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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27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4-0065-02
科研档案是指在科研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科技文件资料,是医学科研活动的真实记录,是一项重要的信息资源[1]。医学科研档案管理工作是一项专业性、科技性很强的管理工作。随着医学科学事业的不断发展,科研活动也越来越频繁,随之产生大量的科研文件资料。科研文件内容广泛,且来源分散,涉及人员多,以致资料收集难、管理难、利用率不高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如何在科研活动中科学地收集、管理和利用科研文件资料,是医学科研档案管理创新的重要课题。
一、医学科研档案管理重要性
医学科研档案是真实记录科研活动历史及其成果的综合载体,对医学科学技术研究的发展具有很好的指导促进作用,对科研工作的瞻前性、科学性及实用价值的鉴定起着重要的作用,是医院科研实力水平的重要体现。搞好医学科研档案管理工作,对于提高医院科研整体水平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医学科研档案材料收集、整理、编排、保存及利用等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1.医学科研档案是科研工作的重要依据,是科研活动的必要条件
科研档案与科研工作关系密切,医学科研工作是医学科研档案的信息来源,而要搞好科研,就必须要有完整、准确的科研档案作为依据。一切科研活动都有延续性,需要吸取和借鉴已有的科研资料信息。进行科学研究必须以大量充分可靠的材料为依据,而科研档案能为科学研究提供不可缺少的原始资料和重要信息,通过对医学科研档案的系统管理,能够防止和避免科研活动的重复性。因此,医学科研档案能为医院的科研管理部门、医学科研人员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提供最新的、反映医院医学科研活动的宝贵信息,是科研活动的必要条件。
2.医学科研档案是制定医院发展规划的客观依据
医学科研档案能够有效记录医院的科研人才结构、科研基础设施及科研技术状况等,医院当前医疗技术水平层次,国内外学术地位,人才、设备情况,医院学科发展主攻方向,整体医疗、科研、教学发展规模、科研辐射范围等,均可通过医学科研档案真实地反映出来[2]。通过对医学科研档案的统计分析,能够对医院未来发展方向进行综合评价和分析,从而为制定医院发展规划提供客观依据。若科研档案管理不善,将直接影响到上级管理部门和医院管理决策的制定,影响到学科管理、科研活动顺利开展。
医学科研档案不仅记录了科研活动的最终成果,同时也记载着科研活动的研究过程、科研人员承担的科研任务、科研项目完成后发表的学术论文以及获得的成果奖励等信息。医学科研档案的系统性、客观性、完整性、真实性和连续性,能够帮助医院考核部门对科研工作人员各方面的素质深入了解。因此,在人才考核、职称晋升的过程中,除了参考医疗、教学量化考核指标以外,还要充分利用好医学科研档案,为医院科研人员全面考核衡量,人才选拔提供重要依据。
二、医学科研档案管理存在问题
1.医学科研档案制度不健全、不落实
医学科研档案管理工作与科研项目申报、科研成果申报工作相比,不能引起医院领导重视,导致科研档案管理制度不完善或执行不到位,科研档案管理工作缺乏系统性。没有完善的制度保障,科研档案归档缺少制度标准,造成很多科研档案归档混乱,不能实现集中统一管理。有些管理制度形同虚设,执行和落实力度都不足,科研档案管理监督机制亟须完善。
2.医学科研档案管理相关人员意识不足、能力不强
医学科研档案管理组织机构不健全,档案管理人员人数不足、素质不高、能力不强,缺乏相应的理论知识与管理知识,系统化、标准化程度较低,影响医学科技档案整理开发利用。档案管理人员长期以来只负责收集整理档案,缺乏服务意识。同时,医院科技工作人员档案归档意识淡薄,只注重科学研究实践活动,重视科学研究课题申报、、成果申报、专利申请,忽视了医学科研档案归档,更有的认为档案具有保密性,抵制归档或不归档。
3.医学科研档案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
传统的医学科研档案管理,存在档案资料易损坏、低效率、不便于统计和查询等问题,这些问题使档案的利用率显著降低。随着信息化时代的来临,医院不同程度地实行了管理的信息化,从病人的挂号到门诊、急诊、入院、出院、用药、结账都实行了网络化管理,但在医院科研档案信息化管理方面,还没有形成共识,没有建立相应的科研档案数据库,没有意识到医院科研档案信息的巨大价值,档案信息没有进入共享,大部分科研档案管理工作只局限于简单的整理、查询和提供利用等传统模式,阻碍了档案信息的开发利用[5]。
4.医学科研档案开发利用率不高
医学科研档案管理人员对科研档案重管轻用,科研档案资源整理收集不够丰富,服务手段不能适应医院科技人员的需求,导致科研档案无法发挥其应有的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当前医院保存的科研档案多为原始资料、研究工作结束后科技档案就被束之高阁,只供医院科技人员个人晋升等需要查阅使用,缺少同行交流开发利用,无法有效服务临床、科研、教学。
第二条本办法中非国有制经济单位是指凡在唐山市境内注册的“三资”企业、乡镇企业、股份制企业、民有民营企业、私营企业、民办科研机构和外地企业驻唐办事机构等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我市大中专毕业生,均可实行人事:
1.到第二条所列单位就业的;
2.自谋职业的;
3.负劳务的;
4.准备报考研究生、进修、出国留学的。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人事是指我市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为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提供保管人事档案关系、办理养老保险等服务工作。包括:保管人事档案、代办落户手续、办理档案工资(执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同类人员标准,下同)转正定级、档案工资晋升手续、代办申报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出据与档案材料有关的证明、为毕业生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发放<养老保险手册>、负责计算工龄。
第五条人事分为单位委托人事和个人委托人事。凡属单位委托的应由单位明确委托项目,办理委托合同书;凡属个人委托的,由个人明确委托项目,办理委托合同书,然后履行委托事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承办本行政区域内的人事服务工作。
第七条凡到本办法中第二条所列单位工作的我市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均由单位办理委托人事。第三条中第2、3、4款所列需由个人办理委托人事。
第八条凡属单位委托人事和第三条第2、3款个人委托人事的,在办理保管人事档案关系的同时,办理养老保险手续;第三条中第4款个人委托人事的根据自己需要办理养老保险手续。
第九条根据唐山市人民政府9号令《唐山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凡属单位委托人事的,养老保险金由委托单位和毕业生个人共同负担。缴纳比例为:以毕业生档案工资为基数,委托单位缴纳24%,个人缴纳1%。个人缴纳1%部分,由委托单位按月从毕业生工资中代为扣缴,由委托单位按25%的比例一同上缴各级人事行政部门的各级人才交流中心机构。个人委托的,其养老保险金按本人档案工资的25%由个人全部负担,并由本人到各级人才交流中心机构缴纳。
第十条委托项目中要求连续计算工龄,委托单位或个人要在每年的一月份缴纳本年度养老保险金。不按时缴纳者,按月加收应缴金额的1%的滞纳金。
第十一条单位办理委托人事,须向当地人才交流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1.委托人事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件)复印件;
3.委托毕业生的毕业证、报到证、户口粮油关系迁移证以及与项目相关的材料。
第十二条个人办理委托人事,须提交下列证件:
1.委托人事申请书;
2.聘用合同复印件;
3.毕业证、报到证、户口粮油关系迁移证以及与项目相关的材料。
第十三条实行人事的大中专毕业生,其见习期考核、转正定级、申报职称均由委托单位向各级人才交流机构提供毕业生的工作表现、个人工作总结等材料,由负责的各级人才交流机构办理有关手续。毕业生在见习期解除聘用合同,又应聘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见习期(扣除待聘期)合并计算。
