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速发表网!

关于我们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期刊 科普 SCI期刊 投稿技巧 学术 出书

首页 > 优秀范文 >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08 15:38:11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篇1

公司主要投资于海河沿岸地区及滨海新区优质土地整理、房地产项目的开发、运作,同时可参股政府支持的经济适用房的开发建设公司。投资公司主要运作模式可采取参股、入股现有项目企业或整体项目收购及合作开发等方式。

风险控制:以一般受益人的信托财产为优先受益人的信托财产和收益提供保障;受托人严格履行管理责任,对公司实行监管;通过风险控制手段及增值服务的进行,保证了投资公司股权的增值,为其他投资人进行股权收购带来了便利条件。

招商银行个人商用房货款“商铺货”

招商银行在全国范围内面向广大个人客户正式推出了全新个人商用房贷款产品――“商铺贷”。

2009年以来,随着房地产行业作为国家经济发展支柱产业地位的进一步确立和国民经济的企稳回暖,作为房地产行业中价值洼地的商用房已逐步显现出了长期的投资价值,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开始关注商用房的投资,商铺和写字楼以其潜在的升值空间,已经成为继股票、住宅之后新的投资热点。“商铺贷”通过创新个人商用房贷款产品及贷款服务,在个人商用房贷款产品中首创了多样化还款方式实现“以租抵供”、超长贷款授信额度和贷款发放自助“随借随还”等多项同业领先功能,大幅降低了个人投资商用房的门槛,让个人投资商铺、写字楼获得高额投资回报不再遥不可及。

“商铺贷”为客户提供了同业首创的“以租抵供”功能,客户可通过“商铺贷”个性还款法降低贷款月供金额,使贷款月供可以匹配商用房的租金,实现“租金抵月供”的功能。“商铺贷”灵活的还款方式能够充分降低客户月供压力,解除客户投资商用房的后顾之忧。“商铺贷”人性化的考虑了客户使用贷款的便利性和经济性,为客户提供了贷款“随借随还”功能。客户开通“随借随还”功能就可通过招商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渠道实现贷款“想借就借,想还就还”。这样,客户不仅可以不跑银行就能马上提取贷款,而且还可在资金充裕的时候随时还款,最大程度化节省了贷款利息。“商铺贷”充分考虑了个人客户对贷款需求的长期依赖性,客户在招商银行只需办理一次贷款手续,便可获得长期“循环使用”的“商铺贷”贷款授信额度,客户可在贷款授信额度内反复多次使用贷款。“商铺贷”为客户提供了持续的资金支持,让个人购置商用房更轻松。

交通银行“得利宝海蓝”理财产品

交通银行“得利宝海蓝429号”人民币91天信托型产品,预期年收益为2.9%,收益类型属于不保本浮动型,认购起点5万元人民币,此理财产品募集规模8亿元,募集资金用于投向交银国信设立的资金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所募集的全部资金用于受让商业银行对借款企业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和天津市建设投资公司贷款债权的受益权。由于近些年监管部门对于信托直接向社会募集资金管理严格,以往5万元就可以买信托产品的状况不复存在,不过这倒是为银行提供了一个市场机会,那也自然要让银行赚上一笔。不过,无论如何,有这样的理财产品可买还是不错的。

没有温度的房子

篇2

花旗银行1年期人民币结构性投资账户

再来看个亲民的――花旗银行1年期人民币结构性投资账户挂钩盈富基金,嘿嘿,人家说产品类型是结构型产品,保本,委托起始金额5万元,委托管理期为12月,发行区域包括北京,杭州,上海,深圳,天津,就是收益也比较“低调”,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3.7%,后面还有“埋伏”――收益率说明产品收益率:37%+(50%×挂钩基金期末绝对表现):于产品期间,只要挂钩基金绝对表现从未大于20%,到期就可获得此投资收益率。37%:于产品期间,若曾有一个交易刚圭钩基金绝对表现高于20%,但从未大于40%,则到期就可获得3.7%的到期投资收益率。0%:于产品期间,只要有过一个交易日挂钩基金绝对表现大于40%,则到期投资收益率为0%。挂钩基金绝对表现:即挂钩基金表现的绝对值:绝对值(挂钩基金观测值/挂钩基金初始水平-1)×100%。产品挂钩盈富基金(2800HK),投资者无权提前赎回该理财产品吧!

