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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食品安全问题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06 16: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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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食品安全问题

篇1

随着经济的发展,国际食品贸易的增加和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越来越多的私有标准涌现出来并在国际食品贸易实践中得以广泛使用。OECD总结了近年来食品贸易发展趋势,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食品生产和加工的监管标准由政府制定的标准向私人自愿标准,越来越多的私人标准在国际商务领域得以适用。据SPS(卫生与植物卫生)委员会统计,涉及食品安全的私人标准达400项之多,而且数量还在增长。

而什么是私人标准,许多国际组织在研究中都未明确其定义,在中国还没有确定的划分归类。综合现有文献的研究,本文初步定义为: 私有标准是指由公司、非政府组织等发起和制定的,规范本组织在特定领域内行为以满足其自身品质需求的被行业和社会广泛接受的自愿性标准、认证和措施。

根据Gretchen(2008)的分类,私有标准按照其制定者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类。一是私营企业为所售产品制定的标准,如Tesco超市设立的特有的综合农场管理计划体系TNC认证。二是全国性行业协会制定的标准,如英国零售商公会于1998年制定的BRC食品标准。三是国际性集团组织制定的标准和方案, 例如ISO22000、GlobalGAP等。在此基础上,我们将中国的私有标准划分归纳为如下三类:(1)个体企业制订的标准,包括各企业制订并在政府机构备案的企业标准;(2)国家框架下的私有标准,主要有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此外还有针对酒类产品的食品质量认证,针对乳品的乳品GMP、乳品HACCP;(3)国际框架下的私有标准,包括GAP认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2200)、HACCP认证、BRC认证等。需要指出的是,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认证虽然由国家政府组织制订,但并不具有普通公用标准的强制性,作为自愿认证它们事实上相当于行业标准,且其要求高于公有标准,因此这里将其归纳为私有标准。

二、 我国私有标准现状与特点

我国现有的企业标准主要由生产企业制订,多用于对企业个体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这与发达国家企业标准主要由零售商制订不同,如乐购的TNC标准是大型零售商制订,用以约束所有供应商,而我国的企业标准大部分为企业针对单个产品制定,范围很小。

国家框架和国际框架下的私有标准由政府推动建设并实施监管,近年来发展迅速,截至2012年底,GAP认证达492张,有机认证达7 688张,ISO22000认证达7 630张。

1. 我国私有标准近年来发展较快,已达一定规模,但总体来看数量仍较少,覆盖面较小,影响力有限。 截至2010年6月,全国食品企业数40 367家,获GAP认证的有410家,仅占全国食品企业总数的1.02%;获得有机认证的有3 939家,占全国食品企业总数的9.76%;获得HACCP认证的有3 363家,占全国食品企业总数的8.33%;获得ISO22000认证的有4 819家仅占全国企业总数的11.94%。

2. 我国私有标准多由政府制定或推进,且大部分是以国外标准为基础制定。我国私有标准制定主体不同于国外,大部分由国家主导建立推动。绿色食品归属农业部国家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证并颁发证书,模式为政府推动、市场运作; ISO22000认证已经纳入国家认可管理,由有资质的认证机构实施,是目前食品企业选择最多的认证标准之一。GAP、ISO等国际标准在中国都有对应“国家标准”,如GAP对应GB/T 20014.1~11-2005,ISO2200对应GB/T 22000-2006,HACCP对应国家认可委员会的CNAB-SI52∶2004。这种政府主导的模式体现了当前我国私有标准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由于历史原因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发达国家农产品安全体系建设已基本完善,而我国正处于农产品安全体系的全面建设期,国家层面的主导推进有利于快速完成标准体系建设,满足市场和消费者的需要;此外,由于我国市场中企业规模有限,产业集中度不足,未能出现市场影响力强的企业来引领农产品安全标准制定,因而客观上要求了政府主导的方式。

在标准制订上,我国不少私有标准是在整合借鉴国外先进通用私有标准的基础上制订的。有机食品的认证管理是由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合会及其认可的机构来完成,与国际接轨。ISO22000整合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制定的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和实施步骤。ChinaGAP是基于EurepGAP(欧盟良好农业操作规范)控制点和遵循标准基础之上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种植和养殖标准。这种方式一方面能借鉴发达国家已有的经实践检验的先进标准,有利于加快标准现代化的进程;另一方面通过“本土化”使其更适合中国的生产加工背景有利于实际执行,此外还能减少企业直接使用国外标准的中间成本,如语言障碍、交通费用等。

3. 我国私有标准发展严重不均衡,呈现显著的行业、地理结构性分布。由于采用私有标准对企业的资金、技术、信息获取都有较高要求,而我国自身经济发展也不平衡,因此我国私有标准发展也存在严重不平衡,从地理和行业上都呈现显著的结构性分别。从地理分布来看,我国私有标准主要集中于经济发达地区或沿海省份。截至2009年6月,全国取得有机认证7 153份,前三位为浙江1 443份,北京766份,江苏521份分别占20.2%,10.7%和7.3%,前三甲占总数的约40%;全国GAP认证598份,福建81份,占13.5%,浙江和山东均为68份各占11.4%。可见获得私有标准认证的企业多分布在浙江、江苏、福建等沿海发达地区,这些地区的企业在资金、技术方面的水平相对较高,而且由于外商投资更多,相应的信息获取更为充分,因此取得的私有标准更多,相反,其他内陆欠发达地区的私有标准的发展也相对缓慢。

从行业分布来看,截至2009年7月13日,我国已通过认证并有效的农产品生产企业或单位共计313家,涉及谷物、豆类、蔬菜、水果、茶叶、水产等多种农产品。由图1可见我国GAP认证农产品行业格局相对集中,蔬菜、水果和水产分别占总认证企业或单位的32. 3%、23. 9%和11. 5%;这三个行业的GAP认证高达全部认证的67.7%,这种格局与我国出口农产品的结构类似,表明我国GAP认证与农产品出口有较强的相关性。

4. 部分私有标准管理混乱,伤害了市场信任度和公信力。由于食品安全信用特性决定的信息不对称性,导致食品安全的信息不对称,需要政府建立方便透明的追溯体系和管理体系。私有标准的生命力也在于具有更高的质量安全保障,因此公信力对于私有标准至关重要。而当前我国市场上,绿色食品市场管理出现一定问题,主要表现为:一些企业未经认证授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有的将“绿色食品”标志直接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包装使用;有的超过许可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有的地方政府违规批准企业使用“绿色食品”标志。2011年爆发的沃尔玛绿色猪肉事件引发社会强烈关注,重庆沃尔玛门店用普通冷鲜肉假冒有“绿色食品”认证的“绿色猪肉”销售,引起民众对绿色食品的可信度产生担忧,严重伤害消费者信心,对绿色食品也造成很大影响。

