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速发表网,咨询电话:400-838-9661

关于我们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期刊 科普 SCI期刊 投稿技巧 学术 出书

首页 > 优秀范文 > 中国食品安全问题

中国食品安全问题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06 16:05:27

中国食品安全问题

篇1

中图分类号:R155.5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基于博弈分析的国际企业在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研究

收录日期:2013年5月9日

一、国外企业在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现状

国外企业在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主要呈现出两个特点:越来越多的国外企业涉及到食品安全问题;同一企业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发生,不断升级。

(一)越来越多的国外企业食品出现了问题。近几年,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而越来越多的国外企业甚至国际知名度很高的企业在中国也不断地被爆出食品安全出了问题。国际零售巨头家乐福和沃尔玛出售过期食品,国际餐饮巨头肯德基的速成鸡;瑞典的雀巢婴幼儿奶粉砷、铅等毒重金属超标等等,可口可乐公司的 “美汁源”中毒事件……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国际企业出现在了黑名单上。

(二)同一企业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发生。国际企业在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被曝光后,食品安全问题不但没有结束,反而层出不穷,越演越烈。比如,美国餐饮业肯德基宣布了新奥尔良烤翅和新奥尔良烤鸡腿堡调料中含有“苏丹红一号”事件后,又发生了多起食品安全事件:炸油含有致癌物质丙烯酰胺、7天换一次炸薯条的油、武汉肯德基店员工裸手制作汉堡、在长沙检验出肯德基汉堡大肠菌群超标7倍,还有近期报道的使用经过药物喂养的45天速成鸡。法国的家乐福超市接连被爆出出售过期食品、注水肉、变色馒头等等,沃尔玛不断被爆出销售不合格或过期食品、进行虚假宣传,仅在2011年的1~8月份,重庆沃尔玛接连出现了食品安全问题,被罚款8次。

二、基于博弈分析的国际企业在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分析

下面我们用博弈论来分析国外企业在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

在食品安全问题博弈中涉及到国外企业和中国消费者的博弈、国外企业和中国监管部门的博弈,而企业和政府监管部门的博弈是影响企业行为最重要的因素。

(一)国外企业和中国消费者的博弈。在国外企业和中国消费者之间主要是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由于在食品的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处于信息劣势,而商家处于信息优势,那么商家就会利用信息优势生产或出售不合格食品对消费者进行欺骗。当消费者发现后,商家通过赔偿、道歉、改进等形式取得消费者的再次信任。而取得信任后商家有可能对消费者进行下次的欺骗。消费者没有能力去分辨信息的真伪,因此就会导致一次次上当受骗。

(二)国外企业和中国政府监管部门的博弈。在企业和中国监管部门的博弈中,中国政府监管部门的策略有积极监管和消极监管,国外企业的策略也有两个:生产合格食品和生产问题食品。在这里,我们假设政府积极监管的成本为C,假定只要企业积极监管,企业生产问题食品的行为就会被企业发现;消极监管的成本为0,但由于企业销售的问题食品会对社会造成危害,造成的社会成本S计入政府成本中;企业生产合格食品的收益为R,由于生产或销售问题食品增加的收益为r,一旦问题食品被查出,对企业的惩罚为f。假定政府积极监管的概率为p,国外企业生产或销售问题食品的概率为q。根据上述条件,我们可得出监管部门和国外企业的收益矩阵,如图1所示。(图1)

1、中国监管部门行为分析。监管部门选择积极监管的期望收益为:

E11=(-C)×(1-q)+(f-C)×q=fq-C

监管部门选择消极监管的期望收益为:

E12=0×(1-q)+(-S)×q=-Sq

当E11>E12时,也就是fq-C>-Sq时,即(f+S)q>C时,政府会加大对国外企业食品安全监管的力度,当E11

2、国外企业策略行为分析。国外企业选择生产或销售合格品的期望收益为:

E21=R×p+R×(1-p)=R

国外企业选择生产或销售问题产品的期望收益为:

E22=(R+r-f)×p+(R+r)×(1-p)=R+r-fp

当E21>E22时,也就是R>R+r-fp时,即r

(三)基于博弈分析的国外企业在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解释

1、消费者对国外企业食品安全过度的信任。进入中国的国际食品企业由于在国际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企业的产品质量、管理水平等都会被国内消费者认同和接受,对其在中国生产或销售的食品质量自然也比较信任。比如,在肯德基的苏丹红事件发生之前,中国的很多消费者都认为作为全球餐饮巨头的肯德基在全球都标榜的是营养、健康,其食品安全是没有问题的。由于国内消费者过度信赖国际企业的食品质量,那么企业的食品安全问题被消费者发现的概率将大大降低,同时由于消费者和企业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使国内消费者对国外企业的食品质量不能有效辨别,对国外企业的食品安全问题揭露的事件少,由此降低了社会成本S的值。

2、国内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存在着差距。国内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之间的差距也是导致国际企业在中国的食品出现问题的重要原因。近几年经常会出现一些国际公司的食品在国外被爆出现了安全隐患,但是相同的产品在中国经过检验确是合格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的标准。比2010年麦当劳在美国生产的麦乐鸡被发现含有“特丁基对苯二酚”和“聚二甲基硅氧烷”,而在中国的麦当劳公司却宣布这两种化学物质的含量均符合中国现行的食品添加剂的卫生标准。2011年雀巢生产的部分婴儿食品在瑞典被查出砷、铅等毒重金含量超标,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却发出雀巢的这些在华食品均为合格品,砷、铅等重金属均未超出中国的标准水平。

由于国内外食品的标准存在着差距,这就会导致国际企业为了增加收益r,而利用标准差在国外市场按照国际高标准生产高质量的产品,而在中国降低产品标准,只生产符合中国标准的产品,这就造成了国际跨国企业把一些国外认定不合格的垃圾食品继续在中国高姿态、高价格地销售。

而要把中国食品安全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统一需要花费时间、成本,还要损失部分企业的利益,将大大提高政府监管成本C,这也是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调整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而这种差异的存在,大大提高了国外企业生产或销售问题食品的概率q。

3、惩罚力度过小。惩罚力度小也是国际企业在中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重要因素。比如,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虽然国家规定了消费者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和具体的执行办法,但是赔偿金额还是很小,不足以对国际企业产生震慑力。由于食品的价格相对来说较低,即便十倍赔偿可能还不能支付消费者的诉讼费用,除了诉讼费用外,消费者还存在着误工费、交通费、通讯费等等,这也是很多消费者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放弃维权的重要原因。

比如,2012年央视在“3.15”晚会上对肯德基和麦当劳的违规操作进行了曝光,虽然两公司的行为对消费者造成了危害,而两公司通过道歉和改进的形式使问题得到圆满解决,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并未造成影响。当肯德基被查出食品调料中含有“苏丹红1号”后,肯德基通过配合政府部门检查,8天后所有的产品恢复正常经营。即便国家对出现食品问题的企业进行罚款,相对于国际企业高额的利润,罚款额显得微不足道,导致国际企业食品问题不断出现。

由于f较小,使r>fq,且(f+S)q

4、监管松懈。通过近期爆出的肯德基45天速成鸡的报道可知,我国对食品的监管非常松懈,对肉鸡的检验完全出于形式,没有认真地对产品进行检验,甚至只是交完费用就可以了。这反映出我国对食品安全的检查只停留在形式上,缺乏严格的执法制度,不能做到日日查、批批查。在节假日集中重点检查,而在平时则放松检查,要么就是等问题出来后再去查。由于政府监管的松懈,降低了P的值,增加了国外企业生产或销售问题产品的期望收益E22,那么就会刺激国外企业为了利益而提高生产或销售问题产品的概率q。

三、提高国外企业在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的研究

(一)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根据本文前面内容的分析可知,国际知名企业会利用信息优势、消费者的过度信任和国内外食品安全标准的差异等生产或出售低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甚至不合格的食品,严重危害了中国消费者的权益和损害了中国消费者的健康。因此,中国消费者应该提高对国际企业食品安全问题的认识,放弃国际知名企业食品质量就比中国好的看法,改变过度的信赖和依赖国际企业产品的消费习惯。同时,国内消费者应该对国外企业的食品安全提高警惕,当发现国外企业的食品出现问题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或投诉,并通过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中国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增强,就会加大国际企业的违规成本,从而减少国际企业生产或销售问题食品的行为。

(二)国内食品安全标准尽快和国际食品安全标准接轨。鉴于国内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存在差距给了国际企业有机可乘的事实,国家应尽快修订国内食品安全标准,使其与国际标准接轨,这不仅是解决国际企业出售低质量、高价格产品问题的重要途径,也是我国食品安全提高的重要条件。在中国,不仅国际企业食品安全存在问题,中国企业的食品安全问题也非常严重。根据有关数据显示,我国出口的食品合格率均保持在99.8%,而在国内销售的食品合格率只有90%左右,由于国内企业食品安全问题严重,导致国内消费者对本国企业的食品安全丧失信心,这也是很多消费者过度依赖国际企业食品的重要原因。和国际食品标准接轨,虽然会提高政府监管部分的成本C,但是却降低了社会成本S。因为食品安全标准的提高,不仅提高了国际企业的食品质量,同时中国国内企业的食品质量也会相应提高,国内企业的竞争力将增强,中国食品安全问题事件将大大减少,由此造成的社会危害将大大降低。

(三)加大惩罚力度。执法不严,惩罚力度不大是国际企业在中国频频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原因。加大惩罚力度,使国际企业在违法后付出沉重的代价,对其他企业产生很强的威慑力。比如,在对消费者的赔偿金额上应该规定一个最小的数值,这个数值应该包括消费者的诉讼费、误工费、交通费、医药费等。这样将会提高消费者诉讼的概率,企业的违法代价将大大提高。同时,针对国际企业食品问题接连不断的现象,国家应加大惩罚力度。惩罚的金额f应该足够大,同时根据企业违法的次数进行累加,避免企业交点罚款后继续违法现象的出现。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2010年底,在德国西部北威州的养鸡场首次发现喂养饲料遭到了二恶英污染,该物质会使人致癌。德国农业部迅速进入调查,于2011年1月7日临时关闭了4,700多家农场,并停止受污染农场生产、经营活动。德国检察部门对这次事件的肇事者进行了刑事诉讼,对受污染的农场提出民事赔偿金额,每周4,000万至6,000万欧元,巨额的赔款使肇事者完全有可能破产。

(四)提高监管效率。对国外企业食品安全的监管可以从企业声誉和食品质量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建立企业信用制度。对国外企业进行信用制度管理,建立企业信息库,把企业的违法行为都记录进去,并定时向社会。同时加大对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宣传,让消费者在日常的消费中提高自我防卫意识,对于发现的国外企业食品安全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经过核实,通过媒体进行,使企业的违法或违规行为曝光;另一方面进一步完善食品监管体制。为了做到对国外企业食品全程监控,就需要各有关监管部门互相配合、支持,从对食品监管的制度、执法的措施等方面协调一致,并做到监管过程的信息共享,从而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的效率。同时,通过建立有效的奖惩制度,促使各相关部门积极主动地工作,将食品问题消灭在摇篮中,避免发生了问题再去处理的现象出现。

主要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2]胡艳芳,肖兴志.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激励机制分析[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0.1.

