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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如同一个人不可能从他房间和生活中排除至关重要的空气一样,伦理因素也不可能从司法(正义)活动中被排除出去,而正义是一切民事法律的目标和目的。”[1](P39)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而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正义是司法行为的最终追求,也是司法伦理的最后目标。然而,据社会调查,人们对国家司法人员的表示“非常信任”的占5.98%,表示基本信任的占31.6%,表示不信任的占16.6%,表示不很信任的占20.95%,还有表示因人而论的占30.76%[2](P274)。人们对国家司法人员的这种低信任度表明,我国的司法伦理道德建设还存在很大的问题,而这恰是能否实现公正司法、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因素。这需要我们在这方面下大功夫。
一、和谐社会构建中加强司法伦理建设的现实意义
和谐社会以其公平、公正和正义为其最重要的特征。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伦理道德能否遵守,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法制及其威信。司法人员的德行对于司法活动保持公正性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如司法人员自由裁量行为就直接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而司法人员自由裁量行为合理性的主要依据是司法人员的价值观以及伦理道德水平,因而司法人员的伦理道德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础条件之一。“运用司法自由裁量权解决的问题,既不是需要运用证据来解决的问题,如事实问题,亦不是需要运用权威或辩论来解决的问题,如法律问题,而是需要运用道德评判来加以确定的问题。”[3](P329)然而,我国司法伦理道德现状还存在种种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1.司法过程中存在各种社会力量对司法行为产生的干扰。法律与道德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司法人员既是职业化人员,同时又是深受道德影响的人。传统伦理文化中的人情交往强烈地涉入公共法律生活,许多人往往千方百计通过私人人情关系希望购买法律上的豁免,希望人为地干预司法判决,逃避违法行为的司法制裁,这些都会影响到司法人员进行独立的司法判断,而一些立场不够坚定的司法人员就容易受其左右。另外由于司法机关在行政上对政府的依附,造成各级行政机关的权力干预。所以,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司法人员如何正确地把握人情、权力、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张力尤为重要。
2.司法腐败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索要或收受财物,进行权钱交易,权力和金钱严重地影响了司法人员执法的公正性。说过:官吏的腐败、司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原因。执法人员本身有问题,何以治人。因此,惩治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同样需要建立一套很好的司法伦理准则和执行这套伦理准则的机制。
一般而言,社会大众对法律的感知总是受一些具体案件处理结果的影响,从而决定他们对法律是信任抑或不信任,是要遵从法律还是违背法律。因此,司法的廉洁与否不单单是司法本身的事。一旦司法不公,对社会将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打击的将是和谐社会的法制基础。弗兰西斯·培根曾说过:“一次不公的司法裁判比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4](P143)司法工作是保证国家法律得以实施的手段,国家保护什么反对什么禁止什么,在法律上都有明确规定,司法工作者遵守司法道德,严格依法办事,才能使法律起到应有的体现国家意志的作用。然而司法活动中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以及怎样对某些较模糊的法律条文给出公正合理的解释,这些都涉及司法行为中的伦理因素。因此,建立以法制为基础、公平公正为主要特征的现代和谐社会必须加强司法伦理道德建设。
二、和谐社会构建中加强司法伦理建设的指导原则
司法伦理是由社会阶级结构决定的社会意识形态,其具体内容随着社会的变迁而变迁。司法伦理既是一定时代、一定阶级社会的产物,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同时还具有一定的历史继承性。“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5](P236)春秋战国时期,墨家提出“兼相受爱、交相利”为核心的道德理想,并以此作为最高立法原则和司法伦理道德的准则,主张“以天为法”、“莫若法天”。而以孔孟为首的儒家则以“礼”作为立法和司法的指导原则,儒家“礼”的许多伦理道德规范既是法律的依据,又是司法的伦理。这些封建社会的司法伦理思想都是为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实现公平与正义的社会,同时也是以人为本的社会,因此对现代司法伦理建设提出了科学合理、富于人文精神的要求。和谐社会的司法伦理建设必须坚持:
1.公正原则。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的社会;是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的社会。这就要求司法伦理必须遵循公正原则。司法伦理的公正原则就是要使司法活动实现公平与正义。司法公正既是司法活动的价值目标,也是司法活动的本质要求。司法人员应该从追求正义的目标出发,按照法的精神及其原则公平合理地处理事务,在一定范围内修补立法的漏洞,矫正立法的缺陷,实现法的正义。美国法学家勒斯克指出:法的目的在于主持公道,而法院的任务则是审判,公道地不偏不倚地适用法律,解决争议。如果司法机关失去公正,“一旦人民对法律的信任丧失殆尽,法律和法院的威信扫地之时,人民遇有纷争将不再寻求社会正义于人民法院,必将转而寻求帮助于草莽之间”[6]。一般说来,司法公正应该适于三个具体标准:第一,实体法得到严格适用;第二,程序法得到正常运行,防止司法活动中的偏见、私心、错误乃至腐败现象;第三,司法结果公正,依照法律作出客观公正不偏不倚的裁判[7](P38)。
2.人性原则。司法的人性原则是指司法人员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尊重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依据正当的法律程序而进行非歧视性、人道性、理性化的执法行为。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为民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司法人员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树立和贯彻尊重和保障当事人人权的理念和精神,对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服刑人员给予最大限度的人文关怀,尊重公民和当事人的意愿,保障其权利,维护其尊严,以公民和当事人为其主体,不能将其置于被处置甚至被、任由宰割的地位,要让当事人始终感到有一个公正、透明的“法的空间”存在。法律自产生以来,其根本使命就是禁止以非人性方式对待他人,是从制度上给予人类以幸福和自由的保障,这本身就是一种基于人性良知的善行,司法伦理的人性原则也正体现出“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这一最基本的伦理信条。
3.理性原则。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的社会,是实现人、社会、自然之间的良性互动的社会,是人尽其能、各得其所的社会。这要求司法伦理必须遵循理性原则。司法公正的前提是司法的理性,司法伦理的理性原则要求在司法活动中,司法人员能够依靠其所有的智慧和道德力量准确度量各个案之间的差异,并依据法律的精神和原则作出理性的适当的判决。司法的公正导源于司法程序的公正,所以司法活动要按照司法理性来运作司法过程;同时司法的公正表现为司法实体的公正,所以司法活动必须运用司法理性作出正确的判断。做到理性司法必须坚持事实认定的客观性,司法判决的合理性,刑罚适用的节制性,保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公正、合理地司法。
三、和谐社会构建中加强司法伦理建设的几点思考
构建和谐社会,加强司法伦理道德建设既要加强制度伦理的建设,给司法人员遵守司法伦理规范以外部约束;建立有效的责任与奖励机制,培养司法人员遵守司法伦理规范的自律性;还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社会主义伦理观这一大的社会背景下培养司法人员的价值观。1.加强司法制度伦理建设,形成健全的他律机制。司法伦理是建立在对于司法人员的职业特色清楚意识的基础上的一套行为准则,涉及跟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应该怎样处理,是不是应该远离商业、远离政治;还有与法学学术之间应该有什么关系,应该怎样避免自己的偏见影响司法决策,如何解决司法脱延等各种问题。司法伦理建设方面的一个重要事项是要有一个有效的执行机制。构建现代和谐社会,从制度上、法规上规范司法程序、司法行为,将司法伦理具体化为具有可操作性和外部强制力的具体活动规则,从而规范和约束司法机关及其人员的司法活动,保证司法行为的公正性。制定司法人员职业道德要求和规范,以法规的形式规范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使司法伦理道德从一些原则、原理具体化为可操作的法律细则,使司法人员的伦理道德有法可依,外在的规范可以使司法人员在现实活动中遵守它,从而逐渐转化为内在的伦理规范,用社会他律促进司法人员的自律。如1995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7条规定的法官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第30条列举的法官须受到惩戒的各种行为,都与法官的职业伦理有直接的关联。
2.确立责任与荣誉相结合的机制,形成追求公正司法的风气。发生伦理学的研究表明,道德的形成和发展一般有两个阶段:道德的他律阶段和自律阶段。他律阶段是“应该做的”阶段,当这种“应该做”变成道德主体的一种内心要求时,道德主体就获得道德自由,表现出强烈的道德责任感,从而依据一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自觉地选择和决定行为。责任与荣誉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统一表现于一个人的自尊心与自爱心。作为维护司法公正的职业承担者,司法人员必须充分认识和理解并随时准备承担自身的判断活动可能带来的道德责任、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荣誉把社会对司法人员的客观评价转化为司法工作者的自我评价,从而使司法人员能够更好地履行司法伦理道德的要求。荣誉是社会对一个人履行义务、德行和贡献的赞赏和评价。当责任与荣誉都无法推诿的时候,法官追求正义的热情与智慧便会被激活,而一个拥有责任心和荣誉感的人才能自觉地按照社会的要求、法律的要求、伦理的要求履行义务。
