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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堂承包合同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10 15:04:37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学校食堂承包合同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学校食堂承包合同

篇1

甲方根据需要将食堂承包给乙方进行经营治理,经双方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合同。甲、乙双方将共同遵守、执行下列之条款:

一、合同双方:

发包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二、承包期限:

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三、具体内容:

1.甲方有职工_________人,其每人天天为_________餐,早餐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午餐为人民币_________元(_________),晚餐为人民币_________元(_________),夜宵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委托给乙方治理食堂事务。

2.甲方为乙方无偿提供厨房、厨具、餐具等。

3.甲方治理部天天将次日用餐人数通知乙方食堂主管,乙方按此人数预备饭菜数量。

4.甲方在乙方交接前进行盘点,所剩的粮油、副食品等由乙方作价接收,解除合约时甲方须按市场价接收乙方剩下粮油、副食品等物品。

5.乙方预付甲方半个月伙食费,结算时由乙方开具半个月用餐明细表与甲方核对无误后,甲方应在三天内以现金(支票)方式一次性付清乙方伙食费,不得拖欠。

6.在经营期间内,双方应按照合同规定之条款通力协作,互相配合,双方不可无缘无故,轻率行事解除合同。

四、甲方责任:

1.提供厨房及其附属设备的维修保养。

2.甲方无偿提供厨房所用的燃料、水、电。

3.不得随意停止承包和增加收费项目。

4.甲方必须提前预告就餐人数,失误造成后果,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权限:

1.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监督治理,如:卫生、安全、治安、消防等,非凡要防止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类似事故,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责任。

2.因乙方食堂工作人员失职影响到甲方的正常工作(非凡情况除外),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责任。

3.甲方有权对饭菜质量、数量、卫生、服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乙方未达到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适当的补偿。

4.承包方其他违约时,甲方须立即告知乙方,乙方应尽快调查落实,把处理结果告知甲方。

5.因乙方(非凡情况除外)原因造成误餐或停餐,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6.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提出终止承包合同,造成甲方损失的,上报法院或仲裁机关处理。

六、乙方责任:

1.甲方消防、厂规、治安做好工作。

2.食堂工作人员按卫生部门规定进行健康检查,持证上岗。

3.经营场所进行定期防鼠灭蝇工作。

4.严格执行各项食堂治理制度,严格按食堂操作规程及卫生治理制度实施。

5.必须确保食物的质量,把住进货渠道及进货质量关,严禁购进变质变霉的食物,保证食品卫生达标。

6.乙方工作人员须穿着统一工作服装和卫生用品。

7.乙主必须按甲方规定时间作息,准时开餐,开餐时间由甲方规定,如有变动应事先通知乙方。

8.乙方厨房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甲方规章制度,不得随意出入甲方车间及其它域,如违反者,可依甲方之规定予以处罚。

9.对甲方厨房现有设备及餐具,乙方应合理使用,妥善保管,严格治理,不得人为损坏和丢失,否则折价赔偿。

10.经营业务只限于饮食服务方面。

11.乙方在运作期间材料费自理,所需食堂工作人员的薪资福利均由乙方自理。

七、乙方的权限:

1.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有权自主聘用,调用食堂工作人员。

3.甲方违约乙方有权提出终止承包合同,并止报法院或仲裁机关处理。

4.如市场物价上涨过高,造成乙方在连续二个月亏损的情况下,有权向甲方提出增加伙食费用,甲方应尽快进行市场调查,若情况属实,适当增加伙食费。

八、其它:

1.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损失时,乙方不承担甲方房产和设施的经济损失。

2.甲、乙双方员工应保持互相尊重,不发生磨擦,若有发生因此造成的伤害由无理的一方负责。

3.乙方在承包期间属甲方的厨具和餐具,在添置之前必须征得甲方同意方可购买,向甲方报销。

4.承包结束时,乙方应将甲方提供的场地、设施、设备、工具等全部清还甲方,配合甲方完成清算工作。

5.承包期满时,是否续约或终止合同,甲、乙双方均应提前壹个月通知对方。

6.合同若有未尽事宜,将由双方代表协商处理。

7.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篇2

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将学校食堂、商店捆绑式承包给乙方,甲、乙方经充分协商后签订本合同,双方应共同遵守,严格执行,以保证办好食堂、商店,服务广大师生。具体合同条款如下:

一、乙方承包期限为X年,自20xx年10月15日起至X年10月15日止。

二、承包费为 元(小写 元)。乙方必须在签订合同后交清全部承包费。

三、甲方应享受和履行以下权利和义务:

1、只提供食堂、商店基本房屋设施,不再添制任何设备,乙方所许的设备自行解决;承包期内食堂、商店内的甲方固定资产由乙方负责管理使用,维修年检一切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

2、学校一概不负责食堂、商店工作人员的体检费和卫生、工商、税务部门所需的任何费用。

3、学校有权对商店出售的商品进行抽查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发现乙方出售不合要求的食品学校有权给予没收。在甲方召开膳食工作会议时,乙方(承包者)应亲自到场参加,听取学生代表及职能部门意见,及时改正,提高服务质量以利于乙方将食堂、商店办得更好;若两次不亲自参加,当作不亲自经营管理,视为违约。

4、在甲方对乙方经营的食堂、商店存在卫生、质量、价格、服务态度等方面有检查监督权力,乙方应服从甲方职能部门管理。

5、承包期内学校执行正常的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规定的正常的节假日放假,不应因节假日延长承包期或者引起其他争议。

6、乙方对食堂的水、电装修及房屋结构改造需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

四、乙方应享受和履行以下的权利和义务:

1、所请的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身体健康,无传染病,凭体检合格证上岗。依法经营,主动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和甲方的监管,热情为师生服务。

2、乙方对其承包的食堂、商店享有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经营自主权。乙方应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及学校的相关规定。承包期内乙方不得随意中途停止营业或不正常营业,或转包他人经营。搞好商店内的环境卫生,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和防止中毒投毒等安全事件的发生。

