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8 15:3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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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达成本合同,并郑重声明共同遵守。
一、乙方委托甲方操作乙方在_________(证券营业部)开设的资金账户,资金账号为_________ 。交易密码甲乙双方共享,乙方可以查询,但不能操作。
二、期限一年,起始日期_________,截止日期_________,期初资产_________元。
三、利润定义:(乙方账户)期末资产-期初资产-期间收到的存款利息(证券资产要扣除交易费用)
利润率=利润/期初资产×100%
四、结算
1.委托期满后,如果利润率大于等于5%,乙方付给甲方超出5%部分的25%作为佣金,如果利润率为负数且小于-5%,即亏损大于5%,甲方付给乙方超出5%部分的25%作为赔偿。举例说明,如果资金100万,到期利润10万,乙方应付给甲方(10-5)×0.25=1.25万元,如果到期亏损10万,甲方应付给乙方(10-5)× 0.25=1.25万元,如果利润在-5万与5万之间,乙方自己承担/享有。
2.未到委托结束日期,乙方要存、取款,如果此时利润为正数,乙方付给甲方利润的25%作为佣金。
3.甲乙结算金额精确到百元,百元以下舍去不计。
五、合同期内如果亏损大于10%,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第四条委托期满后的结算方法进行结算。合同期内如果利润大于30%,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
第四条委托期满后的结算方法进行结算。结算后,可重新签定合同。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各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委托理财合同范文二甲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达成本协议,并郑重声明共同遵守。
一、乙方委托甲方操作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开设的资金账户,资金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 。交易密码甲乙双方共享,乙方可以查询,但不能操作,不得以任何形式指挥和干扰甲方操作。
二、委托期限为 年,起始日期___________,截止日期____________ ,期初资产_____________ 元(人民币或美元)。
三、利润定义:(乙方账户)期末资产 – 期初资产 – 期间收到的存款利息(证券资产要扣除交易费用)利润率=利润/期初资产*100%
四、结算
1.委托期满后,如果已平仓单子利润率为正数,乙方付给甲方30%作为佣金。 如果已平仓单子利润率为负数,当(亏损金额/期初资产≤30%)时,乙方不付给甲方佣金,亏损由乙方自己承担。如果已平仓单子利润率为负数,且当(亏损金额/期初资产>30%)时,乙方不付给甲方佣金,超过期初资产30%的那部分亏损由甲方双方共同承担,甲方承担30%,乙方承担70%。举例说明,如果资金100万,到期利润10万,乙方应付给甲方佣金10万*30%=3万元,如果到期亏损30万以内,乙方不付给甲方佣金,亏损由乙方自己承担。如果亏损超过30万,假设亏损了40万,乙方不付给甲方佣金,超过30万那部分为10万,甲方赔偿乙方3万元,而乙方自己承担亏损37万。在结算日或委托期满时,未平仓
的单子不能参与利润或亏损的计算,未平仓的单子是赢是亏都不拿来参加核算利润和亏损,只用平仓后的单子的赢亏情况来核算。
2.未到委托结束日期,乙方要存、取款或终止协议的,如果此时利润为正数,乙方付给甲方利润的30%作为佣金。如果利润为负数,全部由乙方自己承担亏损。
3.甲乙结算金额精确到百元,百元以下舍去不计。
五、协议期内如果亏损大于30%,乙方有权终止协议,并按第四条中第2款“未到委托结束日期”的结算方法进行结算。协议期内如果利润大于30%,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按第四条委托期满后的结算方法进行结算,结算后再次委托视为另一次的委托。
六、每次结算后,账户期初资产值应变更为结算后重新委托时的资金量,相当于结算后的再次委托视为新的一次委托,其赢利与亏损都与结算前的金额无关,新的账户资金量作为该次的期初资金。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请仔细阅读后,请确认完全认可时方可签字。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 日期:
委托理财合同范文三甲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达成本合同,并郑重声明共同遵守。
一、甲方提供资金帐户并且开通网上交易。甲方委托乙方操作甲方在________________(证券营业部)开设的资金账户,资金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 。交易密码甲乙双方共享,甲方可以查询,但不能操作。
二、期限一年,起始日期___________,截止日期____________,期初资产_____________ 元。
三、利润定义:(甲方账户)期末资产 – 期初资产 (证券资产要扣除交易费用)利润率=利润/期初资产*100%
四、委托方式与结算
