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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对低保工作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07 15:21:53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乡镇政府对低保工作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乡镇政府对低保工作

篇1

2022年最新农村低保申请程序1、户主申请

符合申请农村低保的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需要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伤残证、下岗证、退休证、医疗保险证明、失业保险证明、有关裁判文书……

2、村委会评议

受乡镇政府委托,村委会组成农村低保待遇评议小组负责初审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后提出初步意见并公示。符合规定条件且经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发给并填写《农村低保申请审批表》,由评议小组同有关证明材料一起报乡镇政府复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文件退还申请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3、乡镇政府审核

乡镇政府组成农村低保待遇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村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民政部门,不符合的退回村委会并通过村委会向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

4、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对未被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应说明理由并通过乡镇政府或委托村委会送达申请。

5、审批后公示与发放

县级民政部门将审批结果,交由乡镇政府或委托村委会,在村委会公示栏再次公示。无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发给低保证及低保金领取卡,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实行按季度银行化发放低保金。有异议的,分情况重新审核或聘请专业调查单位协助进行调查评估。

农村低保申请条件1、积极条件

申请农村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申请家庭必须是当地农业户籍且在当地常住。也就是说,具备当地户籍但是外出打工并未实际在当地居住的话,是不能申请农村低保待遇的。

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才可以申请享受低保待遇,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2、消极条件

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而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以及采取规避法律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不属于农村低保范围。如拒绝配合入户调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撂荒承包土地、因赌博吸毒等导致家庭生活水准下降等家庭都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2022年最新农村低保申请书格式--社区居民委员会:

我是--社区居民,叫--,现年四十二岁,是原思茅鑫盛食品厂的下岗工人,和丈夫离异后由于没有经济能力一直和女儿借住在父母家里,由于父母年迈体弱多病,母亲患有严重的关节风湿和严重心脏病,加上年岁已高不能操劳,微薄的退休金除了要维持正常的生活开支,便无力承担昂贵的医药费用。

现在生活举步艰难,我本人由于无固定职业,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现在又要抚养女儿上大学,由于女儿自小就成绩优异,是个品学兼优的学生,现在就读于上海对外贸易经济学院,不忍让她荒废学业,但由于离婚后十多年一直由自己个人抚养女儿没有任何积蓄,每当开学大笔的学费、生活费、日常生活开支的更是借告无门,欲哭无泪……生活的重压让我喘不过气来,现在仍然居无定所高额的房价让对我们来说是一个不能实现的梦。

当我听说还可以向社区申请低保,我非常高兴,本来已万般无奈的心情又看到了希望,希望政府和各级领导能够伸出援助之手,帮助我一把!让女儿完成学业,让她能够实现自己的梦想更好的回报社会回报那些关心帮助我们的热心人。为此,申请城镇低保待遇,以解决目前生活遇到的困难,望批准为谢!

此致

敬礼!

篇2

二、工作目标

解困住房工作的主要目标。一是要做好全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困难户的摸底工作,建立农村住房困难户档案;二是要制订完善农村困难群众住房解困办法,完成300户农村困难群众住房解困任务;三是在全县六乡六镇100村的规划建设中,特别是结合采煤沉陷治理、整村移民搬迁、新农村建设示范村的困难群众住房困难户作为先行解决对象,帮助由于经济困难没有能力在移民搬迁过程中实现整体搬迁的住房困难户实现搬迁目标。

三、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统筹建设。摸清困难群众的住房状况,制订解困规划,并于采煤沉陷治理、移民搬迁、新农村建设工作有机结合,统筹实施。

(二)因地制宜,分类解困,逐步解决。依据不同情况采取多种办法,逐步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居住问题,最终达到人人有房住。

四、解决方案

全县农村现有低保户4757户,其中住房困难户487户。根据上级安排,今年先解决最为困难的300户。

(一)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的思路是:根据县政府“十一五”规划提出的“新农村建设六乡六镇100村”的规划建设目标。农村住房困难户新建住户的安置,一律在六乡六镇100百村的范围内,依照规划合理安置,避免重复建设。

(二)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的具体办法是:充分尊重群众意见,采取修缮、翻新、公配、置换、新建等方式进行。

五、政策措施

(一)解困对象。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的对象是生活在农村贫困线以下的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中的住房困难户。低保边缘户是指人均年收入不达1000元的户;住户困难户是指无房户或建筑面积人均不达10平方米的住房户、不能保障安全的简易土窑洞和采煤沉陷区无法居住的住房困难户。

