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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法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08 15:3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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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法

篇1

1、奖励对象:年9月1日以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一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且夫妻双方或一方及小孩户籍在本区常住本区的。

2、发放标准:每户一次性发给1000元奖励费。

3、发放渠道:

(1)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及城镇夫妻双方均为无业居民的独生子女家庭户由户籍所在地镇(街)负责发放。

(2)户籍在本区且居住在本区,在本区外资企业、合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作,其企业无法兑现奖励费的员工,持所在单位有效证明,由户籍所在镇(街)负责发放。

(3)夫妻双方在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500元;夫妻一方在区内有工作单位的,另一方无单位的,由有单位方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1000元。

(4)区内教育系统各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区教育局统一发放。

(二)放弃再生育家庭的奖励对象、标准及发放渠道

1、奖励对象:农村生育一个女孩和城镇居民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不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2、发放标准:每户一次性发给2000元的奖励费。

3、发放渠道:由夫妻双方户籍所在镇(街)负责发放。

(三)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夫妻的奖励对象、标准及发放渠道

1、奖励对象: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一方已落实绝育措施的。

2、发放标准:每户一次性发给2000元的奖励费。

3、发放渠道:由夫妻双方户籍所在镇(街)负责发放。

二、关于特别扶助对象、标准及发放渠道

(一)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的扶助对象、标准及发放渠道

1、扶助对象:夫妻双方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户籍在本区且常住在本区的农村和城镇独生子女伤残等级达3级以上的伤残家庭。

2、扶助标准:夫妻双方每人每月发给300元的扶助金,直至子女康复为止。

3、发放渠道:由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镇(街)负责发放。

(二)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扶助对象、标准及发放渠道

1、扶助对象:夫妻双方年1月1日以后出生,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及收养的,女方年满49周岁的家庭。

2、扶助标准:夫妻双方每人每月发给400元的扶助金。

3、发放渠道:由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镇(街)负责发放。

三、关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扶助对象、标准及发放渠道

(一)扶助对象:居住在本辖区的农村城镇居民(含流动人口)在本省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经县(区)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组织鉴定为三等(含三等)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

(二)扶助标准:二等手术并发症每人每月300元;三等手术并发症每人每月200元直至治愈或康复。

(三)发放渠道:由区计划生育服务站负责发放。

四、关于奖励扶助的办理程序

(一)符合法定奖励条件对象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其他有效证明,向户籍地村(社区)领取《区法定计划生育奖励费申领表》,提出申请;

2、村(社区)调查、核实并张榜公布十日后,若群众无异议,将申领表及有关证件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上报镇(街道)计生办审核;

3、镇(街)计生办审核同意后,将申领表、汇总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有关证件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报区人口计生局审批;

4、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批准同意后按本规定发放。

(二)符合特别扶助条件对象办理程序

1、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子女死亡或伤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申请;

2、村(社区)核实后,将申领表及有关证件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上报镇(街道)计生办审核;若夫妻双方户籍地和常住地不在同一个镇(街),申领表中需由户籍所在地村(社区)、镇(街)计生办盖章,并注明享受独生子女奖励费情况;

3、镇(街)计生办审核后,将申领表、汇总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有关证件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报区人口计生局审批;

4、区人口计生局批准同意后按本规定发放。

(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的资格确认程序

1、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由省人口计生委制作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交身份证、婚育证明、计划生育手术证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2、村(社区)委会收到并发症人员申请材料起5个工作日完成对当事人申请材料的审议工作。无异议的,签署申报资格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镇(街)计生办审核。

3、镇(街)计生办对村(社区)委会申报的并发症扶助人员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无异议的,在《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婚育证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上报区人口计生局审批。

4、区人口计生局对镇(街)计生办报送的并发症扶助人员资料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五、法定奖励及扶助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1、镇(街)计生办要建立法定奖励及各类扶助对象资料档案,并报区计划生育局备案。

2、区、镇(街)、村(社区)负责审核、审批的有关工作人员要落实责任制。严禁、。对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给予兑现奖励费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理的,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应责令及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对于奖励对象领取奖励费后,违法再生育的,计生部门要及时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生育服务证》,追回奖励费,并按《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4、法定奖励及各类扶助经费由区财政每年列入预算,由区人口计生局核发。

篇2

领导重视是做好“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关键,为此,县计生办专门成立了“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亲自抓普法工作,健全普法工作的有效组织体系,提供了普法工作顺利开展的强大保障,实行普法工作责任制,职责明确,任务落实到人,形成了完全的普法工作机制,使普法工作有部署、有组织、有实施,真正把“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制定“四•五”普法规划,依法治理规划及实施

为了切实保证普法工作的连续性,长期性,县计生办对“四五”普法工作进行了总体部署,以中央《决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治区计划生育办法》、《流动人口管理办法》、《收养法》、《行政处罚法》的宣传执行为重点,加强对《宪法》、《刑法》、《劳动法》、《合同法》等国家重大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监督,制定“四•五”普法依法治理规划,年度“四•五”普法工作计划,把普法工作纳入计划生育工作总体规划,争取在“四•五”普法期间计生系统从熟悉本行业的行政法规,从基本上了解和掌握行业法规以外的其他重要国家法律、法规,无违法违纪案件,在计生系统内树立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行业新风,并对全县各族育龄群众大力宣传党的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力争作到育龄群众对计生政策、法律、法规的知晓率达到95%以上。

