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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担保承诺书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08 15:40:03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贷款担保承诺书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贷款担保承诺书

篇1

    二、本人用于清偿债务人债务的资产和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1、 本人家庭(或个人)财产清单所列的全部财产。

    2、 本人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

    利息、股息、股权、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所取得的现金、有价证券等方式的收益以及因商标、专利等专有权所取得的许可使用费及转让会员限时特惠最后一天,文档免下载券特权立即送费等。

    3、 本人名下的所有存款、房产、汽车、设备、土地使用权、承包承租经营权等财产和权益。

    三、本保证书是不可撤销的,出现下列情况,无论是否征得本人同意或是否事先通知本人、皆不影响本保证书的法律效力及继续履行:

    1、 本保证书所涉及的任何一方中当事人的身份、地位发生任何变化;

    2、 本保证书所涉及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停业、撤销破产或变更名称、住所、章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性质或其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或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法律文件等事项企业性质或其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或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法律文件等导致的变化。

    四、在任何情况下,在贵中心尚未全部收回担保代偿款项之前,无论本人是否已经向贵中心部分履行了代偿责任,必须待贵中心代偿款项全部收回之后,才可向债务人行使债权人的权利。

    五、贵中心给予债务人和本人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行使《委托担保承诺书》及本保证书项下的权利,不视为贵中心对本保证书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本人履行本保证书的各项义务。

篇2

一、本人同意对《委托担保承诺书》及今后可能发生的修改、补充条款中债务人的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连带现任;如债务人未按《委托担保承诺书》中的承诺按期足额还全部债务,导致贵中心损失的,本人保证在收到贵中心索款通知后十五日内无条件将上述款项支付给贵中心。

二、本人用于清偿债务人债务的资产和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1、 本人家庭(或个人)财产清单所列的全部财产。

2、 本人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股权、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所取得的现金、有价证券等方式的收益以及因商标、专利等专有权所取得的许可使用费及转让费等。

3、 本人名下的所有存款、房产、汽车、设备、土地使用权、承包承租经营权等财产和权益。

三、本保证书是不可撤销的,出现下列情况,无论是否征得本人同意或是否事先通知本人、皆不影响本保证书的法律效力及继续履行:

1、 本保证书所涉及的任何一方中当事人的身份、地位发生任何变化;

2、 本保证书所涉及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停业、撤销破产或变更名称、住所、章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性质或其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或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法律文件等事项企业性质或其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或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法律文件等导致的变化。

四、在任何情况下,在贵中心尚未全部收回担保代偿款项之前,无论本人是否已经向贵中心部分履行了代偿责任,必须待贵中心代偿款项全部收回之后,才可向债务人行使债权人的权利。

五、贵中心给予债务人和本人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行使《委托担保承诺书》及本保证书项下的权利,不视为贵中心对本保证书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本人履行本保证书的各项义务。

六、 本保证书自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直至贵中心根据《委托担保承诺书》所提供的担保债权被全部清偿为止。

七、 本保证书一式四份,贵中心与本人各执二份。

承诺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篇3

二、信用社区的标准

(一)社区内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在5人以上(含5人);

(二)社区推荐小额担保贷款获贷率达到70%以上;

(三)社区的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

(四)社区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失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率达到100%;

(五)社区内失业人员对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知晓率达100%。

三、信用社区的工作任务

(一)做好创业培训与服务工作

积极向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符合条件的创业培训候选人,协助失业人员寻找合适的创业项目。对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且创业计划书通过专家认证的失业人员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给予重点推荐。

(二)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信用档案

建立辖区内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的个人信用档案,包括贷款申请表、参加建立信用社区个人承诺书、创业培训记录、贷前调查(家庭现状和借款人品行情况)记录、贷后回访记录、到期还款记录、就业再就业情况等。组织贷款申请人签订《创建信用社区个人承诺书》(见附件1)

(三)建立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卡,做好贷后管理工作

开展创业过程的跟踪调查、指导服务,每半年至少对借款人回访一次,督促按时还款,及时帮助解决存在的实际问题,促进创业成功,降低贷款风险。掌握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做好相关记录,及时向承贷金融机构通报。

(四)大力开展个人信用知识宣传

积极配合人民银行、承贷金融机构在社区内开展信用知识和征信知识的宣传,对借款人开展诚实守信教育,树立诚实守信、自主创业和按期还款的典型。

四、信用社区的评定程序和优惠奖励政策

(一)信用社区的评定

1、评定。信用社区实行"一年一审"的原则,每年年初由社区向街道(镇)办事处提出申请(包括社区基本情况、工作情况、申请表见附件2),街道(镇)办事处审查同意后报承贷金融机构,承贷金融机构核查后,向所在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推荐,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联合会审,对达到信用社区标准的予以确认,并报州(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备案。

2、撤消。一年一审时,对评定的信用社区因情况变化为不再具备信用社区条件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和承贷金融机构审核后,取消其信用社区的资格,并报州(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备案。被撤消的信用社区两年后又达到信用社区条件的,可重新参加评定。

(二)优惠政策

1、提高贷款额度。经过信用社区推荐的小额担保贷款,在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从事个体经营的贷款额度可以提高到3万元。

2、取消反担保。承贷银行和信用社区共同对辖区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进行贷款审查后,承贷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放宽信用社区贷款担保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取消反担保。

