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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是一种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为基础,以Internet作为网络交易平成一系列以商品贸易为中心的各种经济事务活动的交易方式。它不仅仅作为交易的方式,也是一种传播商业信息的媒介。电子商务充分体现了高效性、开放性、全球性、低成本等特点,突破了传统经济贸易方式的缺点,尤其对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2.现代电子商务的特点。
计算机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是现代电子商务不断发展的基础,计算机信息技术为现代电子商务提供了多方面的技术支撑,包括信息的处理和存储等硬件技术服务,还包括软件网络贸易程序设计、信息传输及网络维护等。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发展成为衡量企业电子商务经济水平的重要因素,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应用计算机信息技术才能获得不断地发展和完善。电子商务中应用最先进的计算机网络技术,拥有最先进的技术和知识,能够为经营者提供智能化的贸易管理和交流平台,充分体现了贸易活动的智能化。智能化还体现在国际贸易中不再只是以产品的数量作为贸易活动的重点,而更多的体现在对知识和技术的拥有作为分配财富的关键点。电子商务中的贸易更多的向智能化方向发展。
3.现代电子商务的应用体现了网络贸易的优势。
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作为媒介的网络贸易能够大大降低贸易双方的贸易成本。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网络技术的优点得到了充分体现。经济贸易双方均可通过网络资源获得有利的信息资源,找到适合交易的对象,并通过网络媒介进行网上信息的交流和商业洽谈,大大降低成本。网络的高效性得到充分体现。在现代电子商务环境下,网络办公实现了客户间文件的传输以及订单的办理订购、洽谈、签约等各项贸易手续,带动了商业活动各个环节的高效率完成,大大提高了各部门的工作效率,实现在一定时间内获得更大程度的经济效益。
二、现代电子商务在我国国际贸易经济发展的应用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1.在我国国际贸易领域中,电子商务应用的外部因素。
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是企业应用电子商务的法律保障,然而在我国由于电子商务的相关立法比较滞后,导致电子商务的应用程度相对较低。企业在进行电子商务活动过程中缺乏相应的指导性文件,没有统一的规范,对于交易双方都存在着贸易的风险,并且容易引起贸易纠纷。从全球范围来看,国际上对于电子商务的管理也去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这样在各国及国与国之间进行贸易活动的过程中便存在了屏障。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将成为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电子商务的应用存在着物流不畅的问题,阻碍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现阶段我国物流行业的管理较为分散和多元化,缺乏统一的管理,由于体制的不完善,物流行业的功能不能很好地体现,容易造成物流的不畅。此外,物流行业的硬件基础设施不够完善,无法顺应电子商务信息化的潮流。
2.我国国际贸易中外贸企业本身在应用电子商务方面所存在的问题。
外贸企业国际贸易信息化基础较为薄弱,网络规模较小。应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是电子商务应用的一个重要前提,而我国的外贸企业中计算机基础设施相对滞后且掌握相关专业知识的人才任然有限,这些使得外贸企业信息化基础较发达国家相差甚远。电子商务应用的范围狭窄,程度低。我国的企业中应用电子商务的企业电子商务发展水平较低,应用水平较低。外贸企业中建立电子商务体系并广泛开展业务活动的企业更是少之又少。
三、现代电子商务环境下我国促进国际贸易经济发展的对策
1.针对电子商务外部环境问题对应的政策。
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是电子商务广泛应用的基本保障,同时法律法规的建立需要与国际接轨,便于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可以为贸易参与者统一的行为规定便于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此外,健全的法制法规可以为现代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国际贸易营造更好地贸易秩序,让贸易活动能够更加顺利的进行和完成。建立完善的信用保证体系,为国际贸易电子商务提供信用保障。信用体系的建立需要商务部门、工商部门等相关政府部门的协商,同时需要银行等机构进行完善的资金流动记录及企业信用状况的监督和记录,各部门协调统一制定信用度评定标准,及时对各企业进行统一化的信用度评定,并对各企业的贸易行为及时监督,对其信用度进行及时的更新和认定。
2.投资企业网络信息化基础建设,扩充人力资源,提高电子商务的利用率。
外贸企业的信息化建设是电子商务应用的基础,加快基础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推进电子商务的利用。企业本身需引进相关的硬件设施,聘用并培养合格的网络信息技术人才和商务人才。学习和借鉴应用现代电子商务进行贸易活动的企业成功案例,并结合企业自身管理特点和贸易主题不断地提高和发展,充分的发挥电子商务的优势,降低企业运行成本,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3.抓住国际合作的机遇,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交流以及国际贸易新规则的制定。
电子商务的应用进一步推进了经济全球化,跨越了国家和地狱的界限,但是也产生了税务、知识产权保护等一系列问题,需要各国有关部门加强对话合作解决。同时加强国际企业之间的合作和经验技术等的交流,学习国外先进的商务技术,引进国外的先进设施,不断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经济中的应用和完善。国际间的交流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起到了影响作用。
二、分解物流环节创新配送模式
(一)建立第三方服务平台整合物流前端
第三方服务平台是一个商品流通信息的综合性数据平台,由电商、仓配中心、物流公司三大主体构成,三方均可将自己的产品信息、业务项目、服务价格等到平台形成信息共享并达到有效配置。各方可通过沟通自由选择合作伙伴并签约,平台则通过现代信息技术对其相关数据进行对接,以便业务顺利开展。第三方仓配中心主要业务是为电商存货、发货并分拣。电商可通过平台选择合作方,将仓储和发货等业务外包给仓配中心,物流公司也可将最繁琐的货物包装、分拣工作交给仓配中心完成。仓配中心利用现代化物流技术和规模经营完成对商品专业化仓储和智能发货、分拣等业务,解决物流环节的衔接不畅和效率低下难题。第三方服务平台还可为电商提供其他增值业务,使电商从非核心业务中脱身而专注于电子商务本身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二)建立专业的第三方仓配中心
仓配一体化理念是开放性平台服务的基础,第三方仓配中心是运行的关键。与传统的配送中心不同,仓配中心在配货品种和数量上以电商自我选择为主,减少了配货的盲目性和库存率,且只接手快递公司的分拣业务而不涉及运输环节,即发挥自我优势又给物流公司留有利润空间,达到互利共赢目的。店家订货的商品由供货商将货物直接运到电商签约的仓配中心,由中心代替店家收货、验货和仓储。当顾客下单后店家将订单传至中心并由中心发货。仓配中心与合作的快递公司实现信息对接,可通过智能分拣等现代化设备,将商品精细化分类后由签约的物流公司统一运输并及时提供货物跟踪服务。当发生退货、换货时,由物流公司统一退至仓配中心集中处理。
(三)以高智能化管理为核心提高配送效率
第三方服务平台是否能够充分发挥作用,仓配中心的运行效率是关键。依据发达国家经验,信息化、网络化、现代化、社会化是现代物流发展的大方向。因此新型的仓配中心必须以高智能化管理为起点。如通过信息化对商品从入库到发货等方面进行智能管理;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对商品管理和订单处理能力,降低物流成本;利用自动化分拣系统使货物识别准确率提高,降低货物分拣误差率和发货差错率,通过全程的现代技术支撑,完成仓配的高效率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三、第三方服务平台模式的效应分析
第三方服务平台是把电商卖家、仓配中心、物流公司联系在一起的社会化虚拟市场,通过分解电商物流供应链环节,找出最优执行程序;对物流资源和信息的整合,设计最优物流方案,形成电商卖家、物流企业、仓配中心、消费者“四方共赢”的良好效应。
(一)降低电商经营成本,提高服务水平
1.降低电商持货成本,提高资金周转率和利用率。电商经营中在库房和备货上会占用较多的流动资金,同时还要承担库存风险。仓储外包后,电商库房租赁和仓库管理、发货人员费用同步减少,节省的资金可用于商品备货,提高了资金利用率。同时利用第三方仓配中心大数据增值服务,在商品数量、品种上获得咨询帮助,将备货由主观经验决策转向客观数据支撑,使电商备货准确、补货及时,货物周转迅速,资金周转率得以提高。2.发货质量和商品管理能力提高,经营风险降低。电商将仓储和发货业务外包给仓配中心后,以智能化发货代替人工操作,减少了错发、漏发等问题,订单处理能力增大且误差率极低,提高了电商的发货质量和效率,获得顾客好评。同时,因仓配中心专业化的库存管理和技术保障,降低了中小电商因库房条件欠佳而造成跑冒滴漏、火灾等意外事件发生的频率。库房智能化管理可实现差异化储存,货物残损率降低,库存商品的数量和质量得以保证,而与保险公司合作则有效规避电商单仓运作可能存在的风险,使货物更加安全,店家经营风险降低。3.物流议价能力提高,仓储成本降低。单个卖家因订单少且不确定,常遭到物流公司价格歧视,议价能力薄弱。当仓配外包后,集散整合作用可使中小卖家零散订单形成巨大、稳定的聚合量,第三方仓配中心的议价地位由被动变主动,议价能力由弱变强。同时,原本由单个卖家独立承担的各种场地、设备、管理等仓储作业和营运成本,通过集约化管理得以分摊并减少,无需电商投入仓储固定成本,就可以低于自我仓储的费用享受专业优质服务,货物仓储费用得以降低。4.有益于电商专注主业发展,发挥“轻资产”优势。第三方服务平台所提供的其他个性化服务,可以满足电商经营需要。电商不但把仓储业务外包,还可把一些非核心业务如店面设计和宣传、订货和客服、商品拍摄等外包给专业公司,不但质量提高且可节省成本和时间费用,将有限的人力和财力集中于核心业务,在店铺经营、品牌创立、商品介绍等方面改进服务,提高店铺的市场知名度,更好地发挥电商“轻资产”的优势。
(二)降低快递公司物流成本,提高物流效率与服务水平
1.物流成本降低,物流效率和质量提高。电子商务的虚拟性使电商具有经营场所分散、发货数量不确定的特性,致使快递公司取货成本增加。新模式因电商货物集中仓储并批量发货,快递公司无需与众多卖家接洽,只与仓配中心发生业务关联,由多次、分散、不定量转变为一次、集中、大量取货,取货成本下降而效率提高。同时随着分拣业务外移,可把节省的分拣设施和人员费用于增加车辆和快递员,使运输能力提高而费用不增。仓储中心的自动化分拣效率不但是人工的30~50倍,同时还可实现精细化分类,降低了快递公司重复分拣率和货物破损几率,减少暴力分拣,商品流通的效率和质量均可提高。2.简化业务程序,提高服务水平。现实中各物流公司要面对众多大小卖家,进行各种商品的物流数据对接和账务资金往来,业务分散而繁琐。参与新模式后,即可把上述众多业务简化为只与仓配中心接洽,简化了工作程序和信息处理量。如货到付款的货物,快递公司只需将货款打到第三方仓配中心账户由其进行货款分流即可;当退货、换货时可直接退至仓配中心统一处理,无需面对众多卖家。这样物流公司业务程序不但由繁变简,最重要的是降低了相关业务成本,减少退换货程序,资金周转加快而服务效率得以提高。
(三)提高仓配中心市场竞争力,拓宽利润增值空间
1.开放的社会化服务平台有利于产生规模效应。第三方仓配中心是电子商务发展中出现的新主体,该主体是否能有生存空间并获得利润,取决于运行模式。开放性的平台设计使订单聚合效应增强,市场影响力增加,相比与独立于体系之外的仓配中心运营,合作区域可不受地理空间限制,实现跨地区、多行业的合作,在虚拟市场中寻找到更多的合作伙伴而带来庞大业务量,满足集约化生产的需要,彰显技术和成本优势而具有市场竞争力。中联网仓作为我国首家高自动化的电商仓配中心,在2014年的“双十一”中以每分钟处理2万件货物的极速刷新了中国电商仓配单仓发货纪录,引起物流市场轰动和行业高度关注,显示出超强的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成为创新的先行者。2.智能化管理有利于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拓宽利润空间。物流自动化是未来发展的必然,新模式中智能化高起点的定位使仓配中心的设计理念具有前瞻性和长远性,可实行有别于传统配送中心和流通企业的创新经营。雄厚资金支持是智能化管理的保障,有利于中心更好地应用国内外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管理系统,通过条码识别、自动分拣、货物跟踪等系统,完成安全仓储、及时发货、精准分拣,保障中心高效率运行并提高仓配服务水平和质量,起到积极示范效应。同时仓配中心还可利用自我优势为电商提供一些增值服务,如质押贷款、货物保险、赠品附送、组合加工、报表服务、包装定制、营销咨询、仓库改造等,既满足电商需求,也拓宽自我利润增长点,以便利性、经济性来吸引更多电商与之合作,促进新主体的快速发展。
(四)提高顾客用户体验值,拓宽消费者的购物渠道
网购时顾客常因网店服务欠佳、商品质量判断、物流缓慢和货物损失等问题烦恼。新模式中,由于“配”的智能化和“送”的专业化使商品流通效率提高,货物破损率降低,满足了顾客对网购商品方便性、时效性、安全性的要求。同时电商专注于主业经营后,可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使商品选择更便捷、操作人性化,不但顾客用户体验值增加,还可吸引更多消费者加入网购,特别是中老年人,购买能力强但网购经验不足,学会并接受这种新的消费方式,可以拓宽购物渠道,实现“足不出户”就可满足生活所需,提高生活质量的目的。
四、推进第三方服务平台建设的建议
(一)加快物流信息资源平台和现代化仓配中心建设
现实中,卖家和快递企业的业务信息各属于不同运作主体,而仓配中心则以独立网站形式进行业务宣传,三者急需一个共有的沟通平台,而电商龙头则具有先天优势成为构建平台的首选。如阿里巴巴集团占据了2014年上半年中国网上零售市场份额的75%以上,其体系中已拥有大量卖家和快递公司的业务信息,只需将仓配中心业务信息纳入即可快速形成庞大的物流资源存量和流量形成第三方服务平台。我国仓储中以低端仓库为主导且只储不配,物流管理部门应利用拥有的公共资源和信息优势,对于经营中出现的新方式、新思路加大宣传和支持力度,指导流通企业转型升级进入现代仓配行业,满足因电商迅猛发展而形成的巨大市场需求。在电商发达地区现已有中联网仓、百世云仓等高端的仓配企业开展业务,但因处于起步阶段,数量少且未形成全国分仓体系,对于需求量巨大的电商来说还是杯水车薪,必须加快推进建设,实现物流管理信息化、设施现代化、作业高效化、规模集群化的目标,带动我国物流业向转型升级发展。
(二)建立专业队伍充分利用大数据为客户服务
第三方服务平台是联系电商、仓配中心、物流公司的桥梁,业务往来中汇集了海量信息资源,需要有专业人员进行大数据处理。如预测畅销商品,为电商选货提供参考;依据订单分析可找出网购最活跃区域,指导企业在合适区域布局建仓以避免无序建设,实现就近配送,既降低物流费用又保证了仓配中心高效运转;通过对订单精细分类,可以简化物流中转程序,为快递公司选择物流配送路线和运输工具提供帮助。所以通过专业化的信息挖掘,可帮助第三方服务平台中的各主体在销售、采购、管理、经营等环节做出正确的决策,实现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物流效率和质量的目的。
(三)政府应对仓配中心建设予以政策支持
现代化仓配中心建设需要占用大量资金和土地,而两者均为最稀缺的资源,政府政策支持成为基本保障。首先,各地政府应从观念上重视电子商务发展,特别是落后地区更应意识到电子商务是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的增长点;其次,在项目审批、土地使用审核、税收、基础建设等方面对仓配中心建设予以政策倾斜,以吸引现代化仓配企业落户本地,不但能解决就业且可有联动效应,带动当地物流业发展;最后,做好道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保证落户的仓配中心能够良好运转才能为当地带来长久的经济发展动力。
关键词:经济增长物价上涨
在我国经济高增长的同时,出现了物价上涨的明显压力问题。这一问题在2008年变得更加显著,也促使了笔者试图从经济增长与物价上涨之间的关系分析,来梳理为什么当前我国经济会面临通胀压力。
第一,隐性通胀压力再次显性化。从数据上考察,1998年-2002年间的GDP增长率基本在7%-9%,不算特别高,也绝不低,但CPI却保持在1%以下,其中竟然有3年是负值。尽管1%以下的物价上涨率与7%-9%的经济增长率相对应,但隐性通胀压力早已存在。在2003年后,我国GDP增长率连续5年达到两位数,且逐年上升,导致隐性通胀显性化动能越来越大。
