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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测绘肩负两大任务:一是为房地产管理提供基础图表、资料等相关信息。二是为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等提供基础数据和资料。长期以来,房产测绘作为政府职能存在,一直归属房产管理部门测绘大队“独家经营”,这种垄断状况已越来越跟不上市场经济的发展速度。一方面是房产管理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测绘质量无法说清;另一方面中国房地产发展迅猛,突增大量的测绘任务,非市场化的测绘行为已无法满足市场需求。于是2000年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文件,对房产测绘管理进行调整,并逐步将房产测绘市场化。建设部[2000]166号文件“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房产测量规范》加强房产测绘管理的通知”中指出:“各地要结合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按照房产测绘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的要求,积极推进房产测绘体制改革,使房产测绘监督管理与测绘经营行为分离,房产测绘单位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一、加强测绘单位资格审查认证管理
2001年5月1日起实施的《房产测绘管理办法》明确指出:“国家实行房产测绘单位资格审查认证制度”。“房产测绘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载明房产测绘业务的《测绘资格证书》”。在申请测绘资质的四个条件中有两个条件:“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对于这两个条件,实际上具有不确定性,有些单位、人员和技术装备达不到要求,可以通过借用其他单位人员和装备来应付资格审查。加强资格审查认证制度管理,应重点审查从业人员。由于各种资质审查对于人员的审查尚未做到联网,一名从业人员,可能用于开发企业资质的申报、同时申报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甚至可申报测绘企业资质,还可跨省市申报,这种一证多报的现象较为普遍。在无法实现联网查询的情况下,可通过两方面来克服:一是要求企业诚信声明,声明无人员作假;二是对从业人员进行长期公示。对于被举报查实为作假的,一律取消资质。只有抬高作假的成本,企业才会权衡利弊,不敢贸然作假。加强资格审查认证制度管理,还应重点审查技术装备及设施。为避免装备设施串借的现象,应对装备实行年检,并进行编号管理,就像机动车行驶证管理一样。
二、加强对房产测绘过程控制
市场化的房产测绘,势必会形成价格竞争,这也是市场经济的普遍规律。不能因为存在竞争导致测绘质量下降而采用非市场化的行政干预。有些地方政府对房产测绘采用统一招标方式管理,这种看似严格监控的方式,其实对业主方有害无益,房产测绘应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办事,不宜干预业主方的经营活动,选用哪家测绘单位,是否需要更换,这些问题应该让业主方自己做主。如果能够严格审查测绘单位的资质,严格执行认证制度,能够进入的测绘单位人才及技术力量合格,这样的测绘市场就会健康有序发展。而不是过多的通过行政干预来控制测绘过程。竞争下的测绘市场,难免出现一些不良行为,加强监管非常重要。
目前房产测绘成果的审核仅仅停留在形式上的审核,看完盖个公章,并不对实际面积的测量和计算进行实质抽检。若出了问题,就会出现互相推诿的现象。房产测绘过程的控制,应进行实地抽检,抽样计算复核,尽可能地避免测绘单位的重大失误或是作假行为。房产测绘成果应及时公示并实现网上查询。公示制度能够有效保护权利人的知情权,以便于权利人及时了解测绘成果的详细状况,减少房产办证的面积纠纷。房产管理部门应对违法或违规操作的测绘单位依法处理,及时处理,做到监管有力。
三、完善行业自律
对于测绘单位而言,应建立自检自查、自我完善的质量控制机制。做好人才培养工作,提升测绘工作的质量。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工作效率及精度。成立专门的质检部门,对每一项目的测绘成果进行复检,避免重大失误,尽量做到“零缺陷”产品。房产管理部门应指导测绘单位及时组建行业协会。行业协会作为民间性行业自律组织,虽不能像政府职能部门那样行使行政权力,但对于行业自律能够起到重要作用。行业协会应承担法定义务外的企业测绘资质的业内自检,对于不符条件的策划单位,应及时清理出行业协会,并通报房产管理部门。行业协会还应积极检讨房产测绘领域存在的法律缺陷,积极探讨应对措施,推动测绘管理及立法等相关制度的完善。
[中图分类号]F2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3)44-0070-02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房地产评估、测绘以及房屋拆除等中介服务不仅是房屋拆迁的重要环节,还是维护拆迁当事人和公共利益的重要制度。据此,加强对房屋拆迁中介服务市场的监督管理极为重要。从现实中来看,深圳市在征地拆迁工作方面着重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努力平衡拆迁过程中的各方利益,征地拆迁纠纷相比其他城市大大减少。但随着深圳作为全国窗口城市快速发展的态势,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使其征地拆迁工作的推进亦趋困难,尤其体现在拆迁服务市场在管理上混乱和无序,致使各类拆迁服务机构在拆迁服务过程中均对拆迁当事人的利益构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引发拆迁矛盾。
1缺乏统一的法律管理规范
统一的法律管理规范是形成和完善征地拆迁服务体系的首要前提,但深圳的现状是关于规范拆迁服务市场方面的立法几乎空白,这直接导致成熟的征地拆迁服务市场尚未形成。深圳市从事房屋拆迁的测绘、评估服务的机构以及房屋拆迁公司等房屋拆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缺乏有效的行业管理规定。依据国家及深圳市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也只明确规定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单位的设立资格、资质等情况进行规范和管理,而对于拆迁评估机构和拆迁测绘机构而言,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资格进行管理并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或授权依据,如此便导致了拆迁服务机构随意进入拆迁服务市场,造成市场运作的无序化,从而影响整个拆迁工作的进程。
与此同时,拆迁服务机构缺乏充分的行业规范,其所从事的拆迁服务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行业组织应对其提供专业上的指导和监督,发挥行业组织对该行业管理和规范的职责。目前深圳关于拆迁服务的行业组织有深圳市不动产估价师学会及深圳市测绘学会,但它们仅对拆迁服务机构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现行法律法规及行业组织章程都没有赋予行业协会对拆迁服务机构的资质、资格乃至准入拆迁服务市场的行为等方面进行管理的权限,使得行业协会作为拆迁服务市场中独立第三方的地位和作用没有被充分地体现和发挥,拆迁服务质量也会受到一定的削弱。
2选定拆迁服务机构存在的问题
2.1拆迁服务机构选取程序有待完善
