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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市民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08 15:3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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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市民

篇1

第一百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时,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第一百六十九条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一百七十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结论的,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

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第一百七十三条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一百七十四条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篇2

304.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为涉外民事案件。

305.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

30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307.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被告,经用公告方式送达诉状或传唤,公告期满不应诉,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后,仍应将裁判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公告送达。自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满6个月的次日起,经过30日的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308.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309.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我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我国聘请中国律师或中国公民民事诉讼。

310.涉外民事诉讼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应当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311.当事人双方分别居住在我国领域内和领域外,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期,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所规定的期限;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为30日。双方的上诉期均已届满没有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312.本意见第145条至第148条、第277条、第278条的规定适用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313.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314.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须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附裁决书正本。如申请人为外国一方当事人,其申请书须用中文本提出。

315.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时,如被执行人申辩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其提供了财产担保后,可以中止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对被执行人的申辩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裁定不予执行或驳回申辩。

316.涉外经济合同的解除或者终止,不影响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当事人一方因订有仲裁条款的涉外经济合同被解除或者终止向人民法院的,不予受理。

317.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人民法院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进行保全。裁定采取保全的,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

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篇3

第389条〔选民资格案件〕

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

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

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第390条〔上诉与再审〕

选民资格案件的上诉与再审必须在选举日三日前方可提起。

第391条〔其他选举案件〕

公民因其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受到侵害的可以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第392条〔适用普通程序〕

选举案件的审理适用普通程序,但不适用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

第十七章票据诉讼

第393条〔适用范围〕

基于票据权利提起的诉讼,适用本章的规定。

第394条〔禁止提起反诉〕

票据诉讼,禁止提起反诉。

第395条〔转入普通程序〕

在言词辩论前,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转入普通程序。

第396条〔证据使用的限制〕

票据诉讼使用的证据仅限于书证以及当事人陈述。

对票据的真实性有争议的,应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第397条〔不经口头辩论驳回诉讼〕

法院可不经口头辩论以判决驳回诉讼的全部或部分。

原告受败诉判决后,在判决书送达后的15日内对前款请求以基础原因事实提起诉讼的,其时效自提起票据诉讼时起中断。

第398条〔审理期限〕

票据诉讼应当在一个月内审理完毕。

第399条〔另行提起诉讼〕

依照票据诉讼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的票据纠纷,当事人非因票据原因事实败诉的,有权就票据原因债权另行提起诉讼。

第十八章督促程序

第400条〔适用条件〕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请求给付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

(二)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

(三)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四)支付令不需要在国外送达、执行或公告送达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401条〔管辖法院〕

督促程序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第402条〔准用起诉与受理的规定〕

支付令的申请与处理准用起诉与受理的规定。

第403条〔裁定驳回〕

法院收到债权人的书面申请后,认为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法院可以通知债权人限期补正。

经审查申请不符合前两条规定且不能补正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驳回申请,对该裁定不服的,可申请复议。

第404条〔计算机的使用〕

支付令的申请与处理,可使用计算机程序处理,具体办法由最高法院规定。

第405条〔支付令〕

法院认为债权人的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发出支付令。支付令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债权人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二)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第406条〔债务人异议〕

债务人法定期间内对支付令提出书面异议的,支付令在异议的范围内失去效力。

债务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异议,但对清偿能力、清偿期限、清偿方式等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向债务人提出多项支付请求,债务人仅就其中一项或几项请求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各项请求的效力。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就可分之债向多个债务人提出支付请求,多个债务人中的一人或几人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请求的效力。

第407条〔支付令生效〕

债务人不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有效的书面异议的,支付令即发生与确定判决同等的效力。

生效的支付令具有再审事由的,可以申请再审。

第408条〔因送达不能失效〕

支付令发出后三个月内不能送达债务人的,支付令失去效力。

第409条〔时效与费用〕

支付令失去效力,诉讼时效自申请支付令之日起计算。

支付令因债务人异议失去效力的,督促程序的费用列入诉讼费用的一部分。

债务人的异议明显无理由的,债务人应当赔偿债权人因提起诉讼所支出费用的一倍。

第十九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410条〔适用范围与管辖〕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节规定。

第411条〔申请〕

前条规定的票据的最后持有人或者能根据票据主张权利的人可以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申请人应当提出票据的复印件或者足以辨认票据的证据,并释明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以及有申请权的原因、事实。

第412条〔公示催告〕

法院准予公示催告的,应当做出裁定,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生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413条〔公告方法及内容〕

公告应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内,并在有关报纸或其他媒体上刊登;法院所在地有证券交易所的,还应张贴于该交易所。法院应当根据票据的性质决定登载公告的媒体。

公告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票据的种类、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

(四)在公示催告期间逾期不申报即失权的后果;

(五)法院。

第414条〔申报权利〕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法院申报。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法院应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察看该票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对该裁定可以提起上诉,但不得提起再审。

法院认为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与公示催告的票据一致的,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对该裁定不得提起表示不服。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利害关系人在除权判决前申报权利准用前二款规定。

第415条〔撤回申请〕

公示催告申请人撤回申请,应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的,法院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第416条〔解除停止支付〕

因为利害关系人或者申请人撤回公示催告申请导致公示催告程序终结的,法院应依职权解除停止支付。

第417条〔除权判决〕

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没有人申报的,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

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第418条〔撤销除权判决之诉〕

对于除权判决不得提起上诉,但利害关系人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做出除权判决的法院提起撤销除权判决之诉:

(一)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法院申报权利的;

(二)该事项不得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

(三)未遵守公示催告期间的;

(四)未予公告或者未按照本法规定的方法公告的;

(五)申报权利被无理驳回的;

(六)具有再审程序所规定再审事由的。

利害关系人应当自知道上述事由之日起一个月内提起撤销之诉,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提起。

第419条〔审判组织〕

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撤销除权判决之诉,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第二十章人事诉讼程序

第一节婚姻案件

第420条〔管辖〕

宣告婚姻无效、撤销婚姻、离婚以及确认婚姻成立不成立的诉讼,夫妻有共同住所的,由共同住所地法院管辖;如没有共同住所地,则有被告的住所地法院管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无住所或其住所不明的,依据本法第16条第3款的规定确定管辖。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法院起诉的,受诉法院有权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第421条〔夫妻一方死亡时的当事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另一方提起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的,以检察院为被告;第三人提起的,以生存的另一方为被告。

第422条〔无民事权利能力、限制民事权利能力人的诉讼行为能力〕

无民事权利能力人、限制权利能力人可以不经过其法定人同意,提起宣告婚姻无效、撤销婚姻以及的离婚的诉讼。法院应当依申请或者依职权为无民事权利能力人、限制民事权利能力人选任人。

第423条〔诉的变更、追加与反诉〕

宣告婚姻无效、撤销婚姻以及离婚可以合并提起或提起反诉。

在言词辩论终结前,可以进行诉的追加与变更。

前款规定的诉的变更、追加与反诉,另行起诉的,法院应当裁定移送至受理婚姻案件的法院合并审理。

第424条〔子女抚养、财产分割〕

对夫妻一方所提出的撤销婚姻或离婚的诉讼中,法院应当根据请求,对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做出裁判。

对于前款请求当事人另行起诉的,受诉法院应将诉讼移送至受理婚姻案件的法院合并审理。

第425条〔夫妻双方的出庭义务〕

没有特殊情况的,夫妻双方应当出庭。

夫妻不出庭适用证人不出庭的规定。

第426条〔辩论原则不适用〕

婚姻案件不适用辩论原则。

法院对于维持婚姻、婚姻是否成立或者无效,可以考虑采纳当事人未主张的事实。

对于子女抚养的裁判,法院也应考虑当事人未提出的事实,并依职权调查证据。

前两款规定的事实,应当给予当事人辩论的机会。

第427条〔认诺、自认、放弃不适用〕

认诺、自认、放弃不适用于婚姻案件,但涉及财产分割的除外。

第428条〔婚姻案件新事实、新证据的提出〕

除涉及财产分割的部分外,婚姻案件当事人可以随时提出新事实、新证据。

第429条〔临时裁定〕

在下列情形下法院可以依照申请或者依职权临时裁定:

(一)对于双方共同的子女如何行使亲权的;

(二)父母与子女的往来;

(三)把子女交给父母中的一方;

(四)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

(五)配偶双方的分居;

(六)对配偶一方的扶养;

(七)夫妻住房及家庭用具的使用;

(八)其他涉及婚姻关系的事项。

前款申请与裁定适用保全程序的有关规定。

第430条〔再次起诉〕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不得在六个月内以同一理由起诉。但被告提起诉讼的除外。

其他婚姻案件禁止二重起诉。

第431条〔普通程序的适用〕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适用普通程序的规定。

第二节收养关系案件

第432条〔收养案件的管辖〕

宣告收养无效、撤销收养确认收养关系成立与否以及终止收养关系的诉讼,由养父母住所地或其死亡时住所地法院专属管辖。

第433条〔养子女无民事权利能力与限制民事权利能力〕

养子女为无民事权利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权利能力人的,也有诉讼行为能力。

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诉讼,如养子女无诉讼行为能力,而养父母为其法定人的,应由生父母代为诉讼行为;无生父母的,由法院在生父母一方的亲属指定一人为人。

第434条〔适用婚姻案件的程序〕

审理收养案件,除另有规定外,准用婚姻案件的程序。

第三节亲子关系案件

第435条〔管辖〕

否认子女之诉、认领子女之诉、认领子女无效之诉、撤销认领之诉、确认生父之诉、宣告停止亲权以及撤销停止亲权宣告之诉由子女住所地或者其死亡时住所地法院专属管辖。

第436条〔继承权被侵害的人提起诉讼〕

否认亲子关系诉讼,可由继承权被侵害的人提起。

夫妻一方提起否认子女之诉后死亡的,继承权被侵害的人可以承继诉讼。

第437条〔检察院参与诉讼〕

诉讼中检察院可以提出事实主张与证据。

第438条〔婚姻案件程序的适用〕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参照适用婚姻案件程序的规定。

第四节其他人事诉讼案件

第439条〔程序适用〕

其他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参照适用本章的规定。

第二十一章非讼案件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440条〔申请书状〕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就非讼案件做出裁判,必须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及住、居所;申请人为法人或其它团体的,其名称及事务所或营业所;

(二)有人的,其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及住、居所;

(三)申请的目的及其原因、事实;

(四)证据;

(五)附属文件及其件数;

(六)法院;

(七)年、月、日。

申请人或其人,应于书状或笔录内签名;其不能签名者,可以由他人代书姓名,由申请人或其人盖章或按指印。

第441条〔管辖〕

非讼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

依照本章规定根据自然人的住所地确定管辖的,住所地的确定适用本法第16条的规定。

第442条〔普通程序的准用〕

除本章另有规定,适用普通程序的规定。

第443条〔审判组织〕

非讼案件,除重大疑难的案件外,由独任法官审理。

第444条〔职权主义〕

法院应依职权调查事实以及必要的证据。

第445条〔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参与诉讼并陈述意见。

第446条〔通知利害关系人〕

法院审理非讼案件,应当通知有关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有权参与诉讼并陈述意见。

第447条〔不公开审理〕

法院审理非讼案件不公开进行,但法院认为公开审理适当的除外。

第448条〔国家垫付费用〕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传唤以及其他必要的诉讼行为由国家财政拨付费用。

第449条〔以裁定结案〕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法院审理非讼案件,以裁定做出裁判。

第450条〔撤销与变更〕

法院做出裁判后,认为裁判不当的,可以撤销或者变更。

第451条〔上诉〕

利害关系人因裁判而受到侵害的,可以上诉。

第二节指定财产管理案件

第452条〔适用范围〕

为失踪人、无人承认的继承遗产管理指定财产管理人以及其他需要指定财产管理人的案件适用本节规定。

第453条〔管辖〕

关于失踪人的认定及其财产管理案件,由其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454条〔失踪人的认定〕

申请认定自然人失踪的,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认定失踪的目的,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自然人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法院做出被申请人是否失踪的裁定前应当向失踪人的住所地、最后居住地点和工作单位等询问情况并进行其他必要的调查,对该裁定不得提出上诉。

第455条〔管理人的选任〕

法院做出失踪裁定的,如果失踪人未指定财产管理人的,应当依照申请为其指定财产管理人。财产管理人依照下列顺序确定:配偶、父母、与失踪人同住的祖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家长。

不能按照前款规定确定财产管理人的,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可以选任其他人担任财产管理人或者就失踪人的财产予以必要的处分。

第456条〔财产管理人的改任〕

财产管理人有不胜任管理或者管理不当、违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或者有危害管理财产之虞的,法院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改任。

第457条〔利害关系人陈述意见〕

利害关系人有权就财产管理人的选任或者改任陈述意见,法院选任或者改任财产管理人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458条〔善意管理〕

财产管理人应当以最大的善意管理失踪人的财产。失踪人财产的取得、消灭或者变更依法应登记,财产管理人应向有关登记机关登记。

第459条〔管理权限消灭〕

财产管理人的权限因死亡、被宣告为限制民事权利能力人或无民事权利能力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而消灭。

财产管理人权限消灭的,法院应当依照申请另行选任财产管理人。

第460条〔财产管理状况〕

管理人应当作成管理财产记录,法院可以命令财产管理人报告财产管理状况。

利害关系人可以说明原因,申请查阅财产管理记录或者进行复制。

第461条〔担保〕

法院可以裁定财产管理人就财产的管理和返还提供相应的担保,也可以裁定免除。

对前款裁定可以上诉。

第462条〔财产管理人的报酬〕

法院可以根据财产管理人与失踪人的关系以及其他情形,裁定给予财产管理人相应的的报酬。

第463条〔失踪人出现〕

被认定失踪的人出现的,法院应当根据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失踪裁定及指定财产管理人的裁定,做出新的裁定。新的裁定应当裁定财产管理人向本人返还财产并提交管理财产的报告。

第464条〔无人继承遗产管理案件的管辖〕

无人承认的继承财产管理案件由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465条〔准用失踪人指定财产管理人的程序〕

其他需要指定财产管理人的案件适用本节关于为失踪人指定财产管理人的程序。

第三节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466条〔管辖〕

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被宣告人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

第467条〔鉴定〕

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结论的,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

第468条〔被宣告人的与询问〕

法院审理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被宣告人的近亲属为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人。

被宣告人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对被宣告人进行询问。

第469条〔做出裁定〕

法院经审理宣告申请有事实根据的,以裁定宣告该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宣告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裁定驳回。

第470条〔指定监护人〕

法院做出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裁定的,在该裁定确定后应当根据申请或者依照职权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

第471条〔撤销宣告裁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被宣告人本人、监护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被宣告人住所地基层法院申请撤销宣告裁定。

法院认为有理由的,应当做出撤销的裁定;申请无理由的,裁定驳回。

第四节指定监护人案件

篇4

引言

经济发展的新时期下,农民工进城务工已经成为农民工寻求工作机会的最广泛方式,然而农民工市民化的进程缓慢而棘手,现在,对于进城农民工来说,还没有完全融入到城市,实现市民化还有一定距离。

