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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绿色会计的产生及其理论基础
随着人口和需求的剧增,以及自然资源的有限和稀缺,在当今经济生活中,企业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往往过度开发自然资源,从而使能源日益紧张,自然灾害频仍,环境污染日趋严重。这不仅制约了经济发展,而且使人类与自然,生态与经济出现了紧张局面。最近一段时期以来,随着全球性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会计界也积极投身于环保和绿色革命,深入研究和探讨会计如何参与环境保护、如何促进环境与经济之间的深层融合与发展,并直接导致了绿色会计这一现代会计新型分支的创立与发展。
绿色会计也称为环境会计,是将环境科学、现代经济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和传统的会计学相互结合,以自然环境资源和社会环境资源耗费应如何补偿为中心,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运用一定的方法,辅之以实物计量和文字表述来反映、报告和考核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一门新兴会计学科。绿色会计核算的目标及范围大于传统的财务会计,其成本范围和效益范围也远远大于传统财务会计。绿色会计理论认为,空气、水、土地以及臭氧层等,都是全世界所有国家以及他们子孙后代所共有的“特定财产”。并且这些资源总是稀缺的,理应赋予一定价值并得到补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所提供的信息既有经济性信息又有社会性信息,不仅能为企业自身服务,而且能为社会大众服务,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并有助于会计理论的发展。这些环境问题的研究,相对于会计学来讲属于一个新鲜的、边缘性的科学,是站在会计的角度来看待环境问题,是用会计的思想体系和方法体系对环境问题加以分析和考虑,以解决发展经济与维护生态环境关系的矛盾。
二、绿色会计的确认与计量
(一)绿色会计要素的确认
1.绿色资产的确认。绿色资产是指特定的个体从已经发生的事项取得或加以控制,以货币计量可能带来未来效用的环境资源。其标准一是其未来效用的可能性;二是其计量的可靠性;三是环境资源的地域性。绿色会计只对会计主体内的环境资源形成的绿色资产进行确认。
2.绿色负债的确认。绿色负债是指企业发生的、符合负债确认标准的,并与环境成本相关的义务。如果企业有支付环境成本的义务,则应将其确认为负债。确认负债时,不一定有法律上的强制性义务。有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即:虽不存在法律义务而企业负有推定义务;或有在法律义务基础上的推定义务。如企业可能将超出法律规定的标准消除污染作为其既定政策。然而,在这种情况下确认绿色负债,企业管理部门必须作出负担有关成本的承诺。同样,不能仅仅因为企业管理部门日后不履行其承诺就不确认其为负债。若确实发生了不能履行承诺的情况,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事实及原因。
3.绿色资本的确认。绿色资本是与特定环境资产资源相对应的会计要素。因为在某些情况下企业会无偿或低于其实际价值使用环境资源。是环境对企业的一种投入,虽然环境不能作为企业的所有者权益方,却有实际资源的流入。它可以反映企业净资产中绿色资源的数量和比例,为有关部门提供参考指标。
4.绿色收入的确认。绿色收入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绿色资产给人类带来的已经实现或即将实现的、能够用货币计量的效用。绿色收入可划分为直接绿色收入和间接绿色收入。绿色收入的确认标准:一是可计量性。作为绿色收入的效用应能够计量或合理估算,若不能计量或估算,不能确认为绿色收入。二是效用已经实现或即将实现。三是一定会计期间内发生。绿色收入的产生是一个持续和缓慢的过程,需要划分各个会计期间,按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
5.绿色费用的确认。绿色费用是指某一主体在其持续发展过程中,因进行经济活动或其他活动,而付出或耗用绿色资产的转化形式。绿色费用可分为自然资源耗减费用、生态资源的降级费用、维持自然资源基本存量费用、生态资源保护费用。绿色费用的确认标准有两个特性:一是未来效用的不可能性;二是计量的可靠性。如果一项支出不产生未来效用,或者未来效用不符合确认绿色资产的标准,那么该项支出应确认为绿色费用。
6.绿色利润的确认。绿色利润是企业在一定期间内与环境有关的业务活动的最终财务成果,也就是绿色收入和绿色费用的配比相抵后的差额。绿色利润的确认同一定会计期间相联系。同传统会计利润相似,其确认是通过期末的结转、计算而得出的。
(二)绿色会计的假设和计量
绿色会计的基本假设根据其特性可以确定为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多元计量。多元计量假设是指将涉及环境资源的经济事项作为会计要素加以正式记录并列入会计报表而确定其金额的过程,在绿色会计核算中,以货币计量为主,还要兼顾到环境因素的复杂性,不能单单以货币计量,而应以实物、百分数或指数计量等作为辅助计量方式,特殊情况下还可以用图表和文字附注加以说明中
三、中国实施绿色会计的必要性
1.实施绿色会计是中国环境现状的必然要求。传统会计核算模式没有将环境资源纳入核算范围内。从宏观角度,国民生产总值未扣除环保支出,不能如实反映经济发展速度。从企业本身而言,由于没有考虑其产品生产给社会造成的后果,使得企业忽视社会成本而只是关心自身的经济成本。经济效益的获得是靠损失社会和生态效益而取得的,而经济效益的增长补偿不了生态环境的恶化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增长。绿色会计能够引导和监督企业通过一定的社会经济活动保护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因此,为了保护环境资源,促进中国国民经济长期稳定的发展,必须把环境资源的核算因素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2.绿色会计是企业自身发展和企业责任向社会扩展的必然结果。从企业长远利益看,只有增大环保投入,重视绿色会计,才能始终保持竞争的优势。经济的发展,人们需求的多元化,需要企业将过去单纯追求经济发展速度和效益,转变为追求经济、社会、自然环境协调发展,同时必须承担社会责任,对企业有关的资源环境、废弃物以及与生态环境的关系等进行反映和控制,计算和记录企业的环境成本和环境效益,向外界提供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信息。
3.实施绿色会计是正确衡量国民生产总值和全面考核企业业绩的要求。绿色会计通过核算企业的社会资源成本,能较准确地反映国民生产总值和企业生产成本,促进企业挖掘内部潜力,维护社会资源环境。在损益表中计算经营成果时,只有将企业对环境影响的耗费作为收入的减项反映,才能正确核算企业的经营成果;只有在负债总额中加上企业因对环境造成危害而形成的环保负债额,才能得出真实可靠的资产负债率,准确分析企业的财务风险。绿色会计揭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和信息,从社会的角度而不是仅仅从企业的角度来全面考核经营管理者的业绩。
4.实施绿色会计是对外开放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然要求。建立新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是联合国要求的发展方向。中国企业的发展模式是一种高损耗、高污染、低利用率的粗放式经营模式,它实质上损害了企业经济发展的环境基础。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以及中国企业与外国企业的合作的逐年增加,若再不重视环保并将其纳入必要的会计核算体系内,我们牺牲的将不只是一代人的利益。同时,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是利用发展中国家的廉价资源,他们常常将那些污染严重和破坏自然资源的生产项目搬到发展中国家。如果我们不采取措施实施绿色会计核算,那么将来的资源耗竭将会是更加严重的。
四、中国实施绿色会计的可行性
1.会计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为绿色会计的实施奠定了基础。无论从会计环境的角度,还是站在相关法律、条例和政策的立场,都已构成了绿色会计所需的法律规范环境,这表明绿色会计在中国实施已具备了相应的条件。《企业会计准则》的全面推行,上市公司管理人员对环保观念的认同,均为中国绿色会计的建立提供了可能性。政府的监督和推动作用,形成了中国推行绿色会计的政策基础。随着对环境保护所负社会责任的增大,企业要从社会成本和社会效益多个方面来考虑其经营决策和管理方法,通过加强对自然环境的核算来真正提高效益,这些都为绿色会计的实施创造了条件。
2.内外部环境为实施绿色会计创造了条件。企业对绿色会计推行带来产品国际竞争优势、吸引更多的投资、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等优势的认识,以及国际上对绿色会计的不断推动,发达国家绿色会计实务的进一步发展,为我们提供更多的可供借鉴的理论经验和实务学习案例。中国会计制度的改革和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向国际惯例靠拢,使中国逐步加入到会计国际化的行列,这为中国绿色会计理论的发展和完善,及其与各国的交流提供了良好的国际环境。
综上所述,建立和实施绿色会计不仅是一个会计问题,同时也是一个复杂的环境问题和社会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内容复杂、对社会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努力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绿色会计理论与方法,是今后一段时期中国会计理论界需要努力解决的重要课题。
参考文献:
[1]李永臣.企业环境会计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侯文宣.关于绿色会计的几点思考[J].经济师,2007,(3).
[3]侯安鑫.试论绿色会计方法在环境保护中的运用[J].山西能源与节能,2007,(1).
创设问题情景的实质在于揭示事物的矛盾引起主体内心的冲突,从而求得问题的解决和思维的优化。教师在创设情景时应该符合学生的实际,有利于帮助学生发现问题,揭示矛盾,有利于激发学生的联想和想象。创设问题情景常用的有以下几种方法:
(一)通过多角度巧设问题创设探究情景。
心理学家告诉我们:思维永远是从问题开始的。因为问题能够引起学生认识上的矛盾,产生心理上的不平衡,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使其产生强烈的探究欲望,从而诱发学生积极的思维活动。因此在课前,教师应根据内容结构和人的思维规律提出有启发性的思考题,让学生带着问题预习,并把巧设问题情境,解决疑难问题作为高中语文课堂教学的重点,使课堂教学成为“生疑—质疑—释疑—激疑”的环环相扣的过程。问题犹如“一石”激起千层“浪”,学生思维的火花被点燃了,就会积极主动地自主学习、积极思维。
(二)通过故意创设错误问题创设探究情景。
西人有谚:“通往成功的道路上,铺的都是错误的鹅卵石。”因此,语文教学中有时视情况还可故意创设“搭错梯子爬错墙”的错误问题情境,如此就可在教学内容和学生求知心理之间创设一种不协调、激发学生产生弄清未知和错误、寻求真知的迫切愿望,这样,就可以引导学生自己去动脑、动手,自己去推敲文本,去探索,去发现,直至走出错误的迷宫,这比简单地塞给他们一大包知识,灌进一肚子理论和思想更有好处。通过问题促使学生思索,探究,相互交流、争论和启发探讨,使学生始终在问题中学习,养成提问题想问题的习惯,让学生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人。如此长期引导,不断实践,就使学生不仅爱提问题,敢提问题,而且善提问题、会提问题,从而不断促进学生创造思维能力和探究思维能力的发展。
(三)通过学生有争议的问题,创设探究情景。
在语文学习中,学生对所遇到的问题产生争议是难免的,争议是学生的认知思维发生冲突的结果,是科学探究的基础,教师在语文课堂上应该通过一些有争议的问题来进行探究教学。如在教《咬文嚼字》一文时,就可引导学生对文中朱光潜的“推敲之说”进行探究。
二、抓文中空白,引导探究
语文教材里的文章大多出自名家之手,有时作者根据文学创作的需要,在行文中有意识地留下一些空白,而捕捉这些启人深思、促人挖掘的空白点,是引导探究最好的切入点。在高中语文教学中,我们就可以充分利用文本中“空白”去引导学生思索、想象和理解,沿波讨源,显其深深幽处。如选修课外国散文欣赏中的《懒惰哲学趣话》一文,文中并没有对旅游者和渔夫的是非曲直做出评判,而是给我们留下了广阔的思考空间,我就引导学生结合作品探究渔夫和旅游者的生活态度,并谈谈自己又愿以何种生活态度、生活方式走向未来呢?于是学生通过分析推理判断,做出大胆想象,巧妙填补空白,从而引发了探究问题的欲望。
三、营造良好的环境,让学生自主合作,相互探究
奥地利教育家贝尔纳曾强调:“没有情感的教育不会成为成功的教育;没有情感的课堂不是成功的课堂。”因此,平等、和谐、信任的师生关系,自由、宽松、民主、融洽的课堂气氛是唤起学生学习兴趣并促其主动学习的基础,也是实现主体性参与教学的前提。在语文教学中,教师必须注意为学生营造一个宽松、民主、自由的教学环境,让学生乐于思考,乐于动手,乐于讨论,乐于公开自己的成果和困惑,允许学生对老师的观点提出异议,形成师生间的多向交流。例如针对《项链》出人意料、戛然而止的结尾,我要求学生展开想象,进行续写。经过讨论,同学们选出了这样一些续写方案:有的说,玛蒂尔德听到这个消息的时候不会有太大的反应,因为经过十年的艰辛生活她已变得勤劳、坚定;有的说玛蒂尔德听到这个消息简直就是五雷轰顶,她十年的辛苦白费了;有的说玛蒂尔德会质问她的朋友为什么当初没跟她说明白;有的说,后来无意中发现,玛蒂尔德赔偿给好朋友的项链也是假货,双方哭笑不得。最后要求学生从文中寻找依据,根据课文的情节内容、主题思想、甚至铺垫等写作技巧进行多方面思考和探究,比较上述续写方案的优劣,从而选出相对合理、新颖的设想,这样学生在整个学习过程中主动参与各种形式的活动,洋溢着饱满的探究热情。
作为会展旅游的核心,会展旅游的市场交易主要发生在会展举办地,举办地所追求的是会展旅游给居民和商业团体带来的直接和间接利益。会展旅游的吸引力激励和鞭策着举办地去赢得会展市场,最富有竞争力的会展旅游举办地能够使会展业的不同利益群体获得各自的利益。因此,会展业区位选择的合理性将影响到会展业的发展规模和效益。所谓区位就是从空间的观点,确定地理现象位置、距离、规模、结构的合理性。所以,区位研究的目的是寻求地理事物存在的地域内在规律。
一、会展旅游业的地理区位和空间尺度
区位(Location)一词,除解释作空间内的位置SituationorPositioninSpace外,还有放置和为特定目的而标定的地区两重意思。所以区位与位置不同,它既有位也有区,还有被设计的内含。地理区位这个术语是在区位论引入地理学后才开始使用的,它增加和强调了区位同有关地理现象的相互联系,并赋予各种地理要素以区位概念[1]。由于地理区域存在不同的空间尺度,因此依据地理区位因地理现象和事物存在的空间形态不同,可以划分为宏观、中观和微观三种不同的区位尺度。作为一种产业形态,会展业也存在宏观、中观和微观三种不同的区位尺度,它们关注的重点分别为会展业的地区布局(宏观)、地点布局(中观)、会议与展览的场馆布局(微观)。这些侧重点构成了有序的空间层次。
(一)会展地区选择时考虑的因素:宏观区位
从目前会展业的发展分布情况和各地区的经济分析来看,会展产业带的形成与区域经济的带动和辐射作用密切相关[2]。发展地区会展业应考虑如下区域经济条件:
1.区域经济发达程度
会展业作为经济发展的“晴雨表”,与经济发展有着紧密的关系。纵观世界会展业发达的国家,如德国、法国、美国等都是经济实力雄厚的国家。我国城市会展业率先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经济较发达的城市崛起也充分表明会展业与经济发展水平具有强烈的正相关关系,经济的快速增长、经济总量的扩大必然会对会展产生强大的需求,促进会展业的快速发展。
