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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化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07 15: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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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化论文

篇1

1现代室内空间设计中的“气场”与“阴阳”

纵观我国的历史建筑,无论皇宫建筑还是平民房屋其都紧紧围绕“阴阳气场”而设计,比如北京的“养心殿”内的木床紧挨着墙壁,其就是利用传统风水文化“靠山”的理念,现代的建筑室内设计都在流行大客厅,小卧室的设计风格,并且客厅的位置都要与大门相连,从平面效果图分析,其很好地形成了最吉利的气场,从而对人们的居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因此保持此种气场,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设计:一是重视门、窗与阳台的作用。门是连接室内与室外的主要通道,虽然现代人们居住的房屋都是设计师已经规划设计好的,但是有些高层建筑的设计存在着风水方面的不合理性,最常见的是门与窗户的对冲,门窗对冲在我国传统风水文化中属于大忌,不利于财运的聚集,因为有大门而入的财运没有经过循环就通过窗户流出,因此要在大门的入口处设置一道玄关,改变气体的流动路线,使财运在室内良性循环;二是室内空间的“动、静”区域的划分。合理划分室内的动与静是为了营造一种良好的氛围,提高人们居住的舒适度与满意度。传统风水文化认为合理划分动与静区域是实现室内良好气场和调节阴阳的重要手段,具体的设计原则是根据具体的功能合理地划分,比如承担家庭活动的场所,客厅、餐厅、厨房等要设置的相对比较宽敞,而休息的地方则要设定的封闭。

2室内空间设计的“天人合一”

一是注重建筑与自然的融合设计。“天人合一”是传统风水文化的核心“,天人合一”强调人与自然的两宜,既顺应自然,又要加以改造自然、利用自然,实现人与自然的协调关系,因此在室内空间设计时要体现出室内外空间环境的互通性,在现代室内设计时要根据不同的空间形式采取不同的空间互通方式,比如对于开放性的空间需要重点考虑人们在室内与室外所体验到的持续关系的视点转移,比如套间住宅的阳台可以通过玻璃隔断实现,这样可以实现室内与室外的相互借景;二是重视室内设计与整体建筑风格的融合。基于低碳原理,室内空间设计要尽量与整体建筑风格相保持一致,保证室内设计空间具有历史的延续性。

二传统风水文化在现代室内整体装饰效果

设计中的应用室内装饰属于室内设计的重要部分,其主要包括室内墙面、地面色彩以及材料等方面的设计。

1传统风水美学在室内装饰设计中的阐释

传统风水文化美学思想包含自然美、象征美、构图美以及人文美,当前很多室内设计注重与传统美学的融合,形成了赋有特色的中国古典装饰风格。风水美是建筑设计中经常应用的一种手法,比如在室内装饰中人们常常要通过各种色彩背景图表达出设计的空间要求;平面方正是风水学对构图美的追求,在现代室内装饰设计中,设计师充分考虑了空间设计的造型问题,人们都热衷于采取方正形的建筑设计要素,比如在建筑空间的梁与柱体之间必须要通过界面装饰进行掩盖,因为风水文化认为有梁柱的地方就会出现尖角,不利于室内良性气体的循环,会影响人们的生活质量。

2传统风水五行在室内装饰设计色彩中的破译

色彩在室内设计中是最活跃的因素,传统风水文化中的色彩与五行是紧密相连的,五行之间对应着不同的颜色,而不同的颜色代表着不同的内涵,因此在室内设计中通过设定不同的颜色可以表达不同的含义,只要合理的应用好颜色效果就可以提升室内设计的整体效果,给人一种气场的提升,以室内客厅色彩装饰为例,客厅设计属于一个家庭的门脸工程,客厅的装饰效果对于提升一个家庭的整体形象具有重要的作用,通过设定科学的颜色可以提升人们的视觉感受,调节人们的情绪。客厅的颜色取决于室内装饰的整体色彩基调,虽然在设定具体颜色不一定要衬托户主的无形,但是必须要综合考虑客厅的朝向,根据客厅朝向选择合适的颜色,比如客厅的朝向向东,那么就应该选择黄色,因为东方五行属木,按照五行生克理论,土乃木之财,而土的代表颜色是黄色,因此客厅的颜色应该以黄色为主。

三传统风水文化在室内陈设设计中的应用

室内陈设设计大致包括家具设置设计与其它室内陈设设计。利用家具进行室内设计是户主实现自我设计的直接体现,反映了户主的文化素质、生活情趣。通过传统风水文化中的“趋吉避凶”思想应用到室内陈设设计中,可以给人以最大的精神安慰。

1家具设置体现“山水”格局思想

家具设置充分体现了传统风水文化的“山水”格局思想,比如在餐厅的空间设计中,可以设置一面墙作为陈列架,在架子内放置一些美酒、纪念品等,不仅可以为室内增添华丽的色彩,而且还赋予餐厅一种文化气息,而且餐厅的陈列架高而长,其体现的是“山”的象征,而相对陈列架的“山”型,餐桌构成了河流,充分体现了山水格局思想,而且此种格局会给人一种空间上的视觉拓展功效。

2具有“生旺”作用装饰品的陈设

在进入室内的显眼位置安防一些吉祥物,可以瞬间给人一种心生愉悦的感觉,比如在客厅中经常挂的中国传统风水字画等对于提振家庭的气息具有重要的作用,一般将吉利字画作为家里的中堂,悬挂于客厅,以求锦上添花,旺上加旺,是良好家居的布置方法之一;养鱼是许多人的爱好,也是室内重要的装饰品,通过养鱼不仅怡情养性,而且其在传统风水文化中具有化煞旺财的作用,但是对于鱼缸的位置具有明确的说法,在风水文化中养红色鱼代表着旺财,按照五行,鱼缸应该存放在北方,而且在室内养鱼会使室内的空气得到净化,美化居住的空间环境,提升居住着的心情。

篇2

纵观我国的历史建筑,无论皇宫建筑还是平民房屋其都紧紧围绕“阴阳气场”而设计,比如北京的“养心殿”内的木床紧挨着墙壁,其就是利用传统风水文化“靠山”的理念,现代的建筑室内设计都在流行大客厅,小卧室的设计风格,并且客厅的位置都要与大门相连,从平面效果图分析,其很好地形成了最吉利的气场,从而对人们的居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因此保持此种气场,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设计:一是重视门、窗与阳台的作用。门是连接室内与室外的主要通道,虽然现代人们居住的房屋都是设计师已经规划设计好的,但是有些高层建筑的设计存在着风水方面的不合理性,最常见的是门与窗户的对冲,门窗对冲在我国传统风水文化中属于大忌,不利于财运的聚集,因为有大门而入的财运没有经过循环就通过窗户流出,因此要在大门的入口处设置一道玄关,改变气体的流动路线,使财运在室内良性循环;二是室内空间的“动、静”区域的划分。合理划分室内的动与静是为了营造一种良好的氛围,提高人们居住的舒适度与满意度。传统风水文化认为合理划分动与静区域是实现室内良好气场和调节阴阳的重要手段,具体的设计原则是根据具体的功能合理地划分,比如承担家庭活动的场所,客厅、餐厅、厨房等要设置的相对比较宽敞,而休息的地方则要设定的封闭。

1.2室内空间设计的“天人合一”

一是注重建筑与自然的融合设计。“天人合一”是传统风水文化的核心“,天人合一”强调人与自然的两宜,既顺应自然,又要加以改造自然、利用自然,实现人与自然的协调关系,因此在室内空间设计时要体现出室内外空间环境的互通性,在现代室内设计时要根据不同的空间形式采取不同的空间互通方式,比如对于开放性的空间需要重点考虑人们在室内与室外所体验到的持续关系的视点转移,比如套间住宅的阳台可以通过玻璃隔断实现,这样可以实现室内与室外的相互借景;二是重视室内设计与整体建筑风格的融合。基于低碳原理,室内空间设计要尽量与整体建筑风格相保持一致,保证室内设计空间具有历史的延续性。

2传统风水文化在现代室内整体装饰效果设计中的应用

室内装饰属于室内设计的重要部分,其主要包括室内墙面、地面色彩以及材料等方面的设计。

2.1传统风水美学在室内装饰设计中的阐释

传统风水文化美学思想包含自然美、象征美、构图美以及人文美,当前很多室内设计注重与传统美学的融合,形成了赋有特色的中国古典装饰风格。风水美是建筑设计中经常应用的一种手法,比如在室内装饰中人们常常要通过各种色彩背景图表达出设计的空间要求;平面方正是风水学对构图美的追求,在现代室内装饰设计中,设计师充分考虑了空间设计的造型问题,人们都热衷于采取方正形的建筑设计要素,比如在建筑空间的梁与柱体之间必须要通过界面装饰进行掩盖,因为风水文化认为有梁柱的地方就会出现尖角,不利于室内良性气体的循环,会影响人们的生活质量。