篇2

随着经济的发展,国际食品贸易的增加和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越来越多的私有标准涌现出来并在国际食品贸易实践中得以广泛使用。OECD总结了近年来食品贸易发展趋势,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食品生产和加工的监管标准由政府制定的标准向私人自愿标准,越来越多的私人标准在国际商务领域得以适用。据SPS(卫生与植物卫生)委员会统计,涉及食品安全的私人标准达400项之多,而且数量还在增长。

而什么是私人标准,许多国际组织在研究中都未明确其定义,在中国还没有确定的划分归类。综合现有文献的研究,本文初步定义为: 私有标准是指由公司、非政府组织等发起和制定的,规范本组织在特定领域内行为以满足其自身品质需求的被行业和社会广泛接受的自愿性标准、认证和措施。

根据Gretchen(2008)的分类,私有标准按照其制定者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类。一是私营企业为所售产品制定的标准,如Tesco超市设立的特有的综合农场管理计划体系TNC认证。二是全国性行业协会制定的标准,如英国零售商公会于1998年制定的BRC食品标准。三是国际性集团组织制定的标准和方案, 例如ISO22000、GlobalGAP等。在此基础上,我们将中国的私有标准划分归纳为如下三类:(1)个体企业制订的标准,包括各企业制订并在政府机构备案的企业标准;(2)国家框架下的私有标准,主要有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此外还有针对酒类产品的食品质量认证,针对乳品的乳品GMP、乳品HACCP;(3)国际框架下的私有标准,包括GAP认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2200)、HACCP认证、BRC认证等。需要指出的是,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认证虽然由国家政府组织制订,但并不具有普通公用标准的强制性,作为自愿认证它们事实上相当于行业标准,且其要求高于公有标准,因此这里将其归纳为私有标准。

二、 我国私有标准现状与特点

我国现有的企业标准主要由生产企业制订,多用于对企业个体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这与发达国家企业标准主要由零售商制订不同,如乐购的TNC标准是大型零售商制订,用以约束所有供应商,而我国的企业标准大部分为企业针对单个产品制定,范围很小。

国家框架和国际框架下的私有标准由政府推动建设并实施监管,近年来发展迅速,截至2012年底,GAP认证达492张,有机认证达7 688张,ISO22000认证达7 630张。

1. 我国私有标准近年来发展较快,已达一定规模,但总体来看数量仍较少,覆盖面较小,影响力有限。 截至2010年6月,全国食品企业数40 367家,获GAP认证的有410家,仅占全国食品企业总数的1.02%;获得有机认证的有3 939家,占全国食品企业总数的9.76%;获得HACCP认证的有3 363家,占全国食品企业总数的8.33%;获得ISO22000认证的有4 819家仅占全国企业总数的11.94%。

2. 我国私有标准多由政府制定或推进,且大部分是以国外标准为基础制定。我国私有标准制定主体不同于国外,大部分由国家主导建立推动。绿色食品归属农业部国家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证并颁发证书,模式为政府推动、市场运作; ISO22000认证已经纳入国家认可管理,由有资质的认证机构实施,是目前食品企业选择最多的认证标准之一。GAP、ISO等国际标准在中国都有对应“国家标准”,如GAP对应GB/T 20014.1~11-2005,ISO2200对应GB/T 22000-2006,HACCP对应国家认可委员会的CNAB-SI52∶2004。这种政府主导的模式体现了当前我国私有标准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由于历史原因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发达国家农产品安全体系建设已基本完善,而我国正处于农产品安全体系的全面建设期,国家层面的主导推进有利于快速完成标准体系建设,满足市场和消费者的需要;此外,由于我国市场中企业规模有限,产业集中度不足,未能出现市场影响力强的企业来引领农产品安全标准制定,因而客观上要求了政府主导的方式。

在标准制订上,我国不少私有标准是在整合借鉴国外先进通用私有标准的基础上制订的。有机食品的认证管理是由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合会及其认可的机构来完成,与国际接轨。ISO22000整合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制定的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和实施步骤。ChinaGAP是基于EurepGAP(欧盟良好农业操作规范)控制点和遵循标准基础之上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种植和养殖标准。这种方式一方面能借鉴发达国家已有的经实践检验的先进标准,有利于加快标准现代化的进程;另一方面通过“本土化”使其更适合中国的生产加工背景有利于实际执行,此外还能减少企业直接使用国外标准的中间成本,如语言障碍、交通费用等。

3. 我国私有标准发展严重不均衡,呈现显著的行业、地理结构性分布。由于采用私有标准对企业的资金、技术、信息获取都有较高要求,而我国自身经济发展也不平衡,因此我国私有标准发展也存在严重不平衡,从地理和行业上都呈现显著的结构性分别。从地理分布来看,我国私有标准主要集中于经济发达地区或沿海省份。截至2009年6月,全国取得有机认证7 153份,前三位为浙江1 443份,北京766份,江苏521份分别占20.2%,10.7%和7.3%,前三甲占总数的约40%;全国GAP认证598份,福建81份,占13.5%,浙江和山东均为68份各占11.4%。可见获得私有标准认证的企业多分布在浙江、江苏、福建等沿海发达地区,这些地区的企业在资金、技术方面的水平相对较高,而且由于外商投资更多,相应的信息获取更为充分,因此取得的私有标准更多,相反,其他内陆欠发达地区的私有标准的发展也相对缓慢。

从行业分布来看,截至2009年7月13日,我国已通过认证并有效的农产品生产企业或单位共计313家,涉及谷物、豆类、蔬菜、水果、茶叶、水产等多种农产品。由图1可见我国GAP认证农产品行业格局相对集中,蔬菜、水果和水产分别占总认证企业或单位的32. 3%、23. 9%和11. 5%;这三个行业的GAP认证高达全部认证的67.7%,这种格局与我国出口农产品的结构类似,表明我国GAP认证与农产品出口有较强的相关性。

4. 部分私有标准管理混乱,伤害了市场信任度和公信力。由于食品安全信用特性决定的信息不对称性,导致食品安全的信息不对称,需要政府建立方便透明的追溯体系和管理体系。私有标准的生命力也在于具有更高的质量安全保障,因此公信力对于私有标准至关重要。而当前我国市场上,绿色食品市场管理出现一定问题,主要表现为:一些企业未经认证授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有的将“绿色食品”标志直接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包装使用;有的超过许可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有的地方政府违规批准企业使用“绿色食品”标志。2011年爆发的沃尔玛绿色猪肉事件引发社会强烈关注,重庆沃尔玛门店用普通冷鲜肉假冒有“绿色食品”认证的“绿色猪肉”销售,引起民众对绿色食品的可信度产生担忧,严重伤害消费者信心,对绿色食品也造成很大影响。

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一些企业缺乏自律意识,为了降低成本偷工减料;另一方面是消费者缺乏对绿色食品的正确认识,也为一些厂商的违法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更重要的是由于政府的标准体系不完善,管理相对混乱。各类标准制订分散于农业、质监、卫生等六七个部门,造成相互冲突和多头管理,从而存在监管“真空地带”,使一些企业有机可乘。

三、 各主体视角下的分析框架

1. 企业角度。从企业角度来看,是否采用私有标准可以归结为能力和动力两个方面。

(1)企业是否有能力采纳私有标准。由于私有标准的要求较公共标准更为严格,因此在技术、资本、人员方面都有更高的门槛。而受大环境影响,我国食品生产的基础条件不够理想,农业生产的组织化、集约化程度不高,大部分都属于小农经营。特别是种植、养殖业的生产环节较为复杂,受多项条件限制,要达到更高要求的私有标准难度大。在不少地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大都以个人、家庭为单位,生产规模不大,受规模和资金制约,获得私有标准认证的成本更高。

(2)是企业是否有足够的动力采用私有标准。Tomas(2002)研究了巴西主要农产品供应链出现的私有标准,把企业采用私有标准的动机归纳为产品差异化、信息交流和保证质量情况下降低成本。在当前我国经济形势下,已出现对高端食品农产品的需求市场,但规模尚小,对企业的经济激励还不够。例如有机食品,由于产业发展尚处探索阶段,很多企业仍在“摸着石头过河”,发展较为缓慢,难以形成稳定的市场,许多企业不堪重负,有机食品企业退市的报道屡见报端。而实际上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高收入群体的壮大,对高端食品农产品的需求已达一定规模,并且必然会不断增长。国际经验表明,人均GDP 达到2 000 美元,消费水平将得到一定提升。2008 年我国人均GDP 已超过3 000 美元,开始步入消费的加速转型期,居民消费由原来简单的数量增长演变为数量增长与质量提升并行。因此优质优价的食品农产品需求将持续增加,企业应该把握机遇,积极发展私有标准,以满足市场需求,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

2. 消费者角度。

(1)支付能力。私有标准在发达国家广泛采用,并对发展中国家的传统优势出口产品—农产品提出更高的要求甚至形成新的贸易壁垒已被广泛研究。与此同时,发展中国家国内市场私有标准的采用却发展缓慢。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就在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即发展中国家消费者对于高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的支付能力不够,从而导致生产商或零售商采用高级别私有标准的收益不足以补偿成本,因而减低了有能力的生产商提供更高质量安全水平产品给国内市场的意愿。

