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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组合竞选”
“组合竞选制”是著名基层民主研究专家辛秋水教授根据长期的农村实践而创造的。它与其他选举模式最大的不同在于,先“组合”后“竞选”,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与其组合的成员组成“命运共同体”,共同参加“竞选”。
据辛教授介绍,“组合竞选”当初叫“组阁竞选”,最早诞生于1989年元月的岳西县莲云乡腾云村民主选举试验中,后来随着实践的不断丰富,选举方式不断完善,逐渐演变为“组合竞选”。现在看来,1989年1月17日腾云村的那次实验,选举方式有不合法规的地方,即村委会组成人员是由村委会主任候选人提名组阁,在正式选举前将组阁名单公布于众。而《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必须由村民直接提名产生。辛教授后来分别于1998年在来安县邵集乡8个村、于2002年在颖上县王岗镇2个村的组合竞选实验时,就将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改由村民推荐提名,由村委会主任候选人从中自由组合。十几年来,“组合竞选制”已在滁州、阜阳两市10个县相继推广。
2004年6月,岳西县进行了行政村撤并,将原有的372个村合并成182个村。并村后如何分流多余的村干部,并通过民主选举,选出思想作风好、水平能力高、工作合力强的村委会班子,便是摆在县委、县政府面前的难题。据岳西县委书记汪一光说:“从各地的经验看,并村后如果还采用原来‘海选’方式,常常选不出好班子,而且以往的选举中还出现过宗族势力干扰甚至控制选举的问题。为此,我们经过慎重研究,决定在全县试验和推广‘组合竞选制’,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乡村实际情况,做一些改进和完善,以解决并村、宗族势力等带来的问题。”
为了保证能在全县顺利推广“组合竞选制”,岳西县选择千佛塔村和界岭村这两个不同类型的村提前选举,积累经验,树立典范。千佛塔村人口比较集中,由铁炉、后冲两个村合并而成,共656户2628人,原有村委会成员10人,与群众关系都比较融洽。界岭村地处偏僻的深山,人口比较分散,由界岭、大坪两个村并成,共407户1615人,原有村委会成员10人,部分干部和群众关系比较紧张。2004年上半年,当地一家媒体两次披露了原界岭村班子在扶贫结对帮扶工作中优亲厚友的现象。长期负责村委会选举工作的岳西县民政局副局长程卫华告诉记者,这两个村极具代表性,特别适合进行“组合竞选”试点。
“组合竞选”六步走
当记者到岳西采访的时候,千佛塔村和界岭村的换届选举工作已经结束。从两个试点村的选举过程看,“组合竞选制”主要有六个步骤。其中推选、登记选民和竞选演说三步和各地的办法并无区别,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所规定的原则和方法来进行。据了解,为了更好地调动选民和候选人的积极性,岳西县还在提名之前额外加了一道竞选演说程序。例如,界岭村动员了7位自我推荐参加提名选举的村民,发表演说,并制成光盘在村里反复播放,为选举营造了很好的氛围。
在提名阶段,由村民小组分别召开会议,村民投票,按1∶2∶4的比例,分别提名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千佛塔村村民共提名候选人149人,界岭村村民共提民候选人126人。按得票多少顺序,两村均确定主任正式候选人2人、副主任正式候选人4人、委员正式候选人8人。
“组合竞选制”独具特色的是组合阶段。村委会主任正式候选人在副主任、委员正式候选人中,按比应选人数多1-2名的差额,提名组合自己的竞选“班子”,并在正式选举10日前张榜公布,而且将组合班子成员的简历在村有线电视上公告,让选民心中有数。组合时允许“交叉组合”,即每个村的两位主任正式候选人,可在副主任和委员正式候选人中任意挑选自己相中的人选进行组合,两方可选不同的人,也可选同一个人,不受对方“组合”选人的限制。程卫华说:“这样既给了优秀的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双保险’,也提高了‘组合班子’整体竞争力。”据界岭村新当选的村委会主任王长春介绍,当时委员正式候选人王月娥和王全进,因工作能力强、群众公认度高,均同时被两位主任候选人相中,并最终当选。
最后就是选举,选举是整个组合竞选工作的核心环节。分主任、副主任、委员三类印制了选票,其中组合竞选的特色是,副主任和委员的选票,每村都按两套组合班子分两套印制。然后采取了两段投票的方式,先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然后对当选主任组合的班子中的副主任、委员进行投票选举,得票过半数者当选。
“选举整个过程合情、合理、合法,选出来的主任和整个班子我们都信得过。”千佛塔村一位村民对记者说。农民朴素的语言为整个“组合竞选”过程作了最好的诠释。
“组合竞选”优于“海选”
岳西县两个试点村的“组合竞选”已成功落幕,但我们的调查和思索并没有停止。与“海选”等其他选举模式比较,“组合竞选制”的创新和优势何在?
我们在千佛塔村和界岭村看到,它们是中国传统农村的典型代表。许多村民祖祖辈辈都住在那儿,有的一辈子连县城都没去过,他们的左邻右舍甚至于一个村民组都有亲戚关系。另一方面,由于生活和生产上矛盾的积累,邻里、宗族之间产生了许多冤家对头,见面脸就红,说话就吵架。汪一光说:“‘海选’很容易把冤家对头选到一个班子里去,这样的班子是无法工作的,一个班子能否拧成一股绳是村委会做好工作的关键,而‘组合竞选’产生的村委会是有巨大凝聚力的。另外,特别是并村后,由于两村的村民互相并不了解,如果‘海选’,肯定是大村占优势,那小村的利益如何保障?而采取‘组合竞选’就有效地避免了这些弊端的出现。”
在采访中,竞选的当事人对“组合竞选”的好处深有体会,王长春说:“组合竞选里的学问太大了,当时在组合的时候,既不能把自己的‘九亲六族’组合进来,也不能把口碑不好的人组合进来,否则大家就不会投我的票。同时也不能把无能的人或我的‘死对头’组合进来,不然我当选以后就无法开展工作,怎么干出成绩?另外还要考虑到各个村民组、各个家族的利益平衡,哪一个方面没考虑到我就有可能当选不了,如果班子里没有小村或小姓的代表,以后在那些地方就很难办事。”
“组合竞选制”的创始人辛秋水教授则从理论上分析了它的优势,他认为目前世界各国的政府形式主要是两种,一是总统制,二是内阁制。不论是总统制还是内阁制,都有一个核心人物作中坚力量,这个组织才能有效地工作。“组合竞选”既吸收了这些优点,但又不同于它们,因为它结合了中国的实际情况。它是“草根民主”,又同现代政治机制相衔接。它的特点除了“组合”二字以外,还有一个“竞选”的机制。没有“竞选”就没有“民主”,“组合竞选”从村委会的提名到最后选举结束,一直都处于竞争状态。
2003年,安徽省文化扶贫与村民自治研究实验中心的工作人员在12个既采取过“海选”又采取过“组合竞选”的乡村开展了一项大型的对比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在参与度方面,认为“组合竞选”参与度更高的有62.9%,认为“海选”参与度更高的只有20.3%;在对两种模式产生的村委会工作业绩的总体评价中,938名干部和群众认为“组合竞选”产生的要好,占被调查总数的62.3%,而认为“海选”更好的只有227人,仅占15.1%。可见,“组合竞选”的效用性已经被广泛认可,而当一种制度具备了广泛的群众基础时,它就具有了生命力。
其实,对“组合竞选制”优劣判断最有发言权的是当地的村民,而村民关注的是他们选出来的村官能否为他们解决问题,办实事。界岭村过去常常有人上访,新主任王长春上任后,带领班子很快就解决了因修路遗留下来的难题,一位村民说:“王长春是我们大家选出来的,办事公道,我们相信。”千佛塔村再次当选的村主任王东觉得,现在干起工作来比以前顺利多了,大家思想一致,工作积极性高,而且村民们都非常支持。一些村民对记者说:“他们常常开会、办事到下半夜,这样的班子没话说。”
民主是一个渐进过程
辛秋水教授在考察岳西县此次选举后,感叹道:“如此竞选形式反复多次,就会在偏僻封闭的农村营造出浓厚的民主氛围,并锻炼了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能力。人们常常责怪中国人没有民主习惯,没有当家作主的能力,试问,这种习惯和能力能从天上掉下来吗?是与生俱来的吗?”
的确,民主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对中国社会的发展进程至关重要。民主选举直接关系到中国基层民主与自治建设,更直接关系到中国广大农村的稳定和发展,对破解“三农”问题无疑有着巨大的现实意义和长远影响。因此,在中国基层民主渐进的道路上,从“海选”到“组合竞选制”,每一次创新都有着重大的意义,每一次选举都是一场生动活泼的民主教育。
“组合竞选制”的优势已在岳西的实践中得到了检验,同时我们也发现,无论“海选”还是“组合竞选”都不可能很完善。例如,此次岳西试点中,村主任候选人在8位委员候选人中组合4人作为自己的班子(其中1人为差额),理论上两位村主任候选人最多可以组合8人,但现实中肯定有一些交叉的,一些人会同时被两个村主任候选人组合进去,这样8名委员候选人中肯定有没有被任何一方组合进去的,那么这些人岂不是失去了被选举进入村委会的机会?对此,岳西方面的解释是,只要规则统一,对任何候选人还是公平的,因为任何候选人都有被选举的机会。岳西县的创新做法是在组合的名单后外加一个空格,让选民可以选其他人。如果组合之外的委员候选人得票过了半数,按规定当选了,应进入村委会的班子,但这样一来,岂不是有违“组合竞选制”的本意?