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一些企业缺乏自律意识,为了降低成本偷工减料;另一方面是消费者缺乏对绿色食品的正确认识,也为一些厂商的违法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更重要的是由于政府的标准体系不完善,管理相对混乱。各类标准制订分散于农业、质监、卫生等六七个部门,造成相互冲突和多头管理,从而存在监管“真空地带”,使一些企业有机可乘。

三、 各主体视角下的分析框架

1. 企业角度。从企业角度来看,是否采用私有标准可以归结为能力和动力两个方面。

(1)企业是否有能力采纳私有标准。由于私有标准的要求较公共标准更为严格,因此在技术、资本、人员方面都有更高的门槛。而受大环境影响,我国食品生产的基础条件不够理想,农业生产的组织化、集约化程度不高,大部分都属于小农经营。特别是种植、养殖业的生产环节较为复杂,受多项条件限制,要达到更高要求的私有标准难度大。在不少地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大都以个人、家庭为单位,生产规模不大,受规模和资金制约,获得私有标准认证的成本更高。

(2)是企业是否有足够的动力采用私有标准。Tomas(2002)研究了巴西主要农产品供应链出现的私有标准,把企业采用私有标准的动机归纳为产品差异化、信息交流和保证质量情况下降低成本。在当前我国经济形势下,已出现对高端食品农产品的需求市场,但规模尚小,对企业的经济激励还不够。例如有机食品,由于产业发展尚处探索阶段,很多企业仍在“摸着石头过河”,发展较为缓慢,难以形成稳定的市场,许多企业不堪重负,有机食品企业退市的报道屡见报端。而实际上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高收入群体的壮大,对高端食品农产品的需求已达一定规模,并且必然会不断增长。国际经验表明,人均GDP 达到2 000 美元,消费水平将得到一定提升。2008 年我国人均GDP 已超过3 000 美元,开始步入消费的加速转型期,居民消费由原来简单的数量增长演变为数量增长与质量提升并行。因此优质优价的食品农产品需求将持续增加,企业应该把握机遇,积极发展私有标准,以满足市场需求,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

2. 消费者角度。

(1)支付能力。私有标准在发达国家广泛采用,并对发展中国家的传统优势出口产品—农产品提出更高的要求甚至形成新的贸易壁垒已被广泛研究。与此同时,发展中国家国内市场私有标准的采用却发展缓慢。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就在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即发展中国家消费者对于高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的支付能力不够,从而导致生产商或零售商采用高级别私有标准的收益不足以补偿成本,因而减低了有能力的生产商提供更高质量安全水平产品给国内市场的意愿。

(2)标准认知。除支付能力之外,对于高级别私有标准的认知也是影响消费者选择,进而影响私有标准认证产品销售的重要因素。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发展中国家民众总体文化水平和食品安全意识也有待提高,因此支付意愿可能较低。另一方面,由于社会整体对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方法、内容及效果认知程度不够,宣传较少,消费者对于具体标准的实际等级、功效了解不足,因此严重影响高端私有标准的识别度和美誉度,从而不利于消费者选择私有标准的产品,降低了私有标准产品的市场需求。

(3)信息与信心。此外,由于食品农产品的产业链较长,生产、加工、销售涉及的环节多,消费者难以真实、充分的了解产品的具体情况,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因此需要政府或有公信力的第三方组织建立方便、透明的溯源体系,充分批露相关产品信息,从而树立认证产品的安全形象,建立消费者对认证食品的信心。但遗憾的是,我国也出现了“沃尔玛绿色猪肉门”等认证造假事件,严重影响相关认证的公信力,降低消费者对认证产品的信任度。

3. 政府角度。

(1)法律和监管。严格的法律监管、惩罚措施和退出机制是西方国家生产者和零售商采用远高于公共标准的私有标准的重要外因。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指出动物饲养者、农民和食品经营者对食品安全负有首要责任。欧盟食品安全基本法序言部分也强调食品生产经营者最为适合制定安全系统已保证其所供应的食品安全, 因此应对食品安全承担首要法律责任。发达国家完善的法律体系严格的监管对生产者起到了强烈的震慑作用,企业安全事故的成本过高,因此普遍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因而纷纷制定或采用严格要求的私有标准。而中国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背后折射出中国相关法律严重缺位,惩罚不力,安全事故成本很低,因此国内产品生产者采用更高要求的私有标准的意愿要低得多。执法部门对一些冒牌的认证食品进入市场打击不力,使得认证食品市场鱼龙混杂,导致私有标准的品牌含金量不够高。

(2)宣传和信息公开。目前私有标准发展规模有限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消费者缺乏对食品安全质量标准的认识,没有树立私有标准食品的消费观念,所以,政府要大力宣传私有标准,让民众了解什么是私有标准,私有标准对健康以及对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影响。现阶段,我国急需进行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农业发展在保证供给总量的同时,重点将是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性,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在此背景下,政府应担负应有的责任,推动农产品食品私有标准发展。

四、 政策建议

1. 加强食品安全的管理和执法力度,推动建立公开透明有公信力的认证体系。首先,要强化监管力度,政府要建立健全对食品农产品的监管机制,要不断完善食品农产品准入和退出机制,只有健全完善的市场机制才能避免劣币驱逐良币,保障优质产品的高收益高回报。其次,要严格把好私有标准的认证、生产和检测,确保私有标准食品市场的纯净,树立良好的私有标准品牌形象,增进消费者信心,扩大私有食品市场份额。

2. 在政策、资金上扶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采用私有标准。由于私有标准认证和采用需要的资金较大,而我国的食品企业又是以中小企业为主,资金短缺的问题普遍存在。政府应当加大对发展私有标准的扶持力度,如给予财政税收优惠,实行补贴等,提供投融资解决方案,并且对农产品私有标准采用进行政策性引导。同时,大力协助农户、企业打开销路,积极开展渠道创新,鼓励发展“订单农业”、“农超对接”等模式,促进渠道扁平化,减少中间环节和交易成本,提升私有标准农产品食品的竞争力。

3. 加强对私有标准食品的推广,增进社会各界对私有标准的认知。环保、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开展私有标准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开展专题知识讲座、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加快优质优价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为私有标准食品产业发展提供强大的市场动力。

4. 企业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同时注重培育市场,扩大认证产品的市场份额。目前私有标准食品扩大市场份额的一个难点在于私有标准食品价格较高,因此,要做大做强私有标准食品的一个途径在于保障质量的前提下降低价格,这就要求企业和农户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从而降低产品价格。同时,注意把握我国新兴高收入阶层的需求,积极开发差异化的多层次产品,培育市场,建立品牌忠诚度,扩大市场份额。

参考文献:

1. G/SPS/GEN/763 Private Voluntary Standard s and Developing Country Market Access: Prelim inary Results, communication from OECD,2007.

