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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交易市场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10 15:03:29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商品交易市场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商品交易市场

篇1

现代市场经济离不开政府对市场的监管。作为政府市场监管的工商行政部门提出“监管与发展、服务、维权、执法相统一”的工作要求,对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四个统一”中“监管”是核心,与发展、服务、维权、执法相互联系构成为一个有机整体。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

(一)处理好监管与商品交易市场发展的关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商品交易市场监管的目的,应该是创造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环境,促进市场经济健康、稳定、协调发展。新建商品交易市场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布局合理;改建和扩建商品交易市场应按照“交易升级、管理创新”要求,一方面使市场提档升级。另一方面不加大商户的商铺运营成本,避免盲目发展、趋同投资。在监管中。工商部门不要过多干预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业务,而应协助商品交易市场在进行招商过程中,按照主体准入制度。合法进行经营,保证商户的质量。办理相应的手续。

(二)处理好监管与对商品交易市场服务的关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为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商户、采购商、消费者服务,工商行政管理监管的过程,就是服务经济、服务社会、服务经营者、消费者的过程。为了保证商品交易市场的良好市场秩序。工商行政部门应避免直接与商户、采购商、消费者打交道,而应积极主动与市场经营管理者形成合作关系。这一方面可以避免商品交易市场的多头管理,又可以充分调动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减少监管成本。

要在商品交易市场服务中依法加强监管,在监管中体现良好的服务。如在农民进入市场坚持“扶持和培育”监管政策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律免收登记费,对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农民在集贸市场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一律免于工商登记和免收工商行政管理费,就受到农民的欢迎。

通过商标注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等服务措施,培育农产品名优品牌。通过培育农村经纪人,实现农民生产与市场需求的对接,帮助农民实现农产品从农村流向城市,使农民增加收入,同时,又将农业生产资料从城市流向农村。使农民获得必须的生产资料,保证农业生产正常进行。许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商户的开户注册、商标登记……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使商品交易市场和商户感到十分方便、快捷、舒适。

(三)处理好监管与商品交易市场维权的关系

维护商品交易市场的信誉和权利、维护商户信誉和权利,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维护厂商权益,维护消费者权益。是工商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能。

要依法维护市场经营管理者、商户、采购商的合法权益,加强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执法工作,保护竞争,反对垄断,反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努力营造公平竞争、和谐诚信的市场环境。

要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建立完善工商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消费维权体系。大力推进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建立健全12315投诉中心,强化“一会两站”建设,把12315网络延伸到市场,把市场监管触角延伸覆盖到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的基地;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加大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力度。着力解决与城乡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消费领域热点问题。

落实市场准入、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引导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大学毕业生、退役军人创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实现就业和再就业。通过扩大就业门路,增加就业岗位,促进社会稳定。在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中,坚持取缔与疏导相结合,积极做好引导规范工作,扶持社会弱势群体合法经营,帮助他们解决生计问题。

(四)处理好监管与商品交易市场执法的关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规范执法行为,这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也是提高执法效能、树立良好形象的保障。要切实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坚决克服、违法行政和执法的随意性,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如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应解决食品经营者进货验证验票、购销台账、不合格食品退市、食品质量责任、自查自纠等自律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巩固食品安全“关口前移”工作成果。

加大商品交易市场注册商标行政保护力度,积极创造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环境。(1)严厉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进一步提高商标执法水平。(2)认真做好涉外商标保护工作。(3)加强著名商标认定和驰名、著名商标保护工作。

在商品交易市场应避免以罚代管,要加强法制监督和执法检查。积极开展效能监察,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切实转变职能,推进管理创新,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公信力。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对于农村市场和农产品市场,应开展“红盾护农、经纪活农、合同帮农、商标富农、权益保农、政策惠农、市场助农”等“七农工程”。

二、用“四个统一”来解决商品交易市场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一)处理好商品交易市场“管办分离”后存在的问题

1.处理好“管办分离”后存在的“人财物”问题

在我国现有的7万多个商品交易市场中,有些市场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早期用国有资本投资兴建的,2001年“管办分离”改革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经营市场”转变为“监管市场”,实现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一个历史性转变。在这个“角色转变”过程中。由于时间较紧,许多地方还存在一些遗留问题。按照“四个统一”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真正实现“管办分离”,履行自己的监管职责,使监督管理与市场经营相分离,做到“人财物”分离。

2.处理好“管办分离”后的市场管理费的归属权问题

市场管理费是历史遗留下的一个经济问题,“管办分离”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经营市场,就不应该收取经营管理费,而由经营管理市场的主体收取其市场经营管理费。目前许多市场的政府代管机构是“市场服务中心”,应由其自主经营和管理商品交易市场,并将其市场经营管理费用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这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也避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其争利。从长期来看,与市场经营管理无关的“市场管理费”应该取消,真正实现“放水养鱼”的经济目标。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应积极支持市场服务中心由现有的事业性组织再转型为企业性经营组织。

当前的问题是:一方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仍然收取市场管理费,并将其转化为政府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组

成部分:另一方面市场服务中心经营市场时也收取必要的市场管理费。因此改革后他们的负担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特别是一些市场升级改造后,增加的经营成本,又转化为商户的经营成本。

(二)取消工商行政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

长期以来,个体工商户要上交工商行政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国有、合资、外资企业却不交管理费。目前相关收费依据已经清理后失效或废止,然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仍然保留下来,显然带有严重歧视性,不符合国务院的该项规定。2005年4月18日印发的《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治理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实行统一政策,取消专门针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项目和各种摊派等歧视性收费规定。”2006年3月15日,北京出台《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针对个体工商户的最后两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自2007年1月1日起,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需相关经费将由财政资金给予保障。事实表明,取消“两费”有利于改变“多头收费”的弊端,虽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减少了收入,但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

篇2

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所长助理,电子商务研究室主任

著有《第三只眼睛看网络经济》、《中国商品期货交割》等专著,主编并参与编著了《解读电子商务》、《公司治理结构与经营者股票期权》、《中国大并购》、《消费者心理理论与实践》、《市场营销学》、《贸易实物》、《中国走向选择》、《大国战略》、《中国商业理论前沿问题研究》、《中国金融理论前沿问题研究》、《中国期货理论问题研究》、《国际市场营销学》等书。

编者按:由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商品市场课题组编制的中国商品市场竞争力研究报告,每2年一次,2005年首次,今年10月将再次。这篇文章是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所长助理、博士生导师荆林波随课题组在浙江、江苏等地调研商品交易市场时,就了解到的目前我国商品交易市场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发表的看法,文章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现实意义,特刊出,以供广大读者参考。

最近,我们课题组先后在浙江、江苏等地对国内的大型商品市场进行了调研,我们发现的问题主要包括:

1.无论是市场创办者,还是市场参与者,都不同程度地对商品市场的前景存在着迷惘的认识。有些学者和政府官员认为,批发市场是一种传统甚至是落后的交易方式,必然要被淘汰。

2. 市场升级换代以及市场进一步扩张,日益受到当地土地、规划的约束与限制。目前,许多地区正在进行“十一五”的规划,我们调查中发现,许多地方的发展规划没有考虑商品市场的发展规划,河北某地甚至出现了商品市场规划与地区发展规划打架的现象。

3.对市场的监督管理存在“五龙治水”(比如,工商、税务、消防、技术监督、卫生防疫),多头管理的现象。但是,市场发展遇到实际的问题时,这些职能部门却无能为力,甚至相互推诿。

4.有关政策制定部门缺乏对商品市场实际情况的把握,尤其是理论研究滞后于商品市场实践的发展。主流经济学对中国的商品市场缺乏深入的研究,而流通业内的学者近年来较多地关注零售业的研究,对商品市场实际情况了解不够,现有的学术成果多数仍然停留在过去的水平上。

5.对商品市场的各种盈利性的排行、挂牌、会议,严重的干扰了商品市场的正常业务工作。许多机构组织名目繁多的评比,既不调研,也不科学论证,只管收费卖牌,这不仅损害了这些机构的名誉,而且,给正常的科学研究带来了许多误解。

