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速发表网!

关于我们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期刊 科普 SCI期刊 投稿技巧 学术 出书

首页 > 优秀范文 > 采购制度论文

采购制度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07 15:18:26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采购制度论文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采购制度论文

篇1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建立和完善政府的宏观调控体系。而财政正是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在建立市场经济的过程中,随着政府职能的转换及公共财政管理体制的建立,过去不太被重视的财政支出结构将进一步得到调整,财政支出的比重将会不断提高,数额不断扩大。而建立政府采购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财政支出的管理,正是建立和完善政府的宏观调控体系的重要内容。

一、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特征

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对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购买。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

政府采购制度最早形成于18世纪末的西方自由资本主义国家,其主要特点就是对政府采购形为进行法制化的管理。我们现在所说的政府采购制度,从根本上说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在现代市场经济阶段,市场经济国家认识到市场不是万能的,它本身存在着缺陷。为了弥补市场缺陷,政府广泛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干预国民经济活动,其方式之一就是通过扩大政府财政支出举办公共事业,为经济的发展创造条件。由于政府采购规模的迅速扩大及对社会经济产生的广泛影响,很多国家都成立了专门的机构或通过专门的法律,以确定政府采购管理的重要地位。

与私人采购相比,政府采购具有以下明显的特征:(1)政府采购资金来源是公共资金。这些资金的最终来源为纳税人的税收和政府公共服务收费。(2)政府采购的目的主要是实现政府目的。(3)政府采购的主体是依靠国家财政资金运作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公共事业等,(4)政府采购为非商业性采购,它不是以盈利为目标,也不是为卖而买,而是通过买为政府部门提供消费品或向社会提供公共利益。(5)采购范围广,规模大。(6)采购过程要求能够较充分地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7)采购制度一般是围绕政府意图而制定的,具有较强的政策性。

二、政府采购制度的国际比较

(一)美国的政府采购制度

美国政府采购制度是美国国家预算中公共支出管理的重要手段。政府部门的大多数开支都要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办法和规定也多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使政府采购制度能在公共预算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同时也保证了政府公共预算支出的高效、透明。美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特征可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1.政府采购的基本制度比较规范。政府部门的公共支出基本上都要按照政府采购的形式进行,政府采购制度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体系。美国的政府采购过程由三个阶段组成(1)确定采购需求(2)签订采购合同(3)管理、执行采购合同。在具体的采购方式上分为小额采购和大额采购两种类型。一般情况下,如果采购金额在2500—25000美元之间,实行小额采购,金额超过25000美元的采购,实行大额采购。政府机构购买力的大小或所得拨款的多少取决于一年一度的财政预算,而预算过程既涉及美国政府的行政机构,又涉及美国政府的立法机构。因此,整个采购过程和各种采购行为都有一定的法律规范和比较切合实际的操作方式。

2.政府采购制度建立在法制基础上,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美国政府在实施采购制度满足自身要求的同时,也通过法律、法规来约束自己的采购行为。美国早在1761年就颁布了《联邦采购法》,而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有4000多个。从本质上说,法制程序体现的是民主精神,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并兼顾各方利益,尽量满足全体公民及纳税人的要求,这些法律程序使政府采购制度能够帮助各级政府快捷、有效地采购自己所需的商品或服务,并且维护了采购的信誉,保持了采购制度的透明,同时保证了政府实现其社会和经济目的。

3.公平竞争是美国政府采购制度最基本的原则。不论是采用政府不经协商与报价最低、能满足政府需求的投标商签证合同的“密封投标”采购方式,还是政府与报价方进行协商,并就价格,技术能力及其他质量问题进行谈判的“协商采购”的采购方式,都是在自由市场进行公平竞争采购。竞争能使政府有效地利用商业竞争和金融刺激,从市场上买到最好的商品及服务。

4.美国政府采购制度的“申诉”制度,美国政府采购制度是建立在承诺基础上的。根据承诺,所有商家均有权根据政府的需求说明进行报价,有权要求政府依照所说的评判标准,排除一切不相关的干扰,根据其提议的优劣对其报价做出评判。美国采购制度允许未中标的报价方或签约人对政府不合理的行为提出申诉,并由仲裁机构听取其申诉并做出裁决。这种申诉制度有助于维护采购的公正、捍卫采购制度的透明,并且这种公正和透明都是建立在竞争和立法基础之上的。这种申诉制度还可以在很大程序上克服武断决议,大大减少政府在采购过程发生的决策性失误所造成的损失。

(二)英国的政府采购制度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之一。英国政府采购政策是针对政府各部门及其机构提出的,同时也要求政府采购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机构加以遵循。政府采购从决策程序上看,各政府部门的政府采购都实行自我决策,各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的需要进行采购。但各部门在采购决策中要受到两方面的制约:一是这些部门所有采购商品和服务都必须在财政部授权支出的范围之内;二是他们的所有支出都必须向议会负责。另外,采购的每个部门都有一名会计官员,主要负责公共财政秩序和法规,同时保证财政支出周全合理,各部门的支出受议会“全国帐户委员会”的监控。因此,英国的政府采购是在政府政策、预算控制、个人责任和议会监控前提下进行的。其基本内容由以下几方面组成:

1.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英国政府部门和其他公共机构采购商品和服务都必须做到“物有所值”。“物有所值”就是所采购的物品总成本和质量上都必须能满足使用者的要求。在政府采购中“物有所值”主要是通过竞争来实现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府各部门在进行采购时可以自行决定最符合合同要求的竞争形式,要以最合理的价格采购自己需要的商品和服务,公平竞争是政府采购的一条核心原则。

2.政府采购的基本方式。英国政府采购的基本方式有以下几种:(1)精心挑选供应商,要求他们以各自的生产产量、产品规格和生产执行情况进行竞争性投标;(2)对于以价格为主要因素又相对较容易些的合同,采取公开招标方式;(3)对较复杂的合同,采取协商和竞争招标相结合的方式;(4)对于极少数极为复杂的合同,采取竞争性的协商谈判方式;(5)对于极廉价的采购或极例外的特殊情况,采取单方面招标方式等。

3.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英国的政府采购是建立在相应的法律法规基础上的。其内容大致包括:(1)一般合同与商业法律;(2)法定职责,如遵守国际条例等;(3)专门法律规定,如对行贿受贿或不公正合同条款的处理;(4)旨在消除国别歧视、增强欧洲单一市场内商品和服务自由流动的欧共体条约及规定;(5)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议和其他国际协定等。这些法律法规为英国政府采购活动的规范化运行奠定了法律基础。

三、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

政府采购制度作为财政制度的组成部分,在西方国家已有二百多年的历史。由于我国政府采购工作起步较晚。因而还是一项全新事物。虽然这一工作现在已在我国各地蓬勃展开,但从我国各地开展的情况看,新问题却不少,主要表现在:一是由于政府采购的有关法规还未出台,各地的政府采购活动不甚规范,操作无序,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和管理体系尚不明确。目前,政府采购缺少一个可以遵循的全国性的规章制度。二是采购范围窄、规模小。现行的采购活动还只是局限在对货物类的采购,而且采购方式比较单一。三是现行的事业,行政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体制与政府采购的直接支付方式相矛盾,使节约资金在预算上体现不出来。四是政府采购管理的制约机制还不健全。所有这些问题的存在,都有碍于政府采购制度的顺利推行。发达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经过200多年的探索与实践已建立了较完善的体系。因此,我们应大胆借鉴国外政府采购的理论与方法,发展和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以促进我国科学规范的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

篇2

[关键词]《政府采购协议》中国影响

政府采购制度是公共财政体系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市场经济国家管理直接支出的一项基本手段。政府采购(GovernmentProcurement),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监管下,以法定方式、方法和程序,利用国家财政资金和政府贷款,从国内外市场上购买商品、工程和服务①的消费行为。

政府采购制度形成于18世纪西方自由资本主义国家,最早可以追溯到1761年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法》,迄今已有200多年历史。由于这种制度以公开招标为原则,从决策到监督体现了广泛的公平性、公正性和规范性,因此被称之为“阳光下的交易”。

一、WTO政府采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WTO《政府采购协议》1994年4月经缔约方签字通过后,于1996年1月1日正式生效。它在WTO法律体系中属于附件四的四个“复边贸易协议”(PlurilateralTradeAgreement)之一,仅对签字成员方有拘束力,而不是对全体成员方有效。

《政府采购协议》由两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包括序言和24个条款,第二部分为《政府采购协议》的附录②。其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以下几方面:

(一)目标和原则

《政府采购协议》的基本目标是:

1、通过建立一个有效的关于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措施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多边框架,实现世界贸易的扩大和更大程度的自由化,改善并协调世界贸易现行的环境。

2、通过政府采购中竞争的扩大,加强透明度和客观性,促进政府采购程序的经济性和高效率。

《政府采购协议》对缔约方政府采购强调了以下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和非歧视待遇原则。各缔约方不得通过拟订、采取或实施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做法来保护国内产品或供应商而歧视外国产品或供应商。

2、公开性原则。各缔约方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做法都应公开。

3、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原则。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国际收支状况等,要求有关缔约方应向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提供特殊待遇和差别待遇,以照顾其发展、财政和贸易的需求。

(二)适用范围

《政府采购协议》的适用范围包括:

1、采购主体:是“由直接或基本上受政府控制的实体或其他由政府指定的实体”,不仅包括政府机构本身,而且包括其他实体,如政府机构;不仅包括中央一级的政府实体,还包括地方政府采购实体。各缔约方在加入《政府采购协议》时应提供一份采购实体清单,列入《政府采购协议》附件。只有被列入清单的采购实体才受《政府采购协议》的约束。