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房屋拆迁服务机构通常由拆迁人指定,而这些拆迁服务机构因与委托人有利益关系,在缺乏严密的市场监督情况下,很难保证其在拆迁服务工作中的中立性和公正性。拆迁服务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而拆迁服务机构在从事拆迁服务工作时极少会将具体工作的操作标准等细节向拆迁当事人公开,因此对于大多数被拆迁人来说,拆迁服务工作的程序是否合法合理,是很难做出正确判断的;拆迁当事人对拆迁服务机构的资质、资格以及信誉等方面信息同样存在不了解的情况,且拆迁服务机构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开发商等主体有一定的利益纠葛,拆迁服务机构资质、资格的真实性同样饱受质疑。
拆迁服务机构在选取程序尚未理顺的情况下开展拆迁服务工作则容易产生各方面信息的严重不对称,误导拆迁当事人错选拆迁服务机构,使得不符合资质、资格或者信誉不良的拆迁服务机构参与到拆迁服务工作中,使评估、测绘结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无法得到保障,由此引发拆迁纠纷。
2.2拆迁服务机构申诉途径匮乏
虽然在拆迁服务过程中,拆迁当事人是最主要的利益主体,但并不意味着拆迁服务机构的利益就不会受到损害。在确定拆迁服务机构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同行间的恶性竞争,而现行相关法律规范规定对恶性竞争损害同行利益的拆迁服务机构的处罚较轻,并不能有效遏制类似行为的发生,被损害的拆迁服务机构的利益也无法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弥补。而拆迁服务机构申诉途径的不足,更挫伤其从事拆迁服务的积极性和能动性,不利于拆迁服务行业的发展。
3拆迁服务机构备案制度不够健全
3.1拆迁评估机构的备案制度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资质许可机关或者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应当建立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档案。另外在深圳市政府161号令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中规定,拆迁人应当自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报市拆迁办备案。市拆迁办应当建立拆迁评估机构诚信档案;严重失信的评估机构不得从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评估业务。然而,目前深圳市在实务操作中尚未建立相关的拆迁评估机构诚信档案,一方面不能对拆迁评估机构形成一种考核机制,约束并规范其在拆迁评估工作中的行为;另一方面不利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评估机构的管理,不利于在行政管理中融入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从而影响整个拆迁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
3.2拆迁测绘机构的备案制度
对于测绘机构方面的备案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在测绘机构备案制度或建立诚信档案等方面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使得测绘机构虽然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但成效并不大。由于缺乏完善的备案制度或诚信档案制度,拆迁当事人的知情权进一步受到限制,使拆迁人选择测绘机构时由于信息的极度不对称而导致不符合条件的测绘机构进入拆迁服务市场,在一定程度上扰乱服务市场秩序。
3.3拆迁单位的备案制度
对于拆迁单位,根据《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拆迁单位的设立及其资质、资格是须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进行批准和认定的,也就是拆迁单位的业务范围、行为规范等方面都受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监管,拆迁主管部门掌握了各拆迁单位的信息,因此未规定备案制度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没有建立拆迁单位诚信档案,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拆迁单位的规范管理。在拆迁工作中,拆迁单位承担最繁重的具体拆迁工作,与当事人针对补偿方案进行谈判、对被拆迁房屋进行爆破、拆除等,关乎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缺乏拆迁单位诚信档案,拆迁当事人即使对拆迁单位不满或者拆迁单位作出损害拆迁当事人利益的行为,对其之后继续参与拆迁工作并无太大的影响,也就是不能有效地通过运用考核激励机制规定拆迁单位在拆迁工作中的行为,保证其合法合理性。
4违法拆迁行为仍时有出现
深圳市城市建设快速发展的态势,使相关主管部门偏重于管理的方便而忽视公民权益的保障;偏重于实体性规定,忽视正当程序保障。由此引发了不同程度的违法拆迁事件,增加威胁社会和谐的因素。
拆迁项目的实施进度,往往与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绩效利益相挂钩,导致在拆迁工作中,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为提高其绩效利益,对房屋拆迁单位的某些违法行为采取放任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广大被拆迁人的人身及财产利益。此外,由于缺乏对违法拆迁行为的有力监管,违法拆迁行为一旦确定,受到的处罚远远不能弥补被拆迁人受损的权益。目前,对拆迁行为较为有效的监督主要来自新闻媒体的舆论压力,但舆论毕竟带有主观色彩,对规范拆迁行为只是治标不治本。
5拆迁服务结果争议处理机制不合理
5.1拆迁估价结果争议处理机制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此外,《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政府161号令)也规定了,市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性组织应当成立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拆迁评估进行技术指导,受理拆迁评估技术鉴定。
以上规定虽然对评估结果争议提供处理的依据和方式,但深圳市在实务操作中并没有建立完备的评估争议处理机制,既没有设立评估专家鉴定机构,也没有明确具体的鉴定程序等,仅规定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行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自己的被拆迁房屋,而其出具的评估报告必须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复核。但由于目前制度的不健全,加上受到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当事人强势干预的因素,政府指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能否客观公断是存在质疑的。缺乏一个中立的鉴定机构以及一套完备的鉴定程序对异议结果进行鉴定,争议纠纷则很难得到公正的解决。
5.2拆迁测绘结果争议处理机制