3、乙方不得出售上级卫生、工商、教育、安全等部门规定的禁卖商品(食品),不得出售有任何问题和“三无”商品。如发生事故,将追究承包人的相关责任。

4、乙方在承包期内对食堂、商店、经营负全责,必须参与有效管理,不能转包,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与甲方发生的一切经济往来,其手续必须由乙方亲自办理(不得委托办理)。

5、注意节约水电,本食堂、商店的水电费由自已负责。

6、食堂、商店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上班时间不得做任何有损学校教职工形象的事。

五、违约责任及解决办法

1、乙方若中途停止营业,所交纳承包费作为乙方不正常营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补偿,不予退还。

2、乙方因违反《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给学校及师生造成损失,乙方应负相关法律责任及全部经济责任。

3、合同期满后,甲方所有固定资产应完好交还学校,否则甲方将按实际收取修理费或赔偿费。

4、乙方逾期无法办理卫生许可证及从业人员健康证,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整改。因乙方不具备上述两证而被卫生防疫部门处罚,乙方应承担责任。

5、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的条款,甲方将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

6、甲方若违反本合同的有关约定,甲方应赔偿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

六、免责条款

若因国家发生重大政策性调整,或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甲、乙双方均不负连带责任。

七、担保人责任

担保人应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希望双方共同遵守。

篇3

11月底前大型餐馆完成分级管理

昨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监管司司长徐景和表示,在6月底前要完成城区学校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量化分级管理;11月底前应完成大型以上餐馆、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食堂、餐饮连锁企业的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对于校园的食品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提出,要明确学校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制。

高校以外学校食堂禁做凉菜

各地监管部门对辖区内学校食堂,尤其是农村地区中小学食堂进行监督抽查,严查高等院校以外的学校食堂加工制作冷荤凉菜,严查各类学校食堂违规加工制作豆角,严查各类学校食堂采购、储存、使用亚硝酸盐。

据悉,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和教育部今年5月至6月间将联合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检查工作。

北京今年将建百家示范食堂

昨日,北京市教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北京市将进一步推动中小学学生食堂的建设,改善中小学校食堂的基础条件,依法全面加强食堂管理,创建A级和示范食堂。

这位负责人表示,今后,学校托管食堂必须把保证食品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内容,加强动态监督检查,督促承包人落实食品安全法规和各项管理制度,决不能以托代管。

据了解,今年,北京市将创建100家食品安全示范学校食堂,五年要创建500家食品安全示范学校食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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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发包方:___________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改变传统陈旧的农业耕作形式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甲方将集体所有的鱼塘承包给乙方,用于养殖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积、位置

甲方经村民会议同意并报乡人民政府批准,将位于_________乡______村面积_________亩(具体面积、位置以合同附图为准)

承包给乙方。

二、土地用途及承包形式

1.用途为:养殖,但乙方可以适时以合理的方式调整和优化。

2.承包形式:个人承包经营。

三、土地的承包经营期限

该地承包经营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四、地上物的处置和设施设备配套提供:(水、电、路)为用于乙方养殖业甲方许可乙方无偿使用下列资源和设备:

五、承包金及交付方式

1.承包金每年共计人民币_____元。

2.每年____月____日前,乙方向甲方全额交纳本年度的承包金,由甲方出具合法收据。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金;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承包金。

3.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39;合法权益。

4.协助乙方进行农业高新技术的开发、宣传、褒奖、应用。

5.按照合同约定,保证水、电畅通,并无偿提供通往承包地的道路。

6.按本村村民用电价格收取乙方电费。

7.为乙方提供自来水,并给予乙方以甲方村民的同等待遇。

8.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发包该地块,并履行相关表决和报批手续保证承包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包的鱼塘。

2.享有承包鱼塘上的收益权和按照合同约定兴建、购置财产的所有权。

3.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4.享有对公共设施的使用权。

5.乙方可在承包的鱼塘上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

6保护自然资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7.根据需要自主决定转包或调整养殖结构或鱼塘用途。

8、遇政府拆迁、征收、征用、或其他政府政策影响享有补偿、赔偿的权利。

七、合同的转包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遵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可以将承包的鱼塘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

2.转包时要签订转包合同,不得擅自改变原来承包合同的内容。

3.本合同转包后,甲方与乙方之间仍应按原承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乙方与第三方按转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地块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5.本合同期满,如继续承包,乙方享有优先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半年签订未来承包合同,未定合同的相应顺延。

九、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违约。

违约方应按乙方土地利用的实际总投资额支付对方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养殖业可得利益和为重新承包相类似的鱼塘需要多支付的承包费、和重新投资。

2.本合同转包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转包合同不能履行,给转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_____份。

附土地平面图

发包方:(盖章)_____________

承包方:(签字)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农村鱼塘承包合同范本【2】

甲方:

乙方:

为发展山区经济,提高土地利用,增加经济效益,甲乙双共同协商将座落在土名罗迪塘山塘口的田承包给王XX推鱼塘办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共同遵守。

发包户代表: 种养场,推塘的一切费用由承包者自行解决,独立经营,不受任何人的干扰约束。

一、承包期限: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________年(________年)。

二、付款方式:乙方承包甲方的水田,按生产队的责任田面积,或实地丈量面积计算产量,乙方每年每亩付给甲方农户稻谷柒佰市斤(700斤),如不要稻谷的,按当年的市场价格(中等价钱)折款,具体价格可参照其它生产队的价钱。

签合同,落实面积,先预付半年承包款后,才能进机推塘,以后按早造收割后,付上半年承包款,晚造新历____月底付晚造款或稻谷。

三、在承包期间,如因国家和集体征用开发,甲、乙双方无条件服从,征地款归甲方农户所有,青苗补偿款和基础设施补偿款归承包者所有。

四、承包合同签订后,双方均负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不得以任何借口理由反悔,违约方要负经济责任,处罚违约金伍仟元正。