三、加大投入,为开展依法治理工作提供物质保障。

为确保法制工作顺利进行,在资金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上半年县计生办计生系统人员进行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避孕节育知情选择》、《人口统计》培训班,用于理论培训学习资料投入1.5万元,宣传教育资料3.3万元,宣传板面、宣传橱窗0.6万元,资金到位,任务落实,为普法工作提供了可靠的物质保障。版权所有

四、加强执法人员队伍建设,积极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建设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是提高普法工作的组织保证,为此,我办对行政执法人员加强政治思想教育,理论学习高标准、严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各级计生干部接受普法学习教育,我们定期或不定期对他们组织学习,以会代课多种形式进行培训,详细学习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国家的法律、法规,使执法干部牢固树立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的意识。

为加强普法阵地建设,县、乡、村各级均有人口学校,设立普法宣教阵地,县人口学校每月10日开展对各乡、村已婚育龄妇女进行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知识、知情选择培训活动,每次活动都结合法制宣传为重点进行普法教育,增强广大育龄群众的法制观念。

五、开展普法教育,营造浓郁氛围。

加大宣传力度,借3月2日中央《决定》颁布2周年,5月29日计生协成立22周年庆祝宣传活动,大张旗鼓地利用多种形式宣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治区计划生育办法》、《流动人口管理办法》,在群众中家喻户晓。通过形式多样的活动丰富了农牧民计生政策、法律、法规知识,覆盖面广,感染力强,影响力大,提高广大育龄群众的法律意识。

篇3

(二)执法方面一是法治观念弱,粗暴执法。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计划生育是国策,怎么干都有理;计生工作任务重、时间紧,而计生法规条条框框太多,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太繁琐、太慢,削弱了工作力度。虽然人口计生法制建设进程中,拆屋下瓦,牵猪赶牛的现象是早已杜绝,但程序违法、程序不公开也是一种粗暴。二是法治观念强,法治能力弱。违法生育必须征收社会抚养费,这是法律的规定,无可非议。但在执法实践中,执法人员固执的认为家庭作为社会基本单位,这个违法生育子女不论是与何人所生,都属于家庭成员,作为家庭主角的妻与夫都应受到处理。但此种情形,如果只处理夫妻一方,就会造成违法生育另一对象借此逃避处理。这种法治观念强而法治能力欠缺的现状违背了法律的立法本意,同时也使得法律的公信力大打折扣。三是政策随意性大对执法带来挑战。如根据《人口法》的规定: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于是有很多的地方出台对农村双女户和独女户在中考、高考时给予加分录取的政策。此规定是增加妇女受教育的机会的举措,同时也体现了社会对女孩的关爱。但此政策以户籍为前提,将非农户籍的女孩排斥在外。高中阶段的教育是非义务教育,户籍并不决定孩子受教育的学校和享受教育资源的不一样,农村户籍的和非农户籍的基本上是混杂在一起上学,享受一样的教育资源。因此,以户籍为杠杆来关爱农村双女户和独女户对非农户籍的女孩极不公平,既无法体现对女孩的关爱温情,更容易造成社会矛盾的激发。

(三)司法方面一是司法不公。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过程中,由于把握不住特殊时效的规定而造成不公正判决或裁定的现象时而发生。特别是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和实施行政处罚时候,执法人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如果执法人员不公秉公执法,不公正的结果显而易见。有的基层法院在审查社会抚养费征收非诉行政案件申请强制执行时,裁定执行的要求在各地也不一致,有的地方干部在征收抚养费上拍脑袋给违法当事人减免,把自己的个人标准和价值凌驾于法律之上,关系案、人情案屡见不鲜,造成不良影响。二是行政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效果不尽如人意。部分执法人员法治观念淡薄,嫌法律程序、执法文书填写麻烦,同时排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即使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多,矛盾大,百姓不配合执法也造成法院无法顺利实施强制执行。此外,有的法院认为如征收社会抚养费是计划生育部门自己的事情,对受理的强制执行案件积极性也不高。三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现象普遍存在。人口计生法律法规涉及基本人权,因此运用法律者应吃透法律要义,特别是在法律适用上更要理解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法律法规之间关系而正确适用条文。但实践中,有的地方对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的理解不深不透,影响法律的真正执行。

(四)守法方面一是群众的生育观念没有得到根本转变。现阶段,群众的生育观念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要求仍然存在很大差距,“不孝有三,无后为大”、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依然蔓延,歧视、虐待、溺弃女婴等现象屡禁不止。二是计生工作人员观念仍有待提高。当前,随着社会的进步,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不断提高,计生工作人员的工作方法与新形势、新的情况不相适应。实践中出现民告官的强化与行政管理机制弱化的对比,这给计划生育管理增加了新的难度,产生了新的阻力,提出了新的挑战。

二、提高恩施州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的对策思考

(一)完善法律法规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地方自治法规,都要做好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制度与相关法律内容上的衔接。做好计划生育地方立法与国家立法的配套工作。修改完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堵塞法律漏洞。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如《流动人口权益保障法》,依法明确流动人口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明确相关部门的管理服务职责。同时,还要完善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全国基本统一的管理规范,妥善解决部门立法和地方立法就同一事项作出不同规定的问题。