事实上,从对改革开放后经济增长与物价上涨关系考察,凡是两者极不对应的时期往往随后就会出现剧烈的物价上涨现象。1990年-1992年,经济增长率分别达到4.2%、9.1%和14.1%,同期物价上涨率分别是2.1%、2.9%、5.4%,可见两者差距逐步拉大。最终,出现了1994年-1995年间的剧烈通胀压力(达到21.2%)。2000年以后,物价负增长已经潜伏了隐性通胀压力,最终会转化到显性通胀压力。这只是时间问题。
同样,经济高速增长直接带来了需求的大幅度上升,并引起了以原材料为龙头的成本上涨对物价的推动。仔细观察,原材料价格上涨与通胀压力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而且,如果经济增长率上升过快,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动能就更大。
尽管有时物价上涨(如2005年和2007年时的CPI)也无法同步体现出来,其实本轮原材料价格上涨自2003年下半年已进入上升阶段,同期GDP增长率也越走越高。但是,最终经济增长、原材料价格上涨和物价上涨之间本质联系会体现出来。2008年物价水平突然上涨,实际上是早已潜伏的隐性通胀压力显性化的结果而已。
第二,供求关系必然反映到价格上面。与前几轮的通货膨胀不同,尽管2003年后我国的总供给与总需求并没有严重失衡,如大多数市场最终产品——工业消费品的供求总体上仍然是供大于求。但是,基础产品的供求矛盾早已存在。例如,我国基本建设投资快速膨胀,尽管基本建设投资中的公共品需求所导致的原材料价格上涨并不会立刻传递到公共品的消费价格上(如公路收费),也就不会马上反映到物价水平上。
不过,经济学基本原理告诉我们,投资成本上升必然最终要反映到商品价格上,区别仅仅是传递时间或者传递渠道变化的不同而已[1]。或者说,本轮物价上涨中大量公共品投资膨胀能量一旦且最终会被释放出来,就必然会导致物价上涨。
另外,成本是现实的支出,最终还是要释放的。例如,基础产品价格上涨实际上又是供求关系和成本的双重推动。虽然宏观调控措施控制了供求关系,但无法减少原有的投资成本,市场价格仍然需要释放。或者说,初级产品价格与最终消费品价格涨幅的巨大落差最终会反映出来。同样道理,所谓的“结构性通胀压力”解释也不能消除物价上涨的成本问题[2]。因此,物价上涨的压力始终存在。
第三,经济增长与物价上涨之间存在本质联系。从全球经济发展来看,经济增长与物价上涨的本质联系是十分明显的。尽管当前全球经济增长水平与前四次经济增长周期中年均GDP增长率约为4.4%相差不多,但JOC(工业原材料价格成份指数,包括4个主要组成部分——纺织品、金属、石化产品,以及一个混合类别,不包括农产品和贵金属)的涨幅是前4次的2倍。例如,目前国际油价突破了100美元大关,黄金价格也攻破了900美元/盎司。实际上,这是对美国等发达国家长达10多年经济与物价关系之间偏离的矫枉过正。
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是从1998年3月6日,由世纪互连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和中国银行共同携手,完成了第一笔电子商务交易,标志我国国内电子商务已进入实用阶段。到2008年9月,我国互联网用户数达到1.72亿,而且正以每年增长47%的速度发展。按照信息产业部“十一五”规划,到2010年,我国互联网用户数有望达到2亿,年均增长8%,普及率为15%。2000年电子商务收入已达到18156万美元。但是和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水平还有很大差距,所以还需要在发展和运用电子商务方面下力气。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打造电子商务发展和运用的经济环境。
一、电子商务经济环境
电子商务经济环境是指将商务活动建立在以信息和网络科技术为支撑的技术平台上的经济条件,包括信息网络的基础设施、企业信息和金融电子化等内容。在良好的电子商务经济环境下,企业可以利用网络,超越空间界限,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从原材料采购到产品开发、生产、宣传、销售、货款结算及银行之间往来等各个环节的业务。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疏通和供求协议的达成也可以通过网络进行。
企业信息化是电子商务的前提条件。企业信息化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和决策的过程中,不断开发和广泛运用信息和网络科学技术,使企业经济效益和竞争能力不断提高的过程。企业信息化的内容包括产品设计信息化、经营管理信息化、决策信息化和信息化的人力资源培养等诸多方面。企业能否利用电子商务带来的好处,或者说能在多大程度上利用电子商务带来的好处,依赖于企业信息化的水平。只有当企业信息化发展到一定水平后,企业才能利用电子商务开展从原材料的采购到产品开发、生产、销售、货款结算及与银行之间的业务往来等各个环节的业务。
金融信息化是发展电子商务的关键。金融信息化是指金融机构在其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和进行经营管理的过程中,通过对信息资源的深入开发和广泛运用,使金融服务更加及时、便捷、安全、多功能和全球化。在金融信息化的条件下,金融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开展业务。金融信息化使网上银行应运而生。
通过网上的支付工具进行的电子支付与结算,起着联结网上交易双方的纽带作用。由于突破了地域与时间限制的电子商务正在迅速发展,金融业为了在信息时代求生存,必须要适应新时代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尽可能为网上交易的市场主体提供优质服务。
二、加快我国电子商务的经济环境建设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都以超常的速度发展,目前已有了一定的基础。
要提升我国电子商务基础设施的科学技术水平和信息终端设备的普及程度,建设适应电子商务发展要求的基础设施,所需要投资的规模十分巨大。同时,要使电子商务基础设施保持其科技水平的先进性,还需要不断研制和开发与网络体系相适应的信息传输设备和技术,所需要的投资也绝非小数目。达维多定律所揭示的企业必须进行不断创新的原理,意味着网络和信息技术投资必须保持连续性。
人力资源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能动性因素。信息和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需要大量的、素质不断提高的信息和网络科技及相关领域的专才,如IT专才、网络管理专才、材料专才及投资管理专才等。而信息技术的超常规发展,则意味着信息科学技术方面人力资源的知识速度不断加快和素质不断提高。
我国企业信息化建设已经有了20多年的历史,许多企业都建立起了内部的网络,并不同程度地运用信息网络技术进行信息处理和辅助管理。一些大中型企业已经拥有了相当多的信息技术设备,并培养和储备了一些信息技术人才。
我国金融信息化的建设,自1993年开始的金卡工程建设起,驶入了快车道。金卡工程建设的目的就是要建立全国统一的银行卡发卡和服务体系,利用金卡工程的连接,实现跨银行、跨地区的通存通兑、联机授权、实时转帐,形成安全、快捷、经济的支付环境,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条件。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和招商银行等都已开通了网上银行业务。
在金融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不少新问题也正在困扰着金融网络发展:(1)金融信息的安全问题。(2)金融信息安全防护措施的后发性问题。(3)网上银行的统一问题。
三、解决电子商务经济环境建设中的难题
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必须积极打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经济环境。在我国现有的条件下,无论是电子商务的基础设施建设,还是企业信息化、金融电子化,都需要投入大量资源,特别是资金和适用的人力资源。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国家、企业等相关主体的共同努力。
1、电子商务经济环境建设的资金问题
信息企业、工商企业、金融企业及相关各主体,要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就必须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企业内部资源的合理配置,利用我国巨大的信息产品和服务市场及电子商务快速发展所带来的巨大商机,提高经济效益,为自身的发展壮大积累资金。
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多元化的特点,使企业可以通过金融市场筹措资金,以满足电子商务发展对资金的巨大需求。在我国投资政策的指导下,利用国外资金打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经济环境也是可取途径。当前世界经济低迷,而我国经济发展可谓是一枝独秀,为我们利用国外资金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2、电子商务经济环境建设的人才问题
发展电子商务需要一大批信息科技、电子商务、现代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可是目前在我国的人力资源市场上,这类专业人才却是短缺和闲置的状况并存。从国外引进专才是解决眼前加快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建设对专才需要的捷径。在这方面政府已经作了大量的工作,例如近几年我国政府都曾组团专程赴美国和加拿大等发达国家招揽人才。目前出现的出国留学人员学成回国潮是和政府的努力分不开的。今后我们还要有计划、有目的地引进国外专才。为了更好地引进并留住专才,必须进一步完善引进国外专才的政策和相关措施。不久前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绿卡”制度,将更有利于国外专才的引进。
3、电子商务经济环境建设中的政府宏观调控职能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资金和人力资源短缺问题,都必须通过市场来解决。
我国政府已经为电子商务经济环境的建设作了大量的工作,可以说电子商务经济环境建设的每一个进步都和政府的支持分不开。当然也应当看到,处于新旧体制转轨时期的政府,在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带有计划经济的烙印,相信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换,政府对打造有利于电子商务经济环境支持力度会进一步强化。
参考文献:
[1]赵立平.电子商务概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
[2]姚开建、雷达.新经济——迎接新世纪的挑战〔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
电子商务经济环境是指将商务活动建立在以信息和网络科技为支撑的技术平台上的经济条件,包括信息网络的基础设施、企业信息和金融电子化等内容。在良好的电子商务经济环境下,企业可以利用网络,超越空间界限,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从原材料查询和采购到产品开发、生产、宣传、销售、货款结算及与银行之间往来等各个环节的业务。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疏通和供求协议的达成也可以通过网络进行。电子商务的经济环境包括电子商务的基础设施建设、企业信息化和金融电子化。
电子商务以信息和网络科技为依托。信息网络科技的发展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而信息和网络基础设施既是网络技术发展的结果,又是其发挥作用必不可少的平台。正如莫尔定律(信息经济的规律,它表明计算机的微处理器的能力每18个月就翻一翻)所揭示的那样,信息科技正以惊人的速度发展。要广泛实现网上实时交易,需要网络有非常快的响应速度和较高的带宽,对硬件和软件设施的要求都非常高。电子商务基础设施的先进程度,是决定市场主体能否把握住电子商务带来的巨大商机,在激烈的竞争中发展壮大的重要条件;是决定市场主体能否在由电子商务带来的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调整中占据领先地位的重要因素。
企业信息化是电子商务的前提条件。企业信息化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和决策的过程中,不断开发和广泛运用信息和网络科学技术,使企业经济效益和竞争能力不断提高的过程。而不仅仅是在现在的运行过程中增设一套并行的信息设施。企业信息化的内容包括产品设计信息化、经营管理信息化、决策信息化和信息化的人力资源培养等诸多方面。
企业能否利用电子商务带来的好处,或者说能在多大程度上利用电子商务带来的好处,依赖于企业信息化的水平。只有当企业信息化发展到一定水平后,企业才能利用电子商务开展从原材料的查询和采购到产品开发、生产、销售、货款结算及与银行之间的业务往来等各个环节的业务。
金融信息化是发展电子商务的关键。金融信息化是指金融机构在其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和进行经营管理的过程中,通过对信息资源的深入开发和广泛运用,使金融服务更加及时、便捷、安全、多功能和全球化。在金融信息化的条件下,金融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开展业务。金融信息化使网上银行应运而生。电子化票据、电子化现金传递,把理想的“瞬间传递”变为现实,而且大幅度提高了银行服务的准确性和精确度,提高了银行的服务质量。同时,金融信息化还丰富了银行服务的内容。在网上,银行客户只需访问相应金融机构的网站就可以办理所需的各种业务:可以进行支付、转帐、存款、取款;可以买卖证券、期货、股票、外汇、基金等;可以修改密码、挂失存单和购买股票;可以查询帐户信息、交易明细帐、对帐单及各种金融交易情况;可以了解政府金融政策、金融组织动态、风险控制等各种金融信息。金融信息化既是电子商务的支撑点,也是金融业新的增长点。
通过网上的支付工具进行的电子支付与结算,起着联结网上交易双方的纽带作用。由于突破了地域与时间限制的电子商务正在迅速发展,金融业为了在信息时代求生存,必须要适应新时代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尽可能为网上交易的市场主体提供优质服务。
二、加快我国电子商务的经济环境建设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都以超常的速度发展,目前已有了一定的基础。但是由于经济实力、科技发展水平和管理等方面的原因,我国现有的网络基础设施和相关的科技水平还处在较低的层次上,上网速度慢、收费高、网上中文信息量不足等已成为上网用户反映非常突出的问题。同时,电子商务的发展还取决于信息终端设备的普及程度,如电话、个人电脑的普及率等。虽然我国电话和个人电脑的普及率近年来提高速度很快,但是和世界发达国家比起来差距依然很大。国家统计局国际统计信息中心的研究人员从信息技术和信息技术设备利用能力、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能力、信息化人才与人口素质以及国家对信息产业的支持状况等四个方面,选取了29个指标,编制成信息能力指数,测算信息能力大小。对28个主要国家和地区的信息能力进行测算和比较的结果表明,美国的信息能力得了71.76分,居第一位;日本第二,得69.97分;澳大利亚第三,得65.59分。而中国只得了6.17分,仅为美国的8.6%。与韩国的15.3%和巴西的40.2%都还有很大差距。较低的信息能力使我国电子商务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要提升我国电子商务基础设施的科学技术水平和信息终端设备的普及程度,建设适应电子商务发展要求的基础设施,所需要投资的规模十分巨大。同时,要使电子商务基础设施保持其科技水平的先进性,还需要不断研制和开发与网络体系相适应的信息传输设备和技术,所需要的投资也绝非小数目。达维多定律(该定律表明,任何一个企业要在本产业中保持领先地位,都必须第一个淘汰自己的产品)所揭示的企业必须进行不断创新的原理,意味着网络和信息技术投资必须保持连续性。
人力资源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能动性因素。信息和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需要大量的、素质不断提高的信息和网络科技及相关领域的专才,如IT专才、网络管理专才、材料专才及投资管理专才等。而信息技术的超常规发展,则意味着信息科学技术方面人力资源的知识速度不断加快和素质不断提高。
