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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价邀请书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07 15: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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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价邀请书

篇1

【中图分类号】R2-0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517 (2010) 02-032-3

膝骨性关节炎是临床常见的一种慢性骨关节病。关节软骨的退变是其病理改变的基础,并继发骨质和滑膜的改变,对患者的生活质量和工作产生严重影响,发病机制目前尚不清楚,多数学者认为其与衰老、炎症及代谢遗传有关,临床上治疗方法较多。我们将2005年-2008年收治的62例患者随机分为两组,分别采用关节镜下清理术加膝内注射玻璃酸钠配合中药熏洗治疗,与单纯膝内注射玻璃酸钠治疗,对其疗效进行对照观察,现总结如下:

1临床资料

1.1一般资料:本组62例,随机分为治疗组和对照组。治疗组31例:男性18例,女性13例;年龄最小42岁,最大64岁,平均53.6岁。左膝18例,右膝29例,双膝8例。对照组31例:男性20例,女性11例;年龄最小40岁,最大68岁,平均56.3岁;左膝20例,右膝23例,双膝6例。X线分级标准:治疗组,Ⅰ级12例,Ⅱ级13例,Ⅲ级5例,Ⅳ级1例。对照组,Ⅰ级10例,Ⅱ级13例,Ⅲ级6例,Ⅳ级2例。病程最短1年,最长20年。经统计学处理均无显著性差异(p>0.05),具有可比性。

1.2临床诊断标准:按照美国风湿协会制定的膝骨性关节炎诊断标准[1]:①膝关节病(就诊前1个月内,疼痛时间>14天);②X线示关节边缘骨赘形成;③膝关节活动时有摩擦音;④膝关节肿胀;⑤膝关节晨僵

1.3X线分级标准[2]:O级:关节间隙正常;I级:可能有骨赘,关节间隙可疑变窄;Ⅱ级:有明显的骨赘形成,关节间隙轻度变窄;Ⅲ级:关节间隙变窄较明显,中等量骨赘;Ⅳ级:关节间隙明显狭窄,大量骨赘硬化存在。

1.4排除标准:①关节间隙明显狭窄者;②合并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③合并有心脑血管等严重危及生命的原发疾病及精神病患者;④骨肿瘤,骨结核或骨关节急性损伤、感染;⑤膝关节肿瘤积液严重者;⑥严重膝关节内、外翻畸形;⑦对中药过敏者。

2治疗方法

2.1关节镜下清理术加膝内注射玻璃酸钠,行腰硬联合麻醉,常规消毒术区,铺无菌巾单,股骨上段绑气囊止血带止血,插入关节镜和操作器械,进行系统的膝关节镜检查,可见滑膜充血、水肿呈绒毛样式葡萄串珠样增生,关节软骨变黄失去光泽,表面粗糙,软化失去弹性,有的脱落形成游离体。软骨剥脱后软骨下骨外露,有的半月板出现不同程度的磨损、退变或损伤。用电动刨削刀刨削明显的炎性增生及坏死的滑膜组织,滑膜皱襞并用射频消融刮除、清理剥脱的软骨及软化、纤维变性的组织。取出游离体。磨除可能引起关节内机械障碍的增生骨刺。冲洗干净后,关节腔内注入玻璃酸钠4ml,关闭切口、无菌敷料包扎。术后第二天即行膝关节功能锻炼。

2.2中药熏洗。药物组成:伸筋草30g,透骨草30g,川楝15g,牛膝12g,苏木15g,红花15g,乳香6g,没药6g,银花藤30g,海风藤30g,防风12g,荆芥12g。用于刀口愈合后,药物煎煮后,乘热先熏。待温度降至40℃-50℃时,再洗患膝。每次半小时,每日2次,15天为一个疗程。同时进行膝关节功能锻炼。

2.3对照组。关节腔内注射:常规消毒术区,铺无菌巾单,穿刺进入膝关节腔,抽吸无血或抽尽关节积液后,注入玻璃酸钠2ml,然后拔出针头,包扎针口。

3治疗结果

3.1疗效评定标准

疗效评定标准参照《中药新药临床研究指导原则》[3]疗效评定标准。临床控制:疼痛等症状消失,关节活动正常,积分减少≥95%,X线显示正常。显效:疼痛等症状消失,关节活动不受限,积分减少≥70%,

3.2统计学处理

运用spss11.5统计软件进行数据的统计分析。分类资料采用X2检验和Ridit分析,计量资料采用t检验和单因素方差分析,P≤0.05被认为所检验的差别具有统计学意义。

3.3疗效评定结果

经过上述治疗,治疗组总有效率为100%,对照组总有效率87.1%,与对照组想必有显著性意义(p

4讨论

膝关节骨性关节炎是中老年常见的慢性关节病,是在生物学和生物力学因素作用下,软骨细胞,软骨基质和软骨下骨质降解与合成失衡引起膝关节进行性关节软骨退变、磨损、剥脱和关节边缘与软骨下骨质反应性硬化改变。而病理变化为关节软骨的退变、软化、纤维化,软骨脱落后骨质暴露、关节液浑浊粘稠,充满大量的骨碎片及游离体,关节内环境恶化,后期出现了骨膜增生、肥厚以及血性、炎症性改变。软骨中降解蛋白多糖和胶原的酶含量增加,软骨蛋白多糖含量减少,导致软骨破坏,进而全层软骨消失,深达骨质,关节边缘骨赘形成;软骨下骨增厚,囊性变,硬化。其临床症状主要为膝关节僵硬、肿大、疼痛、无力、活动受限和畸形。

关节镜下关节防止继发性关节内组织磨损和病理改变,从而起到消失、镇痛、缓解症状的目的。的治疗机制[4]是:①通过灌洗液的冲洗,清除关节内磨损的组织碎屑,炎性渗出物及致炎因子;②清理炎性滑膜和退变的半月板、软骨,消除产生致炎因子的根源;③取出关节游离体、嵌顿的半月板、软骨,解除了造成关节绞锁的机械因素,防止继发性关节内组织磨损和病理改变,从而起到消失、镇痛、缓解症状的目的。而关节镜下清理术的目的是清除致病因素,恢复关节面的平整,消除关节活动障碍,减轻髌-股,股-胫关节面的非生理性压力。由于膝关节间隙变窄,关节的失稳,X线改变,负重时对关节囊及滑膜产生机械刺激,导致P物质等神经肽产生增多,滑膜组织中增多的神经肽、细胞因子、炎症介质等进入关节液,刺激滑膜中的感觉神经末梢。作用于软骨下骨髓腔内的感觉神经,产生疼痛。膝骨性关节炎过程中骨内压增高,静脉瘀血也可出现关节痛。

膝骨性关节炎患者膝关节滑液和软骨基质中内源性透明质酶(HA)浓度或含量减少,滑液生物学功能改变,损伤了软骨的完整性,在疾病的发展中起重要作用。而软骨的破坏,激发无菌性炎性反应,改变了关节腔内的生物环境。玻璃酸钠是构成关节软骨和滑液的主要成分,关节中的透明质酸钠主要由滑膜细胞及单核吞噬细胞合成,具有保护软骨、抑制炎症反应,有利于软骨的修复、改善关节活动度。

膝骨性关节炎中医属“骨痹”、“膝痹”范畴,多认为是肝脾素虚,长期劳寻损、腠理空虚、风寒湿杂至凝滞经脉,气血痹阻不通成痹证。尉金建等[5]认为本病肝肾亏虚为发病关键,肾气虚,血行无力而致淤血痹阻。陈广祯等[6]认为本病或因劳累过度,或因饮食不节,日久则脾虚湿停,湿邪化痰,痰湿阻络,或肝肾亏损,筋骨失养,风寒湿邪侵袭关节,致血液瘀滞,血瘀则气血不畅。目前临床治疗及实验研究多集中在补益肝肾及活血通络两大方面[7]。中药透骨草及伸筋草祛风湿,舒筋通络止痛;牛膝、苏木及红花活血化瘀,消肿止痛,通筋骨;乳香活血伸筋,没药散血化瘀;银花藤、络石藤及海风藤祛风湿通络,止痹痛;防风、荆芥祛风湿,利关节;川楝行气止痛。现代药理学研究证明,中药活血化瘀药物能扩张周围血管,降低血液粘稠度和血小板及红细胞凝集性,改善血流动力学和血液流变学,从而改善微循环,恢复关节内供血。祛风湿药物可吸收体内组织间水分和关节内积液,以消除关节肿胀,同时有明显抗炎镇痛作用。红花中所含红花黄色素有较强的、持久的阵痛效应,并有抗炎作用。牛膝中所含皂苷有促进炎症消退作用。全方具有祛风湿,活血化瘀,行气利水止痛之功。