2.2传统风水五行在室内装饰设计色彩中的破译

色彩在室内设计中是最活跃的因素,传统风水文化中的色彩与五行是紧密相连的,五行之间对应着不同的颜色,而不同的颜色代表着不同的内涵,因此在室内设计中通过设定不同的颜色可以表达不同的含义,只要合理的应用好颜色效果就可以提升室内设计的整体效果,给人一种气场的提升,以室内客厅色彩装饰为例,客厅设计属于一个家庭的门脸工程,客厅的装饰效果对于提升一个家庭的整体形象具有重要的作用,通过设定科学的颜色可以提升人们的视觉感受,调节人们的情绪。客厅的颜色取决于室内装饰的整体色彩基调,虽然在设定具体颜色不一定要衬托户主的无形,但是必须要综合考虑客厅的朝向,根据客厅朝向选择合适的颜色,比如客厅的朝向向东,那么就应该选择黄色,因为东方五行属木,按照五行生克理论,土乃木之财,而土的代表颜色是黄色,因此客厅的颜色应该以黄色为主。

3传统风水文化在室内陈设设计中的应用

室内陈设设计大致包括家具设置设计与其它室内陈设设计。利用家具进行室内设计是户主实现自我设计的直接体现,反映了户主的文化素质、生活情趣。通过传统风水文化中的“趋吉避凶”思想应用到室内陈设设计中,可以给人以最大的精神安慰。

3.1家具设置体现“山水”格局思想

家具设置充分体现了传统风水文化的“山水”格局思想,比如在餐厅的空间设计中,可以设置一面墙作为陈列架,在架子内放置一些美酒、纪念品等,不仅可以为室内增添华丽的色彩,而且还赋予餐厅一种文化气息,而且餐厅的陈列架高而长,其体现的是“山”的象征,而相对陈列架的“山”型,餐桌构成了河流,充分体现了山水格局思想,而且此种格局会给人一种空间上的视觉拓展功效。

3.2具有“生旺”作用装饰品的陈设

在进入室内的显眼位置安防一些吉祥物,可以瞬间给人一种心生愉悦的感觉,比如在客厅中经常挂的中国传统风水字画等对于提振家庭的气息具有重要的作用,一般将吉利字画作为家里的中堂,悬挂于客厅,以求锦上添花,旺上加旺,是良好家居的布置方法之一;养鱼是许多人的爱好,也是室内重要的装饰品,通过养鱼不仅怡情养性,而且其在传统风水文化中具有化煞旺财的作用,但是对于鱼缸的位置具有明确的说法,在风水文化中养红色鱼代表着旺财,按照五行,鱼缸应该存放在北方,而且在室内养鱼会使室内的空气得到净化,美化居住的空间环境,提升居住着的心情。

篇3

中国山水画几千年的发展演变形成了我们民族在山水文化上的优秀传统,她是中国传统绘画的重要组成内容,她伴随着我们的文明发生并发展,逐渐地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个性语言和审美境界,成为了古代文人和现当代山水画家们毕生追求的一门优秀艺术。中国文人寄情山水田园的思想特质在山水画里体现得最为突出,许多文人雅士喜欢山水并绘制山水画。自魏晋以来,山水画艺术得到长足发展,到宋元时期达到顶峰。古人历代创造的不朽杰作在召唤我们努力学习的同时,也为当代的山水画艺术创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山水画作为当今高等艺术院校重要的专业课程,经历了从师徒言传到学校教育的发展过程,当代山水画的教学要求也在不断发展和演变着。今天,山水画艺术的教学呈现出多元探索的状态:一部分教师重视古代山水画传统的教学,注重追求古代文人画的符号化、抽象化的境界并付诸实践;一部分教师则重视师法造化,面对自然,走写生和创作相结合的道路,更加注重追求人生回归的艺术情怀;还有的山水画教师受西方现当代艺术流派的影响,求助于特殊肌理和抽象语言的综合表现,在倾向于现代水墨的探索中通过现代人文意识去触摸天人合一的境界。这三路教育理念和教学思想的共同发展和相互交揉形成了当代山水画坛新的教学格局。然而,作为高校美术学科中国画专业教学内容之一的山水画教学实践该何去何从,如何转变教学理念,如何进行创新教学,如何更新教学内容等诸多问题一直困扰着每一个教育实践者,笔者想结合自己多年的教学实践谈以下几点看法。

一、提高学生理论修养和增设相关理论课程

山水画的学习,理论知识是关键,只了解山水画理论的基本方面是不够的,中国的山水文化和山水画艺术博大精深,其构图布势、风格意韵、人文关怀诸方面的认识才是根本,然而这类知识学生往往难以理解,不愿触及,这使学生在宏观上失去坐标,迷失方位。教师作为先行者,应提前对相关理论材料进行梳理加工,在教学过程中根据教学进度与学生需要分发下去供交流参考,使班级教学形成研究理论的良好氛围。

学生需要的理论课程是多方面的,其中应至少包括哲学、文化、历史和美学理论著作等,还应有与山水画艺术相关的理论文献的阅读。根据笔者个人经验,学生应该阅读的有关山水画理论著作有郭熙的《林泉高致》,宗炳的《画山水序》,顾恺之的《画云台山记》,潘运告的《唐五代画论》、《宣和画谱》、《宋人画论》、《元代书画论》、《明代画论》、《清代画论》,朱良志的《中国艺术的生命精神》,宗白华的《美学散步》,杨大年的《中国历代画论采英》,张强的《中国山水画学》、《中国画论体系》、《国画现代形态》、《中国绘画美学》,陈传席的《中国山水画史》,愈建华的《中国画论类编》,杨成寅的《视觉美》等诸多对学习山水画有帮助的理论书籍和绘画文献。

阅读应在任课教师指导下,将有关理论著作和文献资料,细致分析,合理分解,找出规律,使学生理解起来比较容易。另外,最好定期与学生谈阅读感受,或者经常组织主体鲜明的理论知识辩论和论坛。千万不可忽视学生的理论修养,当然,教师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才能做到在教学中有源源不断的知识带给学生。

二、要注意临摹的深度并加大写生教学环节的训练

首先,教师要加强学生临摹的深度和广度。山水画的临摹教学是学习山水画艺术的重要一课和基础一课,历代山水画名家都非常重视学习传统技法。对于临摹来讲,其前提是会赏析,山水画赏析的必要性往往被我们在山水画教学初期忽视了,其实,只有读懂了作品的内涵,了解了作品产生的时代背景、构思立意、形式技巧、笔墨语言等等,实践起来才不致于盲从,才会有分寸,才能深入挖掘传统资源,达到学习、借鉴、转化、吸收、提升的最终目的。古人讲“师其意不师其技”,师其意者为上,要学好山水画就要临对范图,更要领悟古人用意所在。

传统山水画的教学是要让学生了解山水画在美术史上的独特意义,赏析山水画的经典作品和继承发展。对山水画传统中要求掌握的树石画法、皴擦技法和构图布局规律的知识要结合具体理论,逐一掌握。山水画临摹是个艰苦复杂的过程,山水画景物繁多,层次丰富,绘制过程中要有耐心,临摹过程中还要做到胆大心细,教师要不断激发学生的临习热情,变枯燥临摹成为主动的求知过程。临摹中应注重临摹广度和知识的全面性,一般先要侧重一个时代的一家之法学好吃透,然后再换另一家学习,山水画的临摹应该遵循从隋唐临本开始,先进行工笔山水画的学习,等学生有了一定笔墨造型基础后,再从宋代山水名家中选择几家作为学习对象来重点研究。

在临摹教学中,教师要做学生审美方向的辅导,要让学生从临摹教学的一开始就学着用个人审美眼光和个性化的观点审视传统山水文化,用自己之个性去感悟古人之个性;用自己之特殊去感悟古人之特殊;用自己之创造去感受古人之创造。在临摹课堂上,必须对学生高标准严要求,把学习路子走正,还要保证学生的临摹时间,学生必须在教师的指导下花大力气临摹一批传统山水画经典名作。毕竟厚积才能薄发,传统山水画教学的最高要求就是用最大的力气打进去,还要用最大的力气打出来。