2、采购对象:适用于缔约方一定金额的货物、工程(基本建设工程特许合同除外)和服务的采购。其中中央一级采购实体在货物采购方面受协议管辖的最低限价为13亿特别提款权,而中央一级采购实体在服务方面、地方一级采购实体在货物和服务方面受协议管辖的最低限价由各成员方协商确定,并列入《政府采购协议》附件③。工程采购项目,以联合国中央物品分类第五十一章所列的建筑工程为准。但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采购,包括武器、弹药、战略物资的采购,或与国家安全及国防密切相关的连带采购;以及涉及到维护公共道德、公共秩

序、公共安全、人民与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知识产权、保护残疾人组织、慈善机构或劳改产

品等方面的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协议》。

(三)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协议》规定比较灵活。主要有三种方式:

1、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通过公告程序,邀请所有感情趣的国内外合格供应商参加招标的采购程序。

2、选择性招标采购,是指各采购实体在与采购制度的有效实施相一致的情况下,通过公告程序,最大限度地邀请国内外合格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3、限制性招标采购,即《政府采购协议》第15条规定的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选择性招标

后,有下列情形发生时可不通过公告程序采取的采购方式:(1)没有供应商参加投标或者无

格标;(2)对于艺术作品或者因保护专利和版权、技术原因等,供应商独此一家,无其他替代选择;(3)出现了无法预见的极为紧急的情况;(4)如更换供应商将不能满足要求而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替换零备件;(5)因研究开发需要或者特定合同需要而续购的产品和服务:(6)追加的工程采购必须由原供应商办理且金额未超过原主体合同金额的50%;(7)在商品市场上采购的产品;(8)只有短时间内出现的对政府机构及其下属机构极为有利的向非经常供应商的采购;(9)与设计比赛获胜者签定的采购合同。

4、谈判式采购,是指一缔约方在严格的限制条件下,在授予合同程序同投标人进行谈判。这些条件包括:(1)采购方在发出招标邀请时已表达这种意图;(2)通过评估,没有一个投标明显优于其他投标;(3)谈判应主要用来坚定各个投标的优劣;(4)在谈判中采购人在不同的供应商中实行差别待遇。

(四)质疑程序

《政府采购协议》第20条规定,当一供应商对某项采购违反《政府采购协议》的情形提出质疑时,每一缔约方应鼓励该供应商通过与采购实体进行磋商来解决质疑;有关供应商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项质疑之日起10天内开始质疑程序,并通知采购实体;各项质疑应由一家法院或与采购结果无关的独立公正的审议机构进行审理;为纠正违反《政府采购协议》的行为,确保商业机会,质疑程序中可以采取暂时的果断措施,在决定是否采取这种可能造成该采购过程中断的措施时,应考虑可能对有关利益包括公共利益产生的重大不利后果。同时,为维护商业和其他有关方面的利益,质疑程序一般应及时结束。

篇3

我们可以结合实践和相关法律来看一下政府采购中的保证金性质和缺位情况。

首先,采购主体没收投标保证金无法定依据。投标保证金不属于定金,不能适用定金罚则。然而,几乎所有的招标采购文件都有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条款。投标保证金是投标的担保形式,为了保证招标采购文件的内容能够得到执行而设定的。供应商交付投标保证金只是获得缔约的机会,但不能确定是否能够获得政府采购合同。而定金属于违约金交付定金是确保合同的履行为目的的由合同当事人给付另一方金钱或者其他代替物。(我国《担保法》有定金罚则。)实践中,采购人或采购机构往往将投标保证金按定金罚则执行,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篇4

政府采购制度是公共财政体系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市场经济国家管理直接支出的一项基本手段。政府采购(GovernmentProcurement),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监管下,以法定方式、方法和程序,利用国家财政资金和政府贷款,从国内外市场上购买商品、工程和服务①的消费行为。

政府采购制度形成于18世纪西方自由资本主义国家,最早可以追溯到1761年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法》,迄今已有200多年历史。由于这种制度以公开招标为原则,从决策到监督体现了广泛的公平性、公正性和规范性,因此被称之为“阳光下的交易”。

一、WTO政府采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WTO《政府采购协议》1994年4月经缔约方签字通过后,于1996年1月1日正式生效。它在WTO法律体系中属于附件四的四个“复边贸易协议”(PlurilateralTradeAgreement)之一,仅对签字成员方有拘束力,而不是对全体成员方有效。

《政府采购协议》由两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包括序言和24个条款,第二部分为《政府采购协议》的附录②。其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以下几方面:

(一)目标和原则

《政府采购协议》的基本目标是:

1、通过建立一个有效的关于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措施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多边框架,实现世界贸易的扩大和更大程度的自由化,改善并协调世界贸易现行的环境。

2、通过政府采购中竞争的扩大,加强透明度和客观性,促进政府采购程序的经济性和高效率。

《政府采购协议》对缔约方政府采购强调了以下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和非歧视待遇原则。各缔约方不得通过拟订、采取或实施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做法来保护国内产品或供应商而歧视外国产品或供应商。

2、公开性原则。各缔约方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做法都应公开。

3、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原则。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国际收支状况等,要求有关缔约方应向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提供特殊待遇和差别待遇,以照顾其发展、财政和贸易的需求。

(二)适用范围

《政府采购协议》的适用范围包括:

1、采购主体:是“由直接或基本上受政府控制的实体或其他由政府指定的实体”,不仅包括政府机构本身,而且包括其他实体,如政府机构;不仅包括中央一级的政府实体,还包括地方政府采购实体。各缔约方在加入《政府采购协议》时应提供一份采购实体清单,列入《政府采购协议》附件。只有被列入清单的采购实体才受《政府采购协议》的约束。

2、采购对象:适用于缔约方一定金额的货物、工程(基本建设工程特许合同除外)和服务的采购。其中中央一级采购实体在货物采购方面受协议管辖的最低限价为13亿特别提款权,而中央一级采购实体在服务方面、地方一级采购实体在货物和服务方面受协议管辖的最低限价由各成员方协商确定,并列入《政府采购协议》附件③。工程采购项目,以联合国中央物品分类第五十一章所列的建筑工程为准。但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采购,包括武器、弹药、战略物资的采购,或与国家安全及国防密切相关的连带采购;以及涉及到维护公共道德、公共秩

序、公共安全、人民与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知识产权、保护残疾人组织、慈善机构或劳改产

品等方面的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协议》。

(三)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协议》规定比较灵活。主要有三种方式:

1、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通过公告程序,邀请所有感情趣的国内外合格供应商参加招标的采购程序。

2、选择性招标采购,是指各采购实体在与采购制度的有效实施相一致的情况下,通过公告程序,最大限度地邀请国内外合格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3、限制性招标采购,即《政府采购协议》第15条规定的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选择性招标

后,有下列情形发生时可不通过公告程序采取的采购方式:(1)没有供应商参加投标或者无

格标;(2)对于艺术作品或者因保护专利和版权、技术原因等,供应商独此一家,无其他替代选择;(3)出现了无法预见的极为紧急的情况;(4)如更换供应商将不能满足要求而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替换零备件;(5)因研究开发需要或者特定合同需要而续购的产品和服务:(6)追加的工程采购必须由原供应商办理且金额未超过原主体合同金额的50%;(7)在商品市场上采购的产品;(8)只有短时间内出现的对政府机构及其下属机构极为有利的向非经常供应商的采购;(9)与设计比赛获胜者签定的采购合同。

4、谈判式采购,是指一缔约方在严格的限制条件下,在授予合同程序同投标人进行谈判。这些条件包括:(1)采购方在发出招标邀请时已表达这种意图;(2)通过评估,没有一个投标明显优于其他投标;(3)谈判应主要用来坚定各个投标的优劣;(4)在谈判中采购人在不同的供应商中实行差别待遇。

(四)质疑程序

《政府采购协议》第20条规定,当一供应商对某项采购违反《政府采购协议》的情形提出质疑时,每一缔约方应鼓励该供应商通过与采购实体进行磋商来解决质疑;有关供应商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项质疑之日起10天内开始质疑程序,并通知采购实体;各项质疑应由一家法院或与采购结果无关的独立公正的审议机构进行审理;为纠正违反《政府采购协议》的行为,确保商业机会,质疑程序中可以采取暂时的果断措施,在决定是否采取这种可能造成该采购过程中断的措施时,应考虑可能对有关利益包括公共利益产生的重大不利后果。同时,为维护商业和其他有关方面的利益,质疑程序一般应及时结束。

二、我国现行政府采购制度与WTO《政府采购协议》相比存在的问题

我国政府十分重视政府采购立法工作,曾先后草拟了《政府采购条例(草案)》、《中央机关政府采购条例(草案)》,1994年4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立法原则,制定颁布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同年6月又颁布了两个配套办法,即《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目前,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市场准入办法也正在草拟酝酿阶段。

在地方立法方面,上海市于1995年制定了我国第一个政府采购试行办法,几经修改,1999年4月,正式制定《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配套措施等6个办法。目前,全国已有近30个地区制发了政府采购规章和制度,其中,深圳市在1998年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是我国第一个政府采购的地方性法规。1999年5月24日,国家发行了政府令对中央和地方政府实行政府采购下达了明文规定,从而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开始走向规范化、普遍化和制度化。

《政府采购协议》虽然属于WTO成员方选择参加的协议,只是对签字国有效,但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市场一体化的趋势,以及我国进入世贸组织脚步的临近,在不久的将来,中国开放本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应是历史的必然。但是,在我国现阶段政府采购工作仍属全新领域,相关立法起步较晚,政策法规尚不健全,与WTO《政府采购协议》的要求相比仍存在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1、法律保障方面

