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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管理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07 15:18:46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司法行政管理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司法行政管理

篇1

中图分类号:TP3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24-0106-01

1 引言

随着近年来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电子政务已成为政府工作的一个重要手段。纵观国外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力图通过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和工作质量,改革政府行政模式。近几年,国家有关部委对加快电子政务系统建设相继做出了部署。其主要目标一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二是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降低工作成本。三是改进管理方式和工作模式,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的管理体制。四是促进由管理型政府向管理服务型政府转变,提供便民、利民的优质服务,实现公正透明的工作流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扬民主和完善决策机制。五是逐步推进和形成责任政府、服务政府和法治政府,加强勤政、廉政建设。

针对某区司法局行政系统的办公自动化系统的研发,利用计算机及网络系统实现某司法业务数据的智能管理、分析统计,以先进的信息技术为依托,加快司法行政系统信息资源的数字化、标准化、网络化建设,建立一个统一、完整、高效、安全的司法行政信息化系统,确实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为社会提供高效、务实、透明、公正的司法行政服务,及时地掌握某司法业务数据变化,实现司法业务信息管理工作的现代化、电子化、智能化。

本课题主要研究以下内容:

1)建成一个集业务和管理于一体的综合信息系统。本系统同时向司法局内部局域网用户、镇司法所工作人员用户、政务网内的相关单位部门用户等三大类用户提供相应服务;既满足司法局目前所有业务的受理、调查、审批等业务处理,同时还提供行政办公、消息管理、统计分析报表管理方面的功能,并对各功能模块进行实现;

2)解决了数据库结构的设计问题;

3)解决了系统运行及出错处理的设计问题。

2 系统的架构设计

通过本项目的建设,在某区司法局建成一个集业务和管理于一体的综合信息系统。本系统同时向司法局内部局域网用户、镇司法所工作人员用户、政务网内的相关单位部门用户等三大类用户提供相应服务;既满足司法局目前所有业务的受理、调查、审批等业务处理,同时还提供行政办公、消息管理、统计分析报表管理方面的功能。系统设计了安置帮教管理模块、人民调解管理模块、基层法律服务管理模块、宣教科管理模块、法律援助管理模块、公律事务所案件管理模块、内部办公及公共管理模块、相关系统接口模块。

3 关键技术的研究与设计

3.1 宣教科管理模块设计

司法所人员上报法制宣传统计报表,对区内的普法工作进行统计,局宣教科对司法法律库进行维护,对区内普法组织机构进行维护,包括机构维护和人员维护两部分。其中,宣教科工作人员对机构的人员进行维护;宣教科的机构维护由系统管理员进行维护,采用组织结构树形式,当前机构维护,主要维护区、下属镇及镇所属村/居委会的信息。

3.2 安置帮教管理模块设计

司法局基层科工作人员登记刑释解教人员、跟踪刑释解教人员安置情况、跟踪刑释解教人员安置情况、查询刑释解教人员情况、上报安置帮教统计报表、统计安置帮教报表。

3.3 人民调解管理模块设计

实现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突出问题和、上访事件进行排查调处统计上报,对突出问题和、上访事件排查调处情况查询,统计数据上报,基层科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工作情况统计。

3.4 法律援助管理模块设计

法援处工作人员进行审查(立案)、接受从法院指定的案件、法援处主任进行审批。法援处工作人员办理法援、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归档、案件查询、档案查询、法援经费统计、上报法律援助机构咨询情况统计表、上报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情况统计表、统计工作站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统计分支机构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统计法律援助机构咨询情况、统计工作站、分支机构、法援中心的咨询情况、统计民事/刑事法律援助业务、统计律师所办案总数。

3.5 公职律师事务所案件管理模块设计

实现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进行收案,律师事务所主任进行审批,律师进行办案、结案、案件查询、归档、法律顾问单位管理、人员管理,律师及主任进行法律服务管理。

3.6 内部办公管理模块设计

实现了系统用户进行档案录入、发送短信、写信、维护通讯录信息、维护办公用品类别。

3.7 组织结构及权限管理模块设计

实现组织管理、用户管理、权限管理、授权管理。

3.8 系统管理模块设计

实现日志管理、基础信息管理。

4 系统应用效果

系统基于先进的B/M/S多层架构思想,采用国际流行的JAVA技术、贯彻M/V/C的开发模式,因此系统具有良好的实时性、先进性、前瞻性、安全性、扩展性和可靠性等特征。通过本项目的建设,在某区司法局建成一个集业务和管理于一体的综合信息系统。本系统同时向司法局内部局域网用户、镇司法所工作人员用户、政务网内的相关单位部门用户等三大类用户提供相应服务;既满足司法局目前所有业务的受理、调查、审批等业务处理,同时还提供行政办公、消息管理、统计分析报表管理方面的功能。

本系统经过2个多月的原型测试与验证,为了解项目相关人员对系统试点实施效果的评价,我们做了系统调研需求分析,经过调研数据结果表明,系统使用人员对系统的使用效果非常满意,显著加快了司法行政系统信息资源的数字化、标准化、网络化建设,建立一个统一、完整、高效、安全的司法行政信息化系统,确实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为社会提供高效、务实、透明、公正的司法行政服务。

5 结束语

本系统的研究与开发,得益于以下关键技术的采用:

5.1 MVC开发模式

Model2模式(MVC开发模式)――该模式是为了克服Model1存在的不足而设计的,MVC的具体含义是:model+view+control,即模型+视图+控制,这样的模式集成了JSP、JavaBean、Serclet,非常适合大型项目的开发。

与Model1模式比较,MVC开发模式显示出如下特点:

(1)MVC开发模式有利于责任分工,让专门人员分别从事专门层的设计,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2)各自更新之后对其它层没有任何干扰。各层各负其责,互不干涉;

(3)由于分工明确,组件得到很好的重用,各层的组件可以独立成一个可以重用的组件。

5.2 Oracle数据库

相对于Sybase SQL Server来讲,ORACLE具有一定的优势。在对称多处理方面Oracle的性能高于Sybase的性能。在数据的分布更新方面,Oracle采用的是基于服务器的自动的2PC(两阶段提交),而SybaseSQL Server采用的则是基于客户机CT-Library或DB-Library的可编程的2PC,因此我们在选择数据库方面,必须根据需要进行选择,如果数据量大,并发操作比较多,实时性要求高,我们后台基本采取的是ORACLE数据库。

参考文献

篇2

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为主线,积极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为“法治*”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二、工作目标

1、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明显增强,依法行政能力明显提高,能够严格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依法组织和管理司法行政工作。

2、建立健全本单位依法行政机制,全面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3、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向社会提供的政务公开信息全面、准确、及时。

4、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基本形成,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基本建立,行政管理和服务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

三、主要任务

1、起草和下发《*区司法局二九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计划》,报市司法局和区政府法制办备案,向社会公开公布。(4月份)

2、针对行政执法人员调整,对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调整,报市司法局和区政府法制办备案,向社会公开公布。(4月份)

3、制定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制度,报市司法局和区政府法制办备案。(4月份)

4、针对行政执法人员调整,按要求对20*年制定的《宁波市*区司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并报市司法局和区政府法制办备案,向社会公开公布。(5月份)

5、通过区政府政务网站,将司法行政执法依据、执法内容、执法程序、办事期限、收费标准、承办机构和执法人员及对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方式等向社会公开公布。(5月份)

6、完善《*区司法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区司法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区司法局工作职责和岗位责任制》等制度。(6月份)

7、组织人员参加市政府法制办举办的“申领省行政执法证法律知识培训班”。(6月份)

8、对行政执法人员有无渎职、越权、、、徇私枉法等情况开展专项检查。(8月份)

9、对律师事务所政治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执业纪律教育、业务学习培训、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落实、所务公开、律师违纪违法等情况进行检查。(9月份)

9、对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援助中心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落实、职业道德教育、法律服务质量跟踪卡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10月份)

篇3

一是管理主旨多元化。上世纪90年代以后,经济体制改革使得社会结构深刻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通过有效的社会管理协调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成为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因此,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提出了“社会管理”这一概念。进入新世纪,党的十六大把社会管理列为政府的基本职能之一,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完善社会管理,保持社会安定有序,并把发展社会事业和解决民生问题作为各级政府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点,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四位一体”的建设框架,这标志着社会管理不再单一地以服务经济发展为主旨,而是以改善民生和维护社会稳定为主要价值取向,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成为了一个相对独立的发展领域。