(二)健全执法机制一是积极探索新的执法机制。加强部门联动执法,保障非诉行政案件顺利审查和诉讼复议案件顺利审理。充分利用互联网强化计划生育执法手段。依托互联网将公民履行计划生育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的情况纳入公民个人诚信档案,明确规定任何经济社会组织与所有金融机构都有责任和义务代扣代缴社会抚养费。二是改革流动人口管理体制,理顺管理秩序。建立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流动人口综合管理机制。健全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机构。将流入人口女入流入地人口总数,合理设置管理服务机构。三是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引导群众转变婚育观念。通过利益导向机制的建立和实施,消除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家庭的后顾之忧,使之懂得养老不是单纯依靠儿子和女儿,还可以依靠社会的力量,逐步形成家庭抚养孩子---孩子回报社会---社会赡养老人的良性循环。

篇4

1 基层计划生育的相关知识

计划生育国策的落脚点是千千万万的人民群众,让人民群众了解人口的严峻形势和生殖健康等基本知识,是这项基本国策终极目的。因此,做好基层计划生育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由于计划生育需要由基层政府来执行,那么基层干部的素质和能力的高低会直接影响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能够顺利的开展。基层干部要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观念意识,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并且在实践中要积极地改善党和群众的关系,切实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2 存在的问题

基础业务有待进一步规范。宣传教育、行政执法、技术服务、药具管理、经费收支、群众工作等,构成了基层人口计生工作主要业务的基本框架,而这个基本框架的所有部位都涉及人口计生工作的诸多方面,犹如机器上的链条,哪里出现毛病,哪里就是薄弱环节,发展下去势必会造成不良后果。管理和服务的典型支撑力比较脆弱。没有过得硬、叫得响的典型和骨干做支撑,带动作用缺失。各村计生专干素质参差不齐,部分村计生专干缺乏敬业精神,有畏难情绪。

服务管理人员面临后继乏人的困境。人口计生工作人员许多切身利益问题没有保障,工作压力大,工作又苦又累又难,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弱化,乡镇人口计生工作面临着闹“人荒”。

3 基层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计划

3.1 加大宣传力度。为了取得广大群众的支持与理解,要在人流量大、人口密集的地方设立显眼的宣传标语和宣传画,并且要常更新;在居民小区选择合适的地方设计计划生育宣传栏,方便居民阅读有关人口与环境关系的刊物;也可借助媒体的力量,根据市区和城镇的实际需要,举办多样化的宣传活动,积极的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政策、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等知识。

3.2 将计划生育资料发向家家户户。为了真正做到人人了解计划生育政策和知识,需要基层政府工作人员把计划生育宣传材料发送到每户家庭。因此,工作人员要常常到人民群众中去检查宣传资料是否到位、了解人们群众对计划生育知识的知晓情况,并且要了解当地每户家庭的生育情况。

3.3 激发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为了让更多的育龄群众了解到最新的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协会要定期培训组织成员,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委员的带头作用。同时,委员们要常常下访群众,为他们带去更多的关于生殖健康、科学育儿和科学避孕方面的知识,让群众从心里感受到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对他们的关心。为进一步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群众基础。

3.4 定期清查人口,关注流动人口。随着城镇规模的发展扩大,越来越多的外地人口进入城市,人口流动率的加大,在一定程度上为计划生育工作增加了难度。因此,要想更好地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基层工作人员要坚持定期清查人口,定期发放计划生育宣传资料和避孕器具。也可以设立流动性的计划生育政策咨询点,提供计划生育便民服务活动,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4 具体的实施方案

针对上文制定的工作计划,为了更好的推进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我们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加强新型生育文化建设,为全面完成划生育目标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4.1 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形式上与时俱进。近几年来,农家乐已经成为人们口中的高频词汇之一,也已成为越来越多人的旅游度假的去处之一。那么,基层计划生育宣传工作人员可以把计划生育标语制作到农家乐的服务员服装上,或者设计一个醒目的宣传栏,及时向游玩的群众普及计划生育知识。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也可以在大型超市或购物中心发放带有计划生育标志语的环保购物袋,不仅为购物者提供了方便,还帮助群众了解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同时,计划生育部门可以积极联系舆论媒体,利用节假日联合医院来开展一系列的活动,为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2 基层组织加大计划生育的宣传力度。国家计划生育局每年都会有宣传工作与目标,基本部门在积极配合的同时更要认真完成工作目标。各城镇、各村政府要在宣传栏上适当增加计划生育标语,及时更新宣传栏的相关内容,还要按时发放计生宣传资料和计生用品。

4.3 做好媒体宣传和文字宣传工作。宣传方式多种多样,常见的有电视、报纸、广播、网站、宣传车、海报、横幅、传单、小册子、板报等等。各种宣传方式各具优缺点,在具体实施中应根据具体情况灵活使用。

