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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07 15: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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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篇1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保障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坚持以住院医疗统筹为主、门诊医疗统筹为辅,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参保当期住院和门诊大病基本医疗需求;

(三)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以居民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四)坚持参保自愿,实行属地管理;

(五)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六)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市统一管理。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县(区)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辖区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第二章参保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常住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镇居民,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城镇学龄前儿童、全日制学校学生(包括大、中专院校、职业高中、技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简称学生和儿童,下同);

(二)年满18周岁以上非从业城镇居民。

第三章基金筹集及标准

第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构成

(一)参保城镇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政府补助资金;

(三)基金利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一)学生和儿童实行定额筹资,每人每年筹资110元。

(二)18周岁以上非从业城镇居民每人每年按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左右筹资。2009年度每人筹资270元。

(三)学生和儿童筹集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用于建立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18周岁以上非从业城镇居民筹集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每人每年30元标准建立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其余部分用于建立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

(四)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八条政府补助标准

(一)学生和儿童每人每年补助90元。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每人每年再补助20元。

(二)18周岁以上非从业城镇居民每人每年补助90元。属于18周岁以上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等困难居民每人每年再补助100元。

(三)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的“三无人员”给予全额补助,个人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

(四)政府补助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区)财政补助构成。除中央、省财政补助外,应由市本级和县(区)财政补助的部分,按属地原则,由各级财政自行负担。

第九条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对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适当补助,在单位福利费中列支,并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鼓励政策。

第十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除政府补助外,其余部分由个人或家庭缴纳。初次参保缴费后,应在每年第四季度一次性缴纳下年度医疗保险费。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的,可在次年1至6月补缴医疗保险费,但补缴时间不超过6月底,补缴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未补缴医疗保险费的,中断医疗保险关系。

第十一条非从业城镇居民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以家庭为单位,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由所在街道(社区)、乡镇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中心)组织参保。

第四章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规定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医疗费用(含门诊大病,下同)和门诊医疗费用两部分。

参保城镇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单次结算。城镇居民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住院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0元。

18周岁以上非从业城镇居民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实行当次门诊诊断治疗结算,普通门诊治疗起付标准每次为200元,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30%,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

第十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700元;二甲医疗机构500元;二乙医疗机构400元;一级及未达到等级的医疗机构30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00元;转市外医疗机构1000元。

第十五条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住院医疗费用发生额在2200元以下的支付比例为65%;住院医疗费用发生额在2200元至4000元以下的支付比例为60%;住院医疗费用发生额在4000元至6000元以下的支付比例为55%;住院医疗费用发生额在6000元及以上的支付比例为50%。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因患恶性肿瘤放疗、化疗,慢性白血病、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和器官移植术后抗免疫排斥药物治疗的四种门诊大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参照二乙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并按55%的支付比例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个参保缴费年度内发生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只计算一次起付标准。

第十七条鼓励城镇居民连续缴费,实行缴费年限与基金支付比例或最高支付限额挂钩。

第十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起始时间

(一)本办法实施一年内参保缴费的,从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本办法实施满一年以后参保缴费的,自参保缴费之日起满6个月后,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三)参保后中断缴费6个月以上续保的,自续保缴费之日起满6个月后,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连续缴费年限从续保时重新开始计算。

(四)学生和儿童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计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连续缴费年限。

第十九条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的支付比例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可以通过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及城市医疗救助解决。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并按照管理的有关规定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第二十一条参保居民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效果不明显的,可申请转院治疗,由所住定点医疗机构签署意见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危重、抢救病人除外)。参保人员外出期间因病急救住院的和异地居住人员的就医管理,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要认真执行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自觉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履行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第二十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医疗保险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拒绝支付;已经支付的,有权予以追回并按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处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违反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内未改正的,取消定点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监督管理考核制度。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和履行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给予奖惩。

第六章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坐支、挤占、截留和挪用。各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各级审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审计监督。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二十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因、、,致使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流失的基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组织管理

第二十八条市政府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组织协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重大问题向市政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各县(区)也要建立相应制度,负责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协调工作。

篇2

(二)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迫切需要。

(三)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二、正确处理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中的几个关系

(一)正确处理好保障基本与承受能力的关系。社会保障制度刚性比较强,一旦确定下来,必须保持相对的稳定,以后要调整也是能上不能下的。考虑到居民医疗需求和家庭、财政承受能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启动阶段必须坚持低水平起步,先把制度框架建立起来,今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再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同时,由于社会保险遵循“大数法则”,实行社会共济,依靠社会力量均衡负担和分散风险,覆盖面越广,参保人数越多,共济性就越强。因此坚持低水平起步与广覆盖是统一的。只有低水平,把参保门槛降低,才能让更多的居民有机会参保进来,有利于扩大覆盖面;只有广覆盖,更多的居民参保进来了,社会保障共济功能才能充分发挥出来,制度的有效性才能充分体现出来,才能可持续运行下去。当然,我们所说的低水平并不是人为的降低标准,而是要坚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要相适应,确定保障标准,做到量力而行,尽力而为。

(二)正确处理好群众自愿与政府引导的关系。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政府补助与家庭缴费相结合,实行自愿原则,主要考虑到参保对象都是非从业居民,收入状况和参保缴费能力各不相同,不能强迫他们参保。但是保障群众健康,化解群众大病风险是我们的职责所在,为了能够提高群众参保积极性,我们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引导。要从思想上引导,加强政策宣传,及时挖掘已受益人群中的典型,让群众知晓参保的好处,不断提高参保积极性;要从政策上引导,通过财政补助、提高待遇等手段,逐步增强制度吸引力。对于所有参保的居民,政府都要给予一定额度的补贴;对于确实缴不起费用的低保对象、残疾人员等困难群众,政府要给予更多的补助,确保他们能够参保。同时,要切实改进医保管理和服务工作,让参保的群众在参保、缴费、就医、报销等环节感到方便。

(三)正确处理好统一政策与因地制宜的关系。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基础条件的差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能搞一刀切。三个县既要认真贯彻好市政府的《实施意见》,又要结合各自实际,合理确定筹资标准、保障水平、起付标准、报销比例、运行管理模式等方面的内容,努力创出工作特色。各区在组织实施时,也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不违背文件精神的前提下,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和办法来推进工作。

(四)正确处理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其他医疗保险制度的关系。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一项涉及多项制度的工作,要注重统筹考虑相关制度的衔接。要统筹考虑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政策衔接,既要避免参保对象和筹资标准、保障水平方面的冲突,也要建立通道,保证参保对象“身份”变化后医疗保障的有效转换和衔接。要统筹考虑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关系,建立和形成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机制,特别是要以医疗保险制度促进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整合医疗卫生资源,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体系,让更多的病人放心地享受就近的医疗服务。

三、切实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工作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一项民心工程,群众关心,社会关注,必须摆到突出的位置,提上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上来。市政府已建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市劳动保障、财政、民政、教育、卫生、物价、药监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各县区也要相应建立专门的组织领导机构,努力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劳动保障部门牵头抓、有关部门配合抓的良好工作机制。

篇3

第二条城镇居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户口薄及复印件(学生除外)1份;

(二)身份证及复印件(学生除外)1份;

(三)1寸近期免冠彩照2张(学生、幼儿1张);

属于城市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三无人员”,还需提供证明其身份的《*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二级残疾人)及复印件或其他证明。

第三条参保居民(含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未在校的少年儿童、婴幼儿)中享受政府特殊补助的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各组织机构、单位应在所在地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方可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基础资料,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按规定享受政府补助待遇。

第二章基金筹集

第四条2008年度学生和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少年儿童按110元筹集,其中个人缴纳20元,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个人缴纳10元。18周岁以上城镇非从业居民,按每人3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210元。特殊人群中属于城市低保人员、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个人缴纳130元,低保中的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缴纳110元,三无人员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后的差额部分由政府补助资金予以补助。以后每个年度缴费标准及政府补助标准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予以确定和公布。