我国企业信息化建设已经有了20多年的历史,许多企业都建立起了内部的网络,并不同程度地运用信息网络技术进行信息处理和辅助管理。一些大中型企业已经拥有了相当多的信息技术设备,并培养和储备了一些信息技术人才。一些重大的信息工程建设如计算机辅助设计和计算机辅助制造(CAD/CAM)、管理信息系统(MIS)、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CIMS)等在一些大中型企业也有所发展。但是总体来说,我国企业信息化的水平还是非常低的。据有关资料显示,在我国15000家国有或国家控股的大中型企业中,仅有约10%的企业基本实现了企业信息化或能较好地运用信息手段;约有70%的企业能在一定程度上运用信息手段或正积极向企业信息化的方向努力;仍有约20%的企业只有少量的计算机,除财务计算和打字外,很少运用网络技术获取或发送信息。广大中小型企业拥有和运用信息技术的比率就更低了。更难令人乐观的是,许多拥有信息硬件设备的企业,往往把建立自己的.COM网站和通过互联网收取电子定单看作是电子商务的全部,而不能利用信息技术和现有硬件设施实现企业内部整个流程的信息化,以至许多企业对市场信息反应迟钝,坐失了许多商机,效益非常低下。同时,我国企业信息化进程中不同行业和地区的差别也很大。
企业信息化对资金、技术和人力资源的巨大需求,十分引人关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要求企业自谋发展,自负盈亏。在企业信息化过程中,首先应当使现有的信息技术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深化,企业应当主要依靠自身的力量筹集资金,通过提升企业的信誉度,使企业能够通过向金融企业和资本市场融通资金,满足加快企业的信息化进程对资金的需求。同时,国家应当为企业的信息化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并给予政策上的支持。
我国金融信息化的建设,自1993年开始的金卡工程建设起,驶入了快车道。金卡工程建设的目的就是要建立全国统一的银行卡发卡和服务体系,利用金卡工程的连接,实现跨银行、跨地区的通存通兑、联机授权、实时转帐,形成安全、快捷、经济的支付环境,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条件。尽管我国目前尚未出现网上银行,但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和招商银行等都已开通了网上银行业务。同时,中国人民银行还从1997年6月开始建设中国国家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经过1997——1999年和1998——2001年两个相互交叉的阶段的建设,现在这个工程已有230个城市区域网络和314个城市信息处理中心。通过这个系统可以实现政府债券簿记系统、电子联行系统、银行卡受信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同城结算系统、商业银行前台系统及与香港实时清算系统的连接。即使如此,我国银行系统的信息化程度仍不能满足电子商务所需的实时电子化支付的要求,银行卡的普及率及使用率与发达国家还有很大差距。
在金融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不少新问题也正在困扰着金融网络发展:(1)金融信息的安全问题。自从信息网络技术介入金融领域以来,人们一直就在为保证金融信息的安全而努力,发明了诸如防火墙、虚拟保险箱和种种加密技术,但是信用卡数据等金融信息被盗的事件却仍时有发生。实现金融信息网上传输时的机密性、可鉴别性和一致性等,仍然是发展电子商务必须要解决的重大问题。(2)金融信息安全防护措施的后发性问题。现在网络中的金融安全防护模式是,被攻击——保护——再被攻击——再加强保护。也就说,在金融信息被盗或遭到破坏以后,才有相应的技术方法和防范措施。为加强金融安全防护的可靠性,必须将其转变为有防范预见性的模式。(3)网上银行的统一问题。各网络银行出于安全的考虑,其网络都是独立运行的,这使国际间电子商务的结算不断遇到麻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如何通过协商达成网上银行统一标准运行,是电子商务发展向金融信息化提出的又一道难题。
三、解决电子商务经济环境建设中的难题
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必须积极打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经济环境。在我国现有的条件下,无论是电子商务的基础设施建设,还是企业信息化、金融电子化,都需要投入大量资源,特别是资金和适用的人力资源。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国家、企业等相关主体的共同努力。
1、电子商务经济环境建设的资金问题
信息企业、工商企业、金融企业及相关各主体,要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就必须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企业内部资源的合理配置,利用我国巨大的信息产品和服务市场及电子商务快速发展所带来的巨大商机,提高经济效益,为自身的发展壮大积累资金。
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多元化的特点,使企业可以通过金融市场筹措资金,以满足电子商务发展对资金的巨大需求。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或发行债券,到证券市场上筹集资金等办法已为较多企业所采用,对打造有利于电子商务经济环境所发挥的作用是不能低估的。今后,随着国有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及联想等信息通信企业股票的上市发行,市场在打造电子商务经济环境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将更加突出,并将最终成为打造电子商务经济环境所需资金的主要来源。投资者也能通过对信息产业的投资,分享电子商务发展所带来的商机和利润。除了发行股票和债券以外,企业还可以通过参与金融市场的资本运作筹集资金。由于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企业内资源配置不合理的情况比较严重,企业在通过资本运作筹集资金的同时,还可以提高企业资源的合理配置水平和利用率。
我国作为WTO成员方,以对外开放为基本国策。在我国投资政策的指导下,利用国外资金打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经济环境也是可取途径。当前世界经济低迷,而我国经济发展可谓是一枝独秀,为我们利用国外资金提供了有利的条件。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与可能,很好地利用这一有利条件,加快打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经济环境不失为明智之举。
2、电子商务经济环境建设的人才问题
发展电子商务需要一大批信息科技、电子商务、现代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可是目前在我国的人力资源市场上,这类专业人才却是短缺和闲置的状况并存。从国外引进专才是解决眼前加快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建设对专才需要的捷径。在这方面政府已经作了大量的工作,例如近几年我国政府都曾组团专程赴美国和加拿大等发达国家招揽人才。目前出现的出国留学人员学成回国潮是和政府的努力分不开的。今后我们还要有计划、有目的地引进国外专才。为了更好地引进并留住专才,必须进一步完善引进国外专才的政策和相关措施。不久前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绿卡”制度,将更有利于国外专才的引进。
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建设除需要大量高层次专才外,还需要许多中低层次的人力资源。从长远来看,在我国这样发展中的人口大国,大量从国外引进人力资源显然也是国力所不支持的。因此,解决电子商务人力资源短缺的根本途径是大力发展教育,源源不断地培养出发展电子商务所需要的人力资源。就目前的情况看来,我国的教育产业为适应信息产业发展的需要,已经培养出了一大批信息专业人力资源,但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人才奇缺,大量的中低层次的信息专业人力资源的实际操作能力又不尽如人意。不能不承认,这是国外软件长期垄断我国市场,电子商务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之一。电子商务方面的人力资源结构也存在类似的问题。所以我们在发展教育的同时,必须注意教育结构问题。
对信息产业现有的人力资源进行短期培训,使其竞争上岗,也是一条可取的路径。但从长远来看,加强多层次、多领域人才培养是解决我国人力资源结构失调和高层次人才短缺的根本途径。
通过发展人力资源市场,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可以部分解决电子商务发展对人力资源的需求,还可以缓解就业压力。培育和发展人力资源市场,一要加快产权制度改革,使劳动者和企业能通过参与市场竞争,实现其人力资源效用的最大化和利润最大化;二要进一步深化工资制度改革,完善个人收入调节制度,使劳动者能为实现其人力资源最大化而合理流动,同时又不致导致两极分化;三要加快市场法制、制度建设和社会保险制度、户籍制度建设,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四要发展和完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提高其服务质量,为劳动者合理流动疏通信息。
3、电子商务经济环境建设中的政府宏观调控职能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资金和人力资源短缺问题,都必须通过市场来解决。
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市场主体的产权尚有待明晰,市场行为有待规范;市场体系也还有待完善和健全;市场运行的规则、制度和法制建设更需要加强。也就是说,无论是信息企业自筹资金,还是通过金融市场融通资金,都需要市场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市场体系、市场规则、市场法制的建立健全。从根本上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健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但是政府强有力的、正确的宏观调控,可以促使这一进程健康发展。所以我们在打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经济环境的过程中,必须强化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
政府对电子商务经济环境建设的资金支持作用是不可缺少的。政府加强市场法制建设,促进市场运行规则、制度的建设,能为企业通过市场融通资金、吞吐人力资源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政府正确的经济政策,能正确引导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市场资金及人力资源的流向;政府对社会保险制度、工资制度、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有利于企业吸引并留住所需要的专才。政府正确的宏观调控手段和方法的运用,能为电子商务经济环境的建设提供周到的服务,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发展电子商务的积极性和能动性,促进打造电子商务经济环境的各项工作健康发展。
我国政府已经为电子商务经济环境的建设作了大量的工作,可以说电子商务经济环境建设的每一个进步都和政府的支持分不开。当然也应当看到,处于新旧体制转轨时期的政府,在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带有计划经济的烙印,相信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换,政府对打造有利于电子商务经济环境支持力度会进一步强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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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业务是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券商”)的一大业务,写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按照《证券法》第129条的规定,券商的三大业务是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承销业务,并明确这是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经营的业务,且将经纪业务列第一位。2001年12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扩大了券商的业务范围,但经纪业务仍然列第一位。(参见《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4条,2001年12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命令5号。)中国券商的营业网点遍及全国各地,截止2002年年底共有2900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3年第1期,第21页。)而营业网点主要从事经纪业务。此外,券商中还有经纪类证券公司,也主要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资金是券商的生命线,对其经纪业务也是如此,资金是关键的关键。券商收取手续费,证券交易量越多,其获得回报也就越丰厚。总之,越多资金,越多交易,越多回报。投资者也一样,他们买卖股票就是追求高额回报。对投资者来说,自己投入的资金越少越好,但回报要高,而且风险要小。
在利益的驱动之下,券商与投资者斗智斗勇,云谲波诡,险招跌出,证券市场因之亦波澜壮阔、暗潮汹涌。经纪业务的相关法律和法律实践便是围绕资金展开的。金融产品千变万化,名称五花八门,但万变不离其宗,法律方面离不开以下问题:(1)是证券的买卖还是全权委托?(2)是单一经纪服务还是全面经纪服务?(3)是经纪业务还是公开发行证券?(4)是混业还是分业?(5)经纪公司业务是否超出券商法定业务范围?(6)是否允许差额贷款?(7)券商的法定措施和法定补救措施。
本文集合“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分析以上问题。
一、与券商经纪业务相关名词的辩析
(一)证券的买卖与全权委托
美国的证券经纪人可分为两类:单一经纪人和全面服务经纪人。单一经纪人(discountbroker)只按客户指令买卖证券,并不提供任何咨询意见。单一经纪人与股票经纪人或全面服务经纪人对应。股票经纪人(stockbroker)或全面服务经纪人(fullservicebroker)向客户提供咨询,(JacobD.Smith,RethiinkingaBroker‘sLegalObligationstoItsCustomers,SecuritiesRegulationLawJournal,Spring2002,p63.)同时也扮演财务顾问的角色,(JacobD.Smith,RethiinkingaBroker’sLegalObligationstoItsCustomers,SecuritiesRegulationLawJournal,Volume30Number1,p52.)在美国受制于《投资顾问法》。(参见朱伟一:《美国证券法判例解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29页。)我国法律中的“证券的买卖(《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4条第(一)款。)”类似美国的单一经纪业务,即,通常所说的经纪业务。而全面服务中提供咨询则与我国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相似。我国针对或涉及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法律是《证券法》、(见《证券法》第八章“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暂行办法》以及《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2001年10月11日证监机构字[2002]207号。)关于经纪人的法律、法规越多,经纪人便越有可能违反法律规定,投资者诉讼时可依据的法律也就越多。
投资者为买卖证券而在券商处开的帐户分为:全权委托帐户与非全权委托帐户。如果券商从事证券买卖,投资者开设的是非全权委托帐户(non-discretionaryaccount)。如果券商从事全权委托业务(discretionaryaccount),投资者开设的是全权帐户。非全权委托就是券商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根据委托书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证券买卖;买卖成交后,应当按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全权委托正好相反,投资者授权经纪人决定买卖证券的种类、时间和价格等。(Stevensv.Abbott,ProctorandPaine,D.C.Va.,288F.Supp.836,839.)
