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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对于我来讲是我人生中的一次重要的选择和转变。我也相信自己可以以一个较好的精神状态来迎接我的另一段人生经历。
非常感谢民警在工作很忙的情况下多次找我谈心 。让我我会永远不让这种坏思想的东西侵蚀自己的灵魂。真正认识到懂法手法的重要性。
现在,我从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我的法制观念确实很淡薄,从而导致自己犯了罪。我要在思想上继续深刻的反思,再次加强我的法制观念。我的(妨碍公务罪行), 我打警察是不对的 , 并对国家对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这段时间我一直在家学习法律知识,也没有做违法犯罪事情。今后我要做得到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
汇报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监外执行每月思想汇报二
尊敬的XXXXX:
这个月里,日子过的很平静,平静的思考自己的对错,平静的悔过自己最初莽撞犯下的错。而我现在是在后悔中长大,在后悔中学会坚强,在后悔中懂得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请相信我一生以此为警示,始终保持着这种法律的清醒! 以后在任何的事上自己都要着重思考,自己做这件事是否有触到法律的利剑。希望以后的自己不要还像现在的自己一样在错后反思与改正错误,为何不事先防止做错呢!
如果每次都在错后才真正去认识到自己错的多不应该那到那时候着问题还有重要性吗?所以自己在做任何事先都要思考,思考自己做的事情会触犯到什么!本月我依旧踏实上班生活,没有过任何违法乱纪的事件。每日也都有阅读法律文集,多多学习好好改过!
汇报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监外执行每月思想汇报三
尊敬的XXXXX:
通过民警在这一年的对我不断的帮助教育,使我真正对自己所犯罪行有了深刻的认识,同时给我自己也带来了无法挽回的痛苦和损失,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在这段时间里,派出所民警在工作很忙的情况下,抽出大里的时间针对我所犯的罪行进行了不厌其烦的 , 耐心细致的教育下。
现在使我从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我的法制观念确实很淡薄,从而导致自己犯了罪。我悔而在悔。我要从新做人,洗心命面。
这几个月我一直在家学习法律知识,力求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也没有做违法犯罪事情。今后(我)要做到遵守国家法律。同时积极同违法行为做斗争,并且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本犯×××,因犯被判徒刑5年。于2005年10月11日投送溧阳监狱五监区集训大队,接受入监集训,于12月8日送监狱医院病犯分监区改造。现将三个多月的改造总结如下:
一、在认罪服法方面,本犯在政府警官多次谈话和教育下,并通过认真学习有关法律知识,认清了本犯所犯罪行的危害性,它不仅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而且也给家里亲人带来了巨大的痛苦。通过反省,使自己端正了思想态度,摆正了位置,明确了自己的罪犯身份,树立了正确的改造观,做到了认罪服法。
二、在遵规守纪方面,本犯在集训期间,已能熟记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且在平时的各项改造及生活中,能以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不做违反规范的事,自觉接受警官的管理。
三、在学习方面,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注重思想改造和健康心理的培养。在集训期间接受了入监教育、反脱逃教育、安全生产教育、法律知识教育等,在病犯分监区参加了爱国主义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以及护理基本技能讲座等。
四、在生产劳动方面,自投入病犯分监区改造后,政府警官安排本犯在护理组改造,本犯能虚心向干部老师和同犯学习护理技术,严格执行护理操作规程,初步建立了无菌操作观念,初步学会了静脉输液、配药等工作。
五、在文明礼貌方面,能自觉遵守文明礼貌规范,从不讲脏话粗话。对警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能做到礼貌称谓和文明礼让。
六、在生活卫生方面,能认真完成交给的监室卫生和工作环境卫生的清扫工作,并能搞好个人卫生,做到定期洗澡、勤换衣服。
呈:病犯分监区政府警官
罪犯:×××
2006年元月16日
自我鉴定二
报告尊敬的政府警官:
2006年上半年已经结束,回顾在这半年里,本犯在政府警官的管理和教育下,积极参加各种教育活动,坚守改造岗位,认真履职,积极改造思想,较好地完成了各项改造任务,并取得一定的成绩,现总结如下:
一、在认罪悔罪方面,本犯在上半年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爱国主义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以及打黑除恶专项教育。通过这些活动的参加,本犯进一步认清了所犯罪行的危害性,深深为自己所犯罪行感到耻辱和悔恨,通过参加爱国主义教育活动,使自己更加认识到祖国的伟大和对我们囚子的博爱;通过“八荣八耻”的学习,从根源上认识到本犯之所以走向危害国家利益的犯罪道路,就是因为没有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利益观,不能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为满足个人的私欲,直至走向犯罪深渊,本犯决心在今后的改造中,以“八荣八耻”作为一面镜子,时刻对照自己的言行,不断净化心灵,端正态度,树立正确的改造观,调整心态,积极改造,争取良好的改造成绩。
二、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本犯在上半年,能严格服从政府警官管理,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在警官的教育下,树立明确的身份意识,在服刑改造中,没发生违反监规纪律的事。
三、在“三课”学习方面,上半年本犯积极参加了监区组织的心理健康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和监狱举办的犯医培训班的学习等。通过学习,本犯掌握了一定的心理学知识和做人的道理,同时也学到了基本的护理知识和技术,在医训班理论学习的考核中,获得99.5分的好成绩,并被评为本期学习班的优秀学员。
四、在生产劳动方面,本犯上半年在护理岗位上,能虚心向干部老师和同犯学习,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高护理技术,在习药岗位上,做到认真负责,对每天的配药、发药都能认真核对,并在护士长的指导下,建立了药品出入记录表,使药品管理做到心中有数。在以反“三违”为主题的安全月活动中,本犯积极参加,并在实际改造工作中,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做到“三查七对”,保证了日常工作无差错。
五、在文明礼貌方面,本犯能自觉遵守规范,从不讲脏话粗话,对政府警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做到礼貌称谓和文明礼让,能与同犯合(和)睦相处,不搞无原则纠纷,不断培养自己与人为美的良好道德。
六、在生活卫生方面,能搞好个人卫生,认真完成监室值日卫生工作,积极主动做工作环境的卫生工作。
罪犯:×××
2006年7月23日
自我鉴定三
报告尊敬的政府警官:
在过去的一年里,本犯在政府警官的教育下,通过参加各项教育和劳动改造,不断反省自己所犯罪行,积极求改,思想上有了较深刻的认识,行动上有了明确目标,并取得一定的改造成绩。现总结如下:
一、在认罪服法方面,一年来,本犯在政府警官的教育下,通过学习有关法律知识和积极参加各种教育活动,使本犯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深深为自己以前的行为感到耻辱和悔恨。从根源上认识到本犯之所以走向犯罪道路,就是因为没有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为满足自己的私欲,直至走向犯罪深渊。本犯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同时也给家人带来了巨大的伤害,为此深感内疚。由于本犯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并决心痛改前非,故在一年来,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能端正思想,调整心态,自觉接受法律的惩罚和监狱的教育,积极投身改造之中,并取得一定成绩,在“双月”安全竞赛活动中被评为先进个人,全年获监狱劳积(编者注:劳动积极分子)一次。
二、在遵规守纪方面,能端正改造态度,在过去一年里,严格服从政府警官的管理,时刻以服刑人员的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有明确的身份意识,以遵纪守法遵守监规为荣,在改造中不断强化自己遵规守纪意识,一年来,未发生违反纪律的事。
三、在“三课”学习方面,本犯积极参加监区组织的爱国主义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参加了监狱举办的医犯培训班,通过学习,使自己更加认识到祖国的伟大和对囚子的博爱,通过心理健康教育,掌握了一定的心理健康知识,对本犯在服刑改造中保持良好的积极向上的心态,起到良好作用;在犯医培训中,学到了基本的护理知识和技术,获得了99.5分的理论考核成绩,并被评为优秀学员。
四、在劳动生产方面,一年来,本犯在护理司药岗位上能虚心向政府医生、护士学习,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高护理技术,一年中协助政府护士每天平均配发药品40余种,最多达70种;每天平均发药人数40余人,最高为65人。在工作中,能牢记安全第一,对工作认真负责,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做到“三查七对”,保证了日常工作无差错事故发生。一年来,已基本掌握了所配药品的主要功能和剂量,较好地配合了政府医护人员的医疗工作,此外,在护士长的指导下,清理整顿了药柜,建立了药品出入量记录表,及时清理核对过期药品,使药品的管理更加规范有序。
五、在文明礼貌方面,一年来本犯能认真遵守文明礼貌规范,从不讲脏粗话,对警官和医务工作人员做到礼貌称谓文明礼让,与同犯合(和)睦相处,积极维护监管和医疗秩序。
六、在生活卫生方面,能搞好个人卫生,能认真完成监室值日卫生工作,并积极主动做好医护办公室及治疗室的卫生工作。
呈:分监区政府警官
罪犯:×××
2007年元月18日
思想汇报一
报告尊敬的政府警官:
康复室现有病犯8人,根据本旬他们的精神状态、情绪变化、遵规守纪以及配合治疗等情况,特向政府警官报告如下:
一、康复室陪护给病犯学习的内容:(1)学习了住院病犯住院期间计分考核实施细则(每周学一次)。(2)行为规范(每周学一次)。(3)爱国卫生月。(4)反三违。(5)行为规范整训月。(6)道德、心理、感恩。(7)我们康复室陪护帮病犯把被子、衣服、卫生等,弄得整齐清洁。
二、周宏骥,5(编者注:犯人房间号码),现年42岁,故意伤害罪,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可能有发病现象,不服从管理。
三、林友生,6-1(编者注:犯人房间及床位号码,下同),现年28岁,抢劫罪,人格障碍,要不给他回中队,就闹事,自伤自残等。
四、金坤,10-4,现年28岁,抢劫罪,精神分裂症,可能有发病现象。骂人,不服从管理。
五、其他5人正常,马德龙、王永祥、佐春华、汤有平、邵长元。遵规守纪、听从医嘱、按时服药、服从管理。
呈:分监区政府警官
康复室陪护:×××
2008年3月20日
思想汇报二
报告尊敬的政府警官:
本旬(3月11日―3月20日)三病区除康复室精神病犯外,参与计数的共有13人,其中肺结核3人,肝炎3人,其他病残犯7人,除极少数病犯外,绝大多数能遵规守纪,服从管理,配合治疗,按时服药,总体秩序良好。
本旬表现好的有:
郑安义、阮书田、宋涛,在配合治疗的同时,能主动积极搞好病室卫生。
本旬表现较差的有:蒋忠厚。
该犯在本旬中连续2-3天咯血,因此对治疗有意见,经常闹点小情绪,甚至不肯挂水吃药,不配合治疗,影响不好。
其余病犯均表现较好,思想情绪比较平衡。
呈:分监区政府警官
监督岗犯:××× ××
×××
2008年3月20日
思想汇报三
报告尊敬的政府警官:
一、本旬(3月11日―20日)小组罪犯绝大多数能遵规守纪,认真履职,思想情绪也都比较稳定,没有出现明显的违规违纪现象,总体秩序良好。
二、本旬小组会主要强化了对“四项活动”的再学习和教育,通过相互提问和抽查的办法,要求每名罪犯熟记“四项活动”的主题、内容、重点和要求,以及熟练背诵“八荣八耻”。
三、本旬小组会组织重温了《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每名罪犯必须严格要求自己,将规范变为习惯。
四、本旬小组会重点强调了对个人内务、监区卫生、区域管理以及联号制度的要求,要求每名罪犯必须不断不折不扣地严格执行。
五、对小组内极个别罪犯存在的生活小节不规范问题,采取个别交流、小组点评等方式予以矫正。
呈:分监区政府警官
罪犯组组长:
××× ×××
2008年3月20日
思想汇报四
报告尊敬的政府警官:
病区陪护顾红伟向政府警官汇报一周来内科病犯的思想活动情况如下:
本周内科病犯共计29人,其中出院病犯11人,新入院病犯10人,现住院病犯18人,其中内科一室3人,内科二室4人,内科三室8人,内科四室3人,根据一周观察和了解,大多数病犯都能遵守监规和住院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主动配合医生和护理人员的治疗,认真服药。
本犯向政府警官保证,认真按照陪护犯岗位职责办事,让警官放心。
呈:分监区政府警官
陪护犯:×××
2008年3月20日
思想汇报五
报告尊敬的政府警官:
本旬外科病室现有病犯17人,其中外(1)病室9人,外(2)病室8人,他们分别是:徐校友、俞跃林、张兴福、秦惠、高燕、邱立、何刚刚、夏国圣、施建军、徐立军、钟柏林、张建华、黄志明、陈南京、陆坚、黄庆明、成凯。