2. Gretchen H. Stanton WTO在私有标准方面所开展的工作.实施WTO /SPS协定研讨会论文,2008.

篇2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9-0101-02

一、食品安全的现状

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食品安全问题日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并发展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例如,1996年英国爆发的疯牛病、1997年香港禽流感、1998年东南亚猪脑炎、1999年比利时等国二恶英、2001年欧洲爆发口蹄疫、2003年发生在中国的非典型性肺炎(SARS),2008年9月,中国令人震惊的“三鹿奶粉事件”以及2009年全球性的甲型H1N1流感,这些食品安全事件使老百姓忧心忡忡,以至有的人产生了“吃动物食品怕含激素,吃植物食品怕有毒素,吃饮料食品怕掺色素”的恐惧心理。当然这种担惊受怕显属过虑,但却也从侧面反映了当今的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对此,笔者把这些问题主要概括如下:

1.一些蔬菜、水果中普遍残存化肥、农药等物质,使这些食品的安全状况令人十分担忧。在农业生产中,一些菜农、果农为了增收往往使用高毒甚至剧毒农药来喷洒蔬菜、水果,这直接导致蔬菜、水果的农药残留量超标,这样的蔬菜、水果被消费者食用后肯定会带来身体健康上的很大危害。例如,在2009年曾经有相关的组织对北京市4家大型超市销售的樱桃、甜瓜、桃子、油桃、苹果5种水果进行抽查,结果一共检测出了17种农药,甚至有的农药是法律已经禁止使用的农药,可见某些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是多么不容忽视。

2.在食品加工中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其他化学用品。一些黑心肠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受金钱的驱使,在加工食品的过程中往往违规使用、超标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抗生素、激素,甚至不惜掺加有毒有害的化学用品,主要表现在:(1)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了可供加工食品使用的添加剂的品种及其用量,如果超量使用很可能会对人体带来危害。但是为了追逐利润,一些食品加工者却无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的保护,非法使用和添加超出食品法规允许适用范围的化学物质(其中绝大部分对人体身体有害)。例如,在面粉中添加超限量的增白剂“过氧化苯甲酰”;在腌菜中多倍超标量使用苯甲酸;在饮料中成倍超标使用化学合成甜味剂;为了使馒头、包子增白使用二氧化硫;为使大米、饼干增亮使用矿物油;用甲醛浸泡海产品使之增韧、增亮,延长保存期;为改善米粉、腐竹口感使用“吊白块”(一种化工原料,学名甲醛次硫酸氢钠);还有孔雀石绿、苏丹红、三聚氰胺……像这些老百姓看不见,摸不着,闻不到,尝不出却能导致人们食物中毒甚至死亡的化学物质到处可见,令人防不胜防,触目惊心。(2)激素和其他有害物质残留于家禽、家畜、水产品体内。在种植业、养殖业中滥用激素和其他药物以增加产量,使水果、蔬菜、家禽家畜、水产品在短期内获得丰收、成熟。例如,带尖的西红柿,坚硬的猕猴桃、肥大的豆芽等等,都有可能是使用激素促使其长熟的结果。这种做法不仅使培育出来的产品营养价值明显降低,而且也会给食用者的健康带来很大的危害。

3.制造、加工食品的过程中使用劣质原料,给食品安全造成极大隐患。例如,用病死的家禽家畜加工熟肉制品;用“地沟油”加工油炸类食品、“注水猪肉”( 给猪注水等于注毒,食用后对人体有极大危害)等。再如,2009年,在辽宁、山东、河北、上海、陕西等地又查到了多起使用2008年未被销毁的问题奶粉作为原料而生产乳制品的事件。这些免食品安全隐患如果不及时加以严厉制止,都有可能会演变成为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食品安全事故。

4.食品中的重金属污染严重。由于受城市某些工矿企业违规排除废水的影响,致使一些地区人畜饮用水源和农作物灌溉水源受到很大程度的污染,主要是铅、锡、汞、锌等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重金属元素过量浸入到水源中去,受这些重金属污染的饮用水和农产品食品进入到人体后,就会给人们的身体健康带来很大的危害。 另外,一些用来盛放食品的包装纸、包装袋、不锈钢餐具等也是铅、铬、镍等重金属污染的重要来源,这些重金属物质一旦超标超量的渗入了食品中,人们食用后就会对自己的身体健康带来很大的潜在威胁。

正是由于以上一些食品问题的存在,近些年来,中国每年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层出不穷,并且愈演愈烈。据国家卫生部公布的全国食物中毒情况,仅2003年,全国重大食物中毒事件达379起,中毒12 876人,死亡323人;2007年,全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506起,中毒13 280人,死亡258人;2008年,全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437起,中毒13 325人,死亡152人。

二、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1.由于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生产的操作监管不力,使得中国食品行业严重违规、违法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现象屡禁不止。中国的食品监管一直采取分段管理为主、品种管理为辅的方法,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各职能部门之间要么会出现争着监管、重复执法的现象,要么会出现争着不管、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这就给某些食品行业违法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提供了可乘之机。

2.中国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中存在着诸多弊端和问题,为不少问题食品的产生提供了生存的空间。中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条文规定的过于笼统,难以操作,并且这些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严重滞后,现有的一些食品安全的标准水平规定偏低,许多指标远远低于国际标准,许多重要的标准至今还尚未制定出来,这就为那些不法厂商、企业违法生产超低标准、不合标准的食品提供了可乘之机。

3.消费者缺乏食品方面的常识,也可能会引起食物安全问题的产生。首先,消费者缺乏购买安全食品的常识。中国众多的消费者由于收入水平低下,没有足够的消费能力,加上缺乏相应的常识,所以在购买食品时安全意识淡漠,往往只图便宜,不顾及食品的质量、卫生问题。还有一些消费者在购买便宜食品、特价食品、无质量保证食品时,总是抱着侥幸心理,认为大家都在买,并且别人过去多年吃这些便宜食品也没吃出什么问题,现在再吃也不会有事,在消费者这种心理的支持下,就为问题食品的销售打开了门路。其次,很多消费者缺乏科学食用食物的常识,由此可能会引发一些疾病的产生,甚至导致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例如,在2009年8―10月,北京市丰台区已经连续发生4起扁豆中毒事件,发病人数达64人。据调查表明,中毒的主要原因是烹饪者未将扁豆煮熟、炒熟。其实像扁豆、豌豆、四季豆这三种蔬菜,其本身含有天然毒素,如果对它们加热不完全就被人们食用,则可能会引起人们的食物中毒。人们在炒菜时如果事先了解了这些基本常识,就可以避免这类食物中毒事情的发生。

三、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一些对策建议

1.政府应当切实履行好其监管职责,加强对食品质量的安全监管。加强食品质量的安全监管应当成为政府的头等大事,这就要求政府:要加强对食品的准入市场管制,提高食品的准入市场门槛,严防“三无”食品流入市场;要有效规范食品生产者的生产、经营行为,坚决取缔无证生产、无证加工食品的行为;要整合食品安全监督、检测资源,更新检测装备,加强对食品质量安全的监测,对食品从生产、加工、管理、贮运、包装到销售的全过程都要进行严格的监控;要全面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劣食品和不合格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要规范食品采购渠道,从源头上控制不安全、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