美国券商的全权委托是其经纪业务引发诉讼最多的地方。股灾之后,总有投资者试图通过诉讼挽回损失,但是胜诉可能性不大,因为举证太难,全权委托就是一种打乱仗的做法。我国《证券法》杜绝全权委托(第140条和第142条),比美国法律更加谨慎。
(二)限制全权委托是否违反“合同自由”
美国法律并不禁止客户全权委托券商买卖其证券。美国是极端自由资本主义国家,崇尚个人冒险的自由。股市博弈,投资者甘冒倾家荡产的风险豪睹,不愿父爱政府插手。究其性质而言,全权委托也是一种合同,在合同自由原则下应允许其存在。美国法院认定,合同自由是《宪法》第5和14修正案所确保的个人的基本权利。(32F.Supp.964,987.)依照这两条修正案,非经正当程序,不得剥夺自由。这里的自由包括合同自由。但合同自由原则也有其克星,即,立法机构出于公共卫生、安全、道德或福利的考虑,可以限制合同自由。不过,“此类立法必须合理,不得武断,而且所选择的方式与要取得的结果之间的关系一定要是真实的,并且有很大联系”(57A.2d421,423.)。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经纪合同可以是全权委托。《合同法》第397条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物,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物。”但《合同法》总则部分又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据此,《合同法》之外的其他法律可以限制《合同法》的法定权利。就全权委托而言,《证券法》超越了《合同法》。我国司法实践中很少将合同自由提高到宪法的高度,我国也没有限制合同自由的明确标准和原则。但在我国立法实践中,出于公众目的而限制合同自由的法律障碍低于美国的有关法律。即便按照美国判例的标准,我国《证券法》限制全权委托的规定也有充分理由,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就是出于“道德或福利”的考虑。
(三)网开一面
我国《证券法》明文禁止全权委托(第140条和第142条),但以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有了很大松动,证监会制定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5条网开一面,允许综合类券商从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是指“把投资者委托的资产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以实现最大收益”(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1年11月28日的《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业务通知》第1条,证监机构字[2001]265号。)。这是一个相当宽泛的概念,应该包括了全权委托,其形式可以是全权委托帐户。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与全权委托本质上相同,是一种关系、两种表述。
就证券业务而言,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就是投资者将资金交给券商买卖证券,这就是一种经纪业务。文字上经常有游戏可做,但文字游戏的空间还没有大到我们为伊人起个新的芳名,便可以硬说她是神女下凡转世。证券法涉及经纪业务,没有必要指鹿为马。《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制定者之所以这样闪烁其词,就是因为他们是在悄悄更改《证券法》的内容,而且变动超出了非本质性的修正。
《证券法》明列了综合券商的三项业务: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营销业务。而《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5条特别增加了“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按照《证券法》第129条,证监会确有权力对券商网开一面,允许它们从事《证券法》没有列出的业务。该条规定,综合类券商可以经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其他证券业务”。但是《证券法》还有第142条,该条明确禁止经纪业务的全权委托。
法律有许多作为支撑点的原则,其中一条就是坚持错误。比如,香港《基本法》五十年不变,错了也不变。《证券法》生效仅几年,部门规章便对其做重大改变。《证券法》1999年7月生效,2001年11月各方就按捺不住,以《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修改了《证券法》的重要内容。从1988年3月的《关于促进中国证券市场法制化和规范化的政策建议》一文问世,到1999年7月《证券法》生效,其间有十年左右的时间,有十年的时间思考讨论证券法的方方面面,而且既有美国的前车之鉴,又有我们自己的丰富实践,立法上不能说没有优势。可是,十年制定的法律,两年不到便要伤筋动骨。除了我们的见异思迁之外,也是因为当初思考不周,缺乏认真探讨所致。
此外,以一个行政部门的规章来修改全国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是对法律的不敬,思想上容易引起混乱,使人们无所适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规定,“以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有关机关“予以改变或者撤销”。《证券公司管理办法》是国务院一个部门制定的规章,是《证券法》的下位法,中间还隔着一级法规,以《证券公司管理办法》来改变《证券法》的内容显然不合适,不利于我们的法治建设。
(四)是信托责任,不是诚实信用责任
按照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业务通知》的规定,券商受托业务中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业务通知》,第三(二)1款。)但这里用诚实信用的标准低了,券商对客户的责任应该是信托责任,而不是诚实信用责任,信托责任高于诚实信用责任。所谓“信托责任”(fiduciaryduty),就是业务中将他人的利益置于自己的利益之上。(Black‘sLawDictionary,SixthEdition,West,p625.)全权委托经纪人对客户负有信托责任,即,经纪人必须全心全意地为客户服务,为其客户挑选最好的股票,谋取最大的利益。信托责任通常适用于受托人或监护人,是民事关系中的最高责任。投资者将资金托付给券商生财,券商还就此收取费用,券商当然应该尽心侍奉。何况,券商还有自营,买卖自己的股票,有利害冲突,券商理应严格要求自己。
诚实信用是我国目前用得很滥的一个名词,而且用起来大多是望文生义。该用良知或信托责任的地方,却经常错用了诚实信用。诚实信用要求券商不做有损于客户的事,损人利己合法也不做。按照《美国统一商业法典》,诚实信用是指商人在事实方面诚实,并遵守商业公平交易的合理商业标准。(《美国统一商业法典》,2—103(1)。)而信托责任下券商与客户的关系就是理想社会中公仆与主人的关系,券商必须全心全意地为客户服务,为客户谋求最大的利益。良知是指底线道德,即,尽管我们说违心的话,做违心的事,但有些慌话不能说,有些坏事不能做。比如证券行业,尽管追逐利润有时已经到了为富不仁的地步,但不能抢孤儿寡母口中的面包,否则就是伤天害理。不过,今天良知与诚实信用之间的界线似乎越来越小,证券市场就经常抢弱者的钱,抢雇员的退休金。
《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业务通知》2001年制定,在此之前信托责任概念已经引进中国。1994年8月27日公布的《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条款》”)已经引进了信托概念。《条款》第113条和115条都明确提到,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行使其职权时,“应当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2001年4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也规定了受托人的信托责任,即“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信托法》第25条)。
从时间表上看,制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业务通知》时,证券监管部门已经有了重量级的海归人员,域外知名人士也已身居要位。在这种情况下,受托理财规定中用“诚实信用”的责任,而不用“信托责任”,不知是否有什么深意?不过,是诚实信用责任还是信托责任,不仅仅是抽象的学术之争,而且有重大的实际后果,对诉讼会产生很大影响。如果是信托责任,对券商的责任要求就更高,投资者诉讼便更容易胜诉。例如,如果券商有信托责任,原告对被告的意图的举证责任就可以放低,被告虽无主观意图,但其行为如果是一种妄为(reckless),也有可能判被告有民事责任。如在美国联邦法院的有关判例中,一家投资银行的合伙人没有向客户披露有关交易的重大事实。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一种妄为,违反了10b-5.(SundstrandCorp.V.SunChemicalCopr.,553F.2d1033(7thCir.1977)。)10b-5是反欺诈条款,通常情形下是需要由原告证明被告的主观故意的。
二、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
为了筹集资金,券商有时不惜挪用投资者的保证金。但首先必须投资者来开户,有投资者开户才有保证金可挪用。所以,券商的第一步是设法吸引客户,客户资金到位后如何烹调是第二步。但股市失手后投资者大多裹足不前。券商便巧立名目,推出种种诱人的金融产品。然而,万变不离其宗,券商牢牢抓住投资者的一个心理,就是投资者要的是只赚不赔,最低限度不能赔。券商金融产品随之便有两大特点:保底与全权委托。
因为是保底,所以便是全权委托,如果纯粹是证券买卖,则完全是由投资者自己买卖证券,别人无法为其保底。投资者的理想是在市场游戏中,赢利归自己,损失归别人,但很难有这样的好事,股市就更没有这样的好事。再者,券商并不相信那些出资的投资者,券商要自己操盘或是由其信得过的人操盘。金融产品的要害就是投资者出资,由券商游戏博弈。只要牢牢把握住这点,许多复杂问题便迎刃而解。
我国券商历史虽短,但已推出过不少金融产品,其中的重要实践之一就是“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涉及券商权限以及证券定义等问题,但争执仍然集中在保底和全权委托方面。
(一)不识庐山真面目
2003年5月15日证监会公布了《关于证券公司从事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规定,“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以下简称“集合受托投资”)是指“向特定或不特定的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集合投资计划”。集合受托投资是证监会发明的新名词,其原形为何物,我们大多没有见过,只能从媒体报道中见到只鳞片爪,拼筹还原为集合受托投资。有的报纸介绍如下:
5月初以来,此类计划已出现近十个。意思差不多,就是由银行出面,吸引储户加入,再把钱交给券商去证券市场运作。金融机构赚管理费,储户则有机会享受证券投资的高回报。赔了怎么办?销售人员说,咱有保底,比一年期储蓄利率高。(张越:《券商银行手难牵》,《南方周末》2003年5月29日。)
很遗憾,没有集合受托投资的代表性文件。国内研究法律,即便是事后,有关事实也说不清楚。诉讼是认定事实的有效手段,至少法律上认定事实是如此,但我国国内法院的判决书短而又短。即便是这样的判决书,查阅也很不方便。其他方面掌握的事实难免不是一面之词。媒体报道也不是可靠的事实重述,但因资料有限,只能借助媒体报道,因为媒体报道毕竟是已经公开了的报道。
(二)法定业务范围的限制
集合受托投资受到法律上的一系列限制。首先,集合受托投资有可能超出了券商的法定经营范围。根据《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经纪类券商可从事的业务是:证券的买卖;证券的还本付息、分红派息;证券代保管、鉴证;登记开户。根据《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综合类券商除可以从事经纪券商的业务之外,还可以从事的业务有:证券的自营买卖;证券的承销;证券投资咨询(含财务顾问);受托投资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证券法》第129条;《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4条、第5条。)。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这是关键的一条。也就是说,券商只能从事法律明示允许或证监会批准的业务。《证券公司管理办法》是行政规章,不是行政法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要求,“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该依法经过批准”(第11条)按《公司法》的规定,仅有《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还不足限制券商的业务。但《证券法》也有相同规定,即,“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其他证券业务”(第129条)。《证券法》第131条更强调,券商必须“提出业务范围的申请,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定。证券公司不得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经营证券业务和其他业务”,这就是紧箍咒,是否超出法定范围,要由证监会来决定。