本研究应用关节镜下膝关节清理术清除关节病因素恢复关节面的平整,消除关节活动障碍。玻璃酸钠关节腔内注射虽能有效改善滑膜组织的炎症反应,提高滑液中玻璃酸钠含量,增加关节液的粘稠性和功能,保护关节软骨,促进关节软骨的愈合与再生,缓解疼痛,增加关节活动度,并可降低血清和骨膜液中IL-1,IL-6水平,抑制免疫损害进程[8]。但关节镜下膝关节清理术能防止继发性关节内组织磨损和病理改变,从而起到消失、镇痛、缓解症状的目的,同时应用中药熏洗既有热力的作用,又有药物透皮吸收的药疗作用,从而促进腠理疏通,气血畅通,药物发挥作用充分,取效迅捷。优于关节腔内单纯注射玻璃酸钠。

参考文献

[1] Altman R,Asch E,Bloch D,etal.Development of criteria for the classification and reporting of osteoarthritis.Classification of osteoarthritis ofthe knee.Diagnostic and Therapeutic Criteria Committee of the American Rheumatism Association [J].Arthritis Rheum,1986,29(8):1039-1049.

[2] 陈血成,张静.骨关节炎[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4:1.

[3] .中药新药临床研究指导原则[M].北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02:351-352.

[4] 王予彬,王惠芳.关节镜手术与康复[M].北京:人民军医出版社,2007:200.

[5] 尉金建,王临青,张恩胜.益肾除痹方治疗膝骨性关节炎114例临床观察[J].甘肃中医,2005,15(4):18.

篇2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市人大常委会的《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以及规范地区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结合地区物业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适用范围)

镇行政区域内居住小区的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基本原则)

选聘居住小区物业管理企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以地区现有的物业管理企业作为优先选聘的候选单位。

第四条(管理部门)

闵行区房管办事处、镇社区办负责本地区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二、初步征询业主意见

第五条(初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标准)

业主委员会应听取小区业主和业主代表、居民委员会等各方意见,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制定物业管理初步方案。

(一)向居住小区业主征询选择物业服务项目、服务等级,拟订适合本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的物业管理初步方案。

(二)征询居住小区业主意见后,拟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

(三)物业管理初步方案,在小区内公布,听取业主意见。

三、直接续聘原物业企业

第六条(续聘)

如居住小区业主多数意见认同原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由业主委员会根据拟订的初步方案和原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商洽。双方如能就相关内容取得一致意见,则可拟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在小区内公示,听取业主意见。再根据本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递交全体业主表决。

(一)获业主大会2/3业主同意,业委会根据有关规定,和该物业管理企业签定正式服务合同。

(二)未获业主大会2/3业主同意,则由业委会向小区业主公告,停止直接续聘工作。

四、邀请招标

第七条(招标组织)

业主委员会组建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小组,该小组基本由业委会、业主代表组成,并应邀请辖区内居委会参加。(以下简称工作组)

第八条(招标文件)

工作组编制物业管理招标文件。

文件主要内容如下:

(一)工作组的联系方式;

(二)物业基本情况。包括物业名称,坐落地址,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绿化面积,房屋类型,产权性质,房屋幢数,套数,建筑结构,公建配套设施,主要设备设施,物业档案(含施工或竣工图纸),出售情况,入住率等;

(三)委托管理的内容及要求;

(四)物业管理用房的配备情况;

(五)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六)组织解释招标文件及实地考察物业的时间;

(七)投标书密封要求和送达的截止时间,地点及方式;

(八)开标、询标的时间,地点,方法与程序;

(九)投标报价要求及评标标准;

(十)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一)其他事项的说明。

第九条(招标邀请书)

工作组应当向3个以上较合适的物业管理企业发出邀请书。要注重考虑企业的服务质量与管理费用,即通常讲的质量价格比。因此,应根据居住区域所属保障、改善、舒适等不同房屋类型以及全体业主的消费观念、消费水平,选择相应的企业,优先考虑选择在本小区附近有管理服务项目的企业,便于了解该企业及企业可发挥规模效应,降低成本。

工作组应当在小区内召开各类座谈会广泛听取业主意见后,对拟选择的企业在询价征询前进行一番“明查暗访”,查明物业管理企业的业绩和市场信誉,且广泛听取业主的意见,选出合适的2-3家企业。

第十条(评标)

工作组(或邀请专家评审团)根据制定的招标评分标准,结合各投标物业管理企业的标书以及业主座谈会的意见对物业管理服务方案进行评定,结果在小区内公布。

第十一条(公告、征询)

(一)工作组向小区业主公告评标结果。

(二)工作组制定征询公告、征询单,由全体业主投票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二条(业主选择)

征询单递交业主大会表决:

(一)经业主大会表决,2/3以上业主选择同一物业管理企业,业委会根据有关规定,和该物业管理企业签定正式服务合同。

(二)首次表决达不到2/3业主选择同一物业管理企业,则多数业主选择的物业管理企业作为下一轮唯一候选的单位,再次投票征询。达到2/3以上业主认同,则业委会根据有关规定,和该物业管理企业签定正式服务合同。

五、附则

第十三条(禁止行为)

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排斥其他投标人参与公平竞争;不得通过作弊,哄抬标价;不得与工作组串通,损害其他人的利益;不得向工作组行贿或变相行贿。

篇3

2合同设计管理

水力发电企业常发生的合同可归类为:承揽合同(加工、定作、修理、设备更新改造、测试、检验等)、采购合同(买卖合同)、技术咨询及服务合同、后勤服务合同、小型基建工程合同。合同文件的设计应遵照《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行业主管部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示范合同文本、标准合同文件,结合标的及企业的具体情况设计合同文件。本节以承揽合同为例,探讨一下主要合同条款的设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主要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设备更新改造、测试、检验等。合同条款设计参照的合同示范文本主要包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加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301)、定作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302)、修缮修理合同文本(GF-2000-0307)、承揽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303)等。承揽合同的条款设计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定做人和承揽人的名称或姓名及住所。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为定作人和承揽人。在合同文本设计时,定作人和承揽人的名称首先要在合同正文前分段书写,然后还要在合同正文(或附件名称)后分栏与其单位信息(名称、法定代表人、委托人、住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开户银行、开户名称、银行账号、签订日期等)合并书写。承揽人的《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等法定证件的复印件应附在合同后面备查。(2)承揽项目。承揽项目即承揽合同的标的。标的就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目标”。标的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合同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合同标的是多种多样的,一般分为四类:一是有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如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货币和有价证券等;二是无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三是劳务,指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输行为,委托中的、行纪、居间行为等;四是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体现履约行为的有形物或无形物。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加工物、定作物、修理物、更新改造的设备、测试物、检验物等)。是承揽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是承揽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它是承揽合同权利义务的基础,反映了当事人的订约目的和要求,是承揽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没有标的,承揽合同关系不可能建立。承揽合同的标的在合同条款中一般以承揽项目名称(加工物名称、修理物名称、更新改造物名称、测试物名称、检验物名称)表示,如“××水电站1#机组A级检修工程”、“××水电站1#机组制动器改造工程”等。项目名称的确定,应遵循准确表示的原则、保持与档案记录名称一致的原则。(3)承揽项目范围。承揽项目范围即承揽合同标的的数量,即合同范围,是标的量化的约定,是标的计量。