2.完善中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首先,应当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安全标准系统。对此,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借鉴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进一步细化和规范食品安全生产领域内的法律制度,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食品安全方面的具体标准。同时,要提高中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使中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相接轨。其次,要加强法律法规对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惩罚力度。中国的《食品卫生法》规定,对违法企业只能是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或者处以额度不高的罚款(一般都是在3万元以下),只有“情节严重”才会被“吊销卫生许可证”。可见,中国法律中对食品犯罪的处罚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相比都要轻得多。这样轻的处罚,使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比守法成本还要低,所以这对于打击制造低劣、伪冒食品者几乎起不到威慑作用。

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巨额赔偿制度,对生产和销售质量不合格、不安全食品的厂商处以高额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加重追究其刑事责任,以达到足以震慑其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作用。

3.向广大消费者宣传、普及食品安全方面的知识。通过加大对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使消费者了解更多的食品安全常识和健康饮食知识,使消费者增强食品安全意识,提高辨别问题食品的能力,自觉抵制“问题食品”,把食用不合格食品杜绝于消费者的消费观念之外。对此,我们可以通过网络、电视、报纸、杂志、广播等工具,定期组织健康饮食宣传活动,有计划地报道食品安全知识,并且要及时曝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一些不法厂商及其商品,披露最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以保障消费者的消费知情权。

参考文献:

[1]袁仲,杨继远.农药化肥污染与食品安全[J].农产品加工:学刊,2009,(7).

[2]王彬,赵家良.蔬菜农药残留现状及防控对策[J].云南农业,2009,(7).

[3]孙耀武.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及对策研究[J].市场论坛,2009,(2).

[4]张永建.客观认识中国食品安全问题[J].太原科技,2009,(1).

[5]杨欢进,牛建青.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的成因及对策[J].社会科学论坛:学术研究卷,2009,(5).

[6]乔娟,李秉龙.中国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原因与对策探讨[J].中国畜牧杂志,2008,(8):23-26.

[7]戈福林.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及其原因分析[J].内江科技,2008,(34).

篇3

一、关于我国食品安全方面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现状及问题

(一)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可以看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仅仅包括两种类型:一是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二是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对其他类型的食品安全问题均未涉及。

(二)适用条件

第一,从客观方面看,食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有违法行为的存在,即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例如生产销售的食品或食品添加剂未经许可进入了生产或销售领域,或是生产销售的食品未标明产地,没有标签以及有害健康的食品等。

第二,从主观方面看,就食品的生产者(食品源头)而言,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追究其主观是故意或过失,只要其实施了违法行为,就会启动惩罚性赔偿制度。而就食品的销售者(食品流通)而言,则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行为才承担责任。但在这里适用的条件更有限,即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这里的“明知”所指的是故意。也就是说销售者实施行为时只有存在故意,才能承担惩罚性赔偿,过失则不构成惩罚性赔偿。

第三,食品生产者或销售者所实施的违法行为与消费者所遭受的进一步损害(财产和人身)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里所说的因果关系还可以细化为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即一行为直接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间接因果关系简单地就是说一种行为间接地造成了损害事实的发生。且它与前者行为之间存在着独立的另一个现象作为联系的中介。

第四,不需要实际损害事实的发生。这也是惩罚性赔偿与一般性赔偿的区别所在。一般性赔偿的适用前提都是要求有实际损害事实的存在,且该损失是由不法行为造成的。而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的规定可以看出,食品生产者只要生产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消费者都有权向违法者索要惩罚性赔偿金。从一定程度上说,消费者已经因购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了不必要的财产损失,因此不需要进一步损害事实的发生,也可请求惩罚性赔偿。

二、分析我国食品安全方面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一,食品安全的适用标准不完善。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认定食品生产者或销售者违法行为的依据(生产或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是食品安全标准。而我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六条分别对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地方食品安全标准、企业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由于还不完善,存在过多问题。如各种标准之间相互矛盾,存在重叠或是立法空缺。国务院在2007年了《中国食品质量安全状况》的统计,我国现有食品安全的国家标准1800多项,食品行业标准2900多项。这里无疑存在一个问题,众多的食品安全标准对于消费者来说,以何种标准来判定食品的安全性。还有这么多的安全标准,消费者从什么途径获取,这些都存在问题。

第二,无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能适用问题。由于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存在立法空白,如地沟油多年无检测标准,油炸食品的安全标准无立法规定等情况。而这类无标准食品给消费者造成重大损失时,消费者只能适用一般性的赔偿,无法请求惩罚性赔偿金。而一般性的赔偿由于惩罚的威慑力小,一般不能有效的制止违法行为,这样就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带来困境。

第三,主体适用范围狭窄。我国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中,适用主体仅包括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而食品从生产、销售到消费,需要经过许多环节,如流通领域。这些环节都有引发食品的不合格,如果在这些环节当中产生了食品安全问题,是否也应适用惩罚性赔偿。

第四,销售者的主观归责问题。我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销售者只有在明知的情况下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即主观上的故意。这样就排除了过失后的责任,而过失又分为一般、轻微和重大。在现实生活中,因重大过失而发生的安全事故同样给消费者造成了重大损失。如果将重大过失排除在外,那么会产生一种效果,销售者的注意义务减轻了。

三、解决我国食品安全方面的惩罚性赔偿问题的主要途径

篇4

关键词:国际贸易;食品安全;法律思考

一、国际贸易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规范研究以及我国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

(一)国际贸易中食品安全遭遇“绿色壁垒”

绿色贸易壁垒,是指商品进口国以维护国家安全或保护人类健康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或防止欺诈行为,保证产品质量,而采取一些强制性或非强制性的技术性法规、标准以及合格性评定而形成的贸易障碍①。树立绿色壁垒的发达国家以其在国际贸易中占据主导地位为便利条件,制定出针对其更为有利的国际贸易准则②。GATT第20条(b)项允许成员采取措施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与健康,这是国际食品贸易人士可采取非关税措施来保护相关者利益。而多边谈判中又达成了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两个主要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协议)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SPS协议)。这两个协议对动植物生命做出更具体的规定,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限制贸易,同时也采取使规定具有约束力的措施。在WTO框架下先后达成的以发达国家为主导的种种贸易协议为保护国内同类食品产业,树立贸易壁垒提供了法律支持。并且发达国家可以根据自身的产业发展情况和整体的食品贸易情况有计划的调整贸易壁垒的高度,从而维护国家利益。③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不足