(三)奖励政策

建立信用社区激励机制,奖励标准按**财社[**]79号文件规定的贷款回收比例对应奖励标准执行,即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按不超过回收贷款金额1%的比例奖励。

五、工作要求

(一)建立创建信用社区协调机制。各州(市)、县(市、区)要建立由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和承贷金融机构组成的共建信用社区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指导、协调辖区信用社区创建工作。

(二)承贷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的金融服务,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的核查和监督工作。同时,主动在社区开展金融知识宣传,对信用社区相关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

(三)各州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安排创建信用社区的工作意见和收集的经验情况,及时报送省劳动保障部门(省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本实施意见自**年7月1日起实施。

篇4

第一条贷款对象和条件。凡年龄在6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持有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其新增加的岗位中,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也可根据经营需要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标准参照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143号)文件规定。

第二条贷款用途。借款人应将贷款用作个人经营、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第三条贷款额度。对个人发放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不超过2万元,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由经办银行根据该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其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第四条贷款期限。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若确需延长的,由借款人提出展期,经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办银行可按规定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

第五条贷款利率。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不得向上浮动,具体还款方式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

第六条贷款办理机构。*县宏马中信担保有限公司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作为*县办理小额担保贷款的指定担保机构和贷款经办银行。

第二章贷款程序

第七条自愿申请。凡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可自愿向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提供相关资料。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直接向县就业管理服务处提出申请。

第八条推荐受理。乡镇(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对贷款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推荐到县就业管理服务处进行复审。

第九条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县就业管理服务处对贷款申请人进行复审,同意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资料报担保机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由县就业管理服务处对其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比例及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进行审查,同意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资料送经办银行。

第十条贷款审核。担保机构收到县就业管理服务处送来相关资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完成项目效益计划、信用评估、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及实地考察等工作。承诺担保的,担保机构向经办银行出具《担保通知书》,经办银行自收到《担保通知书》及符合条件的相关资料之日起,应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贷款申请人正式答复,同意贷款的,按有关贷款管理规定办理放贷手续。对不符合贷款条件而不能提供贷款的,应向贷款申请人说明理由。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自收到县就业管理服务处送来相关资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完成项目效益计划、信用评估、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及实地考察等工作,给予贷款申请人正式答复,同意贷款的按有关贷款管理规定,办理放贷手续。对不符合贷款条件而不能提供贷款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章贷款贴息、拨付与补助

第十一条贷款贴息。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服务业项目(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除外,由县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期间不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贷款的,由县财政给予50%的贴息。

第十二条贴息资金拨付。贴息实行"先付后贴"的办法。借款人按约定结息方式向经办银行支付利息,持完息凭证向县就业管理服务处申请贴息,具体办法按照《*县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贷款补助。对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银行向其发放贷款而发生的呆账损失,由县财政局按相关规定核定后承担10%的补偿。对开办符合上述条件的小企业贷款的经办银行,由财政部门给予手续费补助,补助金额为贷款实际发放金额的0.5%。

对运作小额担保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由县财政支付担保费,担保费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

第四章贷款担保基金

第十四条贷款担保基金。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财政部门筹集,专项用于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专户储存于经办银行,封闭运行。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适时调整担保基金规模。

第十五条贷款担保规定。财政部门会同劳动部门确定贷款担保基金的年度代偿最高限额。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

第五章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担保基金风险管理。贷款担保基金对经办银行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经与该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财政、劳动等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

第十七条代偿责任。小额担保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的,由担保机构在3个月内向经办银行履行清偿责任。

第十八条贷款管理与考核。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待担保基金代位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该项贷款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经办银行和相关人员的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

第十九条贷款催收与管理。对于出现的逾期贷款,劳动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经办银行督促借款人及时归还,并及时将借款人的不良信用在《再就业优惠证》和下岗失业人员信息数据库中予以记录,作为借款人能否享受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依据。经办银行要及时将借款人不良信用录入个人征信系统,作为能否为借款人提供金融服务、申请贷款的依据。

第二十条贷款风险管理长效机制。结合实际探索建立贷款风险管理长效机制,通过签订《借款承诺书》明确对多次催缴贷款不还的借款人进行乡镇(街道)公告等形式,确保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稳定有序开展。

第六章各方职责

第二十一条人民银行职责:负责牵头组织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因地制宜地推动小额担保业务的开展。督促检查贯彻落实情况,协调好经办银行与相关部门的关系,及时掌握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有效指导其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确保小额担保贷款业务顺利开展。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职责:负责筹集资金设立贷款担保基金,定期调研贷款需求情况,合理调整基金规模;及时足额拨付有关资金,健全小额担保贷款代偿损失补偿机制;加强对贷款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篇5

一、创业扶持

引导和鼓励企业法人、社会团体、自然人等民间资金,依法创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新组建或增资扩股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连续3年正常营业,每年为市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日均余额达到注册资本金的3倍,并且每年担保非关联企业30户以上,政府按其注册资本金的1%拨给予创业扶持资金。

具体拨付办法是在担保机构正常经营1年后拨付50%,3年后经考核符合政策规定的再拨付50%。一家担保机构只能享受一次。

二、损帐补贴

担保机构注册资金达到1000万元,正常经营1年以上,当年为*市区非关联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30户以上,担保日均余额达到注册资本金的3倍,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注册资本金的8倍,发生代偿损失时,政府按下列标准给予补贴:

损帐比例2%以下2%-3%3%以上

补贴比例40%30%20%

损帐比例=当年损帐金额鱹当年累计担保金额譴och100%。

三、业绩奖励

1、担保机构,连续2年业绩优良无损帐,当年为*市区非关联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30户以上,担保日均余额达到注册资本金的3倍,按当年贷款担保日均余额的3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资金50%充入担保资本金。

2、金融机构,通过*市区的担保机构担保,为*市区中小企业贷款,每年按贷款日均余额的0.3墋计奖;全年贷款日均余额比上年日均余额的增量部分,按0.5墋计奖。奖金累计不超过30万元。

3、列入浙江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试点的金融机构,按照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中小企业局有关试点规定,享受相应的贷款风险补偿政策。

四、审批程序

1、创业扶助资金、损帐补贴和奖励资金实行申请制。凡申请上述资金的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必须在市区依法设立,管理规范,风险控制与财务制度完善,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担保机构与银行建立协作关系并签订书面合同;所申请的事项符合条件。

2、凡符合条件申请上述资金的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向市经贸委、市财政局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其中,担保机构在申请损帐补贴时必须提交按比例补充损帐金额的承诺书。

3、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受理后,会同人行*市中心支行对申请对象及申请事项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4、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及时向申请对象发出通知书。

5、申请对象接到通知书后,两个月内向市财政局领取相关的资金,过期按自动放弃论。

五、监督管理

市经贸委、市财政局、人行*市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切实搞好服务,并加强监督管理工作。

1、担保机构创业扶助资金、损帐补贴和奖励资金,根据绍市委发[]85号文件精神,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2、建立信用担保机构备案制度。信用担保机构要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向市经贸委、市财政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分别报送: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信用担保管理制度等复印件;与协作银行的合同复印件;每月的担保业务统计报表;每季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说明书。

3、建立追索制度。

(1)信用担保机构创立后3年内,年平均担保余额未达到注册资本金的3倍,或改行,或无故解散,或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政府将收回已拨付的创业扶助资金。

篇6

(一)具有北京市户口,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二)是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或是持有有效《毕业证书》,且尚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或是持有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尚未就业的复员(转业)军人;或是在乡镇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转移就业登记或是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北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证》的农村劳动力人员。

二、贷款额度

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提供的小额贷款担保额度不超过5万元;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的,提供的小额贷款担保额度一般为20万元,或根据经营项目和安置本市城镇失业人员人数,按人均不超过5万元提供担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贷款期限

小额贷款担保期限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

四、贷款利率与贴息

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执行。市财政部门对从事微利项目的个体经营、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的借款人发生的小额担保贷款利息据实全额贴息。

五、贷款程序

(一)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

当向户籍或经营所在地社保所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推荐书》一式三份,并提供下列文件:

1、借款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再就业优惠证》、《大学毕业证》、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经北京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创业培训合格证及复印件,经创业培训机构审定合格的创业项目计划书或可行性分析报告;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北京市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个人承诺书》;

5、经办银行、担保机构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的小企业的

向注册登记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小企业小额担保但款申请书》一式三份,并提供下列文件:

1、创办人、合伙人或股东的《再就业优惠证》、《大学毕业证》、复原(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注册验资报告》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3、营业场所证明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4、及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章程及合伙协议书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副本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人的授权书及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贷款卡复印件及密码(或贷款卡查询结果复印件);

8、企业决定申请融资担保的股东会决议或合伙人会议决议;

9、当年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10、企业一般情况及项目可行性报告;

11、拟提供的反担保措施;

12、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申请最高5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还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13、企业招用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14,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纪录,

15、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及复印件;

16、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

借款人应在贷款银行开立账户,且已用于项目经营的资金不低于贷款本金的30%;合法经营,资信程度良好,有偿债能力。

六、审批程序

(一)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

1、在信用社区申请的

社保所受理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北京市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人资信情况调查表》的内容对申请人进行调查。

社保所根据调查结果对申请人信用情况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在其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宣传公告栏公示3天。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将申请资料推荐到经办银行,经办银行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贷款的审核并通知担保机构办理有关担保手续。担保机构接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与贷款申请人签订《委托保证合同》,与经办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经办银行在签订《保证各同》后2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资金。

2、在非信用社区申请的

社保所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有效后在《北京市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推荐书》上签署意见,将资料送与区县签约的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可行性、自有资金、还款来源和反担保措施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后办理担保手续,由与区县签约的商业银行经办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贷款业务。

(二)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的小企业的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在申请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对小企业申请资料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真实有效,项目可行后,在《北京市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将资料送市创业指导中心。

市创业指导中心、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联合对企业的自有资金、还款能力、反担保措施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通过区县劳动保障部门通知申请人办理担保手续,经办银行在2个工作内办理贷款手续。

七、贴息申请

(一)个体工商户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

贷款人在向社保所提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的同时提出财政贴息书面申请,填写《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一式三联。社保所根据规定审核贷款人是否从事微利项目,对符合财政贴息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章确认,随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资料转入下一审核环节。

篇7

各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协调领导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二、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实施部门及办理程序

(一)小额担保贷款由各级劳动就业部门、财政部门和金融机构办理。

(二)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信用社区推荐、就业部门初审、财政部门复审、贷款银行进行贷前调查同意贷款、担保办审核并承诺担保额度、贷款银行发放贷款的程序办理。

三、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范围

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即男16至60岁,女16至50岁),凡户籍在*州,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和有自主创业能力的以下人员:

(一)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

(三)城镇登记的失业人员。

(四)就业困难人员。

(五)失地农民和进城创业且进行了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者。

四、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

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由2万元提高到5万元。

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创业的小企业发放贷款,可按其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条件的人数每人5万元以内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

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不超过5万元。

五、建立*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

担保基金的启动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实行专户存储、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我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担保。对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含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六、加强小额担保基金管理,健全担保基金补充、补偿互补机制

(一)建立县市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今年,全州各县市财政部门要单独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户管理。其中:*、*、*、*、*、宁南六县市担保基金的启动资金为100万元以上,其他各县担保基金的启动资金为50万元以上,并尽快开办小额担保贷款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业务。对州县市担保基金进行“捆绑式”担保,建立州县市担保基金互补机制。

(二)加强对担保基金代偿的审核监督。按照《关于印发〈四川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省级担保基金对各地担保基金损失分担办法〉的通知》规定:当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出现损失后,在担保基金代偿后经过半年以上(含半年)追索期,担保机构仍无法收回的贷款损失,经省财政厅审核确认的担保基金损失,省级担保基金按损失额度的规定比例给予分担。

州内县市办理的小额担保贷款出现损失时,经过半年以上(含半年)追索期,仍无法收回的贷款损失,在担保基金代偿后经州财政局审核确认的担保基金损失,州级担保基金按损失额度的20%给予分担。

(三)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充、补偿机制。在省州分担了相应的损失额度后,小额担保基金形成的净损失,由同级财政部门在下一年预算中安排资金补充,建立和完善担保基金的持续补充机制。

七、尽快启动信用社区试点工作,开办信贷业务

要加大信用社区创建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信用社区标准和认定办法加大信用社区创建力度,大力组织开展创业培训,负责对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进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操作程序培训,促进“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的有机联动。年内要尽快启动*市创建信用社区试点工作。

八、积极推进降低反担保门槛并逐步取消反担保

(一)降低反担保比例。

结合我州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创业培训的成效情况,降低反担保门槛。反担保的风险控制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实际贷款额的30%。对申请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按其贷款金额的80%提供反担保;对申请符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条件的按照其贷款金额的90%提供反担保;对经信用社区推荐的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贷款金额的30%提供反担保。

(二)增加反担保形式和种类。

1.个人的小额担保贷款反担保。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或其亲友的房屋(两证齐全)、汽车、机器设备(有购置发票)、大件耐用消费品或有价证券,经评估且双方认可签字后均可作为抵(质)押品。第三人反担保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或经济效益好的、有一定规模的州内企业中层以上干部及科室工作人员。无第三人反担保的,可以应收帐款、商标、专利、股权、产权等动产和无形资产,经评估且在双方签字认可的基础上作为反担保。

2.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反担保。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可以其企业的自有资产进行反担保。

(三)建立创业项目评估机制。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专家建立创业项目评估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从事创业活动,经过资信评估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免除反担保手续;对从事个体经营或成功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可取消反担保。对开展创建信用社区试点的社区内参加创业培训考核合格、个人信用度较好、经信用社区推荐的小额担保借款人,担保机构可凭其与信用社区签订的《借款承诺书》办理担保手续,免除反担保条件,经办金融机构可直接发放小额担保贷款。

九、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平稳顺利开展,各县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办理对象、条件、环节、程序、用途、经办单位名称、地址等内容以墙报、报刊、杂志、电视等多种形式宣传公布。

十、努力营造良好的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环境

加强诚信教育,增强诚信意识。实施小额担保贷款的部门和单位要根据个人信用记录,在保证小额担保贷款安全的前提下,尽量简化贷款手续,缩短贷款审批时间,为借款人员提供更快捷、更高效的服务。相关部门办理小额担保贷款的时间,从申请至办结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对小额担保贷款办理过程中产生的工本、登记等费用,政府相关部门应相应免收,减少小额担保贷款的经营成本。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规定,对恶意逃废债务的贷款者和提供反担保责任人,应采取社区公告、媒体曝光、张贴《告知通知书》等措施进行通报,并取消其享受的所有扶持政策。

为降低小额担保贷款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防范信贷资金和担保基金风险,准确了解借款人和借款企业的信用程度,将申请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纳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查询;将申请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管理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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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办的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是指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或城乡信用社(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发放的,用于支持创业的一定额度的贷款。

第四条经办银行应当与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本办法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小额担保贷款机构和经办银行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担保贷款借款人

第六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工商登记注册的条件。

第七条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是指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各类下岗失业人员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是指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三)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是指持有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中尚未就业人员;

(四)大中专毕业生,是指毕业*年内尚未就业并具有创业愿望,持有大中专(含研究生、技校和职业高中,下同)院校毕业有效证件的人员;

(五)就地就近创业的农民,是指在户口所在地创办二三产业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农民;

(六)由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创办的小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

(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是指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以上,并与其签订*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计委、财政部和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号)规定执行。

对取得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颁发的创业培训结业证的符合贷款条件人员,可优先贷款并适当扩大贷款额度。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八条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评估小组进行评估咨询、经办银行发放贷款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第九条评估小组由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街道社区、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和有关部门专家组成,对贷款项目的可行性、市场潜力、投资回报率、经营者能力以及信用度等进行评估咨询。

第十条借款人为个人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信用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借款人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或《大中专毕业证》或复转军人自谋职业证明)等身份及优惠扶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

