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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任职公示报告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08 15:3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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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任职公示报告

篇1

加强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干部离任进行审计与监督,不仅是在新的形势下对企业干部的监督与管理的关键环节之一,而且也是客观反映国企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勤政廉政情况,更是建立完善国企领导干部监督机制和反腐败斗争的现实需要。实际上,离任审计比较偏重定量分析方面,而任职监督则偏重定性方面的分析。如此看来,同离任审计相比,任职监督的法律地位更高,可以说是较高层次的监督与管理。由于种种原因,当前我国在国企领导干部的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方面还存在着诸多突出的困难和问题,因而很难形成合力,在很大程度上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对国企干部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工作的有效性。所以,推进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的有机结合,可以说是健全完善国企干部监督体系的重要方式。

一、推行国企领导干部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的意义

(一)有利于强化国企领导干部的监督

推行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干部监督与管理。我们知道,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就是要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务收支为基础和前提,并通过对领导者任期内的资产、负债、损益等情况进行审查、考核、分析与评价,进而实现对领导干部的有效监督与管理。实际上,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结合起来,也可以作为加强干部管理以及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并逐渐成为了我国加强干部管理与监督的重要渠道之一。推行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对于教育广大干部也意义深远,进而达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最终目的。

(二)有利于预防国企领导干部腐败

推行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有利于进一步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我们知道,进行任职监督与离职审计,是加强领导干部勤政廉政的重要举措之一。领导者怎样正确使用自己手中的权力,依法行政,科学合理地分配、管理和使用现有资金,是关系到我国经济建设持续稳定快速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目前,我国对于领导干部的任职监督和离任审计效果来看,依然存在着一些极为突出的困难与问题。综合分析产生这些困难和问题的根本原因,都与一些领导干部没有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没有认真履行自身所肩负的职能职责有着很大的牵连。因此,我们只有通过全面推行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不仅可以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那些无视国家财经法纪,、贪污受贿、弄虚作假等侵占国有资产的行为,而且可以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不断提高驾驭经济管理水平,增强遵章守纪意识以及自我制约能力。

(三)有利于国有资产安全

推行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安全管理。目前,从我国的实际来看,特别是在深化改革开放过程中,有的领导者以合资、联营、对外招商引资、办企业等为幌子,把国有资产逐步转为集体资产,甚至是个人财产,并从中牟取暴利,导致了我国国有资产的流失现象极为严重。而推行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的有机结合,则可以有效地遏制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的不良现象,确保国有资的产保值和增值。

二、实现国企领导干部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的表现形式

(一)实施群众监督

进行群众监督,其具体操作程序就是,通过从常委会讨论决定以后,由组织部门牵头组织,通过新闻、媒体、张贴公示、公告等有效形式,对即将任职或者离任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进行任职或者离任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一般情况下,公示期限通常为7天。如果对于任职或者离任的领导干部公示没有问题的,则可以按照正常任职程序履行手续。但是,如果任职或者离任的领导干部公示存在问题的,则需要由同级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牵头,组成专门的调查组进行调查与核实。经核查确实存在一定问题,但又不足以影响领导干部任职或离任的,可以依照干部管理权限,进一步履行和完善有关任职或者离任手续。而对于确实存在比较严重问题,并可能影响整个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则需要对任用人员和有关问题进行复查审议,并需要做出相应处理的决定。此外,对于构成严重违纪违法的,则需要报请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进行查处。

(二)实施执法监督

执法监督,是实现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的有效形式。对此,我们可以由组织部门向审计机构发放审计委托,然后由审计机构对即将任职或者离任的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经济审计,内容主要包括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落实有关财经法律、政策、收支、投资、负债以及经济管理等情况,并进行全程审计、监督与管理。可见,推行执法监督,已经是迫在眉睫的事情。

(三)实施自我监督

自我监督,是实现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的根本形式。目前,自我监督的形式主要是同级监督或下级监督上级,对此,这就要求领导干部既要有高超的领导艺术,同时又具有自觉接受来自各方不同级别监督的意识。各级组织部门必须把对本单位领导干部的任期监督列入正常化、法规化管理,上级领导部门也把所属各级领导干部任期监督列入考核指标,这样,从上到下、从下到上密切配合,上下联动,形成领导干部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的有效约束机制。

(四)实施组织监督

组织监督,是实现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的重要形式。因此,我们必须以审计部门提供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为前提和基础,进一步对即将任职或者离任的领导干部进行科学有效的监督,并切实做好任职或者离任的有关财务交接工作。此外,对于任职或者离任的领导干部,在进行交接时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交接工作,并认真填写任职或者离任财务交接情况说明书。在开展这些工作过程中,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部门必须全程进行监督、指导和帮助,确保交接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值得一提的是,并依法按规定确定监督交接的有关人员。这样做的最终目的,就是要让即将任职或者离任的领导干部真正们认识到自己所应承担的财务经济行为以及有关责任。

三、当前国企干部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审计监督工作流于形式

审计监督工作流于形式,是当前对国企干部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实际上,虽然我国已经有了相应的任职和离任审计的规定。但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由于少数国企领导干部的思想不够重视,认识不到位,唯我独尊,我行我素,办事不按程序,个人说了算。在目前主要依靠下级监督的大环境下,职责权力有限,审计监督显得十分乏力和无力,因而在很大程度上严重影响制约了国企领导干部任职和离任审计监督职能的全面发挥。

(二)审计监督职责不够清晰

一般情况下,我们开展审计工作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充分发挥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既做到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又促使人才资源能量最大限度的发挥。然而纪检审计监督部门是国有企业本单位的一个下属部门。目前比较普遍存在着:审计上级怕丢位子,审计同级怕丢面子,审计下级怕丢票子的“三怕”现象,严重影响了审计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加上有些纪检监察干部本身专业业务水平有限,即使事后发现离任的国企领导干部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也是领导干部自身的问题,不会追究纪检监察审计工作的责任。

(三)审计监督机制不够健全

目前,从我国的实际来看,所执行的国企领导干部任职或者离任审计的工作规定、法律法规等都是上个世纪研究制定的,不仅内容极为简单,而且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新形势下我国各项事业发展的客观要求,并已不能适应任职或离任审计工作的现实需要了。此外,也会经常出现移交过程中轻率了事、敷衍应付等现象。甚至有的接交手续不够齐全和完备,新任同志常使因资料不齐、底数不清等问题和困难而无法正常开展工作。另外,也有可能出现因离前任领导履行职责不够到位,导致了新任职的领导接任不久便暴露这样那样的具体问题。