2.社会、经济与文化的开放程度
一个城市要发展城市会展业,必须具有较高的开放程度。国际上会展业发达的城市,一般都是开放程度较高的国际大都市。在我国拥有“中国第一展”、并被誉为“华南会展之都”的广州,因在我国改革开放中先行一步,政策束缚少,市场机制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主要作用,因此会展市场开放度很高。广州既有国家级的广交会,也有纯粹的国外来华专业展,还有民营展览机构所办的各类专业展。
3.第三产业和特色产业的发达程度
会展业与交通、通讯、住宿、餐饮、旅游、商业等行业有较强的关联性,需要这些行业提供完善的服务,满足参展客商的多样化需求。另外,国际会展业发达的城市很大程度上是依托城市产业发展起来的,如德国汉诺威的工业博览会,法国巴黎的时装展等,因为只有特色的城市产业才能培育出特色的展览项目。
4.旅游资源的开发程度
旅游与会展有着相辅相成的关系,一个城市丰富的旅游资源会提高城市会展活动的吸引力,世界上著名的会展城市如汉诺威、法兰克福、米兰、新加坡等都是著名的旅游城市。瑞士东部小城达沃斯是阿尔卑斯山系中海拔最高的城市,人口100余万,是世界知名的温泉度假、会议、运动度假胜地。每年1月末,世界经济论坛在这里召开年会,仅此一项每年就给达沃斯带了7000万美元的利润。另外,每年除有400多个大小会议在此召开外,还有70万游客前来度假。因此,具备特色的旅游资源,成为会展业发展的一个必备条件。
5.政府的支持
会展旅游是一个涉及多行业、多部门的产业,通过对相关产业的拉动作用,与其他经济部门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在互动中实现良性循环,共同为整个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正因为如此,各国政府都十分重视会展旅游业的发展,在制定经济发展战略和城市发展规划时,积极考虑本国会展业发展的需要,进行有利的安排。除客观条件外,发展会展业还必须有政府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会展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支持。如德国的汉诺威、法兰克福、慕尼黑、杜塞尔多夫等都是国际著名的展览城市,它们都把展览业作为支柱产业加以扶持,出台一系列鼓励措施和优惠政策,吸引参展商和观众。
(二)选择会展城市时考虑的因素:中观区位
会展旅游业的中观尺度主要是指会展举办城市的选择问题,该空间尺度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是城市的区位条件、经济实力和城市吸引力状况等因素。
1.优越的地理位置和交通条件
发展会展旅游必须具有优越的地理位置和便利的交通条件。世界上最重要的150个专业展览会中有近120个都在德国城市举行,与其地处欧洲中心、交通便捷密切相关。从城市看,2001年承办各种国际会议最多的10大城市,如巴黎、伦敦、日内瓦、布鲁塞尔、柏林等,几乎都在地理位置上得天独厚。我国的香港、上海、北京等城市会展旅游发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地理位置优越。
2.高度发达的城市经济
会展业成本较高,无论举办何种会展活动都需要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资金投入。据世界银行提供的资料,20世纪以来举办国际性会议次数最多的前10个国家和城市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均在10000美元以上。瑞士人均国民生产总值长期位居世界第一,举办国际会议次数排行世界第九位。因而发展会展旅游的旅游目的地通常是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或城市。
3.完善的会展设施
现代化的会展设施是开展会展旅游的物质基础和先决条件,许多会展旅游目的的成功得益于良好的会展设施。纽约、底特律、米兰、伦敦、巴黎、东京、法兰克福、慕尼黑都有10万或20万m2以上的大型现代化展馆,汉诺威建有展出面积接近47万m2的世界上最大的展览场馆,新加坡也有一个近10万m2的博览中心。
4.良好的城市形象和较强的城市吸引力
城市形象是旅游竞争的武器,缺乏城市形象或城市形象不佳的城市很难向游客促销,也就是没有竞争力。发展会议展览旅游的城市必须要有鲜明的城市形象。城市的吸引力在于城市形象,城市旅游资源的丰度和文化内涵则是营造城市形象的一个重要方面,会展与旅游是分不开的,很多时候会展的举办就是冲着举办地的名胜古迹、美丽风光和良好的城市环境而来的。
5.完善的城市功能
会展业对城市功能有极大的依赖性,没有完整的基础设施、便捷的交通条件和先进的通信设施等,一些大型会展活动,如世博会乃至一些交易会是不能举办的,要成功举办一些大型会议也是难以想象的,因此只有提升城市公众休闲、城市娱乐、康体、文化、商贸、购物、交通、通讯、邮电等城市功能,才能吸引会展旅游者和旅游投资者。新加坡发展会展旅游的成功经验之一,就是新加坡政府一直致力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交通、净化环境等以吸引投资者和会展旅游者。
(三)选择会展场馆所时考虑的因素:微观区位
会展场馆选址对会展业的发展而言举足轻重。场馆一旦落成,也就决定了会展业借以发展的空间地理区域。这一区域内的各种基础设施,包括它的相关配套设施、道路交通状况等等,就成为会展业的运行环境,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着项目甚至行业本身的发展。在会展场馆的选择的众多因素中,交通是其中重要的因素。对于那些正在选址建立会展中心的政府规划部门,选择好展馆的建设位置对展馆效益和城市会展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一个好的会展场馆,不仅应该具备完善的内部设施和服务机制,更为重要的是它的周边环境[3]。
其一,好的展馆应处于交通网络发达地区,四周交通便利、换乘方便,各种交通设施齐全,便于游客和参展者的参展行为。
其二,展馆地址应远离居民区和其它行政机构服务区域,避免给附近居民带来困扰或者妨碍其它公共事务。
其三,展馆附近应配有齐全的配套基础设施,如宾馆、酒店、商场、健身场所等等,为展会和旅客提供方便的同时,也避免了重复建设所造成的浪费。
其四,展馆群体架构应呈现狭长、分散型,而非集中、聚集型,避免因展馆过分集中而带来的车辆拥堵,难以对其进行有效地集散。这样既可以使观众有效参展,又能够发挥展馆优势,兴办品牌展会。一般而言,会展场馆多选址于城郊结合部即与上述因素的可实现性有关。
还有一点值得一提,要避免庞大的会展活动所带来的周边交通问题,对展会的明确定位和对专业观众的区分,也是加强对展会控制、减少观众流动量,以及提高展会质量的有效途径。
二、会展旅游业区位选择的综合因素
具体到某一个展会的举办地的区位选择,需要综合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城市竞争力和城市吸引力、会展场馆的周边环境及自身状况等因素[4]。
三、会展业的区位决策过程
从理论上讲,会展业的区位决策过程可分为五个步骤:
第一步为会展预先策划阶段,主要是确定会展的时间和预算,并开始做一些其他方面的准备工作。在此阶段中,要考虑各种各样的先决条件。例如协会执行委员会的新成员,可能会提出对这个过程的不同观点。过去的经验,尤其是最近一次会展的执行情况是未来会展地点选择的重要依据,比如先前已经制定的轮换使用会展地点的政策。预期的环境条件对会展的举办具有也是非常重要的。毋庸置疑,为数众多的地点选择因素都会对这个策划前的步骤产生影响,并进而在做出最后地点的决策时,能够看出每个因素的相对重要性。在这个早期步骤中,其他竞争区位在准备候选地名单之前通过与协会的接触,就可以开始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决策过程。
第二步的主要工作是通过调研和现场考察,收集能够满足最低要求的可能的会展区位和详细信息,对地点选择进行分析。对于重大的会展还可邀请候选的举办地的代表向协会介绍商务活动开展情况。另外,要对所有的信息进行分析和讨论,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最后的建议。
第三步根据会展策划者或者选址委员会的建议,由会展主办方做出区位选择的决定。委员会的成员可能会对到底哪些地点选择因素更为重要提出不同的看法,而且相竞争的举办地常常会不断地进行据理力争,还可能提出先决条件的问题。例如从吸引参展商或与会者以及获利的角度,会展的特定目标就是一个需要考虑的因素。
最后阶段,为举办会展(第四步)和会后评价(第五步),将此次区位决策过程作为下次会展的先决条件。评价还可能提出一些潜在的备选或竞争区位,以备未来举办会展时选择。
参考文献:
[1]杨吾扬.区位论原理[M].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7.
一、我国薪酬激励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企业中经营管理层的激励方式较为单一,手段较为简单,影响了企业的经营,主要问题如下:
1、激励结构失调。主要是:一方面,重短期激励而轻长期激励。这主要表现在对经营者的激励形式以月工资或月薪加奖金居多,而经营者持股、年薪制、期股期权等只在很少一部分企业中得以施行,这种激励机制的失衡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造成了企业经营者的短期行为。另一方面,重物质激励而轻精神激励。市场经济条件下,强调了物质激励而忽视了精神激励。引起的后果是,一方面造成企业经营者对物质激励的依赖性加大,激励成本日益提高,另一方面人们的主人翁精神日益缺失毕业论文提纲,企业凝聚力下降。
2、分配不公。突出表现是:一方面,激励与业绩不挂钩。这方面主要表现在缺乏绩效年薪与股权激励方面。另一方面,分配不均。有的企业经营者收人一直很低,哪怕企业经营业绩很好;相反另一些企业经理的收入却很高,但企业业绩却不一定就好。
二、EVA的含义
1、引入EVA的必要性
在传统的会计环境下,税后利润额通常被作为企业绩效评价的基本指标。现行的会计制度将利润作为收入与成本的差额,而损益表的费用支出项目并未考虑股权资本的成本,其隐含的意思是使用股权资本是免费的。因此,用会计报表中的税后利润作为企业绩效评价的指标,将造成对企业绩效状况的扭曲。事实上,只有股权资本的成本像所有其它成本一样被扣除后,剩下的才是真正的利润。世界上最好的企业都专注于资本的有效利用,专注于资本回报的最大化,而对资本利用效率的最好测度是EVA经济增加值。
2、EVA的定义
EVA(EconomicValue Added经济增加值)是真正的利润度量指标,它等于税后经营利润再减去资本(包括债权和股权资本)的成本。作为公司治理和业绩评估标准,EVA是美国思腾思物咨询公司提出并实施的一套以经济增加值理念为基础的财务管理系统、决策机制及激励报酬制度。在上世纪90年代EVA就已经在工业化国家(以美国为主)的很多公司中得到应用,并积累了丰富的运作经验,包括如何调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相关处资本成本的计算原则和软件技术近年来的较大机,人们渐渐意识到新的标准和管理模式日趋落能越来越重要,EVA作为才逐渐被人们关注。
三、基于EVA的薪酬激励计划
为了有效的解决我国企业存在的上述问题,一种新的薪酬激励模式——EVA薪酬激励计划的提出有望达到这一目标。EVA既经济增加值,是指营业净利润减去权益资本的机会成本,股东把资本交由经营者经营所获得的收益必须能补偿其机会成本,只有当营业净利润扣除了权益资本的机会成本后仍有剩余,才可以认为权益资本实现了增值。其计算公式为:
EVA=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总额×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率==NOPAT-TC×WACC
其中,NOPAT为税后净营业利润,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调整商誉摊销、研发费用、递延所得税、先进先出存货得利、折旧、资产租赁等得到的;TC为资本总额毕业论文提纲,包括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WACC为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系数。EVA奖金计划是建EVA基础上的激励机制,将EVA作为业绩考核指标,并从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经营者。其计算公式为:
I=EVA×X%
其中,I代表经营者当年应得的奖金收入;X%为提取比例。基础上提出了XY奖金计划,将EVA增量部分作为一个重要核指标,设定奖金等于EVA值固定比例部分与EVA增量的固例部分之和。计算公式为:
奖金额=(X×EVA)+(Y×EVA)
现代EVA薪酬激励计划的计算公式为:
奖金额=目标奖+Y(EVA-EI)。
改进后的EVA薪酬激励计划对“XY奖金作了两个重要的改进:一是引入了目标奖金的概念;二是用EVA增量代替了奖金计划中的EVA。改进后的EVA薪酬激划的优势在于:一是EVA增量可以适用于所有企业,而原始奖金计划只适用于EVA为正值的企业,改进后的EVA奖金激划有着更加广泛的适应性;二是改进后的EVA奖金激励计EVA增量为基础来计算奖金,可以增强激励作用,在股东合成本范围内最大限度地调动管理者的积极性,与股东创造财最终衡量标准相一致。使企业的未来增长值提高。
四、基于EVA的薪酬激励模式运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虽然EVA本身还有一些难以克服的缺陷,在引入我国企业时还可能产生水土不服的现象,但这也是正常的,不能因噎废食,只要充分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再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就能让这种激励模式产生应有的作用:
1.重视行业特点和企业生命周期
对处于新兴市场中的企业,尽管未来年份的EVA预期值是正的,但由于高昂的初期市场开拓费用势必会导致早期年份的值为负,在这种情况下,用EVA衡量业绩是不适合的。同时,企业处于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经理人对EVA的改进程度在一定程度上是受客观规律支配的。因此。用EVA评价体系衡量业绩指标就应充分考虑客观情况,避免有失公允。
2.注意对普通员工的激励
EVA激励模式主要是看重经理人对股东所创造的价值的大小,,这势必造成经理人和普通员工之间巨大的报酬差异,忽略了普通员工对公司所做出的贡献,很容易激化内部矛盾。因此,在方案设计中毕业论文提纲,要合理确定目标红利、分享比例、财富杠杆等,在效率与公平、激励与风险之间折衷权衡。
3.兼顾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使用EVA作为经理人的业绩评价指标,就很容易使经理人片面强调个人利益和股东利益最大化,而忽视了社会效益的最大化,从而出现短期行为。例如,通过各种方法直接在账面上操控会计数字,通过提高收入、降低费用(推迟或不更新设备),从而提高EVA等等。这从长远来看也是不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效益最大化的。
4.重视经理人的精神激励
EVA激励模式还是建立在经理人谋求个人物质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的,也就是忽略了对他们的精神激励。所以,企业在运用EVA激励时也必须考虑其他需求层次,确保激励的有效型和全面性。
5.营造效益最大化企业文化
引入EVA,不仅是经理人激励模式的创新,更是企业管理方方面面的宗旨,即高效运用企业资源,实现资源效益最大化。企业只有让这种价值观念深入人心,才可能让EVA发挥最大的作用,而不只是一种薪酬制度的改革或只与经理人的利益相关。
参考文献:
1.王国顺,彭宏:EVA方法有效性的实证研究[J]。系统工程,2004(1)。
2.张纯:我国激励机制的现状及引进EVA激励机制的对策[J]。商业研究,2003(17)。
当前国内资本市场日益活跃,越来越多具有成长潜力的企业致力于在国内发行上市。该类潜在上市企业在IPO之前一般既需要通过私募融资完善其股权结构、增强资本实力,又需要传统银行贷款扩大再生产、提升上市前业绩。在此情况下,一种融合传统银行贷款与私募股权投资的创新产品——选择权贷款业务,已经开始在银行间逐渐兴起,目前有多家银行正在逐步开展该项业务的试点或推广工作。选择权贷款作为商业银行为广大拟上市成长型企业提供的“债权+股权”结构化融资产品,有利于全面提升企业的长期价值,构建新型的银企战略合作关系。