(2)标准认知。除支付能力之外,对于高级别私有标准的认知也是影响消费者选择,进而影响私有标准认证产品销售的重要因素。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发展中国家民众总体文化水平和食品安全意识也有待提高,因此支付意愿可能较低。另一方面,由于社会整体对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方法、内容及效果认知程度不够,宣传较少,消费者对于具体标准的实际等级、功效了解不足,因此严重影响高端私有标准的识别度和美誉度,从而不利于消费者选择私有标准的产品,降低了私有标准产品的市场需求。

(3)信息与信心。此外,由于食品农产品的产业链较长,生产、加工、销售涉及的环节多,消费者难以真实、充分的了解产品的具体情况,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因此需要政府或有公信力的第三方组织建立方便、透明的溯源体系,充分批露相关产品信息,从而树立认证产品的安全形象,建立消费者对认证食品的信心。但遗憾的是,我国也出现了“沃尔玛绿色猪肉门”等认证造假事件,严重影响相关认证的公信力,降低消费者对认证产品的信任度。

3. 政府角度。

(1)法律和监管。严格的法律监管、惩罚措施和退出机制是西方国家生产者和零售商采用远高于公共标准的私有标准的重要外因。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指出动物饲养者、农民和食品经营者对食品安全负有首要责任。欧盟食品安全基本法序言部分也强调食品生产经营者最为适合制定安全系统已保证其所供应的食品安全, 因此应对食品安全承担首要法律责任。发达国家完善的法律体系严格的监管对生产者起到了强烈的震慑作用,企业安全事故的成本过高,因此普遍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因而纷纷制定或采用严格要求的私有标准。而中国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背后折射出中国相关法律严重缺位,惩罚不力,安全事故成本很低,因此国内产品生产者采用更高要求的私有标准的意愿要低得多。执法部门对一些冒牌的认证食品进入市场打击不力,使得认证食品市场鱼龙混杂,导致私有标准的品牌含金量不够高。

(2)宣传和信息公开。目前私有标准发展规模有限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消费者缺乏对食品安全质量标准的认识,没有树立私有标准食品的消费观念,所以,政府要大力宣传私有标准,让民众了解什么是私有标准,私有标准对健康以及对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影响。现阶段,我国急需进行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农业发展在保证供给总量的同时,重点将是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性,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在此背景下,政府应担负应有的责任,推动农产品食品私有标准发展。

四、 政策建议

1. 加强食品安全的管理和执法力度,推动建立公开透明有公信力的认证体系。首先,要强化监管力度,政府要建立健全对食品农产品的监管机制,要不断完善食品农产品准入和退出机制,只有健全完善的市场机制才能避免劣币驱逐良币,保障优质产品的高收益高回报。其次,要严格把好私有标准的认证、生产和检测,确保私有标准食品市场的纯净,树立良好的私有标准品牌形象,增进消费者信心,扩大私有食品市场份额。

2. 在政策、资金上扶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采用私有标准。由于私有标准认证和采用需要的资金较大,而我国的食品企业又是以中小企业为主,资金短缺的问题普遍存在。政府应当加大对发展私有标准的扶持力度,如给予财政税收优惠,实行补贴等,提供投融资解决方案,并且对农产品私有标准采用进行政策性引导。同时,大力协助农户、企业打开销路,积极开展渠道创新,鼓励发展“订单农业”、“农超对接”等模式,促进渠道扁平化,减少中间环节和交易成本,提升私有标准农产品食品的竞争力。

3. 加强对私有标准食品的推广,增进社会各界对私有标准的认知。环保、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开展私有标准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开展专题知识讲座、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加快优质优价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为私有标准食品产业发展提供强大的市场动力。

4. 企业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同时注重培育市场,扩大认证产品的市场份额。目前私有标准食品扩大市场份额的一个难点在于私有标准食品价格较高,因此,要做大做强私有标准食品的一个途径在于保障质量的前提下降低价格,这就要求企业和农户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从而降低产品价格。同时,注意把握我国新兴高收入阶层的需求,积极开发差异化的多层次产品,培育市场,建立品牌忠诚度,扩大市场份额。

参考文献:

1. G/SPS/GEN/763 Private Voluntary Standard s and Developing Country Market Access: Prelim inary Results, communication from OECD,2007.

2. Gretchen H. Stanton WTO在私有标准方面所开展的工作.实施WTO /SPS协定研讨会论文,2008.

篇3

一、我国食品存在的安全问题

最近几年来曝光的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2004年, 阳劣质奶粉,“大头娃娃”,营养不良导致免疫力低下,严重可致死;2005年,碘超标的雀巢奶粉,影响甲状腺功能;2006年,含瘦肉精的猪肉,人食用后会出现头晕、恶心、手脚颤抖,甚至心脏骤停致昏迷死亡;2008年,含三聚氰胺的婴幼儿奶粉,可能导致肾结石、肾衰竭等泌尿系统疾病,严重者可致死,这些频频曝光的食品加工的黑幕对消费者来说已不再陌生,诸多问题表明,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堪忧。各级监管部门的执法检查,也始终没有停止过,而且还会在每年的元旦、春节等大节日前加大执法检查的力度,在2007年还进行了全国食品安全隐患大排查,并相继制定了各种法规和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等,可见我国对食品安全的整治力度有着铁的手腕。但令人不解的是,这些年来,各级监管部门的工作不可谓不努力,但劣质食品依然层出不穷,严重威胁着人们的生命健康。

二、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特点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概括起来,有如下三个特点:一是问题食品的涉及面越来越广。问题食品已从过去的粮油肉禽蛋菜豆制品、水产品等传统主副食品,扩展到水果、酒类、南北干货类、奶制品、炒货食品,呈立体式、全方位态势。二是问题的危害程度越来越深,已从食品外部的卫生危害走向了食品内部的安全危害。过去只注意食品细菌总数,现在则是深入食品内部的农药、化肥、化学品残留。三是制毒制劣手段越来越多样化、越来越“深入”、手法越来越隐蔽,从食品外部走向内部、从物理走向化学。从曝光的有毒有害食品看,犯罪分子制毒制假手法花样翻新、五花八门,有愈演愈烈之势。

三、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

1、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生产的操作监管力度不够,使得中国食品行业严重违规、违法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现象屡禁不止。中国的食品监管一直采取分段管理为主、品种管理为辅的方法,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各职能部门之间要么争着监管、重复执法,要么争着不管、相互推诿扯皮,就给某些食品行业违法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有很大的空间。

2、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不健全,为不少问题食品的产生提供了生存的空间。中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条文规定的过于笼统,难以操作,并且这些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严重滞后,现有的一些食品安全的标准水平规定偏低,许多指标远远低于国家标准,许多重要的标准至今还尚未制定出来,这就为那些不法厂商、企业违法生产超低标准、不合标准的食品提供了温床。

3、消费者缺乏食品方面的基本常识。首先,中国众多的消费者由于收入水平低下,没有足够的消费能力,加上缺乏相应的常识,所以在购买食品时安全意识淡薄,往往只图便宜,不顾及食品的质量、卫生问题。还有一些消费者在购买便宜食品、特价食品、无质量保证食品时,总是抱着侥幸心理,认为大家都在买,并且别人过去多年吃这些便宜食品也没出什么问题,现在再吃也不会有事,在消费者这种心理的支持下,就为问题食品的销售打开了门路;其次,很多消费者缺乏科学食用的常识,由此可能会引发一些疾病的产生,甚至发生食物中毒恶性事件。

四、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的几点建议

笔者认为可以从这些方面入手来加强食品安全的监管: 第一是建议政府出台国家食品工业发展规划白皮书,从宏观角度对食品工业和食品安全问题分门类分阶段地提出目标与方针。目前,国务院已做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大多数省市政府也已经针对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希望国家对食品工业的发展和食品安全有一个整体的长远的导向。第二是从源头上防止农产品污染。提倡“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根据地方特点确定种植、养殖结构的宏观计划,有机地组织各地区优势农产品生产,并给予适当的政策优惠和舆论导向支持。大力完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种植、科学养殖,继续推广国家“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建立统一规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第三是大力提高食品工业水平。优化产品结构,鼓励名优产品生产,扶持规模化食品企业集团,强化“原料――加工――流通――销售”的全过程质量管理,实行质量体系化的管理,并以此作为市场安全准入的“一票否决制”,取缔不具备食品安全生产条件的加工企业。第四是加强食品流通领域的监管和惩治力度。食品安全问题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应由政府统一组织,全面落实市场巡查制度,严格实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强化食品安全标识和包装管理,严格控制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并组织好高效低毒的食品添加剂的研制生产,坚决堵塞食品流通领域的监管漏洞。第五是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宣传和监管。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既要继续揭露曝光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又要大力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培养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努力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重视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全民努力,齐抓共管。

综上所述,在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上,仅仅靠完善食品监管体制是不够的。从这些食品安全事件中,我们也应该看到,作为商人的一种道德缺失问题,厂商何以追逐财富,将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置之脑后?这些事件损坏了市场经济的秩序,挑战了社会文明的底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也是道德经济。食品安全事件所暴露的体制问题和道德缺失,也向全社会发出了预警信号,在一个国家的文明框架中,道德与法律唇齿相依,缺一不可,必须做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并举,在我们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进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完善现有法律法规所存在的问题,填补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空白和盲点,加大执法力度,使食品安全问题能够有法可依。

参考文献:

篇4

有毒物质的残留。有毒物质的残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食品生产过程中有害物质的沉淀。蔬菜、水果、鸡肉等农牧食品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农药、化肥、兽药、激素等的大量使用,致使有毒物质发生沉淀,依附在食品的表面,不能够仅靠冲洗清除,当人们大量使用就会造成慢性的食物中毒,危害人们你的身体健康。另一方面,则是由于食品加工过程中造成的有害物质超标。食品原材料在存储、加工、销售过程中处理不当出现污染,或食品本身出现毒素。如牛奶污染造成菌群超标,土豆存储不当发芽造成龙葵碱产生,食品反复油炸造成过氧化值超标等。

添加剂的滥用。添加剂的污染主要分为食品添加剂超标和工业添加剂的掺加两种污染方式。一方面食品添加剂超标。食品添加剂如防腐剂等化学物质,在一定范围内是安全的。但是当添加剂超过一定分量,仍会对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一定的危害。另一方面工业添加剂的掺加。工业添加剂一般只能用于工业生产领域,价格便宜但对人的身体有巨大的危害。因此,一些不法生产商为了节约成本,使用工业添加剂代替食品添加剂,或利用工业添加剂增加食品口感,造成食品污染。