3合同的公证与审计

合同的公证,尊重自愿的原则,双方当事人均可提出公证的申请。公证形成的法律文书为公证书,公证书不仅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而且还具有域外法律效力,公证书是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可靠的司法证明文书,被广泛地运用在国际交往中。在国际上,公证书得到了广泛的承认,在域外也具有法律证明力,是进行国际间民事、经济交往不可缺少的法律文书,这是公证证据效力在空间上的延伸。但是,合同的公证,在合同管理中往往被忽视,应给予重视。合同的审计。从审计的范围层面,包括合法性方面的审计,合同价格的合规性及合理性方面的审核及审计,合同管理过程中的合规性审计。审计机构的层面,包括外部审计(国家审计机构的审计或国家委托的审计公司的审计)和内部审计(企业审计部门的审计或企业委托的审计公司的审计)。为此,对于按规定必须要审计的合同,在合同条款的设计时,应增加约定审计事项的条款,以免引起付款方面的争议,如增加“竣工结算价款的支付,须通过造价咨询公司的造价审核、审计公司的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支付”等条款。

篇4

第二条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法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争采购的;

(四)我国驻境外机构在境外采购的;

(五)财政部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六条未经批准,采购机关不得采购外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前款所称外国货物,是指最终货物为进口货物,或者最终货物虽在我国境内生产或组装完成,但其增加值含量不足总价值50%的货物。

第七条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和规章;

(二)研究确定政府采购的中长期规划;

(三)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

(四)收集、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

(五)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六)审批进入中央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

(七)审批社会中介机构取得中央政府采购业务的资格;

(八)确定并调整中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采购范围的限额标准;

(九)编制中央采购机关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十)处理中央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十一)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财政部门不得参与和干涉政府采购中的具体商业活动。

采购机关应当加强本部门、单位采购工作的管理,支持和协助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政府采购主体

第九条政府采购主体包括采购机关和供应商。

第十条采购机关分为集中采购机关和非集中采购机关。

第十一条集中采购机关负责下列政府采购事务:

(一)统一组织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

(二)组织由财政拨款的大型政府采购项目;

(三)受其他采购机关的委托,代其采购或组织招投标事宜;

(四)办理财政部门交办的其他政府采购事务。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之外的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由各非集中采购机关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第十三条采购机关可以委托具备政府采购业务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政府采购具体事务。

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业务资格:

(一)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熟悉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过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的人员比例达到机构人员的20%以上;

(三)具有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分别占机构人员总数的60%和20%以上;

(四)具有采用现代科学手段完成政府采购工作的能力;

(五)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业务资格的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机关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包括中国供应商和外国供应商。

第十七条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的中国供应商资格:

(一)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或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

(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四)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五)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的外国供应商资格:

(一)经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准入政府采购市场的外国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二)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协定,所承诺的准入我国境内的政府采购市场的外国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外国供应商享有并履行与中国供应商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供应商准入政府采购市场的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

第二十条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机关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五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机关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机关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一条除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外,达到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第二十二条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

(二)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而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的;

(三)投标文件的准备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

(四)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的;

(五)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六)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的现货,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二十四条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

(二)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三)在原招标目的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50%的工程,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

(四)预先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五)采购机关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促进实施相关政策目标的;

(六)从残疾人、慈善等机构采购的;

(七)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招投标程序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通过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向五个以上特定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的主要内容依前款规定。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招标文件应当经采购机关确认,采购机关应当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应当原样退还,不得开启。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第三十一条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由招标人以公开方式进行。开标时应当众验明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未遭损坏。招标人应当宣读所有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并作记录存档。

严禁投标人与招标人在开标后进行任何形式的协商谈判。

第三十二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供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三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五章政府采购监督

第三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的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发现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严重违反规定,可能给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导致采购无效的,应当责令采购机关停止采购,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三十七条采购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需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或订立补充合同的,应当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采购机关应当对采购合同的标的组织验收,根据验收结果,在验收结算书上签署意见并报送财政部门。

第三十九条财政部门根据采购合同对验收结算书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办理采购资金的拨款手续。

采购资金拨款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新增国有资产的管理,及时办理新增资产的登记。

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30日作出处理。

第四十二条政府采购应当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采购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当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采购事务的;

(四)与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五)开标后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拒绝财政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八)其他违反政府采购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给采购机关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抵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与采购机关或者社会中介机构违规串通的;

(五)开标后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机关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向采购主管机构、采购机关、社会中介机构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拒绝财政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九)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社会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给采购机关、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业务资格的;

(二)超出权限进行采购业务的;

(三)与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四)拒绝财政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采购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的规定,、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具有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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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法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争采购的;

(四)我国驻境外机构在境外采购的;

(五)财政部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六条未经批准,采购机关不得采购外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前款所称外国货物,是指最终货物为进口货物,或者最终货物虽在我国境内生产或组装完成,但其增加值含量不足总价值50%的货物。

第七条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和规章;

(二)研究确定政府采购的中长期规划;

(三)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

(四)收集、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

(五)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六)审批进入中央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

(七)审批社会中介机构取得中央政府采购业务的资格;

(八)确定并调整中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采购范围的限额标准;

(九)编制中央采购机关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十)处理中央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十一)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财政部门不得参与和干涉政府采购中的具体商业活动。

采购机关应当加强本部门、单位采购工作的管理,支持和协助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政府采购主体

第九条政府采购主体包括采购机关和供应商。

第十条采购机关分为集中采购机关和非集中采购机关。

第十一条集中采购机关负责下列政府采购事务:

(一)统一组织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

(二)组织由财政拨款的大型政府采购项目;

(三)受其他采购机关的委托,代其采购或组织招投标事宜;

(四)办理财政部门交办的其他政府采购事务。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之外的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由各非集中采购机关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第十三条采购机关可以委托具备政府采购业务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政府采购具体事务。

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业务资格:

(一)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熟悉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过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的人员比例达到机构人员的20%以上;

(三)具有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分别占机构人员总数的60%和20%以上;

(四)具有采用现代科学手段完成政府采购工作的能力;

(五)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业务资格的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机关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包括中国供应商和外国供应商。

第十七条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的中国供应商资格:

(一)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或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

(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四)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五)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的外国供应商资格:

(一)经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准入政府采购市场的外国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二)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协定,所承诺的准入我国境内的政府采购市场的外国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外国供应商享有并履行与中国供应商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供应商准入政府采购市场的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

第二十条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机关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五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机关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机关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一条除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外,达到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第二十二条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

(二)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而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的;

(三)投标文件的准备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

(四)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的;

(五)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六)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的现货,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二十四条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

(二)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三)在原招标目的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50%的工程,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

(四)预先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五)采购机关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促进实施相关政策目标的;

(六)从残疾人、慈善等机构采购的;

(七)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招投标程序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通过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向五个以上特定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的主要内容依前款规定。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招标文件应当经采购机关确认,采购机关应当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应当原样退还,不得开启。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第三十一条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由招标人以公开方式进行。开标时应当众验明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未遭损坏。招标人应当宣读所有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并作记录存档。

严禁投标人与招标人在开标后进行任何形式的协商谈判。

第三十二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供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三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五章政府采购监督

第三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的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发现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严重违反规定,可能给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导致采购无效的,应当责令采购机关停止采购,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三十七条采购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需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或订立补充合同的,应当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采购机关应当对采购合同的标的组织验收,根据验收结果,在验收结算书上签署意见并报送财政部门。

第三十九条财政部门根据采购合同对验收结算书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办理采购资金的拨款手续。

采购资金拨款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新增国有资产的管理,及时办理新增资产的登记。

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30日作出处理。

第四十二条政府采购应当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采购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当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采购事务的;

(四)与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五)开标后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拒绝财政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八)其他违反政府采购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给采购机关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抵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与采购机关或者社会中介机构违规串通的;

(五)开标后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机关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向采购主管机构、采购机关、社会中介机构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拒绝财政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九)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社会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给采购机关、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业务资格的;

(二)超出权限进行采购业务的;

(三)与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四)拒绝财政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采购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的规定,、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具有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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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正确灵活的运用采购方式

采购单位应根据项目需求特点和市场情况合理选择采购方式,政府采购主要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竟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电子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其中,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最为常见。

