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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08-19 21:4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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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篇1

0 引言

 

事实表明,良好的交通环境能够减少交通事故的数量和降低交通事故的严重程度,交通安全水平与交通环境存在密切的联系。而安全的交通环境离不开及时、准确、全面地交通环境监测工作。环境监测是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支撑,是交通、环保等相关部门实施环境质量监督、考核环境保护工作成效的科学依据。因此,有必要完善交通运输行业环境监测工作,推动和促进交通运输行业环境监测事业的开展和发展。

 

1环境监测对交通运输行业绿色发展的重要性

 

交通事业作为国家基础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一样地面临着严重的环境保护问题。公路建设施工期和运营期带来的环境污染,不可避免地影响沿线地区的环境质量,加剧其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的恶化,并且公路对沿线环境的改变是长期存在的,甚至对某些特殊环境造成的破坏是难以恢复的。这些影响主要表现在对水体影响、大气影响、噪声影响和生态影响。因此,根据国家和地方以及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公路建设中必须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 ”制度,特别是要开展高速公路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监测工作,将公路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降至最低,实现公路建设和地区生态环境的和谐发展[1]。

 

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监测是交通运输行业环保监管的重要手段,是交通环保长效管理的主要基础。开展交通运输行业环境监测工作,可以有效地掌握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状况及变化趋势,识别交通活动对基础设施周边自然生态和公众健康造成的环境影响,增强环保监管效果,促进污染治理设施有效运转,减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保护交通设施沿线生态环境。

 

2国内交通环境监测现状

 

2.1交通运输行业部级环境监测现状

 

随着交通运输事业快速发展,我国的交通环保管理和法律法规体系也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在生态保护、污染防治、环境监测、环保监理和环保科教宣传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发展。在已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中,对建立监测制度、组建监测网络、制定监测规范等均作出了规定和要求[1]。

 

国家和交通运输部为了缓解日益突出的环境问题,更科学有效地对交通环境进行监测和监控,相继出台一系列政策和制度。已颁布的《交通行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交通部环境监测工作条例(试行)》明确规定了交通环境监测的实施办法;2008年交通运输部实施《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对各类公路水路交通建设项目在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施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以及运营过程中必须进行环境监测;2011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指出,在“十二五”期间,要进一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继续探索环保新道路,继续加强环境监测、应急、信息等基础能力建设,扩大环境监测网络覆盖范围,推进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探索开展生物多样性监测和生态遥感监测工作,提高环境应急监测水平,增强环境信息资源综合开发和利用能力;2011年全国交通运输工作会议上指出交通运输主要工作之一就是加强生态保护和污染治理,增强环境保护监管能力,建设部省两级交通运输节能环保监测考核体系,逐步形成对国家高速公路沿线、三峡库区、环渤海、长江口和珠江口等区域的交通环境监测网络;2011年颁布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十二五”发展规划》中也明确提出,建设交通运输行业环境监测网络是健全交通环保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到“十二五”末,初步形成布局科学、层次合理的行业节能环保监测网络,初步形成运行规范的全国交通运输环保统计和公报制度;2013年交通部印发的《加快推进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发展指导意见》,在统一行业认识,实现顶层设计和全局指导的基础上,近一步明确了要“完善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统计监测考核体系”,“积极开展区域性和主体性试点、生态建设和修复试点、环境监测网络试点等工作”。

 

但是,从整体上看,环境监测管理的体制机制还不健全,环境监测工作还不能为交通环保工作的开展提供足够的支撑。

 

2.2交通运输行业省级环境监测发展现状

 

从 2000 年开始,部分省市开始建设交通运输行业环境监测站,但由于行业监测还没有赋予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也就没有财政资金来源,只能通过第三方有偿服务来保证业务开展,所以,各省行业环境监测站发展不尽如人意,只有山西、湖北、河南等少数几个省份的环境监测站发展较为顺利[2]。

 

山西省为加强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先后下发了《山西省交通基础设施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暂行)》(晋交科教〔2006〕401 号)、《关于加强高速公路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晋交科教〔2009〕36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晋交科技〔2012〕28 号)等文件,多次开展公路建设项目环保专项检查,重点加强了施工期环境监测和环保措施及设施的按时落实,多次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解决有关行业污染防治及节能减排的问题,有效推动了行业环保事业发展[3]。

 

湖北省的交通环境监测工作起步较早,1997 年就成立了行业环境监测站,并根据交通运输部相关文件精神和行业环境保护需要出台了相关管理办法,规范交通运输行业环境监测工作。在交通运输部下发的《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交环发[2008]112 号) 基础上,湖北省交通运输厅于2008 年制定了《湖北省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明确了“湖北省交通环境监测中心站”的职能,主要负责省内交通运输行业环境监测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工作,并以环监站为实施平台,对全省交通运输行业的环境监测进行规范化的管理和科学化的指导。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下发政策的指引下,湖北省交通运输行业的环境监测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3完善交通环境运输行业环境监测政策的必要性

 

3.1是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

 

十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中,同时明确要求“要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

 

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下,建立健全交通运输行业环境监测政策,更好的推进交通运输行业环境监测工作的顺利进行,这正是交通运输行业实践生态文明理念,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全行业绿色发展评价体系的重大战略举措。

 

3.2是加强环境保护能力建设,落实国务院工作的要求

 

2011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要求“全面提高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水平”,“着力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提出“不断增强环境保护能力,全面推进环境监测、信息等环境保护工作能力标准化建设”。

 

完善交通运输行业环境监测相关法规政策,能够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相关法规政策,更好地开展交通运输行业环境监测工作,更好地落实行业发展规划,加快绿色交通运输体系的构建。

 

3.3是开展交通运输行业环境监测的需要

 