对于拆迁测绘方面,《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房产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国家认定的房产测绘成果鉴定机构鉴定。而根据深圳市政府161号令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中的查勘、测绘工作应当委托市政府设立的地籍测绘机构实施。只有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特殊情况需要时,拆迁人才可以委托具备法定资质和良好信誉的其他测绘机构进行查勘、测绘。
深圳市政府设立的地籍测绘机构为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主要负责对测绘成果管理、测绘质量监督等提供技术支持。那么,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测绘工作中,如有发生测绘结果争议的,地籍测绘大队则同时充当运动员与裁判员的角色,使得测绘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遭受质疑,尤其面对当前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日趋繁多,有质疑的拆迁测绘结果无疑会影响拆迁工作的推进。
参考文献:
[1]王达.房屋征收拆迁法律制度新问题[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1、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土资源局下发《关于做好2010年全市测绘管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今后的目标任务和实施要求。8月份组建“市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初步开展工作。
2、《市基础测绘规划》及西和、康县、文县、两当、宕昌的基础测绘规划已报批或通过审批。各县区把基础测绘依法纳入同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财政预算,并启动实施。按照省《基础测绘计划管理办法》,各县区落实好基础测绘计划工作,准备开展武都东江新区和成县河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测绘工作。
3、加强市场监管,实行土地、矿产、测绘综合执法监管。开展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专项整治工作,各县区将《测绘法》及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作为法规教育学习内容,结合“8.29”测绘法宣传日开展社会宣传。对测绘单位资质依法检查,办理年度注册工作。全年共注册丙级单位5家,丁级单位11家,对参与县区土地调查的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及时出台基础测绘资料保管使用制度,设立资料管理专柜。结合全国第二次土地大调查工作,举办软件使用和测绘管理业务培训班。
4、配合省测绘局实施灾后恢复重建农村居民点测绘工作。对省局捐赠的市县区2700幅抗震救灾各类地图及时分发到位,保障了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市县区组织配合河北省测绘局对8个县城区和16个重点乡镇实施航摄测图。10月,接收省测绘局移交全市2.5万平方公里航摄影像,20个城镇的大比例尺影像,184个恢复重建村的规划用图,显著提升了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测绘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5、问题:一是基础测绘规划工作尚未理顺;二是城建规划中的测绘工作与国土部门的测管职能未理顺;三是编制限制,管理人员未配齐,信息中心性质未落实。
二、12年计划任务
1、学习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两个《意见》,加强对测绘管理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加强测绘市场的监管;
2、加强测绘成果的管理使用,做好恢复重建的测绘服务保障工作;
1、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甘肃省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土资源局下发《关于做好2012年全市测绘管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今后的目标任务和实施要求。8月份组建“陇南市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初步开展工作。
2、《陇南市基础测绘规划》及西和、康县、文县、两当、宕昌的基础测绘规划已报批或通过审批。各县区把基础测绘依法纳入同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财政预算,并启动实施。按照省《基础测绘计划管理办法》,各县区落实好基础测绘计划工作,准备开展武都东江新区和成县河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测绘工作。
3、加强市场监管,实行土地、矿产、测绘综合执法监管。开展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专项整治工作,各县区将《测绘法》及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作为法规教育学习内容,结合“8.29”测绘法宣传日开展社会宣传。对测绘单位资质依法检查,办理年度注册工作。全年共注册丙级单位5家,丁级单位11家,对参与县区土地调查的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及时出台基础测绘资料保管使用制度,设立资料管理专柜。结合全国第二次土地大调查工作,举办软件使用和测绘管理业务培训班。
5、问题:一是基础测绘规划工作尚未理顺;二是城建规划中的测绘工作与国土部门的测管职能未理顺;三是编制限制,管理人员未配齐,信息中心性质未落实。
二、09年计划任务
1、学习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两个《意见》,加强对测绘管理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加强测绘市场的监管;
2、加强测绘成果的管理使用,做好恢复重建的测绘服务保障工作;
1、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省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土资源局下发《关于做好2010年全市测绘管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今后的目标任务和实施要求。8月份组建“市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初步开展工作。
2、《市基础测绘规划》及西和、康县、文县、两当、宕昌的基础测绘规划已报批或通过审批。各县区把基础测绘依法纳入同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财政预算,并启动实施。按照省《基础测绘计划管理办法》,各县区落实好基础测绘计划工作,准备开展武都东江新区和成县河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测绘工作。
3、加强市场监管,实行土地、矿产、测绘综合执法监管。开展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专项整治工作,各县区将《测绘法》及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作为法规教育学习内容,结合“8.29”测绘法宣传日开展社会宣传。对测绘单位资质依法检查,办理年度注册工作。全年共注册丙级单位5家,丁级单位11家,对参与县区土地调查的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及时出台基础测绘资料保管使用制度,设立资料管理专柜。结合全国第二次土地大调查工作,举办软件使用和测绘管理业务培训班。