第五条新参保的居民,办理参保手续当月处于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期的,该统筹年度享受政府特殊补助;上年12个月处于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期的已参保居民,续缴下一统筹年度医保费时,享受政府特殊补助。新参保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办理参保手续前6个月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下的,该统筹年度享受政府特殊补助;已参保的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上年7至12月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下的,续缴下一统筹年度医保费时,享受政府特殊补助。

第六条同时具备享受政府特殊补助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人员,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一种政府补助。

第七条城镇居民实行按统筹年度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缴费办法。学生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的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其他人员缴纳下一统筹年度医疗保险费的时间为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后未在规定缴费时间内缴纳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的视为中断缴费。

第八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连续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中断缴费的居民,续保时应一次性缴纳欠缴的统筹年度的全额医疗保险费。欠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九条学生和入托的少年儿童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统一组织参保并代收代缴医疗保险费。其他参保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凭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出具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通知书”到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银行、指定账户一次性缴清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再凭银行缴费凭证到所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参保手续并开据医疗保险收费票据。

第十条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学校、托幼机构在完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缴费后,于每月的20日前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送上月21日至当月20日期间内参(续)保人员的基础资料及缴费信息,并核销票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与各组织机构或单位对账。各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当月30日前完成已缴费人员参(续)保生效的确认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核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卡。

第十一条参保居民户口外迁、中断缴费、死亡等,无论参保期间是否享受过医保待遇,其已缴纳的医保费均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设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各组织机构、单位收取的个人参保费用须及时划缴到收入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月末从其收入户统一转入财政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有条件的单位,对所属职工家属、供养直系亲属个人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补助可在单位福利费中列支。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按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执行。

第三章待遇支付

第十五条参保人员住院(含符合特殊疾病门诊治疗)执行《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自劳发〔2000〕249号),超出《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由患者个人负担。

第十六条城镇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实行单次住院结算,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下符合报销范围的部分按比例支付,年度基金支付实行最高支付限额。

(一)起付线标准:三级医疗机构6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一级及以下的医疗机构300元,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200元。

(二)起付线以上的符合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三级医疗机构50%,二级医疗机构55%,一级医疗机构60%,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65%,学生和18周岁以下的非在校少年儿童的报销比例在此基础上提高5%。

(三)最高支付限额:每人每年20000元(含特殊疾病门诊费用)。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经批准转上级医院住院、探亲、旅游等在外因患急症住当地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首先自付10%后,起付标准为6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的比例按第十六条规定报销。异地安置人员按本市住院标准、比例报销。

第十八条经上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转入到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不再承担转入医疗机构当次起付线,经下级医院转上级医院的,只负担与转入医院当次起付线标准之差。

第十九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支付期限:

(一)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内参保缴费的,从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2009年1月1日以后参保缴费的,自参保缴费之日起满6个月后,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三)参保中断一年后缴费续保的,在补缴以前年度全额医疗保险费后,自续保缴费之日起满一年后,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新生儿在办理户口登记后一个月以内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办理之日的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形:

(一)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伤、自残、戒毒、性传播疾病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其它责任事故等引发的住院医疗费用;

(二)市内出院超过1个月、市外出院超过2个月未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的住院医疗费用;

(三)未按规定办理转院或备案手续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五)出院超量带药和与病情不符药品的药品费用;

(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七)弄虚作假的医疗费用;

(八)其他不属于报销范围的费用。

第四章定点服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市、区(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市内住院及医疗费用结算

(1)参保居民持本人医保证、卡可到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2)病员入院时,应按医院要求预交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出院时按照多退少补原则结清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后即可离院。属于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住院费,由定点医院直接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第二十四条外地住院及医疗费报销

(1)参保居民经批准转往上级医院住院,探亲、旅游期间患急症在当地医保定点医院住院以及异地安置人员住院(入院3日内向所属医保经办机构报告备案)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医疗费用出院后,2个月内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暂行办法》规定报销住院费。

(2)报销住院费需提供的资料:出院证明、住院费明细清单(应标明收费项目的名称、单价、数量、总价)、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住院病历复印件、有效收费发票、医保证、卡。

第二十五条特殊疾病的办理及费用报销

(1)恶性肿瘤放化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及尿毒症透析治疗患者,在备案的市内固定就医医院门诊治疗该种疾病的诊疗费,每半年视同单次住院费报销一次。

(2)肾、肝、骨髓移植患者,按照医嘱在备案医疗机构的定期检查费用和在备案供药机构购买的抗排异药物,视同住院医疗费,每季度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报销一次。

(3)患有上述门诊大病的参保居民,在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时,需提供本人书面申请、有效疾病诊断证明(有住院史的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1寸近期免冠彩照2张、最新治疗方案或最新服药医嘱。

(4)居民医保特殊疾病的认定办理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办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转诊、转院

(一)转诊、转院条件。(1)经检查、会诊仍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不具备诊治、抢救条件的危重病症;因缺少设施设备或未开展某些诊疗项目而无法对急难危重患者进行救治的。(2)诊断明确的多发病、常见病或手术后可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进行后续治疗的。

(二)转诊、转院程序。(1)主管医生、科主任提出转院建议,经医院医务科组织会诊同意后填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院审批表》,报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审批。(2)转市外上级医院住院治疗的,原则上转我省华西医大附属医院、省第一人民医院、省肿瘤医院。由我市定点三级综合医院出具“转院建议”,报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审批。紧急情况,凭“转院建议”先期转院,转院后5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3)转省外上级医院住院治疗的,原则上凭华西医大附属医院、省第一人民医院、省肿瘤医院出具的“转院建议”,经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登记后,方可转院。紧急情况,凭以上医院的“转院建议”先期转院,转院后7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登记手续。

(三)二、三级定点医院应尽可能将已经确诊的一般慢性病、常见病患者和手术后进入康复期治疗的患者,转到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治疗。

(四)未履行转诊、转院手续擅自到外地医院就医或擅自改变医院住院的,其医疗费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七条定点医院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行计算机联网结算,严格履行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在保证基本医疗的前提下,坚持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保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

第二十八条参保城镇居民住院,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卡办理入院手续。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核对其就医证、卡,严格掌握入、出院标准,杜绝挂名住院与冒名住院。

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登记等相关手续,及时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第二十九条凡使用单价在1000元及以上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换等特殊材料,应经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同意,急救病员应先抢救而后履行补办手续。

第三十条使用“乙类目录”药品或实施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自费药品和自费诊疗项目,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征得病员或其家属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未经病员或其家属同意的,病员或其家属应予拒付。

第三十一条出院带药实行限量管理,急性病为3—5日,慢性病为7一14日。

第五章基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居民医保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建帐、单独核算。

第三十三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区(县)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确保基金的安全运营;要严格审查医疗费开支,在确认其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应及时支付医疗费用。

第三十四条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将收入户基金转入本级财政专户;各区(县)财政每年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总额的5%提取统筹调剂基金一次性上缴市财政专户管理。统筹调剂基金的使用按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区(县)医保经办机构的基金财务管理进行审计监督。每月5日前,区(县)劳动保障局、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送上月的基金收支报表。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基金的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各区(县)应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参保居民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加强基金的社会监督。

第六章医疗保险责任

第三十六条参保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其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待遇一年并追回流失的医保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本人《医保卡》、《医保证》转借他人使用的;

(二)用他人《医保卡》、《医保证》冒名就诊的;

(三)私自涂改处方、费用单据发票,虚报冒领医疗保险基金的;

(四)利用《医保卡》、《医保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开购药品进行非法倒卖的;

(五)其他骗取医疗保险待遇或者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已发生的违规费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定点资格、暂停医师医保处方资格及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参保人员提供与所患疾病无关的检查、治疗、药物和服务的;

(二)不按照规定限量开药或搭车开药串换药品的;

(三)未经参保患者同意,使用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外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

(四)对参保患者限定住院费用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收参保患者住院治疗的;

(六)不执行药品及医疗收费价格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分解收费、重复收费的;