北京银行“本无忧”2009087号人民币理财产品

这个好点儿,最坏也不至于没有一点儿收益。全国发行,委托管理期为3个月。票据型产品,募集资金投资于银行间货币市场存拆放交易、银行间债券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债券回购等。委托起始金额10万元,保本,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1.88%――客户收益率与产品起息日当天的3个月SHIBOFI利率挂钩:如果起息日当天3个月SHIBOR利率大于1%,则理财行保证客户实现的年化收益率固定为1.88%(已扣除银行管理费),否则,客户年化收益率为1.80%(已扣除银行管理客户无权提前终止理财合同;理财行有权提前终止理财合同,理财行行使提前终止权时应提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过其网站(.cn)进行公告。

不是所有的钱都要赚

篇3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可以按照要求,为委托人单独管理信托资金,也可以为了共同的信托目的,将不同委托人的资金集合在一起管理,通常这种资金信托方式称为集合资金信托。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应设立集合信托计划,并在集合信托计划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可以按照要求,为委托人单独管理信托资金,也可以为了共同的信托目的,将不同委托人的资金集合在一起管理,通常这种资金信托方式称为集合资金信托。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应设立集合信托计划,并在集合信托计划开始推介前,逐一向注册地银监局报告。异地推介集合信托计划的,须先经注册地银监局审批其办理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资格,并在开始异地推介前向推介地银监局和注册地银监局报告。在任一时点,信托投资公司正在异地推介的集合信托计划不得超过两个。集合信托计划推介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向注册地银监局和推介地银监局提交有关推介情况、接受资金委托情况的正式报告。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委托非金融机构推介集合信托计划。异地推介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亲自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在其注册地银监局辖区以外的其他城市向潜在的委托人散发集合信托计划推介材料(或作口头宣传)并接受资金信托的行为。

    异地推介集合信托计划的,须先经注册地银监局审批其办理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资格,并在开始异地推介前向推介地银监局和注册地银监局报告,每个集合信托计划最多只能同时在信托投资公司注册地银监局辖内(城市不限)和另一个银监局辖内不超过两个城市推介,而且接受异地推介的资金信托合同,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含一百万元),且机构委托人需同时出具其投资于该集合信

    蓝1号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托计划的资金不超过其净资产20%的证明文件,自然人委托人需同时出具个人稳定的年收入不低于十万元的收入证明。

    在任一时点,信托投资公司正在异地推介的集合信托计划不得超过两个。集合信托计划推介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向注册地银监局和推介地银监局提交有关推介情况、接受资金委托情况的正式报告。

    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委托非金融机构推介集合信托计划。异地推介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亲自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在其注册地银监局辖区以外的其他城市向潜在的委托人散发集合信托计划推介材料(或作口头宣传)并接受资金信托的行为。

篇4

山西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价值及策略

2009年以来,随着证券市场的大幅回落,各种投资工具收益平淡,在这个背景下,房地产信托产品市场却独具投资价值,并一直被人们所关注。看来,房地产作为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性行业,在某些区域经济发展的战略中具有重要作用,房地产信托产品相对热销的局面仍将持续。

山西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主推的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作为一种特殊的理财产品,既能为百姓提供相对安全的理财方式,实现资金保值、增殖(值),也能为广大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融资的渠道。

投资者为何要选择信托公司?众所周知,房地产的利润很大,人人都想分享房地产高速发展的盛宴,但普通的百姓却总是因为自己的资金少而放弃这个财富梦想,或者是还在担心控制不了投资风险。山西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帮助你,可以将我的、你的、他的、社会各界合格投资者的资金汇集起来,形成规模优势,在充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进行房地产投资,帮您实现财富保值增殖(值)梦想。

房地产企业为何要选择信托公司?民间借贷利息高、还贷压力大;银行融资却只能做贷款,审批环节多、获得周期长;员工或者大众募集资金的数量有限、涉嫌非法融资;所以,房地产企业选择了信托。信托公司有相对传统的融资渠道,手续简便、资金规模大、到位及时、资金供给具有高持续性、贷款利率适中,除贷款外还可以做投资。最重要的一点: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信托计划实现房地产企业的上市,进行直接融资。

山西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主推的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产品介绍

一、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产品资金的来源及规模

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资金全部来自社会,即:将社会合格投资者的资金进行收集、汇总,形成规模优势。

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产品总规模一般在2000万~2亿,时间通常在1~3年。

二、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带给投资者的收益

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在设计上采用了结构化的形式,即设立风险投资者和一般风险投资者。其中风险投资者承担信托的各项风险,并确保一般投资者5%~10%的最低收益;而一般投资者在扣除信托手续费后可获得10%的信托资产收益率,同时在受托人信托资产收益率达到10%以上时还可以获得超过10%以上部分中的50%作为超额收益。

三、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产品计划的流动性

为保持投资者资金的流动性,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产品设立了申购和赎回条款。

个人投资者在信托计划每运行满一年的时候可以进行申购和赎回。

机构投资者原则上可以每年不定期赎回4次,但需要提前预约并经风险投资者同意后方可办理。

四、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产品资金的运用方向

投资于房地产企业,进行土地的购买及后续开发;

篇5

实际上,这款刚刚成立3个月、总金额达1.6亿元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至今没有收到借款方中润博达公司支付的第一季度借款利息。因此中泰信托至今不能披露信息。

“钱借出去只有3个多月,中润博达要归还的利息只有500多万,可听说中泰的人已经去北京要过好多次了,都没要到。”知情人士告诉记者。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祚君认为,成立仅3个多月就出现问题的信托计划在业界并不多见。该信托计划的信用评级应当下调,投资者要关注其中的风险。