(四)审计监督作用难以发挥

当前,在我国一些单位的审计过程中,在正常情况下,往往是下级审计上级,而且审计监察人员是国企本单位任用的,因而导致任职或离任审计工作都只是走走过场,流于形式,敷衍应付。这样一来,就必然导致了审计监察工作领导要你审你就审,不要你审你就没法审,失去了审计监察工作应有的作用。往往造成了审计报告进口袋的结果,形成了审归审、审白审等不良现象。

四、实现国企领导干部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的对策

(一)推行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

推行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就需要我们本着对国家、对人民负责以及统一、科学、高效的基本原则,真正把那些德才兼备、依法办事、善于创新、勤政廉政的国企领导干部选拔上来。这其中最为关键的就在于必须进一步健全完善人事任免体制,而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则为其中重中之重的一环。实际上,坚持把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开展国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切实把对人和对事的监督结合,进而使任职监督和离任审计的内容更加全面、渠道更加宽畅,信息更加真实,范围更加广泛,效果更加明显。所谓国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就是指审计部门受组织管理部门的委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对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的监督、分析和评价的具体行为与活动。一般情况下,对国企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可以有任前、任中以及任后经济责任审计三种。因此,审计结果可以作为评价、分析和判断领导干部从事经济工作的素质、决算水平以及履行经济职责的重要依据。因而比起考察评议结果而言,就更具有准确性、客观性和科学性,进而使得任职监督和离任审计都能实现定性、定量分析的有机结合。

(二)提高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工作效果

提高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工作效果,是实现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的重要举措。这是因为,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以后,我们可以把审计结果作为国企领导干部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以及驾驭经济能力的综合评价,也为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国企领导干部提供了科学的参考依据。此外,通过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结合,可以帮助审计部门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值得一提的是,通过任职监督或离任审计,可以加大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力度,促进领导干部进一步提高廉洁自律意识,也可以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的勤政廉政意识,进而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的全面深入开展。

(三)加强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宣传教育

加强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宣传教育,是实现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的关键策略。只有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和管理,提高领导干部对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重要意义和作用的认识,自觉接受并切实做好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此外,把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作为考核干部任职重要指标,不仅可以进一步规范国企领导干部的监督与管理,而且也是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关键渠道。在此基础上,我们必须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宣传教育的组织机构、明确职责,为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夯实基础。

(四)健全完善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机制

健全完善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机制,是实现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的根本途径。对此,我们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体制机制,逐步提高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的质量和效率。首先,要组织安排好国企领导干部任职或者离任述职报告,要把审计对象以及内容重点放在任职期内负责的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工作措施和主要成绩、存在问题等方面。其次,要组织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进而可以全面深入地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在任职期内履行职责职能的情况。再次,要组织开好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会议。必须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最终形成科学、客观、公正的任职或者离任审计报告。此外,需要我们建立相应的综合评价体系。即任职或离任审计要根据有关职能职责,对任职或者离任的国企领导干部执行政策法规、财务状况、资产管理以及勤政廉政等方面情况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价。同时必须建立健全违法违纪线索移交报送机制。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需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立案查处。

五、结束语

总之,推行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的有机结合,是一项涉及到国有企业的领导干部行政管理、经济管理、组织考核、监察审计、群众监督等方面的系统工程。因此,我们必须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积极协调,明确职责,相互配合,沟通联系,扎实有效地开展号国企领导干部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工作,并切实在计划、实施、考核、监督和管理等方面做到统筹安排,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努力形成合理、合法、高效、科学可行的监督制约机制。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变事后监督、事后审计为事前监督、任前审计,促使国企领导干部的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逐步走向良性发展的轨道,真正发挥其发展国企、繁荣国企的应有作用。

参考文献:

①冯丕同,石立波.建立离任审计模式 强化审计监督[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1(04)

②贾梅.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的耦合性思考[J].中国内部审计,2011(11)

③孟宪良,刘洪利.离任审计应注意的问题[J]. 当代审计,2008(06)

④郭长慧. 浅议领导干部离任审计[J].世界教育信息,2009(01)

篇2

第三条审计的主要内容:对市、县区副县级领导干部拟提拔为正县级的审计对象重点审计:(1)任期内负责的专项资金、基金的审批情况;(2)重大经济决策和执行情况;(3)在经济活动中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对市、县区直有关工作部门正科级干部提拔为副县级的审计对象重点审计:(1)任期内部门、单位财政收支情况;(2)任期内资产、负债的真实情、合法性;(3)代政府管理的各项资金、基金管理、使用的效益情况;(4)任期内考核目标中有关经济指标完成情况;(5)任期内按规定配发办公用品的管理、使用情况及遵守廉政规定的情况。对乡镇党政正职拟提拔为副县级的审计对象重点审计:(1)所在乡镇社会经济发展、重大经济决策和执行情况;(2)任期内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3)税收收入情况;(4)预算外资金管理使用情况;(5)乡镇办企业税收、利润和基建技改投入情况;(6)教育、社保等重大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7)按规定配发办公用品的管理、使用情况及遵守廉政规定的情况。

第四条拟提拔对象在市委组织部考察预告后,由市、县区委组织部向市、县区审计部门下达书面委托书,市、县区审计部门根据委托书组织对拟提拔对象进行任前经济责任审计,并在干部任前公示期限内向市委组织部提供审计结果报告或审计调查结果报告,市委组织部将审计结果报告或审计调查结果报告向市委报告,市委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或审计调查结果报告和干部任前公示情况,不影响任职的,再正式决定对拟提拔干部的任命。

第五条各级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干部任职前经济责任审计,支持审计机关开展工作。领导干部本人要正确对待,积极配合。审计机关要认真负责、精心组织好审计工作,切实保证对领导干部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篇3