非常明显,立法者对券商业务范围限制得很紧。券商是金融机构,不同于一般的公司,其经营范围有严格的法定限制,因为金融机构产品的风险比较大,而且“极易引发社会风险”。而券商躲躲闪闪,不肯向证监会报审其新业务或创新产品,其本身就说明券商知道自己的产品有很大问题。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2条已经规定,只有综合券商才能经营受托理财业务。既然《通知》将集合受托投资定性为“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一种新形式”,受制于相关的《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参见该《通知》第1条,第2条第(三)款。)那么只能由综合券商经营此类业务,经纪券商不得染指。
(三)不得保底
从《证券法》禁止全权委托到《证券公司管理办法》推出受托理财,是监管防线的的后撤,但券商不得对客户投资者保底这条限制没有退。《证券法》第143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受托理财买卖证券,当然也不能保底。《通知》第二(一)款再次强调:证券公司不得以书面或者口头、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委托人承诺承担投资损失、保证投资收益;向委托人提供投资收益预测的,应当有充分的根据,并以书面方式明确说明所作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投资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既然如此,集合受托投资保底便违反了法律规定。
(四)可以零点,但不能包席
集合受托投资所筹资金哪里去了?券商拿去买卖证券了,资金到了券商那里,券商便凭自己的好恶买卖证券,是一种全权委托。集合受托投资是全权委托,尽管改头换面,但改变不了其性质,四不像仍然是鹿类。法律禁止某一类行为,但不可能毫厘不差地对号入座。
我国《证券法》禁止全权委托买卖股票,而且两条前后呼应,反复强调。《证券法》第140条规定:“证券公司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应当根据委托书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规则证券买卖;买卖成交后,应当按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证券法》第142条又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有点像到餐馆用餐,零点不同于包席,菜一多店家就有太多的回旋余地。同样,全权委托有其致命弱点,券商利用客户的帐户过度交易是其中之一。借用客户帐户猛烈交易,是一种不能克制的欲望;多收手续费(通常按交易收费),同时也为券商提供可以反复利用的资金。
(五)是“集合受托投资”,还是“证券”
“集合受托投资”是证监会为新生事物所创造的新名词,国内外属于首创。但类似的金融产品美国半个多世纪前就已经有过,美国法院受理过许多有关诉讼,对其定性、定量都有很全面的分析。按美国法院的判例,集合受托投资有可能被视为是一种证券,不在证交会处登记就不得发行。即便集合受托投资不被视为是全权委托,也还是有可能违反了《证券法》。
为了追逐最大的利润,不少人想方设法绕过“证券”这个范畴。只要不是证券,证券法就不适用,证券监管机构就无权介入。但《证券法》下的“证券”是广义上的证券,《证券法》第2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规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尽管我们的《证券法》没有细化证券的定义,法院也没有判例加以阐述和发展,但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
依照美国法院的判例,投资合同可以是证券的一种形式,只要“投资者将资金投资于一共同的业务,并仅仅依靠他人努力既可获取利润”。“共同业务”指投资者的资金汇集一处,“仅仅依靠他人努力”指投资者的回报不取决于投资者本人的努力,而是取决于其他人的努力。(SECv.W.J.HoweyCo.,328U.S.293(1946)。)美国证交会诉阿奎声波产品(1982年)便是一例,被告向众多的投资者出售其经营许可证。法院认定,投资者投资于一个共同业务,并期待他人的努力来获取利润,所以这种经营许可证也是证券。(SECv.AQUA-SONICPRODUCTS687F.2D577C2DCir1982.)
集合受托投资很像构成证券的投资合同,诸多储户“仅仅依靠”券商的“努力而获利”,而且其帐户资金又被券商搅在一起,构成“共同业务”。股市的全部斗争便是披露与规避披露、欺诈与反欺诈的博奕。只要掌握这两点,在错综复杂的股市斗争中就不会迷失方向。如果金融产品被视为证券,那么就要走公开发行的程序,披露相关的材料。我国在这方面比较粗放,喜欢用非法集资或非法融资等宽泛的概念。
有一种观点是,美国的全权委托帐户也构成了证券,因为投资人依赖他人努力获利,而且许多资金纠集在一起。但美国有个说法,即,全权委托帐户不是构成证券的投资合同,除非许多帐户汇集在一起构成“共同事业”。但其中的关系似是而非,券商不可能为每一个帐户安排一位经纪人(成本太高)。美林公司经纪业务以一千万美元以上的超级客户为追逐目标。十万元以下的投资者都由两个电话中心的460工作人员批发服务。(TheNewMerrillLynch,BusinessWeek/May5,2003.)美国券商一个经纪人平均要负责几十个帐户,一大批经纪人纠集在一起,难免达成某种默契,呼风唤雨,调动许多帐户。这就难免不构成共同事业。
(七)加强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沟通
对于集合受托投资,证监会表现得很犹豫。证监会以机构部名义发出通知表态,但语气不那么自信,措辞比较闪烁,并没有明说集合受托投资违反法律。《通知》中说:“
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是证券公司受托管理业务的一种新形式,与传统的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相比,这一形式涉及的当事人较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比较复杂,管理要求较高,难度较大,如处理不当,极易引发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
《通知》只要求券商将有关材料报送证监会审查,并对不规范行为“进行纠正”,但并不要求券商立刻撤消合同。《通知》的措辞是温和的,将集合受托投资称为“金融产品,”很尊重券商的劳动。
既然如此,不妨大家一开始便恳谈,从《通知》那种温和的语气看,也有回旋的余地,至少有商讨余地,《通知》表示以后要再出规范意见(第2条)。但我们缺乏公开书面笔谈的习惯和方式,习惯于口头的非正式交流。美国是通过无异议函开展市场人士与监管者之间的讨论。中国也曾推出无异议函,但效果并不很理想。(参见朱伟一:《中、美法律无异议函比较》,《中国证券期货》,2003年6月号,第42—45页。)
三、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商业银行与券商是混业还是分业?这也触及券商经纪业务的深处。按中国目前的法律,商业银行与券商应该分业。但美国已经完成了从混业到分业,又从分业到混业的过程。此处并不详论分业或混业的利弊,只是讨论两个法律问题:(1)如果是分业,谁来监管?(2)商业银行经纪业务的定性。
(一)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分业主要是为了防止商业银行资金流入券商处。在美国,作为《1933年银行法》(TheBankingAct)的一部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Glass-Steagall)限制商业银行的证券业务,禁止商业银行拥有经纪券商或从事经纪业务。
在我国,1995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集合性受托投资能否被视为是“银行从事股票业务”难以确定,但该条至少说明立法者对混业抱否定态度。同法第47条又强调:“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集合性受托投资是否是银行“违反规定提高……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商业银行监管者如果愿意介入,此问题至少可以一争。
(二)谁来监管
《证券法》第133条规定:“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此话看似多余,因为资金违规,自然不能进股市,而且“违规流入”也又难以界定。但这句话却表现了一种倾向,表现了一种原则,即,立法者视银行违规资金为股市的大敌。这就是所谓的立法意图。如果立法者不是这个意思,如果立法者有相反的意思,立法者完全可以说:“只要没有违规,银行资金可以进入股市。”同一个意思,两种不同的表达方法,其侧重点自然不同。
该条规定的文字也值得推敲。“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为什么不说“进入”,而说“流入?”可能没有什么含义,只是立法者的随意或笔误。同句中的“股市”一词就可能是立法者的随意。“股市”与“证券市场”是可以互换的同义词,但严格说,证券市场一词含意更广,证券不仅包括股票,还包括公司债券、政府债券等证券。那么此处的“股市”是通用还是特指?法律不怕重复,尽量避免使用同义词,不同的名词就有不同的含义,除非法律另有说明。《证券法》第7条用了“证券市场”,没有必要与“股市”一词叠用。那么此处“股市”是特指股票市场了?也不太可能,因为资金监管不可能只涉及公司股票,却对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放任自流。即便立法者是特指股市,也应该用全称“股票市场”。法律强调严肃、严谨,尽量不用简称或缩写,即便要用,也会有全称出现,然后在括号内写出简称。《证券法》对“股市”一词不是这样安排的。同样,“流入”可能是立法者的随意,但也可能是立法者的匠心,要我们对违规资金严加防范,严防违规资金悄悄地进入股市。
“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这句话的重要意义还在于,只要银行资金违规进入股市,证券监管机构就可以闻风而动,坚决加以制止。《证券法》里有这句话,银行监管的法规与证券监管的法规便连接在一起。银行资金违规进入股市,银行监管机构可以出面,证监会也同样可以出面,目前有些奇谈怪论,提出分业后应该由银行监管机构监督,言外之意是证券监管部门过于揽权。中国有的著名金融学家也持这种观点,(张越:《券商银行手难牵》,载于《南方周末》2003年5月29日。)显然是没有仔细研究《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当然,混业还是分业,主要是银行监管机构所关心的问题,因为风险主要在商业银行,而且商业银行比券商更难以承受风险。1999年美国国会废除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在此之前美国商业银行首先说服联邦储备委员会,对商业银行的边缘性证券业务网开一面。对券商蚕食商业银行业务,美国监管者一般比较宽容。我国商业银行确实受到特殊待遇。国内商业银行坏帐不断,监守自盗的情况时有发生,我国《刑法》也规定了单位犯罪,但很少见过银行作为单位受到处罚。中国银行纽约分行被罚巨款,但那是美国银行监管机构所为。那么国内商业银行为何如此受到厚爱?这恐怕不是法律能够回答的问题。
(三)商业银行经纪业务的定性
我们有的同志过于简单化,将混业等同于商业银行将资金直接借给券商,生利后立即收回。其实,美国的混业主要是指商业银行下可拥有从事承销业务或经纪业务的子公司。分业侧重承销和经纪业务这两大块券商业务与商业银行是否分离,但更关注承销业务的分离。美国银行首先在经纪业务方面突破了分业的界线。美国《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没有废除之前,商业银行可以拥有从事单一经纪业务的券商,将其作为自己的全资子公司。(SecuritiesIndustryAssociationv.BoardofGovernorsoftheFederalReserveSystem.)
在争取混业的斗争中,商业银行始终比券商积极。混业金融机构大多也是商业银行收购券商,花旗集团、德意志银行都收购了券商。立法者和监管者主要也是担心商业银行的风险,商业银行的资金更多,对国民经济的影响更大,储户损失了也不好善后。而券商本来就是游戏风险,投资者也是博弈风险,买卖股票失手很难委过他人。
长期以来,美国法律对商业银行的经纪业务避而不提,但最近的法律有了修正,列出商业银行可以从事的经纪业务,其中包括:(1)为第三方经纪业务做的安排(thirdpartybrokeragearrangement);(2)信托业务(trustactivities);(3)得到许可的某些证券交易(certainpermittedsecuritiestransactions)如,商业票据(commercialpaper)、银行承兑汇票(bankersacceptances);(4)商业汇票(commercialbill)以及受豁免的证券(exemptedsecurities);(5)某些股票购买计划(stockpurchaseplans);(6)证券交换帐户(swapaccounts);(7)关联交易(affiliatetransactions);(8)私募(privatesecuritiesofferings);(9)保管业务(safekeepingandcustodyactivities);(10)确定的银行产品(idenfifiedbankingproducts);(11)地方政府的债券(municipalsecurities)。(GLBAsection201,SEA.)
其中,确定的银行产品(identifiedbankingproduct)包括:存款帐户、储蓄帐户、存款证明或由银行出具的其他存款凭证;银行承兑;任何交换协议,包括售给合格投资者的信贷交换和股权。(GLBAsection202,SEASection3(a)(5)(C),15U.S.C.Section78(a)(5)(C)。)
四、美国的差额贷款
美国券商从事经纪业务的利器之一是差额贷款,这是中国证券市场中所没有的。
(一)投资者借钱博弈
美国投资者向经纪人下单,购买股票,但只需要支付证券市价的50%的现金,其余部分向经纪人赊帐,产生“差额信贷”(margincredit)。投资者就此在经纪人处所开帐户称“差额帐户”(marginaccount),以此方式进行的交易称“差额交易”(margintransaction)。如果经纪人要求客户追加现金,就是“差额追加要求”(margincall)。
差额信贷幅度可以上下浮动,微调流入股市的资金。如果股市价格过高,可以提高投资者交付的现金额,由通常的50%加到75%,以免股市场泡沫过多。(DavidL.Ratner,SecuritiesRegualtion,p973-976,1991WestpublishingCo.)