《中润博达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显示,该信托计划的资金用于向中润博达国际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中润博达)发放贷款。单笔信托资金不少于100万,期限12个月,总规模1.6亿元。北京鑫旺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名下的北京市密云鼓楼大街26号――单商城作为抵押物提供抵押担保。

合同和约定,在信托期满后,委托人可收到的预期信托利益为:100-300万9%/年,300-500万10%/年,500万以上11%/年。信托计划成立后,中泰信托应按季制作信托计划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计划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

中泰信托今年3月24日关于“中润博达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成立的通知。通知显示,该计划自2010年3月12日起发行,到2010年3月24日发行结束。该计划信托共有委托人13个:自然人5个,信托金额2700万元;机构委托人8个,信托金额13300万元。信托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6000万元。

知情人士介绍,中润博达承诺按季支付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一次性归还1.6亿元本金。但中泰信托至今没有收到第一个季度的利息500多万,因此没法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在“中润博达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中对中润博达是这样介绍的:中润博达是一家以石油技术开发及应用为主的技术产业型企业;并收购了大秦铁路唯一的进京路线,从事煤炭储运及销售业务;目前中润博达以能源产业为主业,企业总资产达8.1亿。

实力如此雄厚的中润博达,竟没有自己的公司网站。

篇6

在国家金融体系日益完善以及银行风险居高不下的背景下,作为企业直接融资工具的企业债券必将重新兴起。与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迅速的其他金融工具相比,企业债作为有效的金融工具一直没有得到良好的发展。国内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完善及持续高储蓄率的背景下,要改变企业外部融资过度依赖银行贷款这种单一的融资结构,放松企业债市场以减轻企业间接融资所造成的银行系统风险迫在眉睫。本文主要从产品的替代性和互补性角度,分析了企业债券对目前的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及其设计的影响。

企业债与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替代性

企业债与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一样都具有融资功能。企业债是企业直接融资工具,而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利用从委托方募集的资金同样可以投放于企业或项目。在某种程度上讲,企业债与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具有一定的替代性。由于企业债在其发展中出现过一定问题,国家加强了企业债发行的审批与管制。目前国内企业主要融资方式还是通过银行、股票市场和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融资。虽然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在这些融资方式中占的比例并不大,但企业债的发展必然会对这种替代金融产品造成冲击。

短期融资券的出现已经昭显国家放松企业债市场的趋势。虽然国家发改委认为短期融资券并不属企业债范围(企业债主要是指期限超过一年的长期债券),但由于其融资成本较低,而国家对信托、REITs等融资渠道要求比较严格,已经有一些经营效益较好、具有较好偿付能力的企业为寻求短期流动资金转向企业债。这种情况也将随着企业债市场的进一步放开而日趋明显。企业债主要是融资目的,其与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竞争主要体现在融资市场上。产品销售价格与数量直接决定于供给与需求。企业债的市场供给取决于企业对债券融资的需要,其结果直接来自于融资成本的比较。包括直接成本(比如股息、红利、利息和发行费用等)与隐性成本(比如破产成本、控制权转移成本与委托成本等)。企业债的市场需求,除投资方的资金规模外,主要体现在企业债券投资的风险与收益的权衡与比较。目前,企业债市场特别是供给市场并不是完全市场化的,制度法规限制很严格。所以其对融资类集合信托产品的替代性是十分有限的。

从目前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供给来看,其限制并不如企业债那么多。而且,同其他金融工具相比,信托具有自身不可比拟的优势,特别是在混业经营上,通过信托产品募集的资金可以直接用的资本市场、证券市场或产业市场。但目前我国的信托产品同美、日等发达国家相比尚有一段差距,具体体现在信托产品结构失衡上。对信托产品融资与投资功能的不同侧重是我国信托产品与西方信托产品的主要差异,即一个注重融资,一个注重理财。我国信托公司主要是产品开发型业务,而中介顾问型业务较少。特别是投资银行业务较少。同时,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销售却受到严格限制。由于信托融资受到314号文件、《资金信托管理办法》以及《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等多重政策限制,特别是受到每期不得超过200份合同的限制,一般单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融资额度不超过亿元,此外,银监会在今年年初又一次加大了对信托行业的监管力度,导致目前以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为主业的信托公司直接面对企业债的冲击更加陷入困境。

企业债与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互补性

这里所说的互补,并不是从供给角度讲,而是从功能角度讲,具体指产品开发与资金运用上的互补。同作为投融资工具,企业债与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各有其具有优势的领域。在金融市场上,信托产品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聚集社会资金,形成一定规模的资金集合,使储蓄有效转化为投资。特别是融资类集合信托产品,为企业融资提供了新的方式。目前信托资金来源主要集中于社会中小投资人,这与以机构投资为主的企业债在目标客户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从而在销售对象上形成互补。