(七)将非参保对象的医疗费用或将非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八)采取挂床住院、分解住院、冒名住院等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九)伪造医疗文书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十)不按要求给予参保人员就诊优惠的;

(十一)其他违反医疗保险管理规定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与定点医疗机构人员合谋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二)贪污、挪用医疗保险基金的;

(三)违反规定审批和支付医疗保险待遇的;

(四)违反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五)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损公肥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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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做好全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按照上级工作部署,我县从去年10月1日全面启动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并从今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了城镇基本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全县参保居民已达到2.43万人,参保率达到82.4%,位居全市前列。在具体工作中,各乡镇、县城区街道办以及各居委会做了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其中:县城区街道办城镇居民参保率达到了92%,20个乡镇中,虹桥镇、唐自头镇、石臼窝镇、杨家板桥镇、郭家屯乡等5个乡镇居民参保率突破了75%;*镇、鸦鸿桥镇、窝洛沽镇、林南仓镇等4个乡镇在应参保的基数比较大的情况下,居民参保率超额完成了县达60%的目标任务,其它乡镇也较好地完成了县达目标任务。从过来工作实际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实行,在维护群众切身利益、构建和谐*、促进全县科学发展示范县建设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切实为城镇居民就医看病减轻了负担。特别是在当前世界宏观经济形势不容乐观的情况下,为应对金融危机,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调控措施,主要就是靠内需拉动,而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减轻参保居民的医疗负担。参保居民有了社会保障,就可以拿出钱来进行消费,这对于拉动内需将会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对此,各乡镇、城区街道办、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稳步推进。

二、明确目标,把握重点,全面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一是必须做好参保扩面工作。2009年市达我县城镇居民参保率的任务目标为:11月底前达到92%,参保人数达到2.7万人,与去年相比新增参保人数近3000人。为圆满完成市达我县目标任务,会前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已将县城区街道办和各乡镇2009年度城镇居民参保任务进行了下发,明确了各单位2009年应参保人数和新增参保人数,其中*镇、鸦鸿桥镇、窝洛沽镇、林南仓镇等4个乡镇2009年度新增参保人数任务超过了200人,特别是*镇新增人数任务达到了827人,任务量相对较大,这些乡镇必须紧盯目标,采取一切得力措施,必保完成。县城区街道办和其它乡镇也要严格按照既定目标要求,在去年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工作方式方法,确保本辖区内城镇居民参保率达到92%以上。

二是必须做好人员培训工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政策性、业务性非常强,特别是今年医保工作,市里要求各县(区)要全部实行计算机网络化操作。因此,各乡镇、城区街道办一定要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提前做好此项工作。县人劳局要及时搞好业务培训,确保经办人员尽快熟练计算机业务操作程序,确保整个工作扎实顺利开展。

三是必须做好基金征缴工作。各相关部门和经办人员要对参保人员身份进行严格把关,避免出现错登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和不按标准收费现象。县财政部门要建立相应的财政投入机制,在预算中尽可能安排专项资金,真正做到补贴到人、补助到位,确保这一惠民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四是必须强化基金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参保人员的“保命钱”,是医疗保险的“生命线”。县人劳局医保中心对基金运行管理要做到公开、透明,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安全平稳运行。同时,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情况,广泛接受参保居民和社会各界监督。

五是必须加强医保服务工作。服务的好坏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能否顺利实施的基础,相关部门必须本着方便快捷的原则设定各项程序,特别是各医疗服务部门要严格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坚持动态管理、纵向服务,积极拓展服务内容,提升服务理念,创新服务手段,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优良、及时便捷的医疗保险服务。

三、加强领导,协调配合,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2009年城镇居民参保工作从今年11月1日开始,11月30日结束。时间紧,任务重,标准也非常高。因此,各乡镇、城区街道办、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此项工作作为当前的工作重点,进一步明确分工,严格落实责任,及时将任务目标分解到具体单位、具体人头,千方百计扩大覆盖面,提高参保率,确保在今年11月30日前城镇居民参保率达到92%以上。

二要强化宣传发动。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涉及方方面面。各乡镇、城区街道办、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政策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城镇居民医保工作的浓厚氛围。县人劳局要全力协助城区街道办、各乡镇以及各类学校,深入开展政策宣传,引导群众积极自愿参保。对于已经印制好的3万份《宣传单》和1.5万份《就医指南》,会后,县人劳局要抓紧分发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发放到城镇居民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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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实施,实行个人缴费与财政补助、社会捐助相结合,以保障住院治疗和门诊特大病治疗的一种医疗保险制度。凡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都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7年底前保险覆盖面达到50%以上,**8年底基本实现全面覆盖。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市(含琅琊区、南谯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县(市)为统筹单位。

第四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所属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

第五条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筹资水平、保障标准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坚持大病统筹原则,城镇各类居民按规定参保缴费,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

(三)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缴纳的费用以个人和家庭为主,实行医疗费用分担;

(四)坚持统筹安排原则,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的衔接。

第二章保险范围和对象

第六条我市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大学生的医疗保险政策,另行规定。

具体参保对象为:

(一)全日制在校学生(不含在校大学生,下同);

(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

(三)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第三章资金筹集和缴费管理

第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来源:

(一)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二)财政补助的资金;

(三)社会捐助的资金;

(四)保险基金利息收入。

第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一)**市本级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

1.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每人每年缴费40元,其中低保期间的低保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不缴费;

2.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每人每年缴费80元,其中低保对象不缴费;

3.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缴费100元。

4.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元,其中低保对象缴费100元,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人员(以下简称“三无”人员)不缴费;

(二)各县(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结合实际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以个人和家庭为主,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家属参保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给予补助。

第九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

(一)**市本级补助标准:

1.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70元,其中:省财政补助30元,市财政补助30元,区财政补助10元。

2.重度残疾人由残联负责审核,财政部门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补助,每人每年补助100元,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3.在校学生中的低保对象每人每年补助40元;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中的低保对象每人每年补助80元;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中的低保对象每人每年补助100元,“三无”人员每人每年补助**元。以上人员均由民政部门负责审核,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二)各县(市)补助标准:

1.财政补助标准: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元、县(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10元。

2.全日制在校学生、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中的低保对象、“三无”人员和重度残疾人的补助标准结合实际参照**市本级相关标准执行,由所属民政部门和残联审核,同级财政补助。

(三)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三无”人员的医疗保险证、卡等工本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十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缴纳,每年6月底前一次性缴清(全日制学校在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清),从缴费的次月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的,从缴费之日起6个月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全日制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其他城镇居民由社区居委会、乡(镇)统一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基金安全。

第十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由学校、社区、乡(镇)等代办机构使用财政统一票据代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并缴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参保人数,按每人每年2元标准安排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学校、社区、乡(镇)等代办机构的代办手续费和相关业务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及医疗服务管理

第十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确定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

第十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账户,主要支付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特大病医疗费用,其他门诊费用由个人自理。

第十八条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时,应先自付一定数额起付标准费用。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

第十九条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时,对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按照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的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分别按50%、60%、70%的比例支付,低于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

第二十条转往我市以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按第十九条标准降低10%。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和需要长期进行血液透析的门诊特大病种,诊治费超过500元以上部分,医疗保险资金按50%支付;500元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

第二十二条全日制在校学生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其门诊医疗费用,超过100元以上部分,医疗保险资金按50%支付,每人每次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

第二十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最高支付限额:全日制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每人每年5万元;“三无”人员、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3.5万元;其他城镇居民每人每年3万元。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吸毒、斗殴、违法犯罪、自残等原因造成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五条城镇居民住院和门诊特大病诊治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时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首诊定点和双向转诊制度。城镇居民参保时应就近选择一家一级及以下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所在的社区,未建立社区医疗机构的,也可就近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如需转诊的由首诊定点医疗机构逐级转诊。

第二十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异地急诊、转诊转院和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管理、考核等,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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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执行统一的政策,实行属地管理,以设区的市、县(市)为统筹地区,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