劣质物质的掺杂。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商贩不惜铤而走险,将劣质物质当作优质食品经过加工直接进行销售。如白酒中掺杂工业酒精;腐肉掺入熟肉售卖;果冻中加入皮革等。

中国食品安全产生的原因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产生是政府、生产商、消费者多方的原因共同导致的。

生产商责任感缺失。生产商经营生产的目的就是获取利益,一方面需要保证企业的生存发展,另一方面需要承担社会责任。当人的利益与责任相矛盾时,一些生产商就会权衡两者之间的利弊,进行决策。而现今的市场机制存在缺陷,致使许多过于看重利益,缺乏社会责任意识的生产商,在食品生产过程中,利用掺假掺杂等不合规方式降低生产成本,躲避政府监管,威胁人们人身安全。

消费者消费意识弱。消费者作为消费的主体,在消费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消费行为由其决定。然而一些消费者的消费意识相对薄弱。一方面普通民众不了解食品的实际信息,只能通过其外观进行臆断,造成购买过程中被假冒伪劣产品蒙蔽;另一方面一些消费者看重价格轻视食品质量,造成价格低廉食品占据市场,形成不合理的市场格局。

政府监管尚需完善。政府监管是食品市场安全的根本保障。然而我国食品领域的监管制度仍存在缺陷。法律法规方面,没有完善的指导方针,指导政府相关部门加强食品市场的管理;执行方面,基层部门对于相关制度的贯彻执行力度不足。

加强食品安全问题的全面监管

无论是生产商责任感问题,还是消费者消费观念的薄弱,食品安全常发难以杜绝的最终根源是政府的监管存在问题。因此,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最根本的策略是加强食品安全问题的全面监管。

创新监管模式。国际上食品监督领域常用的模式包括单部门监督和多部门监督两种。我国现存管理模式部门繁杂职责分散,致使相关部门在执行监管职责时存在灰色地带,造成企业有机可乘。对于产业集中度较高的食品行业,其具有产销地点分散的特点,不适合集中管理的模式。因此,政府需要调整管理模式,采取多部门分节管理的模式,由不同监管部门根据自身职责针对特定环节进行监管,保证职责明确,避免出现监管漏洞。

篇5

中图分类号:F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024(2012)01-0166-03

一、我国现行食品安全保障存在的问题

1.食品安全信息透明度不高。目前与食品安全有关信息的公开情况很不理想。抽样调查的资料显示:只有少数食品生产企业公开了其信用信息,部分政府网站食品安全信息长时间不更新。

2.食品监管多头进行,效果不佳。我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然而,《食品安全法》并未彻底改变传统的多头分段管理体制,只是在既有框架内微调,这是一种立法缺憾。农业、质监、卫生、工商等职能部门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不一,一些部门规定的安全标准滞后,甚至有时不同职能部门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相互矛盾。一些职能部门监管力度不够,检查流于形式。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体系缺失,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较弱,反应能力偏慢,一些相关职能部门监管失控。

3.企业违规成本低。违法成本过低、惩处力度不够是一些食品企业和监管人员以身试法的重要原因。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双倍赔偿”的条款,《食品安全法》中也有“十倍赔偿”的规定,但对企业和商家来说,这些只是伤及皮毛。而现有体制针对监督部门失职的惩罚力度也极低,与食品问题有关的监管人员即使存在、故意放行甚至暗中保驾的行为,也往往不被处理或仅受到记过、撤职等处分,很少有人被移送司法机关。

4.食品安全标准立法不完善,相关职能部门执法打击力度不够。比如,法律规定乳制品生产环节委托检验由企业自行送样检测,这给了不法企业在送检样品上动手脚以骗取合格报告的机会。《食品安全法》虽然明确规定要制定食品安全标准,但不少食品安全标准目前仍尚未出台。在对无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行监管时,某些食品即使被认定不合格,也无法认定是否全部违反标准,从而无法进行处罚,让不法分子钻了空子。同时。有些地方政府部门出于税收、人情、社会影响等种种考虑,还存在一定的地方保护主义。有的甚至还为企业隐瞒食品安全隐患。这些做法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利益,而且让被保护的违法企业有恃无恐、恣意妄为,同时还让守法企业感到吃亏,导致对违法行为的效仿。此外,有的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食品安全治理只是热衷于搞突击整治的运动战,只是在出现严重问题时才严打严抓一下,没有构建长效管理机制。

鉴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笔者在此介绍美国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

二、美国食品安全法制度的六大创新

2011年1月4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该法对1938年通过的《联邦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进行了大规模修订,修法的重中之重旨在授予美国负责大部分食品与药品安全监管的机构――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以更大的监管权力,加强其对美国本土生产的食品及进口食品的安全监管,以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该法主要在六个方面进一步加强了监管,对相关监管机构的权力进行了重新整合,并且在一些领域进行了制度创新。

1.在食品安全预防控制方面。该法首次明确了FDA在食品供应方面拥有广泛的预防性控制措施,有权进行立法。食源性疾病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预防、避免的。根据该法,FDA将拥有更多保证食品安全的预防性举措以及更加清晰的监管架构来改善以往食品安全领域监管中的不足。

2.对食品生产企业的检查和执法。该法认为,对食品生产、加工、包装、储存设施进行检查是让食品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卫生承担起责任的重要途径。因此,该法明确规定FDA对所有食品生产企业设施进行检查的频率应当不断提高。

3.进口食品安全方面。向美国出口食品的国家多达150个。根据新法,FDA拥有确保进口食品达到美国标准并确保对美国消费者来说安全的权力。食品进口商必须确保他们的外国食品供应商拥有足够的预防性控制措施来保证食品安全。此外,对于那些拒绝接受美国检查的外国食品出口企业,FDA有权拒绝其产品进入美国国境。

4.问题食品及应对方面。该法首次规定,FDA对所有食品都有权进行强制召回。不过,FDA期望仅在食品生产企业很大程度上没有按规定遵守自愿召回问题食品时,才动用该强制召回权力。

5.加强国内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合作方面。该法对目前美国联邦、各州、地方、领地、部落地区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之间及其与外国食品安全监管之间合作的重要性给予了前所未有的充分重视。重视这种国内各相关机构及国外相关机构之间合作的目的只有一个:确保公共健康目标的实现。

6.在食品安全法立法方面。为了尽快建立起预防为主的新的食品安全体系,该法中明确要求一些监管机构尽快行动起来,就新授予的权力准备更加详细的管理规定及指导性文件。比如,该法对于如何实施问题食品强制召回权就有非常详细的要求,同时规定监管机构在实施这些新的要求时要广泛采纳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建议。

《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将FDA推到了预防食品安全发生的最前线,使得FDA对食品安全的管理领域扩大至80%(不包括由美国农业部管理的肉类和家禽产品)。根据该法,食品企业必须落实FDA制定的强制性预防措施,并且要执行强制性的农产品安全标准。在农产品安全领域,FDA将起草一套规则,就水果和蔬菜的安全生产和收获制定最低标准。与此同时,FDA还就涉及食品生产的土地改良、工人健康及卫生、食品包装、温度控制、水利用等其他问题制定统一操作规范。对于食品企业来说,他们必须制定书面的预防性安全控制方案,该方案必须涉及对相关安全控制措施落实的监督,同时还必须明确必要时该食品企业可以采取的整改行动。

三、完善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监管的建议

1.提高食品安全信息透明度。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整合和交流平台。整合现有各部门分散的监测网络,在全国范围内设立联网信息点,将分布在各监管部门和地方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汇总、分类、分析,形成由点到面的信息网络。搭建统一、权威的信息整合和交换平台,切实保证信息数据的及时性、全面性、可靠性、统一性。同时,还应建立支撑全过程控制、覆盖全程的食品安全监管的信息平台,实现相关监管部门信息互通与共享,提高食品安全处置和决策能力。食品安全的统一信

息平台应该包括两个层次:一是政府内部的信息平台,使监管食品安全不同环节的管理部门实现信息“无缝对接”;二是提供公共服务的信息系统和平台,向公众提供及时、准确、科学、权威的信息。

2.保持快速、畅通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开渠道。消费者在食品安全信息的获取中往往处于劣势地位。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则消费者获得消息的时间往往滞后,内容往往不够清楚明确,容易引发大范围的恐慌,甚至导致对政府的不信任。为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知情权的实现,有关部门应通过电子政务、新闻会、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准确、及时、客观的食品安全信息,保证信息公开渠道畅通。

3.改变食品安全监管多头进行、效率不高的局面。目前世界上食品安全监管的模式主要分三种:一是单一监管模式,即由一个政府部门承担保障公众健康和食品安全的所有职责。二是多部门监管模式,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府部门共同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在这种监管模式下,食品安全监管一般由若干政府部门如卫生部、农业部、商业部、环境部、贸易及产业部、旅游部等共同负责。三是综合监管模式,是指在多部门监管的基础之上,建立一个综合性的同家食品控制机构。从目前我国政府的机构设置来看,实行综合监管体制更符合我国实际。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存在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负责的现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整合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因此.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当务之急,不是建立统一的监管机构,而是在坚持多部门监管的基础之上,加强国家层面各监管部门的综合协调,不断完善立法,明确、细化分段符理中各监管部门的具体职责和权限,打置权交叉,弥合监管缝隙,形成监管合力,解决各监管部门职责不清的问题。同时,应进一步强化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协调作用,赋予食品安全委员会更多的协调权。

篇6

从注水肉、地沟油、合成猪血、假豆腐,到瘦肉精、毒大米、毒豇豆、染色馒头;从吊白块、敌敌畏、苏丹红、本地黑,到三聚氰胺、洗虾粉、一滴香,不停接受的“新鲜名词”让中国人对食品安全充满了忧虑。 为什么各种恶性的食品安全问题频出呢?