融资类集合信托产品与企业债各有一定的优势范围。如短期融资券的缺点主要就是融资风险大、融资弹性小和对企业的要求高。这就需要企业具有相当高的信用等级。从税率角度看,企业债也有一定的弱势。目前个人投资企业债券,持有到期后取得的利息收入,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而且,根据《公司法》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才可以发行企业债。但企业债的兴起也为信托公司提供了新的业务空间以及新的产品设计方向。目前,企业债和企业年金是信托业应关注的两大业务增长点。

企业债与集合类信托产品还需要解决两个重要问题,一个是利率市场化问题,另一个是信托产品的流动性问题,在这两个问题解决之前,由于风险与收益不能得到合理的体现。可能会出现企业债或信托产品一头冷一头热的情况。但总的来说,互补性依然存在。

企业债对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影响

企业债对信托公司产生冲击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信托公司的产品结构较为简单。在《信托法》出台的大背景之下,经过整顿与重组的信托公司主营业务转型为以所谓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主体的信托业务模式。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销售面临的是两个市场:一是以信托方为主体的财产委托方;一个是以项目方为主体的财产运用方。作为投融资的中介,信托公司的产品开发与销售受到委托方和运用方影响。这两个市场的机会都为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出现提供可能。目前的情况是,多数信托公司在进行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开发时还是以项目为中心,首先考虑的是项目特性和风险控制,所以,如果运用方资金总需求相对稳定,那么企业债注定要从信托产品口中分一杯羹。虽然企业债注定要成为企业直接融资的主要方式,但从当前的市场与制度环境看,企业债的市场发行门槛还比较高。首先,对发行企业债的企业要求较高,审批程序比较复杂且额度有限。其资金运用与使用方式也受到限制。其次,对发行企业其发行方式还未实现市场化。由于企业债利率未能实现市场化定价,抑制了企业债风险定价机制的形成。由于企业债未能与市场利率波动挂钩,导致了广受追捧或是无人问津两极现象的出现。再次,我国的信用评级制度以及信息披露制度还不完善,一是权威性不够,二是评级机构与发行人和承销商具有共同利益,导致信用评级权威性不够,影响投资人的理性选择。另外,企业债市场依赖合理的企业产权制度,发行企业要具备相当的市场竞争能力以及资信条件。由于一系列约束条件的存在,短期看企业债由于规模有限尚无力对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造成较大冲击。

从长期看,企业债市场必然逐步全面放开,企业债融资较集合类信托产品的优势也会逐步显现出来。由于信托公司主要从社会委托人手中募集资金,其融资成本较高。从最基本的融资成本角度考虑,企业债较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更具成本优势。资料显示,银行现行1年期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基准利率为5.58%,而同期限短期融资券的收益率基本稳定在2.92%~2.94%之间。而信托贷款的利息水平通常比银行贷款略高。所以,随着高信用度企业债的大量出现必然挤压现有融资类信托产品的生存空间。信托公司要生存可以发展和企业债合作的信托产品形式以及逐步从筹资主导型向代客理财过度,增加财产权信托,股权信托、保险信托等新的信托品种。

对于信托公司来讲,虽然委托方及运用方式对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都具决定性影响,但二者中仍要以委托方为先,这是开发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灵魂。信用,或者说对委托人的信用,是信托公司的生存之本。所以在产品开发过程中,必须从信托人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资金需求的企业利益出发。与发行企业相比,信托公司的重点在于其信用的长期性,如果集合类资金信托产品设计还是维持目前这种从运用方角度出发的产品设计概念,与企业直接发行相比并无本质上的优势,所以受到影响在所难免。信用具累积效应,而这恰恰是企业单独发行债券所难积累的。

企业债与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协同

以发行企业债作为直接融资方式不仅是金融体制改革的方向,也是企业调整资本结构,发挥财务杠杆作用的现实要求。但由于部分企业债券不能按期兑付,影响了企业债券的信用度,阻碍了企业债券筹资功能的发挥,这也就为新的信托产品出现提供了契机。

由于企业与投资人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即使有信用评级制度的情况下,通过发行无担保企业债融资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况且目前我国信用评级制度不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尚不能得到很好执行的情况下,投资人很可能对企业债保持谨慎态度。所以企业债的顺利发行必须依赖一定的担保。而企业债券发行对债权人缺乏直接的物的担保、担保权的行使法律关系过于复杂是影响债券信用的关键。

银行已经注定要逐渐淡化企业债担保人的角色,如果利用民法上的担保制度,一对一为大量债权人提供担保在操作上并不可行。所以,通过附担保传递出企业偿付能力信号十分困难。那些具有好的发展前景但目前并不辉煌的企业无疑很难传递出有投资价值的信号。此时,利用信托产品无疑是一个明智的做法,通过附担保企业债信托,企业可以借助于信托公司所积累的良好信誉吸引更多的投资者。附担保公司债信托业务是一种财产权信托业务,是公司债券债权人将作为债券发行抵(质)押物的实物资产上的担保权信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为受益人即全体债券债权人的利益,管理和行使担保权的一种外部财产管理行为。