1、 委托期满后,如果利润率大于等于3.25%,甲方付给乙方超出3.25%部分的50%作为佣金, 如果利润率为负数且小于-3.25%,即亏损大于3.25%,乙方付给甲方超出3.25%部分的50%作为赔偿。举例说明,如果资金100万,到期利润10万,甲方应付给乙方(10-3.25)* 0.5=3.375万元,如果到期亏损10万,乙方应付给甲方(10-3.25)* 0.5=3.375万元,如果利润在-3.25万与3.25万之间,甲方自己承担/享有。
2、未到委托结束日期,甲方不得取用账户资金。如果甲方一定要取用资金,若此时利润为正数,甲方付给乙方利润的50% 作为佣金,然后重新签订合同。
3、甲乙结算金额精确到百元,不足百元部分舍去不计,付款手续费由付款方支付。
五、提前中止合同
合同期内如果亏损大于10%,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第四条委托期满后的结算方法进行结算。合同期内如果利润大于30%,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第四条委托期满后的结算方法进行结算。结算后,可重新签定合同。
六、交易对象:A股、B股、国债、企业债、可转债、三板转让、封闭式基金、ETF、权证(可选择一种或多种)。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各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乙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达成本协议,并郑重声明共同遵守。
一、乙方委托甲方操作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开设的资金账户,资金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 。交易密码甲乙双方共享,乙方可以查询,但不能操作,不得以任何形式指挥和干扰甲方操作。
二、委托期限为 年,起始日期___________,截止日期____________ ,期初资产_____________ 元(人民币或美元)。
三、利润定义:(乙方账户)期末资产 期初资产 期间收到的存款利息(证券资产要扣除交易费用)利润率=利润/期初资产*100%
四、结算
1.委托期满后,如果已平仓单子利润率为正数,乙方付给甲方30%作为佣金。 如果已平仓单子利润率为负数,当(亏损金额/期初资产30%)时,乙方不付给甲方佣金,亏损由乙方自己承担。如果已平仓单子利润率为负数,且当(亏损金额/期初资产30%)时,乙方不付给甲方佣金,超过期初资产30%的那部分亏损由甲方双方共同承担,甲方承担30%,乙方承担70%。举例说明,如果资金100万,到期利润10万,乙方应付给甲方佣金10万*30%=3万元,如果到期亏损30万以内,乙方不付给甲方佣金,亏损由乙方自己承担。如果亏损超过30万,假设亏损了40万,乙方不付给甲方佣金,超过30万那部分为10万,甲方赔偿乙方3万元,而乙方自己承担亏损37万。在结算日或委托期满时,未平仓的单子不能参与利润或亏损的计算,未平仓的单子是赢是亏都不拿来参加核算利润和亏损,只用平仓后的单子的赢亏情况来核算。
2.未到委托结束日期,乙方要存、取款或终止协议的,如果此时利润为正数,乙方付给甲方利润的30%作为佣金。如果利润为负数,全部由乙方自己承担亏损。
3.甲乙结算金额精确到百元,百元以下舍去不计。
五、协议期内如果亏损大于30%,乙方有权终止协议,并按第四条中第2款未到委托结束日期的结算方法进行结算。协议期内如果利润大于30%,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按第四条委托期满后的结算方法进行结算,结算后再次委托视为另一次的委托。
六、每次结算后,账户期初资产值应变更为结算后重新委托时的资金量,相当于结算后的再次委托视为新的一次委托,其赢利与亏损都与结算前的金额无关,新的账户资金量作为该次的期初资金。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请仔细阅读后,请确认完全认可时方可签字。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理财合同范文2 甲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达成本合同,并郑重声明共同遵守。
一、乙方委托甲方操作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证券营业部)开设的资金账户,资金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 。交易密码甲乙双方共享,乙方可以查询,但不能操作。
二、期限一年,起始日期___________,截止日期____________,期初资产_____________ 元。
三、利润定义:(乙方账户)期末资产 - 期初资产 - 期间收到的存款利息(证券资产要扣除交易费用)利润率=利润/期初资产*100%
四、结算
1.委托期满后,如果利润率大于等于 5%,乙方付给甲方超出 5%部分的25%作为佣金, 如果利润率为负数且小于-5%,即亏损大于5%,甲方付给乙方超出5%部分的25%作为赔偿。举例说明,如果资金100万,到期利润10万,乙方应付给甲方(10-5)* 0.25=1.25万元,如果到期亏损10万,甲方应付给乙方(10-5)* 0.25=1.25万元,如果利润在-5万与5万之间,乙方自己承担/享有。
2.未到委托结束日期,乙方要存、取款,如果此时利润为正数,乙方付给甲方利润的25%作为佣金。
3.甲乙结算金额精确到百元,百元以下舍去不计。
五、合同期内如果亏损大于 %,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第四条委托期满后的结算方法进行结算。合同期内如果利润大于 %,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第四条委托期满后的结算方法进行结算。结算后,可重新签定合同。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各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理财合同范文3 甲方(受托人):