(二)解困标准。对修缮、翻新住房的按现有面积修缮、翻新。对公配、置换、新建住房的,按照农户家庭实际户籍人口,解困住房建筑面积达到15-30平方米/人。质量标准为以消除各类质量安全隐患为前题,确保解困住房“安全、实用、经济、卫生”。新建、翻新、公配的解困住房要达到符合抗震要求的砖木结构以上标准,装修为水泥地面、粉刷内墙。修缮、置换的解困住房,在不改变原来居住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一要消除居住安全隐患,二要改变房屋院落面貌。

(三)解困程序

——个人申请。符合解困条件的家庭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山西省农村住房解困申请表》,并提供户籍证明、土地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现有住房情况证明、家庭收入证明。

——村委评议。村委在收到解困申请后,开村民代表会进行评议,初定解困对象,并公示7天,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经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村委会公章后连同全部证明材料报所属乡镇政府。

——乡镇审查。乡镇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审批结果在乡镇政府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解困工作领导组审批。

——复查核准。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解困工作领导组要在10个工作日组织城建、民政、财政、国土等部门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拟定解困对象并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四)补助标准。解困住房的建设资金按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不足部分采取困难户自筹,乡村两级扶持等方式解决。各乡镇政府根据解困工程的实际情况统筹使用解困资金,切忌平均分配。

(五)资金管理。根据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解困工作领导组的竣工验收表和确定的补助金额,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城建局向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县财政局将申领的全部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拨款手续。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解困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六、实施步骤

(一)住房解困工作的申请、评议、审查、复核、批准工作在2009年5月底前完成。上报预选对象住房的规划、土地审批等工作要在核准后15日内完成。

(二)条件成熟、手续完备的要尽快组织施工,今年要达到下列要求。

1、全部完成300户困难群众修缮、翻新、公配、置换、新建的住房,并设置全省统一的“政府解困住房”标识。

2、将已经解决300户困难群众住房的院落全部整理完毕,做到整洁卫生。房屋外装饰由各村根据村容村貌环境整治要求进行合理安排,

3、困难群众退出的破旧房屋院落,要全部拆除整理,除重新安排外,其余要全部复垦或绿化。

(三)12月10日前完成检查验收。由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解困工作领导组组织有关部门按质量标准逐户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房屋拍照存档后及时将解困资金拨付到各乡镇统筹使用;对完不成的要说明理由,督促整改。各解困户必须办理房产证手续,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以保证任务的圆满完成,接受省、市抽查验收。

七、组织实施

为加强对农村困难群众住房解困工作的领导,认真搞好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解困工作,经研究成立灵石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解困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城建局村镇股。办公室主任由王廷印副局长兼任。

领导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解困工作的实施。要加强指导、协调,搞好督促检查,及时反馈情况、解决问题。如实填写解困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做好档案资料的汇总上报和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工作。

城建局负责对各乡镇上报的困难群众住房情况进行检查落实,汇总住房困难户现有住房情况(包括住房的面积、影像及文字资料),整理归档,建立动态数据库。提出各乡镇解困指标,做好施工管理,质检监督等工作。

民政局负责对各乡镇上报农村困难群众住房解困对象的情况进行复核。

国土局负责农村住房解困工作中的土地审批、发证工作。

财政局负责本级解困资金的及时到位和上级补助资金的管理拨付,会同审计。监察部门做好解困资金使用的监管。

乡镇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审查解困户申请材料并公示结果,确定方案、解困标准、实施地点,按照一户一档要求,建立完善档案。

其他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领导组办公室做好农村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为了便于工作,所有成员单位均要确定一名联络员完成日常联络工作,并将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上报领导组办公室.

八、监督管理

(一)认真审查把关。严格公示,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篇3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群众自筹、部门帮扶、社会捐助的原则。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提倡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驻军单位结对帮建。

二)坚持统筹规划、整乡推进、分批实施的原则。按照全县村庄建设总体规划,结合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人居环境治理和防灾抗灾,科学选址,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先易后难,整乡推进,分批实施。

三)坚持因地制宜、方便群众的原则。适度集中和分户散建相结合,就地改造和异地重建相结合。严禁在存在地质隐患地带和其它不具备人居环境的地带建房。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的原则。充分考虑当地建房习惯和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引导群众建设安全防灾、经济适用、造价适中的住房,严禁不切实际高标准建房,杜绝负债建设。