(1)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的宣传具有覆盖面广、形式活泼的优点,适用于在关键时段的集中宣传和专题宣传。(2)海报、宣传画、标语适宜张贴或放置于人流大的路边、社区、企业、公共食堂等既不影响环境美观又醒目的场所。(3)板报、宣传橱窗板报或橱窗是社区或企业的宣传阵地,适宜于在普查各阶段进行经常性的知识宣传。(4)传单、小册子在企业或公司出入口、车站出入口,影院、商场出口处发放,其内容要短而精,主要侧重于宣传普查的目的意义和普查对象应依法配合等方面知识。(5)宣传物品温馨实用的精美小物品如台历、笔、纸杯等具有放置时间长、群众乐于接受的优点,但覆盖面不广。(6)知识竞赛、文娱节目适宜于利用双休日或节假日在闹市区商场门口、人潮涌动的广场开展,能收到极佳的效果。(7)咨询活动可开办网络有奖咨询活动、热线电话有奖咨询活动吸引市民踊跃参与,也可利用双休日或节假日开展现场面对面咨询活动。(8)横幅、彩旗由于横幅和彩旗的色彩鲜艳,能很好地渲染气氛,可在宣传阶段有选择地进行悬挂或插放。(9)向同伴或亲友宣传利用走亲串友的时机,直接向同伴或亲友介绍计划生育的目的和意义,这是一种收效极佳的宣传方式。(10)发送手机短信宣传由于手机可随身携带,拥有庞大的商家和用户群体且不受时间和地域限制;又由于短信具有费用低廉、到达率高、操作简单、速度快捷、个性丰富等特性,因此手机短信是一种低成本高效用的宣传手段。因此,计生部门要积极联系媒体渠道,及时报道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情况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通过以上创新措施的落实,我们相信,基层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一定会呈现出良好发展态势。但是面对新形势对计划生育宣教工作的新要求,我们也要结合本地实际,坚持群众乐于接受、工作效果良好的原则,不断推进计生宣教工作的良好开展。

参考文献

篇5

(一)年初各主管部门对全系统就计划生育齐抓共管情况是否进行专项部署,是否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有专项部署得4分,有会议记录和责任书得4分,否则不得分。

(二)为保证共管目标的完成采取了哪些具体措

施和办法。有措施和办法且有文字记载得4分,如无文字记载减2分。

(三)平时有检查、考评和目标监控。有检查、有考评和目标监控得6分,每缺一项扣2分(均须有文字记载)。

(四)年中和年末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齐抓共管工作分别进行考核评估和总结。考核评估须有实施方案和汇总资料及总结通报。有实施方案得4分,有汇总资料得2分,有总结得3分,有通报或表彰决定得3分。

二、业务工作考核内容:

公安部门

(一)在办理暂住证时,核查成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核查率达90%以上得40分,每低于一个百分点减2分,减分以20分为限。

(二)按计划生育年度对所属系统和单位进行中期和年末考核评估得20分,缺一次减10分。

(三)及时依法处理计生工作中发生防碍公务、围攻、殴打和打击报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事件得10分。如出现一例未及时处理的事件减5分,减分以10分为限。

工商部门:

(一)在发放营业执照时,核查成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核查率达90%以上得40分。每低于一个百分点减2分。减分以20分为限。

(二)按计划生育年度对所属系统和单位进行

中期和年末考核评估得20分,缺一次减10分。

(三)对集贸市场有固定摊位的流动人口、个体工商户,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对育龄妇女进行建帐建卡。建账建卡得5分,卡帐齐全得5分。

劳动部门:

(一)在办理《务工许可证》时,检查成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核查率90%以上得40分,每低于一个百分点减2分,减分以20分为限。

(二)按计划生育年度对所属系统和单位进行中期和年末考核评估得20分,缺一次减10分。

(三)在为流动人口输劳动用工手续时,将计划生育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项内容得10分,否则不得分。此项以文字记载为依据。

民政部门:

(一)依法加强婚姻登记管理,严把结婚登记关,查处早婚和其他违法婚姻行为得12分,发现一例早婚或违法婚姻行为减4分,减分以12分为限。

(二)对严重智力低下及遗传病患者,必须在取得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和绝育手术证明后方可办理结婚登记,得20分;未做婚检或未施行绝育手术,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发现一例减10分。减分以20分为限。

(三)严重智力低下及遗传病患者已构成违法婚姻的,与计生部门配合施行绝育手术后,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得10分。每发现一例未办理手续的减5分,减分以10分为限。

(四)每季度与计生、卫生部门交换一次情况得8分,每少一分减2分。

(五)按计划生育年度对全区业务部门进行年中和年末考核评估得20分,缺一次减10分。

卫生部门:

(一)对从事餐饮和美容美发等行业和成年流动人口在办理健康合格证和卫生许可证时,要核查其《婚育证明》,核查率达90%以上得20分,每低于一个百分点减2分,减分以10分为限。

(二)各医疗单位在接收流动人口孕产妇时,要检查现居住地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和生育证,对无证明和生育证生育的,暂缓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并及时通报区计生部门得12分。未查婚育证明和生育证,每发现一例减4分,减分以12分为限。

(三)严禁出具假证明、做假手术,严禁采用“B超”、“CT”等手段与设备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得5分,出现一例减5分。

(四)负责对严重智力低下及遗传病患者或监护人提供婚育、节育、遗传病等知识的教育和指导得5分。发现一例未进行教育者减5分,减分以5分为限。

(五)经婚前医学检查,医师应向被诊断为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相关患者提出医学意见,在施行绝育手术后,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得5分,未出具婚育指导意见或未施行绝育手术,就出具婚前医学检查合格证明每发现一例减5分,减分以5分为限。