我认为,商品市场在中国大有可为,第一,必须正确认识商品市场的重要地位。商品市场,作为一种生产者与经销商乃至最终消费者之间的纽带,它在我国的存在与发展具有重大的经济与社会意义。这是因为:第一,广大的中小企业无力自建销售渠道,因此,需要商品市场这种交易方式,沟通生产者、中间商与消费者,建立产品的销售通道。第二,商品市场具有聚集的功能,能够有效地降低交易费用,即使某些大企业也需要这种交易方式,低成本快速扩散自己的产品。第三,商品市场吸纳了大量的农村人口和城市下岗人员,对促进中国城市化进程、构建和谐社会起到积极的作用。第四,广大的消费者对物美价廉产品的需求,也需要商品市场这种交易方式的存在,通过集中对比,满足自己挑选、低价的要求。第五,商品市场的存在与发展,对当地经济的发展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它不仅带来的大量的地税与国税收入,而且,有力地带动了周边地区的房地产、餐饮业、酒店业、金融业、通信业等服务业发展。

那种认为“批发市场是一种传统甚至是落后的交易方式”的看法是有失偏颇的,它简单地照搬西方的理论,而没有关注中国经济的现实状况。中国的工业化水平、城市化水平以及消费者的消费水平共同推动着中国商品市场的发展。

第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重视对商品市场发展的规划,而不能把工作的重点仅仅放在收费上面。地区的发展规划一定要与商品市场的发展规划相配套,比如,义乌市在进行城市规划中,很好地考虑到义乌小商品城的发展需要,切实可行地制订市场升级的配套体系,真正尽到了政府为市场发展保驾护航的责任。

篇3

当前重庆商品交易市场总体建设规模偏大,投资速度过快,这与商品交易市场缺少总体规划不相协调。在协调如此庞大的建设规模,与日益稀缺紧张,成本不断攀升的土地供应、市场经营主体的形成和培育、以及消费需求的增长之间存在着相当大的难度。

(二)市场定位不清晰,专业程度相对较低

重庆商品交易市场类型以专业市场为主,但是专业市场比重相对较小,专业市场作用发挥有限。2006年,重庆专业市场52个,占总数的68.42%;到2012年重庆专业商品交易市场占商品交易市场总数的68.42%,与2006年相比没有相对变动。同时商品交易市场专业细分化程度不高,尤其是具有鲜明特色的市场不多,经营商品雷同化现象比较普遍。部分地区追求大而全的综合商品交易市场,相应地出现了一些大规模的商品交易市场,原来的市场正在被占地更大的市场所替代,这些市场投资忽视了市场细分,给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风险。通过计算重庆商品交易市场专业化指数发现,重庆市场专业化指数远低于商品交易市场发达的北京,天津,上海等直辖市。

(三)市场建设以硬件为主,软实力建设不足

1、加工冷藏技术落后。农副产品市场一直在重庆商品交易市场中占据着比较大的份额,市场发展不仅要完成从规模和数量扩张到质量转变,食品加工技术也应该同步提升。2、网络技术建设滞后。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在流通领域的广泛应用而形成的流通信息网络,渗透到流通的各个环节,直到企业营销环境,营销手段,交易方式等。而重庆商品交易市场在网络技术建设方面仍发展滞后。

二、重庆商品交易市场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政府规划与政策扶持,促进市场外迁进程

重庆商品交易市场区域发展不均衡,这就需要各地政府部门的参与,加强宏观调控与整个地区的统一规划,加快重庆商品交易市场的建设步伐。通过政府统一规划,争取打破行政区划上的界限,合理布局规划,避免商品市场的重复建设,以免造成资源空间的浪费,提高摊位的利用率等等。运用科技手段来提升商品市场的质量,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实现商品市场功能的最大化。

(二)推动市场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提高专业市场贡献率

商品交易市场中工业品市场最薄弱的环节是专业批发,由于重庆的轻工业发展水平不高,产品的科技含量低,质地,款式,价格缺乏竞争力,加上经营主体的经济实力,资金条件有限,引进外埠产品批发有困难等,其专业化程度普遍不高,从而提高了商品批发市场的集中采购成本。这就是需要加快轻工业生产的发展,创名优产品,创拳头产品,不断开发新产品,提供越来越好的产品投放批发市场,在大力发展交通运输业,通信业,仓储业,餐饮业的基础上,为专业批发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鼓励个体,私营,集体从事专业批发产业,并在信贷方面给予适当的扶持。

篇4

滨海新区石化商品交易市场的建设路径

依据我国石化商品交易市场的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结合滨海新区的基本条件和现实需要,滨海新区建设石化商品交易市场应采取即期现货市场快速启建、中远期现货市场重点培育、期货市场适时推出的市场建设路径,用5年左右的时间,逐步建成生产商、贸易商、投资商、金融商、需求者等多元主体参与、交易品种多样、期现货交易并举的现代石化商品交易市场体系。1.快速启建即期现货市场市场演变的规律性表明,在现代市场体系构建中,即期现货市场作为市场交易的必要途径,率先、充分发育是非常重要的,是中远期市场、期货市场等更高市场形态不可或缺的基础。滨海新区石化商品交易市场发育程度很低,即期现货市场的缺失给供求各方的交易带来不便,生产者迫切需要石化产品方便多样的销售渠道,消费者迫切需要获得石化产品的采购渠道。因此建立公正透明、顺畅有序的即期现货交易市场是当务之急。目前,我国石化商品即期现货市场无论在组建方式还是交易技术方面都已臻完善,滨海新区应直接借鉴各地成熟经验,立足本地规模化石化产品品种,及早开办即期现货市场交易平台。2.重点培育中远期现货市场中远期交易是在将来某一时刻交付商品的交易,其介于即期现货交易与期货交易之间,克服了即期现货市场受交割时间约束大、难以对供求矛盾和价格波动进行有效调整等弊病,有利于为供求双方建立稳定的买卖关系,是规范化的现代市场形式之一。滨海新区应把中远期现货市场作为培育重点,主要基于3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可以和即期现货市场形成互补,有效弥补滨海新区现货市场发育不充分的缺陷,有利于促进滨海新区建立中长期国家战略石油储备和商业石油储备。二是价格调控比较容易,可以把油品交易价格控制在国家规定的中准价8%的范围内,使之符合国家现行油品价格政策,并能同国家油品流通体制改革和价格体系改革步骤相衔接。三是为开展期货交易准备条件。从中远期现货交易切入,逐步探索场内交易与场外交易、石化业与金融业合作发展,是实现即期现货交易、中远期交易、期货期权交易、现代复合(场内、场外)交易等多种交易方式相结合的市场模式的必由之路。3.适时推出期货市场期货市场具有现货市场无法比拟的价格发现和风险转移功能,是现货市场高度发展的必然结果。期货交易与中远期现货交易有很多相似之处,但也存在本质的区别,标准期货是金融的衍生工具之一,金融性大于商业性。石化商品具备商品期货可长期储存、易于分级和评价、规模化交易、价格波动频繁的特性,完全可以通过期货市场进行交易。但在我国,由于市场准入和油品价格仍未完全放开、资本市场和金融体系尚不健全等原因,石化商品期货市场仍处于尝试和探索阶段。但随着我国石化产业市场化步伐的加快和参与国际竞争的加剧,建立石化商品期货市场已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滨海新区作为国家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和带动环渤海地区发展的“增长极”,未来需要在现货市场充分发育的基础上,综合利用区位、资源、产业、政策优势申请设立期货市场。

篇5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者提供固定的场地、设施,进行经营管理,若干经营者集中在场内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商品(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和营利)交易活动的场所。

本规定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市场经营管理,通过提供场地、设施以及服务,吸纳商品经营者入场经营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本规定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市场内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场的建设、开办、经营管理以及相关的行政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场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市场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本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市经贸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市市场发展规划和布局规划,指导市场建设;工商部门负责市场的登记和对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市场治安、消防的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卫生许可及监督管理;市容环卫部门负责市场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查处市场违法建设和违法占道经营行为。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市场及场内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对关系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市场,市人民政府制定相应的政策给予扶持。