一、选择权贷款业务介绍
(一)选择权贷款业务的基本模式
选择权贷款,也称期权贷款,是指商业银行与私募股权投资机构(PE)合作,将债权融资业务与股权融资业务相结合,为企业提供的一种灵活的结构化融资产品。商业银行在与具有高增长潜力的优质企业签署一般贷款协议的同时,与该企业约定获得一定比例的认股选择权,并将该认股选择权指定由与商业银行签署合作协议的PE行使,在合作PE行权并退出实现投资收益时,商业银行有权分享目标企业股权转让所带来的超额收益。可见,选择权贷款中的“选择权”,其本质即认股期权,是目标企业授予商业银行指定的合作PE在约定期限、按约定价格购买其一定比例股权的权利。
(二)选择权贷款业务的交易结构和具体操作流程
根据上述交易结构图,选择权贷款业务的具体操作流程可以分解为以下几个步骤:
1,商业银行筛选业务对象,并向目标客户进行营销。商业银行先在其客户资源中筛选出符合一定条件的目标企业,并与目标企业接触,向其营销选择权贷款业务。在选择目标企业时,商业银行具有较强的优势居于主导地位,而PE的目标企业需要银行贷款时,也同样存在选择权贷款业务的机会,但目标企业应同时具备银行发放贷款及PE进行股权投资的条件,并由商业银行和合作PE共同选定。
2,商业银行与目标企业签署选择权贷款合同。当明确目标企业具有通过选择权贷款进行融资的意向后,商业银行进一步对目标企业进行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商业银行在完成对目标企业的信贷审批流程并决定对其发放选择权贷款后,双方签署借款合同。同时,商业银行与目标企业及其股东签署三方协议,约定目标企业赋予商业银行的合作PE认股选择权的数量、价格、期限等事宜。
3,商业银行与合作PE签署《项目合作协议》。在合作协议中,商业银行指定合作PE行使认股选择权,并约定在目标企业上市、合作PE将股权转让获得超额收益后,双方分享利润的比例。
4,合作PE行使认股权,目标企业完成增资扩股。目标企业、目标企业原股东与商业的合作PE签署增资扩股协议。在必要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可要求目标企业引入的增资资金存入商业银行的监管账户。
5,目标企业上市。商业银行及其合作PE联合券商、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积极推动目标企业完成改制、重组及上市工作。
6,商业银行获得收益。目标企业成功发行上市后,合作PE转让目标企业股权。商业银行与合作PE分配结算股权投资的超额收益,项目实现顺利退出。
二、选择权贷款参与主体之间的业务和法律关系分析
由上述交易结构和业务流程可见,选择权贷款业务参与主体之间存在较为复杂的业务和法律关系,并通过各种协议进行安排。下面对选择权贷款中参与主体之间的业务和法律关系进行分析。
(一)商业银行与目标企业之间的贷款业务关系
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目标企业提供选择权贷款,该贷款与普通贷款一样,仍按法律、法规及商业银行的信贷政策执行,其协议条款完全适用商业银行传统贷款业务的条款,在合规性方面不存在法律风险。
(二)商业银行与合作PE之间的战略合作关系
商业银行与私募机构在选择权贷款项目中的战略合作,包含以下几个层次的法律关系,双方可分别或签署一揽子合作协议进行约定:
1,共同投资具有增长潜力企业的长期战略合作关系。商业银行和PE签署共同进行选择权贷款业务的战略合作协议,有利于双方建立长期的、稳定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双方可以共享客户资源和投资信息,为选择权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创造条件。
2,就共同选定的企业投资项目签署财务顾问协议。商业银行与合作PE在确定投资企业以后,双方签署开展选择权贷款业务利益分享协议,该协议是整个选择权贷款业务中最核心的部分。通常,商业银行以财务顾问协议形式明确与合作PE的收益分配形式及比例。根据《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商业银行可以从事财务顾问、投融资顾问和信息咨询服务等中间业务,由此形成的业务收入不计入其资产负债表,而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从事财务顾问和咨询业务收费执行市场调节价,各商业银行总行可对该收费方式和标准自行确定及调整。因此,商业银行通过财务顾问协议及类似中间业务的协议安排,可以合法获得选择权贷款业务中溢价部分的收入。
3,签署私募投资资金的托管及有关业务协议。选择权贷款业务除可为商业银行带来正常的贷款业务收入和投资收益分成以外,合作PE在资金募集以及投放过程中所需的资金托管业务、产品销售业务等,也是商业银行的衍生业务机会。因此,商业银行可就此与合作PE签署相关业务协议。
(三)私募机构与目标企业之间的股权投资关系
私募机构与目标企业之间本质上是股权投资者与被投资企业的关系,因此,一般的私募股权投资协议条款也适用于此双方之间的关系,其特别之处在于认股权的设定及商业银行的介入,双方在协议条款上需作出相应安排。
1,认股权及行权。与一般股权投资不同,选择权贷款业务中私募机构对目标企业的股权投资发生在未来一定期限以内,是一种期权,在私募机构行权后才能转变为现实的投资权益。私募机构的行权有二种方式,一种是私募机构以其自有资金,按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受让取得约定比例的目标企业股权,一种是商业银行贷款按约定价格置换为约定比例的目标企业股权,股权转让由私募机构持有,贷款清偿义务由私募机构承担。无论按哪一种方式行权,均需要目标企业的配合及协助,需由目标企业股东形成同意增资扩股及股权转让的决议,由出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由目标公司签署公司变更的登记资料等。
2,股权回购。私募机构行权以后,如果目标企业并未在预期的时间里达到上市的条件,私募机构将无法通过企业上市退出股权以获利,此时的投资风险完全由私募机构承担。因此,在股权投资协议中有必要明确私募股权投资的期限,如目标企业无法按预定时间完成上市目标或无法达到双方约定的盈利目标,应按约定的价格回购股份,以保障私募投资资金的安全。
三、商业银行开展选择权贷款业务须关注的几点问题
1,关于选择权贷款业务的风险承受限额
选择权贷款业务作为商业银行的一个创新性结构化融资业务,在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商业银行应对开展选择权贷款业务的风险承受设定限额,例如,限定选择权贷款累计余额和对同一借款人的选择权贷款余额占商业银行同期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一定百分比,并根据核心资本情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业务发展需要,定期进行调整。
2,关于客户对象问题
目标客户选择的正确与否对选择权贷款业务的成功与否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商业银行在开展选择权贷款业务的初期,为了控制和防范风险,对客户的要求和标准可以高一些,一般来说,目标客户可定位为以下类型:(1)核心竞争力突出,细分行业或区域性行业龙头,基本符合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要求的优质大中型企业;(2)已有两到三年存续期,具有核心技术优势或独特资源优势,盈利模式与核心团队相对稳定,未来具有创业板上市潜力的高成长性中小企业。在选择权贷款业务模式开展成熟以后,商业银行可以逐步扩大客户对象,充分挖潜其他有发展潜力的优质中小型企业。该类企业虽然规模偏小,但应当成长性良好,具有自主创新的优势。
3,商业银行的第三方权利问题
在合作PE认购目标企业股权时,商业银行虽不能直接作为股权投资协议的一方主体,但整个选择权贷款业务围绕着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展开,商业银行应与合作PE约定,在股权投资协议中安排贷款银行作为监管银行,并在贷款银行中设立专用账户进行股权交易款项的支付和结算。此外,商业银行有权行使其作为贷款人对目标企业资金监管的权利,以及时了解股权投资协议履行的进展和目标企业的状况。
4,商业银行在开展业务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问题
商业银行应充分发挥自身的角色与职能,通过严格的额度管理、条款控制和项目后期跟踪等手段来控制风险,并且要对融资企业从私募、改制重组到发行上市的各个阶段实行全程监控,通过全方位的项目跟踪机制确保贷款的安全。为确保如期获得合作PE投资股权的超额收益分成,商业银行应全程监控合作PE所投资股权的动态信息,对融资企业分红送股、改制挂牌、后续私募、上报IPO材料、IPO挂牌及上市锁定期解除等关键环节进行重点监控。为防止合作PE发生违约风险,商业银行应对合作PE相关投资账户实施重点监控,并监控合作PE投资股权的登记过户、托管、分红送股及最终的投资退出等各个关键环节。此外,为防范PE在企业上市解除锁定期后迟迟不退出的风险,商业可在双方合作协议中约定最迟退出期限。若PE过期仍未退出,商业有权按最迟退出期限前最近收盘价格与PE进行收益结算。
四、商业银行开展选择权贷款业务的战略意义
1,有利于商业银行通过与PE合作进入股权投资市场,在新兴市场和产业获得长期丰厚的投资收益。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因此,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商业银行对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企业进行股权投资。虽然各银行在2006年前后加快了与私募投资机构的合作,纷纷通过信托渠道发行私募股权投资信托理财产品,曲线进军直投领域。但是,此种变相或间接进行的股权投资,实际已经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面临“准入”和“退出”等方面的政策风险和法律风险。
而在选择权贷款中,商业银行并未直接参与对企业的股权投资,可以使商业银行合理地规避有关法律障碍间接地进入股权投资市场,从大量客户信息中筛选出具有增长前提的优质企业,借助其雄厚的资金实力和熟悉客户企业情况的优势,分享新兴市场和行业发展的高额回报。
2,有利于吸引和培育优质客户,满足成长性企业深层次融资需求。
选择权贷款将传统债权性融资业务与股权性融资业务相结合,从而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它改变了以往银行对企业的简单授信模式,使企业更容易获得银行贷款,同时也能获得商业投资者的资本注入,因此,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在发展早期的融资问题能得到更好的解决。此外,企业在银行和私募投资机构的培育和引导下,治理结构也能得到更好的规范和完善。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开展该业务不仅能获得良好的收益,而且可以通过创新的投行业务模式吸引和培育优质客户。
3,有利于增强中间业务产品竞争力,改善中间业务收入结构。
商业银行开展选择权贷款业务有利于提高中间业务收入水平,实现中间业务的结构升级。选择权贷款属于高附加值的中间业务,其收益主要由三部分构成:(1)贷款基本收益:正常贷款利息;(2)中间业务收入:财务顾问费;(3)IPO超额收益分成:合作PE投资股权溢价的分成收入。可见,选择权贷款可以带动结构化融资、股权融资和财务顾问等投行业务发展,在获取普通贷款利息收益的同时,赚取高附加值的中间业务收入。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银行掌握信息、客户等优势资源,往往它的议价能力较强,而且,项目主要是银行推荐给合作PE的,银行对项目有较强的控制力,因此,相应地银行从中获取的利润分成也会较高。从目前了解的实际情况来看,各家银行与合作PE约定的分成比例一般为2:8。
4,有利于推动商业银行传统存贷款业务实现较快增长。
选择权贷款目标企业股本融资完成后,其私募及IPO募集资金都将存在银行开设的监管账户。目标企业资本实力增强后,其通过贷款等债权融资的杠杆亦会加大。因此,商业银行一旦与目标企业建立起基于结构化融资的长期战略合作关系,将促进传统的存贷款业务得到较快增长。
5,有利于商业银行更有效地识别和控制项目风险,实现贷款安全退出。
商业银行开展选择权贷款业务,需要全过程协调目标企业私募、改制及IPO进程,可以通过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人等专业机构合作,用严格的尽职调查手段去识别、控制项目风险。目标企业私募、改制及IPO的顺利推进,也将拓宽商业银行贷款的退出渠道。
6,有利于商业银行进行投行业务转型与创新,深入挖掘业务机会,延伸业务范围。
毕业论文,即需要在学业完成前写作并提交的论文,是教学或科研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撰写毕业论文的主要目的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或技能、理论联系实际、独立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高职生毕业论文应反映出高职教育学科体系中的专业基础知识,以及学生自主运用所学知识进行科学研究的能力,应是高职毕业生三年制学结性的独立成果。同时,毕业论文也是高职院校综合考核学生学习效果的一个机会,是不可忽视的一个教学环节。但是目前在高职生毕业论文中,普遍存在抄袭、水平低下等问题,我从以下几方面,讨论在高职教育层次上毕业生撰写毕业论文的可行性。
一、高职生毕业论文的写作现状
高职教育培养的目标是高技能人才,学科体系重点在于技能型工作。基于这个基本指导思想,许多高职院校纷纷进行教学改革,重实践、轻基础。往往实践课程课时比例较高,而基础知识课程课时比例较少。这种课时调整对学生造成潜在的影响,即高职生,重在“职”字,动手能力最为重要。作为基础知识环节组成的写作和设计却不被重视,作为高职教育重要环节之一的毕业论文设计往往流于形式。在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过程中,可以看出诸多问题,例如上网下载论文、、公然抄袭期刊或教材、论文雷同、东拼西凑辞不达意、论文格式错误等。这直接造成了高职生毕业论文普遍质量低下、蒙混过关的现状。
在对本校2010届部分毕业生共128人进行问卷调查的基础上,学生普遍反映论文质量低下有以下几点主要原因。
1.学校及指导教师不重视。
2.自身理论水平较低,知识欠缺,无法完成一定水平要求的论文。
3.论文准备时间仓促,忙于实习、就业,分身乏力。
4.对于找工作没有实质帮助作用,而不重视论文写作等。
二、所反映的问题
以上调查结果,可反映出高职生毕业论文设计过程中的几点问题。
1.学校及教师的重视程度不够。
受到学制、生源水平的制约,很多高职院校及教师都认为高职生没有能力撰写一定知识水平的论文。更有不少教师认为,撰写论文应是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才能做好的事情。高职生,重在职业教育、实践锻炼,论文写得好不好没有什么关系。这实际反映了学校及论文指导教师的责任心问题。学校及教师重视不够,就直接造成毕业论文管理执行力度不强,或论文指导不到位,因此学生自然不会重视毕业论文写作,论文质量必然不高。
现在很多高职院校正在进行教学改革,但往往越改实践课程越多,而基础课程越少。学校认为学生毕业只要具备动手操作能力,能够符合岗位实践能力要求即可,殊不知,思考、钻研、总结、表达、创新等能力对于学生的职业发展亦非常重要。如果学生在工作岗位上需要对生产过程提出改进、提高等合理化建议,或者对于经验方法做出一定的总结创新,都必须用书面的方法表达出来,而撰写论文,正是这种表达能力的最初步练习。
当然学校及教师重视程度不够,还有其他解释。现在高职院校招生规模不断扩大,师生比例逐渐拉大,专业教师指导的毕业生数量在快速增长[1]。以我为例,2010届毕业生论文指导数量为35份。在忙于正常教学工作的同时,教师没有充足的时间对学生论文从开题、定题、修改、定稿到答辩进行全程有效的指导。
2.学生自身理论水平较低,知识欠缺,无法完成一定水平要求的论文。