1、农民工市民化现状及问题

1.1、城市各层系统不融合

从动态的角度看,农民工市民化是农民从农业退出、进入城市和融入城市的过程,我国农民从农业退出、进入城市后未能顺利融入城市而成为农民工,只有农民工融入了城市,才最终完成了农民工的市民化。城市各层系统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制度,在经济方面,尽管多数农民工在城市就业尚属于非正规就业,其岗位流动性强,但是已经成为建设主力军,但由于社会、制度系统的排斥下,广大外来农村劳动力仅仅是城市的劳动者,有限地参与城市劳动分工,在社会、文化、制度层面他们是城市的边缘人。这种现象实质上是外来农村劳动力在非农领域就业的制度没有很好与社会、文化的衔接。由此,农民工还没有在社会、文化、制度等各层系统融入城市。

1.2、城市经济领域不融入

尽管城市经济发展已离不开农民工这支亿万新型劳动大军,但是农民工仍是有限地融入城市经济领域。城市经济发展的强大拉力和聚集效应,内在需要大量农村劳动力添补,但是城市有限度地接纳外来农村劳动力,即从经济领域的有限接纳,视外来农村劳动力为城市经济发展者,一定程度上抵制、排斥外来农村劳动力成为城市社会的一员,导致农民工在经济领域受到排挤;另外,农民工在城市寻找就业的时候,首先会遇到行业进入与岗位获得的歧视,一般只能选择在城市非正规就业市场就业;与此同时,在能够进入的行业与岗位上,还要继续在工资、保障、福利、工作条件与环境等方面受到歧视性待遇。

1.3、城市各项制度不接纳

由于历史与社会的原因,我国长期以来就存在着城市偏好的制度及制度安排。现在,作为外来人口的农民工不能充分参与当地各项民主的管理,缺少必要的发言权和影响力,这反应了现有城市社会的制度体系还没有充分地向农民工倾斜和调整,农民工缺少融入城市社会的公共服务和社会支撑体系。

具体而言,这种城市制度体系的异化主要是以户籍制度为核心,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因农民工与城市市民而不同的劳动就业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社会福利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政治参与制度以及公共服务制度等。目前,这些制度的改革与调整虽有不同程度的进展,但还远没有取得根本性的突破,农民工与市民“同工不同时、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权”等现象还十分突出。

1.4、城市社群心理不和谐

从心理角度来看农民工市民化问题,市民与农民工尤其是刚进入城市的新生代农民工形成了互为排斥的社会心理。城市的繁华与生活的丰富会使得农民工逐步失去对乡土生活的认同,此时他们会产生对城市归属感的强烈渴望。但随之而来的工作、生活与城市区位空间的隔离,尤其是城市市民对其的歧视与排斥,不可避免的会动摇其对城市的看法。导致一方面由于城市市民的傲慢所形成的对农民工群体的排斥,另一方面农民工本身也由于这种排斥逐步产生自我群体的认同而对城市市民排斥与拒绝。这样市民与农民工形成彼此排斥的心理,从而形成严重的社群隔离。

综上所述,我国农民工市民化在总体上还处在较低水平,农民工市民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农民工市民化的制约因素有来自农民工自身的因素、企业规避社会责任的因素、社会歧视以及制度等因素,其中主要是来自于制度的因素,农民工市民化的主要障碍是制度障碍。然而,要真正确立农民工的产业工人地位,特别是要让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中,享受与市民的同等待遇,确实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

2、农民工市民化良性发展对策

2.1、推进户籍改革

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二元社会体制,是形成城市农民工的根本原因,所以要解决城市农民工问题,实现城市农民工的市民化,推动中国城市化的健康发展,就必须从根本上改革目前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二元社会体制。这是解决城市农民工问题,实现城市化农民工市民化的前提和根本,也是推动中国城市化健康、持续发展的前提和根本。

2.2、多方位改善农民工待遇

推进城市农民工的市民化,不仅要继续改善居住条件,促进收入增长、社会融合和心理认同,进一步提高城市农民工居住条件、经济生活、社会关系、心理认同的市民化水平。由于城市农民工在政治参与维度的市民化程度最低,所以特别要改善城市政治生态,调动农民工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加快城市农民工政治参与的市民化进程。只有各个维度的市民化水平都在提高,农民工总体市民化的水平才能得以持续提高。

2.3、协调政府和市民接纳农民工

城市农民工的市民化,并不仅仅是农民工自身的事情,也是各级政府、特别是城市政府和城市居民的事情。推进城市农民工的市民化,城市政府毫无疑问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政府一定要在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也要制定促进城市农民工市民化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如建立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实行公平、公正的社会保障制度。城市居民也要学会接纳农民工兄弟加入城市人口集团,并为此做出贡献。对城市农民工而言,更要加强自身学习,提高综合素质,争取做好一个城市新居民。调查显示,在农民工个人属性因素中,以受教育水平与其市民化水平关系最密切,因此一定要大力发展教育,提高农民工的综合文化素质,为加快农民工的市民化进程创造良好的个人条件。

2.4、完善新农村建设

我国国情决定,搞好新农村建设是推进地方城市化,缩小城乡差距的必经之路。经济及文化等建设较好的农村地区,其农民工受教育和思想层次也相对较高,因而能获得更多工作机会和再教育机会。因此,这就要求一定要完善新农村建设,推进地方城市化,提高新农村和广大基层地区的现代化、城市化水平,缩小这些地区和城市地区的差距,以及农村人口和城市居民的差距,为加快农村人口从农村向城市迁移、从农民向市民转变的集中化、市民化。

3、结语

农民工市民化是一项耗时费力却又造福于民的进程,其中存在的问题涉及到各个方面和层次,解决问题,加快进程是新时期发展要求。具体方法,除解决户籍问题,还要关注农民工市民化更需要在劳动就业、住房保障、公共服务、社会保障、民利等多个领域的改革,并加快新农村建设。

篇5

一、关键词之一――特别关注

用“特别关注”来概括北京媒体对北京“两会”报道的重视可能再合适不过了。对2005年北京“两会”,各类媒体(包括政府网站和媒体网站)都给予特别关注。北京日报、北京晚报、北京晨报、北京青年报、新京报、京华时报、北京人民广播电台、北京电视台以及首都之窗、千龙网等媒体都对“两会”报道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拿出重要版面和黄金时段进行这一战役性报道,精兵强将,精心准备,精心策划。因此,用“特别关注”来形容媒体对北京“两会”的重视并不为过。媒体对2005年“两会”特别关注的原因,一是因为2005年北京“两会”具有继往开来的意义;二是北京市民对今年的北京“两会”予以空前关注,这一点从首都之窗、千龙网等网民来信可以看出。如“首都之窗‘两会’网民来信”中在“京城百姓关注热点问题”一栏里仅“交通”一项,截止1月27日10时,就有23368位网民查看过。“住房”一项有3120位网民查看过。据报道,截止1月26日早上9点,网民对北京市政协全会的点击率已经超过了1200万次。会议期间,市民参与程度空前,突破市政协网站首次开通时点击率13000次的记录。再看1月17日晚,北京电视台“北京热线”栏目播出一期“代表面对面”节目。节目中刘黎等四位代表公布了自己的联系电话。第二天刘黎代表刚走进办公室,电话就此起彼伏,应接不暇。那一天她接了几十个电话,许多人抱怨电话打不进来,刘黎估计一天中打电话的市民不会少于100人。由此可见京城居民对2005年北京“两会”关注的广度和热度之高。除此之外,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全国性传媒也给予很大关注。

二、关键词之二――民生

关注“民生”问题成为2005年北京“两会”媒体报道的显著特点。这里以新京报1月27日的A04-A15版特别报道――2005北京“两会”来说明。新京报的特别报道关注的主要内容如下:

特别报道(一):政协提案关注交通拥堵;

特别报道(二):北京城中心人口和产业将东移;

特别报道(三):专职代表在北京不可行;

特别报道(四):北京拟取消外来人口暂住证;

特别报道(五):新“绿卡”抬高门槛引争议;