鼓励市场发展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流通业态,提高市场组织化水平。

第七条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或加入行业协会,进行行业自律管理。

第二章市场开办

第八条市经贸部门在市场发展规划的指导下,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等部门编制本市市场布局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专业市场需要编制专项布局规划的,由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经贸等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专业市场布局规划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市场布局规划。

本市产业政策调整的,市场发展规划和布局规划可以依法进行调整。

第九条市经贸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工商、公安消防、卫生、环保、环卫等市场监管的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各类市场的建设规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条市场的选址应当符合市场布局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营性土地政策。专业市场布局规划已公布实施的,专业市场的选址还应符合专业市场布局规划。

市场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其场地、设施的建设和配备应当符合本市制定公布的市场建设规范。

本规定实施前已开办的市场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按照本市市场建设规范,进行相应的升级改造。

第十一条申请开办市场的,应当向市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名称核准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使用的市场名称、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三)市场选址的相关材料;

(四)市场开办可行性论证报告;

(五)开办市场的规模、经营范围、投资预算和资金证明;

(六)联合开办市场的联办协议书;

(七)房地产权证明、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或其他场地使用证明文件;

(八)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九)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十)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准文件;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申办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市场还应当提供经贸部门出具的听证综合意见。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审查市场名称核准申请,在收到申请后的十五日内作出准予名称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审查市场选址是否符合市场布局规划。市场布局规划尚未公布实施的,对于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市场,应当就市场选址是否符合市场规划征求经贸部门的意见。经贸部门应当在七日内回复意见,逾期未回复的,视为对市场选址无意见。

市场名称使用规范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未经核准登记的市场名称不得使用。

市场未经名称核准登记不得招商、招租。

第十四条市场开业前,市场开办者应当向市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市场登记。

申请办理市场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表;

(二)名称核准证明;

(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四)市场内部布局材料;

(五)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的相关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审查市场登记申请,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对于材料齐全且市场建设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的,准予登记,颁发《市场登记证》。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未取得《市场登记证》的市场不得开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开业前必须取得其他行政许可的,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已取得《市场登记证》市场的相关信息,供公众查阅。

第十七条《市场登记证》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第十八条《市场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续期的,市场开办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登记机关申请续期。原登记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续期的决定。准予续期的,换发《市场登记证》。

第十九条市场开办者、市场名称、面积、经营范围、市场类型、管理机构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市场开办者应当提前三十日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市场变更经营地点的,应当重新办理市场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登记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市场登记证》:

(一)市场开办者申请注销的;

(二)市场开办者依法终止的;

(三)《市场登记证》有效期届满未续期的;

(四)市场关闭、撤销等停止经营情形的;

(五)因不可抗力及其他原因导致市场无法继续经营的;

(六)其它依法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三章市场开办者

第二十一条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入场经营者签订书面入场经营合同,就市场的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商品质量安全责任、知识产权保护、消费纠纷解决途径、场内经营者违法经营责任以及解除合同条件等事项作出具体约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制定并推荐入场经营合同示范文本,供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参照使用。

第二十二条市场开办者应当维护市场内的经营设施以及消防、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安全保卫等设施,保证相关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制订市场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消防安全、治安、公共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食品安全、重要商品备案等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实施情况,根据检查结果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四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市场办公场所内悬挂市场登记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各类经营许可证;应当在市场内显著位置公布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名称、管理人员职务分工、市场管理制度以及投诉机构的地址和电话。

第二十五条市场内部布局应当与办理市场登记时提交的市场布局设计图一致,市场开办者需要更改的,应在更改后十五日内向市场登记机关提交新的布局设计图。

市场开办者应当及时制止场内经营者在市场内的占道经营行为。

第二十六条市场开办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必要的复检计量器具。

市场开办者应当对市场内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应当督促场内经营者对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日常维护,并组织场内经营者向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第二十七条市场开办者应当督促场内经营者依法经营,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管理制度,倡导诚信经营、文明经商。

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场内经营者信誉档案,记录场内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受处罚或受表彰等情况,并在市场内定期公示。

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应当做好统计工作,依法提供统计资料。

第二十八条市场开办者发现场内经营者有违法经营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督促改正,并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市场开办者不得为场内经营者的无照经营行为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提供经营场地、保管、仓储、运输等条件。

第二十九条市场开办者应当积极协助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市场内的违法行为,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向当事人通风报信,不得以各种借口拒绝或者阻挠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

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对场内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查处结果及时告知市场开办者。

第三十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市场内设立投诉受理点,接受消费者投诉,进行调解,并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交易纠纷。

第三十一条市场歇业或者终止营业的,市场开办者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场内经营者,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以零售为主的市场,应当提前三十日在市场入口处张贴公示。

第四章场内经营者

第三十二条场内经营者应当诚信、合法经营,公平竞争,遵守市场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场内经营者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经营的商品,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场内经营者应当持证照经营,并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他许可证件。

农民在市场内出售自产自销农产品的,应当在市场开办者划定的专用区域内经营。

第三十四条场内经营者应当建立商品进货查验制度,索取商品的质量合格证明;购进并销售需持许可证件生产的商品,应当向供货方索取查验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场内经营者购进并销售无质量合格证明的商品,应当对商品进行检验、检测,并对商品质量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经营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国家专营专控等重要商品的场内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制度。

重要商品的具体目录由市经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救灾、防疫等公众利益需要临时确定重要商品。

第三十六条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守关于保护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标有注册商标、专利号或者专利、版权标记的商品的购进应当进行查验,建立备案制度。不得销售、展示、宣传冒充或假冒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

场内经营者未经授权不得以特约经销、总、总经销、专营专卖形式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七条场内经营者对场内管理秩序和安全隐患问题,有权向市场开办者提出改进意见,可以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场内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出开业、变更、停业、歇业申请;

(二)对经核准的市场名称享有与市场开办者约定的使用权;

(三)在核准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内依法自主经营;

(四)拒绝未依法经过批准的收费和各种形式的摊派;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市场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公开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并为公众查阅提供方便。

第四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市场管理信息网络,记录市场管理相关信息以及市场开办者及场内经营者诚信经营情况等,供公众查询。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应当协助提供相关信息。

第四十一条市场登记证实行年度检验制度。市场开办者应当在每年3月15日至6月30日,向原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检验报告书及相关材料,申办上年度检验。

市场开办者报送的年度检验报告书应当包括当年度市场的经营活动情况、市场登记事项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变动情况、开办者及场内经营业户受处罚及奖励情况、投诉及纠纷处理情况等。

第四十二条市场登记机关收到年度检验报告书后,应结合查阅当年度日常监管记录、现场检查等情况,在二十日内作出年检合格或不合格的决定。

第四十三条市场有下列情形的,《市场登记证》年度检验为不合格:

(一)不符合市场建设规范或升级改造要求的;

(二)未按照核准的登记事项开展经营活动的;

(三)市场登记事项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发生变化,市场开办者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四)市场开办者未按本规定履行对市场的管理责任,致使市场秩序混乱的;

(五)市场开办者未按本规定履行对场内经营者合法经营的监督责任,场内同一经营者因同一类违法行为被执法机关查处三次以上的,或者市场内违法经营行为严重,被相关部门列为重点整治市场的。

第四十四条工商、公安、消防、卫生、市容环卫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巡查、抽查、定期检查等制度,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商品交易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时,发现应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告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五条工商、公安消防、食品药品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农业、卫生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市场内公布本部门投诉举报电话、联系方式等信息。

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或投诉后应当做好记录,及时调查处理,并回复举报投诉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投诉、举报,应当先予受理,并负责转送相关部门处理,同时通知举报或投诉人。

第四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市场或场内经营者未依法取得其他行政许可的,应当移交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处理。