二是管理主体多元化。加强和完善社会管理的关键在于构建科学的管理模式,形成有效推动和谐发展的良好管理格局。根据政府和社会力量在社会管理中地位与作用的不同,社会管理大致可划分为三种模式,一是政府主导、社会协助;二是国家和社会、政府和公民分工协作;三是社会主导、政府协助。在计划经济时代,政府是社会管理的唯一主体,社会的多元化使得全能政府模式随之改变。十六届四中全会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高度指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这意味着新时期我国社会管理开始向以党的领导为核心、政府为主导、社会协助的多主体管理模式、即第一种模式转变。

三是管理手段多元化。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管理以行政手段为主,管理方式是自上而下的“指挥式”和“控制式”。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推进,单一的行政手段已无法适应社会管理需要。当前,政府管理手段多元化特征明显:如进一步做到政务公开,打造透明政府;加快推进民主进程,在保留适度强制干预的同时,加强沟通协调;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等。

以上的发展趋势也表明,经济增长本身并不能完全解决社会发展问题,经济越发展,社会管理越重要。长期以来,我国社会建设滞后于经济建设,社会自我管理能力不强,公民社会远未形成,社会管理中还存在诸多薄弱环节;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又使得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凸显;经济发展水平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值也随之提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要求更高、难度更大。可以说,在经济发展基础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规律。

内在联系:司法行政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及其特点

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必然要求提升社会管理的法治化水平,走法治模式。司法行政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其权属的特殊性为其参与社会管理奠定了根本基础,提供了广阔空间。

从渊源上讲,司法行政的产生是司法与行政相分立、司法行政与司法业务相分离的产物。司法行政最基本的涵义,是指与司法有关的行政或行政管理。因而具有两大功能:一是司法保障功能,主要是从事司法裁决的执行;一是法治服务功能,主要包括法律服务、法制宣传教育等。这两大功能使司法行政具有准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双重属性,被赋予了客观公正执法者和管理服务社会行政者的双重身份。前者主要通过刑罚执行实现法律对社会越轨行为的纠正,后者则使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着大量直接面向社会的公共法律事务。这使得司法行政工作涉及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成为社会管理法治化和法治建设社会化有机融合的重要领域,是沟通法治与广大群众的重要桥梁,是社会管理实现法治化不可或缺的重要途径。司法行政权的特殊性使司法行政参与社会管理成为可能,并具有了以下三个方面的作用及特点:

从功能性质上看,司法行政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具有基础性和实战性。经济社会转型过程中最核心的价值就在于社会秩序的维系。正如亨廷顿所说,“对发展中国家来说,首要问题不是自由,而是建立合法的公共秩序”。当前,我国“三期”特征仍然明显,发挥司法保障功能显得尤为重要。司法行政能否做好罪犯劳教人员、社区服刑人员以及刑释解教人员等特殊人群的教育转化、帮困扶助等工作,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是维系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同时,社会稳定的关键还在于社会基层的安定。司法行政通过遍及全国城乡的人民调解以及法律服务工作,及时发现、疏导、化解社会成员之间的矛盾纠纷,减少社会矛盾积累,在动态的问题解决过程中实现社会基层的稳定。司法保障功能和法治服务功能使司法行政直接进入社会管理,并呈现出基础性、实战性特色。

从工作对象上看,司法行政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具有普遍性和广泛性。司法行政工作可以说是直接面向社会、直接面向最广大群众。只要社会各阶层需要法律方面的支持和帮助,就有可能成为司法行政的工作对象。从实践层面来看,司法行政通过开展民主法治村(社区)的创建活动,大力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进程,提高城乡基层自治组织依法协调社会关系、依法自我管理的能力,为公民社会的成熟提供有效的基层组织载体;通过实施法律援助,社会弱势群体平等进入司法范畴,完成了公民权力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的质的飞跃;通过不断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大调解”机制,形成依靠基层党政组织、行业管理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多方参与的调解方式,这既化解了社会矛盾纠纷,其内在、本质意义则在于推进社会管理新格局的形成,等等。司法行政工作的社会性使得司法行政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上具有明显的普遍性和广泛性特征。

从实际效果上看,司法行政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上具有长效性和治本性。法治建设的最终目标是形成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法治化,这除了立法层面法律体系架构外,还需要通过法治实践形成人人知法守法、各方面严格依法办事的良好局面。特别是在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更加需要加快法治实践步伐,在加强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等“软件”建设上下功夫。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主导部门,通过开展全民普法,促进全社会法律素质的提高和法制观念的养成,这对于安定社会秩序、促进人际和谐、推动经济发展有着根本性作用,这充分体现了司法行政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上的长效性和治本性特征。

具体路径:以创新的思路推动司法

行政参与社会管理的各项工作

路径一:以主动服务的思路降低转型风险。坚持在发展中解决问题,才能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供根本保障。当前,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仍是刻不容缓战略任务,仍需司法行政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以降低转型风险。一是降低企业转型风险。二是降低政府决策风险。三是推动法律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路径二:以一体化的思路做好特殊人群的教育改造、帮困扶助工作。要以“首要标准”统揽特殊人群管理的各项工作。一方面,及时转变工作理念。强化“人本型”、“和谐型”理念,在做好管控的同时,加强心理矫治和引导,加大技能培训和帮扶力度,特别是对刑释解教人员的管理,坚持“给出路”的原则,最大限度理顺不满情绪,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反抗,实现管理效果最大化。另一方面,着力形成“一体化”治理模式。针对特殊人群管理工作涉及面广的特点,在系统内部,做到监狱劳教、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的紧密衔接、不留空挡;在系统外部,加强与公、检、法、工商、税务、民政、银行间的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强化社会协同,运用社会力量提升教育改造和服务管理水平。要及时转变工作方法。建立与开放、动态社会环境相适应的工作方式,以做好特殊人群的衔接管理为重点,加快推进社区服刑人员、刑释解教人员异地委托管理试点工作,加强社区矫正教育管理中心、安置帮教基地等工作载体建设,不断提高工作科学化水平,最大限度地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

路径三:以精细化的思路大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一方面,推进矛盾纠纷化解体系化。转型时期的社会矛盾纠纷涉及多样化矛盾主体、多层次社会关系、多领域利益冲突,这就需要不断优化调解组织网络,形成更为协调有序的工作体系。另一方面,推进网格化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新模式。网格化管理是精细化管理的一种方式,也是目前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方向。调解工作要“嵌入”当地网格化管理模式中,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社区进行细化,每个网格责任区配备相应调解员,确保全面有效地排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路径四:以集约化的思路提升为民服务的效能。把满足群众利益诉求,维护好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司法行政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根本追求,努力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司法行政服务为民体系。一是要善于促进法律服务资源集聚,构筑“大服务”格局。如将法律援助中心、专业性调委会、法律服务工作室等部门加以整合,为群众搭建“一站式、窗口化、综合性”的司法行政服务平台,形成司法行政提供法律服务的整体优势,畅通群众利益诉求渠道,满足群众多元利益诉求。二是要不断扩大覆盖面,构筑群众权益救助网络。如完善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探索在村(居)建立司法行政工作站,让基层工作站逐步成为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有效载体。同时,加大对困难群体的保护力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最大限度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三是加强协作配合,构筑满足诉求的多元机制。如与公、检、法建立刑、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配合机制,与劳动、、工青妇、残联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切实提升为困难群众依法提供救助的能力。

路径五:以系统化的思路推进法治文化的传承与发展。法治文化是法治社会的内在动力、精神支柱、思想保证和文化支撑。当前,要充分发挥法治文化教育人民、引导社会、推动发展的凝聚和引领作用,就要以系统化的思路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工程。要在“普”字上下功夫,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奠定法治文化传承发展的社会心理基础。加强重点对象的普法工作,加大流动人口、外来务工人员等难点群体、盲点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广泛传授法律知识,传播法律思想,促进领导干部依法办事、广大群众学法守法。要在“新”字上下功夫,在法治文化阵地建设中强化法治文化传承发展的物质基础。善于运用现代大众传媒,不断拓展宣传教育阵地,拓宽法制文化传播渠道,丰富法治文化产品。如整合现有资源,以规模化谋求社会影响的最大化;以政府立项、市场运营、公司运作的服务外包方式,创作具有较高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的法治文化精品,增强法治文化传播的有效性。要在“实”字上下功夫,在普治并举中形成法治文化传承发展的有效积淀。不搞空洞的宣讲,通过调查研究深入把握各时期普法工作的重点,积极介入党委政府难点问题,变事后被动宣传为事前主动预防,根据群众所思、所想、所盼,及时把法律送到基层,真正做到“普法宣传到一线、普法成效在一线”,切实解决现实问题,从而使普法工作得到各级领导重视与支持,受到广大群众欢迎与参与,使法治文化的传承发展具有内在、长久的生命力。

