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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书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07 15:18:42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税务筹划书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税务筹划书

篇1

企业从筹资设立至利益分配的整个运行链无不受到税务法规的制约,尤其在纳税观念日益增强的今天,企业可以通过税务筹划,从而最大程度减小税务风险,最大可能地获取税后收益。

企业任何经营决策一旦形成经营行为就记录在案不能随意更改。这就需要企业在进行经营决策时,事先对照相关税收政策进行筹划,以形成对企业有利的决策方案。通俗讲,就是要运用税收筹划来为企业合理避税、节省成本。

房地产集团公司大都为项目公司管理模式,其特点是项目前期开发多由集团母公司负责,在立项、概念设计、方案申报、控详规设计、工程招投标及开工许可证一系列前期工作完成,项目可行性基本确认后,集团母公司会设立项目公司,正式开工建设。此时是最适合进行整体项目的税务筹划,特别是土地增值税及所得税的税务筹划。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明确,一家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便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根据房地产集团公司的特点,土地使用权一般在项目正式开工前都是归属于集团母公司的,一旦项目开工,需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项目公司。由于近年土地价值升值较快,土地在权证转移时增值部分需缴纳大额税金,给房地产企业带来相当负担。如果参照《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二十七条中规定的企业特殊重组条件的,可以不按土地投资入股的形式设立项目公司,而以企业分立的形式成立项目公司并满足上述文件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企业分立条件,土地计税基础可以按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从而免除大量税赋。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就企业整体(即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享受税收优惠过渡政策的,合并或分立后的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各企业或分立前被分立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

一、案例

A房地产集团(以下简称“A公司”)拥有B地块土地权证,前期工作已全部完成,现成立C项目公司对B地块进行房地产开发。目前B地块土地原始成本为23 700万元,资产评估值为68 500万元。计划将B地块土地权证办入C项目公司名下以便正式开工建设。

如果A公司不经过税务筹划,直接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出资成立C项目公司,所需缴纳的税种如下: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关于“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此项投资无需缴纳营业税。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其土地评估增值部分需要由A房地产集团缴纳B地块评估增值部分相应的土地增值税,即土地增值税预纳税额=评估价值×2%=68 500×2%=1 370万元。

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注:以土地投资也归属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范畴),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需由A房地产集团缴纳B地块评估增值部分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A公司对外投资所得税=(评估价值-账面成本-土地增值税)×25%=(68 500-23 700-1 370)×25%=10 857.5万元。

合计税务成本=1 370+10 857.5=12 227.5万元。

二、政策解读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如果分立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则可以使用特殊税务处理:(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企业分立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分立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3)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分立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4)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对应条件(1),A公司成立C项目公司就是为了开发B地块,对整个地块收入成本进行独立核算,因此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对应条件(2),C项目公司整体开发计划持续3年,可用项目立项书、方案设计书、控详规设计书、项目计划进度表作辅助证明。

篇2

对运输业务进行纳税筹划,是当前一个热点。人们往往简单地认为,只要成立独立的运输公司就可以节税。问题没这么简单,需要考虑多种因素。运输业务往往同混合销售、兼营行为一起发生,对其筹划就要处理好三者的关系。

一、要避免陷入政策误区

以自有货车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生产企业,在纳税筹划中,最容易发生的是混淆兼营和混合销售的界限,仅从税负的高低考虑,将销售本企业产品时发生的运输收入从货物销售收入中分割出去,按兼营方式分别核算销售额,将运输收入作为营业税应税劳务申报缴纳营业税。这样做不仅达不到降低税负的目的,反而会形成纳税风险。因为以自有车辆运输本企业销售货物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业务,而非兼营业务,其运输环节的收入不论是否单独核算,都应并入货物销售额中缴纳增值税。

此外,虽然企业有兼营运输业务的项目,但与货物购买方仅签订一份包括运输收入的产品销售合同,却在进行会计账务处理时,人为地将货物销售额扣除一部分,作为运输收入单独核算缴纳营业税,这样做也会形成纳税风险。税务机关往往会将其视为混合销售要求缴纳增值税。

二、多角度考虑运输业务的税收筹划

首先,从整体收益角度考虑是否需要成立独立运输公司。

生产企业自有车辆,为避免混合销售业务缴纳增值税,可以根据运输车辆的多少及运输业务的大小,从整体收益角度进行论证,看是否可以通过设立运输公司节税。

如果生产企业将自有车辆单独成立运输公司,生产公司销售货物指定该运输公司负责运输,生产公司分别与运输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与购货单位签订购销合同。这样,运输公司只需缴纳3%的营业税,而生产公司则可抵扣运费7%的增值税,企业节税为7%-3%=4%。

若不设立运输公司,车辆的物耗则作增值税扣除。假设车辆可抵扣物耗金额为M,则物耗可抵扣税金为17%M,设销售额为N,扣税平衡点为M=4%N÷17%=23.53%N,在M<23.53%N时,设立运输公司则有节税空间。

一般情况下,当自有车辆可抵扣的物耗大于23.53%时,自有车辆无需独立;若自有车辆可抵扣的物耗小于23.53%,可以考虑成立运输公司。但成立运输公司会有各种费用发生,如开办费、人工费用以及其他费用等等,所以,就生产企业来讲,是否以自有车辆设立运输公司,要看运输业务量,特别要计算对内的运输业务所产生的节税收益是否能保证运输公司的基本费用开支。

例如,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大米。2002年,为节省运输成本,公司购置了一批车辆。2002年销售大米实现收入5 000万元(不含税),在销售本单位产品时实现运输收入500万元。会计主管为节省税金支出,将运输业务视为兼营业务独立核算,缴纳营业税。已知该企业本年度增值税进项税额为455万元,其中运输车辆物耗可抵扣税金为30万元。

该企业会计计算本年度应纳流转税为:

5 000×13%-455+500×3%=210(万元)。

根据以上的分析,该企业对应纳税金的计算方法不正确,正确的应纳税金计算方法为:

(5 000+500÷1.13)×13%-455=252.5(万元)。

从节税考虑,该企业应成立运输公司,独立核算。

企业应纳增值税为:5 000×13%-(455-30+500×7%)=190(万元)。

运输公司应纳营业税为:500×3%=15(万元)。

以上方案共缴纳税金205万元,比企业在不成立运输公司的情况下少缴税金47.5万元,原因就是车辆可抵扣物耗金额为176万元,所占销售额的比例远远小于23.53%。

三、从支付运费方式的角度对运输业务进行筹划

企业无自有车辆,请外面的运输公司运输货物,这类业务一般有企业直接支付运费或代购货方垫付运费两种形式。要降低税负,可以采用代垫运费的方式进行操作。企业以正常的产品价格与购货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并商定:运输公司的运输发票直接开给购货方,并由企业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企业为购货方代垫运费。另一方面,与运输公司签订代办运输合同,企业在货物运到后向运输公司支付代垫运费。这样,企业就可以节省运费收入10%的税金。

例如,某生产水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购货方签订销售合同,水泥以每吨280元卖给购货方,其中包含运输费用35元。该企业每年销售水泥10万吨。企业没有自有车辆,请运输公司运输产品,每吨运费为35元。企业进项税额为180万元(不含运输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按这种方式,企业应纳增值税为:

100 000×280×17%-(1 800 000+100 000×35×7%)=

271.5(万元)。

如果企业和运输公司以代垫运费的方式签订运输合同,每吨价格为35元,同时对原销售合同进行修改,将代垫运费从销售价格中分离出来,水泥每吨价格从280元降为245元。这样处理后,企业整体利润并未减少,却可节约税金支出35万元。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令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增值税暂行条例》.