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工作起步较晚,近两年全国各地都在陆续试点推行,但到目前为止,许多省、市、自治区虽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办法和措施,但我国还未制定出《政府采购法》或完整的政府采购制度管理条例,尚未形成统一的政府采购体系。而各地在政府采购实际操作时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有些问题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只有靠一些规范性及领导的支持运作,缺乏法律的保障。

2、政府采购最低限额的规定方面

《政府采购协议》规定各缔约方的中央政府机构采购合同的限额为13万特别提款权④,而地方政府机构和政府下属机构由各缔约方自行规定。依据国际惯例,地方政府的采购合同起始限额均高于中央政府采购合同的起始限额。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采购限额规定,而各地实际操作的限额一般都较低,如上海市《2000年政府采购目录》规定:单项采购金额超过5万元或以一级预算单位汇兑统计年批量采购超过100万元的货物;合同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土建、安装、装饰、市政道路等各类工程;单项金额超过50万元的服务。这意味着一旦我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上述所列超过5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政府采购市场都将对其他缔约方开放,这样的规定对保护本国企业而言显然是很不利的,也与国际上通常做法相。

3、政府采购机构的确认方面

目前,各地政府采购大多数由地方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参加组成政府采购委员会,在财政部门设立政府采购中心。这两个机构在实践中既可以审查采购主体资格,又可以在供货合同由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商定的情况下,以监督方身份承担见证职责。这实际上就等于承负可能出现的经济纠纷的责任,因而这两个机构实质上既是政府采购组织者,又是政府采购管理者,在市场经济中既扮演采购员,又兼裁判员,这种身份上的双重性,必然导致职责上的混淆。因此,这样的组织形式在法律和行政体制方面如何定位、职责如何衡量,都是需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4、预算管理形式方面

目前,全国各省、市的政府采购工作大多是经地方政府批准,由财政部门组建采购中心进行日常操作。采购中心一般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但也有部门地区确定为自收自支的(或定额补助)事业单位,还有的地方采取在财政局相关处室基础上“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安排,而机构组织形式和经费来源的不同,必然在相关程度上决定着政府采购中心在工作中“扮演角色”的不同,以及介入程度的深浅,这种经费上的自助自支方式可能使采购中心因关注自身利益而不能保持公平、公正地安排采购活动。

5、采购方式方面

我国《投标招标法》规定的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而WTO《政府采购协议》规定的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采购、选择性招标采购、限制性招标采购和谈判式招标采购四种。从范围上看,我国招标方式更为狭小,选择余地小,对开放后的中国市场不利。

6、质疑程序方面

我国大部分地方立法只规定了一旦发生纠纷可以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投诉,但没有规定投诉的程序,投诉的期限、质疑受理机构及采购过程中断等问题也未作明确规定。

三、创新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构想

(一)、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目标原则

实行政府采购的根本目标就是要节约财政支出,实现货币价值的最大化,同时,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为此,政府采购制度必须遵循以下总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其基本要求是:政府采购过程必须向社会公开,不得对供应商采取歧视政策和地区封锁,采购人与供应人在采购过程中处于平等地位,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采购。

2、效益原则。政府采购的客观效果是节省政府开支,在从事采购活动中讲求经济和社会效益,要求政府采购应当竞争的方式,通过竞争使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最大化。

3、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原则。财政性资金属公共资财,其使用必须符合社会公众的利益。首先,财政性资金在使用方向上要把社会公众的利益放在首位,要加大对公众事业的投入;其次,政府在采购日常用品时应当有利于增进公共福利,注意社会效益。

4、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原则。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是强化财政智能、加强财政宏观调控的需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宏观调控体系,财政作为一种重要的财政手段也要实现面向市场的转变,并不段健全和完善。而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是健全规范财政支出政策的中心内容,尤其是我国财权分散、财政智能枝解、弱化的情况下,就显得更为迫切。

5、竞争择优原则。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环境,实现真正靠实力和信用竞争。

接受社会监督原则。政府采购计划、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构必须对社会公开,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二)、建立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框架

1、界定政府采购制度的适用范围。

从采购主体看,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适用范围应当确定为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主要是指政府机关及全额预算拨款的社会团体和党政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是否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应具体分析。事业单位的物品或服务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有政府组织供给的纯公共品,这属于政府采购范围;一类并不一定都靠政府,而是在政府财政的支持下,通过授予特许权由民间组织供给,这些物品由于要对成本回收自担风险,必然走上企业化经营道路,依市场规律办事,其采购行为就不应当受政府行政控制,不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国有企业也有两类:一类是非盈利性的公共性企业,企业的发展靠国家财政支持,所提供的物品和服务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这类企业应纳入政府采购制度规范内;一类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企业,只有依市场规律办事,以追求盈利最大化为目标,依市场信号配置资源方能健康发展,为此就必须实行政企分开,消除政府直接行政干预,因此不能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从采购资金的性质看,所有用政府性资金安排并达到规定金额的采购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另有规定外,均应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政府采购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预算外资金、自有资金和其他收入,国内外贷款、捐赠款,各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资金。

2、选择政府采购模式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其采购模式的选择宜采用集中和分散并以集中为主的模式。

3、明确政府采购的方式

政府采购方式可分为两大类:招标性采购与非招标性采购。从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角度看,应选择以竞争性招标采购方式为主,其他采购方式相配合。

4、设置政府采购机构

(1)、在财政部下设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或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务院1998年批准的财政部“三定”方案,明确授予财政部“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职责,因此,财政部作为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肩负着协调管理和政策指导的重任。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是:制定、修改和监督执行政府采购法规、政策;下达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和审查政府采购预算方案;批准和拨付政府采购款;分析和评估采购统计;协调有关部门的关系等。

(2)、各级政府设置政府采购事务机构——政府采购中心。其性质属于非盈利性事业法人,隶属于各级政府,接受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各级政府交办的大中型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事务;统一组织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能够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承担由政府采购委员会委托的被取消独立采购资格的采购机关的其他各项采购;对被授权进行分散采购的部门或单位采购活动进行备案管理和监督。

政府采购中心与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关系是一级委托关系,也可以直接受理各个部门或单位的委托进行直接采购活动。由于受到具体采购商品(劳务)和工程技术因素的限制,该中心还可以进行二级委托,如委托专业中介机构从事具体的采购事宜。

5、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配套改革

(1)、改革财政专项预算资金的拨付管理制度,建立与政府采购制度相配套的财政专项预算资金管理方式。将现行财政支出中的一部分专门用于单位或部门的设备购置、会务、房屋修缮、车辆购置和维护等专项资金,按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在总预算中单独编制,不再搞条块分割,而应政府采购专业户由政府采购中心按财政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统一运作。

(2)、改革现行总预算会计制度,使之与政府采购制度相适应。现行预算按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基层会计单位至少三个级次层层下拨经费,这不仅影响了财政部门有效贯彻政府采购制度,而且无法对采购行为(如招投标程序、方法等)不够规范进行有力的监督,不适应政府采购制度资金的直接支付要求。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财政部门不再简单地按预算拨付经费,应当允许按批准的预算和采购合同的履约情况直接向供应商拨付货款(支出),或在总预算中将采购资金划拨政府采购中心支出,减少资金流动环节。由于这部分支出采取直接付款形式,支出的决策也不需要层层上报,财政总会计根据支出数额直接办理决算。

(3)、改革现行国家金库制度。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国家金库的有关办法中应明确允许财政办理直接拨款的方式,建立一种单一的国库帐户管理方式,并制定相应的操作办法。

6、建立政府采购的监督机制

(1)、直接监督:现行的政府采购方式主要是公开招标,招标公告后,整个采购过程全部处于供应商的监督之下,供应商为了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自觉地进行相互监督,对违反“三公”原则的人和事,供应商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质疑。

(2)、行政监督:供应商对采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对质疑效果不满意的情况下,可按规定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投诉。

(3)、司法监督:供应商在受到不公平待遇时,如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可按现行的司法程序,向法院提请诉讼,也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社会监督:各部门或地区在采购活动中,应经常邀请纪检、法院、公证和新闻机构的代表参加开标和评标监督。

7、建立科学的招标管理办法和程序,加强对招标机制的管理。招标和投标是政府采购的核心内容。科学的招标管理办法是政府采购制度完备与否的重要标志。在实践中,由于招投标技术性强,财政部门及支出单位目前缺乏专门人才,因此,需借助招标机构作中介,财政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办法规范中介机构的智能和业务范围,充分使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得以发挥。

8、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努力提高业务人员素质。政府采购制度已成为双边、多边以及地区贸易谈判的重要内容。我国加入WTO以后,就必须适度开放本国政府采购市场。而政府采购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采购商品物种繁多,加上我国政府采购起步较晚,政府绝大部分工作人员不熟悉现代采购业务和技巧,对市场上厂商的信誉和商品质量把握不准,不善于收集、分析和运用市场信息,构成人才资源的障碍,所以现在应抓紧时机培训政府采购专业人员。

参考文献资料:

1、《政府采购》楼继伟著,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2、《WTO与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研究》唐民皓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3、《政府采购管理与国际规范与实务》曹富国、何景成著,企业管理出版社,1998年版;

4、《关于我国〈政府采购法〉的立法探讨》李剑著,《华东政法学院报》,99年;

5、《政府采购: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中心环节》刘尚希、杨铁山著,《财政研究》1998年第4期;

6、《政府采购,宏观经济政策的兴奋点》戴静、韦玲著,《企业经济》1998年第8期;

7、《世界贸易体制的政治经济学》伯纳曼·霍克曼、迈克尔·考斯泰基著,刘平、洪晓东、许明德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①此处的商品是指各种各样的物品,包括原料、产品、设备、器具等;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修建拆除、修缮或翻新构造物及其附属设备以及建造房屋、新建水利、修建交通设施、铺设下水道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外的任何采购,包括专业服务、技术服务和培训等。