为了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监测工作,交通运输部于 2008 年 4 月下发了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办法中明确规定“各类交通建设项目在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施工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以及运营过程中必须按照有关法规规定进行环境监测”,2013年初委托开展了《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管理体系与建设标准研究》,涉及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络建设试点工作也正在实施过程中[5]。

 

但是,现有环境监测多参考环保行业的标准和执行规范,对于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站建设内容和规模、监测方法和手段等缺乏可遵循的行业监测标准和规范。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管理的政策法规还不健全,交通运输行业环境监测体系还不完善。

 

4建议

 

交通运输行业环境监测在监测技术方法,监测数据质量、监测站点建设等方面缺乏行业标准和规范,缺乏相应的交通环境监测方面的法规政策。这必然影响了行业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应用,导致行业环境监测结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不足。

 

篇2

(一)纳入信用达标评价的监测项目为废水、废气和噪声;监测内容包括污染物种类、浓度和流量,并且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二)地方环境监测机构每个季度对纳入信用管理的重点源至少监测一次;省环境监测中心每年筛选总数20%左右的企业抽查。

(三)为保证结果公平、公证,各级环境监测机构现场监测后,须在30个工作日内将监测报告反馈被监测单位。排污单位对监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报告15天内提出书面报告,经审查通过,可以予以重新监测作为信用管理达标评价依据。

(四)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开发了“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系统”网络版,所有的污染源监测信息报送、审核、评价过程均由各级环境监测人员在软件系统上实时操作,直报省环保厅。

(五)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按年整理各级环境监测信息,统一对达标情况作研判。地方环境监测机构每年对企业监测4次以上,出现两次超标,判为超标;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抽测一次超标,即判为超标。

(六)广东省环保厅根据超标倍数判断,废水或废气主要污染因子超标少于1倍,或排污单位厂界噪声超标造成扰民,评为黄牌企业;废水或废气主要污染因子超标1倍以上,评为红牌严管企业。

(七)阻挠、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场监督检查或环境监测机构现场监测,评为红牌企业。

(八)环境监测人员在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中,有弄虚作假、,损害公众利益或给被评价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实施效果

广东省企业环保信用监测体系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监测数据的采集、处理、评价、公布、反馈和监督过程做到制度化和规范化、信息化。由于2010年是《管理办法》实施的第一年,部分工作仍在探索中,也遇到较大的阻力。自2011年开始,在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的大力指导下,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重点污染源环境监测和信用管理数据报送工作。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也每年总结经验,越来越严格规范全省污染源的抽测工作,实现不定期、不预告知、按地区平均、按污染类型平均“突击抽查”。经数年实践,广东省环保信用监测体系日益完善,企业监测达标率逐年提高,也促进我省污染减排任务超额完成。根据统计,2011年-2013年全省环保信用管理企业评价达标率为:69%、85%、90%。

3小结

广东省推行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企业环保信用监测体系,是落实《“十一五”环保规划》提出的“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决环境问题”具体实践,有成本低、见效快、可操作性强优点,值得全国推广。

(一)偶然一次监测超标虽然不一定与罚钱、征收超标排污费等挂钩,但是极有可能上榜“黑名单”,造成的损失远远超过其他惩罚,促使企业认真学习有关法规和环境监测技术,积极与环境监测部门沟通,想方设法确保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

(二)环保信用监测工作责任重大,受到各级领导重视,在上级指导下,基层环境监测人员的经费、技术、执法水平有显著提高。

(三)省环境监测中心实行大比例抽测,可以真实反映全省重点污染源整体排污状况,补充地方技术力量的不足,并降低地方行政干扰造成的影响,是落实同志在省委十届六次全会上“环保部门要敢于做‘恶人’”具体实践。

(四)为日后深化研究绿色政策,探索污染源长效监管方法,提升环境监测地位积累了宝贵经验。

篇3

2发挥环境监测在节能减排中的作用对策

准确的污染减排监测是实现节能减排的一项基础性贵州,环境监测作为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切实发挥其在推动节能减排中的功能作用。

2.1提高环境监测质量

环境监测作为节能减排重要支撑体系之一,只有高质量的环境监测才能为节能减排措施的制定提供科学的依据。环境监测作为一个系统性工程,只有保证各个环境质量才能最终保证监测结果与实际相符合,为此,应从监测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评价和综合报告、数据传输等全过程均应实施质量控制管理。通过高质量的环境监测结果为节能减排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2.2严格执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环境决策执行的效果好坏离不开环境监测结果的验证,只有严格执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规范环境监测行为,增强环境监测的法律属性、规范性,提升环境监测结果的公信力,并将其运用到指导节能减排措施的制定,从而充分发挥其在污染减排中的重要作用。

篇4

1 概述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工业化程度提高,我们居住的自然环境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人类对环境的破坏程度越来越大;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居住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环境保护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环保部门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参与政府的综合决策工作,为政府的决策提供环境方面的技术支持。环境保护工作在社会中的地位不断提高,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因此环境监测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和关注[1,2]。

2 环境监测的重要性[3-6]

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加强环境监测受到了高度的关注,《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加强环境监测,定期公布环境状况信息”。由此可见环境监测的重要性。环境监测为制定和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城市规划等提供技术支持,没有环境监测,环境管理就是空谈,因此环境监测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地位和作用是不可替代的。

3 地市级环境监测站的地位和作用

目前我国环境监测站大致分为三个级别,分别为国家环境监测总站、省级环境监测站、地市级环境监测站、旗县级环境监测站。环境保护的管理工作主要是由地市级环保局负责,环境管理的对象绝大多数的中小型企业是由属地进行管理,地市级环境监测站最了解企业的环境污染治理情况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因此地市级环境监测站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充当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其作用是其他不同级别监测站不可替代的[7]。

4 地市级环境监测站存在的问题[6-11]