一.政府有关制度及其行为的伦理失误

近年来食品行业频频发生三聚氰胺风波、奶粉“早熟”风波等等,无一不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但几乎在每一起重大事件中,相关政府部门的“出手”总是迟迟不见,既不能立即出来辟谣权威信息,也没有立即宣布查处或叫停相关产品,没有做到防患于未然,更没有总结出前车之鉴,结果事件无论真假,往往给社会民众造成心理上的重创,以致出现“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负面心态。

可以肯定,如果政府监管及时有力、准确有效、坚持从道德层面到法律层面均可追究责任的话,往往会对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形成相当大的威慑力。但在法律和制度都是属于“补丁”的性质,事后救济的作用很大,前置预防的效果却不理想。仅靠事后的法律救济和监管,显然不能治本。而唯一可治本的东西,往往又被忽视,那就是商业伦理。

二.食品企业商业伦理的缺失

我国是一个缺少商业伦理传统的国家,古代长期处于“重农抑商”的封建社会,近代又长期处于被压迫被剥削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解放后我们又经历了三十年的计划经济时代。一提到商业或商业,首先蹦出来的词语就是“无商不奸”、“ 无商不恶”、“商场如战场”。

食品企业商业伦理的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伦理缺乏时效性。相对于迅速发展的经济建设,我国的法制建设相对落后,一些法律规定不十分明确,给了不良商业行为钻法律空子的机会。一些食品企业为了自己的私利,不惜使用各种手段来达到竞争中取胜。如社会上假冒伪劣现象时有发生,食品企业的三角债问题、不遵守合同、不守信用等问题层出不穷。

2.)政府对企业的伦理建设重视不够。政府宏观调控的力度不够,为食品企业的道道失范行为打开了方便大门。企业在政府尚不能涉及到或力度不够的领域,受“经济人”理性追求利润最大化思想影响,违背道德、违背政策的行为随处可见,

3.)不少食品企业管理者和员工伦理意识淡薄。现阶段我国食品企业伦理教育滞后,即使是MBA、EMBA等专业的商业教育中,强调的最多的就是战略、经营、管理、关系,商业伦理道德课也是缺席的,或者仅仅是象征性的,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一方面,食品企业负责人对商业伦理了解不多,企业负责人把不道道行为归因于社会环境。另一方面,食品企业与昂对企业无感情,责任意识淡薄,更多关系的是自己的物质利益,对企业的发展不感兴趣。

食品安全问题是一场波及全民的“运动”,消费者对企业严重不信任就会对企业更无忠诚度可言,稍有风吹草动,都会对企业造成相当大的杀伤力。如果没有商业伦理的建立,我们就将一直在这样恶性循环中徘徊而不可自拔。

三.新闻媒体的商业利润与社会责任失衡

近年来,一系列损害公共利益的食品黑幕频频曝光,而引爆一个个在食品行业中存在已久的定时炸弹的,几乎都是媒体。但是,媒体在食品安全事件的报道上,也存在不少缺陷。如有些媒体单纯报道事件本身,不对是将进行客观的评价,对消费者认清事件的危害性和危害程度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误导作用。更有甚者,为了追求商业利益对食品安全事件应该报道的不报道,一味地隐瞒事实真相,甚至把坏的说成好的,结果天灾变人祸,引发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恐慌。

这些年来传统媒体由于走向市场化后的生存压力,许多传统媒体已经自动放弃了责任,要么一味为良莠不齐的企业鼓吹代言,要么故意炒作、甚至断章取义地故意放大某些事件,比如将含有微量二恶烷直接说成是“致癌”,以达到耸人听闻的效果。而新兴的网络媒体、手机媒体等,其生存环境更为混乱和恶劣,许多公关公司都把网络营销和“删负面帖”发展成为主要的盈利来源,这甚至成为了行业中的“潜规则”。

四.建立商业伦理的建议

要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的问题,扭转社会“一切向钱看”的心态,就必须正视我国商业伦理的严重问题。实际上,加强商业伦理建设,也是我国公民道德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应有之义,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着手点和突破口。

商业伦理的建立,需要多方面的配合,具体而言离不开以下“四种角色”:

1.倡导者——媒体

目前的舆论环境几乎是成功一元论。多大的企业规模,多少的销售利润,多少的企业市值,都成为衡量一个商业体是否成功的唯一标准,而不论他以什么样的方式获得。要成功建立商业伦理,离不开舆论的引导,我们应当有效利用媒体和舆论的正面力量进行商业伦理的倡导。

2.培育者——教育机构

一个过度商业化的社会,很多人包括很多企业家脑子中却没有商业伦理这回事。“轻商”的传统中国家庭教育,使得商业伦理认识是完全缺失的;学校教育中,商业伦理几乎也是一个空白。即使是商学院,也更多强调战略、经营、管理等,商业伦理仅具有形式象征性。显然,商业伦理的培育已经必须提上教育议程。

3.管控者——政府

道德还需法律的红线管控。监管体制的及时完善、及时跟进,法治社会,事事有法可依、有据可查,让监管制度化、透明化,尽量不让那些无良商人钻到法律的空子,给消费者更大的信心,才能为商业伦理的回归提供一片良性的土壤。

4.践行者——企业家

企业家是这个链条最后的一环,如何真正去遵循商业道德,并落到实处,如何真正从消费者处着手,为消费者服务,满足消费者需求,做一个有良心的商人,做一个堂堂正正的商人,应该是每一个企业家的自我追求和自我要求。

只有在一个商业伦理中建立起来的社会,企业之间才能建立互信机制,才能以竞合方式实现长久发展,中国社会要商业化,但绝对不应该是只有商业化的社会。从这个意义上讲,诸食品安全问题事件拷问的实际上是整个社会,是这个时代的缺失。

参考文献:

篇7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16005101

近来,我国频繁爆出瘦肉精、染色馒头、毒豆芽、硫磺姜、地沟油等恶性食品安全事件,食品安全问题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自本世纪初开始凸显,自“冠生园月饼事件”的发生,到随后的阜阳劣质奶粉导致的“大头娃娃”事件引发广泛关注,以及“苏丹红”事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直至2008年9月“三鹿奶粉”事件将食品安全问题推向顶峰,食品安全由一般卫生问题演变成严重危害社会公众安全的社会问题。为此,我国于2009 年6 月1 日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从制度上防范与治理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安全也成为社会公众最关注而又最担忧的问题。

食品安全问题是由于食品在质量方面出现问题而对消费者利益和社会造成的负面性影响,其影响范围巨大,且存在着公共利益问题,政府应着重关注。

1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问题

目前我国的食品行业整体规范程度低,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不健全,执行中又遭遇弱化,存在诸多问题。

1.1 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不完善

目前针对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政府下发的一系列文件从数量上看很是可观,但系统性和兼容性很差,也不全面,没有涵盖食品安全环节中的诸多问题,总是存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和“补漏”的问题,对于很多新的问题不能预见性地加以规范。在食品安全标准上有众多缺失,甚至遵循数年前乃至数十年前立法之初的标准而至今未变,例如,在“苏丹红事件”开始之初,工商和质检部门查处时就发现食品添加剂的国家标准并没有这一项,于是紧急制定,投入应用。

1.2 监管机构设置繁杂,权责不清

在中央层面,食品安全的监管涉及工商、质监、农业、环保等13个部门,各部门又自成体系,在基层执法时就有工商、质监、卫生、农业四个部门,职责分工不清晰,出现交叉,造成互相推诿,“人人管而人人不管”的局面。监管机构的设置不合理导致监管主体不清,责任缺位,多头管理失效。例如,在“毒豆芽事件”中,工商部门认为这属于对食品生产领域的监管,应该由质监局负责;质监部门表示,豆芽菜应认定为初级农产品,归农业主管部门监管;农委部门表示,豆芽菜不是初级农产品,是初级农产品的加工品,不应由农业行政部门负责监管。于是,就出现了监管主体不清的问题。

1.3 监管执行效果差

从监管执行上看,部分主管部门除了推诿责任以外,还有被动执法、“马后炮监管”等问题。近年来,政府监管部门多是在食品安全事件曝光后才开始介入调查。例如,2008年爆发“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当年3月,消费者就已经向三鹿集团和有关部门反映奶粉问题,但这并未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直至9月分媒体曝光奶粉含有三聚氰胺后,地方政府和企业才开始调查。

1.4 监管缺乏长效机制

从“大头娃娃”到“结石婴儿”,这些轰动性的事件将食品安全监管提升到了重要层面,但是至今,食品安全仍然逃不开“曝光一起,查处一起”的恶性循环。群众关注度高了,政府监管才会严,但是食品安全危机事件并没有减少,相反,时下的频繁曝光更让人产生不安。食品安全监管应从运动式转为常态化,从事后整治转为以事前预防为主、全程序管理。

1.5 监管技术落后

从监管技术来看,我国食品安全检验检疫技术存在落后的问题。以农药的多残留分析技术为例,许多发达国家的农药多残留检测方法可检测出的农药都能达到250种以上,美国的食品药品管理局可检测360多种农药。而我国则缺乏同时测定上百种农药的多残留分析技术。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检测体系等问题,无法满足市场的需要。并且缺乏对新资源、新技术、新工艺加工食品的安全性评估方法。这在食品安全监管中无疑是致命的弱点。

2 主要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健康,也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在世界许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也时有发生,但是,相比而言,发达国家和地区已经建立起了较为完整的食品安全保障系统,其成功经验主要包括5个方面:

2.1 严把源头关

美国食品安全体系改革后,扩大了食品和药物管理局的监管权力和责任,强调食品安全应以预防为主,把好源头关尽量将食品安全的隐患消灭在端上餐桌之前。法国当局也对食品源头进行严格的监控。每种食品都挂有电子识别标签,由网络计算机系统追踪监测其来源和去向。法国还推行原产地保护认证和标识,由法国原产地研究院签发,农业部监管。

2.2 重视流通环节

日本的食品监管部门非常重视食品的流通环节。其农产品的生产者、农田所在地、农药和肥料的用量和次数、收获和出售日期等信息都会记录在案,为每种农产品分配一

个“身份证”号码。在食品安全出现问题后可以根据每个流通环节的记录明确责任。

2.3 重罚问题食品经营者

篇8

一.食品安全的定义及现状分析

1.食品安全的定义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食品安全是“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食品安全也是一门专门探讨在食品加工、存储、销售等过程中确保食品卫生及食用安全,降低疾病隐患,防范食物中毒的一个跨学科领域。

2.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及分析

根据调查资料显示,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质量问题存在以下几类:一类是违法生产、经营带来的食品安全问题无证、无照非法生产经营食品问题依然严重,食品弄虚作假等违产经营企业法律意识淡漠,重生产轻卫生的现象给食品安全带来很大隐患。另一类是化学污染带来的食品安全问题。环境污染对食品安全的威胁江河、湖泊、近海等污染是导致食品不安全的重要因素,而过量地施用化肥会造成蔬菜中硝酸盐积累增加,对人体造成危害。农药残留超标,兽药、生物激素和生长促进剂使用不当,以及养殖环境的污染,都造成大量含有危害物质的粮食、蔬菜、水果、肉制品、乳制品等不合格产品充斥着市场。此外还有一类是微生物及其毒素污染造成的食源性疾病问题,例如微生物杀灭不完全导致病原微生物大量繁殖、超量使用、滥用食品添加剂。