其次,教师要重视学生写生教学环节的训练和生活感受的整理。山水画写生是很好的提高学生绘画水平及能力的有效途径,自徐悲鸿引西方对景写生之法以来,无数画家得到益处。写生教学的要求是让学生在写生中做到真正消化好从临摹中学到的笔墨规律,并努力找寻属于自己的表现形式和绘画语言。山水画写生的训练可以培养学生的观察能力、概括提炼能力和综合表达的能力,是山水画教学不可缺少的环节。高校的全日制教学有着优越的写生条件,应多组织学生下乡写生采风,把写生的重点放在观察方法的转变和笔墨语言的组织上。因为写生是创作的搜集素材阶段,所以还要有意识去探索地域特征,找到事物的典型性并尽量与自己的内在追求统一起来,从写生开始积累感受和表达冲动。写生环节就是到自然中具体研究客观事物,寻找规律,学生应在老师指导下深入研究消化传统知识和技法,去开掘自然之妙,打开自己的心灵,找到表现自然和内心情感的笔墨语言和审美图式,克服缺乏情绪调动和缺失个性化认识等通病,打开属于自己的精神状态。写生是直接面对自然的艺术行为,既要写景又要写情,不应只是关注自然物像的表面形态,还要研究其内在变化规律,找出共性,并渗透进自己的思想情感和主观期待。山水画写生造境应是长时间关注的教学重点,教师在教学中要做到以身示范,循序渐进。山水写生环节中,教师要对学生不同时期记录的不同感受做定期辅导,把学生产生的不同心境作全面纪录和整理,还要引导学生多想像,与记忆中的某些场景发生联想并锻炼学生组合能力,正所谓“移花接木”、“迁想妙得”。写生中我们主张稳扎稳打,利用个体的独特感受去观察自然,表达自然,从情感深处贴近生活,练就学生的主观洞察力,学会将美的事物加工组合,践行从生活中来又高于生活的艺术原则。

三、积极组织学生进行山水画创作

强化富有开拓精神的山水画创作教学是高校山水画教学的延伸环节。山水画创作的教学是最终检验学生学习效果的重要手段,在全面继承吸收古典山水绘画资源后,学生应抛弃急功近利和浮躁的情绪,走向生活,走人自然,走进内心,尝试展开属于自己的山水创作之路。教师的教学应通过给学生分析大量的创作实例,使之逐渐找到自己的切人点并深入挖掘,教师要做好解决突发事件的准备,对于当下学术界普遍关注的创作问题,学生要泰然处之,教师要因人而异、因材施教;对于西方艺术思潮的诸多影响,教师要帮助学生建立个人坚定的民族文化立场。我们主张学生应在教师的辅导和鼓励下选定属于自己研究的绘画方向,并深入探索和用于实践,从而绘制出一系列有说服力的山水画作品。我们在山水画创作教学中要始终坚持以独特、创造为核心的教学思路,既要印证传统又要摆脱束缚走向自由,正所谓“随心所欲不逾矩”。

四、山水画教学要处理好的几个重要关系

首先,是教与学的关系。美术教学有其自身特点,心灵交流非常重要。教师要与学生经常谈作品、谈感觉、谈心情,随时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外出写生时,教师尽量与学生同吃同住,保持亲近,在指导写生时,要密切关注每个学生的作品进度和学习规律,随时挽救一些转瞬即失的好想法与好感受,这样才真正起到教师的点拨作用并使学生可持续进步。教师还要在教学过程中尽量多的用自己良好的修养、熟练的技巧影响感召学生,并做到与学生一起探索,一起进步,让学生明确知晓自己的探索道路是正确的。

其次,是数量和质量的关系。教师在布置作业和留给学生独立思考命题时要有一定的量和深度,并且最好因人而异并有关联性。没有数量的要求难以提高质量,但盲目追求数量也会影响质量的提升,由于学生接触山水画时间有限,在绘画工具和艺术语言的训练中,要适当安排学生多练习写字和体会用笔。山水临摹课程期间要保证质量并很好的控制数量,山水写生与创作环节中需要多画稿子,反复修订,力求逐渐找到自己的语言符号。

篇4

二、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历史

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最初是由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开征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课征始于1990年,因其承担了对调控证券交易的多项功能,所以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经历了多次调整。随着90年代初沪市和深市证券交易所的建立,使证券市场日益活跃起来。证券市场上的经济活动必然产生经济利益,而经济利益必然包含有一定量的税收。其时我国税收立法滞后,没有任何一个现存的税收能够覆盖这项税源,鉴于印花税于1998年恢复征收,90年代初成为一个日益成熟的税种,国家税务总局授权上海、深圳二市对股权转让书据征收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最先于1990年7月1日在深圳证券市场课征,当时深圳市政府参照香港证券市场,颁布了《关于对股权转让和个人持有股票收益征税的规定》,此时试行的是“对卖方征收0.6%”,从而达到约束股票转让的行为,目的是为稳定初建的股票市场及适度调节资本利得;到当年的11月23日证券交易印花税即改为”对买卖双方各征0.6%”;然而不久,由于投资者对股票投资的认识不足,市场一度低迷,于是从1991年10月开始,深圳证券交易所将证券交易印花税调低至“对双方各征0.3%”,降幅达50%。上海在深圳试征证券交易印花税取得经验的基础上,于1991年10月对交易双方开征了此税,税率也为0.3%。1992年6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下发《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股份制试点企业向社会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成交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0.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1994年,我国开始进行税制改革,提出了将证券市场上的印花税改造成证券交易税独立征收的设想,并规定买卖双方各征0.3%,最高可上浮1%,同时规定在证券交易税未出台之前,仍按原办法征收印花税,鉴于当时条件不够成熟,《工商税制改革方案》做出“缓一步出台”的决定。其后,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水平几经变更。随着证券市场的日益发展,证券税制需要进一步深化和完善,证券交易税的正式实施显得越来越迫切。

三、现行证券交易印花税的隐忧

(一)征收印花税依据不足

虽然目前的汇贴纳税方法不须粘贴印花,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但应税凭证是真实存在的。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电子计算机技术在证券交易过程中的普遍运用,证券交易早已实现了无纸化操作,所谓的股权转让书据只是电脑中的一笔记录,证券交易时既无实物凭证,也无印花税票,征收印花税已经失去了本来的含义,证券交易印花税实际上成了一种交易行为税,与印花税的本来含义不符,理论依据不充分,法律上不够严谨。

(二)印花税的征收对交易行为的规范作用不大,征收范围狭窄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凭证收的一种税,它的意义在于加强凭证管理,促进经济行为规范化,了解其他税种的税源和缴纳情况,加强监督控制,同时可以积累资金,增加财政收入。由此可见,印花税的征收对交易行为的规范作用不大;证券市场的内涵远远大于股票市场,范围狭窄的印花税不利于对所有证券交易征税,而税基广大的交易税有助于保证各种类型的证券市场共同发展。

四、证券交易税制改革的方向

(一)应有助于证券市场持续发展

第一、证券交易税制的改革应有助于推动企业融资与体制改革。目前境内居民储蓄率很高,企业间接融资的比重相当大,这对企业直接融资与银行信用的发展有一定的不利影响,因此在证券交易税制设计时,可以考虑引导企业通过证券市场来实现直接融资,并引导企业推动体制改单的进行。第二、证券交易税制的改革应有助于减轻证券市场的非正常波动,尤其是抑制证券市场的过度投机行为。目前固定划一的印花税不足以实现这一功能,要充分发挥交易税制对投资行为的引导,有必要进行适度变革。第三、证券交易税制的改革应有助于推动我国证券业整体素质的提高。总体而言,我国证券业的基础较薄弱,证券市场还是一个成长型的市场,券商数量多、规模小、实力弱的格局也还没有根本打破,在证券市场对外开放日益逼近的环境下,整体实力趋弱的国内券商的成长会受到课征较高税率的损害,这无疑会对我国证券业的整体实力增强、整体素质提高雪上加霜。第四、证券交易税制的改革应有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当前,我国的证券交易税率远高于除了丹麦以外的其它国家,较高的税率使得投资者的交易成本也相应较高,从而减少了对证券的投资。所以证券交易税制改革方向总体上应以下调证券交易税为主。

(二)以税负公平为重要方向

实现税负公平原则,需要建立完整、系统的证券交易税制体系,既要能“拓展税基”又能实现“差别税率”。从“拓展税基”的角度出发,证券交易税种应不再实质性地限定在流通股的转让方面,对新股发行、法人股与国有股的转让、债券交易、投资基金的交易,以及其它非交易过户均可适度课征印花税或交易税,这既可实现税负公平,也可推动各种交易品种的均衡发展。目前固定划一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不足以实现对证券投资收益的调节。因此,在税收稽征手段许可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交易频次、成交额度、投资收益等多个方面实现差别税率,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并且不再出现亏损投资者与盈利投资者按同等税率承担税负的状况。关于这一点,可以通过在适当时机开征一些新的差别化的税种(如资本利得税等)来实现。