篇3

一、绪论

在经济发展越来越快的同时,货物运输企业的竞争压力也越来越大,货物运输企业经营难度增加,纳税筹划的空间也在慢慢拓宽,意味着对企业的纳税筹划工作要求越来越高。纳税筹划在企业的发展中是一项很重要的内容,只在一方面努力是没有办法达到最优的降低税负的目的。货物运输企业需要按照国家的税收政策,依法合理的运用多方面的纳税筹划方法,去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二、纳税筹划的阐述

(一)纳税筹划的概念纳税筹划主要是指企业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投资、筹资、经营等活动进行筹划,尽最大程度节约税收成本。纳税筹划建立在税法允许的条件下,纳税人既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进行缴纳税款,又充分的利用税法里的优惠政策,制定合法合理的纳税方法,从而为纳税人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目标打下基础。

(二)纳税筹划的特点1.合法合理性。是指纳税筹划必须在不违反国家税法的情况下进行,否则将会是税收违法行为。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并从长远的利益进行考虑,以便可以给企业带来相比于没有执行纳税筹划时更多的收益。2.筹划性。企业可以通过纳税筹划对其经营活动进行事先安排,并且在后续执行的过程中,企业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断的调整,从而达到企业降低税负并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目的。3.目的性。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就是为了减轻税负并实现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因此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是具有目的性。

三、对货物运输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一)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目前企业组织形式主要有两种:公司制和合伙制企业。对于合伙企业,国家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是对合伙人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公司制模式下的企业在缴纳税金后,如果还有剩余,即税后利润,股东会分到红利,然后股东就要再交一次个人所得税,相当于缴税两次。所以在对这两种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进行选择时,要结合自身的情况。例如:有5个投资人,计划每人出资40000元人民币设立一个货物运输公司,投资总额是200000元,假设该货物运输公司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0元。货物运输在成立时可以有以下两个方案。方案1:成立合伙企业,共计出资200000元,每个投资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00000/5×3%=1000元,5人共计5000元。方案2:成立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00元,假设该货物运输公司的税后利润全部作为股利平均分配给投资者,则该货物运输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00×25%=25000元,然后每个投资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00×(1-25%)/5×3%=450元,5人共计缴纳个人所得税:450×5=2250,所得税共计25000+2250=27250元。对比可知,方案1节税27250-5000=22250元。因此,货物运输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确定企业的组织形式,即公司制还是合伙制。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式的选择固定资产的折旧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折旧的数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主要有年限平均法和加速折旧法,年限平均法每年的折旧额都是一样的,加速折旧法在前期的时候提的折旧比较多,后期的时候提的折旧比较少,在前期提的折旧比较多,就可以多少交一些所得税,可以减轻前期企业的资金压力。

(三)利用所得税税额扣除进行筹划根据税法的规定扣除可分三类:限额扣除、全额扣除和超额扣除。货物运输企业可以在年初制定限额开支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不断修正,对没有达到限额的进行调整,以便可以充分利用抵扣限额。企业对外捐赠应注意两个方面:第一,必须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来捐赠;第二,在当年会计利润的12%以内捐赠,超过会计利润12%的部分不得扣除。如果捐赠额度较大,可以选择分期捐赠,在2-3年内达到预定捐赠数额,这样每年都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例如:A货物运输公司20X8年会计利润为1000万元,假设预计20X9年会计利润也为1000万元,该公司为了提升自己的企业形象,决定向贫困地区捐赠200万元。现提出三套方案:方案一:20X8年年底直接捐给贫困地区。方案二:20X8年年底通过省级民政部门捐赠给贫困地区。方案三:20X8年年底通过省级民政部门捐赠100万元,20X9年初通过省级民政部门再捐赠100万元。从纳税筹划角度来分析,其区别如下:方案一:公司直接向贫困地区捐赠的200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20X8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250万元(1000×25%)。方案二:公司通过省级民政部门向贫困地区捐赠200万元,只能在税前扣除120万元(1000×12%),超过120万元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20X8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220万元[(1000-1000×12%)×25%]。方案三:公司分两年进行捐赠,由于20X8年和20X9年的会计利润均为1000万元,两年捐赠的100万元均没有超过扣除限额120万元,均可在税前扣除。20X8年和20X9年每年应纳企业所得税均为225万元[(1000-100)×25%]。对比可知,该货物运输企业采取第三种方案最好,尽管都是对外捐赠200万元,但通过捐赠方式的筹划,可以增加扣除项目金额实现节税。

(四)以前年度亏损弥补的税收筹划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例如:某货物运输企业本年会计利润为60万元,尚有税法允许税前利润弥补的亏损余额80万元,而本年度是可税前利润弥补的最后一年。为争取当年能在税前弥补完,财务部门发现本年度尚有一笔50万元的广告费需在月内支付,经与对方协商,本月先支付30万元,下月初再支付剩余的20万元。如此,本年度的费用减20万元,利润总额则增加了20万元,使得80万元的以前年度亏损余额能在本年度金你弥补完,可以节省企业所得税20×25%=5万元。

四、对货物运输企业纳税筹划的建议

(一)合理规避纳税筹划风险货物运输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要从长远的角度出发,不能只顾眼前的利益。企业也需要定期举行与最新税法相结合的培训工作,通过统一的培训,让财务人员在熟悉并掌握最近税法动态的同时也有了一个可以相互讨论、共同进步的机会。如果筹划人员能够全面、准确地把握政策的规定,是可以做到规避纳税筹划风险的。

篇4

税收具有单向性的特质,其支出没有任何的直接回报,是企业的沉没成本。是否能够成功进行税务筹划,决定着企业能否获得额外的税收收益,有助于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合理的税务筹划也能优化产业结构和投资方向,使政府实现赋予税收法规中的立法意图,对政府和企业都有利。

二、高新技术企业创建初期税务筹划

(一)企业设立地点选择 除了税法给予的15%税率优惠外,在上海浦东新区和经济特区内完成登记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由此可以看出,现阶段只要是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都享有“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双重优惠,无论其是否在上海浦东新区或经济特区设立,均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进行纳税。其中,新设立在上海浦东新区或经济特区的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除了在新设立的五年里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区域优惠政策之外,还可以在优惠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此,以上9个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均可根据自身的需要,通过选择设立地点,获得有效的税收减免优惠。

(二)企业组织形式选择 高新技术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考虑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的选择。根据我国税法相关规定,针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只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将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然而,针对公司制企业缴税,要首先考虑企业所得税(税率15%),然后为其投资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率20%)。

(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选择。具体有两种方案:方案一:甲投资成立一家个人独资的高新技术企业;方案二:甲和乙共同投资成立一家合伙制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中甲的占股比例为A(%),乙的占股比例为(1-A)(%)。

假设两种方案的年应纳税所得额均为X万元:当X≤0.5 万元时,以上两种形式缴纳的税收总额相等,为0.05X;当X>0.5万元时,方案二合伙人根据占股比例分拆利润,各自可能适用更低的边际税率,合伙人承担的总税收小于方案一中独资企业投资者所承担的税收;其中,若X>1万元时,各合伙人根据占股比例分拆应纳税所得,也可能不适用更低的边际税率,而适用与X同档的所得税税率(如X为2.8万元,假定A为50%,甲和乙的年应纳税所得各为1.4万元,企业和个人的年应纳税适用税率同为20%)。但各合伙人在缴纳税收时,均要进行一次速算扣除,所以总体而言,合伙企业所承担的税收总额仍然小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所承担的税收。综上所述,若考虑税务筹划角度,合伙形式的高新技术企业更为节税。

(2)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的选择。具体有:方案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和乙,两人每年所分回的利润均大于5万元,则每年应缴纳的所得税额合计为 0.35X-1.35(万元);方案二:一家 2010年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为公司制,股东甲和乙,其中甲占股比例为A(%),乙占股比例为(1-A)(%),年利润总额(假定等于年应纳税所得额)X万元,实现的全部税后利润作为股利分配给投资者。

合伙企业年应纳所得税额0.35X-1.35万元,享受税收产业优惠政策的公司制企业年应纳所得税额0.32X万元。比较两者:当年应纳税所得额X>45万元时,公司制企业的税负水平较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X=45万元时,两种形式的税收负担水平相当;当年应纳税所得额X

(三)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 按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及经营规模,增值税的纳税人可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为17%,少数货物适用13%的低税率;进项税额享有抵扣权。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为3%,不可自己开具增值税发票,进项税额不可抵扣。值得强调的是,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大多为高附加值产品,增值率甚至高达60%以上,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成本相对含量较少,因此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税负并不一定比一般纳税人重。

增值税区别对待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了在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上税务筹划的可能性。可以通过纳税人节税点的分析,即通过分析比较节税点和纳税人销售额增值率来决定其身份的选择。增值率的判断法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即不含税销售额的增值率节税点判断法(以下举例仅就此展开)以及含税销售额的增值率节税点判断法。

首先,增值率计算公式为:增值率=(销售额-购进项目金额)/ 销售额

假定以下的销售额、购进项目金额均为不含税金额,则: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售额×17%-销售额×(1-增值率)×17%

=销售额×增值率×17%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3%

令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则计算出节税点:销售额×增值率×17%=销售额×3%

增值率=3% / 17%×100%=17.65%

由此看出,不含税销售额的增值率节税点是17.65%。若增值率=17.65%,则两者税负相同;若增值率>17.65%,则一般纳税人的税负比小规模纳税人重;若增值率

在销售额含税的情况下:销售额/(1+17%)×增值率×17%=销售额/(1+3%)×3%。

高新技术企业在设立之初,纳税人可以依据以上方法,比较分析节税点标准与所经营的产品总体增值率水平,选择采用合适的纳税人身份。考虑到高新技术企业大多生产销售额增值率较高的产品,对于规模较大的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分立的形式,则可以尽可能地降低其分立后各自的销售额,使其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取得相对节税利益;对于规模较小的高新技术企业,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则相对适合。

例:某生产电子元件的公司,其年销售额(含税)为210万元,年购进材料金额(含税)为90万元。假定该公司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符合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那么该如何从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角度来考虑税务筹划问题呢?