信托公司本身对信托资产运用的收益具有担保色彩。特别是对那些规模大,产品种类多,收益较好的信托公司来讲更是如此。信托公司通过其经营活动可以天然传递出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优良信号,这是那些单独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不具备的。所以,如果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设计的好,即使企业债的发行一定程度上得到解禁,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也相对具有一定优势。

除与企业债结合开发新的信托产品外,信托公司也可以通过对有集合信托产品创新来巩固并开拓市场。通过构建风险收益特征不同集合信托产品线来满足不同风险收益偏好者的多样化需求。这种多样化特征具备企业债所不具备的融资优势。从而吸引更多投资者。还有助于实现向以客户(委托人)为中心开发信托产品转型,这也是信托公司培养、探索形成自身可持续盈利模式和核心竞争力的核心。

综上所述,企业债的出现虽然会对信托业目前的产品结构造成冲击,但长期的讲,企业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与信托业结合。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市场未来的发展在于信托公司自身的信用积累以及产品结构的调整。

篇7

一、信托与私募基金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并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其它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现实生活中,各种投资基金的运作也蕴涵了信托关系和信托特征。它们脱胎于信托行为,各国的投资基金立法也基本是以信托法为依据的。私募基金作为投资基金的一种,本质上也体现着信托关系,是采取基金形式的信托,它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机构或者个人募集资金,按照投资方和管理方协商回报进行投资理财的基金产品。随着我国经济开放度的不断提高和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我国已经成为全球私募基金的重要目标市场,本土私募基金也显示出了较大的发展潜力,对金融资源配置、金融安全、市场稳定和投资者收益都形成了较大影响。截至2010年4月28日,中国私募基金管理资产规模已达1.1万亿元人民币。

私募基金的规范化运作方式主要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化三种。信托化是指根据信托原理构造,由信托公司发起设立基金,作为受托人接受特定投资者委托投资于设立的基金,同时作为管理人负责基金的运作和管理;作为私募基金的特定投资者,既是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也是受益人,基本上不参与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本文主要就此种方式的运作展开探讨。

二、私募基金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目前我国的私募基金信托运作,主要依据《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范,通过信托公司推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来实现。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指为实现共同的信托目的,将不同委托人的资金集合在一起管理的资金信托方式。我国《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指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在这种集合资金信托关系中,信托当事人包括在私募基金信托中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保管人。

作为委托人的私募基金投资者不仅要有相当的投资能力,而且还需要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委托人必须是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是指根据《公司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设立的,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金融机构。保管人是指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对信托计划财产负有保管义务的机构。保管人也是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对委托人承担信托义务。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19条的规定,保管人由信托当事人约定,信托公司应当选择经营稳健的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尽管保管人由投资者和信托公司约定,但更侧重于信托公司对保管人的谨慎选任义务。信托关系中的受益人是指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作为信托委托人的投资者就是受益人,二者是同一的。

三、私募基金信托运作方式的困境及解决

私募基金在我国虽得以迅速发展,但从整体而言,处于萌芽时期,而私募基金的信托化运作方式也只是其摸索着发展的一种尝试,也面临着许多问题并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法律引导缺失与监管机构混乱

对于私募基金本身而言,在我国长期得不到法律引导与规范,这一方面使得私募基金没有一个合法地位,另一方面也使得实际存在的各种形式的私募基金得不到法律监管,亟待新《基金法》的出台以解决这一尴尬境地。再从私募基金的信托化运作方式来看,目前主要依靠《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来规范,虽使得私募基金的信托化运作变得有法可依,规范了对私募基金的监管,但相关的制度协调和跟进明显落后于其发展。从监管主体设置来看,根据《管理办法》第40条的规定,银监会是私募基金信托的监管机关。而《证券法》规定,我国的证券监管机关为证监会。私募证券作为一种投资产品,其证券性质毋庸置疑。这造成了我国对私募基金监管机构由证监会、银监会分别对其监督的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发行的不同基金进行监管的混乱局面。随着今后私募基金的不断发展和成熟度的提高,统一监管的必要性会凸显出来。因而在对私募基金的信托化动作监管上,银监会应尽快建立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尤其是证监会的监管信息共享机制与协调机制,为统一监管的实现作好准备。