为了保护双方的共同利益承包合同期满后,双方共同协商,续包和发包标包的形式。

同等租金条件,优先原有承包者,合同期满后,乙方不得毁坏塘基,基础设施和砍死果树,保持原貌交给甲方。

五、本合同一式三份,村委会、承包户、发包户各执壹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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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堂承包合同

篇5

一、进一步明确食堂财务管理基本原则。食堂工作是中小学后勤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食堂的饭菜质量、价格和服务直接影响到广大师生的切身利益和身心健康,影响到学校稳定,必须坚持“公益性”原则,按照“非营利性”要求,进行食堂成本单独核算。要以保证食堂日常运转经费收支平衡为目标,合理确定供餐价格。各地各校要结合实际,合理选择经营服务模式,建立和完善管理监督机制,切实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规范食堂收入核算。食堂收入系食堂为学校师生提供伙食活动中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伙食收入(包括:学生伙食费收入、教职工伙食费收入、代办伙食收入等)、财政补助收入、其他收入。

1.食堂一般应以充值卡或饭菜票方式结算,凭充值卡或饭菜票结算时,以师生实际支出的伙食费作为食堂伙食收入。如确有少量以现金直接结算餐费的食堂,以食堂收取的餐费现金总额作为伙食收入。上级部门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爱心营养餐”等拨款,直接计入财政补助收入。

2.实行包餐制供应的食堂,向学生收取伙食费,实行学期初预收(或按月预收)、月末结转确认伙食收入、期末结算,实行多退少补。每月末,食堂以当月供应就餐次数、就餐人数、伙食标准为依据,在预收款中结转确认当月伙食收入。预收伙食费时,学校须向学生和家长公布伙食费收取标准和计划就餐次数;学期末以学生实际就餐次数和学期初计划就餐次数的差额为依据,向学生结算伙食费。结算清单必须向学生和家长公布,找补的伙食费必须由家长或学生本人签名确认。不同年级学生的供餐数量、规格和伙食费收取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拉开差距,具体标准各校应根据食堂伙食成本合理确定。

在食堂就餐的教职工的伙食费,应与学生同菜同价,按月收取,据实结算。

3.食堂收入以食堂自身的经营服务为依据,不得将学校的小店承包收入、房租收入、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记入食堂收入。不得擅自转移食堂收入,以至挪用或私设“小金库”。

三、规范食堂成本支出核算。食堂支出成本核算应坚持以食堂的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各项直接支出为准,不包括各项财政投入的固定资产折旧。食堂使用的房屋等固定资产所需投入(含维修)应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范围,由财政性经费予以保障。

1.原材料成本。包括粮食、食油、蔬菜、肉(豆)制品、水产品、蛋奶、调料、燃料、水电费及其他原料成本,不包括应在学校行政事业费列支的内容和其他与食堂经营无直接关系的支出。

2.人工成本。包括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支出、各项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等。学校教师等非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人员经费支出等不得在食堂人工成本中列支;其在维持学生用餐秩序等方面提供的劳务补贴,应纳入绩效工资考核内容,统筹安排。

3.设备折旧成本。非财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包括食堂专用的各种燃具、炊具、餐具、冷藏设备、交通工具等,根据不同设备折旧年限,按月计提折旧。

四、建立和完善食堂财务控制机制。实行食堂财务单独核算,学校须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单独设置食堂会计账簿,实行成本核算。对于只提供学生蒸饭服务的小规模学校食堂,鉴于在实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已将蒸饭费纳入财政保障的公用经费范围,可纳入学校行政事业财务账中统一核算,不单独设置食堂账。

1.按成本补偿原则建立餐饮定价机制。食堂一律实行明码标价,须以伙食支出的实际成本为依据,确定合理的饭菜价格。实行包餐制食堂的就餐价格要实行最高限价。在正常情况下,食堂财务状况应做到收支基本平衡。各校每月都要对食堂的结余进行核算,如收支差距较大,要及时调整价格,确保全年结余或亏损控制在年度营业额的4%以内。

2.严格成本和质量控制。食堂主要原材料要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定点供应商。要设立专门食品检验员严把食品质量关,对进入食堂的原材料进行检查和验收,有条件的要对采购的食品索取三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质量检验报告,建立食品质量档案。严禁采购“三无”食品和质量不合格、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要保证饭菜的数量和质量,努力做到荤素合理搭配,品种丰富多样,满足中小学生身体健康成长的需要。

篇6

一、进一步明确食堂财务管理基本原则。食堂工作是中小学后勤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食堂的饭菜质量、价格和服务直接影响到广大师生的切身利益和身心健康,影响到学校稳定,必须坚持“公益性”原则,按照“非营利性”要求,进行食堂成本单独核算。要以保证食堂日常运转经费收支平衡为目标,合理确定供餐价格。各校要结合实际,合理选择经营服务模式,建立和完善管理监督机制,切实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食堂经营服务工作的领导。校长对学校食堂经营服务工作负总责。建立和完善膳管会工作机制,各中小学都要成立膳管会,可由工会干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生家长代表、等组成,行使对食堂的监督、检查等职能。

加强食堂的财务管理和审计检查。区教体局计财科负责所属学校的食堂财务管理,对食堂财务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食堂经营服务人员专业化水平。区教体局每年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所属中小学食堂财务进行抽查,实行重点监控。学校膳管会定期(每年不少于一次)检查食堂会计账目。

三、规范食堂收入核算、管理。食堂收入系食堂为学校师生提供伙食活动中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伙食收入(包括:学生伙食费收入、教职工伙食费收入、代办伙食收入等)、财政补助收入、其他收入。

1.食堂一般应以充值卡或饭菜票方式结算,凭充值卡或饭菜票结算时,以师生实际支出的伙食费作为食堂伙食收入。如确有少量以现金直接结算餐费的食堂,以食堂收取的餐费现金总额作为伙食收入。上级部门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爱心营养餐”等拨款,直接计入财政补助收入。