3.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为司法伦理建设提供良好的宏观社会环境。“司法伦理学是伦理学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司法伦理学以为指导。”[8](P7)因此司法伦理建设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提高了,司法伦理建设就会取得更好的效果。“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道德的核心,也是司法工作者的根本宗旨和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工作者必须“严格执法,热心服务”,尽心尽力维护人民的利益,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甘当人民的公仆。同志曾明确指出,社会风气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价值导向的集中体现,并提出“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新荣辱观。这一荣辱观同时也是当代司法人员的行为标准。例如“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要求司法人员必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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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培根.培根论文集[M].水同天,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第一,体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如尊老爱幼、义务献血、捐资助学等;第二,体现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如社会公德、行为规范、公共文明等;第三、体现人、社会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如环境污染、生态保护、资源保护等。这些主题都是为了强调某一个社会问题,具有强烈的针对性与时代感,受众能很清晰的了解广告意图,接受广告的提醒与劝告,规范自己的行为。
(二)内容简洁,说服性强
受众每天都要接触大量的信息,在接收信息的过程中,受众会进行加工,对有吸引力和有用的信息进行过滤。受众不会花费太多的时间去深入研究一则信息的具体内容,越是简洁的信息越容易引起受众的注意,越容易对受众产生影响。因此,公益广告具有简洁明快的特征。简洁是指广告内容紧密围绕主题,易于受众接受与理解,主题表现不易出现歧义。创意是为了找到更好的方式表达主题,因此,我们在创意中应从广告主题出发,充分考虑受众的接受能力与理解能力,采取有效的说服手段,将文字与画面相结合,尽量消除沟通障碍,使受众能在最短的时间内了解广告的意图,听从广告的指令。
(三)诉求人性,表现力强
公益广告的诉求对象是全体社会公众,其目的是通过宣传,使受众接受公益广告中的信息内容,使受众明确个体在社会中的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付出实际行动。因此,在广告中应当从公众的角度出发,选择易于公众理解和接受的方式进行诉求。采用人性化的诉求方式,能较大程度地引起受众心理上的共鸣,使受众心甘情愿的接受广告,达到预期的广告目标。公益广告在表现中可以借用各种各样的艺术手段,选择受众喜闻乐见的表现形式,强调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环境之间的和谐,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驾护航。例如,在2003年非典疫情期间,媒体上的以“战胜非典、预防非典”为主题的公益广告,采用情感诉求的方式,给受众讲述了一个个感人的英雄故事,使公众不但了解了预防非典的常识,更是对战胜非典树立了信心,起到了很好的宣传与激励作用,全国全民都积极投身到“战胜非典、预防非典”的战斗中来,广告效果非常明显。
二、公益广告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我们国家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是与人们生活最息息相关的公益事业。公益广告作为公益主题宣传的重要渠道,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一)传播与导向功能
公益广告作为广告的一个重要类型,与商业广告一样,都是一种信息传播行为。但公益广告与商业广告的不同在于,其传播内容是有利于人们思想道德提高和整个社会进步的主题与信息。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公益广告体现着整个社会和全体民众的共同意志,担负着传播社会公德、社会秩序、社会责任等信息内容,倡导以科学理论、正确观念、高尚精神为指导,共同参与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来,这既符合人类自身发展的需要,也符合和谐社会发展的规律。公益广告中关于社会规范、价值规范和道德规范等内容的传播,给人们提供的正确的标准与行为方向,并以此来规范个人的行为,进行价值观的重新塑造。可见,公益广告在实现信息传播功能的同时也实现了舆论导向功能。
(二)倡导与教化功能
公益广告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进程中,发挥着主流道德与主流价值的社会教化功能,其目的在于倡导公众形成良好的道德习惯与价值判断,促进人们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内涵的深度理解。每一则公益广告都有特定的传播主题与传播目标,都通过各种各样的艺术表现形式,表达某种特定的思想、观念,公众接收广告信息的过程,也是其对广告中所蕴含的思想、价值、观念进行解读与吸收的过程。公益广告发挥倡导与教化的功能,其主要目的是实现对整个社会道德规范的塑造与建构。它一方面帮助社会公众建立伦理道德准则与规范,建立良好的人生观、世界观与价值观;另一方面,对现实社会道德现状进行理性的反映与批判,推动社会文明的进步。
(三)审美与服务功能
二、推进基层文化设施建设,构建和谐社会
要加强基层文化设施建设,把基层文化站所建设成人民群众向往和热爱的场所,使之自觉参加文化活动。一是要量力而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要结合实际,根据身处自身的力量,针对群众民俗民风,完善各项功能设施,比如完善民俗文化博物馆、文化站、电子阅览室、群众广场、文化公园,配备书法美术、音乐民乐活动设施,都要根据群众的要求进行设置。二要加强规划,对基层文化设施的建设,要抓好每个时期的时间段,根据基层文化建设的发展需要,进行科学的规划建设,在建设基层文化设施中,要充分考虑群众参与活动的便利条件,打通群众参加文化活动的快捷通道。三是要明确基层文化建设的目标。要结合落实文化站具体工作,明确目的。按照一切为群众出发、一切为群众服务的要求,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向人民大众提供更丰富的精神食粮。四是要充分利用好文化设施,扎实开展各项基层文化活动,比如开展节庆喜日活动、文化讲座、艺术培训、广场舞蹈活动、电子阅读对外开放等,充实人民群众的业余生活和精神生活,提升人民群众的精神层面,建设和谐社会。
三、强化基层文化队伍,构建和谐社会
按照的要求,打铁还要自身硬。作为直接面对基层群众、工作在文化第一线的文化站工作人员,担负着本地区的群文活动的具体工作,包括有效地组织、指导、辅导、培训群众文化活动,自身还担负着创作活动,收集,整理,开发和利用民间艺术遗产,任务繁重。因此,基层文化干部必须善于跟群众打交道,与群众密切沟通,还要能够在关键时刻展示和发挥管理、艺术才华,协助群众开展文化活动。一是基层群众文化干部要加强自身修养学习,要善于吸收综合艺术技能,还要善于容纳当地的民俗艺术,才能有效地为群众服务。除了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外,还要努力学习各门类的艺术知识。要组织基层文化干部参加各种培训学习,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提高艺术修养和水平,开拓视野,真正成为基层文化干部的领头人,成为基层群众的文化朋友,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员。二是培养敬业爱岗的奉献精神。要加强基层文化干部的道德教育,帮助基层文化干部树立干一行爱一行的职业道德,提倡奉献精神,充分认识到投身基层文化建设是一项崇高的职业,事关整个中华民族崛起和强盛复兴。只有具有责任感,才能理解基层文化干部的工作性质,才能除了做好本职工作之外,在节假日加班,牺牲与家人、亲朋聚会,享受人生快乐的机会,积极开展基层文化活动,无怨无悔,全面完成工作任务。由此可知,职工干部的敬业精神和奉献精神对每位干部职工显得何等重要。三是培养一支技艺精湛、一人多用,一专多能的群文队伍。基层文化干部,既是工作人员,又是群众眼中的老师,如果没有专门的艺术才能,就得不到群众的信赖和尊重。基层文化干部,在基层文化活动中,起的是“火车头”的作用。火车快不快,全靠你自身的能力,包括责任心和艺术才能。只有掌握了艺术技能,才能在开展基层文化活动中如鱼得水。同时,由于受基层文化站职数的影响,往往不能同时配足各类型的人才,就要求我们基层文化干部要做到一专多能,及时应付不同情况,组织不同类型的文化活动,大显身手,这是当今基层文化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文化工作都的必然要求。四是要善于利用社会能量。当前,农村农民收入越来越高,农民对精神生活的要求更高了,开始转入重视发展精神生活,把目光转向文化上来。不少热心人事积极投身文化事业,作为基层文化干部,要及时利用好各种机会,鼓励和引导社会财富投放到基层文化事业上来,以文养文,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五是要大力吸收一批热爱基层文化事业、具有高学历的专业人才,加入到基层文化队伍中来,从整体上提高基层文化干部的素质,从整体上改变基层文化干部队伍的结构。
监督检查是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环节和有机组成部分。只有切实加强其监督检查,才能有效控制住人员编制的无序增长,同时能进一步加强各单位的依法行政的能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一、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基本内容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主要作用于机构编制决策的执行过程,其基本内容应当包括政策法规执行的督查,职能运行情况的督查,机构、编制、人员结构执行情况的督查和运行绩效的评估等方面。
一是加强政策法规执行的监督检查。党和国家关于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相关法律法规、机构编制条例、标准的执行情况、“三定”方案以及其他编制规定的执行情况,这些都属于政策监督的范畴。近年来,随着机构编制管理的不断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定化进程正在加快,相关法规条例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颁布,使事业单位法律地位和权益有了保障。