美国调节股市场资金的主要杠杆是利率,利率下调后借贷成本降低,流入股市的资金随之增多。我国情况特殊,利率对流入股市的资金的影响不大,如果引入差额信贷,微调有可能反而成为调节的杠杆。
(二)是证券法还是银行法
差额信贷涉及证券交易,本来应该适用证券法,并由证交会监管。但《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7节和第8节规定,由美国联邦储备局(以下简称“联储局”)负责。差额信贷并不涉及商业银行的风险,但关系到货币政策、货币投放量、信贷和利率等宏观问题。宏观调控并非证交会所长,所以借重联储局。对券商差额信贷业务的监管仍然由证交会负责。
联储局只管规范发放差额信贷时的差额比例,不问以后发生的变化。如果以后股价下跌,差额信贷的比例自然随之发生变化。比如,假设差额信贷的最大限度是50%,那么客户购买市价为4000美元的证券时只需实际支付2000美元,其余2000美元可以是经纪人的差额信贷。如果证券的市价下跌到2500美元,为保持50%的差额信贷,客户必须补交750美元,将其债务降到1250美元。但联储局并无此规定。
而美国的交易所有规定,其成员发放差额信贷必须与现金有一定比例。例如,纽约证券交易所“维持差额规则”(marginmaintenancerule)。还以上文市价4000美元的证券为例,初始差额信贷还是50%.假设证券市价跌至2500美元,按照维持差额规则,客户差额帐户上的现金至少要相当于客户所持股票价值的25%,那么,当股票市价由4000美元跌到2500美元时,客户必须增交差额现金,将差额现金增加到625美元,将其债务降低到125美元。
此外,联储局的规定只适用于股票证券,政府证券和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除外)不受限制,因为此类证券的风险本来就比较小。
柜台交易本来没有差额信贷,业内曾认为此类股票并没有贷款价值。1968年,美国的相关法律做了修改,允许柜台交易开展差额信贷业务。联储局对此类证券的种类有详细规定。
(三)出了问题怎么办
按美国证交会的规则,经纪人必须向其客户披露以下内容:(1)差额信贷的利率以及利率换算方法;(2)客户所持证券对券商的利益所在,以及追加差额现金的条件。(Rule10b-16.)如果券商没有披露并因此造成客户的损失,则券商必须做出赔偿。该规则得到联邦上诉法院的肯定。(Liangv.DeanWitter,540F.2d11007(D.C.Cir1976)。)
美国法院曾经一度允许客户经纪人,即便经纪人过度发放差额信贷并不是为了诱使客户增加交易。但1970年对《1934年证券交易法》做了修正,规定借款者也必须遵守差额信贷方面的规定。如果出了问题,客户也可能有过错,无权向经纪人索赔。(1934SecuriliesExchangeAct,Section7(f)。)证券法的主旨是保护中、小投资者,但差额贷款方面的法律宗旨是防止投机,不是保护中、小投资者。(DavidL.Ratner,SecuritiesRegualition,p973-974,WestPublishingCo.)
(四)投机与泡沫
差额信贷最大的危害是投机和投机有可能造成的市场泡沫。差额信贷的双方都是投机,投资者超值买卖证券,券商贷款促成投资者买卖证券,以收取交易费。如此循环演变,股市就可能出现泡沫。差额交易方面的违规行为难以发现。只要当事双方不说,别人就不会知道,只要客户赚了钱(或是不赔钱),客户多半不会说,结果隐瞒了许多问题。
(五)差额信贷引入中国的法律障碍
如果我国引进差额信贷,法律上会有两个障碍:《证券法》第35条和第141条,关键是后一条。
《证券法》第35条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现货交易(spottrading)指商品市场以现金交易,与期货交易相对。有人认为,差额信贷就是信用交易,为中国《证券法》所不容。
但差额信贷不是信用交易,差额信贷只是一种信贷,是公司短期融资的常见方法,公司购物时经常赊帐,消费者购买商品有时也是先拿货、后付钱的。证券也是一种商品,一种比较特殊的商品。差额交易不同于买空卖空,差额交易是现货交易,在实实在在的证券,而且是投资人名下的证券,也有交割,只不过证券用作质押。
法律障碍出自《证券法》第141条。该条明文要求,券商为客户买卖股票,必须“以客户资金帐户上实有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融资的含义很广,包括各种形式的信贷,差额信贷难以绕过这一法律限制。要名正言顺地引进差额交易,就必须修改这条规定。
五、法定防范措施
证券市场转移财富之快,可以用秒来计算。券商借助风险弄潮,尽量把风险送给他人,把利润留给自己。但风险也是券商的大敌,券商也有失手的时候。券商处有投资者大量的保证金,券商突然破产,投资者有可能蒙受巨大损失。券商自己有内控机制,以防范风险。但立法者并不相信券商,所以又给券商强加了法定防范措施和补救措施,其中主要的有:(1)资本金规则;(2)增资扩股;以及(3)勒令破产。净资本规则中、美两国都有,增资扩股是中国特色,而勒令破产则是美国的做法。
(一)净资本规则
《证券法》规定了注册资金的最低限额,综合类券商和经纪类券商的注册资金的最低限额分别是五亿人民币和五千万人民币(第121条)。金额似乎很大,但有可能是虎头蛇尾,因为规约的限制只反应了注册资金到位那一刻的情况。即便券商从来没有秘密抽出资金,也还有问题,券商的债务有可能大于净资产。
这就有了净资本规则的规定。《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综合券商的净资本不得低于两亿元,经纪类券商的净资金不得低于两千万元;券商资本金不得低于其对外负债的8%.(《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33条。)《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净资本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额的20%,或者比上月下降20%的,必须向证监会报告。
美国也有净资本规则,用于监督券商的财务状况,以确保投资者的利益。首先,由美国证交会在《证券交易法》下制定了净资产规则(netcapital)。(此处净资产的英文也可以是“networth”或“netasset”。)依照该规则,券商的资产必须多于债务,而且至少多出25000美元(如果券商不代客户持有其基金或证券,则净资产多出5000美元即可)。但还有问题:尽管净资产不变,债务本息的多少也影响到风险的大小,而且资产本身也会在短时间内大量贬值。所以美国证交会的规则,券商债务与流动资金的比例是15∶1,或是说券商的债务总额不得超出其净资产的1500%(券商营业的第一年中,该比例不得超出800%)。如前所述,证监会为中国券商规定的比例是,券商资本金不得低于其对外负债的8%.
净资本是公司的净资产减去可能难以全额兑换为现金的债务。按我国的规定,净资本是指公司净资产中具有高度流动性的部分,用公式表示:净资本=∑(资产余额×折扣比例)-负债总额-或有负债。净资本的换算比较复杂,证监会制定了专门的换算表格。(见2000年9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的通知》。)
(二)增资扩股
为解决券商资本问题,中国证监会还有一道杀手锏。“在特殊情况下,为及时化解风险,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关于证券公司增资扩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11月23日,证监发[2001]146号[2000]223号。)这种不断增资扩股的做法也有负面影响,就是以不断续钱的办法来暂时掩盖矛盾。尽管各方可能都有良好的愿望,希望度过危机后问题会自动消失,但实际上经常事与愿违。扩股本身并不会消除券商的内在问题和缺陷,结果资金成了遏止问题的堤坝,水高堤也高,形成了堤上河。在河下行走的人即便是暂时安全,也是提心吊胆,深怕那天堤坝不灵坍塌下来。
增资扩股并非总是良策,券商也有需要壮士断臂的时候。发展本身也并不一定是包治百病的良药。券商不仅要会大踏步前进,也要会大踏步地后退。这点美国券商似乎有可借鉴之处。遇到股市长期低迷的时候,美林公司便调整战略,主动放弃一些经纪业务。(TheNewMerrillLynchBusinessWeek/May5,2003.)市场低迷时,我国券商也普遍抱怨难以维持。既然需要减少,券商就应该收缩业务,而不是去增资扩投。营业部可以是券商的重要创收单位,但也需要巨大的开支维持。交易减少后营业部就有可能成为券商的负担。可是我们看不到券商对营业部成本效益以及其他方面利弊的分析,这种情况下增资扩股恐怕于事无补,无助于化解风险。
券商总是强调自己缺少资金。不错,资金对券商来说确实很重要。但券商之所以缺少资金,大多是因为其经营不善。券商不能总是以发展的名义不断要求国家制定有利于自己的法律,券商不能自己不断陷入困境,又不断要求政策倾斜。法律和政策的倾斜实际上是分配财富的一种形式。美国大法官霍尔摩斯更是直接了当,就说“财产是法律的产物”。(InternationalNewsServicev.AssociatedPress,SupremecourtoftheunitedStates,248U.S.215,1918.)券商遇到险情便增资扩股,可能有利于维持券商业内人员的生活水准,但恐怕无助于证券市场和券商本身的健康发展。允许或放任券商低成本筹资,无助于券商克服内部的不足,反而使得它们有更多的机会寅吃卯粮。中国券商不是上市公司,财务不对公众公开,很容易导致超前分配。总之,券商不可能因为能够较轻易地获得资本而克服其内在的弊端。
如果券商业务做的好,资金不会成问题,自然会有人要求入股。高盛名列美国券商前茅,1987年,日本住友银行主动投资5亿美元(回报是分享高盛125%的利润)。公司上市也是一筹资的重要途径,美国的大券商大多已经上市。但美国券商上市也是近年的事。在此之前,美国券商筹资的重要途径之一便是内部积累。1992年,美国券商高盛的两位合伙人鲁宾和佛里德曼各自的收入都在2500万美元之上,但他们只拿出几百万用于个人消费,其余都作为对高盛的再投资(DougCampbell,GoldmanSachs,LisaEndlichretold,p7,PearsonEducationLimited,1999.)。
(三)清盘,美国的办法
依照美国《投资者保护法》,证交会或任何自我监管组织都可以报警,只要它们认为某家券商可能无法履行其对投资者的义务。警报发出之后,再由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来判定,券商是否有可能无法履行其对投资者的义务。
法官如果认定问题确实严重,可以下令清盘(DavidL.Ratner,SecuritiesRegulation,1991,WestPublishingCo.,p972.)(按美国破产法的规定,券商破产后不得重组)。
六、结论
与美国同行相比,中国券商在筹资方面受到的法律限制比较多。《证券法》禁止全权委托和差额贷款。虽然实践中全权委托已经网开一面,但毕竟不是名正言顺。差额贷款至今仍然完全是个。那么我们是否应该以发展的名义奋起直追,赶上和超过美国的做法呢?许多方面似乎有这个呼声,但中国的配套环境和配套法律与美国的相去甚远,此市场不是彼市场。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贸易运作方式的创新
(一)信息收集工作的创新相较于传统模式,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卖方的信息途径有了较大拓展,可以通过网络广告、邮件、电子商务平台自己的商品信息,有效地扩大了贸易范围和市场份额。买方也可以通过网络查询自己所需商品的信息来源,在电子商务平台自己的需求信息。电子商务平台逐渐成为了主要的信息、收集渠道,目前信息收集工作成为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应用最成功的一部分。
(二)商务洽谈方式的创新在交易双方都充分了解对方的供求信息以后就开始了具体的商务洽谈工作。在传统的单证环境贸易中,磋商都是通过纸质媒介进行的,时间长、花费大。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整个商务洽谈活动可以通过网络完成。电子商务平台和专用的数据交换协议保证了在信息传递过程的安全、准确、可靠,提高了交易速度;规范的数据流程,为信息的可靠性提供了保证,减少了人为的失误。
(三)交易中合同订立方式的创新在传统国际贸易交易中,合同的订立需要当面进行或者采用国际邮件的方式完成。随着作为电子合同重要组成部分的电子签章被越来越多的国家确认其的法律地位,电子合同逐渐成为了国际贸易合同订立的重要方式。(四)合同订立后履约方式的创新货款支付、货物运输、货物通关这三个方面是合同履约的主要工作。在电子商务环境下,这三方面的工作也发生了较大变化。主要表现在:在金融业中引入EDI技术、电子银行的出现,实现了电子货币的国际支付;物流业引入电子商务平台后,实现了物流信息的实时查询;海关引入电子报关系统实现了电子报关与自动通关,加快了国际贸易的运作速度。
三、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贸易的新变化
(一)改变国际贸易方式,加快了国际贸易流程在电子商务环境中,传统的国际贸易单证被标准化的电子商务数据交换所取代。数据交换以规范化、标准化的文件形式通过网络进行信息传递,改变了传统国际贸易的纸质信息交流;电子银行的应用,实现了电子货币的国际支付,网上支付、网上结算等业务逐渐取代了传统的汇票、本票、支票的单证结算方式。特别是随着智能手机和移动网络的普及,7*24小时的办公成为了现实,任何地点、时间都可以开展国际贸易,能够真正做到随时答复客户需求,进一步加快了国际贸易的流程。
(二)出现了虚拟公司,降低了贸易成本传统国际贸易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必须有办公场所,这样就带来了办公场地费用、办公费用、人员工资、通信交通费用等公司经营成本。而随着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特别是电子商务平台的完善,出现了大量的虚拟公司。在电子商务环境下,虚拟企业可以通过网络随时向全球范围产品信息、需求信息,也可以通过网络在前期信息收集中获取更多的贸易动态、商品信息;在谈判中咨询、采购等活动由于采用网络洽谈的方式,使得谈判费用大大降低;在合同的履约和售后服务方面,也因为电子合同和远程服务的存在,使得成本大大降低。据有关统计,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的外贸成本会降低5%-12%左右,这样就使众多的制造业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建立虚拟的外贸企业加入到国际贸易中来。
(三)对法律建设,贸易理论带来的挑战目前比较完善的贸易法规、传统贸易理论都是围绕纸质贸易而产生的,电子商务的广泛应用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指导理论。针对电子商务的需求,国际贸易各个环节的监管部门应该在数字化合同有效性、网络交易风险管控、报关、关税征收、海关监管、进出口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政策环境作为国际贸易的安全保障。同时,随着电子商务的应用,信息的优势在企业之间,国与国之间变得越来越重要。信息技术成为了影响国际贸易地位的重要力量,而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很少从信息技术方面进行研究。信息基础发达、产业规范、信息处理能力强的国家或企业很容易在国际贸易中占据优势地位,这就给国际贸易中的传统理论带来了挑战。
二、经济法在现代企业商务管理中的运用