2.实行包餐制供应的食堂,向学生收取伙食费,实行学期初预收(或按月预收),月末结转确认伙食收入,期末结算,实行多退少补。每月末,食堂以当月供应就餐次数、就餐人数、伙食标准为依据,在预收款中结转确认当月伙食收入。预收伙食费时,学校须向学生和家长公布伙食费收取标准和计划就餐次数;学期末以学生实际就餐次数和学期初计划就餐次数的差额为依据,向学生结算伙食费。结算清单必须向学生和家长公布,找补的伙食费必须由家长或学生本人签名确认。不同年级学生的供餐数量、规格和伙食费收取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拉开差距,具体标准各校应根据食堂伙食成本合理确定。在食堂就餐的教职工的伙食费,应与学生同菜同价,按月收取,据实结算。

3.其他收入主要包括包括:利息收入、食堂残值收入、业务折扣收入等。

食堂收入以食堂自身的经营服务为依据,不得将学校的小店承包收入、房租收入、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记入食堂收入。不得擅自转移食堂收入,以至挪用或私设“小金库”。

4、加强食堂收入票据管理。学校食堂用于收取伙食费等的收入票据由学校专(兼)职财务人员统一管理。要建立健全食堂收入票据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购领、保管、缴验、发放票据。要建立票据管理台帐,票据存根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保管。食堂收入票据不得转借、转让、代办、更不得利用食堂收入票据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和违纪违规活动。

四、规范食堂成本支出核算、管理。食堂支出成本核算应坚持以食堂的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各项直接支出为准,不包括各项财政投入的固定资产折旧。食堂使用的房屋等固定资产所需投入(含维修)应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范围,由财政性经费予以保障。

1.原材料成本。包括粮食、食油、蔬菜、肉(豆)制品、水产品、蛋奶、调料、燃料、水电费及其他原料成本,不包括应在学校行政事业费列支的内容和其他与食堂经营无直接关系的支出。

2.人工成本。包括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支出、各项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等。学校教师等非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人员经费支出等不得在食堂人工成本中列支;其在维持学生用餐秩序等方面提供的劳务补贴,应纳入绩效工资考核内容,统筹安排。

3.设备折旧成本。非财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包括食堂专用的各种燃具、炊具、餐具、冷藏设备、交通工具等,根据不同设备折旧年限,按月计提折旧。

4、其他支出。指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和食堂业务有关的其他支出。

五、建立和完善食堂财务控制机制。食堂财务实行单独核算,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单独设置会计账簿,实行成本核算。对于只提供学生蒸饭服务的小规模学校食堂,鉴于在实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已将蒸饭费纳入财政保障的公用经费范围,可纳入学校行政事业财务账中统一核算,不单独设置食堂账。

1.按成本补偿原则建立餐饮定价机制。食堂一律实行明码标价,须以伙食支出的实际成本为依据,确定合理的饭菜价格。实行包餐制食堂的就餐价格要实行最高限价。在正常情况下,食堂财务状况应做到收支基本平衡。各校每月都要对食堂的结余进行核算,如收支差距较大,要及时调整价格,确保全年结余或亏损控制在年度营业额的4%以内。

2.严格成本和质量控制。食堂主要原材料要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定点供应商。要设立专门食品检验员严把食品质量关,对进入食堂的原材料进行检查和验收,有条件的要对采购的食品索取三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质量检验报告,建立食品质量档案。严禁采购“三无”食品和质量不合格、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要保证饭菜的数量和质量,努力做到荤素合理搭配,品种丰富多样,满足中小学生身体健康成长的需要。

3.规范使用食堂经营结余。食堂的结余款(含历年的结余款),要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和食堂的设施、设备。不得直接或变相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或以其它方式转由学校用于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4、建立食堂物资采购内部制约制度。一般学校必须实行双人采购,且采购人员必须做到定期轮换;规模较大的学校可实行多人参与采购,也可实行招标采购,还可以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实行团体采购加配送的方式。

5、建立物资采购验收制度。采购物资由食堂保管员验收过秤入库。采购人员、证明(复核验收)人员、保管人员和审批人员在“食堂材料入库单”上签字认可后登记入账。

篇7

高校的稳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主要内容,构建和谐校园也是当前高校发展的主旋律,而高校食堂不仅是满足师生生理需求的就餐之地,同时也是大学师生聚集、交流活动的场所。目前,全国大部分高校的食堂都实行了社会化管理,总结起来高校食堂对外共有两种发包情况:一种是投资商投资建设食堂后对外发包,另一种是高校自有食堂对外发包。[1]这两种经营方式下的承包商都要接受学校设定的安全卫生经营管理及师生满意度等目标,高校则履行监督协调等管理职责,双方共担责任、共享利益、共御风险。

一、高校食堂外包的优势

学校较多的顾虑是如何使后勤工作简捷有效,如何降低成本,所以今天,各行业的许多客户纷纷将他后勤管理服务交与专业公司来承办,总结起来高校食堂的外包主要有四项优势:

(一)为适应社会发展和市场竞争,承包方会不断扩大市场网络信息,物品原料集中采购,直接采购于主要产区,及批发基地,以购多价廉从其差价获取利润。

(二)厨房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经专业培训,避免不必要浪费,降低成本,并提高效益。

(三)控制加工成本。每月进行菜单分析,在客户满意的情况下,在原材料挑选上进行价格的搭配以达到成本的控制;另一方面,厨师长在制定菜单上充分考虑原材料,尽量用完原材料的全部并全面搭配。

(四)努力钻研烹调技艺,开发适销对路的菜品,销售过程中控制每单位菜品的重量, 加强预估核算,减少剩菜浪费。

以上四点优势可以高校食堂由社会力量承包经营是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需要,使师生得到了更多的优惠,满意程度也有所增加。