特别报道(六):关注低保政策;

特别报道(七):回龙观交通调查;

特别报道(八):回龙观交通改造;

特别报道(九):春节和采暖季用气有保障;

特别报道(十):琉璃厂文化区规划、标租房腾退;

这些问题大都是当前的热点问题,老百姓关注,媒体自然不会忽视。根据“首都之窗‘两会’网民来信”情况统计分析报告(二),截至2005年1月25日晚20时,“首都之窗‘两会’网民来信”栏目共计收到有效网民来信410封,网民点击查看达到28901人次。从网民的来信和点击查看次数来看,最受关注的是交通问题,其次是外来人口和住房问题。分析报告表明,新京报的这组特别报道十分准确地抓住了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首都之窗‘两会’网民来信”栏目将市民关心的事情分为14类,除以上三类外,其它类别受市民关注的关注度排名依次为:社会保障、教育、城市规划、医疗、环境、政府工作、农村、公共安全、其它、民主法治和奥运。此外,北京日报、北京晚报、北京晨报等媒体也都围绕老百姓关心的热点问题来报道,北京青年报专门开设“北京‘两会’・民生”版。

可见,关注民生,“以人为本”的报道思想在媒体中正逐步得到落实。

三、关键词之三――合作

媒体间加强合作,是2005年北京“两会”报道的一个重要特点。这种合作已从传统媒体之间,进一步延伸到新老媒体之间。合作是资源的共享和整合,合作可以使媒体拓展功夫的空间,从而达到互利共赢的效果。以下是几个例子:

新京报与新浪网合作,推出2005北京“两会”专题,并开通市民互动邮箱和热线电话,为读者和“两会”搭起一座沟通的桥梁,并刊登部分市民来电及其来电调查。

首都之窗与北广传媒移动电视合作共建“网民来信”栏目,市民可以拨打热线96102或发送短信参与“两会”。

北京市政协通过与首都之窗、市政协网站等北京五大网站联动,建立信息传播和沟通的网络群。

信息是无限的,而媒体的资源是有限的,媒体利用有限的资源获得无限信息只有依靠合作、资源共享。只有合作,尤其是异质媒体的合作,才能突破媒体自身的技术壁垒,获得在自身技术框架内无法获得的资源和竞争优势。2005年北京“两会”报道表明,加强与其他媒体的合作,尤其是与新媒体的合作已经成为多数媒体的一种共识和趋势。

四、关键词之四――沟通

信息的单向传播,是信息的传播者和接收者之间一道难以填充的鸿沟。这一点历来为受众所诟病。如今传媒业的发展和新技术新媒体的出现为改变这种局面提供了可能性。这一点,在2005年北京“两会”报道中得到了体现,也就是新老媒体普遍开始重视“沟通”问题,为受众和代表委员以及政府建立交流沟通的平台和渠道,从而也为自己的报道开辟了新的渠道,引来活水。下面是首都之窗网站“2005年‘两会’专题”展现的网友与委员交流沟通的一个场景:

[主题]:感觉采暖费用太高

[作者:嘉宾访谈网友

发表于:2005-01-25]

现在我们每建筑平米要交30块钱,感觉费用太高,我们不像城镇居民有采暖补贴,我们农民没有钱,感觉有点负担不起。

委员回复:

张三力委员回复:

这是一个普遍问题,我们取暖问题在调价过程中,缺乏一种尊重居民的过程。缺少这样一个过程。实际上取暖费调到30元一平方米,原则上没有什么错误,但是具体到每一户每一家的话问题还不少,老百姓收入不一样,把取暖费调到这么高……

首都之窗网利用自己政府网站的优势,开设“最新网民来信”和“最新代表、委员回复”,在代表委员和普通市民之间搭建沟通的平台。

北京电视台“首都经济报道”栏目专门开设“两会互动”版块――“王娟走两会”。依托栏目现有短信号码在观众中的影响力,开通“两会短信互动平台”,向市民征集意见、建议和选题线索,其中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的线索做成报道播出,其他的由上会记者转交给相关的代表委员。如首都经济报道1月26日播出的报道《收费管理 细节待规范》中,短信和热线成为构成节目的主要要素,成为市民与政协委员安仰东沟通的桥梁和纽带。

北京晚报请人大代表值守“两会热线”,就教育等热点问题与市民进行交流和探讨。该报“两会热线”开通第二日,一小时内接到1258次拨打,“两会热线”的热度可见一斑。

沟通让委员、代表们能与市民更亲密地接触,更广泛真切地了解到民意,从而使其更好地代表民意、反映民意,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参政议政,履行自己的职责。沟通也让媒体接近了受众,获得了新的资源。

五、关键词之五――网络

2005年北京“两会”进一步显示了互联网作为新技术新媒体的象征的天然优势,使人们不得不思考――如何认识网络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如何利用网络来了解民意,从而更有效地施政?

据CNNIC的数据,到去年12月底,中国网民的数量已达到9400万。估计目前已经达到1亿左右。数据和趋势说明,网民不再是特殊的一群,而是普通的社会成员,不再是小众,而是大众。从某种意义上讲,网民就是公众。网民对北京市政协会议的点击率过千万,就是一个明证。

网络媒体大都有互动设置,如论坛、留言版以及即时聊天等功能,这使网民对新闻传播的参与度空前提高,空前提高了普通民众的话语权。有学者将互联网技术称为“民主”的技术。这意味着,在网络时代,普通民众可以得到更多的参与公共事务的机会,他们可以在网上畅所欲言,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由此施展自己的影响力。普通市民的影响力通过网络在2005年北京“两会”得到鲜明的体现,普通市民的话语权也通过网络得到了传播和空前重视,当然传统媒体也功不可没。

为更好的了解民意,北京市政府运用网络开展多种形式的沟通、互动活动,以促进提案更加透明、更加贴近市民。比如,去年年末开始,尝试的通过网站点评提案活动,在今年“两会”前,首次大规模向市民征集提案线索。

篇6

刷市民卡看病不用排队付费

“想摆脱在医院排队付费的痛苦吗?赶紧使用杭州市民卡‘智慧医疗’结算功能吧!”这是最新出现在杭州市民卡官网上的“广告语”。杭州市民又一次率先享受到智慧城市带来的便利。

对老百姓而言,到医院看病,最痛苦的莫过于两件事:看病贵和排队长。看病贵,国家正在通过普及并完善医保制度逐步解决;排队长,杭州已经想出办法,那就是推行市民卡“智慧医疗”结算功能。记者从杭州市民卡公司获悉,市民卡“智慧医疗”结算功能已于今年10月份在市红会医院试点,计划于今年底在市级医院全面推开。届时,凡是杭州市医保病人,并开通市民卡账户功能,只要带着市民卡就能轻松就医,省去以往看病过程中反复排队付费的困扰。

“挂号、到诊室就诊、到辅助检查室检查、回到诊室复诊、药房取药、离院”,这是以后杭州市民的就医流程,也是杭州多家省市医院推出的“先诊疗、后付费”市民卡结算新模式。杭州市民卡原本就有医保结算功能,现在又新增了市民卡账户的医疗支付功能,可以支付除医保承担部分以外的个人承担部分,病人在诊间就可以完成结算,无需再去窗口排队付费,大大缩短了就医时间。

特别提醒,要使用这个功能,首先要保证市民卡账户内有一定的余额。例如,感冒发烧看西内科,除去医保承担的费用,自费部分100元,则市民卡账户里保证有100元以上的余额即可使用。医院贴有市民卡标识的窗口、市民卡各服务网点和相关银行均可进行账户充值。在医院用不完的余额,可以在众多市民卡特约商家消费,也可以转充入电子钱包,还可以再退现。