在乡镇党委换届中,德阳市为进一步加大竞争性选拔干部力度、优化乡镇党委结构、激发干部队伍活力,采取“搞好调查摸底、严格选拔程序、扩大基层民主、严肃换届纪律”四项措施,共拿出61名党委委员候选人名额,面向乡镇企事业单位人员、现任村(社区)干部、大学生村干部中的优秀党员进行定向选拔。
早准备,搞好调查摸底。早在今年4月,德阳市委组织部就抽调相关人员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对乡镇领导班子、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现状进行摸底,重点了解“三类”定向人员工作现状、构成比例等情况,为选拔工作做好准备。通过召开动员会、培训会和座谈会,以及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栏、板报墙报、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定向选拔工作的重要意义、原则程序、方法步骤和有关政策法规等,最大限度吸引农村基层干部积极参加选拔,营造出崇尚实干、重视基层的良好氛围。
抓规范,严格选拔程序。各县(市、区)委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分别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实施方案,明确定向选拔候选人名额和基本条件,确保定向选拔工作公正透明、推进有序。各县(市、区)委按照市委要求,进一步明确公告、公开报名、资格审查、基本素质测试、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常委会研究、公示等选拔程序,做到了有章可循、规范有序。
重民意,扩大基层民主。坚持把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作为第一要素,把尊重民意和群众满意作为第一追求,着眼扩大民主,搭建竞选平台,充分调动基层干部参与选拔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确定正式候选人环节,要求采取县(市、区)委常委会或全委会票决方式产生,差额率不低于20%。在正式选举环节,创造有利于选举人充分表达意见的环境和条件,切实尊重党员和党代表的选举权,增强选举人对候选人的了解。
强监督,严肃换届纪律。始终把严肃选拔纪律、匡正换届风气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及时建立由纪检、宣传、统战、编制、、公安等部门共同参与的严肃换届纪律协调会议机制。同时,层层谈心谈话、签订遵守换届纪律承诺书,组成18个换届工作巡察组进行巡视督导,确保换届顺利进行。
(一)学院领导、分团委老师推荐;
(二)现任学生会主席团成员推荐;
(三)自我推荐;
二、岗位设置
本届学生会主席团设有分团委委员若干名;主席一名;分管主席若干名。
三、参选条件
(一)热爱学生工作,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
(二)工作积极主动,拥有吃苦耐劳的素质,有较强的开拓创新意识和团结协作精神,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沟通能力和活动策划能力;
(三)必须有两年或者以上的学生工作经验,要求综合素质高,责任心强,对工作积极热情。在校、院学生会工作过并表现良好的优先;
四、领导小组成员
顾问:陈书记
组长:姚老师
组员:董老师、陈老师、郑老师、现任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五、选举流程
(一)公开报名阶段:6月1日-6月12日,有意愿申请并符合要求的学生,向学生会主席李真递交自荐书;
(二)初步审查阶段:6月13日-6月X日开始进行资格审查,在广泛征求辅导员老师、各分管主席以及报名者本人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候选人;
(三)民意测试阶段:6月X日由分团委老师+学生会部门干事+大一大二学生代表进行民意投票选举;
(四)主席团选拔:6月X日候选人首先进行笔试,6月X日对候选人进行单独面试,确定主席团名单;
六、选举后的工作
(一)考察任用:由分团委老师对主席团成员进行工作指导监督、考察任用,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和对全院学生负责的原则,期限为一个月,如合格则正式录用,如不合格则另行安排;
我镇村(居)党支部换届工作从 20__年11月18日正式启动,20__年12月14日结束。按照“两推两陈述一选举”工作要求,各村党员公推直选出了13名村党支部书记、27名村党支部委员。13名新当选的村支书都与镇党委签订了目标责任书。通过这次换届,全镇女支部书记增加至2名,40岁以下村支书增加至2名。村(居)干部平均年龄为41岁,比上届平均年轻7岁,35岁以下干部7人,大专文化程度干部6人,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干部1人。
二、基本做法
由于领导高度重视、思想认识统一、工作机构健全、工作人员到位、制定措施有力,全镇村(居)党支部换届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一)采取“三抓”,稳步推进村党支部换届工作
一是抓机构,切实加强领导。此次换届选举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有利条件和困难因素并存,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加强领导,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精心指导。为了顺利完成全镇村(居)党支部换届任务,我镇把换届选举工作作为全镇当前工作重中之重,镇党委多次召开党委会专题研究了村党支部换届工作,成立了以党委书记刘府干任组长,党委副书记、镇长陈宗亮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村(居)党支部换届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村(居)党支部换届工作指导组,负责本次换届选举的工作指导和换届选举过程中的督导检查。
二是抓组织,及时解决问题。为切实搞好村(居)换届选举工作,我镇实行了党政班子成员联系村(居)制度,每一个领导干部都参与换届选举工作,为全镇换届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在工作中,认真了解掌握情况,研究和分析换届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分阶段整理出工作重点和注意事项,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问题意见和措施,在换届工作中做了大量扎实而有效的工作。
三是抓统筹,整体有序推进。工作中,镇党委注重统筹安排、兼顾全局。通过换届选举,努力提高村级干部整体素质,全面按照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五个好”的要求,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二)召开会议,安排部署换届工作
我镇召开了党委会,对村支部换届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成立了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并向各村派出了指导组,确定了选举的日程、程序等事宜。12月2日,我镇召开了支部换届选举工作动员会,会上,镇党委书记刘府干同志就换届工作作了动员讲话,对支部换届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三)审查、考查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
12月8日,12月10日,镇党委召开了两次党委会,对推出的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了审查和考察。站在为各村长远发展的角度考虑,对候选人预备人选的各方面综合能力和素质进行了考察,并严格对照任职资格条件的要求对预备人选进行了最终确认。
(四)加强村(居)党支部班子建设
换届选举中,部分村干部由于各种原因落选,他们中很多人都曾在各自的岗位上任劳任怨、默默奉献,为当地群众做实事、做好事,选举中落选的干部,或轻或重都背上了一定的思想包袱,做好落选干部的政治思想工作,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因此,换届工作一结束,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即采取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耐心细致地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在充分肯定他们过去所做工作成绩的同时,引导他们从发展的角度正确认识、对待此次换届工作,鼓励他们放下包袱、努力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带头勤劳致富。
新的村(居)支委产生后,如果没有制度的约束、没有目标的规划,那么这个领导班子就会缺乏努力的方向。镇换届领导小组根据需要,要求新产生的党支部班子在规定的时间内建章立制,建立健全村级党支部组织体系及规章制度。并于12月20日召开了村党支部书记参加的工作会议,对新一届的村支部班子提出了新的要求和希望。
三、几点体会
(一)加强党的领导是搞好村(居)党支部换届工作的保证
这次村(居)支部换届选举涉及面大,工作任务重,政策性强,能够圆满地完成换届工作,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党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了对换届工作的领导,把换届选举工作作为重中之重,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二)充分发扬民主是搞好村(居)党支部换届工作的前提
这次村党支部的换届选举,党员的参选率达到了74%,呈现出选民参选热情高涨、参选率高的特点,真正实现了民主选举。事实上,只有相信群众和依靠群众,充分尊重民意,民主问题用民主的方法和方式去
(一)度,本人认真参加了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履行了独立董事勤
勉尽责义务。具体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内容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
年度内召开次数96亲自出席次数70委托出席次数20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否否表决情况均投了赞成票----
(二)作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委员,本人参加了召开的委员会日常
会议,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地审议和表决,履行了自身职责。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一)在3月21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本人就以下
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公司除对控股子公司江苏联化担保外,没有发生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其它任何法人和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累计担保发生额为6000万元,为对控股子公司江苏联化提供担保。该项担保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定。截止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0元。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根据《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规定的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和有关的风险控制措施严格执行,较好地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避免了违规担保行为,保障了公司的资产安全。认为,公司能够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2、关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也适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对企业管理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的真实情况。
3、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担任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等各项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客观、公正的反映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4、关于高管薪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年薪和奖金发放基本符合公司整体业绩实际及岗
位履职情况,公司董事会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与实际相符。
(二)在5月17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上,本人就以下
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公司能够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避免违规担保行为,保障公司的资产安全。
2、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台州市联化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该公司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均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及《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公司为进出口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符合其正常经营的需要。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
审批程序,我们同意上述担保事项。该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在7月26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上,本人就以下
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对关联方资金占用1-6月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上半年公司除对控股子公司江苏联化和全资子公司进出口公司担保外,没有发生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其它任何法人和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上半年公司累计担保发生额为2,578.68万元,截止6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2,578.68万元,为对江苏联化提供担保1,450万元和对进出口公司提供担保1,128.68万元。该两项担保均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定。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根据《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规定的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和有关的风险控制措施严格执行,较好地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避免了违规担保行为,保障了公司的资产安全。公司能够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3、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
本次董事会换届改选的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推荐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被推荐的董事候选人进行了任职资格审查,向董事
会提交了符合董事任职资格的被推荐人名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就《关于董事会换届改选的议案》的表决程序合
法有效;
本次推荐的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牟金香女士、王萍女士、张有志先生、
彭寅生先生均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况,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惩戒。同意提名上述人员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本次推荐的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杨伟程先生、马大为先生、黄娟女士均
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董事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具有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况,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同意
提名上述人员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因此,同意上述七名董事候选人(其中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提交公司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在8月12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上,本人就以下事