1.公开招标(又叫竞争性招标)是一种由招标人按照法定程序,在公开出版物上招标公告,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承包商都可以平等参加投标竞争,从中择优选择中标者的招标方式。

2.邀请招标,也称为有限竞争招标,是一种由招标人选择若干供应商或承包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由被邀请的供应商、承包商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者的招标方式。

邀请招标的方式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公开招标的缺陷,同时又能够相对较充分地发挥招标的优势。

3.竟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

4.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机关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5.询价采购是指对几个供货商(通常至少三家)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一种采购方式。

询价信息公开面较狭窄,局限在有限少数供应商,一般很少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询价公告,满足于三家的最低要求,排外现象较严重。

6.电子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电子交易平台。

该平台通过引入北京中关村电子商城价格指数,有效地控制协议商品价格,给采购人、供应商提供一个公开、透明的商品交易平台,使协议商品价格更加公开透明且便于监管。该平台的启用,解决了协议商品价格信息与市场严重脱节、协议成交价难以把控等问题。

二、编制招标文件要注意的事项

招标文件是政府采购活动中具有法律效率的文件,它不仅规定了完整的招标程序,而且还提出了各项具体的技术标准要求和商务条件,规定了拟定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也是评审委员会评标的依据和拟定合同的基础。

招标文件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投标邀请书、项目技术规格、数量及质量要求、项目商务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无效投标条款和废标条款、投标人须知、 合同格式及合同条款、投标文件格式等。编制招标文件应注意以下事项:1. 祥细,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该考虑到的事情都要考虑到,即使当时想到了,但还不能确定具体的要求,也应提出来,让投标商根据自已的经验来建议。否则如有疏忽可能造成被动,会给招标工作带来困难。

2. 准确,招标文件对各项采购要求表达准确,一是一,二是二,不允许使用大概、大约、可能等不确定的语句,否则会造成理解上的差异。

3. 简捷,以最简单的话把采购的目的、要求和服务等叙述出来。

招标文件中项目技术规格、数量及质量要求、项目商务要求最好是由采购方自已负责。

三、在评标工作中应把握的几个环节

评标是指按照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比较和分析,从中选出最佳投标人的过程。评标是否做到真正的公平、公正,决定着整个招投标活动是否公平、公正;评标的质量决定着能否从众多的投标竟争中选出最能满足招标项目各项要求的中标者,最大限度地实现招标人的利益。

第一个环节,确定评标委员会人员的组成,招标人的代表、相关技术、经济法律专家,人数须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评委会的人员随招标项目而组建,项目不同,人员不同,但原则不变。

第二个环节,强调评标委员会的回避制度,指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有利害关系的包括投标人的亲属、与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经济利益的人员。如果有此类出现应当按照规定更换,评标委员会的成员自已也应当自动退出。

第三个环节,招标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评标过程的保密。这是最关健的环节,招标不保密,就不要招标,在评标前一定要宣布纪律。保密包括评标的过程设计到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标底的价格、中标后选人情况、投标商资料等。

四、确定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合同,又称为契约、协议,是买卖双方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它是采购方与供应方明确其在授予合同后的权利与义务责任法律文本,合同成立需要两个重要条件,即双方达成一致和对双方具有法律方面的约束力。合同签定的重要性在于它是记载履行合约的细节和祥细条款,同时在双方发生法律纠纷时可以作为交涉的法律依据。合同分为基本条款和其它条款,基本条款是合同里面的重要项,包括采购项目的名称、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数量、成交金额、交货和资金的支付方式等条款。其它条款包括对卖方交货期时间的规定、保险、索赔、争议的解决办法,有关费用的支付、证件、单据的提交、货物验收及方法等。合同条款应注意以下几个的问题。

1. 一定要写明商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它是供应商履行合同的法律依据,同时也使采购达到具体要求的法律依据。

2.明确数量与条款。由于交易双方约定的数量是交货的依据,应正确掌握成交的数量和明确计量单位,(如重量单位、长度单位、数量单位、面积单位、体积单位)。

3.成交金额。必须按政府采购方式已确定的金额来签合同,不能随意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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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的政府采购方法以公开招标为主,邀请招标以及其他采购方式为辅。目前《招标投标法》只规定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式,不能够解决招投标实践中需求难确定的问题,两阶段招标方式是公开招标方式的重要补充。但目前关于两阶段招标的规定只规定在《招投标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应当对两阶段招标的法律地位和内容予以完善,以适应实践的发展需求。

关键词 :政府采购;两阶段招标;技术标准

一、两阶段招标的出现源于政府采购方法之不足

1.政府采购方法概述

从我国《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来看,我国的政府采购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公开招标方式。《招标投标法》第10条和《政府采购法》第26条的规定,确立了公开招标方式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公开招标又称“无限竞争性招标”,是指招标人依照法定的程序,在法律规定的公开出版物上招标通告并提供招标文件,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者承包商都可以平等参加投标竞争,采购人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方式通过公告和公开开标的特征显现了政府采购中公开性的原则,同时又能很好的体现政府采购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2)邀请招标方式。在《招标投标法》第10条和《政府采购法》第29条确立了邀请招标的方式。邀请招标也称“限制性招标”,采购人可以按照自己的实际需求来选择合格的供应商,然后向供应商发出邀请,吸引潜在的供应商参与到招投标中来,从中再择优选择合格供应商。邀请招标的公平性要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但从另一方面来看,效率性得到了大大的体现,也节约了招投标工作的成本,但是必须要明确的是必须在法律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情形下才可以采用。

(3)两阶段招标。两阶段招标的存在致力于解决需求难以确定的情形,主要是在要采购的货物、工程的规格或者服务的性质预先没有办法确定的情况下使用的。招标方式按招标阶段的划分,可以分为一阶段招标和两阶段招标,两阶段招标一般在第一阶段要求投标人投技术标,在技术标审查合格之后,再参与到第二阶段的商务标中来。这一方式是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之间的一种过渡性的、独立的采购方式,通过分析可以发现,它比公开招标的方式多了一个可以反复修改的阶段,与竞争性谈判相比较来说,相似的内容很多但区别也很大,因为它不能够像竞争性谈判一样进行多轮谈判。它综合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的一些优点,同时又修正了很多缺点,所以两阶段招标具有很多自己独立存在的价值。

(4)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是采购人与多家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分别进行谈判,从确定的供应商中确定中标人的方式。竞争性谈判不是随意就可以适用的,《政府采购法》第30条规定只有在四种情况下才可以适用竞争性谈判:①招标失败。经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之后仍然没有合格的供应商的。②从现有的技术调价来看不能满足招标的要求,或者情况特殊不能够满足需求的。③在紧急情况下适用,时间非常紧急不能满足正常招标程序的时间。④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投标人不能够对合同要求的内容进行定价。

(5)询价采购。询价采购的对象是价值很低的标准化货物、服务的采购,通过对至少三家以上的供应商的报价的审查,进而确定合适的价格的一种此案够方式,《政府采购法》第32条规定确立了这种非正式的邀请形式,供应商通过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报价,但是没有正式的广告方式。满足询价采购有两个要求:一是采购人需求的是通用的货物,这一货物没有特殊的要求和标准。二是价格的变化幅度不大,竞争相对比较小。询价采购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和价格优势,因此,我国政府采购法采用了这种采购方法。同时,《指南》和《示范法》也都规定了这一简单省时的采购程序。

(6)单一来源采购。《政府采购法》第31条规定确立了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单一来源是很直接的采购方式,与其他方式很大的不同点是,它是一对一的方式,所以这一方式不能够充分体现竞争性的内容,采购人很容易处于一种对自己不利的状态,进而可能会导致腐败的出现,所以法律明确规定了只有在四种情况下才可以使用这一方式,严格的控制其适用范围和对象。

2.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以及其他招标方式的适用条件

(1)公开招标方式的适用条件。公开招标的方式,要求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来投标。有两个适用条件:一是以公告的形式进行;二是对象是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邀请招标方式的适用条件。投标人通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其他组织进行招投标,前提条件必须满足两项:一个是投标邀请书店的确定;二是对象必须是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招标投标法》采购方式的不足