(三)保持证券交易税制的政策稳定性

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证券市场,对税负的承载能力存在差别;同时证券市场处于不同发展阶段,所要求的证券交易税制对证券市场发展的导向也存在差异,因此,实践中不可能有一成不变的证券交易税制。那么,如何保持证券交易税制的稳定性就成为了新的课题。证券交易税制的稳定性,不是拒绝证券交易税制的变革,也不能表现为税目、税率等的固定不变,而是要体现在证券市场发展方向上的稳定性。

篇5

(一)帮助纳税人办理纳税中的各种手续

美国的免费报税服务中心,其社区义工免费报税服务(VITA)的服务对象是年收入低于49000美元(2011年)、51000美元(2012年)的纳税人,老年人税务咨询服务(TCE)为年满六十岁的纳税人提供免费报税协助。德国除极少数纳税人(包括企业和个人)自行上门申报或邮寄申报纳税外,更多的是委托税务人即执业会计(税务)师进行纳税申报,委托会计(税务)师做账、编制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并请其作为税务顾问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等。

(二)提供业务辅导和咨询

在美国,纳税人如果认为自己的税务问题无法在线上或通过电话解决,需要面对面的税务协助,可以向美国纳税人协助中心(TAC)要求个人税务协助。在德国,纳税人协会办有《纳税人》月刊,无偿发给会员、图书馆、议员和政府部门,并无偿帮助协会会员办理纳税事宜。澳大利亚纳税人协会不帮纳税人具体的报税事项,只负责纳税人的税务咨询,并且负责向官方反映税法或者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三)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美国的纳税人辩护服务处是内部独立机构,其协助对象包括遭遇经济困难的纳税人,或是通过正常渠道未能解决税务问题而前来寻求协助的纳税人,或是认为国家税务总局的体系或程序未能正常运行的纳税人。该机构独立于国内收入局地方办事处机制并直接受全国纳税人辩护服务处主任管辖。法国各省设有税务委员会的独立机构,其成员一半来自税务机关,一半来自纳税人。西班牙税务局内设纳税人权利保护办公室,工作人员是政府的特别派驻人员。新加坡税务局设立纳税人服务办公室,专门为纳税人提供服务,协助纳税人解决税务纠纷。韩国每一个区税务局均设有“纳税人律师服务中心”,处理纳税人的投诉。日本明文规定,税务部门不得干涉税理士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二、推进我国纳税服务社会化的建议

(一)尽快制定纳税服务社会化规划

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为加快推进纳税服务社会化,我国应尽快制定纳税服务社会化的规划。短期规划主要是规范社会中介机构的发展,初步建立全国税收服务志愿者队伍;长期规划主要是组建全国稳定的税收服务志愿者团体、成立独立于税务机关的纳税人权益保护中心,扩大纳税服务社会化组织的范围,形成税务机关负责,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志愿者积极参与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规划的要求,将纳税服务社会化列入年度工作部署,细化工作目标和计划,分步实施。

(二)合理界定各纳税服务主体责任

推进纳税服务社会化,应明确各主体职责,规范政府相关部门、社会中介机构、税收服务志愿者的业务范围,加强对各主体的工作指导和后续监管,建立社会各界评议机制,科学客观地考核评价各主体提供服务的效果。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工商、海关、邮政、银行等部门的协作,实现信息共享,拓宽服务领域。同时,要规范发展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税收服务志愿者,与社区街道、科研院校等部门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充分发挥他们在纳税服务工作中的作用,使各主体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优势互补,共同做好纳税服务工作,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篇6

2进项税税负方面的筹划

目前,施工企业的成本主要分解为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及间接费用五大类。由于建筑行业的特点,发生的成本涉及各行各业,人工费中的职工薪酬成本及劳务工资成本占的比例较大,约占20%~30%左右,材料费成本约占60%~70%左右,机械费及其他成本约占10%左右。施工企业如何取得合理、合法的增值税进项税专用发票来抵减销项税额成为目前刻不容缓的一项任务。

2.1人工费方面的税收筹划由于职工薪酬无法取得进项税的发票,这部分将明确得不到抵扣,但由于根据目前建筑业“营改增”试点方案,建筑业人工成本还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企业大部分直接人工费将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劳务工资成本要想取得专用发票来抵扣,根据目前的劳务分包模式以及“营改增”所涉及到的行业,企业应选择已实施“营改增”的劳务公司进行劳务发包,这样施工企业代劳务公司支付劳务工资时,可要求劳务公司开具劳务费专用发票,不过这些劳务公司一般都是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只有3%抵扣率的进项税额发票,其成本无法充分抵扣,但有总比没有好,也可以解决部分进项税额抵扣。

2.2材料费方面的税收筹划材料费目前在施工企业成本中占了60%以上,因此,施工企业在这方面如果没能加以很好的筹划,将对企业造成具大的损失。首先,施工企业应当基于供货成本考虑选择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目前主要材料是钢材、水泥,由于适用于施工标准材料的这些企业都是大企业,属一般纳税人,他们提供的专用发票的抵扣税率为17%,这就要求施工企业通过最低价招标的模式来选择供应商,以减少企业的经营成本。但由于材料成本中包含了运输成本,交通运输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1%,企业在签定供销合同时必须约定全额开具材料的专用发票,这样运输成本中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也达到17%,以此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此外,企业必须尽早向供应商索取发票,以满足当前形势下有足额的进项税,充分抵扣完当期的销项税额,以少缴税或不缴税来缓解资金的压力,降低资金的运营成本。现阶段,施工企业还存在比较多的发票入账不及时的问题,主要还是因为企业拖欠供应商的材料款,以前入账的发票还未结清,也不好意思要求供应商及时提供货款发票。但“营改增”以后,施工企业各业务部门应改变以前的工作方式方法,及时催促材料发票入账,只有这样企业才有足额的进项税额待抵扣。目前情况下,施工企业多数采取自建搅拌站的模式生产工程用混凝土,主要取得的水泥、外加剂的发票能够抵扣,地材的抵扣问题比较困难,施工企业承揽的工程项目遍布全国各地,很多工程位于偏远地区,砂石料基本是就地取材,个体经营有的甚至还存在垄断经营,购买地材基本上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加之生产混凝土的机器设备都是已有的旧设备,没有进项税额的抵扣,场地成本和加工的成本也得不到抵扣,鉴于此,企业应采取采购商品混凝土的方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销项税。

2.3机械使用费税收方面的筹划根据2009年实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纳税人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这样就降低了固定资产购置费用,企业成本费用中的固定资产折旧额也相应降低,有利于提升企业经营利润,促进企业设备更新换代。现阶段,机械设备已逐步取代人工进行现代化机械作业,企业应加大技术改造力度,通过提高机械设备的装备水平和自动化水平,提升建筑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机器设备取代部分作业人员,降低人工费支出成本,同时外租的设备也能够取得增值税的专用发票进行抵扣。不过目前施工企业多数机械设备都从是个体户租赁来的,即便是取得的发票也是税务局代开的普通发票,进项税是得不到抵扣的。因此企业必须选择有资质的设备租赁公司,并且向能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合作商租赁设备,从而减少施工企业的税负。

2.4其他影响施工企业税负的问题第一,企业工程项目征地拆迁与青苗补偿无法取得合法的专用发票,而且这部分成本都是施工企业代业主或政府支付的款项,因此,笔者建议与业主签定合同时应把这部分合同收入单独处理,按6%税率的业分开来签订合同,这样,施工企业的税负也将减少。第二,企业所购买保险公司的工程一切险无法索取到专用发票,但这部分成本目前占比还不是很大。第三,有些发票开具不规范,比如发票的单位名称不统一,目前存在施工企业集团单位统一招标采购的甲控料,业主招标采购的甲供料,如果这些发票抬头开具给招标单位,施工企业下属单位是无法进行抵扣的。因此,企业对于集团实行统一招标的,应在确认供应商后,由供应商分别与各法人单位签订供销合同,确保合同与发票抬头一一对应,不至于拿到进项税专用发票仍得不到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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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符合政府导向为前提,通过组织、投资、经营、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在内的政策规定,利用会计所提供的选择机会获取最大的税后利润的经济行为。它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