首先,计算得出该公司的实际增值率=(210-90)/210=57.14%。节税点的增值率=[3%×(1+17%)]/ [17%×(1+3%)]×100%=20.05%。显然,57.14%>20.05%,采用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将有利于达到节税的目的。接下来,通过具体的计算来验证以上的结论:当采用一般纳税人的身份时:

应纳增值税额=210/(1+17%)×17%-90/(1+17%)×17%=17.44(万元)。

当采用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时:

应纳增值税额=210/(1+3%)×3%=6.12(万元)。

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17.44万元>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6.12万元,与以上计算结果一致。

三、高新技术企业经营阶段税务筹划

(一)筹资方式选择 企业筹集资金的方式,主要有股权筹资、债务筹资,无论是哪种均存在一定的资金成本。其中,权益资本具备无需偿还、长期使用的特性,股权筹资可有效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但股息支付只能在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不作为费用列支;另一方面,通过债务筹资方式取得的资金会提高企业的财务杠杆,但负债的利息起到了税收屏蔽的作用,同时提高了股东的权益资本收益率。不同的筹资方案税负轻重程度以及财务风险存在的差异,使得企业在筹资决策中进行税务筹划成为了可能。

由于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决定了企业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用以研发以及商业化研发成果,而自有资金远不能满足其发展的需要。因此在筹资活动中,税务筹划的基本原则是,充分考虑债务筹资费用对利润的抵减效应,从而节减应纳所得税额。

例:某生产光纤材料的公司建设其产品的生产线,需筹措1000万元资金,制定了A、B、C三种相应的筹资方案。假定以上三种方案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债务利率均为10%,则表4所示为其投资利润表。

对比以上A、B、C三种方案可以看出,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应纳所得税额随着债务筹资比例的增长呈减少趋势,因此得出债务筹资具有节税的效应。方案C是上述三种方案中最佳的税务筹划方案。

另外,企业在筹资方式上还可以考虑采取租赁。租赁不仅可以使得企业获取资产经营权,还可以将租金抵扣当期利润,实现节税的效果。其中,融资租赁不但可以避免资金的集中支付,而且还可以按规定计提租入固定资产折旧,调增成本费用,进一步减少其应纳税所得,具有更明显的税收抵免作用。

(二)投资过程中分支机构选择 在投资过程中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有两种形式:子公司和分公司。两者的税收待遇大不相同,子公司可以视为独立的法人主体,承担全面的纳税义务;而分公司不能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要对总分支机构进行汇总纳税。对于能够迅速扭亏为盈的行业,可以考虑设置子公司,充分享受税法相关优惠政策;而对于长时间不能获取盈利的行业,考虑设置分公司,总公司的利润可以利用分公司成本抵冲,减轻税负。

例:北京某新能源公司拥有两家分公司,分别设在成都、无锡,2×10年度北京总公司实现1000万元利润总额,成都分公司亏损150万元,无锡分公司实现200万元利润,则该公司2×10年度应纳税额=(1000+200-150)×15%=157.5(万元)。

若将以上两家分公司的形式换成子公司,则:

北京母公司应纳税额=1000×15%=150(万元)。

成都子公司当年亏损150万元,则该年度无需缴纳所得税。

无锡子公司应纳税额=200×15%=30(万元)。

公司整体税负=150+30=180(万元),大于上述总分支机构下的整体税负22.5(180-157.5)万元,故该公司采用总分支机构较为有利。

对于已经设立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依据税法规定,可以享受5年的过渡期优惠政策,可以选择在其他地区设置分支机构,而不要选用独立核算的子公司形式。

例:某制药公司于2×10年在上海成立,总公司本部设在浦东新区(税率15%,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同时在武汉成立一家分公司,如表5所示为2X10~2X14年度该总分公司所实现利润总额。

公司整体税负=(520+510+520+100+110+105)×25%×50%=233.125(万元)。

若将以上两家分公司的形式换成子公司,则:

上海母公司应纳税额=(520+510+520)×25%×50%=193.75(万元)。

武汉子公司应纳税额=(100+140+100+110+105)×15%=83.25(万元)。

公司整体税负=193.75+83.25=277(万元),大于上述总分支机构下的整体税负43.875(277-233.125)万元,故该公司采用总分支机构较为有利。

(三)积极运用高新技术类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在正常经营年度内,充分利用高新技术类有关减免政策以及费用扣除,增加费用,抵减应纳税额。

国家为了促进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规定企业为开发新工艺、新产品、新技术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加计扣除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企业在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节能节水以及环境保护等专用设备时,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该设备投资额的10%;综合利用资源,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从事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自取得项目第一笔生产经营的年度起,三免三减半;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达2年以上的,即可按其投资额的70%于持有股权满2年的当年抵扣;居民企业从事技术转让而带来的符合条件的所得,依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其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另外,对于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业务而取得的收入,可免征营业税。

另外,税法有关职工教育经费规定如下:对于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计税工资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计提扣除。其中,对于软件生产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可以全额扣除。高新技术企业需要不断加强技术更新,理应顺应政策的导向,加大职工培训力度,充分利用税前扣除项目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四)根据优惠期选择合理的折旧方法 除了对产品、技术的研究开发以外,高新技术企业还需要大量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投入,并且多是产品更新换代和技术进步较快的固定资产。它们属于准许采用加速折旧或者缩短折旧年限的范围。当处在正常纳税年度时,此时各年所得税税率保持不变,固定资产宜采用加速折旧或者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使企业前期利润后移,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优势,相当于在开始年份内取得一笔无息贷款,享受延期纳税的好处。

篇5

1.税收筹划工作水平不高

税收筹划工作是一项经验性、知识性、灵活性高度集中的工作,需要经验丰富、知识面广、富有钻研精神的人员来完成。长期以来,由于铁路运输企业此项工作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铁路运输企业尤其是广大运输站段长期以来涉税业务较少,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纳税筹划整体工作水平较低。

2.税收政策应用方面被动接受铁路局的指导,灵活性不够

长期以来,铁路行业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全部汇总缴纳,基层站段更多的是被动记账,账面余额定期上转铁路局,实务中很少涉及纳税筹划工作,当然也就不可能有灵活性。

3.税收筹划工作中困难较多

突出表现在铁路点多线长,所跨地域广,各地税务机关的执法理念、执法水平、职业修养、道德素质有很大的差异,加上地域的限制,各地运输企业财务税务人员的水平也参差不齐,再加上各单位负责人的重视水平不同,给税收筹划工作的进一步开来诸多困难。

二、开展纳税筹划工作是形势需要,更是铁路运输企业进一步发展的迫切要求

1.开展纳税筹划是铁路建设资金巨额缺口的迫切要求

在“十二五”期间乃至更长的时期内,大规模的高速铁路及既有铁路建设仍将是我国扩大内需、拉动经济的主要措施,运营资金缺口每年将达到5000亿元。对于企业来说,税负是实实在在的现金流出,但实现的利润并未全部取得资金流,而资金流是企业的血液,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往往比利润指标更重要。税收筹划工作的水平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铁路建设资金供应。

2.开展纳税筹划是铁路运输企业内在发展的迫切要求

近几年来,大量高速铁路建成运营,给铁路企业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众所周知,高速铁路技术标准高、建设周期长、造价巨额,运营初期因为通过车流达不到设计运量,初期经营较为困难,也是造成铁路全行业亏损的重要原因。进行纳税筹划,在严格遵守税法规定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发挥财务人员的能动性,向管理要效益,在当前尤为迫切。

3.开展纳税筹划是铁路企业改革发展的内在需要

近两年来,铁路运输企业先后进行了货运改革,实行“门到门”运输和“一口价”收费,对既有的铁路运输管理体制提出了新的要求。“营改增”改革后,铁路企业的纳税筹划工作尤为重要。

