法律还要求行政机关的会议必须向公众公开,允许公众观察,每次举行会议时,合议制机关应在一星期前发出举行会议的通告,而举行不公开的会议要经过相当复杂的程序。

当然,在信息公开的同时,美国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需要出发,对信息保密也相当重视。美国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保护国家秘密。

为了保证信息公开,美国实行了定密官制度和定密制度。在所有的政府秘密中,中央情报局占52%,国防部占44%,国务院占2%,司法部占1%,其它政府部门占1%。大量公开的政务信息,为信用服务公司收集与信用有关的政务信息提供了重要来源。

完善信用法律监管体系是信用体系建设的保障,我国法律监管体系建设可地方立法与国家立法相结合。信用法律体系是我国最迫切的问题之一。目前,中国的信用法律法规几乎是空白。中国现行的 《民法通则》、《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以及银行、证券等金融法律法规中,虽有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但这些原则规定不是直接约束和规范社会信用行为的。同时,由于信用活动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决定了信用立法是一个庞大的、复杂的系统工程,信用法律体系不可能一蹴而就,但也时不我待。因此,中国信用立法工作的当务之急是,确定立法原则,制定立法计划,在此基础上重点推进,逐步完善。在这一推进过程中,一是可以通过地方立法,先行一步,为加快全国的信用体系建设创造条件,积累经验。中国的一些省市,如上海、北京、江苏、广东、浙江等,已经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信用法规。二是从信用体系的关键问题入手,抓紧研究制定国家的信用法律法规。如中国人民银行代国务院拟定的《征信管理条例》,也 包括征信体系建设整体方案 ,对征信行业的市场准入、行为规则、征信数据库的建立与开放等方面都做出了规定,应抓紧审定颁布; 立法机构要开始启动主要信用法律的立法程序。此外,在执法监管体系构建上,应该确立的原则是,谁立法谁监管,地方立法,地方政府监管,行政立法,行政主管部门监管。

(三)加强信用法律体系教育和研究,大力培养复合型人才

要使信用社会概念深入人心,信用制度有效实施,教育普及、研究和培训(大学常规教育、员工在职培训、信用管理研发)必不可少。信用发达的美国高度重视信用管理的教育。教育先行非常重要。信用管理专业教育是信用管理人力资源的基础,信用管理行业的工作岗位分布于各个企业的信用管理部门、资信调查、信用评级、市场调查、统计模型、数据库、信息检索、信用管理咨询、信用管理教学、信用管理法律咨询、信用保险服务、保理服务、专业软件开发、财产评估等技术或技术服务岗位,以及信息产品生产、销售、客户服务、企业的客户关系管理、市场开发、风险控制、商账追收、现场调查的制造和服务性岗位。发展信用管理专业正规教育的主要目标既要适应就业市场需要、培养和造就信用管理专业人才,还要为各级别信用管理经理人员的从业执照考试提供专业基础培训,以规范商业市场上的信用管理人力资源的受培训水平,推动信用管理专业有关的研究和发展。

美国等西方信用发达国家,都大力投入信用管理的研究。信用管理的科研主要分理论和应用研究两个方面。信用管理的理论研究主要包括信用管理有关法律、信用经济学、信用管理方法论、信用管理对于企业和社会伦理的影响等。信用管理的应用研究包括资信评级的数学模型及新技术手段、新服务方法、行业标准等。各种专业基金支持的研究项目、高等院校、专业协会、信用管理专业公司、专业评级公司、银行和金融机构、国家实验室和大企业的研发部门,共同构成了信用管理研究的主体。

现阶段我国要大力培养信用法律制度及征信行业的专业人才,加强信用体系的理论与实践的教育与科研,培养,提高征信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和执业水平,这是提高我国信用体系必不可少的条件。如我国要加快电子商务立法人才的培养,也要积极引进相关人才,使电子合同、电子签名、安全认证、知识产权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法律范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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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陈波.西方个人信用制度的启示与借鉴[J].投资研究,1999(5).

[6] 陈文玲.美国信用体系的总体架构[N].中国经济时报,200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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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提交异议申请

个人信用报告的异议申请可通过当地人民银行或直接通过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提交,也可通过报送错误信息的金融机构提交。当遇到以下情况时,个人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前往异议接收机构提交异议申请: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用卡、贷款信息为重复信息;由于信用报告中展示的信息获取时间与查询日的时差达2个月以上,导致信用报告中显示贷款、信用卡欠款情况;信用卡还款记录良好,但账户状态显示为止付、冻结、呆账等非正常状态;信用报告中展示的信贷信息非本人实际情况;由第三方负责扣款的信贷业务出现错误还款记录时,个人与还款方和贷款银行沟通后确定由非本人主观原因造成的。

异议是怎样处理的

异议处理工作一般由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共同配合完成。人民银行作为个人征信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部门和个人信用报告各项数据信息的接收部门,主要负责受理个人异议申请,组织开展数据质量核查和更改个人信用报告的工作。金融机构则作为个人信用报告数据信息的来源机构,具体负责核对还款信息,核实原始业务合同,修改错误数据信息和重新报送正确数据信息的工作。

异议处理的时间多长

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一般通过人民银行进行提交,异议处理主要包括人民银行开展的系统检查以及报送数据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原始信息核查,异议处理的时间一般为20个工作日。但如能像张先生一样,前往报送该笔错误信息的金融机构并与该金融机构共同核实错误信息的产生原因,不仅能减少异议处理的环节,还能使异议处理得更加顺利。一般情况下,金融机构在核实原始信息后,只要确认了错误信息是由该金融机构造成,且能够对异议信息进行直接修改的,个人即可直接通过该金融机构提出异议申请,金融机构也会对错误信息进行修改和更正,再上报到个人征信系统,这样既减少异议核查的流程,还缩短了异议处理的时间。

异议处理结果是什么

异议处理完毕后,异议处理结果会以异议回复函的形式,对异议的处理情况进行解释和说明。异议回复函中,会详细说明异议的处理情况及异议处理的结果。对于错误信息存在且能及时修改的,异议回复函会对错误信息的产生原因进行说明,同时个人信用报告将会被更正和修改,生成新的信用报告;对于由于系统及技术原因,无法在短时间内对错误信息进行修改的,个人信用报告的错误信息处将会作特殊标注;对于错误信息不存在的,异议回复函会对错误信息不存在的原因进行说明,个人信用报告也不会作任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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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09)05-0062-02

近年来,随着公民信用意识的不断增强和民间借贷业务的迅速发展,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次数明显增多。查询原因呈多样化趋势,其中非信贷原因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比重明显提高,较好的发挥了个人信用信息服务社会的职能。

一、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的基本情况

(一)查询受理量呈逐年快速上升趋势

近年来,国家加大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力度,信用环境逐渐改善,公民的信用意识不断增强,对个人信用信息的查询需求逐年增大。以衡水市为例,自2007年6月开展查询工作以来,到2007年末,半年间接受个人查询有20人次,而2008年1-6月份,就已有接受个人查询47人次,全年查询136人次,增幅明显。

(二)主动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人增多

近两年来,越来越多的公民开始关注自己的个人信用状况,尤其以公务员和在校大学生表现更为突出。如在2008 年征信宣传月期间,衡水市通过对2000名市民调查显示:希望了解个人信用情况的人数有1785人,占比89.25%,比2007年增长37.6%;认为信用信息对自己生活有影响的有1386人,占比69.3%,比2007年增长27.6%。

(三)查询结果使用的范围逐步扩大

据调查,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的原因已由“贷款、申领信用卡被拒”、“异议申请需要”等金融机构信贷审批用途,扩大到小额贷款公司审核股东资格、民间借贷和公积金中心贷前调查、司法部门办案等用途。截止目前,冀州市共为47名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及管理人员查询了个人信用报告。因民间借贷原因查询个人信用报告15次。

二、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中存在的问题

(一)基本信息缺失影响了个人信用报告的使用价值

目前,个人征信系统中个人基本信息普遍存在缺失问题,除姓名、性别、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出生日期5项个人身份识别信息齐全外,其余27项均不同程度的存在信息记录不全、不及时、更新时效性差,或银行为减少录入工作量随意以“未知”、“暂缺”或“其他”代替有关信息内容的问题,使社会各界对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的可信性产生怀疑,严重影响了个人信用报告权威性。

(二)查询流程存在漏洞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他人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需要提供委托人授权查询委托书,同时,提交委托人和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然后由人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由于委托书仅要求委托人和人双方签字,签字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一旦泄露信用信息,易引发法律纠纷,所以查询存在漏洞。

(三)查询成本高

目前,部分商业银行为减少业务量,往往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推向人民银行。尤其是自2009年起,征信总中心要求各征信分中心、人行各分支行调查统计部门每个单位必须单独设两部电话,确定专人负责个人信用信息业务咨询事宜,以全国2000个县支行计算,每年将增加数百万元的通讯费用。

(四)缺乏个人征信信息反馈机制

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银行业机构的个人信用采集系统,均未建立个人征信信息反馈机制,造成客户对自己的信用状况不了解,对异地异议方面的信息更是难以掌握,发生异议时,直接影响个人的经济活动。

(五)异议信息处理时效性差

异议信息核查确认、修改,均需要必要的时间,产生异议信息的商业银行在异地,工作协调困难,目前尚未建立出具异地异议信息证明的工作机制,这些对异议信息处理时效均产生了不利影响。

(六)商业银行回复核查结果、上报更正报文环节缺乏监督

通过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的异议查询功能,征信中心、受理行可以掌握异议处理的进展情况,但异议信息产生地人民银行不知晓异议处理进程。个人信用报告异议信息处理流程受地域、管辖权的限制,当产生异地异议信息商业银行不及时回复、准确核查修改数据,出现超期限回复或超期限更正现象时,缺乏有效的约束手段。

(七)查询场所的便民性差

目前,开展个人信用信息查询业务最低到人民银行地市级中心支行,人行的县支行不能查询;而商业银行虽然支行就可以查询,但只是对有贷款意向或业务关系的个人和企业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对普通居民则不予查询。县域居民只能到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需要耗时1-2天,还要增加往返路费,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公民对征信业务不了解,不能及时查询个人的信用信息。

三、建议

(一)尽快出台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相关法规和权威性的《个人信用报告社会查询指引》

尽快从法律角度明确个人征信查询相关各方及其行为的法律权责和义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制度,规范查询行为,构筑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的法制基础,确保查询活动始终能够依法、合规进行,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