(1)合法性。税收筹划不仅符合税法的规定,而且符合税法立法的意图,这是税收筹划区别于偷税避税的根本点。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税收筹划,是对税法立法宗旨的有效贯彻,也体现了税收政策导向的合理有效性。国家在制定税法及有关制度时,对税收筹划行为早有预期,并希望通过税收筹划行为引导全社会的资源有效配置与税收的合理分配,以实现国家宏观政策。因此,税收筹划不仅不违法,而且作为纳税人的权利受到国家的保护。

(2)整体性。税收筹划的整体性,一方面指税收筹划不能只注重于某一个纳税环节中的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另一方面指总体税负的轻重并不是选择纳税方案的最重要依据,应衡量“节税”与“增税”的综合效果。税收筹划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现在的财务利益,还要考虑纳税人的长期利益;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的所得增加,还要考虑纳税人的资本增值;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的税后财务利益最大化,而且还要使纳税人因此承担的各种风险降到最低。总之,税收筹划只有从纳税人财务计划、企业计划这些整体利益出发,趋利避害、综合决策,才能真正达到目的。

(3)目的性。税收筹划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减轻税收负担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在多种纳税方案中选择税负最低的方案;二是在纳税总额大致相同的各方案中,选择纳税时间滞后的方案,这就意味着企业得到一笔无息贷款,通过税负减轻而达到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4)筹划性。在经济行为已经发生,纳税项目、计税依据和税率已成定局后,再实施少缴税款的弥补措施,不能认为是税收筹划。正如战争的战略战术要在开战前做出一样,税收筹划必须在经济行为发生前产生,事先进行规划、设计、安排,并指导该经济活动的进行。

二、企业的税收筹划策略

(一)筹资活动的税收筹划

1.债务成本与权益成本的选择。根据税法规定,负债的利息费用作为期间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这样,负债利息就有抵税的作用;而股息和其他权益资本的支付不能列为期间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只能在税后利润中分配。所以,企业在确定筹资渠道时,必须考虑对债务资本的利用。当然,还要考虑负债的杠杆效应,只有当息税前利润率大于负债成本率时,采用负债筹资渠道进行筹资,才能既减轻企业的税负,又能体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

2.企业自我积累筹资与负债筹资的选择。企业自我积累资金,属于税后资金,已经承担了所得税的负担;同时,其资金成本是所占用资金的机会成本。而向金融机构的贷款,其利息记入当期损益,可以抵扣当期利润,其税收收益特别明显。

3.融资租赁的利用。融资租赁是现代企业融资的一种重要方式,企业在管理通过融资租赁获得的资产时,视为自有资产,计提折旧。这样企业不需要筹集大量资金可以使用资产,同时,计提的折旧又可以抵扣当期利润,当然可相应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1.投资退税。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再在国境内直接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又因为企业地处沿海经济开发区,外商投资者可适用24%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假设地方所得税免征),这样,该项再投资可以享受退税额为:600÷(1-24%)×24%×100%=181.58(万元)2.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按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限制乙类投资项目,其购买国产设备价款的40%可用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抵免。当年抵免不完的,可在5年内抵免;在免税年度购买的国产设备可以适当延长抵免期限,期限为7年。该新办企业符合以上规定,可按40%抵免企业所得税,抵免额为500×40%=200(万元)。

3.减免税优惠。新办企业属于生产决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可享受“免二减三”的税收优惠,由于减半期后产品出口达到70%以上,仍可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因其地处沿海经济开发区,适用税率为24%,减半征收后则实际适用税率为12%。这样,该企业10年内前两年免税,后三年适用12‰的税率。由于有第二项优惠,该企业仅需就最后三年的1050万元利润按12%税率纳税。

(三)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1.发出材料计价方法的选择。材料是企业产品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材料价格的高低,直接影响企业的成本,也影响企业的利润,进而影响所得税。材料价格由于采购地点、采购时间不同,其价格也不一样。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材料费用计入成本的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不同的计价方法,对企业成本、利润、所得税的影响都很大。因此,发出材料采用何种计价方法,是税收筹划的重要内容。当材料价格不断上涨时,采用先进先出法计入本期成本的材料费用就低,而采用后进先出法就高;当材料价格不断下降时,采用后进先出法就低。所以,企业可以根据一定时期市场价格的升降趋势来确定企业选择哪种方法,以达到理想的效果。当然无论选择哪种方法,一经选用,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变更。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平均折旧法和加速折旧法两大类。平均折旧法是把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在固定资产的使用期内平均摊销,或者按预计使用量平均摊销,这样,计入每期的折旧成本都是相同的,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采用平均折旧法对企业的应税所得没有影响。而加速折旧法是在固定资产使用前期多提折旧,随着固定资产使用效率的逐渐降低,对其计提的折旧也逐步减少。虽然在固定资产的使用期限内计提的折旧总额和平均法完全相等,但在固定资产使用的前几年,由于多提折旧,计入成本的费用增加,也就减少了固定资产使用前期的经营利润,相应减少了企业的应税所得,相当于得到政府的一笔无息贷

-

款。

3.费用摊销方法的选择。企业经营活动中,有一些需要分期摊销和预提的费用项目,由于选择的摊销方法和摊销期限不一样,必然引起计入各期的费用不同,进而影响到企业的利润、所得税。因此,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应根据财务制度规定,选择有利于企业的方法,以达到延期纳税的效果。

(四)分配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广义上说,分配活动包括税前利润和税后利润分配,税前利润分配涉及到企业所得税问题。由于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可用税前利润弥补,也可用税后利润弥补(超过亏损弥补期限),因此,企业应力争在亏损弥补期限内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以达到节税的目的。税后利润分配对企业来说,不直接涉及所得税问题,但企业的所有者、投资者通过对被投资企业利润分配政策的影响,进行税务筹划,同样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如企业股息、红利分配中就可以进行税收筹划,因为当投资者是自然人时,其获得的股利要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当投资者是法人时,如果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双方适用的税率不一致,则其分得税后利润要涉及到补税问题。为了帮助投资者获得更多的税后净收益,被投资企业在分配股利时要充分考虑税收因素,进行相应的税收筹划,以减少股东的所得税支出。作为被投资企业应该考虑的是公积金转增资本可筹划的问题以及股利分配的时间和数额也可筹划的问题。

三、进行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一)要注意它的合法性。如何减抑税负,是企业追求的目标之一,但要达到某些目标必须在税法规定的合法范围之内,税收筹划是法律认可的、是合法的,至少是不违法的。实际中要多用节税筹划方式和负税转嫁筹划方式,尽量少用避税筹划方式。税收筹划不要超过必要的限度,否则就不是税收筹划,而是偷税漏税行为。因此,纳税人应树立正确的纳税意识,用合法的筹划方式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以获取正当利益。(二)税收筹划活动要充分考虑实际税负水平。影响税负实际水平的因素有货币时间价值和通货膨胀。货币时间价值对企业投资绩效及税负水平的最深刻影响,表现在现金流量的内在价值的差异方面。在税收筹划中,企业应提高应收现金的收现速度和有效比重,在不损害企业市场信誉的前提下,尽可能延缓税收支出的时间和速度,控制现金支付的比重。考虑通货膨胀因素会形成应税收益的高估。同时,还应注意到通货膨胀也使得企业延缓支付税金,会达到抑减税负的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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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的目的是为了节税,服务于企业的经营目标,但多数企业认为这是财务部门的事,实际上一个好的税收筹划仅仅靠财务人员是无法顺利实施的,它需要全体管理者的关注和参与。税收筹划也不单体现在财务安排上,而是贯穿在整个投资决策、经营决策以及日常经济活动中,需要各部门的配合。例如在投资决策阶段,从投资者进行投资意向考察时,税收筹划就应该参与其中,但投资人往往缺乏必要的税收知识,考察阶段没有这方面专家的参与就会忽略这个问题。此时进行筹划,不但对以后经营过程中的节税效益产生持续的影响,而且避免前期投入的生产经营模式既定,再进行税收筹划改变其模式带来的筹划成本。

(二)实施税收筹划缺乏相应的专业人才

化肥企业属技术和资本密集行业,受国家产业政策影响较大,其税收筹划工作具备很强的专业性,作为税收筹划工作人员不仅要具备与税收相关的财务知识,而且也需要熟知企业的经营活动、筹资活动以及投资活动等经济活动。但是对于许多化肥企业来说,缺乏相应的、具有较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并且企业也未能对其进行相关培训,加上大多数负责税收筹划工作的人员对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行业政策以及企业财务、税收等知识掌握不足,导致其在实施税收筹划工作时存在一定的困难。