我市作为市场经济的先发地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四个多样化的特点比较明显,反映在干部队伍中,活动领域扩大,内容变得更加丰富,工作对象也变得复杂。这无疑加大了组织部门掌握干部表现、准确识人用人的难度。如何选好人、用好人成为当前干部制度改革的热点和难点问题。通过调查研究,考察学习,市委决定以实行干部任前公示制人手,来推进干部制度的改革,并从两方面作了可行性分析。一是政策可行性分析。认为实行干部任前公示符合“十五大”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精神,党的十五大,对加快干部制度改革步伐提出四个方面的要求,扩大民主、加强监督是其中的重要内容。《条例》也明确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从《条例》本身的规定看,对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在推荐和考核两个阶段的民主程序规定得比较具体,但对决策阶段如何扩大民主,则未作具体规定。任前公示制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程序中增加了一个加强民主监督的环节,实际上是《条例》的原则和精神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延伸和具体运用,也是对《条例》的进一步完善,为扩大干部工作的民主开辟了新的途径,为加强对干部和干部工作的监督,都是很有积极意义的,也是符合干部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的。二是现实必要的性分析。近年来,我市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就扩大民主、加强监督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1995年以来,我市先后组织了20多次民主推荐活动,共推荐出1600多名民意相对集中的优秀干部成为选拔任用的主要对象;对任用人选的考核,也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将民意测验、民主评议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一个重要依据。但是,用人上的失误在各地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处、科级干部违纪违法现象时有发生。分析这些出问题的干部,发现其中一部分干部的问题发生在任职以前,这也就是说,我们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仍然需要改进,在干部正式任职前“先让更大范围的群众审一审”,再增加一道“防线”是非常必要的。基于上述分析,市委决定以实施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为突破口,以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步伐。

实行干部任前公示制,受到广大干部群众的欢迎。但在有些干部中也产生了一些模糊的认识,有的从事干部工作的同志觉得压力增大了,有的拟提任干部担心公示中会受到不公正的评价,甚至中伤,等等。对此,市委层层统一思想认识,要求各级党委和领导干部都必须站在对党、对人民负责的高度,正确认识和对待干部任前公示制并积极探索努力实践。教育拟提任干部相信群众、相信组织,提高心理承受能力。为加强一般干部群众对任前公示制的认识,加强了舆论引导和宣传工作,利用多种媒体阐述实行干部任前公示制的重要性、必要性和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与此同时,市、县两级在评优创先、发展党员和确定后备干部等方面也实行了公示制,为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推行创造了良好氛围。从而使干部群众在较短的时间内了解、理解、支持并积极参加与这项工作,据统计,全市在各次公示期间,群众对三分之一的公示对象表明了自己看法,提出了意见。

通过近二年时间的实践,干部任前公示制取得良好的效果:

一是有效地防止和减少用人的失察失误现象。任前公示制的实施,把对干部的监督从拟任干部的工作单位扩展到整个社会,这样就有效地解决了新形势下由于干部社会活动多、领域扩大、隐蔽性增强,而组织监督难到位的局限性,丰富了组织部门在考察过程难以掌握的一些情况,从中可以了解到一些引起干部经济、生活等方面的某些隐性的东西。如某区在第一批公示中,群众反映一公示对象在1993-1995期间入股经商办企业,并遗留债务问题未了清,这种情况在考察过程中就很难了解得到的。因而,实施干部任前公示制,对全面了解一个干部起到很好的作用,实际上是群众帮我们把好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最后一关。

二是有力地强化了干部的群众观念。实行任前公示制前,干部队伍中普遍存在着一种“不怕群众不满意,只怕上级不注意”现象。公示制的实施,真正地把党管干部原则和群众公认原则有机地结合起来,促使干部更加严格要求自己,随时准备接受组织考察和群众检验,真正把对上级负责与对群众负责有机地统一起来。自觉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促进了干部思想作风的转变,更加谨慎用权,为民用权,秉公办事,多办实事。可以说,每次公示对被公示干部来说都是一次深刻的教育,对未被公示的干部也是一种“清醒剂”,较好地对干部起到了一种警示作用,干部的群众观念和廉政勤政意识普遍得到增强。

三是进一步增强了党委和组织部门的责任意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实行任前公示,实际上就是向全社会方方面面征求对干部任用的意见,意味着干部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都要经得起考验。这对党委和组织部门来说,无疑是一种约束和压力。实践表明,实施干部任前公示制后,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贯彻《条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明显增强,特别是在推荐、考察和决定任用干部等关键环节上,进一步增强了责任意识,并积极采取一些相关措施加以保证,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质量较过去有了进一步提高。据对88名经公示新任领导职务的干部跟踪了解,群众对他们的反映普遍较好。

做法与经验

为了保证干部任前公示制这一新的改革措施的健康发展,市县两级组织部门边实践,边规范,力求科学地把握干部任前公示制的各个环节:

1、合理确定公示对象、内容、方式和期限。

在公示对象上,以市(县)委常委会讨论研究拟提拔任职或提名的干部为公示对象。一些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有的作了适当延伸:路桥区对拟任科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也实行公示;玉环、黄岩、路桥、天台等地乡镇(街道)和县级机关党委(党组)对中层干部的任职也实行了公示。在公示内容中,以干部现有情况为主。一般公示干部的基本情况,主要是干部姓名、性别、年龄、学历及现任职务等。至于公示方式,主要通过当地报纸、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公布。对公示期限,考虑时间太长会影响干部正常任用提名,时间太短又不利于群众反映情况,发挥不了公示的应有作用,因而,目前市本级和各县(市、区)规定公示期限均为7天。

2、抓住调查核实这一关键环节。

调查核实关系到群众对任前公示制的信任程度,同时关系到对一个干部的准确评价和职务任免,因而市、县两级组织部门本着既对群众负责又对干部负责的精神,认真抓好调查核实这一关键环节。一是注意尊重群众的民利。对在公示期内反映公示对象问题的群众做到有报必接。在市、县两级先后公示的372名干部中,共收到各类反映313件次,涉及干部118人,对这些反映情况,组织部门及时组织专门力量,或找当事人、知情人谈话,或到有关部门查阅原始文件、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分类处理。二是注意查证工作的方法。对组织已经掌握或作出结论的问题,如果没有新的内容,注意向群众解释清楚,一般不再调查核实。对于组织上没有掌握的新情况,即使是匿名和化名的举报,如果线索清楚,也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但注意查证的方法,即在坚持查清问题的前提下,采取单独了解,异地谈话,多找证据少找人等方法,尽量控制知情范围。三是对一时难以查清的问题,在公示调查结束时,汇报调查的进展情况,提出深入调查的建议意见。事后由组织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继续调查核实,问题严重的如违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认真做好公示反馈,注重群众的认可程度。