三、实施对象

农村特困群众危房改造对象为长期居住在存在安全隐患的危房,且无能力自我改造住房的分散供养的五保户、农村低保户、残疾人家庭、计划生育困难家庭、优抚对象困难家庭和农牧区无房户等六种类型。对符合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独生子女领证户、两女结扎户、残疾人和因灾房屋损害严重的家庭优先安排。

四、改造标准

对纳入农村特困群众危房改造对象的每户改造建设房屋45平方米左右。新建房屋由实施乡镇根据实际,委托具备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统一设计,建设标准一律为砖混结构。

五、实施程序

一)申请。进行危房改造的农村特困家庭要先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一式两份,说明危房破损情况和个人申请理由以及投工和自筹资金情况,提供户主身份证、户籍证明、五保户、农村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独生子女领证户、结扎户、残疾人证书复印件等相关身份证明。

二)评议。村委会负责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危房改造的农村特困户家庭进行评议,初步评定危房改造对象,提出补助标准,经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上报乡镇政府。

三)审查。乡镇政府对上报的危房改造户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人员入户调查,填写《县农村危旧房改造申请表》和《县农村危旧房改造补助资金申请表》初步审查危房改造户及补助标准,经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上报县城建部门。

四)审批。县城建部门对乡镇政府上报的危房改造进行汇总复查,经复查无异议的予以审批。对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两女结扎户、残疾人家庭,县人口、残联等部门要分别核查并加注意见后,由城建部门审批。

五)实施。危房改造工程由县政府统一组织,乡镇负责建设,县城建、民政、财政、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可采取邻里互助按照建设要求自我施工,也可公开招标、选择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或者具备施工技能的建筑工匠改造建设。

六)督查。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危房改造工程的进度质量和补助资金、捐赠物资的使用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七)审计。审计部门对危房改造工程省级补助资金和社会捐助资金、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发现违规问题要严肃查处。

八)验收。危房改造工程竣工后,乡镇、县政府分别组织竣工验收。乡镇政府根据改造标准和《省农村特困户群众危房改造档案》进行初验。凡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准交付使用,并责令限期整改,对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要严肃处理。

经验收合格的改造建设房屋,统一设置“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标志牌。

六、资金筹措与管理

一)农村特困群众危房改造工程平均每户补助标准4000元,其中:省级财政每户补助2000元,财政省直管县每户补助2000元,非直管县由市县财政每户补助2000元,其余资金由农民自筹解决。

二)农村特困群众危房改造资金全部纳入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保资金专户”分账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挤占、截留、挪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资金不得用于危房改造工程。

三)农村特困群众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照补助标准,根据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到乡镇政府;对实行集中供养的五保户,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民政局,用于敬老院建设。

四)多渠道整合资金。扶贫、计生、残联、发改、城建等部门有关危房改造方面的资金都要统筹安排,尽可能向农村特困群众危房改造工程倾斜。

七、建设时限要求

年计划建设的2800户农村特困群众危房改造任务必须在今年9月底前完成。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危房改造工程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农村特困群众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城建局、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办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宣传、发改、国土、农牧、林业、人口、审计、监察、广电、地震、残联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城建局,负责全县危房改造工程统一协调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具体做好本乡镇特困群众危房改造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乡镇政府具体负责本乡镇危房改造工程的调查摸底、对象确定、审查复核和工程建设等工作。城建部门负责做好规划设计、质量监理、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接受社会捐赠和认定标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筹措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做好建房宅基地的土地审批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做好资金使用审计监督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做好危房改造工作中违纪行为的查处工作;宣传部门要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开展捐助和帮建活动。各部门要齐抓共管,通力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积极落实相关扶持政策,简化程序,减免相关收费。

篇4

按照建立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的要求,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多方式实施救助,建立和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制度,逐步改善农村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20*年全省完成5000户农村低保家庭危旧房改造,力争到2010年基本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困难问题。

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划,统筹建设。要摸清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状况,并从各地农村的实际出发,制订实施计划;要与正在实施的“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下山移民脱贫、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城中村”改造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统筹规划建设。

(二)因地制宜,分类救助。既要切实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又要充分考虑各方的承受能力,区别不同对象和住房困难类型,实施分类救助,不搞大拆大建。

(三)自力更生,多方帮扶。立足农户自力更生,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按照政府补一块、集体助一块、个人出一块的方式筹措资金,鼓励群众互帮互助。

二、内容和措施

(一)救助对象。

1不宜实行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

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住房困难户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或住房残破简陋、不御寒冷和风雨、不具备基本居住条件的家庭。