(三)税收筹划工作具有一定的风险性

导致企业税收筹划工作具有风险性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对于我国中小企业来说,并没有正确的认识与理解税收筹划的概念,而且相当一部分企业没有对其予以足够的重视。加上有些企业本身就存在发展不稳定和会计核算不规范等问题,这必然会使企业在实施税收筹划工作时产生一定风险。其二,由于我国税收相关政策以及市场经济的不断变化,使得企业可能会因为没有及时了解实际情况,致使税收筹划效果不佳,使其存在一定的风险性。

(四)未能严格遵循税收筹划成本效益匹配原则

对于大部分企业而言,其在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时,没有分析其在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时的成本与效益是否匹配,主观上认为只要是能够达到节税的目的,就可以开展。有些企业为了能够实现纳税最小化,甚至委托税务顾问与中介机构进行有针对性的筹划,大大增加了企业税收筹划的成本,使得部分企业开展税收筹划所支出的费用,要比企业节省的税收费用还要高。导致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企业缺乏对税收筹划成效的分析与判断能力。

(五)税收法规存在一定的缺陷

由于我国税收相关法规仍存在缺陷,使得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时,会遇到一定的阻碍。税收法规的缺陷主要表现为:相关税收定义不够清楚,以及税收征管没有较高的监督管理水平。此外,对于企业的合法节税,虽然国家已经颁布了不少优惠政策,但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使很多企业无法享受。这主要是因为操作程序复杂,且多数企业对于其优惠政策并不了解,导致无法及时申请而错失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机会。

二、解决企业税收筹划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对纳税筹划进行事先规划、设计和安排

在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通常滞后于应税行为,许多企业不是在发生应税行为或纳税义务之前进行筹划,而是等到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或已被税务机关查出问题时,才想起纳税筹划咨询,想方设法寻找少缴税的途径,无异于亡羊补牢。税收筹划涉及各个职能部门,很少有一个税收筹划只需要适当的财务安排,而不受供应、销售、生产等部门的影响,因此,经营者应统筹做好税收筹划事项的规划、设计和安排。

(二)提高企业税收筹划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企业应积极培养税收筹划人才,不断提高其合法筹划的能力。作为税收筹划方案的设计人员与实施人员,应达到如下三个标准:第一个标准,企业的税收筹划人员应该具备相应的筹划与实践经验,能够熟练掌握最新税收政策,并有技巧地使用税收筹划工具,从而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第二个标准,必须要具备扎实和全面的专业技能与知识。比如在法律、管理、财务、税收等方面都应该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第三个标准,需要具备相应的税收筹划以及判断能力,能够准确且及时地根据国家政策变动和企业情况做出相应税收筹划判断。

(三)有效规避企业税收筹划风险

为了有效规避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时可能存在的风险,企业应该了解并正确认识税收筹划存在的风险,并对其税收筹划风险进行合理评估,进而采取相应的调整与预防措施。企业需要对税收筹划的风险与收益进行权衡,这就要求企业不仅要加强税法知识学习,而且需要加强与税收部门的交流与沟通,做到知己知彼,从而有效规避风险。

(四)加强对税收筹划成本效益的分析

虽然税收筹划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有效节税,但企业应具备正确的税收筹划观念,而不能片面地理解纳税筹划,并不是只要能实现节税的行为都应当实施。在具体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时,还应对税收筹划工作所担负的成本加以分析,通过分析、计算其支付的成本与企业筹划后节省的税收费用,对比两者并选择最优的税收筹划方案,以确保企业能够实现利润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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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来的“和尚”也许会念经

既然我们不能用传统的思维来理解风水学,不妨以外来的“和尚”的认识来理解,用更加现代、简洁的解释更通俗易懂一些。英国传教士伊特尔《风水、古代中国神圣的景观科学》中写道:“在我看来,风水无论如何是自然科学的另一种名称。”伊特尔对古代风水元素中的“理”、“数”、“气”、“形”,归纳为“自然法则”、“自然数值比”、“自然气息”、“自然外形”。通过四个角度解释了风水所依据自然的基本面貌。同时,伊特尔也一针见血的指出了风水发展中的遗憾:“在一代代的传承中,不再通过实践分析来解剖自然,或者真正科学性的研究一直未得到应有的地位”。简单的来说就是初级的、淳朴的认识没能以实验来推导,而是以一种经验的逻辑来无限的推广,是一种没有发展成熟的古老学科。日本学者郭中端在《风水:中国的环境设计》中指出,在中国的农业文明中,人们的生活、耕作、收获与天地间的关系非常紧密,这种天、人之间的关系,并不局限于克服自然界的影响,进行再创造,而是逐渐的产生了对天地万物的信仰和向自然学习的一种生活态度。如果抛开风水理论,就很难理解中国传统建筑的真正奥妙所在。关于风水,我们除了想古人学习有用的东西之外,在风水诞生之初的一种向自然学习的态度,更值得我们继承和发扬。英国近代生物化学家和科学技术史专家李约瑟,一个地道的中国通。他在《中国的科学与文明》中谈到:“中国人不仅根据天象来占卜,也相土或风水来卜地。风水产生的深远影响,已比占星术更为近代学者所注意。风水与占卜不同,从罗盘发明,可以认识风水的重要性。在许多方面,风水对于中国人民是有益的,如它提出种植树木和竹木以防风,强调流水近于房屋的价值。虽然在其他方面十分迷信,但它总是包含着一种美学成分,遍中国农田、居室、乡村之美,不可胜收,都可藉此以说明。”李约瑟谈到了风水对于科技的贡献“当欧洲人甚至连指向性都还没有听说过时,中国人就已在为磁偏角的起因而操心了”,肯定了风水的确在很多方面对于人类史有益的,也清醒的认识到它存在说不清的迷信,并且出人意料的从美学的角度来衡量的风水的作用,从这个角度讲,同样是封建社会,欧洲的中世纪城市,逐步自然发展到了一种有机的城市尺度,场所的感觉适宜人的心理及尺度,但是这是一种自然的发展结果,并未有过实际系统的研究,而在中国在探究居住环境领域却形成了一套相当实用的理论,同时这种理论与儒家、道家思想的结合形成了一种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人文美学,比如我国的古建筑群的布局,古典园林,都有着虽由人作、宛若天开的效果。牧尾良海对风水的定义:“当人们在构筑都城、住宅、坟墓等建筑物时,对构成所择地点环境的大地自然的形式、方位,流泉的有无以及它的形态,地表下的精气(龙脉)的优劣吉凶,整个局面的阴阳调和程度等,进行观察判断,寻求各种条件尽可能优良的佳境胜地,包括上述种种理论和方法的思想的体系,即是风水思想。”牧尾良海的这一定义,把握住了整个风水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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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筹划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

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在于主要通过价格机制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然而,市场机制并非在任何情况下总是有效,在有些领域也会失灵。在市场失灵的时候,就需要政府介入市场,通过提供公共产品的形式来弥补市场的缺陷。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也不是“免费的午餐”,为补偿其生产成本,政府需要向社会成员征税。因此,可以说,税收是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价格,是人们为消费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而支付的价格费用。

税收价格理论的重要意义在于指明了税收征纳双方各自的市场地位和身份。政府可以被看成是公共产品的提供者,是卖方;纳税人则可以看成是公共产品的消费者,是买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作为一个独立的利益主体,总是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反映在消费行为中,即表现为追求高质量、低价格,即高性价比的消费品。但因为公共产品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等固有特点,消费者即便主观上想拒绝此类产品消费,客观上也难以做到。于是如何降低公共产品的消费成本,便成了纳税人追求的重要目标。纳税人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投资、经营、组织,交易等事项的适当安排和筹划,以减轻税收负担或规避纳税义务、降低公共产品消费成本,这既是市场经济赋予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纳税人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一种本能反映和必然选择,是纳税人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利益的市场行为,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

(二)纳税筹划是依法治税的必然结果

一般来说,税收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采取强制手段从企业和公民手中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活动。征税是国家的权利,纳税则是公民的义务,税收征纳双方的地位并不平等。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纳税人的财产权免遭非法侵害,避免税务机关任意执法,必须要求税收严格依法课征,这就是所谓的“税收法定原则”。其基本内容是:税收的各构成要素、纳税主体及其权利义务都必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国家不能课征税收、国民也不得被要求缴纳税收。应当说,税收法定原则是民主原则和法制原则在税收征管领域的体现,是最重要的税收法律原则。许多国家将这一原则作为宪法原则加以确认。中国虽然未把税收法定原则引入宪法,但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做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规定。”这实际上是中国税收法律对税收法定原则的承认与采用。