(六)积极配合计生部门对已婚严重智力低下及遗传病患者施行绝育手术得5分,每发生一起不配合的减5分,减分以5分为限。

(七)每季度与计生、民政部门交换一次情况得8分,每少一次减2分。

(八)按计划生育年度对所属系统和单位进行中期和年未考核得10分,缺一次减5分。

三、验收与评估

(一)评估部分为100分。考核分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等级。考核分数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不75分-89分之间为达标,74分以下为不达标。

篇6

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概念浅析

对计划生育工作进行依法管理,是依法治国整体目标实现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计划生育行政行为的执行机关是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执行者,兼具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职能,能否依法行政直接关系到这项国策能否顺利实施。在过去的社会环境下,计划生育的行政行为的具体实施主要依靠行政力量,主要目标是实现对人口过快增长的抑制。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转型,计划生育的法制化进程不断加快,面对新情况,计划生育在依法进行行政行为时所面临的困难与挑战也发生了改变。随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实施,计划生育的行政管理工作的执行不再主要依据地方性政策,也不再单纯地依靠国家的整体调控,计划生育的制度化进程全面加速,逐步用法制化、制度化代替行政干预。在过去的行政行为过程中,政策是底线,如今这一底线正逐步被法律所取代。当前的主要矛盾是计划生育制度与其法制化之间的矛盾,因此我国的计划生育制度的依据开始受到巨大的挑战。①计划生育的法制化建设正是在此大背景下被提上了正轨。

行政机关、企业法人、社会公民及社会组织等不同群体间的相互关系是依法行政的主要对象和内容。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从狭义上来说,指计划生育的相关具体行政人员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在法律框架内对计划生育的具体行为进行依法行政。从广义上来说,计划生育的立法、守法、司法、执法、监督等多个范畴都包含在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范围内,此外还包含相关文件的审批与确认、有关证件的发放、对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和法律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相关规定和法律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在行政过程中要注重严格兼具公平,同时开展计划生育矛盾调解工作,受理相关案件,合理处理纠纷,对拒不接受相关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人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该项工作与其他依法行政工作存在一些共同特征,即它们都是合法、规范的,但由于该行业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因此计划生育的依法行政行为还存在一些独特的特征。

一是主动性。依法行政的最终目标是实现行政管理的最终智能,必须具备一定的主动性,而不是被动接受行政诉求才采取行动。在实际行政过程中,主动性是基于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不得采取行政行为。

二是广泛性。在进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过程中,涉及范围非常广泛。在新的社会背景下,依法治国方略得以全面推进,社会生活所涵盖的各个方面也都被纳入了法律轨道,依法行政因此显得更为重要,尤其是在计划生育领域,其所涉及的范围早已超出计划经济时期的简单范畴。不单是管理,其服务的对象同样非常广泛,在农村发现违法生育后,既要严肃处理,同时又要兼顾社会实际,对于家庭特别贫困的,往往无法收足社会抚养费,这种现象在贫困地区大量存在,需要在行政过程中针对实际情况考虑妥善的解决方案。

三是多元性。除了计划生育的行政部门可以作为行政主体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卫生、药监等相关部门也具有相应的执法权。乡镇政府或街道也可以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委托作出相关决定,其也是相关行政主体,这是由计划生育工作的特殊性决定的。

四是强制性。计划生育的行政执法在行政法律规范的范围内,是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的重要手段,这就决定其必然存在着一定的强制性和约束力。在执法过程中,如果执法对象违反相关法律规范或拒不履行相关义务,就会受到相应的强制处罚,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执法的强制性不是随意的,而是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框架内进行的。

五是艰难性。由于计划生育国策的特殊性,其工作本身具有浓厚的强制行政色彩,在20世纪80年代实行之初,更倾向于“人治”而非法制。由于长期的工作习惯,非法制的强制执行已在行政管理者的头脑中形成了一种固有印象,他们习惯于用“特殊性”掩盖简单粗暴的工作行为,因此无论是对于管理者还是被管理者而言,依法管理的理念都难以被确立。这决定了在该领域依法行政困难重重。此外,由于行政主体过于多元化,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执法水平无法达到预期,所以在执法过程中会存在一些不公平现象,这既有可能是客观原因造成的,也有可能是主观原因造成的,从而加大了计划生育行政行为的难度。

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意义

计划生育是政府行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项基本国策,关系着国家的发展和兴衰。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心在基层,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每项行政行为都与每个社会成员有着密切联系,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其既享受一定的权利也承担必要的义务。只有在法制环境下才能保障人民的利益,实现政府与群众权利义务的等价交换。计划生育必须依法行政的意义在于:

计划生育是当今基本国情下治国方略的需要。社会越来越趋于法制化,我国正在努力建成高度法制化国家。随着社会改革的深入和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型,社会生活的各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引发的连锁反应就是权力格局的变动与利益格局的转换。这些变化所带来的波动必须依靠法律这根准绳的约束,才能使其平稳、有序地渡过。依法治国是大势所趋,是国家发展的必然选择,因此要努力让法治手段成为治理国家最常规的措施。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整体目标得以实现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利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高执法水平。长期以来,计划生育行政行为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仅有政策性的支持,行政职权不明确,部门职能交叉缺乏规范的界定,部门之间的协调困难,既齐抓共管又漏洞百出,难以达到预期目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出台明确了政府职责,同时界定了法律保护的范围,为政府职能的顺利实现提供了法律保障。还将国家计划生育的管理纳入了法制轨道,政府在进行行政行为时必须以法律为框架,这是国家“依法治国”、“依法治官”理念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体现。随着制度不断法制化、公民法律意识的提升,其对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的执法行为也提出了更高要求,要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依法行政无论是对治国还是管理计划生育工作都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