分析上文介绍的各种采购的方式,可以发现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需求不能确定的情况,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等方式都不能有效适用。例如实践中存在的相当多的重点建设项目,因为行业性比较强、技术非常复杂化和设备专业化程度高等,采购人需求的问题没有能够有效解决,如果按照公开招标的方式,很难能够找到合格的供应商。上文我们也提到了公开招标运用的前提条件就是需求的问题已经得到了有效的解决,也就是需求明确,潜在投标人已经能够根据需求而准备相关的合同。公开招标的方式已经越来越不能满足需求不能确定的情形。所以,在此背景下,两阶段招标的方式越来越重要。

二、两阶段招标方式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

1.《条例》有关两阶段招标方式的具体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0条规定对两阶段招标的内容做了详细的规定。对于那些技术很复杂,不能够明确技术规格的招投标项目,法律规定可以采用两阶段招标的方式,在第一阶段的情况下,投标人可以依照招标公告和邀请书的要求提交没有价格内容的技术建议,在第二阶段,投标人在招标人招标文件的基础上,提交最后带有解决方案和价格内容的文件。

目前两阶段招标只规定在《条例》当中,《条例》认为两阶段招标是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的融合,所以不存在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规定,我们认为这是不正确的,因为两阶段招标有其自身独特的性质和特点,区别于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式。

2.两阶段招标方式的适用条件和特征

第一阶段是技术标:招标人通过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潜在的供应商就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技术、质量、合同条款和供货条件等除了价格之外的所有非商务性的内容广泛发表建议。招标人根据实际的需求提出很多技术性的建议,但这些内容不能够包含合同的价格,价格内容要放在第二阶段来体现。提交了技术建议之后,招标人和投标人共同讨论确定最后共同的技术规范。招标人可以通过谈判与投标人达成拟提供服务的规范和规格,初步锁定进入第二阶段的投标人的范围。

第二阶段是商务标:在此阶段,价格内容被包含进来,招标人在第一阶段确定的技术标准可以在文件中直接使用。招标人依据第一阶段所确定的技术规范进行正常的公开招标程序,邀请合格的投标商就包括合同价款在内的所有条件进行投标。这一阶段具有邀请招标的一些特征,同时又有机的糅合了竞争性谈判的一些特征。虽然花费的时间和精力较长,但能够很好的解决腐败的问题。以国家体育馆和奥运村的招投标作为例子,北京市计委面向国内外分两步进行项目法人招标,通过第一阶段的意向征集,完成评审工作,最终选出五家供应商的作品进入第二阶段评审。第二阶段有两家联合体提交的文件不完整,未通过符合性审查,最终只有3家单位能正式竞标。

3.两阶段招标与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的区别

(1)两阶段招标要分两个阶段,即两次投标,第一次投标只包含技术建议而不包含价格,招标人与投标人协商确定最后的技术方案,确定这一阶段的招标文件。待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修改之后,要求投标人再按照新的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包含价格在内的最后投标。两阶段招标对于那些需求不确定,技术复杂和特殊性质的项目来说有很大的价值,能够显示出自身独立的价值。

(2)两阶段招标有两次谈判,第一阶段采购人对与技术建议有关的任何内容进行谈判,采购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修改原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格,也可以删除原招标文件中确立的标准,但是要将修改后的内容及时反馈给投标人,帮助投标人完成技术规范符合自身的发展需求。而且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式是不允许进行谈判的,只有一只机会,不能够进行反复的修改,两阶段招标与它们有明显的区别。

从内容上来说,两阶段招标更加公平,因为竞争性谈判不区分两个阶段,竞争性谈判一般是一对三以上,程序上更加的简便和效率,而两阶段招标区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完全按照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更加的透明和公正,第二阶段需求的问题解决之后按照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投标。两阶段招标虽然费时费力,但是却更加的公平公正,符合招投标竞争性的要求。

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出,两阶段招标虽然融合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但是并不能简单的等同于就是这两种方式的一个变通适用,它有自己独立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和特点。两阶段招标是在拟采购货物、工程的规格或服务的性质无法事先确定的情况下采用的。它很好的解决了采购机构需求的问题,两阶段招标的出现解决了招标法采购方式不足,所以笔者认为两阶段招标的地位问题最终应由法律予以完善,而不是行政法规。

三、对两阶段招标采购方式的整体把握

1.国际法上有关两阶段招标采购方式的规定

在国际上比较有影响力的有关政府采购方式有:《政府采购协议》(GPA)、欧盟的《公共采购指令》、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公共采购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以及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分别制定的《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采购指南》(以下统称《采购指南》)、《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等。这四个文件中对两阶段招标有规定的只有《示范法》和《指南》,《指南》明确将两阶段招标在国际公开招标中,有具体的法律条文。《示范法》认为两阶段招标可以与征求建议书和竞争性谈判方法选择采用。二者均将两阶段招标视为招标方式以外的一种采购方式,与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并列。从国际范围的角度来看,两阶段招标的法律地位越来越重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需要对两阶段招标的法律地位予以完善。

2.两阶段招标的法律地位应予以完善

两阶段招标有其独立的适用条件和存在价值,本应规定在法律当中,但目前却规定在《条例》里,《条例》的解释认为两阶段招标属于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变通方式,我们认为这样的理解是片面的,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两阶段招标方式与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有很大的区别,两阶段招标与邀请招标方式同样是公开招标方式的重要补充,在公开招标方法不能适用,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适用其他采购方法。但目前《招标投标法》只规定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式,其他采购方式多规定在法规和规章之中,容易造成混乱,所以当务之急应当在《招标投标法》中规定两阶段招标,以解决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问题。

3.两阶段招标的内容应予以完善

(1)技术标准应当以专利的方式予以保护。前面对两阶段招标具体内容的分析,我们发现在第一阶段中,投标人花费了很多的物力和财力编制了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的技术建议,通过协商讨论确定了进入第二阶段的招标文件。最终的技术规范的形成要包含投标人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一阶段的成果应当得到应有的保护。

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笔者认为可以采用专利的方式保护投标人的技术标准。很多高新领域都有这样的问题,例如在高新技术领域内制定技术标准时,通常是没有现成的通用技术可以采用,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为了保护专利人的利益,必须将专利技术纳入标准。技术标准中难免包含越来越多的专利技术,两者的关系越来越密切,企业技术竞争的加剧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变大,使得技术标准保护的问题被提的越来越多,而专利是知识产权诸多客体中与技术标准联系最为紧密的一个。目前专利技术被纳入标准的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某种功能或者指标的要求被包含在技术标准的要素之中,而专利技术是必不可少的内容。二是技术要素的某些特征对技术标准至关重要。三是技术标准的技术要素包含某项专利技术的全部技术特征。简而言之就是,企业投入很大的成本研究出来的技术标准需要得到保护,通过市场的手段将这些技术规范上升为行业里的技术标准,最后通过专利的方式保护企业的技术标准。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有效的结合,保护了专利权人应得的利益。

(2)第二阶段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投标。第一阶段中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第二阶段可以通过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对其应得权益予以保障。目前,两阶段招标的第二阶段仍然是以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只允许第一阶段提交过技术建议的投标人参与第二阶段的投标,第二阶段的参与范围比较狭隘,不能充分的吸收各方建议,对于其他更好的报价的投标人来说是不公平的,最终也不利于招标人的利益。综合法的公平和效率,个人认同第二阶段应当以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邀请招标的方式应当予以改变。

第二阶段如果按照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投标,首先需要解决一个重要的问题,第一阶段的技术标准通过专利的方式予以保护,应该如何有序进行?

①技术标准成为专利不会影响招投标的顺利进行。技术标准通过专利的方式予以保护是很有利于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的,众所周知专利不适当利用会存在着限制竞争的问题,而招投标的是以竞争性为基本特征的,与专利保护最直接相关的是《招投标实施条例》第32条的规定,一方面保护知识产权,另一方面又要充分贯彻竞争性特征,两者之间该如何协调?