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已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王萍、彭寅生、郑宪平、张贤
桂、鲍臻湧、叶渊明、何春和曾明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上述人员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第147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未被解除的情形。公司董事会聘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
聘任王萍为总裁,彭寅生为常务副总裁,鲍臻湧为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郑宪平、张
贤桂、何春、叶渊明为副总裁,曾明为财务总监。
(五)在9月21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上,本人就以下事
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公开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规则,方案合理、切实可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公司公开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议案尚待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三、公司现场调查情况度本人通过对公司实地考察,详细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同时通过电话和邮件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等相关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对公司的未来发展战略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所做工作情况
1、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在度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中,本人及时审阅公司相关公告文稿,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权益。
2、公司治理情况根据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本人持续关注公司治理工作,认真审核公司相关资料并提出建议。通过有效地监督和检查,充分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促进了
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地维护了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3、自身学习情况本人通过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相关文件,进一步加深了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理解和认识,切实加强了对公司和投资者的保护能力。
五、其他情况
确保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成功
XX镇下辖34个行政村,XXXX户,XXXX人口,XX个党支部,XXX名党员,换届选举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做好换届选举工作的组织领导,选拔德才兼备的村民进入两委班子,关系着村级社会稳定、村务工作的开展及上级政令的畅通,关系着上级关于统筹城乡发展的整体规划和带领广大村民实现奔小康的宏伟目标,镇党委、政府将本次村级两委换届选举作为当前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我们将做到:
一、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
在新的历史时期,做好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是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基层领导班子整体素质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农村党员、群众行使民利,完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和要途径。我镇将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严格执行宪法、《》和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按照“依法、公正、规范、有序”的总体要求,和市组[20__]112号关于“两推一选”的工作程序规范操作,严把各个环节,切实做好这项村级组织的换届选举工作。
把握镇情、村情实际,尊重客观规律,遵循科学程序,努力探求政策和镇情、村情相结合的最佳途径,不抱残守缺,走特色之路。深入实际,系统调研,集思广益,充分发挥群众智囊,听取群众真实的心声和意向,获取和掌握准确的信息。对选举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到有备无患,坚持实事求是面对和处理,克服“一俊遮百丑”的倾向;对选拔对象坚持点面结合,除考虑现在位干部的实绩外,也要考虑村后备干部和其他优秀青年党员和群众,克服“单线条”发展的倾向;进一步增强考察工作的透明度,使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没有真正落实到位,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也使决策执行起来有广泛的群众基础。考察材料中的语言坚持真实、准确地反映考察对象的实际情况,坚决杜绝“谈成绩千人一面,说不足千人一病”的情况发生。根据干部群众的意志和愿望作决策,推进决策的民主化,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二、要树立正确的人情观,筑牢“人情防线”
通过实行“两重两轮”票决制,调动广大农民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促使村党支部工作规范化、村民自治制度化、民主监督程序化,促进农村以济建设和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两重两轮”票决制,是指在行政村重大党务、重要村务的决策过程中,采取党内与党外相结合的办法,由党员、村民代表分别进行讨论,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最后形成决议决定的制度。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1、坚持党的领导原则。村党支部要加强自身建设,坚持和改进党的领导,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积极运用票决制度,把党的方针政策和党支部的主张变为全体村民的意志和自觉行动,确保票决制真正成为维护、实现和发展全体村民根本利益的平台,做到有利于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有利于农民群众当家作主,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2、充分发扬民主原则。凡决策重大党务、重要村务都必须坚持实行票决制度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举行票决活动,一般每年定期组织1—2次,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员或村民代表到会方能举行,赞同票超过应到人数的半数以上视为通过。票决时要让党员和村民代表如实反映村民意见和充分讨论按,自己的真实意愿投票。一旦票决形成决议,少数人意见应予以保留,村党支部或村委会必须负责组织。
3、严格依法办事原则。票决任何事项必须从实际出发,做到于法周全,于事简便凡符合国家政策、法律要求和党内有关规定、有利于赏或村民代表直接行使民利和充分反映民意的票决活动及结果,都应予以支持和采纳,不得有任何压制民主及“拉票”等不正当行为,同时,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宗教、派性势力的干扰。
三、票决内容
1、重大党务主要包括:
(1)村党支部三年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
(2)村党支部换届选举人选安排和届中人事调整,村级后备干部推荐;
(3)其它需要票决的重大事项。
2、重要村务主要包括:
(1)本村经济、文化、教育、卫生及其他公共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年度村务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2)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撤消或改变村民代表会议、村委会的决定;
(3)村集体重要自然资源和重大资产的利用、处置,以及需“一事一议”兴办的公益事业等;
(4)其他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凡有悖于国家法律、法规,涉及封建、迷信的事项,不得列入票决内容。
四、票决程序
1、重大党务两轮票决。一般由村党支部主持,采取先进行民意测评的原则,把村党支部事先研究并提出的票决事项,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票决;经民意票决通过后,再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讨论、票决,形成决议由村党支部负责组织实施。
村党支部换届选举时,先由村民代表和党员分别按支部成员应选人数,对符合任职选举条件的党员,进行投票推荐(收回有效票必须超过应到人数的半数以上);然后由村党支部综合多数村民代表和党员的推荐意见,按多于应先人数一人的差额,研究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报上级党委考察审批;候选人初步人选经党委考察并批复后,将作为正式候选人,由村党支部按照《》规定,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正式选举,确定支部委员及支部书记。
一般情况下,村民代表否决事项,不得进行党员大会票决程序。如否决事项情况特殊,村党支部要认真做好群众工作,待时机成熟后再进行票决。
2、重要村务两轮票决。一般由村委会主持,采取先党内后党外的原则,把村“两委”联席会议事先研究并提出的决策方案,提交党员大会讨论、票决;经票决通过并提出决策建议案后,再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票决,形成决议由村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决策方案应根据本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绝大多数村民的意见要求研究提出。事前,村“两委”要作充分的调查研究,尤其是对情况复杂、矛盾突出、涉及面广的重大问题,要在反复征求意见、达成共识的基础上,才能提出决策方案,组织进行票决。
一般情况下,党员大会否决事项,不得进入村民代表会议票决程序,但村党支部要及时做好解释,争取村民理解和支持。如多数村民仍然反映强烈,并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议,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票决。
五、有关要求
■最愿意选“言语实在、老实厚道型”、“大胆敢言、针砭时弊型”、“聪慧明辨、精明睿智型”的干部,最不愿意选“夸夸其谈、空有激情”的干部
■76.4%的受调查者喜欢干部在演讲答辩中穿戴朴素而非西装革履,65.56%的受调查者欣赏脱稿演讲方式,半数受调查者表示对竞选者没有年龄偏好
公推公选已成为选拔任用各级、各类领导干部的重要方式和渠道。在近期南京市公推公选尘埃落定之后,我们需进一步深入反思公推公选机制。与看起来热热闹闹的公推公选、电视网络直播相比,群众究竟如何看待公选,有哪些公选偏好,如何才能更好地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等,是更值得关注的问题,也是创新选举机制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2008年4月,人民论坛杂志社在人民网、人民论坛网上进行了专题调查(共有3224人参与网络调查),并邀请相关领域专家进行了深度分析和点评。
群众参与意识强烈,现场参与成最大愿望
“如果条件许可,你更喜欢通过何种方式了解和参与干部竞选?”调查结果显示,“到演讲答辩现场,全面了解干部现场反应”、“现场提问,并要求候选干部限时答辩”排在了前两位,占受调查者的51.56%。此后是“任前公示或民主测评等方式”和“收看电视、网络直播”,最不愿意采用的方式是电话或短信方式。也有部分受调查者表示以上形式都可以。记者随机采访的部分市民纷纷表示:“如果条件许可,我们愿意到现场。”
以上投票参与次序的选择显示出,公民参与呈现出直接主动参与优先,间接被动参与其次的特征。全国首位“公推公选”市长吴晓东向记者表示,“让更多人参与进来”是公推公选制度改革的意义所在。
目前“公推公选”一定程度上还是干部范围内的事情,即推选者和候选推荐人均是干部。例如2003年“公推公选”的沛县县长候选推荐人得以产生,首轮全市700多位处级干部投票;此后近30位市级干部投票;江苏省委组织部考察、徐州市委常委会差额票决;徐州市30余名市委委员差额票决;最后由人大常委投票确认。此次南京市公推公选,已经有了相当的进步。但参加公推公选的大多数仍是领导干部和市人大常委,普通群众仅35人,仅占总人数的18%左右。为此,专家指出,如果当地群众参与度很低,“干部选干部”的形式能否与传统意义上的“公选”等同起来,有待商榷。
当然,从操作技术上而言,我们很难满足群众都到现场投上一票或当面提问的要求,但从中可以看出民众的民主参与意识是十分强烈的,必须通过各种制度安排实现群众的参与愿望。实际上,为充分体现民意,近年来不少地方在确定正式候选人时,都把民意测验得分在总分中的比重提得很高,有的还达到50%以上。但从实际情况看,效果并不十分理想。部分群众受自身文化素质偏低等因素的制约,客观公正地评价一个人,目前还存在一定难度。近日,南京市委组织部部长王奇在记者会上指出今后的竞选可通过设立现场热线电话、短信平台、网民评议等渠道,让更多的群众参与进来。
85.6%的受调查者认为,公选要在群众认同度上做足文章
毋庸置疑,公推公选对于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真正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优秀人才选拔到领导班子中起了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本次调查显示,85.6%的受调查者认为,选官仍要在群众公信度上做足文章。
从各地实践看,公推公选一般包括如下环节:公开报名、民主推荐、驻点调研、演讲答辩和现场测评、组织考察初步人选、党委票决、人大票决、任前公示等程序。关于公开报名时对竞选人的资格条件限制,网友们提出了较大的质疑:“按照预定人选,确定‘公推公选’条件,想提拔谁,基本上能做到提拔谁。”
据报道,2007年,某县级市在“公推公选”部分镇人民政府镇长《简章》中明确规定,推选对象要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工作经历;年龄在40周岁以下;在全市副科级以上岗位任职2年以上;等等。如此限定怎能不使人误解为依然是在“少数人中选人”。专家指出,对候选人的资格条件应当尽量宽泛些,避免组织部圈定人员的嫌疑。
评委在公推公选干部过程中扮演着特别重要的角色。评委“不会评”、“不公评”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此次南京市公推公选就因评委一度提问迟疑而广受质疑。“作为评委,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掌握评判尺度与技巧,善于透过现象认识本质,发现考生是否具备认识问题的敏锐性,解决问题的独创性。而不是对照标准答案去‘套’分数。”“评委不能打‘感情分’、‘印象分’、‘平均分’,也不能‘跟着感觉走’。”受访者纷纷表示。
为此,公推公选要扩大考察范围,并坚定地依靠群众来选人用人。但与此同时,要严防“跑民”变“贿选”的情况。据媒体披露,花钱买选票已经在一些地方出现。某地2007年人大、政府、政协换届,买一张选票没有200―300元,是不行的。
在实际操作中,公选工作成本较高是公认的:费时,搞一次公选少则两个月,多则半年;费力,从推荐、面试、笔试、考察,可谓兴师动众;费钱,不少地方公选花费数额惊人,选几个人就花掉三四十万元。“降低成本,提高办事效率,将好事办好”是群众的共同心声。
群众公选偏好种种
调查结果显示,87.09%的受调查者对干部在公选中的表现表示“一般”或“不满意”。为什么受调查者对干部的表示满意度并不高呢?
演说内容偏好。“你认为竞选演说应该着重谈哪方面的内容?”调查结果显示,排在前两位的分别是“结合当地情况,分析社会发展形势并提出相关对策”、“对竞选岗位的认识和未来工作规划”。“个人的性格特征及优缺点”和“工作业绩”并不是受调查者最看重的。
Abstract: The system of villager's representative meeting is the core of the democratic decision-making、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in village's governance. By the study of the general and exceptional relationships between the villager's representative and the villager and the village cadre, this paper argues that, the efficiency of the system of villager's representative meeting bears not only on the institution of system, but also on the particular elements of village, which are just formed by the ability of the representative; Only by the institution of system, which provides with a higher profit than the cost for the villager and the village cadre, can the system of villager's representative meeting gain a healthful development and a high efficiency.