(二)增加查询方式

有关部门应本着便民、实用的原则,参照会计、国库的工作方式,采用服务器――工作站的模式,设立征信信息查询终端。一是增设触屏式自主信息查询系统。在各级人民银行的营业场所设置触屏式自主信息查询系统。公民可事先到人民银行进行查询备案,设置身份查询密码,通过自主信息查询系统快速方便地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二是建立“中国信用信息网”。个人通过在人民银行备案,设置身份查询密码,通过网络可自主查询,提高查询效率。(三)建立不良信息记录告知制度,保障居民的知情权

建议出台征信管理相关制度,在当事人出现不良信用记录时,征信中心或商业银行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媒体或以信函等形式履行告知义务。

(四)提高异议信息处理效率

征信中心应尽快出台居民个人异议信息处理规程,明确产生异议信息的商业银行在确定异议信息存在时,应及时出具书面证明,以传真、上传附件等形式传递给申请人,缩短处理时间,维护当事人权益。对部分事实简单清楚的错误信息实行简化程序,以提高纠改效率。如银行业机构对确属本行数据录入错误,经本人确认后,可自行对错误信息进行修改。征信中心在向产生异议信息的商业银行发送外部协查函的同时,将外部协查函抄送产生异议信息的商业银行所在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由当地人民银行监督异议信息核查和错误数据修改情况,提高居民查询信用报告的查询处理效率。

(五)督促银行业机构强化服务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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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大部分国家的征信都是从收集所谓借款人的“负面”信息开始的,这些信息包括拖欠、违约和破产等等。只是在最近,关于“正面”的信息才开始逐渐被收集到库里。正负两方面信息的使用,极大地提高了记分模型的有效性,同时扩大了借款人基础。

世界各国的征信环境差别很大。在许多国家,全面信用报告的好处已经被充分认识,缺乏消费者支付历史的数据可能源于支撑征信市场的法律和技术基础设施不够发达。而在另一些国家,征信不充分可能是出于对客户隐私的保护,或者是现有贷款机构人为限制竞争的结果。

因为各国征信环境差异较大,通过国际比较可以互相学习。美国是世界上信用资料最全面的国家,人口覆盖比率最高,正负两方面的信息都包括。因此,在做征信环境的比较时,美国可以作为一个基准。

全面信用报告体系的好处

美国20世纪征信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对贷款人需要确定借款人还款可能性的市场自发反应。在1977年《公平信用报告法》(the Fair Credit Reporting Act――简称FCRA法)颁布之前,美国征信产业的监管程度很低。通过FCRA法,美国国会力图取得一种平衡,既鼓励消费者自愿地、准确地报告其借贷历史,又保证在使用这些信息时消费者的隐私能够得到保护。这些条款包括:

征信机构可以收集借款人的信用信息,但仅限于与后者过去的信用经验相关的事实。在美国,征信机构收集的与个人信用相关的信息有四类:(1)个人身份识别信息,包括姓名、地址、社会保障号码等,(2)信用账户(即信用卡账户、汽车贷款与租赁、住房按揭、个人贷款等)里的信息,如余额、授信额度、开户日、最近一次账户活动、还款史等;(3)与使用信贷相关的公开信息,如破产记录、与收账机构相关的账户、司法查封账户等,(4)来自其他贷款人在过去两年内的问讯信息等。

信用机构只有出于“所允许的目的”发市信用档案。“所允许的目的”由FCRA法定义,包括借贷活动、保险和就业申请等。只有那些与此相关的人员和机构才能接触到消费者的这些档案。

全国性的征信体系对个人消费者、各类相关机构和美国经济带来了莫大的好处。美国的独特之处在于取得了如下骄人成就:(1)使多个年龄段和收入阶层的人都能获得贷款,参与者广泛,借贷数额大;(2)担保贷款的利率相对较低,如住房按揭、汽车按揭等;(3)能够使用开放式、无担保的信用产品的人很多,如信用卡等;(4)所有类型的消费者贷款的拖欠率都很低。

扩大贷款受众群体

征信制度影响信贷市场的深度和广度。2001年,美国有75%的家庭使用了消费信贷和住房按揭,68%的美国家庭拥有自己的房屋,这其中有三分之二的人在使用贷款。此外,将近三分之一的家庭用汽车按揭或者租赁汽车;大约73%的家庭拥有至少一张通用目的的信用卡,如威萨卡、万事达卡、发现卡和美国运通卡等;消费者或称借款人的平均信用账户的数目是11个,包括7个信用卡账户和4个按揭账户。

征信制度减少了流动性方面的约束,扩大了信贷市场,产生持久收入效应,即美国家庭能够将收入高时的消费向收入低时平滑转移,从而维持消费水准,不至于在收入达不到时勒紧腰袋。信贷市场为成千上万的美国家庭搭建了桥梁,使其在收人中断或降低时能够维持生活,从而有助于保持宏观经济的中性,降低经济衰退的风险,即使是发生了衰退,也能够使其影响程度降到较低的水平。如果说信贷市场增强了美国经济的实力和恢复能力的话,那么,为此打下基础的就是全民征信体制。最近一项43国的研究发现,一国通过建立征信体制分享信息的范围越广,深度越大,贷款总额中私人所占的比率就越大。

改变美国传统的低服务水准的状况

过去30年,征信制度对美国各收入阶层获得贷款能力的影响也是非常巨大的。图1显示了1970年FCRA法颁布之前到2001年美国各收人类别的家庭非住房信贷使用的变化情况。增长最大的是那些低收入家庭。在这一时期,占美国家庭总数五分之一的收入最低的美国家庭使用贷款的比率上升了70%,与此相反,收入最高和

次高组的只增加了5%。征信体制促进了美国信贷市场的机会均等。

美国征信体制帮助美国打破了几十年以来“低收入――低消费――低收入”的循环怪圈,帮助美国家庭摆脱了几代人固有的消费模式,提高了生活质量。贷款是拥有房屋的第一步,也是个人积累财富的最重要的步骤。发达国家里年轻家庭拥有住房的比率差别很大,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征信制度的差别较大。在美国、加拿大和英国,购房时用作抵付欠款的抵押,比如首付的比

率较低,是因为借款人的信用历史信息较为完整。就年轻家庭房屋拥有率这一数字看,这些国家堪称领先者。相反,在那些信息共享限制较多的国家,例如法国、意大利和西班牙,首付比率较高,年轻人拥有房屋的比率也就非常低。

提高相关机构的决策效率

由于征信报告的信息来源广泛,并时时更新,放款人,也包括保险机构、雇主以及其他有“所允许的目的”的机构和个人,能够看到借款人过去和现在信用的全貌。这些数据反映了借款人过去的支付历史,从而使上述机构和个人能够不必当面评价当事人的特点和能力,仅仅依据其以前已有纪录的行为模式,准确地做出评估,并更快地作出决定。除了那些借款人过去怎样处理

其贷款的信息以外,其他影响放贷与否的因素非常少;同时,标准化的信用报告也使监管当局能够比较方便地证实那些反歧视投诉以及其他借贷方面的纠纷,

更进一步说,信用报告以及由此而生的记分模型使得放款人能更有效地防止债务问题,比如,过度延期的问题,因此,美国的违约率就非常低。例如,2002年,美国的住房按揭超过30天以上的拖欠率只有3.9%,信用卡户的只有4,6%。过去七年,有60%以上的美国借款人从来没有拖欠30天以上。可见,全面征信体制使更多的人使用贷款,但并没有提高拖欠率。

促进市场竞争

由于大幅度地降低了评估新借款人风险的成本,征信制度带来了新放款人的大量进入和更大的竞争。例如,征信制度带来的全国性的竞争,使美国信用卡市场发生转型,顾客有了更多的选择,附有各种优惠条件的信用卡,如免服务费、赠里程、返现金等等,变得非常普遍。相对于80年代,美国人持有信用卡人数的比率非常高。图3显示,美国家庭至少拥有一张信用卡的比率从1983年的43%增加到了2001年的73%,数量上增加了3000多万。

与美国情况相反的是,部分国家和地区对征信体制建设进行干预的法律法规限制了竞争,造成了原行业寡头对客户信息的垄断,以及由于信息缺乏造成对新进入者的进入壁垒。在欧洲,征信体系不健全,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数量就少――只有美国的十分之一。在法国这个欧盟内采用最为严厉的隐私保护法的国家里,7家银行就控制了96%的银行资产。缺乏征信纪录限制了竞争,使现有机构更容易地留住客户以及留住他们的资产。

美国持有信用卡的人占总人口的比率比欧洲高得多。摩根士丹利的一份研究报告分析了美欧在获取客户信贷历史方面的差距,指出在欧洲国家里对“新进入者的最大障碍,就是缺乏一个统一的征信机构”。

促进生产率的提高

“便携式的”的信用纪录给予美国消费者更大的流动性和更强的适应环境的能力。从劳动力市场的角度看,FCRA法下的征信体制增加了美国家庭的流动,虽然经济结构变化导致了人的生活和工作的不稳定,但还不至于造成长期的影响。风险大小与服务于老客户还是开发新客户没有太大关系,因为有关机构有大量的客观信息在手边,移居者很快就能在新居住地与这些机构建立起信任关系。

反过来,过多的限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使得欧洲的消费者们不能利用他们以往全套的信用历史,信用信息不流动,就阻止了人口的流动,因为在一个新地方重新建立信用、获得贷款实属不易。事实上,尽管欧洲在人数上超过美国,按照贷款额占GDP比重看,比美国要少三分之一。

减少成本

征信制度促进了美国信贷市场的竞争,提高了效率。它推动了风险管理技术的进步,提供了更多产品选择和更好的风险管理的工具,从而避免了更高的拖欠率和违约率。所有这些好处归结到最终,是降低了消费者的借贷成本。

在所有的减少成本的手段中,信贷资产证券化首推一指。可靠、集中和标准的信用报告数据使得贷款机构能够将客户贷款方便地打包、组成资产池,经过有效评估资产池的风险后,出售给投资人。美国一项对房屋抵押贷款的研究表明,由于资产证券化业务和出售贷款,美国该项贷款的利率比欧洲整整低了2个百分点。通过将风险分散于更大的资产池中以及更多的投资者中,改善了风险评价,并降低了成本,扩大了贷款额。