(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四)已参加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创业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的,应当提交创业培训结业证(含复印件)及创业培训机构审定合格的创业项目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经办银行、担保机构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个人申请材料后**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有效后,在《****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将材料送交所在县(市、区)担保机构。

担保机构应当召集评估小组在**个工作日内对贷款项目进行评估、审核,确认符合贷款条件后办理担保手续并将有关材料送经办银行,由经办银行在**个工作日内办理贷款业务。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担保机构在受理后**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二条借款人为小企业的,应当向注册登记地区县(市、区)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创办人、合伙人或股东的《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或《大中专毕业证》或复转军人自谋职业证明)等身份及优惠扶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

(三)《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注册验资报告》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四)营业场所证明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五)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章程及合伙协议书复印件;

(六)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七)创办人、合伙人或股东已参加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创业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应提交创业培训结业证(含复印件)及创业培训机构审定合格的创业项目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八)经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

(九)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担保机构应当在收到小企业申请材料后**个工作日内,召集评估小组对企业贷款项目进行评估咨询并审核;经确认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当在《****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送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办结贷款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担保机构在受理**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额度、期限、利率与贴息

第十四条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根据经营项目和个人信用状况、还贷能力等情况适当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万元。对已经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且诚信经营、按期还款的人,可再申请一次小额担保贷款,具体贷款额度由担保机构商经办银行确定。

第十五条对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根据其安置的就业人数,按人均*万元—*万元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万元。

第十六条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根据其实际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失业*个月以上残疾人、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农转非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就业困难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超过**人的企业,给予**万元担保贷款;超过***人的,给予最高不超过***万元的担保贷款。

第十七条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不包括展期)。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应当在贷款到期前*个月向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提出展期申请,并填写《借款展期申请审批表》。担保机构对贷款项目进行评估并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办银行可以按规定展期*次,展期期限不超过*年,展期内不贴息。

第十八条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个百分点,其上浮利率的利息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自治区财政和市县财政各负担**%),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负担,展期内不贴息。

本办法实施前核准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仍按照原政策执行。贷款展期期间的利率,由经办银行与借款人商定。

第十九条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按照基准利率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内不贴息。

对大中专毕业生、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按照基准利率给予**%的贴息(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各承担**%),展期内不贴息。

对农民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二三产业微利项目的,按照基准利率给予**%的贴息,展期内不贴息。

第二十条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贷款,利率完全放开,在*年内给予贷款基准利率**%的贴息(中央和地方财政各承担**%),展期内不贴息.经办银行开办此项业务发生的贷款呆账损失,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后承担**%的补偿(中央和地方财政各承担*%)。地方财政对开办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经办银行按季给予手续费补助,补助金额为贷款实际发放金额的*.*%。

第二十一条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号)规定执行,由担保机构协助经办银行向财政部门申请。

第五章反担保方式

第二十二条小额担保贷款的反担保方式:

(一)*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保;

(二)*名收入稳定的企业员工担保;

(三)*名创业人员互相联保;

(四)经营正常的企业担保。

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应当选择前款规定的一种反担保方式并经街道、乡镇(信用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调查审核后报担保机构审批。

第二十三条对小额担保贷款提供反担保的人,应当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信用社区常住居民在本社区内创业并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机构可凭其与信用社区签订的《借款承诺书》办理担保手续,免除反担保,由经办银行直接发放小额贷款。

第二十五条对于已取得创业培训结业证且其创业项目计划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评估小组评审通过并出具评审意见的,其小额担保贷款申请经担保机构签署意见后,可免除反担保。

第六章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六条经办银行应当在贷款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倍的前提下发放贷款,并在资金、人员安排等方面优先保证小额担保贷款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在收到贷款和归还贷款后,经办银行应当将贷款契约和还款凭证复印件交担保机构存档。

第二十八条经办银行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贷款业务的各项规定,制定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措施。

相关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区别于其他商业性贷款考核制度的小额担保贷款单独考核制度。在操作规范、勤勉尽责的前提下,经办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可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经办银行和信贷人员的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

第二十九条建立贷后跟踪、管理服务、风险预警和回收激励机制,防范小额担保贷款风险。

(一)贷后管理。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应当共同加强对借款人从贷款发放之日起到贷款本息收回之日止的贷款使用和生产经营情况的管理;

(二)跟踪服务。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对借款人获得小额担保贷款后的项目运行情况,要建立定期走访和联系制度,对项目的运行要给予关心和支持,对遇到或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应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以提高经营项目的成功率;

(三)风险预警。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要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通过贷后检查,对所调查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项目的生产经营状况和管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尽早识别和确定项目的风险类别、程度、原因及其发展变化趋势;

(四)回收激励。对贷款回收率达到**%的担保机构和信用社区,每年给予贷款回收总额*%的奖励;贷款回收率每上升*个百分点,奖励资金增加*.*%。奖励资金只能作为工作经费,所需资金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五)放贷奖励。对放款额达到担保基金*倍的经办银行,每年给予贷款总额*.*%的奖励,放款额达到担保基金*倍或*倍的经办银行,分别给予贷款总额*.**%和*%的奖励,所需资金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条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应当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的统计、调查和总结工作,完善统计指标体系,统一统计口径,落实责任人,确保统计数字的真实准确。