Key words: Villager's Representative Meeting; Village's Governance; System
一、引论
1998年修定实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较试行法的一个重要不同是增补了第21条:“人数较多或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据民政部参与修定《村组法》的有关人员讲,增补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的内容是新《村组法》重要改进之一,可见实践部门认为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对于村民自治是十分重要的。在学术界,徐勇认为,“相对村民而言,村民代表一般素质较高或社会影响较大。在农民的政治、文化素质普通较低的背景下,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自治中的实际影响和作用较大。”[1]张静将村民自治划分为代表性自治和权威性自治两种类型。她认为在当前农村存在行政“吸纳”政治的情况下,形成了乡村干部事实上的利益网络,而“如果选出来的乡村权威仍然依据原有的方式治理乡村,选举就只是增加了新权威的合法性,但并没有促进选举之后基层政权和村民权利关系的制度性改变,它产生的是权威性'自治'”。权威性自治和乡村干部网络互为联系,阻挡了来自村民及国家两方面对基层干部配置的参与。它排斥了社会力量的制衡权利,使选举后的乡村治理问题仍然局限在少数人参与并控制的范围内。张静因此认为,村民自治仅仅选举是没有用处的,必须由权威性自治向代表性自治转化,不仅在村委会选举阶段,而且在整个村民自治的过程中,赋予村民代表会议足够的权利并将这种权利制度化[2]。郎友兴和何包钢也认为,在村民自治实践中,村民代表会议的实际影响力与作用比村民会议大,这不仅是因为村民代表在村中具有高的威望和素质,而且他们更易具有荣誉感、成就感和责任感[3]。
的确,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对于村民自治制度的实施十分重要,它往往成为村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核心部分。正因为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如此重要,具体考察村民代表和村民的关系及村民代表与村干部的关系,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中,笔者希望以农村调查中发现的一些关于村民代表的片段,来讨论村民代表这一中心词及其组成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效能的村庄基础,而不是抽象地讨论村民代表会议的功能。
二、村民代表与村民和村干部关系的一般图景
考察村民代表在村级治理中的作用,核心就是考察村民代表与村民的关系和村民代表与村干部的关系。从理论上讲,村民代表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村民代表一般都是村庄中声誉较高、素质较好的村民,村民理应信任村民代表,村民代表具有在村民中的影响力和动员能力。从我们的调查和有关资料来看,1998年《村组法》正式颁布实施以后,全国农村不仅普遍推选村民代表建立了村民代表会议,而且推选村民代表的方式十分民主,大多采取10—15户村民共推一位村民代表的办法。因为村民之间相互熟悉,推选出来的代表大多是素质较好的村民。这是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发挥作用的重要方面。
由村民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不仅应该具有较高的素质,而且具有参与村务的能力。因此,在村务管理、村务决策和村务监督中,村民代表应该对村干部有着强大的约束能力,村民代表会议不仅成为决策村务的主要场合,而且成为与村干部形成对话的场合。高素质、重声誉,也懂得村务的村民代表,可以为村务决策和管理提供智慧。他们也可以判断村干部提出的村务财务报告中的疑点问题,从而判定村干部工作的好坏。村民代表因此成为村干部的智囊、监督者、合作者和评价人。
进一步说,因为村民代表是由村民选举出来,受村民信任,素质较高且声誉较好的,村民代表自然会在村民中拥有影响力和动员能力,而村民代表因为具有参与村务决策、监督和管理的足够机会,而具有与村干部全力合作协商的机会,这就可能导致如下一种结果:对于一些于村民有益、于村庄秩序有益的重大村务,村干部可以通过与村民代表的协商,形成决议,然后将此决议由村民代表宣传动员到村民中去,从而办成办好仅仅凭借村干部难以办好的事情。换句话说,村民代表充分参与村务管理、监督和决策,将大大提高村民集体的一致行动能力。经济的协作因此容易达成,比如修路建桥;违反村规民约的行动将受到比过去更为严厉的村庄压力;外来的地痞和上级不合理的摊派更可能被村民集体拒之门外。通过村民代表和代表会议这一制度设施,村庄的合作能力提高了,村民的团结程度提高了,过去办不成的事情现在有了办成的希望。 其实,这个推断正是过去实践部门和学术界共同拥有的信念,这种信念不仅来自于理论推断,也为大量的实践所证实[4]。这个关于村民代表会议效能的一般图景也为笔者的调查所证实。笔者的调查还证实,从某种意义上,甚至是不由村民选举而由村干部任命的村民代表所组成的村民议事会,也往往具有村民代表会议所具有的这种效能[5]。
但是,以上关于村民代表会议效能的一般图景往往受到一些例外因素的影响,而使其发生作用的能力蒙有一些阴影,并造成不是因为制度安排不到位,而是因为村庄基础不充分,所产生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效能的弱化。讨论这些构成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效能例外情况的村庄基础,对于深化对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的认识、理解现实生活中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实施程度与效能的不平衡,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以下通过一些调查实例来作这种讨论。
三、村民代表与村民和村干部关系的片段
近年的农村调查中,笔者发现了大量关于村民代表与村民和村干部关系的有趣片段,本节试图通过描写这些片段,得到一个与学术界所理解的关于村民代表会议效能一般图景略有不同的实践可能性,这种可能性不是源自制度安排不到位,而是因为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发生作用的村庄基础不充分所致。
先讲二个关于村民代表与村民关系的片段。第一个片段是1999年7月的事情。1999年7月荆门市在孙村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的试点,笔者参加了这次试点。应该说,这次选举试点是严格依法进行的:在试点之初,按照每10户推选一个村民代表的办法推选了40多位村民代表。然后,以海选的方式确定候选人。因为获较多主任提名票的候选人对于能否竞争当上村委会主任实际情况的考虑,在依预选提名票确定两名村委会主任正式候选人时,出现了主任预选得票居第2位至第4位者均不愿与最高得票者竞选,而退为村委会副主任或委员竞选的情况。这一点从选举程序上并没无问题,村民代表也参与过确定正式候选人的讨论,知道这样并无不妥。但问题在正式选举投票前一天发生了。一个村民小组的3个村民代表告诉参与选举试点的负责人说,他们村民小组的村民认为在确定正式候选人时做了假,即不应让居主任候选人第5位者与第1位者竞选村委会主任,而应让第2高票与第1高票竞选。他们因此决定不参加选举,除非市里参与试点的领导当天晚上可以到组里解释清楚此事。我们问村民代表,为什么他们不向村民讲清楚此事?一个村民代表倍感委屈地说,你哪里讲得清?虽然我是他们选的代表,但他们根本不相信我们。前几天我被他们选为代表,参加村里召开的村民会议之后,顺便买了一个西瓜回去,就有村民说我这个西瓜是村里分给我们代表的,我一再解释,没有人相信。以前关系一直很好,被他们选为代表没几天,关系就变得怪怪的了。也因此,我们向他们解释确定正式候选人的程序,他们根本不听,说只相信市里的领导。第二天正式选举时,这个村民小组的一些村民仍然被动员参加了投票。选举后的第三天,我们去做个别访谈,村民相信我们的解释,但他们不相信镇村干部,也不相信村民代表。的确,问题的关键是村民并不相信他们刚刚选举出来的村民代表,没有人能够代表村民,村民不相信任何人。 第二个关于村民代表与村民关系的片段发生在向村。2000年5月笔者到向村做关于村委会选举的补充调查,刚好向村3组和4组为山界发生纠纷,村干部决定调解这场纠纷。因此让3组长和4组长召集各自村民小组的代表进行现场处理。4组长去找1999年由村民选举出来的代表,结果,没有一个村民代表愿意为组里的事情耗费这个时间,4组长只好找了几个原来当过村干部的老党员参与与3组的山权谈判。山权谈判不成,但年轻的4组长因为全组竟没有一个代表愿意为组里的事情花费一点时间而气得不行,他要求村支书当天晚上到4组召开小组会议,现场改选村民代表。支书说,村民代表也是一选三年的,你怎么可以说改选就改选?
再讲两个村民代表与村组干部的片段。第一个片段是关于村民选代表清理村民小组财务的事情。2000年夏粮征收时,童村8组村民要求清理本村民小组的帐目,否则就不交夏粮。童村8组村民一直怀疑本村民小组财务帐目有问题,多次向镇村两级提出清帐要求,一直未能成功。这次拒交夏粮让镇政府下决心彻底清理童村8组的财务,因此,一方面镇里抽调会计人员进驻童村8组,一方面让童村8组村民选若干村民代表会同清理人员一并清帐。在清理过程中,逐张核实开支条据,结果,参与清帐的村民代表因为或多或少得到过原村民小组的或请客或免提留或减积累的好处,而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第二个片段也是关于村民选代表清理财务的事情,这一次发生在村一级,地点是迪村。因为迪村复杂的权力斗争和村民普遍对村财务的怀疑,而在1995年形成了一个每年都由村民代表清理村财务一次,每次清理一个星期的制度。这个事情也颇有趣。清理财务的村民代表是由村民在各自村民小组选出的,他们既具备清理财务所必须的基本财会知识,又是本村民小组有一定影响的人。但这些代表在清理财务期间,很快便关心起自己花费一周时间清理村级财务的合理性来。村干部当然是敏锐的,他们与村民代表商议,干脆买一头猪来杀掉做生活,另外决定每个清帐代表每天补贴25元现金。这样,每年一次的村财务清理便形成了一个清帐一周杀猪一头,每顿饭都喝酒,且每个清帐代表可以有100多元补贴的惯例。当清帐代表是很合算了,他们当然也不可能再清理出村干部的经济问题来[6]。
转贴于 四、对以上片段的讨论
以上讲的四个片段,并非四个特例,在农村调查中,我们经常听到如此的颇为矛盾的故事。以下笔者希望通过对这些片段的讨论,理清支持它的村庄基础,从理论上构造关于村级治理中村民代表会议效能有别于一般图景的可能图景。
首先,关于村民代表与村民的关系,存在的一种理论上的可能性是村民虽然选举了自己的代表,但并不信任自己的代表。造成这种后果的原因,一是选举本身的不规范,村民对选举出来的代表不满意;二是选举代表的次数太少,村民还不习惯于选举及建立在选举基础上的委托关系。这是两种一般性解释。另外一种可能的解释是,村民之间的传统联系已经解体,现代民主理念又未建立起来,村民既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处于传统社会网络中的农民,又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公民,而是原子化的村民,因此,没有人可以代表其他的人,也没有人愿意代表其他的人。这样,按照现代民主理念选举出来的村民代表,只是在形式上具有代表选举自己的那些村民的权力,村民内心里却并未打算因为选举了自己的代表而将权力委托于代表,也并不因此就信任代表。而代表既然感受不到这种信任和权力,他便仍然只是代表着个人的利益,因此,作为代表的村民,其行为理性不是来自于委托—关系而是来自于实际好处。
若是后者而不是前两者构成了村民代表与村民之间的分裂关系,那就不仅需要从制度上寻找原因,而且需要从村庄基础上寻找原因。传统的关系网络通过塑造出来的村庄社会中的面子声望观和长期共处的信任关系,使得村庄社会分层及建立在这种分层基础上的事实上的代表能力强劲有力。在一些宗族势力较大的村庄,宗族代表人物具有对本族成员的权力,他可以代表宗族,宗族成员也信任他,他因此具有与其他人的谈判能力,达成的协议,他也有能力将之在本宗族范围落实。这种意义上,在传统乡土社会,代表从来都是存在的,如村社委员会的存在等等。但这些代表一般都不是选举产生而是在长期共同生活中自然中形成的。在现代公民社会中,选举代表的涵义则有着让每个人都清楚的权力授受关系。因此,选举者和被选者的权力义务边界清晰。但当前中国农村村民代表的选举,有些是在传统关系解体,现念未建立的情况下进行的,选举本身往往是培育村民公民意识和训练农民政治权力和义务感的一种办法。 村民代表与村民之间的这种互不信任和互相不能代表的关系,与村民代表和村干部之间的关系,相互形构和强化,进一步消减了村民代表可能发挥作用的空间。如前一节引叙的关于村民代表与村组干部关系的两个片段,村民代表显然不大认为当代表可以在精神上和面子上为自己带来多少满足,他们也缺乏一个公民应该具有的政治责任感和义务感,因此,他们的行为充满了物质利益的考虑,甚至在他们的不当得利己引起村民的普遍不满之时,他们依然如此。
当村民代表过多考虑物质得利而全然不将村民的评价放在眼中时,村民对代表充满失望,而村干部恰恰可以利用自己掌握的资源,来收买这些一个一个的精英。得到物质利益的村民代表不愿意得罪自小就与自己生活在一起的相互熟识的村组干部。村干部与村民代表很快便相互庇护起来。 综合以上村民代表与村民和村干部关系的讨论,可以看到,相互形构和强化的村民与村民代表的关系和村民代表与村干部的关系,源自于村庄社会缺乏传统的道德价值观,又缺乏现代的政治责任感,原子化的村民无力给村民代表和村干部的正当行为以强有力的激励,也无力给他们的不良行为以强有力的约束,与当村干部和村民代表所需要耗费的时间精力与可能得到的物质好处相比,依照善行准则行事,成为一件颇不合算的事情。也就是说,在村民已经原子化或说村庄社会关联度较低的村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本身存有发挥效能的陷阱,这种陷阱造成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效能对一般图景的偏离,这种偏离构成了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建设的困境:村民不信任代表,代表缺乏说服村民的能力,村干部期望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来增加村庄资源动员能力、形成扬善抑恶决议的期待大多落空,而村干部的不良行为却可能在村民代表达成的某种默契得以蔓延。如此一来,村民对选举村民代表愈发丧失兴趣,对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愈发不放在眼里,村组干部愈发发现试图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来实现自己宏大抱负并无益处,而村民代表所具有的制度上的监督作用,愈发可能通过物质利诱和私人交往得以消解。村民代表也因此愈发失去对村务管理和监督的兴趣,而愈发专注于自己实际上可能得到的点滴好处。一个良好的制度设计,因为村庄基础的不具备,而存有效能逐步衰减的可能。