我国食品监管问题主要指监管环节技术水平与国际标准不接轨,例如食品出口环节的检验检疫不完善,技术水平达不到国际标准,不少有毒有害物质的检出与国外存在较大的差别,同一有害物质的检测流程复杂繁琐、成本价格高昂。不少专门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采用全套的国外进口设备,忽视了自主研发,过度依赖国外的技术。调查显示,不少国家滥用权力,制造借口对中国出口食品、农产品采取加严检验和限制性措施。并且这些国家对本国出口食品所设立的检测设限范围不断扩大,面对不同情况,这些国家还会采取相应变化升级手段。

(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欠缺

国家质检总局于2001年施行《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虽规定中已提到SPS协议中风险评估、风险预警等机制,但落实方面有待提高。《食品安全法》虽立足于对风险评估机制的原则性角度出发,但措施配套跟进力度不大,缺少相应的监测系统、分析系统等配套系统。另外,对比其他发达国家,本国的食品创新能力较弱,需开发新研究点。由于当下的风险评估体制不能及时与国际标准接轨,造成食品安全的准确风险评估有一定困难。

二、国际贸易中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建议

(一)着力构建食品贸易的贸易壁垒预警和反制措施

国际贸易中的贸易壁垒绝大多数由“绿色壁垒”组成,因此,建立、健全绿色壁垒预警和反制机制尤为重要。包括实时关注国外食品安全产业研究动向,加快食品行业内部的信息传递,收集国外有价值的信息,研究国外“绿色壁垒”的具体动向等对影响我国农产品出口的技术壁垒做出快速反应,形成预警机制,赢得主动权。具体的反制措施主要通过WTO架构下的争端解决机制来应对不合理的国际贸易壁垒。

(二)掌握和运用相关规则解决国际贸易争端及风险评估问题

充分运用WTO规则是应对和反制发达国家贸易壁垒的重要措施。我国是WTO成员方,有权根据GATT第20条(b)项、《TBT协定》、《SPS协定》在必要的情况下实施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技术贸易措施。由此可见,中国不仅有义务保证食品安全,更有权维护其合法权益,因此采取对等措施是应对贸易壁垒的一个方面,但还需要充分掌握国际争端解决的规则,需求在WTO框架下的合作与谅解④。发达国家采取贸易壁垒的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本国的行业发展,但是也会遭到他国的报复行为以及贸易制裁。因此,可以通过WTO框架下的谈判,针对他国发起的贸易诉讼积极应对、也可进行协商调解,达到双赢的目的。还可以研究相关贸易壁垒纠纷案例,提高本国技能运用能力。

三、结论

当今社会国际贸易交流不断频繁,经济实力随着贸易量的增加不断受影响,食品安全问题也一再受到各方的重视,处理好国际贸易中的贸易壁垒和贸易摩擦对于正常国际贸易秩序的建立十分重要,以防止因食品安全引起的问题掀起炒作浪潮和加剧矛盾。中国作为出国大国,要坚持完善法律法规,加强食品安全可持续绿色有机发展,通过WTO框架下的协商机制解决纠纷和矛盾,也要充分利用WTO规制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减少发达国家对本国的不利影响。

[注释]

①黄海,王俊.对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思考[J].法治与经济,2008(11):54-55.

②李飞.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有效性探析[J].中国检验检疫,2008(3):3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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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16005101

近来,我国频繁爆出瘦肉精、染色馒头、毒豆芽、硫磺姜、地沟油等恶性食品安全事件,食品安全问题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自本世纪初开始凸显,自“冠生园月饼事件”的发生,到随后的阜阳劣质奶粉导致的“大头娃娃”事件引发广泛关注,以及“苏丹红”事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直至2008年9月“三鹿奶粉”事件将食品安全问题推向顶峰,食品安全由一般卫生问题演变成严重危害社会公众安全的社会问题。为此,我国于2009 年6 月1 日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从制度上防范与治理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安全也成为社会公众最关注而又最担忧的问题。

食品安全问题是由于食品在质量方面出现问题而对消费者利益和社会造成的负面性影响,其影响范围巨大,且存在着公共利益问题,政府应着重关注。

1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问题

目前我国的食品行业整体规范程度低,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不健全,执行中又遭遇弱化,存在诸多问题。

1.1 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不完善

目前针对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政府下发的一系列文件从数量上看很是可观,但系统性和兼容性很差,也不全面,没有涵盖食品安全环节中的诸多问题,总是存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和“补漏”的问题,对于很多新的问题不能预见性地加以规范。在食品安全标准上有众多缺失,甚至遵循数年前乃至数十年前立法之初的标准而至今未变,例如,在“苏丹红事件”开始之初,工商和质检部门查处时就发现食品添加剂的国家标准并没有这一项,于是紧急制定,投入应用。

1.2 监管机构设置繁杂,权责不清

在中央层面,食品安全的监管涉及工商、质监、农业、环保等13个部门,各部门又自成体系,在基层执法时就有工商、质监、卫生、农业四个部门,职责分工不清晰,出现交叉,造成互相推诿,“人人管而人人不管”的局面。监管机构的设置不合理导致监管主体不清,责任缺位,多头管理失效。例如,在“毒豆芽事件”中,工商部门认为这属于对食品生产领域的监管,应该由质监局负责;质监部门表示,豆芽菜应认定为初级农产品,归农业主管部门监管;农委部门表示,豆芽菜不是初级农产品,是初级农产品的加工品,不应由农业行政部门负责监管。于是,就出现了监管主体不清的问题。

1.3 监管执行效果差

从监管执行上看,部分主管部门除了推诿责任以外,还有被动执法、“马后炮监管”等问题。近年来,政府监管部门多是在食品安全事件曝光后才开始介入调查。例如,2008年爆发“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当年3月,消费者就已经向三鹿集团和有关部门反映奶粉问题,但这并未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直至9月分媒体曝光奶粉含有三聚氰胺后,地方政府和企业才开始调查。

1.4 监管缺乏长效机制

从“大头娃娃”到“结石婴儿”,这些轰动性的事件将食品安全监管提升到了重要层面,但是至今,食品安全仍然逃不开“曝光一起,查处一起”的恶性循环。群众关注度高了,政府监管才会严,但是食品安全危机事件并没有减少,相反,时下的频繁曝光更让人产生不安。食品安全监管应从运动式转为常态化,从事后整治转为以事前预防为主、全程序管理。

1.5 监管技术落后

从监管技术来看,我国食品安全检验检疫技术存在落后的问题。以农药的多残留分析技术为例,许多发达国家的农药多残留检测方法可检测出的农药都能达到250种以上,美国的食品药品管理局可检测360多种农药。而我国则缺乏同时测定上百种农药的多残留分析技术。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检测体系等问题,无法满足市场的需要。并且缺乏对新资源、新技术、新工艺加工食品的安全性评估方法。这在食品安全监管中无疑是致命的弱点。

2 主要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健康,也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在世界许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也时有发生,但是,相比而言,发达国家和地区已经建立起了较为完整的食品安全保障系统,其成功经验主要包括5个方面:

2.1 严把源头关

美国食品安全体系改革后,扩大了食品和药物管理局的监管权力和责任,强调食品安全应以预防为主,把好源头关尽量将食品安全的隐患消灭在端上餐桌之前。法国当局也对食品源头进行严格的监控。每种食品都挂有电子识别标签,由网络计算机系统追踪监测其来源和去向。法国还推行原产地保护认证和标识,由法国原产地研究院签发,农业部监管。

2.2 重视流通环节

日本的食品监管部门非常重视食品的流通环节。其农产品的生产者、农田所在地、农药和肥料的用量和次数、收获和出售日期等信息都会记录在案,为每种农产品分配一

个“身份证”号码。在食品安全出现问题后可以根据每个流通环节的记录明确责任。

2.3 重罚问题食品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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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吴恒.易粪相食:中国食品安全状况调查(2004-2011)[J]. http://zccw.info/report.