三、合理设计经营业务开展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1.案例背景介绍

为解决煤炭运输过程中扬尘带来的运输安全问题、环境污染和煤炭资源浪费,从2009年开始,铁路部门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煤炭抑尘技术,通过在货运装车线路沿线设立抑尘站点对运煤车辆进行抑尘喷淋作业,达到抑尘的目的。A铁路局作为煤炭运输大户,从2010年开始建设抑尘站点,开展抑尘喷洒业务。B公司作为A铁路局的全资子公司,负责A铁路局管内南区抑尘站点的建设和运营,是抑尘喷洒业务的实际操作主体。抑尘喷洒收入采取由A铁路局向客户代收的方式。经过3年的建设,截至2013年初共建成27个抑尘站点投入运营(当年无新增站点),此类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达到5000万元;2013年1—9月份平均每月喷洒量为500余万吨。按照约定单价1元/吨,A铁路局以代收代付的方式向A公司每月结算收入500余万元。这一业务经营结算方式在2013年4月底之前维持不变。A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也是营业税纳税人。营业范围包括抑尘剂服务及销售、计算机及办公用品销售及售后服务、地热工程、变频及环保项目改造等;其中的抑尘喷洒业务收入适用于5%的营业税率。

2.铁路货运改革的影响与应对

2013年5月全国范围内实施铁路货运改革(以下简称“货改”),实行了“门到门”全程“一口价”收费,取消包括抑尘喷洒服务费在内的多项价外费用,全部统一到铁路运价中。这一改革措施对于B公司来讲,直接的影响是原有的结算方式失效,无法通过代收代付的形式获得收入;而直接向数量庞大的货主收费又不具备可操作性。此项业务若要继续运营下去,需要重新设计业务的结算方式。为此进行以下分析,既然货改后抑尘喷洒费包含在运价内,那么,这种结果恰恰说明这部分收入实质上已经转化为A铁路局自身的正常经营业务收入。此时,代收代付方式丧失了存在的基础。但另一方面,这部分抑尘站点的资产所有权又属于B公司,那么,现在的问题就转化为B公司向A铁路局提供服务,而A铁路局再向客户提供服务。沿着上述思路,同时兼顾纳税筹划的事前筹划原则,设计一套新的结算办法,通过确立A铁路局与B公司之间的资产租赁关系,并据此签定合同。即由A铁路局作为承租方,购买B公司抑尘资产使用权和相关设备维修劳务。这种做法的实质在于通过关联交易的方式置换出抑尘喷洒收入。如此设计,B公司抑尘喷洒业务的经营内容和形式就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由原来单纯的营业税应税服务,转化为维修服务和资产租赁服务,构成了兼营行为。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否则从高计税。面对这种税收政策,若要保持B公司整体税负水平基本稳定均衡,不能只在账务处理上做文章,关键要将合同内容中有关租赁业务和维修业务的结算金额作出明确划分:收入总规模仍然维持每月500万元,维修费收入按每月30万元计算,其余470万元全部作为资产租赁费收入。这样,每月的实际税负是28.6万元(30×0.17+470×0.05),比之前的税负25万元(500×0.05)略有增加,但仍在可承受范围。这里的维修费定价的依据是,B公司设有一支专门负责维修抑尘设备的职工队伍,人数为35人,每月工资及附加费支出总额在30万元。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影响及应对

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B公司所在地从2013年8月1日起全面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以下简称营改增)。经过税务部门摸底调查,B公司被认定为试点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由于其抑尘喷洒业务收入中绝大部分是以资产租赁费的形式实现的,恰好属于本次税改的影响范畴。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适用17%的增值税率。而B公司抑尘类固定资产中既包含有形动产,又包含不动产,同样也构成兼营行为,如果不能区分,也要从高计税。仍然沿用事先筹划的原则,从经营业务的源头开始策划。第一步,将抑尘类固定资产按照性质进行分类。根据法律规定,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是以物是否能够移动并且是否因移动而损坏其价值作为划分标准的。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若移动则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B公司的抑尘类固定资产组成中包括房屋、建筑物、储液罐、搅拌设备、固定喷洒设备、移动喷洒车等。除了移动喷洒车外,其余固定资产均附着于地上或房屋建筑物,不可拆除移动;且每一个抑尘站点都是单独设计、施工、安装,具有唯一性。例如,安装在线路上的固定式龙门喷洒设备,其几何尺寸是特定的,且只能在现有位置使用;再如,储液罐和搅拌设备都被固定安装在房屋内,尺寸和空间位置也均是特定的,无法移动。这样看来,B公司的抑尘类固定资产中仅有移动喷洒车可以认定为有形动产。第二步,计算有形动产所占比例,确定合同结算的具体内容。B公司账面共有12辆喷洒车,账面原值600万元,占到此类固定资产总额的12%(600÷5000),即有形动产占比12%,不动产占比88%。以此确定合同的内容:维修费用仍然定价为每月30万元,租赁移动喷洒车租赁价格每月56.4万元(470×12%),其余抑尘类固定资产租赁价格每月413.6万元(470×88%),3项合计仍为每月结算500万元收入。第三步,依照税法条文,确定税负水平。根据财税[2012]53号《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中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使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适用3%的征收率。B公司的有形动产(12辆移动喷洒车)购置时点均在营改增试点时间(2013年8月1日)之前,适用上述条款。这样,B公司每月的抑尘喷洒业务税收负担为27.47万元(30×17%+56.4×3%+413.6×5%),比税改前负担减少1.13万元,比货改前税负增加2.47万元,基本保持平稳,达到了均衡税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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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交由第三方负责承运输。(1)基本政策。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或销售应税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建设基金,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纳税人购买或销售免税货物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不得计算进项税扣除。自2005年4月1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购进或销售固定资产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国税函[2005]332)。自2007年7月1日,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为固定资产支付的运输费用,自2007年7月1日后取得交通运输发票的,准予抵扣进项税(财税[2007]75)。(2)准予抵扣的运输发票及费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国税函发[1995]288)。纳税人购进、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明显偏高,经过审核不合理的,不予抵扣运输费用(国税发[1995]192)。

二是设立独立核算的运输分公司。这里可以分两种情况:(1)运输公司将发票开给买方。卖方仅临时垫付运费,运费最终由买方支付,运输公司收款。买方、卖方、运输公司三者的关系如图1。(2)运输公司将运费发票开给卖方。卖方实行送货上门,将运费收入通过提高货价的办法解决,运输公司应按“交通运输业”税目缴纳3%的纳营业税,交通工具的零配件、燃料及修理费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卖方的运费收入与货款一道缴纳增值税,其运输支出可以抵扣7%的进项税额。三方关系及纳税情况用如图2所示。

三是成立非独立核算的运输车队。根据相关税法规定:以自有车辆运输本企业销售货物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业务,而非兼营业务,其运输环节的收入不论是否单独核算,都应按照所运输货物的适用税率(17%或13%)缴纳增值税。运输工具耗用的油料、配件及正常修理费支出等项目,可以抵扣17%的增值税。

二、产品不同运输方式的纳税案例

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拟销售产品3000万元(不含税),另需要价外运输费用1170万元,购买材料可抵扣的进项税210万元,运费中物料消耗可抵扣的进项税90万元。现有四种方案可供甲公司选择:一是采用自己的运输车队;二是成立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将运输发票直接开给买方;三是成立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运输公司将运输发票直接开给卖方,再由卖方开具专用发票统一开给买方;四是交由第三方运输公司进行运输,运输公司将运输发票直接开给卖方,再由销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统一开给买方。需支付给第三方运输公司运费1170万元。

分析卖方采取不同运输方式下的应纳税额。方案一:增值税销项税= 3000×17%+1170÷(1+17%)×17%=68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210+50=260(万元),应纳增值税=680-260=420(万元)。方案二:应纳营业税额=1170×3%=35.1(万元),营业税抵企业所得税35.1×25%=8.8(万元),实际应纳营业税税额=35.1-8.8=22.5(万元),应纳增值税=3000×17%-210=300(万元),合计应纳税=300+22.5=322.5(万元)。方案三:应纳营业税额=1170×3%=35.1(万元),营业税抵企业所得税35.1×25%=8.8(万元),实际应纳营业税税额=35.1-8.8=22.5(万元),增值税销项税=3000×17% +1170÷(1+17%)×17%=68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210+1170×7%=291.9(万元),应纳增值税=680-291.9=388.1(万元),合计应纳税=388.1+22.5=410.6(万元)。方案四:增值税销项税=3000×17% +1170÷(1+17%)×17%=68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210+11