履行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职责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关于加强司法行政工作社会化的问题。司法行政工作的社会性决定了司法行政工作必须走社会化道路。从实践层面来看,社会对司法行政工作的认识还比较模糊,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支持配合还不够。当前,要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为契机,进一步推动司法行政工作的社会化。如依托基层社会管理创新,切实增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社会参与度。以江苏为例,可结合全省推广的“一委一居一站一办”(社区党委、居委会、管理服务站、综治办)社区管理架构,加强基层司法行政组织、专业社工队伍建设,增加司法行政基层一线的工作力量。又如,探索建立社区矫正工作协会,构建畅通社会各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平台和渠道,从而共同维护好社会公共安全。

篇4

一、县司法行政机关经费保证的现状

目前,从调查中可以看出。县司法局局机关共有行政编制22人,县法援中心及县公证处两个,二级单位共有事业编制11人。全县辖11个乡(镇、街道)共有司法所11个(年前为10个乡镇,10个司法所)全县共有司法行政专项编制43名。近年来经费保证的基本情况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财政支持力度不时加强。县司法局无论是办公经费还是业务专项经费均未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基本运转毫无保证。年后,县财政逐步加大了对专项业务工作开展的支持,专项经费从年的3万元增加到目前的23万元,每年均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现有保证体制之下,相对有效的保证了司法行政机关基本业务的开展。除县级财政加大支持外,中央、省、市政策性转移支付对司法行政机关的投入也不断加大,如中央装备款、办案经费、省财政配套资金、市财政司法所建设补贴资金等,一些系列政策的出台和实施,改变了过去司法行政机关经费完全无保障的情况。

(二)办公经费一直未列入地方财政预算。目前,县财政对我县司法行政机关的保证还仅仅是建立在基本业务开展的基础之上。多年来,司法行政机关基本办公经费从未列入财政预算,仅有的一点业务经费既要保障运转,又要办业务,造成司法行政机关在经费开支上时刻捉襟见肘,这直接导致了整体工作的运转困难。

(三)基层司法所基本无任何经费保证。司法所纳入了县司法局和乡镇政府的双重管理。依照收编文件规定,收编后司法所人员的办公经费、福利等仍由乡镇政府负担。由于收编后人员管理与经费划拨脱钩以及乡镇政府财政困难,再加上局部基层领导在思想上有“重打轻防”习惯性思维,忽视了司法行政工作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过程中的潜在价值和不可替代作用,司法所运转所需经费从未列入乡镇财政预算。司法所日常开支只能靠临时向县司法局和所在乡镇政府汇报来解决,事实上大部分得不到解决,极大的限制了司法所业务开展。诸如社区矫正、安排帮教、人民调解等一些重点工作开展起来都十分困难。

二、基层司法行政经费保证存在主要问题

各级党委政府不时加大经费投入,近年来。司法行政机关保证水平得到不时提高,办公条件也得到日益改善。但是由于多方面原因,一个完善的经费保证体制在鱼台司法行政系统仍未建立起来,影响了司法行政机关正常有效的运转和司法行政工作的科学健康发展。现阶段,县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在经费保证方面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地方财政困难。工业基础单薄,第一产业农业的比重较大,县财政收入来源较为单一。由于地方财政困难,经费预算上,需要保工资、保发展,因而绝大部分党政机关的办公经费都得不到保证。这是县司法行政经费困难的根本原因。

(二)司法行政系统公用经费保证制度得不到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在年就联合出台了关于制定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证规范的意见》提出要从加强国家基层政权建设、提高基层执政能力的高度。其他省份都已按照《意见》要求,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落实了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证规范。但山东省由于各方面原因,一直未将文件精神向下传达、贯彻和落实,文件棚架在省一级,导致基层经费落实无依据,申请无办法。自年起,县政法机关中公、检、法三部门的公用经费均已落实了中央两部门的文件精神,唯有司法行政系统没有落实,给司法行政工作造成了不应有的困难。这是当前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经费困难的关键原因。

(三)上级有关业务经费的文件精神落实情况不好。对于司法行政重要业务工作的开展。安排布置相关业务工作开展时,都对经费保证问题提出明确要求,并出台了专门文件。如在人民调解、普法宣传、社区矫正、安排帮教、法律援助等方面都提出了经费保证的具体要求。但从我县情况看,这些文件精神落实状况不好。有的落实规范低,有的方面多年来就一直没有落实。究其原因,有地方财政困难、相关部门协调争取力度不大等因素,也有上级主管机关督促检查力度不够的问题。上级主管部门只止步于文件发了从未检查督促过文件的落实问题。这也是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经费困难的重要原因。

三、解决当前经费保证问题的建议对策

没有基层司法行政经费的保证就没有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科学健康发展。强有力的经费保证是基层司法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和前提。努力解决基层司法行政经费保证方面存在各种问题,基层司法行政经费保证工作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局部。进一步加大投入,加强管理,不时提高经费保证水平,不时改善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工作条件,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需要,也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更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为解决我县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经费困难问题,结合鱼台实际,特提出如下建议:

篇5

论文摘要:我国现行证券法中明确出现了“非公开发行”的字样,表明私募发行作为证券发行方式的一种.已经得到我国法律的承认。阐述了证券私募发行制度也在逐步确立完善.要发挥私募发行的优势.构建更加完善的证券市场,就要对私募发行进行监管。

1概述

证券发行,根据发行对象的不同,分为公开发行与私募发行。其中,私募发行是指针对特定对象.采取特定方式,接受特定规范的证券发行方式。所谓“特定对象”是指:第一,个人投资者.例如公司老股东或发行人自己的员工。第二,机构投资者.如大的金融机构或与发行人有密切往来的企业等。“特定方式”是指两种方式:一是股东配股.又称股东分摊.即股份公司按股票面值向原有股东分配该公司的新股认购权.动员股东认购这种新股发行价格往往低于市场价格,事实上成为对股东的一种优待.一般股东都乐于认购二是私人配股.义称第三者分摊.即股份公司将新股票分售给股东以外的本公司职工、往来客户等与公司有特殊关系的第三者“特定规范”是指私募发行须依照的不同于一般公开发行的法律规范。

与公开发行相比.私募发行有以下特点:一是无须经过核准或登记.只要其满足一定的条件即可发行:二是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也相对公开发行的发行人大大减轻:三是私募发行也即非公开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在我国证券市场不是很成熟的现状下.私募发行中存在很多问题.如发行人的法定义务不够明确.私募发行的股票流动性不强.发行人利用私募发行的“外壳”逃避信息公开披露义务并演变成变相的公开发行.投资人资格偏宽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规范证券私募发行制度.有必要对私募发行进行监管。

所谓证券监,是指证券主管机关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交易等活动和参与证券市场活动的主题实施监督和管理.以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保障其合法运行为目的的行为总和。

总体而言.证券主管机关对私募发行的监管要比对公开发行宽松的多.这从上述私募发行的特点就可以看到.对于公开发行所要求的发行核准、注册以及严格的信息披露对私募发行而言都是不必要的.但是.在某些方面.对私募发行的监管要比公开发行严格.例如.规定了严格的私募发行限制转售制度.私募发行的投资者在一定期限内不允许转让其持有的私募发行证券又如.各国的私募发行监管立法中.对于发行对象在资格、人数方面也做出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性规定.但是.公开发行中却没有投资者最高人数的限制.更是普通的投资者都可以我国法律中亦是如此。

2我国私募发行的现行监管制度

我国私募发行的现行监管制度具体可分为事前监管、事中监管以及事后监管。

2.1事前监管

所谓事前监管.其实就是私募发行的准入机制.也即审核机制公开发行证券的审核机制有注册制和审核制之分.我国现行证券法规定的也是核准制.而对于私募发行而言.各国普遍采取的注册豁免的准入制度.给予发行人较大的自由,最大限度的降低交易成本就是在私募发行制度较为完善的美国.注册豁免制度也是美国证券私募发行制度的核心和本源,在美国,发行人在进行符合相关规定的私募发行之前.不必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进行注册,也无须履行登记所必须的信息披露义务但是.作为豁免注册的代价.发行人需要承担对自己的发行符合私募发行条件的举证责任.而且在美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条例中规定!发行人在私募发行的过程中应履行通知报告义务.将此作为私募发行豁免注册的前置条件.若发行人未履行此义务.则不得享有注册豁免笔者认为.我国在将来完善私募发行制度的过程中应该参考美国的做法.在放松私募发行的准入条件的同时也应该对发行人的义务加以明确的规定。

2.2事中监管

对私募发行的事中监管.主要体现在对发行主体的监管,对投资者资格及人数的监管.对发行方式的监管.对发行信息披露的监管等方面。

首先.我国现行证券法中未对私募发行的主体加以明确规定.学理上一般认为是公司.而且多半是股份有限公司.但在美国的有关证券法律中.规定的发行人几乎包括了所有的商事主体,如个人、股份有限公司、合伙组织、协会、股份两合公司、信托组织等可见美国法律中私募发行的主体范围是相当宽泛的.当然这也与其有较为成熟的证券市场有关。