反馈公示调查结果是实行公示制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其效果直接影响群众对干部任前公示制的认可程度。因而,组织部门认真做好那些署名或当面反映情况的人的反馈工作。在反馈过程中注重把工作做深做细,根据所反映情况的属实程度对反映人进行不同方式的反馈:对反映的问题虽然一定程度上存在但不是主流、不影响干部使用的,帮助反映人分析问题的性质和程度,介绍党的干部政策,并交待对此类干部要重点实行教育、监督等组织措施,让反映人心悦诚服;对道听途说、反映问题与事实出入较大的进行教育,阐明是非和利害关系,并注意保护群众的积极性,尽量给群众的参与创造一个比较宽松的环境。在整个反馈过程中决不向社会“跑气漏气”,以免给反映人和公示对象造成思想包袱。

4、区别不同情况,注重对公示结果的运用。

根据公示期间群众反映问题和调查结果,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既不失之过严,又不失之过宽,区别情况分别对待:对经调查核实,所反映问题不存在或缺乏事实根据的,及时予以任用或提名;对属于工作上、思想上、作风上一般性缺点错误而不影响提拔任用的,通过组织谈话,指出存在问题,限期改正后也及时予以任用,如某市有一位干部在公示中,群众曾反映其在银行工作的女儿前几年利用业余时间兼任其下属一企业会计,领取兼职工资,经查情况属实,但这是前几年的事,且已和企业脱离关系,经过组织诫勉后,也及时予以任用;对一时难以查清,在公示结束后还需继续调查核实的,对其暂缓履行任免职手续;对调查确实有问题的则取消其任职或提名资格。如某县一名干部在公示中,群众反映其有赌博行为,曾被当地派出所当场抓获,经查确有此事,于是取消其任职资格。

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在不到二年的时间内在我市得到全面迅速地推广,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我们的体会是:

1、干部制度改革只有抓住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制度创新,才能得到群众的拥护。当前干部制度改革的热点问题是干部工作如何扩大民主,如何进一步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干部公示制的实行,使群众的参与选择从干部的推荐考察环节深入到干部任用决策这一干部工作的核心环节,而且群众参与面从干部的工作单位扩展到整个社会,使更多的群众有了发言权,因而得到广大群众的积极支持并踊跃参与。当市本级第一批公示名单在新闻媒体公布后,群众纷纷打来电话表示对这一做法的支持和拥护,在每批公示中都积极反映情况,或来电、来函,或直接来人反映,为党委组织部门进一步了解人、用好人把好了最后一关。

篇4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

(一)积极开展专项清理工作。按照市纪委的统一安排,开展相关清理工作。坚决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在商品房买卖置换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置或以劣换优及以借为名占用他人住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坚决清理纠正领导干部以借为名占用他人汽车的问题;坚决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借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或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坚决清理纠正领导干部为本人谋取预期的不正当利益或以各种方式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结合领导干部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对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情况进行一次申报登记,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严肃纠正和查处各种违规问题。

(二)认真做好专项治理工作。认真开展规范党政机关干部公款出国(境)和国内外出活动工作,加强我局干部公款出国的报批和管理工作,一般性考察、学习和没有明确公务目的及实质性内容的出国(境)和国内外出活动一律不报批。配合市纪委开展治理公款国内外旅游问题,加强经费来源管理,强化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我局公款接待用餐工作,坚持公务接待费支出限额控制和按季公示制度。配合市监察局进一步推进全市公款接待费改革,扩大试点范围,实行公款接待用餐费定额制度,强化预算约束。继续抓好“禁赌”工作,要将“禁赌”规定的执行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继续开展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问题的治理工作,加强对重点时段、重点处室、重点岗位遵守纪律和执行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认真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

认真贯彻执行《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坚决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

(一)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认真贯彻执行武办发〔20*〕3号文件《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落实局党组《关于做好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规定,加强和规范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工作,加强对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进一步完善廉政谈话制度。按照《武汉市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实施办法》(武纪发[20*]3号)的要求,落实好新任职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认真执行《市财政局党员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和函询实施办法(暂行)》,及时跟踪和掌握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对没有或不正确履行“一岗双责”、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领导干部及时打招呼,进行党风廉政责任谈话和诫勉谈话。

(三)进一步完善述职述廉和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党内监督条例的规定和市委统一安排,配合市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规定范围内的述职述廉工作。各处室(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在年度总结工作时,要按规定在本处室进行述职述廉,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派人参加。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民主生活会制度,会前广泛征求和收集意见,会中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会后认真整改并及时反馈。加强对各处室党支部民主生活会督促、检查和指导,不断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

(四)推行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逐步推行党务公开。组织开展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工作,对在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积极推进党务公开,认真执行党内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情况反映等制度。

三、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一)加强反腐倡廉工作的组织落实。市委下达市财政局20*年反腐倡廉工作4项牵头任务,局里分解为9项工作,落实到7个责任处室(单位),涉及我局配合的有16项工作,落实到10个责任处室(单位),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制度建设两个专项,落实到两个责任处室(单位),相关工作已全面展开。承担反腐倡廉牵头工作任务的处室(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加强组织领导,研究工作措施,力求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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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以扩大民主为方向,以制度建设为着力点,以规范用人行为为目标,抓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推荐提名、酝酿讨论、决定任用等关键环节,做到边落实、边实践、边探索,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提高了选人用人的公信度。

以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针对性为目标,实行定期分析、定期研究干部制度。一是实行定期分析干部制度。每年结合干部调整和年终干部考核,定期对区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情况进行专题分析,重点分析领导班子运行的基本情况、班子结构和干部配备情况、班子和干部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情况、后备干部队伍情况。针对分析查找的有关问题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研究提出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近年来,结合先进性教育、作风建设年等活动,开展了多次主题教育活动。*年底,为掌握干部思想动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换届工作正常进行,区委、区人大、区政协等机关还协同合作,运用走访、座谈等形式加强对干部思想动态的了解,并形成具体的调研报告以供在干部队伍建设中进行参考。二是完善定期研究干部工作制度。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讨论干部工作,重点研究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具体方案及任免事项,以及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政策、措施。在制定干部调整方案时,严格规范程序,坚持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实行重要岗位的全委会民主提名推荐、干部群众推荐、差额考察、全委会票决(征求意见)、常委会票决以及任前公示等,做到程序不省略、办法不变通、操作不走样,以程序制度的规范确保选拔过程的公正公开。此外,还结合干部调整,在领导职务任期制、交流制、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资格条件以及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等方面的要求进行了探索,制定并完善了相关制度,为规范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打下了基础。三是实行定期公开选拔及公开推荐后备干部制度。*年,江北区分别面向全市和全区开展公开选拔区管领导干部和区管后备干部,实行“两次公选,一次操作”,在公选中做到“选备结合、选育结合、选用结合、选引结合”,既选拔了一批德才兼备、实绩明显、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到领导岗位上任职,同时也在区内发现和掌握了一批有培养前途和发展潜力的后备干部。此外还有40余名区外优秀人才被引进区内工作。*年,该区推出了19个中层领导职位及3个区管领导职位进行了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运用个人意愿申请、岗位能力评估、情景模拟等手段选拔了一批优秀年轻干部,开阔了组织部门的用人视野。*底,结合区管干部年度述职述廉考评工作,通过群众推荐、领导推荐、组织推荐等途径,在全区范围内进行区管后备干部的推荐工作,根据推荐情况,结合干部队伍建设需要,及时调整充实区管后备干部队伍。