(二)信息披露制度的尚不成熟

私募基金有定期向基金的投资者和监管部门披露信息的责任。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除了临时信息信托公司应当主动向受益人披露外,其它相关信息只有在受益人查询时,信托公司在不损害其他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才向受益人提供,法律并不要求信托公司向监管机关主动提供此类资料。这一规定无疑将银监会的监管活动推到其极被动的地位。如果信托公司对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不主动向监管机关报告,监管机关则很难发现信托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也难以监管私募基金市场上的风险。另外,信息披露中的各方当事人太过单一。《管理办法》规定信托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信托公司,受益人有权向信托公司查询与其信托财产相关的信息。银监会依监管职权,也有权要求信托公司提供相关资料。可见,在私募基金信托的信息披露关系中,只有信托公司和受益人、信托公司和监管机关之间两对关系,而忽略了保管方。其实,保管方在信息披露中的作用不可小视,其对信托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直接相关,既应当负披露义务,也有权要求信托公司依法披露相关信息。问题的关键在于保管人的选任上。如果按照现行法律及实务的做法,由信托公司对保管人的选择享有决定权,这样保管人就很难监督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改变这一现状的做法是改让受益人大会来选择或更换保管人,而不是由信托公司来选择保管人,以落实保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发挥其监督功能。

篇8

中国银监会最新颁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下月起施行。其中,新规定特别提出了对“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市民想要投资信托必须具备相关要求。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新规定也对集合信托业务的风险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富人参与信托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明确,信托计划委托人必须是“合格投资者”。

根据规定,合格的个人投资者应当符合三项条件之一: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收入证明;在认购信托计划时,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超过100万元,且能提供财产证明;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而且,即使是因为信托公司的过错而导致投资者的资金受损,投资者仍有可能承担部分损失。

据了解,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在以前的《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是没有的。《暂行办法》只是规定“信托投资公司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时,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

新规定在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基础上,取消了原办法的有关限制规定,规定单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人数除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外,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高门槛”是为防风险

由此看来,市民投资信托的资金“门槛”比以前高了许多,而类似的“高门槛”在国外信托市场也存在。银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英国规定,拥有10万英镑的年收入或拥有25万英镑净资产的个人有资格参加此类业务;美国规定,拥有500万美元资产的个人或机构有资格参加,且人数不超过100人。这样规定的目的,是避免把风险识别能力和损失承受能力较弱的普通投资者引入此类业务。

在规定信托公司设立资金信托计划须遵守上述“合格投资者”的基本要求的基础上,为防范信托公司和投资人或委托人在从事资金信托计划时变相降低或违反其他有关“合格投资者”的规定的情况出现,修订后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还规定,在资金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受益权的拆分转让时,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并规定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同时还规定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一资金信托用于同一项目的,委托人应当为符合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对因信托公司从事动产、不动产信托以及其他财产和财产权信托所涉及的受益权转让情况,一律需符合上述关于“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规定等。

修订后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上述规定,重在树立信托是专业公司为富人理财的产品意识,同时避免因委托人过低的风险意识而引发的信托行业危机。信托业人士预计,新规定开始执行以后,符合投资信托计划条件的市民可能会减少很多,参与信托投资的将只限于高端客户。

风险揭示风险自担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同时指出,新规定还特别强调风险揭示,强调投资者风险自担原则。

一是规定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二是规定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前,应当仔细阅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文件的全部内容,并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中签字,申明愿意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同时,新规定要求建立受益人大会制度,加强受益人对信托业务的监督,督促信托公司依法履行受托职责。

受益人大会可以就“提前终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长信托期限、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更换受托人、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以及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事项”行使权利。

监管部门也将对信托公司设立、管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采取取消高管资格、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直至停业整顿等措施,加大信托公司的违规成本。

此外,新规定还提出,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信托公司艰难转型

有业内人士对“合格投资者”颇有微词: “这对信托行业打击比较大,信托公司需要转型了,从面向个人投资者转向机构投资者,但这是一个比较艰难的过程。”

据了解,目前信托产品的主要认购对象还是以个人投资者为主。相对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投资渠道比较有限,所以收益率较高的信托产品往往受到个人投资者的青睐。

在新规定实施后,个人投资者就要对照有关条款看看自己是否“合格”,而信托公司也将审核个人投资者的条件,但是否能完全按照要求来做,目前还不得而知。

记者在采访时已听到有人议论,以前买房子、办信用卡都要提供收入证明,“不过是让单位敲个章嘛,收入想填多少填多少,根本没人管”。也有人表示,信托门槛这么高,而且风险完全自担,一点保障都没有,有钱也没兴趣再去玩。可以预见的是,新规定将让信托公司步入艰难的转型过程。

限制信托贷款

新办法对信托贷款的限制也让信托公司的利润肥肉难以再吃到了。目前信托贷款是大部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最常用的一种资金运用方式。据2005年信托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在收入结构中,贷款利息收入占73.47%。

原办法规定,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贷款的方式进行。对此,新办法作出了限制,规定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

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调整,银监会认为,主要是引导信托公司真正开展国际化的信托业务,不以贷款作为主要业务模式和盈利模式,增强国际竞争力。同时,引领信托公司发挥信托制度优势,进一步运用多种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方式。银信合作是发展方向