二、高校食堂外包模式下的风险

时至今日仍被部分高校所抵制,不客气地说有相关部门考虑部门利益的因素,但最关键的是缺乏规范的对外承包确实存在相当的安全隐患,主要是:

(一)社会餐饮企业存在着重利益轻卫生的倾向。追求利润最大化是经营者的内在动力和 终极目标,当食品的安全卫生与他们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往往把自己的经营利益放在首位。有报告显示:“2007年学校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为117起,中毒3 773人,死亡6人。其中,微生物性食物中毒的报告起数和中毒人数最多,分别占学校食物中毒总数的47.01%和59.42%。学校食物中毒主要发生在集体食堂,主要是以食物污染或变质以及加工储存不当引起的中毒为主”[2]。

(二)短期行为,硬件设施投入不到位。承包合同大多是短期合同,社会餐饮企业担心硬件投入在承包经营期间内无法收回,因此不仅极少更新、添置设备和改善卫生条件,而且掠夺性使用学校配置的设备。

(三)从业人员流动性大。社会餐饮公司为了降低人员成本,聘请的员工大多是当地文化素质较低的临时工或外来民工,并且频繁更换,这些人普遍缺乏卫生安全的知识和意识,甚至未经健康检查即上岗,这些现象和问题增加了卫生安全隐患[3]。

三、外包模式的完善方法

(一)建立严格的高校学生食堂经营准入制度,寻求长期合作伙伴

学校需要建立完善招标规范和严格的高校学生食堂准入制度,对学生食堂的发包要实行公开招标制度,要全面审核投标方的经营管理水平、技术水平、资金能力、资质信誉。通过层层把关把社会上那些资质过硬、经验丰富、管理规发、信誉良好、愿意为教育做贡献的餐饮单位吸引到学校从事学生食堂的经营和管理,为学生提供安全卫生的食品和良好的服务,坚决把那些规模小、信誉差、管理混乱、唯利是图或临时搭凑起来的草台班子、一心谋取私利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体经营户杜绝在门外。如广东省伙专会,经过反复调研论证,出台《广东省高校食堂对外承包资格准入试行办法》,提出法人资格、公司规模、完整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对高校熟悉程度、以往经营状况、业绩等方面准入条件,为高校选择食堂经营者和实施监督管理提供具体指导[4]。

(二)签订一份长期、规范性强的合同

校方应与中标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明确食品的安全、质量要求、违约责任和处罚办法。

(三)建立专职监管机构,健全监管制度,强化监管职能

好多学校食堂承包后,将原来的膳食科等专门机构撤销,对食堂的日常管理只是由后勤部门某一个人兼职联系,不定期巡查,这是不对的。对学校来讲,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餐饮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和《学校食堂和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建立健全校方对承包经营食堂监督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如采购制度、索证办法、验收制度以及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等,做到层层把关,责任到人,确保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人。

(四)规范食品采购和验收程序,严把食品质量关

食品本身的质量是食品安全的根本。为杜绝学校食堂经营企业一味追求食品的价格低廉,降低食品的质量问题,学校的食品原料实行源头、定点、统一索证采购显得尤为重要。学校应对所有食堂材料供应商都实行审查准入制度,对食品供应商的资质提出严格的要求(正式注册、有卫生许可证、具备动植物检验的相关材料等)经过资质审查、实地考察后确定为固定供应单位,并备案,各食堂必须购人这些准入单位采购材料,准入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审查更新。

参考文献

[1]黄永胜.高校餐饮服务社会化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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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缺乏经营意识,坐失校园市场。

从理论上讲,学校是公益性单位,学校所有资产存在的目的是为师生服务的,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但是鉴于基础教育学校普遍存在教育投入不足的现实情况,学校适当开发和利用校园市场、获取一定的收益是可以理解的,甚至是必须的。有需求就有市场,如果学校不去开发和利用自己的市场,社会力量就会无偿占有业已存在的学生市场。

一些规模很大的城区学校及乡镇中小学没有或关闭了自己的校办商店,他们的理由是“不差钱”或“管理难”。事实上,“不差钱”不是理由,有了更多的钱就可以更好地改善办学条件;“校办商店会给学校管理带来难度”是因噎废食的想法,管理效益高的学校是无需因影响校园卫生而直接停办校园商店的。即使从方便学生、服务学生的角度来说,校园内也必须存在校办商店。事实上,凡是没有校办商店的学校几乎无一例外地存在着流动商贩围堵校门的现象,同样地给学校管理带来了压力。

二是经营行为随意性较大,有的未签合同,有的因合同内容不规范、不严密,导致学校权益受损。

2004年前后,由于“六有”工程建设等方面的原因,该市中小学大都面临着巨大的债务压力。很多学校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长期出租校内商店、食堂等经营性设施的办法缓解资金压力。一半左右的中小学校办商店出租10年以上,出租时间最长的达到25年。一次性长期出租学校经营性设施,解决或缓解了学校一时之难,但从长期来看却给学校利益带来了损害——学校无法因生源增长获得相应增加的经营性收入;一旦因学校方面的原因中止合同,学校即需赔付一笔巨额的违约资金。

在置办经营性设施时,存在着产权关系不清的现象。如一所中学大门旁边的浴室,当初是学校为了解决学生洗浴问题,招募社会人士在学校属地上建设了房屋,由学校供应水电开办的。但是后来该建房户获得了浴室的房产证。学校现在面临的情况是:向该浴室免费提供水电,但是师生洗浴却是自费的,浴室的污水还得向校内排放。再如一所小学的校办商店,2002年学校签订协议由一名社会人士出资为学校建了厕所,学校将校内商店免费交给该社会人士经营10年。但是现在学校面临的情况是:由于校长、会计的更迭,一些重要的资料丢了,学校找不出协议依据,该社会人士声称学校当初承诺其经营的期限是20年。