篇5

Inwantstheabstract:Thegovernmentprocurementraisesthefinancialfundsuseefficiency,reducesthewaste,suppressesthecorrupteffectiveway,butthepresentourcountrydidnothavetheunificationlegaladjustment,causesthegovernmentprocurementtolacktheunificationthelegalbasis.Thisarticlemainlyproposedtwoviewsonthegovernmentprocurementlegalregime''''sconstruction:First,establishmentgovernmentprocurementfundamentallaw;second,perfectgovernmentprocurementnecessarymethod.

keyword:Theconstructionestablishesagovernment;Governmentofficepurchase;Legalregime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亟待建立

政府采购是当今世界各国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重要手段,它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为了开展日常财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手段、方法和程序,从市场上购买商品、服务和工程的行为。由于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人们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够全面、深入,使在国内、国际市场上都具有相当规模的我国政府采购,缺乏完善、统一的法律制度规范。近几年来,随着人们认识的提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实解决了一些问题。但由于政出多门,没有进行统一的论证和科学的制度设计,条块分割情况十分严重,政府采购仍处于较混乱的状态。因此,有必要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需要

在我国不同地区和部门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律文件中,对政府采购的界定、政府采购主体、政府采购包括的内容、管理政府采购的机构等都规定的不尽相同。如对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规定,财政部规定:“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北京市规定:“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市财政局所属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上海市规定:“上海市政府采购委员会是本市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审议政府采购目录、协调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采购委员会设立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工作。”在其它方面,也存在同样的差异,因此导致了管理上的混乱和采购上的不规范。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可以克服上述弊端,统一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二)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有效防止腐败现象发生的需要

在日常工作中,不仅每一级政府都会参与物资和劳务的采购,而且数量可观,金额巨大。但许多官员或一般公众对采购程序却知之甚少,这就给采购人员使用种种方式来操纵结果提供了可能。厂商为了销售常常采取各种利诱手段诱使采购者购买质低价高的商品,导致腐败现象发生。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增强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使政府采购过程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同时,在政府采购立法中增加惩罚欺诈行为和行贿受贿的条款,可以对腐败现象进行有效防治,从而促进政府采购过程的廉洁。

(三)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有效利用财政资金的需要

由于缺乏统一、完备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各自为政,环节多,单价高,采购方式不规范、不透明,导致盲目采购、重复采购等浪费现象依然存在。据有关专家对政府采购试点地区招标采购的情况分析,节约率普遍在10%-15%以上,部分项目达到30%-50%。对于滚存赤字已达千亿元的我国财政来说,实行政府采购无疑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改革,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很难达到上述效果。尽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已颁布实施有关规定,但由于其效力低,内容差异大,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果。

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三公”原则

“三公”原则就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是世界各国管理公共支出的一个共同原则,因为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机关使用纳税人税款和其它公共专项投资签订的买卖合同,在采购中必须对纳税人以及社会公众负责。因此,要求政府采购依据的法律、政策、采购项目、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预审和评价投标的标准等都必须对社会公开,以便公众和检察、监督机构进行审查、监督。公平原则是指所有参加竞争的投标商都能获得平等的竞争机会并受到同等待遇。也就是说,对所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承包商、服务提供商等,应一视同仁,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但为发展本国经济,推进国内就业而歧视外国竞争者的情况除外。因为只有在公平的基础上才能发挥竞争的作用,才能保证提供物美价廉的商品和优质的服务。公正原则是指评标过程中应客观公正,防止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的发生,以真正发挥市场机制在政府支出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实现政府与市场在支出管理领域的最佳结合。

(二)坚持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也是各国常见的采购原则。效率包括经济效率和管理效率两个方面,经济效率要求政府在采购过程中,能大幅度的节约开支,强化预算约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市场机制与财政政策的最佳结合。管理效率原则要求政府经常公布招标信息,减少中间环节,及时购买物美价廉的商品和劳务,使财政管理从价值形态延伸到实物形态,规范支出管理,提高支出效能。

(三)坚持竞争性原则

世界各国都将竞争性原则作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政府采购的目标主要是通过促进供应商、承包商和服务提供商之间最大程度的竞争来实现的,通过卖方之间的竞争,一方面可以促使投标人提供更好的商品、服务和技术等,并且设法降低产品成本和投标报价,从而促进整个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可以形成政府采购的买方市场,从而使用户能以较低价格采购到质量较高的商品,实现政府采购高效率的目标。

(四)坚持合理保护民族工业原则对本国政府采购市场的适度放开并有效保护是国际通行的做法。目前为止,只有参加了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的成员国,才按照协议的要求开放国内政府采购市场,大多数国家还只是在本国范围内进行竞争,以保护民族工业。如美国政府采购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国内产品优先原则,日本和其它国家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都采取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措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更应该通过法律手段,有效地保护国内的政府采购市场,适当限制外国产品的数量(尤其是电子、汽车等幼稚产品),以促进民族工业的发展。

三、政府采购需要建立统一的法律制度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政府采购制度的法律体现和重要依托,对政府采购进行法制化管理是对政府采购进行有效管理的主要方式。随着国际贸易一体化的发展,一些国家和区域组织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政府采购规则,如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政府采购协议》、欧盟制定的《关于货物、工程及服务采购的示范法》、世界银行实施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贷款采购指南》等。我国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足,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有些地方和部门才开始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但至今没有全国性的、统一的、专门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在相当长一段时间的政府采购实务中,采购部门都是根据不同的采购行为,适用不同行政部门的规章、办法、规定和条例等。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深入发展,政府采购活动急需进一步规范,要求健全政府采购的统一法律制度。

首先,政府采购基本法是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内容,是政府采购的最主要依据。具体内容应包括:总则、采购方式及程序、监督、履约、纠纷的解决、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总则部分应明确规定本法的宗旨、适用范围、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政府采购的主要管理部门及其职责。采购方式及程序部分应规定采购的主要方式、其它方式及其程序。主要方式应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因为这种方式能够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标投标是一种有组织的、公开的、规范的竞争。监督部分应规定质疑和投诉,主要内容是作为公众、检察、监督机构有权对采购项目、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评标标准、采购从业人员资格、采购管理和经办人员行为规范等提出质疑和投诉,以充分体现公开原则,节约财政资金。履约部分主要规定采购人员代表政府和投标人订立合同后,签约双方应如何履行合同,履行的原则、规则等。纠纷的解决主要是规定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纠纷后,是诉讼还是仲裁解决,或是采取一般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或裁或审。法律责任部分既应包括招标投标中的法律责任,又应该包括履约过程中的法律责任;既应规定招标方的责任,又应规定投标方的责任;既应规定单位的责任,又应规定直接责任人员和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其次,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即除了政府采购基本法外,还应有与之相配套的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等。

招标投标是政府采购中最富有竞争的一种采购方式,能给采购者带来价格低、质量高的工程、货物和服务,有利于节约国有资金,提高采购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已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这部法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政府采购方面的专门法律,特别是从事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有了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配套法律。

产品质量是政府采购质量的重要标志。被采购产品质量过硬,被采购服务优质上乘,被采购方信誉可靠,才能实现政府采购的经济、高效目标,才能达到节约财政开支,合理利用财政资金的目的。因此,产品质量法也应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合同是政府采购的法律形式,合同法也就成为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政府采购的订立过程与一般合同的订立过程不同,它不像一般合同那样完全是双方当事人自由意思的表示,而是一个完全公开的过程,受公众及有关部门监督检察的过程,也是一个招标投标的竞争过程。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作为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应是政府采购基本法的补充,当政府采购基本法没有规定时,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管者的商品”,“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它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等规定,其目的是为了鼓励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而政府采购的目的就是通过政府采购促进正当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它部门法律比如国际贸易法、国际税法、公司法、行政法、刑法等法规中与政府采购有关的规定,都应属于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构成内容。此外,国务院各部门、地方人大和政府也可根据政府采购基本法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共同构成我国完整的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参考资料】

篇6

[关键词]并购行为动因分析

企业财务管理中最引人注目、最富有争议的论题莫过于公司的并购(M&A)活动了。企业并购作为企业的一种自主经济行为,它的产生和发展有其内在的要求。为了深入探究企业并购的动因,需从企业发展的内在本质入手,从不同企业制度下企业并购行为比较、企业扩张等角度对企业并购行为进行理论溯源,然后再对有关企业并购动因进行梳理和分析。

一、企业并购的行为分析

(一)不同企业制度下企业并购行为比较

1、业主制企业的并购行为分析。业主制企业是企业发展的历史起点,它的存在是以传统的手工技术和自由竞争的商品经济形态为基础的。由于单个企业主的资本总量是有限的,所以最初的企业起始规模也是有限的,表现为要素投入不足,从而使企业处在要素报酬递增阶段。要使生产要素组合产生出最大限度的劳动效率,企业必须增加要素投入,换言之,企业必须扩大规模。而扩大规模的最直接表现就是生产要素数量的增加,而生产要素数量的增加则需要货币资本的投入。企业只有积累和募集了更多的货币资本,才能获得占有和使用更大数量的各类生产要素的权力。从产权制度和运行机制两方面来看,业主制企业表现出如下特征:(1)产权高度一体化,即所有权与经营权是一致的,或者说产权是高度收敛的;(2)企业对市场价格的反映是非常灵敏的,即随行就市的机制非常灵活;(3)其行为目标就是利润最大化;(4)企业所有者自负盈亏,且负无限责任。

业主制企业及其运行的上述特征,一方面展示了它在推动生产力发展方面的优越性,另一方面又暴露了它的局限性,即其对生产力的推动是保持在一个较低水平。业主制企业制度功能的这种两面性反映在企业并购强度上,则表现为一个复杂、矛盾的诸多条件的相互整合过程。