市场经营活动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有变更、失效、撤回、注销等情况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七条工商、食品药品监督、农业、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对市场商品质量的抽查、检测制度,及时发现并查处商品质量违法行为。

行政管理部门对商品抽查、检测的原则、方法和程序应当公平地适用所有场内经营者。商品抽查、检测结果,应当及时汇总分析,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查处市场违法行为。在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当依法出示证件。对未出示证件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市场开办者有下列情形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使用未经核准的市场名称进行招商、招租、广告等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市场未取得《市场登记证》擅自开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限期办理市场登记;逾期仍不办理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取缔。擅自开业行为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市场登记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补办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市场开办者不按照规定建立、落实市场管理制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造成市场管理秩序混乱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场开办者随意摆摊设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七)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市场开办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场内经营者的无照经营行为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而为其提供经营场所或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八)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末按规定时间申办年度检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超过一年不办理年度检验的,吊销市场登记证。市场年度检验不合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吊销市场登记证。

第五十条场内经营者有下列情形的,由相关职能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场内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实施进货查验制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场内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实施重要商品进货和销售台账制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拒绝或者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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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自愿协商,就市场商位租赁经营事宜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市场基本情况

本合同所指商位所属市场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市场名称登记证号_________,占地面积_______平方米,商位总数为______个,市场开业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设置布局见附件搣市场设置布局平面图攠。

第二条商位基本情况

本合同所指商位位于市场_______区______号,形式为(摊位商铺商务房),面积(建筑面积使用面积)_平方米,按市场划行归市要求经营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租赁期限

双方约定商位租赁期限为________,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交付至_____年___月____日期满。

第四条租金及交付时间、方式

租金为每(月年)(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交付时间及方式为:

1、一次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分期交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商位的转租

承租人转租商位,应事先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承租人应当与第三人订立转租合同,转租期限应在本合同租赁期限之内。转租期间,本合同继续有效,合同效力及于第三人,第三人对商位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六条商位的装修、维修及陈列规范

1、承租人需对商位进行装修或改善增设他物的,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双方应对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范围、条件和租赁期满后对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处理作出约定。

2、租赁期内,商位的维修按以下方式处理:

出租人的维修范围、时间及费用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的维修范围、时间及费用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商位的陈列规范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商位的调整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市场划行归市进行调整而对商位的用途、方位、面积等进行调整的,出租人应提前_____日书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接受调整的,双方应按调整后商位的情况重新订立租赁合同。不接受调整的,提前解除合同,出租人应于_____日内退回承租人已交付的多余租金及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承租人已对商位进行装修或改善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应予以合理补偿。

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出租人对商位的用途、方位、面积等进行调整,须事先与承租人达成一致。未达成一致的,不得擅自调整。

第八条广告宣传

出租人应对市场进行适当的广告宣传,提高市场的知名度。每年的广告费用投入应不低于市场年租金收入的______%。

经出租人同意并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承租人可在市场内指定的区域内对经营的商品进行广告宣传,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第九条物业管理

市场的物业管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负责,物业管理费用(包括水、电等费用)的承担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市场的水电、消防、安全、卫生等设施应符合以下使用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财产保险

市场设施的财产保险由出租人办理,保险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承租人经营商品的财产保险由(承租人自行办理出租人统一办理),保险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第十一条消费者权益保证金

商位交付之日,承租人需向出租人交纳消费者权益保证金________元。在租赁期内,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管理。只用于消费者权益保障,不得挪作他用。

下列情况下,出租人可使用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对消费者进行先行赔偿:

1、承租人与消费者就纠纷解决达成一致后却拒绝履行的;

2、承租人对消费者提出的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赔偿损失等合法要求,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的;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租人使用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先行赔偿后,可以要求承租人在_______日之内予以补足。

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退还方式和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出租人的权利义务

1、出租人权利

(1)制定市场管理规章制度,协助有关管理部门制止场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及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2)设立投诉点接受投诉并进行调解,配合消费者协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场内发生的消费争议进行调查与处理;

(3)设置符合规定数量要求的法定、合格的复检计量器具;

(4)统计市场交易情况,并定期向当地统计、工商部门报送;

(5)制止场内占道、搭建、扩摊行为或者流动经营行为以及在市场规划区范围内的场外经营行为;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出租人义务

(1)确保市场的水电、消防、安全、卫生等设施符合使用条件并达到有关标准,并按约定承担维修责任。

(2)保证场内通道畅通,场外周边环境整洁;

(3)按约定做好市场的物业管理、维修等工作,保障市场正常经营活动的开展;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承租人的权利义务

1、承租人权利

(1)在依法核准的范围内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有权拒绝出租人不合理的要求,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3)租赁期届满后,出租人继续出租商位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租的权利;

(4)有权了解物业管理等有关费用的收取、支出等情况;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承租人义务

(1)依法经营,诚信经营,遵守市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证照齐全,明码标价,亮照经营,照章纳税(费);

(2)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三无”商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商品及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商品;

(3)爱护市场设施,配合、协助出租人做好市场的物业管理工作,维护市场的秩序和安全;

(4)承租人购进商品,应当检验商品质量,按规定要求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合同等,建立进货台账。

(5)经快速定性检测为不合格的商品,承租人应在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自行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市场的关闭

市场因故关闭的,出租人应当提前六十日通知承租人,双方应于______日内结清有关财务手续。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1、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时间提供商位的,每逾期一日,按(月年)租金的_____%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提供商位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2)未按约定的面积、方位等提供商位的,按(月年)租金的_____%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3)水电、消防、安全、卫生等设施不符合有关要求,致使承租人无法正常经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无改善的,应向承租人支付(月年)租金_____%的违约金,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4)未按约定履行维修、物业管理等责任,给承租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交纳租金,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纳租金的_____%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2)商位交付后____个月内未开业或者在租赁期内无正当理由连续停业_____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已交租金按时间扣除后,剩余部分予以退还,不足部分,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追偿;

(3)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被有关管理部门处以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处以罚款三次以上,给市场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4)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商位转租他人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5)因过错造成商位严重毁损的,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十六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或双方不愿协商、调解的,按以下第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后做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及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份。

出租人:承租人: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电话: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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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为指导,

积极探索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方式方法,提高全市商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水平,在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下,扎实进行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体系建设,营造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促进商品交易市场交易安全,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打造市场品牌,提高市场知名度,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以信息网络技术为手段,形成一套集信用采集、征集、评价、反馈、披露、奖惩为一体的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机制和监管信息网络平台,对日常商品交易市场监管信息随时录入,建立互联共享、传输迅速、查询方便、运转高效的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网络。实现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转变,由粗放监管向精细监管转变,由传统监管向现代科学监管转变。

三、工作内容

(一)含义及适用范围

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指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对商品交易市场和场内经营户的信用状况、日常经营活动情况设定标准,将商品交易市场划分为不同信用类别,并采取不同方式对其进行监管的全部活动。

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适用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企业注册登记的商品交易市场,场内经营户不包括临时性、季节性进入市场销售自产自销农副产品的农民。

(二)商品交易市场信用信息采集

市场及经营户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由市场辖区工商所指定专人负责。信用信息分四类进行采集:

_.原生性信息:指注册登记时的全部信息。

_.再生性信息:指年检验照时发生的信息及未列入注册登记、年检验照录入项目的信息。

_.发生性信息:有关行政、司法、金融等部门对市场及经营户信用评价的信息。

_.荣誉性信息:指该市场及场内经营户获得荣誉、奖励、表彰的信息。

采集信用信息的方法主要是市场申报,工商部门采集,其他部门提供。注册登记、年检验照已录入的信息可通过管理系统直接提取。

采集方式:一是书面方式,按照《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指标采集表》采集,建立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书面档案;二是电子方式,将采集数据录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系统,建立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电子档案。