各市经办银行应当在每月*日前将《小额担保贷款情况统计表》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并同时抄送担保机构、同级财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各市人民银行、担保机构于每月*日前将核实汇总的报表分别报送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第七章担保基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担保基金的建立,由市县财政先筹资并进入担保基金专户,自治区财政按进入专户金额给予配资。首期配资对川区市县按*︰*、南部山区九县按*︰*配资。对已经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的市县,根据小额担保贷款回收情况和实际需要,从****年起自治区财政连续*年给予配资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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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创建信用社区试点的方法

创建信用社区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为依托,引入社区保障平台的服务机制,由承办小额贷款的银行与社区合作,借鉴创建信用户,信用村和信用乡镇的经验,通过建立社区个人经济档案,评定信用等级,建立为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提供方便的社区信用担保机制。

云南省创建信用社区试点地区为昆明市东川区铜城镇白云社区和曲靖市麒麟区白石江街道办事处临江社区。

二、创建信用社区相关机构的职责

(一)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职责

1.受理小额贷款申请,对贷款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核实其家庭状况,家庭住址、联系方式、诚信情况,并将情况及时反馈至担保机构和承办银行。

2.对已通过真实性审查的贷款申请人进行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并选定创业项目的,对其经营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和贷款资格初步审核后,推荐给担保机构。

3.在申请人小额贷款申请获得银行批准后,指导借款人签订创建信用社区承诺书参加创建信用社区活动。

4.建立借款人经济档案,做到一户一档,定期走访借款人,了解其经营状况。

(二)担保机构职责

1.核定信用社区提供的小额贷款申请人资格及贷款申请是否符合条件,并向承办银行推荐贷款和承诺担保。

2.会同承办银行对申请人进行贷前调查和贷款扶持项目运作情况的跟踪调查,密切了解掌握动态变化。经营项目出现风险的,及时会同承办银行采取措施,确保贷款按期归还。

3.负责为微利项目小额贷款财政贴息的申报提供相关资料。

4.及时与财政、承办银行等部门对小额贷款呆坏账损失进行核定。

(三)承办银行职责

1.按照小额贷款的有关管理办法审查小额贷款申请,符合贷款条件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向申请人发放贷款。

2.会同担保机构对小额贷款申请人进行贷前贷后调查,建立小额贷款借款人资信档案,定期进行资信调查。

3.对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社区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帮助其提高政策水平、贷款调查和审查能力。

4.按照规定提出小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

5.对小额贷款呆坏账损失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三、参加创建信用社区的小额贷款借款人的权利义务

(一)小额贷款借款人在信用社区内应履行的义务

1.如实向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担保机构和承办银行提供贷款申请的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如实向有关机构提供与建立借款人经济档案、资信档案、信用评级有关的个人家庭经济情况和其他相关信息资料;自愿参加创建信用社区活动。

2.配合社区和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担保机构和承办银行做好贷前贷后调查工作,定期向上述机构报告经营状况,在家庭住址、经营场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或经营管理出现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上述机构报告。

3.切实维护社区声誉,自觉遵守创建信用社区的各项规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按期归还小额贷款。如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同意有关部门在社区公共场所公布本人失信行为。

4.在小额贷款归还前,借款人需迁出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机关管辖区域经营的,需提供担保机构意见,并办理反担保手续。

(二)小额贷款借款人在信用社区内享有的权利

1.符合小额贷款申请条件的,有权向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提出小额贷款申请并参加创业培训。

2.在小额贷款申请得到承办银行批准后有权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获得小额担保贷款。

3.在创业过程中有权获得社区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的政策指导和服务。

4.有权享受其他方面的就业和再就业优惠政策。

四、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和贷款程序

(一)申请小额贷款的条件

1.申请人为试点社区内常住人口,在试点社区内已领取《再就业优惠证》。

2.申请人在试点社区内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并已在管辖该区域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分局)领取了营业执照,在税务所办理了税务登记,或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了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手续。

3.申请人遵纪守法、信誉良好,无拖欠银行贷款和各项税费等不良记录。

4.申请人在申请日前无其他债务。

(二)办理小额贷款的程序

1.贷款申请的提出和受理。申请人向试点社区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提出小额贷款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资料:再就业优惠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明、经营场地证明或租用场地合同。

2.贷款申请的初步审查和贷款担保,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在实地调查和初步审核同意后推荐给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审核同意后向承办银行推荐贷款并承诺担保;审核不同意的,要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贷款的审查和发放。对担保机构推荐并承诺担保的贷款申请,承办银行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由申请人与承办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承办银行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借款人发放小额贷款,同时申请人签署创建信用社区承诺书,承诺按期归还贷款。

五、小额贷款风险防范

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担保机构和承办银行要建立小额贷款个人不良信用记录制度,对逾期小额贷款,上述机构要共同督促借款人限期归还,对于恶意不归还贷款、影响创建信用社区的小额贷款借款人,如在限定的时间内仍不归还贷款的,除对其依法提讼外,同时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借款人不归还小额贷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收回《再就业优惠证》,借款人不得再享受其他再就业优惠政策。

(二)对小额贷款借款人的失信行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在社区公共场所如实公布。

(三)对小额贷款逾期借款人,承办银行要及时记录其不良信用记录,并按规定收取罚息。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试点地区应将信用社区小额贷款发放情况和还款率纳入再就业工作目标管理,作为考核信用社区工作的重要指标,社区负责人要提高对信用社区小额贷款工作的认识,加强管理,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试点地区每年要对信用社区的信用情况进行核实评估,社区小额贷款不良率达到10%时,应暂停该社区信用担保资格,并通报相关部门。