方式经济法的运用方式是国家干预经济基本方式的一种体现。市场机制中存在很多不足,国家采用宏观调控的方式加强对市场经济的控制,从而矫正和弥补了市场机制的不足。经济法就是国家实现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的调控的体现方式。经济法就是运用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加强对经济发展的引导,从而协调各经济主体之间的冲突,促进社会平衡和有序发展。
三、经济法在现代企业管理中的运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开放和发展,经济法在现代企业商务管理中越来越受到重视,经济法涉及到企业管理的方方面面,企业的正常发展离不开经济法的调节。
(一)经济法在企业公司制改造中的作用
在改造企业公司制的过程中,离不开经济法的调节作用。第一,企业公司在改造公司制度的过程中会面临股份结构不合理的问题,有的企业股份权过于集中,影响公司的规范运行,这是公司制改革中常见的问题,这就需要经济法进行调节、处理。《公司法》针对企业在公司制度改造中的相关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涉及范围广,包括:企业公司制改造的形态、企业公司制改造的步骤和企业公司制改造的模式等多方面。第二,通过运用经济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很好的解决企业公司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股权不平等问题。股东可以运用经济法来维护自身合理利益。《公司法》对公司同股同权问题有明确的相关规定,这一规定有利于维护股东的合法权利,促进社会公平。第三,企业在管理过程中需要经济法进行监管。公司企业制的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以及监事会之间是一种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关系。但如果一些企业的管理结构出现问题,经济法也可以对其进行监管,完善企业管理水平。
(二)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管理中体现的经济法运用
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在公司中很容易被混淆,这有可能导致私人企业中管理混乱,甚至导致企业资产受到损失;在国有企业中,也容易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为了保护私人企业和国有企业利益,需要采取合理的措施,可以利用经济法明确规定和管理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从而保证市场经济活动的有序进行。
(三)经济法应用于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之中
面对当今竞争日益激烈的经济环境,企业加强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为了在竞争中取争优势地位,立于不败之地,存在利用非法手段剽窃同行竞争企业核心技术的现象,为了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维护公平竞争环境,需要运用法律的手段进行限制和管理。经济法中对企业技术专利的保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运用法律的形式,强有力的保护了企业的合法商标和著作权。我国越来越重视对企业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出台了《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的法律,有效实现了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完善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四)经济法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
随着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互联网信息技术得到了快速发展,电子商务也应运而生,并在短时间内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电子商务是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兴的经济模式,它也面对着许多问题。为了保证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需要经济法对电子商务交易双方的责任和利益进行明确的规定,加强对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的保护,保证电子商务顺利运行,维护好交易双方的利益。
二、跨境电子商务与传统国际贸易的区别
跨境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型的国际贸易形式,借助于互联网技术促进国际间商品、服务与要素的自由流动。相对于传统的国际贸易形式而言,跨境电子商务具有独特的突出优势。
(一)商品和服务信息获取更加便利
众多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积聚了丰富的、差异化的产品和服务贸易信息,互联网技术的支持使其直达全球消费者,信息的获取不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因此,相对传统国际贸易而言,跨境电子商务的市场信息在互联网上广泛公开与共享,国外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能够直接搜索不同商家提供的同类商品的相关信息,进行质量与价格比较,选取最有利的商品和服务。
(二)企业直接面向全球市场
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企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直接面向全球市场。因此,跨境电子商务降低了对外贸易市场的进入障碍,大量的中小企业积极开拓国际贸易途径,更多差异化的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商品的进出口贸易范围不断扩大。相对于传统国际贸易,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公开与共享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使得买卖双方的交流更加充分与透明,信息不对称程度大幅降低。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还提供了买卖双方直接沟通的渠道,去除了传统国际贸易中冗余、低效的中间环节,由此,企业的商品和服务质量信息能为全球消费者所熟知,有利于企业品牌向全球推广。
(三)在线交易更加便捷
现代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提高了对外贸易信息的传递效率,交易信息、单证传递、购买支付等通过互联网瞬间完成。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交易与支付的时空限制逐渐消除,消费者可以随时查看和购买来自各国的商品和服务,商家迅即响应消费者的需求,通过跨境物流系统,快速配送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信息流、商流、资金流和物流的有机融合,使得对外贸易更加高效和便捷。
(四)跨境网上交易批量小、频率高
跨境电子商务中公开、透明的商品信息增强了对外贸易商品价格的透明度,降低了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流通渠道的减少也为在线商品价格的降低提供了空间。因此,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在线对外贸易商品的价格不断降低并且趋同化。丰富的商品、较低的商品价格、便捷的交易方式促进了大量消费者跨境网购。为满足消费者的个性化及多样化需求,跨境网络零售呈现出单笔交易批量小、交易批次多、频率高等特征。
三、跨境电子商务推动国际贸易转型升级
(一)促进多边贸易发展,优化配置多边资源
跨境电子商务拥有不断更新的产品和服务信息,具有快速、高效的信息传递方式,几乎不受时间和地理范围的限制,因此,全球消费者通过互联网可以随时查看和购买来自国外的产品和服务。在跨境电子商务中,国内外供需双方直接接触,流通环节减少,市场进入壁垒降低,企业由此可以直接面向更加广泛的国际市场,从而促进多边贸易的发展。通过跨境电子商务、社交网络和物流服务等平台,国际贸易中的商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有机融合,促进国内外生产者、零售商、物流企业、其他相关服务机构和消费者形成一个整体,以信息流为重点,融商品生产、物流配送、海外仓储、电子支付和信息服务等于一体,以消费者为中心重构价值链,促进了多边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推动对外贸易转向差异化竞争
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及其他服务平台积聚了大量的国外消费者信息,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的应用,为收集、整合和处理分散孤立、动态、高维、复杂的消费者数据提供了基础,而全面的消费者数据为分析消费者偏好提供了依据。因此,跨境电子商务能够根据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提供个性化和高度差异化的产品和服务,促进对外贸易产品和服务的价值提升。基于跨境电子商务中大量的数据,还能够预测市场的消费规律,创造与消费者潜在需求相适应的差异化产品和服务,实现新的价值创造,提升贸易质量。因此,发展跨境电子商务能够加快外贸增长方式转型,推动对外贸易从数量扩张向贸易质量提升转变,提高对外贸易企业的价值创造能力和竞争优势。
(三)促进新型服务贸易发展
目前跨境网络零售的物流方式主要采用快递和邮件,云计算、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跨境电子商务中的应用将会推动海外物流仓储和配送中心的快速发展,提升物流配送的信息化水平,提高物流配送效率、降低物流成本。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跨境第三方支付的市场需求越来越大。目前,我国的跨境第三方支付市场主要由PayPal等境外支付公司垄断,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深入发展和国家相关政策的支持,我国的跨境第三方支付将会迅速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也将带动软件、影视、音乐、电子期刊、游戏等数字内容产品贸易的快速发展。数字内容产品是一类特殊的数字化信息产品,与传统的物质产品有很大差异。第一,数字内容产品存储方便,内容具有可变性和易复制性,附加值较高。第二,数据内容产品具有使用价值的非排他性,可以反复销售,从而形成规模经济、降低交易成本。第三,数字内容产品的技术含量高,从而附加值较高。第四,数字内容产品的数字化特征使其非常适合网络传递。跨境电子商务为数字内容产品提供了对外贸易的运营平台,消费者可以从平台上在极短的时间内获取所需的产品。
(四)提升对外贸易企业的国际化营销水平
跨境电子商务为企业提供了品牌营销、精准营销的新机会。传统国际贸易因交流渠道的限制,营销水平较低、成本很高。尽管许多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质量很好,但因营销水平和成本的限制,产品的知名度较低,不为外国消费者所熟悉。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了生产者与消费者、消费者与消费者直接交流的通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和社交网络等平台,国外消费者能够直接获取企业的产品信息和评论信息,为企业提升品牌的知名度提供了有效的途径。利用跨境电子商务积累的数据,企业还能根据需求方的偏好及潜在需求变化作出快速反应,提供个性化产品和服务,实现精准营销。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与移动互联网的结合将推动跨境移动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其能够充分利用消费者的碎片化时间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最大程度地促进精准营销,满足消费者的多方位需求。
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亟需解决的关键问题
(一)加强跨境电子商务信用建设
信用风险已经成为制约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最大瓶颈之一。我国的跨境电子商务刚刚起步,存在信息不对称、交易行为不够透明和市场监管不完善等问题,因此失信成本较低,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和售后服务不足等问题频繁出现。相比信用体系建设及管理相对完备的美国及欧盟国家,中国的信用管理明显滞后,引发其他国家对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网络交易的严重不信任,导致跨境交易平台的发展比较缓慢。应加强跨境电子商务信用建设,促进信用信息的公开和共享,加强信用信息服务,减少跨境电子商务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建立奖惩联动机制,培育企业和消费者的信用意识,规范跨境电子商务市场秩序。由于各国缺乏统一的信用标示,跨境电子商务的信用建设需要各国政府的密切合作。
(二)加强跨境物流的一体化建设
我国的跨境物流明显滞后,物流配送的及时性和安全性不足、成本较高。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一半以上的商品是通过邮政体系运输,物流成本是发达国家的两倍左右。相较于传统国际贸易注重库存管理,跨境电子商务更加注重商品的快速流动,海外仓储、配送中心和海外退换货服务的需求快速增加,高效的信息资源整合成为提升跨境物流竞争能力的重要因素。跨境物流配送涉及环节较多,包括国内外的仓储中心、配送中心、服务中心及海关等,加强跨境物流的一体化建设,集物流的硬件基础设施与软件服务于一体,不仅能够确保物流的效率和服务质量,而且能够改善物流服务能力。通过互联网、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及物流管理信息系统,系统整合订单管理、库存管理、仓储管理、配送管理及运输管理,能够突破制约跨境物流的各种因素,提高物流效率和水平。
(三)加强快速通关、退税和结汇