乙方(委托人):
甲乙双方在充分信任的基础上,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一、投资合作事项:
乙方将出资--------万元的股票帐户委托甲方进行期限为---年(即自---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的投资操作,实现资金与操作技术的投资合作,以求获得较好利益。
二、投资合作具体要求:
1、乙方在双方认可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开户,并存入委托资金、办理电话委托交易系统或网上委托交易系统。开户资料由乙方保存。乙方仅告诉甲方股票帐号、交易密码及委托电话(或委托网站),确保甲方可以进行正常的股票交易。股票帐号和密码由甲乙双方共同管理。
2、在委托开始之前,乙方帐户上如果有历史遗留股票,将按委托开始日收盘价格计算为初始投资资金。委托开始后,乙方帐户内遗留的股票,甲方将视市场情况对乙方帐户里的股票品种进行更换或者持有。
3为保证资金安全和操作的稳定性,委托期间乙方全权委托甲方买卖股票。乙方对甲方的操作享有查询权、监督权和建议权,但乙方不得干涉和督促甲方买卖股票、不得自己操作委托资金的股票买卖和擅自变更股票帐户交易密码、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动用或退出股票帐户上资金,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因此而不承担亏损责任。
4、甲方在操作上应高度负责,以资金安全为原则,按操作计划、操作制度、风险控制方法进行适时交易,确保操作资金安全获利。
5、甲方对操作帐户资金、交易记录等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乙方对操作帐户所投资的个股品种以及相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其中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提供或泄漏。
三、操作风险控制
1、甲方无操作帐户上提取现金和转移资金的相关手续依据,以保证资金安全。
2、在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的同时,甲方将对股票总市值进行10%的标准止损,待时机成熟时再进行交易;亏损超过10%时,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作。
四、投资收益的分成和结算
1、投资收益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甲方与乙方按照3:7(甲方占3成,乙方占7成)进行分成。
2、每月预结算一次,12个月总结算。每月结算后24小时之内由乙方将甲方分成部分汇到甲方指定的帐户。,
五、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对本协议中的约定如需要修改或有未尽事宜,需要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后以书面形加以修改或签订补充协议。
2、若乙方不能按时将投资收益分成汇到甲方指定帐户,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与乙方的合作,并依据本协议享受收益,。
3、如因发生战争、国家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作协议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任何一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4、除发生以上规定情形外的单方面违约,由违约方支付对方投资额-------%违约金.。
5、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对双方发生的任何争执,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乙方/甲方所在地的仲裁机构提请裁决。
六、其它
1、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于------年------月------日由甲乙双方签字即生效。
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发证机关: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受托方(乙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发证机关: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一、兹有甲方将自有资金委托乙方参于证券市场的操作而签订本合同。
二、乙方在甲方指定的账户内操作,甲方随时监督操作过程和结果,对任何不认可的乙方动作可随时提出异议,若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可随时终止委托。(委托操作时,若是甲方舍不得换股,乙方就在该品种上做差价,不换品种。若是甲方不留恋原有持股,就按乙方的择股标准换股。)
三、对盈利部分进行二、八分成,即甲方得80%、乙方得20%,每月底结算壹次,结算后三天内付清。