(1)环境监测队伍存在问题。随着环境保护的快速发展,对环境监测的要求越来越高。环境管理和监测任务大幅增加,除例行监测任务以外,环境执法监测、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污染源监控设备在线比对监测、环境污染纠纷仲裁监测等任务不断增加。但是环境监测队伍的素质与当前任务的发展并不协调。环境监测人员严重不足,目前环境监测站仍然属于事业单位,对人员的编制管理很严格,人员的数量明显满足不了工作任务的要求,而且很多地方存在混岗混编的问题,因此,人员数量不足是制约影响环境监测站进一步发展的主要影响因素之一。另外,环境监测人员业务能力参差不齐,缺乏复合型高级监测人才。(2)工作经费严重不足,制约环境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3)地市级环保局对环境监测工作重视不够。(4)监测技术能力不足,未能有效控制监测质量。

5 对策[6,7,10-15]

5.1 环保主管部门应重视环境监测在环保工作中的地位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环境监测工作给予高度的重视和支持。尊重监测数据的法定权威,不应以经济发展、政府考核等各种因素干扰环境监测的正常工作。

5.2 加强环境监测队伍的建设

5.3 加大经济投入

环境监测工作是通过科学的实验测试方法对环境因素中的污染物浓度进行监测,这就需要加强对监测仪器设备等硬件设施的投入,只有硬件设施建设好才能保障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5.4 加强专业技术、监测能力的建设

环境监测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有利于监测站的发展,环境监测需要吃苦耐劳同时又具备专业素养的监测人才,目前我国的环境监测系统人员专业素质参差不齐,缺乏系统的专业培训,国家总站或省级站应积极组织培训活动,为地市级监测站提供系统的人员培训机会。

5.5 加强地市级环境监测站的管理

地市级环境监测站应根据自身的特点建立一套符合自身要求的、科学的、规范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使监测站的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环境监测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6 结束语

目前人们对环境保护的认识不断提高,对环境的重视程度相应提高,因此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地市级环境监测站作为环境监测的基础力量应加强自身的建设,提高自身的环境监测能力,建立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的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为环境保护工作做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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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卫先.我国现行环境监测体制述评[J].中国环境监测,2009(3):5-10.

[3]郜宗智,郑梅.强化环境监测在环境管理中的技术监督作用[J].中国科技信息,2009(10):16-18.

[4]党瑞华.浅析环境监测在污染减排中的地位与作用[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08(22):172-174.

[5]胥树凡.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建设及管理探讨[J].中国环保产业,2008(10):21-25.

[6]徐广华,陈静.加强环境监测管理的几点思考[J].中国环境监测,2009,25(5):1-4.

[7]王延军,蔡焕兴,王荣俊.地市级环境监测站历史转型期管理体制与职能定位探讨[J].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2010,22(6):1-5.

[8]但德忠.我国环境监测技术的现状与发展[J].中国测试技术,2005,31(5):1-5.

[9]徐丽.浅谈环境监测技术的现状和发展.环境科学导刊[J].2010,29(增刊1):115-118.

[10]张哲海.加强市级环境监测站能力建设的思考[J].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2005,17(3):4-5.

[11]彭刚华,梁富生,夏新.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现状及发展对策初探[J].中国环境监测,2006,22(2):46-48

[12]柏仇勇,黄卫,姜勇.创新我国环境监测体制和机制的构想[J].中国环境监测,2007,23(6):1-4

[13]刘穹,孙中欣.浅谈提高实验室质量体系运行效果[J].现代测量与实验室管理,2006(6):38~39

篇5

一、当前环境污染的特点

1.1 环境污染涉及面广,影响深远

首先,由于环境污染的污染源来自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诸多的污染源产生的污染物质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并且这些污染物常常是经过转化、代谢,富集等各种反应后,才导致污染损害。其次,与般民事违法行为所造成损害不同,污染环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过程非常复杂。比如,1956年日本发生的“水俣病”,是因当地的一家氮肥厂将含汞的废水排入河中,使汞富集于鱼体之内,当地居民吃了这种鱼而致病。应该说在这个系列环节中,单一的某个环节并不会致"水俣病" ,但经过这一完整的过程,最后导致了“水俣病”这一损害后果。

1.2 环境污染损害具有持续性

环境中化学污染物相对浓度一般都很低,大多数在百万分之几,少数在十亿分之几,有的甚至在万亿分之几的水平。因为浓度低,短时间内看不出危害,可是,长年累月,“积少成多”,有的是终身受害,可酿成严重后果。生活环境中的污染因子浓度通常比生产环境中浓度低的多,但由于人群长期生活在这种环境下,因此作用面广,机体内累积剂量大,累积损伤大,表现为低剂量、长时间的慢性中毒。

1.3 污染物的种类繁多,作用机制复杂

环境污染通常是多因子联合作用,健康效应表现综合性环境中有害因子有很多种类,它们可能同时进入人体,多种污染物同时存在,各种污染物各有不同的毒害作用,产生相互作用,这些因子的联合作用将使人体产生的效应更加复杂。可以是局部刺激致毒、也可以是全身作用;有的是特异性作用,有的是非特异性作用;而且污染物与污染物之间可以起协同叠加作用。

1.4 环境污染损害具潜伏性

环境损害一般具有很长的潜伏期,这是因为环境本身具有消化人类废弃物的机制,但环境的这种自净能力是有限的,如果某种污染物的排放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环境所不能消化掉的那部分污染物就会慢慢地蓄积起来,最终导致损害的发生。如70年代日本发现的“富山骨痛病”,其潜伏期就达十几年。而因石棉污染引起的石棉性肺癌潜伏期可达30年之久。

二、从目前情况来看,做好环境监测工作应采取的具体措施

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如果基础不牢,大厦就会垮掉。针对当前环境污染的新特点,环境监测系统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加快推进先进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努力开创环境监测工作的新局面,为探索环保新道路提供有力保障。