4、配合省测绘局实施灾后恢复重建农村居民点测绘工作。对省局捐赠的市县区2700幅抗震救灾各类地图及时分发到位,保障了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市县区组织配合河北省测绘局对8个县城区和16个重点乡镇实施航摄测图。10月,接收省测绘局移交全市2.5万平方公里航摄影像,20个城镇的大比例尺影像,184个恢复重建村的规划用图,显著提升了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测绘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5、问题:一是基础测绘规划工作尚未理顺;二是城建规划中的测绘工作与国土部门的测管职能未理顺;三是编制限制,管理人员未配齐,信息中心性质未落实。
二、11年计划任务
1、学习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两个《意见》,加强对测绘管理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加强测绘市场的监管;
2、加强测绘成果的管理使用,做好恢复重建的测绘服务保障工作;
在房地产测绘管理过程中房产测绘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法定测绘工作, 其成果质量关系到房屋权利人的切身利益。房产测绘工作起步较晚, 其发展尚处在专业化和规范化建设的起步阶段。目前, 房产测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较多, 有些问题已经成为消费者的投诉热点, 因此房产测绘市场亟待整顿, 成果质量亟待提高。
今日, 城市住宅需求更显示了其强劲的张力, 其中商品房施工面积、商品房新开工面积、商品房竣工面积、商品房销售建筑面积均逐年增长。由此可见, 房产测绘市场潜力很大。在商品房交易中, 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常常因为面积而发生纠纷。
为了加强房地产测绘管理, 规范房地产测绘行为, 保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我国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及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等一系列关于商品房测绘的标准和规则, 同时国家与之相关的部委及各省市也出台了商品房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商品房测绘实施细则或暂行规定。例如国家经委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建设部的《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下发的《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和规则。
1 房产测绘的质量控制点
所有标准、规范、实施细则或者暂行规定, 基本原则都是一致的, 但在有些具体问题上也不同程度的存在一些出入。这是因为考虑问题的角度不同, 因而计算的依据和计算的方法也就不同,最终导致计算出来的商品房建筑面积不同。要做到对房产测绘的质量控制, 首先应分析影响房产测绘质量的控制点, 然后采取相应的质量控制措施。
房产测绘的质量控制点包括: 人员培训、仪器设备管理及资源配置、外业测绘和内业数据处理。
1.1 人员培训
房产测绘的人员包括外业测绘人员、内业计算和资料整理人员、产品检验人员, 所有这些人员均应该经过认真细致地培训。掌握一定的岗位技能, 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
1.2 仪器设备管理及资源配置
房产测绘所使用的仪器设备主要包括:
外业―――全站仪、水准仪、棱镜、标尺、手持测距仪、钢尺、玻璃纤维尺或皮尺等相关的仪器;
内业―――计算机、笔记本电脑、绘图仪、房产测绘软件等相关的设备和应用程序。
另外, 房产测绘单位及部门还应该具备相应的资质及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1.3 外业测绘
1.3.1 外业测绘工作准备
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竣工图或施工图, 在计算机中绘出草图, 并且标注商品楼设计的轴线尺寸、阳台尺寸、外墙厚度、保温板的位置及厚度等有关数据, 将草图按一定比例打印出来, 供外业使用。
1.3.2 外业数据采集
单层商品房无论建筑高度如何, 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外业实测建筑物外墙勒角以上的水平尺寸。单层商品房内有部分楼层时也应实测其尺寸, 一并计算建筑面积。、
多层或高层商品楼除实测尺寸外, 还应测量结构有变化的部位的尺寸及顶层尺寸, 尤其是有坡屋顶的还要测出不够2.20m 层高应缩进的尺寸。
商品楼内部的房屋开间、进深、内外墙厚度及阳台宽度、房屋层高均应实际测量。与商
品楼主体相连的公用建筑部位也应实测其尺寸, 如: 雨篷( 有柱的实测柱尺寸, 无柱的测顶盖投影尺寸) 、室外楼梯、走廊、檐廊等。
外业还应检查竣工后商品楼的保温位置与设计是否相符, 并实测其厚度, 实测有困难时, 可连同主体墙一起实测。
1.4 内业数据处理
1.4.1 数据分析和误差处理
外业工作结束后, 内业进行数据粗处理。首先比较外业测绘的实际尺寸与设计尺寸有无变化, 若无变化, 或有变化且变化在±5cm 以内, 可视为施工误差, 不必进行改正, 则按设计尺寸进行计算。若变化超过±5cm 则需要分析产生该变化的原因, 是外墙厚度变化、轴线尺寸作了设计调整、还是施工出现偏差。根据不同的原因进行不同的调整。若是外墙厚度变化和设计调整, 则按调整后的尺寸进行计算, 若是由施工偏差引起的, 则要按单元进行分配。对于设计相同的阳台, 则按实际测量尺寸的平均值计算阳台建筑面积。
1.4.2 内业计算和成果整理
按照调整的有关尺寸, 在计算机中绘图,分别计算全楼的总建筑面积、每套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全楼的总套内建筑面积以及全楼的公用建筑面积和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然后按照套内建筑面积和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进行填表, 由计算机自动计算各套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和各套的建筑面积即可。
2 房产测绘的质量控制措施
质量控制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4 《测绘市场管理办法》;
5 《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
6 《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7 《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 2000];
8 合同或技术设计书。
2.1 人员培训的控制措施
编写培训教材, 制定培训计划, 组织培训工作。培训对象为房产测绘作业人员、检验人员以及其它需要培训的人员。培训内容包括: 测绘质量管理法规、房产测绘法规、房产测量规范、房产测绘质量检查方法、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知识等。
2.2 仪器设备管理及资源配置控制措施
―――房产测绘仪器设备的计量检定情况;
―――房产测绘单位的资质情况, 包括: 单位资质等级,年检,持证执业情况;
―――房产测绘单位质量管理情况, 包括:
质量体系、质量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和质量体系运作的有效性;