结论

美国近百年经验表明,全面征信体系好处颇多。对借款人过去支付历史的详细记录,包括过去对自己账户处理情况,以及目前账户的债务余额、授信额度等,对评价风险至关重要。综合来看:

将贷款业务深入至较低社会阶层,使得各个收入阶层的人都能受惠于该业务;

与过去同等的市场介入水平相比,减少了贷款的损失;

使贷款机构能随时监控账户的运行情况,运用记分模型随时调整客户的信贷额度,较早发现客户可能出现的拖欠和违约等异常状况并采取行动,如联系顾客以提供财务预算方面的咨询,或者调整关于破产和违约方面的条款;

新竞争者较容易进入,比如那些非银行类的金融机构等,提供更有竞争性的价格和更为方便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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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征信体系的日益完善和信用信息的不断丰富,个人信用报告在全社会的使用范围越来越广泛。一是银行、担保公司、P2P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业务办理需要客户提供个人信用报告,以此了解客户信息,防范信用风险。二是个人信用报告作为“信用身份证”,在公司高层任命、入职等情况下有必要提供。三是越来越多的个人关注自身信用情况,主动寻找途径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一、四种查询途径及其基本情况

(一)人民银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数量增长迅速

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作为对外提供个人信用报告的全国联网系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人行柜台查询需要客户本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通过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由于人民银行的权威性以及查询过程的便捷性,人行临柜查询成了客户的首选。

(二)商业银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还存在四点问题

目前,大部分商业银行都能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商业银行征信查询即为商业银行确定专门的工作人员,按照人民银行现场查询服务流程和规范,对外提供社会公众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服务。这种模式充分利用了商业银行网点多、社会公众主观接受度相对较高的优势。但也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业务成本,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势必需要商业银行配备工作人员、设置查询柜面、提供办公设备、设定管理要求,在人力物力上都要花费一定成本。二是道德风险,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能够查询到最全面的信用报告信息,而商业银行的柜台人员流动性很大,很容易发生用户个人信息的泄露。三是查询档案管理不规范,商业银行存在未按要求保存查询客户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以及查询不能提供被人的相关授权手续、公证证明等问题。

(三)个人信用报告互联网查询虽已推广,但过程繁琐,用户体验不佳

互联网查询是客户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自助查询行为。为防止个人信用信息的泄露,减少身份盗用等信息安全风险,互联网查询在客户身份验证、查询结果反馈等方面的要求十分严格。一是用户注册时,密码设置安全级别要求很高,否则不能通过验证。二是客户身份验证问题设置难度偏大。比如有的问题涉及到具体的办信用卡时间、贷款时间和贷款类型等明细指标项,社会公众对这类问题一般不易记清,造成验证通过率低,减少社会公众使用互联网查询平台的热情。三是信用报告获取过程较繁琐。用户注册后需要数小时甚至一天时间才能得到审核结果。四是已经成功注册的用户在正确回答问题后,需要第二天才能查询到信用报告,若注册失败则必须隔日才能再次注册。由于整个验证查询流程时滞较长,网络查询的优越性无法充分体现。

(四)个人信用报告自助查询设备正在进一步推广,优势明显

自助查询是指查询客户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所设立的自助查询终端设备来自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这种设备主要是通过摄像头在现场抓拍客户的三张肖像,再通过查询申请人照片、身份证照片和公安部身份证联网核查系统提供的照片的相似度来核实查询申请人身份,确保查询申请人身份识别的有效性。在确认客户身份后,设备即可打印出相应版本的信用报告。同时,系统对查询操作及三张照片提供了实时保存。

自助查询设备的优势十分明显。具体体现在自助查询者的身份确认具有双重保障:在查询信用报告之前,首先要读取身份证信息,其次有现场不同角度的拍照并保存。这在一定程度上比业务人员通过人眼识别客户身份要更加有效,同时也减少了业务人员在操作时不按照操作规程办理的道德风险和人工进行身份验证的矛盾和风险。自助设备通过计算机来完成身份验证并提供查询服务,有效缓解了人民银行征信窗口的查询压力,应积极予以推广。

二、发展策略探讨

(一)改进人民银行临柜查询渠道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个人信用报告临柜查询应逐步地调整服务重点,全面提升服务质量。一是主要针对特定客户提供服务。比如有的客户证件丢失,消磁,不能通过互联网平台、自助查询等其他渠道查询;有的客户因年龄较大,不会使用自助查询设备或互联网等其他渠道查询。有的客户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亲自到临柜办理查询,需要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要求开具公证,办理委托查询。这些情况必须通过临柜查询方式来办理。二是向社会公众提供解答服务。当社会公众对信用报告中的信息需要解释说明或者存在异议时,可以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寻求解释或按规定流程提出异议处理。因此,临柜查询发挥着由其他渠道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积极改善商业银行查询途径

针对于商业银行查询渠道存在的题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对于商业银行的业务,可从其向征信中心缴纳的自身信用报告查询费用中抵扣。二是针对于商业银行人员流动量大的问题,人民银行需要加强监管,同时督促商业银行加强内控管理,规避操作方面的道德风险。三是可在商业银行网点设置自助查询设备,向社会公众提供查询并打印个人信用报告的服务。商业银行作为人民银行的受托方,其工作人员只需要承担操作指导、更换墨盒、添加纸张等日常维护工作,而不接触或截留个人信用报告。四是档案管理方面,人民银行要对商业银行的查询档案保管工作实施定期检查考核,纳入评分体系。

(三)完善和推广互联网查询渠道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互联网普及率的显著提高,社会公众越来越习惯通过网络获得相应的金融服务,因此个人信用报告互联网查询渠道也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广,并能大幅降低费用成本。然而目前这一途径还存在不足,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需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对互联网查询平台加以完善,扩大应用范围,使之成为提供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的主要渠道。一方面是提高客户身份验证技术,采用更精准便捷的方式验证客户身份信息,提高信用信息安全。另一方面是简化用户注册及报告查询程序,提高资质审核效率。

(四)积极推广自助查询渠道,提高自助查询服务质量

扩大自主查询设备的使用范围能给社会公众带来极大的便利性,自助查询应成为未来主要的信用报告查询渠道。一是完善现有自助查询设备的基础功能,简化屏幕显示内容,增加语音提示功能,提高用户体验质量,使得查询操作更加简单。二是完善现场照片拍摄及保存技术。三是提高身份验证通过率,通过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调合作,及时更新身份证联网核查系统中的照片,改善自助设备的人脸识别程序,从而提高识别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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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以客观、全面、准确地反映借款人信用行为事实为基础,公平、公正的提供信用产品――个人信用报告,为金融机构有效防范信贷资金风险提供一定的依据和参考,但部分基层金融机构单纯的将个人信用报告中有无不良记录作为放贷的必要条件,显然是不科学的,容易导致纠纷产生。

(1)将个人信用报告作为判断个人信用好坏的决定标准,仅凭一两次逾期记录即拒贷。目前部分金融机构在具体业务操作时,往往忽视了借款人的心理承受能力,对恶意和非恶意行为不能区别对待,存在“一刀切”现象。如部分借款人由于外出等特殊情况,贻误了当月还款时限,虽然事后其能积极主动采取措施归还贷款,但其个人信用报告上却因此留下了不良(逾期)记录。而金融机构内部规定,只要从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出个人信用报告中有不良记录即予以拒贷,导致部分当事人心理上难以接受。

案例一:A客户2007年初向乙银行申请贷款时,却被告知有两次逾期的不良记录而被拒贷。经了解,原来2003年9月A客户在甲银行办理了住房贷款,后由于银行两次调息又没有及时通知他。A客户于2005年1月和2006年2月接到银行告知后才在存入原定款项后次日各补存欠款20元,甲银行也明确指出这两次逾期还款并非客户个人责任。但A客户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和信用卡申请却无法得到批准。

(2)对逾期次数和透支时间实行“一刀切”,信贷操作政策僵化。一些金融机构错误的将个人信用报告中的记录理解为“个人信用评价指标”,并制定出累计逾期次数或最高逾期期数超过一定次数即拒绝办理新信贷业务的信贷政策,信贷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僵化。

如工商银行目前对个人信用报告的使用上规定:对个人贷款客户,信用报告中存在不良记录的,拒绝发放贷款。明确规定借款人信用卡最近24个月还款非正常月份12个月的禁入,6个月关注;个人消费贷款当前违约6次禁入,3次关注;个人住房贷款当前违约12次禁入,6次关注;最近3个月所有贷款记录最差状态,3个月禁入,2个月关注。

而建设银行规定:申请贷款的借款人须符合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的条件。不良记录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的借款人(共同还款人)、抵押人(共有权人)已有的下列银行贷款信息记录:(1)分期还款拖欠贷款本金或利息连续3期(含)或累计6期(含)以上的;(2)到期一次还款拖欠贷款本金或利息时间在90天(含)以上的。如经调查,客户确因非恶意原因造成欠款的,须由客户欠款所在贷款行出具书面情况说明。

案例二:B客户2004年3月在甲银行办理信用卡一张并正常使用,透支后均在30天内予以还款。2006年3月当B客户到甲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时,被告知因个人信用报告中存在透支180天以上记录而无法贷款。后经查明:2004年6月B客户在朋友说服下在乙银行办理贷记卡一张,由于其从未使用,也不知要交年费,乙银行也从未向其催收,故而造成欠交两年的年费共20元记录。而根据甲银行内部信贷政策规定:只要信用卡最近24个月还款状态显示为“7”(透支180天以上),即予拒贷,即使所欠金额很少或此前在该行保持有良好信用记录。

(3)金融机构服务、宣传意识不到位,将拒贷原因推向个人征信系统。目前部分金融机构在贷后管理中,对借款人产生的逾期记录,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告知,以至有的借款人还款截止时,个人信用报告上出现了或多或少的不良记录,当事人却始终认为自己行为是守信的,而一旦发现本人的信用报告出现不良记录后,往往认为此类不良行为是由于金融机构没有及时告知所造成,自己是受害者,强烈要求金融机构修改不良记录,而金融机构又无权限予以修改,极易激化矛盾。