二是加强职能运行的监督检查。职能管理是机构编制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机构的设立、人员编制的配置和结构的确定都是以职能界定为基础的,即为了完成某个方面的工作任务或实现某种管理目标而进行的。搞好部门“三定”是机构编制管理的非常重要的基础工作,但对“三定”规定的执行情况,特别是职能运行情况的督查既是我们工作的重点,又是工作的薄弱环节。必须通过监督检查,及时了解职能履行上是不是有缺位、错位和越位现象,进而通过深化改革,对新形势下部门职能的增减变化进行科学的界定和及时的调整。
三是加强机构设置的监督检查。行政机构设置有限额规定,内设机构设置有数量规定,同时,还有规格上的要求。事业单位的设置也有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在审批管理上,机构的设置还有分级审批的规定。但实际运行过程中,超限额或变相超限额设机构、任意提高机构规格和增挂牌子的情况时有发生。这里有上级业务部门干预的无奈,也有本级为了某种需要的变通处理。因此,对机构设置的监督同样重要。
四是加强编制配备的监督检查。行政机构使用行政编制,政法机关使用专项编制,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这是非常清楚的。无论是行政编制,还是事业编制的核定都有相应的规定和要求,但人员编制不是一核了事。近年来,一些部门单位编制混用、人员混岗的现象客观存在,必须加强编制执行情况的监督,以《进人控编通知单》为抓手管住编制使用计划,以《机构编制管理手册》为载体强化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在部门单位进一步强化“编制就是法规”、“编制就是经费”的意识。
五是加强人员结构的监督检查。机构编制部门管人员结构,主要是指岗位构成方式。行政机关人员结构有三个部分:领导职数(含中层职数)、工勤人员数和其他干部数。领导多了,官多兵少,无人做具体事,而且决策难以集中,效率低。工勤人员多了也不行。因此,要按比例来配备。事业单位人员结构也有三部分:行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后勤人员。专业人员是关键,必须在70%以上,尤其是后勤用工改革后,这个比例要高于80%以上才合理。近年来,机构编制部门在这方面虽然作了很大努力,每次核编都会定岗位结构,但行政机关官多兵少、事业单位其他人员挤占专业技术岗位的现象仍然比较普遍,这些情况说明,人员结构的监管很重要,难度也非常大。
六是加强运行绩效的监督检查。以“三定”规定为依据,对机构编制职能运行的绩效进行评估和反馈,既是监督环节的延伸,又是联通决策环节,确保评估结果顺利反馈,并作用于下一个工作循环的需要。行政机关运转协调、廉洁高效是机构改革的目标,也是效能监察的出发点和归宿,机构编制部门在这个过程中,要重点审察职能职责的履行与机构编制配备适应的程度。对事业单位主要是依据《条例》实施登记管理和登记事项的监督检查,重点是对事业单位的运行情况进行审核评估,对职责任务完成情况与编制配备、财政投入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根据效益情况采取相应的机构编制制约措施。
二、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有效方法
一、城市公共产品的基本内涵
公共产品(Publicgoods)一词由瑞典经济学家林达尔于1919年提出后,已经逐步成为公共经济学或政府经济学的一个基本概念。一般认为,公共产品是指在增加一个人对其分享时,并不导致成本的增加,而排除任何人对其的分享确要花费巨大的成本,即消费上存在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产品。
根据对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满足条件,公共产品被分为纯公共产品(purepublicgoods)与准公共产品(quasi-publicgoods)两个类别。纯公共产品又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制度意义上的纯公共产品,如收入分配、经济干预等;另一类是实物形态的纯公共产品,如国防、灯塔等可以用边际替代率分析的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分为两类:一类是与规模经济有联系的产品,称为自然垄断型公共产品,如供水系统、天然气煤气系统等社会基础设施(socialinfrastructure);另一类是优值产品(meritgoods),即不论人们的收入水平如何,都应该消费或者得到的公共产品,典型例子如社会卫生保健、传染病防疫、中小学教育等。
如果从政府提供的角度按照性质进行划分,公共产品可以划分为教育类、社会保障类、公共医疗卫生类、环境保护类、公共科技类、公共事业类、公共秩序类、公共行政类公共产品。按照存在或受益范围,公共产品可以分为在全国范围内存在的全国性公共产品(如防空)、在一定区域内存在的地方性公共产品(如城市路桥)和在单个社区存在的社区性公共产品(如居民小区绿地)。
在上述分类的基础上,可以认为城市公共产品是指在存在形态和受益范围限于城市地域的地方性公共产品。从属性上讲,城市公共产品主要属于准公共产品;从区域上讲,城市公共产品主要属于地方性公共产品。典型的城市公共产品包括公共安全、公共教育、公共卫生、城市消防、环境保护、城市道路、行政司法服务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
二、城市公共产品对社会和谐的影响
在社会范围内,所有产品可以被简单地看作是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总和,而人的需求又可以被划分为公共需求和个人需求。从理论上讲,公共需求主要由公共产品予以满足,个人需求主要由私人产品予以满足,在消费领域二者有着一定的互补性和替代性。从现实上讲,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和社会阶段,公共需求和个人需求也会相互转化,即众多的个人需求可能会上升为公共需求,原来的公共需求也可能下降为个人需求。国际经验也表明,一国的人均GDP从1000美元向3000美元的过度时期,正是该国公共需求快速扩张的时期。就中国而言,从“一般温饱”向“全面小康”、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加速转型的关键时期,由于公共生活领域的政府干预或者“公共选择”的局限性,使得人们对公共产品在量和质上的需求差异、政府公共供给与民众公共需求之间很难达成一种均衡,往往会导致一定的社会矛盾,形成若干不稳定因素,影响社会的整体和谐与持续发展。城市在经济与社会发展中具有强大的带动功能和辐射作用,城市公共产品的供需矛盾也往往被放大,对城乡关系、城市生活和区域发展形成影响。
首先,影响城乡统筹发展。由于“建国以来,我国政府在公共产品供给方面采取了整体上长期偏向城市的政策”,所以“无论是改革开放以前还是以来,在城市和农村之间,公共产品的供给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别,这种差别的存在会对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收入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城市居民不仅在改革开放以前享有的公共消费品、公用设施和基础设施大大优于农村居民,而且在改革开放后享有的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和公用设施等也优于农村。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城市公共产品供给制度是依托国家权力和公共政策的强制建立的,而农村的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却主要依靠广大农民的革命热情、积极性和凝聚力,以农民自身的贫困为代价”建立。可以说,城乡居民利益失衡和城乡发展失调在很大程度上与公共产品密切相关。
其次,影响城市内部和谐。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和城市的急剧扩张,一系列影响城市内部和谐的问题也随之产生。例如,大中城市对能源的高度依赖与水电设施的安全运行、重大疾病传播与公共卫生应急、人口流动与城市治安改善、低收入阶层安居与廉租房建设、城市弱势群体与社会保障、人口增长压力与公共交通、工业企业与环境保护、生产消费活动与市容环境维护,等等。
在大多数情况下,若干问题会形成连锁反应,影响着城市社会的和谐度。例如,“占道经营”一直是西部城市的市容顽疾,屡治屡占,屡占屡治,堪称不和谐因素。表面看,占道经营者在影响市容环境、道路交通甚至偷税漏税,但是实质原因在于城市公共产品供给不足,是劳动就业、廉租房供给、义务教育、社会救助等公共需求无法满足的结果。包括市容执法人员与占道经营者之间的冲突,也往往与双方对公共服务方式的认同有关。据调查,在占道经营者当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因为再就业面临困难,住房和子女教育成为问题,为了生计租门面做生意本钱不够,所以只能靠摆地摊或者游走于街头小巷做零星买卖。从公共政策过程分析,尽管他们是改革成本的直接承担者,但是由于在“公共选择”过程中处于社会弱势一端,在政策议程中他们的利益诉求未能或者难以上升为公共需求,群体利益得不到充分表达所致。
再次,影响区域协调发展。城市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有着强大的辐射功能和带动作用。城市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对于实现城市居民社会福利最大化,促进城市发展至关重要。在西部大开发背景下,切实加强西部城市公共产品供给,必将对西部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要的拉动作用。但是,我们以1999年~2003年西部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作为比较对象,选取人均拥有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用水普及率、燃气普及率、每万人拥有公交车辆、人均道路面积、污水处理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等八项指标作为比较内容,通过研究发现:西部城市在市政公用设施供给方面总体上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和东部水平;用水、供气、公交和道路等方面,不仅落后于东部而且与全国平均水平相去甚远,即使在国家政策大力支持下,在短期内依然鸿沟难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绿地建设等市容环境卫生方面差距较大,环境保护任重道远;能源和交通状况相对落后。
三、对建设和谐社会进程中政府政策的基本建议
当前,各级政府面临着公共产品供给的双重压力:一方面要承担改革成本,解决历史欠账问题;一方面又要着眼于发展,并为中长期发展创造条件。公共需求的全面增长与公共产品供给的短缺,是一个相当突出的问题。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政府理应更多地通过提供公共产品,缩小城乡之间和贫富之间差距,缓解城乡各种社会矛盾,促进区域之间和区域内部协调发展。具体而言:
第一,重视城乡居民需求差别,合理确定供给内容。由于我国社会长期处于城乡二元对立的状态,城乡居民在公共需求方面依然存在着巨大差别。我国70%的居民生活在农村,“三农”问题还未得到彻底解决,部分农民还处于温饱状态。当城市居民转向对享受性、应急性公共产品的需求时,农村居民的生存性、生产性公共产品可能尚未满足。因此,在确定公共产品供给内容、供给顺序时,应该注意城乡居民公共需求内容差别,因地制宜、因时制宜,按需供给。
第二,注重居民消费需求引导,加快城乡经济开发。在建设全面小康社会进程中,政府在向社会提供的公共产品应该充分发挥引导作用,紧扣时代特点,做到与时俱进。在提高城市化水平时,应该通过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如用现代化城市、国家卫生城市、绿色城市、园林化城市标准引导城市建设,引导城市居民公共消费由量的增加向质的提高转变,提升整体竞争力。在构建农村和谐社会进程中,首先保证农村居民对公共产品量的需求,适时适度促进公共产品质的提高,引导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快城镇化速度,促进城乡一体化。