房产测绘技术标准的有效性;
房产测绘生产作业流程。
2.3 外业测绘控制措施
房产外业测绘控制指对房产测绘单位的房产要素调查、房产要素测量、房屋面积测绘等成果的控制。
2.3.1 房产要素调查,包括:
―――房产要素调查的内容与填写是否齐全、正确;
―――调查表中的用地略图和房屋权界线示意图上的用地范围线, 房屋权界线及有关说明符号和房产图上是否一致;
2.3.2 房产要素测量,包括:
―――房产要素测量的测量方法, 记录和计算是否正确;
―――各项限差和成果精度是否符合要求;
―――测量的要素是否齐全、准确、对有关地物的取舍是否合理;
2..3.3 房屋面积测绘,包括:
―――房产面积测量原始记录是否规范, 内容是否完整;
―――房产测量成果(图: 房屋坐落图、分层图、分户图; 表: 房屋面积测绘成果表)是否规范, 内容是否完整;
―――共有共用面积的测定和分摊是否合理。
2.4 内业数据处理控制措施
内业数据处理控制指对房产测绘单位生产的房产图、房屋测绘资料整理等成果的控制。
2.4.1 房产图绘制,包括:
―――房产图的规格尺寸、技术要求、表述内容、图廓整饰是否符合要求;
―――房地产要素的表述是否齐全,正确,是否符合要求;
―――对有关地形要素的取舍是否合理;
―――图面精度和图边处理是否符合要求。
2.4.2 房屋测绘资料整理,包括:
―――房产面积的计算方法是否正确, 精度是否符合要求;
―――用地面积的测算是否正确, 精度是否符合要求;
―――房产测绘报告的编写是否规范, 内容是否完整;
―――房产测绘成果资料归档管理的规范性 (含各类原始测量成果)。
3 结束语
我国大部分城市按照商品房的建筑面积计价销售, 这种方法有其优越的一面, 计算方法比较严谨, 计算过程比较细致, 也能被大多数业主所认同。但也有其不利的一面, 即只有专业测绘人员清楚计算的全过程, 而绝大多数业主并不清楚商品房的建筑面积是如何计算出来的。他们关心的并非计算的方法和依据, 而是最终决定他们付款金额的商品房建筑面积。这样就会产生同一套商品房按不同的计算方法和计算依据, 得出的建筑面积不同, 也就造成
所付的房款不同。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房屋价格一涨再涨, 不能排除个别开发商
为了使其利润达到最大化, 同时责任又最小化, 他们在套内建筑面积相对固定的情况下,将一些不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部位进行分摊, 或利用不同规则之间的差异, 有意欺诈业主。由此引发许许多多的纠纷, 甚至官司。这些现象的产生不仅影响了商品房的销售市场, 也影响
了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屋商品化制度的推进。
国内也有一些城市尝试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销售的方式, 这样只要设计、施工没有变更,
那么每套商品房的预测面积、实测面积基本一致。无论哪个测绘单位测量出的面积也基本一
致。而且广大业主也可以在自家直接测量房屋的净尺寸检查, 这样就更为有效地解决了因面
积误差引起的纠纷, 也保护了双方的合法利益。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加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房产测绘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房产测绘行为, 保证房产测绘质量, 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测绘局已经于2004 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房产测绘质量专项检查工作。其目的也是全面了解当前房产测绘工作的基本状况, 找出质量隐患, 制定规范房产测绘行为的意见和措施。相信, 随着商品房测绘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其理论、方法将会不断完善, 一定会形成一套完整、严密的能为大家所认同的商品房建筑面积测绘的好方法。保证商品房销售市场健康发展, 推动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屋商品化制度的顺利进行。利用已有的CAD 资料推进本行业的数据处理自动化是十分有利的。希望本文能够抛砖引玉, 引发大家的研究热情。
参考文献:
[1] 武汉测绘科技大学测量学编写组.测量学[M].北京: 测绘出版社, 1996
1、由项目落地企业根据实际需求提出场地平整申请,报园区指挥部审核并经总指挥签字后,转土地储备中心实施;
2、土地储备中心依据规划国土局出具的四至范围图委托测绘院进行项目测绘,依据测绘成果委托土地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地司”)履行业主职责。
二、项目实施
地司接受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后,按以下程序实施:1、由地司委托有资质的设计院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制实施方案及投资预算(实施方案的深度必须达到施工图深度),报经发局审批后实施;
2、单个项目场地平整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不再做实施方案,由地司依据项目测绘成果进行场地平整;
3、需进行公开招标选择施工、监理单位的场地平整项目,其招标控制价直接报兰州市项目评审中心评审,由地司委托招标机构依据招标控制价进行公开招标,选定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4、地司全权负责组织场平工程实施,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与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
5、新区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合同拨付项目前期费用及审核支付工程款。
三、项目验收
1、工程竣工后,由原测绘单位完成并向地司提供项目区复测地形图,由地司负责建立项目施工资料、监理资料等完整的资料档案,以便备查;
2、土地储备中心组织监察审计局、财政局、规划国土局、建设局、项目所在园区指挥部办公室、地司等相关单位对现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土地储备中心出具验收报告并移交至项目单位进行管护。
四、项目结算
1、地司将工程相关资料报送土地储备中心审核,经审核后上报新区财政局申请对工程进行结算审核;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上级业务机关的部署,从维护国家、民族尊严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互联网地图监管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地图编制、出版、登载和上传地理信息的行为、深入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和安全保密意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杜绝损害国家、安全和民族尊严的“问题地图”在互联网上传播。
二、工作依据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测绘管理条例》等。
(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地图审核管理规定》、《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测绘成果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全国地理信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测管字[]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的通知》(国测成字[]3号)、《关于加强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监管的意见》(国测图字[]1号)、《关于加强网上地图管理的通知》(国测办字[]5号)等。