高职生受到生源水平的限制,一般学习能力比较差。在问卷调查中,有个别学生竟然不知论文为何物,认为就是毕业前的最后一次作业,性质等同于实验报告。在128份有效问卷中,125名学生认为由指导教师选定的毕业论文题目范围过大过空,论文字数要求过多(一般要求3000字以上),自身学识较浅,无法胜任。另37名学生认为论文格式要求过于繁杂,自身计算机水平较低,无法满足规范的格式要求。
3.论文准备时间仓促,忙于实习、就业,分身乏力。
对于高职生实行的是三年制教学,一般均在第三学年完成实习工作,毕业论文设计也同样安排在这个时间。128份有效问卷中,117名同学都认为在这一段时间内面临实习就业双重压力,不能安心完成毕业论文。
4.对于找工作没有实质帮助作用等。
在问卷中,65名同学表示已找到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或已有单位表示接收意向,但无一家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提及毕业论文成绩。相反,学习成绩单、英语四六级成绩、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等是用人单位比较重视的能力凭证。
正是由于以上原因,导致高职生论文质量低下。但令人欣慰的是,在128份有效问卷中,有93名同学认为毕业论文设计对于自身职业发展是有长远好处的,良好的写作和设计能力是高职毕业生必备的综合素质之一,并针对毕业论文质量低下的现状提出了解决的办法和建议。
三、解决方法及建议
对于如何提高毕业论文质量,综合问卷中所提出的建议,我进行了思考,总结如下。
学校应指派主管院长加大毕业论文管理执行力度,组织各系部成立毕业论文评审组,由专人负责毕业论文质量审评工作。指定有一定资历及经验的教师作为论文指导教师,并注意师生比例不能过大及指导教师日常教学工作应有所减少等问题。在论文指导及审评过程中,学校应制定一定的监督制度。
2.学生在实习期间,加强与论文指导教师的联系。
学生在实习期间,利用电话、网络等途径加强与论文指导教师的联系,按时汇报自己的论文进度。指导教师也应定期了解学生的论文情况,指导学生查阅文献、定题、修改等具体工作,并将指导内容记录在案。
3.在校期间开设与毕业论文设计有关的课程或讲座。
建议在毕业生在校期间,例如第二学年开设应用文写作、毕业论文设计、文献检索、论文撰写指导等有关课程或讲座。并在专业课教学中加大专业应用文的写作比例,例如将课后作业或期中考核改为小论文形式,使学生有一定的学习和练笔机会。
4.毕业论文选题要适当,重视论文选题与岗位的结合。
毕业论文选题不能全权由指导教师指定,避免选题虚、难、空、大等问题,而应由学生在实习岗位工作后,写出开题报告,题目应侧重于与实习岗位较接近的应用性内容,是学生在实习中熟悉并能反映实际能力的内容。
5.对学生开放数字图书馆及机房,为学生创造条件。
在问卷中有多数学生反映毕业论文设计过程中没有配套的硬软件设施。建议学校可在一定时期内对毕业生免费开放机房及数字图书馆,方便学生查阅文献及撰写论文。
6.改进答辩方式,变“答辩为辅为答辩为主”。[2]
现行毕业论文成绩考核的方式是“文章为主,答辩为辅”,答辩小组成员往往当场匆匆浏览学生论文,象征性地提出几个问题,无法真正达到考核的目的,只是走过场而已。对于这种形式应该予以改进,将“答辩为辅改为答辩为主”。不再只重视论文本身,也应着重于学生在答辩过程中所表现的对自身论文理解的深度、现场回答问题的精度等。
7.制定一定的惩戒措施。
学生对于毕业论文不重视的原因还有一点就在于学校一般对论文考核较差的学生没有惩戒措施。制定措施,例如差评学生责其修改乃至重做,修改后不合格者不授予学位等,来引起学生的重视。
四、结语
总而言之,撰写毕业论文对于培养学生初步的科学研究能力,激发其继续学习深造的兴趣,提高其自主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有重要的意义。在128份有效问卷中,有105名学生表示在学校及教师的管理及支持下,采用文献查阅、联系实际、自我分析及总结等方法,有信心写出质量较高的论文。因此,在严加管理的前提下,高职生撰写毕业论文是可行的,故而应通过积极地采取措施来提高论文质量。消极地取消毕业论文制度,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3]。
参考文献:
商标淡化立法己引入世界商标权保护领域。我国新商标法在驰名商标保护上吸收了部分商标淡化理论,然而与制定一套完整的商标淡化制度差之甚远。本文在综合我国国内买情的墨础上,从商标淡化的概念界定、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商标淡化立法的可行性、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立法构想四个方面作以粗浅分析。
一、商标淡化的概述
商标淡化,是指减少、削弱驰名商标或具他具有相当知名度的商标的识别性和显着性,损害、玷污具商誉的行为。作为削弱、冲淡商标的显着性和识别性的一种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商标淡化直接的危害后果是对驰名商标和具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的显着性和识别性的损害,从而最终损害商标所体现的商誉。
反淡化立法旨在给予驰名商标特殊保护,防止继商标驰名以后,因第三人的注册或使用而导致该驰名商标的声誉和显着特征被玷污或贬低。因此,反淡化的一个突出特点是:立足于保护商标权利,不考虑消费者混淆商品的可能性;所禁止的行为不再是欺骗地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而是便用商标本身,即只要他人将商标应用到商品上,即便费者对买际产品不发生混淆,商标所有人也有权禁止。
因为如果该产品的质量不佳甚至低劣,消费者可能会对商标所有看产生不良看法,并有可能妨碍商标所有者在将来把商标用于不同市场。可见,反淡化保护的根本目标是禁止竞争者从别人的声誉中不正当地获利,其理论依据是商标信誉价值。一个商标一旦驰名,便获得了独立价值,具主要功能不但是又寸来源的区别,而且体现所有者的信誉和名声。因此,商标可脱离产品和服务请求法律保护。这种保护是为了防止驰名商标的声誉受到不法竞争的损害,即防止商标被冲淡或玷污。这样,反淡化将驰名商标的受保护利益进一步扩展到:保护具有特殊市场开拓价值的商标声誉不受损害,保障商标所有人进入相关市场。由于商标淡化侵权方式的间接性和侵权手段的隐蔽性,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致便商标权人难以有效买施自我保护,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侵权认定和处理上也面临一些新的课题和挑战。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无论是从维系市场秩序的角度,还是从法律公平适用的立场出发,尽快制定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势在必行。
二、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商标淡化的规定
反淡化保护是一种国际趋势,美国、德国等国家的反淡化立法已经相当完善,而我国的反淡化保护却相对薄弱,仅在个别法律条文和行政规童中对降低商标识别性的淡化予以附带规定。我国商标法))第l3、4l、56、57条分别规定了制止淡化侵权的不予注册与撤消注册、禁令救济及弥补损失的损害赔偿救济措施,这些规定结合在一起,构成了我国商标反淡化的思路。
(一)不予注册与撤消注册
不予注与撤消注册是从源头上保护驰名商标权的有效手段,我国商标法第l3条笼2款规定:“就不相同或看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法)第4l条第2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l3条、第l5条、第l6条、第31条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消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二)禁令救济
当淡化行为发生时,商标权人迫切希望制止淡化行为,以赢得时间与侵权人进行诉讼,这便得禁令救济显得非常重要。我国《商标法))规定了制止和防止即发侵权的即时禁令措施。商标法》第57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有证据证明他人王在买施或者即将买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舄会便箕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三)损害赔偿
商标淡化立法的目的在于维护被淡化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利,确保其正当的经济利益。一旦淡化侵权现象发生,权利人既可依法采取救济措施,以维护其合法权益。我国商标法第56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投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确定的,白人民法院恨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我国构建商标淡化立法的可行性
(一)我国学考对商标淡化理论的研究逐步深入,为商标淡化立法奠定了理论基础。在立法实践中,上海市着名商标认足与保护暂行办法剑了我国商标淡化立的先河。该办法第22条规定:“禁止他人以任何方式淡化、丑化、贬低上海市着名商标的行为。”另外,正新修订的商标法》中亡法的形式确了可驰名商标的扩张保护。在我国鲍商标法律由没葛耍乓“淡化”既念,但是青些法法规的条涉及了芒非竞争性商品上保护驰名商际的规定。如我国《商标法》第13条、第15条、第l6条、第11条、等条文的现定,己经涉及商标淡化的内容,这正体现了我国法津向商标淡化法律法规前进了一步。
(二)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涉及商标淡化的案件是大量存在的,人民法院己经受理大量的涉及此方面的案件,有的甚至已经审结。一些商标权人,尤其是驰名商标权人,也开始倍加重视自己的商标,防止商标淡化。目前我国立法量然少耷涉及关于商标反淡化保护的规定,但在商标注册、异议行政程序中己经开始实际运用了该理论。典型的例子是最近国家商标局应“商务通”的权利所有人恒基伟业集团的申请撤消了一冢企业在服装上注册的“商务通商标,原因即是“商务通一旦成为服装品牌,即舍淡化“商务通”在掌上手写电脑行业的影响力,削弱其品牌的显着性。同时,还会使消费考误认为两冢企业有某种关联。
(三)商标淡化立法不会导致垄断。随着中国的入世,企业运用商标反淡化理论维护自己权利的情况会越来越多,我们在借鉴美国这种立法的同时,也应注意其实践中产生的不良影响——即避免过度、片面维护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其可取之处,但更重要的在于“知识产权制度的本质是鼓励创新,不鼓励模仿与复制。知识产权制度绝菲无弊端。但只要其利大于弊,或通过“趋利避害’可使最终结果利大于弊,就不应否定它。”驰名商标保护的基本出发点是防止他人抢先注册乃至使用己在该国驰名的商标,从而保护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利益。由于驰名商标在现代生活中已不仅仅是用来区别商品的出处,同时还能表彰用户的身份和地位,对商标本身的保护也日益提到议事已程上来,也就是说,他人即便在非类似商品上便用该商标,但只要这种使用可能表明冥种联系,则商标所有人的利益仍然可能会受到损害。
因此,就驰名商标而言,可以买现更大范围的保护。而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排他性的私权必然会对试图不劳而获的“搭便车者”构成法律障碍,但这些人显然不能代表“公共利益”。例如,驰名商标为其权利人带来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其他竞争者因无法分享这些利润而居于不利地位。那么,这时社会公众受到损害了吗?没有,因为他们“用钞票投票”才使得该商标权人而非其他竞争者获益。正是人们对自己利益进行比较的结果,可见,此时这个商标权有利于社会公众(不然他们不会去购买)而不利于那些不准备创新只准备坐享他人智力成果的竞争者。这样,在商标所有人的财产权和自由竞争的平衡问题上,笔者认为,只要规定严格的驰名商标淡化构成的判定标准,就足以青效防止反淡化法被滥足。
同时,规定商标淡化的除外条款能再效防止淡化诉讼泛滥。认为对淡化亍为进救济会导致商标权的垄断和滥用的观点是难于成立的。对如何正确划分合法垄断权的正当行便并鼓励竞争同对合法垄断权的不正当行便之间的界限,是知识产权反垄断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美国联邦商标反淡化法规定了三手(扫例外情形来限制商标权人随心所欲提起淡化诉讼。它们分别是:合理使用、非商业使用和一切形式的新闻报道和评论。买践中,只要被告能举证证明冥使用属于此三种例外情形之一,则原告就不能享受到任何形式的救济。因此,商标淡化的除外条款能有效防止淡化诉讼泛滥。
四、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立法构想
如上所述,反淡化保护是一种国际趋势,美国、德国等国家的反淡化立法己经相当完善,而我国的反淡化保护却相对薄弱,仅在个别法律条文和行政规置中对降低商标识别性的淡化予以附带规定,效力位阶较低,缺乏可操作的具体规范。而面临的残酷现买是:据不完全统计,我国驰名商标在海外被抢注的事件已达400多起,原产品要想再进入这些国家和地区,要么以重金买回本属于自己的商标使用权,要么改名换姓,再创声誉,重新付出昂贵的代价。现买要求我国早日对商标反淡化保护制度进行完善,从而制止不正当竞争,维护健康、稳定的市场秩序,并加强对我国驰名商标在国际贸易中的保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予以构建:
(一)单独立法不现实
笔者认为,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宜将商标淡化规定在《商标法》中。商标淡化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和商标、商标权具有密切联系,将其规定在商标法中,于情于理都说得过去。
目前,单独为商标淡化立法还不是一件现买和乐观的事。一则是因为我们的理论研宄水平还达不到这样的要求,二则是因为现买中己经有了商标淡化的案例,如果非要等理论研究成熟了再来制定法律,恐怕有违现买的需求。因而,我国要像美国那样制定一部专门的商标反淡化法并不现买。如果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商标淡化同题,也有其局限性。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商标反淡化立法的主要目的是维护驰名商标的显着性和识别性,维护企业商誉,实际上是对商标权的一种扩大保护,二者不能代替。
(二)确立以《商标法》保护为主体、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为补充的法律保护体系
商标既然是商业竞争的重要武器,也就成为不法商人侵害的重点,因此保护商标权是维护经济秩序的必然要求。商标权的保护涉及两种法窿,即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两者关系雷切,犹如一把正义之箭的双刃,分别从正反两方面对商标提供有效的保护。从制度层面看,驰名商标是作为一种商标保护方法存在于商标保护制度中的,它不属于狭义的商标法范畴,而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项制度,其目的便在于当驰名商标权入在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享受超越“商标法”的特殊保护。所以,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应成为商标法之特殊规定,这在我国的商标法》中应有所体现。从立法技术的角度看,目前各国主要有两种立法例,一种是;碍淡化理论正式纳入商标法律体系,如美国:另一种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反淡化有所规定,如希腊。我国该如何超越现行《商标法)),便驰名商标得到高于普通法的特殊保护呢?