第三,搞好城市内部需求调节,加强弱势群体保护。在改革时期,各种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很容易出现两种现象,即一部分在强势群体看来并不需要的公共产品,往往却是弱势群体所必需的;或者强势群体成为公共产品的受益者,弱势群体却成为公共产品的成本负担者。因此,政府在提供共产品时,应该注意到弱势群体的话语权有限,利益表达机制弱化,需求容易被社会忽视这一特征,综合平衡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利益,搞好公共产品需求调节,加强弱势群体保护。
第四,合理确定公共支出流向,促进社会相对公平。由于绝大多数公共产品的供给成本是由公共财政支出的,因此公共支出流向对公共产品的供给结构和供给面有着巨大的影响作用。政府应该从满足公共需求角度出发,首先在确保公共财政支出优先用于最急需的公共产品供给,如基础设施建设、义务教育等。其次,应该自觉纠正“跑”项目、“争”项目的误导作用,公平合理的确定公共财政资金在面上的横向分配,防止“马太效应”在公共产品供给领域出现。
第五,适当适时引入市场机制,提高产品供给效率。政府垄断供给被认为是造成公共产品供给低效率的重要原因。为此有必要在实物性公共产品供给中引入市场机制,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供给主体多元化。但是,由于我国市场体系尚不完善,在引入市场机制的过程中应该把握好时与度,大胆谋划、谨慎操作,防止“市场失灵”。除此之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设会,同样需要扩大公民政治参与,树立治理理念,提高制度性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和供给质量。
总而言之,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政府理应密切关注人民群众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变化,提供足量优质的公共产品来满足公共需求,促进个体“自由”、政治“正义”、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的实现。
参考文献:
[1]李军鹏:政府公共供给指标体系研究[J].公共行政,2003(9)
[2]叶文辉:城市公共产品的市场化与公共服务的效率改善[J].江西社会科学,2004(04)
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支撑,而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在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之上。因此,建立起适应我国社会保障要求的稳定、可靠、有效的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机制,不但是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需要,而且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一、现行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模式的弊端
(一)筹资渠道单一、资金缺口大
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渠道应实现多样化,而目前我国的筹资渠道相对较为单一,当前只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实行较低比例的收缴制度,医疗保险只在个别城市实行试点个人收缴制度,生育保险尚在酝酿之中。各项保障费用基本来源于职工就职的单位,而个人对于基金的支出很少,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社会保障基金来源受阻,资金缺口日益增大。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已经出现支付危机,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04年底,全国范围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帐规模累计已达7400亿元,而且每年还会以1000多亿元的速度增加。
(二)刚性不足、缺乏立法保护
社会保障基金收缴办法由地方政府自行制定,靠行政手段推向社会,缺乏严格有效的法律依据和强制有力的硬性约束,对于未能按照规定上缴的企业或者个人缺乏法律惩治措施,这导致了社会保障基金缺口的进一步增大。此外以“费”的形式征缴资金不像以“税”的形式那样具有强制性、固定性等特性。
(三)参保面窄、社会化程度低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覆盖面仅限于城镇、工矿区的企事业单位,即使在这些已参保的企业中,实际缴费人数与应缴费人数也存有巨大的差距。而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基金才刚刚展开,农民还未能充分享受到城市居民的社会福利,加上农民负担过重,造成城乡差距的进一步加大,这严重阻碍了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宗旨。因此,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模式改变势在必行。
(四)部门职能不清、管理机制混乱
我国目前参与到社会保障基金征缴的部门众多,这些部门囊括了地税、人事、劳动、民政、保险、卫生等单位,它们都在经办和社会保障基金。然而这些部门之间缺乏明确的分工,各自为政,各行其道,这造成了管理成本高,而效率低下的恶劣状况,严重阻碍了社保基金的征缴和统筹。
二、各国社保基金筹资模式比较分析
(一)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模式
目前,全世界已有172个国家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方式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征收社会保障税,即政府通过税收形式筹集社会保障金,直接构成政府的财政收入,并通过专门的社会保障预算进行管理。第二,征缴社会保险费,即通过雇主和雇员缴费形式筹集社会保障基金,不直接构成政府的财政收入,但由政府专门部门进行管理和运营。第三,强制储蓄制,即将雇主为雇员缴纳的保障基金及雇员按规定缴纳的保障基金,都统一存入个人专门的社会保障账户,其本金及相应利息收入均归个人所有,政府通常只保留少部门的税收调节权。
(二)各种筹资模式比较分析对我国的启示
三种社会保障基金的筹资模式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和地区都曾起到良好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征收社会保障税这一形式越来越显示出其强大的生命力。社会保障税的实施使得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和管理有了严密的法律依据,并且,“以纳税筹集社会保障基金无疑更有利于体现社会保险的强制性,提高社会保障基金的征缴力度和统筹层级,有利于不同地区间企业的公平竞争,也有利于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对于社会保障统筹缴款方式而言,它所依据的是部门性、地方性的法规,法律层次低,缺乏约束力,管理分散,不便于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和管理;而采取储蓄制形式,虽然考虑了收入与支出的对应关系,但是这种社保基金筹资模式对于账户管理要求较高,只适用于人口少,且地区发展水平差距不大的国家,特别是在经济发展不景气或企业经营亏损时难以保证社保基金的筹措时期。
通过以上三种筹资模式比较分析,结合我国目前社保基金筹资模式的现状,建议我国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充分利用税收三性的特征,依法征收社保基金,利用人们不断增强的纳税意识,提高我国社保基金征缴的到位率。
三、我国社保基金筹资模式必然选择——费改税
(一)社保费改税的优越性
1.广开税源,保障基金充沛。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广开税源,彻底改变现存由于自愿参保或者动员参保带来的导致社保基金征收不足的弊端。依据税法强制全部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个人等依法上缴社保税,保证社保基金筹集渠道的畅通,保障社保基金的充足率、到位率,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促进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转贴于中国论中国-2.加强社保基金征收管理,保障基金安全。社保税的实施,显示了税收的“刚性”原则,能够减少征管过程中的不缴、少缴、欠缴现象的发生,充分实现社会保险的强制性。社会保险费改税后,形成了“税务机关征收,财政部门管理,社保部门发放,审计部门监督”的管理新模式。将社保基金的征收、管理、发放分别由相应部门负责,协调了部门的职能分工,社保基金实现“收支两条线”的运作,有效遏制了现存社保基金筹资和发放过程中腐败行为的发生,保障了社保基金的安全。
3.利于社会统筹安排与调度。社会保障税是国家为筹集社会保障基金,以工资薪金所得作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特定的税目,其既有一般税收的强制性,但又缺乏税收的无偿性。在全社会范围为以“税”的形式征收社保基金,克服了不同地区、不同部门间不公平现象的发生,避免因缴费率不同造成的企业负担不均,有利于社保基金在整个社会范围为统筹安排。社保税的开展在宏观和微观上保证了基金的征缴,推进了社会的公平进程;社会保障税的开征解决了原来劳动力因流动造成社保基金不能进行相应转移的问题,社保基金不会因为人员工作地变更而中断。
(二)社保费改税的可行性
我国目前基本已经具备了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基本条件,开征社会保障税是切实可行的。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当前对于社会保障费改税的征收模式已基本达成了社会共识,近些年社会各界对于要求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呼声不断高涨,学术界对于开征社会保障税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甚至提出了具体方案,这些研究和探索为开征社会保障税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和理论基础。
2.从国际比较结果看,缴税制理应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社会保障筹资模式的首要选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保障筹资模式的选择,开征社会保障税是我国市场经济下社会保障筹资模式的最佳选择。