案例三:C客户参加团购手机时,通过电讯公司与商业银行签订小额消费信贷合同,由于电讯公司未作特别说明,所以C客户对此贷款并不十分清楚。2004年末,C客户手机丢失,到电讯公司办理了挂失并一次性缴清余款。2006年C客户到丙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时,被告知目前仍有逾期贷款未还而拒绝贷款,虽然C客户声明从未贷过款,但银行工作人员依据个人信用报告内容及内部规定拒绝了。显然丙银行工作人员在信贷政策规定的误导下,表现出服务和宣传意识的缺位,对客户声明不予调查了解,将拒贷原因推向个人征信系统和其内部规定,不仅拒绝了一些潜在的优质客户,而且引发客户与金融机构、人民银行之间的矛盾。

(4)信贷政策规定存在误导倾向,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错误解读个人信用报告。个人信用报告的“假性失真”,无疑会引发异议甚至是法律纠纷。究其原因:一是金融机构采取层层上报数据方式,数据入库周期较长,信息更新迟缓,前后不衔接,期间容易导致异议发生。二是《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中异议处理时效过长,从接到异议申请到处理完毕,最快也要十几个工作日,既影响了金融机构业务开展,也给当事人带来不便,甚至造成个人声誉、经济损失并由此产生法律问题。

案例四:D客户反映,其2004年办理信用卡一张,由于经常出差,其信用卡经常出现透支,但D客户一般都在银行规定的60天宽限期内还款。2007年D客户向另一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时被拒,原因是个人信用报告显示其存在多次违约记录且有时违约时间较长。显然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个人信用报告的解读存在重大错误,将正常透支等同于违约记录。

2.对策建议

(1)科学制定信用报告解读及执行标准。金融机构在具体解读、执行时个人信用报告不能只片面地从字面上理解内容,更不能笼统地硬性规定只要有逾期行为就视同其行为不良,判定其不得再发生新的信贷业务,而应以个人信用报告资料为基础,制定科学的信用报告分析、判断及执行标准,结合产生逾期的原因、归还时间等因素,明确个贷恶意和非恶意违约划分标准,以区分实质不良行为,对非恶意违约者可允许其办理相应的信贷业务。

(2)金融机构应规范个人信贷业务,贷前明确告知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不良个人信用记录可能产生的后果,提醒社会公众注重个人信用财富的积累和保护。同时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贷后管理机制,及时关注借款人还款动态,到期前几日可采取短信、电话等温馨方式提醒借款人按时按约还款,避免逾期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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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6―1428(2010)01―0090―02

一、个人信用报告的应用在信贷业务实践中所面临的问题

1、缺乏统一的信用报告解读和执行标准。

金融机构在具体工作开展中,由于信用报告解读标准不一、理解层次各异及判断执行标准不同等原因,造成部分客户在金融机构贷款申请和信用卡的申领被拒绝,导致少数当事人对个人信用报告产生异议,发生纠纷,直接影响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应用。

2、个人征信系统异议申请数量激增,对正确应用和解读个人信用报告提出新的挑战。

自2009年1月至11月底的统计数据显示,上海总部共受理异议14.4笔,是去年同期异议受理量的2-3倍。据了解,受理量激增的主要原因是否认逾期的客户增多。其中因公民对偶然逾期还款被记入征信系统有争议的有48笔,是上年同期的9.6倍,还不包括公民去商业银行直接提出异议的情况。这些公民大都是因为有逾期记录被银行拒贷来人民银行提出异议,如果商业银行能够正确应用和解读信用报告,将会使异议处理工作的压力减轻,将异议处理工作的重点集中到数据纠错上来。

3、个人信用报告的“失信惩戒”作用远大于“守信激励”。

在业务实践中,各商业银行对信用记录有逾期情况的客户的拒贷数量远远超过对有着良好信用记录个人给予优惠的数量,个人信用记录不再是“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双刃剑,而变成了一把以惩罚为主的大刀。这与当初个人征信系统的建立初衷相违背。

4、不区分恶意与非恶意违约行为,实行一刀切信贷政策。

实践中,并非所有公民都是恶意拖延还款或骗取贷款,有些是由于一些客观原因造成逾期,例如加息时账户金额不足,出差出国等因素。如果不区分这些情况进行“一刀切”,会将一些优质客户拒之门外,不利于信贷业务的发展,同时也会不同程度地使扩大内需刺激消费这一政策的效果大打折扣。

5、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信用记录的保存期限空白。

在征信管理条例尚未出台的情况下,信用记录保存期限不确定,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对客户无法进行答复。增加了投诉。同时客户对于信用记录的保存期限不明,影响客户通过努力来改善信用记录的主观能动性。

二、相关建议和对策

1、人民银行总行对金融机构使用个人信用报告应出台统一的指导意见。

为了进一步规范、科学地应用信用报告,充分发挥个人征信系统的作用,建议总行在广泛征求金融机构意见的基础上,针对公众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出台统一操作规范。操作规范应具有科学性、指导性、可操作性、统一性等特点,指导商业银行在对客户综合资信实力进行充分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来判断信贷风险。同时应明确。在客户能够提供有效资料可以证明其资信实力,信用风险在可控制范围内的,商业银行不应以个人征信违约记录为唯一依据,拒绝客户信贷业务申请。要求各金融机构在信贷业务工作中,要全面准确理解信用报告中每个数据项的具体含义,具体分析和客观对待信用报告上显示的不良记录,特别是要关注信用报告中“异议标注”与“本人声明”,以作出客观准确的判断。

2、要正确区分恶意与非恶意违约行为,实行差别化信贷政策。

近期,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分别和上海市电力公司、中国电信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签定了合作协议,信息提供方将经司法判决的窃电和恶意欠缴电费信息提供给征信系统。从侧面可以看出,信息提供方提供信用信息时是审慎的,区分了善意违约和恶意违约的情形,从而避免了不必要的争议和风险。建议总行规定商业银行对一定金额和一定期限的逾期记录可以免报征信系统,对逾期产生的信用记录在做出信贷决策时应综合贷款人综合情况基础上进行判断。商业银行对有逾期、未还等信用记录的公民,应该给予其解释和申辩的权利,如果确实由于存在客观原因,对于出现过违约行为,但主观上无恶意,且不存在骗贷倾向的客户,可以通过调低授信额度、提高利率、要求提供担保等手段制约客户的违约倾向,做到既拓展业务又防范风险。

3、征信中心应大力推动个人信用评价标准和评分模型建立工作。

大部分发达国家征信系统建立的基础上,通过建立评分模型,对个人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征信中心可以采用委托或外包模式加紧推进我国个人信用评价标准和评分模型的建立,推动发展个人信用评分业务,为商业银行提供评价判断标准。

4、尽快出台征信管理条例,并出台相配套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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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平信用报告法主要规定了客户在信贷调查时,有权要求告知信用调查的性质和范围、正在编辑的信息种类以及收到报告的人员姓名等。客户必须在限定时间内对调查请求作出响应。客户有权利要求任何错误的或误解的材料重新调查,并且,如果未经核实,就必须从档案中删除。如果对报告中某部分正确性有怀疑,客户有权利在档案中存入他们自己的一百字左右的声明,来阐明他们关于这件事的立场,这些声明将成为永久记录的一部分。客户有权充分了解任何一家信用报告机构对自己信用状况的评价,并且具有对不实负面信息的申诉权利。当事人有权取得自身的资信调查报告和复本,其他合法使用客户资信调查报告的机构或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否则即使当事人同意也属违法行为。[1]

    1996年,国会又出台两个法令,分别修改和补充了公平信用报告法,它们是智能授权法和债务催收改进法。前者在原法律规定的合法取得客户信用报告的五种情况中,授权联邦调查局可以侦察目的为由取得所需的客户信用调查报告;后者授权联邦政府机构可以在债务催收活动中,根据需要取得客户信用调查报告。[1]

    2003年,国会又对FCRA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公平和正确信用交易法》(Fair and Accurate Credit Transactions Act/FACT),增加了客户改进信用报告正确性,预防身份窃取,限制金融机构使用共享的敏感信息推销金融产品。该法增加规定,从其他机构获得客户信用报告信息的金融机构,不能使用这一信息对客户进行市场行销,除非金融机构明确显著地向客户披露这一信息,并且给予客户选择接受这一市场行销的机会①。FACT的很多规定,涉及披露信用评分、向信用报告机构提供的信息的正确性、客户对信息提供者直接提出异议的权利、提供给信用报告机构的负面消息的披露、风险等级的披露、处理包含了欺诈警告的客户信用报告的程序,以及向客户提供被偷盗的文件的规则。此外,该法还规定每年信用报告机构提供一个免费的信用报告,并且要在合理的费用基础上,保证客户对信用评价的访问。[2]

    美联储的规则是为了执行FCRA而制定的,2004年7月16日,该规则进行了修订。

    二、客户信用报告的相关法律关系

    (一)公平信用报告法的适用

    公平信用报告法主要适用于调整“客户信用报告机构”的有关行为,以及对“客户信用报告”的使用。“客户信用报告机构”包括“完全或部分地从事收集或评估客户信用信息或其他信息,以便将客户信用报告提供给第三方当事人”的机构,不论是收费性质的或合作性质的②。“客户信用报告”一般是“由客户信用报告机构做出的有关客户信誉、信用级别、信用度、品质、一般名誉、个人特性或生活方式的报告,它全部或部分地用作或将用作确认客户是否适合获得客户信用、受雇或其他本法规定的目的”③。因此,如果一家公司在内部为自己的商业活动使用信用信息,不向第三方当事人提供,它不构成“客户信用报告机构”。如果它只向第三方当事人提供并不属于“客户信用报告”的信息或文件,它也不构成“客户信用报告机构”。[2]

    (二)客户信用报告的内容按照FCRA的规定,客户信用报告机构不可以在客户信用报告中包含如下信息:10个月之前破产案件,七年前的民事诉讼、民事判决和逮捕记录,七年前的已支付的税务案件,七年前的用于盈亏收款或付费的账户,七年前的其他不利的信息,但刑事犯罪记录除外;前款规定的排除,不适用于如下目的的使用:一个主要金额超过150000美元的贷款交易;价值150000美元的人寿保险;年薪达75000美元的个人雇用④。如果客户对客户信用报告的有关信息存在异议,并且通知了客户信用报告机构,客户信用报告机构必须在每一份客户信用报告中包含这一客户异议⑤。