鉴于上述两种立法例都不适合我国的国情,作者建议,将商标淡化立法纳入《商标法),确立以《商标法》保护为主体、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为补充的法律保护体系。
作者认为,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宜将商标淡化规定在商标法》中。商标淡化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和商标、商标权具有密切联系,将其规定在((商标法))中,于情于理都说得过去。如果能将商标淡化纳入商标法中,无疑是最佳的选择。当然,如果能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补充商标法》对商标淡化规定的不足,则能使商标淡化的立法更加完善。
随着互联网商业化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网站大量涌现,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网站经营者需要知道网站受用户欢迎的程度,用户们如何使用该网站,网站的成功与不足之处,并找到进一步改善的方法。网站投资者需要了解网站的运营状况、品牌实力和发展潜力等,评估网站的价值,以便作出投资决策。消费者需要了解如何寻找最好的网站,以获得最好的服务和最大的价值。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采用合适的标尺和方法来评估网站。因此,电子商务网站评价的强烈社会需求促使网站评价的研究和实践活动蓬勃发展起来。本文拟对电子商务网站评价研究与应用进行分析,以利于进一步推动这一研究的深入开展和促进电子商务网站评价应用更健康地发展。
1.电子商务网站评价的作用
电子商务网站评价是指根据一定的评价方法和评价内容与指标对电子商务网站运行状况和工作质量进行评估。作为电子商务市场发展和完善的重要推动力量,电子商务网站评价不仅使自身得到快速发展,并且通过评价活动促进电子商务网站的整体水平和质量的提高,监督和促进电子商务网站经营规范和完善,从而推动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具体而言,电子商务网站评价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1被评价的电子商务网站
通过网站评价,网站经营者可以更加客观、全面地了解网站实际运行的效果以及客户的满意程度,认识自己的网站的地位、优势和不足,作为网站维护、更新及进一步开发、完善的依据。而参加网站评比对扩大网站知名度具有无法替代的特殊价值,文献[1]对此作了全面的分析,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扩大知名度。客观、公正的评价结果往往会得到多种媒体的转载,产生良好的新闻效应,对扩大网站知名度比常规推广手段具有更为明显的效果。
(2)吸引新用户。互联网新用户几乎是每半年增加一倍,对于许多新用户来说,可能并不十分了解现有网站的状况,因此,网站的综合评价结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新上网者可能首先成为知名网站的用户。
(3)增加保持力和忠诚度。优秀的网站大都有相似的特征:良好的顾客服务、有价值的网站内容、生机勃勃的商业模式。在同等条件下,顾客显然对榜上有名的网站拥有更高的忠诚度。优秀的网站同时也意味着更多的承诺和顾客的信任。
(4)了解行业竞争状况。尤其对于比较购物模式的网站评比,通过网站评比和排名,可以很清楚地了解本行业竞争对手的整体状况和各项指标的排名,从而认识自己的优势和不足,便于改进。
(5)促使网站更加重视客户的满意度。由于电子商务重视客户关系,以“顾客为中心”,电子商务网站的评价指标体现出客户服务的重要性。因而评比网站根据多种因素、按“服务质量”的差别对网站进行排名,这样有利于促进商家从总体顾客满意入手改进经营模式,而不仅仅是价格竞争。网站评比对扩大网站知名度的效果早已为各大网站所认可,而且逐渐成为一种常用的网站推广手段之一。
1.2测评机构和评比网站
电子商务网站评价的社会需求促使一种新的电子商务模式产生:比较电子商务。评比网站作为比较电子商务的主要组织形式,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而发展,其作用日益重要。它根据特定的网站评价方法和指标,以一定的商务网站为分析评价对象,为顾客、被评价网站及其投资方提供相关的分析与评价结果。测评机构和评比网站作为中立的第三方通过提供信息增值服务——网站测评、排名及其分析报告等而抓住了市场机会,快速地成长。如美国的两个著名的评比网站(,)对电子商务网站的排名,其影响力越来越大。因此,专门的评价网站作为一种电子商务模式出现了并蓬勃发展起来。
因此,评比网站是电子商务网站与消费者之间联系的通道,为消费者提供中立、公正的被评网站的信息,帮助消费者选择合适的网站。另外评比网站还能监督促进电子商务网站的经营逐渐趋于规范和完善,它关于网站的评价及其评价指标对网站经营管理者具有指导意义,起到了电子商务网站评价的作用。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普及,评价网站的地位将越来越重要。
1.3顾客
电子商务网站评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商务网站和顾客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顾客可以根据中立的网站评价结果,获得可靠的各个商务网站的评价信息,从而降低信息搜寻成本,并且有助于更方便、更迅速地选择合适的网站进行商务活动或获得最好的服务。例如,在网上购物方面,消费者利用网站评分结果,就可以从产品的价格、质量,网上商店的特别优惠措施等各方面比较不同的网上商店,从而使消费者能够根据自己的需要找到最合适的网站,并能买到价廉物美的产品。
2.电子商务网站评价的类型
根据目前电子商务网站评价的实践来看,电子商务网站评价有多种类型。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划分为不同的类型。由于参与电子商务网站评价的主体一般包括顾客(消费者)、相关的专家、网站管理和技术人员,因而根据网站评价的主体不同,可分为消费者评价、专家评价、网站自身评价。根据被评价网站的性质不同,可划分为商业性网站评价和非商业性网站评价。
根据网站评价的方法不同,可划分为网站流量指标评价、专家评价、问卷调查评价和综合评价。
根据被评价网站的行业范围不同,可划分为综合性网站评价和专业性网站评价。其中专业性网站评价按行业又可划分为各个不同行业网站的评价,因各行业有其特殊性,故其评价标准有一定区别。
根据网站评价活动的组织者不同,可分为官方或非官方的行业性评测机构、商业性的专业评比网站、各类咨询调查公司及有关的媒体、民间的“品网”。各类电子商务网站评价机构以其独有的方法展开对电子商务网站的评价,各自的目的和服务对象不尽相同。
(1)行业性组织的测评机构。行业性组织的测评机构,在我国又称为官方的测评机构。如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该中心是成立于1997年6月3日的非赢利管理与服务机构。从1997年开始,CNNIC每年组织二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调查”,并分别了有关的调查报告。CNNIC主要采用网上调查问卷的方式,并在调查报告的末尾有一个基于用户调查推荐形成的分门别类的“10佳优秀站点”。
美国消费者联盟(CU)也开展了卓有成效的电子商务网站测评活动,CU是一个独立的、非赢利性的测试和信息组织。自从1936年起,CU的使命一直是检验产品,向公众检测报告,并保护消费者。CU的非赢利性质有助于其在公众心目中的公正形象。目前其管理的网站ConsumerReportsOnline主要对如下9类网站进行评比:服饰、器具、汽车、书籍和音乐、目录、电子、玩具、家庭装饰与家具。
(2)商业性的专业评比网站。比较著名的商业性评比网站有美国的Gomez和Bizrate。
BizRate1com公司成立于1996年,号称是第一网上购物门户网站。它采用“在线调查法”收集对电子商务网站进行评比的资料,即BizRate所有资料全部来自对真实顾客的在线调查。通过向数以百万计的网上购物者收集直接的反馈信息,对近4000家网上商店进行评分。由此得出的评比结果可以被认为是顾客满意度的标准。
Gomez是一个为电子商务用户以及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基于因特网服务质量评测的机构。即Gomez通过综合业界专家意见,通过全面、广泛、客观的因特网评价法,高质量的社区评比,以及在线企业的评论,为网络用户和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用户经验评测、电子商务基准测试和用户导购等服务,以帮助企业建立成功的电子商务和指导网络用户进行在线交易。Gomez的企业目标是成为业界第一的提供电子商务决策支持和在线用户经验评测的企业。
国内的购物比较网站,如易购网等也属于此种类型,只是国内的购物比较网站的功能比较简单,主要是对各购物网站的商品价格进行比较。
(3)各类咨询调查公司以及有关的媒体。著名的研究咨询公司ForresterResearch在电子商务的大潮中也曾进入了电子商务网站评比领域,并通过自己的努力为电子商务网站评价做出了突出的贡献。Forrester是用在线消费者调查、站点表现的统计数据以及公正的专家分析相结合的“强力评比法”(ForresterPowerRankings)对某个站点进行评价,为消费者提供全面、客观的评价结果,帮助消费者更好地做出在线消费的决策,同时也能给电子商务企业的经营努力做一个公正的评价。
我国的赛迪网、CTC中国竞赛在线、《中国计算机世界》等机构或媒体也相继开展了电子商务网站的评价活动,评选优秀的网站,在国内已产生一定的影响。
(4)民间的“品网”。所谓“民间品网”是指国内非官方的、非赢利性质的评比网站。与CNNIC互联网调查报告是为国家和有关部门提供政策性咨询的目标不同,品网网站的服务对象是广大的网友,其目的是向网友们推荐可看、耐看、好看的站点。考虑到一些“重量级”的站点在网友当中是人尽皆知的。因此,其品评的对象也主要是一些个人站点,尤其是一些比较优秀但同时又不太为众人所知的个人站点。国内比较有名的“品网”有:梦想热讯品网,网星品网等。国内的“品网”,严格来说还只是比较电子商务的雏形。原因有二:一是它们的评比对象主要是一些优秀的个人站点而较少涉及电子商务网站;二是它们的评比标准侧重于网站技术方面的因素,没有充分考虑到顾客服务方面的因素。
3.电子商务网站评价的方法
电子商务网站评价所采用的方法很多,从评价所需数据资料的获取方法来看,目前通用的有以下四种:
(1)网站流量指标统计。网站流量指标统计就是通过特定的软件统计、分析网站的浏览量。国际上著名的咨询调查机构如MediaMetrix公司、ACNielsen媒体研究所等采用独立用户访问量指标来确定网站流量,并据此定期网站排名。国内有一定影响的网站访问量统计机构,如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第三方网站流量认证系统、网易中文网站排行榜也是采用网站流量指标排名方法。网站的排名一般有每周排名、每月排名,也有昨天最新排名。国际上对独立用户通用的定义是:在一定统计周期内(一个月或一个星期),对于一个用户来说,访问一个网站一次或多次都按一个用户数计算。
但是,国内外关于网站流量指标的定义并不一致,国内各网站采取的定义方法也有所不同,这样,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国内网站流量排名的权威性和一致性。而且,最重要的是,国外咨询机构采用的是实际监测的手段,而上述国内网站流量主要采取在被测网站加入代码的方式,并且对于是否参与排名、是否公开排名结果完全出于自愿,这样,网站访问量排名的真实性、全面性等均无法保证。即使如此,参加类似的网站排名对于提高网站知名度仍然起到一定作用。
(2)专家评价。专家评价法是一种采用规定的程序对专家进行调查,依靠专家的知识和经验,由专家通过综合分析研究对问题作出判断、评估的一种方法。
例如,CTC中国竞赛在线于1999年10月举办的“99中国优秀网站评选”,将网站分为综合与门户、政府与组织、电脑与网络等10个类别。初选由评选机构选定20个以内的候选网站,评选活动首先由公众在网上投票并发表意见,最终结果则由评选委员会根据综合因素评定,实际上主要决定于专家评价。
专家评价法有集思广益的优点,可以对各被选网站进行综合评价,但其局限性也十分明显,例如,专家团人数有限,代表性不够全面;难以避免部分专家的倾向性;个别权威人物或言辞影响力较大的专家可能左右讨论结果;有些专家出于情面因素,即使不同意他人观点,也不便于当面提出,从而影响整个评价结果的公正性。
(3)问卷调查。问卷调查是一种常用的调查方式,通常有抽样调查和在线调查等形式。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历次中国十大网站的评比结果都是基于在线问卷调查的方式。这种形式的主要弊端在于有人为作弊的可能,为剔除无效问卷要花费较多人力。
但是,由于问卷调查结果的可信水平与问卷的设计、抽样方法、样本数量、样本分布、系统误差、调查费用等多种因素有关,问卷调查的结果也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网站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
对于任何一家评比网站来说,建立科学的评价标准,并保持自身的公正形象至关重要。但是无论是在线调查还是专家评价,都摆脱不了主观因素的影响,因为各人的经历、偏好有所不同,对每种标准的判断就会有差异。所以,无论定量分析还是定性描述,各种评比方法都存在一定的缺陷。
(4)综合评价方法。鉴于以上各种网站评价方法都有一定的局限性,电子商务网站评价需要一种综合性的评价方法,即动态监测、市场调查、专家评估为一体的综合评价模式,这需要有科学的分析评价方法,全面、公平、客观的评价体系,权威、公正的专家团体,也需要有科学、合理并有足够样本量的固定样本作为基础。
在这种评价方法中,首先是建立加权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然后通过技术测量、专家调查、用户调查等方法收集数据,并建立监测数据库、调查数据库等;再采用定性与定量方法、比较分析方法、模型分析方法等对数据库存及其相关资源进行挖掘和分析。例如文献[2]对综合类证券电子商务网站(主要是包含ASP平台服务、ICP内容服务的非券商类电子商务网站)在技术指标、功能模块和商业模式等方面进行了综合评价,测试了各网站的技术指标,综合比较了其各功能模块,对其商业模式进行了基本面战略能力描述,并做出了优劣势分析比较评介。
建立这样一个电子商务网站综合评价体系显然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但据报道,这样的综合评价网正在建设之中。
4.电子商务网站评价的内容与指标体系
如前所述,电于商务网站评价类型众多,由于不同的网站所设定的目标不同,所以不同的网站有不同的评价标准。如文献[3]列出了信息服务型网站、教育咨询网站、商品分销网站、销售网站等不同类型网站的主要评价标准。其中,网站的访问量则是所有网站共同的评价指标。
Gomez和BizRate主要从客户需求、客户满意的角度来制定网站的评价内容和指标。Gomez制定了5个一级类指标:易用性、用户信心,站点资源、客户关系服务和总成本。
BizRate制定的电子商务网站的评价指标共有10项:再次光顾网站、订购的方便性、产品选择、产品信息、产品价格、网站外观与表现、物品运输和处理、送货准时性、产品相符性、顾客支持、订购后跟踪。
消费者联盟(CU)网站ConsumerReportsOnline的评价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网站流量,销售额,网站政策(安全性、个人隐私、装运、退货、顾客服务),使用方便性(设计、导航、定单及取消、广告)和网站内容(分类深度、产品信息、个性化),然后专家根据各项指标的综合结果对电子商务网站进行排名。
CNNIC的评价指标有:站点的浏览器的兼容性,引擎上的出现率,站点速度,链接的有效率,被链接率,拼写错误率,站点设计。