第十四条实行人事的大中专毕业生应聘到另一个非国有制经济单位工作的,需重新办理委托手续。在见习期内到国有制经济单位工作的,由毕业生分配部门办理改派手续;见习期满后到国有制经济单位工作的,由干部调配部门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五条实行人事的毕业生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由各级负责部门报同级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机构审核后,为其办理退休审批手续。从办理退休手续的下月起,由各级负责部门按月发放养老金。养老金的计发标准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金计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各级人才交流机构与委托对象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委托对象有违法或严重违纪行为的,各级人事部门及时终止其委托关系,并书面通知委托人事单位或个人。
随着国家科技的进步以及高等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国家财政对科研经费的投入比例持续上升,高校作为开展科学研究的重要阵地,科研活动主要以各类科研项目的形式展开。由于科研项目经费来源渠道多、管理方式复杂、经费的支出情况多变,目前各大高校普遍存在经费管理和使用不合理的现象[1]。合理安排和管理科研项目的预算逐渐成为新常态下科研领域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高校科研工作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一、高校科研项目预算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科研项目预算编制的不合理性
由于高校考核制度的导向作用,高校科研工作者普遍只重视立项,忽视项目申请书中的预算编制,项目负责人往往没有意识到预算编制的严肃性,只要能申请到经费就可以,项目组其他成员也没有参与到申请书的预算编制中来,大部分的项目申请书中的预算是由项目负责人一人完成,这样的项目预算没有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预测,只是项目负责人凭经验估计填写。另外,科研管理人员和财务管理人员也没有把项目的预算编制作为工作的重点,导致项目立项实施的时候,经费支出与预算明显不同,项目组频繁要求调整变更。
2.科研项目经费开支的不可预见性
科研项目作为一项创新活动,开展期限普遍在2~3年,有的甚至5年,科学研究周期长,不可预见的因素多,更何况在市场经济的今天,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日新月异,但是现行相关的科研项目经费制度要求严格,有些甚至于精确到商品名称、具体价格和数量[2]。项目实施过程中经费支出具有很大程度的不确定性,再加上项目主管单位复杂的编制和调整流程,科研人员很难合理地编制和调整项目预算,这给项目的实施过程增加了难度,影响项目进展。同时这也是项目组粗略编制预算、不合理使用经费的因素之一。
3.科研项目管理的复杂性
(1) 项目主管单位的管理不合理。科学研究是高校综合实力重要指标之一,许多高校为了提升科研水平,一味地追求科研项目的立项数量、级别以及到校科研经费,鼓励科研工作者通过不同渠道获得科研经费。高校的奖励制度、职称评选和晋升制度也大多与科研项目经费挂钩,这一系列项目主管单位的“绿灯”措施,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上存在很大的漏洞[3]。
例如,科研管理部门对项目申请书审查不严,只要有利于项目立项的申请,即使经费编制不合理,也容易被忽略,财务部门对科研项目经费的监管也基本上只停留在对票据合法性的审查上。项目的成果质量、经费使用的科学性和项目是否带来经济效益都往往不在审查范围。
(2)科研项目来源部门的审查不合理。项目来源部门对上报的申请书主要是对项目的论证报告、可行性分析甚至是否具有创新性等方面进行评审,项目的经费预算通常不作为能否立项的评判依据,这使得许多经费预算编制不合理甚至明显有误的项目申请书也能立项。因此被批准下来的项目无法照原预算执行,但是审计部门审查时又要求按照批准立项的预算执行,使项目经费的开支处于矛盾之中,这不仅影响科研项目的开支,也使项目管理工作更加被动、复杂。
4.各级各类项目经费管理制度差异性大
随着高校科研能力的提升,项目来源渠道也越来越多,比如纵向课题就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教育部课题、省级项目、教育厅项目还有各级专项课题等。项目的来源部门都有各自的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每个管理办法对科研项目经费允许列支的范围和额度各不相同,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出版/文献事务费、会议费、咨询费、劳动费等,比如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管理费提取比例就各不相同如下表。
各级各类项目来源部门各自为政, 没有进行信息共享与沟通。高校科研人员为了获取更多的科研项目与经费,只要申报条件允许都积极申报课题,导致课题资源往往集中在少数人的手中,甚至出现一题多报的现象[4]。这不仅限制了国家科研资源的优化配置,也使得科研经费的分配难以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开展支出。
5.科研绩效奖励机制不合理
科研活动是一项需要大量时间、精力的创造性活动,科研工作者的基本工资水平并不高,然而在耗费心血的科研工作当中,科研经费预算中并没有体现出科研人员的劳动报酬,经费管理办法中劳务费也只是用于没有财政收入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科研工作者的长期的智力、体力劳动没有得到相应的经济认可,再加上在当今社会下科研工作者的各方面经济压力,有些科研工作者就铤而走险,利用不恰当的方式套取项目经费。
二、改善高校科研项目预算管理的措施
1.成立相关的科研经费管理岗位
由于科研项目来源渠道多,各级各类的经费管理办法也不尽相同,科研经费数额大,高校迫切需要成立一个专门管理经费的岗位,这样的科研经费管理岗位通过综合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的作用,不仅可以指导科研人员在项目申报时进行科学、合理的预算编制,还可以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挥专业优势及时答疑解惑,对项目立项后的实时经费支出、中期检查、预算变更、结题验收全过程进行监督指导。这样既帮助了科研工作者指导预算,监督经费开支,又缓解了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的压力。
2.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科研项目经费和项目组、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密切相关,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经费的开支范围、报销程序进行明确规范,不仅有利于科研工作者更方便快捷地办理相关业务,又能规范科研经费的使用,减少工作的重复性,提高工作效率。
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需要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责任到人,促进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达到服务于科研的目的,又能够符合审计的要求。
3.优化经费管理办法
现存的各级各类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因其差异性很容易被混淆,各高校又有其自身的经费管理办法,种类繁多的规章制度给科研管理人员和科研工作者带来了一定的麻烦。
一方面,广大的科研工作者迫切需要一个国家层面统一标准的经费管理办法,而且应具备操作性强、普遍性、约束性等特点;另一方面,也需要能促进科研项目来源部门优化科研经费配置的管理办法,使优势资源能集中配置给真正需要的高新技术项目;同时,还需要根据广大科研人员的实际情况合理性地调节预算范围,增加科研工作者的劳动报酬,让科研工作者的科研能力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增加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杜绝科研经费的违规使用[5]。
4.构建科研经费网络信息平台
与日俱增的科研项目及经费给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造成了巨大的压力,传统的科研管理方法已经不适应科研发展了。越来越多的高校通过引进网络信息平台改善科研管理,通过构建网络信息平台,让财务信息和科研管理部门信息共享,科研管理部门能及时了解项目经费到账情况,财务部门也可以通过信息平台了解立项项目的性质、来源部门,准确对项目经费进行划拨,简化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的对接程序。
参考文献:
[1]吴晓莉.新形势下我国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问题及对策[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5).