[3]张军,姜伟,郎胜,陈兴良.刑法纵横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4]熊选国,任卫华.刑法罪名适用指南——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M].北京:中国人名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

[5]刘青青.关于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原因分析及政府监管对策研究[J].商品与质量,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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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羽鸡”事件深度发酵

谁“丧失了道德底线”

“白羽鸡”事件缘起于2012年12月18日,央视节目《朝闻天下》中一则题为《40天长5斤白羽鸡如此速生》的调查报道。该报道曝光了山东部分养鸡场使用违禁药物催肥一种名为“白羽鸡”的食用速生鸡,而这种鸡未经药残检测就直接流向了肯德基等餐厅。

短时间内,“白羽鸡”事件迅速发酵,据北京农业部门调查,吉野家快餐也涉及其中,消费者比较信赖的“洋快餐”纷纷中招。

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食品安全问题的频发?大部分受访者认为是“生产加工企业和个人在追逐利益的过程中丧失了道德底线”(69.2%),其次是“法律手段太软,对违法分子的惩罚力度不够”(52.8%),认为“国家相关法律及标注制定不健全”以及“政府监管不到位”的受访者也很多,分别占到了47.2%和42.7%的比例。

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文化教研部讲师、管理学博士胡颖廉研究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多年,在他看来,消费者的需求是产业不断扩张的根源所在,“产业无序扩张,如果监管跟不上、自律跟不上,质量就一定会出问题。”

食品安全:追根溯源、知根知底

2010年,北漂多年的江西青年温东龙,在北京经营起了一家地方特产购物网站,名字叫“故乡车站”。网站的广告语只有九个字:知根知底的故乡美味。

温东龙告诉《小康》记者,他经营这家网站的初衷是为了让城市里的异乡人吃到地地道道的故乡美食,而知根知底的第一层含义就是帮助食客们寻找到他们的“根”。知根知底还有第二层含义,就是“追根溯源”。打开故乡车站的网页,轻点任何一个地方特产的链接,展现在网友眼前的便是充满乡情的故事,详细记述了手工艺人们制作特产的原料、制作工艺等等。“我们选择东西的时候很谨慎,每一样食品都是我们亲自去看过的,要了解它制作的全过程,拿回来之后还要一样一样地做质检,每一种产品从开始寻找到最后的售卖环节,我们都会像一个中间机构、贸易平台那样,去全程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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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摩卡星冰乐,摩卡在很大程度上等同于巧克力的风味,如果你喜欢巧克力那种醇厚的甜感,任何带摩卡两个字的饮品,你应该都会喜欢,摩卡星冰乐喝起来的感觉其实不会太甜,风味也相对会更加纯粹,巧克力的感觉很明显。

三:摩卡可可碎片星冰乐,星冰乐就已经让很多人垂涎了,再加上巧克力、鲜奶和可可碎片,多种相似口味的融合,香甜无比,冰沙的质感会使得多种口味慢慢在口腔里融化释放,只要你没有减肥计划,这绝对是夏天最棒的饮品之一。

星巴克中国回应门店食品安全问题 13日,“星巴克私换配料标签使用过期食材”的话题在微博上引发热议。随后,星巴克方面回应称,已关闭两家涉事门店,并启动调查。早些时候,星巴克一涉事门店相关工作人员向中新经纬回应称,目前当地相关部门正在店内调查。记者近日在无锡市两家星巴克门店卧底调查发现,这两家门店触碰了食品安全的红线:食材过期后仍继续用,做成多款畅销饮品售出;主管、店员“言传身教”篡改保质期,有的食材被人为“延保”一周;承诺“开封后不过夜”的糕点,第二天偷偷上架。报道称,在无锡星巴克震泽路店,巧克力液已经过了保质期,但店员并没有按规定报废处理,并不止一次用过期的巧克力液,给顾客制作饮品。记者发现,使用过期食材在店内并非特殊情况,而是主管和店员心知肚明的惯例。

星巴克咖啡第二天能喝吗 不建议喝,时间越久咖啡里面含的单宁酸越高,会影响钙的吸收。喝隔夜茶不能喝是一个道理。然后咖啡隔夜后闻起来也很差,口感,味道都不行了,所以没有喝的价值了。咖啡里面的牛奶也会发生变质。喝隔夜咖啡,必须确保咖啡不受污染,如果天气热就要密封起来放入冰箱里。但是不管是隔夜水或是隔夜咖啡,放置时间过长都会导致水质变化。开水若经多次沸腾,会导致水中亚硝酸盐含量增高,咖啡亦是如此,所以不建议反复加热咖啡。另外,咖啡中的香味成分复杂多样,含有900种不同的香味物质,这些芳香成分在加热后被释放出来,遇到光和氧气就会被破坏,所以咖啡放久了,香味会不如新鲜时浓郁。而这些香味成分正是咖啡令人心生愉悦、集中注意力、提高工作效率的关键。因此,失去了这些芳香成分,咖啡原本的提神、促效率的作用也大打折扣。

星巴克咖啡的热量 第一名【摩卡咖啡】:1/5咖啡、2/5牛奶、1/5巧克力、1/5鲜奶油。除了牛奶之外,还加了巧克力糖浆和鲜奶油,一杯中杯的热摩卡热量已经超过一碗饭的热量。(热)290大卡/354毫升、(冰)248大卡/354毫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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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是不仅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国家安定和社会发展与稳定的重大问题。食品安全的涵义非常广泛,既包括生产安全,也包括经营安全;既包括结果安全,也包括过程安全(食品卫生虽然也包含此两项内容,但更侧重于过程安全);既包括现实安全,也包括未来安全。最近几年我国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有日趋严峻之势,食品生产经营质量问题和不安全食品的危害问题越来越严重。由此也影响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声誉和国内、国际市场竞争力。