通关、退税和结汇等问题是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问题。通关是跨境电子商务流程中的一个必要环节。传统贸易通关主要适用于大批量商品,通关的周期长、费用高,难以适应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规模小、频次多、周期短等特点。由于目前跨境电子商务商品的出口普遍以快件邮件方式通关,按当前的通关管理制度退税非常困难。传统贸易的结汇方式对于跨境电子商务显得非常繁琐,若通过跨境第三方支付企业结汇,银行又难以掌握买卖双方的真实交易情况,第三方支付平台容易成为非法资金的流通渠道。加强企业、海关、工商、税务和外管等方面的协同运作,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通关、退税和结汇的一站式服务,将会大大提升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易效率和水平。
国际电子商务是指企业利用电子商务运作的各种手段从事国际贸易活动,即在国际贸易领域内,抛开传统的交易方式,利用简单、快捷、低成本的现代信息技术和通讯手段进行交易,实现从洽谈、签约、交货到付款全过程的电子化,以提高交易效率。一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有形产品的间接贸易,指通过电子方式,尤其是国际互联网等来处理有形商品的洽谈、订货、收款等与商品交换相关的活动;另一类是无形产品的直接贸易,是指通过电子方式,尤其是国际互联网等来进行买卖咨询报告、电脑软件、数控程序等可以通过网络传输并能以某种方式存储的无形商品交换的全部过程。
国际电子商务给国际贸易带来了崭新的运作模式,使国际经贸活动进一步向信息化、网络化、无纸化发展,正在逐渐成为21世纪的主流国际贸易方式和世界经济的重要增长点。而顺应全球新经济的发展潮流,加快国际电子商务的发展,则是我国外贸新世纪发展的手段。
国际电子商务的主要特点
(一)贸易信息传递更便捷
电子商务中,买方主要通过随时上网来获取自己所需要的商品信息;卖方则主要利用互联网和各种贸易网站商品广告,积极上网推出自己的商品信息,寻找贸易伙伴和交易机会,扩大贸易范围和市场份额。卖方的宣传空间随着网络体系的延伸而延伸,网上广告可以运用多媒体技术制成,配以文字、声音、图像说明,能够全方位地介绍产品的性能及服务,从而达到极佳的宣传效果。网络成为最大的中间商,买卖双方可以直接接触,因而减少了国际贸易中进出口公司、商和中间商环节。
(二)贸易磋商和合同签订更规范
交易磋商在互联网络和电子交易系统的支持下完成,交易各方事先在网络认证中心进行合法有效的注册,只有注册的用户才能从事网上交易,在交易过程中系统将会提供动态联机认证和保密措施。用户间可实现“一对一”或“一对多”的网上实时谈判。网上实时谈判是对传统商务交流方式的网上模拟,某种程度上可代替电话、传真和E-mail,能够节省成本,提高效率。谈判的各方可以通过一个类似聊天室的区域通过键盘进行笔谈,笔谈被存入数据库供调阅。原来的贸易磋商中的单证交换过程,在国际电子商务中演变成为记录、文件和报文在网络中的传递过程。
各种各样的电子商务系统和专用的数据交换协议自动保证了网络信息传递过程的准确性和安全可靠性,不再要求以书面合同形式来确定磋商的结果,而是采用电子合同的形式,网络协议和应用系统自身保证了所有贸易磋商日志文件的确定性和安全可靠性,各类贸易单证、文件等在国际电子商务下都变成了标准的报文形式,从而提高整个交易过程的速度,减少了漏洞和失误发生的几率,规范了整个商品贸易的过程。
(三)外贸单证流转程序更简洁
与传统的外贸单证运营过程相比较,引入电子商务后的外贸单证流转至少减少了买方输入卖方报价单数据、邮寄采购单、确认所采购货物清单、将发票输入应付款系统、寄支票给卖方以及卖方收到采购订单、进行订货登记、打印装箱单、寄发票、登记应收款账户冲账等步骤。
(四)合同履行更顺畅
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要涉及很多机构,如外贸机构、银行金融机构、海关系统、商检系统、保险公司、运输系统、税务系统等。电子商务使得原本繁琐的合同履行环节变得简洁、高效。企业可以通过进入政府专门的网站而实现在网上进行进出口许可证的联网申领、申领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报关报验、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核销、出口退税等手续的办理。传统的跨国支付手续复杂且程序缓慢、时间周期很长,具有很多无法预测的损失和风险,而利用现代的网络通讯技术和先进的计算机处理系统,可以保证资金运营的高效率。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并完成各种交易手续后,商品交付给运输公司起运,可以通过电子贸易系统跟踪货物。银行按照电子合同及相应的单证支付货款,出具相应的电子银行单证,最终完成整个交易过程。
国际电子商务由于具有上述特点,对比较分散、规模小和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影响最大,使其具有出口潜力的产品能以最快、最便捷、最低成本的方式找到买家,众多的中小企业有了一个直接参与国际竞争更加公平的机会。
推进国际电子商务对我国开放型经济发展的作用
加紧推进国际电子商务,是我国外贸工作的重要任务,也是事关开放型经济发展全局的前瞻性战略。
加快国际市场信息流,促进产品结构升级。出口企业及时获取网上的产品技术发展信息和市场供求信息,适时调整产品构成和功能设计,以提高传统的纺织、服装、农副产品的质量和技术水平,提高单位出口产品的附加值,强化成套设备、通讯设备、家用电器、动力机械等产业的竞争优势。
加快出口企业物流,促进加工贸易升级和结构优化。采用电子商务,积极参与国际招投标,获取更多的加工贸易定单,促进中西部地区企业参与国际加工贸易竞争;逐步提高加工贸易的技术档次,培育技术先进、规模领先的大项目,以发挥加工贸易的规模经济优势;推进加工贸易由以往劳动密集型为绝对主导逐步向劳动密集与技术、资金密集型产业并重的方向发展。
运用网络广告和网络营销,积极拓展海外市场。利用电子商务拓展欧洲、北美市场,恢复和稳定东南亚市场,积极开发非洲、拉丁美洲市场,稳步扩大俄罗斯和东欧市场,针对不同国家和地区制定相应的出口策略。
加快投融资现金流,建立海外生产和销售基地。面对非洲、南亚、东欧、中南美洲等地区日益增强的进口限制,利用电子商务寻找投资机会,将我国成熟产业的技术和产品转移出去,建立生产线或加工装配基地。利用当地的资源发展加工贸易,带动国内原材料、零部件、半成品、技术和机械设备的出口,并应用网络管理海外公司和生产基地,降低管理费用。
实施体制改革推进战略,确保开放型经济发展目标顺利实现。利用与电子商务接轨的外贸电子政务系统加强外贸监管,完善配额招投标等制度,赋予更多的企业特别是高技术企业、民营企业以外贸经营权,建立公平、透明、自由竞争的外贸管理体制,促使各类企业直接进入国际市场参与竞争。
推进我国国际电子商务发展的对策
(一)完善基础设施,营造良好的支撑环境
加快商务部与各省市外贸管理机关、驻外商务机构、有关部委以及与外贸相关的银行、税务、海关、外汇、保险等部门的计算机联网,加强外贸专用网的建设和管理,逐步扩大与国际经济组织和国际商务网的联网,强化规模效应,最大限度地为外贸企业服务。制定我国电子商务政策框架,建立以行业为依托的专业电子商务平台;完善金融支付清算系统;建立全国物流配送体系;建立对外贸易运输网络,使货物运输的订舱、单证传输、集装箱管理、船舶管理、货物跟踪、财务及结算等重要业务采用国际标准的EDI单证传输;建立网上货物跟踪系统,使客户和贸易伙伴直接进行查询,简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加快建设一批外贸领域大型数据库和专门的技术研究中心,完善外贸信息服务体系。
(二)完善外贸信息化保障体系,制定相关政策法规
组建国家经济贸易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提高信息安全技术防范手段,有效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面临的信息传递、储存等信息安全问题,为发展国际电子商务提供安全的网络环境,避免国家和企业利益受到损失。加强外贸信息化标准体系的建立、应用和完善。研究发展国际电子商务所面临的数据保护、税务、安全与认证、知识产权、非法和有害信息、电子支付系统、消费者保护等法律问题,尽快出台和实施有关电子商务的基本法律法规,逐步建立和完善与国际规则接轨的国际电子商务的法规体系,普及相关法律基础知识,尽快建成最具权威的外贸信息化和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资料库。消除和减少电子商务发展所面临的法律障碍,使电子商务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
(三)加强国际电子商务服务和监管,打造良好的政务环境
逐步实现全国外贸政府管理部门的联网,建成覆盖广泛、功能先进、安全实用的外贸电子政务体系,加强各级外贸管理部门和驻外经商机构的政府网站建设,建立政府与企业之间高效便捷的沟通反馈机制,提高各级外贸管理部门的政策透明度、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进一步完善金关工程和电子海关建设,形成包括外贸、海关、税收、外汇等部门在内的,完整统一、规范畅通的外贸电子化管理体系。各部门共同研究解决在电子商务过程中的电子支付、外汇结算、税收等问题,建设良好的电子商务环境。
完善全国外贸业务管理的应用网络系统。发挥进出口统计信息系统作用,及时加工制成各类统计分析报表,为有关外贸管理机关和企业分析、决策提供服务。利用外贸专用网和互联网建成“与驻外经商参赞处联网系统”,实现商务部与驻外经商参赞处的网络直通。进一步扩大和强化各专业网站的规模和作用,积极支持政府部门和企业无偿或以成本价格在外经贸专用网上及时更新、信息。
(四)推动企业信息化建设,完善企业管理信息系统
我们知道,在传统的商业交易中,商业信用问题始终是个大问题。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一直不是一个法制完善的国家。商业信誉低下,企业三角债问题严重,主要原因是企业之间法制观念不强,不能严格履行合同,导致企业之间相互欠债,这种严重的三角债问题,使原来信用等级不高的商业信用更加低下,甚至影响到了银行信用。而电子商务是将传统的交易方式改为在网络平台上进行交易,通过电子计算机、网络来进行这些经济活动,电子商务虽然在多方面对传统商业交易有所改进,但在商业信用问题上仍然没有彻底的得到改观。如果说传统的交易方式里商业信用低下会产生三角债的话,那么在电子商务中,快捷的交易方式就会有更多的三角债问题产生。所以说商业信用问题是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也是电子商务发展中始终应该被注意到的核心问题。
为什么我国在发展电子商务方面会有这么严重的信用问题呢?究其原因有两方面。其一是对此问题的忽视;因为电子商务最初起源并发展于美国,因为传统的美国商业交易方式中并不太多地存在三角债,很自然,当其企业通过网络发展电子商务时也不会遇到令人感到头疼的商业信用问题。所以当我国的网络和电子商务的先驱者们从美国引进电子商务时,自然而然地并没有把信用问题当做一个大问题,而只是着重在先进的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上的引进方面,他们忽视了我国的实际国情。先进的科学交易方式固然在技术方面、银行结算方面、信息传送方面有其优点,但一定要有与其匹配的社会环境,法律环境和相应道德水准。所以,电子商务在我国一开始发展,商业信用问题就突出表现出来,而直到今天无论各方面都未积极地拿出相应的措施来。其二是我国的历史原因,企业法制观念淡薄,企业之间在信守合同方面极不认真,而目前广大法院对生效判决执行力度不够又进一步加剧了商业信用本来就低下的窘况。目前我国四大银行面临的几千亿的不良信贷资产就更能说明问题。由于上述两方面的问题,就导致了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中所面临的特点,即突出的商业信用问题。目前电子商务在我国仅仅是刚刚出现,大量的网络公司和网站所从事的业务仅是提供信息服务,或充其量是从事有限的网上零售业务。截止目前为止,尚未有真正的企业与企业(即BtoB)之间的网络公司真正问世,如果当大量的BtoB电子商务问世,那么电子商务所遇到的信用问题肯定会多起来。
二、电子商务中的商业零售业为什么不易发展起来?
我们知道目前已有数个网站开展商业零售业务,有的甚至提供送货上门服务。但是遗憾的是,大多数网络公司的经营业绩不甚理想。人们不禁会问,在网上能购买一切商品吗,电子商务能取代原有的一切传统的商业销售式吗?如果买家根据网上的介绍和说明买到了自己认定的商品而又不满意怎么办,她/他能够退货吗?损失该由谁来承担?
仔细分析起来,我们会得知,虽然在网上购物极为方便,但并不是购买所有的商品都方便。比如说购买衣服等许多不规则的商品,就很难从网上获得满意的商品,而在网上较容易采购的主要属于那些标准化商品,即规格、容积、体积等极为规范的商品,而在商业零售中大多数是非标准化的商品,而这些非标准化的商品则非常容易引起麻烦。
关于电子商务零售业务方面目前并没有相应的法规,一旦出现纠纷则极不容易解决。同时,在零售时商品的质量也不能够得到保障,因为在零售中,假冒伪劣商品较容易鱼龙混杂,买家便不容易鉴别。而网上零售使中间环节更为复杂,所以电子商务零售商品领域始终没有真正发展起来,是确实有其根本原因的。所以有人说电子商务零售商品领域始终不可能取代传统的商业零售也是有一定道理的。有些专家估计,电子商务真正发展起来主要会在BtoB商务交易领域里,我们认为这种说法一定会在未来的发展中得到应验。
三、网络故障及产生的法律后果
在网络运营过程中会经常遇到一些障碍,这些障碍或来自于技术操作方面或来自互联网上的病毒,或其他不可预测又一时无法排除的原因,导致电子商务中的交易中止,从而给买卖双方带来损失。由于网络通讯的暂时中断或由于黑客的侵入使网络陷于瘫痪,会使买卖双方的履行出现问题,而由于上述原因导致的损失究竟要由谁来负责,是由网络服务商,还是由买卖哪一方?至今没有明确的法律与规定。
虽然有一些互联网技术服务商提供保障网络安全使用的服务,但绝不可能完全杜绝电子
商务中的网络故障及人为的黑客破坏,如果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一旦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出现网络故障影响交易会引发出诸的法律诉讼,而由于没有相关的具体法规,便会给法院对这些诉讼的审理带来极大的困难
四、网上的版权侵权
对于版权侵权行为大家早已熟悉而且容易辨别,例如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盗印著作权人的作品或盗用影视作品。但对于在网上刊登或转载别人的作品,法律就没有明晰的规定。突出的例子就是有些网站出于各自的经营目的,未经作者同意,将作者的作品刊登上网,而其他网民通过访问该网站的这些作品,已经给该网站创经济效益。对于该网站来说实际上已经获利,但对作品的作者来说,其著作却遭到侵犯。
还有一种情况是有些网站捕风捉影,随意自撰文章将涉及有关人士的文章登刊上网,供广大网民阅读,这在某种程度上侵犯了这些人士的名誉权。还有些人随意未经网站允许从网上下载某些作者的作品用于其营利活动,这种行为实际上也是一种侵权行为。只不过上述这些侵权行为和传统的侵权行为表现的方式不同罢了,实际上本质却是一样的。
由于法律在这个领域是相对空白的,所以致使今天在网络上的法律侵权行为十分严重,这种现象使我们的电子商务的发展受到一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