70×7%=291.9(万元),应纳增值税=680-291.9=388.1(万元)。

方案三和方案二相比,多计税负=410.6-322.5=88.1(万元),原因在于卖方把运费作为价外费,需要计算增值税销项税,同时抵扣7%运费的进项税,即1170÷(1+17%)×17%一1170×7%=88.1(万元)。方案四和方案三相比,因为没有成立独立的运输公司,节省了3%的营业税,即节省22.5万元。方案四与方案一相比,抵扣了运费81.9万元(1170×7%)的进项税,但没有抵扣物料费的进项税50万元,因为方案四的抵扣额81.9万元大于方案一的抵扣额50万元,所以,方案四比方案一节税。四个方案相比,420万元(方案一)>410.6万元(方案三)>388.1(万元)(方案四)>322.5万元(方案二)。显而易见,此时,方案一税负最重,方案二税负最轻。分析买方涉及到的税负:方案一,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3000×17%+1170÷(1+17%)×17%=680(万元) ;方案二,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3000×17%+1170×7%=591.9(万元);方案三,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3000×17%+1170÷(1+17%)×17%=680(万元);方案四,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3000×17%+1170÷(1+17%)×17%=680(万元)。比较四个方案,可以得出方案二可抵扣的进项税低于其他三个,原因在于方案二中运输发票直接开给买方。方案二抵扣运费的进项税1170×7%=81.9(万元),而其余三个方案抵扣运费的进项税1170÷(1+17%)×17%=170(万元)。通过比较卖方和买方的经济方案,得出这样的结论:对卖方最经济的运输方案,对买方来说可能是最不经济的方案。

三、产品不同运输方式的纳税筹划

在条件相同时,运输公司将运输发票直接开给买方,卖方将产品销售的价格剔除掉运费,对卖方来说更经济。但是,购销行为须考虑双方各自的利益,企业要求买方支付运费的方案能否顺利实施,在于买方的态度与反应。若能顺利实施,就可节税;若不能顺利实施,则双方可进行协商。成立非独立核算的运输车队与设立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比较,哪个更经济,可通过计算“运费扣税平衡点”来衡量。若企业成立非独立核算的运输小组,运输工具耗用的油料、配件及正常修理费支出等项目,可以抵扣17%的增值税(索取专用发票扣税),假设运费价格中的可扣税物耗的比率为A(不含税价,下同),则相应的增值税抵扣率就等于17%×A。若企业设立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在运费扣税时,按现行政策规定可抵扣7%的进项税,同时,运输公司还应当按规定缴纳3%的营业税。这样,收支双方一抵一缴后,该运费总算起来只有4%的抵扣率。现在令上述两种情况的抵扣率相等时,就可以求出A之值。即:17%A=4%,A=4%÷17%=23.53%。当运费结构中可抵扣增值税的物耗比率A=23.53%时,成立非独立核算的运输小组与设立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相比,两者的税负相同;当A>23.53%时,成立非独立核算的运输小组所承担的税负较轻;当A<23.53%时,成立非独立核算的运输小组所承担的税负较重,可以考虑成立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从而降低增值税税负。成立非独立核算的运输车队与交由第三方运输,两者相比哪个更能节税,并不能得出绝对的结论,要看运输车队可抵扣的物料耗费的进项税与运费的7%哪个更大。也可通过计算“运费扣税平衡点”来衡量。交由第三方承运,按规定可抵扣7%的进项税,则17%A=7%,A=4%÷17%=41.18%。当运费结构中可抵扣增值税的物耗比率A=41.18时,成立非独立核算的运输小组与交由第三方承运相比,两者的税负相同;当A>或41.18时,成立非独立核算的运输小组所承担的税负较轻;当A<41.18时,成立非独立核算的运输小组所承担的税负较重,可以考虑交由第三方承,从而降低增值税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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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93.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20-0219-03

近2年来,铁路企业管理体制有了较大幅度的变革。运输组织方面,铁路实施了货运体制改革,实行了“门到门”送货,全程“一口价”收费。会计核算与税务管理方面,铁路企业实行了营改增的重大变革。虽然,变革后的铁路运输企业仍然实行汇总缴纳的方式,但从企业的角度看,为实现价值最大化,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非常必要。纳税筹划作为一种策划行为,在充分研究涉税业务的基础上,基于税收筹划的目标需求,从经营业务的源头开始设计,规划经济业务性质与经济业务流程,才能达到节税提高经济效益目的。

一、目前铁路运输企业在纳税筹划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税收筹划工作水平不高。税收筹划工作是一项经验性、知识性、灵活性高度集中的工作,需要经验丰富、知识面广、富有钻研精神的人员来完成。长期以来,由于铁路运输企业此项工作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铁路运输企业尤其是广大运输站段长期以来涉税业务较少,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纳税筹划整体工作水平较低。

2.税收政策应用方面被动接受铁路局的指导,灵活性不够。长期以来,铁路行业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全部汇总缴纳,基层站段更多的是被动记账,账面余额定期上转铁路局,实务中很少涉及纳税筹划工作,当然也就不可能有灵活性。

3.税收筹划工作中困难较多。突出表现在铁路点多线长,所跨地域广,各地税务机关的执法理念、执法水平、职业修养、道德素质有很大的差异,加上地域的限制,各地运输企业财务税务人员的水平也参差不齐,再加上各单位负责人的重视水平不同,给税收筹划工作的进一步开来诸多困难。

二、开展纳税筹划工作是形势需要,更是铁路运输企业进一步发展的迫切要求

1.开展纳税筹划是铁路建设资金巨额缺口的迫切要求。在“十二五”期间乃至更长的时期内,大规模的高速铁路及既有铁路建设仍将是我国扩大内需、拉动经济的主要措施,运营资金缺口每年将达到5 000亿元。对于企业来说,税负是实实在在的现金流出,但实现的利润并未全部取得资金流,而资金流是企业的血液,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往往比利润指标更重要。税收筹划工作的水平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铁路建设资金供应。

2.开展纳税筹划是铁路运输企业内在发展的迫切要求。近几年来,大量高速铁路建成运营,给铁路企业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众所周知,高速铁路技术标准高、建设周期长、造价巨额,运营初期因为通过车流达不到设计运量,初期经营较为困难,也是造成铁路全行业亏损的重要原因。进行纳税筹划,在严格遵守税法规定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发挥财务人员的能动性,向管理要效益,在当前尤为迫切。

3.开展纳税筹划是铁路企业改革发展的内在需要。近两年来,铁路运输企业先后进行了货运改革,实行“门到门”运输和“一口价”收费,对既有的铁路运输管理体制提出了新的要求。“营改增”改革后,铁路企业的纳税筹划工作尤为重要。

三、合理设计经营业务开展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1.案例背景介绍。为解决煤炭运输过程中扬尘带来的运输安全问题、环境污染和煤炭资源浪费,从2009年开始,铁路部门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煤炭抑尘技术,通过在货运装车线路沿线设立抑尘站点对运煤车辆进行抑尘喷淋作业,达到抑尘的目的。A铁路局作为煤炭运输大户,从2010年开始建设抑尘站点,开展抑尘喷洒业务。B公司作为A铁路局的全资子公司,负责A铁路局管内南区抑尘站点的建设和运营,是抑尘喷洒业务的实际操作主体。抑尘喷洒收入采取由A铁路局向客户代收的方式。经过3年的建设,截至2013年初共建成27个抑尘站点投入运营(当年无新增站点),此类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达到5 000万元;2013年1―9月份平均每月喷洒量为500余万吨。按照约定单价1元/吨,A铁路局以代收代付的方式向A公司每月结算收入500余万元。这一业务经营结算方式在2013年4月底之前维持不变。

A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也是营业税纳税人。营业范围包括抑尘剂服务及销售、计算机及办公用品销售及售后服务、地热工程、变频及环保项目改造等;其中的抑尘喷洒业务收入适用于5%的营业税率。

2.铁路货运改革的影响与应对。2013年5月全国范围内实施铁路货运改革(以下简称“货改”),实行了“门到门”全程“一口价”收费,取消包括抑尘喷洒服务费在内的多项价外费用,全部统一到铁路运价中。这一改革措施对于B公司来讲,直接的影响是原有的结算方式失效,无法通过代收代付的形式获得收入;而直接向数量庞大的货主收费又不具备可操作性。此项业务若要继续运营下去,需要重新设计业务的结算方式。

为此进行以下分析,既然货改后抑尘喷洒费包含在运价内,那么,这种结果恰恰说明这部分收入实质上已经转化为A铁路局自身的正常经营业务收入。此时,代收代付方式丧失了存在的基础。但另一方面,这部分抑尘站点的资产所有权又属于B公司,那么,现在的问题就转化为B公司向A铁路局提供服务,而A铁路局再向客户提供服务。

沿着上述思路,同时兼顾纳税筹划的事前筹划原则,设计一套新的结算办法,通过确立A铁路局与B公司之间的资产租赁关系,并据此签定合同。即由A铁路局作为承租方,购买B公司抑尘资产使用权和相关设备维修劳务。这种做法的实质在于通过关联交易的方式置换出抑尘喷洒收入。