以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化为取向,规范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一是在民主推荐环节扩大民主,规范提名权。全面实施全委会成员民主推荐提名制度,对每一区管党政正职拟任职位提出2名(含2名)以上的参考人选名单,在全委会成员中公开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由全委会成员进行民主推荐提名。对拟提拔的领导干部,坚持群众公认原则,按照《干部任用条例》有关规定进行民主推荐,由干部所在单位全体人员进行民主投票,根据推荐结果确定考察对象。*年开始还实施了区管干部个人意愿申请制度,效果明显。二是在干部考察环节扩大民主,规范评价权。通过实行考察预告制、任前公示制等,拓宽考察渠道,扩大考察范围,把年度考察与专项考察、平时考察与重点考察、谈话考察与纪检、审计调查结合起来,注重考察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注重了解干部群众公认程度,认真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高度重视群众的来信来访,防止用人失察失误。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进一步规范考察人行为,明确考察人责任,防止考察失真失实。试行领导干部道德评价体系,加强对干部的政治品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考核,努力提高考核的针对性和准确性。三是在干部讨论环节扩大民主,规范决定权。实行新提拔干部“党风廉政”一票否决制,对提交区委常委会讨论的新提拔干部,事先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有异议的暂缓或取消任职资格。认真做好干部任用前的意见征求工作,及时与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沟通,认真听取意见。对区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班子,区委常委会表决前还书面征求区政府分管领导意见。实行区委讨论干部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前进行认真讨论酝酿,形成基本一致意见后再进行无记名票决;对街道(镇)党政正职、区级机关正职拟任人选和提名人选,由区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在区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前,书面征求全委会成员意见。

以完善干部监督管理制度为重点,努力形成良好的选人用人氛围。一是运用公开公示加强群众监督。建立完善《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江北区镇乡、街道、区级机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与考察公告制的暂行办法》等制度,全面推行考核公告制,特别是在乡镇换届、街道、区级机关全面考核以及中层干部竞争上岗时,都按规定对考察要求、考察组名单进行公告,并有机结合廉情公布和政绩公议,坚持廉政建设“一票否决制”,更广泛地接受群众的监督。二是通过干部监督员加强专门监督。出台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员制度》,每两年聘请一批熟悉干部工作、公道正派、敢讲真话的离退休老同志及在职有关部门领导干部担任干部监督员,明确监督员的四项监督职责,一年两次召开监督员会议,听取他们对区委和区委组织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建议,并不定期组织他们参加区里相关重大会议、通过经常性沟通及时了解掌握他们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和对领导干部有关情况的反映。三是通过组织横向联系加强组织监督。建立了区纪委与区委组织部工作联系制度,出台了《关于加强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区委组织部工作联系的意见》,每季召开联席会议,分析区管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廉洁自律、个人事项、经济责任审计以及一个时期干部队伍建设中出现的倾向性问题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干部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互通情况,进一步从组织上加强对区管干部的监督,严格把好选人用人关。定期召开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审计局、区检察院、区法院、区局、区公安分局等部门组成的干部监督工作联系通报制度,各相关单位将自己掌握的有关情况及发现的一些苗头性问题互相通报,互相交流,较好地掌握了全区干部队伍的思想动态。四是运用审计制度加强纪律监督。根据《江北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责任单位每年对各单位主要领导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年开始,区委和区政府还联合制定了《江北区人事审计制度实施办法》,规定了严格的人事审计结果责任追究办法,要求各单位每年一次人事自查,并由区委组织部、区纪委和区人事局牵头对部分单位进行抽查。五是运用记实制度加强程序监督。*年起,全面实行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制度,主要记载事前沟通、民主推荐、考察预告、组织考察、考察结果反馈、征求分管领导意见、部务会议、书记办公会、讨论票决、任前公示和任职等程序的执行结果,将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有效降低了干部选拔任用的风险,增强了干部工作的公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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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科左后旗委组织部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着重在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上下工夫,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建立培养教育机制。加强组织部门对干部培养教育的管理监督,促使他们提高素质,增强能力,是造就高素质人才,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重要措施。一是建立学习培训制度。针对目前干部培训中存在的管理松散、内容陈旧和重复培训的问题,科学确定了各级、各类领导干部岗位知识目标,以及某一领导岗位的任职者所应达到的知识水平。组织人事部门和各行各业的主管部门根据一个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对各级各类领导岗位所需的政治理论、专业知识和文化知识,以及应达到的目标进行量化,制定出比较系统的切实可行的达标要求。同时严格实行考试。担任某一级别某一岗位的领导职务必须通过该岗位的知识考试,考试不合格者,不能担任该领导职务。二是建立实践锻炼制度。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把经过实践锻炼、有基层工作经验作为重要条件。组织部门加强了对挂职干部的管理监督,防止挂职锻炼走过场。坚持做好审查把关工作,对下级党委(党组)推荐的挂职人选,严格审查,防止滥竽充数。挂职者从优秀后备干部中挑选,有意识地把他们放到环境比较复杂,条件比较艰苦的地方去工作,或安排到“急、难、险、重”的岗位上经受考验。建立组织部门、派出单位及接收单位对挂职者进行管理监督的工作机制,防止出现管理盲区。做好对挂职者的跟踪考察工作,考察结果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以后调整使用的依据。三是建立轮训调训制度。根据改善领导干部知识结构的要求和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把培训任务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身上,出现缺训或以他人代训等问题时,严肃追究部门负责人和应参训人员的责任,防止出现个别领导干部以工作忙、离不开等理由拒不参加学习的调训难现象。