四、若当月没有利润则不分成,若产生亏损由甲方承担,乙方除了不收取工资之外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本合同自委托之日起生效,试行期_________;适用于任何网上操作的股民,只要把甲方帐户和操作密码通知乙方即能双方同时管理同一帐户,若试行期满甲方不满意乙方的操作、可撤销本合同并且乙方不收取盈利分成;若试行后甲方正式委托乙方操作,则从合同生效日起计算盈利分成,至甲方终止委托并完成结算分配之日自动失效。
六、本合同未尽事项可补充完善,若有与相关法规相悖之处可随时予以纠正,对不违规内容则持续有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资金账号:_________
乙 方: 住址: 宅 电: 手 机:
身份证: 开户行: 帐号:
一、定义
1)甲方/客户:协议出资人,系乙方提供的理财服务并与之签订服务协议的对象,亦是甲方。
2)乙方:协议理财服务提供者,受甲方授权在指定帐户内从事对应投资理财操盘者。
3)本金:指甲方授权乙方在指定帐户内从事对应投资理财的原始资金总额。
4)保底收益:协议中乙方承诺甲方最低保证收益,等同协议期银行存款定期年息两倍。
5)信富:理财服务品种,指“信任而富贵”,甲方负风险全责,享利润70%;乙方享利30%。
6)保富:理财服务品种,指“保障而富裕”,甲/乙各负风险50%,享利润50%。
7)安富:理财服务品种,指“安全而富有”,乙方负风险全责,享利75%;甲方享利25%及保底收益(等同协议期银行存款定期年息两倍)。
8)投资对象:股票、黄金、外汇。
二、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乙方收到甲方理财帐户操作原始密码之日起正式生效,有效期限壹年。
协议期间不得半途中断理财而提款,如甲方真有急需可与乙方协商终止合作,但如有损失全由甲方承担,乙方不负任何理财风险。如有利润产生,甲方必须按协议给予乙方报酬。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协议签定后,应尽早向乙方提供理财操盘原始密码。
2)在理财操盘期间不得改变操盘原始密码而自己操盘。
3)理财月结算期,负责向乙方提供协议报酬并及时将金额转入乙方帐户。
4)按协议承担、享受规定的风险及利润分成。
5)按协议享有理财过程的风险损失知情权及协议规定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协议签定后,必须恪守诚实信用,殚精竭虑,专心打理,提供优质理财业绩。
2)在理财期间必须尽力按月结算,准时通知甲方查帐及分享利润提成。
3)依协议规定承担对应的理财风险及享有利润分成。
4)享有理财期间操作保密权,甲方不得干涉阻扰。
5)如有规定,必须将过程损失按10%、20%、30%递进及时告知甲方。
五、协议约定
1)甲方委托乙方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进行操盘理财,投资对象 ,理财服务品种 ,原始资金(本金) 万。
2)甲方负风险责任 ,享利 %;乙方负风险责任 享利 %。
3)经协议,甲方 理财过程损失知情权,乙方必须及时遵守行动。
4)本协议所有理财风险损失均指相对原始资金总额---本金而言,所有风险承担皆以此计;协议期甲方累积总利润分成加最终资金大于本金加保底收益后,乙方不再承担损失责任。
5)合作双方必须遵守诚实信用,保证提供信息真实可靠。否则承担由此造成对方的损失。
六、违约责任及附则:
1)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双方必须守约,违约者须赔偿对方损失,赔偿额为本金5%
1、甲方需给乙方提供实盘交易帐户,账号为xx,帐户金额为xx美金。
2、甲方承担风险的0%,承担利润的50%;乙方承担风险的100%,承担利润的50%。
3、甲、乙双方应按季度进行利润分红。若利润达到100%,经协商可直接分配利润。
4、乙方在操作甲方实盘帐户之前,需交xx元RMB作为保证金。保证金委托第三方监管。
5、乙方要操作甲方实盘帐户期间,帐户亏损额不得超过xx美金,若亏损达到或超出xx美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仓内亏损额度将在乙方保证金内扣除。若乙方在超出合同规定的亏损继续操作,超出亏损额度的部分,将由乙方双倍补偿。
6、乙方做单必须在甲方知情的情况下,违规所获得的盈利将不予以支付;
7、甲方如单方面解除合约,必须提前1个月内通知乙方,如甲方单方面违约,且甲方所委托的投资账户亏损未达到xx美金,则账户所造成的亏损全部由甲方负责,账户内所有赢利归属乙方。(自愿退股协议书)
8、为防止用电和网络出现故障,乙方做单必须设定止损,若因不设定止损而带来的资金损失将全部由乙方负责。
甲方:
联系电话:_________
email:_________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email:_________
本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已在_________开立期货账户:
姓名: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2.该账户委托乙方进行国内期货买卖操作。具体委托期限由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3.乙方将以自己的专业技能、信息优势、特定的技术及理论以及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职业规范为甲方买卖国内期货合约。
4.在委托期内,为增强双方的透明度,甲方有权随时查询上述账户的交易情况,但不得干扰乙方操作,不得擅自改变乙方正常的交易。否则,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5.当亏损超过资金的_________%时乙方必须通过电话或email的方式通知甲方,此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保险合同:期货理财委托协议由精品信息网整理!