本旬大部分病犯都能遵规守纪,并能遵守本监区的有关规定,思想情绪比较稳定,配合治疗,未出现违规违纪的事。
但是有下列病犯发生违规违纪:
1、外(1)病室徐校友在3月18日下午无理骂人。
2、外(1)病室邱立在3月20日傍晚踢监房门。
3、外(2)病室秦惠、张兴福在3月11日中午殴打他人。
4、外(2)病室张兴福在3月18日晚上殴打他人。
5、外(3)病室张兴福在3月20日下午踢监房门。
针对某些病犯素质较差,身份意识淡薄,所以常有随心所欲的事,本犯身为陪护一定在岗尽职,按照警官的要求去做好各项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制止,确保监管秩序稳定。
呈:病犯分监区政府警官
罪犯:××
2008年3月21日
二季度罪犯心理动态报告
截止本月底,我分监区押犯24人,精神病犯9人。本季度在罪犯心理矫治方面开展的工作有以下几项:
一、继续在犯人中开展《罪犯心理矫治教育》,按计划课时授课;
二、对具有严重心理问题的罪犯进行个别矫治;
三、对住院病犯中情绪异常的进行矫治。
在以上几项工作的开展中,我们本院犯人的心理大都无异常,异常的集中在几名精神病犯身上,现详细汇报如下:
1、金坤(10-4),现年27岁,抢劫罪,刑期八年六个月,已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09年5月1日刑满。南京人,因精神分裂症于2005年11月25日入院治疗。本季度以来,时时处处患得患失,对管理犯的管理有时闹点情绪,私下认为不给他表现的机会,此外,比较爱面子,心胸不够开阔,好幻想甚至空想。
2、钱鼎(9-3),现年29岁,教唆罪,刑期四年六个月,2003年7月9日―2008年1月8日。无锡市人,因狂躁症于2006年5月31日入院治疗。本季度以来,精神、情绪比较狂躁,比如看电视,他想看什么节目,如果不立即给他看,他就会坐立不安,狂躁不已,与其年龄不符,其头脑十分简单,除了好吃以外,其余什么都不计较,性格率直,好恶立马显于脸上。
3、曹玉林(1-6),现年46岁,故意杀人未遂,刑期九年,2003年9月25日―2012年9月24日。仪征市人,因癫痫伴人格障碍于2005年1月17日入院治疗。本季度以来,其精神、情绪十分异常,癫痫病经常发作,发作时不省人事,同时,精神病也经常发作,发作时其言行举止不可理喻,常常为了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与同犯甚至管理犯大吵大闹,喋喋不休,多疑现象十分突出,总以为有人在跟他作对,除了徐医生,其他任何人的话都听不进去。不知好歹,既令人同情又令人憎恶,目前是康复室最烦心的病犯。
4、王永祥(1-2),现年45岁,拐卖儿童罪,刑期十年,已减刑一年,刑期至2009年7月2日止。如东人,因精神分裂症于2006年2月14日入院治疗。本季度以来一直胡思乱想,经常失眠,对许多问题好钻牛角尖,一直对其罪行想不通,不善与人交往。
5、周宏骥(5),现年42岁,故意伤害罪,刑期10年,2002年5月31日―2012年5月30日。通州市人,因精神分裂症于2005年12月30日入院治疗。本季度以来,精神、情绪不太稳定,其性格特别孤僻,一天说不了三句话,什么事都闷在心里,不愿与他犯沟通交往。最近以来,经常莫名其妙地骂人,不知道骂谁,也不知道为什么。
6、戎锁顺(4-1),现年68岁,故意伤害罪,刑期四年,2004年7月14日―2008年7月13日。丹阳市人,因精神分裂症于2005年10月14日入院治疗。本季度以来,身体状况明显下降,曾有两三次无缘无故就倒在地上爬不起来,总说自己整个脑子里空空的。此外,该病犯容易记恨,经常为打饭菜与管理犯计较甚至记恨,渴望能早日回家。
7、潘秀全(4-2),现年43岁,诈骗罪,刑期一年六个月,2006年3月17日―2007年9月16日。贵州人,因精神分裂症于2007年2月7日入院治疗。本季度以来,该病犯精神、情绪都比较稳定,怎么看都不像一个精神病犯,一天咳到晚,倒像是肺病,除了比较自由散漫外,该犯看不出有什么病症。
8、陈宏新(10-3),现年34岁,罪,刑期四年六个月,自2003年6月27日―2007年12月26日。安徽定远人,因不服管教,有人格障碍于2007年5月29日再次入院,入院以来,该犯精神、情绪比较稳定,他自己说马上就要刑满了,不能再像以前那样闹腾了,因为此前的闹腾没有给他带来什么好处,相反,因此吃尽了苦头,并表示,现在要好好表现,平安度过余期。
9、马德龙(4-3),现年38岁,故意伤害罪,刑期4年,2005年9月16日―2009年9月15日。徐州人,该犯入院时紧张心理本季度明显得到缓解,但是其某些行为在常人看来仍然有点不可思议,如经常一个人对着墙壁长时间自言自语,偶尔还大喊大叫。与其谈话时,其思维方式与常人无二,渴望减刑,渴望早日回家,更渴望病能早日痊愈,他常说耳朵(听力)不好,别人讲话听不到,尤其和医生经常谈不到一块去,他讲他的,医生讲医生的,医生讲的,他只能说好,但其实医生讲什么他根本就不知道。
下步工作:
1、为《阳光下》出心理矫治专集,积极征稿;
2、加强对精神病犯的监控和疏导;
3、对病犯中的重点人头,不安分分子进行心理矫治。
以上报告,当否?请指示!
关键词: 已婚女性服刑人员;社会支持网络;个案访谈;专业团体支持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23X(2016)02004808
一、研究背景及问题提出
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推进,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社会思想观念不断进步。这一方面,促进了现代女性经济、政治与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使越来越多的女性逐渐摆脱家庭的束缚,积极广泛地参与到社会的各项活动中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另一方面,在当前社会转型背景下,逐渐增长的女性犯罪率也日益成为一个不容小觑的社会问题。对于那些在入狱前便已结婚成家的女性服刑人员来说,入狱服刑不仅意味着一定时期内人身自由的剥夺,还意味着她们必须面临婚姻关系弱化的问题,承担婚姻危机的风险。所谓婚姻危机,即夫妻之间可能引起婚姻关系破裂的矛盾和冲突,其内容涉及婚姻家庭生活的多个方面,包括家庭沟通交流、夫妻心理矛盾、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生活摩擦、家庭经济、中年危机、日常家庭琐事等,主要表现为婚外恋、夫妻分居、家庭暴力等类型。[1]长期与外界隔离导致已婚女性服刑人员面临正常家庭关系――尤其是婚姻关系的弱化,从而使该群体容易陷入婚姻危机甚至最终婚姻破裂。在婚姻关系的处理上,已婚女性服刑人员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从地位不利论出发,弱势群体是指“由于自然、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低下状态而难以像正常人那样去化解社会问题造成的压力,导致其陷入困境、处于不利社会地位的人群或阶层;在社会变迁的进程中,这个群体是社会援助的对象,是社会福利的接受对象”。[2]笔者认为,女性服刑人员由于长期与外界隔离,她们在婚姻家庭关系的处理方面处于弱势状态,不仅要承担监狱内各项改造任务,同时还要经受感情变故带来的煎熬;尤其是面对既有弱势状况,作为婚姻关系的重要一方,女性服刑人员却失去了维系及挽救婚姻关系的机会。在这种情况下,婚姻危机中女性服刑人员可以被视为弱势群体,研究其社会支持网络具有必要性。全面系统地了解并分析其社会支持网络,有利于研究者更好地把握女性服刑人员在面对婚姻危机时的需求,了解其社会支持网络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建立并完善其社会支持网络。纵观目前国内学术界对服刑人员问题的研究,对女性服刑人员社会支持网络的研究几乎没有。而既有关于服刑人员群体的研究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依然存在四点不足。一是研究学科较为局限,研究多从心理学和法学视角出发,社会学视角下的研究寥寥无几。二是研究方法较为单一,相关研究多以定量研究为主、定性研究较少。三是研究对象较为笼统,大部分研究都倾向于将服刑人员视为一个整体,缺少较为细致的区分性研究,缺乏针对性。四是研究内容多集中于对服刑人员婚姻家庭权利的探讨、对服刑人员心理健康的调查研究等,而关于女性婚姻危机的关注,往往集中在农村留守妇女群体上,涉及女性服刑人员群体婚姻危机状况的社会学研究及其社会支持网络分析很少。
本文主要运用个案研究法,采用半结构式访谈法进行研究,旨在通过对云南省某女子监狱10名已婚女性服刑人员(重刑犯)进行深度个案访谈①,全面系统地分析这些女性服刑人员的社会支持网络的状况及存在问题,在充实目前学界对女性服刑人员社会支持网络研究的同时,也为监狱相关政策的制定和专业团队的介入辅导提供一定支持及借鉴。出于案主保密的基本原则,本文对被访女性服刑人员姓名及其他隐私情况均作了相应技术性处理。个案访谈对象基本情况如表1所示。
二、已婚女性服刑人员的社会支持网络现状
对社会支持网络的正式研究始于20世纪70年代,但迄今为止,学界对社会支持网络概念并没有形成统一界定。作为社会支持及社会网络两个概念的结合,社会支持网络兼具二者的特性。一方面,社会支持的核心在于资源的交换互动过程,这些资源包括物质、精神、情感、信息等多个层面,同时社会支持具有双向性特征,即个人对他人的支持能够产生能动性认知并以此为基础做出回应;另一方面,社会网络作为人与人之间复杂交错的纵横社会关系,具备了发生连锁反应的前提基础,社会网络具有相对松散性、交叉性、多重关系、强弱关系等特性。[3]对社会支持网络的理解必须建立在动态发展的视角之上,即处于社会支持网络中的个体具备主动积极地适应力,甚至能够重新建构起新的社会支持网络并从中挖掘新的社会资源以促进个人更好地应对自身需求及挑战。从社会支持来源的性质进行划分,可以将社会支持网络分为非正式社会支持网络和正式支持网络两类。非正式支持网络是通过血缘、地缘、业缘等次级关系建立并形成的支持网络;以强关系(包括配偶、父母、子女、朋辈群体等)作为主要特征的非正式支持网络在我国社会传统文化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正式支持网络则是通过次级关系,如国家政府机关、用人单位、群众组织(妇联、工会、青联等)、地域性组织(社区居委会)及其他性质的专业组织(如NPO组织、职业联合组织)等,建立起来的社会支持网络;正式支持网络以弱关系为主,对强关系组成的非正式支持网络起到补充和完善的支撑作用。在此,本文对已婚女性服刑人员的社会支持网络分析将从非正式支持及正式支持两方面入手,深入分析探讨其社会支持网络的现状特征及存在问题。
(一)已婚女性服刑人员的非正式支持网络
1.配偶支持严重断裂
对于已婚女性服刑人员而言,配偶作为婚姻关系中的重要作用方,对婚姻关系的维系及发展起到重要作用。根据访谈资料,可以看出目前已婚女性服刑人员的配偶支持明显存在严重断裂的特征,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
(1)从支持频率上看,女性服刑人员与其配偶的联系频率呈不断递减的变化态势,且入狱前后存在明显反差。访谈资料显示,在看守所关押期间或入狱后一两年内,女性服刑人员多用“偶尔”“时不时”来形容丈夫与自己的联系频率。
在看守所和进来前半年,他还时不时管管我,但是我入监两年多以后,我们几乎就没有联系了。时不时就是个把月,想起来,就来问问我。(个案一)
大部分入狱服刑的已婚女性的丈夫与其的联系频率随着入狱时间的增长逐渐减低,甚至最后“完全断了联系”,如个案二表述。
我在看守所时,他倒是写信的,写得都很好,一个号室的人看了都觉得羡慕我呢。到我入监以后,(他)也不打电话,也不写信,后来要离婚的时候开庭见了一次。反正就是不闻不问了。(个案二)
(2)从支持内容上看,配偶支持存在物质支持缺乏、情感支持严重不足的特点。在物质支持方面,所有被访者称自己狱中生活费用基本由娘家负担,有的服刑人员配偶会在其入狱后两年内不定期给她们打钱或者寄照片、毛毯等物品,而有的服刑人员配偶则基本上对妻子的物质需求很少回应。在精神支持层面,配偶支持常常给予服刑人员一种“被敷衍”的感受,深度精神支持几乎没有。
我问他在做什么,他都会告诉我:“我很忙”。我也是感觉到,他可能是在应付我……(个案一)
写信,但也没啥好些的,写来写去还是就那几句――“好的好的、样样都好”,就这种。他说来说去都是好好改造,我都看烦了,我写着写着也觉得乏味,后来我也不写了。(个案六)
(3)从支持方式上看,女性服刑人员与配偶的联系方式一般可分为写信和见面两种。对于大部分被访者而言,即使她们心底与配偶见面的需求非常强烈,但实际上配偶的经常性探视却很少。写信相对于见面,虽然更方便可行,但一方面信件在邮寄过程中存在丢失的可能性,另一方面,较见面而言,写信给予女性服刑人员的支持强度更弱。
见面更容易沟通一点,能见到人,能够感觉到那份真诚。电话和写信的话,我又看不见他的表情,总觉得有些虚伪。(个案三)
写信我觉得没什么意思,现在外面的人也很不愿意写信,感觉就我们这种人才会写写信。(个案五)
2.父母支持相对稳定
作为强关系力量的重要方面,父母对婚姻危机中女性服刑人员的支持较配偶支持更为稳定持久,在提供物质支持、情感支持和婚姻调节等方面发挥着非同一般的作用。其支持的具体特征有三点。
(1)支持频率较高,持续性较强,入狱前后态度转变较小。一般而言,大部分女性服刑人员与父母的联系维持在一至两月一次电话或会面。
虽然我觉得我跟我父母已经有两三年没见面了,但是我觉得没有什么影响,总归都在写信、打电话,随时都在保持着联系,所以我就觉得也没什么。(个案一)
(2)从支持内容上看,父母对服刑人员的支持不仅包括物质支持,也包括一定的情感支持,部分服刑人员与家人的相互交流倾向于采取“报喜不报忧”的态度,因此沟通带有一定表面化和形式化的特点。
有时候心血来潮,并且有时间就一个月写一封;有时候心情不好,环境很压抑,我也不想欺骗他们,就可能故意半年左右才写一封。反正,我从来不跟他们说不好的事,也从来不跟他们要钱。(个案七)
(3)在支持方式上,被访女性服刑人员倾向于根据父母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联系方式。普遍来说,亲情会面②是被访者最喜欢的一种联系方式,但这种方式往往也会带给她们双重的心理体验。一方面她们非常期待亲人探望并进行近距离的互动交流;另一方面在每次会见结束时,她们心底会产生对亲人更为强烈的愧疚和思念之情。
我爸爸以前身体很好的,就是因为我被抓他才中风,半边瘫痪,后来他才慢慢好点。现在每次见面看见他头发越来越白,心真的很疼。所以见面就是有两种(感觉),一方面是高兴;另一方面是折磨。(个案七)
电话联系是她们选择最多的联系方式,但监狱规定每月仅能打一个亲情电话,因此她们一般会采取“每月轮流”的方式给父母分别打电话。相较而言写信联系是她们较少使用的方式。首先,该方式受服刑人员、服刑人员父母文化水平的限制;其次,有可能存在信件投递不达的问题;最后,有的服刑人员认为写信不能了解家庭的真实情况,更无法很好地实现传达心声、亲近家人的作用。
以前在老家(监狱服刑)的时候写过的,来这边(指新转入的监狱)以后就不写了,有时候他们收不到,因为他们是租房子住,又不固定,有时候邮递员找不到,所以信都会收不到,所以就不写了。(个案六)