二、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及危害分析

1.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

(1)政府监管缺失造成食品安全问题频现

目前我国对于食品安全没有严格统一的管理机构,食品安全标准不统一,法律机制在这方面存在缺陷及漏洞。市场上的食品种类繁多,难以加以辨别,比较混乱。这就造成了食品管理机构不能统一管理,更甚至管理机构相互推脱排斥现象等。同时政府部门对于危害食品安全问题的行为及监督惩罚力度存在漏洞,也就给了违法分子猖獗的机会。

(2)社会个体食品安全理念缺失意识淡薄

无论是生产者,经营者还是消费者,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意识还是薄弱的。在当今物欲横流的潮流下,生产者重生产轻质量的现象已是屡见不鲜的了。生产者与经营者为了降低成本获得最大利润,很多都选择忽略食品质量问题来达到自己的最终目的。而消费者往往贪图价格便宜也助长了这些违法分子的气焰。很多生产者与经营者甚至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触及了法律,他们的法律知识的欠缺也就衍生了这一现象。同样消费者也不知道要拿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某种程度上包庇了这种违法行为,也令他们更肆无忌惮。

2.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社会危害分析

食品安全问题带来的危害是不容忽视的,不仅有直接危害,还造成了间接危害。食品安全问题造成的最直接也是最严重的危害,就是直接威胁到了我国国民的健康问题,引发了人们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危机感。在“三鹿奶粉”事件中,就导致了婴幼儿患结石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诸多家庭在选择奶粉时纷纷放弃了国产品牌,致使国产乳品市场的低迷。对行业发展带来了沉重打击。不断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会造成人民群众的心理压力,由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的食品中毒、死亡及其他事件,也会激发受害者与国家政府机关、生产企业的矛盾,从而引发社会不稳定问题。

三.国外食品安全问题现状及措施分析

1.国外食品安全问题现状

2011年5月,韩国质检部门通报,在韩国市面45种抽检的乳制品中均发现微量甲醛。在日本,核泄漏事故后,出口食品多次被检出放射性物质超标。今年8月美再现甜瓜染菌致病致死事件。正如世界卫生组织食品安全专家彼得·本·安巴瑞克在近日举办的科学家与媒体面对面活动上所说的:“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国际问题,它能够影响全世界所有的国家、所有的人,不管你是生活在比较发达的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面临的挑战都是一样的。”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贸易、跨国旅游和文化交流的迅速发展,任何一个食品安全事件也都很容易演变为国际性问题。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无国界的话题,在全球范围内引发了人们的深刻反思。

2.国外针对食品安全问题而采取的措施

鉴于食品安全问题对于公众健康、经济发展、社会安宁和国家形象等均构成了重要影响,各国政府都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世界主要国家的食品安全管理措施,可归纳为以下三个主要方面:第一,法律完善。欧盟、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安全立法法律较为严密、完备,为保障食品安全提供了详细的行为规范和充分的法律依据。第二,重罚措施。例如2010年底,德国西部北威州的养鸡场首次发现饲料遭致癌物质二恶英污染,德国检察部门提起刑事诉讼,同时受损农场则拟提出民事赔偿,数额可能高达每周4000万至6000万欧元,完全可能让肇事者破产。第三,监管完善。日本的内阁府有专门的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随时向民众提供食品安全情报。美国有覆盖全国的立体监管网络,具有覆盖全国的立体监管网络。

四.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与完善对策

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实现食品安全的法制化

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应该是多层次的,分门类的,囊括立法、执法、法律监管、行政处罚的综合性法律体系。在发达国家,法律对于出现问题的商家惩处也相当严厉,我国也应该加强处罚力度,对食品安全事故采取重罚,特别是对蓄意破坏食品安全者,不仅要求立即停业待查,而且高额的罚款会令其关门倒闭,即使罚款,也要让违者得不偿失,这样的处理使经营者就像珍惜生命一样维护食品的安全。

2.建立和完善权责明晰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我国现今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在延续历史做法的同时,更要向管理体制卓有成效的国家学习,使监管体制相对协调集中,逐渐开创我国科学、协调的食品安全监管新模式。存在多样化的管理部门是正常的,但是九龙治水、各管一滩则是异常的。因此,在职责明确、分工合理的前提下,消除部门之间的人为分割,建立高效的食品安全管理机制也是食品安全规制中的重要课题。

3.建立我国食品安全信用安全保障体系

信用在当今社会的作用越来越大,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它已成为企业的无形资本。食品安全不仅需要政府的监管,也需要政府在信用体系方面加大建设力度。这主要通过社会舆论呼唤人的良知、抨击丑恶现象,以群体的力量指引和迫使人们规范自己的行为,真正做到自律。政府应在食品行业大力开展道德教育、进行社会舆论引导、进一步提高食品行业从业人员的道德标准,把对食品行业的道德评判同样纳入到食品安全征信范围中去。(作者单位:江苏大学外国语学院)

基金项目:本文为江苏大学第11批学生科研课题立项项目“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的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 项目编号:11C171;指导教师:周荣)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魏益民,刘为军,潘家荣.中国食品安全控制研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

[2]朱坚,张晓岚,张东平.食品安全与控制导论[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9年版.

篇9

食品制造使用劣质原料,假冒伪劣食品横行。许多不道德的商家为了减省成本,在制作食品意用劣质的原料来夺取利益,从不为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考虑。再就是很多小商家对销量不好的产品大做文章,依靠大品牌的名声,生产出和品牌相似的包装,使消费者误导来购买他们的产品,从而来摄取利益提高自己的销量。例如,市场上的“六个核桃”饮品妇孺皆知,而有些商家却生产出“七个核桃”、“八个核桃”等假冒伪劣产品来糊弄消费者。这些假冒伪劣产品和正品很相似,但价格却比正品低很多,让消费者一眼很难分辨出来。这种行为不但损害了正品商家的企业信誉,同时也欺骗了消费者,让消费者的安全没有了保证。

滥用食品添加剂。如今,科技的不断发展,食品添加剂的用量越来越大,食品添加剂可以避免食物变质,使食品的保质期延长。正常的使用量,添加剂对人体健康不会构成威胁,若超量使用,或使用不当时会产生毒性,然而那些不道德的商家却在人的食品中添加不能食用的食品添加剂,如苏丹红、瘦肉精等,这种违法的行为使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受到严重的威胁。这几年的新闻食品安全爆料总少不了添加剂的超标,食品添加在食品安全上已成为被重视的问题。

小型企业生产经营者守法意识淡薄。随着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渐深人,现如今我国大多数的中小企业也在渐渐的发展起来了,但是,中小企业的发展历史终究还较短,随着不断地发展,它的自身缺陷也渐渐呈现出来了。中小企业在建立的历程中,不能和大企业相提并论,由于发起人对法律意识的淡薄,没有办法对企业进行充分的法律安排,没有充分的了解和准备,就不能完全施行设立时的义务,使企业刚建立就存在着许多的法律问题。

中国食品安全的解决对策

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一步是加强食品检测。食品安全问题上产生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因为食品检测工作没有做到位。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一步就是加强食品检测。食品卫生指标在慢慢降低,因此检测技术水平要求要更高。面临严峻的食品安全问题,食品检测技术应逐步迈向社会化,设立科学的食品检测体系并加强我国的检测技术是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一步。

篇10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3-0122-02

引言

近年来中国的食品问题频发,食品安全问题再次成为关注的焦点问题。那么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症结在哪里?应该制定什么样的政策措施来保证食品安全呢?对此,许多学者对此进行了深入地研究。大多数学者认为,应加大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食品加工行为,这样才能保证食品安全。从表面上看,这个建议是正确地。但是,具体到实际操作层面上,这个建议仿佛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因为对上述建议,不同人对其理解的落脚点可能有所不同,是重在加大监管,要求监管人员恪尽职守?还是重在严厉打击,对违规生产者加大惩罚?还是双管齐下?而不同的理解可以形成不同的政策,从而形成不同的政策效果。因此,本文拟对食品生产者与食品监管者之间的博弈进行研究,对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管问题进行更加深入的探讨,从而形成最有效政策措施,以保证我们的食品安全及生命安全。

一、文献综述

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研究,早期的时候主要集中于自然科学领域,自2004年后,针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社科研究才得到重视,包括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了经济学方面的思考,而博弈论分析也是经济学解释的一种。

在对食品安全的博弈论分析中,经济学家普遍认为食品安全问题是由于食品市场的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市场失灵导致的,所以必须进行政府监管。李功奎(2004)和应瑞瑶(2004)认为在解决由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市场失灵的过程中,更主要应由政府来弥补市场失灵的缺陷。R.Loader和J.E.Hobbs(1999)也认为消费者非常在意食品的安全性,非常看重食品安全管制,并认为保障食品安全是政府的基本职责。除此之外,刘宁(2006)等还运用数学模型食品安全的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问题,并说明了政府监管应加强的方面。

但是,食品安全问题涉及到的利益主体有很多,政府监管的对象除了有生产者还有各监管部门内具体执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简称为监管人员)。本文将建立博弈模型分析食品企业中政府应具体怎样建立惩罚制度监管食品企业,究竟是加大对违规生产者的惩罚还是加强对失职监管人员的惩罚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二、食品生产者与食品监管人员之间的博弈分析

(一)博弈的基本情况

我们假设这个博弈中的博弈方是食品生产者与食品监管者,食品生产者与监管人员之间的博弈问题是这样的:首先,监管人员在博弈中有“尽责”和“不尽责”两种可选策略,食品生产者有“违规”和“不违规”两种可选策略。如果监管人员不尽责,食品生产者若违规生产劣质产品可获得X的超额收益,监管人员因为不尽责被发现会遭受部门惩罚-D;而在监管人员不尽责的情况下,食品生产者若不违规生产则得到应得的生产利润,额外收益为0,此时监管人员因为偷懒不尽责将会有S的正效用;如果监管人员尽责,对生产的食品进行严格的监管,生产者违规生产劣质产品被抓住的话,会有负效用-Y,而监管人员尽责只是意味着完成工作职责,没有得失,效用为0;而在监管人员尽责食品生产者不违规生产的情况下,生产者和监管人员都没有额外收益,即无得也无失,效用都为0。