显然,税收法定原则要求“依法治税”,这和不久前列入中国宪法的“依法治国”原则是一脉相承的。从税收法定原则的产生背景看,它似乎更侧重于限制征税一方过度滥用征税权,保护纳税人的权利。它要求税收的各构成要素的规定应尽量明确,避免出现歧义。因此,凡规定模糊或没有规定的,都应从有利于纳税人的角度去理解,此所谓“法无禁则是允许的。”正因为如此,纳税人无论是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还是利用税法的不完善之处,以减轻税收负担,其纳税筹划行为都是纳税人在既有的法律环境下追求自身利益的一种理性选择,是合法的,应当受到保护。正如美国知名法官汉森所言:“人们安排自己的活动以达到低税负的目的,是无可指责的,每个人都可以这样做,无论他是富翁,还是穷光蛋。而且这样做是完全正当的,因为他无须超出法律的规定来承担国家税赋;毕竟,税收是强制课征的,而不是靠自愿捐献。以道德的名义来要求税收,不过是侈谈空论而已。”

二、纳税筹划的可行性分析

纳税筹划既然是企业维护自身利益、减轻税收负担的市场行为,那么,这种行为的存在是否具有现实可能性呢?即纳税人在不违反税法的范围内,不以偷漏税作为主要手段,通过对税法规则的深刻认识、理解和合理运用,是否有可能减轻税收负担呢?答案依然是肯定的。

(一)税收作为宏观调控手段的运用,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税收既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还兼有宏观调控职能。各国政府为了鼓励纳税人按自己的意图行事,无不把实施差别税收政策作为调整产业结构、刺激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加以利用。政府鼓励和提倡的经济行为,就采用小税基、低税率和较多的税收优惠,实行低税负;政府不鼓励和提倡的经济行为,就采用较大的税基、较高的税率和较少或没有税收优惠,实行中税负;政府限制的行为,就规定最大的税基、最高的税率且不享受任何税收优惠,课以重税。税收作为调控手段在经济实践中的运用,使得无论多么健全严密的税制,税负在不同纳税人、不同纳税期、不同行业和地区之间总是存在差别,这就给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减轻税收负担提供了极大的可能和众多的机会。纳税人通过对国家税法和税收政策的研究、理解,为了实现税后利益的最大化,必然要选择国家鼓励或提倡的经济行为、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从这个意义上讲,纳税筹划实质上是国家区别对待的税收法规和政策的产物。

(二)税收制度存在的弹性空间,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多种可能性

在经济实践中,纳税人的经济活动和经营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国家税收制度要面对各种各样的纳税人,就要既相对固定、还应富有弹性,这种制度弹性的存在也给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众多机会。表现在:

1.纳税人的可变通性。特定的纳税人交纳特定的税收,并享受特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可以通过对经营活动的某种特别安排,使其纳税人身份发生某种变化,从而达到减轻税负或规避纳税义务的目的。比如,企业所得税,内陆城市的纳税人比经济特区的纳税人税负较重,为减轻税负,内陆城市的企业可能作出以下一些选择:一是该企业去经济开发区投资,以享受特区纳税人享有的税收优惠;二是该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置分公司或子公司,通过转移利润,来减轻税负;三是将企业的经营活动从形式上而不是从实质上转移到经济特区,成为特区的纳税人,充分享受低税负的好处。不难看出,通过变更投资方向或经营地点,使纳税人身份发生某种变化,是有可能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的。

2.税基确定的可伸缩性。在税率既定的前提下,课税对象金额的确定直接影响着税额的大小。为此,纳税人可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设法调整课税对象金额,使税基变小、税负减轻。例如,按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对采取折扣销售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人,如其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为此,纳税人就应要求供货方尽量避免将折扣额单开发票,以达到冲减销售额、少纳税款的目的。

3.税率上的差异性。在课税对象金额一定的前提下,税率越高、税负越重,反之亦然。税率与税负的这种密切关系,必然促使纳税人尽可能避开高税率,寻求低税率。在税收制度中,不同的税种有不同的税率,同一税种中,不同的税目也有不同的税率,这种“一税一率”、“一目一率”所形成的差异性,为纳税人规避高税率提供了机遇。例如,现行城建税的税率规定为: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假如南京市区内某生产企业年度应纳增值税为1000万元,则其需缴纳城建税70万元,如果该企业在不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下,将厂址由市区迁往郊县,则其城建税只需交纳10万元,仅此一项就可节税60万元。显然,税率差异性的客观存在,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转(三)会计方法存在的多样性选择,为纳税筹划提供了重要技术手段

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之间,尤其与所得税制度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会计核算资料是许多税种确定应纳税额的基础,如在计算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一般适用会计制度的规则和方法。但是,在会计核算中,存在着大量的职业判断行为,不同的职业判断会选择不同的会计方法,形成不同的计税依据,从而影响到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比如,按照“稳健性原则”的要求,存货的核算,在物价处于上涨趋势时,宜采用“后进先出”的计价方法,这样使计算出的期未存货价值最低,销售成本最高,本期利润最少,从而达到谨慎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的目的。从另一方面来看,这种会计方法选择也使企业的本期所得税税负达到最低,可达到延期缴纳所得税、获取资金时间价值的目的。与此相类似,纳税人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采用直线法还是加速折旧法)、有关费用的列支(是预提法还是摊销法)、收入结算方式的选择、坏账核算方法的选择等方面,均有一定的选择空间。若能灵活运用,都可以达到合理地减税或延缓纳税的目的。

总之,税收优惠政策的存在,税收制度客观具有的弹性空间以及与税务处理关系密切的会计方法的多样性,使得纳税人即便不利用税法存在的漏洞或税制的不完善之处,也完全可以通过纳税筹划,合理合法地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三、纳税筹划的效应分析

纳税筹划既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人应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且在现有的法规和制度下,其有存在的空间,那么,当纳税人充分行使这一权利时,将会产生哪些经济和社会效应呢?这是我们不能回避的问题。

(一)纳税筹划的微观效应

1.促进税法的普及及纳税人纳税意识的增强。纳税筹划主要是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以及税收法规、政策中的不完善之处,通过合理安排以达到节税的目的。为此,纳税人必须学习、熟悉国家税法,具有较高的税收政策水平及具有对税收政策进行深层加工的能力,这样才能保证筹划方案的非违法性和有效性,达到一定时期减轻税负的目的。

纳税筹划还有助于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抑制偷逃税等违法行为。因为,只有当纳税人意识到了必须依法纳税,必须接受税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意识到了该缴的税一分不能少缴、不该缴的税一分也不必多缴,纳税人才会自觉、主动地依法建账建制,按规定及时办理营业、税务登记,及时、足额地申报、缴纳各种税款。为此,纳税人必须学习和了解国家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学会用合法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而纳税筹划能够促使纳税人自觉地完成这一过程。因为,成功筹划的前提是纳税人应熟悉和通晓税法,能够准确把握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并保持各种账册文件的完整。通过主动地研究、学习和运用税法及税收政策,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必然得到提高,法制观念必然得到加强。

2.有利于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纳税筹划的本质属于一种理财活动,因而它是企业财务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理财研究的重要范畴。作为企业经营的一种外部成本,税收因素始终贯穿于企业筹资、投资和股利分配等财务活动的全过程,对企业财务活动的最重要因素——现金流量,构成“刚性”约束。企业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筹资、投资、经营、组织、交易等事项的适当安排和筹划,用足、用活、用好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地、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减少企业现金的净流出,实现企业涉税的零风险,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这些都是纳税筹划孜孜追求的目标。显然,上述纳税筹划目标的实现,有助于促进企业更好的理财,从而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3.有利于企业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目标。企业是以盈利为目标的组织,增加税后利润,追求综合经济效益最大化应是其根本目标。企业增加利润的途径无非两种:一是增收,二是节支。前者在投资一定的情况下,潜力是有一定限度的;后者虽也潜力有限,但代价较小,成效显著。于是,众多企业将节约开支作为增加利润、提高效益的重要选择。对于一个企业来说,节约开支可能表现为节水、节电、节约原材料消耗等等,也可以表现为节税。企业通过对税收法律法规的深刻理解,通过对自身经营活动作出的适当安排,完全可以达到减轻税负、减少现金流出量或延迟现金流出时间,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目标。