[2][4]付 晔,杨 军.论高校科研经费使用问题产生的根源与治理[J].研究与发展管理,2014(04).
教师业务档案是学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学校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表现。把教师业务档案保存起来不仅是学校的历史财富,也是教师个人的财富,通过业务档案,教师能看到自己在从事教学与教育科研中的成绩,从而进行更高层次的探索,激发工作热情。因此,档案工作人员也应该认识到教师业务档案的重要价值,更好地为教学第一线服务。
一、原始材料的搜集
(一)历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本人申报材料是基本材料,它比较全面地反映了该教师一定时期内的专业技术水平。几年来多数教师已积累了3次,有的已达到4次。
(二)每年度的教育、教学工作考核表及师德评价,综合技能评价、公开课评价、教学评价等。
(三)学历证明复印件。教师是终身学习制的,因此,继续教育是教师学习的主要途径。不少教师通过在职或离职进修获得新的学历应及时充实。有的由本科达到硕士再达到博士学位。
(四)各类荣誉证书复印件。包括各级各类的优秀、先进;论文获奖及指导学生参加各种竞赛获指导教师奖等。
(五)学术成果复印件。凡在报刊上公开发表的论文、教改经验、公开出版的专著以及编写的教学用书。这些复印件必须有书刊的封面和目录,以保持其真实性,它是衡量教师、教研最有份量的见证。
(六)课题立项申请书、结题报告、成果鉴定证书等复印件。
(七) 对本单位的集体荣誉、各种集体证书等各项成绩的证明、归档分类也非常重要,原件要重点保管存档,并且要留足够的复印件。
以上材料,不是一次搜集完备而是应随时积累。前两项材料由组织掌握,后五项材料需本人提供。开始时,我们主动向教师索要,并逐一验收,后来教师也逐步明确了提供这些材料的重要性,感到材料保存在档案室比存放在自己手中更安全、更可靠,查用方便,所以一产生上述材料,便主动上交到档案室。 以上这些工作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经常的分类、整理,把功夫下在平时。
二、整理与归档
(一)随时搜集。随时收到材料后,先用简易袋子分人保管起来,要求做到不错失,不残缺。
(二)定期整理。每年年底对收集的材料,按规范进行裁切、裱糊、折叠。其次是拆开原档案进行分类编排,然后是重新编造目录活页装订,最后按一定顺序归入本人档案盒。这些年来,有的教师的业务档案已积累了厚厚的一大册。 也有利于教师平时的查阅。
三、利用和管理
教师业务档案为教师职称评审和职务晋升提供了有用的依据。每逢评聘职称时,学校都要召开职称评聘公示会。我们这时要将教师业务档案送上门,通过利用业务档案向教师展示自己的教学成果,来衡量是否符合评聘条件。业务档案为学校领导做好评聘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减少了不必要的麻烦。
在管理上,严格执行借阅制度,确保档案安全。部门借阅,一般在档案室,特殊情况,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借出,但不得超过借阅期限。本人要求查阅,须经领导同意,但只能借阅不能将档案带出档案室。有关组织推荐意见、鉴定、民意测验一般不允许查阅,专业技术人员调动工作时,其业务档案应及时转入有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转出时必须登记注销手续,不得个人自带。
四、体会
教师业务档案为新时期教师发展性评价制度奠定了基础。特别是新课改后不仅对学生而且对教师提出了进行发展性评价。发展性评价即为面向教师未来的评价,通过评价激发教师的发展需求,帮助教师制定发展目标,调动教师不断提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为教师后续性发展创造条件。教师业务档案由于对教师教学质量、教育科研等有详尽的量化记录,因此,为学校对教师进行评价提供了重要依据。 转贴于
为了适应新时期下的教师评价制度,教师业务档案也随之发生了一定的变化,除了反映量化的第一手资料外,也开始注重质性评价材料的收集。例如师德的评价、综合技能评价、公开课(示范课)评价、教育教学反思、师徒结对、谈话记录以及学生对教师的评价等。因此,在教师业务档案中应增加相应的栏目,全面记录教师的成长过程,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教师业务档案 建立 管理
教师业务档案是学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学校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表现。把教师业务档案保存起来不仅是学校的历史财富,也是教师个人的财富,通过业务档案,教师能看到自己在从事教学与教育科研中的成绩,从而进行更高层次的探索,激发工作热情。因此,档案工作人员也应该认识到教师业务档案的重要价值,更好地为教学第一线服务。
一、原始材料的搜集
(一)历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本人申报材料是基本材料,它比较全面地反映了该教师一定时期内的专业技术水平。几年来多数教师已积累了3次,有的已达到4次。
(二)每年度的教育、教学工作考核表及师德评价,综合技能评价、公开课评价、教学反思、一帮一、谈话记录等。
(三)学历证明复印件。教师是终身学习制的,因此,继续教育是教师学习的主要途径。不少教师通过在职或离职进修获得新的学历应及时充实。有的由本科达到硕士再达到博士学位。
(四)各类荣誉证书复印件。包括各级各类的优秀、先进;论文获奖及指导学生参加各种竞赛获指导教师奖等。
(五)学术成果复印件。凡在报刊上公开发表的论文、教改经验、公开出版的专著以及编写的教学用书。这些复印件必须有书刊的封面和目录,以保持其真实性,它是衡量教师、教研最有份量的见证。
(六)课题立项申请书、结题报告、成果鉴定证书等复印件。
(七)平时自主学习记录。阅读的内容包括教育教学理论、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知识、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等。
以上材料,不是一次搜集完备而是应随时积累。前两项材料由组织掌握,后五项材料需本人提供。开始时,我们主动向教师索要,并逐一验收,后来教师也逐步明确了提供这些材料的重要性,感到材料保存在档案室比存放在自己手中更安全、更可靠,查用方便,所以一产生上述材料,便主动上交到档案室。
二、整理与归档
(一)随时搜集。随时收到材料后,先用简易袋子分人保管起来,要求做到不错失,不残缺。
(二)定期整理。每年年底对收集的材料,按规范进行裁切、裱糊、折叠。其次是拆开原档案进行分类编排,然后是重新编造目录活页装订,最后按一定顺序归入本人档案盒。这些年来,有的教师的业务档案已积累了厚厚的一大册。
三、利用和管理
教师业务档案为教师职称评审和职务晋升提供了有用的依据。每逢评聘职称时,学校都要召开职称评聘公示会。我们这时要将教师业务档案送上门,通过利用业务档案向教师展示自己的教学成果,来衡量是否符合评聘条件。业务档案为学校领导做好评聘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减少了不必要的麻烦。
在管理上,严格执行借阅制度,确保档案安全。部门借阅,一般在档案室,特殊情况,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借出,但不得超过借阅期限。本人要求查阅,须经领导同意,但只能借阅不能将档案带出档案室。有关组织推荐意见、鉴定、民意测验一般不允许查阅,专业技术人员调动工作时,其业务档案应及时转入有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转出时必须登记注销手续,不得个人自带。
四、体会
教师业务档案为新时期教师发展性评价制度奠定了基础。特别是新课改后不仅对学生而且对教师提出了进行发展性评价。发展性评价即为面向教师未来的评价,通过评价激发教师的发展需求,帮助教师制定发展目标,调动教师不断提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为教师后续性发展创造条件。教师业务档案由于对教师教学质量、教育科研等有详尽的量化记录,因此,为学校对教师进行评价提供了重要依据。
为了适应新时期下的教师评价制度,教师业务档案也随之发生了一定的变化,除了反映量化的第一手资料外,也开始注重质性评价材料的收集。例如师德的评价、综合技能评价、公开课(示范课)评价、教育教学反思、师徒结对、谈话记录以及学生对教师的评价等。因此,在教师业务档案中应增加相应的栏目,全面记录教师的成长过程,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
【参考文献】
[1]蔡桂娟,刘新艳.谈高校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兰台内外.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三条(奖励等级)
市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4个等级。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人员,均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市级教学成果奖。
第五条(管理部门)
市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由*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申请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教学成果项目,其持有单位或者持有人可以申请市级教学成果奖:
(一)在全国首创或者在本市属先进的;
(二)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效果明显的;
(三)在本市或者全国产生一定影响的。
第七条(申请程序)
申请市级教学成果奖,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成果项目,向市教育行政部门申请。
(二)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教学成果项目,向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查后,择优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三)其他学校和学术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教学成果项目,向其主管的委、办、局或者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主管的委、办、局或者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查后,择优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第八条(提交材料)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市级教学成果奖,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教学成果奖申请书;
(二)*市教学成果奖申请简表;
(三)反映教学成果的学术总结材料,或者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报刊上发表的相关论文;
(四)教学成果取得实践效果的学校的证明。
第九条(市评审委员会)
市级教学成果奖由*市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负责评审。
市评审委由若干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在每次评选工作开始前组成。其组成人选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市级教学成果奖申请后,应当提交市评审委评审。
第十条(回避制度)
市评审委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在评审本人、本人所在单位的教学成果项目,或者在评审与本人有亲属、师生等利害关系人员的教学成果项目时,市评审委的成员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评审周期)
市级教学成果奖每4年评审1次。每次评审活动开始3个月前,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授奖部门)
市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和一等奖,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授予;二等奖和三等奖,由市评审委授予。
第十三条(奖金归属)
市级教学成果奖获得者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颁发相应的证书并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四条(经费来源)
市级教学成果奖的奖励经费,从本市预算安排的事业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人事奖励)
市级教学成果奖获得者的事迹,应当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推荐申报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获得市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择优向国务院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申报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第十七条(违规处理)