(二)坚持低水平起步;重点解决城镇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坚持群众自愿;实行定点就医;坚持统筹协调,促进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相互衔接、共同发展;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城镇居民医保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医保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具体负责川汇区、市经济开发区城镇居民和市属、区属学校、幼儿园、大中专学校在校生的医保经办工作。各县(市)、泛区农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医保经办工作。*监狱城镇居民医保经办工作由西华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各县(市)社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具体承办城镇居民医保的入户调查、申报登记、材料初审、信息录入和医疗保险IC卡发放等管理服务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医保政府补助资金的安排、拨付和监管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卫生行业标准体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为参保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公安部门协助配合开展城镇居民调查,负责参保人员的户籍认定工作,及时提供相关的基础数据;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在校学生参加医疗保险的宣传动员,负责组织中小学校学生参加医疗保险;民政部门负责低保人员身份认定及协助组织参保工作;残联负责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身份认定及协助组织参保工作;物价部门负责药品、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督管理;药品监督部门负责药品的流通、质量和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管理。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努力营造有利于城镇居民参保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参保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具有*市城镇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少年儿童、大中专学校在校生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参保。异地户籍在本地就读的学生可按学籍自愿参加居民医保。劳动年龄内以多种方式就业的城镇居民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条转为本市城镇户籍的被征地农民,可以选择继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可以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六条城镇居民医保以家庭(个人)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标准为:

(一)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90元,其中,个人缴纳10元,财政补助8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级财政补助20元;县财政补助20元)。

(二)18周岁及以上非学生和儿童的城镇居民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其中:个人缴纳70元,财政补助8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级财政补助20元,县财政补助20元)。

(三)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每人每年90元,个人不缴费,财政补助9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5元,省级财政补助20元,县财政补助25元);

属于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年150元,其中:个人缴纳10元,财政补助14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级财政补助20元,县财政补助50元)。

(四)川汇区、市经济开发区城镇居民和区属学校、幼儿园在校生的地方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负担。

(五)市属学校、幼儿园、大中专学校在校生的地方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

第七条城镇居民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可参加大额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用于解决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保险费由个人缴纳,筹资标准为:

(一)大中专生、中小学阶段在校学生和其他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包括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每人每年10元。

(二)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包括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年30元。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参保居民个人按比例承担。

参保居民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0元,异地转诊(省内和省外)600元。

一个自然年度内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59000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23000元,大额补充医疗保险36000元。

参保居民在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支付6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支付60%。经批准转诊到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

城镇居民连续缴费每满3年的,其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比例提高5%,但提高支付比例最高不超过10%。

第九条参保居民经鉴定符合条件的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血液透析治疗、异体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的门诊重症慢性病,其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

第十条参保居民建立门诊个人账户,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划拨,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

第十一条参保居民门诊紧急治疗后住院的,其符合规定的急诊费用可并入住院费用;经门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其符合规定的急诊费用从居民医保基金中支付60%。

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住院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按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支付,但必须在3日内向本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原则上病情稳定后或在3日内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同时,应提供原始发票、病历复印件、长期医嘱和临时医嘱复印件、医疗费用汇总明细表。探亲等在外地因急诊需住院治疗的,必须3日内向本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由医院出具急诊证明等有关材料,按异地转诊比例报销。

急诊是指危、急、重病人的紧急治疗。

第十二条跨年度住院的起付标准按一次住院计算。

第十三条参加居民医保的少年儿童及中小学生发生意外伤害的住院治疗费用,无其他责任人的,列为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第十四条参保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因生育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第十五条参保居民异地居住、外地转诊、门诊重症慢性病、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等配套管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居民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含大额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一)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二)自杀、自残、斗殴、酗酒或因违法违规等造成伤害的;

(三)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第十三条规定情形除外)、医疗事故等治疗费用;

(四)因美容矫形、生理缺陷等进行治疗的;

(五)戒毒、性传播性疾病治疗的;

(六)未使用医保IC卡住院发生的费用;

(七)按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参保居民死亡的,其家属须在15日内持户口簿、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医疗保险IC卡到参保登记机构办理停保手续。

第十八条参保居民可通过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捐助等途径,解决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以外的医疗费用,采取多种措施保障自己的医疗需求。

第五章参保程序和缴费办法

第十九条参保登记

(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学校组织学生参保、缴费。

(二)其他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持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申报登记。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以及通过学校统一参保的,应提供参保证明,不再由家庭申报登记。

属于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及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在参保登记时还应携带相关证件及其复印件。

第二十条参保审核

(一)社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应在申报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对不符合参保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审核结果,编制《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缴计划表》。

第二十一条医疗保险费个人部分缴纳办法

(一)经审核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应持社区、街道办事处、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网点缴纳一个自然年度内的医疗保险费(个人部分)。中小学生、大中专在校生的医保费由所在学校代收后到指定银行网点缴纳。

(二)参保居民在缴纳医疗保险费(个人部分)后,凭银行盖章的缴费通知单,3日内到参保登记的社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记账。

第二十二条参保登记、缴费时间

(一)城镇居民应于每年7月至9月进行申报登记,9月至10月缴纳下一自然年度的医疗保险费。

(二)城镇居民参保,自缴费次年的1月1日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未按时缴费的,视为自动退保;再次要求参保的,应补缴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3个月后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章就医程序

第二十三条参保居民因病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诊断确需住院治疗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医保IC卡和住院证,到医院医保办(科)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入院。

第二十四条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用现金支付;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第二十五条参保居民所患疾病在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不能确诊或无条件治疗,需要转往外地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应按照逐级转诊的原则,并由本统筹地区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相应科室副主任以上医师提出理由和建议,如实填写《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经所在科室主任签署意见后交医院医保办审核盖章,并报本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转诊。出院后携带医保IC卡、费用总清单、病历复印件、原始发票、出院证明等材料,报本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应在20日内审结完毕。

第七章医疗服务管理和费用结算

第二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批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获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范围内,确定定点机构并与之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城镇居民医保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儿童用药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7〕3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规定项目内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和特殊用药、特殊材料,需先经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核(抢救可先用后审核),再报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备案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城镇居民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每月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一次,实际拨付医疗费用为应拨付金额的90%,预留10%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根据年度考核结果返还,医疗服务质量监督考核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按照现行的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办法执行。

第八章基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居民缴费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财政补助资金;市财政部门汇总后,向省财政部门申请中央及省补助资金,并及时将补助资金拨入各级统筹地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三十三条城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第三十四条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有关规定执行。基金利息收入并入城镇居民医保基金。

第三十五条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十六条大额医疗保险费用管理参照《*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管理办法》(周政〔*1〕59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各项制度。财政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居民医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对居民医保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八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报告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及时反映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

第九章奖惩

第三十九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城镇居民医保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奖励办法依照《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办法》(豫劳社基金〔*8〕1号)执行。

第四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造成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参保居民弄虚作假,采取隐瞒、欺诈等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所发生的费用,并暂停其医疗保险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对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筹集标准、地方财政补助标准、城镇居民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等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三条为减少基金支付风险,保障参保居民按时、足额享受医保待遇,提高保障能力,建立全市城镇居民医保基金调剂制度,调剂金按当年基金筹集总额的3%提取。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与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参保居民因重大疫情、灾情及突发事件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解决。