第一阶段经讨论决定的技术标准在第二阶段是必须要被使用的,此时可能存在着这样的情况,参与第二阶段的投标人要想中标必须要采纳第一阶段的技术标准,但《招投标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强制要求使用专利的方式是违反条例的规定,应当被法律所禁止。在此笔者认为可以换一种思考方式来理解这一问题,其实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冲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阶段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必须使用专利,这是一个原则性的问题,第二阶段参与投标的投标人必须要采用第一阶段的专利成果,可以交由新加入第二阶段的投标人与专利权人进行协商,由新投标人缴纳一定的专利使用费来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

②对技术标准中的知识产权人规定特别的反垄断义务。上文分析:一方面,法律应当保护专利权人就其技术标准取得专利权获得相应的报酬;另一方面,还应当要求技术标准的专利权人必须向标准的使用者许可专利,如果专利权人违反专利许可义务拒绝将标准中的专利许可给标准的使用人使用将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思路借鉴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个人基于公益或其他目的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强制许可后,交纳专利使用费强制使用专利。一旦某项专利被纳入到技术标准中,那就意味着接受标准的所有使用人都必须要获得许可才能使用该技术标准,而第二阶段招投标工作的进行又依赖于技术标准,如果专利权人不许可其他投标人使用专利参与第二阶段投标,按照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投标工作是没有办法进行的。首先由专利使用人与专利权人进行协商,通过向专利权人交纳使用费的途径参与到第二阶段的招投标,这样就满足了第二阶段按照公开招标方式进行的要求,然后在特殊情况下,如果专利权人不许可其他参与投标人使用该专利,第二阶段的其他投标人可以通过专利权人强制许可申请来申请强制使用该专利,对技术标准中的专利权人规定特别的反垄断义务。

虽然使用专利技术标准要交纳专利费,但由于技术标准的一些技术信息公开了,反而有利于企业进行二次开发,降低开发成本,同样这对于参加第二阶段的其他投标人来说也是有利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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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曹富国.政府采购中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法研究,中国招标,199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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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温兴海,邱晓玲,工程建设项目两阶段招标的探讨与研究.中国招标,2013(06).

篇8

        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医疗服务的不断进步和完善,医院采购与供应医用耗材的种类和数量及使用范围都呈逐年增加的趋势。但由于社会关注度的不同,政府及医院更加注重对药品采购的管理[1],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其实,医用耗材的采购与管理与药品采购与管理对医院和社会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本文对医用耗材采购与管理进行探讨,如何更科学地规范医用耗材采购与供应,保证医疗质量,降低医疗成本,促进医疗工作的开展和医疗技术的发展。

        1  成立独立的采购管理部门

        1.1成立以院长为主任的医院采购委员会,分管院长为主任的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委员会。医用耗材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年度计划的审批,每季度一次例会讨论,审批科主任新进耗材的申请。

        1.2 成立专门的询价采购中心, 负责全院的物资采购, 收回药剂、总务、设备、各医疗设备使用部门的采购职能。

        1.3成立权限独立的仓储部门,收回医院原属药剂、总务、设备等各部门的仓库保管职能。仓库保管人员由新成立的仓储部门管理,并对这些人员进行培训和定期轮流,以减少串通舞弊行为。仓储部门成为采购办的一个下属部门,把以前的使用—仓储—采购三角关系变为使用—采购直接关系,减少了许多扯皮矛盾,提高了工作效率。

        2  简化和明确采购方式

医用耗材的采购主要采用“跟标”与集体谈判采购两种方式。

        2.1 我院是苏州市下属的二级甲等医院,我院所有医用耗材采购原则上要求均在苏州市卫生局组织的招标目录中采购,同样品种的中标耗材按由低价到高价顺序选择,如果没有按此原则进行采购的,由使用单位主任写出书面理由经分管院长和采购办确认后方可采购。这样既节约了采购成本,也减少了各种耗材合格证件的审查难度,采购工作量也大大减低。这是降低医疗成本的重要方法,也是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方式。

        2.2对于医院必须要使用的医用耗材而中标目录中又没有的耗材,由设备器材管理部门将临床科室要购买医用耗材的品种、数量、规格型号等材料交医院采购办与厂商谈判;尽管这些医用耗材品种不多,但我们也做出了相关规定,首先在医院网站上公示耗材品种,同一品种由采购部门与使用科室共同选择质量可靠产品三家以上的厂商参与竞标方有效。集体谈判采购方式与招标机构招标方式相同,器材设备管理部门公开向有关厂商发出投标邀请书,内容包括:招标项目名称、编号、标书提交的时间和地址,集体谈判开标的时间和地址、联系人及方式,为了更好地提高医疗质量,医用耗材实行价格优先,相同价格比服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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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我县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简称采购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国家专项资金、事业收入、以政府(含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信誉或财产担保的借贷资金及政府性其他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采购部门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遵循以下原则:

1、以质优价廉的商品,良好的售后服务和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目的;

2、以集中采购和招标采购为主导采购方式,依法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竞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维护公共利益,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

4、未经批准,不得采购国外货物、工程和服务;

5、同等条件下,优先采用县内产品。

第二章政府采购机构

第五条财政局是我县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下设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和政府采购中心。

第六条政府采购办负责我县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1、研究制定我县政府采购政策办法和中长期规划;

2、编制、和调整我县政府采购目录,确定招标采购范围的限额标准及采购方式;

3、管理和监督我县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

4、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管理政府采购资金;

5、审批进入我县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

6、审批社会中介机构取得政府采购业务的资格;

7、负责组织全县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和建立县政府采购信息系统;

8、处理政府采购投诉;

9、办理政府交办的其他采购事宜。

第七条政府采购中心为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政府采购办下达的采购计划及要求,组织实施集中采购事项;

2、承担不具备或被取消独立采购资格的采购部门的采购业务;

3、受政府采购办委托采购或组织招投标事宜。

4、建立与政府采购相适应的信息系统;

5、定期向县采购办报告采购经营情况。

第三章政府采购主体

第八条政府采购主体包括采购部门和供应商,采购部门分为集中采购部门和非集中采购部门。

第九条政府采购办下设的政府采购中心,为集中采购执行部门,办理集中采购业务。

第十条我县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有关单位为非集中采购部门,负责采购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

第十一条采购部门可以委托具备政府采购业务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政府采购具体业务。凡具备下列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的业务资格:

1、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2、熟悉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职人员的20%以上接受过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或其授权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

3、具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其中中级和高级职称的技术、经济、法律专业人员占在职人员总数的60%和20%以上;

4、具有较完善的供应商信息库、专家库,能采用现代科学手段完成政府采购工作;

5、政府采购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部门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资格:

1、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或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3、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4、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和经营状况。

5、政府采购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政府采购范围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范围主要有货物、服务和工程三大类别:

1、货物类:办公、医疗、科研、教学、文体、广播、电视等所需的用品、器械和设备,以及公务用机动车辆。

2、服务类:会议、接待、维修等各项政府所需的社会服务。

3、工程类:含有政府财政投资的各种建筑、安装、装饰和修缮等工程项目。

具体项目详见《*县政府采购目录》。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实行大额集中采购,小额分散采购的采购模式。

第十五条政府集中采购就是由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组织采购。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集中采购:

1、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

2、一次性批量购买的货物总金额达1千元以上(含1千元);

3、单台(套、件)价值0.5千元(含0.5千元)以上的物资;

4、价值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建筑及修缮工程,以及其他工程;

5、公务用机动车辆的购置、保险、维修及燃油;

6、大、中型会议、接待等服务项目;

7、采购部门无采购能力或被取消采购资格的;

8、有特殊技术要求或政府采购办有专门规定的。

第十六条分散采购就是对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经采购办批准,各采购部门可在县政府采购办确定的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处自行采购。

第五章政府采购方法

第*条政府采购主要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具体实施方式由政府采购办区别不同情况确定。

1、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2、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3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3、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部门直接邀请3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4、询价采购,是指对3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5、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部门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1、采购对象在市场上质价差别较大,竞争性较强,通过招标能获取最大资金节余的;

2、一次性采购数量多、金额较大或单项价值较昂贵的货物;

3、财政拨款的大、中型建筑工程项目和金额较大的修缮工程项目;