6.盈利分配:为保障双方的利益,以期货交易结算单为准,每达到盈利_________%以上(含_________%),双方结算一次。甲乙双方按盈利额_________的比例分配(即:甲方获取盈利部分的_________%;乙方获取盈利部分的_________%)。
7.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8.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发证机关: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受托方(乙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发证机关: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一、兹有甲方将自有资金委托乙方参于证券市场的操作而签订本合同。
二、乙方在甲方指定的账户内操作,甲方随时监督操作过程和结果,对任何不认可的乙方动作可随时提出异议,若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可随时终止委托。(委托操作时,若是甲方舍不得换股,乙方就在该品种上做差价,不换品种。若是甲方不留恋原有持股,就按乙方的择股标准换股。)
三、对盈利部分进行二、八分成,即甲方得80%、乙方得20%,每月底结算壹次,结算后三天内付清。
四、若当月没有利润则不分成,若产生亏损由甲方承担,乙方除了不收取工资之外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本合同自委托之日起生效,试行期_________;适用于任何网上操作的股民,只要把甲方帐户和操作密码通知乙方即能双方同时管理同一帐户,若试行期满甲方不满意乙方的操作、可撤销本合同并且乙方不收取盈利分成;若试行后甲方正式委托乙方操作,则从合同生效日起计算盈利分成,至甲方终止委托并完成结算分配之日自动失效。
六、本合同未尽事项可补充完善,若有与相关法规相悖之处可随时予以纠正,对不违规内容则持续有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资金账号:_________
(一)关于原告两个行为性质的认定
本案中,案件焦点主要在于原告对系争账户资金的减少是否存在过错,这个问题又集中体现在对两个行为的认定上。
1.原告将身份证等重要资料交给王某,并告知密码等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被告认为本案系争款项是原告存入被告C支行后通过F支行开通的网上银行转出,而该网上银行系原告将其身份证、理财金账户卡及该账户密码交付、告知案外人王某后由王某开通,因而开通网银的行为及转账行为,均应视为原告的行为,由原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一观点是银行业普遍持有的观点,但在本案中,并未被法院认可。这是因为上述事实未经证实。退一步讲,即便原告实施了上述行为,也是因为王某是银行工作人员,是出于对银行的信任。而且,在本案中银行在办理开户申请、网上银行等可能致使客户资金流动等重要业务时,没有要求客户本人到场,而是任由他人代为填写客户信息、勾划业务内容,且在王某代客户本人签名的情况下向王某交付了U盾,致使王某等人得以轻易向原告隐瞒开通网上银行、领取U盾的事实。因此,理财账户内钱款被划出是银行的操作不规范所致,是导致原告损失的根本原因。
2.如何看待原告出具的承诺书?
本案中原告出具的《承诺书》:“不提前支取、不转移、不挂失”,“将本存款在承诺期限内委托接款银行进行增值理财(同意银行锁定此笔资金进行一年期保本理财业务)”,被上诉人张某认为此高息揽储业务为银行业务而向银行作出上述承诺的,法院对这一辩论理由予以采信,并认为原告作为储户有理由相信钱款存入银行会得到安全保管,而且是在银行工作人员的确认下做出的,相信出具《承诺书》是此理财业务的后继。因此,不能以此得出原告向李某等人出具《承诺书》未尽审慎义务的结论。
综上所述,本案中原告的行为,从法律上并未构成过错,因此银行应当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从这起案件我们可以看出,银行的某些操作程序缺乏规范性、严肃性,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二)关于储蓄合同与举证责任
1.储蓄存款合同,是指储户将人民币或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根据存款人的请求支付本金和利息的合同。储户将货币存入银行,货币作为种类物的所有权即转移给银行,储户得到的是对于银行的付款请求权。因此,在本案中,相关刑事案件中追赃所得的资金款项所有权应当归属本案被告银行,原告未领取追赃款并不影响其依据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向被告主张债权,被告在向原告支付存款本息后,应有权就其损失款项金额申领追赃款,并有权依法或依约向相关责任方追偿。
2.举证责任问题,是指在诉讼中应该由谁来担负提出证据,并用证据来证明事实的责任。因此,举证责任也叫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告提出抗辩理由之一是原告将身份证、密码等告知第三人,对此,被告应当负有举证责任。如果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这一事实,则银行就要承担举证不能而产生的不利后果。
(三)关于银行操作规程的规范化问题
银行理财和保险理财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区别:
银行理财产品不带有保障功能,而保险理财则有死亡保险的保障功能。
变额寿险的缴费是固定的,在该保单的死亡给付中,一部分是保单约定的、由准备金账户承担的固定最低死亡给付额,一部分是其投资账户的投资收益额。视每一年资金收益的情况,保单现金价值会相应地变化,因此死亡保险金给付额,即保障程度是不断调整变化的。
万能寿险的缴费比较灵活,您在缴纳首期保费后可选择在任何时候缴纳任何数量的保费,只要保单的现金价值足以支付保单的相关费用,有时甚至可以不缴纳保费。此外,您还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设定死亡保障金额,即自行分配保费在准备金账户和投资账户中的比例。因此,死亡保险给付通常分为两种方式:A、死亡保险金固定不变,等于保单保险金额;B、死亡保险金可以因缴费情况不断变化,等于保单的保险金额+保单现金价值。