其次.对于投资者资格,从私募发行的概念就可以看出.主要是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而对于投资者人数,我国法律中并未正面规定.只是在证券法第10条中说到“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属于公开发行.换一个角度来说就是指发行人数在200人以下对象特定的就是私募发行.但是立法规定也就到此为止,再没有对例如累计的期间、特定对象的范围加以具体规定.以上的私募发行对象也是学者们结合金融实践经验归纳得出.从而造成了实践中一些发行人利用私募发行的名义逃避信息公开披露等法定义务.逃避主管机关的监管.并且将私募发行演变成变相的公开发行.导致社会公众利益得不到保护.相比之下.美国证券法律对投资者资格和人数的规定则较为详细具体.也即监管较严格这一点是值得我国立法借鉴的。

第三.对证券私募发行方式的监管.我国现行证券法中仅有如下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这其实是从反面对私募发行的发行方式作了一个禁止性规定.排除一些不允的方式.但是是否暗指除此之外的发行方式都是允许的呢,法律没有明确说明,不仅如此.就算是有此规定.法律也没有对何为“公开劝诱”、“变相公开”予以进一步的解释相似的.美国的证券私募发行也不允许采取公开广告或类似的方式.美国证监会D条例规则502(c)对什么是公开广告或一般要约做了具体规定.其包括但不限于:在报纸、杂志或其他类似媒体上登载广告、文章、通知或其他传播形式;或者在电视或电台上进行广播:或者以一般性劝诱或公开广告的方式邀请出席高级研讨会或会议同样.我国可以在立法中借鉴美国的做法.对私募发行方式加以稍严的监管。

第四.对证券私募发行的信息披露的监管.我国现行证券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实际上.私募发行的发行人通常享有信息披露监管豁免权.这正是私募发行与公开发行的显著区别之一但是.在证券市场发达的美国.私募发行的投资者被分为两类,特许投资者和非特许投资者.如果发行对象属于前者.则发行人可自愿决定是否进行信息披露:如果发行对象中还有后者,则发行人必须在出售前的一个合理时间内向前述非特许投资者提供法定信息,这时,发行人负有的是强制信息披露义务。笔者认为.在我国对私募发行制度的完善过程中.应该加大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监管力度,适当规定其信息披露义务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及确保对私募发行的规范。

2.3事后监管

篇6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理论是在继承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理论基础上结合我国行政管理实践逐渐形成的。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采取的手段为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国家机关,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主体往往表现为人民法院。我国行政机关与法院共享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实践反映了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理论的不成熟与复杂性。要彻底有效地解决行政强制执行实践中的各种问题,必须对行政强制执行理论进行深入研究。笔者认为,下面几个问题则是行政强制执行理论首先应当予以回答的。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性质

行政强制执行究竟是行政行为还是司法行为,抑或是行政司法混合的行为?如果是行政行为,如何解释法院依申请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如果是司法行为,那么又如何解释行政机关自行执行的情形?如果是混合行为,是否意味着行政强制执行本身就是一种界线不清的行为?事实上,行政强制执行是就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所要强制当事人履行的义务而言的,也就是说,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它所执行的前提或基础是行政义务,即行政法律规范或行政机关设定的义务。而使用的手段即强制措施则可能是行政的或司法的。所以,从执行主体或形式上看,有些行政强制执行是一种行政行为,另外一些则为司法行为。但从行政强制执行的内容即行政义务角度看,行政强制执行是一种行政行为。由于性质不同,救济途径也有所不同。如果是针对行政强制执行的内容寻求救济,只能通过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途径;如果是针对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寻求救济,则可能要分别通过行政诉讼和司法申诉赔偿进行。

(二)行政强制执行权与行政权的关系

一般而言,行政强制执行权是行政权的一部分,行政主体既有下命令权,自然也有执行权,目前,行政权当然包括强制执行权的观念受到冲击,行政强制执行权须有法律特别授权的观念逐渐为人们接受。在现代社会,并不能绝对地认为强制执行权是行政权的自然延伸,它同样需要法律的授权。行政机关在当事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时,并不自然地享有强制执行的权力,仍应视法律的具体规定判断自己能否实施强制执行。

(三)为何行政机关必须享有一部分强制执行权

行政强制执行意味着行政机关有权对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依法直接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义务履行相同的状态。虽然行政机关不享有全部的行政强制执行权,但毕竟不同于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对方当事人必须借助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形。但是,由行政机关自身强制执行行政决定或行政法义务,偶尔会引发执行不公,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现象,为了有效制约行政强制权力,除立法统一规定行政强制的条件,程序等内容外,还需将一部分行政强制执行权交给法院。这才能从根本上限制或监督行政机关滥施行政强制现象的发生。

(四)划分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强制执行权的理论

一般认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划分属于折衷模式,并不一概否认司法机关的行政执行权而仅赋予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权,也不完全把行政执行权归集于司法机关而排斥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何时由行政机关径自强制执行,何时由行政机关申请司法机关执行,须由法律法规明示。而法律法规的规定又很不统一,有的法律规定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理决定,有的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有的法律规定要行政机关自行执行或申请强制执行,有的法律甚至没有规定由谁执行。至于法律为什么这样规定,是一个很难说清楚的问题。

值得说明的是,有些行政义务是无须执行的,故也谈不到强制执行的问题,例如,行政处理的内容是决定或确认某种法律关系时,不需要执行,任命某人为公务员,剥夺某公务员的荣誉称号、开除某学生学籍,这些行政处理所规定的内容,根据行政处理本身就已实现,不需要其他的执行行为。

二、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立法及实践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立法与实践均始自80年代以后。80年代以前,包括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在内的整个中国法律建设处于停滞不前甚至倒退阶段,严格地讲,此时的行政处理决定基本上依靠行政隶属关系得到执行。例如,当企业不履行纳税义务时,行政机关可以直接通过行政手段迫使企业履行。另外,对公民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也完全可以通过行政命令及压力实现。所以,在当时社会条件下,不可能、也无必要建立行政强制的法律制度。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立法进程的加快,有关行政强制执行的立法也逐渐增多。从立法的内容看,既有对财产的强制执行,也有对人身和行为的强制执行,如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政拘留,违反环保法的责令停产停业的执行。从执行主体上看,立法将行政强制执行划分两大类:

(一)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内容往往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为当事人设定的各种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遇有当事人拒不履行该义务时,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通常仅限于行政机关为相对人科以普通义务和法律法规确定的义务,较少及于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者科以制裁性义务的情形,这是我国立法的一种特殊现象。此外,这类行政强制执行多以行为和人身为强制内容,相反,有关金钱给付义务的履行除特殊几类行政机关享有自行强制执行的权力外,多数行政机关没有此种权力。

(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立法可以看出,行政强制执行主体以法院为主,以行政机关为辅。尽管法学界对这种体制批评甚多,但目前仍是不可改变的事实。纵观80年代以来制定的法律法规,绝大多数法律均将行政处罚的执行权交于法院。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主管机关给予的罚款、吊销职务证书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期满不又不履行的,由主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就立法而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义务多为金钱给付义务,即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没收等财产罚。早先个别法律规定法院强制执行的内容还包括“吊销职务证书”等处罚,很明显这是立法的疏忽。按照《行政处罚法》第6章的规定,执行的内容也全都是财产罚。诸如警告、暂扣吊销许可证、执照处罚都是类似确认或形成判决的处罚,无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行政机关可选择的行政强制执行

除上述由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以及须申请法院执行的立法情形外,有些法律还规定了可选择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如1987年公布的《海关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将其保证金没收或者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种选择模式实际上是法院强制执行的一种特例。即只有在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于执行前已采取某些强制措施的前提下才适用。如果行政机关没有此类强制措施,仍然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立法及实践存在的问题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统一立法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法制度,必须建立在统一的立法基础上。目前我国有关强制执行的立法极为分散。有些立法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问题,有些却没有规定,即使规定了的,也十分不统一。行政诉讼法第66条表明了一个原则,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自行强制执行的以外,其他行政行为的执行均需申请法院。很显然,这一原则性规定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法律以什么标准确定行政自行强制执行权?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哪些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又如何实现自行强制执行权?法院对于行政机关的申请如何执行?责任由谁承担?是否所有行政行为都需要强制执行等问题,要解决这一系列的问题,必须进行统一立法。