一个具有效能的制度必须在其发挥作用的过程中创造出收益,其中一些人或所有人可以从这个运作的制度中受益。当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在一些村庄运作时,没有人可以从中受益,这一制度便很难真正有效地运作下去。从一般图景上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是当前村级治理中最容易获得收益的制度安排,这种收益可以让村民、村民代表和村干部三方受益,即让村庄利益和秩序得到好处。但是,在村民为原子化的状态时,没有人可以约束他人,也没有人有能力代表他人,这时候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安排能找到足够自己有效运作下去的受益者吗?村民代表会议制度运作的成本和村庄受益者所得到的好处相比较能否降得足够低吗?这些显然是在实际的村级治理中需要进行考证的。 真正原子化的村民是没有的,村民代表的有些行为只是农村特定场合的特殊行为。以上构造出一幅在原子化村民基础上可能的村民代表会议效能衰减的理论可能性,是希望提醒村级治理的研究者,必须考察村级治理制度的村庄基础。因为村民原子化程度的不同,或说村庄社会关联度的不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运作的效能不同,同一制度的实施成本也不同。明确了这种不同,有助于我们不是从个人的角度,而是从社会的角度,来评论一种治理制度的生长状况,进而来讨论一种治理制度在不同社会基础的不同运作条件,然后制定出有一定差别和弹性的制度来。
五、结语
村民代表的关键是代表能力的问题。一方面,村民代表必须有能力代表村民参与村务的决策、管理和监督,一方面,村民代表必须有能力将讨论通过的村务决定贯彻实施到他所代表的村民之中,让村民相信遵守这个决定对自己有好处。通过村民代表,每三年一次的村委会选举所形成的民主化机制常规化了,村民多了监督村干部的渠道,村干部多了智囊和动员村民的能力。有代表能力的村民代表所组成的村民代表会议,真是村级治理的福音。 不仅如此,有代表能力的村民代表因为与村民之间稳定可信的关系,而可以代表自己所在群体的村民与代表其他村民的代表们,协商关于维护村庄秩序和村民利益的诸种好事。村干部宏大的可能一时还无法为村民所接受的治村抱负,也可以通过他与具有代表能力的村民代表的协商,而为村民代表所理解和接受,从而变成村民所可以接受的治村方案。不同群体村民在治村过程中,实现利益的多少、先后会有不同,具有代表能力的村民代表们可以通过坐下来心平气和地协商,达成妥协。村民的一致行动能力不因为一时半会的利益不一致而受到影响,那些对农民“善分不善合”的担心,真有些“杞人忧天”了。 但正是在村民代表的代表能力上,不同的村庄具有相当不同的可能性。村民代表的代表能力不是指村民代表的个人能力,而是他是否具有代表村民的意愿及村民是否给他实现这个意愿的机会。构成村民代表代表村民意愿的因素,不仅是村民代表和选举产生他的那10—15户村民群体之间的制度结构相联系,而且与产生村民代表的这个村民内部的联系程度及充当代表的村民对利益的感受状况有关。村民代表或因为面子与声望,或因为经济上的好处,而愿意作为代表来耗费自己的时间、精力和智慧。他所产生的这个村民群体则因为传统的好的关系或代表本人负责任的友好言行,使村民愿意相信自己代表的代表行为。传统村庄中的人际关系,往往使村民愿意为代表村民的利益而耗费精力,村民小群体也愿意相信这个传统道义上一直可靠的邻里。在现代公民社会,村民代表与他所代表的村民之间规范的权利授受关系,也使得村民代表和他们所代表的村民,愿意相互遵照既有的权力义务边界行为。 显然,构成村民代表代表能力的以上条件,在当前就业相当不充分、经济处境十分恶劣的处于转型时期的农村社会来讲,可能是有些苛刻了。本文前叙列举的一些调查片段,在那些传统的人际联系开始被割断,现代的稳定联系又未建立起来村庄,可以说是相当常见。这种情况下,村民代表的代表能力便大成问题,而理论上村民代表会议的诸多功效便因此大打折扣。在一些情况严重的地区,村民代表的代表能力太弱,以至于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安排的成本太高,从村民代表会议中得到收益的群体却很少,而可能造成由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不是因为制度措施不得力,而是村庄基础不具备所存在的形式化的问题。 当然,村民代表的代表能力正如农民的民主能力一样,是一个只有通过实践才可以可靠得到的东西。在相同的村庄基础下,好的制度可以催熟那些不成熟的基础,在有了好的基础却没有好的制度安排的村庄,村级治理便会损失许多好的机会。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是一件可以为村民带来利益,从而可以为自己找到动力的良好制度。只是在评论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时,我们不应该因为它是好制度就忽视了它的村庄基础和它在实践中可能具有的不同表现。同时也不应该因为它在一些村庄效果不佳就对它失去信心。
[1] 徐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2] 张静:《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3] 郎友兴、何包钢:“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村级民主完善之尝试”,《政治学研究》2000年第3期。
Abstract: The system of villager’s representative meeting is the core of the democratic decision-making、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in village’s governance. By the study of the general and exceptional relationships between the villager’s representative and the villager and the village cadre, this paper argues that, the efficiency of the system of villager’s representative meeting bears not only on the institution of system, but also on the particular elements of village, which are just formed by the ability of the representative; Only by the institution of system, which provides with a higher profit than the cost for the villager and the village cadre, can the system of villager’s representative meeting gain a healthful development and a high efficiency.
Key words: Villager’s Representative Meeting; Village’s Governance; System
一、引论
1998年修定实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较试行法的一个重要不同是增补了第21条:“人数较多或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据民政部参与修定《村组法》的有关人员讲,增补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的内容是新《村组法》重要改进之一,可见实践部门认为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对于村民自治是十分重要的。在学术界,徐勇认为,“相对村民而言,村民代表一般素质较高或社会影响较大。在农民的政治、文化素质普通较低的背景下,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自治中的实际影响和作用较大。”[1]张静将村民自治划分为代表性自治和权威性自治两种类型。她认为在当前农村存在行政“吸纳”政治的情况下,形成了乡村干部事实上的利益网络,而“如果选出来的乡村权威仍然依据原有的方式治理乡村,选举就只是增加了新权威的合法性,但并没有促进选举之后基层政权和村民权利关系的制度性改变,它产生的是权威性‘自治’”。权威性自治和乡村干部网络互为联系,阻挡了来自村民及国家两方面对基层干部配置的参与。它排斥了社会力量的制衡权利,使选举后的乡村治理问题仍然局限在少数人参与并控制的范围内。张静因此认为,村民自治仅仅选举是没有用处的,必须由权威性自治向代表性自治转化,不仅在村委会选举阶段,而且在整个村民自治的过程中,赋予村民代表会议足够的权利并将这种权利制度化。郎友兴和何包钢也认为,在村民自治实践中,村民代表会议的实际影响力与作用比村民会议大,这不仅是因为村民代表在村中具有高的威望和素质,而且他们更易具有荣誉感、成就感和责任感。
的确,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对于村民自治制度的实施十分重要,它往往成为村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核心部分。正因为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如此重要,具体考察村民代表和村民的关系及村民代表与村干部的关系,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中,笔者希望以农村调查中发现的一些关于村民代表的片段,来讨论村民代表这一中心词及其组成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效能的村庄基础,而不是抽象地讨论村民代表会议的功能。
二、村民代表与村民和村干部关系的一般图景
考察村民代表在村级治理中的作用,核心就是考察村民代表与村民的关系和村民代表与村干部的关系。从理论上讲,村民代表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村民代表一般都是村庄中声誉较高、素质较好的村民,村民理应信任村民代表,村民代表具有在村民中的影响力和动员能力。从我们的调查和有关资料来看,1998年《村组法》正式颁布实施以后,全国农村不仅普遍推选村民代表建立了村民代表会议,而且推选村民代表的方式十分民主,大多采取10—15户村民共推一位村民代表的办法。因为村民之间相互熟悉,推选出来的代表大多是素质较好的村民。这是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发挥作用的重要方面。
由村民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不仅应该具有较高的素质,而且具有参与村务的能力。因此,在村务管理、村务决策和村务监督中,村民代表应该对村干部有着强大的约束能力,村民代表会议不仅成为决策村务的主要场合,而且成为与村干部形成对话的场合。高素质、重声誉,也懂得村务的村民代表,可以为村务决策和管理提供智慧。他们也可以判断村干部提出的村务财务报告中的疑点问题,从而判定村干部工作的好坏。村民代表因此成为村干部的智囊、监督者、合作者和评价人。
进一步说,因为村民代表是由村民选举出来,受村民信任,素质较高且声誉较好的,村民代表自然会在村民中拥有影响力和动员能力,而村民代表因为具有参与村务决策、监督和管理的足够机会,而具有与村干部全力合作协商的机会,这就可能导致如下一种结果:对于一些于村民有益、于村庄秩序有益的重大村务,村干部可以通过与村民代表的协商,形成决议,然后将此决议由村民代表宣传动员到村民中去,从而办成办好仅仅凭借村干部难以办好的事情。换句话说,村民代表充分参与村务管理、监督和决策,将大大提高村民集体的一致行动能力。经济的协作因此容易达成,比如修路建桥;违反村规民约的行动将受到比过去更为严厉的村庄压力;外来的地痞和上级不合理的摊派更可能被村民集体拒之门外。通过村民代表和代表会议这一制度设施,村庄的合作能力提高了,村民的团结程度提高了,过去办不成的事情现在有了办成的希望。 其实,这个推断正是过去实践部门和学术界共同拥有的信念,这种信念不仅来自于理论推断,也为大量的实践所证实。这个关于村民代表会议效能的一般图景也为笔者的调查所证实。笔者的调查还证实,从某种意义上,甚至是不由村民选举而由村干部任命的村民代表所组成的村民议事会,也往往具有村民代表会议所具有的这种效能。
但是,以上关于村民代表会议效能的一般图景往往受到一些例外因素的影响,而使其发生作用的能力蒙有一些阴影,并造成不是因为制度安排不到位,而是因为村庄基础不充分,所产生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效能的弱化。讨论这些构成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效能例外情况的村庄基础,对于深化对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的认识、理解现实生活中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实施程度与效能的不平衡,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以下通过一些调查实例来作这种讨论。
三、村民代表与村民和村干部关系的片段
近年的农村调查中,笔者发现了大量关于村民代表与村民和村干部关系的有趣片段,本节试图通过描写这些片段,得到一个与学术界所理解的关于村民代表会议效能一般图景略有不同的实践可能性,这种可能性不是源自制度安排不到位,而是因为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发生作用的村庄基础不充分所致。
先讲二个关于村民代表与村民关系的片段。第一个片段是1999年7月的事情。1999年7月荆门市在孙村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的试点,笔者参加了这次试点。应该说,这次选举试点是严格依法进行的:在试点之初,按照每10户推选一个村民代表的办法推选了40多位村民代表。然后,以海选的方式确定候选人。因为获较多主任提名票的候选人对于能否竞争当上村委会主任实际情况的考虑,在依预选提名票确定两名村委会主任正式候选人时,出现了主任预选得票居第2位至第4位者均不愿与最高得票者竞选,而退为村委会副主任或委员竞选的情况。这一点从选举程序上并没无问题,村民代表也参与过确定正式候选人的讨论,知道这样并无不妥。但问题在正式选举投票前一天发生了。一个村民小组的3个村民代表告诉参与选举试点的负责人说,他们村民小组的村民认为在确定正式候选人时做了假,即不应让居主任候选人第5位者与第1位者竞选村委会主任,而应让第2高票与第1高票竞选。他们因此决定不参加选举,除非市里参与试点的领导当天晚上可以到组里解释清楚此事。我们问村民代表,为什么他们不向村民讲清楚此事?一个村民代表倍感委屈地说,你哪里讲得清?虽然我是他们选的代表,但他们根本不相信我们。前几天我被他们选为代表,参加村里召开的村民会议之后,顺便买了一个西瓜回去,就有村民说我这个西瓜是村里分给我们代表的,我一再解释,没有人相信。以前关系一直很好,被他们选为代表没几天,关系就变得怪怪的了。也因此,我们向他们解释确定正式候选人的程序,他们根本不听,说只相信市里的领导。第二天正式选举时,这个村民小组的一些村民仍然被动员参加了投票。选举后的第三天,我们去做个别访谈,村民相信我们的解释,但他们不相信镇村干部,也不相信村民代表。的确,问题的关键是村民并不相信他们刚刚选举出来的村民代表,没有人能够代表村民,村民不相信任何人。 第二个关于村民代表与村民关系的片段发生在向村。2000年5月笔者到向村做关于村委会选举的补充调查,刚好向村3组和4组为山界发生纠纷,村干部决定调解这场纠纷。因此让3组长和4组长召集各自村民小组的代表进行现场处理。4组长去找1999年由村民选举出来的代表,结果,没有一个村民代表愿意为组里的事情耗费这个时间,4组长只好找了几个原来当过村干部的老党员参与与3组的山权谈判。山权谈判不成,但年轻的4组长因为全组竟没有一个代表愿意为组里的事情花费一点时间而气得不行,他要求村支书当天晚上到4组召开小组会议,现场改选村民代表。支书说,村民代表也是一选三年的,你怎么可以说改选就改选?