变额万能寿险的死亡保险金给付情况与万能寿险大体相同。但需要注意,万能寿险投资账户的投资组合由保险公司决定,它要对保户承诺一个最低收益;而变额万能寿险的投资组合由投保人自己决定,他必须承担所有的投资风险,一旦投资失败,他又没能及时为准备金账户缴费,保单的现金价值就会减少为零,保单将会失效,保障功能彻底丧失。
资金收益情况不同。银行理财产品采取的主要是单利,即一定期限、一定数额的存款会有一个相对固定的收益空间。不论是固定收益还是采取浮动利息,在理财期限内,银行理财产品都采取单利。
保险理财产品则不同,大都采取复利计算。即在保险期内,投资账户中的现金价值以年为单位,进行利滚利。
在保险理财产品中,变额寿险可以不分红,也可以分红(目前国内大多属分红型的),若分红,会承诺一个收益低限,分红资金或用来增加保单的现金价值,或直接用来减额缴清保费;万能寿险也会承诺一个资金收益低限,通常为年收益4%或5%;而变额万能寿险则不会承诺,资金盈亏完全由投保人承担。您在选择变额万能寿险时要注意,某些人所出示的“资金收益表”只是保险公司以前的盈利情况,并不代表今后的“一定的”收益。
支取的灵活程度不同。银行理财产品都有固定的期限,如果储户因急用需要灵活支取,会有利息损失。
保险理财的资金支取情况分几种:
中图分类号:D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1)07-0088-04
目前,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都在开展理财业务,担当受托资产管理的机构多且混乱,但各类不同主体的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尚未明确,多游离于法律规定之外,其根本原因就是没有对各种理财产品确立坚实的法律基础。这里面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因素,但最深层的恐怕还是与我们的法律精神缺失有关。
一、明确各类金融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做实信托业的合法性基础
在国内名目繁多的理财服务中,尽管形式不尽相同,运用的理财工具不一,但就缔约双方财产关系的法律性质而言,不是委托关系就是信托关系。信托不同于委托的最大优点就在于受托人具有处理信托事务的自由,受托人可以不受委托人的干涉,以自己的名义,凭借自己的知识和理财经验,对信托财产进行专业化的管理。受托人的管理行为若过多受到委托人意志的牵制和干涉,会使受托人专业理财优势无法发挥。
将金融理财业务的性质确认为信托。有利于从法律上解释理财业务的本质,更好地运用信托法原理和规定调整因此产生的法律关系。一些信托法原理,如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财产及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授权人除规定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受托人不得进行自我交易:受托人应将信托财产与自我财产分别管理;除有规定外不得转委托,而应亲自处理信托事务:以及违反信托契约强有力的法律救济等。若运用来调整理财业务法律关系,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从法理上看,理财业务中大多数委托资产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在公开市场上一般是以受托人的名义进行交易,所以这些业务应界定为信托关系。国内多数学者也都认可理财业务的信托特征。信托以其所有权与收益权相分离的独特的法律构造、独到的财产隔离功能,在运作上极富弹性,应用极其广泛。信托制度中实行的管理权与收益权分离的原则,适应现代经济发展对方便灵活的理财制度的要求。按信托关系来构建理财业务的法律特性既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又适合中国国情,而且能够尽量减少法律重新定位给资产运作带来的负面影响,实现了法律上的共性衔接,在立法层次上比较清晰。
从实践上看,我国各类金融机构也都在办理信托理财业务(即理财业务都要用到信托原理)。但目前国内市场上唯一以“信托”的名义开展业务的金融机构只有信托公司。其他各类机构无论在名义上,还是在法律基础上,都刻意回避或模糊其信托属性,进而导致其法律依据模糊不清,监管标准参差不齐,市场竞争混乱无序。许多理财合同中都未对有关法律关系加以明确,甚至于在各监管部门的部门规章中也对有关业务的法律属性避而不谈。
究其原因,在于《信托法》本身的缺陷使得信托的优势未能充分显现出来。
一方面,《信托法》并没有把“什么是信托”说清楚,使得市场上许多带有典型信托特征的产品没有纳入信托法的规范范畴,反而使《信托法》成为只是约束信托公司的法律。另一方面,《信托法》中也没有专门对法律责任的规定,导致了《信托法》的实施缺乏刚性,使得许多基于信托模式的理财产品逃避了信托责任。
从目前理财市场来看,基金管理公司是除信托公司外最应按照《信托法》的规范开展业务的机构。在《关于公布执行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101号)中曾有规定:“人民银行、证监会分别负责对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从事营业性信托活动的监督管理。未经人民银行、证监会批准,任何法人机构一律不得以各种形式从事营业性信托活动,任何自然人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事各种形式的营业性信托活动。”在2003年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中也提及《信托法》。国外的契约型基金在名称上一般也带有“信托”字样,如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称为证券投资信托,英国和中国香港地区称为单位信托等。契约型基金自诞生以来,莫不以继承信托的基本法理为前提。产品结构与信托公司的产品极为相似,其独特的社会机能存在于信托概念与构造之中。
总之,我国的金融理财市场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有必要通过有关原则规范来明确法律适用,明确受托人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并设计和构建出相应的实现机制,这对于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理财市场的正常运行无疑将具有重要意义。