建立选拔任用机制。加强组织部门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管理监督,关键是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从严把好领导干部的“入口关”。一是建立和完善干部选任管理制度。按照《条例》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了推荐干部责任制。明确规定领导干部个人推荐干部应遵循的原则和要求以及推荐失真失误应承担的责任,防止和克服在干部推荐中的不负责任行为。建立健全了考察干部责任制。明确考察人员在干部考察中的权利和义务,考察失职应承担责任,加强对干部考察人员的监督。建立健全了党委讨论决定干部责任制。明确规定决定干部任免时应坚持的原则、遵循的程序,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党委成员各自承担的责任,违反《条例》造成用人失误应给予的处分,加强对领导干部用人权的监督。建立健全了干部任前公示制。明确规定公示的范围、形式、内容、时间、受理部门,以及对反映出来的公示干部存在问题的处理方式,加强对领导干部和干部选任工作的监督。二是建立组织部门研究干部把关制度。组织部研究干部坚持把好“三关”:标准关。在坚持干部选任原则的基础上,严格按拟任职务条件对拟任对象进行全面衡量,不降格以求。程序关。对未按《条例》规定的程序决定的干部任免,不予批准,也不提交党委讨论。编制关。在机构设置和职数上,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不乱设职数、乱开口子。三是建立干部选任工作定期检查制度。会同纪检部门,加大对《条例》贯彻情况的检查力度,对干部选拔任用中出现的违反《条例》的人和事依章严肃处理。

建立考核考察机制。对领导干部进行定期的考核考察,并依据考核考察结果对其进行奖惩,是组织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管理监督的有效手段。组织部进一步完善了考察工作,充分发挥其在识别、教育、激励、监督干部方面的综合功能。一是建立和完善工作实绩考核指标体系。组织部切实加强了对建立领导班子任期目标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岗位职责规范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为基础健全工作实绩考核的指标体系。考核指标坚持突出重点,综合性强,涵盖面广;具有合理性,经过艰苦努力能够实现的;具有可操作性,便于分解、监控、考核和评价。二是建立和完善考核评价工作责任制。进一步改进干部考核工作,扩大考核渠道和范围,努力提高考核的准确性。不仅全面了解干部的工作实绩,而且深入了解干部的思想政治表现和廉洁自律情况;不仅了解干部在单位的表现,还要了解干部在“社交圈”、“生活圈”的表现;不仅通过民主测评、民意测验了解对干部的看法,而且通过各种渠道掌握知情人的意见。在考核中,对群众反映多、情况比较复杂或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专项调查,以彻底了解事实,分清是非。三是建立反馈、谈话和奖惩制度。组织部门对考察对象存在的问题坚持及时向本人反馈,以较好地发挥组织部门干部监督的预防作用。在每次干部考核结束后,考察组或组织部门的领导及时约见考察对象,将干部群众反映的问题原汁原味地进行反馈,并对有关问题进行认真调查。对考察对象存在的苗头性的问题,谈话者明确指出,督促其及时纠正;对比较严重但又够不上法纪处分的问题,对其进行诫免,限期改正;对严重的、本人又说不清的问题,及时向纪委通报。对考察中发现的政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给予表彰奖励,并作为优先提拔对象;对那些政绩平平、无功无过的干部进行激励和鞭策;对那些德才素质差,群众意见大的干部,果断进行调整。

加强组工干部队伍建设,为做好监督管理提供组织保障。旗委组织部结合树组工干部形象活动,建立了组工干部“十不准、两报告”制度。同时通过多种形式,加强组工干部党性修养,制定了导学、述学、督学、讲学等学习制度,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识人、知人的能力,大力弘扬组织部门公道正派、坚持原则、清正廉洁的优良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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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 审计结论 利用

一、重视利用审计结论

重视利用审计结论是提高审计效能的先决条件,是客观公正评价干部的功过是非、正确选拔和合理调配干部的基础。经济责任审计结论应为评价干部的任内成绩、界定干部任内责任、衡量干部任内德能表现提供具体信息,并作为考核、监督干部的重要依据。

重视利用审计结论就是要充分利用量化了的审计结论评价干部工作成绩,依据成绩任用干部,利用审结结论报告鉴别那些只做表面文章,不干实事,专搞虚假成绩的投机者和热衷于搞形象工程等虚假政绩的领导干部。对党委一级而言,重视利用审计结论就是要在实践中做到用客观公正的审计结论检验单位是否建立和完善财务监管机制,考察领导班子成员是否依法履行权力,检查党委班子是否廉洁自律。依据审计结论进行干部的调配,有利于形成能者上,庸者让,劣者下的良性竞争氛围,从而调动各级干部的积极性。

二、规范利用审计结论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需要审计、干部、纪检和财务等部门通力合作,需要有相应的制度规范解决协调配合的问题,需要相应的程序指引审计结论的规范利用。

审计部门对经济责任审计结论的利用主要是为干部管理部门提供真实、可靠的资料,并将审计结论报告报送纪检、干部、财务等部门,为干部监督管理提供参考依据。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政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向有关部门提出给予行政处分建议;对领导干部工作失职,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严重违纪或触犯法律的,依照有关程序移交纪检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处;对被审计单位和领导干部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根据《审计法》和相关财经法规出具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

组织部门对经济责任审计结论的利用主要是将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论报告作为干部日常管理和考察内容备案,作为干部使用和调整的参考依据;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良好,成绩突出的,按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作为调整干部的参考依据;对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较差,不称职或问题较多,但够不上党纪政纪处分的,应采取谈话教育等方式督促改进;依据审计结论,为遭受非议的干部澄清事实,保护干部;针对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及早采取措施,帮助、挽救干部;充分利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材料,教育、警示广大干部。

纪检部门对经济责任审计结论的利用是把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论报告作为干部廉政材料备案;以审计结论报告为依据,结合考虑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对审计查处的违规违纪问题,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立案查处的,依照规定程序办理。

财务部门对经济责任审计结论的利用是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政、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会计人员,建议调离会计工作岗位、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被审计单位,建议进行整顿和调整会计机构;将经济责任审计结论作为编审被审计单位部门预算的参考。

三、合理利用审计结论

合理利用审计结论首先要区分被审计者的领导责任、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这三种责任属于审计定性,在处理处罚方式上不相同。三种责任应分清前任领导犯下的错误波及到后任领导,哪些是后任领导有权、而且有能力制止却未制止,哪些是后任领导不能制止的责任。