2.1加强环境监测法制建设

应加快环境监测法治化进程,依法管理和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尽快制定监测法规,确保监测工作依法开展、监测管理依法行政、监测数据合法有效、监测信息依法公开、监测工作职能法定。抓紧完善监测管理制度,启动编制国家环境监测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环境监测规章制度,使监测工作有章可循。以法制建设为牵引,带动环境监测体制机制逐步理顺,通过修改《环境保护法》、《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环境监测事业公益性属性,强化环保部门对环境监测事业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确立监测数据的法定权威,明晰各级监测站与监测管理部门的设置等级与上下级之间的工作关系。同时,制定《环境监测网运行管理办法》、《环境监测设施管理办法》、《环境监测信息传输和信息管理办法》、《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环境监测定员定额标准》等一系列法规制度,逐步规范环境监测工作运行管理机制,积极争取国家编制、财政、人事等相关管理部门对环境监测事业发展的政策支持,创造有利于加快环境监测科学发展的体制环境。

2.2加强监测基础能力建设

继续推进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努力实现《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提出的“到2010 年,我国80%的县级环境监测站要达到建设标准”的目标要求。大力加强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搞好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的储备,以项目实施带动能力建设,提升环境监测技术设备水平。推进监测装备和技术体系的现代化,构筑先进的环境监测技术体系,实现环境监测由“粗放型”向“精准型”的转变。要加强对环境监测仪器的研究,加快监测仪器的国产化,做好仪器设备选型,制定科学的装备配置计划,选择适合实际工作的仪器装备。修订、扩充、完善监测分析方法标准体系,特别是土壤、农作物、生物等要素的监测分析方法,实验室深度分析和应急监测等急需的分析方法标准。创新监测综合评价体系,围绕群众需求和管理的需要,大胆探索一条以人为本、全面客观科学的监测综合评价方法与体系。为此,要按照国家对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的要求,不断加大投入,大力加强监测基础能力的建设。

2.3加强环境监测网络建设

要进一步优化网络结构,建立起既符合我国国情又能与国际环境监测接轨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体系,增强环境监测的整体实力。要在科学优化的基础上建立并完善全国环境监测网、生态环境监测网,沿海地区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长江、淮河等各大流域环境监测网,区域应急环境监测中心网,全球环境监测系统(GEMS)中国网等,形成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为龙头的全国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中心体系,为全国以及区域和流域的环境管理提供有针对性的、多种形式的监测报告,在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开展环境质量预测预报工作。要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和环境管理的需要,建立并完善国家、省、市级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及运行机制,制定章程和规范,统一协调,合理分工,相互配合。要用“全国监测工作一盘棋”、“全国监测队伍一盘棋”的理念,将具体监测工作下移,构建“具体监测工作上小下大,技术创新上大下小”的格局。由市县级监测站承担大量基础性、常规性的环境质量、污染源监测工作,监测总站和省站不承担或很少承担具体监测任务,重在监测科研,进行监测技术路线、监测标准规范体系、分析方法体系、环境质量综合分析评价技术体系、质量控制技术体系的深入研究,拿出系统、全面指导基层实际工作的规范方法标准,基层监测站则按照这些规范方法标准从事监测工作,并承担方法验证。同时要按照事权划分原则,明确界定国家与地方在国控网监测任务、能力建设、运行管理、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的权责关系。基础性、前瞻性和全局性、区域性的环境监测(如空气和酸雨背景点、重点城市空气质量监控点、省界和国界河流断面、入海口断面和海洋远岸点位、国际履约等监测任务以及国家自动监控系统、信息传输系统建设等)由国家负责;服务于国家和地方共同需要的环境监测任务,由国家和地方共同负责;主要服务于地方环境管理需要的监测任务,由地方负责。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和技术监督主要由国家和省级环保机构负责。根据国控网建设原则,尽快建设省级和市级环境监测网,做到三级环境监测网的职能清晰、数据共享、覆盖科学,建成监测数据具有代表性的满足环境监管需求的环境监测网络体系。

2.4加强监测人才队伍建设

篇6

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全面贯彻党的十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紧密围绕“十三五”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积极构建全国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规范体系、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体系,强化法规、行政和技术手段,全面提高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比性,为环境管理科学决策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理顺体制机制。适度上收环境监测事权,完善考核机制,明确各方责任,实现“谁考核、谁监测”,保障监测数据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二)强化质量控制体系建设。构建全国统一的环境监测规范体系和质控体系,实现环境质量监测活动全要素溯源传递和全过程质量控制,保障监测数据的科学性和可比性。

(三)严格执行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内部质量控制、强化外部质量监督,有效规范环境监测活动,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三、工作目标

2016 年底前,上收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事权,建立气态污染物量值溯源体系和颗粒物比对体系,完善空气质量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建立远程在线质控系统、数据及仪器参数变化评估及预警体系,保障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2017年,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地表水和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监测质控技术体系,组织开展质量管理和监督检查活动,保障国家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准确可靠;建立土壤样品采集、制备、分析、数据审核全过程质量控制的有效机制。2020年,全面建成环境空气、地表水和土壤等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体系,深化信息技术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中的用,进一步推进监测信息公开和公众监督,保障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评价及考核数据客观真实、准确权威。

四、工作内容

(一)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防止行政干预

1.加快监测事权上收。积极推进生态环境监测体制改革,实行省以下环境监测垂直管理,加快环境空气、地表水、土壤、近岸海域等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全面建成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网(以下简称国家网),所有站点原始监测数据第一时间直传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级环保部门适时上收环境质量监测事权,完善地方环境质量监测网(以下简称地方网)。实现“谁考核、谁监测”,保障用于评价、考核的环境监测数据不受行政干预。