篇7

居民家庭消费的基本类型依然是以传统的消费类型为主,尽管从2001年进入世界贸易之后,我国开始了经济的转型发展,也鼓励居民的预支消费,但是成效基本上不太明显。国家经济的发展转型会直接影响到居民的消费情况。从1990年到2007年之间,中国城镇居民的人均年收入和人均消费支出在逐年的提高,但是城镇居民消费与总体收入之比却在逐年的下降。这种情况直接导致了中国储蓄率居高不下。在我国,高储蓄低消费的状态是长期以来没有改变的情况,形成这种经济消费情况的原因有很多,比如城乡收入差距较大、收入的不稳定性、传统消费的影响、以及金融投资渠道的缺乏和投资风险高等。据调查显示,上个世纪80年代中更主要的是医疗保险、教育基金等社会福利体系增加了居民未来的不确定性。因此,建立稳定的基本医疗体系能够减少居民对不稳定性的担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居民对医疗消费的负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居民家庭消费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本文结合现阶段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现状和居民消费观,谈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家庭消费的影响。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发展现状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概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面向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的一项保险制度,重点保障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水平,主要是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助,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金,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这是一项改善民生的保险制度。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一直都是政府致力在做的事,加快医疗保障体系也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需求。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发展的现状。任何一项制度都是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也是这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实施中还面临着很多的问题。如:一是城镇居民的界定范围模糊,在这种情况下,就容易忽视掉一些群体的利益;二是制度覆盖未能实现应保尽保,也就是说由于对群体的界定不明确,导致在居民医疗基本保险的地区没有实现应有人员的参保。三是基金风险控制和监管能力不足,有待提高。在医疗保险参保情况下,什么可以报什么不可以报未明确,在实际的实施中也存在不报、多报、漏报等情况,居民的利益得不到维护。在这种情况下要努力做到:明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面向的群体,确定或者扩大医保报销范围和比例,改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完善、改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我国城镇居民的消费观

中国经济的发展,改变了我国消费者的购买力。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居民的消费观念也在悄然发生变化。中高阶层的居民已经不再满足简单的日常消费,而是追求能够体味生活的商品。居民的家庭消费观念在也逐渐的发生变化,随着我国消费环境的改善、社保体系的逐步完善,教育融资和消费信贷的不断扩大,我国的消费比例也将有一个巨大的发展。居民投资证券和保险的比例也在逐步的上升。

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家庭消费的影响

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发展的今天,基本上实现了城镇居民的全部参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家庭的消费情况。下面笔者具体谈一下。通过2007年和2008年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入户的调查情况,分析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参保家庭的非医疗消费和医疗消费的开支影响,以及对日常生活开支、教育开支和其他开支的影响。总体上来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低收入家庭的非医疗消费影响较大,对中等家庭影响次之,对于高收入家庭基本上没有影响。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家庭医疗总消费的影响。通过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家庭和未参保家庭的调查,对比显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没有导致城镇居民自付医疗费用的增加,也就是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没有增加居民的经济负担的情况下,极有可能改善了居民的医疗服务,也因此可能会提高城镇居民的健康以及他们享受到的福利。在调查的样本中,参保家庭的医疗消费平均比未参保家庭的医疗消费多9.7%,这说明未参保的平均健康水平可能比参保家庭的健康水平差些。当然这不排除居民自我选择的情况。调查中随着居民年龄的增大,在医疗保险的花费上会随之增加,年龄分段在30岁之前和30岁之后。已婚和未婚家庭在医疗消费上的情况也不相同,通常情况下,已婚家庭在医疗保险上的开支要比未婚家庭的消费多。家庭学历水平的不同在医疗保险上的消费情况也不相同。具有大学以上学历的家庭人员平均医疗花费比学历最低的家庭(小学)高15.5%,具有初中、高中学历的家庭和小学学历家庭的医疗消费水平没有显著的差别。家庭中有患慢性疾病病人的医疗开支要高于其他家庭医疗开支85%。在调查结果上可以看出,家庭的学历水平、家庭的收入水平、已婚家庭、未婚家庭和有长期患者的家庭,在医疗上的支出截然不同。但是同等水平下的参保家庭和未参保家庭在医疗消费上没有显著的差异。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家庭非医疗总消费的影响。居民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之后,家庭的年非医疗消费额平均增加13.1%,这也说明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虽未增加参保家庭的医疗消费,但是对于非医疗总消费还是有一定的影响的。具有大学以上学历的家庭比具有小学学历的家庭每年平均多消费17.2%,可能是两者的消费习惯和观念的不同,也有可能是收入水平的不同,大学以上学历的家庭稳定的消费,减少了预防性的储蓄资金。患有慢性疾病病人的家庭,其非医疗消费总支出要比其他家庭约低2%。调查结果显示,家庭中拥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险的人越多,非医疗总消费就越高。家庭人数越多,消费也越高。从数据资料中可以看出,学历水平高的和拥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险以及家庭人口多的,其非医疗消费一般要高。而收入较低和有长期病人的在非医疗消费上要低。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家庭各分项消费的影响。家庭各分项消费包括家庭教育、住房、家庭日常开支和其他开支。在家庭教育方面,参保的居民家庭教育开支大约增长了10%,这表明医疗花费的不确定性会直接影响家庭的教育消费。通常在预期的医疗花费较少的情况下,学生家长可能会增加教育的投资,增加对孩子的教育辅导。在住房上主要是房租和房贷的花费。在短期内医疗保险的花费不会直接影响到住房的消费。日常生活开支主要有衣服、食品、日常用品、水、电、煤气、娱乐等费用,占家庭消费的主要支出。而日常生活的消费增加了12.5%,也就是说参保家庭的消费增加大部分是由于生活日常的开支增加。四、结语由于我国社会福利的不确定性,在某种程度上导致我国居民低消费、高储蓄的消费观念。尽管政府推出了多种拉动内需的政策,但是对于不同收入水平的家庭来讲,消费依然不同。总体上来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家庭消费的影响,对于高收入的家庭基本上没有影响,对于低收入的家庭影响最大。因此,在实施推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也要缩小居民的收入差距,这样才可能保障居民的基本权益。

作者:来君 单位:廊坊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篇8

用人每月每月会从员工的工资中扣除一部分金额用于缴纳医保费用,每月再统一由单位的财务部门去社保部门进行费用缴纳。

二、个人缴纳

篇9

[中图分类号]F84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7)01-0089-09

一、引 言

总理在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大众创新创业是经济新常态下经济发展的新引擎。熊彼特(1912)在《经济发展理论》一书中首次提出了创新理论。熊彼特认为,所谓创新就是要建立一种新的生产函数,即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把一种从来没有过的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引入到生产体系中去。包括采用一种新的产品;采用一种新的生产方法;开辟一个新的市场;获得一种新的原材料供应来源;实现一种新的组织形式。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还可“以创业带动就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全方位支持创业者创业。

创业投资是一项高风险的投资行为。 Johnson(1991)通过美国小企业管理局的数据显示,23.7%的创业项目在两年后失败,超过一半的项目在四年内失败,而超过63%的项目在六年后失败。因为创业的高风险特征,和金融资产类似,家庭的创业决策要考虑家庭的背景风险。在金融资产配置过程中,居民投资者要承受除金融资产价格波动外的其他风险,如健康风险、支出风险、收入风险、长寿风险、住房价格风险等,这些风险被称为背景风险。 Cardak et al.(2009)发现居民的背景风险会影响他的风险态度,影响他对未来不确定性的判断,进而影响当期的消费、投资决策。医疗支出风险是家庭主要的背景风险之一,医疗保险能有效分担家庭的医疗支出风险,进而对家庭风险性投资产生影响。Goldman et al.(2013)研究发现,居民如果参与了单位的职工医疗保险计划,则持有风险资产的比例比那些没有医疗保险的居民更高。据此我们预计医疗保险对家庭的创业决策可能存在正向影响。

中国目前的社会医疗保险主要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2005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因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不是个人的自主决策。目前,绝大部分农村居民也都参加了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加主体是没有被正规单位聘用的城镇居民,有些人参保,有些人没有参保,样本分布具有可比价值;这部分人员正是失业人口或潜在失业人员,是自主创业的主力军,研究这部分人员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与状况对家庭创业决策的影响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本文根据2011年中国家庭金融调查的数据,研究发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家庭创业决策有正向的影响;在用倾向得分匹配方法控制了是否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样本选择问题后,估计结果仍然稳健。文章还发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通过缓解健康风险和风险厌恶对家庭创业的制约作用,从而激励了家庭创业。