每次都说样样都好呢,没有一样不好的――但是我就觉得,这种很不真实,我也知道他们是怕我担心吧。(个案五)
3.子女支持较弱势
在配偶支持严重断裂的情况下,服刑女性的子女支持容易受到父亲态度的消极影响。一般而言,子女对服刑人员的支持频率受多方面因素限制,如不同年龄段子女的联系频率不同。年龄较小的子女与女性服刑人员的联系一般因受配偶限制而相对较少。年龄较大的子女与服刑人员的联系相对较频繁,但也存在与子女沟通无力、沟通不畅等问题。
只能让我老公带她一起来(看我),她自己一个人来又不好来。(个案三)
在支持内容方面,服刑女性较难参与子女成长及人生重大事件,对亲情培养造成不利影响,同时子女支持也表现出义务性及表面化的特点。
我姑娘也给我写过几封(信)……写得还是挺好的,但是好像不是发自内心的那种,好像是大人教她的,我看完也没多少感觉……(个案三)
4.其他支持情况
根据采访,并非所有被访者均有其他亲属(如兄弟姐妹等)的支持,尤其稳定、持续的其他亲属支持就更少;就狱外朋友的支持方面,大部分被访者都选择对狱外朋友刻意隐瞒自己正在服刑的情况或者直接拒绝狱外朋友的关心,因此狱外朋友支持表现并不突出。
我现在这个形象和外面差别太大了,我自己都不能接受,别人更不能了,我也不想让别人同情我,我就跟我妈说,千万不要告诉他们(指好友)我在哪里。(个案三)
除此之外,狱友作为日常接触最多的群体,却因为彼此间存在一定戒备心理,具有交往范围小、交流浅表化等特征,因而没有发挥出充分、正向的支持作用,难以成为有效支持力量。
都是些犯了罪进来的人,有些人心理可能阳光些,但是也有些人心理比较阴暗,所以我也不敢交什么真心朋友……(个案七)
(二)已婚女性服刑人员的正式支持网络
1.监狱内部正式支持
除狱友外,已婚女性服刑人员接触频率最高的就是监狱干警。监狱干警既是服刑人员的直接管理者,也对服刑人员包括其心理健康在内的各方面承担改造责任。因此,身处监狱中的服刑人员既服从监狱管理,也依赖监狱提供的各项政策并从中获得所需的帮助。
(1)从支持频率上看,监狱支持具有较强规律性和周期性。一般而言,监狱干警每月都会找服刑人员谈话至少一次,以了解其思想及心理情况,服刑人员也要定期上交思想汇报情况。此外,除在重要节日(如春节、中秋节等)时监狱会定期举办一些大型团体辅导外,还会不定期针对需要帮助的个体进行专门的心理咨询。再有,监狱一年会组织两至三次亲情帮教活动,通过服刑人员与其家属参观监狱、吃亲情餐等形式,让其家属了解服刑人员的改造生活,拉近彼此的距离。
我们每个月要写一次思想汇报。汇报一下情况,心里想什么就写一下,有什么困难就汇报给警官。(个案二)
(2)从支持内容上看,通常而言监狱干警对女性服刑人员的关心一般集中于具体的生活改造和基本思想情况上。但针对其婚姻困境的系统性支持几乎没有,监狱警察一般不会深入询问婚姻危机中的女性服刑人员关于婚姻困境的态度,而大部分已婚女性服刑人员面对警官的主动询问都抱有“尽量不麻烦警官”的想法。
(3)从支持方式上看,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安排对外联系的活动,主要有写信联系及每月定期一次的亲情会见和亲情电话;另一种则为监狱内部组织的活动,主要包括个人心理咨询、各类团体辅导和亲情帮教活动等。根据被访资料,大部分女性服刑人员对亲情帮教活动表现出明显的喜爱或支持。
我也没什么特长,不喜欢参加监狱里面那些文娱活动,就喜欢亲情帮教!亲人在一起,讲讲话,拉拉手。(个案八)
2.其他正式支持
除监狱支持外,已婚女性服刑人员的正式支持网络一般还包括一些其他正式支持形式,如妇联、法院和村委会或居委会等弱关系支持力量。根据所获的被访资料,上述正式支持力量针对已婚女性服刑人员开展专门性的群体活动的情况几乎为零。在问及村委会或居委会的一般性支持时,被访女性服刑人员均表示“没有过”或者“没听说”。而法院支持方面,被访女性服刑人员基本回答是“就去办离婚的时候有过关系”。其中妇联对女性服刑人员有一定支持,但是覆盖面有限,一般以惯例性慰问为主,支持力度并不突出。
长期入狱服刑使已婚女性服刑人员的非正式支持网络出现明显缺失。上文从非正式支持及正式支持两大方面出发,以多种维度(支持频率、支持内容、支持方式)入手探讨了已婚女性服刑人员社会支持网络的基本现状及相关特征。总结说来,配偶支持断裂、父母支持局限、子女支持弱势是已婚女性服刑人员群体非正式支持网络的基本特征;而正式支持网络中强势凸显的监狱内部的官方性支持远远超越其他正式支持,成为女性服刑人员社会支持网络中主要的力量。具体特征如表2所示。
三、已婚女性服刑人员社会支持网络的局限性
(一)非正式支持网络的局限性
已婚女性服刑人员的非正式支持网络具有不稳定性及疏离化特征,缺乏持续性及可靠性,这点在配偶支持方面表现尤为突出。造成已婚女性服刑人员非正式支持网络作用局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1)夫妻互动低频化和片面化。长期服刑造成夫妻间在身体接触及交流沟通方面的互动受阻,深入交流和亲密接触减少使夫妻互动呈现低频化和片面化的趋势,一般而言,互动强度很大程度上受夫妻沟通方式的制约。作为夫妻生活重要部分的性生活的缺失,无时无刻不在挑战着已婚女性服刑人员对配偶的信任。
哪有机会吵架呢,电话时间就给你几分钟,还在电话里面吵架太离谱了,话才讲两句就没时间了……(个案三)
他不可能为了你,在外面当十多年的和尚吧。(个案一)
(2)家庭角色缺位,导致女性服刑人员家庭决策影响力大幅减弱,在父母赡养和子女抚养方面表现出相当的无力感,无可奈何的情绪是该群体常常难以回避的心理感受。
(3)性生活缺失对婚姻维系的威胁。即使如今部分监狱实施了“特优会见”制度,但该制度作为服刑人员表现良好的特殊优待,因此并不具有普遍性。
多难得,我改造情况又不如意,怎么可能要求这些(指特优会见)。(个案四)
(4)家庭经济生活压力增大。访谈中大部分女性服刑人员都曾是家中经济上的重要支柱之一,她们也称自己曾经可谓“顶梁柱”(个案四)、“女强人”(个案八)。而当她们入狱离家后,不仅无法为家庭经济提供支持,还需要家庭长期的经济援助,这无疑加重了丈夫的家庭经济负担,甚至成为婚姻危机爆发的导火索。
(5)监狱环境的负面影响。监狱中已婚女性服刑人员――尤其重刑犯大都对婚姻持消极的态度,“高离婚率”成为了一种见怪不怪的正常现象,这一定程度上使女性服刑人员对自己的婚姻维系产生不自信情绪甚至淡漠感。
相较于配偶支持,父母支持及子女支持虽然相对稳定,但依然无法满足服刑女性群体的各方需求。这些原因使非正式支持网络难以长期有效地发挥出对女性服刑人员的物质、精神等方面的支持,处理不当甚至会导致完全断裂的情况。总之,持续支持所带来的物质、精神等多方面的沉重压力,易使服刑人员非正式支持主体拒绝甚至退出援助。长期来看,非正式支持具有强烈不稳定性及针对性弱势,这也是该类支持难以持续有效的重要原因。
(二)正式支持网络的局限性
已婚女性服刑人员的既有正式支持网络具有强烈的官方性。标准化及普遍化的特点难以充分满足已婚女性服刑人员在面临婚姻危机时的深度需求。
(1)既有正式支持网络缺乏针对性。一方面,正式支持网络对已婚女性服刑人员群体的关于婚姻危机的专门性支持或者辅导较为缺乏,被访者在被问及是否接受过针对婚姻危机问题开展的专门性辅导或支持时,大多数表示“不晓得”(个案四、七)、“没听说过”(个案二、三、九)等。另一方面,由于不同女性服刑人员面临的婚姻危机的具体情况不同,其相应需求也不同,而正式支持网络的普遍化特点使其较难针对个人不同情况作出相应支持。
(2)既有正式支持网络容易流于形式。正式支持网络是大众化、普适性的,因此难以实现像非正式支持网络的个体化、特殊性支持,因此正式支持网络对婚姻危机中的女性服刑人员的关心深度必然受限。值得注意的是,大部分被访女性服刑人员都认为监狱支持的这种“形式化”或“笼统性”是可以被理解的。
哎哟,你说这么多人嘛,他们还能怎么关心你,怎么可能每个人都安慰得到,安慰不了那么多。(个案五)
大部分被访者甚至不希望被监狱警察“过度关心”,认为那可能是自己“改造不得力”(个案三)、“表现不好”(个案十)的征兆。
(3)既有正式支持网络的支持力度容易受身份意识限制。“身份意识”的强调使服刑人员必须时刻谨记“明确身份、遵规守纪”的重要性。虽然监狱是服刑人员最重要的正式支持来源,但监狱警察本身“监狱管理者”的形象往往拉开了他们与服刑人员之间的心理距离。一方面,从作为管理者的监狱警察角度看,大部分狱警很难真正对服刑人员产生同感和共情,且双重角色者(即监狱警察兼心理咨询师)往往要面对任务互不相容的困境,导致问题混淆甚至失去客观判断;[4]另一方面,从作为被管理者的服刑人员角度看,向一个直接管教自己的人敞开心扉,并愿意相信他能为自己解开心结,也是难以接受的。
思想汇报嘛,没什么事一般就写“一切正常”就得了……谈心嘛,你说和警官面对面坐着,身份上还是有点距离。(个案五)
总之,监狱警察与服刑人员之间难以避免的强烈疏离感是导致监狱支持大打折扣的重要原因之一。
(4)既有正式支持网络易受相关政策限制。监狱是司法机关所指定的服刑人员的生活场所,在监狱高墙之内的监狱管理人员及服刑人员均被各种各样的规章制度所限制。尤其在限制服刑人员人身自由权、要求服刑人员听从监狱管教的方面,充分体现出法律对触犯刑律之人的惩处作用。被访女性服刑人员大部分明确承认了监狱改造成绩的重要性,服刑人员的改造情况不仅直接影响到服刑人员减刑等方面,还成为服刑人员实现某些对外联系的前提条件,正如个案八所言:“这些活动我们想是想(参加),但批不到,有名额限制的”。
四、总结与建议
本文以已婚女性服刑人员的社会支持网络为主要研究对象,根据对10名受访者访谈资料的分析,发现已婚女性服刑人员的社会支持网络存在非正式支持不稳定及疏离化、正式支持官方性及标准化的问题。从既有相关资料可以看出,目前针对服刑人员主体的专业团体支持非常匮乏。笔者认为,所谓专业团体,是指为特定目标而组织起来的,以专业价值观、专业理念及专业方法为指导,具有较强稳定性、全面性和高服务水准性的服务组织。专业团体支持是独立于非正式支持及正式支持的第三方支持体系,包括专业NGO组织、专业志愿者团体、社会工作团体等。笔者认为,在配偶支持断裂、其他非正式支持力度有限、正式支持网络存在局限的情况下,专业团体支持中的社会工作团体最能够呼应监狱服刑人员需求,能够大大帮助女性服刑人员减小婚姻危机带来的无助感和压力感。
首先,社会工作介入是完善婚姻危机中女性服刑人员社会支持网络的必然要求。社会支持作为社会工作重要的理论及实务方法,对社会工作研究范式的推动具有重要价值。[5]虽然非正式支持网络作为强关系力量对服刑人员主体具有重要意义,但受女性服刑人员特殊处境的限制难以形成有力支持,且存在专业性低、持续性差、受制社会环境等局限性;[6]而既有正式支持网络,尤其监狱体系内的支持,其官方性的特点也必然大大局限了其支持力度。在目前服刑人员社会支持网络不健全的情况下,专业社会工作能够为“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婚姻危机中的女性服刑人员提供更为专业的服务。面对既有支持网络难以解决或者解决不好的问题,社会工作可以发挥非常重要的弥补作用。
其次,社会工作的介入是有针对性地满足服刑人员需求的重要途径。社会工作介入构建支持网络以一种全新的视角,将个体及其问题置于社会整体中看待,视个体权能的提升为基本工作目标。婚姻危机中的女性服刑人员现有的社会支持网络远远不能满足其精神慰藉、心理疏解的特殊需求。在个案访谈过程中,大部分被访女性服刑人员均向研究者表达了对更专业、更平等支持的渴望。而专业社会工作的介入可以针对不同女性服刑人员的不同需求,有层次有目标地开展专业帮助活动,推动以个体需求为导向的支持网络的构建。
再次,无论在理论或实践上,社会工作介入监狱场域积极开展相关服务都是矫治社会工作发展的需求。虽然目前我国矫治社会工作的实践及研究大多集中于社区矫正的层面,但监狱内部的专业社会工作同样亟待发展。
最后,社会工作的介入是提升服刑人员改造质量的有力手段。服刑人员的改造目标在于从“服刑人”改造为“社会人”,在于为其重返社会的再社会化做出必要准备。服刑人员的教育和转化是监狱系统长期且艰巨的任务,但由于监狱干警和服刑人员身份存在显著差异,如果一味的依靠监狱内部人员来帮助服刑人员实现改造,必然是不科学的。社会工作者和服刑人员之间不是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能够更平等地与服刑人员沟通交流,更好地疏解婚姻危机中的女性服刑人员的心理压力和无助感受,从而帮助女性服刑人员摆脱婚姻危机带来的阴影,更好地进行监狱改造。专业社会工作介入服刑人员监狱改造,尤其针对已婚女性服刑人员开展专业性的服务活动,是提高监狱改造质量、完善服刑人员群体社会支持网络的可行路径。
总体说来,婚姻危机中的女性服刑人员的社会支持网络较复杂,不同网络各有其作用和局限性,社会支持网络也是其中的一个。不同子网络各有利弊。因此,完善婚姻危机中女性服刑人员的社会支持网络应该在尽可能完善每个子网络支持的前提下,更好地实现各个子网络间的相互配合和支持。专业团体支持尤其是社会工作的专业介入将成为今后监狱服刑人员社会支持网络建立及完善的重要发展方向。可以展望,专业团体支持将与正式支持、非正式支持一起,共同对服刑人员群体――尤其是对具有特殊需求的服刑人员群体(如已婚女性服刑人员群体),发挥出真正多维的支持作用。
①本文中所有访谈资料,均为作者调查所得,调查时间为2013年4月。
②亲情会面制度:在服刑人员服刑改造期间,监狱安排服刑人员与其亲属会面或通话的一种人性化司法制度,在监狱警察的陪同下,通过安排会见、活动教育等,促进服刑人员亲情感化,加强改造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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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现代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人口流动规模扩大并空前活跃。越来越多的人为了追求更好的生活条件,离开户籍所在地从农村流向城市,从经济落后地区流向经济发达地区,我们称这一类群体为流动人口。但是,由于我国严格的户籍制度,城乡居民差别对待和政府管理的缺位,流动人口经济收入低,不能享受很好的社会保障,政治权利也难以平等享有,心理压力大。这种种的因素导致流动人口犯罪率居高不下,给社会治安埋下巨大隐患。与之而来的,便有流动人口犯罪的刑罚适用问题。由于流动人口罪犯具有的复杂情况和特征使得依赖稳定的社区环境实施的社区矫正制度难以平等地对流动人口适用。因此,在法治不断完善的历程中,如何保证流动人口罪犯适用社区矫正的合法性、平等性,如何实行对流动人口罪犯最有针对性的社区矫正方式,切实帮助被矫正流动人口顺利回归社会,值得我们关注和探讨。
一、分析的逻辑起点——流动人口罪犯的特殊性
(一)矫正对象的流动性
流动人口出于生存需要,跟随劳动工作机会而流动,职业呈现多样化与非固定化,工作更换频率高,城乡和地区流动较快。即使是留在某个地方,也在春节像候鸟一般往返于城乡之间。矫正对象的流动性给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行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在某一地点短时间的社区矫正也无法起到改造思想、使其重返社会的目的。
(二)矫正关系的复杂性
流动人口作为社区矫正的特殊群体,涉及的社会关系具有复杂性。由于流动人口是出于对工作机会的追求而流向经济发达的地区,在暂住地或工作地往往处于相对孤立的生存状态。投奔亲戚、朋友的这类流动人口犯罪的社区矫正,除了涉及传统意义上与司法所、矫正志愿者、社工的关系外,还涉及到与其投奔的朋友、亲戚、老乡以及所住地当地居民、社区之间的关系。