一、中国食品安全的现状

我国近年由于食品安全引发的各类事故呈上升之势,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如2005年可比克薯片的铝超标事件,2006年8月的福寿螺的管圆线虫病事件,2006年9月的猪肉“瘦肉精”事件,2006年11月的红心鸭蛋的苏丹红事件和多宝鱼的孔雀石绿事件,2008年10月鸡蛋和奶粉的三聚氰胺事件等等。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安全隐患的导致的事件总体呈上升趋势。在食品生产加工领域、小型熟食加工作坊和地下小加工作坊、储藏、运输环节等方面的问题扩大了食品安全问题发生几率,最为典型的是“二恶英”事件。二是农产品、禽类产品中的有害物质的残留严重超标。如化肥、农药等对人体有害物质残留于农产品中,抗生素、激素和其他有害物质残留于禽、畜、水产品体内,还有农禽产品的重金属污染。三是制造食品的过程使用劣质原料,添加有毒物质。如用病死畜禽加工熟肉制品;用“地沟油”加工油炸食品等。此外,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也较为普遍。如在面粉中超限量添加增白剂“过氧化苯甲酣”,自腌菜中超标量多倍使用苯甲酸;在饮料中成倍超标使用的化学合成甜味剂等等。还有为使馒头、包子增白使用二氧化硫;为使大米、饼干增亮用矿物油;用甲醛浸泡海产品使之增韧、增亮,延长保存期等等。

二、食品安全对我国食品出口企业的不利影响

食品安全问题对于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农业及经济具有更为重大的影响。 “中国食品有毒论”带来的全球性恐慌,严重影响了中国食品行业的整体形象,给中国出口企业的食品安全性带来了信用危机,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我国食品出口行业参与国际竞争的一道硬伤,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使中国食品出口企业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自1995年WTO成立以来,WTO成员所做的SPS通报逐年增加。我国的食品行业对此明显应对不及,被禁事件屡见不鲜。严格的技术标准,直接限制了我国绿色食品的出口。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实施绿色壁垒,通过立法的形式制定严格的技术标准,其结果是欧盟不允许我国的牛肉等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美国不允许我国的龙眼、苹果等产品进入美国市场。而日本将来自中国进口大米的农药残留含量检测指标,从原来的65项增加到104项;欧盟对进口中国茶叶的检测指标从原来的72项增加到134项,限制使用的农药从原来的29种新增到62种,其标准总体比原先提高了250多倍。由于出口商对于食品安全的管理相对于规定的制定往往存在着滞后性,因此中国在食品出口的数量和价格上,势必会有损失。

2.削弱了中国食品行业在对外贸易中的传统优势

我国的花生、茶叶、蜂蜜等产品在传统贸易中一直都处于优势地位。但由于发达国家对产品的标准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国产品目前难以达到发达国家的要求,使得我国产品出口的传统优势逐渐削弱。如欧盟对氯霉素残留量的标准规定为0.1~0.3μg/ kg,远超过日本标准(50μg/ kg)、美国标准(4~5μg/ kg)。近几年我国的花生出口就是因为黄曲霉毒素含量达不到发达国家的要求标准而导致出口量下降,同时茶叶、蜂蜜也因为含有污染物质致使出口下滑。据统计,我国每年有240亿美元出口产品因达不到发达国家环保标准而间接受到影响。

3.增加了中国食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难度

发达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严格而又繁琐的卫生检疫制度,阻止外国商品进入本国,或对外国商品实行贸易歧视政策,以此来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增加了我国绿色食品开拓国际市场的难度。如欧盟理事会对输入欧盟成员国的肉禽及水产品的生产过程和加工方法进行了具体而严格的规定,对肉禽及水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卫生条件,甚至加工场地的温度、容器以及包装等均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单是对生产加工用水就提出了60多项检测项目,大大超出了有关国际标准。

4.增加了中国食品出口的不确定因素

出口商品成功通关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不确定性,这取决于进口国和出口国方面的很多因素。进口国方面的因素包括如该商品的标准要求发生了变化,导致出口商品可能由于低于进口方标准而被拒之门外;或者政府具有歧视性的管理规定的变化成为市场准入的障碍,如质量合格许可证规定、卫生健康标准限制等。出口国方面的因素包括:出口商品有无标准认证并提供充分信息,出口商对进口国的标准变化的响应是否及时准确以及出口商品质量是否符合进口方标准要求等。上述每个环节的变化都可能影响通关结果。此外极有可能出现某些指标在出口国无法检测,而进口国却有条件低成本检出的情形,这也增加了出口的不确定性。

当然日益提高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件在给我国食品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为我国食品出口加大难度和提高门槛的同时,也迫使食品行业提升质量、改进技术,提高了食品生产的科技含量,使得真正安全的食品才能进入国际食品市场。同时, 食品安全标准的提高将推动中国食品出口行业发展方式的转变,由传统的价格竞争模式向提升企业的技术优势、质量优势、品牌优势的转变。从长远来看,食品安全标准的提高对我国食品出口企业的健康发展是有利的。

三、重视食品安全问题,促进中国食品出口行业的发展

近几年食品安全问题的日趋严重对我国食品行业品牌缺失的不良影响日益凸显,一些国家因我国某个地区的个别食品出了问题就全面封杀我国所有的同类产品,给整个行业的发展蒙上了阴影。美欧等国家不断翻新的技术壁垒已经成为我国食品出口必须面对的挑战,提升整个中国食品行业的形象已迫在眉睫。

1.建立健全我国的食品安全体系

首先,完善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这是食品安全的重要保证。目前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多头管理的问题比较突出,部门多,出了事情之后互相推诿。食品监管部门有十几家,如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粮管、物价、药品食品监督、酒类专卖等。其次,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要逐渐与国际标准接轨。目前,我国大约有食品卫生标准500项,这只是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法典委员会制定食品卫生标准数量的1/8。我国对允许使用的136种农药制定了相应食品中的残留量标准,而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法典委员会、美国和欧盟制定的相关标准分别为395、489和1176个。三是加大建设信用体系的力度。食品安全仅靠政府的监管是不够的,需要有着完善的信用体系的外部环境的建设,把食品企业对社会的食品安全责任真正化为自己的自觉意识。可以通过制定食品安全信用法律法规,用国家的意志强制赋予食品安全信用体系以相应的法律地位、确认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内各项制度的普遍法律效力、明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的权威性和指导作用。当然,教育宣传体系的作用不能小觑。通过有效的宣传教育工作可以提高全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和认识水平。

2.政府、企业和个人树立食品安全保障观念

食品安全问题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安定的大事。确保食品安全,无疑是最大的民生工程。政府、企业以及个人都要提高食品安全意识。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提高法律意识和卫生意识,树立企业诚信。而消费者面临自身权益受损时,不要因为考虑到较高的鉴定费用,采取自认倒霉的态度,要积极维权;并在购买食品的过程中要有索证意识,以免权益受损后索赔困难。中国的监管部门一方面应对制假售假者处以高额惩罚性赔偿,将赔偿金支付给消费者个人,另一方面积极鼓励消费者依法维权,这也有利于帮助消费者树立安全保障观念。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要加强商家的商业道德建设、树立社会诚信理念。