首先,从并购动机来看,一方面,业主制企业产权的高度收敛及其由此所决定的利益协调和行为目标的高度一致性,使得业主企业具有较强的并购动机;另一方面,承担无限责任的制度安排又使得企业主对并购企业的风险举动不得不慎之又慎。

其次,业主制企业产权的高度收敛性又使得对经营者的选择缺乏弹性,企业持续经营良好就没有了制度保障,因而导致业主制企业在资金积累方面存在诸多的困难,使得并购的能力非常脆弱。

所以对于业主制企业来说,既存在并购的有利条件,又存在并购的限制条件,且不利条件是根本性、主导性的,因而其并购强度比较脆弱。

2、合伙制企业的并购行为分析。与业主制企业相比,合伙制企业发生了一些变化,主要表现在:(1)产权由高度集中趋向分散;(2)企业经营依赖于一人素质的高低变为合伙人知识互补的影响。由于以上两点,合伙制企业替代业主制企业无疑因提高了产权分散度和经营能力而增大了企业并购的强度。

但是,合伙制企业在提高产权分散度的同时非但没有改变,反倒加大了企业的不稳定性因素,这主要表现在:企业仍然依附于自然人;合伙人无论退出还是追加投资,都必须征得所有合伙人的同意,否则就要变更或结束合伙关系。另外,合伙伴企业的产权分散仅发生在企业内部,即产权没有采取证券化形式,没有外化,因而产权仍无法流动。加上合伙企业在保留“无限责任”的同时,又实行“相互”原则,所以,合伙人数越多,企业规模越大,每一个合伙人所承担的风险也就越大,因此合伙制企业的并购强度也不大。

3、公司制企业的并购行为分析。与业主制、合伙制企业相比,公司制企业的并购强度明显提高,这主要表现在:(1)提高了产权的流动性和分散性。产权的流动性是指产权进入市场交易的程度,亦即产权外化程度,通常以资本是否证券化以及证券交易额的大小和交易频率为具体表现形式。由于企业资本的证券化及其流动转让,不仅方便了投资者的进入或退出,也有利于企业快速地筹集大量资金,所以产权的流动性也就成了衡量并购行为的一个重要因素。产权的分散性是指产权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分割程度和分割方式,通常以出资人的多少、出资数量的大小及相应的财产责任的承担状况、权利分配和行使状况为具体表现。(2)提高了企业的组织稳定程度。一方面,公司制企业与业主制、合伙制企业不同,公司制企业建立了法人制度,这一制度使得企业成为一个不依赖于出资人而独立存在的民事权利与义务主体,这一主体可以依法支配出资人的法人财产,并以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另一方面,公司制企业所发行股票的不可撤回性,则满足了公司对经营资本稳定的要求而使公司的生命存在有了物质保障;(3)降低了债务责任。公司制企业的一大特点是责任有限,即出资人仅以其认购的股份额为限对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责任。责任有限的意义在于,它因降低了单个投资者的风险而使企业大规模投资所需要的资金筹措有了可能,或者说,使企业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金有了可能。

从以上的比较看出,企业形态由业主制到合伙制企业的演进,就是企业规模不断扩大的过程,这一过程要么通过企业内部积累,要么通过并购来完成。单纯依靠企业内部积累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相对而言,通过企业之间的并购则可以使企业规模迅速扩大。在这个意义上讲,企业并购是企业演进的必然要求。

(二)企业扩张的行为分析

企业演进史表明,企业规模扩大是企业发展的内在要求,企业发展演进的历史就是一部波澜壮阔的企业扩张史。世界500强企业无一例外地走过了一段企业扩张的历程,才成就了今日的“经济巨无霸”。如美国的通用汽车、福特汽车、波音公司、杜邦公司、IBM公司等具有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沧桑历史的著名公司,虽然它们的发展充满了曲折和艰辛,但是,它们也都是靠一步步的企业扩张才造就了今日的辉煌。

众所周知,企业和资本是天然联系在一起的,资本是企业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没有资本,就没有企业;没有资本,企业便失去存在的意义和实在的内容。企业是资本的存在形式和载体,没有企业便没有了资本赖以存在、增值的依托;没有企业,资本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从某种意义上讲,企业因资本而存在和建立,而资本以企业作为其增值的手段和途径,企业是资本增值的机器,而资本是企业运动的动力。企业与资本的这种紧密联系决定了企业与资本的相互依赖。企业的扩张实质上就是资本的扩张,而企业扩张的主要实现形式就是企业间的并购。

1、企业扩张所反映的就是资本扩张。企业和资本密不可分的联系使得企业的运动与资本的运动是相互融合在一起的。两者之间的关系可表现为:(1)企业的运动以企业的建立为起点,而企业的建立过程则是一个资本投入的过程。不管企业是由货币资本形式投入而建立还是由货币资本与其他资本形式的共同投入而建立,企业建立的首要前提就是货币资本的投入,因此,企业的建立反映了资本的投入也就是表明企业运动的始点与资本运动的始点是一致的。(2)企业的运动过程与资本的运动过程是相互融合的。就企业运动的基本流程而言,大致可以描述为这样一个重复进行的过程:由资本投入赖以建议的企业,通过将不同的要素资源聚集到企业中进行加工转化,将加工对象变成商品,然后将商品在市场上销售出去,最终取得利润。这一过程实质上融合了资本运动的,企业对不同要素的聚集的过程,企业生产从资源转化为商品的过程,即是资本由生产资本转化为商品资本的过程,企业出售商品的过程则是商品资本转化为货币资本的过程。由此可见,在企业的运动过程中,资本运动是与其紧密相伴的,企业运动与资本运动是密不可分的。(3)企业运动的终点与归宿与资本运动的终点和归宿是一致的。企业运动的最终结果是商品出售和利润的实现,资本运动的最终结果则是资本回到货币资本形态和资本增值。如果说企业利润的再投入实现了企业扩张的话,那么,这也意味企业资本实现了资本扩张。

2、企业扩张的不同表现形式都归结为资本扩张。企业扩张作为标志企业发展壮大的过程和结果,具体可以表现为不同的形式,企业扩张并不是以惟一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而是具有多样化的表现形式。但是,企业扩张不管表现不哪种形式,最终都可以归结为资本扩张。企业扩张的形式可以有:企业资产总值增加;企业生产规模的扩大,包括生产能力的提高、销售额的增加、产值规模的扩大,甚至象企业职工人数的增加等,都可以看成是企业规模扩大。企业扩张的另外一个重要形式是企业利润的增加。尽管利润增加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受到多个环节、多种因素的影响,但它始终是资本实现增值的直接表现。如果一个企业的利润水平和其他条件不变,企业利润的大小总是受制于企业资本规模的大小。要想获得更多的利润必然要求更大的资本规模,更多利润实现的背后总是意味沣更大规模的资本的实现,即资本扩张的实现。企业利润增加也隐含着另一个重要形式,即企业利润率的提高。企业利润率所直接体现的就是企业的资本效率。资本效率高,表明资本的增值效率高,也说明在一定规模的资本、一定时期内资本增值的速度就快,即资本扩张的速度快。当然,我们分析利润增加、利润率提高的原因还取决于其他因素,诸如管理水平、员工素质等,并不惟一取决于资本规模。

3、资本的本性驱动企业扩张。只要资本还是资本,资本要求增值的本性是不会改变的,这一本性所产生的驱动力量就是使得企业扩张成为企业发展普遍追求的目标。如果企业不能带来资本增值则意味着企业经营的失败。资本要求增值的本质决定了资本并不是只要求一次实现增值就没有了进一步增值的欲望,而是一个无止境的过程。因此,企业扩张也是无止境的,持续的资本扩张总是以持续的企业扩张为条件。同时,在资本本性的驱动下,企业运动及企业扩张也总是受到资本运动规律的制约,企业发展变化的规律体现着资本增值的内在要求和运动规律,资本总是从根本上要求企业朝着最有利于实现资本更大增值的方向进行扩张的。

4、企业内部扩张的实现最终带来企业的外部扩张。企业的内部扩张是指企业依赖自身实现的利润进行再投入及在此基础上通过企业内部其他条件的改革而实现的企业扩张,其最主要的特征是在不改变企业产权和股权结构前提下进行的。实现资本积聚是企业内部扩张的主要方式,而资本积聚到一定规模,企业扩张的需求、竞争的需要便使得企业将积累到一定规模的利润作为新的资本投入企业,实现企业规模的扩张。因此,企业内部扩张的实现最终带来企业的外部扩张。企业外部扩张是通过并购等外部化行为而实现的企业扩张。其主要特征是企业的产权和股权结构发生了变化。与内部扩张相比,外部扩张有如下优点:(1)并购一个企业比新建一个企业所需要的时间较短;(2)并购一个企业比新建一个企业所需要的时间短;(3)在股票市场收购一家上市公司仅需要达到控股比例,而无需要拥有其全部投权;(4)有利于增强企业的竞争优势。

从以上分析可见,企业运动始终与资本运动相联系、相融合在一起的。由于资本本性的驱动使得通过企业扩张来实现资本更大规模的增值成为企业演进中的一个基本现象。尽管企业扩张也有内部扩张和外部扩张之分,内部扩张的主要形式是实现利润的再投入,外部扩张的主要实现形式则是并购。通过并购实现企业扩张比内部积累更具优势。

二、企业并购的动因分析

是什么原因驱使着企业进行并购?这是企业并购理论研究首先要回答的问题。基于对不同企业制度下的并购行为、企业扩张行为的比较分析,对企业并购动因进行梳理和评述,便于我们深入探究企业并购。我们可以将有关企业并购的动因分成四个方面:效率解释、信息理论、问题和市场力量。