如此设计,B公司抑尘喷洒业务的经营内容和形式就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由原来单纯的营业税应税服务,转化为维修服务和资产租赁服务,构成了兼营行为。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否则从高计税。面对这种税收政策,若要保持B公司整体税负水平基本稳定均衡,不能只在账务处理上做文章,关键要将合同内容中有关租赁业务和维修业务的结算金额作出明确划分:收入总规模仍然维持每月500万元,维修费收入按每月30万元计算,其余470万元全部作为资产租赁费收入。这样,每月的实际税负是28.6万元(30×0.17+470×0.05),比之前的税负25万元(500×0.05)略有增加,但仍在可承受范围。这里的维修费定价的依据是,B公司设有一支专门负责维修抑尘设备的职工队伍,人数为35人,每月工资及附加费支出总额在30万元。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影响及应对。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B公司所在地从2013年8月1日起全面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以下简称营改增)。经过税务部门摸底调查,B公司被认定为试点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由于其抑尘喷洒业务收入中绝大部分是以资产租赁费的形式实现的,恰好属于本次税改的影响范畴。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适用17%的增值税率。而B公司抑尘类固定资产中既包含有形动产,又包含不动产,同样也构成兼营行为,如果不能区分,也要从高计税。

仍然沿用事先筹划的原则,从经营业务的源头开始策划。

第一步,将抑尘类固定资产按照性质进行分类。根据法律规定,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是以物是否能够移动并且是否因移动而损坏其价值作为划分标准的。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若移动则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B公司的抑尘类固定资产组成中包括房屋、建筑物、储液罐、搅拌设备、固定喷洒设备、移动喷洒车等。除了移动喷洒车外,其余固定资产均附着于地上或房屋建筑物,不可拆除移动;且每一个抑尘站点都是单独设计、施工、安装,具有唯一性。例如,安装在线路上的固定式龙门喷洒设备,其几何尺寸是特定的,且只能在现有位置使用;再如,储液罐和搅拌设备都被固定安装在房屋内,尺寸和空间位置也均是特定的,无法移动。这样看来,B公司的抑尘类固定资产中仅有移动喷洒车可以认定为有形动产。

第二步,计算有形动产所占比例,确定合同结算的具体内容。B公司账面共有12辆喷洒车,账面原值600万元,占到此类固定资产总额的12%(600÷5 000),即有形动产占比12%,不动产占比88%。以此确定合同的内容:维修费用仍然定价为每月30万元,租赁移动喷洒车租赁价格每月56.4万元(470×12%),其余抑尘类固定资产租赁价格每月413.6万元(470×88%),3项合计仍为每月结算500万元收入。

第三步,依照税法条文,确定税负水平。根据财税[2012]53号《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中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使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适用3%的征收率。B公司的有形动产(12辆移动喷洒车)购置时点均在营改增试点时间(2013年8月1日)之前,适用上述条款。这样,B公司每月的抑尘喷洒业务税收负担为27.47万元(30×17%+56.4×3%+413.6×5%),比税改前负担减少1.13万元,比货改前税负增加2.47万元,基本保持平稳,达到了均衡税负的目的。

4.分析计算以上三种业务模式的税负水平。从表1对比可以看出,企业税收筹划的目的是取得企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能仅把目光锁定在某一个时期、某一个时点或是单位某一项发展指标上(如利润指标、财务比率等),而应根据企业的总体发展战略去选择有助于企业发展、能增加企业整体利益的方案,甚至有时还得为企业的整体、长远发展战略让路、全面筹划才能使企业长久受益。

纳税筹划对企业的经营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经济效益。“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在熟悉掌握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从业务源头开始进行纳税筹划,有针对性地设计业务流程,尤其是合同条款必须支持筹划的理念和筹划方案,达到合理节税,这样既可以取得税务主管部门的认可,也可以为股东提供更多地可供分配利润,还可以为企业节约现金流出,从而更好地将资金用于企业运转。

参考文献:

[1] 陈景,高学好.铁路运输企业的纳税筹划[J].铁道运输与经济,201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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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运行,企业税收筹划的理念也开始逐渐被各大企业重视起来,在中国进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这一点表现得尤为明显。在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以及企业税收筹划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从财务管理的角度而言,如果不能妥善地处理好税务问题,就很有可能造成企业缴纳税费超过自身税务筹划的合理目标,一定程度上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为了避免企业内部经济发展受到阻碍,企业要有效地采用税务筹划策略。在采用的同时,企业还要与高新技术企业中的运行特色相结合,针对企业的实际工作情况以及企业经济的运行情况,制定出一套有效的企业税收筹划策略,为企业经济长期、有效、平稳地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一、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分析

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筹划是企业在开展经营活动前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对各项经济活动进行事先计划和安排,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财税管理活动。为此,我们对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进行了一定的分析。

1.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以及公共的财务政策

公共财务政策表明,我国政府机构承担着一定的社会供给公共产品的服务责任。从政府的角度而言,政府是没有办法提供无偿服务的,必须由企业支付相应的费用。换言之,企业的这类费用主要通过我国政府借助其自身的权利对所管辖范围内的人民进行强制性的收取而得到的。很多人都认为税收应该具有无偿性,但实际上税收的无偿性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我们可以从两方面对税收的无偿性进行分析。

(1)当企业在缴纳税款以后,企业就可以从政府方面而获得相应的服务。

(2)企业在享受政府相应的服务的同时,还要向政府进行缴纳相应的税务。在这过程中,政府要售出一定的公共服务产品,企业再购置政府的服务产品,令税收成为政府和企业之间所流动的物质产品。所以,事实上,政府和企业之间的交易本身就不是等价,也就是当企业对政府少缴纳税款或者是不向政府缴纳税款,企业依旧可以享受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务。为此,有很多企业为了可以获得更大的利益,企业往往会去选择一些性价比比较高的政府服务,与此同时,还会有目的性的减少政府公共产品服务成本。

2.高新企业的税收筹划以及相应契约理论的分析

从目前我国的契约理论来看,契约的综合结果为企业,并且包括了企业与企业、个人以及政府之间所订立的契约。从理论经济学的角度而言,同一个体系契约活动中,都存在着与之相适应的利益关系。在这种企业当中,税收成为企业与政府之间相连接的纽带,它不仅可以令企业按照税法去缴纳税款,还可以去帮助企业获得相应的政府的公共服务。由于企业中实现最大的经营效益是企业经营管理的最终目标,所以,税收也被归纳到企业的投资成本当中来。对与企业的经营者而言,他们会认为企业税收越少越好,而政府则认为税收越多越好。通过契约理论的分析表明,企业具有税收筹划的动机,政府的一系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为筹划提供了空间,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筹划是可行的。

二、基于财务管理形式下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筹划的分析

高新技术企业的税务筹划是高新技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份。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开始深入地了解财务管理的内涵,把税务筹划渗透到企业财务管理的每个环节中。

1.企业财务管理目的给税务筹划带来的影响

企业税收筹划目的从属于企业财务管理目的。财务管理目的是企业价值最大化,财务管理目的要通过降低成本来实现,降低成本的方法之一即降低税收成本。无限制地降低税收负担和成本必然导致其他费用的产生及税务风险的形成。因此只有充分权衡筹划过程中的成本和收益,确定最佳筹划方案,才能实现税务筹划的目的,从而更好地保障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

2.企业财务管理的对象给税务筹划带来的影响

企业在实际运行中,其企业的财务管理模式是针对企业价值实现的管理制度而进行的。企业财务管理模式的对象是企业在经营活动的过程中,所使用的企业的流动资金,它的存在对企业的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企业可以在经营活动的过程中,以企业的资金流通为主,去实现企业经营的最终目的。企业税务筹划的具体内容为企业内部的各项税务收支,也就是企业给予政府一定的税款,并且企业本身可以去享受政府的公共服务的税款。这种纳税的方法是在政府机构强制要求下而进行的企业依法纳税的行为,它使企业纳税缺少了选择性。如果在征税期间,企业无法及时的缴纳相应的税款,则会给企业的形象带来一定的消极的影响,不但损害了企业自身的名誉,还阻碍了企业长期平稳健康地经营发展。为此,企业内部财务管理者必须认清税收对企业资金流动所带来的影响,对企业内部税收成本进行深入了解,根据相应的税收法规,制定出符合企业财务管理的税务筹划策略,以确保企业经营活动期间资金的正常运转。

3.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给税收筹划带来的影响

企业财务管理活动中,主要工作包括企业的财务规划、财务决策和财务监控。税务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与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对企业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扎实做以下三方面工作,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将有力地保障税收筹划取得理想的效果。(1)建立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2)培养高素质的财务人员,组建税收筹划团队,不断提高税收筹划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使财务制度得到落实;(3)灵活选用会计处理方法来进行税务筹划。如:研发费用的确认、无形资产摊销、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等。

总之,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筹划在理论和实践的很多方面还有待完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风险比传统企业更大。只有充分认识税收筹划的必要性,落实税收筹划的具体措施,有效规避税收风险,才能让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为企业的战略目标服务,提高企业的利润水平和竞争力,促进高新产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华亭,论企业税收筹划的基本原则[J].市场研究,2004(11).