3因灾倒房户。即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不能居住、或急需搬迁,且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家庭。

(二)救助方式。根据救助对象住房实际状况、村镇建设规划以及救助对象的意愿,采取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置换、租用等方式实施救助。救助住房建设方案经县(市、区)建设部门认定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有资质的企业或具备相应施工技能的建筑工匠进行施工,确保房屋质量安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采取收购可居住的闲置房,用于置换危旧房,或者通过租金补助的方式,由救助对象就地租用闲置房。

(三)救助标准。

1建筑面积。新建、改建、扩建面积以救助对象实际在册人口数计算,1人户一般不超过40平方米,每增加1人可增加20平方米,每户原则上不超过100平方米。修缮的,按现有住房面积修缮。置换、租用的面积,按上述标准掌握。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

2质量标准。以消除各类质量安全隐患为前提,确保救助住房“安全、实用、卫生、经济”。新建、改建、扩建的救助住房应为一层或两层砖混结构,设地梁、圈梁、构造柱及纵横墙拉接,铺水泥地面,粉刷内外墙,安全实用。修缮住房应铺设水泥地面,粉刷内外墙,屋顶做防漏防渗处理。闲置房置换应为砖木结构或砖混结构。

(四)工作程序。

1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浙江省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申请表》,并提供户籍、住房以及低保证明等材料。

2评议。村民委员会对收到的救助申请,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方式进行评议,初定救助对象,并予以公示,广泛听取和征求意见。经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签署意见后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和理由。

3审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要及时进行审核。必要时,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县级建设、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村民委员会,并说明原因。审查结果应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4核准。县级建设、民政部门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要进行汇总复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核准其享受住房救助的方式及标准,并根据住房困难程度,按先重后轻的原则列出分批救助计划,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因灾倒房需救助家庭的有关资料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救灾工作相关规定,及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核实。核定后,列入救助对象。

住房救助的申请、评议、审查、核准工作要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完成,当年确定的计划应在当年完成。

(五)资金保障和管理。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并将财政补助资金列入当年预算。村集体经济困难的,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增加补助比例,确保资金到位。各级民政部门用于灾后倒房恢复重建的救灾资金仍按原有渠道下拨使用。

根据各地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绩效、欠发达地区及海岛的实际情况,省财政将给予适当补助。

住房救助资金,根据年度计划由财政部门划拨到建设部门集中管理。建设部门根据各乡镇(街道)的救助数量、救助方式和建设标准,将救助资金核拨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审计、监察以及建设、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各地要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三、组织实施

篇5

2、对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0—150%(不含100%)以内且持有二级(含二级)以上《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其本人参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低保补助金(以下简称补助金),并享受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救助政策。

二、实施对象

本市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残疾类别为(视力‘盲’、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残疾)、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的重度残疾人。

三、审批程序

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批程序,参照《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进行。残疾人家庭人均上年度收入的计算核定,参照《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浙民低〔20*〕126号)的规定执行。具体事项:

1、申请应由残疾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若本人确实不能表达意愿且又无法定监护人的,可由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并填写《浙江省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同时提供《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2、申请人在申请基本生活保障时,乡镇、街道残联应对其所持的《残疾人证》进行资格审查,审查中,若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收回申请表;若申请人残疾程度与《残疾人证》上的残疾类别、等级不相一致,需重新鉴定和核发证的,按照申领换发第二代《残疾人证》的规定办理,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3、申请人在申请基本生活保障时,乡镇、街道民政办应对其家庭人口和上年度人均年收入情况进行审查,审查中,若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收回申请表。同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民政、残联初审的基础上进行审查,并提出报批意见。

4、市残联对乡镇、街道报送的《申请表》等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市民政局参照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进行审批。其低保金(补助金)从批准的当月起计发,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对已经领取低保金的重度残疾人,从20*年1月起,分段给予差额部分补足。

5、对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50%(不含100%)以内的重度残疾人,经批准发放低保补助金的,由市民政局发放《重度残疾人救助证》,凭证享受重度残疾人的补助金等救助政策。

6、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民政、残联等部门应根据人员变动、收入和残疾程度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四、资金渠道

重度残疾人的低保金和补助金,按照《浙江省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方案》、《浙江省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纳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重度残疾人所需低保金和补助金的申报,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残联分别统计上报。

五、工作分工

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残联共同组织实施,市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