(一)效率解释

效率理论对兼并能带来的潜在社会效益给予了最乐观的评价,这一理论认为企业并购的动因在于通过并购可以获得某种协同效应,即并购后企业的价值超过参与兼并的两个企业的各自价值之和,效率因兼并而提高。这不仅给私人带来利益,而且也给社会带来了利益的增长。效率解释可以包括差别效率理论和无差别管理者理论。

差别效率理论认为,如果A公司的管理层比B公司管理层更有效率,在A公司并购B公司后使得B公司的效率上升到A公司的水平,则效率因并购而得到提高。差别效率理论的一个难点在于若把问题引向极端,将会得出经济社会中只应有一家企业这样的结论,即只有世界上管理效率最高的那家企业了。显然,在这一问题出现之前便会出现企业内部协调的问题。因此,效率差别理论的另一个解释是:无论你如何定义,总存在效率低于平均水平或者没有充分发挥其经营潜力的企业。此理论还进一步表明,从事相似经营活动的企业最有可能成为潜在的收购者。无效率管理者理论所指的无效率的管理者只是指未能充分发挥其经营潜力的管理者,而另一管理团体可能会更有效地对该领域的资产进行管理。或者从纯粹的意义上讲,无效率的管理者仅仅指不称职的管理者,几乎任何人都可以做得更好。所以,差别效率理论更可能成为横向并购的理论基础,而无效率的管理者理论则可能成为不相关业务的公司间的并购理论基础。

(二)信息理论

信息理论或信号假设指由于并购谈判、招标收购和制定联营计划的过程中会产生新的信息,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被重新估价。有学者将信息理论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背后鞭策解释,这一观点认为并购会刺激管理层去履行价值更高的经营战略。另一种是坐在金矿上解释,这一观点认为谈判或招标活动会散布新的信息,或导致市场相信投标者掌握有更好的信息,这时,市场会重新估价先前被“低估”的股价。价值低估的另一面是单个投资者与控制集团在地位上的不同。例如,公司股票的市场价值与这些股票所代表的资产的重置成本间的比率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比率,如果一家公司想要增加生产特定产品的能力,购买一家生产这种产品的企业比从头做起更便宜。假设这一比率为0.6,收购溢价高于市场价值50%,结果是收购价为0.6乘以1.5,等于0.9。这意味着平均收购价格仍比收购资产的当前重置成本低10%。

(三)市场力量

一个常被用来解释并购活动的理由是并购会减少市场竞争的对手,提高企业的市场份额。但市场份额的提高并不意味着规模经济的形成,只有当并购企业既增加了市场占有率,又形成了规模经济,这一理由才能成立。事实上,经常有一些关于并购企业通过并购活动提高其市场占有率的反对意见,这种意见认为并购将导致“过度集中”或“不良的市场结构”。如果一个行业中存在少数几个销售额占较大比重的企业,这些企业已经认识到其活动和政策会相互产生影响,这种相互影响的认识将会导致企业间在采取行动时的考虑和对政策变动的反应趋向于“共谋”。结果,企业的价格和利润将含有垄断的因素。

(四)理论

篇7

针对上述情况,由经济日报社发起,在中央直属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总后勤部采购管理局、财政部科研所、国际关系学院、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的大力支持下,于2005年3月正式成立全国政府采购论文大赛组委会和评审专家委员会,并启动征文活动。

篇8

 

一.引言

我国政府采购自1996年试点运行至今,采购制度不断健全,采购规模不断扩大,社会影响力不断增强。与此同时,我国学术界对政府采购也做了一定的研究,但笔者认为,目前国内文献大多都是定性研究而且深度不够,仅少数学者运用博弈理论对政府采购作经济学分析,如张雷宝(2002)对政府采购监管作了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分析;彭文兵等(2003)通过收益矩阵博弈分析了政府采购中寻租的形成过程及其外溢效应;王宏(2006)通过双层次互动进化博弈模型研究政府采购制度的变迁,王宏(2007)还用静态博弈模型研究了政府采购监督制度优化;后小仙(2007)对监管部门、采购方、供应商三方进行博弈分析,构建了反寻租目标体系。但这些论证只是从静态的角度,在完全理性人的假设下进行博弈

分析。本文尝试在有限理性的假设下,在相关研究的基础上采用动态演化博弈方法分析政府采购中监管部门和采购方的行为选择,强调动态性,找出影响博弈双方行为策略选择的变量,并据分析结论提出相应对策。

二.政府采购寻租监管的三方模型

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本是政府利用公共权力管理社会经济的一种方式,但由于委托机制、监督体制、经济体制等多方面的原因,我国存在权利干预经济、监管缺失等情形经济论文,这些将会产生权力寻租。政府采购中的寻租包括设租与寻租,实际上是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1]。政府采购中的设租是指采购方利用权力对采购全过程进行控制,人为设置障碍,进而营造获得非生产性利润的环境与条件;政府采购中的寻租是指供应商利用合法或非法手段获得供应特权以占有租金的活动[2]。政府采购的寻租行为导致政府开支扩大,纳税人负担加重;导致行业垄断,阻碍技术创新;影响供应商之间的公平竞争,导致寻租供应商与非寻租供应商之间的利益失衡,导致市场竞争秩序的紊乱;滋生集体腐败乃至行业腐败[2]论文下载。

政府采购在具体实施中会涉及多方行为主体,下面以监管部门、供应商、采购方这三方设立博弈模型,模型的假设如下:

1.假设监管部门不与采购方和供应商寻租,供应商和采购方可以选择寻租和不寻租两种行为策略。

2.假设采购方接受委托购买一批商品A,A的市场价值为V;实际的采购价格为Y;供应商行贿金额为R;监管部门的稽查成本为C;监管部门证实违规成功的概率为p,证实违规失败的概率:(1-p),其中证实违规成功情况下监管部门对采购方的处罚为KR,对供应商的处罚为L(Y-V),其中K、L为惩罚系数;一般情况下Y-V-R>0。

3.各博弈主体的收益分别是[3]:

(1)采购方和供应商进行寻租活动,监管部门不稽查,则采购方、供应商、监管部门的支付分别为: R,Y-V-R,-(Y-V),供应商的行贿成本或采购人员收益R和寻租者收益(Y-V)独立于模型之外,本文假设R,(Y-V)为固定值。

(2)采购方和供应商进行寻租活动,监管部门稽查,但不成功,则采购方、供应商、监管部门的支付分别为: R,Y-V-R,-(Y-V)-C。

(3)采购方和供应商进行寻租活动,监管部门稽查,且成功,对采购方收益R处以K倍罚款,对寻租者收益Y-V处以L倍罚款,则三者支付分别为:-(K-1)R,-(L-1)(Y-V)-R,KR+L(Y-V)-C。

(4)采购方和供应商不进行寻租活动,监管部门不稽查,三者支付分别为0,0,0。

(5)采购方和供应商不进行寻租活动,监管部门稽查,三者支付分别为0,0经济论文,-C。

在上述假设之下,采购方、供应商、监管部门三方的支付矩阵如表1所示:

表1 采购方、供应商、监管部门三方的支付矩阵

 

 

 

监管部门稽查

监管部门不稽查

 

 

证实违规成功p

证实违规失败 1-p

寻租

采购方

-(K-1)R

R

R

供应商

-(L-1)(Y-V)-R

Y-V-R

Y-V-R

监管部门

KR+L(Y-V)-C

-(Y-V)-C

-(Y-V)

不寻租

采购方

供应商

篇9

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电子商务发展前景一片大好,并且企业供应链运作方面的变化可谓天翻地覆,此类变化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电子商务和供应链管理之间的密切关系。从实际角度出发,对电子商务和供应链管理的概念予以分析,在此基础上探寻两者之间的内在联系。

关键词:电子商务;供应链;概念;联系

中图分类号:F713.3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20)15-0146-02

当前时代是信息化时代,电子商务已经融进了我们的生活,电子商务现在开始由时尚化日渐向生活化方位转移,社会上越来越多的行业都开始涉足电子商务。但是電子商务之所以成功且迅速得到广泛应用,后台供应链管理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

一、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是通过应用计算机技术,以电子交易方式在全世界方位内进行且完成的各类商务活动和交易活动以及金融活动。简而言之,电子商务便是借助计算机网络平台,集产品买卖和付款以及服务等于一体的经济活动。

对于企业而言,电子商务总体目标一共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企业在全球范围内创设销售网络结构体系;二是企业可以提供不同类型商务活动全面数据信息内容,处理企业生产以及销售环节中的信息收集困难等问题;三是减少企业进入市场的若干环节,助力企业拓宽本体市场,从根本上提升商品销售效率;四是降低企业销售成本,科学有效地降低商品交易成本;五是为交易双方提供便利,以网上谈判形式为彼此促成合作;六是为企业一方提供坚实的质量支撑;七是方便顾客网络检索所需商品种类与详情。

二、供应链管理

供应链主要是指由供应商和制造商以及仓库和配送中心等所组成的物流网,其类型主要分为三类:一是是基于客户需求的供应链,二是基于销售的供应链,三是基于产品的供应链。供应链管理则是指调整和完善供应链活动,供应链管理对象便是供应链组织以及期间产生的“流”,集成和协同是核心应用手段,最为主要的目标便是满足客户需求,之后在此基础上强化供应链整体竞争水平。供应链管理的实质便是深入供应链体系之中,囊括不同增值选项,将客户所需产品在正确时间点,根据正确的数量和优质的质量、合理的状态,最终送达指定目的地,最大限度上去降低经济成本。