[2]郭李红,白酒企业消费税纳税筹划研究[J].品牌(理论月刊),2011(04).

[3]方莉君,企业税务筹划内部环境探讨[J].商讯商业经济文荟,20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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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为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促进高新技术发展的税收政策。但很多高新技术企业在新办或申办期间往往把更多的精力集中在了融资和手续审批上,而忽略了利用好优惠税收政策进行税务筹划工作。初创期就开展税务筹划可以充分享受国家产业政策,为实现高新技术企业可持续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一、高新技术企业界定标准

高新技术企业是从事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及其生产的经济实体。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优惠待遇。根据国科发火字〔2008)172号文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l)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二、高新技术企业初创期的特点及税收筹划的目标

高新技术企业的初创期是企业将自己的构想或技术转化为具体产品的时期,是企业进入市场、开拓市场的初级阶段。这个时期企业的特点是一方面新产品能否得到社会的认可具有较高的不确定性,企业面临较大的经营风险;另一方面将研究开发的成果商业化,需要有大量的资金投入,企业处于高投入、低收益,现金流一般为负值的财务状态,此时企业的首要目标是生存,相应的财务目标就是节约资金。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在初创期税务筹划的目标就是通过合理安排减轻税负,缓解高投入带来的资金紧张问题,以保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高新技术企业初创期税务筹划的具体应用

企业作为一个经济实体,其创立的目的是在满足某种市场需求的基础上实现自身的生存与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初创期的税务筹划应结合企业自身的具体情况,基于企业长远发展的全局观念,站在企业整体利益上精心筹划,并综合考虑企业的税负,才能达到有利于企业持续发展的目的。因此,如何选择适当的投资地点、投资行业、如何选择合理的投资规模、组织形式,如何筹集创业初期所需的大量资金,是初创期企业必须认真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税务筹划在投资地点选择中的应用

我国为了鼓励某一行业、产业、地区的经济发展,往往采用不同的税收优惠办法。通过把握不同区域的税收差别待遇,可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如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规定,对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再者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项目的,地属西部大开发地区的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减征或免征。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综合考虑现行税收政策,结合行业发展特点,选择较低税负的地区进行投资。

(二)税务筹划在投资行业选择中的应用

不同国家、地区的税法会体现出对某些行业的税收优惠倾斜政策,这使得企业创建时进行投资行业的税务筹划具有现实意义。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促进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和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等。企业要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就应在投资的行业方向上选择技术创新、节能、节水、环保、农业开发等领域的项目。因此在投资地点一致的情况下,要选择有发展前景且税负相对较轻的行业投资。

(三)税务筹划在投资规模选择中的应用

新《企业所得税法》除了规定一档基准税率(25%)外,还规定了三档优惠税率,分别为10%、15%和20%(除直接减免税额外),企业应尽可能创造条件以满足优惠税率的标准。比如对于享有优惠税率的小型微利企业,《实施条例》界定了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小型微利企业分为小型微利工业企业和小型微利其他企业。前者同时满足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三个条件;后者同时满足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三个条件。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计划创建享有优惠税率的小型微利企业,在设立时首先需认真规划企业的规模和人数,规模较大时,可考虑分立为两个独立的纳税企业,其次要关注年应税所得额,当应税所得额处于临界点时,需采用推迟收入实现、加大扣除等方法,降低适用税率。在实际操作中,高新技术企业在创建之初,选择筹建大企业还是筹建小型微利企业,应权衡利弊得失、综合考虑,切忌不顾企业的发展,为“节税”而“节税”,忽略了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目标。

(四)税务筹划在组织形式选择中的应用

不同组织形式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进而影响到投资者的投资收益。投资者在投资设立时可以选择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多种组织形式。公司制企业的投资者在税收缴纳环节,不只是缴纳企业所得税,还应将税后利润采用“分红“形式再分配,再分配时,投资者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制企业或独资企业则不交企业所得税,而只是在分红人分得利润收益后,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节税”角度,后者组织形式当然更为有利。但对于规模较小的初创期高新技术企业来说,选择公司企业则更有利些,原因有三:第一,国家的一些政策优惠都是针对公司企业的。若选择合伙企业,则享受不到这些优惠条件。第二,高新技术企业以人力资本为主,员工报酬相对较高,业主个人所得也不例外,而国家并未对此给与任何优惠政策,因此,若选合伙企业,反会加重税负。第三,高新技术企业属高风险行业,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和较短的生命周期,因此,在这样的高风险领域采用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制,无疑会加大企业的经营风险和不稳定性。因此,企业在初创期,应结合企业规模和发展要求,从管理角度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组织形式。

(五)税务筹划在筹资方式选择中的应用

企业在初创期资金的需求量较大,因此,选择合理的筹资方式是该时期企业的一项重大任务。不同的筹资方式形成不同的资本结构,进而影响企业的税负水平,从纳税角度讲,要讲究纳税成本税后收益。因此,企业在选择筹资方式时应充分利用税收挡板效应,确定合理的资本结构,以获取相应的税收收益。

高新技术企业初创期常见的筹资渠道有:财政资金、金融机构贷款、企业自我积累、企业之间拆借等多种方式。这些筹资方式无论采用哪一种或几种并用,都能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但从税务筹划角度看,应采取权益筹资方式。这是因为一方面初创期债权人出借资本要以较高的风险溢价为前提条件,筹资成本过高,企业发生财务危机的风险很大;另一方面初创期企业一般没有或只有很少的应税收益,利用负债经营不会给企业带来节税效应。在实际操作中,高新技术企业也可考虑申请政府科技型扶持基金和政策性贷款,充分利用贷款利息减轻税收负担。比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政府专项基金。它作为政府对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的资助手段,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和资金投入等方式,通过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培育和扶持科技型企业。

当然,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是企业价值最大化,初创期只是高新技术企业税务筹划应用的关键时期,高新技术企业还必须立足全局进行税务筹划,不能只着眼于节税,更不能仅仅局限于某个税种,某个时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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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高新技术企业 研发费用 会计核算 加计扣除

在国内产能过剩、政策环境趋严、经济转型升级以及欧美经济低迷的多重压力影响下,国内传统的制造业企业必须转变经营思路――由粗放的经营模式转变到以信息化、技术创新为主的经营模式上来,以在未来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对于企业的研发活动,国家出台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给予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的国家税收优惠,降低企业税负,增强盈利能力。因此,企业要在技术创新的同时,实现管理创新,提高研发项目管理、研发费用的归集和会计核算水平。

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的定义

研发活动是指各种研究机构、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和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活动。

研发费用是指为开展研发活动而发生的费用。企业的研发费用主要包括为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二、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

(一)研发费用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

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对于企业自行进行的研究开发项目,应当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分别进行核算,研究阶段的有关支出在发生时全部予以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开发阶段的支出在满足一定条件上可予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否则应当予以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此外,由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高新技术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必须占企业全部收入的60%以上,因此有必要对高新技术产品的收入进行单独核算,应在营业收入下分生产经营产品和研发产品设置明细科目进行分类核算。

(二)研发费用账簿和科目设置

高新技术企业财务部门应设置账簿,对研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为了满足研发费用的归集、核算和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要求,研发费用按研究开发项目和费用种类进行明细核算。费用科目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设置,各项费用的开支范围与指引中规定的归集范围保持一致。

企业研发费用会计核算科目设置为:在一级科目――研发支出下设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二级科目,按照研究开发项目和费用种类分别核算,费用核算内容包括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其他费用。

(三)研发费用的归集与分配

企业应设置研发费用专用章,财务部门根据专用章来归集研发费用,区分研发项目支出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支出,以及不同研发项目的支出。发生研发费用时,必须取得合法正规有效的发票及原始单据,由研发人员加盖专用章,履行审批手续后及时报财务人员审核,按企业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列支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必须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

目前,部分企业进行的研发活动不能完全脱离日常的生产经营,许多研发活动需在生产车间进行。因此,会涉及到相关费用在企业生产经营费用与研发费用之间进行分配的问题,如共同的技术人员、共同消耗的燃料动力等,企业要采取合理的方法,将以上发生的共同费用在生产经营费用和研发费用中进行分配。企业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同时开展多个研发活动,发生的共同研发费用,还需在不同的研发项目之间合理分配,确保研发费用的完整性、准确性。