向“一卡通”迈进

市民卡成为城市一卡通,既是一种未来趋势,也是大部分市民心中的愿景。

杭州市民卡的使用范围正在逐步扩大,除了前面提到的作为社保卡、医保卡的功能外,又增加了公园年卡、图书馆借阅等功能,还能支付各类费用。据杭州市民卡公司的工作人员介绍,市民卡的支付功能分为两大类,一类为市民卡账户,另一类是市民卡钱包。其中,市民卡账户是有密码的储值账户,可在商城超市、汽车服务、餐饮娱乐等直接刷卡消费;市民卡钱包主要用于公共交通、便利店等小额支付,无需密码。杭州市民卡,正在朝智慧城市“一卡通”的目标迈进。

篇7

4月11日,记者获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课题组对此进行了专门调研,并形成了正式报告。

课题组历时半年时间,在北京、四川、广东、陕西、湖北和浙江开展了调查。

调查显示,在“您准备在这座城市继续住多长时间”一题中,61.95%的农民工选择“能待多久就待多久”,31.09%的农民工选择“如果可能就在这儿安家住下去”,还有6.96%的农民工选择“住上几年”。

农民工愿意定居城镇的原因有哪些?调查发现,排第一位的是“城市就业机会多,收入有保障”,占55.70%,排第二的原因是“子女能进城上学”,第三是“能学技术长见识,有发展前途”,第四是“享受城镇公共服务”,“城市看病方便”排第五。

不愿意定居城镇的原因里,排第一位的是“买不起房”,占65.29%,第二位原因为“城市生活成本太高”,第三、四位原因分别是“能与家人在一起,孝敬父母”和“农村有地有房子”。约有13.71%的农民工选择“我们根本不属于这里,迟早要回去”。

调查同时显示,“没有住房”是农民工在城市工作生活的最大困难。一半多的农民工认为在城市工作生活的最大困难是“没有住房”。占55.12%。

根据调查,59.93%的农民工愿意在城镇买房,改善生活和子女上学是农民工愿意在城镇买房的两大原因。40.07%的人不愿意在城镇买房,主要原因是房价太高,占到73.45%。26.29%是因为“工作不稳定、没必要买房”,10.66%是因为“城市污染严重”。

重大障碍:城乡二元制度

课题组认为,农民工市民化首要障碍是城乡二元制度。我国以户籍制度、城乡差别劳动就业和福利保障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城乡二元制度,使得已经离乡、离土、进城的农民工,无法成为城市的真正居民。

近年来,户籍制度改革虽有所突破,但大中城市尤其是京沪广等大城市的户口放开有限。

这意味着,农民进入城市从事新职业,却很难改变原有的农民身份,在社会中形成了有别于农民和城市居民的第三类群体,在城市内部又形成新的城市二元结构,包括居住社区上的二元结构、享受公共资源和公共权利上的二元结构、就业上的二元结构。

其次,劳动权益受损,抑制了农民工市民化的意愿。目前仍有不少农民工未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劳动条件普遍较差,工资水平明显偏低。

第三,公共服务不足,减缓农民工融入城市的进程。目前,大部分地区未对农民工住房问题提出一个系统性、长期性、可操作的政策框架,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基本上不对外来农民工开放。义务教育阶段以公办教育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就学的格局基本形成,但地区不平衡,农民工子女学前教育和异地高考问题突出。

第四,产业结构与就业结构有偏差,加大农民工市民化的难度。

国际经验表明,现代化过程总是伴随着农业份额的大幅度下降和城市化的推进。而在我国,城市化滞后于工业化进程。这种结构的偏差,很大程度反映在农民工身上。近1.6亿的外出农民工在城镇的二、三产业就业并创造GDP,却因种种障碍,无法完成市民化真正成为市民。

首要任务:公共服务均等

课题主持人、人社部劳科所所长郑东亮认为,农民工市民化,既要在数量上实现相当部分农民工身份、工作的转化,更要在质量上实现工作方式、生活方式、社会交往、价值观念等与城市居民的融合。

他表示,农民工市民化的目标可以定位于,在未来20年,以平均每年800万人的规模增长,到2030年完成市民化的第一阶段转换,即身份、工作、公共服务的市民待遇;第二阶段则是更长时间的农民工与城市居民融合、与城市文化生活融合。

届时,伴随中国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完成,农民工问题有望得到彻底解决。

课题指出,促进农民工市民化,要统筹考虑城市布局,以大城市为依托,以中小城市为重点,逐步形成辐射作用大的城市群,避免出现“大城市病”、“贫民窟”。

要调整区域发展布局,特别是中西部地区须做好迎接东部地区产业梯度转移的准备,促进农民工就近就地转移就业。

与此相对应,加大农民工培训力度,培养新型产业工人,鼓励农民工从事第三产业,尤其是家庭服务业。

农民工市民化,要实施哪些措施?

篇8

阅读教学一直以来都是语文教学的一大难点,和古文、作文教学并称初中语文教学三难。新市民子女与本地生源的阅读基础存在很大的差别,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学生阅读积累较少。相对于本地城镇生源的学生而言,新市民子女往往经历了多个学校的辗转求学,平时在家庭中也缺乏充足的阅读资源,导致阅读积累明显不足。

2.学生阅读习惯欠缺。阅读既是看书的过程,也是感悟的过程。笔者经过调查发现,许多新市民子女在阅读习惯方面相对欠缺,在读的时候没有养成一边读书、一边批注做笔记的良好习惯,往往是一读而过、一读了之。

3.学生阅读空间受限。现行语文教学课程中并没有开设专门的阅读课程,加上这些学生平时也没有养成坚持读书的良好习惯,导致学习活动中没有能够积极拓展空间进行有效阅读。

4.学生阅读资源匮乏。除了学校图书馆借阅书籍之外,很多新市民子女学生很难有更多的途径获得一些优秀的刊物,无论是购买书籍的数量,还是订阅书刊的书目都相对都不足,没有能够为学生的阅读积累提供有力的支撑。

二、采取有力有效措施,促进阅读教学成效提升

在初中语文教学中提高学生阅读能力,必须综合着力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推进。

1.开展阅读重要性的教育,让学生增强阅读兴趣。阅读活动要想有效深入开展,必须要充分提高学生的思想认识。笔者向学生介绍了许多名家名著,带领学生感悟不同文体带来的神奇享受。无论是从优美的散文中悟人生,还是从犀利的杂文中剖析各种社会现象,让学生在学习中感受到阅读的趣味性、重要性。学生这一头重视起来还不够,我还通过家长会、倡议书、电话沟通等方式与家长联系,让家长们特别是那些新市民家长认识到阅读对于学生来说是必要的,是要给予支持的。

2.强化课堂阅读教学改革,让学生学得轻松快乐。课堂是阅读教学的主要阵地,如何全面有效的提高阅读成效,必须要抓住课堂这一载体,对阅读教学进行充分的改革。在课堂教学环节需要改进教学流程,由单纯的老师问学生答逐渐引导学生自己提问题,将教学的重点难点融入其中,引导学生对课文进行分析。无论是对课文主要内容的分析,课文蕴含情感的发掘,课文人物的形象刻画,还是文章的技巧手法提炼,老师在课堂教学中要让学生更多的参与到学习互动之中。另外,老师还要对学生学习成果交流总结环节进行改进。学生分小组对课文内容的思考结束之后,老师可以让学生派出代表进行问题的回答,其他学生共同分析研究,一起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将教师讲解为主的阅读教学,转变为教师引导、学生学习为主的模式,不仅有效活跃了课堂氛围,而且会让学生参与积极性更高,有效提高了学习兴趣,降低了学生畏难的情绪。学生通过深入的分析,对课文内容把握、技巧分析都会更加扎实。在课堂上掌握的这些方法老师可以引导学生用到课外阅读中。我平时要求学生阅读课外读物时也要在笔记本上进行自问自答的练习,然后定时抽查学生的笔记,对于那些有进步的,特别是新市民子女中进步较明显的给予奖励。