1.供应链管理将所有节点视为统一整体,然后达成全过程战略性管理。老旧式管理手段,一般都是将企业职能部门作为基础,但是由于企业和企业间、职能部门与职能部门间的目标迥异,所以就会相继产生诸多矛盾和冲突,企业和企业间、职能部门与职能部门间此时便不能有效发挥功效、履行职能,所以难以达成整体目标。供应链管理,会将物流和信息流以及业务流等方面的管理贯穿于供应链始终,整个物流囊括在内,从原材料、零部件采购,直至产品运输以及储存等,这些都涵盖其中。其间,处在各个节点上的企业一定要实现信息共享和风险承担、利益共存,要站在战略层面去掌握供应链管理的价值和意义,之后方可达成整体高效管理。

2.供应链管理的集成化管理特点甚是突出。需知,供应链关键的核心便在于集成思想和集成方法,从供应商端开始,会经由制造商和分销商以及零售商、客户这些全要素和全过程,然后形成集成化管理样态,这是一种新型管理手段,会将不同企业统统集成在一个供应链里,然后提升供应链水平和质量,企业间的强强联合最为关键。只有如此,才能实现全局最优化发展局面。

3.供应链管理过程中的“库存”愈加明显。传统库存思想理念表明了,库存是保障企业生产和企业销售的必要手段,是一种必要成本。所以说,供应链管理让企业和其他企业在不同市场环境下达成了库存转移,企业库存成本得到科学合理的降低。此时,要求供应链上的各企业成员间要通力合作,形成战略互助关系,要做出快速反应,从而更好更优地节约投入成本额度。

4.供应链管理遵循“客户至上”的原则,此为供应链管理的经营方位。无论是供应链节点中企业数量多少与否,也无论企业类型如何、参与程度深浅,之所以形成供应链,客户和消费者需求始终都是核心导向。正因为客户和消费者需求的存在,供应链才会应运而生。唯有让广大客户和消费者需求得到有力满足,供应链的发展空间才会变大,未来才能拥有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

三、电子商务与供应链管理的内在联系

当前,全球每天都会有数以亿计的交易活动产生,每笔交易均为供应链体系中紧密相连的业务活动,最为常见的就是虚拟市场和跨过客户需求分析、资源供给、科学安排、新产品研发、策略型资源获得、产品加工生产,诸如此类,均会被纳入到全球化供应链管理范畴中。由上可知,由此所产生的信息量之庞大、之繁杂,管理难度必然比一般流程下的供应链管理更高。

1.电子商务是供应链管理的集成驱动器。电子商务让供应链上的成员方可以紧密合作、积极交流,将供应链概念合理地进行延伸,供应商的供应商以及客户的客户都会从中受益。这是一种全球化的协作样态,所涉内容繁多,包含了需求预测内容和产品设计内容以及商品外购、服务客户等内容,为进行全球化供应链管理提供了技术支撑和发展平台,使得供应链管理朝向变得愈加动态化和柔性化以及虚拟化,供应链管理持续竞争力倍增。

2.供应链管理是电子商务发展的理论依据。企业建立电子商务模式,供应链管理概念的建立是第一位的,要以供应链管理理论作为核心依据,之后在此基础上使用新型技术模式进行崭新的管理方案制定,将供应链管理视为和电子商务相辅相成、相互影响的运行环境,并且要将供应链管理看作是与电子商务密不可分的发展平台,这样才能实现全球化的电子商务发展。

3.供应链管理和电子商务之间的整合。供应链管理的核心理念是放眼世界、放眼未来,立足于全球性的供应链体系,这给基于全球化发展方向的电子商务提供了一个优异的管理平台,让供应链管理不仅仅被限制在企业内部和区域里,形成慢慢延伸至全球化的一种供应链体系,最终形成一种跨企业合作模式和跨区域合作模式。电子商务和供应链管理,是企业提升竞争实力的法宝,需要在不断探索发现中去找寻渗透渠道、整合办法,最后渐入佳境。

四、结语

综上所述,全球化电子商务系统建立是大势所趋,以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技术为根基,面对全球化供应链的信息沟通、处理的低投入、高产出的新平台出现,信息交流矛盾和资源共享问题才能够被一一化解,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沟通协作也会变得愈加融洽,存货效率会得以提升、资金流动也愈加流畅。不仅如此,业务处理速度和客户需求响应速度也会双向提升。电子商务和供应链管理是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实力的“法宝”,实践阶段,二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主要关系。

电子商务管理毕业论文范文模板(二):基于电子商务运营模式的企业物资管理分析论文

摘要:利用电子商务技术进行物资采购和管理,采购信息准确、全面,方便决策,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采购效率,增加效益。

关键词:电子商务;运营模式;物资管理

电子商务技术作为一种新兴技术,基于信息化市场的扩张,凭借其商业模式上的创新与延伸,逐渐成长并成熟,成为当下具有旺盛生命力的营销模式。很多传统企业从获得更大的成长空间和更快的成长速度的立足点出发,将原有管理模式和销售业务与电子商务进行互补结合。

一、企业物资管理的特点

目前,信息化是物资采购管理业务的基石。传统物资采购方式不仅采购效率低,而且供应商也难以满足采购部门的要求。而电子商务模式的出现,恰好解决了这一问题,使得企业得以推行信息化、自动化的管理模式,建立企业内部网络,从而实现统一管理资源共享。随着行业规模逐渐壮大,随之而来的是与日俱增的物资管理与监管成本。在业务流程中,除了要完成信息化和确保对物资信息进行保密处理之外,还需要实现电子商务价值最大化,简化采购流程,降低采购成本,从而真正提高采购电力物资的效率。

二、采购环节

2.1采购申请和审批流程

采购环节最初需要进行编制需求(采购)计划和提出采购申请。采购部门主要参照采购计划进行物资采购,以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若编制的采购计划偏离实际需求造成物资短缺或过量,甚至无法跟上生产进度,就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为避免这些问题出现,可从三方面着手加强管控:第一,生产、经营、项目建设等部门,应参照实际需求编制采购计划。第二,基于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企业发展目标,结合现有库存量,通过物资管理平台合理布设采购计划,避免过量采购或物资短缺。第三,采购计划应纳入采购预算管理,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后,作为企业刚性指令严格执行。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物资采购和管理具有它的优势所在,但是真正实施起来也是困难重重,所以怎样运用电子商务进行物资管理工作是很重要的,盲目的使用不仅不能方便物资的管理工作,还有可能因为管理混乱引起物资供应和管理问题,造成工程因材料供应不及时而发生问题,酿成大错。所以,加强网络物资信息收集、网络询价议价、采购运输、到场配发等环节,是企业和物资采购人员应当加强的。若企业缺少一套相对完善的物资请购制度和审批流程,就无法合理控制采购量,可能会破坏企业的生产经营秩序。采购申请指的是企业生产经营部门基于物质需求和采购计划提出采购申请。主要管控措施为:首先,确立物资请购制度,依据购买物资或接受劳务的类型,授予相应归属部门请购权,厘清各关系部门的权责范围,明确请购流程;其次,请购人员和部门必须根据成本预算和市场行情提出采购申请,依照规定办理请购手續;再次,负责审批请购单的管理部门必须按成本预算严格审查请购单,检查采购申请是否与采购计划和生产经营需求相符,采购内容是否健全,物资量是否超预算等,如采购申请超预算或与上述要求不符,可不予审批。

2.2选择合适的供应商

采购方的生存和发展与供应商的实力、行业信誉和产品质量息息相关。为了选择合适的供应商,并且与其保持长期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企业要坚持完善供应商准入制度和相应的评估制度,在政策方面适当给予优秀供应商一定的优惠,确保供货源稳定可靠,促进企业经营生产活动可持续发展。

2.3控制采购价格

第一,完善采购定价机制,通过协议采购、招标采购、询比价采购、动态竞价采购等途径,对所采物资进行合理定价。第二,采购部门必须深入剖析大宗物资的成本构成,通过市场调研,时时关注其价格波动情况,并根据其市场价格波动规律分析其供求关系和市场行情,构建采购价格数据库。

2.4建立采购合同内部审查制度

一是审查采购合同的内容。检查合同内容是否严密、完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合同价款或报酬;双方约定的地点、期限、履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二是审查采购合同产生的过程。合同产生过程的审查实际是对合同产生的必要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如审查采购方式是否符合企业实际;审查采购计划、物资定价和资金分配过程;审查供应商选用及开标过程。三是审查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重点审查验收环节和结算环节的工作流程,也就是审查采购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是否与采购合同中的具体要求相符,是否根据规定预留了质量保证金等。

三、验收环节

健全采购验收制度,规范验收流程,是该环节的主要工作内容。首先,采购、验收两大部门必须相互分离。其次,规范验收流程。指派专人或指定验收部门对照请购单和合同条款逐一核查物资规格、品种、质量和数量,审核通过后编制计量报告、验收报告及验收证明,并办理接收手续。再次,及时上报存在问题的物资,深入调查问题根源并妥善处置。最后,健全退货管理制度,明确告知退货的条件和手续,规定货物出库、退货款回收等相关内容。

四、付款环节

篇10

中图分类号:F810.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2)05-0119-05

电子化政府采购是在私营部门电子采购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提出的,其主要优势在于突破传统采购受时间和空间制约的局限,规范了公共部门采购程序和管理机制,为政府采购公共产品或服务提供了高绩效产出的可能。这些优势吸引了大多数国家的关注和投入,联合国相关组织也积极地推广电子化政府采购的发展经验。随着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各级电子政务发展,电子化政府采购获得了实践应用的空间,以公开采购为主的电子化政府采购行为也注入了事半功倍的新动力。实践应用的快速发展也带动了学术研究的进行,论文的数量和质量都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同国际电子化政府采购研究相比,国内相关科研论文始终依循我国政府采购的发展趋势展开,但在研究思路和研究内容方面遇到了一定的问题。论文从厘清电子化政府采购内涵出发,结合制度理论的研究思路和分析框架,对照国际电子化政府采购的研究热点和发展趋势,试图提高我国理论指导实践的水平,丰富电子政府采购研究的多样性,拓展该领域的研究空间。