(三)矫正侧重点的特殊性
据调查了解,弱势群体对弱势的归因,会影响他们在发泄不满情绪时具体对象的选择,强化他们作出攻击时的自我合理化机制。他们更容易将自己处于弱势的原因指向社会和其他群体,引绪的积累。因此,在对流动人口犯罪进行社区矫正的过程中,把握和了解服刑人员特别的需求,对其进行心理矫正,并对其进行免费技能培训,提供就业和医疗方面的救助,改善其生存环境,消除再犯罪形成的客观因素,显得更为重要。
(四)效用评估的艰巨性
对于社区矫正对象矫正完毕后的跟踪研究,既是社区矫正效果的有效评估方式,也是预防再犯罪的有效手段。但是,由于流动人口中服刑人员的流动性、情况的复杂性和违法犯罪的突发性等等,不仅使得对服刑人员矫正工作难度增大,而且也使得服刑人员的矫正工作流程、衔接机制以及工作如何开展、如何有效预防他们重新违法犯罪等问题都变得十分棘手。在种种不确定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对于流动人口社区矫正的效用评估变得异常艰难。
二、分析的现实背景——对矫正方式优化分析的必要性
(一)是分类管理与矫正理论的体现与扩展
分类管理与矫正是刑罚理论中刑罚个别化的体现,强调对矫正对象进行适当分类,并根据矫正对象存在的差异性分别采取相应的管理与矫正措施,有利于针对矫正对象的不同类别特征采取有针对性的矫治措施,调动矫正对象的积极性,实现社区矫正对象的再社会化目标。然而,我国社区矫正对象的分类主要表现为法定的五类人员,分类标准过于单一,以至于未将其他具有特殊性、在社区矫正的过程中需要特殊对待的人员单独列明。对于流动人口罪犯的社区矫正采取特殊方式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本质上也是对分类管理与矫正理论的体现与扩展。
(二)是实现实质公平的必要举措
根据是否承认差别对待的标准,可以将社会公平分为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两大类。形式公平强调法律的强式平等,而实质公平在追求社会最大利益的同时,充分考虑到少数群体(比如弱势群体)的利益。就流动人口罪犯进行社区矫正而言,由于流动人口群体具有流动性、社会关系复杂性等特殊性,对流动人口罪犯实施社区矫正必须充分考虑到其群体的特殊性,在具体的矫正方式方面进行创新,“对症下药”,更好地实现社区矫正“再社会化”的目标。
(三)是科学实现流动人口罪犯再社会化的理性选择
社区矫正的本质是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发挥刑罚的矫正和教化功能,使罪犯改过自新、回归社会、适应社会的再社会化过程。社区矫正的目的在于通过社会化的手段,使罪犯回归社会,并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达到一般预防的目的。流动人口犯罪除了其自身的原因之外,更大程度上是由于制度和政策层面的原因。对流动人口罪犯采用特殊的矫正方式,能够全面体现现代刑罚理论的人性化,有利于调动流动人口罪犯在接受社区矫正过程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改造自我,实现再社会化。
三、机制完善的建议
(一)扩大社区服务中心的服务对象范围
在与广州市荔湾区司法局的工作人员访谈的过程中我们了解到,在荔湾区的各街道均设有“家庭服务中心”,并成立了“友善社会服务中心”,专向帮助社区矫正人员与刑释解教人员。社区服务中心人员多为心理学、社会学专业,专业性较强,以社工的名义而不是司法机关的名义对被矫对象进行心理辅导,他们社区矫正工作中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友善社会服务中心目前的服务对象只限于荔湾区户籍的人员。在荔湾区进行社区矫正的人员一共有一百多人,其中流动人口罪犯有二十多名,也就是说友善社会服务中心将社区矫正中20%左右的流动人口罪犯排除在服务对象之外。对于流动人口罪犯,无论是从公平的角度还是从社区矫正对象再社会化目的的角度来看,都有必要扩大社区服务中心的服务范围。
(二)丰富矫正项目,完善管理机制
在调研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对于流动人口罪犯实行社区矫正的方式与其他罪犯并无区别,主要是进行评估、按照人身危险性进行分类管理,由被矫正对象定期向司法所进行当面汇报、电话汇报、上交思想汇报、参与公益劳动,并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评估调查等。流动人口罪犯作为社区矫正的特殊群体,他们所具有的流动性、社会关系的负责性都会影响到社区矫正的实施和管理。
因此,在社区矫正的过程中,可以尝试建立流动人口罪犯的专项档案,实行专项管理。此外,建立心理干预机制,对其进行心理矫正,并进行免费技能培训,提供医疗方面和就业方面的救助。通过对他们生存环境的改善与心理伤痛的调节,消除再犯罪形成的客观因素,全面实现回归社会的矫正目的。并逐步实现各区的信息沟通与分享机制,探索适合于流动人口罪犯社区矫正的最佳方式。
(三)打造专业志愿队伍,创新志愿服务手段
据了解,广州市从事社区矫正志愿服务的主要是广州市本地大学的大学生、教授。就志愿服务的方式而言,志愿者主要采取协助社工开展日常工作、进行心理辅导等,既没有专门针对社区矫正的社会服务机构,也缺少对流动人口罪犯开展社区矫正的针对性手段。
流动人口罪犯在居住地进行矫正不仅面临经济、心理、社交等方面的考验,还要遭受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在接受社区矫正的过程中比一般人具有复杂性和脆弱性。志愿服务在社区矫正中的重要作用已经十分明显,为了更好地实现流动人口罪犯再社会化的目的,应该打造专业志愿队伍,由充分了解流动人口罪犯心理和社会特征的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并不断创新志愿服务的手段,采用适合流动人口罪犯的矫正方式。
(四)专群结合,实现双重观念转变
广州市是一个外来人口比例非常大的城市,在某些区流动人口的比例与本地居民的比例已经基本持平,树立对流动人口的平等、尊重意识已经十分必要。尤其是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确定了社区矫正管辖以居住地为主的原则之后,转变司法人员的观念,同时树立社区公众的开放意识以及对法律的理解与认同已经势在必行。
在调研的过程中我们了解到,广州市各区均重视社区居民的带动作用,动员社会力量进行安教帮扶工作,并实现对解矫人员的后期追踪管理,帮助其重返社会。司法人员的平等对待,在流动人口罪犯与城市居民之间建立了良好的沟通与理解途径,减少了流动人口再社会化的成本与风险;城市社区居民的友好帮扶,慰藉了流动人口罪犯孤单、恐惧的心,增加了流动人口对公正与平等的理解,增加了社会稳定的因素。
(五)加大财政投入,充分加强对流动人口罪犯社区矫正问题的重视
在调研的过程中,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普遍反映用于社区矫正的经费和人员严重不足,就经费而言,地方司法机关用于社区矫正的人均经费与国家用于收监人员的人均经费的比例远远达不到规定的1:10。按照要求,一般用于收监人员的经费人均每年2万,用于社区矫正人员的人均每年2000元,但实际远远达不到这个数目。就人员而言,以海珠区为例,司法局一共22个工作人员,负责社区矫正的不到3人,基层司法所共约57个工作人员,每个司法所负责社区矫正的为2人左右,但社区矫正工作十分繁忙,社区矫正人员严重缺乏。
在社区矫正的经费和人员都严重缺乏的情况下,用于流动人口罪犯社区矫正的特殊经费与人员几乎为零。然而,流动人口犯罪的现象较为严重,适用社区矫正的流动人口罪犯的数量也在增加。并且,在社区矫正的过程中,流动人口的监管难度往往是最大的,出现脱管、漏管的可能性也最大。无论是出于控制再犯罪率的考虑,还是出于对社会秩序稳定的要求,都有必要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财政投入,设置针对流动人口罪犯实施社区矫正的专项经费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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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D912.7[文献标识码] A
一、上海青少年违法犯罪基本情况及分析
(一)上海市14-25周岁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总体情况
1.上升势头有所控制,总体趋势趋稳。根据上海市公安机关提供的2004-2006年全市抓获的刑事作案青少年(含来沪人员)的数据,2004年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刑事作案人数占全市总数的比例为11.45%,18-25周岁成年人刑事作案人数占全市总数比例为33.59%;2005年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刑事作案占全市总数的比例为9.59%,18-25周岁成年人刑事作案人数占全市总数比例为35.72%;2006年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刑事作案人数占全市总数的比例为8.88%,18-25周岁成年人刑事作案人数占全市总数比例为36.28%。25周岁以下青少年刑事违法犯罪人数占全市违法犯罪总数的比例,三年来一直维持在45%的水平,青少年违法犯罪增长的趋势相对平稳。
2.总数增长依然惊人,形势不容乐观。根据检察机关提供的数据,三年来,全市经审查批准逮捕数(25周岁及以下),2004年为8004人、2005年为9617人、2006年为11494人。
全市25周岁以下青少年经审查提起公诉数,2004年为5253件8355人、2005年为6108件10189人、2006年为7212件12289人。
三年来,无论是批准逮捕还是提起公诉的青少年违法犯罪人数,年增长率都维持在20%的高水平,青少年违法犯罪整体发展形势依然非常严峻。
3.违法犯罪成因趋于一致,罪名相对集中。上海市公安机关提供的数据表明,2004年以来,青少年违法犯罪前六位的案由是盗窃、抢劫、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抢夺、聚众斗殴。特别是未成年人侵财类案件依然突出,实施抢劫、盗窃犯罪始终占较大比例,占到案件总数七成。
(二)全市14-18周岁(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情况分析
1.人员结构。从检察机关统计数据看,本市户籍无业人员、在校生和来沪未成年人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高发群体。(1)本市户籍无业人员。本市户籍无业人员在违法犯罪未成年人中比例一直较高,2004年为470人,占全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27.9%;2005年为512人,占全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23.3%;2006年为483人,占全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19.1%;2007年上半年为129人,占全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11.6%。其所占比例从2004年起就呈现了下降趋势,而绝对数量自2006年以后也出现了下降,这证明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体系产生了初步效果;(2)本市户籍在校生。2004年在校学生违法犯罪是263人(其中职技校生187人),占全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15.6%;2005年在校学生违法犯罪是328人(其中职技校生267人),占全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14.9%;2006年在校学生违法犯罪是356人(其中职技校生282人),占全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14.1%;2007年上半年在校学生犯罪是97人(其中职技校生72人),占全部未成年人犯罪的8.7%;(3)来沪未成年人。2004年全市审查来沪未成年人为877人,占全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51.7%;2005年为1270人,占全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57.7%。2006年为1639人,占全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64.8%;2007年上半年862人,占全部未成年人总数的77.6%,上升幅度非常快。此次调研我们更了解到,一些区检察院受理的违法犯罪未成年人中来沪未成年人的比率已上升到90%以上,2007年上半年个别区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中,来沪未成年违法犯罪嫌疑人比例一度达到100%。
2.违法犯罪行为。检察机关的研究数据表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谋占76%-79%左右;结伙犯罪占71%-76%左右;因贪财占72%-75%左右。其违法犯罪的起意、方式和原因相对简单,主要是有预谋的因贪财而引起。
二、上海共青团组织参与违法犯罪青少年管理服务项目的实践需求
(一)共青团自身发展提出了参与的需求
共青团组织参与临界预防的实践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主要是以针对社区青少年群体的管理服务工作。从此项工作开展的成效看,社工运用专业社会工作方法,提高了社区闲散青少年的归属感、自尊心和自信心,从内因和外因两方面帮助他们回归主流社会,有效促进了他们的健康成长,社区闲散青少年的违法犯罪情况明显好转。2006年度,在建立档案的社区青少年这一高危人群中,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数为81人,仅为在档社区青少年总数的0.13% 。该数字比2005年度同期减低0.25百分点,为2005年度同期的三分之一左右。同时,根据《2006年度上海市社区青少年社会工作效果评估研究》报告表明,“服务对象在不同程度上发生积极的改变,打架、斗殴等不良行为有所减少,迷恋网络和游戏等问题在不同程度上得到改善;社会交往和社会参与增加,社会适应和社会交往能力得到提升;价值取向有正向的改变,思想意识有所进步;心理或精神健康状况有所改善,自信心有所提高,自尊有显著提高。还有部分服务对象已经成功就业、就学、或参与培训,摆脱原来的困境”。这项工作的开展使共青团组织突破了传统工作方法,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中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