其次,对审计结论的利用要讲究方法,区别对待,慎重确定使用方式。对肯定性的审计结论,审计部门应行之有效地给予宣传,干部部门应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或提拔重用;对问题性的审计结论,按问题性质区别对待。对只涉及一般性问题的,由组织部门出面找被审计者谈话教育,防止问题的进一步发展;对问题较多但够不上党纪政纪处分的,先由审计部门按照财经法规规定对被审计者所在单位给予处理、处罚,然后由干部部门对被审计者谈话教育,每年跟踪审计一次,经两次审计仍没有改进的由干部部门对被审计者宣布就地免职。

随着审前公示制度和审计结论公告制度的推行,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将实现一定范围的公开,审计结论的透明度也会得到进一步的提高,同时对审计结论的客观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种条件下,如何控制增大的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俨然成为审计人员不可回避的重要课题。然而解决这类问题的最终落脚点仍然是为了更科学、更合理、更有效地利用审计结论。随着上述制度的推行,审计监督与舆论监督将得以结合,这将有利于形成领导干部的监督环境,最终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论的利用程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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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备干部的好坏,决定着选拔上来的领导干部的优劣。因此,一定要高度重视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好后备干部队伍。对此,有如下四个“程序”:

程序一:“公选”择优。在选任干部的第一环节第一程序采取公开选拔的方法,充分体现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突出了群众的知情权,也强化了干部的自主意识,扩大了组织的选人视野,避免了在少数人中选人的不足。公选后备干部是治本之举,方法是每年公开选拔一次。程序二:民主推荐。选任干部在第一环节进行民主推荐,强调了群众的参与权,坚持了扩大民主这一正确方向,也防止了由少数人选人的倾向。程序三:本级主选。本地区、本部门根据既定的比例,集体研究确定进入考察范围人选。程序四:上级审定。在提前介入下级选拔后备干部工作的基础上,对下级上报的后备干部建议人选名单及整个选拔工作进行审核。

第二环节是:“后备”自报、组织统筹、因需施教、动态管理的干部培养监督制度。这是由承担后备干部培养教育工作的有关职能机构来运行操作并把关负责。

程序一:“后备”自报。就是后备干部根据自己的实际,自报学习的内容、重点和培养的方式等。目前,挂职锻炼采取的是单位上报名单,这比上级部门抽调好,但如改为后备干部自报,更能体现自主学习的原则,更有针对性。上党校培训,目前普遍采取调训的方式,如改为后备干部自报今后一至二年培训锻炼的安排和需查漏补缺的内容,可较好地增强培训的针对性。程序二:组织统筹。培训管理部门根据多数人的要求和组织掌握的每个后备干部的特点、不足及今后使用的方向等,分轻重缓急,统筹考虑培训和锻炼的规划。程序三:因需施教。进一步提高培训效果。程序四:动态管理。后备干部队伍不是保险箱,而是过滤器,要通过年度考核对后备干部继续进行筛选,使其队伍在动态管理中始终成为“一池活水”。

第三环节是:后备“考察对象”、筛选“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考察“考察对象”的干部考察监督制度。这是由承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职能机构来运行操作并把关负责。

从什么人中提出考察对象,采取什么方式确定考察对象及如何考察“考察对象”,是能否保证选人用人质量、能否防止和杜绝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最容易忽视、又最为关键的一个环节。因此,必须在此科学设卡,切实把关。这一环节有如下四个程序:

程序一:后备“考察对象”。“后备”者,“候备”也。《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我们认为应建立干部“考察对象”由后备干部候选制度。其方法是:班子中出现缺额后,如果采取竞岗方式,就把报名竞岗的后备干部按姓氏笔划为序列单(如果不竞岗就把其所有后备干部列单)交给群众推荐选择。由于有了“后备干部”与“考察对象”的对接方式,就从基础上或根本上开通了干部由“备”到“用”的渠道,从而也就从制度上解决了“备”与“用”脱节的问题。

程序二:筛选“考察对象”。因为确定考察对象后还要进行全面细致的考察,所以这次的考察了解要紧紧围绕能否作为“考察对象”来进行。在此基础上,考察组成员分析比较,从后备干部中提出考察对象的差额人选,并写出分析报告,供组织在比较中加以选择决定。

程序三:确定“考察对象”。对于考察组提供的考察对象人选,组织部门专门开会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程序四:考察“考察对象”。此次考察与确定考察对象不同,应为点名考察。考察重点应是德、能、勤、绩、廉。如果是差额考核,应提出使用意见,并根据领导班子需求来比较各个考察对象的优劣,然后向有关方面汇报,并进一步准备上会材料。

完成这一环节后,将拟任用的建议名单转交下一环节。

第四环节是:定时任用、常委会提名、“全委”票决、公示把关的干部任用监督制度。这一环节由承担汇总材料、规范上会的干部综合职能机构运行操作并把关负责。任用是整个领导干部选拔流程的关键环节。

程序一:定时任用。为了防止临时动议干部,应建立领导干部定时任用制。为了与全委会同步,可一年票决两次干部,使全委会既管事也管人。程序二:常委会提名。对于考察好的拟任职干部,要在党委常委会上加以讨论研究后向全委会提名。会议具体程序按《干部任用条例》第34条规定执行。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对所有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实行提名,由全委会来决定干部的任免。程序三:全委会票决。对于常委会提名的拟任干部,实行全委会委员票决制,真正保证每人一票、集体领导和过半数同意方可有效等原则的落实。程序四:公示把关。全委会票决以后,再将所任干部向全社会公示7至15天,让群众最后把关。

第五环节是:任期制度(或聘任制度)、试用期制、年度考核、任期审计的干部管理监督制度。这一环节由承担干部日常管理的有关职能机构来运行操作并负责把关。要改变重选拔任用轻管理考核的倾向,要根治“能上不能下”的顽症,就应在这一环节上下功夫。其程序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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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干部任用工作有关规定为依据,不断优化、调整中层干部队伍结构,不断激发机关干部爱岗敬业、奋发向上的积极性,把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选拔到需要的领导岗位上来,为不断开拓司法行政工作新局面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事保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2、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3、坚持人适其岗、位得其人的原则。

4、坚持群众参与、综合考评、组织决定的原则。

三、竞岗职位

1、财务审计科科长

2、政治处副主任

3、法律服务工作管理科副科长

4、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只限事业编制人员)

四、竞岗条件

1、德才表现好,组织能力强,政绩突出,群众威信高。

2、能力、素质和特长适应所竞争岗位职责要求。

3、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4、正科领导职位男性年龄在50周岁及以下,女性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副科领导职位男性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女性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