对于弄虚做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责成有关单位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
市评审委的成员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对教学成果项目的评审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其参加评审的该教学成果项目,市评审委应当按要求重新组织评审。
第十八条(区县级教学成果奖)
区、县和委、办、局(包括高等院校,下同)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奖条件、奖励等级、奖金数额、评审组织和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和委、办、局根据需要自行制定,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解释部门)
全县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在编在岗教职工。
二、实施时间
2020年7月县教育局完成前期准备工作。2020年8月,在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全面实行“县管校聘”管理改革。
三、成立领导组
组长:
常务副组长:
副组长:
四、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7月中旬前)
2020年6月底前,县教育局会同县委编办、财政局核定全县教职工编制总量,会同县人社局核定各学段所有学校高级、中级、初级岗位总量。将教职工编制和各类岗位数额具体分配到校,并报县委编办、人社局、财政局备案。2020年7月,县教育局组织中小学校长及相关人员开展“县管校聘”改革研讨工作,借鉴外市、县改革经验,做好充分准备。
(二)动员部署阶段(7月下旬)
1.召开全县“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工作动员会,安排部署改革实施工作,统一思想认识,强化责任落实,在全县中小学校、幼儿园全面推行县管校聘管理改革。2.各学校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教师座谈会,认真组织学习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任务要求、工作步骤和规范流程,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确保政策宣传到位。
(三)制定方案阶段(8月上旬)
1.各中心学校、县直学校成立校长任组长的教职工岗位聘用工作领导组,下设竞聘组和仲裁组等工作机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成员由校级领导和教师代表组成,其中教师代表由行政提名、民主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领导组成员视学校规模一般由7-11人组成,在校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教育局备案。2.各单位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总额内,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坚持“按需设岗、因事设岗”的原则,设置管理、专技、教辅等岗位,明确每一岗位的职责任务、工作标准、任职条件、岗位工作量等具体事项;任何学校不得因人设岗,可设置优先聘任条件和一票否决项目;设置岗位时要满足“校内直聘和校内竞聘人数原则上达到学校教职工总数的95%,跨校竞聘、组织调剂人数原则上控制在5%以内”的总体要求;教职工岗位聘用工作实施方案和岗位设置情况要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经教代会和校委会表决通过,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教育局审核备案方可实施。校级领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聘用;中层人员根据学校实际可采取校长聘用或竞聘上岗的方式。
(四)组织竞聘阶段(8月11日—20日)
1.校内直聘
学校直接聘用对象指距退休不足三年的教职工,处于孕期、哺乳期的教职工,患有重大疾病的教职工,服务期未满的新招聘教师,当年调入本单位教职工,正在参与交流(支教)及当年交流(支教)期满返校教师,经县教育局批准选派挂职锻炼(抽调)教师,县级督学。符合校内直聘规定的教职工若不满意学校安排的岗位,可参加竞聘上岗,但不再保留原直聘岗位。直聘教职工名单须在学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直聘人员名单,并存档备查。
2.校内竞聘
(1)竞聘对象:本校教职工(不含已确定的直聘人员)
(2)竞聘程序: ①公布岗位。包括岗位名称、岗位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任职条件、岗位工作量等。②个人报名。教职工本人填写意向申请书,申请报名。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个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竞聘资格。③组织竞聘。学校按照竞聘方案组织竞聘。④公布结果。竞聘结果及时在校内公示。⑤汇总上报。学校根据聘任情况填写校内竞聘情况汇总表,并将汇总表与空岗数一并上报县教育局。乡镇中心学校学段间的转岗聘任列入校内竞聘。规模较大的学校可以组织多轮教职工竞聘,每轮结束后应当及时公布结果。为了保证公平公正,竞聘过程全程摄像备查,县教育局指派专人进行现场监督和指导。
3.跨校竞聘
(1)竞聘对象:校内竞聘未被聘任人员。
(2)竞聘范围:跨校竞聘人员可以在全县范围内有空缺岗位的学校参加竞聘。
(3)竞聘程序:①公布岗位。由县教育局根据各校校内竞聘结果公布空缺岗位。②个人报名。校内竞聘未聘教职工向空岗学校提交申请。③组织竞聘。各学校按照竞聘方案和空缺岗位情况组织竞聘。④公布结果。竞聘结果及时在校内公示。⑤汇总上报。学校聘任教职工情况和空岗数及时上报县教育局。跨校竞聘人员在同一轮竞聘中只能向一所有空岗学校提交申请。在上一轮跨校竞聘时已经聘任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竞聘。
4.组织调剂
各学校聘用工作领导组对本校已竞聘上岗人员和跨校竞聘上岗人员可综合协调,统筹安排,确定或调整其具体工作岗位。县教育局汇总全县各学校竞聘结果,结合学校教育教学实际情况,对未聘用人员进行适当的组织调剂。对未能落实聘用岗位又不服从县教育局调剂的,当年度起纳入待岗人员管理。
5.签约聘用
学校汇总各类聘用人员名单,统一在聘用学校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学校依法依规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实施岗位管理。合同聘期一般为三年,报县教育局、县人社局备案。
6.争议处理
教职工如对竞聘工作有异议,可向本校聘用工作领导组提出书面申诉,学校聘用工作领导组给予答复处理。对学校违背政策和程序的聘任行为,将坚决予以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强化考核管理
(一)建立岗位管理新机制。通过全面实施“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实行教职工聘用合同管理,形成长效机制,每三年为一个实施周期,逐步建立健全“岗位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待遇能高能低”的岗位管理新机制,形成学校按岗用人、教职工依合同履职、双方靠合同约束的岗位管理新格局。
(二)完善教师考评制度。各学校要加强对教职工的考核工作,建立完善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多方参与的教师考核评价机制,在实践工作中不断完善考核办法。从师德、能力、业绩、贡献等方面客观、公正地评价每一位教职工,将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职称评聘、绩效工资发放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三)实行教师退出管理。对竞聘未上岗或因其它原因不能胜任教学岗位工作的教师,实行转岗、待岗培训或解聘的退出管理机制,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待遇。1.转岗。不适合教学岗位的,视情况转至非教学工作岗位。转岗的对象为:能力水平与所聘岗位任职条件不匹配、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教师、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转至非教学工作岗位者,不得参加教师系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教师退出教学岗位主要以教师师德表现、工作态度和能力水平与岗位要求的匹配度为依据,退出教学岗位教师有异议的,按照规定可向学校提出申诉。2.待岗培训。对没有竞聘上岗且不服从统筹调剂安排工作的,或其他违反有关规定需待岗培训的人员,在原工作学校待岗培训;待岗培训期不超过12个月,待岗培训期内,只发放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待岗期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不得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各级各类评优评先。待岗培训结束后仍未能竞聘上岗的,只发放基本工资,同时降低其专业技术岗位等级。3.解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解聘:1.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2.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3.受到开除处分的;4.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调整其工作岗位的;5.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6.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7.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8.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上刑罚的。9.丧失或撤销教师资格的;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符合解聘条件的,学校与受聘人员根据相关条款终止岗位合同,解除人事聘用合同。
六、有关情况说明
(一)校级领导、中层、班主任工作量
1.校级领导、中层要带头满课时工作量工作,校长、副校长、中层授课时数分别不少于所任教学科教师标准工作量的1/4、1/3、1/2。不达规定课时工作量的,不得参加高一级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等级晋升。2.班主任工作在发放班主任津贴后,班主任工作量按当地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的1/4—1/3计入教师基本工作量。
(二)关于教辅、工勤技能人员
1.教师在处室、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卫生保健、后勤保障服务等主要从事教辅、工勤工作,不在一线上课或虽上课但课时量不足所任教学科教师标准工作量一半的,不得参加高一级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等级晋升。2.实施县管校聘后教师中主要从事教辅、工勤岗位的情况各单位报教育局备案,今后各学校不得再随意增加。
(三)孕期、产期、哺乳期和重大疾病人员
一、单位改革进展和转隶基本情况
xxxxxx科技发展服务中心由原科技情报所和生产力促进中心两个事业单位转隶重组而成,正科建制,领导职数(1正两副),编制人数13人,人员划转已经确定,原来两个事业单位所属人员全部转隶完毕,共计14人,其中科级领导5名,领导职务待定,一般干部8名,工勤人员1名(原科技局工勤岗)。
二、单位职责
科技发展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有:负责收集、加工、传递科技信息,开展科技情报分析,为相关单位制定科技发展计划、选择确定科技项目等决策提供相关依据;负责科技成果、科技项目、科技人才等数据库建设工作,积极为横山发展提供科技信息服务;负责科技信息编辑工作,利用网络、期刊、声像等多媒体手段,宣传科技创新成果、科技工作动态、重大科技活动;组织开展科技培训和适用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促进全民科技素质提高;负责为企业申报国家、省、市、区各类科技项目、创新基金等提供咨询服务,组织专家面向全区各类企业开展项目筛选、科技攻关、企业诊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协助完成科技项目的调研、论证;负责新技术、新品种、新工艺等先进技术成果的技术引进、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工作;组织协调跨地区、跨部门科技对接与人才交流活动,为行业和部门之间、科研院所与企业之间在项目、技术、人才、资金、市场等方面牵线搭桥,开展政产学研合作工作;申报、实施省市区科研计划项目;完成区发展改革和科技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新职责中涵盖了原科技情报所和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全部服务事项,同时又丰富和发展了部分内容,主要从科技信息传递、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交流合作及科技决策咨询和服务等方面开展工作,重在提升全区科技发展能力和水平。