(二)司法机关实践运作经验提出了共青团参与的需求
司法机关由于其职能定位的特点,决定了其在青少年违法犯罪中的重心是再犯预防,通常的形式如违法犯罪青少年的训诫、“检察官妈妈”“法官妈妈”的关护体系、违法犯罪青少年的社区矫正等,都是长期司法实践的品牌。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司法机关在从事这些工作中遇到了诸多不适。
1.法律上的角色不适合。司法机关的主职是执法,把过多的精力投入青少年教育与犯罪预防,显然分散了办案的精力,尤其目前在青少年案件高发、专职工作人员缺乏的情况下,对案件办理的效率和成效的负面影响都是巨大的;
2.专业上的不适合。司法工作人员以法学专业为主,对青少年的心理、情绪的掌握,对青少年教育和发展的了解和运用,显然是不系统和浅层次的,很难真正深入地做好青少年工作;
3.执法上的不适合。法律追求的是公平公正,司法人员过多的与案件当事人接触,或多或少会受到当事人一定影响,从而对当事人产生正面或负面的情绪,这将直接影响司法工作人员作出处理决定的公正性,直接影响决定的可信服性和执行力度。
(三)违法犯罪青少年的发展提出了共青团参与的需求
违法犯罪青少年的发展是需要一个能完全保持中立的机构,需要一种以科学知识为基础、以科学方法整合资源、挖掘潜能、推动发展的工作方法,护理其在司法阶段的权益,协助其走出司法程序后的发展,同时又能使其保持对司法机关敬畏感的管理服务存在。从这一需求来看,在共青团指导下具有社会工作理念和方法的青少年社工是最适合的责任承担者。
三、共青团组织参与违法犯罪青少年管理服务的项目研究
(一)项目开展的基本情况
目前,上海共青团开展的针对违法犯罪青少年群体的管理服务项目主要是依托青少年事务社工这一载体,有以下几方面的主要内容:
1.考察教育工作。截止到2007年8月底的工作数据,全市共开展缓处考察教育个案 24人、诉前考察教育个案97 人。
2.取保候审未成年人的保护、教育工作。截止到2007年8月底,开展公安机关阶段取保候审保护、教育工作50个,开展检察机关阶段取保候审保护、教育工作149个。
3.合适成年人参与工作。即涉罪未成年人在进入司法程序后,如监护人不能到场或不能有效履行监护责任,可由社工以合适成年人身份参与,承担起一部分监护人职责,以有效保护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截止到2007年8月底,全市合适成年人参与公安办案阶段个案10个,参与检察审查阶段个案30个,参与法院审理个案3个。
4.社会调查工作。截止到2007年8月底,全市共计开展社会调查174个。
此外,12355上海青少年公共服务平台的心理咨询服务热线,也正在尝试与检察机关合作,由12355维权志愿者俱乐部的心理咨询师组成专业干预小组,试点开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恢复性心理辅导矫治工作,进一步探索心理科学与恢复性司法理论在实践中的有效结合和运作机制。此次试点工作为期一年,对8位进入诉前考察期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各进行为期半年的心理咨询工作。目前首例服务个案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干预小组已在经验总结和专业督导的基础上承接新个案、服务新对象。
(二)项目服务对象基本情况
自2005年四个服务项目陆续开始实施以来,社工共为近537名涉罪青少年提供了服务。综合统计可以发现:
1.性别:男性占绝大多数(94.5%),这是由青少年犯罪以男性为主所决定的。
2.年龄: 近七成为16-18周岁,说明此年龄段的违法犯罪青少年是公检法机关认为最需要3.生存状态:在校生与社区青少年都达到三分之一以上,还有超过四分之一的为来沪青少年。虽然我们在制定相应制度时明确此项服务只针对本地三失青少年,但在具体实践中公检法需求已突破了制度的规定,而且,随着工作的开展,公检法机关对此类工作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4.涉罪类型:70%左右与涉财类案件有关,证明犯罪恶性相对比较轻微,有加强服务管理需要。
5.提出服务申请部门:83.8%为检察机关作出,表明检察院合作积极性最高,同时,公安机关对此项工作也越来越重视,自今年以来公安机关申请要求服务的数量也呈现上升趋势。
(三)项目效果
1.司法实践效果:抽取了服务工作对象人数最多的闵行区和杨浦区司法部门进行调查,结果显示,项目实施以来,对象的再犯率和脱保率得到有效控制。闵行区和杨浦区考察教育对象无一再次犯罪。取保候审服务对象闵行区无一脱保;杨浦区7名取保候审青少年仅有1人脱保,比06年6名取保候审青少年3人脱保有了明显改善,这使得司法机关更敢于使用取保候审这一相对柔性措施来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
2.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满意度情况:访谈了闵行、杨浦、浦东、南汇四区与此项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司法工作人员12人。
(1)认为社工服务“非常有效”的3人,占25%;“比较有效”的8人占66.7%;“效果一般”的1人,占8.3%,没有“无效果”和“起了反作用”的选择。在选择“非常有效”和“比较有效”人中,认为有效最主要体现在“减轻了工作负担”的有5人,占45.5%;“使青少年产生转变”的有3人,占27.3%;“缓和了服务对象的及其家庭与政府对抗情绪的”的有3人,占27.3%。这说明绝大多数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此项工作成效持肯定态度,认为此项工作有助于司法机关工作开展、青少年个体发展以及社会的稳定。
(2)认为对社工服务“非常满意”的7人,占58.4%;“比较满意”的4人,占33.3%;“一般”的1人,占8.3%;没有“比较不满意”和“非常不满意”的选择。在选择“非常满意”和“比较满意”的人中,认为满意的最主要原因是“专业性强”的有6人,占54.5%;“社工认真负责”的4人,占36.4%;“社工比较亲切”的有1人,占9.1%。这说明绝大多数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社工在此项工作中的表现肯定,肯定的原因集中在专业性强和认真负责这两方面。
(3)“知道”共青团组织是此项工作指导者的有10人,占83.3%,“不知道的”2人。由此对共青团的印象(多选),认为“共青团工作更务实了”有10人,“共青团工作更好协助了政府工作”有6人,“共青团工作更好服务了青年”有8人,“共青团工作影响进一步扩大”有5人。这证明此项工作的开展使共青团在社会中的影响进一步扩大。
3.对服务对象作用效果
(1)对社工服务的评价
服务对象及其家庭对社工服务评价整体较高,非常满意和大部分满意占了97.2%。有需要时还会向社工求助的人数也相似,回答“肯定会”和“会”的有94.4%。
(2)服务内容的评价
谈话、公益活动、思想汇报、与父亲谈话、与母亲谈话、法制教育是“考察教育”服务中主要内容。从下表可见,服务对象普遍认为“与社工谈话”最有帮助,选择“非常有帮助”和“有帮助”的人达到97.2%以上。法制教育也得到了服务对象较大的认同,选择“非常有帮助”和“有帮助”的人达到85.7%,认为学习法律、参观法院和禁毒馆、看法制节目增加了法律知识,使自己能不再犯罪。
服务对象不认同较高的是“公益活动”和“写思想汇报”。他们不明白为什么要去敬老院、打扫卫生、参加社区活动,整个活动也不吸引他们。很多服务对象不知道怎么写思想汇报,特别是一些来沪青少年初中辍学出来打工,写作很吃力,另外一些青少年则觉得经常写“都写麻木了”。因此,我们认为在今后的工作中,在对项目目标进行更多解释和教育的同时,更要注重服务内容的改进。
个体访谈中,服务对象普遍认为社工谈话的内容“有用”,能“学到道理”、“给我很多新的认识”;服务对象肯定度最高的是社工谈话的理念,即关注青少年本身,能“站在我的立场上和我讲话”;社工谈话的方式“直接”、“象朋友”、“不伤自尊”、“能说心里话,不告诉家人和朋友”、“跟父母感觉不一样”。证明社工运用专业方法是得到服务对象肯定的重要原因。
(3)情绪变化效果
因该项统计的对象需要是曾接受过社工深层次专业服务的,“合适成年人参与”服务对象和“社会调查”服务对象不符合条件,这里仅就“考察教育对象”和“取保候审对象”样本,与2006年阳光中心重点服务对象(即红色对象,在本文中也称“中心样本”)量表得分对比。调查显示涉罪青少年样本的自尊得分低于中心样本的整体得分情况:中度抑郁的人数超过中心样本。涉罪青少年也是属于青少年社工重点服务对象的一部分,理论上其得分情况应相似,但实际情况不是。这可能与其接触司法系统的经历有关。访谈中很多涉罪青少年担忧司法处理结果及后续影响。可见司法程序对青少年情绪产生较大影响,社工在服务中应注意服务对象情绪修复,并应当持续一定时间。
(4)行为变化效果
在问及服务带给他们的变化时,服务对象及其家庭认为行为上的变化最大,这些变化包括去网吧的次数少了,留在家里时间多了,深夜不回家的情况少了。学习方面变化也很多,如辍学的回去上学了,迟到减少,学习态度端正了。在交友上改变也很大,与“出事”前交往的不良朋友来往减少,开始与学校里的普通同学、工作中的同事交往。改变较小的是在工作和家人相处方面。家人相处方面改变比较少,说明社工在这方面的服务不如其他方面有成效。这与在访谈中发现的,社工在处理家庭关系时,与服务对象的家人接触介入不多相吻合。
四、共青团组织进一步加强对违法犯罪青少年管理服务的建议
我们认为在下阶段,各部门应协力作出一些战略部署,以便进一步加强和提高对违法犯罪青少年的管理服务能力:
(一)推动立法,巩固政策支持基础
立足于工作开展的主动性,必须建立专门的法律法规这一更高层面的保障体系。因此建议,一方面,政法委、综治办、公检法部门以及共青团组织应加强沟通,在部门间进一步形成共识,尝试以部门联合发文的形式,规范工作推进,形成制度保障;另一方面,充分调动相关部门和学者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力量,在合适时间,以多位代表联署的形式联合提出立法建议,推动立法进程。
(二)加大支持,完善政府购买项目
在具体操作上,建议充分运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条“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的规定,强化政府购买。运用专家队伍,建立专业服务的指标体系;借鉴社会工作专业经验,逐步完善评估体系,改善评估方法。
(三)健全组织,凝聚专业运作团队
立足于服务管理职能的加强,进一步加强组织管理能力。建议建立三个层面的管理服务组织架构:一是以专兼职团干部为核心的指导层,同时吸纳一些有较强专业背景、专业特长(如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青年加入,增强协调与指导能力;二是加强一线工作队伍的建设,一方面社会各方提供更多专业提升的资源与机遇,通过如培训、交流、研讨、调研等方式,提升青少年社工的工作效能,另一方面也需要根据工作的实际需求,及时扩大青少年社工队伍,保证合适的工作力量配备;三是有效组织和运用志愿者。
(四)梳理数据,建立信息流转系统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使具体部门在统计工作中针对青少年设计具体的统计指标。如在人口统计中应包含青少年人口年度数据以及青少年人口预测数据。司法机关进行犯罪情况统计时,细分未成年人和青年组,登记青少年案件数量、作案成员数量、作案人员年龄等重要信息以供分析交流;公检法的相关信息系统中,能涵盖开展工作需要的一些统计指标,如准确的青少年生活状态(就学、就业)、家庭情况等,及时进行记录,为专业开展提供更多支持;同时加强相关制度的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完善信息系统,使数据的流转和对象的转接更加科学规范高效。
(五)聚合资源,推动基础实体建设
立足于预防工作风险和巩固服务效果,建立一定人力物力资源的实体化支持体系。建议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可以调动社会资源,借鉴国外青少年矫正经验,建立青少年行为矫正基地,在提升服务成效的同时,也能有效加强管理,减少矫正风险。二是利用现有的社区资源,为经历了基地教育服务的违法犯罪青少年提供跟进活动,在为其规划发展的同时,也达到了跟踪考核的目标。三是调动共青团组织现有力量,引导更多社会力量关心、参与、支持涉罪青少年,使其拥有更多提升发展机会,尽快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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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抓管教工作,保场所平安,促事业发展
作为直接管理劳教人员的基层大队,承担着既要抓好民警队伍自身建设,确保每个民警干好工作;又要搞好业务,管理、教育、感化众多劳教人员的重任;同时还要组织生产,实现生产、社会效益的双赢,可谓部门虽小,职责重大。二大队的民警们深知自己肩上这付担子的份量,他们经常提醒自己要如履薄冰、如临深渊,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能辜负党和人民的重托。根据他们多年从事管教工作的经验,坚持把确保安全稳定确立为全大队压倒一切的工作任务,做为做好一切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安全防范机制。首先是建立了长效安全教育机制,通过对民警们经常的灌输和反复的强调,使安全意识在每个民警的心中扎根,做到警钟常鸣。大队长张波常对民警讲:“作为一名劳教民警,应该睡觉时都睁着一只眼睛。有这样强烈的意识,才能确保安全不出问题”。其次是建立科学的责任落实机制。场所的规章制度林林总总,但关键是要把制度和责任真正落在实处。为此二大队狠抓落实,要求包班民警必须做到“四知道”,重点人员的包夹措施必须到位,安全隐患排查、三大现场管理、夜间六次查铺等制度必须认真执行。三是建立了早期预警机制,(本篇文章来源于文秘站 -百度直接输入“文秘站”第一个网站便是)立足于抓早、抓小、抓苗头,使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四是坚持文明执法,不使矛盾激化,严格控制劳教人员劳动强度,严禁打骂、体罚、虐待劳教人员。五是注重做好思想转化,由被动防范转为主动出击,逐步使劳教人员由“跑不了”向“不想跑”转变。