二、在我国金融分业经营体制下,确认各类金融理财业务基本法律性质存在一定难度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如《证券法》第六条就明确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该法明确了四业分别经营与监管的方向,但这个分业体制又是不明晰的,主要是按机构监管,而不是按功能监管。同样具有受托理财功能的银行理财业务、证券公司受托资产管理业务、保险公司投资理财类保险业务由不同部门分别监管。这就导致了各种理财产品的监管要求不尽相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监管机构都针对自己体系内的理财业务进行监管,结果造成准入门槛、托管、费用、核算、营销、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规定的不一致,既形成金融机构间不公平竞争,又造成投资人概念的混乱。
我国金融分业体制的格局事实上将存在密切内在关联的各个金融产业分割为若干个由行政壁垒划定的地盘,从而形成一种行政性金融分业架构。在这个过程中,各行政主管部门均按照“条条管理”的原则审批归其管辖的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既不批准所辖范围内的金融机构从事非本主管部门管理的金融业务,也不准许非所辖的金融机构从事本主管部门管理的金融业务。各个行政主管部门很少也很难从各种金融产品之间的替代性和互补性出发来系统地研究和推进新的金融产品出台。由此。通过对金融产品和金融市场的行政性分割强化了以金融机构分业为基本特征的行政性金融分业架构,行政法规成为直接制约金融机构实践运作的一个主要机制。这种按“条条管理”所实行的金融分业并不符合资金的基本特性、金融产品内在的替代和互补机理、金融功能有效发挥要求和金融资源共享的基本要求,不仅如此,由于各个行政主管之间的不协调,还引致了一系列的摩擦和效率损
失。在分业体系下的金融市场是分割的,这虽然有利于市场监督作用的发挥,能够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但却不利于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不利于自由竞争和金融运行效率的提高,而且分割市场可能造成无法有效分散风险的后果。
从法理上讲,同一层法律关系的金融业务应有统一的最低标准,至少也要有法理原则层面的经营依据。不管是从理论还是事实层面,都应该确立《信托法》作为我国不同金融部门委托理财业务的法理基础。只要是担任委托资产的受托人,都要履行忠实、谨慎的义务,确保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使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所以可考虑从更高的层面上建立对国内各种形式理财业务的统一规范标准,以维护我国理财市场的公平竞争,从制度上保证金融理财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事实上,不同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所差异的只是市场主体而不是产品功能。无论哪类金融机构,只要理财双方构成信托关系,就应按信托业务统一构建产品的基本性质。
统一法理基础不等于要统一监管部门,也不必担心影响业务的创新发展。银、证、保等监管部门监管的各类信托业务不仅在产品结构、运用范围上有差异,而且在品牌、资源上也有各自的优势,在差异化竞争上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各类理财机构都可依托信托模式,进一步增强产品创新能力,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在同一个平台上竞争,还有利于各类金融机构发现自身薄弱环节,迅速缩小与其他机构的差距。如果大家都在各自监管部门的庇护下享受着“政策红利”,则永远无法提升国际竞争能方,与国际级的信托基金业机构相抗衡。
统一法理性质最关键的是要在法理上厘清业务的法律性质,为各类金融机构开展业务找到坚实的法律依据。让投资者清楚自己投资的到底是什么性质的产品。拥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三、我国金融理财业务未按信托原理开展活动的深层原因
我国信托法律体系存在两个重要的内在缺失。导致金融理财业务未按信托原则开展。
第一个缺失是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问题悬而未决。
我国《信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只是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并不是“转让给”受托人,而且委托人还可以解除信托合同。这样的权利授予在其他国家的信托法中十分罕见,它没有揭示出信托的本质属性,混淆了信托与等法律关系的界限。信托的“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原则,是信托最根本的特色所在,但这个特征必须以权利的明晰为基础。信托本身所具有的财产隔离的功能,也是得益于财产权的明晰。只有已经转移到受托人名下的财产才是信托财产,才能享有《信托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不受司法强制执行”的权利。“将其产权委托给受托人”这样的含糊其辞,避免了“转移财产所有权”的提法,淡化了信托财产作为物权制度的属性,实际是确认信托财产所有权由委托人享有,事实上使之主要成为一种债的关系。由于该法的这一态度,无论从信托原理还是从实践角度看,都蕴藏着明显的缺陷。
有专家认为,“如果将信托表述为,从委托人来说,委托人一旦将财产交付信托,即丧失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不再拥有自己的财产,这就会使一些人接受起来颇费思量”。但其实,财产权只是形式上转移给受托人而已,该财产并不成为受托人的固有财产,而且受托人除了承担着种种信托法上的义务之外,委托人以及受益人的利益也能从信托法上得到保护。更何况,财产权的转移不影响委托人、受益人享有知情权、监督权、撤销权和解任权。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不明确会带来一定的司法实践障碍。