当然,减轻税负还只是纳税筹划的表面追求,实现企业综合经济效益最大化才是纳税筹划的根本目的。为此,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要站在全局的角度,以整体观念和系统思维去看待不同的筹划方案,既要注重个案分析,对个别税种的筹划收益与筹划成本进行对比,追求“节税”利益;更要注重整体综合性,注意纳税筹划对企业的投融资及生产经营等各个方面的综合影响。要始终围绕企业整体利益或企业综合经济效益最大化这一目标,着眼于整体税负的下降和全局利益的提高,进行综合筹划、全面衡量,避免因纳税筹划可能带来的投资扭曲风险,或为减轻税负导致企业销售与利润的下降幅度超过了节税收益。

(二)纳税筹划的宏观效应

1.有利于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税收是政府调控宏观经济的最重要杠杆之一。政府通过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形成一定的税负分布,以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保护自然环境、调整产业结构等政策目标。然而,政府的税收政策措施能否起到预期效果,主要取决于纳税人是否对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作出积极的回应。如果纳税人完全没有避税意识,对税负的变化毫无反应,那么政府的税收政策目标就不可能实现。显然,纳税人根据税法和政府税收政策的导向,对不同的纳税方案进行择优,尽管主观上是为了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但客观上却是在国家税收经济杠杆作用下,逐步走向了优化产业结构和合理配置资源的道路。如果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正确,纳税筹划无疑将会对社会经济产生良性的、积极的正面作用,税收的宏观调控功能将会得到更好的发挥。

2.有利于国家税法及税收政策的不断改进和完善。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与变化,新事物层出不穷,新问题不断涌现,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和制度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过时或不适应之处,如覆盖面上有空白点、衔接上有间隙处、掌握上存在模糊性等等。这些税法的不完善或缺陷所在,难免会被纳税人在纳税筹划时所利用,此为避税。它与节税在理论上虽然有明确的界限,实践中却很难完全区分开。但从另一角度来看,纳税人利用税法的不完善之处进行避税,是对国家税法及有关税收经济政策的反馈行为,是对国家税收政策导向的正确性、有效性和国家现行税法完整性的检验,这就为国家进一步完善税法和税收政策提供了依据。国家可以利用纳税人纳税筹划行为所反馈的信息,了解税收法规和税收征管中的不尽合理和不完善之处,适时地对税法和税收政策进行补充、修订和完善,堵塞税收漏洞,从而促使国家的税收法制建设向更高层次迈进,促进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进程。

总之,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应有的一项权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存在既有必然性,也有可能性。因此,政府应积极研究这一经济现象,通过制订有关规则,对纳税人的纳税筹划行为予以积极引导,借此鼓励纳税人依法纳税,不断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简单否定或无理阻挠纳税人的正常纳税筹划活动,只会助长偷税、逃税和抗税等违法行为的滋生,不利于促进“依法治税”,与“依法治国”的宪法原则也是背道而驰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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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文化的内涵

德国汉堡大学比格·纳瑞教授认为:“一国特定的税收文化是与国家税务制度和税务执法活动联系在一起的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总和,它历史性地扎根于该国的文化。”美国乔治·埃塞基亚和马修·默里教授在分析转型国家税收文化时采用了纳瑞的定义,而且指出,税收文化反映了一国税务正式规则级次和正式规则在涉税习俗中的运用程度,包括税务法律、税务管理和纳税遵从三个部分。

国内公认的税务文化概念是:广大税务工作者在继承和弘扬先进文化的实践中,以共同的目标、共同的价值取向为基础形成的管理理念、制度体系和行为准则的总和,包括:物质文化、行为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四个层面的文化成果,构成一个有机的税务文化整体。

(1)物质文化,是指税务部门组织收入和为实现税收职能而进行的物质建设所创造的物质成果。它处于税务文化的最外层,表现为工作场所、办公设施、征管装备、社区环境等。

(2)行为文化,是指税务人员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产生的活动文化,主要表现形态为行为规范、行为组织和行为管理,处于税务文化的第二层。

(3)制度文化,是指税务部门为协调征纳关系、规范税收执法、强化行政管理等制订的各种规章制度所反映出来的文化成果,处于税务文化的第三层,包括规章制度、组织机构、管理机制等。

2加强税务文化建设的重大意义

(1)加强税务文化建设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体要求的一项具有全局性、前瞻性和战略性的新举措。

(2)加强税务文化建设是税务部门树立以人为本理念,提高执政能力,促进依法治税,赢得广大纳税人对税务工作认同、支持和配合的有效手段。

(3)加强税务文化建设是税务部门主动适应新形势、应对新挑战、增强新本领、开创新局面的现实需要。

(4)加强税务文化建设是税务部门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税务干部队伍综合素质,打造一支思想作风硬、业务素质高、服务意识强的干部队伍的需要。

3当前我国税务文化建设存在的误区

(1)表现形式简单化。片面理解税务文化的内涵,把税务文化建设单纯看成是唱歌、跳舞、打球、讲座、培训等活动,使税务文化建设简单化、文体化。

(2)成果反映形式化。不注重税务文化底蕴的积淀,一味追求外在形象,本末倒置,导致税务文化建设流于形式。

(3)具体实施表象化。认为税务文化建设就是创造优美的环境,注重衣冠服饰的标准统一,设备摆放的整齐划一,使税务文化建设表象化。

(4)工作标准肤浅化。认为悬挂标语、制度上墙、成文成册就是在搞税务文化建设,没有认识到税务文化建设是一项系统性、长期性的工作,需要长期积累、总结和提炼。

(5)文化建设无用化。认为税务文化建设是务虚,没有认识到它是一种实用的管理方法;认为税务文化建设高不可攀,无从下手,敬而远之。4加强税务文化建设的政策建议

4.1转变观念,是加强税务文化建设的前提与关键

(1)法治观念。我国社会文化底蕴深厚,最贫乏的就是法治观念,突出表现在:

①治税思想上的税收法定主义缺失。税法没有统一的宪法来源,宪法仅规定公民有纳税的义务。目前仅有《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三部税收法律。税收立法还存在体系复杂(存在大量补充规定和修订条款)、修订频繁等问题。

②反映税法弱地位的“政策之治”。实践中是弹性易变的税收政策而非税法扮演主要的规范角色。税收政策透明度差,容易被税务人员滥用而成为寻租的工具,滋生腐败。

③税法内容的义务本位取向。2001年新《征管法》强化了纳税人权利保护,但税法义务本位的性质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纳税人义务一直是我国税法规定的重点与核心。

(2)加强宣传,培育良好的税务文化环境,提高全社会的依法自觉纳税意识。

要改变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对税收有抵制情绪的局面,在全社会形成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重点在于宣传。

①进行各种形式的税法普及宣传,有计划、系统地进行税收法律的培训、辅导和教育,使税法广泛深入到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各个方面,形成“以依法纳税为荣,以偷税漏税为耻”的社会氛围。

②加强社会舆论导向,在全社会深入持久地开展税法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和表彰纳税先进单位,打击偷逃抗税行为,塑造自觉、诚信、依法纳税的观念。同时,为企业、公民提供广泛的税收法律服务,着力提高纳税人的权利保护意识,创造公平、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

③加强税法教育是基础性和超前性的工作,在中小学到大中专院校的正规系列教育中,充实税收基本知识,开设税法课,从基础上提高全民税收法律意识。

(3)加强税收法治建设,严格税收立法,强化税收司法,提高税收法制化水平。

①立法尽快跟上,构建完整统一的税法体系。坚持税收法定主义原则,适时制定税收基本法,把立法原则、税权划分、税收管辖原则、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等以法律形式明确下来,逐步建立起以税收基本法为主导,以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为两翼的三位一体的、完备的税收法律体系。

②司法尽快强化,加强税法的刚性,税收处罚必须有足够的震慑力。严格依法治税,杜绝对税收违法的弹性处理。

(4)坚持以人为本,在服务细节上下功夫。

①在创新载体上,积极搭建、完善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系统、网站三个平台,整合服务资源,提高服务水平。进一步丰富网站服务功能,着重建设互动栏目,提供个性化服务,提高纳税人的参与积极性,满足纳税人的纳税服务需求。

②在创新举措上,依托信息化建设,实行税务机构“扁平化”管理,推行“一站式”集中办税服务,将纳税人相关的涉税事项集中整合在纳税服务场所办理,形成“统一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一站式服务格局,为纳税人提供快速、规范、便捷的服务。对涉税咨询、投诉举报、税务登记、申报征收、发票领用、涉税核准审批等事项提出统一标准和要求(服务热线的解答与实际办理时的要求必须一致),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开展“网送税法”服务,面向全体纳税人提供及时、人性化的税法服务。开展提醒服务,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及时通知纳税人应办理的相关业务,避免纳税人因疏忽或不知情导致损失。积极开展信誉等级评定,引导纳税人诚信纳税。

4.2在创新机制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