3.组织多读多思专项活动,让学生迅速积累底蕴。许多新市民子女语文学习基础薄弱,阅读量更是少的可怜。对此,我觉得可以开展一些读写活动,特别是要向这一群体进行倾斜。笔者结合教学要求开展了多读多思活动,首先要求学生特别是新市民子女加大阅读量,通过大量的阅读来弥补过去一段时期留下的缺陷。新市民子女阅读书籍的匮乏可以通过班级图书角,学生交换书籍等方式得到一定程度上的解决,而且市图书馆免费开放后,他们在这方面的需求应该是能得到满足的。经过广泛的阅读,许多学生在文学积累方面有了显著的增强,有些新市民子女发出由衷的感慨,现在一年阅读的书比过去五年的阅读量还要多。在阅读活动中,笔者还会进行积累方面的指导,要求学生将阅读的成果积累下来。每一位学生都准备读写笔记,平时将优美的语段摘记下来,将好的方法经验技巧提炼出来,让学生在阅读中积累词汇,掌握写作的一些基本方法技巧,这使他们对文章结构的把握更加精准,有效提高了学生文学厚积薄发的程度。多读多思的活动让学生阅读量显著增强,阅读的技巧经验也有效实现了内化吸收,通过这样的专项训练,学生文学底蕴会得到明显增强,成为突破阅读学习困境的有力措施。

篇9

中图分类号:F3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5-0045-02

中国正面临社会转型,在转型过程中各方利益都在重新的组合与构建,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不断显现,农民工的身份和权利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大多数学者从农民工身份叙事模式来关注他们的权利问题,很少从“市民权”或“市民身份”来考虑。本文结合中国社会变迁这一大背景从“市民身份”这一视角来分析农民工权利及保障问题。

一、市民身份

社会学家对身份有不同解释:在社会上的位置;在等级制度中的位置;一种继承来的社会地位;任何一种用客观的特点(如职业、收人等)测量的地位;声望;权利与义务的集合。” [1] 我们在这里所说的“市民身份”主要是指城市市民的资格和权利问题。

市民身份在国内有不同的说法:第一种以户籍来确定身份。具有城市户籍身份并居住在城市的人,同时享有与这种身份相应的权利。第二种理解,市民一般是指长期地或者固定地生活、工作在城市里,从事非农产业劳动的居民。这种说法其范围和含义也比前一种广泛,是将市民群体裂化为“具备城市户籍身份同时享有相应权利的市民”和“准市民”(朱力用准市民来定义农民工阶层的身份),这部分群体不具有城市户籍身份,不享有与这种身份相应的权利,又长期地或者固定地生活、工作在城市里,从事非农产业劳动的居民。我们研究的是“具备城市户籍身份并这种身份相应的权利的”市民,下述我们称之为“市民身份”。理由有四:(1)市民身份作为农民工身份流向的可行性。(2)支配这种市民身份的各种资源的有限性即延伸的身份排斥。(3)社会的变迁引起市民身份内涵的变化。(4)“具备城市户籍身份的市民”和“准市民”在城市社会的权利和待遇的特殊性。我们就从市民身份及应享有的权利这个角度来分析他存在的边界,证实他的排斥性和内涵的变化,不能将“市民”等同中国现代意义上的“公民”。

二、“市民身份” 边界的排斥

对于边界的排斥,选择两个观察点:第一个是支配市民“身份”的边界资源;第二个是社会的变迁引起市民“身份”内涵的变化。我们在这里预设“身份”为一个社会成员,归属于某个共同体,在经济生活中和社会交际中确立个体的自我认同,也即自我身份定位,并享受体内成员应享的权利。

(一)支配市民“身份”的边界资源

城乡二元户籍一度让人们认为它是阻碍“农民工”市民化的元凶。对这个问题有必要做一定批判,“市民身份”与他者区分并不仅仅是户籍,而有其复杂的因素。下面着重分析“市民身份”边界内的内容,找出排斥他者的原因。美国学者苏黛瑞《在中国城市中争取公民权》一书就市民作为一个整体来阐述:(1)转型时期城市人的偏见。“他者”形象造成市民态度和排“外”成见;(2)六类公共用品。涉及的问题是:1)谁应是市民(这里是指公共物品的享受者);2)外来者进来之时本地人(市民)拥有什么,关心保留什么 [5]。从中推导一些道理,造成他者在市民心目中的态度和印象,有限公共资源的是否能共同享有,再者市民更关心的应该保留什么。据此对市民身份的塑造应是多方面因素,市民身份并不仅仅是指市民拥有的各种权利,它还意味着认同、情感等精神方面的内容。下面选择三个维度来分析构成市民身份边界的排斥。

1.确认市民身份的制度因素。许多学者在阐述社会变迁倾向与“行政主导型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向“市场主导型城乡二元社会结构”转换,然而并不是所有的事都是由市场决定,市民身份的确认仍然要通过行政部门把握的户籍这一门槛,户籍只是一道屏障而已,市民身份的背后是多个因素的综合。农民工身份转换为市民身份,必将配置一定的制度保障和资源保障,以至让身份享受应享的权利,不然就会造成“获取身份而不认同这个身份”的悖论。因此,确认市民身份,取决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的有关容纳程度的把握。

2.支配市民身份的公共产品及各种福利待遇等资源边界。对城市社会共同体内的有限的公共产品等资源边界的享有问题。在市民看来,农民工身份转换成市民身份,就意味着市民将失去支配自身的一些资源或不愿意分享有限的资源,或认识到农民工对他们的利益构成挑战,特别是关系到附属在市民身份上的各种利益,社会经济差别和福利待遇,他们就会构筑一定的边界阻碍“他者”的融入。

3.市民身份的观念认同边界。作为“市民身份”的认同问题,李海青认为市民共同体内的传统文化传统使得其成员对于市民的权利与义务、行为与责任有更直接的理解、把握与沟通,作为一种内心的规矩更易于让其接受。本阶层或群体的组织性为基础的良好的利益表达、沟通、博弈与协调机制,对于市民社会利益矛盾的化解发挥着尤为重要的作用 [6] 。市民长期以来形成的观念、习惯及传统文化等能够使共同体内成员在价值理念上自觉认同已有规范,从市民社会共同体内身份的观念认同层面来看,户籍的改变并没有自动带来农民工“角色”内涵的完整转型,仍然面临市民社会共同体内成员身份的认同危机。对市民身份的边界排斥阐述,目的在于理解农民工身份转换方向的可能性是市民还是公民。

(二)市民“身份”内涵的变化

由市场导致的城乡二元结构称为“市场主导型二元结构” [7]。“市场主导型二元结构”不仅促进了中国城市化的发展进程,还造成现在城市社会的现状,“农民工”与“市民”是两个的权利群体。由市场引导的城市社会的这个主战场,直接导致这两个群体本身的分化及身份定位的变化。李建明认为:市场经济导致人口社会流动,社会流动分为上行流动和下行流动。社会上行流动主要表现为20世纪90年代后期一个由民营企业家、新经济中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知识分子等所组成的是受过良好教育、职业声望的“新中产阶级”。社会下行主要是社会转型期中被边缘化城市的“失败者”,并出现具有城市户口的贫民阶层。他们与农民工、一起构成了城市社会的底层 [8] 。据上述资料市民层次分化为上层市民和城市贫民阶层,我们可得出这么几点结论:(1)“市民身份”使“农民工”的流向成了模糊和宽泛的概念。“农民工”改变了户籍身份,获得与城市贫民阶层的一样的市民身份及相应的“市民权”,这个身份及相应的“市民权”其实质性的意义值得考量。(2)市场经济社会流动的变化所导致的城市(市民)与城市之间的发展水平及市民的权利应享也存在差异。就此而言,中国现有城市市民身份的 “市民权”不是什么“标准”的公民权(“市民权”)。(3)我们认为,社会上下行流动的过程也绝不会是“农民工”向城市市民单向靠近的过程,而是一个双方共同变化的过程。王小章认为,“城市居民的公民权(‘市民权’)的内涵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城市居民曾经拥有的特权已逐次消失或弱化,国家已不再负责城市居民的工作安排,城市居民曾经旱涝保收的各种福利和保障也逐步缩减或日益市场化,甚至连政治代表权(人民代表占人口的比例)也逐步和农民靠近,尽管还没有完全一致。总之,在今天,拥有城市户口已不再意味着曾经意味的一切。” [9]