我们可以发现,这个博弈是不存在纯策略纳什均衡的。因为假设生产者选择“违规”的策略,那么对监管人员来说最好的策略是选择“尽责”,这样可以保住自己的工作;但当监管人员选择“尽责”时,生产者的正确策略是“不违规”而不是“违规”;既然生产者不违规,当然监管人员选择“不尽责”比较合算;而生产者选择“不尽责”,生产者此时当然会选择“违规”……这种一环套一环的因果循环永远不可能停止,无论从哪里开始都一样。因此这个博弈与猜硬币一样,在一次性博弈中也没有会自动实现的均衡性策略组合,也无法预测博弈的结果。

现在我们假设生产者违规生产的概率为P1,则不违规生产的概率为(1- P1),那么监管者工作不尽责的期望得益是P1(-D)+(1- P1)S。当P1(-D)+(1- P1)S=0时,P1*= S/(S+ D),也就是说生产者以违规生产的概率P1*生产时,监管者工作尽责或者不尽责的期望得益都为0。因此要使监管者工作尽责,必须有生产者大于P1*,只要不大于P1*监管者都会选择不尽责。既然监管者不尽责,生产者就不怕被抓住,在保证不被抓住的前提下,违规生产的概率越大收获就越大,因此他会使违规生产的概率趋向于P1*,均衡点是生产者以概率P1*和(1- P1*)分别选择违规和不违规。此时监管者尽责与不尽责的期望得益都等于0,选择纯策略尽责和不尽责,或混合策略的期望得益都是相同的。事实上,为了小偷没有可乘之机,监管者必须选择特定概率分布的混合策略。

生产者采取违规或者不违规的混合策略分布,也可以用同样的方法来确定。现在我们再假设监管人员工作尽责的概率为P2,工作不尽责的概率为(1- P2),则生产者违规生产的期望得益是:P2(-Y)+(1- P2)X。当P2(-Y)+(1- P2)X =0时,P2*= X/(X+ Y),也就是说监管人员以P2*的概率监管时,生产者违规或者不违规的期望得益都为0。结论依然是P2*和(1- P2*)是监管人员尽责与不尽责的最佳选择概率。

在生产者和监管人员的博弈中,生产者以概率P1*和(1- P1*)随机选择违规和不违规,监管人员分别以P2*和(1- P2*)随机选择尽责和不尽责。

(二)政策的选择

生产者与监管人员之间的混合策略博弈,还可以揭示一种“激励的悖论”。这个悖论对于制定经济政策,进行经济管理体制改革很有启发性。

首先考察当局为了抑制生产者违规生产而加重对生产者的惩罚时会出现的结果。对生产者的惩罚加重会使得Y增大,如果监管人员混合策略中的概率分布不变,此时生产者违规生产的期望得益变为负值,因此生产者会停止违规生产。但是在长期中,生产者减少违规会使得监管人员更多的选择不尽责,最终监管人员会将不尽责的概率提高到P2**,达到新的均衡,而此时生产者违规生产的期望得益又恢复到0,他会重新选择混合策略。又因为生产者违规生产的概率P1不受Y的影响,因此政府加重对生产者的惩罚在长期中并不能抑制生产者违规生产劣质产品,最多只能抑制短期的违规生产发生率,他的作用是使得监管人员更多的不尽责。

同样的,我们可以讨论加重对不尽责监管人员的处罚会又怎样的结果。加重对不尽责监管人员的处罚意味着增大D,此时,如果生产者违规生产的概率不变,那么监管人员不尽责的期望得益变为负值,监管人员肯定会选择尽责。监管人员尽责的结果是生产者会减少违规生产的概率,最终减少到P1**,达到新的均衡,此时监管人员不尽责的期望得益又恢复到0,他会重新选择混合策略。也就是说,加重对监管人员的处罚在短期效果是使监管人员真正尽职,但在长期中不能使监管人员更尽责,监管人员的尽职程度不是由D决定的。加重处罚失职监管人员在长期中的真正作用,恰恰是会降低生产者违规生产的概率。

以上的博弈分析所揭示的,政策目标和政策结果之间的这种意外关系,就是“激励的悖论”。它论证的是在监管人员可以选择尽责还是不尽责的情况下,加大对违规生产者的惩罚力度对抑制生产劣质产品只是在短期中有作用。

结论和启示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澄清了认识上误区或者说我们更清楚地认识到,加大对违规生产者的处罚力度只能使他们的行为在短期内有所收敛,而长期内并没有什么效果,同时这种政策还助长了监管者偷懒的可能,因此这仿佛并不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最好政策。相反,加大对食品监管者的处罚力度虽然只能使其在短期内尽职尽责,在长期中并不会使其恪尽职守,但其真正作用是长期中降低食品生产者违规生产的概率,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因此,要想解决食品安全问题,除了对制售假劣食品者予以严厉打击之外,必须重视食品监管者在食品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

1.加大对负有食品安全责任的监管者的处罚力度。制定相应法律法规,对食品监管者的不作为导致发生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必须予以严惩,提高其渎职或失职行为的成本,让其承担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对失职或渎职的食品监管者的处罚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不能袒护、避重就轻,让法律法规形成一纸空文。同时,应该采取责任追溯和惩罚机制等,清晰的界定各部门各人员的职责,避免人员之间互相推卸责任。

2.加强对食品监管者行为的监督。食品监管者是否恪守职责对生产者的行为具有重要影响。由于不完全信息的存在,作为委托人的公民对作为人的食品监管者的行为监督存在困难,为了督促食品监管者更加努力工作,除了加大对其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以外,还应该设计一种机制,使食品监管者行为自觉符合全体公民的利益,使其自觉减少食品监管中的不作为。

参考文献:

[1] Nelson P.Information and consumer behavior[J].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1970,(78)

[2] Caswell J A,Padberg D I.Toward a more comprehensive theory of food labels [J].American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1992,(74).

篇11

中图分类号: F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1-6604(2012)01-0089-04

一、 中国食品安全信息披露体制性

弊端的透视

食品安全信息的获知是百姓规避风险的关键。食品安全信息披露体制①效率(E)是指由于食品安全信息采用了某种披露体制以后所增加的收益(即体制性社会收益R)与该体制运行主体所花费的交易成本(即体制成本C)之间的比率,如果比率大于1,说明体制有效率。用公式表示为:E=R/C,E>1。中国食品安全信息披露的体制性弊端引发体制效率的低下表现为三个方面:

第一,中国食品安全信息披露主体的“缺位”。食品信息具有准公共物品特征,信息一旦被传播,众多消费者可以几乎不花费任何代价再传播或利用该信息获利,也就是说,利用该信息的成本接近于零,这使得食品信息领域存在严重“搭便车”现象,加之食品信息生产的高成本与专业化,使得食品消费者既无意愿也无能力披露相关信息。此外,食品安全信息披露内容多源于企业内部,如果政府直接介入,不仅会形成较高的交易成本,给社会造成资源浪费,还可能出现权力寻租等问题,因此,以政府作为食品安全信息披露主体不合适。相较于其他外部人来说,由食品私人生产方自己披露信息的成本较低,然而当涉及不利于企业获利情况的信息时,大多食品生产商基于自身利益考虑不愿意披露,而这些信息多是消费者需要的信息[1]。事实上,食品安全信息的诸多特性导致其披露主体的“缺位”,严重降低了食品安全信息披露体制的收益。

第二,中国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机制的政府“权力幻觉”。计划经济时期的中国,食品企业只是对政府主体负责,久而久之,信息披露机制的政府“权力幻觉”逐渐形成。然而现代食品生产方式种类繁多,销售渠道五花八门,政府作为监管者已经防不胜防。更为重要的问题是市场经济背景下的地方政府在其食品安全信息披露过程中不但会产生经济与社会领域的正外部性,而且还会产生政治上的负外部性。当供给的食品安全信息被政府官员作为提高其政治福利的工具时,它的政治负外部性便大大显现出来。穆雷•霍恩在分析现代文官时作过这样的阐述:“现代文官制度是依法建立的,这些法律引入竞争性考试或‘功绩’作为人员选拔的基础。现代文官制度逐步取代了‘恩赐制’。”如同霍恩的分析一样,当今中国的官员选拔制度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也正在趋向于从“恩赐制”向“功绩制”过渡[2]。在这一制度激励下,地方政府官员对所管辖区域内企业税收、财政收入的增长这些关系个人升迁的“功绩”表现出极大的偏好,这种“偏好”模糊了地方官员的双眼,弱化了其判断力。功利主义导致地方政府对本地区食品行业监管不力,食品安全信息披露中加入了浓厚的政绩色彩。

第三,中国食品安全信息披露组织机构的“分散”。食品行业协会是“一种主要由食品企业自发成立的会员制,在市场中开展活动的、以食品行业为标志的、非营利性的、非政府的、互益性的组织”,掌握着比政府和公民更多的行业信息,通过对食品行业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结果,研究食品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各种方式将信息传递给政府、企业和社会,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提供相关科学数据、技术信息等。但我国当前与食品行业协会形成配套的机构处于“分散”状态,缺乏食品行业协会、独立风险评估机构、政府机构、科学界、公众、媒体之间的系统化管理平台,食品行业协会即使发现问题,也很难对食品安全领域的健康风险和与消费者关系密切的产品进行风险评估,以科学性研究报告的形式将食品安全信息传递给政府,通过媒体高效地向公众披露,大大降低了信息披露的体制性社会收益[3]。

二、 中国食品安全信息披露主体的交易成本分析

(一) 食品企业自愿披露模式下的交易成本

食品企业自愿披露模式下,按照交易成本承受者的不同,可以分为企业信息披露的交易成本、消费者的信息交易成本、社会诉讼成本。

食品企业信息披露的交易成本包括所披露信息的保密成本、确认成本、传播成本、披露信息所带来损失的间接成本以及法律义务成本等。食品安全信息披露的保密成本较高,因为绝大多数的食品加工信息,特别是配方工艺信息是企业的内部信息,信息的披露将会造成保密成本的增加。食品企业为提高自己披露信息的可信度,通常会高薪聘请专业检验机构验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准确性,这就产生了确认成本。食品的信息披露一方面可能会吸引更多的消费者购买本企业的食品;但另一方面,由于每个消费者对风险偏好以及对信息的理解不同,潜在的消费者可能会因所披露的信息而不购买本企业产品,这就造成了信息披露的间接损失。在自愿披露信息模式下,食品企业信息还可能面临法律诉讼,自愿披露的信息越多,出现错误的概率可能就越大,食品企业可能会因诉讼失败而承担更多的成本及经济损失。