再讲两个村民代表与村组干部的片段。第一个片段是关于村民选代表清理村民小组财务的事情。2000年夏粮征收时,童村8组村民要求清理本村民小组的帐目,否则就不交夏粮。童村8组村民一直怀疑本村民小组财务帐目有问题,多次向镇村两级提出清帐要求,一直未能成功。这次拒交夏粮让镇政府下决心彻底清理童村8组的财务,因此,一方面镇里抽调会计人员进驻童村8组,一方面让童村8组村民选若干村民代表会同清理人员一并清帐。在清理过程中,逐张核实开支条据,结果,参与清帐的村民代表因为或多或少得到过原村民小组的或请客或免提留或减积累的好处,而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第二个片段也是关于村民选代表清理财务的事情,这一次发生在村一级,地点是迪村。因为迪村复杂的权力斗争和村民普遍对村财务的怀疑,而在1995年形成了一个每年都由村民代表清理村财务一次,每次清理一个星期的制度。这个事情也颇有趣。清理财务的村民代表是由村民在各自村民小组选出的,他们既具备清理财务所必须的基本财会知识,又是本村民小组有一定影响的人。但这些代表在清理财务期间,很快便关心起自己花费一周时间清理村级财务的合理性来。村干部当然是敏锐的,他们与村民代表商议,干脆买一头猪来杀掉做生活,另外决定每个清帐代表每天补贴25元现金。这样,每年一次的村财务清理便形成了一个清帐一周杀猪一头,每顿饭都喝酒,且每个清帐代表可以有100多元补贴的惯例。当清帐代表是很合算了,他们当然也不可能再清理出村干部的经济问题来。
四、对以上片段的讨论
以上讲的四个片段,并非四个特例,在农村调查中,我们经常听到如此的颇为矛盾的故事。以下笔者希望通过对这些片段的讨论,理清支持它的村庄基础,从理论上构造关于村级治理中村民代表会议效能有别于一般图景的可能图景。
首先,关于村民代表与村民的关系,存在的一种理论上的可能性是村民虽然选举了自己的代表,但并不信任自己的代表。造成这种后果的原因,一是选举本身的不规范,村民对选举出来的代表不满意;二是选举代表的次数太少,村民还不习惯于选举及建立在选举基础上的委托关系。这是两种一般性解释。另外一种可能的解释是,村民之间的传统联系已经解体,现代民主理念又未建立起来,村民既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处于传统社会网络中的农民,又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公民,而是原子化的村民,因此,没有人可以代表其他的人,也没有人愿意代表其他的人。这样,按照现代民主理念选举出来的村民代表,只是在形式上具有代表选举自己的那些村民的权力,村民内心里却并未打算因为选举了自己的代表而将权力委托于代表,也并不因此就信任代表。而代表既然感受不到这种信任和权力,他便仍然只是代表着个人的利益,因此,作为代表的村民,其行为理性不是来自于委托—关系而是来自于实际好处。
若是后者而不是前两者构成了村民代表与村民之间的分裂关系,那就不仅需要从制度上寻找原因,而且需要从村庄基础上寻找原因。传统的关系网络通过塑造出来的村庄社会中的面子声望观和长期共处的信任关系,使得村庄社会分层及建立在这种分层基础上的事实上的代表能力强劲有力。在一些宗族势力较大的村庄,宗族代表人物具有对本族成员的权力,他可以代表宗族,宗族成员也信任他,他因此具有与其他人的谈判能力,达成的协议,他也有能力将之在本宗族范围落实。这种意义上,在传统乡土社会,代表从来都是存在的,如村社委员会的存在等等。但这些代表一般都不是选举产生而是在长期共同生活中自然中形成的。在现代公民社会中,选举代表的涵义则有着让每个人都清楚的权力授受关系。因此,选举者和被选者的权力义务边界清晰。但当前中国农村村民代表的选举,有些是在传统关系解体,现念未建立的情况下进行的,选举本身往往是培育村民公民意识和训练农民政治权力和义务感的一种办法。 村民代表与村民之间的这种互不信任和互相不能代表的关系,与村民代表和村干部之间的关系,相互形构和强化,进一步消减了村民代表可能发挥作用的空间。如前一节引叙的关于村民代表与村组干部关系的两个片段,村民代表显然不大认为当代表可以在精神上和面子上为自己带来多少满足,他们也缺乏一个公民应该具有的政治责任感和义务感,因此,他们的行为充满了物质利益的考虑,甚至在他们的不当得利己引起村民的普遍不满之时,他们依然如此。
当村民代表过多考虑物质得利而全然不将村民的评价放在眼中时,村民对代表充满失望,而村干部恰恰可以利用自己掌握的资源,来收买这些一个一个的精英。得到物质利益的村民代表不愿意得罪自小就与自己生活在一起的相互熟识的村组干部。村干部与村民代表很快便相互庇护起来。 综合以上村民代表与村民和村干部关系的讨论,可以看到,相互形构和强化的村民与村民代表的关系和村民代表与村干部的关系,源自于村庄社会缺乏传统的道德价值观,又缺乏现代的政治责任感,原子化的村民无力给村民代表和村干部的正当行为以强有力的激励,也无力给他们的不良行为以强有力的约束,与当村干部和村民代表所需要耗费的时间精力与可能得到的物质好处相比,依照善行准则行事,成为一件颇不合算的事情。也就是说,在村民已经原子化或说村庄社会关联度较低的村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本身存有发挥效能的陷阱,这种陷阱造成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效能对一般图景的偏离,这种偏离构成了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建设的困境:村民不信任代表,代表缺乏说服村民的能力,村干部期望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来增加村庄资源动员能力、形成扬善抑恶决议的期待大多落空,而村干部的不良行为却可能在村民代表达成的某种默契得以蔓延。如此一来,村民对选举村民代表愈发丧失兴趣,对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愈发不放在眼里,村组干部愈发发现试图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来实现自己宏大抱负并无益处,而村民代表所具有的制度上的监督作用,愈发可能通过物质利诱和私人交往得以消解。村民代表也因此愈发失去对村务管理和监督的兴趣,而愈发专注于自己实际上可能得到的点滴好处。一个良好的制度设计,因为村庄基础的不具备,而存有效能逐步衰减的可能。
一个具有效能的制度必须在其发挥作用的过程中创造出收益,其中一些人或所有人可以从这个运作的制度中受益。当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在一些村庄运作时,没有人可以从中受益,这一制度便很难真正有效地运作下去。从一般图景上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是当前村级治理中最容易获得收益的制度安排,这种收益可以让村民、村民代表和村干部三方受益,即让村庄利益和秩序得到好处。但是,在村民为原子化的状态时,没有人可以约束他人,也没有人有能力代表他人,这时候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安排能找到足够自己有效运作下去的受益者吗?村民代表会议制度运作的成本和村庄受益者所得到的好处相比较能否降得足够低吗?这些显然是在实际的村级治理中需要进行考证的。 真正原子化的村民是没有的,村民代表的有些行为只是农村特定场合的特殊行为。以上构造出一幅在原子化村民基础上可能的村民代表会议效能衰减的理论可能性,是希望提醒村级治理的研究者,必须考察村级治理制度的村庄基础。因为村民原子化程度的不同,或说村庄社会关联度的不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运作的效能不同,同一制度的实施成本也不同。明确了这种不同,有助于我们不是从个人的角度,而是从社会的角度,来评论一种治理制度的生长状况,进而来讨论一种治理制度在不同社会基础的不同运作条件,然后制定出有一定差别和弹性的制度来。
五、结语
村民代表的关键是代表能力的问题。一方面,村民代表必须有能力代表村民参与村务的决策、管理和监督,一方面,村民代表必须有能力将讨论通过的村务决定贯彻实施到他所代表的村民之中,让村民相信遵守这个决定对自己有好处。通过村民代表,每三年一次的村委会选举所形成的民主化机制常规化了,村民多了监督村干部的渠道,村干部多了智囊和动员村民的能力。有代表能力的村民代表所组成的村民代表会议,真是村级治理的福音。 不仅如此,有代表能力的村民代表因为与村民之间稳定可信的关系,而可以代表自己所在群体的村民与代表其他村民的代表们,协商关于维护村庄秩序和村民利益的诸种好事。村干部宏大的可能一时还无法为村民所接受的治村抱负,也可以通过他与具有代表能力的村民代表的协商,而为村民代表所理解和接受,从而变成村民所可以接受的治村方案。不同群体村民在治村过程中,实现利益的多少、先后会有不同,具有代表能力的村民代表们可以通过坐下来心平气和地协商,达成妥协。村民的一致行动能力不因为一时半会的利益不一致而受到影响,那些对农民“善分不善合”的担心,真有些“杞人忧天”了。 但正是在村民代表的代表能力上,不同的村庄具有相当不同的可能性。村民代表的代表能力不是指村民代表的个人能力,而是他是否具有代表村民的意愿及村民是否给他实现这个意愿的机会。构成村民代表代表村民意愿的因素,不仅是村民代表和选举产生他的那10—15户村民群体之间的制度结构相联系,而且与产生村民代表的这个村民内部的联系程度及充当代表的村民对利益的感受状况有关。村民代表或因为面子与声望,或因为经济上的好处,而愿意作为代表来耗费自己的时间、精力和智慧。他所产生的这个村民群体则因为传统的好的关系或代表本人负责任的友好言行,使村民愿意相信自己代表的代表行为。传统村庄中的人际关系,往往使村民愿意为代表村民的利益而耗费精力,村民小群体也愿意相信这个传统道义上一直可靠的邻里。在现代公民社会,村民代表与他所代表的村民之间规范的权利授受关系,也使得村民代表和他们所代表的村民,愿意相互遵照既有的权力义务边界行为。 显然,构成村民代表代表能力的以上条件,在当前就业相当不充分、经济处境十分恶劣的处于转型时期的农村社会来讲,可能是有些苛刻了。本文前叙列举的一些调查片段,在那些传统的人际联系开始被割断,现代的稳定联系又未建立起来村庄,可以说是相当常见。这种情况下,村民代表的代表能力便大成问题,而理论上村民代表会议的诸多功效便因此大打折扣。在一些情况严重的地区,村民代表的代表能力太弱,以至于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安排的成本太高,从村民代表会议中得到收益的群体却很少,而可能造成由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不是因为制度措施不得力,而是村庄基础不具备所存在的形式化的问题。 当然,村民代表的代表能力正如农民的民主能力一样,是一个只有通过实践才可以可靠得到的东西。在相同的村庄基础下,好的制度可以催熟那些不成熟的基础,在有了好的基础却没有好的制度安排的村庄,村级治理便会损失许多好的机会。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是一件可以为村民带来利益,从而可以为自己找到动力的良好制度。只是在评论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时,我们不应该因为它是好制度就忽视了它的村庄基础和它在实践中可能具有的不同表现。同时也不应该因为它在一些村庄效果不佳就对它失去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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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徐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张静:《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郎友兴、何包钢:“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村级民主完善之尝试”,《政治学研究》2000年第3期。