新办法的出台将迫使信托公司的业务逐渐转向。从去年5月份以来,兴业银行、民生银行首推并开始尝试用人民币理财资金认购信托产品。这种银信合作业务规模不断增加。

篇9

近日,交银同际信托有限公司推出了“鑫建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交银国信所募集的资金,以债权投资的模式提供给常州市武进高新区南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厢于折价受让南区建设对武进区政府合法享有的债权,以支持武进区新农村建设和环境治理工程建设。这就是一款“类地方债券”的信托产品,信托公司通过信托计划募集资金给地方使用,地方政府设立偿债基金作为还款来源,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准地方债”以一种新的方式走入投资者的视线。中信信托也发行了一款类似产品,同样具备政府信用。这款名叫“鄂尔多斯装备制造基地贷款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预计募集资金规模为人民币10亿元,期限2年,年收益率为7%,主要投资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装备制造基地的开发建设。鄂尔多斯市财政承诺纳入预算。

而此前中信信托刚成功设立投资于天津区域的信托产品――“盛景天津区域发展基金一期集合信托计划”,信托期限3年、总发行规模30亿元。这款信托计划的资金由受托人集合运用,以流动资金贷款形式发放给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用于其所经营的各类项目,诸如天津市基础设施、轨道交通、水务环保等的建设及运营。

有地方政府托底,“准地方债”信托产品受到了投资者的追捧。

3月初,联华国际信托一款名为“海西・联华1号/2号”的集合信托产品,发行当天,7000万元资金即全部募集到位。

这款信托产品的资金将投入到福建省莆田市的路桥建设上,同样以地方政府信用为主,并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一旦项目无法还款付息,即由财政负担。另外。还以政府持有的储备土地和当地污水处理厂的部分股权作为抵押。

篇10

一、信托业发展概况

(一)法律法规的完善

2007年以来,我国信托业管理的资产规模迅速增长,2013年底,超过保险和基金行业,成为与银行、保险等行业并存的四大金融业之一。在这个时期内,相关法律法规得到不断完善。2007年3月,银监会正式开始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对信托业实施分类监管。与此同时,银监会也颁布了其他一系列章程,规范信托公司的业务标准,进一步加强管理。2010年7月,银监会出台了《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该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的风险管理,建立起了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体系,结束了信托行业粗放经营模式,终结了过去可以无限做大资产管理规模的历史。

信托公司的业务定位主要集中在两方面,即开展信托资金为主的商业信托和家庭财产信托为主的私人信托。由于我国的现实国情,私人信托业务尚不发达。加上相关法律尚不完善,信托公司的主要业务集中在商业信托领域。目前,信托公司的主要金融功能有:第一,根据委托人的意愿,不管是个人委托还是机构委托,把资金用于指定用途。这时信托公司不是M行主动管理,而只是提供资金管理服务。其中占比重较大的是来自银行的委托资金。第二,信托融资,即以私募方式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向合格投资人募集资金来为企业提供借贷资金或提供项目融资。虽然监管部门不允许机构向投资者承诺收益,但是投资人把这类集合产品的预期收益率看作固定收益,而信托公司为了信誉,迫于竞争压力,一般也将其作为保本保收益业务。在这一功能下,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是信托公司业务收入的主要来源。第三,为委托人提供投资管理服务,运用私募发行集合信托资金计划,将募集的资金投入证券市场或竞购尚未上市公司的股权,以此来获得投资收益。

(二)业务发展状况

2007年后,我国信托业开始进入高速发展时期,信托理财成为了最主要的盈利模式。在法律监管体制不断完善的基础上,从2007年到2013年,信托管理的资产从1.2万亿增加到10万亿,增长近8倍。而据中国信托业协会提供的数据,截至2016年年末,全国68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达20.22万亿,同比增长24.01%,环比增长11.29%。特别是在2008年后,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开始发展,带来了信托业的井喷式增长。但是2010年下半年开始,监管部门开始收紧政策口子,加大了对信托业的监管力度,银监会出台了一系列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监管文件,银行、信托合作业务增势放缓。

相比之下,集合信托产品的发展迅猛。证券信托投资计划的范围已经不是仅仅停留在二级市场,而是扩展到了一、二级市场。这其中,房地产信托规模庞大,发展日渐成熟,不断涌现具有创新性的集合资金计划,如TOT、QDIU REITs等新兴业务处在不断探索之中。2010年底,全行业经营收入283. 95亿元,信托业务收入166.86亿元,占比达58.76%,首次超过固有业务收入。2011年底,集合资金信托和非银信合作项下大客户驱动的单一资金规模合计3.31万亿元,占同期信托总规模的比例达到62.44%,标志着以高端客户驱动的信托业务发展模式得以确立。

(1)总体发行情况。截至2011年8月,信托业年平均发行规模从2007年的1000亿元增长到4500亿元。发行规模与发行数量均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发行规模的增长迅速,增长率达到100%。于此同时,信托产品期限逐渐缩短,从原来的2.25年缩短到平均期限1.96年。