(三)试点信用社区要加强对借款人创业过程的跟踪调查、指导和服务,定期与借款人联系,及时掌握借款人资金使用及经营情况,及时帮助解决其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其经营业务的发展,降低贷款风险。同时要做好相关记录,定期以报表形式据实向担保机构和承办银行报送借款人情况和借款使用情况。

(四)试点信用社区要协助担保机构和承办银行做好小额贷欺的跟踪调查、贷后管理和贷款催收工作。

(五)提高小额贷款透明度,在提供担保前,对通过核实评估的项目要在本社区进行公示,及时掌握社区居民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材料和不实情况的申请人,不予提供担保并要将其欺诈行为予以公示。

(六)信用社区要充分利用社区工作人员对本社区情况熟悉的特点,对信用度高、有技术专长的下岗失业人员,主动上门宣传讲解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积极鼓励和支持下岗失业人员通过小额贷款实现再就业。

(七)坚持创业培训与小额信贷相结合。信用社区要积极配合推动创业培训,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寻找合适的创业项目,协助做好创业选项和小额贷款的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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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09)04-0064-02

一、欠发达地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发展现状

杭锦后旗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起步较晚,于2004年11月份由一家基层农村信用社开办。按照四部委下发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的操作程序,地方政府成立了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就业局出具借款名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地方政府注入119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承办行按照《管理办法》承办。截至2008年3季度末,杭锦后旗农村信用社累计发放小额担保贷款1110万元,获得贷款570人次,占申请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4236人的13.46%,占持《再就业优惠证》6620人的8.61%。从2004年小额贷款发放至今,贷款到期收回率达98%以上,主要支持了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从事餐饮服务,小额农副产品收购等资金需要,累计创造再就业岗位914个,为促进下岗人员再就业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制约欠发达地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发展的因素

(一)担保基金有限,不能满足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旺盛需求

按规定发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需要地方财政提供配套资金给予担保,但目前到位的担保基金只有119万元,虽然按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贷款的总额度必须控制在担保基金数额5倍以内,最大限额可投放到595万元,但经办信用社出于降低信贷风险考虑,只能按3倍左右发放,将余额控制在350万元左右,这种状况使许多想得到资金支持的下岗人员望而却步被拒之门外。

(二)反担保作为申请贷款的必备条件抬高了贷款准入门槛

目前实施的主要反担保方式是对于申请2万元贷款的要求由2名公务员对贷款进行反担保,就连条管部门及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也不可作担保,由于下岗失业人员多是收入低微、生活较困难的阶层,很难寻求到符合规定的人来提供反担保,许多申贷人在各种手续都办好后却在最后关头因找不到担保人而不得不放弃了贷款,反担保已成为制约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瓶颈”。

(三)贷款手续繁锁、环节多,降低了贷款办理效率和贷款使用效率

按规定,每办理一笔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需经过借款人自愿申请、就业服务机构资格审查和项目评估、担保机构承诺担保、担保人开具工资收入证明及签订保证责任承诺书、经办银行审批放贷等多个部门和环节,手续极其繁琐,有许多人耗时费力经过了很多环节却没有走到最后关口,而另有一部分人最终获得了贷款却错过了最佳经营时机。

(四)贷款发放过于集中,操作中易出现问题

杭锦后旗从2004年开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来从指定金融机构按正规程序发放的贷款只有2004年11月和2007年9月两批,集中审批集中发放的方式一方面加大了各方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导致审核质量的下降,另一方面不利于申贷人员按需随时贷款,由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有财政贴息且可发放的信贷资金有额度限制,有些不急需资金的人抱着“先下手为强”的想法先占住贷款,而部分真正急需资金又符合贷款条件的人被拒之门外。

(五)经办银行积极性不高

一是由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金额小、笔数多、成本较大,而且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工作相对繁重。二是目前采用的贴息方法是贷款产生的利息先由贷户按季结息,在贷款到期后贷户再持还款凭证到有关部门“报销”利息,经办银行在日常利息的回收上难度较大。

(六)贷款额度过小

按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两万元左右,经办银行发放的贷款额度基本上都是2万元,但随着物价的上涨和各种费用的增加,2万元的数额对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少,许多贷户认为费尽周折才能贷到的款项额度太小,不能解决实质性问题。尽管《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要求提高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但欠发达地区经办此项业务的金融部门迫于资金和风险等压力,只能按原有的额度进行办理。

三、发展对策

(一)加大地方财政对担保基金的投入力度

解决下岗失业人员担保贷款的担保基金,是做好下岗失业人员担保贷款工作的基础。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担保基金的投入力度,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再就业基金的长效机制,以解决下岗失业人员担保贷款的担保基金不足问题,为充分满足下岗失业人员对小额担保贷款需求担供必备的保证。

(二)完善反担保规定,降低贷款门槛

一是对于家境确实贫困,无法提供反担保,但诚实守信、项目合格的创业者免除反担保。二是扩大反担保的范围,贷款人除提供有固定收入的机关工作人员做担保人外,还可以将房产及其它物品进行质押和抵押,有关评估、公证部门应减免各种收费,以解决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反担保的困难。

(三)简化贷款程序,提高贷款效率

应加大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的协调力度,成立小额贷款领导小组并且合署办公,减少不必要的手续和环节,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良好的信贷环境,使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在较短时间内获得贷款开展经营活动。

(四)改进贷款操作方法,避免发放过于集中

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在办理方式上作为类似其它信贷的日常业务,申请一笔办理一笔,既提高了对贷款户的审核质量又可使其及时获得贷款。