一些学校存在着“一校多店”的乱象。如一所高级中学一校三店,另外两所初级中学一校两店。这些学校共同的特点是商店租金低,管理难,取缔更难。如上述高中的三个商店用房都是经营户在校内自建的,签订的合同是无期限合同,商店无需向学校交一分钱。现任校长要将商店收回管理,但是却无法解决经营户的巨额建房赔偿要求。这些承租户不仅用其所极纠缠学校,而且互相之间常常产生利益纷争,学校不得不出面调处他们之间的矛盾。

个别学校的合同签订存在着严重漏洞甚至是暗箱操作之嫌。如一所中学当初与一名村民签订的商店经营合同竟没有至关重要的承包起讫时间,成了永久合同。一所小学将其教学点承包给一名教师栽树,校方的盖章是“××小学教导处”。该教学点现需要建设教学楼并恢复完全小学,但该承包人向学校提出了巨额赔偿要求。一所一贯制学校有中小学、幼儿园学生2400余人,学校在教育局文件出台、明确要求学校经营资产承租合同一年一签之后,仍然违规一次性与承租户签定3年承包合同,并且租金过低,商店承租户每年仅向学校缴纳租金1万元。

极个别学校的经营性资产为黑恶势力所操控。如某学校的校园商店承租房,原先一分钱不交,后来学校费了很大的力气才要来了每年4000元的租金,学校现在生源增加,想提高租金,但难以做到。根据约定学校必须用该商店提供的饮用水,而单是饮水费用一项学校每年即需付给该商店5000多元。学校领导及教职员工对此是敢怒而不敢言。

三是收入管理不规范,坐收坐支等违规现象仍普遍存在。

绝大部分村小实际上存在着校内商店,但是与商店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正常收取租金并上缴财政专户的比较少。中心小学、中学也有个别学校存在这种现象。如一所中心小学将校内的一间商店免费交给一位教师家属经营,置换为该位教师家属的护校报酬。这些做法都违反了“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财务管理原则。虽然涉及的金额很小,但是教职工的意见还是有的。

一些规模较大的学校也存在着用所获得的实物或服务直接冲抵承租金的现象。如一所高中学校的校园超市一年多未向学校缴纳约定的租金,原因是学校在此期间在该商店购物的金额已经超过了商店应缴的租金;一所城区实验小学的打印社是外包的,学校也用自己应付的文印费冲抵了应收的承包款;而一所初中学校打印社的承包方式是学校与承包方商定打印价格,然后“两不找”,这实质上也是一种“冲抵”。

合同是一种法律文本,具有严肃的约束力。但个别学校存在着有合同可依时仍然不收或延迟收取承租金的现象。如一所初中学校的几家校内商店,每年四五百元的租金现已经停收,学校称是在为取缔这些商店作准备;一所小学校园超市已经经营一年多了,但仍没有收取租金,他们还以为应由教育局勤工办与承包方商定并收取租金的。

总体上看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的现状是城区学校好于农村学校,规模大的学校好于规模小的学校。大部分学校存在的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有其自身的原因,也有行政管理方面的原因。为此,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和改进管理工作。

1.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学校经营性资产要有明确的管理方式导向。

学校的经营性资产主要指的是商店、食堂、文印室等,但食堂涉及食品安全和卫生管理,很难监管,文印室几乎唯一的营业对象是学校集体,不必外包,所以,学校经营性资产中最重要的项目是校园商店。所以,“食堂原则上不再对外承包,改由学校自主经营”,应该成为刚性要求,学校食堂是特定的服务于学生的设施,必须“低成本、零利润、让利于学生”,一些实行食堂托管(学校不收承包费、经营者自带设备从业)的学校,应加强对食堂卫生状况和价格的监管,确保食品安全和承包方微利经营。从《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中的“制定食堂卫生制度和采购验收制度,确保食品卫生安全”的要求来看,在食堂管理上,我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管理主体为学校。《中小学食堂管理制度》对办好学校食堂提出了13条明确细致的管理要求,一旦食堂外包,这些要求大多会成为摆设。从该市一些学校的实践来看,学校完全可以自主经营好自己的食堂。该市几家学校将文印室外包经营的方式各不相同,一所高中学校收取租金的方式是按其总经营额的20%计算,另外三所初中学校采取的办法是经营者让利、经营后“两不找”,不管何种方式,都意味着有一种力量助推着学校的文印量越来越大,无形之中会造成浪费并损害学校的利益,所谓的经营收入其实也还是学校的正常公用经费支出,因此,文印室租赁毫无实际意义。

综上所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作出这样的明确要求:商店必须招标后租赁经营(合同最好一年一签),食堂、文印室应视同非经营性资产,一律自主经营。任何学校原有的合同到期后都不得继续外包食堂、文印室。较大规模学校必须建立校园超市直营店或加盟店,所有的学校都必须维持且只能维持一校一店的局面。

2.学校要加强对经营性资产的常态管理。

学校要成立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领导组织,对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管理。日常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建立学校经营性资产台账,掌握学校经营性资产的规模和收益情况。如果学校经营性资产有变动的要及时掌握变动情况,参与和主持经营性资产的招租工作,考核承租人的资质和信用情况,与承租方签订好租赁合同,并备案保存;及时收取租金,并上缴财政专户;对所属的商店、食堂、文印室等进行成本核算,严格控制承租户及学校的经营利润;对商店、食堂等进行质量和卫生方面的管理;化解经营性资产管理方面的各种矛盾纠纷;研究、开发新的经营性资产项目,等等。通州市(现为南通市通州区)教育局、新沂市教育局、盐城市亭湖区教育局都曾出台过文件,对学校在经营性资产管理方面的职责、权限等作出规定,专门用以规范这方面的管理。学校是其经营性资产的直接管理者,必须建立起如同对待教学一样的、包括经营性资产管理在内的后勤管理制度,并付诸实施和考核。