综上所述,电子商务网站的评价内容因各网站的目标不同而不同,有的侧重于技术指标的测评,有的侧重于信息服务评价,而有的侧重于客户满意度的评价。对于商业性电子商务网站而言,我们认为至少应该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评价:①技术指标。包括站点速度、系统稳定性与安全性、链接的有效性等。②界面指标。包括整体视觉效果、美工设计、页面布局、网站结构与分类深度、使用的方便性等。③资讯指标。包括提供信息的数量、质量及种类、信息更新频率、个性化信息服务等。④功能指标。包括网站功能的完备性、功能实现的有效性、特色产品、特色功能和特色服务等。⑤客户服务指标。包括物品配送的收费和配送方式的选择性、送货准时性、顾客支持的水平和质量、个性化定制能力、网站与用户的交互性、个人隐私保护等。⑥经营业绩指标。包括网站流量(点击率)、交易额、成本利润率、甚至股票价格等。
5.我国电子商务网站评价展望
正如前述,电子商务评价的社会需求促使了许多评价机构的诞生,也促进了评价研究的发展。从总体来讲,国外电子商务网站评价的研究和实践要比国内成熟。
首先,在评价内容上,国外的评价内容更注重网站的功能与业务,以及客户服务的水平和质量;而国内的网站评价还主要是对网站的技术性能进行评价。这既反映了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水平差距,也反映了我国电子商务活动中对客户的重要性和价值认识存在不足。
其次,在评价方法上,虽然国内外网站评价都普遍采取网站流量指标评价、专家评价、问卷调查评价等方法,但国内网站评价所采用的问卷调查,其数据采样中存在数量上的不足,因为我国真正参与电子商务交易的网民数量有限。此外,在数据处理与分析时,较少采取加权指标评价、模型评价、动态分析评价等方法,影响了评价的准确性。
再次,虽然我国易购网和CNNIC在网站评价方面有一定的影响,但它们在评价方法和内容上都存在不足。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形成有品牌的专门的评价网站,影响了评价网站价值的发挥。
因此,我国的电子商务网站评价要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的应用:一是要加强网站评价原则、内容和方法的研究。一方面,根据行业的不同特点,确立不同行业网站的评价内容与指标体系;另一方面,积极应用多指标的加权评价法、模型评价法和动态分析评价法等更为科学的数据处理方法,使评价结果更为合理。二是要大力发展作为中立机构的评价网站的建设,将之作为一个完善和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的举措,作为市场监管的手段之一。正因为如此,面对国内外电子商务发展的潮流,我国的电子商务网站评价无疑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
参考文献
1冯英健.网站评比:扩大知名度的有效方式——网站评比的主要形式及价值.2000-05-29
前言
地方科研机构作为区域科技创新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地方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科技支撑。我省的科研机构和全国的情况一样存在着科技支撑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科技创新能力不足、科技成果产业化程度不高、激励机制尚不完善等问题。其中,激励机制直接关系着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的发挥,关系着科技资源实现效益的大小,在科研机构诸要素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能够让员工发挥出最佳的潜能,为单位创造更大的价值。激励的方法很多,但是薪酬可以说是一种最重要的、最易运用的方法。据对江西省几十家省属科研机构的调研了解来看,科研机构的薪酬基本参照行政事业单位的薪酬制度,基本不体现绩效,没有充分体现科研单位的特点。2007年进行的工资改革虽然规定了事业单位也有绩效工资,但是国家和省级单位都没有出台相应标准,科研机构无法操作,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科研人员积极性的发挥。
1薪酬的概念及江西省科研机构薪酬制度现状
1.1薪酬概念
薪酬是单位对员工所做的贡献而付给的相应回报。在员工的心目中,薪酬不仅仅是自己的劳动所得,它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员工自身的价值,代表单位对员工工作的认同,甚至还代表着员工个人能力和发展前景。薪酬的概念有广义和侠义的理解之分,广义的薪酬是指员工为单位所做贡献的所有有价值的汇报,包括经济性的报酬和非经济性的报酬。其中经济性的报酬一般包括基本丁资、绩效工资、福利等。非经济性报酬一般包括工作的认可、荣誉、提升机会、培训机会等。在本文中,笔者提到的薪酬概念,仅指经济性报酬。目前,薪酬体系主要有3种:职位薪酬体系、绩效薪酬体系和技能薪酬体系。
1.2江西省科研机构现行薪酬制度现状
1993年以来,在我国研究机构实施的薪酬制度改革中,建立由固定薪酬和可变薪酬组成的薪酬制度。固定薪酬由现行工资制度中的职务工资、标准津贴和各种补贴组成,执行国家统一标准;可变薪酬由岗位工资和绩效奖励构成,但国家对可变薪酬的分配没有规定实施细则,分配规则由单位自行确定,再加上国家允许事业单位依据所拥有的资源创收,使薪酬预算来源多渠道,这种薪酬管理模式致使各研究机构改革方案不一致,操作上存在不规范的现象,甚至造成分配秩序混乱。据江西省科研院所的情况来看,其薪酬制度模式与其他地方的科研机构十分类似,都没有将个人业绩与薪酬真正挂钩。有些科研院所也曾对有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予以重奖,但没有形成完善的制度,在很大程度上缺乏可操作性。
1.3科研院所薪酬制度的特点及评价
当前,我省的科研机构普编参照行政事业单位的薪酬制度,基本工资主要与人员的级别、职称、工龄等挂勾,而福利和奖金基本是实行“平均主义”,即每个人都一样,在职和退休的一样。客观上讲,它对于机关行政单位来说也许是合适的,并且它也为科研单位稳定科研队伍、促进科研发展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从国家科研体制的改革的新要求以及科研机构的长远发展来看,科研机构现行的薪酬制度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广大科研人员对薪酬的满意度不高。
(1)员工的岗位工资实际上是根据岗位的行政级别或技术职称来确定,而不是真正根据岗位价值来确定,使岗位价值与岗位工资相关性不强,形成新的分配不公平,降低了岗位工资的激励性。有的科研人员,在评为高级职称以前积极申报项目,一旦评到高级职称、享受到相应的工资待遇以后,反而失去了进行科研攻关的积极性,不愿意继续申报项目。
(2)员工的福利发放平均化,人人都有份,大家都一样,过分注重公平,忽视个人业绩。现有的薪酬制度下,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没有福利没有体现差别,勤奋工作的员工与无所事事的员工没有区别对待。
(3)缺乏奖惩机制,对工作中有突出业绩的科研人员没有相应奖励,对工作中庸庸碌碌的人员不能有效约束。
(4)缺乏对科研机构中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科学合理的考核办法。现有的年度考核,基本上是例行公事,考核结果几乎都是优秀或者合格,流于形式。
(5)现有的薪酬制度不能对员工的不合理收人有效制约,一些从课题费当中补贴工资收人的现象比较普遍。
综上来看,现行的薪酬制度虽然也发挥一些积极的作用,但对于科研机构的特点而言具有很大的不足。现在国家科技体制改革以后,不再实行按照计划分配项目的模式,而是面向社会公开、公平的组织项目申报,各科研机构、高校、企业申报科研项目之间的竞争压力很大,这就很需要发挥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要做到这一点,很有必要实施绩效管理,绩效薪酬的实行势在必行。
2在地方科研机构实施绩效薪酬的可行性分析
2.1绩效薪酬的概念
现代薪酬管理理念认为,绩效薪酬制度实质上是一种以相对业绩为基础的非强制性合约,换言之是一种锦标赛合(tournament-typecontract)。在这一薪酬体系中,员工的薪酬由工作绩效来决定。根据支付基础的不同,可分为组织奖励、团队奖励和个人奖励。
2.2绩效薪酬体系评价
人才的留住靠什么,人留下来以后如何让他发挥作用?这才是问题的核心和关键,即如何使人尽其才,才为我用。如果薪酬制度设计不能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创造性,甚至压抑它们,那么也就失去了留人的意义。
绩效薪酬的优点是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能够有效地促进团队和组织目标的实现。从组织奖励来看,单位申报项目的多少、科研经费获得的多少以及横向创收的多少,与员工的收人息息相关,因此实行组织奖励,将单位的效益及时体现在职工稳定的收人上,能够极大地激发职工的创造力和凝集力。但是这种方式并不能有效地制约个人的懒惰行为;从团队奖励来看,可以有效地促进下属研究所、创新团队的创新创业积极性。缺点是在整体制度缺乏的情况下,在团队内部出现的分配不公也会限制个人的积极性发挥;从个人奖励来看,能够直接刺激其投人的激烈的竞争中,创造更大的效益。但又容易产生个人忽视团队作用的现象。
2.3地方科研机构实行绩效薪酬的可行性分析
总的来说,正如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一样,绩效薪酬在拥有诸多优点的同时,难免也会带来一些消极影响。但这并不影响它在科研机构乃至广大企业等组织中运用。在科研机构当中,由于现有的薪酬制度基本上不体现绩效,因此从提高它的创新创业积极性来说,必须实行绩效薪酬,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充分发挥科研机构人力资源的作用,从而提高整体的创新能力,促进自身的经济实力,也能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在现代薪酬理论中3种薪酬体系中,职位薪酬相对比较死板,难以体现员工的实际业绩,技能薪酬操作比较复杂且目前的薪酬制度当中无意识地充分考虑了个人知识技能的作用(个人的薪酬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知识和能力的作用,如学历、职称等)。实行绩效薪酬,结合3种奖励模式,可以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值得注意的是,实现绩效薪酬并不排斥一定的固定工资,相反很有必要实行固定工资+浮动工资的方式,也就是说,在保证稳定的前提下发挥绩效的激励,这是十分可行和有益的。
3实行绩效薪酬的措施思考
3.1要设计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
设计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是绩效薪酬实施成功的重要保证。制定绩效薪酬体系时要发扬民主,让员工广泛参与,充分尊重员工的利益诉求和意见建议。
3.2绩效薪酬也要求公平
即整个机构的员工都要有绩效工资,不能有些人有,有些人员没有。将员工的薪酬和晋升与考核情况挂钩,由科研处负责对科研人员业绩情况作出评价,然后将评价结果交到人事部门,由人事部门根据其业绩确定其绩效工资。在对科研人员评价的时候,要注意不仅要看其申报项目及经费情况,也要看项目实施的水平。人事部门同时要制定合理科学的针对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绩效考核办法,将他们纳人绩效薪酬范围。
3.3要合理确定绩效薪酬的比例
结合最近全国正在进行的事业单位定岗工作,建立稳定性薪酬占高比例的岗位绩效薪酬制度。绩效薪酬制度主要由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福利构成。在科研人员当中,岗位工资、福利作为稳定性报酬,绩效工资可以占40%左右;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中,稳定性报酬应该更高,绩效工资可占20%左右,且与本机构的整体效益严格挂钩。
3.4确立绩效薪酬资金的合理来源
要严格限制科研人员自行从科研课题经费中获得收人补贴的行为。可以从全院的利润以及国家规定的项目管理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绩效奖励。
3.5继续落实管理和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的政策
那么什么是行政许可?它的本质和内涵又是怎样的呢?
《行政许可法》第2条提供了一个简单的定义,该法规定:“本法所称的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虽然行政许可法提供了这样的一个定义,但这个定义还是相对简单的,用于解决行政许可的具体问题仍然是比较困惑的,何况它又回避了对行政许可本质的解答。在这里有一个疑问,就是作为一个立法定义是否有必要达到对其本质揭示的程度?抑或立法定义与学理定义的界限在哪里?(在现今我国的大部分法律中,只有少数几部法律中的立法定义涉及到对其性质的揭示,如《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该条的规定使得法律行为概念严格限缩在合法行为的界域内,即只要是法律行为,就只能是合法行为,将能够引起法律意义的事实行为排除在法律行为之外。由此观之,我们可以推断出,立法定义并不必然涉及到对其性质的揭示,当然这个推断在逻辑上是不严密的。)但作为一种学理或学术的分析,势必不能回避对行政许可性质的解答。[i]
在对行政许可的性质作一番解答之前,有必要回顾一下我国学界对行政许可性质的研究状况。[ii]目前,我国学界关于行政许可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赋权说”。[iii]这一观点的核心是行政主体赋予相对人某项权利或某种资格,因此,行政许可是一种赋权行为。如“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iv]
二是“解禁说”。[v]该学说的核心内容是将行政许可看做对法律一般禁止事项的解除。如“行政许可是由法律、法规设定一般性禁止的制度,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准予从事法律、法规作一般性禁止的事项或活动的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进行法律控制的行政法律手段。”[vi]又如“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vii]章剑生教授亦赞同此观点,他认为这种观点基于个人的立场,其思考的路径是“权利――法律――权力”,即权利通过法律获得确认,并通过权力保护权利,正契合了政治相对民主下的市场经济体制。[viii]江必新教授认为行政许可的本质在于对符合条件者的不作为义务的解除。[ix]
三是“折衷说”。这一观点综合了以上两种学说,认为行政许可的性质兼具赋权性和解禁性。如“从表面上看,许可的确表现为政府赋予相对人某种权利,称之为赋权行为未尝不可,但从根本上看,许可不仅是国家处分权利的表现形式,而且是对原属公民、法人某种权利自由的恢复,是对特定人解除普遍禁止的行为。”[x]
四是“证权说”。行政主管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主要表现为审查、核准、颁发给许可证、执照等)是对申请人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的资格和行使权利的条件的审核,合格者,给予行使权利的合法性证明(许可证)。它不是“赋权”行为,只是验证其资格与条件,也许勉强称之为“证权”行为。[xi]
五是“多重性质说”。杨解君先生认为,行政许可的性质并不是单一的,它具有多重性。具体包括:行政行为是一种核准行为,行政行为是一种羁束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xii]
虽然,关于行政许可,学界相关的学说纷呈,但我们发现这些学说在对行政许可的解读都停留在一种盖然性的解答上面,而没有深入行政许可的内部作一番“庖丁解牛”式分析。那么,这里有一个疑问,对行政许可这样一个中观(相对于宏观和微观的法律概念来讲)的法律概念的解读,能否达到层次分明的程度呢?或者说它在法律学规范语境的层面有哪些涵义?