三、组织领导
为了确保我市互联网地图审查监督管理工作顺利有效开展,特成立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布仁(兼)。办公室负责互联网地图审查监督管理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相关事宜。
四、工作重点和职责分工
在联合执法的基础上,分工负责,建立部门间联席会议和信息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并及时通报重大案件查处情况和专项行动进展情况。
(一)工作重点
组织专门人员对我市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进行检查,根据自查和检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和限期整改要求。
(二)职责分工
1、市国土资源局。加强互联网地图编制资质的管理,严格互联网地图登载、出版前的审核,加强对网上地图的跟踪监督,发现有违规的网上地图,保存网页、记录网址,通知有关网站及时更正,并与有关部门配合,依法查处,坚决制止地图、高精度坐标成果及重要地形地物属性等通过网络扩散。
2、市公安局。做好互联网地图网站的备案,对没有取得国土资源部门许可的地图和地理信息网站不予备案;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对互联网地理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的监管,依照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对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拒不执行的,通知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停止为其网站提供接入服务。
3、市工商局。在受理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企业)登记注册时,要查验是否取得了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测绘资质证书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具有互联网地图出版业务的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4、中国移动锡盟分公司、中国联通锡盟分公司、中国电信锡盟分公司。协助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对互联网地图网站的监管。对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互联网地图,以上通信管理部门根据相关主管部门通报的有关关闭网站的处罚决定,依法通知互联网接入服务者停止为其网站提供接入服务。
5、各大媒体。在新闻、传播过程中,强化新闻媒体和其它宣传媒介的示范、导向作用,积极在全社会开展网络地图安全普及教育,努力提高全民的网络地图安全防护意识,自觉维护国家安全。
五、工作安排
(一)第一阶段(2012年3月至2012年6月)
主要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各部门配合对我市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进行检查。
1、依法查处存在损害国家、安全和民族尊严的“问题地图”。重点是违反“一个中国”原则把我国台湾省按国家表示,错绘我国国界线等重要岛屿的地图和标注有涉及国家秘密地理坐标数据和属性内容的地图。
2、依法查处互联网地图未经测绘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擅自登载的行为。重点是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开发生产的地图,未经国务院或自治区测绘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和审核批准在互联网上登载的行为。
3、依法查处互联网地图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是未依法向通信部门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或履行备案手续,从事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的行为。
4、依法查处违法编制互联网地图的行为。重点是未取得国务院或自治区测绘主管部门颁发的地图编制测绘资质证书,从事编制互联网地图的行为;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地图编制的行为。
5、依法查处互联网地图违法出版行为。重点是未取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具有互联网地图出版服务范围的互联网出版许可证,从事互联网地图出版服务的行为。
Abstract: The property mapping is a strong policy of legal surveying and mapping work, has a strong policy. Property mapping using mapping tools, surveying instruments, surveying techniques to determine the shape of property, location, size, quality, quantity, and utilization of professional mapping diagram drawn into real estate. Our real estate mapping work started late, and its development is still in the early stages of standardization of construction. This article describes the role of property mapping, and property mapping factors affecting the quality of the analysis, for the work of real estate mapping problems, analysis of real estate mapping quality control points and propose specific quality control measures.
Keywords: real estate mapping; quality; Control
中图分类号:TV523文献标识码:A
引言
房产测绘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法定测绘工作,其成果质量直接关系到房屋权利人的自身利益。时至今日,城市住宅需求更显示了其强劲的张力,其中商品房施工面积、商品房新开工面积、商品房竣工面积、商品房销售建筑面积均逐年增长为了加强房地产测绘管理,规范房地产测绘行为,保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我国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及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等一系列关于商品房测绘的标准和规则,同时国家与之相关的部委及各省市也出台了商品房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商品房测绘实施细则或暂行规定。目前,房产测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较多,有些问题已经成为消费者的投诉热点,因此房产测绘市场亟待整顿,成果质量亟待提高。