    当信用报告的使用者做出一个不利的信用判断,使用者必须将这一判断通知客户。使用者不需要为不利的信用判断解释原因,也不需要为客户公开文件,以使客户了解什么信息实质上导出这一不利的信用判断⑥。当不利的信用判断部分地从信用报告之外的信息源得出,则要求使用者将这一信息本身告知客户,但不必告知信息的来源。在这种情况下,使用者必须告知客户有知晓这种信息的权利⑦。客户可以选择将客户的姓名和地址从客户信用报告机构提供的目录中删除,并且客户应当通知客户信用报告机构,这一请求在5日后生效,有效期限为5年⑧。应当注意的是,在形成客户信用历史的过程中使用的那些信息,可以用于开发其他产品,诸如欺诈预防产品、信用风险管理产品等。

    (三)客户信用报告的使用目的

    在FCRA第604和第625条中,列举了所有客户信用报告可以使用的情况,甚至包括不是为了建立信用目的的使用。

    客户信用报告机构只能在如下情况下提供客户信用报告:(1)按照有权发出指令的法院的指令,或按照在联邦大陪审团前进行的诉讼程序中发出的传票,而提供客户信用报告。(2)按照客户的书面指示而提供。(3)向有理由相信具有如下目的的人提供:为信用交易或信用延展、或检查、收集客户账户的信息、雇用目的、涉及该客户的保险业务、判断客户是否适宜接受由政府机构批准的许可或其他救济,该政府机构按照法律有权审查申请人的金融能力或情况;作为潜在的投资者或服务提供者,或现有的保险者,希望使用这些信息,用于评估或估价现有的贷款责任的信用或预付风险;其他对这些信息有合法商业需要的人,该人将信息用于由客户发起的商业交易,或者用于检查账户,判断客户是否继续符合账户条款。(4)按照州或地方儿童抚 养执行机构的负责人的要求而提供,如果该机构向客户信用报告机构证明:客户信用报告对于判断个人做出儿童抚养支付的能力或判断这种支付的适当水平是必需的;客户和该儿童的父子(女)关系;这些机构至少在十天前通知客户,将要求该客户信用报告,并且客户信用报告将只被用于儿童抚养目的,不会用于其他民事、行政或刑事诉讼中,或用于其他目的⑨。

    在为雇用目的而提供客户信用报告时,使用该客户信用报告的人,要向客户信用报告机构保证来自客户信用报告的信息将不会被用于违反联邦或州的公平雇用机会法或规则,并且在该报告被获得或导致被获得之前,要向客户做出清楚和显著的书面披露,披露该报告将用于雇用目的;客户也要以书面形式,授权由该客户信用报告机构提供报告。如果为雇用目的使用客户信用报告,在全部或部分地以该报告为基础,作出对客户不利的决定之前,该机构应当向客户提供报告的复制件⑩。

    (四)对客户的披露及相关问题

    信用报告机构应当告知客户如下信息:(1)披露客户信用报告中的所有信息,但有关信用评分或其他风险评分或对客户的预测的信息除外;(2)信息的来源,但是,用于构成客户信用报告的单独获得的信息来源,以及实际用于其他目的的信息来源除外;(3)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接受报告用于雇用目的,在客户申请的两年内;如果接受报告用于其他目的,在客户申请的一年内,每一个客户信用报告的使用者的身份标识(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11)。

    信用评分向客户进行披露时,要按照客户对信用评分的要求,向客户提供一份报告书,指出信息和信用评分模式可能不同于由贷款人所用的信用评分,以及一份包含下列内容的通知:客户当前的信用评分或以前为信用延展目的的信用评分;在所用的信用评分模式下,可能的信用评分范围;在所用的信用评分模式下,对客户信用评分有影响的所有关键因素;信用评分产生的时间,以及做出信用评分的人或机构的名称(12)。客户有权利对信息提出异议,一般来说,有权要求信用报告机构调查有关的异议。作为调查的结果,信用报告机构必须删除有关的错误或在文件中写明有关的争议点。信用报告机构必须应客户的请求,将删除的情况或争议点向客户指定的接受者发送,以挽救客户的信誉。信用报告机构必须向客户告知提出异议的权利(13)。客户还可以接受他的客户信用报告的复制件,并且在很多情况下这种复制件是免费的(14)。例如,失业的客户在寻找工作时、寻求社会救济金以及客户相信他受到欺诈时,都有权利要求客户信用报告的免费复制件(15)。

    三、身份窃取行为的预防

    为预防身份窃取行为,公平信用报告法主要采取两种措施:一是警报,二是阻止来自身份窃取行为获得的信息的使用。警报又分为两种:一次性欺诈警报(One-call Fraud Alerts),二是长期警报(Extended Alerts)。

    一次性欺诈警报,是指按照客户的要求,如果其以善意声称,怀疑客户已经或正成为欺诈或相关犯罪行为(包括身份窃取)的受害人,客户信用报告机构应当:(1)在该客户的文件中包含一个欺诈警报,并且与使用这一文件而产生的信用评分一道提供这一警报,时间上从这一要求之日起不超过90天,除非该客户要求在这一期限届满之前取消这一欺诈警报,并且客户信用报告机构收到这一取消要求的适当证据;(2)向其他客户信用报告机构提及这一欺诈警报。

    在客户信用报告机构将欺诈警报包含在客户文件中的情况下,客户信用报告机构应当:向客户披露,客户有权按照第612(d)条规定,要求客户文件的免费复制件;并且在披露之后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内,向客户提供按照第609条所要求的全部披露,不向客户收取费用(16)。

    长期警报是按照客户的要求,客户信用报告机构应当:(1)在客户文件中包含这一欺诈警报,并且与使用这一文件而产生的信用评分一道提供这一警报,时间上从这一要求之日起为七年时间,除非该客户要求在这一期限届满之前取消这一欺诈警报,并且客户信用报告机构收到这一取消要求的适当证据;(2)在要求开始之后的五年时间内,将客户从客户信用报告机构制作的客户目录中取消;并且(3)向其他客户信用报告机构提及这一长期警报。

    在客户信用报告机构将长期欺诈警报包含在客户文件中的情况下,客户信用报告机构应当向客户披露,客户有权按照第612(d)条规定,在申请之后的12个月内,要求客户文件的两份免费复制件;在披露之后不超过3个工作日内,向客户提供按照第609条所要求的全部披露,不向客户收取费用(17)。如果要求警报的客户指定了电话号码,用以身份校验目的,在授权新的贷款计划或信用延展之前,这一客户信用报告的使用者应当使用这一电话号码或采取合理的措施与客户联系,以校验客户的身份并且确定是否批准新的贷款计划,这不构成身份窃取(18)。客户信用报告机构对客户信用报告进行转售时,应当包含由其他客户信用报告机构发出的欺诈警报(19)。对来自身份窃取行为的信息使用的阻止,是使客户信用报告机构负有阻止在客户文件中报告这些信息的责任,客户信用报告机构对客户阻止请求的责任,应当是阻止这一信息在今后的使用。如果客户视这些信息来自于声称的身份窃取行为,在收到这一信息之日起不超过4个工作日,客户信用报告机构应当迅速通知信息的提供者:该信息可能来自于身份窃取;身份窃取报告已经制作为文件;客户按照本条规定,已经做出阻止使用的请求;以及阻止的生效日期(20)。客户信用报告机构可以解除这种阻止,如果客户信用报告机构合理地确定:信息被错误阻止使用,或客户错误地要求阻止;信息被阻止或客户要求阻止,是基于对事实的误传;客户因阻止交易或交易而获得了商品、服务或金钱(21)。

    四、我国信用报告制度的现状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制定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报告本人查询规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和《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各地也制订了个人信用征信管理的地方规定。

    2004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建立的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全国部分金融机构试运行。2005年8月31日,全部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实现全国联网。2006年1月1日,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正式投入运行。200 6年11月,在中国人民银行下建立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中心负责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商业银行作为信息提供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向信用数据库报送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商业银行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可以向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采集数据的权威性、时效性都要强于地方征信公司。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地方征信公司目前处于相互补充并且相互竞争的状况。同时,暂行办法还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未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提供个人信用信息。信用信息只能用于如下目的:(1)审核个人贷款申请;(2)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3)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4)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5)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

    为了更好地保护我国信用信息安全,2009年2月28日,我国《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对于信用信息的界定、类型,征信机构设立标准、征信机构收集、保存、加工、提供信用信息的限制条件、不得收集的个人信息类型等作出了详细规定,非常有特色的是,该征求意见稿意图建立“中国征信中心”,负责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并且对其经营方式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目前该《征信管理条例》正在审议完善当中。

    从我国信用信息管理体制来看,我国信用信息立法和管理存在着如下几点问题:

    (一)信用信息内容薄弱,质量不高

    目前,我国个人信用信息只局限于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基本信息、商业银行提供的企业和个人在贷款、信用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信用信息数据库更加侧重于金融信用领域的信息资料,但是通过这些数据库并不能形成全面明晰的客户信用评价。在信用信息的收集中,也欠缺不可以收集项目的详细清单,对于不应进行收集的客户敏感信息并未形成比较明确的立法规范,各地征信机构掌握标准不统一。目前信用信息的征信范围较窄,信息时效性不高。因此,信用信息资料质量和范围的局限,必将影响着今后对客户信用水平的客观评价。

    (二)征信服务中心的职能单一、整合性不足

    目前,我国主要的征信服务机构,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征信中心。该征信中心的职能过于单一,只负责采集、整理、保存金融方面的信用信息,为商业银行和个人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金融监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提供有关信息服务。此外,在工商、海关、法院、公安、统计、质监、医疗、零售业、人才市场等部门,也保存着大量个人信用信息。这些征集机构行政关系复杂、职权不清,非常重要的是他们之间的协调共享机制并未建立起来,导致对于客户信用信息的管理混乱、多元收集重复收集问题比较突出,这也增加了身份窃取的风险。由于各部门等级不同、地域不同,难以建立全国统一高效的信用征集机构,无法对客户信用信息进行整合,并且以此为基础形成客户信用的评价结果。

    (三)客户信用信息使用目的单一

    目前,客户信用信息的使用目的仅局限于审核贷款、信用卡、准贷记卡申请;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信用状况;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以及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对金融机构收集的信用信息只能由商业银行使用,不能由其他机构使用。客户信用信息的使用还仅仅局限于金融业务方面,信用报告在通信、就业、安全认证、司法部门强制执行等多样化的使用形式,还未完全充分开发和应用起来。