(三)信用分类

_.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

商品交易市场信用以商品交易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户信用评价为基础,将市场信用分为a、b、c、d四个类别,a类表示信用优良,b类表示信用稳定,c类表示信用低下,d类表示信用丧失。将评价结果作为工商部门对市场和场内经营户进行日常监管的重要依据。信用类别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若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造成恶劣影响,或发生严重质量、安全、卫生事故和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各工商分局应在短期内作出重新评价。

具体认定标准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建立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制定的有关标准(见附件_)进行认定。

_.场内经营户信用分类

场内经营户信用分类,应直接采集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的结论数据。

(四)商品交易市场信用的监管

_.日常监管:工商部门在对商品市场场内经营户实施日常监管时,除开展专项检查、市场巡查、接到申诉举报和发现其他线索开展执法外,对不同信用类别经营主体分别采取不同的巡查监管和执法措施。对a类市场的巡查,一般每季度一次;对b类市场的巡查,每月一次;对c类市场的巡查,每半月一次;对d类市场实施高频度巡查,每周至少进行一次以上,且根据需要随时检查。具体巡查监管计划和内容由管辖区工商机关自行确定。同时将巡查情况及时录入信用分类管理系统。可对原认定结果提出动态调整意见。

_.日常维护:因非主观故意因素致使信用监管评价类别降低,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并重建信用的,按一定条件和程序获准重新评价类别。申请信用修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根据其违法失信行为制定、落实相应的整改措施,并有明显成效的;二是自市场经营主体提出申请之日起,整改期限不少于三个月;三是在整改期限内未再发生违法失信行为。

四、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____年_月至_月底前)。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_.制定方案、部署工作。

_.开发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业务软件。

_.开展培训、加强指导。一是市局由市场处组织市场科长、市场科负责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的人员、分局信息化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二是各分局(由市场科、信息化共同组织)组织工商所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三是各分局、工商所可以视情组织对市场主办者培训,强化其市场管理第一责任人意识,树立“诚实守信”意识,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

(二)实施阶段(____年_月_日至____年_月底),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_.抓好试点,整体推进。各单位要在辖区内选择_-_个不同类型的商品交易市场进行试点,主要检验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系统软件是否科学、合理,运行是否稳定,发现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数据采集、认定中存在的问题,积累经验。_月__日前,各单位将试点情况收集后上报市局市场处。

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开展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市局将适时组织相关人员深入基层进行指导、检查、督促工作。

_.做好信息采集、等级认定工作。各工商所、工商分局按照《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指标采集表》和《××市工商管理局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系统》规定的内容,对辖区市场及市场内的经营户,本着“谁监管、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数据的采集和录入工作_月底前完成。各分局组织进行市场信用分类,提出认定意见,并在_月__月前将认定意见以书面和电子两种形式报市局,市局组织检查复核。

一般每季进行抽查,每半年进行全面检查复核。市局、分局经审查认为录入信息或认定意见不真实或不符合有关的规定,应予以退回重新采集录入好、认定。

(三)检查验收阶段(____年_月_日-__日)。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_.初步验收。____年_月底前,市局组织对全市商品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基础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_.总结交流经验。市局将及时总结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修改完善软件,尽早形成相对完善稳定的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形式和方法。同时视情况,组织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经验交流。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到开展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是适应时展,推进以信用建设为根本、构建长效管理制度的现实需要;是推进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是适应“两费”停收后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进一步拓展和创新,实现科学管理的现实需要。认真部署,精心组织安排,确保全市系统的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目标任务的完成。市局将把该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的内容。

(二)强化教育、舆论先导。一是各单位要加强对工商人员的教育,特别是对基层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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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现有各类市场40个,依据市有关文件规定的原则,以每个市场配置7名商品市场交易协管员计算,可提供280个就业岗位。根据*市场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按照“分期分批、稳步推进”的原则,拟在20*年先期招聘商品交易市场协管员60名,以后视市场管理情况和需要再行招聘。

商品交易市场协管队伍实行属地化管理,区组建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性质的商品交易市场协管服务社,在全区15个镇、街道各设立1个服务分社,负责*辖区内的商品交易市场协管。区商品交易市场协管服务社办公地点,设在卫零路485号,分社办公地点分别设在各镇、街道所在地。

二、商品交易市场协管员的工作职责

商品交易市场协管队伍要充分履行协助管理职责,主要是:

(一)督促市场经营管理者履行管理职责

检查商品交易市场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包括有关市场准入、安全卫生责任、交易纠纷调解赔偿、计量管理、重要商品购销台帐、经营管理活动场内公示等制度的具体实施情况。

(二)实施商品交易市场场内巡查

对市场内交易商品的质量、安全、卫生、经营环境和安全状况以及公平交易情况等进行巡视、检查。

(三)协助行政执法部门加强现场管理

积极配合工商、卫生、质监等行政执法部门教育、督促场内经营者依法经营,对其违法经营行为进行劝阻,并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四)商品交易市场协管工作领导小组及日常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人员招聘和培训

(一)招聘工作由区工商分局会同区劳动保障局,按照“公开条件、自愿报名、统一考试、择优录取”的原则组织实施。

1、招聘对象和条件

招聘对象:*市失业、下岗协保人员及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特困人员和失业一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招聘条件:

(1)思想进步、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忠于职守,自愿从事市场协管工作;

(2)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3)男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身高1.65米以上;女性年龄在50周岁以下,身高1.55米以上;

(4)身体健康(听觉良好、无口吃、色盲及其它影响工作的慢性疾病),适应工作岗位需要;

(5)具有一定的语言文字能力、应变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6)无治安处罚以上的违法犯罪记录。

2、方案编制与信息

(1)区工商分局将制定的实施方案报送市工商局、区政府审核并确定后,与区财政局、区劳动保障局联合实施商品交易市场协管员项目。

(2)区工商分局将《招聘公告》送区劳动保障局,由区劳动就业中心向社会。

3、报名方式

(1)区劳动就业中心接受报名;

(2)区劳动保障局(就业中心)负责资格初审,初审合格者由区工商分局进行复核并发放测试通知。

4、测试内容与方式

(1)商品交易市场协管员测试分为面试与笔试,由区工商分局按照市工商局的规范要求自行组织安排测试;

(2)面试和笔试由市工商局统一命题;

(3)区工商分局根据报名者的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每个录用岗位1:1.5的比例分别确定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即面试人员名单,并在笔试结束15日之后予以公布。

(4)面试按照市工商局统一标准和要求进行。面试合格人员名单在面试结束后15日之内公布。

(二)培训与考核

1、拟录用人员(面试通过人员)经指定医院体检合格和区工商分局审核通过后,必须接受由市工商局干校组织实施的商品交易市场基础知识的培训考核;

2、拟录用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由市工商局及市劳动保障局共同颁发合格证书,并由区商品交易市场协管服务社与录用者签订试工期协议,试工期为三个月,试工合格者可正式录用,签订上岗协议。

(三)监督与检查

1、市工商局和区有关监督部门对招录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2、报考人员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并查实,立即取消其资格,不再录用。

四、商品交易市场协管队伍的管理

(一)实行业务归口管理

由区政府会同区工商分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商旅委、卫生局、质监局等部门组成商品交易市场协管工作领导小组,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区工商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人员由成员单位人员组成,办公地点设在区工商分局市场科。领导小组负责对*区商品交易市场协管员就业项目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落实商品交易市场协管员队伍办公场所和各项经费到位。工商分局负责制定项目方案,协调做好服务社及分社筹建工作。各服务分社所在地镇、街道应组成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地区商品交易市场协管队伍的协调管理和业务指导。

(二)落实工作责任

区商品交易市场协管服务社在商品交易市场协管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对*辖区商品交易市场的管理工作,负责市场协管工作人员的业务调配、业绩考核和内部监督,并对镇、街道市场协管分社的工作进行检查和管理。

(三)实行“四个统一”管理

严格按照市工商局的“统一招聘、统一培训、统一规范、统一纪律”原则,对商品交易市场协管队伍实施管理。

五、经费标准、来源和优惠政策

(一)经费标准和办公用房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实施万人就业项目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3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市组织实施万人就业项目的试行意见》(沪府办[20*]67号)的有关规定,商品交易市场协管项目经费和办公用房标准包括:

1、商品交易市场协管员每人每月收入为1000元(含交通、误餐费补贴);

2、招用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应按照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缴费标准或小城镇保险的缴费标准予以缴纳;

3、劳动防护及识别用品费用为每人每年500元;

4、必需的日常办公及管理经费;

5、区商品交易市场协管服务社办公用房50平方米,服务分社办公用房450平方米。

(二)经费来源

1、商品交易市场协管员收入由市财政按每人每月400元承担,区财政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按每人每月200元承担,各镇、街道财政以协管员配置人员数按每人每月400元承担;

2、其他经费由市、区财政承担、市(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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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交易市场 物流 规划 常熟

商品交易市场是由特定经营管理者负责,占用大面积土地设立固定商铺进行集中、公开商品交易的场所,是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发展迅速。其中,比较著名的有浙江义乌中国小商品城、浙江绍兴中国轻纺城、江苏常熟服装城等,其近年的年成交额都在300亿以上,这些市场带动了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但随着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物流量剧增,其滞后的物流系统严重制约了交易活动的有序进行和市场的自身发展。

商品交易市场物流运作模式及改革必要性

(一)商品交易市场物流运作模式特征

由于区域产业、地理位置及政策等因素,商品交易市场种类繁多、规模各异,但其发展模式大同小异,基本上都经历了简易市场到专业市场的扩充、转型、升级。市场功能从批发、零售买卖扩大到价格形成、运输、仓储、集散等,由此形成的物流活动也呈现出数量激增、集中度增强、形式多样化等特点,交易市场物流运作的模式也变得十分复杂,如图1 所示。

首先,商品交易市场物流的主体较多。由于商品交易市场的特殊性质,交易的集聚效应明显,吸引了大量的市场活动参与者,物流服务的需求主体包括本地外地大小供应商和生产企业、市场内部大量商户、前来采购的各种企业和个人客户;另一方面,交易市场已成为带动当地特色产业发展的强大动力,是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重要途径。因此,物流服务的供给主体除了比较专业的第三方物流公司、大小型货运和运输企业,还有大量的个体从业者,提供小批量运输、临时性配送、非专业仓储等服务。

其次,由于交易市场的业务功能多样化、批零兼营的特点,物流服务的业务量大小迥异,供应链长短不一,商品流通形式多样,实际流向复杂。商品的实体流动主要分成三块:供应商至市场商户;商户之间;商户至客户。交易市场业务活动最主要就是在市场商户和前来采购的客户之间发生,因此这个部分发生的物流量最大,流动过程也最复杂。

(二)交易市场物流体系改革的必要性

商品交易市场的物流流量庞大、运作复杂,在实践中容易产生重复、交叉、脱节等各种问题。目前,我国大部分交易市场的物流系统运转低效、成本偏高、服务功能单一且普遍存在安全隐患,物流滞后于商流,成为制约市场发展的主要瓶颈。为了适应商品交易市场的增速,提升市场竞争力,更好地衔接供需、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必须对交易市场物流系统进行规划调整、改造升级,完备包装、装卸、运输、仓储、配送、流通加工和信息等功能要素并进行有效组合和联结,使其能够提供安全、快速、高效、低耗的物流服务。

常熟服装城物流问题现状及原因分析

像大多数商品交易市场一样,常熟招商城在建设初期没有进行统一的长期规划,明确构建市场发展步骤,因此缺乏可持续发展的储备空间,物流基础设施不够完备,没有建立合理的物流管理机制。随着市场交易的不断繁荣,面临着巨大的物流压力,阻碍了市场的进一步升级和发展,甚至影响到了城市的日常交通、经济活动。这些问题在长三角区域乃至整个东部片区的交易市场中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主要表现及问题原因如下:

(一)市场活动和城市功能矛盾冲突,限制了物流的发展外拓

常熟服装城是由政府对一个自发形成的自产自销的马路市场因势利导、因陋就简而创办起来的,其所在区域并不是规划建设用地。政府随着市场自身的壮大逐步改造周边环境以适应发展需要,市场扩大的过程伴随着搬迁、拆除、整改等措施。而另一方面,随着城市建设速度的加快,城市功能的丰富完善要求对城区街景进行统一改造,完善社区绿化、公益建设,方便市民出行等,这又要求市场让出空间。市场交易活动的发展与城市功能的发挥形成了较大的矛盾冲突。现时,常熟服装城所在区域内,仍有大量的住户,市场区域与城市生活区域重叠,市场商贸活动和居民日常活动交织,相互影响干扰,不利于城区物流以及对外物流的运行和发展。

(二)市场拓展时缺乏交通影响评价,导致物流活动不畅

绝大多数从第一代简易市场过渡而来的大型交易市场在发展过程中着力于商流规划,比较重视直接的经济效益,缺乏相对应的物流规划。对于交易货物流通带来的巨大交通量没有明确意识,对于市场物流的交通特点不够了解,缺乏市场物流交通影响的整体评价,这是导致目前市场内外部物流活动不畅的主要原因。以常熟服装城为例:

1.贯穿城区的招商北路、招商南路、招商东路、招商西路、白雪路以及新莲路是常熟市城区干道,往来通行的车流严重影响了招商城自身的物流秩序,干扰了城区内部的各项商业活动;另一方面,服装城的存在也妨碍了其城市干道交通作用的发挥,给城市交通带来了压力。

2.交易市场物流具有明显的客流高峰,由此也会产生相应的物流高峰现象,给道路容量、交通组织带来考验。常熟服装城区交通拥堵现象明显,其中商城东路与商城南路尤为严重,在8点至15点这个工作时段内,道路堵塞、物流停滞频繁发生。

3.一些新兴的大型项目选址在城市换乘、进出的枢纽位置,如常熟服装城内的天虹服装城,紧挨在常熟长途汽车站旁,其将来在发挥经济集聚效应的同时生成(吸引)的交通量更为庞大,周边的道路可能难以承担这样的负荷。

(三)资源配置不合理,基础设施不配套

一般大型的交易市场都拥有必要的物流设施和设备,当地政府也会对其进行相应的各种支持,市场具有较好资源优势,但是其配置往往是随着业务的开展紧急增设,缺乏统筹性,普遍存在配套性差、兼容性差及扩充性差的问题。常熟服装城表现得比较典型:

1.服装城内部及现有设施包括一个物流中心、一个长途汽车站、九个停车场及一些零散的托运点。其中,“富通物流”建于招商城区边缘,紧挨着342省道,交通条件良好,内部容纳几十家企业进行货运配载、业务。但其基础设施较差,信息系统利用程度不高,不能发挥配送加工、多式联运等现代物流园区的综合功能,对于服装城的物流组织及经济开发未起到应有的作用。商城内部其他的零散托运点没有统一的规划管理,不利于物流的整体运行。

2.长途汽车站是常熟市对外交通枢纽,车站缺乏必要的分流面积;而对面就是服装城下属商贸活动最盛的招商场,客、货进出频繁,但从干路进入市场没有必要的过渡区,其商业活动甚至延伸到马路上。两者所在的商城东路路口,客流、物流混乱不堪,存在极大的人身、财产安全隐患。

3.九个停车场没有明显的流向划分,资源配置存在重叠交叉;而单个车场的容量有限,车场设施简陋,进出口通道狭窄、布局不合理,严重影响了流通效率。

4.有序的物流活动需要必要的缓冲空间,服装城整个城区缺乏静态物流空间(如停车设施、调度场、暂停点、卸货处、堆场等)。

(四)缺乏物流管理,物流作业不规范

大部分商品交易市场还没有设立专门的部门和岗位对物流运作进行针对性管理,没有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和规范制度。因此,缺乏物流运行的宏观控制和微观协调,缺乏作业监督,造成了许多问题:

第一,装卸作业、包装作业自发性和随意性强,随便占用道路。第二,场站进出未设置固定方向,车辆不能实现单向流动。第三,各类载货车辆肆意行驶,无交通安全规范意识。第四,城区缺乏专业疏导、管制人员,客货流交织,重复运输、对流运输明显,城区内部物流秩序混乱。第五,物流企业之间存在恶性竞争,采用不合法、不合理手段争抢货源的现象时有发生,不利于物流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第六,物流从业人员未经专业培训,操作技能差、服务意识低下。

商品交易市场物流系统规划建议

为了解决上文提出的几大典型问题,建立与城市产业结构、市场功能相适应的高效率物流服务体系,满足未来日益增长的物流需求,提高物流系统的服务质量,应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进行物流规划:

(一)整合资源,完备交易市场物流功能要素

首先,市场区域内部土地资源和道路资源实现专用(涉及城市整体规划、城市交通系统变化、居民动迁等问题);其次,合理改造、利用现有的物流机构,完善其物流系统功能;再者,重新统一规划各场站的对外线路和容量,合理划分物流任务;最后,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将运输、仓储、包装、搬运、装卸、零散配送等分散的物流需求与供给进行整合。

(二)完善市场内部物流设施设备,打造良好物流硬件环境

一是明确划分各类市场,增设各种针对性的物流缓冲场所,提高商城内部道路的质量和通行能力。二是规划好交易市场内部人流、物流流向。

(三)完善管理机制,规范市场物流运行

首先,设立物流专管部门,把交易市场的物流管理提升至战略高度,明确部门工作的重要性;其次,针对各项物流活动标准及商品的特性,制定相应的商品交易市场物流作业管理办法,设立对应的物流管理岗位,监督管控市场区域物流活动的运行;再次,规范市场内物流企业的经营行为,适当开展培训活动,提高物流从业人员的操作技能,增强其服务意识。

(四)运用信息技术,提高物流运作水平

强化现代物流意识,完善商贸物流信息化建设。建立公共信息平台,使整个市场内部商户和外部客户能共享需求和供给信息;电子商务的开展要结合电子物流服务进行,网络化的交易平台还应涵盖物流交易;引入物流信息管理系统,规范交易市场中的物流行为;运用先进的业务操作信息技术,如无线射频识别技术(RFID)、电子订货(EOS)、电子支付系统(EFT)等,实现规范化、标准化、无纸化的高效流通。

综上所述,为了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快速健康发展,适应地区经济增长的需要,结合我国“十二五规划” 中“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的要求,有必要全面规划和正确引导区域商品交易市场物流的发展。本课题的研究对于推进常熟市服装城的物流建设具有现实意义,也将为其他区域交易市场的物流系统规划和改革提供良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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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的商品市场更是在北京奥运会的推动下爆发出生机与活力。在北京奥运会的结束后不久,我们专访了国家统计局贸易外经统计司副司长王克臣,请他在回顾2007年的商品市场发展状况中向我们展现商品市场的现状和发展前景。

《中国市场》:王司长您好。有数据显示:2007年,在中国经济快速增长的大背景下,消费在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中以较快的速度增长,对GDP的贡献率跃居为第一,商品交易市场也呈现出成交活跃、繁荣兴旺的发展态势。对此您有什么看法?

王克臣:经过多年的培育和发展,我国商品交易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商品集散功能愈益增强,各地商品交易市场已经成为我国商品流通的重要集散地,在活跃商品流通、方便居民生活、扩大城乡就业、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2007年商品市场的总体发展态势是:全国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在总体发展上呈现出规模继续扩大和增速有所减缓的态势。

《中国市场》: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呢?有什么特点?

王克臣:具体表现有三个方面的特色:第一,市场总体规模继续扩大。截至2007年年底,分布在全国的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共计4121个,比上年增加245个,增长6.3%;年末摊位数量为268.2万个,增加了15.4万个,增长6.1%;年末营业面积为19814.6万平方米,比上年增加了1742.3万平方米,增长9.6%;全年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成交额达44085.1亿元,增加6947.6亿元,增长18.7%。

第二,市场平均营业面积、成交额和摊位成交额增加。2007年全国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在总规模扩大的基础上,平均市场规模也有所扩大。从单个市场营业面积看,平均市场营业面积为48082.1平方米,比上年增加了1455.9平方米;从单个市场年成交额看,平均市场年成交额达10.7亿元,比上年增加了1.1亿元;从单个摊位年成交额看,平均摊位年成交额达164.4万元,比上年增加了17.5万元。

第三,市场增速有所减缓。2007年全国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总规模继续保持扩大的趋势,但增速出现减缓现象。与上年比较,市场数增速由16.6%降为6.3%,减少了10.3个百分点;摊位数增速由12.4%降为6.1%,减少了6.3个百分点;营业面积增速由37.5%降为9.6%,减少了27.9个百分点;成交额增速由23.7%降为18.7%,减少了5个百分点。

我这里有一张表,可以说明全国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2006-2007年总体发展情况。详见表1:

《中国市场》:2007年,我国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又呈现出哪些结构特点呢?您能详细阐述一下吗?

王克臣:具体来说,有两个特点。

特点之一是10亿元以上的市场有所增加,超大型市场快速发展。2007年,我国成交额在10亿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市场共有855家,比上年增加了112家;合计成交额为34349.8亿元,增长22.4%;合计成交额占全国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成交额的比重比上年提高2.4个百分点。成交额在100亿元以上的超大型商品交易市场71家,比上年增加18家,实现成交额为13989.7亿元,增长39.3%;合计成交额占全国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成交额的比重比上年提高4.7个百分点。

特点之二是超大规模市场数量少,成交额比例高。2007年,在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中,10亿元以下的市场有3266家,其数量占全部亿元以上市场数的79.3%,但年成交额比重仅占全国市场成交额的22.1%;与其形成鲜明对比的是,100亿元以上的市场仅有71家,其数量占全部亿元以上市场数的1.7%,但年成交额比重却占到全国市场成交额的31.7%。

2007年全国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规模结构情况,详见表2;不同规模的市场数和成交额所占份额,详见图1、图2。

《中国市场》:近几年来,随着商品交易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商品交易市场已从过去的小商小贩的聚集地向大批发商、大商、大经销商的培育基地转变,批发类市场的比重快速提高,零售类市场的比重有所下降。您是否有具体的数据可以论证以上这些变化?

王克臣: 2 0 0 7 年, 全国以批发为主的市场有2366个,零售为主的市场为1755个,分别比上年增长9.5%和2.3%;摊位数量分别增长9.2%和1 . 3 %;年成交额分别增长20.9%和10.1%。随着批发市场的发展壮大,全年各项主要指标中批发市场的份额均占到全部亿元市场的50%以上,其比重均比上年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全国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行业情况,我们可以从表3中看到。

《中国市场》:我们是否还可以从市场类别结构这个层面来分析、统计一下2007年商品交易市场发展状况?

王克臣:按我国商品交易市场类别统计,2007年商品交易市场发展呈现出专业市场为主,综合市场为辅的格局。全国共有综合型商品交易市场1140个,专业型商品交易市场2760个,分别比上年增加了34家和235家;综合市场年成交额9521.9亿元,专业型商品交易市场年成交额31378.7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21.7%和19.4%。

在综合型商品交易市场中,经营工业消费品的市场增加了15个,经营农业消费品的市场增加了19个,市场年成交额分别比上年增长28.4%和16.3%。

在专业型商品交易市场涵盖的2 3类市场中,市场数量增加超过20个以上的有:金属材料市场、建材装饰材料市场、机动车市场和食品饮料烟酒市场,分别增加37个、30个、28个和27个。年成交额增长在三成以上的市场有:肉食禽蛋市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粮油市场、煤炭市场和金属材料市场。2007年全国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类别情况,有表4为证。

《中国市场》: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需求旺盛增长,在以汽车、住房、教育、旅游、通信为代表的新兴消费热点的强力拉动下,工农业生产提供给市场的商品品种、数量不断增多,质量档次明显提高,在极大满足居民多层次、多样化消费需求的同时,也推动了全国商品

交易市场的快速发展。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的商品品种、类别达到了空前的丰富。我们是否可以这样说: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引领了市场发展的方向?