1、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批,《低保证》、《重度残疾人救助证》的发放管理,低保金和补助金的发放和汇总统计上报工作。

2、市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的调查、《残疾人证》的资格审查、残疾等级的鉴定和第二代《残疾人证》的发放管理,以及重度残疾人低保金和补助金综合情况的汇总统计和定时上报工作。

3、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所需资金的预算和管理,并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篇6

各乡镇、开发区倒房重建规划要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统一安排、分步实施”的原则,力求在恢复的基础上有所改善和提高,切实做到近期救灾与远期减灾相结合、与新农村和小城镇建设相结合、与推进民生工程相结合。灾民建房采取集中联片与分散建房相结合的方式,本着“经济、安全、实用”的原则,以砖瓦结构为主,务必打牢基础,提高抗灾能力。灾区灾民建房要尽可能选择集中连片建房,要以灾区五保户、低保户和特困户的建房为重点。灾区五保户倒房重建要与敬老院的修建和扩建相结合,对灾后新建和争创省级敬老院的乡镇,在资金上予以重点扶持。

二、资金筹措与补助原则

根据国家“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生产自救,社会互助”的救灾工作方针,建房资金的筹集采取“一个为主,五个一点”的办法,即自筹为主,政府补助、社会捐赠、互助互济、银行贷款、保险理赔各一点。对集中连片建房原则上每户补助5000-10000元;分散建房的五保户每户补助3500-5000元,低保户每户补助5000-11700元、特困户每户补助5000-8400元。有自救能力的其他灾民倒房户,原则上少补助或不补助。补助资金由县民政局、财政局根据施工进度分批拨付。建房补助采取资金和实物相结合的办法,以实物补助为主,实物以砖瓦为主,补助的实物按照就地就近取材的原则,由乡镇政府、开发区统一招标采购,统一发放。

三、灾民建房的申报和补助资金发放程序

1、由倒房户向所在村委会写出建房申请书;

2、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建房的对象进行初步评议,并将名册报乡镇、开发区民政办;

3、乡镇、开发区民政办将各村上报的申请建房名册汇总,填写灾民申报审批表,提交乡镇政府、开发区审定;

4、村委会将乡镇政府、开发区审定的建房对象及补助标准张榜公布;

5、乡镇政府、开发区将村委会公布后无异议的建房对象名册和乡镇政府、开发区文件(申请建房资金的请示),一并报县民政局审批;

6、各乡镇敬老院修建或扩建工作,由各敬老院拟定方案,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再报送民政局审批;

7、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分期拨付建房资金。对分散建房的,由补助对象凭身份证直接到乡镇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领取;对集中连片建房和乡镇敬老院建房,由县民政、财政部门严格按照责任书所规定的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分期分批拨款至乡镇或开发区,再由乡镇、开发区统筹安排拨付。

四、时间安排

1、申报、审批阶段(9月5日-9月20日)。

各乡镇政府、开发区按程序将申报材料报送县民政局,申报材料包括:1、经乡镇、开发区审定的建房对象名册;2、个人建房申请;3、村民代表会议记录;4、公示结果;5、各村五保户建房特别是连片建房规划安置情况;6、各敬老院修建或扩建规划;7、申请建房资金的请示报告。各乡镇、开发区要抓紧时间申报,逾期不予办理。县民政局要对乡镇、开发区建房对象逐一审核后予以审批,并会同财政局拨付首批建房资金。

2、施工建房阶段(9月21日-11月30日)。

各乡镇、开发区根据灾民建房规划积极帮助灾民筹集建房资金,解决灾民建房中的各种问题。

3、完工及入住阶段(12月1日-12月10日)。

各乡镇、开发区要加快施工进度,有关部门要协调配合,确保倒房户建房在11月底完工,在12月10日前搬入新居。

五、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灾民建房实行政府分级负责制。县政府成立灾民建房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层层签定责任书,明确责任人。对集中连片建房、敬老院建房的,要安排专人负责,实行“五个统一”,即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检查验收。县民政、财政、建设、水利、国土、农行、信用社等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灾民倒房重建工作。

2、建立台帐,完善制度。按照一村一本、一乡一册、一县一卷的要求,建立健全《灾民建房台帐》,并制成光盘存档备查。建房补助资金和实物要登记造册,具体到村到户,掌握到人,由补助对象签名盖章,并逐级汇总上报。《灾民建房计划统计表》以乡镇为单位填写,由县民政局审核后上报。《灾民建房进度表》实行周报制度,各乡镇、开发区要在每周三上午9时前将建房进度情况报县民政局,统一汇总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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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目标