(二)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缺少指导原则

像其他行政行为一样,行政强制执行也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规范。但由于我国立法并无太多类似的规定,所以实践中滥用行政强制措施的现象十分普遍。如未经预先告诫房屋,超过执行范围采取强制措施,习惯使用直接强制措施,不善于使用间接强制措施,不分时间强制执行,错误执行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等,这些问题均需通过统一立法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原则加以解决。

(三)行政机关与法院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划分不清

由于立法的原因,目前我国行政机关和法院在行政强制执行权限的划分问题上缺乏统一标准和界线。一方面,很多行政机关因没有法定强制执行权而不得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大量的申请执行案件不仅影响了行政效率而且也增加了法院负担;另一方面,由于法院对于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通常采用形式审查而不进行实质审查,使得很多申请执行案的审查流于形式,法院成了行政机关的执行工具。更有甚者,行政机关与法院“联手”设立派出法庭,巡回法庭等机构,法院出名义,行政机关出钱出办公设施,共同强制执行,以至于划分不清哪些是行政职能,哪些是司法职能。这些现象说明,把所有行政行为的执行权归诸法院显然是一种简单化的处理办法,不仅难以保障行政行为执行的公正与效率,而且也与法院专事司法、居中裁判的地位不符。同样,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所有决定的设想有违行政权与执行权相分离,强制执行须取得法律特别授权。

(四)行政强制执行手段不完整,程序不健全

现行体制下,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手段并不完整,缺乏应有的力度和威慑力。表现在,享有自行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对拒不执行行政决定的情况往往力不从心,难以达到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目的。例如《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没有其他强制措施相辅助,仅凭此种执行罚是无法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此外,诸如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及其他行政行为如何执行,则找不到相应措施。不享有自行强制执行权的机关执行起来就更为艰难,由于没有法律授权,所有行政决定的执行都须申请法院,以至于一些数额较小,又无争议的罚款没收处罚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处罚在法院欠拖不决,难以得到及时执行,个别法院也借机收取执行费,或与行政机关“联手”执行,造成很坏影响。目前,法律对行政强制执行手段的规定也不统一,有些行政行为的执行,只有直接强制手段,而无间接强制手段,有些相反,只有间接强制手段,却无直接强制手段。而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对行政决定的执行也存在诸多难题,与法院的判决、裁定“执行难”一样,同样难以达到迫使相对人及时全面履行义务的目的。

由于目前几乎没有任何规范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程序立法,所以现实生活中因行政机关滥施强制措施引发的争议迅速增多,法院也难以判断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程序的合法性。特别是对于法院依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案件,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定程序,实践中的做法非常混乱。不仅发挥不了法院监督行政决定合法性的作用,而且很容易形成“扯皮”现象,降低行政管理效率。由此可见,行政强制执行手段的缺乏与力度不够、程序欠缺是行政强制执行的大问题,有必要通过统一立法加以解决。

四、行政强制执行的立法构想

鉴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在立法和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不仅影响了行政权力的顺畅实施和行政效率,而且也给公民法人的合法人身财产权利造成一定损害,成为制约行政法制建设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在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救济制度相对健全的同时,应当考虑建立规范行政强制的基本制度。行政强制执行立法需研究的问题大致分为以下几方面。

(一)行政强制执行法的名称及适用范围

关于行政强制执行法的名称及适用范围,目前学术界主要有两种可选择方案,一种方案是制定行政强制法,其中包括行政强制执行与即时强制等内容:另一种方案是制定行政强制执行法,非执行性的强制措施及即时强制措施不宜纳入立法范围。从目前我国行政强制执行领域及行政强制措施方面存在的问题看,单纯规范行政强制执行问题是远远不够的。从某种意义上说,行政强制措施方面存在的问题可能多于行政强制执行,故采用第一方案,制定一部能够规范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强制措施的统一法律是十分必要的,当然,由于行政强制措施的实体设定权在于特别法,所以在行政强制法中不宜将行政强制措施作为重点。尽管行政强制措施中的主要部分,如即时强制不属于行政执行问题,但仍有必要单列一章,作专门规定。由于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很多问题涉及法院的司法强制措施,所以,法院执行行政决定的行为也属于该法适用范围。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

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在我国立法中是空白。法学界一般认为有四项原则,即强制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强制执行原则;目的实现原则;执行适当原则。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法的立法目的看,一方面要保证行政权力的顺利实施,提高行政效率,另一方面又要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所以行政强制执行法应当采用的原则可以包括以下几项:

1、依法强制原则

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采用强制手段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首先应取得法律的授权,既可以是统一行政强制执行法的授权,也可以是各单项法律的授权。其次,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最后,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规定实施的行政强制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包括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等责任。

2、事先告诫原则

该原则要求行政机关采取直接强制措施前,必须预先告知当事人,并为其留有一定自我履行义务的期限,不得突然袭击。如在法国,“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前,除紧急情况以外,必须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在当事人表示反抗或明显的恶意不履行时,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3、强制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行政强制执行不同于行政处罚,不以制裁为主要目的,以实现行政目的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为目的。行政强制执行也不以采取强制措施为目的,其目的是敦促相对人履行义务。所以说服和教育相对人促使其履行义务是该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但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仍需保留采取强制措施的最后权力。只有将强制与教育结合起来,才能够既保证行政权的实现,又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强制执行机关

行政强制执行是就相对人承担的行政义务而言的,行政强制执行不仅限于形式意义上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还应包括法院依照申请或诉求针对行政义务承担人而为的强制执行。所以行政强制执行可以分为两种执行程序及执行机关。立法机关在设定行政强制执行权对可以考虑以下职权划分标准。

行政机关负责执行确认性行政行为、法律授权的限制人身自由行为及作为或不作为等普通义务的执行。如吊销许可证、拒绝许可、责令停业、行政拘留、强制隔离、带离现场、强制传唤、强制清除等。行政机关自身无力强制执行或在域外执行、遇到抵抗情况下,可以请求其他机关协助执行。即时强制措施由行政机关依法直接采取。

法院负责财产决定的执行,如罚款、没收、收费、扣押、冻结、查封等执行。行政机关遇有当事人拒不履行上述财产义务或出现法定情形有必要就其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由行政机关向法院提简易行政诉讼,法院经审查认为无争议的,即可采取司法强制措施强制执行,如果当事人有异议,法院须经审理确定后,决定执行与否。

(四)强制执行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分为行政机关的执行措施与法院的执行措施,法院执行可适用民事诉讼法,不再赘述。行政机关的执行措施可以分为执行罚、代履行及直接强制。除非情况紧急可以省略执行罚和代执行迳行采取直接强制外,通常情况下三种行政强制措施应按先间接后直接,先轻后重等顺序进行。立法可以明确规定三种行政强制方法的前提条件及实施程序与方式。

行政强制执行法除采取上述强制措施外,还可以考虑创设拒不履行行政义务罪及对不履行行政决定者采取司法强制措施。对于涉及财产义务,如经执行罚仍不生效,又无直接强制手段的,可以考虑由行政机关向法院,法院运用简易行政诉讼程序确定必须履行的义务,如仍不履行,法院可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也可以判处义务人拒不执行行政决定罪或蔑视法庭罪,由法院强迫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

即时强制措施大多都是特别法单独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法只须对行政即时强制的方式、条件及救济加以规定。即使强制按方式不同可以分为对人身的管束、对物的扣留、对物的处置、对住所、场所的进入等。即时强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行政强制执行法原则。版权所有

(五)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首先应区分行政自行强制执行程序和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中,行政机关及执行人员首先应当履行表明身份和预先告诫的义务,规定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法;其次,根据比例原则和间接强制优于直接强制的原则,选择不同的执行方式,然后根据每种执行方式的要求和条件予以执行;采取直接强制的,必须按照比例原则选择恰当的执行时间进行。如不得在夜间、节假日进行。义务人在行政强制中反抗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力,或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执行,费用由提出请求的机关承担。

篇7

电子政务是国家各级政府部门应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和管理理论,借助电子信息技术而进行的,是政府管理手段的变革。电子政务不是现有政务的电子化,而是政务的改革、创新。电子政务通过网络来实现,电子政务网络由政务内网和政务外网构成。政务内网主要满足各级政务部门内部办公、管理、协调、监督和决策的需要,政务外网主要满足各级政府门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面向社会服务的需要。政务外网的工作模式,是要以用户为中心,以用户的需求为出发点,也就是说,政府要围绕着企业或公众转,把企业和公众真正作为客户,对其进行管理和服务。