一、房产测绘的作用及房产测绘质量的影响因素
(一)房产测绘的作用
房产测绘所提供的数据是房地产抵押贷款、房产交易、房地产契税征收、物业收费、租赁活动等不可缺少的依据。房产测绘数据通过分析处理以后,可以生产出很多资料为城市建设、城市规划等提供基础数据支持。
房产测绘是办理产权证的基础,为房屋面积、房屋权属界址等提供了基础资料,还为房地产管理包括开发管理、产权管理、交易管理提供了服务。
(二)房产测绘质量的影响因素
1. 影响房产测绘质量的重要因素包括房产测绘单位的资质、房产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房产测绘单位的管理水平。
2.在我国,目前的房产测绘相关标准、规范还并不够完善。房产测绘具备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特点,因此,部分城市已经制定了房产测量实施的相关细则。但是,大部分城市还并没有这方面的实施细则。而在实际的工作中,房产测绘从业人员只能依据对《房产测量规范》、《房产测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理解来进行操作,这样就会给测绘质量带来不可避免的争议。由于对复杂建筑进行测绘,数据繁多,情况复杂,计算量很大,这就很难保证测绘人员不出现一些错误,如果房产测绘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不够健全,就更容易出现差错。
二、房产测绘的质量控制点
所有标准、规范、实施细则或者暂行规定, 基本原则都是一致的, 但在有些具体问题上也存在不同程度的出入。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结果,是因为考虑问题的角度不同, 因此多计算出的依据和计算的方法也就与之不同,最终,计算出来的商品房建筑面积不同。要做到对房产测绘的质量控制,首先就应该分析影响房产测绘质量的控制点, 然后针对控制点来采取相对应的质量控制措施。
房产测绘的质量控制点包括: 人员培训、仪器设备管理及资源配置、外业测绘和内业数据处理。
(一)人员培训
房产测绘的人员包括外业测绘人员、内业计算和资料整理人员、产品检验人员, 所有的这些人员均应该经过认真细致地培训。掌握相应的岗位技能, 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
(二)仪器设备管理及资源配置
房产测绘所使用的仪器设备主要包括: 1.外业——全站仪、水准仪、棱镜、标尺、手持测距仪、钢尺、玻璃纤维尺或皮尺等相关的仪器。2.内业——计算机、笔记本电脑、绘图仪、房产测绘软件等相关的设备和应用程序。
另外, 房产测绘单位及部门还应该具备相应的资质及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三)外业测绘
1.外业测绘工作准备
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竣工图或施工图,在计算机中绘出相应的草图,并且标注商品楼设计的轴线尺寸、阳台尺寸、外墙厚度、保温板的位置及厚度等有关数据,将草图按一定比例打印出来, 供外业使用。
2.外业数据采集
单层商品房无论建筑高度是多少,均按一层来计算建筑面积,外业实测建筑物外墙勒角以上的水平尺寸。单层商品房内有部分楼层时也应实测其尺寸, 一起来计算建筑面积。
多层或高层商品楼除实测尺寸外, 还应测量结构有变化的部位的尺寸及顶层尺寸, 尤其是有坡屋顶的还要测出不够2.20m 层高应缩进的尺寸。
商品楼内部的房屋开间、进深、内外墙厚度及阳台宽度、房屋层高均应进行实际测量。与商品楼主体相连的公用建筑部位也应实测其尺寸。
外业还应检查竣工后商品楼的保温位置与设计是否相符,并实测其厚度,实测有困难时,可连同主体墙一起进行实测。
(四)内业数据处理
1.数据分析和误差处理
外业工作结束后,内业进行数据粗略处理。首先比较一下外业测绘的实际尺寸与设计尺寸有没有变化,若没有变化,或有变化且变化在±5cm以内,即可视为施工误差,不必进行修改,可以按照设计尺寸进行计算。若变化超过±5cm 则需要分析产生该变化的原因,是外墙厚度变化、轴线尺寸作了设计调整、还是施工出现偏差。根据出现的不同原因进行不同调整。若是外墙厚度变化和设计进行了调整,则按调整后的尺寸进行计算,若是由施工偏差所引起的,则要按单元进行分配。对于设计相同的阳台,则按实际测量尺寸的平均值计算阳台建筑面积。
2.内业计算和成果整理
按照调整的有关尺寸,在计算机中绘图,分别计算出全楼的总建筑面积、每套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全楼的总套内建筑面积以及全楼的公用建筑面积和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然后按照套内建筑面积和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进行填表,由计算机自动计算各套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和各套的建筑面积即可。
三、房产测绘的质量控制措施
(一)人员培训的控制措施。编写培训材料,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培训工作。培训对象为房产测绘作业人员、检验人员以及其他需要培训
的人员。培训内容包括:测绘质量管理法规、房产测绘法规、房产测量规范、房产测绘质量检查方法、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知识等。
(二)仪器设备管理及资源配置控制措施。房产测绘仪器设备的计算检定情况;房产测绘单位的资质情况,包括:单位资质等级,年检,持证执业情况;房产测绘单位质量管理情况,包括:质量体系、质量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和质量体系运作的有效性、房产测绘技术标准的有效性、房产测绘生产作业流程。
(三)外业测绘控制措施。房产外业测绘控制指对房产测绘单位的房产要素调查、房产要素测量、房屋面积测绘等成果的控制。
1.房产要素调查包括:房产要素调查的内容与填写是否齐全、正确;调查表中的用地略图和房屋权界线示意图上的用地范围线,房屋权界线及有关说明符号和房产图上是否一致。
2.房产要素测量包括:房产要素测量的测量方法,记录和计算是否正确;各项限差和成果精度是否符合要求;测量的要素是否齐全、准确、对有关地物的取舍是否合理。
3.房屋面积测绘包括:房产面积测量原始记录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整;房产测量成果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整;共有共用面积的测定和分摊是否合理。
(四)内业数据处理控制措施。内业数据处理控制指对房产测绘单位生产的房产图、房屋测绘资料整理等成果的控制。
(五)房产图绘制包括:房产图的规格尺寸、技术要求、表述内容、图廓整饰是否符合要求;房地产要素的表述是否齐全,正确是否符合
要求;对有关地形要素的取舍是否合理;图面精度和图边处理是否符合要求。
(六)房屋测绘资料整理包括:房产面积的计算方法是否正确,精度是否符合要求;用地面积的测算是否正确,精度是否符合要求,房产
测绘报告的编写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整;房产测绘成果资料归档管理的规范性(含各类原始测量成果)。
结束语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对房产测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要加强对房产测绘质量的管理,建立房产测绘资质管理及运行的监督和指导。房产测绘单位要认识房产测绘发展的前景,根据房产测绘市场发展状况制定相应的企业发展策略。我们要以科学的发展观发展房产测绘质量管理,使房产测绘质量管理得到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1]武汉测绘科技大学测量学编写组.测量学[M].北京:测绘出版社, 1996.