二、文献综述

医疗保险可以降低医疗支出的不确定性带来的经济上的冲击,从而影响家庭的储蓄和消费决策。医疗支出风险增加家庭支出的不确定性,风险厌恶者会以增加预防性储蓄的方式应对医疗支出风险。Arrow(1963)指出,医疗保险能分担健康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Chou et al.(2004) 将未来医疗支出的不确定性引入居民预算约束,得出居民最优的消费路径受医疗支出不确定性的影响。Atella et al.(2006)对意大利的数据研究得出,家庭会增加预防性储蓄以应对医疗服务消费的不确定性。臧文斌等 (2012)利用入户调查九个城市的面板数据研究发现,和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家庭相比,参加中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家庭年非医疗消费支出约高13%。医疗保险除了对消费产生影响,也对家庭投资组合产生影响。由于医疗保险减小了家庭未来的不确定性,家庭更愿意从事风险较大的投资。 Goldman et al.(2013)研究发现,居民如果参与了单位的职工医疗保险计划,持有风险资产的比例比那些没有参与的居民高出6% 。何兴强等(2009)研究发现,中国居民若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者购买了商业健康保险,进行有风险的金融资产投资的可能性更高。

国内外研究医疗保险对创业决策影响的文献比较少。美国主要的医疗保险是企业职工医疗保险,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增加了职工离职的成本,减小了职工放弃现有工作的意愿,从而导致劳动力流动性减弱,即出现“工作锁定(job-lock)”的现象,从这一方面来看,职工医疗保险减小了创业的可能性(Buchmueller et al.,1996;Gruber et al.,2002)。Wellington (2001)研究发现,配偶享有医疗保险的个人更有可能选择自由职业。美国在1986年实施了一项名为“TRA86”的税收改革法案,法案大大降低了创业者的税后健康医疗保险价格,这一税收政策对进入创业者群体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利用1999~2004年的面板数据,Gulcin et al.(2014)发现这项政策使个人进入创业者队伍的可能性上升1.5%,使个人离开创业者队伍的可能性减少2.8%。Malathi(2012)从女性的角度研究这项政策的影响,对于没有被配偶医疗保险覆盖的女性,在该法案实施后,创业的可能性上升10%。Philip (2010)研究1993年8月新泽西州一项专门针对创业者的个人健康医疗保险覆盖计划的政策对创业的影响,该政策降低了创业者购买医疗保险的价格,与没有实施相同政策的州相比较,该政策对创业有显著的正向影响,由于没有结婚、年老的、健康水平较差的个人对医疗保险的依赖更高,这项政策对这些群体创业的正向影响更大。

国内的保险制度和国外有很大区别,针对没有被正规用人单位雇佣的居民,国内有专门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国内还没有文献研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创业决策的影响,这正是本文要做的工作。

三、数据

本文的数据来自2011年中国家庭金融调查(CHFS)的数据。2011年的调查覆盖了全国除、新疆、内蒙古和港澳台地区外的25省80个县320个村(居)委会,样本规模多达8 438个家庭。CHFS数据包含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数据,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等,本文只考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是受雇于正规企事业单位的,很小可能是创业者,户主及其配偶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家庭,基本上可以排除创业的可能性,因此,我们排除户主及其配偶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样本。在其他样本中,如果家庭有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则urbmi=1,否则,urbmi=0。关于创业的数据,CHFS调查了家庭是否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项目,参照甘犁(2012)、李凤等(2014)的做法,将家庭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视为创业,家庭创业即entrepr=1;否则,entrepr=0。

考虑到家庭规模、家庭人均收入、家庭风险厌恶程度、户主年龄、政治身份、受教育程度、婚姻状况、家庭健康状况、所在区域等因素对家庭的创业决策都有影响,我们控制了这些变量,变量的定义请见表1。

2011年家庭金融调查数据总共有8 438个样本家庭,删除样本缺失值,得到6 565个样本家庭,再排除320个户主及其配偶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样本家庭,得到6 245个有效样本家庭。变量的描述性统计请见表2,在有效的 6 245个样本中,有683个家庭(占11%)有创业项目,有633个家庭(占10.1%)有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创业资产中位数为45 000元,90%的家庭创业最大项目的资产不超过100万元,这说明创业项目大多是规模小的企业或个体户,资产较小,抗风险能力较低。根据对家庭上个月医药费支出项目的统计,上个月医药费用支出最大的家庭这项支出达到15 000元,超过5%的家庭上个月医药费用支出超过3 000元,由此看来,医疗支出确实对家庭构成比较大的支出风险,可能制约家庭进行有风险的创业投资活动。

表3给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创业统计。所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633个家庭中,有创业项目的家庭为101户,创业占比为15.96%,没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 5 621个家庭中,有创业项目的家庭为586户,创业占比为10.44%。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家庭创业占比更高。部分农村户籍的家庭有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他们的创业占比为28.04%,农村户籍的家庭有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居住在城市,这部分人创业的可能性较大,因为这些农村家庭有成员在城镇从业,有更多的信息、经济实力、便利从事创业活动,创业占比明显高于没有家庭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户籍家庭,后者的创业占比为12.34%。农村户籍样本家庭的创业占比均高于城市户籍的家庭,可能的原因是城镇户籍家庭大部分至少有一方有工作并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他们创业的动力较低。

四、估计结果及分析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家庭创业的影响

家庭是否创业是二元因变量,我们首先用Pobit模型进行估计,回归结果请见表4。全样本的估计结果表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虚拟变量系数为正,并且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统计显著,说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家庭创业有正向影响。针对农村户籍的家庭样本和城市户籍的家庭样本分别回归,结果都显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家庭创业呈正向影响。

从其他控制变量来看,风险厌恶程度(risk)的系数显著为负,越厌恶风险,家庭创业的可能性更小。不健康程度(unhealthy)的系数显著为负,家庭平均健康状况越差,家庭创业可能性越小。家庭人均收入的系数显著为负,越是富有的家庭,创业的可能性越小。教育水平的系数成倒U形,教育程度中等的人创业可能性最高。结婚有利于创业,先成家后立业的传统经验在这里得到验证。另外,东部地区和中部地区的家庭创业要高于西部地区。

为什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家庭创业有正向影响呢?我们考虑到家庭的健康因素,健康水平差的家庭医疗支出风险更大,家庭出于未来不确定性的考虑,会减少风险性投资。Rosen et al.(2004)使用美国退休与健康调查(HRS)的数据研究发现,健康状况对居民风险资产投资的可能性及其比例存在负向影响。Cardak et al.(2009)用澳大利亚的数据研究发现,健康状况不良的人因为风险提高,会更少持有风险资产。医疗保险能够减小健康风险带来的不确定性,因此,我们预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能够缓解家庭健康对家庭创业的制约作用。为了验证这一点,我们加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虚拟变量和家庭健康水平的交叉项,结果请见表5。健康水平的系数显著为负,健康水平确实制约了家庭创业;交叉项的系数显著为正,意味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缓解了家庭健康水平对家庭创业的制约作用。针对农村和城镇户籍样本的估计结果也大同小异,农村样本回归的交叉项系数和显著性水平均高于城镇样本。

针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于家庭创业的正向影响的原因,我们认为这可能与风险态度有关。风险厌恶程度会制约家庭创业,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能减小家庭医疗支出风险,因此,我们预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能减小风险厌恶程度对家庭创业的制约作用。为了验证这一点,我们加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虚拟变量和户主风险厌恶水平的交叉项,估计结果请见表6。表6第(1)列为全样本的估计结果,第(2)(3)列分别为农村样本和城镇子样本的估计结果。结果显示,无论在全样本中,还是在农村和城镇家庭的子样本中,风险厌恶水平的系数显著为负,意味着风险厌恶程度制约家庭创业;交叉项的系数显著为正,意味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缓解了风险厌恶程度对家庭创业的负向影响。