3.加强对校产承租户的教育和管理。

校园是育人的场所,校园内的商店、食堂、文印室、卫生室、报刊亭等都是校园环境的一部分,在这些处所工作的人员包括承租户等都自然地扮演着“兼职教师”或“临时教师”的身份。校内承租户需要学习,需要提高素质,其一言一行要与学校的育人氛围相协调,他们要在经营过程中体现对学生的爱心和学校的关心,应该传递一种积极的影响。因此,对这些承租户进行教育甚至是考核都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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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R 179 G 478.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9817(2007)04-0370-02

学校是一个特殊场所,学校食堂的食品卫生安全关系到广大师生的身心健康。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落实管理责任,保护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防控校园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笔者对广州市学校食堂卫生状况进行了调查,现报道如下。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采取分层整群抽样方法,随机抽取广州市10个行政区域及从化、增城2市共84所学校食堂,其中公办学校62所,民办学校22所;城区学校68所,乡镇学校16所;普通高校5所,中学25所,中专、技校30所,小学24所。

1.2 方法

1.2.1 调查方法 根据《广东省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管理办法》,自编《广州市学校卫生工作评分表》,现场查验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并进行量化评分。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学校食品卫生的组织机构及各种卫生管理制度,有效证件(如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的健康证),厨房布局,加工场所环境卫生,餐具消毒设施、冷藏设施和食品库房卫生状况,食品采购索证、食品、副食品的卫生质量、食品留样共11项。学校食堂能够完全按以下标准配置及操作的,得满分,否则缺1项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以5分为满分,得分3分及以上的认为该项合格,得分低于3分的为不合格。

1.2.2 标准界定 (1)食堂布局:食堂必须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仓库、原料处理场所(粗加工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配餐销售间、餐具洗消间及更衣室等;食堂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各加工操作场所应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加工的先后次序安排,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连接;各功能区间标记清晰。(2)场所环境卫生:食堂地面应以耐磨防滑、不渗水、易清洗材料铺设,并有一定坡度;食堂内外环境整洁;及时清除垃圾,不留异味。(3)食品冷藏管理:食品存放要冷藏,熟食品和剩余食品放凉后置于4℃以下冰箱保存;剩余食品的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 h;冷藏食品(包括剩余食品)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处理后,方可继续出售;冷库或冰箱(柜)应分架(柜)存放生、熟食品,且标识清楚,避免交叉污染;冰箱等冷藏设备要定期清洁;保证冰箱的冷藏效果。(4)食品留样:食品留样采用能便于清洗消毒的器皿盛装;留样量为100~150 g;留样时间为48 h;并按要求做好留样记录。(5)食品库房存放:原料仓库应设存放食品原料的平台或货架,通风良好;食品原料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调味品用有盖容器盛放。(6)餐具消毒设施:餐(饮)具洗消间应设固定专用洗、冲、消三级池,并配备餐具保洁柜;所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并严格按说明书使用;配备高温消毒柜的,严格按消毒柜指示时间消毒,定期检查,保证消毒效果。(7)食品采购索证:在采购食品时,必须确认食品生产经营者持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禁止向无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经营者购买食品。采购畜禽肉类原料时,必须索取兽医卫生检验单位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采购定型包装食品时,必须索取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

1.2.3 资料统计分析 数据全部录入Visual Foxpro 6.0数据库,经核对逻辑错误后在SPSS 10.0上进行统计分析。

2 结果

2.1 总体情况 调查的84所学校食堂中,持有效卫生许可证的有80所(95.2%),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持证率为92.8%;厨房布局合理,工作流程、功能区标记清晰的有62所(73.8%);食堂环境整洁,地面无积水,加工场所卫生状况较好的有77所(91.7%);食品冷藏管理规范的有57所(67.8%);库房食品存放符合要求的有52所(61.9%),食品采购索证齐全的仅有40所(47.6%)。

2.2 不同办学性质学校的比较 学校食堂卫生状况,公办学校合格率明显高于民办学校。其中在持有有效的食堂卫生许可证、食堂布局、场所环境卫生、食品冷藏管理、餐具消毒设施、食品采购索证等方面,公办学校的合格率明显高于民办学校,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1。

2.3 城乡比较 城区学校的食堂卫生状况合格率高于乡镇学校。尤其在食品采购索证方面,城区学校的合格率为52.9%,而乡镇学校为25.0%,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2。

3 讨论

调查结果显示,广州市学校食堂卫生状况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3.1 食堂工作人员及管理人员卫生安全知识不足 调查显示部分食品从业人员卫生安全意识淡薄,卫生知识缺乏。如在原料采购索证方面,总的合格率仅为47.6%,而民办学校及乡镇学校合格率更低(分别为27.2%和25.0%),大部分学校食堂尤其是民办、乡镇学校没有按《食品卫生法》相关规定向供应商索取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食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等相关证件,或索取证件已过期而没有及时更换。如果发现所购原料食品不合格,则难以向供应商追讨责任。建议有关部门定期向各级各类学校,尤其是针对民办、乡镇学校开设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卫生知识与相关法律知识培训班,提高管理人员对食堂卫生安全重要性的认识,使食堂采购人员和炊事员具备相应的膳食营养知识和鉴别各种食品质量的能力。

3.2 食堂从业人员未能严格执行相关的管理制度 部分学校食堂从业人员为了贪图方便,在洗菜池里处理肉类,或不按操作规程泡洗蔬菜;食品冷藏管理混乱,出现生熟食品混放、用有色胶袋盛装食品等现象。调查显示民办学校、乡镇学校上述情况较为突出,其食品冷藏管理、食品库存合格率明显低于公办、城区学校。建议各级各类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品卫生管理组织、制度,校长总负责,分管校长具体负责;实施承包经营时,学校必须将食品卫生安全作为重要条款列入承包合同,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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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

第三条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食堂建筑、设备与环境卫生要求

第四条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五条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

第六条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

(二)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三)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