有利于保障公民在计划生育国策下的正当权益。依法行政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应用,目标是在法律的框架下保护广大人民的利益,使其不受非法的侵害,这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最好体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专门针对以往重处罚、轻教育、轻服务的状况,在强调义务的同时,更加重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体现了真正意义上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对依法生育、平等生育及知情权等诸多方面进行了详尽的规范。此外,该法规还从严格执法的角度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定义,坚决不允许在执法过程中二次违法行为的出现。在具体工作中,只有坚持依法行政才能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权益不受非法侵犯,保障人民在计划生育中的主体地位。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使其积极、自觉地维护计划生育中取得的成果,为计划生育事业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有利于培养公民计划生育的法制观念,加速法制化整体进程。依法行政是计划生育工作在当前环境下必须坚持的原则,是对依法治国理念的实践检验。近年来,各级政府都开始重视计划生育法制建设,各级执法人员和群众的法制观念都有了进一步的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出台,顺应了计划生育工作法制化的客观需求,规范执法行为。为完成新时期人口控制的基本目标,我们必须采取更加科学的管理方法来推进计划生育工作,不但需要整体调控,还要兼顾效率和法律,只有这样才能顺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在实际行政管理过程中,不少部门和执法人员还未真正树立规范执法的意识,操作过程中则更加容易忽视法律的规定,这一现状在短期内难以彻底消除。要扭转这种局面,一是要加强法制教育,既要针对被管理者更要注重对管理者的普及教育,树立守法与规范执法的意识;二是要正确把握该项法律,掌握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标准与制裁力度,既要落实又要准确适用,才能更有利于计划生育法制化进程的全面推进。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基本建设目标,也是我们党对执政规律的深刻把握和对执政能力的高度自信,其成功的决定性因素在于能否严格依法行政。计划生育工作虽然很难,但却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是全局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加速法制化进程是对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的最有力保障,今后需要不断对其进行完善,以期能够在最大范围内满足管理者和公民的主要诉求,切实解决计划生育工作难以开展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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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计生员考核工作由镇计生办根据本办法负责组织实施,每个计生年度考核一次。考核内容包括业务水平、平时表现、基础工作、重点考核分值及评定等次报所在镇政府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备案。符合解聘条件的,由所在镇政府、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共同做出解聘决定。

(一)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考核总分为100分)

(1)计生宣传教育及知识普及(10分)。每年度抽查10名已婚育龄群众,调查生育、节育、奖励扶助、办理相关证件等政策法规和生殖健康、优生优育等知识的掌握情况,掌握率达100%得满分。各个抽查对象得分合计除以抽查人数就等于计生员分值。

(2)统计信息准确(10分)。人口信息档案完整、准确,身份证登记率达90%以上,每错、漏1人扣0.5分。身份证登记每降低10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3)孕情管理(15分)。怀孕6个月内孕情掌握率达到80%以上得满分,每降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4)落实长效避孕(15分)。当年对象长效避孕措施落实及时率达到85%以上,得15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5)控制法定外出生管理(15分)。没有法定外超生得满分。有男户法定外超生1例扣5分,纯女户超生1例扣1分,扣完为止。

(6)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15分)。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完成100%,得15分,每少1对扣2分,扣完为止。

(7)流动人口管理服务(10分)。建立健全流动人口台账,缺一人扣1分,扣完为止;《国家流动人口信息平台》出现一例反馈名单,村委会未上报的有一人扣2分;重点服务对象一年内见面(电话联系)不少于2次,有一人(次)未见面扣1分。

(8)依法行政(2分)。出现一例违反“七不准”或“八项纪律”行为的,该项不得分。

(9)平时工作表现(8分)。村级两委班子综合评分(4分),镇计生办综合评分(4分)。

(二)奖分条例

(1)动员1例纯女户(农村二女、少数民族农村三女)落实绝育的,奖5分,落实上环的,奖3分,奖分无上限。

(2)动员办理1例农村人口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的,奖励2分,奖分无上限。

(三)罚分条款

(1)在省、市考核中因本人工作失误,给本市、本镇带来严重影响的,扣20分。

(2)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扣20分。

二、考核等次界定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职称、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经考核,分值90分以上的评为优秀等次,70至89分评为称职等次,60至79分评为基本称职,59分以下评为不称职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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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领导小组、有办公场地、有办公人员、有制度、有信息交流平台;缺一项扣2分。

(二)人口控制指标(24分)

1.计划生育合法率达92%(12分),下降1个百分点扣1分;

2.违法生育多项控制率3%(12分)上升1个百分点扣1分;超生1个小孩扣1分;

(三)工作质量指标(66分)

1.重视教育(6分)

计生政策法规进村入户、育龄群众的政策知晓率达85%以上记2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扣0.2分;村(居)委有固定宣传栏记2分,无专栏不记分;永久性标语1—2幅记2分,缺1幅扣1分。

2.优质服务和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10分)

全年开展两次免费生殖健康服务达80%以上,建立服务档案记5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0.1分;使用药具在控制指标内记5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0.3分。