二、方法的选择:多元视角下的诠释
在一般法理学(Generaljurisprudence)的角度看来,法的构成要素不外乎三个,即价值、事实、逻辑。[xiii]分别以这三个要素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囊括了法学所有的流派,并构成了完整的法学方法论。法律现象所包含的价值因素是自然法学(或其他价值取向的法学)来意存在的基础,而广义的社会法学则以法律的事实因素为研究对象,它包括了法经济学、法社会学和历史法学的学科;法律所包含的逻辑因素则构成了分析法学赖以成立和发展的基础。从方法论的层面,分析实证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和社会分析方法构成了完整的法学方法论。
对于目前尚不注重法学方法论、成熟的研究规范来讲的中国法学来讲,最值得品味的当属分析实证法学的方法论。[xiv]作为法律方法论的分析法学主张,法律研究应当注重从逻辑和语义的形式上分析实在法的法律概念和法律规范,并形成一套以逻辑分析和语义分析为基础的系统而精密的法律分析方法。它通过概念的分析与建构形成规则,通过极高的逻辑系统性形成超越具体问题的形式合理性。分析实证法学在方法论上一直做着“纯粹性”的努力,将一切非法学的因素从法学研究中驱除出去,注意事实与价值的区分,认为法学研究就应该价值无涉,从而将价值因素驱除出法学研究领域。
如果分析实证法学注重法的形式与逻辑意义,那么价值法学所关注的是法律的价值,它认为法律是一种正义与善良的观念,从价值入手,进而认为法律的功能不仅在于揭示实在法的共同原则,而且应当具有批判性。这种批判性源自于古典自然法思想中蕴含的价值观念。古罗马及中世纪时期,自然法学说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而在启蒙运动时期,洛克、孟德斯鸠等著名法学家高举“自然法”的旗帜,弘扬自由、理性、平等、人权等价值理念,使用的方法就是价值分析方法。这种方法论主张从“应然”的层面出发去探索法的基本普遍的价值,其目的在于探求人类对法律的终极价值观。
社会分析法学将法置于宏观的社会视野中,所关注的是法律规范的社会意义。它将法律现象放进社会领域联系地加以研究。因此,社会分析法学实际上是综合了多种学科的方法,因为在分析的过程中涉及到大量其他学科的知识,如社会学、经济学、历史学甚至是文学理论等等。社会分析方法可以说以庞德的法社会学研究纲领为代表,其内容包括:㈠研究法律制度和法律学说的实际效果;㈡结合社会学研究和法学研究,为立法作准备;㈢研究使法律规则生效的手段;㈣对法律史进行社会学的研究;㈤研究如何使各个案件能够合理地公正地得到解决;㈥研究如何使法律的目的更有效地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分析法学着重分析的是法律的实然性问题,尤其是集中于法律动态过程中的实然性问题,即考察和检测法的实际运行、法的实际效力、实际作用和实际效果。这填补了传统法学上的一个盲点。[xv]社会分析法学的主要核心范畴有“活法”(即指法以外在现实生活实际起法的作用的那些类法规则,它作为人类社会的内在秩序,实际支配着社会实际生活,是人类行为的真正决定因素。[xvi])、“经验”(即霍姆斯大法官理解意义上的:法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它的经验。)、“社会利益”(庞德社会法学中的核心范畴)等等。
(一)限制-准许-自由或权利:行政许可的逻辑形式构造
在分析实证法学家[xvii]看来,一门学科的发达程度取决于这门学科中概念的精细程度。他们认为法律研究应当从最基本的法律概念的正确分析着手,而后才能着手建构理论体系,阐释某些基本的法理。[xviii]美国分析实证法学家霍菲尔德对权利概念的透彻分析充分说明了这一点。[xix]霍菲尔德对权利概念的精确分析,为我们认识其他法律概念提供了一个可借鉴的研究范式。
“对一个概念下定义的任何企图,必须要将表示该概念的这个词的通常用法作为它的出发点。[xx]”因此,语义分析是我们认识行政许可的逻辑起点。在现代汉语中,许可通常的含义:“准许、允诺。”[xxi]在英语世界中,许可(licensen)作为名词时,最基本的意义就是自由(freedom,liberty),被允许。作为动词是,许可是指通过授权而准许或者经由准许而取消法律的限制。[xxii]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自由”不是先验的自由,不是作为宪法权利的自由,二是指被授权免于限制,正如霍菲尔德所言,自由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如果有任何确定的内涵就指向“特权”(privilege)同样的东西。在大众日常语境中(不管是在汉语环境还是在英语环境中),人们对许可概念的理解和使用都是比较模糊的,如“获得了许可”或“许可某人做某事”等,虽然这样的理解和使用已经能够满足日常的沟通与交流,但是如果将许可概念引入法律体系中还是作上述的理解的话,那么,在我看来可能会引起一些误解。在法律学规范语境中,许可已经内化为一种法律行为抑或法律制度,它的含义已经不是大众语境中的理解了,虽然在法律语境中对其内涵的提炼是以大众日常语境中的含义为基础的。从分析法学的视角来看,准确地讲,“许可”表示创设一种特定的自由(特权)所必需的一组构成性事实(operativefacts),所谓构成性事实,也称组构性事实、同成性事实或处置性事实,根据适用的一般法律规则足以改变法律关系,即创设一个新的法律关系或消灭一个旧的法律关系,或同时具有上述两种的事实。[xxiii]例如,甲要进入乙的土地从事活动,必须得到所有权人乙的同意。一旦甲获得许可,被许可人甲就获得了进入乙土地活动的“特权”,没有所有权人的同意而进入他人土地就是非法侵入。在私法领域中还有一个特许的概念,特许本质上是一种附利益的许可,是权利的赋予,在我国通常称为特许经营。
由此分析可见,许可牵涉两个主体,即许可人――被许可人,牵涉两个主体的意思表示,即被许可人的愿望--许可人的准许。许可概念在逻辑上预设了另一个概念,就是限制,没有限制就无所谓许可,许可是创设自由(特权)或权利的构成性事实。[xxiv]这一逻辑关系就类似于自由(无义务)(privilege)――无权利(noright)。
揭示了许可的本质和内涵之后,再来考察行政许可就显得相对容易一些了。许可可分为公法意义上的许可和私法意义上的许可,公法意义上的许可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私法意义上的许可在行政法领域中的运用,但其内涵更为复杂和丰富。在我们有限的常识中,这些许可通常化为驾驶证、营业执照、资格证等形式出现,但要对各种具象进行抽象,在本质上作统一的界定成为一个“不可能的任务”。原因就在于它的使用范围太广,采用的手段多样化,而且每个领域和每种措施差异太大。因此,《行政许可法》第2条提供了一个简单的描述性定义,该法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该立法定义描述了许可事实的基本过程:申请-审查-准许。申请是相对人,审查与准许是行政机关,一个行政许可便由双方的行为组成。“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就意味着“准予后”就可以从事特定的活动,不准予就不能从事特定的活动。换言之,获得许可,就获得了从事特定活动的自由或权利。
据以上的分析,行政许可的基本逻辑构造可以展现为:限制――准许――自由或权利。行政许可就是行政机关为相对人创设自由或权利的构成性事实,行政许可的结果便是相对人获得了行政机关创设的法律的自由或权利。
(二)公权力的介入与许可方式多样性:行政许可的社会事实因素
在逻辑形式意义上,行政许可的本质表现为:限制――准许――自由或权利,是行政机关为公民创设自由或权利的构成性事实,于相对人来讲,许可的结果便是相对人获得了行政机关创设的法律上的自由或权利,然而,逻辑不是行政许可这一法律规范的全部,离开了行政许可中的社会事实因素,我们将无法完整地解读行政许可这一概念。公法领域的行政许可与私法领域的许可,在逻辑构造上面呈现某种相似性,表现为得到批准或授权而获得相应的自由或权利。[xxv]从分析法学方法论的视角来看,因其只注重逻辑形式与语义分析,展现出来的是事实无涉和价值无涉的分析结果,因而,在社会事实因素的层面上,公法领域的行政许可与私法领域的许可未能得到十分清晰的区分。
从一般的法社会学的理路来看,公法上的行政许可和私法上的许可,在双方主体上呈现巨大的差异,分别表现为:行政主体――相对人;民事主体――民事主体。虽然目前有观点认为,在政治相对民主下的市场经济体制中,行政许可更多地被视为一种政府责任和对社会的公共服务,[xxvi]以及本文前一部分的分析(行政许可的逻辑形式构造)和部分学者最新的研究成果表明:行政许可本质上乃是一种权利。[xxvii]但从解读《行政许可法》第9条之法律规范来看,这种权利观念并未深入人心。[xxviii]所以,可以预见行政许可在以后相当的时间内,仍然会以公权――私权的二元认知模式反映在人们的观念中,而私法上的许可则明快地表现为私权――私权的二元结构。出现这种认知上的偏差,其根本的原因在于行政许可制度中所蕴含的社会事实因素在人们认识行政许可过程中所起的“迷惑”作用。在我看来,行政许可制度中的社会事实因素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诠释:
1、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并非向其介入法律责任的领域那样,表现为强制执行或潜在的强制和支配能力,而是以对社会事务管理的方式出现的。按照社会契约论的见解,每个人让渡一部分权利出来交给共同集结起来的集体(社会),国家(政府)便产生了,按照现代西方秩序的合法性逻辑,人们成立政府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权利。于是,政府(国家)承担了权利主体集体让渡部分权利而赋予的责任,对有关人身健康、公共安全、产品质量等等社会事务实行宏观调控,限制和制止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允许而任意进行生产、经营及其他各种有可能导致社会失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需要指出的是,国家公权力对社会公共事务的介入以及有可能影响到个体利益,这都表现为一种社会效果,因而属于法律制度的社会事实因素。
2、许可方式的多样性。在国家公权力的介入下,行政机关以何种方式实现许可,这成为行政许可制度中最为直观的事实表象。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许可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方式:对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设定的许可,以一般许可的方式出现;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所设定的许可,一般以特许的方式出现;对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所设定的许可,一般以认可的方式出现;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设定的许可,一般以核准的方式出现;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设定的许可,一般以登记的方式出现。而以上以不同形式出现的行政许可反映在实在法上就具体表现为《行政许可法》第12条之法律规范。
(三)公益与私益的衡平:行政许可的价值评价机制
上述研究路径在逻辑形式和社会事实层面上解决了行政许可的内在机理,但这仍然不是问题的全部,我们仍然要面对“国家公权力为何要介入社会公共事务及私人利益领域?它的正当性何在?”,“当这种介入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严重地侵犯了个体的利益时,法律能否提供救济途径以及这种救济的正当性、合理性是什么?”这些都是具有价值评价性质的根本问题。因此,为了探究对行政许可这一法律规范完整的认识,导入某种价值的分析是必要的。我以为,行政许可的价值因素集中体现于公益与私益的衡平这一要素上面。
公益源自何处呢?在国家产生之前,每个人都出于绝对自由的状态,是自己人身和财产的主宰。为了维护人身和财产免受侵犯,他们联合成为一个社会。“当每一个人和其他人同意建立一个有一个政府统辖的国家的时候,他使自己对这个社会的每一个成员负有服从大多数的决定和取决于大多数的义务。”[xxix]当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如此行事的时候,公益便具备可产生的前提。但只是基于同意、服从还不够,因为公益不是观念上的东西,它是客观的、物质的。因此,当任何人把本属于自由的本身及其财产加入到国家中,那么国家为了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经营和处分着源于公民的自由和财产,以满足社会成员对社会秩序的要求。公益便产生了。
相对于公益来讲,私益的形成就简单许多。私益体现于个体的私权利中,利益是权利的一个要素。权利不是法律赋予的,它源于人之所以为人的本性。在自然状态中,人们就享有自然权利,由于自然状态不利于权利的保障,因而人们让渡自己部分权利结成国家,但有些依附于人身的权利是不能让渡的,它们理所当然成为私权利,私益也就蕴于其中。
但公益与私益的区分绝非如此简单。公益可以是大多数人私益的集合,也可以是少数人的特定的利益。当个人为了追求自身福利的最大化实现而危害到他人利益时,私益有可能寻求公共保护,私益可能成为公益问题。而权利主体之间无法妥协时,公益的代表――国家就可能并且应该出面调解。由此看出,公益以私益的先在为前提,某种意义上讲,公益不过是私益共同长远的体现而已。公益与私益两者关系在应然性上体现于:公益的最终指向和归宿与私益的方向一致。[xxx]从价值角度评价,公益不该具有超脱、独立于私益之外的甚至和私益南辕北辙、水火不容的取向。就相互关系而言,两者互相依存,良性互动,共同发展。
当然,从上述理论层面落入具体化的社会关系中,公益与私益之间时常产生矛盾乃至冲突,无法兼顾时,那么国家权力可否为了公益而限制或否定私益?限制或否定应当控制在怎样的范围之内?[xxxi]对公益与私益进行合理的配置,是行政许可法律制度乃至整个当代行政法所无法回避的根本性问题。行政法的控权论和管理论对此问题无能为力,而平衡论所提出的寻求公共利益与保护个体合法权益并重的理论见解有了用武之地,为我国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合理的依据。它找到了政府、国家与社会公民之间关系的合理与和谐的平衡点,即达到了对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的理性化认识。行政许可制度是以肯定国家权力的积极作用为前提的,并且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有效发挥国家权力的积极作用为目的。使行政机关与公民都以一种较为积极的态度出现:行政机关成为公共利益的促进者,依靠自己所拥有的专业和信息等优势对经济和社会生活进行合理的调控;公民则通过行使听证权、知情权、监督权等权利成为一个影响公共政策决策的参与者和受益人。
三、寻求个人自由与公共利益在行政许可法上的平衡
上述分析大致展示了法律学规范语境中行政许可概念的完整构造,在此基础之上,我们再来思考行政许可的前置问题和后续问题:即为什么公民利用某些公共资源或从事某些社会活动需要得到政府的批准?以及当国家公权力的这种介入超过必要限度,公民是否能够获得法律救济?
