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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支委任职报告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07 15: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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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支委任职报告

篇1

本人任村主任以来,在镇党委,镇政府的领导下,带领全村群众,履行工作职责,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改变村容村貌,提高生活质量,使全村经济取得了一定的发展,现将对近一年来的工作简单总结如下:

一. 作为村主任,主要是负责村里日常公务,本人能够积极配 合,党支部开展村务工作,服从并服务于班子集体工作目标,团结带领村委会成员在党支部的领导下,管理村务。

二. 严格执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我们始终以保障村民利益为目标,按照财务公开,政务公开的制度,按时向村民公布财务,政务变动情况,接受党员群众监督,切实维护村民的利益,保持和谐稳定。

三. 注重廉洁资自律,把好各大关口,在处理村务过程中,从不巧立名目,吃请,挥霍浪费村里的经济,也不在村里报销招待费,始终坚持以德服人,勤政为民的原则,率先廉洁自律,特别是在当前以经济为先导的形势下,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不以权谋私。

四. 存在的不足之处。由于本人的性格特点和工作经验不足等原因,在某些问题的处理上仍有欠妥之处,今天借这个会给我一年工作总结检讨的机会,在这里我仅代表我个人向各位代表,父老乡亲们道声对不起。

五. 今后的工作安排

1.在村务工作方面,我村今年将进行重点工程,申报长岗支渠硬化和建一座500平方的储备库。

2.廉洁自律方面

(一)要经常学习上级纪检部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自觉接受镇纪委督促检查,做到警钟长鸣,不断增强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

篇2

1、加强班子建设,提高自身素质,新班子中新进2名年轻干部,专门安排2名老班子成员对他们进行“帮带”,尽快融入班子当中,服务群众工作,为新农村建设提供组织保障,加强班子成员自身建设。加强学习,努力提升服务,服务群众的水平,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踏实工作,团结奋进,廉洁自律,村里的重大事项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充分发挥班子的集体智慧。

2、努力为村民办事实,按照党员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精神,切实提高村民生活质量,2014年(1)安坛污水塘启动整治。(2)新建垃圾池25个,方便群众生活。(3)安装监控4个,为村民带来了安全感。开展一些行之有效的活动。

3、全力以赴完成今年镇下达各项工作任务。

(1)“三改一拆”通过无违建村创建验收。(2)生猪整规村中场提前完成。

(3)提升茶叶村品牌,通过衢州市级一村一品验收。

(4)环境卫生常抓不懈,保持村容整洁常太化,村里配有三名清洁员,村干部不定时督导和检查,每月小整治,一季大整治。

(5)社会综合治理得到了进一步加强,为了防患于未然,对村里出现的民事纠纷及时发现,及时进行调解,力争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全年共完成调解12件。

(5)计生工作管理加强,经常组织妇女代表学习,宣传国家政策和计划生育法。全村育龄妇女407人,已婚育龄妇女312人。8月份计生整治计划外怀孕及落实补救措施对象2人。对有违反计划生育的对象,及时上门做工作,在镇开展计划生育整治前就完成超生对象工作。正是由于宣传上的到位加上及时做工作,2014年全村没有超生现象。

今年我们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有待今后加强和改进。

篇3

本人××,现任××村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半年多来,在镇党委、镇政府的正确领导及村党支部的关心下,经过全体党员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村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有序开展,在维护群众利益、推进××村新农村建设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半年多来我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总结汇报如下:有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积极参加学习培训,不断提高自身履职能力。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立后,为了更好发挥作用,我们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积极参加××镇党委政府举办的培训班学习,深入学习党在农村的惠农政策、法律法规、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以及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能知识等。经过学习培训,我基本掌握了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熟悉了监督工作流程,把握了监督要领和技巧,切实提高了监督的能力和水平,为维护村民的切身利益起到了一定作用。我的工作表现受到广大党员干部及村民代表的肯定,在×年×月×日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测评会上,我的测评结果为:信任。