二、工作目标
用一年多时间,从加大宣传力度、市场准入、执法检查、规范行为、日常监管等方面入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使我县无测绘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非法从事地理信息数据采集、生产、加工、提供、传输、出版等行为基本杜绝,各种地理信息泄密、窃密案件和将地理信息在互联网上以及非法提供互联网地图出版服务的行为得到依法查处,各种非法测绘活动得到有效遏制,相关监管机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地理信息市场监管能力和水平明显提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三、组织领导
县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工作由县城乡规划局牵头组织,会同县委宣传部、县规划和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公安局、县国安大队、县安监局、县工商局、县保密局、县文体局、县电信公司、县广电局、县新闻中心、县网管中心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方案、安排部署有关工作,指导全县开展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工作。
县人民政府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对辖区内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县城乡规划局、县规划和建设局要加强辖区内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主要任务
(一)强化地理信息市场准入制度的管理。从事地理信息采集、生产、地理信息数据处理或地理信息系统集成的,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从事互联网地图出版活动,应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审核批准,并取得互联网出版许可证。从事互联网地理信息服务,应依法向四川省通信管理局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地图在上互联网登载前应经省测绘局审核,报省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备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互联网地图编制和开展地理信息活动(企业)登记注册时,要查验是否取得了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省通信管理部六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互联网出版许可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严把市场准入关。
(二)严格规范获取、生产、提供、使用和传输地理信息行为。持有地理信息数据的单位要强化安全保密措施,建立严格的归档和使用登记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对载体和数据严禁转借、转让、擅自复制和销毁。地理信息生产过程要加强数据跟踪管理,制作光盘等载体应明密级、顺序号和保密期限。磁介质、光盘等载体在计算机房的室由专人完成制作。在制作过程中形成的报废材料须单独存放,定期送指定地点销毁。传输数据,须通过机要渠道进行传递,禁止通过普通邮政或使用电话、传真、互联网(专线除外)等非机要途径传输地理信息。保存有国家地理信息数据的计算机和局域网必须与互联网物理隔离。保存有国家地理信息数据的光盘、磁带、硬盘、便携式计算机等载体一律不允许私自带出办公区,并有专人保管,定期查验。需要对外提供地理信息数据的,应按照法定的审批程序办理。需要使用地理信息数据的,其使用目的和范围必须符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测绘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对非法持有或使用地理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要查清其地理信息来源和扩散范围,追缴有关地理信息数据,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防范和制止涉军非法测绘行为。军事管理地区是国家的战略要地,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人武部的批准,不得在军事和管理工进行摄影、摄像、测量等测绘活动,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进行查处。依法严厉查处擅自扩大地理信息采集范围的违法行为,严防泄露军事设施秘密。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同县人武部的沟通,及时通报涉军测绘的有关情况,配合县人武部查处非法测绘案件。
(四)加强对外国组织和个人来县办测绘活动的监管。任何境外组织和个人来*境内从事地理信息测定、采集、数据处理和地理信息系统集成等测绘活动,必须向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未经批准的,县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外国组织和个人来我县从事测绘活动提供方便。县内各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招商引资、旅游探险、登山、矿产开发、城市规划、地质勘探等涉外合作项目中涉及测绘活动的,承担此项目的外国组织和个人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对已批准的从事涉外合作项目的外国组织和个人,县内合作部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安全部门和保密部门要进行跟踪监管。对已完成的涉外合作项目要及时进行清理,对违反规定的应立即责令停止相关活动,没收有关地信息数据,并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明确职责,分工合作,协调配合
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着力开展对互联网地图编制、地理信息数据采集、提供、生产、出版、传输以及地理信息系统集成单位测绘资质的管理,要加强对互联网地图登载、出版前的审核。组织开展执法人员培训和地理信息市场的检查工作。重点抓好地理信息生产环节的整治工作,严格规范获取、提供、使用地理信息的行为,依法查处无测绘资质从事地理信息生产和涉军测绘的违法行为。
信息和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地理信息传输环节的整治工作,协助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对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的监管。对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站,互联网管理部门要做出关闭网站的行政处罚。相关网站拒不执行的,通信管理部门依法通知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停止为其网站提供接入服务。
县国安大队负责涉外测绘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重点查处境外组织及个人非法持有、窃取涉及我国重要基础设施和军事设施地理信息数据的违法案件。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地理信息产品流通环节的整治工作,提供从事地理信息生产的注册企业信息,依法查处未依法进行注册登记或超出经营许可范围,擅自经营和销售地理信息产品的行为。
县文体局负责地理信息出版环节的整治工作,严厉打击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出版地理信息和非法提供互联网地图出版服务行为。
县保密局负责按相关规定对地理信息的获取、使用、传输环节进行保密检查;组织、指导和协助相关部门对地理信息泄密、窃密案件的查处,开展保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各类人员的安全保密意识。
县公安局配合有关部门负责对地理信息市场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严厉打击阻挠地理信息市场清查整顿和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
检查中发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责令改正并限期整改,逾期不予改正或整改的单位,国土、工商、新闻出版、安全、保密、公安等相关部门要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测绘,是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
第三条测绘事业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军事部门的测绘工作,并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海洋基础测绘工作。
第五条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国家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水平。
对在测绘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七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必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进行,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
第二章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第八条国家设立和采用全国统一的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基准和重力基准,其数据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九条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和重力测量系统,确定国家大地测量等级和精度以及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的系列和基本精度。具体规范和要求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制定。
在不妨碍国家安全的情况下,确有必要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三章基础测绘
第十一条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国家对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
本法所称基础测绘,是指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测制和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建立、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基础测绘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军事测绘规划,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编制海洋基础测绘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国务院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全国基础测绘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对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基础测绘给予财政支持。
第十五条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定期进行更新,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周期根据不同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
第四章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
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线的测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相邻国家缔结的边界条约或者协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的国界线标准样图,由外交部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十七条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十八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国地籍测绘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测绘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
第十九条测量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时,有关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测绘。
第二十条城市建设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与房屋产权、产籍相关的房屋面积的测量,应当执行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的测量技术规范。
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工程测量技术规范进行。
第二十一条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第五章测绘资质资格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一)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具备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资质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
第二十四条测绘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或者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并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测绘项目实行承发包的,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不得向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
测绘单位不得将承包的测绘项目转包。
第二十五条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六条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
第二十七条测绘单位的资质证书、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证书和测绘人员的测绘作业证件的式样,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六章测绘成果
第二十八条国家实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
测绘项目完成后,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属于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负责接收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测绘成果汇交凭证,并及时将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移交给保管单位。测绘成果汇交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
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对外提供的,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第三十条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第三十一条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前款规定之外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
测绘成果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的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第三十四条测绘单位应当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七章测量标志保护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本法所称永久性测量标志,是指各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和卫星定位点的木质觇标、钢质觇标和标石标志,以及用于地形测图、工程测量和形变测量的固定标志和海底大地点设施。
第三十六条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并委托当地有关单位指派专人负责保管。
第三十七条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应当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同意。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八条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持有测绘作业证件,并保证测量标志的完好。
保管测量标志的人员应当查验测量标志使用后的完好状况。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二)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
(二)擅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
(二)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责令改正,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二倍以下的罚款。发包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对测绘项目出资人处以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发生错绘、漏绘、泄密,危害国家或者安全,损害国家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
(四)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五)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
(六)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离境;所获取的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
(二)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的。
第五十二条本法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离境由公安机关决定。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