(四)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

(五)制售冷荤凉菜的普通高等学校食堂必须有凉菜间,并配有专用冷藏、洗涤消毒的设施设备。

第七条食堂应当有用耐磨损、易清洗的无毒材料制造或建成的餐饮具专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设施设备。采用化学消毒的,必须具备2个以上的水池,并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的设施设备混用。

第八条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

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

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九条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

洗涤、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橱柜),并有明显的标记。

第十条食堂用餐场所应设置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来水装置。

第三章食品采购、贮存及加工的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食堂采购员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的场所,以保证其质量。

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二)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三)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第十二条学校分管学生集体用餐的订购人员在订餐时,应确认生产经营者的卫生许可证上注有“送餐”或“学生营养餐”的许可项目,不得向未经许可的生产经营者订餐。

学生集体用餐必须当餐加工,不得订购隔餐的剩余食品,不得订购冷荤凉菜食品。

严把供餐卫生质量关,要按照订餐要求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

第十四条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五条食堂炊事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

第十六条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烧熟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

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不得向学生出售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

第十七条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

普通高等学校食堂的凉菜间必须定时进行空气消毒;应有专人加工操作,非凉菜间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凉菜间;加工凉菜的工用具、容器必须专用,用前必须消毒,用后必须洗净并保持清洁。

每餐的各种凉菜应各取不少于250克的样品留置于冷藏设备中保存24小时以上,以备查验。

第十八条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若超过2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第十九条食堂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

第四章食堂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第二十条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一条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堂从业人员及集体餐分餐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二十二条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

(一)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二)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建立主管校长负责制,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食堂实行承包经营时,学校必须把食品卫生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五条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不得开办;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

第二十六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相关的卫生管理条款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

食堂应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对学生加强饮食卫生教育,进行科学引导,劝阻学生不买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盒饭及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第二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食品卫生法》和本规定的要求,加强所辖学校的食品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并将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应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

第二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并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对所属学校食堂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

第三十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所属的卫生保健机构具有对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的职责,应定期深入学校食堂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

第三十一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监督,对食堂采购、贮存、加工、销售中容易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重要环节应重点进行监督指导。

加大卫生许可工作的管理和督查力度,严格执行卫生许可证的发放标准,对卫生质量不稳定和不具备卫生条件的学校食堂一律不予发证。对获得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要加大监督的力度与频度。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三)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四)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五)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三十三条学校必须建立健全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报告制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逐级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6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十四条要建立学校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规定,、疏于管理,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学校和责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隐瞒实情不上报的学校和责任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对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而发放卫生许可证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任人,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下列用语含义是:

学生集体用餐:以供学生用餐为目的而配置的膳食和食品,包括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学生课间餐(牛奶、豆奶、饮料、面点等)、学校举办各类活动时为学生提供的集体饮食等。

食堂:学校自办食堂、承包食堂和高校后勤社会化后专门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实体。

食堂从业人员:食堂采购员、食堂炊事员、食堂分餐员、仓库保管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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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

第三条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食堂建筑、设备与环境卫生要求

第四条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五条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

第六条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

(二)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三)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

(四)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

(五)制售冷荤凉菜的普通高等学校食堂必须有凉菜间,并配有专用冷藏、洗涤消毒的设施设备。

第七条食堂应当有用耐磨损、易清洗的无毒材料制造或建成的餐饮具专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设施设备。采用化学消毒的,必须具备2个以上的水池,并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的设施设备混用。

第八条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

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九条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洗涤、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橱柜),并有明显的标记。

第十条食堂用餐场所应设置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来水装置。

第十一条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食堂采购员必须持有卫生许可证。

第三章食品采购、贮存及加工的卫生要求

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的场所,以保证其质量。

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二)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三)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第十二条学校分管学生集体用餐的订购人员在订餐时,应确认生产经营者的卫生许可证上注有“送餐”或“学生营养餐”的许可项目,不得向未经许可的生产经营者订餐。

学生集体用餐必须当餐加工,不得订购隔餐的剩余食品,不得订购冷荤凉菜食品。严把供餐卫生质量关,要按照订餐要求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

第十四条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五条食堂炊事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

第十六条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

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不得向学生出售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

第十七条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

普通高等学校食堂的凉菜间必须定时进行空气消毒;应有专人加工操作,非凉菜间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凉菜间;加工凉菜的工用具、容器必须专用,用前必须消毒,用后必须洗净并保持清洁。

每餐的各种凉菜应各取不少于250克的样品留置于冷藏设备中保存24小时以上,以备查验。

第十八条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若超过2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第十九条食堂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

第四章食堂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第二十条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一条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堂从业人员及集体餐分餐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二十二条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

(一)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二)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建立主管校长负责制,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食堂实行承包经营时,学校必须把食品卫生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五条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不得开办;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

第二十六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相关的卫生管理条款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

食堂应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对学生加强饮食卫生教育,进行科学引导,劝阻学生不买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盒饭及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第二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食品卫生法》和本规定的要求,加强所辖学校的食品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并将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应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

第二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并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对所属学校食堂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

第三十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所属的卫生保健机构具有对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的职责,应定期深入学校食堂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

第三十一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监督,对食堂采购、贮存、加工、销售中容易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重要环节应重点进行监督指导。

加大卫生许可工作的管理和督查力度,严格执行卫生许可证的发放标准,对卫生质量不稳定和不具备卫生条件的学校食堂一律不予发证。对获得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要加大监督的力度与频度。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三)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四)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五)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三十三条学校必须建立健全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报告制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逐级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6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十四条要建立学校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规定,、疏于管理,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学校和责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隐瞒实情不上报的学校和责任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对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而发放卫生许可证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任人,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下列用语含义是:

学生集体用餐:以供学生用餐为目的而配置的膳食和食品,包括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学生课间餐(牛奶、豆奶、饮料、面点等)、学校举办各类活动时为学生提供的集体饮食等。

食堂:学校自办食堂、承包食堂和高校后勤社会化后专门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实体。

食堂从业人员:食堂采购员、食堂炊事员、食堂分餐员、仓库保管员等。