全县有线电视已联网区域的低保家庭(以县民政局提供的当年低保家庭名单为准),愿意安装有线电视的,免收入网费。

三、分管领导、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

分管领导:xxx

牵头单位:三门广播电视台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各乡镇政府

四、工作措施

(一)组织领导

建立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低保家庭有线电视入户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一协调。县民政局负责全县低保家庭的资料审核,各乡镇政府负责低保家庭有线电视入户工作的宣传发动,三门广播电视台负责有线电视入户安装和日常服务。

(二)工作实施

凡有线电视联网区域的低保家庭,凭个人身份证向当地乡镇广播电视站提出申请,缴纳当年有线电视视听维护费。三门广播电视台基层服务中心依据县民政局提供的当年低保家庭名单审核登记后,由当地广播电视站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安装,并纳入今后有线电视用户管理范畴,享受同等权利和义务。

(三)宣传发动

做好低保家庭有线电视入户工作是一项政治工程、民心工程、实事工程。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积极措施,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充分调动低保家庭有线电视入户积极性,尽早解决贫困群众看电视难问题。

xx县农村低保家庭住房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逐步解决农村低保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县政府为民办实事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

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逐步构建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机制和住房供应体系为目标,以界定对象、明确标准、规范程序、科学管理为重点,切实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

二、工作目标

完成100户农村低保困难家庭危旧房改造任务。

三、分管领导、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

分管领导:何晓东

牵头单位:县建设规划局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审计局、民政局、残联,各乡镇政府

四、政策措施

(一)救助对象

1、农村低保特困户中的无房户、危房户。即持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证》,目前无房居住或现住房残破简陋、不御寒冷和风雨、不具备基本居住条件的对象;

2、县级及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家庭。

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对各类试点村和旧村改造村的对象户,首先安排危旧房改造。

(二)救助方式

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可根据住房实际状况、村镇建设规划以及受助对象的意愿,采取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修缮、置换等方式进行,具体救助形式及其适用范围、条件,由各乡镇根据各地实际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对确定新建、改建、扩建的住房,必须符合村镇建设规划,在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进度的前提下,可由乡镇统一组织施工,也可由受助户自行委托具备相应施工技能的建筑工匠进行施工,乡镇也可以通过收购可居住的闲置房用于置换贫困家庭的危房。

(三)救助标准

1、质量标准:以消除各类质量安全隐患为前提,确保救助住房“安全、实用、卫生、经济、美观”。新建、改建、翻建的救助住房应为一层砖混结构(基础可按两层楼房建造,便于受助户自身条件改善后加层),设地梁、圈梁、构造柱及纵横墙拉接,铺水泥地面,粉刷内外墙,安全实用。修缮住房应铺设水泥地面,粉刷内外墙,屋顶做防漏防渗处理。闲置房置换应为砖木结构或砖混结构。

2、补助标准:根据我县的农村住房建造平均造价,按照“各级政府救助资金不超过救助面积标准内工程造价的50%”的原则,确定农村住房救助政府补助资金标准为:新建受助户每户补助10000元,其他受助户每户补助5000元。

3、规费减免:对确定为新建、改建、扩建的受助户按规定程序审批,审批过程中的各项规费一律免缴。

(四)工作程序

1、受助户申请。家庭户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住房救助书面申请,填写《浙江省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救助申请表》,并提供如下材料: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农村低保证明或残疾人证明、现有住房情况证明以及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在申请表中明确其申请的救助住房的具体救助方式。

2、村委会调查评议。村民委员会在收到救助申请5日内,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初定救助对象,并张榜公布7天以上,广泛听取意见。经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则在其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提出救助方式建议,加盖公章后连同全部证明材料报乡镇。

3、乡镇政府审查。乡镇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加盖公章上报县农村住房救助管理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村民委员会,通知村民委员会和申请人,并说明原因。审查机构应在乡镇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4、县级农村住房救助管理部门核准。县农村住房救助管理部门接到乡镇上报的申请材料后,牵头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踏勘,并逐户进行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复核完毕。对符合住房救助条件的,核准其享受住房救助的方式及金额,并将核准意见通知乡镇;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乡镇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时间要求。各乡镇应在4月中旬按要求完成农村住房救助名单的审核工作,并上报县农村住房救助管理部门。县农村住房救助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在4月底确定救助对象名单,并报省、市相关部门和县人民政府备案。