电子政务的实施可以显著提高政府机构的工作效率。首先政府的职能通过网络的整合可以做到“一站式服务”,公众面对的将是一个虚拟化、一体化的政府,他们不必关心与自己打交道的是哪一级政府的哪个部门,具体的工作人员是谁。这样将使得过去政府机构普遍存在的“门难迸、脸难看、话难听”的现象有根本的改观。其次政府机构通过网站向社会提供7*24(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服务,可以使公众随时随地与政府机构取得各种联系,克服了传统情况下必须在特定的时间到某部门找某工作人员办事的弊端,大大提高了工作办事的灵活性和方便性。第三政府相关部门共享政府信息数据库,使得不同的政府部门在收集信息、处理信息、传递信息、沟通信息等方面将以更快捷、更经济的方式进行,从而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第四网络远程会议、电子文件交换等技术的应用将使传统的政府议事程序、决策方法发生根本性改观,“文山会海”将在数字世界中减少甚至消失,繁琐的“*旅行”将突破时间、地域的界限,做到随时随地的快速传达。第五由于政府信息可以在组织内部为更多的人来分享,越来越多的政府事务将在较低的层次直接得到解决,传统的以上传下达为主要工作内容的中间管理层将大大精简。因信息传递不及时或错误所造成的内部消耗可以大为减少,行政程序也将大大简化,行政效率必将显著提高。总之,电子政务首要的意义是使得政府机构工作效率产生革命性的变化,为社会提供更好的管理服务。

*市政府在20*年《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落实方案中第1*项任务中这样规定:改进行政管理方式,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推进部门内部行政审批职能归并,推行网上申报、审批、会办,改善投资发展软环境。在这项任务里虽然没有直接提到“电子政务”这几个字,但是“推行网上申报、审批、会办”就是电子政务的基本形式。这项任务为我们描绘了这样一种美好愿景:

公众和企业可以利用自备的计算机通过互联网,或者直接到行政审批中心办事大厅审批机关的窗口报送需要行政审批的材料,需要审批的材料通过政务外网或政务内网传送到相关审批部门,经过信息交换平台进行数据交换,相关审批部门利用本单位局域网,在网上审批系统平台上进行审批,属于即时审批的项目,公众和企业当即就可得到审批结果,属于限期审批的项目,公众和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得到审批结果。所有的审批项目,无论是在虚拟的空间还是在现实的空间,都是在规范、简洁的流程下办结。这是一个统一、规范、高效、便民的行政服务体系,更是一个行政审批、资源配置、公共服务、效能监察四位一体的优质的综合性的政府服务平台。

这个平台的运行,实际上就是市政府推行电子政务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既包含了政务外网,也包含了政务内网。

二、我市及省内其他城市的现状

我市从*年起在全省率先开展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一是市本级以及四县、开发区相继成立了规模不等的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实行一个大厅、敞开式集中办公,提供一条龙服务。二是大量削减审批项目,经过四轮改革,市级审批项目从改革初的1118项削减至目前的410项,削减率63.4%,还有84个市级审批项目下放至县。三是大大缩短办理时间,承诺项目的平均承诺办理时间由改革前的20多天压缩至9.38天,工商、城管等23个部门审批事项的承诺时间全部控制在7个工作日之内。目前市行政审批中心有34个窗口单位、办理247个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还有160多个审批项目没有进入中心,目前保留的审批项目全部是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的决定所设定的。

为了能够实现审批“一站式”办理、“一条龙”服务,市政府曾于2002年3月出台了《*市重大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审批暂行办法》,规定不同类型的重大项目由相关单位牵头负责,实行由牵头单位统一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办理、限时反馈的联合并行审批方式。根据这个办法,审批中心先后成立了以发展计划委为龙头的基本建设项目联审组,以经贸委为龙头的技术改造项目联审组,以建设局为龙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联审组,以外经局为龙头的外商投资项目联审组和以工商局为龙头的企业登记注册联审组,号称“五条龙”。每条龙的工作程序是:各单位受理的项目属联审范围的,经牵头单位确定后,填写《联办件告知书》并通知相关单位同时受理,需要召开联审会议的,由牵头单位报审批办召开会议,相关部门会商解决。实行“一条龙”服务的初期,没有使用网络手段,依然是书式传递。2005年审批中心在内网上开发了一个“并联审批”的应用程序,这个程序的应用,大大提高了项目传递的速度,减少了人为的失误,同时审批中心对项目办理过程可以进行有效的监督。这个程序只是改变了过去项目并联审批传递的形式,由过去的书式传递,改为网上传递,离真正意义上的并联审批相去甚远。即使是这样,也是一大进步。但是比较遗憾的是,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审批中心的“五条龙”有四条运转的不正常,只有以工商局牵头的企业注册一条龙还在顽强的支撑着。工商注册一条龙连接了发改委、公安、交通、财政、建设、卫生、质监、民政、环保、药监、安监、农业、国土等十几个部门。当事人在办理企业注册时,先到工商局窗口申请企业名称,工商窗口在名称预先核准时采集的信息,通过网络即时传递到需要审批的各部门,各审批部门的办理情况也可以即时传递到工商登记窗口。如果需要各部门联合办理的,审批办及时召开联办会议。据统计,实施5年多来,这条龙共为2200多户企业开出联办审批单,涉及前置审批项目5400多项,最多一户企业有7个项目需要审批。这一流程的实施,极大地缩短了审批时间,据工商部门测算,行政审批从一般法定30日左右(有的因材料、审批权限等问题,实际审批时间甚至要几个月)平均缩短到5个工作日(特殊项目除外),大多数企业取得营业执照的时间要比未实行“并联审批”前缩短三分之二。

应该说我市涉及行政审批的各类事项从电子政务的角度来看,现在还尚未起步。无论是政务外网,还是政务内网,都还没有系统的规划和建设。虽然行政审批中心在政府门户网站上设有网页,但只能一些政务公开的事项,或是一些部门可以下载一些表格,网上申报审批还无从谈起。而部门之间各自的信息系统不能相互关联、信息互通,没有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而是“各自为政”,从而成为一个一个孤立的信息系统,形成了“信息孤岛”。

从全省的情况看,现在除*市没有设立市级行政审批中心外(*市各县区都有中心),其它各省辖市都设立了行政中心,采取的都是行政审批单位集中办公的形式。但是20*年*市建立了以电子政务为基础的网上行政大厅,另外苏州、扬州两市的政务外网也开通了部分项目的网上申请,其它各市都还没有开通真正意义上的电子政务网。据了解,今年省政府有计划选择一两个市开展网上并联审批的试点,苏州、无锡和扬州都在积极地争取作为试点单位。

目前已开通的*市虚拟政务大厅作为*市统一的网上政务平台,其定位为:面向政府工作部门的全市统一的网上协同办公平台;面向社会公众的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平台;面向市领导及监察部门的全市统一的效能监督平台。按照政府的规划及要求,全市所有面向社会的管理及服务职能均要在政府大厅内对社会提供网上服务。本项工程由政府办公厅主办,信息中心具体实施和维护。*市虚拟政务大厅主要有四大功能:1、政务公开:将政府行政审批与公共事务办理事项进行全方位、系统的展示;2、网上协同办公:政府各职能部门对社会公众的行政审批与公共事务服务,提供网上协同处理的手段;3、公众查询:社会公众对所申请的办理事项进行跟踪、查询;4、效能监督:监察部门对各职能部门办理情况进行实时督查。*市虚拟政务大厅也是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目前与投资环境密切相关的三项并联审批项目:企业注册登记前置并联审批、建设系统的建设项目审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独资企业)审批项目已经完成,有33家政府部门在政务大厅协同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

三、实现并联审批所面临的问题

并联审批实际上是电子政务中的一项内容,电子政务是一项系统的、复杂的工程,虽然在网络上运行的是一个虚拟空间,它也和建设项目一样,也要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7年9月还专门了一个《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对建设电子政务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要进行审批。当然这个办法只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我们目前面临着许多问题,有思想认识层面上的问题,也有技术层面上的问题,还有资金方面的问题。

首先在思想认识方面存在着两个误区,一是认为很简单,只要有了计算机、有了设备就什么问题都解决了,没有认识到电子政务是一项系统工程,没有一个依照完整的规划、统一的标准而建设的运作程序(软件),光有机器是无法实现的。二是认为太复杂,电子政务涉及的部门多、项目多,所有部门都有自己的信息系统,怎么统一。这个系统至少包含有应用支撑系统、数据处理和存储系统、终端系统及接口、网络系统、安全系统、备份系统、运行维护系统,这么大的工程谁来完成。另外还有就是领导重视的问题,要像对待重大建设项目一样,要有一套人马来专门抓。*市在建设虚拟政务大厅网上政务平台时,专门成立了市构建权力阳光运行机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任正、副组长,成员由市相关部门领导组成。