消费者的信息交易成本包括搜寻成本和分析成本,就单个食品消费者而言,搜寻和分析信息都是一个完整的信息成本。食品市场不是一个“一对一”的市场,而是“一对多、多对多”的市场,消费者在获取信息后会对各类食品进行比较、分析,在分析的过程中会增加成本:由于没有统一的披露格式、披露内容范围和专业的信息披露语言,导致消费者需要花费更多的成本搜寻、分析和比较各类信息,增加了消费者的成本。就整个社会而言,每个消费者都付出一个完整的信息成本以搜寻、分析信息,这些信息的大部分可能是相同的,这就造成了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因此,在食品安全信息的供给、披露、传递、分析及反映在价格的过程中,自愿披露模式下的交易成本是很高的。

在食品企业自愿披露模式下,社会诉讼成本也是巨大的,因为食品企业自主决定披露信息的内容、格式、对象,由于没有统一标准,法院在判断其是否对消费者构成欺诈方面存在难度。同时,信息披露不是食品企业的法定义务,具体到个案,情况是复杂多变的,因此共同诉讼、合并审理等节约诉讼成本的方式就不具有适用性。

(二) 第三方中介机构信息披露的交易成本

第三方中介机构包括具有独立地位的食品行业协会组织、独立风险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它们不仅是食品企业聘用的信息验证和核实机构,而且是食品市场的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向消费者提供需要的相关信息。第三方中介机构凭借其知识、人才、专业等各方面的优势,对食品企业的原始信息进行归纳、概括、分析和提炼,并以统一的内容、格式、固定时间、方式向普通消费者进行传播,可以大大降低信息在传播过程中的交易成本。第三方中介机构在原始信息的获取上有两种途径:一是食品企业为提高自身品牌价值与市场占有率,主动将相关信息透露给具有较高社会公信力的第三方中介机构,由它们将信息加工后传递给消费者;二是第三方中介机构主动收集食品企业的相关信息,制作成信息产品后进行传播。第一种信息获取途径类似于第三方中介机构参与验证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模式,交易成本大致等同或者略高于自愿性信息披露模式的运行成本;第二种信息获取途径需要第三方中介机构搜寻食品企业的相关信息,付出不菲的交易成本,这种成本的大小取决于食品企业是积极配合还是阻挠第三方中介机构获取信息的行动。

(三) 政府强制性信息披露的交易成本

政府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争议一直存在。有的学者从利益集团的角度对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进行了抨击: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之所以得到维持是因为既得利益集团的存在,政府的监管部门、独立风险评估机构、食品行业协会等机构在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施行中获得了各自的利益,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是维护这些利益集团的手段。他们认为在一个竞争的市场中,只能通过市场决定哪些信息更为消费者所需要,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只能增加企业的信息交易成本与消费者信息交易成本。另外一些学者认为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有一定的合理性:虽然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存在诸多弊端,但是从成本效益的比较中我们可以得出,由政府强制食品企业披露相关信息,节省了由其他任何第三方传递信息所需要的信息生产成本,改善了自愿性信息披露模式下食品企业“静观其变,引而不发”的局面。笔者认为当前施行政府强制性食品信息披露制度弊大于利,交易成本较高,原因有二:一是由于中国食品行业协会及独立风险评估机构等组织分散且发育不成熟,加之专业知识人才的培养、机构运行经费、相关关系的疏通都需要高昂的交易成本;二是中国现有的食品安全法还不能提供一个完善的框架以实现强制性食品安全信息披露的标准化。其结果只能再次回归于对政府的“权力幻觉”,依赖政府力量“催生”大规模中介机构的同时,产生较高的政治负外部交易成本。

三、 中国食品安全信息披露体制效率提升的策略选择

(一) 食品企业自愿信息披露的“俱乐部”式合作策略

食品企业自愿信息披露的“俱乐部”式合作策略可分为横向合作策略与纵向合作策略。横向合作策略表现为“俱乐部”成员处于食品供应链同一环节,生产相似或相同的产品,各成员企业均是信息的提供方,各企业之间不存在食品安全信息的交易。横向合作策略可通过本行业中拥有核心技术且发展水平较高的龙头企业组成,其原料使用与工艺使用对本行业未来的发展方向具有导向性作用,有利于“俱乐部”标准的制定,通过会员制形成多家食品企业长期性合作性行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行会企业跨地区合作。通过“俱乐部”横向合作策略能降低单个企业信息披露成本,形成食品检测的技术资源共享平台,传统行会组织多表现为“俱乐部”式的横向合作。

纵向合作策略是笔者基于食品物流及供应链管理的基础上提出的。食品可追溯的难易程度与供应链上交易信息的对称性有关,交易信息越透明,追溯的难度越低,反之越高。食品供应链的复杂结构所带来的风险性和脆弱性会影响到食品安全追溯的有效性。食品企业自愿信息披露的“俱乐部”式纵向合作策略是通过食品供应链中间介入者形成俱乐部,包括农户、农产品生产资料供应商、农产品收购商、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农产品零销商,实现食品原料信息、食品生产信息、食品包装信息、食品运输信息的可追溯,进而实现食品供应链信息全程性披露。

(二) 食品安全信息风险评估机构的独立化策略

笔者认为,食品安全信息风险评估机构应该是政府的独立性机构。食品安全信息披露的评估,其本身具有较高程度的公共性,政府利用自身优势,运用强制性的法律及制度,迫使食品加工、销售者公布真实的卫生、质量、安全信息,能够大幅度降低信息披露的交易成本。在德国,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BFR)作为政府机构,主要进行风险评估的研究工作,并对具体食品安全问题提出合理建议,即评估报告。法律明确规定BFR作出独立的专家风险评估报告,该过程不受任何政府和社会等因素的影响[4]。

政府职权合理界定将成为食品安全信息风险评估机构独立于政治、社会和经济干预的、从事科学研究和风险评估结果的机构的关键,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实现科学的风险评估活动与制定政策的风险管理相分离,并将此写入法律之中,其原因在于风险管理者必须考虑措施的适宜性、相关利益者的保护程度、对经济发展的影响等诸多因素,而专业化的风险评估机构所要完成的是对食品安全信息的披露与专业化评价,以通俗的语言披露给相关利益主体,而不需要考虑其他因素。权力域合理界定使得风险评估机构的结果不受政策制定者和任何企业干扰,大大降低第三方风险评估机构生产信息的交易成本;二是给予食品风险评估机构一定的权力空间。食品安全信息风险评估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对食品安全领域中,与消费者关系密切的产品进行风险评估,作为企业、政府各机构、科学界、公众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风险信息交流的平台,为消费者与政府提供咨询服务[5]。因此不仅要给予风险评估机构原料样本、食品样本、工艺流程的调研权力,而且应允许区域间食品风险机构的合作,开展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方面的科技交流,建构“从农田到餐桌”全程的食品安全监控体系,提高食品风险信息评估的预防性、透明性与可追溯性[6]。

(三) 食品安全信息披露的社区化治理策略

食品安全信息披露的社区化治理策略主要通过“圈型”社区化治理结构与“链型”社区化治理结构来实现。“圈型”社区化治理结构中团队成员具有明确的、共同的行为目标,身份意识明确。“链型”社区化治理结构中,团队成员范围没有明确的边界,其形成是以微观社会资本为基础,基于机构关联的区域社会资本实现资源的治理。

食品安全信息披露内容的“圈型”社区化治理结构通过食品链“溯源”信息共享模式与产品“标签”信息传递模式来实现。食品链“溯源”信息共享模式是针对材料的选取、生产工艺、包装和运输、营销与回收等多个环节,通过信息的共享实现食品链透明化,为政府监管部门、第三方风险评估机构、新闻媒体、企业提供安全追溯预警平台。“标签”信息传递模式主要是通过对被标识食品的名称、配料表、净含量、生产者名称、批号、生产日期等进行清晰、准确的描述,科学地向消费者传达该食品的质量特性、安全特性以及食用、饮用说明等信息。食品链“溯源”信息共享模式与产品“标签”信息传递模式的结合是以现代物联网为基础,通过各类传感装置、射频识别技术(RFID)、EPC编码、红外感应器、全球定位系统、激光扫描器等信息传感设备,即通过技术与体制的互补,实现食品信息披露体制效率的提升。

食品安全信息披露主体的“链型”社区化治理结构应通过区域间信息披露的合作模式与校对模式实现。当前多数学者将研究重点集中于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治理主体“多元化”方面,这是对的,但不全面,笔者认为“动态化”治理主体将成为中国食品安全信息披露的关键。“链型”社区治理结构的特点是可扩展性,表现为:第一,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技术需要不断升级,区域间动态性合作是促进信息披露主体技术不断发展的关键,通过区域间政府的支持,实现第三方风险评估机构、政府监管机构、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的合作,开发新的检验技术、共享平台、传播途径等,以实现食品安全信息高效的传播,为消费者时时提供有价值的食品安全信息。第二,食品安全信息披露的区域间校对模式是通过各区域间彼此检测,形成跨区域、非归属地性食品安全披露模式。该模式可有效防止由于食品企业利益区域性保护所形成的本地区政府与食品企业“勾结”现象的出现,实现食品安全信息披露体制效率的整体性提升。

参考文献:

[1] 李若谷.制度适宜与经济发展[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93-97.

[2] 吕振宇.公共物品供给与竞争嵌入[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306-307.

[3] 黎建飞,侯海军.构建我国老年护理保险制度研究[J].应用研究,2009(11):67-68.

[4] 许建军,高胜普.食品安全预警数据分析体系构建研究[J].中国食品学报,2011(2):169-172.

[5] 魏益民,赵多勇,郭波莉,等.联邦德国食品安全控制战略和管理原则[J].中国食物与营养,2011(4):5-9.

[6] 崔卓兰,宋慧宇.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方式研究[J].社会科学战线,2011(2):151-157.

On the Improvement of the Efficiency of China’s Food

Safety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ystem

Liu X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