3.我国已经具备了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组织基础与经济基础。从组织基础看:税务机关经过多年的税收征管实践,拥有一只强大且素质较高的征收队伍、积累了大量和丰富的税收征管经验,作风过硬、业务精熟;具备功能齐全的征收设施和健全的报税网络,可以为缴费户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有较严密的税源监控制度,熟悉和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工资水平、人员变化、财务收支等情况。从经济基础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实力以及城乡居民收入大幅提高,我国已经具备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经济基础,我国的企业单位与职工个人也具有相应的承受能力。
(三)实施社会保障税的政策建议
1.加快《社会保障税》立法进程。原有的社会保障费主要是以行政政策为主要管理手段,给社保基金的筹集带来了大量问题,随着社保费改税的实施,配套的法律必需加快制定,为社会保障税提供法律上的依据。依据法律条款明确社会保障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保证社会保障体系合法、有序运行。
2.加强农村社保筹集渠道建设。目前我国社保基金筹集中面临较为严重的问题之一便是社保基金覆盖面窄,特别是广大农民还主要依靠自我保障,这严重阻碍了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了最大限度的保障农村劳动人民的安居乐业,必须借助于社会保障税的特性,开拓农村社保基金的筹资渠道,扩大农村参保面。
3.社会保障项目、范围、标准的确定,必须遵循循序渐进与低水平的原则。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过程表明,社会保障范围与程度是与一国经济发展水平及具体国情密切相关的。总的来说,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保障的范围是逐步扩大的,层次是逐步提高的。由于我国尚处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较低层次,而人员基数过大,因此,我国应特别注意社会保障项目、范围、标准的确定,必须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且低水平保障应成为我国长期坚持的原则。
4.明确社会保障功能的定位是保障而不是公平。社会保障一直强调社会公平的原则,一百余年来,税和税收规则作为福利国家的工具,被大多数福利国家用来影响收入分配,试图通过合理的收入再分配政策调节市场经济发展而导致的贫富悬殊,但实际的情况是,几乎每一个政策评价都表明再分配的效果不好,即使在福利国家也不例外。对于中国而言,在开征社会保障税之初,强调并明确社会保障的功能是保障而非公平,是一个真正需要引起我们普遍关注的至关重要的问题。
5.实现社会保障税收收入统筹调剂。由于各个地区的社会保障收入能力和社会保障支出需要在不同时间段进行,因此,有必要建立起一个在全社会范围内的社保基金余缺统一调剂机制,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协调地区平衡。
6.新旧筹资模式的衔接与转换。社保费改税是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模式的重大变革,因此,以税务部门为主导的征收管理体系与现行征收办法存在着诸多矛盾,社会保障费改税的实行必须做好两种新旧筹资模式的平稳过渡。这可以通过部门间职能的再分工来实现,对于原有社会统筹基金的处理,在社会保障税开征后要逐步由原来劳动部门统筹与管理的社保基金交由财政部门管理,列入国家预算,由现社会机构代为保管,按照国家财政保障预算项目规定予以使用,审计部门监督社保基金的使用和发放。
任何社会都是由一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构成的有机统一体,只有这三者协调发展,社会才能稳定和进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倍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与和谐文化的内在联系
现代竞争,主要表现为为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竞争,取决于一个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技术、教育程度,是人才的数量和质量的竞争。这是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重要地位和作用的高度概括。一个社会的和谐,在本质上体现为一种和谐的文化精神。
和谐文化是以和谐为思想内涵、以文化为表现方式的一种文化,它融思想观念、理想信仰、社会风尚、行为规范和价值取向为一体,是社会发展和文化建设的有机结合。和谐文化反映了社会主义文化发展的本质特征和根本要求,是和谐社会的诸多方面以文化形式外化的一种表现出和展示,也是加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精神支柱和具体方式。
二、图书馆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与文化建设中的作用
图书馆具有保存人类文化成果、开展社会教育、传递科技信息、开发智力资源的基本功能,是社会教育、科学探索、文化事业重要的组成部分,承担着履行社会教育及文化传播的职能。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阵地和载体,在社会主义和谐文化建设中,公共图书馆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1、图书馆是和谐社会和文化的导向性展示平台
十六大报告指出“当今世界,文化与经济和政治相互交融,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和谐文化成为和谐社会的重要动力与战略目标。图书馆要注重积累并传播健康有益、积极向上的先进文化成果,升华人们的精神境界,提高社会凝聚力和激励力,促使人人自觉服从并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
2、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书籍是人类的精神食粮,阅读成立为人们精神生活的一部分,给我们信念和力量,使我
们意识到价值和使命,给我们经验和智慧。图书馆可发挥社会文化财富保存者和社会教育、知识传播者的功能,真正体现图书馆作为社会大众深造进修、终身教育的“没有围墙大学”的功用。
图书馆的知识收集和存贮,包罗人类社会发展各个历史时期的、各种类型的、各种形式的精神文化产品,是人类文明的高度结晶。能满足社会民众多层面、多角度的知识和精神需求。在这个过程中,图书馆提供其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3、体现了和谐社会和文化的公平和正义
先进文化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文化的重要条件,图书馆作为公益性事业,大众的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之间,无论贵贱、贫富、年龄、性别或城乡差异,都有权利和机会,公平地让每个人都可以平等利用,公平地享有人类积累和文明文化资源,以达到学习求知、掌握技能、休闲娱乐、愉悦身心的目的,体现了和谐有序、公平自然的氛围。
图书馆是汇集了在大量文化知识的场所,集中了中外各家的言论思想,汇聚了古今社会、科学发展的精华,在进行社会教育及传播文化时,利用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人文馆藏资源和先进的网络信息技术,深入宣传先进文化,升华精神,为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图书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文化中的具体举措
图书馆要适应新的形势变化,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大力加强自身建设,更新观念、抓住机遇,提升管理水平,拓宽服务领域,从而融入和谐社会发展的进程中。
1、加强自身建设,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观念,为服务和谐社会和文化奠定基础
一个和谐的图书馆可以更好地发挥其职能作用。在领导与馆员之间、馆员与读者之间、馆员与馆员之间,倡导积极进取、团结互助、公平公正,进行有益沟通,多多换位思考等等,形成尊重理解和关心鼓励的良好互动体系,营造一个和谐的人文交流整体。
坚持以人为本,把方便、满足读者需要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树立“读者第一,服务至上”的观念,具体地说就是要从两方面努力。一是扩大服务职能,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二是要注重服务的多样性。重视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类型多样化,满足读者多样化的服务需求。
2、以资源共享服务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信息资源是知识经济时代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随着“知识经济”的迅猛发展,信息资源的全球交流和共建共享正在变为现实。开展文化信息服务工作,实现资源最大范围和程度的共享,实现其社会效益的最大化,为和谐文化和社会提供有力的知识保障。
3、拓展服务功能,以利于和谐社会和文化的长足发展
新的技术手段和实现方式,可以实现馆藏文献管理和服务的智能化,实现图书馆公共文化服务理念和先进的文献管理模式,先进优良的技术为图书馆优质服务备下前提条件。只有不断地运用现代新技术,才能使图书馆持续强劲发展,为社会的和谐和文化的进步获取支撑。
图书馆不但要方便读者。还要能够吸引读者。扩大读者服务内容,加速知识的传播和交流的深度和广度。这些服务都提高了图书馆的社会地位和影响,这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发挥了独特的作用。
图书馆应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完善自我,不断满足人们渴求知识的欲望,不断满足社会的文化需求,成为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图书馆是公众终身学习获得精神食粮的能源所在,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参考文献: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为此要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以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这一论述揭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矛盾。其实,和谐社会的本质是利益和谐,因为利益关系是人类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没有利益和谐,就不可能有社会和谐。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利益观念被空前强化,各利益主体都在努力追求自身利益,利益关系日趋复杂,出现了一系列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必须调节利益关系,以实现由利益冲突向利益和谐的转化,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
一、利益关系是人类社会的本质关系