二、廉洁自律,不断加强自身思想道德修养。

廉洁自律、坚持原则是实施监督工作的重要品质和首要条件。因此,本人十分重视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中,我严格按照

规章制度办事,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公开公正、公私分明,不徇私枉法,不滥用权力,把集体利益和村民利益放在首要位置。工作之余,我坚持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信念,在学习和实践中不断提高自身反腐抗腐的能力。

三、扎实推进工作,充分履行监督职责。

作为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我深知自己责任重大。在履职期间,我坚持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实施监督,突出监督重点,充分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作用。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立以来,监督委员会成员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积极参加村里财务收支报账审议会议,对村级各项开支进行认真审议,督促村“两委”在财务收支工作上趋于合理、规范。列席两委班子重要会议,认真做好记录,建立工作档案,保障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每项工作都有据可查。

“三资”问题事关村民的切身利益,管好了“三资”,是监督的关键。工作中,我们始终加强对村级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进行监督,要求财务收支情况及时公开,接受广大村民监督,确保我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资源有效利用、资金安全使用。

篇4

委员们认为,近年来,我省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鼓励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模式,在全国率先实施农产品监管体制改革,创新农产品质量监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了很大的提升。但是,从调研情况看,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依然存在,突出表现在:千家万户的小规模生产难以实施有效的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界定不够清晰;农产品进入市场的准入机制不健全;基层检验检测能力不足和监管力量薄弱等。委员们认为,为了进一步强化农产品生产和市场经营主体责任,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监管体系建设,根据我省实际制定《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

委员们认为,省政府提请的条例草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精神,符合浙江实际,结构合理,内容全面,基本可行,建议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需要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的意见。

一、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的问题。条例草案第五条对于县级以上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包括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是以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后为界,实行两段式监管,这是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的。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农产品或环节仍然存在着监管边界模糊的问题,容易产生部门之间的推诿扯皮。为了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建议在这一条中增加:“部门之间对监管职责存在争议时,可以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职能部门负责监管”的规定。同时,在调研中,有的地方反映法规中规定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一些职能交叉、力量分散和重复建设等问题,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改革要求,建议增加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农业综合执法体系的内容,以整合监管力量、提高监管水平。

二、关于农产品安全的社会共治问题。社会共治是食品安全工作领域里的一次理念创新,应当成为这一条例的重要原则。条例草案第七条第二款虽然对农产品的行业协会作了自律的规定,但对如何充分发挥其在农产品标准制定、农产品安全评价和行业监督上没有具体表述,建议将此款修改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行业协会等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参与农产品标准制定、农产品安全评价和行业监督,为农产品生产者提供生产技术、质量安全管理等服务,指导其依法从事农产品生产活动。”

三、关于农业投入品的范围和监督问题。农业投入品直接关系到农产品质量安全,必须加强监管。条例草案第十一条第(一)项农业投入品范围还不够全面,建议修改为:“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除草剂、生长调节剂、防腐剂、保鲜剂以及各种农牧业生产所需的微量元素等。”为赋予农业行政部门适当的处置权利,条例草案第三十条对农业投入品监督作了规定,但表述不够全面,建议修改为:“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农产品生产环节使用的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依法制止和处理违规使用农业投入品行为,并将监督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关于增加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的问题。条例草案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一定规模的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内容。调研表明,家庭农场已经成为我省农业生产的新型主体,在发展现代农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建议第一款修改为:“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和种植业、养殖业专业大户(以下简称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同时,第三款关于“一定规模的其他农产品生产者的具体范围,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的内容,建议修改为“规模农产品生产者的具体标准,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五、关于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的问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要技术支撑。从调研情况来看,目前省市两级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大多具有较强的检验检测能力,而县乡两级检验检测力量相对较为薄弱,基层监管机构“检不了、检不出、检不准”的情况普遍存在,这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任务主要集中于县乡两级的情况是不相匹配的,亟待尽快提高县乡两级的检验检测能力。建议在第五章监督管理中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相适应的综合性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加强县、乡基层检验检测队伍建设和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的规定。针对目前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作用发挥不够等问题,建议增加“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的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