    (四)客户信用信息的保护水平较低

    目前,我国关于客户信用信息的保护,还处于比较混乱的状态。各种信用征集机构有利用自己收集的信息的冲动,金融机构使用共享信息进行市场行销,也是今后越来越普遍的现象。我国相关信用信息的立法仅规定了根据个人申请提供其本人信用报告的情况,对于信用信息的商业性利用、共享等,还欠缺明确详尽的规定,这导致了客户信用信息保护水平较低。

    (五)欠缺身份窃取行为及其预防措施

    身份窃取行为及其预防措施,是客户信用报告规定系统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在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刚颁布之时,也没有对这一问题进行规定。在2003年,则专门制定了《公平和正确信用交易法》,预防身份窃取行为。我国对于身份窃取行为,未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体现出来,这不符合信息社会对身份保护的时代要求。

    (六)《刑法修正案》(七)相关规定的局限

    《刑法修正案》(七)的相关规定,对于单位范围的限定过于狭窄,仅仅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体限定于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这一规定并不能完全涵盖目前众多的信用征集机构的种类。将受到侵害的“公民个人信息”仅限于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过于狭窄。如果不是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并不能适用这一规定,这会使许多信用征集机构利用该漏洞免责。此外,“非法提供”的概念也比较模糊,因为我国相关信用信息的法律规定并未完全充分地明确合法提供的类型,因此“非法提供”就难以在实践中加以明确适用。最后,该条规定仅限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对于企业信用信息保护并不能加以适用,而企业信用信息的保护同样重要而迫切。

    五、我国客户信用信息制度的完善与身份窃取的预防

    (一)建立信息征管机构的统一信息协调机制

    应当看到,目前我国客户信用信息的征信机构非常零散、不系统,缺乏统一的协调共享机制。目前最主要的中国人民银行 征信中心,虽然其数据库庞大而权威,但也仅仅局限于金融业务中的信息,有些信息并不如地方征信机构更加全面、更有针对性。目前我国大多数的征信机构,长期处于多元化、各自为政,以行业为主导的特点非常明显,因此导致长期以来征信机构之间存在着信息分割、信息获取与共享困难等问题,也导致各征信机构各自形成自己的信用评估体系,久而久之必将导致信用评估标准难以统一、评估报告矛盾冲突多见的问题。

    《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图建立一个统一的征信机构,但有许多学者认为,在中国建立大一统的征信机构目前还为时过早。《征信管理条例》所试图建立的中国征信中心本身的定位还存在许多争议,中国征信中心能否担当起客户信用征管的核心机构,还有许多难题需要解决。

    《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确认了征信中心作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国家基础数据库运行维护者的法律地位,相应地明确了金融机构向征信中心提供客户信用信息的法定义务,赋予征信中心自行收集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证券、期货、保险、外汇等金融信用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依法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信息共享权利,并规定其收集个人信用信息时不需要征得信息主体同意,数据库中的信息,也不允许个人删除,从而保证了征信中心充分发挥其公共征信机构的市场角色。但是,《征信管理条例》的这一设想未必能够实现,其主要原因就在于目前我国信用征集机构过多,难以通过中国征信中心这一机构的建立就能加以协调统一,中国征信中心的建立实质上需要以政府主导的信用信息协调机制作为前导。

    建立专门的客户信用信息协调机制的益处在于:提高客户信息管理的效率,在暂时无法建立统一的征信中心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该机制将众多的征信机构的工作加以整合。同时,可以提高受理身份窃取的咨询、投诉、调查及处理的效率。以一个机构为主导,辐射其他组织,将全国征信机构的数据库和相关工作成果加以整合,是建立高效、统一、权威的中国征信中心的基础。

    此外,客户信用信息协调机制的建立,可以将一个征信机构发出的身份窃取警报,通过该机制及时向其他征信机构通告。这样可以将不同来源的身份窃取事件加以共享,例如发生在邮政、社保、税收等领域内的身份窃取事件,可以与金融、通信等领域中的个人信用记录相关联,从而建立灵活高效的客户信用保护体系。在美国,也是由联邦贸易委员会与美国三大信用报告机构密切配合,甚至与联邦调查局、邮政局、社会安全局、国税局等部门紧密联合,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

    因此,在目前信用征信机构比较分散的状况下,建议对客户信息以目前已有的信用征信机构为主导,建立客户信用信息统一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主管机构的统一管理,并且为此制订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

    (二)明确征信机构的信息安全责任

    征信机构应当负担信息安全责任,征信机构不能只管征信,不管信息安全,甚至通过出售信息而营利。征信机构应当保障信息准确完善及时有效,不能滥发信用卡,人为增加客户信用信息出现不良记录的风险,甚至人为导致身份窃取行为的增多。

    建立客户信用信息披露限制机制,所有披露行为不得损害客户隐私。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征信机关要综合考虑所有相关情况,包括披露能否增进社会公共福祉、公共安全,客户信息是否准确或可信,客户信息是否涉及第三方的收入、资产、债务等情况。客户信息的披露,不能损害政府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的经济利益,关联公司共享被征信人的信用信息也应征得被征信人的同意。应当建立数据公开的范围限制,应当通过立法,将征信机构对于客户信用信息的披露范围加以明确规定,以避免目前针对客户信用信息擅自使用的混乱现象。

    此外,征信机构应当负担起保护个人隐私的主要义务,为防止身份窃取建立防范机制。应当建立信用信息使用人的身份认证制度,严格明确信用信息的利用目的,并且建立信用信息提供前向客户的通知机制,超出立法目的的信用信息提供,客户有权禁止使用,从而维护客户保护信用信息的权利。征信机构应当负有保证信用信息正确的责任,当信用信息发生任何变更时,应当进行及时更新。此外,征信机构应当使各种客户信用信息便于查询和访问,应当为此建立廉价高效的访问机制。征信机构为确保信用信息的安全,要加强征信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内部人员不能擅自对于信用信息数据进行处理或窃取。

    (三)建立明晰、高效的错误信用记录更正机制

    征集机构的主要工作是确保个人信用信息登记的正确性,并且确保信息的及时性,一旦信用信息出现错误或遗漏的现象,应当加以完善补充。在征信过程中,由于工作人员的差错或其他原因导致了个人信息输入出现错误或没有及时更改过时的信息,会造成个人信用报告的不真实,影响征信机构的信誉,也会给客户今后办理相关业务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信用报告上的记载实际上对于个人与银行之间发生的金融业务、客户个人的就业等都将发生非常重要的影响,因此,这就要求客户个人信用信息必须准确、及时,且保持最新状况。因此,对于出现的不正确、不完全或错误的信息,应当建立机制确保这种信息能够被立即改正或者删除。

    目前,我国征信体系中,异议处理环节较多,速度较慢,客户对此抱怨较多。[4]因此,应当简化个人消除错误信息、更新过时信息的步骤,使这一步骤在成本上更为经济,更为便捷。如果客户按照规定的步骤完成了消除不良信息的各种步骤,征集机构应当保证错误信息不出现在客户的信用报告上,从而防止给客户今后造成不必要的信用影响。此外,有必要建立错误信用的连带更正机制,即提供客户信用信息的机构与征信机构必须都对客户信用信息的更正负有连带责任,以防止只有征信机构更正,而错误信用信息还在整个征信系统中存在的现象。

    此外,错误信用信息一般都是由征信机构“单方记录”的,在出现错误信息的情况下,个人往往并不知情,因此,应当及时向客户通告信用报告,让客户及时了解个人信用信息的变动情况。

    (四)建立认定不良信用信息的科学评估机制

    我国目前的信用报告,并不能区分客观失误和主观恶意违约,征信机构对偶尔逾期与主观连续多次的大额恶意失信并不能够及时地加以区分。从调查来看,异议查询中被征信人对负面信息有异议的原因主要 有两种:一是欠信用卡年费,二是未足额还款产生的几元几角几分的利息等。[3]如果因这些原因导致客户信用评估下降,并不科学合理。因此,应当加强银行办卡管理,防止大量推销信用卡导致一人多卡且从不使用,人为导致信用卡年费欠缴的现象增多,而给客户带来不必要的信用损失。

    在《征信管理条例》颁布之后,可以预见到的是,许多个人日常生活资料,例如水、电、气缴费等情况都将纳入信用记录中。这些费用的欠缴原因更为复杂,许多情况下是因为疏忽而发生的。因此,如果将此类个人信息计入评估结果,必将导致个人信用评分的下降,而这事实上并不能够反映个人信用的基本面貌。

    判断是否构成不良信息,需要征信机构通过长期的经验积累,建立判断信用状况和信用评估的机制。因此,应当建立信用评估的科学体系,将客户各种信用信息进行汇集,并且对不同的指标进行赋值,以便进行量化处理,形成比较科学完整的个人信用评价标准。

    (五)建立信用信息征信与监督分离机制

    从国际经验看,信用征信系统应该是一个独立的系统。以欧美为代表的征信业,经过近200年的发展,目前已经形成了私营系统、公益系统、复合系统。这些模式的征信系统,都需要在经营机构之上设立信用监管机构,避免对于客户信用信息经营上出现偏差,以及产生严重的身份窃取现象。

    美国的消费信用报告机构虽然绝大多数为独立的商业机构,但行业自律较强,相应的法律也很完善,已形成一个行业自律、政府行政监督和法律监管的完整的三方监控体系。一方面消费信用报告机构之间有各种行业协会,如影响巨大的联合信用署公司(Associated Credit Bureaus Inc/ACB)等;另一方面根据公平信用报告法的授权,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FTC)负责对整个消费信用信息报告业进行监管。[4]

    我国也注意到征信机构与监管机构的分离问题,例如,2007年4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也将其征信中心与征信管理局分设,但是目前全国范围内的征信与监管分离机制还未建立起来。征信机构对于信息的征集、管理、利用等方面,有可能存在违法利用和损害客户利益的现象,这些都需要监管机构及时加以掌控和管理。目前,《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确定中国征信中心是全国统一的征信机构,是独立的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对外提供有偿服务。然而在《征集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对于征集与监管分离机制的表述并不清晰。应当将客户信用信息的经营机构与监管机构区分开来,在建立完整的信用信息协调共享机制的前提下,有必要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征信机构,并且将信用信息的征信评价机构与监管机构加以区分。

    因此,应当解决客户信用信息管理机构的监管不力的问题,加强个人信息管理机构的监督,强化对于征信机构的管控,否则刑法修正案中的规定将不能得到较好的落实。建立客户信用信息监管部门,对于信用信息收集、保存和利用的情况,进行及时检查,尤其是对于身份窃取活动及其规范加以严格监督,都是非常必要的。