三、目前开展的主要工作
为适应新形势下事业单位职能转变的要求,科技发展服务中心始终坚持科技服务的公益性和服务性,今年主要开展的工作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注重科技宣传,充分利用科技宣传月、科普活动周等大型宣传平台,广场集中设点宣传3次,乡镇巡回宣传5次,累计发放各类宣传资料16000多份,疫情期间组织人员不间断开展科技宣传,并且通过公众号和微信等媒介组织科技人员开展春播技术服务,累计服务村集体和农户136次,为广大种养殖户及时解决相关技术问题,有效提升了全区农业科技服务水平。二是积极开展科技项目申报服务与指导。安排专人负责项目申请书的辅助撰写、审核和申报,累计申报市级科技项目26项,一段时间内对申报企业开绿灯,不分上下班进行修改和完善,确保项目申报不误时。三是平时注重科技事项的收集和整理,为提升区域科技发展指标不断创新和改进工作方法,争取在年底技术合同登记和R&D统计工作取得新的突破。四是组织我区部分单位和企业参加了第27届农高会,充分展示了我区的农、优、特产品,横山羊肉、大米、杂粮和山地苹果等深受参观者的关注和青睐,在榆林市委副书记杜寿平、副市长李二中、杨凌示范区有关领导的共同见证下,陕北横山区域公用品牌杨凌体验店揭牌仪式在农高会期间隆重举行。招商引资取得丰硕成果,成功签约项目7个,引资总金额达27亿元。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1. 总结和展示在某一领域的研究工作进展、或者对某一问题的见解;
2. 与国内外同行之间的学术交流,树立在某一领域的学术地位;
3. 求职、岗位晋升、职称晋升的需要。
二、学术论文的种类及特点
1. 学位论文
(1)是完成某一层次学位所必须提交的、经过论文评阅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认可的学术论文。
(2)不同层次的学位论文的要求
学士学位论文:具备学位论文的一般格式,是对某一具体问题的研究性论文,不要求研究的创新性,但是要求有具体的科研数据,有科学的数据统计分析方法,有严密的分析论述,要求篇幅一般5000~10000字;
硕士学位论文:是对国内外某一最新领域的系统研究报告,要求有科学的研究方法,有严格的实验选材和实验研究设计方法,有丰富的数据,有科学的统计分析方法,有严密的分析和论述。对创新性没有特定要求,但是最好有明显的创新性,字数要求3万以上。有2名以上论文评阅专家和5~7名答辩委员会通过。 博士学位论文:是对当前国内外最新研究领域的研究报告,是对某一研究专题的系统深入,除了具备硕士论文的一般要求以外,还要求在研究方法或研究内容或研究结论中要求有明显的创新性,论文要求5~8万字以上。要求3名论文评阅人和7名以上的答辩委员会专家通过。
2. 学术(会议)期刊论文
(1)生产技术和经验总结
总结本人、本单位或本地区在某一领域的先进技术和经验。只能发表在低级学术刊物上。
(2)研究性学术期刊论文——对某一研究领域或某一问题的科学研究报告。
(3)综述(述评)论文——对某一问题国内外研究历史、现状和趋势的专题性综合评述。
3. 研究技术报告——对某一科学研究项目的全面总结报告。
三、学术论文的基本结构
1. 标题——高度概括论文的主题和内容;要求概括性强,新颖,严密。
2. 中(英)文摘要——是论文全篇的简要概括,重点是结论性的内容;包括研究目的、研究的(时间)和地点、研究对象(材料)、研究方法和主要结论等信息;并列出关键词3~5(8)条。不同等级的学术刊物对摘要要求不同,高级别(尤其是国际)的刊物要求详细,低等级的刊物要求概括(只要求主要研究结论)。
关键词要使用规范的专业词汇,能全面代表论文的最重要信息。一般常选择地点、材料、方法、主要内容等作为关键词。
3. 引言——通常包括三个层次:选题依据、国内外研究进展、本文的目的意义。
(1)引言说明论文创作的目的意义、背景、必要性等。这些信息是通过对本领域国内外的研究进展、研究内容及研究结论的综合述评(综述)后得出的。所以要大量查阅国内外该领域的有关文献,并从不同侧面、不同层次加以综述。
(2)引言的写法通常有两种。一种是倒金字塔形,即按照综述内容的层次性,从外围逐步对某一个问题进行综合述评;一种是平行式,即对某一个领域的问题从不同侧面进行综合评述。无论哪一种,都要求有严密的逻辑性。
(3)不同层次的学术论文对引言的要求不同,越是高层次的学术论文,要求越严格,篇幅要求越长。
(4)综述中必须注明必要而充足的参考文献。一般学术论文5~10篇,中等学术论文10~20篇,高层次学术论文10~30篇,学士学位论文20~50篇,硕士学位论文100~200篇,博士学位论文100~300篇。
(5)参考文献的标注方式有两种:上角标——用上角标注明文章中引用的参考文献的序列号;后标——用括号内的时间,或作者和时间注明参考文献。
4. 试验地点概况、材料与方法(研究性论文)
(1)试验地点概况——研究地点的行政区域、地理位置、自然概况(气候、地形地貌、土壤水分和水文、植被)特征。
(2)试验材料选择——试验材料的种类、数量、规格、处理方法。
(3)试验设计——田间试验设计方法的具体描述,包括设计方法、小区大小、重复次数、保护和管理。
(4)试验方法——具体说明每一项研究测试内容的方法。引用他人现成的方法,可以直接用参考文献注明。
5. 结果与分析(研究性论文)
(1)内容规划:根据研究内容的不同方面,分别加以表述和分析。各个方面要求逻辑关系明确,相互照应,以小标题分列出来。
(2)数据处理和图表绘制:所有数据都要进行方差分析和差异性检验,并图表中的数据和曲线上表示出来。不能简单的用百分数对比分析。
(3)分析:内容分析要有深度,体现作者的学术水平,不能简单的表述。要求总结提炼出规律并加以表述(说明是什么),然后进行深入分析,分析原因、阐述机理和内部关联(说明为什么)。
6. 结论——对论文研究结果从不同方面做最简要的归纳。
7. 问题讨论——根据论文研究内容和研究结果,从中提炼出几个重要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讨论。分析讨论的水平可以超出研究内容。反应作者对这些问题的进一步深入思考。
一般学术论文,结论和问题讨论可以只选择一项。学位论文要求同时具备结论和问题讨论。
8. 参考文献——规范地列出论文参考引用的参考文献。不同种类的参考文献的书写方法如下:
学术期刊:谭秀梅, 王华田, 孔令刚, 王延平.杨树人工林连作土壤中酚酸积累规律及对土壤微生物的影响. 山东大学学报, 2008, 43(1): 14-19
著作(中文、英文、翻译著作):马履一, 王华田, 系如春, 徐军亮, 王瑞辉,贾黎明. 华北地区主要造林树种耗水规律、机理与应用. 北京: 中国林业出版社, 2010
学位论文:王华田. 北京市主要造林树种耗水规律研究. 博士学位论文, 北京林业大学, 2002
四、经济林论文的选题
1. 如何选题(课题的构思和设计)——新颖性、超前性、实用性、基础性或
应用基础性;
2. 选什么题:课题来源——上级主管部门、横向课题(企事业单位和个体企业家)、自我选题;
3. 项目申请书的编制
(1)目的意义及国内外研究进展
(2)课题的研究方案——主要研究内容、研究拟解决的关键问题、技术路线、研究方法、完成项目的可行性分析(项目研究的前期基础工作积累、实施单位的科研条件、课题主要人员的学术水平)、课题主持人和主要参加人员简况及分工、课题实施年度计划、经费预算、课题承担单位和协作单位意见、主管部门意见
4. 课题的实施
(1)实施方案的编制
(2)课题组会议讨论
(3)试验设计
(4)试验布设
(5)试验的测定分析
(6)研究总结(学术论文、研究报告)
(7)课题的验收、鉴定和报奖
五、经济林课程论文的写作(综述性论文)——分树种、分研究领域进行综述(例子)。
核桃丰产栽培技术研究
板栗密植丰产园栽培技术
第二条 国家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用于资助《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的基础研究。
第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捐资。
中央财政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经费列入预算。
第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方针。
第五条 确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基金资助项目),应当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监督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
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工作依法进行宏观管理、统筹协调。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预算、财务进行管理和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章 组织与规划
第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以及科学技术发展状况,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基金发展规划应当明确优先发展的领域,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规定优先支持的项目范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才。
基金管理机构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广泛听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有关国家机关、企业的意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在受理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和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基础研究的公益性机构,可以在基金管理机构注册为依托单位。
本条例施行前的依托单位要求注册为依托单位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注册。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注册的依托单位名称。
第九条 依托单位在基金资助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二)审核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三)提供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时间;
(四)跟踪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监督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
(五)配合基金管理机构对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基金管理机构对依托单位的基金资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经与在基金管理机构注册的依托单位协商,并取得该依托单位的同意,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依托单位应当将其视为本单位科学技术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有效管理。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基金资助项目的负责人。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应当以年度基金项目指南为基础确定研究项目,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应当提交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对申请人有特殊要求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符合该要求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申请基金资助的项目研究内容已获得其他资助的,应当在申请材料中说明资助情况。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和依托单位名称、申请基金资助项目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过依托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基金项目指南要求的;