6、审批环节。县建设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和乡镇对确定为新建、改建、扩建受助户的房屋审批,要简化办事手续、加快办事速度,每个审批事项县内审批时间不得超过5天。各乡镇应督促村委会和新建、改建、扩建受助户及时落实好宅基地。

7、工程监督。县农村低保家庭住房救助工作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各乡镇应明确领导、落实责任,充分发挥村级集体基础作用,确保年度任务如期完成。

(五)资金保障和管理

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政府救助资金主要由县、乡(镇)两级政府负责落实。

1、资金来源:

(1)省、市、县政府财政预算;

(2)省、市、县民政部门救灾防灾和社会募捐资金;

(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于农村残疾人贫困家庭住房救助)。

2、资金管理

(1)救助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和私分。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农村住房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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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是当前解决农村贫困问题的两个重要制度,二者都是以农村贫困人口为扶持对象。实现两项制度的有效衔接,对于充分发挥两项制度的作用,确保农村贫困人口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进一步激发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具有重大意义。

基于此,《意见》要求进一步扩大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在试点范围上,中西部地区应扩大到80%以上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扩大到非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东部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试点范围。根据农村贫困人口的地域分布特点和不同地区两项制度标准的差异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坚持政府支持、社会各界帮扶和农民自力更生相结合,实现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全面扶持。

问: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的执行标准有什么不同?

答:农村低保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目前,全国农村低保的平均保障标准1032元/年、上海市最高2560元/年、甘肃省最低680元/年。

扶贫标准则以国家公布的扶贫标准为准,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本地扶贫标准。

问:怎样从程序上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的衔接工作?

答:《意见》要求,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的识别工作要在时间和程序上同步进行。严格按照申请、收入核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等程序和民主公示的要求,认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对于申请享受两项制度的,村民委员会要按照规定分别进行调查核实,集中进行民主评议,经乡镇政府审核后,属于扶贫对象的,报县级政府扶贫部门审批;属于农村低保对象的,报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对于已经核实的农村低保对象,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在进行复核时,要配合扶贫部门将其中有劳动能力和申请意愿的确认为扶贫对象。

问:怎样从政策方面保障衔接工作的推进?

答:《意见》提出农村低保对象要力争做到应保尽保,按照政策规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扶贫对象要根据不同情况,享受专项扶贫和行业扶贫等方面的扶持政策,采取产业开发、扶贫易地搬迁、雨露计划培训、危房改造、扶贫经济实体股份分红、小额信贷、互助资金、教育免费及补助、党员干部和社会各界帮扶等形式,确保扶贫对象受益。对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中的残疾人,以及被拐卖后获解救的妇女儿童家庭提供重点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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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精心做好能繁母猪保险工作

年能繁母猪保险工作从月5日开始至月31日结束。起保时间为月1日。各乡镇政府具体负责对辖区内的能繁母猪进行逐户登记造册并收缴保费,每头能繁母猪均需佩带耳标,接受免疫,凡没有佩带耳标和进行预防免疫的一律不予承保。

今年,我县的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继续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承办。按照财政部文件精神和《保险条款》规定,能繁母猪保险标准为:每头能繁母猪保险金额1000元,每年保险费60元(其中财政负担48元,养殖户承担12元),并于年月底前全部收缴完毕。

三、加强对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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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大惠民政策,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医疗的重要举措,对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有着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负责,积极工作,切实把该项工作做细、做实、做好。

二、工作目标

扩大全市参保范围,将经核实确有困难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的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困难企业(含集体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加大解决非农业户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大中小学校在校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及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的看病就医问题。

三、工作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

建立机构。成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有关会议,启动我市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摸底调查。上旬完成摸底调查及基础数据收集工作。重点是对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困难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和各校新生、低保、重度残疾等人员的数据收集。

制定方案。上旬前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并经市政府批准后下发各相关部门。

(二)组织实施阶段

宣传发动。召开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工作会议,具体部署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举办保险费征收培训,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领发政策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宣传,全面启动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工作。

登记缴费。由各乡镇政府、学校及居委会组织,与宣传发动工作同步,向办理新参保业务的居民和学生发放申请登记表,办理续保业务的居民和学生需比对系统数据,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或学生经核实后进行缴费登记,参保缴费信息及时录入征收系统,并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申报表》报送市地税社保费征管局;市地税社保费征管局认真核实申报材料后,及时将居民的参保金转入财政账户,并将最终确认的登记信息反馈给各乡镇政府、居委会及学校;最后由各乡镇、居委会及学校分别根据市地税社保费征管局确认的缴费登记人员名单以户为单位向参保人发放《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手册》(即医疗证)。各乡镇政府、居委会和市地税社保费征管局要及时开启计算机征缴系统,采取各乡镇政府、居委会、学校集中收缴的征缴办法开展居民缴费工作。