Abstract:Thesystemofvillager’srepresentativemeetingisthecoreofthedemocraticdecision-making、supervisionandmanagementinvillage’sgovernance.Bythestudyofthegeneralandexceptionalrelationshipsbetweenthevillager’srepresentativeandthevillagerandthevillagecadre,thispaperarguesthat,theefficiencyofthesystemofvillager’srepresentativemeetingbearsnotonlyontheinstitutionofsystem,butalsoontheparticularelementsofvillage,whicharejustformedbytheabilityoftherepresentative;Onlybytheinstitutionofsystem,whichprovideswithahigherprofitthanthecostforthevillagerandthevillagecadre,canthesystemofvillager’srepresentativemeetinggainahealthfuldevelopmentandahighefficiency.
Keywords:Villager’sRepresentativeMeeting;Village’sGovernance;System
一、引论
1998年修定实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较试行法的一个重要不同是增补了第21条:“人数较多或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据民政部参与修定《村组法》的有关人员讲,增补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的内容是新《村组法》重要改进之一,可见实践部门认为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对于村民自治是十分重要的。在学术界,徐勇认为,“相对村民而言,村民代表一般素质较高或社会影响较大。在农民的政治、文化素质普通较低的背景下,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自治中的实际影响和作用较大。”[1]张静将村民自治划分为代表性自治和权威性自治两种类型。她认为在当前农村存在行政“吸纳”政治的情况下,形成了乡村干部事实上的利益网络,而“如果选出来的乡村权威仍然依据原有的方式治理乡村,选举就只是增加了新权威的合法性,但并没有促进选举之后基层政权和村民权利关系的制度性改变,它产生的是权威性‘自治’”。权威性自治和乡村干部网络互为联系,阻挡了来自村民及国家两方面对基层干部配置的参与。它排斥了社会力量的制衡权利,使选举后的乡村治理问题仍然局限在少数人参与并控制的范围内。张静因此认为,村民自治仅仅选举是没有用处的,必须由权威性自治向代表性自治转化,不仅在村委会选举阶段,而且在整个村民自治的过程中,赋予村民代表会议足够的权利并将这种权利制度化[2]。郎友兴和何包钢也认为,在村民自治实践中,村民代表会议的实际影响力与作用比村民会议大,这不仅是因为村民代表在村中具有高的威望和素质,而且他们更易具有荣誉感、成就感和责任感[3]。
的确,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对于村民自治制度的实施十分重要,它往往成为村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核心部分。正因为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如此重要,具体考察村民代表和村民的关系及村民代表与村干部的关系,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中,笔者希望以农村调查中发现的一些关于村民代表的片段,来讨论村民代表这一中心词及其组成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效能的村庄基础,而不是抽象地讨论村民代表会议的功能。
二、村民代表与村民和村干部关系的一般图景
考察村民代表在村级治理中的作用,核心就是考察村民代表与村民的关系和村民代表与村干部的关系。从理论上讲,村民代表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村民代表一般都是村庄中声誉较高、素质较好的村民,村民理应信任村民代表,村民代表具有在村民中的影响力和动员能力。从我们的调查和有关资料来看,1998年《村组法》正式颁布实施以后,全国农村不仅普遍推选村民代表建立了村民代表会议,而且推选村民代表的方式十分民主,大多采取10—15户村民共推一位村民代表的办法。因为村民之间相互熟悉,推选出来的代表大多是素质较好的村民。这是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发挥作用的重要方面。
由村民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不仅应该具有较高的素质,而且具有参与村务的能力。因此,在村务管理、村务决策和村务监督中,村民代表应该对村干部有着强大的约束能力,村民代表会议不仅成为决策村务的主要场合,而且成为与村干部形成对话的场合。高素质、重声誉,也懂得村务的村民代表,可以为村务决策和管理提供智慧。他们也可以判断村干部提出的村务财务报告中的疑点问题,从而判定村干部工作的好坏。村民代表因此成为村干部的智囊、监督者、合作者和评价人。
进一步说,因为村民代表是由村民选举出来,受村民信任,素质较高且声誉较好的,村民代表自然会在村民中拥有影响力和动员能力,而村民代表因为具有参与村务决策、监督和管理的足够机会,而具有与村干部全力合作协商的机会,这就可能导致如下一种结果:对于一些于村民有益、于村庄秩序有益的重大村务,村干部可以通过与村民代表的协商,形成决议,然后将此决议由村民代表宣传动员到村民中去,从而办成办好仅仅凭借村干部难以办好的事情。换句话说,村民代表充分参与村务管理、监督和决策,将大大提高村民集体的一致行动能力。经济的协作因此容易达成,比如修路建桥;违反村规民约的行动将受到比过去更为严厉的村庄压力;外来的地痞和上级不合理的摊派更可能被村民集体拒之门外。通过村民代表和代表会议这一制度设施,村庄的合作能力提高了,村民的团结程度提高了,过去办不成的事情现在有了办成的希望。其实,这个推断正是过去实践部门和学术界共同拥有的信念,这种信念不仅来自于理论推断,也为大量的实践所证实[4]。这个关于村民代表会议效能的一般图景也为笔者的调查所证实。笔者的调查还证实,从某种意义上,甚至是不由村民选举而由村干部任命的村民代表所组成的村民议事会,也往往具有村民代表会议所具有的这种效能[5]。
但是,以上关于村民代表会议效能的一般图景往往受到一些例外因素的影响,而使其发生作用的能力蒙有一些阴影,并造成不是因为制度安排不到位,而是因为村庄基础不充分,所产生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效能的弱化。讨论这些构成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效能例外情况的村庄基础,对于深化对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的认识、理解现实生活中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实施程度与效能的不平衡,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以下通过一些调查实例来作这种讨论。
三、村民代表与村民和村干部关系的片段
近年的农村调查中,笔者发现了大量关于村民代表与村民和村干部关系的有趣片段,本节试图通过描写这些片段,得到一个与学术界所理解的关于村民代表会议效能一般图景略有不同的实践可能性,这种可能性不是源自制度安排不到位,而是因为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发生作用的村庄基础不充分所致。
先讲二个关于村民代表与村民关系的片段。第一个片段是1999年7月的事情。1999年7月荆门市在孙村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的试点,笔者参加了这次试点。应该说,这次选举试点是严格依法进行的:在试点之初,按照每10户推选一个村民代表的办法推选了40多位村民代表。然后,以海选的方式确定候选人。因为获较多主任提名票的候选人对于能否竞争当上村委会主任实际情况的考虑,在依预选提名票确定两名村委会主任正式候选人时,出现了主任预选得票居第2位至第4位者均不愿与最高得票者竞选,而退为村委会副主任或委员竞选的情况。这一点从选举程序上并没无问题,村民代表也参与过确定正式候选人的讨论,知道这样并无不妥。但问题在正式选举投票前一天发生了。一个村民小组的3个村民代表告诉参与选举试点的负责人说,他们村民小组的村民认为在确定正式候选人时做了假,即不应让居主任候选人第5位者与第1位者竞选村委会主任,而应让第2高票与第1高票竞选。他们因此决定不参加选举,除非市里参与试点的领导当天晚上可以到组里解释清楚此事。我们问村民代表,为什么他们不向村民讲清楚此事?一个村民代表倍感委屈地说,你哪里讲得清?虽然我是他们选的代表,但他们根本不相信我们。前几天我被他们选为代表,参加村里召开的村民会议之后,顺便买了一个西瓜回去,就有村民说我这个西瓜是村里分给我们代表的,我一再解释,没有人相信。以前关系一直很好,被他们选为代表没几天,关系就变得怪怪的了。也因此,我们向他们解释确定正式候选人的程序,他们根本不听,说只相信市里的领导。第二天正式选举时,这个村民小组的一些村民仍然被动员参加了投票。选举后的第三天,我们去做个别访谈,村民相信我们的解释,但他们不相信镇村干部,也不相信村民代表。的确,问题的关键是村民并不相信他们刚刚选举出来的村民代表,没有人能够代表村民,村民不相信任何人。第二个关于村民代表与村民关系的片段发生在向村。2000年5月笔者到向村做关于村委会选举的补充调查,刚好向村3组和4组为山界发生纠纷,村干部决定调解这场纠纷。因此让3组长和4组长召集各自村民小组的代表进行现场处理。4组长去找1999年由村民选举出来的代表,结果,没有一个村民代表愿意为组里的事情耗费这个时间,4组长只好找了几个原来当过村干部的老党员参与与3组的山权谈判。山权谈判不成,但年轻的4组长因为全组竟没有一个代表愿意为组里的事情花费一点时间而气得不行,他要求村支书当天晚上到4组召开小组会议,现场改选村民代表。支书说,村民代表也是一选三年的,你怎么可以说改选就改选?