(三)申请人申请基金资助项目超过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量的。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聘请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的同行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进行评审。聘请评审专家的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机构制定。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机构对已受理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应当先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3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再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对因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可以只进行通讯评审或者会议评审。
评审专家对基金管理机构安排其评审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认为难以作出学术判断或者没有精力评审的,应当及时告知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选择其他评审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提出评审意见,还应当考虑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基金资助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申请人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情况以及继续予以资助的必要性。
会议评审提出的评审意见应当通过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 对通讯评审中多数评审专家认为不应当予以资助,但创新性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经2名参加会议评审的评审专家署名推荐,可以进行会议评审。但是,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特殊需要或者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除外。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和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决定予以资助的研究项目。基金管理机构不得以与评审专家有不同的学术观点为由否定专家的评审意见。
基金管理机构决定予以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以及依托单位名称、申请基金资助项目名称、拟资助的经费数额等;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整理专家评审意见,并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八条 申请人对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复审请求。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请求的理由。
基金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复审请求,应当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认为原决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维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认为原决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撤销原决定,重新对申请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评审、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
第十九条 在基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中,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一)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是申请人、参与者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二)评审专家自己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与申请人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相同或者相近的;
(三)评审专家与申请人、参与者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
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申请,经审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人可以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基金管理机构在选择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
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不得披露未公开的评审专家的基本情况、评审意见、评审结果等与评审有关的信息。
第四章 资助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收到基金管理机构基金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按照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基金资助额度填写项目计划书,报基金管理机构核准。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计划书,除根据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和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基金资助额度对已提交的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机构对本年度予以资助的研究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国务院财政部门申请基金资助项目的预算拨款。但是,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特殊需要或者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除外。
依托单位自收到基金资助经费之日起7日内,通知基金管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的要求使用基金资助经费,依托单位应当对项目负责人使用基金资助经费的情况进行监督。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基金资助经费。基金资助经费使用与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基金管理机构制定。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作好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并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 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申请,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基金管理机构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协商不一致的,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终止该项目负责人所负责的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六条 自基金资助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结题报告;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对结题报告进行审核,建立基金资助项目档案。依托单位审核结题报告,应当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审查结题报告。对不符合结题要求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结题报告、研究成果报告和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摘要予以公布,并收集公众评论意见。
第二十八条 发表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注明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依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时应当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抽查结果应当予以记录并公布,公众可以查阅。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的信誉档案。
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建立评审专家信誉档案;对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评审专家,不再聘请。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公布本年度基金资助的项目、基金资助经费的拨付情况以及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情况等。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基金资助工作进行评估,公布评估报告,并将评估报告作为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评审专家对申请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提出评审意见后,申请人可以就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意见;基金管理机构在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进行评估时应当参考申请人的意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依托单位及其负责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可以检举或者控告。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
第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外公开有关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参与者伪造或者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其申请项目已决定资助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3至5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第三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暂缓拨付基金资助经费,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5至7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一)不按照项目计划书开展研究的;
(二)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的;
(三)不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或者研究成果报告的;
(四)提交弄虚作假的报告、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的;
(五)侵占、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5至7年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第三十六条 依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3至5年不得作为依托单位:
(一)不履行保障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条件的职责的;
(二)不对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的材料或者报告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的;
(三)不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结题报告和研究成果报告的;
(四)纵容、包庇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的;
(五)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六)不配合基金管理机构监督、检查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
(七)截留、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第三十七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再聘请其为评审专家:
(一)不履行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评审职责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回避的;
(三)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四)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不公正评审的;
(五)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八条 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回避的;
(二)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三)干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吞、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二)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伪造、变造印章的;
(四)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依托单位及其负责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以财物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的。
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因前款规定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终身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四十条 违反有关财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决定资助的研究项目,按照作出决定时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资助工作中,涉及项目组织实施费和与基础研究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基础研究环境建设活动的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与管理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国家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用于资助《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的基础研究。
第三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捐资。
中央财政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经费列入预算。
第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方针。
第五条确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基金资助项目),应当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六条国务院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监督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
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工作依法进行宏观管理、统筹协调。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预算、财务进行管理和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规划
第七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以及科学技术发展状况,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基金发展规划应当明确优先发展的领域,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规定优先支持的项目范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才。
基金管理机构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广泛听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有关国家机关、企业的意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在受理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和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基础研究的公益性机构,可以在基金管理机构注册为依托单位。
本条例施行前的依托单位要求注册为依托单位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注册。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注册的依托单位名称。
第九条依托单位在基金资助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二)审核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三)提供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时间;
(四)跟踪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监督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
(五)配合基金管理机构对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基金管理机构对依托单位的基金资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经与在基金管理机构注册的依托单位协商,并取得该依托单位的同意,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依托单位应当将其视为本单位科学技术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有效管理。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基金资助项目的负责人。
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应当以年度基金项目指南为基础确定研究项目,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应当提交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对申请人有特殊要求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符合该要求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申请基金资助的项目研究内容已获得其他资助的,应当在申请材料中说明资助情况。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和依托单位名称、申请基金资助项目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过依托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基金项目指南要求的;
(三)申请人申请基金资助项目超过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量的。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聘请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的同行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进行评审。聘请评审专家的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机构制定。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机构对已受理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应当先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3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再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对因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可以只进行通讯评审或者会议评审。
评审专家对基金管理机构安排其评审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认为难以作出学术判断或者没有精力评审的,应当及时告知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选择其他评审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评审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提出评审意见,还应当考虑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基金资助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申请人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情况以及继续予以资助的必要性。
会议评审提出的评审意见应当通过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对通讯评审中多数评审专家认为不应当予以资助,但创新性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经2名参加会议评审的评审专家署名推荐,可以进行会议评审。但是,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特殊需要或者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除外。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第十七条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和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决定予以资助的研究项目。基金管理机构不得以与评审专家有不同的学术观点为由否定专家的评审意见。
基金管理机构决定予以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以及依托单位名称、申请基金资助项目名称、拟资助的经费数额等;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整理专家评审意见,并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八条申请人对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复审请求。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请求的理由。