(时间截止至年11月12日)

5、竞争正科领导职务须具备副科领导职务满二年或主任科员满一年以上的经历;竞争副科领导职务须具备科员满三年或副主任科员满一年以上的经历。

6、具有局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

7、具备竞争岗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8、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实施步骤

1、民主推荐:广泛征求干部群众意见。在全局范围内对拟任职位进行民主推荐,将推荐结果上报局党组讨论研究。

2、思想发动:召开全局干部大会,动员部署竞争上岗工作。

3、公布竞争上岗的职位、任职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

4、公开报名:符合正副科级领导职位竞争条件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并填写《南开区司法局科级干部竞争上岗职位报名表》,每人限填报一个职位,并表明是否服从组织安排。逾期不报,视为弃权。

5、资格审查:政治处负责对报名人员按任职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初审后将竞职人员名单、报名表等材料一并报区人事局再审查。审查通过后公布参加竞职演讲者名单。

6、笔试考试:经审查合格人员,政治处组织进行笔试测试。考试内容主要是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知识和能力。

7、竞职演讲和民主测评:召开全局干部大会,由竞职者作竞职演讲,竞职演讲的内容包括本人的基本情况、竞职意向、竞争本职位的优势和有利条件、今后工作的目标及采取的措施,发言时间不超过15分钟,若同一职位竞争人数在2人及以上的,1人演讲时其他人员要回避。评委向竟职人员提出问题,由评委进行综合打分。最后根据竞职者的平时业绩及竞争演讲、答辩等情况由参评人员填写民主评议表。

8、确定拟任人选:党组根据竞职演讲、民主测评等情况,研究确定拟任人选,并报区人事局审核。

9、组织考察:对拟任人员进行考察。考察采取个别谈话等方式,对拟任人员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进行客观公正的了解情况,由政治处对考察结果进行梳理,向党组报告。

10、讨论决定:党组根据竞职演讲、民主测评、组织考察等步骤,集体讨论确定人选。

11、任前公示:公示期为7天,内容包括:公示对象、职位、公示期限、联系方式和联系人、反映意见处理办法等。

12、组织谈话、任命:经任前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由政治处提请党组同意,办理任职手续,下发任职通知。党组指定专人对任职人员进行任职谈话。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竞争上岗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局竞争上岗领导小组,组长:于冠波,副组长:寇德禄、李建国、周俊亭,成员:张葵、冯秀慧。

七、时间安排

1、11月9日至11月11日广泛征求干部意见,在全局范围内对拟任职位进行民主推荐,汇集推荐结果,上报局党组。

2、11月12日至11月13日动员部署竞争上岗实施方案,公布竞争职位、任职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个人报名填写职位报名表。

3、11月16日政治处负责对报名人员按任职条件初步审核报名竞职人选资格。

4、11月17日政治处将初审后的相关材料报区人事局再审查。

5、11月18日公布参加竞职演讲者名单并通知竞职者本人参加竞争,准备竞职演讲材料。

6、11月18日至11月20日个人起草竞职演讲材料。

7、11月20日政治处部署笔试测试工作,发放相关复习资料。

8、11月23日政治处组织进行笔试测试。

9、11月24日至11月25日竞职演讲答辩、民主测评。竞职演讲评委组成人员包括:区人事局有关领导、局领导班子成员。

10、11月25日党组根据演讲、测评等情况,研究确定拟任人选,并报区人事局审核。

11、11月26日对拟任人员进行考察;

12、11月27日根据拟任人员答辩、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局党组召开会议,研究确定人选。

13、11月27日至12月3日对拟任人员进行任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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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培训机制,提升干部法治素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迫切需要一支善于依法行政、依法执政的高素质干部队伍。组织部门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要把法治思维能力作为重要内容,创新设计培训课程,通过建立健全学习制度,形成常态化的干部法律法规教育培训制度,使党员干部能够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思考问题,作出决策。近年来,大连市中山区从提高党员干部依法办事能力着手,积极探索党员干部法治教育培训工作新模式。首先,健全法律知识学习制度。制定了“中山区干部三年培训规划”,每年年初在全区开展干部教育培训需求问卷调查,根据反馈结果量身定制干部培训方案,并明确要求区委主要领导带头学法、带头授课,干部坚持每周固定时间参加法律法规知识专题学习。其次,专家法治讲座实现常态化。围绕加强党的建设、依法治国理念、相关法律法规、党风廉政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内容,聘请专家学者前来进行情景教学和体验式培训。再次,建立处级领导干部预防职务犯罪培训长效机制。通过廉政基地学习、观看警示教育电视专题片、剖析个别领导干部腐败案件等授课形式,每年集中两次对全区处级干部进行预防职务犯罪封闭式警示教育,增强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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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是指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等有关部门(单位),在干部监督管理、选拔任用、表彰奖励、目标考核等工作中或在作出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决定时,将审计结果作为依据之一。

第四条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等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审计部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应当及时向本级党委或政府提交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下级审计部门对上级管理的领导干部(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报送上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七条审计部门在提交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同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综合分析,对审计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向本级党委、政府提交专题报告,并提出审计建议。

(二)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人员)所在部门、单位执行审计决定和落实整改意见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三)对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有关部门处理;对涉嫌经济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处罚的问题,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八条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一)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反映的违法违纪线索,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查证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反映领导干部(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苗头性、倾向性和普遍性问题,应及时研究分析并提出惩戒、预防的意见和措施。

(三)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归入干部廉政档案,作为考核干部廉政情况的依据之一。

(四)运用经济责任审计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

第九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奖惩、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一)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人员)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比较好、工作业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干部考核中予以肯定,并作为干部任用的政绩依据之一。

(二)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人员)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较差,问题较为严重的,进行诫勉谈话,作出组织处理。

(三)将领导干部(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结果运用情况归入干部档案,作为考核干部业绩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财政等管理部门应根据部门职能和日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一)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考核的依据之一。

(二)组织检查和督促经济责任审计中查出的违反财经法规问题的整改。

(三)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反映的部门和单位严重负债、资产严重不实、擅自处理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浪费以及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重大失误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四)针对领导干部(人员)履行经济职责过程中存在的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普遍性问题,制定和完善相关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十一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和财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单位执行审计决定书和审计意见以及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不认真整改的,责令立即纠正;对拒不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或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和财政等有关部门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应适时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沟通。

第十三条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组织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作出报告。

第十四条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第十五条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必要时对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