3.计生协会和村民自治工作(6分)

村民自治达50%以上,且验收合格记4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1分;验收不合格不记分;协会工作达标记2分,不达标不记分。

4.行政执法(15分)

依法催收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按政策全额征收上交记15分。降低比例的按比例记分。该征收不去征收的,不记分。

5.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5分)版权所有

做到流入流出底细清、情况明,当年流出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认输达到80%记1分,每降1个百分点扣0.1分;流出区外的育龄妇女每半年有效等价证明达60%以上记2分,减低1个百分点扣0.1分;对流入到建卡管理、持证验证达90%以上记1分,下降1个百分点扣0.1分;建立人口信息平台记1分,不建不记分。

6.人口出生误差(6分)

人口出生统计误差控制在5%以内记6分,超过0.1个百分点扣1分。

7.出生婴儿性别比(10分)

当年出生婴儿性别比控制在110以内记10分,每上升1个百分点扣0.5分。

8.人口引产与出生人口比(5分)

当年人流引产例数与当年出生人数之比控制在30%以内记5分,每上升1个百分点扣0.2分。

9.奖励扶持政策(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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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体思路

**8年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工作的总体思想是,抓培训,创新管理;带队伍,创新服务;出特色,创新机制;出成效,打造品牌,进一步开创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工作新局面。

三、目标任务

1、出生人口性别比逐步趋于平衡;

2、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达到73%以上;

3、独生子女领证率达9.5%以上;

4、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合格村、示范村占全市行政村总数的93%以上;

5、计划生育立案结案率达到100%。

四、重点工作

(一)全面提升依法行政工作水平。一要加大培训力度。**8年,要对全市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政策法规知识培训。拟于4月初对县区、乡镇的行政执法人员、市直各部门及驻漯各单位的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进行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的综合培训,力争塑造一支政策懂、业务精、作风硬、纪律明、效率高的计划生育干部队伍。二要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各县区在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过程中,要保证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征收到位率必须达到73%以上,乡镇(办)不得擅自越权办案,坚决杜绝未到征收标准办理终结卡。严禁出现预交社会抚养费、“放水养鱼”、违法超生恶劣行为。凡市里接到举报超生的案件,经查实后,市里除收应征社会抚养费总金额10%的处罚金奖励给举报人外,还要对该乡镇(办)提出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一票否决”。三要大力开展“三项治理”专项行动工作。这是**8年依法行政的一项重点工作,各县区要认真贯彻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三项治理”工作座谈会精神,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宣传氛围,保障治理成效。要充分利用**7年的工作成果,对排查出的违法生育未处理人员和处理未到位人员,特别是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依照《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力争通过这次的治理,在社会上树立新时期计生工作的良好形象,形成对违法生育人员强烈的震慑作用,用我们的法律权威净化计生工作环境。4月份,我市对各县区的专项治理工作进度要进行专项督查。5月份要迎接国家、省级对“三项治理”工作的评估性督查验收。四要积极开展便民维权服务活动。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树立诚信计生的良好形象,严格依法办事,全面履行职责。要依法保障育龄群众所享有的各项权利,依法兑现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依法保障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要坚持高效便民的原则,为公民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在办理计划生育有关证件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时限,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不得搭车收费,不得人为设置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任何条件。要切实转变职能、转变观念,创新管理和服务方式,方便群众,帮助育龄群众解决实际困难,使便民维权活动成为转变干部作风,打造和谐计生的一面旗帜。五要加大调研力度。**8年,市人口计生委把社会抚养费的征收问题作为一个重要课题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通过明查暗访、召开座谈会、调阅评审案卷、交流经验等形式,强力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工作上水平、上台阶。

(二)进一步加大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综合治理工作力度。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建立党政负责、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综合治理的过程评估和责任考核。一是继续实行孕情监测制度。对持二孩证人员,建立孕情服务档案,实行“三盯一”的工作方法,对孕情突然消失或持生育证无任何原因或证明私自做引流产,查实一例,作废生育证一个,并且不允许其再办理生育证。二是严格落实“倒查”制度。做到“四查四明确”:查准生对象,明确孕妇的去向;查孕妇,明确胎儿去向;查引产,明确有无违法机构;查出生婴儿,明确有无溺弃女婴现象。三是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民举报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非法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非法销售或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等违法行为。对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要严格按照《“两禁”条例》进行处罚,并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原则上对举报到市里的案件,一经查实,县区人口计生委每一例要拿出1000—**0元的奖励资金,由市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科奖励给举报人。四是加大打击“两非”力度。协调卫生、药监、人口计生、公安等部门,深入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联合执法,联合办案,对查处“两非”案件始终保持高压态势。**8年,各县区的打击力度要有明显增强,查处案件要有明显突破,每月要实名制上报“两非”案件的详细情况,包括具体地点、违法人员、违法事实、处理结果。这项工作,市里已经作为重点,实行项目管理,**市出生人口性别比项目管理战略规划文本基本拟定,即将发给大家。各县区要按照文本进行实际操作,要通过项目管理,使出生人口性别比逐步趋于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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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加强队伍建设、规范执法程序入手,提升依法行政工作水平。从思想、政治、业务方面切实加强对基层计生干部的培训,使之牢固树立法治观念、群众观念、服务观念,切实解决执法队伍的结构、素质、能力问题,落实行政执法人员的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和考核制度。坚持“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的原则,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规范,明确执法主体、责任和权限,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和文书。认真贯彻落实《日常监控考核实施办法》,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把基层依法行政纳入日常监控,实行动态考评,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等行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二、完善利益导向体系,全面落实各项奖扶政策