(二)健全管理体系,明确各方职责

2.构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新模式。建立国家与省级环保部门组成的两级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模式。环境保护部负责全国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开展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和监督检查活动,指导地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省级环保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要求,负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省级环境监测机构分别负责国家和地方的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工作。

3.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推动出台《环境监测管理条例》,修订《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以及《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制订环境空气、地表水、土壤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健全环境监测技术人员从业规范,制定环保行业标准样品使用管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等制度,实现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有章可循、依法管理。

4.强化国家网运行管理。国家网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直接管理。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采取委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运维的模式开展;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采取委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运维)或流域上下游环保系统监测机构联合监测的模式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采取地方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采样,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委托有能力的实验室集中制样、贴标和分析的模式开展。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国家网监测数据传输、审核,监控监测仪器的关键参数,国家网运维机构开放通信协议,监测数据与地方共享。地方环保部门负责国家网的运维条件保障,不再参与国家网的数据审核。

5.加强内部质量控制。充分发挥国家环境质量监测质控体系的作用,强化主要环境要素的全过程质量控制。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每年组织开展臭氧等气态污染物的量值溯源与传递、颗粒物手工比对工作。每年组织地级以上城市环境监测站开展环境空气、地表水和土壤等环境监测能力考核。不定期组织开展有证标准样品使用情况调查,组织不同来源标准样品之间的分析比对。组织开展地表水跨界联合监测、比对测试和留样复测等。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随机比对测试机制,组织不同监测单位开展比对测试。

6.加快培育环境监测市场。加强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出台管理办法,探索建立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加大人员培训力度,规范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行为,促进环境监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加强环境监测服务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的诚信评价体系和“黑名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监测质量信用情况,完善退出机制,积极营造全行业“重质量、讲信誉”的良好氛围和市场环境,不断提升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的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完善技术体系,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

7.健全环境监测规范体系。加强环境监测规范体系的顶层设计,建立制修订项目库,形成动态更新机制。加快环境空气、地表水、土壤环境监测规范制修订工作。完善有证标准样品体系。推动部门间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和评价技术规范的统一,提高环境监测数据的可比性和评价结果的一致性。

8.构建国家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体系。建立由国家环境监测质控平台、区域环境监测质控实验室、环境监测机构与运维机构组成的三级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体系。国家质控平台设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编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制定质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量值溯源和量值传递,以及监测质量检查工作。环境保护部在全国遴选若干个省级环境监测机构搭建区域质控实验室,负责区域环境监测质控工作,向上、向下开展臭氧量值溯源、量值传递和颗粒物比对等工作,进行例行质控检查。环境监测机构与运维机构负责建立、运行并持续改进内部质量控制体系,按规定开展日常维护和监测仪器的检定、校准与量值溯源和比对等质控活动,环境监测机构与运维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创新质控技术手段。完善自动监测数据采集和远程质控系统。在实现监测数据一点多发、实时直传的基础上,开发自动监测仪器关键参数的实时采集和传输功能以及水质自动监测仪器远程校准、维护等质控功能,及时发现并减少影响自动监测设备稳定运行的因素。加快建设环境空气和水质自动监测设施视频O控系统,实时记录和保存自动监测站内外环境及人员操作情况,保障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完善手工监测过程质控,探索采样现场和样品运输过程GPS 定位的应用,努力实现视频或图片等记录资料实时上传,形成覆盖手工监测各环节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

(四)创新监管机制,引入第三方评估和质控手段

9.推进质量管理第三方监督机制。建立由环境保护部主导、第三方参与的外部质量监督体系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主导、第三方参与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构建权责明确、协调有序的国家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在全国范围内遴选权威专家组建国家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评估委员会,下设环境空气、地表水和土壤等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评估专家组,评估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和全国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10.持续开展监督检查。规范日常监督检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联合区域质控实验室,组织开展质控体系运行情况检查。每年完成一定比例的国家环境空气、地表水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现场检查,检查结果报环境保护部。强化飞行检查,环境保护部组建国家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专家库,以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评估结果和举报线索等为依据,不定期组织飞行检查,重点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11.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将环境监测信息作为质控重要手段,按照“能公开、尽公开”的原则,继续执行环境空气和主要水系重点断面自动监测数据实时公开制度,大力推进地表水断面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公开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知情权和监督权。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为载体,宣传和解读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政策,畅通建言献策和举报投诉途径,曝光监测数据造假典型案例,不断提高全社会环境监测质量意识。

(五)加大惩处力度,严厉打击数据造假行为

12.建立质量检查与考核联动机制。明确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在大气、水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中的作用,对于地方政府,着重考核环境质量的改善;对于地方环保部门,着重考核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和真实性。在环境监测质量检查中发现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不合格的,该地区污染防治工作成效考核适当扣除相应分值;发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一票否决该地区该环境要素污染防治工作成效。

13.严肃整治不规范监测行为。对监测工作中仪器设备安装不规范、仪器性能测试不合格、仪器维护频次不够、缺少监测质控报告等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对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检查。

14.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建立环保部门与公检法机关联动机制。对于擅自挪动监测点位、修改仪器关键参数、堵塞采样头或采样管路、样品分析和监测报告造假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发现环境监测行为不规范且多次整改不到位的,以及数据造假或配合造假的社会环境监测(含运维)机构或监测仪器生产厂商,终止服务合同,列入“黑名单”。对造假行为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强化警示和震慑作用。

五、能力建设

结合“十三五”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工作,加强国家质控平台及环境空气、地表水、土壤环境监测质量核查能力建设,配齐质控仪器设备,完善环境空气和地表水自动监测在线质控系统、国家网环境监测数据采集和远程控制系统、自动监测站视频监控系统等,提高国家质控能力水平。健全量值溯源与传递体系,提升环境监测质量核查、质控样品分装和标准样品验证能力,满足质量控制工作需要。