(二)倾向得分匹配的结果

由于家庭是否有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样本并不是随机分配的,可能存在样本选择问题。假设研究吸烟对大众健康的影响,研究人员常常得到的数据是观察数据,既一部分样本是吸烟者,另一部分样本是不吸烟者,这是很容易观察到的,但不是随机对照实验的数据,随即对照实验要求招收大量被试随机分配到吸烟组和不吸烟组,这种实验不符合科研伦理,很难实现这样的实验,针对观察数据,如果不加调整,很容易获得错误的结论,比如拿吸烟组健康状况最好的人和不吸烟组健康状况最不好的人作对比,得出吸烟对健康并无负面影响的结论。倾向评分匹配就是用来解决样本选择问题,Rosenbaum et al.(1983)提出“倾向得分匹配”方法(PSM),其基本思想在于,在评估某项政策或行为的效果时,若能找到与一类型样本组尽可能相似的另一类型样本组,那么样本选择偏误就可以有效降低。PSM将多个维度的信息浓缩成一个得分因子,可以根据多个维度将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家庭和与其特征相似的没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家庭进行匹配,从而得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家庭创业的净影响。在操作上,首先,我们尽可能多的考察会影响家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因素,估计影响家庭是否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Probit方程。其次,根据Probit模型的估计结果可计算出每个样本家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倾向性得分(propensity score),并根据该得分按照一定匹配方法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家庭和没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家庭进行匹配。常用的匹配方法有最近邻匹配(nearest neighbors matching)、半径匹配(radius matching)与核匹配(kernel matching)。倾向得分匹配方法要求用于匹配的各个变量要满足平衡性检验,即通常所有变量在匹配后的标准偏误要小于20%,或者匹配后各个变量的处理组和控制组的均值不再显著异于0。

为了提高配对的精确性,我们分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两个子样本分别配对。先分析城镇户籍的样本。由于样本比较多,可以匹配的样本也比较多,我们按照1:3的比例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家庭匹配没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家庭。首先,估计影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probit方程,除了前文的自变量外,考虑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受周围居民风险意识以及社区宣传力度的影响,我们加入社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rate)作为自变量,根据臧文斌等 (2012)发现本地户籍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可能性大于非本地户籍,我们还加入户主是否为本地户籍(local)作为自变量,估计probit模型得到最优方程,鉴于篇幅,估计结果不再报告。根据Probit模型的估计结果可计算每个样本家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倾向性得分,并根据该得分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家庭和没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家庭进行匹配,本文主要使用最近邻匹配,并做平衡性检验,结果见表7,所有匹配的变量在匹配后的标准偏误都小于20%,而匹配后的t检验表明,所有变量均不能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拒绝匹配后处理组与控制组无显著性差异的原假设,匹配结果满足匹配平衡性要求,说明我们的匹配是合理的。

按照同样的方法,我们针对农村户籍的子样本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家庭匹配没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家庭,各个用于匹配的自变量的平衡性检验结果见表8,结果显示,各个变量满足平衡性,说明匹配合理。

分别计算城镇户籍样本和农村户籍样本家庭创业可能性的平均效应值(即ATT值),即匹配后的创业可能性组间差,结果见表9。结果显示,城镇家庭最近邻匹配的ATT值为0.0532,并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半径匹配(半径为0.02)和核匹配的结果基本上和最近邻匹配的结果接近,三者的均值在0.048左右,并且都在1%的水平上显著,可见,对城镇家庭样本,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家庭比没有参加的家庭创业可能性大4.8%左右。农村户籍家庭最近邻匹配的ATT值为0.134,并且在5%的水平上显著。半径匹配(半径为0.02)和核匹配的结果基本上和最近邻匹配的结果一致,三者的均值约为0.128,说明有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户籍家庭比没有成员参加的农村户籍家庭创业的可能性高于约12.8%。

按照最近邻匹配方法得到的样本重新做前面的估计。城镇户籍样本的估计结果见表10,用倾向得分匹配方法控制样本选择问题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城镇家庭的创业仍然有正向影响,并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在分别加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虚拟变量和健康水平、风险厌恶程度的交叉项后,交叉项的系数都显著为正,意味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缓解健康水平和风险厌恶程度对家庭创业的制约作用这一结论是稳健的。

同样,将农村户籍按照最近邻匹配方法得到的样本重新做前面的估计。估计结果见表11。结果显示,用倾向得分匹配方法控制样本选择问题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农村家庭的创业仍然有正向影响。交叉项的系数都显著为正,意味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缓解健康水平和风险厌恶程度对农村家庭创业的制约作用这一结论也是稳健的。

五、结 论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角已经吹响,同时也需要相关的体制机制来促进创新和创业。创新和创业都是风险比较高的经济活动,人们还需要应对健康因素带来的风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以缓解健康因素造成的医疗支出风险,进而促进创业活动。本文运用中国家庭金融调查的数据,证实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家庭创业有正向作用。至于这一结论的原因,本文发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缓解了健康水平和风险厌恶水平对家庭创业的制约作用,从而达到激励家庭创业的效果。对于户主和配偶不是全都受雇于正规单位的家庭,只要没有加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府应该鼓励他们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这不但可以分散健康因素带来的医疗支出风险,也可以促进创业活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一部分,不但促进家庭消费,也能促进家庭创业,无疑对稳增长和调结构也具有正面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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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Wellington A.J. Health Insurance Coverage And Entrepreneurship[J]. Contemporary Economic Policy, 2001,19(4): 465C478.

篇10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家庭消费的基本概述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家庭消费的相关内容

目前,我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强化社会公共服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一般对基本医疗保险的定义为:在居民生病或者受到伤害之后,由国家或社会给予其一定的物质帮助。基本医疗保险的实质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能显著降低疾病、意外伤害等对居民生活的影响,具有良好的社会价值与经济价值。

城镇居民就是指具有城镇户口的居民,在城镇居住,并从事着非农业生产。所谓城镇居民家庭消费,就是指城镇居民的日常支出,涵盖了教育支出、衣食住行支出、医疗保健支出等诸多内容。其中,医疗保健支出是城镇居民日常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家庭消费的影响

总体而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家庭消费的影响十分明显,体现在消费总水平、消费方向、消费行为等诸多方面。

在2009年,北京奥尔多投资咨询工资委托国家统计局,开展有关基本医疗保险与家庭消费的相关调查。此次调查共涉及到41个省市,获取有效样本超过4500个,在获取样本资料后,开展了一系列有关家庭支出的统计。统计结果显示,有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消费支出明显高于没有医疗保险的城镇的居民,两者之间的消费比值大于等于6.0%①。由此可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家庭消费的影响十分明显。

同时相关学者也通过研究发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家庭消费的影响也存在明显的地域化特征。例如,李晓嘉[1]通过研究我国20世纪90年代医疗的城镇居民消费变化问题,并选取北京、上海、广东三个城市为研究对象,研究的相关数据主要包括家庭非医疗消费支出、教育支出、居住支出等方面。结果显示,三个城市居民在参加医疗保险后,整体生活水平变化无明显差异,考虑出现该现象的主要原因与三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关系;但是不同地区对参与医疗保险的积极性存在差异,对参加医保最积极的地区为北京,其次为上海、广东。由此可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医疗消费的影响存在明显的地域化特点。

综上所述,基本城镇医疗保险对城镇居民消费的影响十分明显,主要体现在家庭消费总支出与非医疗保险消费支出等方面。随着城镇医疗保险的不断推广,居民能够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社会消费中,减少了预防性储蓄数量。而从消费层次的比较来看,基本城镇医疗保险的推广对中等收入居民的消费最为明显,对高收入与低收入家庭的影响不明显。

二、基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家庭消费影响的对策分析

1.转变城镇居民的消费观念

随着我国经济进一步发展,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这促使了城镇居民的消费观念发生改变,具体表现为:超前消费比例扩大、享受服务营业额逐步攀升等,这一现象有效的提高了我国经济活力,为经济快速发展奠定基础。社会医疗保险的推广显著降低了重大疾病与意外伤害对居民的经济压力,因此各地区需要借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推广的时机,及时转变居民消费观念,全面提高城镇经济发展速度。

具体措施为:(1)加大对城镇医疗保险的宣传力度。相关单位可以以社区为单位,通过社会公示板、社区广播为媒介,向居民讲述与医疗保险有关的内容,使全体居民充分认识到医疗保险的优越性,进而能放心的展开“消费”。但在这个过程中要注意让居民形成良好的社会保险意识,注意理性预期消费,避免因过渡消费而出现危机。(2)要完善诚信体系,通过合理的消费信贷服务,激发全体居民的当期消费需求。