对劳教人员的耐心疏导是稳定其思想的最佳途径,也是确保安全、提高教育转化质量的根本所在。多年的管教工作,使二大队的每名民警都炼就了一双“火眼金睛”,能够透过劳教人员的一个眼神、一个微小动作知悉其心理活动,并对症下药地开展思想工作。十几年来,他们用心体验,深入实践,逐步摸索出制服式、短兵相接式、感化式、激励式、群体效应式五种教育转化危险对立劳教人员的工作方法。劳教人员樊某,因吸毒被劳教三年,系“五进宫”人员。该教入所后意欲称王称霸,经常和同教吵架、斗殴,抗拒改造的气焰十分嚣张。有一次早上出操,劳教人员催促他起床快一点,樊便蛮横地将枕头砸了过去。在晚上评议时,民警让他在违纪扣分单上签字,樊不但不签,还当场撕碎了扣分单。该教还以前列腺肥大病为由,闹情绪、泡病号,不参加劳动。为了挽救这匹凶狠的“野马”。二大队的民警们多次与樊某谈话接触,逐渐了解了樊某抗改行为的始因:因多次被劳教,樊某家人对他彻底绝望。樊某失望之余,产生了“破罐子破摔”的心理。加之其人性格偏执,好走极端,虚荣好胜心强,便开始对抗改造。搞清楚了“病因”,二大队民警共同研究,便开了一副“药方”,即采取先制服后激励的个别教育法。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组织了两次全队学员参加的批评帮教会,打击樊的气焰,同时利用校报、墙报等连续出了8期批评专栏,迫使樊在同教面前日益孤立,不得不反省检查。制服的目的达到了,第二步是开展教育谈话。通过耐心的思想工作,樊渐渐开始认错服教,改造表现日趋稳定。这时民警们不失时机地走出了“第三步”:“加码”巩固前一段的成果,加速其转化进程。在一次大队会议上经民警们研究后决定让樊当民管,当这一决定公布后,樊某十分激动说:“我做梦也没有想到二大队的干部们会让我当民管,队长们信得过我,我一定要干好,努力改造好自己”,从此,樊某的表现更加积极,并能检举、监督其他劳教人员,用自己的改造教训规劝他人。“浪子回头金不换”,年底樊某所在的中队被评为优秀中队,他本人也受到减期两个月的奖励,即将解教的樊某在一次思想汇报中说:“二大队的干部,我服!”。
十几年来,[文章来源于=文秘站 =站-帮您找文章,12小时内解决您的文章需求注:]二大队的民警们成功的转化了许许多多危险、难改人员,许多人走向社会后获得新生,之后又来信向他们表示感谢。二大队的民警们用他们的聪明、智慧和辛勤的汗水,保证了场所的安全稳定,确保了一方平安。
二、抓班子,带队伍,促生产,带动大队各项工作整体发展
基层大队可以说是劳教场所的左膀右臂,工作好与坏,关键要看队委会能不能发挥“拳头”的作用。二大队队委特别注重队委成员之间的团结与合作。教导员张存金是个老同志,而且身患多种疾病,为了让老张多休息,队委的其他成员就尽量把工作承揽过来。遇到涉及劳教人员奖惩、所外就医等重大事项时,队委会总是要集体讨论决定。在队委会一班人的共同努力下,全大队形成了领导带头干工作,民警争先恐后抢工作、千方百计促工作的讲团结、讲奉献、顾大局、求进步的思想主流,培养了以苦为乐,以队为家,以职为荣的良好风气。
“一花开放不是春,百花开放春满园”。为了带动全队民警提高素质,二大队一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开展了“五种教育”,即理想信念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党性党风教育、执法执纪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二是营造浓厚的学习气氛。支持和鼓励民警参加各种学习和培训活动,为每一位热爱学习的民警尽可能地创造良好的学习条件。20__年,队里的一名民警决定考研,得知这一消息后,二大队队委就安排其他民警把这名民警的工作接过来,使他有充足的时间复习功课。最终这名民警如愿以偿地考取了苏州大学法律专业的硕士研究生。三是坚持从严管警。对于民警的违纪行为,二大队从不护短。一次一名老民警值夜班时睡觉,二大队领导发后,队委开了全队民警大会给予其严厉批评,并上报所部给予了扣除当月奖金的处理。四是坚持以情暧警,努力为民警办实事、办好事,尽一切可能为民警解决实际困难。二大队建立了“六必访、必谈”制度,即:民警生病住院、家庭有红白喜事、家庭发生纠纷、家庭遇到天灾人祸、民警中产生矛盾或错误苗头、民警对所 党委的决策不理解或产生抵触情绪等,队委成员必须主动找干警谈话。既拉近了与民警的距离,又为民警干好本职工作消除了后顾之忧,受到了全体民警的热烈欢迎。
在工作中,二大队的民警都能身先士卒,决不推诿托拉。20__年,由于面临现代化文明劳教所验收,加之生产任务较多,许多民警都自愿放弃节假日加班加点地工作,大家冲在前、想在前、干在前,自元月开始,民警们几乎没休过任何节假日,全年工作长达300天以上。为促进生产,队领导们多方联系业务,并根据各项生产劳动情况的不同,每次出工前都要进行全面细致的安排、部署。民警们有时累了,但看到队领导都这样卖力的干,都受到了感染,毫无怨言地投入到了紧张的工作当中。就是靠这种精神,这股干劲,二大队成了一支善打硬仗的队伍,创造了一个又一个的好成绩,多次集体立功受奖。20__年,全大队实现了连续10年“四无”,并在队伍建设、管理教育、生产劳动等各个方面取得全面发展。
三、刚正不阿,两袖清风,执法如山,树劳教警察良好形象
首先,让我代表__县司法局机关的全体干部职工对县年委考评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并诚恳地请考评组对我局领导班子一年来的司法行政工作及党风廉政建设提出宝贵意见。现在,我代表司法局领导班子就一年来的司法行政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向考评组汇报如下:
2013年我县的司法行政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全体基层司法行政干部的密切配合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开展“学、转、强、促”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和“警民结亲、平安同行”的政法干警大走访活动,较好的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特别是党的“十”召开以来,我局根据司法行政工作的新要求,结合__实际,提出了“一三三三”工作思路。即“围绕一个目标”,是指实现全县公众安全感明显提升。“突出三个重点”,是指加强法制宣传力度,加强法律援助力度和加强刑释解教人员及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力度。“夯实三个基础”,是指夯实县乡基础设施建设,夯实县乡司法队伍建设,夯实县乡服务机制建设。“实现三个提升”,是指司法队伍形象大提升,公众民主法制意识大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大提升。在这一工作思路的指引下,司法行政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2013年全省公众安全感和政法机关满意度测评,__县列全市第一,列全省第9位,比去年同期提升了42位;全年,公证工作的办证量和收入额创历史水平,在全市公证工作现场会上,__是唯一在大会上介绍做法的县区;今年7月,社区矫正工作出台了“一个意见,两个办法”,是萍乡司法行政系统第一个出台社区矫正规范化改革举措的县区,受到上级部门的肯定;“六五”普法扎实推进,八月份“六五”普法中期考核验收,__县列全市前茅;年底获得全省“六五”普法工作先进县的光荣称号;六月份对全县司法干警实行了统一着警察制式装,全县司法干警向正规化管理迈了一大步。
依据《监狱法》的规定,未成年犯管教所应该对未成年犯实施监管改造、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但必须以教育改造为主。教育改造分为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技术教育,即在监狱系统通常所说的“三大教育”或者“三课教育”,而法制教育属于思想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调查分析未成年犯法制教育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离不开探讨分析未成年犯管教所教育改造工作的整体发展状况与背景。近年来,有的监狱受功利主义以及过分严格的监管安全观的影响,在观念认识、管理体制、保障机制、考核机制、运作模式等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监狱工作重心一直围绕着监管安全和生产劳动效益方面运转,使得教育改造罪犯成了“软指标”,①受到忽视和冷落。“当前监狱罪犯三课教育安排在每周三晚上或节假日期间进行。罪犯在白天参加了8-12个小时紧张的生产劳动后,晚上参加三课教育学习,精力不足,学习效果欠佳。根据司法部规定,罪犯三课教学时间,成年罪犯每年不少于500课时,未成年犯每年不少于1000课时。为了尽力争取完成三课教育课时数,罪犯大量的业余活动时间被占用,他们很有反感,学习效果不佳。在这种情形下,《监狱法》所要求的三课教育在绝大多数监狱徒具形式,存在走过场、作假应付的现象,有的甚至连形式都没有,全凭造假。在思想教育上,主要采用几十年一贯制的集体大课教育,教条主义严重,枯燥无味,不能引起罪犯共鸣,不能触及罪犯灵魂。”②未成年犯管教所作为监狱系统的一员,自然也不会例外。由于深受成年犯监狱运作模式影响,未成年犯管教所的功能被不适当扩大化了,其管理体制、运行模式、考核机制与成年犯监狱基本一样,也是监狱、企业合一的混合体。“部分未成年犯管教所由于生产任务压力大,便把主要精力集中到抓生产效益上,全力以赴组织未成年犯生产劳动成为主业,有时甚至昼夜加班加点劳动,势必导致与三课教育教学工作争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未成年犯受教育时间被挤占,休息时间无保障,单位将有限警力向管理和生产一线倾斜,多数教师下放到中队带工,致使教师配备少,三课教育开课少,到课率低,流于形式,远远达不到司法部所规定的人数和课时的要求。”③对此,近年来各地许多调查结果都有强烈的反映。湖南所:“部分未成年犯管教所进行监狱体制改革后,在收支两条线的整体运行中并未真正减轻生产任务,因此,工学矛盾问题还将在一定范围和程度内长期存在。除了部分发达地区外,未成年犯的半工半读大多出现因谋利性生产劳动而产生工学矛盾问题,甚至出现了为完成课时数而造虚假报表的情况。”④湖北所:“毫不讳言,长期以来主要受经济因素困扰,监狱重生产轻改造、重监管轻教育的问题非常普遍和突出,狱内办学工作出现了停滞、倒退的局面。本应以教育改造为主的未成年犯管教所也如此,许多单位陷于教育机构被撤并、教育工作人员被抽走、教育时间被压缩、教育资金被挪用、教育场地被挤占的窘境,致使狱内办学工作大打折扣,甚至名存实亡,教育改造质量受到了严重影响。”①新疆乌鲁木齐所:“近年来,各地未成年犯管教所虽然已经实行了监企分开,但由于财政经费保障不足,教育硬件跟不上,重劳动轻教育的现象普遍存在。试想,如果把主要精力用于组织未成年犯进行生产创收来弥补经费不足,甚至还为警察的奖金福利发愁,哪有精力来搞好教育改造工作。此外,由于教育经费不足,必要的教育基础设施建设也难以到位,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更是难以发挥作用,直接制约着教育改造质量的提升。”②山东所:“为了发展生产,突出抓好经济效益,单位超负荷关押着大批已经成年的罪犯组织生产劳动,又由于监管安全压力大,经济创收任务重,在警力配备上势必向监管和生产方面倾斜,致使从事三课教育的警察越来越少,在押犯课堂化教育入学率仅占10%左右,远远达不到司法部规定的95%入学率的要求,教育教学效果可想而知了。”③未成年犯法制教育仅属于思想教育一个组成部分,在整体三课教育都如此不受重视的背景情形下,其更是务虚化、边缘化了。有的单位开展法制教育仅仅是应付上级对教育改造工作的检查要求,追求的是卷面及格率,喜欢走程序、讲排场。例如,有的采取请法律专家进监所作法制讲座,有的组织狱内法制宣传日,开展法律咨询活动,有的则组织观看几次有关法制教育内容的电教片、幻灯片等,然后就利用图片编信息,作报道,表面上法制教育开展得轰轰烈烈,其实就是通过一些讲排场的形式代替开展系统的法制教育。由于平时忙于完成生产任务,而没有组织系统学习法制教育教材,但为了应付上级统考测试,便选拔部分文化程度相对较高的未成年犯,集中起来昼夜复习应试材料,表面上作业和考试卷工工整整、成绩喜人,造册归档,目的是顺利通过上级考查验收。对三课教育崇尚务虚,直接决定了把法制教育作为“软指标”检查考核。上级主管机关也明白,在当今以监管安全和生产效益为主的运作模式下,未成年犯法制教育不可能实现正规课堂化系统教学,也不可能完成上级下达的教学计划,因而对法制教育的检查考核便是重结果轻过程,重实物轻效果,只要法制教育课上了就行,作业有了就行,测试成绩多数合格就行,至于法制教育课是怎么上的、作业是怎么做的、考试是怎么考的也就无所谓了。
(二)认识上的偏差导致法制教育失之偏颇,内容陈旧,形式单一,缺乏系统性
1.法制教育内容失之偏颇,带有明显的功利性、实用性和单一性,缺乏内在连续性、系统性从实际需要和法理上来说,未成年犯法制教育应该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认罪悔罪教育。依靠法律手段,以法律的威严和震慑力,促使未成年犯认罪悔罪,认识到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必要性。未成年犯只有在认罪悔罪的基础上,才能够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实现刑罚的目的。二是法制威严教育。主要包括法律的基本特征教育、犯罪的基本属性教育和刑罚执行目的的教育,特别突出法的强制性、权威性教育。三是公民常用法律法规的知识教育,旨在提高法制素质,增强法制观念,遵守法律规范,矫正不良行为习惯,预防重新犯罪。但有的未成年犯管教所开展的法制教育,只是从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稳定的目的出发,围绕着未成年犯日常出现的违规违法问题或苗头而开展的“就事说法”的法制教育。例如,经常开展典型案例的专项法制教育,其目的是为了严防出现未成年犯脱逃、行凶、自杀、自伤自残事件,打架斗殴事件,暴力袭警事件,破坏生产事件,树立监所正气,目的就是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的稳定,实质上就是监规纪律教育活动。至于如何系统地开展法律常识教育,完成国家规定的公民普法教育的内容,如何增强未成年犯的法制意识和观念,培养遵守法律的行为习惯,那就无所谓了。2.教材内容陈旧,形式单一,缺乏针对性目前,全国未成年犯法制教育尚缺乏统一、成套的适合其教育改造特点的教材。司法部为促进全国各地监狱积极开展法制教育,曾于2004年组织专家编写了《监狱服刑人员普法教育读本》的教材,并下发到全国各监狱统一施用。但该教育读本从理论到理论,从概念到概念,缺乏说服力,缺乏生动有趣的贴近罪犯改造的案例。教材本身编写得较早,一些最新的法律条文和法律现象无法在教材中体现,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劳动合同法》等,尤其是该教材基本上是针对成年罪犯的教育,很少顾及未成年犯的心理行为特点。例如,缺乏与未成年犯休戚相关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知识的教育。目前,未成年犯法制教育的水平状况与社会发展要求存在着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教学低层次,管理不规范,结构松散。例如,学员不分文化层次一起学,采取上大课形式,基本上采用填鸭式封闭式教学,满足于上大课照抄照读、“一讲众听”,空洞说教,出现了层层搞应付,教师念教材、学员混时间的现象。不管什么内容,一概强行灌输。你不想学,我逼你学。而且形式单一,习惯于上课(包括开会)——法律知识作业(包括讨论)——考试(包括写思想汇报)三部曲式的刻板模式。教育标准不一、教学内容随意、课时无保障,空洞乏味的条款、苍白无力的说教,怎能达到预期的法制教育效果?可以说,长期以来,在押未成年犯法制教育的内容和方法没有多大改变,基本上处于不系统、不全面、无规律的地位,缺乏内在连续性、系统性,带有明显的强制性、实用性、单一性,仅是为了增强未成年犯遵守监规的意识,把维护监管稳定作为主要任务,尤其是忽视了法制教育所应遵循的教育教学基本规律,与教育改造工作“培育合格社会人”的终极目标存在较大差距,与社会需要严重脱节,限制了教育改造工作的发展,制造了不少“监狱人”,有负社会的希望和历史的重托。