三、研发费用的税收处理

(一)研发费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国家为高新技术企业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研发费用归集范围的差异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都对研发费用进行了规范,但在研发费用支出内容上不完全一致,主要归集范围差异情况见下表:

折旧费用 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不包括研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

其他费用 为研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开支范围较广。 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和鉴定费用;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从上表我们可以看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研发费用归集范围要大于税法规定加计扣除范围。企业会计核算是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归集范围列支研发费用的,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必须比照上表中的差异情况对会计核算的研发费用进行纳税调整,坚持核算按会计准则要求,纳税按税法规定的原则。为保证纳税调整的质量,企业应设立纳税调整的备查登记,降低税收的遵循成本。

四、研发费用税务筹划途径

(一)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企业研发人员和财务人员要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的各项规定,在企业进行研发活动的确认、研发项目的确定、研发费用的归集及研发项目的管理和研究开发成效评估过程中,满足认定条件。财务人员必须掌握税法对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规定,对政策的理解要充分到位,运用恰当的会计处理方法,达到研发费用准确、合理的加计扣除,促使企业真正享受到税收优惠。

(二)做好税收筹划工作,减轻企业税收压力

企业要在充分了解税收法规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利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开展税收筹划工作,节约研发成本,减轻税负压力。

1、选择恰当的研发活动模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外购的非专利技术应计入“无形资产”科目核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有具体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应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并可在税前扣除,这样做虽然能够准确核算无形资产的价值,但是无法实现节税。故企业可以选择采取委托开发的模式,项目成果归企业所有,受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只要符合税法规定的研发费用均可在税前加计扣除,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2、合理确认财政补贴收入

因企业研发项目获得的财政补贴资金,符合税法规定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研发项目获得的财政补贴收入计入不征税收入的同时,其发生的相关研发费用无法在税前抵扣;而将这部分财政补贴收入计入征税收入,与其相关的研发费用可在税前加计扣除。在实践中应按投入研发费用与取得政府专项资金的数额,分别测算应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的方案,选择对企业有利的税收政策节约税额,寻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三)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实现管理创新

为了提高企业研发项目的管理水平,企业应从国家政策和企业实际出发,制定研发项目管理制度,对研发项目的规划、计划、技术、质量、人员、成本、考核等各项活动进行规范。研发部门与财务部门要相互配合,从有利于后期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和税前加计扣除工作的角度出发,规范地开展各项研发活动。研发部门要及时提供立项报告、项目预算、合同发票、委托开发协议、项目完成时的结项报告等材料;财务部门需加强研发费用的核算,对项目实施中发生的研发费用从预算、立项、审批、支付全环节进行监督。

五、结束语

本文从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方法出发,探讨了如何在规范研发费用核算的基础上做好税务筹划工作,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效果,以及时为企业的纳税申报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提供客观、准确的会计信息。对于在研究阶段企业容易忽视的一些费用管理问题,我们应该引起重视,不仅仅要实现技术的创新,还要实现管理创新,在提高企业技术水平的同时,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为企业未来的长久、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2008.07.08.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29.

篇11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1-000-01

在高新企业的财务综合管理当中税收筹划工作也是其中非常主要的构成部分,对企业自身的长久良性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同时和企业的正常生产运行等多个方面也有着紧密的联系,企业的税收筹划做为一项较为繁杂的系统性工作,这就要求有关人员在具备扎实的税收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经验的基础上还应对高新企业自身的实际生产运行状况及企业内部具体的资金运行活动充分的熟悉,才能够制定出合理的适合企业自身的纳税计划,同时还能够依据企业自身的具体状况做出客观有效的评价。

一、现阶段的高新企业当中进行税收筹划的特点分析

1.高新企业进行纳税的特征

高新企业是近几年来才出现的一种企业类型,这种企业重点从事高新技术的研发以及生产和经营;高新企业在进些年来的不断发展当中逐渐的总结出了以下特征:(1)高新企业通常是具备知识密集和技术密集型的企业实体;(2)企业在生产和运行的当中运营生产活动风险性和资金成本投入巨大的特性;(3)正是因为高新企业具有资金成本投入巨大和规模较大的特性所产生的经济效益也是非常巨大的,使的资金投入能够获得巨大的回报具备极高的增值性特征,国家政府方面对于高新企业的发展也非常重视,对其在税收方面给予了较多的优惠政策,比如降低对高新企业税收的税率和适当的减免一些税金等等;企业自身只有在生产和市场运行当中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取得盈利的前提下在能够真正的享受国家给予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所以对企业来获得越高的盈利额所享受的优惠税收减免额度也就越高,然而对于部分亏损的企业和盈利而较低的企业来说没有产生有效的激励作用;由于国家给予高新企业税收方面的扶持政策在高新企业刚成立的初始阶段难以真正的享受到政策带来的实惠,在企业成立和发展的初始阶段企业将研发技术以产品的形式投入到市场当中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然而税收的额度也随之增加这就为企业的资金方面带来了一定的压力,因此企业自身就应在财务管理工作当中依据自身企业发展经营的特点并且结合政府给予的税收政策,进行充足的考虑之后再做出适合企业自身特点的税收筹划计划。

2.企业在制定税收规划的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在制定企业税收筹划的进展当中以及高新企业税收的特征,要与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和盈利状况有机的结合,把减少纳税金额为目标在法律法规允许基础上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和设计,继而使企业的经济利益得到提高,但是在规划税收筹划时必须遵循下述几项基本原则:①确保税收规划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合法的税收筹划才能够对企业的长远发展起到良性的促进作用也是最根本的必要条件,同时避免企业偷税漏税现象的发生;因此企业在制定多个纳税计划的最基本前提就是依法制定依法执行和落实,从备选的多个纳税计划当中选用最合理的税收方案;②企业自身所制定的税收规划应具备一定的预测性;由于高新企业作为一个新兴的企业类型,在资金投入生产经营方面有着较高的风险性所获得的经济效益也极高;因此在企业进行资本收集和项目投资前要对税收这一因素进行充分的考虑,以此为前提制定出企业自身最适合的税收筹划方案;③企业自身所制定的税收筹划方案应具备明确的目标,就是使企业尽可能的或和更高的经济利益;税收筹划的目标性主要体现在将企业纳税的时间向后拖延与选用最适合企业自身的纳税计划等多个方面。

二、在企业财务管理的视野当中提高企业税收筹划的具体策略

1.严格的贯彻和履行国家与税收有关的法律法规

高新企业对于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工作要对税收相关的法律法规充分的了解和熟悉,同时严格的贯彻和落实税收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遵循法律规章制度进行经济行为活动;同时税收筹划相关工作的展开也应严格的遵循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来切实的执行,一旦超出了法律规定的界限触犯了法律出现偷税漏税的情况,这对于企业长久的发展有着严重的不良影响;国家在企业的税收问题上颁布了有关的法律,其根本的目的就是使纳税人权益得到有利的保障,在相关法律当中规定纳税人义务的同时也给予了纳税人相应的权利,目的在于使我国的税收秩序得到合理的平衡和稳定。

2.提高企业税收筹划的全面性

企业在制定税收筹划方案时要充分的结合企业自身的生产运营状况和经济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性的统筹规划,从总体的角度出发顾全企业长远发展和大局制定出科学合理的适合企业自身可持续性发展的纳税计划,进一步的提高企业税收筹划的全面性;由于在部分企业制定税收筹划方案当中经常会出现和自身经济运行矛盾的情况,还有和企业自身发展目标互相冲突的现象,出现此类问题的根源就是在制定税收筹划时没有从整体的角度进行周全考虑,所以说企业制定税收筹划方案的时候应从企业发展目标和总体的角度进行充分的考虑确保税收筹划方案的全面型。

3.对国家给予高新企业的扶持政策要充分的利用起来

国家通过宏观调控的手段对高新企业做出了较多的扶持和优惠政策,目的在于使国家的总体经济水平得到更好的发展;现今是市场经济高新企业可以对对国家给予高新企业的优惠政策充分的进行利用,这当中主要有减免一定的税金,将税率降低和固定资产折旧等各种扶持政策;高新企业作为国家重点培养和扶持的产业之一,在未来一定会给出更多更好的优惠政策,因此作为高新企业自身来要结合企业自身的优点和特长对优惠政策加以利用,切实的提高自身经济效益使企业得到更好的发展。

三、结语

总而言之,国家在企业的税收问题上颁布了有关的法律,其根本的目的就是使纳税人权益得到有利的保障,在相关法律当中规定纳税人义务的同时也给予了纳税人相应的权利,企业在制定税收筹划方案时应具备合法性、预测性以及全面性,继而切实的提高企业自身经济效益使企业得到更好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