无论是理论还是西方经济学,都揭示出利益关系是人类社会的本质关系。马克思曾经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由此,他认为人类历史的研究前提是“一些现实的人,是他们的活动和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包括他们得到的现成的和由他们自己的活动创造出来的物质生活条件。”在此,“物质生活条件”就是利益主体“现实人”的利益,而他们自己的创造活动不过是实现其利益的途径和手段。对自身利益的追求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前提和动力因素。因此,“社会的每次行动,都是从直接的物质动因产生的”。由于受自身条件及所处自然环境的制约,人们在从事物质生产的劳动中,形成了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这种关系是人们之间利益关系的反应,它构成了人们实现自身利益的制度条件和社会基础。
西方经济学从“经济人”的假定出发,研究稀缺资源在社会成员中的最优配置问题,即研究在资源稀缺这一约束条件下,经济人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实现问题。其分析问题的出发点和研究对象决定了追求自利的“经济人”的利益从根本上说是相互冲突的。这种利益冲突主要体现在人们因追逐利益而产生的利益纠纷和利益争夺之中,并且这种冲突还会进一步扩展为对利益的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的争夺,尤其是对有利于自身利益实现的社会地位和权利的争夺。经济活动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基础,经济人从事经济活动的最终目标是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人们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所有关系,其实都反映了经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由于追求自利与资源稀缺之间的矛盾决定了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是相互冲突、此消彼长的,因此,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经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必然是相互对立的。休谟在论及顺利合作的障碍时对这种对立的利益关系的根源进行了分析。他说,“如果一切东西都以同样充足的数量供应给人们,或人人对人人相予相爱一如对待自己,则人类将不知公正或不公正为何物。”因此,“公正只能是起源于人的自私和有限的慷慨,以及自然的供应相对于人的需要有所欠缺的状况。为防止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在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出现“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避免社会陷入“霍布斯丛林”状态,人们认识到需要对彼此相互对立的利益关系进行自觉地、有意识地协调,以形成一种稳定的、可预期的、确定的社会关系,由此导致制度的产生。可见,制度的核心作用在于通过对个人的行为进行合理约束,以实现利益关系的协调。
二、经济转型时期我国社会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的变化
经济转型是一个制度变迁过程,其实质是利益的调整和分配。处于全面经济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1.利益主体由单一化走向多元化。中国经济转型最显著的结果是传统的单一国有制经济关系的分化,与国家所有制并存的非国家所有制结构被创造出来,形成了国有、集体、股份制、私营、个体以及外资等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在新的格局下,除国家外,其他形式的非公有制企业也成为分配主体;不同所有制条件下的从业者具有不同的身份和地位;居民除工资收入外,还有其他收入来源,利益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的态势。
2.利益关系由同质化走向异质化。随着经济体制转型的深入进行,我国初步建立了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利益分配主体呈多元化态势。与此相适应,我国打破了计划经济体制下按劳分配一统天下的分配格局,开始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明确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居民除工资收入外,还可获得投资收入、经营收入等其他形式的收入,收入来源日益多样化。所有制关系的变化所导致的利益分配主体和分配制度的变化,使得不同所有制经济单位之间、同一所有制的不同经济单位之间、同一经济单位的管理者和员工之间以及员工相互之间,在利益状态、利益实现等方面呈现巨大差别,利益关系由同质化走向异质化。
3.利益实现由计划化走向市场化。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单一所有制结构,决定了利益主体和利益形式的单一性和同质化,个人利益主要由国家计划直接掌握与调控,利益的实现是通过计划手段达成的。这种由国家计划掌控的物质利益分配制度带有明显的平均主义和“大锅饭”的特点,因此社会利益格局具有简单化和一致性的特点,收入差距并不突出。在中国社会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利益实现机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由计划化走向了市场化。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收入分配秉持要素贡献原则,即依据各种生产要素在经济中的贡献进行分配。对于每一个利益主体或利益群体来说,其收入获得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不再是国家计划分配的结果,而是通过市场进行交易的结果,并且这种市场交易的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交易主体的初始资源禀赋、市场状况和市场能力,这样,利益的实现越来越通过市场关系表现出来,利益实现机制由计划化走向市场化。
三、经济转型时期的利益冲突
冲突亦称为抵触、矛盾、争议,是在“机会”或“资源”稀缺的条件下,系统中利益对立的各方争夺自身利益所导致的结果。冲突是一种斗争,这种斗争发生在不相容的需要、愿望、想法、利益之间,而且是冲突各方无法同时获得满足的时候。因此,冲突各方处于一种此消彼长、相互竞争的状态。利益冲突是不同的利益主体基于利益矛盾而产生的利益纠纷和利益争夺。因此,利益冲突源于利益矛盾,而利益矛盾又源于利益差异。中国在经济转型过程中,社会利益关系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利益矛盾日益突出:一方面人们如饥似渴地追求自身利益;另一方面人们在实现利益上所产生的差距也在不断地扩大。这样,各种社会利益之间程度不同的矛盾便广泛地扩展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和各个角落,在利益矛盾的基础上又引起范围和程度不同的利益冲突,主要表现在:
1.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冲突。在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人们的利益观念被空前强化,各利益主体都在努力追求自身利益。由于缺乏科学、合理的制度激励,社会经济发展片面地以经济增长为目标,忽视了经济增长的成本和代价,造成环境危机,为短期利益牺牲了长远利益。
2.城乡之间的利益冲突。这是因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所产生的利益冲突。中国建国以来的社会经济状况及其所决定的“以农补工、以乡补城”的经济发展战略,导致了城乡的非均衡发展,并形成了我国的二元经济结构。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在80年代中期虽有所减小,但近年又呈不断扩大之势。有关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人均纯收入相比,1980年是2.5倍,1985年是1.9倍,到2004年已达到3.2倍。若将城镇居民所能获得的各种实物性收入和所享有的各种社会保障和福利性补贴考虑进去,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会更大,有学者估计这种差距可能达到4~5倍,甚至6倍,中国已成为世界上城乡差距最大的国家。
3.不同所有制职工之间的利益冲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结构与所有制结构从单一结构向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多元所有制结构转变,形成了国有、集体、股份制、个体、私营及外资等不同经济成分并存的格局。由于不同所有制职工在工资待遇、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及其实现方式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不同所有制职工之间也产生了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
4.不同行业职工之间的利益冲突。主要表现为垄断行业与非垄断行业之间职工收入差距的扩大。在经济转轨过程中,不同行业拥有了不同的市场力量和获取利益的能力,形成了垄断行业和非垄断行业,二者之间的效益与职工之间的收入差距因此迅速拉大,形成了高收入的垄断行业与低收入的非垄断行业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如1978年收入最低的农、林、牧、渔业的年收入为470元,最高的电力、煤气、供水的年收入为850元,最高收入是最低收入的1.81倍;2004年,收入最低的农、林、牧、渔业的年收入为7611元,最高的金融业则为26982元,最高收入是最低收入的3.55倍。导致“能力强不如入对行”的局面。
5,区域之间的利益冲突。区域之间的利益冲突一方面是区域收入差距所导致的区域之间的利益冲突;另一方面是资源利用方面的利益冲突。改革开放后,由于我国采取了“非均衡发展战略”,优先发展东部地区,使东、中、西部差距迅速拉大,导致区域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加剧。以上海、河南、贵州作为东、中、西三地区的样本进行比较,1996年上海人均GDP是河南的5.5倍,贵州的10.6倍,到2004年,这一比率跃升为5.8倍和13.1倍。差距之大由此可见一斑。此外,我国西部地区资源丰富,是全国大江大河的发源地,不仅为东部地区提供了大量的资源,而且为全国和东部提供着生态公共产品。但在东西部地区之间,由于缺乏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补偿机制,其结果是东部地区独享经济增长的成果,而西部地区则独自承担资源过度开发和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恶果,由此加剧了东西部地区的利益冲突。6.企业内部的利益冲突。这一矛盾主要是由经济体制的改革所引起的。企业内部的利益冲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一些国有、集体企业内部的利益冲突,主要是下岗职工与在岗职工在切身利益上的矛盾冲突以及下岗职工与企业领导在生活保障与安置方面形成的利益冲突。二是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的劳资矛盾,资强劳弱是世界上一种普遍的现象,这种现象在目前的我国表现得也很明显,一些私营企业存在劳动条件恶劣、工资偏低、劳动时间偏长以及拖欠职212512资、限制职工人身自由等问题,从而导致职工不满而引起矛盾冲突。据广东省总工会对全省12个城市的调查,民工月工资在800元以下的占总调查人数的48.2%,1200元以下的占78.7%,而同期广东全省在职职工月平均收入为1675元。