其次是技术方面的问题,电子政务不是简单的政务电子化,而是要运用电子信息技术开展政务工作,是对政务工作的改革和创新。在网络的虚拟空间里开展政务工作与在现实的物理空间中开展工作不尽相同,技术问题有很多,诸如前面讲的应用系统、安全系统等各种系统,都是技术问题,但在建设的初期,电子政务的整体规划、设计就极为重要。网络工程师、软件工程师是计算机语言的专家,但是不懂法律法规、政务工作流程;行政工作的行家又不懂计算机语言。如果没有一个准确的工作需求,软件工程师就设计不出好的应用程序。要找到一个好的结合点,还需要做很多工作。

第三是资金方面的问题。根据网络建设的一般规律,软、硬件投入的比是2:1,即软件的投入是硬件投入的两倍。和一个大型建设项目一样,有了土地,先要有设计工程师来设计,负责设计的工程师有好多分工,有结构工程师、土木工程师、电气工程师等等,他们拿出各种各样的图纸,然后由建筑工程师、建造工程师带领施工队伍进行建设,监理工程师负责建造过程的监督,以保证工程的质量。一个大型网络的建设计算机设备就好比土地,这土地的大小、好坏直接影响到地面上的建筑。有了设备要运转起来,先要有一个综合的、系统的规划设计,然后由软件工程师、系统工程师、网络工程师、软件测试工程师、数据库系统工程师、信息系统管理工程师、网络安全工程师等等一起协作建设,才能把这个“高楼大厦”建起来。因此,这样一个系统的工程是需要一定的投入的。

四、解决问题的对策

推行电子政务,实行网上并联审批,我们除了要正视所面临的困难以外,还应看到我们还有许多有利的因素。首先,经过数年的审批制度的改革,我们现在的审批项目已经大幅度减少,一些项目的审批流程也在简化,相对的程序设计难度也会降低。其次,经过数年的改革,并联审批的思想也已深深地扎根于各审批部门,推行的阻力也会相对减小。第三是推行电子政务有一定的现实基础。近几年信息化建设的要求越来越高,各行政审批部门都有自己的信息化系统,由于是各自独立的系统,数据不能共享,造成了资源的浪费。电子政务就是一个共享的平台,是会受到欢迎的。根据我市现实的情况,笔者认为采取以下措施能够促进我市电子政务的发展:

1、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当务之急要有一个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要有一个牵头部门,尽快成立专家组,进行调研、设计、规划。对电子政务要有一个整体需求规划,有了整体规划不一定都要同时建设,可以分步实施。就像建一座二十层的大楼一样,整体的规划设计基础都做好了,现在不能建二十层,先建十层,以后有条件接着建。如果没有整体规划,今天盖一间,明天再盖一间,等到要盖二十层大楼了,前面的都得拆掉。

篇8

(一)加强依法行政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当前,我县经济社会正处在持续、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各种问题和矛盾不断出现。只有大力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权力,才能更好地处理政府与企业、市场和社会的关系,才能更好地处理改革与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矛盾,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稳又快发展。

(二)加强依法行政工作是政府自身改革和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县、镇政府改革和发展的任务越来越重,面临的矛盾和问题越来越复杂。坚持依法行政,有助于全面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加强依法行政工作,从制度上规范行政权力,才能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政府管理,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办事,才能真正实现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切实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三)建立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完善县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和专题法制讲座制度。每年至少安排4次领导干部集体学法讲座,县政府常务会议及时学习新颁布、修订的法律法规。通过法制讲座、法律培训、集体学习和自学等形式,学习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熟练掌握公共行政法律知识,增强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意识,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按照普法规划要求,大力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培训制度,强化对行政机关学法用法活动的指导和考核。各镇、各部门要制定年度学法计划,建立行政办公会议学法制度和专题法制讲座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做到学法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

(四)强化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考查。对拟任命为镇政府及县政府部门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在任职前考察时,要考查其是否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情况。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培训情况和学习成绩作为其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经考试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完善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机制,逐步建立公务员法律培训考试档案,把公务员参加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情况纳入个人年度考评。

三、建立和完善行政决策机制

(五)健全依法行政决策制度。制定涉及全局性、长远性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决定土地、森林、水流、矿藏、山岭、荒地等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可能产生污染或其它公害的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市场准入和行业垄断经营项目以及国有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决策。避免盲目决策,杜绝个人擅自决策。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应对的行政决策程序,确保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六)完善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听证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并作风险评估。县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事项决策前加强与县政协的民主协商,并依法提请县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备案。各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必须按规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或备案。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均要向社会公布,进行听证或者公开征求意见。对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在决策前应组织专业机构或专家进行论证。举行听证时,对参加听证人员的合理建议和意见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及时告知听证代表,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七)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县、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经过本级政府和部门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确保重大行政决策主体、内容、程序合法。所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结果,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均要向社会公开。

(八)加强政府性合同审查。建立健全政府法制机构参与审核本级政府对外签订合同制度。县政府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和行政合同,必须经过县政府法制办和法律顾问的审查,重大事项应当经过集体研究决定。各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对外签订的合同,应当经过本单位的法制机构和法律顾问的审查;政府性投资合同标的在100万以上和招商引资合同标的在5000万以上的,必须事先经县政府法制办审查,并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九)建立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县、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应当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重大行政决策存在的问题,避免和减少因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贻误工作的行为,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四、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

(十)严格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程序。各级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要按照《*县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和监督管理办法》(县政府令第23号)等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施行。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十一)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严格执行《*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196号),规范性文件应当自之日起15日内按相关规定报送备案。县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对发现县政府所属部门和镇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超越法定权限、合法不合理、违反法定程序等,要坚决予以纠正。对逃避监管、有件不备的,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二)建立规范性文件异议处理制度。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异议申请,由本级法制机构及时受理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

(十三)建立规范性文件评估和定期清理汇编制度。规范性文件施行后,执行机关要定期将实施评估意见报告制定机关,由制定机关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制定机关要每隔两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等上位法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不得作为以后行政管理的依据,并按期整理汇编,以便更好地学习、贯彻、执行。对有施行期限的规范性文件,到期前制定机关未作出重新确认的,该规范性文件自动废止。

五、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十四)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县政府法制办要尽快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处罚权办法》(省政府令第192号)等有关规定,拟订我县城市管理领域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按有关程序报批后,力争2009年底前实施。从体制上、源头上改革和创新我县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执法体制,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重复管理、执法扰民等问题。

(十五)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探索实行相对集中许可权制度。建立以减少审批事项、压缩审批环节、简化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行为、完善审批制度、提高服务效能为主要内容的新机制。健全首问负责制、一次告知制、限时办结制、一个窗口对外、行政法律文书格式化、岗位责任制、责任追究制等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对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办理时限等作出公开承诺。健全审批权力与责任挂钩的机制,完善行政服务大厅的长效管理机制。大力发展电子政务,推行“网上审批”、“并联审批”,实现政府部门间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积极推行事前定标准、事中重指导、事后严督查的行政管理方式,切实降低行政成本,不断提高行政效能。

(十六)建立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制度。实行执法主体资格认定制度化。依据有关规定对全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全面清理、确认,将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权限和范围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证执法、亮证执法、文明执法,没有取得执法资格和执法证件未经定期审验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以清理聘用合同工、临时工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为重点,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对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要坚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对无证执法、证件超期使用、越权执法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十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行政执法,完善执法程序,切实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实体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有裁量权的行政机关,要抓紧组织对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有裁量幅度的条款进行梳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能够量化的予以量化,并将细化、量化的行政裁量标准予以公布执行。对上位法暂时没有具体规定,又需要规范的行政事务,要善于运用合同方式管理行政事务。建立行政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县政府法制办、县监察局要定期不定期地牵头组织开展行政监督检查,加大暗访力度,并就监督检查的内容、依据、方式、人员、目的、时间等进行记录。

(十八)完善财政保障机制。行政机关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彻底杜绝行政执法与福利挂钩。严格实行行政赔偿制度,认真执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关于赔偿费用拨付的规定。行政执法经费、行政赔偿费用和行政工作经费要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十九)严格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考核评议。法制、监察、人事等部门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而实施行政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理。

六、增强社会自治功能

(二十)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机制。全面正确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保障基层群众依法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利。严禁干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治范围内的事务,不得要求群众自治组织承担依法应当由政府及其部门履行的职责。

(二十一)加强对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管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现有隶属于行政机关的检测、检验、检疫机构以及经济类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逐步在人事、经费、资产等方面与所属行政机关彻底脱钩。加强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监管,对其违法经营活动要依法处理。

七、完善监督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二十二)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充分认识并发挥行政复议在行政监督、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改进复议案件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办理案件,提高和解率和调解率,努力化解社会矛盾。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公正作出复议决定,该撤销、变更或责令履行的,坚决予以撤销、变更或责令履行。健全行政复议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定期培训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水平,保障行政复议办案条件,不断提升行政复议工作能力。