(2)资金运用行业。从信托业资金运用的行业而言,2009年以前,证券投资、贷款领域的资金运用较多,2009 年后权益类投资的增长速度最快。

从投资领域来看,2009年后,房地产信托产品的发行规模随着楼市的不断升温,迅速攀升,房地产信托成为仅次于金融业信托的第二大行业,占据了十分重要的位置。

二、产品创新

(一)消费信托

在消费信托(consumer trust)法律关系中,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消费者(即委托人)的意愿,将信托资金用于购买指定产品,并为受益人消费权益的实现提供监督和管理服务,从而在满足受益人特定消费需求的同时,实现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二)消费信托优势分析

篇11

记者了解到,目前中信信托、华宝信托、北京信托、中航信托等大型信托公司都在推出现金管理类信托产品。如中信信托的信惠现金管理型金融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航信托的天启328号天玑聚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北京信托的现金聚利1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等。

从年化收益率来看,信托公司推出的现金管理类集合计划的年化收益率较银行的短期类产品更好。

如北京信托的现金聚利1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据北京信托官网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11月5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为8.7329%。中航信托的天启328号天玑聚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7日年化收益率为6.0884%。中信信托的信惠现金管理型信托计划年化收益率也达到了5.2%。

据华宝信托“现金增利”产品的最新管理报告显示,2014年前三季度“现金增利”产品七天年化收益率维持在5.4%左右,最高达6.41%,最低为4.93%,收益率水平明显优于货币型基金及其同期限的产品。华宝信托官网数据显示,截至11月12日,华宝现金增利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为5.374%。

普遍来看,信托公司的现金管理类集合计划年化收益率在5%以上,而银行的同期限产品普遍在4%。

赎回期限有不同

目前,信托公司推出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基本为开放式运作方式,但在赎回期限方面做了不同设计。投资者可从是否有定期赎回要求分为开放式无固定期限型和开放式定期型两类。

开放式无固定期限型是指,没有明确的投资期限,采用开放式交易模式,投资者可在计划存续期内每个开放日(开放日为指定的工作日,如每产品周2或每个工作日)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申购为T+0或T+1生效,赎回一般为T+1生效。如上海信托“现金丰利”就是无固定期限型,这款产品合格投资者首次加入的最低金额为20万元,按照1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开放式定期型是指,有确定的投资期限,一般不会太长,如2周、1、2、3、6、9、12个月,认购资金只能在期满后分配本金和信托收益,这是与开放式无固定期限型的主要区别。其认购时间、门槛、投向等情况与开放式无固定期限型基本相同。如“华润信托・聚金池1号”就属于开放式定期型,这款产品认购起点为300万元,根据产品1个月至12个月不同投资期限,所对应的收益率分别为5%至6%间。

可见,无固定期限型的流动性相对较高,而定期型的收益却更高一些。

不低于20万的投资门槛

那么,作为信托的短期项目,信托现金管理产品对于投资门槛有何要求?

记者通过调查了解到,目前市场上这类产品首次加入的最低金额一般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相比较银行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5万元人民币的起步金额,其投资门槛明显不低。并且,对投资人都有一定的资格要求。以上海国际信托的“现金丰利”为例,信托计划委托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 (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安全性相对较高

与其他的信托产品一样,安全性一直是投资者最为关注的。

记者了解到,目前信托类现金管理产品主要投资于安全性、流动性高的短期金融工具和风险低的货币市场。包括:金融同业存款、短期固定利率债券、上市流通的浮动利率债券、短期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基金、短期一行定期存款和协议或大额存单、为高资信等级的企业提供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短期的有银行回购承诺的资产包、短剩余期限的信托计划等。

可以看出,相比银行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信托类现金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更广。可以配置信托市场独有的投资品种,如上述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短期的有银行回购承诺的资产包以及短剩余期限信托计划等。

而根据投向结构不同,产品的风险程度亦不同。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如果投资的固定收益项目占总投资资产的比例越高,产品则相对稳定。如果投资于债券、票据,但其发行主体信用状态恶化,则可能产生到期不能对付的风险,或者交易过程中交易对家违约而产生的信用风险。如果在资产配置中含回购协议,可能导致部分信托资产流动丧失而面临流动性风险,以及大额赎回限制风险,即当发生产品所定义的大额退出情况时,信托公司可能暂停赎回申请或延迟支付退出款项。“当然,目前这类产品安全性还是相对较高的。”该业内人士表示。

投资建议

对于本身就是信托产品投资者,在所投资信托产品已到期,但还未找到合适的新产品投资这段时间,可尝试这类产品。一方面,这部分投资者本身对信托投资有一定的经验,可以对信托风险有所辨别,并且具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另一方面,这部分投资者手中用于投资的资金相对较多,完全可以达到这类产品的投资门槛。

因此,观望期的信托投资者可以便捷的投资于此类产品,获得短期收益。其他投资者,如股民也可考虑这类产品,作为资金中转站。

此类产品的相关费用主要有管理费(如费率在0.5%~1%)、托管费(如费率不超过0.205%)、业绩报酬、认购费(费率大多为0)、赎回费(费率约为0~1.5%)等多项或一项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