第二个主要缺失是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名存实亡。
由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关系的效力对第三人的利益影响极大。如果不以一定方式登记有关信托事实,第三人则可能因为不知某项财产已成为信托财产而遭受意外损害。在受托人破产的情形中,信托财产被隔离在受托人个人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外,享有独立性。显然与第三人有关。为保障公平,体现公正原则,信托财产及信托关系应当登记,并向有关方披露。有鉴于此,我国《信托法》第十条也规定了这一点,但遗憾的是,这个对信托法律关系至关重要的信托登记制度却至今无法出台,各类动产不动产的登记制度中也没有将信托因素纳入其中,《物权法》也忽视了信托物权的公示问题,信托的效力、信托财产是否对抗第三人等等信托根本属性难以得到国家法律的明确认可。在现实中,还常会出现信托财产举证不为法院认同,遭到强制执行等法律纠纷。
在大陆法系国家。既要借助财产所有权转移使信托管理发挥效率优势,又要顾及物权法定原则,确立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只有通过信托财产的登记制度来达到这一目的。否则,仅仅将信托财产转移至受托人,而不通过信托登记将其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其他信托财产分开。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便无任何保障。建立信托登记制度,可以明确信托财产的权属和性质,确保信托设立目的的合法性和信托财产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确认信托的正式生效与成立,以此为基础明确信托法律关系及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使信托关系保持稳固,确保交易安全。大陆法系国家中,物权的存在和变动必须公示以保障交易安全。所以日本、韩国、台湾等在引入信托法后,也普遍建立了信托登记制度。我们甚至可以说。信托登记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发展信托的必由之路。
正是由于我国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不明和信托登记制度的缺失,使得信托的优势未能充分显现,信托业的潜在需求没有充分激活,导致一种法律至上、依法经营的理财文化无法形成。
四、关于明确和统一我国金融理财业务法理基础的几点建议
(一)提高对信托的认识,为信托理财制度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由于信托制度的制度优势和创新特质,我国迫切需要重新认识信托制度,而不仅仅是将信托停留在融资工具的浅层认识上。信托理财是理财多元化市场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发达国家不断利用信托制度的灵活性创造各类理财产品满足不同需要。信托业的发展可以弥补我国金融体系内存在的结构性缺陷,对于活跃资本市场、分散商业银行经营风险、优化产业结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们只有对信托制度有充分而清醒的认识,尤其辨明信托与关系的本质区别,才能从根本上完善信托制度为理财业务服务。
(二)理顺和健全我国信托法律体系,保障信托理财业依法科学发展
一是要进一步修订完善《信托法》。完善《信托法》必须秉承信托基本原理,明确以财产转移为信托成立的前提条件。
二是要进一步梳理与信托有关的民法规则。《信托法》是一部高层次、统一的信托制度,涵盖、适用于所有以信托关系为基础的财产管理活动,是规范所有财产信托活动的基本法。在这一基本法制度框架下,对与信托相关的法律规范进行全面整理。财产管理的专门法不能与《信托法》冲突、矛盾。
三是出台关于信托理财业的管理条例。目前,人们对各种代客理财和资产委托管理业务的认识不一致,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较多。对代客理财和资产委托管理业务进行统一规范,有利于为监管有关金融活动提供参照,保障我国信托市场健康发展。建议提高信托立法的权威性与法律效力层次,由国务院制定《信托理财业管理条例》或《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管理办法》,将各类信托理财产品纳入《信托法》的法律框架之中,对受托人的职责予以明确,将受托责任上升为法律责任,以统一银、证、保理财业务的游戏规则。
四是建立和完善信托登记制度。《信托法》中有关信托登记内容和程序规定不清晰,缺乏识别信托业信托行为和自身行为的操作体系。所以应对需要办理登记的信托财产种类、范围、手续及登记机关作出相应规定,并就相关的信托财产非交易性转移过户作出程序性的规定。由于信托的复杂性和专业性,以及信托登记制度要有公示性和公信力才能发挥有效作用,因此需要专设机构组织实施信托登记事务。可探索设立专门的信托登记机构,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托登记体系,为相关制度建设提供有效平台。
材料采购合同的订立可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一)公开招标
即由招标单位通过新闻媒介公开招标广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材料采购,适用于大宗材料采购合同。其招标程序如下:
1.招标单位主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通告、投标者须知、投标格式、合同格式、货物清单、质量标准及必要的附件;
2.刊登招标广告
3.投标单位购买标书(在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中,标书只售给资格合格的厂商);
4.投标报价;
5.开标、确定中标单位。招标单位应在预定的时间、地点当众开标,当场决定中标单位:
6.签订合同。
(二)邀请招标(略)
(三)询价、报价、签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