“市民身份”的边界排斥及社会转型带来的城市居民的“市民权”内涵的变化。说明农民工身份/公民权流向市民身份/市民权是值得质疑的。

三、解决农民工“身份”的路径选择

解决农民工“身份”的路径选择不是“市民”和“农民工”身份转换,换言之,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途径主要是将二者逐渐统一纳入国家层面上的“公民”。我们在对市民身份论述的时候,预设身份属于某个共同体,体内的制度、资源与文化认同为身份提供支持。体外农民工进入城市社会这个共同体,必将引起制度的变动、资源的重组和分配。现要将城市社会的有限资源与这些外来者共享,必将造成城市社会的压力和市民身份的排斥。目前有关“农民工”问题的相关制度,中央政府在致力于敦促各级地方政府、城市政府及其相关的职能部门“保障农民工的权益”,但不提供国民社会保障等的财政支持,反而将义务、责任(财政负担)下移到了地方及城市。国家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途径主要是将国家层面上的“公民权”问题转换成了城市层面上的“市民权”问题 [10]。中国这个特殊的社会转型时期,现存的这种状况,城市的有限能力已无法解决这个问题,居于各自的发展考虑,城市中的社会保障、医疗、住房、教育等旧的制度均不保障农民工群体的权益,说明“市民权”这个趋向行不通。在城市这个社会,支配身份的资源是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关键,特别是在社会保障、医疗、住房、教育和就业方面的保障,必须由中央统一纳入规制内,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不能单方面的下落负担到城市。农民工公民权要脱离以市民权和市民社会为中心的状态而转变为一种国家的制度,一系列关键性的制度包括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福利等制度逐渐为这个身份提供保障,是当前农民工权益解决之路径。

参考文献:

[1]李强.当代中国社会分层流动[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3.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3]阿兰・布鲁姆.巨人与侏儒[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3.

[4]古朗士.希腊罗马古代社会研究.第1―3卷[M].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90.

[5]苏黛瑞.在中国城市中争取公民权[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9.

[6]李海青.市民社会的利益冲突及其中国语境[J].科学社会主义,2009,(1).

[7]孙立平.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及其分析模式的转换[J].南京社会学,2009,(5).

篇10

 

20世纪末掀起了一股影响中国城市规划建设较大的“广场热”,各个省地的大、中、小城市中一个个宏大壮观的广场此起彼伏。其中以市政广场、纪念广场、交通广场、商业广场居多,它们多数位于城市中心或商业繁华地带,此类广场一般面积较大,功能综合,离居民区距离较远,各大、中城市的市民多数都需要借助公共交通工具到达这些广场。然而城市居民更多需要的是丰富多彩和便捷的户外生活,著名作家老舍曾说过,“城市的精华在于空”,城市中的游憩广场和街头绿地正好形成了提供组织市民户外生活重要场所的绝好平台。这些广场不需大而壮观,它是审美价值和实用价值的结合体,更需要为人所用,满足市民多种多样的业余生活。但是游憩广场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免费论文。

让我们把视线转到美国纽约, 纽约市中心的佩雷小广场(如左图)是因地制宜的设立游憩小广场的典范。佩雷小广场面积仅为30.5m×12.8m,一面临街,三面靠墙,并不显眼,显然它不是为“看”而设置的。小广场设在曼哈顿中心区一角,它为历经喧闹的人们提供了一个感受大自然的绝妙休闲场所:一面是淙淙的瀑布流水,其它两面墙上布满了绿色攀缘植物,如同太阳伞的12棵乔木下摆设着桌椅和鲜花,一幅多么美丽、优雅的自然画卷,一处多么舒适小巧的城市厅堂。通过对佩雷小广场的一些分析,对于适于我国市民游憩广场的设立不难得到以下几点启发:

1、合宜的面积

根据《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城市市级游憩、集会广场每处宜为4-10ha;区级广场每处宜为1-3ha。在具体使用中,特别是旧城区中,游憩广场可以更小,大了则会失去其便捷的生活尺度,过分嘈杂,也失去了本应该有的亲和力和归属感。佩雷小广场很小,但它给人们提供了与阳光、水声、绿色共处的惬意休闲场所。即使城市中一个小小的空间,也是市民精彩生活的一种体现,是市民院落生活情节的一种延续。

2、与城市居民需求相匹配的游憩广场数量

如果按城市用地是均质的考虑,即人口均匀分布在“与广场相关用地”内,市民对城市广场的使用需求也是相同的,那么每2.25平方公里就应有一个广场,即“与广场相关用地”上广场平均密度应是0.44个/平方公里。城市中的广场一般没有达到这个标准。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渴望运动、交流的生活广场。在济南市和平路上,燕山小区的路对面,一处不足300㎡的场地,仅放有几组健身器材。。早上可见到晨炼的人们;白天有闲坐的老人;晚上这里又会音乐响起,周围的市民在此翩翩起舞。使用率之高是许多花了大价钱、有壮观景色的广场所不能及的。

几乎每个城市都缺少这种实用性很强的游憩广场。比如,早上在没开门营业的商铺前,常见到晨炼的老人;孩子们常常拥挤在儿童游乐场,少了一份与大自然接触的场地。所以在城市的适当地段,特别是生活区域还是应该增加一定数量的这种游憩广场。

3、不必拘泥特定风格的设计形式

广场的设计不应拘泥在某种风格和形式的条框里,要因地制宜的进行设计和设立。过去许多广场不考虑具体的情况,风格和形式近于相似。都有带图案的大草坪、过于宽敞的硬质铺装用地、庞大的雕塑,这些最终没有得到市民的认可。免费论文。再看佩雷小广场,构图简洁,没有明显的风格、流派,却取得了美观、实用和生态的有机结合。

由于市民们生活多样性,他们需要不同的空间和场所来达到自身休憩、娱乐和运动的目的。在设计时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首先,要尊重和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原来有水面的,要围绕水面设游览、休憩的场地;地形起伏大的,可以让市民拾阶而上,感受不同的立体空间;有大而珍贵的古树的,可建成林荫广场,起到了保护和利用古树的双重作用。这样,是对与之有关的生态环境的最佳保护,也可减少没必要的浪费。其次,根据当地的人土风情,形成当地的特色和风格。免费论文。这是当地人们长期生活的过程中,文化自然积淀的结果。这不需照搬别人的风格和特色。

4、注重市民参与性的布局空间

广场使用率低,没有人气,是建广场失败的主要原因。贴近生活的城市游憩广场,让市民的活动参于到广场空间中,成为广场构成的一个活因素。。譬如说,美术学院会激发街头画展;集邮公司会诱导集邮爱好者交流;商业街会招引咖啡厅、茶馆、冷饮店集中,形成休闲广场;居住区倘若有一棵或几棵大树,当地居民就会自发到此下棋、纳凉、游戏、聊天;一早一晚市民自发组织的集体晨炼和健身舞。这种在群众参与下形成的城市广场,花钱不多,切合实际,却能在文化层次上反映出城市的真实和生活的美好。在设计中,要给这些市民参于的活动准备好空间。这无需城市决策者和规划师一手包办,只要决策者和规划师因势利导,就能使这种环境形成真善美的统一。