4、政府采购办认定的其它应招标采购的项目。

第十九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鉴别比较,择优选定: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无合格的;

2、招标所需成本费用过高,与采购总价值不成比例的;

3、因急需采购,按招标方式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

4、采购的质价在市场上弹性不大或相对统一的;

5、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殊要求的;

6、政府采购办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对货源单一,无替代供应商,或原采购合同有特殊规定,以及为扶持相关产业,从残疾人福利企业及慈善机构购买的,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第六章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

第二十一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的项目,政府采购办及受委托的政府采购中心或社会中介机构为招标人;取得供应商资格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为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公开招标采购应严格按照招标公告、制定招标文件、投标商资格审查、发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签定采购合同、履约监督、验收等一系列法定程序办理。

邀请招标应当向3个以上特定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三条招标公告由政府采购办或委托政府采购中心在县内,载明招标人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内容、数量、实施地点及获取标书的办法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招标文件由政府采购中心或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编制。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做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但是,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情形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对投标人的投标情况必须保密。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投标人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提前开启。超过规定截止时间收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六条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以公开方式进行。并邀请公证人员参加。严禁投标人与招标人在开标后进行任何形式的协商谈判。

第二*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县政府采购办认定的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奇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或由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20日内,签订采购合同,并报政府采购办备案。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10日内,向政府采购办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七章采购预算的编制

第三十条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行政部门及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制年度财务预算的同时,对本部门、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单独编制部门采购预算,上报财政局主管业务股室。

第三十一条财政各业务股室在组织编报部门预算时,审核确定部门采购预算,报政府采购办,由政府采购办汇总编制本级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下达政府采购计划,交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预算年度内,经批准追加的财政支出,属政府采购范围的资金,财政有关业务股室要及时调整政府采购预算,报政府采购办。

第三十三条各部门、单位随年终财务决算一并编报政府采购决算,上报财政业务股室审核,政府采购办汇总政府采购决算,上报县政府。

第八章政府采购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支付、统一核算的办法。财政局根据政府采购办编制的采购计划,将预算内、外采购资金转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存储。采购部门自筹资金的,在采购启动前也要存储到“专户”中。

第三十五条县政府采购办按采购合同规定付款方式,通过采购资金专户直接支付货物、工程和服务价款。采购结余的资金,属财政资金退回国库;属采购单位的,退还采购单位。

第三十六条采购部门凭政府采购办的付款凭证及供应商原始销售单据作为记帐凭证。

第九章政府采购监督

第三*条政府采购办对政府采购活动监督检查,对采购合同和结算书进行审核验收,符合规定的,办理采购资金拨款手续;对应由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而自行采购,或未经政府采购办批准而擅自采购的,由采购办提出意见,财政有关业务股室,按其采购额度核减年度预算经费;对违反规定采购,可能给国家、社会公共和当事人利益造成损害或导致采购无效的,可以责令采购机关停止采购,并做出处理。

第三十八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新增国有资产的管理,及时办理新增资产登记。

第三十九条政府采购应当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财政及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十章政府采购违纪处理

第四十条采购部门有下列情形的,采购无效,必须改正,并由行政主管机关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1、应当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

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3、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政府采购业务的;

4、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供应商违反规定串通的;

5、开标后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7、拒绝县政府采购办公室及相关部门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8、其它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的,采购无效,必须改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取消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处理;给采购部门造成损害的,必须给予赔偿:

1、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2、提供虚假投标文件的;

3、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与采购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违规串通的;

4、开标后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5、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机关签订采购合同的;

6、向政府采购部门及当事人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7、不配合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检查的;

8、其它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社会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必须改正,并由县政府采购办公室及财政部门给予查处并取消采购中介资格。给采购部门、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必须给予赔偿:

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业务资格的;

2、超出权限进行采购业务;

3、与供应商违反规定串通的;

4、拒绝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检查的;

5、其它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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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引言

随着时展,信息化的到来,生产和流通方式都发生了很大的变革。采购作为电子物流公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改善采购手段和方式,进行仓储管理分析,调整采购方法,对于企业高效运行、节省开支有着重要意义。

1 电子物流采购管理概述

1.1 采购

采购是目前电子物流公司企业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企业降低成本、提高利润的重要源泉,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采购决定了企业生产、经营和销售的进行,是企业产品成本降低和质量的保证,做好采购工作可以建立供应配套体系,与供应商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可以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资源。

1.2 电子物流采购管理

采购管理就是对所有的采购业务过程进行控制、组织、实施的管理过程,从而适量、适时、适价、适质地为生产部门提供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或外加工件的过程。电子物流公司的采购管理包括下达计划、生成采购单、执行采购单、接收到货、检验入库、收集采购发票、采购结算的采购活动的全过程。采购管理包括采购计划、订单管理及发票校验三个组件。

1.3 仓储

仓储就是指通过仓库对商品与物品的储存与保管,一个仓储的形成是因为产品或物料不能被即刻消耗掉,因此需要一个或者多个专门场所存放,这样就会产生静态仓储。把产品或物料存入仓库,然后对存放在仓库内的所有物品进行控制、保管、配送、加工等的管理,这样就产成了一个动态仓库。

1.4 电子仓储管理

电子仓储管理的原则:保证质量、确保安全、注重效率、讲求经济。目前仓库已经成为电子的物流中心。仓库是连接供应方与需求方之间的一道桥梁。仓库必须用其最大的及时性、灵活性来满足各类生产需要。因此,对该企业来说,仓储管理的意义重大。在激烈的竞争形势下, 电子在注重效益、不断挖掘与开发自己的竞争能力的同时,已经越来越注意到仓储管理的重要性。仓储管理做的好,也可以做到有效控制并降低流通和库存的总成本,它是一个企业保持竞争优势的关键助力和保证。

2 采购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供应商选择

电子物流企业的采购和外协工作在企业的运营管理活动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的作用能够很快、很直接地反馈到产品的质量、成本和效益上。针对某些制造企业来说,它的采购和外协的比重较大,采购活动的改善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另外我们对相关电子物流公司的调研研究,发现此类企业的采购活动出现了很多问题和矛盾,我们应着力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认真选取合适的供应商,避免这些管理误区和通病。电子物流企业通常采取采购的“货比三家”办法,他们经常要求采购人员申报的采购方案中至少提供三家的报价,管理者再对这三家进行比较、筛选、比价,然后从中选择一个价格合适的供应商。

2.2 采购办法

电子物流公司采购最大的问题不仅是在哪采购的问题,还有何时采购、采购多少的问题。企业要想做到准时生产,不断料,不缺料,就要有一套合理完善的采购方案,现今的采购方法虽然可以保证生产顺利进行,但是还是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防止缺料断料的发生,对采购主管严加要求,一旦发生缺料导致生产线停滞,则采购主管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采购主管为了防止这种事的发生,因此很多时候材料都存在存储过量的问题。

3 改善电子物流公司采购管理的优化

3.1 建立合格的供方管理机制

企业管理者最好采购人员划定一个范围,如供应圈范围,管理者通过对多家供应商的了解,选择几家质量有保证、口碑好、信得过的供应商,最终由相关高层和采购委员会决定。

3.2 招标

招标的采购方式比较公平、透明、客观,当企业在对采购物品的技术信息、成本信息掌握程度不够时,最好采用招标的方法,这样还可以获得成本和技术信息。企业要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说明招标的货物信息如名称、数量、规格等等,并且设定一个投标人的资格要求,邀请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投标。

3.3 竞争性谈判

企业进行招标时,如果出现投标人价格太高、招标人数量不够、投标者能力不理想或者反复的招标还是不能满足要求等等不利的情况时,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

3.4 询价采购

所谓询价采购,就是当企业已经很好的掌握了采购商品的技术信息和成本信息的情况下,同时还存在着许多多家供应商互相竞争,这时企业就可以预先设定一个合格的供应商范围,然后在这个范围之内使用“货比三家”的询价采购方式来采购。

3.5 单一来源的采购

单一来源的采购:对于企业已经基本掌握了采购对象的价格和其他相关信息,甚至某些特殊产品我们可选择的供应商比较单一,企业必须也只能主动去建立比较稳定的供应商关系,进行长期和互惠互利的合作。通过合同约束双方的行为,使得价格和质量得到保证;争取建立战略合作关系,进行长期合作,得到价格、质量和交货的长期稳定,在这个基础上就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