六、组织实施

(一)环境保护部负责制定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开展环境监测规范制修订工作,组织实施对国家和地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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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水土保持生态生态环境工作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站网,对全国水土流失和水土保持状况实施监测,为国家制定水土保持生态环境政策和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服务。

第四条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水利部统一管理全国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负责制订有关规章、规程和技术标准,组织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国内外技术与交流,全国水土保持公告。

水利部各流域机构在授权范围内管理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县级以上水行政方管部门或地方政府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以及授权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对辖区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实施管理。

第五条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按水利部制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

第六条省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机构编制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作为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对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进行修订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七条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中心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机构或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监测站网的建设与资质管理

第八条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的指导下,按基本建设程序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站网,其运行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九条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站网由以下四级监测机构组成:一级为水利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二级为大江大河(长江、黄河、海河、珠江、松花江及辽河、太湖等)流域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三级为省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四级为省级重点防治区监测分站。

省组重点防护区监测分站,根据全国及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设立相应监测点。具体布设应结合目前水土保持科研所(站、点)及水文站点的布设情况建设,避免重复,部分监测项目可委托相关站进行监测。

国家负责一、二级监测机构的建设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三、四级及监测点的建设和管理。按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建设的监测站点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须经规划批准机关的审查同意。

第十条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单位应设立专项监测点对水土流失状况进行监测,并定期向项目所在地县级监测管理机构报告监测成果。

第十一条下级监测机构应接受上级监测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须由具有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资格证书单位承担。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由水利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从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经专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水利部颁发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岗位证书,方可持证上岗。

第三章监测机构职责

第十四条省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编制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和实施计划,建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信息网,承担并完成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任务,负责对监测工作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质量保证,开展监测技术、监测方法的研究及国内外科技合作和交流,负责汇总和管理监测数据,对下级监测成果进行鉴定和质量认证,及时掌握和预报水土流失动态,编制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报告。除本款规定的职责外,各级监测机构还有以下职责:

水利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实施具体管理。负责拟定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标准,组织对全国性、重点区域、重大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负责对监测仪器、设备的质量和技术认证,承担对申报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资质单位的考核、验证工作。

大江大河流域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参与国家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和开展跨省际区域、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开发建设项目的监测工作。

省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对重点防治区监测分站的管理,承担国家及省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监测工作。

第十五条省组重点防治区监测分站的主要职责:按国家、流域及省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和计划,对列入国家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治理区、重点监督区的水土保持动态变化进行监测,汇总和管理监测数据,编制监测报告。

监测点的主要职责:按有关技术规程对监测区域进行长期定位观测,整编监测数据,编报监测报告。

第十六条开发建设项目的专项监测点,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对建设和生产过程中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接受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四章监测数据和成果的管理

第十七条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和成果由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实行年报制度,上报时间为次年元月底前。

下级监测机构向上级监测机构报告本年度监测数据及其整编成果。开发建设项目的监测数据和成果,向当地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报告。

年报内容按有关技术规范编制。

第十九条国家和省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成果实行定期公告制度,监测公告分别由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省级监测公告前经国家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审查。

监测公告的主要内容:水土流失面积、分布状况和流失程度,水土流失危害及发展趋势,水土保持情况及效益等。

国家水土保持公告每五年一次,重点省、重点区域、重大开发建设项目的监测成果根据实际需要。

第二十条各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对外提供监测数据须经同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机构同意。

第二十一条对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中无故不上报监测数据,不按规定开展监测工作,在监测工作中弄虚作假,未经同意擅自对外提供监测数据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篇8

“民间自测”活动引发争论

去年8月,冯永锋随我国台湾地区一家环保组织去考察当地一个高速公路的路基,路基是用冶炼厂的灰渣铺成的,而灰渣里很可能含有大量重金属。尽管相关部门一再强调灰渣没问题,但一位环保人士执意要测一下。他用一台手持式重金属检测仪对准灰渣样品,一分钟后,显示器上出现了结果——某种重金属超标。

受此启发,冯永锋决定想办法购买一台检测仪用于民间环保活动。首先,可与公募基金会“北京水源保护基金会”合作,募集资金购买检测仪;其次,与全国各地的民间环保组织一起利用仪器开展民间独立检测活动;第三,在大量检测数据的基础上发起环保倡导活动,推动政府加强监管。

冯永锋在微博上写道:“一台便携式重金属检测仪,软件加上硬件可能需要40万元。我将这40万元分成一万份,每人只需要出40元,或者40元的倍数来参与。”

双语环境新闻网站“中外对话”副总编辑刘鉴强第一时间参与活动,捐了400元。刘鉴强认为这个事情很好,就像民间对空气质量的讨论,推动国家开始对PM2.5的监测。

这一举动也在网上受到了业内人士的质疑,环保人士“阿奕长官”提出诘问:首先是仪器的专业性,希望冯永锋能够提供购买手持仪器的专业证书,虽然手持式萤光分析仪配合不同的软件能够测量重金属含量,并且能够快速出结果,但是相比实验室仪器,专业性能不够;其次是操作的专业性,测量的取样非常讲究,若取样不科学,读出的数据就不具有代表性;第三是过程中的监督,仪器的购买没有经过竞标,数据没有第三方监督,所有一切都建立在人们对冯永锋个人的信任基础之上。

当前法律并未限制“民间自测”

2009年4月,环保部向国务院法制办递交了《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该“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涉及环境质量的环境监测信息。”有人把这个消息找了出来,不少人在冯永锋的微博上担忧地问道:“民间自测活动不会违法吧?”