5、提供人性关怀的公共家俱

在广场设计理念中,现已不再单纯强调宏伟、庄严、英雄主义式的布局形式,市民在巨大广场中体验疲劳和乏味、无奈的环绕大草坪、穿越广场图案限定的复杂迷宫已不被提倡。而是重在发展为人所实用、为人所体验的人性空间,希望有近人的尺度,亲切而有人情味的环境,各类使用者群体,不论是有权或无权的,有钱或无钱的都能自由平等地享受广场生活。要完善配置多种服务设施如公厕、公用电话、坐椅、废物箱、问讯亭、交通指示牌、照明、遮阳棚、无障碍通道等这些公共家俱,从细微处体现对人的关怀。

6、充分发挥游憩广场的生态效应

游憩广场是城市生态系统中一部分,一个生态效应良好的游憩广场对整个城市的生态平衡起到调节和改善作用。游憩广场提倡节能节地、防治污染、资源永续利用以及维护自然,增加绿量。再回到佩雷小广场。。它是由三面墙体和一面对街围合成的空间,在那里形成了一面墙是瀑布,两面墙是绿色攀缘植物,中间有12棵大乔木的生态空间,水和植物在滞尘、消除噪音、蔽荫和营造舒适休息小环境方面都起到了充分的作用。市民需要阳光、绿荫和清新的空气,城市中的开放游憩广场空间首先应该生态化,体现对回归自然、尊重自然的再认识,然后再强调把广场设计与景观设计有机结合起来。

小结

市民的生活五彩缤纷,喜欢茶余饭后休闲的人生体验,决策者和设计者应理解和关怀他们的这种生活情怀和需求,让合理的游憩广场伴市民度过每时每刻的精彩业余时光。

参考资料:

《呼唤“蓓蕾”》 作者:余柏椿 《城市规划》2002年第1期

《环境建设的“政绩”和民心》 作者:金经元 《城市规划》2002年第1期

篇11

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是公共交通和文明交通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交系统的辅助和补充,对于缓解交通压力、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等具有重要意义。从2010年开始,张家港市先后投入近3000万元,大力实施公共自行车服务惠民实事工程,项目一期规划建成77个网点,自行车及锁柱2000套;项目二期规模为75个服务网点,2000套锁柱、1200辆自行车,目前全部并网投入运行。152个服务网点分布在市区主干道路、公交站点、商业区、园林景区、广场、居民小区附近,都可以“通还通借”。如今,只要你步行1公里,都会看到一排排时尚靓丽、摆放整齐的城市公共自行车,这为市民的出行提供了方便,更成为市民绿色出行的又一个新选择,有效解决了公交站点与市民出行目的地“最后一公里”问题。

在提供公共自行车服务中,张家港市创新引入了“诚信积分”概念,即每一位本地市民包括外来务工人员都只需提供身份证明,就能办理一张“诚信卡”(磁卡),无需提交任何押金,甚至连办卡工本费都不必缴纳。市民办理“诚信卡”后,可免费获得100分的“诚信积分”,每次刷卡使用自行车在两小时内归还的,将可增加一分;超过两小时归还的,会相应扣减积分,归还时间越晚,扣分越多;诚信积分归零后,将不能再使用公共自行车。

我国最早实行公共自行车的城市是杭州,其后又有不少城市也在公共自行车方面作了积极的尝试和探索。这些城市大多实行的是信用保证金的方式,在办理租车卡时交一定数量的保证金,以后使用时按时间计费。而把“诚信卡”作为公共自行车的使用凭证,“诚信积分”作为市民使用公共自行车的信用记录,市民凭借个人的诚信获得政府提供的免费公共服务,这在全国所有城市中是一次创新尝试。张家港市作为首个实现“全国文明城市”三连冠的县级市,一方面,随着城乡一体文明建设的扎实推进,城市文明程度和市民文明素养不断提升,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中对市民的文明素质特别是个人诚信有着高度的信任;另一方面,随着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蓬勃开展,市民作为公共服务的受益方,也有足够的文明自觉来维护好城市文明形象。因此。在张家港。一辆辆公共自行车不仅仅承载着政府与市民之间的优质公共服务,还体现着政府与市民包括外来务工人员之间高度的信任。

小小自行车,共享文明成果

在连续三届“全国文明城市”创建中,张家港市始终坚持“共建文明城市,共享文明成果”的创建理念,把创建文明城市作为为民办好事、做实事的重要过程,每年都安排数千万元文明创建专项经费用于民生实事工程,切实做到“创建过程让群众参与、创建实效让群众检验”,形成了文明城市共建共享的生动局面。公共自行车就是在文明城市创建中的一个生动事例。

张家港市公共自行车服务工程是采取政府与企业合作的方式进行,具体模式概括为“设备租赁、服务外包、市场运作、政府监管”,通过政府支付服务费购买企业服务的方式,以达到为市民办实事、办好事的目的。公共自行车所有锁柱、车辆、后台全部设备属企业所有,企业负责日常的调度管理服务工作,政府对每年度项目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管,并按年度运行情况支付租赁服务费。这样避免了政府大量采购研发软、硬件设备,安排大量人员进行日常维护、调度、管理工作,通过成本核算,采用市场化模式可以节省大量资金。

同时,公共自行车服务在功能设计上尽量体现实用、便捷,突出以人为本。譬如,每辆自行车的轮胎都是轻巧的实心胎,这样就避免了我们日常生活经常遇到轮胎气压不足的尴尬。

可以说,从项目一期工程开始,市民对公共自行车就高度认可,每天办“诚信卡”的市民络绎不绝。张家港城管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为了让市民尽快拿到“诚信卡”,增加了社区居委会发卡渠道,原来社区只办理登记不发卡,现在社区既登记又发卡,使市民的办卡渠道更加通畅。如今,在城市中,越来越容易看到市民或骑着公共自行车在上班的路上,或骑着公共自行车在休闲健身。

小小自行车。彰显文明品牌

张家港市公共自行车系统24小时运行、无人值守,这考验着广大市民的道德素养与文明诚信。张家港市民确实也以实际行动交出了一份满意的答卷:公共自行车系统运行以来,没有一辆公共自行车被盗,没有一位市民不归还自行车,就连诚信积分扣分较多的市民都很少。同时公共自行车项目运行以来,涌现的好人好事也不断,市民会主动提醒家人和朋友公共自行车的借用停放情况,遗失在公共自行车上的东西常可以通过后台系统查询找到失主等等。

截止到目前,可使用公共自行车的磁卡数量达到10万余张,根据最新一周的数据统计,二期项目投入运营后,平均每月公共自行车使用量达到40万辆,次,每天平均借车次数已达到近1.35万次,按每次2公里计算,每年可以减少排放二氧化碳18.9吨,氮氧化物0.81吨。

谈到公共自行车项目,张家港市城管局停车管理处王晓东作为项目实施组成员深有感触:“公共自行车项目难就难在服务网点的设置,每个网点在建设前,我们至少去过10次,需要不断地与布点位置附近的单位、门店老板以及房东等进行协商。目前来看,这些网点的设计还是比较合理的,基本上满足了老百姓的需求。特别感谢那些协助我们做好工作的单位和门店老板等等,没有他们的支持,我们的工作根本没法进行。”

面对张家港公共自行车推进和建设的高速度,项目承建单位上海永久自行车公司董事长陈闪感慨道:“整个项目从开始实施到真正建成,张家港市政府投入的精力和重视程度非常高,建设速度也非常快,短短一个月的时间内就完成了一期近80个网点的勘测、建设和安装,这可以说是创造了一个奇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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