(五)建立激励机制,提高经办银行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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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县支行(原审原告)。法定代表人王**,系行长,电话:*。委托人李**,**农行职工。

被上诉人:郑**(原审被告),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家庭住址:**县北界镇**村。公民身份证号码:***。

上诉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的(2013)丽遂商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1. 请求撤销原判决第二项。

2. 请求确认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保证人)的担保行为不成立。

3. 上诉人不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1. 事实部分。2010年8月12日,毕**找到野菜,说要向**农业银行贷款,请求野菜为其担保。出于亲戚关系,野菜表示同意。到了银行,毕**说不是用自己的名字贷款,是以同村人胡**的名字贷款(因为对方有林权证,可以优惠)。野菜想想也有道理,于是提笔签字,一式多份(野菜有过贷款经历,银行借款合同都是一式N份)。签字时合同书全部空白,毕**和银行信贷员解释说,后续工作他们会完成,补填内容,担保人只管签字就行。

2013年7月的一天,**农行打电话给野菜,说有一笔以郑**为借款人、野菜为担保人的金融借款,本息全未归还,需要到银行去签个字。野菜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到银行经过确认才发现,该笔借款日期与胡**那笔借款日期为同一天,郑**与胡**同为北界镇**村人。由此野菜才明白,当初受了毕**和农行信贷员的蒙蔽,在为胡**一笔借款签字的同时,无意中签了两份!而毕**与银行信贷员补填合同内容,在野菜全然不知的情况下,伪造出其为郑**借款提供担保的既成事实。

2. 理由部分。(以下称野菜为上诉人)

①。 上诉人作为保证人,与借款人郑**素不相识,相关保证手续皆由银行信贷员与第三人毕**一手操办。上诉人出于情面,为的是毕**担保,而不是郑**。虽然上诉人在借款合同担保人栏签字,但上诉人从未与借款人达成允诺,也未与他一起到银行签字,参与担保方式违规。银行信贷员明知这一情况,而予以默许,系明显违规操作。

②。 上诉人是在被蒙蔽、受欺骗的情况下,为借款人签字担保的。当初,毕**只对上诉人说为胡**一笔贷款担保,根本未提及郑**。上诉人不明就里签字时,银行信贷员没有做任何提醒(该信贷员与毕**相熟,不排除串通嫌疑)。对于违背本意的签字,以及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上诉人坚决不予承认。并且,以空白合同书让保证人签字,之后再补填合同内容,银行违规在先。

③。 在银行向法院提供的系列书证材料中,《保证人同意保证书》和《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非上诉人亲笔签名,系伪造。这两份材料与借款合同上的担保条款相互印证,显然非常重要。伪造如此重要的书证材料,恰恰证明了上诉人未同意为借款人担保,也未承诺与借款人共同还款,无需承担责任。至于伪造签名如何产生,银行信贷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保证人同意保证书》属于补充材料,对主合同效力不产生影响,对此上诉人不能认同。**县法院在这里混淆了概念,有失偏颇。该附属材料不影响的是借款条款,但对担保条款产生显著影响。试问,如果上诉人在《保证人同意保证书》上签字“不同意”,难道也不影响合同的担保效力吗?

④。 查阅**农行与借款人郑**的个人信贷业务面谈记录,在银行提问“您本次申请贷款采用何种担保方式?”时,郑**没有回答,说明他未认定上诉人与之具有担保关系。在借款人没有认定的情况下,银行又涉嫌伪造担保人签名,违规行为十分明显,必须承担由此引发的责任后果。

另据面谈记录显示,借款人月收入8333元,家庭财产40万元(房产30万元,其他收入10万元)。借款人出具的“个人收入及相关情况说明”中,培育毛竹年经营收入约40万元。这两份材料,经过借款人与银行双方认可,属可信材料,说明借款人具有还款能力。材料如有不实,由银行方面与借款人负责。

⑤。 借款人提供用于抵押的林权证,非其本人的林权证,不具有抵押权限。**县农行在办理借贷手续时未予甄别,也未告知上诉人,对此应负责任。实际上,担保人到银行签字时,信贷员若告知这一情况,担保人便不会签字。

⑥。 非常重要的一点:该笔5万元贷款下发后,毕**、周**夫妇向郑永祥出具了5万元借条,借条上特别注明,是毕**以**的名义向银行借的款。借条的存在,充分证明了5万元借款的去向,以及相互之间的债务债权关系--是银行与郑**,郑**与毕**、周**之间的关系。因此,该笔金融借款与郑**、毕**和周**有关,而与上诉人野菜无关。(该证据**县法院已经收集,但未予评析)

⑦。 当前,在众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财政供养人员已经成为“弱势群体”。**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厘清事实,也不分主次关系,在借款人完全具有还款能力、没有出现重大不利情形的情况下,判决让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相当于纵容恶性金融纠纷,变相鼓励借款人不履行还款责任,因为--反正有担保人兜着!

综上所述,在本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县农行在办理借款合同之担保手续时,多处明显违规操作,责任重大;上诉人不具有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主观意愿,自始至终处于被蒙蔽之中,根据《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担保行为不成立;银行发放的5万元借款去向清楚,郑**与毕**、周**夫妇之间存在债务债权关系(由此可证,担保人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县法院一审判决没有厘清事实,有失公允,故特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支持上诉人所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