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导向体系的实施意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各项奖扶政策的落实工作。乡镇(街道)要在3月底之前完成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初审、公示,4月5日前上报县人口计生委法规科,县级将于5月份完成奖扶对象的审核、确认和录入工作;7月份完成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审核工作;9月份完成独生子女大学生一次性奖励及村级计生专职主任待遇的审核工作;及时为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独生子女父母办理退休加发5%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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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的人口不断增长,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更加的严格。但是,由于我国的人口基数大,人口增长的趋势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随着新时期人们的观念不断提升,计划生育政策在国内取得了更好地效果,但是,在广大农村地区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仍十分的困难,没有取得太好的成效。主要体现在以及下几个方面:

(一).经济发展落后,生育观念落后

由于农村的经济发展相对缓慢,农村整体建设以及思想观念同城市相比较存在着很大的差距。然而,一般来说,越是贫困的地区就越会多生孩子。通过调查与研究发现。农村人口不断增多,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效果不明显这与农村落后的观念有着密切的联系。尤其是我国自古以来留下的封建传统“养儿防老”,这更是给农村多生孩子带来了充分的“理由”。在这种错误观念的指引下,许多农民都盼望着能够“生儿子”、多生儿子。这样就导致了农村的人口与性别之间的比例严重失衡,计划生育政策的开展寸步难行。

(二).流动人口增加,计划生育工作宣传困难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在大城市中的工作会比在农村更有“发展”。这样就导致了城市流动人口不断增加,整个城市中的人口数量不断上升。在农村中许多人都“进城打工”,导致了农村人口的大量流失。这样整个人口的结构就变得十分的复杂,育龄妇女的流动性加大,这样给计划生育控制人口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在这样的一个现实情况下,要想能够准确、真实的掌握大量的信息,对人口信息的核对加大了难度。许多的农村育龄妇女都为了随意的选择性别而进行流产。但是,根据目前我国农村医疗合作的规范与要求,进行流产需要出具生育证明,但是医院却又没有办法提供流产的原因,这样更是增加了信息核对的难度,导致了无证流产的现象频频发生,十分不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与实施。

(三).村干部对计划生育政策宣传缺乏力度,相关部门缺少配合

从我国在对农村的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与宣传工作的现象分析来看,全国上下都以每个村为单位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但是,由于不同的农村所处的地区不同,自然经济发展的水平也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这就使得整个计划生育的宣传工作开展十分的吃力,很难进一步落实。在许多的农村虽然有“村委会”带头进行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但是,他们都不在工作中“以身作则”,总是想尽一切办法让自己的直系亲属、子女、亲戚朋友等等在生育方面“开后门”,提供一些方面。同时,在计划生育工作方面的相关部门更是没有积极的进行相互的配合,这样许多工作的开展都增加了难度,有些部门则相互推诿、互相推卸责任。这就导致了许多问题的出现,小问题在这互相推诿的过程中形成了严重的问题,使得整个计划生育的宣传工作严重受阻,停滞不前。

二.如何加强我国农村的计划生育宣传工作

根据上面目前我国农村计划生育工作存在的几点问题,以及对问题形成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所以,下面就针对上述问题进行有效的改进,从而能够促进我国农村开展计划生育政策。

(一)优化宣传途径,创新宣传方式

在对于我国农村的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教育方面,不仅仅需要制定最基本的宣传广告。还应该在人口相对密集的地区以及文化相对集中的地区,建立一个人口文化的宣传走廊。在广大农村地区建立一个图文并茂的“国策墙”,使得整个宣传工作更加生动,能够吸引人。此外,在一些交通的干线与主干道上,多建立一些与计划生育政策相关的广告,以及国家如何大力倡导计划生育政策的相关新闻。通过在农村营造一个浓厚的计划生育工作的宣传氛围,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建立起一个计划生育的宣传“风景区”。此外,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农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还可以借助一些互联网络以及电子计算机技术加以宣传。全面在农村推行计划生育工作,要根据不同地区的农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可以适当的开展一些网上资讯平台以及电话咨询等多种方式,从而能够加强我国的计划生育的宣传工作。

(二)营造气氛,使得计划生育工作能够深入人心

在计划生育政策的实际宣传的过程中,可以适当的更新宣传的内容,应该将整个政策的宣传版面做的更加新颖,使得广大群众能够更方面的进行浏览与观看。应该进一步强化社会舆论与监督,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开展计划生育的宣传工作与教育工作。要打破传统的消极观念,以丰富知识的形式在农村开展一些趣味的活动,不断地对农民进行潜移默化的文化影响,从而能最终实现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例如:可以开展电影下乡、戏剧下乡的活动等等。在组织与培训的过程中采用互动的形式,让农民能够主动参与到整个宣传工作中来。通过不同形式的活动,吸引广大群众参与到其中,使得整个计划生育政策能够深入民心。给予农民一些必要的帮助,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并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需要全程的跟踪与提供服务,从而能够用真心拉近与广大人民群众之间的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