环保部环境监测司司长罗毅认为,2009年的“征求意见稿”至今尚未成为正式法律。“目前能依据的法律是1983年通过的《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当时,这个条例没有对民间自测作出规定,民间自测在当前并不违法。”

2011年12月19日,包括自然之友、公众环境研究中心、达尔问自然求知社在内的21家民间环保组织,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了一封公开信,信中对2009年的“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认为:“环境质量关系公众健康,公众对环境质量信息具有知情权。条例中应当制定更加便于公众了解环境质量监测信息的条款,而非对公众的环境信息知情权进行限制,民间检测是对官方监测的有效补充。”

“阿奕长官”建议,与其兴师动众地募集款项购买机器,不如组织一些活动督促《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尽快,或是督促尽快完善环境监测的第三方准入管理办法。

据了解,目前,山西、四川、北京三个省市已经颁发了当地的环境监测第三方准入管理办法。其中,《北京市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自2009年以来,先后分为两批通过认定了11家社会检测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环境经济与管理系教授宋国君表示,现在关于环境的信息很多数据是缺乏的,政府部门不可能方方面面都能检测到,应该欢迎民间环保人士来做这些工作。

“民间自测”渐成潮流仍待规范

2011年底,越来越多的环保组织、企业和个人,开始参与民间自测空气中的PM2.5活动。这个活动被称之为“我为祖国测空气”。按照广州当地环保组织“拜客广州”负责人陈嘉俊的统计,北京、上海、广州、武汉、成都、南京、长沙、太原、温州等地都有了便携式PM2.5检测仪。

陈嘉俊认为,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便携易用的环境监测仪器将被公众大量使用。未来的环境监测,必然会有大量公众来参与。

一些专家指出,目前一些民间自测活动提供的数据虽然能够填补政府环保信息的空白,但如果民间自测活动一窝蜂而上,必然导致信息混乱并失去专业价值。对于民间自测活动的蓬勃兴起,政府应加强监管,建立监测规则和相应的第三方准入机制,从专业角度给予引导,使民间自测活动规范化运行,方能形成政府与民间在环保信息上的良性互动局面。

2012年4月,10家环保组织作了一次非常有意义的联合行动,这个行动让他们发现,“民间自测”可做的事情很多。今年4月10日,民间环保组织达尔问自然求知社和国际消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网络,联合国内多家环保组织报告,称市面汞含量超标美白祛斑化妆品占抽查总数的23%,另有近10%的产品砷或铅含量超过国家标准。这份调查针对市场上随机购买的477件美白、祛斑化妆品,环保组织用手持X射线荧光分析仪针对产品中的汞、砷和铅含量进行快速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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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站网,对全国水土流失和水土保持状况实施监测,为国家制定水土保持生态环境政策和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服务。

第四条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水利部统一管理全国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负责制订有关规章、规程和技术标准,组织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国内外技术与交流,全国水土保持公告。

水利部各流域机构在授权范围内管理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县级以上水行政方管部门或地方政府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以及授权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对辖区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实施管理。

第五条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按水利部制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

第六条省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机构编制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作为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对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进行修订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七条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中心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机构或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监测站网的建设与资质管理

第八条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的指导下,按基本建设程序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站网,其运行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九条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站网由以下四级监测机构组成:一级为水利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二级为大江大河(长江、黄河、海河、珠江、松花江及辽河、太湖等)流域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三级为省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四级为省级重点防治区监测分站。

省组重点防护区监测分站,根据全国及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设立相应监测点。具体布设应结合目前水土保持科研所(站、点)及水文站点的布设情况建设,避免重复,部分监测项目可委托相关站进行监测。

国家负责一、二级监测机构的建设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三、四级及监测点的建设和管理。按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建设的监测站点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须经规划批准机关的审查同意。

第十条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单位应设立专项监测点对水土流失状况进行监测,并定期向项目所在地县级监测管理机构报告监测成果。

第十一条下级监测机构应接受上级监测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须由具有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资格证书单位承担。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由水利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从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经专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水利部颁发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岗位证书,方可持证上岗。

第三章监测机构职责

第十四条省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编制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和实施计划,建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信息网,承担并完成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任务,负责对监测工作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质量保证,开展监测技术、监测方法的研究及国内外科技合作和交流,负责汇总和管理监测数据,对下级监测成果进行鉴定和质量认证,及时掌握和预报水土流失动态,编制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报告。除本款规定的职责外,各级监测机构还有以下职责:

水利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实施具体管理。负责拟定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标准,组织对全国性、重点区域、重大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负责对监测仪器、设备的质量和技术认证,承担对申报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资质单位的考核、验证工作。

大江大河流域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参与国家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和开展跨省际区域、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开发建设项目的监测工作。

省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对重点防治区监测分站的管理,承担国家及省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监测工作。

第十五条省组重点防治区监测分站的主要职责:按国家、流域及省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和计划,对列入国家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治理区、重点监督区的水土保持动态变化进行监测,汇总和管理监测数据,编制监测报告。

监测点的主要职责:按有关技术规程对监测区域进行长期定位观测,整编监测数据,编报监测报告。

第十六条开发建设项目的专项监测点,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对建设和生产过程中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接受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四章监测数据和成果的管理

第十七条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和成果由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实行年报制度,上报时间为次年元月底前。

下级监测机构向上级监测机构报告本年度监测数据及其整编成果。开发建设项目的监测数据和成果,向当地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报告。

年报内容按有关技术规范编制。

第十九条国家和省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成果实行定期公告制度,监测公告分别由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省级监测公告前经国家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审查。

监测公告的主要内容:水土流失面积、分布状况和流失程度,水土流失危害及发展趋势,水土保持情况及效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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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各级环保部门都在建设环境监控中心,环境监控中心的建设对加强环境监管具有非常大的促进作用。环境监督靠监测,环境执法靠监察,监控中心可以改变环境监督和执法的方式,提高环境监督和执法的科学性,克服环保监测和监察人员不足的困难。