3.提高技术水平,加强质量管理

一方面,我国的相关检验机构应提高检验技术水平。目前我国检验机构绝大部分是各级政府依法批准设立的附属机构。检验机构依赖于政府生存,行政色彩浓厚,缺乏独立生存能力,且检验机构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检测设备、检测技术落后,很难为食品质量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提高检测机构的检验水平已经成为解决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当务之急。

另一方面,中国的食品出口企业应该加快技术革新以及新技术的应用。食品生产一般不需要很高的技术要求。低技术产品的背后,是劳动密集型优势。食品行业的这个特点使得中国很多的食品出口企业将价格竞争作为主要的竞争手段。再加上国内已有的检测技术和各种设备主要是针对成品的安全性检测,对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不够重视。针对一些对健康危害大而国际贸易中又十分敏感的污染物,如二恶英及类似物、路丙醇和某些真菌毒素的关键检测技术,包括为国际认可的高灵敏度、高特异性的仪器分析方法及现场监督用的快速筛选方法较为缺乏。针对目前国际国内外部经营环境的新变化,食品出口企业应该改变发展思路,将食品生产的技术含量放在一个重要的位置上,尽快缩小技术差距,调整生产方向,以抢占市场先机。

4.培养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需要一大批既有食品科学知识,又掌握现代食品检验技术并具有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复合性专门人才。我国高校食品卫生与检测专业的招生规模较小,毕业生并不能满足社会需求,而高层次复合型食品安全监管人才更是少之又少。即便这些相关专业的学生毕业后进入对口的工作岗位,一些人又由于各种原因转行,使得食品监督管理机构食品安全监管专业人才严重匮乏。因此,中国必须尽快全面地培养能从食物种植,到食物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都能进行监督管理的专业人才。

中国政府、食品行业和社会民众应该树立良好的食品安全保障的观念,建立健全中国食品安全体系,尤其要促进技术进步,才能应对食品安全问题给我国出口带来的挑战,取得长足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徐晓新:中国食品安全:问题、成因、对策[J].农业经济问题,2005,(10):4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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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食品安全问题为什么屡抓不绝?只要是在食品企业高层工作过的人,全部都会一清二楚,这个世上没有任何一个企业愿意承担无良心的罪名,但为什么出了这么多无良心的企业?原因很简单:根源在于基层监管职能部门权力寻租与不负责任,这颗毒瘤不挖,中国食品安全问题永无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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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年来,苏丹红、阜阳奶粉等系列“食品安全危机”事件令食品安全问题成为世人关注的焦点之一。“三鹿奶粉”事件又一次把食品安全问题推上了风口浪尖。食品安全越来越成为广大民众普遍关注的问题。食品安全问题不仅严重威胁了消费者的生命和健康安全,造成生产经营企业重大的经济损失,还关系到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

一、食品安全问题制度分析

人类的相互交往,包括经济生活中的相互交往,都依赖于某种信任。信任以一种秩序为基础。而要维护这种秩序就要依靠各种禁止不可预见行为和机会主义行为的规则。我们称这些规则为“制度”。食品安全问题表面上是因为企业社会责任的丢失、有些不法分子因为财迷心窍而做出损害大众利益的事。实质上是因为食品安全有效制度的缺乏。

首先,缺乏收益和损失相对等的制度。食品行业通常带有隐藏的负外部性,在监管不严及信用缺失的情况下,假冒伪劣食品经常充斥市场,产生“柠檬效应”,即劣质食品挤走优质食品。劣质食品生产成本低,而又以正常的市场价格出售,引起生产成本外溢。这种情况下,生产伪劣产品厂商的收益远远大于其损失。一旦这种投机行为未被新的有效制度遏制,其他人就会竞相效仿。

其次,缺乏各种标准的制度。苏丹红事件发生后,我们从各方面反馈来的信息是:我们没有检测标准,我们没有相应的法律,我们从没有对这一色素是否进入食品进行过详细的调查检测。可见制定完善标准,建立检验检测体系非常重要。借鉴ISO、WHO等先进标准,开展标准技术创新研究,为保证食品安全和为政府部门制定符合我国利益的进出口监督检验策略和措施提供技术支撑。

二、中国食品安全的制度设计

中国食品安全问题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制度建设滞后,而制度设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需要相关制度的配套及有效地贯彻执行模式,否则很难收到预期效果。

1.建立并完善食品市场的激励机制

通过建立信用档案来最大限度地降低食品厂商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降低两者之间的交易成本,消除食品厂商凭借掌握的信息优势来攫取信息租金的行为,并通过信用档案激励和约束食品生产企业。一方面通过信用激励机制使生产合格食品的厂商得到奖励;另一方面也要使生产伪劣食品的厂商受到严厉惩罚,特别是对那些明知有毒,依然为所欲为的经营者。

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公开披露与通报制度

实践证明,对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公开披漏,会使利益相关者能够及时规避风险,有关部门能够及时采取对策,全社会能够保持警惕性,从而可能使风险的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因此,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建立起高效和快速的各级食品安全信息制度,实施食品安全检测例行公告制度,定期向民众公开信息。

3.建立决策、执行和监督三权分立的食品安全规制体制及其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确保实施效率,避免政府官员不作为、渎职、权力腐败等行为的发生,食品安全规制的决策、执行和监督等项权力应当分开,不应由一个部门来承担,而应由多个机构来承担。如各级人大可以承担决策与监督的权力,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农业局和工商局等机构负责安全规制的执行权。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各项权力都要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

4.建立食品召回制度

现阶段消费者在食用问题食品而遭到人身或财产损害时得不到赔偿,而且生产者只对已存在的损害承担责任,对潜在损害不负责。对有缺陷的违规的不安全食品实行召回和处理,涉及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等多个利益主体,需要工商、质检等多个部门和环节协调解决,要建立起对有毒有害食品进行强制性销毁的制度。

5.建立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制度

目前,中国在对食品的安全规制中尚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制度。从现实来看,一旦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往往是事后仓促应对,这种事后的应急处理方式已经不能及时控制日趋复杂的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过程由三阶段(事故发生前、发生中和发生后)组成,在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建立相应的应急管理机制。

三、结论与建议

食品安全问题直接关系民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一方面采取制定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建立检验检测体系,加强监督检查,规定严厉的法律责任,及时向公众公布食品安全的有关情况,支持和鼓励食品安全方面的科研和合作等措施来保障中国老百姓的餐桌是安全的。制定完善相关制度,让经济行为在制度这只看不见的手下运行,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有效手段;另一方面消费者在质量、卫生、安全指标方面对企业产品的自主选择是最有力最长远的促进因素。对于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企业和产品,消费者不去选择和购买,让这些企业和产品因为失去市场而推出市场。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