王克臣:是的。不同分类的商品交易市场在促进本行业和引领市场发展方面的具体作用和功能是不同的。

从所占份额看,2007年全国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成交额占比重较高的商品类别有:食品、饮料、烟酒类商品共成交11455.2亿元,占总成交额的比重达26%;金属材料类商品成交8996.4亿元,占20.4%;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类商品成交7737.1亿元,占17.6%;其他成交额超1000亿元以上的商品类还有汽车类、建筑装潢材料类、化工材料及制品类、日用品类、五金和电料类等。

从增长速度看,2007年全国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总成交额比上年增长18.7%,高于总成交额增速的商品类有:石油及制品类增长319.3%、煤炭及制品类增长34.3%、金属材料类增长32.1%、化工材料及制品类增长23.4%、体育、娱乐用品类增长26.6%、家具类增长21.7%、日用品类增长19.8%、食品、饮料、烟酒类增长19.6%。

以上商品类别的高增长,主要源于近几年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从而带动了房地产、汽车等产业及相关消费品的高增长;另外,由于城乡居民购买力的增加,促使消费更加强劲,直接带动了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中吃、用、娱的部分消费品成交额的快速增长。

《中国市场》:决定商品交易市场的数量及规模的因素有哪些?商品交易商场更易在哪些地区得到长足发展?

王克臣:商品交易市场的数量及规模与各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密切相关,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相对集中于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

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布看,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数量和年成交额居前三位的分别是:浙江、江苏和山东,市场数量分别为608个、501个和483个;年成交额分别为8210.7亿元、7345.8亿元和3941.1亿元,三省年成交额共计19497.5亿元,占全国总成交额的44.2%。市场数量上百家的地区有13个(浙江、江苏、山东、广东、河北、湖南、辽宁、福建、河南、上海、北京、安徽、湖北);年成交额上千亿元的地区有11个(浙江、江苏、山东、上海、河北、广东、辽宁、北京、天津、湖南、安徽);单个市场平均成交额上10亿元的地区有8个(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北京、河北、重庆、辽宁)。

从东、中、西部区域分布看,整体分布状况趋于平稳。东部地区市场数和成交额分别占全国的68.6%和79.1%;中部地区分别占全国的20.5%和12.9%;西部地区分别占全国的10.9%和8.1%。从三大区域的年成交额发展状况看,呈现出两头高、中间低的态势。2007年,东部地区成交额34849.7亿元,比上年增长19.7%;中部地区成交额5675.4亿元,增长10.7%;西部地区共实现成交额3560亿元,比上年增长22.8%。从三大区域单个市场年成交额看,东部地区平均市场年成交额仍居最高,为12.3亿元,比上年增加1.4亿元;中部地区平均市场年成交额为6.7亿元,比上年增加0.2亿元;西部地区平均市场年成交额已经超过了中部地区,为7.9亿元,比上年增加1.2亿元。西部地区商品交易市场的逐步崛起,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中央对西部地区经济政策的落实。东、中、西部地区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情况,详见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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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统计信息会期间进行的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走向及发展战略研讨会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所长任兴洲和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研究所商业室主任宋则,就商家所关心的“十一五"期间我国商品交易市场的基本发展走向及面临的挑战等问题进行了解读。

正视现状和问题

专家指出,作为商品批发交易市场,虽然涉及的都是某一个行业,但是要进一步开辟经营新天地,就要对当前商品交易市场的整体状况有所了解,要对“十一五”期间我国的经济发展环境有明确的认识,同时要熟知各自商品交易市场所处的发展阶段。因为正是这些不可忽视的因素,终将直接决定着未来商品交易市场所在的产业以及市场的发展方向。

就总体来讲,最新公布的统计数字显示,2005年,成交额超过10亿元的市场有613家,比上年增加90家,成交额达2.2万亿元,占亿元市场成交额的73%左右,比上年增加3个百分点。其中,成交额超过100亿元的市场有46家,比上年增加9家,成交额达8024.8亿元,增长28.2%。

2005年专业市场所占比重比上年提升了11个百分点,达到66.6%,而综合市场和其他市场则分别下降了13.4%和7.6%;在成交额上,专业市场的比重提升了15.3个百分点,达到70.9%,而综合市场和其他市场分别下降了8.1%和7.1%;专业市场的摊位数比重提升了22.2个百分点,达到57.9%,而综合市场和其他市场分别下降了12.6%和9.7%。

在提到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时,专家指出,目前由于缺少规划而造成了一些商品交易市场“有场无市",资源浪费严重;而商品交易市场内的经营方式、结算方式也较落后;商业欺诈行为屡有发生,缺乏商业信用、偷税漏税、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尤其是农产品交易市场,缺乏相应的标准和规范,难以充分发挥对农业生产的引导作用和保证农产品安全流通。

任兴洲分析指出,应该看到这与我国工业化中期的环境更加明显以及产业逐步走向高度集中有很大关系。另外,城市化的加速推进也带动了大量的基础设施、消费结构的变化以及对商业网点设施的变化,而新农村建设更是给商品批发交易市场提出了客观要求。

理清阶段转变脉络

宋则指出,要解决目前商品交易市场存在的一些问题,就认清商品交易市场正在发生着的三大相互关联的阶段性转变。作为商品交易市场的管理者和参与者,更应对自己所处的发展阶段一定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宋则认为,目前中国商品交易市场发展的重心发生了阶段性的转变。商品交易市场已从单纯的交易空间的聚集场所建设转向了对交易主体的现代大批发商、大商、大经销商的培育,交易商户的市场集中度在提高。市场主体的到位、实力的增强、集中度的提高,已经带动了中国商品交易市场的整体创新和提升,市场功能更加强化,科技含量日益提高,社会形象也在改善。

最为显著的是中国商品交易市场发展状态发生了阶段性的转变。即在竞争中优胜劣汰,从点状发展转向链式、网状发展,商品交易市场的市场集中度在提高。从实现商品交易市场合作、兼并、联网、连锁,从相互隔绝、单打独斗、低水平重复、外延数量扩张转向交易资源收编整合,流通渠道连锁式发展、网络状、专业化、内涵化扩张。

宋则表示,以功能、竞争力强大的商品交易市场为主导,以降低交易成本为核心,以信息化和现代物流、供应链为依托,商品交易市场的连锁式、网络化发展和流程优化,正在改变中国第一、第二产业中长期存在的“六小状态"(即“小农户、小作坊、小工场、小车间、小产业、小基地"状态),从而使中国商品交易市场“两个低成本优势"得到强有力的发挥,即低成本提高城乡居民生活质量,低成本提高城乡生产者的生产效率和供给质量。宋则解释说,中国商品交易市场的网络化发展,已经成为降低工农业产品生产成本的重要因素,增强中国整体竞争力的重要力量,提高城乡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保证。

除此之外,中国商品交易市场在发展空间上也发生了阶段性转变。从内向型转向外向型,从发挥国内比较优势,参与、影响国内分工,“买全国货、卖全国货”转向发挥国际比较优势,参与、影响国际分工,“买全球货、卖全球货”,从国内采购中心转向世界采购中心。

看准发展走向迎接挑战

在对当前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有了清晰的认识后,任兴洲进一步分析了“十一五"期间,我国商品批发交易市场的发展走向。

任兴洲指出,首先要认清商品交易市场承担着促进上游产业的结构调整、重组、集中、市场整合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战略任务,能从整体上提升产业竞争力,同时为产业发展提供综合服务,以专业市场为依托形成的服务业发聚集区。

通过商品交易市场,使得大企业在市场里做大做强以后,对上游产生了比较大的影响,促进了整个行业里当地或周边企业的重组,通过市场和产业集群的互动,对产业产生影响。不难看出,未来商品交易市场的竞争不是靠廉价的劳工和土地,而是上下游产业的连接和配套,从产品的附加值上进行发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