在“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是环保工作的首要任务,环保各项工作都要围绕总量减排而进行。环境监控中心的建设就必须为总量减排发挥重要作用,特别是在污染源普遍安装了自动监控设施后,如何发挥自动监测设备的作用,体现“管理减排”的作用,环境监控中心的职能确定和管理方式关乎全局。

为了发挥环境监控中心在总量减排中的作用,特别是如何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来计算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现归结如下。

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法律地位

国家有关法规和规章为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作用提供了依据。

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69号)第十条“排污者使用

国家规定强制检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的,其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

国务院(国发〔2007〕36号)批转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办法中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规定:掌握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的监测工作可以采用污染源自动监测技术。

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28号)第四条“自动监控系统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进一步规定了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使用范围,即不仅可作总量核定的依据,也可作为现场执法等的依据。

污染源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必须满足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监控设备必须为“国家规定强制检定”并“依法定期进行校验”的要求。环保总局制定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中明确要求:“自动监控设备中的相关仪器应当选用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指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同时规定,环境监测部门要“对自动监控设备进行定期比对监测”。

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

审核与判别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是一项综合性的技术工作,涉及自动监测仪器的选用、系统的安装、数据传输、日常维护、定期校核和相关数据的逻辑性判断等。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由排污单位负责,地方财政可以适当补助,验收由地方环保部门负责,日常运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运营。国家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必须与国家、省、市环境监控中心联网。

对于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选型、安装、验收到日常运行、数据传输等,国家环保总局已建立了一套严格的管理和技术规范体系,可以充分保证自动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

污染源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必须是国家环保总局批准的仪器检测部门通过环境监测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自动监测设备环境监测适用性检测的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由《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HBC6—2001)、《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101—2003)、《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104—2003)等技术规范规定。

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验收、日常运行及定期校验(手工比对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与判别的技术要求由《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已通过专家评审)等规定。

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传输的技术规定包括:《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规定了自动监测设备到监控中心的数据传输标准。《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试行)》(HJ/T352—2007),主要规定了各级监控中心之间的数据传输标准。

环保总局《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中)的制定,进一步明确了企业、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单位、环保各部门在自动监控设施日常运行管理中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等。

用自动监测数据计算污染源排放量

国务院批准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中规定,安装了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可以用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联网并实时传输数据的,环保部门据此数据对污染源排放量进行核定。

篇11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事关环境监测整体信誉和权威性,是环境监测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保证监测数据具有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的前提。

面对环境监测事业的发展和环境保护决策的需求;面对公众对生存环境知情权的需要;面对国家事业单位改革和开放的环境监测市场,研究我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管理体系、技术体系和工作体系,改革创新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制和机制势在必行。

1.我国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背景

随着国外全面质量管理理念的引进,我国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也随着环境监测工作的发展同时起步。一九八三年第一次全国监测质控会议,标志着我国的环境监测开始向重视质量、实行质量管理的阶段发展,初步形成了以实验室分析质量技术为主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模式;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大力开展优质实验室评比,以抓重点带全面的工作方法,使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在较短的时间内发生了深刻而显著的变化。2006年国家环保总局正式颁布了《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机构与职责、工作内容、经费保障以及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考核工作做了明确规定;2007年9月1日国家环保总局颁布实施了《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并明确了质量管理的相关制度,首次正式提出环境监测全过程质量管理的理念;2009年环境保护部组织实施了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三年行动计划,从环境监测的全过程及各方面采取措施进行有效的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成为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重大举措之一。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从水质、土壤监测分析质量控制扩展到空气监测质量控制、酸雨普查质量控制、环评现状监测质量控制、分包方实验室质量控制、现场质量控制和自动监测质量保证与控制等各领域,环境监测管理体系基本完善,环境监测行为不断规范,环境质量状况得到有效监督。

2.江苏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发展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根据国家全面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要求,我省公布了《江苏省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江苏省环境监测人员合格证制度实施细则》等制度,通过组织上岗证考核、质量管理技术培训、质量管理检查和对体系文件的不断修订,建立了较完善的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体系。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我省相继制订了《江苏省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质量保证实施细则》、《江苏省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地表水)质量保证实施细则》、《江苏省环境水质(地表水)自动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加大对自动监测质量管理抽查和自运行管理,并在全国率先建成功能最齐全、技术最先进、覆盖面最广的现代自动监测体系之一。水质自动站在数据、质量、单位面积拥有量和监测数据有效利用率等方面稳居全国首位,在国家总量减排绩效评估、流域环境治理绩效评估、太湖蓝藻监测预警、流域水污染预警、流域水污染事故处置、生态补偿核算、流域断面目标考核和国家重大水专项研究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空气自动站已经在全国率先实现了县级以上城市全覆盖,是我国第一个在网上实时省域范围内县级以上城市空气日报、预报的省份,在说清环境质量、预测预警城市空气质量、城市环境质量目标考核、区域环境质量公报和各项创建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2008年底由江苏省环保厅、省级机关工委、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以及省总工会联合主办,举办首届“江苏省环境监测技术竞赛”,在全国产生了较大影响,成为历年大比武活动中的创新之举;2009年首次实现上岗证理论考试机考,在全国成为创新典范;2010年江苏代表队在全国首届环境监测技术大比武活动中获得了团体一等奖、个人一等奖和个人二等奖的好成绩。我省的国控污染源质控抽测工作覆盖了全省所有的13个省辖市,全省各级环境监测站通过自身建设、优质实验室创建、计量认证、实验室认可及标准化站建设等工作,已形成了各具特色、行之有效、持续改进的质量保证体系。2011年,江苏省各级环保部门按照《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三年行动计划(2009—2011)》的总体部署和具体目标,积极探索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全面提升了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在环保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三年行动计划”实施考评中获得优秀。

3.江苏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发展中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