(二十三)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行政机关必须有专人具体承办行政应诉工作。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强化行政首长依法行政意识和责任意识。对行政机关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提倡其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确因不能出庭应诉的,分管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要支持、配合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积极主动地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二十四)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归档制度,提高案卷制作质量。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公开通报案卷评查结果,纠正评查中发现的重大执法违法行为。通过执法案卷评查,促进执法机关加强执法案卷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二十五)完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相关制度,除应当保密外,要按照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全面、及时、准确、真实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加强电子政务建设,不断拓宽政务公开的渠道,提高政府机关工作透明度。

(二十六)主动接受各类监督。各镇、各部门在接受人大、政协和司法机关监督的同时,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建立健全反映社情民意的制度和机制,畅通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实施监督的权利。对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曝光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监督,对违反财经纪律和违法违纪的,要坚决依法决查处。

八、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七)实行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加大对各镇、各部门开展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考核,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合理设置依法行政考核的分值。要将依法行政考核结果与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对不依法行政,导致本单位发生严重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十八)加大依法行政典型的培育力度。在全县依法行政工作开展较好的镇和部门中确定依法行政示范点,总结、交流、推广经验,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

篇9

随着我国逐渐的融入到WTO,我国风力发电企业逐渐的面临国际竞争,必须要接受国际跨国公司的更大挑战。市场竞争愈演愈烈,传统的粗放式管理已远远不能满足当今时代的发展,要求企业必须要做好转型工作。另外,国外公司十分重视办公室行政管理精细化,为了能够稳固我国企业的脚跟,必须要逐步转变为精细化管理。

2.复杂的消费群体诞生

随着市场竞争愈演愈烈,风力发电企业的数量与日俱增,进而导致企业所选择的方向越来越广。随着人们消费水平和理念不断的提高,个性化需求逐渐成为消费的主要方向,更加重视风力发电企业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所以,必须要实现行政管理精细化管理,才能够提高风力发电企业的工作效率和运行质量,为社会和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

3.同质化经营的难题

随着我国能源市场竞争愈演愈烈,企业与企业之间在技术以及成本等诸多方面开展了全面的竞争。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差异性越来越小,市场竞争逐渐的体现出细节方面的竞争,进而导致产品同质化的趋势越来越严重。所以,风力发电企业必须要做好办公室行政精细化工作,才能够提高自身的运营效率和水平,最终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力。

4.追求完美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企业越来越追求卓越和完美,在追求完美过程中,其决定成败的关键因素就是环节和细节。任何完美的表现无论是企业还是团队,必须要研究非常重要的东西,必须要建立在精细化执行的基础上,才能够充分发挥出团队的作用。反之,任何团队的失败都可以从细节和环节中找到根源。细节决定成败,风力发电企业为了能够实现自身的最大化经济效益,必须要不断提高办公室行政管理的精细化,最终促进风力发电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

二、实现风力发电企业办公室行政管理精细化的有效策略

1.加强企业文化建设

必须要具有十分丰富经验的领导,从而才能够真正了解下属的风格和特点,及时掌握员工们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精细化管理时,必须要鼓励放大抓小的理念,其本质就是通过细节能够真正反映出管理的效果,能够从根本上提高其效益。放大主要就是指管理人员将下属员工的职责进行全部放开。

2.推进制度化

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是保障风力发电企业可持续性发展的基础条件,为了能够真正实现精细化管理效果和预期目的,必须要具有科学、合理的激励和约束制度。企业为了能够生存和发展,必须要制定系统、专业的统一规定和标准,要求员工们在职务行为过程中能够严格按照企业规定和标准进行,如果没有统一的规范性企业管理制度,就没有精细化管理,更没有企业的持续性发展。

3.全面提高员工的素质

为了能够顺利开展精细化管理工作,对员工们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精细化管理的本质,主要是要求员工们能够实现职业化,不断提高员工们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并将日常的职业技能固定到每个员工的日常习惯中。所以,为了能够真正实现精细化管理,必须要培养大量合格的职业人员,通过严格的遵守职业化以及精细化标准,才能够真正保障办公室行政精细化管理,重视细节管理工作。

4.深化精细化管理

大部分企业在创新时,无论是技术创新还是管理创新,往往追求经济效益,并没有重视细节方面的细心和耐心。我国著名企业家张瑞敏曾经说过,创新不等于高新,创新存在与企业的每个细节中。可见细节的重要性。为了能够真正提高我国风力发电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必须要重视细节问题,不断转变陈旧的观念,积极推广办公室行政管理精细化,最终才能够真正实现精细化管理,从根本上提高我国风力发电企业的竞争力。这样不仅能够有效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还能够进一步促进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

作者:左康会 单位:华能滇东风电分公司

参考文献:

篇10

2008年国家发改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改革企业债券发行核准程序,取消强制担保,并将先核定规模、后核准发行两个环节,简化为直接核准发行一个环节。

篇11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6. 23. 134

[中图分类号] G64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6)23- 0246- 02

1 电子校务对促进高校行政管理发展的重要性分析

1.1 高校行政部门纵向分权的协同管理

所谓的协同管理的本质就是将各方面的智慧集中起来,通过对各方面资源的整合,将各方面的力量充分的发挥出来,最终形成一股合力,使学校在内部管理和对外服务上面充分的发挥学校行政组织中的全体成员的作用,而不是单纯的只将上层领导的作用发挥出来。然而,电子校务具备非常明显的分权特征,不仅可以将全体成员的作用最大限度的发挥出来,并且在此基础上赋予下属更多决策方面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将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发出来。与此同时,在电子网络化模式的组织下如果每位组织成员的知识和潜能最大限度的挖掘出来,整个组织的集体智慧就会获得显著的增强,从而更加有利于高校行政部门实现纵向分权的协同管理。

1.2 高校行政部门横向整合的管理

电子校务的协同管理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以业务流程为中心,并且在此基础上实现对业务流程的重新组合,以此来发挥电子校务的巨大作用,因此各部门之间障碍的扫除对于工作效率的显著提高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方面,电子校务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各部门之间全面调整实现重新组合,并且能够在现有行政部门边界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密切合作以此来实现资源的有效共享。另一方面,电子校务以现代先进的信息技术为依托,并在高校结构改革的严格要求下通过对内部不同机构的重新组合使其形成一个全新的、统一的机构。各部门通过不同的强度来加强组织之间的联系,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促进相关行政部门朝着无缝隙运行方式发展,从而为社会公众提供良好的无缝隙化服务。

2 电子校务促进高校行政高校管理发展的有效措施

2.1 电子校务系统顶层设计的要点

第一,树立大局观,兼顾整体与全局。顶层设计的视角需要远离局部环境所带来的束缚和消极影响,树立大局观,站在整体高度的视角对电子校务中的决策进行科学、合理以及细致的分析,对兼容和共享进行全方位的考虑。

第二,对业务的需求进行科学的分析。业务作为电子校务设计的重点,在进行顶层设计的相关过程中需要对业务的可行性以及利益关系进行科学的分析,换言之顶层设计的成功与否在一定程度上与业务领域有着直接性的关系,特别是与业务领域十分相关的工作。

第三,促进学校行政管理绩效水平的不断提高。从某种意义上讲,学校的行政绩效其实与管理职能的转变有着最直接的关系,主要还是围绕学校发展的具体目标而进行的。因此,为保证学校发展目标的有效实现,就需要对学校的具体工作流程进行科学的优化,使其职能能够发生一定的改变,从而最大限度的促进行政效率的显著提高以及工作体制的创新与改革。

2.2 对业务流程进行科学的优化

管理服务流程的优化在一定程度上对于电子校务灵活性的显著增强与提高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通过对各项业务流程的梳理,能够及时的发现潜伏在行政管理中的各种问题,从而对流程进行一定的变革,实现对流程的持续优化。以此在流程再造的过程中需要以优质的服务来推动流程的发展,并且使变革后的流程能够提供更优质化的服务。此外,建立标准化的操作流程,以便准化为主要的纽带,实现管理信息的共享和业务流程的规范,最终促进业务流程的持续化改进,从而极大的促进电子校务在高校行政管理中的科学发展。

3 结 语

电子校务是在互联网网络技术和现代化教育发展过程中逐渐兴起的一门新型的管理模式,同时它与高校行政管理的协调发展上对于行政管理部门工作模式的转变、办公效率的显著提高以及监督功能的有效发挥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综上所述,本文通过从高校行政部门纵向分权的协同管理以及高校行政部门横向整合的管理对电子校务对促进高校行政管理发展的重要性进行了科学的分析,在此基础上经过充分的思考,从电子校务系统顶层设计的要点以及对业务流程进行科学的优化等方面提出了电子校务如何促进高校行政高校管理发展的有效措施。

主要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