7.弱势群体和强势群体的利益冲突。中国社科院“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结构课题组”根据劳动分工、权威等级、生产关系、制度分割等四项指标及其所决定的人们的社会经济地位,对社会成员进行了划分,认为当前中国社会已经分化为十大社会阶层,分别是: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经理人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办事人员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商业服务业员工阶层,产业工人阶层;农业劳动者阶层;城乡无业、失业、半失业者阶层。不同阶层的社会成员由于所拥有和支配的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的不同,形成了以占有大量资源为特征的强势利益群体和拥有大量人口为特征的弱势利益群体。强势利益群体凭借所掌控的各种资源优势,根据自身的利益诉求左右政治决策和公共政策,以公共利益之名行利己之实。而弱势群体由于“权利贫困”,在经济转型中处于不利地位,既无法分享改革开放和经济增长的收益,又不得不承担改革的成本。这种权力分配格局使我国近几年的经济转型呈现出“改革效益强势化”和“改革成本弱势化”的特征,加剧了强势利益群体与弱势利益群体之间的对立。弱势群体和强势群体的利益冲突造成了整个社会利益格局的失衡。
四、实现由利益冲突走向利益和谐的途径
利益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要正确认识利益和谐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性。同时和谐社会不是没有利益矛盾与利益冲突的社会,而是一个能够有效地协调利益冲突的社会,和谐社会构建的关键在于如何通过建立一种新的社会机制,妥善化解各种利益矛盾,由利益冲突走向利益和谐:
1.建立利益均衡机制,实现由利益冲突走向利益和谐。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要形成能够全面表达社会利益、有效平衡社会利益、科学调整社会利益的利益协调机制:一是完善利益表达机制。利益实现的前提是利益的充分表达,因此应完善利益表达机制,使社会各阶层的利益诉求有表达的渠道和途径。为此要进一步完善和拓展决策听证制度及政务公开制度,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建立科学的反映社会利益格局的信息指标体系,科学及时地反映社会利益的变动情况和发展趋势,增强公共政策对利益格局变动的反应敏感度和调节的针对性。二是完善利益调节机制。发挥国家的利益宏观调节作用,通过法律的、制度的、政策的措施为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利益主体参与竞争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通过税收制度的完善,加大对各类收入的税收调节,解决部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拉大的问题;通过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增加公共开支,促进城乡、区域发展,提高落后地区居民的收入水平。三是建立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经济转型的实质是利益的调整和分配,在此过程中,部分社会成员和利益群体的利益受损是难以避免的,因此,应建立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向利益受损者提供一定的补偿。利益补偿机制的实质是社会各阶层分担社会转型成本,分享改革发展成果的机制,这是化解利益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
作为具有很强经济活力和社会影响力的社会细胞,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中肩负着重要使命。
一、企业文化内涵与企业文化建设。企业文化,泛指统一企业员工思想、意识、行为的企业意识、经营目标、经营理念、企业精神、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及其价值观的总和。在经济社会中,企业文化起着以下作用。
1.对企业的经营发展起主导和支撑作用。企业文化决定经营理念、经营决策和经营行为。科学的企业文化必将产生科学的经营行为,适应员工、适应客户、适应市场。
2.对员工起凝聚思想、激励斗志、约束行为的作用。企业精神和经营者人格魅力将有效凝聚广大员工的思想,将经营者的理念和决策潜移默化到员工的具体工作中去,形成统一的群体意志,激励员工与企业同荣辱、共命运。
3.对企业形象起塑造和宣传作用。优秀的企业文化塑造并向社会展示着优秀的经营风格、管理作风、员工的精神风貌和企业的社会公民形象,是企业的巨大精神财富。
4.对和谐社会建设起重要促进作用。具有优秀文化的企业,兼顾国家、企业、员工、消费者多方利益关系,自觉调整,更趋合理。企业与国家、企业与社会、经营者与员工、经营者与消费者和谐相处,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充分体现。
二、国企业的现实与企业文化建设
1.我国的企业在经济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大,但是,许多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不高,制约企业发展的内外问题和矛盾不少,迫切需要以加强企业文化建设为切入点,提升企业的整体素质。
2.随着与国际经济的接轨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客观上要求企业必须有鲜明的品牌意识、质量意识、市场意识、竞争意识,必须提升企业的文化含量,必须掌握国际经济的秩序与行为规范。
3.近几年随着大批企业改制,在此过程中出现的诸如下岗、待业、拖欠工资、劳保、医保等诸多涉及社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相当一部分企业改制后弱化了自我约束机制,片面追求企业利益和经营者利益,企业间恶性竞争加剧,违法现象时有发生,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正常的、良性的竞争规则,强化政府的监督职能和健全企业自我约束机制及行为规范。
4.企业是社会财富的直接创造者和利益的分配者,担负着一定的社会管理职能,其效率不高和分配不公,将直接影响到经济社会的发展速度和和谐稳定。因此,以人为本,以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推进企业文化建设已成当务之急。
三、企业文化建设的重点
1.继续优化企业的外部环境。企业外部环境指在一定时期内国家为企业提供的法律环境、政策环境、市场环境等及各级政府部门提供的指导能力、协调能力,监督能力和服务能力。要进一步健全法制,制定明确的产业发展规划,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和投资,税收、产权、市场、资源、土地等管理体制。各级地方政府要进一步增强企业意识,把工作重点转到依法行政和对企业的指导、协调、监督、服务上来,努力实现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为企业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当前影响城乡社会和谐的一个突出问题,是社会管理制度改革滞后,进城农民工的权益受到损害。农民工的社会管理涉及多方面的制度改革、利益关系调整和管理体制、方式的转变,改革进展很不平衡。农民工是产业工人的半壁江山,在一些地区成为主力,对经济发展所做的贡献,与其边缘化的社会地位和权益受损害的状况形成反差。
一、进城农民工社会管理面临的深层矛盾和问题
一是在就业上,对农民进城就业的限制、歧视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企业用工市场化,城市公共就业机构开始为农民进城就业服务,但劳动力市场信息不畅通,市场二元分割,劳动合同签约率低,监管失范,尚未建立应有的市场秩序,农民工合法权益受损害的问题较为普遍地发生。
二是在劳资关系上,农民工处于弱势地位,侵犯其劳动权益的现象严重。一些地方工资边清欠,边拖欠,轻视农民工利益,执法不公正,劳资关系难以好转,进一步转化成农民工与政府的矛盾。
三是城市的发展规划并不把农民工的住房、子女教育、医疗卫生等需求纳入公共设施建设的考虑之中;在子女教育、妇幼保健、社会保障等方面,存在着制度性的歧视。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民工子女进公办学校,一些地方仍然多收借读费、赞助费,或推向市场,进没有公助的民办简易学校,有的城市向所有企业收取妇幼保健基金,但只对城市户籍女职工提供保障,农民工女性及婴儿得不到共享,产妇、婴儿死亡率数倍于户籍人口,由此积累了转移的困难和问题。
四是一些农民工要求在就业城市定居,一些企业也要求把优秀农民工留下来,但受到二元户籍制度的限制,只容许投资移民、技术(人才)移民,不许在城镇就业多年的农民工迁移定居,成为市民。历史上我國城市的产业工人绝大多数就是由农民转变而来的,他们收入低,居住差,也受到歧视,但不妨碍其成为市民。那些产业工人就是今天所称的农民工。现在农民工转变为稳定的产业工人和市民有着制度的障碍,一些地方提高农民进城的门槛,城市没有低收入农民工的居住区。一些地方讲的城市化,是市场开放、社会封闭的城市发展,只让农民进城打工,把所创造财富的相当部分贡献给企业、城市,却只让他们年轻时干几年就换掉,不许在城里留下来,社会成本由农村背。财富向城市积聚,不许农民向城市迁移、积聚,只能导致城乡差距的扩大,加深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矛盾。同时,城市和发达地区缺乏稳定的产业工人,只有不稳定的缺乏技术积累的农民工,也影响产业提升竞争力。
五是社会保障极少覆盖农民工。农民在进城就业中向稳定产业工人和城镇市民的转变,一个重要条件是社会保障由依托土地向社会保险的转变。但社会保障极少覆盖农民工。农民工需求迫切的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目前也仅是覆盖少数农民工。加之户籍制度不许他们定居城市,这就把养老推给了农村。实际上,他们中越来越多的人不可能再回到农村,或是即使回农村,也难以回到农业,孕育着生活保障的潜在危机。推进农民工的社会保险,还要考虑现行制度的改革。
六是农民进城带来发展活力,同时使城市社会治安、稳定面临新的情况和问题。农民工作为城市产业工人和常住人口的重要部分,应得到与户籍人口同样的安全和权利保护,但往往被作为不安定因素和防范、管制的对象,在治安的名义下损害他们的公民权利,形成管理与农民工的对立。把农民工群体从社会管理主体和正规组织中排除出来,恰恰是使之处于要么被管制,要么失去管理的状态。城市社会犯罪率的上升与人口流动的关系是复杂的,有并不属于农民工的流窜犯罪分子作案;有农民工中青年人比例大,缺乏社会经验,处于成长期,离开家庭,离开家乡的社会关系网络,又没有融入城市社区,参与有组织的社会活动,缺乏引导、教育、保护,少数人容易受到欺骗或社会不良习惯势力的影响;更有合法经济权益、社会权益被损害,不能通过正当渠道来解决,就采取非正常手段寻求解决的问题。政府的社会治安管理若不能处理好与农民工的关系,转到尊重、保护其公民权利的轨道上来,农民工若不能融入城市社会,参与管理,并帮助他们组织起来自我管理和教育,就难以将对立转化为协作,也不可能解决活力与稳定的统一。