    (六)加强中介机构的管理

    目前,我国银行业通过中介办理信用卡或贷款的现象比较常见,但是,我国还没有建立规范中介机构提供信用信息、使用信用报告的法律制度,也没有建立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制度。众多中小中介机构资质不清、良莠不齐、经营管理不规范,这种现状非常容易导致客户信用信息被窃取,损害客户信用信息的安全。

    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某些银行业务员和中介受利益驱使,为一些没有正当职业或固定工作的社会闲散人员等不具备还款能力或还款能力较差的客户通过包装为其办理信用卡或贷款。二是易产生欺诈行为,被冒名人的征信记录出现负面信息,既影响其正常经济活动,也使金融机构形成呆死账或陷入法律纠纷。因此,出现了本人从未办过信用卡却被银行告知信用卡透支逾期未还,信用报告中也显示其确有某银行的信用卡的现象。有的客户把身份证借给他人办理担保,结果变成自己的贷款;有的客户是为他人作担保,被担保人贷款逾期不还;有的客户是直接把自己的信用出借,即出借自己的信用卡或直接用自己的名字替他人贷款;有的客户是通过车行贷款,还款时委托车行或他人帮助还款,他人的逾期行为均记录到自己的信用上;还有客户对到银行办贷款或信用卡程序不熟悉,为了省事到中介或通过第三方办理,个人的信用报告也提供给中介或第三方,使商业银行的信用数据或个人的基本信息被泄露。[5]在美国,收集、记录、整理各种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的是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收集个人信用信息数据、使用信用信息受到法律制度的严格规范。因此,我国应借鉴国外做法,加强信用中介机构的管理。对于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准入退出机制、设立具体有效的管理机制加以规范和管理,对其使用客户信用信息的行为加以严格监控。

    (七)建立身份窃取警报与保护机制

    身份窃取警报机制,是征信机构为客户提供的一种增值服务。征信机构使用自动化设备和软件,实时监管客户的信用报告,一旦有人使用客户的姓名开设银行账号、信用卡,甚至使用信用卡等支付工具进行未经授权的使用,该系统都会自动向客户发出警报,并且向客户提供相关信息,以帮助客户搜集证据,这些证据也可以在此后发生的索赔诉讼中加以使用。

    例如,在美国,身份盗用保护服务每月的费用为10美元到20美元不等,如LifeLock和TransUnion公司,Suze Orman公司的Identity Theft Kit和Identity Guard服务项目,就提供这种服务。这些公司会监管客户的信用报告,一旦有人用客户的名字开设账号,服务会向客户发出警报,并帮助客户打赢欺诈官司。此外,这种系统还可以为客户提供其他增值服务,例如在线信用报告、在线信用证人,以及管理与改进用户信用评级的工具,[6]有些信用监管机构还可以通过扫描整个网络,查找是否有人在线上使用客户的信息进行交易。Identity Guard的Total Protection计划每月收费17美元,能提供信用监管、信用积分、安全软件和公共记录搜索等服务,以及用来辨别姓名、地址和其他与客户身份相关的特性,其中还包括通行证、欠税财产和有无犯罪史等。除了这些以外,还包括客户信用报告中每一次做出的改变。[6]有些信用监管机构还可以为已发生的身份窃取行为承担责任。例如,TrustedID承诺将为重新恢复客户的身份买单,偿还客户合法的费用,以及最高提供 5000美元的丢失补偿金。LoudSiren也提供盗贼盗用的金钱、辩护律师的费用和丢失的金钱。Debix提供的25000美元也能覆盖到客户的花费、辩护律师的费用,最多也能提供2000美元的丢失补偿。[6]

    因此,我国征信机构应当通过身份窃取的预警和保护机制,将巨大的信用信息资源盘活,利用信用信息的庞大资源进行增值性经营。建立身份窃取预警和保护机制,可以保障身份窃取行为一旦发生,用户能够及时了解身份窃取事件,可以保障身份窃取现象对于重要客户不会发生,也可以为客户提供及时重要的线索,以追查身份窃取者。在这种服务达到一定规模的情况下,也可以由征信者为已发生的身份窃取行为承担责任,从而减轻客户的身份窃取损害风险。

    (八)建立信用安全冻结机制

    客户使用安全冻结机制,可以将自己的信用状况冻结,在这种情况下,征信机构就不会给客户发送信用报告,同时客户自己的通信、就业、贷款等活动和服务,也将无法办理。冻结信用机制,可以使得客户选择特定的时间,对自己的信用报告进行冻结,在特定的时间内防止个人敏感身份资料被窃取。例如,在客户出国时,或者当发生了身份窃取事件之后,客户都可以在特定的时间内申请冻结自己的信用状况,从而使“身份窃贼”利用客户的名义进行通信和金融等活动时,无法调取客户的信用报告。因此,在我国建立信用冻结机制,也是一种预防身份窃取的必要措施。

    综上所述,我国个人信用信息及其使用还有相当多的方面需要完善,应当借鉴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及其相关规则,建立我国个人信用征信及使用的完善机制,切实保障客户信用。我国《征信管理条例》的制订与完善,试图建立全国统一的中国征信中心,但该机构的建立,应当以建立信用信息协调共享机制为前提,尽快结束目前我国信用征集机构多元化、多样化、协调共享性差的现象。应当借鉴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的规定,提高客户信用报告的使用效率,开拓客户信用报告的使用领域,将客户信用报告应用于更广泛的领域;建立身份窃取行为的预防机制,完善《刑法修正案》(七)的相关规定,从征集管理条例制订之初,对身份窃取问题加以规范,从而保障客户信用信息的安全。

    注释:

    ①FACT Act§214.

    ②FCRA§603(d),FCRA§603(f),15 USC§1681a(f).

    ③FCRA§603(d),15 USC§1681a(d).

    ④FCRA§605(a).

    ⑤FCRA§605(f).

    ⑥FCRA§615(a),15 USC§1681m(a).

    ⑦FCRA§615(b),15 USC§1681m(b).

    ⑧FCRA§604(e).

    ⑨FCRA§604(a).

    ⑩FCRA§604(b).

    (11)FCRA§609,15 USC§1681g.

    (12)FCRA§609(f).

    (13)FCRA§611,15 USC§1681i.

    (14)FCRA§§609(a),612(a)(b)(c);12 USC§§1681g(a),1681j(a)(b)(c).

    (15)FCRA§612(b)(c);12 USC§1681j(b)(c).

    (16)FCRA§605(A)(a).

    (17)FCRA§605(A)(b).

    (18)FCRA§605(A)(h)(1)(B)(ii).

    (19)FCRA§605(B)(A)(f).

篇11

征信机构一般是指通过收集、整理和分析消费者(指自然人)的信用信息资料,为客户提供消费者的信用报告和相关信息增值服务,帮助客户判断和控制信用风险的企业,其所从事的领域属商业行业。英国、德国和意大利三国均未对消费者信用报告行业设定特殊的准入限制,任何公司均可自由进入该行业。从征信机构的所有者性质看,英国的征信机构都是私人部门所有,德国和意大利则既有国有的征信机构(一般也被称为公共信用调查系统或公共征信机构),也有私人部门所有的征信机构(以下称民营征信机构)。意大利的公共征信机构与民营征信机构的业务重点有很大不同,其公共征信机构主要采集公司和贷款数额较大的个人客户的信息,并且这种信息一般都是贷款信息,其目的也主要是为中央银行更好地监督金融市场、防范金融风险服务。民营征信机构主要是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贸易和邮购公司等主要的信息使用者服务,其采集的信息具有覆盖人群广、总量大、信息来源渠道多、信用记录更全面等特点,因此民营征信机构的服务范围更广泛。目前在德国和意大利居于其国内市场主导地位的也都是进行商业化运作的民营征信机构。

消费者信用报告市场的自由准入并不意味着该行业没有进入壁垒,事实上,该行业的进入壁垒要远高于其它行业,这种壁垒主要表现在获取信息方面。目前各国一般都对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的信息公开做出规定,但由于私人机构并没有公开自身所掌握信用信息的义务,所以征信机构信息采集的难点在于如何获得私人部门的信息。由于银行等私人机构的信息对征信机构至关重要,因此得不到信息提供者支持的征信机构将注定难以进入该市场或很容易被市场淘汰。

行业的自由准入和客观存在的进入壁垒是该行业在许多国家呈现出垄断竞争格局的根本原因。目前,英国和意大利的消费者征信市场基本被两家机构所垄断,德国的schufa公司也占据了该国市场的大部分份额。各国经验表明,在一个国家内有两家或以上的信用局,其优势主要在于竞争会降低信用报告的成本,提高信用报告的质量,同时会提供更多的符合使用者需要的信息增值产品。

二、征信机构的主要市场

征信机构最有价值的资源是其掌握的信息,其信息的覆盖人群越广、信息越全面,其价值也就越高。由于征信机构的信息提供者通常也是其主要的信息使用者,因此,征信机构在建立和运营过程中一般都和金融机构等主要的信息提供者之间有密切的联系。

从英、德、意三国的情况看,征信机构与金融机构等主要信息提供者的关系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征信机构由主要的信息提供者投资建立,征信机构的客户也主要是这些信息提供者。这类征信机构也被称为互助型征信机构。比如德国的schufa公司就是由主要的信息提供者建立的。该公司85.3%的股份被银行等各类金融机构持有,其余14.7%的股份被贸易/邮购和其他公司持有。公司的主要客户基本也都是公司的股东。意大利的crif公司也有类似的性质。另一类是金融机构等主要的信息提供者与征信机构共同建立一个类似协会或俱乐部性质的组织,该组织的成员共同决定成员间信息共享的方式和类型,任何征信机构若想获得该组织成员的信息,必须首先成为该组织的成员。征信机构则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存在股权方面的联系,完全由第三方独立拥有。比如英国的experian公司(也是全球三家最大的消费者征信服务机构之一)就是拥有350多家成员的信用帐户信息共享组织cais(creditaccountinformationsharing)的成员之一,因此experian虽然是由一家上市公司gus控制,但作为cais的成员,experian能够与主要的信息提供者进行信息共享。从三国的经验看,两种模式各有利弊。互助型征信机构的优点是容易得到银行等最重要的信息提供者的支持,在发展的初期面临的障碍较少,缺点是征信机构容易被银行控制,并且很难从不是股东的银行采集信息。完全独立的第三方征信机构的优点是容易拓宽采集信息的范围,缺点是在发展初期征信机构与银行等主要信息提供者的地位不对称,征信机构在从银行等机构采集信息时仍然会面临一些障碍。