3.6 合理运用多种方式

最终的采购方式不是一成不变的,也不是一蹴而就的,我们应综合运用多种采购方式,合理组合各种采购形式,在经过一个时期的采购活动后,总结经验,最终形成自己企业独特的采购方式。

参考文献:

篇11

关键词: 高校;大型仪器设备;采购

Key words: university;large equipment;purchasing

中图分类号:G48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31-0229-02

0引言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各高校新增的大型仪器设备数量逐年递增,现在各高校也越来越重视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工作,有了更多的钱,如何才能管好、用好这些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经费,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为学校购置性价比高的产品,这是一个值得我们深入研究探讨的问题。

1规范采购大型仪器设备的论证和审批工作

1.1 申购单位申购准备工作大型仪器设备往往价格相对较高,为了保证采购质量,提高采购效益,强化监督机制,相关申购单位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包括前往已购置此类设备的单位进行考察)。保证所申购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均能满足使用要求,在经费范围内,不盲目从高,也不故意就低。

1.2 采购计划的论证工作设备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安排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会,为了对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有更好的掌握和了解,并能为申购部门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讨论购置此仪器设备的可行性及必要性,每次论证会必须聘请5名或以上专家。一般包括3名相关专业副高级职称以上教师或管理行家和1名财务相关负责人及1名设备负责人。申购单位也应自行组织3人以上的技术人员(包括实验室主任、副高级职称以上人员1人或以上、相关设备资产管理员1人,如本单位不足三人,可聘请相关学科副高级职称以上人员。会议开始前,申购部门还必须填写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2.1 选型理由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的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主要技术指标的合理性。还必须针对市面上至少三款同类产品进行比较,技术上各有什么优劣势,结合本单位具体使用要求,围绕为何选购此仪器设备作出详细说明,并结合价格因素得出结论。

1.2.2 设备用途所购仪器设备主要用于研究的科学领域,该领域在学校的发展情况。

1.2.3 购置必要性仪器设备对本校、附属单位及本地区相关单位教学科研工作的必要性及购置此仪器设备后对开展工作有何影响。

1.2.4 经费落实拟购仪器设备主机、附件、零配件、软件维护和升级以及购买后每年不低于购置费3%的运行维修费的落实情况。

1.2.5 人员申购部门仪器设备工作人员配备情况,有条件的单位最好做到专人负责,工作人员必须接受相关培训。

1.2.6 场地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包括湿度、温度)及各项辅助设施。确保仪器设备到场后能正常放置,能安全使用。

1.2.7 共享校内或周围单位同类仪器设备的分布及使用情况。

1.2.8 维修条件仪器设备今后使用的维护要求。

1.2.9 备品试剂、耗材、零备件的供应渠道及大致价格情况。

1.2.10 效益预测大型仪器设备必须达到800小时/年以上(部分除外)的有效使用机时数。

与会上首先由申购单位代表陈述使用要求和购置理由,并就本单位对此产品进行的市场考察作简要阐述。与会者从不同角度提出问题、相互讨论,就论证报告内的十条内容进行审核,有一条达不到要求,该申购请求就不能通过。经过这样一个严格且充分的论证,与会专家最终做出同意购置或否决申请购置的决定,并同时可能提出相关意见以供参考。

1.3 严格规范的审批程序①申购单位内部提出申购请求,由实验室(教研室)主任审批。②交至学院(中心)负责人审批。③相关科研、学科主管部门审批。④学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及有关人员对申请计划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出审批意见。⑤设备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⑥相关校领导批示。

2大型仪器设备采购的规范化

2.1 基本采购模式的分类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高校采购大型仪器设备主要可分为两大块:政府集中采购和自行分散采购。无论是政府集中采购还是自行分散采购,所采用的采购方式是一样的,主要可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等五种。

2.1.1 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学校采购部门委托招标公司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学校采购部门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以上海市政府采购相关部门规定为例:上海市各市属高校在执行政府采购计划时,单台仪器设备价格大于100万元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采购方式。各高校可以在此规定范围内制定适合自己的相应规定,建议中等规模高校在单台仪器设备价格大于50万元时就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采购方式。实践表明,加大了招标采购力度后,开拓了宽阔的采购渠道,节约了采购资金、有效地引入了竞争机制,供货商的服务质量也大有提高,并从源头防止了腐败的滋生。

2.1.2 竞争性谈判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与符合项目资格的多家供应商就采购项目进行谈判,最后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①采购项目经过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程序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是投标供应商未能提供合格标,并且采购部门认为再进行新的一轮招标也不能产生有效合同的;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③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④不能实现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竞争性谈判小组由设备部门负责人、纪委、财务、用户代表和专家组组成。

2.1.3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向单一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是一种没有竞争的采购方式。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①基于技术、工艺或者专利权保护的原因,产品、工程或者服务只能由特定的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提供,且不存在任何其他合理的选择或替代;②不可预见事件导致出现异常紧急情况,使公开和限制性的其他采购方式在时间上难以满足紧急采购要求的;③必须保证原有采购商品或服务的连续性、一致性、兼容性,需要继续从原有供货商处添购的;④采购部门为谋求与供应商订立一项进行研究、试验、调查或者开发工作的合同,可能会与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进行长期合作,需要确立比较稳定的合作关系的。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购置仪器设备,使用单位需书面阐述理由。由于单一来源采购只有唯一的供应商,就竞争势态而言,采购方处于不利地位,有可能增加采购成本。因此对于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判定以及最终谈判工作都要制定相应的规范。

2.1.4 询价是指向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发出询价采购文件或询价函,对其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采购规格、标准统一、市场资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采购活动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教学仪器设备多采用此种采购方式。

2.2 采购执行的规范化以上5种采购方式各有利弊,现在各高校使用较多的采购方式就是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下面就以这两种采购方式为例,说明如何规范的执行采购计划。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一般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签订合同等6个基本步骤。

2.2.1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投标邀请、投标人须知、合同草案、项目需求说明、交货期、售后服务、评标办法、投标文件组成及格式,招标文件是投标和评标的主要依据,是保证采购质量的前提。招标文件一般由使用部门、设备主管部门或招标机构共同组织编写,编制招标文件的依据是购置计划,购置计划则主要体现在标的和技术参数上。一个合理且准确的标底将会直接影响招投标各方的经济效益。标底定的过高,如投标商直接用市场公开价投标,招标方则省时省力了,但无疑也会增加招标方的经济损失;标底定得过低,则可能买不到真正需要的仪器设备,这无疑就等于经费和时间的浪费。可见标底的选择对招投标的影响是很大的。同样一个合理的技术参数选择也是招标文件中极其重要的一环,是会直接影响招投标各方的经济利益。招标文件编制好后应请相关领域专家审定。

2.2.2 评标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评标专家组、监督组、协调组三部分组成。评标专家需从相应的大型仪器专家库中抽取,监督组由当地公证处、学校纪委及财务等部门人员组成,协调组主要由设备主管部门和使用部门人员组成。三部分组成人数分别以3~9人、2~3人和2~4人为宜。评标组应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书才能参与评标,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说明。最常采用的评标办法是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的评价指标通常包括价格、技术和商务3部分。其中技术部分包括技术性能指标和样品评价,必须满足的技术性能指标实行一票否决制;商务部分包括质量检验文件、质保期、售后服务承诺、投标人综合实力、投标文件的质量等。评价指标、权重、评分依据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说明。

2.2.3 合同签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包括以下主要条款: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的仪器设备清单;价款;支付方式;技术指标;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安装调试与培训;质保期;售后服务;检验标准;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3结语

地方高校只有在程序、制度和流程上对大型仪器设备采购进行规范化的管理,采购工作才能在有序健康的轨道上进行,才能使采购工作更加透明、公正、公开,才能为学校把好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关,使有限的经费得到合理运用。

参考文献:

[1]李纪峰.地方高校大型仪器设备购置问题[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08,27(9):157-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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