基金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复审请求,应当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认为原决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维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认为原决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撤销原决定,重新对申请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评审、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
第十九条在基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中,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一)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是申请人、参与者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二)评审专家自己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与申请人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相同或者相近的;
(三)评审专家与申请人、参与者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
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申请,经审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人可以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基金管理机构在选择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第二十条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
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不得披露未公开的评审专家的基本情况、评审意见、评审结果等与评审有关的信息。
第四章资助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收到基金管理机构基金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按照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基金资助额度填写项目计划书,报基金管理机构核准。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计划书,除根据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和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基金资助额度对已提交的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第二十二条基金管理机构对本年度予以资助的研究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国务院财政部门申请基金资助项目的预算拨款。但是,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特殊需要或者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除外。
依托单位自收到基金资助经费之日起7日内,通知基金管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的要求使用基金资助经费,依托单位应当对项目负责人使用基金资助经费的情况进行监督。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基金资助经费。基金资助经费使用与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基金管理机构制定。
第二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作好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并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申请,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基金管理机构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协商不一致的,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终止该项目负责人所负责的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六条自基金资助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结题报告;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对结题报告进行审核,建立基金资助项目档案。依托单位审核结题报告,应当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
第二十七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审查结题报告。对不符合结题要求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结题报告、研究成果报告和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摘要予以公布,并收集公众评论意见。
第二十八条发表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注明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依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时应当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抽查结果应当予以记录并公布,公众可以查阅。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的信誉档案。
第三十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建立评审专家信誉档案;对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评审专家,不再聘请。
第三十一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公布本年度基金资助的项目、基金资助经费的拨付情况以及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情况等。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基金资助工作进行评估,公布评估报告,并将评估报告作为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评审专家对申请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提出评审意见后,申请人可以就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意见;基金管理机构在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进行评估时应当参考申请人的意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依托单位及其负责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可以检举或者控告。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
第三十三条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外公开有关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申请人、参与者伪造或者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其申请项目已决定资助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3至5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第三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参与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暂缓拨付基金资助经费,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5至7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一)不按照项目计划书开展研究的;
(二)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的;
(三)不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或者研究成果报告的;
(四)提交弄虚作假的报告、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的;
(五)侵占、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5至7年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第三十六条依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3至5年不得作为依托单位:
(一)不履行保障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条件的职责的;
(二)不对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的材料或者报告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的;
(三)不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结题报告和研究成果报告的;
(四)纵容、包庇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的;
(五)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六)不配合基金管理机构监督、检查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
(七)截留、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第三十七条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再聘请其为评审专家:
(一)不履行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评审职责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回避的;
(三)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四)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不公正评审的;
(五)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八条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回避的;
(二)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三)干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吞、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二)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伪造、变造印章的;
(四)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依托单位及其负责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以财物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的。
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因前款规定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终身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四十条违反有关财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
第七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