2.完善城镇医疗保险体系

根据医疗号线的回归模型参数②可以发现,家庭是否具有基本医疗保险是影响不同地区消费水平的重要因素。同时,邹红等[2]通过调查不同地区的城镇居民消费水平资料发现,由于不同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存在差异,导致其在保险投入上也存在差异。例如,对于年龄偏大的居民,其更希望进行医疗保险与养老保险投资;而年龄偏低的居民,希望进行以往伤害保险投入。由此可见,需要将完善城镇医疗保险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由于医疗保险的覆盖能刺激家庭消费情况,应该使参与城镇医疗保险的人员能够享受到城镇医疗保险,并通过相应的政策,保证医疗保险能全面覆盖城镇居民。有学者认为,需要在当前财政增长的基础上,划分一部分专用于社会保险的资金,显著提高城镇医疗保险资金投入。而在总体医疗保险资金投入不变的情况下,要坚持城镇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情况公开制度,定期通过相关媒介向公众公布最新情况,使公众能够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并鼓励社会及时检举违法情况,保证相关资金使用的透明性。

三、结束语

主要分析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家庭消费影响的相关问题,并对基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家庭消费影响的对策进行讨论。总体而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家庭消费的影响十分明显,体现在消费方向、消费行为、消费总水平等诸多方面。因此为进一步鼓励居民消费,需要根据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相关要求进行研究,并提出针对性的处理措施,为全面提高居民消费水平、加快地区经济发展奠定基础。

篇11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7.05.058

1研究背景

我国从2003年起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简称为“新农合”),2007年起又在城镇范围内试点实施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为“城居保”),从而在制度领域内达到了全民医保。截止2014年底,新农合参保人数7.36亿,参合率98.9%,人均筹资410.89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数达到31,449万人,基本达到了全民医保。医保费用的筹集因为涉及到单位和个人在建立社会医疗保障基金的过程中的扣费方式,以及不同的筹资方式下,政府如何给予财政支持等问题所以备受关注。

基金筹集作为医疗保险整个资金链的入口,在医疗保险体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旦医保资金筹集的公平性得不到有效保证,那么就无法实现整个医疗保险的公平性。克利福德・卡马拉等人认为在公平的筹资体系中,每一个人对于其所负担的疾病风险应依据个人的支付能力进行,而不是疾病的程度。因此本文主要从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公平性的角度进行研究,城居保由于起步相对较晚,参保人群类型复杂,没有比较科学的筹资标准,因此,本文将围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公平性进行分析。

2数据来源及研究方法

2.1指标选取与数据来源

城居医保制度实施的效果如何,有没有体现其公平性主要取决于它们在多大程度上减轻了居民的医疗负担,而体现居民医疗负担的指标主要有医疗保健支出、自付医疗保健支出与个人现金卫生支出。其中,个人现金支出不包含实物性质的支出,有些农村家庭在某些医疗方面可以自给自足,这部分应该计算却没有计入,因此用这个指标不能很好的研究农村居民的医疗负担;自付医疗保健支出反映居民医疗负担最为准确,但是它受到数据来源限制,很难同医疗补贴分拆;而医疗保健支出虽然包含自付医疗保健支出与医疗补贴,不够精准,但数据最易取得,所以,本文将采用个人消费支出中的医疗保健支出数据对城乡居民医保筹资的公平性进行分析。

本文所有数据均来自《2013中国卫生统计年鉴》和《中国统计年鉴》最新数据。由于2007年城居保于城镇居民中开始试点运行,因此,本文对于城居保筹资公平性分析采用2007年及2011至2012年这四个年度的数据进行。

2.2研究方法

筹资公平性的重要方法主要有泰尔指数法、Kakwani指数法等,其中泰尔指数是依据信息量和熵来考虑系统的差异性以及不公平性,研究各地区之间或者个人之间的筹资公平性比较合适。Kakwani指数是基尼系数减去医疗保健支出的集中指数所得到的差额,其数值可以表示为洛伦兹曲线和集中曲线之间面积的2倍,当Kakwani指数为负,即洛伦茨曲线处于集中曲线下方时,筹资是不公平的,反之,则是公平的。Kakwani指数适合于对整体水平上筹资的公平性进行评价,可以较好的反应筹资系统是否公平即具有累进性。因此,对于本文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公平性的评价,运用Kakwani指数评价法比较合适。

Kakwani指数=医疗保健支出的集中指数-基尼系数

基尼系数和医疗保健支出的集中指涤陕迓鬃惹线和集中曲线的拟合方程推导得出,用以测定洛伦兹曲线和集中曲线背离完全均等状况的程度。基尼系数和集中指数的计算方法相似。

基尼系数G=(OAL的面积-曲边形OALC面积)/OAL的面积

3实证分析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公平性评价:

中国统计年鉴中,将城镇居民按收入由高到低分为最低收入户(10%),较低收入户(10%),中等偏下户(20%),中等收入户(20%),中等偏上户(20%),较高收入户(10%)以及最高收入户(10%)这七个等级,分别用I、II、III、IV、V、VI、VII表示,这些不同收入家庭2011、2012以及2007年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医疗保健支出如表1所示。

由于保健支出的集中曲线与洛伦兹曲线横纵坐标都是相应指标的累计百分比,所以根据上表1中的数据应用excel得到下表2数据。

运用excel,分别以2007年、2011及2012年以按收入由低到高的人口累计百分比作为横坐标,将医疗保健支出累计百分比作为纵坐标画出对应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的集中曲线;再以相应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累计百分比作为纵坐标画出洛伦兹曲线,如图2、图3、图4所示。

根据集中曲线和洛伦兹曲线得出拟合方程,求出各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筹资的基尼系数、集中指数和Kakwani指数。

从上述曲线图和表格可以看出:

第一,2007年与2011、2012年一样,集中曲线普遍位于洛伦兹曲线上方,体现在表3中Kakwani指数始终为负值,说明城镇居民医保筹资公平性从2007年开始一直是累退的。

第二,每一年度最低收入人群的筹资贡献率都是最高的,始终高于6%,2011年甚至达到7%,而最高收入人群的筹资贡献率始终最低,位于3%-4%,说明较高收入人群承担的筹资负担远低于低收入人群,最低收入人群的可支配收入中将更多的钱用于支付医疗费用,相应的购买生活必需品的消费性支出明显减少。

第三,2007年集中曲线与洛伦兹曲线之间的面积明显小于2011和2012年,说明虽然实行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达到了“量”的覆盖,但没有真正体现公平,反而比未实行前更加的不公平。这一现象也可以从这些年的Kakwani指数中看出,200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刚实施时,Kakwani指数为-0.07785,而2011和2012年的Kakwani指数绝对值都大于2007年,且绝对值呈递增趋势,即城居保筹资越来越不公平。

4结论与政策建议

通过对上述数据和图表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几

个结论:第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镇居民消费支出中用于医疗保健的费用也在逐年增加。

第二,公平的筹资体系要求低收入层次的人群负担较低筹资比例,高收入层次人群负担较高筹资比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实施并没有改变筹资过程中的不公平现象,从2007年到2012年,低收入人群的筹资贡献率始终遥遥领先,医疗保健支出占其可支配收入的比重过大,筹资具有累退性。

因此,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第一,提高制度的强制性,明确居民的缴费责任。我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以逐渐增加强制性,比如可以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挂钩、通过法律形式明确规定等,让居民充分明确并履行自己的缴费责任。第二,开通多元化,多层次的筹资渠道。根据一定比例来提高政府的投入水平,且相应的降低居民的自付比例是提高医保筹资公平性的重要途径,尽可能将社会筹资方式纳入医保筹资体系中,比如实行征收不良行为税(如烟草税)等来实现筹资的多元化。第三,需要评定公平科学的筹资标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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