七是农民工与城市社会融合、向市民转化,是学习、适应和再社会化的过程,存在许多矛盾和障碍。工业化的推进,经济结构的转变,使进城农民工在职业转变中大规模地向城市市民转变成为必然;较高的经济收入、较丰富的文化生活、较多的发展机会也吸引以年轻人为主的农民工向市民转变。但他们与乡村仍有亲属、土地和社会人际关系的联系,从乡村有土地作保障的熟人社会,到城市风险较多的陌生人社会,是大的跨越。实现这一跨越,自身需要克服安土重迁传统的影响;需要适应非农产业生产,有关调查表明,60%的农民工只需要进厂工作半年就能达到香港普通产业工人的水平,但还要学习技能、积累经验,以获得稳定就业的能力;需要学习更多文化、法律、城市社会知识,增加社会交往,适应城市生活方式。对大部分进城农民来说,这个再社会化的过程虽不是轻而易举,却是可以完成的。但是,过度延长劳动时间、疲劳作业、缺乏培训,使之很少有学习的机会;二元分隔、阻碍农民工与市民的沟通;缺乏社会保障;合法权益受损害、权利不平等、迁移制度限制等等,阻碍了农民向市民的转变。
八是社会组织发育不足,城市基层社区尚未完成由封闭到多元开放的进程。农民是依靠传统的血缘、地缘人际关系冲破城乡分割、区域封锁体制实现流动和进城就业的,他们把乡村传统的人际关系带入城市,实行互助,增强自我保护、应对风险的能力。在一个时期里,由于多数城市基层社区受二元户籍制度影响,其社会组织、社会活动、社会服务是不吸纳农民工的,工会组织尚未深入农民工,起到有力维护他们合法权益的作用,所以农民工的乡村人际关系还发挥着作用。消除传统关系、组织的负面影响,利用其自我组织的积极因素,使农民工融入城市基层社区,融入工会组织,是实现社会组织转化、替代,走向规范,发挥服务和联系群众功能,改善社会管理的重要方面。问题是要推进城市基层社区完成由封闭到多元开放的进程,工会组织要有改进,取信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职工。
九是基于二元户籍制度,农民工在城市没有参与社会管理的权利,缺乏表达利益要求的渠道,导致在社会政策制定、利益关系协调中对他们的忽视或伤害。公民的选举权与户口相联系,农民工在居住、就业的城市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不能参与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种状况,使市长、县长对他们的选民负责,客观上形成顺民意、得民心、为民办事的“民”,主要是或只是本地户口、有选举权的居民。政策制定、利益关系协调就自然是个失衡的体系和机制。从而不难解释为什么有些政策、规章制度的出台,是以损害农民工权益为代价,一些行政部门对他们权益受损害置若罔闻,甚至有失公正,他们在城市居住、教育的难题被置之度外。二、把握发展规律,按照机会均等、权利平等、制度一致、身份统一的方向推进社会管理制度改革
当前,进城农民工社会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其负面影响或危害是多方面的。一是使农民工的就业权益、经济权益、社会权益受损害,影响就业环境改善和社会安定。二是农民工不能留城,不能转变为稳定的产业工人,城里只是暂时流动的农民工,不能积累技术和经验,影响企业、产业上水平,提高竞争力,中断农民变市民的进程,不利城市化发展。三是农民只能进城暂时打工,出卖廉价劳力,年纪大了退回农村,不利于以工业化、城市化发展带动农村富余劳动力彻底转移,带动“三农”问题的解决。
现在推进这方面矛盾的解决已具有一些有利条件,中央提出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城乡统筹的发展方略,制定了有关农民进城就业的方针和一些相关政策,各地推进社会管理改革、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积累了实践经验,有不少创造。因此有可能把解决农民工社会管理面临的矛盾和问题,按照轻重缓急,及时提到重要议程。
一、社区群众文化的现状
(一)社区文化生活较单一,缺乏新意
现如今的社区建设,除了对房屋各方面建设的提高,也更加注重对社区环境及文化娱乐设施的建设。尽管政府对社区群众文化的发展表现出来了极大的重视,但仍存在“心有余,而力不足”的普遍现象。社区居民的文化生活仅仅表现在拥有一个共同的娱乐的地方,而这些简易的娱乐设施在各小区中普遍的存在,所以使得大多受居民提不起兴趣,再加之现代人工作繁重,压力大,也无心花更多的时间精力去锻炼身体,这就导致了许多小区中的娱乐设施完全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居民不愿参与社区文化生活,文化设施的建议,种类少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
(二)物业对社区群众文化的不重视
社区群众与小区之间的关系也就是一个买卖,或租赁的关系。小区建设好了,有人进去居住了,他们也就没什么事了。除非是建筑方面存在着问题,小区居民也就和物业之间没什么必要的联系了。相对而言,高档小区更加注重社区的外部环境及文化生活。他们的小区里的花园也是精心打造的,不像一般小区,仅给你种几多花就完成了。他们有规律有设计的在小区里种上合适的树,而不是像普通小区,在宽敞的地方栽上那么几棵就算完事了。他们会留出一大片空地建设一个大的运动场地,包括羽毛球场,乒乓球场,篮球场等简单方便的多人运动,还会建设一个游泳池,让小区中的居民能够在炎热的夏天享受到一丝的清凉。而普通的社区中只会有一些简单的运动器材,与之相比,也就显得简易多了。
(三)社区居民对群众文化的不认识
说实话,很多居民对社区文化的了解不够深刻,甚至在一些普通社区中,居民根本就不知道所谓的群众文化。大多数的人们把目光都放在了工作上,从而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而他们忽略了社区文化的建设也是提高生活质量的一部分。还有一些居民吧小区中的文化设施仅当做活动四肢的工具,更甚者觉得文化这个词显得很高,那是有钱人家才会享受的,从而忽略了社区发展文化建设的本质。这也不能怪群众,毕竟打大多数人的生活都处在一般水平上,大家都在为了生活而努力认真工作,这是无可厚非的,所以外界对社区群众的影响是极其重要的。
(四)社区居民主动参与程度低
在小区居民眼中,大多数会觉得社区举办的类似文化活动显得无聊幼稚,并不具有任何实质的意义。所以他们并不愿意去参与,更多的人愿意呆在家里看看电视,上上网,他们觉得这样的休闲娱乐方式才是舒适的。而小区中的文化设施也显得低级缺乏趣味,居民也不愿腾出额外的时间去使用小区中的文化设施,这也使得小区中的这些文化设施显得形同虚设。
二、社区群众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社区文化设施的建设失衡
在一些高档富裕的社区中,他们的文化设施相对比较丰富完善,文化活动的开展得更加顺利丰富,居民活动质量相对比较高,这些设施的配套性高,充分发挥了他们的作用。而一些老的,贫困的社区,要么缺少文化设施,要设施简单粗陋,使居民的文化生活根本得不到发展,而社区文化生活也难以开展。这种两极分化的对比,更加的使得普通社区的居民不满,他们更加不愿意参与到社区文化活动中来,他们觉得,反正自己居住的社区条件差,开展这些有的没的的活动都毫无意义,他们更加愿意把多余的时间精力投放在工作上。
(二)经费不足
俗话说得好:“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同样的道理,我们可以想象,社区没有钱,它又有什么能力来发展,完善社区文化的建设,到头来,不过是空口说白话罢了。缺少钱,就算街道有这样那样有利于社区发展的好计划,也无非是纸上谈兵罢了。政府应该加大对社区资金的供给,以实际行动来支持社区文化的建设,使得社区更好地发展,从而提高城市的综合实力。
(三)社区文化设施缺乏吸引力
先如今,人们已经不满足于一些简单的健身器材了,比如大多数小区中都有的那些建议娱乐设施,它们除了能供一些老年人活动一下四肢,打发一下无聊的闲暇时间之外,可以说是完全毫无用处,最主要的是它们基本是一个人的活动,这对社区文化的建设一点帮助也没有。当下,更别说年轻人,大多数宁可在家上网玩游戏,或约上三五个好友出去逛逛街,也不愿使用小区中的文化娱乐设施。很多人上晚班之后就相当疲惫,而社区文化设施也不能带给他们舒适和放松。这些现象基本源于社区文化设施种类的缺少,新意的缺乏。
(四)年轻人对社区文化活动的不感冒
现在,基本上参与社区文化活动的群众普遍是老人,退休人员,而他们也只是秉承着锻炼身体的目的,对社区文化活动的认识不足。而大部分的年轻居民根本就不知道社区中开展得文化活动,当然,我相信,他们其中的大多数也是不愿意参与社区文化的。他们甚至会觉得这些活动就是为那些老年人举办的,只要他们才会如此无聊,参与这些幼稚的活动。这些年轻人他们对于上网逛街会更加的有兴趣。
三、社区群众文化建设的意义
(一)提高了社区群众的凝聚力
党的十七大明确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开创民族文化创造力,使得社会文化生活更加的多姿多彩,也使得基本文化权益得到一定的保障。文化是将一个民族有力团结在一起的的重要基石,它加强了民族的凝聚力,提高了民族的创造力。文化的建设在一定程度上既满足了民族的荣誉感,也丰富了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了和谐社会的发展。
(二)丰富了社区群众的文化生活
现代大多数的人都在为了生活而拼命的工作,每天,拖着疲惫的身体回到家,从而忽略了文化生活。社区文化的建设,让一些闲暇时间较多,没有额外娱乐活动的居民有了一个好去处,也让一些孤独的老年人有了玩耍的伙伴。对于上班族来说,他们不用因为缺少业余时间而放弃参与文化生活,因为他们只用走出门,在小区中就能参与文化生活;他们不用因为纠结与自己改参与哪一项文化活动,因为小区中各种各样的文化活动一定会有他们的所爱;他们不用每天只能在家上上网,看看电视,因为社区中绚丽多彩的文化活动可以使他们的生活更加丰富多彩。
(三)加强城市竞争力
在如今的社会中,由于经济的迅猛发展,各国,各城市之间的明争暗斗也在进行着。由于社区文化建设活动的提高,也会使得社区居民对文化建设有得到进一步的提升,从而使得整个社区居民的文化素养得到改善。每一个社区的文化建设都和谐发展,那么他们所在的城市也会表现得更加完美,使其与其他城市缩小差距,从而加强城市的综合竞争力。每一个社区的发展,带动了每一个城市的发展,而每一个城市的发展,也使得我们的国家更加和谐,更加强大。
四、增强社区群众建设的建议
(一)创新文化设施的建设
既然我们想要社区文化建设得到进一步的发展提升,那么在文化设施的建设上不能在循规蹈矩,就是简简单单的几个健身器材就将居民给打发了。这里的创新并不是要推出一些没有见过的文化设施,而是要挺高居民的参与程度。在文化设施的建设方面,我们应该选择适合多人参与的活动,比如说羽毛球,乒乓球,篮球等等多人运动,这样既挺高了居民的参与度,也增进了社区居民之间的感情,提升了居民的身体素质,使得社区能够和谐发展。等到过年过节的时候,在小区举办一个运动会,既锻炼了居民的生活素质,拉近了社区居民之间的距离,也提高了社区的凝聚力,丰富了居民的日常生活。
(二)完善社区群众文化建设的管理体制
很多时候,我们都需要一定的约束来改善自己的不足,让自己做得更好,社区文化的建设也不例外,毕竟有太多的人并不理解所谓的社区文化,这时,就需要社区文化假设的相关体制来硬性管理了。政府应加强对社区文化建设的法律保障,让社区居民可以尽情的参与到社区活动中。将法律与文化建设融合在一起,从而使得社区文化的建设更加规范化,制度化。
(三)提高居民参与程度
不管什么事情,外界的影响始终是薄弱的,而社区文化的建设也是为了让居民参与进来,所以我们应该提高居民的主观意识,从而提高居民对社区文化生活的参与程度。社区应该举办一些有趣的比赛,将社区中的能者聚集在一起,互相比较,更重要的是互相学习,从而提升自身的文化素质。
我们生活在同一个地球,我们生活在同一个世界,我们生活在同一个国家,我们生活在同一个城市,我们生活在同一个社区,所谓建设社区文化,人人有责,我们都应积极参与到社区文化建设中去。我们要加强对社区文化的建设,这也会使得我们实现和谐社会的脚步更加进一步。虽然我们一个人的力量微不足道,但如果每一个人都参与到社区文化建设中,我相信我们的城市会更加的美好,而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愿望也会进一步得到实现。所谓滴水穿石,群众的力量是强大的,只要我们团结一致,我们的国家会更加和谐。
参考文献:
[1] 谢晶仁.社区文化建设若干问题的理性透析[J]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1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