(三)教师配备严重不足,且素质有待提高
根据司法部规定要求,“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配备符合国家规定学历的警察担任教师,按押犯数百分之四的比例配备。教师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制度。禁止罪犯担任教师。”①据调查,有的未成年犯管教所配备的专职教师(警察),仅占在押犯总数的1.2%,远远达不到司法部规定的教师人数比例要求。目前,多数法制课教师是由思想品德、政治课教师担任,或者由中队管教警察兼任,有的教师从来都没有专门进修过法律,自身的法律知识和教学方法存在着一定的欠缺,只能照本宣科,进行填鸭式教学,致使教育方法、内容、形式比较枯燥、呆板。近年来,许多有一定教学工作经验的教师纷纷离开了教学岗位,到中队去带工值班,为的是多挣一点奖金,或者政治上进步快一点。
(四)教育经费保障不足
据有关资料介绍,从2011年开始,山东省农村小学每生每年700元,初中每生每年900元,而未成年犯学员年人均拨款仅200余元,与社会上一般中小学的财力投入形成了鲜明的反差。由此可以看出,未成年犯管教所要对未成年犯进行正规课堂化的三课教育,尤其是要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目标,面临的困难和压力是可想而知的。由于教育经费紧张,导致一些必要的教学用具、教学资料难以购置。作为三课教育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制教育当然也不会例外。
二、原因剖析
(一)对法制教育认识不到位
在部分警察(包括领导)的主观意识中,把监管安全首位意识片面地理解为只要监管工作抓住安全稳定,不逃跑犯人,不发生凶杀,不出现监管、生产事故就行了,大多停留在“法制教育就是让犯人认罪悔罪,只要认罪服管了,不出现大的违规违纪,老老实实劳动就可以了”的感性认识上,不了解法制教育的原则、特征、内容和教学要求,热衷于制造吸引“眼球”的轰动效应,做表面文章,教育工作基本上流于形式,久而久之,便造成法制教育“讲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状况,忽视了教育改造的矫正与治本的作用,没有把法制教育放在应有的高度来对待。
(二)未成年犯管教所整体工作运作模式
与考核机制方面的问题导致法制教育被忽视和冷落的主要原因在于,在当今物欲横流的社会中受利益驱动,功利主义倾向严重,监狱工作重心围绕着监管安全和罪犯生产劳动效益方面运转,是比较典型的浮夸浮躁,追逐实惠、急功近利的行为。上级主管部门在对未成年犯管教所整体工作绩效考核中没有特殊优惠政策,采用与成年犯监狱一样的奖励措施,即在保证监管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年度完成生产效益情况实施一定比例提成的经济奖励政策,实质上就是“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制度。因此,单位为了追求生产利润,为了多发一点奖金、多搞一点福利,实行“基层单位监管安全和生产效益双承包责任制”,导致基本上放弃三课教育教学,全力以赴组织生产劳动,追求经济利润就不难理解了。实事求是地说,这种生产效益目标考核激励机制,在扭转全省(市、区)监狱系统企业亏损、促进监狱生产发展过程中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它对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冲击是严重的,对未成年犯教育工作的冲击尤甚,①自然难以顾及到未成年犯法制教育了。这样做的严重后果是,“虽然近年来监狱在监管安全与生产利润成绩方面逐年提高,但在另一方面,刑释人员犯罪率居高不下,致使监狱两次以上判刑的人数持续增加,所占的比例也在不断上升,周期缩短,危害加重”。①
(三)法制教育教学工作运转机制上的原因
一是法制教育的“教师”一般是“拉郎配”,“学员”则不分文化层次、犯罪类型、刑期长短等进行集中授大课。二是评价机制不科学。衡量“教师”讲得好坏的标准既不是由“学员”说了算,又没有专家考核组来评定,大多根据上课率、作业完成情况和工作汇报来推定,根本不注重考核法制教育教学所产生的实质性效果。三是考核机制不合理。法制教育考核结果没有与“教师”的职务、级别晋升、评先评优、奖金福利等挂钩,也不能与“学员”的减刑分考核、等级评定、生活处遇等实际利益挂钩。可以说,教与学在管理上缺乏动力和压力。
三、在押未成年犯法制教育的对策措施
从未成年犯管教所担负的职责和任务来看,就是确保未成年犯在服刑期间得到有效改造,达到“重塑新人”的目标。实践证明,对未成年犯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制教育,让他们树立必要的法制观念,深刻反省犯罪行为,自觉矫正不良心理和行为习惯,是提高教育改造质量,降低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率的重要举措。
(一)转变观念,建立新型运作模式和考核机制,确保在教育改造工作占主导地位的基础上开展未成年犯法制教育
1.尽快将未成年犯的教育教学纳入国民教育行列坚持开展系统的道德、法制教育与文化、技术教育,尤其是保障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提高文化、法制素质和生产劳动技能,增强社会适应能力,是预防和减少其重新犯罪的大事。但狱内办学工作,仅靠未成年犯管教所自身努力是远远不够的,各地省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劳动等行政部门必须从预防违法犯罪高度去重视狱内教育工作,尽快将未成年犯义务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列入本地区教育和培训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在有关教学计划安排、教研活动、师资培训及教育设施建设和教学活动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条件。狱内教育教学应当接受当地教育、劳动等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评估,并及时通过它们向财政主管部门申请必需的教育经费、职业技能培训经费②和学员助学金,③以便于尽快解决目前未成年犯管教所教育教学经费严重不足等突出问题,这也是开展系统的法制教育的基础与保障。2.尽快转变未成年犯管教所工作运作模式和考核机制,确保教育改造工作的中心地位建议上级主管机关充分考虑未成年犯教育改造的特殊性,尽力减轻未成年犯管教所的生产经济指标任务,并给予警察职工一定优惠的奖金福利政策,以确保其收入不低于本地区监狱系统警察职工的平均水平,考核机制应以未成年犯学会一定的文化知识,掌握一定的生产技能,增强法制观念,成为对社会有用之人为主要目标。这样才能确保全所警察集中精力去踏踏实实抓好教育改造工作,切实纠正全力以赴组织未成年犯生产劳动,过分追求经济效益的不良倾向,也才能确保对未成年犯开展系统化的法制教育活动。3.进一步办好狱内特殊学校,将法制教育列入教学计划,做到教学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利用多年来创办狱内特殊学校的成功经验,加大教育教学基础设施的投入,按司法部规定的标准配备足够的具有相应专业资格的教师(警察),创办中等职业文化技术学校,为开展系统的三课教育,实现法制教育的制度化、规范化创造条件。为保证办学质量,应当逐步过渡到全日制办学模式,每周内除安排一日休息、两个半日劳动实习时间外,其余四日一律组织课堂化教育教学。只有实现全日制办学模式,才能为教育教学工作的正规化、校园化、制度化提供充足的人、财、物以及时间条件,也便于将法制教育列入教学计划,做到教学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应将法制教育教学列入课程体系,让法制教育作为一个重要学科纳入教学计划,使法制教育在学年编制、课时分配、学周安排和教材编写等方面都加以明确,把“软任务”变成“硬任务”。
(二)加强师资培训,打造专业化的法制教育师资队伍
未成年犯管教所应从法律专业和监狱管理专业的警察中选拔配备足够的专职法制课教师,打造一支“专家型”、“学者型”法制教育师资队伍。只有法制教师的法律意识强,理论功底深厚,才能更好地理解和诠释法律,并且也能在教学中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给学员多一些案例教学和形象教学,以案说法、以例释法,寓教于乐。同时,在教学管理上要与其他教育同等对待,列入绩效考核。
(三)创新法制教育的内容,编制统一的法制教育教材
由于其生理心理特点所决定,未成年犯法制教育在教育内容上与成年罪犯有所不同,主要是进行法律常识的教育,在内容上应选取与他们生活、学习有直接关联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以及交通法规,特别要突出反映与人们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为未成年犯刑释后顺利回归社会提供“法律指南”,使他们通过对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树立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为使未成年犯的法制教育常态化、务实化、规范化、系统化、制度化,建议司法部组织专家力量,根据未成年犯改造的心理特点、接受能力、知识结构等因素,编写出一套统一标准、体现时代特色又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法制教育教材,力求使教材内容新颖,贴近未成年犯改造实际,表达尽量深入浅出、形象生动、通俗易懂,最好采用“条款+案例”、“文字+图画”等编写方式,配送光碟、卡通宣传画等,以满足未成年犯法制教育的实际需求。
(四)创新教育形式和教学方法,提高法制教育效果
1.教学方法与手段的创新(1)分类编班。可按照未成年犯的犯罪类型、文化程度等分类编班,制定不同的教育教学方案,提高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对惯犯累犯、“二进宫”以上的未成年犯则应集中编班,并强化法制教育。(2)联系实际教学法。考虑到目前大多数未成年犯文化水平低,理解接受能力差的实际情况,课堂上切忌长篇大论,应用朴实精练的语言讲解,应少讲理论知识,多联系案例进行分析,注重联系社会关注的“热点”法律问题进行剖析,注重联系未成年犯改造实际进行引导教育。(3)寓教于乐,注重互动教学。通过组织分组辩论,开展“模拟法庭”,表演法律小品等方式,让未成年犯在娱乐中学习法律知识。改变“填鸭式”教育为启发式、探讨式教育,提倡未成年犯“头脑风暴”,鼓励自由发问和讨论,换位思考,开展教学互动。2.教育形式的创新(1)强化个别教育时的法制教育。集体教育固然是对未成年犯进行法制教育的重要途径,但不能仅限于此,还应强化个别教育时的法制教育。在个别谈话教育时,警察适时地引入法制教育的内容,通过个别教育针对性强、灵活性强、渗透性强、稳定性强等特点,真正发挥个别教育的作用,使未成年犯从思想上、心灵深处意识到违反法律的后果,从而树立守法意识。(2)运用电化教育。配合法制教育教材,通过播放电教片、幻灯片,实行多媒体教学。发挥现代网络的功能与优势,整合社会教育资源,开办监所网站,开通《法律天地》、《普法热线》、《普法论坛》、《信息交流》与《留言板》等一系列普法教育栏目,使普法教育变得形式新颖、内容丰富、互动性强。(3)利用社会教育资源。邀请社会上教育工作志愿者以及未成年犯的家长来监所作法制教育报告,也可组织余刑不长、表现较好的未成年犯走出高墙大门,到社会上法制教育基地接受教育,与社会上大中专学校联合办学、办班,共建普法帮教平台。由未成年犯管教所与办学(班)单位签订协议,监所付费,提供硬件设施和负责日常管理,办学(班)单位选派师资到所内授课,把过去由未成年犯管教所警察承担的法律常识课,改由学校的教师或社会志愿者服务队成员负责传授。(4)营造狱内法制教育文化环境。围绕监狱“教育人、改造人、造就人”的工作宗旨,从人文关怀出发,营造积极健康、文明向上的狱内法制教育环境与文化,对调节未成年犯情绪,潜移默化地教育引导未成年犯,陶冶情操起着重要的作用。可利用报纸、墙报、广播、电视等多种手段,普及和强化法律知识,营造人人学法守法的氛围,优化学法环境,重塑未成年犯对法律的敬仰,激发其学法的热情。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1)34-0130-03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主要适用于下列罪犯: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管制的罪犯;被人民法院宣告缓刑的罪犯;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假释的罪犯;经人民法院或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刑满释放后继续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