由于征信机构的使用者主要是银行、信用卡公司、租赁公司、保险公司、贸易和邮购公司等非公共部门,并且这些部门使用征信机构信息的目的主要是为各自的经营决策服务,因此征信机构提供的服务并不是一种公共产品。这也是英、德、意三国的征信机构主要由私人部门投资设立并以市场化方式运营的重要原因。英、德、意三国的经验还表明采取市场化运营的方式并不会影响信息的采集,相反,民营征信机构信息采集的范围更广泛,提供的服务也更加符合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三、信息采集的范围与方式

(一)信息采集的主要渠道

征信机构采集的信息包括消费者的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两方面,基本信息主要用于确认消费者的身份,这方面的信息主要来自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由于英国没有统一的id号码或类似于美国的社会保险号码,英国的征信机构一般从选举人登记系统、邮局等公共部门采集消费者的信息,并通过对各方面信息的处理来辨别消费者身份。消费者的信用信息主要来自私人部门和法院的判决(如个人破产等)。从experian的经验看,虽然公共信息仍然是消费者信用报告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这些信息对于判断消费者的信用状况而言,其重要性与来自私人部门的信息相比在趋于下降。事实上,征信机构采集的信息也主要来自私人部门,比如德国的schufa公司,其95%的数据来自合作伙伴,只有5%的数据来自法院、邮局等公共机构。

征信机构可以免费采集政府部门和法院的相关信息,但在采集邮局的信息时一般要向邮局支付费用。采集私人部门的信息是否需要付费,一般由征信机构和信息提供者协商确定。如果信息的提供者同时也是信息的主要使用者,则征信机构可以免费采集信息,但信息使用者使用信息时需要付费,比如德国的schufa公司和信息使用者就采取这种方式,其理由在于如果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收费,则征信机构在提供信用报告等产品时也将要求信息使用者支付更高的费用。

(二)实现信息共享的基本经验:互利原则和信息提供者的积极参与遵循互利原则是英、德、意三国实现信息共享的共同经验,即征信机构的信息使用者也应提供相应的信息。由于征信机构的信息使用者同时也是信息提供者,这使得信息提供者能够并且愿意同征信机构在各个方面积极合作。比如,征信机构和信息提供者在信息采集方式上的相互支持使得现代信息技术在征信行业得到了广泛应用,目前征信机构和客户间的信息交换主要通过在线方式进行,以德国schufa公司为例,其与客户的信息交换大概95%是通过在线方式,而只有5%是通过手工方式(电话、传真或信件)。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不仅方便客户使用、降低了客户的成本,更重要的是信息交换实现自动化,信息采集和利用的效率大大提高。

(三)正面信息对信用行业的发展具有越来越重要的意义

虽然欧洲一些国家(比如法国、西班牙)仍然只

允许征信机构采集负面信息,但只采集负面信息不仅使征信机构的业务发展受到很大制约,而且也无法为金融机构的授信决策提供更多帮助,因为负面信息只能说明一个消费者过去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却无法判断消费者管理自身信用的能力。英、德、意三国都允许征信机构采集正负两方面的信息。全面信息的优势主要在三个方面:一是可以防止消费者过度负债,从而更好地保护消费者;二是有利于金融机构进行风险控制,并为其拓展金融业务服务,降低贷款利率;三是有利于公平授信。从世界范围看,目前绝大多数国家的征信机构都可以采集正面和负面的信息,只有少数国家只允许采集负面信息。在只允许采集负面信息的国家,有些国家(比如法国)也在考虑是否可以采集正面信息以更好地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征信机构业务拓展的一般趋势

英、德、意三国征信市场的发展历史表明,征信行业具有持续稳定快速增长的特征,其增长点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随着征信机构采集信息的不断增多,其数据库中的内容日趋完善,为银行等主要信息使用者提供的信用报告在稳定增长。比如意大利crif公司的数据库中目前有2900多万人的信息,信息使用者成功查询的可能性从1993年的30%提高到2002年的80%。二是征信机构不断拓展增值信息服务。比如德国的schufa公司1997年开始引入评分服务(scoringservice),按照不同客户的要求设计不同的评分系统,对消费者的信息进行综合评分,当客户查询消费者的资料时,系统会自动打出该消费者的分数,评分服务不仅使信息使用者能够更方便地使用征信机构的信息,而且提高了信息使用者的决策效率。

随着征信市场发展的日趋成熟,依靠信息资源,为客户提供更多的增值业务对征信机构越来越重要,这就需要征信机构的从业人员对主要客户的业务有更深入的了解。而征信机构采集信息的日渐增多,现代信息技术在征信行业应用的日益深入,增值业务品种的不断开发,客观对征信机构的数据库建设和管理等也提出更高要求。目前,征信行业已经成为知识和技术含量很高的行业。以experian为例,公司总部仅软件工程师就有200多名。

一些有实力的征信机构在不断开拓国内市场的同时,也在积极拓展国际业务。开展国际业务一般有三种方式:一是通过在其他国家设立办事机构、成立子公司或同当地机构合资建立新的征信机构的方式直接进入该国市场。二是同当地的征信机构进行业务合作,实现双方信息的对等交换。为了推动不同国家征信机构间的信息交换,目前意大利的crif、德国的schufa和荷兰的bkr三家公司已经共同建立了关键要素系统(keyfactorsystem)。三是为新建立的征信机构提供技术解决方案。由于一些新兴市场国家和新建立的征信机构在数据库建立和管理,如何开发增值产品以满足银行等主要客户的需要等方面缺乏足够的经验,发达国家一些有实力的征信机构也开始向其他国家的征信机构提供技术解决方案。比如英国的experian公司,在拓展国际业务时,由于一些国家有股权方面的限制,难以在该国的征信机构中持有股份,于是主要通过向当地的征信机构提供技术解决方案的方式进入该国市场,并进而寻求同该国的金融机构等主要信息使用者的合作。

从experian、schufa和crif等公司的经验看,一个成功的征信机构应具备四个基本要素:一是要有信息提供者(也是信息的使用者)的积极参与;二是要不断提高数据库的质量和范围;三是要方便用户使用;四是要不断开发符合用户需求的增值服务产品。

五、保护消费者的制度约束

由于征信机构采集的所有信息都与消费者密切相关,因此需要从法律上对信息的采集和使用做出规定,以保护消费者利益。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英、德、意三国先后出台了数据保护法(dataprotectionact),对信息的采集、使用等做出明确规定。这三国允许采集正面信息,但都严格限定所采集的信息要与信用活动直接相关,其中主要是以往的信用付款记录等,而个人收入、资产、纳税等方面的信息严禁采集。在德国和意大利,正面信息的采集要得到消费者的书面同意,但由于这些信息并不是由征信机构直接向消费者采集,而是向银行等机构采集,因此银行同消费者开展业务时一般都列明拟将相关信息同第三方机构共享,让消费者签名选择是否同意。在信息的使用上,欧洲各国的数据保护法一般都规定使用征信机构的信息只能和信用活动相关,有的还对不同的信息使用者的使用范围做出规定。在德国,信用卡公司、银行和租赁公司可以从征信机构获得全部(正面和负面)信息,贸易/邮购订货、电信、保险公司等只能获得负面信息,而收帐公司只能获得住址方面的信息。在数据保护法公布之前,各征信机构也都制订了保护消费者权利的政策,最核心的内容是在从非公共机构获得消费者信息时要征得消费者的书面同意。除了从信息的采集和使用方面对消费者进行保护外,政府机构的数据保护官(dataprotectionofficer)还会定期到征信机构监督检查,确保征信机构能够真正按照相关法律和程序的规定运作,从而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

六、对我国的启示

(一)建立市场化运营的征信机构,形成有效竞争的征信市场竞争格局

虽然欧洲许多国家都有公共征信机构,但国际经验表明,由私人部门拥有并采取市场化方式运营的征信机构往往更具活力,在满足信息使用者需求和拓展新的业务方面也更有优势。尽管征信机构建立初期会面临很大的生存压力,但由于征信行业的长期赢利前景较好并且很稳定,私人部门愿意也有能力建立征信机构,而且私人部门拥有征信机构并未对信用市场的稳定运行和信息保护产生负面影响。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建议我国的征信机构也应选择市场化运营的方式。

虽然大多数国家的征信市场都已被少数征信机构所垄断,有的国家甚至只有一家征信机构,但根据其他国家的经验,如果只允许建立一家征信机构,虽然有助于解决在发展初期所面临的信息采集等方面的障碍,但其对征信市场的长期发展却会产生很多负面影响。比如由于缺乏竞争,信用报告的质量会相对较差,信用报告的价格则可能偏高。此外,由于征信行业的知识和技术含量不断提高,如果只建立单一机构,征信市场运营的风险会加大,一旦这个机构在数据库建设或内部管理等方面出现问题,对整个行业和信用市场的冲击会相当大。因此,我国不宜只建立一家征信机构,而应在征信行业发展之初就鼓励征信机构间的有效竞争。为此,就需要为征信机构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其中关键是要保证不同的征信机构在采集信息方面的平等性。

发达国家的消费者信用报告行业已经是一个比较成熟的行业,各国在发展过程中都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建议我国在建立征信机构的过程中,应加强和国外征信机构的合作,可通过邀请有实力的征信机构帮助设计整体技术方案或引入股权投资等多种形式,获得国外征信机构的支持,为我国的征信机构建设能够在一个较高的起点起步奠定基础。

(二)以互利原则为基础,寻求征信机构与主要客户实现信息共享的有效方式

很多国家在征信行业发展初期都经历过信息采集方面的难题,我国目前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我们建议可借鉴英国的经验,成立一个由征信机构和银行、保险公司、租赁公司、电信公司等主要信息提供者组成的理事会,以互利

原则为基础,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共同确定信息共享的方式、范围。在征信行业发展初期,想获得所有信息提供者的支持是不现实的,但可率先和最重要的信息提供者合作,通过征信市场规模的较快扩张吸引更多的信息提供者的加入。

(三)应允许采集正面信息,但要对正面信息的采集和使用做出明确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