一、不同视角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内涵

电子化政府采购既不是传统政府采购行为使用信息通信技术,也不是电子政务技术颠覆政府采购行为。从技术视角和组织视角的相关研究涌现出技术接受论、技术执行论学派。世界贸易组织、联合国有关机构也认为,受电子化政府采购内涵理解不同,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电子化政府采购也呈现出不同的发展趋势。为了促进不同国家的共同发展,联合国、世界银行等机构积极倡导全球化政府采购的发展优势,但受制于各国理解和形势影响。电子化政府采购却未能如企业电子采购一般推广迅速。Ⅲ

1.技术决定论视角的电子化政府采购

从技术接受论视角出发,多数研究认为私营部门的电子采购可以为公共部门的电子采购提供可借鉴之处。电子化政府采购学习电子化商务采购的过程,可以视为向政府新公共管理运动导入市场化运作和采购竞争的新理念。达维拉等学者认为,无论企业或是政府在使用电子采购技术的过程中,都遇到一些相似的技术问题,而化解问题的方法就是发展电子采购软件、网上拍卖系统、网上交易系统、组建供应商联盟等。以此为基础,卡利安南等学者认为,新系统必然会面临学习新技术的挑战,甚至要重新设计采购流程,这些共同构成了电子化政府采购的核心问题域;兰金、陈、卡里斯蒂安等学者认为,电子化商务采购就是企业通过电子采购技术获取和销售产品和服务的工具,这种以技术为核心的研究视角也影响到了电子化政府采购研究。面对私营部门采购技术创新的发展,用户、公民、企业等群体也将关注的目光投向政府采购领域,电子商务和企业采购平台的迅速发展构成了电子化政府采购发展的创新动力。私营部门电子采购的成功经验,为电子采购技术和政府采购行为相结合的研究提供了发展契机。电子化政府采购提升技术创新能力的相关研究也获得了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强有力支撑,以政府为代表的公共部门电子采购逐步借鉴私营部门领域的成功经验。

2.社会建构论视角的电子化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在政府组织管理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组织视角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研究脱颖而出,关于政府采购的技术管理、业务流程再造、制度安排等问题构成了国际电子化政府采购研究的主要内容。在研究初期,部分学者引用词典中的采购释义,即采购理解为“购买、物流管理、收货查验、库存管理及流程运作等多项功能。”采购的内涵既包括购买行为,也包括政府履行应尽之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电子化政府采购也成为降低政府采购市场交易成本的“革命,”口’或属于巩固公共采购改革的工具。我国学者也认识到,电子化政府采购不只是修订法律制度,还要包括政府采购流程再造的重要内容。重新设计采购流程实现了整体性、自动化的工作方式,整个过程实现了从每张订单签订一直延伸到供货商。部分学者“。认为,政府采购不仅完成购买公共物品和服务的职责,还要通过政府政策措施、行政能力和采购市场影响力,实现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多元目标。对于大多数国家而言,政府采购公共产品和服务属于一项战略性活动,一是政府采购将会拉动经济增长,二是将会提升政府公共服务品质,三是将会增强国家综合竞争力和公民福利。社会建构论视角的电子化政府采购以政府采购职能为核心,电子采购技术构成政府组织整合内部力量和协调外部资源的前提基础。当然,电子采购技术也为再造政府采购业务流程提供了可能性,也试图影响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设置等。

3.对电子化政府采购的再理解

无论是技术决定论视角的研究进展,或是社会建构论视角的研究进展,都不能完整描述电子化政府采购的内涵。例如,弗朗西斯科和皮埃特罗等学者就曾认为,无论技术决定论或社会建构论,都在不约而同地揭示着电子化政府采购的特质。第一,电子采购技术是电子化政府采购过程中的必要条件,微观层面的电子采购技术采纳形成了电子化政府采购的核心内容;第二,虽然对电子化政府采购的理解各有不同,但降低行政成本、提高采购效率的研究假设是完全相同的;第三,通过网络平台进行采购和支付功能既是电子化商务采购的核心内容,也是电子化政府采购的核心内容。从电子采购技术出发,技术嵌入组织的过程包括技术研发、用户采纳等内容;从政府部门出发,电子化政府采购实现了简化政府采购程序、降低行政成本、优化行政效率等功能:从制度安排出发,政府采购行动者的“行动逻辑嵌入到操作规则、项目绩效、国家政治、标准、文化信仰和社会网络的情境之中。”由此看来,电子化政府采购既要包括“信息通信技术、公务员、行政程序、行政部门、财政资金等因素”等问题,也要包括多元任务关系和多元行动者合作关系的影响。从研究现状来看,电子化政府采购研究尚需要介于桥接微观阐释和宏大叙事的中观研究路径,以此弥合技术采纳、组织观范、制度安排间的沟壑。部分学者已积极尝试构廷电子化政府采购研究的中观分析框架,但是跨情境的司销释能力及可解释范围仍相对有限。这项研究将为电子化政府采购研究奠定了较为开阔的研究空间。

二、国内外电子化政府采购研究比较

我国电子化政府采购研究起步较晚,以实践应用导向的理论研究既为国家电子化政府采购发挥了应有之作用,也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这表现为研究成果尚缺乏系统性的资源整合,m理论和实践之间的互动

关系仍然有限,这些都成为_一个阶段电子化政府采购研究的重要课题。受到《政府采购协议》的规制作用,国际电子化政府采购研究在技术研发和法律法规等领域已经形成了共识,主要研究嗣绕着政府内外部的网络关系展开。

1.电子化政府采购研究的分析框架

为了清楚比较国内外电子化政府采购研究,论文依据电子化政府采购内涵的理解,结合前人研究成果划分了技术层面、组织层面、制度层面的研究空间。从技术层面看,技术研发是电子化政府采购实现的基础,它包括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中间件设计、顶层架构等内容,技术研发的低成本、网站的亲和力、模型的整体性、系统的智能化、项目实施的高绩效构成了电予化政府采购的前提基础;用户采纳是技术研发和政府采购行为相结合的中间环节,用户通过技术研发、知识积累、技能培训等方式,将技术研发转化为组织执行的电子采购技术。从组织层面看,政府内外部行动者共同构成了电子化政府采购的推动者;技术既改变了组织内部和外部的行动者的能力及范围,又重构了采购流程中的工作角色关系;跨部门的互动,强化了供应链管理、回应顾客要求和保证承诺完成等多项内容,也促进了政府内外部协同共享。从制度层面看,制度安排形塑了电子采购技术、政府内部互动、府际间互动的网络关系,制度应包括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正式制度,也包括信任关系、道德准则、伦理规范等非正式制度。

2.国内外相关研究的比较分析

国外电子化政府采购研究起步较早且研究内容丰富,多学科背景的学者为丰富理论研究内容做出了重要努力,研究中心投入到大量的电子化政府采购比较研究和实践案例研究中。从我国电子化政府采购研究的情境出发,国外相关研究的可操作性和借鉴价值虽然有限。但是却可以通过研究内容的比较,探寻我国电子化政府采购研究的发展思路。

三、中国电子化政府采购研究进路

从国内外学术研究的比较分析看,电子化政府采购研究受到了多学科领域研究人员的广泛关注,不同学科背景的研究主题在同一分析框架中呈现出一定的相似性和关联性。受到规制性因素、规范性因素及文化认知性因素等影响,中国电子化政府采购研究尚无法和国际电子化政府采购研究相融合,但是随着中国获得《政府采购协议》缔约国身份后,技术层面、组织层面、制度层面的研究对接却又势在必行的。

1.电子化政府采购研究的空间

电子化政府采购以其自身特色吸引了多学科领域学者的研究兴趣,如何将研究兴趣转化为规范性研究也就成为未来的发展空间。作为交叉学科研究中的公共管理研究问题。我国现有政府采购研究尚不能构成相对稳定的子学科或潜学科,其研究范围和深度也受到主观判断、政策宣导、国家战略等实践应用的影响和制约。在“自上而下”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研究初级阶段,以解决实践问题为导向的科学研究占据了电子化政府采购研究的大部分空间。然而,随着采购系统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可持续发展的科学研究必将关注到实践应用的可持续发展,有效抑制权力寻租行为,合力应对突发性事件等。如何将技术层面和制度层面的科学研究导向更加开阔的研究空间,如何将现有或潜在的组织层面研究内容呈现于理论界和实践界面前,如何构建适合我国电子化政府采购发展的理论分析框架等问题都成为电子化政府采购崭新研究空间中的研究主题。

2.强化政府采购的网络关系研究

篇11

一、统一标准,健全会计监督制度

会计核算中心最能全方位、第一时间地实施会计监督,只要有一套切实可行、统一的经费支出标准作为依据。而现今,很多财务行为仍然没有相应的制度来规范;有的规定不明确;有的现行的标准与实际有较大差距而操作性不强。这就急需出台一套切实可行,细化、统一的支出标准并经常更新(要细化到具体费用支出,如办公费、邮电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差旅费、会议费、公务接待费、项目经费的使用等),再借助会计集中核算自身的优势,相信全面、严格地履行好会计监督是没有问题的。会计核算中心也可以通过积极收集、总结日常会计监督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向主管单位财政部门或通过财政部门向政府报告,在不违反上级有关制度、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及时制定适合本地区、本部门的经费支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