从2003年7月开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为使此项工作稳步推进,首先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等省市试点。200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2010年5月14日,辽宁省社区矫正工作会议召开,大连、本溪两市将作为试点城市,我省其他城市也将选择一区一县,两个街道,两个乡镇作为试点,2012年将在全省铺开。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而进行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改革,是我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这项工作对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区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既是现代社区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现代社区应承担的一项重要职责。
为了作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为2012年全省全面实行社区矫正工作作好准备,我们通过调查问卷的形式,对抚顺市社区矫正工作进行调查。
一、调查问卷反映的基本情况介绍
抚顺市现有36个街道、47个乡镇,301个社区,其中城市社区为262个,新抚区50个,望花区70个,东洲区57个,顺城区67个,抚顺经济开发区8个,胜利经济开发区10个,三县城镇社区39个。除三县城镇社区外,基本上覆盖了整个城市社区。
1.城市社区需要矫正人员的数量以及变化趋势。通过调查问卷了解到在抚顺市城市社区除平山街道和张甸街道目前无需要矫正人员外,需要在社区进行矫正人员的数量大约是:690人左右,最多的是新抚街道(下辖8个社区)有130人,最少的是章党街道(下辖5个社区)有2人。
调查中,有23个街道反映社区矫正人员的数量变化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这23个街道约涉及163个社区,约占全部社区的62%,其余11个街道反映呈现逐年减少的趋势。
2.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当前社区矫正工作中普遍突出存在的问题是:社区矫正对象不好管理,工作开展难度大。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很复杂,我们通过问卷进行了调查,按调查的结果进行了排序,以下是造成社区矫正工作难以开展,反映比较普遍的原因。一是没有相应的立法;二是缺乏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人员;三是缺乏相应的管理资金;四是矫正人员没有相应的社会保障机制;五是安排就业难度大。
上述五个方面的原因,在发出的调查问卷中占到了95%以上。矫正工作人员不足,现有人员急需培训,缺乏社会志愿者等也占到了发出调查问卷的70%以上。
此外,如何消除当地工作人员以及群众对矫正对象的恐惧、排斥和歧视,如何安抚矫正对象的家庭和本人的某些危害性的情绪,增加社会对矫正对象以及其家庭成员的认同感,为某些有家庭困难且符合条件的矫正对象办理低保等也占到了发出调查问卷的55%左右,这些问题,也成为社区矫正工作难以顺利开展的障碍性因素。
二、社区矫正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社区矫正工作没有相应立法,是矫正对象不好管理的原因之一,尤其被剥夺政治权利类矫正对象不好管理。社区矫正是从国外借鉴而来,目前中国还没有立法。实践中,司法所实行社区矫正工作缺乏法律依据,权威性也不高。在假释、缓刑、管制、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等情况中,除“执行缓刑时,公安机关将罪犯交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考察”(《刑事诉讼法》217条)尚有法律依据外,其他的社区矫正方式都没有提到基层组织或别的组织可以参与刑罚的执行。对于矫正对象而言,让他们服从社区组织管理、按时报到、按时交思想汇报,有些矫正对象能够接受,有些矫正对象不能接受。他们认为自己不违法犯罪就可以了,凭什么要到社区组织去报到、去接受管理。尤其是被剥夺政治权利类的矫正对象,按照法律规定,被剥夺的政治权利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不得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不得在境内外发表、出版、发行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书籍、音像制品等;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对于这些主刑已经执行完毕的矫正对象,这些权利与他们关系不大,是否享有这些权利对他们而言无所谓。所以,如果他们不服从管理,社区矫正组织就没有更好的管理办法,也没有相应的制裁措施。
2.缺乏专门管理机构和专业人员,现有管理主体多样复杂,各个部门之间不能很好地协调配合,使得社区矫正工作难以正常顺利地开展。按照两高、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公、检、法、司、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的共同配合,但由于多种原因,有些部门未能充分履行职责。如,按照《通知》规定,公安机关在社区矫正中“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依法履行有关法律程序。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但在实践中,由于矫正对象的实际执行主体是司法局,但还需要公、检、法、司、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的共同配合才可以顺利开展矫正工作,所以,上述这些部门一旦不能积极有效配合,矫正工作就无法正常进行。特别是《通知》中对公安机关的职责规定的不是很明确,所以,公安机关的管理力度就不像原来管理“五类人员”那样力度大。此外,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规定应该承担对矫正对象的技能培训任务,但在实践中,这项工作开展得非常有限,有些干脆就没有开展此项工作。
此外,司法所在工作执行中,没有强制措施作保障,对不配合、表现不好的矫正对象没有严厉的惩罚手段,也缺乏权威性。
3.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缺乏法律和政策性保障。没有专门的社区矫正经费投入,虽然一些地区将社区矫正经费纳入了财政预算,但就我市情况而言仍主要靠政府临时性拨款或挤占其他业务经费,无法满足工作需要,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4.社会保障体系没有建立,也是造成矫正对象不好管理的重要原因。有些矫正对象被释放后,家庭不接受他(有的甚至就没有家),这些矫正对象由于没有一技之长,加之自身有“污点”,找工作很困难。此时,再叫他们到社区矫正组织去报到、去接受管理,使得他们有抵触情绪。他们认为,既然组织要管,就都给管了,包括帮助找工作,找住处等,如果管不了这些实际问题,那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意义不大。
5.安排就业难度大,让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又不好组织,且效果不佳。实践中由于政府和社会没有为矫正人员提供专门的就业基地,法律也没有规定一些适合的企业和社会组织负有接受安排矫正人员的义务,加之社会总体就业环境影响,所以,安排矫正人员就业难度非常大。按照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要定期参加社会公益劳动。但在实践中,参加什么样的公益劳动,如何组织,是个难题,实践中,有的街道社区,组织矫正对象擦楼道、清理小广告等,但由于社区矫正对象分散,组织起来很困难,而且,即便组织起来,效果也不是很好,有人不愿意参加这样的公益劳动,认为自己可以找工作做,没有必要参加这种在别人监督下的集体劳动,这样有伤自尊心。
三、对策建议
调查中,在目前尚无统一的《社区矫正法》情况下,对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从抚顺市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以下建议。
1.建立健全符合开展实际工作的矫正组织体系。机构队伍建设是组织保证,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管理。应由市政法委牵头,成立矫正工作委员会,矫正工作委员会由公安局、检察院、司法局联合组成,具体分工为:
市公安局作为社区矫正执法主体的身份不变,依法办理刑事诉讼法、监狱法规定的相关法律手续,实施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包括对重新犯罪的矫正对象依法及时处理,对违法有关规定,脱离监控范围的矫正对象依法进行抓捕。
市司法局负责矫正工作的组织实施,成立联合办公室,各街道、乡镇成立以基层司法所为主,有当地公安民警参加的社区矫正工作组,具体负责社区矫正工作。
司法所具体负责对本辖区矫正对象进行帮教,解决一些生活方面的问题,监狱警察协助司法所具体实施矫正工作,其职责主要是,协助司法所开展对矫正对象的日常工作,对矫正对象进行考核,对违反规定的矫正人员及时收监,会同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协助当地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或及时依法抓捕,派驻社区的监狱警察,行政上隶属于监狱,业务上接受当地街道、司法所的领导。
检察机关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监督。
2.规范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手续材料、规范工作流程。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是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运行的关键。对于社区矫正,要严格规范各种手续,确保材料齐全。要做好公、检、法、司等部门之间的衔接,确保从外省市回来的矫正对象,及时纳入矫正范围,并把有关材料及时补充完整。按照规定,每一个需要社区矫正对象的相应手续材料是不同的。法院宣告缓刑的人要有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矫正对象接受矫正的保证书等,而从监狱回来的被剥夺政治权利类矫正对象,则要有判决书、释放证明等材料。但在实践中,有些对象的材料不齐全,有的只有一张释放证明。这就给矫正组织为每一名矫正对象制定矫正计划、矫正方案造成困难,影响了矫正质量。因此,只有建立健全社区服刑人员接收、管理、考核、奖惩、解除矫正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统一文书格式,加强档案管理,确保国家刑罚依法规范执行。
此外,在目前没有立法的情况下,鉴于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原因、刑种、矫正期限、个人经历、需求不同,管理和教育的侧重和方式也应有所不同,建议对矫正对象实行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
3.建立专群结合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加强社区矫正组织的辅助力量。要建立专业矫正力量与社会矫正力量相结合的矫正工作队伍。充实司法所工作力量,确保既有专职人员从事社区矫正工作;提高专职人员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同时也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建立健全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的聘用、管理、考核、激励机制。社区矫正工作是在社区实行的一种矫正罪犯的刑罚执行方式,所以应最大限度地发挥社区的作用,整合社区资源。为使兼职矫正力量既便于组织和管理,又能更好地发挥作用,建议应该重点招聘公、检、法、司以及心理咨询等部门的退休人员,因为他们既有工作经验,又有时间和精力,他们能够胜任此项工作。除此之外,还应充分发挥矫正人员的近亲属和所在单位人员的力量。
4.建立社会保障体系,解决社区服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实行社区矫正的目的是使矫正对象尽快融入社会,使其不再重新犯罪,成为社会的新生力量。但使他们融入社会的前提是社会、家庭要接纳他们,保证他们基本的生活。这就要求建立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一些生活确实没保障的人,政府应该为他们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金,解除后顾之忧,避免他们重新走上犯罪道路。这需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帮困扶助,以解决社区服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5.建立正常的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制度,矫正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社区矫正经费的保障制度,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经费、行政运行经费、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等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根据工作发展的需要,建立社区矫正经费动态增长机制。加大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力度,是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开展的基础性条件。社区矫正是国家刑罚执行工作,社区矫正经费应当由国家全额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