(一)个人自由与行政许可
自由与国家权力哪个是第一位的?[xxxii]那么,既然自由先于国家并成为国家的目的,为何在某些领域中的自由(不包括思想自由)需要国家的公权力的介入,并通过一系列的构成性事实创设自由或权力?理由很简单,个人的行为很容易对他人或国家造成损害。自由的最低限度就是不得妨碍他人自由的行使。为了保护自由,国家公权力介入变得理所当然,获得了合法性资源与正当性,行政许可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手段孕育而生了。《行政许可法》第11、12、13条之法律规范便体现了这种方式介入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行政许可作为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是创设自由或法律权利的构成性事实;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则构成了对个人自由的限制,同时也为自由提供了保障。行政许可法的目的在于规范政府行为,保护个人自由,明确这一点很重要。对政府而言,除非有足够的理由,否则不要随意设定许可干预个人自由,对于个人而言,必须认识到自由行使的条件和限度,这在当下权利本位的背景需要强调的。
(二)干预超过必要限度在行政法上的救济
据以上分析,行政干预个人自由的正当理由和原则在于公共利益。而公共利益在法律上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不确定法律概念是指这样一些概念,它们的客体是法律事实要件,对哪些事实要件可以充分构成判断的基础,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很大程度上是一个主观认识问题,即便在个案中也离不开权衡,甚至需要预测未来,只有在谨慎全面考虑和权衡各种观点的情况下才能作出明确的结论。[xxxiii]
什么是公共利益?在《行政许可法》第12条列举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宏观经济、生态环境、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但这些都是不确定的法律概念,需要在特定许可的立法创制过程、行政决策过程以及司法过程中具体运用与权衡。但有哪些事实要件构成上述几种公共利益,行政许可法没有给我们提供答案,现有体制下司法机关所积累的司法经验亦无从着手。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公共利益存在不确定性和“羊皮化”的倾向,对治理的实质理性是不可靠的。[xxxiv]特别是在我国尚未建立违宪审查机制与公益诉讼机制的情况下,对于类似行政机关以抽象行政行为的方式设置的行政许可行为(虽然《行政许可法》第46条之法律规范规定了相关听证程序,但行政机关亦可以依据此条法律规范以公共利益规避听证程序),相对人在法律上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
一
在人类的实践性活动中,伦理问题始终是一个意志自由和主体责任的问题。在沟通主体关系的新闻传播活动中,伦理的尺度从来是定义职业规范的核心内容。我们知道,新闻不是一门类似于数学那样的纯科学,它揭示了一种实用意义上的社会关系和利益冲突,关系或力量关系的评估指引着新闻的内容。如果要着眼于媒体自身,那就是媒体如何影响社会的问题,如果放眼于大的社会环境,就要说明社会如何影响了媒体。显然,“如果我们将新闻媒体从其运作的社会、经济和政治背景下分离出来,我们就有可能夸大媒体的权力和影响力。”[2]实际上,新闻媒体作为一种社会制度的配置,本身携带着制度的规则及其内在的活力。
在大众传播过程中,层层把关人都是带着一定的意识倾向、审美口味或刻板成见来处理消息的。除此之外,还有许多客观因素影响把关人的“消息决策”。这些因素的影响包括:事件发生的物理状况;故事的内容和事件的背景;从现场采访到版面编辑的新闻价值标准;偶然因素如事件发生时记者是否在场;照片、声音、画面的清晰程度和素材的容量。不可能都知道,也不可能只是一个人在说。一是谁在讲的问题,是来自权威通讯社的快讯,还是编辑部本身的决策;是来自记者的独家报道,还是综合各种信息源的素材。不同的信息源承担不同的职业风险,并成为信息的合法性参数。二是如何讲的问题,新闻采访中的专业技巧是否诚实可靠,新闻编辑中的版面位置如何?在信息编排等级的序列中,究竟是惊鸿一瞥还是滚动报道?有没有被报道的可能,公开化的程度如何,报道的底线在哪里?这里的关键是舆论厚度和社会心态的距离究竟是否在接近和缩短。
事实上,记者的陈述行为是一个集体性的、多义性的复杂过程。要得到一条消息或者选择处理、披露一条消息都需要有关方面的批准核实,或者是与有关部门和当事人的讨价还价。媒介化的话语是一种传播关系的构造物,和与之相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缠在一起。没有一个陈述者是自治的和单独的,其陈述行为都与具体的战术、策略条件相关。“真理”即不是一件事情,也不是一个内容,真理的表述总是要有贴切性。康德式的记者职业伦理是不现实的,因为他认为个体作出的选择能够成为普遍的法则,被陈述的东西应该在某种程度上是普遍传播的对象。人的任何社会性实践都不可能不具备自己的观点立场,无论记者编辑怎样大公无私,都不能保证做到客观中立,特别是在涉及到自身观点和职业利益的时候,比如说话筒和摄像机的强行介入在什么情况下才会是可以接受的,这不仅仅涉及到对当事人的尊重和保护,有时候是来源于媒体的自我期许和受众压力。
新闻不是科学,而是一门艺术。在表现的符号和被表现的对象之间有一道符号学的鸿沟。如果结构主义破除的是有关主体的神话,那么,后结构主义破除的是有关符号再现性的神话。任何符号,并不仅仅是自然或外部社会事实本身的符号,就是说,符号具有外在的、有约束力的普遍的特征,而更重要的是任何符号是以前曾经有过的符号的符号。换句话说,符号的真正功能不是人们认为的“再现”,即使是有所再现,它再现的也不是原来人们认为的自然或原物,而是对于已经存在的符号的再次符号化,因此,也就无所谓再现不再现。与之相对应,所谓“真理”,就不是原来人们认为的那种完美地再现了现实、自然或原始的东西的东西,而是一种符号的符号,或者被称为“文本间性”。原来意义上的再现永远不可能存在。记者只是在解释当中自然流露相应的价值判断。我们问自己,告知事实和保护隐私哪一个更重要?是不是能有一种我们都能认同的、普遍的目标呢?比如说真话、或者是在报道中去掉一些事实以保护某些人;我们对环境做出判断,追问是哪种价值观使自己做出决定?这样我们就能很快关注到道德推理过程中关键时段上的冲突。
当今记者的职业伦理观应该是笛卡尔式的,搁置所有的知识,着手特殊而确定的事例,然后系统地进行演绎,就是在不同的意图和倾向中的妥协。换句话说,是要把握一种“类”的本质,在追求真理的昭示下追求公认的判断,向知识、理性、必然性看齐。采编环节中任何一个决定的做出都可能涉及到对相关价值观的判断,这些价值观反映了我们对社会生活和人类本性的设想。认为一个事物有价值就意味着觉得它是令人想得到的或者希望得到的,比如那种现代性的价值体系和传统价值观的表述是指审美价值(和谐的,令人愉快的),还有专业价值(创新的,及时的),逻辑价值(一致的,正当的),社会文化价值(简约的,努力工作的)和道德价值(诚实,非暴力)等等。
二
新闻伦理属于媒介规范理论的组成部分。在媒介规范理论的领域中,著名传播学者麦奎尔将其比喻为一个庞大的“丛林”,各种“理论生态”可谓共识与争议并存。人们对许多理论存在困惑,而且对一些原则甚至术语也很少有一致的看法。不过,虽然辩论依然充满活力,但一致的共识还是始终存在。例如,对于媒介应该如何促进民主社会的运作,一般认为媒介应当达到四个目标:(1)维护对事件、观念及公共生活中人们活动的监督;以促进信息的公共流动,并揭示那些侵犯道德与社会秩序的情况;(2)对社会与社会机构提出独立且激烈的批判;(3)为尽可能多的不同人,不同声音提供使用媒介、表达自由和参与的平台;(3)促进共识、认同以及社区整体(也包括其内部团体)的凝聚力。[3]
这里的一个前提是新闻信息的开放性程度如何?如何看待这种开放性?著名美国法学家德沃金认为:“新闻记者和其他作者得到保护而免受审查,其目的在于新闻界可以广泛获得用于选择的信息,对各种事务发表意见,并且理智地引导事态。”[4]信息的公开性和广泛性似乎为社会主体的自我抉择提供了选择的可能性。德沃金的论据更遵循西方古典自由主义的传统:“在名著《论自由》中,约翰•斯图尔特•穆勒给言论自由权提出一个相似但更基本的正当性证明。他认为,假如人人都能自由地提出私人的或公众的道德理论,无论其多么荒唐或不受人欢迎,那么作为观念市场的结果,真理更有可能脱颖而出,整个社会也将会比不受欢迎的观点要受到审查的社会要好得多。按照这种见解,允许特殊得个人发表言论,仍然是为了他们演说使得社会能够长期受益。”[5]从这个立论出发,打破社会对言论进行遮掩和隐瞒的框架将在很大程度上消除欺骗。
假定一切观念都可以在“思想市场”上自由表达,那么被表达的观念是不是真理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能够自由表达,从而通过维护个体的价值判断力和自由判断权,使个体自由成为群体自由的基础。正如罗尔斯所说:“当事人可能这样来设想正义原则,即如果他们有机会,就利用这种正义原则来促进他们所代表的那些人已知的和确定的利益,尽管对于当事人赞成这种正义原则而言,这是非常合理的,但是由于存在着对正当的约束以及对信息的限制(由无知之幕所模仿的),就使这种做法成为不可能的。”[6]正义分配的实施需要解除对正当性的约束和对信息的限制。
由此看来,新闻信息的传播从本来意义上说就是通过一个陈述状态来对一个已知事物进行传递。如果要考虑到如何在信息发送者和信息接受者之间的平衡,就不能回避知情权的维护。信息总是和知情权的展示连在一起,而且知情权必须是具体的、细节的知情权利,没有细节就没有情绪感染和道德立场。知情权作为人权的组成内容,是指公民有权了解社会诸活动的权利,其中包括,对于国家重要决策、政府重要事务以及社会上当前发生的与普通公民权利和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公民有了解和知悉的权利。用权利来制约权力,也就意味着用社会来制约国家,从而推动实现政治文明的公共性和公开性。“更具体地说,由于新闻媒体促使公众能够参与到每天的事件中来,人们认为它们帮助建立了一个符合双方意愿的(尽管不是正式的)监督过程,通过这一过程,政府和集团能够更好地对舆论风向做出反应。新闻媒体作为仲裁场所,人们对决策问题截然不同的观点得以表达得到裁决,并且在任何一个利益团体的影响力都不会扩大或持续下去的前提下保证这些观点能够得到最终的和解。”[7]大众传播在当今的社会功能就是进行社会调解。
在传播越来越发达的当今社会,新闻信息是把孤立的、日益非制度化的个人经验领域与外部世界结合起来。信息所针对的社会开放性问题是指,人和人之间的联系应该是象征性的、交流性的、有矛盾的,而不是一种对物质或者对事物表面的观察。一种文化总是有范围,一个信息总是有它的关系限定。所以,作为传播者的记者本身,也有不同的角色追求:或者是实用主义者,满足于传媒机构所要求达到的影响力指数;或者是看重职业感觉的人,满足于同行的看法;或者是忠于传媒组织的既定目标,如执行文化使命、开展政治宣传、促进产品推广;或者是希望在社会中发挥影响,依靠他们在相关社会环境中有影响的熟人;或者是希望成为受众的朋友和偶像。在一个社会分化和利益集团相互制衡的前提下,“我们都熟知这条规律:任何一个新闻机构甚或一种表达方式,越是希望触及广大的受众,就越要磨去棱角,摒弃一切具有分化力,排斥性的内容”。[8]撇开传播机制的各类操作成本不谈,仅仅按照传播效率的法则,我们知道,最具有传播力的信息,不是最复杂的信息,而是被简化的信息。这种舆论市场的效率竞争往往在激发公众参与意识的同时,存在着信息本身被挟持的风险。
三
对经验来说,事实顺序是第一位的;对意义来说,逻辑顺序是第一位的。大众传媒在加工信息素材时强制性地造成了历史场面与社会新闻、事件与仪式、消息与广告在传播符号意义上的等同,而作为公民或消费者的受众,有了解情况和听到不同意见的权利。当今的媒介处于双重依赖状态,一方面要依赖受众,因为他们可以拒绝或抵制媒介;另一方面依赖受众所可能处在的社会环境和经济状态。传媒“有益于”什么以及传媒最好能够提供什么类型的内容和以什么形式提供,是有其“界定”和相关期望的。在实际操作中,信息的最高价值通过传播关系的结构被反射出来。
首先,新闻信息要服从于建构社会关系或公共关系的需求,这类关系当中,既有来自公共机构或公共机构的个人的“关照”和“打招呼”,也有通过广告及广告客户而对媒介的财政状况施加压力的经济权力和媒介本身的反权力之争,还有媒介影响力指数所代表的受众信息需求。在传播中,权力与其说是一种本质,不如说是一种关系,在每一个具有生产性关系的环节都可能隐藏着权力关系。如果按照哈贝马斯的说法,新闻属于公共领域。那就要看新闻的话语空间本身如何受到政治和经济的双重影响。“新闻受众被认为是参与到公共对话之中来的公民,从而强调了新闻在公众态度形成过程中所起到的决定性的影响力。”[9]因为在哈贝马斯看来:“话语论理学试图阐明,道德原则的意义是从一种论证实践必须具有的预定内容中解释出来的,而这种论证实践只有与他者共同进行才能得到完成。我们要想对实践问题进行公正评判,就必须从道德视角出发,当然,这种道德视角可以有不同的解释。然而,这一道德视角不是供我们任意使用的,因为它源于理性话语自身的交往形式。任何一个人,只要参与到这一以相互理解为取向的反思形式当中,都会凭直觉认识到道德视角的存在。”[10]首先要形成一个保证公共参与性的信息传播平台,才能展开互为主体的话语实践的道德可能性。
人与大众传媒的关系是指主体对客体的操纵关系,而通过大众传媒的扩张所形成的主体与主体之间的传播关系要复杂得多。尽管人们容易把大众传媒的信息发送与接受限定在一个封闭的线性关系中,而实际上,主体之间的传播关系从来不是线性的。比如说信息源的权威性差异形成新闻传播中的“信用等级”。从政治学角度来研究传播学的哈林认为,记者所报道的客观世界实际上可以被划分为三个区域,每一个区域有不同的报道标准。这好比一个同心圆的结构,其中最核心的部分是意见一致的领域,在中心和边缘之间是合法争议的领域,而在边缘部分则是偏差领域。[11]三个领域之间的互动及其比例关系的变动,无疑是表现一个具体的社会内部活力程度的指数。
问题在于,由于互联网等新媒的出现所带来的数字化社会的扩张,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越来越依托于信息传播的技术载体的中介,人与人之间面对面的道德压力不再可能,个体的道德自律成了正常的伦理关系得以维系的主要保障。在传播空间中,认识论意义上的主体的一个特点就是认知的意志。一个传播发达的社会,就是所有的主体在一个媒介化体制的普遍状态中,都成为媒介,成为社会性意义上的相互决定的参与者。在这种背景下,公众参与的伦理水平成为一个需要经常被讨论被关注的话题。
在这种传播现代性的过程中,新闻传播如何表达事物的价值成为一种社会意志和非社会性权力的搏弈。正如西班牙学者格里马迪所说:“价值是绝对的,而价格是相对的;价值是必要的,而价格是可以协商的。当任何事物都有价格的时候,价值便失去了它本身的意义。”[12]毕竟,我们依然相信大众媒体是社会的舆论工具,职业使命就是对社会上已经发生的或者正在发生的事实进行报道。就此而言,媒体是社会的喉舌,并在社会生产力解放的多元利益主体的参与中成为多元象征主体的载体。“自由多元理论对于记者在现代社会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有一条核心的信念,这就是公民的言论自由权要得到最好的保护,必须有一个以市场为基础的大众媒体系统。……从有利于构建舆论的层面来说,正是新闻媒体使得通过民主的手段对各种关系进行控制有了可能性。”[13]因为出色的新闻报道往往是在向人们揭示可以辨别的真实,从而使得新闻工作的道德实践具有价格之外的价值。
[注释]
[1][英]卡伦•桑德斯:《道德与新闻》,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1页。
[2][英]斯图亚特•艾伦:《新闻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3页。
[3]丹尼斯•麦奎尔:《麦奎尔大众传播理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35页。
[4][美]罗纳德•德沃金:《原则问题》,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507页。
[5]同上。
[6][美]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第140页。
[7][英]斯图亚特•艾伦:《新闻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53页。
[8][法]皮埃尔•布尔迪厄:《关于电视》,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51页。
[9][英]斯图亚特•艾伦:《新闻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3页。
[10][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对话论理学与真理的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第6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