规范管理。市地税社保费征管局要认真核实居民参保人数、居民缴费等情况并及时报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划拨市财政补助资金。市财政局要严格审核参保人数、及时拨付市财政补助资金同时申报省财政补助资金。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制定基金预决算、财务会计和专项设审计等制度,每年定期检查和审计,对基金筹集和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管,促进基金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待遇支付。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理规划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建立定点准入和退出机制,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密切协调,加快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实行社会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制,引导参保居民“小病和康复在社区、大病救治进医院”。市民政局、卫生局认真做好城市医疗救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工作,确保参保居民获得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不断扩大收益面和提高补偿水平。

(三)督查验收阶段

督导检查。至12月,各乡镇政府、居委会、市社保局、市地税社保费征管局实行周汇报制,各相关单位于每周五将有关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到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组织人员对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迎接省督导组的督查。

验收评估。年1月底,在自查的基础上,迎接上级部门对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验收评估。建立健全奖惩制度,设立奖励等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四、工作职责

(一)市地税局、市人社局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二)市地税社保费征管局负责对各乡镇政府、居委会和学校报送的参保居民人数、缴费情况进行核实,及时将居民的参保金转入财政账户。

(三)市卫生局负责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为城镇居民提供优质价廉的医疗服务。

(四)市委宣传部和市广播电视台负责城镇居民参保的宣传工作。

(五)市物价局负责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药品价格的监管。

(六)市财政局负责参保人员政府补助资金的筹资,并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经费,严格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七)各乡镇政府、居委会、学校负责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摸底调查等工作,动员本辖区居民积极参保,对居民身份进行甄别、核实;做好居民以户为单位申请登记及组织计算机录入、核发医疗证等工作,集中收缴居民参保金统一到市地税社保费征管局办理手续。

(八)市教育局负责牵头,以学校为单位做好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登记、缴费工作。

(九)市民政局、市残联负责界定和审核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帮助做好特困群体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补助工作。

(十)市公安局负责配合开展城镇居民状况的调查工作。

(十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机械质量的监管。

(十二)市审计局负责定期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十三)市社保局负责具体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资料审定、发放《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手册》(即医疗证)、信息录入、医疗费用审核和支付等相关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各乡镇政府、居委会,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纳入工作目标,列入干部政绩考核内容,严格按照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稳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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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契机,以改善残疾人生存环境为目标,实现我市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目标任务: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分批改造”的原则,通过三年时间努力,使我市200多户贫困残疾人无房户、危房户的住房达到当地基本居住条件。其中20*年计划完成改造50户,20*年和20*年分别完成改造75户。

二、改造对象与标准

改造对象: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目前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且无房或居住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的农村残疾人家庭。

改造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方便生活”的原则进行改造,改造后的住房结构为砖混或砖瓦结构,建筑面积标准,一口之家不小于40平方米;二口之家不小于60平方米;三口之家不小于80平方米;四口及以上之家不小于100平方米。

补助标准:新建每平方米补助最高300元;翻新每平方米补助最高250元;维修每平方米补助最高200元。补助资金从市残疾人保障金中列支。

三、工作步骤

1、确定住房改造对象。深入开展调查,由乡镇残联牵头并具体组织实施,对全市所有“低保”残疾人家庭进行“地毯式”普查,对需改造对象逐户填写《贫困残疾人户住房状况调查表》、(附后),上报市残联;市残联汇总后组织人员复核,筛选住房改造对象报市残疾人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初选,并在《*日报》和住房改造对象所在地村同时进行公示。视公示结果,确定住房改造对象。

2、土地政策落实。原则上利用住房改造对象自有宅基地,如果没有宅基地或面积偏小的,由各乡镇政府及当地村委会帮助解决并报有关部门进行报批,涉及的有关规费各有关部门应酌情给予减免。

3、资金使用管理。补助资金由市残联下拨各乡镇政府,各乡镇政府要设立专户,按工程进度分户办理领款手续。原则上,在方案批准后开工15天内下拨工程款50%,竣工验收合格后下拨余款。各乡镇实行专款专用,规范管理,不得挪用或违反规定使用。否则,将追究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