再讲两个村民代表与村组干部的片段。第一个片段是关于村民选代表清理村民小组财务的事情。2000年夏粮征收时,童村8组村民要求清理本村民小组的帐目,否则就不交夏粮。童村8组村民一直怀疑本村民小组财务帐目有问题,多次向镇村两级提出清帐要求,一直未能成功。这次拒交夏粮让镇政府下决心彻底清理童村8组的财务,因此,一方面镇里抽调会计人员进驻童村8组,一方面让童村8组村民选若干村民代表会同清理人员一并清帐。在清理过程中,逐张核实开支条据,结果,参与清帐的村民代表因为或多或少得到过原村民小组的或请客或免提留或减积累的好处,而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第二个片段也是关于村民选代表清理财务的事情,这一次发生在村一级,地点是迪村。因为迪村复杂的权力斗争和村民普遍对村财务的怀疑,而在1995年形成了一个每年都由村民代表清理村财务一次,每次清理一个星期的制度。这个事情也颇有趣。清理财务的村民代表是由村民在各自村民小组选出的,他们既具备清理财务所必须的基本财会知识,又是本村民小组有一定影响的人。但这些代表在清理财务期间,很快便关心起自己花费一周时间清理村级财务的合理性来。村干部当然是敏锐的,他们与村民代表商议,干脆买一头猪来杀掉做生活,另外决定每个清帐代表每天补贴25元现金。这样,每年一次的村财务清理便形成了一个清帐一周杀猪一头,每顿饭都喝酒,且每个清帐代表可以有100多元补贴的惯例。当清帐代表是很合算了,他们当然也不可能再清理出村干部的经济问题来[6]。
四、对以上片段的讨论
以上讲的四个片段,并非四个特例,在农村调查中,我们经常听到如此的颇为矛盾的故事。以下笔者希望通过对这些片段的讨论,理清支持它的村庄基础,从理论上构造关于村级治理中村民代表会议效能有别于一般图景的可能图景。
首先,关于村民代表与村民的关系,存在的一种理论上的可能性是村民虽然选举了自己的代表,但并不信任自己的代表。造成这种后果的原因,一是选举本身的不规范,村民对选举出来的代表不满意;二是选举代表的次数太少,村民还不习惯于选举及建立在选举基础上的委托关系。这是两种一般性解释。另外一种可能的解释是,村民之间的传统联系已经解体,现代民主理念又未建立起来,村民既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处于传统社会网络中的农民,又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公民,而是原子化的村民,因此,没有人可以代表其他的人,也没有人愿意代表其他的人。这样,按照现代民主理念选举出来的村民代表,只是在形式上具有代表选举自己的那些村民的权力,村民内心里却并未打算因为选举了自己的代表而将权力委托于代表,也并不因此就信任代表。而代表既然感受不到这种信任和权力,他便仍然只是代表着个人的利益,因此,作为代表的村民,其行为理性不是来自于委托—关系而是来自于实际好处。版权所有
若是后者而不是前两者构成了村民代表与村民之间的分裂关系,那就不仅需要从制度上寻找原因,而且需要从村庄基础上寻找原因。传统的关系网络通过塑造出来的村庄社会中的面子声望观和长期共处的信任关系,使得村庄社会分层及建立在这种分层基础上的事实上的代表能力强劲有力。在一些宗族势力较大的村庄,宗族代表人物具有对本族成员的权力,他可以代表宗族,宗族成员也信任他,他因此具有与其他人的谈判能力,达成的协议,他也有能力将之在本宗族范围落实。这种意义上,在传统乡土社会,代表从来都是存在的,如村社委员会的存在等等。但这些代表一般都不是选举产生而是在长期共同生活中自然中形成的。在现代公民社会中,选举代表的涵义则有着让每个人都清楚的权力授受关系。因此,选举者和被选者的权力义务边界清晰。但当前中国农村村民代表的选举,有些是在传统关系解体,现念未建立的情况下进行的,选举本身往往是培育村民公民意识和训练农民政治权力和义务感的一种办法。村民代表与村民之间的这种互不信任和互相不能代表的关系,与村民代表和村干部之间的关系,相互形构和强化,进一步消减了村民代表可能发挥作用的空间。如前一节引叙的关于村民代表与村组干部关系的两个片段,村民代表显然不大认为当代表可以在精神上和面子上为自己带来多少满足,他们也缺乏一个公民应该具有的政治责任感和义务感,因此,他们的行为充满了物质利益的考虑,甚至在他们的不当得利己引起村民的普遍不满之时,他们依然如此。
当村民代表过多考虑物质得利而全然不将村民的评价放在眼中时,村民对代表充满失望,而村干部恰恰可以利用自己掌握的资源,来收买这些一个一个的精英。得到物质利益的村民代表不愿意得罪自小就与自己生活在一起的相互熟识的村组干部。村干部与村民代表很快便相互庇护起来。综合以上村民代表与村民和村干部关系的讨论,可以看到,相互形构和强化的村民与村民代表的关系和村民代表与村干部的关系,源自于村庄社会缺乏传统的道德价值观,又缺乏现代的政治责任感,原子化的村民无力给村民代表和村干部的正当行为以强有力的激励,也无力给他们的不良行为以强有力的约束,与当村干部和村民代表所需要耗费的时间精力与可能得到的物质好处相比,依照善行准则行事,成为一件颇不合算的事情。也就是说,在村民已经原子化或说村庄社会关联度较低的村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本身存有发挥效能的陷阱,这种陷阱造成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效能对一般图景的偏离,这种偏离构成了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建设的困境:村民不信任代表,代表缺乏说服村民的能力,村干部期望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来增加村庄资源动员能力、形成扬善抑恶决议的期待大多落空,而村干部的不良行为却可能在村民代表达成的某种默契得以蔓延。如此一来,村民对选举村民代表愈发丧失兴趣,对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愈发不放在眼里,村组干部愈发发现试图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来实现自己宏大抱负并无益处,而村民代表所具有的制度上的监督作用,愈发可能通过物质利诱和私人交往得以消解。村民代表也因此愈发失去对村务管理和监督的兴趣,而愈发专注于自己实际上可能得到的点滴好处。一个良好的制度设计,因为村庄基础的不具备,而存有效能逐步衰减的可能。
一个具有效能的制度必须在其发挥作用的过程中创造出收益,其中一些人或所有人可以从这个运作的制度中受益。当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在一些村庄运作时,没有人可以从中受益,这一制度便很难真正有效地运作下去。从一般图景上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是当前村级治理中最容易获得收益的制度安排,这种收益可以让村民、村民代表和村干部三方受益,即让村庄利益和秩序得到好处。但是,在村民为原子化的状态时,没有人可以约束他人,也没有人有能力代表他人,这时候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安排能找到足够自己有效运作下去的受益者吗?村民代表会议制度运作的成本和村庄受益者所得到的好处相比较能否降得足够低吗?这些显然是在实际的村级治理中需要进行考证的。真正原子化的村民是没有的,村民代表的有些行为只是农村特定场合的特殊行为。以上构造出一幅在原子化村民基础上可能的村民代表会议效能衰减的理论可能性,是希望提醒村级治理的研究者,必须考察村级治理制度的村庄基础。因为村民原子化程度的不同,或说村庄社会关联度的不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运作的效能不同,同一制度的实施成本也不同。明确了这种不同,有助于我们不是从个人的角度,而是从社会的角度,来评论一种治理制度的生长状况,进而来讨论一种治理制度在不同社会基础的不同运作条件,然后制定出有一定差别和弹性的制度来。
五、结语
村民代表的关键是代表能力的问题。一方面,村民代表必须有能力代表村民参与村务的决策、管理和监督,一方面,村民代表必须有能力将讨论通过的村务决定贯彻实施到他所代表的村民之中,让村民相信遵守这个决定对自己有好处。通过村民代表,每三年一次的村委会选举所形成的民主化机制常规化了,村民多了监督村干部的渠道,村干部多了智囊和动员村民的能力。有代表能力的村民代表所组成的村民代表会议,真是村级治理的福音。不仅如此,有代表能力的村民代表因为与村民之间稳定可信的关系,而可以代表自己所在群体的村民与代表其他村民的代表们,协商关于维护村庄秩序和村民利益的诸种好事。村干部宏大的可能一时还无法为村民所接受的治村抱负,也可以通过他与具有代表能力的村民代表的协商,而为村民代表所理解和接受,从而变成村民所可以接受的治村方案。不同群体村民在治村过程中,实现利益的多少、先后会有不同,具有代表能力的村民代表们可以通过坐下来心平气和地协商,达成妥协。村民的一致行动能力不因为一时半会的利益不一致而受到影响,那些对农民“善分不善合”的担心,真有些“杞人忧天”了。但正是在村民代表的代表能力上,不同的村庄具有相当不同的可能性。村民代表的代表能力不是指村民代表的个人能力,而是他是否具有代表村民的意愿及村民是否给他实现这个意愿的机会。构成村民代表代表村民意愿的因素,不仅是村民代表和选举产生他的那10—15户村民群体之间的制度结构相联系,而且与产生村民代表的这个村民内部的联系程度及充当代表的村民对利益的感受状况有关。村民代表或因为面子与声望,或因为经济上的好处,而愿意作为代表来耗费自己的时间、精力和智慧。他所产生的这个村民群体则因为传统的好的关系或代表本人负责任的友好言行,使村民愿意相信自己代表的代表行为。传统村庄中的人际关系,往往使村民愿意为代表村民的利益而耗费精力,村民小群体也愿意相信这个传统道义上一直可靠的邻里。在现代公民社会,村民代表与他所代表的村民之间规范的权利授受关系,也使得村民代表和他们所代表的村民,愿意相互遵照既有的权力义务边界行为。显然,构成村民代表代表能力的以上条件,在当前就业相当不充分、经济处境十分恶劣的处于转型时期的农村社会来讲,可能是有些苛刻了。本文前叙列举的一些调查片段,在那些传统的人际联系开始被割断,现代的稳定联系又未建立起来村庄,可以说是相当常见。这种情况下,村民代表的代表能力便大成问题,而理论上村民代表会议的诸多功效便因此大打折扣。在一些情况严重的地区,村民代表的代表能力太弱,以至于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安排的成本太高,从村民代表会议中得到收益的群体却很少,而可能造成由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不是因为制度措施不得力,而是村庄基础不具备所存在的形式化的问题。当然,村民代表的代表能力正如农民的民主能力一样,是一个只有通过实践才可以可靠得到的东西。在相同的村庄基础下,好的制度可以催熟那些不成熟的基础,在有了好的基础却没有好的制度安排的村庄,村级治理便会损失许多好的机会。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是一件可以为村民带来利益,从而可以为自己找到动力的良好制度。只是在评论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时,我们不应该因为它是好制度就忽视了它的村庄基础和它在实践中可能具有的不同表现。同时也不应该因为它在一些村庄效果不佳就对它失去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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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徐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2]张静:《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3]郎友兴、何包钢:“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村级民主完善之尝试”,《政治学研究》2000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